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姗萍谈网络虚拟财产——
是一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新型财产
法治日报
2025年05月21日
上海政法学院李姗萍在《法商研究》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网络虚拟财产不断涌现。网络虚拟财产在诸多方面不同于现实中的有形财产,它的出现给各部门法带来新的挑战。随着离婚率的攀升以及离婚年龄年轻化趋势的加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夫妻离婚分割的争议,在司法实务中日益增加。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新型财产。所谓人身专属性,是指与个人的人格、才能以及法律地位密不可分,难以由他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人身专属性主要体现为创设专属性、运营专属性、个人信息专属性以及社会关系专属性等方面。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决定了其原则上能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人身专属性虽然不妨碍其成为离婚分割的对象,但是影响其离婚分割时的财产归属。
人身专属性意味着一定程度上与人身不可分离,网络虚拟财产的人身专属性越强,在离婚分割时越应该分配给相应的主体。因此,以人身专属性的强弱来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类型化划分十分必要。根据网络虚拟财产人身专属性的强弱,可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强人身专属性的、中等强度人身专属性的以及弱人身专属性的。强人身专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必须且只能归属于其所依附的一方当事人,这既是保护权利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的需要,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发挥此类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中等强度人身专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原则上应当分配给有人身关联的一方,同时由取得方对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弱人身专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之分割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似。对于实名注册方与实际运营管理方不一致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可以考虑将其判归(主要的)实际运营管理方所有,原始注册方及相应的网络服务平台应当予以配合,为实际运营管理方办理相关的实名变更手续。
对于大部分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在离婚时应当尽量将其归属为发生人身关联的一方,但与此同时,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主要涉及估值方法与补偿标准两个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参考用户买入价、官方平台回收价或交易价、第三方平台交易价、评估机构估价等方式来确定。补偿标准适用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性原则,即推定双方各享一半份额,同时可参考双方的实际贡献等因素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