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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版 下一版 2025年11月26日

习近平会见汤加国王图普六世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冯歆然11月25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进行国事访问的汤加国王图普六世。
  习近平指出,中国和汤加是历经风雨、患难与共的真朋友,两国友好源远流长。建交以来,双方始终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坚定支持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务实合作成果丰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深化,树立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大小国家友好合作的典范。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中国始终是汤加值得信赖的好伙伴,始终支持汤加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中方愿同汤方加强发展战略对接,拓展贸易投资、农业渔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医疗卫生、旅游、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合作,扩大教育、体育、青年、媒体、地方等领域交流,继续在南南合作框架内为汤加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帮助。欢迎汤加各界人士来华参观考察,加强治国理政和发展经验交流,增进对中国的全面了解。
  习近平强调,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对中国未来5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中国将聚焦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同世界各国共享发展机遇。中方提出四大全球倡议,就是要推动世界各国共谋发展、共享和平。愿同汤加共同践行四大全球倡议,为两国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共建中国-太平洋岛国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图普六世表示,汤加同中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取得长足发展,感谢中国长期以来为汤加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的无私援助。汤加高度重视对华关系,坚定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坚定支持中国政府实现国家统一。汤方愿同中方拓展经贸、农业、清洁能源、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领域合作,推动两国关系取得更多实实在在的成果。汤加祝贺中国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取得伟大成就,希望学习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成功经验。汤加支持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四大全球倡议,愿同中方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
  访问期间,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汤加王国联合声明》。
  会见后,两国元首共同见证签署经贸、医疗、教育、发展等领域多份合作文件。
  会见前,习近平和夫人彭丽媛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为图普六世和王后娜娜茜帕乌举行欢迎仪式。
  天安门广场鸣放21响礼炮,礼兵列队致敬。两国元首登上检阅台,军乐团奏中汤两国国歌。图普六世在习近平陪同下检阅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并观看分列式。
  当天中午,习近平和彭丽媛为图普六世夫妇举行欢迎宴会。
  王毅参加上述活动。
习近平向第七届中俄能源商务论坛致贺信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 11月25日,第七届中俄能源商务论坛在北京举办。国家主席习近平向论坛致贺信。
  习近平指出,中俄能源合作起步早、基础好,是双方互利合作的典范,为促进两国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福祉发挥了积极作用。
  习近平强调,中方愿同俄方一道努力,持续巩固全面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全球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均衡普惠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为世界能源安全与绿色低碳转型注入更多稳定性。
  同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也向第七届中俄能源商务论坛致贺信。
构建全方位合作新格局 擘画能源治理新图景 习近平主席贺信为全球能源市场注入更多确定性   □ 新华社记者 温馨 王悦阳

  11月2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第七届中俄能源商务论坛致贺信,引发两国各界人士热烈反响。大家表示,习近平主席的贺信高度评价中俄能源合作对于促进两国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福祉发挥的积极作用,为两国企业持续推动务实合作提供了重要指引,为两国构建全方位立体能源合作新格局指明了方向,为全球能源市场注入更多确定性。各方将深入落实贺信精神,持续巩固中俄全面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不断造福两国和世界人民。
  中俄能源商务论坛由两国元首发起成立,并一直得到两国元首的高度关注和亲自指导。同日,俄罗斯总统普京也向论坛致贺信。
  “衷心感谢两国元首支持我们的论坛,也感谢他们一直以来亲自关注双边能源合作发展当中的问题。”俄罗斯总统能源发展战略和生态安全委员会秘书长、俄罗斯石油公司总裁谢钦说,习近平主席曾强调,“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中国已建成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拥有全球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更是全球能耗强度降低最快的国家之一。俄中能源合作的深化不仅惠及两国,更能为动荡变革中的全球能源市场注入关键稳定性与确定性,为维护世界能源安全、促进全球能源治理体系完善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两国元首的贺信让我们对双边能源合作的稳步深化充满信心。”俄罗斯副总理诺瓦克表示,正如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指出,俄中能源合作起步早、基础好,是双方互利合作的典范。当前,两国已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联络机制,为能源合作中的各类议题沟通、项目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双方在油气、核能、可再生能源等多领域的协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华北电力大学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鹏表示,习近平主席贺信为维护全球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指明方向。建立公平公正、均衡普惠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中国是积极倡导者、扎实践行者。面对产业链供应链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中国辩证认识能源科技自立自强与国际合作关系,拓展和深化中外联合科学研究,强化能源全球技术合作,助力增强全球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
  “习近平主席强调‘为世界能源安全与绿色低碳转型注入更多稳定性’,坚定了电力行业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和决心。”现场聆听习近平主席的贺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杨昆备受鼓舞,“我国已与多个国家实现电力互联互通,为200余个国家和地区提供清洁能源产品和服务。过去一年,风电光伏产品出口助力全球减少碳排放约26.5亿吨。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度参与全球和地区能源治理,为全球能源转型贡献中国力量。”
  俄罗斯圣彼得堡交易所总裁阿尔捷米耶夫说,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强调“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均衡普惠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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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重要论述为两国合作凝聚了共识。双方可携手搭建自主可控的交易与定价平台,形成更具公信力、更贴合全球能源市场实际的价格参考体系,既为俄中能源贸易筑牢安全稳定的坚实屏障,也为各国参与能源合作提供多元、包容的路径选择。
  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司长魏晓威表示,习近平主席的贺信充分肯定了中俄能源合作取得的成绩,并为未来中俄能源合作提供了方向引领。“接下来,我们将深入落实习近平主席贺信精神,不断深化与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各重点国家能源务实合作,保障我国开放条件下的能源安全,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均衡普惠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循环经济促进法执法检查组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赵晨熙 全国人大常委会循环经济促进法执法检查组25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丁仲礼、何维出席。
  在听取有关汇报和意见建议后,王东明指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扎实做好执法检查工作。要认真修改完善执法检查报告,紧扣法律制度分析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法律的意见建议。要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推动健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用法治力量推动循环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张军为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力推进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培训班授课要求 奋力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张昊 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都对执行工作作出重要部署,人民法院如何抓好落实?如何更深更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执行工作,“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来到国家法官学院,同参加培训的全国法院执行局长交流。
  “党中央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当前执行工作处于历史最好时期,执行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攻坚阶段。”张军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执行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持续深化执行改革,不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奋力推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执行领域重点工作进展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张军对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提出要求——
  坚定不移推进交叉执行。由原执行法院依法转为提请上级法院或平行转由其他法院执行的交叉执行不是权宜之举,而是落实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法院在转变理念、提质增效、强化监督上持续下功夫,以交叉执行带动整体执行工作的效用已经显现。“关键少数”要切实担起责任,摸清应予交叉执行案件底数,围绕信访化解、终本出清、涉民生等案件重点推进,强化追责问责,扎实推进交叉执行工作。
  巩固深化立审执协调机制。各地法院认真落实《意见》关于“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联动运行、协调衔接机制”的部署,积极发挥诉前保全、执行建议等机制作用,做深做实法院内的“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应保尽保、能保尽保,切实防止和纠正超额、超范围查封等不规范行为,同时进一步提升裁判执行内容的明确性,加强与民事审判、破产、赔偿、信访等部门的会商联动,尽可能在立案、审判环节把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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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实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各地法院围绕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的重要部署,积极稳妥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工作力度还远远不够。要坚持以执助破、以破促执,推动执行与破产工作在理念、资源、方式方法等方面全方位衔接,充分释放执行和破产制度的叠加效能,实现僵尸企业“移得出、破得快”、危困企业“治得早、救得活”,促推资源配置和社会价值最大化。
  坚持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并举。各地法院在依法严厉惩治失信行为的同时,对“失信”与“失能”分类管理,帮助努力偿债的被执行人经济再生。要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限高令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实现失信被执行人数“减存遏增”。
  以高质量管理不断提升执行效能。高质量的执行管理,是确保执行领域改革落地见效的关键。要在党的领导下持续“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协调机制作用,抓住关键节点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建好、用好“一张网”统一办案办公系统,通过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科学管理持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行队伍。做好新时代执行工作,队伍是基础。针对执行力量配备、执行装备保障、执行权运行监督等方面的问题,要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把“从政治上看”融入执行履职实践,锤炼过硬本领,恪守职业良知,做实严管厚爱,主动接受监督,全面激发执行工作内生动力。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主持。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力推进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培训班学员,最高法执行局、地方三级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负责同志及执行局干警代表参加学习。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持续推动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走深走实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董凡超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专题听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持续深入推进专项监督等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是最高检党组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融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和重点任务。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具体领导指导和政法各机关支持配合下,最高检带领全国检察机关,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11项重点任务,依法办理专项监督案件,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交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监督效能持续彰显,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标本兼治纵深推进,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专项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规范涉企执法司法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在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整体统筹下,立足检察职能,持续深入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会议要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既要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纠治涉企刑事“挂案”、违规“查扣冻”企业财产、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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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又要坚持勇于自我监督,坚决纠治检察机关自身履职办案中的突出问题,不回避、不遮掩,敢于动真碰硬,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类案研判等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解决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要深化标本兼治,针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根源,协同健全规范涉企执法司法长效机制,推动源头治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要统筹推进专项监督和依法惩治、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有力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主观题考试成绩于11月26日公布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赵婕 根据2025年第14号司法部公告,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于11月26日公布。
  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规定的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6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2025年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于12月1日8时至12月5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于12月22日至12月28日到受理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关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事宜,请关注司法部公告及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公告通知。
坚守忠诚底色 砺剑守护平安 全国监狱系统干警提高政治能力培训班侧记   □ 本报记者 赵婕
  
  秋末冬初,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校园内层林尽染,金黄、赭红、深褐的落叶厚厚铺陈,踩上去沙沙作响,静谧的氛围中透着厚重底蕴。
  2025年11月10日至12日,由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司法部联合举办的全国监狱系统干警提高政治能力培训在此开班。培训采取“主课堂+分课堂”和联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主课堂设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各地设分课堂同步参训,各地监狱干警通过收看主课堂录播视频课程的方式进行联学,确保培训效果和全面覆盖。
  10日早晨,阳光初照校园,在会议中心的报告厅里,来自全国监狱系统的领导干部身着警服、精神抖擞,端坐其中。培训就此拉开帷幕。在主课堂为期三天的培训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司法部等单位领导和专家围绕政治能力、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舆论工作、法治监狱建设等核心议题授课,送上“思想盛宴”。培训班学员们在集中学习中淬炼政治忠诚、交流实践经验、畅谈学习体会、共绘发展蓝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乔向华深有感触地对《法治日报》记者说,此次培训是高屋建瓴的理论辅导、深刻的党性锤炼、全面系统的能力提升,体现了对监狱工作的高度重视,令人振奋不已。
  “此次培训为我们深化对监狱工作的政治认知提供了宝贵契机。”山西省临汾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米永平告诉记者,“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必须站在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政治高度,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党员意识,牢固树立为党的监狱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理想,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
  在培训班现场,一些学员对记者说,专家的授课,既有高屋建瓴的理论辅导,又有接地气的实践指导。
  广东省女子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罗晖课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为新时代全国监狱系统干警提升政治能力划定了新坐标。“我们必须按照新坐标将政治建设贯穿监狱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以绝对忠诚筑牢监管安全防线。”
  政治能力的提升,最终要体现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实践成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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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完党建专题授课,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党委书记、所长孙彦辉向记者介绍了该所通过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政治动能的举措: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深耕“融党建”品牌建设,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优良传统,将党小组设在一线执勤班组,织密组织体系;所党委制定党建业务“一本账”和两份责任清单,所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联系监区党支部,形成上下贯通的责任链条。“我们每年对所属党支部逐一‘过筛子’,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选拔任用挂钩,让党建责任从‘软指标’变成‘硬杠杠’。”孙彦辉说。
  在教育改造一线,党建引领下的创新实践更显温度与力度。
  来自福州的福建省女子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黄敏,踏着校园斑斓落叶和记者分享了福建省女子监狱“四色改造”品牌的丰硕成果:“红苹果公益”帮扶罪犯未成年子女实现零辍学、零犯罪;“黄丝带帮教”联合民盟等组织帮教多名罪犯;“蓝风铃恢复性司法”化解多起施害与受害双方矛盾;“紫丁香亲情关系修复”帮助百余名罪犯重建家庭联结,用党建引领教育改造的创新路径,践行了“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
  四川监狱的警务技能大练兵的实践,正是对政法新闻宣传专题授课精神的生动注解。四川省雅安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沈焱在培训班上介绍说,四川监狱聚焦队伍建设,筑牢宣传根基。牵头编印8本民警职业培养训练教材,打造80门精品课程,构建起覆盖职业生涯全周期、业务工作各领域的培训练兵体系,以一流队伍能力支撑一流宣传实效。
  在分组讨论环节,学员们在思想碰撞中凝聚广泛共识,大家互学互鉴、热烈交流。
  浙江省女子监狱党委书记、政委方守漂介绍说:“我们坚持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监狱治理,深化‘调解深一度’机制,以监狱的‘小平安’护航社会发展的‘大稳定’。在‘减假暂’案件办理中,我们坚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用数字化改革赋能智慧法治,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三天的集中学习虽已落幕,但学员们带着党校的思想滋养与各地的实践智慧,纷纷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方向,决心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明强说:“我们将专题研究转化培训成果,在谋划‘十五五’发展的关键节点,以钉钉子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文明监狱。”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于江告诉记者,下一步,我们将深化规范化管理,扛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主责,加强与全国监狱互学交流,找准政治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提升应对新风险新考验的政治本领,为建设高水平平安辽宁、法治辽宁添砖加瓦。
  金风飒飒,木叶传情,见证了一场凝心铸魂的政治淬炼。怀揣着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学员们回归各自岗位。大家纷纷表示,将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实工作举措、更严纪律作风,奋力谱写新时代监狱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青海创新普法方法路径筑牢生态文明“高地”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徐鹏

  “八五”普法以来,青海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融入法治建设总体布局,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创新普法方法路径,以法治之力筑牢生态文明“高地”、以法治之音浸润美丽青海。
  【典型案例】2024年6月,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发现,同德县牧民杰某某及其子彭某某等人,于同年3月使用铁丝扣非法猎捕并导致一只雪豹死亡,后试图出售未果。该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后,三江源地区检察院立案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生态环境损害。依据鉴定报告,该院于8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三名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鉴定费共计28.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在青海西宁野生动物园“雪豹馆”,被救助“网红”雪豹“凌小蛰”与“凌小芒”“凌霜”等雪豹“小伙伴”已成为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的真实写照。西宁市以“雪豹之都”为城市文化形象,发布普法“尕豹”家族IP形象,“尕豹林长”主打生态保护领域的普法宣传。
  雪豹的救护、繁育及放归,是青海省近年来依法推进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个缩影。全省始终聚焦“美丽青海”,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活动,形成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共护绿水青山良好格局。
  每年5至6月,在玉树州虫草交易市场,各领域的法治工作者都会通过设置法律咨询台、发放普法宣传册等形式,结合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向参与虫草采挖和市场交易的牧民、采挖工、商户等宣传普及草原植被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常态化开展“法治护航虫草采挖季”活动,把“法律知识”带进牧民群众的“虫草经济”中,有效实现了生态保护、群众增收、社会稳定“三赢”目标。
  每年6至7月,正值青海湖湟鱼(裸鲤)洄游产卵季,海北州刚察县都会组织全方位、多角度的集中宣传和入户宣传,广泛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青海湖第六次封湖育鱼等相关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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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党建+生态管护”联动机制,广泛发动河湖管理员、生态管护员等担任生态志愿服务者,构建“马背普法宣传队”“毡房帐篷巡护点”,积极参与河湖生态普法宣传,为湟鱼顺利洄游产卵筑牢生态屏障。
  漫步在西宁市青唐城遗址公园、麒麟湾等景观步道上,一个个印有法治漫画的宣传栏格外醒目,居民在日常休闲娱乐的同时,不时驻足阅读,于山水之间接受法治熏陶……从文化公园到景区景点,青海省各市(州)正将法治元素融入群众娱乐休闲和文旅场景的方方面面。
  “八五”普法期间,青海省依托“世界水日”“草原保护日”等时间节点,积极推动“生态日”联动普法400余场次。《青海省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成为高水平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的法治支撑。
  【成绩单】青海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全民普法守法工作,不断提升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出一串串亮眼的法治实践硕果。
  机制先行,构建严密普法体系。
  ——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形成“1+8+N”工作体系,涵盖8个市(州)、44个省直成员单位。
  ——建立健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履职报告评议制度,开展省级专项“普法述职”1次,市(州)、县两级“年终+专题”述法全覆盖。
  ——制定“法律九进”、普法强基提质“六大行动”、法治文化建设、普法志愿服务等一系列文件,形成“重点时间节点+法治主题实践+专项普法宣传”综合联动普法模式。
  ——组建“八五”普法讲师团、宗教活动场所法治讲师团108个2100余人,开展各类讲座活动1万余场次。成立“三江源”普法志愿者联盟,组建普法志愿者队伍60余支1800余人。
  围绕中心,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深入推进“宪法九进”和“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千余场次。建成宪法馆、民法典文化广场(公园)等一批主题宣传阵地。
  ——依托“万所联万会”,广泛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园区、进市场、进商圈”,组建民营企业家法律服务团,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入企、法治培训、“法治体检”2600余次。
  ——通过“普法+普政策”“普法+安全提示”“普法+矛盾化解”等方式,部署开展“今冬明春”“岁末年初”“虫草采挖季”等专项普法,成为“八五”普法期间效果较好的法治活动。
  精准施策,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连续5年举办厅级干部法治讲座,形成一项制度性安排,打造一个品牌化课程。全面推行国家工作人员“线上+线下”学法模式,全省17.1万名国家工作人员实现学法“全覆盖”。
  ——建立“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校外法治辅导员+专家学者”校园法治团队,开通全省“法治副校长”线上平台,配备率、注册登记率实现“双百”。
  ——组织实施宗教领域“十百千万”普法工程,依托“寺庙书屋”建设,全面普及寺院法律图书角、法治宣传栏等阵地,创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示范寺观教堂”34所。
  文化赋能,激发全域普法活力。
  ——建成一批特色主题文化阵地,共打造法治教育场馆78个、法治文化示范点20个,配备各类普法电子宣传屏70余个。
  ——加大“普法+文艺+民俗+非遗”文化创作,推出河湟民间曲艺法治演唱、普法宣传“花儿”MV、藏族法治文化谚语等精品力作。
  ——连续数年开展“清风·法韵”优秀书法、摄影作品及法治主题“一公三微”作品征集评选展播活动,入库优秀作品150余部。
  高效治理,夯实基层善治根基。
  ——构建马背普法宣讲队、摩托车法治宣讲队、毡房普法议事点等基层“双语”普法队伍。
  ——培养乡村、巾帼、宗教活动场所三类“法律明白人”17590人。全省610余名村(居)法律顾问与1.4万余名乡村“法律明白人”实现结对子。
  ——开展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巩固提升三年行动,累计创建国家级、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30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4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成绩于2025年11月26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6日0时起通过司法部官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规定的放宽地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通过2024年、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的人员,2025年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2025年12月1日8时至12月5日24时,登录司法部官网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完成网上填报信息程序后,申请人应于2025年12月22日至12月28日到受理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提交材料时,申请人对网上填报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且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完成网上填报信息后,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具有2025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等情形,已于主观题考试成绩发布前将户籍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户籍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驻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居民参加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收到《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6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下同)参加主观题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如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后可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普通高等学校2026年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主观题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成绩查询页面下载打印《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成绩合格凭证》。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并同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
  以现役军人身份报考的申请人,除提交居民身份证外,还需出示本人有效现役军人身份证件。
  2.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老人老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以及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交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新人新办法”专业学历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现役军人需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军队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其他申请人需提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和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3.证件照片。与本人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网上确认报名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4.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证明材料。对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需要出具报名时经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的工作经历证明,以及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能体现缴纳单位名称及缴纳时间期限,下同),不能出具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可以出具从事法律工作的工作证件。对于在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需要出具报名时提交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5.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学位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持军队院校或2001年及以前国内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或者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受理日期为2025年12月29日。
  (三)审查、核查和审核认定
  自统一受理申请之日起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报送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司法部完成审核认定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四、其他事宜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司法部  
2025年11月24日  
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
立法联系点工作片会在深圳召开   本报深圳11月25日电 记者朱宁宁 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片会今天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13个“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来自20个省区市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以及28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提出,要充分认识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是新时代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要求。
  会议指出,新形势下,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因地制宜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实事求是反映基层的意见和情况,共同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2025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10周年。截至目前,“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累计共60个,带动省、市两级人大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7800多个。从2015年7月到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就214件次法律草案、立法规划稿以及备案审查工作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66000多条,其中很多真知灼见被吸收采纳。
郑阳:以传统文化赋能矛盾纠纷化解   □ 本报记者 杜洋 邓君

  秋日清晨的悦城河畔,薄雾尚未散尽,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悦城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调解室里已传来阵阵乡音。
  “还记得小时候吗?那时谁家有事,全村都来帮忙。”10月23日,悦城镇党委副书记、综治中心副主任郑阳和“龙母文化调解队”的调解员对罗洪村委会南山村的几名村民进行耐心的沟通,让他们了解村里修建排水沟的必要性。
  两年前,南山村十多户村民的耕地位于村里水塘旁的洼地,雨天常常受淹,影响到他们的收成。为此,这些村民自发地填平洼地以解决常年水浸问题。
  然而,洼地被填平后导致水塘无法从过去的洼地处排水,遇到暴雨就会出现溢水情况,进而使水塘边的覃某家被淹。本来邻里友好的村民因此出现矛盾,甚至反目成仇。
  郑阳在了解纠纷情况后,通过实地勘查、走访调查,认为既要解决水塘溢水问题,又要兼顾这十多户村民耕地的收成保障,需要对水塘规划建设排水沟才能解决问题。
  于是,郑阳和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结合当地“龙母治水”传说中疏浚河道、惠泽乡里的故事,挨家挨户向十多户村民讲述疏导胜于堵塞的道理,引导大家换位思考,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最终促成村民支持排水沟的修建。在郑阳的推动下,排水沟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今年村内的水塘没有出现溢水的情况,相关矛盾纠纷得到了解决,邻里关系也得以修复。
  “五龙子性情迥异,龙母以包容之心引导他们化解冲突,终令五龙子各展所长共治水患。龙母的故事蕴含着化解矛盾的智慧,给了我很大的启发。”郑阳对《法治日报》记者说,初到悦城镇,他敏锐意识到这里是“龙母文化”的发源地,当地群众对龙母故事所倡导的和睦、包容与团结的精神有着深厚的情感认同。
  因此,郑阳创新提出“龙母文化+调解”治理模式,以综治中心牵头组建由退休干部、“五老”工作者、乡贤能人等组成的“龙母文化调解队”,将当地优秀传统文化基因注入矛盾纠纷化解当中,更好地发挥综治中心在平安建设中的作用。
  2024年12月24日,网格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悦城镇广大街村民梁某与谭某因房屋地界问题引发纠纷,经初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郑阳了解此事后,带调解队上门时,没有直奔主题,而是先以拉家常、叙旧情等方式缓和紧张氛围。随后,他向双方当事人讲明争地伤和气、损人不利己的道理,又请乡贤列举村中先辈和睦共处的典范,并帮助双方厘清法律边界,明确权属关系。在情与理的交融下,梁某与谭某逐渐放下成见,当场握手言和。最终,调解员现场拟定书面协议,详细载明调解结果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当地村委会存档备案,防止出现后续争议。
  郑阳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用心用情解决群众的烦心事,坚持“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工作理念,推动综治中心与各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构建起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2024年,调解队深度参与全镇1400多件矛盾纠纷调解,参与率和成功率均超过98%,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在郑阳看来,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效化、常态化,需要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与法治素养。对此,他积极推动建立“法律明白人”培育机制,选拔村干部、调解员等组建“法治带头人”队伍,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和实践指导,提升他们的法治素养与实务能力。
  同时,在集市上,郑阳和普法志愿者摆起“法治地摊”,用方言为群众讲解民法典;在工厂车间里,为工人送上“维权手册”,现场解答劳动合同纠纷……2024年9月以来,他共组织开展“法援惠民生”普法志愿活动37场次,开展“法律八进”活动176场次,惠及当地群众、外来务工人员、中小学生等3万多人次。如今的悦城镇,矛盾纠纷少了,邻里关系和谐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西江潮涌,初心如磐。从化解纠纷到开展普法教育,郑阳牢记党员初心,以法治思维破解治理难题,以文化力量凝聚民心共识,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理念,书写出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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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力量筑牢平台信息安全防线   □ 马树娟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行业实践与监管经验,进一步细化了大型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旨在筑牢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防线。
  当前,数字技术已深度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处理利用划定了法律底线,但在面对业务形态复杂、数据量级庞大的大型网络平台时,相关责任的落地仍需更具操作性的制度支撑。作为连接亿万用户的重要枢纽,大型网络平台往往覆盖社交、购物、金融等多元场景,既是海量个人信息的集中处理者,也是信息安全的关键“守门人”。其保护能力不仅关乎用户隐私与财产安全,更直接影响平台经济的健康运行和数字社会的信任基础。
  然而现实中,大型平台业务复杂、数据处理环节分散,常因责任边界模糊、管理机制缺位等问题而难以有效履责。比如,个人信息保护究竟由哪个部门牵头、具体责任应落实到哪个岗位。这些模糊地带亟待破解。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注册用户5000万以上或月活跃用户1000万以上等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平台纳入规制范畴,并要求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这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要求的具体化,也让抽象的法律义务转化为清晰的制度安排。通过组建专门力量,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深度融入平台日常经营,既有助于压实主体责任,也有助于提升风险响应效率,为用户权益保障提供稳定的组织支撑。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从规范境内数据存储、强化数据中心管理、细化数据可携权等多个维度提出要求,让平台责任更明确、更可监督。
  筑牢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防线,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平台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唯有规则清晰、执行有力,数字信任才能真正建立。期待《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尽快出台,推动平台责任落细落实,让个人信息安全屏障更加牢固。
构建全方位合作新格局 擘画能源治理新图景 习近平主席贺信为全球能源市场注入更多确定性   □ 新华社记者 温馨 王悦阳

  11月2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第七届中俄能源商务论坛致贺信,引发两国各界人士热烈反响。大家表示,习近平主席的贺信高度评价中俄能源合作对于促进两国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福祉发挥的积极作用,为两国企业持续推动务实合作提供了重要指引,为两国构建全方位立体能源合作新格局指明了方向,为全球能源市场注入更多确定性。各方将深入落实贺信精神,持续巩固中俄全面能源合作伙伴关系,不断造福两国和世界人民。
  中俄能源商务论坛由两国元首发起成立,并一直得到两国元首的高度关注和亲自指导。同日,俄罗斯总统普京也向论坛致贺信。
  “衷心感谢两国元首支持我们的论坛,也感谢他们一直以来亲自关注双边能源合作发展当中的问题。”俄罗斯总统能源发展战略和生态安全委员会秘书长、俄罗斯石油公司总裁谢钦说,习近平主席曾强调,“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中国已建成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拥有全球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更是全球能耗强度降低最快的国家之一。俄中能源合作的深化不仅惠及两国,更能为动荡变革中的全球能源市场注入关键稳定性与确定性,为维护世界能源安全、促进全球能源治理体系完善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两国元首的贺信让我们对双边能源合作的稳步深化充满信心。”俄罗斯副总理诺瓦克表示,正如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指出,俄中能源合作起步早、基础好,是双方互利合作的典范。当前,两国已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联络机制,为能源合作中的各类议题沟通、项目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双方在油气、核能、可再生能源等多领域的协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华北电力大学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鹏表示,习近平主席贺信为维护全球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指明方向。建立公平公正、均衡普惠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中国是积极倡导者、扎实践行者。面对产业链供应链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中国辩证认识能源科技自立自强与国际合作关系,拓展和深化中外联合科学研究,强化能源全球技术合作,助力增强全球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
  “习近平主席强调‘为世界能源安全与绿色低碳转型注入更多稳定性’,坚定了电力行业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和决心。”现场聆听习近平主席的贺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杨昆备受鼓舞,“我国已与多个国家实现电力互联互通,为200余个国家和地区提供清洁能源产品和服务。过去一年,风电光伏产品出口助力全球减少碳排放约26.5亿吨。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度参与全球和地区能源治理,为全球能源转型贡献中国力量。”
  俄罗斯圣彼得堡交易所总裁阿尔捷米耶夫说,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强调“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均衡普惠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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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重要论述为两国合作凝聚了共识。双方可携手搭建自主可控的交易与定价平台,形成更具公信力、更贴合全球能源市场实际的价格参考体系,既为俄中能源贸易筑牢安全稳定的坚实屏障,也为各国参与能源合作提供多元、包容的路径选择。
  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司长魏晓威表示,习近平主席的贺信充分肯定了中俄能源合作取得的成绩,并为未来中俄能源合作提供了方向引领。“接下来,我们将深入落实习近平主席贺信精神,不断深化与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各重点国家能源务实合作,保障我国开放条件下的能源安全,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均衡普惠的全球能源治理体系。”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  
张军为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力推进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培训班授课要求 奋力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张昊 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都对执行工作作出重要部署,人民法院如何抓好落实?如何更深更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执行工作,“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来到国家法官学院,同参加培训的全国法院执行局长交流。
  “党中央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当前执行工作处于历史最好时期,执行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攻坚阶段。”张军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执行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持续深化执行改革,不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奋力推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执行领域重点工作进展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张军对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提出要求——
  坚定不移推进交叉执行。由原执行法院依法转为提请上级法院或平行转由其他法院执行的交叉执行不是权宜之举,而是落实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法院在转变理念、提质增效、强化监督上持续下功夫,以交叉执行带动整体执行工作的效用已经显现。“关键少数”要切实担起责任,摸清应予交叉执行案件底数,围绕信访化解、终本出清、涉民生等案件重点推进,强化追责问责,扎实推进交叉执行工作。
  巩固深化立审执协调机制。各地法院认真落实《意见》关于“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联动运行、协调衔接机制”的部署,积极发挥诉前保全、执行建议等机制作用,做深做实法院内的“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应保尽保、能保尽保,切实防止和纠正超额、超范围查封等不规范行为,同时进一步提升裁判执行内容的明确性,加强与民事审判、破产、赔偿、信访等部门的会商联动,尽可能在立案、审判环节把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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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实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各地法院围绕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的重要部署,积极稳妥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工作力度还远远不够。要坚持以执助破、以破促执,推动执行与破产工作在理念、资源、方式方法等方面全方位衔接,充分释放执行和破产制度的叠加效能,实现僵尸企业“移得出、破得快”、危困企业“治得早、救得活”,促推资源配置和社会价值最大化。
  坚持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并举。各地法院在依法严厉惩治失信行为的同时,对“失信”与“失能”分类管理,帮助努力偿债的被执行人经济再生。要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限高令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实现失信被执行人数“减存遏增”。
  以高质量管理不断提升执行效能。高质量的执行管理,是确保执行领域改革落地见效的关键。要在党的领导下持续“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协调机制作用,抓住关键节点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建好、用好“一张网”统一办案办公系统,通过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科学管理持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行队伍。做好新时代执行工作,队伍是基础。针对执行力量配备、执行装备保障、执行权运行监督等方面的问题,要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把“从政治上看”融入执行履职实践,锤炼过硬本领,恪守职业良知,做实严管厚爱,主动接受监督,全面激发执行工作内生动力。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主持。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力推进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培训班学员,最高法执行局、地方三级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负责同志及执行局干警代表参加学习。
坚守忠诚底色 砺剑守护平安 全国监狱系统干警提高政治能力培训班侧记   □ 本报记者 赵婕
  
  秋末冬初,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校园内层林尽染,金黄、赭红、深褐的落叶厚厚铺陈,踩上去沙沙作响,静谧的氛围中透着厚重底蕴。
  2025年11月10日至12日,由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司法部联合举办的全国监狱系统干警提高政治能力培训在此开班。培训采取“主课堂+分课堂”和联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主课堂设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各地设分课堂同步参训,各地监狱干警通过收看主课堂录播视频课程的方式进行联学,确保培训效果和全面覆盖。
  10日早晨,阳光初照校园,在会议中心的报告厅里,来自全国监狱系统的领导干部身着警服、精神抖擞,端坐其中。培训就此拉开帷幕。在主课堂为期三天的培训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司法部等单位领导和专家围绕政治能力、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舆论工作、法治监狱建设等核心议题授课,送上“思想盛宴”。培训班学员们在集中学习中淬炼政治忠诚、交流实践经验、畅谈学习体会、共绘发展蓝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乔向华深有感触地对《法治日报》记者说,此次培训是高屋建瓴的理论辅导、深刻的党性锤炼、全面系统的能力提升,体现了对监狱工作的高度重视,令人振奋不已。
  “此次培训为我们深化对监狱工作的政治认知提供了宝贵契机。”山西省临汾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米永平告诉记者,“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必须站在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政治高度,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党员意识,牢固树立为党的监狱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理想,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履职尽责的实际行动。”
  在培训班现场,一些学员对记者说,专家的授课,既有高屋建瓴的理论辅导,又有接地气的实践指导。
  广东省女子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罗晖课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为新时代全国监狱系统干警提升政治能力划定了新坐标。“我们必须按照新坐标将政治建设贯穿监狱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以绝对忠诚筑牢监管安全防线。”
  政治能力的提升,最终要体现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实践成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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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完党建专题授课,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党委书记、所长孙彦辉向记者介绍了该所通过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政治动能的举措: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深耕“融党建”品牌建设,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优良传统,将党小组设在一线执勤班组,织密组织体系;所党委制定党建业务“一本账”和两份责任清单,所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联系监区党支部,形成上下贯通的责任链条。“我们每年对所属党支部逐一‘过筛子’,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选拔任用挂钩,让党建责任从‘软指标’变成‘硬杠杠’。”孙彦辉说。
  在教育改造一线,党建引领下的创新实践更显温度与力度。
  来自福州的福建省女子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黄敏,踏着校园斑斓落叶和记者分享了福建省女子监狱“四色改造”品牌的丰硕成果:“红苹果公益”帮扶罪犯未成年子女实现零辍学、零犯罪;“黄丝带帮教”联合民盟等组织帮教多名罪犯;“蓝风铃恢复性司法”化解多起施害与受害双方矛盾;“紫丁香亲情关系修复”帮助百余名罪犯重建家庭联结,用党建引领教育改造的创新路径,践行了“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
  四川监狱的警务技能大练兵的实践,正是对政法新闻宣传专题授课精神的生动注解。四川省雅安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沈焱在培训班上介绍说,四川监狱聚焦队伍建设,筑牢宣传根基。牵头编印8本民警职业培养训练教材,打造80门精品课程,构建起覆盖职业生涯全周期、业务工作各领域的培训练兵体系,以一流队伍能力支撑一流宣传实效。
  在分组讨论环节,学员们在思想碰撞中凝聚广泛共识,大家互学互鉴、热烈交流。
  浙江省女子监狱党委书记、政委方守漂介绍说:“我们坚持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监狱治理,深化‘调解深一度’机制,以监狱的‘小平安’护航社会发展的‘大稳定’。在‘减假暂’案件办理中,我们坚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用数字化改革赋能智慧法治,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三天的集中学习虽已落幕,但学员们带着党校的思想滋养与各地的实践智慧,纷纷明确了下一步工作方向,决心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明强说:“我们将专题研究转化培训成果,在谋划‘十五五’发展的关键节点,以钉钉子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文明监狱。”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于江告诉记者,下一步,我们将深化规范化管理,扛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主责,加强与全国监狱互学交流,找准政治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提升应对新风险新考验的政治本领,为建设高水平平安辽宁、法治辽宁添砖加瓦。
  金风飒飒,木叶传情,见证了一场凝心铸魂的政治淬炼。怀揣着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学员们回归各自岗位。大家纷纷表示,将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实工作举措、更严纪律作风,奋力谱写新时代监狱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近5年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以法之名全方位守护“她”权益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扛牢维护妇女权益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以法之名全方位守护“她”权益,筑牢反家暴“监督网”“防护网”……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检察机关维护妇女权益相关工作成效进行通报。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介绍说,检察机关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家暴类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诉3400余人。家暴犯罪案件的批捕率高于刑事案件批捕率近10个百分点。对犯罪情节恶劣的被告人依法起诉并建议从重处罚,近5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家暴行为不仅侵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推动对虐待犯罪自诉转公诉,依法维护被家暴者合法权益。青海省检察机关聚焦家暴等重点领域,确定了六类重点监督情形,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项监督行动。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侵害妇女权益相关罪名结构由集中向多元变化。从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到不常见的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都能准确、充分适用,特别是随着“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实施,拒不执行裁定罪已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通过对家暴犯罪案件前五类罪名分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占比从2021年的92.3%下降至今年的57.3%,其他罪名占比提升,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角度更加丰富。
  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上门女婿”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也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依法认定为虐待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我国家暴案件总体数量呈下降趋势。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家暴犯罪1200余人,今年1月至10月共起诉家暴犯罪300余人,近5年家暴犯罪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凸显了执法司法机关健全完善反家暴机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取得明显成效。
将矛盾化解贯彻办案始终
  家暴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不仅承载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民生、连接着民心。
  各地检察机关依托刑事案件办理,实现线索内部共享,以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推动被害者权益保护,将矛盾化解贯彻办案始终。
  ——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切实解决家暴被害人“不会诉、不敢诉、不善诉”的难题。积极履行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构建全方位妇女权益司法保护体系。重点围绕“人身保护令”“强制报告”等制度的落实开展监督,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抓前端”,确保求助“有门”。2023年底,最高检与全国妇联部署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用接待窗口,在12309中国检察网开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区”,对接收的线索优先受理、优先移送、快速办理。
  ——“抓末端”,确保生存“有靠”。结合家暴受害者以女性居多的特点,将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等五类人员作为司法救助的重点关注人员,不断深化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
  ——类案治理升级,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作用。深入挖掘家暴犯罪案件背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家暴案件警情处置不规范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与公安、妇联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有家无暴”专项行动。经过一年时间,辖区内家暴警情行政案件受案数同比上升13.97%,告诫率同比提升350%,无新增恶性家暴案件,取得了良好成效。
  “天下之本在于国,国家之本在于家。”家暴案件因有家庭因素在其中,与其他刑事案件有所不同。
  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尊重被害人意愿”的原则,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在充分听取并积极回应被害人意见基础上,通过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方式积极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案件,达到案结事了。2021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办理家暴犯罪当事人和解的案件227件。
  “此外,要特别说的是依法准确认定家暴犯罪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是保护被家暴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意,也是高质效办案的必然要求。”葛晓燕指出,检察机关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综合判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依法敢于作出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
构建保障妇女权益治理格局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发力。
  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妇联、社区等相关部门联动协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受害人保护等机制,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检察+”联动机制,推动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处”向“事前预防”转变,合力筑牢妇女权益保障“防护网”。
  除司法救助外,检察机关还与各部门协同发力,建立多元化的救助帮扶机制。譬如,对接纳入妇联、残联关爱名单,推送民政部门办理低保等。在予以经济帮扶的同时,还注重解决教育、医疗等方面基本诉求。同时与社会公益组织、医疗机构等密切配合,加强心理疏导与帮扶,助力被害人走出心理阴霾,恢复正常生活。
  各地检察机关还通过办案释法说理,组织主题检察开放日,开展法治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形成“家暴不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的社会共识,既教育震慑施暴者认错悔过,也鼓励受害者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同时引导社会公众弘扬家庭美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家暴不是家务事”,对家暴“零容忍”,既是司法态度,也是社会共识,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把维护妇女权益作为增进民生福祉的一项重点工作,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一体融合履职,加强联动协作,为共同构建起保护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贡献检察力量。”葛晓燕表示。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董凡超 为进一步增进全社会反家暴共识,凝聚反家暴合力,有效预防、有力震慑家庭暴力犯罪,引导、支持家暴受害者依法维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常某某遗弃案”等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托案件办理,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全力保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较全面地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反家暴方面所作的努力,也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检察机关以法治之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积极作为。在“常某某遗弃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帮助受害者追索扶养费,追回婚内财产,解除婚姻关系,全面保障妇女在婚姻中的受扶养权。“马某某虐待案”将具备共同生活基础的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刑事评价范畴,推动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消除反家暴“灰色地带”,织密新的社会生活样态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网。
  在“伏某故意伤害、拒不执行裁定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伏某予以逮捕,并监督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和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数罪并罚。在“杨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和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等履职方式,构建起“工具—伤情—死因”一一对应的证据链条,实质分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准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精准指控、依法严惩家庭暴力犯罪,彰显司法对家暴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在“冯某甲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中,检察机关支持妻子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依法剥夺冯某甲对女儿的监护权,隔绝未成年人受家暴风险,并协调有关部门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心理疏导,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全方位、立体式保护。
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举行   本报讯 记者张晨 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11月24日在上海举行。会议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公安经侦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提升工程,持续实施新时代公安经侦工作“三五”工程,扎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为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作出经侦贡献。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强化政治建警,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公安经侦铁军。要立足主责主业,依法严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经济犯罪,针对重点领域发起专项攻坚。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不断拓展服务渠道、优化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做到服务在一线、护企在前端、解难在实处,持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监督,切实提升执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更好维护群众企业合法权益。要坚持改革创新,勇于担当作为,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纵深推进“金析为证”实战应用,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努力实现打击犯罪精准化、风险监测智能化、执法办案规范化、参与治理常态化的工作目标。
  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广东、甘肃,山西大同、浙江金华、河南郑州、贵州贵阳等地公安经侦部门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相关负责同志、各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赴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现场观摩了资金分析技术向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延伸工作成效的汇报演示。
太湖(无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揭牌   本报无锡(江苏)11月25日电 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张永明 蔡毅 今天上午,太湖(无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揭牌仪式暨涉外仲裁江苏行活动举行。作为无锡推进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该中心的成立将为中外企业提供高效专业的争议解决渠道,为江苏聚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先导区注入法治动能。
  据介绍,新成立的太湖(无锡)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将对标国际一流标准,聚焦国际货物买卖、跨境投资、并购重组、国际工程承包、现代金融等重点领域,整合优质仲裁资源,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家门口”的专业国际商事仲裁服务,推动仲裁程序与裁决质量同步国际一流标准。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无锡仲裁委员会聚焦平台、规则、队伍、宣传、服务五大维度提质增效,累计办理涉及美国、泰国、阿尔及利亚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涉外仲裁案件50余件,争议金额超30亿元,首份国际仲裁裁决成功获泰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为中心成立奠定了实践基础。
江西樟树“府院联动”解企业债务困局   本报讯 记者周孝清 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成功盘活一家环保企业资产,妥善化解7起执行案件,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据了解,樟树市某环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市政公司、园林公司等合作方款项3400余万元,并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90万元行政罚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虽全面查控财产,但仅执行到位数十万元,最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着“终本清仓”专项行动的开展,樟树法院重启该案件。鉴于该企业负责运营当地污水处理项目,关乎生态环境安全,法院主动向市委报告,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债务承接”方式盘活企业资产;法院则灵活采取“活封”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最终,3400余万元债务全部清偿,90万元行政罚款执行到位,企业恢复经营能力,200余名员工就业得以保障。
黑龙江宁安法院创新财产保全机制   本报讯记者张冲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创新保全机制,将财产保全工作融入“以保促调、以保促审、以保促执”全流程。
  针对部分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作用认识不足、担心保全费用等疑虑,宁安法院采取“一询问、二指导、三释明”宣传引导三位一体举措打消当事人疑虑,促使当事人理解保全重要性,既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促使纠纷高效化解。
  针对申请人难以提供被保全人财产线索的困境,宁安法院依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金融账户,依职权调查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出具律师调查令查询社保、公积金等特定信息,确保资产找得到、锁得准。
  为破解小微企业担保难、负担重问题,宁安法院推出灵活担保方式,申请人可用自身银行存款、动产或不动产“自保”;亲友、合作方等案外人可提供财产担保;引入保险公司保函,手续简便且不占用流动资金;其他机构也可出具担保书,为企业维权提供多元选择。
  宁安法院通过加强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联动,设立保全窗口,简化申请材料与审批环节,组建专业保全团队,实现案件流转效率大幅提升。破除程序堵点,完善“诉前保全+调解”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做到能保尽保,让群众少跑腿、快保全。
张家口崇礼检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讲   本报讯 记者周宵鹏 通讯员吕心如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该区公安、林草、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联合普法宣讲团,深入辖区内三个乡镇及城区,集中开展以“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狩猎”为主题的系列普法宣讲活动。
  宣讲团在乡镇集市、村民广场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置法律咨询台,崇礼区检察院检察官结合近年来办理的非法狩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深入浅出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消费观,自觉抵制购买、食用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剖析利用网络平台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新型犯罪手法,提醒群众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下一步,崇礼区将建立由检察机关牵头,公安、林草、消防、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参与的野生动物保护常态化联动机制。
图片新闻   图① 近日,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联合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守护幸福家庭”系列宣传活动。图为活动现场。
  本报通讯员 钟家增 摄    


  图②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为增强全社会反家暴意识,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妇联、律师组织开展反家暴主题宣传活动。图为检察官向群众宣讲相关法律知识。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宋倩 摄    


  图③ 近日,由海南省海口市妇联、海口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的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宣传咨询活动在美兰区群上广场举办。图为活动现场。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摄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持续推动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走深走实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董凡超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专题听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持续深入推进专项监督等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是最高检党组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融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和重点任务。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具体领导指导和政法各机关支持配合下,最高检带领全国检察机关,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11项重点任务,依法办理专项监督案件,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交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监督效能持续彰显,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标本兼治纵深推进,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专项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规范涉企执法司法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在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整体统筹下,立足检察职能,持续深入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会议要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既要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纠治涉企刑事“挂案”、违规“查扣冻”企业财产、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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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又要坚持勇于自我监督,坚决纠治检察机关自身履职办案中的突出问题,不回避、不遮掩,敢于动真碰硬,确保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类案研判等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解决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要深化标本兼治,针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根源,协同健全规范涉企执法司法长效机制,推动源头治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要统筹推进专项监督和依法惩治、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有力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泰州高港检察将人工智能深度融入检察业务   近年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应用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等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人工智能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一是从法律文书中提取关键信息并回填至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确保案件信息填录准确、规范。二是基于海量裁判文书并结合案情特征与量刑情节,生成规范的量刑建议区间。三是通过语音转写,自动生成笔录与文书初稿,实现证据智能分析。四是比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起诉书与法院判决书,智能识别犯罪事实、罪名与量刑差异并生成监督线索。五是构建结构化案例文书知识图谱,支持语义检索与类案精准推送。
陈姝婧 田伟成  
买家用AI图骗退款 商家用AI图除差评 消费维权遇AI暗箭:一场失序的信任博弈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 本报见习记者 刘紫薇
  
  “双11”刚刚过去,一波“退货潮”随之而来。有商家反映,部分消费者利用AI技术对商品图片进行修改,伪造瑕疵、截掉水印后,向电商平台投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补偿或补发商品。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消费维权领域,不仅有部分消费者利用AI骗退款的现象,一些商家也开始向消费者发送AI生成的图片,试图利用平台的“防AI恶意退款”机制,间接实现消除消费者差评的诉求。
  AI生成内容被买卖双方当作“便利工具”,这类行为背后隐藏着哪些问题?又该如何防范AI技术在消费维权领域的滥用?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消费者伪造瑕疵骗取退款
  来自广西的林白(化名)经营着一家玩具网店。不久前,他遭遇了一起“AI骗局”。
  11月16日,一位买家发来私信,称商品损坏并要求“仅退款”。林白查询发现,该买家在9天前购买了一款价值50元的玩偶。
  林白起初以为是商品质量问题,便请对方提供图片凭证。很快,买家发来一张照片:粉色毛绒玩偶显得陈旧肮脏,四肢与头部布满灰尘,裙摆处磨损严重,甚至出现“龟裂”和“锈迹”。
  “都掉皮了。”买家不断催促林白同意退款申请。
  林白看着图片,却觉得不太对劲:“如果是正常使用,不会损坏得这么严重,而且图片上的痕迹看起来很不真实。”他进一步询问使用情况,可对方语焉不详,只是一味要求退款。
  心生疑虑的林白将图片上传至某AI检测工具,结果显示:“裂纹纹理过于规整,材质融合不自然,边缘处理生硬,污渍和磨损的分布过于刻意,不符合自然老化痕迹,很可能进行了AI修改。”
  林白向买家指出疑点后,对方竟威胁“不退款就‘12315’见”。更让他意外的是,平台最终支持了买家的售后请求。林白多次申诉未果,直到在社交平台曝光并获得媒体关注后,才申诉成功。
  “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会要求消费者提供多角度、带时间标记的照片或视频,并向平台举报,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林白说。
  记者在社交平台搜索发现,类似利用AI图片“维权”的现象并不少见。衣服被P上破洞、鞋子加上污渍、杯子出现裂痕……生活用品、玩具、食品等商品类目成为“重灾区”。部分图片破绽明显,甚至带有AI生成水印。某外卖平台一位商家向记者展示的截图显示,一位买家提供的退款截图里,捏着饮料瓶瓶身的手指竟有6根。
  但也有部分图片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根据网上的“教程”,记者实测发现,只需向AI输入详细指令,就能在水果等单一材质商品上添加逼真的变质效果,而这类造假的成本几乎为零。
  “做生意本就不易,还要应对这种‘找茬’行为。”一位受访商家说,“更无奈的是,平台有时仅凭AI图片就判定商品存在问题,我们申诉失败后就得‘背锅’。”
商家诱导上传AI图消除差评
  不少消费者反映,商家也在利用AI图片“反向操作”。
  天津的江女士一个月前在某平台花费19.9元购买了一件反季短袖,试穿后出现皮肤过敏。她在评价中描述了情况并给出中评。当天下午,她接到店铺客服电话,称可全额退款,但要求她按指示操作。
  客服发来一张带有AI水印的“财神图”,要求她保存后上传至售后申请,“必须传原图”。江女士心生警惕,将对话发至社交平台求助。有网友指出:商家此举是诱导消费者上传明显为AI生成的图片,平台系统会自动判定为“恶意维权”,从而屏蔽消费者发布的差评。
  湖南长沙的吕女士则遭遇了更为隐蔽的套路。此前,吕女士花费39.9元购买了一件打底衫,因超出平台规定的退款期限无法申请退货退款,遂在确认收货后给出中评。商家随后主动联系吕女士,提出可补偿10元,并提出两项要求:先是让吕女士发送“财神图”,遭到拒绝后又转而要求其在商品追评中填写11位数字的“工号”或者“www.123”,或上传双方通话记录截图。
  在山西运城从事电商生意的陈女士告诉记者,消费者给出中/差评或退货时选择“质量问题”等有责退货选项,会对商家信誉、分值、平台推荐度等产生影响。因此,部分商家会诱导消费者上传“一眼AI”的图片,要求消费者保存图片后再发到平台对话框内。电商平台会判定消费者发送AI图片“虚假维权”,从而消除差评对店铺的影响,但会对消费者个人账号的潜在信誉评分产生负面影响。
  “含数字和网址的内容,会被系统判定为站外引流或信息泄露,评论会被隐去。”陈女士透露,这种操作能规避差评对店铺信誉、平台推荐度的负面影响。
  记者近日就此事咨询相关电商平台。客服表示将对售后环节加强监管,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不法行为,可及时向平台投诉。
买卖双方AI操作均涉欺诈
  受访专家指出,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利用AI制图影响维权的行为均涉嫌欺诈。
  “消费者以AI图骗取‘仅退款’,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民事欺诈,又可能触犯行政法规,甚至涉嫌诈骗罪。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拘留、罚款乃至刑事责任。此类乱象会破坏电商平台市场秩序,加剧买卖双方矛盾。”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任超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指出,商家诱使消费者上传AI图以消除差评的行为,同样属于欺诈。虽然该行为发生在售后环节,消费者未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但该行为不仅损害了信用评价的真实性,也容易误导其他消费者,还可能涉及对合法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
  受访专家分析,买卖双方的“AI博弈”暴露出平台审核与监管在技术迭代面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现有监管技术难以精准识别AI生成的虚假内容;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AI伪造证据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导致执法依据不足。
  “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大多是针对传统消费纠纷制定的,对于AI伪造证据、诱骗发送AI图片等新型行为,并未明确界定标准和处罚细则。此外,监管部门‘被动受理投诉’的监管模式,使得监管职能的行使乏力,且买卖双方的‘AI博弈’涉及电商平台、AI工具服务商、买卖双方等多个主体,横跨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多个领域,而跨部门协同机制的不畅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形成执法合力。”任超说。
  那么,该如何治理AI技术滥用引发的消费维权乱象?
  任超提出,需推动配套法律规则的精细化完善及严格落地,填补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法律空白。一方面,可依托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明确AI生成内容在消费维权场景中的证据属性、相关主体的溯源义务及认定标准,将AI技术在消费维权领域的非法使用等滥用行为纳入具体规制范畴,并细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梯度划分;另一方面,应加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执行力度,明确要求消费者提交维权证据时需附带原始文件、拍摄时间戳等佐证材料,商家需提供商品溯源信息等关联证明,通过标准化的证据要求与技术化的溯源手段,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他进一步指出,监管部门需借助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对AI滥用相关违法行为的动态监测、精准识别与打击力度,对典型违法案例依法从严处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同时,可探索建立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多部门协同的联动执法机制,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与执法联动,有效填补监管盲区。
  张韬认为,应重点强化平台与监管部门的治理能力和技术赋能水平。当前,如果仅采用人工治理模式,则必然难以应对海量AI生成内容及相关消费纠纷的处理需求,平台与监管部门需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优化问题发现、分析与处理等全流程的处置能力、水平和效率。具体而言,可借助AI技术的识别能力与大数据的分析预测等功能,构建“以AI管AI”和“以AI治AI”的主动防控与治理体系,不仅实现对已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置,更能提前预判潜在的风险隐患,并采取预防干预措施。
漫画/李晓军  
“休眠”银行卡注销流程烦琐 专家建议 打通流程壁垒“唤醒”用户管理责任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见习记者 于天航
  
  “从上学到现在,手里攒了5张银行卡,有的只剩几元钱,有的还有一二百元,但注销起来太麻烦了,得带着身份证跑不同银行的柜台,来来回回跑了几趟还没办完。”北京市民陈朗(化名)的困扰,道出了众多持有闲置银行卡用户的心声。
  陈朗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他手中的银行卡分别是上学时为缴纳学费、接收生活费办理的两张卡,以及工作后因公司业务需要办理的3张卡。随着使用需求减少,这些卡逐渐被闲置。他想集中注销这些“休眠”卡,却发现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分别前往各家银行的线下柜台办理,过程耗时费力。
  记者采访发现,“休眠”银行卡不仅给用户带来注销困扰,还潜藏个人信息泄露、资金损耗等风险,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账户管理成本,如何在合规前提下简化流程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用户注销耗时费力
  与陈朗有同样困扰的,还有北京市民张悦(化名)。过去10年间,因升学、换工作、办理房贷等需要,她先后在4家银行办理了5张储蓄卡。近期整理物品时,她决定注销这些闲置卡,却遭遇了多重阻碍。
  “去A银行注销,工作人员说必须提供卡号,我记不清了,只能先查号;去B银行时,因为卡已经丢失,工作人员说需要先补卡才能注销,而补卡还要等一周时间,处理起来非常耗时。”张悦说。
  天津某银行工作人员张先生向记者介绍了长期未使用银行卡的处理规则:“超过5年无交易记录的银行卡,会被银行纳入‘长期未使用状态’,账户功能相当于冻结。若卡内有余额,需本人到柜台办理恢复使用或注销;若卡内无余额,部分银行可能会直接注销,具体操作因银行而异。”
  张先生还指出,储蓄卡必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至柜台办理注销,若忘记卡号可凭身份证查询;信用卡则可通过客服电话注销,前提是卡内无欠款、无余额。
  “除了常规注销流程,还有两类特殊情况需注意。”张先生提醒,一是无卡注销,若注销储蓄卡时卡片已丢失或无法找到,就不能按常规流程办理,需遵循银行针对“无卡注销”的规定进行操作,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用户直接持身份证到柜台就能注销;除非银行有特殊要求,才需要先补卡再注销。二是已故人员账户注销,此类情况需单独按“已故人员账户处理流程”办理,家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过不同银行的流程会有所差别,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闲置暗藏多重风险
  受访专家指出,“休眠”银行卡无论对用户还是银行,都是一把“双刃剑”,背后潜藏着各类成本与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尹振涛分析认为,对银行而言,大量闲置账户占用系统资源与管理精力,增加了制卡、监管合规和系统运营维护等多重成本,降低了账户管理效率。对用户来说,“休眠”卡若未得到妥善保管,可能被不法分子盗用,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带来法律风险;部分银行对长期闲置账户收取小额管理费,也可能导致用户产生不必要的资金损耗。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上海功承瀛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瑞指出,一类卡作为用户的核心账户,可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消费缴费等全部金融业务,过高的闲置比例,更凸显出“休眠”卡治理的紧迫性。
  “大量‘休眠’卡会加大金融犯罪防控压力与监管难度。若‘休眠’卡被不法分子盗用,银行可能因账户管理不当面临处罚;若用户因‘休眠’卡受损提起诉讼,银行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瑞说。
  李瑞提醒,对用户而言,除了小额管理费带来的资金损耗,更严重的是刑事法律风险。近年来,因将闲置银行卡出售、出借给他人,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案件频发。用户需高度警惕,切勿因“闲置无用”就随意处置银行卡,避免卷入违法犯罪。
多方联动化解壁垒
  针对用户反映的“休眠”卡注销流程烦琐问题,受访专家建议从技术优化、规则完善、跨机构协同等方面入手,在保障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打通流程壁垒,“唤醒”用户管理责任,既优化用户注销体验,也降低各方的潜在风险。
  尹振涛建议,银行可通过多渠道触达用户,降低注销门槛。具体而言,银行可通过App弹窗、短信等方式,向用户推送“休眠”账户提醒,明确告知账户状态及资金归拢、注销流程;同时开通线上便捷服务通道,在用户通过身份验证程序后,实现本行内闲置账户的一键资金划拨与账户注销,大幅减少用户的时间成本,提升注销效率。
  李瑞强调,简化流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性。他解释,资金归拢本质是民法层面的委托行为,其合法性完全依赖于用户与银行之间的有效合同授权,若授权不清、范围不明,银行的行为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本行内多账户归拢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但跨行间数据互通及资金划转仍存在显著壁垒。”李瑞说,这些壁垒源于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与资金安全的严格保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遵循为存款人保密原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瑞建议,在立法及监管层面,可增设特定情况下客户授权的有效性规定,明确在用户书面同意、身份核验通过的前提下,银行可跨机构共享账户信息、划转小额资金,为“休眠”卡治理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让便捷化措施“有法可依”。
  同时,李瑞提醒用户应主动注销废弃卡片,切勿出售、出借闲置卡,避免面临刑事风险;银行则需进一步优化“休眠”账户通知机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休眠”判定标准与管理措施,持续完善本行内资金归拢功能,从源头减少“休眠”卡带来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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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让知识产权“碰瓷”行为得逞   依法提高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标准,让受害者获得充分、全面的赔偿,让不诚信者付出沉重代价,有助于进一步遏制知识产权“碰瓷”行为

  □ 尹锋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坚守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推动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文化建设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恶意提起诉讼或在诉讼中恶意扩张自身权利保护范围,以获取非法利益。这些做法假“专利”之名行“牟利”之实、打“维权”之旗行“侵权”之事,严重扰乱经营秩序与诉讼秩序,破坏创新环境与营商环境。对此,人民法院坚决说“不”。
  这批典型案例具有两个突出亮点。一是明确恶意诉讼的认定,精准打击知识产权“碰瓷”行为。实践中,恶意诉讼的具体类型是多样的。如何判断知识产权诉讼发起人是否具有恶意,是精准打击“碰瓷”行为的关键。在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中,金某公司为阻挠灵某公司上市,以灵某公司侵害其名称为“一种混合装置”的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被灵某公司以恶意诉讼为由反诉。金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最高法二审认为,不稳定的权利基础、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诚信之举、较为容易的侵权判断、明显畸高的索赔金额、难谓巧合的起诉时机等因素综合起来,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专利侵权之诉并非为了正当维权,而是意在通过该诉讼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应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在该案中不仅运用“以时机看动机,以标的看目的”的恶意认定方法,还提出了“恶意起诉即侵权”的理念,为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碰瓷”行为提供了裁量依据,传递了坚决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让“碰瓷”者无利可图。知识产权诉讼具有专业门槛高、周期长等特点,诚信的市场主体一旦卷入恶意诉讼,就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和经费进行应诉。在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中,最高法提出了“全面赔偿原则”,这也是此案最大的典型意义所在——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对于恶意诉讼的被起诉人,既要看到其受损的一面,比如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因规避法律风险而主动放弃的商业机会等。在该案中,法院不仅要求恶意诉讼提起人向受害人赔偿律师费、交通费等显性损失,而且将恶意诉讼所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也纳入受害人的可受赔偿范围,使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更趋全面、公平、合理。可以说,依法提高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标准,让受害者获得充分、全面的赔偿,让不诚信者付出沉重代价,有助于进一步遏制知识产权“碰瓷”行为。
  治理恶意诉讼,是建设知识产权诉讼诚信文化的重要方面、有力抓手,更是保护创新的必然要求。从这些典型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人民法院所做的探索和努力,以及树立的更加严格鲜明的司法导向。当然,进一步深化对“真”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从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方面打击知识产权“碰瓷”行为,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行更为有效的综合治理。一方面,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本质及危害的认知,增强防范意识,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制度筑牢防线,如进一步提高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畅通受害者反诉渠道,明确损害赔偿标准,在让受害者获得充分救济的同时,让“碰瓷者”付出远超收益的沉重代价;在专利、商标授权环节加强实质性审查,从源头削减恶意诉讼的权利基础。
  相信随着典型案例裁判精神的普及,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与法治意识将不断提升,主动向知识产权“碰瓷”行为亮剑的氛围也会愈发浓厚。从根本上说,唯有坚持多管齐下、久久为功,才能遏制知识产权“碰瓷”行为,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真创新、真保护创新”的目标,更好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系主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
姚崇十策   □ 钟 燃

  据《新唐书》《资治通鉴》等记载,开元元年(713年)十月,唐玄宗李隆基在骊山脚下检阅二十万大军。当时朝廷刚刚铲除太平公主的势力,国家秩序亟待重整。玄宗秘密召时任同州刺史的姚崇前来行营,问姚崇:卿能打猎吗?姚崇回答:臣现在虽然老了,但仍能打猎。玄宗突然抛出准备任命姚崇为宰相的想法。姚崇没有立即谢恩,而是说:臣愿以十事上闻,陛下若认为不可行,臣不敢接受任命。接着向玄宗提出了十个直指时弊、振聋发聩的问题:能否废除严刑峻法,推行仁政?能否数十年内不追求边境战功?能否禁止宦官干政?能否不让皇亲国戚担任中央要职?能否严惩违法乱纪的宠臣?能否除正常赋税外停止所有进贡?能否停建寺庙宫殿?能否允许大臣直言进谏?能否杜绝外戚专权?能否将外戚祸国的教训载入史册?玄宗郑重回答:“朕能行之。”
  姚崇本名姚元崇,为避“开元”年号讳而改为姚崇,陕州(今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曾在武则天和唐睿宗时期担任要职,经历过神龙政变,因刚正不阿多次被贬。这场渭水河畔的君臣对话,被后世称为“十事要说”。欧阳修在《新唐书》中赞说:“姚崇以十事要说天子而后辅政,顾不伟哉!”意思是:姚崇用十件事与皇帝约定后才出任宰相,这难道不伟大吗?毛泽东在阅读《新唐书·姚崇传》时给予高度评价,作了两则批注:一则是“如此简单明了的十条政治纲领,古今少见”,另一则是“大政治家、唯物论者姚崇”。这场对话,姚崇以反问句式提出主张,凸显了君臣协商的意味——政治家在接受重任前确立治国原则和权力边界,先定规矩后拜相;玄宗的承诺,标志着国家最高权力对臣子进谏的认可,建立君臣互信,由此揭开拨乱反正、励精图治的序幕。
  姚崇十策不仅是一套精准的“手术方案”,直击自武则天以来淤积的政治顽疾,还是一套切实的建设蓝图,指引大唐迈向巅峰。姚崇执政三年期间,宽刑狱以去酷吏政治,整吏治以正官僚体系,均赋役以固财政根本,开言路以通治理脉络。裁减冗官数千人,依法惩办恃宠犯法的皇亲国戚,组织大规模灭蝗保护农业,被称为“救时宰相”。其继任者宋璟等人按图施工、接续努力,终于迎来中国历史上罕见的政治清明、赋役宽平、刑罚轻省、百姓富庶、万国来朝的开元盛世。
  姚崇十策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加强中央集权,强化权力制约,依法规制宦官、皇亲国戚、宠臣和各种利益集团,提升中央权威和法制尊严。姚崇十策促进了权力设定和行使程序化、理性化,极大推动了开元法制建设。唐玄宗命令对贞观以来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性整理、完善,使唐朝的律令格式体系达到空前的完备和统一。特别是开元十年(722年)至开元二十六年(738年)编纂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明确划分了各部门、各官员的职权范围,详细规定了各种政务的程序要求,力图将国家治理建立在成文、公开、可预期的规则之上。这些虽然本质上属于“人治”下的法制,摆脱不了“明君贤相”的窠臼,但因含有一定程度职权法定、程序正义的“法治”因子,仍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然而,开元末期至天宝年间,玄宗逐渐背离约定,李林甫阻塞言路,杨国忠凭借外戚身份执掌大权,安禄山兼任三镇节度使破坏边将轮换制,终于酿成“安史之乱”。
  “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杜甫的诗句映照出盛世的辉煌,而点燃盛世火把的正是骊山脚下那次君臣对话。姚崇十策的命运与大唐的国运紧密关联,当其被恪守时,四海升平,万邦齐颂芳华;当其被背离时,烽火照京,繁花转瞬凋零。历史就是这样,既让人引以为傲,又令人唏嘘不已。
发挥平台作用防范新型垄断风险   □ 陈 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和趋势,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回应社会期待,为平台经营者设定了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该领域垄断风险多发。比如,大众熟知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等新型竞争问题,因其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不仅破坏公平市场秩序,侵害经营者、消费者等多方利益,也给监管带来不小挑战。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合规经营是企业赢得各方认可的关键“通行证”。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合规指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则体系,提升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水平。其通过示范性、合作性的多元治理回应高度动态变化的平台经济市场,能够帮助平台主体更好建立自身“免疫系统”,充分激发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征求意见稿最突出的亮点,是对市场上的典型行为进行了细致描绘与精准定性,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和反垄断监管执法经验,提出了8个场景的新型垄断风险。比如,针对“平台间算法共谋”风险,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旨在明确,技术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算法设计者必须为算法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负责。又如某些大型电商平台要求商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否则便采取搜索降权、流量限制等方式对商家予以惩戒,征求意见稿明确此种“二选一”行为不仅包括惩罚性措施,还包括通过补贴、流量支持等方式进行的变相限定。征求意见稿还对“拒绝交易”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如封禁链接、限制接口、中断数据共享等,精准刻画了部分平台通过控制流量与数据入口,阻碍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的生态封闭策略。而对于“千人千价”“大数据杀熟”等消费者经常遇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涉嫌垄断的关键在于看交易条件是否相同,如果两位用户在同一时间、预订同一房型、具有相同的信用状况,仅因平台算法分析出其中一位用户价格敏感度较低而显示更高价格,这就可能构成违法的差别待遇。
  除了精准界定平台经营者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引导平台经营者将反垄断合规嵌入企业经营中,鼓励经营者构建“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合规保障”的内生“免疫系统”。
  征求意见稿用“风险管理”一整章的篇幅,详细描述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管理机制。它鼓励平台在制定规则、设计算法、签订协议等重要事项前,就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动态更新风险评估体系;在重要商业活动结束后,进行风险复盘。这种闭环管理好比为平台的重大决策安装了一个规范的程序,确保竞争合规贯穿业务始终。同时,通过这种“穿透式”合规,有助于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长远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当前平台经济中的各方主体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它明确经营行为的边界,有助于降低因理解偏差而触犯反垄断法的风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于中小经营者而言,无疑是一剂“强心针”,客观上为中小经营者提供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消费者来说,征求意见稿对“大数据杀熟”、搭售等行为的规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享受到更优质的市场服务。
  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关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事关数字经济时代亿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期待征求意见稿经法定程序后尽快颁布实施,以清晰的规则导向引导平台经营者将反垄断合规内化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准则。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载体,平台既要当好创新发展的开拓者,更要做好市场秩序的维护者,通过强化自我约束、健全合规体系,让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释放更大活力,让数字经济的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全社会,这正是平台在新时代必须扛起的责任与使命。
  (作者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质效履职   □ 郭勇辉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二批共6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覆盖普通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多项检察业务,分别体现了爱国、敬业、法治、公正、友善、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以高质效履职办案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公正是其根本价值追求。但公正并非法律规则的简单集合,而是应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看得见、可感知、有温度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有机融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理念,能够确保案件处理不仅合法合规,而且更契合民情民意,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认同,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这种基于理解与信任的价值认同,远比单纯的法条说教更能深入人心。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高质效履职,意味着检察机关不仅要做中立的监督者,更应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守护者和倡导者。评价检察机关办案质效,不能机械地以法律条文适用是否准确为标准,还要关注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是否得到回应、受损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修复、法治信仰是否进一步增强。换言之,检察机关的办案结果实际上是在向社会传达司法机关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保护什么,从而在更深层次上塑造着社会的道德风尚和行为规范。
  相较于第一批典型案例,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的案件类型更为多样,既有抢救保护英雄金笔厂民族工业遗产、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等公益诉讼案件,也有纠正失地农民养老金停发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还有对涉嫌交通肇事行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普通犯罪检察案件、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刑事执行检察案件,以及对买卖合同纠纷提出抗诉的民事检察案件。这些鲜活的案例展现了检察机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积极作为,也勾勒出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的价值目标和行动方向。
  如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不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并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进行简单追责,而是充分考虑其自首、真诚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特别是该刑事案件系为邻居提供免费搭乘的善意互助产生的后果,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件的处理向社会传递了鼓励善行、弘扬正气的明确导向,传播了“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价值理念,实现了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又如,在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减刑案中,检察机关提出对见义勇为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传递出即使是犯罪人员,只要积极改造、改过自新,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贡献,就应得到鼓励的司法态度。同时,这也有助于激发人民群众的道德力量,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舍己救人,促进形成友善互助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法治正能量。
  从这些案件中,我们深切体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空泛的理念,而是真真切切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当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纠正一起不合理调整违约金的案件时,明确不守诚信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司法对诚信价值的基本坚守;当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成功督促相关部门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时,强调任何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都不被容许,这是司法对平等价值的切实维护。正是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机关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文本走向现实,把理念转化为实践,使之成为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在为诚信、友善、爱国、敬业、公平、正义等价值撑腰鼓劲,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获得坚实的法治支撑。这些案例也再次明确,每位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都必须有意识地考量案件背后的价值导向,努力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厚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土壤,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更多力量。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图说世象   最近,央视曝光一起“卖笔”骗局。某大学生4小时被8人团伙骗走8000多元。诈骗分子先是卖惨博同情,以“冲业绩”为由要求对方购买价格昂贵的中性笔,随后又装老乡套近乎,最后竟直接威胁转钱。目前,8人均已落网。
  
  点评:此类精心设计的骗局,不仅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更伤害了社会信任,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此案也提醒公众,如遇陌生人搭讪推销商品,应擦亮双眼、保持警惕。
  文/易木  
莫让无障碍设施变“障碍”   据媒体近日报道,一些地方的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缺失,一些地方的无障碍设施反倒成了“障碍”:要么被占用,要么不好用、不能用。此外,还有一些公共场所盲文提示内容出现错误,给视障人士造成误导。

  无障碍设施成障碍,这不是小问题。据统计,我国约有8500万残障人士,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3.1亿。对他们而言,无障碍设施是走出家门、融入社会的基本保障。无障碍设施缺失、被占、不好用,损害了残障人士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暴露出一些地方无障碍理念和法治意识的淡漠。让无障碍设施真正“无碍”,需要全社会的共识与行动。一要让监管“长出牙齿”,对占用、破坏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二要坚决杜绝重建设轻维护、重形式轻实效,要在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验收等环节,邀请残障人士、老年人等参与体验。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鼓励全社会共建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郭元鹏)  
以述法“小切口”做好法治建设“大文章”   □ 刘吉彦

  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制度是以“关键少数”为抓手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载体。通过述法“倒逼”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法治嵌入日常工作,有助于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如何提升述法工作的规范性、实效性,推动述法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法治环境有着直接影响。述法制度抓住党政主要负责人这个“牛鼻子”,通过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就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依法行政、普法宣传等核心环节进行专项陈述与公开评议,有助于充分发挥制度的“法治体检”作用,推动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见效。2025年,重庆市4567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述法。通过述法,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进一步认识到了自身肩负的法治建设责任,头雁效应不断显现,“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要让述法真正成为撬动法治建设的“杠杆”,必须构建起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工作机制。一是以清单化明确“述什么”,实现精准对标。通过制定清晰详尽的述法内容清单与评价标准,将依法决策、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权力监督、矛盾化解等核心职责悉数纳入,确保述法内容不流于形式、不避重就轻,让每一次述法都成为对法治建设成效的精准评估和对问题的深度把脉。二是以多元化规范“怎么述”,强化外部监督。通过推行“现场述法+质询点评+民主评议”模式,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媒体和群众代表等多方参与,变“内部循环”为“开门纳谏”,以公开透明的监督促使述法者直面问题、深入剖析,杜绝“走过场”。三是以结果运用强化“述后效”,形成管理闭环。述法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到结果运用上。通过将述法评议结果与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激励约束等直接挂钩,对评议中指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并纳入督查与巡视范围,实施动态销号管理,确保相关问题真整改、见实效。重庆以专题述法为抓手,聚焦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等主题,实施制度化述责、闭环化管理、精准化普法、实效化赋能等机制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例如,重庆市司法局针对述法中反映的“乱检查、重复执法”问题,推出“综合查一次”执法方式,在检查建筑工地时,整合建筑垃圾、安全生产等9个事项,多个部门联合一次查清,大大减轻了企业迎检负担。在北碚区偏岩古镇盘活项目中,面对复杂的产权纠纷,区国资委、法院等多个部门领导在述法结果的督促下主动作为,依法依规解决了96个法律问题,最终使古镇“涅槃重生”,成为年接待游客250万人次的旅游景点,实现了“包袱”变“财富”。
  述法工作在重庆取得显著成效,但仍需进一步完善。针对一些领导干部学用“两张皮”、问题整改不彻底等现象,应坚持问题导向,拧紧述法责任链条。一是建立健全“述、评、改、督、责”一体化工作机制,自上而下建立述法工作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将述法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列入法治督察内容,以更高标准推进法治建设。二是压实结果运用与监督,将述法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年度述职重要内容。三是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巡视巡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对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2025年,重庆市、区(县)通过述法制度分别查找解决法治问题65个、451个,有力推动了行政执法、矛盾纠纷化解等领域的工作。
  在未来工作中,重庆将持续用好述法这一机制,以常态化述法促进法治建设,通过一年接着一年扎实述、一件接着一件认真改,层层传导压力,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以述法这个“小切口”,扎实做好法治建设这篇“大文章”。
  (作者系重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处长)
医院谎称“三甲”为患者过度治疗 法院判决构成欺诈须“退一赔三”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明明只是一级医院,却谎称是“三甲医院”;明明没有对应病症及指征,还为患者制定费用高昂的四项诊疗方案;患者交了高额医疗费,病情却未见好转。受骗的患者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自己属于消费者,医院应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条款赔偿损失。
  是医疗还是消费?法律应当如何评判?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三中院法官。法官明确指出,非医疗美容类的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患方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就医行为属于消费行为,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医疗机构存在欺诈行为的,患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林某因身体出现红疹,在网络搜索后咨询了某医院。医院工作人员声称是“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医院”。2023年5月,林某前往该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患有皮肤丘疹、炎症等症状,并制定了激光磨削术等四项诊疗方案以及可替代诊疗方案。林某接受治疗后多次复诊,共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然而,接受治疗后,林某身上的红疹并未见好转。
  2023年10月,行政监管部门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经核实该院实际仅为一级医院,并非三甲医院。院方工作人员对林某的询问作出了不真实答复,监管部门责令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处罚。
  对此,林某认为医院存在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过度治疗等欺诈行为,导致自己支出了大量不必要的医疗费用,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退还医疗费并赔偿医疗费的三倍费用1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申请就医院是否存在误导过度医疗服务行为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以技术条件和能力无法完成工作为由终止鉴定。
  面对专业难题,法院邀请医疗专家进行现场咨询论证。根据专业咨询意见并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某医院在对林某诊疗过程中,针对炎症的治疗属于在没有病症指征的情况下,诱导林某实施不必要的治疗并支出不必要医疗费的行为,属于过度医疗。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因其皮肤症状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费用,其所患病症不属于急危重症,且是经与医院沟通后自主决定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经查,该医院系营利性医疗机构,该院的治疗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均为自主定价,相关费用未依据政府集中采购价格;林某支付的费用也皆为自费,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
  据此,法院认为,林某的治疗行为与消费行为的性质基本一致,其在本案中与医院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属于消费关系,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指出,医院在林某咨询时,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进行了虚假陈述,而林某基于这一虚假陈述选择到此处就诊、接受诊疗方案,并在3日内连续接受多项治疗。因此,可以认定医院的虚假陈述对林某造成了误导,构成欺诈行为。
  同时,医院在没有炎症相关病症指征的情况下,仍按该病症为林某进行治疗并收取费用,属于欺骗消费者,亦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林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张赔偿其医疗费三倍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北京三中院依法判决该医院赔偿林某医疗费三倍费用18万余元。
漫画/高岳  
“市场交易”式诊疗可适用消保法   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医疗纠纷案件的范围。接受医疗服务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不论是因患有疾病、以恢复健康为目的接受医疗服务,还是出于美化容貌、健康形体等非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均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生活需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是通过市场交易活动完成的,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判断接受医疗服务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生活消费”行为,最核心的标准是患者接受的医疗服务是否属于自主定价且基于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行为。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范围一般应界定为: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非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疾病,且医疗服务费用不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政府集中采购价格,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符合以上条件,医患双方如发生争议,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或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医疗美容机构的经营目的系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特征;消费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等生活需要而接受医美服务,具有消费者特征,故此类案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上述裁判观点已为多年来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所肯定。
  事实上,并不限于医疗美容类纠纷,非医疗美容类的医疗纠纷案件也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类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患方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就医行为即属于消费行为,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内容。
  关于过度医疗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所谓“过度检查”,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所实施的检查措施或手段明显超过疾病诊疗实际需要,致使患者的医疗费用明显超过疾病诊疗实际需求的医疗行为或医疗过程。在实际的诊疗活动中,除过度检查外,还存在过度治疗、过度护理等过度医疗行为,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了不必要的治疗措施和手段,如过度手术、过度用药,超过必要限度和频率对患者进行护理、康复等。这些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具体体现为小病大治、小病大养、过度检查、诱导实施不必要的治疗等,一方面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给患者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还可能为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害。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敬业的要求,依法执业。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惩戒欺诈行为,引导医疗机构在今后依据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诚信服务,依法执业。
成本二十元的“有毒”减肥药被高价售卖 贺州检察补充侦查揭开黑色产业链真相 □ 本报记者   吴良艺
□ 本报通讯员 潘  宇 钟丽萍
  
  “月瘦10斤,纯手工制作,百分之百无添加”……这样的广告语,配上一张张“真人瘦身对比图”在朋友圈刷屏,引得求美心切者纷纷心动下单。然而,这看似通往美丽捷径的爆款“减肥套餐”,实则出自无资质的家庭作坊。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揭开了这条黑色产业链的真相。
胶囊中含违禁成分
  2024年1月,贺州市民吴女士花510元购买了一套“减肥套餐”。产品代理不仅以“月瘦10斤,怀孕期间都在服用”的经历现身说法,更信誓旦旦承诺产品“纯手工制作,百分之百无添加”。
  怀着变美的期待,吴女士严格按照说明服用。然而,一周后,她感到严重的身体不适,出现了心悸、呕吐、头晕等症状。深感不安的吴女士前往医院检查,医生怀疑她服用的“减肥套餐”中含有违禁成分。
  这条线索迅速被反馈至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在拿到吴女士提供的样品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减肥套餐”中一粒看似普通的胶囊,竟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因案情重大,线索随即被移送公安机关。
  贺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从吴女士提供的快递订单信息入手,很快锁定发货地点位于贺州市某小区的一处快递集散点。通过比对快递收发记录,苏某进入警方视线。随后,民警在苏某住处查获了部分尚未售出的“减肥套餐”。
  到案的苏某承认自己是代理商,主要工作是从“上家”拿货,然后通过社交平台销售,每套产品赚取220元的差价。至于这些“效果显著”的减肥产品究竟源自何处、由何人生产、成分如何,苏某概不知情。
  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循线挖出家庭作坊
  2024年8月,贺州市公安机关请检察机关介入案件,贺州市平桂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将突破口放在物流单号与苏某手机记录的资金流向上。通过大数据溯源,公安机关最终在桂林市临桂区某小区,将苏某的“上家”刘某抓获。
  经查,被包装成高端定制的爆款“减肥套餐”,其生产地竟是刘某家中的客厅。在对刘某的居住场所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看到,客厅内,无任何标签的“白色粉末”(西布曲明药粉)、散装的减肥茶包、豆浆粉等原料与大量空白罐子、包装袋、胶囊壳杂乱地堆放在一起,一台热压封口机是唯一的“生产设备”。现场没有任何食品生产资质文件、无菌车间、检测设备,甚至没有基本的卫生防护措施,是一个“三无”家庭作坊。
  据刘某供述,她既没有生产销售保健品、减肥药的资质,也没有从事医疗工作的资质,生产的产品没有经过安全认证,选择做减肥产品纯粹是看中其“门槛低、利润高”。刘某将豆浆粉、奇亚籽、木糖醇搅拌成代餐粉,再将从网上购买的减肥茶包和可抑制食欲的“白色粉末”,与荷叶粉、菊粉自行调配混合后灌装成胶囊。一套包含1罐代餐粉、10包茶包、10粒胶囊的“减肥套餐”,成本仅20元,经过精心包装和夸大宣传,以510元价格售出。为了扩大销路,刘某陆续发展了35名代理,通过层级扩充,将这些有毒、有害的“减肥套餐”销往全国各地,形成了“生产—代理—销售”的黑色产业链。
深挖细查突破瓶颈
  “我卖的产品没问题,原材料都是从网上正规渠道购买,我不知道里面存在有毒、有害成分。”讯问中,刘某百般辩解,企图以“不知情”来逃避法律制裁,并拒绝在检测出西布曲明的鉴定意见书上签字。
  如何证明刘某主观上“明知”,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也是法庭定罪的关键。与此同时,该案的涉案金额也不明确。贺州市公安机关根据前期查获的账目和快递记录,初步认定刘某的销售金额为44万元。
  然而,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刘某从事微商活动时间跨度长、代理层级多、资金往来分散,44万元可能没有完全反映出真实的犯罪数额。双重困境下,平桂区检察院一方面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另一方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力求突破瓶颈。
  首先,关于主观明知问题,平桂区检察官将目光投向了海量的电子数据,通过对刘某手机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精细化筛查,一条关键的聊天记录浮出水面。刘某曾特意叮嘱一名怀孕的代理:“是药三分毒,吃多了对身体不好。”这句提醒,暴露了她对产品具有药性及潜在危害的认知。
  检察官循线深挖,发现其曾多次通过隐蔽渠道,与西布曲明原料卖家私下交易,并在交易后删除记录。同时,证据显示,刘某曾向代理人发送他人的药学专业毕业证书,用以伪造产品“专业”背景,骗取消费者信任。在物流环节,刘某因害怕客户追查,长期不使用本人姓名寄送快递。更重要的是,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证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刘某已多次收到代理和消费者的反馈,称服用产品后出现失眠、恶心、心慌等明显副作用。然而,刘某并未停止生产销售,也未告知真实情况,反而继续夸大宣传,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关于犯罪数额,检察官通过系统梳理跨越数年的聊天记录、转账截图、代理下单及结算记录,构建起更为完整和精确的资金流向图。证据清晰显示,刘某的制售行为可以追溯至2020年。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刘某通过发展35名代理形成的销售网络,累计销售金额达77万余元,远超原认定数额。
  最终,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形成。检察机关据此认定刘某“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进行生产、销售”的主观故意,并精准认定其犯罪数额,为准确评价其犯罪规模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后续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了坚实依据。
  今年3月,平桂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为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该院同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犯罪成本,实现对食药领域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近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认定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社会危害大,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
  对于涉案代理的违法犯罪线索,平桂区检察院已向相关部门移送。
大连海警局侦破涉海假证案   本报讯 记者韩宇 历时3个月,辽宁大连海警局高新区工作站打掉了一个横跨4省8地的涉海证件制假贩假团伙,查实伪造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员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17本,查封制假广告商户4个,涉案船舶经营人、船员、广告从业人员共计20余人。
  近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刘某等5人9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2024年10月,工作站在办理宋某、张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中发现,宋某提交的3本渔业船员证书均未在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注册。经函询发证机关并进行证件鉴定,证实3本渔业船员证书系伪造。
  今年2月,工作站对宋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立案侦查。执法员结合职务船员证书核查和3名船员询问情况,锁定宋某、张某有较大作案嫌疑,遂对二人同步展开抓捕、审讯工作。经审讯,二人对其不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24年8月刘某以2400元的成交价向宋某交付了伪造的3本渔业船员证书。工作站执法员随即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展开抓捕及审讯,固定刘某不法事实。以刘某为关键突破口,强化身份信息检索摸排,赴山东、吉林等地取证,固定证据资料。随着侦查的深入,一个制假贩假团伙浮出水面。
  犯罪嫌疑人韩某军在某广告经营人韩某玉处定制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和负责人姓名印章,使用非法获取的船舶证书专用防伪纸、渔业船员证书空本等,参照刘某提供的真实船舶证书模板,运用PS技术和伪造印章伪造渔业捕捞辅助许可证、渔业船员证书等证书、证件,经与他人线上联络、物流寄递等完成交易。该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制假售假链条化、网络化,伪造证件仿真度高、监管难,仅凭执法人员肉眼难以分辨真假,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严重扰乱海洋行政管理秩序、威胁海上生产作业安全。
“哑巴大师”街头算命专骗老年人
团伙6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刑   □ 本报记者 张冲

  “你最近有灾,是车祸,我可以给你破灾……”街头,“算命大师”比画着“手语”,一旁的“翻译”精准解读,让听者的神色瞬间凝重。这出配合默契的“双簧”背后,是一个精心编织的封建迷信骗局。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诈骗案,李某、张某等6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分别判处10个月至6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起,李某等人结成诈骗团伙,流窜于大庆市的集市、老旧小区、医院周边等人流密集处,专门挑选防范意识较弱的老年人作为目标。该团伙内部角色清晰、配合默契:先由专人“踩点搭讪”物色对象;再由一人扮演沉默寡言的“哑巴大师”,以手势故弄玄虚;另一人则充当“翻译”,负责解读“天机”;同时,还有同伙在旁“敲边鼓”,假扮成受过“大师”恩惠的路人,大肆渲染其“神力”,以此骗取信任,诱使老年人掏出钱财“供奉祈福”或“化解灾难”。
  经查,该团伙以相同手法先后诈骗22名老年人,年龄最大的近70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老年人迷信心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该团伙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认罚及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孙海丹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从主观故意角度分析,该团伙专门针对被害人“消灾祈福”的心理设计套路,其目的是虚构事实进行敛财,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故意。客观行为上,团伙实施了分工明确、层层递进的欺骗行为,用伪造的“运势不佳”“有灾”的虚构事实,最终以“做法事”“请灵符”为名诱导转账。被害人向被告人转账的行为,正是基于“消灾祈福”的错误认知。此种骗局的共性特征,是利用被害人渴望改善运势、消灾祈福的心理特征和焦虑心理,以封建迷信为包装实施诈骗。
  “老年人因信息渠道相对闭塞、防范意识不足,易成为此类诈骗的目标。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老年人关心家人健康、畏惧灾祸的心理,通过言语制造恐慌,进而骗取财物。广大老年朋友务必树立科学观念,摒弃封建迷信思想,面对陌生人的‘消灾’‘祈福’等说辞,要保持警惕,第一时间与家人沟通或及时报警,切勿轻易交出钱财。”孙海丹提醒道。
一枚尘封已久的烟头终于“开口” 西宁城西公安破获30年前命案积案   □ 本报记者 徐鹏

  “我交代,是我干的。”近日,在审讯室里,面对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心理防线崩塌,对30年前与同伙张某某犯下的两起命案供认不讳。
  1995年9月19日凌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杨家寨老村的一处出租屋内,住户吴某被残忍杀害,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当时,现场勘查主要依靠人力提取痕迹物证,民警们全力以赴在现场每一个可疑角落进行细致搜查,最终发现并提取到了一枚烟头。
  然而,受制于当时的刑事技术水平,这枚烟头并未能给案件侦破提供有力线索。就在同一天,一名出租车司机张某某遭他人抢劫后被杀害。因缺少直接关联证据,两起案件未能并案侦查。随后两起案件陷入了漫长的僵局,只有一枚案发现场的烟头被静静保存在物证室里。
  30年来,城西公安分局始终秉承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这两起案件的案卷进行了反复研究比对,不断挖掘线索,多次开展广泛而深入的走访调查和外围取证工作,逐步拼凑出嫌疑人的生活轨迹。随着刑侦技术的持续进步,在一次例行的提取比对工作中,这枚尘封已久的烟头终于“开口”,一名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这一重大发现让大家重燃希望,城西公安分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集结并成立专案组。通过数月的深入侦查,专案组经过综合研判,最终判定李某某、张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今年10月,城西公安分局迅速行动,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某缉拿归案。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某对1995年9月19日凌晨所犯下的两起恶性犯罪案件供认不讳。
  据交代,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某对吴某实施了杀害行为,并在乘坐出租车潜逃过程中,又将司机张某某杀害,同时抢走了车内现金60余元。为躲避警方追捕,他们采取隐瞒真实身份、远离密集人群、刻意避免与他人接触等方式,开启了长达30年的逃匿。
  至此,时隔30年的命案终于真相大白。
男子靠“骗婚”敛财百万元   本报讯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赛艳 男子杨某将自己伪装成公安民警,骗取离异女性李某的信任,并与之结婚。婚后,他以能帮助“安排工作”“解决户口”为借口,从李某12名亲友手中骗取现金共计160余万元。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21年年底,无业游民杨某选定离异独居、经济条件较好的女子李某为目标。他网购了仿制警服、手铐等装备,将自己精心包装成一名沉稳可靠的公安民警。“警察”身份和他描绘的美好未来,迅速俘获了李某的芳心,两人很快登记结婚。
  “我在局里有关系,能帮你侄子安排进公安系统,不过需要点‘活动经费’”“你朋友的孩子想办户口迁移,这事包在我身上,你让他准备好钱就行”……婚后,杨某利用李某及其亲友对自己的信任,共作案12起。
  当被害人迟迟等不到“办事结果”时,杨某又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他彻底失联,骗局败露。李某等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不仅侵犯了公民财产权,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神舟二十二号飞船发射成功 中国载人航天工程首次执行应急发射任务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今天,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测发大厅掌声雷鸣,发射成功的大红屏再次亮起。
  12时11分,搭载神舟二十二号飞船的长征二号F遥二十二运载火箭,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发射成功。这是中国载人航天工程首次在火箭待命值班阶段实施的应急发射任务。
  对比神舟飞船的常态发射任务周期,本次发射时间紧、任务重,对于工程全线各个系统来说,都是一场重大考验。
  “飞船表现得很好,团队也表现得很好,我们经受住了这次任务的考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何宇说,“这次任务展现了中国航天的实力,这是几代神舟人不断通过创新、严格管理、提高产品研制能力的体现。”
  神舟二十二号飞船是第三批飞船的首发飞船,以无人状态飞往太空。“神舟二十二号飞船开展了涉及仪表系统、载荷安装空间、元器件等多项技术改进。”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刁伟鹤说。
  “无人发射与有人发射的区别在于航天员参与与否,以及由此引发的载荷设计、测试流程调整。”中国航天科技集团陈同祥介绍,具体表现为:
  载荷设计差异。无人发射需通过特殊上行载荷(如生活用品、空间站备件)模拟航天员重量,确保飞船质量、质心及动力学特性与载人状态一致,快速完成物品布局设计与分析。
  测试流程调整。原来的航天员确认测试环节,改由飞船工程师进舱逐一确认与模拟测试,以适应应急发射时间紧的特殊需求。
  飞行程序一致性。除上述调整外,其余飞行程序,如3.5小时自主快速交会对接均按载人标准执行,确保任务可靠性。
  据了解,此次随神舟二十二号飞船上行的货物比以往都多,装载了航天食品、航天药品、新鲜果蔬、针对神舟二十号飞船舷窗裂纹的处置装置,以及空间站所需的备品备件等。航天员食品也更加多样化,有鸡翅、牛排、蛋糕等。
  此次任务的测试发射流程周期,由常规的30天压缩至16天,时间压缩了一半左右。这也是长二F火箭首次执行16天应急发射流程。
  “研制团队在人员组织、计划安排和工作强度等方面遇到了全新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团队积极应对、高标准推进工作、优化部分测试流程,为任务启动筑牢坚实基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王哲介绍。
  “进入空间站建造阶段以来,长二F火箭一直执行的是‘打一备一、滚动备份’的模式。也就是说,备份火箭和执行正常任务的火箭状态是一致的。同时,无人飞船虽然质量减轻了,但是长二F火箭是可以适应这种状态的。”中国航天科技集团陈牧野说,长二F火箭保持状态不变,就是最可靠的方案。
  11月5日,收到神舟二十号航天员乘组原定返回任务推迟的通报后,发射场相关系统迅速投入到应急发射任务的筹划工作中。11月10日,神舟二十二号发射任务正式启动。
  “神舟二十一号发射任务结束后,飞船、火箭、发射场各系统均已进入待命状态。接到应急发射任务命令后,各系统设施设备、人员迅速就位。为了更好开展工作,发射场对所有方案、预案进行推演和演练。”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李鹏冲说。
  “和常规载人发射任务相比,本次发射任务为了满足发射时间要求,在不降低测试覆盖性的情况下,对测试项目进行了精简,对部分测试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常规载人发射任务,测试计划一般以天为单位进行安排,这次任务以小时为单位来安排工作。”李鹏冲说。
  与常规任务“进度服从质量”不同的是,这次任务既要考虑测试质量,又要兼顾测试进度,需要工作人员对每项工作提前预想,做好预案,出现问题后,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处置。对此,工作人员制定了完备的流程、计划、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按节点完成。
  相比10月31日神舟二十一号飞船发射,这次神舟二十二号发射日气温更低、风力更大,对发射场塔架的保温能力、防风沙能力都提出更高要求。经过发射场空调系统、保温措施和密封措施等改造升级,可满足冬季极端低温情况下的发射要求。
  15时50分,神舟二十二号飞船成功对接于空间站天和核心舱前向端口,后续将作为神舟二十一号航天员乘组的返回飞船。
  针对此次任务,任务总指挥部迅速启动预案,工程全线从容应对、科学处置,广大参研参试单位大力协同、攻坚克难,在20天时间里,稳步高效完成风险分析评估、方案论证决策、人员物资调动、乘组换船返回、飞船应急发射等工作,为国际航天领域高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载人航天工程总设计师周建平表示,此次任务的成功,充分彰显了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深刻诠释了中国载人航天“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全面验证了中国空间站任务“打一备一、滚动备份”策略的科学性可靠性,实战考核了工程全线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能力,生动践行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载人航天精神。
  载人航天、人命关天,正是航天人对载人航天事业和对航天员生命极端负责的精神,确保圆满成功,确保万无一失。
  值得一提的是,11月24日发布的神舟二十二号飞行任务标识,亦体现了对航天员生命安全的庄严承诺。色彩体系中,蓝色诠释航天科技底蕴,红色代表使命担当,橙色彰显应急救援的迅捷特性。整体设计既延续中国航天标识的美学传承,又创新融入应急救援要素,完美诠释了“以航天力量守护生命安全”的核心价值,展现了中国航天的技术实力与人文关怀。
  这次任务,是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立项实施以来的第38次发射任务和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第610次飞行,也是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第1次应急发射任务。
本报酒泉(甘肃)11月25日电  
福建军地法院解决多起军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强化军事设施司法保护维护国防利益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黄  毅 熊华明

  “没想到40起军用光缆损害阻断索赔案件这么快就案结事了,赔付款如期到账,为法院的办案效率点赞。”11月上旬,因工程作业挖断军用光缆,信息支援部队某部与地方施工单位的多起纠纷案件圆满化解,该部党委安排专人来到解放军福州军事法院表达谢意,并赠送锦旗。
  “在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35周年之际,福建军地法院快审快结军用光缆损害赔偿纠纷,彰显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军事设施司法保护、维护国防利益的坚定决心和不懈努力,推动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法治意识。”福建省审判业务专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林哲森说。
有效精准施策
  4月8日,信息支援部队某部副部队长黄某带工作组来到福州军事法院,详细介绍了该部40起军用光缆受损索赔案的案发经过、处置困境和上级要求。考虑到案件涉及多个地级市及县区,希望协调军地法院予以立案,责令施害方赔偿军事通信线路受损等费用。
  针对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过错责任难界定、评判尺度不一致、审理周期耗时长等问题,福州军事法院逐个分析部队受损方相关诉求及判后执行难题,会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军地有关部门,围绕赔偿金额差异大、责任认定模糊等疑难问题开展专题研究,精准施策破解损害赔偿定责追责争议。
  在审判实践中,破坏军用光缆案件具有案情较复杂、处理难度大、办案周期长等特点。此次系列案件的妥善审理,不仅对军事设施保护、地方经济建设、民营企业发展、群众切身利益等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关乎地方企业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福建军地法院为充分彻底解决问题,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专项指导意见或实施要求,遵循民商法优先审查、行政法次之判断、刑法最后评价的逻辑顺序,构建与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刑规定相适配的应对措施,防范将简易的损害赔偿纠纷刑事化及刑事优先思维引发的法律适用冲突,从出罪事由、定罪模式、涉案企业保护、权益救济等维度,通过让被告人案发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行为修复被侵害法益,进而获得从宽处理甚至出罪机会,有效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为涉案民营企业预留改过自新空间,避免刑事处罚或巨额民事赔偿让企业因一时过错陷入经营困境或倒闭,最大程度降低刑事追诉对市场经济活力的影响。
  同时,对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从严把握,军地法院针对个别农户在国防光缆周边实施耕地、锄草、挖掘等劳作活动,因疏忽大意未谨慎作业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线路,未造成军用光缆阻断或造成的军事通信中断时间较短,且积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配合修复受损军用通信设施的,审慎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军地法院针对案件地域较分散、侵权责任难界定、判后执行难等核心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故意违规、疏忽大意与群众无意破坏等不同侵权情形,分类制定策略方案,从证据固定、责任划分、法律适用等维度逐项研判,将法益恢复作为出罪参考或从宽依据,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最大程度弥补损失、修复社会关系,让司法结果契合社会期待,以法治“硬举措”为部队练兵备战注入强劲动能。
  截至10月底,40起军用光缆损害赔偿案件均妥善得到解决,共为部队追回直接损失19万元,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1万元。
彰显司法担当
  “随着新型军用设施与经济建设、民用基建的空间重叠度日益增加,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施工前军事设施普查’制度,易招致不必要的纠纷。‘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要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传递法律的力量和温度,彰显持续服务保障国防建设的司法担当。”福州军事法院大校院长黄琛说,军事司法机关必须以更高标准、更优举措、更实作风巩固和拓展政治整训成效,聚焦主责主业,将改进司法作风作为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着力点,为练兵备战注入强劲的司法动能。
  近段时间,福州军事法院突出为战保战,开展“铸牢政治忠诚、打好攻坚之战”教育实践活动,持续深化“法助打赢、法惠官兵”专项维权活动和“聚焦强军目标、服务备战打仗”重大涉军纠纷案件集中清理活动,针对法律咨询难、维权办理慢、诉求回应迟等官兵反映较多的问题,将46起官兵家庭维权诉求和5起部队单位重大疑难涉诉纠纷纳入集中督办清理,均得以圆满妥善解决。
  在办理一起涉案金额过亿元、时间跨度逾30年的军地合作建房纠纷时,军地法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正确认定多层嵌套格式合同下的真实交易关系。今年9月9日,福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决。
国家原子能机构举办培训班 提升原子能领域治理法治化水平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王豪 吕晓烨记者从国家原子能机构获悉,在原子能法即将实施之际,国家原子能机构于11月17日至18日在京举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动原子能法贯彻实施”培训班,提升原子能领域治理法治化水平。
  国家原子能机构副主任刘敬表示,颁布出台原子能法,夯实了我国发展原子能事业的法治根基,丰富了我国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内涵外延,宣示了我国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对外主张,是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要准确把握原子能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丰富内涵、制度设计和实践要求。
  刘敬说,希望全行业以本次培训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破解改革发展难题。以原子能法为指引,完善核领域法律法规体系,高质量编制“十五五”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核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促进核燃料循环产业体制升级,不断扩大核领域国际合作“朋友圈”,推动原子能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次培训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国家能源局核电司有关负责同志,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央党校、相关科研院所权威专家授课,专题讲授原子能法立法背景、制度设计、重点条款、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培训教育引导行业准确把握原子能法核心要义,强化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
  培训专门设置代表交流环节,中国科学院、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广核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清华大学代表分享了实践经验、探讨重难点问题。学员普遍反映,培训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权威性高,为运用原子能法更好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推进会在深圳召开 覆盖全域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近日,全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推进会暨基层服务中心(站)思想政治工作试点总结报告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
  目前,从国家到省、市、县、乡、村共建立6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60余万个,覆盖全域、上下贯通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政策咨询、就业创业、困难帮扶等窗口设置不断优化,清单式服务措施基本落实,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建设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试点过程中,各地创新方式方法、强化理论武装、搭建平台载体,助力退役军人建功新时代,探索积累了很多经验做法。
  会议要求,整合各方资源、拓展服务功能,推动服务站点与党群服务中心等部门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夯实基层阵地;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机制,强化流动退役军人异地服务保障,提高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水平,努力做到让信息数据多跑路、退役军人少跑腿;常态化组织集中轮训、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交流见学等活动,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建设,不断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亲情化服务能力;加强与党群、民政、人社等部门联系,有效整合资源,合力画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同心圆”。
  会议强调,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增进广大退役军人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树立“大思政”理念,积极探索“思政+”工作模式,将思想政治引领有机融入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全过程、各环节;深入开展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等评选活动,宣传老英雄、老战士等功臣模范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的良好风尚。
  会议通报了全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有关重点工作进展,以及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思想政治工作试点情况,并交流经验做法。
沈阳军事法院、检察院 开展战时刑事诉讼演练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张顺达 近日,解放军沈阳军事法院、沈阳军事检察院依托陆军某旅,联合开展为期两天的战时刑事诉讼全要素全流程演练,为战略决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聚焦实战需求、注重检法衔接,是此次联合演练的突出特点。检法两院与部队共同成立导演部,深入研究战时刑事犯罪特点规律,结合俄乌战争、巴以冲突等现代战争作战样式,围绕未来战场可能出现的刑事犯罪,按照实战背景设置演练课目。
  演练中,法官、检察官在战斗一线,与侦查机关就案件罪名认定、证据事实、量刑情节等问题深入研判,重点指导做好侦查、取证、固定证据等工作,在战时条件下最大限度提升办案质效,实现军事利益最大化。
  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到案件宣判,完整演练了速裁程序适用、临时法庭开设、遭遇敌方袭击快速转移等环节,还对“依据战场形势变化研提指挥员建议、依法适用戴罪立功”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顺利完成全部课目演练。
  此次联合演练推动了战时司法工作有序衔接,进一步熟悉了工作流程、提升了工作能力,确保未来战场一旦发生刑事案件,能够充分发挥军事司法机关战时惩治犯罪、保障作战行动顺利达成的功能。
法治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陕西法律援助向“普惠服务”深化转型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我在公交车电视上看到,你们这儿能免费帮忙打官司,是真的吗?”近日,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走进陕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指着墙上的宣传海报问道。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完全能免费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人员耐心回答。
  这一问一答,是陕西省第18个法律援助宣传服务月活动的真实写照。在9月宣传服务月活动期间,全省各级法援机构咨询电话量、群众上门求助数明显增多。这节节攀升的“热度”,正是此次宣传服务月活动成效最直接的体现,也是陕西法律援助工作成效的一个缩影。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8608件。
智慧赋能提质效
便捷服务“一键通达”

  “扫码就能申请获得法律援助,还能实时查看办理进度,太方便了。”在西安市地铁二号线小寨站的法律援助宣传海报前,刚下班的李女士接过宣传手册,当场体验“智慧法援”线上一键申请功能,仅两分钟便完成初步信息填报。
  这一幕是陕西打破传统普法“单向灌输”模式向“互动服务”转型的生动体现。
  今年6月5日,新升级的“陕西省智慧法援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依托“12348陕西法网”与微信公众号平台,实现政策查询、申请提交、进度跟踪全流程在线办理,为群众提供“一键申请、一网通办、全天候响应”的便捷服务。
  同时,陕西坚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双号并行、协同服务,依托陕西法律服务网构建起“7×24小时不打烊”的线上服务体系。据统计,今年以来,12348热线已累计接听群众法律咨询、求助电话近26万次。
  值得一提的是,西安市推出法律援助视频咨询功能,已覆盖全市13个区县,群众通过手机即可与值班律师“面对面”沟通,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享专业法律服务”,形成了从咨询到申请的完整线上服务闭环。
  此外,陕西省司法厅还联合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台),精心策划15场《法律援助 与你同行》融媒体直播访谈,邀请30多位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学专家走进直播间,聚焦劳动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婚姻家庭、养老服务等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打造指尖上的“法治公开课”。其中,首期节目播出后观看量超30万次。
织密线下服务网
精准普法“走进家门”

  “成年子女应当如何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呢?这些法律规定您了解吗?”9月28日,雁塔法治公园的普法展板前,正在现场调研的陕西省司法厅厅长杨政国停下脚步,与一位正在观看宣传展板的老人攀谈起来,并顺势展开普法: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遇到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这番原本偶然的交流迅速吸引了周边群众驻足聆听,悄然变成了一堂生动的普法公开课。
  这一幕,既是陕西法律援助主题游园活动的生动缩影,也是全省法律援助宣传服务月的特色内容之一。今年宣传服务月期间,全省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精准聚焦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创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线下法治宣传服务活动,以“广覆盖”筑牢服务基础,以“精准化”打通惠民堵点,将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让法治温暖直抵人心。
  具体来看,一方面在人流密集区,固定宣传点与主题游园活动同步开展,通过法律知识科普、法律咨询服务、趣味互动游戏等形式,为群众搭建起“零距离、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另一方面,依托全省247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6609个村居联络点,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法律援助实体服务网络,确保群众“遇事找法”时,家门口就有“贴心帮手”。
  为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铜川市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维权痛点、难点,在建筑工地开设“午间课堂”,让务工人员利用碎片时间,轻松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干货”。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延安市延川县北关小学用法治情景剧搭建互动平台,让孩子们在角色扮演与互动体验中学习法律知识。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累计开展宣传服务活动2800余场。
品牌建设强引领
法治温度“直抵人心”

  “多亏法律援助帮我讨回公道,太感谢了。”近日,受援人刘某专程来到潼关县法律援助中心,将一面印有“为民服务见真情”的锦旗交到工作人员手中。
  此前刘某因工伤致九级伤残,企业拒绝支付相关赔偿,法援律师快速梳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仅用3个月便为其追回赔偿款23万余元。这面锦旗,既是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更是陕西“一群体一品牌”精准服务劳动者的生动注脚。
  为了巩固和深化法律援助工作成果,探索建立长效服务机制,今年以来,陕西省聚焦重点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推动跨部门协同联动,积极培育和打造一批体现陕西特色、贴近群众需求的法律援助服务品牌,努力为重点群体提供精准化、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截至目前,全省已累计建成42个法律援助服务品牌。
  宣传服务月期间,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发布品牌建设成果通报,“守护夕阳红”老年人工作站、延川县“黄河边上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研学基地”等10个优秀品牌脱颖而出,为精准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
  从宣传服务月的集中发力,到365天不打烊的常态守护,陕西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近年来坚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全省工作大局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联动工作格局,推动了陕西法律援助从阶段性“集中服务”向常态化、制度化“普惠服务”深化转型,使法治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推动法律援助服务从‘有援’到‘优援’升级,在扩大覆盖范围、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载体上持续发力。全力推动‘线上便捷办理’与‘线下暖心服务’深度融合,不断深化品牌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更精准、更高效、更有温度的法律服务。”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郝茂成说。
2025年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召开 畅通渠道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11月24日,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2025年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会议强调,要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大欠薪整治力度的部署要求,强化使命担当,全力以赴打赢冬季行动攻坚战。
  会议要求,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全量接收处置投诉线索,系统施治、精准施策,加大执法力度和部门协作,开展欠薪失信联合惩戒,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和岁末年初社会大局稳定。
  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在北京主会场参会,各省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各地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在地方分会场参加会议。
网信部门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持续强化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监督管理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刘欣 记者今天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针对部分网站平台未有效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定要求的相关问题,近期网信部门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依法依规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下架下线等处置处罚。
  据介绍,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包括: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未对生成合成的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提供生成合成内容导出功能时,未在文件中添加显式标识;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未添加包含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的隐式标识;隐式标识添加位置不规范等。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未落实隐式标识核验、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相关要求;未在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涉及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码等传播要素信息;未向用户提供声明生成合成内容的功能等。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生成合成技术滥用、虚假信息传播加剧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国家网信办制定出台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有关要求。网站平台应严格落实标识相关规定要求,强化标识互识、内容检测能力建设,做好用户提醒提示和账号管理,严守法律底线红线,切实依法合规运营。国家网信办将深入推进依法管网治网,持续强化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监督管理,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虹口推进地下空间“免扰执法”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这是数字化革命带来的最新成果。”近日,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来福士广场物业主管周方拿着手机对准入口处的“人防码”轻轻一扫,便进入“随申查”小程序,然后根据上面提示,逐项上报人防工程自查情况。“‘数字化’巡查全程留痕,不留死角,免去了行政部门频繁上门检查之扰。”
  作为北外滩商务区的核心地标,来福士广场的6层地下空间中,地下5、6层平日是停车场,战时可快速转换为人防空间,因此国防动员办公室、消防、公安等多个部门要经常上门检查。
  “过去,一年要迎检上百次,仅物业层面就有几十次。政府召集商户开会时,大家反映最多的,就是希望少点检查。”北外滩来福士物业经理诸文龙说。
  最终,企业的需求成为执法部门努力的方向。“当前,虹口区正在高标准推进北外滩地下空间建设,打造地上、地面、地下全方位互联互通的立体活动网络。如果仍沿用传统执法模式,难免会频繁打扰企业经营,难以满足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需要。”虹口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人说。
  为有效破解地下空间监管难题,今年以来,虹口区积极探索数字化监管新路径,通过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在全市率先推出地下空间“数字检查”执法新模式。
  “随申查”小程序正是这一数字革命的核心载体。该平台依托上海“随申办”数字底座,在后台搭建起监管部门与受监管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链路,其中涉及民防、消防、防汛、电路、排水等10项检查内容,既可实时掌握地下空间动态,也便于多部门联合检查;而在前台,受监管单位可线上报送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市民也可及时上报线索,让监管更具预见性与精准性。
  “对现场检查情况良好且自查数据正常的企业,我们最大限度减少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虹口区民防管理中心管理一科科长王舒琛说。
  与此同时,虹口区司法局还协助区国动办制定《虹口区地下空间依法生产经营通用指引》,并将其嵌入“随申查”小程序中,在线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操作指引和维护标准。
  截至目前,虹口区已有463处地下空间管理单位使用“随申查”小程序开展7308次非现场检查,企业主动整改问题次数提升30%,平均迎检时间降低67%。如今,“数字巡查”模式已广泛应用于垃圾分类小型压缩站、零售药店、托育机构等多个领域。
  据悉,为了进一步提升非现场执法效能和人民群众获得感,虹口区搭建了以1个专班统筹协调、5个牵头部门主导推进、全区多个执法部门协同联动的“1+5+X”专班机制,推动跨部门“综合查一次”,优化“监管不缺位、打扰不添乱”的执法环境。此外,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卫健委等16个执法部门,针对零售药店、疫苗接种、危险化学品等19个重点领域,出台合规经营指南并嵌入“数字检查”系统,提升企业合规能力。
  “虹口区正在加速推进北外滩开发建设,全力打造都市发展新标杆,执法部门推进‘免扰执法’,旨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服务保障的主动性、协同性和前瞻性。”虹口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琳说,创新“数字检查”让“免扰执法”成为现实,是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的新成果,实现了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让行政执法更加精准有效。
青海创新普法方法路径筑牢生态文明“高地”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徐鹏

  “八五”普法以来,青海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融入法治建设总体布局,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创新普法方法路径,以法治之力筑牢生态文明“高地”、以法治之音浸润美丽青海。
  【典型案例】2024年6月,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发现,同德县牧民杰某某及其子彭某某等人,于同年3月使用铁丝扣非法猎捕并导致一只雪豹死亡,后试图出售未果。该案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后,三江源地区检察院立案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生态环境损害。依据鉴定报告,该院于8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三名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鉴定费共计28.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在青海西宁野生动物园“雪豹馆”,被救助“网红”雪豹“凌小蛰”与“凌小芒”“凌霜”等雪豹“小伙伴”已成为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的真实写照。西宁市以“雪豹之都”为城市文化形象,发布普法“尕豹”家族IP形象,“尕豹林长”主打生态保护领域的普法宣传。
  雪豹的救护、繁育及放归,是青海省近年来依法推进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个缩影。全省始终聚焦“美丽青海”,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活动,形成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共护绿水青山良好格局。
  每年5至6月,在玉树州虫草交易市场,各领域的法治工作者都会通过设置法律咨询台、发放普法宣传册等形式,结合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向参与虫草采挖和市场交易的牧民、采挖工、商户等宣传普及草原植被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常态化开展“法治护航虫草采挖季”活动,把“法律知识”带进牧民群众的“虫草经济”中,有效实现了生态保护、群众增收、社会稳定“三赢”目标。
  每年6至7月,正值青海湖湟鱼(裸鲤)洄游产卵季,海北州刚察县都会组织全方位、多角度的集中宣传和入户宣传,广泛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青海湖第六次封湖育鱼等相关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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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党建+生态管护”联动机制,广泛发动河湖管理员、生态管护员等担任生态志愿服务者,构建“马背普法宣传队”“毡房帐篷巡护点”,积极参与河湖生态普法宣传,为湟鱼顺利洄游产卵筑牢生态屏障。
  漫步在西宁市青唐城遗址公园、麒麟湾等景观步道上,一个个印有法治漫画的宣传栏格外醒目,居民在日常休闲娱乐的同时,不时驻足阅读,于山水之间接受法治熏陶……从文化公园到景区景点,青海省各市(州)正将法治元素融入群众娱乐休闲和文旅场景的方方面面。
  “八五”普法期间,青海省依托“世界水日”“草原保护日”等时间节点,积极推动“生态日”联动普法400余场次。《青海省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成为高水平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的法治支撑。
  【成绩单】青海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全民普法守法工作,不断提升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出一串串亮眼的法治实践硕果。
  机制先行,构建严密普法体系。
  ——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形成“1+8+N”工作体系,涵盖8个市(州)、44个省直成员单位。
  ——建立健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履职报告评议制度,开展省级专项“普法述职”1次,市(州)、县两级“年终+专题”述法全覆盖。
  ——制定“法律九进”、普法强基提质“六大行动”、法治文化建设、普法志愿服务等一系列文件,形成“重点时间节点+法治主题实践+专项普法宣传”综合联动普法模式。
  ——组建“八五”普法讲师团、宗教活动场所法治讲师团108个2100余人,开展各类讲座活动1万余场次。成立“三江源”普法志愿者联盟,组建普法志愿者队伍60余支1800余人。
  围绕中心,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深入推进“宪法九进”和“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千余场次。建成宪法馆、民法典文化广场(公园)等一批主题宣传阵地。
  ——依托“万所联万会”,广泛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园区、进市场、进商圈”,组建民营企业家法律服务团,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入企、法治培训、“法治体检”2600余次。
  ——通过“普法+普政策”“普法+安全提示”“普法+矛盾化解”等方式,部署开展“今冬明春”“岁末年初”“虫草采挖季”等专项普法,成为“八五”普法期间效果较好的法治活动。
  精准施策,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连续5年举办厅级干部法治讲座,形成一项制度性安排,打造一个品牌化课程。全面推行国家工作人员“线上+线下”学法模式,全省17.1万名国家工作人员实现学法“全覆盖”。
  ——建立“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校外法治辅导员+专家学者”校园法治团队,开通全省“法治副校长”线上平台,配备率、注册登记率实现“双百”。
  ——组织实施宗教领域“十百千万”普法工程,依托“寺庙书屋”建设,全面普及寺院法律图书角、法治宣传栏等阵地,创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示范寺观教堂”34所。
  文化赋能,激发全域普法活力。
  ——建成一批特色主题文化阵地,共打造法治教育场馆78个、法治文化示范点20个,配备各类普法电子宣传屏70余个。
  ——加大“普法+文艺+民俗+非遗”文化创作,推出河湟民间曲艺法治演唱、普法宣传“花儿”MV、藏族法治文化谚语等精品力作。
  ——连续数年开展“清风·法韵”优秀书法、摄影作品及法治主题“一公三微”作品征集评选展播活动,入库优秀作品150余部。
  高效治理,夯实基层善治根基。
  ——构建马背普法宣讲队、摩托车法治宣讲队、毡房普法议事点等基层“双语”普法队伍。
  ——培养乡村、巾帼、宗教活动场所三类“法律明白人”17590人。全省610余名村(居)法律顾问与1.4万余名乡村“法律明白人”实现结对子。
  ——开展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巩固提升三年行动,累计创建国家级、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301个。
江西余干社赓镇筑牢禁毒防线   本报讯 记者周孝清 通讯员程冰燕近年来,江西省余干县社赓镇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推动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该镇实现校园无毒品、师生“零涉毒”、毒品原植物“零种植”,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达100%。
  据了解,社赓镇通过建立“双组长”负责制,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共同担任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将禁毒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镇财政全额保障禁毒经费,建成标准化社区戒毒康复中心,并从司法所、综治中心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业禁毒队伍,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在预防教育方面,该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节点组织大型宣传活动,深入学校开展法治教育,针对物流、医药等重点行业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在帮扶管控方面,对全镇吸毒人员实行100%毛发检测和尿检,未发现复吸情况;针对镇域山多林密的特点,该镇创新建立“双重监管”机制,对摸排出的易制毒场所实行村干部月巡查与政法部门季巡查相结合模式。
黑龙江讷河法院助青年干警成长成才   近年来,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多维培养体系,助力青年干警成长成才。一是组建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建立“线上+线下”“集中研学+个人自学”模式,每月开展专题学习和交流研讨,全面提升青年干警综合素养。二是建立结对帮带工作机制,由资深法官“传经验、授技能、解疑惑”,为青年干警搭建成长“快车道”。三是“量身定制”青年干警培养计划,采用以干代训、轮岗交流等方式,储优育强后备力量;搭建实践锻炼平台,让青年干警深入基层一线,提升业务能力、调研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王妍 刘美池  
明光供电开展电力普法宣传活动   近日,国网明光市供电公司采用“现场宣讲+案例剖析+互动答疑”方式,在辖区开展电力普法宣传活动。普法志愿者走进居民小区,结合私拉乱接电线、破坏电力设施等典型案例,讲解安全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针对企业用户,重点解读依法合规用电的重要性,同步开展配电设施“体检”,提供错峰用电、计费优化等建议。此次活动共覆盖3个社区、12家企业,发放普法宣传手册8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 傅吉 王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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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高水平法治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江必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肩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使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指明方向。践行《建议》法治精神,以高水平法治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当前重要课题。
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要义与标准
  《建议》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构建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价值坐标,核心要义体现为八个维度的高度统一: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统一。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全面领导是根本保证,需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确保法治建设方向正确,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支撑。
  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统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法治建设的价值内核。《建议》要求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使立法凝聚民智、执法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在法律制度、执法决定、司法案件中感受民主权利。
  与人的全面发展统一。以人民为中心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建议》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根本目的,强调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需围绕人的全面发展,通过民生立法与优质法律服务,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法治成果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与公平正义核心价值统一。公平正义是法治生命线。《建议》提出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要求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提升刑罚执行质效。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需以公平正义为导向,完善权利保障、机会均等、规则公平的制度,通过规范执法与公正司法,消除特权与歧视,让公平正义落地为实践。
  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统一。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建议》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作为主要目标,要求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需融入国家治理各领域,以法治化手段优化治理流程,实现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
  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统一。法治作为上层建筑,需适配经济基础。《建议》提出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需立足我国国情,回应改革需求,前瞻性应对产业变革与技术挑战,实现法治与发展规律契合。
  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统一。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十五五”时期主题,法治是重要保障。《建议》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需紧扣高质量发展,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稳定透明的制度保障。
  与中国式现代化统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议》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需服务现代化全局,通过国内法治支撑五大文明协调发展,通过涉外法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法治根基。
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基本路径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目标,需聚焦重点,统筹推进四大任务:
  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优化运行体系。改革是法治发展动力,需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立法领域完善规划与审查机制,统筹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执法领域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跨部门协同;司法领域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协同监督;监督领域健全纪检监察、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贯通机制。
  提升法治实施效能,筑牢实践根基。法治生命力在于实施,需以高质量贯穿全过程:立法环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执法环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司法环节聚焦公正,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法律服务环节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强化科技赋能,推动法治创新。科技是法治效能的支撑,《建议》要求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需运用AI、大数据等技术:立法领域借大数据把握治理需求;执法领域推进“智慧执法”;司法领域建设数字化平台,强化案件全流程监管;法律服务领域发展“智慧法律服务”,扩大覆盖范围。
  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夯实人才支撑。法治队伍是主力军,需以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升法治思维与能力;加强立法、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准入、培训、考核机制;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健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人才储备;壮大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队伍,提供人才保障。
  法治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作用
  需将法治保障贯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领域,提供全方位支撑:
  强化宪法实施监督,筑牢根本遵循。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需坚持依宪治国,健全宪法实施监督与解释机制;将宪法确立的目标、任务转化为法律制度与政策;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遵循。
  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夯实制度基础。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需聚焦高质量发展立法:经济领域完善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制度;科技领域加强数字经济、AI立法;生态领域健全生态文明法律;社会领域完善教育、就业、医疗等重点领域民生立法,使法律体系适配发展需求。
  规范执法,优化法治环境。行政执法关乎发展环境,需以规范涉企执法为核心,健全长效机制,纠正违规异地执法;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程序;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
  公正司法为民,化解矛盾纠纷。司法是定分止争的最后防线,需公正审理民商事案件,保护经营主体权益;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衔接诉讼与调解、仲裁;加强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健全权力监督,保障发展方向。权力规范运行是发展保障,需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动各类监督有效衔接;强化检察监督,制约执法司法;畅通社会监督,确保权为民用,提供廉洁高效的权力运行环境。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凝聚全民力量。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需加大普法力度,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基层事务;推进信访法治化,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加强涉外法治,守护安全利益。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高质量涉外法治作为保障,需健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完善外商投资、外贸立法;培育涉外法治人才,提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能力;加强跨境法律合作,参与全球治理改革,维护国家利益。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十五五”时期,建设更高水平法治国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容,更是高质量发展的保障。需贯彻《建议》部署,把握八个维度统一,推进改革、效能提升、科技赋能与队伍建设,以法治现代化引领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筑牢法治根基。
深化法学教育合作 共促区域法治发展 中国—东盟法学院院长论坛综述 □ 本报记者     陈红卫
□ 本报见习记者 柳源远

  11月21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七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在重庆举行。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洪祥宣读了《中国—东盟法治合作倡议》,其中提出:“支持中国—东盟法律人才培养与交流”“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法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为中国东盟法治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21日下午,此次论坛的分论坛之一——中国—东盟法学院院长论坛举行。来自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法学教育专家齐聚一堂,共同擘画双边法学教育资源共享与区域法学研究水平提升的宏伟蓝图。本次分论坛围绕国际法治前沿议题,凝聚智慧共识,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贡献法学力量。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柬埔寨司法部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副主席李大成,柬埔寨文化艺术部国务秘书隆波纳西瓦出席论坛并发表致辞。
拓展区域法治“朋友圈”
  从法治协作的高校力量,到各国司法部门的政策对接、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关切等议题,各方代表围绕区域法治合作的重要领域展开深入交流。
  “论坛选址重庆,正是看中其作为西部开放高地的独特地缘优势,以期更好地推动双方法治领域的深度合作与人才顺畅交流。”林维表示,作为本次论坛的承办单位之一,西南政法大学将继续发挥其重要的桥梁与平台作用,不遗余力地为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与力量,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李大成梳理了柬埔寨法律体系的演进脉络,表达了在司法救助、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等多个关键领域与中国持续深化合作的强烈意愿。他期待双方能携手优化系统性改革,共同致力于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与制度框架,以此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激发经济增长活力,有力保障人权,并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隆波纳西瓦将关注点投向知识产权领域,重点介绍了柬埔寨版权制度的建设历程及其在促进文化繁荣与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他呼吁加强国际协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意经济的蓬勃发展。
共促校际合作“结硕果”
  为进一步提升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质效,论坛期间,中国—东盟法学教育与研究联盟秘书处成立。在揭牌仪式上,由林维、李大成等代表共同为“中国—东盟法学教育与研究联盟秘书处”揭牌,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在法学领域的合作迈入了机制化、常态化的崭新阶段。
  论坛举行期间,校际合作签约环节成果丰硕: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与柬埔寨王国律师协会签署《合作交流协议》;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与柬埔寨促进知识产权贸易协会签署《合作促进柬埔寨知识产权领域商业化、评估贸易与争端解决谅解备忘录》;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与印度尼西亚大学东盟—中国研究中心签署《合作交流协议》;西南政法大学与厦门市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合作共建框架协议书》。
  系列协议的签署,将持续推动高校之间、法律实务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中国东盟法治合作提供智力支持,也为未来持续深化交流注入了强劲动力。
谱写文明进步“新篇章”
  围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区域法治教育协同、学术研究平台搭建等前沿议题,12位与会代表对法学教育与交流合作进行深入交流,并形成了广泛共识。
  柬埔寨皇家法律经济大学副校长童占塔拉肯定了“一带一路”倡议对柬埔寨教育的积极影响,回顾了与西南政法大学自2015年以来的合作成果,并表示将继续深化与中国在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为两国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越南河内法律大学副校长黄春洲介绍了该校作为越南重点法律院校的发展历程与区域合作成果,并提出建立区域学分互认体系、共建法律咨询诊所网络、推动学术交流与联合研究、举办多语言模拟法庭及夏令营、构建法律术语共享平台五项合作倡议。
  老挝司法部国家司法学院院长帕绍特·萨万德介绍了该院的职能与定位,并表达了与国际同仁加强师生交流、联合研究及课程共建的热切期望,向与会各方发出了访问老挝的诚挚邀请。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朝琦在论坛上介绍西北政法大学围绕服务国家战略构建了“平台—机制—成果”三位一体的涉外法治研究体系,依托多个国家级研究基地,系统编译东盟国家法典、建设涉外法律数据库。在人才培养方面,学校创新“多元协同、全域贯通”机制,通过校企合作、国际仲裁实训、非通用语种融合等方式,培养具备区域适应力的法治人才,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印度尼西亚大学可持续发展中心主任达当·努马那在论坛发言中将焦点引向气候变化领域的法治合作,在肯定中国绿色技术引领作用的同时,倡议建立印中低碳法律与创新合作机制,以法治力量助推气候承诺落地。
  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周漪青从当前涉外法治建设的背景与战略需求、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创新、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大模型三个方面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路径与实践探索进行由浅入深的介绍,向与会嘉宾展示了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最新研究成果。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卓鼎峻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旨在促进学生跨国法律知识交流的亚洲法律研究中心朋辈学习项目(CAPLI),展示了该项目在促进跨法系理解与构建年轻法律人职业网络方面的积极成效。
  文莱仲裁协会会长王宇清就法治人才培养发表了深刻见解,强调应转向注重实践、融合多学科知识的教育模式,着力培养学员的沟通、协作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协作与科技发展需求。
  此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梅夏英、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罗培新、马来西亚马来亚大学法学院教师洛加纳桑·克里希南、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星等嘉宾也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本次论坛的举行,为中国与东盟法学教育界搭建了高端对话平台,更凝聚了广泛共识,明确了合作方向。与会嘉宾一致表达了对深化中国—东盟法学教育合作的热切期待与坚定信心,共同展望了双方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广阔前景,为区域法治文明的进步谱写了新的篇章。
“张晋藩先生与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研讨会
暨《张晋藩全集》首发式举行   本报讯 记者陈红卫 见习记者薛金丽 11月22日,“张晋藩先生与中国法律史学”学术研讨会暨《张晋藩全集》首发式在京举行。本次研讨会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联合举办。“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出席会议。
  开幕式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北京市社科联主席牛青山,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一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主编黄文艺,山东大学特聘教授侯欣一先后致辞。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顾元主持。
  马怀德表示,中国政法大学为拥有张晋藩先生这样的大师而感到无比光荣。他勉励全校教师与广大学子传承“人民教育家”的崇高精神,“不偷懒、不自满”,立大志、明大德,积极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积极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牛青山表示,《张晋藩全集》的出版,不仅是对张晋藩先生个人学术成就的系统总结,也是对新中国法律史学发展道路的回顾,“为我们全面理解中国法制历史的演进规律、准确把握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精髓提供了材料”。
  “先生始终将个人学术兴趣与国家文化教育事业紧密结合,以厚重的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投入研究,展现出教育家崇高的使命担当。”杨一凡表示,张晋藩先生始终笔耕不辍,持续发表重要研究成果,长期活跃于科研与教学第一线,展现了学者不懈追求的学术信念。
  黄文艺从学者、师者与主编的三重身份出发,表达了对张晋藩先生的崇高敬意。他认为,当代中国政法研究须衔接古典传统,而张先生的成果正是治学典范;他回忆张先生于中国人民大学的早期贡献,感佩其奠基之功;作为《中国法学》主编,他赞誉张先生是刊物的“重要作者”,其13篇重磅论文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关键理论支撑。
  侯欣一回顾了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与张晋藩先生合作《中国法制通史》《中华大典·法律典》《中国民法史》以及教材编写的经历,并表示与先生交流,所谈皆为学术,令人如沐春风。
  《张晋藩全集》在会议期间正式首发。该全集是对张晋藩先生70余载学术生涯的系统梳理与集大成之作。全集共分三辑55册、逾2000万字,覆盖了张晋藩先生在法律史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涉及通史性研究、专题性研究、教材讲稿、主编作品、论文精选、演讲访谈及诗文札记等多类内容,体例严谨、分类清晰,全面展现了张先生在中国法律史领域的卓越建树。
  来自全国数十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参会。围绕“张晋藩先生与中国法律史学”形成了35篇的论文集,共19位学者作现场报告。
第八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举行   本报讯 记者陈红卫 见习记者柳源远 11月22日至23日,第八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举行。本届论坛适逢清华大学法学院复建30周年,以“全球化重构中的法律挑战”为主题,邀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国内外法学院校领导和法律学者,资深实务界法律专家等嘉宾,共计百余人参加会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滕继国在致辞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坚实支撑,法学教育的创新突破也需要司法实践的鲜活滋养,推动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融互促,是检察机关与法学院校的共同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期待与清华大学深化合作层次、创新合作模式,在人才培养上深耕细作、在理论创新上协同发力、在法治实践中携手前行,共同开创新时代检校合作新格局,培养更多兼具家国情怀与专业素养的优秀法治人才。
  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过勇指出,当前全球化进入深度重构阶段,技术革命、数字经济和绿色转型正在重塑国际治理体系,法治在促进全球稳定和推动合作中的关键作用愈加凸显。本届论坛以“全球化重构中的法律挑战”为主题,会聚海内外专家学者,共同探讨重要前沿问题,对于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他表示,清华大学将继续深化法学教育改革,加强跨学科融合与国际合作,培养具备全球视野的卓越法治人才,并愿与各界携手应对新时代法律挑战,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与全球法治文明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崔国斌表示,复建之初,清华大学法学院从零起步,积极筹措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广纳各方英才;如今,从“一纸蓝图”到独具特色的“清华法学模式”,清华大学法学院在办学条件、师资建设、学科体系、人才培养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不仅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中坚力量,更致力于成为联结东西方法律文明的坚实桥梁。
  本届论坛通过院长圆桌论坛及七个平行论坛,与会嘉宾围绕“法律教育转型”“新兴科技监管的国际协作”“数字时代的竞争政策”“单边主义和国际贸易法”“重塑战略与跨境合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探索”“商法的国际发展和社会变化”“知识产权和国际科技竞争”等议题展开研讨,共同探究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在全球化重构背景下的发展趋势。
中国传统诚信文化在现代法治中的创造性转化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具有深厚的诚信文化传统,如“言必诚信,行必忠正”(《孔子家语》),更有商鞅“立木为信”等大量的诚信实践典故。但我国古代诚信文化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迄今却罕见其文。在笔者看来,其包含三个层次:
  第一,言而有信。“信”字在甲骨文中未见,始见于西周金文。诚与信可以互训,汉代许慎所著《说文解字》曰:“信,诚也。”又曰:“诚,信也。”先秦典籍的诚信含义主要是指“言而有信”。
  第二,信而有义。仅有内心和语言上的诚信还不够,还要符合道义。“义”在《论语》中出现20次之多。孔子说:“义之与比”“质直而好义”“见利思义”“见得思义”“义以为质”“义以为上”等。君子对于天下的人事物,没有亲疏之分,唯“义”是从。
  第三,义而有勇。即要勇敢地践行“义”。《论语·阳货》记载,子路问孔子:“君子崇尚勇吗?”孔子回答说:“君子崇尚的是义。君子有勇无义就会作乱,小人有勇无义就会成为盗贼。”
  总之,诚信、道义、勇敢是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三个基本含义。对此,中国古代不仅通过儿童蒙学读物、戏曲小说等加以弘扬,还将其融入法典。
  医生看病、开药必须讲诚信。《唐律·杂律》(总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凡医师为人配药及写药物使用说明、施以针灸等治疗手段,有错与本方不符,致死人命的,处二年半徒刑。如果故意违背本方致人死伤的,以故意杀人、伤人罪论处。即使未伤人,也处杖刑六十。其中卖药的人故意违背本方,致人死伤的,也依故意杀人、伤人罪论处。
  做虚假担保者须负刑事责任。《唐律·杂律》(总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凡做担保的人同所担保的内容相违背,按所保对象的犯罪减二等处罚;如所保的财物损失比盗窃案的赃物价值重,就按盗窃罪减二等处罚。如果擅自用别人的姓名或以假姓名做担保的,处笞刑五十。
  擅自使用消耗别人的寄存物须负刑事责任。《唐律·杂律》(总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凡是接受他人寄存财物却擅自使用花费的,依坐赃罪论处,减一等处罚。谎称死亡或者失踪的,按照欺诈获取财物罪论处,减轻一等(处罚)。
  欠债不予偿还须负刑事责任。《唐律·杂律》(总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种欠债违反契约而不偿还的情况,欠债一匹布以上,逾期二十日笞二十,每过二十日加一个等级(处罚),处罚最重到杖六十为止。如果价值三十匹,在原有刑罚的基础上再加二等。如果价值一百匹,在原有刑罚的基础上再加三等。都要责令他们赔偿。
  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者及其失职的市场有关监管官员,要给予刑事处罚。《唐律·杂律》(总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凡制造器具及绢布一类的货物,有质量行滥、尺寸短缺而出售的,各自处杖刑六十。出售假劣货物,获利数额较大的,按盗窃罪论处。贩卖假劣货物的,也按此办法处罚。市场及州、县的主管官员知情的,与出售或贩卖假劣货物的同样处罚;未能发觉的,减二等处罚。
  私自制作不公平的度量衡,并在市场使用者,要给予刑事处罚。《唐律·杂律》(总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凡未经官府核查而私自制作斛、斗、秤、尺不公正,并在市场使用的,处笞刑五十;因此称量有出入的,计所增减的数额,按盗窃罪的处置办法处罚。如果使用斛、斗、秤、尺收付官家货物,有不公正致使有亏损或剩余的,以坐赃罪论处;自己得利的,以盗窃罪论处。人在市场所用的斛、斗、秤、尺虽然合乎规格,但未经有关官署校验加印的,处笞刑四十。
  在市场上强买强卖、垄断价格、扰乱别人买卖而自己谋利者,要予以刑事处罚。《唐律·杂律》(总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凡买卖不自愿,而强迫对方进行;反复购进投放,垄断价格;抬价压价,扰乱买卖以谋求自己得利的,处杖刑八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所得赃物价值较大,按盗窃罪论处。
  当代中国法治对传统诚信文化作了创造性转化。第一,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对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正。其内容之一是在第二十四条内容中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包括“诚信”内容。第二,民法典将诚信原则单设,该原则被民法学者称为“帝王条款”,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凸显了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更是一项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中,诚信原则除了第七条的总括性条文外,在意思表示、解释合同条款、订立合同、合同履行、债权债务终止等具体民事环节上均有体现。比如,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充分表明,诚信原则在客观上为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提供依据和法理的同时,也为司法机关适用此原则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民法典总则对诚信原则的明确规定,各编中相关条文对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都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支持。第三,在诉讼法中,当事人如若违反诚信原则,提起虚假诉讼,不仅会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会涉嫌刑事犯罪。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对于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使诉权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适用民法典,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引领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过程中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则要运用刑事司法手段,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第四,在行政法方面,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了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意义,规定了政务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保障措施等。第五,在社会诚信建设方面,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加强组织实施等要求。
  总之,一股根植于中华民族诚实守信传统美德,提高当代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水平的浪潮,正在中华大地上翻滚激荡。
正义的代价:司法错误赔偿启示录 《无辜者的法庭:司法错误背后的秘密》译者序   □ 刘静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无辜者的法庭:司法错误背后的秘密》(以下简称《无辜者的法庭》),是法国记者、专栏作家马修·德拉乌斯的一部写实作品。德拉乌斯专注于司法案件的报道,出版了多部司法领域的畅销著作。《无辜者的法庭》采用纪实笔法,直击“无辜者的法庭”(法国国家羁押赔偿委员会)审理的一系列真实案件,堪称司法错误赔偿启示录。
为何关注司法错误
  从启蒙时代伊始,谈及法律和正义等主题,法国始终是独特的存在。面对法律蒙尘,正义下线,法国总有有识之士敢于挺身而出,推动纠正司法错误,捍卫公平正义。无论是伏尔泰为卡拉斯的辩护,还是左拉为德雷福斯的控诉,至今看来都掷地有声,其影响不仅远超个案,更是奏响改革号角,在司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司法以公平正义为圭臬,但古今中外,司法错误在所难免。唯有正视错误、反思成因、及时纠错、整饬制度,才能匡扶正义、救济权利、促进法治、重振信心。一个国家能否认真对待司法错误,反映了该国司法制度的品质和底色。
  司法错误的预防、纠正和赔偿,层层递进、三位一体,共同构成司法公正滑坡风险的补救机制。目前,关于司法错误的预防和纠正,已有较多研究成果。相比之下,对于司法错误的赔偿问题,特别是无辜者的充分赔偿机制,却缺乏必要关注。《无辜者的法庭》恰恰填补了这一空白。
  作者亲赴法国国家羁押赔偿委员会,对该委员会审理的赔偿案件进行跟踪观察和记录,通过记者特有的犀利视角,对司法错误的成因、危害和赔偿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剖析。这是一个沉重的司法话题,但《无辜者的法庭》通俗易懂,饱含情感,展现了善待无辜者的人性之光。与普通的纪实类作品不同,作者对司法错误及其赔偿问题有深入思考,既有专业记者的职业敏感度,也有评论家的理论深度。相对于普通人的猎奇心理,作者深入挖掘司法个案蕴含的制度议题,进而呈现了司法错误的全景画面。无论是对无辜者的访谈,还是对庭审焦点的捕捉,抑或对裁决未尽之处的点评,都体现出作者的领悟力和洞察力。
《无辜者的法庭》讲述了什么
  所谓“无辜者的法庭”,指的就是法国最高司法法院下属的决定无辜者赔偿问题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又称国家羁押赔偿委员会。“无辜者的法庭”作为法国的制度创新,主要源于2000年6月15日通过的《关于加强保障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的法律》。相应地,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因重罪或轻罪而被先行羁押,但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不起诉、无罪释放或无罪判决的人员,如果提出赔偿申请,就有权获得因被羁押而对其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失的全部赔偿”。
  作者采用亲历者的视角,向读者生动呈现了法国国家羁押赔偿委员会的审判实况,并深刻揭示了法国司法错误赔偿制度的实际问题。《无辜者的法庭》最大的魅力在于,这是一部写实作品,不仅揭开了神秘的司法黑箱,还提出了许多有含金量的关键词:
  无辜者有价:自由是无价的。但无辜者有价吗?对于这一直击司法灵魂的问题,《无辜者的法庭》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对于那些被不当羁押的无辜者,在被洗脱罪名后,可以申请赔偿。赔偿金额最初由作出原判决的上诉法院确定,对赔偿数额不服,可以向国家羁押赔偿委员会提出上诉,最终由该委员会作出相应的裁决。“无辜者的法庭”是司法链条中至关重要的节点,是无辜者获得救济的制度保障。
  隐形的人:人的物化/异化是当今社会面临的深层问题。学者经常提到,人应当是权利的主体,不应成为冰冷的统计数字。在《无辜者的法庭》中,作者提到另一个令人心悸的表达:隐形的人。这些被卷入司法系统的无辜者,原本应当备受关注,却无人问津。这些隐形的人具有一个令人不安的共性特点:他们都曾被关进监狱,短则数日、数月,长则多达数年,但最终都被认定无罪。
  司法错误:探讨无辜者的赔偿,无法回避司法错误的成因问题。《无辜者的法庭》的副标题就是“司法错误背后的秘密”,这里的秘密自然包括司法错误的成因。在该书追踪的案例中,既有执法人员蒙冤也有惯犯遭到无视,既有普通人无端入狱也有高级官员受辱,既有证据疑难案件也有同名者无故被捕。透过司法错误,你能看到司法荒诞之处,也能体会公正何以难行。为何要认真对待司法错误?因为《无辜者的法庭》告诉我们:司法错误面前人人平等。
  精神损害:尽管物质损害的认定并非易事,例如律师费能否报销经常引发争论,但精神损害的赔偿更是难上加难。所谓监禁带来的冲击,在实践中很难进行评估。《无辜者的法庭》中提到了林林总总的情形,包括被摧毁的生活、漫长的监禁、无人探视、监狱中的处境、名誉损害等。为了避免司法丑闻,司法机构可能会选择直接和解,这种做法规避了国家羁押赔偿委员会,成为又一个司法黑箱。面对国家司法代表总是试图压低赔偿数额的做法,作者认为有些“斤斤计较”。
  多重惩罚:不当羁押带来的影响并不限于羁押本身。当事人通常因遭受三重惩罚而感到绝望:第一重惩罚是无端羁押,第二重惩罚是失去工作,第三重惩罚是伴侣分手。更糟糕的是,随着各种无妄之灾接踵而至,当事人甚至面临四重或者五重惩罚。没有任何人能够从“监禁的精神打击”中恢复过来。
  个体与司法的关系:法国国务顾问让-马里·德拉吕在后记中颇有深意地指出,个体与司法的关系,远远超出了不当羁押赔偿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羁押赔偿委员会解决的仅仅是不当羁押的赔偿问题,并不涉及司法错误的责任问题。换句话说,对无辜者进行赔偿是一回事,而追究法官的责任则是另一回事。这也反映出,不当羁押的认定与救济,具有独立的重要性。先行羁押与任何监禁一样,都是一种惩罚,会给当事人造成痛苦。要想防范不当羁押,就需要优化个体与司法的关系,消除有罪推定和程序偏见的影响,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但是,许多人不了解司法环境、不熟悉语言技巧、不知晓程序规范、不具有经济资源、不具备律师帮助,由此导致羁押难以避免,并对个体的生命产生悲剧性的影响。鉴于此,赔偿显然只是次要问题,重塑个体与司法的关系才是根本问题。
  提及司法错误的赔偿,难以回避赔偿标准这一终极问题。在法国的制度框架下,对于无辜者的赔偿数额,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并未设定统一的标准。
  对此,司法错误的蒙冤者可能更有发言权。在《无辜者的法庭》中,讲述了含冤入狱十五载后重获自由的帕特里克·迪尔斯案。2003年,该案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帕特里克·迪尔斯本人获赔70万欧元,其家庭总计获得100万欧元。这在当时成为法国有史以来最高的赔偿数额。然而,帕特里克·迪尔斯在接受采访时指出:
  “我宁愿一分钱不拿,也不愿经历那些苦难。这不是中乐透大奖得来的财富。我所经历的一切,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为无讼而听讼   □ 杨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为我国文化历史上最重要的思想家,孔子被尊为“万世师表”,他的很多思想都成为我国古代文化的重要元素,塑造了中国文化的独特气质,“无讼”是其中之一。他竭力推崇道德教化,追求的最好状态是没有诉讼、没有犯罪、没有纠纷。
  孔子担任大司寇期间,有一天来了父子俩,要打官司。孔子一句都没问,就把父子俩都关了起来,关在同一间牢房里,一关就是三个月,这三个月里不闻不问。直到有一天,这父子俩被关得受不了了,请求撤回官司,孔子才把这两个人都给放了。
  对这个做法,季桓子听说后不以为然。他说孔子总是教导我们,“国家必先以孝”(《孔子家语》),让我们治理国家一定要以提倡孝道为先。这次遇到不孝子打官司,居然和自己的父亲对簿公堂,对这样的大逆不道却不闻不问,难道不应该把这个不孝子杀了,来教化百姓遵守孝道吗?为什么还把他给放了呢?
  孔子的学生冉有把这段话传达给了孔子。孔子听后,作了一大段解释,这段话充分体现了他教化先行的主张。孔子说:“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孔子家语》)意思是,事先没有用孝道来教化百姓,就给有违孝道的人定罪,这就是滥杀无辜。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教化百姓是统治者的义务。如果教化不当,那是统治者的过错,而不是百姓的过错。“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孔子家语》)。这其实是说,之所以发生父子相争这样的事情,是因为统治者没有做好道德教化,老百姓不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如果因为父子相争就把儿子杀了,那是滥杀无辜。所以,孔子把他们关起来,让他们自己去想去琢磨。其实,这是以无为的方式表明他不鼓励父子争讼的态度,也是一种无形的教化。孔子的这个做法被后世很多官员效仿。
  不过,孔子也知道,不是所有人都能像自己遇到的父子俩那样知道反省,总会有些冥顽不化的人,所有的道德教化都不起作用。这个时候,他也不主张再做无用功。孔子认为,做错事了,就按礼法来,该是什么后果就是什么后果。
  清代文人袁枚比较准确地把握了孔子的思想。他认为,实现无讼的关键在于听讼。就是说,要想以后没有案子,就得好好审理现在的案子,应当机立断,公正审案,使百姓产生敬畏之心。这个观点,孔子应该是认同的。从文献资料来看,孔子从不避讳审案,并且还有一套自己的听讼标准。孔子在评价晋国大夫叔向时就是按照这个标准。
  晋国的邢侯和雍子争夺田产,两个人争了很久也没有结果,于是打起官司。这个案子交给叔向的弟弟叔鱼来审理。就事情本身而论,问题出在雍子身上,是雍子的错。雍子为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了叔鱼。叔鱼得了好处,向着雍子说话,说过错是在邢侯。邢侯知道这个结果后暴怒,大庭广众之下,把叔鱼和雍子都杀了。
  事情发生后,晋国的大夫韩宣子受命来审理这个案件。他找了个顾问,想听听这个顾问的高见,这个顾问正是叔鱼的哥哥叔向。如果论人之常情,杀害自己的亲人是不共戴天之仇。叔向固然不能让自己的弟弟起死回生,但他借这个机会打击报复是可以的。可叔向对韩宣子说:这三个人都有罪,应该施生戮死。把活着的邢侯杀了,把死了的叔鱼和雍子暴尸街头,并作出有理有据的分析。
  孔子听说这件事后,称赞叔向:“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左传·昭公十四年》)他说叔向治理国家,裁断案件都是依据律法,不因为叔鱼是他的弟弟而有所包庇。别人说叔向是大义灭亲,孔子认为这是正直的表现。于私,确实是要包庇自己的弟弟。但韩宣子来找叔向讨论,不是谈论私事。叔向这时是站在国家的立场来谈论案件,所以他此时不隐于亲就是对的。孔子说他“杀亲益荣,犹义也夫”(《左传·昭公十四年》)。
  这和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论语·颜渊》)是一个道理。明太祖朱元璋对这句话的理解可以打满分。他说,孔子之意,盖谓听人之讼,我无异于人,但能得人是非曲直之情,不至枉道,既断之后,便无冤者。
  孔子说他和别人一样,这是谦虚的说法,其实他对于听讼有比较全面的思考,有自己的一套方法论。
  首先是定罪环节要查明事实。孔子要求负责断案的人竭尽自己的聪明才智,秉持仁爱之心来查明事实。查案的时候要广泛征求文武百官、黎民百姓的意见。如果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经过核验,就不能定罪。
  其次是量刑环节。总的来说有三个原则:一是根据父子之情、君臣之义来判断是非曲直。二是疑罪从无。遇到存疑的案件,先与众人商议,如果商议完还有疑虑,就释放被告。三是从轻从宽。如果可轻可重,那就从轻;如果可严可宽,那就从宽。
  最后是用刑环节。孔子想要以“生民”之心用刑,在量刑的时候,尽量给百姓一条生路,宽待他们。
  在用刑环节秉持仁恕之道,可以说是孔子用司法进行教化的最后的努力。怀仁用刑这一点,在他对子羔获救这件事的评价中可以看到。
  大家知道,孔子的爱徒子路最后死于卫国的叛乱。其实当时,孔子还有一个徒弟也在卫国当官,也经历了这场叛乱,这个徒弟叫子羔。据说子羔比孔子小30岁,其貌不扬,孔子一度认为他不够聪明。子路曾经推荐子羔去费地做官,那时子羔还没完成学业,孔子认为让子羔去做官,就是去害人子弟。而就是这么一个不被孔子看好的人,在卫国叛乱之际,他居然从卫国逃了出来。别人问他是怎么逃出来的,他说有人救了他。救他的是一个被砍了脚的人,而且这个人的脚还是被子羔砍的。
  大家很不理解,这个人不找你报仇就不错了,怎么还会救你?子羔说他当时也不理解,就问那个被砍了脚的人。那个人说,他当年犯了罪,按照律法规定就该砍脚。他之所以不恨子羔,一是因为子羔只是在执行法律,二是他记住了子羔当时无奈、痛惜的眼神,他体会到子羔心里也是爱护他的,但是律法当前,子羔也没办法,只能依法行刑。所以他完全不怨恨子羔,而且还很感激子羔的爱护之情。孔子听了这个故事,对子羔非常赞赏,说他善于为官。
  孔子说,大家都是同样执行法律,但是“思仁恕则树德,加严暴则树怨”(《孔子家语》)。也就是说,如果内心有仁爱,即使是执法也能树立道德;如果内心没有仁爱,一味地严苛暴戾,就会引起怨恨。可以看到,即使到了要用刑的时候,孔子仍然是想通过用刑来实现无讼,听讼也是孔子实现无讼的重要途径。
  无讼是孔子所追求的理想社会的重要表征。孔子实现无讼的方案是一个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首先,在这个方案里,道德教化是主角,但不意味着法律、诉讼就没有立足之地。孔子对法律、诉讼有着较为积极、正面的看法,认为它们是必要的教化手段,只不过运用的顺序、方式与德教不同。孔子认为制定法律还是有必要的,这可以让百姓知道自己该如何行为。只不过,孔子追求的是设法而不用。其次,孔子审理案件和一般人没什么两样,也主张依照律法,追求公平公正。唯一不同的,可能就是要求即使是执法用刑,也要心存仁爱。这说明孔子到最后一刻,也不放弃道德教化。总体来说,孔子的无讼思想既蕴含着伟大的理想,也有扎实的现实根基。孔子并不盲目坚持道德说教,而是在充分尊重人性的基础上提出实现无讼的方案。
  (文章节选自杨贝的《天下无讼:先秦诸子的梦想与实践》,法律出版社出版)
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理念对立法的指导作用   □ 潘剑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内容相当丰富,体例结构比较完整。在《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刻,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当坚持哪些理念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理念对立法的指导作用至关重要。
  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战略部署要求下,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理念应当包括: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回应人民群众公益保护司法需求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将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理念,是贯彻和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公共利益保护,优化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设计。因此,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当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立法理念,规范设计检察公益诉讼法各项规定。
  具体表现为:第一,立法应当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公益保护领域予以明确,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而健全保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制度。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科学设置和实施,能有效提高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第二,通过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明确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分工和监督,丰富和发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社会实践中,人大对行政权的监督虽然广泛,但是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宏观意义上的抽象监督,而不是对具体事务的常规性监督。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将设置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现检察权和审判权在具体事务上对行政权的法治常态化监督,以健全国家权力统一之下权力的分工和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的运行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第三,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实现行政权外部监督手段的创新,有力推动行政机关主动进行自查自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从《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内容上看,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诉前程序阶段(此次《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形式上没有规定诉前程序而实质上有诉前程序的内容)和诉讼程序阶段均针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保护公共利益为核心内容,两个阶段的程序分别由检察院和法院主导,在创设外部监督手段的同时,也促使行政机关展开自查自省。第四,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体现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领域,注重社会协同、谦抑行使检察权的要求。《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第四条对检察公益诉讼原则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但就具体内容而言,《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在具体程序和制度的设计上似乎可以有更多体现。
  将回应人民群众公益保护司法需求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理念,是国家立法对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国家和社会治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要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和打击刑事犯罪予以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有了更广泛的要求,保护的手段也要求更为丰富。其实,在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之前,通过个人或民间组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的活动已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这说明公共利益受损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人民群众的关注,体现了人民群众有司法保护的需求。而检察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开展以来,发展十分迅速,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果,原因除国家强力推动和检察机关自身职能转型需要外,最根本的原因是检察公益诉讼有效保护了公共利益,满足了人民群众公益保护的司法需求。因此,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要明确无论是检察院、法院还是行政机关,都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检察公益诉讼中,这些机构只是分工不同,职责有所差异,但都是公共利益维护的责任主体。当下,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入关键阶段,《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将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应当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该活动的多种途径。例如,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听证咨询、征求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界专家、社会团体及有代表性的群众等的意见,在最大程度上确保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回应人民群众公益保护司法需求的愿望。
  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理念,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规范立法和保障相关机构正确行使职权的要求。我们要认识到,在法律体系框架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属于司法制度,应当归类为诉讼法范畴。但在现实中,检察公益诉讼规范的设置则与此常识性认识不一致。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前,检察公益诉讼规范主要包括政策、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指导性案例和地方立法五个不同层级的规范。其中,作为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依据的法律层级的规范,供给情况相对不足,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分别在第五十八条第2款和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了检察院和法院有权在部分法定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则分别在第二十条和第七条规定了检察院的职权和检察官的职责包括公益诉讼。其他单行法规定的主要是检察院和法院有权开展的公益诉讼领域,至于具体的办案规则在法律上少有规定。检察院和法院在办案中主要依靠的是两高单独或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由此导致的问题是:部分规则存在部门本位主义倾向、不同机构不同地区办案规则不统一、规则的稳定性、持续性不足等。因此,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必须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为理念,能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政府依法行政,人民群众依法守法提供直接的来源依据,有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
完善商业数据市场化配置的刑法保障路径   □ 于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商业数据作为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生产力要素,代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尤其在数字化背景下,商业数据的权利类型、权属内涵与外延以及受侵害的时间点、空间点均同步扩张,侵犯商业秘密、非法爬取商业数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违法犯罪呈现出链条化、黑灰产业化特征,需要完善和明确商业数据的刑法保障路径,为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供有力的刑法后盾。
加强商业数据的要素化、具象化保护
  系统把握商业数据作为要素的特有属性,加强商业数据的要素化、具象化保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分类提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5个要素领域的改革方向和具体举措,部署完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运行机制。商业数据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核心资产。对于商业数据的保护,应结合商业数据的特点属性进行具体化、精准化保护。
  首先,对于具有商业秘密属性的商业数据,应关注商业秘密的秘点性。秘点性决定了商业秘密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的保护界限和保护范围,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一般的规律性,成为其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判断标准。对于不具有一般的公知性,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应该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其次,关注商业数据的特殊财产性。商业数据作为企业的无形财产,其不同于有形财产,例如,商业秘密的丧失所带来的价值贬损、市场份额减少、预期利润减少等,均可以认定为企业的损失,这从某种程度上突破了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危害结果的范畴,但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也要避免间接损失认定的过度扩大化。
  最后,关注商业数据的市场性。商业数据不像专利和发明具有特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实质是将具有价值属性的特有信息予以要素化。对于商业数据进行保护的同时,还应强调商业数据既是商业主体的,也是市场的,具有形成、应用的自身规律性。对于属于市场运行中的核心数据,还应避免因保护一企业的商业数据侵害其他企业的发展,避免以一企业具有商业数据而否定其他企业对同类商业数据的所有或者获益、使用的权利。既要保护商业秘密,又要避免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过度扩大化。
  加强商业数据的产业化与分类分级化保护
  商业数据保护应嵌置于市场化的运行过程中,加强商业数据的产业化与分类分级化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4个方面提出20条政策举措,加快构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对于商业数据的刑法保护,既要关注商业数据产业性和链条性,又要关注违法犯罪节点性,加强商业数据作为要素的分类分级保护力度。
  从分类上讲,加强重点技术领域、重要产业领域商业数据的保护。实现对重点技术领域的商业数据保护力度,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重点打击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商业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分级上讲,加强企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商业数据的差异化保护。作为刑法保护层面的商业数据、作为侵权层面保护的商业数据,实现企业发展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平衡,制定高科技行业、基础前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商业数据保护规则、指引和标准。在商业数据保护的产业化思路上,需要明确作为市场运行过程中的核心要素,其对于不同的产业类型、同一产业类型中不同的产业主体,或者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息数据载体,在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的行为认定上,均具有较大差异。因此,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的认定,应当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商业秘密类型、不同的案发节点,将其统一纳入市场中进行综合的、实质的判断和认定。
加强商业数据保护协同机制建设
  商业数据保护的公私合治与主体联动,加强商业数据保护的技法结合与协同机制建设。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等行为在立案和判决数量上稳步增加,这体现了国家和企业逐渐对商业数据保护的重视。但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等行为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一样,具有私权利属性,对于本身作为秘密的对象单一依靠公权力进行保护,具有技术上的难度和保护的不及时性。对此,需要加强商业数据保护的公私合治。
  一方面,为了最大限度地加强对商业数据的保护,被害企业应发挥对商业数据占有和熟悉的优势地位,协助司法机关较完整地进行证据搜集,加强企业主动发现侵权违法犯罪的内部机制建设,并与司法机关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之间实现程序联动。例如,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高发的时间点上,加强企业技术防控和监管,对于诸如人才流动节点等层面加强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前防控。
  另一方面,在商业数据的价值或者权属节点的判断上,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例,经营信息本身具有组合的复杂性、经营保护的时间差,虽然我国当前对商业的创意和管理制度也作为经营信息进行保护,但是否属于行政法、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仍然需要商业秘密价值的鉴定,相应鉴定结论作为立案依据可以缓解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难的问题。
  作为判定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依据之一,在商业数据刑法保护的机制建设上,应当体系化开展侵犯商业秘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违法犯罪发现机制与惩治机制的同步建设,加强商业数据保护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的有效协同,加强商业数据保护机制与共享机制的同频共振,最终实现立足于商业数据产业属性与资产属性基础上的体系化保护。
维护海外中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路径探析   □ 张宇舟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越来越多的国内职工随中资企业走出国门,为当地经济发展和中国与当地民间交流作出贡献。然而,由于语言不通、法律文化差异等因素,导致海外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困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工会作为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已将海外职工纳入服务范围。然而,工会受我国法律和劳动行为地法律规制不便“出海”维权。为破此局,工会应将国内作为维权主战场,深化与国外工会合作,推动完善涉工涉外立法。为避免歧义,本文所称“海外职工”指与我国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往用人单位海外子公司或项目的中国劳动者,不包括海外中资企业在当地或第三国招聘的员工。
依法履责,守牢维权国内主战场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可以向其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派遣所需人员,但必须已经与所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外投资企业可向其境外企业派出已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劳动合同》可初步证明被派往海外的劳动者与国内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申请加入中国工会,成为工会会员。中国工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未在别国登记不属于该国法律意义上的工会,更不能在该国行使我国法律赋予的职权。因此,工会应将国内作为为海外职工维权的主战场。
  第一,发挥监督协调职能,强化源头预防。一是将海外职工纳入工会对境内企业劳动用工检查范围,运用“一函两书”保障海外劳工合法权益、预防化解劳动用工风险。二是加强工会系统与我国驻外使领馆、企业驻外机构协调对接,动态掌握海外职工工作、生活、身心健康状况,建立海外劳务纠纷预警机制。三是充分利用三方协商、政府联席会议等机制协同解决海外职工实际困难,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加强组织引领,丰富“云”上维权服务。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海外职工服务云平台”,对海外职工提供个性化培训、心理关爱,畅通维权渠道,引导职工理性维权。
  第三,开展专项集体协商,夯实国内维权基础。由行业工会或企业工会代表海外职工与用人单位开展专项集体协商,以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海外职工享有的劳动权益和纠纷解决方式。劳动权益方面,除通常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外,还应结合行业特性和外派目的地规定国外社保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派补贴、回国安置等标准和待遇,明确我国与外派目的地标准待遇存在差异时应就高不就低。纠纷解决方面,劳动行为发生在境外,使海外职工和国内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属性。国内司法实践对涉外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分歧。建议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职工外派期间与国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受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方便海外职工国内维权。
加强合作,开辟海外维权通道
  应积极与我国有重大项目、海外职工聚集的国家或地区工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借助当地工会力量维护海外职工权益。一是与国外工会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经验分享机制,了解该国或地区劳资关系状况、典型冲突类型、当地工会的维权方式及效果,在职工派出前做好培训工作。二是与国外工会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与维权通道,介绍海外职工通过当地合作工会进行维权,条件成熟时与国外工会互建职工维权服务站。三是总结推广地方总工会外事工作创新案例经验,积极构建与国外工会高层对话机制,为跨境维权工作铺路。
完善涉工涉外立法,筑牢海外职工权益基础
  一是把握修法机会明确工会职责。我国尚未制定维护海外公民权益的专门性法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对外贸易活动,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劳务人员和外派人员在签订合同、提供培训、办理出境手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义务。两个条例明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为监督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并未提及工会的作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工会在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外派用工监督领域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建议把握国务院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机会,在制度上落实工会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海外用工(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的监督职责,为工会参加涉外劳务联合检查、参与涉外劳务纠纷解决获取法律授权。同时,建议组织开展劳务人员劳动权益状况调研,从劳务人员的切身需求出发提出修订建议。二是启动劳动法律域外效力研究工作。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国家机关基于具有域外效力的国内法对发生在本国领土外的行为进行规制。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是其域外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域外效力,且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限定为境内单位。劳动者与中资企业海外公司的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不满足“境内”单位的要求而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建议未来制定劳动法典时以“属人主义”为理论基础,将受中国境内单位“控制”的境外用人单位纳入规制范围,使海外职工与中资企业海外公司的劳动关系也能得到国内法的保护。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广东龙门法院打好执行“组合拳” 努力打通胜诉当事人权益兑现“最后一公里”   做优涉企执行工作,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精准打击拒执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综合施策攻坚克难,推动执行工作提质增效……
  今年以来,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将“如我在执”理念融入执行工作全流程,打好执行“组合拳”,努力打通胜诉当事人权益兑现“最后一公里”。截至目前,该院在执行案件平均结案用时、执行完毕率、审限内结案率等核心指标方面,均位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
做优涉企执行工作
  龙门县法院探索推行“执前督促+和解”工作模式,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通过柔性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前督促工作。在执前督促期间,按照“能移尽移”原则,将执前督促案件转立首执案件,进一步缩短办案时长、提高执行效率,力促纠纷实质性化解。今年以来,共发出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1228份,促成84件案件当事人达成执前和解、318件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
  该院持续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与税务部门、住建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明确工作流程与对接人员,做好定向询价、在建工程查封、协助查人扣车、打击拒执犯罪等各项工作。同时,全面加强交叉执行工作,针对长期未结、阻力较大的涉企“骨头案”,成立专人专班交叉执行团队,精准识别和移送适用交叉执行的案件,充分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题。今年以来,共移送交叉执行案件124件,指定本院交叉执行案件477件,成功化解涉企积案难案151件,执行到位金额达2707.08万元。其中,福建省某工程公司与惠州市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纳入交叉执行典型案例库。
  龙门县法院执行局强化对拖欠主体的强制执行,集中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今年以来,共集中清理并执行完毕拖欠企业账款案件292件,执行到位金额达2796.49万元;促成拖欠企业账款案件达成和解83件,涉案金额达2462.89万元。同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审慎、灵活采取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今年以来,共对67家被执行企业的财产采取“活封活扣”措施,涉及执行案件85件,涉及执行标的4750.36万元;延长履行宽限期14次,发出信用修复证明或主动履行证明书30份。案件执行完毕后,及时为配合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企业删除失信信息81次,帮助94家企业和个人恢复信用。
精准打击拒执行为
  龙门县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让“拒执”无处遁形,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在曾某诉刘某装修装饰合同纠纷、王某诉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两起执行案件中,两名申请执行人均反映被执行人虽对外宣称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日常生活消费水准与陈述明显不符。
  龙门县法院执行干警启动调查程序,依托网络查控系统,深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消费记录与资金流水。同时,联合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核实其名下财产权属变动情况,发现两名被执行人均使用他人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在执行期间有大额收支,却未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干警对调查证据进行全面梳理与固定,按照法定程序构建证据链,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龙门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刘某、何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
  龙门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合力。今年5月,两部门召开执行联动工作会议,围绕协助查人扣车、打击拒执犯罪等工作进行研究讨论。
  在张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这项机制发挥显著作用。被执行人吴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多次被传唤后,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龙门县法院执行局按照协作流程,将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依法对吴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吴某及其亲属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达还款意愿,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龙门县法院坚持“零容忍”态度,根据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精准适用不同的惩戒措施。针对情节较轻、尚未触及刑事犯罪的,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针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将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有力震慑潜在违法者。2024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5条。今年以来,共拘传34名被执行人到院接受调查,并对6名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推动执行提质增效
  龙门县法院通过创新机制、优化流程、综合治理等一系列举措,助推执行质效稳步提升。
  该院依托“网格+执行”联动机制,试点推行网格员协助执行模式,组织350余名网格员参与查人找物、督促执行等工作。2024年以来,共完成协助执行委托424份,成功率达99.5%,有效解决“人难找、物难寻”问题。同时,落实“法院+公安”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及行踪的查控力度,推动执行惩戒与拒执追责“无缝衔接”。
  龙门县法院实行执行事务集约化管理,依托执行事务中心,对案件筛查、繁简分流、立案等事务性工作进行统筹,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成立终本管理团队,对终本案件的财产查控及恢复执行进行动态监管,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开展小标的案件专项攻坚行动,开辟快立、快查、快控、快执、快结“五快通道”,今年以来,共办结5万元以下案件949件,执行完毕率达65.7%,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该院坚持“以保促调、以保促执”,探索推行财产保全与督促履行告知制度,在立案、判决阶段同步向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今年以来,共通过保全措施执行到位案款49.26万元,财产刑案件移送量同比减少13.9%。针对涉企、涉民生案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全力兑现胜诉权益,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今年以来,共执行完毕涉企案件113件,达成和解20件,涉案标的额达5248.73万元;执行完毕涉民生案件64件,达成和解12件。
  为保障执行工作规范化运行,龙门县法院全面加强执行案款收支监管,通过数据监测与流程优化,推动办案团队响应提速,减少积压滞留情况。在案款发放方面,设置专职案款管理员,实行全流程管控,落实“日提醒、周通报、月通知”机制,压紧压实责任链条。今年以来,执行案款发放率达98.1%,平均发放时间为11.89天,均位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
陈育敏 欧俊君  
甘肃民勤检察以高质效法律监督守护河湖安澜   发源于祁连山脉东段的石羊河,是甘肃省武威市的母亲河。近年来,武威市民勤县人民检察院坚持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与水行政执法深度融合,系统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全力守护河湖安澜。
  民勤县检察院与县水务局会签《民勤县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构建涵盖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五大领域的协作体系,建立对口联系、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五项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监督协同,切实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该院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为契机,持续加大涉及水体、土壤、大气污染案件办理力度。今年以来,共立案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32件。针对某镇11户居民在生活区违规设立养猪场并排污,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及饮用水安全的问题,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属地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养殖户划定排污区域、规范经营。
  民勤县检察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与县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协作配合,成立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石羊河河道巡查,重点整治侵占岸线、倾倒垃圾等突出问题。针对巡查中发现的在河道内倾倒动物尸体、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清理垃圾、设置防护网、修复植被,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该院按照《民勤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召开座谈会,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监督,覆盖农田31362亩。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部分机井管理房内输水管道锈蚀严重、影响节水灌溉效果等问题,依法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更换老旧管道,保障高效节水设施正常运行。
  此外,民勤县检察院联合县水务局,组织开展以“节水从我做起,共创绿色未来”为主题的节水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两微一端”、户外LED电子显示屏等平台,普及节水方针政策、节水理念知识、节水经验成效等方面内容,推动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氛围。
李璐  
扬州“一地一品”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近年来,江苏省扬州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一地一品”模式,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强化平台建设,推动资源整合,构建“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格局。高邮市高标准建设“融驿解”矛调中心,通过整体或团队方式成建制入驻与多个部门常驻、轮驻、随叫随驻,全面整合矛盾纠纷调解资源,凝聚纠纷化解合力。针对群体性矛盾纠纷,实行联合接访、联合调处、联合督办,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分散运作”向“集成高效”转变。
  聚焦法治赋能,突出文化引领,着力构建良好的信访生态环境。生态科技新城在每个微网格培育1名至2名“法律明白人”,积极参与普法宣传、纠纷化解等工作。宝应县建立“大滴茶馆”乡土调解平台,充分发挥农村留守老人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在日常闲聊中精准捕捉矛盾苗头,努力将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
  创新工作机制,注重源头治理,打造矛盾纠纷“全闭环”调处链条。邗江区邗上街道贾桥社区建立“排查发现—多元化解—跟踪回访”矛盾纠纷闭环管理机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该社区建立“茶吧式”党群服务中心,由全科社工为群众提供“面对面、一站式”服务;积极培育“好嫂嫂”调解队,以柔性方式化解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基本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社区”。   杨欣轩
公告专栏 2025年11月26日    田力、郭锦华:本院受理秦鸿阁诉你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罗政明、李米娜、罗艳:本院受理李海强诉你们与妥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春妹、朱天恩、朱步国、吉陆凤: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侯年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简转普裁定、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李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1283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雍永兰:本院受理李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1284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5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孔祥明:本院受理洪正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1010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孙海兰: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与你、钦州钦廉恒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703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25)粤0304执26250号
  申请执行人李女士与被执行人王瑜洁名誉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4民初134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前述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王瑜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申请执行人李女士赔礼道歉(其中书面道歉内容需经原告李女士认可并经本院审查),并使用“生死狙击家001”账号在百度贴吧平台、使用账号“月中阿喀琉斯”在微博平台发布书面道歉内容,为申请执行人李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被执行人王瑜洁未按本判决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现将主要判决内容进行公告:本院认定被告王瑜洁主观上存在过错,案涉行为客观上侮辱了原告的名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原告自认被告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案涉言论均已删除,被告亦确认在所有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有关原告的言论均已删除,故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考虑到被告发送案涉邮件的起因,结合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所造成影响的范围、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应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其中书面道歉内容需经原告认可并经本院审查),并使用“生死狙击家001”账号在百度贴吧平台、使用账号“月中阿喀琉斯”在微博平台发布书面道歉内容,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瑜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李女士赔礼道歉(其中书面道歉内容需经原告李女士认可并经本院审查),并使用“生死狙击家001”账号在百度贴吧平台、使用账号“月中阿喀琉斯”在微博平台发布书面道歉内容,为原告李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被告王瑜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女士支付公证费1199元、律师费16000元;三、被告王瑜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四、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邦驰(莱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2025)烟仲字第527号申请人董林涛与被申请人邦驰(莱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邓振明组成仲裁庭于2026年1月21日9时在本会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林晓庆: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雅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5)烟仲字第39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郭婷婷: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5)烟仲字第35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快乐天使日月山水幼儿园:汤雪荣、郑颖婕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快乐天使日月山水幼儿园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5]835、83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快乐天使日月山水幼儿园公告送达本委陂劳人仲裁字[2025]835、836号仲裁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小兵、付军、梁建平:张家口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委业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张仲(2025)民裁字第334、335、338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马林军:申请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丹仲字第65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丹东仲裁委员会
新疆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875号,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5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15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新疆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784号,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5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河南睿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25年6月9日受理了石万寿(身份证号:51352419800423****)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5】0031682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石万寿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你单位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大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局于2025年11月7日受理了周应成(身份证号:42222419750814****)的工伤认定申请,其称于2025年2月17日14时10分左右在你单位承包的城发高新生物产业园(一期/二期/EPC工程)项目工作时受伤。因你单位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豫(郑)工伤受字【2025】0032634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豫(郑)工伤举证字【2025】0032634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期满不举证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丽军: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520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丽军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152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利辛县玥尚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人高朋朋与被申请人你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为(2025)亳仲字第89号。根据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书面《装修价值评估申请书》,仲裁庭研究决定对案涉《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内已完成、未完成的装修工程量及装修价值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立案大厅选择评估机构,并确定现场勘察、鉴定意见书初稿送达、鉴定机构答疑等相关事宜。届时,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携带有关证明或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即放弃参加选择鉴定机构、知晓已选定的鉴定机构、参加鉴定现场勘察,接收鉴定意见书初稿、对初稿提出异议等权利),本会将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库》中随机选择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相关鉴定工作。联系电话:0558-5116897,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养生大道与漆园路交叉口海关大楼7楼。
亳州仲裁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辽(02)(04)综执处决字[2025]75号
金姝含: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在甘井子区万仁东园56-31号侵占物业共用部位立案调查。经查,你在甘井子区万仁东园56-31号侵占物业共用部位,面积9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物业移交材料、房屋竣工图纸、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该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二)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粤0606民催43号 申请人吴毅敏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418股普通记名股票(号码:00010099;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吴毅敏;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5)粤0606民催44号
  申请人何嘉瑜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6880股普通记名股票(号码:00126008;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何嘉瑜;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5)粤0606民催45号
  申请人李惠凤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21股普通记名股票(号码:00032006;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李惠凤;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佐国元:本院受理王洪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三)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李君:本院受理王云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三)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南京深爱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骏骥建设有限公司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告当事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李欣忆:本院受理黄嘉懿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上海富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广核高新核材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知遇知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EPJ5HQ3R):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张人社察询字〔2025〕第110号)。限你单位于本询问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到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列第1-7项材料(复印件材料须加盖公章):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3.你单位全体职工花名册;4.你单位全体职工2025年7月至2025年10月的考勤资料;5.你单位全体职工2025年7月至2025年10月的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凭证;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7.单位公章。不按本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联系电话:0512-58138658,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201室,邮编:215600。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苗金普、吴秋连: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嘉兴融翘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委(2025)嘉仲字第115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
王晓: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复临开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你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件编号为[2024]津仲字第1257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送达[2024]津仲裁字第1257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孙立田与你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1104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104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刘海春:本会受理颜晨与你方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1768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2月6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刘泊鹭:本会受理张敏与你方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151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2月6日10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太平洋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510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滁州品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卢陈云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1264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平湖市金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丽中:本会受理的安徽奥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424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江苏大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苏州市电维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的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仲裁字第1991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纪明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与你的委托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018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章学平: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潘玉珠与你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仲裁字第1145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汪志祥: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江南与你的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仲裁字第2263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安徽欣豪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志华、孙强强:本会受理的南方雄狮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2208号],定于2025年12月25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B厅开庭。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及开庭通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将于2026年1月15日作出裁决,限你们自裁决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湖南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建筑大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组庭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安徽新众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淮南众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庭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刘朝阳: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城西华轩酒业经营部与你之间的还款协议纠纷一案,本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16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四川耒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柳梧陈美玉机械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曹益东及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17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幸勇、格尔木锦豪商贸有限公司、幸熙: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梁雅玲与你们之间的还款协议纠纷一案,本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拉仲裁字第30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陈彬星: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西藏如意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15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高云锐: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西藏天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297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1月8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曹国荣: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湖州百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7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方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儋州盛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桂燕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4〕第392号),现已作出裁决。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世纪星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代如玉、王咏蓉、乔菊花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24、125、126号),并定于2025年12月29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应诉通知书及其他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门墙柜全案设计定制店: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于淼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090号),并定于2025年12月29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应诉通知书及其他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童程童美编程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京华城分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苏有静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556号),并定于2025年12月31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应诉通知书及其他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阿里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程文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363号),并定于2026年1月6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应诉通知书及其他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国昌巨达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吴秉聪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715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5年9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5)吴江执字第326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许日祥与吴江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076,069.54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5年9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5)苏0509执915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徐子文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870.33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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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声明
呼庆华不慎将警官证遗失,警官证号:武字第9417091号,特此声明作废。
许梦涵(性别:女,母亲:许燕聪,父亲:许煌江)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U350018012,出生日期:2020年5月18日,声明作废。
李唯一(身份证号:32030319811112****)于2025年11月24日不慎遗失第二代身份证,签发机关: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现声明该遗失证件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该身份证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均与本人无关。
陈生申于2025年11月24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46002919700430****,特此声明。
(父亲:龙博,母亲:江明群)遗失龙梓涵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U520319016,声明作废。
(父亲:龙博,母亲:江明群)遗失龙梓熙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W520099493,声明作废。
伊宁市奥德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540025079160)、法人章(法人:付雅欣,编码:6540025079161),声明作废。
贵州安龙县二龙金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565018806X)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5223280002969)、公章(编码:5223280002968),声明作废。
贵州全盘鲜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遗失发票章(编码:5226322107770)、法人章(编码:5226322107771)、财务章(编码:5226322107769)、公章(编码:5226322107768),声明作废。
中恒华圳(海南)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EQTWXH0Q)不慎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法人:孙振昌),声明作废。
松阳县国鼎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7D9XL471)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新疆宏腾聚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9MA79FW20X5)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531010065452,声明作废。
开封市固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68G20XT)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周口达通商贸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国建设银行周口迎宾大道支行银行预留印鉴公章、法人章(法人:张大雷),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湘潭市雨湖区萱草花志愿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302MJJ56730X4)于2025年6月25日经理事会研究决议解散,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债权人自公告发布后45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或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定代表人:李粤南,联系电话:13517320714。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海口市咏泷商贸商行(个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吴明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7J8L5C84)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办理相关事宜,特此公告。
侯海芹(身份证号:321324199508135509)遗失身份证,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普安县吉瑞康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MA6GU1E675)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黔DA8591316,声明作废。
大连寒悦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210242001062963)、财务章(编码:210242001062964)、法人章(编码:210242001062966),声明作废。
织金县财政局不慎遗失中国建设银行织金支行开户许可证(Z7095000039601)、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印鉴卡等,账户名称:织金县财政局综合股,账号:52001696436052502171,声明作废。
织金县财政局不慎遗失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Z7095000141001)、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印鉴卡等,账户名称:织金县财政局洪家渡处遗资金专户,账号:2804010001201100031707,声明作废。
贵州省翰黔数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5203290004264)、法人章(法人:李正龙,编码:5203293508057),声明作废。
尉犁县手工业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32295405233)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哈巴河县欣阳农资店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6543010028979,声明作废。
贵州益合劳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71540014863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账号:23546001040026337,声明作废。
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人民政府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4121010341853Q,声明作废。
湘西创乐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PR0725M)遗失公章(编码:91433101MA4PR0725M),声明作废。
北京东方龙腾教育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97690242E)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声明作废。
启 事
  陈克明(男,身份证号:43232119520227****,籍贯:湖南南县)、陈宏(男,43232219790722****,籍贯:湖南南县):因通过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二人,请你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联系本人协商处理相关事宜。联系人:操先生,联系电话:18873176409。
遗失声明
  承租人赵玉明(身份证号:11010119571119****),不慎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小区24号楼3单元601号房屋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遗失,特此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