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
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指出,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构建全面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对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完善监督制度、严格落实监督职责、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作用,到2024年年底,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意见》要求,要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在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法规制度体系,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抓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对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及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工作。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监督结果,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
《意见》强调,要强化工作保障,加强组织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数字化建设,建立督促落实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做到有部署、重落实、见成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督促指导检查,推广有关经验做法,研究协调、推动解决问题。
源头施治 筑牢防线
各地精心谋划积极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 新华社记者
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紧密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谋划、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实现良好开局。
不久前,首农食品集团所属二商集团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党组织书记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通过旁听职务犯罪庭审的方式,上了一堂特别的党纪学习教育课。党员干部们纷纷表示,借“前车之覆”,明“后车之鉴”,以案为鉴是最生动的教育。
近期,各地持续加强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科学制定工作安排、迅速有力部署启动、周密细致组织学习、配优配强工作力量、着力加强政策指导……北京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高标准高质量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各地坚持“融入日常、学用结合”,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村务公开不能仅仅网上公开,纸质的公示栏也要及时更新,要为不擅长使用手机的老年人考虑。”在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东悦村,“百村微廉课”结束后,几名村干部正在交流学习感受。这次“微廉课”的主讲人——富锦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李瑞欣说:“我们把正向文化浸润和反向警示提醒融入到‘微廉课’中,将清廉声音送到基层一线,让崇廉拒腐的意识真正扎根在基层干部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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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专题读书班、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活动,让党员干部们近距离感受党纪的严明和廉政的力量。
着眼主责、紧扣主业,把学习和工作、教育和实践统一起来。河南省南阳市纪委监委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统一,带领党员干部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同时,强化警示教育,选取违反“六项纪律”典型案例,编印成册、拍摄视频,以案说德、以案说纪。
河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党纪学习教育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全省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表示,将在认识纪律上更加深入、在维护党纪上更加坚定、在学规守纪上更加自觉,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小漫画,大寓意”“观廉政漫画,扬清风正气”……福建省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近日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廉政漫画巡回展,接受党性熏陶和廉政教育。此次展览共展出廉政漫画作品60幅,以诙谐、幽默的方式赞美讴歌廉洁,弘扬清风正气,鞭挞讽刺腐败,批判丑恶贪婪。
各地紧扣学习重点,精心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实践活动。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福建省抓牢学习重点,做到学有质量。同时,不断提高学习针对性、实效性,通过廉政文化示范基地,相关图文、视频、漫画等,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沉浸式学习中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
新疆塔城地区录制《法治讲谈》,在加强对《条例》解读阐释的同时,还用好“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等载体,采取上门送学、结对帮学等方式,抓好流动党员、偏远牧区党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党员的学习。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为全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谋篇布局,明确5个方面19项具体举措,组织指导14个地州市、96个县市区、6600余个党组(党委、工委)、8.88万个基层党组织把党纪学习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记者王君璐 戴锦镕 吴刚 陈弘毅 孙少雄)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陈文清会见约旦司法代表团
本报北京5月14日讯 记者蔡长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14日在京会见约旦司法委员会主席穆罕默德·卡兹瓦、约旦总检察长优素福·齐亚巴特一行。
陈文清说,司法领域交流合作,是中约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方愿同约方一道,在习近平主席和阿卜杜拉二世国王战略引领下,不断提升在公正司法、预防惩治犯罪以及人员培训、信息交流、国际多边机制协作等方面的合作质量和水平,更好维护国际秩序和两国发展利益。
约方表示,愿推动约中司法合作取得新成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杨春雷参加会见。
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举行
肖捷张军应勇出席
本报北京5月14日讯 记者张昊 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委员长肖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据悉,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1995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31.8万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9.9万件,决定赔偿金额75.35亿元。与1995年相比,2023年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数量增长了17.55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标准从17.76元增长到436.89元,国家赔偿制度权利救济作用的发挥更加充分。党的十八大以前,人民法院每受理1.5万件案件,就有1件因违法或错误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党的十八大以后,降低到每受理3.4万件案件,有1件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制度的权力监督功能不断发挥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国家赔偿案件成效明显。国家赔偿法历经两次修正,赔偿范围更为广泛,赔偿程序更趋顺畅,赔偿费用支付更有保障,保障人权和规范公权的法律基础更加坚实,在充分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助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肖捷指出,颁布实施国家赔偿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30年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国家赔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充分落实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为契机,深入推进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扎实做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为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强大法治力量。
张军指出,30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国家赔偿审判职责,切实保护和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有力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安宁,在平冤理直、纠错正偏、保障人权、修复公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要更加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到实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依法赔偿和社会救助等衔接机制,以“如我求偿”意识办好每一起国家赔偿案件。要全面提质增效,以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等为抓手,做实科学管理、严格管理,全面提升国家赔偿审判质效。要抓实赔偿案件源头治理,坚持依法能动履职,落实国家赔偿后依法追偿和追责机制,更优更实做好司法建议、联席会商、同堂培训等源头治理工作。要锻造过硬队伍,把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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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治要求、立法精神,依法保障人权、保护产权、匡扶正义、捍卫法治,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落到实处。
应勇指出,颁布施行国家赔偿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30年来严格履行法定赔偿义务,依法开展国家赔偿监督,有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新时代新征程,要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国家赔偿请求权,促进当赔则赔、应赔尽赔。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防范和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源头减少国家赔偿案件发生。深入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惩戒制度,依法规范公正履行检察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座谈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孙晓芳,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茂利,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在座谈会上发言。专家学者代表马怀德、王利明提出意见建议。
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国家安全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唐朝,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海峰出席座谈会。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中央有关单位以及最高法、最高检部门负责同志,北京法院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座谈会。
张军会见约旦司法代表团
本报北京5月14日讯记者张昊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法会见约旦司法委员会主席穆罕默德·卡兹瓦,约旦总检察长优素福·齐亚巴特一行。
张军对约旦司法代表团在孟夏时节到访表示欢迎。他说,中国同约旦建交以来,双边关系持续发展。近年来,在习近平主席和阿卜杜拉二世国王的战略引领下,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交往密切,两国人民之间的感情与日俱增,司法机关交流合作也日益广泛、深入、务实。
张军简要介绍了中国法治建设和法院工作情况。他说,2022年10月召开的中共二十大,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题部署,对严格公正司法提出明确要求。新时代新征程,中国法院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聚焦“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主题,坚持能动履职,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国法院愿与约旦司法机关一道,落实好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和首届中阿峰会成果,相互学习借鉴,推动两国司法交流合作务实深入开展,为中约战略伙伴关系实现更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穆罕默德·卡兹瓦、优素福·齐亚巴特感谢张军的会见,高度评价了中国法治建设和法院工作,对于中国法院正在推进的诉源治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等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表示愿意进一步同中国法院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为两国法官、检察官提供更多学习、培训、交流的机会,更好为两国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约旦驻华大使胡萨姆·侯赛尼,中国最高法、最高检,约旦司法委员会、约旦法院有关人员参加会见。
最高检印发《意见》
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本报讯 记者董凡超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意见》明确了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标准及重点,强调要严格办案程序,对个案受理、类案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终结审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期限、跟踪反馈、请示报告和备案、参照办理细化了要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中,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或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综合履职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均依照《意见》办理。
《意见》指出,要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发展,优化检察机关内部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听取行政机关意见制度。强化系统观念,协同参与政府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评查等活动,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意见》还对规范案件管辖与线索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要求。
述法点评成了“必修课”
陕西夯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职责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下面由渭南市、商洛市、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分别进行现场述法。”近日,陕西省委书记、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主任赵一德主持召开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会议,听取部分地市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述法,并逐一点评,肯定亮点成效,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整改。
这是陕西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述法点评工作的生动场景。
近年来,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开展述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创新推行述法点评工作机制,高位推动省级述法点评工作,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力推动更高水平法治陕西建设。
据统计,2023年陕西全省各级各部门共有14183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述法点评,县级以上党政主要负责人实现述法点评工作全覆盖。
积极探索创新
“为了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进一步完善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2020年,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在落实中央部署开展述法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建立了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机制。”谈起陕西述法点评工作亮点,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办副主任、省司法厅厅长杨政国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就是由市县党委书记或市县政府党组书记定期主持召开点评会议,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法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集中点评。法治建设方面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可以进行随机点评,法治建设领域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也可专题点评。
“建立这项机制的目的是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杨政国坦言。
据了解,早在2020年9月,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建立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机制试点方案》,率先在咸阳、商洛开展工作试点。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2021年5月,陕西省印发《关于建立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全省各市县开展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
2022年6月,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述法点评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市县述法点评工作的统筹谋划,并在严格落实省级部门年终述法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制度机制,部署省级部门开展述法点评工作试点。
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全省共有6922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述法点评,11个市(区)107个县(市、区)实现述法点评工作全覆盖。在陕西省第二届“十大法治事件”暨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中,“全国首创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机制切实夯实‘一把手’履行法治建设责任”被评为“十大法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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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牢关键环节
经过近3年的实践、总结和完善,2023年6月,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述法点评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述法点评工作机制。
如今,“述法点评”已成了陕西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必修课”。
如何将这堂“必修课”上得精彩?在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办组成人员、省司法厅副厅长师建平看来,明确述法点评内容、抓牢关键环节最重要。
根据《通知》,陕西在对照中央部署,明确述法点评要重点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法治建设的新论断新部署情况等七方面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关注基层法治实践、群众普法宣传、企业法律服务等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治工作典型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同时将中央依法治国办实地督察中指出的行政应诉“一低一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行政机关败诉率高)问题,纳入述法点评重要内容。
为规范述法点评工作运行程序,陕西省进一步优化深入查找问题、认真撰写述法报告、现场述法及当面点评、建立台账狠抓整改等重点工作流程。
其中咸阳市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通过向各县(市、区)派出调研督导组查阅资料、明察暗访,邀请西北政法大学专家团队现场查看、座谈交流、开展全方位“法治体检”等方式,深入查找法治建设突出问题,为点评做到“准、实、透”筑牢基础。渭南市针对述法点评指出的问题,第一时间发出整改反馈函,在年终法治建设考核中增加履职能力测评,发放测评表1380余张,测评对象109人,从六个方面评议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推动述法点评、督察整改、评议反馈工作链条完整闭合。
去年以来,陕西各地通过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按期通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有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023年底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8%,今年第一季度达100%。
突出点评实效
记者注意到,为避免述法工作流于形式,陕西“述法”对象不仅要晒法治“成绩单”,更要列出明确具体的问题清单,建立切合实际的整改台账,拿出长效长治的工作举措。并且,陕西各地在工作中突出结果运用,避免“一述了之”。
“述法结束后,我们将述法点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列入年度法治督察重点内容,要求述法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落实,存在严重问题和整改不力的,在下一年度述法点评工作中进行专题通报。”师建平向记者介绍。
为切实增强述法点评机制的刚性约束,不断提升工作实效,陕西各地结合实际谋划推进。比如,安康等市将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法治建设指标,强化述法的考核属性;榆林、商洛两市将述法点评拓展到市县主要负责同志点评法治政府建设,并对反馈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县(市、区)和部门在法治建设考核中扣分,“软指标”变成了“硬任务”。
如今,这些“硬性”要求已经成为陕西全省各级各部门推进述法点评工作的压力和动力,形成了上下持续推进述法点评工作的良好态势。
“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在咸阳市2023年度述法点评会议上,杨政国对该市述法点评工作予以肯定的同时,对做好问题整改、注重结果运用、做好述法点评“后半篇文章”提出了工作建议。
“下一步,陕西将更加深入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深化述法点评工作机制,持续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不断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谱写陕西新篇、争做西部示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杨政国表示。
信用修复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 林楠特
为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修复范围、缩短公示期限、强化协同修复等,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企业来说,有失信信息不修复,将在资格认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受到限制,会对自身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信用修复是企业重塑信用的重要途径,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不过在现实中,有些企业信用管理意识淡薄,对信用修复缺乏了解,不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有的为不耽误招投标、贷款等而“病急乱投医”,甚至陷入各类骗局。此外,由于部分政府部门间信息不畅通、信用修复政策不一致等,一些企业还面临着修复标准不一、多头修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发展信心。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修复关系到相关企业的切身利益。为帮助企业解决信用管理方面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为企业提供重要支持。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出,支持企业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此前,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帮助企业依法解除惩戒措施。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办理时限、部门协同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优化。比如,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五个工作日;拟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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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修复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可以说,这些规定和举措都是聚焦企业迫切需要,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提升信用修复工作效能,更快更好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失信行为,重塑信用形象,进而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高发展信心,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期待征求意见稿经法定程序后尽快出台,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推动信用修复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助力企业重塑良好信用、行稳致远。
广州白云区打造全生态法律服务体系
□ 本报记者 邓 君
□ 本报通讯员 吴小谦 王照宇
打造“10分钟惠企法律服务圈”,企业尽享法律服务;纠纷化解“区-职能部门-镇街-村居”四级协调联动,家门口解民忧;建设广州湾区中央法务区白云中心区,聚力打造全生态法律服务体系……
近年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立足群众新期待,释放法治红利,书写法治白云建设新经验,在2023年度法治广州建设考评中排名全市第一。
“办理开办企业业务,手机上半小时左右就能完成资料填报,非常便捷。”
白云区坚持以快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推出创新举措,“承诺+现场视频”经营许可远程审批等经验做法在全市推广,开办企业全流程最快半天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最快当天即可完成审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100%实现“零跑腿”,连续3年商事制度改革获市政府督查激励。
为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白云区坚持“以法兴企”理念,成立全省首个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法治智慧。同时,通过创新打造广州民营科技园智能家居产业园、龙禧园区等一批法律服务站点,构建了“10分钟惠企法律服务圈”,使企业尽享法律服务,2023年累计服务企业1000余家。
除了提供线下法律服务,白云区还建立了“法安白云直播”平台,提供线上涉企普法服务。通过直播互动,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该项目获评广州市政法领域改革创新“十佳创新亮点”项目。
租赁合同起争议,白云区人民法院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化纷争,从提出申请到司法确认仅用时30分钟;空调噪声引纠纷,社区调委会协同律师服务站等多方联动,耐心劝导促和解……一桩桩矛盾纠纷的圆满解决,是白云区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相关实践的缩影。
白云区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立了“区-职能部门-镇街-村居”四级协调联动、N个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4+N”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成立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白云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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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化解率达99%,白云区司法局获评“全国组织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白云区在全市率先建立了跨省公共法律服务站,实现区—镇街—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2023年提供相关服务近3万次。
高水平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高质量、高效能的行政执法。白云区在全市率先实施镇街办案绩效评估、全覆盖案卷评查、执法月报等机制;率先出台区级执法规范建设文件,编印20万字的执法工作手册;在全省率先创设垃圾分类执法慢直播……通过一系列行政执法举措,白云区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连续多年获评全市A级。
白云区加速建设广州湾区中央法务区白云中心区,聚力打造全生态法律服务体系,锻造产业发展的法治阵地,构建汇聚人才的法治磁场,铸就了积厚成势的法治品牌。
白云区在核心载体广州法务大厦建设了市法治成果展览馆和市法学会“会员之家”,在全市率先出台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条”、区级律师行业发展三年规划,推动律所数、律师数和营收数与法务区建设前相比,分别增长了2倍、3倍和7倍。
在此基础上,白云区乘势布局涉外法治,通过成功引进全球跨境电商“三中心”,推动中欧班列融合创新产业园建设,举办广州国际美妆周等活动,擦亮国际名片。
全力解民忧 坚决保民安 主动惠民生
新疆公安机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取得实效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李华太
近日,23名农民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治安大队致谢:“要不是你们出面,我们这些人的90多万元工钱,还不知道啥时候能要回来。”
2023年先后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32起,协助劳动监察部门追回农民工涉案薪金1904.3万元……这是新疆公安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个缩影。全力解民忧、确保矛盾不上交,坚决保民安、确保平安不出事,主动惠民生、确保服务不缺位,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3年度新疆群众安全感测评达99.13%。
确保矛盾不上交
近年来,新疆公安机关以建立健全多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为抓手,深化“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和“百万警进千万家”等活动,建立更加紧密的警民联系沟通机制,主动关心回应群众困难诉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努力把各类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额敏县公安局城镇桥南派出所发挥“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示范引领作用,始终坚持民意导向,搭建了“三级联调平台”,在居民网格设立“一级”调解室,在警务室设立“二级”调解室,在派出所设立“三级”调解室,精心打造了“马大姐调解室”“老魏调解室”等一批调处示范点,三级联调机制效果明显,当地社会治安状况持续和谐稳定。
城镇桥南派出所所长赵海介绍:“哪怕只是个小矛盾也要第一时间认真对待,从矛盾纠纷源头解决问题,真正把看起来小的问题当成大事来办,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尊重和认同,矛盾双方的情绪就会很快平息。”
为巩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果,和静县公安局实施了“早发现、早化解、早落地”举措,深化“走访+解忧”提升纠纷化解度。早发现隐患苗头,以“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为载体,全面收集辖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日常积累的隐患问题、可能发生的风险问题,有效缩短群众求助、纠纷警情处置时间;早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滚动排查、风险评估、化解处置、动态管控、跟踪回访、反馈报告、追责问效”机制运行,第一时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早落地回访机制,明确矛盾纠纷首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每起矛盾纠纷有人管、有人问,做到动态监督、定期回访,坚决做到问题不反弹、矛盾不上交。今年以来,该局共回访突出矛盾纠纷隐患66起,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
确保平安不出事
新疆公安机关始终牢记:平安不仅是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铮铮誓言,还要让各族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安全触手可及、保障就在身边。
近年来,新疆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盗抢骗”、“食药环”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3年,新疆公安机关以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突出违法犯罪,破获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同比分别上升26%、10%,八类严重暴力案件破案率为99.8%,命案破案率为100%。
天山区公安分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组建了168名企业、商户、物业保安、退休党员等力量组成的“石榴籽义警队”,专群结合、警民融合、共建共治,高质量服务辖区群众和外来游客,打造安全和谐、融合共享的亮丽新名片。今年以来,“石榴籽义警队”先后参与日常巡逻防控1000余次、交通劝导2000余次,协助破获各类案件13起,抓获网上追逃人员1人。
近日,天山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旅店入住一名云南籍在逃嫌疑人张某,分析张某可能已前往乌鲁木齐市大巴扎景区观光,于是立即安排就近警力和“石榴籽义警队”寻找张某。仅仅过去20分钟,“石榴籽义警队”就将正在观看歌舞表演的嫌疑人张某抓获并移交当地派出所。
确保服务不缺位
“多亏民警提醒我身份证即将过期,让我少跑了一趟路。”在博湖县政务服务中心,阿女士在处理车辆违法信息时,经民警提醒,顺带办理了新身份证。为兑现让群众“进一扇门、办多件事”的承诺,博湖县公安机关打造了“全科+专科”型服务模式,把治安户政、交通管理、出入境等业务集中到一个窗口来办理,助推为群众办事再提速,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自治区公安厅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改革,升级了“新疆公安微警务”功能,实现了3类88项公安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事联办”,群众在平台办理业务可实现材料免提交、事项免填写,切实让群众和企业有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同时,依托公安政务平台,新疆公安机关实现了新生儿落户、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跨省通办”、户籍类业务“一网通办”、电子证照47种场景互认联用。还优化了交管业务办理,健全网页、手机App、语音平台信息化服务体系,网上处理违法和快处事故占比达61%。
据悉,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依托“新疆公安微警务”,形成了“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新生态。目前,全市公安所有窗口均已正式运行56项户籍业务、13项居民身份证业务“一窗通办”工作模式。今年以来,乌市“一窗通办”窗口共办理户籍业务3万余笔、居民身份证业务3.1万余笔,互联网办理户籍业务6.3万余笔、居民身份证业务4600余笔,自助发放居民身份证2100余人次,受到了辖区各族群众的点赞好评。
二十条措施构筑法治服务政策矩阵
盐城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位争先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张子文
牵头出台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组织开展“亲商护企2023”涉企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执结涉企债权案件到位金额超34亿元;“涉企服务专窗”事项办结率达100%……
近年来,江苏省盐城市政法系统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服务盐城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点工作部署推进,接续推出特色务实举措,全力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切实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位争先。
更精准
对标期盼依法履职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法单位要有所为有所不为。2023年2月20日,由盐城市委政法委牵头出台的全市政法系统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从打造企业敢干的法治人文环境、优质高效的法治政务环境、纾困解难的执法司法环境、安全稳定的平安和谐环境、绿色发展的法治支撑环境五大方面,制定了二十项具体任务,推动政法单位积极作为、精准施策。
为精准聚焦发展所需、企业所盼,全市各级政法单位结合自身职能,找准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招商的切入点、结合点、落脚点,纷纷出台本地区本系统便民惠企服务举措,不断延伸政法系统“供给侧”职能链条,构建起“条块结合、统筹推进”的法治服务政策矩阵。
3月21日,在盐城市委政法委牵头召开的全市企业家代表座谈会上,滨海县企业代表、欧堡利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顾冬说:“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真切感受到盐城市委政法委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为,‘二十条措施’强调快速兑现企业合法权益,严惩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不仅切实优化了营商环境,更为我们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针对“二十条措施”,盐城法院系统围绕服务助企、司法为民,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升民营经济司法审判保障质效四个方面,出台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二项措施”,全面强化司法保障。
“‘二十条措施’的出台,为我们法院系统服务企业划定范围、突出重点、指明方向,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对企业务更加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基层干警对接企业、上门服务的主动性更加强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赵阳说。
在“二十条措施”指引下,截至目前,全市检察系统依法受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22件,提起公诉225件;公安系统建立涉企刑事案件快办机制,累计破获涉企案件359起,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3亿元;司法行政系统加强涉企法律服务,累计走访园区企业850家,为各类企业法治体检1750次,出具法律意见书、风险提示函392份。
更暖心
优化服务持续加力
“民警给予了全程‘一对一’的指导帮助,很耐心很细致,办理也很便捷。”今年3月,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出入境办证大厅内,一对长年在盐城某外资企业工作的韩国籍夫妇,高兴地从民警手中领取到了“五星卡”(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盐城公安提升服务效能,缩短办证周期,给在盐城工作的外籍人士提供了极大便利,收获了大量“点赞”。
盐城政法系统严格按照“二十条措施”要求,全面深化“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各项便民举措。其中公安政务服务大厅“涉企服务专窗”累计办件量12.4万余件,事项办结率达100%,并通过数据调用共享,推出“省内通办”“跨省通办”举措,不断拓展公安政务服务在企业中的应用场景,实现31个事项100%“减材料、减跑动”办理;法院与京东集团合作搭建“盐城市企业破产案件投融资信息平台”,并在市政务服务网上线,助力破产财产处置和投资人招引;市司法局积极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全力推进网上审批工作,“不见面审批”事项占比达100%。
对企业的高效能服务不仅体现在“大厅窗口”,更体现在“企业门口”。去年夏天,射阳县某公司员工吴某忽然收到出差在外“老板”的微信,声称自己已经和外地的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对方要求交纳保证金20万元,吴某看到老板微信上熟悉的头像深信不疑,当即发给公司会计。“当时我就想到,警企联络员提醒的冒充领导诈骗的骗术,便立即电话联系老板核实,很快发现是个骗局。”公司会计说,原本以为电信网络诈骗离自己很远,没想到差点被骗。
据了解,盐城公安机关推进“一警365·清亲在一企”服务发展活动,先后走访企业5484家,累计开展普法宣传1万余次,办理问题诉求434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1227处,企业满意率达100%。
盐城公安机关坚持“一企一警”,结对挂钩全市规上企业,当好警企联络员、政策讲解员、政务服务员、安防指导员、风险排查员、法治宣传员“六大员”,近距离、面对面倾听企业心声,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保姆式”服务,使警务服务跑在企业困难前。
更安心
助推企业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可以赋能和整合其他生产要素,具有乘数和倍增效应,对发展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盐城市政法机关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近年来全面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法治之力支撑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我们是做盐城特色美食藕粉圆的,经常会遇到各种侵权的行为,稍有不慎还会被‘职业打假人’敲诈,企业发展也因此陷入困境……”盐城市晓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成韦说,后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上门走访,发现这些问题后立即设立“绿色通道”,主动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帮助他们建立起规范标准的企业运营机制。去年,该企业产品成为盐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今年还被市商务局授予“盐城老字号”。
“落实‘二十条措施’就是要想企业所想、急群众所急,以法治保障助力企业发展。”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李霞说,通过创新搭建“检企对话”平台,该院与76家重点企业成立检企党建联盟,在党建引领下拓展沟通渠道,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全方位、全链条、全周期保护企业权益。
企业想健康发展,自身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也是关键一环。盐城市司法局通过类案指导、研讨交流等方式,结合日常监管、普法宣传和法治体检,引导行业自律、企业自主管理,形成法治护企长效机制。
“我们通过这些案例可以了解到企业经营的风险点在哪儿,从而知道如何加强排查、依法经营……”2023年年底,在中韩(盐城)法律服务产业园的法律沙龙上,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海霞说。
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的中韩(盐城)法律服务产业园,集公共法律服务、法治论坛交流、法治教育培训、智慧法务、涉法务全链条服务等功能于一体,为各类民营企业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
自2023年3月开园以来,该产业园已累计开展各类法治活动68次,举办长三角知识产权线上论坛、中韩首届法律服务交流会等活动,提供咨询260余次,处理涉企纠纷48起,办理涉企非诉案件28件,涉案标的达5亿元。
据了解,盐城市还将坚持以巩固提升“二十条措施”为抓手,抓实各项工作举措延伸拓展,进一步构建职责明确、公正高效的政法为企服务体系,全力推进法治“五大环境”建设(即企业敢干的法治人文环境、优质高效的法治政务环境、纾困解难的执法司法环境、安全稳定的平安和谐环境、绿色发展的法治支撑环境),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全力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上走在前、做示范。
图片新闻
源头施治 筑牢防线
各地精心谋划积极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 新华社记者
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紧密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研究谋划、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实现良好开局。
不久前,首农食品集团所属二商集团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党组织书记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通过旁听职务犯罪庭审的方式,上了一堂特别的党纪学习教育课。党员干部们纷纷表示,借“前车之覆”,明“后车之鉴”,以案为鉴是最生动的教育。
近期,各地持续加强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科学制定工作安排、迅速有力部署启动、周密细致组织学习、配优配强工作力量、着力加强政策指导……北京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高标准高质量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各地坚持“融入日常、学用结合”,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村务公开不能仅仅网上公开,纸质的公示栏也要及时更新,要为不擅长使用手机的老年人考虑。”在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东悦村,“百村微廉课”结束后,几名村干部正在交流学习感受。这次“微廉课”的主讲人——富锦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李瑞欣说:“我们把正向文化浸润和反向警示提醒融入到‘微廉课’中,将清廉声音送到基层一线,让崇廉拒腐的意识真正扎根在基层干部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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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专题读书班、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活动,让党员干部们近距离感受党纪的严明和廉政的力量。
着眼主责、紧扣主业,把学习和工作、教育和实践统一起来。河南省南阳市纪委监委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统一,带领党员干部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同时,强化警示教育,选取违反“六项纪律”典型案例,编印成册、拍摄视频,以案说德、以案说纪。
河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党纪学习教育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全省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表示,将在认识纪律上更加深入、在维护党纪上更加坚定、在学规守纪上更加自觉,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小漫画,大寓意”“观廉政漫画,扬清风正气”……福建省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近日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廉政漫画巡回展,接受党性熏陶和廉政教育。此次展览共展出廉政漫画作品60幅,以诙谐、幽默的方式赞美讴歌廉洁,弘扬清风正气,鞭挞讽刺腐败,批判丑恶贪婪。
各地紧扣学习重点,精心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实践活动。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福建省抓牢学习重点,做到学有质量。同时,不断提高学习针对性、实效性,通过廉政文化示范基地,相关图文、视频、漫画等,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沉浸式学习中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
新疆塔城地区录制《法治讲谈》,在加强对《条例》解读阐释的同时,还用好“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等载体,采取上门送学、结对帮学等方式,抓好流动党员、偏远牧区党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党员的学习。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为全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谋篇布局,明确5个方面19项具体举措,组织指导14个地州市、96个县市区、6600余个党组(党委、工委)、8.88万个基层党组织把党纪学习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记者王君璐 戴锦镕 吴刚 陈弘毅 孙少雄)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述法点评成了“必修课”
陕西夯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职责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下面由渭南市、商洛市、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分别进行现场述法。”近日,陕西省委书记、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主任赵一德主持召开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会议,听取部分地市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述法,并逐一点评,肯定亮点成效,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整改。
这是陕西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述法点评工作的生动场景。
近年来,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开展述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创新推行述法点评工作机制,高位推动省级述法点评工作,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力推动更高水平法治陕西建设。
据统计,2023年陕西全省各级各部门共有14183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述法点评,县级以上党政主要负责人实现述法点评工作全覆盖。
积极探索创新
“为了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进一步完善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2020年,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在落实中央部署开展述法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建立了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机制。”谈起陕西述法点评工作亮点,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办副主任、省司法厅厅长杨政国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就是由市县党委书记或市县政府党组书记定期主持召开点评会议,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法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集中点评。法治建设方面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可以进行随机点评,法治建设领域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也可专题点评。
“建立这项机制的目的是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杨政国坦言。
据了解,早在2020年9月,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建立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机制试点方案》,率先在咸阳、商洛开展工作试点。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2021年5月,陕西省印发《关于建立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全省各市县开展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
2022年6月,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述法点评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市县述法点评工作的统筹谋划,并在严格落实省级部门年终述法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制度机制,部署省级部门开展述法点评工作试点。
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全省共有6922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述法点评,11个市(区)107个县(市、区)实现述法点评工作全覆盖。在陕西省第二届“十大法治事件”暨第三届“十大法治人物”评选中,“全国首创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机制切实夯实‘一把手’履行法治建设责任”被评为“十大法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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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牢关键环节
经过近3年的实践、总结和完善,2023年6月,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述法点评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述法点评工作机制。
如今,“述法点评”已成了陕西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必修课”。
如何将这堂“必修课”上得精彩?在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办组成人员、省司法厅副厅长师建平看来,明确述法点评内容、抓牢关键环节最重要。
根据《通知》,陕西在对照中央部署,明确述法点评要重点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法治建设的新论断新部署情况等七方面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关注基层法治实践、群众普法宣传、企业法律服务等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治工作典型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同时将中央依法治国办实地督察中指出的行政应诉“一低一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行政机关败诉率高)问题,纳入述法点评重要内容。
为规范述法点评工作运行程序,陕西省进一步优化深入查找问题、认真撰写述法报告、现场述法及当面点评、建立台账狠抓整改等重点工作流程。
其中咸阳市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通过向各县(市、区)派出调研督导组查阅资料、明察暗访,邀请西北政法大学专家团队现场查看、座谈交流、开展全方位“法治体检”等方式,深入查找法治建设突出问题,为点评做到“准、实、透”筑牢基础。渭南市针对述法点评指出的问题,第一时间发出整改反馈函,在年终法治建设考核中增加履职能力测评,发放测评表1380余张,测评对象109人,从六个方面评议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推动述法点评、督察整改、评议反馈工作链条完整闭合。
去年以来,陕西各地通过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按期通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有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023年底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8%,今年第一季度达100%。
突出点评实效
记者注意到,为避免述法工作流于形式,陕西“述法”对象不仅要晒法治“成绩单”,更要列出明确具体的问题清单,建立切合实际的整改台账,拿出长效长治的工作举措。并且,陕西各地在工作中突出结果运用,避免“一述了之”。
“述法结束后,我们将述法点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列入年度法治督察重点内容,要求述法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落实,存在严重问题和整改不力的,在下一年度述法点评工作中进行专题通报。”师建平向记者介绍。
为切实增强述法点评机制的刚性约束,不断提升工作实效,陕西各地结合实际谋划推进。比如,安康等市将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法治建设指标,强化述法的考核属性;榆林、商洛两市将述法点评拓展到市县主要负责同志点评法治政府建设,并对反馈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县(市、区)和部门在法治建设考核中扣分,“软指标”变成了“硬任务”。
如今,这些“硬性”要求已经成为陕西全省各级各部门推进述法点评工作的压力和动力,形成了上下持续推进述法点评工作的良好态势。
“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在咸阳市2023年度述法点评会议上,杨政国对该市述法点评工作予以肯定的同时,对做好问题整改、注重结果运用、做好述法点评“后半篇文章”提出了工作建议。
“下一步,陕西将更加深入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深化述法点评工作机制,持续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不断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谱写陕西新篇、争做西部示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杨政国表示。
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举行
肖捷张军应勇出席
本报北京5月14日讯 记者张昊 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委员长肖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据悉,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1995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31.8万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9.9万件,决定赔偿金额75.35亿元。与1995年相比,2023年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数量增长了17.55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标准从17.76元增长到436.89元,国家赔偿制度权利救济作用的发挥更加充分。党的十八大以前,人民法院每受理1.5万件案件,就有1件因违法或错误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党的十八大以后,降低到每受理3.4万件案件,有1件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制度的权力监督功能不断发挥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国家赔偿案件成效明显。国家赔偿法历经两次修正,赔偿范围更为广泛,赔偿程序更趋顺畅,赔偿费用支付更有保障,保障人权和规范公权的法律基础更加坚实,在充分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助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肖捷指出,颁布实施国家赔偿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30年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国家赔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充分落实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国家赔偿法颁布30周年为契机,深入推进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扎实做好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为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强大法治力量。
张军指出,30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国家赔偿审判职责,切实保护和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有力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安宁,在平冤理直、纠错正偏、保障人权、修复公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要更加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到实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依法赔偿和社会救助等衔接机制,以“如我求偿”意识办好每一起国家赔偿案件。要全面提质增效,以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等为抓手,做实科学管理、严格管理,全面提升国家赔偿审判质效。要抓实赔偿案件源头治理,坚持依法能动履职,落实国家赔偿后依法追偿和追责机制,更优更实做好司法建议、联席会商、同堂培训等源头治理工作。要锻造过硬队伍,把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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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治要求、立法精神,依法保障人权、保护产权、匡扶正义、捍卫法治,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落到实处。
应勇指出,颁布施行国家赔偿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30年来严格履行法定赔偿义务,依法开展国家赔偿监督,有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新时代新征程,要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国家赔偿请求权,促进当赔则赔、应赔尽赔。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防范和纠正侵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源头减少国家赔偿案件发生。深入践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惩戒制度,依法规范公正履行检察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座谈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孙晓芳,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茂利,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在座谈会上发言。专家学者代表马怀德、王利明提出意见建议。
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国家安全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唐朝,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海峰出席座谈会。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中央有关单位以及最高法、最高检部门负责同志,北京法院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座谈会。
信用修复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 林楠特
为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修复范围、缩短公示期限、强化协同修复等,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企业来说,有失信信息不修复,将在资格认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受到限制,会对自身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信用修复是企业重塑信用的重要途径,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不过在现实中,有些企业信用管理意识淡薄,对信用修复缺乏了解,不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有的为不耽误招投标、贷款等而“病急乱投医”,甚至陷入各类骗局。此外,由于部分政府部门间信息不畅通、信用修复政策不一致等,一些企业还面临着修复标准不一、多头修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发展信心。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信用修复关系到相关企业的切身利益。为帮助企业解决信用管理方面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为企业提供重要支持。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出,支持企业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此前,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机制,帮助企业依法解除惩戒措施。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办理时限、部门协同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优化。比如,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五个工作日;拟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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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修复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可以说,这些规定和举措都是聚焦企业迫切需要,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提升信用修复工作效能,更快更好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失信行为,重塑信用形象,进而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高发展信心,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期待征求意见稿经法定程序后尽快出台,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推动信用修复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助力企业重塑良好信用、行稳致远。
给涉案困难群众救急解困
西藏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 本报记者 刘玉璟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原则,构建“主动履职、依法救助、上下联动、多元帮扶”机制,主动深挖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向因案返贫致贫、因案致困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救急解困的民生保障作用,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数据显示,两年来,西藏检察机关救助件数、人数和发放救助金额同比分别增长96.9%、77.3%和104%。全区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整体规模从2022年的131件168人319.9万元上升到2023年的258件298人653.2万元,案均救助2.5万元。
“全区各级检察着力优化办案模式,拓展救助源头线索,积极构建司法救助‘一盘棋’工作格局,努力破解地域和部门信息壁垒,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刑检+控申’的工作机制,使司法救助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达娃吨珠表示。
协同发力
“这笔钱真是雪中送炭!”近日,在拉萨市尼木县人民检察院和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的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现场,格某在拿到救助金时激动地说。
2023年12月,格某的父亲在拉萨市当雄县返回日喀则市南木林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受害人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家中还有需要照顾的残疾老人和三个孩子,目前已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十分拮据。车辆驾驶员普某的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宽裕,因此事故导致身体损伤,目前卧病在床,无力赔偿。
“积极发挥一体化制度优势,更快更好地让因案致困人员及时得到救助帮扶。”发现上述线索后,尼木县检察院联合南木林县检察院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并采取“上门听证+云听证”新模式,邀请尼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员和南木林县甲措乡人民政府、甲措雪村村委会代表对此案召开听证会,认为申请人格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于是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协助其申请到了7万元的司法救助金,解了燃眉之急。
据悉,去年以来,全区各级检察院互相协作,共办理跨区域司法救助案件76件85人,发放救助金208.9万元。同时,积极主动对接其他省市检察机关,开展跨省联合救助12件12人,发放救助金49.91万元。
主动履职
近日,昌都市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为深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对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线索进行了全面筛查。
经筛查发现,被害人多某因一起故意伤害案导致右眼视力下降,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而多某一直未得到任何赔偿,其妻子也因生活困难离家出走,家中的两个女儿目前只能交由亲友兼顾照料。
穷某的丈夫布某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遇害,整个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同时,布某在抢救期间又欠下了巨额的医疗费,致使本不富裕的家庭更加困苦,成为“因案致贫”家庭。
江达县检察院经过筛查、调阅案件卷宗、实地调查走访,对发生在2021年和2023年的两起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庭收入、住房、人口、身体状况以及是否获得赔偿等进行详细了解,认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及时报告上级检察院,争取更大救助力度。
鉴于两名申请人居住地偏远且有病在身,行动不便,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江达县检察院采取“上门听证”的形式,把听证会会场设在了申请人“家门口”,并现场分别向多某、穷某发放了3万元和8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听证会上,各位听证员对检察机关主动开展“上门听证”的做法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多元救助
“母亲被害,父亲为限制减刑服刑人员,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小米(化名)、小杰(化名)面临着生活困境。”记者从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23年底,该院在办案时发现两名未成年人急需救助帮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小米、小杰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13.86万元,暂时解决了他们的生活困难。
“司法救助工作不是‘一救了之’,还要深入了解被救助人的生活情况,并通过能动履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救助工作,帮助其渡过难关。”承办检察官说。
“他们属于监护缺失,后续的生活还需要有人照料。”同时,日喀则市检察院通过内部线索转接、内外联动机制,把小米、小杰安置在福利院,并就申请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对两名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依法支持起诉,最终法院依法撤销其父亲监护权,指定民政部门从“临时”监护变为“长期”监护。
“着力整合救助资源,拓宽救助范围渠道。”达娃吨珠介绍,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救助理念,持续加强与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形成了多元化综合帮扶模式,为“因案致贫”“因案致困”的当事人提供“托底”保障,努力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司法救助给涉案困难群众带来希望。西藏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我们党的初心和宗旨。”全国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高原生物研究所植物组织培养研究室主任尼珍对西藏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效果给予很高评价。
“司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和不变初心。”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李高生表示,全区检察机关将围绕正在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继续主动作为,推动落实司法救助各项工作措施,以救急救困、矛盾化解、促进和谐为目标,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困难群众不因案致贫、不因案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明确办理复议复核案件要开展实质审查
本报讯 记者董凡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等4件案例,进一步明确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应当开展实质审查,要注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不批捕及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进形成共识。上级检察院办理不起诉复核案件,认为下级检察院不起诉及复议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记者注意到,案例一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明确,对“多次盗窃”的案件,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认定为盗窃罪。案例二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明确,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实际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且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案例三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明确,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上游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全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案例四茅某组织卖淫不起诉复议复核案明确,办理涉卖淫刑事案件时,对场所经营者辩解不知场所内有卖淫活动的,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对于场所经营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同时,还对卖淫活动有管理、控制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既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上级对下级开展监督的体现。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与公安机关协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充分发挥通过复议复核程序防错纠偏、统一司法标准的作用,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葫芦岛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办理命案
本报葫芦岛(辽宁)5月14日电 记者张国强 韩宇 “现在开庭!”伴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依法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葫芦岛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于德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洋出庭支持公诉。
开庭前,于德江带领合议庭详细查阅卷宗,认真研判案情,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梳理重点问题,拟定庭审提纲,为庭审活动做好充分准备。葫芦岛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刘洋带领办案人认真审阅卷宗、细致研究案情、全面分析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制作了起诉书。
庭审中,于德江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并对证据进行展示、质证;刘洋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就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控辩双方围绕量刑有哪些从轻或减轻情节展开法庭辩论,充分发表意见。
在此案被告人未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葫芦岛市中院通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会上”更具效率 “会下”更提质量
内蒙古土右旗法院打造“智慧审委会”系统
□ 本报记者 史万森 赵暖芷
不必看厚厚的纸质卷宗,也不用念冗长的汇报材料,在平板电脑上动动手指,便可翻阅电子卷宗、查看音视频证据、进行记录批注和表决签字……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土右旗法院),记者亲身感受了“智慧审委会”系统为法官研讨审判复杂疑难案件带来的新变化。
如何解决复杂案件数量攀升、审委会会议效率不高这些问题?土右旗法院副院长乔瑞全一语中的:“不靠增加人手,要向科技借力。”为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将法院工作实际与数字科技相融合,经过对审委会议室外观和内核的全面升级改造,去年10月,一个集强大的数字技术支持、完善的制度规范、安全的保密保障为一体的“智慧审委会”系统在土右旗法院上线启用。
走进整洁明亮的“智慧审委会”会议室,一块高清智能展示屏占据了大半个墙面,19台平板电脑及19个远距离清晰拾音话筒在会议桌上一字排开。平板电脑内嵌的应用系统为审委会“量身定制”,界面简洁明晰,功能实用智能,将会议室主机系统、扩声系统、图像显示系统等整合集成,实现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形式数字文件的展示及相互切换浏览。只需轻点屏幕,电子卷宗、庭审直播、证据材料、审理报告便可“一键”翻阅查看,助力审委会委员更便捷更全面了解案情。
“‘智慧审委会’带来的不仅是智能化,更切实方便了汇报人、提升了案件汇报质量。”土右旗法院审管办主任白文雁对此感触颇深,“过去,承办人汇报案件得带着厚厚的纸质卷宗及审理报告,时间长而且形式单一;现在把会议议题材料电子版上传到应用系统,审委会委员就可以直接调阅。最主要的是汇报方式发生很大变化。比如我承办的一个长达20多年租赁合同纠纷案,由于案情复杂,我利用绘制的思维导图来进行汇报,同时在显示屏播放现场勘查视频、图片证据以及庭审直播情况,这样案件情况、审理过程和争议焦点一目了然,审委会讨论更有针对性、准确率更高,也避免了承办人单纯念审理报告可能存在细节疏漏或主观意愿代入过多的情况。”
“系统太智能了,汇报案件直观又清晰,案件时间线、庭审细节一目了然,汇报用时短、重点又突出,效率大大提高。”列席人民陪审员在体验“智慧审委会”系统后给出高分评价。
其实,由“繁”到“简”的不仅是案件汇报,记者了解到,“智慧审委会”应用系统还支持一键会议签到、一键批注、一键讨论、一键主讲、一键表决等多项功能,审委会委员们轻点一键的“一小步”汇聚为提高议事议案质量和效率的“一大步”,高效、便捷是全体委员的共同感受。
正是基于对案件细致、全面、充分的讨论,土右旗法院“智慧审委会”启用以来,经审委会讨论通过的案件无一被改判发回,案件要点和裁判思路总结的参考价值效能得以更好发挥。而且,“智慧审委会”使用电子传输数据取代纸质印刷材料,大大降低了会议成本;以密码、权限等设置取代传统会议记录,提升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同时,也切实保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如土右旗法院院长张军所言,智慧法院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司法审判,保障公平正义。“智慧审委会”以诉讼可视化为依托,“会上”更具效率,“会下”更提质量,让“数字正义飞入寻常案件里”。未来,土右旗法院将进一步拓展数字法院成果应用深度、分析广度、为民温度,赋能审执体系和审执能力,服务地区社会治理大局,让“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转化为更多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新疆启动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进民企”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在乌鲁木齐举行。
新疆首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微电影《希望之地》在现场首映。在活动现场,自治区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及乌鲁木齐市司法局等还联合组织开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实践体验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及“法治巴扎”普法宣传活动,现场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民法典百姓普法读本》,“零距离”宣传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为“民法典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出良好氛围。
据了解,新疆已在全区部署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进民企”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开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重点学习宣传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追究侵权责任等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助力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今年“民法典宣传月”期间,新疆还将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月活动,新疆律师协会组织律师深入民营企业为项目谈判、合同签订和其他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帮助防范应对项目规划、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对企业生产经营、物业租赁、劳动争议等纠纷热点,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和咨询解答,结合“法官进企业”“检察官进企业”等活动,针对企业司法需求和面临的法律风险,“面对面”交流、“零距离”解难,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提升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合规发展能力。
新疆还将广泛开展群众性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自治区司法厅以民法典为主题举办一期“法治讲堂·逢九必讲”法治培训;新疆法学会组织“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青年普法志愿法治文化基层行”法治宣讲活动;全区各村(社区)举办以民法典为主题的“法润天山·国旗下普法”活动。全区各地各部门(单位)也将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实效性强、群众参与度高的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制作推出普法微视频、微动漫等传播力强、影响力大的宣传作品,积极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坚持学用并举,将民法典学习宣传融入各项基层依法治理活动,以良法促进善治,推动基层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北京朝阳检方探索“不起诉+”模式治理“超市盗”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某商超的自助结账台前,一名女子正将购物车里的物品拿出来扫码结账。不寻常的是,十几样产品中,该女子仅扫了几件,其余几件在自助机前过了一下就放进了购物袋,随后走出超市,整个过程流畅自然。这是《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看到的“超市盗”案件的视频证据素材。
近年来,随着超市自助扫码购物的普及,超市盗窃案件易发多发,因“超市盗”被判处缓刑的人增多。对此,朝阳检察院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探索联合公安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促案件和解,通过“不起诉+”模式挽救“超市盗”案件嫌疑人,预防再次犯罪。
朝阳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轻罪案件检察部)检察官燕帅介绍,202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超市盗”一审公诉案件1000余件,在盗窃案件中占比近50%,呈现多发易发态势。此类犯罪盗窃数额较低,多数为10次以下,犯罪主体多为超市附近的居民,多数没有前科劣迹,不具有“犯罪人”特征。
“和普通盗窃案件的嫌疑人的心态和恶性有很大区别,‘超市盗’的嫌疑人起初都是为了贪小便宜,以为无人察觉,不知不觉滑向犯罪泥潭。这里面还有机关干部、国企职工,被抓到后都后悔莫及。”燕帅告诉记者。针对此类犯罪的特点,朝阳检察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转变犯罪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慎重适用强制措施,严把案件起诉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办理“超市盗”案件中,朝阳检察院利用检察大数据汇总分析案件,在测算盗窃次数所占百分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盗窃对象、盗窃数额、赔偿被害单位及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态度等因素,积极探索建立了诉与不诉的统一执法标准。例如,规定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情形,将盗窃次数、盗窃数额以及行为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超市谅解等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强制措施,可以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的情形,以及不宜适用不捕、不诉或者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情形。2020年至2023年年底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起诉300人,占比30%;相对不起诉701人,占比70%。
“一方面,通过相对不起诉为行为人去犯罪‘标签’,减少社会对立面,减少运用刑事处罚的高成本治理手段,实现精准‘治罪’。另一方面,通过数字赋能犯罪预防,实现精准‘治理’。”燕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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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打造全生态法律服务体系
□ 本报记者 邓 君
□ 本报通讯员 吴小谦 王照宇
打造“10分钟惠企法律服务圈”,企业尽享法律服务;纠纷化解“区-职能部门-镇街-村居”四级协调联动,家门口解民忧;建设广州湾区中央法务区白云中心区,聚力打造全生态法律服务体系……
近年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立足群众新期待,释放法治红利,书写法治白云建设新经验,在2023年度法治广州建设考评中排名全市第一。
“办理开办企业业务,手机上半小时左右就能完成资料填报,非常便捷。”
白云区坚持以快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推出创新举措,“承诺+现场视频”经营许可远程审批等经验做法在全市推广,开办企业全流程最快半天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最快当天即可完成审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100%实现“零跑腿”,连续3年商事制度改革获市政府督查激励。
为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白云区坚持“以法兴企”理念,成立全省首个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法治智慧。同时,通过创新打造广州民营科技园智能家居产业园、龙禧园区等一批法律服务站点,构建了“10分钟惠企法律服务圈”,使企业尽享法律服务,2023年累计服务企业1000余家。
除了提供线下法律服务,白云区还建立了“法安白云直播”平台,提供线上涉企普法服务。通过直播互动,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该项目获评广州市政法领域改革创新“十佳创新亮点”项目。
租赁合同起争议,白云区人民法院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化纷争,从提出申请到司法确认仅用时30分钟;空调噪声引纠纷,社区调委会协同律师服务站等多方联动,耐心劝导促和解……一桩桩矛盾纠纷的圆满解决,是白云区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相关实践的缩影。
白云区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立了“区-职能部门-镇街-村居”四级协调联动、N个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4+N”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成立广州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白云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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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化解率达99%,白云区司法局获评“全国组织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白云区在全市率先建立了跨省公共法律服务站,实现区—镇街—村居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2023年提供相关服务近3万次。
高水平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高质量、高效能的行政执法。白云区在全市率先实施镇街办案绩效评估、全覆盖案卷评查、执法月报等机制;率先出台区级执法规范建设文件,编印20万字的执法工作手册;在全省率先创设垃圾分类执法慢直播……通过一系列行政执法举措,白云区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连续多年获评全市A级。
白云区加速建设广州湾区中央法务区白云中心区,聚力打造全生态法律服务体系,锻造产业发展的法治阵地,构建汇聚人才的法治磁场,铸就了积厚成势的法治品牌。
白云区在核心载体广州法务大厦建设了市法治成果展览馆和市法学会“会员之家”,在全市率先出台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条”、区级律师行业发展三年规划,推动律所数、律师数和营收数与法务区建设前相比,分别增长了2倍、3倍和7倍。
在此基础上,白云区乘势布局涉外法治,通过成功引进全球跨境电商“三中心”,推动中欧班列融合创新产业园建设,举办广州国际美妆周等活动,擦亮国际名片。
咨询一次数百元至数千元 担心花了高价钱却得不到专业的服务
心理咨询治疗费用太高又成患者“心病”
● 近年来,我国心理疾病发病率逐年走高,抑郁风险检出率呈现低龄化趋势,但因咨询费用高无法负担,不少心理疾病患者选择终止治疗
● 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缺乏,即便是收费动辄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心理咨询机构,其咨询师的专业素养仍无法保障。一些患者花高价却可能得不到专业的诊疗服务
● 部分省市将心理治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做法值得推广,但想全面纳入,还要解决医疗机构心理科比例严重不足,心理咨询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 本报记者 文丽娟
□ 本报实习生 张广龙
就读于重庆某高校的大二学生李响最近常常感到迷茫、无助、情绪低落,去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后,老师建议他赶紧去医院检查。他找到重庆某公立三甲医院,挂号、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抑郁症,建议进行周期性治疗。得知收费标准后,他无奈选择放弃治疗。
“一次挂号加治疗就要上千元,如果长期治疗,家里根本负担不起。”李响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像李响这样,需要心理治疗却因难以承担高昂费用而不得不放弃的患者不在少数。
2023年,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国民心理健康发展报告(2021-2022)》显示,在国民心理健康状况最新调查中,抑郁风险检出率为10.6%,焦虑风险检出率为15.8%,其中18岁至24岁年龄组的抑郁风险检出率达24.1%,显著高于其他年龄组。2023年3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共青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发布的《中国青年发展报告》显示,全国有3000万名17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儿童受到心理问题困扰。
我国心理咨询服务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医疗机构,但目前开设心理科的医院比较有限;一种是社会心理咨询机构,近年在市场上大量出现。记者咨询多家医院和社会心理咨询机构了解到,与专业的心理咨询师面对面聊四五十分钟,需要花费近千元。由于心理咨询治疗的起效相对较慢,一个疗程患者往往需经过少则五六次,多则数十次的咨询治疗,花费多为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心理咨询治疗费用成为越来越多心理疾病患者的又一个“心病”。
业内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国心理疾病发病率逐年走高,抑郁风险检出率呈现低龄化趋势。部分省市将心理治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患者就医积极性的做法值得推广,但心理疾病因其特殊性,要全面纳入医保仍然面临不少挑战。
费用高昂无力承担
被迫终止心理治疗
北京居民张虹至今记得,医院里那间心理咨询室曾带给她的力量。
自从半年前确诊为抑郁症,张虹遵照医嘱按时吃药,每周都到医院进行两个时段的心理咨询治疗。医生很友善,耐心地倾听她所有的烦恼,“就像一道阳光穿过雾霾照到了我身上”。这半年来,她感觉自己从深渊中慢慢爬了出来。
可后来,张虹的心理医生告诉她,医院决定调整心理咨询的价格,每个时段的费用增加至800元。
“每次咨询需要两个时段,一周就要1600元,加上平时药物的费用,太贵了,不是长久之计。”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及医生的评测,她最终选择终止心理咨询。
回家后,张虹开始查询社会上的一些心理咨询机构,发现虽然有的机构第一次咨询只需一两百元,但之后每个时段都要三四百元甚至上千元。
同样因为难以负担费用而选择放弃治疗的,还有来自陕西西安的贺晓。
2022年,贺晓确诊抑郁症,但她没有医保,有一次检查和买药的费用达1500多元。因费用较高,又担心自己对药物产生依赖,她便慢慢停了药。而对于社会心理咨询机构,贺晓多方打听后发现收费都不低,因而没有上门进行过一次咨询。
还有受访患者直言,由于咨询费和药费偏贵,经过一段时间的药物治疗后,自己感觉好些了就把药停了,试着自我调节。
一名带孩子进行过几次心理咨询的家长告诉记者,即使是最低档的儿童心理咨询服务,如果经常去,仍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效果如何很难在短期内体会到,她不知道该不该继续尝试。
“了解费用后我更抑郁了”“价格太贵了,承受不起”……记者在多个社交平台搜索发现,关于心理咨询价格贵的话题总能引起这个群体的共鸣。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心理咨询方式包括三种,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面对面咨询。收费标准根据咨询师水平、咨询时长、所在地区等跨度较大,低则每小时收费200多元,比较资深的“专家级”心理咨询师,每小时收费高达2000元以上,且通常按整套疗程收费,一个疗程费用可达数万元。
一位在广东地区执业的心理咨询师介绍,心理咨询师的定价一般受综合因素影响,包括学习成本、患者对其专业认可度、订单质量和数量、地区消费水平等。以学习成本为例,心理咨询师的培养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首先要求起码研究生学历以上。从学校毕业后,还有各个流派的培训、工作后的咨询督导等,每一笔花销都不低。
咨询机构参差不齐
有的拼命推销课程
还有一些受访者担心自己花了高价钱,却得不到专业的诊疗服务。
家住湖南长沙的刘彬意识到自己生病是在2020年,父母第一时间带着他去当地医院就诊。当时医院设有心理咨询,价格约为两个小时500元。大学毕业后,他到外地工作,陆续找过几家社会心理咨询机构,价格为每小时300元至800元,但收效甚微。
“花了钱,还不知道自己找的心理咨询师合不合格。”刘彬说。
记者在某社交平台搜索发现,不少心理疾病患者反映自己在进行心理咨询时“被骗”,“花了很多冤枉钱,却没有得到专业辅导”“被不良心理咨询师威逼利诱,受到严重的精神创伤”“我是来寻求帮助的,结果更致郁”……
业内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国社会心理咨询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有报告称近10年全国存续的心理咨询机构累计超过10万家,每年心理机构平均增速在40%以上。但目前该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不少治疗都是低效的。
记者采访时注意到,一些收费动辄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心理咨询机构,其咨询师的专业素质却堪忧。虽然是非准入类职业,但心理咨询师培训合格证被一些机构包装成“从业资格证”。还有机构声称,只要刷满课时,拿证上岗当心理咨询师只需几个月。甚至有机构“挂羊头卖狗肉”,说是心理咨询,其实是相亲介绍所、瑜伽馆、星盘算命等。还有的治疗手段五花八门,如灵气按摩、全息疗法、芳香疗法等。
曾任职于北京一家校外英文辅导机构的孙女士,基于岗位工作内容的需要,比如要给家长开一些关于如何克服家庭焦虑情绪、如何给孩子带来正向情绪体验的讲座,需要考取心理咨询师。“其实去考证的人都知道这个证非常‘水’,可以说百分百会过。考完再去开家长讲堂,这样会显得我更加专业。”
北京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副教授钟杰认为,心理咨询是一个终身学习的职业。培训一个心理咨询师与培训一名内科医生所花的时间成本几乎一样,一名合格的心理咨询师,其系统培养过程和医学临床专业硕士类似,一般本硕期间要学习30多门专业课程,并需要在督导下接受至少250小时临床心理实践和200小时专业督导(团体和个体督导)训练。在此基础上,还要终身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伦理监管。
而缺乏专业能力的心理咨询师,很容易导致来访者咨询后更加“受伤”。
在北京工作的洪欣和男友分手后情绪不佳,通过线上平台找到一位“心理咨询师”,对方耐心地为她梳理情感现状后作出“诊断”:“你可能患抑郁症了,要赶紧进行心理治疗,我会给你定制解决方案。”
洪欣发现,付费后咨询师似乎变成了另外一个人,“每次上来就给我推销课程,让我升级套餐”。经不住忽悠的她先后花了数千元,结果一番折腾后反而越来越颓废。
专家呼吁纳入医保
多重难题尚待解决
有业内人士指出,心理咨询在我国还处于初始阶段,社会规范和行业规范都还有待完善。心理咨询师的定价没有统一的业内标准,一般是根据咨询师的资历和经验自行定价,而国内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数量有限,一般资历越高,价格会相对越高一些。
在她看来,心理咨询在精神心理疾病的治疗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心理咨询最重要的意义是为来访者提供稳定的心理支持,帮助其实现心理成长,最终具备解决自己问题的能力。精神心理问题的形成常常有着深刻的心理根源,如果心理根源没有得到处理,即使通过药物短暂地缓解了症状,问题仍可能复发。通过心理咨询和治疗,可以深层次地处理来访者内心的压抑和创伤,帮助来访者真正走出痛苦。
为了降低精神心理疾病患者的治疗成本,近年来多地将心理治疗纳入医保。
早在2016年10月,北京市就开始试点将心理咨询纳入医保,海淀区原卫计委启动心理卫生服务活动,为首批34个社区心理咨询室授牌,其中有7家设立在大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针对老年群体、在职人群、学生群体开展服务。
2021年3月,广东省医保局和人社局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中,心理治疗出现在精神科治疗类别下,暗示治疗、催眠治疗、森田疗法、行为矫正治疗、延误治疗、正念训练、儿童孤独症教育训练等被纳入报销范围。同年8月15日起,广东省医保正式开始报销心理治疗项目,三级医院每次报销200元,二级医院每次报销180元,一级医院每次报销160元。
2022年10月18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将心理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2022年11月1日起在该省统一执行,不同类别医院的医保支付标准不同,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20%,实际收费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负担。
业内专家认为,心理治疗纳入医保,在一定程度上能承担起“治未病”的功能,即在当事人的心理问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之前,将其病情消灭在萌芽、初始状态。目前来看,心理治疗纳入医保只是地方性政策,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但地方先行先试的意义不同寻常。其中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提示公众心理疾病同样是一种疾病,和感冒、发烧一样。一个人心理上出了问题,可以去看医生,不用藏着掖着。正视心理问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患者及其家属的病耻感,有助于患者大大方方地接受治疗。另一个现实意义在于减轻患者及其家属的医疗负担,能让更多心理疾病患者有底气走进医院。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将心理疾病治疗全面纳入医保”成为热点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作协主席冉冉提出,由于抑郁症治疗目前尚未纳入医保慢病及特病病种,心理咨询更未能进入医保范围,医疗保障的缺失增加了患者的就医负担及困难;建议将心理咨询纳入医保服务项目,将抑郁症纳入医保特病、慢病目录,减轻此类人群的就医负担,保证就医依从性。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艾滋病科护士长杜丽群建议,加快建立集“问题筛查-危机干预-疾病治疗-跟踪回访”为一体的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将中小学生心理治疗和普通医院心理科的心理咨询有序纳入医保范围。
也有业内人士坦言,不同于身体层面的疾病,心理疾病由于具有特殊性,将其全面纳入医保仍然面临不少挑战,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国内各类医疗机构中开设心理科的比例严重不足,心理治疗效果很难实现量化,心理咨询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等,都是心理治疗进入医保的障碍,需要一步步克服。
(文中受访患者均为化名)
漫画/高岳
男子酒驾身亡,同饮者共赔近15万元
海口龙华法院:同饮者需尽合理照顾劝阻义务
□ 本报记者 翟小功
□ 本报通讯员 何美琳
蔡 莉
海南海口一男子王帅因酒后驾车不幸身亡,其家属将事故当晚与王帅同饮的5位朋友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因酒驾身亡导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5名同饮者共赔偿近15万元。
2021年11月25日21时许,王帅和朋友前往海口市某酒吧喝酒。23时许,王帅与张山、张峰等人一起打麻将。
2021年11月26日0时许,王帅与张山、张峰、蕾蕾等人在龙华区某酒吧喝酒。2时许,王帅与张山、张峰、蕾蕾等人准备前往某火锅店吃夜宵喝酒,王帅打车回家后驾驶摩托车赶到火锅店。李一、李二随后也来到火锅店。
当日4时许,众人准备离开火锅店,王帅在明显醉酒的状态下坚持驾驶摩托车离开,随后发生车祸身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帅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后超速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面对突如其来的悲剧,王帅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虽然王帅本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但张山、张峰、李一、李二、蕾蕾作为当晚的同饮者,未能有效劝阻王帅酒后驾车,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王帅父母、姐姐及王帅儿子作为原告,将张山、张峰、李一、李二、蕾蕾5人诉至龙华区法院,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多项费用。
5名被告认为,大家只是一起小聚饮酒,并未进行劝酒或强迫喝酒,且对王帅生前酒后驾车回家进行了劝阻,他们不应赔偿。
龙华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调查了事故经过和各方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王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酒后驾车的违法性、人身危险性和造成损害可能性具有充分的判断和预见,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同时,在共同聚餐饮酒的特定环境下,作为理性普通人,共饮者因参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从而产生了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必要注意义务。事发当日,王帅与5名被告共同聚餐饮酒,双方之间形成一种特定关系并产生合理信赖,5名被告应从善良、理性的角度履行相互照顾与保护的注意义务。
综合考量王帅和5名被告的过错程度、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力比例,龙华区法院认定王帅本人承担85%的责任,5名被告共承担15%的责任。在5名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当中,张山与王帅关系较好,张峰与王帅自小相识,其二人理应对王帅的身体状况、饮酒能力、行为习惯有所了解,且其二人于事发前一晚已与王帅一同参与麻将娱乐,知晓王帅精神状态,对王帅应负有较高的照顾义务,应分别承担35%的责任。李一、李二此前与王帅不甚熟悉且系事故当日最后赶到火锅店的人员,蕾蕾系事发当日才结识王帅,但其三人作为在场人员,亦应提醒饮酒人员要适量饮酒和阻拦王帅酒后驾车,应分别承担10%的责任。
王帅身亡产生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3424元。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和过错程度,龙华区法院判决被告张山、张峰分别向王帅家属支付赔偿金52154.76元;被告李一、李二和蕾蕾分别向王帅家属支付赔偿金14901.36元,共计近149013.6元。
宣判后,蕾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饮酒要适量,切勿酒后驾车,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大责任人。同饮者也要尽到合理的照顾和劝阻义务,避免因饮酒过量导致不必要的悲剧发生。对于酒后驾车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失德教师欲删除自己的网络词条被驳回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中,曾因性骚扰女生被处分的失德教师张某认为网友编写的词条影响了自己的工作与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删除。法院认为,涉案词条内容所涉及的是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应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张某曾任某学院教师,其在任职期间因对学院某女学生性骚扰受到了相应处分。当地官方部门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公开通报,官方媒体也对通报进行了转载。
2021年,一名用户在某词条运营平台创建了词条“张某”,该词条内容记载有张某性骚扰女学生的行为以及处罚结果,词条“张某”记载的内容与官方部门公开通报的内容一致,末尾附有官方通报内容的报道链接。
张某认为,词条中有关性骚扰事件的表述,影响其在教育领域的再就业。在多次向词条运营平台投诉,要求删除该词条无果后,张某将词条运营平台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词条运营平台删除词条“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词条运营平台提交的词条编辑用户的信息、收录编辑规则等,可以证明涉案词条的运营平台是以用户创建、编辑的词条内容作为基础,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知识的开放平台,词条运营平台应承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责任。
具体到此案中,法院认为,词条中的“性骚扰”用语来源于官方部门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涉案词条的内容完整摘录自官方通报,是已对外公开的信息,涉案词条的编辑用户及词条运营平台不存在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相关违法行为。其次,词条具有使社会公众检索相关信息,确定相关主体及事件详细情况的公共服务属性。涉案词条内容所涉及的是女性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形,即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在相关部门已对张某行为作出明确定性及处罚、权威媒体对外通报张某所涉事实的情形下,应当予以保留,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综上,法院认为涉案词条运营平台并不构成对原告张某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害,不存在过错,张某要求词条运营平台删除词条“张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的教职员工,需要在入职前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以及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
法官称,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个别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想通过删除词条内容来使事件不为人知,对于被侵害人以及更广泛的、可能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来说,不仅是不公平的,更埋下了二次伤害的可能。对于此类事项进行处罚并将处罚公布,是对高校领域其他从业者的警醒,也是对广大弱势群体的保护。
用好提级管辖保障司法公正
提级管辖是对级别管辖一般规定的微调,也是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的特别程序构造
□ 谭秋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提级管辖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提级管辖在促推诉源治理、明确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提级管辖制度运用的鲜活例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级别管辖制度,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除了审理一审案件,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还要审理二审案件。为了兼顾不同级别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级别管辖的基本做法是尽量将一审诉讼案件交由级别较低的人民法院审理。于是,绝大多数诉讼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尽管由级别较低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具有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进而查明事实,以及便利裁判执行等优势,但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级别较低的人民法院往往与当事人的距离较近,裁判结果容易受到人际关系、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干扰,进而影响司法公正;下级法院作出的裁判没有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判的权威性高,对其他案件裁判难以起到指导作用。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调整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提级管辖即是对级别管辖一般规定的微调,也是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的特别程序构造。201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探索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2023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通过积极、规范、合理适用提级管辖,推动将具有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预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发挥典型案件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首先,一般来说,法院层级越高,其政治站位越高、政策把握越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提级管辖,可以确保裁判结果更准确地体现立法精神和相关政策,从而有效解决法律分歧。例如,此次公布的“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诉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涉及公安消防部队转制过渡期内因公受伤消防员的权利救济问题,属于新类型案件。该案提级管辖,既解决了公安消防部队转制过渡期因公受伤消防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救济的问题,还推动了消防员因战因公致残后有关待遇保障制度的完善,为国家层面政策的最终出台提供了经验参考。
其次,法院层级越高,裁判的辐射范围越广,提级管辖能够更有效地统一法律适用并维护司法权威,形成“解决一件、指导一片”的良好效果。如此次公布的“沈某诉重庆市万州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的示范判决生效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5日内成功调解该院受理的70多件平行案件,为化解大量同类案件及诉前纠纷提供了规则参考,有效防范了裁判标准不一、潜在纠纷不断的问题,产生良好的政策引导效果、法律适用效果和社会治理效果。
最后,法院层级越高,协调相关资源的能力越强、力度越大,提级管辖就能有效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并确保裁判结果更容易实现。尤其是需要多部门参与解决的案件,通过提级管辖,由层级较高的法院审理和裁判,更容易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法院层级越高,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越远,抵挡地方保护、人际关系干扰等的效果越好,提级管辖就能有效排除外部干预,实现裁判结果公正。
典型案例具有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此次最高法发布的5件提级管辖典型案例,除了展现人民法院适用提级管辖的成果,还可直接发挥典型案例的固有作用,通过裁判规则转化运用,促进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准确运用提级管辖制度,更充分地发挥提级管辖的制度功能。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
□ 李雪峰
刚刚过去的5月12日是第16个全国防灾减灾日,今年的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着力提升基层防灾避险能力”。5月11日至17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近段时间以来,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教活动,推动防灾避险意识不断深入人心。
基层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基础,也是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前沿阵地。许多重大安全风险,特别是生产领域风险、环境领域风险、公共卫生领域风险、社会安全领域风险,源自基层,孕育在基层。因此,无论是防范化解灾害风险,还是及时处置灾害事故,都必须紧紧依靠基层。尽管近年来我国基层防灾避险、应急管理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但从现实来看,机构不健全、专业设备不到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教育培训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一些基层干部群众安全风险意识薄弱、应急知识技能欠缺等,仍然是基层在防灾避险、应急管理方面面临的短板和不足。
2024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围绕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保障机制、强化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部署,为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有效应对基层社会严峻复杂的安全形势,必须将《意见》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切实破解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难题挑战,这也是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内在要求。
安全风险与事故隐患存在于基层,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也要着力于基层。基层党委、政府要强化政治担当、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原则和要求,基于属地实际情况纵深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基层公安、消防、应急等多元治理主体的责任,坚决打破“都管都不管”的状态,加快构建党建引领、分工明确、多元联动、协同治理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基层应急管理和预案体系,以健全的基层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
从防灾避险、应急管理的实践来看,只有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才能切实筑牢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的基层屏障。为此,要推动基层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隐患排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及时处置、深入整改的闭环管理。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基层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加大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做到精准防控、精准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同时,要完善灾害风险监测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抓早抓小,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基层应急组织要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刚刚发生时,迅速组织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发挥好基层第一响应人作用,不错失避险和救灾良机。
提升基层防灾避险能力,做好应急管理,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为此要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全民参与,提升基层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基层应急管理的重要方面是要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目标打造安全应急文化。所谓“人人讲安全”,可以理解为通过宣传教育,使全社会每个人都树牢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识,在工作和生活中主动讲求安全、追求安全;所谓“个个会应急”,可以理解为通过培训训练,使每个人都学会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应急处置的基本技能。
政府要推动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应急管理新格局,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注重发挥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动员企业及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靠公众力量防灾避险,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只有走好群众路线,增强公众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才能扎实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应急管理学会常务理事
加强志愿服务法治支撑
□ 田 丰
前不久,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系统部署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第一份中央文件。《意见》明确提出“提供法治支撑”“积极推进志愿服务国家立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推进志愿服务事业法治化的高度重视,对促进志愿服务事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注册志愿者已达2.36亿,组建了超过135万支志愿服务队伍,基本实现了基层社区志愿服务阵地的全覆盖。与此同时,我国志愿服务事业法制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2017年国务院颁布了《志愿服务条例》,提出要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这为我国志愿服务事业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提供了基本依据。此外,我国红十字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章均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有所涉及,鼓励人们参与和支持相关领域的志愿服务工作。
不过,随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各级各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工作者的实际工作需要。比如,志愿服务作为群众性的社会实践和道德实践,天然带有群众性和“草根性”,一些登记注册的规范性要求对志愿服务团队而言过于严苛,反而影响基层群众参与志愿服务。《意见》出台后,志愿者规模、志愿服务组织数量、志愿服务活动的普及程度都将迈上一个新台阶,相关问题也将更为凸显,如何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成为基层工作者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
此外,众所周知,志愿者在服务社会、服务他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偶发风险,志愿服务的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偶发风险。比如,应急志愿者在救助他人的行动中,既有可能让自身处于风险中,也有引发救助对象损伤的可能。但在具体工作中,即便是类似给志愿者购买保险的小问题,由于缺少具有操作性的细则规定,也容易出现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为此,《意见》特别提出“完善志愿者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志愿者保险的基础险种保障”。这些有关保障志愿者权益的举措,还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明确和落实,才能有效确保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没有后顾之忧。
同时,随着全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可程度不断提高,也出现了一些鱼目混珠的“志愿服务”,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志愿服务的名义实施非法的营利性活动,这些不法行为严重违背志愿服务精神,侵害志愿者及相关组织形象。为此,《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查处损害志愿精神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以志愿服务为名从事非法活动,保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不过,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类似情况应由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处理,但中央机构改革过程中,民政部门相关职能划归中央社会工作部,使得志愿服务相关执法权处于缺少行政部门负责的窘境。这就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来明确机构调整后的行政执法问题,否则就有可能产生不利于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后果。
此次《意见》还提出“加强志愿服务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这主要针对的是当前各地较为普遍的志愿服务各自为政的困境。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志愿者注册登记、志愿服务时长记录、志愿者星级评定等方面存在独立的系统和规则,甚至还存在志愿服务标识不统一的情况,这些现象都是未来立法工作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总而言之,法制化和制度化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亟须完善的重要领域,这也是此次《意见》明确提出“提供法治支撑”“积极推进志愿服务国家立法”的重要原因。在可以预期的未来,完善志愿服务事业法治保障,将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志愿者行为和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提供有力支撑,并促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同向同行。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志愿服务研究室主任,中国志愿服务研究中心常务副秘书长
图说世象
近日,据媒体报道,湖北武汉一男子凭“缩骨功”四处盗窃,其中一次更是通过宽度不足30厘米的窗户潜入肉铺进行盗窃。该男子被警方抓获时试图狡辩,但口袋中的“作案攻略”出卖了他。目前,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点评:无论犯罪手段多么独特,犯罪攻略多么精心策划,都逃不出恢恢法网,所谓“作案攻略”最终只会成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的见证。
文/刘王京
化性起伪
□ 姬黎明
荀子是先秦儒家继孔子、孟子之后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他50岁来到齐国,曾先后三次以宗师的身份担任稷下学宫的“祭酒”。一天,荀子从秦国考察归来登台讲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这颠覆了学子们对儒家的认知,引起课堂一片惊叹。这里“伪”的含义不是“虚伪”,而是“人为”。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但可以通过后天的教化和礼法制度约束来改造和提升,善是后天努力的结果。这种改变邪恶本性而作出人为努力的过程,就是“化性起伪”。
荀子生活在战国后期、秦统一六国前夕,各国变法改革成效高下立判,百家争鸣如火如荼地展开,这使得荀子有条件在总结变法实践、吸收众家之长的基础上,提出更有现实意义的新思想。
一是,在人性问题上,荀子从那个时代物欲横流、追名逐利的社会现实中得出“性恶”论。这是“化性起伪”的基本依据。荀子认为,人很难通过自我修炼弃恶从善,需要借助外在的礼法去限制、改造自己的恶性。实践证明,把人性假设为“恶”比假设为“善”,要理智和可靠得多。荀子的人性论虽然和孟子的相反,但他们都认为人人能够成为圣人,孟子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
二是,荀子反对传统儒家消极的“天命观”,主张“明于天人之分”“制天命而用之”。这种人定胜天的思想是“化性起伪”的哲学基础。在那个人类“轴心时代”,荀子以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大气魄,推动了“人的发现”。冯友兰先生认为,“表面上看,似乎荀子低估了人,可是实际上恰好相反。”
三是,不同于孔子、孟子主张“王道”,偏重礼义教化,荀子肯定人的物质欲望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认为解决无穷的欲望和有限的物质之间矛盾,需要“隆礼重法”“王霸杂用”。这是“化性起伪”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礼法”作为一个双音节的专有名词,是荀子首创,是古代“礼乐政刑”治国方式的统称。荀子强调,“学也者,礼法也。”荀子看到春秋战国以来“法治”比“礼治”的实践效果更好,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主张“刑不过罪,爵不逾德”,反对“族诛”等苛刑。
四是,荀子注重人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的主体作用,提出了“治人”学说和“民水君舟”论。这是“化性起伪”的逻辑延伸。与孟子的“徒法不能以自行”相近,荀子认为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人不是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俱,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比孟子的“民贵君轻”论进一步发展的是,荀子认为,“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主张臣下以道事君,“从道不从君”。
梁启超先生认为,“自秦汉以后,政治学术皆出于荀子。”可以说,孟荀之争,是先秦儒家“同门异户”之争,两者交相生辉。荀子以“性恶”论为基础的“化性起伪”思想为封建社会提供了治理方略,对中华法制文明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至今仍然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让养老预收费更规范
□ 堂吉伟德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加强源头治理,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的形式运营。预收费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有利于商家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同时也能通过售卡打折等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养老机构采取此模式有利于发挥该模式互惠共赢的优点。不过,预收费模式下容易出现的诸多乱象也在养老服务领域不时上演,突出表现为养老机构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甚至出现了不少“庞氏骗局”类的非法集资。这些乱象已经成为老年人放心消费的堵点,也是需要加强治理的重点。特别是养老服务领域所涉的群体主要为老年人,维权能力弱,一旦上当受骗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往往会陷入困境,因此更需要做好风险的源头防控。
其实,对于预收费消费模式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着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否则要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等。北京、山西等地据此出台了操作性更强的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从订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义务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的义务。
不过,在实际监管中,由于养老服务领域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对于预交费用的比例、无条件退费的情形等界定不清,对此亟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制度设计,让养老服务领域的预收费行为更加规范,让监管更加精细。此次《意见》紧盯收取、使用、管理、退费这些关键环节,对怎么收、怎样用、如何管、怎么退提出明确要求,旨在实现全链条监管。如《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这一规定从时间和金额上对预收费进行了明确,有助于从源头上减轻老年人负担,防止出现重大财产损失。
《意见》还提出,对押金、会员费实行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作为对预付资金安全最有效的保障措施之一,第三方存管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防风险的目标。从江西、山东等地对会员费管理、资金监管的实践来看,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强化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监管,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总之,推动《意见》有效落地实施,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前景值得期待。
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 董忠波
近年来,行政争议呈现出成因复杂化、类型多样化及群体性纠纷高发等特征,导致人民法院解纷负担加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诉率等较高,程序空转、案结事不了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争议的实质化解效果和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推进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成为当下紧迫课题。
2022年4月开始,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联合龙港市政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的文件规定和先行先试实践,借鉴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澳门等地诉前解纷机制,首创行政异议制度,即引导行政相对人向原行政机关申请先行处理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在复议或诉讼之前实质性化解。这项制度好比设置在行政复议、诉讼前端的“过滤网”,在坚持相对人自愿的前提下,如何实现有效引流是关键。
为此,我们架设了两条引流路径:一是前端主动告知,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动告知相对人有权提出行政异议,由相对人自主选择;二是后端引导分流,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在受理或立案前,经相对人同意后将争议移交原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行政异议这张“过滤网”能起多大作用,关键取决于行政机关的释法说理。具体而言,原行政机关收到异议申请后,须对行政行为回头看:如果认为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则主动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争取相对人息诉止讼;如果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问题,则坚持有错必纠,依法采取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措施,并做好沟通说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此外,针对相对人涉及多个关联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应打破复议、诉讼一事一议的局限,依托异议制度建立的并案审查机制,直击矛盾源头,加强体系化说理,实现一揽子解纷,有效减少衍生案件。
从解纷特点看,行政异议制度相当于搭建了一个柔性对话平台,是一种行政和解模式,实质上强调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主要有三方面优势:
一是有利于用好解纷窗口期。行政异议启动于争议萌芽阶段,此时双方的对抗性往往还不强,行政机关可以抓住这个黄金解纷窗口,通过与相对人磋商互动、柔性对话,及时化解那些争讼价值不大的争议。
二是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行政管理领域专业知识繁杂,复议人员或法官囿于专业局限性,有时化解争议难以做到鞭辟入里;而让原行政机关担负起首次解纷责任,不仅能用好这股专业力量,还能发挥其统筹解纷资源的优势。
三是多了一种高效便捷的救济选择。相对于行政复议、诉讼,行政异议对文本形式等要求低,运行模式更为灵活、弹性,不仅为群众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救济新渠道,而且契合了以和为贵的中华传统法治文化。
当然,行政异议作为非强制性的救济制度,不仅不能与现行的复议、诉讼等制度相悖,还要实现与之共融共济,才能真正落地生根。一方面,不能损害相对人的法定救济权,特别是因相对人提起行政异议而耽搁的时间,可视为正当理由,不计入复议申请期限、起诉期限;另一方面,加强救济制度集成,着力构建“异议过滤—调解先行—复议为主—诉讼断后”的阶梯式解纷格局,努力实现全链条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异议制度试行后,2022年4月至12月,以龙港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同比下降40.46%。2023年,在龙港市征迁领域群体性行政争议高发的背景下,仍同比继续下降6.63%,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成效明显。
行政异议作为新事物,其生命力在于制度的公信力,关键是让老百姓喜欢用。我们需要不断优化行政异议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监督机制,探索行政和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并强化数字化支撑,确保制度好用、管用。同时,还要强调行政异议制度的效能是有限的,其主要是起到前端过滤争议作用,绝不是要替代复议或诉讼。
作者系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院长
公司注销股东“跑路” 预付卡成“糟心卡”
贵州独山检察支持起诉让预付卡成功兑现
□ 本报记者 王家梁
□ 本报通讯员 远 航 丁艳红
充值办了游泳卡成为会员,公司却以游泳馆选址搬迁为由停止营业,未按照约定提供游泳场地,权益受损的会员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侵害了会员权益,且会员中含老年人等群体,他们存在收集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遂决定支持起诉。
后经调解,会员转至其他游泳馆,直到预付卡余额消费完毕。
“根据达成的协议,我们已经在另外一个游泳馆锻炼,直到预付卡里面的钱全部用完,感谢检察机关帮助我们。”近日,独山县检察院对申请支持起诉的会员进行回访时,一位消费者向检察官道谢。
搬迁变跑路 损失谁来负
2020年9月,贵州省独山县工会为丰富广大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增强职工强身健体意识,在县城某体育发展公司经营的游泳馆开设培训班,邀请专业的游泳教练教职工学游泳。该公司趁机向大家推销预付卡,面值从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
单次游泳需要交30元,办卡成为该公司会员后,根据充值数额会有不同的折扣,最低每次仅10元。因此,不少职工购买了预付卡。
2021年年底,该公司以游泳馆选址搬迁为由停止营业,并于2022年2月、7月两次发表声明称“等公司正常营业,需要退费的会员无条件退卡,不会给所有会员带来损失”。
然而,2023年5月,该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销。此前购买预付卡未使用完的会员共计49人,涉及未使用金额10万余元。
想要退款的何某等49人一直尝试联系公司负责人协商退款事宜,却始终找不到相关负责人,多次向独山县工会反映求助。
检察院介入 支持去起诉
2023年6月,因该公司始终无法联系,独山县工会将线索移送至独山县检察院,何某等49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独山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确已进行工商注销登记。考虑到申请人除部分职工外,还有老年人等群体,他们存在收集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于是独山县检察院初步决定支持起诉。2023年7月,独山县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律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经评议,听证人员一致认为应支持起诉。
检察官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该公司工商注销登记相关材料,经核实,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注册资本为130万元,股东分别为黎某红、岑某杰和岑某禹,三位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4.48万元、47.19万元和18.33万元,但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未发现上述3位股东实际出资的证明材料。与银行对接发现,该公司有独立银行账户,开户至今未发现3位股东出资转账记录。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何某等49人在某体育发展公司办理游泳卡,但该公司收取费用后,未按照约定提供游泳场地,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黎某红等3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均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该公司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并对承诺书真实性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黎某红等3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判决难消愁 调解化担忧
2023年7月,何某等49人向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黎某红等3人赔偿预付卡未消费部分经济损失。独山县检察院同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独山县法院将该案移交县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但始终未能达成统一意见。2023年10月,独山县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考虑到该案单个诉讼标的额小、涉及人数众多等因素,独山县检察院与法院协商,再次对该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黎某红等3人表示因资金短缺无力退还,但城区内另一家游泳馆股东与其是好友,经与好友协商,对方愿意承接尚未履行完毕的游泳服务。
“你们愿不愿意转到其他游泳馆去游泳?如果不愿意,法院可以作出判决,但黎某红等3人表示没有资金可以退款。如果执行阶段查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你们可能会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办案法官随即向何某等人阐明了利害关系。
经释法说理,双方达成协议:黎某红等3人在另一家游泳馆继续向原告何某等人提供游泳服务,直到预付卡余额消费完毕。如被告不能继续为原告提供游泳服务,则由被告向原告方退还剩余的费用。2023年12月,独山县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案结非终点 建议促监管
通过办理此案,检察官了解到这种预付卡式消费涉及健身养生、美容美发、教育培训、餐饮等多个行业,有的商家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停业,消费者往往会遇到退费难、举证难、维权难等问题。
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2024年2月,独山县检察院分别向县工会、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工会要加强活动组织的严谨性,全面考虑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县商务局要对辖区内经营主体发行预付卡情况进行摸底查清,掌握预付卡市场的基本情况,对存在预收费不履行义务的及时进行查处,畅通信息共享与合作,加强法律宣传、主动接受举报和投诉;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审查,对预付卡比较集中的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的市场主体加强监管。
2024年3月,三个部门均向检察机关回复,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及联合执法力度,推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
漫画/高岳
拒录“窦性心动过缓”求职者
深圳法院判决企业违反平等就业原则登报道歉
□ 本报记者 唐 荣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张建国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在深圳一报纸刊登致歉声明,就招聘时对应聘者李某进行差别对待,违反平等就业原则,妨害其作为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权、损害其人格权的行为表达歉意。
该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招聘公司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公开道歉是生效判决内容之一。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患过小儿麻痹,后遗症导致肢体障碍,持有残疾人证。在深圳某公司的一次招聘中,李某通过两轮面试收到录用通知,被确认为运营主管岗位,工作地点在深圳。在办理入职手续进入尾声时,该公司看到李某体检报告显示“窦性心动过缓”“需要定期复查”,即称不愿接受“风险系数高的候选人”,拒绝其入职。
李某认为,该公司以其体检结果“风险系数高”为由拒绝其入职,没有依据,属于就业歧视,遂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登报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搬家、租房、误工等经济损失8000余元。
该公司辩称,李某应聘的岗位需要出差、应酬,而且经常得晚上工作,因其体检报告显示心脏有问题且需要定期复查,担心其身体存在风险。公司已向李某明确表示过歉意,李某也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精神损害及其程度,因此公司无需登报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招聘公司实际系因其左下肢肌肉萎缩而拒绝录用,其残疾人证也载明其存在肢体残障,该公司最终以“风险系数较大”为由拒绝录用李某,并未明确具体原因,该拒录理由未合理排除李某主张的可能性。而且,我国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运营主管”岗位属窦性心动过缓患者禁止从事的工作类型,且李某的体检报告亦载明“大多数心动过缓无重要的临床意义”,即便该公司确因李某体检报告而拒绝录用,如此基于与履职内在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对李某进行差别对待,显然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
龙岗法院进一步认为,虽然该公司主张其基于用工自主权,有权拒绝录用风险系数较高的候选人,但其行使用工自主权不能逾越该权利的边界。其基于李某身体条件作出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排斥或限制行为,妨害了李某作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亦损害了李某的人格权。李某要求公司登报道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误工费及搬家费等损失6000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目前,该公司已履行完毕,李某表示接受该公司的道歉。
为售卖烟草伪造公章并租借许可证
浙江余姚检察深化行刑反向衔接消除追责盲区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陈天宇
为了卖烟草借用别人的证书,又为了办证制作假的印章,宋某在违法泥潭中越陷越深。
2023年7月,家住浙江省余姚市的宋某想要开一家烟酒生活超市,但在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隔壁商铺却先他一步悬挂起了烟草专卖零售的门头。根据烟草专卖相关政策规定,相邻烟草零售许可点的距离要超过100米。一筹莫展之际,宋某得知,烟草零售户因拆迁在6个月内重新选址可以不受间隔距离的限制。于是,宋某找到烟草零售拆迁户李某,二人商议由李某出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将该许可证以5000元/年有偿给宋某使用。
由于李某先前已打算不再开店,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日期已超过6个月,依旧不符合申领条件。宋某再次耍起了小聪明,篡改了拆迁协议的签订日期,并拨打制假章人彭某的电话,花150元伪造了一枚某街道办事处的公章,盖在了李某的拆迁协议上。靠着一枚伪造的公章、一本借来的资质,宋某如愿卖上了香烟。
随着专业制假人彭某的落网,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揪出了宋某的罪行。2023年12月,宋某等人因涉嫌伪造国家印章罪被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中的部分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行刑反向衔接审查。
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察觉到,宋某伪造公章帮助李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背后可能另有隐情。检察官随即调查核实发现,以李某名义登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上是宋某在有偿使用。
2024年2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与市烟草专卖局就宋某、李某的案件情况进行沟通,认为宋某与李某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证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需依法予以行政查处,检察机关有必要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
2024年4月,余姚市烟草专卖局针对李某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作出取消李某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并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宋某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经调查后以无证从事烟草零售活动作进一步处理。
“头盔男”多次入室盗窃被揪出
□ 本报记者 李 娜
□ 本报通讯员 杜玉增 魏丹丹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公安局辖区内两个村庄连续发生3起村民家中现金被盗案件,发案时间皆为上午且案发村民家大门门锁没有被破坏痕迹。
沂南公安迅速成立专案组并案侦查。侦查中,民警发现视频中一名画面模糊、头戴头盔、面部被遮挡得严严实实的“头盔男”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民警将调取的140多段、50个小时的监控再次整合串联,终于将其抓获归案。
4月23日13时,沂南县公安局湖头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陈某报警称,其放在家中抽屉内的现金被盗了。接警后,县局打击侵财犯罪专班立即抽调精干警力,展开侦查。
陈某的家位于湖头镇某村西边,门前是一条土路,两边是树林。陈某当天早上锁上门离开家,直到中午才回家,大门上的锁未变样,西屋门上陈某临出门时缠上的铁丝被拽了下来,屋内桌子抽屉的暗锁被撬开了,抽屉内现金被盗。
通过现场勘查,民警判断嫌疑人应为翻墙入户作案。由于现场较为偏僻,民警不断扩大范围,最终村内监控视频中一名“头盔男”进入了民警视线。该男子没骑电动摩托车,头上却戴了一顶头盔,不停地东张西望。由于村内监控条件有限,该男子进入村西树林后不见了踪影。
4月29日,湖头派出所再次接到报警,辖区另外一个村的两户村民家中现金被盗,发案时间同样为上午,同样是大门门锁未变样。
熟悉的作案手法,民警分析应为同一人作案。通过查阅监控,果然再次出现了“头盔男”。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老练,隐蔽意识很强,巧妙利用小路监控少这一因素躲避侦查。湖头派出所民警董斌充分发挥地熟、人熟、情况熟的优势,配合专案组昼夜扩线追踪。
5月5日,民警将调取的140多段、50个小时的监控再次整合串联仔细查看。在一处视频中,民警发现距离“头盔男”几十米处停了一辆黑色轿车。经过研判,民警确定该车为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经过进一步工作,确认犯罪嫌疑人为日照市的马某。次日下午,在日照警方配合下,马某被抓获归案。
经审讯,马某对其驾车窜至沂南县湖头镇三户村民家中盗窃现金数千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深挖,发现其还于4月在沂南县蒲汪镇两户村民家中,盗窃现金210元。
经查,马某有过多次盗窃前科,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从莒县驾车到达沂南县后,将车停在距离作案现场二三公里之外,然后戴上头盔、手套,步行进村。看到有锁着大门的住户便翻墙进入,盗窃得手之后快速离开。
目前,马某已被刑事拘留。
百万贵金属盗窃案12小时侦破
□ 本报记者 刘 欢
□ 本报通讯员 李鹏程
公司保险柜里价值百余万元的贵金属不翼而飞,盗窃者竟是部门经理。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获悉,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等相关部门支持下,该局所队联动一体作战,12小时破获一起盗窃价值百万元金银贵金属案件。
“放在财务室保险柜的金块、银块不见了,警察同志,快过来一下。”5月6日7时许,江夏区公安分局郑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郑店街金竹路一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险柜中提炼的1.8公斤金块、52公斤银块以及公司员工5部手机被盗,涉案价值达100余万元。
江夏区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侦办专班,开展现场勘查、走访摸排,视频调取等工作。办案民警对公司12名工作人员和2名运输司机进行全面走访,摸排异常情况,该公司部门经理李某浮出水面。
经了解,李某是公司负责人之一,欠有10余万元外债,且在广东茂名老家有5个子女,案发前一晚在公司代班,曾多次往返洗澡间和财务室。办案民警迅速将其控制,展开审讯。
面对讯问,李某起初拒不承认,一口咬定自己的手机也被盗了。直至民警出示相关证据,李某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经济压力大,其见近期金价高涨,公司管理有漏洞,遂萌生歹意,趁同事洗澡之机,盗其抽屉和身上钥匙,打开保险柜盗走贵金属以及同事手机。随后,他将钥匙放回原处,企图次日清晨外出销赃,后见同事报警,就多次翻出公司院墙,转移赃物。
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江夏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截留团购服务款
□ 本报记者 阮占江 帅标
□ 本报通讯员 田 斐
利用营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截留团购服务款,将公司数百万元款项据为己有。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获悉,该局荷塘分局经侦大队经过近两年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株洲首例房地产上市公司被职务侵占案,涉案金额达700万元。2023年5月、2024年3月,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因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及缓刑不等,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判处罚金,违法所得300多万元退还至房地产公司。
中某房地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公司清点账目时,发现子公司株洲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中某公司)的楼盘项目与电商公司合作过程中,收取的300万元团购服务费资金使用情况不明,疑似被员工侵占,于是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经侦民警在有限的报案材料基础上,围绕资金流、信息流、业务流开展深入研判,通过排查银行账户流水,追踪可疑资金来源及去向,结合人员关系,最终锁定涉案嫌疑人员周某某。
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利用任职株洲中某公司营销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指使策划经理霍某截留用于项目营销活动开支的电商款、与广告传媒公司法人刘某某合谋截留团购服务款,将公司数百万元款项据为己有,除分别给予霍某、刘某某好处费外,其他款项用于自己日常开销。并通过引荐传媒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收取贿赂款12万元。
“油耗子”藏身养殖场被一窝端
本报讯 记者赵志锋 近日,甘肃省酒泉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特大盗窃原油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斩断了一条以盗窃、储存、运输、销售为一体的犯罪链条,有效维护了玉门油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月初,酒泉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通过前期侦查摸排,掌握了有人在玉门油田盗窃原油的线索后,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经过走访摸排、侦查取证,民警摸清了以马某为“领头鼠”,马某文、马某武为“偷油鼠”,裴某、郭某为“搬运鼠”,孟某为“放哨鼠”,王某为“售卖鼠”这一架构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
4月15日,警方组织开展集中收网,在玉门市南门村郊区一养殖场院内一举端掉一个长期盗窃玉门油田原油的犯罪窝点,抓获团伙作案人员7人,查扣作案车5辆,地埋油罐2个,查获被盗原油100余吨,收缴涉案赃款13.4万余元。
经审讯,7名犯罪嫌疑人对盗窃原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兄弟合伙盗窃“还赌债”被擒
本报讯 记者周孝清 通讯员樊珍 熊志华 近日,江西省修水县公安局竹坪派出所联合刑侦等部门,在湖南警方的协助下,破获一起入室盗窃财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
4月10日,竹坪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小区住户梁先生报警,称其家中一个金手镯和一条金项链被盗,损失价值3万余元。
民警经过勘查发现,当日13时许,有两名可疑男子曾出现在被盗楼栋附近。经过分析研判,民警锁定嫌疑人张某平、张某鸿身份,发现两人已逃往湖南省龙山县。
4月19日,民警在龙山县将张某平和张某鸿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对其在修水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张某平、张某鸿系亲兄弟关系,二人无正当工作,也无任何经济来源,整日以赌博为生。因无力偿还欠下的巨额赌债,二人便心生入室盗窃的念头。4月9日,二人从宜春来到修水县,途经竹坪乡某小区时,正好看到梁先生母亲将房门钥匙随意放置,二人便将钥匙盗取后快速离开。次日13时许,二人骑着摩托车返回梁先生家门口,张某平安排张某鸿到楼下放风,自己用之前盗取的钥匙打开梁先生家房门,进入卧室将一个黄金手镯和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兄弟二人在龙山县将所盗窃黄金首饰变卖,所得赃款28000余元已用于偿还赌债。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平、张某鸿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被盗赃物也在全力追缴中。
卡商与通讯运营商“合作”办卡卖卡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高 坤
近日,新疆伽师县警方揪出一个隐藏在本地通讯运营商中的“内鬼”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公安机关现已拦截追缴回手机卡芯片10张,当场收缴手持移动办卡设备2套、未拆封手机卡17套、手机5部等若干涉案物品。
今年4月,伽师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接到线索,该县某通讯运营商办理的部分手机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通过对涉案手机卡溯源,办案民警敏锐地发现运营商中有“内鬼”,最终锁定某通讯运营商代理商阿某。
“为了牟利更多更快,阿某到处打广告,诱骗群众到他那里办理实名制电话卡。”伽师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田飞介绍,今年3月中旬以来,阿某随身携带手持办卡设备,以办卡送油、米、面等礼品为噱头,大量招揽当地群众办理手机卡,并完成本人实名认证,其还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开办手机卡“副卡”并将其截留。阿某通过该非法手段积攒获取了50多张已实名制手机卡,随后又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卖给本地上线“卡商”孙某。
专案组民警发现,大量手机卡分别通过伽师县的两家通讯运营商分公司或授权店流向该“内鬼”犯罪团伙。
“上线诈骗团伙‘货’要得多,仅阿某一人办卡无法满足需求,于是孙某又拉上自己的老乡王某,去申请了本地另一家通讯公司渠道商。”伽师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阿布都合里力·艾尔肯介绍。
3月31日,王某先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多家通讯商手机卡9张,向孙某贩卖后获利3600元。尝到“甜头”的王某到某通讯公司授权店申请开卡权限,因王某不满足申请条件,该授权店负责人为了办卡业绩,私自将其本人的手持办卡设备及验证权限等交予王某。
经审查,孙某称自己将阿某、王某收购的手机卡用锡箔纸包裹后藏在干果内,多次伪装成快递的形式,以每张400元的高价发给其他省市的买家,买家向孙某承诺如果有“收益”,将给其5%至10%的提成。
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阿某、王某均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该批已溯源81张手机卡号全部被关停处理。
搏击深海不迷航
南部战区海军某潜艇支队党委深入推进政治整训纪实
图① 潜艇远航归来,舰桥值更人员行举手礼。 本报通讯员 陈 健 摄
图② 艇员对潜艇进行例行检查。 本报通讯员 徐文涛 摄
图③ 潜艇奔赴大海。 本报通讯员 徐文涛 摄
图④ 艇员通过对讲机沟通完成任务。 本报通讯员 徐文涛 摄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雷 彬 邓博宇
“还是那座营盘、还是这些装备、官兵主体基本不变,为何同一支部队数年间大不一样?”参观完南部战区海军某潜艇支队史料室,来访官兵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
据南部战区海军某潜艇支队干部廖文导介绍,该支队驻地艰苦偏僻、装备型号老旧,过去,支队人心漂浮松散、管理问题频发、骨干力量缺失,建设发展一度陷入困境。
“越是遇到困难,党的领导越关键。”面对复杂局面,该支队党委一班人深入推进政治整训,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作为重振纲纪突破口,聚焦备战中心、强化政治淬炼,官兵重整旗鼓,全面建设步入正轨;出海频次增长3倍,顺利完成一系列重大问题攻关,逐步成长为一支捍卫蓝色国土的“深海利刃”。
正本清源强化党性教育
黄昏时分,悠长的汽笛声打破军港宁静,“黑鲸”伏浪低鸣,缓缓停靠码头。
爬出升降口,廖文导高兴地宣布,此次任务,他们创造了支队最长远航纪录,技战术性能得到全面检验。这是该艇一年内的第3次远航,短时间内,他们创造了支队3项第一。“这样的任务周期、训练强度和练兵质效,以前想都不敢想。”廖文导坦言。
在某艇员队王艇长抽屉里,珍藏着一份血书。
去年,艇员队受领一项紧急任务,出海时间长、危险性大,艇长给全体官兵作了一场慷慨激昂的战前动员。然而,二级上士龚鹏介发现自己并不在出海名单上。为了向艇党委证明自己并不怕死,他刺破手指,一笔一画写下心声,郑重交给艇长。
看到这份血书,王艇长又心疼又好笑。“龚鹏介是支队文艺骨干,主持、演讲、配音样样精通。当时,支队正在筹备一场颁奖晚会,因为工作冲突,所以没有安排他出海。”王艇长说,“龚鹏介的举动让我既惊讶又感动,这也体现出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已经根植官兵内心深处。”
王艇长是支队成立时第一批官兵,在这个四周环海、偏远寂寞的海岛上,曾流传着“干得好不如混得好”“躺着也是作贡献”的错误思潮,有的官兵一整年都不出海。
为了正本清源,该支队新一届党委班子不断强化党性教育,党委带头反思,深入开展苦乐观、荣辱观、政绩观等“八观”教育,大力纠治“六种不良作派”。
“政治整训是系统工程,需要全体官兵共同参与。”该支队领导介绍,他们号召官兵参加思想大起底大讨论,打造出“蓝鲸论坛”“龙宫讲堂”等一批思想政治教育品牌。
此前,某潜艇在任务途中突发柴油机某部位漏水险情,如果处理不当,将导致海水倒灌,后果不堪设想。舱室负责人、柴油机技师黄龙琪从未经历过此类情况,他赶忙计算参数,进行临时处理。最终,他们克服困难,继续在大海航行12天后,圆满完成任务返航。
把工作做到官兵心坎上
过去,每逢有上级工作组来检查,支队举报箱就被各式各样的纸片塞满。一封封举报信背后,折射的是官兵诉求无处表达,反映出官兵对党组织缺乏信任。
“党的威信要靠率先垂范、主动担当的具体行动立起来。”新一届党委班子认为,深入推动政治整训,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力破解难题,让官兵有归属感。
他们主动认领旧账,坚持“一人一事一策”,妥善解决滞留部队多年的退役士兵和老职工问题;通过广泛调研,科学推动码头疏浚、楼栋建设等15项历史遗留工程结算;主动多方协调,强力推动停滞十余年的安置住房建设,在官兵热切期盼中,住房建设全部按期封顶……
支队一名干部的母亲查出乳腺癌,高昂的医疗费用让整个家庭不堪重负。得知情况后,党委当即开会决定,改变以往“滴眼药”“平均分”的救济模式,集中力量把资金发放给最需要的同志。不久,这名干部的家庭收到救济金。两位老人给支队领导打来电话,表达感激之情。
在党委以身垂范下,各级各部门工作理念、工作作风也随之发生根本性转变。机关推行“服务基层第一责任人”制度,设置“马上就办”办公室,要求尽量做到让部队官兵只跑一次。
一级军士长章华锋记得,此前他去办理家属随军手续时,不仅表格繁多,而且签字盖章涉及多个部门,折腾3次才办成。去年,章华锋的小女儿到了入学年龄,他只需要把资料提交给一个科室,后续工作机关全程负责。最终,通过支队协调帮助,孩子去了驻地学校就读。
这几年,该支队党委革弊鼎新,把工作做到官兵心坎上。他们逐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损管楼、游泳池、医疗房等多项备战急需、官兵急盼的建设项目落地,营区面貌焕然一新。
立起实干实绩用人导向
去年,一条喜讯在支队引起轰动:某艇员队二级上士袁伟在任务中表现出众,荣立个人二等功。这是支队近十年来,第一位获此殊荣的战士。
只有亲身经历过支队建设发展历程的老兵才明白,这一成绩有多么不易。
老兵崔志刚记得,过去他参加各类交流活动,提起支队,许多人第一印象是装备落后、任务少、成绩少,就连军校学员干部毕业分配时,也不愿意选择这里。
“不怪别人,其实我们自己也没有底气。”崔志刚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官兵们看不到方向,支队人才流失极为严重。
“推进政治整训,必须激励担当作为,把留人、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支队党委研究认为,人才建设是单位发展的基础工程,必须加紧筑巢引凤,立起实干实绩用人导向。
不久,他们制定出台《支队人才建设三年规划》,着力强化指挥员、参谋军官、军士人才等“六支队伍”建设,突出打仗标准选干部、配班子,139名干部得到选拔任用,55名干部实现推荐交流。
“拴心留人,关键是强化价值认同。”支队党委主动找任务、担责任,充分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性,立足现有装备研战谋战,多个专攻精练成果在上级评比中获奖。
不久前,某艇面对先进的水面舰艇编队,通过高超的战术战法弥补装备硬件不足,以老对新、以弱胜强,取得三战三捷战绩,创造支队历史上的首次,全艇荣立集体三等功。
几乎同一时间,支队另一艘潜艇在某项重大演训任务中,用一流的军事素养赢得任务指挥官高度赞扬。
几年来,支队全面立起抓训练有功、当尖子吃香、凭成绩进步的鲜明导向,一大批官兵受到表彰、得到组织重用。
当年,战士封昌利考学离开支队。在军校学习期间,封昌利连续4年综合成绩排名第一,获得多个学科竞赛奖项……顶着这些光环,毕业时他有很多选择。然而,了解到支队这几年的发展变化,封昌利最终回到这座熟悉的海岛。
“我相信,这里会有更加美好的未来。”封昌利说。
退役军人事务部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启动军休思政微课遴选展示活动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为展示全国军休服务对象的强国志、爱国情、报国行,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引领,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启动“强国复兴有我”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军休思政微课遴选展示活动。
此次活动聚焦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主题,挖掘一批感人至深、振奋人心的强国强军故事,发现一批善于解读历史、长于宣传理论的军休思政教员,推广一批有感染力、有传播力的军休思政微课,展示军休服务对象精神风貌和爱国情怀。
活动设立强国志、爱国情和报国行3个分主题。其中,强国志聚焦展示马克思主义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解读党史国史军史,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爱国情突出彰显党的伟大光荣正确领导,讲述在党的领导下保家卫国、强军兴军的军旅故事和难忘经历;报国行紧贴新中国成立75周年取得的伟大成就,讲述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生动实践和奋斗事迹。
活动邀请全国军休服务对象以个人或团体身份积极参与,分为推选录制、专家遴选、现场遴选、展示推广4个环节,最终遴选出的精品思政微课将在国庆节前后进行宣传推广。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灵活运用相关活动成果,推广军休系统优秀思政教员和优质思政微课进军营、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上云端,线上线下充分发挥军休思政资源作用,在全社会持续营造爱党爱国爱军氛围。
广东军地检察机关
破解民事执行难题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张 颖 沈芳杞
“18年前我父亲因车祸去世,如今,感谢广东军地检察机关倾力相助,将这起案件成功办结,我拿到了迟来18年的民事赔偿款。”近日,南部战区海军某部战士王某感激地说。
2006年,王某父亲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不幸身亡。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令肇事者杨某赔偿59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8万余元,杨某未履行任何赔付义务,后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果。截至2023年5月,尚有赔偿款本金51万余元以及孳息未执行到位。
解放军广州军事检察院在送法下基层中了解到这一情况,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遂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该线索。随后,该线索被第一时间交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军地检察机关启动协作机制,联合成立办案组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及时调取卷宗材料。办案人员查清杨某名下财付通、对外投资、购买基金等情况,向龙岗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赔偿执行力度。
军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了解到,王某父亲去世后,其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十几年来生活艰难。经研判,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由深圳市、龙岗区两级人民检察院联合救助。
得知法院重新恢复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杨某企图通过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军地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司法打击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让失信者端正态度,积极履行应承担的义务。”龙岗区检察院主办检察官龚阳说。
军地检察机关联合龙岗区法院、龙岗区人武部,组织王某与杨某亲属及律师进行调解,联合向杨某亲属释法规、讲道理。广州军事检察院主办检察官刘元表示,由于杨某的过错导致王某自幼丧父,加之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给王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杨某于情于理都应积极履行判决并向王某表达歉意。
最终,杨某亲属当场承诺代为缴纳58万元,并向王某及其家庭表达歉意,王某也向杨某出具谅解书。困扰王某18年的难题终于圆满解决。
近年来,军地检察机关紧盯官兵急难愁盼问题,能动履职开展涉军民事执行监督,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将“结案了事”转变成“案结事了”。下一步,军地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军地检察机关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空军工程大学吹响联考冲锋号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王泽 马子明 5月6日,在空军工程大学里,一场备战军事基础毕业联考动员大会正紧张有序地进行。全体学员摩拳擦掌,时刻准备吹响联考冲锋号。
军事基础毕业联考以树立新时代军事战略思想为中心,聚焦备战打仗,坚持从严要求,全面检验学员指挥能力和训练成果。据空军工程大学领导介绍,联考动员大会前,该校机关积极与学员大队展开座谈,了解掌握学员备战联考的困难,邀请大学军政系教员对400米障碍等重难点科目组训方法进行指导,为全员备战联考保驾护航。
为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联考,校方积极与学员沟通,了解基层需求;调整后勤保障工作,合理调配训练场地以及心理、医疗支持等。
全体毕业学员训练四个周期后,大学组织了一场模拟考核,学员成绩均有大幅度提升,基本合格率达到98%以上。
武警官兵进校园
普及防灾减灾常识
在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到来之际,武警安徽总队合肥支队组织官兵走进合肥市长江路第二小学,开展“防灾减灾教育进校园”活动,通过普及防灾减灾常识、地震紧急避险演练、穿戴救生器材比赛、体验灭火器材操作等,增强师生防灾减灾意识,提升自救互救技能。
图为武警官兵与学生交流自救互救常识。
本报通讯员 徐伟 摄
武警烟台支队开展
“法纪教育日”活动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张智超 近日,武警山东总队烟台支队以“进一步强固党纪法规意识”为主题,开展“法纪教育日”活动。活动紧贴官兵实际,围绕微腐败、酒驾醉驾、保密纪律、网络安全等重点内容展开。
武警烟台支队带领官兵跳出课堂,走出营门,借助勤务优势到监狱、监所和廉政教育基地参观见学,听违规违纪人员忏悔,了解党风政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成就、发展现状,让官兵们进一步认识到触碰红线的代价。
活动在官兵中引发热烈反响,营造了部队清朗的政治环境。支队下士王辰硕在心得体会中写道:“参加了‘法纪教育日’活动,我才真正理解‘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这句话的深刻含义。法纪对于我们来说不仅是行为准绳,而且是部队战斗力的保证。”
群众“赶集” 法治入心
“海南警方平安集市”活动首站精彩纷呈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 本报通讯员 郭祥瑞
近日,2024年“海南警方平安集市”活动在海南儋州启动。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喻忠义,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儋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徐冰出席活动。
作为“海南警方平安集市”系列活动首站,儋州站活动现场分类设置22个“摊位”,精心筹划特色普法宣传文娱节目,为儋州民众带来了一场内容新颖、形式丰富的“法治盛宴”。
走新亦走心
“3、2、1,启动!”当天上午8时30分,近300名民辅警、党政机关代表以及儋州市民群众齐声倒计时,共同开启了“海南警方平安集市”儋州站活动。
来自儋州市公安局特警、交警、禁毒、治安等不同警种的民警站在以“公安蓝”为主色调的“摊位”前,迎来了本场集市的第一批“宾客”。
“‘海南警方平安集市’是一场具有海南特色、区域特点,有趣有料的主题宣传活动。”海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主题活动由海南省公安厅主办,省公安厅政治部联合儋州市公安局承办,创新采用“集市”形式吸引群众眼球,将法治宣传的“小摊”支到了百姓家门口,真正让有温度、有深度的法治宣讲触手可及。
现场设置有交通安全、反诈、禁毒、“护苗”、反走私、扫黄打非、网络安全、保护野生动物、预防性侵、扫黑除恶、预防溺水等“摊位”22个。群众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应有尽有,各“摊位”前人头攒动,前来“赶集”的市民群众络绎不绝,广场中央主席台上公安特警防暴科目、安全主题小品、歌舞文娱节目接连上演、精彩纷呈,赢得现场观众阵阵喝彩。
“我们将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坚定不移贯彻法润儋洋理念,为儋洋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浓厚的法治氛围。”儋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浓浓法治味
在“平安集市”东侧最外围,儋州市公安局警犬大队专属摊位——“警犬小屋”俨然成了小朋友的“追星现场”,孩子们在民警的指导下与“汪汪队”合影互动,现场一片欢声笑语。
在主席台附近的特警装备展示区,身着黑色特警服、配备实战警务装备的特警队伍英姿飒爽,向市民介绍特警车辆和战术装备;定时展示的特警反恐防暴科目,直观地为观众展示了公安机关维护城市平安的硬核力量,引得现场“哇”声一片。
“请听题,刚才的视频中,驾驶人存在哪些违法行为?”随着民警发问,交警展示区前聚集的市民纷纷举手抢答。随着一个个交通安全知识小问题回答正确,一件件精美礼品也发放到了群众手中。
为更直观地让群众了解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儋州公安交警展示区特意提供了VR设备,在虚拟环境中让体验者直观感受酒驾、不系安全带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将“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的理念印在群众心中。
“警徽盾牌换回平安幸福……”伴随着省公安厅文艺小分队演员高亢嘹亮的歌声,一曲《中国警察》感染了在场观看节目的群众。
“我们根据这次‘平安集市’活动的主题,专门创作了宣传保密主题的小品,精心准备了展现公安队伍风采的歌曲,不仅让法治宣传更贴人心、更接地气,同时借此机会让公安文化作品走近群众,更好地展示出我们新时代人民警察的形象。”省公安厅文艺小分队民警贺世珩说。
警民零距离
“阿姨,节后到大厅办证的时候,记得提前发消息给我,我来接待您!”在儋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摊位”前,民警主动添加了市民符阿姨的微信,帮助她解决不会使用线上办理公安证件业务的苦恼。
“今天这个‘集’真是赶对了!”符阿姨满意地说。
“我学到了要遵守交通规则。”“我学到了要远离毒品。”“我学到了不能到野外游泳。”“我学到了要戴安全头盔。”……
在民警与现场群众的互动中,小朋友们都把手举得高高的,愉快地分享着“赶集”的收获。
各“摊位”前,市民纷纷就自己关心的扫黑除恶、禁毒、反诈等有关知识与民警互动交流;与此同时,来自中央、省市主流媒体的记者团队也通过手机直播镜头、摄像机镜头,为线上观众开启了“网络平安集市”。
其间,儋州市公安局民警联合专业主播,在“海南警方”“儋州警方”公众号、视频号等平台以第一视角带领线上网友逐一体验各“摊位”法宣内容、直播现场精彩演出,为活动网络热度持续“增势”。
“线下面对面+线上好体验,一下子将警民距离拉近了。”儋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会通过持续开展类似活动,不断拓宽警民沟通渠道,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海岸警察总队第七支队,儋州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教育局、市妇联、团市委等相关单位参加活动。
两部门规范App中登载使用地图行为
App主办者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本报北京5月14日讯 记者张维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中登载使用地图行为进行规范。
近年来,地图不断被应用到App中,在服务百姓生活等方面作用日益凸显。然而,App中登载使用未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的“问题地图”、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我国重要岛屿、标注涉军涉密敏感信息等行为,会严重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通知明确,App主办者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在登载使用地图时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行政区域界线、重要岛屿等并标示审图号;引用地图时要注明地图来源和审图号;对违反法律法规登载使用地图的注册用户要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保存记录并上报等处置措施。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App主办者,还应持续强化技术能力建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
通知规定,App主办者应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积极参与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工作,知悉了解地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地图无小事”观念,在App开发、上线审查阶段明确规范使用地图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地图”的出现。
教育部部署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
重点规范整治安全底线失守等问题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工作目标、规范整治重点、实施步骤、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三项规范整治重点”和“十二条负面清单”,要求重点规范整治安全底线失守、日常管理失序和师德师风失范三方面问题。负面清单包括严禁出现反党反社会主义、歪曲历史、美化侵略等错误言行;严禁校园内发生以多欺少、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或教师漠视、纵容学生欺凌行为;严禁义务教育学校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各类竞赛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学校违反规定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等。
《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声誉评价、能力提升、责任落实、监督曝光“四项制度”,推动规范治理工作常管长治,切实提高办学治校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同时,要建立责任落实制度,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惩处力度。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自主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纳入修复范围
本报讯 记者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将实践中广受关注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记录、自主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等也纳入修复范围。为了做好规章修订衔接,《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对其他部门提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作出规定。为支持重整企业重塑信用,第二十条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为经营主体松绑,激发市场活力,《征求意见稿》将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由六个月缩短至三个月申请停止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大多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十五个工作日缩短至五个工作日,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为进一步健全协同修复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修复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新疆警方去年以来破获经济犯罪案件2400余起
本报乌鲁木齐5月14日电 记者潘从武 2023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共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400余起,破案24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15亿余元,各项指数均同比上升40%以上。这是记者今天从自治区公安厅召开的专题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的。
据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赵立军介绍,去年以来,新疆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歼击”行动,对洗钱、地下钱庄和恐怖融资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阻断一批非法资金跨境转移通道,遏制非法资金滋生现实风险。2023年以来,共破获洗钱类案件240余起,涉案资金1.5亿余元。
通过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新疆警方侦破一批“伪私募”“股权融资”等投融资领域、“电子商务”“理财养老”等民生领域以及“虚拟货币”等新兴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023年以来,共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12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4.7亿余元。
通过组织开展网络传销犯罪集中打击行动,新疆警方侦破一批以“高额回报”“消费返利”为噱头,打着“区块链”“金融理财”“共同致富”“养老服务”等名义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传销犯罪案件。2023年以来,共破获传销类案件18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2亿余元。
新疆警方还组织开展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猎狐”行动,先后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美国成功引渡、劝返、抓获6名逃犯,彰显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坚定决心。
通过组织开展打击虚开骗税犯罪专项行动,新疆警方侦破一批利用假企业、假贸易、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取政府补贴等违法犯罪案件。2023年以来,共破获危害税收征管类案件36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3亿余元。
通过组织开展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专项行动,新疆警方侦破一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以及金融行业腐败等违法犯罪案件,并协同有关单位及时化解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
通过组织开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燃气安全等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新疆警方侦破一批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串通投标案件。2023年以来,共破获涉企类经济犯罪案件12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3亿余元。
新疆警方还组织开展了车辆保险诈骗专项打击行动,侦破一批骗保类案件,打掉多个恶意烧车骗保、连环碰瓷骗保、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保团伙。
兰州公安发布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兰州5月14日电 记者赵志锋 今天,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市公安机关2023年以来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据悉,2023年以来,兰州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36起,挽回经济损失11.99亿元,有力维护了全市经济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据介绍,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涉案金额6.45亿元的“6·27”特大非法经营期货案;涉案金额20亿元的“5·23”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价税合计8.8亿元的“7·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挽回税款损失1338万元;侵占公司资金584.2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的金某某职务侵占案;侵占公司263.14万元用于个人理财的田某挪用资金案;挽回国家医保基金41万元的田某、梁某保险诈骗案;致120名投资人损失3100万元的某纸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骗取35名被害人支付装修费100余万元的兰州某装饰装修公司合同诈骗案;以“一带一路、消费创收”为诱饵的甘肃某电子商务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案;利用木马病毒盗刷他人信用卡的唐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
嘉兴南湖绘就“共治警务”新画卷
□ 本报记者 陈东升
□ 本报通讯员 陆 娟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近年来,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主动融入基层治理,不断创新“共治警务”运行新机制,全力打造“枫桥经验”南湖新样板,开拓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新格局,在南湖畔绘就了一幅幅壮丽的实践新画卷。
做专红船义警
“安全知识心中记牢,幸福生活变得越来越好……”近日,一群穿着定制小警服的小朋友一登场表演,台下就传来阵阵的欢呼声。这是来自南湖公安的“红船小义警”,正在首届平安浙江文化周暨红船义警十周年主题活动上宣传演出。
2014年,南湖公安组建起全省首支红船义警群防群治队伍。“10年来,这支队伍从52人发展至上万人,从最初的单一巡逻队到如今的无人机、水上救援、法律援助、防身术指导、冯警官说安全艺术宣传等12支专业义警队,已经成为维护平安南湖的重要基层力量。”南湖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莫剑卫介绍说。
2023年2月,一位六旬老人在南湖西南水域不慎落水。正在巡逻的红船义警高之大立即跳入冰冷刺骨的河中,与前来处警的民警、辅警一起将老人救援上岸。高之大来自水上救援义警队,这支队伍承担起了南湖水域周边的巡逻执勤、水域救援及防溺水宣传等任务。2019年1月水上救援义警队成立以来,共开展1500多场次的义警活动,24小时救援备勤,共参加过各类救援活动100多场次。
为激发义警参与平安南湖建设的积极性,南湖公安还通过智慧化管理模式,自主研发“红船E义警”小程序,引入积分制让义警参与活动“可视化”。每年组织优秀义警评比,开展集中生日会等活动,让红船义警更有荣誉感、获得感。
做强红色联盟
“七一所综合指挥室,纪念馆南广场临水绿化带有人晕倒了。”“综合指挥室收到,请纪念馆警务医疗服务队前往处置。”这是七一派出所与嘉兴市第一医院建立“警医联盟”后的一场演习拉练。南湖景区及周边如发生群众、游客突发疾病、偶发落水等事件,专业医疗力量将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为群众筑起一条反应迅捷的“安康通道”。
南湖的地理位置至关重要,2017年7月以来,南湖公安相继在辖区内治安复杂、人员密集的场所成立三个“反恐联盟”,分别“落户”南湖景区、嘉兴火车站、八佰伴购物商场。
警企联盟、警物联盟、警校联盟……在南湖,“红色联盟”遍地开花,打造推出“平安集市”“平安夜校”“平安义联盟”等系列安防品牌,形成警物、警商、警企等多元共治机制,抓好群防群治工作核心,全面筑起“小基层大治理”新格局。
做实红色阵地
“没想到这么快就调解成功了,效率实在高。”近日,市民周先生点赞南湖天地联勤警务室“民声议事厅”的调解,仅用15分钟就化解他与商家的消费纠纷。
南湖公安不断探索“党建引领、公安主导、部门协同、区域联防、群众共治”的基层治理模式,梳理社会治理难点、痛点、堵点,将“红色阵地”建设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红色阵地”着力打造幸福便民“桥头堡”。南湖天地联勤警务室围绕商圈实际需求,建立起警务一窗办、民声一键办、服务一站办“三个一”工作机制,推出12大类警务、政务和纠纷化解服务事项,实行“7×24”工作模式。前移“一窗通拍”、活动报审、无人机飞行报审等事项,针对性解决商户“急难愁盼”问题。截至目前,已接待群众2000余人次,得到群众的一致认可和广泛好评。
在七星街道,由七星派出所、中建八局、湘都社区等多方携手共建的“湘安吾事”平安共治党建联建阵地,在维护平安的同时,着力帮助解决工地工人的一些实际困难。这样具有特色的“红色阵地”,在南湖还有很多,用小平安汇聚成大力量,以“家门口”的平安阵地,守护居民群众的“小确幸”。
图片新闻
图① 近日,福建省寿宁县公安局下党派出所民警走进村居开展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提升村民安全防范意识。图为民警向村民介绍防范经济犯罪知识。
本报通讯员 胡泽霖 摄
图②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组织民警深入田间地头,开展防范经济犯罪宣传。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吴小浪 摄
图③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组织开展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系列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提高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
本报通讯员 张红 田青 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研究
□ 胡静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停止侵害的特点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执行法律义务的公法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旨在追责“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系运用民事诉讼程序令被告承担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因而是公法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关执行内容,仅涉及执行机制的创新。停止侵害判决与行政决定之间必然呈现“剪不断”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属于请求权规范(主要规范),但在适用中需要对“国家规定”加以明确。“国家规定”是辅助规范,属于行政法律规范。法院并非仅就原告提出的特定请求权基础进行审查,而是审查与请求内容有关的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基础。运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责任时,法院应当主动寻找合适的行政法律规范依据,在行政法义务与责任法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的特点,判断和认定被告责任的构成与内容。
(二)停止侵害适用的行为是可重复的行为
预防性民事责任一般适用于针对绝对权的持续性侵害行为。持续性意味着重复发生是常态。生态环境损害一般是行为人从事经营性活动如生产活动、自然资源开发活动(均伴随排污行为)的结果。经营活动的特点及其与周边生态环境的地理毗邻性导致行为具备重复发生的可能。
(三)停止侵害的判决可以适用于未来发生的行为
停止侵害请求权可以针对未来行为提出要求,请求权的成立并不需要有实际损害的发生,但要有发生损害的可能,应赋予停止侵害判决以规范未来行为的效力。
行为已实施情形下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和内容
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其可以分解为两个要件:行为具有发生的可能;行为一旦发生则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果关系并不是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恢复性责任的构成要件。停止侵害区分为停止行为和改善行为。停止行为适用的情形有两类:第一类是行为本身被法律所禁止;第二类是行为虽未被法律禁止但依法需要经过许可而行为人未获得许可。改善行为适用于经过许可有权实施但实施过程中违法的行为,其利益平衡发生在个案中。
(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评估
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在不支持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判决中,有的法院的理由是被告已经实施了整改或改造,高频次检查中未发现违法排污;有的法院依据被告已经停产或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情况,认为没有再次发生侵害的可能。在支持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判决中,法院往往因被告未提供证明设备停止运营的相应证据或监测数据,而认为仍然存在再次发生侵害的可能。法院一般从是否已经整改、是否经检查未发现违法、是否履行守法义务等方面判断再次发生侵害的可能。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
相关判例中,法院并未单独考虑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背后隐含的逻辑是:污染者行为只要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即具备行政违法性(本文语境下行政违法仅指相对人违法,不含行政主体违法),则当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质因素被遮蔽的情况下,对私益诉讼的观察分析有利于洞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断的实质因素。法院对于是否支持停止侵害请求权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样态,即行为是否遵守行政管制、利用方法的地域性(当地通常采用该利用方法)、行为带来的利益以及公共性;二是行为侵害的利益,即发生侵害的种类、性质以及程度;三是改善行为的可行性。法院在决定支持什么样态的行为模式时,需要考虑采取防止损害措施的难易程度或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比较多种方案,评估替代方案。
(三)停止侵害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停止侵害内容的确定一般发生在改善行为的情形下。私益诉讼中因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而遭到拒绝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可能转化成补偿请求权。如果行为造成公益损害,在仅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因为公益无法专属于个人,补偿的适用没有余地,只能是通过对行为的调适或改善惠及公众。改善行为内容因个案而异,根据事实的变化进行调整,很难自始至终是一致且具体明确的。停止侵害判决面向未来的特点决定了停止侵害呈现动态性。因而,停止侵害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原告在起诉书中和法院在判决书中一般很难确定停止侵害的方式,有必要突破审执分离原则,在执行阶段,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被执行人的具体给付义务。当然,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的确定必须遵循比例原则。
行为已实施情形下停止侵害判决和行政决定的关系
(一)停止侵害判决与行政命令的关系
行政命令具有终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合法状态的效果,不适用于已经结束的违法行为。对于已经停止的行为,可以适用停止侵害判决。停止侵害的判决与行政命令所具有的恢复合法状态的补救性功能相契合,具体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停止侵害,其所对应的是以改正行为为内容的预防性行政命令,不包括修复生态环境等恢复性行政命令。
(二)停止侵害判决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或者依法需要许可但未获得许可的行为,法院判决停止行为即可。对于获得许可但违反许可的行为如何适用停止侵害责任,需要考虑停止侵害判决和行政许可的关系。
对于一般性违反许可的行为,停止侵害判决就是去侵害化或改善行为,使其符合许可。改善行为采取的方式可能是配备减排设施或者治理设施、减少排放量、缩减排放时间等。对严重违反许可的行为而应课以吊销许可、停产、关闭等法律责任的,法院可以判决停止行为,而不宜直接判决吊销或撤销许可。
行政许可是第一次分配权利义务,是基于预测的事前分配。法院通过停止侵害判决,以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许可之后发生的事实对许可中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这在实质意义上属于变更原行政许可。
行为尚未实施情形下的停止侵害责任
对于尚未准备的行为,因为缺乏行为发展方向的信息,并不存在预防的问题。在获得准备行为许可且行为人无违反许可的情形下,停止侵害的内容是改善准备行为,如在开工建设的情形下改善建设方案。
(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评估
对于尚未实施的行为,只要计划正常进展行为就会发生的,法院通常认为行为有发生可能。处在不同环节的准备行为导致目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存在差异。已经通过环评进入开工建设阶段的行为推进到生产开发或排污的可能性非常高。仅处在项目科研阶段、尚未实施环评的行为进展到生产开发或排污环节的可能性相对更低,待准备行为发展到经过环评审批之后再起诉更为妥当。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
由于行为尚未实施,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只能基于对行为方案的评估,这涉及法院对行政机关颁发的准备阶段的许可如环评审批的审查。法院对尚未实施的行为作出的停止侵害判决事实上指向目的行为(如蓄水发电)的准备行为,判决应建立在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评审批的审查之上,而上述审查应遵循或参照现有的环境立法和技术导则。
(三)停止侵害判决和行政许可的关系
在被告并未发生违法行为(如违反环评审批)的情形下,停止侵害判决的实质是叫停准备行为的许可,系对行政决定进行“间接审查”。法院对处在准备阶段的行为将来实施后是否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判断,应该依托准备阶段获得的行政许可如环评审批,在对行政许可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上找到替代行政许可的行为方案,这个行为方案构成停止侵害判决的内容。
对于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审理,法院应广泛收集与当事人行为和行为后果有关的信息,而不宜限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才能科学评估当事人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责任内容及力度主要参照法律规定而非原告请求,以“法定性”制约“能动性”。面对行为已经实施的情形,因为当事人行为违法,法院可以拟制一个行政命令,然后结合司法的特点作出相应调适。面对行为尚未实施的情形,在被告已获得许可开展准备行为时,法院应当对该许可的作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对于不合法之处进行实质调整,也即变更行政许可,获得行为方案。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1期)
法学和文学、史学、经济学怎样看待“一枝红杏出墙来”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南宋诗人叶绍翁的《游园不值》,留下了不朽名句:“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不同学科的人读到“一枝红杏出墙来”这句诗,按照自己学科的思维方式,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
第一,文学的思维方式是以情为本。在唐代以前,无论是文人雅士赋诗还是民间传说,大多只是着眼于赞美春风中怒放的杏花的艳丽、馨香或者杏的神奇。无论是杏树还是杏花,在人们看来都只是植物。但当叶绍翁写了“一枝红杏出墙来”这句诗之后,很快就被人们拿来形容“婚外情”的古代妇女,这恐怕是叶绍翁始料未及的。
第二,史学的思维方式是历史主义。它要求我们把一切问题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去分析,即五个“W”:when(时间)、where(地点)、who(人物)、what(内容)、why(原因)。据此,史学家读到这句诗,主要想搞清楚的是:这家的主人是有钱人还是穷人?从能够有“满园春色”的庭院花园来看,应该是前者。
第三,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是效益为本。即如何以最短的时间用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按照这种思维方式,经济学人士读到这句诗关心的是:出墙的红杏与不出墙的红杏,哪一个卖的价钱更高?
第四,法学的思维方式是权利为本。即首先要保障人的权利,其次再要求人履行义务。按照这种思维方式,读到这句诗法学人士考虑的是:出墙的红杏是归墙内树的主人所有,还是归墙外的邻地所有人所有。这一问题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郑玉波的话来说,就是:红杏出墙的事情经常会有,而树上的果子熟了落地,也是平常之事。但如何处理落地的果子,法制史上却历经变迁。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果实落于邻地者,3日以内,树的所有人可以自由拾取,3日之后则属于邻地所有人。
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不同的是,《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果实落于邻地的3日之内,树的主人可以取走。但它区分了果实是自然落下,还是邻地主人人为摇落,若是后者,则须赔偿。《法国民法典》第673条第1项规定:逾越邻地自落的果实,归他方相邻人所有。如果果实的掉落是由于自然原因(如风、雨等)造成的,则仍应归属于原来的所有者。所谓“邻地”,包括相邻的田园、水路,但无需直接毗邻;所谓“自落”,指果实因风吹或成熟而自然坠落;另外,因他人致果实落地(如树被车撞倒),解释上也属自落;当然,邻地所有人自己或指使他人摇动果树而致果实落地,则不得认为系“自落”,摇树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则增加了果实如果落在公用地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11条规定,从树木或者灌木上自落于邻地的果实,视为该邻地的果实。邻地为公用地的,坠地果实则归树的主人所有。
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不同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孳息属于所有权人,因此树的主人有权要回落到邻地的果实。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例如,甲乙为邻居,甲的果树伸展到乙家,果实掉落到乙家,其果实的所有权为甲。如果刮风刮到丙家,其所有权也是为甲。这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归属问题。鉴于这一点,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只能以当地习惯作为判断的标准。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也允许按当地习惯审理: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如果当地习惯允许果树的所有权人取回果实,则法院应当支持果树所有权人的主张。不同地方可能有不同的习惯,大部分地方主张果实归原所有权人所有。但有些地方要区分果实掉落的原因,如果是摘落则仍归原所有权人,若是自己掉落则归掉落之地的土地所有权人;还会因果实掉落之地的不同而不同,落在所有权归属于别人的旷野,则归果树所有权人所有,如果落在比屋而居的另一方土地上,就自然归土地所有权人。
由上可知,不同学科最根本的差异是看待问题的思维方式不同。只要识字并具备一定的阅读水平,都能掌握文科的基本知识,但了解了这些知识,并不见得你就真的了解这门学科,因为文科之间的根本差异是思维方式的不同。而要掌握一门文科的思维方式,则必须集中一段时间浸泡到这门学科里,慢慢地熟悉这门学科的思维方式,最后学会运用这门学科的思维方式分析、处理问题。
上海政法学院成立
涉外法治研究院和国际仲裁学院
本报讯 记者余东明 5月9日,上海政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国际仲裁学院成立仪式暨涉外商事司法论坛”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举行。上海政法学院党委书记葛卫华、校长刘晓红为涉外法治研究院、国际仲裁学院揭牌。
葛卫华强调,上海政法学院积极提升服务国家涉外法治建设能力,整合校内外涉外法治研究力量,提升涉外法治研究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学校将以涉外法治研究院、国际仲裁学院为依托,以法学传统优势学科为基础,充分发挥中国-上合司法培训基地的资源优势,创新教育教学的体制机制,持续做好涉外法治研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服务国家涉外法治战略和社会发展需要。
刘晓红表示,近年来,上海政法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涉外法治的优势资源,持续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体制机制,陆续获批“上海高校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教育部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学校将以两个“基地”的建设和涉外法治研究院、国际仲裁学院的成立为契机,着力构建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自主培养体系,不断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西北政法大学召开涉外法治建设工作会议
本报讯 记者孙立昊洋 日前,西北政法大学召开涉外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涉外法治建设工作重点任务。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范九利强调,涉外法治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要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立足职能、勇于担当,抓好学校涉外法治各项任务落实。要抓住机遇,内外协同,做好校内任务分工与协作,强化与主管单位和实务部门联络对接,主动融入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要广泛发动,进一步整合资源,发挥学校规模优势,聚焦重点方向、重大任务,统筹推进涉外法治学科体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智库建设、师资队伍、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领域全面提升,更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山东政法学院召开
特色“大思政课”部署推进会
本报讯 记者姜东良 近日,山东政法学院召开特色“大思政课”部署推进会,系统总结2023年“大思政课”开展情况,安排部署2024年“大思政课”建设工作。
山东政法学院党委书记张祥云对学校2023年“大思政课”建设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进一步推进“大思政课”建设走深走实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思政课”建设要打造学校特色。法学是山政的优势,“融法”是山政的特色。要充分认识加强“融法”教育是新时代学校人才培养的必然选择;二是“大思政课”建设要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目标导向和项目化过程管理,做到“指南性指导、清单式管理、项目化推进”,不断完善建设体系。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善用“大师资”;三是“大思政课”建设要突出实践导向。坚持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深化实践育人。凝练好山政特色“大思政课”育人模式,充分做好校内思政课堂与社会大课堂的联动,建构大资源平台,丰富思政课内容;四是“大思政课”建设要构建开放格局。善用社会资源,在开放中铸魂育人。加强数字化转型,用技术赋能“大思政课”,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成为思政课改革的最大增量。
山东政法学院副校长胡晓清强调,要认真落实“大思政课”建设工作方案,切实推动学校人才培养、“三全育人”工作形成特色化、标志性品牌,奋力推进学校“大思政课”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六届中国自然资源法治论坛举行
本报讯 记者吴亚东 近日,第六届中国自然资源法治论坛在福建师范大学举行。本届论坛以“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的自然资源治理法治保障”为主题,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中国式现代化的自然资源治理以及自然资源法学理论研究贡献智慧。
福建师范大学副校长杨玉盛表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是实现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围绕本届论坛主题开展思想交流和智慧碰撞,共享学术创见和研究成果,必将为推动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带来新的思路和启示,必将有力助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他强调,本届论坛将进一步凝聚共识、集聚智慧、汇聚合力,共同为谱写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刑事法学理论的输入与输出
□ 林维
中国曾经也是一个法律尤其是刑法输出的国家,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制对东亚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晚清之后,来自西方的法律规范、原则、理论、概念在中土不断传播。此后,我们在很长时间内成为外来法律概念的广泛接受者。必须承认的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开放和移植本身,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所取得成就的组成部分。当下我们所使用的大量刑法理论、观点、概念,很多来自国外刑法理论,例如,客观归责理论、期待可能性、归责等,很多已经成为我们耳熟能详、惯常使用的用语。
可以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为中国刑法研究提供了更多、更精致的分析工具库。很难想象,如果想要完全摆脱这些外来的范畴,我们又该如何深入地讨论一个刑法理论问题。实际上,伴随着教学体系、知识体系的更新,越来越多的学生即使在开始司法职业之后,也仍然习惯于用他所获得的这些话语体系去进行案件的分析和办理。20世纪80年代的刑法文献和40年后今天的刑法论文,无论在刑法理念、研究范式、使用话语乃至援引文献,都迥然不同,仿佛真的具有世纪差异。
刑法总论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越来越多地吸收、汲取了国外刑法理论尤其是德日刑法的概念体系,总论的精细化、理论化在最近十年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并且这种整体意义上的精细化仍有继续发展的倾向,甚至于有的学者认为我们应当反思中国刑法总论的德日化倾向,或者必须回应某些实务工作者对理论如此精细化是否具有实务必要和意义的质疑。但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个伪问题。
在这样一种法律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近代以来的法律翻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每一次国门开放的后面,都产生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律翻译作品。国力孱弱的时候,西方法律的引进其实是一种被动的选择。但在此过程中,法律范畴的引进、理念的革新、制度的移植,客观上毫无疑问地推动了中华法治的蜕变和革新。而现在,我们则应该更为自主、更为自觉、更为自信地汲取各国法律制度的精华,而为我所用。所谓应当更为自主、更为自觉、更为自信,是说这样一种外来知识的移用,是建立在对自我的深刻认识基础之上,了解自身理论的不足,知道自己的需求和期待;是建立在对国外知识体系的一定理解之上,清晰地知道这样一种知识其精妙之处在哪里,其弊端在哪里,而非囫囵吞枣、照搬照抄;是了解特定的理论对于自身实践的适应性,即为我所用,能够用来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是完全建立在一种客观的、学术的立场上而非基于意识形态所作出的一种判断和选择。
有时候,这些知识能够为我们直接加以采用;有的时候,有的知识可能并不被我们所接受,但是了解它仍然具有借鉴参考的价值,能够开阔视野。因为观念越是多元,共识才越珍贵。当然,完美的交流应当是双向的。从倾听到对话,从对话到输出,但这仍然需要过程。因为输出既是一种把对方作为客体的阐明,更应当是把对方作为主体的赞同和接受。从倾听到对话的过程中需要摆脱盲信和依赖。
尽管因为政治体制、法律体制的不同,我们并不存在这种对德日刑法的整体依赖,但在理念上,我们仍然需要对这样一种依赖给予足够的警惕。理论之树只有扎根于最为适应的土壤,才能根深叶茂。寻求从自身的实践中发现真问题,发挥中国智慧并进而找到最适应我们自身特点的理论去加以解决,通过这样的循环往复,提升、升华我们自身的理论,这才是最为长久的解决之道。
我们试图能够更为精深细致地掌握国外的刑事法学理论,从而更好地理解其中内在的逻辑,并且以一种更为开放的心态来探究其中蕴含的一般性理念、方法论和规则等。但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试图在这样的对话过程中,立足中国当下的刑事法实践,建构更为独立自主的中国刑事法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并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以一种更平等的姿态和更饱满的法治自信,促进不同法域的刑事法的对话、传播和融通。
之所以选定网络刑法这一主题作为《外国刑事法译评(第一卷):网络犯罪》一书的起始,主要是因为当前网络犯罪的发展引发了层出不穷的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国外的法学理论是如何处理这些共同的难题的。尽管我们也发现,由于网络应用程度不同等原因,各国的网络犯罪实际上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代际差异和规制区别,不过,其中所涉及的刑法理论,其共同性可能会大于其差异性。实际上,在最近几年中,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线上线下生活场景的高度融合促进了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实际上使得所谓网络犯罪已经覆盖了几乎所有的犯罪。
在未来五年内,所谓网络犯罪可能也就没有什么特殊的含义了,刑法教科书中的任何一章,无论总论还是分论,我们都将不得不讨论,这一章的传统刑法理论问题如何适应网络化的场景。因此,刑法理论应当有一场全面而广泛的革新,以便实现刑法学的“网络化”。
(文章为作者在《外国刑事法译评(第一卷):网络犯罪》一书中的序言节选)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及其学术价值
《法学方法论:萨维尼讲义与格林笔记》译者序
□ 杨代雄
与法学理论的其他部分相比,法学方法论的历史不算久远。因为,只有在法学具备反思意识与反思能力之后,才会产生法学方法论,而早期法学不具备这样的意识与能力。大哲学家莱布尼茨曾于1667年撰写《法学研究和讲授的新方法》,但将近一个世纪之后才得以出版。这部著作可以算是法学方法论的先驱,受其影响,18世纪后期,德国有一些法学家开始探索法学方法,但真正对此予以系统化研究首推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从1802年到1842年,萨维尼先后在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开设三十多次法学方法论课程,以其清晰、流畅、优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讲授吸引了大批学子,听课者有不少后来成为著名法学家的,如温德夏、霍默耶、布卢默、布尔沙迪等。可以说,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直接影响了不止一代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始于对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评介,充分昭显了萨维尼在法学方法论史上的重要地位。
在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格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辞典》以及雅各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德意志法律遗产》《判例汇编》《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了重大影响。雅各布·格林1802年进入马堡大学学习法律,比他小一岁的威廉·格林第二年也就读于此,二者皆师从萨维尼,雅各布·格林还曾受萨维尼的资助到巴黎研究罗马法源。在萨维尼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课堂上,雅各布·格林是受教者之一,他对萨维尼的讲课内容作了完整的记录,该课程的授课时间从1802年11月至1803年3月,每周2课时。
作为重要的史料,格林笔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并未引起学界的关注。一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开始有人注意到它。1926年,康特洛维奇从普鲁士国家图书馆获得消息,得知该馆收藏有雅各布·格林的笔记以及威廉·格林的副本。第二年,费尔根特雷格引用了一些关于萨维尼课程的未公开的笔记,其中包括格林笔记,以支持他的论断。此后,康特洛维奇于1932年在基尔召开一个研讨会,并宣布其学生很快将出版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讲义,但最终并未出版。一直到二战结束之后,韦森伯格才于1951年将格林笔记付诸出版。后来,其余资料陆续被发现,由阿尔多·马扎卡内于1993年依据原始手稿整理、汇编出版,并于2004年修订再版。本书就是根据马扎卡内的汇编本译出,翻译的内容包括格林笔记、萨维尼的亲笔讲稿以及马扎卡内附加的注释(关于讲义所提到的文献的信息)。
由于未公开出版并且长期被埋没于浩瀚的馆藏文献之中,所以,与《当代罗马法体系》《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论占有》等名著相比,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讲义尚未得到足够的研究,中国学者更是对其一无所知。实际上,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的学术价值丝毫不比其另外几部作品逊色。在该讲义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三条基本原则:其一,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科学;其二,法学也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其三,法学是历史性科学与哲学性科学的统一。
第一条原则体现了萨维尼的历史主义法律观,其历史主义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法是历史地、客观地形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个人基于其意志任意创造出来的;其次,法具有历史发展性,应该将其置于时间序列之中进行考察。显然,在萨维尼眼中,法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现象,属于时间范畴。
第二条原则体现了萨维尼的体系化的方法论取向。在其早期法学方法论中,“哲学性”与“体系性”的含义是相同的。“所有的体系都通达于哲学。对纯历史性体系的阐述将会通达于某种统一性、某种理念,这种统一性与理念构成体系化阐述的基础,这就是哲学。”
第三条原则描述了法学的至高境界。萨维尼认为,应当将历史性研究与体系性研究结合起来,“法学完整的品性就建立在这个结合的基础之上”。
以上三条原则是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灵魂,贯穿于其方法论的各个部分。作为法学方法论的早期成果,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我们洞察德国乃至整个欧陆法学方法论的历史根基,把握其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事实上,在当代法学方法论中,仍然可以依稀地看到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一些碎片,比如,他关于法律的有机整体性的强调与当代法学方法论中的动态体系、内部体系理论也有一定的共通之处。
对于中国的法律学者而言,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我们能够从中学到一些实用的具体方法,而是在于,从中可以洞悉一个国族的法学“大脑”是如何发育起来的,学会如何处理变革与传统、理性与历史、本土与外来、政治与科学之间的关系,领悟在一个国族法学的成长期,学者应当做些什么,如何“生产出”法的生产方法,如何使法学走上“科学”之路。
礼从远古走来
礼的起源十分久远,对中华文化的影响非常大。礼的起源可以一直追溯到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的中晚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社会秩序的渴求,礼逐渐萌芽了,当然,那时的礼仪还非常简单和虔诚,只是在人类互相依赖又互相制约的群体生活中逐步积累和自然约定而成,不具有阶级性。
《礼记·礼运》有云:“夫礼之初,始诸饮食。”意思是:礼最初产生于人们的饮食活动,饮食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是礼制的发端。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非常低下,个人能力有限,因此,人类只能群居生活,以狩猎为生,通过相互保护、相互依存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但是,当打了猎物回来之后,就会出现一个大难题——如何分配食物。当时的人们自然想到同一血缘关系的族群中有分工之别和长幼之序,按照分工和长幼顺序分食猎物就会减少纠纷。久而久之,人们意识到,在与自然的斗争中,人必须组成群体,而要维持这个自然形成的群体,就必须有一种对大家有制约作用的规范,这种规范就成为原始社会最初的“礼”。这种礼可以调整群体内各类人的关系,解决诸多矛盾。
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群居生活中,人们又开始琢磨一系列生存问题。为什么有时可以猎到食物,有时却两手空空?为什么有时风调雨顺,有时却灾难频发?怎样才能丰衣足食,使子孙后代平安顺利地度过一生?基于当时人类的认知能力,没有人能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因此人们认为,世间的一切活动都是上天神灵安排决定的,神灵有主宰一切的力量,只有把神灵“招呼”好了,才能得到庇佑,才能丰衣足食。那么,问题来了,谁是神灵?其实大家都没有见过。但那时的人认为,人去世后的灵魂会与天地之神共生,甚至能和神灵对上话;只要侍奉好先人,先人就会跟神灵沟通,降福于后人。如何才算侍奉好先人呢?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古人认为,不仅活着的人需要食物,去世的人和神灵也离不开食物,要拿出自己最珍贵的食物毫无保留地奉献给神灵,才能得到福报。于是,人们开始通过宰杀牛、猪、羊等珍贵的牲畜来拜神,这就是祭祀的雏形。古人想通过这种隆重的仪式向神灵表达虔诚的崇拜之情,于是“祭祀”成为社会性的、经常性的活动,“礼”也逐渐成为先人自觉遵守的习惯,有些甚至发展成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随着时间的推移,祭祀的方式方法也越来越繁杂,这些“礼仪”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逐渐被规范化,并成为较为固定的社会活动,其内容大致包括:区别部族内部尊卑等级的礼制、祭天敬神的祭典仪式、明确血缘关系的婚嫁礼仪、人们的相互交往中表示礼节和表示恭敬的动作等。如今,在我国有些地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仍然印刻着上古时期“礼”的痕迹。
在原始社会,国家还未产生,此时的“礼”用今天的法律术语来讲叫作“习惯法”。当中国的历史进入奴隶社会之后,“礼”迎来了一个繁荣阶段,这就是夏商周时期。随着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的建立,礼从习惯法发展成了社会规范,即“夏礼”,“夏礼”是中华礼仪之邦的奠基。夏的礼制,无论从内容和形式上都是以“神”为核心,为了表达对神的敬重,夏朝用“玄酒”和“明水”祭祀神灵。与后世的大手笔相比,夏礼显得质朴实在,这无疑与其开创者——大禹的品性密切相关。
从现存史料上看,殷礼相较于夏礼而言就繁杂残暴得多了。在殷商时期,往往一场声势浩大的祭祀活动下来,要陪葬大量的金银珠宝、牲畜家禽,甚至还会处死或者活埋奴隶、平民乃至贵族。
周朝建立初期,周公旦主持了一次大规模的制定礼制工作,在总结商朝灭亡教训的基础上,周统治者认识到治理国家需要调整规范体系,于是,周礼以“亲亲”“尊尊”原则为基准,对夏礼和殷礼进行了整合取舍,废除了惨无人道的“人牲”和“人殉”,将礼分为“吉、凶、军、宾、嘉”五种仪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礼典——周礼。
周礼的内容非常丰富,仪式非常隆重,需要与乐相配,所以被合称为“礼乐”。具体来讲,“礼”强调的是“别”,即“尊尊”,要尊重在尊位的人;“乐”的作用是“和”,即“亲亲”,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有别有和,是巩固周朝民众内部团结的两个重要方面。此次中国历史上重大的礼制制定工作,使西周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乃至人们的生活和思想言行,都以礼为依据,使自尧、舜、禹以来的传统之礼得到极大程度的理论提升。在这一奴隶制社会阶段,中国第一次形成了比较系统完整的国家典章制度,大到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小到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几乎涵盖了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故有“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经礼三百,曲礼三千”之说。至此,以诗、书、礼、乐、刑、政为代表的华夏文明进入制度化的“礼”时代,这些制度对后世中华文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文章节选自官蕊主编的《法治中国的文化根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张新平谈实现算法与法律冲突的纾解——
可型构算法与法律有机统一的法治系统
中南大学法学院张新平在《法律科学》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算法与法律的冲突及其化解》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的算法扩张在实践中往往会偏离法治轨道,算法这一智能社会的“超级力量”并没有在法治实践中被“驯服”,造成这一悖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算法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冲突。一方面,人们期待法律能够对算法进行转化,使其从陌生的、可能有危险的技术蜕变为能够融入现代社会文明和日常生活,成为人类可控可用之物;另一方面,现有法治体系又无法满足这一期待。智能社会中算法的日益纵深渗透和创新突破进一步激化了算法与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可能引致更多的法律风险和治理难题。因此,欲确保算法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不能就治理谈治理、就问题谈问题,须以描述性理论为指导,回到算法与法律关系的分析上来,透过算法偏离法治轨道理论叙事的表象,对算法与法律的内在冲突展开深入系统的分析。
算法与法律客观存在的对立与冲突,并不意味着算法无需或无法被纳入法治范围,不能通过法律实现有效治理。算法与法律虽存在一定的冲突对立,但两者的矛盾并非完全不可弥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的语境下,算法不仅需要而且可以被纳入法治范围,进行法律治理。一方面,算法与法律在确定性、解释性、中立性以及平等性等方面的冲突客观地存在;另一方面,基于算法展开的治理亦“区别于以国家为核心的法律治理方式”,其甚至在某些场合还会对法律治理产生制约,但这不意味着算法与法律存在绝对的鸿沟而无法跨越。
如何通过算法与法律关系的妥善处理,实现对算法的有效有序规训,使其从冲突对垒走向互动融合,进而融入现代社会治理文明与生产生活之中,这是探究算法与法律内在冲突问题的缘由之所在,也是将算法与法律统一起来实现治理创新科学性和优越性的体现。其一,算法治理须从算法的设计、运行和表达切入,搭建“设计可知、数据可信、代码透明”的算法结构新框架,以确保算法的可解、可知、可责,从而实现算法法律治理的可行和可预期,推动算法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其二,型构算法与法律有机统一的法治系统,以实现算法与法律冲突的纾解,推进算法治理的法治化。
殷秋实谈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
只需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殷秋实在《法治研究》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民事法律关系理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的文章中指出:
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能够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可以分为专用人工智能和通用人工智能。作为新生现象,人工智能必然会对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提出问题。自2017年起,法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的讨论主要围绕四个主题展开: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有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自动驾驶中的侵权责任承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其中,主体资格的有无是前提性问题,会显著影响其他问题的解决思路。
现有关于人工智能定位的讨论,囊括了完全主体、有限主体、普通客体、特殊客体、既为主体也为客体等观点,几乎包含了谱系内的所有可能。人工智能是否为主体是核心与首要的分歧。这一核心争议的确立,也意味着人工智能虽然为新生事物,但法律人仍然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下解决问题,法学体系和法学方法并没有革命性的变动。这一核心问题的回答虽然多样纷呈,但都是沿着价值、需求与技术来展开论证。
要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下人工智能是否为主体,有必要先行梳理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确定主体背后的价值、所要回应的问题和为此采用的技术手段。这种梳理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明确现有理论体系的能力和界限;二是探讨关于人工智能的讨论是否对现有理论有所误解,导致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现行法下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类。但两者其实并非平行关系,而是以自然人为中心。基于法律关系的两个动态因素,可以发现主体的两种功能,即权利归属和行为作出。行为主体以意思为基础,只有自然人才能充当。行为主体背后的价值是人的意志自由。权利主体是一种技术工具,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如伦理性、目的性、经济性等。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为权利主体。
人工智能既非行为主体,也非权利主体。人工智能不能作为行为主体,是因为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人的理性在产生机制、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上都不相同。以人工智能作为行为主体,会陷入价值难题:既不能以人工智能的自由为目的,也不能只作为自然人意志自由的工具。现有的法律制度也无法适用于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虽然有成为权利主体的可能,但是并无此必要。如果仅强调责任的承担,改进现有的侵权责任体系是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做法,而不是贸然采取会强烈扰动体系的人工智能主体化思路。人工智能和法人并无相似之处,也不会“借”法人之“壳”而成为权利主体。因此,人工智能并非主体,只需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待。
(赵珊珊 整理)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现实困境与治理完善
□ 田宏杰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既是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的应有之义,又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战略之举。从试点情况来看,制度供给不足、民行检察案件“成案难”、人才建设与专业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瓶颈。笔者拟以知识产权案件特点为切入,从逻辑证成、现实考察和完善方略三个层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把握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改革发展脉络,助推中国知识产权检察体系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现实需要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立足于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推行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建设,既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对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现实需求的及时回应,又是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应负使命。
一是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新、专、网”趋势愈发明显。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新趋势新情况新问题,分散履职的传统模式日益力不从心,知识产权检察诉不明、控不赢,重打击、轻保护,民事权利救济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调整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建立专门化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确保专业问题交给专门的检察人员处理,成为破解传统知识产权检察滞后于现实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难题,从根本上提升知识产权检察案件办案质效的必然选择。
二是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跨部门法属性愈益显现。在打破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法樊篱,以法秩序统一的系统思维看待知识产权检察的同时,要以全局性思维把握与设定知识产权检察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以及刑事犯罪治理中的定位与效果,协调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行业自治之间的规制逻辑与保护比例、硬法与软法之间的互补关系,以实现保护科技创新与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治理平衡。
三是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结构调整需求愈益深化。随着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综合履职逐步试行,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开始发生结构性变化。推动知识产权检察机构的专门化,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对新发展阶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积极调整与主动回应。而检察机关定位的深刻转型,必将驱动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量”变和“质”变。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试点探索
通过先行先试,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出以下三种专门化模式与路径,从而为知识产权检察改革全面推进提供宝贵借鉴。
一是以综合办案组为主要组织形式。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率先以内部综合办案组形式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并成为多数试点检察机关进行专门化改革伊始仿效的主要组织形式。但囿于此种模式在人数规模、组织稳定性等方面的局限,一些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更加多元的组织形态,尝试专设知识产权检察机构。
二是以刑事案件为主要办案类型。2022年上半年,部分试点检察机关陆续公布试点期间所办理的典型案例。总体来看,各试点检察机关办案仍以较为熟悉的传统刑事案件为主,同时在办案模式上结合地区实际进行探索创新。首先,不断丰富典型案例的指引形式。其次,尝试以法益修复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再次,探索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功能。最后,在经济联系密切地区探索跨区域检察保护。
三是以可复制经验为目标选择试点单位。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试点,有助于梳理总结具有全局性、可复制的改革经验。选择过程中应当着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等地区差异,避免误将“地区特点”上升为“普适现实”,造成本地经验在其他地区的水土不服。正是基于此,最高检在选择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试点地区时,既充分突出区域的合理分布,又适度偏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亟须程度。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实践困境
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试点虽然取得了显著成就,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但也显露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所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在制度供给、人才建设等方面的发展困境。
首先,制度供给不足影响检察效能发挥。随着数字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与之相适应的司法规则和适用指引的出台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虽然是建章立制的客观规律使然,但梳理总结试点中的问题,有助于系统性完善制度短板,增强制度供给及时性。具体包括专门化检察机构的办案模式有待进一步统一、专门化检察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明晰、行刑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畅通等问题。
其次,民行检察案件“成案难”有待进一步变革。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很少由市级、基层检察院办理,而是主要由省级检察院乃至最高检处理。即使如此,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数量仍然极少。同时,从法检关系来看,错案追究压力与法院考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行监督案件的启动。过少的案件数量既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办案经验的积累与人才培养,又使检察机关未能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正当市场竞争秩序中的应有作用,致使民事诉权的滥用因检察监督的缺位而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愈演愈烈。
最后,人才建设与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检察队伍状况与知识产权保护仍有不相适应之处,亟待在改革中着力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打通”部门法壁垒的办案人员数量较少、兼具技术与法律背景的办案人员较为缺乏、系统性知识产权检察培训与专门性研究智库建设较为薄弱。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治理完善
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是一项创新性、开拓性工作,需要检察机关与立法、执法、审判机关通力配合,共同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检察新路。
首先,丰富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程序立法。针对知识产权民行检察案件“成案难”的现实困境,有必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程序立法,增设以下3项制度:一是新增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二是新增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三是新增支持起诉的规定。上述立法建议的提出,主要是基于对立法经验的有益借鉴与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利益衡平的需要之考虑。
其次,优化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机制运行。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机制运行,需要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全局和战略高度,进行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设计和优化。一是明确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组织定位;二是统一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办案尺度。要积极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健全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协同机制。应在坚持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基础上,强化司法机关将涉案行政处罚线索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工作机制。
最后,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治理能力。检察机关只有不断提升治理能力,把监督履职做足、做精、做实,案件办理才会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能力;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提供理论支撑;加强外脑支持工作,建设全国性、专门性知识产权检察研究智库。
随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三审合一”和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系统完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将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话语的丰富、保护理论的发展和保护体系的完善,奉上旷野探索的中国智慧和治理再造的中国方案!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3期)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中过错的认定与证明责任
□ 程熙玥
个人信息权益属于民事权益中的人格权益,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因此在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前,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等特殊的归责原则,故此应当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1款针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赔偿责任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1款将“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此,在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形成了这样一种状态:一方面,大多数的个人信息侵权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另一方面,自然人因个人或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赔偿责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显然,无论何种情形下,过错的认定和证明责任都是非常重要的。就当事人而言,大多数情形下作为侵权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要通过举证来推翻对自己过错的推定,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少数时候,须由作为被侵权人的个人来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方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时,个人无需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而是由个人信息处理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个人信息处理者究竟要证明哪些事实才算推翻了法律上对其过错的推定呢?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举证证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并依法满足了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就可以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即法院应当认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没有过错。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证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并不是当然可以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因为法律不可能将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所有要求都规定下来,况且,网络信息社会的发展一日千里,法律法规本身也常常会存在落后社会发展的情况,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是通过确立科学合理、清晰稳定的个人处理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以平衡在信息、财力等能力上严重不对等的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相互协调的立法目的。正因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除了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正当、必要、目的限制、诚实信用外,还在第二章、第三章采用31个条文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同时又在第四章对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以及在第五章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既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个人信息监管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中的根本判断标准。具体来说,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范、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的法律规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规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的规范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保护性规范,其中,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行为就是过错行为,无法举证推翻,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了其他的三类保护性规范,则适用违法推定过失,能够被推翻。因此,个人信息处理者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必须要提出证据证明发生纠纷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上述四类保护性规范的要求。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1款之所以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主要是考虑: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相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来说,个人处于弱势地位,个人信息处理情况和相关证据通常只有个人信息处理者掌握,个人作为被侵权人很难获得,因此要求个人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过错非常困难。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提出证据来证明案涉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尊重了个人的权利等,实际上就是在披露个人信息处理的情况和提供相关证据,它有助于减弱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程度,便于法官查明案情。同时,这只是初步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而已,并不等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侵权赔偿责任不成立。因为,个人还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来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过错。所以,不会对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承认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循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保障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就可以初步推翻对自己过错的推定,有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稳定的预期,使得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实践中更好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也能够降低合规成本,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在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场合,应当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此时,个人需要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过错,否则个人信息处理者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该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规定不能适用。不过,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仍然可以适用。例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同时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包括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如果个人可以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或者其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根据欠缺等,就可以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当然,个人也可以通过证明个人信息处理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来确定其过错。
饲养危险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
□ 刘安韦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若饲养危险动物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造成危险或者侵害结果,则应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规制,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将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饲养的危险动物伤人,其侵害的对象数量和结果范围具有随机性质,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这一保护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危险动物失控时间、攻击客体等均是事先无法确定的,饲养人对此既难以具体预料也无法实际控制,且饲养行为引致的危险或者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符合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构成要件。
第二,饲养危险动物这一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的危险性、危害性相当。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危险动物伤人案件,通常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甚至多次出现同一危险动物咬伤数人的情形。
从责任形式上看,饲养的危险动物因管理不善致人伤亡的,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或过失。饲养禁养犬、烈性犬作为宠物,就像偷养或者在景区、公园等地放生毒蛇那样,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是出于自身养宠、牟利或“积攒功德”等目的,对危险动物致人死伤结果持放任态度。特别是某些禁养犬依其生物习性一旦发狂、失控,即使饲养者牵着绳子也无济于事。因此,对于危险动物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按照一般人的标准也完全是能够预料到的,但行为人依然抱持容忍或漠视的心态,理应认定为间接故意。除非存在的确对动物缺乏认知的情形,例如由于收养流浪动物而缺乏对其是否具备较高危险、是否属于禁养动物的认知,才可能成立过失这一罪责类型。
在危险动物伤人案件屡次发生、案件的处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刑法理应有所呼应,尽快增设合适妥切的罪名。
第一,就行为人本来不具备饲养危险动物的资格,却私自违法或者违规饲养危险动物的情形,增设非法饲养危险动物罪。
首先,饲养危险动物的行为之社会危险性已经达到应受刑法规制的程度。非法饲养危险动物的行为,属于持有型行为,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有相似之处。而与枪支相比,危险动物的杀伤力或许不足,但失控的可能性远超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人,只要自身不产生利用枪支进行犯罪的主观恶念,其持有的枪支对社会安全几乎不会构成威胁。而危险动物则不同,即使行为人没有产生利用危险动物伤害他人的邪恶念头,该危险动物也极有可能自行脱离饲养人的控制进而威胁公共安全。同时,危险动物与枪支相比,对人身伤害的过程往往更加残忍,对民众的心理冲击力也更为强劲。
其次,这一罪名的创设契合了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国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具体的从严、从宽幅度则随犯罪形势而变化。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呈现出两个方面的趋向:一是“打早打小打全”,二是“积极立法、消极司法”。无论从哪个方面视之,均应当完善现行刑事立法,增加非法饲养危险动物罪,为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对刑法过于严厉的担心,完全可以通过限定危险动物的范围及饲养危险动物的条件来消解。虽然危险动物的品类繁多,欲完全明文列举不太现实,却能够依据危险程度来确定其入罪标准。可以将危险动物划分为毒害性动物与猎食性动物,毒液足以在短时间内使一个健康成年人死亡的剧毒动物,和性格凶猛且体型、体重硕大,足以独力杀死一个健康成年人的猎食性动物,均列为危险动物。同时,对于护林员、养殖户等确实需要饲养危险动物的,应当限定饲养危险动物的条件,对其进行相关方面的技能培训,且要求具备一定的设备设施及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以确保需要饲养凶猛犬类等动物的人群能够合法合规地饲养。
第二,就行为人具备饲养危险动物的资格,但在饲养过程中未能妥善管理,导致危险动物脱逃伤人的情形,应增设危险动物管理不当罪。
护林员、养殖户等人群,由于职业原因确实需要饲养危险动物的,饲养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管理不善导致危险动物逃离养殖场所或者基于职业变更、搬迁等原因遗弃危险动物,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应以危险动物管理不当罪论处。
首先,增设该罪名具有显而易见的必要性。从理论上来说,非法饲养危险动物与有资质饲养危险动物而管理不善导致法益侵害的结果,这两种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非法饲养危险动物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或者间接故意,而有资质饲养危险动物却管理不善的行为则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因此,对于两者不宜采取同一种罪名。从司法实践方面来说,对饲养的危险动物管理不善导致其逃脱甚至伤人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易引发公众恐慌,亟须刑法作出回应。
其次,在量刑方面,须对管理不善致使危险动物单纯地逃脱和致人伤亡这两种情形进行区分。因管理不善致使危险动物逃脱,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足以构成犯罪。对于危险动物事实上致人伤亡的,理应属于特别的刑罚加重情节。
最后,还应通过司法解释来对具体的危险动物管理标准进行规定。不同种类的危险动物,其管理标准差异较大,可以根据该危险动物属于毒害性动物还是属于猎食性动物来加以厘清。
闫召华谈检察机关在把握认罪认罚案件抗诉的必要性时——
需考虑错误的性质程序等因素
西南政法大学闫召华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实质错误”论:认罪认罚案件抗诉的功能澄清与标准优化》的文章中指出: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抗诉的功能定位主要有两个:一是审判监督,二是公诉救济。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对包括刑事审判活动在内的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刑事抗诉的功能会有进一步的延展。在被告人反言或审判方不兑现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能需要依法以抗诉作为应对举措,即借由抗诉,救济检察机关的守信利益、制约合作主体的反言,进而发挥出“合作成效”的保障功能。相应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应当体现合作式的司法正义观,从而赋予抗诉、上诉“合作成效”保障的功能目标。
当前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的抗诉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源自立法滞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的影响是系统性的,但目前并没有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抗诉机制做针对性的调整。在完善法律之前,检察机关仍应以裁判“确有错误”作为提起抗诉的前提条件,尽管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特性可能改变“错误”的形式和来源。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在必要的情况下,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依然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以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既不能在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缺乏抗诉必要性时恣意抗诉,也不能仅因为担心“报复性抗诉”的质疑而不敢抗诉,而应以“实质错误”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核心尺度。检察机关在把握认罪认罚案件抗诉的必要性时,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错误的性质。根据性质不同,认罪认罚案件一审裁决中的错误可以分为定罪错误、量刑错误、程序性错误、技术性错误、争议性“错误”五类;第二,错误的程序。在评价错误的严重程度时,需要综合衡量该错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被害人对裁判的接受度、该错误对司法公正及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第三,纠错的可能性。需要审视抗诉根据的充分性、法院的改判倾向、采取替代性纠错途径的必要性及效果三个方面;第四,纠错的效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效率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导向,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裁判错误的抗诉必要性有双重意味。其一,如果裁判错误的关联或伴生因素会极大地影响诉讼效率,动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根基,如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则可能会显著增强抗诉的必要性。其二,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本身也需要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以使刑事诉讼的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达到最佳结合状态。
陈学权谈诉讼证据属性的中国表达——
总体呈现出多元的相互交错状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学权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诉讼证据属性的中国表达》的文章中指出:
当前,我国诉讼证据属性的表达方式,无论是法学教材,还是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判决书,都明显受到国外的诉讼证据属性理论之影响,呈现出本土的三性说、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说(以下简称两力说)、可采性与关联性说“三足鼎立”之势。同时,在这三种学说的基础之上还衍生出其他学说,总体呈现出多元的相互交错状态。不过,相比较而言,本土的三性说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在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判决书中。相对于可采性与关联性说,两力说与三性说的内在联系更为紧密。
在对我国本土的诉讼证据属性三性说的质疑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用两力说替代本土的三性说。然而,两力说来源大陆法系国家的说法并不准确,国内外对证据能力内涵的界定存在较大分歧。立足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对程序公正的理性追求,本土的三性说存在对诉讼证据合法性的阐释不够科学、对诉讼证据关联性的界定过于狭隘、其思维方式未能体现现代诉讼中审查证据的基本规律等问题。
没有绝对完美的理论,三性说和两力说均是如此。两力说无疑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对于我国证据法治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综合考虑我国对两力说和三性说的理论阐释,结合我国的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尚无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服我们用两力说取代三性说。
客观面对三性说存在的问题,充分吸收国外的证据理论学说中的有益成分,立足于通过正当程序保证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我国诉讼证据属性的三性说需进一步发展:调整三性说的内部关系,凸显程序法的独立价值;深化合法性的内涵。诉讼证据合法性不仅是为了保证诉讼证据真实性,更是程序法的独立价值的重要体现;拓展关联性的含义,完善关联性规则。因此,坚持和发展本土的三性说是推进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繁荣和证据法治建设的首要选择,也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法学理论话语体系的应有之路。
(赵珊珊 整理)
完善多元解纷体系 构建基层善治格局
佛山加快推进“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2023年,全市共排查矛盾纠纷98117件,化解97896件,化解成功率达99.8%;
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刑事案件发案数、治安案件发案数分别同比下降43.6%、19.2%……
成绩背后,是广东省佛山市为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构建基层善治格局作出的不懈努力。近年来,佛山市委政法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排查风险隐患、就地化解纠纷、强化诉源治理、促进讲信修睦为目标,充分发挥综治中心龙头作用和政法部门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延伸网格触角,强化智治支撑,加快推进“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其中,“1”即综治中心,“6”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综合网格、“粤平安”社会治理云平台,“N”即其他综治力量。佛山市依托该体系,探索建立“庭所共建”联动联调合作机制、“诉前调解+诉中速裁”工作模式,推动全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创历史新高,为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整合资源力量
加强基层综治中心建设
走进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综治中心,群众接待厅、矛盾纠纷调处室、监控研判室、网格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室、部门人员入驻办公室、粤心安室“一厅五室”一应俱全。此外,中心还设置民事巡回审判庭、仲裁庭、司法确认“云法庭”等多个功能室,推动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努力让群众“最多跑一次”。
2023年6月,佛山市召开深化多元共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强化镇(街道)综治中心龙头作用,全面提升综治中心聚合能力。
为推动综治中心与网格化管理中心、“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信访超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深度融合,实现“多中心合一、一中心多用”的目标,佛山市通过制作指引手册、召开现场观摩会、开展交叉互评活动等多项措施,分类打造综治中心示范点、标准点、联系点。同时,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推动全市32个镇(街道)综治中心提档升级,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服务”。目前,综治中心示范点、标准点、联系点均已按照既定目标打造完成。
此外,该市立足区位优势,聚焦企业和群众需求,积极打造综治中心分中心,推动治理阵地前移。
位于禅城区魁奇东路的石湾镇街道综治中心分中心,既是街道群众信访诉求综合服务站、街道工资权益保障服务站,也是区行政复议石湾巡回点(站点)所在地。该中心聚焦奇槎片区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建成集劳资纠纷投诉受理、调查协调、应急处置等功能于一体的劳动保障维权指挥中心。同时,依托房屋建筑“一体化”监管平台和农民工工资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各建筑工地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实现线上全时段、全方位监管。
三水区大塘镇结合辖区工业园区企业聚集的实际情况,成立佛山市首个工业园区社会治理中心,以“暖心服务解难题”为目标,积极打造“枫桥园区”,为6.1万名新市民提供矛盾纠纷化解等服务,取得“案件减少、秩序井然、社会安定、群众满意”的显著成效。在今年4月召开的广东省持续深化“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现场会上,该中心与顺德区伦教街道综治中心获评“2023年度全省‘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先进典型”。
建机制强队伍
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近日,南海区狮山镇务庄社区居民吴某请田某修改图纸,并通过口头出价方式,委托田某负责房屋看管等事宜。然而,结算报酬时,双方却因费用金额发生纠纷,久拖未决。之后,该区首家个人调解工作室——狮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陈平功个人调解工作室介入调解。工作室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将情、理、法相结合,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体谅对方难处。最终,两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近年来,佛山市将“就地化解、高效便民、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1+6+N”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配套工作机制,牵头制定《佛山市推进“1+6+N”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佛山市加强源头预警机制建设,推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分析研判,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以来,共对411件重大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为契机,推动各区建立健全归口受理、分流交办、协调联动、吹哨报到、会商研判、监测预警、评价督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闭环机制,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在多元解纷矩阵中,佛山市注重发挥政法部门主力军作用,明确镇(街道)法庭、检察室、派出所、司法所作为平安建设的主力军,要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为此,该市建立健全诉调、检调、警调、访调、证调、仲调“六调对接”机制,推广“庭所共建”“所所共建”“民调入所”“律师进所”等工作方法,着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格局”。同时,成立市、区两级诉前和解中心,建立“诉前调解+诉中速裁”工作模式,化解矛盾纠纷40余万件。
据统计,截至目前,佛山市在劳动争议、金融纠纷、物业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共建立诉源治理工作站、和解工作站(工作室)97个,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1373个、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22个、个人调解工作室55个,打造了佛山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一站式禅城多元解纷中心、顺德区金融司法协同中心、高明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三水区“祠堂+乡贤+调解”模式等96个富有地域特色的矛盾纠纷化解品牌。
延伸网格触角
打通基层治理“神经末梢”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组建“党建小红格”队伍,将现有的309个基础网格统一升格为“党建小红格”。针对无法就地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红格发令、部门执行”机制,积极构建“诉求收集—多元议事—问题化解—回访反馈”的“全闭环式”管理链条,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据佛山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佛山市坚持党建引领,建立“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支部、网格党支部(党小组)、党员楼长(党员联系户)”四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成网格党支部(党小组)6602个,组建22万余人组成的“网格员+信息员”队伍。工作中,网格员发挥“探头”“触角”作用,通过建立微信群、开展入户走访活动、搭建多方议事平台等多种方式,主动收集上报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努力打通基层治理“神经末梢”。
不久前,高明区更合镇白洞村的2个自然村由于一条机耕路引发纠纷。了解情况后,村干部、网格员迅速介入,并通过全科网格上报至镇综治中心。该中心接单后,立即启动“中心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联合有关部门组建工作专班,进行实地走访,制定有针对性的化解方案和化解措施,妥善化解这起矛盾纠纷。
顺德区伦教街道依托“警网合一”解纷模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社区民警纳入网格,联合全科网格联络站,做好出租屋巡查、信息收集、矛盾纠纷化解等各项工作,做到“及时介入、靠前化解、闭环处置”,实现“人在网中走、事在网中消”的目标。
强化智治支撑
持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活跃在高明区荷城街道的264名网格员,发现矛盾纠纷线索后可将其移送至村(社区)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可通过“粤平安”综合网格服务管理平台和“粤政易”App录入相关信息。针对一时无法调处的矛盾纠纷,网格员可通过“粤平安”群众信访诉求矛盾纠纷化解综合服务应用系统,将其移送至街道调解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近年来,佛山市强化智治支撑,依托“粤平安”综合网格服务管理平台、市域治理“一网统管”基础平台、“佛山智慧调解”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持续深化平安建设,努力将平台应用效能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据统计,2023年,该市共利用“粤平安”综合网格服务管理平台核采数据790余万条,入格近750万条,入格率达94.9%;收到群众上报网格事件118万余件,办结117万余件,办结率达99.2%;跨层级、跨部门流转事件近32万件,活跃网格占比达80.2%。
此外,佛山市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市长直通车)与佛山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综治中心对接联动,实现非警务警情“闭环式”处置和流转;依托市域治理“一网统管”基础平台,开发社会治理专题,汇聚相关部门数据,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模型,督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群众诉求。2023年9月以来,共发布预警信息27次,均已妥善解决。
今年1月,禅城公安分局依托自主研发的“民意雷达”感知模型,接到涉烟花爆竹违规燃放事件1760件。该局民意中心根据模型感知提醒,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飞鸿联盟”600余名群防群治力量,深入辖区13个小区张贴普法宣传海报,引导群众合规燃放烟花爆竹。2月,民意中心接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工单372件,同比下降78.9%。
接下来,佛山市将以“1+6+N”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为契机,以综治中心为中枢,整合基层政法系统力量,加快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能添力。
文/图 狄春玉 戴建雨
四川青神警方聚焦实战实用提升执法效能
近年来,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公安局以“情指行”一体化运行机制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着力打造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不断提升执法效能。2023年,该局刑事拘留人数、行政拘留人数分别同比上升60.8%和26%,案件质量考评优秀案卷数同比上升20.5%。
为推动侦查打击工作提质增效,实现“更快破大案、更多破小案、更准办好案、更好控发案”的目标,青神县公安局在成功创建“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的基础上,积极打造“1+3”中心,即依托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成立涉网犯罪侦查中心、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合成作战中心,充分释放警务工作效能。该局整合执法办案区、案件管理区、涉案财物管理区功能,设置综合研判、特殊审讯等各类功能室24间,汇集精干警力,汇聚优势资源,推进“捆绑作战”。同时,制定《青神县公安局“1+3”中心实体化运行方案》《“1+3”中心工作规范》,坚持高位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评估机制,确保“1+3”中心常态化、高效化运行。
青神县公安局在电脑终端增设合成作战模块,从警情、案件、线索、人员、事件5个方面打造完整工作链条,实现侦查、监督、审核实时线上流转;全面接入情报、图侦、网侦等权限,落实互联互通、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强化执法办案“全链条”监督、“闭环式”管理。同时,探索推行大要案件合成作战制度,由“1+3”中心进行综合研判,警种按需组合,分管局领导统一指挥调度;民生案件由派出所负主责,刑侦、治安等警种协助,“1+3”中心提供技术研判支撑,同步启动现场勘察、抓捕审讯、证据固定等工作。
青神县公安局以“安全、规范、集约、智能、高效”为目标,探索“一站式”办案、智能化管理、“一条龙”服务模式。该局将涉案人员的声像、掌纹、指纹、血样、虹膜等基础信息“一体化”采集入库,使办案时间平均缩短2至3小时。同时,紧盯“1+3”中心运作全流程、各环节,制定警情和案件流转任务清单,推动执法办案有指引、有方向;每日对全局警情和案件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2023年,共通报和整改执法办案源头问题210个,下发执法提示单80余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率、入所人员信息采集率均达100%。
此外,青神县公安局引进“智能手环”管理系统,建立“行为可追踪、信息可查询、异常可报警”管理模式,在解放专管精力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执法风险。同时,持续深化警务机制改革,探索推行“智慧侦查”工作模式,推动基层侦查作战效能整体跃升。截至目前,该局“1+3”中心共提供数据请求服务1500余次,协助调取数据2.5万条。
郑丽霞
山东寿光检察完善机制推进检察听证实质化
今年以来,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促进检察听证实质化发展,努力彰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健全各项保障机制,夯实检察听证工作基础。寿光市检察院组建听证人才库,实行专人管理,为检察听证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制定《听证员经费管理办法》,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为检察听证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建立“听证员之家”,完善听证员履职协作机制,安排专人协调听证员所在单位,为听证员履职提供便利。
发挥职能拓展领域,丰富检察听证工作内涵。该院积极拓展新类型犯罪案件等检察听证案件类型,进一步扩大检察听证覆盖业务范围。在公开听证过程中,设置案件事实调查、质证辩论、听证员提问、听证评议、结果反馈等环节,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将释法说理贯穿听证全过程;推行“听证+救助”“听证+互联网”“线上听证+训诫”模式,将听证典型案例转化为生动的法治教育公开课,推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创新听证方式方法,提升检察听证工作质效。寿光市检察院根据案件类型,采取公开听证、不公开听证、集中听证等不同听证模式,进一步提高检察听证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依托检察开放日活动,将听证会开进社区、车间和田间地头,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进行直播,不断扩大检察听证工作的影响力。
韩莉莉 杨光耀
哈尔滨阿城法院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通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解答群众和企业关心的问题。
近年来,阿城区法院以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为契机,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十项举措,持续推进诉前调解多元化、诉讼服务集约化、审判工作信息化、执行手段综合化、府院联动机制化、对接服务常态化,着力提升联动助企参与度、司法为企便利度、司法助企“加速度”、司法护企包容度、破产清算精准度、司法助企满意度。
阿城区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深入近百家企业走访调研,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该院建立联调联治工作模式,制定《诉前调解工作办法》,推行“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常态化运行机制,积极打造“无讼园区”。同时,开辟涉企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健全完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分段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压缩涉企案件审理时间;统筹考虑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和被执行企业生存发展,采取“活查封”、执行和解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良性互动,努力打造依法护商、平等安商、公平助商、善执惠商、赋能暖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王玥玥
太仓沙溪镇凝聚执法合力守护河湖安澜
今年以来,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聚焦涉水领域重点案件,按照“权责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持续深化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执法协作、执法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依法治水能力,全力守护河湖安澜。
该局以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逐条梳理承接的11个条线1378项行政处罚权限。针对涉水领域201项处罚权限,主动对接市水政监察大队,在案件移送方面加强协调衔接,在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等领域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水事良好秩序。
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聚焦纳管工业企业,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全面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同时,积极联合市水政监察大队,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健全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2023年以来,两家单位每季度联合开展一次水资源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对8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为契机,积极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设置宣传展板等方式,在辖区开展以保护水资源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爱水护水意识。同时,邀请市水政监察大队进行培训,围绕证据搜集、询问笔录等关键办案环节,讲解典型案例,交流执法经验,推动执法工作提质增效。 刘浩
淳安供电公司加“数”前进助力电网平稳运行
“巡视启动。”近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坪山变电站,一台AI巡检机器人在远程操控下开始作业。几分钟后,巡视工作结束,机器人自动返回充电。随后,运维人员接替“AI同事”,开展设备特巡工作,详细记录变压器油温油位,仔细检查GIS设备压力,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据坪山变电站运维班组工作人员介绍,AI巡检机器人不仅可以在夜间检测设备,还能在恶劣天气时先于运维人员进入场地进行巡视,在一个巡查周期内增加巡视频次,最大限度减少设备故障,提高供电可靠性。
高素质劳动者是新质生产力第一要素。今年以来,国网淳安县供电公司成立一支由“90后”和“00后”青年员工组成的运维班组,将数字化技术与电网业务深度融合,加快推动电网数字化转型,全力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作为该县第一个全室内变电站,燕山变电站采用一键顺控技术,利用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中的程序化控制模块,对变电站一次及二次设备的操作任务进行自动控制。运维人员通过后台下达操作指令后,2分钟内即可完成原来需要20分钟才能完成的各项任务,设备管理细度和运维效率大幅提高。此外,运维班组在变电站安全工器具柜加装智能识别系统,工器具使用情况、操作记录、取归信息等一览无余,智能化管控水平明显提升。
蒋哲峰 任毛盼
巴林左旗警方开展寄递物流业安全检查
为最大限度预防涉毒物品通过寄递物流渠道传播,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禁毒大队在辖区开展寄递物流业安全检查活动。活动期间,该大队民警对各寄递物流网点是否落实100%实名收寄、100%收寄验视、100%技防安检、100%持证经营、100%从业人员登记“5个100%”制度进行重点检查。同时,通过发放禁毒宣传手册、展示仿真毒品模型等方式,详细讲解毒品种类、特征及识毒防毒技巧;要求各网点负责人加强禁毒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 隋艳阳 苏小强
兴国交警着力打造人民满意车管所
近年来,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放管服”改革为契机,持续优化车驾管服务,着力打造人民满意车管所。一是通过开展警务技能实战训练、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完善窗口服务指引,优化窗口导办机制,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二是以“零推诿、零积压”为目标,推广“交管12123”App,努力让群众“少跑腿”。三是通过悬挂横幅和标语、摆放宣传展板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实行警务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李周基
集贤健全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
2023年以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坚持下好部门联动“一盘棋”、绘好建章立制“一张图”、织牢矛盾化解“一张网”,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该县建立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9个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同时,建立调解对接机制、首接责任机制,确保70%的问题在基层解决、20%的问题在乡镇(街道)处置、10%的问题在县级协调;依托网格微信群,定期开展入户走访活动,及时发现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高伟
莆田涵江警方推进涉爆领域专项整治
连日来,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以“不炸响、不流失”为目标,在辖区开展涉爆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行动期间,该局组织社区民警深入多家涉危涉爆企业和加油站,对输油气管道分输站及油气运输台账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限期整改。同时,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烟花爆竹等危爆品存储、运输环节的排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截至目前,涵江警方共整治油气领域风险隐患24处,破获涉烟花爆竹案件13起。 徐国进
嵊州供电公司写好电力“民情日记”
近日,国网嵊州市供电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举行新时代电力“民情日记”全域推广实施启动仪式。仪式上,该公司下属7个供电所签订责任书,承诺做优网格服务、就地服务、主动服务,努力实现供电服务“零距离”;以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为契机,建强农村电网,健全保供稳价机制,助力乡村振兴;依托“电力大脑”平台,深化电力大数据应用,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接下来,嵊州市供电公司将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聚焦客户电力需求,让电力“民情日记”更有生命力。 王桥 卢枫枫
中建路桥项目部普法宣传进工地
为进一步增强农民工法治观念,近日,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信阳市项目部组织开展以“法治进工地、建设添动力”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农民工身边。活动现场,项目部工作人员通过发放普法宣传手册、张贴普法宣传海报等方式,详细讲解民法典、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同时,设置问答环节,对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追讨被拖欠工资、发生工伤时如何维权等农民工关心的问题进行“一对一”解答,引导农民工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赵广胜
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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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凤云: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环宇能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营口利顺实业有限公司、孙立、高凤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周建佐: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班耀辉、赵铭: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班耀辉、赵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刘大威、栾丽波: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大威、栾丽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王磊、冯丽丽: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磊、冯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冯宝双: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宝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倪振江、李秀萍: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振江、李秀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金利、王贺: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利、王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冯宇: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任文龙: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李晓东: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孙庆林: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李希洋、谢秀云: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希洋、谢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郝庆辉: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孔德军: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刘祥忠、金海英: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祥忠、金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刘涛、罗艳凤: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涛、罗艳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唐庆海: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庆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孙晓波: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孟艳玲: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李森、田园园: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森、田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王朋: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营口久泰矿业有限公司、辽宁丰华发展集团营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赖祥武、孙和君: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久泰矿业有限公司、辽宁丰华发展集团营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赖祥武、孙和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张永、吕学芬: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吕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尹俊丹、王东: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俊丹、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马国良: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侯占斌、张迎君: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占斌、张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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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壮、张爱萍: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家壮、张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李继超、许畅: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继超、许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任福君: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大石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辽088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刘思莉、刘志强:本院受理李祥与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沈阳:本院受理张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林晓东:本院受理周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8000元,承担利息75.52元;并以欠款1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4.94%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负担16元,被告负担2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刘宗盛:我院受理奇台县鑫达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欠款14372元及利息1917.58元,两项合计16289.58元,并以143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自2024年1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2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易克勤:本院受理原告周宗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72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季仁杰:本院受理周伟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池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资扬平:本院受理李志钊诉你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支付货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内。定于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固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赵伟: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3111号董晏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潘洪亮: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3180号卢世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群雁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于保峰与你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0281民初449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符荣芳与你离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王海英:本院受刘坤诉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兰州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兰州鑫陇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同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同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铭融建材有限公司、方城县金进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诉你们、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彬晖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桂0703民初870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壹旅(海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王光耀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653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伊强:15042820******1211、杨爱科:51150220******2412:本委受理的伊强、杨爱科与三亚贰零贰音乐餐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434-435号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辽宁金夫人时尚经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李营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118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同讯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唐逸凌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11日下午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呈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波、毋洋洋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11日下午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五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邢立霞、胡志凯、马云飞、史江丰、刘永、李玲聪、冯彦民、白召辉、薛峰、闫家乐、马子豪、王世雄、刘建辉、崔宏波、牛泽旭、刘桦阳、张宝清、张肖平、姚思广、季曼、肖同、吴晓轩、王双平、朱建彬、白翠玲、李钢、马秋焕、董林:河北东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委业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仲(2023)民裁字第380号、381号、384号、385号、388号、389号、390号、391号、393号、394号、395号、396号、397号、398号、399号、401号、402号、403号、404号、405号、406号、435号、434号、432号、430号、295号、264、358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张晓东:原告河北格莱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田汉园: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705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李丹丹:本院受理朱美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刘二堡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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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向红:本院受理张玉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张洋洋:本院受理衡水旭泰玻璃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南充百事汇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曾春林:本院受理杜春林、张兵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南充百事汇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加盟协议押金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曾海林返还原告欠款1.5万元。及被告曾海林转卖快递区域未付给承包区市场价值的经济补偿费2万元。合计3.5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15点在本院潆溪巡回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南部县大坪加油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王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部县大坪加油站支付货款53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自2024年1月2日起至5320元货款付清之日止,以53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2.驳回南部县大坪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保全费90元,合计140元,由被告王勇负担。公告费600元,由王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邹成:我院受理原告成都蓉百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1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7月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宋邦杰:我院受理原告赵本腾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1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7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孝义:我院受理原告何德胜、何仕贤、何晓萌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7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7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3373号 王朝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与被告敬莉、王钰琪、敬孟奇、王朝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返还原告陈映借款本金3800元,并以本金3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付资金利息;2.驳回原告陈映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姚有智:汪全胜诉你房屋买卖合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姚有智支付原告欠款49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传票及相关文书,依法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2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3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凤明:本院受理原告敬明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2024)川1321民初1655号判决,判决:王凤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敬明华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宏军:我院受理周伟利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2670元,承担利息834.27元,两项合计13504.7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杨文杰:原告张闯新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承包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520元,由杨文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丁伟龙、惠州市昊恒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涂伟达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陈伟忠、惠州市鸿发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涂伟达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1427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孙佳明:本院受理刘希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102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河北炳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穆余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委定于2024年5月13日9时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你单位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缺席裁决如下:“申请人穆余与被申请人河北炳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迁劳人字【2024]75号案件的裁决书。你单位可于公告期内到河北省迁安市创客广场3号门B2021室(联系电话0315-7639235)领取案件的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自公告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15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迁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三亚猛犸电影工作室:本委已受理任廷谦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17日下午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三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唯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邹云云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26日上午9:0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1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西农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建雄:本会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1002号,申请人太原高新区建投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农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秦建雄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仲裁通知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仲裁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文件、30日内提交证据。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李翔:本会受理(2023)并仲裁字第076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柳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李翔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并仲裁字第0760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崔海燕:本会受理(2023)并仲裁字第0983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崔海燕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并仲裁字第0983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大连大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2024】大仲字第468号申请人谭微与你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7日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方于仲裁庭组成后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9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大连市保税区自贸大厦知识产权仲裁院第一仲裁庭(自贸大厦556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大连仲裁委员会
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
鄂0500工伤举证〔2024〕00048号
宜昌市西陵区金宁装卸搬运部:你单位刘祖龙(身份证号码:42272419690402****)以其2023年2月28日受你单位安排在吾悦广场拆除旧售楼部外墙钢架时,被吊车上的重物撞伤为由,于2023年4月24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依法设立或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受伤人受伤救治经过的证明材料、对受伤人工伤认定的意见及其相关的有效证据等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交我局。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认定结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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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311民初557号 郭慧慧:本院受理原告张全治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55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退费清单、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59号 李国庆:本院受理原告王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5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退费清单、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4292号 济宁德诚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429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退费清单、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艾力·库尔班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艾力·库尔班支付租赁费2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四川云润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1322民初1148号原告韩伦华、周斌诉文静、四川云润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2日下午03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唐华明: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1322民初14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3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颜贤勇、宋志琼: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1322民初14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3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杨薇(2024)浙0382民初3838号 温流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星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流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7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3695号 林松莲:本院受理原告徐汉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4115号 黄凌凡: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严发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习才与被告严发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83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严发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习才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严发东负担。被告严发东应当自本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交纳应交的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邓强: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1322民初15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3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章自华: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1322民初12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3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李建洪: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1322民初12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3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蹇侑营: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1322民初8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3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晏小平: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1322民初8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3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贵州玉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湖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定于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朱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0123民初38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粟桂英、范林秀:原告申成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叶宗余:原告滕国良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25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张栋江:原告徐小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02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王建新、李秋萍、第三人李春华:本院受理杨勇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凤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902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4年5月28日10时至5月29日10时止在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www.sf.taobao.com/0395/02)公开拍卖:漯河市召陵区桐柏山路与滦河路交叉口东郡华府11#1105号房产(住宅二拍)。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相关信息。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4年6月12日10时至6月13日10时止在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www.sf.taobao.com/0395/02)公开拍卖:漯河市郾城区黄山路阳光世纪苑二期4#楼106号(住宅)、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21幢104号房产(商业用房)、漯河市郾城区白庙村16幢(住宅)。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相关信息。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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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庆岩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太仓市易沃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厢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胡传宝:本院受理钱迎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0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臧化雨:本院受理周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三)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朱银波、黄开胜:本院受理卢祁刚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583民初30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徐国栋:本院受理常州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周学文:本院受理张痛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0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依充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杜刘:本院受理张晓丽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583民初27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福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合威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58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周市镇贵伯按摩店:本院受理陆雪芳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583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石明惠、周传义:本院受理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583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尹彩红、孙尹芹:本院受理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583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辽宁佳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佟延彬:本院受理常州美鹏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杨正恩、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倪再勇:本院受理刘正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0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苏州威普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森永实业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585民初8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周敏: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1322民初14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3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罗芳: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1322民初15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3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1322民初15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3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刘德志:本院受理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川1322民初14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上午9:30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苏州鸿锐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李清浩与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争议(2024)苏仲裁字第0387号案,由仲裁员陆伟光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3年6月25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及补充证据。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劳道金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813号(张家旭)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定于2024年7月22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一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沈赟勤: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你方的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3)裁字第5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方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本人闵祥军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治安支队民警,在工作中不慎将证件号码为026518的警官证丢失,特此声明。
声明人:闵祥军
登记证书正本原件遗失声明
北京鸿雁社工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10000MJ0158931F,法定代表人:李健,发证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发证日期:2020年5月8日,有效期限:2020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声明遗失作废。
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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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王毅于2024年3月9日不慎遗失二代身份证,证号512903197702035892.本人已申领新证,此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冯金杉(性别:女,母亲姓名:冯程,父亲姓名:冯龙)出生于2010年11月02日,编号K430130496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杨垠杉遗失由陕西省律师协会于2023年1月13日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证号:260123012116689,声明作废。
邹文文于2024年05月03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证号:62272719870218592X,本人已申领新证,此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惠金满不慎遗失庄浪县中医医院开具的甘肃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份,住院号:20236045,票号:0007554013,金额:29725.89元,声明作废。
彭紫怡(性别:女,母亲:何佳佳,父亲:彭松林)出生于2017年11月7日,编号Q430671262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彭恺阳(性别:男,母亲:何佳佳,父亲:彭松林)出生于2021年3月9日,编号U430081074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产熊节遗失身份证,证件号码:340824197301271416,特此声明。
王贺律师于2024年4月12日不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丢失,执业证号为12302202311684642,声明作废。
库尔班·卡的尔遗失中学教师资格证,证书编号:20076509230000174,声明作废。
和龙市公安局三级警司于涛不慎遗失警官证,证号:227866,声明作废。
蓬溪县司法局公职律师郑婷,因遗失律师工作证,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2361651351。现登报声明作废。
濮阳县第三中学遗失字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濮阳县第三中学委员会”印章一枚,编码4109280003141,声明作废。
三都水族自治县馥宜境养殖场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号:5227322001772,特此声明作废。
新疆辉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H31RC4E)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540025024247声明作废。
长沙聚和立药业有限公司遗失行政公章,编号:4301240154951,财务专用章跟发票专用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昭通悠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遗失车牌云CQK167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证号:530603000699,声明作废。
昭通悠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遗失车牌云C2X331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证号:530603001133,声明作废。
厦门川宜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20310076030,声明作废。
克州淮河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遗失中国工商银行阿克陶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8932000227202和公章,财务专用章,张风允法人章,声明作废
福州嘉利三和电子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特此声明作废
贵州国锦建材有限公司遗失法人(谢锦鸿)印章一枚,编号5204030203553,声明作废。
贵州省仁怀市固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C11GGR1Q)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东兴市杰绰进出口有限公司遗失4506811038722号财务专用章、4506811038723号发票专用章、4506811038720号法人章叶朝阳印各一枚,现声明作废。
贵州省铜仁市丽安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MAAJQNGP3U)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5206038805961,声明作废。
盘锦众一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遗失法人章(王小平,编码:211121001017247),声明作废。
福州博尔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110112994,现声明作废
田林县珈铬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4526300005842,声明作废。
贵州禾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ALQWN34F)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邵阳县大木山淘果果水果店不慎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JY14305230335465,声明作废。
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汉江堤防2018年度项目第五标段项目部遗失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汉江堤防加固重点工程(襄阳段)2018年度项目第五标段项目部章(借贷,担保,经济合同无效)一枚,编号:4301210171147,特此声明
新疆福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MA77ETBYXH)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503220000022声明作废。
康乐华民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遗失中国农业银行康乐支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账号:27347101040011536,账户编号:J8363000431001,声明作废。
海南翔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13B6G不慎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吴瑞玲)各一枚,现声明作废!
湘潭市雨湖区藏爱礼服馆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43030210007789,声明作废。
拜城神信汽车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926MADEJ4C8XG,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529260020067,声明作废。
河南省靓赫研学旅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47MTK747)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湖北天银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质权登记编号:421024201600000024,特声明作废。
山西盛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贵州楚泰矿业贸易有限公司5227266003833公章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镇雄县坡头镇堰塘育蕾幼儿园遗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627MJT3383105,发证日期:2020年5月15日,声明作废。
福建青子衿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FM9R4H,声明作废。
福建景行仰止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FMCQ5L,声明作废
湖南九彩鸿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BLWN8G54)不慎遗失营业执照副本2-2,登记机关: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声明作废。
广西桓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编号:4501261011179,声明作废。
嘉合致远(天津)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78KKGX4,声明作废。
天津大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6A68P9N)遗失公章、法人(梁印学)人名章,声明作废。
天津津启浩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QF4696)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天津旺磊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7A6178X)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声明作废。
天津市洪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刘洪涛)人名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BENT5X,声明作废。
天津辰旭供应链有限公司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WP485B,声明作废。
天津火火奇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遗失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H6EU68,声明作废。
天津市南开区东美百货销售中心遗失财务专用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9J8H31,声明作废。
天津福元合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孙全福)人名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75PU778,声明作废。
北京雅涵化妆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CWNR8C)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声明作废。
北京华夏汇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卫生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朝卫环监字[2022]第00979号,有效期限:2022年08月31日至2026年08月30日,声明作废。
北京御方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卫生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朝卫环监字[2020]第00555号,有效期限:2020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3日,声明作废。
北京天秀佳人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卫生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朝卫环监字[2023]第01027号,有效期限:2023年7月10日至2027年7月9日,声明作废。
北京德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8016483886)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声明作废。
北京溢足堂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北苑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DLC88U)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声明作废。
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2131T)不慎将北京市出租汽车发票(发票存根联)遗失,发票代码111002181001,发票号码42297700-42297600,共计200份。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美格佳艺美容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228MA013WL216)作废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御方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TBMW87)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迪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7HATR43Q)作废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阔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DD89M355)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轩耀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9MACFCYB350)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鑫运达旺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28HYN3W)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格林童趣儿童摄影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TN3400)作废公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减资公告:北京宇丰恒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7K1C0B67)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减少至10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共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7GPHTG2T)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减少至50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耀富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CEB6RMXP)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九州信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9MACR2WU962)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北京领航勤思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CUA6AC94)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北京领航睿思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CNE6FX81)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世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771915XU)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减少至10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北京中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W3EG0B)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减少至10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北京允天(海口)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60000MD02363365。经合伙人决议,拟注销清算。清算组成员:陈丹;负责人:陈丹。如有异议请于见报次日起45日内向事务所清算组申报。特此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
2024年4月25日,烟台招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决议提前解散公司,自2024年4月30日起停止公司经营成立清算组,拟向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申报联系人:佘靖,联系电话15996481067。债权申报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92号招商雍景湾14号办公楼19楼。
烟台招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