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护一方碧海
大连政法机关筑牢海洋生态保护屏障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 本报通讯员 田苗苗
“看,这是我们放归的斑海豹。”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田甲申肯定地说。近日,一位游泳爱好者和斑海豹一同嬉戏的视频,出现在田甲申的手机推送中。
斑海豹是世界濒危野生物种、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2019年春节前后,渤海辽东湾的近百只斑海豹幼崽被盗。经查,2016年至2019年间,翟某某等人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206只,使唯一能在中国海域繁殖的这一鳍足类生物种群遭受重创。
2021年,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翟某某等42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随后,在大连本地查获救助存活下来的61只斑海豹幼崽被放归辽东湾。通过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3只寄养在多个省市的涉案斑海豹于2023年12月被放归大海。
救助斑海豹,严惩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者,是大连政法机关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大连市委政法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作用,完善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强化执法司法监督工作,促进政法单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调度各政法机关精准把握经济发展特点,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形成服务前移、专项整治、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强大合力,以高水平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大连市海洋经济发展、守护海洋生态环境贡献“政法力量”。
司法守护渔业资源
大连地处渤海之滨,有着丰富的海洋渔业资源。为切实筑牢渔业资源重要生态屏障,大连市法院系统认真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联合多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今年6月6日,大连中院环资审判团队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绘就鱼水相亲、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
近年来,大连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地区法院有效推进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突出七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完善环资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探索替代性修复方式;加强相关单位协作;打造争议化解“大连模式”;开展巡回审判;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市民环保意识;注重调查研究,破解环资审判难题。
此类法院将集中管辖和巡回审判相结合,提升周边渔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实现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实地调研、法治宣传等效果,得到了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一致认可。
同时,此类法院在大连市委政法委统筹下,推进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效遏制逃避执行、妨害执行、规避执行等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打造海洋检察品牌
近年来,大连市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全面开展涉海专项监督工作,着力打造“海洋检察”品牌。
庄河市检察院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对世界濒危野生物种黑脸琵鹭的“育婴场所”和“公共食堂”环境的巡护,守护濒危鸟类栖息的家园,为黑脸琵鹭构建起保护网。
2023年,按照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非法违规占用海域、滩涂、岸线问题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大连市检察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案组,提升两级检察院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质效。
大连市检察院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对接深入摸排线索,进一步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在加强海洋垃圾污染多元共治方面,大连市检察系统以公开听证、圆桌会议等诉前程序,推动海洋垃圾污染治理。
2023年至今,大连市检察机关共摸排非法捕捞、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等案件线索41件,立案38件,发出检察建议19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8件,督促收回海域使用金8025万余元,助力清理海洋、岸线垃圾180余吨。
“向海亮剑”严打犯罪
实践中,大连市委政法委组织政法各机关开展涉海案件集中攻坚专项行动,突出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行业和地区整治落到实处。
2023年9月1日起大连市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向海亮剑”集中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全力维护大连市海域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大连公安对举报的涉海犯罪线索、涉海行业场所和涉海从业人员信息进行全方位筛查,成功侦破非法占用滩涂扩建海参圈系列案件,成功打掉霸海欺民涉恶团伙,破获虚构网箱养殖事实诈骗案件。
同时,大连市公安局协调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出台《全市公安机关打击涉海养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指引》,对13类涉海养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提供执法指引;与大连海事局等部门达成《联勤联控执法工作协议》,对全市出海船舶“过筛子”,成功打掉一批涉海恶势力犯罪团伙。
暖心架起海上“枫桥”
“通过调解,问题半天就解决了,要是打官司走流程很可能会耽误一年半载!”前不久,大连市两家发生纠纷的企业经调解后握手言和。
近年来,大连市司法局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聚力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从陆地延伸至海上。
围绕降低海事纠纷诉讼率,大连市司法局与大连海事法院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安排专职调解员常驻法庭,调处化解船员工资纠纷等海事矛盾纠纷。
针对涉海矛盾纠纷排查,大连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调解力量深入一线,坚持常态排查、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及时发现、就地化解风险隐患,对排查中可能激化升级的隐患及时报告党委、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合力攻坚化解。
为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主力军”作用,大连市司法行政机关推动以基层乡镇政府为主导,统筹司法所、海事法庭、公安沿海派出所等单位形成合力,提升调解效能,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抓住新机遇、创造新辉煌
习近平主席殷切寄语激励澳门各界实现“一国两制”新飞跃
□ 新华社记者
12月18日至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临澳门,出席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并视察澳门特别行政区。习近平主席的到来让澳门同胞深受鼓舞、倍感振奋。
连日来,习近平主席在视察期间的重要讲话在澳门社会引发热烈反响,激荡起各界同心协力书写美好未来的豪情和信心,鼓舞全体澳门市民携手为不断开创具有澳门特色的“一国两制”实践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紧抓“一国两制”新机遇
回归祖国25年来,具有澳门特色的“一国两制”实践取得巨大成功。澳门社会各界和舆论认为,习近平主席考察澳门坚定了对“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信心,进一步拓展了“一国两制”的发展空间,澳门要紧抓新时代“一国两制”的巨大机遇,创造更大辉煌。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岑浩辉21日主持各界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主席视察澳门重要讲话精神座谈会时指出,在新的发展起点上,新一届特区政府将团结带领各界在“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宝贵经验基础上,以习近平主席视察澳门重要讲话精神为重要指引,抢抓机遇,锐意改革,担当作为,更好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不断开创“一国两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深受习近平主席视察和讲话鼓舞的澳门归侨总会会长刘雅煌表示,澳门拥有充足的发展空间优势、国际化程度高的营商环境优势、实力雄厚的经济基础优势等,相信借中央惠澳政策之“天时”,拥区域协同带动之“地利”,聚各界共识与力量之“人和”,澳门定能续创“一国两制”实践新成就。
“25年来的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是实实在在利民、利澳的好制度。我们要培养一代代具有家国情怀的澳门新生代,确保‘一国两制’伟大事业薪火相传。”澳门国情教育协会会长王海涛说。
《澳门日报》20日发表社论指出,澳门回归祖国后的巨变充分证明,“一国两制”完全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一国两制”是我国一个伟大创举,凝结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国智慧,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是中国为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提供的一个新思路、新方案,是中华民族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新贡献。
擘画澳门发展新蓝图
站在继往开来的重要节点,习近平主席对澳门发展提出期许和希望,为澳门指明方向、筹谋未来。各界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主席讲话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不断绘就澳门发展的崭新图景。
“习主席提出着力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这是澳门的必答题。”澳门中华总商会会长崔世昌指出,各界必须齐心合力做好破题工作,结合自身优势和资源禀赋,精准定位、聚焦重点,完善产业发展规划,实现澳门经济高水平高质量发展。
就着力提升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表示,未来将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推动公共行政改革,革新管治理念,完善组织架构,改进管治方式,强化宏观统筹,建设高效、有为的服务型政府,不断提升特区政府的治理效能。
在着力打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方面,澳门旅游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柯海帆认为,澳门素有“体育之城”“演艺之都”等国际美誉,各类品牌活动闻名世界,业界将深入挖掘城市的丰富魅力,齐心协力将国际大都市“金名片”擦得更亮。
关于着力维护社会祥和稳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会长吴小丽表示,将坚定支持特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形成共建特别行政区的强大合力,为开创澳门特色“一国两制”成功实践新局面更好贡献“街坊力量”。
“澳门需要找到具有战略意义的切入点,继续发挥国际化优势,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发展高等教育,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服务澳门社会发展,贡献国家所需。”澳门科技大学校长李行伟说。
融入国家大局新答卷
国家把澳门视作“掌上明珠”,始终为澳门提供实现发展繁荣的最大机遇。习近平主席的讲话让澳门社会对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形成强烈共识,期盼着乘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东风,实现自身更好发展。
当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正加快建设,琴澳一体化发展打开新篇章。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高开贤指出,澳门要把握好琴澳发展机遇和发展定位,着力推动与定位相符的产业项目,为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
“我们要善用横琴优势,推动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药等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创新,拓展新业务,提升竞争力。”澳门工商联会会长何敬麟强调,澳门要在加强与内地的合作中寻找新机遇。
面对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潮,澳门也在充分发挥独特地位和优势,积极打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信德集团行政主席兼董事总经理何超琼指出,澳门要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以更多元化的产业为接口、以创新为动力,更积极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在国际舞台上展现更大作为。
澳门福建青年联会会长陈冰冰表示,澳门年轻一代要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善用澳门作为多元文化交流基地的优势,助力澳门成为更高水平的国际合作平台。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牢记习近平主席的殷殷嘱托,坚定维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继续发挥爱国爱澳力量作用,画好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最大同心圆!”澳门妇联总会副理事长黄洁贞说。
新华社澳门12月21日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京举行
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增值税法草案等
赵乐际主持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蒲晓磊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64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代表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代表建议承办单位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平作的关于增值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规范立法授权,完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做好与关税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监察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明确有关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有关法律相衔接,完善司法协助有关规定;完善被调查人的申诉权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明确规定相关科普产品和服务、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明确网络平台承担发现违法信息后及时处置的责任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国家公园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就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统筹以及地方之间的协调增加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持保障;对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未被划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部分如何处理作出规定等。
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的议案。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作了说明。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作了说明。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作了说明。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渔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作了说明。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马朝旭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议案的说明、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里南共和国引渡条约》议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巴音朝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雒树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于伟国分别作的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9235件,依法交由213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郭振华、文化和旅游部部长孙业礼分别作的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已经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密切协同配合,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靶向发力,积极作为,努力把代表建议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务实举措。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秘书长刘奇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吴政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检察公益诉讼10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
陈文清出席并讲话 应勇主持
本报讯 记者董凡超 12月20日上午,检察公益诉讼10周年座谈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检察公益诉讼制度10年历程和实践成效,共商在新起点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晓薇,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会议。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通报检察公益诉讼10年工作情况。
杨晓超代表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表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10年来,检察公益诉讼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系列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司法保护需求、回应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需要的重要任务。目前立法工作正在有序顺利推进。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将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从大局出发,坚持高质量立法,加强研究论证,夯实立法基础,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努力使立法成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应勇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成果。正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和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才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和逐步完善,才有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民群众所需所盼,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更加有力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应勇强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重要制度,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具有鲜明的监督性质和治理特点。检察机关要持续抓好法定领域办案,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加强审前检察督促与提起诉讼有机衔接,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国家治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呈现鲜明的在党领导下协同履职特点,有利于更好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协同高效的公益保护体系。检察机关将积极推动公益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及社会各界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履职等机制,更好凝聚共识、增强合力。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巩固改革成果、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将协同各方加强相关立法研究,以检察履职办案实效为立法提供更多实践样本。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文物局、全国妇联以及最高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张军率最高法调研组调研山西法院时强调
把“干字当头”“九分落实”不断落到实处
本报讯 记者张昊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调研组调研山西法院,要求“把‘九分落实’落到实处”。一年来,山西法院抓落实成效如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专项工作,人民法院如何抓好贯彻落实、做好服务保障?如何结合学习韩旭辉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夯实基础,进一步做好明年审判执行工作?12月18日至19日,在追授韩旭辉同志称号表彰大会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率调研组在山西法院调研。
“法院不能只埋头办案,建议要更加注重以办案促治理”“审判工作现代化要跟上、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建议在转变理念上下更大功夫”……山西三级法院负责同志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推心置腹谈体会、提建议。
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刘正、杨蓉,全国政协委员苗洁结合履职和调研情况对法院工作谈感受、提建议。山西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军介绍了山西法院近年来的工作情况,重点谈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及下一步打算。张军一一回应,与大家共商进一步做实法院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围绕更加自觉主动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执行工作中,对照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更加积极履行职责使命,把“干字当头”“九分落实”不断落到实处,张军对全国法院抓好当前工作提出三方面要求——
化解矛盾风险,做实定分止争。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在此基础上,要在党的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与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向前促进纠纷源头化解、向后促进纠纷实质化解,把定分落到实处,把止争做深、做实、做到人民心里去,维护社会稳定,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要认真学习韩旭辉同志的“五先”工作法,不断砥砺政治品格,坚守公仆情怀,提升工作能力,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做实以人民为中心。要总结推广运用法答网、案例库释法说理的典型案事例,促进法官增强学习意识、案例意识,善于运用法答网提升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善于运用案例库提升定分止争的能力和效果,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促进服判息诉、实质解纷。
助力综合治理,严格依法立案。审判工作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紧密相关。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主责主业,积极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在党委领导下形成多元解纷合力,努力让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部署,落实“审限内结案率”管理要求。要依法规范开展调解工作,能调则调、该立则立,绝不允许久调不立、出现“立案难”,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强化科学管理,提升能力素质。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管理,才能实现审判工作提质增效。要充分学习研究修订后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之间的关系,综合评价考虑审判工作整体质量、效率、效果,注重实绩实效。要用实“合理区间”加强科学管理,无论异常增高或降低都要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加大案件阅核工作力度,敢于动真碰硬,做实全员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形成人人争先的良好局面。
调研期间,张军与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唐登杰,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韦韬,晋中市委书记常书铭举行工作会谈。最高法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连生,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军参加调研。
张军在最高法离退休老干部座谈会上强调
进一步做实人民法院老干部工作
本报讯 记者张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历来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积极关心爱护老干部,为老干部发挥“银发力量”提供平台。12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座谈会,向离退休老干部通报人民法院工作、听取老同志对新一年司法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
“成绩是老干部和在职干部共同努力取得的。肯定的话不用说,希望大家只提意见建议,一起为人民法院新一年的工作和老干部工作建言献策。”座谈一开始,张军便开宗明义。
“建议紧紧抓住公正审判这个关键,立足司法服务社会”“建议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制度效能促进内部挖潜,缓解‘案多人少’压力”“建议更加重视高层次、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建议研究推出更多助力稳定市场、提振信心的司法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议在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上下更大功夫,跟上数字时代发展需要”“建议进一步发挥好文书阅核、法答网、案例库等制度和平台的作用,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建议同步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更好发挥交叉执行的作用”“建议更加重视法院文化建设,发挥以文化人、凝聚人心的作用”……退休院领导江必新、苏泽林、黄尔梅、孙华璞、周泽民、张述元、杜万华,离退休干部代表张明、吴毛旦、于明、李丽丽结合调研及平时了解到的情况,对进一步做好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老领导、老同志刚才提出了26条意见建议,讲的都是如何进一步做好法院工作,没有一条是为了安享晚年、解决自己的困难。这些真知灼见都是真心实意为了党和国家好、为了法院工作好,充分体现了老干部优秀的政治品格和深厚的为民情怀,令人十分感动。我们一定会抓好落实。”张军简要介绍了今年以来最高法院党组狠抓审判管理、促进提质增效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围绕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促推“抓前端、治未病”,用好法答网、案例库提升审判质效,加强数字法院建设、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介绍了新一年法院工作的整体考虑。围绕进一步做实人民法院老干部工作,张军提出三点要求——
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老干部是法院的“宝”,老干部工作是全院共同的工作。各部门都要带着责任和感情,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齐抓共管、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老同志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用心用情提供更精准更优质更贴心的服务保障,确保老同志安享幸福晚年。
积极发挥“银发力量”。老领导、老同志有经验、有能力,对法院感情深厚。希望能够继续发光发热,关心支持法院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案件调解、接访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为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持续强化纪律约束。老干部虽然离开了工作岗位,但遵规守纪的要求没有变,在党性锤炼、纪律约束上不能“换挡减速”。要更加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元旦和春节已近,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阖家欢乐,万事如意,身体好、心情好、一切都好。”座谈结束时,张军向老同志们致以新年的祝福。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通报了人民法院工作情况,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主持会议。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老同志代表,最高法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巩固改革成果 提振发展信心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12月21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草案作了说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贺荣说,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平等对待平等保护
草案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向社会表明这是国家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
三是坚持依法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把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用法律制度落下来,保障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四是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又注重规范和引导。促其依法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五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注重规定、细化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增强制度刚性,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明确保障公平竞争
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方面,草案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作为总则重要内容,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草案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
在改善投融资环境方面,草案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
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草案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
明确加强权益保护
草案注重规范引导,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同时,对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体制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等作出规定。
在优化服务保障方面,草案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应当注重听取意见,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同时,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等作出规定。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在加强权益保护方面,草案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细化办案程序,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等。
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为使本法规定的制度措施得到落实,草案设专章强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权威性。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12月21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受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作了草案说明。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自1985年以来,中央制定了8个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8个决议,以5年为周期,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蓬勃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民法治素养明显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普法堪称人类法治史上的伟大创举,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杨晓超说,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普法工作,对于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十二条。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
草案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常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红色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其他应当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管理体制,草案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法治建设总体部署并组织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
关于普法责任制,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建立国家机关履行普法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草案第二章规定了“社会法治宣传教育”,第三章、第四章将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作为重点对象,分别作了规定。面向社会公众,规定了国家机关、群团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以及对村(居)民、企业职工、老年人、特殊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服刑人员等人群和出境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面向国家工作人员,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义务、将法律知识纳入公务员考录内容,以及实行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清单、领导干部述法等制度。面向青少年,明确规定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目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以及学校、监护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
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保障与监督。为保障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草案从法治宣传教育队伍、专家库和志愿者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经费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未依据本法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普法提示;专门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作了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并对挪用、克扣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侵占、破坏法治宣传教育设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作了规定。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力度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赵晨熙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并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共五章四十一条。为确保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规定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完善部门职责表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不正当竞争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修订草案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一方面,完善规制混淆行为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起混淆;经营者也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同时,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在现行禁止实施贿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规定。此外,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修订草案还完善了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完善了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丰富监管措施,科学调整处罚额度。增加规定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同时,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处罚到人”规定;补充对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罚则。
代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定期组织本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蒲晓磊 代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修正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五条对向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实践中,除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外,有的国家机关、组织也就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效果很好,建议增加报告主体。修正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采纳,作出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在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工作中,多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形成了不同做法,为适应这一情况,建议明确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代表视察调研报告,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对于这一意见,修正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
修正草案一审稿第三十条对定期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作了规定。2022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为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增值税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做好与关税法有关规定衔接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赵晨熙 增值税法草案三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草案中的立法授权条款,完善税收优惠规定。草案三审稿删去草案二审稿中关于授权国务院规定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按照简易方法计税的特殊情形、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形、放弃增值税优惠后不得享受该项优惠的期限、纳税人进行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等内容,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规定,或者经清理规范后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同时删去个别免税项目。
有的意见提出,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据此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了特别规定,建议做好衔接。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的部门提出,实践中进口货物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与关税一并缴纳,建议做好与关税法有关规定的衔接。草案三审稿对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监察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进一步明确被调查人相关救济途径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赵晨熙 监察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项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明确,防止滥用。对此,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或者管护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修正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的司法执法合作,开展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合作”。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调查取证、移管被判刑人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建议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修正草案二审稿将本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对被调查人的申诉权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提出,为了保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救济途径。修正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在被调查人有权申诉的情形中增加规定:采取“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国家公园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支持保障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记者蒲晓磊 国家公园法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建设国家公园是贯彻落实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作出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国家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统筹以及地方之间的协调。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二是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持保障,草案二审稿增加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定。增加国家公园标志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明确国家公园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经费按照规定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有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设立国家公园可能会对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建议做好评估并妥善处理,对一般控制区还可根据情况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国家公园设立前期工作,应当提出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可以对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规定差别化管控措施。
草案一审稿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公园设立后,该国家公园区域内不再保留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未被划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部分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部分划入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未划入部分经科学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可以保留、整合或者撤销。
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拟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赵晨熙 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更好体现中央文件关于科普对创新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的精神,建议增加“科普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的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多年来有关方面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和组织“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科普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科普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负责。”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本条主要是为了确保科普内容合法和科学,建议明确规定相关科普产品和服务、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对这一意见予以采纳。
渔业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统筹渔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赵晨熙 渔业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现行渔业法于1986年制定实施,2000年、2004年、2009年、2013年修改过部分条款。法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现行渔业法施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形势下渔业发展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亟须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共七章八十八条,明确了渔业发展总体要求,规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渔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坚持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为促进和规范渔业养殖,修订草案明确国家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养殖模式,鼓励开展生态增殖养殖,建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强养殖者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养殖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加强水产苗种保护和管理,规定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加强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保护;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强化养殖生产质量安全责任,规定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加强养殖业生态安全保护,规定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当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
修订草案加强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一方面,建立重要渔业水域保护制度,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特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或者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落实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同时,规定国家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明确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制度,根据资源保护需要,将现行渔业法中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制度修改完善为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制度,进一步强化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此外,完善了休禁渔区、休禁渔期制度以及渔具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安全管理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赵晨熙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国务院2002年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现行条例施行以来,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有必要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草案共九章一百二十四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强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草案强化和落实各方责任。一方面,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同时,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明确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并要求各部门加强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为适应新兴行业、领域发展,草案规定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草案还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明确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进入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增加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
草案对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草案提出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能力建设。明确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有权下令停产撤人。
抓住新机遇、创造新辉煌
习近平主席殷切寄语激励澳门各界实现“一国两制”新飞跃
□ 新华社记者
12月18日至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临澳门,出席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并视察澳门特别行政区。习近平主席的到来让澳门同胞深受鼓舞、倍感振奋。
连日来,习近平主席在视察期间的重要讲话在澳门社会引发热烈反响,激荡起各界同心协力书写美好未来的豪情和信心,鼓舞全体澳门市民携手为不断开创具有澳门特色的“一国两制”实践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紧抓“一国两制”新机遇
回归祖国25年来,具有澳门特色的“一国两制”实践取得巨大成功。澳门社会各界和舆论认为,习近平主席考察澳门坚定了对“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信心,进一步拓展了“一国两制”的发展空间,澳门要紧抓新时代“一国两制”的巨大机遇,创造更大辉煌。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岑浩辉21日主持各界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主席视察澳门重要讲话精神座谈会时指出,在新的发展起点上,新一届特区政府将团结带领各界在“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宝贵经验基础上,以习近平主席视察澳门重要讲话精神为重要指引,抢抓机遇,锐意改革,担当作为,更好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不断开创“一国两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深受习近平主席视察和讲话鼓舞的澳门归侨总会会长刘雅煌表示,澳门拥有充足的发展空间优势、国际化程度高的营商环境优势、实力雄厚的经济基础优势等,相信借中央惠澳政策之“天时”,拥区域协同带动之“地利”,聚各界共识与力量之“人和”,澳门定能续创“一国两制”实践新成就。
“25年来的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是实实在在利民、利澳的好制度。我们要培养一代代具有家国情怀的澳门新生代,确保‘一国两制’伟大事业薪火相传。”澳门国情教育协会会长王海涛说。
《澳门日报》20日发表社论指出,澳门回归祖国后的巨变充分证明,“一国两制”完全行得通、办得到、得人心。“一国两制”是我国一个伟大创举,凝结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国智慧,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是中国为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提供的一个新思路、新方案,是中华民族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新贡献。
擘画澳门发展新蓝图
站在继往开来的重要节点,习近平主席对澳门发展提出期许和希望,为澳门指明方向、筹谋未来。各界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主席讲话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不断绘就澳门发展的崭新图景。
“习主席提出着力推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这是澳门的必答题。”澳门中华总商会会长崔世昌指出,各界必须齐心合力做好破题工作,结合自身优势和资源禀赋,精准定位、聚焦重点,完善产业发展规划,实现澳门经济高水平高质量发展。
就着力提升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表示,未来将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推动公共行政改革,革新管治理念,完善组织架构,改进管治方式,强化宏观统筹,建设高效、有为的服务型政府,不断提升特区政府的治理效能。
在着力打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方面,澳门旅游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柯海帆认为,澳门素有“体育之城”“演艺之都”等国际美誉,各类品牌活动闻名世界,业界将深入挖掘城市的丰富魅力,齐心协力将国际大都市“金名片”擦得更亮。
关于着力维护社会祥和稳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会长吴小丽表示,将坚定支持特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形成共建特别行政区的强大合力,为开创澳门特色“一国两制”成功实践新局面更好贡献“街坊力量”。
“澳门需要找到具有战略意义的切入点,继续发挥国际化优势,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发展高等教育,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服务澳门社会发展,贡献国家所需。”澳门科技大学校长李行伟说。
融入国家大局新答卷
国家把澳门视作“掌上明珠”,始终为澳门提供实现发展繁荣的最大机遇。习近平主席的讲话让澳门社会对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形成强烈共识,期盼着乘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东风,实现自身更好发展。
当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正加快建设,琴澳一体化发展打开新篇章。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高开贤指出,澳门要把握好琴澳发展机遇和发展定位,着力推动与定位相符的产业项目,为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
“我们要善用横琴优势,推动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药等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创新,拓展新业务,提升竞争力。”澳门工商联会会长何敬麟强调,澳门要在加强与内地的合作中寻找新机遇。
面对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潮,澳门也在充分发挥独特地位和优势,积极打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信德集团行政主席兼董事总经理何超琼指出,澳门要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以更多元化的产业为接口、以创新为动力,更积极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在国际舞台上展现更大作为。
澳门福建青年联会会长陈冰冰表示,澳门年轻一代要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善用澳门作为多元文化交流基地的优势,助力澳门成为更高水平的国际合作平台。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牢记习近平主席的殷殷嘱托,坚定维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继续发挥爱国爱澳力量作用,画好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最大同心圆!”澳门妇联总会副理事长黄洁贞说。
新华社澳门12月21日电
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12月21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受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作了草案说明。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自1985年以来,中央制定了8个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8个决议,以5年为周期,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蓬勃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民法治素养明显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普法堪称人类法治史上的伟大创举,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杨晓超说,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普法工作,对于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十二条。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
草案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常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红色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其他应当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管理体制,草案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法治建设总体部署并组织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全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关规划。
关于普法责任制,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建立国家机关履行普法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草案第二章规定了“社会法治宣传教育”,第三章、第四章将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作为重点对象,分别作了规定。面向社会公众,规定了国家机关、群团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以及对村(居)民、企业职工、老年人、特殊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服刑人员等人群和出境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面向国家工作人员,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义务、将法律知识纳入公务员考录内容,以及实行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清单、领导干部述法等制度。面向青少年,明确规定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目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以及学校、监护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
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保障与监督。为保障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草案从法治宣传教育队伍、专家库和志愿者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经费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本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未依据本法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应当及时发出普法提示;专门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作了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法律责任,并对挪用、克扣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侵占、破坏法治宣传教育设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作了规定。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以法治之力护一方碧海
大连政法机关筑牢海洋生态保护屏障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 本报通讯员 田苗苗
“看,这是我们放归的斑海豹。”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田甲申肯定地说。近日,一位游泳爱好者和斑海豹一同嬉戏的视频,出现在田甲申的手机推送中。
斑海豹是世界濒危野生物种、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2019年春节前后,渤海辽东湾的近百只斑海豹幼崽被盗。经查,2016年至2019年间,翟某某等人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206只,使唯一能在中国海域繁殖的这一鳍足类生物种群遭受重创。
2021年,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翟某某等42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随后,在大连本地查获救助存活下来的61只斑海豹幼崽被放归辽东湾。通过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3只寄养在多个省市的涉案斑海豹于2023年12月被放归大海。
救助斑海豹,严惩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者,是大连政法机关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大连市委政法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作用,完善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建设,强化执法司法监督工作,促进政法单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调度各政法机关精准把握经济发展特点,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形成服务前移、专项整治、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强大合力,以高水平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大连市海洋经济发展、守护海洋生态环境贡献“政法力量”。
司法守护渔业资源
大连地处渤海之滨,有着丰富的海洋渔业资源。为切实筑牢渔业资源重要生态屏障,大连市法院系统认真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联合多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今年6月6日,大连中院环资审判团队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绘就鱼水相亲、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
近年来,大连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地区法院有效推进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突出七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完善环资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探索替代性修复方式;加强相关单位协作;打造争议化解“大连模式”;开展巡回审判;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市民环保意识;注重调查研究,破解环资审判难题。
此类法院将集中管辖和巡回审判相结合,提升周边渔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实现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实地调研、法治宣传等效果,得到了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一致认可。
同时,此类法院在大连市委政法委统筹下,推进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效遏制逃避执行、妨害执行、规避执行等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打造海洋检察品牌
近年来,大连市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全面开展涉海专项监督工作,着力打造“海洋检察”品牌。
庄河市检察院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对世界濒危野生物种黑脸琵鹭的“育婴场所”和“公共食堂”环境的巡护,守护濒危鸟类栖息的家园,为黑脸琵鹭构建起保护网。
2023年,按照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非法违规占用海域、滩涂、岸线问题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大连市检察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案组,提升两级检察院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质效。
大连市检察院主动与相关行政部门对接深入摸排线索,进一步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在加强海洋垃圾污染多元共治方面,大连市检察系统以公开听证、圆桌会议等诉前程序,推动海洋垃圾污染治理。
2023年至今,大连市检察机关共摸排非法捕捞、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等案件线索41件,立案38件,发出检察建议19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8件,督促收回海域使用金8025万余元,助力清理海洋、岸线垃圾180余吨。
“向海亮剑”严打犯罪
实践中,大连市委政法委组织政法各机关开展涉海案件集中攻坚专项行动,突出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行业和地区整治落到实处。
2023年9月1日起大连市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向海亮剑”集中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全力维护大连市海域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大连公安对举报的涉海犯罪线索、涉海行业场所和涉海从业人员信息进行全方位筛查,成功侦破非法占用滩涂扩建海参圈系列案件,成功打掉霸海欺民涉恶团伙,破获虚构网箱养殖事实诈骗案件。
同时,大连市公安局协调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出台《全市公安机关打击涉海养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指引》,对13类涉海养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提供执法指引;与大连海事局等部门达成《联勤联控执法工作协议》,对全市出海船舶“过筛子”,成功打掉一批涉海恶势力犯罪团伙。
暖心架起海上“枫桥”
“通过调解,问题半天就解决了,要是打官司走流程很可能会耽误一年半载!”前不久,大连市两家发生纠纷的企业经调解后握手言和。
近年来,大连市司法局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聚力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从陆地延伸至海上。
围绕降低海事纠纷诉讼率,大连市司法局与大连海事法院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安排专职调解员常驻法庭,调处化解船员工资纠纷等海事矛盾纠纷。
针对涉海矛盾纠纷排查,大连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调解力量深入一线,坚持常态排查、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及时发现、就地化解风险隐患,对排查中可能激化升级的隐患及时报告党委、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合力攻坚化解。
为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主力军”作用,大连市司法行政机关推动以基层乡镇政府为主导,统筹司法所、海事法庭、公安沿海派出所等单位形成合力,提升调解效能,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人熟地熟情况熟 矛盾纠纷及时解
大兴安岭松岭区“五长”工作法走出基层治理新路径
□ 本报记者 张冲 文/图
□ 本报通讯员 马浩然
开展法治宣传433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034人次;通过“五长九久点评议事”等方式,解决职工群众反映问题479件,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91件,平安建设满意度大幅提升。这是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五长”交出的基层治理成绩单。
这份成绩单的背后,是松岭区精心打造的“151”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运行模式,即1个“全覆盖”、5个“排查阵地”、1个“调解机制”,锻造素质高、业务精、能战斗的基层“五长”队伍,将“五长”培养成为基层治理体系中服务群众、调解纠纷的生力军,为社会和谐稳定筑起了坚实防线。
实现1个“全覆盖”
“我区常住人口仅1.1万余人,利用干部比例高、干群关系好的优势,我们创新推行‘五长’工作模式(社区长+警长+网格长+楼长+单元长/联户长),走出了一条符合区情实际、地企合作共赢的基层治理新路径。”11月29日,松岭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邱武科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松岭区“五长”已实现全覆盖,最大限度发动林业职工群众自治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激发群防群治效能,让分散的社会治理资源由“指头”变成“拳头”。
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林业干部、退休党员、热心群众的顺位选出746名“五长”,将服务阵地前移到小区楼栋,为职工群众打通了便捷解决问题的通道。
松鹤社区十一网格平房居民韩某在家门口私挖垃圾坑,恶臭气味引发居民黄某不满,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并发生激烈争吵。该区域网格长、警长、联户长相互配合,从情、理、法三方面劝导,垃圾坑回填平整后,又新增了公用垃圾箱,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据介绍,松岭区还会定期对工作实绩突出的“五长”进行表扬和嘉奖,当地区委、区政府、林业局在干部评奖评优、选拔任用时,会优先考虑工作表现优秀、工作成效突出的“五长”,有效激发了“五长”的工作热情。
用好5个“排查阵地”
群众有诉求,最怕“踢皮球”,如何让群众反映问题既省心又省力?松岭区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将常态化、定期、专项排查相结合,用实用好“一牌、一群、一评、一码、一中心”5个“排查阵地”,织密矛盾纠纷排查网,延伸矛盾纠纷排查线,全力破解矛盾纠纷“发现难”问题。
“叔叔阿姨,咱们单元的门上有咱们‘五长’的联系方式,如果您遇到难题需要咨询或处理,可以随时拨打我们的电话……”印有“五长”联系方式的名牌是小扬气镇每个居民楼的标配。同时,松岭区定期开展“松理上门·五长说事”活动,发挥熟人优势,入户走访唠家常,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邻里矛盾,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除此之外,松岭区还建立了全覆盖的“五长工作联系群”,群众通过“随手拍”反映问题诉求,区综治中心及时受理,快接快转快办,实现“只进一个群 可办百项事”;每月9日召开“五长九久点评议事”座谈会,“五长”及相关行业部门集体会商研判并处理群众反映的疑难问题;在商业中心、小区单元门等张贴“居民诉求服务程序码”,区综治中心实行“发现、反映、分派、处置、反馈”的闭环式管理。困扰老旧小区居民垃圾乱堆放、地面坑洼积水等一批急难愁盼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区综治中心就像“指挥中心”,对全区矛盾纠纷统筹管理、协调督办;“五长”则像“前线侦察兵”,深入群众,第一时间发现调处并上报“异常情况”,为矛盾化解赢得宝贵时间。就这样,独具松岭特色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模式应运而生。
构建1个“调解机制”
今年初,“五长”通过排查发现了一起涉及江苏籍王女士与当地一家民营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五长”立即将相关情况反映到综治中心,鉴于事件涉及合作协议等法律专业问题,决定启动“四所一庭一室一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法庭、检察官工作室、镇综治中心)联动调解机制。
“五长”发挥邻里优势,带领调解人员入户了解相关情况,开展心理疏导、法治宣传。经初期调查核实后,调解人员得知王女士提供的关于设备买断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够充分,因此建议其接受对方提出的支付方案,同时考虑到该企业无法一次性完成全额支付的情况,提议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王女士经过慎重考虑后同意了这一提议。然而,在接下来的半年内,双方就具体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细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综治中心先后组织了7次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解会议,近期终于成功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方吹哨,多方响应,一件件急难愁盼的案事件在“五长”的努力推动下被解决。目前,以“五长”为支点,松岭区统筹政法机关、乡镇社区及各行业部门多方力量,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有法可依、功能互补、程序衔接”,有效防范“民转刑”“刑转命”和极端案事件的发生,还通过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台账,定期电话回访、上门走访,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新问题,推动调解工作由“灭急火”向“治未病”转变。
“让每一件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群众才能顺心满意,社会大局才能和谐稳定,我们要进一步发挥‘五长’联系群众的桥梁、为民服务的纽带作用,为兴安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提供有力保障。”松岭区委书记金广丹说。
红盾工作站吹响平安建设“集合哨”
□ 本报记者 刘欢
□ 本报通讯员 苑琳
大写的英文字母“H”和“D”组成红色盾牌状,这样醒目的标志,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纱帽街道的独特风景,它们有个响亮的名字:红盾。
纱帽街道地处湖北武汉西南郊,辖区流动人口多,人员结构复杂,矛盾隐患叠加,治安环境较为复杂。2023年以来,纱帽街道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建引领,选取临街商圈、老旧小区、大市场等关键地段,打造6个红盾工作站,发动公安、城管、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力量下沉,开展执法、宣传、防范一体行动,通过“红盾吹哨,部门报到”,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
“每个站都成立了功能性党支部,由所属社区书记兼任党支部书记,所属社区民警兼任副书记并负责日常管理,通过发挥支部引领作用开展多元共治。”纱帽街派出所所长徐涛说。
纱帽街道充分发挥红盾工作站的前哨作用,在辖区重点地段设置若干治安巡控点,建立前后方联动机制,确保遇有情况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不断提高社会面“见警率”“快反率”。除日常驻站人员外,纱帽街道整合平安建设相关力量和社会组织,抽调机关干部、招募“纱帽义警”、招聘公益岗位人员增配到各站点,按需协助开展治安巡查、矛盾调处等。
“我们坚持每日晨会、每周例会、每月小结,同时针对敏感节点、重要案件和复杂纠纷,建立联席研判、联动处置、联合调解等机制。”廖家堡社区红盾工作站党支部副书记周维说。
薇湖水岸小区是个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旧、物业纠纷多。2023年,原物业公司撤离,新物业公司迟迟不能选定,业主们在小区管理方面的意见也难统一,一时间陷入僵局。纱帽街道薇湖路社区红盾工作站积极搭建平台,街道、住建、城管、人大代表、业主代表等多方共商、群策群力,最终通过引入红色物业、筹措维修基金,有力推动小区管理、设施老化损坏等问题的解决,物业服务质量不断改善,物业费收缴率从30%提高到90%。
据悉,针对高频矛盾纠纷调解事项,红盾工作站引入司法、执法和相关部门专业力量进驻,同时建立由“五老”、乡贤、社工、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组成的调解员队伍,为居民提供专业政策咨询、信访矛调、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
在廖家堡社区红盾工作站里,有间舜华“和事佬”工作室,这是热心公益的社区居民骆舜华牵头打造的。
“居民发生矛盾纠纷,我们就将他们请到工作站来。如果涉及哪个部门,我们就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解。”骆舜华说。
近年来,舜华“和事佬”工作室成功化解一批疑难问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社区热心居民加入。2023年,这支“草根”调解队获评“武汉市金牌调解室”。
“红盾工作站虽然建立在社区里,但服务范围并不局限于单个社区。”纱帽街道平安办工作人员徐枫介绍,该街道以红盾工作站辐射周边,联合21个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122个小区(网格)服务驿站,倾力打造“15分钟街域矛盾纠纷调解和信访服务圈”,切实把政策宣传、法律咨询、疏导调解送到群众身边。
据统计,自红盾工作站建立以来,纱帽街道辖区治安持续向好,110警情、治安类警情及刑事有效警情同比均大幅下降。
洛阳高新法院收案数首次呈下降趋势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我们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主动融入当地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格局,自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已分流诉前调解案件1138件,调解成功617件,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32.02%,调解率31.36%,诉前调解申请执行率0.38%,在省市排名前列。”12月16日,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国强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今年7月,洛阳高新区法院积极推动区党工委出台《关于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研判制度、信息收集制度、案件移交制度、案件办理制度、定期培训等制度,联合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驻法院调解中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动员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力量,通过“三级联动,共解纠纷”工作机制,构建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实质化解、应急处置的”闭环管理体系,以制度刚性确保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洛阳高新区法院积极打造依托“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凝聚多方合力实质化解纠纷。李村人民法庭联动李村派出所在吉庆嘉苑社区警务室探索建立洛阳市首家治安管理纠纷诉前化解工作站,联动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在区市民之家探索建立建设工程领域涉薪纠纷诉前化解办公室,诸葛人民法庭联动辖区4个社区设立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工作站,自贸区法庭联动人大代表调解疑难案件,执行局联动网格员、民调员查人找物,以良性互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更加科学高效。
前不久,某社区97名居民因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将租赁人诉至洛阳高新区法院李村人民法庭。李村法庭迅速启动“三级联动,共解纠纷”工作机制,第一时间联系街道办负责人、社区干部、居民代表,共同对居民起诉的问题进行核查后,前往案涉租赁土地进行现场勘查。经多轮调解,97名居民与租赁人达成和解意见,主动申请撤回诉状,实现案结事了。
在联调联动机制下,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调处化解工作体系效能得以提升,截至目前,2024年已收案3883件,同比下降3.95%。
“案件数量下降了,说明多元解纷真正发挥了效果,机制创新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哲评价说。
宁波古林派出所制定矛盾化解三张清单
本报讯 记者王春 通讯员冯超 贺芃 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古林派出所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矛盾纠纷化解为切入点,积极推进“警调衔接”与“警网融合”的工作模式,建立“1+1+N”(即1名民警、1名辅警和N名志愿者)排查走访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
针对情感纠纷这一治安热点问题,该所按照“红、黄、蓝”三色分类定级,搭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角联动架构,制定“赋色建档、综合施策、回头验收”三张清单,定期回访调查,预防矛盾纠纷再次激化升级。截至目前,该所共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26份,回访情感类矛盾纠纷178起,情感类矛盾纠纷警情同比下降37.78%,环比下降24.32%,婚恋情感纠纷化解率达98.95%。
桐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 范天娇 今年以来,安徽省桐城市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体检”,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为规范招标投标、打击违法乱纪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次专项整治明确了查处和打击重点,列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各类市场主体可能存在的25种违法违规情形。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全市45家单位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地督查,共抽查了1320个工程建设项目,发现11种问题情形,涉及项目数384个,发现8起涉嫌违法违纪线索,均已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实行“一单位一清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限额以下交易,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京举行
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增值税法草案等
赵乐际主持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蒲晓磊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64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代表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代表建议承办单位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平作的关于增值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规范立法授权,完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做好与关税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监察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明确有关强制措施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有关法律相衔接,完善司法协助有关规定;完善被调查人的申诉权和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明确规定相关科普产品和服务、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明确网络平台承担发现违法信息后及时处置的责任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国家公园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就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统筹以及地方之间的协调增加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持保障;对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未被划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部分如何处理作出规定等。
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的议案。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作了说明。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作了说明。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作了说明。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渔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作了说明。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马朝旭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引渡条约》议案的说明、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里南共和国引渡条约》议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巴音朝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雒树刚、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于伟国分别作的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9235件,依法交由213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郭振华、文化和旅游部部长孙业礼分别作的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已经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密切协同配合,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靶向发力,积极作为,努力把代表建议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务实举措。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秘书长刘奇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吴政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张军在最高法离退休老干部座谈会上强调
进一步做实人民法院老干部工作
本报讯 记者张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历来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积极关心爱护老干部,为老干部发挥“银发力量”提供平台。12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座谈会,向离退休老干部通报人民法院工作、听取老同志对新一年司法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
“成绩是老干部和在职干部共同努力取得的。肯定的话不用说,希望大家只提意见建议,一起为人民法院新一年的工作和老干部工作建言献策。”座谈一开始,张军便开宗明义。
“建议紧紧抓住公正审判这个关键,立足司法服务社会”“建议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制度效能促进内部挖潜,缓解‘案多人少’压力”“建议更加重视高层次、专业化审判人才培养”“建议研究推出更多助力稳定市场、提振信心的司法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议在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上下更大功夫,跟上数字时代发展需要”“建议进一步发挥好文书阅核、法答网、案例库等制度和平台的作用,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建议同步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更好发挥交叉执行的作用”“建议更加重视法院文化建设,发挥以文化人、凝聚人心的作用”……退休院领导江必新、苏泽林、黄尔梅、孙华璞、周泽民、张述元、杜万华,离退休干部代表张明、吴毛旦、于明、李丽丽结合调研及平时了解到的情况,对进一步做好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老领导、老同志刚才提出了26条意见建议,讲的都是如何进一步做好法院工作,没有一条是为了安享晚年、解决自己的困难。这些真知灼见都是真心实意为了党和国家好、为了法院工作好,充分体现了老干部优秀的政治品格和深厚的为民情怀,令人十分感动。我们一定会抓好落实。”张军简要介绍了今年以来最高法院党组狠抓审判管理、促进提质增效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围绕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促推“抓前端、治未病”,用好法答网、案例库提升审判质效,加强数字法院建设、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介绍了新一年法院工作的整体考虑。围绕进一步做实人民法院老干部工作,张军提出三点要求——
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老干部是法院的“宝”,老干部工作是全院共同的工作。各部门都要带着责任和感情,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齐抓共管、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老同志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用心用情提供更精准更优质更贴心的服务保障,确保老同志安享幸福晚年。
积极发挥“银发力量”。老领导、老同志有经验、有能力,对法院感情深厚。希望能够继续发光发热,关心支持法院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案件调解、接访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为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持续强化纪律约束。老干部虽然离开了工作岗位,但遵规守纪的要求没有变,在党性锤炼、纪律约束上不能“换挡减速”。要更加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元旦和春节已近,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阖家欢乐,万事如意,身体好、心情好、一切都好。”座谈结束时,张军向老同志们致以新年的祝福。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通报了人民法院工作情况,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主持会议。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老同志代表,最高法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张军率最高法调研组调研山西法院时强调
把“干字当头”“九分落实”不断落到实处
本报讯 记者张昊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调研组调研山西法院,要求“把‘九分落实’落到实处”。一年来,山西法院抓落实成效如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专项工作,人民法院如何抓好贯彻落实、做好服务保障?如何结合学习韩旭辉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夯实基础,进一步做好明年审判执行工作?12月18日至19日,在追授韩旭辉同志称号表彰大会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率调研组在山西法院调研。
“法院不能只埋头办案,建议要更加注重以办案促治理”“审判工作现代化要跟上、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建议在转变理念上下更大功夫”……山西三级法院负责同志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推心置腹谈体会、提建议。
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刘正、杨蓉,全国政协委员苗洁结合履职和调研情况对法院工作谈感受、提建议。山西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军介绍了山西法院近年来的工作情况,重点谈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及下一步打算。张军一一回应,与大家共商进一步做实法院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围绕更加自觉主动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执行工作中,对照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更加积极履行职责使命,把“干字当头”“九分落实”不断落到实处,张军对全国法院抓好当前工作提出三方面要求——
化解矛盾风险,做实定分止争。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在此基础上,要在党的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与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向前促进纠纷源头化解、向后促进纠纷实质化解,把定分落到实处,把止争做深、做实、做到人民心里去,维护社会稳定,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要认真学习韩旭辉同志的“五先”工作法,不断砥砺政治品格,坚守公仆情怀,提升工作能力,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做实以人民为中心。要总结推广运用法答网、案例库释法说理的典型案事例,促进法官增强学习意识、案例意识,善于运用法答网提升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善于运用案例库提升定分止争的能力和效果,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促进服判息诉、实质解纷。
助力综合治理,严格依法立案。审判工作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紧密相关。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主责主业,积极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在党委领导下形成多元解纷合力,努力让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部署,落实“审限内结案率”管理要求。要依法规范开展调解工作,能调则调、该立则立,绝不允许久调不立、出现“立案难”,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强化科学管理,提升能力素质。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管理,才能实现审判工作提质增效。要充分学习研究修订后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之间的关系,综合评价考虑审判工作整体质量、效率、效果,注重实绩实效。要用实“合理区间”加强科学管理,无论异常增高或降低都要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加大案件阅核工作力度,敢于动真碰硬,做实全员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形成人人争先的良好局面。
调研期间,张军与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唐登杰,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韦韬,晋中市委书记常书铭举行工作会谈。最高法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连生,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军参加调研。
检察公益诉讼10周年座谈会在京召开
陈文清出席并讲话 应勇主持
本报讯 记者董凡超 12月20日上午,检察公益诉讼10周年座谈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检察公益诉讼制度10年历程和实践成效,共商在新起点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晓薇,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会议。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通报检察公益诉讼10年工作情况。
杨晓超代表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表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10年来,检察公益诉讼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系列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司法保护需求、回应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需要的重要任务。目前立法工作正在有序顺利推进。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将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从大局出发,坚持高质量立法,加强研究论证,夯实立法基础,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努力使立法成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应勇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原创性成果。正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和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才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和逐步完善,才有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民群众所需所盼,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更加有力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应勇强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重要制度,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具有鲜明的监督性质和治理特点。检察机关要持续抓好法定领域办案,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加强审前检察督促与提起诉讼有机衔接,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国家治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呈现鲜明的在党领导下协同履职特点,有利于更好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构建协同高效的公益保护体系。检察机关将积极推动公益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及社会各界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履职等机制,更好凝聚共识、增强合力。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巩固改革成果、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将协同各方加强相关立法研究,以检察履职办案实效为立法提供更多实践样本。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文物局、全国妇联以及最高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巩固改革成果 提振发展信心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12月21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草案作了说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贺荣说,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平等对待平等保护
草案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思路: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向社会表明这是国家长期坚持的大政方针。
三是坚持依法平等对待、平等保护。把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用法律制度落下来,保障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四是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又注重规范和引导。促其依法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五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面临的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情,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注重规定、细化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增强制度刚性,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明确保障公平竞争
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方面,草案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作为总则重要内容,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草案着力健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
在改善投融资环境方面,草案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民营经济投资融资环境。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
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草案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
明确加强权益保护
草案注重规范引导,强调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同时,对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体制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等作出规定。
在优化服务保障方面,草案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应当注重听取意见,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同时,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等作出规定。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在加强权益保护方面,草案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细化办案程序,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等。
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为使本法规定的制度措施得到落实,草案设专章强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和权威性。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交警中队长王祥元:
工作主动一点事故就离群众更远一点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叶帅荣
在狂风暴雨中,交通信号灯突然断电,他在积水路面上指挥交通,一站就是1个多小时;在大雪纷飞的夜晚,带领中队同志们上路铲雪、路面巡逻、监测雪情、铺撒工业盐,一干就是一个通宵……
他,就是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陵交警大队城北中队中队长王祥元。
15年来扎根公安交管一线,王祥元将“心中有数、肩上有责、眼里有光、手中有活、脚下有路”作为从警准则,以实干笃行为笔,化热血青春为墨,奋力书写路畅人安的平安画卷。他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4次,荣获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新时代江苏公安交通警察标兵、全省公安机关成绩突出党员民警、江苏省优秀校外辅导员、泰州最美警察等荣誉。
落到位
坐落在泰州市老城区的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车难停、车难行一直困扰着前来看病就诊的群众,这也成了王祥元在2018年初担任城北中队中队长之后要跨过的第一道难关。
“医院有医生、护士、职工1000多人,加上每天前来就诊的患者,单日用车量达1200多辆,内部停车位仅300多个,缺口将近800个。”王祥元带着问题走访调研,通过采取“外部借力、内部挖潜”的方式,租借医院周边小区、商户的闲置停车位,供医院职工使用,“借助外力”优先保障就诊患者使用医院内部停车位;对医院内部空间进行扩容,合理规划停车位,挖掘潜力。经过这番“内外联动”,增加车位近700余个,有效缓解了“停车难”问题,提升医院内部及周边的车辆通行效率。
“坐在办公室里空想尽是问题,走到路上研究全是办法。”王祥元的这一想法贯穿了15年的工作生涯。
在改造迎江桥周边的露天菜场时,王祥元早出晚归,观察菜农买菜时间,计算周边停车场进出车辆时间……功夫不负有心人,几番实地勘查后,他发现了距离菜场不远有一处停车场,每天上午8点至下午5点是车辆进出的高峰期,下午5点之后至次日早上8点之前是空档期,这段时间刚好是菜农卖菜的高峰期,能不能将这段时间的停车场利用起来?
说干就干。王祥元与城管部门多次商议,最终协商一致,在不影响停车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科学规划了268个摊位,在空档期免费提供给菜农们使用,交警、城管部门负责维护交通和经营秩序,露天菜场不再“惹人烦”。
“秩序好了,事故少了,市容也整洁了,还不影响菜农做买卖,王警官这个方法好,一举多得。”提起王祥元这套解决方案,城北街道党工委书记花寅军称赞道。
守一方净土,护一方平安。哪里有安全隐患点,哪里就有王祥元奔走的身影。他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落实到位”的执行力,用心守护着群众每一天的平安出行。
主动点
基层治理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单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是难以完成的,对此王祥元深有体会。垃圾堆放、违规占道、渣土车扬尘等6项高频事项群众诟病多多,而这些交管、城管职能交叉的事项又大多与道路交通安全密切相关。如何将交警、城管两支队伍融合起来,解决过去“各自为战”“各管一摊”的局面,王祥元一直在思考。
经过多年探索,王祥元创建“城警e家”工作品牌,形成“支部联建、队伍联训、巡防联勤、纠纷联处、执法联动、服务联动”的“六联”工作机制,推动交警、城管实现优势互补;制定《城警“一件事”工作清单》,对违规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渣土车抛洒滴漏等突出问题开展联合巡查执法,就停车、出行、物业、营商等事关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开展联合调解,实现“1+1﹥2”的治理倍增效应。2023年6月以来,通过联合执法,累计清理“垃圾山”56处,占道施工52处,清理“僵尸车”1271辆。
事故预防,要治标,更要治本,而治本的关键则在源头。王祥元注重源头治理与防范,结合辖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创新打造了“3+1”提醒劝导、老年群体“五个一”宣传、“因你戴盔 为你点赞”主题教育活动等安全宣防工作品牌。
“工作主动一点、早做一点,事故就离群众更远一点。”这是王祥元参加公安工作以来一直在坚持的。
放不下
“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心上,带着情怀去干工作。”王祥元时常放心不下的是那些因交通事故致贫、返贫的困难家庭。为此,他与街道社区积极沟通协调,建立了关爱帮扶机制,对因交通事故陷入贫困的家庭开展定期帮扶,让他们重新点燃生活的希望。
2019年12月,城北街道西浦社区居民刘奶奶的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老人的生活就十分困难。当时处置该起事故的王祥元了解情况后,及时反馈给街道,将其列为帮扶对象,通过多种途径救济,刘奶奶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多年来,王祥元累计帮助困难群众22名。
由于长期在路面一线工作,王祥元先后患上关节炎、胃炎、腰椎间盘突出、肾结石等疾病,体重也由从警时的138斤降到现在的124斤……但他从未诉过苦、埋过怨,依旧用胸怀滚烫的从警初心,坚毅笃行在护佑路畅人安的征途中。
图① 王祥元指挥疏导交通守护学生出行安全。
图② 王祥元在辖区学校门口开展护学行动。 洪桂兵 摄
边检民警王华奎:如果需要还会来小学支教
□ 本报记者 范瑞恒
□ 本报通讯员 崔鑫 王亚琳
“背不会字母和单词,不许回家。”12月2日晚,王华奎严厉的话语再次回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富禄苗族乡岑洞小学三年级学生的耳畔。
听到这话,原本交头接耳的学生下意识提高了背诵的声音。
说最严厉的话做最温暖的事是王华奎一贯的工作思路。通过检查、关好门窗,王华奎将学生送到校门外叮嘱:“路上注意安全,不要贪玩,早点回家。”看着学生消失在路灯尽头后,王华奎回到学校,简单吃口饭,重新坐到办公桌前,复盘这一天的教学内容。
王华奎是天津边防检查总站南疆边防检查站执勤一队的一名民警。今年3月,在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号召下,55岁的王华奎主动请缨成为一名支教教师。
从渤海湾畔到八桂大地,跨越2000公里,乘高铁、转汽车,王华奎登上了海拔900多米的岑洞小学,负责三年级两个班的英语教学工作,在这里开启了为期一年的支教生活。
初到岑洞小学,这里昼夜温差大、单调的生活让王华奎很不适应,他一边经受生活环境艰苦的考验,一边传道授业解惑。
听到王华奎连日的咳嗽声,贴心的学生送来温暖:“王老师,多注意身体,要多喝水,早日康复。”
暖心的学生和负责的教师在岑洞小学成为一场美丽的双向奔赴。
走上讲台,王华奎注意到班上有些学生不认真听讲,交头接耳开小差;有些学生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甚至随意缺课;有些学生年龄小,自控能力较差,学习成绩难有突破。
如何解决?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热爱是最大的动力。”王华奎思考,能否结合边检工作开办一个兴趣小课堂。在学校的支持下,“护照小课堂”正式开讲。
“同学们,你们知道出国旅行需要办理什么证件吗?”王华奎解释说,“是护照,今天就讲讲咱们中国的护照。翻开护照,我们能看到长城,还有北京的故宫、天安门,有广西的漓江,以及祖国各地的美景。”
就这样,孩子们的兴趣从一本护照开启。王华奎趁热打铁地说:“要好好学习,将来走出大山,去看看外面的世界。”
不仅如此,王华奎还尝试采用画手抄报、实物教学、角色扮演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课余时间,他就翻阅多本教辅材料,总结归纳出重点题型,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可是,要想提高成绩,光有学习积极性还不够。为此,王华奎在课余时间开办“学习辅导班”,帮助学生义务补习英语。知识随着时间的推移沉淀在孩子们的心里,26个英文字母书写工整、单词背诵效率不断提高、语法句子也能够熟读……
看着学生的变化,王华奎看在眼里喜在心里。10月的英语考试,三年级两个班的英语成绩在全乡分别名列前茅。“一切付出和努力都是值得的。”他笑着说。
课堂上,王华奎是严格的王老师,让孩子们逐渐养成认真听课、认真做作业、讲文明、讲礼貌的好习惯;课后,他又是孩子们贴心的“大朋友”,时常与他们谈心、聊天。家长们纷纷说:“孩子交给王老师,我们放心。”王华奎深知:这一句放心是沉甸甸的责任。
这两个班的学生多为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家庭教育和关爱。王华奎将满腔热情和无私关爱传递给学生,为他们的成长之路点亮了希望。
今年4月,三年级一班的学生海莲(化名)多次请假,这引起了王华奎的关注。在家访中得知,海莲的父亲外出打工时留下一部智能手机,她却因此迷上了手机游戏。王华奎深知,留守儿童是一个特殊群体,不能生硬地说教。从那以后,王华奎经常到海莲家中家访,用温暖的话语和无微不至的关怀打开了她的心扉。
今年教师节前夕,海莲在写给王华奎的感谢信中这样说:“我要好好学习,长大后我也要像您一样,当一名优秀的警察。”
除了教学,王华奎带给学生的还有观念转变。在国庆节,他带领学生歌唱祖国;在宪法日,他讲解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意义。“老师不仅要关注学习成绩,也要关注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教导他们要勇于担当。”王华奎说。
近一年时间的相处,王华奎习惯了这里的山水草木、风土人情。“如果需要,我还会来岑洞小学支教,为这里的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他说。
图① 王华奎课堂上向学生耐心讲解书本知识。
图② 王华奎批改学生作业。
南疆边防检查站供图
检察官徐娟: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曹磊
“我将以责任的刻度丈量公平正义的高度,用坚守的力度诠释司法为民的担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答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答卷,展现好新时代检察人的风采。”这是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娟写在笔记本上的一段话。
“徐娟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自己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牢记心头。从她的身上,体现出我们检察干警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精神。”谈起徐娟的工作业绩,开封市鼓楼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邹善卿向《法治日报》记者这样评价。
徐娟从检10年,办理刑事案件600余件涉及1000余人,无一件出现质量问题,在履职尽责中守护着公平正义,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首批命名的重罪检察人才,先后荣获“开封市政法先进个人”“开封市优秀政法干警”“开封市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最佳辩手”“开封市检察铁军十佳青年”“开封市优秀办案检察官”等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荣获嘉奖两次。
精准指控办好每一案
“每一代人有每一代人的长征路,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检察官,我们要不忘来时路,初心为人民,实现所追求的法治梦想。”这是徐娟在与同事交流时经常说的一句话。
“刑事案件绝对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如果存有疑点,就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隐患。我们再苦再累,也要有不排除疑点不罢休的劲头。”每接到案件,徐娟都会关上办公室的门,埋下头来审查卷宗,把发现的每一个疑点一一记录下来,然后一一进行核实。
在参与办理一起涉及15名犯罪嫌疑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时,徐娟从庞杂的事实材料中梳理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充证据材料,一举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法院开庭审理时,她精准指控,被告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参与办理一起涉及33名犯罪嫌疑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徐娟阅卷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及4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和10余个罪名,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所涉罪名持有异议。她对相关证据进行梳理后,先提审了主要犯罪嫌疑人。她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讲法治的,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我们检察机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守法律政策底线,既不拔高凑数,也不降格放纵。只要你们认罪悔罪,是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
在梳理定罪量刑证据的同时,徐娟和同事对涉案人员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33名犯罪嫌疑人在公诉环节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开庭审理时均表示认罪悔罪。她所在的办案团队被河南省检察院评为“优秀办案团队”。
徐娟在办理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某在作案期间内,有新旧两个鉴定依据。鉴定机构依据的鉴定标准并没有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间,直接出具了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以此为依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数额为21万余元。
“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确定犯罪数额具有关键作用。然而,鉴定意见并非绝对无误,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偏差或错误。因此,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尤为必要。我们在追究不法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要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认识到违法犯罪所要承担的责任。”徐娟经过与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充分沟通,鉴定机构重新出具了鉴定结论,林某的犯罪数额变更为8万余元。林某感动地说:“检察官高度的责任心,让我知道了什么是公平正义,我对自己的罪行感到羞愧。”
用心用情办每件“小案”
“检察官不仅是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更是法治进步的引领者和司法温度的传递者。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更要带着真诚,依法用心用情打动当事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不仅仅要体现在法律范围内的原谅上,也要在原谅的同时体现挽救,促使其认罪悔罪,不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是徐娟的感悟。
徐娟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所盗窃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已经销赃,案发后,无力赔付被害人。而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被盗的电动自行车是其用攒了半年的积蓄购买的,是其和家人唯一的出行工具。她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将被害人的情况向司法救助部门反映,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被害人获得3000元司法救助金后,又重新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家人的生活回归正常。
“你们两口子在外打工不容易,但孩子不能不管啊!孩子现在偷了一部手机,还能挽救,如果犯了大错,后悔就晚了。”徐娟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时,与孩子母亲促膝长谈。孩子母亲当即表示,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同时,在家对孩子进行监督教育,促使其悔过自新。徐娟依法对孩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建议,得到了院检委会的支持。在考察期内,孩子加强自我约束,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孩子母亲含着泪说:“检察院挽救了我的孩子。”
履职尽责促社会治理
“每起刑事案件的背后,都有着这样那样的漏洞和问题。我们不能就办案而办案,要对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剖析,提请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徐娟是这么说也是这么做的。
鼓楼区有规模较大的物流园区,快递企业多,徐娟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快递企业寄递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和违禁药品、伪劣烟草制品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徐娟和同事走访了辖区内的快递企业,宣传寄递安全的相关制度,并督促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的一些问题,徐娟利用担任两所小学法治副校长的优势,多次对师生们进行法治教育,建议院领导与教育、妇联等部门建立沟通联络工作机制,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落实好“保护、教育、管束”措施,既让涉罪未成年人感受法治威严,也警示教育社会。
鼓楼区特色小吃多,徐娟在办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时发现,一些小吃店存在证照不全、进货来源不明等问题,她提请院领导依法对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检察监督,守护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徐娟用责任心、敬业心、正义心,立足本职、担当作为、勤勉尽责,不断书写人民满意的检察答卷。”开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程小雷如是说。
图① 徐娟在研读指导性案例。
图② 徐娟在审阅案卷。
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二次创作”短视频治理要避免“零和博弈”
□ 本报记者 王娈
从“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切条”或“cut”,到“林黛玉倒拔垂杨柳”“林黛玉大战孙悟空”等对热门剧集片段的创意改编……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和短视频平台兴起,以影视剧为素材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内容在网络空间中迅速传播,为大众带来了丰富多样的视觉体验。
然而,“二次创作”短视频在法律上陷入了独创性与侵权的争议。今年4月,有UP主自曝,因上传cut视频被视频平台要求赔偿10万元,也有人因为综艺剪辑遭到视频平台索赔100万元。
面对这一现状,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创作创新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次创作”短视频广受争议
“如何判断一部影视作品是否真的受欢迎?看网上有没有‘二次创作’。”网友这样调侃道。
随着短视频平台迅猛发展,轻量化、浅表化的短视频已成为互联网流量的新宠。其中,“二次创作”短视频以其独特的视角和创意,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
所谓“二次创作”短视频,顾名思义,是基于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视频内容,通过剪辑、配乐、解说等手段,赋予原作品新的解读。
然而,通过对他人原创作品的剪辑、片段截取、重新解说、内容搬运及快速浏览等方式进行再创作,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短视频,在丰富网络文化内容的同时,也引发知识产权的广泛争议。
《2022年网络版权监测保护报告》披露,全年共监测到636.71万件视听作品,疑似侵权链接3380.74万条,共下线包含“二次创作”短视频在内的链接546.28万条。
对于此类法律纠纷和“二次创作”短视频广为流传的现象,公众呈现两极分化态势。
支持者认为,“二次创作”是创意的碰撞与融合,为原作品带来新的解读视角。他们主张,在合理范围内允许“二次创作”,以促进网络文化的多样和繁荣。
然而,反对者则坚决捍卫原创作品的版权,他们认为,“二创剪刀手”们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是对原创作者辛勤劳动的践踏,严重损害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打击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破坏了文化市场的有序发展。
事实上,从热门剧集到经典电影,长视频平台及其背后的版权方“捍卫版权”的动作就没断过。早在2021年,15家协会、5家视频平台以及53家影视公司联合发布一份关于短视频平台侵权影视作品的声明,随后还有500多位明星发声。近年来,众多热门影视作品,如《琅琊榜》《延禧攻略》和《春风十里不如你》的版权所有者,选择就“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司法裁判强化原创保护信号
多位参与过相关“二次创作”短视频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界人士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当前法律对“二次创作”具体形式和内容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加之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匿名性,“二次创作”短视频往往涉及多个平台和创作者,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主体和范围,以及侵权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问题都面临诸多困难。
在法律框架内,独创性是作品知识产权的核心。实践中,已有部分法院对“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今年8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娱乐短视频解说作品的侵权纠纷案件,某平台发布娱乐短视频的“吃瓜”自媒体因侵权被判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彰显了法院对独创性保护的重视。
此前,2022年10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电视剧《云南虫谷》被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某短视频平台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判决赔偿3200万元,创下我国影视剧版权侵权司法判赔金额新高。
该案办理法官强调,“二次创作”短视频指建立在已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之上,利用视频素材进行再创作的短视频。但这种再创作并不是对原视频直接搬运或剽窃,而是设定脚本,以某角色、故事线或直接以原视频作为基调,赋予新视角,采用改编、评论、恶搞、戏仿、混剪、拼接、引用等创作手法,融入原创新元素的再创作。在判定其是否逾越侵权红线,要从思想表达、构成实质性相同与否、是否抢占原作品市场份额、获得商业利益等方面综合考量。
探索短视频市场信用体系
针对短视频侵权多发的现实治理需求,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连续多年开展“剑网”专项行动,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面对严厉的侵权惩戒,短视频创作者和平台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创作和运营模式。
在“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领域内,如何在确保对原作者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的同时,又能有效激励“二次创作”短视频领域的创新与繁荣,成为法律规制的一大难题。
必须注意到,互联网空间中的版权治理并非零和博弈。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表示,社会上一直呼吁建立正版作品数据库,但因版权方和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利益难以平衡,迟迟难以推进。“影视剧版权方和短视频平台若能从利益平衡和产业发展的角度寻求合作,不仅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还有助于厚植创新土壤,培育产业繁荣沃土。”许春明说。
“与其将成本转嫁给单个创作者而平台承担高昂的审查成本,不如平台主动与版权方达成某种合作,既能降低法律风险,又能吸引更多短视频博主,带来新的创作繁荣。”许春明建议,由短视频平台牵头,与影视剧版权方合作探索借助正版作品数据库,在保护版权与鼓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谋求共赢。
此外,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当前以短视频为代表的互联网内容创作领域出现的诸多乱象,与市场主体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有关,侵权短视频野蛮生长带来“原创危机”的同时,也阻碍了短视频平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其中,为避免网络世界的内容创作陷入“互害”模式,需积极探索建立短视频市场信用体系。
在许春明看来,未来可探索集体管理模式、开放许可模式、平台一揽子许可模式等,为“二次创作”短视频涉嫌侵权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形成合作共治的良好生态。
漫画/高岳
消费者须审慎对待“预收费”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培训机构在预先收取培训服务费后擅自停课,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丁某系未成年人林某之母。丁某以林某的名义与一培训机构签订《入学注册合同》,约定培训机构为林某提供语言课42节、中国舞课42节的教育培训,课程折扣优惠后的费用为11500元。当日,丁某向培训机构支付了11500元的培训服务费。半年后培训机构关停营业,导致林某无法继续上课。林某剩余课程对应的费用金额为2542元。林某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入学注册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2542元培训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入学注册合同》系林某与培训机构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林某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培训机构预先收取11500元课时费后中途关停营业,导致林某无法完整获得课程服务,林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林某有权请求解除《入学注册合同》,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培训服务费2542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综上,法院遂判决解除林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入学注册合同》,培训机构向林某退还剩余培训服务费2542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朱晨君表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严守约定,完全充分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在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中,培训机构通常采取一次性预收大额费用、分次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在缓解培训机构资金压力的同时,将合同履行风险转嫁至消费者承担。一些资金薄弱的培训机构前期通过折扣优惠的方式打包出售课程,快速集中归拢资金,后期又因经营乏力、成本高企而选择卷款“跑路”,导致大量消费者权益受损。
鉴于此,朱晨君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培训服务时理性消费,擦亮眼睛,充分考察培训机构的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结合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谨慎选择费用金额高、课程周期长的“预收费”型服务产品,切莫被折扣优惠的广告噱头所迷而因小失大。并建议消费者注意保留发票、收据等消费凭证,以备维权时使用。同时,呼吁培训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根据自身实力选择产品服务模式,切忌盲目扩张经营规模。
被撞后网约车停运损失怎么赔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目前,网约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如果网约车因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营运,那么肇事方要不要赔偿网约车的停运损失呢?近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约车驾驶员要求肇事方赔偿停运损失的案件。
网约车驾驶员王某在营运途中,被李某驾驶的私家车撞上。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但王某驾驶的网约车因维修停运9天。
“我是靠网约车营运生活的,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而李某全责,应对我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向荥阳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网约车停运费用4750元和取送修车辆产生的交通费62.7元。
李某认为,已经赔偿了王某车辆的维修费用,对其诉求并不认可,且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王某的小轿车系经批准的合法营运车辆,其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停运而产生的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网约车收入情况,对原告王某主张的营运损失,结合其车辆维修情况,法院酌定按照每天300元的标准计算车辆维修期间9天的营运损失,为2700元,对其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交通费62.7元,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停运损失为什么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承办法官刘沛解释说,网约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网约车停运损失索赔案是近年来出现较多的新类型案件。网约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相较于一般的私家车主,其诉求除了赔偿维修费用外,还会请求赔偿停运损失。这是因为网约车驾驶员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车驾驶员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其停运损失虽是间接损失,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针对停运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刘沛解释说,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侵害的范畴,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建议广大网约车驾驶员依法运营,安全驾驶,并对日常营运收入相关记录留存,如若发生类似纠纷,可作为确定停运损失金额的证据。”刘沛提醒。
“拼死吃河豚”索要十倍赔偿
法院驳回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吴翔 张海陵
河豚味道鲜美,但因其内脏、血液等有剧毒,往往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食用风险。但江苏省泰兴市一男子在短短3天内连续在5家饭店食用河豚,随后向监督部门举报,并到法院起诉,要求饭店“退一赔十”,近日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2023年4月23日晚,冯某和朋友前往泰兴某饭店就餐,经饭店介绍河豚为该店特色菜,就点了菊黄河豚等菜品。在河豚上菜时,冯某看见像是肝脏的东西,询问服务员得知是菊黄河豚鱼肝脏及公鱼蛋。
经朋友提醒,冯某得知餐饮店是禁止经营菊黄河豚的,吃完后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后该餐饮店被罚。但在之后的3天时间内,冯某和朋友在泰兴5家不同饭店吃饭,都点了菊黄河豚,无一例外都进行了举报,其中一家饭店与冯某和解,其他4家饭店被其诉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冯某表示,被告的几家饭店经营明令禁止的菊黄河豚,并将河豚和有毒素的鱼肝作为原料制售菜品的行为,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被告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责任。
被告的几家饭店则辩称,从冯某3天内到5家饭店都点菊黄河豚的行为来看,明显不是为了吃饭,而是所谓的“职业打假”,目的就是为了得到相应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餐饮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原告销售尚未放开加工经营、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菊黄河豚,已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起诉主张被告退还河豚菜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当庭表示接受,予以支持。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行为揭示了食品安全领域客观存在的违法问题,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使被告在内的经营者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对教育引导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依法生产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正面积极作用,值得肯定。
然而从原告主观动机、行为方式来看,虽然其在点选菊黄河豚菜品后也曾食用,但明显已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此外,原告等人在明知这类食品可能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以亲身食用方式证明存在实际消费行为,进而取证、维权,法律也不应鼓励和提倡。因此,不支持其10倍赔偿诉求。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吴翔介绍,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建工经营的通知》,国家有条件开放了两个河豚品种的养殖经营,但对加工环节作了严格要求,且河豚鱼肝脏不属于开放经营的范围内。店家违规售卖,理应受到处罚。“根据原告冯某自述,去被告的店家购买系出于‘专门奔着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目的’,确系知假买假。”吴翔表示,“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
8月2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知假买假”恶意索赔进行规制。其中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漫画/高岳
继父虐待妹妹,哥哥申请撤销监护权
□ 本报记者 吴良艺 本报通讯员 庞萍
亲生父母先后因病去世,妹妹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家务,还被继父剥夺了上学的权利,甚至经常遭受打骂,哥哥申请撤销监护权能否获支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最终判决撤销了继父米强对未成年人米晓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其哥哥蒙浩为新的监护人。
生父病逝后,母亲带着女儿改嫁到灵山县,之后因为母亲重病,为了获得低保资格,将女儿的户口迁到了继父米强的户籍中,并改名为米晓。在继父家中,年仅13岁的米晓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家务,还被剥夺了上学的权利,甚至经常遭受打骂。母亲因病去世后,2021年除夕夜,继父米强拆掉了米晓居住房间的房门,迫使她逃离。当晚米晓联系了哥哥蒙浩和叔叔,回到了钦州市钦北区的家里。
在哥哥的关爱下,米晓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渴望能够继续上学,追求自己的梦想。2023年2月5日,经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米晓转入当地的一所中学读书。然而,因为继父米强收缴了米晓的身份证,造成她在学校无法办理诸如膳食卡、银行卡等相关手续,严重妨碍了她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为了维护妹妹的合法权益,已经成年的蒙浩向钦北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米强作为米晓监护人的资格,改由自己担任米晓的监护人,直至她年满十八周岁。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米晓的亲生父母先后因病去世,作为继父的米强对米晓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但米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米晓一度处于被迫失学的危困状态。经法院依法询问,米晓明确表示其愿意由蒙浩抚养,不愿意跟随被申请人米强继续生活。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米强对米晓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蒙浩为米晓的监护人。
钦北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黄婷婷表示,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要承担法律责任。若未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致使其受伤、受虐等,可能面临警告、罚款,严重的会被撤销监护资格。在财产监护上,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造成损失的,需赔偿。相关部门可依情形介入,变更监护关系,让能尽责者担任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对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法律将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线上违规租车
这个监管漏洞如何堵
□ 本报记者 王莹
□ 本报通讯员 张久动
未成年人不得申领驾驶证已然成为大家熟悉的生活常识。但是,将汽车租赁给没有驾驶证的未成年人是否违法?遇到谎报年龄、“人证不一”的现象该如何杜绝?类似新兴行业的监管漏洞又该如何封堵呢?
2023年1月,预谋进入某小区实施盗窃的小吴为了躲避门卫盘查,便想着租一辆汽车来掩饰身份。“在门店租车会要求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而我还未成年,所以很难租到车。”于是小吴试着下载了某租车App。
按照注册流程要求,小吴上传了真实的身份证和虚假的驾驶证,竟然注册成功了。随后,他在该租车App租了一辆小微型汽车,而后专门进入那些对外来车辆自动放行的小区停车库,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对未锁车辆实施盗窃,盗得手表、相机、茶叶等总价值10余万元的财物。
作为此案的承办单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工作小组,走访调研了20余家线上、线下机动车租赁经营场所,发现像小吴这种违规租车的情况并非个例。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汽车租赁行业也随之转型,出现了如神州租车、一嗨租车、曹操出行等大型线上租车平台。同时,大部分的线下租车门店也通过携程、飞猪等聚合平台引流。”晋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晋安区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汽车租赁方存在着未核实实际承租人员身份信息、放任成年人租赁机动车后转租给未成年人、系统无法准确识别身份证和驾驶证等经营资质、管理方面的问题。其中,线上租车平台对租车人身份审核不当的情况最为突出。
在收到晋安区检察院的情况反馈后,福州市检察院对全市因未成年人违规租车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汇总分析,发现普遍存在晋安区检察院调查发现的问题。
“将车辆租赁给未成年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严重扰乱机动车租赁行业管理和社会秩序,对不特定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造成了威胁甚至侵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任卉表示。
针对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监管疏漏问题,福州市检察机关制发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提出规范机动车租赁经营监管、线上租赁行业系统升级、加强行业自治等具体可行的建议。
“我们先后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了汽车租赁行业整治活动,累计出动100余次,处罚违规经营场所8家,督促整改26家。”福州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向检察机关反馈了整治情况,同时表示,线下租车门店整治成效显著,但多家线上租车平台系统又该如何整改,他们和租车企业都一筹莫展。
在厘清相关法规、平台审核要件、系统升级难点等问题后,福州市检察院、晋安区检察院会同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多次与国内某头部线上汽车租赁App福州分公司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展开研讨,帮助线上租车企业找准解决方法。很快,技术人员找到了线上租车平台漏洞的解决办法,并成功开发了系统线上身份核验功能升级方案。
“方案增设了租车人员年龄、人脸识别、身份证件比对、证件同一性核验等流程,有效堵住线上申请租车环节的未成年人租车、两证不统一、伪造驾驶证等重大漏洞。”某租车App福州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这让公司能够更放心地推行无人自助租车模式,对公司拓展市场也有很大的帮助。”据了解,在该公司成功找到系统升级方案后,国内另一家线上汽车租赁行业头部企业也同步完成了系统升级。
针对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监管制度漏洞的问题,福州市相关职能部门也于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明确租赁企业应将承租人身份、驾驶证查验纳入租赁合同,强化辖区交警、交通执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职责,并建立涉未成年人租赁车辆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及违规企业黑名单。
“针对填补行业监管漏洞中遇到的司法部门发现未成年人租车线索后如何移送、行政职能部门间如何凝聚监管合力、定期通报机制如何构建等问题,检察机关也给我们作了明确的指导,让我们更加心中有数。”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晋安分中心主任陈宏威说。
骑行电车当守规范 出行路上平安相伴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实习生 高硕
□ 本报通讯员 王竹萌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凭借其方便快捷的优势,满足了许多民众日常出行的需求,普及程度不断提升。然而,因电动车违法驾驶引发的纠纷也在逐年上升。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该院近年来受理的涉骑行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通报。《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交通参与者提升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树立安全文明的出行观念。
超速变道撞车死亡
自行承担五成责任
2022年6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村路口与驾驶摩托车的尚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治疗72天后,张某因伤势过重去世。随后,张某家属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
因现场未安装监控探头,案发时双方车辆在道路的接触位置及张某行驶方向均无法查清,也无法确定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上述问题成为案件审理难点。
法院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尚某向交管部门陈述,当时他骑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同向行驶的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其前方的非机动车道内骑行。双方并行时,电动自行车突然往北转弯,两车在机非混合车道内相撞,事发时其车速大约40公里每小时。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现场道路为东西与向北相交的丁字路口,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车头朝西倒在南侧路中间。据了解,张某的工作地点为路北侧的工地里,需要从事发路口向北转弯进入。
结合事故发生后尚某第一时间对事故情况的陈述、电动自行车倒地地点及车身调转倒地、摩托车在事故现场最终停止位置、车辆触碰部位、张某的工作地点需要转弯进入丁字路口等因素,法院认定张某存在转弯时未观察后方车辆的行为,尚某存在高速通过路口未减速让行的行为。张某的电动车速度较快,恰逢尚某通过路口未减速让行,两者发生碰撞,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由于双方均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据此,法院确认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电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超速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违规载人等违法行为均易导致交通事故。由于电动车驾驶速度快、灵活度高,兼具摩托车与自行车的特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率较高,所有道路通行者务必时刻将安全意识深植于心,切勿横冲直撞。
小区内部撞伤行人
电动车应承担全责
2022年2月,李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三轮车在某小区内部路由北向南行驶,恰逢卫某由东向西步行,电动车左侧与卫某右侧相撞,造成卫某受伤。卫某认为,李某违法驾驶电动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李某辩称,自己驾驶电动车系正常行驶,卫某不顾自身安全,肆意横穿马路,导致撞到电动车后摔倒受伤,因此责任在于卫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李某在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车速过快,未注意到正在横穿马路的卫某,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李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卫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270元。
法官庭后表示,小区内部道路行人密集,而电动三轮车体积较大、速度较快。一旦驾驶人出现抢道行驶、急转猛拐或未避让行人等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充分认识到电动车的特点及潜在驾驶风险,在行驶过程中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规驾驶和侥幸心理。
法官提醒,部分电动车驾驶人缺乏保险意识,驾驶无牌照、无保险的电动三轮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通常需直接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因此,驾驶人应尽早对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登记,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具备减免人身、财产损失性质的保险,从而有效降低事故风险,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帮人挪车发生事故
车主亦需共同担责
2023年3月,某道路养护公司的劳务人员王某经过房山区某村路口时,出于好心帮助工友丁某去挪动一辆电动车。然而在挪车过程中,由于王某操作不当,驾驶电动车撞到了经过该路口的行人温某,导致温某受伤。温某遂将电动车驾驶人王某、电动车车主丁某以及王某的务工单位某道路养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王某辩称,自己仅仅是帮忙挪车,并未预料到会撞到温某,并且在挪车过程中温某的儿子也在帮忙推车,如果不是温某的儿子用力过猛,自己也不至于撞到温某。丁某则称因电动车价格低廉,自己将其停在路边后并未上锁,而是将车钥匙放在了车里,且自己当时并未要求别人帮忙挪车,因此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道路养护公司辩称王某并非其员工,仅是务工人员,且事故发生时王某已下班,故公司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电动车撞伤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电动车车主,离车后未锁车门,并将车钥匙放置在车内,结合丁某与王某系工友关系、车钥匙放置的位置及王某能找到车钥匙等因素,认定丁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挪动电动车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温某要求道路养护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并无依据。据此,法院认定温某的损失由侵权人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车主丁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不一定全部由驾驶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需要约束自身行为,否则可能对不当后果担责。此外,广大车主应正确停放车辆,避免在公共区域内违规停放各类交通工具,引发事故。
外卖骑手逆向行驶
碰撞自行车担全责
2023年2月,某外卖平台骑手张某在派送外卖过程中,不慎将迎面骑自行车的崔某撞倒,双方均受伤。崔某后将骑手张某、张某签约的网络配送公司以及投保骑手专属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
根据交管部门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张某经过某小区前方道路时逆行且车速较快,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经鉴定,崔某伤情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签约公司为张某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虽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但是该保险就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赔付范围内先承担各项责任。张某作为外卖配送员,在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属履行职务行为,张某的签约公司应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继续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签约公司赔付崔某损失2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当前外卖、快递等行业对于骑手的送达速度要求越来越高,骑手超速驾驶、斜穿猛拐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虽然大部分网络平台要求骑手购买相应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但并不能因此免除电动车驾驶人的全部责任,对于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驾驶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秀清说:“应进一步提升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加强交通安全法治教育,可在重点路段对违规电动车驾乘人员进行劝导及教育,详细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及违规驾驶危害,同时加强多方联动,促进社区、学校、街道及各类社会单位共同推进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便捷处理,房山法院将进一步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加大调解力度,提升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方法,并与多部门加强府院协同合作,共同治理城市电动车交通事故弊病。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股东未能足额出资 公司欠款是否担责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刘冬 王科荟
公司成立后,股东没有按约定的份额足额出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股东又把股份转让。如果遇到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原股东和新股东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安某、高某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安某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高某认缴出资额为9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2020年12月11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原股东安某、高某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10%、90%股权以1000元、9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股东随后作出股东决定,谢某以1000元、9000元的价格分别购买安某、高某持有的公司10%、90%股权,谢某承担股权转让后认缴出资额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缴付责任,并承诺于2050年12月31日前缴纳完毕,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出资比例100%,2050年12月31日前缴纳完毕。
同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备案。2022年6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决议,原股东谢某将持有公司100%的股份共计3000万元其中的153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余某,余某出资比例51%,谢某1470万元,出资比例49%,出资时间均为2052年12月31日前。
2023年2月20日,驻马店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运送河沙未给付货款为由,向遂平县法院提起买卖合同之诉,诉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3.55万元。经法院调解,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款43.55万元,于2023年5月20日前支付完毕。
后因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为由,申请追加余某、谢某、安某、高某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024年8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追加安某、高某为被执行人,安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余某、谢某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各自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分别为100万元、900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应承担清偿责任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定义务,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案承办法官谢军凤庭后表示:“虽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不能对后续注册资金的实缴放任不管。执行程序追加股东的基础依据是实体法关于股东责任相关规定,执行人异议之诉,应从实体上判定被追加的继受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有权申请变更、追加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即驻马店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安某、高某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同时,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的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和受让人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在实践中,转让未届出资认缴期限的股权的股东,往往以享有期限期待利益为由抗辩不应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出资责任的承担较有争议。”谢军凤解释说,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受让人谢某、余某对未缴纳的出资承担出资的义务,转让人安某、高某作应当对受让人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在执行程序中应当追加余某、谢某、安某、高某为被执行人,对债务人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驻马店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其中,余某、谢某承担连带责任,安某、高某承担补充责任。
驾驶玩具车撞伤人
顾客经营者均担责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李娟 彭净
城市广场中电动玩具车在人群间穿梭,撞伤行人的风险极高。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电动玩具车驾驶者、经营者分别赔偿原告损失28689元、6285元。
法院查明,刘某某在广场无证经营儿童电动玩具车项目。2023年4月29日,徐某向刘某某支付10元后,和幼子驾驶电动玩具车在广场玩耍。在驾驶电动玩具车的过程中,徐某为避让路坑和行人朝右打方向,不慎撞到正站立在广场边沿的杨某某,导致杨某某摔倒受伤。杨某某住院治疗产生各项医疗费37187元,刘某某、徐某垫付部分费用。
事后,由于各方对于责任承担及担责比例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正常站立的过程中被徐某驾驶的电动玩具车从后侧方驶来撞伤,杨某某并无过错,对杨某某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某作为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共休闲广场作为其经营场所,且未将电动玩具车行驶区域与其他娱乐休闲人群隔离,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杨某某受到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对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警惕不够以及操作失误导致杨某某身体受到损害,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无证经营且未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徐某和刘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玩具车、玩具枪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引起未成年人父母及经营者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要增强对危险的警惕性,保障未成年人、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进入场所的对象,应当提醒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制定安防预案,配备一定的安防设施。
车辆停小区被烧毁
物业公司担责五成
□ 本报记者 李雯
□ 本报通讯员 宋晓娜
小区内有人燃放烟花引燃了杂草,停放在小区内的汽车因此被烧毁报废,相关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查明,刘某假期期间驾车回家,将车停放于小区内,之后不久车辆便发生火灾被烧毁报废。刘某查看小区内的监控视频发现,起火原因是楼上有住户燃放烟花,落下的烟花爆竹引燃了楼下的杂草、废弃物导致车辆起火损毁,但是看不清到底是哪家扔下的烟花爆竹导致火灾发生。
此后,刘某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以刘某车辆以不合理方式进入小区、其不是侵权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刘某未找到侵权人,故以物业公司服务合同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轿车因小区燃放烟花爆竹引燃杂草、废弃物导致燃烧报废,根据火灾事故认定,烟花爆竹引燃杂草、废弃物导致火灾发生,说明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杂草、废弃物等易燃物品清理干净,其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引起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火灾事故的原因力大小,物业服务企业对本次火灾造成刘某财产损失承担50%为宜。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刘某车辆损失2.29万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物业服务人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具有保护义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物业服务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但其履职尽责不到位,且在火灾发生时未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物业管理不到位的相应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网购后恶意“仅退款”
“薅羊毛”货品应退还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田婧 杨梦莹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仅退款”让消费者在售后服务环节更有安全感,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个别消费者利用规则漏洞恶意申请“仅退款”,出现“薅羊毛”现象,对商家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失。近日,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仅退款”产生纠纷的案件。
法院查明,李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谢某处购买滑雪服一件,因谢某未及时上传物流信息,李某在收到衣服后利用时间差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根据相关规则直接将货款予以退还。后谢某通过线上平台、电话等渠道多次联系李某退还货款或退回商品,被李某拒绝并拉黑。谢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货款459元,并支付材料制作费、误工费、调档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59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电话、直接送达等方式联系李某。法官向李某释法说理,从法律角度说明拒不归还财物的后果,从情理角度说明诚实守信的重要意义,李某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妥,便将货款一次性退还,后谢某撤诉。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李某收到货款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构成了不当得利,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被告李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退还货物)、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仅退款”规则持续运行的目的在于督促买卖双方在从事商业交易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若一心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谋取利益,则可能涉嫌违法,数额巨大的可能构成犯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交易都必须遵守规则。现实生活中利用平台规则“薅羊毛”的案例屡见不鲜,希望广大消费者能够摆正心态,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商家也要提高自身风险意识,针对利用网络平台“钻空子”“赚便宜”的消费者,商家亦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施行
因地制宜构建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 本报记者 史万森 郭君怡
黑土地素有“耕地中的大熊猫”的美誉。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是我国东北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全区粮食生产安全和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的重要使命,也是实施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切实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55条,分别从黑土地的规划和分区、保护利用和治理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完善区域协同机制
《条例》首先明确,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为实现黑土地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进一步强化了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的协调沟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狄卫华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作为区域协同立法项目,《条例》中涉及的原则性规定都与东北三省黑土地保护相关条例的规定保持了基本一致,并明确规定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
《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农业农村等部门合作,完善黑土地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动黑土地保护政策协调、信息共享、技术交流、执法协作,促进东北三省一区黑土地保护协调发展。
《条例》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同时,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黑土地质量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机关、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
保护利用科学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的黑土地主要分布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及锡林郭勒盟。由于黑土地的自然分布与行政区划并非一一对应,《条例》将黑土地分为大兴安岭西北高原丘陵区、大兴安岭东南浅山丘陵区、西辽河灌区和燕山山地丘陵区,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因地制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黑土地进行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
“《条例》中很多条款都提到了‘因地制宜’,一些地方还对具体内容进行了丰富和完善,让《条例》更接地气。”狄卫华说。
为构建黑土地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推动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条例》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狄卫华介绍说,不同于东北三省,自治区国有农场的占比相对较少,为此《条例》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群体的保护义务。
为解决部分承包经营户不了解、不清楚该如何养地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推广免(少)耕、深松、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沤制堆肥等还田方式,科学实施耕作制度。
此外,《条例》还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物、化学、物理等技术措施,治理修复本行政区域内受污染的黑土地,稳步提升受污染黑土地质量,逐步恢复黑土地正常功能。
细化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牧业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细化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以便于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
为此,《条例》专条列出了禁止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八类行为,即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开发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在黑土地上倾倒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及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在黑土地上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在黑土地上建窑、建坟,在黑土地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黑土地上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黑土地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应当遵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保护黑土地保护义务,对黑土地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为加大对黑土地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惩掠夺性经营黑土地的行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逐一梳理,将上位法中涉及黑土地保护的内容,全部纳入《条例》中列为禁止性行为,并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或者开发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牧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非法出售黑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了政府责任,促进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自治区黑土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也将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漫画/高岳
用好维权法律指南,职场方能《胜券在握》
□ 本报记者 梁成栋
□ 本报通讯员 李玉宇
在电影《胜券在握》中,为父还债的程序员白胜手握公司价值800万元的期权却被公司突然裁员,白胜在催债人郝大哥的帮助下展开一系列操作,只为留在公司等到期权兑现,无意间竟卷入公司内部斗争,并由此结识了一帮有情有义的同事。最终白胜拿到了自己的期权,帮助被裁员的同事保住了工作,并离开公司与众好友一起开启创业之路。
作为一部讲述创业和职场的影片,剧中涉及民法、知识产权法、劳动合同法等许多知识。本期【追剧学法】,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带我们一起学习职场人如何依法维权。
场景一:工号11号的白胜是奥传斯公司的“元老级”员工,他对待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却被人事处打了低分,随后又被公司通知裁员。员工因“打分低”被公司裁员,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遇到公司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剧中,奥传斯公司并没有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也没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法定裁员事由,公司裁员更倾向于是公司中层内斗导致的决策。负责裁员的张见公报私仇,趁机对白胜进行不合理评分,将其列入裁员名单,在没有另安排白胜从事其他工作岗位,不确定白胜是否可以胜任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就逼迫白胜签署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场景二:白胜拥有公司大量期权,但在期权即将可以兑现之际却被公司裁员。白胜背负父亲欠下的巨额债务,他担心自己被解雇后无法行权,债务也将无力偿还。员工期权未行权,在被公司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后还能否行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剧中,奥传斯公司在上市后实行了股权激励制度,白胜等老员工因此享有公司期权。如果白胜和公司的期权协议是与劳动协议相绑定的,两者是随附合同或随附条款关系,或者白胜和公司有其他协议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期权协议将随之解除,又或者公司员工手册或其他章程公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无法行使期权权利,那么白胜确实面临被裁员就无法实现期权的困境。剧中并未详细交代细节,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员工与公司之间就期权问题存在争议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场景三:白胜在任远劳的担保下获得了公司内部创业的机会,创立了泡泡工厂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白胜去找奥传斯公司财务处要求兑现期权,却被张见要挟签署了向奥传斯公司转让泡泡工厂的协议。白胜事后后悔,请郝大哥担任法律顾问,到奥传斯公司与张见等人见面,要求撤销转让泡泡工厂的合同。被迫签署的协议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剧中,张见以裁员及期权行权对白胜进行胁迫、利诱,使白胜同意将泡泡工厂转让给奥传斯公司,事后虽然白胜想要撤销转让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张见当时进行了胁迫,因此郝大哥虽然据理力争,也未能成功。现实生活中,个人被迫签署的协议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也需要有切实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场景四:白胜将泡泡工厂转让给奥传斯公司,哈雷的AI工作技术成果也被要求移交,哈雷为此非常生气。哈雷享有自己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吗?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研发者个人还是用人单位?
民法典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剧中,哈雷在研发AI“铃源真天慧雅美紫”时是公司的程序员,主要利用公司的技术条件完成了他的技术成果,因此哈雷的研究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哈雷享有优先受让权。
提升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规范化水平
□ 敖佳豪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规范证据收集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信力以及确保案件公正审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在刑事证据收集规范化方面已取得显著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与问题,亟待深入研究与解决。
合法性原则是证据收集的核心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关联性原则强调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或反驳作用。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现场提取的指纹、血迹等物证,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杀人行为紧密关联,是构建证据链的关键环节;客观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断或虚构的内容。证人证言应基于证人的亲身感知,物证应是真实存在且未经伪造、篡改的物品或痕迹。
当前,我国在证据收集方面已经有了诸多制度保障,但依然存在只注重口供收集,忽视其他证据的挖掘与固定,易导致证据链单一等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时也存在落实难度较大的问题,一些非法取得的证据未能及时有效排除,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监督存在滞后性与局限性,难以确保取证行为全程合法合规。内部监督方面,监督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受到一定制约。而外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工作的监督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难以对证据收集过程进行同步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收集过程提出的异议或申诉,缺乏有效的处理机制与反馈渠道,使得监督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与业务培训是关键。通过定期开展专业培训,使其深入理解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与规范要求,熟练掌握各类证据的收集方法与技巧,提高证据收集的质量与效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制度。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与排除程序,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力度,从制度层面杜绝非法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建立健全证据收集的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如律师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确保证据收集过程的公开透明与合法公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规范化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只有严格遵循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才能不断提升我国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规范化水平,为司法公正奠定坚实基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双龙派出所)
法治保障城市公交优先发展
警营师徒情
□ 张红
一声师父,一生师徒。
师父,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把自己掌握的经验、技能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年轻民警。徒弟,刻苦钻研、领悟公安业务,努力提升自身技能。
年过五旬的周启辉,是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东门派出所案件队民警。办案能力强、为人真诚是他身上的标签,工作踏实认真、屡破大案是他业绩的真实写照。
为发挥警师传承作用,带领新警在岗位上取得佳绩,2024年5月,东门派出所特别成立分局首个“周启辉警师工作室”。入警不到半年的张钰杰和杜浩宇成了周启辉的徒弟。从此,一个认真带,两个虚心学,师徒3人在工作中配合默契,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很快结出“战果”。
拜师不久,案件队接到指令:尽快破获一起社会影响极坏的涉赌案。
“任务来了!”时间紧、任务重。但对于周启辉来说,正是带领徒弟学习办案的好时机。于是,他带领俩徒弟昼夜研判,锁定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后,蹲守布控。第3天即将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
然而,接下来的审讯工作却碰到了“硬骨头”——4名犯罪嫌疑人十分狡猾,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他们在偏僻的山林间采取流动方式组织赌博,安排专人接送,现金支付赌资,手机不留支付转账记录。
没有固定现场,缺乏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师父,这案件能按时破吗?”俩徒弟不免露出怀疑而担忧的神情。
“能,肯定能啃下这块‘硬骨头’!”周启辉掷地有声的回答,给两名徒弟树立了信心。
作为办案高手,周启辉明白,要让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必须有确凿证据,只有一个字——干!
整整一周,周启辉带着俩徒弟不辞辛苦地寻找证人,不厌其烦地说服教育,费尽周折地收集证据。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加大审讯力度,适时抛出有力证据……周启辉毫无保留地向徒弟传授“经验”。俩徒弟目睹师父不畏艰难地走访、斗智斗勇地审讯,心中十分敬佩和感动,虚心学习,勇于挑战。
最终,4名犯罪嫌疑人败下阵来,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破案势如破竹!派出所成功端掉这一流动赌博窝点,抓获20余名涉案人员。
任务得以圆满完成,师徒3人因表现优秀受到分局表彰。那一刻,所有的辛苦化为喜悦,师徒三人甭提多高兴了。
“我们有了从警以来艰辛而有意义的经历,为今后侦查办案积累了经验……师父,谢谢您!”俩徒弟异口同声,周启辉也露出欣慰的笑容。
在警营里,比战友关系更亲密的是师徒关系。这是一种传承,更是一种精神。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
窃案
□ 莫小谈
周警官正在阅卷,隔壁小吃店的老板阿三进来了:“周……周警官……”阿三莫名有点结巴,“我,想和您聊聊……”
“大清早的,放着生意不做,想要和我聊什么?”周警官望着阿三,“说吧,是不是餐卡余额不足,来催债了?”
阿三摇摇头:“不,不,您方便的话,咱们去一趟水塔寺吧。”
“水塔寺?”
“嗯。”
时间如同倒带的影像,慢慢回到20年前。那是一个清晨,水塔寺发生一起窃案,报案人黄大妈家里的540块钱被盗,她怀疑是被她的烟鬼丈夫偷去吸大麻了。“我上辈子造了什么孽呀……”黄大妈多年的委屈随着她的哭声倒进整条街道,水塔寺顷刻间躁动起来,大家的目光都聚合在两个处警的民警身上。
探长是个暴脾气,人未进门声音先传了进来:“‘耗子’啊‘耗子’,你真够争气的!”“耗子”一个趔趄,就势蹲靠在墙角不动弹。按黄大妈的说法,那个装钱的布包就压在褥子下,昨晚还在,今天早上出摊回来发现钱没了,“不是他偷拿的,还是钱自己飞了?”
警长对黄大妈家进行勘查,门锁完好无损,无撬痕,屋内除了夫妇俩的指纹脚印外,没发现其他人进出的迹象,符合内盗特征。在探长看来,此案中,无非是一个瘾君子犯了瘾,属于监守自盗罢了。“耗子”百口莫辩,嘟嘟囔囔解释一通,但始终不被探长接受。
周警官大学时主修犯罪心理学,单从耗子的言行上看,他认为其间另有蹊跷。
“你还真信一个烟鬼的表演?”警长反问道。
“至少我们应该找到证据,证明他是嫌疑人。”周警官心中仍有疑问。
“证据,什么证据?赃款?早被他花了。买来的大麻?”警长继续说,“大麻是什么?是一股烟,吐出去就烟消云散了,怎么证明?”
“拉他去医院,做尿检。”
警长歪头看看他,低声道:“你懂什么?收队。”
警长很快定了性,因该案涉案价值低且夹杂着家庭矛盾,故作不立案处理。
一晃20年过去,上个周末,周警官难得清闲,他独自到阿三的店内喝闲酒,阿三在后厨忙活,他媳妇儿在外招呼客人。等食客全都散去,阿三出来陪周警官闲聊,聊着聊着,俩人竟聊起有关“心结”的话题,周警官问阿三有没有什么心结未解,阿三摇摇头。
“我有。”周警官谈起“水塔寺窃案”,他说他至今也想不明白,当初警长为何不愿带“耗子”做尿检,“测出是阴性,不就还人清白了吗?”周警官已有醉意。
“那……假如是阳性呢?”冷不丁,阿三问。周警官一愣,是啊,多年来他始终陷入一条死胡同,认为“耗子”不会偷钱,却从未想过这个问题。今天,阿三提出要去水塔寺一趟,他答应了。
水塔寺一带正在改造,不过黄大妈租住的那栋筒子楼还在,他们登上楼顶。“当年黄大妈就住在这儿,”周警官指着一处说,“卖不完的水果,老两口每天都需要搬着上下七层楼。”
阿三跟在周警官后边,眼睛直愣愣盯着紧临的水塔,那是这一带标志性建筑,足有十来层楼高。
“为什么来这?”周警官问。
“我也讲个故事吧,”阿三说,他的老家也有一座这样的水塔,小时候,一帮孩子总爱爬水塔玩,看谁爬得高,胆子大的就从水塔半腰处一跃,跳到隔壁的大树上玩儿。“一次,有个小孩儿发现树上一个鸟窝,还有刚产的蛋。”
“不用问,那个胆大的把人家的蛋掏了。”周警官笑着说。
“不是掏,”阿三说,“是挑,用一根长竹竿,连鸟窝都挑走了。”
俩人坐在楼顶不说话,猛然,周警官问:“阿三,你啥时间来溱水营的?”
“20多年了吧,”阿三答,“中间干过苦力,逞过能,也冒过险。”阿三的目光始终没有脱离那座水塔。许久,阿三转过头:“周警官,掏鸟窝吃鸟蛋,也该吃官司吧?”周警官没有回答。阿三终于掏出一个布包:“我知道,有些东西是不能吃的。”周警官接过布包,是540块钱。
“蛋虽小,你却偷走了两只鸟本该有的幸福。”周警官再无多言,他大踏步走下楼梯,“你也该回店里出夜市摊了吧?”
阿三有些窘迫。
周警官停下脚步,回头冲阿三道:“前天,我给你讲的故事里,其实我早就理解警长为何不带‘耗子’做尿检了,他是不想看到水果摊前只有一个女人在忙碌。”
阿三想说话,却始终张不了口,但他相信,周警官一定能帮他找到他想找的人。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
难忘的日子
□ 何俊
5月21日,这是一个让我难忘的日子!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举行“春雷行动”新闻发布会暨涉民生涉金融企业执行案款集中发放仪式,向24位申请执行人发放538万余元执行案款。
哭声
“俺不懂法,也不知道怎么打官司,是安乡县法院法官的热心帮助让俺得到了赔偿!”老刘是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当事人,身有残疾。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一直未按判决履行确定的事项。安乡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陈波在了解到老刘家庭经济困难、对法律程序也不了解的情况后,建议他申请强制执行。征得老刘的同意,陈波马上和一名法律工作者取得联系,替他免费写好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老刘办好立案手续,此时已到中午,法院食堂为他提供了免费的午餐。
5月21日这天,当老刘从法院领到第一期执行款时,他嘴唇痉挛地翕动着,伸出颤抖不停的双手,一把抱紧了执行法官嚎啕大哭。他不去抑制,也不想抑制,他要任这悲喜交集的泪水奔涌出来,才觉得好受一些……
笑声
一件执行案让杨晶近3年来与安乡县法院执行局结下了不解之缘。她的父亲长期吸毒,为了逃避强制戒毒,用水果刀刺伤自己的腹部,后来死于医院。案件在安乡县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噩运又一次降临在这个不幸的家庭,杨晶的母亲因车祸不幸身亡。年仅11岁的杨晶变成了孤儿。原本希望通过法院执行获得赔偿,缓解一下生存的压力。但车祸肇事方没有购买车辆保险,又没有能力赔偿。
杨晶的境况深深地触动了安乡县法院执行法官,他们与民政部门及时沟通,为她办理了每月35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救助对于完全没有经济来源的孩子可以说是杯水车薪。为了孩子的明天更美好,安乡法院从司法救助基金中拿出20000元,干警也踊跃捐款,执行局干警们争着当起了杨晶的“爱心妈妈”。他们要将爱心传递,负责杨晶的学习、生活,直到她成年。
安乡县法院执行局干警用自己的爱心诠释着人间真情,用爱心为失去父母的杨晶铺就阳光之路。她的生活之忧得到了解决,在学校品学兼优。今天,杨晶笑的是这么甜,那么美……
掌声
5月上旬,安乡县某纸业公司厂区内,21名农民工打出了“还我血汗钱”的横幅,多次围攻企业主。
某纸业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2018年10月一次性裁员55人,遂引起劳动争议纠纷。有21名农民工起诉到安乡县法院,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经过多方调解,21名农民工同意企业今年4月底以前给付。由于该企业产品销路不畅,流动资金短缺,经营更加不景气,工人的工资在约定的日期分文未付。
在这起群体性劳资纠纷即将恶化的时刻,安乡县法院执行110紧急出动,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使用执行救助资金为企业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
当21名农民工领到工资款时,周围的人们热烈地鼓起掌来……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陪你在澄江边坐坐
送别民警李燮烈士
□ 韦联成
陪你在澄江边坐坐
我们的人生
缺少一次会心的交谈
让我为你献一束花吧
就这样坐着,看流水远逝
请允许我用沉默代替言语
不再谈论远方、理想与誓词
借一轮水底的明月代表你
照亮人间,所有的生离与死别
一次出警,一个落水女孩
与你交换生死。用使命与悲悯
将生的希望奋力推向彼岸
而自己堕入无尽的深渊与黑暗
默念你的名字,便有风声应答
江水浩荡,无声述说你的情怀
而忠诚永固,永不沉沦
而丰碑不朽,永远在人民心中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湿地精灵
□ 孙培用
丹顶鹤
河岸的鸟鸣依旧翠绿。红冠的丹顶鹤,在茫茫的大苇荡里踱步,悠闲自得。
芦苇起伏,拂起涟涟微波。曾有这不寂寞的色彩,曾有这不凋零的风韵。一朵朵洁白的云,天的蔚蓝和芦苇的翠绿衬托你鲜艳的色调。辽远了芳香的遐想。
世界上最痴情的鸟,一生只有一次爱情,一次婚姻,对爱情无比忠诚。你吟唱欢快的旋律,响亮又遥远。
丹顶鹤,你站成故乡最诱人的风景之一。装点生活,装点世界。展现婀娜,几分羞涩,几分妩媚。
年年春天,辽河岸边,都会有你绿茵茵的思念和呼唤。
天鹅
一个轻盈的梦,一朵会歌唱的花,一袭游动的风景。行走的白云。
在视野之外。目光如舟,漂流,指引方向。
舞动着白色热闹纷繁的四季,展开一片恬静欢跃。翱翔于蓝天、翱翔于心灵之上的天使,书写美的定义。
歌唱真诚,宁静,快乐。带着对未来的急切关注与忧患,对践踏自然愤怒的抗议,对城市污染的担心与焦灼……
天鹅依旧歌唱爱。爱是伟大的,因追求的强烈变得更美,天鹅依旧歌唱春天,渴望美。
爱天鹅,爱鸟,爱美。
爱我们自己。
白鹭
孤独地歌唱。孤独的歌唱者。
一只白鹭,站在苇海和蟹滩的中间,站在此岸和彼岸的中间,站在我们和你们的中间,站在大地和天空的中间,站在生命和风景的中间。
一袭淡淡的白,一处暖暖的白,一点无法从记忆抹去的白。
欢快的歌声,使农人的心头充满了温馨。青青的秧苗,在歌里拔节,长成父老乡亲满眼的期盼。从四月到十一月,来到辽河下游,眼神里的无忧无虑传染着我。
梦和传奇都在湿地深处开满鲜花。悠闲的白鹭,湿地是你永远的家。
(作者单位:辽宁省盘锦市城管执法局)
雾·水
判例研究的三种使命
□ 于洋
伴随着我国指导性案例、类案检索制度的确立,判例在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司法公正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亟待学界对散落在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进行系统、持续地解读与整理,以提炼裁判规则、积累司法智慧、反思相关理论问题、推进实务改革。《行政法判例百选》可谓恰逢其时,该书聚合了全国行政法学界近百名优秀学者之力,对行政法判例进行系统研读,现在迎来了第二版修订。在保持原有编写风格与学术立场的基础上,推陈出新,通过清晰的阐明具体判例的裁判要旨,细致呈现法官的裁判思路,综合过往之判决提炼一定的抽象法律规则,继续拓展与深化判例研究,彰显判例研究的三重使命:
一是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推进同案同判,维持法秩序统一。《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通过对行政法判例进行抽象化,规整裁判思路、提炼裁判规则,进而评析判例中的法律适用、作出补充性建议等,将成为人们理解、解释与适用制定法的重要补充,同时对规则的发展完善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和正当化论证功能。不仅有助于明确制定法内容以保障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而且有助于同案同判践行平等对待的诫命以提升法律决定的可接受性。
二是提升法学研究的实践面向,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互动交流,推动法学知识的创造。法学研究不是在书斋中闭门造车,而是需要回应社会对法学的现实需求。《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以案例为媒介,以法律适用中的现实问题为出发点,探究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续造法律的方法与规则,不断积累本国司法智慧以逐步形成本土化的行政法学理论,是沟通法学理论与社会现实的桥梁。同时,为法学理论者与法学实务者搭建交流的平台,通过法学理论和具体法律问题的互动不断形成共识,促进法学知识的积累与创造。
三是研习法律方法的沃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促进学生的职业发展。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在于让学生记住多少部法律、多少条法条,而是在于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释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通过将个案中抽象的规范具象化,呈现法官找法、释法、用法的方法,帮助学生了解案件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化、书本上法律向行动中法律转变的过程,研习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不同法律方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同时,以一种近乎真实的过程体验司法裁判的无穷魅力,对于强化身份认同与职业共同体塑造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在修订的过程中,以行政法的相关制度与知识点为体系,通过更新代表性判例、精当选取判例选题、调整结构布局、合理设置评析结构,成为中国行政法判例研究作品的引领者。
一是更新代表性判例,力求覆盖行政法学核心内容。本书以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为主,并纳入个别具有代表性、前沿性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在第二版的修订中,结合司法实践的发展剔旧纳新,删除了3则过时的旧判例,增补了24则新判例,共计116则权威判例。这些判例的调整真实地反映了我国行政判例实践发展的最新样态。上述百余则判例涉及行政法原则、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征收与补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方法论等内容,尽可能地覆盖行政法学制度中的核心知识点,贯穿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
二是判例选题精当,调整体例结构。精准恰当地挑选判例选题,大体反映了行政法学理论上的重要争议问题、前沿问题和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法律议题。比如第二版在修订的过程中,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这一选题,反映了我国行政诉讼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属于前沿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案例所涉行政法学知识点的学科定位,调整体例结构,巧妙地重新排列个别判例的位置,以提升结构布局的合理性。比如将原来“行政诉讼”一章中“审理与判决”一节分为“审理”“裁判”两节,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审查”一节,使得“行政诉讼”一章的体例结构更为清晰、完整。再如增加了“行政法方法论”一章,不仅凸显了法学方法论在判例研究中的重要性,而且明晰了建立行政法自有方法论体系的必要性。
三是设置合理的评析结构,积累本土化理论知识。《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继续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按照事实概要、裁判要旨、评析三个部分展开研究,其中作为核心的案例评析部分包括以往判例观点、所涉选题的学理框架、本判例的规范性逻辑、本判例的意义等部分。通过清晰的阐明具体判决的裁判要旨,细致呈现法官的裁判思路,综合过往之判决提炼一定的抽象法律规则,以期促进“规范—学理—司法实践”的互动,积累本土化的行政法学理论知识,亦为未来司法裁判提供参考。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法学研究需要不断地回应实践需求才能焕发长久的生命力。《行政法判例百选》(第二版)通过一个又一个鲜活的个案搭建起沟通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桥梁,清晰呈现了行政法学理论、规范演进和司法实践的互动图景,饱含着行政法学者对社会实践的深切关怀以及对民主法治的不懈追求。本书无疑将引领更多的行政法学者投入判例研究,持续为中国法治实践的发展提供参考,为行政法学理论的本土化进行努力,为法治思维的培养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退休
□ 牟伦祥
一条跌宕坎坷的河
承载了我一生太多的起伏
我驾船追赶过清岚
也追赶过流云
但最终还是输给了流水
沿河岸奔跑的风
比我先期抵达码头
是时候该靠岸了
顺阶梯而上
我走进秋天的黄昏
桂花香气盈鼻
夕阳倒映在水面
一抹落红的美
给余下的日子镀上
金色的光芒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