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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版 下一版 2025年08月17日

恪守“法度” 不失“温度” 湖北靶向施策做实做细社区矫正工作   □ 本报记者 胡新桥 刘志月 何正鑫
  
  “不管怎样,也要自食其力,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坐在电动轮椅上,罗某一边拿出蜂巢框,一边向《法治日报》记者分享感悟。几年前,罗某跳楼拒捕,致下肢瘫痪。服刑两年后,其因患严重疾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生存之困叠加病痛之苦,罗某一度失去生活勇气。来凤县司法局百福司司法所打出的一套“组合拳”:落实低保政策、开展个性化学习教育、引导修复家庭关系、组织技能培训……这套“组合拳”帮助罗某真正实现从心理到行为再到思想的矫正重塑。如今,他的养蜂事业越做越红火。
  罗某的蜕变并非孤例。
  湖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杨军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该省近年来坚持既“治已病”更“防未病”,落实落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同时,不断丰富教育帮扶内容和形式,构建起“帮教—成长—反哺”的闭环教育帮扶体系,让社区矫正工作既有“法度”又不失“温度”,持续提升平安稳定工作质效。
从粗放管理到精准施策
  “老人目前已顺利解除社区矫正,态度也从起初的不理解,到后来主动参与防火知识宣传。”说起社区矫正对象龚某的转变,随州市随县司法局澴潭司法所负责人廖珊珊很欣慰。
  两年前,年过八旬的龚某因过失引发山林火灾,成为澴潭司法所教育管理的一名社区矫正对象。龚某居住在偏远山区,其配偶和长子身有残疾,次子常年在外。针对龚某情况,澴潭司法所制定“一人一策”矫正方案:与村干部共同成立矫正小组,通过上门走访、当面教育、电话沟通、健康监测等多种方式承担监管和帮扶责任。慢慢地,龚某态度转变,还利用农闲时间向村民现身说法,叮嘱大家谨防火灾事故。
  家住荆州市监利市网市镇的小雷也通过社区矫正重获新生。小雷初中肄业,双亲聋哑,家庭收入较低。对此,网市司法所为他定制矫正方案,联系残联手语老师开展特殊家访,对接人社部门评估其就业能力。在多部门联合帮扶下,小雷找到新工作,有了稳定收入。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开展个别化矫正,是湖北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动作”。
  在荆门市,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普遍建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精准画像、个别化教育。
  地处山区的十堰市房县,流动执法车、流动入(解)矫、流动教育帮扶“三个流动”品牌应运而生。
  湖北省司法厅还拓展社区矫正教育资源库,针对醉驾、非法捕捞、电信网络诈骗等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差异化推送必修课程,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教育精准度。
从人防为主到科技赋能
  “那种强烈的冲击力太吓人了,就像真在事故现场。”体验完毕,郑某仍心有余悸。这是7月29日发生在襄阳市枣阳市社区矫正中心的一幕。当天,犯危险驾驶罪的社区矫正对象郑某初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通过中心的VR设备接受再教育。
  近年来,湖北省司法厅把强化信息技术运用作为全面深化社区矫正改革的重要引擎,着力构建集自动化采集与共享、精准化大数据分析与研判、智能化管理与决策于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模式。
  “恩施州地处武陵山腹地,地广人稀,信息技术赋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迈入更加精准高效的新阶段。”恩施州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邵丹说。
  不久前,装修一新的恩施州宣恩县社区矫正中心正式投用。智慧矫正系统的赋能,为该县破解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在乡镇、生活在城区”的监管难题提供了更多可能。
  应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宋峥嵘直言,社区矫正对象违规外出一直是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科技赋能有效推动了监管效能的提升。2024年,应城市社区矫正对象杨某隐瞒行踪擅自外出。社区矫正机构通过信息化核查发现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提请原审法院撤销了缓刑。
  截至目前,湖北省建成社区矫正中心106个。全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实现业务管理、电子签到、信息化核查、远程视频督察、线上教育等功能全覆盖。
  “全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推广运用已全面铺开,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全贯通,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将更加智能精准。”湖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副处长邵应龙说。
从被动矫正到参与治理
  “我想将这份爱传递下去,温暖更多的困境家庭。”谈及成为志愿者的初衷,宜昌市夷陵区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说。陈某未婚育有两女,其与男友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家中存款、房产等均被法院强制执行。社区矫正机构的暖心帮扶,让一度身无分文、居无定所的她倍感温暖。
  今年4月,夷陵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发起“夷心护蕾”公益计划并向社区矫正对象发出招募令,拟对辖区困境家庭开展公益帮扶活动。陈某第一时间响应加入。
  “公益帮扶并非简单的捐款捐物,而是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并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现从单向救助到授人以渔,再到公益助矫的双向奔赴。”夷陵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副局长杨凡说。
  在武汉市江汉区,已有约260名社区矫正对象以社会志愿者身份参与摆放共享单车两万余辆,2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帮扶成功就业;在荆州市沙市区,“沙矫互助”就业帮扶项目实施劳动技能培训120余人次,推动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30余人。
  “看似‘举手之劳’,却推动着社区矫正对象从‘社会关系损害者’向‘法治社会建设者’转变,最终形成了个体改变、社区受益、社会认同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湖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处长吕方军说。
  近五年,湖北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3.1万余人,解除社区矫正11.9万余人,帮助众多社区矫正对象重返正途。
  “我们将继续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靶向发力持续做实做细社区矫正工作,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官书云说。
联动联治联防守好“琼州门户” 海口秀英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带动基层治理效能提升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一大早,夏日晨光轻柔地浸染南港,海风裹挟着湿润水汽扑面而来。此时,“三港一站”(秀英港、新海港、南港、火车站)枢纽地带,已是一派生机勃勃的繁忙景象。
  在海口市秀英区综治中心指挥大厅,“平安秀英”监控屏幕如同敏锐的眼睛,将口岸港区、主要景区、重点街巷、城中村实时动态尽收眼底。指令通过无形的电波传递,各方力量在统一协调下有序运转,描绘出一幅秩序井然的平安画卷。
  “秀英区是海口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是海南自贸港‘二线口岸’功能落地的核心承载区和海上进出海南的‘门户’。”海口市秀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冯锦川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今年以来,海口市秀英区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与实体化运行为核心引擎,织就了一张全域覆盖、反应迅捷、处置有力的“联动联治联防”安全网,基层治理效能持续释放,牢牢守护着“琼州门户”的平安与活力,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和现代化国际化新海口保驾护航。
打造“二线口岸”安全屏障
  7月23日,海口新海港汽笛声绵延悠长,旅客、车辆有序上下船。为了保障货物高效安全通关,海口新海港和南港“二线口岸”(货运)集中查验场所正加快压力测试演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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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关运作,意味着海南自贸港将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更好地向世界开放。海口市秀英区综治中心锚定“‘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监管目标,坚持“打、防、管、控”多措并举,各部门联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
  “三港一站”是海南连接内陆的海上命脉,“二线口岸”则是自贸港封关运作后管控的关键“闸口”。守护好这些重要节点,就是守护自贸港的生命线。秀英区综治中心将“三港一站”及“二线口岸”区域作为重中之重,打造安全防控“桥头堡”。
  “联防联控,构建口岸安全共同体。”秀英区综治中心主任吴多森表示,区综治中心高位协调,提升各部门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水平,推动建立常态化的口岸联防联控机制,确保在任何突发情况下都能拉得出、冲得上、控得住、处置得好。
  日常工作中,秀英区综治中心积极统筹“岸长”“十船联防”等群防群治组织,协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在重点场所、港口码头、重要路段组织全天候开展岸线巡逻,实现了对辖区岸线、渔船的全时段全方位管理。
  目前,全区建立“十船联防”组织37个,组建“北大门”义警队1支192人、“1+N”等群防群治组织53个260人,保障沿海和岸线安全稳定。
  海口市秀英区构建起综治中心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牵头领办、社会力量协调参与的工作格局。尤其是聚力打通区信访服务中心、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诉讼服务中心等工作通道,汇聚网格化信息系统等平台信息,“一站式”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筑牢社会治安防线。
  “守护好‘琼州门户’,为海南自贸港核心引领区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是我们责无旁贷的政治使命。”秀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王米媚告诉记者,综治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高效运行,打通了部门壁垒,整合了治理资源,重塑了工作流程,让指挥调度更统一、应急处置更高效,成为秀英区应对复杂治理挑战、提升城区安全韧性的核心支撑。
联动护航淬炼“秀英精度”
  7月20日晚,位于秀英区的五源河体育场内,数万名歌迷在2025宝石Gem宝石无限巡回演唱会海口站现场的欢呼声浪震耳欲聋。场外,在秀英区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下,公安民警、镇村干部和志愿者等在现场全程驻守。
  为确保历次演唱会成功举办,海口市秀英区综治中心联合公安机关对治安形势进行提前研判,及时处理演唱会门票退款、排队占座等矛盾纠纷,为广大乐迷出行创造平安有序的环境。
  这是秀英区依托综治中心保障重大活动安全的一个生动实践。作为省会城市的重要功能区和热门旅游目的地,秀英区常年承担着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各类大型演唱会、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的安保重任。区综治中心凭借规范化建设形成的强大中枢功能,构建起重大活动安保“智慧+”联动新模式。
  记者了解到,秀英区以综治中心为“智慧大脑”,统一调度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文旅、镇村干部、网格员、安保人员等力量,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的高效协同,进行可视化、即时性、精准式指挥调度。
  “我们将重大活动安保经验,固化延伸至景区、免税店等日常重点场所管理。”王米媚说,综治中心如同一个无形的“安全管家”,时刻守护着城市的繁华与安宁。
  在cdf海口国际免税城,秀英区综治中心联动商场安保、派出所、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的联合巡逻、应急处突机制。在网红渔村荣山寮,区综治中心联合职能部门,加强旅游旺季的交通疏导、食品安全监督和涉旅纠纷快速调处,完善海岸线视频监控,确保游客安全出游。
  秀英区法院在辖区火山口国家地质公园、假日海滩设置巡回法庭。每逢节假日,巡回法庭积极开展诉调对接、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工作,做到司法服务“不打烊”。区综治中心加强与法院、司法局、文旅、景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多元解纷力量联调联治,及时妥善化解旅游纠纷。
绘就城中村和谐稳定图景
  秀英区秀英街道向荣村,曾经流动人口多、基础设施薄弱、管理难度大。如今,村内街道整洁有序,出租屋门牌统一规范,视频监控探头覆盖关键角落,处处洋溢着平安祥和的气息。
  这一变化,源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后,对向荣村、书场村等城中村治理难题的精准聚焦。2024年以来,秀英街道综治中心坚持党建引领,通过矛盾分级分类处置、标准化流程管理、科技手段精准防控等措施,构建了城乡接合部社会综合治理创新模式。
  “我们构建了‘蓝、黄、红’三色分级分类管理与协同治理并行工作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全流程规范化处置。”秀英街道工委副书记黄波表示,蓝色(一般纠纷)由社区干部、网格员就地化解,7日内办结;黄色(复杂纠纷)由综治中心联合司法、信访等部门调处,15日内形成解决方案;红色(疑难纠纷)由街道领导牵头成立专班,整合多部门持续跟进。
  秀英区以综治中心为抓手,总结推广长流镇、石山镇矛盾纠纷调解经验,推进“司法所+派出所+法庭+检察室”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成立“老法官+金牌调解团”品牌调解室,矛盾纠纷调解率保持在98%以上。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秀英区综治中心牢牢抓住“安全感”和“满意度”两项指标,进一步完善平安创建达标测评体系,平安镇(街)、平安村(居)、平安小区等创建达标率均在95%以上。
  “秀英区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支点,撬动起‘联动联治联防’的基层治理新格局,持续为‘琼州门户’注入平安底气与发展动能,稳稳托举起百姓的安宁与幸福。”冯锦川说。
“林改第一县”以生态司法做优生态之治 □ 本报记者  王莹
□ 本报通讯员 刘珍
  
  武平不缺树,林地面积占全县土地面积的79.7%,却格外重视补植复绿机制建设;武平不缺水,拥有福建唯一的跨省流域湿地公园,却早早建立起“生态司法+河长制”联动协作机制。
  地处“全国林改第一县”,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从审判执行出发,拓展“生态司法+”服务,做优生态之治,司法助力武平绿了水、活了林、富了民,走上高质量绿色发展之路。
“早”化解 筑牢安全防线
  “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2001年6月,集体林地林木产权制度改革在武平县捷文村开展“分山到户”的试点工作;2002年8月,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在武平召开;2003年,福建全省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青山环绕中的武平,90%的人口与林业发生关联。而在林改之初,武平法院的法官便明白,他们需要做好筑牢林区安全防线的充足准备。
  为了应对可能增长的涉林纠纷,武平法院跟上林改步伐,依法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将平均结案天数缩短3天。同时,探索形成以“扇形调解网+斗样化解层+点状消解法”为主题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建“无讼林区”,全县116个行政村实现涉林民商事纠纷“零诉讼”,挂牌确认“无讼林区”村10个。
  对仍存在的矛盾纠纷,武平法院推动成立武平县涉林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在全县17个乡镇成立涉林纠纷诉前调解办公室,聘请27名护林员为特邀调解员,率先在全省推动成立县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委员会。
  此外,武平法院加强对林权登记不规范、林地重复发包、行政执法等突出问题的分析和把控,及时向相关部门、行业发出司法建议,采纳整改率达100%。
  2022年5月,武平法院首次适用“森林碳汇补偿+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公开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林某自愿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和认缴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获从宽处理,生态“破坏者”由此变成环境“修复者”。
“融”整治 守好青山绿水
  对于武平法院生态庭的法官们来说,“上山”曾占据了他们大部分的工作时间,而如今,他们又增加了一项“下河”的任务。
  距离武平主城区10分钟车程、总面积2.3万亩的武平中山河国家湿地公园里,池塘、湖泊、沼泽、农田及森林交错。位于其中的千鹭湖,空气清新,扑闪翅膀的飞鸟影影绰绰,各种鸟禽的鸣声此起彼伏。
  但就在几年前,这里上下游及周边河道支流存在无序生猪养殖等问题,水质不同程度受到污染,近三分之二的湿地遭到严重破坏,水鸟和本土物种减少。
  面对窘境,武平县铁腕“治水”,多措并举持续开展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跟随保护脚步,武平法院推进“生态司法+河长制”,将河段管护纳入社区矫正工作内容,发出龙岩市首份“护鱼令”,与兄弟法院签署汀江流域环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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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专注解决林业纠纷,到助力生态治理,武平法院生态庭法官的足迹深深印在各个角落,用心守护绿水青山。
  ——发出“护树令”,对涉毁林刑事案件的非监禁刑罪犯,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古树名木进行专门看护,实现被告人由“林木破坏者”转变为“林木保护者”,以法治的力量守护好美好家园。
  ——协同建立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好水土流失治理、森林防火及资源保护、村容村貌整治、生猪养殖环境整治等活动。
  ——推动“生态司法+林长制”,在县林长办设立法官工作室,推进涉林纠纷诉源治理“共治、共防”格局,立牌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引来“中国最美小鸟”蓝喉蜂虎来武平筑巢。
“准”服务 拓宽普法途径
  不久前,武平县象洞镇收到一份武平法院送来的礼物——生态法治地图。
  这份全称为“武平县生态法治地图调研报告”的册子,用三个章节,十四个小点全方位介绍武平生态环境犯罪情况、民事纠纷情况以及预防和减少生态环境案件的建议。
  “有了这份对辖区案件进行精准描绘的地图,让我们对可能出现的涉林纠纷心中更有底,也是我们化解纠纷的法宝之一。”象洞镇相关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武平法院第一次送法上门。
  从针对林业部门主动送法上门,到电视公判失火烧山案,再到案件多发地进行森林防火等法治宣传教育,武平法院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精准的送法形式,力求更好地普及法律知识。
  今年7月,正值灵芝成熟采摘时节,武平法院的村居法官走进永平镇恬下村灵芝种植基地,为武平灵芝产业提供法治“心”服务。
  除了村居法官下沉挂钩全县17个乡镇和225个村(居)提供调解、普法等司法服务外,武平法院还依托林区法官工作室、林下经济司法服务点开展走访调研,深入了解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情况,为构建林业经营新机制、壮大林业特色产业、开发森林康养项目提供精准的司法服务,为林农增收保驾护航。
法官组建“解纷团”棉花田里“找病根”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孙文 彭欢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博古其人民法庭法官入驻二十九团综治中心后,联合司法所、农业部门、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力量,成功化解一起因棉花种子质量引发的索赔纠纷,探索出一条前端化解涉农纠纷的新路径。
  7月,棉农老张倾注了心血和积蓄种植的棉花,在喷洒了农药后,成片枯萎、死亡。老张认为是几个月前在某种子公司购买的棉花种子有问题,在双方几番争执无果后,老张走进二十九团综治中心“讨要说法”。
  “这事等不得,棉农去法院起诉,时间上耗不起。”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闻讯后,依托二十九团综治中心这个“联动枢纽”,联系司法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农业技术专家,组成该案“解纷团”。
  法官与司法所、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多次深入棉田进行实地勘察,仔细查看棉株长势、对比地块差异,拍照取证,排除了大面积病虫害和极端天气等常见致害因素的可能性。市场监管部门启动对涉事种子批次的来源、质检报告等信息的核查,法官详细记录棉农的受损面积、投入成本等诉求,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与类案,为调解奠定坚实基础。在多方协作下,证据链清晰指向种子质量存在问题。
  法官“说法”,耐心向种子公司代表讲解法律规定以及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市场监管“溯源”,展示调查情况,督促责任方承担责任;司法所“搭桥”,从情理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综治中心的协调下,经过“解纷团”几轮耐心调解,最终,种子公司同意赔偿老张经济损失5万元。
  “真没想到,不用打官司,在家门口就把这么大的事解决了!”老张紧皱的眉头终于舒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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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联勤警务站护一湖安澜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李耀 金超君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浙江省玉环市玉环湖绿道景区,绿意扑面而来。景区内,一座蓝白建筑静静矗立,这便是玉环湖生态联勤警务站。综合指挥室、生态警长办公区、装备室……警务站功能区域划分明确,无人机、救生艇等装备齐全。
  玉环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所长黄世平向记者介绍,近年来,该所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化生态联勤警务站职能,聚焦打好部门联动、警民联防、交巡联勤“组合拳”,打造共治共富生态警务“玉环样板”。
  “以前非法偷捕捞、焚烧、捕鸟现象时有发生,在建立玉环湖生态联勤警务站后,这些现象有了很大的改善。”黄世平告诉记者。
  玉环湖是玉环重要的生态资源,玉环湖里的鳙鱼、鲢鱼、鲤鱼噬食蓝藻绿藻,优化生态系统食物链,为鸟类的栖息繁衍提供丰富的食物资源。近年来,玉环湖水域内的非法捕捞现象屡禁不止,使库区内的渔业资源、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为坚决遏制非法捕捞现象,新城派出所会同经济开发区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玉环湖水系生态保护重大事项,分不同时段、不同水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并利用无人机、监控、快艇等手段,实时感知违法线索,高效、全面地开展玉环湖水域整治。
  截至目前,新城派出所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30余次,收缴非法钓具300余根,丝棱网、倒笼1000余具,有效减少偷捕盗捕等非法行为的发生。
  玉环漩门湾湿地公园是浙江省内唯一的滨海型国家级湿地公园,园内常年栖息野生鸟类230余种。然而,不法分子经常借助玉环漩门湾湿地无人岛、芦苇丛等环境隐藏自己,使用粘网对野生鸟类进行捕捉,对湿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近日,玉环漩门湾湿地生态联勤警务站站长张铭带领“萤火虫”先锋队在湿地巡逻时,听到循环播放疑似鸟叫的录音,便立即开展搜寻,最终在芦苇丛中发现架设的粘鸟网,于是立即将其拆除。
  2021年,新城派出所成立“萤火虫”先锋队,将打击非法捕捉野生鸟类作为联防工作的重点。“萤火虫”先锋队现有24名队员,每天常态开展徒步巡防,定期开展水面巡查,并使用无人机进行空中巡逻。
  “现在在绿道上,时不时能看到闪烁的警灯,还有戴着肩灯巡逻的民警,让我们收获了满满的安全感!”和朋友在绿道吃夜宵的市民张先生感叹道。
  如今的玉环湖绿道俨然成为了市民休闲、观景、健身的网红打卡地,“湖边夜市”也随之形成。同时,占道经营、交通混乱、环境脏乱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助力绿色经济发展,新城派出所联合新城交警中队合理安排执勤点,加强动态巡逻管控,重点整治劝导占道经营、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并组织警力每天定时在绿道开展步巡,最大限度提升见警率、管事率。
  今年以来,新城派出所在绿道夜市共开展所队联勤50余次,步巡140余次,主动处置、化解各类矛盾纠纷30余起,开展平安宣传120余次。
一纸检察建议助推抗战历史遗迹保护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 本报通讯员 杨俊
  
  “路口已设置了带锁的栏杆,附近4公里范围内的垃圾都已被清理,‘西秦第一关’几个大字更加醒目了……”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川陕公路(宁强段)七盘关故道遗址进行整改回头看时,此前发现的问题正逐一得到解决。
  抗战时期的川陕公路是连接西北和西南的货运大通道,七盘关故道更是历史上的咽喉之地,素有“西秦第一关”之称。全面抗战爆发后,川陕公路作为连接川陕两地的陆路交通要道,为建立起强大而稳固的抗战大后方和取得抗战最终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025年5月7日,宁强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川陕公路故道遗址倾倒有大量垃圾,这些垃圾露天堆放,无任何防尘防渗措施,散发着阵阵腐臭。
  “这一路倾倒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看似方便了周边垃圾处理,‘一倒了之’,但对生态环境和抗战历史遗迹的破坏是灾难性的。”站在108国道上,宁强县检察院检察官廖富明看着故道说,“垃圾有的连片而下,有的星星点点,就像生长的牛皮癣。”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力守护好生态环境和历史遗迹,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走访、调查……一场保护生态环境和抗战历史遗迹的检察公益诉讼迅速展开。
  “那条路比较偏僻很少有人去,我们也不知道那些垃圾是从哪里来的。”检察官在走访调查中从村民口中得知川陕公路故道遗址从108国道通车使用后,便鲜有人前往,垃圾从何而来无从查起。
  5月9日,宁强县检察院针对位于川陕公路遗迹故道建筑垃圾倾倒情况依法立案,经核查,川陕公路遗址故道沿途约4公里共有11处较为集中的垃圾倾倒点。
  很快,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文史专家等多方意见和建议后,一份督促消除修复川陕公路(宁强段)七盘关故道遗迹垃圾倾倒问题的检察建议,送到了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手中。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迅速行动。不多久,宁强县检察院便收到了相关部门的回复:川陕公路故道垃圾已清除,抗战历史遗迹得到相应保护。同时,当地政府在七盘关遗址保护标志碑处增设摄像头,在川陕公路黄坝驿段入口处增设栏杆,进一步明确落实监管责任。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推动抗战历史遗迹保护问题的整改,不仅恢复了当地生态,更重要的是保护了这段珍贵的历史,让宁强人民尤其是现在的年轻一代广泛知晓这段抗战历史。”宁强县政协委员黎德华说。
  如今,川陕公路七盘关故道遗迹保护发现的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毕,但汉中检察人寻访历史古迹的脚步并未停歇。
  据统计,自2021年陕西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寻访革命旧址、保护革命文物、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以来,汉中市检察机关共寻访红色革命旧址276处,办理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87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督促对54处红色革命文物进行修缮保护,推动43处革命遗迹列入革命文物保护名录,办理的4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千案展示案例、2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二维码
传承“红旭精神” 筑起“生命防线” 红旭水上救援队创下34公里江岸“零溺亡”奇迹   图① 红旭水上救援队队员在江面巡逻。
  图② 红旭水上救援队队员在江岸值守。
红旭水上救援队供图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崔瑛 赵俊卓
  
  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长江畔,有一面印有“大渡口红旭水上救援队”的旗帜迎风飘扬。三年前,红旭水上救援队以英雄王红旭的名字命名并成立;三年后,红旭水上救援队已成为守护34公里江岸、创下辖区“零溺亡”奇迹的“生命防线”。这面旗帜下,53名正式队员和123名平安志愿者,用96次奋不顾身的救援,彰显着对“时代楷模”王红旭精神最热烈的传承:以生命守护生命。
英雄之名 汇聚江畔星火
  红旭水上救援队的诞生,源于一次壮举。
  2021年6月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育才小学体育教师王红旭,为救两名落水儿童,奋不顾身跳入长江,生命定格在35岁。他的事迹感动全国,2021年9月被中宣部追授“时代楷模”荣誉称号。
  2022年6月1日,在他亲人的见证下,以他名字命名的救援队在此成立——英雄守护过的江畔,将由英雄的名字继续守护。
  “传承王红旭精神”是这支队伍的根与魂。队员来自各行各业:退伍军人、退休医生、公交司机、企业主、环卫工人……身份各异,信念如一。
  去年八月,新队员张承军入队仅三天,沿江巡逻时遇10岁男孩落水。汛期急流,他毫不犹豫跃入江中,与队友合力救起落水儿童。事后,张承军说:“‘红旭’是责任,危险面前,容不得半分犹豫!”
  这样的故事,在红旭水上救援队中不胜枚举。救援队的发起人兼总指挥罗正龙,同样用行动践行着这份精神,公益救援已近十年,救起落水者超60人。有一次,一对父子不慎跌入深水区,罗正龙迅速指挥救援,在黄金4分钟内成功救回两人。
  三年间,“红旭精神”在江畔多次复现:寒冬时节,有人跃入激流;装备短缺,有人自费购置;志愿服务,有人携子同行……他们的付出赢得社会敬意:3名队员获评大渡口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队伍荣获平安大渡口建设先进集体。
  这支由多元力量汇聚的队伍,深知专业是守护生命的基石。53名正式队员和123名志愿者通过严格的月度体能、队列、实战演练淬炼成钢:40人能横渡长江,32人持急救证,10人善用桨板救人,8人精于橡皮艇操控,2人可驾驭无人机巡查—— 一支专业化的民间救援力量已然成型。
科技赋能 延伸生命触角
  在“红旭精神”感召与专业训练之外,科技成为守护生命的新锐力量。走进救援队办公室,一块电子屏正实时监控长江大渡口段。
  作为大渡口区委政法委联合区公安分局牵头建立的警群联动最小处置单元之一,结合全市开展的以大渡口区首创“莎姐”未成年人保护品牌命名的“莎姐守未”专项行动,他们重点巡防无人机绘制的“防溺水地图”上9个高风险点,并接入“云防溺水预警系统”。当AI智能识别到人员进入红色危险区,系统即刻喊话警示,同步向指挥中心和巡逻队员推送警报——自2023年以来,584次精准预警与高效处置,显著降低了溺水风险。
  巡逻机制同样科学高效。区委政法委发动各镇街2000余名专兼职巡逻队员和平安志愿者,主动融入巡江劝导工作,分7个小组采用“老带新”“队员+志愿者”模式,在沿江新港码头、滑石滩、马桑溪古镇等要地,春节无休、周末节假日重点值守,构建全天候、全覆盖救援网。
  而冲锋舟、橡皮艇、桨板、抛投器、无人机等专业装备的加持,更让“生命防线”反应迅捷。2024年汛期,无人机精准定位被急流卷走的游泳者,抛投器瞬间送达救生圈,为后续救援赢得宝贵时间。
同心守护 筑牢安澜之基
  作为长江畔的生命守护者,这支救援队从最初的民间自发组织,到如今成为区域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力量以及全国首批“应急互助”志愿行动的重点扶持组织,它的每一步都凝聚着多方协作的智慧与温度。
  据悉,大渡口区委政法委协调九宫庙街道、城运公司免费为红旭水上救援队提供3间专属办公用房并免除相关费用,解决了队伍的后顾之忧。
  更深入的协作体现在与镇街、公安、应急等10余家单位建立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上,共享设备、培训资源,形成了高效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模式。
  在政社协同的模式下,救援队通过进学校、进社区、新媒体宣传构筑“三位一体”防溺水宣传矩阵,巩固防溺水安全防线。截至目前,已进学校宣传7次、培训师生超1000人次,进社区宣传近30余次,发布宣传文章43篇、宣传短视频超160个,从源头筑牢安全防线。
一名老司法所长的灾后守护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王阿敏
  
  近期,北京市遭遇极端强降雨,北部山区突发山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间,全市最大小时雨强出现在怀柔区琉璃庙镇,全镇受损房屋近9000间。
  在怀柔区最大的灾民安置点,怀柔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袁明一出现,就听到来往的村民惊喜地招呼:“袁所长,真是你啊!”虽然离开琉璃庙司法所长的岗位已有七八年,但当洪水来袭,曾获全国模范司法所长称号的袁明主动请缨,回到了熟悉的乡亲们中间。
  正是这份“人头熟、经验足”的优势,让袁明在安置点的法律服务和矛盾化解工作格外有效。村民们见到这位老所长倍感亲切,愿意向他敞开心扉。连日来,袁明带领另外一位同是转业军人的同事在安置点设立了调解工作站,每日坚持巡查各个楼栋,细心排查矛盾纠纷,耐心安抚群众情绪。
  他们的工作日志记录着点滴付出,接待了十多位村民关于灾后财产损失理赔和补偿的法律咨询,袁明运用专业知识和政策储备,逐一给予解答,为村民指明后续法律途径。在最初两天的巡查中,袁明总是看到一位村民心事重重的样子,坐下来一聊才得知这位村民在山沟里种了600多棵桃树和杏树,结果被这场大雨引发的泥石流冲毁了。“您说我辛苦这么多年,说没就没了,以后的日子可咋过?”村民的声音里满是绝望。袁明赶紧安抚他的情绪:“天灾无情,这泥石流是咱没法预料的不可抗力。”接着,他耐心解释可行的救济途径,“现在咱们得一步一步来。第一,你给这些果园上过‘农作物保险’吗?如果投保了,符合条件的话,保险公司会按合同进行理赔。”看到村民摇头,袁明接着说道:“如果没投保,咱们也别灰心。第二,政府通常会有灾后救助和生产恢复的政策。我会帮你留意有没有针对果树损失的专项补助或者帮扶措施,咱们一起想办法,总会渡过难关的。”听到袁明的解答,村民紧皱的眉头也渐渐松开了。
  这几天,看着安置点里一些村的村民陆续接到通知、收拾行装踏上归途,有些还没接到回村通知的村民有点按捺不住了。“袁所长,我们村啥时候能回?”面对村民担心家里受灾情况、害怕误了农时的急切心情,袁明感同身受。“你们的心情,我们特别能够理解。但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工作人员也在日夜赶工确保村里早点实现‘四通一保’,我们会一直在这里陪着大家,直到大家安全回家。”
  每日楼栋巡查步数过万、和村民们一起拉拉家常、解答法律咨询时怕口音隔阂便特意放缓语速……就这样,袁明以专业能力扎根群众,用深厚情感践行司法为民的承诺,成为安置点里那道让人踏实、传递暖意的风景线。
彭阳法院硬核执行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 本报记者   申东
□ 本报通讯员 刘宗池
  
  今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秉承“如我在执”理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全力以赴用提质增效和案结事了,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今年上半年,共执结案件1120件,执结率63.82%,执行到位金额共7727.5万元,执行到位率、首执案件终本率、执行完毕率分别居全区法院第一、第二、第七位。
亮出“硬核执行”新手段
  “你隐匿财产、躲避执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请你配合执行,否则将对你采取拘留措施,后续还可能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彭阳法院7月的集中执行行动中,执行法官发现李某为躲避执行,将其所有小轿车登记在亲戚名下并隐匿在亲戚家中。财产线索被发现后,迫于强制执行“威慑力”,李某当场联系车商将车辆出售,履行了全部债务,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彭阳法院坚持从“小切口”入手,利用“夜间执行”“周末执行”手段,常态化开展“涉民生”“涉金融”等专项执行行动,重点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最大限度推动“涉民生”和“小标的”案件执行到位。
  上半年,彭阳法院共开展集中执行行动64次,夜间执行37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66人次,发出限制消费令202人次,拘传被执行人87人次,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的34名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发挥合力攻坚新效能
  被执行人马某因涉及案件较多,长期在外躲避执行。执行干警多次在其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均未发现马某下落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查人找物依然是执行难点,如果光靠法院自身,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彭阳法院执行局局长曹海波告诉《法治日报》记者。鉴于马某具有一定反侦查意识,彭阳法院立即启用联动协作机制,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协同配合下,执行干警成功将马某控制,并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6件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在强化外部衔接,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协作机制查人找物的同时,彭阳法院还注重挖掘内部潜能,激发干警办案活力。今年年初,执行旧存案件同比增长超过60%,清积压力较大,彭阳法院精心部署、分类施策,妥善执结一批陈年旧案和“骨头案”,清积率达99.34%。一季度末,执行指标出现不同程度下滑,彭阳法院通过优化办案团队、增强执行力量、调整任务分工、延长工作时间等措施,使得多项执行核心指标重新跻身全区法院前列。
寻求“执行失能”新出路
  “今年许多工程都没有开工,开发商拖欠的材料款也没有到位,大家的生意都很难做,企业还得继续经营,请你们从中协调能否分期履行?”近日,作为被执行人的某企业老板向执行法官诉说着企业面临的困境。
  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执行干警解除了对该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联系了申请人,将该企业的困难情况予以告知,希望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分期履行协议。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逐渐趋优向好,每月按时履行债务。
  面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彭阳法院对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采取活封、活扣等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让企业回归市场“造血”。此外,还严格区分“失能”与“失信”,加强正向激励,大力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让“失能而未失信”的被执行人卸下“包袱”,轻装上阵。上半年,共采用活封、活扣方式执行涉企案件25件,为31家企业、124名个人修复信用。
  为解决执行案件增幅过快的问题,彭阳法院加强源头治理,积极推行督促履行工作,实质化运行“谁审理、谁负责督促履行”工作机制,并将督促履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通过及时提醒、释法说理、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等方式,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债务。今年上半年,彭阳法院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56.56%,同比下降10.88个百分点,在全院受理案件同比上升14.21%的严峻形势下,新收执行案件同比仅增长6.02%,执行案件增速明显放缓。
鸡泽三级联动治理织就基层平安网   □ 本报记者 李雯
  
  今年以来,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运用科学布局、服务增效、智慧赋能等工作模式,构建起三级联动治理体系,高质量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任务,推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与体系化发展。
  据悉,该县综治中心与县群众工作中心联合挂牌,方便群众来访来诉。综治中心大厅内滚动播放的宣传视频、精心设计的职能展示墙,让群众对“矛盾调解、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内容一目了然。同时,科学分设的引导受理区、多元化解区和指挥调度区形成高效服务闭环,实现场所设置规范化。
  为打造“最强服务团队”,综治中心采取“13家常驻+10家轮驻”模式,精选公安、信访、人社等关键部门业务骨干驻点办公。通过7轮1000余人次专业培训,锻造出一支“调解能手+法律专家”复合型队伍。翻开工作人员每日必学的《规范化建设明白纸》,从矛盾纠纷排查到突发事件处置,标准化流程清晰可见。
  在运行机制上,综治中心构建起“全链条”处置体系,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诉求受理机制,实现诉求接收、分流、交办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针对群众来访来诉,中心实现分类办理调处纠纷,通过调解先行、分类化解、依法信访等方式,积极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
  科技赋能是提质增效的关键支撑。综治中心信息平台对多渠道受理的矛盾纠纷实现“一事一码”动态管理,同时实现“录入—派单—督办—反馈”的闭环模式。
  如今,该县56个平安守望点、7个乡镇服务站和169个村级“椒乡枫警”志愿者队伍,共同织就基层治理防护网。县级层面,“综治中心+平安守望点”构筑基层治理“指挥中枢”;乡镇层面,“服务站+调解室”打造基层治理“前沿阵地”;村级层面,“椒乡枫警+网格员”激活源头防控“神经末梢”。县镇村三级联动机制成效显著,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县”。
“林改第一县”以生态司法做优生态之治 □ 本报记者  王莹
□ 本报通讯员 刘珍
  
  武平不缺树,林地面积占全县土地面积的79.7%,却格外重视补植复绿机制建设;武平不缺水,拥有福建唯一的跨省流域湿地公园,却早早建立起“生态司法+河长制”联动协作机制。
  地处“全国林改第一县”,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从审判执行出发,拓展“生态司法+”服务,做优生态之治,司法助力武平绿了水、活了林、富了民,走上高质量绿色发展之路。
“早”化解 筑牢安全防线
  “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2001年6月,集体林地林木产权制度改革在武平县捷文村开展“分山到户”的试点工作;2002年8月,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在武平召开;2003年,福建全省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青山环绕中的武平,90%的人口与林业发生关联。而在林改之初,武平法院的法官便明白,他们需要做好筑牢林区安全防线的充足准备。
  为了应对可能增长的涉林纠纷,武平法院跟上林改步伐,依法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将平均结案天数缩短3天。同时,探索形成以“扇形调解网+斗样化解层+点状消解法”为主题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建“无讼林区”,全县116个行政村实现涉林民商事纠纷“零诉讼”,挂牌确认“无讼林区”村10个。
  对仍存在的矛盾纠纷,武平法院推动成立武平县涉林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在全县17个乡镇成立涉林纠纷诉前调解办公室,聘请27名护林员为特邀调解员,率先在全省推动成立县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委员会。
  此外,武平法院加强对林权登记不规范、林地重复发包、行政执法等突出问题的分析和把控,及时向相关部门、行业发出司法建议,采纳整改率达100%。
  2022年5月,武平法院首次适用“森林碳汇补偿+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公开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林某自愿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和认缴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获从宽处理,生态“破坏者”由此变成环境“修复者”。
“融”整治 守好青山绿水
  对于武平法院生态庭的法官们来说,“上山”曾占据了他们大部分的工作时间,而如今,他们又增加了一项“下河”的任务。
  距离武平主城区10分钟车程、总面积2.3万亩的武平中山河国家湿地公园里,池塘、湖泊、沼泽、农田及森林交错。位于其中的千鹭湖,空气清新,扑闪翅膀的飞鸟影影绰绰,各种鸟禽的鸣声此起彼伏。
  但就在几年前,这里上下游及周边河道支流存在无序生猪养殖等问题,水质不同程度受到污染,近三分之二的湿地遭到严重破坏,水鸟和本土物种减少。
  面对窘境,武平县铁腕“治水”,多措并举持续开展生猪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跟随保护脚步,武平法院推进“生态司法+河长制”,将河段管护纳入社区矫正工作内容,发出龙岩市首份“护鱼令”,与兄弟法院签署汀江流域环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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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专注解决林业纠纷,到助力生态治理,武平法院生态庭法官的足迹深深印在各个角落,用心守护绿水青山。
  ——发出“护树令”,对涉毁林刑事案件的非监禁刑罪犯,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古树名木进行专门看护,实现被告人由“林木破坏者”转变为“林木保护者”,以法治的力量守护好美好家园。
  ——协同建立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好水土流失治理、森林防火及资源保护、村容村貌整治、生猪养殖环境整治等活动。
  ——推动“生态司法+林长制”,在县林长办设立法官工作室,推进涉林纠纷诉源治理“共治、共防”格局,立牌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引来“中国最美小鸟”蓝喉蜂虎来武平筑巢。
“准”服务 拓宽普法途径
  不久前,武平县象洞镇收到一份武平法院送来的礼物——生态法治地图。
  这份全称为“武平县生态法治地图调研报告”的册子,用三个章节,十四个小点全方位介绍武平生态环境犯罪情况、民事纠纷情况以及预防和减少生态环境案件的建议。
  “有了这份对辖区案件进行精准描绘的地图,让我们对可能出现的涉林纠纷心中更有底,也是我们化解纠纷的法宝之一。”象洞镇相关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武平法院第一次送法上门。
  从针对林业部门主动送法上门,到电视公判失火烧山案,再到案件多发地进行森林防火等法治宣传教育,武平法院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精准的送法形式,力求更好地普及法律知识。
  今年7月,正值灵芝成熟采摘时节,武平法院的村居法官走进永平镇恬下村灵芝种植基地,为武平灵芝产业提供法治“心”服务。
  除了村居法官下沉挂钩全县17个乡镇和225个村(居)提供调解、普法等司法服务外,武平法院还依托林区法官工作室、林下经济司法服务点开展走访调研,深入了解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情况,为构建林业经营新机制、壮大林业特色产业、开发森林康养项目提供精准的司法服务,为林农增收保驾护航。
联动联治联防守好“琼州门户” 海口秀英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带动基层治理效能提升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一大早,夏日晨光轻柔地浸染南港,海风裹挟着湿润水汽扑面而来。此时,“三港一站”(秀英港、新海港、南港、火车站)枢纽地带,已是一派生机勃勃的繁忙景象。
  在海口市秀英区综治中心指挥大厅,“平安秀英”监控屏幕如同敏锐的眼睛,将口岸港区、主要景区、重点街巷、城中村实时动态尽收眼底。指令通过无形的电波传递,各方力量在统一协调下有序运转,描绘出一幅秩序井然的平安画卷。
  “秀英区是海口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是海南自贸港‘二线口岸’功能落地的核心承载区和海上进出海南的‘门户’。”海口市秀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冯锦川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今年以来,海口市秀英区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与实体化运行为核心引擎,织就了一张全域覆盖、反应迅捷、处置有力的“联动联治联防”安全网,基层治理效能持续释放,牢牢守护着“琼州门户”的平安与活力,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和现代化国际化新海口保驾护航。
打造“二线口岸”安全屏障
  7月23日,海口新海港汽笛声绵延悠长,旅客、车辆有序上下船。为了保障货物高效安全通关,海口新海港和南港“二线口岸”(货运)集中查验场所正加快压力测试演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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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关运作,意味着海南自贸港将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更好地向世界开放。海口市秀英区综治中心锚定“‘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监管目标,坚持“打、防、管、控”多措并举,各部门联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
  “三港一站”是海南连接内陆的海上命脉,“二线口岸”则是自贸港封关运作后管控的关键“闸口”。守护好这些重要节点,就是守护自贸港的生命线。秀英区综治中心将“三港一站”及“二线口岸”区域作为重中之重,打造安全防控“桥头堡”。
  “联防联控,构建口岸安全共同体。”秀英区综治中心主任吴多森表示,区综治中心高位协调,提升各部门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水平,推动建立常态化的口岸联防联控机制,确保在任何突发情况下都能拉得出、冲得上、控得住、处置得好。
  日常工作中,秀英区综治中心积极统筹“岸长”“十船联防”等群防群治组织,协同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在重点场所、港口码头、重要路段组织全天候开展岸线巡逻,实现了对辖区岸线、渔船的全时段全方位管理。
  目前,全区建立“十船联防”组织37个,组建“北大门”义警队1支192人、“1+N”等群防群治组织53个260人,保障沿海和岸线安全稳定。
  海口市秀英区构建起综治中心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牵头领办、社会力量协调参与的工作格局。尤其是聚力打通区信访服务中心、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诉讼服务中心等工作通道,汇聚网格化信息系统等平台信息,“一站式”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筑牢社会治安防线。
  “守护好‘琼州门户’,为海南自贸港核心引领区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是我们责无旁贷的政治使命。”秀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王米媚告诉记者,综治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高效运行,打通了部门壁垒,整合了治理资源,重塑了工作流程,让指挥调度更统一、应急处置更高效,成为秀英区应对复杂治理挑战、提升城区安全韧性的核心支撑。
联动护航淬炼“秀英精度”
  7月20日晚,位于秀英区的五源河体育场内,数万名歌迷在2025宝石Gem宝石无限巡回演唱会海口站现场的欢呼声浪震耳欲聋。场外,在秀英区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下,公安民警、镇村干部和志愿者等在现场全程驻守。
  为确保历次演唱会成功举办,海口市秀英区综治中心联合公安机关对治安形势进行提前研判,及时处理演唱会门票退款、排队占座等矛盾纠纷,为广大乐迷出行创造平安有序的环境。
  这是秀英区依托综治中心保障重大活动安全的一个生动实践。作为省会城市的重要功能区和热门旅游目的地,秀英区常年承担着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各类大型演唱会、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的安保重任。区综治中心凭借规范化建设形成的强大中枢功能,构建起重大活动安保“智慧+”联动新模式。
  记者了解到,秀英区以综治中心为“智慧大脑”,统一调度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文旅、镇村干部、网格员、安保人员等力量,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的高效协同,进行可视化、即时性、精准式指挥调度。
  “我们将重大活动安保经验,固化延伸至景区、免税店等日常重点场所管理。”王米媚说,综治中心如同一个无形的“安全管家”,时刻守护着城市的繁华与安宁。
  在cdf海口国际免税城,秀英区综治中心联动商场安保、派出所、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的联合巡逻、应急处突机制。在网红渔村荣山寮,区综治中心联合职能部门,加强旅游旺季的交通疏导、食品安全监督和涉旅纠纷快速调处,完善海岸线视频监控,确保游客安全出游。
  秀英区法院在辖区火山口国家地质公园、假日海滩设置巡回法庭。每逢节假日,巡回法庭积极开展诉调对接、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工作,做到司法服务“不打烊”。区综治中心加强与法院、司法局、文旅、景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多元解纷力量联调联治,及时妥善化解旅游纠纷。
绘就城中村和谐稳定图景
  秀英区秀英街道向荣村,曾经流动人口多、基础设施薄弱、管理难度大。如今,村内街道整洁有序,出租屋门牌统一规范,视频监控探头覆盖关键角落,处处洋溢着平安祥和的气息。
  这一变化,源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后,对向荣村、书场村等城中村治理难题的精准聚焦。2024年以来,秀英街道综治中心坚持党建引领,通过矛盾分级分类处置、标准化流程管理、科技手段精准防控等措施,构建了城乡接合部社会综合治理创新模式。
  “我们构建了‘蓝、黄、红’三色分级分类管理与协同治理并行工作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全流程规范化处置。”秀英街道工委副书记黄波表示,蓝色(一般纠纷)由社区干部、网格员就地化解,7日内办结;黄色(复杂纠纷)由综治中心联合司法、信访等部门调处,15日内形成解决方案;红色(疑难纠纷)由街道领导牵头成立专班,整合多部门持续跟进。
  秀英区以综治中心为抓手,总结推广长流镇、石山镇矛盾纠纷调解经验,推进“司法所+派出所+法庭+检察室”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成立“老法官+金牌调解团”品牌调解室,矛盾纠纷调解率保持在98%以上。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秀英区综治中心牢牢抓住“安全感”和“满意度”两项指标,进一步完善平安创建达标测评体系,平安镇(街)、平安村(居)、平安小区等创建达标率均在95%以上。
  “秀英区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支点,撬动起‘联动联治联防’的基层治理新格局,持续为‘琼州门户’注入平安底气与发展动能,稳稳托举起百姓的安宁与幸福。”冯锦川说。
深圳龙华司法局全链条服务企业发展 □ 本报记者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郑嘉纯 苏丹丹
  
  印发《龙华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等方案;推出“龙华区扫码入企平台”,为企业减负效果明显;探索建立柔性执法机制,对主动自查自纠的轻微违法企业,开通免罚清单绿色通道;编印《龙华区涉外法律服务指引》,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今年以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在提升政策施策精准度、规范行政执法尺度、加大法律服务力度三方面发力,充分激发辖区企业的创新活力和投资热情,让企业“引得来、留得住、发展好”,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企业发展送上“定心丸”
  龙华区商事主体总量约55.4万户,创新型中小企业新增量居全市之首。
  如何更好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发展的最小细胞赋能?龙华区聚焦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痛点,加强营商环境领域“小切口”制度建设,让企业安心更舒心。
  今年3月,龙华区司法局联合区委政法委印发《龙华区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围绕六个方面推出23项具体举措,细化分解54条重点任务,全方位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向更高标准、更优质量跃升。同时,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异地执法规范问题,龙华区司法局联合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企业应对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的“五步”指南》,助力企业依法申诉抗辩保障合法权益。
  4月,龙华区司法局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法治问诊·普法送策”法律服务双提升行动方案》,组建专业服务团队,深入辖区多家工业园区开展“法治护航·暖企同行”专项活动,通过座谈问需、现场问诊、靶向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送上“法治定心丸”。
  “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企业实际需求发力,确保政策精准破解痛点,以高效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暖企安商。”龙华区司法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
为企业权益打造“守护盾”
  “今后执法人员入企开展检查时,均需通过扫码入企平台进行登记,欢迎广大企业朋友对我们的扫码入企行为进行监督。”近日,龙华区执法人员来到胜龙加油站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一进站,执法人员扫描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完成登记,随后依法开展现场检查。
  这是龙华区扫码入企平台的实践应用场景。
  今年3月,龙华区司法局结合辖区企业发展现实需求,升级行政执法监督码2.0版本——龙华区扫码入企平台。执法人员只需扫描企业营业执照二维码或房屋编码,或搜索关键信息,即可自动关联企业库,实现“无感赋码”,零负担接入。
  在试点推进的过程中,龙华区扫码入企平台将监督范围扩展至辖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入企行为,包括日常巡查、政策宣传、走访调研等,并通过数据留痕和智能预警功能,对高频次入企行为进行预警,实现监督范围全覆盖。
  对企业反映的“检查扎堆、计划冲突”问题,龙华区扫码入企平台推出了“双向预约、企业决定”入企预告机制,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接待时限的权限。龙华区扫码入企平台特别设置联合入企模块,让政府部门做到“相约而行、组团赴企”,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服务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切实提升执法服务精准度与企业获得感。
  此外,为加速推进企业减负增效,龙华区司法局探索建立柔性执法机制,系统梳理辖区减免罚事项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做到宽严相济、刚柔并举,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
为企业出海撑起“保护伞”
  “今天的讲座干货满满,对我们拓展海外市场很有帮助。”一位参加“龙企出海,法护启航”东南亚战略布局交流会活动的企业代表说。
  今年以来,龙华区司法局聚焦企业“走出去”需求,创新开展涉外法治服务,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对重点海外市场布局,龙华区司法局联合产业部门,围绕巴西、东南亚等重点市场,举办多场“龙企出海,法护启航”专题活动,深入探讨企业“出海”过程中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和解读相关政策法规,助力企业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凝聚各方力量共同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同时,整合市区涉外法律服务资源,编印《龙华区涉外法律服务指引》实用指南,为企业和个人获取优质、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提供明确路径和便利指引。
  龙华区司法局还充分发挥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站作用,联合深圳公证处在家事审判中心、国合中心设立涉外法律及公证服务站,提供“一对一”咨询及“零跑腿”线上申办服务,实现外籍人士、境外企业公证事项“跨境通办”。组建涉外法律服务团队,为外企及涉外人士提供涉外财产纠纷、涉外诉讼流程、法律适用和外国人在外国受骗如何处理等法律服务咨询。此外,还开通了企业法律服务专线,为企业提供快速响应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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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后旗法院“活封”巧解企业困局 □ 本报记者   常煜
□ 本报通讯员 张鼎晖 楠丁

  “法官不厌其烦地协调,最终让我们预计四个季度回款的期限缩短至一个季度,帮助我们公司及时回款渡过难关。”近日,随着最后一笔560余万元案款到账,江苏某债权人难掩激动。这背后,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创新“活封”执行措施,为企业解困、为申请人维权的生动实践。
  今年初,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受理了7件以内蒙古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标的达2052.16万元,申请人分布在江苏、安徽等多个省份。“立案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企业账户全部冻结,生产线将面临全面停工,但异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保障。”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訾云庭回忆道。
  为平衡双方利益,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王眷、邵儒彤开启“白加黑”工作模式。白天走访企业核实经营状况,晚上通过线上会议与异地申请人沟通,最终确定被执行人以1100吨钛白粉作为抵押担保;冻结部分银行账户,保留企业正常纳税、工会活动账户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采用“视频见证”方式,实时展示企业生产状况,远程查封钛白粉,并及时邮寄相关文书,先后组织7次专场协调会商议还款细节。
  “每个债权人诉求不同,必须量身定制方案。”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斯日古楞介绍,法院采取了三项策略:针对申请人意见及被执行人承受能力,为7个案件分别制定还款计划;引入第三方监管,确保“活封”查封物的收益优先偿债;设置分期履行保证金,增强申请人信心。
  执行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最难的是一名扬州申请人,前后沟通了8次才同意方案。”邵儒彤说道。而对被执行人,法院严格要求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并突击检查3次确保经营真实。
  如今,被执行人企业经营逐步回暖,7件案件案款全部现金履行。收到案款的申请人发来感谢信,“3月签的协议,6月最后一笔款就到账了!”信中字里行间都是感激。7家申请人平均回款周期从12个月压缩到3个月,最短的一家28天就拿到了全款。企业和申请人同时捧着锦旗来到法院。面对两面锦旗,王眷笑着说:“其实我们就做了一件事——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凝聚多元力量 提升调解质效 郑州中原区“1+5+N”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文/图
  
  今年3月,河南某建设公司与某公司因货物销售合同产生争议,涉及未付货款256.9万元及利息,申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调解协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河南某建设公司提出质保金按原合同分期支付,但某公司主张一并结清。中原区调解协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组织专家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和双方实际情况,从法律规定、商业合作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这是中原区创新“1+5+N”(打造1支专业调解铁军、构建5大长效机制、联合N方参与调解)工作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一个缩影。
  “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离不开法治的力量。我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1+5+N’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助力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8月11日,中原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段炼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原区是郑州市委、市政府所在地,人文底蕴深厚,城市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任务重。2024年9月,中原区司法局精心指导成立了中原区调解协会,打造出一支专业调解铁军。协会以“系统化、精准化、法治化、智能化”为有力支撑,由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以及调解工作者等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将各类解纷资源有机整合,成功构建起以人民调解为坚实基础,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中原区司法局依托中原区调解协会这一平台,积极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类解纷资源,精心建立调解专家库。无论是复杂的商业纠纷,还是棘手的邻里矛盾,都能在专家库中找到合适的调解人员,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我们建立‘调解员等级评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根据调解员的工作表现、专业能力、调解成功率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等级评定,激励调解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同时,积极开展‘调解技能大练兵’活动,通过模拟调解、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调解业务培训,提升调解队伍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段炼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5大长效机制由网格调解、“三所”联调、法调衔接、访调结合、行专调解组成。
  网格调解机制筑牢基层防线,即组织民调员全面融入各街道二级网格,建立“日排查、周研判、月通报”制度,以社区为单元格,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拉网式“大排查、大走访、大化解”活动,重点针对婚姻家庭类、邻里关系类、物业管理类等各类常见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对苗头性纠纷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处。
  “三所”联调机制凝聚多元力量,即联合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以派出所为主阵地,充分发挥派出所的权威性、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性、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专业性,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法调衔接机制优化纠纷化解路径,即深化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配合,中原区司法局与中原区法院共同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对于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访调结合机制化解信访难题,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化解机制,人民调解组织从法律、情理等多个角度进行疏导,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问题,化解心结。
  行专调解机制提升专业调解能力,即针对医疗、交通、物业、知识产权等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纠纷,依托行业主管单位、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采用“专兼结合”模式,广泛吸纳法律、医疗、金融等领域专家组建“行专调解专家库”,提升专业调解能力。
  在处理一起涉及企业改制的纠纷时,考虑到企业的发展稳定、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等多方面因素,中原区司法局组织调解人员通过深入了解企业改制的政策背景和实际情况,与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代表进行多次沟通协商,联合发改、住建等“N”个部门,制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既保障了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认可。
  今年以来,中原区司法局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等多方力量参与纠纷化解,通过资源整合实现“1+1>2”的治理效能。各方力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从政策解读、法律适用、矛盾协调等多个方面入手,彰显了多元化解机制在解决复杂矛盾纠纷中的强大优势。
贺州“四色预警”规范涉企执法 □ 本报记者   吴良艺
□ 本报通讯员 李美蓉 邓永苗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在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股、价格股分别到钟山县某商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民生价格检查,形成对同一企业进行不同类型的多次检查。
  “对同一企业进行不同类型的多次检查,让企业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配合检查上,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节奏。”钟山县司法局副局长邓腾跃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钟山县司法局立即启动“四色预警”机制,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经济影响评估,经评估为低风险,亮出黄牌。
  收到黄牌提醒后,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查摆整改,通过制定翔实的专项整改方案,优化检查计划,整合各科室检查职能,一次性完成多项检查,切实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检查频次更合理了,计划也更透明了,是实实在在的‘减负’!”近日,钟山县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回访该商超负责人时,该负责人表示。
  “为了给企业发展‘松绑减负’,贺州市司法局今年实行了蓝黄橙红‘四色预警’机制,对企业检查或处罚案件产生轻微影响的行政执法部门亮蓝牌,一般影响亮黄牌,较大影响亮橙牌,重大影响亮红牌,有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贺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邓阳焕介绍说,“四色预警”机制实施以来,有效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调整执法方式,让涉企检查从“多头跑、多次查”转变为“一次进、全面查”,大幅减轻了企业迎检负担。
  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贺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通过查问题、改方式、强监督、优服务,推动涉企执法愈发规范,企业负担持续减轻,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在减少企业迎检负担方面,贺州市还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和智能化监管持续发力。依据2025年贺州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与计划,贺州市级执法部门将487项检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其中321项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从源头降低企业被重复检查的概率,避免多头检查困扰。
  同时,在政务服务、市场监管、住房城建等多个领域,贺州市各执法部门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移动监管等“智能化监管”,通过远程监控、在线核查等方式,实现“远程管、早干预”,目前已推出非现场监管事项2671项,现场检查次数减少50%以上,既提升了监管效率,又让企业少跑腿、好经营。
  在检查频次上做“减法”,在助企服务上做“加法”。贺州市创新开展“三书助企”服务模式,全市执法部门通过用好《法律风险提示书》《行政指导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推动“一罚了之”模式向事后“惩戒+帮扶”合规指引建设转变,帮助企业以尽量低的成本快速消除违法状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效激活经营主体活力。截至目前,贺州市司法局联合市工商联已向600家企业推送“三书”和有关助企服务的政策。
  此外,贺州司法局还整合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力量,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业”“法治体检”等活动,把涉企法律服务清单做细做实。今年以来,已组织律师服务团走进200多家企业,开展“万所联万会”“暖企服务月”等活动300余次,帮企业解决合同纠纷、合规经营等实际问题87个,用精准法律服务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守护“烟火气” 点亮“夜经济” 莱西公安开启“夜间警务”模式 □ 本报记者   曹天健
□ 本报通讯员 宋学友
  
  “这边举办篮球赛和啤酒节,人挺多的,生意也挺好的,看到有警察不时在身边巡逻,让我们出摊很安心,希望天天有比赛、有活动……”近日,在山东省莱西市人民广场摆夜摊的市民展女士高兴地对《法治日报》记者说道。
  暮色渐浓,灯火阑珊。“莱BA+莱嗨啤”“万友之夜”“篮球+啤酒+音乐+美食”……五彩缤纷的店铺招牌点亮夏夜,让莱西这个夏天的“夜经济”持续升温。莱西市公安局紧跟当前辖区“夜经济”发展的新态势、新趋向,靠前一步、主动作为,因地制宜开启“夜间警务”模式,在工作中持续提升法治温度、服务热度,加大守护力度,全力为“夜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让这份“烟火气”更浓、更安心。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7月21日20时许,当特警队员将一名走失的8岁小男孩安全交到妈妈手中时,孩子妈妈眼中泛起泪花,连连向队员们道谢。
  入夏以来,莱西市公安局结合当前治安形势特点,积极探索“夜警务”护航夜经济新路径、硬举措,科学调配警力,着重加大夜间群众休闲娱乐高峰时段广场、夜市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巡防力度,通过“车巡+步巡”方式,提高夜间见警率和管事率,最大限度地防范处置各类夜间突发案事件。在此基础上,用好用足智慧警务,加强对街面烧烤店、夜宵摊、娱乐场所、地摊集中区域等视频巡查,及时发现各类异常情况,并同步与街面警力保持紧密沟通、实施联勤联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案事件,能够快速反应、迅速集结、立即到位、有效处置。
  “高温天气要注意用火用电安全。”“消防设施一定要定期检查,过期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派出所民警走进小餐馆、来到夜市烧烤摊,提醒商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引导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全市公安机关以“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为契机,坚持“零容忍”态度,加强夜间经营场所安全检查,摸排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告知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目前,共排查整改安全隐患20余处,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7人。
  围绕“夜经济”生活圈,莱西市公安局积极构建“全民反诈”体系,在广场公园、夜市摊点等区域打造宣防“打卡地”,向群众发放反诈宣传资料,结合真实案例,向群众剖析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传授防骗技巧,守好群众的“钱袋子”。
党浩凯:群众胜诉权益“兑现人” □ 本报记者  刘欢
□ 本报通讯员 唐革新
  
  “这是我们院里‘90后’法官的一面旗帜!”
  听说《法治日报》记者要采访党浩凯,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院长邢勇竖起大拇指,“让他好好讲讲执行的故事。”
  作为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综合团队负责人,33岁的党浩凯已是执行战线的“老兵”,参加过大大小小百余次执行任务。
  过去6年间,他遭遇过贴脸“输出”一个多小时的“老赖”,也曾和反执行意识极强的被执行人斗智斗勇。
  “干执行就要遇强则强。情况越复杂,我们越要保持定力,不等、不怕、不让。”党浩凯说。

  “不要低估法院执行到底的决心”
  一起工伤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让党浩凯印象深刻。
  数年前,老陈在一家废品回收站工作期间受伤,法院判决支持了老陈10万元的赔偿诉讼请求。一晃到了2025年春节,老陈仍没拿到分文。
  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党浩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
  党浩凯几经周折,找到了被执行人——回收站老板李某。她年逾五旬,背着挎包,指挥工人搬运废品。看到穿着法院制服的党浩凯走过来,李某赶紧跑开,快速脱下挎包,试图丢给远处的工人。
  党浩凯一个箭步上前拦下她,李某抱紧挎包趴在地上,扯着嗓子喊:“打人啦!”
  “我们执法活动全程有仪器录像,你瞎喊也没用,今天必须支付赔偿款!”听罢,李某从地上爬了起来。
  “我心脏不舒服,头疼,我有高血压……”李某又佯装晕厥。
  “把警车开过来,送李老板去医院检查身体。”党浩凯不为所动。
  当身体检查结果正常、拘留手续全部办完时,李某突然扭头看向党浩凯:“我想给儿子打个电话,让他把钱赔了,明早我们还要开车回老家过年。”原来,她的经营收入都在儿子手里。
  “强制性是执行程序的本质属性。我们必须用足用好强制措施,让每一个挑衅法律权威的被执行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我们也要以实际行动警告那些在犯罪边缘步步试探的被执行人,不要低估法院执行到底的决心。”案子了结后,党浩凯在笔记本上这样写道。
  自2019年进入洪山区法院执行局,这样的执行笔记党浩凯记了一本又一本,每本他都珍藏着。里面写满了案件的执行要点、办案进展及心得体会,也见证了他的栉风沐雨、破茧成蝶。
  近6年来,党浩凯始终奋战在执行一线,共办理执行案件5000余件,执行到位案款近7亿元,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
“要善于在较量中深挖线索”
  查人找物,是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被执行人刘某曾让党浩凯头疼不已。
  因向朋友借钱周转经营逾期未还,法院判决刘某限期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54万元。2023年初,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年多时间,党浩凯用尽各种方式,但刘某仿佛“人间蒸发”,音信全无。
  2024年夏天,党浩凯接到铁路部门发来的预警信息,称刘某出现在高铁站。机不可失!他立即联系同事赶过去。
  “你身上有2万元港币,规避限制乘坐高铁,办理通行证去澳门旅游,违反了限制高消费规定,可以马上拘留你。”党浩凯当场将刘某拘传回法院。
  刘某叫嚣:“钱是帮朋友兑换的,我送过去给他,有什么问题?你们把我拘留了我也没钱还!”
  “面对处心积虑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要善于在较量中深挖线索,找到破局的关键。”党浩凯仔细观察,发现刘某衣着穿戴整洁讲究,猜测其生活水平较高,对案件走向有了基本判断。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你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不只是15天的司法拘留,我们还要依法追究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随后,党浩凯依法向刘某宣读拘留决定书,并送至拘留所收押。
  “他应该会马上还钱。”党浩凯对自己的判断有信心。
  正如他所料,刘某进拘留所的第3天,民警打来电话,称刘某经过教育和自身反思有和解意愿,已通知家属到法院沟通还款事项。
  党浩凯的执行生涯里,像刘某这样处心积虑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并不少。
  他的执行笔记里写有这样一句心得:办案子就像拔钉子,对待想方设法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官一定不能心软,更不能手软。
  “实践证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措施面前都会转变态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主动还款。”党浩凯说。
“从源头化解纠纷”
  “执行不仅是维护公正司法的‘最后一公里’,也能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化解纠纷。”工作多年,党浩凯对执行有了更深刻认识。
  因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近年来,洪山某小区多名业主陆续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退还面积差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洪山区法院先后通过判决和诉前调解方式审结了案件,但开发商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仍未履行义务,案件全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我们发现执行完一件还有一件,没法从根源解决问题。”更让党浩凯担忧的是,开发商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以覆盖众多申请执行人。
  如何保障业主的胜诉权利?他们在走访中发现,开发商在案涉项目内有一批地下停车位尚未出租出售,但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条件,与此同时大部分业主尚未购买停车位。一个“以车位抵债”的方案逐渐在党浩凯脑海中形成。
  2024年4月9日,洪山区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开发商合理确定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的价格,迅速开展“以车位抵债”工作,让纠纷止于诉前、执前。
  10日后,开发商回函称,立即与需退款的业主进行一对一沟通,采用“以车位抵债”方式化解纠纷,将用于抵债的车位价格大幅调低。数百户业主的面积差购房款纠纷被一揽子解决。
  近年来,随着武汉市区两级法院持续深入开展“荆楚雷霆武汉行动”专项执行活动,执行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断凸显。
  “现在我们的队伍精气神更好,信心更强,底气更足,办法更多。”奋战在执行一线,党浩凯有切身感受,“债务人主动履行率持续攀升。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也越来越高,有实打实的获得感。”党浩凯越干越有劲。

  图① 党浩凯接待申请执行人。
  图② 党浩凯在工作中。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供图  
吕强:“老码头”在线面访解船员难题 □ 本报记者  范瑞恒
□ 本报通讯员 刘阳 周珊
  
  在天津东疆港区,服务对象遇到难事、码头发生矛盾纠纷,人们总是第一时间拨打“老吕”的电话。“老吕”不老,今年刚46岁,平时总是一副乐呵呵笑眯眯的模样,久而久之得名“老吕”。
  “老吕”本名吕强,是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东疆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联合调处中心(以下简称东疆边检站调处中心)的一名民警,靠着解决一件件实事,赢得了“敢想敢干热心肠”的口碑。
  近日,当《法治日报》记者见到吕强时,他和同事正在研究案情。“我们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发现一个数百人微信群中存在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吕强说,现在要做的就是认定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依法依规办理。
  除了在案件中抽丝剥茧、寻找真相,“老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也是响当当。
  六年前冬天的一个清晨,晨光播洒在远洋货轮的甲板上,3名船员站在甲板边缘被冻得瑟瑟发抖,用颤抖的声音喊着积压已久的委屈:“不让我们换班,一直不能回家,还拖欠工资。再不给我们解决问题,我们就真的跳下去了。”
  看到这个情形,吕强深知此刻任何急躁的举动都可能激化矛盾,他用眼神与同事达成默契,让对方从侧面迂回观察情况。
  “我知道你们在海上漂了一年多了,想家想得厉害,工资没发心里更慌。”吕强尝试用温和的话语安抚他们激动的情绪,“咱们进船舱说,在这站着又冷还解决不了问题,放心,你们的难处,我们一定会管到底。”
  经过吕强与同行民警“苦口婆心”的劝阻,3名船员回到了船舱。经过进一步了解,原来他们3人因为货物延期、船舶维修超期工作未能正常换班,再加上船舶公司承诺好的工资迟迟无法兑现,导致情绪失控,做出了过激行为。
  如何解决问题?一连几天,吕强在口岸联检单位、港区派出所、港埠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来回奔波,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这一难题虽然解决了,但吕强的眉头却没有舒展开。“远洋船员作为口岸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合理诉求往往很容易被忽视,各类矛盾隐患如果长期累积,将极大影响船舶通关和作业效率。”吕强思索着寻找一条提前了解矛盾并将其化解的途径。
  为此,东疆边检站调处中心创新推出了“在线面访”机制、“接诉即办”快速响应机制,在接到船舶靠泊动态后,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方式提前了解船员和码头工人的服务诉求;接到诉求后,研判制定可行方案,及时将进度同步至服务对象。
  数据显示,快速响应机制建立以来,与吕强交流过的远洋船员和码头工人超过1万人次,累计为群众办实事200余件,解决服务诉求100多件。
  此后,东疆边检站调处中心增加了开展专项工作的任务,作为调处中心负责人,吕强又投入了“新战场”。
  一天傍晚,一名码头工人拨通了“老吕”的手机,“最近我们班组里有人在推广一个理财软件,号称稳赚不赔,我感觉不靠谱。”
  吕强深知,这极有可能是诈骗套路。顺藤摸瓜,吕强进入了一个“核心投资群”,并在群里发现了一条“全国所有高级代理会组织去东南亚开展包机豪华游”的关键线索,顺着这根“藤”,抽丝剥茧,最终锁定数十名核心犯罪嫌疑人名单,为案件突破撕开了关键缺口。
  “该项机制不仅能打击违法犯罪,更能温暖人心。”吕强说。有一年中秋佳节,一艘外籍船舶即将靠泊辖区内太平洋国际集装箱码头,外轮供应服务公司接到船员们临时起意的聚餐需求,可相关食材想要进码头、上外轮,按规定须提前申报,货车司机也得办理上下外轮许可。
  怎么办?外轮供应服务公司拨通了吕强的“热线电话”。
  按照相关规定,吕强一边联系同事指导货车司机通过小程序申请办理上下外轮许可,一边协调海关帮助公司完成货物申报。
  那天,中秋的圆月刚爬上天空,火锅食材已经送达船边,“温暖”在沸腾的汤锅中翻涌。
  “别怕,有我们在。”如今,在边检站的支持下,吕强和同事充分发挥自身“老码头”的优势,建立起一支“平安志愿者”队伍,发挥群防群治、联动协作的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口岸治理新格局。
陈德善:退休九年化解千起家事纠纷   上图为陈德善在“德叔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右图为陈德善进村了解涉案儿童的实际困难。
本报通讯员 何欣彦 摄

□ 本报记者  邓君
□ 本报通讯员 马深铭
  
  在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法院新楼法庭的家事少年调解(和解)中心,“德叔调解工作室”如同一枚温暖的邮戳,盖在无数家庭矛盾的“终点站”。
  “德叔”陈德善,曾是广宁县法院立案庭庭长、一级法官,如今是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被乡亲们亲切地称为婚姻家事矛盾的“解铃人”。2024年12月,他入选中共中央组织部表彰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荣誉背后,是退休九年间千起家事纠纷的成功化解,是从“刚性裁判”到“柔性说理”的初心坚守,更是一位老党员对“司法为民”的生动诠释。
从“敲法槌”到“解心结”
  推开“德叔调解工作室”的门,色彩明快的儿童画作装点着墙面,柔软的泡沫地垫铺满地面,毛绒玩具和绘本在角落堆成小山——这些细节藏着陈德善的用心,“不少纠纷牵扯孩子,得让他们有个放松的角落”。
  但这里并非总是温情脉脉,常有当事人带着怒气而来,言语间满是生活的棱角。“别急,一个一个说,我来帮你们捋捋。”陈德善总能用沉稳的声音稳住局面。
  2016年,刚退休的陈德善接到原单位的邀请重回“职场”。彼时广宁县法院家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新楼法庭作为专门审理离婚、抚养、赡养等案件的家事少年法庭,正探索诉前调解机制,亟须既懂法律又接地气的“老娘舅”。从民事法庭到经济法庭再到立案庭,38年审判生涯让陈德善深谙法理熟稔法条,却在调解室遇到了全新的挑战。
  “开庭讲证据,调解得讲情理。”陈德善坦言,最初很不适应这种从“刚”到“柔”的转变。当事人往往没有确凿证据,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用情理化解心结。他跟着法庭同事学沟通技巧,把审判经验转化为调解智慧:用方言俚语拉近距离,用法律条文厘清底线,用乡俗情理软化矛盾。
  2019年9月,以他名字命名的“德叔调解工作室”正式成立,这是肇庆市首个个人调解工作室。自此,一套“接收委托—调查核实—制定方案—跟踪回访”的诉调对接机制日趋完善,这位老法官完成了从“敲法槌”到“解心结”的漂亮转身。
“组合拳”开出“治愈方”
  “德叔调解工作室”虽只有陈德善和一名法院退休职工两名成员,调解流程却一丝不苟。接到法院委托的诉前调解案件后,他们会先调查当事人婚姻状况、有无家暴等情况,遇当事人不愿露面的,就一次次打电话沟通。
  若双方愿意坐下谈,陈德善有套“组合拳”:“背靠背调解”分开沟通,既能摸清症结又能避免冲突升级;“家访式调解”实地走访,观察当事人生活环境以掌握实情;“一案一策”精准施策,针对核心诉求制定解决方案。
  成功的调解并非一味劝和,妥善解决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才是关键。“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个家’,但如果双方能在处理好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的情况下分开,我觉得也是一次成功的调解。”陈德善说。
  在陈德善的调解故事里,“孩子”是高频词。他始终认为,家事纠纷中最需要保护的是孩子。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男孩因户口缺失无法入学,父母双方相互推诿。陈德善一边联系男孩祖母协调户口迁移,一边对接教育部门解决入学问题,还联系慈善组织保障孩子基本生活。最终,孩子顺利走进校园。
  “调解书里必须写清孩子的生活照料、学业安排,不能含糊。”陈德善坚持调解后跟踪回访两到三个月,遇抚养费不到位的,就指导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一人成“炬”众志成“光”
  截至目前,“德叔调解工作室”累计受理案件1968件,成功调解1404件,成功率达71.3%,获评广东省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示范点。
  “没什么诀窍,就是把群众的事当自家事办。”他朴实地说,干好调解工作没有什么所谓的“诀窍”,更谈不上可供复制传播的“经验之谈”,最重要的还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去切实解决当事人的核心问题。“我喜欢用方言俚语来开展工作,这样更接地气,群众也会更信任你。”
  “培养一个,引领一群,带动一片。”陈德善的坚守如星火燎原,带动更多退休法官加入调解队伍。2022年,广宁县法院“法晖”退休法官调解工作室成立,4位平均年龄62岁的老法官接过接力棒。截至目前,“法晖”工作室已调解案件5000余件,成功率达54%,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
  如今,69岁的陈德善仍每天穿梭于调解室与群众家中。他胸前的党员徽章与曾经佩戴的法徽交相辉映,见证着一位老法官用余晖温暖万家灯火的执着。
380次心理疏导点亮希望之灯   □ 本报记者 申东
  
  时隔14年,母亲在法庭上见到女儿,眼前的少女却深陷重度抑郁,身上带着自残的伤痕。法官与心理咨询师协同介入,找到共情的切入点,化解对立情绪,疏离14载的母女,在司法与心理搭建的桥梁上,开始尝试重建信任。
  在家事案件中引入心理情感疏导,把法律与心理相融合,解开“法结”与“心结”,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领域蹚出的新路子。
  2020年以来,贺兰法院通过380次心理疏导与精准干预,用法律温度点亮破碎家庭的希望之灯,为辖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柔性介入织就关爱起点
  贺兰法院家事审判法庭设在立岗法庭,每年受理约800件家事案件。
  在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中,立岗法庭庭长时楠发现,纠纷中的主角是一对姐弟。在玩沙盘时,弟弟摆的房子、树木都是孤零零的,自始至终,小男孩都沉默不语,没有表现出同龄人见到玩具时的高兴,这种反常行为引起了她的注意。经了解,因爷爷奶奶重男轻女,心怀怨恨的姐姐私下对弟弟实施精神伤害,致其出现了显著的沉默、拒绝交流、消极抵触等异常行为。姐姐也因长期被忽视,在负面情绪中越陷越深。两个孩子因此都背负着难以言喻的心结。
  “只解决监护权、抚养费这些法律纠纷,而忽略孩子的恐惧、委屈和尊严,案结事难了,最终受伤的还是孩子。”时楠一语中的,“我们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纠纷时,会特别关注孩子是否得到了良好养育,司法干预必须将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和需求保障置于核心地位。”
  对此,从2020年开始,贺兰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心理疏导,构建“法律+心理”融合工程。
  首先摒弃“头痛医头”的被动服务模式,与海南欧曼高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实现了线上和线下两条线疏导模式,线上远程疏导,线下邀请本地专业心理咨询师介入家事案件。
  同时,要求心理咨询师对每起介入案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其揭示的未成年人心理状态成为法官了解事实真相的途径之一。对监护失职的父母,法院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其到庭接受履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决定指导令的具体整改要求,也是后续追责的关键依据。
  心理疏导的深度应用,帮助法官更全面掌握未成年人真实处境,也让判决文书在厘清权责之外,为修复家庭关系提供了具体指引。
“未”爱点灯照亮隐秘角落
  “这个孩子情感养护严重缺失。”在一起抚养费纠纷的庭前心理疏导中,心理咨询师向法官指出了症结所在。
  15岁的平平(化名)因重度抑郁休学在家。心理评估显示,她深陷“无存在感、无归属感”的痛苦中,甚至出现了割腕等自杀行为。
  这起案件由抚养费纠纷引发。平平的父母在她年幼时离异,离婚协议约定平平由父亲抚养,母亲不支付抚养费,但因父亲近年经济压力大,便起诉要求母亲承担抚养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深入调查,才揭开了平平令人揪心的现状。
  同住一个县城的母亲,14年间从未露面,更未承担过平平任何抚养义务。父亲再婚后又离异,因欠债失去住所,平平只能跟随爷爷奶奶寄居在亲戚家中。母亲再婚后,与现任丈夫共同抚育着新的孩子及丈夫与前妻之子。
  “很多离婚官司,抚养费纠纷背后,都站着一个受伤的孩子。”时楠沉重地说,“在离异家庭的权益博弈中,未成年人往往成为‘沉默的第三方’,很少有人能听到他们的心声。”
  面对平平的困境,贺兰法院果断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反复对其父母做工作。最终,平平接受了进一步的专业心理干预治疗,母亲也同意履行责任,但对抚养费数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进行了判决。
  持续的温暖,是治愈伤痕的良药。家事法庭的回访显示,母亲现在经常探望平平,抚养费也能按时履行,平平得到了久违的情感滋养,目前情绪稳定,生活渐趋安稳。
  “妈妈在身边,心里踏实多了。”感受到久违的心安,平平正一步步走出抑郁。这束司法守护的光,温暖了孩子曾被遗忘的角落,让沉寂的心泛起希望。
多方联动铺就成长通途
  在贺兰法院,12岁女孩琪琪(化名)的案件同样牵动着人心。琪琪父母离婚后,她由母亲抚养,后来母亲不幸离世。外婆因坚信女儿离世与琪琪父亲有关,心怀怨恨,十年间始终拒绝将琪琪交给父亲抚养。2022年,琪琪父亲提起监护权诉讼获法院支持;随后外婆起诉要求父亲支付十年抚养费,其诉求亦获法院支持。
  然而,该判决未能立即弥合家庭裂痕。因长期分离、缺乏情感基础,琪琪拒绝与父亲同住,外婆也难以接受抚养多年的外孙女被带走。双方僵持不下,监护权与抚养费的判决陷入执行困境。同时,琪琪即将升入初中,亟须解决的户口迁移问题令两个家庭一筹莫展。长久积怨形成的“心结”与多重现实难题交织,使判决难以落地生根。
  为化解难题,贺兰法院主动联合公安、民政等多部门启动联动调解,将户籍迁移等行政难题纳入解决方案。家事法庭与执行局协同梳理症结、明确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琪琪暂由外婆实际照顾抚养,父亲承担抚养费并办理户籍迁移。
  调解过程中,法庭还安排了一场会面——分离10年的父女得以团聚,迈出了修复关系的第一步。法官随后持续回访,当得知外婆生病、生活不便时,协调父亲及时接走琪琪,保障了琪琪的安全和基本生活。
  2024年以来,贺兰法院深化与公安、检察、民政等部门的联动协同,高效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机制,精准识别对象、建立档案,确保符合条件的儿童每月获1200元生活保障金直至成年,让司法温暖延续到求学路。截至目前,已参与认定10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司法救助金14.9万元。
  越过纸面的裁决,抵达心灵的港湾。贺兰法院在家事审判中播下的“法律+心理”种子,正化为抚慰受伤心灵的灯火。这盏灯,照见的是司法由“结案”向“疗愈”的深刻转身,守护的是每一个未成年人不可辜负的希望。
海南乐东法院创新“獬豸护苗”党建品牌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在一个老旧住宅小区,16岁的陈坚坐在简陋的屋子里,正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黎盛夏轻松交谈,脸上充满青春阳光的气息……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在跟随法官回访一起监护关系变更案时注意到,因父母离婚,父亲去世,考上高中却无法建立考籍,陈坚一度十分消沉。如今,在法官帮助下,陈坚顺利建立考籍,也变更了监护人,他对未来重拾信心。
  陈坚的转变,得益于乐东县法院积极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创建“獬豸护苗”党建品牌为抓手,立足审判职能,构建涵盖权益保护、法治教育、屏障构筑的司法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晴空”。
  “我们积极推动党建与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互融共进,从各党支部当中挑选精干力量组成‘獬豸护苗先锋队’,在优化司法审判服务、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深化推进‘四访’‘五帮’工作等方面持续发力,打造具有乐东特色的‘獬豸护苗’党建品牌。”乐东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康文举告诉记者。
组建党员先锋队
  6月11日,乐东县法院邀请县迎新幼儿园28名幼儿开展“獬豸护苗”之“萌娃进法院 法徽耀童心”法治启蒙主题党日活动。这是乐东县法院推动主题党日与法治宣传创新融合,持续深化“獬豸护苗”党建品牌的生动实践。
  2024年8月以来,乐东县法院积极响应全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聚焦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探索“獬豸护苗”党建品牌。“獬豸”寓意公平正义,是中华法系的精神图腾。“獬豸护苗”党建品牌以“獬豸”命名,意在延伸法院司法审判触角,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以守护之名投身“护苗”专项行动,以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相互融合、协同发力。
  “我们专门成立‘獬豸护苗’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护苗’工作会议,将强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效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康文举说。
  “獬豸护苗”党建品牌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共有40名党员干警加入“獬豸护苗先锋队”,其中有20名法官或法官助理担任乐东县各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常态化开展“獬豸护苗先锋行主题党日”“送法进校园”等活动。
  此外,乐东县法院设计并发放“獬豸护苗”主题文具用品等小礼品,打造“獬豸护苗”线上线下普法IP形象,普法出“新”更入“心”。
温情护苗显温度
  刘花与高进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七年,双方的婚生子女均为未成年人,小儿子是一级智力残疾人。刘花诉至乐东县法院,要求离婚并争取大女儿的抚养权。
  承办法官吴雪玲主动前往高进所在的村委会调查,随后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经过耐心释法说理,考虑到高进在经济收入、居住环境等方面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刘花最终同意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归高进所有并支付抚养费。
  案件调解成功后,乐东县法院紧扣家事纠纷矛盾特点,制定《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离婚诉讼案件亲子报告制度(试行)》,明确法官或社区网格员通过上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评估亲子关系,为法院确认抚养权归属提供参考,在妥善处理情感纠纷的同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少年儿童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未来和希望。”乐东县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黎立伟说,该院以“獬豸护苗”党建品牌为引领,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未”爱护航,温情护苗显温度。
  乐东县法院开通涉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对涉未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原则。提升少年审判专业化水平,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未成年人工作的审判人才。同时,设立少年法庭,组建未成年人审议专门合议庭,对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审判。健全特殊审判机制,采用“圆桌审判”等温情形式审理并进行教育和感化。
  乐东县法院坚持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对已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防护令》,通过上门回访、电话回访等方式督促监护人“依法带娃”,法庭教育、跟踪回访、家庭教育、心理干预一体推进,全程为未成年人提供“陪伴式”司法保护。
联动共筑防火墙
  “如果不是大家及时帮教,我儿子符文不会有这么大转变!”家住乐东县抱由镇番豆村的符兴告诉记者。
  2008年7月出生的符文,由于法治意识薄弱,学习成绩不理想,父母疏于管教,导致他在学校故意伤害他人,被列入帮教对象。
  “我多次到符文家里走访,悉心向他和父母普及法律知识。与学校、村委会沟通,了解符文在校和日常生活情况。”承办法官杜思敏说,经过多方努力,符文已改过自新并考上一所中专院校。
  近年来,“獬豸护苗先锋队”积极对接教育、公安、民政等职能部门,开展“四访”(每月走访本人、家长等)“五帮”(帮助完成学业、增强法治观念等)工作,帮助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迷途知返。2023年以来,帮助帮教对象重返校园50人,实现灵活就业22人,成功考上中专院校16人。
  “院领导主动向人大代表听需问计,共同研讨‘护苗’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综合落实身体康复、生活安置、返校复学等多元救助,有效形成工作合力。”黎立伟说。今年2月,省委文明办将乐东县法院“獬豸护苗”文明实践活动列为“2025年海南省精神文明建设百项活动”。
  “我们将持续发挥‘獬豸护苗’党建品牌活动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各方协作,提高涉未案件审判质效,点亮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之路,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培养生力军。”康文举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深圳深汕法院守护未成年人“向阳花开” □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吴晓媛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确定6个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专项试点,其中确定由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负责“青少年普法宣讲”试点项目。
  近年来,深汕法院依托“她·守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延伸司法服务,以法之名守护未成年人“向阳花开”。
  “小星的监护权终于确定了,我们一定会尽职尽责,让他健康成长。”近日,深汕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对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进行审理,撤销被申请人施某对小星的监护权,并依法指定村委会为小星的临时监护人。
  2016年,小星的父母协议离婚,小星由父亲抚养。2023年其父亲涉嫌犯罪被羁押,12岁的小星只能独自一人生活,处于危困状态。作为小星法定监护人的生母施某,以重组家庭负担重为由拒绝抚养。经区相关部门、街道工作人员反复劝诫,施某仍明确拒绝履行对小星的监护职责。村委会了解情况后,向深汕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施某对小星的监护人资格。
  经查,小星的父亲在羁押期内无法履行对小星的监护义务,小星的祖父母已过世,外祖父母远在四川,无固定收入,也不具备抚养条件。
  考虑到小星已在本地就学并明确表示希望留在熟悉的环境,在听取小星意见后,法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定小星所在村的村委会作为小星的临时监护人,村委会对此也表示积极意向。随着这份充满司法温情的判决落地,小星开始了崭新的生活。
  近年来,深汕法院切实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理念落实到每一件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中,不断加强少年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有力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一体化推进案件审判、犯罪预防、回访帮教等工作,确保司法效果、传递司法温暖。
  2018年,陈某与赖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加深。赖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对孩子抚养权、家庭财产等进行处理。
  受理案件后,深汕法院以未成年子女保护作为调解重心,通过情感疏导、悉心劝解,引导双方放下芥蒂,并站在“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量,就子女抚养、探望的行使方式和财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探讨及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为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成长的影响,承办法官结合孩子当前心理状态和学习、生活情况,从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送达调解书的同时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离婚不等于解除亲权关系,希望你们依法履行对子女的责任义务,共同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承诺会一如既往地关心、爱护小孩,为其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深汕法院在审理婚姻家事案件中,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优先位置考量,承担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责任,为深汕特别合作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深汕法院不断深耕“她·守护”品牌,以点带面,联动资源力量,形成法院推动、妇联指导、街道协作、部门配合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服务阵地,通过开展案后回访、节日慰问、送法进校园等举措,不断探索以创新的形式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用心用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让法治与爱一路“童”行。
  “请全体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开始宣布法庭纪律……”去年12月,深汕法院走进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中学,开展深汕“她·守护”行动之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通过互动式学习的方式,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在普法道路上,深汕法院坚持法治教育“引进来”与普法宣传“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开展模拟法庭、法院开放日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夯实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有效提升未成年人法律素养。
“法官姐姐,今天我数学考了100分”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徐柳琳
  
  “法官姐姐,今天我数学考了100分。”看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的法治副校长王亚慧走进教室,孩子们纷纷围上来,分享最近的成长与进步。
  这温馨的一幕,正是永康法院深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生动缩影。近年来,该院用司法温情抚平家庭教育中的“情感褶皱”,让法治温度真正浸润成长的每一寸土壤。
  “我不想住爸爸家了,我想和妈妈一起生活……”这是12岁的小张在日记本里写下的心声。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小张随父亲张某重组家庭生活。继母周某常因琐事对小张恶语相向,而张某却选择沉默放任。去年,小张颤抖着拨通母亲李某的电话,得知女儿处境的李某第一时间向永康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徐露苗多次深入村居、学校,详细了解小张的学习、生活状态,并结合小张意愿以及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品行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终判决小张由母亲李某抚养。
  案件的结束不是守护的终点。考虑到小张因长期遭受语言暴力留下的心理创伤,徐露苗主动对接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介入,帮助其慢慢走出心理阴霾,重新回归正常的学习与生活轨道。
  为了让更多“小张”走出阴影,永康法院联合卫健局、团委、妇联等部门,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设立“心灵驿站”,邀请10余名具备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心灵守护者”入驻,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一站式”心理疏导与危机干预服务。
  “以前只觉得养孩子是吃饱穿暖,现在才明白,陪伴和引导才是更重要的责任。”在永康法院回访中,马某感慨道。
  故事要从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说起。吴某长期在外务工,妻子马某忙于生意,两人对儿子小马的关心仅限于“钱够不够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陈飞峰多次与小马深度对话,敏锐察觉到其情绪低落、社交能力退化,这些异常表现背后,映射出的是父母情感陪伴与责任履行的双重监护缺失。
  针对这一情况,永康法院联合妇联向吴某、马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每周至少2次视频通话”“每月至少1次亲子活动”等可量化的陪伴要求。此后,陈飞峰和小马班主任组成“成长观察团”,动态跟踪家庭教育改善情况,社区“格姐”定期组织母子参与手工活动,通过生活化的情感联结逐步修复亲子关系。
  为推动司法裁判从“一纸文书”转换为“持续温暖”,永康法院联合妇联、民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通过案后回访、动态帮扶、长期跟踪,筑牢未成年人成长保护网。2023年以来,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17份,以电话、上门等形式回访20余次。
  “法官姐姐,爸爸妈妈已经很久没陪我吃饭了……”今年年初,王亚慧在王慈溪小学的“春风心语”信箱里,读到一封藏着孤独与期待的来信。
  这封信触动了王亚慧的心。王慈溪小学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占比95%以上的“流动儿童”学校,这里的学生父母大多早出晚归,在为生活奔波忙碌中,与孩子的成长“错位”。而这样的“陪伴缺失”,正是许多外来务工家庭共同面临的现实困境。
  在司法力量的推动下,王慈溪小学“亲子陪餐日”落地,每月固定一天,父母放下工作走进校园,与孩子共餐、聊天,让“陪伴”从抽象的倡议变成了触手可及的温暖场景。与此同时,王亚慧同步向家长发放定制的《亲子陪伴指导手册》,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监护缺位、沟通障碍等典型问题,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宣讲,督促“甩手家长”扛起监护责任。
  王亚慧等12名法治副校长将普法阵地从教室延伸至更鲜活的场景,法治游园会的热闹操场、公众开放日的法院大楼、模拟法庭的审判席前……孩子们在互动游戏中识破诈骗套路,在典型案例里读懂法律边界,在情景模拟中掌握维权方法,“法”的种子正以更生动的方式深植于少年的成长土壤。
  “接下来,永康法院将全方位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更立体的司法举措筑牢未成年人权益‘守护网’,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治阳光下安心成长、勇敢逐梦。”永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赟清表示。
依法解决劳动争议 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解决劳动争议的首要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工资、工时、福利、保险等切身利益,通过依法解决争议,可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合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全省2024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为全省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以飨读者。

  竞业限制应有边界
自由择业依法保护

  洛某系某体育公司普通员工。2020年10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洛某)自离职之日起最多2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内直接或者间接任职,也不得自己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同类服务”,同时约定违反竞业限制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23年1月洛某提出离职并入职另一家体育公司。某体育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洛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虽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对象应当是在用人单位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重要商业秘密的特定人员。本案中,洛某为普通员工,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洛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并不接触商业秘密,某体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洛某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某体育公司要求洛某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驳回某体育公司的仲裁请求。
  法律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适当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限制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无差别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判断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能仅凭约定,而应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实质性审查,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滥用竞业限制损害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本案对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进行审查,依法衡平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与人才流动的关系,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保障劳动者育儿假
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张某在某公司工作,2021年4月,其妻子生育一女。2023年5月,张某请休育儿假,某公司批准其休假5天。当月,张某以家中突发变故致幼女生病无人照看为由,再次申请5天育儿假。某公司以订单任务紧为由不准假,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张某自5月22日起未到岗,陪护女儿前往医院治疗。某公司认为,劳动者未获准假不出勤属旷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5月24日,某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本案中,张某的请假事由具有正当性,虽在请假流程上有所欠缺,但应当区别于无故旷工行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因订单任务紧而不准假的情形,故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育儿假制度是我国新增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育儿假权利,妥善处理用工管理权和劳动者休假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不得随意剥夺或者变相限制劳动者休假权利,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公平、公正、人性化的用工环境,助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生育友好型社会。
试用期内突然被辞
随意解除合同当赔

  2024年6月19日,赵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2024年7月25日晚,某公司主管与赵某面谈,认为其为新人,没有工作经验也没有交通工具,第二天开始就不要来上班了。次日,某公司在办公系统发起离职流程。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试用期内,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1天告知即可”,某公司已按赵某的出勤情况足额支付了工资,无需支付赔偿金。
  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其决定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提前一天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得作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定事由,故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存在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这些情形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提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依法合规,同时,裁审机构在实务中应当关注用人单位作出免除自己法定责任而排除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公正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强行要求病假证明
违法解约支付赔偿

  郑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2023年7月3日,郑某突发不适,紧急至某三乙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住院期间,郑某向某科技公司提供病历材料,但某科技公司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请病假需提供三甲医院的病假证明,遂以郑某未提供三甲医院病假证明为由拒绝郑某的病假申请,郑某最终只能请事假进行手术治疗。事假期满后,郑某为继续治疗再次提出病假申请,某科技公司以相同理由不准假,郑某选择继续治疗,未到公司上班。2023年7月31日,某科技公司以郑某未获准假无故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制定请假制度,但该权利的行使有其边界。本案中,考虑到医疗成本、就医便利等因素,郑某提供真实有效的三乙医院病假证明并申请病假,但某科技公司过分强调病假申请条件,坚持要求郑某提供三甲医院病假证明,未考虑郑某当时紧急就医的特殊性,不符合实际情况,其以郑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故仲裁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病假管理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内容。为防止恶意利用病假制度虚开病假单或者“没病装病”“小病大养”等泡病假的情形发生,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病假所需证明材料及审批流程,也可以在劳动者提供的病假证明存疑时进行核查,但其管理权的行使应当秉持善意、宽容、合理的理念。对于患病劳动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符合规章制度要求的病假材料时,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病情、就诊医院医疗水平、就医方便程度、经济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劳动者病假申请的正当性,强行要求劳动者至指定医院就诊一定程度影响劳动者的医疗自主权。本案倡导用人单位应当构建透明化、人性化的用工环境,增强劳动者的认同感,激发工作积极性,从而减少劳资纠纷。

法规集市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预售期房灭失 房源置换后能否索赔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卢震
  
  王先生多年前购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预售期房,后因政策调整,王先生签约的房子意外“消失”。一心想要房子的王先生选择了房源置换方案,并等待了近7年才签订了新预售合同。之后,王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这么多年来的购房资金占用费及租房损失。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房源灭失属于不可抗力,王先生自愿选择置换,不应再主张相应的损失。
  2014年,王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位于14层的住宅,并支付了2000余万元购房款。两年后,房地产公司给王先生出具一份房源变更告知函,声称因政策变化,项目建筑高度限高降低,原本规划的楼层从15层降为12层。也就是说,包括王先生购买的房子在内的三层楼的房源灭失。
  对此,房地产公司为王先生提供了两套解决方案:以相同单价置换为单价更高的二期房源,或是退房返还房款及相应利息。王先生思量之后,选择房源置换。2023年,王先生与开发商再次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面积增大的差价。
  王先生认为,由于房源灭失、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他和新婚妻子只能租房住,产生了上百万元租金损失,且在第一次签订预售合同至第二次签订合同的时间里,开发商一直无偿占有他2000余万元购房资金。由于双方未约定二期房源置换的具体时间,因此王先生在签订新的房屋预售合同后亦一直未向地产开发公司主张资金占用费、房屋租金。
  为此,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作出赔偿。
  被告开发商认为,房源灭失系因政策影响的不可抗力导致,王先生自愿选择房源置换,就应该接受长时间等待新房。而且,二期房屋售价较一期售价大幅上涨,王先生用一期房屋价格置换至二期,实际享受了超额利益,再来主张资金占用费、租房租金没有法律依据。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相关政策的调整具有突然性,无法预见,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被告开发商就项目三层楼无法建设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应免除其无法继续履行预售合同的相应责任。在房源灭失后,开发商提供了退款及房源置换两种解决方案,退款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资金占用等损失的扩大,房源置换方案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原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利后果,王先生自愿选择房源置换,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应再就选择该方案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据此,西城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索赔购房资金占用费及租金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因不可抗力无法履约不承担民事责任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非因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基于发生了合同双方都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和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以致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义务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可免除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房屋买卖双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退还之前已经支付的费用和利息等,或者选择订立新的合同以弥补之前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
  虽然不可抗力可以免除或推迟房屋买卖中义务履行方的责任,但是并未排除义务履行方能够进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如本案中虽然一期房源无法交付,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责任,但是作为义务履行方可以采取退款或更换新的房源等措施进行补救。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退款后不退款,承诺换房或不给房或者逾期交房,可能会要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不是因为不可抗力,买方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力维护买受者权益,根据买方需要,尽快退还房款或者为其更换新的房源。
  对于房屋买受者而言,在房屋买卖履行中面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获得房产时,自身要权衡好利弊,选择及时退还房款,或是选择房源置换,应注意一旦作出选择就相当于签订了对于房屋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新的协议,应当依约履行。
为避债房产归一方
无偿处分撤销协议   □ 本报记者 张淑秋

  婚后购买按份共有的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能否逃避债务?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对此作出了认定。
  2023年3月18日,李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将原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的某处房产100%份额登记在王某名下,视为王某个人财产。2023年5月18日,王某将案涉房产售出并办理过户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全额收取了售房款。
  张某系李某的债权人,债权形成时间早于《财产约定协议书》签订时间。张某早前已就该债权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事后知晓的上述《财产约定协议书》,王某立即向李某折价赔偿因出售案涉房屋所得的50%价款(金额以张某的债权为限)。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债权在先,协议在后,因房子已对外售出且售房款全归王某,张某无法对房子采取执行措施。该协议书的签订带有明显减损李某财产之目的,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张某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协议书,因欠债的金额未超过房子卖价的一半,所以王某应该以张某享有的债权金额向李某折价补偿。

法官说法
  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形式将某一特定共有财产约定归一人所有,实质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实施的无偿处分行为,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如该无偿处分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为了逃避债务,以无偿或低价等方式转让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财产转让行为;如果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还将承担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企图通过财产约定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人敲响了警钟。债务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及时清偿债务,不要心存侥幸,最终得不偿失。
多次购买假酒索赔
十倍赔偿未获支持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张秀 王焕

  连续多次购买假酒后索赔,还能要到10倍赔偿金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3月,家住乌鲁木齐市的刘某在郭某经营的某烟酒商行购买2瓶茅台酒,通过微信支付酒款5400元。刘某自述当晚宴请朋友时发现这2瓶茅台疑似假酒,随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鉴定确为假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遂对烟酒商行作出处罚。
  2024年10月,刘某将烟酒商行负责人郭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5400元,并支付赔偿金5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烟酒商行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遂判决支持刘某的诉求。郭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曾多次在乌鲁木齐市购买同款茅台酒,并以假酒举报、索赔。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行为。而刘某短期内多次在不同商家购买同类白酒并全程录像,多次以相同事由索赔,其行为已超出生活消费范畴,实为通过索赔牟取经济利益,不应认定其为消费者,其索赔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应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烟酒行退还54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支持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到“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标准之下。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之外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既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非法采矿破坏生态
定罪获刑赔偿损失 □ 本报记者   曹天健
□ 本报通讯员 谢潘婷

  近日,山东省青岛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3万元。
  2023年12月,隋某、张某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莱西市某矿坑处采挖土石渣被行政处罚。此后,两人并未收手,2024年3月12日至4月8日,在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隋某伙同张某、于某继续采挖凝灰岩4.2万余吨,并运送至平度市销售,非法获利63万余元。经评估,隋某等人非法采矿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63万元。
  案件宣判前,隋某、张某、于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并全额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莱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隋某、张某、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隋某、张某、于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赃、预缴罚金并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最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适用缓刑3年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已缴纳)。同时,3人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3万元(已履行)。宣判后,3人均表示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本案中,莱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为受损的生态环境“买单”,既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又贯彻保护和修复生态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
建立评标专家库 筑牢终身责任制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施行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陈铮艺 杨欣雨
  
  为规范重庆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5月29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已于8月1日起施行。
  2024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等新任务。重庆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谢建军表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通过修订《条例》健全完善重庆市招标投标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立足国家招投标改革方向,紧扣时代发展需求,精准回应了招标投标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凃咏松表示,《条例》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具有进一步强化招标人责任、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进一步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筑牢专家终身责任制等突出特点,《条例》的颁布必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重庆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明确各主体责任与行为规范
  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等问题,《条例》进行了靶向施策。谢建军表示:“修订《条例》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强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在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时,分别说明了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三类主体的相应规定。其中,招标人或者项目单位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相关责任需要强化落实。招标人应依法全面履行招标主体责任,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发包方式。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自行确定评标方法。《条例》还要求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制度。
  投标人响应招标并参与竞争,《条例》从保障投标人权利、降低投标成本、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条例》列出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十八种情形,并针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有序推进,实现公平公正目标的关键之一。《条例》参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的规定,以专章形式强化评标专家管理,筑牢终身责任制。《条例》规定实行评标专家聘期制,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及全周期管理制度,对评标专家入库的条件、不得入库的情形、解聘的具体情形、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禁止行为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并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完善评标方法实现制度闭环
  为防止投标人以恶意低价投标中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公平竞争和项目质量,《条例》对评标方法进行了系统性完善,着力构建一套严密、可操作的规则闭环,为科学评标、规范定标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条例》明确赋予了招标人自主选择评标方法的权利,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针对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低价中标问题,《条例》进行了精准的制度设计。
  《条例》规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科学、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投标文件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人以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价格中标并作出说明,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以说明的事项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李媛强调,通过形成制度闭环,有效阻断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路径,遏制扰乱市场的恶意低价行为。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凌健表示,为确保《条例》中评标方法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今年将优先出台三项关键制度,分别为《评标方法实施办法》《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构建起层次分明、协同高效的配套制度体系。
健全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
  《条例》设立“全过程公开”专章,依法公开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中载明,应在招标方案审批核准、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环节中公示必要信息。例如:在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环节,依照条例规定拟不进行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应当在实施采购、招标前,公示具体理由、认定部门和法律、法规依据等信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在中标结果公告环节,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公告招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价格等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成员名单、评标意见等信息。
  《条例》规定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与项目审批、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运行机制,强化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监督管理。
  此外,《条例》规定,重庆市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
数智转型赋能行业监督管理
  “电子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人工智能技术、远程异地评标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应用于招标投标领域,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相关制度迭代优化。”谢建军表示,《条例》将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推进招标投标行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这是《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前版《条例》中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本次《条例》则进一步提高对于电子化交易的要求:“本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发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等方式,强化对投标文件内容相似度异常、投标保证金资金流向异常、合同履约滞后等信息监测预警。
  《条例》明确了重庆市推行远程异地评标,由市、区县(自治县)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为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服务,以及推行招标投标资料电子化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档案。
漫画/李海英  
企业招聘设置“年龄门槛”,是否涉嫌违法 □ 本报记者     张博
□ 本报见习记者 马子煜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一家公司在某招聘详情页中赫然注明“35岁以上勿扰”。此帖一经发布,迅速引发网友热议。经查询,该公司为一家中小企业,从今年1月起开始在网上陆续招聘多个职位,“35岁以上勿扰”的要求目前只在其人事专员招聘界面有提及,其他岗位并未标注年龄限制。
  该公司工作人员后续回应称:“该要求不存在歧视,也不是年龄歧视,只是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标准和要求,每个公司想招到的人是不一样的,合适最重要。”近年来,一些单位一刀切地设置就业“年龄门槛”的做法早已屡见不鲜,社会各界对打破35岁门槛的呼声也愈发强烈。
  企业招聘自设“年龄门槛”,是否涉嫌违法?“年龄门槛”算就业歧视吗?职业歧视与企业用工自主权如何进行区分?遭遇职业歧视,求职者如何维权?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徐吉平进行解读。
  问:招聘企业自主设置“年龄门槛”是否涉嫌违法?“年龄门槛”是否都构成年龄歧视?
  答:招聘企业自主设置招聘“年龄门槛”可能涉嫌违法。设置“年龄门槛”并不一定都构成年龄歧视,但本事件中的“年龄门槛”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年龄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里虽未明确列举“年龄”因素,但其中的“等”字应当被认定为涵盖了所有尚未列明的同级别因素,当然也包括“年龄因素”。
  人社部与中央网信办2024年8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也指出,要“加强对就业歧视行为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推行招聘信息规范格式,防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年龄、学历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综上,招聘企业自主设置招聘“年龄门槛”极有可能会因为构成年龄歧视而涉嫌违法。
  “年龄门槛”并不是都会构成年龄歧视。对于司法机构来说,判断“年龄门槛”是否构成违法,除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立法及国家政策导向等因素外,还需要重点审查判断此“年龄门槛”的设置是否与该招聘岗位的实质需求存在直接必要的联系,即是否具有岗位或职业需求的合理性。如果是,则设置“年龄门槛”通常会被视为合理。例如飞行员、消防员等特殊职业,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和特殊体能的需求,设置特殊的“年龄门槛”并不会构成年龄歧视。反之,企业若无法证明“年龄门槛”与岗位需求之间存在直接必要性,就有可能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构成年龄歧视。
  以本事件为例,当事企业只是辩称其设置“年龄门槛”的目的是“公司基于自身需求,追求招聘到最合适的人才”,而未能拿出“年龄门槛”与招聘岗位之间存在“直接必要的联系”的相关证明,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年龄歧视。
  问:如何界定“职业歧视”与“企业自主用工权”?
  答:界定“职业歧视”与“企业自主用工权”,关键在于判断招聘企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八条有关“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不宜被认定为企业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行为。
  具体来讲,企业之所以拥有“自主用工权”,可以对求职者进行筛选,那是因为企业特定的岗位需要匹配到合适的劳动者,这就必然意味着企业可以依据相关岗位的特点设定技能、经验、体力或者特殊资质等要求。基于这一原则,企业在招聘广告中设置类似于“3年以上工作经验”“能够接受出差”“有××资格证书”等限制条件或门槛均是可行的,是企业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表现。
  但企业在根据岗位特点设定相关招聘要求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度,切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操作时,可以参照“岗位要求是否与岗位履职具有直接必要的关联”这一标准来进行,避免构成“职业歧视”。
  问:遭遇职业歧视的求职者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答:遭遇职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式:
  与企业协商:求职者可以向招聘企业(用人单位)指出涉嫌歧视的条款,要求企业删除、改正,并要求企业重新给予其面试机会,补偿其额外增加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
  行政投诉:求职者可以向招聘企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拨打12333热线举报,同时可根据不同情形拨打妇联12338、工会12351等热线投诉,形成多部门合力监督。
  劳动仲裁或诉讼:若求职者已经与招聘企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企业的行为构成职业歧视并要求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求职者在招聘阶段遇到职业歧视,则可径直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招聘企业(用人单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乃至精神损害抚慰金。
加大依法惩治力度 协同破解“执行难”   □ 韩茜茜 李沫沂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自2024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到一年,两高首次联合公安部对进一步健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办理机制作出系统布局,是推动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的关键一招。
  《解释》的出台无疑是对“老赖”的杀威棒,《解释》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情节严重的行为类型化,概括而言有三种类型:首先将“积极对抗型”的传统拒执行为作为首要打击对象,细化法律的保护范围;其次将“消极规避型”的隐蔽拒执行为作为侦查打击的重点,穿透“假离婚”“假委托”的表象,依法认定拒执行为的本质;最后针对虚假和解、虚构租赁等“权利滥用型”拒执行为,建立“法律行为—经济实质—主观意图”的三重审查程序,如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却通过和另案当事人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法院依法认定构成拒执罪等。
  但同时,在实践过程中,拒执罪在司法实务运用中的认定和适用,也存在着财产状况调查难、证据标准不统一、程序衔接不流畅等问题,加之实践中执行压力、理念偏差和外部干扰等因素叠加,都使该罪在适用上面临着较大挑战。因此,面对挑战,应当以此次《意见》颁布为契机,加大依法惩治力度。
  首先,要准确把握证据标准,统一证据认定规则。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证据要求收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线索材料,构建“执行—刑事”证据转化规则,准确把握证据标准,确保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例如,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要详细审查其财产状况、收入来源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执行能力;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行为的证据,要审查其行为的具体表现、实施时间、造成的后果等,以准确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
  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意见》围绕侦、诉、审各环节,对公、检、法三方在拒执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作出原则性规定。《意见》全文二十条,细化了拒执案件“公诉+自诉”双轨追责模式,通过细化自诉案件的程序规范,全面激活拒执罪的自诉路径,形成双轨并行、相互补充的追责机制,从制度设计上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权利保障。同时,创新性地将财产保全措施前置化、全程化: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即需对涉案财产采取控制措施;法院在自诉案件受理阶段也可采取保全措施。这种机制设计有效破解了传统模式下财产控制滞后导致的执行困局,确保刑事追责与债权人权益实现同步推进。
  最后,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人民法院在发现犯罪线索后,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遇到需要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等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和审查起诉职能,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依法顺利办理。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助力打破“数据孤岛”
推动释放数据价值
千里取证   □ 潘正军
  
  前不久,检察长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刚落座,他就开门见山地说:“老肖他们明天要到杭州取证,你有时间的话,可以去体验一下。”
  老肖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员额检察官,去年,他们团队临危受命,克服艰难险阻,成功办理了一起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赢得了上级检察机关表扬。今年,他们再接再厉,要继续扩大战果,彻底挖出隐藏在司法机关的“蛀虫”。
  作为在检察宣传岗位摸爬滚打了大半辈子的我,立刻读懂了检察长口中的“体验”,那是让我走近他们的生活,去真真切切感悟他们在办案一线所历经的艰辛,当然,也期望我能整出点“真材实料”。讲述检察故事,传播检察声音,是我的职责所在,再次“随警作战”的自豪感油然而生,我没有半点犹豫,当即问他们什么时候出发。
  火热七月,我与老肖等人冒着高温酷暑,踏上了南下的列车。在车上,老肖和我聊起了这次千里取证发生的前奏故事。几天前,他三番五次拨打取证对象张某的手机,但不是被挂断,就是被告知无法接听。情急之下,他给对方发了条信息,大概意思是:我是检察官,有些事情需要向你了解,请接听电话。一刻钟后,手机打通了,没等他把话说完,张某就警惕并且凶巴巴地嚷嚷说:“你说你是检察官,凭啥让我相信?”对此早有准备的他,随口把相关情况一一罗列出来。十几秒钟的停顿后,张某说:“我现在忙,随后再说。”然后就挂断了电话。
  老肖并不气馁,在连续吃了几次“闭门羹”后,终于又联系上了张某。谁知张某竟说:“我和公司法务沟通了,我可以作证,也可以不作证,你们不能强迫!”
  老肖说:“错!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包括每个公民。”
  张某随后又说:“我现在有400多万粉丝,大小也算个网红,我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既然有那么多粉丝,你更应该遵从法律知敬畏,以良好的态度做出表率,否则,即使有4000万粉丝也枉然。”见老肖的说法有理有据,张某沉默片刻后,约定了见面时间。
  我们到了杭州,这里的天气又热又闷,辗转找到一家廉价的小宾馆时,我们的衣服已经是湿了又干、干了又湿,老肖赶紧给张某打电话。40分钟后,张某如约而至。
  张某身材微胖,看上去比较精明,他见到我们显得有点拘谨。经老肖等人耐心开导,张某情绪稳定下来,打开了“话匣子”。见此,我知趣地退出,因为涉及案件更深层次的东西,不到水落石出的那一天,我不方便在场。
  6个小时后,我的房门被敲响,老肖一脸笑容,他伸出大拇指说了4个字:“取证成功!”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小街深处警民情   □ 张红
  
  夏初,江南芜湖景色正浓,空气中弥漫着阵阵花香。
  “陈老板忙着呢,生意兴隆啊!”
  “王警官早啊!托福托福,生意不错,嘿嘿嘿……”这天一大早,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副所长王凯带着辅警小赵到辖区青山街走访。
  小街宽不到6米,长不足200米,沿街两边的小吃店、水果摊……商铺鳞次栉比,热热闹闹。商户们见到熟悉的王警官,亲切地打着招呼,浓浓的“烟火气”让这条小街充满暖暖警民情。
  “85后”王凯调到滨江派出所不到一年,但他对辖区每一条小街,每一户商铺都了如指掌。这天是王凯值班,他习惯地再次到青山街这条小街走访。
  “这里是闹市区一个独有的存在,也是我们派出所重点关注的区域之一。因为在这里经营的都是跟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小商铺,困难求助、矛盾纠纷、防火安全……我们都必须及时处置,让老百姓生活更安逸、社会更和谐。”王凯一边向小街走去,一边向身边的小赵说着。
  刚刚和王凯打招呼的陈老板,经营着废品生意,见王凯来了,妻子立马笑着拉王凯坐下。
  “怎么样?最近生意还好吧?跟邻居没有再发生矛盾吧?”王凯的一连串询问,让陈老板夫妻俩笑个不停:“好着呢……多亏你们关心啊。还有之前那个梁警官,都给我们帮助不小呢。”
  10多年前,陈老板夫妻俩从农村来到芜湖市打拼,租下这个门店做废品收购。一开始,夫妻俩举目无亲,开店也不知道该办什么手续。当时滨江派出所的副所长梁昊走访了解情况后,帮他们协调办理了特种行业经营管理许可证,又带他们跑市场监管部门办好了营业执照,还叮嘱他们注意消防安全……
  一年前,梁昊工作调动,王凯接过了接力棒,也接下了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平日里,陈老板夫妻俩因为在店门口收集、整理废品,周边商铺老板们感觉他们“影响自己做生意”。加上运输废品的车辆不分昼夜地进进出出,夜晚不免扰民,由此商铺老板们纷纷让他们“滚蛋”。一段时间,商铺之间关系紧张,滨江派出所也经常接到报警。
  为彻底解决问题,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王凯召集“有意见”的商铺老板们和陈老板到派出所警民联调室进行调解。
  “有道是‘远亲不如近邻’‘和气生财’。咱们都想把生意做好,大家都不容易,互相理解、包容、帮衬着点,是不是就不会有怨气了?”王凯心平气和地说着、调解着。
  不讲大道理,也不批评谁,就像跟朋友谈心、对话。一番沟通,陈老板主动向大家道歉,表示今后不在门口整理废品,夜晚也不做生意了。大家也原谅了他,现场气氛由之前的剑拔弩张变得和谐温馨。
  从那以后,陈老板跟商铺老板们之间很少发生矛盾纠纷,大家的生意也做得红红火火。陈老板和商铺老板们一想到王凯,心里就暖暖的。
  此刻,王凯和小赵站在小街上。夏日的阳光穿过高大的梧桐树缝隙,把路边盛开的月季、茶花都镀上了一层金色,也映在每个人笑意盈盈的脸上。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
网剧《正当防卫》
照见司法进步的真实轨迹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被人打了能还手吗?还手一定是“互殴”吗?前不久,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些公众关切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增加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意味着,治安管理领域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
  前不久,聚焦正当防卫法条的具体实践,现实主义犯罪悬疑剧《正当防卫》开播。该剧围绕两起时间跨度14年的“正当防卫”案件展开:一桩是青年女检察官方灵渊接手的家暴受害人反杀案,另一桩则是14年前段鸿山主办的李沐风校园伤人案。两起案件原本毫无关联,随着调查深入,却在人物关系与层层揭露的真相中悄然交错,在情节上步步呼应,最终汇聚为一场关于“正当防卫”司法适用标准的深层讨论,用扎实的叙事让观众看到,法律如何从冰冷的条文,变成普通人的安全底线。
一场跨越10余载的真相追寻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该剧剧集的创作灵感源自真实案例,剧本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指导下经过多轮打磨,对“正当防卫”条款的司法适用难题展开影视化还原。
  剧中,方灵渊以冷静、凌厉的姿态,执着地深挖旧案真相,毫不妥协。她的这份坚持如同直指案件核心的利刃。而段鸿山,作为当年旧案的主办检察官,如今却成为新案中的涉案人。剧情展现了“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复杂局面,将正义与权力、亲情与职责置于天平之上接受审判。李沐风则是案件中的关键谜题人物。他曾因命案入狱10余年,归来后昔日的意气风发已被沉默、冷静乃至绝望取代。他所说的“有些事,从来没结束”,既似陈述,又似警示,暗示着曾被法律裁定的终点或许并非真正的结局。
  《正当防卫》不仅聚焦于跨越10余年的新旧两案的法理逻辑,更深入刻画了身处其中、试图逃离或修复创伤的个体命运。从校园冲突到法庭交锋,从个人伤痛到社会舆论,这场迟来的清算不仅关乎“防卫是否正当”的判定,更是一场对公平、权力与人性边界的深刻拷问。该剧通过15集紧凑的叙事,其核心并非简单地呈现判决结果,而是逐步引导公众理解司法实践的过程。剧中详细展现了办案思路,让观众既看到司法实践的困境与进步,也感受到司法正逐渐体现出“人情味”。剧中的检察官形象,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也展现出对人物情感与处境的理解。
  在角色塑造上,该剧群像饱满,避免工具化。律师雷爽以其职业身份介入案件,其情感纠结与专业张力为事件提供了独立于主流视角的反思。梅筝与江婷则分别以“受害者”和“证人”等多重身份,展现了女性面临的法理困境。她们不再是“被动标签”,而是具备质疑精神、思辨能力和行动力的独立主体。
敢于突破尺度直指人性深渊
  作为一部现实主义作品,《正当防卫》直面法治领域的敏感议题——大胆呈现“防卫过当”的认定,并勇于展现司法系统内部的自我审视。
  剧中核心案件之一聚焦长期遭受家暴的江婷。她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却未能摆脱丈夫的追踪。丈夫闯入其出租屋,因餐桌上一盘芦笋就怀疑她出轨,随即持刀施暴。在极度惊恐中,江婷持刀反击,连刺7刀致丈夫死亡。
  “反杀家暴丈夫”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依据朴素认知,答案往往是后者。剧中,在案件联席会议上,检察官们观点不一:有人认为“捅一刀就够了”,也有人质疑持刀反击“并非唯一选择”。然而,主办检察官方灵渊提出了关键视角:“如果我们是江婷……”——设身处地考量一位被家暴5年、面对持刀施暴者时的恐惧与慌乱,以“手段必须必要和相当”的标准苛求受害者是不合理的。最终,江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这一判定折射出司法视角的转变:不再仅关注行为后果,而是深入重构行为动机、心理状态与处境压力。该剧以影视化方式,将检察机关“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融入生动的案件叙事。这种创新普法形式,使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办案逻辑变得可感可知,让更多困境中的普通人感受到法律不仅是条文,更是可依靠的维权武器。
  全剧采用多线索交织的结构推进,层层剖析司法体系内部的张力:从执法权力的博弈,到程序正义的拉扯,再到情感与信仰的微妙冲突,构建出复杂真实的法治生态。在这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内部调查中,青年检察官与资深检察官的正面交锋,既是职责与信念的碰撞,也是一场无法回避的体制内自我审判。
让法律为防卫不法侵害撑腰
  剧中群像各具性格特色,人物有血有肉,台词辛辣锋利,每一个人都在对“正义是什么”“制度能否自证”等议题发出灵魂质问。在“法”与“情”之间,在程序与伦理之间,《正当防卫》以十足勇气和现实感,在制度的罅隙中亮出冷冽刀锋,追问公平的底价,也照见司法进步的真实轨迹。
  刑事领域的正当防卫案件并不鲜见。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正确适用刑法的正当防卫条款,办理了一批正当防卫案件,释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鲜明态度。
  在此次修订之前,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正当防卫相关规定,仅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有类似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这一规定只是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如果适用该规定,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手续,实践中较少被适用。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支撑和办案理念的差异等问题,在办理治安管理案件时,被打一方还手被认定为“互殴”“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并不鲜见。
  正当防卫不应是刑事法律独有制度,在民事司法领域、治安管理领域同样适用。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刑法的前置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处罚措施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二者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其立法宗旨、精神、价值取向理应保持一致。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作出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必将推动办案部门积极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避免“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真正让法律为防卫不法侵害撑腰,让人们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底气,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牧场 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 石少军 摄
“兰台”十二年   □ 柯红霞
  
  我是安康监狱一名普通的档案工作者,12年的“兰台”经历让我在泛黄的档案里触摸到生命的温度,在时光的褶皱里打捞起许多独属于监狱的记忆。
  10余年的档案管理工作,让我逐渐触摸到中国监狱发展的历史脉络。每一页泛黄的公文、每一张褪色的照片、每一份尘封的案卷,都记录着一代代监狱人的坚守与奉献。
  2024年,安康市档案局建议我编写《安康监狱历史沿革》,填补这一领域的空白。为了还原历史的真实面貌,我走访了省档案馆、市档案馆、区史志馆,翻阅了《陕西省志》《陕西省监狱志》《兴安府志》《兴安州志》《安康地方志》《安康司法志》等大量史料。
  在浩如烟海的资料中,我梳理出安康监狱的百年变迁——
  清代,监狱作为衙门的附属机构,管理严苛但设施简陋。
  民国期间,1915年安康监狱正式筹建,采用当时先进的“放射状”结构,中央设瞭望楼,五翼监舍呈放射状散开。1944年美军航拍安康县的照片中,这座独特的建筑群在汉江江畔格外醒目,与周围低矮的民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新中国成立后,旧监狱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成为新中国劳动改造的重要场所,见证了中国监狱制度的深刻变革。当年岗哨刺刀的冷光,已化成智慧监狱的电子围栏。76年来,一代代安康监狱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栉风沐雨、砥砺前行,形成了“清澈赤诚、包容兼蓄、克难奋进、淬火成新”的价值观,成为“平安安康、法治安康”建设的重要力量。监狱档案不仅是简单的记录,它从来都是关于人的故事、关于坚守的价值,更是用青春和热血写就的华章。
  在查阅《安康地方志》时,我偶然发现了关于“申明亭”的记载。“安康县衙大堂西设有监狱、申明亭。”
  这座始建于明清时期的亭子,曾是官府张贴法令、调解纠纷的场所,体现了“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思想。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今天安康监狱院内也有一座申明亭。近年来,安康监狱深刻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智慧,创新推出“新时代申明亭工作法”,传承发展申明亭“读法明理、教化调解”核心功能,以普法教育助力罪犯改造,以矛盾化解深化监狱治理,积极推进平安、法治、文明监狱建设。这一创新实践,不仅让传统法律文化焕发新生,更成就了今天监狱改造的许多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监狱警察用心用情的智慧与担当。
  在这个每秒产生1.4万GB数据的时代,我们“兰台人”固执地守护着最原始的纸质记忆。因为再先进的云存储,也装不下申明亭檐角悬挂的那缕月光,当AI能自动生成百万份文书时,仍需要人类的手指为历史系紧鞋带。
  墨迹会褪色、纸张会变脆、文件柜会生锈,但我们的信念与使命永远锃亮。从档案的守护者,到历史的讲述者,再到文化的挖掘者,我们的工作依然平凡,但内心却愈发坚定。
  档案不仅是记忆的载体,更是照亮前路的灯塔。它告诉我们从何处来,也指引我们向何处去。
  作为新时代的“兰台人”,我们将继续:
  守护历史,让每一份档案都得到珍视;
  传承精神,让监狱人的故事不被遗忘;
  创新实践,让传统智慧服务现代治理。
  跋山涉水不改一往无前,山高路远终见风光无限。
  档案长存,记忆永续。
  
  (作者单位:陕西省安康监狱)
反诈绿道   □ 何文斌
  
  当你漫步在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海门派出所的“反诈绿道”上,首先看到众多反诈标识,进口右侧的标识整体上看是一个孩子将框起来的“诈”字推倒,而孩子的形象就恰如一个“反”字,连起来就是“反诈”二字,寓意着让孩子从小锻炼培养反诈的意识与能力,生动形象,寓意深刻;还有“全民齐反诈,平安你我他”的印章,让反诈提醒无处不在;进口左侧则是“反诈代言合照框”,参观者可以站在“反诈代言合照框”前手持反诈标语拍照打卡并分享到朋友圈,争做“反诈达人”,将反诈服务用别样的方式送到群众身边。
  从“反诈绿道”往里走,便是墙上醒目的四行红字,“您离诈骗到底有多远?”以问句的形式启发人心,究竟自己离诈骗有多远,有效地拓展思维的深度;“不要怀疑,骗子的能力往往超过你的情商智商”,往往人们都不相信骗子会比自己聪明,此言一出,就会引发人们的不屑和怀疑,或许会想“我倒是要看看骗子有多少骗术”,也为“反诈绿道”的下一部分做铺垫;“反诈入脑入心,生活才能安心”则凸显了反诈的作用,使得参观者能够更加认真地学习反诈知识。
  “反诈绿道”的另一边是自编的“防诈骗,很简单,不贪心、不轻信、不上当,金钟罩,是法宝,能预警,能护身,罩住”“反诈三字经”,宣传了金钟罩反诈App、国家反诈中心App,可谓是一举两得;“反诈金字塔”从一个字的“骗”到19个字的“阳光诚信时刻防范不贪图小便宜愿天下无骗”,逐字递增阐述了各种诈骗类型,可谓是富有趣味性和艺术性。
  “反诈绿道”旁还设置了两处反诈实物陈列柜,陈列了假币、假银元、假元宝、假五金、假手机相机等,这些都是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实物,万物都可造假,提醒参观者在平常交易购物中都要时刻注意,谨防卖家作假。
  古有西洋镜吸引百姓围观,今有海门派出所在“反诈绿道”的尽头处设立了“反诈之窗”,借用西洋镜的手法,透过窗户看反诈,里面有六幅图案,滚动播放,分别是:放长线钓大鱼、天上掉馅饼、阿婆到银行给骗子汇钱、竹篮打水一场空、致富需要双手造、公安打击违法犯罪。参观者在观赏趣味图案的同时,也学到了反诈知识。最后还有一串顺口溜:“骗子许你发财梦,莫要轻信把钱送,捷径之路行不通,竹篮打水一场空。”令人忍俊不禁,也无形中加深了参观者的印象。
  如今,这条“反诈绿道”已逐渐成为周边居民群众茶余饭后的好去处,或漫步或骑行,或拍照留念打卡,或驻足学习反诈知识,通过亲身体验和学习,不仅对反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掌握了一些实用的防骗技巧,收获满满,受益匪浅,捂紧“钱袋子”。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心晴   □ 刘党
  
  落雨,落下一片云的心情
  落下丝雨是春天的心情,暴雨是夏天的心情
  落下霜露是二月花的心情,灿烂的心情
  落下雪花是我童年的心情
  落虹,是阳光的心情
  落下晓雾,是村庄的心情
  不落,什么都不落下,是天空的心情
  一片云彩散了,是晴朗的心情
  
  (作者单位: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
奔向新生活   □ 宋振东
  
接兵车就要来了
离别前的话语,不再像往常那样多
母亲也不像往日那样唠叨
只是飞针走线
姐姐也不像往日那样爱说爱笑
一个劲地蹬着缝纫机,为我赶做鞋垫
父亲在一旁,大口大口地吸着香烟
好像自己失去了什么
接兵车来了
母亲停住了手,姐姐停住了脚
父亲扔掉半截香烟,和母亲、姐姐
一起围住了我
母亲叮嘱,听领导的话
姐姐叮嘱,好好干
父亲叮嘱,杀敌立功
我把全家人的叮嘱
打进了背包
肩负着全家人的希望
还有乡亲的嘱托
奔向属于我的新生活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