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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版 下一版 2025年02月2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海上溢油、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另行规定。
  1.4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指挥体制
  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相关负责同志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及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等组成;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或者设立前方指挥部指导有关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国家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公安部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重大突发事件;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生态环境部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央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2.2 地方层面指挥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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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各地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草原、荒漠、海洋、生态环境、空间目标,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状况、人员分布和流动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规范和加强全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当通过110接处警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各地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 响应分级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中央、地方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事发地省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新成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给予支援支持。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要国家层面应对时,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医疗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2)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3)研究决定地方党委和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4)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或者负责牵头处置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国家层面应对时,由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中央宣传部会同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有关方面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加强舆论引导,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4.2 调查与评估
  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派出调查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地方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原则上由相关地方政府负责。需要国家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事发地省级政府提出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应当加强力量体系建设管理。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语言文字、能源、国防科工、移民、林草、铁路、民航、中医药、疾控、人民防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加强国家区域应急力量建设。
  (2)依法将军队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国家应急力量体系,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加强针对性训练演练。
  (3)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4)各地各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增进应急队伍国际交流与合作。
  4.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保障
  (1)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林草局、国家药监局等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物资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国家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和价格临时干预机制;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2)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特别要发挥高铁、航空优势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快速输送系统,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省级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2)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5 科技支撑
  (1)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地方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国家层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和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地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区域性、流域性应急预案纳入专项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5.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应急管理部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省总体应急预案及时抄送应急管理部。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商应急管理部协调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 预案演练
  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部应当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各有关方面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闭幕 赵乐际主持会议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蒲晓磊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赵乐际委员长主持闭幕会。
  常委会组成人员161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原则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委员长会议建议委托赵乐际委员长代表常委会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工作。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经表决,任命楼阳生为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蒙徽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李高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张新民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会议经表决,任命高晓力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秘书长刘奇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吴政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闭幕会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讲专题讲座,赵乐际委员长主持。中央社会工作部副部长柳拯作了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扎实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讲座。
赵乐际主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并作讲话强调 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
精心组织筹备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赵晨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25日上午主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在会议完成有关表决事项后,赵乐际作了讲话。
  赵乐际指出,本次会议顺利完成各项预定任务,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通过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对过去一年的人大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常委会工作报告稿普遍表示赞成。对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梳理研究,把报告稿修改好完善好,按程序提请大会审议。
  赵乐际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增强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职尽责,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赵乐际指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本次会议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以立法方式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政策举措。
  赵乐际强调,开好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于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凝心聚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5年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精心组织筹备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要营造畅所欲言、求真务实的会议氛围,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圆满完成大会各项任务。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机关要虚心听取代表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大会新闻宣传工作,把信心和力量传递出去。要继续弘扬优良会风,严肃会议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保证大会风清气正、务实高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 决定将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等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
赵乐际主持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蒲晓磊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赵乐际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宋锐作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审议情况的汇报。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奇作的其他拟提请表决事项审议情况的汇报。
  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等交付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蒲晓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凝主持并监誓。
  刚刚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任命楼阳生为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蒙徽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新民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上述人员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全国人大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宣誓活动。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涉检矛盾风险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董凡超 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听取2024年检察信访工作情况报告、检察机关2024年深化落实“三个规定”情况报告,审议2025年最高检机关党建工作要点和最高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安排,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涉检矛盾风险,充分运用法治力量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
  会议指出,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是了解社情民意、做实检察为民的重要途径。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涉检信访矛盾化解,检察信访形势总体平稳,涉检信访总量、重复信访量和占比实现“三下降”,反映出检察履职办案质效不断提高。要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分析检察信访工作形势和问题,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深化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包案办理等工作制度,加大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工作力度,持续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把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加强检察环节矛盾风险评估、排查、化解,加强涉检信访案件反向审视,促进提升办案质效,更好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要扎实开展检察机关“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突出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闭环,确保工作实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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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指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广大检察人员填报意识进一步增强、填报质效进一步提高、规范司法的自觉进一步养成。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从最高检机关做起、从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做起,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填录,做到应录尽录、逢问必录,切实让如实填报、规范填报、准确填报融入日常、形成自觉。要加大通报提醒、甄别核查、案件倒查、以案示警力度,彰显检察机关进一步抓实落实“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的鲜明态度,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行使。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链条压紧压实最高检党组机关党建和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和各厅级单位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机关党委党建专门责任,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共同构建起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的党建责任体系,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效履职,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张军在最高法党组会上强调 以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张昊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具体落实举措。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深入分析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上来,扎扎实实、不折不扣落实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落实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找准立足司法审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要围绕高质量发展,做实平等保护,助力民营企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促推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持续向好。要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供给,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会议强调,要立足司法职能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坚决落实党中央部署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立足司法审判实际分析研究落实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请示报告,促进政策措施不断落到实处。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遏制以非法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为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司法保障。要依法拓宽融资渠道,依法支持民营企业拓展融资担保方式,依法规制“砍头息”、变相高息等规避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持续落实“背靠背”条款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保障企业及时获得支付,促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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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对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案件的审查,规范立案审查和案件管辖,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要依法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依法惩治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犯罪,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要依法审理民营企业经营负债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依法打击逃废债,传递诚实守信的理念。要发挥破产审判作用,善用破产重整等制度,帮助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好“活封活扣”措施,完善失信企业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加大对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惩治力度,依法惩处对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的腐败犯罪,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促进铲除政商勾连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党组成员、副院长茅仲华、李勇、高晓力出席会议。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王淑梅,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涉外仲裁的吸引力,这是我的愿望” 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 本报记者 张维 文/图

  司法部正在建立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相适应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计划分层次分类别组建涉外仲裁人才库,逐步培养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涉外仲裁高端人才。
  2月16日至3月1日,来自中国内地的约80名学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下设的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分两批接受有关涉外仲裁的系统培训。培训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主办。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开班仪式举办当日,即在其社交媒体上表达了“律政司国际人才培训学院着力培养具备全球视野、深谙国际规则、并能提供专业服务的涉外仲裁人才,全力配合国家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战略部署”的愿望。
  这是内地和香港深化法治交流合作的一个典型示范。中国正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并注重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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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何发挥香港所长,为包括涉外仲裁在内的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和人才培养贡献香港经验和智慧,《法治日报》记者在上述培训举办期间,对林定国进行了专访。
落实改革开放目标
需要法治人才支撑

  记者: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特征与标识,也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支撑和保障。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如何看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尤其是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林定国: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多次强调改革开放,如“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其中就涉及涉外法治。
  我也注意到,《决定》特别提到,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可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首先要有一个法律系统,要完善相关法律,但是系统与法律都是没有生命的,还是需要通过人才能发挥制度本身的作用,确保其原意得以实现。法律规则无论多么完善,都需要通过有水平的人才能获得有效实施。所以,培养高水平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对我们落实改革开放的目标是一件非常关键的事情。
  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作用也在于此。仲裁是国际上争议解决最通行的一种方式。《决定》在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部分,也包含了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等内容。这些都需要涉外仲裁人才的支撑。中央政府对此非常重视,香港也希望能为此贡献一己之力。
法律服务人才济济
专业团体功不可没

  记者: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香港素来以法律服务人才济济而著称。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去年对香港国际仲裁的专题调研中曾表示,高素质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供给,是香港的一大优势。香港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可以分享?
  林定国:我们的确拥有非常优秀的法律人才,也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香港作为我国唯一实行普通法制度的司法管辖区,在“十四五”规划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国家政策下具有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策略性定位。香港普通法制度也有一些特别元素,尤其是在高水平、国际化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以仲裁法律服务为例,香港的仲裁服务在国际上享有盛名。根据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香港自2015年起一直名列全球五大首选仲裁地之一。香港有很多仲裁机构,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为例,其刚刚公布了2024年的相关业务数据:案件量与争议金额均创新纪录。2024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受理352宗新仲裁案件,涉案金额约136亿美元,受案数量和争议标的额均创历史新高,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来自53个司法管辖区,其中86%的案件至少有一方不是来自香港。
  可以说,香港在国际仲裁界具有很高的地位,对此无可置疑。这与我们参与国际仲裁的都是非常有经验和能力的人才是息息相关的。他们不仅来自香港,也来自内地及国外。除了参与仲裁工作,这些人一直以来也都是法律人才能力建设的积极参与者或组织者。
  香港很多法律专业团体都很注重这方面的工作。譬如,HKIAC每年都举办为期一周的“香港仲裁周”活动,其中既设置了国际仲裁前沿话题的交流研讨,又有一些培训性质的项目。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也在做相关工作,他们拥有非常多的会员,都是很有经验、在各自领域出类拔萃的专业人士,通过举办类似的培训或交流活动等,让我们的法律人才培养富有成效。
创建更好培养平台
制度之异巧变成利

  记者: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尤其是包括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在内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香港可以发挥什么作用?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为此做了哪些工作?对于未来发挥香港专长,切实助力大湾区建设,促进香港法律界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有哪些计划和安排?
  林定国:我先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的角色说起。我们所做的工作主要是尽量协调——协调不同的培训工作。刚才我提到了,现在的人才能力建设工作不是单一的机构或是职业群体在做,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对此有牵头的功能,也有协调的责任。
  举例来说,每年11月左右,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都会举办“香港法律周”活动,其中会专门用一天的时间集中处理一个特别议题,可能是仲裁,也可能是调解。我们在此探讨香港相关法律领域的最新发展,如何能用好我们的法律,以及未来如何完善等话题。
  自担任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以来,我一直希望,能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建立一个更好的平台,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有了建立法律人才培训学院的概念。去年11月8日,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启动,这是重要里程碑,有利于为香港、国家以至全球培育法律人才。目前我们已经做了两个培训项目,与涉外司法实务和仲裁有关。但在我们的构想中,培训学院的培训内容自然不单是仲裁,还包括普通法、内地法和国际法等。
  提到香港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就不得不提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是“一点两地”(即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这就意味着它必然是推进我国高水平发展的一个重要地区。从制度上来看,粤港澳大湾区的显著特点就是“一国两制三法域”,广东实行内地法律制度,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澳门实行大陆法制度。
  共同推进大湾区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如何把“制度之异”变为“制度之利”。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所尝试——2024年4月12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行动纲领》,其中提到确立特区政府就大湾区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三连、两通、一湾区”。律政司会积极通过具体措施,推动机制对接、规则衔接及人才连接,推动大湾区内法治建设硬件和软件的互通,实现建设“一湾区”。
  我所希望的,是尽可能在制度不同的基础上,把彼此间的差异降到最低。譬如,在调解方面,粤港澳法律部门在过去几年间携手推动三地调解规则机制“软联通”,实现了统一调解示范规则、统一调解员资格资质、统一合作平台。我们参考三个地域的做法,排除差异,并把差异变为给用户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
  最近,中央政府出台了一些利好港资港仲裁的制度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是其中一个。《意见》明确“港(澳)资港(澳)仲裁”制度,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既可以约定内地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解决商事纠纷。这对我们香港的支持力度很大。
内地仲裁进步很大
国际化水平在提高

  记者:回到仲裁这个领域,近年来通过和内地仲裁机构的交流,你对内地仲裁机构的印象如何?
  林定国:事实上,我与内地的法律交流,不是从做律政司司长开始,我还是在校大学生的时候就有机会接触到内地法律界。后来,做大律师公会主席,更是常有机会与内地仲裁机构交流。在我多年的经验中,每一次和他们见面,都会发觉跟上一次相比,他们的发展又有了很大进步,体现在诸如处理案件的数量等多个业务指标的突飞猛进上。
  内地仲裁机构吸纳了很多优秀的人才,内地的仲裁机构也非常努力,吸引一些我国以外的人来参与仲裁,他们的仲裁员中有很多来自国外,越来越国际化。
  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构正在加深合作,这将实现很好的协同效应,共同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仲裁服务。对外面的人来说,他们所看到的是整个大湾区的涉外仲裁法律服务,不单是香港或澳门、深圳等,而是整个区域提供的多元化、高水平、国际化的仲裁服务。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涉外仲裁的吸引力,这是我的愿望。
增强涉外仲裁能力
对外讲好法治故事

  记者:最后,对于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及涉外法治建设,你有什么寄语?
  林定国:对于内地仲裁机构,首先我对他们过去的努力非常肯定,对他们的未来也充满信心。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尤其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对国际仲裁、涉外仲裁的需求在未来肯定是越来越大的,这也就约等于他们参与仲裁的机会必然越来越多。要满足未来的需求,他们要有不断自我完善的决心,也需要付诸实际行动。尤其是需要增强应对涉及国际元素仲裁的能力,我建议他们要更有勇气。譬如说,多参与一些用其他国家语言仲裁的程序,多了解、多参考一些国际仲裁的运作方式,和其他地区的仲裁人士多多交流、相互学习,让我们的仲裁服务更加国际化。
  对于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要有坚定的信心,相信法治建设是我国未来现代化非常关键的一个组成部分,未来我们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也肯定比以前更多。我们身负重任,不但要做好法律服务,也需要让人民群众多理解为什么法治对我国的整体发展都很关键,同时也需要代表我国对外讲好法治故事——我国拥有很高水平的法治。
去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16.3万余件次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董凡超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24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检察听证16.3万余件次,其中拟不起诉案件开展听证10.2万余件次,占不起诉案件的43.5%,比2023年增加了14.3个百分点,切实为检察权运行“加把锁”。
  2024年,最高检还在统筹民事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检察监督等案件的听证规定和工作指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听证工作规则,制定了《检察听证工作业务流程、案卡项目、工作文书与统计报表使用指引》,为各级检察机关规范、有序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提供了统一规则遵循。
  据悉,最高检将探索建立常态化听证员选用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检察听证培训观摩机制,研究制定听证员选用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听证员库的人员结构与比例,进一步规范听证员的选任、使用和管理。与此同时,深入推进检察听证信息化建设,建立融合互联网听证App、工作网听证办案系统和数据分析系统的一体化检察听证工作平台,以信息化手段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向智能化、网络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此外还将推动对相对不起诉、民事行政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应听证尽听证”,不断加强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检察领域的重要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过去一年的发展也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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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最高检与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双向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监督员选任、使用、管理、评价等方面实现信息数据的协同共享。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检案管办研究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事)例编审工作指引(2024版)》。根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在深入总结已发布相关典型案(事)例基础上,最高检案管办坚持重质量、推典型、出精品的原则,评选出6件典型案(事)例,有效提升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影响力。
曹琛:“小雨伴我”促进社区治理现代化   □ 本报记者 王春

  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小营巷社区,一只叫笨笨的“机器狗Go2”最近成了明星。它每天驮着馒头和人大代表民情民意收集筐,循环播放着接地气的顺口溜,与“小雨伴我”志愿者一起走家串户给孤寡老人送“小雨馒头”。
  这只温暖的“机器狗”,是曹琛等4位全国人大代表送给小营街道全体居民的一份新年礼物。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小营巷社区党委书记曹琛立足基层代表参与社区治理的本职,始终以服务群众为己任,不断探索和创新社区治理模式。
搭建百姓与政府连心桥
  黛瓦白墙、青石板路、老墙门窗明几净……小营巷,杭州市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心就坐落于这条江南名巷里。
  2018年4月,曹琛第一次走近老墙门,带领社区同事提着布袋、笔记本、水杯走街串巷听取居民意见建议。
  2023年2月,曹琛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肩头责任更加沉甸甸。怎样搭建百姓与政府的“连心桥”,当好群众的代言人?她的第一份代表建议聚焦充分发挥“敬老”公益组织辐射作用。
  2022年夏天,曹琛带领团队地毯式走访排摸,发现社区内193位独居、空巢老人用餐等自我照顾能力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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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通过社区与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合作,动员低龄活力老人组成公益互助志愿团队,从给独居老人的一顿暖心公益餐开始,打造“小雨伴我”社区基层治理品牌。
  曹琛说,“小雨伴我”中的“小”取自小营巷地名首字,“雨”取自小营巷的党建品牌“雨露红巷”,“伴我”则寓意“陪伴未来的我”。
  曹琛完善议事协商会等机制,在敬老助餐基础上,结合不同群体需求和服务意愿,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公共治理三方面出发,打造多个治理分场景,包含“小雨送餐”“小雨馒头”“小雨农场”“小雨新愿”等多个服务项目,编织起基层治理的全周期服务。
  一年四季,风雨无阻,“小雨伴我”公益互助志愿者逐渐成了穿越墙门胡同的风景线。
  “这些年来,我与同事们在工作中也越来越能体会到社区治理中的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基。”曹琛感慨,通过一年多的两万多次敲门,我们将亲切问候、平安嘱咐带到每一户家庭,并将居民问题需求带回社区,形成解决问题的闭环。
科技助力基层治理创新
 跑步翻越、花式跳舞、背负重物……“机器狗”在这个春节很忙。事实上,小营社区的“机器狗”在春节前就已上岗,除了送馒头,还充当小区平安、反诈宣传以及夜巡志愿者等。
  曹琛说:“科技创新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通过在‘小雨伴我’这块基层治理试验田上引入‘机器狗’的方式,我们尝试打开基层治理融入人工智能时代的大门”。
  目前,曹琛正在为参加全国两会调研走访,准备提出利用AI技术进一步加强基层减负增能、提升社区工作者服务精细化水平的建议。例如创设“Al+社工场景(数字社工)”,实现“人”“数”即刻响应,有效提升社区工作效率与服务效能,让管理无感、服务有感。
  曹琛说:“希望未来能有更多像‘机器狗Go2’这样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基层社区治理,让科技创新与民生改善深度融合,为居民创造更加便捷、温馨的生活环境。”
党建引领居民广泛自治
  “一家人,一辈子,一条心,一道门,一锅饭”,这是曹琛的目标,要把社区打造成一个温馨和睦的大家庭。
  在社区里吃上省心饭、舒心饭是不少老年人的期盼。集思广益之后,“小雨共享厨房”应运而生。
  曹琛认为,随着以党建引领、社区工作者及志愿者为基础的社区基层治理内核力量渐渐拥有中枢化能力,可源源不断协同链接到社区内外资源力量。“小雨伴我”从场景到全景、从小善到大义,使几百名志愿者撬动服务了万人社区,这就是来自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智慧与能量。
  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日子里,曹琛走进机关、企业、校园等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朋友圈”优势,从平时收集的数百件家长里短的“小事”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今年全国两会上,曹琛继续将目光投向加强社区治理,她坚信坚持党建引领,紧紧围绕解决居民的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引导广大居民和各类社会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社区治理,一定会把服务老百姓的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

记者手记
  在杭州这座科技日新月异的城市中,沿着闻名遐迩的小营巷,曹琛结合人大代表履职工作,在社区基层治理和服务中探索创新方法,致力于将先进的管理理念与实践相结合,解决居民最关心的问题,对居民的每项诉求都力求做到精准施策、高效服务,让每位居民都能感受到社区大家庭的温暖,真正将社区基层治理现代化落实落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时建议 完善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相关规定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围绕修订草案中的低空经济、旅客权益保护等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意见建议。
  鹿心社委员指出,我国低空经济发展正处在起步的关键阶段,促进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在空域划分中对低空经济有所考虑,但在这方面涉及的范围较窄,相关规定也较为原则,建议适当充实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丛斌委员认为,近年来,航班延误是旅客反映极其强烈的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基于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可以免责。但另外一种情况,则是一些航空公司因为航班旅客过少,飞一趟要赔钱,因此选择取消飞行。如果是基于企业经营考虑而延误的航班,要对旅客给予赔偿,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三条中作出相应规定。
  程学源委员指出,消费者对民航企业的投诉集中于超售、航班延误和取消赔偿及处置敷衍、选位费不透明不公平等问题。民航企业格式合同的制定及履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因此,在立法时应当将相关事项规定得尽可能明确、具体,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能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对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是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超售的幅度及相关理赔,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原因告知,赔偿及其他处置措施,座位分区定价规则,旅客服务和旅客投诉等旅客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鲜铁可委员认为,要处理好发展新质生产力与民航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一律禁止无人机的飞行并不合理。建议要分级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用途等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政策,对于超大城市,划定无人机飞行的禁飞区和限飞区,而非一刀切地全面禁止。在郊区和农村等人口密集度较低的区域,适当放宽无人机的飞行限制,支持物流、农业等领域的应用。
  方向委员指出,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开展低空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在通用航空发展中越来越重要,对其定义、标准、设计、生产、使用等作出法律规范,能够更好推动低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作出了系列规范。民用航空法作为上位法,需要借鉴吸收条例施行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对此,建议在第七章通用航空部分,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的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进一步增加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相关规定   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 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一致认为,草案二审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凝聚力量,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审议出台。
  何新委员表示,要对标对表党中央部署要求,根据各方面意见,尽快修改完善草案,尽快审议出台,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振发展信心。
  安立佳委员建议,进一步增加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可以适当吸收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相关内容,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乱象。同时,建议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展新质生产力、履行社会责任相关内容中增加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地位职能等规定。
  李纪恒委员建议,在法律中增加关于严格保障政策落实的条款,把政策落实更加凸显出来,通过立法确保各项民营经济政策不折不扣得到坚决执行,以良好的政策保障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不断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让民营经济创新创造活力充分迸发,服务民营企业做强做优。
  郝平委员说,通过立法将长期稳定的政策和民营经济领域的重要改革成果适时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优越性,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的规范化管理和对其权益的法律保护,从而实现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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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在最高法党组会上强调 以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张昊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具体落实举措。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深入分析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上来,扎扎实实、不折不扣落实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会议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落实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找准立足司法审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要围绕高质量发展,做实平等保护,助力民营企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促推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持续向好。要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供给,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会议强调,要立足司法职能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坚决落实党中央部署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立足司法审判实际分析研究落实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请示报告,促进政策措施不断落到实处。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遏制以非法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为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司法保障。要依法拓宽融资渠道,依法支持民营企业拓展融资担保方式,依法规制“砍头息”、变相高息等规避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持续落实“背靠背”条款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保障企业及时获得支付,促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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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对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案件的审查,规范立案审查和案件管辖,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要依法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依法惩治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犯罪,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要依法审理民营企业经营负债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依法打击逃废债,传递诚实守信的理念。要发挥破产审判作用,善用破产重整等制度,帮助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用好“活封活扣”措施,完善失信企业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加大对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惩治力度,依法惩处对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的腐败犯罪,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促进铲除政商勾连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成林,党组成员、副院长茅仲华、李勇、高晓力出席会议。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王淑梅,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涉检矛盾风险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董凡超 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听取2024年检察信访工作情况报告、检察机关2024年深化落实“三个规定”情况报告,审议2025年最高检机关党建工作要点和最高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安排,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涉检矛盾风险,充分运用法治力量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
  会议指出,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是了解社情民意、做实检察为民的重要途径。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涉检信访矛盾化解,检察信访形势总体平稳,涉检信访总量、重复信访量和占比实现“三下降”,反映出检察履职办案质效不断提高。要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分析检察信访工作形势和问题,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深化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包案办理等工作制度,加大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工作力度,持续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把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加强检察环节矛盾风险评估、排查、化解,加强涉检信访案件反向审视,促进提升办案质效,更好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要扎实开展检察机关“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突出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闭环,确保工作实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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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指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广大检察人员填报意识进一步增强、填报质效进一步提高、规范司法的自觉进一步养成。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从最高检机关做起、从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做起,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填录,做到应录尽录、逢问必录,切实让如实填报、规范填报、准确填报融入日常、形成自觉。要加大通报提醒、甄别核查、案件倒查、以案示警力度,彰显检察机关进一步抓实落实“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的鲜明态度,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行使。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链条压紧压实最高检党组机关党建和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和各厅级单位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机关党委党建专门责任,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共同构建起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的党建责任体系,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效履职,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海上溢油、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另行规定。
  1.4 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指挥体制
  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相关负责同志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及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等组成;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或者设立前方指挥部指导有关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国家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公安部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重大突发事件;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生态环境部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央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2.2 地方层面指挥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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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各地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草原、荒漠、海洋、生态环境、空间目标,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状况、人员分布和流动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规范和加强全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当通过110接处警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各地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 响应分级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应急响应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中央、地方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事发地省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必要时,由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新成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给予支援支持。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要国家层面应对时,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医疗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2)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3)研究决定地方党委和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4)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或者负责牵头处置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国家层面应对时,由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中央宣传部会同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有关方面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加强舆论引导,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4.2 调查与评估
  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派出调查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地方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原则上由相关地方政府负责。需要国家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事发地省级政府提出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应当加强力量体系建设管理。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语言文字、能源、国防科工、移民、林草、铁路、民航、中医药、疾控、人民防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加强国家区域应急力量建设。
  (2)依法将军队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国家应急力量体系,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加强针对性训练演练。
  (3)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4)各地各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做好安全防护,形成整体合力。增进应急队伍国际交流与合作。
  4.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保障
  (1)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林草局、国家药监局等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物资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国家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和价格临时干预机制;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2)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特别要发挥高铁、航空优势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快速输送系统,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省级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快速调运能力。
  (2)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5 科技支撑
  (1)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指导督促地方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国家层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和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地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区域性、流域性应急预案纳入专项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5.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应急管理部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省总体应急预案及时抄送应急管理部。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商应急管理部协调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 预案演练
  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各类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内容作出调整,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应急管理部应当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筑牢人民防线。各有关方面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以高水平法治为浙江高质量发展护航添彩 访浙江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戴纪   □ 本报记者 赵婕 王春

  近年来,浙江司法行政工作“新”意频出,许多工作成果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好评。新的一年,浙江司法行政工作又有哪些新思路新举措?就此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专访了浙江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戴纪。
  记者:新的一年,浙江省司法厅在以高水平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方面,有什么新思路?
  戴纪:新的一年,浙江司法行政系统将一体推进法护创新、法助共富、法促开放、法润文化、法治为民,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率先突破,以法治担当办好为民实事,打造更加公正、更加舒心的法治环境,切实做到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法治服务就跟进到哪里,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护创新,就是要优化创新制度供给,加强“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和区域协同立法,开展有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人才有序流动”的政策清理,迭代升级重点产业发展法治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深化涉企法治服务“一件事”改革,助力创新浙江建设。法助共富,就是要把法治思维作为推动共同富裕的基本思维,把法治方式作为推动共同富裕的基本方式,按照省委“强城、兴村、融合”决策部署,完善“山区23县”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与调配机制,创新涉农法律服务机制,健全促进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落实的法治保障,促进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收入差距。法促开放,就是要加大涉外法治统筹协调力度,建立健全涉外法治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建设全省统一涉外法治综合服务应用场景,全力构建涉外法治综合服务人才队伍矩阵,加速打造涉外法治大协同工作格局,以法治的确定性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法润文化,就是要加强文化保护、活化利用等法治保障,重点推进法律文化历史遗迹的研究、保护和利用,积极探索“法治+文旅”融合发展新模式,部署实施“万场法治文化精品进基层”三年行动,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促进公民法治素养在实践中养成。法治为民,就是要全面规范加强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管理,深化“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建设,开展“公证规范优质”行动,推动法律服务更优质、高效、便捷,提升企业和百姓法治获得感。
  记者:浙江是“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请谈一谈这项改革的进展和下一步的打算?
  戴纪:“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牵涉多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整合、体制机制重构、力量优化下沉、数据共享治理,关乎企业和百姓切身利益。试点以来,我们坚决扛起使命、锚定先行目标,迭代执法目录、整合执法队伍、打通执法平台、完善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当前,浙江省委、省政府已制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并进行专题部署。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行政检查整合优化上“做加法”、扰企扰民上“做减法”,持续擦亮“综合查一次”执法品牌,构建“四统一、五规范”执法工作体系。“四统一”,就是统一平台,推进业务部门原监管系统涉行政检查功能“应停尽停”,依托省统一平台实现执法过程“全程在线、留痕可溯”、执法数据“统一汇聚、统一治理、统一共享”;统一机制,加快建立计划统筹、吹哨响应、指挥调度、联合会商等机制,推动部门“分散化”执法向政府“一体化”执法转变;统一行动,依托综合执法办、执法指挥中心、数字执法和监督平台,加强跨部门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统一形象,统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清理不适格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用语和行为,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操作规程,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五规范”,就是规范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检查流程、检查文书,深化“亮码检查”,推行多部门“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实行行政检查预告制度,稳定监管预期。总的来说,我们希望通过构建这样一个工作体系,从整体政府的角度靶向治理好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从企业的角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好的不查少查”的正向激励;从社会的角度用心用情用力做好群众工作,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记者:护航浙江民营企业高水平“走出去”,有哪些具体举措?
  戴纪:浙江是外向型经济大省,我们将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护航浙商高水平“走出去”。构建浙商走出去“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体系。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整合司法行政各类资源,联动相关部门职能,构建企业从准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链,帮助企业防范各类法律风险。搭建浙商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成立“浙商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加强与国内律所在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国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合作,线上线下结合,搭建海外浙商法律服务网络,为浙商“走出去”提供法律咨询、尽职调查、商事调解、法律风险预警、域外诉讼(仲裁)帮助等服务。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健全涉外法治人才联动培养机制,建强用好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加强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为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提档升级做好人才储备。实施一流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培育工程,引导律所和仲裁机构持续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探索深化法律科技应用、加快引育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服务能级,推动浙江省成为浙商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首选地。
  记者:近年来,浙江司法行政工作“新”意频出。请问,新的一年,浙江在创新深化方面有什么打算?
  戴纪:勇于创新、善于创新是浙江工作的鲜明标识。近年来,我们坚持以“新”突围、以“新”制胜,持续推动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在改革创新中有机融合、整体跃升,努力打造让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法治建设成果。新的一年,我们将进一步总结凝练经验做法,加强基础支撑、迭代流程机制、强化数字赋能,聚力打造9个法治精品。重点突出三个“精”:在服务需求感知上突出精准。部署开展“法育青蓝”专项行动,推动“立执司守”贯通联动、协同发力,联合学校、镇街、社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法治保障机制,加大工作投入,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针对初创型、成长型、成熟型等不同发展周期企业的特点,探索涉企执法服务并重模式,积极营造让企业放手发展、放心发展、安心发展的法治环境。在服务机制创新上突出精细。深化“一起来立法”改革,完善程序制度设计、强化数据关联分析、健全意见处置反馈,推动普通群众、专家学者、基层执法人员等各类群体广泛参与,力争每部立法都能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探索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等其他监督协作配合,构建数字化监督模型,以“无感督察”释放“有感效应”,更好发挥法治督察利剑作用。在服务产品供给上突出精心。全面推进法务集聚区建设,充分集聚律师、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广泛引入金融、保险等泛法务资源,积极争取会展等配套资源,最大化释放优质服务资源集聚效应。实施涉外公证减证便民惠企专项行动,推行减少证明材料、减少办理时间、减少办证成本、增加服务供给“三减一增”举措,力争实现涉外公证办理县域100%覆盖、“最多跑一次”率达80%以上。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努力夯实基层基础 访四川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李丹   □ 本报记者 赵婕 马利民

  四川司法行政高度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大力实施政治铸魂、法治领航、标准夯基、专业强能、数智提速、协同增效“六大工程”,建立起了涵盖司法行政主要业务的标准规范体系。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围绕今年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专访了四川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李丹。
  记者: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强调,2025年要重点抓基层基础建设。请问在这方面,四川将推出哪些具体举措?
  李丹:下一步,四川将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重要驱动力,系统推进理念、思路、方法、机制创新,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提升依法治省和司法行政工作质效。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统筹。开展法治四川建设“一规划两方案”实施情况评估,启动编制新一轮规划。统筹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持续深化全面依法治县和小区依法治理试点等基层实践探索。提升行政立法质量。推动完善立项论证、项目储备、立法协调等制度机制,加强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建设,着力增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强化依法行政监督。出台重点领域合法性审查要点省级地方标准。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开展乡镇(街道)赋权事项评估,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标准体系。纵深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推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实质运转。全面规范监管执法。系统总结四川监狱标准化建设成效,集成发布监管执法核心制度,规范“减假暂”案件办理,推进“三大改造”深度融合。优化戒毒场所功能布局,加强戒毒专科医院建设,充分运用“文体医食评”提升戒治质效。持续推进“智慧矫正”建设,全面加强教育矫治。优化法律服务供给。编制实施新一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持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功能,完善“全生命周期”服务清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法治需求。加强司法所建设。健全完善业务纵向指导机制,选派监所干警下沉司法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中心,鼓励支持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学院校师生到司法所实践锻炼,纵深推进司法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记者:今年党中央部署了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请问四川司法行政机关将如何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作用,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李丹:涉企行政执法直接关系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与合法权益保障,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评价指标。四川将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为牵引,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健全涉企法规制度。及时修订废止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制度,加快推进四川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等立法工作。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全面推行行政检查事项分级分类管理,探索推广“亮码入企”“综合查一次”等做法。全面规范涉企行政处罚。指导执法部门细化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提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精细度。全面优化涉企法律服务。建好用好园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法律服务清单》,建立产业集群法律服务机制。畅通涉企行政复议“绿色通道”。完善涉企服务点建设,推行涉企行政复议申请容缺受理、快速办理制度。及时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开展外来企业法治需求大走访、矛盾纠纷大化解,及时调处外来企业投诉。
  记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四川在这方面有何举措,如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更多元的法治需求?
  李丹:四川共有法律服务机构4.3万家,法律服务工作者24.75万名。四川作为西部省份,城乡之间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平衡,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匮乏,法律服务供给还不充分。下一步,我们将突出“需求导向”,以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为抓手,大力推进法律服务强省建设。坚持规划引领。启动编制“十五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调研制定推动新时代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出台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发展规划,从顶层设计上谋划编制好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施工图。强化资源调配。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开展民族地区法律援助结对帮扶,深化川渝公共法律服务“共同体”建设,持续推进区域法律服务协同发展。提升服务质效。深入开展“公证规范优质”等行动,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和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纵深推进天府中央法务区建设,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质效。
  记者: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对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化解、重点群体服务管理的精准度、有效性提出明确要求,在这方面,四川有什么举措?
  李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四川司法行政机关将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开展工作。对内,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统筹推进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加强罪犯劳动技能培训、法治教育和释放衔接,分级分类优化罪犯出监教育模式,坚决确保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对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抓住“调解优先”基本原则,健全“调解+”和“+调解”工作机制,做好调解这篇大文章。主动对接做好“调解+”。深化人民调解与其他解纷手段的衔接配合,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商事调解制度,筑牢调解“第一道防线”。积极协作做好“+调解”。主动融入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完善诉调、警调、访调、检调对接机制,形成维护安全稳定合力。
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出台意见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董凡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检校合作规范化、系统化发展,以高质量检校合作助力检察工作和教育强国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20条具体意见。
  《意见》要求,以深化检校合作协同育人为重点,常态化推进人才交流培养合作。加强人才交流互聘。健全法学院校、科研院所与检察机关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加大法学专家到检察机关挂职力度。深入开展“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助力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推动省级检察机关与法学院校全面建立“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长效合作机制。探索建立人才联合培养长效机制。健全法学理论导师和实务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度,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常态化接收法学及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实习实践制度。加强涉外检察人才培养。协同推进检察学学科专业化建设。
  《意见》明确,以解决前瞻性、战略性检察问题为导向,加快推进理论研究合作。高质量推进检察研究基地建设。努力把检察研究基地建成优质检察理论成果的产出基地、破解检察实践难题的指导基地、促进检察学学科建设的学术基地、理论与实务人才的培养基地。提升理论研究合作水平。拓宽成果转化渠道。
  《意见》还对持续拓展检察履职实务合作、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合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以提升履职能力水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关键,加快检察工作智库建设,创新实务合作路径载体,拓宽实务合作领域。以共享优质教学资源为依托,开发利用高效优质培训资源,优化检察教育培训供给。
瞄准四个关键领域 提升检校合作水平 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联合21所高校开展“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协调高校法学名师为各地检察机关授课,常态化接收法律实习生,定期接收专家学者挂职,推进检察理论研究基地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水平,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检政治部负责人就《意见》起草背景、检校合作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的出台是基于怎样的现实考量和发展需求?
  答:近年来,最高检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与法学院校在开展人才交流培养方面保持密切合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主要包括:一是开展协同育人。联合21所高校开展“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每年接收30名左右法律实习生。二是深化理论研究。围绕检察研究基地建设定位,与高校合作共建研究基地36家。三是拓展实务合作。聘任92名专家学者为最高检新一届专家咨询委员,定期接收专家学者挂职。四是强化教育培训。开展“法学名师进检察”活动,常态化邀请法学名师走进检察系统授课。
  为及时总结检校合作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并将之固化为工作制度,高质效推进检校合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最高检与教育部联合制定印发了《意见》,以进一步加强检校合作,共同推进法治人才培养。
  问:在起草《意见》时,总体思路是怎样的,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总体思路是以党中央有关部署要求为依据,根据最高检党组和教育部党组要求,着力提出解决检校合作工作难点堵点问题的办法举措,高质效推动检校合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发展。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治统领。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基本原则。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检校合作工作4个关键领域,即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履职实务、教育培训等,解决检校合作工作“干什么”的问题。三是坚持守正创新。既充分吸纳现有实践成果,延续并深化好的经验做法,又创造性落实最新精神和实践要求,提出多项首创性工作。四是坚持战略思维。既立足当前,抓实立竿见影的具体工作,又着眼长远,作出久久为功的战略部署,增强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问:《意见》明确的检校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意见》着力推动形成集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履职实务、教育培训为一体的检校合作体系。一是以深化检校合作协同育人为重点,常态化推进人才交流培养合作。对加快人才交流互聘,深入开展“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探索建立人才联合培养长效机制、协同推进检察学学科建设等工作进行细化明确。特别对加快涉外检察人才培养进行专门部署。二是以解决前瞻性、战略性检察问题为导向,加快推进理论研究合作,高质量推进检察研究基地建设。三是以提升履职能力水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关键,依托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等平台加快检察智库建设,拓宽实务合作领域。四是以共享优质教学资源为依托,开发利用高校优质培训资源,优化检察教育培训供给,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合作,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质效。
  问:请介绍一下“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和“法学名师进检察”活动成效及未来规划?
  答:推进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高校是第一阵地,检察机关是重要实践基地。最高检注重把法治实践、检察实践对于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向前传导,联合21所高校创新开展“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活动。2023年10月至2024年底,共组织在高校授课220场次,听课法学师生22000余人次,帮助广大法学学生从法律文本走向法治实践,促进学用结合、知行合一。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更多高校将检察实务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实行学分管理,指导推进省级检察机关立足本省高校资源,组织本省检察实务专家走进校园。同时,积极开展检察学理论研究,推动设置检察学专门课程,不断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作为检校双向奔赴的另一面,最高检协调邀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0所高校、研究机构推荐的106名教师作为首批“法学名师进检察”师资参与检察系统授课。自2024年以来,已为各地检察机关协调18所高校法学名师授课86次,培训人数达3.1万余人次,助力提升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另外,我们还将继续推进法学专家学者到检察机关挂职,让专家学者更充分参与司法办案、政策制定等。积极打造学生实习平台,常态化接收法律实习生,安排实务导师言传身教,协同培养立志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青年法治人才。
  问:请问最高检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确保《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答:下一步,最高检将会同教育部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持续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同时,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不断健全完善检校合作的管理指导机制,最高检政治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统筹指导全国检校合作工作,建立检校合作工作情况年度报告机制和会商机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在人员挂职、教学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形成政策性举措,加强对中西部和民族地区的指导援助,为高质效推进检校合作工作提供保障。
去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16.3万余件次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董凡超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24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检察听证16.3万余件次,其中拟不起诉案件开展听证10.2万余件次,占不起诉案件的43.5%,比2023年增加了14.3个百分点,切实为检察权运行“加把锁”。
  2024年,最高检还在统筹民事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检察监督等案件的听证规定和工作指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听证工作规则,制定了《检察听证工作业务流程、案卡项目、工作文书与统计报表使用指引》,为各级检察机关规范、有序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提供了统一规则遵循。
  据悉,最高检将探索建立常态化听证员选用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检察听证培训观摩机制,研究制定听证员选用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听证员库的人员结构与比例,进一步规范听证员的选任、使用和管理。与此同时,深入推进检察听证信息化建设,建立融合互联网听证App、工作网听证办案系统和数据分析系统的一体化检察听证工作平台,以信息化手段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向智能化、网络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此外还将推动对相对不起诉、民事行政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应听证尽听证”,不断加强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检察领域的重要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过去一年的发展也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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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最高检与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双向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监督员选任、使用、管理、评价等方面实现信息数据的协同共享。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检案管办研究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事)例编审工作指引(2024版)》。根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在深入总结已发布相关典型案(事)例基础上,最高检案管办坚持重质量、推典型、出精品的原则,评选出6件典型案(事)例,有效提升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影响力。
曹琛:“小雨伴我”促进社区治理现代化   □ 本报记者 王春

  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小营巷社区,一只叫笨笨的“机器狗Go2”最近成了明星。它每天驮着馒头和人大代表民情民意收集筐,循环播放着接地气的顺口溜,与“小雨伴我”志愿者一起走家串户给孤寡老人送“小雨馒头”。
  这只温暖的“机器狗”,是曹琛等4位全国人大代表送给小营街道全体居民的一份新年礼物。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小营巷社区党委书记曹琛立足基层代表参与社区治理的本职,始终以服务群众为己任,不断探索和创新社区治理模式。
搭建百姓与政府连心桥
  黛瓦白墙、青石板路、老墙门窗明几净……小营巷,杭州市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心就坐落于这条江南名巷里。
  2018年4月,曹琛第一次走近老墙门,带领社区同事提着布袋、笔记本、水杯走街串巷听取居民意见建议。
  2023年2月,曹琛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肩头责任更加沉甸甸。怎样搭建百姓与政府的“连心桥”,当好群众的代言人?她的第一份代表建议聚焦充分发挥“敬老”公益组织辐射作用。
  2022年夏天,曹琛带领团队地毯式走访排摸,发现社区内193位独居、空巢老人用餐等自我照顾能力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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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通过社区与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合作,动员低龄活力老人组成公益互助志愿团队,从给独居老人的一顿暖心公益餐开始,打造“小雨伴我”社区基层治理品牌。
  曹琛说,“小雨伴我”中的“小”取自小营巷地名首字,“雨”取自小营巷的党建品牌“雨露红巷”,“伴我”则寓意“陪伴未来的我”。
  曹琛完善议事协商会等机制,在敬老助餐基础上,结合不同群体需求和服务意愿,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公共治理三方面出发,打造多个治理分场景,包含“小雨送餐”“小雨馒头”“小雨农场”“小雨新愿”等多个服务项目,编织起基层治理的全周期服务。
  一年四季,风雨无阻,“小雨伴我”公益互助志愿者逐渐成了穿越墙门胡同的风景线。
  “这些年来,我与同事们在工作中也越来越能体会到社区治理中的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基。”曹琛感慨,通过一年多的两万多次敲门,我们将亲切问候、平安嘱咐带到每一户家庭,并将居民问题需求带回社区,形成解决问题的闭环。
科技助力基层治理创新
 跑步翻越、花式跳舞、背负重物……“机器狗”在这个春节很忙。事实上,小营社区的“机器狗”在春节前就已上岗,除了送馒头,还充当小区平安、反诈宣传以及夜巡志愿者等。
  曹琛说:“科技创新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通过在‘小雨伴我’这块基层治理试验田上引入‘机器狗’的方式,我们尝试打开基层治理融入人工智能时代的大门”。
  目前,曹琛正在为参加全国两会调研走访,准备提出利用AI技术进一步加强基层减负增能、提升社区工作者服务精细化水平的建议。例如创设“Al+社工场景(数字社工)”,实现“人”“数”即刻响应,有效提升社区工作效率与服务效能,让管理无感、服务有感。
  曹琛说:“希望未来能有更多像‘机器狗Go2’这样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基层社区治理,让科技创新与民生改善深度融合,为居民创造更加便捷、温馨的生活环境。”
党建引领居民广泛自治
  “一家人,一辈子,一条心,一道门,一锅饭”,这是曹琛的目标,要把社区打造成一个温馨和睦的大家庭。
  在社区里吃上省心饭、舒心饭是不少老年人的期盼。集思广益之后,“小雨共享厨房”应运而生。
  曹琛认为,随着以党建引领、社区工作者及志愿者为基础的社区基层治理内核力量渐渐拥有中枢化能力,可源源不断协同链接到社区内外资源力量。“小雨伴我”从场景到全景、从小善到大义,使几百名志愿者撬动服务了万人社区,这就是来自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智慧与能量。
  在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日子里,曹琛走进机关、企业、校园等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朋友圈”优势,从平时收集的数百件家长里短的“小事”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今年全国两会上,曹琛继续将目光投向加强社区治理,她坚信坚持党建引领,紧紧围绕解决居民的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引导广大居民和各类社会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社区治理,一定会把服务老百姓的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

记者手记
  在杭州这座科技日新月异的城市中,沿着闻名遐迩的小营巷,曹琛结合人大代表履职工作,在社区基层治理和服务中探索创新方法,致力于将先进的管理理念与实践相结合,解决居民最关心的问题,对居民的每项诉求都力求做到精准施策、高效服务,让每位居民都能感受到社区大家庭的温暖,真正将社区基层治理现代化落实落细。
帮商家卷款跑路,“职业闭店人”被判赔偿 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案解密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施佳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今年2月10日起施行,相关条款直指“职业闭店”乱象。
  近年来,在休闲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部分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机制欺诈、卷款跑路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不少存在“职业闭店人”的身影——他们“帮助”经营不善的机构计划好关店、跑路方法,并接手处理后续维权问题,诱导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方案。
  乱象如何整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积极作为,于2024年4月3日作出全国首例认定“职业闭店人”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之后对该乱象深入分析并形成调研信息,推动北京市开展预付式经营企业闭店逃债专项风险防范处置行动。
  近日,该案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评选。
  围绕“职业闭店人”案件审判遇到的焦点难点问题、社会治理效果等,《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
店家跑路更换法人
  “翻开案卷,我就意识到这是一起涉预付费领域的新型案件。但万变不离其宗,商家就是为了以闭店的形式逃避义务,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且让追责和维权变得更为艰难。”本案主审法官李强告诉记者,受理此案后,他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详情。
  “我是这家瑜伽店的老顾客了,先后多次充值购课,花费达数万元。”该案原告王某说,2023年10月的一天,她忽然发现无法在小程序上约课,联系客服也无人回复,赶到店面一看,竟然大门紧闭。
  “一定是跑路了,我卡上还有8000多元未消费。”王某看到此景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这家瑜伽店的其他会员,得知这家店铺在半个月前就已经闭店,闭店前瑜伽店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也进行了变更。
  王某查询发现,瑜伽店的法定代表人确实发生了变更,原所属公司在半个月前就已经注销,其他会员还把变更后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的微信朋友圈展示给她看。
  薛某的朋友圈多条信息显示:“死客激活做业绩,想合作的老板私聊我,让你店里的死客到店消费”“高价收购美容、美发、养生会员(因为某种原因您的店不经营了,我们可以帮助您消耗负债),全北京都可以”……
  王某意识到,自己遇到所谓的“职业闭店人”了。
  愤愤难平的她将接盘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会员卡中未消费的金额。
  了解基本案情后,李强通过查阅诉状、证据、调查了解等多种方式查明,涉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刘某。2023年9月13日,刘某与薛某签订《转让协议》,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薛某。同年9月14日,经变更,薛某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月底该公司申请注销。
  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与此同时,薛某在申请公司注销时签署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保证所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
  庭审中,薛某当庭表示,该瑜伽店会员大约200人,还有40万元左右的金额未消耗,其把会员转给了另外一家美发店,并承认注销公司时未成立清算组,其亦知晓若存在虚假清算情形注销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王某则表示,其报名的是瑜伽班,不同意去美发店消费。
责有所循据法而定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薛某的身份认定,二是薛某行为的认定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李强说,薛某已当庭自认收购经营不善公司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法院因此对其身份为“职业闭店人”进行了认定。
  关于薛某的上述行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北京某公司在市场监管局的注销材料,薛某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后,短期内提交了虚假的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属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在有大量会员债权未消耗的情况下,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行为。
  “如何适用法条,是该案裁判公正与否的核心,也是此类新案、首案的审判难点。”李强说,当时并没有专门针对“职业闭店人”的法规条款,但其行为本质并非法律盲区,可通过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等法律进行约束。
  记者注意到,对于薛某行为的违法性,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了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过释法不难看出,薛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致其债权无法受偿,故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李强说,基于上述分析,法院判决薛某退还王某所办理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相关便民利民举措,王某仅支付了10元诉讼费,在两个月内即完成了本次司法维权。
  收到薛某支付的相关退款后,王某对法官说:“法院高效维护了我的权益,十分感谢法院的工作。”
以案促治提升效能
  一纸判决作出后,丰台法院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相关乱象进行了调研分析。法院发现,近年来,预付费店铺跑路的背后,有不少跟薛某一样的“职业闭店人”在推波助澜。
  李强告诉记者,有的“职业闭店人”专门帮商家策划跑路,在商家面临关闭或者经营不善时介入,采取转移资产、更改经营主体等涉嫌违法的策略,避免商家承担法律责任并从中牟利,具有职业化、隐蔽性的特点。“职业闭店人”接手跑路店铺,又巧立名目将会员转到其他不相关店铺,实现所谓的“死客激活”。此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丰台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王静说,本案从“职业闭店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角度,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类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与此同时,该案审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评价、指引、示范、教育功能作用,告诫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也为打击“职业闭店人”违法违规操作、优化营商环境等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和方向。
  判后,丰台法院通过司法建议促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类公司注销登记时的审查,并建立起预付式消费领域司法与行政联动机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法官受邀参加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的“职业闭店操作”座谈会时,就“职业闭店”法律规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贡献司法智慧。
  “本案裁判不仅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退费诉求进行了回应,事实上,‘职业闭店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非限于此。”李强说,“职业闭店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其后续可能受到相应的失信惩戒,如果用虚假材料骗取行政机关变更登记等,恐将面临行政处罚,若是构成抽逃出资或者合同诈骗,还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李强提示,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要提高警惕,如果发现有店铺恶意收取预付费后跑路,要及时固定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同时,原股东与“职业闭店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也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权选择分别或者一并起诉原股东和“职业闭店人”。
漫画/高岳  

判词摘录
  本案中,薛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又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清算报告》内容,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无法受偿。薛某在注销公司时,亦作出《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故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薛某在接手公司后短期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对经营不善公司进行所谓的“消耗负债”行为,亦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向预付费卷款新套路亮剑
  □ 佘倩影

  全国首例判决“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不仅在实践层面彰显了法律权威,更具有重要的案例示范意义。
  一方面,“职业闭店人”的行为既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因虚假登记、诈骗等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虚假破产罪、妨害清算罪等。该案判决明确了“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行为的民事责任归责思路,为司法机关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指引。
  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深入调查“职业闭店人”的违法行为,详细分析其行为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展示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案件从“职业闭店人”提交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的角度切入,对以“消耗负债”之名行“筑台避债”之实的“职业闭店”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既是对当前问题的及时回应,也向全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对于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新型套路,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当前针对“职业闭店人”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公司登记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监管等方面。随着“放管服”措施不断落地,注销程序不断简化,部分公司通过恶意注销登记等方式规避债务或行政监管,给消费者、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影响。
  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针对虚假注销登记逃避债务问题作出规定,有证据证明申请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从而遏制企业“金蝉脱壳”逃债躲罚行为。
  202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从设立“书面合同”、强化“按约履行”、明确“事中告知”等多方面强化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义务,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消费者权益受损。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10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联合通报了全国首例打击“职业闭店人”的案件,为全国执法部门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示范作用。
  密集出台的法规政策以及典型案例的判决与宣传,释放出我国从法律实施的全环节遏制预付式消费领域乱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从长远来看,可通过多维治理措施进一步遏制“职业闭店”违法行为:
  加强事前监管。强化企业注销流程审查,防止逃逸式注销,也可考虑建立统一的预付资金监管平台,通过专款管理实现资金的实时监控和追溯,防止资金被挪用或转移。
  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税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案件线索、查处情况等。针对跨区域的“职业闭店人”行为,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职业闭店”行为。
  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营造诚信经营环境。一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金融支持、税收优惠、企业服务等惠企政策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减少因资金链断裂而采取“职业闭店”行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鼓励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多方共治格局,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平、透明、健康的预付费市场环境。
  (作者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专家解读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农村居民外出灵活就业能均等享受当地公共服务   □ 本报记者 陈磊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近日对外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看来,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中提出这项措施,是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制度保障,使农村居民进入城市灵活就业时能够均等地享受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有助于他们更便捷、更稳定地市民化。
  受访专家指出,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之后,相关配套制度应及时跟上,使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能够适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包括优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使灵活就业人员能够更丝滑、更便捷地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探索建立适应当前就业形态变化的缴费机制,减轻农业转移人口缴费负担等。
取消参保户籍限制
促进人力资源流动

  今年30多岁的杨飞(化名)是河南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家便民菜市场租了一个摊位卖菜,蔬菜的来源是他父亲在北京郊区租的菜地。
  杨飞已经在北京待了15年,妻子则带着一双儿女在老家生活。他们去年在老家县城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新房,既能自住,也能让两个孩子在城里上学,但一家人的户口还在村里,“那里还有我家的地和宅子”。
  在他的观念里,等以后年纪大了,还是要回到老家生活,毕竟在北京没有户口,也没有房子,种菜卖菜既是供两个孩子上学,也是给自己挣养老钱。
  对于杨飞这种灵活就业的情况,由于户籍限制无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北京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不能参加北京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他的选择是,在老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总得有一份保障”。
  2月25日,记者将此消息告诉杨飞,他一边说“太好了”,一边表示政策落地后会再考虑是否在北京参加社会保险。
  像杨飞这样的人不在少数。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1月公布的数据,2024年,我国有农民工总量29973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871万人。
  农村居民到城市从事灵活就业无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情况即将迎来改变。2月23日,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其中在“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部分,提出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在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看来,这意味着,对于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任何就业地均可参加社会保险,不论其有没有单位。
  “这有助于人力资源在全国各地跨区域自由流动,有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娄宇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王天玉认为,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农村居民进入城市灵活就业时能够均等地享受社会保险,使他们劳动的价值在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有所体现,有助于他们更便捷、更稳定地市民化。
  他分析说,有的地方将社会保险与其他公共服务挂钩,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后如果不能参加社会保险,就不能享受部分公共服务。因此,这项政策实施后,农业转移人口还能平等享受到与社会保险挂钩的子女上学、就医、养老等城市公共服务。
灵活就业日趋普遍
保障权益改革必行

  根据公开资料,在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这项政策之前,一些地方已经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例如,根据上海市2023年初发布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5月起,只要符合规定,外省市户籍在上海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和沪籍灵活就业人员一样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时要求,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2025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其中也提出要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王天玉认为,上述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政策背景是,社会保险政策与户籍挂钩,已经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成为必然。
  他分析说,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数据,2024年末,我国城镇化率为67%,在未来一段时间,我国仍处在城镇化进程中,每年会有不少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成为实际上的市民。他们的就业状态主要分为两类,少部分农村人口进入企业等单位,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自动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更多农村人口实际上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外卖员等新业态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囿于此前的户籍限制,无法直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这既不利于人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也不利于保障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险权益。”王天玉说,对于将城市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险挂钩的做法,也将部分农村转移人口排除在城市公共服务之外。
  在娄宇看来,随着人口流动,包括农村转移人口在内,灵活就业人员数量越来越多,即没有雇主的就业形式越来越普遍,社会保险不能因为户籍限制而忽视这一群体的权益。
确保转移接续顺畅
完善社保缴费机制

  对农业转移人口来说,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仅是第一步。
  王天玉认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更为重要。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时需要考虑参加社会保险的便捷性,方便参保,便于携带。比如说,有的劳动者先在北京工作一段时间,然后去上海工作一段时间,具体实施方案能否适应这种流动性?劳动者能否便捷参加社会保险?能不能通过技术化、平台化手段办理相关手续等?
  在他看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该更为顺畅。目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尽管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转移接续流程仍然较为复杂,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各地政策之间存在差异。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更应该逐步统一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标准,进一步优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对此,娄宇认为,为了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顺畅,各地在社保转移接续工作中可以做到统一待遇清单、统一参保条件、统一转移接续条件的类型。
  按照当前的社会保险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要自己全额承担缴费。
  王天玉认为,对于农业转移人口来说,他们的收入本就不太稳定,再加上缴费费率比较高,会影响他们缴费的意愿,可以考虑探索建立适应当前就业形态变化的社保缴费机制,同时给予一定补贴,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有能力负担社保缴费,以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在他看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险权利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例如,社会保险法的制度设计主要围绕城镇职工,对于农业转移人口来说,则是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之间来回转换,其既有可能在城市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有可能在城市里从事灵活就业,还有可能回到农村,他们的就业既是分阶段的,也是不连续的,如何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在修订时应该对此予以体现。
绘好文物保护“最大同心圆” 编者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文物的保护利用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为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如何推动法律全面有效落地实施,切实把中华文明瑰宝呵护好、弘扬好、发展好,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议题。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予以探讨,敬请关注。
大力推进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 王云霞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为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它的贯彻实施也将大力推进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
  文化遗产是历史见证,承载着民族记忆,是文化自信的坚实基础。文物是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我们国家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先后制定了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传承等行为进行规范,并设置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机制加以管理。上述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为我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发挥了关键作用。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现行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保护对象之间存在交叉、重叠,可能使保护工作的标准不一、程序混乱;保护体制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可能使有限的保护力量得不到合理、科学、高效地使用;不同遗产类型从各自角度进行阐释、保护,对相关文化和环境关联性的整体性阐释和保护不够,从而削弱了文化遗产价值的发挥。
  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政策文件,将强化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列为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贯彻了党中央对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要求,回应了文物保护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文物保护利用的整体性、系统性工作要求。比如,新增了文物的定义,将文物界定为“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从而将文物与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关联起来;强调对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宣传教育,注重促进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从而将文物保护利用与文化遗产的传承密切联系起来;新增了不可移动文物普查、调查制度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提升了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体现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以及文物周边历史风貌保护的整体性要求。
  这些规定的严格执行,对于推进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为充分实现系统性保护的价值诉求和目标任务,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还需强化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思维和意识,尤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进一步厘清文物与其他类型文化遗产的关系。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构成要素。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折射着其形成时代的政治、经济发展状态和社会文化环境,蕴含着创造者的智慧、技艺和思想表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也必然会有物质结晶,其传承也离不开相关的实物。因此,在文物的价值挖掘和阐释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其背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读和提炼,以促进中华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还应注意到,文物只是物质文化遗产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文物保护过程中,需要关注文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人文与自然资源密切结合的文化景观,以及虽未纳入文物保护范畴,但与文物资源密切相关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存的保护和利用,并及时将符合文物标准的物质遗存认定、公布为文物加以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文化遗产得到完整、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二是不仅应当关注文物本体的安全和保护,也应当关注文物本体周边环境风貌的保护,并将文物保护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以文物保护利用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和人民群众幸福生活指数的提升。这需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更加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协同配合,步调一致。与此同时,还需要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调动一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让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事业,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三是需要认真考虑法律实施的协同性。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还需要有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以配套、细化,才能保证其得以切实贯彻实施。因此,该法的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均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完善。此外,文物保护法主要是规范文物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一些涉及相关领域的行政管理问题,以及公民的权利保障与规制等问题,还有赖于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城乡规划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适用。因此,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实施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配套立法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同适用。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法教席主持人)
完善文物保护相关配套规定   □ 李袁婕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总结过往实践经验、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从多方面完善了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由于该法对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为进一步提高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完善相关配套规定成为当务之急。
  在完善行政法规方面,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首先需要修订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现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02年第一次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为此,本次修订工作需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同时需要在增强法治思维,正确理解、精准把握、严格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和具有可操作性为目标,科学规范行政行为。
  其次,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意味着在对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这一规章进行立法评估的基础上,需要尽快出台文物认定管理条例。文物认定是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因而是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其紧迫性和重要性毋庸讳言。为此,在制定过程中,应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法定定义进一步明确文物认定的范围,并更加细化各类文物的定级标准。还应着力科学设定对于文物普查特别是目前正在开展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发现的文物及时予以认定的具体程序。此外,为体现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关于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新规,亦应当进一步明确建立民间收藏文物认定的主体、程序,并将行政复议作为解决文物认定和定级争议的主渠道,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效能。
  再次,应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新规,尽快启动《长城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
  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修订方面,特别需要注意应坚持在不与宪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的前提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并结合本行政区域文物保护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降低立法风险为原则开展修订工作。
  在规章的修订方面,需要统筹考虑《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6个规章的修订工作。这些规章中,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例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等应尽快研究论证,其他需修订的规章,则应以问题为导向,根据实践需要,陆续启动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还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馆藏的办法、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从而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订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需要统一部署,制定并及时公布文物退出馆藏办法,同时在已公布三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目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目录内容并及时公布。此外,还应制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管理办法、国家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文物市场信用监管办法、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办法、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办法等,适时修订《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在推进上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应随时关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做好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评估,并同步高质量完成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从而使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协调统一,为依法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以最严密法治保护文化遗产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作者系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中国文物学会理事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文物保护   □ 刘家璞

  检察公益诉讼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发展迅速,办案规模稳健增长、领域持续拓展、成效日益彰显,在助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同意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工作安排、23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项决定或决议,通过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1万余件,助力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针对重点文物保护,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方式形成集群效应,如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长城沿线15省区市开展长城保护公益行动,推动整治长城点段“应保未保”、修缮保养不规范、巡查防控不到位等问题,办理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75件,推动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利用工作。
  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开放性和独特性,办案领域的不断拓展是由公共利益的广泛性和维护公益的全面性所决定的,这对法律供给提出新的更高需求。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充分的法律依据,有效解决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标志着文物保护领域明确成为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这既是对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更多更好发挥公益诉讼作用的期许。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增加对特定种类文物的保护规定、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这些内容都为今后一段时期检察公益诉讼履职明确了方向。
  首先,要持续做实文物保护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实践。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围绕服务保障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五大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目标,有序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公益诉讼监督活动,重点针对拆真建假、保护不力等问题开展监督。注重以公益诉讼“可诉性”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严格规范立案、调查取证、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环节,提升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文物保护监督效能。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研究制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为办案实践提供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参考。
  其次,要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检察机关要秉持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功能定位,对文物保护领域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通过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递进式监督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职,有力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落实“事前保护”预防性理念,防范“严重损害风险”,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推动加强文物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防止过度开发,以公益诉讼履职推动文物保护系统治理。
  第三,要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独特价值。针对行政机关穷尽监管手段仍然无法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及时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针对文物本体完全毁坏、不得在原址重建之情形,探索运用模拟修缮方式量化受损文物价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实现对文物的有效维护与补偿。
  最后,要以公益诉讼促进各方协同共治。文物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公益诉讼为相关责任主体协作保护文物提供了制度平台。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外部协作,推动与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之间协作机制构建,围绕文物保护的共同目标,深入开展监督活动,依法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共同解决文物保护难题,推动构建文物保护大格局。同时深化综合履职,注重融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作用,打好文物保护检察“组合拳”。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在城市更新中切实保护好文物   □ 金 磊

  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城市更新已成为城市提升品质、完善功能的关键举措。如何在城市更新的浪潮里保护好不可移动文物,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城市更新对城市发展意义重大。许多城市旧城区住房条件恶劣,交通拥堵,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城市更新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城区注入新的活力。从长远看,城市更新是城市顺应时代发展、提升竞争力的必由之路。通过重新规划和改造,城市空间布局得以优化,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可以为城市发展开辟新的空间。
  然而,城市更新也会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一些挑战。许多旧城中分布着丰富的文物遗迹,如古建筑、古桥梁等,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可能面临毁坏的风险,特别是大规模的建设活动,稍有疏忽,就可能对文物造成无法挽回的破坏。现实中,一些城市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对旧城区古建筑甚至近现代建筑大拆大建,使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建筑承载着城市的记忆和民俗文化,一旦消失,城市的文化脉络就会出现难以弥补的断层。
  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共实施城市更新项目6万余个,完成投资约2.9万亿元。城市更新带来的成效逐步显现,同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愈发重要。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强调各级政府必须重视文物保护,妥善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切实保障文物安全;明确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将文物保护置于首位。特别是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包括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纳入相关规划,以及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从严规定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有力地加强了城乡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增加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城市开发建设中的文物安全。
  此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违法建设、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由原来50万元大幅提高到1000万元,同时责令行为人承担文物修缮复原费用,极大地增强了法律威慑力。这些规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撑起了坚实的“保护伞”,使城市更新的考量更加科学全面,促使建设者在施工过程中更加谨慎地对待不可移动文物,避免因盲目追求进度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做好城市更新与文物保护,需要各相关方面共同努力。有关部门要制定好全面且细致的规划。在城市更新项目启动前,充分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城市更新的整体规划之中;强化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咨询、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让公众参与到城市更新和文物保护的决策过程中;加大监管力度,对城市更新中违反文物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过度开发旅游等情况,深入调查,及时曝光,推动问题解决;对一些成功的文物保护案例进行宣传报道,为其他地区和项目提供借鉴和参考。建设单位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严格管理设计与施工,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好文物和周边环境。
  (作者系中国文物学会20世纪建筑遗产委员会副会长、秘书长,文字整理:本报记者林楠特)
一准乎礼   □ 黎 明

  据1973年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唐宝应元年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记载,公元762年6月,唐朝高昌城内,居民史拂的8岁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8岁女儿想子在一店铺前玩耍。粟特人靳嗔奴的雇工康失芬驾牛车从城外返回时,牛突然狂奔,冲入人群,将两个孩子碾过致伤。高昌县的官员“舒”负责审理此案,对肇事者康失芬进行了三次审问,并适用保辜制度,同意粟特商人在50天内对两个孩子进行救治。保辜制度是指官方处理伤害案件时,允许加害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人进行救治,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变化来确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保辜制度注重通过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既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也为加害人提供了减轻刑罚的机会,而不是惩罚报复,体现了儒家慎刑恤刑和“无讼”思想。这一法律制度在唐朝时更为完善。尽管由于案卷残缺,该案最终判决结果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推测,它表明唐朝的法律与德礼深度融合,唐律在边疆地区和化外人群中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唐朝依靠唐律构建的礼法秩序深入边城、无远弗届。
  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唐律疏议》中对唐律进行了高度评价,认为“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大意是说:唐律的制定、解释与实施均以儒家的“礼”为基本遵循,将法律与道德伦理有机结合,既符合古代法律文化传统,又适应当时社会现实需要,追求宽严有度、量刑适中、法平如水,成为后世立法的典范。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经历了从含混、分治到融合的漫长历史进程。周公制礼后,总体上讲,礼具备了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的一般特征,礼侧重正面引导,刑是反面惩罚,出礼入刑,二者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礼法冲突逐渐显现,儒家主张恢复周礼,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秦朝统一后,法家思想成为主导,法律被高度强化。汉朝建立后,汲取秦亡教训,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确立“德主刑辅”思想,逐渐将儒家思想引入法律体系。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融合的发展,至唐代完成“礼法合一”。《唐律疏议》开宗明义讲“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形成了以礼率律、律外有礼的礼法体系,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巅峰。“一准乎礼”不仅是唐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为王朝的长治久安奠定了礼法秩序,而且塑造了中华法制文明礼法融合这一独特形态,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成熟,为中国古代社会提供了稳定有效的治理框架。
  巅峰过后,往往走向反面。“一准乎礼”的实质是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和宗法关系,内含对平等原则的侵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不符。随着时代的发展,过度强调宗法伦理,就会压抑个体自由,制约社会进步。唐律的“一准乎礼”,在两宋继续发展,到明清时期就走向了极端,演变为“存天理灭人欲”“礼教杀人”亦非虚言。沈家本在主持清末修律时,对此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对唐律进行了批判性继承,既反对“一准乎礼”的绝对化,又肯定唐律“情理法兼顾”,强调“法律须合国情”。
用更务实举措整治高额彩礼   □ 沈 峰

  2月23日,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其中明确提出推进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发挥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适婚群体的公益性婚恋服务与关心关爱。
  彩礼作为我国古代婚姻风俗“六礼”之一,蕴含着男女双方及其家庭对婚姻的美好期许。但现实中,部分农村地区彩礼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翻了几百倍,令人震惊。去年央视《焦点访谈》曾披露,某地农村高额彩礼在28万元至35万元之间,最高达38万元。这种将彩礼当作婚姻“筹码”甚至明码标价的行为,给当地适婚青年及其父母带来沉重经济负担。
  高额彩礼现象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传统民俗演变成讲排场、拼面子的陋习,成为众多青年成婚路上的“拦路虎”,不仅损害家庭经济利益,还影响社会良好风气。
  治理高额彩礼,事关公序良俗与社会文明。我国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近年来,国家层面多次发文整治“高额彩礼”等不正之风,国家和地方也开展了一系列治理行动,推出诸多举措,对推动移风易俗、婚俗改革起到积极作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农村高额彩礼问题,凸显了整治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这既是对民众内心期盼的回应,也是推动乡村振兴、构建文明乡风的有益举措。
  治理高额彩礼并非一蹴而就,需综合施策、稳步推进。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力: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示范等方式,引导群众更新观念、抵制陋习。让农民群众明白,高额彩礼并非婚姻必需,真正的幸福建立在相互尊重、理解与支持之上。二是将移风易俗纳入乡村治理体系,发挥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适婚群体的公益性婚恋服务与关心关爱。提供婚恋咨询、辅导等服务,帮助农村青年树立正确婚恋观与家庭观,从源头上减少高额彩礼现象。三是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引导群众自治。各地农村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将抵制高额彩礼、倡导婚事简办等内容纳入其中。通过村民自治约束违规行为,表彰奖励遵守规定、文明婚嫁的家庭,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此外,要关注一些家庭的难点痛点,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只有农民经济条件改善,才会更多关注婚姻质量而非彩礼金额。
  乡村振兴离不开精神文明的滋养。遏制高额彩礼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长期艰巨的工程,需拿出更多务实举措,促进观念更新。各地要因地制宜,抓住关键,让抵制高额彩礼成为常态。全社会也需共同关注、形成合力,除陋习、树新风,让抵制高额彩礼成为自觉行动,让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推动文明新风落地生根。
“中之人”自曝真名致虚拟主播形象受损 北京通州法院:结合实际损失等综合考量赔偿金额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吴可加 邓琳
  
  在元宇宙概念与直播经济融合的浪潮下,虚拟主播以精美的二次元动漫形象和有趣的互动方式,在各视频平台上收获了大量粉丝。
  虚拟主播的魅力在于其虚拟形象与幕后真人扮演者“中之人”真实身份的分离。因此,网络平台公司往往会约束“中之人”严格保密个人身份,以维持角色的神秘感。当这层虚拟“皮套”被“中之人”说漏嘴,其造成的违约损失该如何准确认定?
  近日,北京法院审结一起某动画公司与虚拟主播“中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中之人”的江某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构成合同约定的“开盒”行为,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结合过错程度、直播数据、实际损失等情形综合判定。
直播说漏嘴泄露身份
  2023年9月,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员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其担任虚拟主播角色幕后的真人扮演者,作为“中之人”进行直播。案涉合同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据了解,《合作合同》所谓“开盒”,指虚拟主播“中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
  “我在我在,我是江××。”仅开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直播中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某动画公司认为此举导致“中之人”身份泄露,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断,虚拟主播形象受损,更使百万级动画项目濒临危机,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元违约金。
  江某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开盒”。当时直播间观众人数稀少,其口述的姓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幕,无法与具体身份关联,不会对虚拟形象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其责任,公司在未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其赔偿30万元显失公平。同时,江某提出反诉,要求某动画公司支付自己直播期间的酬金2000余元。
确实违约但索赔过高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审理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合作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二是江某是否存在“开盒”的违约行为;三是江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关于合同性质之争,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虽由某动画公司拟定,但江某作为有经验的、具备协商能力的演员,在签约前一周内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且合同最终版本经双方电子签约确认,应视为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江某与某动画公司这种“预先拟定+协商修正”的过程,不符合我国民法典中“格式条款”未与对方协商的核心要件。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关于“开盒”认定标准,法院采取缔约目的、合同内容、行业特征三重标准进行了综合判断。
  通州法院认为,在合同缔约目的及内容层面,虚拟主播的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因江某的过失、故意行为导致虚拟主播被“开盒”的,属于违约行为;江某作为演员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通过搜索可关联其公开信息,已违反保密义务,即便仅有少数观众在场,仍构成合同约定的“开盒”行为;在行业特征层面,虚拟主播的粉丝黏性高度依赖“中之人”所扮演的虚拟形象的神秘感,江某的过失行为虽未造成大规模泄露,但已破坏角色人设的完整性,易导致后续负面后果,该行为应被否定性评价,据此法院认定江某本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损失界定问题,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约定30万元违约金,但案涉虚拟主播流量较小,尚未在网上形成热度,“开盒”行为尚未在网上造成广泛影响,实际损失较小,且本案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对江某作为“中之人”的高度黏性,虚拟主播与江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案涉虚拟形象具有复用价值。此外,某动画公司在停播后未积极寻找替代“中之人”,放任损失范围扩大,具有一定责任。
  通州法院综合考虑《合作合同》的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履行期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情形,认定3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江某“开盒”给某动画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法院酌情确定江某向某动画公司赔偿违约金3万元,并驳回江某的反诉请求,认定其违约后无权主张酬金。该案判决结果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助力新业态行业发展
  承办法官表示,虚拟主播的“外表”虽由代码构建,但其承载的商业价值与人格权益仍需在法治框架下审慎对待。这起虚拟主播行业首例因主动“开盒”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不仅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新业态下的法律合规提供了重要参考。
  那么,在虚拟主播引发高度关注的当下,如何避免虚拟主播被“开盒”,更好地促进行业发展?
  法官认为,对于虚拟主播“中之人”而言,与网络平台机构签订合同时,务必谨慎对待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做好虚拟角色人格权与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制定合同时应确保条款公平合理,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金条款可采用“梯度设置”,即基础违约金覆盖实际损失,超额部分与主播“中之人”收入水平、合同剩余期限等动态挂钩,不能简单以所有投入成本主张损失赔偿。
漫画/高岳  
侦查实验查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张家口崇礼检察提前介入引导还原案件真相 □ 本报记者   李雯
□ 本报通讯员 赵晟

  肇事者驾驶大货车将被害人碾轧死亡,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直接证据、没有有罪供述,面对扑朔迷离的案情,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敏锐地找到案件突破口,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明了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2024年10月17日,崇礼区石嘴子村口路段发生一起大货车碾轧人恶性事件,霍某驾驶小轿车追赶梁某的大货车,超车后将车停在路中间靠右的位置,并打开双闪,之后霍某下车站在对向车道上阻拦梁某的车辆,梁某驾驶半挂车将霍某撞倒后碾轧,霍某当场死亡。
  2024年10月26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以交通肇事罪将该案提请崇礼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崇礼区检察院受案后觉得该案疑点重重,遂组建办案组展开审查。
  案发路段视野开阔,梁某明明可以看到霍某,也有足够远的制动距离,为何发生如此惨烈的碰撞?霍某朋友反映霍某曾举报梁某大货车拉砂石料超载,二人矛盾是否属实?带着一连串的疑问,办案检察官多次来到案发现场,反复开车重走行车路线,考察周围环境,计算路程时间,揣摩梁某的意图,整理办案思路,同时多次讯问梁某。
  办案组讯问梁某后全面归纳了案件疑点,虽然梁某拒不承认开车故意撞人的犯罪事实,案发现场无目击证人,也无监控录像还原案件事实,但根据梁某与霍某因举报超载而产生的矛盾和撞人后梁某将半挂车上的砂子卸掉一半,删除与霍某的聊天记录,戴上手套将霍某的手机摔烂这些反常行为,崇礼区检察院果断以故意杀人罪对梁某进行批准逮捕,同时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指派办案组成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为最大可能还原案发现场,崇礼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实验当天,公安机关出动刑警、交警、巡特警共计30余人,崇礼区检察院指派两名办案组成员到现场指导工作。实验模拟案发时各个环节场景,并反复开展实验,高度还原了案发时的真实情景。
  实验结果表明,案发路段视野开阔,梁某能够看到对面道路状况。相关鉴定意见和证据也显示,涉案大货车制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梁某有足够远的制动距离可以进行制动避免恶性后果的发生,种种客观证据拆穿了梁某的谎言。
  崇礼区检察院引导开展侦查实验,高度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坚定了办案人员认定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信心和决心,为案件下一步提起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男子助他人骗取失业保险金获刑十年   本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其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退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于2019年3月注册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开始,黄某某利用公司社保账号,组织有意愿的申领人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参保,再以虚假方式进行减员,让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黄某某从中收取介绍费。涉案期间,黄某某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共为62名人员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约5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出租车绕路多走1.5公里被判构成欺诈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 本报通讯员 宋宇欣
  
  打出租车时,遇到司机恶意绕路怎么办?近日,上海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付先生遇到绕路的司机,直接将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照打车费用“退一赔三”,法院最终判定构成欺诈,判赔500元。
  经常从浦东机场打车回家的付先生,这天打车却感觉不太对劲,司机的行车路线既偏离了以往熟悉的常规路线,也与车内导航规划的路径不同。他要求按照导航行驶时,却被司机拒绝。
  行程结束后,付先生发现发票上所显示的里程数及费用明显增加。他向出租车公司电话投诉,公司查实当天司机确实多绕路1.5公里。公司愿意退赔20元。
  付先生不满赔偿方案,遂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即退还216元打车费和24元高速费,并赔偿三倍打车费用648元。
  公司辩称,出租车驾驶员虽有绕路情况,但该行为不构成欺诈,仅愿意根据相关规定向乘客补偿20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出租车驾驶员的绕路行为是否属于欺诈,以及若构成欺诈,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
  法院认为,民法中的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出租车驾驶员作为从事驾驶服务的专职人员,理应清楚最优行驶路线,但其偏离合理运输路线,行驶非必要公路里程并据此加收服务费用,导致乘客利益受损,应当认定构成欺诈。
  出租车驾驶员是出租车公司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其所实施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对于付先生提出的要求就全部打车车费“退一赔三”的诉请,法院认为,要求就全部车费退一赔三有违公平,非绕路部分的车费和过路费是付先生应承担的必要费用,并不属于其损失。
  法院酌情确定出租车公司仅对绕路部分多收取的19.80元车费进行退还并予以赔偿。因以该基数按三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500元,法院依法确定赔偿金额为500元。
  一审判决后,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聊城阳谷公安端掉两个“水军”窝点   本报讯 记者李娜 通讯员丁华芳 宋燕 一个人同时操作120部手机,在直播间制造“假人气”……近日,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公安局捣毁两个网络“水军”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两人。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接上级线索推送,称某小区内有人利用手机从事非法引流活动。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为赚取零用钱在家中架设机房,有偿向网络直播间提供“上人气”服务。
  通过张某的供述,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其“上线”田某并将其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正在运行的手机主板120部,群控设备6台。
  经查,犯罪嫌疑人田某于2022年雇佣5名拥有机房的职业“刷手”为其“下线”,对接多个传媒公司的20余个直播间,长期为这些直播间提供虚假人气服务。
  为牟取更多利润,2024年8月,田某自购手机主板群控设备,租赁房屋,搭建网络“水军”机房,可实现批量控制手机同时进入直播间,并将多余任务转给“下线”赚取差价,涉案资金达5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田某、张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增高神药”黑心商家被判赔偿219万元   本报讯 记者阮占江 帅标 通讯员姚黄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增高神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
  2022年5月,李某和陈某发现名为“俏脸蛋”的产品在网络上销售火爆,便打起了歪主意。二人联系他人仿照“俏脸蛋”的配方生产了“悄脸蛋”乳矿物盐压片糖果。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李某和陈某组建工作室,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广告引流,将实际上并无增高功效的“悄脸蛋”乳矿物盐压片糖果,虚假宣传为“增高神药”。该产品实际成本仅每瓶约11元,被他们以1瓶装约178元、3瓶约398元的价格出售,销售金额共计73万元,非法获利约35万元。
  经专业机构检验,“悄脸蛋”乳矿物盐压片糖果多项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桃江县公安局以李某、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30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两人涉嫌虚假广告罪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桃江县法院判决李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陈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李某和陈某通过虚假宣传产品增高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悄脸蛋”乳矿物盐压片糖果,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两被告的欺诈行为,按销售金额三倍支付赔偿金219万元,并要求两被告在媒体刊载道歉声明。
  益阳中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李某、陈某已在刑事判决中分别被判处罚金,此金额应从民事赔偿金中扣减,最终判定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06万元。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媒体刊载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昔日好友网络互骂构成侵权各自担责   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顾建兵 吴振宇曾经的好友因私人矛盾在网络平台上互相攻击,相关视频被广泛传播,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双方对簿公堂,互诉对方侵犯名誉权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小茜与小梅是关系要好的高中同学,且同为网络主播。2024年6月15日,两人在直播互动中发生矛盾。小茜下播后在其拥有23万粉丝的网络账号发布视频,指责小梅作为家中独女虐待患病父亲。这番言论引发粉丝大量浏览和上百条评论,其中不乏对小梅的批评与辱骂。
  小梅看到视频后十分生气,以同样方式“回击”,在自己拥有15万粉丝的网络账号发布视频。视频中小梅对一只母鸡说话,说这只母鸡四处“勾搭”别的公鸡,以及其他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论,视频配图附带了小茜的照片。该视频同样被大量浏览、转发、评论。
  之后,小茜前往小梅住处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民警将二人带至派出所进行教育,两人当场承诺不再发表不当言论。
  但两天后,小茜前往小梅家楼下直播,称其生活作风糜烂不堪、四处勾搭异性。直播吸引众多邻居围观,在线观看人数上千,后因举报被关闭。
  2024年7月,小梅将小茜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小茜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庭审中,小茜反诉小梅发布的视频影射自己,侵犯其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行为均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使得对方在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综合考量双方侵权行为、频率、传播范围及损害程度,认定小茜的侵权行为更为严重,判决双方互相删除侵权视频,在各自网络账号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同时酌情判决小茜赔偿小梅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小梅赔偿小茜3000元。
  小茜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抗诉后盗贼刑期由一年变十一年 海口检察补强盗窃三十万元现金案证据链条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一起看似普通的盗窃案,在一审之后,又经二审抗诉。海南省海口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细致审查和引导侦查补强证据,最终获法院改判,被告人的刑期从1年变为11年。
  今年海南省“两会”期间,该案被写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从案发到重审改判,两年时间一波三折,背后有怎样的办案故事?《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结伙盗窃一人获刑
  2021年8月23日,李小富伙同廖化步、廖大武共谋前往海口市龙华区头铺村盗窃。当天20时许,李小富等人到达头铺村某民宅外,李小富爬楼进入被害人黄坚强家中盗窃,从卧室内盗走一个黑色双肩包。
  黄坚强发现被盗后报案,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立即调取监控,发现李小富有作案嫌疑。随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从被盗房间防盗窗栏上提取可疑痕迹擦拭两处,从空调外机上部遗留的钳子提取到生物检材。
  经鉴定,防盗窗栏上可疑擦拭物、现场遗留钳子柄部检出的DNA分型与李小富的DNA分型相同。2021年10月28日,民警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叉河村将李小富抓获。
  2022年1月28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李小富涉嫌盗窃罪,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2年2月25日,龙华区检察院以李小富入户盗窃现金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9月27日,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只认定李小富有入户盗窃的情节,未认定李小富盗窃现金30万元的事实,以盗窃罪对李小富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除言词证据外,被害人提供了账户流水明细清单、营业执照等书证,可以证实被害人家庭有大额营业收入,但凭此证明被害人将现金30万元存放于家中显然证据不足。李小富室友廖大英虽称看到李小富手中袋子里装着一沓沓的百元现钞,但证言模糊且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故指控李小富入户盗窃现金3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2年10月10日,龙华区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3年1月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补充侦查补强证据
  黄坚强坚称李小富带走的黑色双肩包中装有30万元现金,而李小富否认入户盗窃的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两名同案犯又尚未到案,究竟孰是孰非?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二审抗诉程序中,如何通过将细致审查和引导补充侦查相结合,完善盗窃30万元现金证据链条,成为一道需要攻克的难题。
  案发前,黄坚强家中是否存放大量现金?黄坚强一家在海口市经营鱼类零售生意。据黄坚强介绍,被盗的30万元现金都是父母的钱。由于父母不会使用电子支付方式,因此将顾客扫码支付的钱换成现金,暂时存放在家中。
  被害人家中存放的现金数额是否为30万元?关于30万元现金来源,黄坚强父亲称被盗的30万元现金攒了三四年,来源主要系卖鱼收入、女儿彩礼以及朋友归还的欠款。海口市检察院审查了营业执照、交易明细,核实了经营鱼类零售生意情况,发现被害人存在有30万元卖鱼收入的可能性。
  如果被害人家中确实存放了30万元现金,那是否系李小富盗走的呢?黄坚强父亲曾提及,被盗的30万元现金,每一万元现金都是用橡皮筋捆着,一共有30捆。对此,检察官联系相关人员补充询问了钱款存放特征,说法均一致。据廖大英回忆,案发当晚,李小富手里拎着红色塑料袋,里面装有多捆百元面值现金。
同伙落网揭露实情
  李小富偷完钱当晚就立即与廖大英、廖化步打车回老家昌江了。
  据廖大英回忆,李小富没有工作,但当晚打车抵达昌江后,独自一人给了司机300元,还买了高档香烟、槟榔与同伴分享。这一异常行为,符合盗窃得手后摆阔、挥霍的行为特征。
  为有力指控犯罪,海口市检察院一方面积极开展审查和补充侦查,另一方面,同步引导加大对遗漏犯罪嫌疑人廖化步、廖大武的追逃力度。
  “我们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阐明两名同案犯到案对指控李小富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重要性,督促追捕两名逃犯。”海口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廖化步、廖大武于2023年2月22日、28日先后落网。
  廖化步、廖大武到案后,均承认伙同李小富共同盗窃30万元的犯罪事实,且每人分到10万元,进一步印证了该案被盗窃数额为30万元的事实。
  经过二审抗诉,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小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后,李小富未提起上诉。廖化步、廖大武分别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1万元。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仅认定“入户盗窃”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审时,被告人李小富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后经检察机关抗诉,坚持细致审查和引导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对“盗窃30万元现金”这一事实予以认定,最终李小富因犯盗窃罪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扎根阵地育导弹精兵 记火箭军某旅发射营教导员张平坤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李永飞 向书迪

  火箭军某旅发射营教导员张平坤个头不高、身材瘦削,军事素养却全面过硬,12次在各级群众性练兵比武中获得第一,连续7年获评军事训练一级个人;他性格沉稳、略带腼腆,授课辅导却精彩纷呈,努力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一人一事、一车一架,被评为优秀政治教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几年前,张平坤所在旅领导被评为“最美新时代革命军人”,当时他暗下决心:军人当如此,奋进向“最美”。
  去年,张平坤用扎根基层铸魂育人、带领官兵争创一流的担当作为,同样跻身“最美新时代革命军人”行列。
  当教导员这几年,张平坤真情真心带兵育人,收获一份沉甸甸的人才清单:全营9人立功,70多人次通过职业资格认证,10多人次实现学历升级,4人在上级比武中摘金夺银。
号手就位必先思想就位
  复杂天候环境、极限生存考验、连续火力突击……一场实战化演练即将打响,担此重任的发射营官兵争分夺秒备战出征。
  “只有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发射架下,才能确保战斗打响前,官兵思想早已就位。”张平坤说,要让每名官兵都能做到只待一声令下,便可随时出发。
  随时能战、全时待战,是该旅练兵备战常态。作为一线带兵人,张平坤对此有自己的理解:号手就位必先思想就位,带兵人要持之以恒开展铸魂育人工作,让官兵像上膛的子弹,思想上“随时”“全时”做好准备。
  为此,张平坤注重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为战务战职能使命,教育引导官兵坚持政治引领、强化使命担当、埋头苦干实干。
  “理论怎么讲才能接地气?”这是张平坤经常思考的问题。他还记得刚当指导员时,第一堂教育课因为照本宣科,战士们给出“台上热乎乎、台下晕乎乎”的评价让他脸红。
  从那时起,无论在基层任指导员、教导员,还是在机关当干事、干科长,张平坤都坚持用习近平强军思想凝心铸魂,带领官兵创新形成“讲、读、评、创”学习模式,探索走开党委委员讲理论、政治教员讲热点、普通官兵讲体会的“学、研、讲”路子,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落地生根。
  那年,张平坤担任发射营教导员,当时营里士气不太高。张平坤一报到就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深入战士宿舍摘“心理包袱”,走进导弹阵地逐一解“思想疙瘩”。
  战士常少云因在任务中带着班组拖后腿而自责,甚至产生年底退役的想法。张平坤知道他生性要强,便说:“此时退役甘心吗?”
  见常少云有所触动,张平坤双管齐下,一边加油鼓劲,一边加压练兵。经过一年多全面帮带,他们班组排名从末尾垫底一跃成为全旅精准操作评比第一名,4名战士获评等级号手。
  张平坤坚持盯着人做工作,和大家一起把该营带入“军事训练一级单位”和“四铁”先进单位行列。
  近年来,张平坤两次参加火箭军青年典型走基层活动,也把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带回单位,开展“官兵互赞会”“成长分享会”等活动,带动越来越多的带兵人坚定一个信念:让教育跟着官兵走、课堂围着战场转成为常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发射架下。
能文能武才有威信威力
  那年盛夏,该旅合成训练考核到了白热化阶段,考核组设置各种敌情特情:营长“重伤”退出战斗、发射阵地屡被袭扰……
  营指挥所里,张平坤紧盯“战场态势”,迅速进行兵力重组、阵地转换,派出思想骨干进行思想鼓动。
  一套组合拳下来,该营官兵在复杂困难条件下圆满完成任务,就连考核组都不禁称赞:“这个教导员,还真有两把硬刷子!”
  其实,考核组对张平坤早有耳闻:当排长,不到一年就进入导弹专业技术骨干行列;当指导员,是全旅唯一连续两年被评为“两长一手”的政治干部;当科长,两次带队参加上级群众性练兵比武,均夺得第一名;当教导员,注重发挥党委领战作用,带领党委“一班人”进行班组训练,建立自学、教学、互学、比学、考学“五学”模式,党委委员人人在备战一线锤炼过硬本领。
  张平坤不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有声有色,而且在军事训练中表现优秀。去年,全营军事训练考核,张平坤的成绩总评优秀,给官兵们树立了榜样。
  张平坤全面锤炼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力争成为军事工作、政治工作“两个行家里手”。在他眼里,“能文能武李延年”便是自己崇拜的“星”。
  刚当教导员时的那次“滑铁卢”,让他对能文能武有了更深理解:一方面,指导员、教导员首先要当好指挥员;另一方面,只有服务打仗、保证打赢,“生命线”才能更具生命力。
  那年年底,刚当教导员不久,张平坤第一次带领全营执行机动转进任务,没想到因为特情处置不当、战场环境不熟影响任务完成。
  自身本领不过硬带兵哪来底气?当天训练讲评,张平坤首先进行检讨反思,定下补差计划请全营官兵监督。一番苦学、几经淬炼,张平坤综合素养不断提升。4个月后,参加全旅多轮综合演练考核,在战斗突击、战场鼓动等课目考核中,他的表现十分抢眼,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
  这件事后,张平坤更加坚定地认识到:军事训练有实力,政治工作才有张力。
带出“刀尖子”练硬“铁拳头”
  “把战士带成‘刀尖子’,把全营攥成‘铁拳头’。”这是张平坤带兵育人的感悟。
  张平坤就任指导员后,一直在思考:政治工作是培养人、塑造人的工作,怎么培养?怎么塑造?答案林林总总,但张平坤更看重一点:作为基层带兵人,就要把用真情真心带兵育人作为己任,培养帮带越来越多的官兵成长成才。
  00后战士陆强家境不错,入伍后总想着在部队干几年就退役。张平坤经常鼓励他发挥特长,给大家讲授理论热点、分享学习心得,还鼓励他参加上级组织的理论知识竞赛,并取得第一名。陆强慢慢发生改变,并坚定强军报国理想,主动申请选改军士。
  陆强的转变张平坤看在眼里、喜在心上。他牵线搭桥,让陆强与被评为“全军军事训练先进个人”的一名高级军士建立帮带关系,用典型示范引领成长。前有标兵引路,后有鞭策激励,陆强不仅成长为训练骨干,还被评为优秀政治教员。
  这些年,在张平坤指导帮带下,先后有30多人次团员青年在各级群众性练兵比武中取得佳绩,他自己也被共青团中央表彰为“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张炳旭曾是张平坤在机关工作时的得力助手。刚到基层工作时,张炳旭打不开工作局面,张平坤便带着他,慢慢教他进行官兵思想把脉、重难点问题会诊,连队建设很快有了起色。
  不久后,上级组织优秀政治教员比武,张平坤和张炳旭一路互帮互助,双双夺得不同组别第一名。此后,张炳旭像张平坤一样铆在一线,探索许多实用管用的实招妙法。2023年,张炳旭参加火箭军政治教员比武获得第一名,被评为一级优秀政治教员。
  有一年,正在野外驻训演练的战士曹敦云得知家乡发生地震,很担心年迈的父母。刚出训练场,他就拨通母亲电话,话筒里传来消息:“放心吧,你们教导员早就打来电话嘘寒问暖了,想得很周到。跟着这样的好领导,一定要好好干!”后来,张平坤又帮曹敦云申请了困难补助,一起想办法帮他家进行灾后重建。
  这样暖心的事,在该营还有很多。张平坤说:“让官兵没了后顾之忧,大家才能眼里只有战场、肩上只有责任、心中只有胜利。”
陈威巍:在传染病一线保驾护航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戴  欣

  全国两会前夕,刚从浙江省杭州市参加某科研课题验收评估会归来,全国人大代表、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感染病医学部研究所副所长陈威巍便与课题组成员一起深化凝练研讨成果。
  “这项课题聚焦细胞因子风暴综合征临床特征及重症化预警预测,它是流感等感染性疾病重症化和致死的关键因素。”陈威巍介绍,“生物人工智能提供了强大的研究工具,目前我们正与国内顶尖团队携手,尝试用人工智能从头合成小分子蛋白,阻断细胞因子风暴,为严重感染性疾病治疗开辟新路径。”
  提及2024年履职工作,陈威巍说:“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两年多来,我更加关注国家发展和经济民生,希望自己的研究能够助力基层一线。”
  2019年至2022年,陈威巍作为专家组成员执行援非医疗任务。她与其他专家全力投入到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中,为塞拉利昂疫情防控和精准救治提供智慧和力量。
  陈威巍说:“援非期间,我看到不少儿童慢性乙肝患者,甚至有十七八岁就患肝硬化的少年。他们的困境让我印象深刻。如今,我们医院感染病医学部王福生院士团队在儿童乙肝治愈临床实践中取得最新进展,我也于去年年底申请到相关项目,希望儿童乙肝治疗中国方案能够走向世界,造福非洲儿童,为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贡献力量。”
  忙于科研之余,陈威巍也在积极为今年提交的人大议案征求各方意见,梳理调研资料。她说:“作为一名来自军队的全国人大代表,我必须从自己的专业出发,瞄准兵之急需、民之所盼,解决实际问题。”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陈威巍聚焦自身研究重点,围绕提升科技成果向战斗力转化提出建议。会议闭幕后,她第一时间回到岗位,向同事们传达全国两会精神,分享参会体会。随后,她又多次深入地方和部队基层调研。
  今年全国两会,陈威巍计划结合调研成果,围绕军地医疗卫生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军地医疗技术人才一体化培养等领域建言献策。
  “守护官兵健康、为部队战斗力护航,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她说。
  过去一年,陈威巍还担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结合本职工作对我国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相关工作做了一些调研。她发现在应急救援情况下,医疗废物处理方式有待改进。比如,没有原地处理的强制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原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可及的处理措施或装备等。
  “今年,我还想提交一份关于加强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处理利用的议案,建议国家和行业制定法规标准,鼓励科技创新企业从医疗废物材质分类源头以及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地处理技术上寻求突破。”陈威巍说。
  陈威巍表示,在全国两会这样的平台履职尽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提升基层医疗单位传染病防治能力,更好地服务广大官兵和人民群众。
两家公司侵占军事设施
法院审执衔接确保返还   编者按
  军事设施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履行使命的依托,也是国家战略能力和军事行动的重要支撑。近日,在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35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军事设施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有效保障部队军事设施权益的同时,起到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某市政府向某军分区划拨200余亩土地用作部队军事训练。此后,该军用土地所在某村村民委员会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被误登记为集体土地。该村将案涉土地发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又将部分土地租赁给乙公司使用。
  某军分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土地权属,该部门核查后认定土地系军用土地,故注销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向某军分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军事设施用地。某军分区因返还土地与甲公司、乙公司多次沟通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返还土地。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土地系军用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向某军分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甲公司、乙公司占有案涉土地构成侵权。最终判决甲公司、乙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某军分区返还土地。
  判决生效后,两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军分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严格落实涉军案件优先办理工作要求,依法及时启动执行。执行中,由于案涉土地与某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边界不清,难以直接确定案涉土地四至边界。执行法院组织专业测绘机构现场测量后确定了案涉土地范围,将土地恢复原状后及时返还给某军分区。
  军用土地上设置的训练场地作为部队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是重要的军事设施,任何人不得侵占。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向某军分区返还土地,体现了对军事设施和部队资产的有力维护。同时,人民法院针对侵权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现实情况,依法积极执行,强化审执衔接,努力化解实际执行中的困难,确保训练场地及时返还部队,不仅有力保障了军事训练需要,而且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
党委班子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 刘坡 张敬辉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扭住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这个“关键少数”,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也是贯彻执行党内法规的具体行动。党委班子成员在履行使命任务中发挥着“领头雁”作用,更加迫切需要全面从严,体系推进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做到以严强自身、以严树正气、以严聚军心。
  强化自律意识。党委班子成员在党内民主监督中具有多重角色安排,这既是艰巨的任务,更是重大的责任,同时也对班子成员立身为旗提出更高要求。班子里的每一名成员自觉接受监督是落实党规党纪的刚性要求,不仅要严以律己,也要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正确用权履职,树立廉洁敬业、乐于奉献的职业道德观,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一个单位的党委班子成员长期在一起工作,相互之间特别是对主要领导的廉洁自律情况最为了解。从实施监督的角度而言,他们对主要领导的监督最有发言权。党委班子成员要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珍惜运用民主权利,积极改进思想观念和作风,为有效监督党委班子成员提供有力支撑。
  强化制度意识。履行好党内监督,制度是基础也是关键。各级党委班子成员要带头树立制度的权威性,把落实制度当作首要任务,正确处理权力与制度的关系,确保严格执行制度不走样、严明惩戒不手软。只有这样,制度才不会流于形式,监督才会取得应有的效果。同时,党委班子成员要善于分析梳理廉洁风险和监管漏洞,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制定履职用权行为细则。适时组织遵规守纪情况筛查,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结合组织生活督导干部讲清家庭财产、涉外事项、配偶子女经商就业和在海外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按照上级部署稳妥推进干部财产公开。
  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内监督形式与时俱进,是每一名党委班子成员都应自觉担负的政治责任。要努力走开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路子,加强全方位监督监管。党委班子成员应在主管部门深化和拓展办事公开制度,把与官兵密切相关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主动向官兵了解掌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现状和意见建议。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落实,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督秩序。
  破解监督难题,需抓住“关键少数”,更需要“关键少数”自觉。每名党委班子成员要强化党员意识,以不用扬鞭自奋蹄的自觉,共同推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同时,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职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深化精准问责、规范问责,纯正政治生态,保障战斗力提升。
(作者单位:武警第一机动总队机动第九支队)  
新疆兵团第一师深入开展“群众法治大培训” 119名“法治培训讲师”走进群众普法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周  隽 张娅萍

  “上个月,我家小孙子偷拿手机玩游戏,还充值1000多块钱。我们听了法治讲座后才知道,这钱是可以要回来的……前几天,游戏公司已经把钱退给我们了。现在,只要有法治讲座,我都会听,多学法确实有好处。”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二团三连职工老赵对送到家门口的法治讲座赞不绝口。
  当下,兵团正开展“群众法治大培训”活动。为推动培训工作走深走实,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师市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从相关行业遴选119名法律实务工作者,组成“法治培训讲师团”,作为全师各行业、各单位开展普法宣传的师资力量,他们积极奔赴基层,深入连队(社区)、田间地头为职工群众答疑解惑,普及法律知识。2024年11月至今,讲师团成员已开展法治讲座与实践活动235场次,覆盖职工群众7.2万余人。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团专职人民调解员李照伟是“法治培训讲师团”成员,他擅长将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用通俗易懂的小故事讲清楚。李照伟经常研读民法典及相关解读文章,消化吸收后,再结合工作实际,将法言法语转变成职工群众听得懂的乡音土话。
  一次,李照伟在基层普及相邻权法律条文时,举例说明:连队的老张和老李是邻居,老张在自家院里种的大树越长越高,树枝伸到了老李家院子里,不仅导致老李家院落有扫不完的落叶,还遮住老李家窗户,影响采光,这让老李心里不舒服,却又不好意思说。“这事从法律角度讲,老张种的树影响了老李的正常生活,老李有权让老张修剪树枝,这就是法律规定的相邻权。通俗地说,就是大家作为邻居,得互相照顾,不能光想着自己方便。”
  这个小故事也是李照伟曾经化解的一起相邻权纠纷,宣讲时他用通俗的语言让职工群众都能听明白。同样的方式,他还用在讲解赡养、继承、侵权责任等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上,让大家听得懂、学得会、用得上,增强了普法的实用性和精准性。
  “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许建业也是职工群众喜欢的讲师之一,他执业经验丰富,法律知识储备量大。每次讲完课,职工群众都喜欢向他提问,一问一答中,法律知识从书本“飞”入了群众生活中。最近4个月来,许建业已经巡回授课近20场,他说,要活跃在职工群众身边,播撒一粒粒“法治种子”,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在基层落地生根。
贵州将法治宣传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 □ 本报见习记者 邢国涵 任锐
□ 本报记者     常  鑫

  2025年“全国网络普法行”近日在贵州启动。《法治日报》记者跟随采访团在贵州各地走访发现,自“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后,贵州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普法治理创新举措,以推广法治教育筑牢“防未病”根基,将法治宣传深度融入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完善联动机制,探索出一条治理实效显著的普法新路径。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打造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为未成年人提供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特色教育。
  青少年吸毒后身体是如何变化的?火灾来临如何面对?在三穗县检察院“健康上网”体验区、“磁力数字”、预防校园欺凌知识竞答对抗游戏、毒品识别检验等互动项目中,未成年人通过实地参观和亲身体验,在学到法律知识的同时,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
  针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矫治难问题,三穗县检察院探索“五色”阶梯分级处遇工作法,即根据罪错未成年人所涉行为性质、日常表现、家庭监护等情况,将罪错行为分为严重涉罪行为(黑)、轻微涉罪行为(红)、严重不良行为(黄)、不良行为(蓝)、不端行为(绿)五类,采取黑色打击、红色管束、黄色帮教、蓝色引导、绿色关注等分级分类矫治措施,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
  “我们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也是挽救。对于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屡教不改的,坚决予以刑事处罚;对于能改正错误的,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达到刑事处罚年龄的,改变过去简单要求家长管理的做法,切实开展帮教,实现惩治一案、教育一片。”三穗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易云亮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司法局用好短视频短、平、快和群众喜闻乐见的优势,运用互联网思维和网言法语,创作900余部普法短视频在新媒体平台发布,累计吸引20亿人次观看。
  “家人们,你们好,欢迎你们进入‘苗侗普法’直播间……”2022年起,黔东南州司法局依托“苗侗普法”新媒体平台开展法治宣传直播,邀请律师和州直相关执法部门进驻新媒体直播间,结合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直播带法”。此外,黔东南州司法局以普法为切入点,将矛盾纠纷“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融入政务新媒体建设运营,通过新媒体普法,前端预防矛盾纠纷产生。
  去年3月21日,“苗侗普法”后台接到一网友私信称遭到殴打,请求帮助维护合法权益。黔东南州司法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当事人询问情况,迅速启动与黔东南州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动机制,当天就成功化解这起矛盾纠纷。事后,黔东南州司法局公法中心安排专人跟踪回访,了解当事双方思想状况,防止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直播间可以接触大量线下难以发现的法律服务需求和矛盾纠纷线索,我们从中排查潜在的矛盾纠纷,引导网民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促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黔东南州司法局信息中心副主任田健说。
  黔东南州台江县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优势,创新举办中学生模拟法庭大赛,以真实案例引导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台江县法院安排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助理、书记员与县民宗局、县教育局、县妇联、团县委选派人员组成专业指导团队,深入各支参赛队担任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专业培训、个性化指导,让学生在参赛的同时,知晓更多法律知识,避免违法犯罪。
  模拟法庭不仅是法治教育课,更是成长必修课。台江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利用好这一平台,广泛吸引学生参与,实现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统一,认知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统一。
合肥马湖乡积极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通讯员闫光雨 近年来,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马湖乡政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于有再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结合他们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邀请行业内经验丰富的专家授课,确保退役军人能够掌握实用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对于选择创业的退役军人,马湖乡政府给予政策倾斜,不仅提供创业补贴,还在场地租赁、贷款融资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在马湖乡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多家企业踊跃参与到帮助退役军人就业的行动中。这些企业不仅在就业上给予支持,成功帮助解决了数十名退役军人的就业需求,还捐款支持“村村通”工程建设,改善了村民的出行条件。同时,企业入股集体经济扶贫资金,为乡村产业发展注入活力,还提供技术扶持贫困户,帮助他们实现脱贫致富。在马湖乡政府的积极推进下,不仅为退役军人创造良好的发展机会,也为乡村振兴贡献了力量。
七部门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着力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培育发展更多创业主体,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意见》提出,要构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四创联动”支持体系。优化创业培训,提升全过程创业能力,创优“马兰花”创业培训品牌,开展创业经验技能实践锻炼,提高创业者应对实际问题能力;完善创业服务,提供全方位发展助力,推行高效办结创业“一件事”,跟进提供专业化指导,强化人力资源支持服务,促进产创融合、产才融合,做好再创业帮扶保障服务,加大对创业失败者的扶持力度;夯实创业孵化,拓展全周期培育扶持,打造特色服务项目,降低入驻条件,推进各类创业孵化资源集成服务,推行重点项目跟踪扶持孵化模式,在一定周期内给予“跟踪陪跑”帮扶;组织创业活动,营造全生态创业氛围,搭建资源对接服务平台,选树创业促进就业典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意见》提出,要加强政策扶持,强化全链条支持保障,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实施财税支持政策,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做好稳岗扩岗支持,强化社会保险支持作用,支持创业者跨地区流动。
两岸融合发展累计出台共通标准285项   本报讯 记者万静 记者近日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福建省相关部门联合召开的共同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支持福建率先推行“四共同三采用”标准共通工作机制,即共同选题、共同比对、共同研制、共同使用共通标准和大陆先进标准台湾采用、台湾先进标准大陆采用、空白领域标准两岸共同研制采用。
  截至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累计出台两岸共通标准285项,覆盖电子信息技术、农产品、服务业、新能源等两岸各具优势领域。通过打造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共收集29万多份标准信息,为两岸产学研机构、企业,提供标准查询、台企标准公开、技术指标比对等服务,可以一键查询养老服务、建筑工程等领域5000多条两岸名词术语比对结果。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吸纳40名台湾专家加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台湾同胞参加各类标准、认证和计量工作,更加熟悉大陆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大陆也学习借鉴台湾地区好的做法,两岸在规则上更加互通,情感上更加融合。两岸茶产业专家携手成功制定发布首个乌龙茶国际标准,推动两岸农业发挥优势、合作双赢。
  下一步,福建省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扩大对台湾方面认证结果采信试点工作的授权办法》,发布首批台湾商品采信目录。整合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资源,促进两岸贸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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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检察落实落细强制报告制度   近年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落实落细强制报告制度。一是坚持科技赋能,研发“强制报告在线提交系统”,为报告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二是针对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坚持“每案倒查”,对相关责任主体应报告不报告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移交责任追究线索等方式,抓好监督落实,确保强制报告制度刚性运行。三是联合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卫健委等部门,召开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共商共议新情况、新问题,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蒋春霞 周文婧  
深圳福城街道上好开学“禁毒第一课”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平安法治办联合福民社区工作站,在福城实验学校开展以“上好‘禁毒第一课’,护航无毒新学期”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讲授禁毒PPT课件、展示仿真毒品模型、发放禁毒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毒品种类、新型毒品伪装形式、识毒防毒技巧及《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相关规定,使“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同学们纷纷表示,将加强禁毒知识学习,争当“小小禁毒志愿者”,为建设“无毒校园”贡献力量。
赖思君  
公开道歉声明   广州麦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自2015年7月起,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霍尔果斯方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本公司和各子公司合称为“我们”)以及各网络游戏运营商,上线运营了本公司开发的手游《口袋妖怪复刻》(又名“《口袋之旅》”,以下称“本游戏”)。
  2021年12月,日本株式会社宝可梦(以下称“宝可梦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本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本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赔偿宝可梦公司1.07亿元人民币。本案于2024年12月18日进行了二审开庭,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宝可梦公司与我们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例及司法文件指引下,在本案二审开庭和调解过程中,我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身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本游戏中大量使用了知名系列游戏《宝可梦》的设计元素,侵犯了《宝可梦》游戏的相关著作权,并攀附了《宝可梦》游戏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并对正版《宝可梦》游戏的形象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我们对此向宝可梦公司等权利人、广大玩家、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深表歉意。
  本游戏目前已经全面下架,停止运营,同时,我们也为此付出了巨额的经济上的代价和高昂的声誉上的代价。我们对此进行了深刻反省,并汲取教训,在今后的公司运营中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再侵犯任何《宝可梦》游戏和权利人相关的知识产权等权益,亦不再实施任何相关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特发布道歉声明如上。
广州麦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方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2日
“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涉外仲裁的吸引力,这是我的愿望” 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 本报记者 张维 文/图

  司法部正在建立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相适应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计划分层次分类别组建涉外仲裁人才库,逐步培养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涉外仲裁高端人才。
  2月16日至3月1日,来自中国内地的约80名学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下设的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分两批接受有关涉外仲裁的系统培训。培训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主办。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开班仪式举办当日,即在其社交媒体上表达了“律政司国际人才培训学院着力培养具备全球视野、深谙国际规则、并能提供专业服务的涉外仲裁人才,全力配合国家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战略部署”的愿望。
  这是内地和香港深化法治交流合作的一个典型示范。中国正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并注重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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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何发挥香港所长,为包括涉外仲裁在内的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和人才培养贡献香港经验和智慧,《法治日报》记者在上述培训举办期间,对林定国进行了专访。
落实改革开放目标
需要法治人才支撑

  记者: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特征与标识,也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支撑和保障。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如何看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尤其是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林定国: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多次强调改革开放,如“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其中就涉及涉外法治。
  我也注意到,《决定》特别提到,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可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首先要有一个法律系统,要完善相关法律,但是系统与法律都是没有生命的,还是需要通过人才能发挥制度本身的作用,确保其原意得以实现。法律规则无论多么完善,都需要通过有水平的人才能获得有效实施。所以,培养高水平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对我们落实改革开放的目标是一件非常关键的事情。
  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作用也在于此。仲裁是国际上争议解决最通行的一种方式。《决定》在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部分,也包含了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等内容。这些都需要涉外仲裁人才的支撑。中央政府对此非常重视,香港也希望能为此贡献一己之力。
法律服务人才济济
专业团体功不可没

  记者: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香港素来以法律服务人才济济而著称。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去年对香港国际仲裁的专题调研中曾表示,高素质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供给,是香港的一大优势。香港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可以分享?
  林定国:我们的确拥有非常优秀的法律人才,也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香港作为我国唯一实行普通法制度的司法管辖区,在“十四五”规划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国家政策下具有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策略性定位。香港普通法制度也有一些特别元素,尤其是在高水平、国际化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以仲裁法律服务为例,香港的仲裁服务在国际上享有盛名。根据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香港自2015年起一直名列全球五大首选仲裁地之一。香港有很多仲裁机构,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为例,其刚刚公布了2024年的相关业务数据:案件量与争议金额均创新纪录。2024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受理352宗新仲裁案件,涉案金额约136亿美元,受案数量和争议标的额均创历史新高,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来自53个司法管辖区,其中86%的案件至少有一方不是来自香港。
  可以说,香港在国际仲裁界具有很高的地位,对此无可置疑。这与我们参与国际仲裁的都是非常有经验和能力的人才是息息相关的。他们不仅来自香港,也来自内地及国外。除了参与仲裁工作,这些人一直以来也都是法律人才能力建设的积极参与者或组织者。
  香港很多法律专业团体都很注重这方面的工作。譬如,HKIAC每年都举办为期一周的“香港仲裁周”活动,其中既设置了国际仲裁前沿话题的交流研讨,又有一些培训性质的项目。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也在做相关工作,他们拥有非常多的会员,都是很有经验、在各自领域出类拔萃的专业人士,通过举办类似的培训或交流活动等,让我们的法律人才培养富有成效。
创建更好培养平台
制度之异巧变成利

  记者: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尤其是包括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在内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香港可以发挥什么作用?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为此做了哪些工作?对于未来发挥香港专长,切实助力大湾区建设,促进香港法律界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有哪些计划和安排?
  林定国:我先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的角色说起。我们所做的工作主要是尽量协调——协调不同的培训工作。刚才我提到了,现在的人才能力建设工作不是单一的机构或是职业群体在做,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对此有牵头的功能,也有协调的责任。
  举例来说,每年11月左右,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都会举办“香港法律周”活动,其中会专门用一天的时间集中处理一个特别议题,可能是仲裁,也可能是调解。我们在此探讨香港相关法律领域的最新发展,如何能用好我们的法律,以及未来如何完善等话题。
  自担任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以来,我一直希望,能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建立一个更好的平台,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有了建立法律人才培训学院的概念。去年11月8日,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启动,这是重要里程碑,有利于为香港、国家以至全球培育法律人才。目前我们已经做了两个培训项目,与涉外司法实务和仲裁有关。但在我们的构想中,培训学院的培训内容自然不单是仲裁,还包括普通法、内地法和国际法等。
  提到香港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就不得不提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定位是“一点两地”(即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这就意味着它必然是推进我国高水平发展的一个重要地区。从制度上来看,粤港澳大湾区的显著特点就是“一国两制三法域”,广东实行内地法律制度,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澳门实行大陆法制度。
  共同推进大湾区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如何把“制度之异”变为“制度之利”。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所尝试——2024年4月12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行动纲领》,其中提到确立特区政府就大湾区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三连、两通、一湾区”。律政司会积极通过具体措施,推动机制对接、规则衔接及人才连接,推动大湾区内法治建设硬件和软件的互通,实现建设“一湾区”。
  我所希望的,是尽可能在制度不同的基础上,把彼此间的差异降到最低。譬如,在调解方面,粤港澳法律部门在过去几年间携手推动三地调解规则机制“软联通”,实现了统一调解示范规则、统一调解员资格资质、统一合作平台。我们参考三个地域的做法,排除差异,并把差异变为给用户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
  最近,中央政府出台了一些利好港资港仲裁的制度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是其中一个。《意见》明确“港(澳)资港(澳)仲裁”制度,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既可以约定内地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解决商事纠纷。这对我们香港的支持力度很大。
内地仲裁进步很大
国际化水平在提高

  记者:回到仲裁这个领域,近年来通过和内地仲裁机构的交流,你对内地仲裁机构的印象如何?
  林定国:事实上,我与内地的法律交流,不是从做律政司司长开始,我还是在校大学生的时候就有机会接触到内地法律界。后来,做大律师公会主席,更是常有机会与内地仲裁机构交流。在我多年的经验中,每一次和他们见面,都会发觉跟上一次相比,他们的发展又有了很大进步,体现在诸如处理案件的数量等多个业务指标的突飞猛进上。
  内地仲裁机构吸纳了很多优秀的人才,内地的仲裁机构也非常努力,吸引一些我国以外的人来参与仲裁,他们的仲裁员中有很多来自国外,越来越国际化。
  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构正在加深合作,这将实现很好的协同效应,共同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仲裁服务。对外面的人来说,他们所看到的是整个大湾区的涉外仲裁法律服务,不单是香港或澳门、深圳等,而是整个区域提供的多元化、高水平、国际化的仲裁服务。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涉外仲裁的吸引力,这是我的愿望。
增强涉外仲裁能力
对外讲好法治故事

  记者:最后,对于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及涉外法治建设,你有什么寄语?
  林定国:对于内地仲裁机构,首先我对他们过去的努力非常肯定,对他们的未来也充满信心。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尤其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对国际仲裁、涉外仲裁的需求在未来肯定是越来越大的,这也就约等于他们参与仲裁的机会必然越来越多。要满足未来的需求,他们要有不断自我完善的决心,也需要付诸实际行动。尤其是需要增强应对涉及国际元素仲裁的能力,我建议他们要更有勇气。譬如说,多参与一些用其他国家语言仲裁的程序,多了解、多参考一些国际仲裁的运作方式,和其他地区的仲裁人士多多交流、相互学习,让我们的仲裁服务更加国际化。
  对于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要有坚定的信心,相信法治建设是我国未来现代化非常关键的一个组成部分,未来我们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也肯定比以前更多。我们身负重任,不但要做好法律服务,也需要让人民群众多理解为什么法治对我国的整体发展都很关键,同时也需要代表我国对外讲好法治故事——我国拥有很高水平的法治。
反洗钱视野中地下钱庄的刑事法律规制   □ 王新 雷昌宇

  “地下钱庄”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是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非法业务的组织或个人的俗称。其所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直接冲击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同时对外汇、海关及税务等机构的监管秩序产生多维度的危害,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为此,我们必须正视地下钱庄目前的严峻犯罪态势,以多种举措进行治罪和治理。
  刑事法律规制沿革:从非法经营罪到洗钱罪
  (一)非法经营罪:“一家独大”的司法适用局面
  地下钱庄的产生和演变,与我国金融发展及现代科技的进步密切相关,并进而影响刑事法律规制。地下钱庄在早期带有浓厚的扰乱外汇市场管理秩序的色彩,之后刑事法律规范沿着适用非法经营罪打击的主线,并依据现代金融科技支付手段的新变化,以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了对地下钱庄非法从事买卖外汇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惩治的刑事法网。在非法经营罪框架下惩治地下钱庄也成为一种司法惯性,然而,这些非法业务所含的洗钱风险却容易被忽略,最终形成非法经营罪在地下钱庄案件认定中“一家独大”的司法适用局面,其非法业务行为所伴随的洗钱性质却被动陷入“暗流涌动”的沉睡状态。
  (二)缺陷解析:非法经营罪“一家独大”的司法适用
  虽然我国将地下钱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和买卖外汇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围,但该罪“一家独大”的司法适用局面会产生以下问题:首先,地下钱庄从事的非法业务,直接损害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金融结构的均衡性和融资行为的规制秩序,其法益侵害性已然延伸至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超越了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的范畴;其次,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侧重于资金的来源,至于资金的法律属性和去向,并不影响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由此导致在侦查模式上仅从形式上对资金的来源予以明确,却忽略对资金性质和去向的查明;再次,非法经营罪难以对地下钱庄的交易对手施加有效刑事制裁;最后,在非法经营罪“一家独大”的司法适用框架下,难以直接开展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和追赃挽损工作。
  (三)“对症下药”: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地下钱庄洗钱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当下地下钱庄从事洗钱活动的严峻形势,对洗钱罪进行了特别修改,从而将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的突出问题纳入反洗钱的打击半径。如果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以往洗钱罪的第三种行为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结算方式”的含义仅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因此,将变相买卖外汇的“跨境对敲”行为解释为“结算方式”仍存在语义障碍,而增加“支付”一词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该问题的“对症下药”,实践中多发的“跨境对敲”行为就能够被纳入洗钱罪的第三种行为形态“其他支付结算方式”。
  适用转型:反洗钱罪名体系与非法经营罪的“先此后彼”审查模式
  (一)理论上的竞合关系
  地下钱庄非法从事支付结算和买卖外汇的行为,通常具有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以及改变资金性质、来源的双重属性,能够同时满足非法经营罪与反洗钱体系中相应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也是两罪成立竞合关系的主要原因。具体而言,地下钱庄通常是未经批准将支付结算或买卖外汇作为一种业务或者经营项目来进行,故可以被评价为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活动。地下钱庄为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等部门的监管,需要通过一定的繁杂手续来模糊化交易的真实目的,在此过程中交易对手的资金无论为“黑钱”或者“白钱”,均被切断了真实的来源及性质,故也具备了成立洗钱所需的“漂白”行为。
  (二)反洗钱罪名体系的“优先审查”认定理念
  针对地下钱庄转移“黑钱”时,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在理论上竞合和在实践中“一边倒”的困局,应当树立在办理地下钱庄案件中洗钱罪“优先审查”的司法理念,并在该理念指引下开展对涉案资金“一案双查”以及行为人在洗钱主观认知的刑事侦查工作,最终形成反洗钱罪名体系与非法经营罪“先此后彼”的适用模式,从而强化适用刑事手段打击地下钱庄的司法效果。此外,我国的反洗钱刑事规制是“以第一百九十一条为主、第三百一十二条与第三百四十九条为辅,三者联动适用”的罪名体系,应据此理念开展对地下钱庄洗钱的侦查和认定。
  (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洗钱的国际合作视角
  地下钱庄所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具有明显的跨境性特征。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对其进行的打击,大多依附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建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框架中。鉴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日益密切,应当将国内视角确立的“优先审查”司法理念予以延展,拓宽以反洗钱为主轴打击通过地下钱庄实施跨境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渠道。针对地下钱庄的洗钱行为开展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既是我国作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国的应有权利,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的应尽义务,反洗钱合作打击将逐渐成为与反腐败合作并重的国际合作渠道之一。
  未竟难题与破解:地下钱庄洗钱的主观认定问题
  (一)“沉疴旧疾”:认定地下钱庄洗钱的头号难题
  洗钱罪的主观认定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也是以往洗钱罪适用率极低的重要原因,这在地下钱庄洗钱案件中更为明显。地下钱庄为了减少交易成本以及规避海关、税务和反洗钱等机构的监管,通常表现为“尽量不要了解客户”,其只需收集客户的基本信息并判断交易的成功率和安全性即可,而对于更为细致的客户职业身份、资金来源及后续用途,则是尽量避免详细了解。此种交易方式会使得大量“黑钱”与“白钱”混合清洗,并以各种方式汇往境外,或者致使资金在境内失去相应的监管。这种作案模式致使公安机关在对地下钱庄涉嫌洗钱的行为进行侦查时遭遇重大障碍。
  (二)理论上的问题澄清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中“明知”术语的删除,降低了行为对象事实的认识标准,弱化了事实证明的重要性,但并未改变洗钱罪主观要件仍为故意的基础事实。因此,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认定地下钱庄经营者是否成立洗钱罪时,还必须考察其主观认识。对地下钱庄经营者主观认识的审查通常在“他洗钱”的框架下进行,并应采用“可反驳的客观推定”模式。
  (三)实践上的着力破解
  司法机关应当就地下钱庄经营者的交易全过程的基础事实证据板块进行综合收集和审查。第一,应当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核心展开调查,核实地下钱庄经营者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交易对手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第二,全面审查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认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并且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形成关于其主观认知的内心确信。第三,在正向推定“他洗钱”犯罪主观要件成立的同时,也应适用“反证排除”规定进行精准认定。
  在调整目前的刑事司法理念之后,洗钱罪中诸多核心问题都会在地下钱庄案件中展现,有必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总结适用经验和探索可行路径。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5年第1期)
从西周“学在官府”到战国“稷下学宫”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在官府”是对西周教育制度的高度概括。清代章学诚的《校雠通义·原道》对“学在官府”作了阐述:“有官斯有法,故法具于官。有法斯有书,故官守其书。有书斯有学,故师传其学。有学斯有业,故弟子习其业。官守学业皆出于一,而天下以同文为治,故私门无著述文字。”它表明当时的社会文化教育事务由官府主办,典籍文献、祭祀典礼的礼器等教材、教学仪器都掌握在官府,民间还没有学堂教育,求学只有到官办学校。“学在官府”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官员和教师的角色合一。《周礼》“大司徒”的职责之一,就是用三方面内容来教育万民,而荐举贤能者。一是六德:明白事理、爱人及物、通达而能预见、适时决断、言谈发自内心、刚柔适宜;二是六行:孝敬父母、友爱兄弟、和睦九族、亲爱姻戚、信任朋友、救济贫穷;三是六艺:五类礼仪、六种歌舞、五种射法、五种驾驭车马法、六种造字法、九种数学计算法。
  大司徒下属的师氏负责用三德、三行教育贵族子弟。三德为:一是中庸之德,用作道德的根本;二是及时行仁义之德,用作行为的根本;三是孝德,用以制止犯上和邪恶的事。还要用三行教育贵族子弟:一是孝行,用以亲爱父母;二是善于交友之行,用以尊敬有德行而善良的人;三是敬顺之行,用以侍奉师长。
  大司徒下属的保氏负责用六艺、六种仪容来教授贵族子弟。第一,用六艺教授贵族子弟:一是五礼;二是六乐;三是五射;四是五御;五是六书;六是九数。第二,用六种仪容教授贵族子弟:一是祭祀时的仪容;二是做宾客时的仪容;三是在朝廷上的仪容;四是丧事时的仪容;五是征伐时的仪容;六是驾车时的仪容。
  第二,政治和教育相结合。西周大学不仅是贵族子弟学习之处,同时又是贵族成员举行礼、集会、聚餐、练武、奏乐之处,兼有礼堂、会议室、俱乐部、运动场和学校的性质。例如,乡校是地方上的学校,它既是学习场所,又是议政的场所。《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意思是,郑国人到乡校休闲聚会,议论执政者施政措施的好坏。郑国大夫然明对子产说:“把乡校废除了,怎么样?”子产说:“为什么?人们早晚干完活儿回来到这里聚一下,议论一下施政措施的好坏。他们喜欢的,我们就推行;他们讨厌的,我们就改正。这是我们的老师。为什么要毁掉它呢?我听说过尽力做善事来减少怨恨,没听说过靠摆威风来防止怨恨。难道不能很快地制止?但是(这防怨)就像防止河水溃决一样:河水大决口造成的损害,伤害的人必然很多,我挽救不了;不如开个小口疏通河道,不如我听取(这些议论后)把它当作治病的良药。”
  第三,学制由政府规定。当时设有小学和大学。根据《大戴礼记·保傅》记载,小学一般是8岁入学,实行寄宿制,主要学习乐器、诗歌、舞蹈等,所谓“古者年八岁而出就外舍,学小艺焉,履小节焉”。到15岁以后,就到大学学习。《礼记·学记》记载,西周大学的学制为9年,学习的主要内容是礼、乐、射、御、书、数“六艺”。因为当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因此“六艺”之中重点学习礼乐和射御。
  学在官府制根源于原始社会军事民主制时期。这一时期,由于部落之间战争日益频繁,军事活动开始成为氏族部落的重要活动。因此,这一时期的教育主要是军事体育训练,重视道德教育和精神教育,培养青少年具有勇敢、机警和干练的品质。军事首领负责氏族部落统一的教育事务。夏、商、西周去古未远,保留了不少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教育集中在礼乐、射御,是适应祭祀和军事生活的需要,当时的生产生活组织是宗族,祭祀以族、械斗以族、迁徙以族、丧葬以族等。因此,没有多少独立的个人活动空间。
  学在官府制与欧洲中世纪相比,是进步发达的。因为12世纪以前的欧洲识字的人很少,官府不办教育,教会垄断教育,只有极少数的僧侣识字。每本书都需要慢慢抄写在羊皮纸上,价格奇贵。抄写一部圣经需要300张羊皮和15个月。一本弥撒书可以换一座葡萄园。1043年,巴塞罗那主教用一座房子和一块地换了两册普里西安的著作。那时的骑士也大多是文盲,英雄美女的故事都不是从书上看来的,而是道听途说。文字之于世俗社会,就是一部圣经。在那个时代,只能靠教士们用鹅毛笔抄写圣经,修道院几乎就是唯一留存文字的场所。可以说,绝大多数基督徒根本没看过也看不懂圣经,只能依赖教会的解释。
  而西周时期官府掌管教育事务,国家出资对贵族子弟进行教育,比欧洲中世纪早期教会少数人垄断教育、知识,要略胜一筹。而且到了春秋时期,孔子开创私人讲学之风,实施“有教无类”方针,周游列国,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教育得到大的发展。
  齐威王时期创立“稷下学宫”,它是世界上第一所由官方举办、私家主持的特殊形式的高等学府。在其兴盛时期,曾容纳了当时“诸子百家”中的几乎各个学派,其中主要有道、儒、法、名、兵、农、阴阳、轻重诸家。“稷下学宫”在兴盛时期,会集了天下贤士多达千人左右,其中著名的学者有孟子、淳于髡、邹子(邹衍)、田骈、慎子(慎到)、申子(申不害)、荀子(荀况)等。
  “稷下学宫”继承和发展了教育和政治相结合的传统。它是齐国君主咨询问政及稷下学者议论国事的场所。齐国执政者不惜财力物力创办“稷下学宫”,实行各种优惠政策,招揽天下有识之士,其根本目的就是利用天下贤士的谋略智慧,为其完成富国强兵、争雄天下的政治目标。
  战国之后,中国古代逐渐形成了官学和私学二元系统。
“中国政法大学依法治疆研究基地(和田)”
揭牌仪式举行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依法治疆研究基地(和田)”揭牌仪式在新疆和田学院举行。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共建依法治疆研究基地(和田)是共建各方在政治战略高度作出的自觉选择和正确选择。我们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求真务实、扎实稳健的工作作风,积极探索、研究和总结出有用、能用、好用、管用的成果,培养出一批政治觉悟高、法律素养好、热爱边疆、服务基层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新疆和田学院院长王志坚表示,新疆和田学院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完善与共建各方合作机制,坚持以依法治疆为主线,深入开展依法治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努力形成更多凝聚理论智慧和实践理性的成果,共同推进法治和田建设。
山东政法学院举行2025年工作部署会   本报讯 记者姜东良 近日,山东政法学院举行2025年工作部署会。
  山东政法学院党委书记张祥云强调,2025年是山东政法学院成立70周年,是学校的“创新突破年”。要坚持一个引领,即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要突出三项重点,即突出学科龙头、突出改革驱动、突出队伍支撑;要抓好五个面、三个点上的重点工作,即抓好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学科建设规划推动落实、“十五五”规划编制、建校70周年系列活动筹备、校院两级管理改革持续深化五个面上的重点工作,抓好涉外法治学院高质量发展调研论证和建设、全校重点工作定期专项调度、财务开源节流三个点上的重点工作;要守牢一排底线,即守牢意识形态、舆情、校园安全、廉政等底线,确保校园稳定。
  山东政法学院校长王效彤表示,2025年,全校上下要进一步强化“山政共同体”意识,坚持“融合、组织、协同、创新”理念,团结一心、锐意进取,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甘肃政法大学举行2025年春季学期
第一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   本报讯 记者赵志锋 日前,甘肃政法大学举行2025年春季学期第一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
  甘肃政法大学副校长董志峰强调,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要围绕“改”做好一系列工作,一方面针对审核评估专家提出的问题做好整改,另一方面要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要有创新。他就做好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高质量组织教育改革、教材建设、教学成果奖、人才培养质量工程等项目申报工作;二是学习研究本科教育教学前沿动态;三是以教研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规范开展专业实习工作;四是认真落实2025年春季学期每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五是各教辅部门做好开课前的服务保障工作。
算法治理的法律框架与
实践路径闭门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 记者黄洁 近日,由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中国农业大学数据资产教授工作站、数据合规50人论坛承办的算法治理的法律框架与实践路径闭门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研讨会围绕算法差异化定价的生成原理、算法差异化定价的法律救济、数据垄断的治理、算法自动生成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了算法治理的法律框架、实践路径等前沿课题。
  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梁伟亮表示,算法问题不应孤立看待,应结合平台生态进行整体分析。本次研讨会深入探讨了算法治理与反垄断规制的司法实践问题,强调了算法透明度、数据互操作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强化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法研究   □ 刘仁文

  财产,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物质前提。对于财产的确认和处置,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体现在私法中,也同样受到公法的重视。刑事法律作为带有公法性质的法,不管是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均与财产的确认和处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受“重人身,轻财产”理念的影响,不少办案机关对于涉案财产的查处力度不够,裁判文书中鲜见对涉案财产明确的处置表述,“不处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另一方面,有些办案机关虽然已经意识到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重要性,但在具体处置工作中却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处理”。这导致有的裁判文书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要么不提,要么仅简单表述为“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赃款、赃物由某某机关依法处理”等。显然,司法实务中这种不作为或者不知如何作为的现象,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涉案财产日益增多的关注和期待。
  近年来,完善和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不仅成为刑事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甚至成为从中央到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公共话题。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实践中有些案件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如有的涉黑恶组织犯罪的行为人,其本身又可能是民营企业家,黑恶犯罪行为本身与民营企业设立、发展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故在这类案件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司法机关不能仅停留和满足于纯粹的法律思维判断,还要站在政策的高度,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可见,强化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研究,既事关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对我国刑事法治研究的视野和格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研究,其重要性一点都不亚于定罪与量刑,甚至可以说,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与定罪、量刑,是刑事法治的三大核心领域。
  纵观近年来刑事法学界对刑事涉案财物的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成果要远远多于刑法学界。但这个问题不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也是一个实体问题,二者需要统筹推进,相互协作,相互成就。可喜的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庄绪龙推出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研究》一书,弥补了我国刑法学界在这方面的不足,是一项值得重视的成果。粗读书稿,我认为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注重刑事实体法研究,为刑事程序法的规范运行奠定基础。虽然我国程序法学界近年来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特别是在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程序、涉案财物处置审理程序与执行程序、跨国追赃以及外逃人员涉案财物追回程序等方面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实体法视角的研究却没有及时跟上。毫无疑问,程序法视角的研究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非常重要,但实体问题是程序问题的逻辑起点。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实体问题没解决好,程序法的运行就无异于无源之水。本书围绕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诸多实体问题展开研究,展示了实践中的真问题,如“一切违法所得的财物”的类型与边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法益保护冲突”、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追赃挽损、共犯退赃退赔的规则设计、近亲属代为承诺代为退赔反悔的处置等,凸显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法视角,在不少方面给人耳目一新之感。
  二是坚持实践导向,突出问题性思考。本书的最大特色就是紧贴司法实践,将许多长期困扰司法实务人员的“老大难”问题归纳总结出来,在类型化的基础上,提炼出命题,再从理论的高度加以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思路。这应当与作者的工作经历有关。作者曾在法院系统工作多年,处理过不少案件,多年的一线工作积累了很多的“真问题”,对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领域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比较清楚。本书发挥了作者这方面的优势,几乎每个问题都能让读者一看到标题就想立即读下去,一读下去就能受到启发。
  三是勇于开拓进取,富有探索精神。本书研究的内容和范畴,相对于程序法研究取得的较为丰硕的成果而言,似乎属于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领域中相对陌生的“小众问题”。但陌生也可能就是新颖,“小众”也可能就能填补空白。应该说,这些都体现了作者难能可贵的创新精神和主体性意识。
  当然,本书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地方。例如,在研究视角上,虽然本书致力于实体法研究,但不可否认,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是实体法与程序法深度交叉的综合性问题,因此,在研究的周延性方面,如何结合程序法来推进实体法的研究,实现二者的双向奔赴,似乎还有可发掘的空间。此外,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有些问题,在根本上还是来源于立法上的不完善,而本书主要立足于司法论,也许作者未来可以结合立法论的思考,继续拓宽和深化对此课题的研究。
  (文章为作者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实体问题研究》一书中的序言节选)
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术史》前言节选   □ 邵明

  民事诉讼法学是关于国家治理的学科,应当运用国家治理之道,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进行“治学”“教学”“习学”。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胸怀天下。”我们还应当在国际治理和世界治理的“框架”中,对民事诉讼法理进行“治学”“教学”“习学”。
  就国家治理与诚信原则来说,在民事诉讼领域,将诚信原则具体法律化并予遵行,应当说是建成诚信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和步骤,也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机内容。就证人出庭来说,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理念形成与纳税义务相类似,均可看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构过程的一个环节。在这一点上,确实能够说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不仅与社会公益而且同国家紧密相关。包含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内,审判制度的完善也能被理解为一种有待继续努力的国家建设过程。
  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信奉“大道至简”,比如仅以一“疏”字就表达了“治理之道”的要义。按照规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如同“治水”“理玉”,因水之性而“治水”,顺璞之文而“理玉”,以至于“万物并育而不相害”。在我国,常常将“民”比喻为“水”,例如“民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作为具体治理之方式和国家保护国民之责任,“司法为民”实为“司法保民”(运用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那么,司法如何“为民”“保民”?当如“治水”,以“疏”为法;当如“水”,以“平”为要,所谓“中听则民安”。此既为治理之道,又是司法诉讼之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应当适用正当诉讼程序来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由、公平和安定的生活秩序与社会秩序。
  就民事司法救济权来说,一方面,作为民事诉讼程序启动性权利或者说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包括民事诉权、非讼申请权和执行申请权),其行使条件(起诉条件、非讼申请条件、执行申请条件)不应严格;同时,按照先程序后实体的原理,其行使条件应当是程序性的。另一方面,滥用司法救济权的构成要件应当严格明确,否则会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司法救济权。在我国,曾有种主张是提高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主要是指提高“起诉要件”),防止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对此,笔者向来认为,把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抬得很高,实际上是把需要民事诉讼保护的当事人堵在法院的“门外”,这种主张既违背国家治理之道,也违背民事诉讼之理。
  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经权之法”是有关“常道与权变”的法则,其基本内容是“权不离经”或者“持经达变”,即把握“常道”随机应变以达合理化或者恰到好处。陆贾曰:“《大学》以经之,《中庸》以纬之。”熊十力释道:“经,常道;权者,趣时应变,无往而可离于经也。”《周易》有云:“变通者,趣时者也。”荀子云:“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谓“安”,既包括“过程之安”又包括“结果之安”。司法或者诉讼具有过程与结果的一体性,即通过适用正当程序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来实现其治理功能。司法管理既是“过程管理”又是“目标管理”,司法的过程管理即要求严格适用正当程序维护程序价值(属于“过程之安”的范畴),司法的目标管理即通过实现实体价值来实现诉讼目的(属于“结果之安”的范畴),这实际上就是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原理)的有机内容。适用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享有“过程之安”和“结果之安”,此为民事诉讼之“经”“常道”或称“原则”。因此,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学也是关于正当程序的学科。
  党的十八大以来,建成支持全国四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创新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构建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有力推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网络与信息科技及其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和现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或者突破了传统的诉讼观念或者现行的诉讼原则、制度,正在或者将会产生诸多亟待解决的富有挑战性的新兴问题。我们应当根据“经权之法”或者“持经达变”,探求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对民事诉讼制度与理论产生怎样的变通和发展。一方面,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之“经”;另一方面,应当根据互联网司法新模式研究民事诉讼之“权”,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
  晚清名臣张之洞在其《劝学篇》中云:“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对此,笔者的理解是,其“学”指“治学”“教学”“习学”。就“治学”而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术史》属于学术史研究。研究历史的目的是“资治”(包括治国和治学),即认识社会现象变迁进化的原因,就可以预测其结果,可以谋“改良”“补救”的法子。
  本书对我国晚清变法至21世纪初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发展状况作出简要梳理,试图揭示我国民事诉讼研究的主要学术成就及其对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积极作用,树立和坚定历史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理论自信,继往开来,推陈出新,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我国现代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提供历史智慧和理论根据。
南明弘光元年徽州土地买卖契约   二十九都八图立卖契人黄应魁,今因缺本生理,自情愿央中将原买黄惟钦路地壹道,土名伍城中街小儿岗,系新丈欲字号,计实地叁步伍分,计税壹厘柒毫伍系。其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今将前项四至内地,立契出卖与同都图胡名下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取时值价纹银整。其银当成契日,随手一并收足。自从出卖之后,一听买人自行管业,如有内外人拦占及重复交易不明等事,尽是卖人抵当,不涉买人之事。其税册年,本户自行起推,并无难异。恐后无凭,立断卖契存照。
  弘光元年月日立卖契人黄应魁(花押)
  中见人黄袍(花押)
  黄五先(花押)
  前项契内价银,随手一并收足。同日再批领。
——《新发现的徽州契约文书初探》

  解析:遵守契约精神的历史参照
  中华法律文化博大精深,绵亘五千年,独树一帜。在它世罕其匹的文化宝藏中,不但有法典化的公法文化,亦不乏商品交易的私法规范。徽州契约文书是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百姓日常生活交易和商人往来贸易的书面凭证,是一种原始记录。虽然当时商品经济的社会背景与现今存在巨大差异,更无相关的民商事法律予以规范,但发生于明末清初的这起土地买卖契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基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平等、诚信等优秀品质的民商事精神理念,代表了中国古代交易活动中所能体现的较高价值内涵。
  1.土地买卖契约的平等之维
  古人以“均”字来表达“平等”的思想,《诗经·小雅》中有“大夫不均,我从事独贤”,《诗经·行苇》中有“舍矢既均,序宾以贤”,《尚书·周书·周官》中亦有“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均反映中华传统文化在平等方面的先觉意识。及至契约,特别是土地买卖契约这样具有高度格式性契约的缔结,便离不开平等协商的基础。没有平等的协商,就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契约。与此同时,无论是西方法学传统,抑或中国古代契约,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始终秉持“事须两合”的基本理念,换言之,订立契约的前提和基础即契约双方达成共同合意。在中国古代,从西周到晚清都严令禁止强买强卖。这一点,一直延续到了现代社会,自愿公平始终是基本的交易原则,在民事法律精神中将自愿公平作为基本原则来强调。私法自治旨在保障经济活动的运作,不受“政府”的支配,而是经由个人意思决定所体现的自由竞争。个人主义及自由竞争乃成为规律经济活动的高度有效手段,将劳动力与资本引至能产生最大效益的场所。虽然不能在同一语境下替换使用,但我们仍可从土地契约案中感受到“私法自治”的某个侧面。该份土地买卖契约,无论从缔结契约的原因,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还是交易的对价及履行方式,均作了较为详细明确的约定,是契约双方基于各自利益考量所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书,背后体现的正是契约精神的平等维度。
  2.土地买卖契约的诚信之维
  与平等的契约精神同样重要的是守约重信的契约精神。守约重信同时也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儒者所遵循的基本价值理念,为人们建立起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守约重信”发展到现在,就是诚实信用,即“诚信”,因此“诚信”一词其实是一个颇具历史渊源的概念。《论语·为政》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颜渊》中有“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孟子·离娄上》中亦有“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阐述的都是诚信精神是一个人立足于世界的生存之本。现代民法,因法学发展及法律思考方法的进步,肯定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伦理价值的法律原则,为君临法域的帝王法则,对民法的成长与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本案中所涉及的土地买卖契约,历经南明弘光政权与清朝政权两个不同的朝代,但契约的法律效力并未因改朝换代而受到影响。相反,契约的效力仍在新的朝代中得到认可,双方在缔结契约时的合意在社会环境变化的情况下得到了尊重和保护,其实质是对诚实信用的法律回应,也避免了动荡历史背景下意思自治的受损。南明弘光元年的徽州土地买卖契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虽然改朝换代了,但土地交易未受干扰,除了在契约中注明新王朝的年号外,交易的内容和方式基本保持不变,历经朝代更迭而效力得以维系。
  3.土地买卖契约的本土之维
  徽州土地买卖契约背后体现的契约精神,诞生于中国本土,本源上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和意识,并由内至外地符合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和心理结构,尤其是符合中国的乡土人情。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中人文主义精神受到了以礼仪文明为核心的社会整体文明的熏陶。同时,契约习惯中首肯平等、诚信之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这对后来中国商品经济的形式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时缺乏民商事法律规定的社会环境中,这种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精神理念,为当时的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正确的价值观,也为今天我们从最根本的人性层面引导民商事主体遵守契约精神提供了很好的历史参照。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
张迪谈建构犯罪数额证明理论体系—— 须剖析证明要素的特点与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张迪在《法学》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数字时代犯罪数额证明体系反思与重释》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数额不仅是具体的量刑要素,也是法定刑升格的主要考量因素,更是犯罪构成中常见的罪量要素。数字时代下,传统犯罪逐步转向网络化,新型技术的发展导致犯罪数额证明难题日益凸显。人工智能技术等已经成为犯罪的重要手段,网络空间亦成为犯罪滋生的沃土,网络犯罪案件逐年高发。新型犯罪具有犯罪场域泛在性、犯罪主体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犯罪客体的多样性等特性,犯罪数额证明因此成为实践中的普遍性难题。由于缺少对犯罪数额证明体系的理论关注,犯罪数额证明难题的治理陷入被动化、应激性、碎片式的困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律规范体系出现内部矛盾、应对方案缺少法理正当性以及实践应对方案作用效果局限。
  传统法律规范并未构建出一套逻辑清晰、体系完善的犯罪数额证明体系。实践中的犯罪数额证明活动在既有规范的引导下,自然难以适应数字时代的犯罪模式变革。既有的实践和理论应对方案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作用。在外部网络环境难以改变的现实背景下,向内探察传统法律规范中犯罪数额证明体系的问题,是应对犯罪数额证明难题的必然选择。毕竟,只有从整体视角切入,解构传统法律规范中犯罪数额的证明体系,剖析犯罪数额证明要素的特点与问题,才能建构新的犯罪数额证明理论体系,以从全局上把控和应对犯罪数额证明难题。
  传统法律规范对犯罪数额各个证明要素的界定并不合理,且忽视了各个证明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犯罪数额证明体系应当包含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方法、证明责任、推理依据与证据等核心要素。通过对犯罪数额的证明对象进行理论拆分,可以为其证明标准的分类调整提供空间,为其证明责任的分配指明方向。此外,还需要借助证明标准的松动来释放推理依据的或然属性,进而拓展证据之范围。
  在新的犯罪数额理论体系指引下,通过重释法律、制定规范等形式合理地调配各个证明要素,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可以构建融贯的犯罪数额证明之规范体系,以全面有效地应对犯罪数额的证明难题。
王康庆谈我国犯罪记录数据的治理—— 需要构建系统化的治理理念   中国政法大学王康庆在《法学论坛》2024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犯罪记录数据治理的系统化路径:从标准构建到智能应用》的文章中指出:
  数智时代,犯罪记录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对于刑事司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的先导条件与客观基础。因此,尽快建立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实现我国犯罪信息数据的规范化收集、储存、利用,是完善数智时代法治的客观需求。犯罪记录不仅是司法机关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部门进行犯罪预防和控制的重要参考,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目前的犯罪记录数据体系面临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问题、数据共享和公民权利保护矛盾、技术应用和数据管理能力不足等现实挑战,严重制约我国数字社会和数字治理的快速发展。因此,构建一个科学、规范、统一的犯罪记录数据管理体系,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
  面对当前我国犯罪记录数据体系所存在的现实挑战,需要构建系统化的治理理念以指导我国犯罪记录数据的全面治理。犯罪记录数据治理的系统化理念是指以提升数据质量、安全性、可用性和决策应用价值为目标,基于组织化和策略化的方式,对犯罪记录数据展开全过程的管控和优化,从而实现犯罪记录数据各环节和全要素高效协同合成。该理念注重数据管理全周期的规划和优化,强调提升现代化的执法和犯罪防控效能。就犯罪记录数据而言,其系统化治理要素主要由数据标准层级的科学化、数据要素的协调整合法治化、数据的智能动态共享的规范化以及数据的体系应用智能化组成。四部分要素内容相互影响、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犯罪记录数据治理的核心路径。
  第一,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构建科学统一的犯罪记录数据标准体系是确保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可共享性的关键步骤,更是构建系统化治理机制的关键基础要素。第二,犯罪记录数据的采集和管理是我国犯罪记录系统化治理机制的核心环节。唯有在科学统一的数据标准层级框架下,方能破除现有数据采集不规范和管理混乱的困境,实现犯罪记录数据的标准化采集和管理制度的完善。第三,数智时代,构建多层级的犯罪记录数据共享平台是提升司法效率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方略,更是贯通犯罪记录系统化治理机制的核心效能。第四,数智时代社会结构升级以技术驱动为推进力量,技术及其风险贯穿社会治理全过程,推动犯罪记录数据的智能化应用是提升司法效率和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更是释放犯罪记录系统化治理机制应用价值的重要举措。
“AI辅助检察”高质效办案的路径与方法   □ 兰楠

  国产AI大模型DeepSeek持续火爆,代表了人工智能技术带来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如何依法、理性、科学地运用AI辅助高质效办案,是每一名检察人员应当思考和积极应对的问题。以一个真实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为例,大致可以提炼出“人工基础分析—引导AI拓展—人工甄别确认”的基本路径。具体来说,检察官首先可以进行基本案情提炼、分歧观点归纳,并完成法律适用的基础分析;其次可以有针对性地与AI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列出具体问题提纲引导AI作“类型化分析和拓展”;最后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工作方法对AI辅助办案的成果进行甄别确认。
提炼基本案情与观点分歧
  公安机关以某甲涉嫌诈骗犯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决定。3日后,被不起诉人某甲死亡,5日后,被害人某乙不服该存疑不起诉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直接规定被不起诉人死亡情形下被害人申诉权的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有的办案人员认为,某乙系不服检察决定首次申诉,检察机关应当决定进行复查;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被不起诉人已经死亡,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刑事诉讼程序终止,该案不应受理。
完成法律适用的人工分析
  应当受理该案的实证法依据在于,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并符合管辖、申诉主体、申诉材料等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根据《申诉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对不服检察决定首次申诉的,应当由刑事检察部门进行复查。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依据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笔者初步分析认为,考虑到刑事申诉制度的目的价值、检察决定对被害人权利的持续实质影响,通常而言,此类情形仍应受理被害人的申诉,避免机械司法。第一,被不起诉人死亡可能带来认识的路径依赖,令办案人员直观地认为既然当事人死亡,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终结,不应当再启动涉及该当事人的程序。第二,走出错误的路径,需要厘清、重申刑事申诉制度的目的价值在于监督生效裁决、监督公权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尽管原案中被不起诉人已经死亡,但是检察决定已经并持续发生法律效力,对被害人权利产生影响,有必要对该检察决定是否适当进行审查。第三,对于当事人死亡的,要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不起诉人死亡仅产生不追诉的效果,不当然意味着不能启动与其相关的任何程序。
与AI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实际工作中,完成一次真实的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案件讨论,需要较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AI可以相当程度地有效替代。
  向DeepSeek清晰完整地提出问题:“存疑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死亡后,被害人不服该存疑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检察院应否受理?”DeepSeek经过24秒的深度思考后,检索50个网页,发表讨论意见如下:针对前述情形,检察院应当受理,通过复查程序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并为被害人提供救济程序。具体理由为(在尊重AI原意的基础上经笔者概括提炼和重新分类):第一,申诉的核心是对不起诉决定本身的合法性审查,而非仅针对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不等同于刑事申诉审查;第二,检察院复查后,如果发现原不起诉决定错误,应当撤销该决定并作出新的处理,复查结果影响到被害人的权利救济。
  与AI的联席讨论,给我们带来一个新的说理视角——区分“刑事诉讼程序终止”与“刑事申诉审查”的内涵外延,这个视角进一步佐证笔者人工分析的观点。
引导AI进行“类型化分析和拓展”
  经过与AI的“联席会议”讨论,笔者的基本观点已经得到验证,但受理后的具体处置还需要类型化分析。
  引导DeepSeek拓展:“请你按照对被害人权利的影响进行类型化分析。”DeepSeek经过另一个24秒的深度思考后,按照被害人的申诉权、自诉权、赔偿权、名誉权行使以及涉及新证据、涉及程序违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这一回答缺乏针对性,有的观点也不准确,有必要调整提问方式,让指令更加明确。继续引导DeepSeek拓展:“请你按照可能的审查结果分类分析,即两大类型(决定错误应当改变、决定正确应当维持)、四种情形(符合起诉条件、应作法定不起诉、应作相对不起诉、应当维持)具体分析应有的处置。”DeepSeek经过20秒的深度思考后回答如下:第一,经复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错误、实际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复查决定书》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需甄别表述);第二,经复查认为,原案没有犯罪事实,应当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作法定不起诉决定(赞同AI的观点,保障逝者的人权同样重要);第三,经复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应当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作酌定不起诉决定(笔者不赞同);第四,经复查认为,原存疑不起诉决定正确,则决定维持原决定即可(没有争议)。
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甄别把关
  AI回答的主要内容值得参考,但也有明显错误,需要检察人员深刻把握“三个善于”,本案尤其是要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既要考虑被害人权利保护,也要考虑尊重和保护被不起诉人的人权,还要考虑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性。对AI的辅助回答纠正如下:第一,复查认为原案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并同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十六条作法定不起诉决定,属于依法不追诉的情形;第二,根据2020年9月最高检发布的《申诉规定》及文书样本,复查的案件统一使用《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不再使用《复查决定书》;第三,复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由于被不起诉人已死亡,不应再作酌定不起诉,同样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作法定不起诉,AI在法条竞合时存在理解短板,值得注意;第四,AI同时遗漏了如果刑事申诉复查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被不起诉人死亡情形下被害人申诉应否受理这样一个小案件,由于没有法律司法解释的直接规定,办案人员又存在分歧,可以借力AI辅助办案,但是由于司法工作所要求的绝对准确性、逻辑周延性,仍需检察人员深刻把握“三个善于”,以清晰的人工分析为基础,在借助AI辅助时注重反复甄别把关,不盲从、不轻信、审慎对待,提高效率。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认定规则   □ 娄宇

  “劳动管理”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可以细化为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类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通说认为,从属性的强弱决定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的认定,但是就平台用工中从属性的类型和审查要素没有形成定论。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56号文”)中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下简称不完全劳动关系),理论界一时间众说纷纭,司法实务界也未界定过其标准。
  平台用工治理法治化是实现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的必由之路。2023年4月,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首次发布了平台用工劳动争议案例,不仅明确了“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和“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而且还首次明确了不完全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及相应劳动权益。
  笔者立足于“典型案例”体现出的新业态法律关系认定规则,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致力于从解释论的角度构建规范化的教义学体系,在增强相关领域劳动关系认定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同时,尝试发掘不完全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审查标准以及与各类劳动权益的对应关系。
“典型案例”的判决理由归纳与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建立的规则至少可以解读出三项特征,分别是“从属性+要素式”认定思路、行业类型化和权重顺位定性的从属性审查模式、“事实优先”原则对合意的否定。
  “典型案例”延续了我国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同时指出,平台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与传统企业有较大差异,应认清劳动关系体现形式的新特点,综合考量三类从属性中各包含的要素,从而判断从属性的有无和强弱,最终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劳动权益保障。
  “典型案例”基本上涵盖了目前重要的行业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用工模式。在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用工模式下,三类从属性被依次考量,根据有无和强弱的定性和定量结论来确定相关平台用工的法律关系,这是“典型案例”形成的另一项教义学内容,也形成了中国特色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模式。
  此外,“典型案例”还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认定模式。首先,认可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但是此标准的差异不体现在三类从属性上,而是体现在各从属性内部的审查要素上,可以总结出各行业共通的核心要素以及该行业的个性要素。其次,三类从属性都具有独立的地位和差异化的要素,不能相互取代,个案中都应当全面审查。再次,三类从属性虽各自独立,但权重不同,由此决定了审查有先后顺序,其中人格从属性最重要,经济从属性次之,组织从属性再次之,当前一类从属性表现不显著时,再结合后一种综合判断。最后,每一类从属性都进行量化考核,给予定性判断,在一类从属性内部重点考察行为主体和性质的强弱,由此将该从属性归于强(明显)、较强、较弱、弱四个等级,最后界定该法律关系的性质。
  新就业形态呈现出来的用工特征理应更加倾向“事实优先”原则。其反映出的“事实优先”教义学的理由至少包括三方面: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的力量对比悬殊、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的短期化、平台算法加剧了隐蔽性用工现象。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教义学构建
  “典型案例”在分析中明确应用了从属性理论,并且提及了三类从属性,可将教义学内容归纳如下:
  首先,人格从属性。“典型案例”归纳出了能够通用于各行业的人格从属性核心审查要素以及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用工方式的个性要素,这些要素均着眼于劳动管理和劳动实施的行为主体,包括服务规则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工作时间与接单决定主体、工作主体与派单主体。
  其次,经济从属性。“典型案例”采用了从属性权重顺位量化考察模式,三类从属性都被列入审查的范围,当人格从属性被认定为强、较强或者较弱时仍然无法定论,就需要继续考察经济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核心要素包括数据信息占有主体、服务价格制定主体、报酬计算依据;行业个性要素包括持续性与稳定性、劳动工具、稳定收入来源。
  我国学者曾提出借鉴德国“自主经营可能性”学说。笔者认为,这一主张不仅没有为传统领域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有效的方案,也会让新业态法律关系认定更加僵化,不适宜作为构建教义学的素材。
  最后,组织从属性。“典型案例”坚持将组织从属性作为新业态劳动关系的审查标准,位列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之后,提出了“纳入组织管理”和“组织成员义务”两项核心要素以及“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对外提供服务的名义”“多平台就业限制”三项行业个性要素。在教义学层面上,“典型案例”确定的三项行业个性要素具有重要意义。
  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教义学体系与劳动权益保障
  “典型案例”从经济从属性入手,以该从属性与人格从属性的权重和顺位关系为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解决思路,同时还列出了“56号文”未尽的权益类型。
  在教义学的层面上,三类从属性的概念和认定要素是大陆法系劳动法理论的基础性贡献,我国在继受之后也赋予其更加丰富而充实的教义学内容。经济从属性在法律关系认定中地位凸显,组织从属性也被赋予新的审查要素,发挥了前所未有的功能。从三类从属性的权重顺位来看,人格从属性位于审查的第一顺位,且占权重最高。如果人格从属性审查的结论是无或者较弱,则可以初步排除劳动关系和不完全劳动关系。当然,此时还不能得出最终结论,需要继续审查经济从属性中的各项要素。如果经济从属性的审查结论也为弱,则可认定为双方系民事劳务关系;如果经济从属性的审查结论为“一定程度”,那么仍然需要继续审查组织从属性,如果组织从属性为弱,则可认定为不完全劳动关系。
  在权益制度的层面上,“典型案例”通过三类从属性的强弱程度与排列组合关系界定了不完全劳动关系,不仅在法理逻辑上贡献了解读该法律关系的线索,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探索该劳动者群体的权益保障需求,为未来的立法指明了方向。
  首先,“典型案例”提出了最低工资和休息休假保障制度。结合“56号文”中提出的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发现,无论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重点关注的都是劳动基准保障,实际上已经将劳动基准法中的四项制度全部列出。
  其次,“典型案例”提出的三类从属性可以实现靶向赋权。“典型案例”的一大教义学贡献是明确了不完全劳动关系在三类从属性上的有无和强弱以及内部各要素呈现的特征,由此,各类传统劳动法上的权益保障制度获得了能否适用的法理逻辑。在该法律关系下,人格从属性中的服务规则制定主体要素与传统劳动关系相同,因此劳动者可以享有劳动合同中的规章制度类权益保障;虽然劳动者自主决定上线时间和接单量,但是平台企业基于算法管理对从业者仍保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因此当与劳动者共同承担职业伤害保障责任;劳动者自主选择接单,工作过程被分割成一个又一个的任务,且平台施以负向惩戒措施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以解雇保护为代表的个别劳动合同权益没有必要适用;劳动者在客观上持续和稳定地服务于某一平台企业,获得了稳定的收入,则社会保险等经济类权益保障制度也获得了类推适用的依据;费用结算依据和办法由平台掌握,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弱,那么集体协商制度也可以考虑引入。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4年第5期)  
运用法治手段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驾护航   □ 张子乐

  运用法治手段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驾护航,是提升我国资源利用水平、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
提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立法保障
  首先,制定专门法律。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该法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明确规定了“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的原则。其次,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在能源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体系,如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等,以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机制建设
  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目标制度,通过立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和监测机制,以确保目标的实现。这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消费力度。建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将碳排放指标纳入能源控制指标体系,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这既直接推动传统化石能源的清洁化,也间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绿色电力证书制度,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通过设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基金,可以有效推动新能源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我国可持续能源开发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两个方面构成。资金的来源并不能只是政府的投入,还应该包含社会援助、政府提供的信贷等多种途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特殊的账户,让可再生能源公司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能够达到最佳的效果。
  通过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经济和技术上的有效性评价,对其进行实时反馈,并为其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撑,以实现电能输出的均衡,推动新能源的优先发展。一是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单纯依据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确定节能减排指标是否达标,造成评价指标的单一性。鉴于“总量”与“全国整体计划”的衔接,为了避免可再生能源无法真正纳入“高效使用”范畴,所以,评价指数应当充分体现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实际状况与可行性,并具备一定的可比性与操作性,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一定参考。二是对评价方法及资料的可信度进行探讨。评价方法要准确度量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与使用,并能对评价成果进行实时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可再生资源评价方法。同时,要充分重视评价成果的使用价值。本项目的研究成果对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与应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与应用以及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战略与对策的制定和改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分类规范与保障
  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地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进行具体规范。例如,对水能、电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不同种类的能源制定针对性的开发策略和利用规划。提供接纳保障,对电力系统和电网进行规定,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接纳和配置。加大可再生能源的消费力度。强化技术保障与宣传教育优化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能源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能源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技术保障。这包括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技术标准、检测方法等,以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建立我国可再生能源消耗的指标体系,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其所占比例,并建立评估与监督体系。这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更多地投入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加强计量器具使用,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开展宣传教育,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活动。
  运用法治手段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驾护航,需要从立法保障、制度机制建设、分类规范与保障、技术保障与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这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在经济、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其发展,提高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新能源项目的信贷投入,为新能源项目的发展创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新能源电力接入消纳,加强电力系统基础建设,提高新能源接纳消纳能力,进而建立新能源消纳支撑系统,确保新能源充分接入电网。强化可再生能源行业的人才培养,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培养高素质的科研人员,推动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加强与国内外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工业发展。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应该采用分层的方式,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通过制定科学的开发利用规范、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可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能源结构的优化和绿色低碳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雍晨谈数字证券—— 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市场的深度融合   重庆大学法学院雍晨在《法商研究》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数字证券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理解数字证券的内涵是对数字证券进行性质认定和监管的基础。数字证券最初源于数字资产市场中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数字证券发行(证券型通证发行)。这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融资模式,是继首次代币发行之后在社会实践中兴起的新的融资方式。数字证券发行的产品则被称为“数字证券”,是投资者为了获得利润进行共同投资从而取得的一种代表投资权益的通证。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数字证券的内涵逐渐发生转变,数字证券逐渐与数字证券发行相剥离,而回归传统证券与证券数字化之间的关系。在这一视角下,数字证券被学者定义为“区块链技术发展并深度融入金融的必然产物,传统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发展的创新产品”。在数字证券概念之下,可解构出“数字资产的证券化”与“证券的数字化”两个概念,数字证券与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是一种相互交叉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数字证券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市场的深度融合,是区块链技术在证券市场的应用。
  对于数字证券的发展应采取包容审慎的理念予以积极回应,包容是立足于金融科技的创新优势,激发创新的发展动能;审慎则面向金融科技的风险因素,谨慎考虑风险成因和后果,制定防范措施。
  数字证券应当在法律规制体系之下谋求发展。根据规制基本理论,任何规制策略都需要具备4个要素,即规制对象、规制者、规制命令和规制结果,数字证券发行的法律规制体系也需要按照这4个要素来安排。第一,数字证券监管须在传统证券监管的规制体系下进行,这是由数字监管的基本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其法律规制的适宜路径。第二,数字证券在规制对象上显现出较大的变化,根据数字证券链上参与主体的特征,明确以平台为中心的多元规制对象。第三,数字证券发行的监管重心,除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置之外,还应当以发行交易平台为主要监管对象,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参与主体进行权责配置。第四,对数字证券的法律规制主要通过行政规制手段展开,强调行政法律规制对金融创新行为的预防治理功效。除此之外,为防范创新口号下的欺诈融资,充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期待利益,需要通过民事责任的救济功能、行政责任的预防功能以及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三者协同治理实现证券法律制度的功能。
熊文钊谈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的改革—— 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演进的产物   天津大学法学院熊文钊在《法学评论》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基本逻辑》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实体经济体系要求金融的资源配置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服务标准的提升,金融服务的供给、金融产品的创建、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体系的设置产生了新的变化,新变化带来了新的风险,为了控制好风险,需要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使金融服务能够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新变化和风险管理的新要求。
  一国采取何种金融监管模式不仅需要考量该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还需要考量其是否与该国的政治体制、社会条件、法治环境等相适应。虽然不同的监管模式在机构配置和监管权力运行上呈现特殊性,但是在目标定位上存在同向性,都致力于为社会打造一个安全可期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本身没有表现出绝对的孰优孰劣,只存在适合与不适合的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安全监管的需要。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关注金融监管权力的划分是否能平衡各方利益,是否能够填补监管空白,是否能够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方式,从而确保金融的稳定以及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从早期的单一组织逻辑和职能逻辑向兼具政治逻辑和安全逻辑的转变,主要体现了党对金融工作全面领导的政治逻辑,调整静态监管机构与转变动态监管职权实现监管职能要素归口运行的职能逻辑,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价值逻辑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安全逻辑。
  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演进的产物。金融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改革要从整体性视角出发,双峰监管模式蕴含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目标契合了现代金融监管的发展需求。新一轮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已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峰监管模式,未来改革需继续深化双峰监管模式,明确监管主体,划分监管职权,优化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监管法治,巩固改革成果。
公告专栏 2025年2月26日 封站云:本院受理戈丽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次日(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楼云峰:原告吕春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98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彭从亮:原告李燕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王飞龙:原告潘旖与你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402民初11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丰法庭第3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赵锋: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雷小伟:本院受理苏州苧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585民初9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凯:本院受理陈飞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585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石玉明: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张清、鲜琴: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02民初7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信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江苏宁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常州市嘉冠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苏0402民初618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25)鲁1323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孔凡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沂水县御龙湾小区21号楼3单元601室、-123室【鲁(2019)沂水县不动产权第0006955号】予以查封,并对其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公告如下:1.对上述房产享租赁、抵押、使用等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执行局递交书面材料主张权利,逾期本院将按照规定依法进行拍卖;2.责令被执行人孔凡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拍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且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本院将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进行拍卖。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何亚加:本院受理(2025)闽0602民初1620号陈志远与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峰经济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李艺娜:本院受理(2025)闽0602民初1618号杨宗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峰经济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吴福清、漳州市铭清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闽0602民初1622号陈坤龙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峰经济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姜严军(公民身份号码230781********5715):本院受理原告范传安与被告姜严军、天津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重庆京仕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告告知书、传票、鉴定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707法庭进行质证,质证结束后的下一周周三上午十点在本院B111法庭摇号选取鉴定机构,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选取鉴定机构。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91120103600563165K):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1148号原告崔强与被告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卓趣(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1120103MA077MJJ8P):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1148号原告天津乐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趣(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120101103127522D):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359号原告耿秋新与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余廷友(422204********2410):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308号原告王兆华与被告余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王庆(130705********2412):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375号原告黄小伟与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张国付、胡风云:本院受理邹志忠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5民初14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吴剑翔: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昌远、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按放弃举证权利处理。定于2025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院机关家事审判庭不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亳仲裁[2024]375号 李小四、马亚玲:本会在2024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蒙城县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前往被申请人处因俩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现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举证通知、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之后于2025年3月31日15时30分整开庭。亳州市养生大道海关大楼7楼,联系电话:0558-5115897
亳州仲裁委员会
亳仲裁[2024]526号 魏云朋:本会在2024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前往被申请人处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现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举证通知、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之后于2025年3月31日15时整开庭。亳州市养生大道海关大楼7楼,联系电话:0558-5115897
亳州仲裁委员会
杨金秀:原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张自森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浙0381民初1061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向春莲:原告郑玲玲、吴碧月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浙0381民初15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谢鹏:原告赵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2025)浙0381民初103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6日9时在本院第2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侯阳:原告李友付诉你、王强买卖合同纠纷案(2025)浙0381民初340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4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上海吉砜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温州元图应急救援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2025)浙0381民初466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4日16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李军民:原告陈善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5)浙0381民初4607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4日16时2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山西恒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0752号,申请人山西中安恒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恒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并仲裁字第0752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赵利生、张美琴:本会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1187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支行与被申请人赵利生、张美琴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1187号之一号更正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郝云花、武志光:本会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1183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支行与被申请人郝云花、武志光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1183号之一号更正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赵利伟、李福荣:本会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1182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支行与被申请人赵利伟、李福荣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1182号之一号更正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孝义市佳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杨大忠:本会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0630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与被申请人孝义市佳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杨大忠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0630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孙学武、廉彩云:本会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0328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与被申请人孙学武、廉彩云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0328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刘卫红、窦朝君、窦朝阳: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216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卫红、窦朝君、窦朝阳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云南东方家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明紫越经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678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由被告云南东方家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紫越经贸有限公司货款48840元,并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24年3月14日起至货款48840元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202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云南东方家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紫越经贸有限公司公告费580元;3.驳回原告昆明紫越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原告云南昆明紫越经贸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云南东方家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刘峰:本院受理蔡敬会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购车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7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至偿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休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猴桥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张丽向:本院受理马智彬与黎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424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张丽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智彬货款人民币2909元;2.驳回原告马智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丽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盘溪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宁波智丰振动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瑞特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192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捷强预制构建有限公司、李国庆:本院受理刘怀满与你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参加人诚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薛磊:本院受理无锡一川玻璃有限公司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徐继东:本院受理芮大全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程贵来:本院受理杨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唐广军: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后白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石志文:原告陆培教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10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贵州三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马灯才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李志涛:本院受理钱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陈辉煌:本院受理李长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0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林德明:本院受理吴来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602民初9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赖才华:本院受理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杨珍珍:本院受理王圣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602民初9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厦门合维佳工贸有限公司、于秀华:本院受理漳州易德隆涂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6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徐南海:本院受理简永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张家福、厦门市城城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602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彭奎:原告江永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4)浙0381民初1579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4)浙0381民诉前调23821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庭时间地点不变)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徐松涛:原告瑞安市宏鑫鞋模有限公司诉你、吴姜云定作合同纠纷案(2024)浙0381民初1599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4)浙0381民诉前调243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庭时间地点不变)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深圳市友诚压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原告泽瑞万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你、窦仨、窦帅、窦绪都保理合同纠纷案(2024)浙0381民初1584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庭时间地点不变)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孙剑峰:原告曹俊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5)浙0381民初2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5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庭时间地点不变)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厉明:原告梁星连诉你、卢喜发民间借贷纠纷案(2025)浙0381民初1214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庭时间地点不变)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孙嘉豪:原告张越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5)浙0381民初1020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2024)浙0381民诉前调25208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第1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陈雷雷:原告赵二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32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宋永强:原告五河县昆达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诉你与长兴宇城建设有限公司、王云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322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陈冠群:本委受理你与被申请人琼海福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海劳人仲案字〔2024〕第277号),你自愿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本委决定予以同意,本案终止审理,即行结案,现已做出仲裁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304室,联系电话:0898-62930563)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杰、付庆雯:本院受理陈鹏诉王杰、付庆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寅: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县永达五金机电商行诉被告张寅、青海顺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青282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4)豫0402民初4394号 宋爱勤、白爱彩、河南明佳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瑞建材有限公司、姬天生、张恩珲、闫国正: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2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团队领取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晏云飞:本院受理原告黄慧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谭见兵:本院受理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诉谭见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5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马义岗、安平县墨龙港丝网点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李影倩(曾用名:李颖)诉马义岗、安平县墨龙港丝网点焊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1125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张志民: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志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你名下的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与恒山路交口西南侧和昌悦府花园B1#20-办公14室办公用房已成交。(2022)皖0422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向你送(2024)皖0422执恢310号结案通知书。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5年3月13日10时至2025年3月14日10时止第二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的房产。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5,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苏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90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张洪利、任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辽090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甘青松、彭艳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辽090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包忠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辽0902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仁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4)玉仲裁字第14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会领取该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玉溪仲裁委员会
兰州桃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睿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不到视为送达。现将《开庭通知书》一并公告送达你单位,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陇星新能源大厦F座3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周家胜:本会受理(2024)芜仲字第010号卜晓华与你、李佩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函,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如你方不按期选定仲裁员,将由李天亮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本案将于2025年4月10日14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
芜湖仲裁委员会
河南辰禹顺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坤与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东仲字第1142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员名单、仲裁规则、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函。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限及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次日起5日内。公告期满之次日起第6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方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出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14时,地点为本会第三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东营仲裁委员会
海南省职工实业发展总公司:本委已经受理姚礼炼、林毅、何壮、陈林美与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4﹞第791-794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美兰区中辉电子商务中心:本委已受理符舜敏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海美劳人仲案字〔2024〕第344号),现已作出裁决(海美劳人仲裁字〔2024〕第297号)。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至你司,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三楼,0898-6533629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城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山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孙克江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澄劳人仲案字〔2024〕第421号),并定于2025年4月14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胡吉华(身份证号码:4305221979****7826):你涉嫌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一案,我局已经调查终结,你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工信处罚〔2025〕2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共15.5吨。
  我局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工信处罚〔2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可以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特此公告。
  联系人:韦海龙
  联系电话:0854-3921006
  联系地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水书广场西区421室。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2025年2月26日
公告专栏   9/12中缝
  遗失声明
赵秋遗失辽阳恒大绿洲车库1-负一层-0185号购车位合同一份,声明作废。
张彤不慎遗失人民警察证,证号:1203150,声明作废。
郭敏遗失喀什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喀什融合国际新城F区11栋1051房款收据二份,收据编号:20230227042,收据编号:20230306006,声明作废。
马奕晟(性别:男,母亲:熊瑶,父亲:马小虎)出生于2018年10月1日,编号R610672102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王海伦将二代身份证遗失,证号:41152419860125****,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赵会琴、吴碑银不慎遗失,毕节市威宁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1份,新生儿姓名:吴予昕,编号:Y520186342,特声明作废。
高州市南塘镇招福坡村六郎一经济合作社孙光武遗失高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制的《高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及股权证》,证号:N1440981MF31750976-0020,现声明作废。
高州市南塘镇大石垌村松根一经济合作社冯聂池遗失高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制的《高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及股权证》,证号:N1440981MF30720719-0026,现声明作废。
盘山县张浩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公章(编号:211122001000837)、财务专用章(编号:211122001000838)、发票专用章(编号:211122001000839)、合同专用章(编号:211122001000840)、法人章(编号:211122001000841)五枚章,现声明作废。
桐柏县淮河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688179618Q)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独山县凯森机制木炭厂5227266003163公章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灵宝市晨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9L6G4A66)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112820031210,声明作废。
青萍(洋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MA5U1B527R)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福州天盛宇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编码:35011710028804,声明作废。
光泽县宝飞建材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3MADABRD57K)不慎遗失公章,编码:35072310008951,声明作废。
海南和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2783349D)公章、财务章未备案,声明作废。
安溪县城厢田利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2MPJF6P)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靓颜清(海南)医生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D3K6D79X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闽侯县明丽缘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210037051,现声明作废。
福州壹里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2110078130,现声明作废。
马庄桥镇育才双语幼儿园(教民14109226000071号)遗失公章,财务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宁波振升电器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325001919003,开户行: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范市支行营业部,账号:201000044602335,声明作废。
周口市淮阳区齐老乡袁楼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7MB0P08777B)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声明作废。
上海市虹口区新南841弄业主大会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2900074971602,声明作废。
屈原管理区钟记鸡鸭店不慎遗失行政公章(编码43069410003408)、财务专用章(编码43069410003409),特此声明作废。
郴州燕紫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E5NU0JXP)不慎遗失公章(编码43100210095165)、财务专用章、法人芦燕私章、发票专用章,声明作废。
贵州高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慎在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小伙伴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3MB1D49537U,遗失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声明作废。
尤溪县百家乐装饰材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6MA2Y9UR63N)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特此声明作废。
十堰沁雪食品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MA7GFOYNOW,发证日期:2022年1月19日,声明作废。
濮阳县铁丘路星程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8MA9NDFA26J)不慎遗失发票专用章,编码4109280086818,声明作废。
贵州鑫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编码5203023148070)、财务专用章(编码5203023148071)、法人章(周新彦,编码5203023148072),声明作废。
湘潭市雨湖区小宇宙学生用品商店不慎遗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本,证号:新出发潭雨字第082号,声明作废。
德清后厨三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编号:33052110012825,声明作废
驻马店德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9JXYYP44)不慎遗失公章,编码:4128030136307,声明作废。
新疆疆来已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B34M0H)遗失公章、法人章各一枚,法人章名:孙同光,声明作废。
广西豪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为:4507040075114,声明作废。
天津尚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7G35A2T,不慎遗失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津)人服证字﹝2021﹞第0000111623号,声明作废。
天津安路达车料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J5AP81,声明作废。
毕业季(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17765L,声明作废。
天津市河西区百川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JGQU0Q,声明作废。
天津景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D5BLE010,声明作废。
天津津万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C62AAA83,声明作废。
天津圣园文化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修丽华)人名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7DFF27P,声明作废。
天津市红桥区佰瑞百货销售店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杨洪)人名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6MA07F8NDXJ,声明作废。
天津小熊舒克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KFC75E,声明作废。
雅明(北京)文化发展中心(注册号:110112009344650)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110112785512443),声明作废。
北京中汇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BHEJ8R)不慎遗失营业执照副本,声明作废。
公告专栏   10/11中缝
  遗失声明
雅明(北京)文化发展中心(注册号:110112009344650)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110106785512443)声明作废。
北京鑫巨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8011956244)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110108690018143),声明作废。
创培(北京)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8009376680)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11010878617206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MA046G66-4)和公章,声明作废。
北京恒长极公关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5011788299)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110105686908418);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MA0302W3-3)和公章,声明作废。
北京智联北清国际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5008137732)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110105773370177)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声明作废。
北京马驹桥浪之都美容美发中心(注册号:110112600867401)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号:360121197311201434),声明作废。
北京柳竹苑休闲中心(注册号:110108016047923)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作废声明:北京睿祥和农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WLR951)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彗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7MHU5D27)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泊思医学美容技术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D8M85C)作废财务专用章、法人(郭红琴)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梦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30248009C)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汉方康之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2APET8U)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众艺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7EYUMBXM)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任之翰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Q7P325)作废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视博视界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8607497)作废财务专用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现作废以下号段银保通有价单证:108190201862323、108190201862325-108190201862327、108190201862330-108190201862332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鸿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6649295E)作废财务专用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咖美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581U89)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注销公告:北京叁叁德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BY68P44U)经股东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朱美霖,清算组负责人:朱美霖,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
成立公告:绥化市北林区家庭养老护理中心,现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成立,特向社会公告。成立日期:2025年2月24日,法人:杨淑娣。地址:中兴东大街630号。特此公告!
公告
燕晓杰(身份证号码:13022419640307018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依据该局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乌公刑赔决字【2024】01号),将给付你的赔偿款40114元整提存至我处,请你及时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智诚公证处联系办理领取手续。如果在法定期间不领取,提存款将上交国库。我处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和平东街29-11#乌海市智诚公证处,邮政编码:016000电话:0473-2023252,0473-2023252。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智诚公证处
2025年2月26日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公告

  下列当事人涉嫌交通运输违法行为,限期内未按要求前往交通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相关文书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依法予以公告:1.易发勇,身份证号512201196701130817。2024年04月05日15时38分,自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大河沟社区怡风花园到重庆市万州区移民广场丽纯酒店,驾驶渝DZ9532小型轿车非法营运载客。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41015279,行政处罚告知书时间:2025年01月15日,拟处罚金额5000元。2.付小明,身份证号码:511203198209062358。2024年04月22日14时05分,自重庆市万州高铁北站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永辉超市中国邮政银行对面,驾驶渝B198FJ小型轿车非法营运载客。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41015277,行政处罚告知书时间:2025年01月15日,拟处罚金额5000元。3.莫开淑,身份证号码:512221196401241000。2024年04月24日20时51分,自重庆市万州区北山中西医结合医院到重庆市万州区万达二号门,驾驶渝F13B56小型轿车非法营运载客。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41015321,行政处罚告知书时间:2025年01月15日,拟处罚金额5000元。4.幸宏国,身份证号码:511204197404041239。2024年04月14日19时30分,自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之星到重庆市万州区万达广场大梯子,驾驶渝F905E5小型轿车非法营运载客。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41015288,行政处罚告知书时间:2025年01月15日,拟处罚金额5000元。5.高安市集诚裕物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CDHCC96F。2024年09月22日07时23分,在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万利路高洞子站,高安市集诚裕物流有限公司赣C4636E涉嫌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重量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情况。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41014789,行政处罚告知书时间:2024年12月18日,拟处罚金额500元。6.荆门市诚邦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420800093002848X,违法行为:鄂H00W58于2024年08月23日13时24分在万州区李河镇万分路石宝塘处存在超限运输行为,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41014423,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02月20日;7.谌昌现,身份证号:512224197510220819,违法行为:川KPU349于2024年03月20日17时54分在万州区李河镇万分路石宝塘处存在超限运输行为,行政处罚执行金额: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41015467,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25年02月20日;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单位(电话号码:023-87669038)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五日内你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催告通知书,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