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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府院联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法治日报      2024年12月29日     
  □ 张亚
  
  行政争议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推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妥善化解,既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及法治政府建设,又事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份特殊性决定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性。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要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府”“院”各自职能优势,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为例,2024年以来,襄城县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44件,审结34件,其中,调解3件,撤诉24件。在诉前、诉中分流至“府院联动”化解平台51件,诉前实质化解15件,诉中实质化解23件。
  如果行政机关面对行政争议,存在诉前不想协调化解、判前不肯主动纠错等问题,则可能导致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效果不理想。而如果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不规范,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缺乏关键证据或证据链不完整,都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外,部分行政机关对因本单位执法人员不规范执法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或导致败诉的行政案件缺乏事前预防及事后跟踪问责机制,源头治理效果不佳,或存在应诉能力不过硬、庭前准备不充分、案件事实不了解、举证答辩不规范,都会影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效果。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搭好联动平台。建议在现有化解平台的基础上,由政府负责法治政府建设的部门牵头成立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成员单位可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及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采取法院主导、司法局协同配合、涉诉行政机关积极参与、检察院依法监督的模式,形成“府院联动”实质解纷合力。
  二是突出前端联动。行政案件立案前,法院将案件分流到行政争议化解平台,行政争议化解平台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诉前化解通知书并及时开展协调化解工作,行政机关接收后积极开展诉前协商,主动纠正违法或瑕疵行政行为,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行政机关作出征地拆迁、征收征用等涉众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积极研判诉讼风险,防范群体性诉讼。
  三是实现常联常动。建议各行政机关明确一名“府院联动”专员,在行政争议调解、证据收集固定、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与法院行政审判庭加强日常沟通,经常性开展旁听庭审、座谈调研、专题讲座、联合培训等活动,把行政行为“事前风险防范、事中自我纠错、事后联动化解”的相关制度落到实处,最大限度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