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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法治日报      2024年01月10日     
  (2023)苏0312民初16402号 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邵世芬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4300元,并要求你承担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2024年2月26日9:30分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郭景艳:本院受理原告钱守义诉你与第三人彰武县丰田乡苏已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辽0922民初1851号案件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放弃答辩的权利。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3)冀0403民初6203号 李振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3)冀0403民初6202号 梁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307号 被告张超:关于原告白海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住所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本案基本事实并不复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审判员杨瑞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303号 被告张超:关于原告阚素芹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住所地及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务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本案基本事实并不复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审判员杨瑞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何彦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庆兰与被告何彦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080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伟勋:本院受理原告烟亚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郝三延:本院受理原告杜明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7493号 遂宁隆基健坤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大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崇文、骆辉、骆勇、遂宁隆基健坤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赵新兰、汪浩: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赵新兰、汪浩信用卡纠纷2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13467号、1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长柱(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102054515)、朱世城(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312276052):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李长柱、被告张萍、被告朱世城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李伟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皖0103民初12174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年生:本院受理原告陈少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肖毅: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柳市雄沣装饰玻璃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95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福利开关厂: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珠峰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与申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00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巴胡塔苏木人民政府与吉林省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23,669.82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26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人民政府与国柱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13,832.00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29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教育体育局与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付合同款10,000.00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2月04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教育体育局与通辽市蒙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95,328.00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2月4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巴胡塔苏木人民政府与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限责任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194,748.90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23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第一高级中学与沈阳艾比森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因采购合同欠付合同款72,000.00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19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36,829.32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19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哈尔滨华龙道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256,506.20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20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与江西省古月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江西省昌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721,222.45元,现已提存我处。根据民法典规定,请于2028年11月20日前领取,逾期未领取将归国家所有。电话0475-5212284。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