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戏曲晚会在京举行
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出席观看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2026年新年戏曲晚会30日晚在国家大剧院举行。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等,同首都各界群众一起观看演出,喜迎新年的到来。
夜色中的国家大剧院流光溢彩,剧场内暖意融融。19时45分许,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到晚会现场,全场响起热烈掌声。
弦歌雅乐庆新岁,戏韵流芳颂华年。欢快激昂的器乐演奏《皮黄迎新年》拉开晚会的序幕。《京剧新秀联唱》行云流水、少儿节目《春莺出谷》一板一眼,展现了戏曲艺术枝繁叶茂、传承有序的喜人景象。昆曲《江州送酒》选段再现古老剧种的情致雅韵。情景表演《戏曲演到家门前》和楚剧《田耕牛本传》选段各具特色,展示出地方戏曲发展的良好生态和别样韵味。《京剧经典唱段》中,《空城计》《西施》《赤壁之战》等脍炙人口,彰显国粹艺术的底蕴魅力。现代京剧《红灯记》选段生动刻画英勇抗日的中华儿女形象。武戏《雁荡山》选段以扎实过硬的身法功底,展现京剧武戏的刚健豪迈。大气磅礴的戏歌《国粹流韵》将晚会气氛推向高潮,唱出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努力为繁荣文艺事业、建设文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的共同心声。艺术家们的精彩表演赢得全场阵阵喝彩和热烈掌声。
整场晚会老中青少齐展风采,经典剧目与新创佳作相映生辉,不同剧种百花齐放,呈现了戏曲艺术繁荣发展的勃勃生机,唱响了在新征程上接续奋斗的时代凯歌。
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同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观看演出。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习近平对做好“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9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部署2026年“三农”工作。
党中央高度重视这次会议。会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就开好这次会议、做好“三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做好“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指出,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三农”工作至关重要。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要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要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促进农民稳定增收。要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因地制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升乡村治理和文明乡风建设水平。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奋发进取、真抓实干,努力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让农民生活更加富裕美好。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重要指示,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讨论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国中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精辟深邃,具有很强的思想引领性和现实针对性,为做好“三农”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会议强调,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必须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要稳定粮油生产,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推动粮食品种培优和品质提升。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促进“菜篮子”产业提质增效,提升多元化食物供给能力。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严守耕地红线,分区分类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要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健全常态化帮扶政策体系,接续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千方百计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统筹做好外出务工服务保障和返乡就业创业扶持,促进农民工稳岗就业。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拓展农民参与产业发展渠道和方式,健全联农带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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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统筹优化乡村国土空间布局,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做好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提高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效能。深入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安宁。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规范有序做好农村各类资源盘活利用,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不断增添乡村发展动力活力。
会议强调,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各级党政干部抓“三农”工作本领,强化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自觉按规律办事,充分激发干事创业活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再上新台阶。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吴政隆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国家主席习近平将发表二〇二六年新年贺词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国家主席习近平将于31日晚7时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互联网,发表二〇二六年新年贺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所属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新闻频道、中文国际频道、4K频道,中国国际电视台各外语频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以及人民网、新华网、央视新闻客户端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所属网站、新媒体平台将准时播出。
奋发有为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激励广大干部群众为做好“三农”工作贡献更大力量
□ 新华社记者
12月29日至30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三农”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为广大干部群众做好“三农”工作指明努力方向,注入强大信心。大家表示,要真抓实干、久久为功,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三农”工作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一级巡视员邱天朝深感重任在肩:“‘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明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在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背景下,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农稳社稷,粮安天下。今年,我国克服自然灾害不利影响,全国粮食产量稳定在1.4万亿斤以上。
“今年粮食丰收来之不易。习近平总书记说‘要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这让我们更有一种要把地种好的责任感。”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凤楼镇的种粮大户赵仲利说。
今年10月,连阴雨给山东部分地区秋粮及时收获、晾晒和小麦适时播种带来挑战,当地指导农民抢排积水,开展精细化田间管理,取得积极成效。赵仲利对明年的收成充满期待:“今年小麦苗比预想的旺实。准备再采购一批无人机、水肥一体化设备等先进农机,多种粮、种好粮。”
深冬时节,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的农田里已是白雪皑皑。长期在镇赉县水稻考种的吉林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副研究员马巍注意到,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提到“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
“今年,我们水稻育苗环节采用了新型生物质水稻基质育苗技术,秧苗生长整齐一致,素质有了明显提升,为稳产丰产提供坚实保障。”马巍说,“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让我们坚定了科技兴农的决心,下一步将继续通过科技赋能,提升水稻单产和品质,为端牢‘中国饭碗’贡献力量。”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南福村党总支书记黄开志,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深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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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总书记来村里考察时‘不断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的嘱托为我们指明‘致富路’。我们抓住金柚特产的优势,积极开发柚花精油、柚子汁等延伸产品。未来,我们还将做强农文旅融合文章,让柚农从‘一季卖果’变为‘四季有进项’,多渠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黄开志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底线任务,“十五五”时期是过渡期结束后转向常态化精准帮扶的新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让我们对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底气更足、措施更准。”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委书记邹家文说,“过渡期以来,我们依靠大数据平台精准匹配帮扶措施,着力发展产业、促进就业,从根子上消除返贫致贫风险。2026年将继续完善制度、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确保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
乡村不仅要宜业,也要宜居、和美。冬日的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村水清岸绿,老水塔改造成的咖啡馆和展陈空间引人驻足,江南水乡风貌与现代生活交融。
“我们将继续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因地制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用实干将‘千万工程’经验转化为乡村全面振兴实效,让乡亲们腰包更鼓,精神头更足。”三星村党委书记徐利军说。
办好农村的事,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关键在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让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冷劲松深感使命重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是关键抓手。我们将继续以奋发向上、真抓实干的劲头扎根一线,进一步把责任扛在肩上、把任务抓在手上,让农业更强农村更美农民更富。”冷劲松说。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6章5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细化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
二是明确税率适用。进一步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原则。
三是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种类和进项税额具体抵扣办法作出规定;细化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并对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予以明确。
四是完善税收优惠。明确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并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适时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五是健全征管措施。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纳税和预缴税款的适用情形,并对出口退(免)税规则、涉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
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张昊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的制发,旨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相关民事案件管辖,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管辖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司法公正和效率。审判实践中,一线干警对有关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适用问题疑惑较多。最高法专门就非涉外的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问题开展调研,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制定了《批复》。
《批复》主要内容共五条。《批复》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五地”之外的其他地点为管辖连接点的,该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列举的“五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地点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对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
《批复》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管辖协议改变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职权划分。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属于通过管辖协议排除专门管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批复》明确管辖协议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仅约定了管辖地域但未约定具体管辖法院,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专门管辖、级别管辖等的规定,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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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规定“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或裁或诉”条款并非全部无效。当事人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的,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其效力。
《批复》规定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住所地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批复》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检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董凡超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1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举措;研究部署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等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推动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检察环节落地落实。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以优良作风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持续抓好系统内巡视,推动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会议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作出部署。检察机关要始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涉罪未成年人,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正确处理惩治与保护的关系,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意识,惩防并举、宽严相济,既要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依法惩治,也要依法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推进分级分类矫治,做好精准帮教,以科学预防促进有效保护,以依法惩治促进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立足检察职能,协同各方力量,推动构建集惩治犯罪、教育矫治、维护权益、预防犯罪、有效治理于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形成合力,共同提升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质效。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2.9% 查纠突出问题案件5.6万件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 本报记者 徐强 刘欣
近日,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国家层面专门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监督进入全面法治化的新发展阶段。
《法治日报》记者从司法部获悉,今年3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这是行政执法监督的生动实践。截至目前,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案件5.6万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9.3亿元,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为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提供了有力支撑。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用,聚焦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执法突出问题,巩固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已有成果,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
问题查纠带动系统治理
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和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企业反映最为强烈和集中,是本次专项行动纠治的突出问题。
相关数据显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以行政检查为例,组织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集中清理检查事项,推行“综合查一次”、分级分类检查,行政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2.9%,发现问题比例平均提高近17个百分点,检查精准度和质效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的地区重点关注、加强分析研判,严格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全国罚没收入同比下降8.2%。
正如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所说,行政检查的次数下降了,但发现问题率提高了,这表明行政检查的精准度和质效大幅提升。
专项行动中,各地区各部门还以问题查纠带动系统治理,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事项、程序、标准等作出全面规范。深化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制定出台行政裁量权基准137个,组织评查行政执法案卷158.7万件、抽查82.6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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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运用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等方式,督促执法机关及时纠正执法问题。
案例是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这次专项行动中,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不少为民办实事的好做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典型案例。今年9月以来,司法部先后发布多批典型案例,为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提供借鉴。
为推动专项行动进一步走深走实,司法部前不久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在总结提炼现有法规制度基础上,集中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为执法人员列出行为指引、划定行为红线。
“《条例》更是将近年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别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鎏表示,《条例》从体制、机制、职责、范围、方式、处理、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全要素维度夯实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的保障,“必将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高质量发展,进而促进行政执法质效的提升,提供强大法治引擎”。
执法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规范执法不是执法越宽越好,更不是不执法,而是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特别是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与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要坚持最严的标准和要求,依法检查,执法到位,坚决防止监管漏洞和安全隐患。
同时,司法部积极回应企业、群众和执法部门的关切,协调解决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指导各地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适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优化执法方式,解决民生难题,体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为解决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的问题,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推动各地出台规范执法标准的制度措施330余项,实现规范一个标准、解决一类问题、惠及一批企业。
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柔性的执法方式。比如,上海市修订《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将初次违法认定中前后两个违法行为时间的间隔从“五年”调整为“两年”,并明确了法定例外情形;天津市发布《天津市行政执法免罚清单(2025年版)》,明确16个领域、254项免罚事项。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要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优化营商环境一剂良药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成效如何,企业的切身感受最具有说服力。
半年多来,依文集团董事长夏华陪同全国工商联走访调研了许多不同类型的企业,一个最深的感受是:“企业的获得感增强了,评价也非常高。大家普遍认为,这是优化营商环境实实在在的‘关键一招’。”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作为一名企业负责人,91科技集团董事长许泽玮认为,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剂良药,更是依法行政的生动实践。通过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开拓了政企互信新局面。
“规范行政执法强调处罚不是目的,帮助企业健康发展才是初衷。”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晖举例说,该公司所在的新业态领域作为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新问题,各级政府通过“检查+服务”,指导帮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的感受就是,现在检查次数明显少了,执法更规范透明了,广西的营商环境确实越来越好,我们企业对未来的发展也更有信心。”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研发部主管李华说。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执行会长任兴磊说:“我们相信,通过持续深化专项行动成果,必将构建起一个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法治成为企业发展的坚实依靠,让每一次行政执法都能传递公平正义的温度,这既是广大中小微企业的共同期盼,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让法治成为企业发展的坚实依靠
□ 刘欣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行政执法质量的高低,关乎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专项行动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精准监督,动真碰硬,加大纠治力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目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已取得明显成效。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和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行政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2.9%,发现问题比例平均提高近17个百分点,检查精准度和质效大幅提升。这“一降一升”,充分体现了监管“减量提质”的新思路。企业和群众普遍反映,执法部门的服务意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明显提升。
营商环境的优化非一日之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更需久久为功、常抓不懈。各地应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健全长效机制,常态化对行政执法进行规范和监督,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广东律师用专业法律服务护航乡村振兴
“百千万行动”赋能“百千万工程”
□ 本报记者 邓君
□ 本报通讯员 何晶
兴宁市坪宫村的“法治长廊”里,村民循着法条读懂权益保障;中山市古镇镇的灯饰厂里,企业根据“法治体检”指引筑牢发展根基;阳山县的民居中,农户握着追回的报酬展露笑颜……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广东省律师协会获悉,近年来,广东省律师行业深化法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让法治力量成为激活县域经济、赋能乡村振兴、保障民生福祉的强劲动能。在南粤大地的田间地头、产业园区、村社巷陌,广东律师步履不停,以“百所兴百村”“千所联千会”“万名律师进万村”三大行动为抓手,将专业法律服务深度融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书写新时代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答卷。
党建引领绘底色
“以前村里有纠纷不知道找谁,现在律师定期来‘坐诊’,还可以在‘法治长廊’学法,心里踏实多了。”坪宫村村民黄大爷指着百米“法治长廊”,连连点赞。这是广东“百所兴百村”行动的生动注脚。
自2021年起,广东省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协会组织447个党建工作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律所党组织与乡村党组织精准结对,构建“党建引领、法治护航”乡村治理新格局。
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双向发力,190个珠三角律所党组织结对帮扶欠发达乡村,257个律所党组织就近深化村社共建,让“红色基因”与“法治精神”同频共振。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坪宫村捐建的“法治长廊”与“民法典小广场”,成为村民学法休闲“打卡地”;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一次性向连州市丰阳镇旗美村党支部捐赠6万元,用于该村党员活动室建设;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与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共同向兴宁市半径村捐赠法治宣传栏,将法治关怀融入乡村振兴建设。3年间,全省律所累计捐助党建和法治宣传设施价值超100万元。
党员律师化身“法治宣传员”,通过咨询热线、微信矩阵、田间宣讲等形式送法上门。2021年开展“百所兴百村”行动以来,各结对律所累计提供法律咨询630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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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法治宣讲1100场,为村镇企业“法治体检”2600次,出具法律意见1500余份。广东雄远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党员前往阳山县七拱镇中心小学开展普法宣讲和慰问活动,引导孩子们做遵纪守法的好少年;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党委通过法律程序,为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村村委会追回300亩被非法霸占农用地及3108平方米物业,牢牢守住乡村发展资产根基。
法治赋能激活力
“律师团队帮我们做了全面‘法治体检’,还量身定制管理制度,企业闯市场的底气更足了。”中山市古镇镇一灯饰企业负责人手持《灯饰行业管理规范指引》说。中国·古镇国际灯饰博览会期间,当地灯饰照明产业公共法律服务驿站常态化驻场,联动涉外法律服务团、知识产权投诉接待站,集结律师、公证员等专业力量,聚焦国际贸易指引、知识产权保护、多元纠纷化解,为参展各方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2021年以来,广东省律协联合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建立“千所联千会”机制,推动全省1500余家律所与1600多家商(协)会牵手,构建覆盖广泛、服务精准的法律服务网络,用专业法律服务护航县镇村产业链条,为“百千万工程”提供全链条法治支撑。
2025年以来,省市企业律师服务团已为2431家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出具“体检报告”2940份,开展法治宣讲2536场,筑牢民营企业风险防控“防火墙”,带动就业岗位向县镇村延伸,夯实县域经济底盘。
立足县域产业特色,律师团队量身定制“法治方案”,打造“一县一业、一镇一特、一村一品”法治支撑体系。在梅州平远高新技术开发区,针对15家涉外企业痛点设立全市首个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站,志愿律师提供商事纠纷调解、境外投资风险评估等服务,助力“县字号”产品走向国内外市场。在东源县,律师团队围绕环湖世界级“湖泊+”绿色发展区建设,为百亿级水饮料与食品产业集群提供项目投融资法律支持,让生态“好水”转化为发展“活水”,带动周边镇村发展民宿经济与生态旅游,形成“以湖兴产、以产带镇、以镇促村”良性格局。
党建引领提升服务效能。广州律师行业党委推动“法律智库”进驻园区,实现法律服务与企业需求近距离对接;中山30余家律所党支部与园区商协会党支部结对,打造“党建红+法治蓝”融合发展新格局。“千所联千会”机制让律师力量深度嵌入县域产业发展,成为“百千万工程”提质增效“加速器”。
惠民服务暖民心
“多亏了村法律顾问,我的工程款终于要回来了。”“万名律师进万村”行动的受益者、阳山县七拱镇村民老李握着律师的手,眼眶湿润。
早在2014年,广东率先部署“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15年实现全省覆盖。10年来,每年约9000名顾问律师深入2.6万多个村(社区),当好政策“讲解员”、民生“服务员”、矛盾“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维权“承办员”,累计提供法律服务近590万件次。
广东“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10年来,律师们深入解读“三农”政策与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制度,助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落地;累计为村(居)委提供法律服务超201万次,审查合同、完善村规民约12.3万件次,通过“1名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培育基层法治骨干。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医患、征地拆迁等纠纷调处,10年间化解矛盾超13.8万宗,妥善处置涉法信访和敏感性群体性案件近3000件。依托法治宣传“大篷车”、讲习所、微电影等载体,开展普法宣传超108万场次,惠及群众超3000万人次。
针对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难题,法律顾问采取“现场+非现场”服务模式,提供法律咨询近400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万多宗,提供代书服务2.7万件次,让偏远地区群众也能享受优质法律服务。
如今,广东律师行业“百千万行动”已成为服务“百千万工程”的闪亮法治品牌,被评为“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20件大事(2005—2025年)”。据介绍,广东律师行业将围绕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从市场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加大法律服务供给,为法治广东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二维码
奋发进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 人民日报社论
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农业农村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科学把握“三农”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对做好明年“三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部署,为我们在新征程上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科学指引。
12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深入分析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全面部署2026年“三农”工作,对于我们加快补齐农业农村领域突出短板、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2025年很不平凡,在外部压力加大和内部困难较多的复杂局面下,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条心,克服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不利因素影响,全年粮食再次实现增产,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拓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三农”答卷成绩显著,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圆满收官提供了有力支撑。过去5年极不寻常,我们之所以能战胜困难风险,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坚持把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作为应对各种冲击挑战的“压舱石”,以“三农”向好赢得全局主动。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十五五”规划建议,对我国未来5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对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专章部署。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我们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切实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落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朝着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扎实迈进。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丰收,粮食安全总体有保障,但长远看需求还将持续增长。无论社会现代化程度有多高,14亿多人口的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始终是头等大事。外部环境越是风高浪急,越要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这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明年“三农”工作,排在首位的就是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要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掌握粮食安全的主动权。
“十五五”时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后的第一个五年,明年是开展常态化帮扶的第一年。打赢脱贫攻坚战,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健全常态化帮扶政策体系,保持财政投入、金融支持、资源要素配备等方面政策总体稳定,把开发式帮扶作为重中之重,提高监测帮扶精准性实效性,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城乡融合发展带动乡村全面振兴”“强化乡村全面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彰显了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的方法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是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必须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要立足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联动的大局,统筹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和乡村全面振兴,因地制宜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不断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
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战略性任务,既要久久为功也要只争朝夕。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锚定目标、尊重规律,铆足干劲、奋发进取,努力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让农民生活更加富裕美好。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徐强 刘欣
2025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6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增值税立法和改革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增值税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和各链条,是目前我国第一大税种。1993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此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作为暂行条例配套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暂行条例。为保障增值税法有效施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增强税制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条例》,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
问:制定《条例》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增值税法有效施行,增强税制可操作性,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二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条例》对增值税税制要素、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确保增值税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可操作,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三是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稳定市场预期,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对增值税法有关制度和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二是保持税制连贯。将现行规定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纳入《条例》,不新增纳税人负担。三是坚持统筹兼顾。既坚持增值税法确立的基本税制要素和政策界限,又为实际操作预留空间,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同时明确重要配套措施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问:《条例》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条例》对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作出细化规定:一是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二是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三是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四是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出台配套文件,进一步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问: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增值税法中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医疗机构等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二是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问:关于规范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为落实增值税法,确保出口退(免)税规范进行,《条例》规定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方法、申报期限、纳税人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的处理原则等,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如何保障《条例》更好落地见效?
答:为保障《条例》更好落地见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预缴税款、出口退(免)税等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统一执行标准;税务总局还将制定配套征管公告,进一步明确具体征管操作事项。二是做好信息系统改造。根据政策调整相应升级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及时完成系统改造和功能测试,提供政策引导、便捷申报、智能校验等高效服务渠道,最大限度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纳税服务。三是广泛组织培训辅导。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广泛宣传,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
图片新闻
▲ 近日,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丁山派出所联合丁蜀警务站在辖区开展群众走访工作,民警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同时,开展年末安全宣防,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图为民警向群众发放安全宣防资料。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王杰 摄
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区上线“公证下乡直通车”
本报讯记者张冲 通讯员腾爱群 记者近日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公证处了解到,该公证处创新推出“公证下乡直通车”服务模式,同步在10个村委会设立12个直通车站点,将公证服务延伸至村委会与村民家门口,实现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
据介绍,“公证下乡直通车”以公证为核心,联动调解、普法工作,构建“一主两辅”服务体系,已成为富拉尔基区乡村法治建设的“移动堡垒”。今年以来,富拉尔基公证处累计办理公证185件,成功化解不动产权相关纠纷3件,前置预防潜在矛盾20余起,入乡进村开展宣传96次,发放资料4200余份,为乡村振兴与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公证保障。
辽宁举办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
本报讯 记者韩宇 近日,辽宁省委政法委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举办全省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省委政法委、省政法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大连海事法院、辽宁警察学院、省监狱管理局、省政法机关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市党委政法委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及政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书记等260余人参加,共同研讨学习提升。
开班式上,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艺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在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中展现政法机关更大担当和作为”为主题作专题辅导。
据了解,省委政法委在“十四五”收官、“十五五”开局之际举办这次专题研讨班,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和省委部署要求,带动全省政法系统扛牢使命、忠诚履职的重要举措,既是一次政治轮训、同堂培训,也是一次动员部署。
研讨班上,省政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结合工作实际分别作了辅导报告。同时,研讨班还专门邀请商务部和省纪委监委、省信访局有关领导同志授课。参训同志纷纷表示,这次研讨班内容丰富,授课信息量很大,对于提高站位、开阔思路、指导实践非常有帮助。
在分组研讨时,参训同志围绕这次研讨班主题交流认识体会、思路举措、意见建议,大家踊跃发言、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习近平对做好“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9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部署2026年“三农”工作。
党中央高度重视这次会议。会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就开好这次会议、做好“三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做好“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指出,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三农”工作至关重要。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要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要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促进农民稳定增收。要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因地制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升乡村治理和文明乡风建设水平。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奋发进取、真抓实干,努力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让农民生活更加富裕美好。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重要指示,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讨论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国中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精辟深邃,具有很强的思想引领性和现实针对性,为做好“三农”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必须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会议强调,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必须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要稳定粮油生产,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推动粮食品种培优和品质提升。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促进“菜篮子”产业提质增效,提升多元化食物供给能力。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严守耕地红线,分区分类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要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健全常态化帮扶政策体系,接续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千方百计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统筹做好外出务工服务保障和返乡就业创业扶持,促进农民工稳岗就业。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拓展农民参与产业发展渠道和方式,健全联农带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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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统筹优化乡村国土空间布局,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做好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提高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效能。深入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安宁。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规范有序做好农村各类资源盘活利用,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不断增添乡村发展动力活力。
会议强调,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各级党政干部抓“三农”工作本领,强化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自觉按规律办事,充分激发干事创业活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再上新台阶。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吴政隆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最高法发布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
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张昊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的制发,旨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相关民事案件管辖,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管辖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司法公正和效率。审判实践中,一线干警对有关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适用问题疑惑较多。最高法专门就非涉外的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问题开展调研,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制定了《批复》。
《批复》主要内容共五条。《批复》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五地”之外的其他地点为管辖连接点的,该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列举的“五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地点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对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
《批复》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管辖协议改变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的职权划分。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属于通过管辖协议排除专门管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批复》明确管辖协议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仅约定了管辖地域但未约定具体管辖法院,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专门管辖、级别管辖等的规定,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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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规定“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或裁或诉”条款并非全部无效。当事人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的,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其效力。
《批复》规定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住所地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批复》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奋发有为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激励广大干部群众为做好“三农”工作贡献更大力量
□ 新华社记者
12月29日至30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三农”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为广大干部群众做好“三农”工作指明努力方向,注入强大信心。大家表示,要真抓实干、久久为功,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三农”工作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一级巡视员邱天朝深感重任在肩:“‘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明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在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背景下,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农稳社稷,粮安天下。今年,我国克服自然灾害不利影响,全国粮食产量稳定在1.4万亿斤以上。
“今年粮食丰收来之不易。习近平总书记说‘要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这让我们更有一种要把地种好的责任感。”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凤楼镇的种粮大户赵仲利说。
今年10月,连阴雨给山东部分地区秋粮及时收获、晾晒和小麦适时播种带来挑战,当地指导农民抢排积水,开展精细化田间管理,取得积极成效。赵仲利对明年的收成充满期待:“今年小麦苗比预想的旺实。准备再采购一批无人机、水肥一体化设备等先进农机,多种粮、种好粮。”
深冬时节,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的农田里已是白雪皑皑。长期在镇赉县水稻考种的吉林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副研究员马巍注意到,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提到“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
“今年,我们水稻育苗环节采用了新型生物质水稻基质育苗技术,秧苗生长整齐一致,素质有了明显提升,为稳产丰产提供坚实保障。”马巍说,“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让我们坚定了科技兴农的决心,下一步将继续通过科技赋能,提升水稻单产和品质,为端牢‘中国饭碗’贡献力量。”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南福村党总支书记黄开志,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深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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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总书记来村里考察时‘不断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的嘱托为我们指明‘致富路’。我们抓住金柚特产的优势,积极开发柚花精油、柚子汁等延伸产品。未来,我们还将做强农文旅融合文章,让柚农从‘一季卖果’变为‘四季有进项’,多渠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黄开志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底线任务,“十五五”时期是过渡期结束后转向常态化精准帮扶的新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让我们对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底气更足、措施更准。”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委书记邹家文说,“过渡期以来,我们依靠大数据平台精准匹配帮扶措施,着力发展产业、促进就业,从根子上消除返贫致贫风险。2026年将继续完善制度、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确保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
乡村不仅要宜业,也要宜居、和美。冬日的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村水清岸绿,老水塔改造成的咖啡馆和展陈空间引人驻足,江南水乡风貌与现代生活交融。
“我们将继续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因地制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用实干将‘千万工程’经验转化为乡村全面振兴实效,让乡亲们腰包更鼓,精神头更足。”三星村党委书记徐利军说。
办好农村的事,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关键在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让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冷劲松深感使命重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是关键抓手。我们将继续以奋发向上、真抓实干的劲头扎根一线,进一步把责任扛在肩上、把任务抓在手上,让农业更强农村更美农民更富。”冷劲松说。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2.9% 查纠突出问题案件5.6万件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 本报记者 徐强 刘欣
近日,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国家层面专门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监督进入全面法治化的新发展阶段。
《法治日报》记者从司法部获悉,今年3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这是行政执法监督的生动实践。截至目前,全国共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案件5.6万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9.3亿元,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为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提供了有力支撑。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用,聚焦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执法突出问题,巩固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已有成果,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
问题查纠带动系统治理
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和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企业反映最为强烈和集中,是本次专项行动纠治的突出问题。
相关数据显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以行政检查为例,组织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集中清理检查事项,推行“综合查一次”、分级分类检查,行政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2.9%,发现问题比例平均提高近17个百分点,检查精准度和质效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的地区重点关注、加强分析研判,严格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全国罚没收入同比下降8.2%。
正如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所说,行政检查的次数下降了,但发现问题率提高了,这表明行政检查的精准度和质效大幅提升。
专项行动中,各地区各部门还以问题查纠带动系统治理,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事项、程序、标准等作出全面规范。深化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制定出台行政裁量权基准137个,组织评查行政执法案卷158.7万件、抽查82.6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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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运用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等方式,督促执法机关及时纠正执法问题。
案例是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这次专项行动中,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不少为民办实事的好做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典型案例。今年9月以来,司法部先后发布多批典型案例,为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提供借鉴。
为推动专项行动进一步走深走实,司法部前不久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在总结提炼现有法规制度基础上,集中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为执法人员列出行为指引、划定行为红线。
“《条例》更是将近年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别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鎏表示,《条例》从体制、机制、职责、范围、方式、处理、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全要素维度夯实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的保障,“必将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高质量发展,进而促进行政执法质效的提升,提供强大法治引擎”。
执法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规范执法不是执法越宽越好,更不是不执法,而是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特别是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与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要坚持最严的标准和要求,依法检查,执法到位,坚决防止监管漏洞和安全隐患。
同时,司法部积极回应企业、群众和执法部门的关切,协调解决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指导各地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适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优化执法方式,解决民生难题,体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为解决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的问题,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推动各地出台规范执法标准的制度措施330余项,实现规范一个标准、解决一类问题、惠及一批企业。
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柔性的执法方式。比如,上海市修订《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将初次违法认定中前后两个违法行为时间的间隔从“五年”调整为“两年”,并明确了法定例外情形;天津市发布《天津市行政执法免罚清单(2025年版)》,明确16个领域、254项免罚事项。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要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优化营商环境一剂良药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成效如何,企业的切身感受最具有说服力。
半年多来,依文集团董事长夏华陪同全国工商联走访调研了许多不同类型的企业,一个最深的感受是:“企业的获得感增强了,评价也非常高。大家普遍认为,这是优化营商环境实实在在的‘关键一招’。”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作为一名企业负责人,91科技集团董事长许泽玮认为,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剂良药,更是依法行政的生动实践。通过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开拓了政企互信新局面。
“规范行政执法强调处罚不是目的,帮助企业健康发展才是初衷。”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晖举例说,该公司所在的新业态领域作为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新问题,各级政府通过“检查+服务”,指导帮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总的感受就是,现在检查次数明显少了,执法更规范透明了,广西的营商环境确实越来越好,我们企业对未来的发展也更有信心。”广西南宁百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研发部主管李华说。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执行会长任兴磊说:“我们相信,通过持续深化专项行动成果,必将构建起一个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法治成为企业发展的坚实依靠,让每一次行政执法都能传递公平正义的温度,这既是广大中小微企业的共同期盼,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让法治成为企业发展的坚实依靠
□ 刘欣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行政执法质量的高低,关乎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专项行动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精准监督,动真碰硬,加大纠治力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目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已取得明显成效。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和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行政检查总量同比下降32.9%,发现问题比例平均提高近17个百分点,检查精准度和质效大幅提升。这“一降一升”,充分体现了监管“减量提质”的新思路。企业和群众普遍反映,执法部门的服务意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明显提升。
营商环境的优化非一日之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更需久久为功、常抓不懈。各地应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健全长效机制,常态化对行政执法进行规范和监督,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为奋力谱写中原大地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 贺振华
今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5周年。时隔5年,党中央再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接续推进法治、厉行法治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指示,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擘画,站位高远、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字字千钧,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将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全面落实,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
一、扛牢法治建设主责,全面依法治省持续深化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我们持续推动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省制度机制,认真落实省委“把全面依法治省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的要求,充分发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发动机”“动力源”作用,完善“一统筹、一平台、一主体、一评估、一督察、一研判”“6个一”推进机制,有力服务保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确保全面依法治省高站位推动、高标准部署、高质效落实。
始终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课程。始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省的领导。推动召开5次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会议,明确84项263件重点法治建设任务;召开5次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会议,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始终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出台《河南省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持续深化领导干部述法,2022年以来参加述法总人数24.5万人,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述法全覆盖,打造了“河南述法模式”。
二、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法治政府建设提质增效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指出,要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们强力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府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不断提升。河南省有8个地区和3个项目被命名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总数居全国前列。
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河南省在全国第一家出台《河南省规范行政决策办法》,率先出台《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推动出台《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全面修订《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扎实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持续推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在全国首批建成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全面推行常态化执法监督新模式,依托府院、府检联动机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三、护航经济发展大局,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要以法治巩固和彰显制度优势,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我们聚焦营造便利、高效、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制定《河南省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法治化专项方案》,推动25项具体任务落地落实,以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健全立法机制,加强“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制定修订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组织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和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章政策清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扎实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牵头开展整治涉企“四乱”专项攻坚,推动11家重点执法部门出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6条措施,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推进“扫码入企”,全省涉企检查频次同比下降34%。全力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全国首家以省委、省政府“两办”名义出台《加快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行动方案(2024-2026年)》,开通涉外法律服务网,建成全国首个省级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加快律师强省建设,打造中部地区涉外法律服务新高地。
四、践行法治为民宗旨,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显著提升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我们主动呼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保障的“力度”和法律服务的“温度”。
推动法治宣传全覆盖。全面落实“八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精准普法基层行”活动。优化法律服务惠民生。出台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加快构建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层治理固根基。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全面加强乡镇(街道)法治建设的意见》,第一个提出把司法所打造成乡镇(街道)、村(居)法治综合机构。选配1.4万名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村(居)法律顾问,选派1345名新入职律师深入933家司法所实践锻炼,及时为基层群众答疑解惑。
下一步,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立足人口大省、经济大省、农业大省的实际,统筹协调抓好全面依法治省各项任务落实,为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一是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河南建设。组织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研究阐释,持续抓好贯彻落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法治河南建设的实际成效。二是更好发挥省委依法治省办“发动机”“动力源”作用。抓好《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的贯彻落实,确保规划部署的各项任务在河南落地见效;抓住“关键少数”,完善省市县乡全覆盖、党政部门同参与的述法工作格局,做好述法“后半篇文章”,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三是统筹推进法治河南建设各项重点工作。推进科学立法,坚持急需先立、务实管用,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推出更多原创性、特色性立法。推进严格执法,巩固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推进全民守法,深化分众化、差异化普法,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推进涉外法治,完善省涉外法律服务网和涉外法律服务中心运行机制,以法治保障高水平“走出去”和高质量“引进来”。
(作者系河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副主任,河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北京法院一体建设运行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
接到线索后24小时内核查处理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徐伟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北京法院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运行成效。近年来,北京高院通过在全市法院一体建设运行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不断提升全市法院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运行的智能化和实战化水平。今年前11个月,全市法院共通过该接转中心接收执行线索12989条,同比上升14.8%;成功查控财产5570件,同比上升18.6%;执行到位金额6.8亿余元,同比上升21.4%。
据介绍,在日常工作中,北京法院执行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接到线索后,将在24小时内移转承办法官核查处理,承办法官在7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法官在3日内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接转中心实时联系承办法官,对核查属实的财产线索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今年,北京法院聚焦重点民生领域,优先核查涉民生案件财产线索,切实将胜诉权益转化为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强化对异地、分散、复杂财产线索的集约化查控能力,推动执行资源统筹调配、协同作战。同时,主动适应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发展需求,探索对直播收益、数字资产等新型财产的查控路径,提升对新型执行标的的识别、追踪和处置能力,依法增强司法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效能。此外,深化线索分级分类处置机制,部分法院探索“红黄绿”三色预警管理模式,区分紧急线索、临期线索和常规线索,明确20余种财产不稳定性高、转移隐匿风险大的紧急情形认定标准,确保重点线索优先处置。
成都金牛检察“三牛齐犇”育“金苗”
本报讯 记者马利民 通讯员邓雨婷 今年以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三牛齐犇”(孺子牛、拓荒牛、老黄牛)精神为引擎,创新实施“金英人才计划”“金苗计划”,构建起“业务+综合”双导师传帮带机制,通过搭舞台、压担子、交任务,安排“金苗”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理论调研及外出考察,形成“每月有课堂、每季有培训、每年有成果”的培养闭环。
据悉,该院通过打造“三牛齐犇”特色文化品牌,已培育出全国十佳新媒体工作室等专业团队6个,先后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五强”建设优秀院等集体表彰54项,子品牌“三牛为民”党建工作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十佳案例”,走出一条以文化软实力促进提升检察工作硬实力的融合之路。
“门诊式”开庭跑出司法为民加速度
深圳坪山法院创新模式化解借贷纠纷
□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刘斌
“原以为两万元借款纠纷要反复奔波,没想到20分钟就拿到调解书,心里这块石头总算落地了!”近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当事人李女士手持新鲜出炉的民事调解书,向承办法官邱艳红连连道谢。
坪山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高效便民的场景,是坪山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推行“门诊式”庭审模式的一个缩影。该模式借鉴医疗“分诊”理念,针对案件特点精准施策,有效破解了“案多人少”困境,跑出司法为民加速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且呈现出主体多元、案情复杂的特点。传统审判模式中,所有案件基本按照同一流程推进,容易导致简单案件审理周期不必要的拖长,疑难复杂案件又无法获得充分的司法资源倾斜。当事人“诉讼累”“等待久”的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司法质效和群众满意度的突出堵点。
为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坪山法院主动谋划,启动“揭榜挂帅”专项攻坚行动,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攻坚列为重点任务。该院速裁庭干警主动揭榜,组建攻坚团队。团队深入一线走访调研、倾听诉求。经过反复论证,最终借鉴医疗机构“分科诊疗、精准施治”的成熟经验,创造性提出符合审判规律的“门诊式”开庭工作模式。
“门诊式”开庭模式的核心在于“精准分类、集中审理、因案施策”,通过构建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审判效能的最大化。
案件收案后,法官助理迅速开展“主体+成因+争议”三维度筛查,为案件精准画像:按主体划分为个人涉诉、企业涉诉、网贷平台涉诉等类型,按成因区分亲友借款、经营周转等情形,按争议程度标注调解优先、普通审理等标签,让同类案件精准“归队成团”,为后续高效审理打下坚实基础。
经过“首轮分诊”后,该院每周专门设置“民间借贷专场”,将同类案件集中安排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集中宣布庭审纪律、统一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一次性完成共性流程,有效减少当事人等待时间,让审理节奏更紧凑、更高效。
针对不同案件特点,该院采取差异化处置方式:对双方到庭且有调解意愿的,调解员当场组织调解,达成一致后即时制作调解笔录、出具调解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争议较大无法即时调解的,法官主持规范庭审,充分听取诉辩意见、细致审查证据,庭审后及时评议撰写判决,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法;对仅一方到庭的,重点审查案件证据与事实,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庭缺席审理并宣判,证据不足的则当场释法明理、引导合理处置,避免后续程序空转。
据介绍,“门诊式”开庭模式打破了传统审判中庭前、庭审、庭后环节的机械隔阂,根据案件需要灵活整合程序节点,其根本目标是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可及。该模式通过“分诊”精准聚焦争议核心,使庭审和调解工作靶向更准,避免了在次要问题上的程序消耗。同时,它以清晰的流程指引、更快的响应速度和灵活的处理方式,全方位优化了当事人的诉讼体验。
统计数据显示,自推行以来,该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压缩36%,当庭结案率提升至90%,当事人往返法院次数平均减少两次以上,真正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改革目标,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服务的温度与速度。
新疆阿瓦提县检察监督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外卖骑手也有加班费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宋晓玲
12月27日23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外卖骑手热依来木·毛尼亚孜结束一天的奔波,给电动自行车充上电,准备回家吃饭。
这一年,节假日有调休,加班有加班费,社保也补上了,热依来木干劲十足。
热依来木的生活,离不开当地检察机关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努力与担当。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初,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监督中发现,当地部分快递、外卖行业平台未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建立健全休息休假制度、未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该院向阿瓦提县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劳动权益保障监管机制。
此后两个月,人社部门对当地18家新就业形态行业平台实地稽核,督促其为10名日结工资的快递员补签劳动合同、补发节假日工资,为7名不同行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补缴社保,引导行业平台建立并落实休息休假制度,将“足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劳动报酬”纳入监管机制。
截至今年5月,当地200余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过去,不少求职者把送外卖当临时工作。现在劳动权益有保障,从业人员有了认同感和归属感,员工流动性同比降低50%以上。”阿瓦提县某外卖站点负责人说。
解一隅之困,当谋全局之安。今年6月,阿瓦提县检察院向阿瓦提县总工会反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普遍性问题,双方建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督促8家企业完善休息制度。
“近期,我们联合总工会、司法行政、人社等部门开展集中宣讲,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既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又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阿瓦提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穆热迪力·穆太力甫说,检察机关将继续联合相关行政部门,探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最优解”,让每一份奔波有回应、每一份付出被尊重。
图片新闻
近日,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走进金山社区,开展“迎元旦·防诈骗·护平安”普法宣传活动。图为检察干警结合典型案例向居民讲解防诈要点。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金磊 崔茹 摄
让逃废债者无路可逃
□ 林楠特
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金蝉脱壳”,通过离婚程序“移花接木”,滥用破产制度盘算“假戏真做”,对抗法院执行程序试图“瞒天过海”……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全面覆盖当前实践中常见的逃废债类型并明确惩治规则,以鲜明的司法导向释放出严惩逃废债行为、维护债权人权益、守护社会诚信的强烈信号。
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现实中,一些具备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却挖空心思逃避责任。从这些典型案例看,逃废债行为可谓隐蔽性强、手段多样,不仅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侵蚀社会信用基础,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我国法律已构筑了惩治逃废债的严密法网。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企业破产法将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逃废债行为认定为无效,刑法更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虚假破产等行为设定刑事追责条款。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正是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严惩逃废债行为的集中体现,清晰展现了人民法院刑民并举、依法施策、持续加大惩治力度的坚定立场。
从具体案例的处置看,司法惩治的靶向性愈发精准有力。比如,针对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的情形,审理法院依法“刺穿公司面纱”,判令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借离婚逃债的行为,依法撤销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约定;而对被执行人将其应得的补偿款转入近亲属账户逃避强制执行的,执行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司法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可以说,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公正审判,让逃废债者“得不偿失”,既为债权人挽回损失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也以鲜活案例向全社会表明,逃债者不仅逃不了债,反而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遏制逃废债等行为,必须让法律真正露出锋利牙齿,使逃债者付出应有代价、无路可逃,让守信者获得充分保护,这既需要司法机关持续发力,也离不开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在“惩、治、防”全链条上协同发力,共同筑牢“不敢逃、不能逃、不愿逃”的法治防线,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氛围。
广东律师用专业法律服务护航乡村振兴
“百千万行动”赋能“百千万工程”
□ 本报记者 邓君
□ 本报通讯员 何晶
兴宁市坪宫村的“法治长廊”里,村民循着法条读懂权益保障;中山市古镇镇的灯饰厂里,企业根据“法治体检”指引筑牢发展根基;阳山县的民居中,农户握着追回的报酬展露笑颜……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广东省律师协会获悉,近年来,广东省律师行业深化法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让法治力量成为激活县域经济、赋能乡村振兴、保障民生福祉的强劲动能。在南粤大地的田间地头、产业园区、村社巷陌,广东律师步履不停,以“百所兴百村”“千所联千会”“万名律师进万村”三大行动为抓手,将专业法律服务深度融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下简称“百千万工程”),书写新时代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答卷。
党建引领绘底色
“以前村里有纠纷不知道找谁,现在律师定期来‘坐诊’,还可以在‘法治长廊’学法,心里踏实多了。”坪宫村村民黄大爷指着百米“法治长廊”,连连点赞。这是广东“百所兴百村”行动的生动注脚。
自2021年起,广东省律师行业党委、律师协会组织447个党建工作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律所党组织与乡村党组织精准结对,构建“党建引领、法治护航”乡村治理新格局。
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双向发力,190个珠三角律所党组织结对帮扶欠发达乡村,257个律所党组织就近深化村社共建,让“红色基因”与“法治精神”同频共振。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坪宫村捐建的“法治长廊”与“民法典小广场”,成为村民学法休闲“打卡地”;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一次性向连州市丰阳镇旗美村党支部捐赠6万元,用于该村党员活动室建设;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与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共同向兴宁市半径村捐赠法治宣传栏,将法治关怀融入乡村振兴建设。3年间,全省律所累计捐助党建和法治宣传设施价值超100万元。
党员律师化身“法治宣传员”,通过咨询热线、微信矩阵、田间宣讲等形式送法上门。2021年开展“百所兴百村”行动以来,各结对律所累计提供法律咨询630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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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法治宣讲1100场,为村镇企业“法治体检”2600次,出具法律意见1500余份。广东雄远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党员前往阳山县七拱镇中心小学开展普法宣讲和慰问活动,引导孩子们做遵纪守法的好少年;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党委通过法律程序,为东莞市道滘镇大罗沙村村委会追回300亩被非法霸占农用地及3108平方米物业,牢牢守住乡村发展资产根基。
法治赋能激活力
“律师团队帮我们做了全面‘法治体检’,还量身定制管理制度,企业闯市场的底气更足了。”中山市古镇镇一灯饰企业负责人手持《灯饰行业管理规范指引》说。中国·古镇国际灯饰博览会期间,当地灯饰照明产业公共法律服务驿站常态化驻场,联动涉外法律服务团、知识产权投诉接待站,集结律师、公证员等专业力量,聚焦国际贸易指引、知识产权保护、多元纠纷化解,为参展各方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2021年以来,广东省律协联合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建立“千所联千会”机制,推动全省1500余家律所与1600多家商(协)会牵手,构建覆盖广泛、服务精准的法律服务网络,用专业法律服务护航县镇村产业链条,为“百千万工程”提供全链条法治支撑。
2025年以来,省市企业律师服务团已为2431家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出具“体检报告”2940份,开展法治宣讲2536场,筑牢民营企业风险防控“防火墙”,带动就业岗位向县镇村延伸,夯实县域经济底盘。
立足县域产业特色,律师团队量身定制“法治方案”,打造“一县一业、一镇一特、一村一品”法治支撑体系。在梅州平远高新技术开发区,针对15家涉外企业痛点设立全市首个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站,志愿律师提供商事纠纷调解、境外投资风险评估等服务,助力“县字号”产品走向国内外市场。在东源县,律师团队围绕环湖世界级“湖泊+”绿色发展区建设,为百亿级水饮料与食品产业集群提供项目投融资法律支持,让生态“好水”转化为发展“活水”,带动周边镇村发展民宿经济与生态旅游,形成“以湖兴产、以产带镇、以镇促村”良性格局。
党建引领提升服务效能。广州律师行业党委推动“法律智库”进驻园区,实现法律服务与企业需求近距离对接;中山30余家律所党支部与园区商协会党支部结对,打造“党建红+法治蓝”融合发展新格局。“千所联千会”机制让律师力量深度嵌入县域产业发展,成为“百千万工程”提质增效“加速器”。
惠民服务暖民心
“多亏了村法律顾问,我的工程款终于要回来了。”“万名律师进万村”行动的受益者、阳山县七拱镇村民老李握着律师的手,眼眶湿润。
早在2014年,广东率先部署“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15年实现全省覆盖。10年来,每年约9000名顾问律师深入2.6万多个村(社区),当好政策“讲解员”、民生“服务员”、矛盾“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维权“承办员”,累计提供法律服务近590万件次。
广东“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10年来,律师们深入解读“三农”政策与集体经济“三资”管理制度,助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落地;累计为村(居)委提供法律服务超201万次,审查合同、完善村规民约12.3万件次,通过“1名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培育基层法治骨干。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医患、征地拆迁等纠纷调处,10年间化解矛盾超13.8万宗,妥善处置涉法信访和敏感性群体性案件近3000件。依托法治宣传“大篷车”、讲习所、微电影等载体,开展普法宣传超108万场次,惠及群众超3000万人次。
针对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难题,法律顾问采取“现场+非现场”服务模式,提供法律咨询近400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万多宗,提供代书服务2.7万件次,让偏远地区群众也能享受优质法律服务。
如今,广东律师行业“百千万行动”已成为服务“百千万工程”的闪亮法治品牌,被评为“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20件大事(2005—2025年)”。据介绍,广东律师行业将围绕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从市场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加大法律服务供给,为法治广东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因涉民事诉讼记录,她的入职背调未通过
职场违规背调乱象调查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时至今日,回想起一年多前那次令人愤慨的背调(背景调查)经历,广东深圳的求职者古灵仍难掩气愤。2024年3月,古灵获得新工作的口头录用通知后,满心期待背调通过即可入职。然而,新公司反馈的背调结果却是“第三方背调分数低、不建议录用”。多次追问下,HR(人力资源)仅委婉透露“前公司评价不太好”。
古灵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自己此前离职源于与上司的矛盾,离职时双方已约定公司不得恶意评价,没想到背调时仍出了问题。后续她得知,前公司曾用类似手段中伤其他同事,有同事正常离职却被造谣“发红头文件辞退”,最终因背调结果不佳导致求职失败。“大龄单身女性本就求职不易。”古灵无奈道,“希望用人单位能通过背调了解我真实的工作态度与能力,而非仅凭他人片面之词便全盘否定。”
古灵的经历并不鲜见。近年来,背景调查已成为企业招聘的常规环节。合规背调本意是为核实求职者信息、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背调存在侵犯隐私、流程形式化、结果受“个人恩怨”影响等问题,甚至部分背调公司暗藏违规操作,相关纠纷时有发生。
背调成求职“拦路虎”
曾在北京多家互联网公司任职过的“85后”吴妍,自2021年起频繁遭遇背调中的违规操作。
令她印象深刻的是2023年的一次求职经历:她仅完成某公司初次面试,尚未向现任公司透露离职意向,便因应聘公司私下打听其过往工作表现,导致现任领导直接质询,离职意向被提前曝光。
“行业圈子小,HR或部门领导四处打听候选人的情况,几乎成了潜规则。”吴妍说。
2024年求职时,某公司最终面试尚未进行便要求启动背调,理由是“需向大老板提交评估报告”,还提出要在她提供的联系人之外自主寻访。“连录用通知都未确定,背调的意义何在?”吴妍明确拒绝。她了解到,部分公司将自主寻访设为强制条款,求职者不同意则后续流程无法推进。
吴妍认为,正规背调应是“底线核查”,但现实中却走向极端:要么流于形式,要么越界侵权。一些公司过度关注诉讼记录,甚至将劳动仲裁等同于“红灯”,劳动者正当维权反而成了求职污点。
“背调应聚焦岗位胜任力,未经授权私下打听、录用前强制背调、过度核查非相关记录,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吴妍期待,背调能建立清晰的边界,仅核查被诉记录而非主动维权记录,严格遵守候选人知情和授权原则,真正回归核实信息、守住底线的本质,而非职场歧视与隐私侵犯的工具。
据了解,当前市面上公认的背调报告结果通常分为绿灯、蓝灯、黄灯、红灯四种等级。绿灯代表信息属实、无不良记录;蓝灯为信息轻微出入;黄灯涉及教育背景无法核实、虚构3至6个月供职时间等风险情况;红灯则指向信息虚假、虚构6个月以上供职时间、有不良记录等问题,出现红灯即取消录用资格。
多名求职者向记者反映,背调本应是招聘流程中的“最后把关”,却时常成为他们求职路上的“拦路虎”。在社交平台上,记者注意到,不同地方、不同年龄段、不同求职阶段的求职者都深陷对背调结果的担忧:一旦亮了“红灯”或“黄灯”,一份心仪的工作便可能就此落空。
隐私信息“一览无余”
来自河北石家庄的应届毕业生朱琪,在2025年秋招中经历了一场让她倍感委屈与无奈的背调风波。
2025年11月底,在应聘某快消公司管培生岗位期间,朱琪顺利通过多轮面试后,双方进入谈薪阶段,距离拿到正式录用通知仅差最后一步——背调。
此次背调由“×背调”机构负责,朱琪按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并签署隐私协议后,仅20多分钟便接到HR的电话,重点询问其名下的诉讼记录。朱琪坦诚解释,两起买卖合同纠纷均为正当维权:一起撤诉未开庭,另一起因商品质量问题起诉商家且已审结,自身无行政违法或失信记录。但当天下午,她仍收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知,拟发放的录用通知被撤销。
“这是就业歧视。”朱琪说,从投递简历到多轮面试,她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如今不仅时间精力全部白费,还遭受了精神创伤。目前,她仍未找到心仪的工作,“现在一想到背调就焦虑,担心后续求职再因此受阻”。
因背调查出与工作岗位、内容无关的诉讼记录,而被拒绝录用的求职者并非朱琪一例。
有媒体报道,2025年年初,求职者罗女士因参与小区物业纠纷的非职业相关诉讼,背调被标“黄灯”,错失入职机会。
前不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求职者张先生因有诉讼记录,背调亮“黄灯”,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法院认定公司违背诚信原则,判处其赔偿张先生1.32万元。
然而,记者注意到,将个人征信、诉讼等与岗位胜任力关联度不高的信息纳入核心考核内容,在一些招聘者看来却“合情合理”。
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于睿认为,对于企业来说,背调具有“信息验证”和“风险前置”的双重价值,既能核实简历的真实性,又能排查竞业限制、重大违纪等潜在用工风险,“此类信息的遗漏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合规纠纷,尤其互联网行业的竞业争议,往往伴随较长周期的资源消耗”。
目前,于睿所在公司的背调实践以机构固定模板为基础,涵盖雇主信息、离职原因、劳动争议等基础项,并结合岗位特性进行定制化调整:技术类岗位重点补充专业技能熟练度调研,管理类岗位则增加团队管理能力、决策有效性等评估维度,同时要求提供前同事对候选人岗位匹配度的量化评分。
宣称可消除违规记录
令人困惑的是,记者通过官方渠道查阅个人征信记录、个人诉讼记录等信息时,除需要提供手机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外,还需要实时进行人脸识别,才能进入查询系统。那么,一些背调公司如何获取此类隐私信息?
一名自称“第三方背调机构资深顾问”的人士透露,背调机构通过多渠道核查获取信息:除地方法院官网等公开平台外,还与数据商合作,获取“不公开但实际留存”的案件信息。
记者采访多名求职者并查看多个背调网站了解到,背调流程仅能由用人单位发起(需上传公司名称及营业执照),因此部分自称“专业背调人员”的账号,推出“背调支招”“背调自查”等服务,以公司名义发起背调,单次服务价格在300元至800元不等。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专业背调人员”宣称可帮助求职者“去除阻碍”,如“清除不良征信记录”“把背调联络人员全换成自己人”等。
“××背调咨询工作室”表示,能“隐藏”背调中的诉讼记录,甚至发帖称,“不同背调机构合作的数据商并不相同,需针对性联系对应数据商才有效。有诉讼需求可以私信。”
博主“富×背调”称,“已帮助数千人通过背景调查”,其发布的帖子均是看似“背调经验分享”,实则暗示“私聊,帮通过背调”。记者私聊后被引导添加私人社交账号好友,面对记者提问“如果和前公司领导有矛盾,背调时是否会受影响”,对方承诺,“我会给你提供解决方案,指导你填写资料、提交材料、填写证明人等信息,帮助你利用背调程序上的漏洞蒙混过关”。而这一服务对应的价格是:背调咨询(单次教学)499元、背调陪跑(直到入职,服务结束)999元。
记者在该博主的“朋友圈”中看到更多通过背调相关的“业务”:“为限高人群摆脱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次办理,终身有效,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征信逾期,顺利通过三方背调。我成功隐藏了客户的逾期记录,让HR查不出来”“可以做轻罪封存,帮你拿到无犯罪记录证明”……
多名受访专家指出,背调的核心应是核实与岗位相关的信息,未经授权私下打听、过度采集隐私信息、违规兜售“洗白”服务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规则,亟待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文中受访当事人均为化名)
近四千吨废酸实现“分类处置变废为宝”
绍兴上虞法院探索“绿色破产”新路径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朱淑萍 郑佳萍
化工产业是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的传统支柱产业。在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征程中,当地坚定不移推动产业从“老三样”向“新三样”、从“低小散”向“高精尖”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积极探索“绿色破产”新路径,为一批“高污染、高能耗、低产能”化工企业的有序退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然而,化工企业破产处置常伴随严峻的环境风险。近日,上虞法院在审理联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成功化解了厂区内积存的近4000吨危险废酸带来的环境危机,通过“前端预防、分类处置、全程负责”的系统性工作方法,实现了环境安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守住环保底线
该案承办法官郑超超清楚地记得第一次走进联某化工厂区时的情景:三层楼高的露天废酸池墙体开裂、酸液饱和,各类罐体四处散落,原料随意堆放,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气味。
“近4000吨废酸如同一颗定时炸弹,一旦遇雨外溢,后果不堪设想。”郑超超第一时间拉响了环保责任警报。
风险迫在眉睫,单靠司法力量难以破解这道“酸”题。为此,法院主动牵头,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搭建起高效的联动处置机制,并组建了专业处置团队。
在府院联动框架下,三项关键措施迅速落地:邀请环保专家提前进场,对厂区环境风险开展全面“体检”,精准排查隐患;设立处置专项资金池,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稳定资金保障;引入公证机构全程参与记录,完整留存责任追溯证据链,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可追溯。
“从前期摸清风险底数,到明确处置方向,再到法院提供专业司法保障,每一步都扎实推进,让我们对处置工作充满信心。”园区综管办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傅吕华作为处置团队成员,全程参与了十余场协商论证。通过周密的方案设计与扎实的协同联动,处置工作筑牢了环境安全底线,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践行循环理念
废酸规范处置的成本核算曾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一道难题。按照常规处置标准,每吨废酸处置费用约4000元,即便仅对高风险废酸进行先行处置以降至安全警戒范围,初步预算也高达1200万元,这对于已破产的企业而言,无疑是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经济高效处置,成为工作的关键突破口。
转机源于循环经济理念的创新应用。处置团队经多次研讨,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核心原则融入处置方案,对废酸开展进一步精细检测与分类,制定了“分类处置、变废为宝”的针对性方案:对于品质较好的废酸,精准匹配生产需求,定向交易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生产主原料;对确无再利用价值的废酸,作为负资产委托专业机构依规合规处置;最为关键的创新举措,是“开工生产、以废治废”的实践——充分利用厂区原有聚合氯化铝和聚合硫酸铁生产线,将积存的废硫酸作为生产原料,就地生产制造净水剂产品,实现危险废物“就地消化、就地转化”。
“我们如同开展垃圾分类一般,对废酸进行差异化处置,真正落实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要求。”破产案件管理人介绍,整个处置过程均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监督,确保方案兼具可行性与合法性。
这一精准施策取得显著成效:高风险类废酸处置费用从预计的1200万元降至约277万元,降幅接近八成。
环境风险的成功化解,为破产企业资产盘活注入了新动能。随着厂区环境高风险警报解除,该企业的土地、厂房等资产在拍卖中获得市场青睐,最终成交价较起拍价高出1300多万元;同时,职工债权清偿率也从最初预计的“零清偿”提升至全额清偿。
“以往总认为环保治理是‘烧钱’工程,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环保工作同样能创造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一位债权人感慨道。
压实全程责任
“环保责任绝不会随着企业破产而‘归零’。企业破产了,环保的账,我们接着算。”上虞法院的坚定态度,构建起处置全过程的责任闭环。
在联某化工企业破产受理之初,法院便指导建立环保责任台账,向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明确告知破产企业应承担的环保责任、当前存在的环境风险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压实责任。
“起初我们十分担忧,企业倒闭后这些危险废物会无人看管,最终变成‘烂摊子’。”附近一家企业负责人坦言,“但看到法院和政府明确规矩、划定责任,全程跟踪推进处置工作,我们悬着的心就放下来了。”
一本环保责任账本,详细记录了处置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2024年12月15日,第三方机构论证通过资源化处置方案;2025年1月15日,完成破产企业生产设备评估检修并通过专家验收;2025年1月25日,召回企业原生产车间骨干,启动生产设备运转,净水剂产品经专家验收合格……账本不仅记录着处置工作的推进轨迹,也见证着破产企业负责人从最初对抗、抵触、逃避,到逐渐认可、配合的态度转变。
“环保责任不会因相关人员的对抗或逃避而免除。相反,态度越消极,企业环境风险越高,相关人员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越重。”郑超超说。
这种“一账算到底、一账算到人”的责任追溯机制,在园区内产生了积极的辐射效应。联某化工企业破产案处置后,多家企业主动联系园区管委会或环保部门,积极处理积压多年的危险废物。
“即便企业破产,环保责任也无法逃避,这对所有企业都形成了有力震慑。”园区工作人员的反馈,印证了“绿色破产”模式的前端引导与警示作用正日益显现。
如今,联某化工企业厂区已彻底消除环境隐患,焕发新生机。这道曾经棘手的“酸”题,如今已转化为区域绿色发展的“优”解,见证着司法智慧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绿色生机”——它用实践证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从来不是对立的选择题,而是可以共赢的必答题。
背调公司过度挖掘诉讼记录征信记录等个人信息 专家称
将非职业相关诉讼记录作为核心依据缺乏合法性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违规背调问题在招聘市场中屡见不鲜:部分机构未经求职者明确授权擅自启动背调;过度挖掘诉讼记录、个人征信等信息,并将其作为录用的核心依据;更有不法机构借机兜售“背调作伪证”“去除不良征信记录”等违法服务,既扰乱市场秩序,也给求职者与企业带来多重法律风险。
背调的合法边界在哪里?非职业相关的个人敏感信息能否作为录用依据?如何有效遏制违规背调行为?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文芳和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
记者:当前,背调已成为企业招聘常规环节,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我国目前对背调程序、内容及机构资质方面有哪些规定?
吴文芳:背调成为企业招聘常规环节,本质是企业通过风险控制优化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合规的背调,能有效核实求职者信息真实性、评估岗位适配性,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用工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但当前背调存在“过度扩大化”与“实质性滥用”倾向,部分企业的违规操作不仅侵犯求职者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与平等就业权,也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诉讼、声誉受损及错失人才的风险。因此,背调是一把“双刃剑”,应明确权利边界。
杨保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规范背调的统一法律,相关规制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中。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规制背调行为的核心法律,其明确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背调机构必须获得求职者明确授权,并清晰说明处理目的、方式与范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该“基本情况”的范围严格限定于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与岗位履职直接相关的信息。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名誉权提供保护,在背调中泄露敏感信息或发布不实评价可能构成侵权。
多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自律公约,对背调机构资质、服务流程、信息安全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禁止调查非必要信息。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法律已搭建起背调合规的基本框架,但在操作细节与争议解决机制上仍需进一步完善。
记者:背调公司未获得求职者明确授权、未提前通知便擅自开展背调的行为,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吴文芳:首先,违反程序前置要求。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必须以显著方式、清晰语言告知求职者其相关信息、处理目的、方式及信息种类等事项,“隐形背调”“秘密背调”直接剥夺了求职者的知情权。
其次,缺乏合法性基础。背调公司并非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豁免同意条款,必须获得求职者明确授权。
最后,委托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若背调公司受用人单位委托,用人单位负有监督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侵权的,用人单位与背调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保全:第三方背调机构不当然享有信息处理权限,必须取得求职者同意,否则即为违法。尤其是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调查,依法必须获得当事人明确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特殊需要”为由规避授权义务。
记者:个人征信、非职业相关诉讼记录等信息为何能被随意查询使用?将此类信息作为录用核心依据,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吴文芳:这类信息被违规使用,根源在于“相关性”“必要性”界定模糊,部分机构利用技术便利模糊合规边界。将其作为录用核心依据,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从合法性来看,企业知情权严格限定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非职业相关诉讼记录、普通岗位的征信信息与履职能力并无直接关联,不符合调查必要性要求;个人征信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须具备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并获得单独同意,泛化纳入普通背调违反相关规则。《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违规使用可能违反就业促进法中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
从合理性来看,此类信息与岗位胜任力无逻辑关联,以此作为录用依据,本质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杨保全:个人征信信息仅能在经书面授权或金融业务审核等特定场景查询,用于招聘且未经授权的,属于违法采集;非职业诉讼记录即便部分公开,也包含大量隐私信息,用于与岗位无关的评价或断章取义使用,可能侵犯名誉权;企业招聘的核心是评估履职能力,个人债务纠纷、家庭矛盾等信息与工作表现无必然联系,以此作为录用依据,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记者:部分背调公司仅依据单一来源信息(如前同事主观评价),未核实真实性便出具负面报告,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杨保全:此类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且暴露背调公司未履行核实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不得通过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背调公司未经核实便将单一主观评价写入报告,极易贬损求职者社会评价,符合诽谤行为的法律定义。
背调公司应承担高度核实义务:一是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可靠,拒绝采用来源不明的信息;二是对采集信息进行交叉验证,确保真实且与岗位相关;三是基于事实作出客观评价,避免模糊、情绪化表述。若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求职者名誉受损,背调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记者:不法分子提供“作伪证”“去除不良征信记录”等服务,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风险?会造成哪些危害?
吴文芳:此类服务涉嫌多项刑事犯罪,服务提供方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以虚假承诺骗取财物的,可能构成诈骗罪;非法处理信息的,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对求职者而言,购买此类服务构成欺诈,所签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若造成企业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长远来看会留下职业污点;对企业而言,采信伪造信息可能导致用工失误、商业秘密泄露等风险;对市场秩序而言,此类行为破坏劳动力市场诚信生态,增加用工成本与信任成本,形成“造假者获益、守规者受损”的逆向激励,对法治秩序与商业伦理构成系统性冲击。
记者:针对违规背调问题,有哪些具体的治理建议?是否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明确背调范围及流程?
吴文芳:立法层面,制定专门细则,将“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标准具象化,建立背调负面清单,明确禁止调查非职业相关诉讼记录、普通岗位征信信息等内容,划清合法与侵权边界。
监管层面,要求背调机构进行合规备案与数据审计,严厉打击非法获取数据的“背调黑产”,企业需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与受托方监督义务。
司法救济层面,确立求职者对背调报告的知情权与异议复核权,用人单位拒录时需披露负面信息摘要并给予申辩机会,在侵权诉讼中实行背调机构“审慎核实义务”举证责任倒置,降低劳动者维权门槛。
杨保全:完善立法,明确背调的合法范围、流程、授权方式、信息安全标准及机构资质要求,界定“直接相关”信息的具体范畴,为执法司法提供清晰依据。
加强监管,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违规机构处以高额罚款、纳入行业“黑名单”等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畅通维权渠道,由相关部门设立专门投诉举报平台,行业协会可建立纠纷调解机制,为求职者提供高效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强化企业合规培训,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招聘理念,帮助HR与法务人员掌握背调法律边界与操作规范。
支持行业协会制定严格的自律准则,建立背调机构资质认证与评级体系,推动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执法严明
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离不开对行政执法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强化监督机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 赵 鹏
近日,国务院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对于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执法严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也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执法贵在严明。只有做到严格执法,才能有效遏制各种违法投机行为,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建立稳定预期,强化全社会对法律秩序的心理认同。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离不开对行政执法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强化监督机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首先,《条例》推进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法定化,形成了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在当下的制度实践中,虽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政府督查等制度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功能,但仅凭它们,尚不足以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
其中,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依据当事人的诉请而开展,通常只矫正具体违法行为本身,而无法主动矫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其对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源头因素,如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缺失以及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滞后等深层次问题很少触及。政府督查虽然可以对上述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整改,但其任务覆盖范围广,行政执法只是其中一项内容,难以形成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常态化监督。
在此背景下,《条例》将我国长期探索形成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验制度化、法定化,按照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等原则进行规则设计,有助于统筹协调行政执法活动。
其次,《条例》强调制度建设与行为规范并重,提升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行政执法对外表现为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等一系列具体行为。近年来,检查过多过滥、“小过重罚”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重视对执法行为的规范,也需要关注引发这些问题的制度因素。
对此,《条例》在监督范围上采取了执法行为监督与制度建设情况监督并重的思路: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如关注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是否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等;另一方面,监督执法机关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情况,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的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确定、行政执法状况评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等。
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要统筹兼顾这两个方面,实现有机贯通。特别是要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提炼解决这些问题的经验,提升制度建设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监督解决系统性、结构性问题的能力。
最后,《条例》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协同,有助于形成监督合力。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体系内部的监督,理应加强与其他类型监督的协同。
为此,《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不重复监督等。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协同配合,避免监督重叠,其有效实施将助力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加强文化建设赋能检察履职
□ 刘彩霞
丰镇市地处山西与内蒙古两省区交界,依偎明长城,自古为民族交融之地,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南大门”。独特的区位优势与深厚的历史积淀,孕育了丰镇人民包容开放、兼收并蓄的精神品格。欲筑室者,先治其基。作为守护边疆法治的基层堡垒,丰镇市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文化与地域文化相结合,从明长城的巍峨中感悟坚守之志,将晋蒙地域风骨、红色革命基因与检察履职实践深度交融,走出一条以文化人、以文润检的基层检察文化建设之路。
以政治建设引领检察文化建设。我们坚持将政治引领融入文化建设各环节。在机制层面,通过制定专项规划与融合实施方案,将文化建设从“软任务”转变为“硬指标”,构建起“实践为本、融合为要、全员为基”的工作格局,将文化建设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在基础建设层面,坚持以文化人、以物载道,通过法治书籍浸润心田、办案手记镌刻忠诚、司法档案砥砺信念、榜样展板催人奋进,让办公环境成为文化传播的鲜活载体。在活动实践层面,跳出“院内小循环”,以志愿服务、法治宣讲、企业“法治体检”等形式深耕基层,用晋蒙方言搭配“顺口溜”普及法律知识,让检察文化在服务群众中落地生根,用法治温暖浸润人心。
在高质效办案中践行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我们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导向,弘扬“蒙古马精神”,以品牌建设赋能检察履职。在公益保护领域,组建专业团队,与邻省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成功办理河道污染治理、明长城遗址保护等有社会影响力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清淤、拆违、整改等举措守护公共利益,生动践行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承诺。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深度参与“北疆蒙芽 晨曦未检”建设,打造“检小妮”普法微课堂,实现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构建起多元化青少年普法阵地。秉持“小案精细办”理念,化解多起疑难民事纠纷,其中一起成功办理的困扰当事人十余年的离婚难案件,获评2024年区级护航民生民利典型案例;建立跨省司法救助协作机制,破解当事人异地求助难题,切实减轻群众诉累。
在队伍建设中夯实检察事业根基。做好检察各项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我们构建系统化育才体系,推出“绿卿书社”文化品牌,为队伍建设注入文化动能。书社收藏各类书籍,定期组织读书分享、“围炉话检”等活动,着力打造检察人员的精神家园与“成长充电站”。坚持常态化学习机制,每周固定开展集中学习,检察长带头授课、业务骨干交流办案技巧,同时邀请党校教师、上级及兄弟检察院能手来院授课,确保学有所获。深化“京蒙检察协作”,选派干警赴先进地区跟班学习,通过“云课堂”、跨区域交流共享优质资源;联合政法各单位开展同堂培训,学习前沿司法技术,推动形成“理念共识、能力共进”的良好局面,为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人才根基。
在守正创新中推动融合发展。在创新基础上守正,才不会故步自封;在守正基础上创新,才不会偏离方向。我们推动检察文化与地域特色、主责主业深度融合,聚焦丰镇月饼等地方特色产业,依托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提供“组团式”服务与“点单式”宣讲,用法治力量守护产业传承。打造专业化新媒体工作室,整合资源创作多部原创作品,联合融媒体中心推出普法微电影,在中央及省市级媒体刊发多篇稿件,不断扩大检察工作覆盖面与影响力,让法治声音传播得更广更远。
长城不语,见证法治担当;丰川奔流,吟唱为民初心。丰镇市人民检察院的文化建设实践,让检察精神融入边疆治理血脉,让法治信仰扎根群众心中。新征程上,我们将继续以文化为帆、以精神为桨,推动检察文化从“形式建设”向“内涵发展”跨越、从“内部培育”向“外化于行”延伸,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丰镇、法治丰镇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多部门联动提升反家暴治理效能
□ 邢红枚
今年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暨《北京宣言》与《行动纲领》通过三十周年,为弘扬世妇会和全球妇女峰会精神,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从近三年生效的涉家暴案件中选择了8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这些案例覆盖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亲子抚养等领域,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在反家暴领域持续发力,不断深化反家暴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处置措施等的努力,每一份判决都传递着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典型案例既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同时也体现出多部门联动推进反家暴工作的扎实成效。
第一,案例彰显了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司法理念。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于1980年批准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政策立法方面始终坚持反对一切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禁止家庭暴力。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清晰界定了精神暴力的类型——无论是威胁、辱骂等贬损人格的行为,还是以自杀、自残相胁迫的控制手段,都被纳入家暴的惩戒范围。如在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鲁某与丈夫邓某发生争执后,邓某从厨房拿出菜刀以自残相威胁,要求鲁某妥协,鲁某在阻止邓某自残过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伤。法院从家庭暴力的控制本质出发,认为邓某虽未直接对鲁某实施身体暴力,但其自残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符合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该裁判在纠正人们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认知基础上,进一步把握了家庭暴力的核心本质,阻止了可能升级的暴力行为。
第二,案例锚定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则。在这批典型案例里,未成年人是直接保护对象的有4个,另有2个是在保护受害妇女的同时间接保护了儿童,凸显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呵护。在涉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收集认定方面,法院充分考量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链条。如在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任某始终否认猥亵及强奸王小某,受害人王小某前两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都肯定性陈述了遭受任某性侵害的具体过程及细节,在第三次询问时却予以否认,称自己之前在撒谎。法院耐心审查后发现,王小某陈述出现反复系其母亲干预所致,因而对第三次陈述不予采信。鉴于被害人前两次陈述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能够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法院据此认定了任某强奸、猥亵王小某的犯罪事实。该判决不仅依法严惩了施暴者,更以司法刚性为未成年人筑牢“安全盾”。此外,相关典型案例还重申了管教子女绝非施暴借口,施暴者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司法态度。
第三,案例凸显了多部门联动反家暴的治理效能。家暴的复杂性决定了防治工作绝非单一部门的“独角戏”,而是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目前,我国已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正是这一体系成效的生动注脚。在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数智赋能让反家暴联动机制跑出了“加速度”——鲁某报警后,派出所协助其线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法院收到申请后通过数字平台审查认定鲁某遭受家庭暴力,20分钟内就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通过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避免了受害人在各部门奔走,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后,法院又联合公安、妇联、基层组织等开展跟踪研判,及时进行后续处置和救济,形成了“签发—送达—执行—回访”闭环,让司法温度从“一纸裁定”延伸到持续守护,有力助推了反家暴的社会共治。
这些典型案例不仅传递了司法机关坚决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司法态度,更彰显了我国以法治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以共治守护社会和谐的坚定决心。同时,每个判决都在提醒我们:家是温暖的港湾,绝非暴力的战场;亲密关系的羁绊,从来不该成为伤害的借口。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仲裁为知识产权保护注入新动能
□ 尹锋林
最近,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精准回应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供了明确指引。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其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纠纷呈现数量持续增长、类型日益复杂、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特点。仲裁制度所具备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和国际执行力等独特优势,与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需求高度契合。《指导意见》立足这一现实,通过制度设计,将仲裁机制深度融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知识产权保护注入了新的制度动能。
《指导意见》首先聚焦知识产权仲裁专业能力的提升。专业化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核心要求。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仲裁人员兼具法律素养和专业技术背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仲裁机构设立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心)等内设部门,建立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和专家库,从商标专利审查员、预审员、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等专业人士中选聘仲裁员。这一举措有利于仲裁资源的集中配置,确保仲裁员队伍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适用法律提供坚实保障。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知识产权仲裁秘书的选拔培养机制,探索技术调查官参与仲裁程序,进一步强化了仲裁程序的专业支撑,有助于破解知识产权纠纷中技术事实查明难的突出问题,提升仲裁裁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在规则体系建设层面,《指导意见》提出完善专业仲裁规则。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不同类型的纠纷在办理程序、证据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需要设计适配其特点的专门规则。《指导意见》推动仲裁机构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实际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同时促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与仲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为仲裁提供咨询、立案协助、庭前调解等支持,这种“专门规则+协作机制”的模式,既确保了仲裁程序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又推动了仲裁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快速维权机制的有效衔接,有助于大幅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扩大仲裁适用范围是《指导意见》的另一大亮点,彰显了其服务创新发展大局的广阔视野。随着科技加速迭代,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纠纷的范围亦不断拓展,新型纠纷不断涌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动选择仲裁方式依法化解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探索在专利开放许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等新型争议中引入仲裁机制。这一举措不仅拓宽了仲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场景,更回应了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为解决新型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有效路径。
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提升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了有力支撑。《指导意见》提出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仲裁工作,鼓励仲裁机构与国际相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立对接机制,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积极发挥作用,引导企业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这一系列举措有助于打造国际化、专业化的涉外知识产权仲裁服务平台,提升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的竞争力,使中国成为更具吸引力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
总而言之,《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推动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战略价值。相信在仲裁制度的赋能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更加专业、高效、公正,为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的充分释放、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注入强大动力。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系主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
图说世象
近日,一男子网购卤蛋时看到商品页面标注“10-9枚”,以为指9至10枚卤蛋,然而下单实付3.6元后却只收到1枚卤蛋。面对男子的质疑,商家客服回应称,页面上的“-”是数学减号,10减9就是1枚。此事引发热议后,商家已支付10倍赔偿。
点评:对消费者玩文字游戏属于不折不扣的损招,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透支自己的商业信誉。此事也提醒所有经营者:诚信才是长久之策。
文/易木
公共场所标识不能让人摸不着头脑
□ 杨佳艺
近期,一些公共场所卫生间的“奇葩”标识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这些“奇葩”标识有别于传统的男女区分标识,有的由抽象极简线条构成,有的呈几何形状,常常让人摸不着头脑。这些将创意置于便利之前的标识设计,显然背离了公共场所标识使用的初衷。
除公共卫生间标识外,一些商场、超市、写字楼的楼层标识同样令人困惑。例如,L层一般代表地面以上的层数,但在一些酒店,L会被当作大厅的英文缩写,这样的话L1层就不是地上一层,而是酒店大堂所在层。另外,一些停车场和地铁站内的引导标识也异常复杂,这无疑增加了出行者的时间成本和心理负担。更“奇葩”的是,个别公共场所的标识竟含有“擦边”内容,这样的恶趣味显然不值得提倡。
公共场所标识是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面向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在内的各类人群精准传递导向信息,方便人们在公共场所内高效活动。然而,模糊不清、复杂抽象的标识不但不能提供便利,反而给公众造成困扰,并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此前,广东一老伯就因认错标识误入女厕被指“非礼”,引发舆论热议。
不可否认,在公共标识设计中融入独特创意和审美趣味,的确是一种积极尝试。但如果本末倒置,过度强调形式而损害了基本功能,就会带来与设计初衷相悖的负面效果。实际上,我国在公共场所标识方面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23)规定了公共场所不同性别的标识:男性专用设施的图形符号为裤装,女性专用设施的图形符号为裙装。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则对无障碍标识系统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范标准理应作为公共标识设计时的基础参考。
可以说,公共场所标识虽小,却折射出了当下公共服务存在的堵点和民生痛点。对于“奇葩”公共标识,应多管齐下加以规范和整治。一是划定公共标识标准底线,推动设计标准与规范的统一,将功能性作为公共标识设计和应用的首要考量。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标识,及时督促场所管理方整改。三是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模糊不清、指向错误、内容不当的标识,及时向场所管理方或相关部门反馈,形成共治合力,以推动公共标识更加规范化、人性化。
英烈尊严不容亵渎
□ 童方萍
近日,安徽广德警方侦破一起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当地居民张某某伙同吴某某等前往新杭镇横岗村烈士陵墓附近直播,为博取流量、吸引关注,吴某某故意脚踩烈士陵墓,张某某不仅不制止,反而怂恿其攀爬坟墓摆造型。目前,二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短视频账号也被封禁。
烈士陵墓是民族精神的丰碑,是后人缅怀英烈、寄托哀思的庄严圣地。每座烈士墓碑背后,都有一段可歌可泣的英雄故事;每块石碑上镌刻的名字,都曾以生命守护家国安宁。这里本应肃穆宁静,却在“流量至上”的扭曲价值观驱使下,被个别主播当作“秀场”甚至“直播间”。他们所认为的“创意”或“玩笑”,实则是对历史的无知、对英雄的侮辱,更是对民族情感的严重伤害。
张某某等人在烈士墓前嬉笑摆拍,乍看是头脑发热的失当之举,实际上暴露了其精神世界的空虚与道德底线的失守。他们将缅怀异化为表演,使肃穆沦为喧嚣,这种以消费英烈换取流量的行为,早已背离了纪念的本义。更令人忧心的是,此类内容经短视频平台迅速扩散,极易误导公众尤其是青少年,使英烈精神在娱乐化、低俗化传播中被稀释和解构。
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是道德失范,更是触碰法律红线。当地警方迅速依法处置,彰显了“法律不容挑战”的坚定立场,也为所有网络参与者划清底线:烈士陵墓绝非流量经济下可以随意使用的“背景板”,英烈尊严不容亵渎。
守护烈士陵园的庄严,需要多方合力。网络平台应强化内容审核,运用技术手段识别、拦截涉英烈的低俗不当内容,并可以考虑建立“英烈纪念”专项审核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协同治理,坚持对违规账号“零容忍”,形成有效震慑。对于每位公民来说,以静默凝视、虔诚鞠躬的行动替代镜头前的表演,更能表达对英烈的敬畏和怀念。
英烈精神从不需要点赞数衡量,历史之重也非流量可承载。真正的缅怀是心灵的对话、精神的传承。唯有远离喧嚣、回归肃穆,烈士陵园才能成为民族精神的永恒坐标。让我们共同守护这份庄严与神圣,让英烈安息之地始终浸润在宁静之中。
房屋漏水没修好还威胁索要高额费用
团伙3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均获刑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网上排名靠前的维修公司,上门检修漏水问题却只会“注胶水”,补到一半突然“狮子大开口”,不给钱就赖着不走。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家装维修为幌子的敲诈勒索案,3名维修工均被判处刑罚。
社交平台上,关于上门维修的套路及应对方法一直是热门话题。不少网友面对维修工的“软暴力”,无奈之下只能付费,特别是独居老人、单身女性和刚毕业的大学生等群体,更容易忍气吞声,息事宁人。
这类现象为何屡屡出现?此案的审理又将起到怎样的效果?《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本案主审法官、静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陶琛怡,还原案件来龙去脉。
维修“刺客”恐吓老人
2022年3月,独居的上海陈老伯为处理卫生间漏水问题,在网上找到一家维修公司,对方很快派人上门。施工前,维修队领队轩某告知陈老伯,可以“注胶补漏,免砸墙,免破坏”,预估使用7斤至10斤“正规进口胶水”,每斤价格198元。陈老伯希望尽快解决漏水问题,便点头同意了。
然而,维修结束后,轩某递上的账单却让陈老伯瞠目结舌——总额竟高达1.4万元。面对陈老伯的质疑与拒绝,轩某瞬间变脸,他一边大力敲打桌子,一边厉声威胁:“你今天不付钱,肯定走不出家门!”
与此同时,另两名维修工一左一右堵在门口,彻底截断了老人的去路。
年逾花甲的陈老伯面对3名大汉的威胁束手无策,又考虑到自己的家庭住址等信息已被对方掌握,无奈支付了1万元维修费。然而次日,陈老伯发现漏水问题并未得到解决。随后,他向派出所报案,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但对方凭借网上下单记录和虚假的胶水用量证明,拒绝调解退赔。
无独有偶,邓女士、王女士、阎大妈等多人也有相似的遭遇。其中,有人被维修工在家中纠缠长达8小时,对方叫嚣“有人送吃送喝,我赖在这里一个月,看你给不给钱”“不付钱就把墙砸了,把灌进去的胶水刨出来”,甚至出现推搡、扔水瓶等过激行为,这让部分当事人深陷担心被报复的恐惧之中。
团伙作案分工明确
2023年3月,陈老伯到静安法院起诉该维修队所在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表面是合同纠纷,实则暗藏犯罪行为,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类犯罪极具隐蔽性:涉案团伙成立了正规公司,开设网店招揽客源,有着完整的交易表象,极易与民事纠纷混淆,这也是此类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陶琛怡说。
经查,该维修团伙固定成员有3人,形成了明确的作案分工:任某甲负责在网络上包装宣传、接单派单;轩某担任领队,上门洽谈业务、实施威胁;任某乙作为维修工,配合轩某完成施工及胁迫行为。他们的作案套路高度固定,无论漏水问题根源何在,一律以“低价注胶补漏”为诱饵吸引客户,施工过程中再以“漏水量大”等虚假理由大幅加价。若客户拒绝支付高昂费用,便通过言语恐吓、滞留纠缠、推搡、拍打桌子等“软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就范。
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强迫交易罪;二是本案是否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针对第一个焦点,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团伙使用的所谓“进口胶水”实为劣质材料,成本极低,且其“注胶补漏”的方式根本无法有效解决漏水问题。团伙以虚假宣传骗取信任,索要的费用远超出合理范畴,明显不具备正常经营属性,本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其采取的“软暴力”手段已形成对受害人的心理压迫,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针对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轩某等人以亲戚关系为纽带,形成了成员固定的犯罪团伙,任某甲负责线上引流,轩某、任某乙负责线下实施犯罪,遇到客户异议时相互“支援”、共同施压,即便存在单独“接单”作案的情况,仍不影响团伙性质的认定。各成员在历次违法犯罪中地位作用虽有调整,但均属纠集者。该团伙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家装维修行业的正常市场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静安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涉案金额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轩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任某甲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任某乙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精准界定“软暴力”
为更好维护人民群众权益,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还牵头与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关于建立防水维修市场流通领域“注胶补漏”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及联合治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起防水维修市场流通领域的线索移送长效机制,确保及时掌握辖区内犯罪线索,协力优化维修领域营商环境。
“法院准确界定了‘软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厘清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既依法严惩了犯罪分子,也为行业治理树立了法治标杆。该判决不仅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打击此类隐蔽犯罪的坚定决心。”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振林评价。
陶琛怡提醒广大群众,防范“维修刺客”需做好三点:一是仔细甄别网络信息,优先选择有资质、信誉好、有保障的正规专业维修公司;二是警惕“一口价注胶补漏”“免砸墙低价维修”等宣传,若维修工人不核查漏水根源,仅一味推荐注胶方式,务必提高警惕;三是一旦陷入套路,要及时留存费用构成、支付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维权。
“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核查维修商家的资质、明码标价、作业流程、材料使用、宣传内容等是否合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移送机制,从源头防范违法违规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净化家装维修市场环境。”陶琛怡说。
漫画/高岳
淄博公安摧毁一全国性盗版书籍产销团伙
□ 本报记者 李 娜
□ 本报通讯员 孙孟德 李胜男
“这些盗版教辅资料字迹模糊不清,误导学习,太坑孩子了……”近日,经过十几个月攻坚侦办,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摧毁一覆盖生产、销售、仓储的全国性盗版图书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案件告破后,多名家长为淄川公安点赞。
2024年8月,淄川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制售盗版教辅资料的线索。
在线索核查中,民警发现部分电商平台店铺销售的教辅资料价格低于市场正品价格,且有家长反映书籍存在纸张粗糙、内容错误等问题。民警敏锐察觉到,这些低价教辅极有可能是盗版制品。
为查清真相,民警立即对相关店铺展开初步调查,发现这些网店均以“促销价”等为噱头,大量售卖各年级教材及辅导资料,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多省市,初步估算涉案金额已超千万元。
鉴于案情重大、涉案范围广,淄川公安迅速成立专案组,制定详细侦查方案,一方面对涉案网店的销售数据、资金流水进行全面调取分析,梳理销售网络脉络。另一方面围绕物流信息、人员活动轨迹开展溯源追踪,从销售终端一路追查至生产源头。
专案组以涉案网店为突破口,协调平台方调取涉案网店关联银行流水数据。
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民警发现销售团伙成员频繁向山东某县多名人员进行大额转账,且转账时间与网店订单发货时间高度吻合。
与此同时,专案组对涉案物品的寄递物流信息进行研判,发现所有盗版教辅资料均从该县发出,由此判断当地极有可能存在印刷生产源头。
为进一步锁定犯罪窝点和嫌疑人身份,专案组聚焦转账记录中的黄某、张某等关键人员,并对其展开深入调查。经查,其名下公司没有合法的图书出版资质,却购置了大量进口印刷设备,公司周边常有大型货车频繁出入,形迹十分可疑。
结合前期掌握的线索,专案组最终确认该公司即为盗版教辅资料的主要生产窝点,且黄某、张某等人已构建起“生产—仓储—销售”一体化的盗版书网络。
在全面掌握该团伙的组织架构、窝点分布和活动规律后,专案组制定了周密的抓捕方案。
专案组兵分两路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在两处生产窝点内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等15人,当场捣毁制版、印刷、装订、仓储犯罪窝点3处,查封价值850万元的胶版印刷设备3台,查扣盗版图书及物料200余吨。经权威出版社鉴定,涉案物品均为未经授权的盗版图书和教辅资料,累计数量达30余万册。
经审讯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共同经营的某公司,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朱某、王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负责市场销售、设计制版、印刷、装订、物流等环节。
该公司累计非法印刷各类盗版图书和教辅资料数额超3000万元。目前,1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广西大化警方捣毁一非法液化气储存窝点
□ 本报记者 吴良艺
□ 本报通讯员 韦联成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联合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开展行动,一举捣毁隐藏在城郊甘蔗地深处的非法液化气储存窝点。
2025年12月4日,大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巡查至大化镇大化社区下山屯时,一辆频繁进出的白色面包车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那辆车特别警觉,看到警车就绕道,停车时总能闻到刺鼻的液化气味。”民警立即将这一异常情况上报至情报指挥中心研判。大化县公安局指令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与城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液化气是易燃易爆危险物质,非法储存犹如定时炸弹,必须及时清除!”大化县公安局副局长黄恒发出指示。随即,联合执法组开展线索摸排。经过连续多日追踪,执法组摸清了规律:面包车每天傍晚出动,深夜返回;交接气瓶总选择偏僻角落。
警方判断这很可能是一个非法经营团伙,储存窝点就在甘蔗地内,随即制定抓捕方案。
夜幕下,一辆面包车悄然驶入甘蔗地小道。当车辆停在一处隐蔽铁皮仓库前,犯罪嫌疑人开始卸货时,指挥员一声令下,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当场控制。
不到30平方米的铁皮房内,堆放着146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部分灌装饱满。房间内没有消防设施和通风设备,电线私拉乱接,存在相当大的风险隐患。
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交代,为逃避打击,他们采取“分销模式”:将主要储存点设在偏僻甘蔗地,同时在县城设临时存放点,通过三轮车小批量转运。
获取线索后,执法组迅速展开第二轮排查。12月5日上午,大化实验小学新洪校区附近的三岔路口,警方在一辆可疑三轮车上截获28个满罐的液化气钢瓶。据统计,此次行动共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174罐。初步鉴定显示,这些钢瓶多数来源不明,部分瓶体锈蚀严重,阀门老化,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这些非法气瓶主要流向夜市摊点、小餐馆和部分居民住户。
案件并未到此结束。大化警方深挖细查,围绕气瓶来源、销售网络展开全面侦查发现,该团伙从邻县非法充装点低价购入液化气,利用普通车辆运输,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在城乡接合部销售。为掩人耳目,他们选择早晚交易,且频繁更换存放地点。
目前,涉案人员及车辆已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警方正联合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追溯气源,彻查涉案网络。
两人利用“双十二”噱头广发涉诈快递三万件
本报讯 记者周孝清通讯员熊峰 梁然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以某电商平台“双十二活动奖品”为诱饵的电信网络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明涉诈快递近3万件,并拦截扣押待发送涉诈快递1万余件。
2025年12月10日,贵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鹰潭市邮政管理局向鹰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移交的线索:贵溪市某生态产业园内有上万件快递包裹状态异常,寄件人单次将上千件快递寄往全国各地。据已签收快递的群众反馈,包裹内附带的“礼品卡”所印二维码扫描后实为诈骗链接,疑似有人借助快递渠道实施诈骗。
接到线索后,贵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涉事生态产业园开展实地核查,确认2025年12月10日拦截的相关快递包裹内均夹带印有诈骗二维码链接的卡片。为遏制诈骗扩散态势,避免群众蒙受损失,贵溪公安连夜制定抓捕方案,于次日清晨在涉事快递点精准布控,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孙某某,并拦截扣押涉诈快递1万余件。
经核查,涉诈快递以某电商平台“双十二活动”为噱头,包裹内装有精美礼品和诈骗小卡片。诈骗分子通过邮寄快递“广撒网”方式,以“免费领取高档礼品卡、品牌家电、生活用品”为诱饵,诱导群众扫描卡片上的二维码后,跳转至虚假客服界面,通过小额返利博取信任,待受害者放松警惕后,再实施大额诈骗。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交代,其通过“纸飞机”(一款聊天软件)结识诈骗团伙,受团伙指派前往不同地区邮寄涉诈快递。2025年11月20日以来,邢某某分6次在多地邮寄涉诈快递,累计达3万余件。
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经历颇具警示意义:其2025年10月29日因参与刷单返利被骗6000余元,为追回被骗资金,竟甘愿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负责为诈骗团伙查询涉诈快递单号信息,最终他也难逃法网。
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温州首例诉讼引导至仲裁案成功化解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鹿萱
为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的商事多元解纷机制,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与温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温州仲裁委)于2025年7月联合构建“诉讼引导+仲裁化解”全流程衔接体系,打通多元解纷通道。近日,鹿城法院与温州仲裁委联合成功化解一起工程款支付纠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两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9万元,实现“当日案当日结”。该案系全市法院首例通过引导仲裁化解成功的案件,标志着诉讼仲裁衔接机制落地见效。
2022年,余某将其承包的某工地桩基工程分包给李某施工。工程完工后,余某分别于2022年6月15日、2022年10月20日向李某出具工程量清单,清单明确了工程款金额,并经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经双方核算,余某尚欠李某工程款9.3万余元。李某多次催要后,余某未足额支付款项。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余某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鹿城法院考虑该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从“节约维权时间成本、加速债权实现”的实际需求出发,建议当事人选择仲裁途径化解纠纷。温州仲裁委指派调解员通过“线上沟通+线下核实”的方式组织调解,一方面,向余某明晰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基础,同时结合工程行业惯例,释明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立足双方诉求与实际情况,提出分阶段支付、合理调整款项的调解方案。经反复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温州仲裁委当天对调解结果予以仲裁确认,一场纠纷仅用一天的时间便圆满化解。
“当天就能拿到仲裁确认结果,比预想中快太多了!”李某难掩激动。
鹿城法院后续将进一步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凝聚多方合力,依法妥善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男职工育儿假被“置换”成年休假
法院:企业规定不得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康嘉倩
近年来,育儿假作为缓解育儿压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一项福利制度,在各地相继落地。但在实践中,生育休假政策依然存在理解和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若用人单位不同意休育儿假,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休假权利?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与育儿假相关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旗帜鲜明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
刘先生原为某工业公司的员工,于2023年11月离职。根据相关考勤管理制度,2023年其享有带薪年休假4天,公司额外给予公司假5天。该年度刘先生共计休假5天,其中1天系加班调休,故实际休假为4天。
刘先生的孩子于2021年6月出生,其2023年休假时曾向公司申请休育儿假,并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然而公司并未通过该申请,而是将刘先生后续所休的4天假期全部按照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天数。这意味着,其当年度的年休假已全部休完,而本应享有的育儿假权利却未得到实现。
刘先生随即提出异议,公司解释称内部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原则上休假使用顺序建议为:调休、年休假、育儿假/护理假、公司假、事假”,该制度已向全体员工公示,刘先生理应知晓并遵守,公司按此顺序处理假期并无不当。
数次沟通无果,刘先生提请劳动仲裁,后续因对仲裁结果不满,刘先生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刘先生主张其2023年所休4天应为育儿假,要求公司支付该年度未休的4天年休假、5天公司假及剩余6天育儿假的相应工资。
庭审中,公司方辩称:优先扣除年休假的做法系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此外,公司假属于企业额外提供的福利,考勤管理制度中明确“当年度未休完作废”;且目前并无法律或制度规定育儿假未休需要支付工资,故主张均不应支付。
刘先生则认为,自己请假时已明确事由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履行了申请育儿假的告知和证明义务。公司未征得其同意便将育儿假转为年休假,实际上是利用管理优势剥夺员工法定权利,公司无权单方面决定和变更法定假期的性质。
法院经审理,首先确认了刘先生依法享有育儿假的权利。江苏省发布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中明确,子女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该假期系地方政府为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而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具有明确的政策目的和人身专属性。
用人单位虽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但该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不得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据此,法院认为,公司将刘先生2023年所休4天认定为年休假的行为缺乏依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该4天应视为其已享受的育儿假。公司应向刘先生支付2023年未休的4天年休假工资,结合其年度平均月工资水平,计算为3339.4元。
关于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前仅对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报酬支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育儿假未休是否应折算工资尚无明文规定,故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公司假属于用人单位自主设立的福利性质假期,其设置、使用及处理规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由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自行明确。案涉公司并未约定未休补偿,故对于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工业公司支付原告刘先生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339.4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育儿假是“法定权利”不是“企业福利”
育儿假是父母为了照顾新生儿或年幼子女而享有的假期,其设立旨在帮助劳动者平衡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增加亲子陪伴时间,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同时,对男性职工带薪育儿假期的保障,有助于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在落实男性育儿权利、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等方面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因此,育儿假是承载着重要公共政策目标的“法定权利”,而绝非用人单位可随意处置或变通执行的“企业福利”。
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需要,有权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但其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清晰边界:任何内部规章制度,其首要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管理规定不能变相成为规避法定义务、限制法定权利的挡箭牌,例如规定“所有假期申请均优先抵扣年休假”,就可能构成对育儿假等特定事由假期的架空,难以认定为合理、合法的管理行为。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公司规章制度作为员工休假顺序的依据,在未考虑劳动者具体、合理休假事由的情况下,机械地强制将已休假期优先界定为年休假,实质构成了对刘先生行使育儿假权利的不当妨碍。当劳动者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休假申请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审核保障,而非通过内部操作径行“转化”假期性质、抵消自身法定义务。
本案判决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一方面,提醒劳动者要主动了解、依法主张自身权利,在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时勇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发出警示:管理自主权绝非“无限权力”,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需恪守法律边界,管理优化不能以侵蚀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
保障员工合法休假权,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更是提升员工归属感与企业凝聚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远投资。唯有在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环境中,才能实现劳动者与企业的共同成长与持续进步。
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路径与展望
2025年中国军事法学论坛综述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徐 斌 邢煜 王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中国特色军事法学学科建设,12月20日,2025年中国军事法学论坛在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举行。
本次论坛以“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为主题,来自军委机关部门、军地教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围绕主题交流讨论,形成重要学术共识。
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的时代考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与会专家认为,加快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既蕴含着深刻的时代必然性与现实紧迫性,更彰显了新时代中国军事法学界立足国家战略需求、回应军事法治实践呼唤,发展中国特色军事法学这一重大时代命题的使命担当。
在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的整体性思考中,与会专家探讨了这一学术命题的重要意义。
有学者提出,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主要基于三方面考量:在理论层面,随着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深入推进,各法学分支学科加速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军事法学面临激烈的理论竞争压力;在实践层面,新时代强军胜战的丰富实践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命题,依法治军战略的深入实施迫切要求构建回应型军事法学知识体系;在学科层面,经过四十余年发展的军事法学,亟须找到符合自身规律的自主发展路径,构建自主开放的知识体系成为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与会专家认为,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必须直面学科发展的“双重危机”:一方面,军事法学研究对“何以军事法”回答不力,未能充分揭示军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内在规律;另一方面,对“何以中国军事法”阐释不足,缺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独特特质的深度挖掘。这两大危机导致军事法学在面对强军胜战需求和依法治军实践时,呈现出功能式微、回应不足的发展困境,凸显了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的路径探索
与会专家认为,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需要以军事法学核心概念为基础,筑牢理论根基,打破传统研究思路,通过创新推动话语体系的理论范式迭代,最终实现军事法学学科体系的系统性重塑与优化,以彰显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理论的自主性与原创性。
基于凝聚军事法学的理论共识,有学者提出以基本概念为抓手构建军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认为当前军事法学内部存在认识上不统一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一些基本概念上存在分歧,主张提炼军事法学的核心概念,进一步揭示军事法学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规律,凝聚理论共识,为学科研究和建设提供共同的话语基础与逻辑主线,这更有助于回应军事实践的需求。
有学者聚焦军事法治话语体系的实践路径,提出应从多个维度推进军事法治话语体系创新:一方面,军事法治话语体系应注重范式创新,通过用好中国式概念范畴,转换传统命题,将政治历史话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另一方面,应坚持以主义引领战争法话语体系,以马克思主义战争观全面审视战争法演变,以革命的人道主义解读战争法核心要义。有学者指出,提升概念供给能力是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环节,需做好中国军事法治实践的学理化提炼、军事术语与法律术语的转化能力提升,以及对普遍性法学概念的中国阐释。
在重塑军事法学学科体系上,有学者强调,学科体系是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当前军事法学学科存在边界模糊、结构失衡、理论与实践融合不足、研究方法单一等问题,重塑学科体系需明确学科定位、优化结构布局、强化问题导向,适应总体国家安全观拓展、国防军队改革深化、新型战争形态演变的需求,为强军事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与学理支撑。
部门军事法完善与新兴领域国际军事法适用
与会专家认为,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需立足中国特色军事法治实践,以部门军事法知识体系的完善与创新为根基,优化内部架构、强化原创供给,夯实体系支撑;同时,通过深度挖掘国际军事法自身价值,聚焦新兴领域的国际军事法适用探索,二者协同发力,方能构建起兼具系统性、实践性与中国特色的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
为规范军事法学体系的构建逻辑和实践路径,有学者提出军事法体系的“四维建构理论”,即从功能维度搭建军事组织法、军事行为法、军事保障法和军事刑事法四大模块;从效力维度构建“宪法军事条款—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纵向位阶;从场景维度区分平时、战时、过渡状态实现动态调适;从性质维度建构夯实体系的“运行保障”,进而推动军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协同。通过军事法体系的四维建构,将法理基础与建构标准转化为立体、可操作架构。
关于军事行政法创新,有学者指出,新时代军事行政法研究面临武装力量参与行政执法、军事法治监督体系成为军事行政执法的重要监督载体等新情况,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控权论、平衡论仍可作为军事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但需要结合依法治军战略进行创新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法治化改造、军事利益优先、军事法从严原则与比例原则适用等基础理论研究,都可能成为军事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创新发展方向。
在国际军事法领域,有学者从四个角度阐释了国际军事法的价值:一是为减少战争苦难立起人道屏障;二是构建负责任的武力使用观;三是实现制度化的冲突管理与稳定预期;四是建构国际秩序与全球法治推进的底层逻辑。
专家认为,国际军事法是中国学者提出的特色概念,强调研究国际军事法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立足中国和军队的实践和经验,巩固中华文化主体性。有学者强调,构建国际军事法自主知识体系需完善概念体系和知识分类体系,打造符合中国叙事、贴合本土需求的法律话语。有学者指出,军事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需完善涉外军事法规制度、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公布双多边军事协议、参与国际军事规则制定。
中国自主军事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创新突破
军事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的创新突破,是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支撑。与会专家认为,要以提升军事法学教材体系建设质效为基础,融入自主理论成果、优化知识架构、凸显中国军事法学特色与实践导向;同时,以教学模式改革创新为动力,探索案例教学、跨学科融合等多元方法,为自主知识体系培育高素质人才,筑牢教育支撑根基。
有学者指出,军事法学教材建设是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载体。当前,军地教材存在保密限制、更新缓慢等问题,亟须加强军地协作,突破传统体例局限,融入党的创新理论,纳入“马工程”教材序列,推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质军事法学系列教材。有学者提出,军事法学教育应推进“军事+法律+科技”三位一体课程设置,打破学科壁垒;通过参与各类演训活动,培养学员向战而行理念;及时更新国际案例,瞄准现实问题前瞻讨论法律应对策略,以实案化教学提升教育质效,培养既懂军事又懂法律、兼具科技素养的复合型人才。
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的未来愿景
本次论坛在多个方面达成重要共识,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创新新时代中国军事法学学科建设、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构建中国自主军事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跳出西方学科范式,走出模仿复制路径,立足中国国情军情,突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法治体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凸显我军特质、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军事法学知识体系。
展望未来,中国军事法学界在推动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上,需聚焦五大重点任务展开:一是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深化对军事法本质规律和中国特色的认识,构建军事法哲学、军事法史学等基础理论体系,夯实学科理论根基;二是优化学科结构,构建从基础理论到部门军事法、再到应用军事法和交叉军事法的四位一体层次化学科结构,拓展太空法、网络空间法等前沿交叉领域;三是强化实践导向,加强学术界与实务界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多种方法应用;四是深化军地协作,打破研究壁垒,创设学术平台,形成军事法治理论研究共同体;五是加强涉外法治研究,积极参与国际军事规则制定,提升外宣能力,在国际军事法领域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
图片新闻
连日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街道联合长江路第二小学开展“老兵心愿我来帮”志愿者服务活动,走访慰问革命老兵,助力实现老兵心愿,聆听红色战斗故事,感悟革命先辈的精神力量。
图为12月26日,93岁抗美援朝老兵曹宝济向小学生讲述红色故事。
本报通讯员 牧耕 摄
中央宣传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发布二〇二五年“最美退役军人”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国防、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中央宣传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向全社会公开发布“最美退役军人”。
王爱东、王新元、王魁元、王志明、巴特尔、甘彪、年国强、李健平、李瑞昌、张大生、张吉林、张勇、屈卫明、胡明、胡占军、骆牧渊、贾建东、高寒18名同志光荣入选。他们退役后积极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在不同岗位上施展才华、发挥作用,有的奋战乡村振兴一线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有的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冲锋在前,有的潜心钻研技艺传承文化遗产,有的扎根林海守护绿色生态,有的矢志创新为航天事业增光添彩,有的身残志坚绽放人生“新赛场”……他们的先进事迹,集中展现了退役军人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
广大退役军人表示,退役不褪色、永远跟党走。要以“最美退役军人”为榜样,自觉弘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让军人的精神、军人的品格、军人的力量在地方熠熠发光。
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家代表表示,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要用心用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为退役军人在新的岗位上干事创业创造条件、搭建舞台,以实际行动提升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
据悉,2025年“最美退役军人”发布仪式专题节目将于近期播出。
从即日起,本报推出“关注2025年最美退役军人”系列报道。
黄河畔的生命守护者
记江苏宿迁黄河水上志愿救援队队长王爱东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数九寒冬,为救孕妇纵身一跃;虽有腰伤,仍奋战在救援一线;疲劳过度,倒在河岸边被送医抢救……这样的惊险经历,在江苏省宿迁市黄河水上志愿救援队队长王爱东的救援生涯中时常发生。
“脱下军装我还是一个兵。”这是王爱东牢记在心中的一句话,始终激励着他努力前行。他带领的救援队,被宿迁市民亲切称为古黄河畔的“生命守护者”。
王爱东曾是一名铁道兵,1982年退役后,回到家乡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工作。
在部队,他对标英模,是个好战士;退役后,他秉公执法,勇啃“硬骨头”;退休后,他热心公益,甘做“萤火虫”。他始终坚持以优秀军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实干诠释老兵担当。
2009年1月,王爱东牵头组建宿迁市黄河水上志愿救援队。17年来,他带领队员们累计参与救助行动2300多次,挽救432条生命,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100多起。现在,这支救援队已成为宿迁市社会化志愿服务活动的引领者。
“部队生活为我的人生明确了目标和方向。”王爱东说。在检察系统工作期间,他处处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主动接下重案、要案、难案,向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正义之手,用心用情秉公执法、侦办案件,先后6次立功,并被授予宿迁市“学雷锋标兵”称号。
王爱东组建救援队的初衷,缘自2008年冬天的一个早晨,正在古黄河边晨练的王爱东,救起一名洗菜时失足落水的老人;时隔几日,在黄河二号桥下,他再次跳入水中救起一名落水女童,之后他自己被送进医院紧急治疗。
为了避免更多溺亡悲剧发生,王爱东联络在古黄河边创业的3名大学生,共同商议组建黄河水上志愿救援队,他们甘做一名“红色萤火虫”,把保护群众安全作为践行初心的职责和使命。
最大限度挽救生命、减少意外事故发生、引领带动更多人崇德向善,是王爱东始终践行的行动准则。
救援队成立之初,他们只有一根竹竿、两个救生圈。水上救援往往险象环生,几次救援下来,设备不够、资金不足等问题凸显。王爱东自己拿出3万元,购买了一艘二手救援艇,大大提高救援效率。
这些年,王爱东结合救援实践,先后发明手持杆式救援夹、绳控救援夹、无人机投送物品装置、船舶停靠辅助装置等施救设备,有效提高救援成功率,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王爱东患有严重心脏疾病,多家医疗机构开出“随时有猝死可能”的病理诊断,这样的身体条件显然不适合从事高度紧张、极度劳累的救援活动。但危急时刻,王爱东始终关注的是他人生命。红马甲、对讲机、速效救心丸是他随身携带的三件宝。
除了水上救援工作,王爱东还带领队员承担社会治安联防联控志愿工作。2014年春节期间,宿迁城区300多辆汽车轮胎连续3晚被人用三角刀戳坏。看到新闻的王爱东不顾高烧体弱,带领两名队友在雨雪深夜里巡逻。发现嫌疑人后,他们立刻报警,并与持刀歹徒英勇搏斗,王爱东身上多处受伤。最终,在队友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交给警方。
王爱东通过党建引领,树起志愿服务“一面旗”。2015年10月,黄河水上志愿救援队成立党支部,王爱东担任党支部书记,创新“支部+志愿”模式。党员带头带动更多热心人士加入志愿者行列,择优选拔党员志愿者成立“党员救援突击队”,实现24小时值班巡逻无缝衔接,取得“党员引领示范、志愿者比学赶超、群众高度认可”的良好社会效应。
年复一年,王爱东和救援队员们见义勇为的故事不断被传播,不少宿迁市民受到影响纷纷加入救援队,汇聚成一股强大的志愿服务力量。
这支救援队也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救援设备不断充实、志愿者规模持续壮大,目前已有5.8万余名志愿者,他们遍布宿迁各行各业,已建成党员先锋突击队、退役军人突击队、女子救援、技术救援等多支分队。
王爱东创新探索“六三工作法”,把见义勇为拓展为救防并重、专群结合、立体防范,组织志愿者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宣传安全急救知识和救援技能。这些年,他们共开展1.8万余场次志愿服务活动,受众50余万人次,实现“建好一个阵地、照亮一个群体、引领一个地区、影响一座城市”的美好愿景;举办“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主题宣讲1.9万多场,有效提升当地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王爱东和他的救援队用志愿服务照亮宿迁大地,在奔涌不息的黄河故道上闪耀着退役军人永不褪色的荣光。
武警工程大学乌鲁木齐校区举办“强军路上话管理”主题活动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黄 超 边向坤
近日,武警工程大学乌鲁木齐校区大礼堂内,一场以“强军路上话管理”为主题,聚焦安全管理之难、手机管理之惑、人员管理之困的访谈式教学正式拉开帷幕,15名来自基层一线的优秀学员代表,带着部队管理经验现身说法,与台下数百名指挥员互动交流,共同破解部队建设管理难题。
校区领导介绍,他们前期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梳理出基层管理中12类共性难题、37个具体堵点,从手机使用乱象到人员管理典型案例,从武警部队安全管理成果到科技练兵实践,直观呈现问题本质,让教学更具针对性。
“破解安全管理难题,关键要构建主官主抓、常委带队、部门协同、清单检查、跟踪问效、挂账销号的闭合回路。”来自武警山西总队长治支队学员李文康,以全军正规化建设先进单位的实践经验,解开机关安全管理牵头难、查不深、效果差的症结。他详细介绍了“周计划汇总、常委带队检查、三方签字确认、挂账销号整改”的全流程机制,通过“人员去向牌、车载防困仪、8类场景集”等载体,让安全管理落地为看得见、摸得着、管得住的实招,该支队连续21年安全无事故的成绩令人信服。
“安全不是运气,而是用汗水浇灌出的必然。”学员李哲来自国宾护卫队,他的分享展现了大队层级近身帮带的管理智慧。作为担负国宾护卫任务的“中华第一骑”,他们面对高强度任务时,坚持“四跟”要求和“四个一遍”准备流程,任务中干部带头车、全程盯安全,凭借“三秒反应机制”成功处置突发险情,实现1396场次任务零失误。
在手机管理专题中,疏堵结合、管教并行成为大家的共识。学员宋坤膛提出“思想引导先行、尊重隐私底线、精准靶向检查”的管理思路;学员吴克汗介绍了“三位一体”管控体系,从不同维度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局。
人员管理环节,学员段文潇带来在外人员管理模式,通过“一条短信常提醒、一封书信寄嘱托、一次报备畅人心”筑牢安全防线;学员隋栋栋直面公勤人员管理难题,以“加班通知单、规范评功评奖、不向歪风邪气妥协”的方式,带出风气纯正的队伍。
“基层管理既要用制度约束行为,更要用真情温暖人心;既要靠传统经验引路,更要靠创新方法赋能。”随着访谈教学的进行,学员们还带来动态车载监控系统、新质新域管理手段、在外人员数据分析系统的分享,进一步展现了科技为基层管理带来的质效提升。学员盛鼎结合张思德生前所在部队红色基因,提出“用航天精神濡染官兵、用红色故事凝聚人心”的管理思路,凸显文化育人在安全管理中的独特作用。
45分钟的专题教学,浓缩了基层管理的实践精华,三场连贯访谈交流,构建起“发现问题—分享经验—提炼规律—指导实践”的完整链条。这次访谈式教学不仅破解了基层管理的难题,更探索出“学员主体、经验主导、实践主线”的教学新模式。
教育部介绍“十四五”期间教育数字化进展成效
我国建成世界规模最大高质量教育资源中心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赵晨熙 教育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十四五”期间教育数字化进展成效。教育部办公厅副主任杨非指出,“十四五”以来,教育部启动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推动数字教育大规模、常态化应用,我国数字教育从“量的扩增”迈向“质的飞跃”。
据介绍,目前,我国已建成世界规模最大且高质量的教育资源中心,优质均衡水平实现新提升。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已汇集13万条中小学优质资源、1.25万门职业教育精品课程、14.5万门高等教育优质课程,形成了涵盖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过程,包含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教育资源中心,用户总量突破1.78亿、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日均访问量达5200万,总访问量累计突破726亿。
国家平台还集成了60余个应用工具,面向师生提供学生学习、教师备课、答疑辅导、课后服务、家校协同等教育教学主要应用场景支撑,供师生免费使用。
杨非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2.0,着力提升数字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和综合治理能力,推动实现从资源汇聚到公共服务、再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系统性跃升,以教育数字化全面赋能教育高质量发展。
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通知
做好两节困难退役军人走访慰问等工作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廉颖婷 记者今天从退役军人事务部获悉,该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退役军人走访慰问等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作用,把低保特困、保险断缴、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变故、空巢高龄独居的退役军人等人员作为重点关爱对象,送去节日祝福、回应关心关切,把党中央的温暖真正送到退役军人心坎上。要深入走访红军老战士、抗战老战士、志愿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军人、烈军属等,充分表达关爱尊崇。
通知要求,通过走访慰问,对困难退役军人生产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方位摸排,全面了解现实困难,想方设法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符合基本生活救助以及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等救助条件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通过健全完善“一次申请、多头帮扶”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帮扶援助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为罪犯新生之路铺就坚实基石”
海南省美兰监狱“开放周”系列活动现场见闻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12月26日上午,海南省美兰监狱监区内,一场特殊的“一对一”法律援助活动正在有序进行。41名律师坐在咨询台后,对面是近百名罪犯。当天,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兰丝带”法律援助工作站揭牌。
这是海南省美兰监狱“开放周”活动现场。12月22日至26日,省美兰监狱“开放周”围绕“凝聚社会力量,统筹推进‘五项工作’,为海南自贸港建设保驾护航”主题,先后举行“亲情帮教日”“警示教育日”“改造成果日”“安置帮教日”“法治宣传日”活动,推进狱务公开,展示监狱形象,借助社会和亲情力量,激励罪犯积极改造。
5天里,《法治日报》记者走进“开放周” 活动现场,近距离感受高墙之内的阳光执法,见证监狱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规范的生动实践。
冬至暖阳融化冰封的心
“6年了,终于见到你,你身体好点没?”在省美兰监狱亲情帮教现场,60岁的罪犯麦某某紧紧握着妻子的手,声音哽咽。
“你一定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来团圆。”听了妻子的叮嘱,麦某某频频点头,含着泪说,“我知道错了,就盼着出去以后好好照顾你,弥补这些年的亏欠”。
12月22日,海南省美兰监狱“开放周”首日,一场暖意融融的“兰丝带”亲情帮教活动在监区内拉开帷幕。经过严格的身份确认、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麦某某的妻子和32岁的儿子与其他罪犯家属一道,有序走进监区。
监舍外的展板上,“书香狱园”的读书剪影、“职业技能”的培训场景、文体活动的欢乐瞬间一一呈现,勾勒出罪犯积极改造的日常和努力蜕变的决心。
在亲情会谈中,罪犯和家属相携而坐,相拥而语,将活动推向高潮。
记者在现场看到,有的罪犯为远道而来的父母捶背揉肩、俯身洗脚,用行动表达忏悔与孝心;有的罪犯拿出亲手编织的花篮送给家人,满载着牵挂与希望;还有的罪犯唱起饱含忏悔的歌曲,让台下的亲属潸然泪下。
“亲情是最好的‘攻心良药’,监狱以‘开放周’为契机,用亲情帮教这把‘金钥匙’,打开罪犯的心门,让他们在改造路上更有信心、更有动力。”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省美兰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二级警务专员陈钊鑫表示。
据了解,近年来,海南省美兰监狱高度重视亲情感化的力量,将亲情帮教作为提升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抓手。2025年以来,监狱每季度以监区为单位开展亲情帮教活动,擦亮“家狱协同”教育改造品牌。
拆掉心墙架起沟通桥梁
“监狱执法晒在阳光下,越来越规范文明……”12月24日,在省美兰监狱“改造成果日”现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铮发出感慨。
当天,海南省美兰监狱邀请省政协委员、民盟盟员、执法监督员、媒体记者、高校师生、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深入监管一线,近距离了解监狱“五项工作”开展情况。
记者注意到,在罪犯伙房,菜品荤素搭配、营养均衡,厨具干净整洁;在罪犯监舍,被子叠得方方正正,物品摆放井然有序。
归正学堂里,一场由罪犯精心筹备的汇报演出,让代表们眼前一亮。五监区归正乐队的吉他弹唱《望故乡》,歌声里满是对家人的思念和对新生的渴望;一监区新岸乐队演奏的《父亲》,深情款款;四监区罪犯朗诵的《红色赓续》,抒发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七监区服刑人员的八段锦表演,一招一式尽显传统文化魅力。
“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做得细心又扎实。”海口市美兰区政协副主席覃丽君由衷赞叹。她认为,监狱民警用心用情做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为自贸港建设夯实了安全根基。
座谈会上,大家纷纷建言献策。省美兰监狱还发放调查问卷,主动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将这些“金玉良言”转化为推动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动力。
“监狱的高墙隔离的是罪恶,不应隔离社会的视线与关怀。”陈钊鑫说,罪犯的改造,本质上是人的重塑,单靠监狱的“内部循环”远远不够。监狱“打开大门”,就是希望拆掉“心墙”,搭建桥梁,让社会的阳光、智慧和关爱,源源不断地涌入高墙,共同构筑预防犯罪、改造新生的坚实堤坝。
12月23日,在“警示教育日”,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的党员干部们,走进省美兰监狱。2025年以来,海南省美兰监狱先后接待党政机关等54家单位,开展警示教育65批次,不仅向社会展示监狱依法治监的良好形象,更助力清廉自贸港建设。
向社会输出守法公民
“以前总担心出去后找不到工作,现在有了就业方向,心里终于有底了。”一名签订就业意向书的罪犯告诉记者。
12月25日,海南省美兰监狱以“开放周”为契机,精心组织开展“安置帮教日”就业推介会,为罪犯搭建起从“高墙内”迈向社会的就业桥梁,“职”引新生路。
记者看到,推介会现场人头攒动、气氛热烈。省美兰监狱主动对接14家优质企业,岗位涵盖现代服务业、临港制造业、物流仓储、装饰装修等多个领域,既有司机、服务员等基础岗位,也有水电工、仓储管理员等技能岗位。
“我们愿意为刑释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只要踏实肯干、认真负责,就能实现自身价值。”某临港制造业企业代表在宣讲中说,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后,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增长,会配套进行岗前培训,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工作节奏,与企业共同成长。
在12月26日的“法治宣传日”活动中,省美兰监狱邀请41名律师深入监管一线为近百名罪犯提供“一对一”专业法律咨询。这不仅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更是将矛盾化解端口前移、疏解社会潜在风险的务实举措。
活动中,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兰丝带”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揭牌成立。工作站将组织律师为监狱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讲堂、参与帮教矫治,为迷途者点亮回归的“引航灯”。
“从亲情帮教到开门纳谏,从就业帮扶到法律援助,‘开放周’活动犹如一扇窗,让社会看到高墙之内的法治温度;更像一座桥,连接起监狱与社会,为罪犯新生之路铺就坚实基石。”陈钊鑫说,海南省美兰监狱将持续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努力向社会输出更多守法公民,擦亮海南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示范窗口。
省级政府消防工作现场考核组第五组开展现场考核 专家直言
连“拔插销”基础操作都没做到位
□ 本报见习记者 刘 琼
□ 本报记者 蒋起东
“控制室的门为什么不是防火门?这些防护栏挡住救援窗口,万一发生火灾怎么办?”在湖南省长沙市常青树老年公寓,面对考核组专家一连串追问,养老院负责人的额头冒出细汗。
这是省级政府消防工作现场考核组第五组开展现场考核的一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中央和国家机关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的统一部署,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2025年度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方案要求,省级政府消防工作现场考核组第五组一行,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郑哲带领下,于12月15日至21日,对湖南省2025年度消防工作进行了现场考核。《法治日报》记者全程随行,见证了考核的每一个环节。
据了解,本次考核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实地检查湖南省长沙市,瞄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末梢神经”,尤其是养老机构这类特殊人员密集场所,溯源属地政府、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在长沙市芙蓉区福利中心,专家发现配电房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安全插销未取下,这本应是火灾发生时灭火设备自动启动的关键装置。“连‘拔插销’这样的基础操作都没做到位,日常管理可想而知。”考核组专家直言不讳。
随着考核深入,一份翔实的养老院消防隐患清单逐渐浮出水面:
硬件设施“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并存。常青树老年公寓消防控制室未按要求设置乙级防火门;封闭楼梯间被电梯间、库房和活动室直接朝向,未做防火分隔;避难间未设置消防专线电话、消防应急广播等关键设施。更令人担忧的是,部分窗口区域设置了不锈钢防护栏,直接影响消防救援窗的使用——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仅此一项即可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管理责任“悬在空中”未能落地。泰康之家湘园微型消防站拉动测试中,水带连接不到位导致出水不畅;长沙市雨花区永济老年养护院演练时,消火栓出水口水带接口突然断裂;多家养老院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熟悉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这些不是技术难题,而是责任没有压实。”考核组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
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缺少闭环。长沙县康怡老年公寓虽然于2018年取得消防验收手续,但当时规范未要求设置避难间。如今面对大量失能老人,“符合旧规”已无法满足现实安全需求。考核组建议在可行情况下进行改造,强化保护能力。
隐患清单上的每一个条目,都不只是纸面问题,而是悬在老年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024年7月,河北省隆化县一家养老院发生火灾,造成多人伤亡。事后调查发现,该养老院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善、安全出口不畅、日常管理松懈等多重问题。更令人痛心的是,火灾暴露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的系统性漏洞——从设计建设到日常管理,从行业监管到机构主体,责任链条层层衰减,最终在“最后一公里”断裂。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强调“落实全主体、全链条精准治理”。对于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意味着必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
考核组专家认为,只有当每一扇防火门都真正防火,每一个安全出口都始终畅通,每一位工作人员都熟练掌握消防技能,每一家养老机构都建立完善责任体系,“老有所养”的安全底线才能真正筑牢,“生命至上”的理念才能落到实处。
图片新闻
▲ 12月29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公安局聚焦“银发族”出行特点,组织民警走进商贸城广场,开展“关爱老年人 安全伴我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图为民警结合典型案例向老年人讲解如何规避交通出行风险。
本报通讯员 冯善军 摄
乌海打造“普法地图”云端服务平台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创新打造“普法地图”云端服务平台,推动普法工作提质增效。该平台依托微信小程序,整合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法治文化广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等普法阵地资源,建立法治文化电子资料库,实现普法资源“一图统览、一键导航”,群众可通过平台快速查找身边的法律服务点。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普法地图”的知晓率和使用率,乌海市司法局拍摄“普法地图”法治微短剧,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述普法故事,单条视频浏览量突破3万次。
狄冰
周口供电靠前服务助企安全用电
今年以来,国网周口供电公司坚持靠前服务理念,主动上门了解企业用电需求,帮助企业排查用电安全隐患,确保企业用上“安全电”。近日,该公司下属国网项城市供电公司组织工作人员走进河南省项城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对多家重点企业进行走访,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沟通,详细了解电能质量、惠企政策落实情况及企业用电满意度,认真记录客户意见建议。同时,对企业的配电设备、备用电源等开展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用电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袁浩智
中卫供电为输电杆塔加装防撞墩
近日,国网中卫供电公司聚焦线路运维薄弱环节,在辖区开展交通道路沿线输电杆塔防撞墩加装专项工作。该公司组织运维人员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梳理杆塔位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周边环境等关键信息,明确加装防撞墩的杆塔数量、规格型号、施工点位,确保排查“无死角、底数清、情况明”。下一步,中卫供电公司将定期对已加装的防撞墩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老化的防护设施,进一步提高杆塔抵御外力碰撞的能力,全力保障输电线路安全运行。
李明亮 沙炳衡
元旦热销食品专项抽检总体良好
本报讯 记者万静 元旦前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采取线下和线上联动模式开展元旦热销食品专项抽检,合格率为99.53%,各类食品总体质量安全状况良好。
在抽样场所上,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旅游景区、大型商超、高速服务区、火车站周边等节日人流量大的场所以及京东、天猫、淘宝等10个网络平台。在抽检品种上,重点抽检饮料、酒类、炒货食品等10类节日热销的预包装食品,以及鱼虾、鸡肉、猪肉等家庭聚餐常用食材,共634批次。在检验项目上,重点检测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等144个项目。
抽检结果显示,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炒货食品、酒类等10个食品大类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其中汤圆、水饺连续3年未检出不合格样品。但仍需注意饮料中微生物污染、酱油中质量指标不达标、海水虾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针对本次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管总局已督促属地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守护好节日期间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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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时期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化
□ 张守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十五五”时期,必须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等重要原则,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此尤其需要从多个维度深化经济法理论研究。
深化“两个失灵”理论研究
“两个失灵”是经济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要通过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建设,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还应深入研究如下两类理论:
一、有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离不开统一大市场。“十五五”时期要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需着力研究“市场统一理论”,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第一,结合影响市场统一的因素和重要领域,分析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公平竞争、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完善与要素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的经济法制度,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相关立法。第二,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探讨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的相关问题,推动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制度实践。第三,研讨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财税法理论,优化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生产地和消费地的利益分享,推动相关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
此外,有效市场离不开市场消费。受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内需不足问题较为突出,“十五五”时期尤其应坚持内需主导,强化消费拉动。市场消费作为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是有效市场的重要保障,应深入研究“市场消费理论”。由于市场消费既需要良好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也需要提升消费能力,增加有效需求,这些都需要加强经济法规制,因此,应研究优化消费环境、防范消费风险、保障消费安全、提升消费能力、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相关理论,着重从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维度,展开“市场消费理论”的综合研究,该理论与经济法的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信息理论等存在紧密联系。
二、有为政府理论
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需要有为政府推进落实。在“十五五”时期,面对国内国际的诸多不确定性,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复杂问题,不能仅依靠市场机制,还需要有为政府。
有为政府是解决“两个失灵”问题的必要条件。政府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会导致政府失灵;但如果政府违法乱作为,也会导致政府失灵。因此,应当关注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升其有效性,将“有为”与“有效”相统一。
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角度看,有为政府应当是“有效政府”,政府要在法治框架下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为”体现的是法定职能的有效履行,而不是盲目作为,更不能是胡作非为。如果地方政府的经济促进行为不当,就可能形成地方保护的制度壁垒,影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如果地方政府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不能平等对待,同样违背了对有为政府的要求。因此,明确有为政府的行为边界,避免不当的政府干预具有现实意义。
此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涉及财税、金融、产业、竞争等多种经济政策的综合协调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协同调整,需要政府在法治框架下的有效作为、有序行动;构建具有包容性的制度,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都需要有为政府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从经济法视角探讨有效市场理论和有为政府理论,并将其与经济法的利益主体、博弈行为、交易成本等分析框架相结合,有助于深化“两个失灵”理论研究。据此,应基于“大社会”的整体立场,全面理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双手并用”,协调两大资源配置系统,从而有效发挥其各自功用。可见,要系统解决“两个失灵”问题,不能仅考虑政府利益或市场主体利益,还应充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经济法的各类调整目标。
深化“发展理论”研究
经济法是发展促进法。“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市场优势、产业优势、人才优势,不断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尤其需要加强经济法的促进和保障。
为了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应当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为此,需要运用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等经济法制度,促进区域发展、产业发展,保障各类主体的发展权,通过促进各领域的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基于经济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和保障功能,应构建“发展导向型”的经济法治,深化和拓展经济法的“发展理论”研究。
深化“风险理论”研究
经济法是风险防控法、安全保障法。随着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各类风险挑战等不确定因素增多,需要针对世界变乱交织,特别是大国博弈更加复杂激烈等问题,构建有效防控风险的新安全格局,为此,需要有效运用经济法防控相关风险,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保障。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只有有效防控经济风险,才能更好保障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为此,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原则,有效防控财政风险、金融风险、产业风险、竞争风险和消费风险等经济风险。“十五五”时期应具体推进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有序化解,严防系统性风险。基于上述领域的风险问题,应结合具体的风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运用经济法制度进行风险防控,并由此深化经济法的“风险理论”研究。
深化“分配理论”研究
分配既是影响经济循环的重要环节,也是影响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分配问题依然严峻,就业和居民收入增长压力较大,尤其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以及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并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
经济法是典型的“分配法”,有助于解决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分配结构失衡等问题。应通过经济法的有效实施,调整劳动、资本等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发挥税法、转移支付法等在再分配环节的重要作用,扩大经济法对第三次分配的积极影响,从而解决多种分配问题,优化分配结构,推动实现共同富裕。这些方面都需要深化经济法的“分配理论”研究。
深化“信息理论”研究
信息化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为此,应结合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着力完善经济法制度。例如,在数据方面,应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完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经济法制度;在人工智能方面,应加强人工智能同产业发展相结合,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的经济法制度;在平台经济方面,应优化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监管制度。结合上述各个方面的经济法治建设,需要深化经济法的“信息理论”研究,构建“数字经济法理论”。
深化“调制理论”研究
“十五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合称“调制”)直接相关,因此,既要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理论分别展开具体研究,又要在整体上对“调制理论”展开综合研究。
例如,“十五五”规划作为国家发展规划,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协调和引领财税、金融、产业等各类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为此,应加强国家发展规划法与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等各类法律制度的协同。无论是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化公平竞争,还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等,都需要发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在着力研究国家发展规划法、竞争法等具体理论的同时,还要加强和深化整体的“调制理论”研究。
“接续奋斗,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发展”学术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 记者陈红卫 见习记者柳源远 12月26日,“接续奋斗,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全面依法治国智库承办。来自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开幕式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秘书长、党组成员赵志敏,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必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李洪雷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发展和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重要意义先后致辞。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主持。
赵志敏表示,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他充分肯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宣传中作出的突出贡献。他指出,应与时俱进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研究阐释,加快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推动形成开放协同、高效有序的新型学术共同体。
张文显指出,中国自主法治话语体系伴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了三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是以毛泽东思想中的法治理论为代表,第二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第三次则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标志。他重点解读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成就、发展、目标与使命。
江必新表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发展主要体现为站位更加宏阔、内涵更加全面、体系更加完整、目标更加高远四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置于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和全球治理的大格局中统筹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具有开放性的法治体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应当基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和民族振兴的宏阔站位,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角度出发,建立体系化、整体性的理解视角。
李洪雷表示,本次研讨会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活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始终将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学术使命。法学所、国际法所将聚焦“中国法治发展学派”建设,深化法治与发展关系、发展型法治、法治轨道论等方面的研究,为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学理支撑。
研讨会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化与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教育和宣传”“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会专家认为,会议紧扣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命题,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发展。会议汇聚高水平研究力量,系统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法学界深化理论创新、准确把握发展方向发挥了积极引领,有力推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与实践经验的交流互鉴,对接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 封利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腐败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我国在反腐败国家立法方面走出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反腐道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败立法的基本历程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由“运动反腐”到“制度反腐”,再到“法治反腐”的转变,我国反腐败立法经历了从分散立法到集中立法、从偏重惩治到惩防结合的转型。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反腐败立法
新中国成立之初对贪污、贿赂、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开展坚决斗争,并查处了被称为“共和国反腐第一案”的刘青山、张子善案件。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反腐败专门立法。这一时期反腐败立法的特点是数量偏少、较为零散,且以惩治型立法为主。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受到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也逐渐由“运动反腐”转向“制度反腐”,并且这一时期开始注重对腐败的预防。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十六字方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废止)以及行政监察法(已废止)都属于反腐败专门立法。同时,1997年刑法开辟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随后出台的多个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大了对贪腐犯罪的惩治力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针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时期反腐败立法的特点是数量增多、注重预防,但仍属分散型立法。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治反腐”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反腐败立法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确立了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随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同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设了针对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终身监禁措施,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针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缺席审判程序。这一时期反腐败立法以集中立法为特点,并且将惩防结合推向了新高度。
当前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取得的重大进展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明确了二元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目标。此后,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强调“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由此开启了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新篇章。
一、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初步确立
当前,我国初步确立了以监察法为核心的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反腐败立法得以体系化的关键在于,监察法是一部对反腐败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尽管未被冠以“反腐败法”之名,但其本质上就是我国的反腐败基本法。监察法既是组织法,也是实体法、程序法,对反腐败的原则、体制、措施、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对反腐败单行立法和相关立法发挥着统摄功能。
二、法治反腐理念得以全面彰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由此,新时代反腐败国家立法全面彰显了“法治反腐”理念。特别是2024年修改后的监察法新增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监察工作原则,强化了对监察权的制约监督,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2025年新修订的监察法实施条例则确立了监察措施适用的比例原则,并对各类监察措施的适用施加了严格的程序约束,实现了授权与控权之间的平衡。
三、廉政建设成为首要立法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体推进“三不腐”被确立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廉政建设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2024年修改后的监察法将“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并列为首要立法目的,从根本上改变了监察法的定位,即监察法不仅是反腐败法,也是廉政建设法。这就将廉政建设的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于一体推进“三不腐”和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将产生深远影响。
未来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的体系化建构
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可见,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尚未达到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程度,亟待进行体系化建构。
一、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模式选择
自20世纪末开始,反腐败法的制定受到学界的持续关注。时至今日,仍然有不少学者主张在监察法之外制定专门的反腐败基本法,或者主张编纂专门的反腐败法典。在笔者看来,监察法就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基本法,无需再“另起炉灶”。并且,我国没必要也不可能制定统合不同部门法的反腐败法典。反腐败本身就是横跨多个法律部门的复杂系统工程。综观世界各国的反腐败法,有些偏重预防,有些偏重惩治,并不存在包罗万象的反腐败法典。因此,当务之急是以监察法统领其他反腐败法律法规,兼顾政治性、科学性、全面性、系统性、实效性等要求,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
二、以宪法为根据的层次化立法体系建构
从纵向来看,应当努力构建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构成的层次化立法体系。不同层级的立法能够在反腐败方面发挥各自独特的功能。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反腐败立法提供根本依据。现行宪法仅对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组成、领导体制等作出规定,这是远远不够的。未来还应当通过修宪增加以下内容:党全面领导、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机关主导、多机关配合的反腐败协同机制;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工作原则。其次,应当以法律规范反腐败的重要领域,比如制定反跨境腐败法等。最后,应当以法规细化法律的规定,比如正在制定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等。此外,还应当比照行政规章,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以及省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规章,以便对特定行业、系统、区域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门规范。
三、以监察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立法体系建构
从横向来看,应努力构建由反腐败基本法、单行法、相关法等构成的多元化立法体系。其中,基本法是发挥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专门立法;单行法是规范特定领域具体工作的专门立法;相关法是并非以反腐败为立法目的,但其内容包含反腐败规范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当进一步促进监察法内容的系统化,以发挥其作为基本法的统领功能,为制定各类单行法预留空间。未来需要在监察法中对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衔接和协调机制作出更为明确的规范;同时,应当在监察法中开辟专章对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体制、协调推动机制、考核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作出规定。其次,应当抓紧制定和完善其他专门立法,以发挥其作为单行法的支撑功能。未来应当考虑制定廉政建设方面的单行法,对廉政行为准则、廉政风险防控、廉政教育警示、廉洁文化培育以及廉政建设责任倒查等作出专门规范;同时,应当针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分别出台预防性和惩治性规范。最后,应当持续完善反腐败相关立法,以发挥其作为相关法的补充功能。一方面,可通过完善审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可通过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行政立法加强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防治。
海南自由贸易港2025年法治大会举行
本报讯 记者陈红卫 见习记者柳源远 12月27日,海南自由贸易港2025年法治大会在海南海口举行。大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研究院/海南国际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承办。大会采用两地实时直播形式,设海口主会场、北京线上分会场,来自国内法律界、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
大会创新设立了“专家五人谈”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崇敏,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海南自由贸易港研究院院长迟福林,中国政法大学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研究院院长许身健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法治保障”深入研讨。
徐显明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法治道路上健康发展”,介绍了中国如何探索自贸港法治道路理论基础。王崇敏认为,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坚持正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强化立法前期的调研论证工作,聚焦投资贸易相关管理活动,紧扣产业和企业需求,做好同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衔接,推进形成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优势。时建中指出,现代化背景下,贸易更加需要用法治保障其安全、效率和公平,成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国家在新时代推进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迟福林认为,要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依法加快“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核心政策落地,并形成推进核心政策落地的法律安排,形成政策与法律合力。许身健表示,要在自贸港建设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注重立法赋能,夯实封关运作法治保障的核心支撑,持续聚焦国际规则核心议题,围绕重点领域深入探索,不断完善新兴业态领域的制度规范。
继承法律关系中对继承人故意杀害行为的认定
□ 杨立新 (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
对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认定,一般是由刑事诉讼先予以处理。但问题是,刑事案件被撤销或者刑事判决未认定为犯罪时,民事判决是否应当认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不仅涉及民法与刑法的交叉,还涉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对接。
民事判决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的肯定说和否定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一)》)第七条进一步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对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未作此规定,应当理解须为既遂方可适用),作出了补充性的司法解释。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对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认定,应当采用何种证明标准,尚无明确规则。
采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认定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或者未遂),或者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只有既遂),都丧失继承权,没有不同见解。在刑事诉讼中,认定继承人实施上述故意杀害行为的证据不足,不批捕、不起诉或者不认定为犯罪,或者有上述行为的嫌疑但因继承人死亡而撤销刑事案件的,民事判决能否认定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而丧失继承权,见解不一。
肯定说主张,上述事实按照刑事证明标准证据不足或者因嫌疑人死亡撤案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
否定说则认为,没有刑事案件的有罪判决,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认定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死亡系继承人故意所为,不能判决其丧失继承权。
典型案例:甲、乙结婚多年,生有一女丙20岁,有偶发精神病。甲、乙离婚后,丙随乙生活。乙患病时,甲探望发现母女二人均已死亡。警方经侦查认为,乙疑似他杀,丙疑似自杀。因犯罪嫌疑人丙已经死亡,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撤案决定。甲起诉主张,母女二人死亡无法确认先后顺序,应推定女儿后死亡,继承乙的遗产,自己转继承女儿继承的遗产。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请,理由是,虽然刑事案件已被撤销,没有丙故意杀害乙的刑事判决认定,但是,现有的刑事诉讼证据对丙杀害乙的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要求,因而认定丙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乙,丙丧失继承权,甲无权主张转继承。
该案民事判决认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采用肯定说主张,认为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丙丧失继承权,甲不享有转继承权。反之,采用否定说,刑事案件已经撤案,不能认定乙的死亡为丙所为,丙不丧失继承权,甲可以主张转继承。可见,继承法律关系中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死亡的认定,事关继承人继承权益的保护、遗产的流转方向,必须准确认定。
民事判决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的证明标准
民事判决对继承人故意杀害的认定,在刑事案件撤案后并非绝对不能作出认定。但须采取合理、正确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证明的最高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范围,尽管其中并未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但该规定是举轻以明重,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对前述案例认定丙丧失继承权的民事判决,依据的是刑事案卷收集丙有杀害乙嫌疑的证据。但是,该案卷中的证据不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且也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第一,案发现场的刀具中未检测出丙的DNA。乙的死亡原因是致命刀伤,与现场刀具的特征相吻合。《鉴定意见通知书》所载的结论是“现场刀刃、刀套、刀柄擦拭物检测出的是乙的DNA”,没有检测到丙的DNA,故无法确定是乙自杀还是他杀。第二,刑事案件的《撤销案件决定书》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以犯罪嫌疑人丙死亡为由撤销案件,但该决定书是在尸体检验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之前作出的,不能认定该决定书关于“犯罪嫌疑人”表述具有实质的事实依据,不排除乙是自杀的可能。第三,卷内的《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将丙认定为“重大嫌疑人”,但未作出其杀害乙的结论。第四,丙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事发时是否处于发病期,没有否定或者肯定的证据证明。
根据上述情形,认定丙杀害乙,只是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更不用说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事判决认定被继承人乙的死亡是丙故意所为,进而认定其丧失继承权,甲不享有转继承权,显然不当。
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通常须由刑事程序认定。刑事程序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民事判决不能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认定。如果刑事程序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等原因而撤案的,民事判决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应当采用最高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体规则如下:
首先,刑事侦查、刑事检察或者刑事审判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犯罪的,民事判决不能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刑事程序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即使民事诉讼获得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充分证据,也应当移送侦查机关重新侦查。
其次,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嫌疑,但在侦查或者起诉过程中死亡,刑事案件撤案的,不能认定其有罪,一般也不应当认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因为,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按照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未对某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民事判决不应作出相反认定。因此,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应作相同理解,不认定被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的死为继承人故意所为而使其丧失继承权。
最后,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嫌疑,在刑事诉讼中死亡而刑事案件撤案的,不认定为犯罪行为;如果依据民事诉讼的最高证明标准,能够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事实的,民事判决也可以认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具体要求是:第一,证据充分,证明程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可以认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判决其丧失继承权。第二,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也不能认定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死为继承人故意所为,因为还存在不是其故意所为的合理怀疑,有可能出现认定失误,错误判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第三,即使能证明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但不能证明故意杀害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的主观要件的,也不能判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支配性劳动管理”与平台就业劳动争议的制度性治理
□ 周尧 王清优
近年来,平台就业领域伤害事故引发关注,劳动者为追究赔偿责任,不得不将平台企业告上法庭。法官往往从“是否存在控制劳动过程的主体”入手,考察平台企业或合作方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强管理,从而认定劳动关系。例如,有案例指出:平台合作企业对骑手的工作时间、考勤、派单等具有强管理行为,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据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研究新业态劳动关系及其劳动争议的法律学者通过各种权威法律案例库对涉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绝大部分新业态劳动者,多限于外卖骑手(网约配送员)与平台的劳动争议起因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较为严重的意外伤害,需要有人为此给个人或他人造成的意外伤害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与一般劳动诉讼通常是认定劳动关系后涉及工作报酬支付产生的纠纷完全不一样。
反思“支配性劳动管理”司法理路
司法实践中,为解决新业态劳动争议纠纷的问题,在处理平台劳动者伤害纠纷案件中推出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核心的劳动关系认定逻辑。该逻辑认为,只要平台或合作机构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控制、管理或评价,即可突破合同形式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要求平台承担工伤或侵权赔偿责任。这一思路的出现,在个案层面为部分因交通事故或作业伤害的劳动者提供了救济渠道,但从制度层面看,其应用范围、法理基础与可持续性均存在一定局限。
首先,“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理论基础仍然立足于传统雇佣关系范式,其前提假设是劳动过程存在稳定、直接的控制链条。然而,平台就业的现实具有高度灵活化、多主体化、算法化的特点。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以众包或接单模式工作,可自由选择平台、时间与地点,平台的“控制”主要体现为算法派单与信用评价,远未达到传统意义上的人事管理控制。将这种算法规则视为雇佣式“支配”,在概念上存在扩大化风险,也难以反映平台就业的真实特征。
其次,该思路的司法适用具有明显的个案化与被动性。目前多数“支配性劳动管理”案件源于外卖骑手等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寻求赔偿而提出的劳动关系确认请求。法院出于救济考量,通过穿透合同形式寻找责任承担主体,从而在特定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这种以个案救济替代制度设计的方式,在短期内固然能为受害者提供补偿,但无法形成普遍规则。由于事实差异巨大,个案判决既无法推广,也不具备稳定预期。司法机关也无从通过个案路径解决平台就业者群体性风险保障问题。
最后,从政策导向看,将“劳动关系”作为解决损害赔偿的唯一通道,事实上形成了法律政策的碎片化与路径依赖。这种做法的本质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当出现损害时,再通过劳动关系认定寻找赔偿主体;而在劳动者未发生伤害时,其职业风险保障、社会保险覆盖、劳动安全管理等则处于制度真空。这种“以关系定保障”的逻辑无法适应平台就业的规模化与灵活化特征,反而使劳动权益保护陷入“非劳动关系即无保障”的二元困境。
平台就业劳动争议的整体性政策制度解决方案
一、从个案穿透转向制度保障
政府与立法机关应将工作重心从个案劳动关系认定转向建立普惠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应以劳动过程中的风险暴露程度而非劳动关系形式作为参保依据,使所有通过平台从事有偿劳动的人员均可纳入职业伤害保险覆盖范围。
二、完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设计
可参照现行试点经验,建立“按单计费、集中缴纳、统一管理”的平台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由平台企业按照业务量比例向职业伤害保障基金缴费,劳动者在接单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由保险基金直接赔付,平台负有报送和缴费义务。此举既能实现风险共担,又能避免平台规避雇佣责任。
三、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
对于存在外包或分包结构的用工模式,应明确平台与合作方的共同责任原则。凡平台对劳动规则、派单机制、信用考核等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与信息报送义务,防止责任层层外包、风险转嫁。
四、引导司法从“劳动关系认定”向“风险责任认定”转型
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更多关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责任、保险制度适用及安全保障义务,而非机械地追问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这种转向有助于建立更合理的责任分配模式,使司法救济与制度保障形成良性衔接。
五、推动立法明确“平台就业”概念
立法应使用更为中性、准确的“平台就业”概念,明确其包括专送、众包、合作等多种模式,分别规定其法律责任与保障方式。“新就业形态”的“新”是指提供就业或工作信息匹配上出现数字平台这个新工具,至于就业方式及劳动风险等没有变化,进言之,该表述容易掩盖平台用工差异,不利于立法精确施策。
“支配性劳动管理”思路在司法上提供了一种穿透平台合同结构、实现个案救济的便利路径,这种路径既难以支撑系统性法律秩序,也难以回应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现实保障需求。要真正实现“既鼓励灵活就业,又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标,应当摒弃将劳动关系视为唯一保护前提的传统思维,转而构建覆盖所有平台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并以立法方式明确定义平台就业的法律地位。唯有如此才是破解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实现制度性治理的根本出路。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协同
□ 梅宏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以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为目标,为各国深海远洋活动进一步确立法律规范。不仅如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还是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议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具有重要功能,可以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共治方案。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协同共治的法治需求
国际社会已认识到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气候治理中的功能,但在法治层面尚未形成协同共治的制度安排。
一、完善协同治理履约机制的法治需求
制度协调难以支持协同履约的要求。目前,对气候变化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仍停留在公约和相关机构的合作层面,对公约的共同缔约国协同履行义务、经营国际项目等方面缺乏必要规制。
争端解决机制薄弱。当缔约国之间就气候变化应对措施是否损害了海洋生物多样性或者保护义务的履行是否充分产生分歧时,公约缺乏高效、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
二、确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气候治理空间协调规则的法治需求
首先,海上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部署是这一空间冲突的典型体现。其基座安装过程中的打桩作业会产生强烈的水下噪声与震动,对依赖声呐通信和导航的鲸类等生物造成直接伤害或行为干扰;遍布海底的电缆会改变局部电磁场,其铺设与维护则会扰动海底沉积物;矗立的水上结构物可能增加鸟类的撞击风险,改变局部流场,间接影响浮游生物的分布与营养盐的输送,进而扰动基础食物网。
其次,海洋施肥、人工上升流等海洋地球工程活动亦存在气候应对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空间利用冲突。海洋施肥、人工上升流等海洋地球工程活动旨在通过人为改变海洋特定区域的生物地球化学循环来强化碳吸收,但这些活动的实施并非局限于活动区域,可能引发跨区域的复杂生态效应。
生态整体主义的理论指引
应对前述问题,要以生态整体主义为指引,注重“海洋—气候”的关联性,建立以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的法治框架。
首先,生态整体主义是气候变化与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的内在要求。生态整体主义将全球视为一个动态互联的整体系统,为协同治理提供了认识论基础;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协同治理行动基于整体性视角,避免因局部或单一要素的保护而忽视整体生态功能的维护。
其次,生态整体主义倡导超越地域边界的整体性,这为气候变化与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同治理提供理论支持。碳循环、气候调节等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具有全球公共产品属性,其效益与损害均会产生超越国界的反应。各国在主张海洋资源权益时,必须承担维护全球海洋生态系统的责任,并通过法律手段约束可能损害海洋生态功能的行为。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协同共治的法治保障
将生态整体主义的理论指引转化为可操作的法治实践,是实现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协同共治的关键。
一、完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治理的履约机制
1.构建制度协同的履约机制
第一,建立常设性联合机构。设立专门的气候与海洋生物多样性协调委员会,由各公约秘书处、科学咨询机构及缔约方代表共同参与,定期评估政策交叉领域,识别潜在冲突,并共同发布指导性意见。
第二,缔结专门针对海洋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变化的议定书。可以借鉴《巴黎协定》的生成路径,积极探索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内缔结《生物多样性适应气候变化议定书》的可能性,并在其中强调海洋生物多样性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第三,建立跨国监测平台,强化国际监督。协调委员会应牵头建立气候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平台,该平台需建立统一的指标体系,定期报告其在气候与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方面的进展。平台数据应公开透明,并由独立的科学与技术专家组进行定期评审。这一流程通过数据比较和同行监督,促使各国提升履约质量。
第四,设立项目协同审查程序。对于易出现目标冲突的国际项目,应在项目立项前设置协同审查程序。任何拟申请国际气候资金或涉及跨境环境影响的大型国际项目,其提案必须通过该程序的审查。审查需由协调委员会组织的跨领域专家小组执行,重点评估项目对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综合效益。经审查认定能产生协同效益或对协同效益无害的项目,可以获得批准与资助。
2.强化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确立防止争端机制。要提高防止争端的地位,在法律文本或缔约方大会决议中明确规定缔约国的早期通知与协商义务。当一国的政策或项目可能对全球海洋公共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及气候产生跨境影响时,必须提前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及相关国际机构,并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以证明其不会产生跨境影响。
第二,构建技术性争端快速处理程序。借鉴《BBNJ协定》设立“科学与技术专家快速调解程序”,当缔约国就某项气候措施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产生分歧时,可以在诉诸正式法律程序前将此争议提交给专家小组,由专家基于科学证据出具技术性报告,用科学的方式解决基础性争议。
第三,引入强制仲裁程序作为最终保障。对于涉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协同义务的法律争端,如果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解决,任一当事方有权单方面将争端提交给常设仲裁法院或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特别仲裁法庭。
二、构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治理的空间协调机制
1.推动海洋空间规划与气候变化应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深度融合
第一,将目标协同纳入规划理念。在编制海洋空间规划时,将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海洋地球工程潜在影响区的评估,与生态保护红线区、重要生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等范围划定进行统筹考虑。
第二,强调生态系统整体性。海洋空间规划必须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在规划大型海上风电集群时,必须在风机阵列之间预留足够的、符合海洋生物习性的通道,必要时可设置人工鱼礁等生态补偿设施,以减轻其对海底生物栖息地的影响。
第三,健全区域合作机制。各国应通过区域海洋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共建区域海洋治理机制。
2.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推动气候治理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一,推行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当一国考虑将可再生能源设施、海洋地球工程纳入其气候变化应对战略时,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审查该技术路径的潜在生态风险,与其他减排或增汇方案进行比较分析。评价过程应强制要求进行跨境影响分析,并广泛征求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国际组织及科学界的意见。
第二,强化适应性管理方法。对于可再生能源设施和海洋地球工程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只是其持续监测和动态调整的起点。在环评阶段,设计一套详细的长期监测方案,明确需要监测的关键指标、监测频率、空间范围以及数据收集与分析方法。获得批准的活动进入实施阶段后,监测仍须同步启动。收集的数据由科学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判断实际影响是否与评价阶段的预测相符。当监测数据表明某项指标持续偏离基线并接近预设的风险阈值时,管理当局有义务启动应急预案,包括调整活动强度、暂停部分操作,甚至在风险不可控时终止项目。
第三,推动确立国际环评标准。国际社会应通过科学技术专家工作组,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地球工程活动的通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指南中的参数值应基于最佳科学数据,并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敏感性与恢复力。
第四,明确跨境环境影响评价的强制性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事先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及主管国际组织、提供包含充分科学信息的评价报告草案、给予合理时间供他国评议与磋商以及回应他国提出的关切与意见。对于在公海进行的活动,评价报告应提交给指定的国际机构供审议和备案。
第五,建立指定国际评审机制。授权现有国际机构,负责接收、登记跨国界的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和海洋地球工程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组织国际专家进行同行评审。该机构可发布具有权威性的技术咨询意见,为各国监管决策提供统一参考,增强国际社会对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和海洋地球工程活动的监督与信任。
整合专业资源 统筹社会力量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书写法援为民暖心答卷
依托12个核心项目,织密覆盖北京城乡、辐射西部地区的法律帮扶网络,将法律援助服务送到群众身边;“北京市生态涵养区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累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1万余人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180余场;依托全市首个新就业群体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城市蜂鸟”,为快递员、外卖骑手等网约配送从业者提供法律服务;支持“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为偏远地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作为北京市司法局唯一具有慈善性质的直属单位,近年来,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整合专业资源,统筹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法律援助领域的优势作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用心用情书写法援为民“暖心答卷”。
织密法律帮扶网络
助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年前,刘某在工地施工时,因现场塔吊倒塌受伤,雇主仅支付部分医药费后便不再承担责任。因无力承担后续医药费及律师费,刘某向基金会公益项目实施点之一的北京市密云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条件后,该中心迅速指派公益律师无偿代理。从病床前的法律咨询、证据收集指导,到法庭上围绕责任认定的据理力争,公益律师全程护航,最终帮助刘某成功索赔27万余元。
这背后,是基金会通过遍布城乡的服务网络,将法律援助服务送到群众身边的不懈努力。
北京市生态涵养区面积占全市近七成,集中了大部分低收入农户和集体经济薄弱村,法律资源相对匮乏。自2006年以来,基金会长期支持“惠农公益法律服务项目”,为门头沟区、延庆区、怀柔区受援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为有效解决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助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今年4月,“惠农公益法律服务项目”升级为“北京市生态涵养区公益法律服务项目”,通过整合7家律师事务所共计100万元捐赠,实现对7个生态涵养区的全覆盖。针对农村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农民工等群体,设立23个法律援助站点,坚持“应援优援”原则,组织58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服务。
聚焦群众法律需求
构建多元化公益法律服务格局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快递员、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今年6月,基金会在北京市司法局指导下,设立“城市蜂鸟”项目,招募10名志愿律师,开通法律咨询热线,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无法认定法律援助条件,但是需要通过法律维权的快递员、外卖员提供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
基金会坚持“预防为先”原则,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未签劳动合同,外卖员送餐途中受伤算工伤吗?》《快递业务被外包,员工受伤找不到雇主怎么办?》等10余期普法内容,通过剖析典型案例、讲解实务要点,结合线下举办的普法讲座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活动,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年6月,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召开公共法律服务护航新就业形态深化行动暨“城市蜂鸟”项目推进会,发布14项举措,构建起“政策协同+法律服务+维权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
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基金会聚焦群众多元化法律需求,积极开展爱心帮扶活动,着力构建多元化公益法律服务格局。“柳文超爱心基金”持续发力,两年间资助170名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在基金会资助下成立法律志愿服务队,2022年以来累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2000余人次,覆盖群众1.2万余人次;“拥军优属法律援助项目”向部队赠送公益普法媒体机,为官兵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助力法治军营建设。
建立跨域帮扶体系
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均衡发展
基金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探索推行“输血+造血”模式,推动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西部地区延伸,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均衡发展。
2023年以来,基金会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实施“东中西部对口帮扶项目”,组织120名来自西藏自治区、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的律师赴京研修,学习先进的办案思路和规范的律所管理经验,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作用。
在“西部律师研修计划”中,先后有411名来自西部地区的律师学员,分7期在北京完成跟班学习,从深耕专长领域、探索新兴业务、创新律所治理等多个维度,满足西部地区律师的成长需求。同时,探索建立“首都经验+西部实践”双向交流机制,推动西部地区律师在吸收首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先进经验的同时,分享西部地区律师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执业实践,形成“教学相长、互促共进”的良好局面。
基金会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积极响应“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和“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两年间共助力招募、选派近百名北京优秀律师赴律师资源短缺的西部偏远地区,为当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多年的深耕与实践,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公益成果,也塑造了基金会鲜明的品牌形象。2024年,基金会获评“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在第三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征集宣传活动中,“拥军优属法律援助及研究公益项目”获评公益法律服务协同创新典型案例。 京司宣
来宾探索建立劳动争议多元调解机制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建立“法院+工会+人社+N”劳动争议多元调解机制,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工作体系。2024年,该机制入选全国工会重点工作创新案例。
凝聚纠纷化解合力
破解劳动争议化解难题,关键在于打破部门壁垒、整合资源力量、凝聚化解合力。为此,来宾市依托“法院+工会+人社+N”机制,启动劳动争议多元调解“多合一”新质发展云计划,整合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多元解纷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将法院、工会、人社等多方调解资源统一接入“云调解”平台,实现调解案件“多个站点导入、一个端口导出”。
云计划启动以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联等多个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广泛吸纳人民调解员、街道办事员、律师等多元力量加入调解队伍。同时,在工业园区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隐患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法院+工会+人社+N”机制利用AI技术,实现智能查询、电子送达、类案推送、文书辅助生成,构建“先行调解+司法确认+速裁快审”的闭环机制,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质效。今年以来,来宾市两级法院共委派调解劳动争议等案件7597件,先行调解成功率位居广西法院系统前列。
推动多元主体参与
来宾市依托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联动调处“一中心、两工作室”,积极构建多元化联合调解模式,覆盖全市所有基层法院及19个人民法庭。截至目前,共建成42个专业化的“法院+N”调解工作室。
来宾中院探索推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联动调解机制,邀请29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密切联系群众、通达社情民意的优势,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在此基础上,来宾市整合资源力量,推动服务下沉,在各县(市、区)综治中心设立“法院+工会+人社+N”劳动争议多元调解窗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司法确认等“一站式”服务,努力让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
力促纠纷实质化解
来宾市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前端预防环节,法院、工会、人社等部门建立“调解优先+联动施策+柔性化解”模式,市总工会以“娘家人”身份介入调解,人社部门压实用人单位责任,法院提供专业法律指导,妥善化解多起劳动争议案件。
在中端调解环节,法院落实先行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延伸“先行调解+司法确认+速裁快审”的快速解纷链条;针对系列纠纷,推行“示范诉讼+先行调解”模式,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促成纠纷批量化解,有效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在末端执行环节,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督促履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执行工作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聚焦群众“薪愁”问题,持续推进根治欠薪等专项执行行动。今年以来,全市共调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3880件,为劳动者追回劳动报酬7769.47万元。
全面加强要素保障
健全的要素保障体系是劳动争议多元调解机制高效运转的坚实支撑。在制度供给层面,来宾市制定案件分流、人民调解员管理、经费使用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及配套工作流程,对工作专班建设、组织运行、经费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
法院、工会、人社等部门积极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坚持“以案定补”原则,根据案件调解的难易程度和实际效果,规范办案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有效。
来宾市坚持“一人一档”,为纳入“云调解”平台的调解员建立个人档案,常态化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审判员同堂培训活动,加快推进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调解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钟颖 刘璐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服务发展显担当
从省级技能大赛的领奖台到村(社区)的普法活动现场、从法律实务的课堂实训到公益服务的基层一线……近年来,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聚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用专业、责任和温情,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彰显职业教育的使命和担当。
打造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高地
学院与江西省律师协会建立十余年合作关系,一半以上的法学专业教师具有律师执业经历,在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将真实案例融入教学过程,让学生在“模拟法庭”、案例研讨、实务操作中直面法律实践的复杂场景,实现课堂教学与职业岗位的“无缝衔接”。
职业教育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专业能力的锤炼与实践技能的提升。学院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将技能竞赛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抓手,着力打造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高地。专业的教师团队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带领学生在省部级法律实务技能大赛中屡创佳绩,多次获得一等奖;连续3年承办江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法律实务赛项,实现“三连冠”。
在备赛过程中,教师团队全程指导,从基础知识、案例分析到法律文书撰写,每一个环节都精益求精。同学们在训练过程中,将课本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法律思维的培养、专业方法的掌握、实践方法的运用,提高综合素养、增强竞争实力,在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快速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近年来,学院法学专业专升本录取率逐年提高,为高质量就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构建全方位常态化志愿服务体系
法律知识的价值不仅在书本上,更在服务社会、惠及民生的实践中。学院打造普法志愿服务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支撑,深入社区、学校和农村,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志愿服务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
服务队常态化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发放宣传手册、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为群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针对居民关心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方面法律问题,耐心解答疑问,提供法律建议,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沙井街道、九龙湖街道,服务队组织开展“案例式普法”活动,通过演绎真实案例、模拟纠纷调解过程,让居民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此外,服务队联合共青团南昌市西湖区委员会,启动“警蓝送法”共建项目,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定期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在高校和中小学校,服务队以“法治护航成长”为主题,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结合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和法律知识竞赛、编排和表演法治情景剧等方式,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讲解预防校园欺凌、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法律知识。同时,创新推出青少年“沉浸式”法治体验活动,以“剧本杀”为载体,创设模拟法庭、模拟执法现场等场景,让青少年通过角色扮演“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与公正,在心中播下法治的种子。
为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服务队积极参与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等单位主办的“法润赣农 巾帼普法走基层暨民法典进农村”活动。在分宜县等地,服务队队员自编自导自演小品《彩礼背后的故事》,通过演绎农村常见的彩礼纠纷和解过程,向村民普及民法典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方面法律知识。这种寓教于乐的宣传方式通俗易懂,深受当地群众喜爱。
此外,服务队还积极参与政府部门、行业单位组织的各类普法志愿活动。在南昌市司法局与南昌市委宣传部联合举办的“‘典’亮园区、法治护航”普法活动中,服务队队员为企业员工解答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问题,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队与南昌市总工会、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等10余家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民法典——您身边的法律”“有法帮您,警院为您护航”等系列活动,构建起“全方位、常态化”的志愿服务体系。
彰显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新担当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学院始终把社会责任扛在肩上,努力将专业优势转化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多年来,师生们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困难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提高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今年10月,由江西省妇联、省司法厅联合主办的江西省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大比武”活动在宜春市举行。普法志愿服务队队员化身案件当事人,前期精心准备,现场灵活应变,以过硬的专业素质、认真的工作态度,为调解员现场调解提供生动精彩的模拟场景,帮助调解员充分展示调解技巧,助推“普法+调解”模式向农村和社区延伸。
下一步,学院将恪守“博学、明法、求实、创新”的校训,与行业单位、社区、高校加强合作,不断拓展社会服务领域,增强师生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责任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能添力。 高岚 饶兰兰
重庆自贸区法院推进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
近年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区法院)积极探索应用电子取证技术,建立高效、便捷、可信的电子取证协同机制,推进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
建立“技术+规则”双轮驱动的取证指引机制。针对涉外商事纠纷中常见的合同、票据等电子证据,该院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制定电子取证操作指引,明确电子存证的技术标准、取证流程、权限管理及完整性校验要求,确保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固定符合司法审查标准。
建立“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的取证实施机制。重庆自贸区法院充分发挥在线调解平台的技术集成优势,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在线引导当事人利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电子化工具,对分散于不同地点、状态持续变化的涉案证据物品进行远程同步或异步查验、清点与状态固定。针对需要现场核验的环节,依托在线调解平台,协调当地机构或公证人员辅助完成,形成线上、线下证据采集的闭环管理。
建立“存证+认证”一体衔接的证据审查机制。针对在调解程序中固定的电子证据,该院引导人民调解组织通过标准化接口与诉讼平台对接,使法院在后续司法确认或审理过程中,可依托统一的电子化平台,对哈希值等元数据进行在线核验,快速完成证据真实性、完整性与关联性的技术认证,进一步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马莎 石鑫
南通通州湾检察院落实入额院领导办案制度
近年来,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通通州湾检察院)落实入额院领导办案制度,充分发挥入额院领导在检察办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头雁领飞”带动“群雁齐飞”。
该院建立健全轮案机制,明确入额院领导以分管条线检察官办案量20%左右的比例参与轮案,通过本条线随机轮案、跨条线指定分案,从制度层面推动入额院领导常态化办案;建立办案情况定期通报机制,每季度对入额院领导办案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压紧压实入额院领导办案责任。
南通通州湾检察院建立入额院领导领办攻坚机制,由“关键少数”主动承办侵犯商业秘密、假冒证明商标等“大要难新”案件。在办理一起侵犯某生物医药公司商业秘密案时,该院检察长多次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提取电子数据,调取合作协议、实验报告、交易记录等关键物证和书证,准确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促成侵权人主动赔偿被害单位111万元。
南通通州湾检察院通过随机分配检察官助理辅助入额院领导办案,压实“传帮带”责任,帮助青年干警在实战淬炼、言传身教中迅速成长。依托“湾检菁英”青年干警培养方案,入额院领导与结对干警联合申报的3项课题获国家级、省级立项,合作撰写的4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5名青年干警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人才库。
杨赛南 刘玉清
公告专栏
2025年12月31日
和硕县盈顺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陈质军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新2828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质军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汇来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言法与被告张理想、胡香屹、杨宗成、合肥市汇来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春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5)皖15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孙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克玲与被告孙兵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2民初92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如意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本院受理原告李道云与被告张善灿、六安市金安区如意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1502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赵剑明:本院受理薛留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高奇、溧阳金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三)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王扣根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韩林:本院受理孙姚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9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章晓云:本院受理章亚娟、章杏娟诉你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魏亚星、曹洪举、徐平南:上诉人赵丁一就(2025)苏040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福建华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我局受理汪国平的工伤认定申请,现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琼9005工认〔2025〕0136号)。因无法送达你方,限你方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海南省文昌市文蔚路55号2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5室,电话:0898-63330471)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南红喜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EG3N3PX3):你司在承建“中原建业·滨海院子”项目过程中,未加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导致拖欠58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283082元,情节严重。现依法向你司送达《关于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澄人社列决字〔2025〕2号),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澄迈县金江镇椰岛大道19号,电话:0898-67636028)领取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送达通知
合肥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多次电话联系及邮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决定书至你公司,未能与公司法人取得联系,公司也未能签收邮寄材料,现请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椰岛大道19号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A楼社会保险岗领取(琼9023劳鉴工初[2025]0060号-缪腾虎-劳动能力鉴定决定书)。社会保险岗联系电话:0898-67615299。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送达通知
江苏泽邦建设有限公司:经多次电话联系及邮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决定书至你公司,未能与公司法人取得联系,公司也未能签收邮寄材料,现请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椰岛大道19号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A楼社会保险岗领取(琼9023劳鉴工初[2025]0028号-谢有斌-劳动能力鉴定决定书)。社会保险岗联系电话:0898-67615299。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通知
合肥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局受理你公司刘安贵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收到刘安贵工伤认定申请,因经多次电话联系及邮寄送达举证通知书都未与公司法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刘安贵工伤认定举证通知,请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邮寄材料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椰岛大道19号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A楼社会保险岗。社会保险岗联系电话:0898-67615299。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通知
海口锦嘉成实业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本局受理你公司许国军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收到许国军工伤认定申请,因经多次电话联系及邮寄送达举证通知书都未与公司法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许国军工伤认定举证通知,请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邮寄材料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椰岛大道19号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A楼社会保险岗。社会保险岗联系电话:0898-67615299。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贺敬敬: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光明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北联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可伟、王慎江、郭玉梅与你之间的(2025)邯仲案字第043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由本会主任根据《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张志刚任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4室,电话:0310-3113610)。
邯郸仲裁委员会
李福平、王娥只: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之间的(2025)邯仲案字第0489号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仲裁庭已作出裁决,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邯仲裁字第0489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5层,邮编:151400,电话:0310-3113605)。
邯郸仲裁委员会
李志:本会受理申请人保定市洪武贸易咨询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5】保裁字第067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会(保定市北二环大学科技园6A号楼5层东)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举证、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将组庭并于2026年3月5日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刘红刚:本会受理申请人保定市洪武贸易咨询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5】保裁字第067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会(保定市北二环大学科技园6A号楼5层东)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举证、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将组庭并于2026年3月5日10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上海鲁友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广东财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保裁字第0490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副本,自公告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质证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质证期满后本案将于2026年2月6日9时在本会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胡黎明: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赵爱华与你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东仲字第102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员名单、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任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函。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及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5日内。公告期满次日起第6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出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时,地点为本会第五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东营仲裁委员会
胡黎明: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杜增建与你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东仲字第1021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员名单、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任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函。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及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5日内。公告期满次日起第6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出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日10时,地点为本会第五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东营仲裁委员会
韩海今:本会受理的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3]津仲字第1940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送达[2023]津仲裁字第1940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湖州山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黄建华与你方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312号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方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薛坤: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张琪与你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晋仲裁字第21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晋中仲裁委员会
海南省方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吕庆生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澄劳人仲案字〔2025〕第355号),定于2026年2月3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治阳光照耀高原 法治精神浸润民心
西藏掀起宪法学习宣传热潮
12月1日至7日是第八个“宪法宣传周”。西藏自治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宪法宣传活动,将法治的种子播撒在群众心田,推动宪法深入人心。
12月1日,一场别开生面的法治文艺演出拉开了日喀则市“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序幕。《法护少年》《陷阱》《婚姻与法》等小品、相声节目依次登场,将拒绝校园欺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融入表演节目,引得台下掌声连连。
“‘国家宪法日’是哪一天?”“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谁?”……演出特别设置法律知识互动问答环节,让观众在寓教于乐的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
拉萨市、那曲市等地通过设置集中宣传点、举办专题讲座、录制并发布“全民读宪法”短视频等多种方式,推动宪法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确保宣传活动“全覆盖、无死角”。
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首先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那曲市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以“增强宪法意识 以高质效的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的宪法学习专题讲座,向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阐释宪法的核心要义与内涵,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随着“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氛围日益浓厚,为促进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汇聚起磅礴的法治力量。
西藏深挖地域特色探索普法新模式
“八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西藏自治区立足实际、守正创新,积极探索地域特色鲜明的普法工作新模式,推动法治宣传教育从普及法律常识向提升法治素养转变,进一步提高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
拉萨市坚持“创新引领、精准滴灌”,打造“线上+线下”普法矩阵。线上,“卓玛普法直播间”定期开播,普法人员化身主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法律知识,与网友实时互动。线下,拓展“法治茶馆”服务半径,深入村(社区)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解答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让普法接地气、有温度。
该市聚焦公民“全生命周期”法治需求,开设“一生的法律课”,常态化开展法律“七进”活动,推动普法资源下沉,进一步延伸服务触角。在西藏自治区“宪法宣传周”活动暨“八五”普法成果展示活动中,拉萨市创作的法治动漫微视频《拉萨说法之守护防线》荣获法治优秀作品二等奖。
那曲市针对辖区高海拔、地广人稀、牧区群众居住分散的实际,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探索建立“易推进、易接受、易记住、易应用”的“四易”普法模式;依托“法治甜茶馆”“同心圆”微信矩阵与应急广播“空中阵地”、羌塘政法文艺轻骑队等多元载体,推动“集中普法、常态普法、生动普法”;精准对接群众法律需求,建立普法“点单、晒单、派单、督单”的闭环式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拉萨市的“智慧普法”模式到那曲市的“四易”普法模式,西藏自治区各地坚持“普法为民、服务大局”,推动普法工作从“单向灌输式”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营造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西藏推动普法宣传更精准更有效
西藏自治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藏的实践中,通过精准普法持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质效,切实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
那曲市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依托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机制,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培训、组织化劳务、民兵化应急、社会化保障、网格化服务”为目标,组建1329支“双共”(共建共治共享、共同增收致富)奋进队,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同时,以“乡村振兴 那曲奋进”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鼓励群众创作法治微视频,争做普法“带头人”;大力推广“普法+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建立“排查在一线、化解在一线、疏导在一线、回访在一线、建制在一线”的“五个一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法,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该市比如县白嘎乡的双语调解员运用方言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成功化解多起草场纠纷、邻里纠纷,实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获评全国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典型。
那曲市在农村建设法治文化主题公园、广场、长廊860余处,设立“普法小超市”,依托“法治甜茶馆”年均开展法治宣讲活动3000余场,覆盖群众10万余人次;拉萨市打造“法治茶馆”,为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如今,法治元素在群众日常生活中抬眼可见、触手可及,成为西藏自治区普法工作的鲜明特色。
针对辖区农牧民居住分散、普法资源不均衡的实际,西藏自治区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用好数字化手段,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努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那曲市依托“索秀卓姆·说法”“羌塘小法”等新媒体矩阵,开设全民反诈专栏,制作动漫、短视频等普法作品1200余部,累计播放量达5000万余次;上线“公共法律服务”App,为特定群体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在线咨询、文书代写、案件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群众满意度达98.6%。
西藏边检总站“普法+执法”赋能强边固防
在平均海拔超过4000米的漫长边境线上,法律服务如何跨越地理阻隔,直达每一个边陲村落?面对法律资源相对匮乏的现实,法治如何为强边固防工作赋能添力?
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以下简称西藏边检总站)积极探索“普法+执法”工作模式,联合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于2024年10月启动“法润雪域边关‘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此次行动以西藏边检总站的公职律师为核心,以辅警和护边员为骨干,推动警务职能与法律服务深度融合,积极打造“法润雪域边关·律安国门边境”法律服务品牌。
西藏边检总站依托该品牌,坚持“专业力量主导、一线人员协同、服务直达末梢”,进一步健全边境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主动融入和服务强边固防工作,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西藏、法治西藏。在近期举办的2024—2025法律服务创新产品论坛暨第二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案例发布会上,“法润雪域边关·律安国门边境”法律服务品牌获评“特别荣誉案例”。
西藏边检总站推动法律服务向边境全域延伸,力求“不留死角”。在“法润雪域边关‘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期间,民警和公职律师化身边境村(居)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常年行走在边境线上的辅警和护边员通达社情民意、通晓民族语言,被赋予“法律明白人”的新职责;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法治副校长等多方力量积极参与,构建起“全天候运转、全方位覆盖”的服务队伍,实现“警务网格”与“法治网格”的双网叠加,让法治力量真正嵌入巡边、戍边、兴边的每一个环节,形成“执法中普法、普法中固边”的良性循环。
工作中,民警在执法执勤的同时,为群众提供纠纷调解、权益咨询等“零距离”服务;辅警和护边员利用日常巡防间隙,向边境群众普及国防知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边境群众的国防观念,努力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浓厚氛围。
此外,西藏边检总站针对多民族聚居的特点,组建汉语、藏语、英语多语普法队伍,编印通俗易懂的双语普法读本;打造“执法服务大篷车”“红石榴驿站”“雅尼义警”等流动载体,将法律服务送到偏远的牧场、山口、定居点和口岸执勤现场,让法治阳光照耀边疆的每个角落。
日喀则“文艺+普法”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用欢快的锅庄舞步诠释宪法的精神,将民法典条文融入传统的藏戏唱腔,把反诈知识巧妙融入藏语小品的剧情之中……今年以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积极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和内容,探索推行“文艺+普法”模式,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据日喀则市司法局普法工作负责人介绍,过去,发传单、开会宣讲等形式,内容单调、缺少创新,导致基层群众尤其是农牧民群众的法律认知比较模糊。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草场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时有发生,群众法律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我讲你听”式普法模式,在地广人稀、文化背景独特的边疆民族地区,存在渗透力不足、吸引力不够的短板。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普法工作必须贴近群众的日常生活,用他们熟悉的方式,讲他们感兴趣的故事。为此,日喀则市司法局聚焦群众多元化法律需求,按照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普法”的要求,坚持“文化赋能法治”理念,深入挖掘民族文化的精神内涵,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让法治成为群众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本土化创作让法律知识看得懂记得住
日喀则市司法局将法治元素与民族文化深度融合,探索建立本土化、精准化的法治文艺创作与演出体系。
针对部分偏远地区历史上遗留的婚姻习俗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小品《陈规陋习》用藏式幽默进行精彩演绎,引导群众树立文明婚俗观念;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向牧区蔓延的趋势,相声《全民反诈》将不法分子常用诈骗手法编成藏语快板,让牧民在寓教于乐的氛围中学习反诈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草场纠纷、邻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被改编成一个个鲜活的小故事,融入节目之中。
与此同时,普法内容也被精心融入藏族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之中。气势恢宏的舞蹈《祖国扎西德勒》,用传统的锅庄舞步展现各族人民在法治保障下的团结奋进;歌曲《遵纪守法》巧妙地将民法典中与赡养、继承、邻里关系等相关的条款改编成民歌旋律;历史悠久的藏戏,被注入新时代的法治内涵,通过古老的唱腔传播法治思想。“用藏戏讲法律,我们看得懂、记得住,这种宣传方式非常好!”白朗县嘎东镇村民说。
日喀则市司法局与专业文艺团体合作,组建由资深法律工作者、当地文艺骨干、基层干部共同参与的创作团队。其中,法律工作者负责对内容的准确性进行把关,文艺骨干负责提升节目的艺术感染力,基层干部负责提供鲜活的一线素材、及时反馈群众法律需求。据统计,自2021年以来,日喀则市共创作和编排《拒绝酒驾》《法律援助在你身边》等法治文艺作品20余部。
“线上+线下”织密立体化普法矩阵
有了好作品,更要有好的传播渠道。日喀则市司法局建立“线上+线下”立体覆盖的普法宣传矩阵,打破传统普法时空限制。
该局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为契机,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定制化演出活动。在2024年“民法典宣传月”期间,一场通过“云端珠峰”平台进行的直播演出,吸引线上线下超过8万人次观看,累计发放普法宣传手册3000余份。
2023年,日喀则市开展“法润边关·幸福边民”法治文艺边境行活动,深入全市18个县(区)演出18场,发放普法书籍3.2万本,相关新媒体内容浏览量达300万余人次。2024年,“法润民心·法治护航”法治文艺基层行活动覆盖18个县(区),现场观众达2.9万人,网络直播观看量达41.7万人次。“现在躺在帐篷里,用手机就能看演出、学法律,真是太方便了。”康马县的牧民群众说。
每场演出都不是单向输出。在活动精心设计的法律知识互动问答环节,将印有法治宣传语的藏式围裙、雨伞、手机支架等发放给群众,极大地激发了群众的参与热情。在2024年的“法润民心·法治护航”法治文艺基层行活动中,群众参与答题达一万余次。工作人员还在演出场地旁设立双语法律咨询台,组织律师和普法志愿者为群众“一对一”解答法律问题。2021年以来,已累计提供法律咨询1500余人次。
推动法治理念融入日常深入人心
历经数年的探索与实践,日喀则市司法局依托“文艺+普法”模式,推动法治理念融入日常、深入人心,取得初步成效。
一方面,群众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明显提升,对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的知晓率从2021年的38%提高至72%。在江孜县江孜镇宗山广场的法治文艺演出结束后,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待群众咨询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问题的数量短期内上升40%。定结县在开展反诈主题直播活动后,辖区电信诈骗报案率同比下降35%。
另一方面,普法工作质效全面提升,2023年的法治文艺边境行活动和2024年的法治文艺基层行活动累计覆盖群众51.7万余人次,较2021年增长4倍。在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中,有15家单位积极参与,凝聚普法宣传合力。
文化涵养法治,法治浸润人心。下一步,日喀则市司法局将依托“文艺+普法”模式,继续发挥文化养心志、育情操的作用,积极探索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宣传方式,切实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让法治文化建设更接地气、冒热气、有生气,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本版文图由西藏自治区普法办提供
公告专栏
9/12中缝
薛月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22民初780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孔敏:本院受理经彦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0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杜守甫、杜秀华、杜秀菊、杜菊华:鉴于你们四人在父亲杜长晏去世后,多领取了养老金共计45,762.05元。枣阳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已于2025年12月25日下达了《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你们在收到文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领取的社保待遇退回至指定账户。现因无法通过常规方式联系到你们,特此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枣阳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
江苏轩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人社察令字〔2025〕第7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我局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限期改正指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到以下事项:1.依法支付张怀宾工资18000元;2.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津西水罚字〔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津同公路北侧、临近京沪高速和津保高速鹭岭景园项目二期、三期因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鹭岭景园项目二期、三期停止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因你单位地址不详/拒绝签收,无法直接送达,且无法通过邮寄、委托等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22-87961760。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
陈宁: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2096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宁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清徐县清英双语学校: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2002号,申请人山西健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徐县清英双语学校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15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太原维光非凡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2001号,申请人山西健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维光非凡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5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新文谷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986号,申请人重庆崇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文谷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15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恩施州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25年8月20日受理了李会峰(身份证号:41032519830401****)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5】0032045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会峰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你单位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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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袁振遗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书编号:371121199610201911,作业项目:N1,声明作废。
黄超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2102202211475563,流水号:11803078,声明作废。
张家晴(性别:女,父亲:张岩,母亲:孔彦辉)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2014年3月18日,编号:O410219755,声明作废。
董瑞真(身份证号:13052320040726****)遗失身份证,自公告登报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于臻祯(身份证号:15232219990810****)于2025年12月28日遗失身份证,自遗失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吉林省四平监狱孔祥龙于2025年12月26日在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遗失警官证,证号:2211379,声明作废。
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彭宇峰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5107202210461235,声明作废。
昌吉市公安局一级警司努尔夏提·塔依尔不慎遗失警官证,证号:030463,声明作废。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8857000414301,账号:30070201040000142,声明作废。
海南锦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2UYQ5L)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宜章飞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MA4RWAY07G)不慎遗失2021年8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声明作废。
海南老铁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D74AXQ)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福建林洋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7596876Q)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文昌市锦山镇福坡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69005ME17535584)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巩留县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457621727X3)不慎遗失旧财务专用章(巩留县天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声明作废。
大田县太华镇盛牧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2Y5F94X6)不慎遗失公章,编码:3504250033202,声明作废。
天水国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MACYUABA2C)遗失财务专用章,声明作废。
新民市大民屯镇何健副食商店遗失公章210181000047793、财务专用章210181000047794、何健法人章210181000047795,声明作废。
盘锦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211102000005532)、财务章(编码:211102000005547)、法人章(编码:211121000054738),声明作废。
贵州恒昌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原贵州凯里顺通恒昌电杆制造有限公司)遗失原法人章(刘国祥),声明作废。
吴淼(身份证号:230224199102110821)于2025年7月1日遗失身份证,自遗失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田润雨(身份证号:41018519950330****)遗失身份证,自公告见报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许雅楠(父:许俊峰,母:刘春)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2009年2月24日,出生证编号:J150020846,声明作废。
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次仁卓玛律师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5401202111373562,流水号:11252188,声明作废。
凌海市洪宝农业专业合作社遗失公章一枚,编码:210724000031954,声明作废。
喀什友壹朵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6531010167578),声明作废。
武夷山铭敬伊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79263247N)不慎遗失橡皮公章,声明作废。
三明市梅列区太阳岛美容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2MA2XPPFK4J)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伊州区宝丰市场方域石材店遗失公章,编码:6522010174830,声明作废。
湖南昌瑞源优选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编码:43010410223888),声明作废。
伊州区宝丰市场方域石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201MA7803R749)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贵州亿正义商贸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5205251073836)、公章(编码:5205251073835)、法人章(法人:李杰,编码:5205251073838),声明作废。
沈阳康益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210112001277487,声明作废。
凌海市鑫富原宾馆(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一枚,编码:210724001034636,声明作废。
喀什市新世纪锅炉直销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长沙市书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财务章(编码:43010510057152)、法人章(编码:43010510057154),声明作废。
公 告
刘峰、薛春凤、刘逸群、刘康群、刘焯群、刘植群、刘亚男、刘东庆、刘东龙、刘巧平: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应付给你户位于泰兴市苏利巷47号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553775.00元,于2025年12月5日提存至江苏省泰兴市公证处。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上述全体人员送达《领取提存款通知书》,为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现依法予以公告通知。联系人:陈小俊,电话:18761047126。特此公告。
江苏省泰兴市公证处
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仲裁公告
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2042号,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答辩书及相关文件、10日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10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鑫源(天津)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143号,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源(天津)五金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114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潘志国、马志峰、王鹏飞: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0834号,申请人胡永田、宋素丽与被申请人潘志国、马志峰、王鹏飞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083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侯太花: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1652号,申请人吴建红与被申请人侯太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并仲裁字第165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