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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平:本院受理原告董长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苏0925民723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7582号 杭州中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诗红诉被告杭州中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4月24日10点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9030号 陈璐琪、陈瑛琪: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环星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璐琪、陈瑛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4月25日9点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5894号 陈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诉被告陈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4月25日10点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杨盛友、朱秋菊:本院受理(2025)川0726民初604号原告吴清林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4月15日9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陈家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罗彬峰: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91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王学元:原告王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黄安强、杨红根:原告胡彬与你们、浙江智想大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陆斐、黄菊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王龙:原告钱建龙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402民初19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丰法庭第3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保定淘趣玩具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涞源县安广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涞源县安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3】保裁字第704号),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自公告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举证、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将组庭并于2025年4月24日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天津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伟顺家电维修经营部(经营者:党泽伟)与你方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为[2024]津仲字第649号,现向你公司送达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及二次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5年5月7日10时。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自贸仲裁中心领取相关证据和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张慧轩、卞兆华:本会受理的马洪国与你民间借贷合同争议案,由仲裁员薛春艳组成仲裁庭,并于2025年4月17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开庭。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依法裁决。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鸿锐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杨程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仲裁员陆伟光组成仲裁庭,并于2025年4月18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开庭。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补充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依法裁决。
苏州仲裁委员会
海南全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陈品孝、黄岳琳与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4﹞第412、512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星欢唱娱乐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高杰、陈鼎、陈益基、陈益伦、符王美、许丽平、罗培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4﹞第844、845、886、864-867号),并定于2025年4月24日9时30分、于2025年4月25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万物生(海南)国际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郑晓虹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秀劳人仲案字〔2025〕第9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调解建议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4月23日9时在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秀英区秀华路4号信访服务中心7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疆鑫东合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和硕县金兰酒店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罗永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虎小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4)青2821民初433号 青海卓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甘谷县全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卓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成德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青282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刘忠欢: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长山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陕090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安康市冠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鸿昌: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锋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5年3月21日10时至2025年3月22日10时止第二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漯河市郾城区金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昌建东外滩8#楼2701号。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5,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人李晖与广州金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就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锦绣香江紫金雅园1栋308室房产签订了《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因你方违约,联系不上,现本人公告与广州金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特此公告
公告人:李晖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乌高(新)卫医罚〔2024〕46号
被处罚人:闫东红(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路25号25号楼4单元102号;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652324197303030023;电话:1899799607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2024年8月25日未经诊所备案在铁路局花园小区一街高层二单元703室雅馨美容养生会所让范爱琴对张芳、吴露露实施面部注射利多卡因、肾上腺素,用注射器针头挑开张芳面部颧骨处的黑褐色表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范爱琴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卫生监督意见书;范爱琴询问笔录;闫东红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张芳电话询问、身份证打印件;吴露露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闫东红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现场笔录;闫东红微信转账记录;执法仪视频等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标准,涉案金额6000元,已退还,决定给予你: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鲁木齐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