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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执法规范化 提升执法公信力 辽宁推进法治公安建设成效显著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公安办案真是神速。”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市民刘某在辽宁公安“码上报案”微信小程序上留言点赞。
  10月24日,刘某通过“码上报案”微信小程序报案称遭受恶意侮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七贤岭派出所办案民警仅用时3分钟,便完成证据材料受理、接报案回执出具、行政立案等工作;法制员全流程网上盯办案件,当日调解结案。
  此案的高效办结,正是辽宁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工作的一个缩影。
  2024年以来,辽宁省公安机关聚焦法治公安建设目标,坚持不懈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夯实法治公安根基,不断提升公安工作质量、效率和执法公信力,为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筑牢制度根基
  “辽宁省持续完善公安领域地方立法和执法制度体系,以法治力量护航社会治理与各项安全稳定工作。”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魏显光介绍说,2024年以来,辽宁公安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为执法工作精细化运转定方向、定路径、定任务、定标准。
  直面基层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堵点,辽宁公安持续细化执法指引。省公安厅组织制定《执法疑难问题解答汇编》等,鞍山市公安局编写《治安刑事办案汇编(一)》,为提升治安刑事案件打击能力提供保障。
  围绕易出问题的执法环节,辽宁公安不断完善执法制度,研究制定执法规范性文件229件。省公安厅组织编写的《辽宁省公安机关优秀执法制度汇编》,确定20个省级优秀执法制度。大连市公安局会同六部门出台《关于办理涉及汽油、柴油、燃气等危险作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被公安部评为优秀执法制度。
  为加强法制审核,省公安厅出台《案件法制审核规定》等制度,各地公安机关依托案件法制审核建立“日清、周结、月通报”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办案质效。
培育法治素养
  “我们致力于全面提升全省公安民警执法能力,强化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处理问题的素养。”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梁贺介绍说。
  实践中,辽宁公安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2023年以来,组织开展“法治大讲堂”等活动2800余场次;组织全警开展省级全覆盖集中轮训,举办省级轮训班229期,培训民警7.25万人;组织执法专项培训35批次,实训民警1.8万人次;组织两批次300人的全省公安法制领导干部培训班;各市公安局举办辅警轮训班581期,培训6.4万人。
  “这几年,省厅、市局的执法培训紧跟新法新规,内容切合基层执法实际,我们的法治意识、法律素养得到很大提升。”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东兴派出所所长原野说。
  同时,辽宁公安还积极推行实战化练兵,组织“五项练兵行动”,积极探索“智能+”训练方法,开展警情拉动、对抗拉练、应急演练等活动。
  今年以来,辽宁省公安厅举办贯穿全年的全省公安机关“平安护航”杯实战技能大比武,各警种分条线推进练兵比武活动,高标准完成大比武综合演练,有效提升全警素质能力和专业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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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权力监督
  “我们坚持全警种办案、全警种监督,从源头上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执法监督支队支队长闫君介绍说,省公安厅在全省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做到边界清晰、权责明确、上下贯通、覆盖全警。省厅层面,厅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市、县两级层面,66个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全覆盖,牵动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一体化运行;所、队层面,建成876个案管室,对2640名法制员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并在沈阳、鞍山、抚顺等地推行派驻法制员制度。实行《强化业务警种执法规范化建设战线主体责任八项规定》,从警种条线推进执法监督纵向到底。提升执法安全水平,实时巡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今年2月,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繁荣派出所派驻法制员于汐在执法巡查中,发现一起疑似电信网络诈骗警情未及时受理,迅速督促办案民警整改。
  数据显示,今年前3季度,辽宁全省刑事案件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办理率达98.53%,比2022年提高58.85%;建立行政案件进中心办理“正面清单”,2024年,五类行政案件进中心办理2.7万余件。
  精准监督,离不开科技赋能。辽宁公安新建成执法监督管理“数智”平台,建立50个关键执法环节提示、告警模型,研发“警种一纵监督”“12389和信访涉执法数据汇聚”“警案异办”“久拖不决整治”“民意感知”等100余项功能。平台自今年3月1日启用以来,为办案单位推送提示信息26万余条、告警信息10万余条。
  9月底,辽宁省公安厅在全省14个市1349个派出所部署“码上报案”微信小程序,群众上门报案可扫二维码,有效破解有案不立顽疾。
  另外,辽宁公安聚焦执法安全,规划部署执法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全省715个办案场所全部完成建设,今年以来,基层执法办案场所安全事故“零发生”。同时,探索“无人看管”模式,设计研发12个“嫌疑人异常行为高精度预警”模型,并配套调整优化人员看管机制。
  “警报,嫌疑人行为异常。”4月11日深夜,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工人村派出所候问室内,嫌疑人闫某身体不适被执法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精准捕捉,后被及时送医救治。
提升执法质效
  今年10月,辽宁公安对两家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以涉嫌虚构能调取他人隐私信息协助诉讼为由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集中收网,抓获嫌疑人207名。
  在依法打击犯罪方面,辽宁公安探索构建三级管理、四级打击“大侦查”体系,省市共建违法犯罪侦查中心,系统总结打击犯罪技战法。今年前3季度,全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起诉率同比提升10.92%。
  “工作中,我们坚决把依法严打挺在侦查破案前面,不断提高打击犯罪的法治化水平。”辽宁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李彬介绍说。
  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大局稳定。辽宁公安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针对8个高频场景实施“综合查一次”。同时,统一涉企犯罪立案标准,依法适用强制措施,2024年帮助企业挽损13亿元。
  如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已成为辽宁公安的中心工作之一。辽宁省公安厅创新推行“7110”涉企服务保障机制(“7”是谐音“企”,“7110”指服务企业的110),开通“967110”专线和平台;制定出台《17条便民利企新举措》等政策措施,深入推进营商环境问题“万件清理”行动。
  “‘7110’真灵,没让我们少产一滴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曙光采油厂厂长王伟林称赞道。
  今年7月,曙光采油厂通过“967110”专线反映,因某工程导致曙光采油厂原油外运路线中断,14口油井将面临停产。公安机关迅速协调相关单位,依法规划油罐车临时通道,确保原油外运与工程互不影响。
  助力曙光采油厂顺利生产,正是辽宁公安提升执法质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写照。
海南积极构建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翟小功
  
  “八五”普法以来,海南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把普法工作融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贸港建设大局,围绕全岛封关运作“一号工程”,完善体制机制,拓宽普法路径,全省公民法治观念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持续优化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打造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擦亮“法治自贸港”金字招牌。
  【典型案例】9月16日至19日,法国国家公证培训学院、海南省律师协会与三亚凤凰公证研究院联合举办海南自由贸易港“律师+公证”国际化法律服务交流研修班。
  “我们突破传统业务,拓展国际贸易、海事海商、金融投资等十大领域新型公证业务。每个人都是普法大使,大家很注重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法规,帮助引导投资者少走弯路。”凤凰公证处主任徐春雷介绍说。
  “做好公证服务的同时深入普法,能为很多自贸港投资者规避风险。”法国国家公证培训学院院长穆斯塔法·梅基评价说。
  这是海南深耕涉外普法服务,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行稳致远的一个缩影。当前,海南创新构建“普法+服务”融合机制,推动法治红利惠及中外市场主体,为全岛封关运作筑牢制度屏障。
  海南省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最大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唯一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经党中央批准,海南自由贸易港将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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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7日,海南省委宣传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通知,于8月中旬至12月中旬,启动“法治护航自贸港·同心共筑封关路”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深入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举措,助力海南自贸港如期启动全岛封关运作。
  活动期间,海南省积极组织各部门业务骨干和“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走进海口江东新区、海南自贸港数智科创园等园区开展“法治体检”进园区活动,提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等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发挥全省普法志愿者队伍作用,在各市县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通过开展一场法治专题讲座、一场法律知识竞答、一场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宣传离岛免税购物、劳资权益、居民出入境等民生领域法律热点知识;组织媒体开展集中采访“八五”普法工作。
  【成绩单】海南省围绕自贸港建设大局创新普法实践,在普法形式上求新、内容上求实、责任上求严,将法治力量渗透到自贸港建设各个角落,绘就与自贸港建设同向同行的法治画卷,筑牢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的法治根基。
  坚持高位统筹,普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海南省委、省政府聚焦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立体化评议机制有力推动普法工作从“纸面责任”转化为“实践效能”,2022年以来共评议国家机关454个,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得到进一步压实。
  ——制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编印《海南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
  ——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108场次,8976人次参加。
  ——全省创建省和市县(区)“八五”普法讲师团22个、普法志愿者队伍171支、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4.6万余名。
  围绕中心工作,推进重点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近5年来,累计开展宪法宣誓、讲法送书等活动2300余场。2024年,承办全国“宪法进农村”主场活动,开展“与宪同行 护企共赢”宪法进重点园区等活动。
  ——部署开展民法典进乡村、“企业发展 法‘典’护航”等系列活动,累计举办讲座2100余场,发放《民法典应知应会200条》等普法读物10万余册。
  ——开展“我为自贸港建设学法懂法宣法守法”主题活动,累计宣讲1400余场次,受众近19万人次。
  ——每年组织省直有关单位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重点园区活动,有效覆盖海南自由贸易港13个重点园区200余家企业。
  ——开展“e法善治 护航消费”“法律进企业、进商会”“法治护航自贸港法润民心促发展”等普法活动,走访企业2218家,组织“法治体检”1830余场次。
  ——广泛开展打击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等各类主题普法活动5万多场次,发放资料300多万份。
  抓住关键少数,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2023年以来,集中开展全省公职人员法治学习培训活动,46个省直部门和19个市县6万多名公职人员集中进行学法考法,参考率96.89%,合格率99.59%。
  ——全覆盖选优配强法治副校长,组织开展“护苗”法治宣讲“三进”等普法活动1.5万余场次,发放资料30万余份。
  ——开展“‘椰姐姐’说法大篷车进社区进乡村”“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尊法守法携手筑梦’职工公益法律服务”等主题活动,累计发放学法口袋书、法律知识读物等20万余册。
  ——编发《“法律明白人”常用法律知识手册》等辅导读本1万余册,举办“法律明白人”培训班1290余场。2023年以来,“法律明白人”参与法治宣传5万余次、化解矛盾纠纷1万余件。
  巩固普法阵地,法治文化建设有新拓展。
  ——建成一批以宪法、民法典和廉政、禁毒等主题的法治文化公园、广场等阵地75个,建立农村法治图书角2519个。
  ——多部作品入选全国优秀法治动漫微视频展播。挖掘海瑞、丘浚、张岳崧等海南历史名人法律思想,以琼剧、话剧、纪录片等表演形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持续依托琼剧、调声、崖州民歌、老爸茶等非物质文化,培育一批富含本土特色及非遗元素的法治文化特色品牌。乐东黎族自治县开展的“‘四融合’民俗普法”入选中央网信办“2024年全国网络法治宣传优秀案例”。
  ——以“网信海南”标识推出“麦小椰”动漫海南网络普法IP,制作发布“麦小椰普法微课堂”短视频等网络普法作品,总点击量超200万次。
  ——建立三亚市海棠区法治文化传播中心,打造“筑梦公益 普法先行”云直播、《自贸港法微课堂》等宣讲平台,受众550余万人次。
  ——举办国家安全法、民法典等主题的法律法规知识答题活动,累计近200万人次参与。
  坚持普治结合,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运用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制定出台53件自贸港法规。
  ——建立省政府总法律顾问制度。2024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9.97%。发布政务服务地方标准,政务服务事项“零跑动”可办率达96.61%。
忠诚为民践初心 法治护航促发展 吉林律师以专业担当书写为民服务新篇章   □ 本报记者 刘中全 张美欣
  
  近年来,吉林省律师协会始终将“忠诚为民、专业尽责”作为根本遵循与核心使命,以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守护基层平安稳定、增进民生福祉为重要职责,深耕法律服务主阵地、做实法治服务“第一线”,在公益普法惠民、队伍专业提质、精准赋能发展等领域持续深耕、靶向发力。
  “今年以来,省律协聚焦全省法治建设重点任务、瞄准群众与企业法治需求,带领全省律师队伍以过硬专业素养践行法治担当、以务实行动传递法治温度,让法治阳光持续照亮吉林大地的城乡角落、浸润群众心田。”近日,吉林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黄默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公益普法润基层 法治暖阳照民心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法律服务的价值在于为民。今年以来,全省律师队伍将公益法律服务作为践行初心使命的重要载体,扎根基层、深入群众,用脚步丈量责任,用专业化解难题。
  “法治的种子,要埋进泥土里才会发芽。这里的群众需要我,那我就再留一年。”这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刘沫含写在自己“法援”日记里的话语,她将脚步扎进边疆的冻土,用5年的援藏、援疆之路践行了自己的誓言。
  在雪域高原与伊犁河谷,刘沫含的坚守成为吉林律师公益精神的生动注脚。5年来,她克服高寒缺氧的环境挑战,从法律咨询、文书代写到案件代理、普法宣传,将法律服务送到各族群众身边。在西藏日喀则的3年间,她的足迹遍布18个县区,在牧民帐篷前宣讲法律知识,为家暴受害者维权,帮工伤农民工讨薪,为藏族老人化解纠纷;转战新疆伊犁后,她继续深耕法律援助一线,用双语服务架起法治沟通桥梁。刘沫含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00余件,提供法律咨询4000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000余份,开展法治宣讲200余场,为各族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被群众誉为“雪域高原的格桑花”“伊犁河谷的法治使者”。
  刘沫含的坚守并非个例——吉林越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鹏谦全年为群众免费提供法律援助1000余起,化解基层矛盾;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岚连续8年投身“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今年依旧坚守海南定安;黄旸彤、金春颖、梁松涛、孙铭阳、宋萌5名青年律师主动奔赴西部,将吉林律师的热情传递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
  “从城市社区到乡村田野,从边疆牧区到内陆县区,全省律师以‘法律七进’为抓手,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矛盾调解、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吉林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田大原说。
精研专业强根基 队伍建设提质效
  专业是律师的立身之本,更是扛起法治担当的核心底气。今年以来,省律协以提升律师队伍专业素养和政治素养为核心,通过系列精准举措为律师队伍“充电赋能”。
  红色教育铸魂育人。省律协依托延安独特红色资源,举办2024年党性教育培训班,组织律师学员走进延安革命纪念馆、杨家岭革命旧址等地,通过专题教学、现场研学、交流研讨等形式,深入学习延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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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必须把延安精神融入执业全过程,坚守为民初心。”参与培训的律师代表感慨道。
  在南梁干部学院,省律协组织的党纪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培训班同样成效显著。学员们参观南梁革命纪念馆、马锡五审判方式陈列馆,深刻感悟“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法治精神。
  “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这与新时代律师执业理念高度契合。”参训律师说。
  青年律师是行业发展的未来。今年5月,省律协推出青年律师“助航计划”训练营这一最新活动载体,为执业4年以下的青年律师搭建系统化成长平台。训练营聚焦法律实务技能、执业风险防范、综合素质提升等核心课程,邀请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授课,通过案例分析、模拟庭审、互动研讨等形式,帮助青年律师快速提升专业能力。
  “截至目前,‘助航计划’已覆盖全省200余名青年律师,有效提升了青年律师的实务操作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大勇说,通过一系列精准化培训推动,全省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持续提升。
  今年以来,全省律师执业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重大案件办理质量稳步提升,行业公信力持续增强,一支政治坚定、专业过硬、作风优良的律师队伍正成为法治吉林建设的重要力量。
聚焦重点展作为 精准服务赋动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基层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吉林省律协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民营企业、基层集体经济等重点领域,推出一系列精准法律服务举措,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吉林省律协依托长春智慧法务区而设立的吉林省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中心,构建了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从设立、孵化、发展到注销的全流程法律支持。
  自2023年以来,吉林省律协组织专业律师深入企业一线,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精准研判企业在合同管理、知识产权、劳动用工、合规经营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并量身定制风险防控方案。
  “律师帮我们梳理出3个重大风险点,及时规避了潜在损失,让企业发展更有底气。”某制造业企业负责人说。
  为扩大服务覆盖面,吉林省律协汇总企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面向全省累计开展合规培训和风险预警活动200余场,覆盖企业1.5万余家。通过线上直播、线下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为企业负责人、法务人员普及合规知识。同时,常态化开展“法治体检”回头看,确保风险隐患整改到位。
  在服务基层集体经济方面,吉林律师同样主动作为。吉林市某村计划引进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因担心合同风险、合规经营等问题迟迟未推进。法律顾问律师了解情况后,为该项目提供“法治体检”专项服务,针对合作协议、生产经营规范、利益分配机制等关键环节,逐一审查修订合同11件,出具法律意见书1份,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
  从雪域高原到松嫩大地,从法治课堂到企业车间,吉林律师正以坚定的信念、专业的素养、务实的作风,持续书写法治服务民生、护航发展的时代答卷。展望未来,吉林省律师协会将继续深耕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让法治之光照亮吉林振兴发展的每一段征程,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吉林、平安吉林贡献更大力量。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通过“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检察为民落到实处   本报北京12月9日讯 记者董凡超 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举措;听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告,研究部署持续深化专项行动等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加强对经济工作、经济政策的学习、了解、掌握,确保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切实找准履职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更加务实有为的检察举措,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深刻领悟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更好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会议指出,最高检党组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四级检察院同向发力、“四大检察”协同履职,不断巩固深化专项行动成果,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有力解决了一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好评。
  会议强调,要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惠民举措,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通过“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检察为民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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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重在“护”、要在“实”、关键在“效”。要紧盯食药、社保、医疗、消费等重点领域,聚焦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劳动者等特殊群体,解决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虚假诉讼、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网络生态治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等方面突出问题,把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一件件办好,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堵点问题一项项解决好,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各级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的“共答题”,也是“必答题”。要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紧密结合本地区、本条线工作实际,进一步找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载体、抓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同题共答、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强化民生司法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凝聚更多专业力量共护公益   □ 林楠特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一批“益心为公”志愿者辅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涵盖无障碍环境建设、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多个办案领域,集中展现了志愿者参与的显著成效,为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办理提供强大助力。
  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公益损害往往线索隐蔽、专业领域跨度大。做好公益诉讼工作,既需要检察机关履职尽责,也离不开广大群众特别是各领域专业人士的支持。为整合社会力量,方便志愿者便捷、有序、有效参与,最高检建设了“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目前已有12万余名志愿者加入。
  在这批典型案例中,志愿者凭借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公益保护贡献智慧与力量。如高校教师志愿者反映某城市绿地违规种植外来入侵物种马缨丹、影响居民健康的线索,检察机关邀请其全链条参与辅助办案,志愿者不仅帮助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丰富证据内容,还出庭作证发表专业意见,明确人工培育并不影响对马缨丹属于外来入侵物种的性质认定,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以“诉”的确认纠正行政机关认识偏差并督促全面整改。
  从线索发现到专业支撑,志愿者已成为公益保护的“千里眼”与“智囊团”。他们的深度参与,让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更精准、证据固定更科学、整改监督更有力。最高检发布这些案例,不仅是成效展示,更传递了“公益保护人人有责”的信号。当专业力量与司法担当深度融合,当个体善举汇聚成集体力量,公益保护的网络必将越织越密。期待“益心为公”志愿者团队建设持续优化,凝聚更广泛的专业力量与社会共识,共同守护好公共利益,为法治中国增添更加生动的亮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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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持续提升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水平 探索县镇融合模式最大程度便利群众   □ 本报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规范建设“怎么干”,矛盾纠纷“怎么解”,综治例会“怎么开”?
  在安徽省宣城市,各级综治中心不仅严格对照规范化建设要求落实规定动作,还积极开展了路径探索——
  在全省先行制定综治例会指引,提升会议统筹协调质效;
  创新试行县镇综治中心融合建设,最大程度便利办事群众;
  围绕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出题,开展3轮覆盖全体政法委员履职能力测试,全面增强政法委员学习意识与业务能力;
  ……
  近年来,宣城市秉承“实战导向、实体运行、实效为先”理念,持续加码发力,纵深推进各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实战化建设,推动各类纠纷事项案结事了、群众心顺气和。2024年,该市群众安全感指数、对政法机关执法工作满意率、对矛盾纠纷化解满意率再创新高,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能实现显著跃升。
试点县镇融合建设模式
  由于县综治中心通常位于城关镇,加之部分县与城关镇综治中心存在事权交织、历史遗留问题,群众在办事时需要“两头跑”,宣城市推动县镇综治中心融合发展和建设。
  “市委政法委牵头抽调专门力量组成工作专班进行全面调研论证,通过对工作事权、信访数据、矛盾占比、警情数据、群众习惯分析,认为部分县域县镇两级紧密关联、不宜分割。”宣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综治中心主任王会杰说,基于此,宣城选择部分县镇试点开展综治中心融合建设,这样更有利于实现群众诉求“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法治日报》记者在试点的泾县综治中心看到,该中心在群众接待大厅除常规设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人社、住建等常驻工作窗口外,泾川镇的窗口格外醒目。
  “泾县和泾川镇两级综治中心已经实现互设工作窗口、互派工作人员,明确划分权责、专人专窗落实相关事项转办规程,最大程度便利办事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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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综治中心主任舒军说。
  宣城市以“方便群众、务实管用”为原则,重点推进县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行职能部门常驻轮驻、涉事部门随叫随驻、调解组织需驻尽驻、社会力量统筹入驻,做实矛盾纠纷县域终结,并向群众公示调解、心理咨询等专家库人员信息,提供“点单服务”,让群众“最多跑一地”。
  在机制保障方面,宣城市在县级综治中心建立“全量受理+分类流转+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健全首问负责、转办交办、协作配合、应急联动、督查督办等多项制度,县乡两级综治中心还与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双向联动,畅通非职责事项转办,实现群众诉求受理率、答复率双100%。
先行制定综治例会指引
  综治例会是综治中心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势分析研判,做好矛盾纠纷隐患预防化解的重要机制。如何防止会议流于形式、效果虚化,成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为切实规范各级综治例会,提升会议质效,宣城市委政法委通过全省首个制定综治例会指引,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综治例会制度,不仅明确了例会组织形式、议程设置、时间频次、参会单位交流重点等内容,还制定制度规范了会商研判、任务部署和信息核对等工作,为各级综治中心召开例会提供了标准化的操作指南。
  “对例会收集或议定事项,各级综治中心及时、准确交办并跟踪督办,确保工作闭环,同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功能,推动事项化解、落实到位,做好例会‘后半篇文章’。”宣城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综治中心副主任夏建新说,对一时无法化解的,通过积极介入最大限度钝化矛盾纠纷、降低风险,并做好持续关注,确保问题不反弹。
  而对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各级综治中心按照矛盾性质类型,导入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监督等程序依法办理,确保每一起矛盾化解依法按程序推进。
  今年9月,郎溪县一对夫妻因感情纠纷引发冲突。由于该纠纷存在较高风险,该县综治中心第一时间开展专题调度,指定由妇联牵头、公安机关与属地街道协同参与开展联合调处,并依托综治例会全程跟踪进展、指导办理。通过法治教育和思想疏导,二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当,以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和平分手,各自回归正常生活。
  “针对突发性以及可能升级的纠纷,我们将例会调度与专题调度相结合,开展联调、分析、会商、应急处置,制发督办函,督促属地和相关县直部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郎溪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中心副主任潘荣智说。
“神经末梢”愈发灵敏管用
  “楼上渗水渗到我家卫生间,可邻居一直不配合解决。”今年9月,宣州区济川街道的网格员接到业主夏某打来的求助电话,随即联系楼上住户赵某调解,但遭到对方拒绝。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济川街道综治中心迅速展开统筹协调。次日,网格员同社区民警、综治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涉事楼栋,从法律和情感角度双管齐下,向赵某宣讲物业法相关规定,倡导邻里守望的中华美德,最终赵某同意承担部分维修费用,纠纷成功化解。
  如今,宣城各级综治中心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触角延伸到网格这一最小单元。济川街道综治中心坚持发挥好由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专职网格员为成员的网格核心团队作用,积极整合公安、城管、物业、志愿者等N方力量,主动问需群众,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网格之中。
  在鳌峰街道,48个网格均配齐专职网格员,一人一本网格日志,认真记录群众诉求、矛盾纠纷等信息。“网格员要做到‘三必到’,即邻里矛盾纠纷15分钟内到场调解、突发事件30分钟内响应处置、群众紧急求助24小时内跟进解决。”鳌峰街道政法委员、综治中心副主任彭明说,对能化解的简单纠纷,网格员就地就近化解,化解不了的,第一时间反馈至综治中心推动解决,全力当好群众的贴心人。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就是要突出矛盾源头预防,统筹基层站所力量,筑牢网格‘前沿阵地’,采取多种形式激活群防群治力量,进一步夯实基层平安防线。”宣城市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科科长方堃说。
  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1月,宣城市各级综治中心共排查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7903件,化解17579件,化解率98.1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神经末梢”愈发灵敏。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
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12月9日讯 记者董凡超 张昊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高质效办好案件,以及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分别是“周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王某某贪污案”“代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黄某某贪污案”“黄某贪污案”,分别系发生在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医保基金、校园餐、侵害残疾人权益领域的腐败犯罪,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相关犯罪的依法惩治,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定态度。在“周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中,被告人贪污、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予以严惩。在“王某某贪污案”中,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厘清违规经商办企业与贪污罪的界限,实现精准惩治。在“代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中,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公款性质,实行数罪并罚,并综合考虑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予以量刑。
  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司法机关均结合办案发现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通过以案释法、制发建议书等方式,强化警示教育,推动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案例全文见法治网
黑龙江构建公共法律服务“1+9”工作矩阵   本报讯 记者张冲通讯员曲东旭 近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出台《黑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形成“1部《方案》+9项机制(建强平台枢纽、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培育建强法律援助队伍、全力提升公证供给水平、规范仲裁换届程序、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能力素质、开展全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攻坚行动、推进律师行业规范化建设、持续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秩序)”的“1+9”工作矩阵。
  据介绍,《方案》是贯彻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35年目标任务的有力举措,黑龙江省司法厅高度重视,提出制定本省实施方案要做到“与群众需求匹配、与既往政策衔接、与问题整改同步”工作原则。
  为确保机制有效落实,省司法厅建立并优化“省级统筹、市级主责、县级落实”三级联动机制,将“1+9”工作矩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与此同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媒体、群众等监督作用,对“1+9”工作矩阵落实情况开展“体验式”摸排和满意度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通报公示,倒逼服务质效持续提升。
加强宪法实施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发言摘登   详细报道见二版
加强宪法实施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发言摘登 加强宪法实施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发言摘登
深化宪法宣传教育 推动宪法深入人心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洪大用   宪法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中央宣传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宪法宣传教育摆在整个法治宣传教育的突出位置,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为开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贡献力量。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推动宪法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加强宪法学习教育,着力完善制度机制,注重突出重点群体,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宪法观念。做好《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出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写出版《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为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权威教材。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夯实广大党员干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思想根基。强化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推动宪法学习进校园,让法治信仰在他们心中生根发芽。
  二、坚持以增强宪法自信为根本,推动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研究不断拓展广度深度。联系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不断深化宪法理论体系化研究和学理化阐释。高质量完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第二版)》《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编写工作,全面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充分反映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的最新成果。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宪法理论研究确立一大批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组织专家学者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力量深入研究阐释法治特别是宪法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人们增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信心和决心。
  三、坚持以提升全社会宪法践行力为着力点,推动宪法主题宣传活动不断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持续创新形式手段,拓宽宣传渠道,精心组织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活动,生动诠释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扎实推进“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启动“九五”普法规划制定,突出宪法的重要地位,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契机,结合举办“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等活动,广泛开展宪法和法律宣传。组织各级各类媒体策划推出一批新闻报道,充分利用影视剧、融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努力使宪法宣传教育更加生动、更有实效。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九五”普法规划制定实施,一体推进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积极培育宪法文化,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以高质量宪法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信春鹰   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时跟进学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中央对宪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履职、务实尽责,推动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是高质量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修改立法法、监督法、代表法、监察法等,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系统完善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更好坚持和完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审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与时俱进完善基本政治制度;制定修改对外关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进一步完善重要政治制度;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制定修改民营经济促进法、文物保护法、学前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完善和发展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重要制度,以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
  二是严把法律案统一审议中的宪法关。坚持依宪立法,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立法工作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特点更加鲜明。依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对每一件法律草案都进行合宪性审查。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制定修改过程中,针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研究,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三是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提高宪法宣传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宪法法律委组成人员发表宪法理论与实践相关文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讲活动,推动构建自主的中国宪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宪法法律委、法工委组织制作镌刻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的“宪法墙”,加强宪法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法工委青年干部在人民大会堂向前来参观的社会公众宣讲宪法,推动宪法走进人民群众。经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英双语版出版,助力在对外交往中讲好中国宪法故事。
  下一步,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努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进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司法部部长 贺荣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等作出重要部署。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司法部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牢牢坚持党的领导,立足司法行政职能,持续抓好宪法法律贯彻实施相关职责的落实,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在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担当作为。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二个坚持”的核心要义,准确把握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会同编写出版《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向全国新录用公务员等开展集中宣讲,常态化举办中国法治实务大讲堂,持续深化学习宣传、教育培训、研究阐释和贯彻落实,引导全社会牢牢坚持宪法确立的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中坚定道路自信、法治自信。
  立足职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落实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深刻认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中把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落到实处。认真履行政府立法审查相关职责,确保负责起草、审查的行政法规、规章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和尊严。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组织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等集中清理,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聚焦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情况开展法治督察,组织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促进政府部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进宪法精神深入人心。深刻认识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将宪法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抓好法治宣传教育法贯彻实施,结合“九五”普法规划起草,进一步完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对全国党员律师、司法所长、监狱系统干警等进行全覆盖培训,提升依据宪法法律履职的能力。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在中小学普遍设立宪法法律知识课程。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连续25年开展年度法治人物宣传活动,讲好中国宪法故事。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走深走实,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在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上履好职尽好责,进一步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环境。
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 邓修明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严格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保障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一是坚定不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法院坚定不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每一个案件,扎实推进“有信必复”,不断健全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体系,用心用情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和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始终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三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人民法院深刻领悟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宪法确定的国体和政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决定,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四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民法院牢记“国之大者”,聚焦维护安全稳定、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大任务,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司法保障就要跟进到哪里,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五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决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健全审判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科学的审判管理,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六是坚持弘扬宪法精神,积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人民法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深入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发挥“小案件大道理”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法治引领效果,推动宪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进人民心中。
强化检察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推动宪法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童建明   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旗帜鲜明坚持宪法确立的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坚持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积极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始终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增强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检察监督,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维护公民人身自由、财产安全、人格尊严;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加强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监督;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工作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公益司法保护,切实履行“公共利益的代表”职责,立足法定领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坚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彰显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成果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三、自觉维护宪法权威,积极推进宪法法律实施工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坚持勇于自我监督,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引导和激励检察人员始终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扎实开展司法解释报备工作,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业务规范性文件同步备案机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加强宪法宣传,有序开展国家宪法日、“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等活动,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深入推进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融入学校各阶段 教育部副部长 王光彦   我国有47万所学校、2.86亿在校学生,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至关重要。“十四五”以来,教育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持续提升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取得显著成效。
  贯穿一条主线,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中小学道德与法治(思想政治)课程教材中安排专门章节讲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学科特点有机融入其他课程教材。指导高校开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程并专章讲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作为法学专业必修课。实施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重大专项,推进编写中国法学系列教材,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推动理论成果向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转化。经过持续努力,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广大学生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更加深刻,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更加坚定。
  注重三个结合,增强法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注重课堂教学与实践活动相结合。抓好法治课教学同时积极开拓“第二课堂”,把法治教育融入各类校园主题活动和校外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参与制定校规校纪和班规、班级公约等,发挥好实践育人功能。注重理念引领与行为规范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以理服人、以情化人。指导学校完善校规校纪,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学生心有所敬、行有所止。注重学校主导与多元参与相结合。深化部门协作,积极引入校外资源。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用好五个载体,打造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矩阵。
  建设一个普法网站,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已成为法治教育工作的资源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和数据中心,累计访问量已达433亿。办好一个仪式活动,每年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全国几十万所学校、数千万师生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参与诵读宪法条文,在庄严的仪式中领悟宪法伟力。打造一个比赛品牌,组织开展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系列比赛,以赛促学促教;开展“宪法卫士”行动,五年来共有6.8亿学生通过在网上学习宪法知识成为“宪法卫士”。建好一个实践基地,切实发挥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作用,并指导地方建设一批分基地和法治资源教室。开办一个专门期刊,《青少年法治教育》已出版100多期,探索法治教育规律,服务育人需要。
坚定宪法自信 深化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 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王洪祥   2025年以来,中国法学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致信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带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持续深化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努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是把牢政治方向,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特征、最根本要求,牢牢把握法学会工作鲜明的政治性,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法学会工作的全面领导。二是强化政治引领,团结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是履行政治职责,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坚定维护法学领域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二、强化思想引领,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一是坚持体系化、学理化,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丰富新发展,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示范引领作用,持续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重大原创性贡献和磅礴实践伟力的研究阐释,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增强吸引力、感染力,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教材试讲试用工作,着力巩固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三是突出自主性、原创性,坚持“两个结合”,持续深化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三、坚定宪法自信,持续推动宪法宣传教育走深走实。一是统筹法学会所属报刊网和融媒体资源力量,深入宣传阐释我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引导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二是用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等品牌法治宣传活动,持续开展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宣传教育,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青少年重点群体,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三是发挥中国法治国际论坛等重要平台作用,加强宪法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宣介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讲好新时代中国宪法故事,不断增强我国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做宪法的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和积极宣传者 全国人大代表 盛弘   深学细悟,把稳思想“方向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宪法和宪法实施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章,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对于深入学习和正确理解我国宪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坚持把宪法学习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起来,与人大代表履职实践结合起来。通过参加全国人大组织的专题培训、上海市长宁区及虹桥街道的法治讲堂、代表小组学习等多种形式,不断深化对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理解和把握。只有学深悟透宪法精神,才能更好地把人民群众的意愿转化为立法建议,才能更好地在履职中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
  深入实践,让法治扎根泥土里。虹桥街道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的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之一,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重要实践地。通过召开立法意见征询会、线上征求意见、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从2015年设立至今,共就112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累计有4.7万余人次参与,408条意见建议被采纳。基层立法联系点不仅搭建起了宪法法律、国家立法工作与人民之间的桥梁,也通过“朋友圈”对外传播着中国式民主的“好声音”。
  深化宣教,让法治精神融入治理。推动宪法精神在基层落地生根,是夯实国家治理根基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关于全民普法工作法律的出台,为基层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工作指引。在工作实践中,依托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站、人民建议征集点,搭建市民议事厅等平台,倾听民声、汇聚民智;通过社区、街区共治委员会组织开放日调研、愿景共识会等活动,引导各方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有序参与社区治理。制定文明养宠公约、停车管理公约等自治规约,开展“民主+法治”主题宣介,举办“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未成年人普法活动、家校社协同思政课等活动,让宪法精神在群众身边落地生根。宪法宣传教育不仅要讲好宪法故事,更要将宪法精神转化为群众可感知、可参与的治理成果。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蒲晓磊 整理  
监督与支持并重 纠错与化解并行 甘肃构建“检察监督+”精准发力破解“执行难” □ 本报记者   周文馨 赵志锋
□ 本报通讯员 郝小霞

  “这笔钱再拿不回来,公司真撑不下去了。”2023年年底,安徽某公司负责人拿到胜诉判决后申请执行甘肃省兰州新区某公司拖欠的1083万元工程款,执行程序启动不久法院就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此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交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督办,后转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我们在审查卷宗时发现卷宗里缺失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提供财产状况的通知书。”兰州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李丹恺介绍,更关键的是,双方有和解意愿但缺乏沟通平台。
  针对案件审查情况,兰州新区检察院创新采用“监督+协调+听证”模式,组织磋商会、听证会,最终案涉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工程款当天全额支付,后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整改。
  该案是甘肃检察机关破解“执行难”的一个生动缩影。近年来,甘肃检察机关聚焦民事执行活动中程序违法、消极执行、虚假仲裁等突出问题,以精准有力的民事执行监督,探索出一条“监督与支持并重、纠错与化解并行”的新路径,让胜诉判决由“法律白条”兑现为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专项监督 整治消极执行
  今年4月,最高检部署开展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专项活动。甘肃省检察院迅速响应,4月方案落地,5月工作指引出台,6月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了协作机制。其间,“执行监督护航民生民利专项行动”被确定为2025年甘肃省级10件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
  胡某花与董某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正是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精准识别逃避执行行为的典型案例。
  2017年,胡某花依据生效调解书申请执行董某娟借款86000元,法院调查发现董某娟名下仅有一套夫妻共有住房后,未进一步核实财产状况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随后,董某娟在离婚诉讼中放弃两套共有房产份额,并将其中一套房屋转移登记至女儿名下后迅速出售。
  2024年12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我们调取了执行卷宗、离婚诉讼材料,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了房产流转全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董某娟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办案检察官周丽娟介绍。
  2025年2月,凉州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指出其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应对转移财产行为等问题,建议恢复执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迅速恢复执行,董某娟主动支付部分款项并就剩余债务达成和解。8月,全部案款执行到位。同时,检察机关将董某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凉州区检察院已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近3年来,甘肃省各级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涉信用惩戒、终本案件、网络司法拍卖等专项监督活动30余项,受理执行监督案件2344件,提出检察建议1772件,采纳率为91.48%。特别是本次终本监督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共受理相关案件686件,提出检察建议494件,通过监督恢复执行66件,执行到位金额3000余万元。
数字监督 精准发现线索
  面对隐蔽性强、手段多样的虚假诉讼,如何从海量司法信息中精准挖掘监督线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给出了“数据赋能、模型筛查、一体打击”的检察答案。
  2024年6月,城区检察院在开展住房公积金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中,从公积金中心调取500余条司法扣划信息,初步筛选后向法院调取380余件执行案卷。通过构建并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检察机关发现多起案件存在“借款金额与公积金余额高度吻合、现金交易、无利息约定”等异常特征,进而锁定李某某等人涉嫌系列虚假诉讼线索。
  经深入调查,检察机关查明李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广告,引诱他人以虚构借贷关系、出具虚假借条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法院调解和执行程序套取住房公积金,事后通过资金回流完成分成的违法犯罪事实。
  截至目前,城区检察院已对相关民事调解书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再审撤销原调解书,30余万元公积金被全部追回。
  在民事监督基础上,检察机关将李某某等3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提起公诉。该案中,检察机关依托数据模型筛查线索20余条,成案5件,实现“由案及人、刑民协同”的深层次监督。
  据悉,这种“数据建模+类案筛查”模式在全省推广后成效显著。今年以来,甘肃检察机关应用数据模型发现监督线索158件,占依职权受理数的46.1%。
协同监督 凝聚治理合力
  2023年底,杜某科不服法院判决、向甘肃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办案检察官王卿在审查卷宗时,敏锐捕捉到多个异常:“仲裁申请时间与法院保全时间高度‘巧合’、仲裁调解书竟无仲裁员签名、所谓‘以房抵债’后房屋却从未办理过户,被执行人一家仍安稳居住……”
  针对上述疑点,王卿认为相关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核查,遂于2024年1月将相关线索移交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检察院成立专门调查组,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比对合同时间、询问关键证人,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为对抗银行依法执行,案涉仲裁调解的当事人杜某不仅补签虚假借款合同,更通过仲裁程序在极短时间内取得调解书,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受限于检察机关直接监督撤销仲裁调解书无法律依据的困境,在省检察院的协同指导下,嘉峪关市检察院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方式予以监督。
  嘉峪关市检察院还以该案为蓝本研发监督模型,筛查2015年以来715件仲裁案信息及2013年以来4.5万余条法院财产保全数据,发现62件问题线索。推动制发10份检察建议,移送2条违纪违法线索,促使仲裁机构整改27项。同时,还与法院、仲裁委建立五项协作机制,实现从个案纠错到类案治理、从监督办案到机制建设的跨越。
  近年来,甘肃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构建“检察监督+”的执行难题综合治理新格局。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检察院在终本监督专项行动中,针对10余起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搁置的案件,推动公检法三方会签协作办法,彻底解决“查而不控、控而不返”的难题,让公平正义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得以实现。
全国公安机关生态警务工作会议在湖州召开   本报讯 记者张晨 王春 12月8日,全国公安机关生态警务工作会议在浙江湖州召开。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锚定生态警务机制建设“两步走”目标,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做专做强环食药侦警种,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深化法治建设、提高专业能力,完善专业带动、全警行动、部门联动、群众发动“四动”工作格局,有力激发“打、防、治、服”整体工作效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会议要求,要准确把握环境资源领域犯罪形势和规律特点,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始终保持对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打好攻坚仗、主动仗、整体仗,用“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生态环境。要以加强生态警务机制建设为契机,以深入实施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提升工程为牵引,加强主动预防,推动综合治理,助力绿色发展,推动形成生态警务工作新格局。要强化组织协调,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全力以赴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公安机关通缉100名电信网络
诈骗犯罪在逃金主和骨干人员   本报讯 记者张晨 为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近日,公安部发布通缉令,公开通缉100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逃金主和骨干,其中包括吴启平、吴清正、傅小滨、欧长华等缅北“四大家族”犯罪集团重要逃犯。
  经查,近年来,吴启平、吴清正、傅小滨、欧长华等犯罪嫌疑人在境外势力庇护下,组织招募人员,长期实施针对中国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诈骗数额巨大,性质极其恶劣。特别是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缅北涉我犯罪专项工作以来,在公安机关严打高压态势下,上述犯罪嫌疑人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大肆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批在逃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浙江杭州、温州,福建泉州、龙岩,河南平顶山,广东深圳,云南昆明和重庆等地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公开悬赏通缉。
  公安机关敦促相关犯罪嫌疑人认清形势,悬崖勒马,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对提供有效线索和协助抓捕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保护和奖励。
黑龙江两中院共签行政审判跨域联席意见   本报讯 记者张冲 通讯员郭璇 近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召开行政审判法官跨区域联席会议,共同签署并印发《关于建立行政审判法官跨区域联席会议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跨区域司法协作,共同应对行政审判实践中的新挑战、新问题,推动行政审判理念、机制、能力协同提升。
  《意见》指出,联席会议将聚焦重大疑难案件研判、前沿法律问题探讨、裁判尺度统一、审判信息化应用及联合调研培训等核心内容,通过定期会商、专题研讨、资源共享等方式,推动行政争议源头预防与实质化解。该机制运行将有效促进两地法官业务交流与能力共进,强化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助力构建“风险预警在先、推动前端化解、规范行政行为”的行政审判格局。
湖南汉寿法院“听辨劝”工作法巧解彩礼纠纷 □ 本报记者  帅 标
□ 本报通讯员 刘胜男 毛轶澜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蒋家嘴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彩礼引发的纠纷。面对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而女方否认的僵局,法官并未简单判决,而是运用“听、辨、劝”三步调解法,在厘清法理的同时弥合情感裂痕,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当场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据了解,案件源于2024年初小王与小芳的婚约。订婚时,小王家给小芳家交付了11万余元彩礼及财物,但半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并就彩礼返还问题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官的调解围绕三个关键步骤展开。首先是俯身“听”,通过仔细审核证据和耐心沟通,倾听双方背后的真实顾虑——小王家的经济损失与小芳家面临的名誉压力,从而找准矛盾核心。接着是清晰“辨”,法官出示证据并阐明法律后果,促使女方承认事实,同时结合法规与习俗明确彩礼性质与返还范围,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最后是真情“劝”,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劝说彼此体谅,最终促成和解:小王降低部分诉求,小芳家当场返还7万元。款项交付时,双方相互致歉,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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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锋:扎根基层二十八载倾情调解诠释为民情怀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曹天健

  “对待群众充满感情,对待工作充满激情;用心去调,难事可解。”这是山东省滕州市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副主任刘兴锋的工作座右铭,群众习惯称他为“暖心人、贴心人”。
  自参加工作以来,刘兴锋在“调解工作第一线”大显身手,展示了新时期人民调解员忠诚可靠、一心为民、担当作为、甘于奉献的新形象。
  群众利益无小事,调解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恶性事件。在刘兴锋眼里,接手的矛盾纠纷没有小事,都是大事。在调解工作中,他始终在感情上贴近群众,用真心、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成为群众的“开心锁”“连心桥”“主心骨”。
  2020年4月,滕州市居民于某在与朋友饮酒次日醉酒死亡。刘兴锋第一时间联合派出所,在调查了解情况、固定证据的基础上,邀请调解员、网格员、社区工作者、社区干部联合调解,连续作战12天,成功调处这起纠纷。
  在处置突发危险纠纷时,刘兴锋从不计较个人安危,关键时刻敢于冲锋在前。一对新婚不久的年轻夫妻,却因一场争吵,妻子一气之下服毒自杀。其娘家集合了数十人,手持棍棒来到男方家里,并扬言“一命抵一命”,一起民转刑案件即将发生。
  危急时刻,刘兴锋赶赴现场,对手持棍棒的领头人表明身份,在他的耐心劝阻下,大家放下了手中的棍棒,最终在自愿、平等协商下,妥善解决了纠纷。
  从业28年来,刘兴锋共主持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000余起,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100余起,实现了“调解促平安”的法律效应和社会价值。
  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在基层人民调解的岗位上,刘兴锋结合调解实践,探索总结出“四步工作法”,及时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一是“查”,查清案件事实。在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作为一名调解员,必须摸清事实。二是“论”,论清纠纷的法律关系和所遵循的法律依据。三是“辨”,辨清是非,辨出公平正义。四是“和”,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促成矛盾双方和解。
  刘兴锋常说:“小案不小办,守护大民生。”在长期的基层调解实践中,刘兴锋总结出“背靠背”调解法、“换位思考”调解法、“冷热交替”调解法,让一桩桩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今年4月,滕州市民蒋某、李某等人多次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信箱”“枣解决·枣满意”等线上平台反映其小区有20余户居民家里经常停水,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经查证,问题因小区居民私自改装房屋内部结构、加装多处用水出口导致。厘清事情缘由后,刘兴锋组织小区开发商、小区业主代表、自来水公司负责人讨论,“辨”明是非后,决定由所涉及居民拿出部分资金、综治中心协调相关单位筹措部分补助资金,更换大口径供水入口管道、水表增容。最终,这一民生诉求得以完美解决。
  为给群众提供更贴心、更专业的服务,刘兴锋推动在滕州市荆河街道设立“兴锋调解工作室”,在滕州市大同天下社区成立警调对接的“枫桥经验”调解室。在滕州市综治中心,他促成设立“张鹏工作室”“高永平工作室”“刘玲工作室”以及滕州市民诉求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访调、诉调、检调等多调对接,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枣解决·枣满意”平台数据互通,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调解网络。
  在滕州原国际机床市场72户商铺要求履行合同纠纷案中,双方此前多次协商无果。刘兴锋在认真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集中于如何合理办理退款这一争执焦点着手调解,遍访当事人,终于让双方实现和解。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刘兴锋主动建言献策,助推招商引资,义务当好项目“法律顾问”,为“二次招商”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特别是在参与滕西中学及孙楼、鲁寨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他主动加班加点,开展政策咨询、矛盾调解,成为搬迁户必找的“明白人”,为项目的顺利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
  “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找到我就是对我最大的信任,能让群众的问题得到满意解决是我最大的骄傲。我会一直坚持这份事业。”刘兴锋坚定地说。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通过“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检察为民落到实处   本报北京12月9日讯 记者董凡超 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举措;听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告,研究部署持续深化专项行动等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加强对经济工作、经济政策的学习、了解、掌握,确保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切实找准履职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更加务实有为的检察举措,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深刻领悟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更好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会议指出,最高检党组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四级检察院同向发力、“四大检察”协同履职,不断巩固深化专项行动成果,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有力解决了一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好评。
  会议强调,要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惠民举措,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通过“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把检察为民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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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重在“护”、要在“实”、关键在“效”。要紧盯食药、社保、医疗、消费等重点领域,聚焦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劳动者等特殊群体,解决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虚假诉讼、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网络生态治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等方面突出问题,把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一件件办好,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堵点问题一项项解决好,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是各级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的“共答题”,也是“必答题”。要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紧密结合本地区、本条线工作实际,进一步找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载体、抓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同题共答、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强化民生司法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海口美兰检察启动戒毒检察监督试点   本报讯 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吕俊铮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到海口市罗牛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启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启动工作。
  据悉,双方分别从戒毒所组织架构、收治人员情况、戒毒工作管理等方面进行交流。美兰区检察院对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提出锚定共同目标、明确履职边界、强化沟通协调和突出安全重点等具体意见。随后,检察官先后察看指挥中心运行情况,详细了解戒毒人员生活区域安全管理规范,实地检查卫生院诊疗服务流程,对医疗器械配备、药品采购存储与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细致核查。
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审判楼启用   本报讯 记者王春 通讯员罗孝炳 沈添一 近日,坐落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的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审判大楼正式启用。至此,杭州首次有专业的海事审判机构入驻,开启浙北地区海事审判事业新篇章。宁波海事法院杭州法庭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成立,主要受理发生在杭嘉湖绍四地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近3年来,共有854件海事海商纠纷发生在浙江北部港口和海域,平均每年增幅20%,诉讼标的金额超11亿元。
  启用活动后,宁波海事法院组织相关单位座谈,共商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杭嘉湖绍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深化执法规范化 提升执法公信力 辽宁推进法治公安建设成效显著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公安办案真是神速。”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市民刘某在辽宁公安“码上报案”微信小程序上留言点赞。
  10月24日,刘某通过“码上报案”微信小程序报案称遭受恶意侮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七贤岭派出所办案民警仅用时3分钟,便完成证据材料受理、接报案回执出具、行政立案等工作;法制员全流程网上盯办案件,当日调解结案。
  此案的高效办结,正是辽宁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工作的一个缩影。
  2024年以来,辽宁省公安机关聚焦法治公安建设目标,坚持不懈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夯实法治公安根基,不断提升公安工作质量、效率和执法公信力,为实现公安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筑牢制度根基
  “辽宁省持续完善公安领域地方立法和执法制度体系,以法治力量护航社会治理与各项安全稳定工作。”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魏显光介绍说,2024年以来,辽宁公安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为执法工作精细化运转定方向、定路径、定任务、定标准。
  直面基层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堵点,辽宁公安持续细化执法指引。省公安厅组织制定《执法疑难问题解答汇编》等,鞍山市公安局编写《治安刑事办案汇编(一)》,为提升治安刑事案件打击能力提供保障。
  围绕易出问题的执法环节,辽宁公安不断完善执法制度,研究制定执法规范性文件229件。省公安厅组织编写的《辽宁省公安机关优秀执法制度汇编》,确定20个省级优秀执法制度。大连市公安局会同六部门出台《关于办理涉及汽油、柴油、燃气等危险作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被公安部评为优秀执法制度。
  为加强法制审核,省公安厅出台《案件法制审核规定》等制度,各地公安机关依托案件法制审核建立“日清、周结、月通报”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办案质效。
培育法治素养
  “我们致力于全面提升全省公安民警执法能力,强化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处理问题的素养。”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梁贺介绍说。
  实践中,辽宁公安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2023年以来,组织开展“法治大讲堂”等活动2800余场次;组织全警开展省级全覆盖集中轮训,举办省级轮训班229期,培训民警7.25万人;组织执法专项培训35批次,实训民警1.8万人次;组织两批次300人的全省公安法制领导干部培训班;各市公安局举办辅警轮训班581期,培训6.4万人。
  “这几年,省厅、市局的执法培训紧跟新法新规,内容切合基层执法实际,我们的法治意识、法律素养得到很大提升。”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东兴派出所所长原野说。
  同时,辽宁公安还积极推行实战化练兵,组织“五项练兵行动”,积极探索“智能+”训练方法,开展警情拉动、对抗拉练、应急演练等活动。
  今年以来,辽宁省公安厅举办贯穿全年的全省公安机关“平安护航”杯实战技能大比武,各警种分条线推进练兵比武活动,高标准完成大比武综合演练,有效提升全警素质能力和专业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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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权力监督
  “我们坚持全警种办案、全警种监督,从源头上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执法监督支队支队长闫君介绍说,省公安厅在全省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做到边界清晰、权责明确、上下贯通、覆盖全警。省厅层面,厅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市、县两级层面,66个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全覆盖,牵动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一体化运行;所、队层面,建成876个案管室,对2640名法制员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并在沈阳、鞍山、抚顺等地推行派驻法制员制度。实行《强化业务警种执法规范化建设战线主体责任八项规定》,从警种条线推进执法监督纵向到底。提升执法安全水平,实时巡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今年2月,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繁荣派出所派驻法制员于汐在执法巡查中,发现一起疑似电信网络诈骗警情未及时受理,迅速督促办案民警整改。
  数据显示,今年前3季度,辽宁全省刑事案件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办理率达98.53%,比2022年提高58.85%;建立行政案件进中心办理“正面清单”,2024年,五类行政案件进中心办理2.7万余件。
  精准监督,离不开科技赋能。辽宁公安新建成执法监督管理“数智”平台,建立50个关键执法环节提示、告警模型,研发“警种一纵监督”“12389和信访涉执法数据汇聚”“警案异办”“久拖不决整治”“民意感知”等100余项功能。平台自今年3月1日启用以来,为办案单位推送提示信息26万余条、告警信息10万余条。
  9月底,辽宁省公安厅在全省14个市1349个派出所部署“码上报案”微信小程序,群众上门报案可扫二维码,有效破解有案不立顽疾。
  另外,辽宁公安聚焦执法安全,规划部署执法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全省715个办案场所全部完成建设,今年以来,基层执法办案场所安全事故“零发生”。同时,探索“无人看管”模式,设计研发12个“嫌疑人异常行为高精度预警”模型,并配套调整优化人员看管机制。
  “警报,嫌疑人行为异常。”4月11日深夜,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工人村派出所候问室内,嫌疑人闫某身体不适被执法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精准捕捉,后被及时送医救治。
提升执法质效
  今年10月,辽宁公安对两家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以涉嫌虚构能调取他人隐私信息协助诉讼为由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集中收网,抓获嫌疑人207名。
  在依法打击犯罪方面,辽宁公安探索构建三级管理、四级打击“大侦查”体系,省市共建违法犯罪侦查中心,系统总结打击犯罪技战法。今年前3季度,全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起诉率同比提升10.92%。
  “工作中,我们坚决把依法严打挺在侦查破案前面,不断提高打击犯罪的法治化水平。”辽宁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李彬介绍说。
  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大局稳定。辽宁公安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针对8个高频场景实施“综合查一次”。同时,统一涉企犯罪立案标准,依法适用强制措施,2024年帮助企业挽损13亿元。
  如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已成为辽宁公安的中心工作之一。辽宁省公安厅创新推行“7110”涉企服务保障机制(“7”是谐音“企”,“7110”指服务企业的110),开通“967110”专线和平台;制定出台《17条便民利企新举措》等政策措施,深入推进营商环境问题“万件清理”行动。
  “‘7110’真灵,没让我们少产一滴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曙光采油厂厂长王伟林称赞道。
  今年7月,曙光采油厂通过“967110”专线反映,因某工程导致曙光采油厂原油外运路线中断,14口油井将面临停产。公安机关迅速协调相关单位,依法规划油罐车临时通道,确保原油外运与工程互不影响。
  助力曙光采油厂顺利生产,正是辽宁公安提升执法质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写照。
多地发生家畜被改装无人机射杀事件 专家呼吁 完善联动监管体系 严管无人机变“捕猎利器”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 本报见习记者 王宇翔
  
  近日,山西吕梁一养殖场内的马匹被热成像无人机投箭射杀的事件,经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后引发广泛关注。目前辖区警方介入调查,已找到肇事者。
  据网传视频,被射杀的棕色马匹倒在地上,身上插着断裂的箭体,取出的箭头上还残留着血迹。马匹主人田先生介绍,10月18日夜间,捕猎者使用热成像无人机猎捕野猪时,空投箭体误中马匹导致其死亡。该箭体长约70厘米,重量接近1千克,肇事者称当晚山中起雾视线受阻,才造成误杀。
  事实上,无人机捕猎相关事件今年已在多地发生。12月2日,江西分宜公安破获利用改装无人机非法狩猎案,两人被刑事拘留;同一天,四川苍溪公安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辖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民警当场抓获正在“捕猎”的三人,并查获一台改装无人机、若干不锈钢“牙签”箭体等禁用狩猎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无人机捕猎”并非全被用于非法活动。陕西、湖北部分地区的林业部门,为解决野猪种群泛滥侵扰村民生产生活的问题,采用无人机坠箭技术开展种群调控,已取得预期效果。
  无人机能否改装用于捕猎?合法使用与非法利用的边界在哪里?《法治日报》记者对此展开采访。
未获许可使用违法
  所谓“无人机坠箭”,是指无人机携带箭形利器升空,借助红外热成像仪锁定目标,再从空中抛投利器。这种箭型利器,在业内也被称为“牙签”。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低空经济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张望平向记者介绍,当前各地出现的“无人机投射金属箭”“无人机挂网捕猎”等现象,本质上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以及相关规则的交叉适用。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虽未明确列举‘无人机’或‘空投利箭’为禁用工具,但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补充禁止名录,并允许办案机关依据工具的杀伤力、捕猎效率及对公共安全的现实风险进行功能性认定。实践中,多地公安、林业部门与司法鉴定机构已通过论证确认,无人机搭载的‘牙签’式金属箭具备高度致命性和不可控性,应当视为禁用工具,触发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构成要件。”张望平说。
  他进一步介绍,无人机运行受《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严格规制,未经许可实施超视距、抛投物体等高风险运行,属于行政违法。因此,无人机捕猎的合法与非法边界十分清晰:只有在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用于科研、物种管理或野猪等危害性物种的专业化防控,且满足运行资质、空域管理、安全防护等前提条件时,才能构成合法例外;个人未取得许可,使用改装无人机搭载利箭、捕网进行狩猎,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电商平台公然售卖
  记者走访天津、北京多家无人机实体门店发现,正规商家均明确表示不会承接狩猎用无人机改装业务。一位从业5年的店主透露,曾有顾客询问有无“能挂东西”的无人机售卖,他直接拒绝对方,“这种改装用于打猎的,出了事我们担不起责任”。
  与实体店的谨慎不同,在多家主流电商平台上,无人机捕猎相关设备被公然售卖。记者输入“无人机坠箭”“杀野猪神器”“空投牙签”等关键词,均弹出多条商品链接,部分商品直接标注“狩猎专用”。一套设备包含无人机机体、高清热成像摄像头、金属空投器和定制箭矢,基础款售价约3000元,高端款可达两三万元。
  有商家介绍,箭矢有普通款和加强款可选择,带倒钩的加强款命中后猎物难以挣脱,还可付费改装机身提高载重,实现悬挂更大箭矢或多挂箭矢的需求。该商家还承诺“私密发货”,并引导记者至私域平台交易。还有商家宣称,可传授记者无人机狩猎技巧。
  除了直接售卖改装成品,网上还存在“零件拆分销售”模式。一些商家将无人机机体、热成像仪、空投器、金属箭矢分开,以“无人机配件”“户外工具”名义上架,客服主动提供组装指导并暗示可用于捕猎动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通航与低空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高国柱指出,在电商平台公然售卖此类产品,暴露了相关平台和购买者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也反映出公安、市场监管、林业草原、渔业主管等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目前对无人机捕猎及所用工具尚未作出清晰规定。”高国柱建议,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应通过联合发布部门性文件方式提出基本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无人机捕猎相关工具和方法的禁止性规定;相关网络平台、交易市场应依据规定开展自查整改,公安部门应对私人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捕猎的行为严格处理。
  张望平补充道,无人机坠箭捕猎涉及林业、公安、民航、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但目前各部门职责边界存在模糊。地方政策差异也加剧了监管难度,如江西部分护农队可使用无人机投掷箭具,湖南浏阳明确禁止此类行为,而其他多数地区既未禁止也未允许,导致部分操作者钻“地方政策空白”,甚至跨区狩猎。
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受访专家指出,无人机捕猎虽能提高效率,但引发了安全、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秩序监管等多重问题,亟须完善联动监管体系,推动其合法规范使用,严管无人机变“捕猎利器”。
  高国柱分析,依据民航局相关文件精神和经营类别划分,目前无人机捕猎不属于合法经营性活动。从技术层面看,使用轻小型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需符合特定条件(如经营性活动单位应为营利法人),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民航部门将进行运营安全评估并作出许可决定。
  “利用无人机捕猎,需先解决飞行合法问题,再明确用途合法。”高国柱说,私人(含自然人或法人)不能从事经营性捕猎活动,若地方存在野猪过多等动物危害问题,可由政府部门在符合相关条例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持有狩猎证的猎捕者或专业机构组织猎捕,地方政府需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私自猎捕的,违法程度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望平建议,使用无人机捕猎需获取双重许可:既要取得林业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也要向空域管理部门申请无人机飞行活动许可,尤其是涉及挂载或投放物品时。同时,需制定详尽方案,明确猎捕种类、数量、地点、时间及无人机和挂载工具型号,包含完整应急预案并经专家论证和主管部门审批。
  “在实操层面,无人机捕猎需满足三项要求:一是配备专业团队和设备,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团队操作,采用侦察无人机与攻击无人机分离的组网模式,先由侦察无人机确认目标物种及周边环境安全,再指令攻击无人机行动;二是选择合适环境与时间,在开阔、无遮挡的空旷地作业,利用夜间动物体温与环境温差明显的特点,通过红外热成像技术提高目标识别的准确性,减少误判;三是加强社区协调与警示,在作业前通知当地社区和村委会,明确作业时间和区域,提醒居民避免进入,确保人畜安全。”张望平说。
  他提到,此外所有无人机及其挂载装置(如箭矢、钢球)应在公安机关备案,符合管制刀具标准的箭头,其生产、销售和购买环节需纳入严格监管。操作人员除具备无人机驾驶资质外,还应接受野生动物识别、生态保护知识和安全操作规范的专项培训。
  “监管层面,应整合林业、公安、民航等部门资源,构建‘空地联动’监管平台。林业部门负责捕猎审批与生态评估,公安部门查处非法捕猎及改装行为,民航部门管控低空飞行秩序,形成‘发现—追踪—查处’的快速响应流程,全面规范无人机使用行为,守护生态安全与公共利益。”张望平说。
漫画/李晓军  
成都行政检察“组合拳”点亮市域法治新图景 □ 本报记者  杨傲多
□ 本报通讯员 胥譞璇 张肖
  
  “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街道办拆了王小明(化名)的厂房,但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显示,该街道曾开会讨论确定拆除案涉房屋,且拆除现场有街道执法人员参与。”前不久,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片区讨论会上,与会人员围绕这起强制拆除案展开深入研讨。
  “案件片区讨论是我们推动上下联动、联合研判,提升行政检察一体化监督成效的重要举措。”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涂征介绍,近年来,成都市检察机关以“力行·人和”行政检察品牌为牵引,构建起一体联动、多方共振、共护民生、同促善治的工作格局,为成都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注入坚实检察动能。
提升监督质效
  王小明租用成都市某区某街道村集体土地经营鸡蛋生产厂,2020年6月7日,其厂房被拆除。该村村委会自认是其聘请公司实施拆除,王小明遂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但三级法院均未支持其诉求。王小明不服,提请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当地街道办实际参与了项目规划申报、与拆迁公司对接联络拆迁事宜,且街道办执法人员在拆迁现场参与秩序维护。据此,检察机关认定该街道实际参与了强拆行为,法院以街道办不是适格被告裁定驳回起诉存在错误。
  为实现行政生效裁判监督的精准化,成都市检察机关针对性设计了一套完整的办案流程:先通过线索初筛,初步梳理排查监督线索;对初筛后的案件,定期召开重点案件会商会,由承办检察官详细汇报案件情况,参会各院业务骨干发表意见,同时邀请上级机关和专家学者到会指导;对于具有监督可能性的案件,分管副检察长均主持召开2次以上检察官联席会深入讨论,经研判符合监督条件的再提交检委会审议。
  数据显示,2025年以来,成都行政检察部门已召开案件会商片区会2次,实质性把关案件10余件,提出行政抗诉1件、再审检察建议5件,法院已裁定再审3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件,监督质量与效果显著提升。
数智融合赋能
  在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中,对于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案件,检察机关除提出检察意见外,还需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与跟进监督。但如何实现精准有效跟踪,长期以来都是反向衔接办理中的难点。
  今年4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不起诉案件,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然而该主管部门未在规定回复期内作出回应。回复期届满后,金堂县检察院多次跟进督促仍未收到回复,遂向该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收到建议后,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考虑到反向衔接案件数量较多、各案到期时间不一,为高效跟进检察意见反馈情况,金堂县检察院根据业务需求,建立“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回复超期监督模型”。通过自主研发的大数据模型核查超期未回复案件,共发现21件案件超期未回复,随即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目前,主管部门已全部落实整改责任,涉案被不起诉人均已受到行政处罚。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等基层院已充分运用该大数据模型筛查线索,成都两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超期回复情况同比下降40%。
  “行政检察办案中运用大数据模型,有效推动行政检察从‘被动等线索’向‘主动找线索’转变,从‘个案监督’向‘类案治理’升级,精准高效提升了办案质效。”涂征说。
  数智融合赋能,是成都检察机关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针对反向衔接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衔接不畅、处罚必要性判断模糊等突出问题,成都市检察机关摸索出“依托府检联动,聚焦机制建设和办案质效,融合智慧借助、品牌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模式,不断强化反向衔接办案成效,扎实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严格规范执法
  2024年8月,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方某等人诈骗罪反向衔接案时发现,部分人员在办理退休资格认定过程中,使用虚假用工劳动证明文件,行政机关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错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为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办理了退休登记。对此,检察机关决定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与行政机关沟通后,天府新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审核程序,在办理视同缴费月数核定业务时加强对原始档案的审核。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工作人员对破产改制等历史变革不熟悉等问题,开展专项培训,健全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为破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少、制发难的问题,成都市检察院结合自身办理申请监督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适用法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立足成都实际,部署开展“守护你的名字”“守护你的诉权”等行政检察专项工作。截至目前,已指导基层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207件,其中10件案件获评省级以上典型案例。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成都行政检察在‘力行·人和’品牌引领下,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里赞感慨道。
  据悉,“力行·人和”品牌已被四川省检察院确立为第一批全省行政检察重点品牌,其旗下“守护你的名字”专项工作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优秀特色“小专项”,4名干警获全国业务竞赛标兵能手称号并入选全国行政检察人才库。
  从“微茫坚守”到“星火成炬”,成都行政检察人以点滴行动全链条发力、高质效监督,持续点亮市域法治新图景。“迈步新征程,在‘力行·人和’品牌引领下,成都行政检察将以高质效履职,监督审判机关依法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协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成都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涂征信心满满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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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助力未成年人走出困境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应当在提供生存权保障的基础上,致力于发展权的保障和促进,以实现更加综合全面的救助效果

  □ 王力达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4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展现了多地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方面的有益经验,充分体现出司法救助制度对于涉案困境未成年人的重要帮扶功能。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办案机关对权利受到侵害导致生活困难而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刑事司法救助和民事司法救助。前者的救助对象主要为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和监护人被害身亡的未成年人,后者的救助对象则主要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受害人和监护人受害身亡的未成年人。当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然无法让这些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时,司法救助便成了对其进行帮扶的重要方式。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具有双重特殊性,在司法救助中应予以特别关注。一方面,未成年人具有显著的弱势性。由于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不成熟性,未成年人不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而且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寻求救济时会面临更多困难。因此,涉案未成年人更加需要司法救助“救急救难”。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未成年人处于生命历程的前端,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无限的可能,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上看,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加需要丰富、稳定、优质的社会支持,以获得充足的发展空间。基于此,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应当在提供生存权保障的基础上,致力于发展权的保障和促进,以实现更加综合全面的救助效果。
  近年来,我国初步形成了一套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优化升级提供了更加宽广的制度空间。与此同时,儿童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充分的资源保障;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持续推进,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更先进的理念指引。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除了要准确适用法律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还应当注重对涉案困境未成年人的发现和识别,按照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救助。这既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明确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直接体现。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具体开展方式,应当契合涉案困境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这在最高法、全国妇联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着清晰体现。例如,在小娜申请民事司法救助案中,小娜的父母及姐姐因交通事故去世,但民事判决仅执行到少量财产。考虑到小娜跟年迈的外公外婆生活,家庭经济困难且小娜心理遭受严重创伤,人民法院在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积极联系教育机构、民政、妇联等部门,广泛链接社会资源,为小娜办理了休学、孤儿补贴,并协助提供优质的医疗资源治疗其心理创伤,保障了救助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又如,在小田申请刑事司法救助案中,小田因刑事案件身体受到伤害,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人民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认被告人无财产,附带民事判决未得到执行。法院对小田的家庭困难和身心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后,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其面临的主要困难,帮助其顺利考上了大学,保障了救助的精准性。不仅如此,法院还对小田进行跟踪关注。大学期间,小田因患病生活再次陷入困境,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积极联系相关部门筹措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了救助的持续性。这些做法很好地帮助了未成年人走出困境,可作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广。
  总而言之,司法既是定分止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优化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高质量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不仅能够直接发挥保障儿童权益、增进儿童福利的作用,也有利于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促进儿童友好社会环境的进一步形成。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律系)
法治护航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 曹银涛
  
  近日,第七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在重庆召开。其中,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的法律挑战,与会人员在规则制定、法律服务、犯罪治理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取得重大成果。
  作为一项国家重大战略,西部陆海新通道是中国西部大开发与共建“一带一路”深度融合的核心载体,它不仅仅是一条物流通道,更是一条经济走廊和开放发展轴。其建设不仅关乎物流效率的提升,更深层次地牵动着规则、制度与利益的协同。笔者认为,在这一宏大进程中,法治绝非旁观者,而是不可或缺的护航者与塑造者。自该战略实施以来,立体化的法治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正护航西部陆海新通道从基础设施的“硬联通”迈入规则标准的“软联通”新阶段。
  在顶层设计上,2019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对通道建设作出整体规划;2021年12月,通道建设被纳入《“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等国家战略;今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进一步作出部署。在地方立法层面,重庆、广西等核心节点省市率先发力,如《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集疏运体系的决定》作为目前与通道建设直接相关的、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地方性法规,从构建现代化集疏运体系的角度,为通道建设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和方向指引。在执法层面,海关、铁路、海事等部门建立了协作机制,推行“一站式”联合查验;沿线省市通过建立“13+2”省际协商合作机制,协同破解运营中的标准、监管问题。在司法层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就铁路提单作出多个指导性判决,认可了其物权凭证属性;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更是首次系统擘画了司法保障通道建设的蓝图,标志着法治护航进入体系化、协同化的新阶段。
  不过也要看到,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法规碎片化问题突出,通道沿线各国在货物运输、贸易管制、投资准入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形成规则壁垒;多式联运规则不统一,距离“一次委托、一单到底、一票结算”的“一单制”目标尚有较大差距;新兴领域规则存在空白,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法律缺失;精通国际法、国际贸易规则且熟悉东盟国家语言文化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极度短缺。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笔者认为,应从四方面着力,更好护航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一是夯实法律根基。国内层面,可以推动制定《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法》,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市场一体化、规则标准对接、营商环境优化等维度,为通道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国际层面,依托中国—东盟法治论坛等平台推动规则对接,主导或参与制定区域性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投资规则、数据跨境流动指引等,夯实新通道国际化、法治化运营基础,增强通道的国际公信力与竞争力。
  二是深化司法协作。推动与更多东盟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定,简化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构建稳定、公平、高效且具有国际公信力的跨境争议解决体系。
  三是强化法律服务。加快建设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支持仲裁机构与东盟国家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构建“官方+市场+学术”服务联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国别法律查明和合规服务,推动法律服务从解决纠纷的“消防队”转变为预防风险、赋能商业的“战略伙伴”。
  四是加强人才培养。通过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政法院校等,培养精通国际规则与沿线国别法律、熟悉商贸物流实务、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且掌握数字技术的复合型法治人才。
  笔者认为,唯有以高水平法治护航,西部陆海新通道才能实现从基础设施“硬联通”到规则标准“软联通”,再到沿线国家人民“心联通”的递进升级,真正成为承载规则、信任与繁荣的国际大通道。
  (作者系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规范发展   □ 许春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久前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这一行动不仅是对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代理恶意商标申请等沉疴顽疾的精准打击,更释放出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跃升转型的坚定决心。
  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首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突破500万件的国家;全球前5000个品牌中,我国品牌价值达1.81万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二。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对经济的贡献度持续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近7.5%。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作为连接创新主体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桥梁,其规范发展程度直接关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成效。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蓬勃发展,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专利申请造假问题突出。部分代理机构与投机者合谋,形成套取政策红利的灰色产业链,既扭曲了创新评价体系,又导致了行政资源的错配。二是恶意抢注商标呈现专业化、规模化趋势。一些代理机构紧盯热点词汇、他人商业标志等抢注、囤积商标,再以维权诉讼索赔或胁迫企业高价回购,将知识产权异化为投机的工具,压制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三是无资质代理、低价无序竞争等乱象引发服务质量危机。当前市面上存在的无资质代理、借用资质代理以及“千元包过”等劣质代理服务,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业困局。
  此次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遏制行业发展乱象、提升服务质量的必然选择,也是优化我国创新生态的重要手段。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不规范执业行为,强化源头治理。同时,注重行业监管范式的系统重构,突出申请端、代理端、审查端协同发力,构建全链条治理模式。此外,强调发挥审查协同限制、信用联合惩戒作用,形成强大约束力。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必将倒逼行业升级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助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不仅如此,其还将促进知识产权政策评价体系的变革,有助于破除“唯数量”的不良导向,推动相关政策的调整优化。
  当然,专项整治行动要取得良好效果,还须妥善处理短期治理与长效机制建设的关系。一方面,要深入研判行业形势、客观分析相关问题,避免运动式执法引发市场波动。另一方面,要加快构建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通过完善行业标准、加强人才培养、优化评价体系等举措,推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相信随着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推进和行业环境的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将迎来高质量发展的新机遇。一方面,行业整合加速,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服务机构将脱颖而出;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不断细化,特定技术领域或业务环节的专业服务机构将不断涌现。在监管政策的引导下,行业将更注重服务质量而非数量扩张,更重视长期价值而非短期利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应当把握数字化转型、国际化发展、产业融合等趋势,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我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在这一战略任务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需要重新定义自身角色,不仅要提供传统的申请代理服务,更要成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战略伙伴。总之,只有保持规范发展、不断提质增效,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才能更好地担当起服务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升级的历史使命。
(作者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图说世象   图说世象
  央视近日曝光,一些不法商家推出的所谓“方向盘装饰贴”,实为欺骗车辆辅助驾驶系统的危险装置。使用此类“智驾神器”后,当驾驶者双手离开方向盘时,车辆原本的接管提醒、报警、退出巡航等安全机制将全部失效。

  点评:这不是“智驾神器”,而是“夺命陷阱”。商家绞尽脑汁规避监管牟利的行为,实质上是在拿他人的生命安全作赌注,必须依法严惩。
文/易木  
加强法治传播研究正当其时   □ 凌 锋

  近来,一些涉及法律条款与行业标准的讨论成为社会热点。这一方面表明法治已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体现了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同时也提醒我们,如何使法治建设更好地感知公众需求、使广大公众更好地理解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结合本人二十余年的法治宣传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当前正是加强法治传播研究的好时机。
  需要明确,“法治传播”是比“法治宣传教育”内涵更丰富、视角更系统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治宣传教育这一有计划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更涵盖法律制定、实施、监督等各项工作,并贯穿法治信息在不同社会主体间的流动、对话与意义建构的过程。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十八条专门提出的“加强法治传播、法治文化等相关人才培养”,正是对这一概念及其重要性的确认。这一视角可以帮助我们从更广阔的维度把握法治与社会协同互动的复杂机理,从而更有效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理解了法治传播的内涵,便能更清晰地把握加强该领域研究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日益完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逐步转向制度的完善与有效运行。这一阶段的重要任务是实现法律体系内部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协调融合,所面临的新课题是如何让精密的法条与公众的认知顺畅衔接。在这方面,法治传播发挥着桥梁作用:在立法过程中,促进立法意图与社情民意的双向沟通;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通过专业、透彻的解释,增进公众对法律适用的理解,把具体案件的处理转化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在守法层面,推动法律规范内化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因此,有必要研究如何建立更有效的立法意见反馈机制、如何提升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说理水平、如何让普法工作更贴近生活实际等,从而降低法律实施的社会成本,真正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作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然而,法治原则往往是普遍、抽象的,而各行各业的实践却是具体、特殊的。如何让法治精神精准“适配”并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这就需要法治传播发挥专业“转换器”的作用,将统一的法治理念通过适宜的传播方式,有机融入千差万别的行业实践与日常生活。
  第三,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在这一过程中,法治传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浸润与联结作用。它通过持续、广泛而深入的法治信息传递、观念引导与意义沟通,使法治成为社会成员自觉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模式,从而更好连接起法律条文与日常生活、司法裁判与普遍共识、法治理念与法治实践。因此,要深入研究法治传播如何有效促进基层依法治理、如何助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文化、如何在社区与网络空间营造尊法守信的良性生态等,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土壤与持久的心态支撑。
  第四,有利于培育法治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法治既关乎制度建设,又涉及文化培育。法治建设不仅要完善“文本中的法律”,更要涵养“行动中的文化”。法治传播在此承担着关键的“转译”功能。这就要求我们系统研究如何构建更好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叙事体系:对内,要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具有解释力的知识体系,夯实自信根基;对外,则需突破西方话语框架,以融通中外的方式阐释中国法治如何保障发展、促进公平,使中国法治故事及背后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世界文明对话中获得更多理解与尊重,从而更好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国家形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加强法治传播研究是当前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把握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带来的契机,以跨学科视野深化理论研究,以专业力量创新实践路径,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吕氏乡约   □ 钟 燃

  北宋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蓝田吕大钧兄弟创制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乡规民约——《吕氏乡约》。其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纲目,构建了一套由乡民自愿参与、自主管理的基层自治与教化体系,深刻影响了后世基层治理,闪耀着跨越时空的智慧光芒。
  所谓“德业相劝”,即鼓励乡民修身齐家、见善必行,具体列举了能治其家、能救患难、兴利除害等善行;“过失相规”则详细规定了过失行为及其罚则;“礼俗相交”对日常交往、婚丧庆吊的礼仪进行了细致规范;“患难相恤”则针对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七种常见患难,提出了邻里间相互救助的具体办法。在组织运作上,乡民自愿加入,“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乡约设有“约正”“直月”等职,由乡民公推有德望者担任,负责日常规约的执行与纠纷的调解,每月定期集会,不仅宣讲乡约条文,更核查乡民践行情况,将道德教化从抽象说教转化为日常实践。
  《吕氏乡约》是宋代基层治理的现实需要与发展成熟的士大夫精神相结合的产物。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着传统的宗族伦理,乡邻之间相争于利的现象日益普遍。而士大夫阶层在宋代“与士大夫治天下”政治氛围中和程朱理学滋养下,逐渐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不仅以治国平天下为政治抱负,也以移风易俗为文化使命,形成了以天下为己任的鲜明精神特质,并深知天下之治始于里巷。蓝田吕氏兄弟师从关学创始人张载,深受其“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思想的影响,没有选择仅在书斋中空谈义理,而是主动走出朝堂与书院,将儒家的“仁、义、礼、智、信”转化为乡民可感可知可行的行为准则。可以说,《吕氏乡约》是宋代士大夫试图以儒家伦理重构基层秩序的一次勇敢探索。
  放在中华法制文明的大背景下审视,《吕氏乡约》的历史意义极为深远。中国传统治理智慧向来强调“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吕氏乡约》正是这种教化思想在民间社会的制度化、组织化呈现和落实,激活了基层社会的自治潜能与道德自觉,将外在规范内化为乡民的自觉行动,弥补了古代国家行政力量在基层的不足,成为稳定乡村社会、淳厚风俗的重要力量。“导俗维风,莫善于乡约。”张载曾赞叹“秦俗之化,和叔(吕大钧)有力”,正是对其教化实效的肯定。《吕氏乡约》的精神内核通过后世儒者的增损与实践,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南宋大儒朱熹进行了重要的“增损”工作,编纂成《增损吕氏乡约》。降至明代,乡约的发展出现了官民结合、功能拓展的趋势。王阳明在平定南赣匪患后,深感“民风不善,由于教化未明”,遂借鉴《吕氏乡约》的框架,将乡约与保甲制度结合,制定了《南赣乡约》,一方面以国法威慑盗匪,另一方面以乡约教化百姓,把治理盗贼建立在民风归厚的基础上。国法定纲纪,乡约润人心,二者互补共生,共同维系着传统社会的稳定。直至近代,教育家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仍从中汲取灵感。
  善治必有良法,亦必有良俗,“致君尧舜上”的宏大理想必须落地为“再使风俗淳”的具体实践。中国传统社会历来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追求,但汉代以后的统治者大都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的制度规范,是国家治理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不可能也没必要事无巨细地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律之美或许在于“留白”,而乡约恰恰可以填补法律“留白”之处。《吕氏乡约》所揭示的法律“留白”与乡约补位逻辑,即便是在法治昌明的当代,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多维治理守护招投标公平竞争   □ 白轩萱

  据媒体近日报道,湖北某县住建局3188万元设备采购项目的五位评审专家竟全部“取材”于百度文库的《10000中国普通人名大全》。这些姓名固定、排序不变的“幽灵评委”,横跨多地多项目“走穴”,被网友戏称为“最忙五人组”。
  目前该项目招投标程序已被终止,相关部门也对此开展了调查。不过,这场闹剧如同一面镜子,照出了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的造假顽疾和制度短板。从身份核验环节来看,传统人工审核过度依赖纸质材料,难以核实人员身份的真实性,给伪造签名、虚构评审资质等留下可乘之机。从评标流程来看,线下评审缺乏全程留痕,打分标准模糊、主观随意性大,“人情分”“关系分”等潜规则盛行,容易让公平竞争沦为形式。从监督机制来看,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重事后追责、轻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的倾向,往往等到问题被曝光或造成损失后调查才介入,而此时问题已积重难返。
  面对积弊已久的招投标乱象,技术赋能正在成为破局的有力探索。目前湖南推行的“机器管招投标”便是一个典型。这个全省统一的智能招投标平台,通过标准化模板自动生成招标文件,避免了人为设置隐性门槛;借助人脸识别与大数据比对技术完成企业资质审核,精准拦截虚假材料;运用算法模型实现客观赋分,最大限度压缩了人为干预空间。试点数据显示,“机器管招投标”不仅大幅提升了招投标效率,更在实时预警异常报价、全程电子留痕、防篡改等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这无疑有助于让“幽灵评委”这类违规操作失去生存空间。
  不过,技术只是治理的工具,要根治乱象,关键在于构建“技术+制度+监督”的三维防线。技术层面,既要推广湖南等地的数字化实践,用智能系统规范流程和操作,更要注重系统的开放性与兼容性,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数据共享,让违规操作等乱象无所遁形。制度层面,要扎紧资格审查的“笼子”,通过建立动态更新、随机抽取的专家库,明确评标细则的刚性标准,将“按规矩办事”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从源头杜绝“定向邀请”“人情评审”。监督层面,要构建内外协同的监督网络,既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管责任链条,明确各环节权责清单,又要畅通公众举报、媒体监督的外部渠道,让招投标全过程置于阳光下。
  总之,只有将三维防线落到实处,才能有效驱散“幽灵评委”的阴霾,让招投标真正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公平秤”,形成“大型企业有优势、中型企业有奔头、小型企业有希望”的良性循环,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
失独夫妻起诉要求取回冷冻胚胎 法院判决须由合规医疗机构接收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古雪丽 葛思彤

  一对痛失独女的夫妻,将希望寄托于他们10年前冷冻的两枚胚胎,而当他们想从医院取回这份“希望”时,却遭到了院方的拒绝。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情感诉求、法律规范与伦理原则之间作出审慎判决。
  2014年,苏苏和阿立夫妻在新疆某医院接受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当年5月,医院为他们培育4枚胚胎并移植了其中的2枚,剩余的2枚胚胎被冷冻保存。
  此后10年间,夫妻二人按时交纳胚胎保管费。然而,2024年10月,发生了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他们唯一的女儿因病去世。此时,那两枚被冷冻了10年的胚胎,成为他们重新孕育家庭希望的寄托。
  今年年初,苏苏夫妻与新疆某医院协商,希望取回冷冻胚胎,转运至外省的一家医院进行植入手术,遭到院方拒绝。今年8月,苏苏夫妻将新疆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返还2枚冷冻胚胎。
  法庭上,苏苏夫妻表示,冷冻的胚胎源自他们的精子和卵子,承载着二人独特的遗传信息,他们理应拥有处置权,且当年夫妻二人在医院签署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中明确约定,他们有权选择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
  对此,新疆某医院代理人辩称,冷冻胚胎储存、处置受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约束,根据相关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实施。胚胎储存、处置和使用关系到生命伦理、社会公益和医疗安全,法律严禁买卖和私自转移胚胎。苏苏夫妻要求将冷冻胚胎移交至其自行联系的外省某医院,可能会使冷冻胚胎脱离原获批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存在巨大风险。
  此外,双方在2014年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是医疗合同的基础。苏苏夫妻要求变更冷冻胚胎保管和使用地点,构成了对原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变更,在未达成新的一致且确保符合所有法律规定前,医院按原约定继续保管冷冻胚胎合法合规。
  审理中,法院首先确认了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明确指出,涉案冷冻胚胎含有苏苏夫妻的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其有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知情同意书约定,夫妇二人对冷冻胚胎享有处置权,有权选择冷冻胚胎保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治疗。
  但法院并未支持苏苏夫妻“直接占有”冷冻胚胎的诉求,而是设定了通过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移交的关键条件。
  今年1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新疆某医院在苏苏夫妻提供一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函的10日内,将2枚冷冻胚胎交付给该指定医疗机构,驳回了苏苏夫妻要求直接占有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漫画/高岳  

在医疗监管框架下依法平衡各方权益
  本案判决的核心在于如何在失独家庭的合理生育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生命伦理安全之间进行平衡。法律承认并保护原告对胚胎的相关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置于国家严格的医疗监管框架之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医疗机构设置条件,临床医师、技术人员、护士的资质,医疗场所及设备的配备及要求,技术规范等均作出严格的监管规定。
  上述规定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了严格限定,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但应赋予特殊尊重和保护。
  一方面,冷冻胚胎携带双方提供者的遗传信息,取自人体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属于遗传资源,具有发展成为人类生命的潜在可能,蕴含人类尊严和伦理价值,应属于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和人格利益的“伦理物”,除含有人身属性外,还涉及生命伦理及公序良俗;如若脱离监管,允许个人直接持有和转运,将面临代孕、买卖、基因编辑、保管不当损毁、遗传资源非法利用等一系列无法控制的法律与伦理风险。
  另一方面,冷冻胚胎在保管及植入的过程中,均须遵循特定的技术规范,如由个人直接占有支配冷冻胚胎,在胚胎转移、保存或运输过程中则存在因个人保管操作不善导致冷冻胚胎被损毁、灭失的风险,届时可能因权责划分导致新的纠纷。因此,在作出判决时,对返还胚胎的方式设置了附加条件。
  此案的判决并非简单否定权利归属,而是为了防范胚胎脱离监管后可能引发的不可控风险。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最终是为了实现更广泛、更有序的个人价值和利益。通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移交,既是对胚胎生命属性的尊重,又是对原告实现生育愿望最安全、最合法的保障路径。
惠州中院创新破解车辆“失联”执行僵局 本报记者   邓  君
本报通讯员 焦国桐 苏乔
  
  涉案车辆查封后下落不明,既难以推进罚没财产处置兑现,又影响服刑人员申请减刑权利,如何精准破解这类“执行堵点”?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引领,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效能,构建失联报废罚没车辆处置路径,成功破解下落不明车辆执行难题,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2020年7月27日,惠州中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兵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同时查封其名下一辆机动车,但因该车辆长期下落不明,相关处置工作陷入停滞。2021年11月17日,在同案犯相关财产处置完毕后,该案依法终结执行。
  2024年10月,东莞监狱向惠州中院发函,商请核实刘某兵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为其减刑工作开展前期准备。此前,刘某兵家属反映,多方查找未发现涉案车辆下落,且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条件,为保障刘某兵依法申请减刑的权利,家属自愿代为缴纳车辆残值费用,恳请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车辆。
  面对“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缺乏明确处置依据”的困境,惠州中院积极探索破解路径,并未简单以“执行不能”收尾。法院经梳理发现,此类“查封未实际控制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罚没车辆处置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亟须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处置机制。
  依托执行联动机制,惠州中院积极与公安机关、发改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协商,公安机关明确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一经发现将依法扣押并予以处罚;发改部门反馈报废车辆暂无统一市场指导价;商务主管部门详细提供了全市3家具备报废车辆回收资质的企业信息,并说明回收价格主要参照废铁市场价实行市场调节。
  为推动类型化问题规范化解决,惠州中院召开全市两级法院执行业务交流会,深入研讨此类问题涉及的法律适用难点,形成一致意见,明确对“下落不明、符合强制报废条件、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愿意缴纳残值费用”的罚没车辆,可参照强制报废车辆处置流程办理。
  在车辆残值核算过程中,法院向三家资质企业发函询价,最终以1867元/吨的平均价格作为计价依据,在核实涉案车辆车身重量后,最终核算残值为3313.93元。2025年1月9日,刘某兵家属足额缴纳该笔费用,款项全部上缴国库。1月17日,惠州中院向刘某兵发出《执行告知书》,明确车辆已处置完毕并邮寄至东莞监狱。
  惠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深化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以更加强劲的执行举措,扎实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落地见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空壳劳务公司“移花接木”转移涉诈资金 义乌检察全链条打击犯罪追赃挽损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陈曦 周涵睿

  “兄弟,现在公司账户走账给的手续费可高了,有没有兴趣合作?”
  此前,薛某等人利用空壳劳务公司为掩护,以“发放劳务费”之名,行转移涉诈资金之实,短短数日便转移赃款420万元,致使全国多地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的钱款被迅速“洗白”,给款项追回工作带来相当难度。
  近日,经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薛某及其同伙彭某、万某等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目前,判决已生效。
真老板假公司
费尽心机转移涉诈资金

  2024年5月,在四川成都经营劳务公司的薛某,在一次偶然机会中,结识了某项目方负责人郑某(另案处理),二人逐渐建立起合作关系。在一次酒局上,郑某提议“合作”:利用薛某公司的对公账户,以虚假发放劳务费的名义帮助他人“取现”,并承诺支付3%的手续费。
  “您公司业务量大,账户额度高,操作起来方便。如果合作顺利,一天赚几十万元不是问题。”郑某劝道,“万一银行问起,就说是正常劳务派遣费用,以您公司的业务体量,不会引起怀疑。”
  在郑某的游说下,薛某动了心,但他深知,这些需要转移的资金极有可能属于非法所得。
  最终,薛某与郑某商定了一个“万全之策”:由薛某寻找“挂名法定代表人”,成立一家独立的空壳劳务公司。薛某负责利用其资源对公司进行包装,提升银行账户的转账限额;郑某则负责招揽“业务”。资金到账后,便以支付劳务派遣费的名义取现。如此一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薛某、郑某无关,即便东窗事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法律风险。方案既定,二人兵分两路开始行动。
假老板真要挟
利益分配不均发生内讧

  薛某首先找到了公司合伙人孙某(另案处理),许诺分红,请她物色人选。孙某推荐了自己的前夫彭某。
  然而,彭某同样清楚担任此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对资金的非法性质也心知肚明。为规避风险,他说服朋友万某出面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承诺每月向万某支付5000元薪酬。2024年10月,在彭某的指挥下,万某办理了公司工商注册及对公银行账户开设等手续。
  与此同时,郑某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联系到第一笔“业务”。2024年11月12日,一笔200万元的资金如期转入该空壳公司的对公账户。薛某立即指示彭某取现。披着“劳务公司”外衣的账户未引起银行注意,取现过程十分顺利。彭某因此获得5万元报酬,这让仅拿“固定工资”的万某心生不满。
  次日,第二笔220万元的资金到账。但当彭某联系万某配合取现时,万某却突然发难。凭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万某以“不去银行办理就无法取现”相要挟,要求提高此次“好处费”金额,他直言:“我的风险最大,拿到的钱却最少。钱的来路大家都清楚,必须加钱。”
  薛某、彭某深知这笔资金无法退回,为及时完成取现,只得先妥协,最终商定将万某的报酬定为15万元。“风波”暂时平息,取现得以完成。
助追赃促退赔
检察履职保权益护民生

  空壳公司的伪装并未维持太久。2024年11月初,各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受害者陆续报案。其中,被害人许某向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因投资炒股被骗200万元,其中有40万元流入该空壳公司的对公账户后被取现转移。义乌警方立案后,于当月将薛某、彭某、万某等人抓获。薛某等人精心构筑的空壳公司骗局被完全识破。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分布广泛,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同时,检察机关对涉案的孙某进行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实施抓捕,确保其到案;对已潜逃至境外的郑某开展劝返工作。最终,该案5名核心成员全部归案。
  2025年2月17日,公安机关以薛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案件移送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薛某等人通过空壳公司转移的涉诈资金总计达420万元,且大部分被害人损失难以追回。
  承办检察官龚捷介绍,为解决“人到案但钱难追”的困境,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多次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促成退赃退赔。最终,在判决前,5名涉案人员共同退赔了全部被害人损失,并退缴了个人违法所得。
  “多亏了检察官,我们的工资才有着落。”表达感谢的不仅有被害人,还有薛某原劳务公司的员工。原来,薛某的公司仍在正常运营劳务派遣业务,与众多建筑工人、保洁人员相关联。时值年末结算,因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被羁押,账户上用于发放工资的百万余元资金无法动用。在薛某认罪并承诺退赃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确保员工工资按时发放,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这种空壳公司看似在进行劳务派遣,实则是为诈骗资金‘洗白’的‘中转站’。这类行为既助长了上游电信诈骗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严重侵蚀了社会诚信根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龚捷说道。
网购家电出现故障要求换新遭驳回 法官提醒 “只换不修”承诺并非无条件适用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 许  可 杨伊凡

  网购家电后购买“只换不修”延保服务,家电遭遇性能故障时是否可以直接换新?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上述问题作出了解答。
  2022年11月,小王在某电商平台花费5399元购置某知名品牌扫地机器人后,又通过该平台向某科技公司支付700元购买“3年只换不修”小家电延保服务。
  根据服务约定,服务期内产品正常使用时,若出现三包范围内机械或电气元件损坏所导致的性能故障(排除自行拆装、人为及意外损坏),可更换一次同款或同价位新机,也可补差价置换更新机型;延保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商提供,若双方对故障认定存在分歧且无法协商一致,以原厂商官方检测结果为准。
  2025年4月,扫地机器人出现故障,小王遂向科技公司申请延保服务,并自担运费将设备寄送至指定地点维修。某光显公司检测后出具报告,载明“滚刷卡异物导致异响,清理后工作正常,未涉及机械或电子元器件故障,不符合换新条件”,品牌方亦出具“检测无异常”的维修清单。
  小王表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小王将科技公司诉至宿豫区法院,要求公司按延保服务内容为其更换同品牌同档次新机型(由其补足市场差价),并承担自己寄回产品的物流费用。
  庭审中,小王主张,扫地机器人存在运行异响等故障,属于延保服务覆盖范围,而科技公司仅以“清理后故障解决”敷衍,既未提供有效维修记录及视频影像资料,亦未按承诺履行更换义务,已构成违约。科技公司则辩称,涉案商品未发生约定的性能故障,不符合换新条件。
  法院查明,小王已提供证据证明扫地机器人存在性能故障,完成其举证责任。科技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品牌方维修清单等证据,能够证明故障系异物堵塞导致,未涉及约定的机械或电气元件损坏。小王虽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要求科技公司提供异物、维修视频等佐证,但未提交任何反证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延保服务时应审慎阅读延保条款,应知晓“只换不修”承诺并非无条件适用,通常仅限于商家承诺的特定范围内的故障原因。若商家举证证明性能故障原因不符合换新条件后,消费者不认可商家证据效力的,应就性能故障符合换新条件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房地产经纪人设下骗局致购房人损失数百万 法院判定 中介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担主责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辛明厚 王一洲

  在房产交易中,买方通过中介公司购房,却遭遇房地产经纪人精心设计的骗局,损失数百万元房款。尽管房地产经纪人已被绳之以法,但经济损失却因罪犯无力赔偿而难以追回。此时,中介公司是否应为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对此类民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犯罪后果应由中介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厘清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在法律适用上的先后顺序。该案对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2017年2月,李某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约购买一处房产,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在后续交易过程中,负责此单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钟某,在公司门店内以办理购房资金监管为名,伪造相关材料,指示李某通过POS机刷卡支付,骗取李某297.7万元房款,该款项后被钟某挥霍。
  此后,钟某因犯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其退赔李某297.7万元。但因钟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退赔判决未能实际执行到位。为弥补损失,李某将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被骗取的购房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付款过程中未严格核查账户信息,存在明显过错;同时,钟某出具的材料上所盖公章并非公司真实公章,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考虑到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监管方面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情判决该公司承担李某损失的35%,即赔偿104万元。
  李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其以办理资金托管为由指示付款的行为,属于二手房交易中居间方的职权范围,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本质上是职务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归属于房地产经纪公司。李某在付款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应自担部分责任。
  据此,北京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房地产经纪公司对李某的损失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应赔偿李某损失267.93万元。
  “此类案件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问题,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法律关系、责任构成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二者不能相互替代。”负责审理该案的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在庭后表示,刑事判决追究了房地产经纪人钟某的诈骗罪责,但并未解决被害人李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购房人因房地产经纪人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另行起诉要求经纪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在民事案件处理中,需查明刑事退赔的执行情况,若刑事部分已有退赔,应在民事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以避免权利人双重受偿。
  法官解释称,在认定经纪人诈骗行为的民事责任归属过程中,关键在于厘清其行为性质是职务代理还是表见代理。职务代理指代理人基于其职务职权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归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表见代理则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二者适用前提不同,职务代理本质是有权代理,而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经纪人隶属于公司,在判断其行为责任时,应优先审查其行为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本案中,协助办理资金托管等事宜是二手房居间服务的常见内容,属于房地产经纪人的职权范围。钟某在公司的场所内,以履行居间职责的名义实施行为,相对人李某有理由相信其是在执行职务。因此,该行为应被认定为职务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
  此外,在最终确定赔偿责任时,还应综合考量合同性质、双方地位及义务等因素。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房地产经纪人、经营场所及交易流程负有严格的监督管理责任。钟某在门店数次实施诈骗行为,涉案房地产经纪公司却毫不知情,显然未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这是导致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相较之下,购房人通过中介公司交易,本身即包含了对专业服务的信赖,旨在利用中介公司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后续交易安全顺利完成。在居间合同履行中,不能对购房人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本案中,李某作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购房人,信赖钟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纪人的身份,按照其指示在房地产经纪公司门店内刷卡,虽未注意到POS机代理商名称及办理地点的区别,存在一定疏忽大意,但并未明显低于一般购房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故李某相比于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为宜。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购房人分别承担90%和10%的责任。
  法官表示,对于中介机构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中介机构因疏于监管未能防范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将有助于督促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交出新时代涉军维权“南部答卷” 南部战区召开六省(区)涉军维权工作第五次协作会议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罗  旦 亓天

  近日,南部战区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六省(区)涉军维权工作第五次协作会议,战区党委政法委、六省(区)党委政法委、军地涉军维权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等8个单位介绍经验,会议就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进行部署。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相关负责同志到会讲话。
  近年来,南部战区六省(区)牢固树立为战向战根本指向,加快构建高质高效发展路径,用心用情强化拥军优属,全心全意强化军地协作,依法依规强化政法保障,不断完善同心同力工作格局,开创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新局面。
党政主责彰显“南部担当”
  六省(区)轮流承办涉军维权协作会已成为南部地区优良传统。多年来,军地各级始终将涉军维权工作摆上政治高位,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将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合力推动政策落地、加强统筹协调、督办重大案件,为军队建设和广大官兵排忧解难。
  湖南省常态将涉军维权工作列入议军会议题,专题审议涉军维权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广东省成立军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将涉军维权工作作为重要职能,大力推动驻粤部队重大涉法问题化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多次督办重大案件,狠抓涉军维权工作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省人大会议期间,现场办公解决部队维权难题;云南省每年召开全省三级涉军维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统筹谋划全省涉军维权工作;贵州省将涉军维权考评与双拥模范城(县)评比挂钩,全域全力推动涉军维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2年2月,中央政法委、军委政法委《关于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出台后,六省(区)及时修订完善涉军维权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扩大服务对象范围,健全维权机制,坚持将涉军维权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党管武装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以及双拥共建活动范畴,涉军维权始终保持大事大抓、纵深推进的强劲态势。
服务打赢贡献“南部力量”
  南部战区扼守祖国南大门,部队练兵备战任务繁重,六省(区)军地各级着力推动维权重点向战聚焦,维权机制向战融入,维权行动向战赋能,实现由聚力平时建设向保障战时需求、由解决一般矛盾向解决备战打仗难题转变。
  战区方向持续多年开展“法助打赢、法惠官兵”涉军维权专项行动,近两年化解影响练兵备战重大纠纷193件,处理一线任务部队官兵涉法问题167件,多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战斗力生成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军地职能部门坚持做到战斗力生成的堵点卡点在哪里,涉军维权就解决跟进到哪里;部队和官兵的重大期盼在哪里,涉军维权服务就跟进到哪里。
  两年来,南部战区六省(区)军地法院通过依法审判、加强督导、积极协调等方式,有力维护军地和谐稳定,保障部队战斗力生成。
  湖南检察机关办理的空军某部机场净空公益诉讼,拆除违法超高建筑物、构筑物140余处,有力消除净空隐患。广东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军用土地维权专项行动,半年内推动化解372宗137万余平方米涉军土地房地产权属争议。广西各级法院高效审结破坏国防光缆系列案147起,为部队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贵州为边境任务部队战士家属发放高额司法救助金,妥善审理全国首例军事设施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云南集中开展“法固基层、法解兵忧”维权行动,将法治服务延伸至一线战位,实现军事行动法治服务伴随保障。
高效协作提供“南部方案”
  “我只有守好祖国每一寸疆土,来回报组织的恩情。”在喀喇昆仑山下执行戍边任务的战士钟某,其母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广东省四会市委政法委、人武部等部门启动涉军维权机制,帮助钟某及时拿到赔偿款,并给予数万元司法救助,为卫国戍边英雄消除后顾之忧。
  经过多年发展,军地相关职能部门在需求上精准对接、在力量上加强统筹、在资源上强化整合,南部战区六省(区)涉军维权协作顺畅,凝聚强大工作合力。
  湖南优选精干力量打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才库,在全省设立101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部队及军人军属提供优质法治服务。广东修订实施《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便捷涉军法律援助程序。广西创建军地协作沟通工作机制,打造“半小时法律服务圈”,实现涉军维权信息互通、快速响应。海南打造“1448”军地协同法律服务体系,聚力攻坚疑难案件。云贵两省联合建立区域强军法律服务中心,整合公证、鉴定、法律援助等社会司法资源,采取“工单式”办理、“案件化”管理,提升涉军法律服务效率。
  维权职能部门在工作中不断探索经验、完善机制,构建行政协调、司法协作、法律援助“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强化涉军维权工作平安建设、党管武装绩效、双拥工作考评,构建起“党委领导、部门支持、上下贯通、军地配合”的良好格局。两年来,协调处理涉及军人军属的维权纠纷案件680余件,总金额超10亿元,军人军属涉军维权获得感、满意度显著提升。
多维创新体现“南部智慧”
  南部战区地处改革开放前沿,创新氛围浓厚,涉军维权工作迸发蓬勃生机与活力。六省(区)维权部门积极构建“全周期、全领域”服务体系,大力培养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涉军案件专业审判队伍、部队涉军维权骨干队伍,积极开展“上门送法”“现地维权”“法治共建”活动,推动涉军维权从解决纠纷向事前预防延伸、从单一案件解决向权益保障全链条延伸。
  维权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科技赋能,在科技赋能上求实效,以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精准度,大力推广涉军维权专栏、“维权在线”手机App,全面普及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调处,做到官兵涉法问题实时反映、实时查询、实时监督、实时分析。
  云贵两省研制强军法律服务机器人,向驻军部队分批赠送,为部队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13项公共法律服务。
  各地法院大力推进“一张网”建设,以信息化助力涉军审判现代化,设计完善涉军案件标识,加大互联网法庭建设使用力度,推动在线审理、在线调解,为基层官兵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六省(区)紧跟“AI大模型”“数字化治理”等新技术推广应用步伐,探索建立区域化、集成化、智能化维权协作平台,推动涉军维权工作提质增效、提档增速。
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举办第二届军事法治高端论坛 集智推动智能时代军事法治创新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张明哲 12月5日,由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主办的第二届军事法治高端论坛在京举办。论坛以“智能时代的军事法治创新”为主题,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军委机关部委、各军兵种、军地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110余名专家学者参会。
  该研究院科研部门介绍,这次论坛是紧跟时代发展变化,推进军事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实际举措。目的是通过集聚军内外优势资源,吸纳军地有益经验和研究成果,共建军事法治理论协同的创新平台和共享势场,为推动军事法治理论协同创新献策献力。
  与会专家围绕“人工智能与军事法治双向奔赴”“智能化法典编纂”“人工智能军事应用法治保障”“跨军地治理法治建设”,以及“军事行动法律保障”等进行了深入研讨和广泛交流。
  军事法制研究院某研究中心主任黄靖表示:“通过现场聆听各领域专家对智能化法治建设的介绍,深受启发。”
  青年科研人员王珂说:“难得有这样一个平台,能够现场聆听军地各领域顶尖专家的精彩分享,开阔了视野、打开了脑洞,对自己的帮助非常大。”
  创立“军事法治高端论坛”是军事法制研究院聚力打造军地合作交流平台的重要举措。首届高端论坛于2024年12月成功举办,旨在聚力打造高端的科研学术交流品牌和学术盛宴,以更好地为军事法治科研高质量发展提速,推出高质量成果。论坛从大会交流到分组讨论,先后有40余名专家围绕热点问题进行观点碰撞和思想交锋。
  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这次论坛站位高、落点实、启发大,是一次学术盛宴。大家将聚焦各自研究领域,深耕智能化法治建设,为推动依法治军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力量。
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 推动宪法精神在基层部队落地生根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赵波 近日,为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官兵法治素养,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联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军营、走进基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宪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军地法官通过发放宪法宣传图册、讲解挂图等方式,向官兵普及宪法知识。军事法院结合官兵日常生活、工作、训练、执勤实际,围绕“学法明危 知法避险 研法止损”开展法治教育宣讲,以案为鉴警示官兵避免无意识犯法、不当行为加刑的悲剧,引导大家自觉强化法治意识,主动学习法律知识。
  其间,军地法官向官兵们赠送法律书籍、法宣产品等;面对面解答官兵法律问题,针对性启动涉军维权机制,帮助官兵化解涉法纠纷。
  近年来,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把普及宪法知识等作为落实普法责任制、助推法治军营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法治服务工作一体筹划、统筹推进。通过开展军地联合理论宣讲,组织宪法宣誓、宪法签名、宪法宣传作品创作等实践活动,以官兵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宪法宣传,传播法治理念,持续推动宪法精神在基层部队落地生根。
解放军郑州军事法院 提高普法教育针对性时效性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王翌丞 董怡辰

  近日,解放军郑州军事法院深入驻豫部队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宣传普及宪法、民法典,以及国防法、兵役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月2日,郑州军事法院联合河南省司法厅在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宪法进军营”启动仪式。仪式上,河南省司法厅领导表示,“八五”普法以来,河南省将“送法进军营”作为做好双拥工作、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连续多年与郑州军事法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军营活动,厚植军队法治文化,助推法治军营建设。
  “要学习基本的法律常识,要善于利用维权机制来维护权益,要综合考虑多种渠道来化解纷争,要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忌偏听偏信,忌信心过满,忌经验主义。”启动仪式后,郑州军事法院大校院长王达结合多年军事司法工作实践,围绕“积极培塑法治修养,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与大家分享妥善处理涉法问题的“四要三忌”。
  为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宪法宣传周”期间,郑州军事法院线下采取“法治微课堂”“法治文化长廊”“法治书香惠官兵”等形式,先后在河南省军区、武警河南总队郑州支队、陆军兵种大学等驻豫部队开展普法活动;线上依托强军网开设宪法宣传专栏,推送精心制作的宪法主题展板,以图文方式生动宣传宪法精神,让法治教育“活”起来。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河南省委党校教授谷玲以“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为题,为河南省军区官兵进行授课,详细讲解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等内容。
  为满足官兵学法用法需求,郑州军事法院还为驻豫部队发放了涵盖法律法规、宣传手册、法治漫画书、微视频等品类丰富的法治宣传大礼包。
  “面对网络诈骗如何维权?”“开发商一直不交房怎么办?我可以不还贷款吗?”……
  活动现场,军地联合普法团队开展“法律义诊”活动,结合宪法宣传展板、普法知识手册,为官兵提供“一对一”法律咨询,实现法治关怀“零距离”。“以前觉得宪法离我们很远,现在才发现,宪法无时无刻不在保护我们。”某部干部李某说。
  前不久,郑州军事法院联合河南省司法厅,在信息工程大学、陆军兵种大学等单位成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每月固定一天为法律咨询日,通过聚集军地政法部门优质资源,提供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涉军维权等于一体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近年来,郑州军事法院每年联合河南省司法厅开展“民法典宣传月”“宪法宣传周”活动,联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开展“千名法官、检察官送法助征兵”“八一送法进军营”等活动,在驻豫部队座座军营掀起崇尚法治、厉行法治的热潮;先后推动出台《河南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关于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若干规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办法》等条例规定,持续推广“汤阴经验”“信阳模式”经验做法,开展涉军维权“法护中原”“豫剑护战”等专项行动,不断擦亮司法拥军“河南品牌”。该院将持续聚焦部队练兵备战需求,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普法内容、延伸服务触角,以法治力量护航强军兴军。
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 学习宪法知识维护宪法权威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丁嘉聪 涂云鹏 “设立国家宪法日,既是对宪法权威的庄严致敬,更是全民普法、凝聚法治共识的生动实践。”在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徜舟书屋里,执法员郭文兵正在给大家介绍设立“国家宪法日”的重大意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新时代的一名海警执法员,要主动学习宪法知识,自觉遵守宪法规定,善于运用宪法维权。”执法员姚青呈说。
  执法员们纷纷表示,从出生时的权利保障到求学路上的公平机会,从工作中的劳动权益到生活里的公共秩序,宪法守护着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解放军哈尔滨军事检察院 深入部队开展法治教育服务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孙云龙 商国栋 近日,解放军哈尔滨军事检察院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要求,深入辖区部队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该院采取宣讲授课、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着眼官兵需求,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将宪法理论知识与国家大事、日常生活、军人职责紧密结合,深入浅出讲解相关法律常识、解答涉法问题,助力官兵解决实际困难;注重固根本、管长远,结合中国革命史讲述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深化官兵对党史、军史、新中国史的了解,筑牢官兵捍卫宪法、依法履职的思想基础;结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等内容,强化官兵法治信仰,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多年来,哈尔滨军事检察院坚持以“法律服务万里行”为载体,下基层、走一线、到边防,深入辖区部队开展法治教育服务,推动依法治军战略在辖区部队有效落实。
武警百色支队 军检联动让法治精神浸润军心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石仁杰 唐明洋 梁力 12月2日,武警广西总队百色支队邀请驻地检察院检察官走进军营,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通过专题宣讲、案例解析、现场咨询等形式,为官兵送上精准司法服务,让法治精神浸润军心。
  活动中,检察官们围绕宪法核心要义、军人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等重点内容,结合部队使命任务深入浅出进行解读。其间,检察官们选取涉军维权、日常行为规范等典型案例,用通俗语言剖析法律风险点;针对官兵家庭纠纷、权益维护等涉法问题,“一对一”进行法律援助,帮助官兵解决法律疑惑。
  此次军检联动活动,既为官兵提供了优质的法治服务,又有效提升了官兵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能力,为部队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孝感推动法治副校长工作走深走实 让法治种子在孩子心中生根发芽   □ 本报记者   刘欢
□ 本报通讯员 陈娟
  
  说起翁奕博,陈露不禁嘴角上扬。
  在不久前举行的湖北省第十届“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中,翁奕博荣获小学组第一名。
  比赛中,翁奕博以少年视角切入,将抽象的宪法知识转化为鲜活的成长故事,成功打动现场评委和观众。
  陈露是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也是翁奕博所在学校孝感市实验小学的法治副校长。
  “我们通过一次次法治宣传与启蒙、一次次专题辅导与陪伴,将法治的种子种进孩子们的心田。”陈露说。
  陈露是孝感市876名法治副校长中的一员,早在2023年,孝感市委书记胡玖明在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上,要求市委依法治市办在全市统筹开展法治建设“三项重点工作”,其中一项工作是“加强法治副校长制度建设,解决校园霸凌等突出问题”,并多次对此项工作进行强调督办。
  “近年来,我们以法治副校长‘小切口’,做好平安法治校园建设‘大文章’,努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孝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黄建军说。
聘得优
  “扫码进群要核实,私下转账是骗局,遇事及时问家长……”
  前不久,孝昌县人民法院周巷法庭庭长汤龙与县公安局周巷派出所民警付帅,共同为周巷镇中心小学的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反诈课。
  他俩是这所农村小学的法治副校长。
  “我们不是为了讲课而讲课,而是结合具体问题,进行针对性普法。”付帅说起讲课的由头:该校一学生使用家长手机玩游戏时,遭遇“免费领取游戏皮肤”诈骗,被骗3000元。
  讲台上,两位法治副校长以案说法;讲台下,学生们听得聚精会神。
  这样的法治教育,在孝感市533所中小学已常态化开展。
  孝感市委依法治市办统筹政法力量,做到全市政法机关“四长”带头、班子成员全部上阵,示范带动全体法治副校长全面履职。
  “我们严把‘入口关’,法治副校长需经所在单位推选、教育部门审核、学校聘任3道程序,并公示名单。”孝感市委依法治市办成员、市司法局副局长陈远杰介绍,该市还出台系列制度机制,明确职责,并进行培训考核、动态管理,真正让法治副校长“驻”进校园、“融”入日常。
  据统计,孝感市平均每所中小学配备1.6名法治副校长,部分学校更实现“多人组团、协同履职”。
  法治副校长带来的变化,孝南区新铺镇远大学校校长樊孝华看在眼里、喜在心里。
  “法治副校长在我们学生心中,种下知法守法用法的种子。也许他们不懂什么是校园霸凌,但他们知道,被人欺负了,要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和家长。”樊孝华说。
  去年,远大学校获评孝感市“法治示范学校”。近3年来,该市分3批次共有112所中小学被通报表扬,法治校园建设持续走深走实。
教得好
  “一名初中生,因与同学发生争吵而怀恨在心,想趁放学时将对方打一顿,于是找来好朋友小张,帮忙望风。结果对方被打成多处骨折……”课堂上,大悟县思源实验学校教师周晶晶,讲起这个真实的故事。
  “虽然小张没有直接动手,但他明知朋友要加害别人仍要参与其中,构成共同犯罪。”周晶晶提醒学生们,遇到朋友请求望风撑场子的情况,一定要坚决拒绝,并劝对方守法。
  今年9月,这堂名为《知法守法 与法同行》的法治课,获评孝感市2025年度法治教学优质课件评比一等奖。
  “法治宣传教育,不仅要抓学生,也要抓老师、抓家长。法治副校长既要自己讲法治课,也要带动更多的老师参与到法治教育中。人人都是道德与法治老师,都是法治工作者。”孝感市司法局局长赵红芬说。
  今年以来,孝感市创新打造法治副校长工作智库团,设立综合协调、培训指导、课件研发等5个专业组,广泛吸纳团委、妇联、关工委以及政法骨干、高校学者、教师、社工等多元力量,形成“智库支撑、按需服务、精准响应”的运行机制。
  其中,综合协调组牵头制定年度计划、统筹“工单”流转;培训指导组聚焦能力提升,开发培训课程、组织经验交流;课件研发组创作短视频、动画、互动游戏等优质法治教育资源;个案分析组参与研判校园欺凌等事件,编辑指导案例;法治调研组开展“校家社”协同、制度效能等专题研究。
  法治教育并不局限于课堂。
  孝感市结合地域特色,打造“法治戏曲校园行”等特色品牌,将现代法治教育与传统戏曲融合,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注入新活力。
  孝感市还整合编制青少年法律法规知识读本,覆盖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校园欺凌治理等多个领域。
治得住
  小学生在课间嬉闹,一人不慎摔断牙齿,双方家长因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争执不下。
  数月前,孝昌县清溪实验学校校长季华遇到这起“棘手事”。多番沟通无果,他向该校法治副校长、孝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骆荣华求助。
  骆荣华约见双方家长并组织调解,最终促使各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定分止争。
  在孝感,法治副校长不仅是法治宣传教育者,更是法治校园建设者。
  孝南区黄香路小学积极推动法治副校长融入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全面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针对部分问题学生,我们邀请他们共同参与管教,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该校校长余梦文说。
  应城市东马坊中心小学放学时段拥堵问题,曾是家长们的烦心事。应城市司法局派驻该校的法治副校长牵头组织公安、街道、校方召开“四方会谈”,推出“信号灯三步走”方案,并同步拓宽干道打造校外步行街,校园周边安全系数显著提高。
  安陆市雷公镇初级中学法治副校长李爱萍充分运用检察职能,联合烟草部门开展专项活动,对城区346家烟草销售点和18家电子烟销售点逐一开展执法检查,筑牢未成年人“禁烟防线”。
  据统计,2023年以来,孝感市法治副校长进校讲座6000余次,转化问题学生545名,解决校园实际问题800余个,全市中小学校反欺凌委员会、心理咨询室覆盖率均达100%,未发生涉校园安全事件。
  “我们将进一步拓展‘校家社’联动,推广‘法治副校长前沿履职+智库团后台支撑’的双轮驱动模式,为平安法治校园建设持续赋能,让法治种子在孩子心中生根发芽。”孝感市委依法治市办副主任、市司法局党组书记文凡说。
南宁铁路公安局全面推进新时代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锻造铁血警魂提升履职能力 □ 本报记者   马  艳
□ 本报通讯员 杨秀良 齐征宇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入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公安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
  今年以来,南宁铁路公安局鲜明树立“警察要有警察的样子、警营要有警营的样子”的价值导向,系统谋划、全域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通过坚持高位统筹、试点先行、严格验收、固本强基,该局不仅实现了队伍面貌的焕然一新与履职能力的显著跃升,更为新时代铁路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澎湃动力,书写了一份政治站位高、路径清晰、成效卓著的正规化建设答卷。
坚持政治建警 强化高位统筹
  正规化建设,首先是一场深刻的政治锻造与顶层设计的实践。南宁铁路公安局党委将其视为“一把手工程”顶格推进,确保建设方向不偏、力度不减。
  南宁铁路公安局党委制定全局正规化建设实施方案,确立了“标杆引领、全面覆盖、巩固深化”的“三步走”战略,细化了涵盖队伍建设、业务规范、内务管理等多维度的78条具体验收标准,构建起“党委统揽、主管主抓、部门协同、全警参与”的责任闭环,将宏观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考核的微观行动。
  如今,正规化建设被列为领导基层调研“必查项”、周月例会“必议题”。各公安处据此细化任务清单183条,实现“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三明确。局内网开设“正规化建设专栏”,设置动态“进度条”,并运用“形象之窗”与“曝光台”营造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
  此外,该局还建立局领导分片包保、职能部门对口督导的立体化督查机制,将建设成效深度融入日常督查与党建考核体系。对推进不力的13个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系统赋分预警,以严格的考核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形成了“部署、执行、监督、改进”完整管理链条。
坚持试点先行 打造立体样板
  为避免“一刀切”和形式主义,南宁铁路公安局采取“机关带头、基层创样、分类推进”的策略,让标准从文本走向生动实践。
  该局主要领导带队,优化办公生活区域,确立“文件入柜、物品归位、线路隐藏、整洁统一”的内务管理“硬标准”,并通过定期检查与视频通报固化成效,为基层树立了看得见、学得会的标杆。
  从各公安处精选11个特色单位先行试点,形成“一单位一方案、一专班一特色”的生动局面。南宁公安处聚焦基础薄弱所队,打造一系列接地气的工作样板;柳州公安处着力优化执法流程,显著提升车交案件处置效能;北海公安处构建“党建+业务”智慧融合平台与“北铁净边”模型,实现警力、警情、勤务的可视化精准调度;乘警支队建立“出乘前准备、执乘中监督、退乘后复盘”的全流程机制,典型警情处置获得广泛好评。
  南宁铁路公安局创新采用“五站接力”式现场观摩,集中展示从机关“示范开局”到基层“系统攻坚”的全链条成果。
坚持严格验收 筑牢质量根基
  建设成果能否经得起检验,关键在于验收的严肃性与整改的彻底性。南宁铁路公安局实施“试点先行、分批验收、闭环整改”策略,确保建设质量过硬。
  该局制定详尽的月度验收计划,实行“公安局重点验收+公安处普遍验收”的双轨并行模式。目前已完成3批共127个单位的验收,达标率达91.4%,实现了从点到面的稳健拓展。
  验收组采用“看、问、谈、考”四步工作法,对照标准逐项量化评分。创新运用“考试宝”平台进行随机抽考,通过率高达97.4%。对未达标单位坚决实行挂牌督办、通报曝光,维护了标准的权威性。
  通过建立“验收—反馈—整改—销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南宁铁路公安局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建账、动态跟踪、限期整改。特别关注12个“小远散”派出所和13个警务区的特殊困难,量身定制88条帮扶管控措施,并将其纳入常态化“回头看”范围,有效破解了管理边缘化难题。
坚持固本强基 激活内生动力
  正规化建设的终极目标是提升队伍核心战斗力。南宁铁路公安局通过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推动队伍建设从“形”到“神”的全面提升。
  开展正规化建设以来,该局举办政治轮训36期,创新微党课48期,党建成果丰硕,1个党支部获评自治区级“四强”,22个党支部获得部局或自治区公安厅命名。
  纪律作风方面,该局深入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整治与全覆盖警示教育,召开全局警示教育大会及大力弘扬英模精神报告会,上线运行“队伍综合监督管理系统”,实行负面清单积分与风险“红黄绿”三色动态管理,实现了队伍风险的精准预警和有效干预。
  聚焦实战需求,该局构建“日常+专项”“训练+比武”一体化训练模式,依托实训App搭建移动学习课堂,制作精品教学片,开设“警务微课堂”,实战能力得到有效淬炼。
  南宁铁路公安局的正规化建设实践探索不仅为铁路公安系统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南宁样本”,也为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贡献了宝贵的“铁路智慧”。这支流淌着红色血液、闪耀着法治光辉的队伍,必将在守护铁道平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展现更大的担当与作为。
海南积极构建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翟小功
  
  “八五”普法以来,海南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把普法工作融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贸港建设大局,围绕全岛封关运作“一号工程”,完善体制机制,拓宽普法路径,全省公民法治观念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持续提升,持续优化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打造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擦亮“法治自贸港”金字招牌。
  【典型案例】9月16日至19日,法国国家公证培训学院、海南省律师协会与三亚凤凰公证研究院联合举办海南自由贸易港“律师+公证”国际化法律服务交流研修班。
  “我们突破传统业务,拓展国际贸易、海事海商、金融投资等十大领域新型公证业务。每个人都是普法大使,大家很注重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法规,帮助引导投资者少走弯路。”凤凰公证处主任徐春雷介绍说。
  “做好公证服务的同时深入普法,能为很多自贸港投资者规避风险。”法国国家公证培训学院院长穆斯塔法·梅基评价说。
  这是海南深耕涉外普法服务,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行稳致远的一个缩影。当前,海南创新构建“普法+服务”融合机制,推动法治红利惠及中外市场主体,为全岛封关运作筑牢制度屏障。
  海南省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最大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唯一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经党中央批准,海南自由贸易港将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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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7日,海南省委宣传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通知,于8月中旬至12月中旬,启动“法治护航自贸港·同心共筑封关路”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深入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举措,助力海南自贸港如期启动全岛封关运作。
  活动期间,海南省积极组织各部门业务骨干和“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走进海口江东新区、海南自贸港数智科创园等园区开展“法治体检”进园区活动,提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等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发挥全省普法志愿者队伍作用,在各市县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通过开展一场法治专题讲座、一场法律知识竞答、一场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宣传离岛免税购物、劳资权益、居民出入境等民生领域法律热点知识;组织媒体开展集中采访“八五”普法工作。
  【成绩单】海南省围绕自贸港建设大局创新普法实践,在普法形式上求新、内容上求实、责任上求严,将法治力量渗透到自贸港建设各个角落,绘就与自贸港建设同向同行的法治画卷,筑牢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的法治根基。
  坚持高位统筹,普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海南省委、省政府聚焦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立体化评议机制有力推动普法工作从“纸面责任”转化为“实践效能”,2022年以来共评议国家机关454个,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得到进一步压实。
  ——制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编印《海南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
  ——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108场次,8976人次参加。
  ——全省创建省和市县(区)“八五”普法讲师团22个、普法志愿者队伍171支、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4.6万余名。
  围绕中心工作,推进重点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近5年来,累计开展宪法宣誓、讲法送书等活动2300余场。2024年,承办全国“宪法进农村”主场活动,开展“与宪同行 护企共赢”宪法进重点园区等活动。
  ——部署开展民法典进乡村、“企业发展 法‘典’护航”等系列活动,累计举办讲座2100余场,发放《民法典应知应会200条》等普法读物10万余册。
  ——开展“我为自贸港建设学法懂法宣法守法”主题活动,累计宣讲1400余场次,受众近19万人次。
  ——每年组织省直有关单位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重点园区活动,有效覆盖海南自由贸易港13个重点园区200余家企业。
  ——开展“e法善治 护航消费”“法律进企业、进商会”“法治护航自贸港法润民心促发展”等普法活动,走访企业2218家,组织“法治体检”1830余场次。
  ——广泛开展打击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等各类主题普法活动5万多场次,发放资料300多万份。
  抓住关键少数,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2023年以来,集中开展全省公职人员法治学习培训活动,46个省直部门和19个市县6万多名公职人员集中进行学法考法,参考率96.89%,合格率99.59%。
  ——全覆盖选优配强法治副校长,组织开展“护苗”法治宣讲“三进”等普法活动1.5万余场次,发放资料30万余份。
  ——开展“‘椰姐姐’说法大篷车进社区进乡村”“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尊法守法携手筑梦’职工公益法律服务”等主题活动,累计发放学法口袋书、法律知识读物等20万余册。
  ——编发《“法律明白人”常用法律知识手册》等辅导读本1万余册,举办“法律明白人”培训班1290余场。2023年以来,“法律明白人”参与法治宣传5万余次、化解矛盾纠纷1万余件。
  巩固普法阵地,法治文化建设有新拓展。
  ——建成一批以宪法、民法典和廉政、禁毒等主题的法治文化公园、广场等阵地75个,建立农村法治图书角2519个。
  ——多部作品入选全国优秀法治动漫微视频展播。挖掘海瑞、丘浚、张岳崧等海南历史名人法律思想,以琼剧、话剧、纪录片等表演形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持续依托琼剧、调声、崖州民歌、老爸茶等非物质文化,培育一批富含本土特色及非遗元素的法治文化特色品牌。乐东黎族自治县开展的“‘四融合’民俗普法”入选中央网信办“2024年全国网络法治宣传优秀案例”。
  ——以“网信海南”标识推出“麦小椰”动漫海南网络普法IP,制作发布“麦小椰普法微课堂”短视频等网络普法作品,总点击量超200万次。
  ——建立三亚市海棠区法治文化传播中心,打造“筑梦公益 普法先行”云直播、《自贸港法微课堂》等宣讲平台,受众550余万人次。
  ——举办国家安全法、民法典等主题的法律法规知识答题活动,累计近200万人次参与。
  坚持普治结合,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运用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制定出台53件自贸港法规。
  ——建立省政府总法律顾问制度。2024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9.97%。发布政务服务地方标准,政务服务事项“零跑动”可办率达96.61%。
忠诚为民践初心 法治护航促发展 吉林律师以专业担当书写为民服务新篇章   □ 本报记者 刘中全 张美欣
  
  近年来,吉林省律师协会始终将“忠诚为民、专业尽责”作为根本遵循与核心使命,以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守护基层平安稳定、增进民生福祉为重要职责,深耕法律服务主阵地、做实法治服务“第一线”,在公益普法惠民、队伍专业提质、精准赋能发展等领域持续深耕、靶向发力。
  “今年以来,省律协聚焦全省法治建设重点任务、瞄准群众与企业法治需求,带领全省律师队伍以过硬专业素养践行法治担当、以务实行动传递法治温度,让法治阳光持续照亮吉林大地的城乡角落、浸润群众心田。”近日,吉林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黄默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公益普法润基层 法治暖阳照民心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法律服务的价值在于为民。今年以来,全省律师队伍将公益法律服务作为践行初心使命的重要载体,扎根基层、深入群众,用脚步丈量责任,用专业化解难题。
  “法治的种子,要埋进泥土里才会发芽。这里的群众需要我,那我就再留一年。”这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刘沫含写在自己“法援”日记里的话语,她将脚步扎进边疆的冻土,用5年的援藏、援疆之路践行了自己的誓言。
  在雪域高原与伊犁河谷,刘沫含的坚守成为吉林律师公益精神的生动注脚。5年来,她克服高寒缺氧的环境挑战,从法律咨询、文书代写到案件代理、普法宣传,将法律服务送到各族群众身边。在西藏日喀则的3年间,她的足迹遍布18个县区,在牧民帐篷前宣讲法律知识,为家暴受害者维权,帮工伤农民工讨薪,为藏族老人化解纠纷;转战新疆伊犁后,她继续深耕法律援助一线,用双语服务架起法治沟通桥梁。刘沫含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00余件,提供法律咨询4000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000余份,开展法治宣讲200余场,为各族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被群众誉为“雪域高原的格桑花”“伊犁河谷的法治使者”。
  刘沫含的坚守并非个例——吉林越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鹏谦全年为群众免费提供法律援助1000余起,化解基层矛盾;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岚连续8年投身“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今年依旧坚守海南定安;黄旸彤、金春颖、梁松涛、孙铭阳、宋萌5名青年律师主动奔赴西部,将吉林律师的热情传递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
  “从城市社区到乡村田野,从边疆牧区到内陆县区,全省律师以‘法律七进’为抓手,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矛盾调解、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吉林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田大原说。
精研专业强根基 队伍建设提质效
  专业是律师的立身之本,更是扛起法治担当的核心底气。今年以来,省律协以提升律师队伍专业素养和政治素养为核心,通过系列精准举措为律师队伍“充电赋能”。
  红色教育铸魂育人。省律协依托延安独特红色资源,举办2024年党性教育培训班,组织律师学员走进延安革命纪念馆、杨家岭革命旧址等地,通过专题教学、现场研学、交流研讨等形式,深入学习延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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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必须把延安精神融入执业全过程,坚守为民初心。”参与培训的律师代表感慨道。
  在南梁干部学院,省律协组织的党纪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培训班同样成效显著。学员们参观南梁革命纪念馆、马锡五审判方式陈列馆,深刻感悟“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法治精神。
  “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这与新时代律师执业理念高度契合。”参训律师说。
  青年律师是行业发展的未来。今年5月,省律协推出青年律师“助航计划”训练营这一最新活动载体,为执业4年以下的青年律师搭建系统化成长平台。训练营聚焦法律实务技能、执业风险防范、综合素质提升等核心课程,邀请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授课,通过案例分析、模拟庭审、互动研讨等形式,帮助青年律师快速提升专业能力。
  “截至目前,‘助航计划’已覆盖全省200余名青年律师,有效提升了青年律师的实务操作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大勇说,通过一系列精准化培训推动,全省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持续提升。
  今年以来,全省律师执业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重大案件办理质量稳步提升,行业公信力持续增强,一支政治坚定、专业过硬、作风优良的律师队伍正成为法治吉林建设的重要力量。
聚焦重点展作为 精准服务赋动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基层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吉林省律协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民营企业、基层集体经济等重点领域,推出一系列精准法律服务举措,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吉林省律协依托长春智慧法务区而设立的吉林省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中心,构建了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从设立、孵化、发展到注销的全流程法律支持。
  自2023年以来,吉林省律协组织专业律师深入企业一线,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精准研判企业在合同管理、知识产权、劳动用工、合规经营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并量身定制风险防控方案。
  “律师帮我们梳理出3个重大风险点,及时规避了潜在损失,让企业发展更有底气。”某制造业企业负责人说。
  为扩大服务覆盖面,吉林省律协汇总企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面向全省累计开展合规培训和风险预警活动200余场,覆盖企业1.5万余家。通过线上直播、线下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为企业负责人、法务人员普及合规知识。同时,常态化开展“法治体检”回头看,确保风险隐患整改到位。
  在服务基层集体经济方面,吉林律师同样主动作为。吉林市某村计划引进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因担心合同风险、合规经营等问题迟迟未推进。法律顾问律师了解情况后,为该项目提供“法治体检”专项服务,针对合作协议、生产经营规范、利益分配机制等关键环节,逐一审查修订合同11件,出具法律意见书1份,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
  从雪域高原到松嫩大地,从法治课堂到企业车间,吉林律师正以坚定的信念、专业的素养、务实的作风,持续书写法治服务民生、护航发展的时代答卷。展望未来,吉林省律师协会将继续深耕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让法治之光照亮吉林振兴发展的每一段征程,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吉林、平安吉林贡献更大力量。
宣城持续提升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水平 探索县镇融合模式最大程度便利群众   □ 本报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规范建设“怎么干”,矛盾纠纷“怎么解”,综治例会“怎么开”?
  在安徽省宣城市,各级综治中心不仅严格对照规范化建设要求落实规定动作,还积极开展了路径探索——
  在全省先行制定综治例会指引,提升会议统筹协调质效;
  创新试行县镇综治中心融合建设,最大程度便利办事群众;
  围绕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出题,开展3轮覆盖全体政法委员履职能力测试,全面增强政法委员学习意识与业务能力;
  ……
  近年来,宣城市秉承“实战导向、实体运行、实效为先”理念,持续加码发力,纵深推进各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实战化建设,推动各类纠纷事项案结事了、群众心顺气和。2024年,该市群众安全感指数、对政法机关执法工作满意率、对矛盾纠纷化解满意率再创新高,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能实现显著跃升。
试点县镇融合建设模式
  由于县综治中心通常位于城关镇,加之部分县与城关镇综治中心存在事权交织、历史遗留问题,群众在办事时需要“两头跑”,宣城市推动县镇综治中心融合发展和建设。
  “市委政法委牵头抽调专门力量组成工作专班进行全面调研论证,通过对工作事权、信访数据、矛盾占比、警情数据、群众习惯分析,认为部分县域县镇两级紧密关联、不宜分割。”宣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综治中心主任王会杰说,基于此,宣城选择部分县镇试点开展综治中心融合建设,这样更有利于实现群众诉求“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法治日报》记者在试点的泾县综治中心看到,该中心在群众接待大厅除常规设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人社、住建等常驻工作窗口外,泾川镇的窗口格外醒目。
  “泾县和泾川镇两级综治中心已经实现互设工作窗口、互派工作人员,明确划分权责、专人专窗落实相关事项转办规程,最大程度便利办事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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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综治中心主任舒军说。
  宣城市以“方便群众、务实管用”为原则,重点推进县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实行职能部门常驻轮驻、涉事部门随叫随驻、调解组织需驻尽驻、社会力量统筹入驻,做实矛盾纠纷县域终结,并向群众公示调解、心理咨询等专家库人员信息,提供“点单服务”,让群众“最多跑一地”。
  在机制保障方面,宣城市在县级综治中心建立“全量受理+分类流转+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健全首问负责、转办交办、协作配合、应急联动、督查督办等多项制度,县乡两级综治中心还与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双向联动,畅通非职责事项转办,实现群众诉求受理率、答复率双100%。
先行制定综治例会指引
  综治例会是综治中心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势分析研判,做好矛盾纠纷隐患预防化解的重要机制。如何防止会议流于形式、效果虚化,成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为切实规范各级综治例会,提升会议质效,宣城市委政法委通过全省首个制定综治例会指引,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综治例会制度,不仅明确了例会组织形式、议程设置、时间频次、参会单位交流重点等内容,还制定制度规范了会商研判、任务部署和信息核对等工作,为各级综治中心召开例会提供了标准化的操作指南。
  “对例会收集或议定事项,各级综治中心及时、准确交办并跟踪督办,确保工作闭环,同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功能,推动事项化解、落实到位,做好例会‘后半篇文章’。”宣城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综治中心副主任夏建新说,对一时无法化解的,通过积极介入最大限度钝化矛盾纠纷、降低风险,并做好持续关注,确保问题不反弹。
  而对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各级综治中心按照矛盾性质类型,导入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监督等程序依法办理,确保每一起矛盾化解依法按程序推进。
  今年9月,郎溪县一对夫妻因感情纠纷引发冲突。由于该纠纷存在较高风险,该县综治中心第一时间开展专题调度,指定由妇联牵头、公安机关与属地街道协同参与开展联合调处,并依托综治例会全程跟踪进展、指导办理。通过法治教育和思想疏导,二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当,以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和平分手,各自回归正常生活。
  “针对突发性以及可能升级的纠纷,我们将例会调度与专题调度相结合,开展联调、分析、会商、应急处置,制发督办函,督促属地和相关县直部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郎溪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中心副主任潘荣智说。
“神经末梢”愈发灵敏管用
  “楼上渗水渗到我家卫生间,可邻居一直不配合解决。”今年9月,宣州区济川街道的网格员接到业主夏某打来的求助电话,随即联系楼上住户赵某调解,但遭到对方拒绝。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济川街道综治中心迅速展开统筹协调。次日,网格员同社区民警、综治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涉事楼栋,从法律和情感角度双管齐下,向赵某宣讲物业法相关规定,倡导邻里守望的中华美德,最终赵某同意承担部分维修费用,纠纷成功化解。
  如今,宣城各级综治中心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触角延伸到网格这一最小单元。济川街道综治中心坚持发挥好由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专职网格员为成员的网格核心团队作用,积极整合公安、城管、物业、志愿者等N方力量,主动问需群众,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网格之中。
  在鳌峰街道,48个网格均配齐专职网格员,一人一本网格日志,认真记录群众诉求、矛盾纠纷等信息。“网格员要做到‘三必到’,即邻里矛盾纠纷15分钟内到场调解、突发事件30分钟内响应处置、群众紧急求助24小时内跟进解决。”鳌峰街道政法委员、综治中心副主任彭明说,对能化解的简单纠纷,网格员就地就近化解,化解不了的,第一时间反馈至综治中心推动解决,全力当好群众的贴心人。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就是要突出矛盾源头预防,统筹基层站所力量,筑牢网格‘前沿阵地’,采取多种形式激活群防群治力量,进一步夯实基层平安防线。”宣城市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科科长方堃说。
  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1月,宣城市各级综治中心共排查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7903件,化解17579件,化解率98.1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神经末梢”愈发灵敏。
广州龙穴街道开展务工人员反邪教宣传   为进一步提高来穗务工人员抵御邪教侵害的意识和能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积极参与反邪教工作的浓厚氛围,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街道平安法治办在工人新村开展反邪教宣传活动。反邪教志愿者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设置“慧眼识邪”互动游戏环节等多种方式,向务工人员讲解邪教的种类、特征及危害,揭露邪教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本质,使“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同时,积极倡导务工人员参加反邪教宣传活动,争做反邪教宣传员,为建设“平安无邪南沙”贡献力量。
      林化  
致歉声明   本人顾宇波,是抖音账号小牛说车的持有人。从2023年4月6日起,我发布的和蔚来有关的短视频内容,侵害了蔚来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更对蔚来用户造成了严重伤害。我已深刻认识到此种侵权行为对蔚来用户和蔚来公司所带来的严重侵害。在此我郑重向蔚来用户和蔚来公司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并对我本人的不当行为深感后悔。我承诺将以此为戒,谨言慎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坚持人民立场 以民事司法保障人民权利   □ 孙宪忠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一级教授)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人民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根本遵循。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筑牢公正司法这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光荣职责,也是党和人民的庄重委托。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到“人民立场”这个关键词。因此,人民立场既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国根基,也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基本要求。进而言之,人民立场也应该是人民法院从事司法工作的根本立场。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也会反映到司法领域,也就是人民群众对于公正司法的需求。人民法院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方面担当重任,原因是人民法院依据宪法承担司法审判和裁判执行的专门职责。因此,笔者就人民立场和民事司法工作之间的关联问题,谈几点看法。
  在民事司法领域贯彻落实人民立场,需要明确“人民”这一概念在民事司法领域的确切含义。在法治国家,“人民”这个法律概念不是、至少不应该仅仅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个现实生活中具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概念。如果“人民”不能指向具体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那么“人民”这个概念就是虚空的。如果不从民事主体的认知做起,扎扎实实地保护他们享有的民事权利,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所以,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过程中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切实保护具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把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工作做深做实,就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真切步骤。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紧抓政治教育,利用各种考核机制要求和勉励干警,体现了人民法院忠诚、担当、实干的风貌,也在充分承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事权利方面付出了极大努力,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就。
  从未来人民法院民事司法工作的角度看,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工作,要进一步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让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保障在司法工作中做得更深更实。
  人民法院对于涉及老百姓民事权利保障的案件,尤其对于涉及群体性民事权利的案件、涉及人民群众基本权利,比如房屋所有权案件等,应当有足够的政治警觉。法官在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案件时,应充分掌握立法原意,尤其是理解法条本身所体现的人民权利观念,并且从法律规范体系化的角度理解法条。法官不能只寻找和适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法律条文,更不能仅根据自己的理解机械式司法。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掌握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学基本原理,解决民法上的疑难问题。
  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法官的业务理论学习,包括国家法官学院在内的培训机构,吸纳了众多理论和业务兼备的人才,对法官的职业教育常抓不懈、不断强化。持续的专业培养,确保了人民法院民事司法的质量。但是正如前人所说,法条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数字社会已经到来,现实社会越来越复杂,人民法院的业务学习就更要常抓不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所说,越是疑难案件,就越要把法理说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捉襟见肘、左右失顾的裁判理论出现。因为,层级较高的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对其他法院有很大影响,所以,层级较高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要更加重视基本理论的学习。
  第三,要进一步体系化、系统化地学习法律,避免法律知识碎片化。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要充分掌握民法典这种体系化立法所体现的法理逻辑,避免碎片化理解和适用法律。我国民法典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科学体系,其科学性在于运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总则编是整个法典的规则效力基础和法理逻辑基础。这意味着,总则编居于统辖地位,分则编处于遵从地位。若在学习和适用法律时,仅孤立地钻研分则部分的某个具体条文,忽视总则编的规定,就有可能违背法典本意。民法典的体系逻辑,包括总则和分则的区分,还包括共同性规则、一般性规则、但书条款、援引规则和关联性条款等。因此,适用法律应当全面地体系化分析。比如,在分析和裁判合同纠纷时,应该认识到很多合同案件是和物权问题密切相关的,甚至大量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案件,都是以物权问题的分析和裁判作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审理合同案件时不能仅关注民法典合同编,还应该关注物权编,更应该掌握物权法原理。这种一个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制度的分析和裁判,目前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
  第四,要进一步总结人类数千年的司法经验,总结我国数千年的司法历史经验,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人类社会几千年来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法律知识体系,这是人类社会智慧的凝结,掌握这些知识,对法官分析和裁判案件很有必要。例如,民法渊源里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分,权利分类上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法律根据上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的区分,法律行为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法律规范中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区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区分,这些基本法理都需要法官在分析和裁判案件的过程中精准应用。司法者唯有深入汲取人类法律文明的有益经验,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智慧,并精准把握民法典所构建的科学法理体系,才能使裁判结果既经得起法律科学的检验,也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感知和期待。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制度创新与体系完善   □ 孙莹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今年是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迈向纵深的关键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等重要政策文件及年度数字经济发展与数字社会发展工作要点,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绘制了清晰蓝图。与此同时,“数据要素×”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呈现落实更有保障、价值释放图景更加显现、乘数效应更加澎湃的显著特点,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也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广东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等10个代表性区域全面启动,各地在数据产权登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等方面展开积极而深刻的探索。在此背景下,构建适应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特征的制度体系,对于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典型特征
  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呈现与传统商品交易模式显著不同的特征。其一,数据的持有具有平行性。同一时间可以有多个主体同时持有同一数据。其二,数据交易具有显著的动态性。数据交易有别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买卖,其常见业态并非一次性转移封装好的数据包,而在于通过授权数据接口,达成一种持续性的实时数据交互。其三,数据价值的实现具有共创性。跨主体、跨行业的数据交互日益普遍,政企数据融合机制的实践探索亦取得了进展,以可信数据空间为代表的新型数据流通基础设施正在加速规模化应用。基于上述特性,如何合理配置各方主体的数据产权成为关键问题。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答案: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此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三权的内涵、互动关系与结构完善进行了深入探讨。
  数据持有权:一种无积极权能的防御性权利
  在数据产权体系下,数据使用权与数据经营权的定义相对明确,而作为新术语的“数据持有权”则存在较多争议。关于数据持有权的定义,地方性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一种以所有权为参照基准的数据持有权概念,规定“数据资源持有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下,相关主体可对数据资源进行管理、使用、收益或处分等行为”,在此定义下的数据持有权具有较为完整的积极权能,几乎成为“数据领域中的所有权”。
  然而,国家数据局在今年3月29日公布的《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中采取了不同的定义思路,提出“数据持有权,是指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旨在防范他人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持有权人持有的数据”。这一定义有意剥离了数据持有权的积极权能,仅强调对合法控制状态的承认与保护,回归了“持有”一词的本义。
  应当认为,对数据持有权的理解以后者为宜。数据持有权本质上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其基本功能在于防御而非支配。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会有学者提出,数据持有实际上并非完全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集权利、义务、责任为一体的制度安排。数据持有权的功能仅仅在于从法律上确认数据合法持有的事实,其不仅是防御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基础,同时也构成了数据持有者承担相应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依据。值得补充的是,既然数据持有权是对合法持有状态的确认,而数据持有本身具有平行性。那么便意味着,数据持有权人可以为多人,由此形成数人对同一数据享有的平行持有权。
数据三权的互动关系
  数据的平行持有,为数据的平行利用奠定了基础。数据产权分置体系的制度优势,恰恰体现于数据三权在平行持有权人之间灵活多样的配置可能性。数据三权可以合并由一个数据持有人享有,也可以分离由不同数据持有人享有,以满足数据动态流通的复杂需求。在多种配置可能下,尤需把握以下两点:
  其一,数据持有权在实践中可呈现多元的权利基础。当某一主体通过合法授权取得数据使用权时,其对该数据的实际控制状态可构成一种基于使用权的持有权;相应地,若主体通过授权获得数据经营权,其对相关数据的实际控制则形成基于经营权的持有权。在此结构下,数据持有权于法律关系中类似于传统物权体系中的占有,其本身并不创设完整的权属地位,而是依赖于背后的本权,即使用权或经营权等权利。这意味着,同一数据上可能同时存在多个不同来源、不同效力层次的持有状态,分别对应不同的授权链条和行权范围。
  其二,存在没有数据持有权的数据使用权。在可信数据空间等隐私计算模式下,会出现一种特殊状态——无持有权的使用权。与传统有体物使用模式不同,无论是用益物权还是租赁权,使用的前提都是占有。但隐私计算技术使得使用可以与持有分离,实现了“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创新模式。与此对应的交易模式,即前文提及的数据交互,其核心特征在于不转移数据本身,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数据价值的协同创造。例如,在产业互联网平台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等方式,在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的协同利用。
  数据三权体系应具有开放性与延展性,为其未来发展预留充足空间。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化应用,数据产权分置结构可能衍生出新的权利项目,这些权利既可作为既有三权的补充,亦可能重构权利间的关联逻辑。以上进程,皆有赖于政策制定者与技术实践者的协同探索。
数据产权体系的理论补缺
  基于数据产权体系的开放性,可以进一步尝试完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权利体系。梳理国家数据局的名词解释不难发现,数据三权分置后仍存在权利派生逻辑上的缺失。因为,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均是在他人的数据上成立的派生性权利,而数据持有权本身仅是对合法持有事实的确认和保护。在数据产权体系中,仍缺失一种表征归属关系的权利。这种归属权,作为数据使用权和数据经营权的权源,本应是数据产权体系的起点。
  实践中,数据主体在自身业务活动中采集数据,或在合法授权及合规处理前提下形成数据集合,经过合规评估、质量评估、数据登记等制度认证后,其归属人地位在交易实践、社会观念和司法认定中实际上已被承认。此时其具备的权利,接近于数据三权的合一,或者可以说其享有数据产权体系中最为完整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此时其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使用权、经营权等派生性权利,而应当是一种类似于“自物权”的、对自己的数据享有的权利。此种权利无法被“数据持有权”的概念涵盖,因为如前所述,数据持有权作为一种无积极权能的防御性权利,仅是对合法持有事实的确认。在此背景下,应当考虑为此时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另行确定名称。
迈向数据要素的制度成形与市场繁荣
  数据产权分置体系作为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是顺应数据特性、释放数据价值的关键制度创新,其制度生命力在于实践探索与动态完善。展望未来,可考虑从三个方面着力推进数据产权制度的成形:其一,补全数据产权的归属权维度,明确数据采集者、贡献者对原始数据或数据集合的权属地位,探索数据来源者所有权、数据新型所有权等制度表达,为三权分置提供权源基础。其二,加快构建数据登记、数据经纪、数据信托等配套制度,完善权属确认、价值评估、风险隔离等市场基础条件,夯实数据流通的信任基石。其三,强化制度与技术的协同进化,在隐私计算、可信执行环境等技术迭代中动态优化产权规则,实现“技术赋能制度、制度引导实践”的双向驱动。唯有如此,方能推动数据产权体系从理论构想走向实践闭环,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注入持久动能。
文明互鉴视域下的中国之治
与全球治理学术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 记者陈红卫 见习记者柳源远 12月6日,文明互鉴视域下的中国之治与全球治理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学会与北京联合大学主办,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以及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等有关议题,会聚多方专家学者展开跨学科、多维度的深入探讨交流。来自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围绕中国治理实践与全球发展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李林指出,面向世界和未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成功范例,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样本。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取得新成就。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国际法治建设提供中国样本。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全球治理变革贡献中国经验。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努力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北京联合大学党委书记、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主任楚国清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理解文明互鉴的深刻内涵,领会文明互鉴对中国之治的重要意义及其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价值,推动中国之治为全球治理提供宝贵借鉴。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为中国之治和全球治理提供不竭的动力,深刻揭示了中国发展与世界变革的内在逻辑。坚持文明互鉴,中国之治的根基就更加深厚、前景就更加广阔,坚持文明互鉴就能够探索出全球治理的新范式,把人类带向一个更加和平、公正、繁荣的世界。
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举行   本报讯 记者陈红卫 见习记者柳源远 12月6日,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民营经济促进法助力首都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黄瑞宇等出席年会开幕式并致辞。
  黄瑞宇提出,要坚守法治初心,强化理论引领;要聚焦实践重点,深化应用研究;要加强协同合作,共建高水平研究与交流平台,共同护航法治中国建设。
  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会长费安玲表示,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将进一步会聚专业人才、凝聚学术合力,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等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贡献更坚实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本次研讨会以“政府债务治理”“自主、强制、破产清算程序与企业机会挖掘”为议题,以“民营经济保护与刑民交叉”“破产法修订”“执行异议之诉”“青年论坛”为研讨单元,与会专家学者立足各自的研究专长和实践经验,围绕相关议题进行深入交流与互动研讨,既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又拓宽了相关领域的理论视野,形成了观点交锋、气氛活跃、成果丰硕的良好局面。
  在本次年会上,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牵头组建的政府债务治理专家服务团宣布成立。为表彰年轻学者所取得的科研硕果并鼓励他们继续奋进,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为年轻学者专设“青年学术奖”。
第三届“中国法治原创性范畴论坛”举行   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 12月6日,第三届“中国法治原创性范畴论坛”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论坛以“中华法治文明”为主题,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概念、观点、理论,深入探讨研究中华法治文明的原创性范畴与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法学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雷磊,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贲国栋分别致辞,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勤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公丕祥分别作主旨演讲。
  本次论坛共同探讨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内涵特征、历史定位与时代转型,探寻“中华法治文明”之于“世界法治文明”的独特贡献,为构建中国自主法治发展体系提供理论支撑,为深化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论的对话搭建了高层次平台,也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注入了新的思想动力。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的4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论坛活动。
“以人民为中心”的古典传统及其当代诠释   □ 何勤华 张顺

  “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以民本思想为主体构筑的庞大思想体系奠定了中国古代的基本政治原理,也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区别于其他民族法律思想的典型特征之一。民本思想并非由某一学派所独有,而是贯穿儒、道、墨、法等各家学说之中,深刻影响了数千年的政治实践与法律制度构建。
  “以人民为中心”:民本思想的当代价值
  民本思想的“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执政理念为我们提供了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文化语境和历史依据,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文化根基和重要思想资源。
  第一,从文化根基层面而言,传统民本思想的意涵十分丰富,不同时期的不同学派对其理解各有侧重,诠释亦不尽相同。比如,儒家注重道德教化,因此对于民本思想的理解强调“为政以德”“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舟民水”,要求重民、富民、顺民;道家注重自然无为,对于民本思想的理解强调“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墨家注重平等互利,因此对于民本思想的理解强调“爱利万民”,要求“兼爱”“尚贤”“天志”;法家注重工具理性与国家利益,对于民本思想的理解强调“壹赏、壹刑、壹教”。而发展到新时代,则重点强调“以人民为中心”,这与传统民本思想中“民惟邦本”的理念一脉相承,并实现了质的飞跃。
  第二,从制度支撑层面而言,法治建设需与社会建设相结合,民本思想重视民生福祉,主张富民、教民,对于完善当代法治建设中的人本导向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历史规律深刻揭示了权力脱离人民群众监督的危险性,警示世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强化权力监督机制建设,确保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与法治精神中限制公权、保障民权的核心要求高度契合。民本思想不仅是一种政治伦理,它能够并且事实上曾在我国衍生出一系列具有东方智慧的治理原则和法律制度。例如,我国古代的明德慎罚、重惜民命、矜恤老幼、宽宥残疾原则,存留养亲、免死承祀制度,直诉制度、录囚制度、死刑复奏制度等。时至今日,剥离民本思想中的封建因素以及专制集权元素,对于丰富当代法治理论、指导法治实践仍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第三,从实践指引层面而言,传统民本思想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作为核心理念,而“以人民为中心”的当代民本思想则为国家治理确立了根本出发点与最终归宿。“以人民为中心”的当代民本思想既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的继承发展,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民惟邦本”等思想的时代表达,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创新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引领中国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充分彰显了这一思想的实践伟力和时代价值。民本思想不仅能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渊源与实践指引,更以其独有的文化特质对世界文明有所启发。因此,萃取与整合传统民本观念不是镂冰雕朽的复古行为,而是于己于世界皆有裨益的循本开弘之举。可以说,民本思想不仅独具匠心地向世界贡献了中华文化特有的理论精髓,且以其预见性和高远性对现代治理提供了可操作的原则、方法借鉴和警示教训。
民本思想的批判性继承与创造性转化
  历史发展之潮流,浩浩汤汤,横无际涯。民本思想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之一,作为社会发展的能动性因素,深刻影响了中国历史的进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跳脱于盲目弘扬或批判民本主义的认知窠臼,而以客观、全面的态度正确认识这一中华传统文化资源,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批判性继承
  梳理中华传统民本思想之发展与演绎,不难发现其对中国社会历史进程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在残酷的封建王朝更替中,起到了治国安邦之稳定器的作用;其所提倡的富民、养民之经济政策,在小农经济时代发挥了推动经济建设的作用;其所弘扬的关注民生的理念,成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民本思想作为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工具与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与不足成为近代以来阻碍中国历史进程的桎梏,消弭了人民群众的斗争意志。民本思想主张的人治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近代民主法制化的进程,重农抑商的政策要求也抑制了中国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强调民生为本的法律观为儒家崇礼重教的治国方略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进而造成了民生既得、天下太平的集体错觉。在高唱民本思想的论调下,几乎无人问津或探究比民生更为重要的民权问题,个人“权利”几近于被掩饰了。重谈民生、轻言权利,并不是传统法律思想中没有朴素的权利意识,而是传统法律思想中没有发展出实证的权利概念和制度化的程序法则。权利在本质上以正义为逻辑基础,只要有“应得”的正义观念就必然有最基本的权利意识,传统法律思想中最大意义的权利意识的绽放就是作为暴动起义之动力的非制度、非程序的民权。然而,权利意识并非必然过渡成权利概念。因此,充分挖掘民本思想之有利因素势必先摒弃其弊端。
  二、创造性转化
  首先,从“工具性之本”向“目的性之本”转变。传统民本思想本质上是一种“为民做主”的统治术,而非“由民做主”的民主制;它缺乏权利本位和程序正义的观念,民众是被动的受惠对象,而非权利主体;它依附于君主专制框架,难以真正约束最高权力。因此,传承民本思想,就必须持续培育和构建公民的权利意识,使公民客观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明确国家的人民属性,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价值与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相结合,实现从“为民做主”到“由民做主”的转变,从“圣人政治”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升华。
  其次,从“重民”理念向“人权”保障升华。将传统民本思想中的朴素民生关怀,转化为通过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实现从“仁政”到“法治”的跨越。将民众从统治的客体提升为治国理政的主体,将“以人民为中心”真正落实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将传统民本思想中的优秀元素融入现代国家治理制度设计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特别需要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各环节保障人民权益,使民意能够真正影响政策制定和执行。
  最后,从“民本”文化自信向法治自信拓展。在汲取民本思想精华的同时,更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构建体现时代精神、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同时,以德性教化为辅助,鼓励公民在保障自身权利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监督公权力的实施。尽量简化司法程序、完善法律规定,普及法律知识,使人民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使法律权威根植于人民心中。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中国古代家庭教育立法及其创造性转化和发展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种理念自古已然。南宋王应麟的《三字经》有“养不教,父之过”,清人朱柏庐的《朱子治家格言》有“居身务期质朴,教子要有义方”,在这种理念的引导下,中国古代法律赋予了家长(祖父母、父母)对子孙进行教育的“教令权”,其特点是赋予家长对子孙教育的权力,但又对家长的“教令权”有所约束。这一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被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一,赋予家长对子孙教育的权力。
  《唐律·斗讼律》(总第三百四十八条)“子孙违犯教令”规定,家中子孙违犯“教令”,由祖父母、父母亲自向官府告发,处二年徒刑。《唐律疏议》还规定了“违犯教令”的定义,是指“应听从而违抗”。
  《宋刑统》中对于“子孙违犯教令”的规定与唐代一样,循而未改:“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
  《大明律》对于“子孙违犯教令”的惩罚由处二年徒刑改为杖一百,即:“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
  《大清律例》沿用了明朝的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到了乾隆四十二年,关于“子孙违犯教令”条款下增加新例:如果子女“违犯教令”,行为明显,父母坚持要求对子女处罚,除判处杖刑之外,还可判处流放充军。嘉庆六年、嘉庆十三年,“子孙违犯教令”条款再次修改,儿媳妇、孙媳妇也可以成为被告人。
  第二,对家长的“教令权”有所约束和规范。
  首先,对于家长违法、不正确的教令,子孙可以不听。《唐律·斗讼律》(总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所谓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是指“可从而违”,即可以听从而不听从,这句话当然还具有“不可从可违”的含义,即对祖父母、父母那些不正确的教令可以不服从。《唐律疏议》对此解释说,如果祖父母、父母的教令合乎道理,且能办到,子孙应坚决执行,不得违犯;如果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违法,执行就会犯错误,子孙就可以不执行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而且子孙这种拒绝执行祖父母、父母违法教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宋刑统》对《唐律》“子孙违犯教令”的限定循而未改:子孙违犯教令“谓可从而违”,《唐律疏议》亦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如此之类,不合有罪”。《大明律》《大清律例》亦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谓教令可从而故违”。
  其次,家长虽然可以对子孙进行惩罚教育,但不得伤及其生命,否则,对家长要处以徒刑。《唐律·斗讼律》(总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将子孙殴打致死的,处一年半徒刑;用金属利器杀死的,处二年徒刑。子孙未违犯教令而故意杀死的,各加重一等处罚。如果杀死属于“嫡”(正妻生的儿子)、“继”(后父或父亲续娶的妻子同子女的关系为“继”)、“慈”(丧母的儿子称抚养自己的父亲的妾为“慈母”)、“养”(无子女者收养同族中辈分合适的人为子女)关系的子孙的,又加重一等处罚。过失杀伤的,不处罚。《宋刑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殴祖父母、父母”律条规定:“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如果祖父母、父母在展开“教令”时,“非理殴杀”子女、孙子女,处杖刑一百;如果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女、孙子女,处杖刑六十,徒刑一年。如果在执行“教令”时,或者因过失导致子女、孙子女死亡的,则不作任何处罚。
  2021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中关于家长的“教令权”规定作了创造性转化和发展。
  首先,赋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行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里的“主体责任”表明父母或者监护人拥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力、义务。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其次,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行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家庭教育属于私法,但家庭教育促进法继承中华法系中的合理内容,同时也符合当今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裁判说理的攻玉之石 《判决说理:概念、困境及因应》述评   □ 周赟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社会科学领域,总有一些“双跨”问题被有意无意地忽视,譬如经济学领域中如何投资的问题,又如伦理学领域如何做一个好人的问题,再如管理学中如何作出公共决策的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是“双跨”,是因为它们虽然紧密指涉着相关理论——完全不懂相关理论,虽然通过直觉、经验也能偶尔甚至常常却很难一直在实践中解决好相关问题,但理论往往并不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充分对策;它们之所以被有意无意地忽视,并非因为它们不重要,而主要因为“双跨”特质导致的“双难”:书斋里的理论工作者因为极度缺乏相应实操经验而很难深入而系统地研究它们,实务精英则因为精力所限、或许很大程度上也因为不屑沉溺于逻辑、概念——理论的两大要素——也无法好好研究它们。
  法学领域也有不少类似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裁判说理问题。几乎任何关注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司法裁判应该说理,因为只有建立在充分说理基础上的裁判结论,才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而几乎所有关心当下中国司法实践的人都指出,当下中国裁判说理不足,希望司法界加强说理。从这个角度来看,裁判说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应该是一个理论热点,但它的“双跨”意味,导致它似乎成了一个冷门话题——相对于其重要性而言,裁判说理几乎是当前产出理论成果最少的领域。诚如前述,当前对裁判说理的研究偏少,并不是因为它不重要、不值得研究,而是因为它“难”。
  所谓“难”,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松鼠而言,小溪已然是难以跨越的滔滔洪潮;对河马来说,大江亦不过是个用来游戏的大澡盆。裁判说理问题的“难”亦如此,对于埋头于逻辑、概念中的理论工作者以及忙碌于实务的法律实践家,它因其“双跨”意味而难以对付;但对一个具有相当丰富实践经验、又具备扎实理论功底并幸运地拥有理论思考机会的人而言,裁判说理的“双跨”特质则可能不仅仅不意味着它“难”,毋宁说,它根本就是送上门来的“食材”——在这里,“食材”的意思是,它可以很容易地被加工成食品,但要加工成地道美食也并非易事。
  在这个意义上,《判决说理:概念、困境及因应》一书的作者张娜瑞毫无疑问是将裁判说理加工成地道美食最合适的那类人选:她长期在司法一线工作,具备多年的大案、要案、疑案审判经验;她还可以在紧张的实务工作、烦琐的家庭生活之余,拥有理论思考的时间、精力。令人欣慰且值得肯定的是,作者也确实把它制作成了一道精致的“美食”,否则,有关实务专家也不会对该书作出如此高的评价,“(该书对裁判说理)有针对性地提出破解之道和改善之术,无疑是裁判说理研究的佳作,值得法律界同仁认真品鉴”。
  该书自始至终都浸润着、体现着作者的双重立场、双重关怀:它并非裁判说理的职业经验分享,亦非不接地气的纯粹理论。相反,它努力超越裁判说理这一技术问题的表层经验,努力将它理论化、问题化——它尝试着从经济学、行为学、哲学解释学角度,对裁判说理的概念、理据作出系统的探讨,并创造性地提出,裁判说理不仅是一种单纯的规范逻辑论证过程,且是一种沟通法律、社会、案件、当事人等的实践机制;裁判说理的功能,也并不仅在于解决具体的案件,更重要、更高层次的功能在于展示法律的精神,引导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从而维护社会分工合作的秩序,进而促进每一个社会主体更好地实现各自的目标。与此同时,它又始终努力保持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社会生活本身的面向,它反复提醒读者,不要基于单纯的逻辑推衍去分析相关问题——譬如,人们往往将当前裁判说理不足归咎于法官不愿或无力说理,然而,该书立基于详尽的材料、丰富案例的研究却有力地证明:当前裁判说理不足的根本原因恰恰不在于法官或法官群体,而在于当前的法学教育、法官遴选制度以及司法评鉴、奖惩、晋升制度的“合力”;它甚至提醒读者,毋宁说,法官以及当前法官的行为模式(包括不说理的行为模式),本身就是这种“合力”的结果。
  也正因为该书的“双跨”特质,使得它同时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很强的镜鉴价值:理论工作者,不仅可以从中学到如何理论化、问题化一个实践问题,更可以从中看到裁判说理理论研究的方方面面,当然,还可以读到许多颇具想象力、思维冲击力的理论判断,如“判决书不仅是一份逻辑自洽的裁判文书,更是一座构筑社会信任的桥梁,法官借此传递的,不仅是法律的威严,更是法治的温度”;又如好的裁判说理“不仅是对案件本身的深入解读,更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投资”;再如,“法官在选择判决依据的时候,需要有‘鹰眼的视角’——老鹰既能将远方尽收眼底(指法官应该观照整个法律体系甚至社会生活),又能对草丛中奔跑的兔子明察秋毫(指法官应对当下案件作出细致入微而又系统周到的把握)”等。
  而一线的法官以及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则可以从中系统了解当前裁判说理中的种种不足以及具体的应对策略;更重要的是,还可以了解造成这种不足背后的种种原因以及支撑这些对策的背后理据,从而达致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之效果。当然,在笔者看来,该书对实务工作者最具价值的启示在于,它反复提醒实务工作者在面对裁判说理问题时,站位一定要高:裁判说理,并不是所谓司法流水线式的工作,因为虽然它直接面对的是当下具体案件,但每一次好的裁判说理,实际上都很好地沟通了法律(包括立法和司法)帝国与社会生活,从而既形塑社会生活,也反过来催变立法以及司法本身的向善转变。
  如果从1978年算起,不到50年间,我国法治建设毫无疑问取得了令世人瞩目、令国人骄傲的成就,这固然首先取决于决策层的顶层设计以及社会各界的凝心聚力,但又何尝不是每一位一线司法官用心裁判每一个案件这样水滴穿石式努力之结果?如果类似该书这样的著作能得到更多的关注、更多的阅读、更多的分享,一定大有助益,从而集腋成裘、聚沙成塔,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更大发展。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视角下刑事涉案财物分层证明标准研究   □ 谢萍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刑事涉案财物事实与定罪量刑事实相互交织,笼统的证明机制难以有效应对刑事涉案财物事实的复杂性。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置,关系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追赃挽损的实际成效。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尚未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证明机制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以是否影响定罪量刑作为区分依据,当涉案财物关系犯罪构成或量刑档次时,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当仅涉及退赔退赃的权属分配时,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另一种观点基于公诉机关的取证优势,建议确立介于刑事证明标准与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中间标准。还有一种观点尝试从刑事没收的特别程序中探寻依据,主张参照“高度可能性”的表述确立相应的证明标准。涉案财物证明标准的分歧严重制约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因此,探索建立分层且与诉讼阶段相适应的刑事涉案财物证明机制势在必行。
刑事涉案财物证明标准的规范演进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证明标准正经历从依附于定罪量刑,向探索更为精细的判断规则的演进过程,呈现因程序类型而有所差异的特点。普通程序的个别条款关注涉案财物的争议问题,但作为初步回应,尚未构建明确且可操作的证明标准体系。特别程序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证明标准进行积极探索,为证明标准的完善奠定基础。
  一、普通程序中证明标准的演进
  在普通程序中,涉案财物证明标准长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定罪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该规定不仅明确了法庭对财物权属的审查和案外人的异议权,而且通过“不能确认……的,不得没收”的规定,为普通程序中定罪标准与涉案财物认定标准的区分提供了解释空间,为涉案财物处置的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
  二、特别程序对证明标准的探索
  在特别程序中,为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等特殊情形下追缴违法所得的现实需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前提下实体正义与效率价值的兼顾。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该条引入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在语义层级和证明强度方面均区别于普通刑事诉讼证明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体现了基于诉讼构造变化、举证困难等情况下对证明标准作出的合理调适。
不同证明标准的法理基础与价值权衡
  在刑事涉案财物的认定中,证明标准的选择不仅关乎事实查明,更牵涉诉讼目的与价值权衡。为厘清其内在逻辑,从学理分野与法理平衡两个层面展开分析,揭示不同证明标准背后的制度理性与深层考量。
  一、不同证明标准的学理分野
  在学理层面,“证据确实、充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内在要求,适用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认定。其目的在于以最高程度的确定性,限制国家刑罚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当干预,体现刑事诉讼中最严格的证明标准。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强调事实存在的“高度可能性”,广泛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亦延伸至利害关系人就涉案财物提出权属争议的情形。此类场景中,尊重民事权利认定的内在逻辑,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更利于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权。
  二、多元诉讼目的的法理平衡
  在法理层面,刑事涉案财物证明标准的分化,体现了刑事诉讼在多元价值之间寻求平衡的内在要求。“证据确实、充分”的法理基础,基于对被告人生命、自由权利等不可恢复的特殊考虑而确立,根植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严格保障。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的特殊情形下,对证明强度作出合理且适度的调整,体现程序正义在现实情况中的必要弹性。在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情形中,本质上是拟接收涉案财物的被害人与利害关系人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诉讼所保护的法益往往具有不可逆性,而民事权属纠纷则多涉及财产性权益,二者在价值位阶与保护方式上存在差异。正因如此,证明标准的选择并非纯粹的技术性安排,而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财产秩序等诉讼目的的综合权衡。
  案外人异议下分层证明标准的具体构建
  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当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属异议时,既要兼顾刑事追赃挽损,又要保护合法的民事财产权益。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有必要构建分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依据证明对象的差异,将涉案财物认定区分为“性质认定”与“权属认定”两个维度,并据此配置差异化的证明标准。
  一、性质认定: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标准
  对刑事涉案财物“涉赃”性质的认定,关系定罪量刑,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并由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具体而言,当利害关系人对作为犯罪工具的涉案财物主张权利并提出购买凭证、支付记录等系列证据证明其权属,从而形成合理怀疑时,公诉机关通过补充举证、重新核查证据链或必要时启动补充侦查等方式履行证明责任,以排除合理怀疑。例如,张三在实施盗窃时使用的撬棍,若李四主张该撬棍为其所有,并提供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对该撬棍作为犯罪工具形成合理怀疑。同样,在涉案财物本身的价值数额作为构成犯罪或升格量刑关键因素的情形下。例如,张三诈骗李四4万元,而当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3万元,对“涉赃”性质的认定亦应严格遵循“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因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有效异议可能直接影响入罪条件的成立。
  二、权属认定:以“高度盖然性”为基准的民事标准
  在涉案财物的“涉赃”争议已确定排除,仅在退赔阶段出现多个主体主张权利时,基于纠纷的民事属性,应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由各方案外人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张三盗窃金饰,将涉案财物返还金店时,若案外人王五主张对该金饰享有所有权,则王五与金店之间形成民事权属争议。在此情况下,王五适用的证明标准为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诉讼构造也相应转为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民事诉讼模式。这种安排尊重了民事权利认定的内在逻辑,高效、合理地确定财产返还对象,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复合争议:分层分阶段的动态证明体系
  实践中更为复杂的是性质与权属交织的复合型争议。例如,在开设赌场案中,利害关系人李四主张被冻结的账户资金系其合法所得。对此,宜采用分层分阶段的动态证明程序:第一阶段,由公诉机关对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承担证明责任,并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第二阶段,利害关系人李四提出证据使法官对财物的“涉赃性”产生合理怀疑;第三阶段,证明责任再次回到公诉机关,需要提出更有力的证据以排除此合理怀疑。上述动态证明体系既确保了刑事证明的严谨性,也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有效的财产权利救济途径。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台劳动者社保困局探解   □ 戚玉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平台劳动者规模日益庞大,却存在社保参与率和参保意愿低的情况。国家社保制度承担着防范风险、再分配和维护社会公平等多种功能,不仅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也是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保障。政府多次强调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而平台劳动者以灵活、自主的工作形式往往游离于社保制度边缘,面临比传统劳动关系更大的风险。新型就业形式的社保难题暴露了制度供给不足,现有的社会保障模式都需要调整设计,以解决当前平台劳动者社保面临的法律定位、劳动关系认定、缴费机制等核心难题。
平台劳动者社保的法律定位
  从法理基础来讲,劳动者享有适当社会保障是现代法治国家基本的社会正义要求。不管劳动形式发生何种变化,劳动者的劳动权及其派生的社保权益都应获得充分而平等的对待,不应因就业形态变革造成新的社会分层和福利鸿沟。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都严格遵循这个法理基础,但平台劳动者的社保依然面临法律定位难题,并且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相关制度供给不足问题。
  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基于传统就业形式设计,高度依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的劳动关系,形成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捆绑。我国社保主要分为职工社保和居民社保,社保法的重点是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基于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保具有强制性,居民社保以自愿参保为主。灵活就业人员则需视情况而定,未明确规定。在传统劳动关系和社保制度框架下,法律定位模糊造成平台劳动者社保困局的实际境况,平台企业往往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确认和缴纳社保的义务。若纳入职工社保,平台企业需要共同承担社保义务。若纳入居民社保,则无法体现其劳动属性和社会风险特征。个体身份缴费,又负担过重,这是平台劳动者社保参与率和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
  平台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用工多样性显著区别于传统企业,具有典型数字经济特征。而现行法律滞后于实践发展,尚未明确涉及新就业形态的重要法律概念以及平台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世界各国对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及社保覆盖面也存在巨大差异,如葡萄牙、克罗地亚认定为有条件的雇佣关系,德国提出“类雇员”的概念,美国视为自雇人员,意大利定义为依附性自雇就业等。多数国家未能明确,将其归为第三类雇佣形式。我国2021年也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视为一种中间型的用工模式。由是,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确认,是解决法律定位模糊的关键,需要适时修订相关法律,丰富制度供给,为新型用工关系提供权威性、一致性的法律依据。
平台与劳动者关系认定
  现行社保法和劳动法都是基于“用人单位—员工”二元结构的传统劳动关系设计,具有典型的工业经济特征。这种二元结构展现了清晰而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管理员工、支付报酬并承担法律责任,员工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享有法定权利。其本质特征是从属性,包括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人格从属性是核心和基础。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的用工形式呈现出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新颖性和多样性,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地点具有更大的自由度,与平台的关系没有传统二元结构那样直接和密切。为规避传统劳动关系的定性和劳动法的约束,以减少法律责任和降低成本,平台企业往往采用合作、承揽、外包、分包等方式,将自身定位为技术中介而非雇主,将劳动者定义为承揽人或合作者。去劳动关系化的举措进一步模糊了平台与劳动者关系的法律定位,将法律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劳动者社保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平台劳动者身份认定和权益保护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司法实践也未形成一致的判定标准。
  社保法和劳动法以公法手段作用于私法领域,干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平台与劳动者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工业经济时代用工形式,但仍可遵循从属性特征,因为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交换本质未变,仍是以出卖劳动力换取报酬。人格从属性方面,算法控制技术手段替代了人为管理,更隐蔽也更强大地将劳动自主性严格限制在派单逻辑、路线规划、时间限制、奖惩机制等算法框架内。经济从属性方面,劳动者主要收入依赖平台,缺少议价能力。组织从属性方面,劳动者接受平台管理,其劳动是平台业务组成部分。技术改进了管理过程,提高了管理效率,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本质未变。因此,需严格区分雇佣和业务外包,并以工作时间和收入划分不同类型的平台劳动者,防止变相掩盖劳动关系,细化和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切实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
社保缴费机制
  平台与劳动者关系尚无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司法实践出现不同判定结果,导致多数平台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未定无法参加职工社保,参加则需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结果。缴费主体的规定是参保率和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因工作和收入不稳定,缴费标准和连续性也是重要原因。
  平台劳动者日均工作时间长,且工作风险较大,依法理基础,理应获得参加职工社保的法律保障。职工社保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按比例缴费,无劳动关系则劳动者自缴意愿低。因此,需要明确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以法律形式确认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或其他关系。强化以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原则,明确和禁止平台企业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社保责任等长期损害劳动者权益和社保制度公平性等违法行为。平台企业应优化经营管理,而非压低人力成本,以劳动者损失换取利润,进行低价竞争,既违法又不利于市场良性发展。
  在分类明确平台与劳动者关系的同时,还需通过弹性机制化解缴费标准和连续性过于刚性的问题。缴费标准刚性体现在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真实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会增加劳动者和平台支出,基于真实收入动态调整缴费基数可减轻参保负担,提高参保率和持续缴费能力;职工社保以用人单位为载体,社保支出占用人成本近40%,个人自缴参照职工社保。高额负担抑制了平台与劳动者参保意愿和参保率,可依收入建立多层次弹性缴费比例。连续性刚性体现在缴费年限和社保账号绑定:平台劳动者流动性较高,收入缺乏持续性增长机制,应放宽缴费年限,建立灵活缴费机制。例如,按单或按年收入可帮助更多劳动者参保;实现社保数据跨组织、跨区域共享,增强社保账户可携带性,可减少断缴现象。
  综上所述,现行社保法和劳动法滞后于用工形式的变化,依法解决平台劳动者社保难题需更新法律赋予平台与劳动者关系明确的法律定位,为劳动关系的确认提供法律基础,建立弹性社保缴费机制,以制度柔性适应用工形式的多样性。虽然目前多地已采取放宽户籍限制、缴费基数等灵活措施,但碎片化和地区差异明显,覆盖范围有限,缺乏全国范围的统一标准。因此,迫切需要为破解平台劳动者的社保困局提供法律依据、制度工具和技术支撑。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新型隐性金融职务犯罪的“时空整合”治理法治路径   □ 聂楚涵

  随着金融科技与跨境业务的深度融合,新型隐性金融职务犯罪呈现隐蔽化、跨域化、技术化特征,传统监管手段面临时空阻隔与证据穿透难题。笔者立足“时空整合”治理理念,通过法治素养渗透、跨境联防、科技合规等维度构建协同治理体系,旨在突破现有执法协作壁垒,为健全金融法治防线提供路径支持。
  法治素养与金融合规能力的融合培育
  在法治素养与金融合规能力的融合培育中,构建“三维渗透式”体系。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为基准,将监管政策转化为合规库。针对数字支付、跨境资管等领域,通过模拟监管问询等场景,培养条件反射式合规判断力。实务层面采用法治微创手术模式,组建法治诊疗团队对智能投顾、区块链资产等创新业务开展合规解剖,通过还原典型案例,制作金融创新合规边界图谱,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具象操作禁区。现阶段重点探索法治压力测试机制,要求金融机构对新产品进行穿透式法律评估,形成合规健康度体检表,并建立法治能力动态档案,将从业人员在模拟跨境协查、监管问询中的表现纳入职业晋升通道,实现法治素养与职业发展的实质性挂钩。
  跨境法律实践与风险防控的实战赋能
  在跨境金融犯罪治理中,构建“三层防火墙”实战体系。设立法律侦察哨,针对虚拟货币跨境流动等新型犯罪载体,开发穿透式监管操作手册,训练从业人员掌握链上资金追踪与SWIFT(国际资金清算系统)报文核验技术,模拟海外司法管辖区证据冲突场景提升域外取证能力。实务层面推行法治靶向训练,将涉案资金嵌套手法拆解为合规审查节点,形成跨境资金流法律风险评估矩阵,组建法律攻坚组对自贸试验区复杂交易开展合规压力测试。现阶段重点推进法治镜像演练,在前海、临港等试验区设立涉外法治实验室,模拟不同法系监管问询,开发法律导航系统,通过反复演练形成跨境风险应对的条件反射能力。
法治监督与执法协作的机制化训练
  在法治监督与执法协作的机制化训练中,构建“三维联动”实战体系。针对跨境金融犯罪特征,设计“监管—司法—技术”协同作战沙盘,模拟虚拟货币洗钱等新型犯罪场景,通过还原涉案资金跨境流动路径,训练执法人员运用SWIFT报文追踪、区块链取证等技术形成穿透式监管能力。实务层面推行法治熔断机制,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监管协作实验室,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压力测试,针对智能合约等创新工具制定跨境监管协作操作指引,明确证据调取等环节衔接标准。现阶段重点强化法治神经末梢建设,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合规哨兵岗,建立法治特勤队快速响应机制,对跨境资金异动实施联合研判,形成“监测—预警—处置—反馈”闭环训练体系,使法治监督嵌入金融运行时空脉络。
法治科技与数据合规的复合能力建构
  在法治科技与数据合规的复合能力建构中,打造“技术—法律”双螺旋赋能体系。针对虚拟货币洗钱、智能合约漏洞等新型犯罪手法,开发合规算法沙盒,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转化为可执行的代码规则。通过模拟跨境数据流动场景,训练从业人员运用区块链存证、隐私计算等技术,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监管穿透。实务层面推行法治代码审查机制,要求金融科技产品上线前进行法律合规性压力测试,重点检测算法歧视、数据泄露等风险。组建由技术专家、法律顾问构成的法治特攻队,对DeFi平台、元宇宙金融等创新领域开展穿透式合规评估,形成金融科技合规操作指南。现阶段重点建设法治数据中台,整合反洗钱、税务稽查等多维度数据,构建异常交易监测模型。通过法治红蓝对抗演练,持续优化算法识别精度,使数据合规能力真正融入金融科技创新的全生命周期。
法治成效评估与人才反馈的闭环设计
  在法治成效评估与人才反馈的闭环设计中,构建“三维动态校准”机制。针对跨境金融犯罪治理特征,建立法治效能雷达图,将监管穿透力、执法协同度、风险预警率等指标转化为可量化评估维度。通过模拟虚拟货币洗钱、离岸资产隐匿等新型犯罪场景,对执法人员的证据调取、法律适用能力进行实战化考核,形成法治能力动态画像。实务层面推行法治反馈熔断制度,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法治纠偏实验室,对执法偏差案例开展逆向推演。针对智能合约等创新领域,组织技术专家与法律顾问组成法治诊断团队,通过红蓝对抗演练持续优化执法策略。建立法治人才成长档案,将跨境协查、涉外诉讼等实战表现纳入晋升通道,形成“评估—反馈—改进—提升”的闭环赋能体系,使法治成效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通过上述策略,涉外法治人才将兼具金融监管的宏观视野、跨境取证的微观技能、科技合规的创新思维,成为穿透隐性犯罪壁垒的“法治尖兵”。
  [作者单位: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南京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新跃升 以高水平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南京市,这座承载着“六朝古都”“天下文枢”盛誉的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和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也是长江三角洲特大城市和长三角辐射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门户城市。
  深厚的文化底蕴为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厚的滋养。改革开放以来,南京市勇立潮头,成为全国最早开展依法治市试点的城市之一。近年来,该市以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向更高水平跃升,获评首批“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城市”、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首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首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连续两年入选“全国营商环境标杆城市”。今年10月,南京市被评为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系统谋划筑牢法治之基
  南京市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将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坚定不移强化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
  市委、市政府制定实施法治南京建设“一规划两方案”,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市政府常务会议常态化学法,精心组织“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加快建设法治名城”理论研讨,系统谋划全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思路举措;加大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对法治建设理论研究的资助力度,围绕法治名城、数字政府、司法审判、检察监督、城市安全等方面,开展“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等系列课题研究,形成基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涉未成年人矛盾纠纷处置、档案数字治理等一批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对策建议,促进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成效。
  南京市充分发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牵头抓总作用,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不断提升法治督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方面,强化协同联动,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分管领导牵头,引入法学专家、人大代表等专业人士参与,凝聚监督合力;整合法律监督、行政审判、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多方资源,深入剖析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梳理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线索,科学确定督察重点,不断提升督察质效;建立健全督察反馈闭环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督察结果通报会议,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另一方面,聚焦基层一线,建立涵盖基层社区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公证员、律师等在内的“法治观察员”队伍,重点围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领域收集问题线索,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馈渠道,精准对接群众法治需求;定期开展法治建设成效评估工作,结合“法治观察员”反馈的一线数据,动态调整重点领域督察计划,进一步夯实基层法治基础,最大限度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提质增效筑牢服务之基
  “过去,企业‘出海’就像一场危险与机遇并存的‘探险’。现在有了服务中心的支持,我们‘走出去’更有信心、更有底气。”近日,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及风控合规部负责人说。
  他口中的服务中心,就是由江苏省司法厅、南京市司法局、鼓楼区人民政府三方签约共建,于今年10月13日正式启用的江苏(南京)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在这里,企业可以“一站式”享受涉外公证、涉外仲裁、域外法律查明、国际商事认证、跨境金融保险等一系列涉外法律服务,在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同时,使法治成为城市软实力的重要标志。
  中心布局合理、功能完善,1层至3层为涉外法律服务公共区域,4层以上为专业服务和法律服务机构集聚运营区域,5层、6层正在打造江苏—香港、江苏—西亚、江苏—东盟三个法商融合服务平台,进一步丰富跨区域经贸合作、投资对接、科技创新、产业融合等多元应用场景,致力于为群众提供涉外事务综合咨询、国际商事海事争议多元解纷、企业涉外法律专题服务和人才培育等多维度服务。
  全省首家宁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石城启邦显辉(南京)联营律师事务所、全省首个境外仲裁机构代表机构——新加坡亚太国际仲裁院江苏代表处、香港首个跨境法律及合规大模型智能体应用创新型科技企业——智法数科有限公司……目前,落户并入驻江苏(南京)涉外法律服务中心的涉外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众多,给中心带来了前沿的法律服务理念和丰富的国际业务实践经验。
  这是南京市积极拓展涉外法律服务深度和广度的一个缩影。该市顺应法律服务业发展趋势,在江北新区等区域多点布局,着力打造扬子江法务区,形成“司法审判集中区”与“法律服务生态区”遥相呼应的法治服务高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南京海事法院、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院的陆续落户,让南京市的法律服务生态圈不断扩大。
  在优化法律服务供给的同时,南京市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体系的系统性重构,用更优质的政务服务为市场主体赋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该市加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全方位、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设置市政公用服务联合办理窗口,推行企业“一张表单”联合报装模式,申请人只需填写一次信息、提交一次材料,即可完成多业务申报;深化“政银合作”,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政务+金融”一体化服务;联合安徽省马鞍山市,在南京市浦口区建立“政务+警务+综治”一体化的“两省一街”联动共治苏皖乌江站,为群众提供事件处置、警情联动、纠纷调处等多样化公共服务。
  南京市深入实施“宁满意”工程,推动政务服务全方位提质增效。打造“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实现900余个事项“全流程网办”、600余个事项“免申即享”;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事项办理时间平均压减约66%,申报材料、跑动次数平均压减70%以上;在全省率先推出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连锁药店经营许可集中便利化措施,实现办理全程“不见面”、证照全面“电子化”;发布城市“投资地图”“机会清单”,推动企业培育从“给优惠”向“给机会”转变;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应用场景,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做到“成熟一批、推出一批”;持续推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证”齐发,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在不断优化政务服务“软环境”的同时,南京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驱动力,抓好重点领域改革,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实施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宽容免责计划,建立市级层面成果转化评价负面清单,明确尽职免责事项,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在全省率先出台《促进制度创新十条措施》,累计形成近200项制度创新成果。其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63项成果在全国、全省复制推广,“搭建跨境直播服务贸易新场景”等3个案例获评全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最佳实践案例”。
  南京市在全省率先推行以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率先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创立全国首个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全类型破产保护模式;成立南京国际商事法庭,自2023年4月挂牌以来,累计受理案件1647件,涉及69个国家和地区;搭建“一站式”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调保护机制,推动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盟实体化运行。
创新驱动筑牢发展之基
  近年来,南京市坚持以高水平法治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交出一份亮眼“成绩单”:经济总量稳居“全国十强”,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7万元,生态环境质量创新世纪以来最佳水平,蝉联“全国文明城市”,连续15年获评“最具幸福感城市”。
  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法治的有力支持。该市制定《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政府立法形式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成果、改革举措固化下来,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办法》从强化创新激励、优化监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等多个方面,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构建制度框架,打出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办法》施行以来,南京市在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中,连续5年位列营商环境得分“前十省会及副省级城市”和“前十最佳口碑省会及副省级城市”;先后推出“一件事一次办”“企业家服务日”“基础资质+特定资质”一次办理、“质量小站”、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和“亲清政风”为企集成服务等举措,并在全国推广。
  南京市持续加大政策制度配套力度,形成覆盖全市域、全行业、“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支持体系。该市连续出台7版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政策文件,持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推动“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上线运行全国首个公平竞争审查监测评估系统,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文件,目前共有营商环境领域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0余件及配套制度、措施、政策文件100余件。
  南京市锚定“市场主体向往、人民群众满意”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目标,坚持“全生命周期”服务理念,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方面优化制度设计,大力推进“集成化”改革,着力营造让“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的制度环境。
  该市精准对接企业需求,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率先在全省市级层面启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三年实施计划,积极打造特色“一件事”新场景,形成“清单化、闭环式”工作责任体系。在全省率先开发跨境电商线上快速备案系统,推动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从线下“企业跑腿”变为线上“数据跑路”,帮助企业高效办成跨境电商“一件事”;探索推行“企业出海一件事”服务模式,实现“一套材料、两方复用”,材料互认共享率达75%;在全省率先推出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更正“一件事”,从原先跑6个部门、47个工作日、办理12个事项变为一次申请、20日内无感办理,有效解决身份信息变更后“多头跑、多次办”的难题。
  南京市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药物、疫苗、医疗器械等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线索网络监测,加大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压实各重点执法部门和各区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实现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和败诉率连续多年“双下降”。目前,该市实现市、区两级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全覆盖,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上,南京市进一步延伸法治服务触角,不断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该市打造“涉外公证+领事认证”一体联办集聚办证点,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缩短办证期限;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依托“仲裁+公证+行政”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确权、取证、举证、维权、解纷“一体化”服务;设立“企业公证专员”,建立外贸企业生产经营数字化公证存证固证增信模式,进一步完善涉外仲裁服务和国际商事纠纷“分调裁诉”多元化解决机制。
依法行政筑牢规范之基
  此前,南京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宁捷查”综研联检执法团队,走进南京诚志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当天,执法人员按计划准时抵达,主动出示“宁捷查”检查码。企业通过扫码,可以核验检查事项、法律依据及执法人员资质,整个流程公开透明。
  其间,市生态环境局利用走航车,对一期气化装置外围气体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丁辛醇中间罐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防爆安全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仅用一上午,全部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这种高效便捷的执法模式,是南京市坚持以点带面,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的积极探索。今年6月,该市创新推出全省首个工业领域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试点部门包括工信、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试点企业范围为非化工类规上工业企业,首批试点企业涉及电子、汽车、智能电网、智能制造装备等重点产业企业。
  该制度坚持“无事不扰”原则,采用“免申即享+告知承诺”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联合分级分类检查,进一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目前,首批共有683家企业被列入“白名单”,175项中低风险行政检查频次大幅压减。
  创新举措不止于此。南京市委常委会部署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从制度层面构建全流程执法监督体系。该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健全“综合查一次”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深化安全生产“综研联检”,推行“邀约式”检查,全面推广“扫码入企”,提升涉企执法监管效能;积极推行非现场监管模式,规范非现场执法证据标准和流程,鼓励运用大数据分析、智能预警等技术加强远程、移动、预警防控,减少现场干预。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同比压降24%,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变相检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在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同时,南京市坚持监管有“精度”、执法有“温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优化并规范实施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积极运用柔性执法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行为依法不予或免予处罚,为经营主体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同时,在42个重点领域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33个行业定期发布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启用企业“安全信用脸谱”系统,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监管,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在全省率先出台针对数字经济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加强“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精准服务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提升执法效能,执法队伍建设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南京市组织1.8万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通过全员轮训方式,全面提升法治素养与业务技能;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将随机抽查与部门推荐相结合,对12个板块、36个部门的案卷进行评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对一”反馈,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共治共享筑牢平安之基
  近年来,南京市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精网微格”提升工程,将全市划分为4.1万余个微网格,配备4.5万余名微网格员,积极打造家门口的“微治理”服务圈;依托“网格+”治理体系,探索“网格+公共服务”融合治理模式,打造融合治理工作品牌18个,建设融合治理点位468个;打造“两省一街”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苏皖环石臼湖综治中心,市、区两级综治中心全部实现实体化运行;设立户籍派出所驻所调解室、两级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室,建成250余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旅游、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该市以统筹发展和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大攻坚”行动为契机,落实市委常委包片、市级领导包条线工作机制,坚持“一月一调度”,全力化解矛盾风险;建立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政法惠民、法治为民十项举措;深化“两赋两强”(赋权、赋能、强基层、强队伍)集成改革,细化社区“三张清单”(主体责任清单、协助办理事项准入清单、负面事项清单),为基层明责、赋权、减负;进一步健全市区机关单位挂钩下沉、党员干部下派社区机制,建立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会组织、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驻区单位“六位一体”协商议事机制,做到“小事小区议、大事社区调、难事街道解”。
  在凝聚共治合力的基础上,南京市坚持科技赋能,在全省率先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的风险防控四项机制,推行红、橙、黄三色分级管理模式,依托“宁稳通”风险管控平台,实现对矛盾纠纷、突发事件等风险隐患的精准识别和动态管控;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构建五级应急指挥机制,全面系统推进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工作,在危化品企业、重点工贸企业开展“安全审计”工作,全方位诊断和评估企业的安全隐患、管理缺陷,提出系统性整改意见;在城市生命线、交通运输等20余个领域建立感知监测系统,持续提升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决策、响应和处置能力。
本版文图由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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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川1303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杨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代偿款42022元;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李帆:本院受理原告王法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22民初750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即2026年1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李子祥: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纽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5)烟仲字第31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吴连玉: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梅雪岩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黄春辉、仲裁员王文松、仲裁员聂拯组成仲裁庭,于2026年2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国际仲裁院渤海仲裁庭(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智谷综合楼十八楼181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张家口鸡鸣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天津市宏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张仲2025民字第443号),本委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单、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仲裁答辩状、约定仲裁庭组庭方式、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10日、10日和30日内。逾期依法为你公司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00在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特此公告。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郭建焰、王春兰、曾德山、郭秋金、陈凤金、柳丽英: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0879号,申请人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郭建焰、王春兰、曾德山、郭秋金、陈凤金、柳丽英之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087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郭秋金、曾德山、陈凤金、柳丽英、郭建焰、王春兰: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0880号,申请人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郭秋金、曾德山、陈凤金、柳丽英、郭建焰、王春兰之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088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三亚市天涯净界野墅民宿店:本委已受理李春兰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2月6日15:30在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二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汉纯绮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贤发。本委受理张星星与武汉纯绮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6]10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武汉纯绮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6年2月10日下午3时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陂区百秀街249号)第一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汉市黄陂区明伊彩秀服装厂,经营者:张小飞。本委受理徐用良与武汉市黄陂区明伊彩秀服装厂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6]50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武汉市黄陂区明伊彩秀服装厂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6年2月11日下午3时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陂区百秀街249号)第一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东台臻品冠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人社察理字〔2025〕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依法支付劳动者吴启中2023年3月工资人民币5200元,加付应付工资数额50%的赔偿金2600元,合计人民币7800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本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台市蜗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拖欠卢晶、毛丽艳2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东人社察理字〔2025〕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人社催字〔2025〕第8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支付卢晶、毛丽艳2人工资和赔偿金共23559元,并书面向我局报告履行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送达公告
长春市鸿盛洗涤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冬野在你单位工作过程中右上肢受伤,并向我局提出工伤评残申请,长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作出202501012249号鉴定结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李冬野)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曲宏,电话:0431-83285003。
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遗失声明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舍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Z6410000646903,账号:22010214292000860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舍河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6410002545105,账号:46001003036050002123),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本人杨峻系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人民警察,不慎将警号遗失,警号:5225044,特此声明警号及警官证作废。
声明人:杨峻
遗失声明
  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N1000202000005号),投资主体为山西国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境外企业为英属维尔京群岛,亚美大宁控股有限公司,核准文号为商合投资【2020】N00005号,颁发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此证书不慎遗失,特此声明作废。
中煤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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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买提江·尤素甫:本院受理热依木岗·吾守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新0102执异252号 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郑州市郑汴热力有限公司:本院执行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有限公司、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郑汴热力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新0102执异25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4898号 北京货租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个朋友优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货租帮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6年1月2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6508号 吴炜:本院受理原告裘金伟诉被告吴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6年1月27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7843号 赵彩凤:本院受理原告李彩娥诉被告赵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6年1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108民初4215号 财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栗生海:本院受理原告张高诉被告财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栗生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浙0108民初421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小全彩钢瓦门市:我中心已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职工施玉芳先行支付了各项工伤待遇共计94268.55元,我中心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于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并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我中心。逾期仍未偿还的,我中心将采取法律途径对你单位进行追偿。特此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盐城市盐都区安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我中心已于2023年12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职工周加芳先行支付了工伤待遇共计81000元,我中心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于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并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我中心。逾期仍未偿还的,我中心将采取法律途径对你单位进行追偿。特此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盐城华旭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我中心已于2023年8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职工陈金风先行支付了工伤待遇共计26271元,我中心以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于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我中心偿还上述款项,并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我中心。逾期仍未偿还的,我中心将采取法律途径对你单位进行追偿。特此公告。
盐城市盐都区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本院将于2026年1月7日10时至1月8日10时止在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村的不动产。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相关信息。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5)粤0606民催48号 申请人梁裕培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513股普通记名股票(号码:00057162;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梁裕培;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吴晓金:本会受理的苏州本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709号],由仲裁员李红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1月19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C厅开庭。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开庭通知、补充证据、变更秘书通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6年1月31日作出裁决,限你自该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孙青松:本会受理的苏州本墨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780号],由仲裁员李红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1月19日14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C厅开庭。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开庭通知、补充证据、变更秘书通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26年1月31日作出裁决,限你自该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湖州市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翁成华与你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10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方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西藏多采田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翰希达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招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268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1月16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胡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次成、洛桑阿旺与被申请人四川瑞丰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杰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16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

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越城法院”)依法审理的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有根据越城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最后分配方案并提交债权人审查。现审查期满,债权人无异议,管理人予以实施。纳入最后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计325,410.06元,扣除破产费用31,389.00元后,剩余294,021.06元全部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最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清偿率为0.095%。特此公告。
浙江环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10日
公告专栏   10/11中缝
  遗失声明
柏萍(身份证号:610111196906110042)于2025年12月8日遗失身份证,自遗失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付立(身份证号:14042719880326****)遗失身份证和警官证,警官证号:044345,声明作废,如有冒用,本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陈云汐(性别:女,母亲:唐芳,父亲:陈龙)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Y350018742,出生日期:2024年2月26日,声明作废。
王雨婷(身份证号:23012120020730****)于2025年12月6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自登报之日起本人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郝美兰(身份证号:14020219641103****)于2025年11月27日遗失身份证,声明作废。
辽宁耀世律师事务所孙慧君律师于2025年12月5日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2102202410768218,流水号:12084054,现声明作废。
因不慎,西藏丁青县布塔乡布塔村4组新生儿琼色加(男,2023年9月29日出生)的出生证(编号:X540030640,父亲:拥忠巴扎,身份证号:542125199501030090;母亲:德吉,身份证号:542125198104150043;家庭户主为拥忠巴扎)遗失,声明作废。
濮阳和恒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52R0J99)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湖南朗硕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DTDNGF53)遗失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声明作废。
湖南嘉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4MA4RQD9A51)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310240005738,声明作废。
三亚诚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57371941F)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依兰县恒驰运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道路运输证,车牌号:黑AS2156,证号:230123007047,声明作废。
呼伦贝尔万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2MA7YPY1H5D)不慎遗失公章,编码:15070210007100,声明作废。
福建省德化超群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D06T2K)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小英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4MAC0G13WX3)不慎遗失公章,编码:35040410032774,声明作废。
福建省武夷山市维多利亚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3375801943)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浦城县顺兴危化运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道路运输证,车牌号:闽H99930,证号:350722300175,声明作废。
施秉县双井镇飞龙银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50839808W)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声明作废。
腾冲市围棋运动协会遗失公章一枚,编码:5305006033952,声明作废。
宁夏佳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6N5A83P)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李琪)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高台福禄源葫芦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8275000832301,账号:332012100001430788,声明作废。
台安县高力房镇人民政府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Z2231000012003,特此声明。
宁夏骏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MABWEGTR16)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张世恩)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吴忠市利通区郭家桥乡马湾中寺遗失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家桥支行开户许可证正本,核准号:J8731000961304,账号:5010426100016,声明作废。
贵州黔大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DXMH04XF)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5203823219732,声明作废。
阿图什市爱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6530010020485,声明作废。
天津腾越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DDDMBY1C)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吴晓玲(身份证号:65010319560210****)遗失身份证,签发机关: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李宬德(身份证号:15022220021229****)遗失身份证,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内蒙古巴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152222MC5016654U)不慎遗失法人章(法人:何靖),声明作废。
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04MJ8973236J)遗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声明作废。
新疆大展建材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6531220020413,声明作废。
西林县炜通五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30MAA79BHY78)遗失公章(编码:4510300004774)、发票专用章、法人章(法人:陈腾),声明作废。
中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盘州市丹霞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D78ELD97)不慎遗失公章,编码:5202025085066,声明作废。
沈阳和平雍禾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210102000051507,声明作废。
贵州广建联合劳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5227266007590,声明作废。
兴城市晟达花生加工厂遗失公章,编码:211481000032992,声明作废。
沈阳普航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遗失公章210112000027190、财务章210112000027191、发票章210112000027192、合同章210112000027193、朱冰法人章210112000027194,声明作废。
龙岩市新罗区健宁乒乓球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CYPT9R3E)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濮阳市世华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4R9N57E)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声明作废。
习水羊小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E59N068M)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海盐高升灯泡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31504392P)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作废声明:霞浦县福连海水产育苗场公章因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现声明作废。
关于清退门诊预交金及依法提存的公告
致:各位患者
提存人:瑞丽市妇幼保健院
  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5〕5号)的要求,我院正在全面清退门诊预交金(就诊卡内余额)。经核查,尚有部分患者(债权人)因留存信息不完整、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并及时办理退费。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提存公证规则》之规定,本院已将上述未能退还的预交金款项,共计人民币898055.31元,向瑞丽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提存资金监管。
  请尚未办理退费的患者(债权人)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五年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诊卡及相关债权凭证(如有),前往下述提存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提存机构名称:瑞丽市公证处,地址:瑞丽市五缘玉城一期商铺S129号,联系电话:0692-4141254。
  特别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届时,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依法上报上级部门处理。特此公告。
瑞丽市妇幼保健院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不动产权利人林佃录(身份证号:13060219520713****)拟对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关西50号院小区四号楼二单元五〇三号房产购房家庭夫妇情况更正为林佃录、姜立(身份证号:13060219470205****),不动产登记的上述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12月3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西路244号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楼203室。联系电话:18610028918。
公告人:林佃录
公告时间: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