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视角下的民营经济促进法
“涉企犯罪刑事治理”专业论坛述要
法治日报
2025年05月21日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 龚炜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要求,对于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具有显著意义。
日前,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阳光诚信联盟联合举办的主题为“刑事司法视角下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涉企犯罪刑事治理专业首期论坛(2025)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来自法学界、律师界、企业界、政法实务部门等九十余名代表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涉刑事司法领域相关条款的落实及相关实践做法进行了研讨。
民营经济促进法指引涉企刑事执法司法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时延安认为,法律将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基本权利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后续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依据,尤其在刑法和刑事诉讼领域,为企业防御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理念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提出,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了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相结合的立法精神,确立了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六项核心原则,应当通过立改废释纂等配套立法举措,全面清理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规范体系。在具体实践路径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俞启泳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履职路线图,更通过制度设计强化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法治意义。检察机关未来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精准发力:重点加强涉企犯罪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监督,重点整治“以刑代民”问题,重点规范跨区域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春雨认为,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该法需把握三个重点:一是用好“两个禁止”,即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禁止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二是用足“两个区分”,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涉案财物;三是用实“两个监督”,通过内部合规管理和外部法律监督,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规范异地执法司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泰康保险集团法律合规部诉讼主管王鑫和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辛明认为,当前异地刑事司法程序规范存在滞后的情况,对民营企业可持续性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由于管辖权规定相对粗疏,“多头管”和“随意管”的困境不仅困扰企业,也影响司法机关办案。一方面,从管辖确立角度来看,现行管辖制度上缺乏一些位阶要求,管辖权异议难实现,协商机制运行效果存疑,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保障缺失。另一方面,趋利性执法不仅在于罚没资金归属的问题,难以实现地方所有的罚没资金归中央,对事权冲突、财权冲突问题也造成障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提出在程序法角度,要强化源头管理,完善对涉企犯罪案件的管辖,特别是要关注企业涉网络犯罪管辖权连接点确定的合理性;在实体法层面,对违法进行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人员的法、纪责任追究应当秉承宽严相济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从促进法视角看,应加强调研,积极推动数字经济促进法尽快出台。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教授施鹏鹏认为,异地执法司法应注重比例原则和平衡性,围绕实体、程序和监督层面的问题,需要出台制定统一的异地执法司法操作规程和政策指引,通过顶层设计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
廉洁合规与出海合规
京东集团监察部高级总监、阳光诚信联盟战略决策委员会秘书长段秋斌认为,应不断加强合规体系建构,以适应企业内外部风险。爱奇艺职业规范宣传与监督总监王嘉晟表示,廉洁合规的关键在于获得管理层支持与加强廉洁宣导,从而实现廉洁文化的传达与养成,可建立公检企跨部门协作与反馈机制,将廉洁合规融入企业业务的全链条。CPE源峰合规风控部负责人程力远指出,投资机构合规主要聚焦于投资产品的周期风险与被投企业的法律合规风险,可以考虑加强控股企业法律合规负责人的常态化派驻、强化董事会治理、健全重大决策的程序机制等。协鑫集团纪检监察部总经理张丽祥指出,海外合规需系统性破解三大痛点,一是持续加强海外合规的体系化建设,探索建立海外总部集中化管理机制,破解属地法律差异与管辖障碍;二是不断强化与国际化水平较高的本土专业顾问机构、律所的合作;三是完善海外员工的合规培训体系,针对海外员工特点定制宣导方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指出,企业出海应当着重把握合规的三个维度——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实现本土化经营;应对国际化挑战,特别是美国制裁等风险;恪守国内法律要求,维护国家利益。盈科刑辩学院副院长肖兴利认为,廉洁合规应成为企业出海的关键配套措施。企业应当提升合规意识,将合规上升到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建立科学系统的廉洁合规制度体系;强化企业合规全流程的穿透式监管,让合规管理嵌入企业业务全方面。
调查、协助调查与涉案财物查扣冻中的权益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训虎认为,应当转变观念,将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界定为基本权利干预行为,从而细化有关措施的监督审批程序,完善适用过程中的公民权利保护体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续开源提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检察履职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但当前数字经济空间与法律规则冲突、检察监督职能发挥不足以及保护企业合法权利尚未成为共识等因素,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包括管辖权泛化、涉财产强制性措施适用不规范以及权利救济途径不畅通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砺兵提出可以考虑设立相对独立的案外人参与程序,案外人如何有效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关涉宪法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影响,引入“对物之诉”概念可以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
民营企业权益的救济与监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方玉指出,要依法审慎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等界限,防止刑事手段违规干预企业经营,同时也要坚持平等保护,严打靠企谋私等行为;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适当延伸审判职能,向涉案企业及监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发布案例创新普法方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李晓蕾从检察履职中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提出,一是调研问需,将企业“需求清单”转化为“履职清单”;二是发挥示范作用,以典型案例引领企业法治意识;三是注重法治宣传,以优质的宣传产品共助法治化营商环境;四是聚焦风险防范化解,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段秋斌认为应完善畅通无阻且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还应发挥人大、政协、司法、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形成的监督合力,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地行使权力,减少执法过程中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刑事司法具体制度层面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田力男认为,要确立“疑赃从无”或者“无赃推定”的原则;配套对物之诉建立物卷制度;加强程序性责任的规定和实施,明确违法诉讼行为无效等程序性制裁机制。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理想汽车法务负责人张建肖指出,有必要通过典型案例、配套文件等给予行业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以更明确的指导,进一步推动数据要素的合规高效流通。盈科刑辩学院副院长郑旭认为,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需要多主体协同,律师及企业家应积极申请救济与监督,检察机关、人大及新闻媒体也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