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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版 下一版 2024年06月14日

中办印发《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规划纲要(2024-2028年)》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2024-2028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规划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对2024-2028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作出系统规划,是高质量推进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堪当时代重任的坚强领导集体,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组织保证。要聚焦“两个维护”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铸牢政治忠诚,提高政治能力,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重点选好正职,优化年龄结构,改善专业结构,完善来源、经历结构,健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合理配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要大力提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加强履职能力培训,强化实践锻炼,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要激励担当造福人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完善担当作为激励和保护机制。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规划纲要》强调,各级党委(党组)是本地区本部门落实纲要的责任主体,要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习近平《深化合作,继往开来 推动中阿命运共同体
建设跑出加速度——在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
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单行本出版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国家主席习近平《深化合作,继往开来 推动中阿命运共同体建设跑出加速度——在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单行本,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即日起在全国新华书店发行。
“学思践悟习近平经济思想丛书(2023)”出版发行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由经济日报社编辑、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又一套“学思践悟习近平经济思想丛书”即日起向全国发行。该丛书包括《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文集(2023)》和《践行习近平经济思想调研文集(2023)》。
  习近平经济思想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科学开放的思想理论体系,是指引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科学应对重大风险挑战、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强大思想武器。为进一步推进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学理化体系化研究,2023年8月起,经济日报社联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等7家机构共同开展“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征文活动,编发了近百篇理论文章。与此同时,经济日报社继续开展践行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度调研,刊发20多套地方调研、产业调研和企业调研重磅报道。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系列成果接续推出,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经济日报社将一年来两大系列成果结集成书,以更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要。
  此前,2021年度和2022年度“学思践悟习近平经济思想丛书”分别由经济日报出版社和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2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四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五是强化监督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条例》全文见法治网
中央政法委印发通知要求 学习宣传韩旭辉同志先进事迹   本报北京6月13日讯 记者蔡长春 近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学习宣传韩旭辉同志先进事迹的通知》,号召全国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要持续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认真学习韩旭辉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凝心聚力、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通知指出,韩旭辉同志生前系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2023年3月8日晚在准备第二天的开庭工作时,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于3月9日不幸去世,终年59岁。韩旭辉同志在司法为民一线奋斗33年,对党忠诚、恪尽职守,以恒心践初心、以生命担使命,曾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荣获“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等称号。韩旭辉同志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忠实践行者,是新时代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务实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代表。韩旭辉同志去世后,最高人民法院追授韩旭辉同志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山西省委政法委、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长治市委分别作出向韩旭辉同志学习的决定。
  通知要求,要学习韩旭辉同志对党忠诚、初心如磐的政治品格,始终保持崇高信仰。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于执法办案各方面、全过程,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行职责使命,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通知指出,要学习韩旭辉同志心系群众、司法为民的公仆情怀,始终站稳人民立场。要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政法工作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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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要学习韩旭辉同志认真履职、恪尽职守的敬业精神,始终坚持崇尚法治。要胸怀“国之大者”,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创造出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业绩。
  通知指出,要学习韩旭辉同志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始终涵养浩然正气。要自觉加强思想淬炼,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艰苦奋斗,不断涵养浩然正气,坚决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通知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学习韩旭辉同志先进事迹作为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激励引导广大政法干警以韩旭辉同志为榜样,汲取先进典型的精神力量,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吉林调研时强调 以高质效法律监督助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   本报长春6月13日电 记者董凡超 6月12日至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围绕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深入吉林三级检察机关调研。应勇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关于吉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更好发挥检察机关促进执法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在助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中不负嘱托、砥砺奋进。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是首批全国检察机关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基地,承办了多起最高检交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应勇深入了解基地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情况。他强调,检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职务犯罪案件政治性、敏感性都很强,社会关注度高,对检察履职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优化办案机制,严把案件质效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配合与制约,确保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
  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应勇听取服务高质量发展、检察侦查、高质效办案等工作汇报,对吉林检察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强调,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切实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履职的实际行动中。要更加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扎实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吉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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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治理特别是轻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治理不仅是提高效率、加快进度、矛盾化解,也不仅是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准确落实司法政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严格准确把握入罪出罪标准,严格准确把握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严格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真正把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在履职办案过程中深入践行“三个善于”,持续做优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要树立长期思维、全局思维,在一个较长周期、较大地区范围内,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研究分析、科学运用,持续推动“四大检察”整体朝着更加全面、更加协调、更加充分的方向健康发展。
  调研期间,应勇与吉林省委书记景俊海,省长胡玉亭,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张恩惠进行了工作交流。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明伟,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陪同调研。
司法部发布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张维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3年12月20日,国务院印发通知,对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提出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打造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为导向,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强化了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实施繁简分流,注重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流程优化和创新性改造。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近日司法部发布了一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本次共发布6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新业务”,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涉及领域更加广泛。这批案例涵盖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城建、交通等各个领域,也包含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新类型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应收尽收,积极受理、依法办理各类案件,把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到行政复议程序中予以解决。二是适用“新程序”,行政复议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这批案例中,既有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也有适用普通程序听取意见、组织听证的案件,在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基础上,更加全面、高效地查明案情,保证了案件审理公开公正。三是运用“新机制”,行政复议制度功能进一步彰显。这批案例中,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调解、先行化解、行政复议意见书等许多新机制新举措得到充分运用,有效地解决群众实际利益诉求,实现定分止争,既防止了程序空转,也推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这批典型案例从不同方面体现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一是加大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力度,促进和规范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机关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查清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优先适用变更决定,进一步凸显其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内的重要地位。比如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综合判定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从轻处罚,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缺乏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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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将罚款数额从8000元变更为3000元,避免再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提高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质效。行政复议机关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达到从个案纠错到类案整治的效果。比如案例五“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就交通违章处罚法律依据不正确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上级机关提出完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文书的建议,从源头上防范了更多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是强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行政复议机关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价值追求,通过自行纠错、调解、和解等机制的运用,实现行政争议案结事了。比如案例二“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指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将有关政府信息向当事人公开,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案例六“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中,面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适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并未以不予受理方式简单结案,而是找准申请人的实质诉求,积极开展调解,协调各方力量解决实际问题,使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依法得到核定。
  三是更加注重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践行复议为民宗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健全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通过繁简分流、听证、听取意见等制度设计,为行政复议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使行政复议更加便民利民。比如案例三“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开展听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既全面查清了事实,又为双方对话协商搭建了很好的平台,案件最终实现和解。案例五“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针对申请人对“故意污损号牌”的不理解,开展释法说理,并帮助其通过学习交通法规重新补回驾驶证被记的分数,确保其能够继续驾驶车辆,充分体现了复议为民原则。
  四是高质量办理新类型行政复议案件,充分释放制度效能。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积极受理行政协议、行政赔偿、工伤认定等新类型行政复议案件,并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行政复议案件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比如案例四“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从协议约定条款是否成立生效、解除行为是否满足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权行使是否遵守程序规定、是否保障协议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等方面,对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行为,逐一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办案思路以及审查标准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负责人表示,这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司法部发布的第一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之后将陆续发布不同行政管理领域、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促进行政复议人员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应调尽调”超五成行政复议案调解解决 上海创新做优“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3家小微企业因违法使用商标被行政处罚后认为处罚过重;居民对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满;经贸公司对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补办产证的决定不服……他们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行政复议,最终这些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近年来,上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做优“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在收案量日益增长的同时,调解结案率也持续上升。今年一季度,市、区两级政府复议机构办结6144件复议案件,调解结案率达52%。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上海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实地探访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如何找准平衡点和着力点,实现行政争议化解的主渠道作用。
制度保障筑牢共识
  一面是连年亏损的小微企业,一面是依法履职的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司法局接到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先是进一步理清法律关系和处罚依据,然后为双方搭建了调解平台,在让企业正确认识违法后果的同时,建议执法单位在法律框架下关注和纾解企业实际困难,最终这一争议得到顺利化解。
  “在行政复议办案中用好调解,可以促使争议双方相向而行,降低权利救济成本,实现‘情理法’三者有机统一。今年施行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总则中就对行政复议调解作出规定,进一步凸显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性。”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受理与调解处处长沈涛说,实践中,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以合法自愿为前提,积极创新调解程序和方式,压实主体责任,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为及时固化“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的经验,上海市司法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本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工作原则及适用情形,构建“案前提早介入、案中应调尽调、案后督促回访”的工作架构。
  值得注意的是,案前调解在其中有着非常独特的优势。复议机构充分利用这个争议早期化解的“窗口期”,最大限度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为人民群众减轻诉累,也有效节约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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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上海市司法局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要求,结合实际优化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流程和机制,并制作《案前调解同意书》等,固定申请人的意愿表达,进一步强化案前调解的程序依据支撑,减少法律风险,充分调动行政复议机构开展案前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凝聚合力提质增效
  接连收到多件因加装电梯引发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徐汇区行政复议局的办案人员选择了类案调解,将这些案件整理后,一并移送至复调对接工作室。于是,由专家、调解员组成调解团队,邀请双方当事人、加梯自治小组成员、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干部一起面对面展开调解,几轮下来,这些行政争议均达成了和解,加梯矛盾也实现了“最优解”。
  而这完全得益于徐汇区打造的复调对接工作室、行政争议调解联席会议、行政复议咨询服务点“三位一体”行政复议前端化解新机制。
  据悉,通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正是上海探索创新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的前提和基础。
  其中,奉贤区行政复议局以行政争议联合调处中心跨区域平台为核心,整合各方资源、发挥14个行政复议基层咨询受理点主阵地作用,打造“1+X+14”立体式全流程行政争议联合调处机制。浦东新区司法局联合静安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签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多元调处工作的合作备忘录》,成立浦东新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升行政争议化解的专业性与协同性;虹口区行政复议局构建“行政复议‘三调联动’工作方案”,整合调解资源协同化解行政争议,为申请人解开“法结”和“心结”。
  与此同时,在人才共享方面,上海复议机构不断集聚各方专家智库力量,邀请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调解,并辅以律师专业力量,实现专业人才“1+1>2”的效能。
  在平台共建方面,上海复议机构持续深化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与法院、检察院搭建交流协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等力量的无缝衔接,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科技赋能便企利民
  点击“上海复议”小程序,即可办理行政复议的申请、查询、撤回等手续,同时还配备文书参考格式、行政复议小常识、复议机构一览、法律法规等功能模块,足不出户,即可提交复议申请。
  2022年底,上海全面开通网上申请渠道,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较为集中的复议申请实行“每案必调”,调解成功后可“一键撤回”,降低办案成本。同时还与上海解纷“一件事”平台对接,实现一口受理、多元解纷。
  针对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在面临行政争议后如何救济的难题,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市工商联,主动对接商会、行业协会,在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地,设立行政复议基层服务点,畅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同时要求“重点发力、精准施策”,以全过程调解为抓手,给小微企业“再帮一把”。
  具体而言,在工伤认定和给付领域,上海各行政复议机构主动靠前服务,用心用情用力为小微企业排忧解难;在市场监管领域,坚持宽严相济,用功用智用诚增添办案力度与温度,在法理相融中促进广大经营主体尊法守法、合规经营。
  数据显示,2023年至2024年一季度,全市共办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领域涉企案件(企业作为申请人)918件。这些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矛盾比较集中、化解争议难度大,但仍有329件实现调解结案,占35.8%,相比于2022年涉企案件调解结案108件、调解结案率20%,都有明显提升。
  今年4月,司法部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对在行政复议办案中强化调解的运用作出具体部署。下一步,上海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将不断强化“快收快调、应调尽调”理念,切实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落到实处,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上海”“法治上海”贡献力量。
八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七月一日起实施 在六十市试点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   本报北京6月13日讯 记者张晨 公安部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试点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优化驾驶证重新申领考试科目等8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旨在进一步深化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减证便民、优化城市路口非机动车交通组织、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
  这8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分别是:
  试点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在全面实现机动车检验标志、驾驶证电子化基础上,在北京、天津等60个城市试点推行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更加便利群众、企业使用交管电子证照办理车辆登记、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公安交管窗口业务,并积极拓展办理客货运输证照、保险理赔、车辆抵押、二手车交易等应用场景,为机动车所有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行驶证在线“亮证”“亮码”服务,更加便利群众企业办事。
  实行摩托车登记“一证通办”。在已推行摩托车登记省内“一证通办”基础上,对跨省异地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等业务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便利群众异地购车登记,更加方便群众异地生活、工作、学习。地方对摩托车实行单独管理政策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便利群众网上办理汽车注销手续。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旧车,申请注销登记后,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下载机动车注销证明电子版,不需要再到车辆管理所窗口领取纸质注销证明,便利群众办理申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等手续,减少群众往返窗口办事负担,更好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
  推行快递上门服务便利群众办事。深入推进警企协作,更好发挥快递企业上门服务优势,群众在办理补换领牌证等交管业务时可自主选择快递上门服务方式,由快递员上门收取申请材料,公安交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机动车牌证快递至申请人,更加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交管业务,进一步健全交管城乡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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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城乡群众提供更加普惠高效的交管服务。
  优化驾驶证重新申领考试科目。对小型汽车驾驶证因逾期三年未换证被注销,申请人重新申请原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将原来需要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调整为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需要再参加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简化优化考试科目,便利群众重新申领驾驶证。
  优化城市路口非机动车交通组织。推广城市路口慢行一体化设计,拓展非机动车等候空间,科学设置机非隔离设施,引导非机动车有序等候、顺畅通过,减少通行干扰。具备条件的路口,推广非机动车左转一次过街措施,便利非机动车安全快捷通过,提升非机动车通行的连续性、舒适性和安全性。
  推行交管业务网上精准导办服务。依托“交管12123”App提供业务告知导办服务,在群众登录“交管12123”App办理业务时,主动提醒临近车检、换证等待办业务,精准告知业务办理网点、流程、资料等办事指南,提供线上业务导办、线下网点导航服务。
  推出“交管12123”App单位用户版。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开通账号后,可通过“交管12123”App线上管理本单位名下车辆以及车辆备案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状态、交通违法记录等信息,在线办理车辆选号、补换领牌证、申领车辆免检标志、变更联系方式等业务。
  据介绍,8项新措施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行驶证电子化、快递上门服务先行试点。为保证新措施顺利实施、精准落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制定配套制度规范,组织信息系统升级,精心组织推进,确保便民利企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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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携手谋发展,推动世界走向美好未来 习近平向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开幕式发表视频致辞引发强烈共鸣   □ 新华社记者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12日向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开幕式发表视频致辞。习近平主席关于和平发展、开放发展和创新发展的主张引发强烈共鸣。多国人士表示,习近平主席的视频致辞为全球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指明方向,期待中国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给世界发展带来更大机遇。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将为世界带来美好未来。
  “坚定与‘全球南方’国家站在一起”
  “中国始终是‘全球南方’的一员,永远属于发展中国家。”习近平主席在视频致辞中指出,中国将积极扩大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加强贸易、投资、发展合作,助力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近年来,“全球南方”占世界经济的比重不断增加,一大批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走上发展的快车道,极大推动世界多极化进程。
  “‘全球南方’国家需要普惠包容的国际经济秩序,让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能享受发展机遇。”尼日利亚阿布贾大学当代中非关系研究中心主任谢里夫·加利表示,习近平主席在致辞中倡导开放发展理念,符合世界各国的根本利益。中国是南南合作的有力推动者,也是维护全球稳定的关键因素。
  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不忘同广大发展中国家携手同行的初心。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得到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响应。中国创设的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已支持实施200多个项目。
  巴基斯坦伊斯兰堡战略研究所中巴研究中心主任塔拉特·沙比尔对习近平主席的致辞感触颇深。近年来,他见证了中巴经济走廊等建设取得丰硕成果,改变了巴基斯坦经济社会发展面貌,造福当地民生福祉。
  沙比尔说,习近平主席倡导的理念为“全球南方”国家从经贸合作中获益提供了路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实现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意味着每个国家都能够更深融入全球供应链产业链。正是在中国帮助下,巴基斯坦得以成立经济特区,并在绿色能源等领域取得较快发展。
  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通过进博会、服贸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展会矩阵”,越来越多“全球南方”国家产品得以进入中国市场,从中国高质量发展中分享机遇和红利。
  “我们十分高兴看到中国坚定与‘全球南方’国家站在一起!”加纳智库非中政策咨询中心执行主任保罗·弗林蓬表示,习近平主席强调解决好发展失衡等问题,为非洲国家应对发展挑战提供了重要思路。过去十几年,共建“一带一路”为非洲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变化,凸显中国在全球发展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克罗地亚萨格勒布经济研究所经济学家埃内斯·霍瓦特表示,习近平主席在致辞中再次提出支持南南合作的主张,他深感认同。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以实际行动践行联合国贸发会议促进南南合作的宗旨,推动“全球南方”国家发展,这将使整个世界从中受益。
  “为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提供路线图”
  习近平主席在视频致辞中指出,各国特别是大国要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多边机构更好发挥作用。
  “习近平主席重申对多边主义和对联合国工作的支持,中国对联合国贸发会议支持力度不断加强,我对此表示欢迎。”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当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告诉新华社记者。
  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格林斯潘表示,习近平主席的致辞令人印象深刻,是中国与联合国贸发会议之间长期良好关系的证明,他的支持对联合国贸发会议意义重大,“这对全球可持续发展与和平发展至关重要”。
  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在国际事务中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就是全球事务要由大家一起商量,治理体系要由大家一起建设,治理成果要由大家一起分享,让各国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
  巴西中国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罗尼·林斯认为,习近平主席的视频致辞“为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提供了明确的路线图”。他指出,习近平主席特别强调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多边机构的重要作用,而这些机构为加强国际对话提供了重要平台,对维护和平和促进平衡发展至关重要。
  近年来,中国持续以实际行动支持和践行多边主义。印尼智库亚洲创新研究中心主席班邦·苏尔约诺告诉记者,中国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参与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主义合作平台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多边主义的内涵。
  联合国贸发会议成立60年来,人类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但也面临气候变化、逆全球化等挑战,对多边机构更好发挥作用构成威胁。肯尼亚国际问题专家阿德希尔·卡文斯说,中国推动真正的多边主义,让每个国家都能享有平等的发展权。
  “为解决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习近平主席在视频致辞中提出,打造开放、包容、非歧视的数字经济环境,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在联合国框架内加强人工智能规则治理,积极推进绿色转型,让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好融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潮流。
  格林斯潘告诉记者,习近平主席的主张有助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推动数字技术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重要动力。
  罗尼·林斯对中国积极推进绿色转型印象深刻。他表示,绿色转型是应对全球气候挑战的重要一步,中国再次强调要打造更加绿色、更加可持续的未来,对发展中国家非常关键。
  去年,中国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等“新三样”产品出口额首破万亿元大关。泰国开泰银行高级副总裁蔡伟才说,泰国近年来从中国引进大量新能源技术和产品,推动了本国绿色转型进程,“中国技术有助于加速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向清洁能源转型,习近平主席为解决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沙特阿拉伯阿吉兰兄弟控股集团副董事长穆罕默德·艾尔·阿吉兰对中国式现代化为世界发展带来的机遇充满期待。他表示,“中国企业在新兴科技领域发展势头强劲,在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等多个行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沙特企业将与中国企业携手,把握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机遇,共同推动中东、北非地区创新发展。
  南非独立传媒集团董事长伊克巴尔·瑟弗认为,习近平主席在视频致辞中提到的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非常具有前瞻性”,中国注重新技术在传统行业现代化中的作用,这符合全球数字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趋势。
  斯里兰卡国际问题专家亚西鲁·拉纳拉贾表示,中国式现代化为发展中国家选择适合自身的制度和发展道路提供了宝贵经验,有助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同繁荣发展的美好愿景,这正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迫切期待。
  (综合新华社记者报道,执笔记者:宿亮俞懋峰 陈斌杰)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大力培养创新人才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习近平总书记的回信激励广大科技和教育工作者矢志奋斗   □ 新华社记者

  6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姚期智回信,向他致以诚挚问候,勉励他“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作出新的贡献”。
  这封回信传递出习近平总书记对姚期智院士和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深切关怀与深深期许。大家表示,要坚守初心使命,大力培养创新人才,加快建设科技强国,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不久前,清华大学成立人工智能学院,姚期智成为首任院长。他写信给习近平总书记,汇报回国任教20年来培养人才、科研创新等情况,表达科技报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的决心。
  收到习近平总书记的回信,姚期智激动不已:“回国20年来,我从不曾忘却回归家园、建设祖国的初心使命。总书记的肯定和鼓励,令我感到肩上的担子更重了。我要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带领团队积极探索创新人才自主培养模式,推动计算机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创新,全力以赴建立高水平人才竞争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给姚期智院士的回信,激励了我们每个海外归国的科技和教育工作者,令我们更加坚定了科技报国、教育强国的信念与决心。”西安交通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徐峰说,“我们要传承‘西迁精神’,坚持理工医多学科交叉和产教融合,为国家培养源源不断的生物医学与健康领域高水平人才。”
  目前,我国有超过130万名留学人员在全世界100多个国家留学深造。党的十八大以来,留学回国人数占同期出国留学人数的比例超过八成。
  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回信,“80后”海归创业者、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玉宇深有感触:“‘将爱国之情化为报国之行’,总书记的勉励就是我们海归人员奋斗的方向。我们要大力弘扬留学报国的光荣传统,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负这个创新创业者大有可为的时代。”
  加强基础研究是科技自立自强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地球和空间科学学院的一间实验室内,研究人员正仔细分析月球样品,探究月球的演化过程及其和地球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回信中强调推动学科交叉与前沿创新,我们要发挥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基础研究深厚、学科交叉融合的优势,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重大科技突破的生力军,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保障。”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黄方说。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
  在浙江,举全省之力打造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之江实验室最近启动实施“青年人才托举计划”,旨在为青年科研骨干量身打造成长计划,培育一批高水平领军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在回信中要求‘继续探索创新人才自主培养模式’,为我们明确了下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工作路径。”之江实验室党委副书记赵新龙表示,将不断完善让年轻科研人员担当作为的人才成长机制,在科研实战中让年轻人挑大梁、当主角,打造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高地。
  在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学院教授周天丰看来,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心系“国家事”、肩扛“国家责”。“我们要强化人才培养同国家战略目标、战略任务的对接,培养矢志报国的创新人才,以报效国家、服务人民为自觉追求,在坚持立德树人、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上再创佳绩。”他说。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需要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奋斗。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部长刘兴平表示,中国科协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回信精神,肩负起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职责,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胸怀“国之大者”,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在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搭建一流学术平台,推动人才活力在祖国大地充分释放,夯实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青年科技工作者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最近,黄大年科研团队成员、吉林大学地球探测科学与技术学院博士生李宗睿正在开展地球深部探测相关软件研发工作。
  “总书记的回信,令我感到生逢伟大时代是人生之幸。身为黄大年科研团队的一分子,我要赓续黄大年精神,感悟他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爱国情怀,心怀科学梦想、树立创新志向,在地球深部探测领域持续攻关,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青春力量。”李宗睿说。
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张维
  
  2024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3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到实处。
  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在立法审查中,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调研,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重点问题深入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经营者反映突出的问题,构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二是坚持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科学、合理设置审查要求。三是强化实施监督。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推动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刚性。
  问: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是什么?
  答: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上述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问: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是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三是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二是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三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四是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此外,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或者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的,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问:《条例》围绕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作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一是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二是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三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四是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问:在强化监督保障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二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三是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四是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问:《条例》施行后,将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市场监管总局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专业培训。二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配套制度规则,细化审查标准,完善审查工作流程,强化审查制度机制保障。三是强化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机制落实。四是做好政策措施源头治理,强化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监督抽查、督促整改、约谈提醒等约束作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
中央政法委印发通知要求 学习宣传韩旭辉同志先进事迹   本报北京6月13日讯 记者蔡长春 近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学习宣传韩旭辉同志先进事迹的通知》,号召全国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要持续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认真学习韩旭辉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凝心聚力、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通知指出,韩旭辉同志生前系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2023年3月8日晚在准备第二天的开庭工作时,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于3月9日不幸去世,终年59岁。韩旭辉同志在司法为民一线奋斗33年,对党忠诚、恪尽职守,以恒心践初心、以生命担使命,曾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荣获“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等称号。韩旭辉同志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忠实践行者,是新时代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务实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代表。韩旭辉同志去世后,最高人民法院追授韩旭辉同志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山西省委政法委、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长治市委分别作出向韩旭辉同志学习的决定。
  通知要求,要学习韩旭辉同志对党忠诚、初心如磐的政治品格,始终保持崇高信仰。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于执法办案各方面、全过程,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行职责使命,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通知指出,要学习韩旭辉同志心系群众、司法为民的公仆情怀,始终站稳人民立场。要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政法工作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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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要学习韩旭辉同志认真履职、恪尽职守的敬业精神,始终坚持崇尚法治。要胸怀“国之大者”,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创造出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业绩。
  通知指出,要学习韩旭辉同志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始终涵养浩然正气。要自觉加强思想淬炼,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艰苦奋斗,不断涵养浩然正气,坚决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通知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学习韩旭辉同志先进事迹作为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激励引导广大政法干警以韩旭辉同志为榜样,汲取先进典型的精神力量,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八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七月一日起实施 在六十市试点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   本报北京6月13日讯 记者张晨 公安部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试点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优化驾驶证重新申领考试科目等8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旨在进一步深化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减证便民、优化城市路口非机动车交通组织、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
  这8项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新措施分别是:
  试点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在全面实现机动车检验标志、驾驶证电子化基础上,在北京、天津等60个城市试点推行机动车行驶证电子化,更加便利群众、企业使用交管电子证照办理车辆登记、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公安交管窗口业务,并积极拓展办理客货运输证照、保险理赔、车辆抵押、二手车交易等应用场景,为机动车所有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行驶证在线“亮证”“亮码”服务,更加便利群众企业办事。
  实行摩托车登记“一证通办”。在已推行摩托车登记省内“一证通办”基础上,对跨省异地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等业务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便利群众异地购车登记,更加方便群众异地生活、工作、学习。地方对摩托车实行单独管理政策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便利群众网上办理汽车注销手续。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旧车,申请注销登记后,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下载机动车注销证明电子版,不需要再到车辆管理所窗口领取纸质注销证明,便利群众办理申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等手续,减少群众往返窗口办事负担,更好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
  推行快递上门服务便利群众办事。深入推进警企协作,更好发挥快递企业上门服务优势,群众在办理补换领牌证等交管业务时可自主选择快递上门服务方式,由快递员上门收取申请材料,公安交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机动车牌证快递至申请人,更加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交管业务,进一步健全交管城乡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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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城乡群众提供更加普惠高效的交管服务。
  优化驾驶证重新申领考试科目。对小型汽车驾驶证因逾期三年未换证被注销,申请人重新申请原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将原来需要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调整为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需要再参加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简化优化考试科目,便利群众重新申领驾驶证。
  优化城市路口非机动车交通组织。推广城市路口慢行一体化设计,拓展非机动车等候空间,科学设置机非隔离设施,引导非机动车有序等候、顺畅通过,减少通行干扰。具备条件的路口,推广非机动车左转一次过街措施,便利非机动车安全快捷通过,提升非机动车通行的连续性、舒适性和安全性。
  推行交管业务网上精准导办服务。依托“交管12123”App提供业务告知导办服务,在群众登录“交管12123”App办理业务时,主动提醒临近车检、换证等待办业务,精准告知业务办理网点、流程、资料等办事指南,提供线上业务导办、线下网点导航服务。
  推出“交管12123”App单位用户版。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开通账号后,可通过“交管12123”App线上管理本单位名下车辆以及车辆备案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状态、交通违法记录等信息,在线办理车辆选号、补换领牌证、申领车辆免检标志、变更联系方式等业务。
  据介绍,8项新措施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行驶证电子化、快递上门服务先行试点。为保证新措施顺利实施、精准落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制定配套制度规范,组织信息系统升级,精心组织推进,确保便民利企措施落地见效。
“应调尽调”超五成行政复议案调解解决 上海创新做优“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3家小微企业因违法使用商标被行政处罚后认为处罚过重;居民对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满;经贸公司对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补办产证的决定不服……他们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行政复议,最终这些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近年来,上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做优“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在收案量日益增长的同时,调解结案率也持续上升。今年一季度,市、区两级政府复议机构办结6144件复议案件,调解结案率达52%。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上海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实地探访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如何找准平衡点和着力点,实现行政争议化解的主渠道作用。
制度保障筑牢共识
  一面是连年亏损的小微企业,一面是依法履职的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司法局接到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先是进一步理清法律关系和处罚依据,然后为双方搭建了调解平台,在让企业正确认识违法后果的同时,建议执法单位在法律框架下关注和纾解企业实际困难,最终这一争议得到顺利化解。
  “在行政复议办案中用好调解,可以促使争议双方相向而行,降低权利救济成本,实现‘情理法’三者有机统一。今年施行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总则中就对行政复议调解作出规定,进一步凸显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性。”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受理与调解处处长沈涛说,实践中,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以合法自愿为前提,积极创新调解程序和方式,压实主体责任,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为及时固化“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的经验,上海市司法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本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工作原则及适用情形,构建“案前提早介入、案中应调尽调、案后督促回访”的工作架构。
  值得注意的是,案前调解在其中有着非常独特的优势。复议机构充分利用这个争议早期化解的“窗口期”,最大限度发挥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为人民群众减轻诉累,也有效节约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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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上海市司法局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要求,结合实际优化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流程和机制,并制作《案前调解同意书》等,固定申请人的意愿表达,进一步强化案前调解的程序依据支撑,减少法律风险,充分调动行政复议机构开展案前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
凝聚合力提质增效
  接连收到多件因加装电梯引发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徐汇区行政复议局的办案人员选择了类案调解,将这些案件整理后,一并移送至复调对接工作室。于是,由专家、调解员组成调解团队,邀请双方当事人、加梯自治小组成员、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干部一起面对面展开调解,几轮下来,这些行政争议均达成了和解,加梯矛盾也实现了“最优解”。
  而这完全得益于徐汇区打造的复调对接工作室、行政争议调解联席会议、行政复议咨询服务点“三位一体”行政复议前端化解新机制。
  据悉,通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正是上海探索创新行政复议全过程调解的前提和基础。
  其中,奉贤区行政复议局以行政争议联合调处中心跨区域平台为核心,整合各方资源、发挥14个行政复议基层咨询受理点主阵地作用,打造“1+X+14”立体式全流程行政争议联合调处机制。浦东新区司法局联合静安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签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多元调处工作的合作备忘录》,成立浦东新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升行政争议化解的专业性与协同性;虹口区行政复议局构建“行政复议‘三调联动’工作方案”,整合调解资源协同化解行政争议,为申请人解开“法结”和“心结”。
  与此同时,在人才共享方面,上海复议机构不断集聚各方专家智库力量,邀请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调解,并辅以律师专业力量,实现专业人才“1+1>2”的效能。
  在平台共建方面,上海复议机构持续深化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与法院、检察院搭建交流协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等力量的无缝衔接,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科技赋能便企利民
  点击“上海复议”小程序,即可办理行政复议的申请、查询、撤回等手续,同时还配备文书参考格式、行政复议小常识、复议机构一览、法律法规等功能模块,足不出户,即可提交复议申请。
  2022年底,上海全面开通网上申请渠道,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较为集中的复议申请实行“每案必调”,调解成功后可“一键撤回”,降低办案成本。同时还与上海解纷“一件事”平台对接,实现一口受理、多元解纷。
  针对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在面临行政争议后如何救济的难题,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市工商联,主动对接商会、行业协会,在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地,设立行政复议基层服务点,畅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同时要求“重点发力、精准施策”,以全过程调解为抓手,给小微企业“再帮一把”。
  具体而言,在工伤认定和给付领域,上海各行政复议机构主动靠前服务,用心用情用力为小微企业排忧解难;在市场监管领域,坚持宽严相济,用功用智用诚增添办案力度与温度,在法理相融中促进广大经营主体尊法守法、合规经营。
  数据显示,2023年至2024年一季度,全市共办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领域涉企案件(企业作为申请人)918件。这些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矛盾比较集中、化解争议难度大,但仍有329件实现调解结案,占35.8%,相比于2022年涉企案件调解结案108件、调解结案率20%,都有明显提升。
  今年4月,司法部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对在行政复议办案中强化调解的运用作出具体部署。下一步,上海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将不断强化“快收快调、应调尽调”理念,切实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落到实处,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上海”“法治上海”贡献力量。
公 示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要求,报社对申请办理记者证人员进行了严格审核,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10-84772908、010-84772236
  国家新闻出版署监督举报电话:010-83138953
拟办理记者证人员名单:
  许瑶蕾 黄欣尧 代 博 李唯祎
  王贝贝 朱婵婵 李金凤
  法治日报社  
  2024年6月13日  
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变更 市场监管 轻微违法 不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此规定中的“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从轻情形可以处0.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情形可以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情形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单一,危害后果轻微,综合判定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从轻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缺乏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遂作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将罚款数额变更为3000元。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对于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这是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法条中决定类型的首位,规定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行政行为,体现了变更决定在复议决定体系中的重要性,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和证据前提下,应优先适用变更决定,以达到防止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综合考虑申请人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等因素,认定该违法行为符合该地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从轻情形,对案涉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依法作出变更决定,避免再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提高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质效,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
  【专家点评】
强化行政复议适当性审查,促进个案正义之实现
曹 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作为行政系统内的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涉及合法性与适当性两个维度,这是基于自我监督的运行机理,行政复议具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天然优势的具体呈现。为了激活这一优势,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从拓宽审查范围、加深审查强度、加重举证责任以及强化变更决定适用等多个环节强化了行政复议合理性审查功能,彰显了其与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差异化发展路径。本案对于行政处罚类行政争议案件的复议审理具有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要善于在办案中运用基本原则并综合案情来认定行政行为内容是否适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处罚决定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本质上涉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因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应作变更决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理论上,行政行为内容是否适当主要关涉比例原则在复议审理中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体现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理念在个案中的运用。所谓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机关采取手段和措施与其达成管理目标之间要成比例,具体案件中,是否违反比例原则就要审查所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其适用依据的立法目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或者无法达成行政管理目标以及行政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最小等维度。本案中,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认定本案关键就是法律适用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全面审查基础上,进一步认定本案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其症结在于处罚结果是否适当。结合本案,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明确规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但对于幅度裁量的认定,则需要执法机关根据个案作出精准判断,进而涉及处罚裁量权是否依法规范行使问题。鉴于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中常见的执法方式,通过裁量基准实现自我规制已经成为行政系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有益路径。实践中,各地区、各领域、各层级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又往往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本案复议机关就是对以裁量基准为适用依据的处罚决定的审查,即复议机关既要审查涉案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又要审查适当性,其中合法性审查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法律适用涉及作为依据的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问题,则需要进一步审查裁量基准是否予以正确适用。本案复议机关先是审查并适用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又运用了行政处罚法总则中体现比例原则的过罚相当原则,在综合考虑申请人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等因素基础上,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该地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中的从轻处罚情形,进而认定被申请人在幅度裁量选择上处罚过重,构成处罚不适当。
  要善于把变更决定作为适当性审查结果的首选决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复议决定体系之首,旨在强化变更决定在整个复议决定体系中优先适用的地位,这就意味着只要满足变更决定适用条件,复议机关就应当直接作出变更决定,而不得以撤销并责令重作等决定种类替代变更决定。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处罚过重,为避免程序空转、提高办案质效,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充分体现了复议机关依法担当作为,积极践行能动复议的理念要求,从一步到位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目标出发,利用行政复议穿透式监督的优势,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案正义之实现,进而定分止争。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仅涉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变更决定适用的第一种情形。对于经审查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亦应作出变更决定。此外,为彰显行政复议的行政救济功能,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还要遵守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案例二
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 部分履责 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李某通过被申请人福建省某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政文〔2014〕21号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一份”。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已经主动公开在市人民政府官网(附查询网址)。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其申请的某政文〔2014〕21号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某政文〔2014〕21号文件为《关于恳请批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的请示》,该文件与《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虽主题一致,但《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仅系某政文〔2014〕21号文件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将《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向申请人公开,但对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是否存在、能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等事宜没有作出答复,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属于部分履行法定职责。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及时与被申请人进行了沟通,在确定该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之后,促请被申请人主动将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满意,遂在本案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监督依法行政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机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问题,可以先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纠错,进而促成争议化解。这种方式既督促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又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准确把握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在查清被申请人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优势,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自行纠错,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取得了申请人的理解,使这起行政争议在案件受理后的第5个工作日即得到圆满化解,彰显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专家点评】
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李洪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强调“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李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中,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是否存在、能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等事宜没有作出答复,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属于部分履行法定职责,而后敦促被申请人主动将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提供给申请人。该案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但彰显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对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启发作用。
  一、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作用
  对于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权行使等方面存在的违法不当及时进行纠正,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作用得到关注并日益显现。
  首先,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能够有效回应“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目标。行政机关的自行纠错立足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体系,效率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被申请人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发挥上级机关的监督作用,敦促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在本案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就解决了相关争议,彰显了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行政效能。
  其次,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可以有效防止程序空转。目前,由于行政诉讼对于争议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有限,在公民实质利益诉求的实现上有一定的局限,有时可能出现诉讼程序终结但“案结事未了”,公民诉求难以实现,亟待纾困。通过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避免当事人提起一审、二审等,可以减少社会矛盾,有效节约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最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包括合法性又包括合理性,并且行政机关直接面对行政争议,取证调查更为方便。如本案所示,可以更精准、灵活地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纠纷,减少了程序空转,节省了公民的时间和金钱等成本,符合行政效能原则,高效便民。
  二、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法治面向
  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在要求。我国也有部分法律规定明确授予行政机关撤销权,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等。在地方上,2021年南通市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将行政行为的重大明显违法、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行为受损未获补偿赔偿及合法的信访诉求未依法解决等多种情形纳入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程序中,是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在地方治理中的创新尝试。实践中,(2018)最高法行申2218号《钟卫东诉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政府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有载,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均有权自我纠正错误的被诉行政行为。
  同时应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自行纠错的过程中也要遵循法律安定性和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在法律的安定性、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变动性之间寻求和谐的平衡。
  三、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在行政复议中的应用
  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强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应用场景是行政机关内部,制度目标上致力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行政复议领域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自行纠错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要维护信赖保护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平衡,避免不当损害行政行为的存续力和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要遵守正当程序,运用回避、说明理由及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保障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公平、公正、公开;要做好自行纠错机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之间的衔接,如果在纠错过程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补偿和赔偿标准的要积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案例三
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听证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和解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某生物技术公司存在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实验室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检查,发现申请人已将危险废物贮存在防爆柜中并粘贴危废标识,并与第三方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和《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但尚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4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适用生态环境部颁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申请人多个实验项目,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案情复杂,遂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在听证会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围绕事实认定、执法程序、裁量标准进行质证和辩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解释了其虽已完成部分整改措施,但尚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仍有造成危害生态环境的风险,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申请人表示理解,但仍认为其实验项目产生的危废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由于第三方排期问题导致,涉案处罚明显过重。在行政复议机构的协调下,被申请人同意在法定裁量基准范围内对轻微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听证”与“和解”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新增的两种程序机制。听证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一项程序制度,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又有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和解则对减少当事人成本支出、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实现案结事了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听证”与“和解”两种新机制有机结合,通过举行听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给予申请人当面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在了解到申请人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虽未通过验收但已建成并正常运行,已实际减少了造成危害生态环境的风险的情况后,不失时机地对双方争议加以协调,推动双方对话协商,帮助寻求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也通过释法明理帮助申请人增强了合规经营意识。
  【专家点评】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着力点
曹 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要求复议机关切实提高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效。行政复议质效,强调案件办理质量和审理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案件办理质量要求复议机关通过加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提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水平;案件审理效果要求复议机关在依法化解个案争议的基础上,有效发挥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为切实提升行政复议质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听证和调解作为革新行政复议审理理念的两个重要举措,将其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上升至更高位阶的法律层面进行规定。这体现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探寻当事人真实诉求、促进双方交流沟通、以柔性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修法理念,以期有效避免矛盾争议久拖不决,切实提升行政复议高效灵活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本案复议机关积极担当作为,通过听证程序精准发现案件争议焦点,进而通过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实现了最佳办案效果,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其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要善于运用听证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应当听证”和“可以听证”两种情形,为复议机关适用听证程序提供了制度供给,并明确了听证笔录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效力。近日,司法部发布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基础上对听证情形、程序等内容作了细化规定,这为复议案件审理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进而提升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实效性夯实了制度保障。本案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危险废物储存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领域,复议机关依法适用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使复议机关全面充分了解申请人的争议由来和实质诉求,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的症结,为后续调解和解的顺利推进提供了程序依托。
  要善于将调解和解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首要方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调解作为总则中的一项原则性内容予以明确,实现调解对各类复议案件全覆盖,并强化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执行力度,体现了“应调尽调”的修法理念。近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专门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出全链条的系统规定,全面要求各地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保障,切实发挥调解对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作用。本案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复议机关协调下,被申请人认识到原处罚过重并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由申请人当场撤回复议申请。本案复议机关务实高效,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和解,既促成被申请人及时自我纠错,又通过柔性方式实现了定分止争的解纷效果。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听证程序和调解制度的规定,体现出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听证程序的强化,打破了长期以来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原则,反映出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以提升审理程序公正性的修法理念。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加强对调解的适用,反映出立法机关将审理构造从以行政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政争议为中心的调整优化,并从提升办案质效角度要求复议机关以柔性方式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进而终结审理程序的立法意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各级各地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新理念新要求因地制宜作出细化规则,以听证和调解作为高质效办好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着力点,以提高行政复议质效为指引,切实推动绝大多数行政争议能够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就此终结,得到彻底、有效化解。
案例四
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范围 医疗保险事务管理 骗取医保基金 行政协议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医院作为协议乙方与甲方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提供医药服务,被申请人对其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协议有效期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因申请人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取医保基金被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医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决定自2023年12月29日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报》,并责令被申请人与其续签《医保服务协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订立本案《医保服务协议》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具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签订协议是为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提供医药服务,被申请人进行监督管理,符合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医保服务协议》在合同订立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方面均符合行政协议特征,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出于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考虑,行政复议机构首先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了当面沟通,试图通过协商化解双方争议,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成功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对各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医保服务协议》中约定,申请人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被申请人可以作出解除协议处理。本案中,经医疗保障部门查实申请人存在骗保行为,属于双方约定的解除协议情形,故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解除协议符合约定。同时,被申请人在解除协议之前告知申请人其解除协议决定的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解除协议的结果,程序合法正当。综上,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解除协议的行为符合协议约定,据此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作为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新方式,行政协议的运用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首次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保障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后,对行政协议及解除协议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包括协议约定条款是否成立生效、解除行为是否满足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遵守程序规定、是否保障协议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等问题,逐一进行释法明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既有效实现了定分止争,也有力维护了广大参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其办案思路以及审查标准,对行政协议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专家点评】
行政复议中对行政协议的审查
李洪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是一种新的行政活动方式,兼具行政行为的行政性与民事合同的协议性,在认定和审查上都较为复杂,本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一、行政协议的识别
  化解行政协议争议,首先要识别何为行政协议。在普通法国家,对政府合同一般采取形式主义的界定方式,对涉及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契约统称为政府合同,但有时也要根据合同中的“公法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司法审查。在德国,根据“契约标的理论”,凡涉案个别契约的基础事实内容以及契约所追求的目的属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即为行政契约。我国的实务界主要从主体、内容、目的和意思表示四方面加以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本案中,申请人某医院作为协议乙方与甲方被申请人某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提供医药服务,被申请人对其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主体为某医院与某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内容为约定由申请人提供医药服务,被申请人对其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目的为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发展,意思表示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符合行政协议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协议的解除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规定将行政协议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均纳入了行政复议之中。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行政协议的解除问题。民事协议的解除情形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约定解除和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法定解除合同条款,行政协议的解除,可参考相关条款。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第107条约定,“甲方在协议期内发现乙方在当期或既往协议年度发生违规行为且性质恶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的,或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作出解除协议处理,对已支付的违约费用予以追回:……3.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事实已经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在向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属于约定解除的情形。
  三、对行政协议审查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协议进行审查时,一要审查其合法性,对于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例如本案中,在合法性问题上,行政复议机关审查了所争议的程序问题:被申请人作出解除协议决定的时间在协议存续期限内,且在解除协议之前约谈申请人,告知其解除协议决定的内容和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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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医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向社会公布解除协议的结果,被申请人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程序合法正当,被申请人是基于约定解除行政协议而非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适用《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听证程序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二要审查其合理性,敦促行政机关公正行使行政职权,保障行政协议的实质公平;最后要审查其合约性,《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本案中,行政机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非依据法律规定,而是依据双方合意的约定解除条款,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协议的审查包括了合约性内容,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综上所述,本案对于行政协议的认定、效力、审查范围和审查方式均有所体现,在合法性、合理性、合约性方面兼顾了行政优益权和私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行政协议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独特制度价值,也体现了行政复议对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
案例五
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 污损号牌行为 交通行政处罚 调解 建议规范执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被申请人天津市某交通警察大队在执勤期间,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某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牌为某B×挂,挂车号牌污损,被申请人依法对车辆进行拦检后,认定申请人何某存在驾驶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当场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次日,申请人认为其不存在故意污损号牌的事实,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被复议行政行为属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作为车辆驾驶员,具有保持车辆号牌清晰、完整的义务,对自身老化、褪色的车牌没有做到及时更换,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主观故意,存在过错,应当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申请人罚款200元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记9分的行政处罚,虽然内容适当,但存在法律依据不正确的问题,原因是该规定已于2022年4月1日废止,而对驾驶员违法行为记9分应当依据2022年4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调查了解到,交警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使用上级机关预制好的格式文本,旧规定废止后上级机关未及时换用以新管理办法为依据的格式文本。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首先向申请人解释了污损号牌行为“故意”的认定,帮助申请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然后指导申请人通过学习交通法规,补回驾驶证被记的分数,确保其能够继续驾驶车辆。申请人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终止。之后,针对处罚依据不正确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向交警大队的上级机关提出建议,要求修改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该上级机关依建议及时予以了修改。
  【典型意义】
  区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按照规定,对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等四类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中,案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且申请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仅对其行为“故意”的认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争议不大,行政复议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该案从立案受理到最终解决矛盾,前后不到十天,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机关针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上级机关提出完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文书的建议,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类行为的办案效果。
  【专家点评】
通过行政复议提升治理效能
王 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仅仅具有定分止争的效果,更能在个案判断基础上有效提升治理效能,本案即是一个典型。我们可以从多个层次来分析,透视该案的行政治理效果。
  第一,从程序选择来看,本案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通过简易程序开展复议工作,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同时也节约行政复议成本。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对象属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法律准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需要实体上解决问题,防止程序空转;也需要程序上繁简适当,尽量缩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律上争议的时间。
  第二,从法律说理来看,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准确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故意污损号牌”的法律含义,从污损的实际存在状态及当事人是否客观做出相应消除污损、减少不能识别风险两个方面进行了说理,有助于帮助申请人清楚认识自身行为性质,为后续调解及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打下了良好的心理认知基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本身也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客观上具有正确阐释行政管理秩序的内在要求,因此通过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帮助申请人准确掌握行政法上的相关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第三,从行政复议机关有效指导申请人提高法律认知水平来看,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积极作为,既有助于申请人避免再次出现违法行为,也确保了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将行政处罚对申请人的不利影响控制在较低水平,体现了行政复议本身的温度和对比例原则的遵守,比仅仅对审理对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单方面审查,更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从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发出建议书来看,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监督活动,是有效治理、预防法律风险的内在要素。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及时指出被申请人由于法律文书替换不及时导致存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瑕疵,一方面确保行政复议决定本身合法,另一方面杜绝了被申请人在未来继续面对法律风险,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监督当前,着眼未来”的效果,最大程度杜绝了潜在的行政争议。
  该案充分说明,要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主渠道的功能,就必须更加积极、能动地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性质,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程序的理性选择和透彻的法律说理,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做到在法律上定分止争;同时,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活动的“行政性”,其必然具有的积极、能动特征,在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提示被申请人方面,思考更加理性、全面、长远,从而以较小的行政成本确保最大程度化解行政争议,提升治理效能。
案例六
  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适格 养老保险待遇 行政瑕疵 实质性化解 督促纠正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杨某所在单位某科技公司为其申请办理退休。北京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审核认为,根据申请人的档案材料无法确定申请人的连续工龄,需要申请人单位补充提供材料,遂先后于2024年1月23日和1月31日通过“北京市智慧人社一体化平台”作出两份告知单,告知需提供申请人从前公司调转离开的原始材料以及2002年、2003年申请人的工资发放材料。但两份告知单没有任何单位落款和签章,申请人误以为两份告知单系北京市政府作出,遂以北京市政府未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其无法正常退休为由,向国务院提交行政复议裁决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案涉两份告知单系北京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单位作出的,北京市政府并非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但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的告知单没有单位落款和盖章,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经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档案缺少其从某公司调转离开的原始材料,包括行政工资介绍信、商调函、档案转移单等原始材料存根;另外,申请人的档案内记载其2002年、2003年在某公司的考核情况为待岗,待岗期间是否发放工资影响其连续工龄的认定,需要补充提交2002年、2003年某公司为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材料。
  为帮助解决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协调当地司法局与申请人单位沟通联系,帮助申请人查找相关材料。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单位补充提供了所需材料,申请人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其核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3月15日开始为申请人发放养老金。4月7日,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之后,针对本案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行政复议机构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纠正。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首次将化解行政争议列入立法目的条款,明确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好这一规定,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中积极回应申请人的实际利益诉求,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践行复议为民宗旨,在查清北京市政府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情况下,并未以不予受理方式简单结案,而是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帮助申请人查找问题并尽力协助解决,最终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同时,针对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予以指出并促使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也彰显了行政复议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功能。
  【专家点评】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三重面向
王 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然而,究竟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主渠道作用”,还必须进一步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治理智慧,仔细观察实践,加以全面把握和归纳。本案就展现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的三重面向,深化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首先是“作为审理活动的行政复议”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目标,这首先体现在它们都具有的公正审理的职能,都是现代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审理活动。行政复议只有坚持公正的审理程序和审理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才能保证行政争议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解决。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申请条件的时候,经过认真核实事实及相关证据,准确查明被申请人存在不适格问题,在形式审查层面准确适用法律,这是确保争议有效化解的根本前提。如果被申请人不适格问题在本案不能有效查明,必然导致最终复议决定错误,加重第三方履行法定职责的负担,也就必然无法解决争议,甚至引发新的争议。
  其次是“作为治理活动的行政复议”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申请人错告被申请人情况下,既没有机械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简单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后再展开实质审理,而是直接针对本案争议的核心,即申请人是否具备退休并领取相应补助的实质条件,通过主动靠前,协调相关基层单位调取相应证据,推动在证明申请人符合条件情况下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支持其申领相关费用,这就是将“作为审理活动的行政复议”推进到“作为治理的行政复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化解争议为目的,积极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从而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做到了不但“依法办事”,而且“依法办成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最后是“作为指导活动的行政复议”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也体现为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个案中的有效监督和指导,尤其是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指导,预防相关风险,在源头意义上化解和防范相关争议的不断出现。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查明基层工作单位在向申请人出具相关告知文书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由此给申请人带来误解和困惑,失去了行政活动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并引发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对相关基层单位作出指导,指出其工作疏漏和瑕疵,实质上是点明了相关工作存在的风险点,通过这种层级指导,有效治理了风险和漏洞,从而为该领域潜在行政争议的化解和预防,提供了有力帮助。
公安部公布6起“净风”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制售“特供酒”犯罪   本报北京6月13日讯 记者张晨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为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制售“特供酒”犯罪,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迅速开展“净风”专项行动,打掉一批制假售假团伙,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铲除一批制假窝点,侦破一批部督重大案件,掀起强大攻势。公安部公布其中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辽宁、吉林、黑龙江公安机关联合侦破樊某某等人非法制售“特供酒”系列案。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辽宁、吉林、黑龙江公安机关加强区域警务协作,实施联动打击,一举侦破樊某某等人非法制售“特供酒”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现场查获“军中王”“军中五粮”等“特供酒”1万余瓶、食用酒精15吨。经查,犯罪嫌疑人樊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某酒厂为掩护,从上游采购酒精和包材,组织人员非法加工各类“特供酒”,并销售给徐某、辛某等下线。本案中,不法分子在不具备生产工艺、设备的厂房内,使用食用酒精、甜蜜素等原料冒充固态法酱香白酒,并非法印制带有“八一”标识的包材,以军队“内供”名义销售牟利。
  上海公安机关侦破“3·26”非法制售“特供酒”系列案。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3名,现场查获“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军中茅台”等“特供酒”1000余瓶,酒瓶、酒盒等假包材50余万件(套)。经查,该系列案涵盖3个犯罪网络:一是制售假包材犯罪网络。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陈某某等人为首的5个犯罪团伙从江西景德镇上线处,低价采购带有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瓶、标贴等包材对外销售。二是制售假酒犯罪网络。以敖某某、彭某某等人为首的12个犯罪团伙在贵州仁怀郊区租借民宅,非法灌装生产“特供酒”及其他品牌假酒,通过网络平台及线下门店对外销售。三是网络销售假酒犯罪网络。以严某、周某某等人为首的3个犯罪团伙分别从徐某某、敖某某等上线处购进“特供酒”,依托多家酒业公司,通过网络直播或电话推销方式销售牟利。本案中,不法分子仿照某知名品牌白酒外观,烧制假冒酒瓶,灌装劣质基酒冒充高端“特供酒”,并组建百余人的网上直播销售团队进行话术营销。
  江苏扬州公安机关侦破“4·09”非法制售“特供酒”案。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现场查获“政供酒”“特供酒”6000余瓶及其他品牌假酒1.7万余瓶。经查,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人以酒业公司为掩护,采购基酒和包材,组织人员大肆生产“政供酒”“特供酒”及其他品牌假酒,并以某知名白酒集团内部渠道货源为幌子,通过微信推广、电话直销等方式销售牟利。本案中,不法分子在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基础上,虚构同国内某知名酒企合作关系欺骗消费者,实施精准推销,形成生产、加工、包装、销售“一条龙”的黑灰产业链条。
  浙江杭州公安机关侦破“4·24”非法制售“特供酒”案。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8名,现场查获“某部队基地纪念酒”及其他品牌假酒12万余瓶。经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多家酒业公司,委托王某等人非法生产“某部队基地纪念酒”等“特供酒”,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牟利。本案中,不法分子在环境恶劣的地下室灌装生产假酒,将每瓶成本不足30元的劣质假酒包装成高价“特供酒”,单月获利达330余万元。犯罪团伙采取“电诈式”营销手段,通过100余个网络账号展示公司年会、豪车和白酒生产情况等虚假视频欺骗消费者。
  贵州遵义公安机关侦破“6·03”非法制售“特供酒”案。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现场查获各类“专用酒”“内供酒”235瓶、包材1万余套。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以白酒销售公司为掩护,通过网络平台查询获取全国各地企业注册信息,组织销售团队向其推销“特供酒”“内供酒”。本案中,犯罪团伙将业务员编为多个销售战队,制定所谓“十大军规”等内部管理规定,形成“基层业务员、战队负责人、战区经理”三个层级组织架构,以添加微信、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话术营销。
  四川宜宾公安机关侦破“3·27”非法制售“特供酒”案。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国务院西山事务局专供酒”“中国海军酒”“中国空军酒”等“特供酒”400余瓶,以及假军、警专用肩章、领花、臂章、帽徽等1.1万余枚。经查,犯罪嫌疑人肖某从湖北随州上线处购买“特供酒”及其他品牌假酒,组织桂某某等人累计销售“特供酒”3万余瓶。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从事商贸和安防用品行业的便利,长期在某商贸城销售“特供酒”以及假军、警标志和服饰。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持续深入推进“净风”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非法制售“特供酒”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广大群众要切实提升防范意识,牢记市场上凡宣称“特供酒”“专供酒”的都是假酒,购买酒品时选择正规商家,发现可疑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反映,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十五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闭幕 陈国庆出席并讲话   本报长春6月13日电 记者董凡超6月13日,第二十五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在吉林省长春市闭幕。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在出席闭幕式时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从理论上着笔,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理论保障。
  陈国庆指出,要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的检察学知识体系,汲取中华优秀法律传统文化的精华,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检察制度自信,不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和实践引向深入。
  陈国庆强调,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要持续深化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和检察应用理论研究,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集聚合力打造现代化研究格局,精准施策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提升全流程研究质效,在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中一体推进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现代化。
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吉林调研时强调 以高质效法律监督助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   本报长春6月13日电 记者董凡超 6月12日至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围绕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深入吉林三级检察机关调研。应勇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关于吉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更好发挥检察机关促进执法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在助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中不负嘱托、砥砺奋进。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是首批全国检察机关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基地,承办了多起最高检交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应勇深入了解基地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情况。他强调,检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职务犯罪案件政治性、敏感性都很强,社会关注度高,对检察履职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优化办案机制,严把案件质效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配合与制约,确保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
  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应勇听取服务高质量发展、检察侦查、高质效办案等工作汇报,对吉林检察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强调,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切实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履职的实际行动中。要更加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扎实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吉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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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治理特别是轻罪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治理不仅是提高效率、加快进度、矛盾化解,也不仅是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准确落实司法政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严格准确把握入罪出罪标准,严格准确把握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严格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真正把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在履职办案过程中深入践行“三个善于”,持续做优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要树立长期思维、全局思维,在一个较长周期、较大地区范围内,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研究分析、科学运用,持续推动“四大检察”整体朝着更加全面、更加协调、更加充分的方向健康发展。
  调研期间,应勇与吉林省委书记景俊海,省长胡玉亭,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张恩惠进行了工作交流。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明伟,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陪同调研。
司法部发布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张维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3年12月20日,国务院印发通知,对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提出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打造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为导向,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强化了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实施繁简分流,注重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流程优化和创新性改造。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近日司法部发布了一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本次共发布6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新业务”,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涉及领域更加广泛。这批案例涵盖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城建、交通等各个领域,也包含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新类型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应收尽收,积极受理、依法办理各类案件,把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到行政复议程序中予以解决。二是适用“新程序”,行政复议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这批案例中,既有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也有适用普通程序听取意见、组织听证的案件,在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基础上,更加全面、高效地查明案情,保证了案件审理公开公正。三是运用“新机制”,行政复议制度功能进一步彰显。这批案例中,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调解、先行化解、行政复议意见书等许多新机制新举措得到充分运用,有效地解决群众实际利益诉求,实现定分止争,既防止了程序空转,也推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这批典型案例从不同方面体现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一是加大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力度,促进和规范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机关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查清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优先适用变更决定,进一步凸显其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内的重要地位。比如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综合判定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从轻处罚,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缺乏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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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将罚款数额从8000元变更为3000元,避免再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提高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质效。行政复议机关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达到从个案纠错到类案整治的效果。比如案例五“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就交通违章处罚法律依据不正确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上级机关提出完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文书的建议,从源头上防范了更多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是强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行政复议机关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价值追求,通过自行纠错、调解、和解等机制的运用,实现行政争议案结事了。比如案例二“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指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将有关政府信息向当事人公开,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案例六“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中,面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适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并未以不予受理方式简单结案,而是找准申请人的实质诉求,积极开展调解,协调各方力量解决实际问题,使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依法得到核定。
  三是更加注重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践行复议为民宗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健全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通过繁简分流、听证、听取意见等制度设计,为行政复议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使行政复议更加便民利民。比如案例三“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开展听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既全面查清了事实,又为双方对话协商搭建了很好的平台,案件最终实现和解。案例五“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针对申请人对“故意污损号牌”的不理解,开展释法说理,并帮助其通过学习交通法规重新补回驾驶证被记的分数,确保其能够继续驾驶车辆,充分体现了复议为民原则。
  四是高质量办理新类型行政复议案件,充分释放制度效能。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积极受理行政协议、行政赔偿、工伤认定等新类型行政复议案件,并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行政复议案件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比如案例四“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从协议约定条款是否成立生效、解除行为是否满足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权行使是否遵守程序规定、是否保障协议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等方面,对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行为,逐一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办案思路以及审查标准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负责人表示,这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司法部发布的第一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之后将陆续发布不同行政管理领域、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促进行政复议人员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图片新闻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民警前往辖区幼儿园开展“畅行安全路、美丽乡村行”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图为交警和幼儿园师生通过互动游戏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李翠 摄  
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变更 市场监管 轻微违法 不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此规定中的“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从轻情形可以处0.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情形可以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情形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单一,危害后果轻微,综合判定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从轻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缺乏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遂作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将罚款数额变更为3000元。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既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对于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决定,这是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法条中决定类型的首位,规定三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行政行为,体现了变更决定在复议决定体系中的重要性,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和证据前提下,应优先适用变更决定,以达到防止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综合考虑申请人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等因素,认定该违法行为符合该地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从轻情形,对案涉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依法作出变更决定,避免再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提高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质效,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
  【专家点评】
强化行政复议适当性审查,促进个案正义之实现
曹 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作为行政系统内的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涉及合法性与适当性两个维度,这是基于自我监督的运行机理,行政复议具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天然优势的具体呈现。为了激活这一优势,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从拓宽审查范围、加深审查强度、加重举证责任以及强化变更决定适用等多个环节强化了行政复议合理性审查功能,彰显了其与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差异化发展路径。本案对于行政处罚类行政争议案件的复议审理具有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要善于在办案中运用基本原则并综合案情来认定行政行为内容是否适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处罚决定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本质上涉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因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应作变更决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理论上,行政行为内容是否适当主要关涉比例原则在复议审理中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体现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理念在个案中的运用。所谓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机关采取手段和措施与其达成管理目标之间要成比例,具体案件中,是否违反比例原则就要审查所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其适用依据的立法目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或者无法达成行政管理目标以及行政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最小等维度。本案中,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认定本案关键就是法律适用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全面审查基础上,进一步认定本案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其症结在于处罚结果是否适当。结合本案,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明确规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但对于幅度裁量的认定,则需要执法机关根据个案作出精准判断,进而涉及处罚裁量权是否依法规范行使问题。鉴于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中常见的执法方式,通过裁量基准实现自我规制已经成为行政系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有益路径。实践中,各地区、各领域、各层级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又往往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本案复议机关就是对以裁量基准为适用依据的处罚决定的审查,即复议机关既要审查涉案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又要审查适当性,其中合法性审查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法律适用涉及作为依据的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问题,则需要进一步审查裁量基准是否予以正确适用。本案复议机关先是审查并适用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又运用了行政处罚法总则中体现比例原则的过罚相当原则,在综合考虑申请人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等因素基础上,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该地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中的从轻处罚情形,进而认定被申请人在幅度裁量选择上处罚过重,构成处罚不适当。
  要善于把变更决定作为适当性审查结果的首选决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复议决定体系之首,旨在强化变更决定在整个复议决定体系中优先适用的地位,这就意味着只要满足变更决定适用条件,复议机关就应当直接作出变更决定,而不得以撤销并责令重作等决定种类替代变更决定。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处罚过重,为避免程序空转、提高办案质效,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充分体现了复议机关依法担当作为,积极践行能动复议的理念要求,从一步到位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目标出发,利用行政复议穿透式监督的优势,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案正义之实现,进而定分止争。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仅涉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变更决定适用的第一种情形。对于经审查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亦应作出变更决定。此外,为彰显行政复议的行政救济功能,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还要遵守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案例二
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 部分履责 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李某通过被申请人福建省某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政文〔2014〕21号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一份”。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已经主动公开在市人民政府官网(附查询网址)。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其申请的某政文〔2014〕21号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某政文〔2014〕21号文件为《关于恳请批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的请示》,该文件与《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虽主题一致,但《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仅系某政文〔2014〕21号文件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将《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向申请人公开,但对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是否存在、能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等事宜没有作出答复,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属于部分履行法定职责。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及时与被申请人进行了沟通,在确定该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之后,促请被申请人主动将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满意,遂在本案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监督依法行政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机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问题,可以先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纠错,进而促成争议化解。这种方式既督促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又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准确把握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在查清被申请人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优势,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自行纠错,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取得了申请人的理解,使这起行政争议在案件受理后的第5个工作日即得到圆满化解,彰显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专家点评】
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李洪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强调“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李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中,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是否存在、能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等事宜没有作出答复,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属于部分履行法定职责,而后敦促被申请人主动将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提供给申请人。该案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但彰显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对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启发作用。
  一、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作用
  对于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权行使等方面存在的违法不当及时进行纠正,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作用得到关注并日益显现。
  首先,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能够有效回应“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目标。行政机关的自行纠错立足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体系,效率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被申请人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发挥上级机关的监督作用,敦促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在本案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就解决了相关争议,彰显了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行政效能。
  其次,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可以有效防止程序空转。目前,由于行政诉讼对于争议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有限,在公民实质利益诉求的实现上有一定的局限,有时可能出现诉讼程序终结但“案结事未了”,公民诉求难以实现,亟待纾困。通过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避免当事人提起一审、二审等,可以减少社会矛盾,有效节约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最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包括合法性又包括合理性,并且行政机关直接面对行政争议,取证调查更为方便。如本案所示,可以更精准、灵活地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纠纷,减少了程序空转,节省了公民的时间和金钱等成本,符合行政效能原则,高效便民。
  二、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法治面向
  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在要求。我国也有部分法律规定明确授予行政机关撤销权,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等。在地方上,2021年南通市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将行政行为的重大明显违法、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行为受损未获补偿赔偿及合法的信访诉求未依法解决等多种情形纳入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程序中,是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在地方治理中的创新尝试。实践中,(2018)最高法行申2218号《钟卫东诉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政府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有载,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均有权自我纠正错误的被诉行政行为。
  同时应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自行纠错的过程中也要遵循法律安定性和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在法律的安定性、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变动性之间寻求和谐的平衡。
  三、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在行政复议中的应用
  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强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应用场景是行政机关内部,制度目标上致力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行政复议领域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自行纠错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要维护信赖保护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平衡,避免不当损害行政行为的存续力和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要遵守正当程序,运用回避、说明理由及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保障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公平、公正、公开;要做好自行纠错机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之间的衔接,如果在纠错过程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补偿和赔偿标准的要积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案例三
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听证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和解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某生物技术公司存在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实验室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检查,发现申请人已将危险废物贮存在防爆柜中并粘贴危废标识,并与第三方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和《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但尚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4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适用生态环境部颁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申请人多个实验项目,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案情复杂,遂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在听证会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围绕事实认定、执法程序、裁量标准进行质证和辩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解释了其虽已完成部分整改措施,但尚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仍有造成危害生态环境的风险,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申请人表示理解,但仍认为其实验项目产生的危废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由于第三方排期问题导致,涉案处罚明显过重。在行政复议机构的协调下,被申请人同意在法定裁量基准范围内对轻微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听证”与“和解”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新增的两种程序机制。听证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一项程序制度,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又有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和解则对减少当事人成本支出、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实现案结事了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听证”与“和解”两种新机制有机结合,通过举行听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给予申请人当面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在了解到申请人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虽未通过验收但已建成并正常运行,已实际减少了造成危害生态环境的风险的情况后,不失时机地对双方争议加以协调,推动双方对话协商,帮助寻求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也通过释法明理帮助申请人增强了合规经营意识。
  【专家点评】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着力点
曹 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要求复议机关切实提高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效。行政复议质效,强调案件办理质量和审理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案件办理质量要求复议机关通过加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提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水平;案件审理效果要求复议机关在依法化解个案争议的基础上,有效发挥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为切实提升行政复议质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听证和调解作为革新行政复议审理理念的两个重要举措,将其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上升至更高位阶的法律层面进行规定。这体现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探寻当事人真实诉求、促进双方交流沟通、以柔性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修法理念,以期有效避免矛盾争议久拖不决,切实提升行政复议高效灵活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本案复议机关积极担当作为,通过听证程序精准发现案件争议焦点,进而通过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实现了最佳办案效果,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其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要善于运用听证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应当听证”和“可以听证”两种情形,为复议机关适用听证程序提供了制度供给,并明确了听证笔录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效力。近日,司法部发布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基础上对听证情形、程序等内容作了细化规定,这为复议案件审理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进而提升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实效性夯实了制度保障。本案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危险废物储存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领域,复议机关依法适用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使复议机关全面充分了解申请人的争议由来和实质诉求,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的症结,为后续调解和解的顺利推进提供了程序依托。
  要善于将调解和解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首要方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调解作为总则中的一项原则性内容予以明确,实现调解对各类复议案件全覆盖,并强化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执行力度,体现了“应调尽调”的修法理念。近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专门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出全链条的系统规定,全面要求各地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保障,切实发挥调解对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作用。本案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复议机关协调下,被申请人认识到原处罚过重并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由申请人当场撤回复议申请。本案复议机关务实高效,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和解,既促成被申请人及时自我纠错,又通过柔性方式实现了定分止争的解纷效果。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听证程序和调解制度的规定,体现出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听证程序的强化,打破了长期以来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原则,反映出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以提升审理程序公正性的修法理念。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加强对调解的适用,反映出立法机关将审理构造从以行政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政争议为中心的调整优化,并从提升办案质效角度要求复议机关以柔性方式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进而终结审理程序的立法意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各级各地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新理念新要求因地制宜作出细化规则,以听证和调解作为高质效办好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着力点,以提高行政复议质效为指引,切实推动绝大多数行政争议能够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就此终结,得到彻底、有效化解。
案例四
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范围 医疗保险事务管理 骗取医保基金 行政协议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医院作为协议乙方与甲方被申请人北京市某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提供医药服务,被申请人对其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协议有效期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后因申请人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取医保基金被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医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决定自2023年12月29日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报》,并责令被申请人与其续签《医保服务协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订立本案《医保服务协议》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具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签订协议是为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提供医药服务,被申请人进行监督管理,符合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医保服务协议》在合同订立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方面均符合行政协议特征,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出于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考虑,行政复议机构首先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了当面沟通,试图通过协商化解双方争议,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成功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对各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医保服务协议》中约定,申请人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被申请人可以作出解除协议处理。本案中,经医疗保障部门查实申请人存在骗保行为,属于双方约定的解除协议情形,故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解除协议符合约定。同时,被申请人在解除协议之前告知申请人其解除协议决定的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解除协议的结果,程序合法正当。综上,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解除协议的行为符合协议约定,据此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作为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新方式,行政协议的运用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首次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保障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后,对行政协议及解除协议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包括协议约定条款是否成立生效、解除行为是否满足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遵守程序规定、是否保障协议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等问题,逐一进行释法明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既有效实现了定分止争,也有力维护了广大参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其办案思路以及审查标准,对行政协议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专家点评】
行政复议中对行政协议的审查
李洪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是一种新的行政活动方式,兼具行政行为的行政性与民事合同的协议性,在认定和审查上都较为复杂,本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一、行政协议的识别
  化解行政协议争议,首先要识别何为行政协议。在普通法国家,对政府合同一般采取形式主义的界定方式,对涉及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契约统称为政府合同,但有时也要根据合同中的“公法因素”来确定是否适用司法审查。在德国,根据“契约标的理论”,凡涉案个别契约的基础事实内容以及契约所追求的目的属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即为行政契约。我国的实务界主要从主体、内容、目的和意思表示四方面加以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本案中,申请人某医院作为协议乙方与甲方被申请人某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提供医药服务,被申请人对其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主体为某医院与某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内容为约定由申请人提供医药服务,被申请人对其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目的为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发展,意思表示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符合行政协议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协议的解除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规定将行政协议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均纳入了行政复议之中。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行政协议的解除问题。民事协议的解除情形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约定解除和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法定解除合同条款,行政协议的解除,可参考相关条款。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第107条约定,“甲方在协议期内发现乙方在当期或既往协议年度发生违规行为且性质恶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的,或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作出解除协议处理,对已支付的违约费用予以追回:……3.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相关事实已经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在向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属于约定解除的情形。
  三、对行政协议审查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协议进行审查时,一要审查其合法性,对于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例如本案中,在合法性问题上,行政复议机关审查了所争议的程序问题:被申请人作出解除协议决定的时间在协议存续期限内,且在解除协议之前约谈申请人,告知其解除协议决定的内容和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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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某医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向社会公布解除协议的结果,被申请人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程序合法正当,被申请人是基于约定解除行政协议而非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适用《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听证程序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二要审查其合理性,敦促行政机关公正行使行政职权,保障行政协议的实质公平;最后要审查其合约性,《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本案中,行政机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非依据法律规定,而是依据双方合意的约定解除条款,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协议的审查包括了合约性内容,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综上所述,本案对于行政协议的认定、效力、审查范围和审查方式均有所体现,在合法性、合理性、合约性方面兼顾了行政优益权和私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行政协议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独特制度价值,也体现了行政复议对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
案例五
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 污损号牌行为 交通行政处罚 调解 建议规范执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被申请人天津市某交通警察大队在执勤期间,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某C×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牌为某B×挂,挂车号牌污损,被申请人依法对车辆进行拦检后,认定申请人何某存在驾驶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当场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次日,申请人认为其不存在故意污损号牌的事实,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被复议行政行为属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作为车辆驾驶员,具有保持车辆号牌清晰、完整的义务,对自身老化、褪色的车牌没有做到及时更换,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主观故意,存在过错,应当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申请人罚款200元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记9分的行政处罚,虽然内容适当,但存在法律依据不正确的问题,原因是该规定已于2022年4月1日废止,而对驾驶员违法行为记9分应当依据2022年4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调查了解到,交警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使用上级机关预制好的格式文本,旧规定废止后上级机关未及时换用以新管理办法为依据的格式文本。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首先向申请人解释了污损号牌行为“故意”的认定,帮助申请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然后指导申请人通过学习交通法规,补回驾驶证被记的分数,确保其能够继续驾驶车辆。申请人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审理终止。之后,针对处罚依据不正确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向交警大队的上级机关提出建议,要求修改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该上级机关依建议及时予以了修改。
  【典型意义】
  区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按照规定,对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等四类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中,案涉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且申请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仅对其行为“故意”的认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争议不大,行政复议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该案从立案受理到最终解决矛盾,前后不到十天,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机关针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上级机关提出完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文书的建议,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类行为的办案效果。
  【专家点评】
通过行政复议提升治理效能
王 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仅仅具有定分止争的效果,更能在个案判断基础上有效提升治理效能,本案即是一个典型。我们可以从多个层次来分析,透视该案的行政治理效果。
  第一,从程序选择来看,本案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通过简易程序开展复议工作,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同时也节约行政复议成本。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对象属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法律准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需要实体上解决问题,防止程序空转;也需要程序上繁简适当,尽量缩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律上争议的时间。
  第二,从法律说理来看,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准确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故意污损号牌”的法律含义,从污损的实际存在状态及当事人是否客观做出相应消除污损、减少不能识别风险两个方面进行了说理,有助于帮助申请人清楚认识自身行为性质,为后续调解及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打下了良好的心理认知基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本身也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客观上具有正确阐释行政管理秩序的内在要求,因此通过解释相关法律概念,帮助申请人准确掌握行政法上的相关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第三,从行政复议机关有效指导申请人提高法律认知水平来看,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机关的积极作为,既有助于申请人避免再次出现违法行为,也确保了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将行政处罚对申请人的不利影响控制在较低水平,体现了行政复议本身的温度和对比例原则的遵守,比仅仅对审理对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单方面审查,更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从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发出建议书来看,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监督活动,是有效治理、预防法律风险的内在要素。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及时指出被申请人由于法律文书替换不及时导致存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瑕疵,一方面确保行政复议决定本身合法,另一方面杜绝了被申请人在未来继续面对法律风险,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监督当前,着眼未来”的效果,最大程度杜绝了潜在的行政争议。
  该案充分说明,要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主渠道的功能,就必须更加积极、能动地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性质,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程序的理性选择和透彻的法律说理,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做到在法律上定分止争;同时,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活动的“行政性”,其必然具有的积极、能动特征,在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提示被申请人方面,思考更加理性、全面、长远,从而以较小的行政成本确保最大程度化解行政争议,提升治理效能。
案例六
  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适格 养老保险待遇 行政瑕疵 实质性化解 督促纠正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杨某所在单位某科技公司为其申请办理退休。北京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审核认为,根据申请人的档案材料无法确定申请人的连续工龄,需要申请人单位补充提供材料,遂先后于2024年1月23日和1月31日通过“北京市智慧人社一体化平台”作出两份告知单,告知需提供申请人从前公司调转离开的原始材料以及2002年、2003年申请人的工资发放材料。但两份告知单没有任何单位落款和签章,申请人误以为两份告知单系北京市政府作出,遂以北京市政府未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其无法正常退休为由,向国务院提交行政复议裁决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案涉两份告知单系北京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单位作出的,北京市政府并非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但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的告知单没有单位落款和盖章,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经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档案缺少其从某公司调转离开的原始材料,包括行政工资介绍信、商调函、档案转移单等原始材料存根;另外,申请人的档案内记载其2002年、2003年在某公司的考核情况为待岗,待岗期间是否发放工资影响其连续工龄的认定,需要补充提交2002年、2003年某公司为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材料。
  为帮助解决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协调当地司法局与申请人单位沟通联系,帮助申请人查找相关材料。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单位补充提供了所需材料,申请人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其核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3月15日开始为申请人发放养老金。4月7日,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之后,针对本案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行政复议机构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纠正。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首次将化解行政争议列入立法目的条款,明确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好这一规定,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中积极回应申请人的实际利益诉求,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践行复议为民宗旨,在查清北京市政府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情况下,并未以不予受理方式简单结案,而是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帮助申请人查找问题并尽力协助解决,最终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同时,针对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予以指出并促使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也彰显了行政复议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功能。
  【专家点评】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三重面向
王 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然而,究竟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主渠道作用”,还必须进一步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治理智慧,仔细观察实践,加以全面把握和归纳。本案就展现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的三重面向,深化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首先是“作为审理活动的行政复议”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目标,这首先体现在它们都具有的公正审理的职能,都是现代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审理活动。行政复议只有坚持公正的审理程序和审理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才能保证行政争议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解决。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申请条件的时候,经过认真核实事实及相关证据,准确查明被申请人存在不适格问题,在形式审查层面准确适用法律,这是确保争议有效化解的根本前提。如果被申请人不适格问题在本案不能有效查明,必然导致最终复议决定错误,加重第三方履行法定职责的负担,也就必然无法解决争议,甚至引发新的争议。
  其次是“作为治理活动的行政复议”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申请人错告被申请人情况下,既没有机械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简单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后再展开实质审理,而是直接针对本案争议的核心,即申请人是否具备退休并领取相应补助的实质条件,通过主动靠前,协调相关基层单位调取相应证据,推动在证明申请人符合条件情况下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支持其申领相关费用,这就是将“作为审理活动的行政复议”推进到“作为治理的行政复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化解争议为目的,积极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从而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做到了不但“依法办事”,而且“依法办成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最后是“作为指导活动的行政复议”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也体现为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个案中的有效监督和指导,尤其是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指导,预防相关风险,在源头意义上化解和防范相关争议的不断出现。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查明基层工作单位在向申请人出具相关告知文书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由此给申请人带来误解和困惑,失去了行政活动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并引发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对相关基层单位作出指导,指出其工作疏漏和瑕疵,实质上是点明了相关工作存在的风险点,通过这种层级指导,有效治理了风险和漏洞,从而为该领域潜在行政争议的化解和预防,提供了有力帮助。
为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中国经验   核心阅读
  我国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取得的成就广受国际社会赞誉。

  □ 本报记者 张维

  这个季节,有田野里的风吹麦浪,还有繁荣的海洋产业图景,焕发出夏日的生机与活力。
  根据联合国预测数据,到2030年,全球海洋产业将吸收4000万人就业,超过10亿人口摄入的蛋白质主要来源于海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2023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实现99097亿元,比上年增长6.0%,增速比国内生产总值高0.8个百分点,海洋正成为国民经济增长、推动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来源。
  海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约占地球面积71%,包含了全球97%的水,海洋是生命的摇篮、是资源的宝库、是地球的“蓝色心脏”。为守护这片“蔚蓝”,我国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取得的成就广受国际社会赞誉。
中国经验获得国际认可
  在海南,无论是农贸市场还是超市,购物者手中提着的塑料袋都是可降解的环保塑料袋。细心观察会发现,这些塑料袋上印着二维码,用手机“扫一扫”,即可查到该环保袋的生产厂家、生产批次、产品成分、降解性能等信息。
  2020年,海南在全国率先发布实施《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海南全域“禁塑”成效稳步提升:全省替代品占有率稳步提升,2023年四季度达80.2%;全省重点行业场所抽评达标率达88.9%,同比上升43个百分点;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督和执法力度,累计办理禁塑类案件4336宗,罚没款524.2万元,查扣违禁塑料制品2114.3万个,执法成效显著。
  海南此举是我国尽量减少废弃物进入海洋环境的一个典型例证。“中国将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放在优先地位,这对海洋的整体稳定至关重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海洋与淡水部门负责人莱蒂西娅·卡瓦略评价说。
  此言不虚。这种重视,在今年1月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中显露无遗——其中明确将包括河口、海湾和沿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在内的海洋生态系统列为生态系统恢复的重点。
  福建省厦门市的海洋生态修复成就,奠定了如今“厦门实践”的地位——厦门市累计退出湾内海水养殖25.8万亩,完成海域清淤1.7亿立方米,完成沙滩整治修复165万平方米,红树林面积从2000年的32.6公顷增长至2023年的173.9公顷,中华白海豚等珍稀海洋物种数量显著增加。
  以红树林修复为例。记者在厦门市下潭尾红树林公园了解到,这里是福建省最大的人工重构红树林生态湿地公园,85公顷“海上森林”扎根于此。而此前,因盲目围海、无序养殖,这片海域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红树林曾消失20多年。
  这一修复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曾两次到访下潭尾红树林公园的联合国秘书长海洋事务特使彼得·汤姆森,多次在世界各地的演讲中称其为全球红树林恢复的典范。“我们在同一片海洋下面临着同样的挑战,所以像厦门这样在海洋治理方面领先的城市,需要在面对全球海洋环境挑战时起到带头作用。”
  太平洋岛国发展论坛蓝色经济部主任阿尔帕娜·普拉塔普表示,中国在海洋可持续发展、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保护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瞩目成就,其经验值得全球推广。
海洋生态状况总体稳定
  我国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在近日有关部门公布的《2023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以下简称《环境公报》)和《2023年中国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公报》(以下简称《监测公报》)中均有所体现。
  由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编制的《环境公报》显示,2023年我国管辖海域水质总体稳中趋好,近岸海域水质持续改善。
  2023年,夏季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97.9%;近岸海域优良(一、二类)水质面积比例为85.0%,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监测的典型海洋生态系统7处呈健康状态、17处呈亚健康状态、无不健康状态。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总体良好;海水浴场水质、海洋渔业水域环境质量总体良好。
  《环境公报》还显示,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地总体状态稳定。
  由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监测公报》显示,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状况总体稳定,局部海域有所改善,典型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根据《监测公报》,目前我国近岸海域海水盐度、溶解氧、酸碱度和化学需氧量无明显变化,无机氮、活性磷酸盐有所下降,浮游动植物、大型底栖动物物种数和多样性指数总体保持稳定。
  珊瑚礁、海草床、滨海盐沼、红树林生态系统状况以优良为主。造礁石珊瑚种类占世界已发现总数的40%,珊瑚礁鱼类近600种。2023年,各监测区域活珊瑚覆盖率较2020年有所增加,生物群落结构总体保持稳定。
  近岸海域海草床分布面积约107平方千米。2023年,监测区域海草盖度较2020年有所增加,水环境和沉积环境总体适宜海草生长。
  滨海盐沼总面积约1132平方千米。2023年,各监测区域盐沼植被生长状态较好,大型底栖动物密度较2020年有所增加,沉积环境适宜植被生长。互花米草入侵是当前面临的主要生态问题。
我国红树林总面积292.09平方千米,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红树林面积净增加的国家之一。2023年,监测区域红树林生态状况均为优良。
  黄河口、长江口、珠江口生态状况总体稳定,生物多样性有所增加,沉积环境良好。黄河口富营养化面积较上年有所减少,长江口多次观测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长江江豚,珠江口中华白海豚种群数量稳定向好。
  莱州湾、胶州湾、象山港、乐清湾和大亚湾生态状况总体稳定,水体环境有所改善,沉积环境良好。海岛生态状况稳中有升,64.5%的监测海岛状况优良。
  据了解,我国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15万平方千米,保护海域9.33万平方千米,累计整治修复海岸线近1680千米,滨海湿地超过75万亩。
深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苦咸的海水,正在化身为赋能千行百业的“源头活水”。
  自然资源部近日对外发布的《2023年全国海水利用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现有海水淡化工程156个,工程规模每天比2022年增加16.5908万吨;全国海水冷却用水量比2022年增加83.32亿吨;多部门统筹推进海水利用工作,海水利用作为重要内容被列入一系列规划纲要、指导意见和鼓励目录中。
  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海洋经济也得到了更好发展。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国家海洋局局长孙书贤表示,通过统筹发展和安全、陆域与海洋,我国积极推进海洋强国建设,海洋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水平不断提升,海洋事业进入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期。
  孙书贤介绍,自然资源部统筹推进海洋经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取得显著成效。“十四五”以来,海洋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8%左右;2023年,我国海洋经济总量达到9.9万亿元,在稳增长和保障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明显提升,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据自然资源部统计,今年以来我国海洋对外贸易稳步回升。在外需回升和去年低基数背景下,一季度沿海港口外贸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11.0%。船舶、风力发电机组及零件等出口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13.1%、20.1%。
  在深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方面,我国也在积极行动。孙书贤说,按照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倡议,我国已与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合作协议,紧密对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海洋十年”等重大合作进程,向所有国家敞开怀抱,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共谋蓝色发展未来,“蓝色朋友圈”日益扩大,蓝色伙伴关系持续加强,海上务实合作不断深化。
  孙书贤表示,接下来,我国将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对话合作机制,构建开放包容、具体务实、互利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高质量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与沿海国家开展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双边多边合作,持续落实《“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支持联合国“海洋十年”等海洋治理进程,携手共建和平之海、繁荣之海、美丽之海。
我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拉网式海洋垃圾清理行动 海洋垃圾治理将纳入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   □ 本报记者 张维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印发《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在全国沿海地市城镇建成区毗邻的65个海湾开展为期三年的拉网式海洋垃圾清理行动。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坚持依法治理、稳中求进,坚持属地管理、常态治理,持续开展拉网式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推动海洋垃圾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不断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
创新模式法治发力
  海洋垃圾的主要来源是塑料垃圾。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2023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23年,全国58个近岸区域的海洋垃圾监测结果中,塑料类垃圾分别占海面漂浮垃圾的89.8%、海滩垃圾的79.1%、海底垃圾的75.4%。
  浙江台州的一个举动,让茫茫海面上随波漂流的塑料,成为回收再利用的资源。
  台州的“蓝色循环”海洋塑料制品,不止一次出现在生态环境部的新闻发布会上。2022年,是相关企业用回收的海洋塑料制作的手机壳;今年4月底,是相关企业用回收的海洋塑料生产的“货架式”产品清单,其中既有各种海洋塑料粒子,又有漂亮的文具日用品和流行服饰等,扫描二维码可以全程可视化追溯各类产品中所使用的海洋塑料来源。
  通过两年的努力,“蓝色循环”依托区块链和物联网等技术实现了“从海洋到货架”的迭代升级,让渔民在海上捡拾回收的废旧塑料,华丽变身为更多高附加值产品,成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质生产力。
  近期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24年“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先进典型公示名单中,“蓝色循环”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项目入围十佳公众参与案例公示名单。此前,还获得了2023年度联合国最高环保荣誉——“地球卫士奖”。
  在对海洋垃圾的治理中,台州的“蓝色循环”是模式创新的典型案例。除此之外,法治也在积极发力。
  例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建立健全海洋垃圾治理监管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海洋垃圾污染防治,要求各沿海地方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和全链条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这些规定体现了系统治理的思路,形成了海洋垃圾陆海统筹治理的闭环。”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副司长张志锋说。
  此外,生态环境部2023年组织了秦皇岛湾、厦门湾等11个重点海湾在全国率先实施专项清漂行动,一年来累计清理海洋垃圾约5.53万吨,并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在诸多努力之下,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幸福感获得感显著提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海域特别是沿海地市毗邻的海湾,海洋垃圾仍然是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的污染问题之一。
  在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看来,这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亲海活动,亟须在沿海城市毗邻海湾加快实施海洋垃圾治理行动。
  在吸收上述经验、正视当前问题的基础上,《行动方案》制定出台,拟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有效加强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加快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海洋生态环境的需要。事实上,这也是202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的要求,其中明确要求推进海洋垃圾治理。
  《行动方案》要求落实属地责任。沿海地市组织沿海县(区)统筹推进本地区海洋垃圾治理工作,明确有关方面的管控区域,包干开展海洋垃圾清理工作。
  加强监管执法。研究将海洋垃圾治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岸线巡查和日常监管,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强化宣传参与。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反映问题。多渠道、多层面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海洋垃圾治理。鼓励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开展净滩净海公益活动。
  加强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掌握65个海湾海洋垃圾清理工作进展,依法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积极研究推动海湾清洁指数测算及排名。
督促地方加强治理
  《行动方案》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属地管理、常态治理,从建体系、陆上截、海上治、及时清、规范处、常态管6个方面明确了重点任务。
  建立健全海洋垃圾常态化治理体系。通过委托运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鼓励借鉴“蓝色循环”等创新模式,多元共治实施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回收利用。
  严控陆源垃圾入海。沿海地市加强海湾沿岸、港口码头、河流湖库等的垃圾收集和转运,从源头上减少陆源垃圾入河下海,加强陆海统筹治理。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实际可以在入海河流、沟渠入海口、水闸处等设置垃圾拦截和收集设施。
  强化海上垃圾防治。沿海地市以渔港和海水养殖集中分布区为重点,推广新材料环保浮球,支持养殖渔具环保改造,做好淘汰废旧设施集中上岸处置。做好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和日常保洁,强化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监管。
  及时清理岸滩和海漂垃圾。沿海地方压实属地治理责任,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及时开展岸滩垃圾和海面漂浮垃圾的打捞清理,并及时重点清理台风、天文大潮退后造成的岸滩垃圾和海面漂浮垃圾。
  规范处置上岸垃圾。沿海地市加强海洋垃圾上岸后的收集、暂存、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严格防范海洋垃圾二次入海。加强上岸垃圾的分类处置,规划布局和选址建设一批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
  加强海洋垃圾调查与监管。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指导沿海地市加强海洋塑料垃圾调查摸底工作,督促沿海地方加强海洋垃圾治理。建立健全65个海湾常态化和机动式监管体系,及时通报和推动沿海地方整改清理。
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分区管控的问题与对策   □ 梅宏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仅在陆海统筹原则指导下实行与陆域自然保护地相一致的分类管控,而且以新型海洋公园制度、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替代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等衔接,协同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管控,是指管理者影响组织中其他成员以实现组织战略的过程。当前,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地管控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海洋自然保护地管控与规划脱节。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地建设经历过“抢救式保护”阶段,因缺乏针对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的相关规划,导致其整体发展方向不明确。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分类体系、管理体制等方面的不足致使管理过程中出现空间分割、环境因素碎片化现象,并引发海洋自然保护地管理分割、破碎以及孤岛化问题。
  第二,海洋自然保护地管控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海洋自然保护地管控专业性强,对业务人员、技术条件要求高,然而,相关法律、政策的缺位导致许多海洋自然保护地(尤其市、县级保护区)尚未建立独立专职机构,也缺少长期从事保护区建设的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全面完成,已影响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管控质量。
  第三,全面落实陆海统筹战略尚待推进管控思维更新、管控方式变革。一些“陆海兼备”的自然保护地因过去由林业、环境行政部门主管,导致其现实管控工作中仍不免因循“重陆轻海”的惯性思维,陆海综合治理有名无实,陆海环境管控衔接机制也不够完备。
  第四,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定位不明。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旨在协调开发与保护,然而,基层管理人员难以把握管控措施和标准。随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海洋特别保护区转型、新建海洋公园问题日渐突出。
  第五,“三区”(即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划分方式作为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分区管控依据并不科学。不同海洋区域的自然条件差异明显,海洋自然保护地受潮汐、鸟类迁徙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而“三区”划分方式未关注物种栖息地的生境保护,分区管控措施针对性弱,故这一分区方式的制度优势难以转化为环境治理效能。
  分类施策、分区治理、精细化建设,是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分区管控的改革方向。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分区管控既有空间规划的自然科学依据,又有区域治理的社会科学依据,且与精细化建设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是应对前述问题的核心策略。结合法理、政策与实践,下文为解决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分区管控的问题提出对策:
  首先,将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分区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是进行自然保护地管控的先导性工作,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与陆海统筹的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科学管控要求规划先行、机构改革破局,而后针对不同类型、特点的海洋自然保护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调整管控策略。
  其次,在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分区管控过程中推进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治理。基于陆海统筹战略完善对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科学管控,需要确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治理机制,尤其要重视海岸带生态系统规划与治理。陆海统筹、联动治理将海岸带自然保护地视为完整的生态系统,以区域治理的视角看待兼涉陆域、海域的自然保护地,基于海洋自然保护地的设立目标确定其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类分区管控。
  再次,在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分区管控过程中逐步实现精细化建设目标。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分区从宏观和微观层面为差别化管控作出安排,顶层设计则确立“精细化建设”目标,通过分类施策、分区管控,旨在使管控对策符合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海洋自然保护地分类分区的差别化管控是不可或缺的手段,而精细化建设将使各级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管控发挥最大效用。实践中,需要不断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使具有普遍影响力的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在立法时得以法律化。
  最后,海洋自然保护地在分类、分区方面不宜特立独行,而应当基于陆海统筹战略提出的分类分区管控要求,融入新时代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要进行分类分区管控,重构海洋保护地类型是第一步。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管控宏观上侧重于由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转向海洋国家公园、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的类别重构;微观上侧重于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地内部的分区管控,转向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的二级功能分区模式。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拟制定的自然保护地法形成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并对禁止在自然保护地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作出规定。接下来,我国已列入立法规划中的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一并考虑)应当对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控落实陆海统筹战略作出规定。
  当前,顺应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多规合一”的建设要求,我国通过识别并确认生态功能保护区,将现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现有自然保护地范围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合并,形成自成一类的中国自然保护地类型,为自然保护地的分类贡献中国方案,并基于陆海统筹战略提出分区差异化管控、精细化建设的对策,为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分类分区管控提供新思路。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水利部门不断夯实粮食安全水利根基 今年全国农业灌溉面积已超4亿亩   核心阅读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我国国情水情决定了农业丰产丰收离不开水利保障。一直以来,水利部指导督促地方抓实抓细水利保障农业生产各项措施,不断夯实粮食安全水利根基。

  □ 本报记者 刘欣

  风吹过田野,麦浪翻涌,沉甸甸的麦穗在阳光下闪耀着金黄色光芒,诉说着丰收的希望。近日,多地开启“三夏”农忙模式。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我国国情水情决定了农业丰产丰收离不开水利保障。一直以来,水利部指导督促地方抓实抓细水利保障农业生产各项措施,不断夯实粮食安全水利根基。
  记者近日从水利部了解到,经过多年持续努力,目前我国已建成大中型灌区7300多处,另有泵站、机井、塘坝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2200多万处。耕地灌溉面积达10.55亿亩,在占全国55%的耕地面积上生产了全国77%的粮食和90%以上的经济作物,是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力军”。
确保作物灌溉用水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播粮食面积占全年一半以上,确保春播及越冬作物时令灌溉需求,是全年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基础支撑。
  据水利部副部长朱程清介绍,水利部和地方通力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春季农业生产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业生产的水利保障。
  当前,国债资金安排40多亿元支持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8省(市)农村供水水毁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灾后重建工作进展顺利。水利部提前对春灌各环节作出部署安排,指导各地加强水雨情旱汛情监测,储备好灌溉水量,精准分析作物种植结构、灌溉用水需求,优化水资源调度和配置,确保作物灌溉用水。今年,全国累计灌溉供水528亿立方米,灌溉面积超4亿亩。
  水利部去年实施了598处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项目,已新增恢复改善灌溉面积3500多万亩,在今年春季农业生产中发挥了效益。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安排国债资金实施的1197处灌区建设改造项目开工率已达九成。此外,水利部强化水旱灾害防御,协调安排中央水利救灾资金3.45亿元支持相关省份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保障了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农作物时令灌溉用水需求。
  目前,全国进入“三夏”农忙模式。朱程清表示,“水利部将抓实抓细农业生产水利保障各项措施落实,提早安排部署,持续推进灌溉供水保障工作,全力服务好农业生产。”
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
  灌区是国家水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的重要水利支撑保障。据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副司长张世伟介绍,水利部从优化水资源总体配置格局、推进灌区现代化改造、新建一批现代化灌区等方面,统筹推进灌溉水源保障和灌区建设改造工作。
  “全国已建大中型灌区是我国粮食生产的‘主力军’,但是仍然有一些灌区存在设施老化、能力下降、用水效率不高等问题。”据张世伟介绍,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2023年增发国债资金安排634亿元,支持1022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项目,截至5月底,已开工909个,完成投资169.53亿元。项目完成后,预计可新增恢复改善灌溉面积约5500多万亩,有效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效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结合国家和省市县级水网工程建设,在粮食主产区及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积极谋划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打通农田灌排“最后一公里”,形成从水源、骨干渠系到田间末端的灌排体系。2023年增发国债资金安排361亿元,支持175个大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截至5月底,161个项目已开工,完成投资99.24亿元。
  据了解,水利部抓住水价这个“牛鼻子”,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为抓手,探索通过“两手发力”调动金融和社会资本等力量参与现代化灌区建设。
  朱程清介绍说,去年水利部启动了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挑选了21个灌区和县区开展试点,区分不同灌区建设时间、取水方式和种植结构等,推动投融资机制创新。按照新修订的水利工程水价有关办法,推行实施新的水价政策,建立农业用水权制度,完善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初步形成科学精准、有利于“两手发力”的政策供给体系。试点合计落实国债、专项债、金融信贷、社会资本等72亿元,其中金融和社会资本占比超过80%。
  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投融建管服”一体化推进灌区建设,将节水量进行交易,收益由项目公司、合作社、种植农户按比例分配,通过这种模式既推进了灌区建设,又促进了节水,还实现了参与灌区建设的各方都有收益。
  “在第一批试点带动下,已有18个省份开展了省级试点。今年水利部还将开展第二批试点,扩大带动效应。”朱程清说。
做好水旱灾害防御
  今年以来,我国汛情来得早、旱情局部重。水利部有序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为春季农业生产提供有力水利支撑。
  据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司长姚文广介绍,水利部超前作出安排部署,分析研判今年洪旱形势,安排部署水旱灾害防御、水库安全度汛、山洪灾害防御等工作;会同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印发《科学应对汛期自然灾害奋力夺取粮食和农业丰收预案》。
  全面做好汛前准备。水利部部领导和总师率队开展水利行业汛前检查,督促粮食主产区等重点区域排查整改防洪风险隐患和抗旱薄弱环节。抓紧水毁水利设施修复,重点水毁工程修复项目汛前基本完成。
  有力应对暴雨洪水。水利部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及时启动洪水防御应急响应,派出11个工作组赴广东、广西等地指导。水利部门精准联合调度大中型水库1930座(次)拦洪262亿立方米,减淹耕地192万亩。北江特大洪水期间,调度乐昌峡、飞来峡等拦洪4.54亿立方米,启用西南涌、芦苞涌分洪,确保了珠江三角洲和韶关、清远等地的防洪安全。
  有效抗御云南等地干旱。水利部启动干旱防御应急响应,派出4个工作组、专家组赴旱区指导,协调安排中央水利救灾资金1.74亿元支持云南、四川抗旱,会同云南省实施德泽水库等跨流域应急供水调度,保障了昆明城市供水和滇池生态安全。指导云南滚动开展供需水平衡分析,制定供水保障方案,精准范围、精准对象、精准时段、精准措施,强化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加快引水、提水、调水等抗旱工程建设,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灌区农作物时令灌溉用水需求。
  据预测,今年6月至8月汛期水旱灾害形势不容乐观,洪旱并发、涝重于旱,暴雨洪水等极端事件可能多发频发重发,防御形势严峻。姚文广表示,水利部将继续做好农田防洪排涝减渍和抗旱保灌溉等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粮食安全。
沈阳沈河“三个三”
探索行政执法监督新路径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在对盛京古城景区及周边地区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三轮、四轮电动车违法经营活动专项行动中,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司法局联合区检察院、区法院、媒体记者、社区群众等对执法行为现场监督、现场评查和现场纠改……这是沈河区司法局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效的缩影之一。
  记者近日从沈河区司法局获悉,在实践中,该局围绕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推进“三个三”监督模式,打造“为民监督”品牌,提高新时代行政执法监督质效,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省级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
  聚焦“三大体系”,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聚焦组织重构,构建“区、街”全覆盖层级监督新体系,全区11个司法所均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同时启用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专用章,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聚焦多元协同,构建全方位主体监督新体系,推选30名沈阳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积极与各领域力量联动,参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现场监督、现场评查、现场纠改、现场教学”。聚焦网上办案,构建“互联网+执法监管”监督新体系,积极推行辽宁监管执法平台系统的应用,重点关注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领域,梳理排查出行政执法突出问题5项,并要求立即整改、动态跟进。
  做好“三篇文章”,筑牢依法行政责任担当。做好思想政治引领“文章”,扎实开展行政执法岗位练兵活动,举办行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会,组织全区持证执法人员“大学习”,参与率达100%。做好执法资格审验“文章”,严把证件身份关、审验关、培训关、考试关,组织全区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目前全区行政执法证持证人数860人,持证上岗率达100%。做好涉企执法检查“文章”,组织31家行政执法机构开展专题学习会,编制一般领域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重点行业领域监管实施“十条禁令+两清单”工程,实现“不漏项、不随意、不扰企”。例如,今年5月,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对沈阳市奉天学校关于经营者价格活动开展联合行政检查,共享检查结果,减轻了企业负担。
  抓实“三个常态”,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举措。常态化开展“清单式”权力管理,推行行政执法“一基准四清单”,今年第一季度,全区累计运用“四张清单”办理案件17件,为市场主体减免涉案金额7万余元。常态化开展“靶向式”执法监督,实现行政执法权合理配置、动态调整、权责清晰、协同联动、廉洁高效,结合“清风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实现监管执法无缝对接,提升执法效能,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现象。常态化开展“立体式”衔接监督,公布20家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类线索信息定期梳理归集,分领域分部门开展跟踪督办。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
一线解纷法源头治理信访问题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近年来,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一线解纷法”,在群众聚居地设置“群工点”,推行“群众矛盾群众调,百姓纠纷百姓解”,走出一条“离得近、叫得应、接地气”的信访问题源头治理新路子。
  辖区群众王某生活无法自理,与父母发生矛盾后,王某父母拒绝照顾其饮食起居。了解情况后,“群工员”陪同王某一起回家,平复双方情绪,引导其换位思考,及时就地化解了家庭琐事矛盾。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金凤镇在人员密集的院落、楼栋、工地等一线设置150个“群工点”,通过每周楼栋院坝会、每月小区议事会等开展诉求收集、法治宣传、纠纷研判,让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找到摆事实、讲道理的“解纷平台”,让群众只进“一扇门”,可解“百家事”。
  除了设置“群工点”,将群众骨干打造成解纷能手——“群工员”也不可或缺。“广场舞噪声问题实在是太常见了”“我觉得主要还是给领队做工作,让他们自觉注意锻炼时间和伴奏音量”……“群工员”们你一言我一语,在培训课堂上分享自己的化解妙招。
  据了解,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汇编了四辑典型调解案例,内容涵盖邻里矛盾、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赡养老人等村社常见矛盾纠纷,每个典型案例通过介绍基本情况、调解过程、调解结果,为“群工员”提供化解思路,让千名“群工员”成为基层解纷的行家里手。
  为了把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群工员”根植群众,依托微信群、“群工服务”小程序等渠道,线上线下收集群众意见诉求。日前,王大姐因为楼上浇花总是滴水和楼上的住户吵了起来。“群工员”小李立刻在群里劝住双方,并约好时间上门查看。千名“群工员”茶余饭后不定时走家串户,问家长里短、听所需所盼、寻矛盾起因,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区将积极探索更多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证监会就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李立娟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中国证监会系统梳理近年行政处罚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研究制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裁度、衡量过程。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2021年,《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也就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相关要求。特别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都提出,大幅提高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切实做到标准统一、梯次合理、公开透明,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
  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此外,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明确推进“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宁夏评审267个地区(部门)
年度法治政府报告发布情况   □ 本报记者 申东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既是总结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查摆存在问题、展望下步工作的重要手段,又是向社会公众展示法治政府建设成果的重要方式。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对全区267个地区(部门)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情况进行了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此次抽查的267个地区(部门)包括27个市、县(区)政府,自治区政府24个组成部门、特设机构,150个市、县(区)政府部门,66个乡镇(街道),其中257个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在4月1日前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及时率达96.25%,较上一年度提高10.44%。
  评审报告显示,宁夏5个地级市发布及时率为100%,22个县(区)发布及时率为95.45%;抽查的66个乡镇(街道),有65个按时发布,按时发布率为98.48%,抽查的150个市、县(区)政府部门中,有143个按时发布,按时发布率为95.33%,体现出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意识不断增强。
  参与评审的27个市、县(区)政府法治政府年度报告内容结构全部符合《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相关要求,完整度达100%。有218份报告既对2023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予以报告,也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就2024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进行了阐述,结构完整、内容翔实,能够展现出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基本情况。
  257份已公开的报告均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渠道规范率100%。其中,石嘴山市,固原市泾源县、彭阳县等地区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门的法治政府建设报告专栏方式,集中发布各部门、乡镇(街道)的年度报告,方便公众查询。中卫市通过“法治中卫”微信公众号通报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公开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宁夏依法治区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工作总体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抽查的267个地区(部门)中仍有10个未按要求在4月1日前公布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还有13个地区(部门)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与2022年报告内容存在雷同。为此,评审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强化推进落实机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年度报告亲自把关。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大督察检查力度,对未及时发布报告、报告格式不规范、内容雷同等地区、部门下发工作提醒函,督促问题整改,推动制度落实。
贵州三都连续两年
成功创建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   本报讯 记者王家梁 王鹤霖 近年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深入践行“枫桥经验”,紧扣目标任务,围绕示范县创建各项指标,抓实领导包案、维稳管控、机制运行,扎实推进积案化解、安全稳定、源头治理等各项工作取得实效,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成功创建“全国信访工作示范县”。
  据悉,工作实践中,三都县以抓实领导包案为关键,推进积案化解。针对信访重点领域(行业)、重点问题,根据访由定责,明确分管县级领导包案化解,组建“一案一专班”,定人、定岗、定责、定时攻坚疏导化解稳控,强化跟踪、调度、协调力度,确保问题有效解决,推动一批信访积案攻坚得到有效化解。同时,不断加强机制运行,推进源头治理,在“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五网合一,一网统管”社会基层治理体系作用,扎实推进乡镇(街道)信访联席会议机制实体化运行,确保基层有人谋事、有人管事、有人干事,进一步推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源头。
  此外,三都县还以抓实维稳管控为目标,推进安全稳定。围绕“五个严防”和“七个坚决防止”抓实信访维稳工作,抽调16个部门组建联动指挥部,实行警情、舆情、访情、社情“四情联动”,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全面加强重点群体、重点人员的排查稳控。
图片新闻   今年,大部分电商平台都取消了“618”网络集中促销经营活动商品预售机制,商家发货将更为集中。为此,黄埔海关所属沙田海关提前对接电商企业,了解企业促销方案、车次安排等情况,预先掌握业务高峰时段和企业通关需求,合理安排人员配置强化“7×24”小时便捷通关保障。图为沙田海关关员运用CT机智能审图对跨境电商商品进行监管。
本报通讯员 梁雅晴 吴志波 摄
优化营商环境
跑出高质量发展“江苏速度”   核心阅读
  江苏省一体推进政策、市场、政务、法治、人文“五个环境”建设,努力打造“创业者乐园、创新者天堂”,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支点催生出高质量发展“江苏速度”。
  □ 本报记者 万静 文/图

  江苏作为东部发达地区经济大省,拥有产业技术雄厚、科教资源丰富、市场规模巨大等优势,其中制造业覆盖全部31个大类,制造业增加值占全国14.1%、全球约4%,是我国制造业门类最多、产业链最完整、配套设施最完善的省份之一。
  今年一季度,江苏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9.5%、制造业增长8.9%,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位居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前列。经济的亮眼表现,得益于该省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极致追求,一体推进政策、市场、政务、法治、人文“五个环境”建设,努力打造“创业者乐园、创新者天堂”。江苏连续五年获评我国营商环境“最佳口碑省份”。
  近日记者跟随“高质量发展调研行”采访团走访江苏南京、常州、徐州、淮安等城市十多家类型企业,切身实地感受到当地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支点催生出的高质量发展“江苏速度”。
构建全链条未来产业生态
  在南京未来网络小镇的一处展厅里,记者看到了这样一张“大网”——未来网络试验设施(CENI)。CENI是我国通信与信息领域的首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也是江苏首个、南京唯一的国家大科学装置。据介绍,它有“分钟级”按需定制网络服务能力、“微秒级”确定性服务能力、“千万级”多云交换服务能力和“TB级”智驱安全网络防护能力。正是因为这张“大网”,医生可以远程操控手术机器人为5000公里外的病人做手术,工作人员在南京就能对杭州的AGV小车(自动导引车)实现精准控制。
  据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田峥嵘介绍,近年来南京市政府全力在项目建设经费、高端人才引进、开放创新合作、空间载体支撑等方面,给予CENI项目建设全力保障,使得CENI项目能顺利推进,持续释放经济社会效益。
  早在2019年底,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南京市就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新100条》。这实打实的优化营商环境“100条”,对标国内国际城市一流水平,着眼于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的示范城市。
  今年南京将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动更多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南京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南京正在未来产业上加速布局、形成特色,接下来,将围绕未来产业技术演进、育成机制、发展特征,重点瞄准低空经济、合成生物、商业航天、未来网络等新赛道,多方向多路径开展未来技术预研,以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供给引领新场景、满足创造新需求,构建全链条未来产业生态,积极争创国家未来产业先导区,加快打造国内未来产业创新策源地和发展高地。
  建设有“神经与肿瘤药物研发全国重点实验室”的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重点聚焦肿瘤、神经系统、自身免疫及抗感染领域,致力于“让患者早日用上更有效药物”。由仿制药转型到创新药,先声药业近五年累计研发投入72亿元。巨量的科研投入源自企业对于当地营商环境的信任。
  2023年初,江苏在全国较早推出了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42条政策,又接续推出28条增量措施,采取多方举措为企业减负纾困,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2185亿元。
服务保障新能源之都建设
  成立于2018年的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巢能源)在全球范围内创新性地率先将高速叠片工艺应用在方形硬壳电池领域,生产推出方形叠片三元电池,开创并引领动力电池行业进入叠片时代。
  在众多城市中,为何选择常州市作为公司总部?据蜂巢能源高级副总裁王志坤介绍,选择常州,主要考虑到两点,优质的营商环境和完整的产业链。落地之后,常州工厂所需的原材料都可以在2小时内送达。
  理想汽车的创始人李想同样对常州营商环境赞叹不已。今年2月,李想在个人微博发文点赞常州:“我们应该感谢常州,那里的营商环境太好了,好到令人感动。”
  在理想汽车常州制造基地焊装车间里,一辆辆智能化物流运输车穿梭其中,一排排机械臂有条不紊地工作,5.3万平方米的车间,只有为数不多的员工,整洁、有序、高效的生产环境让人眼前一亮。“焊装车间共有21条全自动化生产线,超600台发那科机器人,点焊、自冲铆等连接工艺自动化率达100%,焊接精度控制在±0.1毫米内。”该焊装车间工艺质量负责人吴锦文介绍道。
  目前,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已成为拉动常州市工业增长的主引擎之一。据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958万辆,其中常州生产68万辆,每14辆就有1辆来自常州。高产能的背后离不开法治化营商环境。
  今年2月23日,常州发布《常州市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2024年度行动方案》,推出涉企刑事司法保护行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行动等“十大行动”,为常州谱写“万亿之城再出发”提供坚强支撑。
  2023年,常州市制定落实法治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关于服务保障新能源之都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成立全国首个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成立新能源汽车等8个“产业链+法律服务”联盟,组建百名优秀律师服务团,为民营企业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建成全省首家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中心,积极研发合规服务产品,并通过开展合规培训和合规体检,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合规能力水平;在法院系统创新推出“诉讼保”业务,引入银行担保,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有效避免被申请企业因保全措施影响正常经营。
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在江苏省淮安市,记者走访了淮安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捷泰),这是一家专注于高效太阳能电池研发、制造与销售的企业。它是如何成为行业效益最高的N型电池制造智慧工厂的呢?
  “我们目前采用的是国际最先进的自动化生产线,具备全过程智能化的工业安全管控平台,真正实现了生产无人化,生产数据可视化,车间管理网格化。”淮安捷泰副总王健向记者介绍道。通过在生产制造全环节引入在线检测、在线识别、在线监控等一系列系统,淮安捷泰可实现电池片量产良率98%以上。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光能)是淮安当地另一家涵盖光伏产品、光伏系统以及智慧能源的光储企业,以创新引领作为第一发展战略和核心驱动力量,搭建全面领先的科创体系。这里设立的“光伏科学与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为光伏产业不断输出创新成果。天合光能引领中国光储企业开启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先河,成为全球太阳能行业的创新引领者和标准制定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持续居中国光储行业领先地位。截至今年3月底,天合光能光伏组件全球累计出货量超205GW,相当于9个三峡水电站的装机量,约等于在全球种了151亿棵树。
  上面两家公司是淮安市发展新能源产业、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一个缩影。今年初,淮安市入选江苏省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食品、新能源等3个产业集群重点承载区域。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持续为当地发展贡献活力。淮安市还创新实施规模企业培育、上市企业、高科技企业、创新平台载体培育和绿色制造、“智改数转网联”等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六项工程”,大力度推进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绿色转型、质效提升。
  同时,淮安倾力优化营商环境。针对企业办事常见问题,淮安市对57个审批事项逐一过细梳理,对其中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34个审批事项“先办证后补材料”,践行“项目为王、环境是金”的工作导向。
  此外,淮安市还持续推广“提位并联”“并联审+容缺办”审批模式,变“地后审”为“地前审”“联合审”;将多部门关联的“单项事”整合为企业视角的“一件事”;推行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专窗专办,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常态化开展交房(地)即发证、推进“五证联发”,实现用地“零材料”“拿地即开工”。
十三部门推动新一轮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换代   本报讯 记者刘欣 记者近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为推动新一轮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换代,支撑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到2028年,船舶运力结构得到有效改善;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持续推进;重点区域老旧机车基本淘汰,实现新能源机车规模化替代应用;邮件快件智能安检设备广泛推广使用,寄递领域安检能力大幅提升;北斗终端应用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碳排放强度和污染物排放强度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
  《方案》提出七大行动。一是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行动,鼓励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等;二是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行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有序推广新能源营运货车等;三是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行动,加快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更新,大力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运输船舶发展,完善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运输船舶配套基础设施等;四是老旧机车淘汰更新行动,加快老旧机车淘汰,鼓励新能源机车更新等;五是邮政快递老旧设备替代行动,支持老旧安检设备更新,开展邮政快递末端配送车辆更新,支持老旧分拣设备更新等;六是物流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行动,鼓励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城郊大仓基地范围内的多式联运场站和转运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七是标准提升行动,强化营运车船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升级,建立新能源机车及配套工程的标准体系等。
  《方案》要求强化政策支持。在制定配套措施方面,研究制定老旧营运车船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流程、监管要求和部门职责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配套操作细则,细化落实举措,规范开展工作。
  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方面,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淘汰更新补贴,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项目纳入中央资金等支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加强公路养护机械装备及应急装备更新政策储备。
  在健全金融保险支持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工具的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交通运输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提高融资便利度和保险保障水平。
  在加强创新支撑方面,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等,聚焦交通运输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开展新型清洁能源载运装备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升交通装备智能化绿色化水平。鼓励行业各类绿色交通创新主体建立创新联盟,建立绿色交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持续制定发布交通运输行业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目录,加快节能环保关键技术推广应用。
国家发改委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本报讯 记者万静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广东省深圳市组织召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暨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和科技型企业项目融资现场会。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各方关切、狠抓政策落实,不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全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期,中共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发表署名文章《进一步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以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表示,要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协同发展,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落实好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会议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是党中央立足我国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发展条件变化,着眼于统筹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力量。要持续完善机制、优化环境、扩大开放,助力民营企业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畅通国内大循环和“走出去”中不断发展壮大。要着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强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进一步优化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为民营企业更好融入新发展格局夯基助力。
金融监管总局助推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 未来五年基本建成高质量普惠保险发展体系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为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普惠性的保险需求,进一步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丰富产品服务、提升服务质效、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服务供给不断深化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普惠保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了未来五年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普惠保险作为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围绕保障民生、服务社会,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广泛覆盖、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未来五年,高质量的普惠保险发展体系基本建成。基础保险服务提质扩面取得新进展,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保险服务可得性实现新提升,保险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得到新改善,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取得新成效,普惠保险助力金融强国建设迈上新台阶。”
  上述负责人表示,“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展普惠保险业务,普惠保险服务供给不断深化,产品类型不断丰富,社会覆盖面逐步拓展,普惠保险整体呈现稳步发展势头,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他进一步说,“但也要看到,当前普惠保险发展仍存在服务广度不够、质量不高、创新不足等问题,保险供给与人民群众保障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更好推动普惠保险发展,提高保险业普惠保险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印发了《指导意见》,着力完善普惠保险制度规则,并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国军认为,普惠保险保障的是最需要保障的人群,覆盖面大,社会效益好,是保险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重要抓手。
  “《指导意见》的印发意义重大。”王国军说,“保险行业与保险公司对普惠保险的认识不同,参与的积极性不同,投入的方式也不同,《指导意见》给出了普惠保险发展的具体规则,有利于普惠保险的落地实施。”
圈定发展重点领域
  “当前普惠保险发展的重点领域,在于提升农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加大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群、特殊职业和新市民等群体的保障力度,提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抗风险能力。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积极参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校园安全、道路安全等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有效提升各类风险的保障能力。积极发展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和疫苗接种等相关保险。适应人口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积极发展生育、儿童等保险,满足家庭风险保障需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在养老方面,《指导意见》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产品,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
  《指导意见》明确了普惠保险发展的重点领域,也对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普惠保险管理机制提出要求。根据《指导意见》,保险公司要建立普惠保险发展领导体制,董事会和管理层要定期听取普惠保险发展情况,加强普惠保险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要明确普惠保险业务牵头部门,建立推动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将开展普惠保险、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绩效考核,大型保险公司普惠保险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加强普惠保险内控管理,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及时识别和防控相关风险。
保险公司主动承担
  “保险公司要主动承担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的责任使命,立足自身经营特点和优势,积极参与和推动普惠保险发展。坚持自愿投保原则,依法保护普惠保险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宣传普惠保险产品,推进保险产品的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提高普惠保险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供适老化和无障碍服务。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代理普惠保险业务的,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保险公司要提供便捷的承保、理赔和查询服务,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对于保险公司从哪些方面改进和提升普惠保险服务,上述负责人如是介绍。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要规范普惠保险服务内容,改进服务质量,完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通过代理、协办方式开展普惠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处理保险消费纠纷的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要强化普惠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王国军看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重要的是透明化,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
  据悉,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扎实推进《指导意见》落地实施工作,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普惠保险产品服务,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保障水平,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抗风险能力;提升普惠保险服务质效,发挥各类保险公司积极作用,健全普惠保险管理机制,规范普惠保险代理、协办行为。加强组织保障,积极协调争取各方支持,进一步优化普惠保险发展环境,夯实普惠保险数据基础,深入开展普惠保险教育和普惠保险发展规律研究;加强普惠保险业务监管,完善普惠保险统计指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普惠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开栏语   近年来,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荒漠化加剧、极端气候事件频发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各部门持续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通过改革跨区划保护机制、创设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环境资源类案件巡回审判等一系列措施,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注入法治力量。
  进入6月,一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节点相继到来:世界环境日、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全国草原保护日、全国土地日等,带动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法治经纬版从今天起开设“山水林田湖草沙·法治守护”专栏,刊发系列报道,展现各地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上下一体 左右协同 内部融合 外部联动 陕西检察升级扩圈守护“一座山”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 本报通讯员 郝雪


  郁郁葱葱,溪水潺潺,瀑布飞溅,高山杜鹃迎风绽放……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走进秦岭,被眼前绿水青山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打动。
  秦岭,这条非比寻常的山脉,气势巍峨地横亘在我国辽阔的版图上;其西起甘肃临洮,中贯陕西省南部,东抵河南鲁山,北方之雄浑、南方之秀美以此为界徐徐展开。秦岭陕西段东西长约500公里,南北宽约200公里,涉及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6个市,39个县和6个高新(旅游)区、353个乡镇、4000多个行政村。
  为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陕西省检察机关以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为总抓手,健全完善上下一体、左右协同、内部融合、外部联动的一体履职机制,担负起“秦岭生态检察卫士”的使命,让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定罪处罚修复治理
一体履职铲除毒瘤

  2020年1月,蒋某伙同苟某、杨某、陈某,于大雪封山之际,在偏僻的秦岭腹地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非法采矿时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及强碱氢氧化钠等一批危险化学品,被遗留在秦岭山中一处废弃矿洞内。
  经环保部门监测,矿洞里的生产操作池等水样中氰化物浓度超标,严重污染矿洞周边的生态环境,直接威胁附近的水源安全和沿河村民的生命健康。
  案发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将应急处置危险废物作为“第一要务”,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履职,迅速开展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
  同年11月,经各方共同努力,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聘请专业人员从矿洞内清运出90多袋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民警全程押运至相关公司进行无毒处理。随后,生态环境长安分局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对矿洞内部进行去毒处理,并采样检测,确保洞内无剧毒化学品残留。整个清运过程,长安区检察院全程监督。
  同时,长安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3.4万元。2022年10月,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蒋某等4人相应刑罚,并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记者近日跟随检察官回访,再次来到此处,山里空气清新,绿树成荫,泉水淙淙,风景优美,再也看不到“毒瘤”痕迹。
  在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库峪河村,长安区检察院检察官韩卫指着干净清亮的库峪河向记者介绍,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行为人,在“定罪处罚”外,延伸出“修复治理”:2023年,西安检察机关以该案办理为契机,在全市开展“尾矿库安全整治”等专项工作,共立案涉秦岭生态保护案件101件,制发检察建议91份。
  “当时看到那么多剧毒物质堆在那里,我们特别震惊,特别害怕。多亏了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才保住了这片绿水青山。真希望这种事情再也不要发生了。”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库峪河村一村民向记者回忆说。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陕西检察机关从“大”专项着眼、“小”专项着手,完善上下一体履职机制,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一个缩影。
  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主任王洋介绍,陕西省检察院成立了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以大数据平台、“空天地”感知、融合通信等技术为支撑,推动形成线索集中管理、案件“一体化”办理、区域协同会商、统一指挥调度的全新数字化法律监督模式。
  自2020年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秦岭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16件177人,起诉455件618人;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23件;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739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6577件,起诉161件。其中,16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秦岭生态检察卫士”也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文化品牌。
推跨行政区划改革
解决“管不了”难题

  巍巍秦岭,八百里秦川,陕西独特的自然环境塑造了陕南、关中、陕北3个地貌特征迥异的区域。如何全方位、全地域强化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为陕西检察机关一直思考的问题。
  2022年,经陕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陕西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推进跨行政区划改革,设立秦岭北麓、秦岭南麓、关中平原、陕北高原4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作为上一级检察机关,形成跨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与区划检察院地域管辖相辅相成、一体履职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
  从此,陕西省检察院通过发挥跨区划检察院督促制约的杠杆作用,推动秦岭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推动跨区划改革,从制度上解决了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解决了单靠区划检察院‘管不了’的难题。”曾多次参与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陕西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王浩公,对跨区划改革成效深有体会。
  “眼看着洞渣越堆越多,河道都堵住了,当时大家急得不行。检察官来了以后,可算是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今年汛期将至,我们可以放心了。”6月3日,当地村民指着已经清理干净的河道对记者说。
  原来,蓝田某公司在隧道施工过程中擅自将产生的洞渣堆积在流峪河道内,且与当地群众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其农用地堆放3392吨洞渣,致使河道壅塞。此段隧道工程位于秦岭核心保护区,违法堆放洞渣,不仅损害农用地资源,还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危及河道行洪安全。
  2023年10月,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水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对堆放洞渣侵占河道行为和占用农用地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违法行为从2023年3月就开始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明案件事实后,曾向水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时却发现,洞渣不仅没有被清运,还持续倾倒,根据跨区划改革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秦岭北麓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斌介绍。
  案件审理期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赴现场勘查,协调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参与整改。在多方参与下,施工单位制定清运方案并严格实施,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土地上堆放的洞渣约3400多吨,对土地进行平整、覆盖黄土,恢复土地耕种条件与河道原貌。
  2024年3月,秦岭北麓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由人大代表、志愿者担任听证员,邀请村民代表等参加,共同评估整改效果。大家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公益已经得到有效维护。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协同属地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地方政府进行行业系统治理……
  近年来,陕西省检察院进一步推动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集中管辖与区划检察机关地域管辖相辅相成、一体履职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实质化运行,出台深化“跨”与“非跨”监督办案一体履职办法,探索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巡回检察工作,努力提升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专门化水平。
  跨区划检察院自2022年12月挂牌成立以来,共摸排案件线索172条,立案121件,发出检察建议140份。其中,7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扩大公益“同盟军”
畅通线索反馈渠道

  “我叫侯卫星,外号‘秦岭垃圾哥’,是西安市益友志愿者服务中心的负责人。2023年,我非常荣幸成为‘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检察机关反映了一起秦岭核心保护区保护不力的案件线索,并全程参与案件办理,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担当和魄力,希望以后大家都参与进来,共同保护一座山、温暖一座城。”前不久,在陕西省检察院主办的手拉手·护公益“益心为公”现场会上,志愿者侯卫星向大家分享了他的故事。
  根据相关规定,秦岭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但侯卫星发现,近些年,光头山、鹿角梁等秦岭核心保护区一度成了全国“驴友圈”的网红打卡地,给秦岭留下了遍地的垃圾、踩秃的草甸、枯死的野生植物等,甚至埋下火灾隐患。侯卫星遂向陕西铁检分院提供了案件线索。
  2023年8月,侯卫星接到陕西铁检分院共同上山勘查现场的邀请,与西北大学植物学教授岳明、办案检察官等一行人在山上制作现场勘查笔录、采集枯死的植物等。
  完成调查后,检察机关依法向负有管理职责的林业、文旅等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各单位积极整改,并签订秦岭生态环境跨区划协作办法。与此同时,陕西铁检分院将多家短视频平台、旅游App上宣传“穿越”“打卡”秦岭核心保护区的线索,依法移送北京、上海相关检察机关办理。
  今年6月6日,秦岭北麓检察院、长安区检察院联合长安区秦保局、滦镇派出所前往光头山、鹿角河等区域,对督促整治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公益诉讼案进行“回头看”,沿途没有发现违规进入核心保护区人员。
  “光头山上的垃圾基本没有了,高山草甸上之前被踩踏出来的小路已经长出了小草。”说到光头山的变化,陕西铁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惠琳琳很高兴。
  记者跟随检察官走访看到,光头山等秦岭核心保护区的非法穿越行为明显减少,路上能看到羚牛的脚印。
  一人难挑千斤担,众人能移万座山。
  公益诉讼志愿者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保持零距离的“桥”和“舟”。陕西省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扩大公益保护“同盟军”,健全环境治理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当好“秦岭生态卫士”。
  为鼓励大学生参与秦岭保护工作,陕西铁检分院举办了“大学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特聘仪式,建立“检察官+大学生”共同守护秦岭环境联动群,为畅通公益诉讼线索反馈渠道搭建交流平台。
  宝鸡市检察机关则联合相关部门,结合地域特点,共设置大熊猫、黑熊、细鳞鲑等56个特色保护中队,并通过社区矫正部门把涉及生态环境类犯罪被不起诉和刑满释放人员吸纳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引导其从生态破坏者变成生态保护志愿者。
  据了解,自2023年3月“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在陕西上线以来,陕西省共完成注册2900多人,志愿者共提供案件线索800多条,参与履职2800多人次,公益保护“朋友圈”持续升级扩圈。
  此外,陕西省检察机关还与河南、湖北、重庆、四川、甘肃、青海六省(市)检察院共同签署《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跨区划协作协议》,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和办理情况反馈、调查取证协作、重大跨行政区划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生态环境修复跨省协同等12项机制;与省秦岭办签订《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意见》;与省高院、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协作推动陕西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推动建立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的综合治理模式……
  “陕西省检察机关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建设,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撬动’作用,一体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依法行使监督职责、诉讼职责和治理职责,同步扩大跨省检察协同圈、‘检察+法院+行政’协作圈,发挥公益组织、‘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凝聚更多力量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扛起‘秦岭检察卫士’的职责使命。”王旭光说。
漫画/高岳  
石窟面临“生存危机”,“保卫战”迅速打响 新疆检察能动履职守护石窟群免遭水害和污染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赵书城 王晨

  迎着午后的阳光,王志疆攀上十余级陡峭的台阶,来到库木吐喇石窟前。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尔石窟研究所工作站站长,4年来,他几乎每天都要来这儿看一看。
  “它在慢慢变美。”王志疆笑着对同行的《法治日报》记者说,语气里满是欣慰。
  库木吐喇石窟是新疆第二大石窟群,1961年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入选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然而,水害和工业污染给石窟带来了“生存危机”。
  从2020年起,新疆三级检察机关协同文物、水利、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打响“石窟保卫战”。
石窟保护迫在眉睫
公益诉讼监督破冰

  王志疆从腰间取下钥匙,打开通向“五连洞”的木门,拾级而上,“第68号至72号石窟在岩壁上并列开凿,走廊相连,是库木吐喇石窟的‘地标’”。
  石窟内外,两方世界。与在窟外感受的庄严深邃不同,一幅幅色彩鲜明、花纹多样、布局独特的壁画映入眼帘,由今望古,心潮澎湃。
  婆娑光影间,记者顺着王志疆的指引看去,壁画部分区域颜色深浅不一、斑驳模糊,底部还有水流冲击形成的暗红色印迹,这些都是岁月洗礼和灾害侵袭留下的“纪念”。
  据介绍,石窟水害始于20世纪70年代,因下游渭干河拦河枢纽拦洪蓄水、泥沙淤积,部分河段河床抬高,水漫石窟时有发生。
  此外,石窟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边缘建成煤焦化企业,工业污染步步逼近。
  危害叠加、牵涉面广,石窟保护迫在眉睫、困难重重。
  石窟保护工作的重要拐点出现在2020年。当年11月,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检察院阿克苏分院及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新和县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开展一体化办案。
  2022年1月,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文旅厅磋商,确认有关行政机关应落实石窟保护措施,依法行使文物行政执法权。同年2月,两部门邀请地、县(市)两级多家行政机关、企业代表到石窟参观,由专家现场阐释石窟风险隐患成因,就系统治理、综合保护、责任落实等方面达成共识。
  “融入式”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推动石窟保护工作破冰前行。
深化合作多元共治
推动企业积极整改

  202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办案团队多次前往库木吐喇石窟,应用科技手段发现依山而建的石窟由于频遭水害,多处地基塌陷。石窟西南方1.5公里处,坐落着新和县某煤焦化企业,年产焦炭60万吨、煤气10万标方,每日排放大量工业废气。
  “工业废气中的硫化物随空气进入石窟群,附着在壁画表面,导致其变色、褪色。”阿克苏检察分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宋晓玲多次前往某煤焦化企业取证。
  破题,从“共治”开始。
  阿克苏地区流域管理局副局长蒋庆华曾一度陷入两难境地。渭干河拦河枢纽以灌溉、防洪泄洪为主,发电为辅,滋养下游3个县市400多万亩农田。发电需要蓄水,蓄水导致水电站前池水位升高和泥沙淤积,频频“威胁”石窟。如何有效将前池水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确保灌溉不受影响,对年代久远、设备落后、功能不足的拦河枢纽来说,着实“力不从心”。
  三级检察机关扩大“朋友圈”,2021年至2022年,组织文物、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企业磋商座谈近10次,共同探索石窟保护治理“最优解”:
  水利部门完善防洪堤工程,确定防洪限制水位,同时在渭干河拦河枢纽闸口和“五连洞”前河道各设立1个水位监测点,分别由渭干河流域管理局、库木吐喇石窟工作站管理,实现联动监测预警。
  “痛点”来自新和县某煤焦化企业,其负责人王勇想不通,企业经营了十来年,怎么会“伤害”石窟壁画?
  办案要用证据说话。自治区检察院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和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采用大气卫星遥感技术,就工业污染对石窟及壁画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结论显示,某煤焦化企业排放的废气对石窟及壁画确有影响。
  王勇心服口服,于2023年8月引进新型减污排污生产线,为煤堆加盖防风抑尘网,积极开展整改。如今,某煤焦化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从最初的每立方米50毫克降至5毫克,氢氧化物从每立方米500毫克降至70毫克,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降低80%以上。
能动履职科技赋能
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文物传承千年,文脉绵延赓续。
  4年来,新疆检察机关在文物古迹保护专项行动中,与相关部门联动发力,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使一批珍贵文物得到妥善保护。
  2023年11月,自治区检察院开展“回头看”,确认威胁库木吐喇石窟安全的水害、污染等公益损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同年12月,自治区检察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今年2月,此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更高水平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典型案例。
  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买买提艾力·玛合木提已经确定了下一步工作计划: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法能动履职,深化科技赋能,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和系统治理;争取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理解支持配合,构建文物“大保护”格局。
  库木吐喇石窟的传奇仍在继续。
  读取水位监测数据,巡查石窟内外环境,这是库木吐喇石窟工作站巡查员艾木都拉·阿山每天的工作。“虽然都是小事,但对于文物保护来说,没有变化就是好消息!”他自豪地说。
  一切都在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2022年,自治区水利厅决定拆除重建渭干河拦河枢纽,重建方案中不含水电站,这样能有效降低河道水位,石窟可以远离水害了!”蒋庆华说,水利工程建设与文物保护定能实现共赢。
  尽管目前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已达最低标准,但为彻底消除后患,给石窟营造“宜居环境”,王勇还是决定将厂区迁至60公里外的新址。
  “预计2026年能完成整体搬迁。”王勇笃信自己正在做一件正确且意义重大的事,到那时,如果库木吐喇石窟能够实现对外开放,他要做第一批参观者。
公告专栏   1/4中缝
  四川邦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学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邦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赵学全支付劳务费90000元,并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向赵学全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判决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4144号 宋新于:本院受理原告张显思与被告宋新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6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贾敏:本院受理原告赵冰洁、赵子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贾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赵冰洁、赵子荣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赵冰洁、赵子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00元,由贾敏负担。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长治:本院受理原告李传友、张玉林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李传友与被告李长治于2015年9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被告李长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10000元和利息;3.被告李长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赔偿装修损失20万元。判决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向重:本院受理原告李福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向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李福平支付劳务费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李福平负担250元,由向重负担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向重负担。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迁西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范云霞、刘为、高建敏:(2024)冀0227民初1443号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陈正和: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卡号为6259055370595034信用卡所欠本金68838.99元,及支付截止2024年4月16日的利息9299.34元,费用13483.51元,合计91621.84元,并支付该信用卡自2024年4月17日起按合约约定计算的费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8: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杨俊:原告刘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32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李淑芳、李建新:原告窦继存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淑芳、李建新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70650元,合计170650元,并自2022年6月22日起,以1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8‰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李淑芳、李建新负担3709元,由原告承担4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刘建军:我院受理奇台县天汇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给付承包费475617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5元,由原告负担2188元,被告负担771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杨立虎:原告杨虎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410元,支付利息37725元,两项合计70135元,并以借款本金3241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2‰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553元、保全费722元,合计227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刘建军:本院受理汪玲与桑治龙、张建花、王青海、李银忠、陈国兵、王玉萍、你、朱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3)新2325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桑治龙、张建花、李银忠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25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将此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服金额:344622.6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陈国兵、王玉萍与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0日签署《借款展期申请书》,将涉案借款展期36个月,展期期限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并由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期间的起算日期应为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即2021年11月9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应当按照6个月计算;2.涉案《借款展期申请》中对担保责任的约定为“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至债务人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并未对保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对保证期间亦约定不明,故本案借款进行展期后上诉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上诉人的保证期间为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被上诉人汪玲作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内对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而在2023年4月20日提起诉讼,此时已超过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故上诉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07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杨新钰:我院受理王学庭、赵永强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分别向赵永强、王学庭偿还代偿款71235.41元、70067.08元,两项合计141302.49元,并以141302.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3月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赵永强、王学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马建疆:原告孙建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62250元,两项合计262250元。案件受理费523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三亚吉阳好掂港式火锅店:本委已受理沙洪梅、张敬辉、胡俊浩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8月7日下午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五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吴亚良、吴爱珍、山西福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原态园贸易有限公司、吴清城、林秀霞、赵建新、赵美连、王喜、郑木花:本会受理(2019)并仲裁字第0947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吴亚良、吴爱珍、山西福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原态园贸易有限公司、吴清城、林秀霞、赵建新、赵美连、王喜、郑木花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并仲裁字第0947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山西矿院坤泰能源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0550号,申请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山西矿院坤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五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崔学刚、刘万生、崔涛、邓秀红、田华、李惠、于思思、刘洋、李辰昊、张春英: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五矿物业服务(营口)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文书。限你方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文书,期满即视为送达。且期满后的5日内,将领取的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等报送本委。逾期本委将指定仲裁员,并定于期满后的第15日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本委地址:营口市学府路101号,电话:0417-2990808。
营口仲裁委员会
琼海市佰悦一方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盈、李绍美、黎梅、王丽芬、欧先颜、黄丽莎、朱俞蓓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15日下午3:00在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琼海市爱华东路社保大楼30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专栏   2/3中缝
  蔡守军:原告上海皖贤木业有限公司诉你和蔡凌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苏利平: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诉你与韩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902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罗勋本: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珍诉被告罗勋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蒋国梁:本院受理延松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龙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冯兵:本院受理朱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18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无锡铃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桂华:本院受理的刘焕岭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05民初11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王俊山: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3849号民事裁定书。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江传新: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4056号民事裁定书。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金先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七里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黄羽:本院受理原告魏溦与被告黄羽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已穷尽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张琼辉:本院受理原告史入元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新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新乡市中州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耐勒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新乡市赛朗特商贸有限公司、李树盖:本院受理原告民电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255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余绵丰:本院受理原告冯英刚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川0726民初957号
刘兆国:本院受理原告雍晓蓉与被告刘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45日即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8日9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州费思德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亦家同创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费思德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任权: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兴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亮,第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交通运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任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20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淄博公园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将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3)红经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权利转让张丽华。特此告知。
张丽华
遗嘱继承公告
  被继承人胡芳霞(女,出生1931年01月05日)于2024年04月19日病故,其继承人尹军近日向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您是死者胡芳霞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受遗赠人等),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继承人尹军联系,电话:13330032525或者与公证员刘兴龙联系,电话:19979208952。
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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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苏0311民初538号 袁兴建:本院受理原告陆荣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53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退费清单、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731号 薛成成:本院受理原告徐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73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退费清单、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21民初152号 胡立仙:本院受理原告曹兴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4)皖1021民初153号 胡国建:本院受理原告曹兴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4)豫0402民初2008号 程晓彬: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常绿隆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贾胜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贾胜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3)冀0403民初7077号 王俊丽、邢恺:本院受理原告熊爱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4)冀0403民初8543号 河北鲜贸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现用名夏未辰(曾用名:夏刘夏)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03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4)冀0403民初6614号 李维恒:本院受理原告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03民初6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王啸天: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硕县食味鲜饭馆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王啸天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硕县食味鲜饭馆返还多预支工资5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2日10时至7月13日10时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www.sf.taobao.com/0395/02)公开拍卖:漯河市源汇区受降路1幢12号不动产。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相关信息。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2日10时至7月13日10时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www.sf.taobao.com/0395/02)公开拍卖: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与中山路交叉口蓝爵世家16#楼703号不动产。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相关信息。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2日10时至7月13日10时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www.sf.taobao.com/0395/02)公开拍卖: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口昌建广场一期7A#楼325号、6A#楼319号商业用房。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地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相关信息。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3日10时至7月14日10时止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www.sf.taobao.com/0395/02)公开拍卖:漯河市嵩山东支路与嫩江路交叉口MOCO新世界1#楼1412号不动产。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相关信息。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粤19破72号 本院根据东莞市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6月5日裁定受理运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6月5日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运通公司的管理人。运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7月19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东莞会展国际大酒店三楼,联系人:刘晓晴,联系电话:1572401376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运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运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2024年7月29日10时00分,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相关公告将刊登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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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声明
田华,身份证号码520102196210072449,遗失代持权益证,编号:17-0132,声明作废。
杨捷不慎遗失警官证,警号:120801,声明作废。
冯连才遗失动迁户回迁款项结算确认单,楼号:9-2-1-2西,回迁面积:54.72㎡,编号:边动0000217,回迁安置地点:太和,声明作废。
邓贻文(性别:女,父亲:邓小情,母亲:马南)出生于2018年2月14日,编号R430534024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刘晗玥(性别:女,母亲:刘胜男,父亲:黄基松)出生于2014年9月7日,编号O430971100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秦锐泽(性别:男,母亲:程银凤,父亲:秦晓克)出生于2007年10月2日,编号H410785289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唐敏芝(性别:女,母亲:何巧利,父亲:唐东)出生于2017年10月7日,编号Q430660490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唐敏岚(性别:女,母亲:何巧利,父亲:唐东)出生于2017年10月7日,编号Q430660491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危思萌(性别:女,母亲:曾小霞,父亲:危乐杰)出生于2015年02月11日,编号P430092434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李同意于2024年6月12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411522198810096315,特此声明
王祖军遗失海南盛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购房款收据1张,收据号:2711450,金额:100000元;现声明作废。
本人杨燕遗失身份证,证号511303198801055822,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父亲刘超,母亲唐西湖,遗失儿子唐泽宇出生医学证明,编号:R430557447,出生日期:2018年2月22日,特此声明作废。
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张梦蟾律师由于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1101201511188683),特此声明作废。
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向妮律师由于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5101201411461362),特此声明作废。
奇台县疆麦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MAC6PCMW59)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6523250032486)、合同专用章(编码6523250032488),现声明作废。
龙海市军垦水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681553211107L)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三亚家喻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海棠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4Y904X)不慎遗失公章、财务章,声明作废。
博白县宁潭镇教育发展奖学协会遗失《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923MJN601018C),现登报声明遗失作废。
濮阳翰墨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DCH4822N)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109020328351,声明作废。
皮山县百年胡杨大酒店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编号:6532230011825,声明作废。
皮山县桑株镇畜牧兽医站遗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三联)2本50份,票号:0124576到0124625,遗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专用收据(三联)10份,票号0301041到0301050。遗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专用收据(三联)9份,票号0000008101到0000008109。声明作废
沈阳市比萨广场披萨店,公章、财务章、于晓水法人章,丢失声明作废。
福建泰志实业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12410004889,声明作废。
武汉钧铭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淋山河分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F5MBW7P;遗失公章(编号:4211210020694)、财务专用章(编号:4211210020695)、法人章(姓名:李辉涛,编号:4211210020698)、发票专用章(编号:4211210020696)、合同专用章(编号:4211210020697)各一枚,声明作废。
凌海市农贸市场李二牛肉摊床遗失公章一枚,编号:210724001031088,声明作废。
开封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4102210042595,声明作废。
漳平市九福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81MA2YPN5H1U)不慎遗失公章,编码:35088110022791,声明作废。
贵州万邦圣达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MH639J)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高州市古丁镇大朋村沙田一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981MF4619403Q,遗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副本,声明作废。
思南恒成农业专业合作社遗失财务章5206248802611、罗成法人章5206248802613、公章5206248802610、发票章5206248807712,声明作废。
新蔡县旭豪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9L1UC732)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128280039420,声明作废。
福州市长乐区日兴达提花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18210042652,声明作废。
沈阳金斯福德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公章2101190090889、财务章、王跃越法人章210112001062419丢失声明作废。
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不慎遗失光大银行北京分行2024年5月28日出具的编号为LG3500231357AH的保函修改正本及授权委托书,保函专用纸编号为0517378。特此声明作废
云南赚他五百亿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5301002828046)一枚,现声明作废。
贵州瑞诺博建材有限公司(现公司名贵州奥拓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5202018662631)、合同专用章(编号5202018662633)、发票专用章(编号5202018662632),声明作废
河南旭日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页4张),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192032.声明作废
天津福恩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赵继虎)人名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C76K9H,声明作废。
信用在线科技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7GTY1R)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信用论坛科技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7GT97N)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北京圣洋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C9NUY51H)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声明作废。
作废声明:北京速成全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CQ4NUU3L)作废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钱氏博天医学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516338030)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幽灵国际安全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400MAC5B86U96)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沉鱼出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P4LM9K)作废公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动见康盈(北京)健身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XXC04N)作废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减资公告:北京日月七天航天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794624K)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减少至5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北京爱睿视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1HU0XA)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减少至1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北京振宏伟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56111728)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减少至10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贵州宇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AJPQFY3F,现决定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减少至10万元,请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45日内联系处理相关事宜。联系人:汪啸明,联系电话:18984764788,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莲城街道黔龙新城西大门18号楼1单元17-4。
减资公告:黔西三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E83X7XQ,现决定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减少至10万元,请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45日内联系处理相关事宜。联系人:彭红,联系电话:18984764788,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莲城街道办事处金凤社区金风大道平心园酒楼旁。
注销公告:揭阳市榕城区春晓幼儿园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5202MJM6772641)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鄂城区西山街道暖心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700MJH740893R)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勇13177396265
注销公告:因停办需要注销,百色市田阳区蓝天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1021MJN817521A),根据《百色市田阳区蓝天幼儿园章程》有关规定,并经百色市田阳区教育局的批准,现已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我幼儿园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电话:15207761875,联系人:邱霖。百色市田阳区蓝天幼儿园 2024年6月14日
公告:2020年9月7日,信用在线科技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吊销,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侯杰,电话:15811147619。
公告:信用论坛科技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7GT97N),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清算组成员为:万达财富信用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侯杰、王天野,清算组负责人为:侯杰。特此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1: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2: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
  债务人新疆宇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军辉;保证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军辉、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军辉与贷款人、债权人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11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展期还款协议书》、《借款保证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975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258750元,罚息:113021.91元,合计:50371771.91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债权人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及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七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强制清算公告
各位债权人: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5日、6月6日分别作出(2024)鲁1681强清21号-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邹平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圣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齐明建工劳务有限公司、邹平吉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邹平湘岸英木商贸有限公司、邹平乾顺源石英石制造厂、邹平县华达耐火材料厂、邹平城山木材有限公司、邹平学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邹平县圣斯特龙沙发厂、邹平县诚泉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邹平春祥贸易有限公司、邹平县烁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县精越物流有限公司、邹平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万佳网络有限公司邹平指尖缘网吧、山东金星贸易有限公司、邹平县晨中纸管有限公司、邹平安邦牧业有限公司、山东邹平海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并指定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公司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请债权人自2024年6月7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二、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三、上述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债权申报地址:滨州市邹平市鹤伴二路888号铝谷交易大厦3层山东民颂(邹平)律师事务所315室,邮政编码:256200,联系电话:19709788501,19153305630,15206851110。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公告
  被继承人阮成汉(男,1934年8月1日出生),于2005年5月17日死亡;冷和梅(女,1940年8月7日出生),于2022年5月3日死亡,其遗嘱继承人阮祥胜近日向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如您是死者阮成汉、冷和梅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受遗赠人等),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九江市赣北公证处联系,电话:0792-8585330,阮祥胜13576022399。
寻亲公告   寻亲公告
  兹有东高,性别女,年龄约66岁,于2024年6月12日去世,请家属于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与我站联系,逾期无人认领,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联系电话:89990092
北京市平谷区救助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