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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版 2026年01月14日

一站综治 穗岁平安 广州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绘就共建共治共享“同心圆”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走出综治中心大门,段阿姨原本紧锁的眉头舒展开来。
  十几天前,她被轿车撞伤,车主只同意支付医疗费,对误工费不愿赔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今年元旦前,段阿姨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综治中心求助。综治中心驻点法官陈美贤指导她收集证据,并组织调解,当天就达成调解协议,车主同意支付其900元误工费。
  这是广州市各级综治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
  “我市不断夯实综治中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推动实现‘一个中心管平安’、群众化解矛盾‘最多跑一地’。”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太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广州市全面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截至2025年底,已构建起以市综治中心为龙头、11个区综治中心为枢纽、177个镇(街)综治中心为根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格局。
建强中枢 凝聚合力
  “多亏你们及时化解了这场纠纷,让我们至少避免了2000万元的损失。”在南沙区黄阁镇综治中心,某物流公司代表送来一面锦旗,感谢该中心及时化解了其与合作公司间的纠纷。
  去年5月,某运输服务公司扣留了该物流公司价值逾千万元的货物,要求对方支付经营损失及运输费。而物流公司这批货必须按期送达,否则将受到巨额罚款。为此,物流公司组织人员欲夺回货物,遭运输公司阻拦,双方人员发生冲突。
  接报后,黄阁镇综治中心立即启动部门联动机制,组织镇平安法治办、司法所、派出所、顾问律师组成调解小组,介入调处。
  由于该纠纷还涉及第三方债权债务、调度货柜等复杂问题,导致调解工作一波三折,谈判差点破裂。经调解小组耐心抽丝剥茧、不断优化协商方案,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至调解小组介入的第3天,协议便履行完毕,某运输公司将物流公司所有货柜如期送达。
  “下沉资源、凝聚合力,是广州市高标准打造综治中心的重要举措之一。”广州市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相关负责人说,广州市统一划定部门入驻三类清单,核心常驻清单包含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司法局、信访局6部门,关联轮驻清单涵盖卫健、住建、退役军人事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青妇、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应急随驻清单明确城管、教育等部门。
  据介绍,广州在部门协同机制基础上,构建三级联动、五级指挥体系,即发挥市、区、镇街三级综治中心平台优势与中枢作用,延伸网格化管理触角,打造市、区、镇街、村居、网格五级指挥链条。
  广州还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参与平安建设,目前全市实名注册的“广州街坊”已达69万人。分布在全市大街小巷的“最小应急单元”以“广州街坊”队伍为主体,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等工作。综治中心将这些力量有序融入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绘就共建共治共享“同心圆”。
  “去年十五运会期间,广州市依托三级联动、五级指挥体系,零差错、零失误、零瑕疵地完成十五运护航工作。”该负责人说。
  从黄阁镇往北驱车50多公里,便到了黄埔区水西路12号。这里是黄埔区综治中心所在地。
  黄埔区综治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心进驻18个职能部门,设有31个接待窗口,集信访接待、矛盾调解、法律服务、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诉讼判决、司法矫正、心理安抚、预测预警、指挥调度等十大功能于一体。
  “群众走进这一扇门,各类诉求基本都能一站式解决。”黄浦区综治中心负责人介绍说,近两年中心累计接待群众10.6万人次,受理登记事项5.1万件,办结率达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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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广州2022年开始启动综治中心提档升级行动,确定“一年成势、两年成型、三年成效”发展目标,持续推进市、区、镇(街)三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不断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
创新机制 多元解纷
  走进白云区同德街综治中心,一块写有“同德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标牌引人注目。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民生工程,但因各方利益诉求复杂时常引发纠纷,为此,我中心创新设立电梯纠纷调解室,以专业力量帮助打通加装电梯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同德街综治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电梯纠纷调解室针对电梯加装筹备期、施工期、竣工后全周期矛盾演变规律,建立“社区先行调解—调解室专业调解—多部门联动调解”分层处置模式。自调解室成立以来,通过靶向施策、综合发力,已促成78部有争议的电梯加装项目落地。
  广州市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有关负责人说,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全市各综治中心积极探索创新,推出不少好的经验做法。
  该负责人举例说,增城区宁西街综治中心推出“警调对接”机制,民警接报非警务纠纷的,先稳控局面,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荔湾区多宝街永庆坊综治中心针对辖区涉侨、涉外纠纷多的特点,推进“法院+司法行政+外办+侨联”涉外涉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白云、番禺、从化等区在法院增设综治中心法院分中心或联动工作室;黄埔、荔湾、增城等区法院在综治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共享法庭等。
  在广州,综治中心相当于“神经中枢”,串联起各类资源。目前,全市综治中心链接人民调解委员会3471个、人民调解工作室499个。在此基础上,各综治中心还整合专家学者、律师、五老乡贤、网格员、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参与解纷,建立品牌调解工作室,构建多元解纷格局。
  据介绍,广州综治中心对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综治中心根据纠纷复杂程度,采取“当场化解、预约化解、联合化解”等多种方式化解,并精准派单办理部门,形成“综治中心负责程序性推进、办理部门负责实质性解决”工作格局。对于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愿后,引导其依法按照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监督的法治化路线图依法化解。2025年,全市综治中心共排查登记矛盾纠纷32.59万宗,已调解结案29.52万宗,案结事了28.77万宗。
智治赋能 防控隐患
  行走在天河CBD核心区珠江新城,高楼林立、人流如织。针对总部经济活跃、大型活动密集等现实情况带来的治理挑战,猎德街综治中心化身“智慧大脑”,探索出国际大都市核心区的智治新路径。
  走进猎德街综治中心,只见电子大屏上一串串数字在跳动、一幅幅画面在切换。
  “通过无人机巡检回传的影像、网格员上报的信息,我们能够及时精准发现安全风险,并迅速响应,努力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猎德街综治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智慧指挥中心既是“眼睛”,也是“大脑”,通过引入大数据、无人机巡检、5G等先进技术,综治中心构建起“智能监测—风险预警—联动处置”闭环。
  广州市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市已构建起“综治中心+综合网格+最小应急单元+智能化”工作模式,实现对辖区基层安全隐患及矛盾风险第一时间掌握和动态感知,打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张图,实现社会动态一网控。
  在大平台建设上,广州坚持业务整合、统建统用。通过整合矛盾纠纷调处、网格化管理、重点人群服务管理、群防共治力量调度等业务,建成粤平安-综治中心业务系统广州分平台(“穗岁安”),打通市、区、镇(街)三级综治中心,实现群众矛盾诉求“线上进一网、掌上进一端”。利用“穗岁安”三色预警功能,综治中心全程督导跟踪入驻部门群众诉求办理进度,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在智能应用上,广州开通线上受理端,群众可通过全市统一的“解纷码”反映诉求。推行“一案一码”,每一宗矛盾纠纷自动生成标识码,群众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接下来,广州将进一步加强总体谋划部署,全面提升综治中心实战效能,将综治中心打造成超大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标杆平台,擦亮‘一站综治 穗岁平安’品牌。”孙太平说。
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与会同志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 新华社记者 董博婷 孙少龙

  习近平总书记12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显著成效,着眼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时期,对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作出战略部署。
  与会同志一致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昂扬向上、奋发进取,持续深化正风肃纪反腐,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
  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要求,也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历史经验。
  “‘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越是任务艰巨,越是风高浪急,越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中央纪委委员,青海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美频表示,要不折不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狠抓落实的执行力掌握发展主动权。
  深化政治监督,是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用好巡视成果、强化整改监督,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中央纪委委员,黑龙江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边学文表示,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紧扣“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结合黑龙江具体实际,立足具体促任务分解,把握精准促措施落实,形成常态促协调配合,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一贯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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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对监督检查‘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重要要求一以贯之。做实政治监督,必须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找准找实切入点、着力点。”江西省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时玉宝表示,将紧扣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等任务要求加强监督检查,透过业务看政治、透过问题看责任,不断提升政治监督精准性实效性。
  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以铁规矩锻造好作风,推动党风政风焕然一新,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生动实践。”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组长王承文表示,要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不断完善经常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推动教育系统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以优良党风正校风、强教风、优学风。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首先要建好笼子。”时玉宝表示,要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的重要要求,聚焦政策制定、决策程序、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同时,持续深入剖析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查找权力运行漏洞,补齐制度短板。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让制度长牙带电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执纪。
  刘美频表示,要把“一把手”、年轻干部等群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坚持严字当头、刚性执行,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常态化监督,对偏离制度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提醒,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更加清醒坚定地推进反腐败斗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习近平总书记重申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两个仍然’的重大判断,振聋发聩、发人深省。”边学文表示,要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的重要要求落到实处,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对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的彻查严处,做到态度不变、力度不减、重心不偏。
  随着反腐败斗争进入深水区,触及利益越来越深,贪腐行为的关联性隐蔽性越来越强,查处难度也越来越大。
  王承文表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的重要要求,深刻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特点、新动向,一方面透过作风问题表象深挖腐败本质,持续深化风腐同查同治,另一方面重视强化科技赋能,不断提高运用科技手段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为正风反腐提供强大助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坚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定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与会同志表示,将进一步铸牢政治忠诚,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持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时刻对照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的要求,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为高质量发展装上“法治导航” 衡水交出法治政府建设优异答卷   □ 本报记者 李雯

  全面推广“扫码入企”执法新模式,依托“普法邮路”送政策进企业,组建律师服务团对企业进行“法治体检”,“法律明白人”走村入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田间地头……鲜活的法治实践图景交织相融,铺展成河北省衡水市法治政府建设的生动画卷。
  近年来,衡水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以法治之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引领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航程。
厚植发展新沃土
  “过去从拿地到开工,跑手续就得小半年。现在签了承诺书,多个审批可以同步走,还有专人帮办代办,真正实现了‘拿地即开工’!”衡水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改革带来的效率提升感触颇深。
  改变始于“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推行。“改革前,投资项目审批环节多、耗时长,‘项目等地’是企业普遍反映的痛点。为此,我们创新推出‘标准地+承诺制’模式,核心是政府角色从‘被动审批者’向‘主动服务者’前置。”衡水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衡水将土地出让前的各项评估评价事项统一完成,企业拿地后只需作出相应承诺,即可“拿地即开工”。目前,全市已储备“标准地”4.4万亩,94个项目因此受益,审批时限平均缩短70天,改革经验在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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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衡水精准施策,重点突破,完成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启动全域标准化省级试点,推进行政许可“三减一优”。深化“个转企”国家级试点,推动5063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业务量居全省首位。开展证照“三联式”改革,推行照后许可“免申即办”,企业开办时间压减50%,退出效率提升60%。
  更让企业感受深刻的是执法方式的变化。“以前最怕突然检查,现在‘扫码入企’,时间、事项都提前告知,我们心里有底。”一位企业负责人坦言。衡水全面推广“扫码入企”执法新模式,将执法检查从“不期而至”变为“有约在先”。据了解,2025年以来,全市入企检查次数同比下降44.65%,罚没收入同比下降39.8%。
  此外,该市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开展执法权下放重放轻管问题、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等专项检查,创新“12345+衡企通”等助企机制,不断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部门联合抽查比例从2021年的4%提升至92%,切实减少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法治的“减法”为企业发展做了“加法”。截至2025年11月,衡水全市经营主体总量达53.26万户,较2020年底增长35.55%。“法治就像空气和水,好的时候不觉得,一旦缺失就会寸步难行。”一位在衡水投资多年的企业家这样形容。
筑牢善治新根基
  近日,在衡水湖湖面上,监测船缓缓行驶,科研人员正在对湖里鱼样进行采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完成衡水湖2023年至2025年渔业资源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湖中鱼类由2022年的45种增至目前的53种。
  鱼类种类的增加是衡水湖生态保护成效的“活指标”。近年来,衡水聚焦生态保护领域,通过立法保障与试点实践强化法治护航,推动省、市级立法各1部守护衡水湖,湿地保护案例入选全国生物多样性优秀案例。
  “立法不能‘大水漫灌’,必须‘精准滴灌’。”衡水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不同领域的不同问题,衡水“量身定制”法治解决方案。作为华北地下水超采核心区,衡水市连续11年开展综合治理,制定《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实施6项国家试点,成功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
  制定出台《衡水市促进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深入开展“服务实体经济、律企携手同行”行动,成立非公经济法治护航中心……经济建设方面,法治建设的“良方”也正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效,为特色产业“强筋健骨”。
  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衡水全市列入省统计范围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达33个,较“十三五”增加9个,形成“千百十”亿级产业集群梯度发展的“金字塔”格局。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33家,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70.5%。
  决策规范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环节。衡水聚焦决策规范领域,通过制度完善与审核创新强化法治把关,将法治化要求贯穿政府重大决策、政务行为、公文办理全流程。截至目前,衡水累计出台地方性法规18部、政府规章5部,都瞄准了实际问题,回应了群众关切。这些“小而精”的立法,如同一把把精准的手术刀,切中了城市治理的难点痛点。
绘就治理新图景
  周末的衡水法治公园里,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正在上演。“现在开庭!”随着“小法官”稚嫩而严肃的声音,多名中小学生沉浸式体验庭审全过程。“这种教育方式比单纯说教更有效。”现场一名家长说。目前,全市中小学已实现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法育雏鹰”普法品牌在孩子们心中播下了“法治的种子”。
  “法治的种子”不仅在校园里生根发芽,更在基层治理中开花结果。衡水以“五个一”标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建强“法律明白人”队伍,全市2.8万名“法律明白人”活跃在基层一线,深入各村(社区)开展社情民意收集、政策法律宣传、矛盾排查化解。
  “都先别急!咱们把事儿掰扯清楚,再说谁对谁错。”在深州市东安庄乡北景明村,两户邻居翻盖房屋时,因宅基地边界问题起了纠纷。该村人民调解员正好路过,通过耐心调解和释法说理,两家人最终握手言和。
  在衡水全市4994个行政村,村村都有专职人民调解员。他们顺应法治乡村建设需求,以建优家门口法律服务站为着力点,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通过普法宣传,依法办事,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田间地头、房前屋后。
  此外,衡水创新推行“基层党建+信息化+网格化”治理模式,把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嵌入每个网格。大力推进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全市118个乡(镇、街道)全部挂牌运行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前办老年证要跑到县城,现在家门口的服务中心就能办。”一位老人高兴地说。
  从城市到乡村,从机关到企业,从校园到社区,法治的清泉正流淌在衡水大地,法治建设如同衡水湖的碧波,清澈而充满生机,滋养着这片土地,护航高质量发展。
张军在最高法举行的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座谈会上强调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合力推进法治建设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张昊 “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各方面关心、支持、监督、协同。”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邀请与司法审判工作密切联系的中央单位、企业负责同志座谈,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司法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
  “报告通篇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为民情怀和人民立场”“报告结构严谨、重点突出、内容全面,客观展示了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成效”“人民法院主动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自觉”“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由衷表示感谢”“我们依托‘3+N’工作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去年我们和最高法相关单位紧密联系,围绕劳动者权益保护推出了一系列务实举措”“版权保护事关重大,我们高度重视有关司法建议,积极完善工作机制”……座谈会上,中央宣传部、中央台办、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医保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央单位、企业负责同志高度评价过去一年的人民法院工作,对报告总体表示赞成。
  “建议把报告中涉及这方面工作的内容进一步整合,增强感染力”“建议进一步深化法侨合作,推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向基层延伸”“建议加强司法数据和案例的共建共享”“希望加强对涉医疗领域纠纷的统计分析,便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希望进一步加强同堂培训,把会签的文件转化为共进的实践”“希望能与法院进一步合作,共同规范市场监管”……与会同志对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和修改好报告提出31条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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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大家的真知灼见,我们不仅将在报告修改中转化好,更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共同落实好。”张军向大家简要介绍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有关方面支持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做实定分更重止争,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的成效。围绕进一步凝聚共识,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合力推进法治建设,张军总结提出三方面共识。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结合工作职能,协同有关方面共同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促推党的全面领导更实更优落地见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不断完善司法政策等供给,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发挥综治中心、司法建议、“总对总”“3+N”等平台和机制作用,合力抓好“九分落实”,共同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李勇、王中明,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孙镇平,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法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中央有关单位部门及有关企业负责同志参加座谈。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董凡超 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举措;听取最高检机关2025年重点督办任务落实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对2025年最高检本级办理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三农”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依法惩治各类涉“三农”违法犯罪,加强黑土地资源、耕地资源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农业强国建设、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认真落实党中央要求,继续做好最高检定点帮扶工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会议指出,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立足检察职能,统筹落实好“双重责任”。既要依法惩治意识形态领域犯罪,推动综合运用法治手段加强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强化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犯罪,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文化强国建设;也要自觉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宣传文化工作。要立足检察履职,多推出一些质量高、分量足、有新意、受欢迎的检察宣传产品,着力提高检察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充分反映检察机关以高质效办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行动和成效,生动讲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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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认为,过去一年,最高检机关健全完善督办落实机制,持续推动重点督办任务落实,各项任务总体高质量完成,取得明显成效。要着力巩固深化提升,全面对标对表党中央要求,锚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任务,科学研究谋划2026年最高检机关重点督办任务事项,以重点督办任务为牵引,以点带面推动检察工作整体提质增效、创新发展,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会议指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高质效办案的重要举措。最高检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头做到对本级办理案件质量检查全覆盖。案件质量检查全覆盖,基础是检察官每案自查,关键是业务部门、办案组织对本部门、本办案组办理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在自查、检查的基础上,案管部门抽取部分案件组织开展评查,有利于督促各业务部门、办案组织压实自办案件质量检查责任,有利于推动检察官落实自查责任,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从源头把好案件质效关。案件质量检查评查重在科学有效。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科学组织实施,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真查实查,也要防止叠床架屋、增加负担。要善于通过检查评查发现个案问题,总结分析同类问题,针对性解决共性问题,以科学有效检查评查,促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应勇在最高检检委会(扩大)会上强调 久久为功推动法律监督全面提质增效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董凡超 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2026年首次检察委员会(扩大)会议,专题分析研判会商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办案质效。这也是最高检连续第三年开年首次检委会会议专题分析研判会商办案质效。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并讲话。
  办案质效分析报告显示,2025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党和国家大局履职尽责,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依法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积极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实司法为民,有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
  无罪判决、撤回起诉为近年来最低,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和审判、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意见采纳率均保持高位,公益诉讼检察法定领域办案更加精准规范,推动犯罪治理成效显著,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均同比下降,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刑事“挂案”专项清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等专项工作成果显著……从办案数据看,“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更趋合理,法律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办案质效稳步提升,各项检察业务稳中有进、向优向好。最高检坚持抓本级、带条线,一体推进高质效办案和高水平管理,坚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办案时长持续缩短,办案规范体系不断健全,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充分发挥了高质效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报告还对需要关注和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作了重点分析和提示。
  会上,最高检领导、检委会委员逐一发言,认真讨论办案质效分析报告,结合分管和条线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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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会商情况,应勇强调,要进一步树牢高质效办案正确理念,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全面学习、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始终做到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要进一步健全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从制度规范层面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责职权、履职程序、办案规范等,构建完善高质效办案的“四梁八柱”,为高质效办案提供依据、明确路径、夯实基础。要进一步强化检察科学管理,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统筹运用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司法责任追究、检察人员考核评价等举措,让履职办案全链条各环节得到有效管理和制约监督,更好以高水平管理保障和促进高质效办案。
  最高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让“吹哨人”敢发声更安全   □ 林楠特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近日发布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吹哨人”奖励规定》),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完善奖励条件,较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鼓励公正担当的“吹哨人”文化。
  “吹哨人”作为资本市场的特殊监督力量,往往身处行业或企业内部,掌握违法行为的线索与证据。与外部监管相比,其具有天然监督优势:熟悉业务运作,更易察觉细微异常,发现外部人看不到的“隐秘角落”。近年来,多起重大证券违法案件的查处,都离不开“吹哨人”的助力。他们的举报不仅丰富了线索来源渠道,也让监管执法更精准有力,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生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高度重视资本市场举报制度建设。早在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设立了重大违法线索有奖举报制度;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证券法,将举报奖励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此次两部门修订出台《“吹哨人”奖励规定》,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加大有奖举报力度,对提升“吹哨人”提供违法线索的积极性,精准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吹哨人”奖励规定》亮点突出:大幅提高奖金比例,奖励金额由案件罚没款金额1%提升为3%,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奖金上限也从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完善奖励条件,明确在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吹哨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予以奖励;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和线索处理方式,优化奖励程序;完善保护机制,对“吹哨人”身份信息实行匿名管理,禁止打击报复,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通过经济激励与制度保护的双重强化,有助于构建起更为有效的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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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吹哨人”提供“关键线索”,提升违法行为的发现概率。
  资本市场的良好生态,既需要监管部门的精准发力,也离不开社会监督的协同赋能。完善举报人制度,让“吹哨人”敢发声、更安全,就能织密“全民监督网”,筑牢资本市场“防火墙”。期待随着新规落地,更多“吹哨人”主动站出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守护市场环境,助力我国资本市场行稳致远。
热血忠诚铸金盾 最美“警”色是平安 “最美基层民警”在平凡岗位上诠释不凡守护   详细报道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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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迷途”到“归航” 内蒙古专门矫治教育为“折翼青春”疗伤   □ 本报记者 刘玉璟 郭君怡

  “大家要留意线条的疏密、曲直,注意体会人物的表情和动作……”冬日的阳光透过玻璃洒在画纸上,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哈素海学校的教室内,16岁的小宇正在全神贯注地描绘着人物衣褶的纹理。美术教师邢国不时为学生们示范着人物轮廓勾勒的技巧,讲台下的学生们创作兴致高昂,教室里只有笔尖划过纸面的“唰唰声”。
  这是《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在哈素海学校看到的一幕。在这里,这些曾经“迷途”的少年通过接受科学规范的矫治教育,正在重新找回生活的方向。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始终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作为平安内蒙古建设的重要内容。2024年底,土默特左旗哈素海学校正式建成使用,实现自治区专门学校“零的突破”,矫治教育步入规范化轨道;2025年2月,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开始接收学生,成为自治区首家开展专门矫治教育和专门教育“二校合一”的教育机构,矫治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数据显示,2025年,呼和浩特市涉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约20%,包头市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数量同比分别下降63.08%、26.24%,专门矫治教育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种下法治种子 筑牢行为准绳
  15岁的小雷在他人怂恿下,多次参与盗窃,进入哈素海学校学习。刚入校时,小雷法治意识淡薄,对矫治教育的排斥心理较强,不仅沉默寡言,很少与同学们互动,还拒绝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针对小雷的情况,学校组织心理咨询师、检察官等共同制定矫治教育方案。老师们多次为小雷讲解身边的真实案例,还为小雷布置“每周收集1个日常法律小知识”的任务。逐渐理解法律与生活的关联后,小雷开始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一颗法治的种子在小雷心中悄然生根发芽。
  法治意识淡薄是很多学生入学时的状态。为此,自治区两所专门学校持续推动“公安+司法+教育+家庭+社会”多方协作,聘请政法干警担任兼职法治副校长,开发法治校本课程,形成闭环式矫治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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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包头市委政法委的统筹指导下,包头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部门每周轮流到市第三十一中学开展法治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送法进校园活动,积极履行法治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学校还专门开设以案说法课程,用大家身边的真实案例通俗易懂地讲解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
  记者了解到,为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及政法各部门力量,自治区成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各盟市、旗县区同步推进落实“双主任”制度,并建立定期会商、联合督办、信息共享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协同推进的专门矫治教育工作格局。
  “我们还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等4份指导性文件,形成‘分工明确、责权统一、协同高效’的责任体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包头市还印发《包头市专门学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生离校“后半篇文章”,确保学生离校后仍能得到持续关注和正确引导,让专门矫治教育成果从校园延伸至社会,形成“教育—矫治—回归”的完整闭环。
浓厚艺术氛围 涵养文化品格
  在哈素海学校教学楼二楼的一间教师办公室内,各类书法绘画作品令人目不暇接,有色彩明快的水粉画,有线条灵动的黑白装饰画,也有笔墨含韵的国画和横竖见功底的书法作品。
  “我的办公室已经变成了孩子们作品的展厅。”说起孩子们的作品,邢国如数家珍,“许多‘零基础’的孩子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练习后,惊讶感叹原来自己也可以创作出美好的作品。”
  作为学校的特色课程之一,哈素海学校通过丰富多彩的美术课程,全面涵养学生的文化品格,进一步提升他们感知美、创造美、欣赏美的能力。一年来,学生们不仅掌握了硬笔书法、软笔书法、水墨画、素描等各项基本功,还创作了大量的优秀作品,全校共评选展示学生优秀作品200余件。
  邢国说:“从‘握不稳笔’到‘独立成作’,孩子们收获了更深层次的成长,耐心和专注力得到了提升,也让家长们看到了希望。”
  据了解,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主动与教育厅等部门协调对接,推动解决经费、人员保障等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门课程方案,构建了多元化课程体系,多维度提升矫治教育成效。
  由于学生们在入校前接受教育的程度不同,文化课成绩水平相差较大,有的学生甚至在小学阶段就已辍学,自治区两所专门学校均采取文化课程教学和矫治教育结合的方式,双管齐下,培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我们坚持‘一课一故事,一讲一主题’,将法治观念、品德修养、人生价值等教育内容融入生动叙事,在潜移默化中完成认知重塑。”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教务处主任张立巍告诉记者说,“相较于生硬的说教,这种形式更容易被青少年接受。”
锤炼精神筋骨 培育人格担当
  冬日的清晨,寒风凛冽,室外的气温已接近零下20摄氏度。而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的操场上,却是一番热火朝天的景象。同学们身着统一的校服,整齐列队后齐声高唱《明天会更好》,嘹亮的歌声划破晨雾,同学们的眼神中满是坚定。
  “孩子们在跟唱中不断自我激励。”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校长石岩说,“学校还每日组织学生背诵励志诗文,在诵读中强化自省,让他们从内心深处真正‘焕然一新’。”
  石岩告诉记者,由于自身原因和周围人的影响,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学生大多认知比较有限,是非判断仅仅基于个人感受,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十分重要。
  因多次实施盗窃等行为,2025年3月8日,小杨进入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学习。刚入校时,桀骜不驯的小杨经常与身边人发生争执。了解到小杨家的特殊情况后,学校从心理评估、认知重构、行为训练和家庭支持等方面,为其制定了综合矫治教育方案。
  经过10个多月的矫治教育,现在的小杨不仅能与周围同学友好相处,还主动制止同学之间的小冲突。在小杨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同学意识到自己曾经的错误,开始积极转变。
  今年元旦前,为了让刚到校的同学尽快适应学校生活,小杨积极组织新生为元旦联欢会排练小品。起初,一些同学不愿意参加,小杨耐心与他们沟通。在小杨的耐心协调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元旦联欢会上,小品表演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新入校的学生也很快融入了集体。
  小杨表示:“我一定好好改,出去后学一门技术,养活自己也回报社会。”
  记者了解到,自治区两所专门学校均构建“基础规范+核心素养+价值引领”三维课程体系,针对青少年心理变化复杂多样的特点,开设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持续监测学生的心理状态;同时,通过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感恩父母、感恩老师,帮助他们形成正向人生观和价值观。
  傍晚5点,哈素海学校的下课铃声响起,学生们起立向老师道谢后,有序列队集合前往食堂就餐。
  哈素海学校专职副书记胡龙感慨地说:“‘就餐礼仪’‘课堂纪律’现在已经融入孩子们的日常行为中,这些看似细微的变化都是他们内心深处的蜕变与成长。”
  从课堂上的专心听讲,到餐厅内的有序排队,再到宿舍里的按时作息,这些曾经“偏离正轨”的少年在矫治教育的浸润下,正在逐渐找回自己的“航向”。教育工作者们用暖心教育融化罪错坚冰,用专业矫治铺就回归道路,让每一名少年和每一个家庭都重拾希望。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用爱与坚守,为迷途青春点亮归途
  □ 张立巍

  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的法治征程中,专门学校是不可或缺的“迷途导航”。2025年,在市委、市政府主导下建立的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核心理念,在内蒙古自治区专门教育领域开拓创新,构建起兼具温度与力度的育人体系,为新时代专门教育发展提供了生动范本。
  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专门学校承担着矫正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与普通学校不同,这里没有标准化教学模板,而是为每位学生量身定制个性化教育方案——入校之初通过全面评估精准定位教育需求,真正实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这种因材施教的实践,恰好回应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类干预、科学矫治”的要求,让教育从泛化口号变为直达心灵的精准帮扶。
  校本课程的创新构建,彰显了学校的教育智慧,而“饭前一支歌”的仪式感设计,让教育渗透日常点滴:《明天会更好》驱散迷茫,《我的未来不是梦》点燃希望,《光明》《海阔天空》等歌曲传递奋进力量,让正向价值观扎根心底,逐步替代偏差认知。
  反思与感恩教育的常态化,构建起自我成长的闭环。每周的暮省周记,引导学生复盘心路历程、审视自身不足;离校时的感想书写,促使学生回望蜕变、感恩学校培育、老师坚守与教官付出。这种“向内审视+向外感恩”的模式,不仅矫正行为偏差,更培育健全人格。专门教育的核心是“成人”教育,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通过这些细节设计,让罪错未成年人在反思中成长、在感恩中觉醒,为回归社会奠定人格基础。
  在全国专门学校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的实践证明,专门教育不是“惩戒之地”,而是“成长之园”;不是简单的行为管控,而是全方位的心灵重塑。这里没有放弃任何一个孩子,而是用爱与耐心唤醒每个生命的向善力量;没有刻板管理模式,而是用创新方法构建适合特殊青少年的教育生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关乎个体命运、家庭幸福与社会安宁。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初心,用个性化方案、创新性课程、常态化反思、协同化育人,为迷途青春点亮归途,不仅丰富了自治区专门教育的内涵,更向社会传递了重要信号:每个“折翼”少年都值得被守护,每个迷失灵魂都能被唤醒。
  (作者系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教务处主任)
二维码
热血忠诚铸金盾 最美“警”色是平安 “最美基层民警”在平凡岗位上诠释不凡守护   □ 本报记者     张  晨
  □ 本报见习记者 江泽萌

  最美的风景,是百姓心安;最高的荣誉,是万家平安。
  近日,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向全社会发布2025“最美基层民警”,20名基层民警光荣当选。他们在各自岗位上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描绘出一幅幅新时代最美“警”色。
以“智”为刃
  从科研高地走向街头巷尾,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事故处理支队民警张雷,这位“清华博士后交警”的选择曾引发全网点赞。他已经在交通事故鉴定岗位上深耕细作、潜心钻研10余年,成为全国交管行业里的“警营科学家”。
  在张雷看来,投身基层对于他来说就是最好的选择。“科研来源于实战、服务于实战,只有到一线去、深耕基层工作,将新知识和新技术转化成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才能发挥科研最大的价值。”张雷说。
  在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张雷承担了复勘的主要工作。他创新构建能应用于复杂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系统,在大幅提高检验准确性的同时,保持所有痕迹的完整性,有效解决传统检验方法难以实现的复杂痕迹的分析和场景复现等问题。这一创新技术在该起事故调查中发挥关键作用。
  “不怕迈开的脚步小,只要我们通过创新解决好每一个小问题、处理好每一起事故,就能从量变转化为质变,或许就能推动一个行业的规范化现代化发展。”张雷说。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突击攻坚大队大队长宋清罡,是战友和群众眼里的百变金“罡”,他可以借助无人机化身“空中之眼”、利用自研的“甲级破拆法”化身“现代鲁班”、研发警用装备“一种阻车装置”化身“钢铁长城”……
  “警界雷锋”“反诈达人”……这些都是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信息通信科技科副科长廖天红在业界的称号,其研发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型平台,成为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反诈部门的“研判利器”,荣获全国公安基层技术革新一等奖。
  这些“最美基层民警”以匠心求极致,用智慧破难题,在创新的赛道上奋力奔跑,助力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的形成与发展。
向“险”而行
  危险来临的那一刻,他们总是选择逆行。
  一个雪后的深夜,指挥中心电话骤然响起——有不法分子从冶炼厂围墙往外抛掷铜块准备偷运。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民警翁红华立即带队处警,追踪至一处水塘边,脚印突然消失,而泥泞的地面上,铜块砸出的痕迹清晰可见。
  “铜块肯定沉在塘底!”翁红华二话不说脱掉棉袄,摸索着走进刺骨的污泥塘,腊月的冰水像千万根钢针扎进骨髓。他咬紧牙关,双手在腐臭的泥浆中摸索,终于触到了坚硬的铜块。他的手掌被铜块的棱角割得鲜血淋漓却浑然不觉。当铜块被打捞上岸时,他的嘴唇青紫,浑身颤抖,脸上却带着胜利的笑容:“东西在,案子就破了一半!”
  从警17年,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特战大队副大队长赵阳把青春最美好的时光献给了高原。
  2025年1月7日,定日县发生6.8级地震。在海拔4200米的震区,赵阳连续奋战20天,高原反应让他咳喘不止,却始终冲锋在前,在黄金时间内成功救出群众4人,转移疏散群众30余人。
  2025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水上勤务和航空警务大队民警闫明和队友们接到一项紧急救援警情:当天下午5时,两名科考人员潜入田阳区洞靖镇那峨村活旺河源头溶洞进行水下科学考察,4个多小时后仍没有上浮出水,情况危急。
  面对复杂的作业环境,闫明作为救援突击小组组长,带领队员潜入黑暗危险的水下洞穴展开搜救,成功将两人平安救出水面。这场生死救援历时69小时,被誉为人类洞穴潜水救援史上的奇迹。
  “我不知道下一次救援何时到来,又会是怎样的挑战,但无论何时、何地,我都做好了付出一切的准备。”闫明说。
  没有天生无畏,只因使命在肩。他们用血肉之躯,在洪水、严寒、深渊、高原之上,筑起一道道守护生命的蓝色屏障。
守“心”不移
  最美的守护,根植于为民的初心。
  “用专业护民安,把每一件为民小事办实办好。”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冯晶如是说。
  2024年开春,一场特殊的追逃战役悄然打响。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传统侵财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崔辉直面一项前所未有的挑战——追捕一名上世纪70年代脱逃人员刘某。
  手中仅有一张黑白旧照和模糊记录,常规手段全部失效。崔辉转换思路,从源头历史信息梳理,发现两个无血缘家庭竟存在微弱遗传关联。他敏锐推断:“除非有人‘借’了身份”。线索最终指向邻省偏远山村一名“韩姓”独居老人。最终,借助身份漂白脱逃近半个世纪的刘某被抓获归案。
  这场跨越时空的追捕,彰显了人民警察在打击犯罪、维护正义过程中所展现出的不畏艰难、持之以恒的坚韧精神。
  作为青海省刑事技术标兵,“刑事技术是案件侦破的‘铁证’,容不得半点瑕疵”是海东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情报合成大队大队长陈少峻始终坚守的工作信条。
  为研发反诈系统,陈少峻带领团队梳理大量电诈案例,总结出12类诈骗手法。为了提升系统的精准度,陈少峻还经常深入基层,向一线反诈民警取经,讨教预警电话频率如何做到不扰民等实际问题。2023年至今,研发出的反诈系统已拦截异常办卡1.9万次,发送反诈提示56万次,2025年海东市电诈发案率同比下降59.4%。
  “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要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在平凡岗位传递为民服务的温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公安局塔尔拉克乡派出所教导员居麦·阿卜力孜用脚步丈量辖区平安,用真情、温情化解千家愁怨,用青春和热血守护一方平安。
  这20名“最美基层民警”,或用智慧开拓,或用勇气坚守,或用热血奉献,诠释不凡守护、铸就金色盾牌。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第三批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刘欣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各地互学互鉴、共同提升,司法部今天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第三批典型案例。本批8个典型案例涵盖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涉及执法模式创新、审批服务优化、权益保障强化等多个维度,集中展现了各地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中“问需于企、精准施策”的生动实践。
  据了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严肃纠治执法乱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施策和效能提升,推动执法工作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转变、从“事后纠偏”向“事前预防”延伸,以一系列有力度、有温度、有创新的实践举措,破解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经营主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
  创新执法监管机制,提升执法综合效能。各地立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治理实际,打破传统执法思维定式,积极推出一批高效协同的执法新形式。黑龙江黑河嫩江市推行“送检入企”主动服务模式,将农机年检从“企业送检”变为“上门施检”,有效保障农时、降低企业成本。吉林辽源市采取疏堵结合策略,兼顾柔性执法与源头治理,系统破解大货车停车难题,实现秩序维护与企业纾困的有机统一。
  优化指导服务供给,破解企业发展困境。各地主动靠前,整合资源,为企业提供精准化、组团式指导服务,助力破解技术、安全、审批等实际困难。山东临沂郯城县组织监管部门、第三方专家等多方协同入企,为企业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提供“一揽子”技术指导和方案支持。宁夏银川永宁县聚焦消防审批时限长问题,通过压缩流程、提供定制化服务、建立回访机制,实现审批提速与安全监管的双赢。
  协同精准施策,护航企业发展秩序。各地坚持靶向发力、协同共治,破解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环境等问题,筑牢公平有序发展根基。河南濮阳市跨部门协同攻坚、优化施工方案、全程跟踪督办,推动项目保质提速完工,实现了工程建设、企业发展、群众便利的政企民三方共赢。云南临沧凤庆县精准区分正常维权与恶意索赔,通过培训指导、线索甄别、联动处置等方式,有效治理恶意索赔乱象,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
  聚焦群众身边事,探索执法服务新模式。各地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牵引,主动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服务机制,推动执法监管更贴近民生、更贴合实情。福建泉州永春县聚焦降低园区企业反映的迎检负担,统筹推行“赶集日”联合检查机制,整合检查事项、统一标准流程,变“多次分散查”为“一次集中查”,企业满意度显著提升。江西赣州龙南市针对自产自销菜农摊位被占用问题,通过资格核验、随机分配、全程监督,保障摊位分配公平透明,实现了执法管理与民生需求的平衡。
  此次发布的案例生动表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过程,就是不断贴近企业需求、优化政府服务、激发市场活力的过程。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指导各地以典型案例为引领,进一步推动执法理念革新、方式创新和制度完善,将专项行动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长效制度机制,持续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安徽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成立   本报合肥1月13日电 记者李光明 今天,安徽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法治护航科技 助力创新发展”学术研讨会召开。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省法学会会长张韵声出席并讲话,副省长任清华出席,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委书记舒歌群致辞。安徽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董桂文代表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覃卫国致辞。
  会议指出,“法”安天下,“科”创未来;合则两利,融而共兴。安徽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是法学界和科技界的一件大事、喜事。要坚持科技打头阵,下好创新先手棋,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推动区域创新能力稳居全国第一方阵,科技创新已成为安徽最闪亮的金字招牌。
  会议强调,希望科技法学研究会坚持正确方向,做立场坚定的“捍卫者”。希望科技法学研究会勇立时代潮头,做前沿理论的“开拓者”,聚焦“三地一区”实现新突破、取得“三个新的更大进展”目标,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的法治保障等前沿问题,推出高水平、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希望科技法学研究会汇聚各方英才,做高端智库的“引领者”,培养造就更多堪当时代重任、德法兼修的“法律+科技”复合型人才。希望科技法学研究会注重成果转化,做法治实践的“示范者”,建立健全研究成果转化机制,积极参与地方性科技法规政策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真正把优秀论文书写在“江淮大地”上,把研究成果应用到“决策实践”中。
  当选的安徽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会长宋伟作表态发言。
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与会同志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 新华社记者 董博婷 孙少龙

  习近平总书记12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显著成效,着眼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关键时期,对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作出战略部署。
  与会同志一致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昂扬向上、奋发进取,持续深化正风肃纪反腐,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
  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要求,也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历史经验。
  “‘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越是任务艰巨,越是风高浪急,越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中央纪委委员,青海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美频表示,要不折不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狠抓落实的执行力掌握发展主动权。
  深化政治监督,是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用好巡视成果、强化整改监督,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中央纪委委员,黑龙江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边学文表示,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紧扣“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结合黑龙江具体实际,立足具体促任务分解,把握精准促措施落实,形成常态促协调配合,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一贯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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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对监督检查‘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重要要求一以贯之。做实政治监督,必须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找准找实切入点、着力点。”江西省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时玉宝表示,将紧扣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等任务要求加强监督检查,透过业务看政治、透过问题看责任,不断提升政治监督精准性实效性。
  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以铁规矩锻造好作风,推动党风政风焕然一新,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生动实践。”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组长王承文表示,要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不断完善经常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推动教育系统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以优良党风正校风、强教风、优学风。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首先要建好笼子。”时玉宝表示,要聚焦习近平总书记“使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的重要要求,聚焦政策制定、决策程序、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同时,持续深入剖析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查找权力运行漏洞,补齐制度短板。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让制度长牙带电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执纪。
  刘美频表示,要把“一把手”、年轻干部等群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坚持严字当头、刚性执行,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常态化监督,对偏离制度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提醒,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更加清醒坚定地推进反腐败斗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习近平总书记重申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两个仍然’的重大判断,振聋发聩、发人深省。”边学文表示,要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的重要要求落到实处,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对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的彻查严处,做到态度不变、力度不减、重心不偏。
  随着反腐败斗争进入深水区,触及利益越来越深,贪腐行为的关联性隐蔽性越来越强,查处难度也越来越大。
  王承文表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的重要要求,深刻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特点、新动向,一方面透过作风问题表象深挖腐败本质,持续深化风腐同查同治,另一方面重视强化科技赋能,不断提高运用科技手段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为正风反腐提供强大助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坚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定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与会同志表示,将进一步铸牢政治忠诚,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持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时刻对照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的要求,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从“迷途”到“归航” 内蒙古专门矫治教育为“折翼青春”疗伤   □ 本报记者 刘玉璟 郭君怡

  “大家要留意线条的疏密、曲直,注意体会人物的表情和动作……”冬日的阳光透过玻璃洒在画纸上,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哈素海学校的教室内,16岁的小宇正在全神贯注地描绘着人物衣褶的纹理。美术教师邢国不时为学生们示范着人物轮廓勾勒的技巧,讲台下的学生们创作兴致高昂,教室里只有笔尖划过纸面的“唰唰声”。
  这是《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在哈素海学校看到的一幕。在这里,这些曾经“迷途”的少年通过接受科学规范的矫治教育,正在重新找回生活的方向。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始终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作为平安内蒙古建设的重要内容。2024年底,土默特左旗哈素海学校正式建成使用,实现自治区专门学校“零的突破”,矫治教育步入规范化轨道;2025年2月,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开始接收学生,成为自治区首家开展专门矫治教育和专门教育“二校合一”的教育机构,矫治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数据显示,2025年,呼和浩特市涉未成年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约20%,包头市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数量同比分别下降63.08%、26.24%,专门矫治教育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种下法治种子 筑牢行为准绳
  15岁的小雷在他人怂恿下,多次参与盗窃,进入哈素海学校学习。刚入校时,小雷法治意识淡薄,对矫治教育的排斥心理较强,不仅沉默寡言,很少与同学们互动,还拒绝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针对小雷的情况,学校组织心理咨询师、检察官等共同制定矫治教育方案。老师们多次为小雷讲解身边的真实案例,还为小雷布置“每周收集1个日常法律小知识”的任务。逐渐理解法律与生活的关联后,小雷开始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一颗法治的种子在小雷心中悄然生根发芽。
  法治意识淡薄是很多学生入学时的状态。为此,自治区两所专门学校持续推动“公安+司法+教育+家庭+社会”多方协作,聘请政法干警担任兼职法治副校长,开发法治校本课程,形成闭环式矫治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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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包头市委政法委的统筹指导下,包头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部门每周轮流到市第三十一中学开展法治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送法进校园活动,积极履行法治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学校还专门开设以案说法课程,用大家身边的真实案例通俗易懂地讲解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
  记者了解到,为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及政法各部门力量,自治区成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各盟市、旗县区同步推进落实“双主任”制度,并建立定期会商、联合督办、信息共享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协同推进的专门矫治教育工作格局。
  “我们还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等4份指导性文件,形成‘分工明确、责权统一、协同高效’的责任体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包头市还印发《包头市专门学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学生离校“后半篇文章”,确保学生离校后仍能得到持续关注和正确引导,让专门矫治教育成果从校园延伸至社会,形成“教育—矫治—回归”的完整闭环。
浓厚艺术氛围 涵养文化品格
  在哈素海学校教学楼二楼的一间教师办公室内,各类书法绘画作品令人目不暇接,有色彩明快的水粉画,有线条灵动的黑白装饰画,也有笔墨含韵的国画和横竖见功底的书法作品。
  “我的办公室已经变成了孩子们作品的展厅。”说起孩子们的作品,邢国如数家珍,“许多‘零基础’的孩子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练习后,惊讶感叹原来自己也可以创作出美好的作品。”
  作为学校的特色课程之一,哈素海学校通过丰富多彩的美术课程,全面涵养学生的文化品格,进一步提升他们感知美、创造美、欣赏美的能力。一年来,学生们不仅掌握了硬笔书法、软笔书法、水墨画、素描等各项基本功,还创作了大量的优秀作品,全校共评选展示学生优秀作品200余件。
  邢国说:“从‘握不稳笔’到‘独立成作’,孩子们收获了更深层次的成长,耐心和专注力得到了提升,也让家长们看到了希望。”
  据了解,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主动与教育厅等部门协调对接,推动解决经费、人员保障等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门课程方案,构建了多元化课程体系,多维度提升矫治教育成效。
  由于学生们在入校前接受教育的程度不同,文化课成绩水平相差较大,有的学生甚至在小学阶段就已辍学,自治区两所专门学校均采取文化课程教学和矫治教育结合的方式,双管齐下,培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我们坚持‘一课一故事,一讲一主题’,将法治观念、品德修养、人生价值等教育内容融入生动叙事,在潜移默化中完成认知重塑。”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教务处主任张立巍告诉记者说,“相较于生硬的说教,这种形式更容易被青少年接受。”
锤炼精神筋骨 培育人格担当
  冬日的清晨,寒风凛冽,室外的气温已接近零下20摄氏度。而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的操场上,却是一番热火朝天的景象。同学们身着统一的校服,整齐列队后齐声高唱《明天会更好》,嘹亮的歌声划破晨雾,同学们的眼神中满是坚定。
  “孩子们在跟唱中不断自我激励。”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校长石岩说,“学校还每日组织学生背诵励志诗文,在诵读中强化自省,让他们从内心深处真正‘焕然一新’。”
  石岩告诉记者,由于自身原因和周围人的影响,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学生大多认知比较有限,是非判断仅仅基于个人感受,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十分重要。
  因多次实施盗窃等行为,2025年3月8日,小杨进入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学习。刚入校时,桀骜不驯的小杨经常与身边人发生争执。了解到小杨家的特殊情况后,学校从心理评估、认知重构、行为训练和家庭支持等方面,为其制定了综合矫治教育方案。
  经过10个多月的矫治教育,现在的小杨不仅能与周围同学友好相处,还主动制止同学之间的小冲突。在小杨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同学意识到自己曾经的错误,开始积极转变。
  今年元旦前,为了让刚到校的同学尽快适应学校生活,小杨积极组织新生为元旦联欢会排练小品。起初,一些同学不愿意参加,小杨耐心与他们沟通。在小杨的耐心协调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元旦联欢会上,小品表演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新入校的学生也很快融入了集体。
  小杨表示:“我一定好好改,出去后学一门技术,养活自己也回报社会。”
  记者了解到,自治区两所专门学校均构建“基础规范+核心素养+价值引领”三维课程体系,针对青少年心理变化复杂多样的特点,开设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持续监测学生的心理状态;同时,通过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感恩父母、感恩老师,帮助他们形成正向人生观和价值观。
  傍晚5点,哈素海学校的下课铃声响起,学生们起立向老师道谢后,有序列队集合前往食堂就餐。
  哈素海学校专职副书记胡龙感慨地说:“‘就餐礼仪’‘课堂纪律’现在已经融入孩子们的日常行为中,这些看似细微的变化都是他们内心深处的蜕变与成长。”
  从课堂上的专心听讲,到餐厅内的有序排队,再到宿舍里的按时作息,这些曾经“偏离正轨”的少年在矫治教育的浸润下,正在逐渐找回自己的“航向”。教育工作者们用暖心教育融化罪错坚冰,用专业矫治铺就回归道路,让每一名少年和每一个家庭都重拾希望。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用爱与坚守,为迷途青春点亮归途
  □ 张立巍

  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的法治征程中,专门学校是不可或缺的“迷途导航”。2025年,在市委、市政府主导下建立的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核心理念,在内蒙古自治区专门教育领域开拓创新,构建起兼具温度与力度的育人体系,为新时代专门教育发展提供了生动范本。
  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专门学校承担着矫正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与普通学校不同,这里没有标准化教学模板,而是为每位学生量身定制个性化教育方案——入校之初通过全面评估精准定位教育需求,真正实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这种因材施教的实践,恰好回应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类干预、科学矫治”的要求,让教育从泛化口号变为直达心灵的精准帮扶。
  校本课程的创新构建,彰显了学校的教育智慧,而“饭前一支歌”的仪式感设计,让教育渗透日常点滴:《明天会更好》驱散迷茫,《我的未来不是梦》点燃希望,《光明》《海阔天空》等歌曲传递奋进力量,让正向价值观扎根心底,逐步替代偏差认知。
  反思与感恩教育的常态化,构建起自我成长的闭环。每周的暮省周记,引导学生复盘心路历程、审视自身不足;离校时的感想书写,促使学生回望蜕变、感恩学校培育、老师坚守与教官付出。这种“向内审视+向外感恩”的模式,不仅矫正行为偏差,更培育健全人格。专门教育的核心是“成人”教育,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通过这些细节设计,让罪错未成年人在反思中成长、在感恩中觉醒,为回归社会奠定人格基础。
  在全国专门学校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的实践证明,专门教育不是“惩戒之地”,而是“成长之园”;不是简单的行为管控,而是全方位的心灵重塑。这里没有放弃任何一个孩子,而是用爱与耐心唤醒每个生命的向善力量;没有刻板管理模式,而是用创新方法构建适合特殊青少年的教育生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治,关乎个体命运、家庭幸福与社会安宁。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初心,用个性化方案、创新性课程、常态化反思、协同化育人,为迷途青春点亮归途,不仅丰富了自治区专门教育的内涵,更向社会传递了重要信号:每个“折翼”少年都值得被守护,每个迷失灵魂都能被唤醒。
  (作者系包头市第三十一中学教务处主任)
张军在最高法举行的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座谈会上强调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合力推进法治建设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张昊 “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各方面关心、支持、监督、协同。”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邀请与司法审判工作密切联系的中央单位、企业负责同志座谈,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司法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
  “报告通篇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为民情怀和人民立场”“报告结构严谨、重点突出、内容全面,客观展示了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成效”“人民法院主动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自觉”“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由衷表示感谢”“我们依托‘3+N’工作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去年我们和最高法相关单位紧密联系,围绕劳动者权益保护推出了一系列务实举措”“版权保护事关重大,我们高度重视有关司法建议,积极完善工作机制”……座谈会上,中央宣传部、中央台办、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医保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央单位、企业负责同志高度评价过去一年的人民法院工作,对报告总体表示赞成。
  “建议把报告中涉及这方面工作的内容进一步整合,增强感染力”“建议进一步深化法侨合作,推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向基层延伸”“建议加强司法数据和案例的共建共享”“希望加强对涉医疗领域纠纷的统计分析,便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希望进一步加强同堂培训,把会签的文件转化为共进的实践”“希望能与法院进一步合作,共同规范市场监管”……与会同志对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和修改好报告提出31条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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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大家的真知灼见,我们不仅将在报告修改中转化好,更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共同落实好。”张军向大家简要介绍了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有关方面支持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做实定分更重止争,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的成效。围绕进一步凝聚共识,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合力推进法治建设,张军总结提出三方面共识。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结合工作职能,协同有关方面共同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促推党的全面领导更实更优落地见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不断完善司法政策等供给,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发挥综治中心、司法建议、“总对总”“3+N”等平台和机制作用,合力抓好“九分落实”,共同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李勇、王中明,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孙镇平,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法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中央有关单位部门及有关企业负责同志参加座谈。
应勇在最高检检委会(扩大)会上强调 久久为功推动法律监督全面提质增效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董凡超 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2026年首次检察委员会(扩大)会议,专题分析研判会商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办案质效。这也是最高检连续第三年开年首次检委会会议专题分析研判会商办案质效。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并讲话。
  办案质效分析报告显示,2025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党和国家大局履职尽责,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依法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积极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实司法为民,有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
  无罪判决、撤回起诉为近年来最低,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和审判、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意见采纳率均保持高位,公益诉讼检察法定领域办案更加精准规范,推动犯罪治理成效显著,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均同比下降,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刑事“挂案”专项清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等专项工作成果显著……从办案数据看,“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更趋合理,法律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办案质效稳步提升,各项检察业务稳中有进、向优向好。最高检坚持抓本级、带条线,一体推进高质效办案和高水平管理,坚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办案时长持续缩短,办案规范体系不断健全,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充分发挥了高质效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报告还对需要关注和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作了重点分析和提示。
  会上,最高检领导、检委会委员逐一发言,认真讨论办案质效分析报告,结合分管和条线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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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会商情况,应勇强调,要进一步树牢高质效办案正确理念,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全面学习、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始终做到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要进一步健全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从制度规范层面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责职权、履职程序、办案规范等,构建完善高质效办案的“四梁八柱”,为高质效办案提供依据、明确路径、夯实基础。要进一步强化检察科学管理,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统筹运用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司法责任追究、检察人员考核评价等举措,让履职办案全链条各环节得到有效管理和制约监督,更好以高水平管理保障和促进高质效办案。
  最高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让“吹哨人”敢发声更安全   □ 林楠特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近日发布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吹哨人”奖励规定》),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完善奖励条件,较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鼓励公正担当的“吹哨人”文化。
  “吹哨人”作为资本市场的特殊监督力量,往往身处行业或企业内部,掌握违法行为的线索与证据。与外部监管相比,其具有天然监督优势:熟悉业务运作,更易察觉细微异常,发现外部人看不到的“隐秘角落”。近年来,多起重大证券违法案件的查处,都离不开“吹哨人”的助力。他们的举报不仅丰富了线索来源渠道,也让监管执法更精准有力,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生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高度重视资本市场举报制度建设。早在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设立了重大违法线索有奖举报制度;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证券法,将举报奖励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此次两部门修订出台《“吹哨人”奖励规定》,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加大有奖举报力度,对提升“吹哨人”提供违法线索的积极性,精准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吹哨人”奖励规定》亮点突出:大幅提高奖金比例,奖励金额由案件罚没款金额1%提升为3%,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奖金上限也从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完善奖励条件,明确在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吹哨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予以奖励;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和线索处理方式,优化奖励程序;完善保护机制,对“吹哨人”身份信息实行匿名管理,禁止打击报复,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通过经济激励与制度保护的双重强化,有助于构建起更为有效的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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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吹哨人”提供“关键线索”,提升违法行为的发现概率。
  资本市场的良好生态,既需要监管部门的精准发力,也离不开社会监督的协同赋能。完善举报人制度,让“吹哨人”敢发声、更安全,就能织密“全民监督网”,筑牢资本市场“防火墙”。期待随着新规落地,更多“吹哨人”主动站出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守护市场环境,助力我国资本市场行稳致远。
南宁中院自贸区巡回法庭打造涉外审判样本 为跨境贸易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 本报记者   马  艳
  □ 本报通讯员 王玉梅 覃  斯
  
  近年来,跨境贸易蓬勃发展,随之而来也产生诸多法律风险与矛盾纠纷,涉外纠纷解决面临“周期长、成本高”困境。为应对这些挑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巡回法庭(以下简称自贸区法庭)立足广西面向东盟的区位优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精准服务为导向,以多元共治为支撑,积极创新涉外案件“立案、送达、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全周期流程,打造出独具特色的涉外审判“南宁样本”,为跨境贸易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机制创新
  早在2015年,南宁中院就成立了全国首个涉东盟审判合议庭,由高学历、熟悉涉外业务、精通外语的员额法官组成,对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成为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的关键抓手。
  2020年12月,自贸区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位于自贸区南宁片区的法务聚集区,自2023年起开展巡回审判,2025年5月南宁中院民三庭入驻办公,实现司法服务与自贸片区发展需求近距离对接。
  作为智慧法院建设标杆,自贸区法庭配备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在线诉讼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依托科技法庭、互联网法庭推动涉外商事诉讼服务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为跨境诉讼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技术支撑。
  “涉外案件因涉及跨国家、跨地区因素,审理周期长、送达难度大一直是复杂棘手的问题。”自贸区法庭副庭长屈勇强说,为破解这一核心症结,自贸区法庭通过立案审查前置化、繁简分流系统化、公证认证便利化、涉外送达精细化、线上开庭常态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多化”举措,构建起科学、高效的涉外审判缩减审理周期机制。
  通过机制创新,近年来,南宁中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审理周期超过12个月的案件比例低于10%,涉外审判效能显著提升。南宁中院《涉外审判缩减审理周期机制创新》成功入选广西自贸试验区第三批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案例。
  此外,自贸区法庭还积极完善涉外法律查明与适用机制,与西南政法大学签署合作协议,依托司法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合作机制,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有效破解域外法律查明难题。
  一系列创新举措成效显著。作为“十四五”期间南宁涉外司法服务的重要阵地,自贸区法庭自2023年以来已审理涉自贸区案件1303件,审结967件,解决纠纷标的额156亿元,案件平均审理时长仅101天,服务效能进一步提升。
精准服务
  围绕南宁片区金融、数字经济、加贸物流、文体医疗等重点发展板块,自贸区法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将司法服务融入跨境贸易、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关键领域,实现司法保障与产业发展的同频共振。
  某科技型企业曾购买一家法国企业的两套正版工业制图软件,后法国企业发现软件被复制到多台电脑使用,遂以构成软件侵权为由,于2025年2月将该企业诉至南宁中院,索赔金额高达1000万元。自贸区法庭联合高新区管委会调解,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这一纠纷的圆满解决,既保护了外方企业的著作权,又拓展了本土企业的发展空间。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自贸区法庭深度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规则,强化法庭“多化”工作机制中“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面向东盟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构建起刑事、民事和行政“三位一体”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为强化协同保护,自贸区法庭协助多部门联合开发“广西知识产权风险一键查”小程序,以生效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数据为支撑,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同时,设立知识产权数智化协同保护服务站,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型。
  自贸区法庭还定期深入南宁高新区、经开区等经济园区,针对高精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进行调研,详细了解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难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精准服务企业法律需求。
  自贸区法庭庭长韦美云介绍:“如今,自贸区法庭成为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阵地,精准对接南宁片区数字经济、金融等产业定位,为自贸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多元共治
  涉外纠纷主体多元、争议复杂、涉及面广,单一的审判方式难以满足高效化解矛盾的需求。自贸区法庭积极联合仲裁、调解等多方力量,推动建立具有南宁片区特色的国际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初步形成诉讼、仲裁、调解、公证等相互融合的纠纷解决模式。
  自贸区法庭推动与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广西自贸试验区调解中心设立商事争议诉调对接中心,推行“驻点特邀调解+线上司法确认”模式,让纠纷在诉前得到高效化解。还与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签署裁审衔接工作协议,通过联席会议、资源共享、联合宣传等方式,实现诉讼与仲裁的有效衔接。
  人才支撑为多元共治提供了专业保障。自贸区法庭与高校共建涉外法治人才实训基地,已有3人入选“南宁市法学会涉外法治后备人才库”,1人被推荐为广西涉东盟法治专家人才。
  “下一步,我们将全力完善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机制,与南宁市司法局、南宁仲裁委、市贸促会等单位共同构筑自贸区纠纷多元化解生态服务圈。完善涉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和资源共享机制,继续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法律服务水平,全力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南宁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苗小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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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院深度融入综治中心工作 漳州中院发布指导规范和应用场景   本报讯记者王莹通讯员林娟娟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人民法院参与综治中心运行工作市域指导规范》(以下简称市域指导规范)和县域应用场景,推进法院参与综治中心运行工作制度的落实和拓展应用工作。
  据悉,市域指导规范立足综治中心政法职能,清晰界定法院参与综治中心运行的六大核心职能(即纠纷分流处置、专业调解指导、速裁快审办理、社会风险研判、治理智库建设、跨部门协调联动),打造“精准分流—分层过滤—风险兜底”全流程解纷机制,确保法院深度融入综治中心工作。
  同时,漳州中院结合各县(区)实际,推出首批5个县域应用场景模型,包括龙海法院“行业纠纷调解”应用场景、长泰法院“纠纷分级化解”应用场景、漳浦法院“大镇、大厂、大案”风险研判与防控应用场景、诏安法院推动“无讼村居”创建应用场景、华安法院“五位一体”调解指导应用场景等,解决经验“如何持续、如何复制”的问题。
  据介绍,自2025年全面入驻综治中心以来,漳州两级法院参与多元调解矛盾纠纷4669件,调解成功2092件,指导调解3232件,进行司法确认113件,简案速裁快审2345件,确保矛盾纠纷在综治中心平台内高效流转、实质化解。
力求每次培训有实效见成效 延安检察多维发力推动教育培训工作提质增效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 本报通讯员 赵愿 姜祎璇

  “《高山流水之约》片段让人热泪盈眶,不仅承载着知音难觅的文化共情,更蕴含着和而不同的中国智慧。”
  “这些立场、观点、方法我们在工作中完全可以‘抄作业’。”
  ……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近日举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以辅导报告会形式开展专题学习,干警们纷纷表示,收获颇丰、受益匪浅。
  检察教育培训是提升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近年来,延安市检察院围绕服务中心大局和检察队伍建设需求,积极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式教育培训模式,持续推动教育培训工作提质增效,为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
  工作中,延安市检察院始终锚定“第一课题”,严格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对重要会议、重要讲话第一时间跟进学习、作出安排。同时,充分发挥“延安检察大讲堂”作用,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夯实忠诚履职的政治根基。
  教育培训中,延安市检察院坚持用延安精神滋养初心、淬炼灵魂。该院依托红色资源优势,将初心教育、红色教育融入日常教育,组织干警走进延安革命纪念馆、陕甘宁边区检察史陈列室等地开展主题党日、现场教学、红色远足等活动,引导检察干警在踏寻红色足迹的过程中汲取精神力量,并把红色基因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
  据统计,2022年以来,该院累计开展集中学习、专题研讨39次,先后举办主题宣讲、专题培训20余场次,组织干警走进杨家岭革命旧址、延安县委县政府等地开展相关活动10余场,实现全市检察干警政治培训全覆盖。
  谈及培训对新型案件办理的帮助,延安市检察院一名干警谈到了上一次在浙江大学的培训:“培训前反馈的每一项需求,在培训课程里都有涉及,其中在几个数字检察小课堂中学到的内容至今仍然适用。”
  这也是延安市检察院探索“订单式”培训模式,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效的鲜活实践。
  “探索‘订单式’培训模式,目的就是增强培训针对性,重点解决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力求每一次培训都有实效,真正实现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延安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黑春晖介绍道。
  为切实增强培训实效,延安市检察院紧盯“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通过定期分析研判、调研了解干警培训需求,制定“订单式”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确保精准施教。
  具体来看,计划制定上,结合干警实际需求;课程设置上,注重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将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能力培训相互渗透;培训对象上,坚持充分考虑一线需求、名额分配多向基层倾斜原则,精准选派参训人员;培训方式上,推进多元创新,加入破冰活动、拓展训练、成果展示等环节,全面提升干警参训积极性。
  2023年以来,延安市检察机关分层分类“走出去”举办专题培训班4次,“请进来”开展知识产权、大数据等各类培训40余次,培训人数达6000余人(次)。
  实践是检验成效的关键。延安市检察院注重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提升办案质效、服务中心大局的生动实践,如持续开展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等实战培训,举办2025年延安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培训竞赛等活动,以赛铸魂、以赛代训、以赛促干,切实推动检察人才在办案中提升、在业务中成长、在历练中担当。
  不仅如此,延安市检察院还以教育基层行、新型案件法律知识探讨等为契机,开展侦检同堂培训、检律同堂培训,提高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分析等办案素能,提升新类型案件办理能力;扎实推进“传导式”培训,不定期开展传导式教育培训分享交流会,通过“检察官教检察官”充分发挥“传、学、帮、带”作用,实现一人培训全员受益,并积极选树先进典型,以身边人身边事激励检察干警积极践行新时代检察精神。
  截至目前,该市30余名检察干警入选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新闻宣传文化等人才库,3名干警入围全省检察业务专家专业评审。
郑州二七检察持续强化“人才强检工程” 干警实现从青苗到栋梁跨越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康  锦 常静静

  “祝贺你在竞赛中脱颖而出、取得佳绩,为郑州检察机关增光添彩。更感谢亲属大力支持,你们是干警安心拼搏的坚强后盾。”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道伟带队来到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干警黄晶莹家中,开展“送荣誉到家”活动。
  继二七区检察院干警肖溪斩获全省检察机关信访接待业务竞赛一等奖后,黄晶莹在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竞赛中再接再厉,荣获一等奖。
  2025年以来,二七区检察院按照“检察业务、综合行政、理论研究”三个类别,“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后备人才”三个层次以及“老、中、青”三个梯次的“三个三”人才建设思路,实施“领航”“栋梁”“青蓝强基”三项工程,持续探索以领军人才为引领、骨干人才为支撑、后备人才为基础的人才梯队,积极推动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
  “这就好比一片生机勃勃的‘人才森林’,我们既要育苗、也要壮干、更要繁枝,引导每一位干警找到属于自己的赛道,实现从‘青苗’到‘栋梁’的跨越,为检察事业长远发展注入源源不断活力。”二七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永杰介绍说,院党组通过对干警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精准“画像”,为不同岗位类别、不同成长阶段的干警量身定制成长路径,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
  2025年以来,二七区检察院共有4名干警在全省检察机关业务竞赛中斩获一、二等奖,2名干警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人才库,15名干警入选省市检察机关人才库,3名干警分别参与省部级课题研究。谈及体会,二七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俊华说:“院党组通过实施‘领航’‘栋梁’‘青蓝强基’三项工程,为干警加速成长成才建机制、搭平台,鼓励干警在重大案件办理、重要课题攻关、重量级竞赛比拼中唱主角、挑大梁,推动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工作局面。”
  《法治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郑州市检察院新一届党组自成立以来,紧紧结合检察履职情况,进一步抓实人才队伍建设,注重“老、中、青”梯队衔接,通过完善“传帮带”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持续强化“人才强检工程”,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带动队伍整体提升,通过开展“送荣誉到家”活动,进一步营造关爱先进、崇尚实干、争当标杆的浓厚氛围,激励全市检察干警勇毅前行、再创佳绩。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被提起公诉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董凡超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龙翔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龙翔涉嫌内幕交易案,由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案处理。近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龙翔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龙翔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站综治 穗岁平安 广州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绘就共建共治共享“同心圆”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走出综治中心大门,段阿姨原本紧锁的眉头舒展开来。
  十几天前,她被轿车撞伤,车主只同意支付医疗费,对误工费不愿赔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今年元旦前,段阿姨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综治中心求助。综治中心驻点法官陈美贤指导她收集证据,并组织调解,当天就达成调解协议,车主同意支付其900元误工费。
  这是广州市各级综治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一个缩影。
  “我市不断夯实综治中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推动实现‘一个中心管平安’、群众化解矛盾‘最多跑一地’。”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太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广州市全面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截至2025年底,已构建起以市综治中心为龙头、11个区综治中心为枢纽、177个镇(街)综治中心为根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格局。
建强中枢 凝聚合力
  “多亏你们及时化解了这场纠纷,让我们至少避免了2000万元的损失。”在南沙区黄阁镇综治中心,某物流公司代表送来一面锦旗,感谢该中心及时化解了其与合作公司间的纠纷。
  去年5月,某运输服务公司扣留了该物流公司价值逾千万元的货物,要求对方支付经营损失及运输费。而物流公司这批货必须按期送达,否则将受到巨额罚款。为此,物流公司组织人员欲夺回货物,遭运输公司阻拦,双方人员发生冲突。
  接报后,黄阁镇综治中心立即启动部门联动机制,组织镇平安法治办、司法所、派出所、顾问律师组成调解小组,介入调处。
  由于该纠纷还涉及第三方债权债务、调度货柜等复杂问题,导致调解工作一波三折,谈判差点破裂。经调解小组耐心抽丝剥茧、不断优化协商方案,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至调解小组介入的第3天,协议便履行完毕,某运输公司将物流公司所有货柜如期送达。
  “下沉资源、凝聚合力,是广州市高标准打造综治中心的重要举措之一。”广州市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相关负责人说,广州市统一划定部门入驻三类清单,核心常驻清单包含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司法局、信访局6部门,关联轮驻清单涵盖卫健、住建、退役军人事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青妇、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应急随驻清单明确城管、教育等部门。
  据介绍,广州在部门协同机制基础上,构建三级联动、五级指挥体系,即发挥市、区、镇街三级综治中心平台优势与中枢作用,延伸网格化管理触角,打造市、区、镇街、村居、网格五级指挥链条。
  广州还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参与平安建设,目前全市实名注册的“广州街坊”已达69万人。分布在全市大街小巷的“最小应急单元”以“广州街坊”队伍为主体,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等工作。综治中心将这些力量有序融入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绘就共建共治共享“同心圆”。
  “去年十五运会期间,广州市依托三级联动、五级指挥体系,零差错、零失误、零瑕疵地完成十五运护航工作。”该负责人说。
  从黄阁镇往北驱车50多公里,便到了黄埔区水西路12号。这里是黄埔区综治中心所在地。
  黄埔区综治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心进驻18个职能部门,设有31个接待窗口,集信访接待、矛盾调解、法律服务、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诉讼判决、司法矫正、心理安抚、预测预警、指挥调度等十大功能于一体。
  “群众走进这一扇门,各类诉求基本都能一站式解决。”黄浦区综治中心负责人介绍说,近两年中心累计接待群众10.6万人次,受理登记事项5.1万件,办结率达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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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广州2022年开始启动综治中心提档升级行动,确定“一年成势、两年成型、三年成效”发展目标,持续推进市、区、镇(街)三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不断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
创新机制 多元解纷
  走进白云区同德街综治中心,一块写有“同德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标牌引人注目。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民生工程,但因各方利益诉求复杂时常引发纠纷,为此,我中心创新设立电梯纠纷调解室,以专业力量帮助打通加装电梯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同德街综治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电梯纠纷调解室针对电梯加装筹备期、施工期、竣工后全周期矛盾演变规律,建立“社区先行调解—调解室专业调解—多部门联动调解”分层处置模式。自调解室成立以来,通过靶向施策、综合发力,已促成78部有争议的电梯加装项目落地。
  广州市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有关负责人说,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全市各综治中心积极探索创新,推出不少好的经验做法。
  该负责人举例说,增城区宁西街综治中心推出“警调对接”机制,民警接报非警务纠纷的,先稳控局面,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荔湾区多宝街永庆坊综治中心针对辖区涉侨、涉外纠纷多的特点,推进“法院+司法行政+外办+侨联”涉外涉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白云、番禺、从化等区在法院增设综治中心法院分中心或联动工作室;黄埔、荔湾、增城等区法院在综治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共享法庭等。
  在广州,综治中心相当于“神经中枢”,串联起各类资源。目前,全市综治中心链接人民调解委员会3471个、人民调解工作室499个。在此基础上,各综治中心还整合专家学者、律师、五老乡贤、网格员、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参与解纷,建立品牌调解工作室,构建多元解纷格局。
  据介绍,广州综治中心对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综治中心根据纠纷复杂程度,采取“当场化解、预约化解、联合化解”等多种方式化解,并精准派单办理部门,形成“综治中心负责程序性推进、办理部门负责实质性解决”工作格局。对于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愿后,引导其依法按照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监督的法治化路线图依法化解。2025年,全市综治中心共排查登记矛盾纠纷32.59万宗,已调解结案29.52万宗,案结事了28.77万宗。
智治赋能 防控隐患
  行走在天河CBD核心区珠江新城,高楼林立、人流如织。针对总部经济活跃、大型活动密集等现实情况带来的治理挑战,猎德街综治中心化身“智慧大脑”,探索出国际大都市核心区的智治新路径。
  走进猎德街综治中心,只见电子大屏上一串串数字在跳动、一幅幅画面在切换。
  “通过无人机巡检回传的影像、网格员上报的信息,我们能够及时精准发现安全风险,并迅速响应,努力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猎德街综治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智慧指挥中心既是“眼睛”,也是“大脑”,通过引入大数据、无人机巡检、5G等先进技术,综治中心构建起“智能监测—风险预警—联动处置”闭环。
  广州市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全市已构建起“综治中心+综合网格+最小应急单元+智能化”工作模式,实现对辖区基层安全隐患及矛盾风险第一时间掌握和动态感知,打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张图,实现社会动态一网控。
  在大平台建设上,广州坚持业务整合、统建统用。通过整合矛盾纠纷调处、网格化管理、重点人群服务管理、群防共治力量调度等业务,建成粤平安-综治中心业务系统广州分平台(“穗岁安”),打通市、区、镇(街)三级综治中心,实现群众矛盾诉求“线上进一网、掌上进一端”。利用“穗岁安”三色预警功能,综治中心全程督导跟踪入驻部门群众诉求办理进度,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在智能应用上,广州开通线上受理端,群众可通过全市统一的“解纷码”反映诉求。推行“一案一码”,每一宗矛盾纠纷自动生成标识码,群众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接下来,广州将进一步加强总体谋划部署,全面提升综治中心实战效能,将综治中心打造成超大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标杆平台,擦亮‘一站综治 穗岁平安’品牌。”孙太平说。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董凡超 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举措;听取最高检机关2025年重点督办任务落实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对2025年最高检本级办理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三农”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依法惩治各类涉“三农”违法犯罪,加强黑土地资源、耕地资源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农业强国建设、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要认真落实党中央要求,继续做好最高检定点帮扶工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会议指出,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立足检察职能,统筹落实好“双重责任”。既要依法惩治意识形态领域犯罪,推动综合运用法治手段加强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强化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犯罪,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文化强国建设;也要自觉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宣传文化工作。要立足检察履职,多推出一些质量高、分量足、有新意、受欢迎的检察宣传产品,着力提高检察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充分反映检察机关以高质效办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行动和成效,生动讲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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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认为,过去一年,最高检机关健全完善督办落实机制,持续推动重点督办任务落实,各项任务总体高质量完成,取得明显成效。要着力巩固深化提升,全面对标对表党中央要求,锚定“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任务,科学研究谋划2026年最高检机关重点督办任务事项,以重点督办任务为牵引,以点带面推动检察工作整体提质增效、创新发展,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会议指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高质效办案的重要举措。最高检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头做到对本级办理案件质量检查全覆盖。案件质量检查全覆盖,基础是检察官每案自查,关键是业务部门、办案组织对本部门、本办案组办理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在自查、检查的基础上,案管部门抽取部分案件组织开展评查,有利于督促各业务部门、办案组织压实自办案件质量检查责任,有利于推动检察官落实自查责任,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从源头把好案件质效关。案件质量检查评查重在科学有效。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科学组织实施,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真查实查,也要防止叠床架屋、增加负担。要善于通过检查评查发现个案问题,总结分析同类问题,针对性解决共性问题,以科学有效检查评查,促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商家用AI生成商品宣传图引流卖货 实物与商品图不符,商家称是“摄影技术好”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前不久,居住在辽宁某市的韦女士在浏览购物网站时,看到一款“软萌兔子挂件”的商品链接,主图里棕色的兔子玩偶绒毛蓬松、圆眼透亮,标价40元一个、70元两个。她当即下单购买了两个玩偶。
  等待20多天后,韦女士终于收到包裹。然而,拆开快递包装的瞬间,她却哭笑不得:实物兔子挂件毛发粗糙杂乱,眼睛歪斜,嘴巴缝线如同“生气皱眉”,与图片中的可爱模样判若两物。她联系客服反映问题,对方仅回复称“图片有滤镜,自制款存在误差”。
  “这哪是误差?分明是用‘照骗’欺骗消费者!”韦女士气愤地说。事后她再次登录店铺页面时,发现这款商品已经下架,评论区里有不少买家吐槽实物“货不对板”。她这才反应过来,商家使用了AI生成的精致图片当噱头,实际发货的却是粗制滥造的商品。于是,她拍摄了实物与商品链接的对比图,向商家申请退货。
  这样的“照骗”并非个例。《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随着AI生成技术在电商领域的快速渗透,不少商家开始使用AI生成的图片、视频作为商品宣传素材,凭借精美视觉效果吸引消费者下单。但这类商品宣传往往隐藏“货不对板”的问题——AI生成图过度美化商品外观、夸大功能细节,导致实物与宣传图差异显著。加之商品详情页缺乏真实信息披露,一定程度上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相关消费纠纷数量持续攀升。
实物与宣传图差异明显
  居住在重庆市的于女士未曾想到,等待4个月的“梦中情偶”,最后换来的却是一肚子气。
  2025年7月,喜欢收集玩偶挂饰的她在某购物平台上看到一款暹罗猫造型的毛绒挂件,在宣传图里,小家伙和她养的暹罗猫外形简直一模一样。
  “当时,店铺页面显示的销量高达3.9万件,商品评论区里多是‘还原度超高’的返图,我立刻就下单了。”于女士说。下单后,面对的是漫长的预售等待。半个月过去,她忍不住向客服询问发货进度,客服回复说“商品正在打样,要还原图片的85%以上,还得经过四五轮调整”。
  于女士心想,正所谓慢工出细活,于是继续耐心等待。
  2025年11月5日,于女士的手机收到一则发货通知提示,她满怀欣喜地再次点开店铺详情页查看,但却愣住了:原来那只精致灵动的暹罗猫造型商品宣传图被换成了粗糙的样品图,塑料质感的眼睛,起球的毛发且颜色不均,完全看不出暹罗猫的品相。她立即联系客服交涉,对方轻描淡写地回复:“现在展示的是实物,不满意可以退货。”
  于女士对此非常不满:“退货的运费要由我承担,而且白白等待了4个月,太憋屈了。”
  记者看到,因为像于女士这样对实物不满意的买家较多,商家曾经在粉丝群统一回应:“这是我们能改到的‘极限’,实物不比照片差,不满意可退。”
  更让她生气的是,商家承认起初令她倍感心动的宣传图“是AI生成的”。
  于女士吐槽道:“他们先是用AI生成的宣传图吸引消费者,然后采用长时间的预售‘拴住’消费者,等发货时再换图,让我4个月的漫长等待落空。再精致的AI生成宣传图,也抵不过‘货不对板’的失望。”
  上海市民龙女士也有类似的遭遇。2025年4月,她在某电商平台看到一家销售中老年人服饰的店铺,一件销量300多件的绣花短袖上衣吸引了她——宣传图里,银发老奶奶穿着浅蓝印花衣衫站在河畔,面料清透、刺绣花朵精致,商品介绍文案写着“亲戚夸年轻”。龙女士想着给外婆添一件夏装,便花费329元下单购买。
  但当她收到货时却发现:衣服版型皱,印花模糊,刺绣针脚歪斜,和宣传图里的衣服完全不符。她仔细查看该店铺发现,所有商品图中,老年人模特均是分毫不差的笑脸、一模一样的拍照姿势。
  种种不自然之处让她怀疑,商品图片是AI生成的。龙女士向店铺客服提出质疑,客服并没有回应“是否使用AI图”的询问,只是表示“衣服质量有保障,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龙女士退货后,发现自己被店铺拉黑了,无法在店铺内再次下单,也无法给出商品评价。
  龙女士无奈地说:“现在网购不仅需要防备实物色差,还得先辨别宣传图是不是AI生成的,这坑可怎么避!”
在架商品缺乏细节描述
  记者采访了解到,玩偶领域是商家采用AI生成商品图的重灾区。一名玩偶设计师介绍说,一个有趣可爱的玩偶需要经过一二十道工序才能制作完成。在此期间,还需要玩偶试版—复版—定版,如果需要印花,还要重新再试版,流程复杂、成本高昂。因此,一些没有能力开发原创玩偶、独自开模打版的商家,就会用AI生成商品图片引流后,将粗制滥造的实物卖给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记者分别在3家电商平台上选购了3款被认为使用了“AI宣传图”的玩偶。
  一款商品名为“敦煌飞天猫飘带毛绒玩具公仔”,售价35元。在宣传视频中,憨态可掬、灰黑条纹相间的玩偶猫垂挂在背包上,几缕胡须和身上的飘带随着玩偶的旋转上下轻颤。然而,记者拿到实物后发现与宣传图并不相符:猫咪的脸和身体像是被压扁了,毛发凌乱且毫无质感,几根线似的胡须横在脸上;象征着“飞天”的翅膀和飘带上的花纹十分粗糙。
  “你们是用了AI图吗?真的有实物吗?”面对记者的询问,商家称没有使用AI生成图片,但也无法提供实物图。对此,客服的解释是:“库房有实物图,我们客服手上没有图”“图片好看是我们摄影师拍照技术好”“如果您不满意实物,可以选择退货”。
  另外两款商品情况类似,实物与宣传图差距明显。其中一款“荔枝挂件”,在商品图里已经出现了颜色、形状都存在差异的不同版本,而记者到手的实物与图片和视频中的挂件均不相同。
  针对以上3款商品,记者下载商品宣传图后上传AI软件询问“是否为AI图”,得到的回复是:“大概率是AI生成图,尤其是精致繁复的混合纹饰与完美无瑕的卡通形象的结合,非常符合当前主流AI图像生成模型的产出特点。”
  记者发现,这类商品其详情页中除了相关图片、视频外,无材质、大小、纹路等细节描述,商家也是“一问三不知”,甚至拿不出一张清晰的实物图。
有人向商家兜售AI工具
  记者调查还发现,在一些平台上,有人专门兜售“AI工具”,宣称“可以为电商提供各种商品图场景”“生成多角度模特图”等,为商家借助AI批量制作虚假宣传素材提供便利。
  例如,在某平台上一位名为“跨境电商好物××”的博主,其首页帖文内容均为指导某AI工具生成电商产品展示背景、模特等相关宣传图的视频。记者私聊询问该AI工具后,被引导添加其私人聊天账号。之后,对方发来一个链接,点开后显示为某AI生成图网站。用户在该网站首次注册,网站会赠送400算力(AI生成操作消耗相应算力,例如上传商品图,生成3张相应模特图,一次消耗40算力),算力消耗完之后可以选择额外购买加油包,120元可购买2000算力,也可以选择299元包月即可获得21000算力,足够批量生成上百张不同风格的“实拍级”商品图,且下载图片时可以“去水印”。
  记者尝试发现,仅上传一张网络上检索到的平铺红色连衣裙图片,选择“AI模特”功能,十几秒后,原本随意铺在床单上的裙子,已经“穿”在了精致妆容的模特身上,并且可以进一步消耗算力“更换背景”,记者选择“咖啡厅”这一场景后,很快模特已经“身处”窗明几净的咖啡厅内,姿态自然,裙摆褶皱与周围环境高度契合,连纽扣的光泽度都显得真实细腻。
  记者多番尝试后发现,此商家甚至可以“凭空捏造”商品,在没有任何商品图、模特图的情况下,在该页面“图片描述”中以文字叙述想要的商品宣传图样,近一分钟后,便可生成效果逼真的商品图片。
漫画/高岳  
在商业场景中使用AI生成图像须显著标识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对于AI生成商品宣传图的情况,受访专家认为,商家不可以在未显著提示的情况下,将AI生成图作为商品宣传主图,该行为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迪说,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已经为AI生成内容的商业使用划出红线。《标识办法》明确要求,AI生成的图片必须同时添加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显式标识需以文字、图形等可见形式呈现,确保“被用户明显感知到”。商家必须保证宣传内容与商品实物相符,同时负有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的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且AI生成图与实物存在面料、版型、图案等方面的重大差异,足以误导消费者认知的,可以认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消费者基于误导性信息作出购买决定的,其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也受到侵害,商家需依法承担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吴迪认为,这类行为还可能违反广告法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同时还符合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据此对商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商家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介绍说,商家未显著提示使用AI生成图作为宣传主图的行为,存在合规风险。违反AI生成内容标识相关规定存在行政责任风险。根据《标识办法》,相关平台有义务核验AI生成内容的标识信息,对未标识的此类素材,需标注“疑似AI生成”提示公众。若商家拒不改正,可能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赵精武提示说,若商品宣传主图构成广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据此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2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吊销营业执照。若AI生成图中包含虚拟人物形象,且该形象与现实中自然人高度相似,或直接套用了他人肖像元素,未获得相关自然人授权的,还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此时商家需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还需赔偿肖像权人许可使用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此外,若商家利用AI生成图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问题(如涉及商品的质量安全),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
  在赵精武看来,向商家兜售“AI工具”的行为也存在明显问题,既违背商业诚信原则,更涉嫌触碰法律红线、扰乱市场秩序。《标识办法》明确要求,AI生成的图片等内容需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未按规定标识属于违规行为。而AI生成的虚假商品图、模特图会刻意美化产品,隐瞒真实材质、效果等关键信息,侵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赵精武认为,采取批量生成的虚假宣传素材会让合规经营的商家陷入不公平竞争,倒逼部分商家跟风造假,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长期来看,这种行为会透支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的信任,引发整个消费市场的信任危机,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兜售此类AI工具的卖家,本质上是为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提供协助,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商平台等应履行审核义务,通过技术手段识别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宣传素材,对违规商家和工具卖家采取下架、处罚等措施,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说。
  根据公开信息,一些电商平台已率先出台电商行业AI假图治理规则,明确禁止使用AI合成显著偏离商品真实效果的图片,划定材质不符、效果夸大、场景失真等典型违规情形,为全行业合规使用AI生成宣传素材提供了重要参考。
  针对如何治理AI生成商品图问题,受访专家提出了建议。
  在吴迪看来,治理AI生成商品图乱象需多方协同发力。一方面,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推动出台“AI生成商业内容标识”强制性规范,明确电商、广告等商业场景中,凡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AI生成图像、视频,必须进行显著标识,以此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另一方面,建议通过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明确“实质性差异”的司法认定标准,以此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
  吴迪认为,还要压实平台“守门人”责任。平台需在用户协议中明确AI生成内容使用条款,对未按要求标识的商品,采取强制标注、流量限制、下架等措施。要投入技术力量,实现对未标识图片的自动识别预警,筑牢技术防线。优化纠纷处置机制,设立争议快速处理通道,适当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商家,破除消费者“举证难”困境。
  “推动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约。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AI生成内容应用自律公约,明确技术使用边界。联合媒体、平台建立典型案例曝光与诚信商家宣传机制,强化行业自我约束。”吴迪说。
AI称若内容有误愿赔十万,开发公司被告上法庭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赵媛媛
  
  AI提供不准确的报考信息,还“底气十足”地承诺赔偿10万元并建议用户去法院起诉?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梁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聚焦生成式AI“幻觉”——即生成看似合理却失实的信息这一痛点,以司法裁判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边界。
  2025年3月,原告梁某注册并开始使用某科技公司开发的一款通用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年6月29日,他在此应用中输入提示词询问某高校报考的相关信息,没想到AI给出了关于该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
  发现问题后,梁某立刻在对话中纠正并指责AI。令人意外的是,AI坚持称该校区确实存在,甚至主动给出“解决方案”:若生成内容有误,愿意赔偿10万元,并建议梁某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
  直到梁某提供了该高校官方招生信息,AI才认可自己生成了不准确信息。
  “AI明确承诺赔偿了,这事儿就得由开发的公司负责。”梁某认为,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对其构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AI也承诺对其进行赔偿,于是将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9999元。
  AI生成的“赔偿承诺”算不算数?AI生成的“承诺”信息是否可以视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的意思表示?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行法中,享有民事权利,能够作出意思表示的民事主体仅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三类。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自主作出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一方面本案情形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亦不能视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代理人或代表人,某科技公司也没有通过将人工智能模型作为程序工具,设定或传达其意思表示的行为。另一方面,基于一般社会观念、交易习惯等可能产生合理信赖的角度,原告在本案的具体情境中尚缺乏合理的信赖利益,被告作为该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也并未作出愿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约束的外在表示。当然,在其他足以产生合理信赖的情况下,比如人工智能客服的应用场景中,生成内容确有可能被视为相关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从而对其产生约束力。
  除了AI承诺的效力问题,案件的另一个核心争议是:AI“幻觉”引发的侵权,应该适用产品责任还是一般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原则的区别在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担责;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需要被告存在过错才需担责。
  法院认定,AI“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服务,而非产品,比如手机、食品等产品,有明确的特定用途及合理可行的质检标准,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动态的,不同用户、不同时间、不同问题都会导致不同的内容输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缺乏对生成信息内容足够的预见和控制能力。”承办法官肖芄解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可能会不当加重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是当前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焦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这一认定对于今后司法实践裁判人工智能侵权纠纷中准确适用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具有重要启示。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意味着要判断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原告主张受到的侵害是因信息不准确,致其受误导错失报考机会、额外产生信息核实、维权成本等纯粹经济利益,因此,须从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行判定。
  法院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还处于高速发展期,其应用场景具有很强的泛在性,故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处在一个动态调整的框架之中,宜采取动态系统论的方法进行综合考量、具体分析。
  首先,服务提供者应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尽严格审查义务,一旦生成这类信息就构成违法。但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一般性不准确信息,现行法律规范未对服务提供者科以必须确保信息准确的结果性审查义务。“通用型AI要面对海量不同领域的问题,要求服务提供者逐一审查输出内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很难做到。”肖芄说。
  其次,服务提供者应尽到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即让用户清楚知道AI的局限性,不能把AI当作“知识权威”。法院查明,被告某科技公司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用户协议》及其他公示文件、交互界面显著位置,呈现AI生成内容功能局限的提醒标识,符合这一要求。
  最后,服务提供者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采取同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该案中,某科技公司的大模型已完成国家备案和安全评估,还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RAG)等技术手法提升输出的准确性与可靠性,这些证据都证明其尽到了相关义务。
  此外,法院还指出,梁某主张的损害缺乏证据支撑。“无损害则无赔偿,原告没能证明自己确实因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遭受了实际损失,而且这些不准确信息实质上也没有影响他的报考决策。”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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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评价说:作为我国目前第一起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充分权衡民事权益保护与鼓励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基础上,依法对争议问题作出了正确的裁决,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林洹民认为,判决明确了三个关键问题:AI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其作出的“表示”并非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AI适用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的产品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并不承担一般性的审查义务。“这充分考虑了大语言模型的技术特点,避免过度限制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AI有强大的‘魔法’,但也有明显局限。”肖芄提醒,公众在使用AI时要保持理性,清醒认识到当前AI只是“文本辅助生成器”和“信息查询辅助工具”,不能替代决策,更不能轻信盲从。
以规则之治护航平台经济发展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兼具规则制定者、规则执行者与市场主体多重身份,如何在不同角色定位中实现妥当的角色相容,的确是一个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
  □ 薛 军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各界均高度期待通过其实施,切实解决当前电商平台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平台日益成为组织和协调社会经济生活的中枢神经。其中,大型网络交易平台更是占据着关键地位,对市场秩序和网络交易生态影响重大。为保障平台内各方主体规范有序开展经营活动,制定、修改并执行平台规则已成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履行的重要责任。对此,电子商务法也作出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由于平台规则涉及海量商家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网络交易平台能否妥当履行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的责任,自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严格审视。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交易平台在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过程中,总体能够遵循合法合规的要求,但也暴露出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平台规则制定与修改程序不规范,以及平台滥用规则制定权等现象较为突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的制定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就是为了解决网络交易平台在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凸显出来的重大问题。
  其一,平台规则制定与修改程序亟待规范。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在制定和修改平台规则过程中,过于以自身商业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忽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理利益诉求。尽管电子商务法有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设计,但现实中平台在修改平台规则时,对于相关程序性要求多以走过场的心态应对,致使法律规定未能发挥有效约束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从多个角度进一步完善平台经营者在规则制定与修改环节需要遵循的程序性要求。例如,《办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如实归纳平台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充分吸收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有合理理由,且相关资料应留档备查,保存时间自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征求意见的程序性价值,有助于相关部门追溯、审查和监督平台经营者是否认真对待各方合理诉求。
  其二,平台滥用规则制定权问题亟待纠治。近年来,部分平台经营者滥用规则制定权,制定出一些对平台内商家有失公平合理的平台规则,引发商家强烈不满,也对平台经济生态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其中,“仅退款”规则颇具代表性。这一规则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平台经营者通过单方制定规则,不合理介入商家售后事项处理流程,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商家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这种做法不仅侵害商家的经营自主权,更助长了网络“羊毛党”的牟利行为,进而对商家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办法》明确了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如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承担退货不退款等售后责任等,为规范平台规则制定行为划定了清晰红线。
  其三,平台规则执行的公正性亟待提升。在平台规则执行环节,同样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例如,部分平台对于其认定存在违规行为的商家采取罚款、扣除保证金等管理措施时,既不向被处罚的商家告知处罚依据,又剥夺其合理申诉权利,且在违规行为认定上存在较大随意性。此类有失公允的执行行为,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商家的权益保障将无从谈起。对此,《办法》也作出一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其明确平台经营者依据规则对商家采取对其权益有负面影响的措施时,应告知理由及依据,并设置便捷的申诉渠道,这就为规范平台规则执行行为提供了遵循。
  以上所述只是《办法》的部分要点,其规制范畴与内容远不止于此。总体而言,《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的行为,推动平台规则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兼具规则制定者、规则执行者与市场主体多重身份,如何在不同角色定位中实现妥当的角色相容,的确是一个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涉税中介执业须守合规底线   □ 刘 远

  最近,辽宁、江苏、四川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6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涉及虚开发票、帮助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虚列成本少缴税款等多种违法情形。这些案件中,涉案中介或操控空壳主体虚开发票,或编造虚假材料协助企业骗税,涉案金额从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均被追究法律责任。
  涉税中介及其从业人员是涉税专业服务的提供者,也是连接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重要桥梁,承担着纳税申报代办、税务咨询、税务合规计划等专业职能。在税收征管体系中,他们既可凭借专业知识技能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规范涉税行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费优惠,也能协助税务部门提升征管效能,推动税收政策落地见效,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力量。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纳税意识。然而,少数中介机构背离执业初心,将专业能力异化为违法牟利的工具,走上了触碰法律红线的歪路。
  此次曝光的沈阳一家涉税中介的违法行为颇具代表性。2018年至2022年期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帮助3户代理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通过虚开发票、编造虚假研发活动等手段,伪造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材料,使相关企业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33.99万元。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更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凭证等方式破坏了税收公平,使守法经营企业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江苏宜兴的一家代理记账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操作同样性质恶劣。2019年至2024年,该公司在为两户企业提供代理服务过程中,策划并协助其注册4户空壳个体工商户,通过虚构服务业务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共计485份,造成少缴税款409.71万元。2025年11月,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4.86万元罚款,同时将其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相关违法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而该公司所代理的两户企业也被一并处罚。
  这些涉税中介的违法操作,看似是帮企业“省了钱”,实则将企业推向了违法犯罪的泥潭,既挖国家税收的“墙脚”,也毁市场运行的“规矩”。税务部门对这些案件予以查处和曝光,一方面为涉税中介行业敲响警钟,警示从业者必须坚守合规底线,不得利用专业优势协助企业偷逃税款,否则不仅会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企业,切勿轻信所谓“税务筹划”的非法承诺,在选择涉税服务机构时应优先考虑信用良好、资质合规的机构,避免因参与违法活动遭受损失。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运行、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支撑。涉税中介的合规经营,直接关系到税收秩序的稳定和税收政策的落实。此次披露的相关案例,既体现了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决心,也为行业规范发展划定了清晰边界。对涉税中介行业而言,唯有坚守合法执业底线,才能真正发挥专业价值,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进而与税务部门、纳税人携手筑牢税收法治防线,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国家税收安全。
夯实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根基   □ 尹 怡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归根到底要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能力过硬、熟悉国际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从这一意义上讲,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是“配套工程”而是“基础工程”。只有培养一支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才能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有效防控风险、妥善处理争端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开放走得越深,对人才的依赖就越强。当前,共建“一带一路”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跨境投资、国际贸易、海外并购、境外合规等法律事务明显增多,涉外风险呈现出规则复杂化、争端多元化、影响外溢化等特点,一旦应对失当,往往容易演变为系统性风险。在此背景下,提升涉外法治能力,关键在于构建成熟的人才体系、形成坚实的制度支撑。四川在共建“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肩负着重要使命,这既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丰富的现实场景,也对人才结构和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看,当前共建“一带一路”已由以项目推进为主,逐步转向规则适用、制度衔接和争端治理并重的阶段。能否在复杂多变的国际规则体系中有效识别风险、灵活运用规则、主动塑造预期,越来越取决于是否拥有一支稳定、专业、可信赖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从现实情况看,四川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具备良好基础。高校法学和外语教育基础较好,法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涉外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数量稳步增长,但与开放发展的实际需求相比,涉外法治人才供给仍存在结构性不足。一方面,真正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别法律、具备跨文化沟通和争端解决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仍然偏少,尤其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律服务领域,专业储备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另一方面,一些法律人才虽然理论基础扎实,但国际仲裁、跨境合规、海外投资风险防控等实务领域经验欠缺,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涉外法律场景。更需注意的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制度支撑仍显薄弱。实践平台分散、协同机制不畅等因素,影响了相关人才长期投身涉外领域的积极性。总体而言,这些短板集中反映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链条尚未与开放实践形成高效联动,专业能力提升与职业发展预期之间缺乏稳定支撑,导致部分人才“能培养却仍不满足需求”“有潜力却遭遇职业发展困境”,制约了涉外法治整体效能的发挥。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兼顾规模与质量。涉外法治人才不是短期“速成品”,也不能简单叠加专业标签。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关键在于系统谋划、协同推进。一方面,要立足开放实际需求,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围绕“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重点领域,针对性地加强国别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仲裁与合规治理等方向的人才培养,推动人才供给与实际需求精准匹配。另一方面,要深化高校、司法机关、律师行业和仲裁机构协同育人机制,强化实践导向,把涉外法治人才放到真实场景中锻炼,同时将真实案例和实际项目引入培养过程,推动人才在解决“真问题”中成长。此外,要通过制度设计打通“走出去”和“引回来”的通道,支持优秀法律人才参与国际组织、国际仲裁与调解事务,并健全具有国际经历人才的回流和转化机制,使国际经验真正服务于地方法治建设和涉外法治能力提升。值得一提的是,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必须坚持长期主义和系统思维,既要尊重涉外法治人才成长周期长、实践依赖性强的客观规律,也要通过制度安排将培养、使用和评价有机贯通,防止碎片化推进和短期化取向,真正把人才建设嵌入涉外法治整体布局之中。
  夯实涉外法治人才根基,本质上是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安全底座。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表面看是人才问题,实质上是关乎开放安全和规则应对能力的问题。只有持续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形成结构合理、能力匹配、梯次衔接的人才队伍,才能在更高水平开放中稳预期、防风险、促发展。对四川而言,这不仅关系区域开放质量,更关乎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在西部地区的落地成效,从而助力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作者系四川大学研究员)  
图说世象   近日,广西南宁一男子以“女儿患白血病”为由乞讨,情况可疑。民警前往核实后发现,该男子未婚无子女,所谓家庭困境纯属捏造,目的是利用公众同情骗钱。目前,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追缴全部非法所得。

  点评:虚构困境让人怜,利用同情把钱骗,谎言戳破原形现,依法严惩绝不偏。
文/孜然  
数据遗失维权难题亟待破解   □ 赵雅婷

  近日一段遗失手机的经历,让笔者不仅面临手机硬件受损的风险,更导致手机内存储的重要数据被损毁。而此后艰难的维权过程,更让笔者深刻意识到,数字时代加强个人财产与信息安全保护的迫切性。这一遭遇也反映出当下数据保护领域普遍存在的困境。
  这部不慎遗失的手机里存储着大量工作文件、家庭影像及重要联系人信息,对笔者而言意义重大。发现手机丢失后,笔者第一时间启用定位功能并报警。在定位追踪和民警协助调查下,我们锁定了拾得人的身份及住所。可当笔者和民警上门索要时,对方百般推诿拖延,直至民警严肃告知其利害关系,对方才交出手机并索要酬谢。令人遗憾的是,此时手机硬件已受损,内部存储的数据也因刷机而被彻底清除,无法恢复。
  这一行为已触及法律边界。民法典明确规定,拾得人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毁损、灭失的,需承担民事责任。在数字时代,手机早已不只是简单的通信工具,更是承载个人诸多数据的“容器”,甚至数据价值往往远超设备本身。拾得人擅自刷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设备的正常使用价值,更导致不可逆的数据清零后果,这种损失远超普通物品遗失,既侵犯失主的财产权,还可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数字设备遗失后被刷机导致数据灭失的事件并非个例。笔者身边也有朋友遭遇过类似情况。但由于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比如刷机记录需向相关商家调取,而商家经常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配合;定位记录单独作为证据,难以充分证明拾得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链完整性存在不足,最终只能不了了之。这暴露出数据遗失维权面临的多重难题:许多人对数据的法律属性认知不足,并未意识到设备中储存的数据同样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普及仍不到位,失主在权益受损后往往不清楚自己的权利边界和维权路径;再加上侵权行为取证难、维权流程繁琐,使不少人望而却步,客观上也放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数字时代的财产形态正在快速演变,法律保护与社会治理也必须同步跟进。破解这一困境,既要强化法治宣传,通过多种渠道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让“拾得遗失物需妥善保管并归还”的理念深入人心,也要畅通维权渠道,完善配套措施,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与调取流程,细化数据损害赔偿标准,降低失主的取证与维权成本。同时,也应引导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养成定期备份数据的习惯,尽可能降低数据遗失的风险。
  笔者的经历只是众多类似事件的一个缩影,却真实反映出数据保护问题关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当前,数据安全已成为公民个人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期待更多人关注这一议题并呼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共同推动形成尊重他人数据权益、坚守法律底线的社会共识,以法治力量筑牢个人数据与财产安全的防护网。
创新检察管理模式激发履职动能   □ 罗 灿

  检察管理是将管理理论与检察实践相结合,基于对管理规律、司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对检察工作主体、行为和事项进行组织、调控、评价与引导的活动。其效率直接影响法律监督的精准度与司法公信力。自2024年10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全面取消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同时,部署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以促进形成全方位、深层次的“大管理”新格局。
  现阶段,我国检察管理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难题与障碍。例如,有些检察干警未能全面理解自身职责,错误地将管理工作视作案管部门的专属职责,认为管理工作与办案部门无关;检察管理工作存在碎片化、管理手段陈旧、方法滞后、科技应用不充分等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则与部分干警缺乏“大管理”意识、学习浮于表面、综合素质亟须提高等密切相关。
  面对新的发展态势和人民群众的更高期待,湖南省娄底市检察机关将业务管理视为全面履职的核心动力,将案件管理定位为依法履职的坚实基础,把质量管理确定为承担责任的重要支撑,积极探索并推动案件管理与人员管理相结合的新模式,破除制约检察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促进检察管理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运行”转变。
  首先,优化组织架构,破除部门壁垒,构建全方位“大管理”格局与严密监督闭环。确立“检察长统筹、案管专业监管、办案自主管控、综合协同配合”的架构体系,探索建立“纵横交织”的管理机制,即横向强化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的协作,纵向完善上下级之间的指导和请示汇报机制,形成全域覆盖的管理网络。同时,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分管机关党委、案管办、检务督察部门,形成党建引领与业务监督联动的管理机制,从管理层面打破内部监督部门壁垒,实现案件质量、司法责任、纪律作风的联动管理与监督,构建起“发现问题、移交线索、追责处理”的闭环监督链条,实现全流程、全要素联动监管。
  其次,强化激励驱动,实现案件管理与人员管理有机结合,锻造高素质管理队伍。细化业务管理考核方法,首创全省检察办案质效“正负面清单”评价体系,建立员额检察官“全景式”司法档案,将管理成效与单位、部门及个人评价相挂钩,打破“干好干坏无差别”的局面,推动案件管理与人员管理同频共振。制定廉政手册,严格落实《湖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等四项清单,通过党建引领、定期培训、部门交流等举措,全面提升全体检察人员的综合素养。
  再次,压实监管责任,完善案件质量长效监管机制。推行案管提示函、工作建议函、质效评价清单制度,对问题案件进行持续跟踪与督办。2025年全年累计制发165份案件管理提示函,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会议,逐案分析问题根源,促进整体办案质效持续提升。
  最后,深化科技赋能,构建智能案件质量管理闭环。将常见罪名知识图谱嵌入检察办案2.0系统,形成“智能识别—实时提醒—抄报领导—案管监督—自动核查”的闭环监管流程,确保问题能够被及时识别、精准提示、有效整改。系统上线以来,已监测案件2万余件,预警问题1018个,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204份,智能监管效能显著提升。
  随着“管案”与“管人”相融合模式的不断深化,一方面,检察管理的角色定位正悄然从传统的“管理者”转型为“服务者”与“赋能者”;另一方面,将短期整治与长效机制有机结合,逐步构建起“大管理”新格局,打造出案管监督、部门自律、纪法监督三位一体的多元协同共治新体系。展望未来,娄底市检察机关将继续推动管理架构向更高水平协同发展,借助“管案”与“管人”相融合模式激发检察管理的新活力,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大的动力。
(作者系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轻医美还须重监管   □ 汪昌莲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最近披露,2025年上海市消保委系统共受理美容护肤服务投诉3626件,其中涉及医美机构相关投诉439件。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收费不透明、低价引流后层层加价、效果未达承诺甚至导致皮肤受损,以及实体店过度推销等。
  近年来,在“颜值经济”驱动下,水光针、光子嫩肤等恢复期短、价格亲民的轻医美项目迅速兴起,但光环之下暗藏风险,因操作不当导致皮肤溃烂、过敏乃至毁容的案例屡见不鲜,轻医美已悄然沦为医美纠纷重灾区。需明确的是,轻医美的“轻”在于方式非手术、恢复周期短,绝非监管的“轻”或安全的“轻”。面对行业野蛮生长的乱象,唯有以重监管护航,方能实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本质看,轻医美仍是医疗行为,而非普通美容护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实施。然而,生活中部分美容院借“皮肤管理”“高科技护肤”之名非法开展注射、光电类项目;一些“速成班”以“7天包教包会”为噱头,向无医学背景者传授医疗技术,严重触碰安全底线。此类行为不仅涉嫌非法行医,更因操作者缺乏相应医学知识与应急能力,极易对消费者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细究这些乱象背后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执法缺乏依据,2009年制定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已难以覆盖当前轻医美涉及的新技术、新项目;另一方面在于网络平台对“医美培训”“上门打针”等关键词审核不严,为非法行为引流。此外,不少消费者被“无痛、速效”话术误导,忽视风险,术前不查资质、不签合同,导致维权时举步维艰。
  因此,筑牢轻医美安全防线,必须打出“组合拳”。有关部门应前移关口,尽快出台轻医美专项管理规范,将其纳入医疗监管体系,细化操作资质、设备标准与操作标准,完善分级分类目录,为执法提供明确标尺,并依法严惩无证行医、非法培训等行为,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网络平台须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关键词过滤机制,屏蔽“医美速成”“零基础学针剂”等违法广告,切断非法信息传播链条。医美行业同样需强化自律,正规机构应严审人员资质、落实“持证上岗”要求,建立药品溯源机制,主动公示服务信息,推动构建“白名单—黑名单”信用体系。公众教育同样不可或缺,需通过多渠道宣传提升消费者辨别力,倡导“术前查资质、术中索凭证、术后留记录”的理性消费习惯,让非法机构无处遁形。
  生命健康非儿戏,医疗安全无小事。轻医美不应成为监管“轻地带”或违法温床。唯有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履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才能让轻医美回归医疗本质,在安全规范轨道上行稳致远,真正守护消费者的“美”与“安”。
好心劝架反被索赔十二万余元 法院判定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担责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 本报通讯员 陆艺楷

  街头两人发生冲突,一方突然拎起铁锤欲对另一方施暴,危急关头,一名热心路人将其扑倒,避免了可能发生的惨剧。未曾想,这名路人事后却被欲行凶者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起涉及正当防卫认定的健康权纠纷案,法院认定路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路人制止纷争反成被告
  时间回溯至2023年10月的一天,上海市宝山区一家临街店铺门前,一阵激烈的争吵打破了原本的宁静。店铺老板邱老汉与楚先生因琐事发生口角,两人互不相让,情绪也愈加激动。周围渐渐有群众驻足,有人劝解,但双方仍不肯退让。
  争吵很快升级为推搡,继而演变为肢体冲突。就在此时,邱老汉的儿子邱先生从店内冲了出来,他非但没有劝解,反而一拳挥向楚先生头部。楚先生踉跄后退,邱先生却仍不罢休,弯腰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锤,准备向楚先生挥去。
  就在铁锤即将挥出的危急瞬间,一个身影从旁边猛扑过来。原来是路过此处的全先生,其原本在劝架,见情况急转直下,便毫不犹豫地将邱先生扑倒在地,并从身后紧紧抱住邱先生,死死按住他手中的铁锤。
  一场冲突就此被制止,楚先生安全了。
  然而,在倒地过程中,邱先生握锤的手掌被铁锤手柄硌伤。2023年年底,邱先生以健康权受损为由,将全先生诉至宝山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我是去劝架的,当时情况紧急,扑倒他(邱先生)是为了防止他伤人。”庭审中,全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更严重的伤害发生而采取的合理行动,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防卫行为未超必要限度
  本案主审法官马腾介绍,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五个法定要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防卫行为适时、防卫目的正当、防卫须对加害者本人施行、防卫手段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介入的情况下,赋予公民的私力救济权利,其目的是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要求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适度’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马腾说。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邱老汉与楚先生之间的纠纷本属口角矛盾。邱先生介入后,非但没有缓解局面,反而使冲突迅速升级。更严重的是,他捡起铁锤,对楚先生突然升级的不法侵害已经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铁锤击打头部极易造成颅脑损伤,重则危及生命。”马腾分析指出,“在当时的危急情境下,全先生采取的措施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合理且必要选择,其防卫方式和程度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全先生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于造成邱先生手掌被硌伤的情况,全先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马腾解释说:“法律将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一方面是对暴力侵害的严厉否定,不法侵害者对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自担风险,不得转嫁于正当防卫者。另一方面,也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与鼓励,在无法及时寻求公力救济的危急时刻,公民挺身而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他人安全的行为,理应获得司法的认可与支持。”
原告要求担责于法无据
  宝山法院同时指出,若全先生放任事态发展,可能会对楚先生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邱先生则会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全先生的行为不仅保护了楚先生,更“挽救”了邱先生。宝山法院认为,邱先生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马腾表示,矛盾纠纷的化解,理性与法治永远是第一位的。邱先生在本案中的行为轨迹,展示出一条“情绪升级—暴力介入—矛盾激化—多方受损”的错误路径,类似情绪化的暴力介入不仅无法平息矛盾,反而会使事态加剧,甚至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对此,马腾呼吁,在面对矛盾纠纷时,应当树立三种意识。
  一是法治意识。任何纠纷都应在法治框架内化解,暴力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遇到冲突升级,应优先考虑报警、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
  二是理性意识。理性沟通永远是最安全、最有效的解决方法。冲动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而是制造悲剧的“导火索”。唯有冷静处置、依法行事,才能真正避免“小事酿大祸”。
  三是共情意识。冲突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但如果能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感受,很多矛盾就能找到化解的办法。
漫画/高岳  
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借条被判无效   □ 本报记者   唐  荣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林永青

  帮朋友从银行贷款,再转手借出并收取利息,这种看似便利的“举手之劳”,实则暗藏巨大金融与法律风险。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当事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无效,相关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出借人不仅未能获得约定利息,还自行承担了资金占用损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此前,佟某因资金困难向好友钱某求助,双方商定,由钱某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再将所贷款项转借给佟某使用,佟某则向钱某出具借条,并承诺支付一定利息作为“辛苦费”。
  钱某同意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成功贷款16万元。款项到账后,钱某将钱款如数转给佟某,佟某也出具了载明还款计划与利息的借条。
  起初几个月,佟某尚能按约还款,但随着时间推移,佟某的还款态度日趋消极,从按时支付变为需经多次催讨才勉强转账,最后,其拒绝还款并彻底失联。
  为避免个人征信记录受损,钱某只得自行垫资偿还银行贷款。
  因还款压力巨大,钱某甚至一度通过小额贷款平台“拆东墙补西墙”维持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后,钱某将佟某诉至福田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本金、银行利息及双方约定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中,钱某的出借款项来源于其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该行为实质是给不具备金融信贷资质的当事人提供信用“过桥”,以此规避金融监管,这类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正常信贷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案涉借条应认定为无效,佟某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案涉款项应退还钱某。钱某向银行实际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系其因转贷行为实际负担的债务,扣除佟某已还款项后,佟某还需向钱某返还12万余元。
  关于钱某主张的月利率0.17%的利息,法院认为,案涉借条因转贷行为无效,且钱某配合佟某套取银行贷款存在过错,其对自身资金占用损失负有责任,故对该项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佟某向钱某返还12万余元,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钱某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接收贷款时,已与银行建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作为借款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逾期还款将直接影响个人征信,甚至面临银行的催收与诉讼。
  钱某的行为既违反了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也使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入非约定流转渠道,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更嵌套多层法律风险。
实习驯马师被马踢致七级伤残 北京朝阳法院:马术俱乐部和学校共担责任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黄  硕

  校外实习本是学生就业“试水”锻炼、用人单位进行人才储备的双赢环节,但若中间出现意外,两全其美便可能演变为一场纷争。
  在一次学校安排的实习中,实习驯马师小张被马踢伤,并因此导致七级伤残。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某马术俱乐部承担主要责任,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担次要责任,合计赔偿小张合理损失80余万元。
  小张在某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畜牧兽医专业运动马驯养与管理方向。经过两年的学习,学校安排小张到北京某马术俱乐部进行校外实习,实习岗位为钉蹄师、马房行政。
  一日,小张牵马到马房过程中,马匹突然受惊向草坪奔跑。小张手牵缰绳跟跑后倒地,被马后蹄踢中腹部。
  经医院诊断,小张伤情为肝破裂、右肾破裂、四根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等。经鉴定,肝脏破裂缝合修复手术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右肾损伤行右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
  庭审中,某马术俱乐部代理人表示,受惊马匹为12岁的绝育公马,不存在发情期等行为暴躁时期。事发时,小张应当撒开缰绳,便不会发生危险。小张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一系列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马术俱乐部已经垫付了一部分治疗费用,不应当承担责任。
  某职业技术学院代理人则表示,学校不是马匹的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事发后学校已经做了积极补救工作,不应当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被侵权对象应为饲养人、管理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其由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不作为,导致产生了来自饲养动物这一危险源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小张实习期间,其本身的实习内容即为从事对马匹进行广义上的管理工作,因此小张属于对涉案马匹进行控制、管理的人员,而非饲养人、管理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
  小张作为管理人,在对涉案马匹的管理过程中发生了被马踢伤的侵权事实,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侵权责任类型分析,其并不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一类特殊侵权的侵害对象。
  对于各方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小张从事的实习工作客观上为某马术俱乐部创造经济利益,接受某马术俱乐部的监督管理。某马术俱乐部向小张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特征,成立劳务关系。
  本案事故系小张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考虑到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既接受实习企业的管理,为实习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实习活动也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张,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各方的责任比例,法院认为,某马术俱乐部为小张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小张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具有直接管理权,并负有相关的教育、培训义务。
  事发时,小张未穿戴任何牵马护具,未按规范方式牵马,某马术俱乐部未尽到相关管理、提醒的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故某马术俱乐部对于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和懈怠的过失,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某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校方,对于小张的实习工作仍负有间接管理义务,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学生参与实习工作的内容以及可能面临的危险,应通过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以及与实习企业沟通协商来控制和防范危险。
  校方对于实习学员管理的不规范之处存在过错,故综合考虑到某学校无法直接支配小张的工作,认定其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小张作为实习生,实践技能与协调能力尚处于培养阶段,在牵马行为中的一般过失不能减轻实习单位和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对自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张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合理损失,由某马术俱乐部赔偿57万余元,由某职业技术学院赔偿26万余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小张已收到全部赔偿款。
  法官提醒,一次安全的实习需要实习单位、学校和实习生三方共同努力。其中,实习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培训与监督,提示安全风险,对实习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培训;学校应强化安全教育,加强实习过程管理,与实习单位保持沟通,定期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实习生则应增强自身安全意识,认识到实习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合理评估自身能力,规范工作,不擅自进行危险操作。
“开业礼物”竟是祭奠用品 恶意寄件人被拘五日   □ 本报记者   李  娜
  □ 本报通讯员 胡婵娟

  “签收时本以为是份‘开业礼物’,打开竟然是祭奠用的花束和纸元宝,太可怕了!”
  2025年9月,经过精心准备,刘女士和母亲迎来了新店铺开业。让两人意外的是,开业当天,她们欣喜的心情被一份装有祭奠花束和纸元宝的诡异订单破坏了。
  母女两人本以为这份订单只是被偶然寄错,但是随后的时间里,两人又多次收到类似包裹。刘女士报警并通过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芝通局长”平台反映情况,通过多警种联合调查,警方最终将违法人员抓获。
  2025年11月6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只楚派出所接到刘女士报警,其母亲的店铺自开业以来接连多次收到以“礼物”为名的恶意包裹,多为祭奠用的花束与纸元宝。
  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到场,向刘女士了解情况,并以订单信息为切入点展开调查。
  民警初查发现,对方每次下单后就将账号注销,只能搜集到虚拟号码,调查线索中断,案件调查陷入瓶颈。其间,刘女士又收到了以同样方式发来的祭奠用品,她便通过“芝通局长”平台小程序反映情况,希望尽快破案。
  “芝通局长”专班迅速响应,立即派单至只楚派出所。派出所再次联系刘女士,同时向其说明了案件调查情况并梳理案件相关材料。
  “这次我们转变思路,通过大量信息研判查找新线索。”只楚派出所民警滕永浩说。在专班的统筹协调下,多警种发起合成作战,重新对线索进行梳理,开展深度研判分析,最终从大量数据中发现了一个外卖地址,并通过地址锁定违法人员王某。
  经过调查取证,2025年12月23日,民警在芝罘区某小区内将王某抓获。
  经查,王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刘女士直播,仅因“看不惯”刘女士的言行,便多次通过外卖平台下单寄送祭奠用品。
  目前,王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请大家文明上网,共同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滕永浩提醒。
  记者了解到,“芝通局长”平台是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2025年8月建立的民生诉求平台,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或热线电话向平台反映诉求。平台围绕“快速响应、有效办理、及时反馈”的工作要求,严把诉求流转、办结时效、回访反馈等关口,要求各单位对群众诉求,做到30分钟内签收、3小时内联系群众并反馈,同时创新推出“四步诊疗”工作法。
  2025年12月底,平台回访时,也收到了刘女士的感谢:“非常感谢民警,为‘芝通局长’平台的快速反应点赞!”
倒卖空烟管形成灰色产业链九人获刑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许瑶蕾
  □ 本报通讯员 王  羽

  烟草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专卖商品,经营烟草专卖品必须取得相应许可。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暗中倒卖空烟管,甚至形成产销一体的灰色产业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倒卖空烟管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等9人被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此案的查处源于2022年3月的一次常规市场检查。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海州区锦屏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商户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空烟管、烟丝。
  所谓空烟管,就是不含烟丝的卷烟空管,经手动填充器填装散装烟丝后即成为卷烟,其中卷烟纸、滤嘴棒等材料属于烟草专卖品,而散装烟丝一般以劣质烟叶为原料,经熏制等简陋工艺粗制滥造,再添加大量化学喷剂掩盖气味,以劣充好欺骗消费者。
  办案人员敏锐意识到,这背后很可能存在有组织的涉烟犯罪网络,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展开调查。
  经查,2023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胡某夫妻二人在无烟草及烟草制品生产、专卖许可的情况下,购买生产空烟管的机器以及卷烟纸等原材料,在河南省宝丰县一家庭农场内,以茶叶加工为掩护,私自生产空烟管。其中,马某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空烟管销售,胡某则负责生产,二人销售空烟管非法牟利共计约38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某、王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马某、胡某等处购买空烟管,并通过线上平台向全国各地销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以2万元现金入股,进一步形成产销一体的组织。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宋某主要负责销售,王某主要负责进货和发货等“业务”。经统计,该组织销售空烟管非法牟利共计约210万元。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在马某、胡某厂房处查获生产空烟管的机器一套及未销售的空烟管共计约126箱,在宋某、王某仓库内查获未销售的空烟管共计约837箱。
  2023年11月,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宋某等9人诉至海州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的空烟管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的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属于烟草专卖法中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在此之前虽未有过非法经营空烟管入刑的案件,但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本案空烟管使用的卷烟纸及滤嘴棒均属烟草专卖品。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空烟管,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宋某、王某、马某等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人胡文娟介绍,烟草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严格管制,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理。
  胡文娟提醒,本案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倒卖空烟管,并形成灰色产业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希望社会公众从宋某、马某等人身上吸取教训,不要贪图一时利益,触碰法律红线。若发现有人倒卖空烟管等烟草专卖品,请及时向烟草专卖局或公安机关举报。
战舰向战冲锋闯大洋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田沛羽 林庆港

  近日,一场防空反导背景下的多模块同步演练在海军包头舰拉开帷幕。作战指挥室内,一条条信息流在电子屏上不断奔涌,全舰官兵行动迅捷,紧盯“来袭”导弹动向,快速解算目标诸元,操作武器系统进行模拟拦截。
  在此之前,包头舰刚完成护航任务归建。“从执行护航任务到常态作战值班,包头舰永远只有两种状态:执行任务和准备执行任务。”包头舰舰长说。
  累计总航程12万余海里,年均海上执行任务时间超过158天,多次圆满完成重大演训任务,荣立集体二等功1次……入列4年来,包头舰官兵在深海大洋犁出一道闪光的航迹。
风浪越大越要信仰坚定
  “风浪越大,越要信仰坚定;环境越复杂,越要听从指挥。”舰党委一班人这番话,是全舰官兵的行动准绳。
  2024年12月,正在执行任务的包头舰暗夜犁波,年轻的导航雷达兵曹腾文在一片细密的海杂波中捕捉到一个微弱回波信号。经数据比对确认为某目标,得到上级通报表扬。
  曹腾文以“新时代最美革命军人”马少利为榜样,努力奔跑书写属于自己的强军故事。笔记本上,密密麻麻记满公式符号和学习心得,加上附加的活页,撑得比原来厚了一倍多。
  在曹腾文工作笔记扉页上,写着这样一句话:练就火眼金睛,用成绩书写忠诚。这是她的座右铭。
  6年前,包头舰组建接舰部队。在组建之初召开的临时党委会上,首届党委班子成员统一思想认识:铸舰先铸魂。
  舰党委提出“铸强军战魂,砺首战尖兵;擎打赢重任,扬铁拳雄风”的建设目标,以及“忠诚、胜战、担当、卓越”的舰训口号。
  入列以来,这支年轻的战舰始终身处大洋心向党。每当遇到险情,党员骨干总是冲在一线;每到一处海战纪念地、每逢重要纪念日,向党旗宣誓是雷打不动的教育。
  2024年11月,包头舰刚结束战备任务,便立即转入第47批亚丁湾护航任务的准备中。此时,离出发仅剩一个多月时间,全舰官兵加班加点开展临战训练、装备检查、物资补充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没有一个人叫苦叫累。
  “越是艰苦,越要筑牢忠诚的根基。”舰领导带领思想骨干深入战位,与官兵谈心谈话,开展“深蓝课堂”“九原故事会”等活动,引导官兵把忠诚奉献融入每一次值更、每一次训练中。
  2025年7月,包头舰在护航期间接到某受损货船求救申请,紧急前出救援时突然遭遇巨大风浪。舰艏时而被巨浪托起,时而被狠狠砸向海面。摇晃的船舱中,党委一班人带领官兵坚守战位,经过1000余海里持续航行,他们按时到达目标海域,完成救援任务。
  操舵兵朱雁行在任务日记中这样写道:“当我在茫茫大洋上看到指挥室那面鲜红的党旗,明白了‘舰由我驾驶,我听党指挥’的深刻含义。”
向着制胜高地不断冲锋
  舰艏高昂,浪花四溅,包头舰正全速航行在一望无际的蔚蓝海面,银灰色舰体犁开的白色航迹不断延伸。
  这航迹,是这艘年轻战舰破浪前行、驶向深蓝的奋进航程——全训合格即开始执行战备任务;首次参加实弹射击演练就取得优异成绩;第二年,就到海上斗争一线与强敌对手扭抱缠斗;第三年,奔赴远海大洋,将航迹拓展至印度洋……
  这些出色的成绩背后,是全舰官兵聚焦备战、矢志打赢的不懈追求。
  那一年,包头舰尚未出厂。接舰官兵边培训、边试航、边训练,制订完善方案计划。大家一同蹲战位、查图纸、学装备,虚心向专家请教,结合装备使用管理,梳理并提出优化建议千余条。
  那一天,刚入列4天的包头舰即入驻舰艇训练中心,官兵们互相加油鼓劲、比学赶超。外请专家集中培训、战位操演拆解训练、赴兄弟单位跟训见学……一场场聚力攻坚的战斗接续打响。
  那一瞬,包头舰陷入沸腾。全训考核中,包头舰主炮对海射击命中率在参加考核的5艘舰艇中名列第一,副炮近距反击击沉全部浮体靶,以全科目优异的成绩通过考核;首次参加实兵对抗演练,包头舰即成功击落全部靶机,综合成绩优异。
  入列以来,包头舰始终聚焦备战打仗,不断提升个人、模块和单舰训练水平;攻关形成18项战法成果,其中1项课题获海军一等奖……
  包头舰官兵们结合海上维权、战备巡逻、演习演训等大项任务,抓住与对手正面较量、短兵相接等契机,采取课题研练与实战训练相结合、小体系联合演训与多兵种综合对抗相交织的方式,扎实开展专攻精练。
  在一次包头舰与多艘舰艇组成编队赴某海域执行演训任务中,多艘外军舰艇上前,意图干扰我正常行动。包头舰听令由训转战,前出应对外舰。
  面对咄咄逼人的对手,全舰官兵保持头脑冷静,坚决听从指挥。雷达兵盯住屏幕,不断通报外舰运动要素,指挥员根据现场态势灵活调整阵位,死死挡住对手穿插编队的路线。值更官根据航行规则,有理有据多次喊话施压,人员同步做好侦察取证,最终迫使对方放弃挑衅、悻悻离开。
  从单舰科目训练到联合搜攻潜、防空反导、编队联合攻击,再到与不同兵种、军种的体系对抗训练,包头舰快速融入联合作战体系,突出抓好课题专攻精练。在一次次战风斗浪中,训练水平和实战能力持续提升。
每次亮相都是风采绽放
  “出航即出征,训练即打仗。”这句话对包头舰官兵有着不寻常的意义。
  2022年12月21日,中俄“海上联合-2022”军事演习在东海某海域拉开帷幕,刚通过全训合格不到1个月的包头舰第一次亮相国际舞台。
  演习当天,包头舰向预定海域行驶。控制室内,雷达侦测发现不明目标正向编队抵近。“加强对空警戒,加强低空快速小目标搜索。”随着指挥员下达指令,各战位快速展开操作。不多时,导弹破空而出,精准命中目标。
  那次,包头舰防空武器系统“三发三中”,以命中率100%的成绩在国际舞台上完美亮相,外军同行纷纷点赞。
  2025年2月,包头舰应邀参加“和平-2025”多国海上联合演习,压轴科目是主炮对海射击。
  在主炮光电瞄准系统中,远方的靶标只有乒乓球大小,主炮炮弹受气温、风向、风力等因素影响较大,加上舰艇要在编队运动中进行射击,想要首轮命中,难度如同骑马射箭。
  战斗警报拉响,接到发射指令后,主炮技师韩英秋果断按下发射按钮,炮弹呼啸而出,远处靶标应声而碎,包头舰“弹响靶落”的出色表现受到一致称赞。巴基斯坦舰队司令、巴基斯坦海军参谋长先后登上包头舰进行参观,并给予高度评价。
  同年3月,包头舰受邀参加“安全纽带-2025联合演习”,与来自多个国家的舰艇同台竞技。演练中,官兵们凭借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默契的协同配合,出色完成联合搜救、海上拦截、实弹射击等多个课目,赢得参演各国海军高度赞誉。
  “中国海军的专业素养和战斗作风,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谈论起包头舰官兵,来自南非的观察员维斯特上校竖起大拇指。
  在国际演武场,包头舰展现了中国军队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形象;在远海大洋,包头舰用实际行动表达捍卫和平的决心。
  一天清晨,亚丁湾风急浪高。接到外籍商船“如意松”号护航请求后,包头舰以区域护航的方式护送其穿越危险水域。
  航行中,官兵发现有不明目标持续接近,立即驾舰与“如意松”号调整阵位,将其与可疑船只隔开。经过警告震慑,目标被成功驱离。“多亏有中国海军的守护,为我们筑起一道安全屏障。”“如意松”号船长通过甚高频表示感谢。
  如今,包头舰航迹遍布多个国家港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这艘战舰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海军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决心和能力,彰显了大国海军的责任与担当。
“在创新传承路上,我不会停步” 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广绣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王新元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出生于裁缝世家的王新元,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广绣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他精湛的绣花技艺、“一手握钢枪,一手捻银针”的励志人生,以及对非遗传承的担当广受赞誉。
  王新元高中毕业后便参军入伍,在新疆空军某部服役。2001年,他退役南下广东省广州市打工。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新元在刺绣展上见到了广绣名家吴玉珍的作品。广绣细密的针脚、栩栩如生的画面深深吸引了他,随着心底对“飞针走线”的热爱被唤醒,他拜师吴玉珍、梁国兴夫妇,开始了学艺路。
  王新元不断精进技能,形成独特风格,独创圈圈针法、工字针法等,技艺获业界认可。
  作为新生代领军人物,王新元主动担起重振广绣的重任。他常讲:“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这就是我的选择。”
  这些年,王新元在广绣传承中弘扬中国文化,在广绣推广中担负社会责任;通过改良工艺、拓展创作题材、引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带动40名职业传承人、3万余名学员学习传承广绣。
  王新元推动广绣规范化、专业化生产,以市场化为导向,拓展与科技、游戏、汽车、航空等领域的跨界合作,让广绣走入百姓日常生活。
  在创新方面,王新元融合油画、摄影、雕塑、书法等元素,引入名画、青铜器、动漫等题材,丰富广绣艺术语言;在题材应用方面,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广绣品牌化、标准化、产业化;在广绣推广方面,他探索市场化路径,与多个领域跨界合作,拓展广绣应用场景。
  王新元打破传统传承模式,自己出资建立广绣传承基地,专业的设备和师资吸引了众多学习者。他还通过广绣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从中培养“接班人”。在多所中小学、大学及党校授课,并成为多所高校特聘硕士研究生导师与客座教授。
  为培养职业人才,王新元推动院校探索“中专—大专—本科”培养路径,创立“体验中心+院校课堂+大师工作室”教育新模式。
  王新元说:“要避免广绣成为历史符号,还需大量努力。在创新传承路上,我不会停步。”
  他通过讲座、展示、教学,让大众领略广绣魅力;率团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乡村村晚示范活动、鄂尔多斯非遗春晚,代表广东省参加黑龙江冰雪非遗节。
  在推动广绣走向世界、参与文化交流互鉴的进程中,也能见到王新元的身影。2019年赴新西兰奥克兰文化交流,其设计刺绣的新西兰版图及国鸟被作为国礼赠予当地小学;2023年受邀赴德、瑞、意三国交流,其作品《木棉花开》在佛罗伦萨被世界手工艺理事会欧洲主席收藏;2024年11月,作为中国青年非遗艺术家唯一代表,参加中阿青年政治家论坛并作主题演讲……
  在王新元的努力下,广绣作品影响力与日俱增,远销海外,成为中外文化交流的媒介。
  “虽然放下钢枪,拿起绣花针,但它们对我而言分量相同。”在王新元心中,自己永远是一名军人,个人价值在于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
  王新元坚信文化必须服务人民、惠及人民。他将文创与广绣结合,融入现代时尚元素,让广绣以全新视角进入大众视野。他带领团队通过党日活动、文化讲座、青少年研学、非遗工作坊等形式,促进文化产业与社会发展融合。同时,推出广绣“数字藏品”,线上线下结合,拉近广绣与公众的距离。
  王新元意识到,唯有深入市场、融入生活,才能赋予非遗新的生命。为此,他引入产业化思维,注册商标、成立研究所,借助品牌效应令广绣“老树开新花”,并筹划在系统化、专业化生产上探索新路。
  在推广的路上,王新元不忘社会责任。他设立广绣公益教育基地,吸纳残疾人从业,搭建就业创业平台,形成“非遗进社区就业家门口”氛围。其工作室开设课程百余次,近百名残疾人在此学习并实现就业或创业梦想。
  王新元联合广州国际残障人文化交流中心开设公益广绣班,传授技能,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为生活困难的下岗人员及求学者提供免费教学,先后帮助168人靠广绣解决生计问题。
  在王新元带领下,团队远赴贵州毕节、广东清远、新疆喀什等地,参与乡村振兴;开办乡村课堂、“广绣+瑶绣”培训班,传授技艺,帮助群众就业增收,为乡村文化振兴注入非遗活力。
全国退役军人事务厅(局)长会议提出 “十五五”时期稳步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1月8日至9日,全国退役军人事务厅(局)长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回顾2025年工作,总结“十四五”时期主要成绩,谋划“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部署2026年重点工作。
  会议认为,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服务强国强军事业,深入推进英烈褒扬工作,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四五”时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编制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领域首部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过五年奋斗,规划主要指标落实进展顺利、重点任务取得突出成效、工程建设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达到预期,为“十五五”时期退役军人工作实现新跨越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五五”时期,要全面对照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安排部署,谋划确定退役军人工作发展目标、重大工程、重点任务,完善思想政治引领机制;大力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围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作用;聚焦助力强军兴军事业新发展,持续完善双拥工作体系;锚定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稳步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
  会议强调,在新起点上展现新作为新气象。具体包括:编制实施“十五五”退役军人工作专项规划;强化典型示范引领,让退役军人在服务社会、报效国家中更好实现价值、赢得尊崇;不断提升拥军服务质效,健全双拥工作机制,强化拥军支前工作,加强官兵服务保障,有力解决官兵后顾之忧;全力推进移交安置工作,加大抚恤优待力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抓好就业支持和困难帮扶,提升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境内外烈士纪念设施管护,精心组织重要褒扬纪念任务,大力弘扬英烈事迹和精神;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深化优抚医院、光荣院等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巩固和建强基层服务阵地。
二○二五年度《中国空间站科学研究与应用进展报告》发布 中国空间站应用成果持续涌现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1月8日,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发布2025年度《中国空间站科学研究与应用进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着眼全面促进空间科学、空间技术以及空间应用领域蓬勃发展,重点围绕空间生命科学与人体研究、微重力物理科学、空间新技术与应用等领域,从目前已完成在轨实验、下行科学实验样品、获得分析结果、具有突出研究进展的科学与应用项目中,择优遴选33项代表性科学研究与应用成果,以及相关科普文化活动进行展示介绍,集中回应社会各界对中国空间站建设发展的关切期待,反映我国在空间科技领域的能力水平和创新精神,为后续开展更多更深入的空间科学实验研究,实现高水平科学突破、大规模应用推广、多维度效益提升等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为做好《报告》编制工作,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组织各领域上百名专家学者进行总结梳理和评估遴选,发布的成果覆盖面广,涉及22个科研院所和19所高等院校(含6个全国重点实验室),以及3家医院和1家高新技术企业,共计45家单位、61个科研团队参与完成,凝聚了中国空间站科学与应用各领域广大专家学者的智慧和汗水。
  2025年度,中国载人航天工程进入空间站应用与发展阶段以来,先后组织完成6次载人飞行、4次货运补给、5次飞船返回任务,成功实施首次应急发射。6个航天员乘组、18人次在轨长期驻留,累计进行13次航天员出舱和多次应用载荷出舱,开展多次舱外维修任务,刷新航天员单次出舱活动时长的世界纪录,完成包括港澳载荷专家在内的第四批预备航天员选拔、低成本货物运输系统择优并启动研制等工作。目前,中国空间站在轨运行稳定、效益发挥良好。
  据介绍,在中国空间站开展的空间科学、应用实验与技术试验项目进展顺利、成果丰硕,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目前,我国共规划了空间生命与人体研究、微重力物理科学、空间天文与地球科学、空间新技术与应用四大研究领域、32个研究主题。截至2025年12月,在空间生命与人体研究、微重力物理科学、空间新技术与应用三大领域已在轨部署和实施265项科学与应用项目。
  2025年度,在轨实施科学与应用项目新增86项,上行实验模块、单元及样品等科学物资约1179kg,下行空间科学实验样品约105kg,获取科学数据超过150TB。一年来,先后取得多项重要进展,成功完成中国空间站首次小鼠空间科学实验、国际首次开展空间站亚磁-微重力复合太空环境生物学研究、在轨实验发现噬菌体三磷酸腺苷水解酶全新的镁离子结合模式、国际首次提出基于经眶B超测量视神经蛛网膜下腔面积的无创颅内压监测技术、在高温难熔合金凝固机理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系列科学发现、探明多相铁基磁致伸缩合金中不同物相的形成机理和影响因素、国际首次开展空间站管道检测机器人在轨试验并获取开创性成果。
  为实现在轨科学研究的效益最大化,各领域科学团队着眼国家重大需求和科技前沿进行深度挖掘,产出了系列原创性、前沿性、创新性成果。经初步统计,2025年度共发表高水平SCI论文230余篇,获得专利超过70项,通过深入的试验研究和应用探索,部分成果已实现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显著推动我国空间科学与应用快速发展。
  作为国家太空实验室,中国空间站将持续开展一系列空间科学研究项目,积极推动科学普及与国际合作,凝聚国内外高水平科研力量,全面助力我国空间科学、空间技术与空间应用融合发展。
2025年度国防科技工业十大新闻揭晓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张未 兰晶霞 李仪 记者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了解到,近日,该局新闻宣传办公室公开发布2025年度国防科技工业十大新闻。
  2025年度国防科技工业十大新闻包括: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举行,多款新型“大国重器”集中亮相阅兵式;天问二号任务发射圆满成功,我国开启小行星探测与采样返回之旅;原子能法颁布,聚变能发展备受关注;我国第一艘电磁弹射型航空母舰福建舰入列,三型舰载机完成首次弹射起飞和着舰训练;我国规模最大的天然铀产能项目“国铀一号”示范工程生产出“第一桶铀”;国家国防科工局设立商业航天司,商业航天持续快速发展;天问一号“惊鸿一瞥”,神秘阿特拉斯彗星特征明显;中国载人航天工程首次应急发射任务取得圆满成功;“和福一号”扬帆起航,我国首批商用堆产碳-14同位素投入市场;歼-10CE首次取得实战战果引发全球关注。
  国防科技工业十大新闻推荐活动自2003年开始举办,候选新闻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国防科技工业各有关单位等推荐,经层层遴选、行业和媒体专家最终审议评出。
当好高质量发展护航者参与者 2025年度江苏公安工作可见可感可知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这一年,全省公安机关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46次获公安部通令嘉奖或贺电表扬,10项创新做法被公安部通报、向全国推广。”在江苏省公安厅1月9日召开的“向人民报告”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党委副书记徐大勇在通报2025年度江苏公安工作成绩单时,掷地有声地介绍道。
  这些亮眼成绩的背后,凝结着江苏公安全体民辅警的心血与汗水,更是他们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铮铮誓言的生动注脚。
  从城市商圈的高峰值守到乡村道路的隐患排查,从重大赛事的闭环安保到跨境案件的协同侦办,从智慧警务的创新应用到基层派出所的便民服务……2025年,江苏公安机关始终紧扣“走在前、做示范”定位,以精准防控“组合拳”筑牢安全防线,以精细管理优化公共服务,以科技赋能提升执法效率,全面推动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与人民安宁全力以赴。
筑牢安全屏障
  《法治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过去一年,江苏公安机关全力筑牢安全屏障,突出精确防范、精细管控、精准打击,公共安全韧性更加稳健。全省公安机关以打造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示范区为抓手,持续强化街面治安巡逻防控,优化“1、3、5分钟”快速反应机制,接续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秋冬季打防“六个专项攻坚”,重拳整治各类治安突出问题,确保社会面平安有序。2025年,全省违法犯罪警情同比下降10.6%。
  始终把老百姓的平安放在心上,针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拐枪、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等犯罪依法严打,对重大恶性案件,快速处警、快速侦破,现行命案连续8年全破,“两抢”和性侵案件连续3年全破,现行盗窃案件破案率提高15.6个百分点,全省三分之一的县(区)实现入室盗窃案件全破。2025年,刑事案件发案数同比下降15%,创22年来新低,社会治安持续向好。
  江苏省公安厅诈骗和新型犯罪总队政委丁晓珉介绍说,2025年,江苏公安持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针对“线上诈骗+线下取现”的复合型电信网络诈骗多发态势,组织开展精准预警劝阻和专项打击行动,拦截追回被骗现金4.5亿元、黄金6.2万克,全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损失数同比分别下降9.3%、30.9%。
  全力守护路畅人安,治理“校医商景”周边道路交通乱点3928处,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4年“双下降”。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防治,持续深化“警校家”护学联盟,组建971支“苏警安新”服务队,牵头省有关部门制定暑期防溺水6项工作措施,优化全链条防控。
服务有为善为
  2025年,江苏省公安机关全力当好高质量发展护航者、参与者,进一步做好服务民生、服务发展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在服务大局中的贡献度。
  2025年8月17日,2025年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以下简称“苏超”)第九轮南京vs盐城在南京奥体中心体育场开赛。为了方便球迷快速入场观看比赛,南京警方联合多方推出“AR智能寻座”新举措,球迷们在手机上根据AR指引就可以快速找到自己的座位。
  这是江苏公安机关服务保障“苏超”的创新举措之一。2025年,“苏超”火爆出圈,面对历时近7个月、85场比赛、243万余人次现场观赛的安保压力,江苏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安全平稳、热烈有序”总要求,不仅确保赛事安保零失误、安全零事故,更实现了大型活动安保工作从“保安全”向“促治理”、从“守底线”向“创价值”的深刻转变。
  据江苏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赵居伦介绍,赛事进行期间累计投入安保力量18万人次,坚持边实战边总结边提升,围绕6个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细化32项安保工作标准,打磨出了大型活动安保“苏超”样板。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必须以高水平法治为保障。江苏公安机关大力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全面构建执法制度、执法监督、执法责任、执法培训、执法保障“五大体系”,高标准建成128个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办案效率整体提升30%以上。以防范趋利执法为重点,出台异地办案协作工作规范、涉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10个“一律”等制度,推出异地办案委托代为执行、省市“查扣冻”申诉中心等创新举措,全年涉企执法问题发生率下降35.3%。
  江苏公安机关不断优化公安行政管理服务,努力让群众办事更便捷更舒心。推行公安政务“一起办”,将原本需多次跑动的业务关联打包,已为群众办理业务42.9万余件,减材料64.3万余份、减跑动85.7万余人次;推行“一网办”,“无犯罪记录证明”等34个事项“全流程网办”,南京等5市试点实施换发补发出入境证件“全程网办”便民措施,全省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可网办率超过九成。
拓展新增长极
  过去一年,江苏扎实推进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提升工程,全面深化公安机关各项改革,不断拓展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江苏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数智赋能,加快实施“人工智能+”专项行动,积极构建科技创新驱动的智慧警务生态,“大数据+大模型+大算力”深度赋能打防犯罪、服务群众、执法办案各领域,带给人民群众越来越多可见可感的实惠。
  全省公安机关大力推进以数智化侦查为显著标识的三级侦查中心建设,有效提高了破案效能,全省九成以上现行命案12小时内侦破,“两抢”案件48小时内破案占比过半;通过推广5G可视化110接报警、指挥超图等新技术,110接处警效率进一步提升。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江苏公安机关广泛为一线民警配备智能头盔、AI眼镜、5G执法记录仪等“高精尖”“小快灵”单兵装备,部署无人机、机器人、机器狗,空地一体,为群众提供高质量安全和高水平服务。
  南京市公安局以无人机方舱、单兵无人机与“金陵铁骑”相结合组建“金陵飞鹰”,已协助处理治安、交通警情8000余次;连云港市公安局组建“空中110”警航战队,实现30秒接警派机、最快1分钟抵达现场,年内成功救助群众400余人次。
  过去一年,江苏公安机关以全国公安机关“标杆标兵”为目标定位,持续提升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2025年,江苏共有8名民警获评全国先进工作者,5名民警被授予一级、二级公安英模,4个集体和25名个人荣立一等功;15个部门警种在国际、全国比武竞赛中获得30项第一名或一等奖。
五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 严禁以招聘信息为名非法引流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生态治理,规范网络招聘市场秩序,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许可监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或网络平台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等网络招聘服务,应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网络平台要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账号注册管理,对申请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类核验认证账号资质,设置专门标签,并在账号主页明示资质和认证信息。
  《通知》强调,网络平台要规范招聘信息格式标准,发布招聘信息应真实、合法,严禁以招聘信息为名非法引流。要强化对招聘服务类账号网络行为的规范,加强招聘信息发布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八部门发文助力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 广泛开展老年反诈防骗教育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蒲晓磊 记者今天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 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旨在充分激发各类养老服务经营主体活力,营造投资创业良好环境,促进银发经济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若干措施》明确,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要加快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持续优化各类型养老机构经营主体支持政策,在养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设置损害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款,禁止通过隐性条款限制异地养老机构落地。
  《若干措施》要求,保护老年人权益。通过“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敬老月”活动等广泛开展老年反诈防骗教育。规范养老服务中介服务,严厉打击夸大产品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的“欺老”行为,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旅游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市场乱象,依法依规对违法侵权的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若干措施》强调,维护经营主体权益。合理确定养老服务机构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规范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严肃处理针对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乱收费、乱检查、乱执法、乱罚款问题。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理定价。通过主流媒体、社交平台、公共场所等多渠道投放公益宣传片,以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正面宣传报道。
我国首个综合治理固体废物专项文件出台 遏制非法倾倒处置高发态势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刘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有关情况。据介绍,《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一个时期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针对固体废物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系统性集成性政策举措。
  《行动计划》明确,到2030年,重点领域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历史堆存量得到有效管控,非法倾倒处置高发态势得到遏制,大宗固废年综合利用量达45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年循环利用量达5.1亿吨,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行动计划》围绕工业、城镇、农林等主要产废领域,明确了各环节治理任务。按照全链条综合治理的思路,推动源头管控和减量,规范收集转运和贮存,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增强无害化治理能力。特别是针对与群众生活和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部署开展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建筑垃圾、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磷石膏等5项专项整治。
  总的来说,《行动计划》突出问题导向,在整合各领域固体废物既有管理手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链条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推动末端治理向全过程防控转变,是我国首个针对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作出系统性部署的专项文件,与此前水、土、气污染防治专项文件共同形成了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体系。同时,《行动计划》着力填补关键环节制度空白,提高针对性、创新性、有效性,推动解决困扰行业多年的重点难点问题。
广西研发应用法律咨询服务人工智能体   本报讯 记者马艳 通讯员党舒 魏茹洁 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获悉,针对涉外法律服务中存在的“语言壁垒”和“法律查明难”等痛点,广西司法厅联合广西民族大学汇聚法律与人工智能领域专业力量,于2025年12月研发推出中国—东盟法律咨询服务人工智能体,目前已投入使用,并在多个场景落地应用。
  近日,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的一场涉外商事纠纷调解现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启用了法律智能辅助工具中国—东盟法律咨询服务人工智能体。智能体通过快速检索分析,出具了一份清晰、准确的法律条款解析。这份专业意见,有效打破了因语言和法律差异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极大增强了调解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据了解,中国—东盟法律咨询服务人工智能体是一个深度融合法律知识图谱、多语种自然语言处理和智能检索技术的专业法律AI。该智能体通过私有化部署确保数据安全,并逐级构建覆盖泰语、越南语、印尼语等东盟主要语种的专属法律数据库,能够实现复杂法律文本的精准解析、跨语言条款的智能比对和专业术语的即时翻译。此外,该智能体的潜在应用场景还将覆盖涉外人才培养高校、涉外律所、跨境企业等,助力解决多语种法律查明痛点,应用前景广泛。
关注·平安校园   图① 1月12日,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走进辖区文渊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图为民警向学生宣讲未成年人保护、反校园欺凌等法律知识。
本报通讯员 喻跃翔 摄  

  图② 1月13日,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海州大队组织民警走进阜新市育才尚品幼儿园,开展寒假交通安全主题宣传。图为民警以寓教于乐的方式为孩子们讲解交通安全知识。
本报通讯员 冷吉峰 摄  

  图③ 1月13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联合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在华中科技大学举行道路交通安全精准宣教主题活动。图为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参加交通知识安全问答。
本报记者 刘欢 摄  
为高质量发展装上“法治导航” 衡水交出法治政府建设优异答卷   □ 本报记者 李雯

  全面推广“扫码入企”执法新模式,依托“普法邮路”送政策进企业,组建律师服务团对企业进行“法治体检”,“法律明白人”走村入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田间地头……鲜活的法治实践图景交织相融,铺展成河北省衡水市法治政府建设的生动画卷。
  近年来,衡水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以法治之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引领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航程。
厚植发展新沃土
  “过去从拿地到开工,跑手续就得小半年。现在签了承诺书,多个审批可以同步走,还有专人帮办代办,真正实现了‘拿地即开工’!”衡水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改革带来的效率提升感触颇深。
  改变始于“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推行。“改革前,投资项目审批环节多、耗时长,‘项目等地’是企业普遍反映的痛点。为此,我们创新推出‘标准地+承诺制’模式,核心是政府角色从‘被动审批者’向‘主动服务者’前置。”衡水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衡水将土地出让前的各项评估评价事项统一完成,企业拿地后只需作出相应承诺,即可“拿地即开工”。目前,全市已储备“标准地”4.4万亩,94个项目因此受益,审批时限平均缩短70天,改革经验在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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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衡水精准施策,重点突破,完成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启动全域标准化省级试点,推进行政许可“三减一优”。深化“个转企”国家级试点,推动5063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业务量居全省首位。开展证照“三联式”改革,推行照后许可“免申即办”,企业开办时间压减50%,退出效率提升60%。
  更让企业感受深刻的是执法方式的变化。“以前最怕突然检查,现在‘扫码入企’,时间、事项都提前告知,我们心里有底。”一位企业负责人坦言。衡水全面推广“扫码入企”执法新模式,将执法检查从“不期而至”变为“有约在先”。据了解,2025年以来,全市入企检查次数同比下降44.65%,罚没收入同比下降39.8%。
  此外,该市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开展执法权下放重放轻管问题、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等专项检查,创新“12345+衡企通”等助企机制,不断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部门联合抽查比例从2021年的4%提升至92%,切实减少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法治的“减法”为企业发展做了“加法”。截至2025年11月,衡水全市经营主体总量达53.26万户,较2020年底增长35.55%。“法治就像空气和水,好的时候不觉得,一旦缺失就会寸步难行。”一位在衡水投资多年的企业家这样形容。
筑牢善治新根基
  近日,在衡水湖湖面上,监测船缓缓行驶,科研人员正在对湖里鱼样进行采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完成衡水湖2023年至2025年渔业资源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湖中鱼类由2022年的45种增至目前的53种。
  鱼类种类的增加是衡水湖生态保护成效的“活指标”。近年来,衡水聚焦生态保护领域,通过立法保障与试点实践强化法治护航,推动省、市级立法各1部守护衡水湖,湿地保护案例入选全国生物多样性优秀案例。
  “立法不能‘大水漫灌’,必须‘精准滴灌’。”衡水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不同领域的不同问题,衡水“量身定制”法治解决方案。作为华北地下水超采核心区,衡水市连续11年开展综合治理,制定《衡水市地下水管理条例》,实施6项国家试点,成功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
  制定出台《衡水市促进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深入开展“服务实体经济、律企携手同行”行动,成立非公经济法治护航中心……经济建设方面,法治建设的“良方”也正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效,为特色产业“强筋健骨”。
  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衡水全市列入省统计范围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达33个,较“十三五”增加9个,形成“千百十”亿级产业集群梯度发展的“金字塔”格局。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33家,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70.5%。
  决策规范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环节。衡水聚焦决策规范领域,通过制度完善与审核创新强化法治把关,将法治化要求贯穿政府重大决策、政务行为、公文办理全流程。截至目前,衡水累计出台地方性法规18部、政府规章5部,都瞄准了实际问题,回应了群众关切。这些“小而精”的立法,如同一把把精准的手术刀,切中了城市治理的难点痛点。
绘就治理新图景
  周末的衡水法治公园里,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正在上演。“现在开庭!”随着“小法官”稚嫩而严肃的声音,多名中小学生沉浸式体验庭审全过程。“这种教育方式比单纯说教更有效。”现场一名家长说。目前,全市中小学已实现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法育雏鹰”普法品牌在孩子们心中播下了“法治的种子”。
  “法治的种子”不仅在校园里生根发芽,更在基层治理中开花结果。衡水以“五个一”标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建强“法律明白人”队伍,全市2.8万名“法律明白人”活跃在基层一线,深入各村(社区)开展社情民意收集、政策法律宣传、矛盾排查化解。
  “都先别急!咱们把事儿掰扯清楚,再说谁对谁错。”在深州市东安庄乡北景明村,两户邻居翻盖房屋时,因宅基地边界问题起了纠纷。该村人民调解员正好路过,通过耐心调解和释法说理,两家人最终握手言和。
  在衡水全市4994个行政村,村村都有专职人民调解员。他们顺应法治乡村建设需求,以建优家门口法律服务站为着力点,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通过普法宣传,依法办事,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田间地头、房前屋后。
  此外,衡水创新推行“基层党建+信息化+网格化”治理模式,把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嵌入每个网格。大力推进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全市118个乡(镇、街道)全部挂牌运行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前办老年证要跑到县城,现在家门口的服务中心就能办。”一位老人高兴地说。
  从城市到乡村,从机关到企业,从校园到社区,法治的清泉正流淌在衡水大地,法治建设如同衡水湖的碧波,清澈而充满生机,滋养着这片土地,护航高质量发展。
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李林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进入新时代,我国法治体系发展经历了从“建设”到“加快建设”,从“完善”“日益完善”“不断完善”到“更加完善”的过程,法治体系建设呈现既要“快速度”更要“高质量”双重追求的显著特征。这一过程,契合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的基本特征,体现了我们党对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律性的深刻认识和精准把握。
  把握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逻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聚焦这个总目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重大成就。党的十九大将之总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党的二十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明确为新时代法治建设历史性成就的重要方面。2025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将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最新成就概括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同时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由此,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问题,对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前进方向。
  面向未来,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统领性、战略性和总抓手意义的目标任务。达成这一目标任务,将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正确方向
  方向决定命运和前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法治体系建设正确方向”。展开来讲,应当做到“五个坚持”。一要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遵循。二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证。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建设更加完善法治体系的全过程。四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法治体系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五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
  明确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任务
  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做好以下主要工作:一要深化对“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理论中最具原创性标识性概念的法理研究,以法治理论创新推动法治体系完善;二要聚焦“更加完善”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科学内涵、评价标准、推动方式和保障措施,为建设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提供可操作、可评估的规划遵循;三要抓住完善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加快形成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加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更加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四要不断提高完善法治体系的整体质量和治理效能,更好发挥法治体系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有力保障作用。
  用科学方法推动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采用正确科学方法至关重要。
  一要坚持问题导向。当前,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四不够”“一明显”的短板和不足,即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要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以改革之力推动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等途径和方式加以解决。
  二要坚持目标引领。未来十年,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要对标2030年、2035年两个重要时间节点,按照“显著完善”和“更加完善”分阶段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围绕“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两步走”的目标任务:第一步,到2030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新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显著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水平显著提高;第二步,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为到21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三要坚持系统观念。建设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要从三个维度把握和推进。一是法治体系内部维度。要持续提升法治体系五个子体系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统筹处理好其与经济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等的关系,确保法治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形成“5+N”新格局。二是整体法治建设维度。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涉及法治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完善法治体系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三是法治体系与中国式现代化维度。法治体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保障,要把建设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融入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全过程各方面,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大格局,推动我国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四要坚持胸怀天下。建设更加完善的法治体系,是当代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勃勃生机的内生动力。放眼世界,要坚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加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践行“四大倡议”,在人类法治文明交流互鉴中为完善我国法治体系注入新的文明元素,以更加完善、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新型隐性腐败司法回应的积极与审慎   □ 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传统模式不同,腐败行为正呈现隐蔽化、期权化、泛利益化等新特征。尤其是被称为新型隐性腐败的贿赂行为,游离于合法与非法、违规与犯罪之间的灰色地带,给反腐败斗争尤其是实务部门发现、证明以及认定贿赂犯罪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反腐败形势之所以依然严峻复杂,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腐败的隐形变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只有对新型隐性腐败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才能遏制腐败的增量,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谈及刑法如何有效应对新型隐性腐败,通常想到的是立法完善。不仅理论界热衷于围绕通过立法加大刑法规范供给的研讨,立法机关为了应对新型隐性腐败,也不断通过刑法修正予以应对。如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修正案(十二),都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新型隐性腐败刑法惩治的需要。但总体上看,相较于腐败行为隐形变异的速度,立法无法实现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的要求。
  对新型隐性腐败的常态化回应,应当是刑事司法。司法积极回应的路径,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表面形式,把握贪污受贿的实质内核。多年来,无论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以及最高法刑二庭编撰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还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编写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都为新型隐性腐败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引。例如,将贿赂的范围由金钱物品扩大到财产性利益、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延伸至“利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力”、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推定情形以及事后受财的受贿性质。这些转变将部分新型隐性腐败行为纳入现行刑法的规范适用中,一批新型隐性腐败行为人受到了刑法的惩治。
  毋庸回避的是,对于司法积极回应新型隐性腐败这一做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有观点认为,实务中出现的新型隐性腐败行为,大都无法与现行刑法规定相匹配,因而本质上应属于立法问题,司法不能越俎代庖,否则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司法的积极回应具有正当性。
  首先,司法积极回应,有助于严密刑法之网。新型腐败之所以被称为“新”,很大原因在于对现行刑法解释过于严格,导致规范供应不足,法网人为变得粗疏。尽管腐败形式不断出新,但并没有脱离“权力的滥用、权力的私有化”这一腐败实质。现行刑法应对腐败犯罪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并没有过时。即便新型隐性腐败试图利用现有法律的漏洞逃避责任,相关行为实际上仍然在刑法规范的调整射程之内。通过实质解释,将规范的本来含义揭示出来,积极回应新型隐性腐败,不仅能堵塞形式上的漏洞,严密法网,而且有助于推动刑法中腐败犯罪相关概念的现代化。在此意义上,司法回应常常更直接、更有效。
  其次,司法积极回应,是对机械司法的纠偏。晚近以来,刑事司法习惯于对刑法规范进行机械性解读,僵硬、刻板地适用法律条文。换句话说,面对相关案件,对刑法规范的理解止步于经验性的文义解释,忽视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律适用的现实情景,形成了机械性司法,导致了刑法规范适用范围的不当限缩。实际上,不同时代的腐败都带有时代的烙印,社会发展变化“创造”出各种腐败的新样态。这就要求司法对刑法规范的理解也应该是动态的,以摆脱传统理论对构成要件要素的不当限缩,防止机械司法。
  最后,司法积极回应,契合了从严惩治腐败的刑事政策指引。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与刑事政策的需要密切相关。特别是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现阶段,从严惩治腐败是刑事政策的主旋律。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司法通过解释和个案,重塑刑法规定中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和外延,实现了政策与规范的贯通,使政策要求转化为司法裁判的依据,进而实现了政策性考量的安定化和规范化以及政策贯彻与规范适用的统一。在此意义上,对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都是当前形势下中央反腐败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化。
  需要警惕的是,司法积极回应新型隐性腐败是必要的,但在积极回应中也需要保持一定的审慎。
  第一,坚持法治原则,坚守罪刑法定底线,防止积极回应中的激进与盲动。回应新型隐性腐败的挑战,需要坚守现代刑法的一些基础性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不能为了惩治无限扩大具体罪名的涵摄范围。过于激进的回应,可能突破现行刑法贿赂犯罪的界域,一旦定罪标准呈现空洞化,刑法具体规范将失去明确的预期,沦为新型隐性腐败处罚的容器,最终导致处罚范围无限扩张,有可能背离反腐败的法治原则。应当承认,新型隐性腐败中确实存在一些现行刑法无法精准识别的疑罪,对此,应借助程序法中疑罪从无原则,不作为犯罪处理。司法对新型隐性腐败的回应需要坚持严格依法、标准统一的法治原则,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精准适用法律,不得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以收受商业机会行为的处理为例,原则上商业机会并不是现行刑法中的财物,若行为人收受该机会确有实际投入或经营,现阶段可以作为违纪行为处理。当然,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商业机会本身也在不断变异,形式上的商业机会也可能异化为直接输送利益的渠道,成为国家工作人员隐性腐败升级的新形态。尤其是当某些商业机会体现为相对确定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将商业机会直接变现时,变现数额可作为受贿数额认定。
  第二,贯彻责任主义原则,警惕积极回应中主观要素的虚置与抛弃。责任主义是现代刑法的根基。若责任主义被虚置,就可能回到客观归罪的老路,出现颠覆性的错误。因此,通过司法的犯罪化认定必须接受传统责任主义原则的检视,关注行为背后人的意识和意志,只有体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才是一个真实的人的行为。实务中,出现了为应对新型隐性腐败而不顾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事论事地客观归罪的主张,其动摇了现代刑法的基础,过犹不及。例如,刑法规定行贿罪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将“谋取竞争优势”作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情况,但对“谋取竞争优势”需要作实质判断,如果是为了早日实现确定的到期债权(如工程款)而行贿,即使债务人存在多个债务需要清偿,也不宜认定行为人行贿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构成行贿罪。
  第三,秉承刑法谦抑精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谦抑主义作为对刑法保护机能的一种制约,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子原则,诠释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促使罪刑法定原则始终保持消极的、抑制的方向。相比国外的刑事立法,我国刑法对腐败犯罪的立法充分体现了谦抑精神,总体上入罪条件比较苛刻。这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司法谦抑的适用。但在总体从严的基调下,并非追求单向度从严,而是要做到严中有宽。司法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情节区别对待。
2025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公布   本报讯 记者陈红卫 见习记者柳源远 1月10日,2025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发布会暨社会法前沿论坛在京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法的理论创新”为主题,旨在真实记录中国社会法的发展进程,洞悉社会法的发展态势,凝聚各界社会法共识。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80余名专家学者及实务部门代表参加本次会议。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张鸣起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2025年社会法领域中的实践探索具有显著成效,十大影响力事例的评选是提炼中国经验、构建中国理念、打造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工作,是实现实践与理论对话的重要平台,具有深远意义。
  会议发布了2025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社会民生领域立法进程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托育服务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协同发力,持续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活动等多措并举,加大社会民生领域保障力度;中华全国总工会立足百年新起点,稳步增进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福祉;《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出台,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持续完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创新,综合治理畅通部门协作,数智赋能提升解纷质效;推动竞业限制规范实施,多地法院发布竞业限制典型案例,助力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倡导职场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论坛环节,与会学者围绕“社会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数字技术对劳动就业的影响与劳动法的回应”“社会法立法前沿议题”“社会法的挑战与机遇”四个单元开展主题发言和与谈。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数字智能犯罪的
刑事治理研究学术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 记者陈红卫 见习记者柳源远 1月10日,总体国家安全观下数字智能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开题报告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会议立足于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深度嵌入社会运行的时代背景,围绕数字智能犯罪形态演变、刑事风险结构变迁以及刑事治理体系的回应路径等重大问题,深入探讨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如何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数字智能犯罪的刑事治理体系。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数字时代刑事法治面临的新挑战、新命题展开系统交流。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姜泽廷在开幕致辞中指出,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深刻重塑经济社会运行方式,风险生成与扩散机制发生显著变化,统筹发展和安全成为数字时代国家安全治理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数字智能犯罪刑事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刑事治理需在坚守法治原则和权利保障底线的前提下,提升对结构性风险的整体识别和前瞻应对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艳红在开题报告中指出,随着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深度嵌入社会运行,犯罪风险呈现前置化、结构化和扩散化特征,传统以结果损害和事后惩罚为中心的刑法治理模式面临明显局限。她认为,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贯穿刑事法治建设全过程,围绕风险识别、理念更新、政策协同、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等环节,构建以风险防控为导向的现代刑事治理体系,在严厉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数字智能犯罪的刑事治理必须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统领地位,将其作为统筹数字时代发展与安全的根本遵循。在风险形态日益复杂、技术演进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应以系统观念统摄刑事治理全局,科学把握刑法介入的边界与节奏,在坚守法治底线和权利保障前提下推进制度创新。通过深化数字智能犯罪的理论研究,完善与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制度供给,强化刑事法治与行政监管、技术治理等手段的协同联动,不断提升刑事法治对数智风险的整体应对能力和治理效能,为维护国家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支撑。
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理论品质   □ 徐汉明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步入21世纪以来,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和平崛起的中国正处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交汇叠加关键期。如何于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中国共产党对百年开探、开辟、开拓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的曲折历程与辉煌成就创新性总结,对中华五千年治理文化的优质基因创新性挖掘,吸收借鉴人类治理文明有益经验,形成了新时代党的社会治理法治创新理论的又一重大标识性成果。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具有独特的理论方位,涵盖基本命题维度的“原理论”“原则论”“规律论”;政治保证维度的“保证论”“宗旨论”“地位论”;顶层设计维度的“布局论”“互动论”“全球论”;实施方略维度的“格局论”“体系论”“民主论”;重点领域维度的“基层治理论”“城市治理论”“网络治理论”“边疆治理论”;方略方法维度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论”“预防性治理论”“社会治理辩证方法论”等系列经典观点。这一理论形塑了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基本命题、基本原理、核心范畴、辩证方法、实践面向之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彰显出哲理深厚的辩证思维、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守正创新的发展思维之理论品质。
哲理深厚的辩证思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创立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体系过程中,直面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平安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社会管理”“社会建设”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紧密结合,牢牢把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以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和服务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主题主线,紧贴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最前沿,对社会治理实践鲜活经验、制度建设、丰硕成果适时予以理论化思考、原创性构建、体系化表达,系统提出了有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基本命题,即:“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服务群众、造福群众是基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从而型构了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框架,构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结构严密,具有成熟哲学方法和实践面向的科学体系,彰显出其哲理厚重的辩证思维之品质。
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
  面对国内外环境广泛而深刻变化,我国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反映在社会治理领域呈现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呈现出阶段性特征。党着眼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把补齐民生保障短板、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纳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紧紧围绕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着力推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依法治理、坚持源头治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强调遵循和把握社会治理运行规律,科学回答了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后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供了政治保证、主体力量、根本目的、发展方向、战略举措、成效检验的根本遵循。这标志着党对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法治社会、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保障人民权益、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认识实现了新的飞跃。从而引领“中国之治”的成色更足、优势更为彰显,为人类治理文明展示“中国之治”新形态提供了“东方智慧”。
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
  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建设的思想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补齐民生保障短板、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社会建设的紧迫任务,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持续创造经济高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城市群快速崛起新奇迹,这一理论体系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统一,突出了实干兴邦的实践特点。党中央先后召开数十次重要会议,审议通过涉及“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平安建设”“一体建设法治社会”“生态空间治理”“第二个结合”“网络生态治理”等重大议题达70多项,直接关系“创新社会治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乡村治理体系”“市域治理体系”“探索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新路”“基层治理体系”“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平安中国建设”等重大事项达80余件,其他重大改革、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相关重大事项近150件。这一系列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辩证深化过程,不仅显现了中国共产党创立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知”“情”“行”“意”之统一,而且蕴含着实践智慧、实践力量与求是勇气的独特品质。
守正创新的发展思维
  “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新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由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跨越,是一项前无古人开创性开拓性的伟大事业。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本原理运用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辉煌实践,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建设的思想,科学回答了在欠发达国家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新生人民政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将创新社会治理、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统筹纳入改革与法治的重大战略;适时将改革实践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将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置于中国式现代化大局中谋划与定位,守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和源、根和魂,确保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正确方向。新时代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发展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社会矛盾总量呈现稳中有降趋势,社会治安状况处于历史最好水平,续写了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平安已成为中国一张亮丽的名片。
构建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规则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原理与实务》序言节选   □ 林维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原理与实务》是作者陈禹橦在论文《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研究》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之所以增加了“原理与实务”,是作者高度重视刑法理论的实践运用,而现实司法中又确实有大量的疑难问题需要进行刑事违法性判断,以便进行科学正确的刑法归责。
  本书所讨论的问题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问题。围绕刑事违法性这一概念所展开的一般理论问题,原本就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础问题。而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问题在晚近之所以成为一个迫切而热议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在现实中出现了层出不穷的案件,这些案件普遍存在定罪与否的争议。争议增加的重要原因在于:首先,刑法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不断增加。随着刑法的现代性增强,不同领域的法律之间的“互文”频率提高,越来越多的刑法规范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范的用语、范畴得以构建,势必产生在不同法律语境下,同一术语是否必须作统一理解或者是否可能区别对待的分歧,从而在刑事违法性判断问题上产生诸多困惑。大量的法律规范使用了同样的法律概念,但是对于其中语词的内容及其边界却语焉不详,造成了实务中适用的困难。
  其次,诸如行政犯等类型的犯罪不断增加,导致违法性的前置性判断的重要性凸显,由此产生前置的行政违法性判断和刑事违法性判断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甚至在有的情况下,前置的判断涉及若干不同的规范,从不同的角度考察违法性,其判断的基准和结论都完全不同,由此产生大量涉及民刑区分、行刑区分的问题,这些问题有时甚至是批量产生而成为现象,不得不引起关注。
  最后,法律规范的立法、修订可能存在时差,不同法律领域的违法性判断有时会发生巨大的变化。相对或者相关联的其他法律领域是否以及如何保持违法性判断的同步,在社会生活飞速变化、立法演进相应增速的背景下,刑法和前置法之间不易做到规范修订的同步,也导致各种困惑、混淆的产生。
  违法性认定的不一,有的显然具有其内在合理性,因为每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都有其独特的适用目的,因此在不同法律领域或者应用语境下,可能出现判断结论不同。即使是同一术语,在不同法律规范中是否必须保持含义完全相同,本身就是一个存疑的问题。对于刑事违法性判断而言,重要的问题在于,刑法是否应当保持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或者在何种程度上接受或者认可此种独立性以及如何通过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尽可能做到立法的统筹协调以减少或者缓和违法性判断的冲突。
  按照作者的观念,所有这些问题的讨论又都不得不回到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这一背景下展开违法性的判断。诚如其在书中所言,法秩序统一性原理重要的是要讨论合法性的统一,但统一并非相同。厘清了合法性问题,也可以理解为实质上解决了违法性的判断问题。但是,尽管都是以法秩序统一性为讨论背景,不同的学者对于同样的案件仍可能得出差异的结论。因此,需要对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作一个正本清源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秩序冲突问题的识别,然后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不同法律规范例如民刑、行刑交叉的具体领域展开论证,进而讨论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与构成要件等问题之间的关系。本书正是在这样一个清晰明快的逻辑下铺陈展开,而逻辑的清晰明快本身就具有一种学术的美感。本书对法秩序统一背景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问题作了体系性的研究和论述,认为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指导下,刑事违法性应当坚持独立的判断,并在动态视角下对刑事违法性判断进行类型化区分,进而从民刑、行刑、商刑交叉领域的具体案件出发,对刑事违法性判断独立性这一观念进行了精细展开。
  需要指出的是,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原本是外来的范畴,不过其中所蕴含的理念如在其他法体系中合法的行为不应具备刑事违法性,其实同样也是为我们所接受的观念。重要的是这一原理如何能够在我国法律语境中得到顺畅适用。在日益强调自主知识体系的当下,外来理论更加需要在解决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调适和应用。在本书中贯穿的论述思路清晰地验证了这一点。任何理论都应该是问题导向和效果指向的,因此,任何法律理论都应该为解决问题而产生,并且也只能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证明自身存在的价值。作者的论证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理论在中国司法语境中的适应性。
  对一个较为抽象的命题进行细致讨论时,案例的运用是必然的,关键在于如何恰如其分。本书的一个特点是,作者深谙实务的症结所在,引用了大量案例,在对案例的讨论中阐述自己的观点。这应该和作者长期沉浸实务一线从事公诉工作的经历有关,可贵的是,作者在思考相关问题时,并没有囿于检察官这一身份或立场,而是实事求是地从理论的均衡性、实践的妥当性出发,作出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判断。因为,在法秩序统一背景下,围绕刑事违法性所进行的讨论和判断,始终和刑法边界的扩张抑或收缩息息相关。因此,本书不仅有助于我们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深入理解,也令我们对司法中的诸多争议具有更进一步的领会,尤其通过其中内在逻辑的举一反三,对于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民刑、行刑区分问题,读者将会有更为深入的领悟。
中国古代拾金不昧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拾金不昧是一个常用的汉语成语,意思是指拾到他人遗失的金钱或物品后,不隐瞒,积极寻找并还给失主,表现出诚实和高尚的品德。这个成语产生于清代。吴炽昌在《客窗闲话·义丐》说:“乃呼里长,为之谋宅于市廛,置货立业且表之以额曰‘拾金不昧’。”李绿园的《歧路灯》第一百零八回记载:“把家人名分扯倒,又表其拾金不昧。”但长期以来,人们误以为“拾金不昧”就是要将拾得物全部还给失主,并且不要任何报酬,这恰恰曲解了古代的拾金不昧文化。因为,从先秦时期开始,史籍就有不少关于人们对他人弃置或遗失的财物,可以通过拾得的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记载。
  儒家经书中关于人们对拾得物的处理方式大体有如下三种:
  第一,老百姓对一定的拾得物拥有所有权。《诗经·小雅·大田》载“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彼有不获稚,此有不敛穧。彼有遗秉,此有滞穗。伊寡妇之利”。这讲的就是“拾秋”的权益。“不获稚”是指收割剩下的稚嫩谷穗豆禾,“不敛穧”是指已割倒但未被收走的禾把,“遗秉”是指已捆扎成束而未收走的禾把,“滞穗”是指遗留在田里的稻穗。对上述这些东西,孤儿寡母等群体可以拾取自食,这是他们的一项福利。这表明,孤儿寡母有权通过“拾秋”方式取得这些遗漏谷物的物权。《礼记》曾引用《诗经》的这几句诗表达了“君子不尽利以遗民”“故君子仕则不稼,田则不渔”(《礼记·坊记》)的主张,强调君子要给老百姓让利,也间接承认了老百姓通过捡拾、采摘、渔猎等对一定的财物获得所有权。
  第二,《礼记·月令》记载了周朝允许通过先占或无因管理的方式取得物权:“(仲冬之月),农有不收藏积聚者,马牛畜兽有放佚者,取之不诘。”意思是,在仲冬之月,农民若有谷物未收藏,马牛等牲畜被放养在外,那么即使有人将它们取走,也不追究责任。实际承认其取得了合法占有权。
  第三,拾得他人遗失物可以拥有一定的物权。《周礼·秋官司寇·朝士》载,“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周礼·地官司徒·司市》载,“凡得货贿六畜者,亦如之,三日而举之”。这就是说,凡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或收留别人家走失的奴隶、牲口,拾得者或收留者有义务送交官府,由官府公告招领十天。十天后仍无人认领,价值大的归官府所有,价值小的归拾留者所有。这里承认人们可以通过拾得或收留的方式直接取得小件财物的所有权。
  《周礼》关于拾得物的规定,被后世法律有所吸纳。《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论减二等。”意思是,凡拾得遗失的官物和其他财物的,满五天不送官府的,如果是官物,以遗失官物罪论处;若计赃论罪重于遗失官物罪的,以坐赃罪论处。如果是私人财物,依坐赃罪减二等论处。对于河中的漂流物,唐代的立法者考虑到拾得人到河里打捞具有风险。因此,给予五分之二或五分之一的赏赐,若无人认领,则全部归拾得人所有。元朝的法律规定,凡私人遗失的牲畜,送交官府代管。如失主前来认领,官府则向失主征收喂养遗失牲畜的草料。《大明律》“得遗失物”规定,凡拾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公示招人认领,一半给予拾得人作为奖励,一半还给失物人。如果三十日内无人认领,全给拾得人。如果不将拾得物及时送官府者,以官物的坐赃罪论处;若是私人物件,则在坐赃罪基础上减二等处罚,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失主。《大清律例》卷十四规定,拾得人五日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还官。私物减坐赃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失主。若无主全入官。
  大体而言,《周礼》及其后世关于拾得物的规定,注意到了拾得人既有上交官府的义务,也拥有一部分拾得物的所有权。《周礼》规定拾得物过了十天无人认领而加以没收,大物归公,小物归拾得人所有。《唐律》对在河中捡到遗失物的行为人,考虑到他冒了风险,所以给予五分之二或五分之一的赏赐。明清时期的法律也认为,拾得人可以拥有一部分拾得物。因此,中国古代的立法总体上兼顾了失物人、拾物人和保管者官府三者利益的平衡。
  中国古代关于拾金不昧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得到了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一,吸纳并发展了中国古代拾金不昧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吸纳并发展了中国古代法律中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遗失物方面的责任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吸纳并发展了中国古代法律中关于失主应该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第四,吸纳了中国古代法律中关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政府所有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以上事实表明,中国古代是有民法的,认为中国古代有刑法、无民法的看法应该予以改变。
“截贿”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规制   □ 黎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年来,我国实施“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政策,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强化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执法层面完善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策略,在此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截贿”行为。“截贿”行为既包括通常认为的中间人在受托转交贿赂过程中擅自截留的情形,也包括中间人在代为受贿时截留以及公职人员拒绝受贿时,中间人截留而未退还行贿人的情形。如何处罚“截贿”行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界本就存在争议,最近理论界的一种学说以“法秩序统一性”和“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为基础主张“截贿”行为无罪,使得相关争议更加复杂。
“截贿”行为处理的已有方案及评析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截贿”行为的处理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将“截贿”行为放在贿赂犯罪中,作为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处理;二是将“截贿”行为放在财产犯罪中,作为诈骗罪或侵占罪处理;三是认为“截贿”行为无罪。
  但上述做法均有一定不足,现分析如下:第一,将“截贿”行为作为贿赂犯罪处理的做法,忽视了“截贿”行为侵财犯罪的性质,特别是无法处理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中间人的“截贿”行为均不知情的情况;作为介绍贿赂罪处理的做法,则与司法解释关于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规定不符,且中间人的“截贿”行为本就超出了介绍贿赂罪中介绍人处于绝对中立地位的基本性质,适用该罪进而科处明显较轻的刑罚,有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疑问;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处理的做法,则没有注意到中间人的“截贿”并非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价,将中间人在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截留的款项认定为“感谢费”“辛苦费”,存在评价上的错误。
  第二,将“截贿”行为作为诈骗、侵占等财产犯罪处理的做法,在学说上遭到非议。对于“诈骗罪说”,批判意见认为,由于请托人给付的款项正是其非法请托事项的对价,在其请托事项得到办理后中间人再中途截留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款的场合,请托人难言有财产损失;而且“截贿”行为多是中间人在转交贿赂的中途才产生截留意思,因此,在其接受请托人交付的贿赂款时并没有实施欺骗行为;此外,诈骗罪存在被害人,这意味着被截留的贿赂可以被索回,这在政策效果上存在疑问。“侵占罪说”借鉴外国理论,试图区分“不法原因给付”和“不法原因寄托”:行贿人对中间人的请托并非利益的终局性转移,而是出于不法的“寄托”目的将贿赂款交由中间人代为处理,应视为“不法原因寄托”;虽然寄托本身是违法的,但是这一委托信任关系仍有保护的必要,故而承认侵占罪的成立。问题是,本说是国外刑法学者为了讨论类似“截贿”行为的处理而提出来的,民法学者认为,上述分类属于刑法学者的臆想,没有民法依据。
  第三,“无罪说”基于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原理,认为由于行贿是不法原因给付,行贿人已经丧失了对此的返还请求权,作为行贿人不能请求返还的反射效果,行贿人已经丧失了相关财物的所有权,故中间人的“截贿”行为没有侵害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此外,该说认为,将“不得请求返还”视为对行贿人的“惩罚”,自然可以遏制行贿。但是,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则,而且即便承认该规则,涉案财物也应基于其不法性被国家没收,中间人更无权截留;基于朴素的正义观,中间人的“截贿”行为本应受到谴责,但现在却受到保护,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另外,在“掮客”横行,助长腐败犯罪的背景下,对作为贿赂犯罪的中间环节的“掮客”不予任何处罚,不利于查处、预防腐败犯罪。刑法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最有力手段,对此种行为不能视而不见。
刑法规制“截贿”行为的根据及展开
  在“掮客”仍然猖獗的现实背景下,对于在行、受贿双方之间充当“穿针引线”角色的中间人所实施的“截贿”行为以刑法进行规制,既有必要,也有理由。
  首先,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看,难以得出“截贿”行为不能入刑的结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有不少学者建议规定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规则,但关于其法律效果的争议较大,最终该建议未被采纳。相反,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看,不法原因给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相关给付就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予以返还、折价补偿乃至赔偿损失。即便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表述,也不能认为其包括了“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则,应当认为这只是与相关法律中收缴违法所得的规定相衔接的表述。
  其次,即便是不法原因给付,理论上也并非认为一概不得返还。在民法理论中,除了借鉴大陆法系的不得返还的观点,也有观点借鉴普通法系的功利主义思考方法,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核心在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和抑制违法行为,能否请求返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尽管行贿多使用货币,一般而言“占有即所有”,但是从有效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已经被指定了用途的货币所有权归属于请托人,并无不可。此外,对于中间人的“截贿”行为不加干涉,对涉及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拒绝保护,会引发更多违法行为;即便认为“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是对行贿人的惩罚或者预防行贿犯罪的利器,但这也不是民法本身的功能,且这种只让请托人承担不利后果,使得同样应受谴责的中间人“不法变合法”,在抑制违法行为的效果上也难以接受。
  最后,在我国如果不对中间人的“截贿”行为进行刑法干预,不仅不足以预防贿赂犯罪,反而会进一步鼓励违法行为。虽然理论上一般认为行为人本无不法或者悖俗目的而被欺骗进而被动实施不法原因给付时,可以成立诈骗罪等犯罪。然而现实中,许多“掮客”通过表演性质的行为,炮制自己“手眼通天、无所不能”的状态,让不少人主动给付财物,可是这些表演行为往往难以评价为刑法上的诈骗行为。对此不予干预,只会让“掮客”更加猖獗。特别是不予干预还会导致相关案件的查处陷入僵局,进一步放纵不法行为。
  因此,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和抑制违法行为的角度出发,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应当将给付人和受领人两方的不法性加以比较,当受领人的不法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时,即便给付人的行为存在不法性,也应对其忽略不计,从而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所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并非决定所有权归属的规则,而是处理相关问题时平衡各方利益的规定,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而,对于同样涉及不法原因给付的“截贿”行为,也应比较请托人和中间人双方的不法性。总的来说,“截贿”行为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但在中间人不法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特定情况下,中间人截留请托人所交付的指定用途的财物(即贿赂)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在请托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主动请求中间人代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中间人借机将该财物全部或者部分据为己有的,中间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在请托人主动请求中间人代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向其交付财物后,幡然悔悟或者打消了行贿的念头,并要求中间人返还该财物,而中间人拒绝返还的,中间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三,请托人为了合法利益而请托中间人代为转交财物,中间人予以截留拒不返还的,中间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第四,请托人并无行贿之念,但中间人主动让请托人产生该种想法并向中间人交付财物,中间人借机将其部分截留的,就所截留的财产,中间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已经转交的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从理念到规范   □ 王成栋 (内蒙古大学特聘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被列为《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修改项目将进行第二次修改。《条例》自2007年颁布,201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不仅条文增加了18条,内容也更加充实,更具操作性,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多年过去,信息公开实践与建设透明政府、民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仍有差距。公民通过法规范保护知情权的便利程度还不够,通过信息公开行使监督权的规定更加阙如,一些条款存在纠缠与内在冲突;通过公民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履行信息制作与公开职责的条款缺失。在实现以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法规范设计上,给予了行政机关过大的裁量权,而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又缺乏刚性。《条例》的进一步修改应该在理念、理论、原理和原则上有所修正。
知情权是一种“复合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范创制中,知情权是与政府信息请求权、意见表达权、公共事务参与权、对公共机构监督的监督权相融通的既包含私权维护,又包含公益保护的复合权利。申请人行使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不应该仅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私权利维护,还应包括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的公权利保护。
  公民知情权在现代社会应该定位为一种新型的复合权利。因此,不能将信息获取权狭隘片面化。其实,无论是复议请求权,还是行政诉讼诉权,都包含私益与公益。由此,无论是信息公开范围的确立与排除,还是申请人的请求程序、监督与救济程序的设计,都应当与公民信息权利是复合权利相匹配。那种公民信息权或知情权,被认为仅是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相联系保护私权的观点是片面的、有害的。建议在总则第一条增加“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容,即“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以“行政过程公开”理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范创制的原理,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构建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范的灵魂
  信息公开在现代社会应定位为公共权力机关从机构设置、职权职责配置、权力运行、权力反馈以及对权力的监督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不限于决策、执行和监督所谓的三阶段的程序公开,更不仅仅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作用于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开。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强调实体与程序的统一,在强调主体及其职权职责法治化的同时,也强调程序法律制度建设。而行政组织法治化恰好回应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权力主体的自我革命,对公共权力主体及其职权职责配置的法治化要求,对组织者、决策者、执行者与监督者的这些实体的要求,与程序各要素的配置法治化有同等重要的作用。行政全过程公开,首先是享有公共权力的主体或组织本身的法律地位的公开,是机构、人员、编制、职级、职权、经费等的法治化。主体法治化是其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前提,没有主体的法治化与公开化,就没有行为及其结果的法治化与公开化。将主体仅理解为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显然是矮化了主体信息的地位与作用,建议删减相关条款。
信息公开排除的再排除
  究竟是路径依赖,还是作茧自缚?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立法中,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哪些可以请求救济、哪些无权申请,即所谓“收(受)案范围”,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规范创制时都成了一个难解的“结”。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哪些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获得、哪些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同样成了一个“茧”。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权利受损的复议请求权范围、行政诉讼诉权范围与信息公开范围毕竟有别,前者更多的是以行政法上权利受到损害之名。而知情权与其不同,是一种基于人民主权主体地位享有的更具有公共性的权利。权利性质不同,复议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如果更多地定位为抵抗权利,而知情权更多的是通过“知”达至参与的权利。
  行政机关制作、获取、处理行政信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以产生、形成、确立、变更某种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更多的表现为准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形成的监督关系,其意义更多的是在民主政府满足公民“知”的需求,是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记录或状态。既然信息公开与复议、诉讼请求权主要是因私权利受公权力损害而产生不同,信息公开则是政府机关更多表现为满足公民“知”的义务。
  行政机关满足公民“知”的义务不能说毫无边界,但与因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利形成的“有权利必有救济”不同。其排除标准或边界只能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和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在逻辑上是一种反向路径,前者是有损害即有救济,后者是不禁止、不损害皆公开。那么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就不具有可以不公开的理由。
  其实,《条例》第十六条与第二十条第(二)(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它们包含在传统的广义的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中,尤其是第(十四)项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在行政法传统上均具有行政内部事务的性质,也是所谓的一种内部行政行为。而公务员任职、晋级、晋职,在第(十四)项中没有列明,但在公务员法中以及实务中成为常态化的公开信息。另外,第十六条可以不予公开的表述本身具有可以公开的意思,给予行政机关自我决定的裁量权,易导致在实践执行中的不统一。因此,建议删除第十六条。
治理应申请信息公开中的“不作为”
  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搪塞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因经验、能力不足没有制作相关信息,或怠于履行职责而未制作应该制作的信息。对此建议单独设立一章“信息制作”。
  第二,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部分行政机关缺乏客观、完善的政府信息管理系统,导致信息存储混乱,难以准确检索到相关信息。
  第三,法律规定不明确:虽然《条例》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行为规范,但对于信息保存的义务规定不够明确,实际履职与信息保存之间的关联性不清晰,使得行政机关在信息管理和公开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
  第四,主观故意隐瞒: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出于不愿公开某些信息的目的,如涉及自身利益或存在不当行为等,即使信息实际存在,也声称不存在,将“信息不存在”作为托词。
  第五,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政府信息公开争议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需对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否定性事实进行举证。由于信息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申请人举证能力有限,难以证明信息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机关随意以“信息不存在”为由进行答复。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考虑规定如下内容:
  明确合理检索义务: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在答复“信息不存在”时,必须履行合理检索义务,并对合理检索的标准、方式、流程等作出具体规定。例如,规定检索的范围应涵盖相关的数据库、档案系统等,检索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强化信息保存义务:在立法中明确行政机关对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负有保存义务,规定信息保存的期限、方式和要求等,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建立监督追责机制:对于行政机关主观上怠于检索甚至恶意隐瞒信息的行为,建立相应的监督追责机制,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等,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1号所引入的以初步证据为核心的反证规则。当申请人提供了信息存在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给行政机关,由其证明“信息不存在”,以平衡双方的举证能力。
网络聚合犯罪的特征、挑战与规制路径   □ 于冲 (中国政法大学数智社会法治一体化研究中心教授)

  网络聚合犯罪是内生于网络空间,由主体间无共同故意的行为与结果叠加形成的犯罪形态,呈现实行行为去中心化、危害结果聚量性等特质。这些特质与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理论存在适配冲突,导致共犯认定、行为评价及因果关系判定陷入困境,亟须规制。
核心特征:无共同故意下的聚合性危害
  在网络聚合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传统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在主观指向上具有一致性。彼此独立、相互陌生的主体,通过各自行为共同指向同一危害目标,并在网络机制作用下形成事实上的弱协作结构。正是这种无合意而有协同的行为结构,使分散实施的个体行为得以相互叠加并最终转化为整体性的严重危害结果。
  网络聚合犯罪对法益的侵害具有聚合性与扩散性。相关危害通常并不限于特定个人法益,而是可能通过网络传播扩展至公共安全、网络秩序等集体法益。由于线上行为具有脱离行为人持续存在并与其他行为交互的特性,碎片化的个体行为得以不断累积,社会危害性随之持续放大,从而呈现类似继续犯的结构特征。
刑法挑战:传统理论的适配困境
  在共犯理论层面,网络聚合犯罪实行行为去中心化,参与主体间为弱共生协作关系,无明确主从之分,共犯对正犯的依附性弱化甚至消失。同时,行为人主观明知模糊化、缺乏意思联络,严格遵循“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原则要么无法对聚合危害结果追责,要么陷入客观归罪,违背责任主义原则。
  在行为论层面,网络聚合犯罪将完整犯罪行为切割为碎片化、微小化的片段,单个行为多为违规、侵权或中立行为,未达犯罪标准,但聚合后社会危害性显著放大,这些碎片化行为难以直接套用现有罪名评价,导致部分严重危害行为逃脱规制。
  在因果关系论层面,网络聚合犯罪的累积效应、溢出效应稀释了单一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联,依据相当因果关系说难以通过一般生活经验判断关联性,按照客观归责理论,微小行为或中立行为也难以被认定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规制路径:传统刑法框架下的适应性调整
  明确可罚行为类型是基础,以行为对聚合结果的作用力为标准,重点规制聚合结果的发起与积极同向促进行为、具有聚量危险的行为、流量操纵行为以及未履行监督、删除等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实现对核心危害行为的精准打击。
  完善情节要素与定量标准是关键,打破单一量化评价模式,综合考量行为的时间、空间、方法等情节要素,采用“实质多元化”的情节判断与打包评价模式,将社会性影响、秩序性法益侵害等纳入“情节严重”认定,未达定量标准的可按相应比例折算补足,兼顾聚量效应与处罚合理性。
  规范责任认定规则是保障,责任认定从“归因”转向“归责”,以聚量性危害结果的责任分配为中心,结合义务犯理论,将聚合结果视为客观超过要素,无需行为人对具体结果有明确认识,仅需证明其明知行为违反刑法或前置法,同时区分融合型故意、并合型故意及不作为犯的罪过类型,实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总之,网络聚合犯罪的规制需在传统刑法框架内,结合义务犯理论,聚焦聚量性危害结果责任分配,明确规制路径。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学》2025年第5期)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类型化研究   □ 陈洪磊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各国公司法普遍对董事苛以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虽然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条第2款以“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充实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内涵,但对何为“勤勉”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此,可以选择求助于类型化的思维方式。
现有董事勤勉义务类型化的尝试及不足
  目前,已有学者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了类型化尝试,大抵呈现两种分类模式:一是直接从勤勉义务项下类型化出具体子项,即“一元构造”;二是在董事勤勉义务之下,先寻找一个较为上位的类型(第一层级),再去找寻与上位类型具有相同或类似之规范上需要的下位类型(第二层级),即“二元构造”。然而,“一元构造”的弊病在于外延太过不固定。“二元构造”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上述弊端,但对勤勉义务审查标准认识分歧的回应力不足,未深度触及法院应当秉持何种标准来具体确定董事是否已尽勤勉义务的争论。
第一层次董事勤勉义务类型化之重构
  从我国审判实践出发,应当以是否需要董事进行有意识的判断为标尺,将勤勉义务分为运营类义务和决策类义务。前者是一种事务性职责,往往内容具体,要求明确,董事自由裁量空间小。后者是风险性和未来性的,更多依赖董事的经验及技能,董事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识别“有意识地判断”事项的重要辅助标准是,该行为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行业规章惯例的明确规定,运营类义务一般可以从中找到具体指引,而决策类义务往往不能。这种类型化可以克服“一元构造”分类模式的缺点,实现对商业世界的包容。由于运营类义务的审查标准与董事行为标准一致,所以应对其配置一般过失标准,促使董事认真履职;由于决策类义务的审查标准低于行为标准,所以应适用故意和重大过失标准,鼓励董事勇于决策,适度容错,弘扬企业家精神。
第二层次董事勤勉义务类型化之展开
  运营类义务给董事提出了数项具体要求,包括召集、主持和出席公司会议,制作和妥善保管重要资料,信息披露,保持沉默以及监督;决策类义务则与之相反,其既要求董事在决策权限范围内不缺位、不越位,不仅要禁入股东会专属权力事项,而且要主动与股东会寻求合作,还要不缺位于自身享有的广泛决策权力,也希冀董事在决策时运用比例原则呈现为公司最大利益的主观状态。
  概言之,我国对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描述应当在严苛与放松之间、明确与模糊之间、鼓励与约束之间寻找最适配的尺度,一种可行的路径便是,以是否需要董事进行有意识的判断为标尺来区分董事勤勉义务类型,并差异化配置审查标准。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5年第6期)  
精准普法提质效 营商环境再优化 广州市司法局创新打造“企业家法治观察团”   2025年10月,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报送的“企业家法治观察团”普法项目,在2024—2025年全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创新创先工作项目征集评选活动中,被评为“十大创新创先项目”。
  近年来,广州市司法局精选27名各领域、各行业优秀企业家代表,成立全国首个“企业家法治观察团”,聚焦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关键环节,精准对接企业法律需求,精心策划“法治City Walk”、参与涉外法律服务供需对接会、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开放日活动、走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现场等一系列品牌活动,进一步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精准对接企业法律需求
  “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的感知最敏锐、最直观。希望观察团常态化开展走访调研、‘法治体检’等活动,当好政企沟通纽带、法治建设建言者、法治理念传播者,帮助政府部门精准对接企业法律需求,不断提升企业的法治获得感。”2024年12月11日,在观察团成立仪式上,广州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说。
  成立以来,观察团在广州市司法局指导下,深入贯彻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一系列品牌活动,取得初步成效。
  据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年多来,观察团持续推进“沉浸式”“体验式”普法,组织成员深入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琶洲分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开展“法治City Walk”系列活动,了解广州法治建设成效;打造“监督+普法”模式,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开放日活动,“零距离”观摩花都区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全过程;推行“案例式”“互动式”普法,组织成员对行政复议案件现场进行走访调查,将普法课堂搬到涉案厂房。
  观察团的成立是广州市推动法治建设与企业经营深度融合的新起点,成为广州市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一年多来,广州市司法局建立并完善常态化、制度化、多维度的政企沟通交流机制,引导观察团成员发挥“前哨”和“智囊”作用,深度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法治观察和“法治体检”活动,推动普法宣传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靠前”、从“单向灌输”向“双向互动”、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进一步提高企业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让法治成为企业发展的“定心丸”。
创新开展法治观察活动
  “如何通过立法破解数据孤岛难题,建立高质量、可信的数据供给体系,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建议推进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推动政府优质数据安全开发”……2025年11月13日,广州市司法局组织人工智能行业专家、法律专家、观察团成员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企业代表,召开《广州市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听取立法工作意见建议。
  观察团成立以来,积极践行全面依法治市、行政立法、依法行政、刑罚执行、公共法律服务、涉外法治“六法融合”理念,创新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观察活动,将法治理念转化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推进科学立法,打通企业观察“最先一公里”。观察团联合立法专家,走进多家行业领军企业,围绕《广州市人工智能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开展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精准捕捉产业发展痛点、技术迭代难点、升级转型堵点,推动立法更具前瞻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促进规范执法,筑牢公平正义防线。创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家“零距离”观摩涉企行政执法全过程,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实现“监督中普法、普法中规范、规范中提升”的良性循环;走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现场,采用“现场普法+零距离沟通”模式,围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行政争议,邀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行政执法人员、行业代表、涉事企业共商共议,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优化公共法律服务,打通法治惠企“最后一公里”。以“法治City Walk”系列活动为契机,组织企业家“沉浸式”体验高效政务服务与专业法律服务;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化解等服务,实现优质法律服务精准直达。
  聚焦涉外法治,护航企业高质量“出海”。深度参与涉外法律服务供需对接会,“零距离”探访广州法务大厦,围绕“企业出海路径与挑战”进行深入研讨,结合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开展“靶向式”普法,帮助企业解答“出海”过程中遇到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策略。
推动普法工作提质增效
  2025年6月16日,观察团以行政执法监督开放日活动为契机,走进花都区狮岭镇皮革皮具产业法治园区,依次参观公共法律服务站、春灵法律服务工作室、广州花都(皮革皮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阳光六号直播电商基地,以“观察者”视角深入了解涉企行政执法全过程。在随后召开的交流座谈会上,相关职能部门介绍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涉企行政复议工作情况以及广州市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亮码入企”工作举措与成效。
  “观察团架设了一座紧密连接企业与政府决策、法律服务的‘高速公路立交桥’,实现从‘物理相加’到‘化学相融’的转变,凝聚起普法工作的强大合力,推动普法工作提质增效。”广州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说。
  需求对接精准化。27名企业家代表作为“法治前哨”,将企业法律需求传达给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与涉外法治供给端,构建起直接、高效的需求传导链,为政策制定、规范执法、精准普法提供依据,进一步提高法治供给与企业需求的匹配度。
  “法治体检”常态化。广州市司法局将“企业家法治素养提升计划”纳入全市法治宣传工作要点,定期组织观察团开展“法治体检”进企业活动,聚焦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内部治理、涉外法律法规等主题,进行深度交流,加强专题培训,助力企业提升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
  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观察团成员不仅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受益者,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监督者”“实践者”和“推动者”,通过监督执法活动、传播法治理念、贡献法治智慧,助力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我们将依托‘企业家法治观察团’,进一步夯实制度保障、丰富活动载体,以法治之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赋能添力。”广州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说。   余智 陈宏斌
岷县法院聚焦企业需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人民法院聚焦企业法律需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法治“活水”润泽营商“沃土”。
  岷县法院为中小企业及投资者开辟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实现立案登记、法律咨询、先行调解、诉讼保全等高频业务“一窗通办”,有效解决“多头跑、反复跑”问题;制定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范、立案窗口工作规范,发布“一次办好”立案清单,全面提升诉讼服务质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活封”“活扣”等柔性执行手段,最大限度降低执行工作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该院将解纷关口前移,依托“法官进网格、院长包片区”工作机制,推行“一名法官、一个调解室、一张服务卡、一名联络员、一本台账”的“五个一”服务模式,推动20名网格法官下沉全县18个乡镇,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普法宣传等活动,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更优环境。
  岷县法院依托“法院+工商联”常态化联络机制,组织32名员额法官对接96家民营企业,发放“服务企业联系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同时,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通过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企业家学法”专题法治讲座,进一步提升企业家法治素养,使“依法经营”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张力云 汪鹏鹏  
喀什供电保障玉雕产业安全可靠用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马尔洋乡皮勒村盛产塔青玉石,其油性细腻、色泽沉稳,素有“黑羊脂”的美誉。在玉石行业中,雕刻工艺是决定玉石经济价值与观赏价值的核心因素,而玉石雕刻高度依赖雕刻机、打磨机等电动工具,电力供应的稳定性成为保障雕刻精度的关键。
  皮勒村交通不便,全村51户牧民用电一直靠光伏发电支撑,电力短缺成为制约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2023年5月,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启动皮勒村配网建设工程,新建各电压等级线路51公里,新增变压器5台,打通光伏行政村通电“最后一公里”,解决了村民的用电难题。
  在此之前,皮勒村的玉石雕刻完全依靠光伏发电,电压波动大成为老工匠的心病。“以前收到好料子,只能趁中午阳光充足时赶工,即便这样,还是经常打磨出裂缝,好料子最后被加工得毛毛糙糙,经济价值大打折扣。”该村党支部书记说。
  为保障玉雕产业安全可靠用电,国网喀什供电公司组织党员服务队,定期对35千伏瓦马线、35千伏马尔洋变电站及其下属10千伏线路开展巡视,确保雕刻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组织营销服务专业队伍,深入玉石加工市场排查用电隐患,讲解安全用电知识,使“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如今,皮勒村的玉石加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稳定的电力供应使加工后的玉石圆润平整,经济效益显著提升。
苏政 梅佳佳  
公告专栏 2026年1月14日
  胡传霞、李永安:本院受理王纪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07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曾景辉:本院受理黄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703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潘军:本院受理陈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703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雷务双:本院受理施杨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703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兴仁市下山镇金色阳光小学:本委受理龙忠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于2025年12月29日15时00分开庭审理,已审理终结。因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仲裁委依法适用公告送达。现依法向贵单位公告送达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仁劳(人)仲案字[2025]527号}。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前述仲裁文书(地址:兴仁市综治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窗口),逾期即视为送达。
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朱学红:本院受理原告朱金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22民初81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3日后,即2026年3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烟台大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克拴、张祝行、郑利:本会依法受理(2025)烟仲字第603号申请人李尚政与被申请人烟台大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克拴、张祝行、郑利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张兴亮组成仲裁庭于2026年3月11日14时在本会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王超:范贻光、刘连珍诉你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张仲〔2025〕民字第332号),本委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主体申请书、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单、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仲裁答辩状、约定仲裁庭组庭方式、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10日、10日和30日内。逾期则由本委主任依法为你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3月31日上午9时在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山西洲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503号,申请人山西样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洲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150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海南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伍长康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3月6日9:00在第三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湖南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郑霞坤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3月11日15:30在第一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亿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应富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3月13日9:00在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正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省力诉河南冉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及你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3月13日15:30在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安康:本院受理金华平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李安康:本院受理余超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谢飞:本会受理申请人河北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822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3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期限届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吴天昊: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你及王晓燕、邯郸市碧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已由本会主任根据《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独任仲裁员赵延坤成立仲裁庭。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667号案的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邯郸仲裁委员会
张沙、程苏奇: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及闫海军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57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许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58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许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59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许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60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许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61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许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62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许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63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许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64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许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65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许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66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许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67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许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68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许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769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马学志:本会受理的刘玉和与你的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1287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书。现向你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287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天津市南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1334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书。现向你方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334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尔宝华: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覃奇香与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0411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0411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梧桐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禾顺建材商行(经营者:王同峰)与你方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758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758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自贸仲裁中心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和惠通联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1418-1419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书。现向你方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418-1419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王伟业、赵浩然:本会受理的胥家军与你方合同争议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1810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湖北省美佳商贸有限公司:本会于2025年12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百佳亿兴商贸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黄仲案字第001号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0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8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黄冈仲裁委员会
上海贤尊实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陆洪根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272号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各贰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方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李云翔、徐凤: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张海燕与你们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湖仲(2024)裁字第26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们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孝感科先电力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孝仲裁字〔2025〕1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秘书处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文书领取地址:孝感市新桥路3号信访大楼六楼603室,电话:0712-2280895。
孝感仲裁委员会
滁州弘达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马金陆:本会受理湖北东霖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孝仲裁字〔2025〕02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秘书处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文书领取地址:孝感市新桥路3号信访大楼六楼603室,电话:0712-2280895。
孝感仲裁委员会
海南伽利略编程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陈昌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170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炫者康养(海口)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卢汉国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383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唐蜜蜜餐饮店: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黄其烽、韩香光、黄福林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459、460、461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蔻觅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刘运锦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331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零距离网吧: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王榜与你方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100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方,限你方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临森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林川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084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美兰琼菜雅苑美食馆、海口刻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会戴与海口美兰琼菜雅苑美食馆、刘安迪、翁宇豪、蔡蕾、黄国伟、潘家旺与海口刻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现已作出裁决(海美劳人仲裁字〔2025〕第424号、第436-440号)。因无法送达至你方,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三楼,电话:0898-6533629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东方大田宏大温泉水世界儿童乐园中心:本委已受理卢永能、李连超、蔡争花、吴昌琼、陈海欢、王明花、吴琼成、王广云、王平利、王维山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244号至第25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3月3日9时在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东方市八所镇北九龙路17号,人社系统办公大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限你单位于开庭后2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胡绍云(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291590):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许期明与被申请人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绍云的劳动争议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2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3月4日9时在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东方市八所镇北九龙路17号,人社系统办公大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限你于开庭后2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艾仁恰拉:本院受理尹利君诉你与嘎日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新0102执异325号 苏喜林:本院执行申请人新疆亿隆企业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环瑞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亿隆企业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对李建伟、李付有、汪伟民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5)新0102执异325号 李建伟、李付有、汪伟民:本院执行申请人新疆亿隆企业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环瑞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亿隆企业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对李建伟、李付有、汪伟民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李加木措:本院受理的原告赛日格林诉被告李加木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决定书》
送达公告

王秀荣(身份证号:1329341966****4224)、孙健炳(身份证号:1309241989****4237)、孙春霞(身份证号:1309241992****4222):因张志臣因工死亡待遇一案,张德雨、陈景丽、张燕来、张燕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所履行先行支付法定职责。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924行初3号行政判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9行终2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本所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责。2024年2月7日,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924执14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所账户资金491193元予以司法扣划并予以交付后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所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海社保追字[2025]01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决定书》,本所决定:你方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491193元偿还至指定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支行;户名:海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账号:50607001040008208),逾期未足额偿还的,应当支付利息(以逾期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决定书》。请你方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所领取前述《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兴县社会事务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海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317-6627786,联系地址:河北省海兴县中心街北端)。特此公告。
海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2026年1月14日
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公告

(2025)赣0502强清2号
  2025年7月1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水区法院)作出(2025)赣0502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啃哥投资)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赣0502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新鼎荣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组成啃哥投资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张驰为清算组负责人。
  2025年12月4日,渝水区法院作出(2025)赣0502强清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了清算组提交的《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方案》(以下简称《强制清算方案》)并指定清算组执行该方案。清算组执行完毕《强制清算方案》后制作并向渝水区法院提交了《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报告》(以下简称《强制清算报告》)。
  2025年12月31日,渝水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作出(2025)赣0502强清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强制清算报告》,并终结啃哥投资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新余新鼎啃哥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清算组
2026年1月14日
公告专栏   道歉声明
尊敬的社会公众:我们是肖云科、段中山、曾浪、罗舰、陈俊屹、陈强、陈皓、林远之,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赔礼道歉。在2022年7月—2023年4月间,我们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私利,利用绵阳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绵阳世纪汇鑫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时代钱包、世纪钱包平台,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我们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更对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侵害,使他们的个人信息面临泄露、被滥用的风险,可能引发电信诈骗、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过司法机关的教育和法律的制裁,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我们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和愧疚,对每一位因我们的行为而可能遭受损失的公民表示诚挚的歉意。在此,我们郑重承诺:1.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再从事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2.我们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包括删除非法获取的信息、赔偿损失等;3.我们将以此次事件为教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尽力弥补自己对社会造成的损害;4.我们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做一名守法公民。再次向所有因我们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公民和社会公众致以最诚挚的道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引以为戒,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道歉人:肖云科 段中山 曾浪 罗舰
陈俊屹 陈强 陈皓 林远之
处罚告知书
执行告知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告知人:符子恺、谈琪;被告知人:鲁志强,性别:男,出生日期:1999年6月1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9906157053,户籍地:河南省叶县廉村镇前崔村鲁寨4组35号。处罚前告知内容:2025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你和刘鹏刚在本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35号贵都KTV至本市天宁区关河中路9号林卡酒吧途中,与李霞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和争吵,期间你和刘鹏刚多次向李霞喊叫、辱骂并向李霞吐口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你和刘鹏刚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拟对你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因公安机关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无法有效查找并通知你到案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现对你登报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民警符子恺(联系电话:13775282104)、民警谈琪(联系电话:13775283346)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处罚。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执行告知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告知人:符子恺、谈琪;被告知人:刘鹏刚,性别:男,出生日期:1991年2月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9102021531,户籍地:甘肃省正宁县周家镇乔坡行政村五组380号。处罚前告知内容:2025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你和鲁志强在本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35号贵都KTV至本市天宁区关河中路9号林卡酒吧途中,与李霞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和争吵,期间你和鲁志强多次向李霞喊叫、辱骂并向李霞吐口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你和鲁志强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因公安机关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无法有效查找并通知你到案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现对你登报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新丰街派出所民警符子恺(联系电话:13775282104)、民警谈琪(联系电话:13775283346)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处罚。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申请执行人梁化志与被执行人梁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382民初15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梁琳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梁化志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现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梁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抖音平台发布信息向梁化志公开赔礼道歉,需置顶三日,相应内容应当经本院审核。如梁琳未履行,本院将采取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梁琳承担。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4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淮安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宇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月5日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海宇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海宇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联系人:孙开建;电话:13912080680;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中业慧谷B1幢一单元6层,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宇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宇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2月5日,通过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法院已于2025年11月12日决定对海宇公司进行预重整,并确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均全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在预重整期间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向管理人重复申报债权。权益受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对自己及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2026年2月4日前书面向管理人提出。重整受理前已经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已经表决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以及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但未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可以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淮安海宇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定于2026年2月12日10时至2026年2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395/02)进行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21幢27号的房产。详细信息请登录上述网址浏览查询。有意竞买者请按网站公布要求参加竞买。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2月13日10时至2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371/11,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0000股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领取提存款公告
张龙术、龙秀英、龙秀强,翁妹再,姚沅妹、黄凤姣,欧小平、杨琦澄,黄炎娣、陈秀珠,滕纯娥、滕军,罗万银,谭亚桓、黄水娣,王小燕,杨秀娟、何超,王亚方、陈旭东,庞艺科、庞艺波、庞艺浪、庞艺韬、陈芳,王均安、杨秀云,金美女、金海伟、金顺法、厉梅香,中国黄金店(桐乡市崇福镇);王均安、杨秀云,王亚方、陈旭东,马修学、王书兰,赵永娣、苗秀明、苗苏磊,王小燕,谭亚桓、黄水娣,欧小平、杨琦澄,姚沅妹、黄凤姣,余福章、吴小红、黄新友,李仕栋,陈光芝、张俊、张明,丁银生、蒋贵嫆、丁远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人石洪林、李方建、柯马胜、肖良茂、王敏合、何武林、李忠兴、杨朝辉、梁晓民、叶永超、李世兵、张建学、林立浩、顾光朋、张加瑞、王文举、周福、姜建新、汪武鹏、肖良茂、王敏合、梁晓民、叶永超、赵军伟、顾光朋、张建学、李浪将赔偿款73728元提交于我处。请持身份证、生效判决书原件联系我处领取。
  地址:新疆阿拉尔市领先商业街金融楼D3-8室
  公证员:孔令旗 赵国庆
  电话:0997-461708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公证处
2026年1月14日
公告专栏   遗失声明
田敏(长岭县三团乡苑家街村5组村民)遗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水号:吉(2018)长岭县农村土地承包权第002838号,代码:22072220820610016J,印刷编号:NO.D220722,声明作废。
田风(长岭县三团乡苑家街村5组村民)遗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水号:吉(2018)长岭县农村土地承包权第003263号,代码:220722208206050032J,印刷编号:NO.D220722,声明作废。
王大伟遗失警官证,证号:014995,声明作废。
赵柄权遗失警官证,证号:029064,声明作废。
张淑敏(身份证号:37020219660526****)遗失身份证,自公告见报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黄电平遗失坐落于屈原管理区营田镇荷花村新堤组国土证,占地面积170㎡,编号:第200901044号,登记时间:2009年6月,声明作废。
韩树菁(身份证号:61272719861210****)于2026年1月6日遗失身份证,自遗失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山西省新康监狱李敏不慎遗失警官证,警号:1426133,声明作废。
贵州江天律师事务所管霖因保管不善将贵州省司法厅2021年9月15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5205202011174150,执业证书流水号:11506074,声明作废。
六盘水祺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CU9KN65T)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声明作废。
福鼎市与蜂行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EB6H0F4U)遗失法人章(法人:廖书了,编码:35098210035721),声明作废。
濮阳市豫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85668184N)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4109020031754,声明作废。
潼关县城关镇爱心幼儿园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证号:教民161052261000041号,声明作废。
云南宏灏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067126134H)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编码:5329000031964,声明作废。
大同市平城区钦薇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213MAENH5UM06)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西林王者通讯店遗失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6273000081902,账号:659612010111025208,声明作废。
庄浪县玖集团膳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遗失2023年3月31日核发的全部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5MA74J0WJ6W,声明作废。
天津市宁河区中兴木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82C79K93)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郭雅鑫)人名章,声明作废。
刘长梅不慎遗失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3号1栋5单元8楼3号房屋的公租房准住证,证号:9703,声明作废。
福建省宁化客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不慎遗失中国工商银行宁化支行开户许可证,账号:1404046409601160737,核准号:J3953000934001,声明作废。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春潭街道下扎村村民委员会遗失安龙县春潭街道办事处下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一枚,编码:5223282106750,声明作废。
海南依逸蔓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55791M)不慎遗失公章、法人章(法人:胡继琼),声明作废。
巴楚县利新农林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30MA7AB0HW90)不慎遗失财务章,声明作废。
龙海市海澄董氏美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339NLL21)不慎遗失公章,编码:35068110005338,声明作废。
天津金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国内旅游合同35份,合同号:2001563-2001577,2100043-2100044,2102455-2102474;国际旅游合同29份,合同号:0019397-0019400,0019231-0019255,声明作废。
北京黄村和源顺商贸中心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5MA013QA097,声明作废。
成立公告:长垣市蒲东街道商会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并指导完成验资,长垣市蒲东街道商会拟申请成立,现予以公告。成立后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管理。单位地址:长垣市城大路,法人:王新法。
注销公告:福建澳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拟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闽B2-20180175,特此公告。联系人:赵峰,联系电话:13950330100,联系地址:福州市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综合楼605B(自贸试验区内)。福建澳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4日
公 告
枣庄快利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孙丽华与你方之间的加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枣仲裁字第24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武夷山路1379号市司法局二楼,电话0632-3335557)。
枣庄仲裁委员会
六安仲裁委员会公告
钱来军:六安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六安荣光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六仲裁字第03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2026年2月13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终局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各业主)可在公告期内自行来本会签收仲裁法律文书。
六安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4日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朱艳会(性别:男,身份证号:15042419800613XXXX):本机关于2025年4月1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林)水罚决字〔2025〕第(3)号】,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依法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文号:(林)水催告字〔2025〕第(3)号】,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文号:(林)水催告字〔2025〕第(3)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林西县水利局领取上述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缴至建设银行林西县支行。
  二、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特此公告。联系人:王磊,联系电话:0476-5303647,单位地址:林西县党政综合楼三楼。
林西县水利局
2026年1月14日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下列当事人发生了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旺盛汽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66257497L。你单位赣C7498X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5年9月19日17时33分,在G318线K1802+300M处万州区万利路高洞子处不停车检测系统1车道,经系统检测认定车货总质量53500千克,超限定标准4500千克。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重庆市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第45项较轻情形,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万101交执罚〔2025〕1451;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时间:2025年12月29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