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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版 下一版 2026年02月04日

习近平同乌拉圭总统奥尔西举行会谈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记者董雪 2月3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国事访问的乌拉圭总统奥尔西举行会谈。
  习近平指出,中国和乌拉圭虽然远隔重洋,但双方理念相近、友谊深厚。38年前的今天,中乌实现建交。38年来,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两国始终坚持相互尊重、互利合作的相处之道。新形势下,双方要继承传统,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让两国友谊之树愈加枝繁叶茂。
  习近平强调,中乌两国要继续坚定支持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密切各层级、全方位友好交往,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不断深化战略互信。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十五五”规划建议,为未来5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擘画蓝图,也为包括乌拉圭在内的各国提供更多机遇。双方要加强发展战略对接,深化经贸、金融、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信息通信等合作,挖掘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清洁能源等新兴领域合作潜力,推动经济增长转型升级。中国和乌拉圭人民有着天然亲近感,双方要持续深化文化、教育、体育、媒体、地方等交流,便利人员往来,促进民心相通。
  习近平指出,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变乱交织,单边霸凌愈演愈烈,中方支持乌拉圭接任“77国集团和中国”轮值主席国,愿与乌方加强全球南方团结协作,共同推进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携手并进、共谋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中方始终重视中拉关系,支持拉美和加勒比国家维护自身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支持乌拉圭接任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共同体以及南方共同市场轮值主席国,愿同乌方和地区国家推动共建中拉命运共同体走深走实。
  奥尔西表示,中国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取得伟大成就,令人钦佩,期待“十五五”规划为世界带来更大机遇。今天正值乌中建交38周年,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处于历史最好时期。中国是乌拉圭的重要合作伙伴,为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无私帮助。发展对华关系已成为乌拉圭国策,得到各党派和社会各界一致支持。乌方坚定支持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一国两制”方针。乌方期待同中方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将双边合作提升到更高水平。双方要加强发展战略对接,在贸易、投资、科技、减贫、绿色经济、数字经济等领域深化合作,促进教育、体育、旅游等领域人文交流,为两国关系注入更强劲动力,为两国人民带来更多福祉。乌方高度赞赏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面对充满挑战的国际地区形势,愿同中方携手合作,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坚持多边主义,维护国际贸易体制,推动拉中关系不断发展,维护全球南方共同利益。
  会谈后,两国元首共同见证签署投资促进、贸易等领域10余份合作文件。
  会谈前,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为奥尔西举行欢迎仪式。
  奥尔西抵达时,礼兵列队致敬。两国元首登上检阅台,军乐团奏中乌两国国歌,天安门广场鸣放礼炮21响。奥尔西在习近平陪同下检阅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并观看分列式。
  当天中午,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为奥尔西举行欢迎宴会。
  王毅参加上述活动。
  访问期间,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深化中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2026年1月3日)   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十四五”时期,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明显进展。“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要加快补上农业农村领域突出短板,加快建设农业强国。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三农”工作至关重要。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总抓手,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守牢国家粮食安全底线,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努力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让农民生活更加富裕美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一)稳定发展粮油生产。粮食产量稳定在1.4万亿斤左右。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提单产。因地制宜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推动粮食品种培优和品质提升,实施粮食流通提质增效项目,促进适销对路、优质优价。巩固提升大豆产能,做好产销衔接。拓展油菜、花生、油茶等生产空间,扩大油料多元化供给。推动棉花、糖料、天然橡胶等产业平稳发展。深入推进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
  (二)促进“菜篮子”产业提质增效。坚持农林牧渔并举,推动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强化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巩固肉牛、奶牛产业纾困成果,促进供求平衡、健康发展。多措并举促进乳制品消费。支持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饲草料生产,促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支持设施农业更新改造,稳定发展蔬菜生产,推进深远海养殖和现代化远洋捕捞,积极发展森林食品和生物农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多部门协同和全链条监管,严查严惩非法添加和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三)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严守耕地红线,统筹农用地布局优化,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定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坚决打击各类破坏耕地违法行为,扎实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严防“大棚房”等问题反弹回潮。着眼保护耕作层和粮食生产能力,优化耕地调查规则,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稳妥有序做好耕地“非粮化”整改和撂荒地复耕利用。分区分类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立项、建设、验收和管护机制,强化资金监管,加大土壤改良和地力提升力度。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强化高标准农田渠系与灌区骨干工程衔接。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管理机制。实施新一轮黑土地保护工程,扎实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和酸化耕地治理。在确保省域内耕地保护任务不降低前提下,稳妥有序退出河道湖区影响行洪安全等的不稳定耕地。
  (四)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效能。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培育壮大农业领域科技领军企业。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选育和推广突破性品种,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加快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加强林草机械装备研发推广。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人工智能与农业发展相结合,拓展无人机、物联网、机器人等应用场景,加快农业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创新。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深化涉农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以需求为导向加快新农科建设,推动涉农专业人才定向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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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开展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划,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提高应对极端天气能力。推进大江大河控制性枢纽、堤防达标提标和蓄滞洪区建设,强化病险水库、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加强农田沟渠修复整治、中小河流和平原涝区治理,提升山洪沟风险管控与防洪治理能力,做好灾毁设施恢复重建。加强北方地区防洪排涝体系建设,适度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农田排涝设施建设,健全救灾机具配置和应急调用机制。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推进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六)促进农产品贸易和生产相协调。推进农产品进口多元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支持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走私。积极参与国际粮农治理。
二、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
  (七)健全常态化帮扶政策体系。落实常态化帮扶责任,稳步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保持财政投入、金融支持、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政策总体稳定。强化开发式帮扶,增强内生动力,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推动帮扶政策协同集成。保持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规模及省市两级投入资金规模稳定,县级可根据帮扶任务合理安排资金。
  (八)提高监测帮扶精准性时效性。合理确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标准,规范标准调整机制。扎实做好乡村两级常态化监测,健全精准识别和快速响应机制,确保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统筹开展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监测识别,规范收支核算口径,加强数据共享。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精准帮扶和动态调整。综合评估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和自我发展能力,符合退出条件的有序退出帮扶,对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继续实施帮扶。
  (九)提升产业和就业帮扶实效。优化产业帮扶方式,分类推进现有产业巩固、升级、盘活、调整,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帮扶产业。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在省级保持基本稳定,县级可实行差别化要求。完善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经营增收。压实帮扶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管责任,分类纳入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加强低效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强化就业帮扶,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用好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渠道。继续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十)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分别确定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完善支持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发展状况统计监测体系。推动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和科技特派团选派。拓展东西部协作领域,调整优化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结对关系,改进考核评价办法。开展常态化驻村帮扶,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机制。
三、积极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十一)保护和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强化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支持和协同,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统筹做好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储,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合理确定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实施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进优机优补,加强全链条常态化监管。强化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保险保障,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鼓励地方开展粮油种植专项贷款贴息试点。引导农业企业在粮食主产区统筹布局加工产能。落实好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政策,支持粮食主产区补充财力、发展粮食产业。
  (十二)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发展绿色高效种养,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农业精品品牌,促进全产业链开发。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电商平台下沉赋能,加强产地预冷、仓储保鲜、分拣加工等设施建设。规范农产品直播带货。深化农文旅融合,推进乡村旅游提档升级,发展“小而美”文旅业态。积极发展林草产业,培育壮大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业态。优化茧丝绸产业区域布局。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拓展农民参与产业发展渠道和方式,完善公平分享产业发展收益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强化产业项目统筹规划和科学论证,避免一哄而上、大起大落。完善省级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评价体系。
  (十三)促进农民工稳岗就业。落实好农民工稳岗就业支持政策,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减负拓岗。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培训项目与岗位需求精准匹配。统筹做好外出务工服务保障和返乡就业创业扶持,加强大龄农民工关爱帮扶。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加大欠薪整治力度。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程。扩大以工代赈项目覆盖范围、建设领域和劳务报酬发放规模,鼓励采用灵活发包方式由农村基层自主实施项目。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十四)多措并举扩大乡村消费。支持乡村消费扩容升级,提升消费设施和服务水平,培育丰收市集、非遗工坊、休闲露营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支持县乡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更新,促进农村及偏远地区商贸流通降本增效。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健全农村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四、因地制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十五)统筹优化乡村国土空间布局。适应人口变化趋势,立足主体功能定位,结合自然灾害防范,统筹优化村镇布局,提高村庄规划质量和实效,合理确定建设重点和优先序。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协同推进县域国土空间治理,在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前提下,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支持边境地区城镇和村庄建设。
  (十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分类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提升农村电网供电保障和综合承载能力,扩大农村充电设施覆盖范围。推进农村老旧公路改造、过窄公路拓宽和次差路段提升,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寄递物流设施共建共享,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推行共同配送,深化快递进村。健全农村客运稳定运行保障机制。持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实施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提升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覆盖水平。加强林区、垦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县域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健全农村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
  (十七)加强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统筹。稳慎优化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幼儿园,实施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行动计划。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加强县域教师队伍统筹配置,推动城乡学校在线共享优质课堂。综合施策加大农村控辍保学力度。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县级医院和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提质升级,加强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保障。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合理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备、使用范围。巩固拓展农村居民医保参保成果,健全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提高医保基金在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比例。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助餐服务、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发展县乡普惠托育服务。完善农村低保标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性、可及性。采取干部包联、志愿服务、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精神障碍人员等的探访关爱,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十八)一体化推进乡村生态保护修复。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完善农村厕所社会化管护服务体系,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丽乡村。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优化调整低效无效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健全收运处置常态化运行保障机制。推广绿色生产和节水灌溉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系统治理,推进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粪污和海水养殖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坚定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加强进境动植物检疫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全面推进“三北”工程建设,推广以工代赈等项目实施方式,巩固扩大防沙治沙成果。完善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十九)深入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动形成向上向善的乡村道德风尚。推进“文艺赋美乡村”,丰富农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进乡村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乡村文物、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护,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发挥党员干部带头和村规民约引导作用,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推进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持续整治农村高额彩礼,加强省际毗邻地区联动治理。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培育简约文明的婚俗文化。健全农村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规范管理。
  (二十)建设平安法治乡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强化农村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坚决遏制“村霸”、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完善宗祠活动管理制度。深入打击农村黄赌毒、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和残疾人人身权利、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金融活动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强化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深入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统筹做好农村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道路交通、有限空间、燃气、消防、房屋等重点领域安全风险,加强溺水等涉险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开展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五、强化体制机制创新
  (二十一)加快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妥善解决延包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规范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加强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土地风险监测预警。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发挥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严控新增村级债务。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快理顺社企关系,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健全农垦国有资产资源监管体制。
  (二十二)规范有序做好农村各类资源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支持入市土地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严禁用于建设商品住房。强化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严查严防违法违规购买农房宅基地。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加强租赁合同管理。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深入整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突出问题,加强村级劳务用工规范管理。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十三)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优先保障农业农村领域一般公共预算投入,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用足用好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政策激励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领域资金投放。加大对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展期、续贷支持力度。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息归集共享。引导和规范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涉农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雁过拔毛”、挤占挪用等问题。
  (二十四)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实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发展壮大乡村人才队伍,激励各类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加强乡村产业带头人和乡村治理人才培育,因地制宜培育农创客。实施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推进乡村巾帼追梦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
  六、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十五)强化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更好发挥党委农办统筹协调作用。加大“三农”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深入开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专题培训,提升各级党政干部抓“三农”工作本领。
  (二十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农村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实施农村党员集中轮训计划。充实和稳定农村基层一线力量,公务员招录计划向县乡基层机关倾斜,原则上不得从县乡借调工作人员。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做好后备力量培养储备。健全村级议事协商机制程序,拓宽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渠道。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持续深化对村党组织巡察。
  (二十七)改进农村工作方式方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自觉按规律办事。深入开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用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完善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加强“一表通”数据共享和创新应用,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扎实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优化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聚焦重点任务,完善考核方式,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全面落实“四下基层”制度,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避免政策执行“一刀切”、层层加码。坚持问题导向、守正创新,坚持政策支持和改革创新并举,鼓励基层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充分激发干事创业活力。深化整治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以优良作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锚定目标、砥砺奋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再上新台阶,朝着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扎实迈进。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巩固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成果 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本报北京2月3日讯 记者董凡超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专题听取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巩固拓展深化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成果,更好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会上,来自最高检、地方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线检察人员分别结合不同应用场景进行模拟展示,最高检领导、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结合分管和本条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法治信息化工程启动建设以来,最高检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对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领导指导,按照“一网运行、一网统管、一网通办、一网赋能、一网运维”目标,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引领带动四级检察机关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持续优化检察办案与管理、提升检察服务实效、深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夯实数据安全基础,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强调,法治信息化工程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阶段性工作,检察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坚持“一级部署、四级应用,统筹开发、服务全国,一地创新、全国使用”,充分发挥检察“一张网”优势,让检察信息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国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聚焦“强化检察监督”,充分借助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升数据要素使用效能,推动现代科技应用与传统法律监督方式有机融合,保障和促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检察信息化建设是政法工作数字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统筹好法治信息化工程与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等的衔接,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更加有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会议指出,检察信息化建设、数字检察战略的成果最终要体现在应用上。要牢固树立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问题导向,建为所用、以用促建,建设使用中什么问题最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些项目最迫切就重点攻关哪些项目,奔着问题去、盯着需求干,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项目接着一个项目推进,持续推动系统优化完善,确保广大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有更多实实在在的体验感、获得感。要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筑牢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屏障。
深化改革 推动发展 保障民生 化解风险 黑龙江政法机关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 本报记者 崔东凯 张冲
  
  全省现行命案破案率始终保持100%;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批捕10909人,起诉25405人;全省三级法院审理各类案件87.3万件,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2.1%;全年累计排查矛盾纠纷149240件,化解率达98.38%……一串串数字背后,是龙江万家灯火的安宁,是街巷阡陌的祥和,更是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过去一年来,黑龙江省各级政法机关牢记嘱托、感恩奋进,交出了一份亮眼答卷。“黑龙江省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保障民生、化解风险,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黑龙江。”近日,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惠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2025年6月,佳木斯市桦川县四马架镇村民郑某走路时不慎坠入深坑,造成重伤,其家属情绪激动来到县综治中心。家属认为,深坑属历史遗留隐患,现场既无防护也无警示牌,管理单位难辞其咎。
  桦川县综治中心立即启动“多元联动”调解机制,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四马架镇政府等单位成立专项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实地勘查,全面固定证据。最终,在县综治中心的协调下,县自然资源局、四马架镇政府与郑某达成调解协议。一场可能耗时耗力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25年5月,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在黑河五大连池市召开全省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会,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上来。目前,全省125个县级综治中心已全部实现“五有”目标,并实体化运行。全省125家基层法院选派503人入驻同级综治中心,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配合。宁安市人民法院率先将人民法院案例库“落户”综治中心。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选派优秀法官入驻综治中心,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动配合,实现了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的有效化解,其服务综治中心建设成效在全国法院介绍经验。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19年以来,黑龙江省司法厅连续8年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持续聚焦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组织全省调解、行政复议、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普法等力量,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努力使矛盾纠纷“见之于早、防之于小、化之于了”。8年来,全省累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33.6万次,调解纠纷162万件,调解成功率稳定在98%以上,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目标。
筑牢安全稳定基石
  2025年8月25日清晨,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在绥化市明水县路家屯展开了一场收网行动。现场共抓获涉油犯罪嫌疑人6名,取缔了明水县的收油点,查扣6台涉油车辆,收缴超过5吨被盗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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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破获,标志着大庆警方成功打掉了一个跨市涉油犯罪团伙。
  平安,是人民幸福最基本的需求。过去一年,黑龙江省全省现行命案发案数同比下降15.26%;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数同比下降10.27%,资金预警预后成功率达99.9%;全省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案数同比分别下降16.2%、17.5%,社会治安环境持续净化,安全稳定基石更加牢固。
  在油城大庆市,“灭鼠”保油专项行动贯穿全年,为油田企业直接挽回经济损失超5000万元,全市涉油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48.9%,有力捍卫国家能源安全。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构建起“空天地”一体化立体巡查网络,让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无处遁形。
  大兴安岭公安机关将生态安全融入血脉,创新“生态警务”模式,通过深化与林业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对非法狩猎、盗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鹤岗市公安局以巡逻防控“铸盾”工程为抓手,持续优化“巡防处一体化”警务机制,其相关成功经验入选全省政法改革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法治力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全力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2025年,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批捕10909人,起诉25405人,同比分别下降13.17%和10.98%。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批捕5492人,不起诉4486人,制度适用率达89.71%,认罪服判率达98.0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惩处涉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打财断血”1.9亿元。着力防范经济风险,妥善化解涉房地产等纠纷6.7万件,与省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新建商品房全链条监管意见。2025年,全省法院系统共执结案件16.8万件,执行到位294.2亿元;交叉执行“骨头案”7221件,执行到位6.2亿元;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6万人次;涉民生案件执结率达84.7%,同比上升6.7%。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双鸭山市尖山区卫健局2025年8月至9月行政检查未应用“亮码入企”流程;集贤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亮码入企”政策把握不准,操作程序不熟练;双鸭山市交警支队对违停处罚进行“柔性执法”,但未形成政策文件向社会公开。这是2025年10月,黑龙江省委依法治省办在双鸭山市开展实地法治督察时发现的情况。
  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委年度工作安排,省委依法治省办采取书面督察与实地督察相结合的方式,按计划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法治建设综合性督察。截至2025年12月15日,完成对13个市(地)、88个省直部门全口径的书面督察,并对哈尔滨、双鸭山两个市开展实地督察。通过书面督察,各地各部门自查发现问题278个;通过实地督察,发现共性问题14类、个性问题17个,有效发挥了法治督察的“利剑”作用。
  过去一年,黑龙江省委政法委推动省直政法单位整改共性问题,编发5期典型案例,强化以案促改促治。组织开展全省法院系统应退未退诉讼费集中清理工作,推动省法院修改完善诉讼费管理办法,退付完成率达99.5%。开展全省一年以上未结刑事案件集中清理工作,共清理案件4204件。
  黑龙江省委政法委着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分设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出台委员会章程、工作规则,组织遴选法官人选992人、检察官人选103人。着力优化政法机构职能体系,以“做精机关、做优警种、做强基层、做实基础”和“省级主责、市县主战、派出所主防”为导向,全面规范和优化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力量资源配置,相关做法得到中央编办、公安部肯定和表扬。
  法治工作队伍是法治中国各项举措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力量,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将持续加强法治队伍教育、管理和培养,始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素质能力、基层基础建设,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为黑龙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法保障。
在闽山闽水间打造平安福地法治高地   □ 本报记者 宋学鹏 王莹
  
  稳平安根基,扬法治风帆。
  2025年,福建政法系统锚定平安福地、法治高地建设目标,笃行实干、担当作为,在闽山闽水间深耕平安法治实践,成绩亮眼:群众安全感率99.14%,现行命案保持全破,未成年人违法人数、犯罪人数双下降,平安中国建设考核连续获评优秀……
夯实平安根基
  2025年11月,宁德市屏南县综治中心来了两名聋哑人,他们打着手语,神色焦急。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文字沟通,得知二人本是好友,却因4.6万余元借款发生矛盾。综治中心当即指派“家和”调解团队介入,通过线上交流打破沟通壁垒,由驻点法官全程跟进释法指导,促成这场纠纷圆满化解。事后,两名当事人用手语表达了谢意。
  高效专业的矛盾化解,源于屏南县综治中心组建的“家和”“安业”“宜居”3支专业调解队伍。一年来,福建纵深推进省市县乡四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路径。各级综治中心依据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路线图”,因地制宜创新探索,打造化解矛盾的“神经中枢”,全年接待群众60.1万人次,化解纠纷45.96万件,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2025年9月1日,《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正式施行,对平安建设的工作机制、风险防控、社会治理和公众参与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将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写入法规。同年9月,福建省综治大数据平台上线运行,横向联通涉及矛盾纠纷化解职能单位,纵向贯通所有综治中心,实现矛盾纠纷“一张网”闭环管理,确保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及时办。
  平安建设既要专业赋能,更需全民共建。福建建立1451个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实现站点入驻综治中心全覆盖。组建近3万支群防群治队伍,完善举报奖励、公益反哺等激励措施,成立省平安建设促进会,凝聚平安建设强大合力。
释放法治动能
  “以前迎检要准备好几套材料,现在扫码就能看进度,一次检查全搞定。”近日,南平市光泽县建鑫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斌斌的感慨,道出了福建涉企执法改革的成效。依托“闽执法”一体化平台,福建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检查总量环比下降48.5%。
  护企安商不止于“减负担”,更在于“强保障”。2025年,福建先后出台《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等16项法规规章,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为民营经济发展清障护航。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福建建成运行5个国家级保护中心,发明专利授权周期压缩92.8%。在激发市场活力上,完善“执破直通”等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成功挽救危困企业170家,盘活资产近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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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的福建,法治视野不断延伸。海丝中央法务区福州片区近日在新址揭牌,新设“福州海丝法庭”,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厦门片区搭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海丝法务通“三位一体”服务矩阵,为“闽企出海”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泉州片区设立金融纠纷一体化调处中心,以稳定透明的法治环境构建吸引投资的“强磁场”。
  法治有力度,更有温度。
  福建打造覆盖全省的“蒲公英”普法品牌,累计服务群众超6000万人次;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法援护苗”“根治欠薪”等活动,全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6.89万件;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促进无障碍设施等改造提升,推动整改无障碍设施8200余处……一项项务实举措、一次次温情守护,让法治成为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坚实后盾。
锻造政法铁军
  过硬队伍是政法工作的根本保障。
  2025年,福建政法系统聚焦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打出从严管党治警“组合拳”:高质量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组织多次执法司法专项检查,全省法院实施执行工作规范提升行动,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司法专项监督,公安机关加强公安工作质态监测,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基层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防止“牛栏关猫”“纸笼禁虎”。
  扎紧制度篱笆的同时,福建以典型引领激励担当作为。张得意、吴雅芳、何士涛、季东旭等一批品格可敬、精神可嘉的先进典型先后涌现,全年共有73个集体、31名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充分彰显了新时代福建政法队伍忠诚为民、爱拼敢赢、英雄辈出的精神风貌。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长征,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担当。在福建这片生机盎然的红土地上,全体政法干警牢记嘱托、感恩奋进,着力以政法工作实绩实效助力“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海警法施行五周年 坚决维护
国家海洋权益和管辖海域安全 中国海警维权执法
开创新局面   详细报道见七版
网红市集烟火气里的平安密码   □ 本报记者 韩宇 文/图
  
  1月30日,农历腊月十二,下午3点的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亚明市场内人头攒动、烟火升腾,果蔬生鲜、东北特色熟食、网红小吃摊位一字排开,吆喝声、询价声交织。
  亚明市场历史悠久,建于上世纪70年代末,现已发展为融民生消费、文化体验于一体的区域性网红市集。
  “党员示范商铺”“党员责任岗”,《法治日报》记者漫步市场发现,不少商户摊位挂着写有这些字样的小红旗。郭洪伟经营的大葱摊位便是其中之一。
  “我是党员,得响应市场联合党支部的号召。”郭洪伟告诉记者,他的摊位成为“党员示范商铺”后,他招待顾客的态度更好了,还时不时照顾左右商户。
  郭洪伟口中的党支部,是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华山派出所牵头组建的亚明市场联合党支部。
  “我们落实并拓展分局‘九个一’(一名雷锋警长、一个党小组、一类警情、一个调解室、一张电子装户图、一张看家网、一个民意诉求箱、一个宣传阵地、‘一站式’服务)主防警务理念,夯实基层基础。”华山派出所所长王书龙介绍说,“联合党支部将派出所党员民警、社区工作者、市场管理所党员负责人以及商户党员志愿者纳入组织体系,直接建在市场治理第一线。”
  前不久,联合党支部将党建和业务融合,由华山派出所“雷锋警长”陈天骅为市场保安员开展培训,提高大家处置问题的能力水平。
  正说着,华山派出所民警郑紫心带领辅警与保安,进行“警保混编”巡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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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紫心介绍说,除了“警保混编”巡逻队,市场其他保安员还分成多组分段巡逻,与商户平安志愿者通过对讲机实时联络,织密巡逻网。
  “最近生意怎么样,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走到一家新疆美食店前,郑紫心熟络地和老板阿不都热依木·吾布力攀谈起来。
  “生意不错,感谢关心啊。”阿不都热依木·吾布力满脸笑意回应郑紫心,“有你们在,我们做买卖很安心。”
  走访中,记者发现一处小型消防站,挂在旁边的两面锦旗格外显眼。其中一面锦旗上写道:“为商户不惧艰险,扑烈火奋勇争先!”
  这面锦旗的赠送者,是市场内经营焦火鸡架生意的商户白老板,他告诉记者:“前年我的摊位失火,多亏民警和保安及时遏制了火势。”
  如今,白老板的生意越来越火。在店内,他向记者展示自备的灭火器:“有了上一次的教训,咱必须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离开白老板的店铺,市场内一间行李寄存小屋成了外地游客的“聚集点”。
  “刚才就有一波‘南方小土豆’寄存行李。”在这里驻守的保安员牛志刚告诉记者,屋内不仅能寄存行李,还能为游客提供热水、充电等服务。
  从上海到沈阳旅游的胡女士一家,就是小屋的受益者之一。“正好给手机充点电,还能缓解寒冷,太暖心了。”胡女士开心地说,一家人准备这两天体验一下当地的洗浴文化和冰雪项目。
  “我们还把小屋拓展成固定宣传点,常态化向商户、市民和游客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郑紫心补充道。
  数据显示,2024年以来,市场实现刑事案件“零发案”,2025年至今,保持治安案件“零发生”。
  华灯初上,亚明市场的霓虹灯与商户的灯笼交相辉映,喧嚣声里满是新春将至的喜庆。公安机关牵头搭平台、强治理、优服务的默默付出,成为市集繁荣最坚实的平安后盾,守护着满是幸福滋味的人间烟火。

  记者手记
  市井烟火气,最抚凡人心。踏入亚明市场,最先映入眼帘的是人头攒动的热闹,鼻尖萦绕的是烟火氤氲的香气,耳边是此起彼伏的吆喝——这是东北冬日里最鲜活的市井图景,更是平安护航下的繁荣模样。
  从“党员示范岗”的小红旗,到“警保混编”巡逻队的身影,市集红火的背后,是公安民警扎根一线的坚守。他们把党组织建在市场里,把服务送到摊位前,既向保安搞培训、帮商户排隐患,又为游客送温暖、向群众普法律,用案件“零发生”的答卷,守护着这座城市的烟火气。
以高效能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湖北司法行政系统交上二〇二五年“法治答卷”   □ 本报记者 胡新桥 刘志月 何正鑫
  
  省、市、县三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首次实现全覆盖;
  组织5282名律师联系服务9804家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咨询两万余次,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6.7亿元;
  培育村(社区)“法律明白人”11.5万余人,全省8230所中小学实现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
  前述数据,构成了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2025年“法治答卷”。
  “一年来,我们立足‘一个统抓、五大职能’,真抓实干,担当作为,扎实推进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全方位法治服务和保障。”湖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杨军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倾力服务发展大局
  全国工商联“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查结果显示,2025年度,湖北法治环境位居全国第4。
  法治是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以高水平法治湖北服务保障支点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支点建设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
  一年来,湖北省司法厅坚持把湖北发展的更高定位、更高标准、更高要求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省各方面、全过程,深入实施法治化建设升级行动,着力打造中部地区法治高地。
  落实高质量立法保障。编制实施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审修完成《湖北省数据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地方性法规草案9部、省政府规章3部,组织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靠前服务助企解难。深入开展“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律师进企业 服务促发展”等专项活动,为企业厚植发展的沃土。
  强化精准有力监督。统筹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化管理,推动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2025年,湖北省入企入户行政检查同期减少25万次,同比降幅30.82%。
  湖北各地,护航高质量发展亮点举措频出。
  武汉成立武汉长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案件平均调解周期缩至30天,企业维权成本降低60%以上。全面推行“扫码入企”“综合查一次”等创新机制有效运行。在重点园区建立法律服务联络员机制,做实全周期、全覆盖、全链条法律服务。
  荆州市创新推出“商业秘密秘点保全+融资赋能”公证服务,助力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开展市属国有企业“积案化解 法治惠企”专项行动,累计化解债务4400余万元、盘活资产2.18亿元。
优化法律服务供给
  三艘货船相撞,事故双方为两万元款项争红了脸。
  “保险能覆盖大部分损失,何必纠缠这两万?先办理赔。”值班律师魏长冲手持保险单耐心劝解。
  从正午到黄昏,历经5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事后,船主黄某送来锦旗:“多亏你们,否则我的船不知还要停航多久。”
  宜昌是三峡工程和葛洲坝工程所在地,每年有约6万艘次船舶在此待闸通行。宜昌市司法局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建水上法律服务平台,以法治力量筑牢黄金水道“平安堤坝”。
  精准服务不同群体法治需求的不只宜昌。
  黄冈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以双号并行方式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深度融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打造全时便民服务格局。
  孝感市打造“法治+戏曲”普法模式,将枯燥的法条变身为法治戏曲,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注入新活力。
  恩施州以“律师进村、干警进校、法治宣传进千家万户”为载体,推动法治融入群众生活。
  据介绍,湖北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从“被动响应”向“主动服务”、从“普遍供给”向“精准定制”跨越。
  数据印证成效。2025年,12348湖北法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两万余单,12348热线接听群众来电35.8万余人次。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安心行动”开展以来,累计为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万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近10万人次。
  为切实提升服务质效,湖北省司法厅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推进“律心向党 建功支点”主题活动及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持续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湖北省司法厅深入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打造湖北省“法律明白人”网上培训平台,培育村(社区)“法律明白人”11.5万余人。争创“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207个,全省8230所中小学实现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全民法治素养不断提升。
筑牢平安稳定防线
  “公司包吃包住,每个月工资能存下一大半。”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刑满释放人员程某如今干劲十足。
  2025年11月,荆门市首家“阳光启航”安置帮教基地揭牌成立。程某是首批享受红利的刑满释放人员之一。
  目前,荆门市5个行政县(市、区)均已建立“阳光启航”安置帮教基地,帮助46名安置帮教对象实现就业。
  平安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湖北司法行政系统在筑牢平安根基中主动担当作为,以系统思维一体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帮教衔接、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五项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2025年,湖北17个市州和29所押犯监狱全覆盖签订合作协议,深入开展“融冰”“春风”“解铃”“强基”四大行动,新增“阳光启航”安置帮教基地66个,通过基地共安置587人。
  监所安全是维护平安稳定大局的关键一环。湖北司法行政监狱戒毒系统树牢底线思维,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持续加强罪犯、戒毒人员日常管控和攻坚转化,守牢监管场所安全底线。
  基层基础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湖北司法行政系统扎实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省1318个司法所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副科以上建制司法所占比54%,司法所配备执法执勤公务用车188辆。
  “5万多元赔偿款已经到账了。”襄阳老河口市,当事人张先生收到银行到账短信后,向调解员连连致谢。
  此前,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向老河口市矛盾调解中心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这起持续近一年的纠纷,短短半月便圆满化解。
  一年来,湖北司法行政系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健全调解网络,壮大调解队伍,进一步深化诉调、警调、访调对接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湖北2.8万余个人民调解组织覆盖城乡,2025年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42万余次,成功调解矛盾纠纷41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17%,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 林维
  
  中国共产党灵活运用唯物史观的立场,以伟大历史主动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是我国现代化发展历程中的标志性成就,为世界现代化发展模式提供了中国样本。毋庸置疑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契合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是筑牢平安中国建设法治根基的关键抓手。实践证明,宽严相济政策是一项切实有效的良政善策,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它总结了我国不同历史阶段刑事政策的经验和教训,是党治理经验与治理智慧的集中体现,成为我国刑事法治活动的行动指南,应当得到长期坚持。
  近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工作研究,确保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把握时代大势,提高犯罪治理的针对性、适当性与有效性,实现犯罪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助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从战略层面推动具体领域刑事政策的严明有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犯罪治理工作的总战略、总方针,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应有作用于犯罪治理不同领域、不同环节或体现特定要求的具体刑事政策,使得犯罪治理各领域都有“量身定做”的政策指导,当严则严,当宽则宽。未来应秉持体系化思维,协调不同具体政策之间的关系,构建起井然有序、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体系,促进我国犯罪治理的科学化与精准化,实现对群众安全的科学保护。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在立法层面促进我国刑法结构严而不厉的时代转型。严而不厉并非弱化刑罚威慑,而是通过严密法网与轻缓刑罚的有机结合,实现犯罪治理效能最大化。“严”要求立法精准回应社会治理需求,弥补罪名空白与漏洞,避免因法律滞后导致恶性行为脱管。尤其针对社会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犯罪风险,需要及时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形成全链条犯罪打击格局,筑牢安全防线。“不厉”的核心是优化刑罚配置,摒弃重刑主义倾向。未来的刑事立法需要更为合理地配置法定刑、增设非刑罚措施等一系列举措,契合宽严相济的动态平衡逻辑,能够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科学的制度支撑。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在司法层面形成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犯罪治理格局。治罪与治理并重,就是要将强化重罪治理与优化轻罪治理有机结合。一方面,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利益的犯罪,要保持严的方针不动摇。办理严重犯罪案件应坚持依法从严,做到严格追诉、准确定罪、从严量刑,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功能,实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犯罪,应更加注重落实该宽则宽的政策要求,强调教育和预防,发挥诉讼程序的分流功能,善用轻刑及非刑罚措施。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始终体现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这一内核。当前,平安中国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面向未来,应进一步确立“国家更加安全、社会更加安定、治理更加有效、人民更加满意”的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目标。在这一背景下,刑事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都应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特色法治文化智慧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以特色法治力量筑牢平安中国根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磅礴力量。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2026年1月3日)   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十四五”时期,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明显进展。“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要加快补上农业农村领域突出短板,加快建设农业强国。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三农”工作至关重要。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总抓手,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守牢国家粮食安全底线,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努力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让农民生活更加富裕美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一)稳定发展粮油生产。粮食产量稳定在1.4万亿斤左右。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提单产。因地制宜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推动粮食品种培优和品质提升,实施粮食流通提质增效项目,促进适销对路、优质优价。巩固提升大豆产能,做好产销衔接。拓展油菜、花生、油茶等生产空间,扩大油料多元化供给。推动棉花、糖料、天然橡胶等产业平稳发展。深入推进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
  (二)促进“菜篮子”产业提质增效。坚持农林牧渔并举,推动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强化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巩固肉牛、奶牛产业纾困成果,促进供求平衡、健康发展。多措并举促进乳制品消费。支持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饲草料生产,促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支持设施农业更新改造,稳定发展蔬菜生产,推进深远海养殖和现代化远洋捕捞,积极发展森林食品和生物农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多部门协同和全链条监管,严查严惩非法添加和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三)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严守耕地红线,统筹农用地布局优化,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定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坚决打击各类破坏耕地违法行为,扎实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严防“大棚房”等问题反弹回潮。着眼保护耕作层和粮食生产能力,优化耕地调查规则,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稳妥有序做好耕地“非粮化”整改和撂荒地复耕利用。分区分类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立项、建设、验收和管护机制,强化资金监管,加大土壤改良和地力提升力度。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强化高标准农田渠系与灌区骨干工程衔接。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管理机制。实施新一轮黑土地保护工程,扎实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和酸化耕地治理。在确保省域内耕地保护任务不降低前提下,稳妥有序退出河道湖区影响行洪安全等的不稳定耕地。
  (四)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效能。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培育壮大农业领域科技领军企业。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快选育和推广突破性品种,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加快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加强林草机械装备研发推广。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人工智能与农业发展相结合,拓展无人机、物联网、机器人等应用场景,加快农业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创新。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深化涉农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以需求为导向加快新农科建设,推动涉农专业人才定向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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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开展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划,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提高应对极端天气能力。推进大江大河控制性枢纽、堤防达标提标和蓄滞洪区建设,强化病险水库、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加强农田沟渠修复整治、中小河流和平原涝区治理,提升山洪沟风险管控与防洪治理能力,做好灾毁设施恢复重建。加强北方地区防洪排涝体系建设,适度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农田排涝设施建设,健全救灾机具配置和应急调用机制。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推进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六)促进农产品贸易和生产相协调。推进农产品进口多元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支持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走私。积极参与国际粮农治理。
二、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
  (七)健全常态化帮扶政策体系。落实常态化帮扶责任,稳步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把常态化帮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保持财政投入、金融支持、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政策总体稳定。强化开发式帮扶,增强内生动力,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推动帮扶政策协同集成。保持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规模及省市两级投入资金规模稳定,县级可根据帮扶任务合理安排资金。
  (八)提高监测帮扶精准性时效性。合理确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标准,规范标准调整机制。扎实做好乡村两级常态化监测,健全精准识别和快速响应机制,确保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统筹开展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监测识别,规范收支核算口径,加强数据共享。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精准帮扶和动态调整。综合评估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和自我发展能力,符合退出条件的有序退出帮扶,对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继续实施帮扶。
  (九)提升产业和就业帮扶实效。优化产业帮扶方式,分类推进现有产业巩固、升级、盘活、调整,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帮扶产业。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在省级保持基本稳定,县级可实行差别化要求。完善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经营增收。压实帮扶项目资产常态化监管责任,分类纳入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加强低效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强化就业帮扶,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用好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渠道。继续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
  (十)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分别确定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完善支持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发展状况统计监测体系。推动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和科技特派团选派。拓展东西部协作领域,调整优化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结对关系,改进考核评价办法。开展常态化驻村帮扶,优化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机制。
三、积极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十一)保护和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强化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支持和协同,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加强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统筹做好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储,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合理确定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实施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进优机优补,加强全链条常态化监管。强化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保险保障,支持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鼓励地方开展粮油种植专项贷款贴息试点。引导农业企业在粮食主产区统筹布局加工产能。落实好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政策,支持粮食主产区补充财力、发展粮食产业。
  (十二)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发展绿色高效种养,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农业精品品牌,促进全产业链开发。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电商平台下沉赋能,加强产地预冷、仓储保鲜、分拣加工等设施建设。规范农产品直播带货。深化农文旅融合,推进乡村旅游提档升级,发展“小而美”文旅业态。积极发展林草产业,培育壮大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业态。优化茧丝绸产业区域布局。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拓展农民参与产业发展渠道和方式,完善公平分享产业发展收益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强化产业项目统筹规划和科学论证,避免一哄而上、大起大落。完善省级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评价体系。
  (十三)促进农民工稳岗就业。落实好农民工稳岗就业支持政策,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减负拓岗。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培训项目与岗位需求精准匹配。统筹做好外出务工服务保障和返乡就业创业扶持,加强大龄农民工关爱帮扶。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加大欠薪整治力度。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程。扩大以工代赈项目覆盖范围、建设领域和劳务报酬发放规模,鼓励采用灵活发包方式由农村基层自主实施项目。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十四)多措并举扩大乡村消费。支持乡村消费扩容升级,提升消费设施和服务水平,培育丰收市集、非遗工坊、休闲露营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支持县乡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更新,促进农村及偏远地区商贸流通降本增效。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健全农村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四、因地制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十五)统筹优化乡村国土空间布局。适应人口变化趋势,立足主体功能定位,结合自然灾害防范,统筹优化村镇布局,提高村庄规划质量和实效,合理确定建设重点和优先序。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协同推进县域国土空间治理,在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前提下,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支持边境地区城镇和村庄建设。
  (十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分类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提升农村电网供电保障和综合承载能力,扩大农村充电设施覆盖范围。推进农村老旧公路改造、过窄公路拓宽和次差路段提升,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寄递物流设施共建共享,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推行共同配送,深化快递进村。健全农村客运稳定运行保障机制。持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实施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提升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覆盖水平。加强林区、垦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县域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健全农村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
  (十七)加强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统筹。稳慎优化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保留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幼儿园,实施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行动计划。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加强县域教师队伍统筹配置,推动城乡学校在线共享优质课堂。综合施策加大农村控辍保学力度。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县级医院和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提质升级,加强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保障。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合理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备、使用范围。巩固拓展农村居民医保参保成果,健全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提高医保基金在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比例。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助餐服务、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发展县乡普惠托育服务。完善农村低保标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性、可及性。采取干部包联、志愿服务、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精神障碍人员等的探访关爱,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十八)一体化推进乡村生态保护修复。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完善农村厕所社会化管护服务体系,改善村容村貌,建设美丽乡村。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优化调整低效无效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消除农村黑臭水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健全收运处置常态化运行保障机制。推广绿色生产和节水灌溉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系统治理,推进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粪污和海水养殖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坚定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加强进境动植物检疫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全面推进“三北”工程建设,推广以工代赈等项目实施方式,巩固扩大防沙治沙成果。完善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十九)深入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动形成向上向善的乡村道德风尚。推进“文艺赋美乡村”,丰富农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进乡村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乡村文物、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护,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发挥党员干部带头和村规民约引导作用,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推进突出问题综合治理。持续整治农村高额彩礼,加强省际毗邻地区联动治理。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培育简约文明的婚俗文化。健全农村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规范管理。
  (二十)建设平安法治乡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强化农村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坚决遏制“村霸”、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完善宗祠活动管理制度。深入打击农村黄赌毒、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和残疾人人身权利、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金融活动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强化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深入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统筹做好农村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道路交通、有限空间、燃气、消防、房屋等重点领域安全风险,加强溺水等涉险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开展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五、强化体制机制创新
  (二十一)加快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全面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妥善解决延包中的矛盾纠纷,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规范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加强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土地风险监测预警。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发挥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严控新增村级债务。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快理顺社企关系,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健全农垦国有资产资源监管体制。
  (二十二)规范有序做好农村各类资源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支持入市土地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严禁用于建设商品住房。强化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严查严防违法违规购买农房宅基地。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加强租赁合同管理。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深入整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突出问题,加强村级劳务用工规范管理。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十三)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优先保障农业农村领域一般公共预算投入,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用足用好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政策激励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领域资金投放。加大对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展期、续贷支持力度。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息归集共享。引导和规范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投资,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涉农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雁过拔毛”、挤占挪用等问题。
  (二十四)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实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发展壮大乡村人才队伍,激励各类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加强乡村产业带头人和乡村治理人才培育,因地制宜培育农创客。实施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推进乡村巾帼追梦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乡村振兴青春建功行动。
  六、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十五)强化乡村振兴责任制落实。坚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更好发挥党委农办统筹协调作用。加大“三农”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深入开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专题培训,提升各级党政干部抓“三农”工作本领。
  (二十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优化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带头人队伍,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农村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实施农村党员集中轮训计划。充实和稳定农村基层一线力量,公务员招录计划向县乡基层机关倾斜,原则上不得从县乡借调工作人员。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做好后备力量培养储备。健全村级议事协商机制程序,拓宽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渠道。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监督管理,持续深化对村党组织巡察。
  (二十七)改进农村工作方式方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自觉按规律办事。深入开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用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完善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加强“一表通”数据共享和创新应用,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扎实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优化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聚焦重点任务,完善考核方式,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全面落实“四下基层”制度,从农村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避免政策执行“一刀切”、层层加码。坚持问题导向、守正创新,坚持政策支持和改革创新并举,鼓励基层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充分激发干事创业活力。深化整治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以优良作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锚定目标、砥砺奋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再上新台阶,朝着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扎实迈进。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宁夏推动检察力量与社区治理需求精准对接 下沉社区共绘“法治家园”新图景   □ 本报记者   申  东
  □ 本报通讯员 单曦玺

  “检察官,孩子父亲一直拖欠抚养费,我们该怎么办?”近日,接到一通咨询电话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就抚养费追索和强制执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自从检察官与银川市凤凰北街街道崇安社区内部分困境儿童结对“爱心妈妈”帮扶,这样的咨询已成常态。这份信任背后,是宁夏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法治家园”建设、推动法律服务精准下沉社区的履职缩影。
  截至目前,宁夏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已深入银川市26个社区(小区)助力“法治家园”建设。
构建多元服务格局
  如何让检察力量有效融入“法治家园”建设?2025年初,宁夏检察院带着问题,先后深入银川市凤凰北街、阳澄、湖畔、长城花园等社区(小区)开展调研,全面掌握社区(小区)在服务供给、纠纷化解等方面的实际需求。
  加强个性化法律风险排查与预警;到社区接访,和法官、律师一起释法说理;应用模型分析,到社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将“法治家园”建设与党员“双报到”机制融合,丰富法治服务阵地……一条条务实建议,为工作开展厘清思路。
  随后,宁夏检察院出台《检察官参与共建“法治家园”实施方案》,建立起以员额检察官为主体、以居住社区为单元、就近就地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官们主动走进社区,开展“零距离”普法、“面对面”解纷、“心贴心”服务,协助解决居民急难愁盼。
  截至目前,宁夏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已向常住社区报到,与社区建立常态化联系,积极参与基层法治服务,并将“爱心妈妈”“检察微心愿”等特色关怀项目有机融入“法治家园”建设。此外,宁夏检察院还与湖畔嘉苑西区社区联合制定《“法治赋能·银发聚力”微网格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加强检察官与网格员联系,推动组建“银发网格服务队”,逐步形成多元协同的参与格局。
  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宁夏检察院同步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跟进党支部和检察官参与“法治家园”建设情况,并将其作为支部星级评定、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党员、评先选优以及检察官公务员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推动“法治家园”建设持续走深走实。
推动救助长效解困
  “感谢司法救助,也感谢你们的关心。母亲还在,已是不幸中的万幸。”2026年1月初,银川市金凤区居民邓某对上门回访的宁夏检察院控告申诉部检察官说。
  两年前,一场交通事故导致邓某的母亲成为植物人,其家庭陷入困境。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通过省市区三级联动,为其争取到10万元救助金,解了一家人的燃眉之急。
  “司法救助解决的是眼前的困难,但要真正帮助此类家庭走出困境,必须推动检察履职与‘法治家园’建设深度融合,与社区形成长效联动机制,实现办案效果与社会治理效能同步提升。”宁夏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负责人表示。
  为此,该部门建立“司法救助+社区共助”工作模式,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将救助对象信息同步推送至所在社区,纳入社区重点关怀名单。通过检察官定期回访、社区网格员日常关注相结合,共同跟踪解决救助对象家庭在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2025年以来,宁夏检察院联合市、县(区)检察院对12名因案致贫人员开展联合司法救助,共计发放司法救助金60.5万元,推动实现从“一时救助”到“长效解困”的转变。
助力社区精准善治
  1月9日,在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社区的芬芳工作室内,宁夏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正在组织检察官们开展帮教活动,为13名孩子带来法治温暖。
  破冰游戏、法治小课堂、谈心交流……丰富的内容让孩子们逐渐敞开心扉,主动倾诉学业、生活中的困惑。检察官一对一地耐心解答,帮助他们卸下思想包袱。这样温情的场景,在这个社区已不鲜见。作为金凤区唯一地处楼宇内的社区,悦海新天地社区过去曾面临商圈密集、流动人口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压力大等治理难题。
  “检察机关与我们共建‘法治家园’后,针对社区特点,提出了多项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协助我们完善了相关制度。”悦海新天地社区司法专干张菊艳告诉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依托社区“芬芳工作室”,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中心,为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个性化帮教,并联合社区为多人提供就业指导与岗位推荐,助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宁夏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以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银虹社区“法治家园”为依托,联合丽景街司法所将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融入法治课堂、警示教育,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群体特征定制特色法治课堂,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协同发力,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辅导,为生活困难人员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帮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再犯罪风险,夯实社会治理法治根基。
  “‘法治家园’建设,关键在于推动检察专业力量与社区治理需求精准对接,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宁夏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围绕这一目标,宁夏检察院正逐渐建立健全涵盖需求调研、风险预警、精准普法、矛盾调处、特殊群体帮扶的全链条参与模式,努力为银川市示范建设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示范城市、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宁夏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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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公安部联合印发《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移送指引》 推动行刑衔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本报北京2月3日讯 记者张晨 近日,自然资源部、公安部联合印发《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移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动行刑衔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耕地保护合力,提高案件办理质效。这是细化落实《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
  《指引》共四部分,就适用范围、移送工作要求、移送案件必要材料及规范标准、完善制度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履行土地执法查处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
  《指引》对案件移送程序、时限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不得久拖不移;对于符合移送规定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指引》同时对公安机关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行政违法案件作出规定,明确对于公安机关直接发现查处的破坏耕地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决定后,将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指引》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耕地认定书、勘验材料、行政认定或司法鉴定意见或符合规定的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等6项为必要材料,并逐一对应确定了材料的规范标准、制式的文书格式。针对涉案耕地的不同毁坏情形,将破坏耕地行为分为压占类、挖损类和污染类三种类型,据此明确出具行政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或报告的具体适用情形、主责单位、规范格式。
陕西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强调 以高水平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   本报讯 记者孙立昊洋 2月2日,陕西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会议总结工作,分析形势,安排部署2026年政法工作。省委书记赵一德作出批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强讲话,副省长戴彬彬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会议指出,去年以来,全省政法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全面履职、依法履职、勇于担当,推动政法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会议要求,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陕西、法治陕西,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强调,要加强政治建设,落实党管政法工作制度。要加强平安建设,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依法严厉打击突出违法犯罪,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要加强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涉外法治等工作,以高水平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要加强基础建设,全力抓好矛盾纠纷化解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推进信访积案攻坚化解,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网格服务管理工作。要加强队伍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为谱写陕西新篇、争做西部示范作出更大贡献。
公安部交管局公布4起酒驾醉驾肇事案例   本报北京2月3日讯 记者张晨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2026年1月,宁夏、陕西、天津、山西等地接连发生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多人死伤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惨痛。公安部交管局公布4起酒驾醉驾肇事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交管部门将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严防酒驾醉驾肇事肇祸。
  1月7日0时40分,一辆小客车(核载5人,实载3人)沿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颐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302省道T型交叉路口时,先后与道路北侧信号灯杆和树木相撞,造成车上3人死亡。经查,小客车驾驶人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192mg/100ml)。
  1月8日6时37分,一辆小客车(核载5人,实载1人)沿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境内21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乾县梁村镇敏德村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5名行人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查,小客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53.11mg/100ml)。
  1月8日21时30分,一辆小客车(核载5人,实载4人)沿天津市北辰区北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山深公路交叉口时,冲破隔离水马后坠入河内,造成车上4人死亡。经查,小客车驾驶人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214.09mg/100ml)。
  1月18日2时50分,一辆小客车(核载5人,实载1人)沿山西省晋中市境内张兰高速公路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95公里加311米处(介休市张兰镇古玩城附近)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另一辆小客车(核载5人,实载5人)相撞,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经查,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客车驾驶人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144.55mg/100ml)。
十四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李微微受贿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张昊 2月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李微微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微微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李微微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微微利用担任湖南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湖南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十四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行政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微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微微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配合追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微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微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白家犯罪集团案4名罪犯被执行死刑   本报讯 记者张昊 2025年11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贩卖、制造毒品、绑架、开设赌场等罪,判处白家犯罪集团案白所成、白应苍、杨立强、胡小姜、陈广益5人死刑,并判处相应附加刑。一审宣判后,白所成因病死亡,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5年12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以白应苍等为首要分子的白家犯罪集团,在缅甸果敢地区通过自行修建、合作开发等方式设立多个园区,招揽、吸引杨立强等多名“金主”入驻并提供武装庇护,伙同“金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敲诈勒索、组织、强迫卖淫等犯罪,涉赌、诈等资金290余亿元,造成6名中国公民死亡、多名中国公民受伤。此外,白应苍还结伙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1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应苍组织、领导白家犯罪集团,武装庇护电诈犯罪集团实施犯罪,被告人杨立强、胡小姜、陈广益分别组织、领导、参加电诈犯罪集团或团伙实施犯罪,分别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诈骗、贩卖、制造毒品等多项罪名。白应苍、杨立强、胡小姜、陈广益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白应苍、杨立强、胡小姜、陈广益死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白应苍、杨立强、胡小姜、陈广益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罪犯的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在闽山闽水间打造平安福地法治高地   □ 本报记者 宋学鹏 王莹
  
  稳平安根基,扬法治风帆。
  2025年,福建政法系统锚定平安福地、法治高地建设目标,笃行实干、担当作为,在闽山闽水间深耕平安法治实践,成绩亮眼:群众安全感率99.14%,现行命案保持全破,未成年人违法人数、犯罪人数双下降,平安中国建设考核连续获评优秀……
夯实平安根基
  2025年11月,宁德市屏南县综治中心来了两名聋哑人,他们打着手语,神色焦急。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文字沟通,得知二人本是好友,却因4.6万余元借款发生矛盾。综治中心当即指派“家和”调解团队介入,通过线上交流打破沟通壁垒,由驻点法官全程跟进释法指导,促成这场纠纷圆满化解。事后,两名当事人用手语表达了谢意。
  高效专业的矛盾化解,源于屏南县综治中心组建的“家和”“安业”“宜居”3支专业调解队伍。一年来,福建纵深推进省市县乡四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路径。各级综治中心依据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路线图”,因地制宜创新探索,打造化解矛盾的“神经中枢”,全年接待群众60.1万人次,化解纠纷45.96万件,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2025年9月1日,《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正式施行,对平安建设的工作机制、风险防控、社会治理和公众参与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将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写入法规。同年9月,福建省综治大数据平台上线运行,横向联通涉及矛盾纠纷化解职能单位,纵向贯通所有综治中心,实现矛盾纠纷“一张网”闭环管理,确保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及时办。
  平安建设既要专业赋能,更需全民共建。福建建立1451个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实现站点入驻综治中心全覆盖。组建近3万支群防群治队伍,完善举报奖励、公益反哺等激励措施,成立省平安建设促进会,凝聚平安建设强大合力。
释放法治动能
  “以前迎检要准备好几套材料,现在扫码就能看进度,一次检查全搞定。”近日,南平市光泽县建鑫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斌斌的感慨,道出了福建涉企执法改革的成效。依托“闽执法”一体化平台,福建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检查总量环比下降48.5%。
  护企安商不止于“减负担”,更在于“强保障”。2025年,福建先后出台《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等16项法规规章,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为民营经济发展清障护航。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福建建成运行5个国家级保护中心,发明专利授权周期压缩92.8%。在激发市场活力上,完善“执破直通”等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成功挽救危困企业170家,盘活资产近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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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的福建,法治视野不断延伸。海丝中央法务区福州片区近日在新址揭牌,新设“福州海丝法庭”,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厦门片区搭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海丝法务通“三位一体”服务矩阵,为“闽企出海”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泉州片区设立金融纠纷一体化调处中心,以稳定透明的法治环境构建吸引投资的“强磁场”。
  法治有力度,更有温度。
  福建打造覆盖全省的“蒲公英”普法品牌,累计服务群众超6000万人次;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法援护苗”“根治欠薪”等活动,全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6.89万件;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促进无障碍设施等改造提升,推动整改无障碍设施8200余处……一项项务实举措、一次次温情守护,让法治成为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坚实后盾。
锻造政法铁军
  过硬队伍是政法工作的根本保障。
  2025年,福建政法系统聚焦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打出从严管党治警“组合拳”:高质量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组织多次执法司法专项检查,全省法院实施执行工作规范提升行动,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司法专项监督,公安机关加强公安工作质态监测,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基层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防止“牛栏关猫”“纸笼禁虎”。
  扎紧制度篱笆的同时,福建以典型引领激励担当作为。张得意、吴雅芳、何士涛、季东旭等一批品格可敬、精神可嘉的先进典型先后涌现,全年共有73个集体、31名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充分彰显了新时代福建政法队伍忠诚为民、爱拼敢赢、英雄辈出的精神风貌。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长征,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担当。在福建这片生机盎然的红土地上,全体政法干警牢记嘱托、感恩奋进,着力以政法工作实绩实效助力“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出庭又出声 出声又见效 新乡中院提升行政案件实质性化解质效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韦德涛
  
  “承办法官先是从同类争议问题入手,积极与当地政府、村委会和案件当事人沟通交流,逐渐厘清共性问题,综合运用释法说理、类案指引、心理疏导等方式,引导行政机关主动优化安置补偿措施,促使当事人消除抵触情绪,使案涉安置补偿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4起案件的当事人依法申请撤回起诉。”近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夏智勇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
  此前新乡中院受理李某诉某县政府和某市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行政案件时发现,该案与早前受理的另外3起行政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且所涉及的补偿事项庞杂。承办法官对4起案件研判后认为,案件有调解基础,便运用“集中调解+个案协商”的方式进行化解。
  2023年以来,新乡中院在行政案件办理中建立“源头预防+多方协同+实质化解”体系,通过机制创新、多元化解、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举措,推动行政案件实质性化解。
  新乡中院在2025年12月16日公开审理的张某不服延津县政府、新乡市政府行政答复及复议决定诉讼案中,延津县县长许万银出庭应诉。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庭审各环节规范有序、程序严谨,切实保障了各方诉权。
  “全市两级法院聚焦行政案件实质性化解,扎实推进‘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行,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夏智勇举例说,延津县人民法院会同县政府建立健全“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00%”与“败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约谈100%”无缝衔接机制,2025年,延津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做实“出庭又出声,出声又见效”。
  新乡中院积极推动行政案件“一次性”化解机制,引导行政机关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化解行政案件关联纠纷,着重解决行政诉讼“一人多案、一事多案”问题。同时,建立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市政府“双月研判”会议,与行政诉讼多发领域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常态化研判执法突出问题,助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争议具有涉及面广、矛盾复杂等特点,全市两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凝聚多方力量,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群众满意、政府支持的最优方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新乡中院院长王静说。
网红市集烟火气里的平安密码   □ 本报记者 韩宇 文/图
  
  1月30日,农历腊月十二,下午3点的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亚明市场内人头攒动、烟火升腾,果蔬生鲜、东北特色熟食、网红小吃摊位一字排开,吆喝声、询价声交织。
  亚明市场历史悠久,建于上世纪70年代末,现已发展为融民生消费、文化体验于一体的区域性网红市集。
  “党员示范商铺”“党员责任岗”,《法治日报》记者漫步市场发现,不少商户摊位挂着写有这些字样的小红旗。郭洪伟经营的大葱摊位便是其中之一。
  “我是党员,得响应市场联合党支部的号召。”郭洪伟告诉记者,他的摊位成为“党员示范商铺”后,他招待顾客的态度更好了,还时不时照顾左右商户。
  郭洪伟口中的党支部,是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华山派出所牵头组建的亚明市场联合党支部。
  “我们落实并拓展分局‘九个一’(一名雷锋警长、一个党小组、一类警情、一个调解室、一张电子装户图、一张看家网、一个民意诉求箱、一个宣传阵地、‘一站式’服务)主防警务理念,夯实基层基础。”华山派出所所长王书龙介绍说,“联合党支部将派出所党员民警、社区工作者、市场管理所党员负责人以及商户党员志愿者纳入组织体系,直接建在市场治理第一线。”
  前不久,联合党支部将党建和业务融合,由华山派出所“雷锋警长”陈天骅为市场保安员开展培训,提高大家处置问题的能力水平。
  正说着,华山派出所民警郑紫心带领辅警与保安,进行“警保混编”巡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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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紫心介绍说,除了“警保混编”巡逻队,市场其他保安员还分成多组分段巡逻,与商户平安志愿者通过对讲机实时联络,织密巡逻网。
  “最近生意怎么样,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走到一家新疆美食店前,郑紫心熟络地和老板阿不都热依木·吾布力攀谈起来。
  “生意不错,感谢关心啊。”阿不都热依木·吾布力满脸笑意回应郑紫心,“有你们在,我们做买卖很安心。”
  走访中,记者发现一处小型消防站,挂在旁边的两面锦旗格外显眼。其中一面锦旗上写道:“为商户不惧艰险,扑烈火奋勇争先!”
  这面锦旗的赠送者,是市场内经营焦火鸡架生意的商户白老板,他告诉记者:“前年我的摊位失火,多亏民警和保安及时遏制了火势。”
  如今,白老板的生意越来越火。在店内,他向记者展示自备的灭火器:“有了上一次的教训,咱必须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离开白老板的店铺,市场内一间行李寄存小屋成了外地游客的“聚集点”。
  “刚才就有一波‘南方小土豆’寄存行李。”在这里驻守的保安员牛志刚告诉记者,屋内不仅能寄存行李,还能为游客提供热水、充电等服务。
  从上海到沈阳旅游的胡女士一家,就是小屋的受益者之一。“正好给手机充点电,还能缓解寒冷,太暖心了。”胡女士开心地说,一家人准备这两天体验一下当地的洗浴文化和冰雪项目。
  “我们还把小屋拓展成固定宣传点,常态化向商户、市民和游客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郑紫心补充道。
  数据显示,2024年以来,市场实现刑事案件“零发案”,2025年至今,保持治安案件“零发生”。
  华灯初上,亚明市场的霓虹灯与商户的灯笼交相辉映,喧嚣声里满是新春将至的喜庆。公安机关牵头搭平台、强治理、优服务的默默付出,成为市集繁荣最坚实的平安后盾,守护着满是幸福滋味的人间烟火。

  记者手记
  市井烟火气,最抚凡人心。踏入亚明市场,最先映入眼帘的是人头攒动的热闹,鼻尖萦绕的是烟火氤氲的香气,耳边是此起彼伏的吆喝——这是东北冬日里最鲜活的市井图景,更是平安护航下的繁荣模样。
  从“党员示范岗”的小红旗,到“警保混编”巡逻队的身影,市集红火的背后,是公安民警扎根一线的坚守。他们把党组织建在市场里,把服务送到摊位前,既向保安搞培训、帮商户排隐患,又为游客送温暖、向群众普法律,用案件“零发生”的答卷,守护着这座城市的烟火气。
不仅“就近看病”,而且“防患未然” 记者实地走访基层儿科感受“网底”的力量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见习记者 王宇翔
  
  1月16日上午8时许,《法治日报》记者来到北京市西城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月坛中心)。熹微的晨光刚爬上中心的玻璃窗,儿科诊室外的长椅上已坐着几位等候的家长,怀里抱着裹得严实的孩子,时不时能听到轻声的安抚和孩子的童言稚语。
  北京市民王女士攥着孩子的小水壶,正低头给低烧两日的孩子量体温。一个小时前,她还在三甲医院的挂号长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纠结。
  “大家都说社区这位大夫细心,小毛病不用跑大医院。”王女士指尖划过手机里家长群的聊天记录,多名群友都推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刘大夫”。
  果然,分诊、问诊、开方全程不到20分钟,儿科医生刘宇春一边用压舌板轻压孩子的舌头,一边耐心叮嘱护理细节,语气温和得像邻家阿姨。这样的便捷与安心,正是基层儿科门诊带给家长们的真实体验。
  2026年伊始,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新增1000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进一步巩固加强儿科服务,提升可及性、便利性”列为全系统为民服务十件实事之一,持续推动儿科服务下沉。而在2025年,全系统为民服务八件实事已率先发力,实现全国4845所二、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均能提供儿科服务。从城市三甲医院到基层社区诊室,从重症患儿救治到常见病分诊诊疗,一张覆盖全流程、全层级的儿科医疗服务“网”正逐步织密,而基层儿科诊疗,正是不可或缺的“网底”支撑。月坛中心的儿科诊室,便是“网底”的一个鲜活实例。
基层儿科补位民生缺口
  “以前家长带孩子来社区就是打疫苗。孩子咳一声、体温上升一度,转身就往儿童医院跑,社区诊室连个能看儿科的大夫都没有。”中国医师协会全科医师分会名誉会长杜雪平,曾任月坛中心主任,谈及基层儿科的过往,她记忆犹新。彼时,基层医疗机构只承担儿童预防保健工作,“防”与“治”割裂,既违背了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逻辑,也让大医院儿科诊室常年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
  这样的困境,直到2019年才被打破。这一年3月,月坛中心开设儿科门诊,成为西城区首家单独设置儿科门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而刘宇春,正是这里的第一位儿科医生,也是社区里少有的博士医师。
  “我2017年参加北京市第一届社区医生儿科转岗培训,在儿童医院跟着专家学了一整年,才拿到儿科执业资质。”刘宇春回忆,刚开诊时,诊室里总是冷冷清清,一年门诊量只有1000多人次。“附近大医院多,家长不信任社区的儿科诊疗能力,宁愿花几小时排队,也不愿来这儿就诊。”
  月坛中心的青年儿科医生刘希舜告诉记者,儿科被称作“哑科”,对医生的耐心、经验和观察力都是极大考验。患儿无法准确表达不适,全靠医生从舌苔、眼神、精神状态里捕捉线索。
  刘宇春的诊桌抽屉里,总放着一本笔记本,上面记录着常来患儿的体质特点、过敏史,甚至还有家长的护理习惯等。“社区医生和家长打交道多,熟了之后,孩子一个细微的变化,家长就能及时发现,我们也能精准判断。”
  信任的建立,积累在一次次诊疗细节里。
  2023年末是支原体感染的高发期,不少孩子出现咳嗽、发烧症状,月坛中心儿科门诊量陡然翻倍。刘宇春和护士连轴转,从清晨坐诊到傍晚,不仅耐心诊治,还在家长群里科普护理知识、解答疑问。“那段时间,好多家长抱着孩子来,说‘医院挂不上号,就相信你们这儿’。”月坛中心主任丁静说,也是从那时起,越来越多的家长改变了观念,儿童感冒、腹泻等常见病,先往社区医院跑成了习惯,大医院的诊疗压力也得到缓解。
  杜雪平坦言,群众对儿童看病便捷性的需求日益迫切,而儿科与基层的紧密关联、公益属性,决定了它必须下沉到离群众最近的地方,填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空白。
“治未病”理念贯穿服务
  在刘宇春看来,基层儿科的核心优势,不止于“就近看病”,更在于“防患未然”。“成人诊疗多聚焦慢性病管理,儿科则以常见病为主,这些病症大多介于健康与疾病之间,做好预防和早期干预,就能让孩子少受罪。”
  这种“治未病”的理念,在月坛中心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闭环服务。中心儿童保健门诊与儿科门诊无缝衔接,保健医生在体检时发现孩子体重异常、发育迟缓或存在潜在健康风险,可直接引导至儿科门诊进一步诊疗,避免小问题拖成大麻烦。“有个孩子体检时发现反复过敏,保健医生及时转诊过来,我们排查后发现是食物不耐受,调整饮食后很快就好转了。”刘宇春说,这种提前介入的模式,就像给孩子的健康设了“第一道侦查岗”。
  2026年,月坛中心计划在儿童保健科开设喂养门诊,针对性解决家长在孩子饮食喂养上的困惑。“婴幼儿时期的饮食习惯和成年后的慢性病风险密切相关,过度摄入甜食,未来患糖尿病、高血压的概率会显著增加。”刘宇春解释,很多孩子的肥胖、过敏问题,都源于不当的营养摄入,喂养门诊就是要帮家长建立科学的饮食观念,从源头守护儿童健康。
  社区居民张敏是刘宇春的“老熟人”,其家中的两个孩子从小就找她看病。如今,张敏怀了第三胎,孕期有不适也会第一时间咨询。“社区大夫不仅看病,还会教我们怎么护理,时间长了,就像朋友一样。”张敏的话,道出了基层医疗的独特优势——强黏度的医患关系,让“防治结合”的理念落地生根。
  “基层是儿科服务体系的‘网底’,也是分级诊疗的基石。”丁静认为,推动优质儿科资源下沉,不能只靠基层单打独斗,医联体建设是重要路径。目前,月坛中心已与儿童医院建立儿童过敏性疾病专病门诊,遇到急难重症,能快速转诊,让孩子既享受到社区的便捷服务,也能获得上级医院的专业支持。
多部门联动破解发展难题
  基层儿科的可持续发展,人才是关键。“你得有梧桐树,才能引来金凤凰。”丁静的话,道出了基层医疗机构引才留才的困境与期盼。月坛中心儿科从“一人撑起一个诊室”到如今两医一护的团队配置,背后是持续的投入与用心。
  面对激增的门诊量,杜雪平安排有10年全科经验的刘希舜前往首都儿科研究所进修。刘希舜稳重耐心,熟悉基层群众需求,进修归来后,很快就赢得了家长信任,也完善了团队的传帮带机制。
  “做事要有力度,做人要有温度。”这是杜雪平总结的引才留才之道。力度,体现在对儿科发展的战略性布局,舍得投入资源培养人才;温度,则体现在对医生诉求的尊重与支持——支持医生攻读博士学位、参加学术会议,搭建成长平台,用事业成就感凝聚人心。同时,提高基层儿科医生待遇,让岗位更具吸引力,也是留住人才的核心举措。
  但单靠一家机构的努力,难以破解基层儿科人才短缺的普遍性难题。丁静坦言,这需要教育、人社、财政、卫健等多部门协同发力,形成系统工程。“教育部门可根据基层儿科人才缺口预测调整招生计划,人社部门优化编制和就业通道,财政部门加大待遇保障力度,只有各方联动,才能让更多优秀医生愿意扎根基层。”
  2026年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强调,持续推进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北京市西城区在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中也强调,要做好“强基、稳二、控三”工作,继续推进“儿科和精神卫生服务年”行动,补齐急需紧缺专科短板,其中就有儿科,织牢基层“网底”。如今,月坛中心的儿科门诊,年服务患儿已从2019年的1000余人次增至2025年的6600余人次。
  从月坛中心的小小诊室,到全国千余家正在建设的基层儿科服务点,基层儿科“网底”不断夯实,分级诊疗的理念正在为儿童健康筑起坚实的第一道防线。
漫画/李晓军  

记者手记

  走进北京市西城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科诊室之前,我对基层儿科医生的认知,还停留在“看看发烧感冒、开点常用药”的刻板印象里,总觉得三甲医院的专业诊疗珠玉在前,社区儿科不过是医疗体系里的“补充项”,解决些无关紧要的小毛病。直到一天的采访结束,那些藏在诊室里的细节、医患间的温情,彻底打破了这一固有认知。
  初见刘宇春医生时,她正蹲在地上,用一颗无蔗糖水果糖安抚着抗拒检查的患儿,声音轻柔得像春风拂过:“宝宝别怕,咱们就让小压舌板和舌头打个招呼,看完就吃糖好不好?”待孩子情绪缓和,她快速完成舌苔观察、脉搏测量,转头便给家长递上一张写满护理要点的便签,连“每隔两小时用温水擦腋下”这样的细节都标注得清清楚楚。彼时我才发现,基层儿科医生面对的不仅仅是病症,更要应对“哑科”诊疗的特殊性——患儿无法言说不适,全靠医生从眼神、精神状态里捕捉线索,靠耐心化解家长的焦虑。
  采访中,刘宇春提及的一个病例让我印象深刻:一名幼儿在保健体检时被发现反复过敏,经她排查后确诊为食物不耐受,通过调整饮食结构很快好转。这让我猛然意识到,基层儿科早已超越“治已病”的范畴,形成了“保健+诊疗”的闭环服务。他们不仅能处理感冒、腹泻等常见病,还能精准识别过敏、发育迟缓等潜在健康问题,甚至计划开设喂养门诊,从饮食源头指导家长规避孩子未来的慢性病风险。基层儿科医生更像儿童健康的“守门人”,用专业筑牢第一道防线。
  在支原体感染高发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儿科医护人员连轴转,白天坐诊、晚上在家长群科普护理知识,手把手指导物理降温、拍痰技巧。有家长说“大医院挂不上号,就信你们这儿”,这句朴素的信任充分说明了,基层儿科不是“补充项”,而是医疗体系里不可或缺的“压舱石”,让分级诊疗从理念落到了实处。
  从实现二、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均能提供儿科服务,到推动千余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儿科诊疗服务,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针对基层儿科诊疗服务的政策布局,充分体现了从“顶端”到“网底”的系统性规划。当宏大的政策叙事落到月坛中心的诊室,便化作一系列真切的改变:年门诊量从1000余人次增至6600余人次,诊疗模式从“一人一诊室”升级为两医一护的团队配置,居民对社区儿科的态度也从心存疑虑、不愿信任,转变为主动选择、放心就诊。
  采访结束离开时,夕阳为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玻璃窗镀上暖光,诊室内外仍有淡淡的安心气息。刘宇春接诊完当天最后一个患儿,拿着药盒站在家长身边,逐字逐句交代用药细节:“这个药每天两次,每次半袋,要用温水冲,吃完后别马上喝牛奶,间隔至少一小时。要是孩子出现轻微腹泻,先停服再来找我。”她边说边在药盒上用马克笔标注出服用时间,担心家长记错。家长捧着药盒,笑着主动分享:“刘大夫,多亏你上次开的调理药,孩子这两天胃口明显好了,昨天还主动吃了小半碗粥,以前喂饭都要追着跑。”语气里满是真切的欣慰,刘宇春也跟着笑起来,点头叮嘱:“再坚持调理几天,饮食清淡些,慢慢地就彻底好了。”
  这一幕平凡却动人,没有波澜壮阔的叙事,只有诊疗收尾的细致与家常般的分享,让我深刻明白:夯实基层儿科“网底”,守护的不仅是医疗防线,更是民生温度与政策初心。
提升儿科服务的可及性与公平性   □ 王岳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新增1000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进一步巩固加强儿科服务,提升可及性、便利性”列为全系统为民服务十件实事之一,将儿科服务逐步下沉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现了“分级诊疗、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的总体战略布局。
  这一调整旨在构建分层级的儿科服务体系,使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疑难重症和专科诊疗,而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初诊、筛查和健康管理,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协作网络,缓解大医院儿科“挤兑”问题。
  这样的布局有助于提升儿科服务的可及性与公平性,基层医疗机构贴近社区和乡村,能更快速响应儿童健康需求,尤其有利于农村和偏远地区家庭,减少就医奔波和经济负担,是实现健康中国中“儿童优先”原则的具体实践。
  此外,还可以强化预防和健康管理功能,基层医疗机构更便于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疫苗接种、健康宣教等公共卫生服务,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其背后深意在于,系统性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破解优质儿科资源过度集中、供需结构失衡的矛盾,释放大医院医疗资源,使其专注于攻克疑难杂症,提升整体儿科诊疗效能。
  为实现“新增1000家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儿科诊疗”的目标,需构建“硬件保障+制度支撑+人才赋能”的三维保障体系。硬件与制度层面,要针对性配备儿童专用诊疗设备与常见药品,通过医保政策倾斜提高基层儿科报销比例,搭建远程会诊平台联动上级医院提供专业支撑等。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一方面应扩大儿科定向医学生培养规模,并对现有全科医生开展儿科专项技能培训,补齐基层服务短板;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通过提高岗位津贴和绩效倾斜、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编制统筹等人才激励手段增强岗位吸引力,并配强护理、药师等辅助人员,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以优化执业环境。从长远来看,还需要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强化专业归属感,如通过“医联体”让基层医生参与专科培训、病例讨论,减少职业孤立感、提高社会认可度等多方面措施,系统构建基层儿科人才留任机制。
  强基层需先强全科,社区全科医生作为“守门人”,承担着首诊、分诊、慢性病管理和健康干预职责,其儿科诊疗能力直接决定基层医疗的效能。强化全科医生的儿科诊疗服务能力,能早期识别重症、减少误诊,并通过健康指导降低疾病发生率。专科与全科之间应超越“坐诊帮扶”,构建协同生态,如建立明确的转诊指征和反馈流程,确保患者有序流动;推动电子健康档案互联互通,从而实现全程健康管理。此外,医学教育体系也需要相应改革,推动医学生从低年级开始参与社区实践,理解基层医疗场景,培养全科思维,鼓励大医院医生参与全科带教,并认证社区实践基地,形成“医学院校—医院—社区”联动培养体系。
  国家儿科服务布局的纵深推进,既是医疗资源优化配置的系统工程,也关乎民生福祉与长期发展。基层儿科服务能力的提升,需要“硬件+软件+制度”协同发力,尤其要以人才为核心,通过教育培养、职业激励、平台建设构建可持续的基层健康“守门人”体系。而专科—全科联盟与医学教育改革,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支撑,最终推动医疗系统从“碎片化治疗”转向“整合型健康服务”。
(作者系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
新疆已建成1.2万余个公共法律服务站点 “半小时服务圈”破解群众“找法难”困扰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张 蕾

  “昨晚11点发出的咨询,今早就收到了律师回复”“打一通电话,复杂的工伤赔偿纠纷圆满化解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那些曾经看似离生活很远的法律条文,如今已“跃”出书本,变得触手可及,流入家门口的法律服务站,藏在指尖一点就能使用的小程序里,也融进调解员为居民解心结的朴素话语里。实实在在的贴心保障,悄然送到千家万户。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获悉,目前,新疆全区已建成12941个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市、县、乡、村四级实体平台层层贯通,热线、网络两大平台再添助力,“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破解群众“找法难”的困扰。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双号并行,1115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线“坐诊”,随时回应群众疑问;点开12348新疆法网、“新疆掌上12348”微信小程序,政策查询、法律咨询一键就能搞定。前不久,阿克苏市民王芳就体验过这一便捷服务。
  2025年12月15日,王芳网购的家电出现质量问题,商家百般推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当晚,她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在“新疆掌上12348”微信小程序上留言,没想到第二天一早,就有律师回复了维权指引。王芳按指引内容保存证据、向平台投诉,没过几天,退款和赔偿悉数到账。
  2025年,新疆各类法律服务平台通过线上服务累计解答21万余人次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不打烊”不只是口号。
  除了便捷高效的普惠法律服务,针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也取得一定实效。2025年,新疆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4.6万件,群众满意度达96.11%。
  2025年5月,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农民工张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坠落受伤,包工头和承建方互相“踢皮球”,谁也不愿负责。于是,张某拨通了12348热线。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律师帮他维权。律师跑工地、找证据、上法庭,最终帮他拿到21万余元赔偿款。
  新疆律师队伍也在为新疆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全区10891名律师走出律所,化身企业的“法治体检医生”,上门排忧解难。新疆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一度被员工社保、项目合规等问题搞得焦头烂额。法官、检察官、律师组成的“法治体检团”上门后,逐条梳理风险点,把枯燥的法律条款变成通俗易懂的“操作指南”,实实在在帮企业筑牢合规防线。
  与此同时,2653名律师走进党政机关,担任5961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实现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也从“看得见”的全覆盖,升级为“用得上”的常态化服务,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专业法律服务。
  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专业服务也在加速升级,让法治保障的链条环环相扣、无缝衔接。
  新疆的公证服务早已实现跨越式发展。全区共有100家公证处、368名公证员,2025年共办理公证业务近40万件。其中,11家公证处开通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和196家中国驻外使领馆协作,让远在海外的游子不用回国就能办理公证。
  常住哈萨克斯坦的新疆籍商人李某因变更公司股权急需公证文件,原本以为要回国办理相关手续,没想到视频连线不到一天就拿到了公证书,省时又省力。如今,新疆全区“当日出证”业务占比达36%,办事群众真正体会到“减证便民”的成效。
  仲裁领域以“调解+裁决”新模式化解商事纠纷很奏效。乌鲁木齐一家建材企业和合作方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一度僵持不下。通过仲裁调解,双方15天内达成和解,既维持了多年的合作关系,又顺利解决了欠款问题,双方都对结果十分满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司法鉴定行业法治化建设不断加强,通过严格准入退出机制、加强规范执业监督管理等举措,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升,为诉讼活动有序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从线上咨询高效响应,到法律援助雪中送炭;从企业“法治体检”精准护航,到基层调解化解群众急难愁盼——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法治实践与暖心故事充分证明,在新疆这片热土上,公共法律服务已实现触手可及、普惠万家。
法治守护“地球之肾”绘就美丽中国   我们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用最严密法治守护湿地资源,让“地球之肾”永葆生机活力
  □ 王宏巍

  2026年2月2日是第30个世界湿地日,今年的主题是“湿地与传统知识:致敬文化遗产”。连日来,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湿地多重价值的认知与保护意识。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淡水之源”“气候调节器”和“物种基因库”,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湿地从来不只是地理名词,更是人类文明的摇篮与文化的源泉。人类早期文明均发源于河流湖泊湿地,湿地用其丰富的动植物启发了人类早期的渔猎文明,用洪泛湿地沉积的沃土滋润了农耕文明。而今,从黄河三角洲的泥滩、三江平原的沼泽,到鄱阳湖的草洲、红树林的海岸,每一片湿地都宛如一幅鲜活的历史画卷。
  我国湿地面积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目前,指定国际重要湿地82处,发布国家重要湿地80处、省级重要湿地1208处。认证国际湿地城市22个,数量居世界首位;设立国家湿地公园903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作为我国第一个国家湿地公园,近年来每年入园游客超500万人次。云南哈尼梯田的“稻鱼鸭”共生模式,既保护了生态,又带动了群众增收,生动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湿地的保护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近年来,我国湿地保护的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湿地保护法,明确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湿地分级管理、面积总量管控等制度。全国21个省(区、市)完成省级湿地保护条例制修订,为湿地保护修复保驾护航,《小微湿地保护与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相继出台……湿地保护制度“四梁八柱”基本确立。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园法,明确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原则,对国家公园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这也为国家公园内的湿地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提供了特殊规则,进一步强化了湿地保护的法治保障。
  同时也要看到,受自然环境变化与人类活动影响,湿地保护仍面临不小挑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这要求我们必须切实肩负起湿地保护的重大使命,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完善法治体系,以最严密法治守护“地球之肾”,合力绘就美丽中国。
  首先,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法治供给。持续细化配套制度,推动法律更好落地生根。可结合各地湿地类型、分布特点和保护实际,推动更多省份出台适合本地的湿地保护实施细则,明确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保护标准,细化生态修复技术规范与补偿机制,让湿地保护更有针对性;聚焦特殊湿地保护短板,制定专项保护条款,如针对泥炭沼泽、红树林等特殊湿地,明确保护重点、细化保护措施,探索泥炭生态功能损失量化标准,提升特殊湿地保护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其次,不断强化执法司法,筑牢法治刚性。要提升执法效能,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林草、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力量,常态化开展湿地保护专项执法,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实现违法线索精准发现、快速处置;对问题突出地区,可通过约谈机制倒逼监管责任落实。深化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作用,扩大湿地保护公益诉讼覆盖面,重点关注污染湿地、外来物种入侵等新问题,让司法成为湿地保护的“坚强后盾”。
  最后,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凝聚保护共识。湿地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世界湿地日为契机,广泛开展湿地法律法规普及宣传,让群众知晓湿地保护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用实际行动为湿地“减负”“增绿”;将湿地保护与文化遗产传承相结合,弘扬湿地文化,让其成为滋养心灵的精神养分。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法治宣传和文化教育,让法治精神融入湿地保护的每一个环节,将文化认同转化为保护自觉,以文化之力促全民共护,守护湿地生态永续发展。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生态安全、关乎人民福祉、关乎美丽中国建设的长远大局。湿地保护修复非一日之功,法治建设需久久为功。我们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用最严密法治守护湿地资源,让“地球之肾”永葆生机活力。这不仅是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生态根基,更将在美丽中国建设的壮阔画卷中,留下“湿”意盎然的生动印记。
 (作者系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标准引领网络表演行业行稳致远   □ 郑 宁

  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近年来蓬勃发展,已成为数字经济的新引擎、文化传播的新载体。其中,团体直播(以下简称“团播”)作为新兴演出形式,凭借多元内容供给、互动性强等特点,受到广大网友喜爱,成为行业增长新亮点。经纪机构作为连接平台与表演者的关键枢纽,在整合资源、规范艺人行为、传递行业价值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但行业高速扩张的背后,商业利益的非理性驱动也催生了低俗恶搞、虚假宣传、诱导打赏等问题,既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更冲击着网络文明底线。
  为填补行业标准空白,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GB/T 46273—2025《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以下简称《国家标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了《网络表演团体直播运营管理要求》(T/ZGYC011—2026)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这是我国首份团播团体标准,旨在规范团播活动的策划、执行与运营管理,促进团播健康有序发展。两份标准虽颁布主体不同、规制重点各有侧重,却传递出高度一致的价值导向——为网络表演行业划定合规边界。
  一是坚守以人为本,筑牢权益保护底线。《国家标准》从人员管理入手,明确要求严格核验从业者身份、落实主播实名认证,严禁违法失德及行业禁入人员入行,同时通过规范合约管理、完善培训体系,为从业者营造合规从业环境。《团体标准》则聚焦团播从业者权益,强调防止过度直播,保障表演者劳动权益。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国家标准》强调专门建立未成年人打赏防护体系,主动提供打赏风险提示和消费管理指导,严禁任何诱导未成年人消费的内容和行为;《团体标准》也重申未成年人保护底线,二者共同构筑起守护未成年人的“防火墙”。
  二是秉持内容向善,传递正向文化价值。两份标准均明确抵制不良内容,倡导优质内容传播,彰显网络表演的文化价值。《国家标准》倡导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专业文艺展演等正向内容,严格管控低俗、不良导向信息。《团体标准》则针对团播内容特点,进一步细化要求,不仅强调保障表演质量,更规范历史题材内容创作与服化道考据,同时在管理层面要求不浓妆艳抹或过度磨皮美颜,避免审美异化,推动团播内容向高品质、正能量升级。
  三是践行系统治理,构建多元协同格局。两份标准均以运营机构为核心,覆盖资质审核、内容创作、直播执行、应急处置的全链条环节,联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平台、经纪机构等主体,形成多方参与的格局。《国家标准》搭建起覆盖经纪机构运营管理、服务供给、安全保障全流程的合规框架,要求机构健全内容审核、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筑牢行业安全防线,这有助于推动经纪机构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团体标准》则聚焦团播全流程运营,从机构人员、内容技术、服化道、安全保障、社会责任等方面划定清晰合规边界。
  标准的生命力在于落地,规范的价值在于执行。尽管两份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但其蕴含的法治理念与实践价值,亟待在行业发展中落地生根、发挥实效。这需要凝聚多方合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平台和运营机构尽责、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长效机制,让标准从“纸上”落到“地上”。
  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指导与执法保障,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业协会要做好标准宣传、解读与培训工作,引导从业人员准确把握标准要求,同时完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建立失信名单与信用约束制度,提升行业自我规范能力。直播平台与运营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将相关要求内嵌到平台规则、审核流程与内部管理制度中。社会层面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总之,只有各方协同发力、严格落实法律法规、遵照有关标准要求,才能持续净化行业生态,推动包括团播在内的网络表演行业在合规轨道上健康有序、行稳致远。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让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更有章可循   □ 裴 炜

  为规范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专门针对App这种互动性强的软件,将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必要”等原则要求,进一步转化为更可落地、可审查,并在出现问题时能明确追责的具体规则。
  移动互联网时代,App深度嵌入支付、社交、出行、医疗、教育、政务等场景,个人信息处理的边界是否清晰,直接决定了公众对数字生活的安全感与可预期性。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持续完善,但从监管部门通报的情况看,App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时有发生,且问题相对集中。例如,权限索取与个人信息收集超范围、超频度,甚至通过诱导点击、默认勾选、模糊告知等方式未经许可收集信息。还有一些App借助软件开发工具包、插件、广告与数据分析组件等,把个人信息处理嵌入复杂的生态链条里,使得责任边界模糊、用户难以识别、外部监督难以穿透。
  此次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公众最强烈的日常痛感,为监管执法、平台治理与企业合规提供了更清晰的行为标尺。具有以下几个亮点:
  第一,细化“最小必要”原则并将其嵌入产品机制。公众对App个人信息处理的最直观体验,往往不在于法律概念,而在于使用App时的具体感受,例如,是否“被反复请求同意”、是否“不同意就不能使用”等。征求意见稿围绕“最小必要”等原则,从首次启动的告知同意、权限索要的触发条件,到拒绝后非骚扰机制,再到后台访问的边界控制、注销后的处理期限以及匿名化处理等要求,均在强化用户选择权和自主权。
  第二,强化信息权限的分层管理。移动端个人信息处理的高风险点往往与敏感权限高度耦合,比如定位、通讯录、相册、麦克风、短信、通话记录等,这些权限一旦被违规调用,很容易导致用户个人画像被追踪、亲友关系被泄露、私人通话和短信内容被曝光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高敏权限提出更严格的调用条件,强调无关场景不得调用、停止使用即停止调用等规则,目的就是减少权限滥用和功能捆绑的情况。
  第三,明确大型平台的责任。对大型平台而言,隐私规则的每一次调整,都会影响成千上万用户的权利预期。征求意见稿针对超大规模、业务复杂的App隐私政策变更,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方面会让信息收集变得更透明,强化用户在信息了解和话语上的参与度与主导能力,另一方面会促使企业在变更规则时,更谨慎地做好内部评估与风险论证,有助于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建立全生态的联动监管体系。软件开发工具包等往往是个人信息被违规处理的脆弱环节。征求意见稿除规定互联网应用程序自身的安全管理要求之外,还对与之密切相关的软件开发工具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以及智能终端提出了更为细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例如,要求相关主体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和问责机制,防止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这有助于在全产业链条遏制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让监管更到位、更有效。
  征求意见稿以产品机制与生态链条为切口,将抽象原则转化为可落地的规则组合,既为监管执法提供可度量的尺度,也为企业合规提供可实践路径。当然,其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相关条文的细节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明确通信秘密的适用边界并衔接委托和共同处理规则,细化App与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等的权责划分与有效审核标准、归责路径等。期待有关方面在充分吸收意见的基础上,经法定程序进一步完善并尽快出台相关文件,使运营者能够在清晰边界内开展数据利用与创新实践,让公众在授权与使用中获得更真实的选择权与更可预期的安全感,进而推动移动互联网治理在权利保障与技术发展之间,实现更高质量的动态平衡。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副主任)
图说世象   据媒体近日报道,一男子通过微信组织两名人员沿秦岭主梁脊线一起违规穿越,并在穿越时破坏封控区域的隔离铁丝网,使用便携式燃气罐烧水做饭。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名违规穿越者以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警告;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对该男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点评:私越秦岭违律条,毁网炊煮惹祸苗,法网恢恢逃不掉,依法惩处绝不饶。
  文/孜然  
答好快递员权益保障大考试卷   □ 冯海宁

  春节越来越近,快递业进入春运模式。近日,国家邮政局印发《2026年春运期间寄递服务保障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强调要统筹满足人民群众寄递需求和保障快递员合法权益,扎实做好2026年春运期间寄递服务保障工作。这既是向快递行业发出服务春节的“动员令”,也给广大快递用户派发了一颗“定心丸”。
  对快递行业而言,节前将迎来年货寄递高峰。如何将年货及其他网购商品在节前及时送达客户,对每家快递企业都是一场严峻考验,并且由于快件量激增,加之一些地方雨雪天气等因素影响,也给这场严峻考验提出了更多难题。客户能否及时收寄快件,既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影响过节情绪。对此,《工作方案》要求,快递企业“及时揽收并按约定提供寄递服务”。
  整个春运期间,快递员的休息休假、工资及加班费、节假日补贴等权益和福利能否获得落实,同样值得关注。辛苦工作一年,快递员有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此外,快递员的正常工资不容拖欠。尽管节日期间业务量可能有所回落,但部分仍坚守在工作岗位的快递员,其加班费、节假日福利等也不能“缩水”。
  《工作方案》对快递员权利保障作出了细致安排,例如,要求快递企业实行错峰放假和调休,保障快递员春运期间休息休假,不得强制要求快递员留岗值班或节后返岗,按时支付从业人员工资,健全快递员诉求反映机制,等等。可以看出,这些要求就是要依法保障快递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快递员合法权益,不仅是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也是春运期间快递业务高效、规范运行的重要支撑。试想,若工资被拖欠、身体疲惫却仍被迫加班,快递员难免产生消极情绪,最终可能影响服务效率与服务态度。要让快递员在春运期间积极配合工作,必须以完善的权益保障激发其工作热情。
  回顾往年春运期间寄递服务情况,虽然主要快递企业都公开承诺“春节不打烊”,但由于在岗人员减少、部分网点歇业,“最后一公里”配送仍可能受阻,导致快件延误、损毁甚至丢失。平时能打通的快递电话往往在节前节中无人接听。因此,为了维护好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必须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寄递服务。
  快递企业应把服务春节视为一场权益保障大考。一方面,按照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要求,对收件、分拣、运输、网点、投递等环节加强管理,确保节假日期间服务品质不下降,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形象,严守法律红线。另一方面,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作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快递员合法权益保障。由于快递行业经营模式多样、劳动关系复杂,容易出现损害快递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比如之前有部分快递员被欠薪导致快递网点无法收寄快件。要避免这类情况,就需要快递企业、加盟网点按法律要求保障快递员相关合法权益。
  此外,快递员、用户以及所有接触快件的人员,其安全权益同样不容忽视。安全是快递业运营的基石,关系每个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对此,《工作方案》强调,快递企业要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等,防止各种危险品流入寄递渠道。这也是确保安全生产、平安春节的重要一环。
  今年春运从2月2日开始,至3月13日结束,共40天。可以说,这是一场持续40天的权益保障大考。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损害消费者或快递员等相关方的权益。快递企业是这场考试的责任主体,肩负着保障春运期间寄递服务顺畅运行的重任;各级邮政管理部门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工作方案》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安心过节、快递人员劳有所得。
招徕远人   □ 钟 燃

  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宋高宗绍兴十六年(公元1146年)曾讲:“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意思是说:海外贸易的收益,对国库大有帮助,应当遵循已有的法律办事,用优礼和法度把远方商人请来,让财货流通更旺。“招徕”不仅是表面的“招呼”,还含有主动争取和优待吸引之义。宋代对海外贸易的依法管理和保护,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宋代一贯采取鼓励发展海外贸易的方针,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通过基本法典《宋刑统》确定外商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还不断颁布敕令、条例以保障海外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宋神宗时,专门制定了《元丰市舶条法》,此后不断加以完善,织就了一张保护外商、约束官吏的法网。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市舶机构、规定官员职责;严禁官员与民争利,严惩贪官污吏对外商的侵夺行为;征收舶税,实行抽解、博买制度;规定舶商出海程序;特别是明确外商权利,依法加强保护。南宋重要法规汇编《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蕃客死于中国,若身边没有直系亲属又无遗嘱的,其遗产先按“户绝”程序由市舶司清点保管。官府发出公告,召其海外亲属在三年内前来认领。三年仍无人认领的,收归国库。这一规定超越了简单的外商财产处置,体现出对跨国家庭的深切体恤。宋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外商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赋予外商在蒙受“莫大冤屈”时通过“挝登闻鼓”“邀车驾”等方式直接向皇帝或中央机构申诉的直诉权,和在受到地方官吏勒索、不公征税等侵害时直接向更高级别监司控告的越诉权。这些都是宋代“招徕远人”“通商惠工”国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据苏辙《龙川略志》记载,元祐二年(公元1087年)冬,户部侍郎苏辙正在开封南衙理事,忽接一份来自广州的状子。告状的是本地商人李某,被告却是侨居广州数十年的大食富商辛押陁罗之家。辛押陁罗原是“勿巡国”(今阿曼)人,曾任广州“蕃长”,家资累至“数百万缗”,富可敌国。数月前,他回国却被本国国王诛杀,消息传到广州,只剩一名自幼收养的养子主持家务。李姓商人眼红,便跑到京城户部告发,说辛押“户绝”,养子非血亲,不应继承,请求把巨款“没入官”,想借朝廷之手吞掉这笔外商遗产。案子先由户部郎官李某接手,他准备按“户绝”条文把财产充公。苏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养子依《宋刑统》有关规定,视同亲骨肉,可全数继承;妄告者徒扰官府,应予驳斥。广州蕃商闻讯,众口相传:大宋户部替外商做主,遗产不怕人抢。
  另据楼钥《攻媿集》记载,南宋时期,有一位来自真里富国(今柬埔寨或周边地区)的大商人,不幸在明州(今宁波)去世,当时知州命人为这位外商准备了棺木,妥善收殓,还嘱托这位商人的随从护送灵柩和财物一同返国。次年,真里富国的首领为此向宋王朝致谢,称在他们国家即便权贵去世,家产也会由官府没收,如今见识了南宋的仁政治理,内心充满感激和仰慕,真里富国也废除了没收亡者家产的法律规定。
  “苍官影里三洲路,涨海声中万国商”。应当说,海外贸易始于唐,而盛于宋。宋代通过创法立制,倡导契约精神,以规范和发展海外贸易。在律令保障下,我国碧波万顷的海疆上经常活跃着满载商品和友谊的各国商船,宋代李邴在咏泉州诗中所描绘的海上丝绸之路繁荣景象得以呈现,而繁荣背后分明写着“招徕远人”四个大字。当外商们手持朱印“公凭”扬帆归去,他们带走的不仅是对瓷器、丝绸的记忆,更有对宋代文明的深切信赖、仰慕和眷恋。
谨防“解酒神器”误导公众   “喝一瓶饮料,十分钟快速解酒”……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近日报道,记者调查发现,在社交平台上,有所谓“醒酒饮料”打出这样的宣传口号,更有商家手持酒精测试仪演示“喝前超标、喝后合格”的画面。这些产品的宣传视频极具诱导性,亟需引起警惕。
  
  从科学角度说,酒精代谢依赖肝脏酶类逐步分解,速度相对固定,目前不存在能加速这一过程的饮料或药物。商家声称“一两白酒十分钟解酒”,既无数据支撑,更违背生理常识,其所谓“科学配比”不过是包装噱头。这类宣传不仅涉嫌违法,更会诱导酒驾行为、埋下安全隐患。其宣传画面隐晦传递“可规避酒驾检测”的暗示,易让消费者滋生侥幸心理。而在过往案例中,因服用解酒产品后仍造成酒驾的情况屡见不鲜,这警示我们,必须摒弃“喝了解酒饮料就能开车”的错误认知。春节临近,亲友团聚、应酬酒席增多。春节的底色是团圆平安,而非侥幸冒险。唯有戳破“解酒神器”的幻象,拒绝被虚假宣传裹挟,严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才能让每一场相聚都充满温情。 (苑广阔)  
超龄劳动者工伤致残赔付引争议 常州中院:工伤保障为基本权益不应因年龄被剥夺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张 澜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市场,相关纠纷也随之发生。超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能否获得相应赔偿?
  2025年10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超龄劳动者工作期间致残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决认定,从事一线操作工作的廖女士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构成超龄用工关系,应当享有基本劳动保障权益。
超龄女工因伤截肢
  2023年3月,时年已满52周岁的四川籍女工廖女士入职常州市武进区某机械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一职,每月5000元的工资是她和家庭的重要依靠。但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11月,在操作压机时,廖女士的左前臂被机器压伤,后被诊断为毁损伤,必须截肢。
  “公司说给我一笔钱就算了,可我以后怎么办?”想到自己在公司并未参加任何保险,可能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廖女士感到非常无助。她的忧虑也道出了部分超龄劳动者的烦恼。
  2024年1月,廖女士被武进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被鉴定为伤残五级。公司支付了1.7万元医疗费,并同意支付一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双方就长期保障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廖女士遂将该机械公司诉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要求判赔工伤赔偿金12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廖女士在某机械公司所处岗位为一线操作工,该岗位女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虽然廖女士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并不以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为必要条件,故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廖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中载明的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万元,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但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廖女士无法享受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廖女士一次性赔偿12.2万余元。
  对这一结果,廖女士感到难以接受,于是选择上诉。
改判支持伤残津贴
  二审中,合议庭没有沿用“超龄即非劳动关系”的传统逻辑,而是将重点放在了权益保障和实质公平上。
  “工伤保障是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应因其年龄而被剥夺。”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合议庭着重考量了以下两个关键点:
  一是根据国家关于延迟退休的政策性文件精神,用人单位负有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基本责任;
  二是如果廖女士选择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路径,其残疾赔偿金可达60余万元,而在工伤赔偿的路径下,若不支持伤残津贴,赔偿额仅10余万元,巨大的“救济差价”有违公平正义。
  最终,常州中院二审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不支持伤残津贴的判项,改判某机械公司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月向廖女士支付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即每月3500元,直至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为她以后的生活提供了一份基本的保障。
  法官表示,除了体现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正当保护外,判决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感谢法院的判决,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也让我有了继续面对生活的勇气。”拿到二审判决的廖女士重燃了对生活的希望。
建议统一裁判标准
  “这既是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警示,也是对超龄劳动者的一次坚实的司法支持。”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虽未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也不能免除其依法承担工伤待遇的主体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也与社会善良风俗相契合。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超龄劳动者用工争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劳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教授高国梁表示。
  高国梁解释,本案二审判决认为双方构成超龄用工关系,实质是采用了特殊劳动关系说,这样定性有利于加强对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的保护。
  “在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将伤残津贴纳入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护范围,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高国梁说。
  同时,高国梁建议,可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统一和协调超龄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规则,统一各地裁判机构的裁判标准,以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需求。
漫画/高岳  
“老东家”重复设置试用期被判赔   □ 本报记者  唐 荣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吴安安

  离职三个月后,以新岗位重回“老东家”A公司的陈某,发现自己仍需两个月试用期。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A公司行为构成违法,判决A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3年7月,陈某以“爬虫工程师”岗位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2万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1.5万元。后因工作项目期限等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随后陈某离职。
  离职后,陈某未找到其他工作,A公司因人手紧张,请陈某重新入职。2023年12月,陈某又以“PHP工程师”的新岗位入职A公司,双方仍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约定与此前相同,工作内容实质上也与此前相同。
  2024年5月,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A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请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3万元,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陈某的请求。
  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分别以“爬虫工程师”“PHP工程师”岗位入职公司,两次约定试用期并不违法,请求判决无需承担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已载明陈某的工作岗位及职责为开发工程师和编程工作,企业微信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亦显示,陈某两次入职时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更,且陈某再次入职公司的时间与前一次间隔较短,A公司通过再次约定试用期考察陈某是否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显然不合理,且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A公司应以陈某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万元。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明确了试用期的唯一性原则,即在同一劳动关系中,试用期不应重复设定。
  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员工若二次入职同一家用人单位,且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未发生变更,用人单位不应重复约定试用期。
  特殊情况下,若岗位及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如工作职责、技能要求等与之前有显著差异时,用人单位在合理评估员工适应新岗位的能力需求下,还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重新约定试用期。本案中,A公司在第一次试用期期间,已对陈某进行考察并基本了解,在陈某再次入职时,A公司二次约定试用期,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同城“女友”竟是“诈骗主播” 江西高安警方侦破一起网络交友诈骗案   □ 本报记者  黄辉
  □ 本报通讯员 黄赟 黄璐
  
  一场“甜蜜网恋”让小杰(化名)误以为自己遇到真爱,然而屏幕那头的“女友”,实际上是一名接受过专业话术训练的“诈骗主播”。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破一起网络交友诈骗案,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抓获归案。
  2025年2月28日,小杰来到高安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女友”骗取了4万余元。“我刚发了一条消息,就收到了‘对方不是你的好友’的提示。”回忆起那段经历时,小杰仍觉得难以置信。
  2025年1月,小杰下载了一款交友App,按照平台提示,他认真填写了择偶偏好,希望结识一名以结婚为交往目的的女孩。不久,系统为他匹配到一名与他同一地区的女性用户。两人在平台上简单交流几句后便迅速交换了联系方式,开始深入沟通。
  聊天中,对方不仅早晚问候嘘寒问暖,还频频与小杰畅想见面后的甜蜜生活,这份“真挚的关心”让小杰迅速坠入爱河。
  确立“恋爱关系”后,“女友”便开始以各种理由诱导小杰在交友平台上为其刷礼物。不仅如此,“女友”还频繁将自己与“闺蜜”的聊天截图发给小杰,截图内容多是“闺蜜”炫耀其男友如何慷慨大方,借此对小杰施加心理压力,促使小杰持续打赏。
  在“女友”密集的话术攻势、持续的情感操控和自己对未来的憧憬下,尽管两人从未进行过视频通话,小杰依然选择信任邓某。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小杰陆续在平台充值3.9万元。其间,他曾多次提出见面,但“女友”总以“在外地出差”等借口搪塞过去。
  2025年2月底,当小杰无力打赏昂贵礼物时,“女友”的态度骤然冷淡。小杰试图联系对方,却发现已被删除了联系方式。至此,他才意识到很可能遭遇了诈骗,随即报警。
  因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情感纠纷与诈骗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且证据链较为薄弱,起初,该案的侦办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但经过反复研判案情,警方认定,涉案人员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涉嫌诈骗罪。随即,警方成立专案组全面展开侦查,发现其近期出现在百余公里外的新余市。
  2025年11月中旬,时机成熟,民警赶赴新余,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锁定邓某的工作地点,将其抓获。被抓获后,邓某对实施诈骗的不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邓某交代,2024年8月,已婚的她在某平台看到一则“不露面聊天主播”的广告,宣称只需在线交流即可获得高额报酬。联系对方后,她被拉入一个群组,并接受了专门的话术培训。对方明确告知,其工作内容是在交友平台里以单身女性的身份,与符合条件的男性网友建立“恋爱”关系,诱使其在平台上刷礼物。
  邓某曾一度担心这类行为涉嫌违法,但对方的一番话打消了她的顾虑。据邓某供述,对方告诉她,不需要用自己的账户接收钱款,而是让网友将钱款以打赏礼物的形式刷给平台,再由平台扣除抽成后转给她。
  在利益的驱使下,邓某变得大胆起来。自2024年8月至案发,邓某使用相同手法与约20名男子谈“恋爱”,小杰只是其中之一。据了解,邓某可以从被害人打赏的礼物中获得30%至35%的提成。
  案发后,涉案平台向小杰退赔2.4万元,邓某家属另行退赔1.9万元。
  目前,邓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其涉案平台账号均已封禁。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内推高校行政岗”实为求职骗局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 本报通讯员 王安琪

  “高校行政岗位、月薪过万、五险二金、朝九晚五,内部渠道免面试直接录用……”如此“求职”广告,看上去让人心动,但实际上很可能是陷阱。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破获一起以“内推高校行政岗位”为幌子的诈骗案件,嫌疑人在9个月内骗取15名被害人180余万元。目前,因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闵行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25年12月,闵行分局莘庄派出所接到市民李女士报案。李女士称2024年其在某平台看到一则提供本市多家高校、企事业单位行政岗位“内部推荐”的广告,私信联系后,于当年9月在一家咖啡店见到了自称长期从事教育领域资源对接的王某。
  据王某介绍,只需提供简历,即可通过“内部渠道”免面试直接录用,根据学校与岗位的不同,需要收取3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运作费”。
  李女士说,为进一步打消她的疑虑,王某和她当场签订合同,她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王某向她表示:“办不成事也能退款。”
  然而,在随后的三个月内,王某又以“打点关系”等为由,多次要求李女士追加费用,累计转款达28.8万元。其间,双方虽补签合同,约定了金额与退款条件,但工作机会始终未见落实,退款也一拖再拖,苦等无果的李女士选择了报警。
  随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民警发现王某身份系伪造,其收取的所谓“运作费”大部分被用于个人开销。今年1月9日,王某再次与李女士相约线下见面时,被守候多时的民警当场抓获。
  据嫌疑人王某交代,自2025年5月起,他通过中间人在某平台发布高校内部行政岗位推荐引流广告,以“办不成退款”等话术取得被害人信任,如遇到退款要求,就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退还部分款项,实际上,大部分资金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求职,对“内部关系”“免试入职”“收运作费”等话术,应保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线上拆封三百个盲盒后反悔退款 乌鲁木齐天山法院:核心商品价值已实现不适用退货规则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龚彦晨 王娟

  当下,盲盒消费持续火爆,一些“线上代拆盲盒”直播也开始流行起来。这类直播结合了直播的即时互动和拆盲盒的惊喜刺激,吸引了众多年轻消费者。而在火热的现状下,一些纠纷也随之产生。
  2025年1月,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被某直播间推广的动漫题材卡牌盲盒吸引。该直播间宣传,有机会抽取稀有款式,同时明确告知“拆封后不支持退货退款”。张某初次尝试即抽中一张珍藏版卡牌,这令他信心大增,随即连续下单300盒,总金额达1.4万余元,均由主播在直播间实时拆封。然而,后续拆封的结果远远未达到其预期,失望的张某在收到已拆封的卡牌后向平台申请退货退款。
  平台支持了张某的诉求。但商家认为,商品已被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不同意退还货款。在与张某协商无果后,2025年12月,商家将张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全部货款。
  庭审中,张某辩称,直播间存在诱导消费之嫌,盲盒开出的卡牌价值与1.4万余元的价格不符,其在收到快递后未拆封便退回,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直播间是否涉及虚假宣传、盲盒价格是否合理、已拆封的盲盒产品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明确,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还应当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数量、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本案中,商家在销售时已明码标价,并公开抽取概率、卡牌种类等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盲盒的核心消费体验在于“揭开未知瞬间的惊喜感”,商品一旦在线上被拆封,其内容即被特定化,该盲盒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随之消灭,核心商品价值已经实现。此外,消费者在主播明确告知“拆封后不可退换”规则后仍指令继续拆盒,应视为接受该交易条件。
  《指引》中还明确,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否则将打破盲盒交易的诚信基础,不利于稳定经营秩序。
  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向商家支付8300元的部分货款,卡牌不再寄回。
  法官提醒,盲盒直播作为一种新型营销模式,丰富了消费场景,但同时也伴随着信息不透明等风险。为有效规范盲盒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盲盒经营者应当对《指引》进行严格落实,以显著方式真实、完整公示商品信息与抽取规则,不得进行虚假或诱导式宣传,确保商品质量,自觉维护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消费者在盲盒消费时应理性、节制,购买前应仔细阅读规则,认清“拆封后价值实现”的交易特性,避免因一时冲动投入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资金。权益受损时,应保存好宣传页面、直播录像、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权。
协助“上线”冒充亲属对老人行骗 大庆萨尔图法院:电信诈骗“协助者”同担刑责   □ 本报记者  张 冲
  □ 本报通讯员 孙海丹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通过加密通信软件协助冒充被害人亲属转移钱款,被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结识位于境外的“上线”,明知其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在其许诺高额提成的诱惑下来到大庆市,并按其指示下载加密通信软件,参与诈骗。
  作案时,“上线”与张某通过加密通信软件进行通话,“上线”在通话中模仿被害人亲属的声音编造紧急事由,张某则携带接通电话的手机前往约定地点与被害人碰面,将手机交由被害人确认“亲属”身份,获得被害人信任后收取现金,再将涉案钱款转交给“上线”指定的接收人。结束后,张某可从中抽取提成。
  2024年8月,76岁的被害人王大爷接到电话,电话中称其儿子因交通事故急需18万元赔偿款。见面后,张某将手机递给王大爷,听到电话中“儿子”带着哭腔恳求尽快筹款,情急之下的王大爷将18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与儿子联系上后,王大爷才发现自己被骗,随即报警。经查,张某在几日内连续作案3起,诈骗数额共计26万元,被害人多为老年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完成诈骗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等情节,酌定从轻处罚。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的审结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敲响法律警钟,也为广大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体防范新型诈骗提供了重要警示。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呈现出新型诈骗的典型特征:诈骗分子利用各类加密通信软件规避监管,通过“模仿声音+当面核验”的方式降低被害人的警惕性,抓住老年人对亲人安危重视关切的心理实施精准诈骗。
  此类案件中,像张某这样的“协助者”虽未直接编造谎言,但其行为已成为诈骗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同样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如遇陌生来电,或者他人转交的“亲属求助”语音通话时,务必保持冷静,一定要对对方的身份进行核实,如有困难,要及时寻求帮助,切勿相信陌生人间接传递的信息,更不要急于转账或者交付现金。
海警法施行五周年 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管辖海域安全 中国海警维权执法开创新局面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1月30日,中国海警局组织海上执法专题访谈,中国海警局局长张建明介绍海警法实施五年来,海上维权执法工作情况。
  海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五年来,中国海警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管辖海域安全,将政治忠诚、法治精神、为民宗旨融入每一次维权执法任务中,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上展现新担当,在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实现新作为,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作出新贡献,在构建海上综合治理格局上取得新突破。
保障严格规范执法
  张建明表示,五年来,中国海警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
  坚持系统推进,按照先急后缓、分层立法的思路,先后推动2部海警法配套法规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制定出台3部规章、40余部规范性文件,涵盖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保障等各方面,确保海警执法活动始终在法治轨道运行。
  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海上执法难点、热点、堵点问题,对接中央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出台海上缉私、渔业执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重点领域10余部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理念和标准尺度。
  坚持衔接协调,紧跟国家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立法进程,全面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参与涉海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提升海警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性、协调性、耦合性。
有效稳控海上局势
  “中国海警坚持因情施策、依法依规防范和规制有关国家侵权挑衅,有力震慑‘台独’分裂行径,坚决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张建明说。
  五年来,累计动用舰艇55万艘次、航空器6000架次遂行任务。组织钓鱼岛领海巡航134次,2025年钓鱼岛巡航天数达357天;常态开展东海、南海、黄海定期维权巡航,台岛及其附属岛屿周边海域执法巡查和黄岩岛领海及周边区域执法管控。持续创新行动策略,优化管控模式,及时感知、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外方侵权活动,实现钓鱼岛海空立体巡航新突破,塑造了海上维权新态势,构建了按一个中国原则依法管控台海新格局。
  “根据海警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国内法和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中国海警对黄岩岛领海及周边区域开展执法巡查,依法依规跟踪监视、警告驱离非法侵权滋扰的外籍船舶和飞机,及时救助周边海域遇险船舶。”中国海警局执法部副部长刘德军说,“近日,我们在黄岩岛西北海域成功救助并向菲律宾海警移交17名遇险船员,充分展现我负责任大国形象。”
维护海洋发展秩序
  中国海警积极适应海洋强国战略需求,将海上执法工作融入国家海洋社会治理全局,更好维护海洋稳定、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每年联合自然资源部等开展海洋资源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海洋工程、无居民海岛、海上油气勘探开发设施等巡逻监管,累计巡查各类目标6.9万个次,严厉整治非法占用海域、非法倾废等违法违规行为,查获海洋资源环境案件2100余起。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海域发案数量下降83.3%,遏制盗采海砂多发频发态势。
  每年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开展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大马力快艇非法作业问题,查获各类违法违规渔船8300余艘,查扣渔获物8760余吨,驱离外籍渔船1.2万艘次。
  “‘碧海蓝盾’海洋资源环境专项执法行动是海警的执法品牌,每年我们都会联合相关部委部署开展。”中国海警局执法部丁一说,“2025年,我们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开展行动,涵盖海域使用、海岛保护、海洋倾废、海底电缆管道和自然保护地等各方面。行动期间,共巡查各类用海项目1.7万余个次,查获各类海洋资源环境案件300余起,较去年同期增长96%。”
净化海上治安环境
  中国海警聚焦中央关切、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突出违法犯罪,坚持打团伙、摧网络、断链条,扎实开展“净海”“獴猎”等系列专项行动,侦破一批海上走私、贩毒、偷渡等大案要案,有力维护管辖海域安全稳定。
  五年来,共查获走私案件2800余起,查获涉案冻品8万余吨、成品油约5万吨、香烟1000万余条,总案值约83亿元。其中,“ZS2301”特大走私专案查扣涉案船舶35艘、冻品7000余吨,涉及13个省、区、市,打击战果、覆盖范围均创海警成立以来走私案件之最;侦破毒品案件23起,缴获毒品19吨,其中“2025·2·24”海上特大走私毒品案一次性缴获冰毒4.97吨,创近年来亚太地区单案海上缴获毒品量最高纪录;查获偷渡案件26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300余名,有效维护国家出入境秩序和沿海安全稳定。
  中国海警局执法部付严肖表示,作为海上执法力量,中国海警在遏制毒品海上走私、守护国门安全中地位重要、责任重大。
  “‘2025·2·24’海上特大走私毒品案前期由泰国、美国缉毒部门联手侦查,中方接线索通报后快速反应,海警舰艇成功拦截运毒船并查获毒品。这是中泰美三方缉毒合作的重大成果,为国际执法合作树立了典范。”付严肖说。
守护人民安全防线
  中国海警通过加强执法服务、全力帮困解难、维护公平正义,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海洋社会安全和海洋建设发展的美好向往。
  加快构建“海上枫桥”治理体系,联合相关涉海部门共建海上纠纷调解室,推动创建山东长岛、辽宁长海、福建泉州等“海上枫桥”品牌,组织矛盾纠纷化解和风险隐患排查。五年来,各级海警机构共调处纠纷8400余起,实现“小事不上岸、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化解在现场”。延伸便民服务触角,组建矛盾化解、普法宣传、医疗救援、群防群治等海上特色服务队,把服务送到船头、暖到心头,累计走访船舶14.2万艘次、船员38.6万人次。
  不断健全海上救援联动机制,加强与海事、应急管理等力量协同,救援遇险群众7200余人。五年来,海上救助类警情年均增长11.9%,95110海上报警服务平台已成为人民群众信赖的“平安热线”。
  中国海警局执法部刘俊悦介绍,95110报警电话开通6年多,实现海警接处警工作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跨越式发展。
  “在接处警机制上,构建两级接警、四级处警的警情流转机制,分类细化警情响应标准,深化与涉海部门协作配合,实现全线设防、全域布局,警情响应速度越来越快、处置质效越来越好。在接处警手段上,适应‘互联网+’时代新形势,开发网页报警功能,2月1日上线微信报警小程序,让人民群众报警手段多元化、报警求助更便捷。”刘俊悦说。
开创海洋事业新局
  五年来,各级海警机构坚持共商、共治、共建,持续深化内外执法协作配合,着力构建打击监管并重、执法司法并进、海域陆地并治、法治综治并施的海洋综合治理新格局。
  中国海警局执法部刘志旭说,近年来,中国海警局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海洋治理,务实开展海上执法对外交流合作。
  中国海警与14个国家涉海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各级海警机构与相应涉海部门签订协作配合办法2600余个。自2023年起,中国海警局牵头国家机关6部门,每年举办海上执法工作会议,提出构建联建联动联管联治“四联”治理模式,以综合治理释放海洋发展新动能。
  不断扩大海警国际朋友圈,先后与俄罗斯、印尼、秘鲁等7个国家海上执法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与越南、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海上执法机构建立常态联络机制,每年组织2艘舰艇开展北太平洋公海渔业执法巡航,全面参与海洋治理,建立海洋秩序规则,不断强化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主导权、话语权。
  “2025年,我们成功主办第25届北太平洋地区海岸警备执法机构论坛,促成全体成员机构5年来首次线下聚首,积极宣传介绍‘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发起地区海上执法合作倡议。”刘志旭说,同时,持续深化周边海上执法合作,成功接待马来西亚海警执法船首次出国访问,与越南海警开展第29次北部湾联合巡逻。去年,中国海警三门舰成功救助8名韩国船员,4名代表被韩国济州道政府授予“荣誉道民”。
陕西军地法院用心用情
提升涉军维权工作质效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曾毅 张叡婕 近日,陕西省军地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座谈会在西安市召开。会议学习深化新时代人民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座谈会暨“信阳模式”十周年经验交流会精神,介绍典型做法,研究部署任务,推动提升陕西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质效。
  会议认为,陕西军地法院紧贴驻陕部队使命任务和部队官兵法治需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涉军维权工作,注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联动打造法治宣传阵地,妥善解决一批涉军纠纷,有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会议指出,要持续聚焦服务备战打仗,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部队战斗力生成提高的涉法问题。要强化“涉军案件无小事”工作理念,用心用情用法扎实做好涉军案件相关工作。要坚持守正创新,注重拓展协作范围和数智赋能,创新法治宣传方式,不断推动涉军维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佳木斯军地深化涉军权益司法保护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冯子娟 田国庆

  近日,黑龙江省军区佳木斯军分区与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涉军维权工作座谈会。会议聚焦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护,围绕涉军法律问题、典型案例剖析、维权机制完善等议题深入交流,夯实涉军维权司法保障根基。
  座谈会上,向阳区法院办案人员对军人权益保护、涉军婚姻家庭纠纷、军产保护等高频涉军法律问题进行系统阐释。结合近年来审结的涉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通过以案释法,讲解涉军案件法律适用规则、维权路径和举证要点,让官兵直观理解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运用。
  会后,法官还为官兵提供“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官兵及家属在涉法维权中遇到的困惑,精准回应个性化法律需求。
  围绕涉军维权工作提质增效,佳木斯军分区与向阳区法院就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展开专题研讨。军地双方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通报涉军案件办理情况、研判涉军维权新形势新问题、协调解决跨域涉军纠纷等,进一步推动涉军维权工作从单兵作战向军地协同转变,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服务升级。
  向阳区法院院长鲁晓薇表示,将持续畅通涉军维权“绿色通道”,严格落实涉军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裁判的“三优先”原则,确保涉军纠纷得到高效化解。
  佳木斯军分区领导表示,通过与地方法院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能够让司法服务更好对接部队需求,帮助官兵卸下包袱,全身心投入练兵备战。
  鲁晓薇说,涉军维权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法院将以此次座谈会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涉军审判专业化建设,用足用好军地协作机制,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局面。
  近年来,佳木斯市始终将涉军维权工作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抓手。此次佳木斯军分区与向阳区法院协作机制创新,是当地深化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的又一重要实践。
公益寻亲帮走失者找到回家的路 记四川广安邻水县年代烧烤店经营者甘彪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平时,他是一家烧烤店的店主,忙于打理生意;闲暇时,他是一名公益寻人志愿者,剪辑发布视频助人寻亲。
  他叫甘彪,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曾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北京军区第65集团军某师,现在是邻水县年代烧烤店经营者。
  甘彪的公益寻亲之路始于2017年。这年,他救助了一名流浪聋哑老人,并通过短视频助其成功寻亲。此后的8年多,他邀请爱心人士共同组建寻亲志愿者团队,累计发布5500余条寻亲信息,成功帮助120余个家庭团圆。
  2017年5月6日傍晚,甘彪打球时,看到球场旁有一个瘦弱的老人,不像本地人。询问周围人得知,老人家在外地,是聋哑人,平日睡在桥洞和窝棚里。
  晚上烧烤店营业后,老人来到店里,甘彪为他炒了一盘炒饭。临走时,老人把自己种的菜留下,这让甘彪有点惊讶。他听邻居们说,老人很守规矩,也很勤快,靠捡垃圾和种菜为生。有时,帮奶牛场割草喂牛,换取饭吃。后来,老人每次到店里,甘彪都免费给他提供餐食。
  2018年6月5日,老人不小心摔伤。得知情况后,甘彪将他送往医院救治。伤愈出院后,甘彪和朋友们凑钱为老人租了一间房子,并购置家具等生活用品。甘彪每天给老人带饭过去,并和店里员工一起轮流为老人洗头洗脸。
  甘彪知道,这不是长久之计,于是,他产生为老人寻亲的想法。他用视频记录下老人生活的点滴,并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上,希望早日帮助老人找到家人。
  2019年2月28日,在为老人发出第426条视频后,甘彪接到一个来自广东的电话,希望确认老人是不是自己走失的叔叔。通过视频确认长相和声音后,老人身份终于得到确认。原来,老人年幼时因服错药物,导致认知障碍和语言交流障碍,于2008年8月从重庆梁平家中走失。看到甘彪的寻人视频后,一家人终于团聚。
  甘彪不仅助人寻亲,而且经常为困难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2019年3月,甘彪得知邻水县龙桥乡灯笼村有3户贫困家庭,家里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于是,他发动社会力量一起投入帮扶济困工作,为灯笼村捐赠电视、桌子、椅子等物品。
  2021年12月20日,河南省的李某伟与甘彪联系,希望帮助自己找到亲生父母。由于担心养父母看到后难以接受,李某伟不愿意在视频中露脸。在甘彪不断劝说和鼓励下,李某伟最终答应在镜头前讲述自己的故事。甘彪发现,李某伟依稀记得当年家乡的模样。于是,他鼓励李某伟用画笔将家乡面貌展现给网友。几天后,李某伟的家人通过这幅画发现了他。2022年元旦,李某伟母子相认。
  2021年10月,甘彪得知97岁老太路某想寻亲的消息后,主动上门帮老人拍视频。视频中,老人讲述了自己从安徽嫁到邻水县。视频发布后不久,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媒体到老人家乡走访,很快就找到她的女儿李某英。2022年1月6日,李某英从安徽赶赴邻水,这对离散75载的母女终于团聚。97岁的母亲给77岁的女儿包了120元红包,希望她月月红。
  这样的事情对甘彪来说还有很多。2022年12月,甘彪接到山东小伙赵某君寻亲求助,他身患甲状腺癌,急需寻找亲生父母进行血液配型延续生命。甘彪得知,赵某君出生几个月后,就被抱养到山东,随即为他录制发布寻亲视频。2023年3月,赵某君独自一人到四川省成都市寻亲,甘彪随后也赶到成都,并联系当地媒体帮助其寻找亲人。2023年8月,通过采血比对,赵某君找到亲生父母。“我们给赵某君制作发布二十多个寻亲视频,受到媒体关注和报道。找到亲人后,我经常和他通电话,鼓励他早日战胜病魔。”甘彪说。
  听寻亲者讲述与亲人失散经历时,甘彪常被他们流露的真实情感所感动,切身体会到他们的悲欢离合和喜怒哀乐。当面对有寻亲想法却又犹豫不决的求助者,甘彪总会鼓励他们寻亲要趁早,因为岁月不等人,很多人年事已高,犹豫彷徨可能再难见到亲人。
  在甘彪眼里,每一段寻亲经历背后都是一个励志故事。有的人在寻亲路上一走就是许多年,思念的痛苦、漫长的等待、缥缈的希望、难掩的失望一路相伴。但不管经历怎样的艰辛和曲折,他们对亲人、对家的那份渴求都不曾削减。对于甘彪来说,寻亲的过程也是一段人生旅程,每一次走失者与家属团聚,都是生命的一次延展。
  “如果问我寻亲的意义是什么?我觉得那是一种静静流淌在血液里的牵挂。或许失散的原因有千万种,迷失的路线有千万条,但回家的路只有一条,万水千山隔不断血浓于水的亲情。”这是甘彪对寻亲最大的感受。
法治之光照亮向海图强之路 广西以特色涉外法治实践护航高水平开放   □ 本报记者   吴良艺
  □ 本报通讯员 党  舒
  
  北仑河携中越风情奔涌,双语调解员话语如桥,让跨境贸易分歧在法理间消融;邕江潮映自贸试验区灯火,仲裁员笔墨如尺,为涉外纠纷划定权益边界;八桂律师团队以专业为线,为螺蛳粉、六堡茶等“桂味”出海编织跨境安全网……在这里,法治光芒浸润着开放脉络,串联起一幅幅“法安南疆、联动东盟”的生动画卷。
  作为中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桥头堡”,广西壮族自治区立足区位禀赋,聚焦平台搭建、法律服务、普法浸润三大维度,创新探索兼具地域辨识度、实践实效性、国际适配力的涉外法治建设路径,在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进程中,以法治之光照亮向海图强之路,奏响了法治与发展同频共振的新时代乐章。
高位谋划
下好涉外法治“一盘棋”

  涉外法治建设,谋定而后动。广西的破题之道,始于顶层的系统设计与机制的协同创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始终将涉外法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2025年4月,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召开全区涉外法治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走出一条具有广西特色的涉外法治工作之路”。
  2025年11月印发实施广西涉外法治建设相关文件,围绕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效能、加强人才培养等6个方面进行系统谋划,提出19项具体措施,着力构建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及人才培养一体推进的工作机制,为广西涉外法治工作勾勒出明确的“施工表”“路线图”。
  在持续完善自身涉外法治体系的同时,广西也推动跨境法治协作走向深入。
  2025年6月,中越司法行政部门首次边境会晤在广西南宁成功举行,实现了中越边境法治合作从临时性、项目性交流向机制化、常态化协同的历史性跨越。
  为迅速推动会晤成果在地方层面落地见效,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印发系列任务清单;广西司法厅同步出台打造“中越边境法治睦邻廊道”相关文件,并持续保持和越南边境4省司法厅的沟通对接,致力将会晤共识转化成为边境法治建设的务实成效。
平台赋能
跑出法律服务“加速度”

  近日,一宗涉澳大利亚籍当事人、标的额40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与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的协同下,仅用5天便成功调处并完成司法确认。
  “调解员通过专业沟通,向双方明晰了调解程序高效、灵活等优势。”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相关负责人潘海清介绍说,法院随即对调解协议完成审查并赋予强制执行力,确保了纠纷的彻底化解,跑出了跨境解纷的“广西速度”。
  近年来,广西各地着力构建涉外法律服务平台体系,旨在为各类跨境商事活动提供全链条、“一站式”的法治保障,以高质量平台服务护航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在实体服务层面,广西建成并优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及钦州港、崇左等3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企业服务中心等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近年累计提供法律服务7.2万人次;广西成功设立“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南宁代表处、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协作中心、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并推动实体化运行,努力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商事争端解决“广西样板”。
  “我们印发实施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方案,联合多部门设立钦州涉外民商事多元解纷工作室,开通涉外商事法律服务热线电话。”钦州市司法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2025年挂牌成立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已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近300起。”
  服务的延伸不止于境内。广西鼓励本土法律服务机构“出海”,截至2026年1月,已有12家律师事务所在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设立14家分支机构;积极引进越南首家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落户南宁;南宁、北海、钦州、玉林等地仲裁委员会纷纷设立国际仲裁院,让法律服务跟随企业脚步走向世界。
  广西司法厅持续扩容中国—东盟法律法规数据库建设,联合高校探索研发东盟法律服务咨询人工智能体,为企业跨境经营提供精准的规则指引与法律咨询,并创新运用在涉外案件审判过程中,为探索涉东盟案件办理智能化辅助模式积累新经验。
  在漫长的边境线上,法律服务以更贴近民意的方式扎根。广西依托边境乡镇、村屯的调解组织与行业性调解平台,广泛聘请熟悉双边民情的中越边民、律师和商会会员担任调解员,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崇左凭祥市在中国浦寨—越南新清口岸还设立了双边联合调解室,以“法理+情理”双驱动工作法促进涉外纠纷灵活调解,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跨境边贸纠纷及时解决。
普法浸润
凝聚和谐治理“同心圆”

  近日,在靖西市的一个边贸集市上,一场改编自真实纠纷的中越双语普法情景剧《辣椒田里的风波》火热上演。诙谐的表演引来边民阵阵笑声,而剧中融入的合同订立、侵权赔偿等法律知识,也随着剧情悄然深入人心。演出结束后,现场多名商户主动报名加入当地公益普法队伍。“这样的普法我们看得懂、用得上。”商户杨大哥笑着说。
  普法是深化法治认知、凝聚规则共识的重要桥梁。近年来,广西将普法工作深度融入边疆治理与对外开放大局,不仅在边境创新开展双语剧场、山歌普法等活动,更拓展涉外法治宣传,推动领事保护、法律服务走出去,构建起内外联动、覆盖广泛的普法网络,为边疆稳定与开放发展夯实法治根基。
  在边境普法中,不仅要让双方边民“听得见”,更要“听得懂、听得进”。防城港市打造“非遗山歌普法+”品牌,将法律知识编入京族民歌,改编出《法治之光耀海边》等作品;百色市则发挥“百色普法乐队”的影响力,创作普法山歌,举办法治主题集市,让法律在旋律与烟火气中走进百姓心里。
  据介绍,广西正以法治宣传深度融入边境地区实体建设,推动形成覆盖口岸、村屯、社区的多维普法网络;通过建设法治文化阵地、运用智能终端与村级广播推送、依托微信群传播,并结合山歌普法、双语剧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法律知识融入日常场景,实现时时可学、处处可达。
八部门联合印发安全指引 推进汽车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   本报北京2月3日讯 记者刘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汽车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汽车数据出境便利化水平,推动构建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以下简称《安全指引》)。
  《安全指引》规定了汽车数据出境活动管理方式和适用条件,提出九类豁免情形,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驾驶自动化、软件升级、联网运行等业务场景细化重要数据判定规则,明确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工作要求,并从管理制度、技术防护、日志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保护要求,指导企业规范开展数据出境活动,提升汽车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据了解,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宣贯解读,指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准确理解掌握相关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准确识别重要数据并备案,及时将备案结果告知企业,明确安全保护目标;指导企业立足业务场景和保护需求,加强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全生命周期保护能力;在《安全指引》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和地区进一步深化合作,推动建立平等互惠共赢、高效便利安全的汽车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作出优化调整   本报讯 记者刘欣 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以下简称增值税新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新政过渡期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事项作出优化调整,帮助纳税人更准确、便捷完成增值税申报。
  《公告》以积极稳妥有序落实增值税新政为前提,尽量维持纳税人申报习惯和报税软件最小改动,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预缴表等表样保持不变,仅对部分栏次填报口径作出调整。
  主要调整内容包括:根据“劳务”并入“服务”范畴的政策变化,一般纳税人主表中相关栏次填报口径扩展至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依据销售额定义调整,优化差额扣除项目的填报范围;根据起征点政策的变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主表中原填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和税额相关栏次,调整为填报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根据油气田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新要求,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为提高填报准确性,申报系统增设明细弹窗辅助功能。纳税人在填报“其他”类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时,系统将弹出明细选项引导填报。同时,针对政策变化易错点,系统设置智能提醒。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为3%,若填报原5%征收率栏次,系统会自动弹窗提醒相关政策已调整,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判别,减少错误申报。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数字人主播等生成内容被纳入监管   本报讯 记者万静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施行。《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构)四类主体,压实责任义务,划定行为红线,完善监管机制。
  随着人工智能发展,数字人主播等生成内容大量出现。为避免人工智能成为生成或传播虚假信息的“挡箭牌”,《办法》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视野,明确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在直播电商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管理或者使用该人物图像、视频的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责任。
  针对平台经营者责任,《办法》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系统规定其在身份信息核验登记、信息报送、直播营销人员培训、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风险识别及处置、交易信息保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责任,《办法》明确其须履行信息公示、核验实际经营者及人员身份信息、实时管理直播间互动内容、事前合规审核、明码标价等义务,并禁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销售或提供违法商品或服务等行为。
广州公证处以“调解+公证”提升解纷质效   本报讯记者章宁旦近日,在广东证监局指导下,广州公证处与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首次通过“行业调解+赋强公证”模式成功调处一起证券纠纷,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刘先生与某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交易及证券交易代理合同发生纠纷。经过多轮艰苦的调解,双方同意启动由公证处与调解中心推出的“调证对接”程序。广州公证处安排公证员全程跟踪服务,按照既定的操作流程,对调解协议进行严格审查,48小时内出具公证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实现案结事了。“调解+公证”较传统诉讼程序缩短时间超过90%,并且投资者无需往返法院与调解机构,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超95%。
  广州公证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证券期货纠纷调解面临难题,调解协议虽是双方达成的共识,但缺乏强制执行力,部分当事人消极履行,导致调解成果大打折扣。广州公证处与调解中心深入研讨实务难点,制定全链条操作路径,建立了“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跟踪”全流程机制以及“公证+执行”联动机制,为“调证对接”奠定基础,推动形成“重信守诺”的金融生态。
  近年来,广州公证处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平安建设,将公证服务嵌入社区网格。立足“预防在前、调解优先、法治兜底”原则,该处建立了“公证+社会”协同机制,着力打造社区风险防范共同体,到社区提供公证、调解、普法、上门等服务惠及近6000人次。广州公证处还受司法机关委托参与邻里纠纷、家庭矛盾调解工作与司法辅助工作。2025年,该处参与司法辅助1.9万件,电子送达率88%。
护航平安春运   图① 2月2日为春运首日,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携手徐州铁路公安处砀山站派出所民警在火车站开展专题安全宣传。图为民警在高铁砀山南站向群众展示铁路旅客限制携带的物品。 本报通讯员 张广星 摄  

  图② 自春运开始以来,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民警始终坚守岗位,做好铁路线路安全宣传。图为2月2日,福州铁路公安处泰宁站派出所民警深入沿线村庄,开展铁路安全宣传活动。 本报记者 王莹 本报通讯员 元博勋 摄  

  图③ 2月2日,武汉铁路公安处汉口站派出所组织民警在候车室开展“送新年挂历 讲反诈宣传”活动。图为汉口站派出所民警在候车室向乘客宣讲反诈知识。 本报记者 刘欢 本报通讯员 李鹏翔 摄  
兰州铁警“宣传+服务”织密铁路安全防护网   本报讯 记者赵志锋 通讯员马波 胡彦 近日,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在兰州西站举办了以“平安春运、有序春运、温馨春运,让旅客体验更美好”为主题的春运首日宣传活动,通过文艺展演、安全宣传、法律援助与暖心服务等举措,努力为旅客营造平安、有序、温馨的出行环境。
  兰州铁路公安处民警在法治宣传展台前,耐心细致地向旅客讲解最新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禁限带物品目录以及电子客票使用须知等内容,并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疑问。在警犬搜排爆实战演练环节,训练有素的警犬在训导员的指令下,迅速完成目标搜索,赢得旅客阵阵掌声。新型警务装备“电子犬”的现场演示,让旅客近距离感受智慧警务的高效与精准。
  连日来,兰州铁路公安局武威公安处组织各基层单位深入管内各大车站、铁路沿线、周边村庄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与便民服务活动,构建了全方位、广覆盖、高效率的铁路安全宣传矩阵。
  武威铁路公安处在武威东站、张掖站等客流密集区域设立宣传服务点,累计发放宣传品5000余份,覆盖旅客超2万人次,筑牢站区安全“第一道防线”。同时,组建“方言宣讲团”,组织民警深入乡村、企业开展流动宣讲60余场次,覆盖村民1.5万余人,从源头化解线路安全隐患。此外,针对不同群体定制相应的宣传内容,对老年旅客重点讲解电信诈骗套路,对返乡务工人员解析列车盗抢骗案件特点,对携带儿童的旅客叮嘱远离危险区域,对沿线放牧人员进行“一对一”法治回访,全力守护管内铁路安全畅通和万千旅客平安返乡。
深化改革 推动发展 保障民生 化解风险 黑龙江政法机关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 本报记者 崔东凯 张冲
  
  全省现行命案破案率始终保持100%;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批捕10909人,起诉25405人;全省三级法院审理各类案件87.3万件,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2.1%;全年累计排查矛盾纠纷149240件,化解率达98.38%……一串串数字背后,是龙江万家灯火的安宁,是街巷阡陌的祥和,更是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过去一年来,黑龙江省各级政法机关牢记嘱托、感恩奋进,交出了一份亮眼答卷。“黑龙江省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保障民生、化解风险,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黑龙江。”近日,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惠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2025年6月,佳木斯市桦川县四马架镇村民郑某走路时不慎坠入深坑,造成重伤,其家属情绪激动来到县综治中心。家属认为,深坑属历史遗留隐患,现场既无防护也无警示牌,管理单位难辞其咎。
  桦川县综治中心立即启动“多元联动”调解机制,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四马架镇政府等单位成立专项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实地勘查,全面固定证据。最终,在县综治中心的协调下,县自然资源局、四马架镇政府与郑某达成调解协议。一场可能耗时耗力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25年5月,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在黑河五大连池市召开全省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会,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上来。目前,全省125个县级综治中心已全部实现“五有”目标,并实体化运行。全省125家基层法院选派503人入驻同级综治中心,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配合。宁安市人民法院率先将人民法院案例库“落户”综治中心。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选派优秀法官入驻综治中心,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动配合,实现了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的有效化解,其服务综治中心建设成效在全国法院介绍经验。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19年以来,黑龙江省司法厅连续8年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持续聚焦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组织全省调解、行政复议、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普法等力量,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努力使矛盾纠纷“见之于早、防之于小、化之于了”。8年来,全省累计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33.6万次,调解纠纷162万件,调解成功率稳定在98%以上,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目标。
筑牢安全稳定基石
  2025年8月25日清晨,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在绥化市明水县路家屯展开了一场收网行动。现场共抓获涉油犯罪嫌疑人6名,取缔了明水县的收油点,查扣6台涉油车辆,收缴超过5吨被盗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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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破获,标志着大庆警方成功打掉了一个跨市涉油犯罪团伙。
  平安,是人民幸福最基本的需求。过去一年,黑龙江省全省现行命案发案数同比下降15.26%;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数同比下降10.27%,资金预警预后成功率达99.9%;全省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案数同比分别下降16.2%、17.5%,社会治安环境持续净化,安全稳定基石更加牢固。
  在油城大庆市,“灭鼠”保油专项行动贯穿全年,为油田企业直接挽回经济损失超5000万元,全市涉油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48.9%,有力捍卫国家能源安全。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构建起“空天地”一体化立体巡查网络,让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无处遁形。
  大兴安岭公安机关将生态安全融入血脉,创新“生态警务”模式,通过深化与林业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对非法狩猎、盗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鹤岗市公安局以巡逻防控“铸盾”工程为抓手,持续优化“巡防处一体化”警务机制,其相关成功经验入选全省政法改革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法治力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全力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2025年,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批捕10909人,起诉25405人,同比分别下降13.17%和10.98%。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批捕5492人,不起诉4486人,制度适用率达89.71%,认罪服判率达98.0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惩处涉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打财断血”1.9亿元。着力防范经济风险,妥善化解涉房地产等纠纷6.7万件,与省自然资源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新建商品房全链条监管意见。2025年,全省法院系统共执结案件16.8万件,执行到位294.2亿元;交叉执行“骨头案”7221件,执行到位6.2亿元;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6万人次;涉民生案件执结率达84.7%,同比上升6.7%。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双鸭山市尖山区卫健局2025年8月至9月行政检查未应用“亮码入企”流程;集贤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亮码入企”政策把握不准,操作程序不熟练;双鸭山市交警支队对违停处罚进行“柔性执法”,但未形成政策文件向社会公开。这是2025年10月,黑龙江省委依法治省办在双鸭山市开展实地法治督察时发现的情况。
  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委年度工作安排,省委依法治省办采取书面督察与实地督察相结合的方式,按计划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法治建设综合性督察。截至2025年12月15日,完成对13个市(地)、88个省直部门全口径的书面督察,并对哈尔滨、双鸭山两个市开展实地督察。通过书面督察,各地各部门自查发现问题278个;通过实地督察,发现共性问题14类、个性问题17个,有效发挥了法治督察的“利剑”作用。
  过去一年,黑龙江省委政法委推动省直政法单位整改共性问题,编发5期典型案例,强化以案促改促治。组织开展全省法院系统应退未退诉讼费集中清理工作,推动省法院修改完善诉讼费管理办法,退付完成率达99.5%。开展全省一年以上未结刑事案件集中清理工作,共清理案件4204件。
  黑龙江省委政法委着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分设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出台委员会章程、工作规则,组织遴选法官人选992人、检察官人选103人。着力优化政法机构职能体系,以“做精机关、做优警种、做强基层、做实基础”和“省级主责、市县主战、派出所主防”为导向,全面规范和优化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力量资源配置,相关做法得到中央编办、公安部肯定和表扬。
  法治工作队伍是法治中国各项举措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力量,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将持续加强法治队伍教育、管理和培养,始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素质能力、基层基础建设,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为黑龙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法保障。
探索构建中国自主金融犯罪治理知识体系   □ 杨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融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法治则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金融活动的规模、结构与风险形态同步重塑,金融犯罪也随之呈现跨领域、跨平台、跨境化的新特征,金融犯罪治理已成为关乎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要议题。面对新领域、新业态带来的复杂挑战,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自主金融犯罪治理知识体系,更好地发挥法治为经济社会保驾护航的作用。
  构建中国自主金融犯罪治理知识体系本质上是立足中国金融改革发展实践与犯罪治理本土规律,以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为核心,通过法治供给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系统性过程,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为“思想引领、范式革新、兜底规制、精准打击、纠偏归正、跨境协调、科技赋能”。
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理论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25年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在垄断、金融监管、产权保护等领域均要求通过高质量立法和司法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促进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接连颁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针对金融犯罪新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这正是司法主动服务新业态发展、回应社会关切、保障人民权益的具体体现。
  以第五科学范式重塑金融犯罪治理方法论。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传统金融犯罪治理多建立在稳定金融结构和清晰交易边界的基础上,而数字时代出现的数字金融、虚拟货币、平台经济等新形态则呈现高度去中心化、科技驱动和跨界融合的特征,以往依赖单一学科、单一工具的治理模式已难以有效应对。从知识生产角度看,人类科学研究已从实验科学范式、理论科学范式、计算科学范式、数据密集型科学发现范式,逐步演进至以人工智能大模型为代表的第五科学范式。第五科学范式在前述四种范式基础上产生,具有统合性、规范性和结构化特征,能够推动金融犯罪治理研究从经验型、碎片化向体系化、智能化转变,为构建中国自主金融犯罪治理知识体系提供方法论支撑。
以司法审判为中心完善金融犯罪治理
  发挥司法的兜底规制作用。由于立法和监管存在阶段性滞后,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兴领域都曾出现盲目扩张的局面。数字时代的金融交易兼具专业性、交叉性、跨境性、政策性与技术性,单纯依靠行政监管的前端管控难以覆盖所有风险场景,导致金融风险长期聚集,给各国金融安全带来挑战。随着大量纠纷和犯罪案件最终涌入司法环节,法官成为防范金融风险扩散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虚拟货币洗钱、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新型金融犯罪,在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需要司法机关在现有法治框架内筑牢安全底线,坚持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行为,防止风险外溢危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精准打击是有效治理金融犯罪的关键。面对数字金融案件形态快速演进、交易结构更为复杂的现实,精准打击的要义在于总结可操作的司法尺度与判断标准。首先,应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界定犯罪构成要件,尤其要严格把握主观认定。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领域,在缺乏虚拟货币相关法规指引的情况下,需要结合证据和政策精神审慎认定主观要件。其次,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既遂标准上,应认定在非法资金转移、转换成加密货币时即完成洗钱既遂,实现从严、提前打击洗钱行为,有效切断赃款外流链条。最后,对于非法经营等罪名的适用须坚持穿透式审查、实现形式认定与实质判断的统一。我国法律不承认虚拟货币具有法偿地位,仅将其视为虚拟财产,但若行为人借助虚拟货币交易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实质兑换,客观上构成变相从事地下钱庄活动,破坏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则人民法院应穿透虚拟货币的表象,根据其金融本质判断犯罪行为,只要行为满足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依法论处。
  中国自主金融犯罪治理知识体系的回应
  纠偏归正是贯穿金融治理全过程的核心理念。纠偏归正应成为立法、监管与司法共同遵循的治理理性,其核心在于实现宽严相济、精准制导,既要对任何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也要防止治理过度导致刑法适用泛化、监管政策“一刀切”,从而抑制合规创新。中国自主金融犯罪治理知识体系的探索应当服务于创新发展的大局,必须在发展和安全中求得平衡,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为合规创新留出空间。
  跨境协调构建涉外法治新格局。数字时代的金融犯罪往往跨市场、跨国界,治理视野必须放眼全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为此,必须持续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积极推进反制裁、反“长臂管辖”等立法实践,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具体到虚拟货币犯罪领域,应在刑事侦查、审判、处置全流程强化国际司法合作和域外管辖力度,在侦办跨境案件中依法运用国际协助机制追踪、冻结、追缴境外涉案资产,并通过信息共享、协同办案等方式提升打击质效。涉外法治的完善有利于拓展我国参与国际治理的法治路径,以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为依托,为完善国际金融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以数字法治提升治理效能。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不仅催生了新的金融形式,也为提升金融监管和犯罪治理能力提供了关键支撑。在区块链领域,“以链治链”代表了技术与法律深度融合的治理创新。通过“以法入链”把法律规范转为可执行的智能合约,并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全程留痕等特性规范司法流程,能够构建链上链下协同的治理体系,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司法办案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辅助力量。构建契合数字时代司法科技范式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宝贵探索,未来大模型、智能体等新技术有望在庭审辅助、类案推送、量刑建议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司法决策的科学化与精细化。
  站在建设金融强国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交会点,通过构建中国自主金融犯罪治理知识体系,实现思想引领与范式革新相结合,强化兜底规制与纠偏归正并举,推进精准打击犯罪与跨境协调治理同步,加之科技赋能注入动力,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的金融犯罪治理新模式。只有通过中国自主金融犯罪治理知识体系指导实践,才能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和法治秩序有效维护,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保驾护航,让人民群众共享法治建设的成果。
检校协同育人的创新与重构   □ 张镝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直接关系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作为法学教育主阵地的高校与作为法治实践前沿的检察机关深化合作,构建“检校联动、多元协同”的育人机制,已成为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与高校在共建研究基地、互派人员挂职、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然而,检校合作仍存在“形式化倾向突出、资源整合深度不足、长效机制缺失”等问题,亟须从理念、机制与路径层面进行系统性优化。
  为法治育新人:检校协同育人的价值与意义
  检校协同育人是推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的重要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凭借其丰富的司法案例、实务经验与职业标准,为高校法学教育提供鲜活的实践场景,助力学生跨越理论认知边界,切实提升法律适用能力与复杂问题解决能力;另一方面,高校依托前沿理论视野、科研优势与系统化育人体系,为检察工作输送学术滋养与智力支持,推动检察业务创新与人才队伍专业化发展。这种双向互嵌、彼此赋能的协同关系,既体现了法学教育“知行合一”的根本要求,也契合国家“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战略导向,是构建高质量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路径。
  现实之困:检校协同育人的壁垒与挑战
  合作共识需深化,育人目标模糊。当前部分检校合作仍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问题,多停留在协议签订、基地挂牌等浅层协作阶段,未能紧扣新时代复合型法治人才的能力培养,难以形成清晰一致的协同育人目标。高校侧重理论探讨与学术研究,检察机关更关注实践技能与办案能力提升,双方在人才评价标准、培养重点上存在一定错位,导致合作项目分散、内容衔接不畅,尚未构建系统化、一体化的育人资源整合机制。
  运行机制不健全,资源整合受阻。尽管“双千”计划等政策为检校人员交流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仍存在明显制约:受行政编制和岗位职责限制,检察官难以常态化、稳定地承担高校教学任务;教师赴检察机关挂职锻炼则面临激励不足、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专业发展衔接不畅等现实困境。此外,合作经费来源不稳定、管理机制缺失、资源对接渠道不够等问题,也进一步制约双方资源的有效共享与可持续合作。
  培养形式较单一,实务衔接脱节。目前检校合作仍以实习见习、专题讲座等浅层形式为主,在课程体系共建、特色教材编写、实务课题共研、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学科竞赛联合指导等深层次协作方面进展有限。学生接触和参与真实案件办理、检察实务流程的机会较少,检察机关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反馈机制和参与渠道尚未健全,导致协同育人与法治实践现实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评价导向不一致,协同成效难以系统评估。高校评价体系通常以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为核心指标,而检察机关则侧重办案质效、实务贡献和社会影响力,双方尚未建立兼顾理论与实务、过程与成果的合作评价标准。这种评价机制的差异不仅制约协同育人项目的科学改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双方深化合作的内生动力。
  深化之道:检校协同育人的创新与重构
  强化理念认同,筑牢协同根基。检校双方应牢固树立“法治共同体”意识,聚焦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协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围绕新型犯罪、数字检察、公益诉讼等前沿实务领域,系统将其融入法学教学体系,合作打造“检察实务课程模块”,实现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同步更新。同时,通过共建研究平台,联合开展前沿课题攻关,共同产出具有引领性的理论成果与改革方案。检校协同育人范围可进一步拓展,涵盖在校生培养、新入职检察官培训、在职检察官研修及高校教师实务提升等多层体系。高校可为检察系统提供理论前沿与方法论支撑,检察机关可为高校教师深度参与司法实践创造条件,共同构建覆盖法治人才培养全周期、全过程的协同发展生态。
  完善协同机制,夯实制度保障。推动省级检察院、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检校合作联席会议”常态化机制,统筹政策支持与资源配置。健全双向交流激励机制,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对参与实务教学、岗位实践的检察官与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充分激发协同育人积极性。设立“检校协同育人专项基金”,构建财政支持、高校投入、业务经费、社会捐赠与项目收益相结合的多元保障体系。推动地方立法与政策创新,将人员互聘、资源共享、成果互认、经费保障等关键举措制度化、长效化,提升协同育人的政策性与可持续性。
  创新育人模式,深化双向赋能。全面推行“检校双导师制”,由检察官与高校教师协同指导学生开展案例研讨、模拟庭审、课题研究、学科竞赛等活动。依托检察机关的数据资源,打造“检校协同数字化平台”,有机整合实务课程资源库、远程案例研讨、虚拟仿真实践、协同科研与实习管理等功能,实现资源集成共享与流程智能化管理。以数字化手段打破时空制约,拓展实践教学的覆盖广度与实施弹性,推动协同育人向智能化、常态化发展。
  优化协同效能,延展社会价值。建立以“人才培养质量与社会治理贡献”为核心的评价体系,聚焦学生实务能力成长、理论成果转化成效、合作项目创新水平等关键指标。定期发布《检校协同育人发展报告》,系统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推动协同成果向社会服务延伸,共建“基层法治服务工作站”,组织师生与检察官深入社区、企业、学校,开展普法宣传、合规指导、公益法律咨询等服务,在强化学生社会责任的同时,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与影响力。检校协同开发以案释法短视频、法治公开课、普法情景剧等新媒体产品,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解读传播,助力提升公众法治素养,实现协同育人成效向社会治理效能转化。
  未来展望:迈向共生共进的检校合作新格局
  展望未来,检校合作应由传统单向输出升级为“共生共进、双向赋能”的深度融合模式。一方面,高校可依托检察实践资源,深化对数字司法、涉外法治、公益诉讼等新兴领域的理论研究,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与理论创新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通过深度参与法学教育,推进司法理念更新与人才培养模式转型,共同培育“通理论、强实务、善科技”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同时,进一步拓展合作广度与深度,积极构建跨区域、跨学科的检校协同网络。例如,探索东部检察机关与西部高校对口协作机制,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主动顺应智能化发展趋势,打造“智慧协同育人”新范式,推动法学与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环境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培育面向未来的法治创新人才。
  深化检校合作,只有坚持“理念共融、机制共建、资源共享、技术共创、生态共育”的系统路径,才能突破传统育人框架,构建理论与实务深度贯通、高校与检察机关协同共赢的法治教育新格局。未来,应着力推动检校合作从“机制联动”迈向“体系融合”、从“协同育人”升至“法治共生”,最终构建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检校协同育人新模式,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源泉。
在“两卡”犯罪中准确界分掩隐罪和帮信罪   □ 罗国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

  刑法理论界对于在“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犯罪中如何界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存在认识分歧,出现了将帮信罪限制在事前行为以及单纯供卡模式,以事前和事后、供卡和转账两分法来机械界分两罪的做法,转账、取现、套现、提供刷脸验证行为可能被“一刀切”认定为掩隐罪。此种做法在刑法解释论上会造成刑法以轻罪填补处罚漏洞的立法初衷落空,出现忽视犯罪的主观要件、以重罪为轻罪填补处罚漏洞的现象。
  掩隐罪与帮信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不同定位
  帮信罪是上游犯罪共犯和下游掩隐罪的堵截罪名,而非关系倒置。这是由掩隐罪、帮信罪在刑法体系上的不同定位以及帮信罪的立法初衷所决定的。
  掩隐罪是具有洗钱性质的事后帮助犯。掩隐罪和洗钱罪在洗钱手段(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在传统意义上,提供资金账户和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都是洗钱罪、掩隐罪的典型表现形式,这一点对于理解掩隐罪、帮信罪如何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发生表面重叠、交叉以及如何实质界分两罪殊为关键。
  帮信罪是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增设的堵截性罪名,其设置的初衷在于应对传统犯罪向网络犯罪转变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进行的针对性调整。刑法并未将帮信罪的时间节点限制在事前、事中,介入时点不应成为判断标准,行为性质才是界分关键。深刻把握帮信罪的立法初衷对界分帮信罪、掩隐罪有重要指导意义。
  涉“两卡”帮信罪仅立足于供卡模式的问题在于把所有的转账、取现、套现行为推到掩隐罪一端,以掩隐罪的犯罪构成来审查,这些涉“两卡”行为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明知是犯罪所得”这一主观明知要件而无法构成掩隐罪,但是轻罪帮信罪又没有明确为这一类型的犯罪设置入罪标准,可能出现处罚的漏洞。“两卡”犯罪纳入帮信罪后原则上应限于帮信罪而不是扩张到掩隐罪,但因为将供卡和转账这两种类型行为对立而使得帮信罪被放在与掩隐罪同层次上来界分,这是造成轻罪重判问题的根源。
掩隐罪不当扩张的实际情况及限缩可能
  在涉银行卡犯罪方面,“明知”一直以来都是掩隐罪的认定难题。明知作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司法过程中必须依据客观行为表现和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业务庭(厅、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断卡纪要》)将提供银行卡并有附随行为的案件指向掩隐罪的适用,但《断卡纪要》的相关内容本是一个提示性的引导,并不绝对,条文中特意强调了“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并用了“可以”认定为掩隐罪这样的稳妥表述。部分司法机关机械理解和执行该条款,“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明知要件被扩大化、拔高认定。实践中应充分关注行为人多次频繁行为、涉及非法平台和虚拟货币等典型网络洗钱工具、操作多张非本人银行卡实施相关行为等足以证明有掩隐罪的明知、带有明显洗钱性质的异常行为,而不宜将大量偶发性的、仅使用本人银行卡(更易解释为之前提供银行卡行为的附随和延续)、不涉及网络洗钱工具的行为均认定为掩隐罪。
准确界分掩隐罪和帮信罪的路径构建
  在掩隐罪、帮信罪界分问题上必须贯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严格限缩因存在转账、取现、套现情节而由帮信罪升格认定为掩隐罪的部分案件。
  客观方面,两罪行为性质有本质差别。掩隐罪是洗钱犯罪,帮信罪是对信息网络犯罪的边缘帮助犯罪。据以判断这两种行为本质的是行为是否明显有逃避监管等异常迹象、报酬是否明显不合理等。
  主观方面,两罪在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上明显不同。掩隐罪“明知”的内容更为具体,程度更为明确;帮信罪的“明知”则相对概括,对于银行卡所处理的资金与上游犯罪关联性的认知是笼统的。明确提供帮助者是对被帮助者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而产生犯罪所得存在明知,还是仅对被帮助者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存在明知,对认定提供帮助者具有何罪之故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明知是事实判断问题,明知分层的实质是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分层。应从犯罪构成角度对明知分层合理界分两罪,涉“两卡”犯罪中,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认识具有模糊性,强明知、弱明知实际难以区分,但正是因为这种模糊性,才决定了原则上“两卡”犯罪应当优先考虑构成帮信罪或无罪,而不是一律认定为掩隐罪。
  由此,掩隐罪和帮信罪的判断是分层次的,应从法理上理顺二者的关系。帮信罪承担规制弱明知下的中性帮助行为、边缘帮助行为的功能,掩隐罪承担规制强明知下的洗钱性质行为的功能。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和防止求之轻罪不得而转定更重犯罪的做法,当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明知所转账、取现的资金是犯罪所得时,不能对被告人拔高认定为掩隐罪,这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当然要求。应当按照掩隐罪的犯罪构成先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掩隐罪,不符合掩隐罪构成要件的,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经过这样的筛查判断后确实不构成帮信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手段规制,依法做好行刑衔接。
(原文刊载于《法律适用》2026年第1期)  
构建本土实质刑法学体系的创新典范 《刑法学总论》述评   □ 高铭暄 (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稳步发展和迭进,是中国刑法学迎新而上、守正创新与奋力开拓的时代使命。刘艳红教授的《刑法学总论》一书,正是回应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力作。该书共分三编,包括刑法概论、犯罪论和责任论,兼具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
  该书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中国刑法学总论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以精细、融洽的体系性为核心追求。该书的实质刑法立场和以目的理性为出发点、以二阶层为架构所搭建的实质犯罪论体系贯穿始终,具有强体系性的风格,是作者先后主编多部多版本刑法学总论教材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自觉。时下采纳四要件犯罪构成及其改良体系的刑法学总论占据主要地位,其余教科书则基本上是在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立场或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二元论立场的指导下所进行的理论建构。与之不同的是,该书主张建立以形式的、定型的犯罪论体系为前提,以实质可罚性为内容的实质犯罪论体系,强调“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入罪合法出罪合理”的十六字方针,具有高度的自由人权关怀,是中国刑法学总论生态架构的有益补充。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采纳构成要件的违法有责类型说,在客观(不法)要件层面坚持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法益侵害,即便某行为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也不足以认定违法,只有当其对法益侵害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才可最终构成犯罪,并例外地承认部分主观违法要素,如目的犯中的目的及未遂犯中的既遂故意;在主观(有责)要件层面则坚持以非难可能性为核心的规范责任论,采纳以结果回避义务为核心的新过失论,并将期待可能性定位为调节性刑罚恕免事由。同时,该书将单位和自然人的主体区分问题置于主客观要件之间,能够起到逻辑上的有效衔接作用;将正当化事由置于主客观要件之后,可以避免偶然防卫等被不当地认定为合法,展现正当化事由主客观要素交融的特征。事实上,四要件犯罪构成或阶层论犯罪体系不具有先天的优劣性,只有立足中国实际、扎根中国司法实践的犯罪论体系构建,才能回馈中国司法实践的广泛需求。
  该书在对刑法学总论系列基本理论进行体系化之余,还秉持刑事一体化的思维,对刑法教义学有所超越。刑事一体化思想是哲学普遍联系的观点在刑法领域的体现。该书贯彻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典型是遍布全书诸多章节的法哲学的相关阐释。以因果关系理论为例,作者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入手,剖析我国刑法中必然与偶然因果关系论产生的理由与推崇的标准,并尤其注重发掘外国刑法中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等的理论源流和法哲学基础。从法哲学的视角观察与推演刑法学理论,是抽丝剥茧、回归本质的过程,这在以往中国刑法学总论中极为少见。再以违法阻却事由的相关法理为例,作者将正当防卫溯源至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缔结后的人权,而将紧急避险溯源至社会功利主义保护更大利益的命题之上,并据此指导理论判断的标准。法哲学基础的差异,导致紧急避险的审查严格程度高于正当防卫。当然,纵使该书注重法哲学基础的关照,也不妨碍其成为一本读者友好型刑法学总论。该书的篇幅位居刑法教科书前列,但一直坚持该简则简、当繁则繁,避免既往研究论文的堆叠。例如,对于犯罪中止形态这一疑难理论,作者安排的篇幅远超现有刑法教科书;而对于刑法的溯及力这一相对容易理解且争议较少的问题,作者则相对减少论证篇幅。
  该书具有高度的实践意义。中国刑法学总论知识体系好不好,关键看实效。“从我国国情出发”强调的是立足我国基本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发现问题并寻求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思路。中国刑法学总论自主知识体系应当避免纯粹的理论建构,相关内容需从司法裁判文书中归纳和演绎而来(一般性),也必须且能够经受住实践中各类疑难案件的考验(特殊性),形成良性沟通关系。如果没有科学的方法,就可能将现象与问题混同,将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与立法供给不足问题混同,将局部性问题与全局性问题混同。基于此,一方面,该书习惯以案例(尤其是权威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形式解释和检验理论,这在增强理论的实践性、互动性的同时,也有利于发现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并降低理论理解的门槛。海量真实案例能够将刑法学理论直接拉入特定案件的场景之中,原先枯燥的理论亦变得鲜活起来,这是为教学而假设的案例所无法比拟的。另一方面,该书的实质解释论是出罪解释论,包含若干出罪方法论。我国以往司法实践偏重入罪而非出罪、偏重社会保护而非人权保障,导致出罪渠道长期处于闭塞状态。以实质刑法三部曲的理论铺垫为基础,作者将实质出罪体系这一学术标签在书中进行系统演绎,有利于引导司法相关人员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积极排除不当罚的行为,推动刑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该书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出版的最新刑法学总论教科书,其面对的是传统风险与新生风险复杂交融的时代背景,诸如公共安全风险、金融安全风险等传统风险仍有未解之处,且大规模、持续性、累积性的新生风险既加剧传统风险治理的复杂性,又提出亟待解决的刑法新问题。为有效回应时代需求,对社会治理作出刑法层面上的独特贡献,该书尤其关注前沿问题,并积极进行理论迭代。一方面,该书对传统性和前沿性进行了较好的兼容,不仅包括刑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哲学基础,还在各章节内恰当地回应诸多前沿疑难问题。例如,当前国内大部分刑法学总论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划分问题均以较少篇幅一笔带过,通常仅涉及14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犯所对应的罪名或行为的解释、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跨年龄阶段犯罪行为的认定等问题。但面对偶有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如何进行刑事治理尚需更深层次的思考。该书对相关刑法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并非仅停留在字面含义上,而是结合前沿实践问题展开细致论述。针对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基于专门矫治教育这一新增规定的操作模糊性,作者提出涉及决定程序、实施场所、执行机关、教育措施等在内的多条建议;针对最低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作者在比较中西刑法传统的基础上,得出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解决未成年犯处刑难题的结论;针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作者对12周岁至14周岁未成年犯的实体和程序追究条件提出司法适用方案,并对14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犯的认定疑难问题进行一一回应。接触前沿、学习前沿,在把握时代脉搏的同时,该书还将成为学术研究中的“源头活水”。
  该书不仅注重学说史的迭代式梳理,还注重自身学术观点的改良,并在反思中逐步推进理论展开,具有很强的批判性。以解释方法为例,既往我国司法实践比较偏重主观解释论,而新近客观解释论占据主导地位。然而,主观解释论的解释力度虽偏向保守,却具有天然的法治基因;客观解释论虽可应对诸多疑难情形,但易脱离成文法的约束,常常被演变为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甚至类推解释。该书强调以主观解释作为客观解释之限定,形成的“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具有新颖性、合理性。再以因果关系为例,作者系国内较早对客观归责理论展开系统批判的学者。该书仍然延续了作者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态度,但其立场实现了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到危险的现实化理论的转变。这一转变是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进行扬弃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作者开放包容的学术态度和严谨治学的学术风格。
  晚近以来,我国引介的域外刑法学总论译著增长明显,这些刑法学总论基本理论固然有一定的超国界性,但其在适用时存在较大的语境转化成本和不适配风险。该书拥有广阔的比较法视野,其始终扎根于我国刑罚法规和本土实践,有机融合了民族性与世界性,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中国刑法学总论标志性成果。
科学配置数据财产权 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   □ 巩姗姗 (北京邮电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副教授)

  在当前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时代背景下,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明确数据权利归属,是推动数据安全有序流通、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重要前提。科学配置数据财产权,不仅有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也是保障社会公众共享数字红利的制度基础。
我国数据财产权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权利主体及其关系
  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首先需要明确权利主体的界定标准。建议确立以数据处理者为核心、同时充分保障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双层权利结构。一方面,应确认数据处理者在数据收集、加工和价值挖掘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赋予其数据控制、使用和处分的核心权利。数据处理者通过投入技术、资金和劳动,将原始数据转化为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资源,这种创造性劳动应当得到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认识数据来源者的基础性贡献。用户在平台活动中产生的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价值创造作用应当通过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得到回报。建议在制度设计中体现“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既保障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又确保数据来源者能够分享数据价值。
  二、科学界定数据财产权的客体范围
  明确数据财产权的客体范围是构建制度的基础。建议将数据财产权的客体限定为通过实质性智力投入形成、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数据资源,同时与现有知识产权客体形成合理区分。
  具体而言,能够纳入数据财产权客体的数据应当满足以下标准:一是体现创造性劳动投入,包括通过收集、加工形成的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对于仅进行格式转换、载体变更或简单汇集等缺乏实质性创造的数据处理行为,不应赋予财产权保护。二是具备实际使用价值,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社会管理等场景中的实际需求。数据价值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还包括社会效益等多个维度。三是与著作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保持清晰界限,重点保护不具有独创性但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资源。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以及个人隐私信息、违法不良信息等,应当排除在数据财产权客体范围之外。这既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考量。
  在具体实施中,建议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财产权客体采取差异化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通过明确的数据分类和清晰的权属界定,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通奠定坚实基础,同时确保数据安全和个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建立健全数据财产权的权能体系
  数据财产权的有效行使需要构建清晰完整的权能体系。数据财产权的权能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数据要素的特性,既要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通过建立健全权能清晰、边界明确的数据财产权体系,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借鉴传统财产权理论并结合数据的独特性质,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核心权能,同时辅以请求权等救济性权利。
  具体而言,一是控制权(占有),即通过加密、设置访问权限、构建安全系统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对数据进行实际管控的权利,是数据财产权的基础,体现权利人对数据的排他性支配地位。二是使用权,包括对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挖掘、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优化自身产品和服务、进行商业决策等各种形式的内部利用等,是数据价值实现的核心。三是收益权,通过直接出售数据、提供数据服务、基于数据分析提供增值服务、数据许可使用等方式获得经济回报,是激励数据生产的关键。四是处分权,依法对数据权利进行转让、质押等处置,是所有权最高表现形式。五是当数据财产权遭受侵害,权利人有权向侵权方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法律救济权。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权能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在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时,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要求。同时,数据财产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接受反垄断等相关法律规制。
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的实践路径
  一、强化技术赋能,夯实数据流通基础设施
  数据财产权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撑和治理体系的创新。在数据确权和流通领域,一系列新兴技术正在为实现“权属清晰、流转可控、收益可分、安全可信”的目标提供关键保障。区块链技术可为数据确权、交易和流转提供可信存证,隐私计算技术能够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价值释放。此外,数字水印、数字指纹等技术也为追踪数据使用、防止非法复制和滥用提供了有效手段。数据信托、数据银行等新型治理模式的探索,为数据流通提供了组织创新,以隐私计算为代表的技术族群正在破解“数据可用不可见”的难题。
  二、创新分配机制,促进数据价值合理共享
  建立多元数据收益分配模式是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的关键。应重点推进以下三种模式:一是按贡献度分配模式,通过建立科学的贡献评估体系,实现收益的合理分配;二是数据资产入股模式,支持数据持有方以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共享发展红利;三是数据信托模式,由专业机构代表用户管理数据资产。
  首先,建立公平合理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是数据财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机制需要兼顾数据处理者的投资回报和数据来源者的贡献认可。其次,数据收益分配应当体现贡献程度。在数据价值创造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贡献方式和程度存在差异。再次,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贡献,通过量化评估、协议约定等方式,实现收益分配的合理化。复次,创新收益分配模式是实践发展的需要。当前已经出现了多种收益分配模式的探索,包括按贡献分成、数据资产入股、数据信托等。这些模式为不同场景下的数据收益分配提供了多样化选择。最后,收益分配机制需要制度保障。应通过立法确立数据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制度预期。同时要鼓励行业自律,推动形成公平、透明的收益分配规范。
  三、完善治理体系,优化数据流通监管环境
  数据流通监管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为创新留出足够空间。应当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差异化的监管规则;二是推动监管科技应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三是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通过技术、制度和监管的协同创新,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数据财产权的科学配置是数字时代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工程。构建科学的数据财产权制度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重要保障。数据权利制度设计需与数字技术发展演进同步,关乎国家在数字时代的核心竞争力。唯有构建稳固且灵活的权利框架,才能确保数据真正成为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要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监管相统一、效率提升与公平分配相协调的原则,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治理创新,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
中国古代机构编制法规的传承和发展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家机构编制法规是关于国家机构职能、机构设置、职务数额的规定,是衡量一个国家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中国古代至少在西周就有了机构编制的立法实践。战国秦汉时期,一些学者秉承国家机构编制法制化、规范化的理念,以周朝国家机构编制为基础,兼采诸子百家有关论述,撰写了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完整的国家机构编制专著——《周礼》,全书分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篇,其分工大致为:一是天官冢宰,大宰及以下共63种职官,负责宫廷事务;二是地官司徒,大司徒及以下共78种职官,负责民政事务;三是春官宗伯,大宗伯及以下共70种职官,负责宗族事务;四是夏官司马,大司马及以下共70种职官,负责军事事务;五是秋官司寇,大司寇及以下共66种职官,负责刑罚事务;六是冬官百工,涉及制作方面共30种职官,负责营造事务。
  《周礼》开创的国家机构编制的理念与做法,对后世影响很大。唐朝开元时期曾有一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唐六典》则是开元中后期各项制度变革的集大成者,它以法典编纂的形式确认、巩固和扩大了机构改革的成果。《唐六典》按照改革后的国家机关体系进行编纂,详尽规定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官员编制、职掌权限、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官吏任用等一系列制度,使唐朝的组织架构一目了然,相当于政府组织法。《唐六典》首次把官员分为文官、武官、内官、外官四大类,这在此前有关唐代官制的记载中是没有的。“凡诸司置直,皆有定制”是《唐六典》的一大特色。
  “定制”的重要内容就是定岗、定责、定编、定级。编制员额一经确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任意更改。《唐律·职制律》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即如果官员超过法定人数,或不按规定的人数任意增补官员,则主管官要按妄增的人数,负法律责任,其目的在于防止冗官充斥。《宋刑统·职制律》规定:“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署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意思是,后来的人知道前任超编后仍然听从的,减一等处罚。有谋求的人连带治罪,被征召服役的人不追究。如果是军情要务需要迅速处理,衡量事情的情况临时处置的,不适用这条法律。《大明律·吏律一·职制》规定,凡是京城内外各衙门,官员的数额都有定数而又增加多余的人员,负责该事务的官吏,每多增加一人,杖一百,每多增添三人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吏典(吏员)、知印(衙门中掌管印章者)、承差(衙门承担书写文稿、传达、看守等事务的人员)、祗候(长官衙门物品支出收纳的人员)、禁子(狱卒)、弓兵(随身携带弓箭在辖区内巡逻、缉捕嫌疑犯的人员)等人有定额之外增加的,杖一百并处迁徙到远方的刑罚。多余的人员被容留一人,衙门主管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多三人增加一等,最高处刑杖一百,依照每个人各自所犯的罪确定罪名。
  中国古代的国家机构编制立法如今得到了传承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年代,就以“精兵简政”为原则,严格规定政权机构、人员编制等。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更加重视国家机构的职能、设置和人员数额的法治化程度。1997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擅自设立司级内设机构的;擅自扩大职能的;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等,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作出重要部署。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主要突出三个特点:一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根主线。二是为机构编制制度体系立柱架梁,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基本遵循。三是侧重于程序性规定,注重与现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条例》共八章33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第二章“领导体制”明确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的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等。第三章至第七章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对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等作出规定。第八章“附则”对解释、实施等作了规定。《条例》确定了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第三项原则就是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既要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又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中国古代法律不曾有约束上级机构向下级机构借调人员的规定,而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提出“规范借调干部”行为,其中第10条规定,不向县级以下单位借调干部。上级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得从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不得以工作专班、跟班学习、交流锻炼等名义变相借调干部;第11条规定,要严控向市及以上单位借调干部。上级机关、单位从市及以上单位借调干部,应当聚焦工作急需,从严控制数量。确需借调的,应当经本单位党组(党委)审批同意后,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应当提前征得派出单位和本人同意。这一规定表明了执政党维护机构编制法律权威的决心。
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股权代持主要规则评析 开栏语
  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是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共同时代课题。为进一步促进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的深度融合,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双向奔赴,《法治日报》即日起与《法律适用》编辑部联合推出“法治圆桌·对话”专栏。本专栏将邀请相关领域的理论学者和实务专家共同探讨审判实务热点问题,以高质量实践法学研究,助力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服务审判工作现代化。本期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和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徐冲围绕“股权代持”话题进行“对话”,敬请关注。
  □ 刘凯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股权代持在民商事实践中是很普遍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代持相关问题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归纳出实际出资人的显名、股权代持无效及其后果、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等规则。笔者就其中的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要件、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法律效力两个条文进行评析。
关于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从反面规定了人民法院不支持隐名股东显名请求的条件,但仅止于此,未能规定应当支持隐名股东显名请求的情形,实为缺憾。征求意见稿从正面规定了隐名股东请求显名(即请求公司将其姓名或者名称以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方式确认其股东资格或身份)的程序条件,其第三十一条第2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并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认可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二)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的。”但是对于第(二)项,该条同时给出了第二种方案,即:“其他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其他所有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的。”
  就第(一)项情形而言,如果公司同意隐名股东的显名请求,并且就此召开公司股东会,股东会作出认可隐名股东的真实股东资格的决议,亦即以公司决议的方式同意其显名请求,此种情况下当然可以让隐名股东显名,公司依据该决议向隐名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且办理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的变更手续。但是该项规定仍然存在几个未解决而实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其一,公司就此事项作出决议,是应当适用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半数决还是第3款规定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如果此规则不明确,将来在实践中易生疑窦与纠纷。笔者建议,参照公司法仅需通知其他股东、由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旨趣,应当不需要适用三分之二多数决,只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其二,名义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从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时还是办理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的变更之时?这既涉及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各自权利的行使,也涉及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需要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应当规定自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名册之时由隐名股东取得股东资格,但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三,名义股东能否对此等公司决议提起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之诉?笔者认为,应当给予名义股东以救济途径,允许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就第(二)项情形而言,征求意见稿提供了两种方案,笔者赞同第一种方案,即在公司未就隐名股东的显名请求作出公司决议的情况下,只要除名义股东之外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的,即满足隐名股东显名请求的程序条件,无需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或全体知情。
  接下来需要讨论“同意”的方式。此处的“同意”应当是指有同意的形式即可,即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其曾经实际行使过股东权利。例如,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等,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该等行为表示同意;或者隐名股东现在提出显名请求,其他股东表示同意。
  所谓实质同意是指尽管过半数的其他股东没有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但是其行为足以表明过半数的其他股东是同意隐名股东的显名请求的,此等行为需符合两个要求:一是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代持的事实,更清楚地知道背后的隐名股东是谁;二是对隐名股东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现在提出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反言之,如果有超过一半的股东过去就曾经对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过异议,或者现在对隐名股东的显名请求明确表示过反对,人民法院就不能支持隐名股东的显名请求。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首次引入善意取得规则,对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后果进行了规定,具有开创性的积极意义。但是,该条仅解决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时善意取得规则的可适用性,而未规定具体如何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并且存在对隐名股东利益保护不足的缺陷。征求意见稿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上述缺陷。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修正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第三人(相对人)保护作为规则重点的错误,转而首先强调了对隐名股东权利的保护。这完全符合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在占有人无权处分财产时,法律首先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即“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此即物权应有效力之一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有当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条件时,法律才会牺牲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给他人,实际出资人请求相对人向名义股东返还股权或者请求确认质权未有效设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股权的除外。”此规定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立法精神完全契合,当隐名股东发现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以股权设立质押担保,其有权请求受让人返还股权给名义股东,或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股权质押未有效设立,债权人(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押权,除非受让人或者质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全部条件。
  为平衡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体现对股权代持现象“不禁止但也不鼓励”的立法精神,让隐名股东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了股权处分中的举证责任,将第三人非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隐名股东,而将第三人推定为善意。即原则上,当出现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或者以股权设质的情形,首先推定受让人或者质权人为善意,能够取得股权或者有效设定质权,而隐名股东欲保护自己的股权,对抗第三人,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在主观上不构成善意。
股权代持关系中股东瑕疵出资责任规则的适用问题   □ 徐冲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股权代持关系中存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分离,这种分离在瑕疵出资情形下引发了责任承担主体的争议。一方面,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登记公示的名义股东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另一方面,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实际出资人作为真正的投资主体应当承担最终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确立了“名义股东对外担责、对内追偿”的责任承担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简化出资责任追究方式,明确责任预期,但也加大了名义股东责任,有违实质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此予以突破,构建了“外观主义为原则、实质主义为补充”的裁判规则体系,其核心在于引入“名义股东举证显名条件—法院释明变更诉请—公司/债权人择一主张责任主体”的裁判逻辑。这一规则设计,既坚守了公司法的外观主义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又兼顾了实质正义以平衡各方利益,是对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责任划分问题的系统性回应,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但上述规定亦有争议。尤其是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形,尚需通过确定相应裁判标准予以解决。笔者从规则适用的角度,对其中两个具体问题进行回应与探讨。
  公司内部操纵显名与恶意规避显名情形的处理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主张由实际出资人承担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名义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实际出资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名义股东举证证明实际出资人符合本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显名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释明,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公司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规范是平衡外观主义与实质正义的关键设计,为名义股东提供了明确的免责抗辩路径。该条第3款规定:“公司请求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选择请求实际出资人或者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公司拒绝作出选择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该规范的核心是禁止连带责任的滥用,当实际出资人明确后,法院需释明公司择一主张权利,若公司拒绝选择,则驳回其对名义股东的请求,实质上将责任主体锁定为实际出资人。
  对于“择一主张”规则的适用,司法实践中需要防范两种规避实质责任的情形。一是为逃避出资责任,其他股东可能通过“同意显名”的意思表示,虚构实际出资人或者刻意选择无履行能力或者无资产的“职业背债人”为实际出资人,使名义股东免责但债权人利益受损。二是在实际出资人为公司实控人时,可能存在操纵其他股东拒绝“同意显名”,造成“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条件无法实现,导致名义股东持续担责的情形。既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亦损害名义股东利益,与“实质责任归属”的立法初衷相悖。
  对于前者,如果其他股东系通过虚构代持协议方式引入虚假实际出资人,法院可依法否认代持事实,仍判令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虚构证据妨害诉讼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后者,因法院无法对其他股东不同意是否存在合理事由进行审查,因此很难防止。只能允许名义股东在举证操纵事实成立(如能证明实际出资人存在明确授意、串通或者胁迫的事实)的基础上提起“股东资格否认之抗辩”,人民法院可基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的民法原理(诚实信用原则),以“恶意促成显名条件不成立”为由,认定显名条件已成立。实践中,鉴于名义股东对此举证确实存在困难,法院可结合实际出资人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此时的实际出资人可能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股东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其他股东是否知晓其为实际出资人等情况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予以综合判断,适当降低名义股东的举证难度,以防止实际出资人逃避责任,维护公司治理秩序与实质公平。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对代持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情形下的责任分配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时,完全准用第三十四条公司主张的裁判规则,包括显名条件认定、追加第三人、释明变更诉请、择一主张等。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债权人与公司均属于股权代持关系的外部主体,其对股东身份的认知均基于工商登记的外观公示,两者的权利主张应受到同等保护。同时,将债权人的请求权纳入统一规则体系,有利于避免“公司主张”与“债权人主张”的裁判尺度分歧。但商业实践中,外部债权人毕竟远离公司内部治理,相较于公司,债权人更难以对公司内部控制、股东之间利益关系以及合谋逃避债务等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完全适用公司主张的责任标准,容易滋生股东道德风险,在适用时需要特殊考虑。因此,在外部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时,人民法院在坚守“择一主张”规则的前提下,还需根据代持双方过错程度对责任分配予以特殊处理。
  第一,在名义股东“明知代持风险仍自愿挂名”或者“有偿代持”情形下,应当建立实际出资人无履行能力的责任回溯机制,即当实际出资人显名债权人主张后,若经过执行程序,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允许对名义股东另行提起诉讼,名义股东需根据过错比例原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允许责任回溯,既突出对外部债权人的保护,也表明对不当股权代持行为明确否定的鲜明司法态度。
  第二,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恶意串通挂名,帮助实际出资人逃避债务时,即使实际出资人显名,公司、债权人亦可请求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就其瑕疵出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双方通谋,在法理上构成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合乎法律逻辑。
  第三,在股权代持协议被确认无效时,即使实际出资人未被显名,也应根据无效的具体情形和过错责任原则,允许债权人在执行不能时,对实际出资人另行提起诉讼,判令其承担相应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此时的责任依据乃基于实际出资人对瑕疵出资以及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明知且存在过错,责任性质为侵害“公司资本充实责任”或“出资不实责任”。虽然司法实践中亦有观点认为该责任性质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直接侵权责任,但笔者更倾向于将此认定为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违反,属于公司法上的特殊责任,而非一般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说虽然可以解释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忽略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特殊性,且与连带责任的法定性不符,故而不采纳。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三)     1.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而对独创性的认定是核心中的核心。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未对独创性的定义、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的规定中有所涉及。
  什么样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通常认为,根据上述规定,独创性包含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求成果源于作者本人,又要求该成果具有一定的智力创作性。而所谓的智力创作性可以解释为能够体现作者的智力判断、选择,体现作者的个性。
  如何判断作品的独创性?结合著作权法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审判实践,应从“独”和“创”两个方面对独创性作出判断,“独”要求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创”要求对表达的安排体现作者的选择、判断。独创性的审查判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独立创作完成,强调作者独立构思创作,不抄袭、不模仿他人作品。即使两作品因巧合而几乎相同,只要是作者各自独立完成,均可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独立创作完成并不是作品独创性的充分条件,如果作者独立完成的表达是按照一定的公式、定律以程式性方式完成或者表达是无可选择的,即使是独立完成,也不具有独创性。第二,作品表达的安排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即作品应当体现作者的智力创作。简单的常见图形、字母、短语等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也就是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应体现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第三,智力创造性的评价,既不是对作品艺术价值的评价,也不是对作品市场价值的评价。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知识产权审判实务》  
  2.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释(一)》)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即转承包人;二是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分承包人;三是借用资质的施工人。
  第一,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上文所述,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和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之所以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对世权,具有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普通债权的效力,对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影响较大,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善意第三人利益,对其权利主体不宜过度放宽。二是实际施工人并非严格的法律主体概念,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本身就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如果实际施工人均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围绕建设工程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均将处于不稳定之中,不仅损害交易安全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也会对建设工程的使用、转让等造成不良影响。三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文义理解,只有依约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则不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是以不加重发包人的责任为前提。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未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往往并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存在。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发包人利益有重大影响,如果允许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损发包人的利益。
  第二,在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属于隐藏行为。对于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隐藏行为由两个行为组成:一个是各方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作出的民事行为。该行为欠缺效果意思,系虚假意思表示,属于无效行为。另一个是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所隐藏的行为,该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无效。缺乏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建筑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类似虚假意思表示所隐藏的行为。所谓隐藏,是对社会和第三人而言的,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则均系明知。但是该被隐藏的行为因违反了不得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然两个行为均无效,但法律后果却因基础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区别。由此引发谁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本质上讲赋予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原则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均应当是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由于实践中对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谁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存在争议,相应地,由谁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存在争议,有待深入研究。下一步适时通过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法答网等方式明确裁判规则。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3册)》
成都郫都织密“微网实格”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米”   近年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坚持党建引领,依托“微网实格”模式,系统推进组织重构、人才培育、技术融合、机制再造等各项工作,推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服务下延,构建起一张“覆盖广泛、层次分明、反应迅速”的基层服务网络,实现“组织建在网格上,服务沉到网格中,问题解在网格内”,努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米”。
建强专职网格员队伍
  8年前,李华从某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毕业后,决定返乡就业。他通过郫都区发布的专职网格员招录考试,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成为郫筒街道某社区的专职网格员。
  李华的入职,是郫都区加强网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一个缩影。针对以往兼职网格员流动性强、能力不足、专业性不强的痛点,郫都区聚力打造一支全新的“治理尖兵”队伍,招录环节成为“第一道关口”。“考试内容除了社区工作常识外,还有简单的法律知识和应急处置情景模拟,这要求专职网格员既要当好社情民意的‘传声筒’,还要做能思考、会判断的基层‘专业哨兵’。”据李华介绍,与他一同被录取的708名专职网格员中,80%以上是30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返乡大学生和当地居民,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焕然一新。
  从大学生到网格员,精准化培训体系是角色转变的关键支撑。李华的“新手期”就是在高强度的“饱和式”培训中度过的。他首先接受为期两周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政策法规、群众工作方法、信息安全等通识课程。针对他所在城郊接合部网格的特点,郫筒街道采取“以老带新”模式,举办片区差异化培训班,重点讲解流动人口管理、安全生产巡查等实务。让李华印象最深刻的是职能部门开展的下沉式业务培训: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结合真伪商品对比图,教他识别走私冻品和“三无”食品;消防教官在模拟场景中,指导他开展消防通道检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排查工作;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结合典型案例,介绍简易的水体污染观察方法,教他快速识别身边的水体污染问题。
  这套培训体系的落地实施,离不开清晰的权责划分与激励机制做支撑。郫都区委政法委牵头,将原本分散在15个职能部门的1689个网格整合为“一张网”和708个网格,印发《郫都区专职网格员工作职责清单》,规范专职网格员任务分发和事件上报程序,明确社情民意收集、矛盾纠纷调处、民生服务等15大类47项主要职责和延伸职责,构建起“一格一员+一员多职+多职齐管”的专职网格员管理模式。区财政局每年设立专项经费,坚持“人随事调、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构建起“发现上报—指挥派遣—处置反馈—考核评价—结案归档”的闭环式链条。
  郫都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明确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网格长,统筹网格内所有治理资源,对专职网格员上报的事件进行初步研判、牵头办理或“吹哨”上报,努力将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每一个网格都能够高效运行。
  从李华身上,可以看到郫都区网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核心逻辑:通过高标准“选苗”、系统化“育苗”和精准化“施肥”,将网格员塑造为具备专业认知能力、复合技能和职业认同的“治理尖兵”。他们用脚步丈量民情,用真心服务群众,用责任守护平安,成为郫都区感知民生冷暖的“毛细血管”和为民服务的“移动前哨”。
织牢织密安全防护网
  2025年一个夏日的午后,郫都区某湿地公园专职网格员小唐的手持终端突然发出急促的嘀嘀声,屏幕弹窗显示:该湿地为一级水源保护区,电子围栏触发预警,疑似有人员闯入。几乎与此同时,这条附带精准定位和现场抓拍图片的信息,出现在郫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智能派单系统上。
  小唐立即跨上电动车,仅用两分钟便赶到了现场。此时,一名村民正在保护区内清洗衣物。“老师傅,这里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不能随意进入,而且在河边洗衣服既不安全,还污染水资源。”小唐一边耐心劝导,一边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执法人员随后抵达,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和警示教育。从预警触发到风险解除,全程用时不到10分钟。
  这场悄无声息的“阻击战”,主角并非只有小唐。最先“发现”违禁闯入者的,是湿地公园周边视频监控系统中内嵌的智能算法。郫都区将全区医院、学校、水务部门、环保部门及社会面的摄像头进行联网整合和智能升级,在重点区域划设无形的“电子围栏”。一旦识别到有人员或车辆违规进入,系统会在秒级内完成“主动抓拍—智能分析—自动派单”的全流程预警,如同一位永不疲倦的“云哨兵”。
  近年来,郫都区探索建立“人防+技防”双轮驱动的风险预判机制,推动线上智能预警与线下人工巡查深度融合,织牢织密安全防护网。在线上,除了视频“云哨兵”外,还有更隐秘的“AI网格员”,可以24小时自动巡查网络平台,通过语义分析,精准捕捉民生诉求、矛盾纠纷苗头。2025年,“AI网格员”成功预警并匹配线下处置事件461件,实现民生诉求“快速响应、高效处置”。
  在线下,郫都区将708个专职网格划细划小、向下延伸,以30户至100户为单位,划分5767个微网格,配备以退休干部、退役军人、热心群众、新就业群体等为主体的5767名微网格员;在学校、医院及大型企业,划定专属网格作为专职网格的补充,并配备内部工作人员担任专属网格员。
  目前,郫都区已构建起以专职网格、微网格、专属网格和智能网格为基础,以网格化智能信息平台为支撑的“微网实格”模式,实现“一张网、全覆盖”。该模式运行以来,全区网格员共上报有效事件286万余件,办结率达98.2%;智能预警系统累计报警20.6万件次,准确率达99.3%,实现风险防控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智能预警、事中高效干预转变。
当好群众矛盾“解铃人”
  前不久,郫都区某村的专职网格员小陈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村里一家商户出于善心收养了几只大型流浪犬,夜间的犬吠声让楼上住户不堪其扰,矛盾积蓄已久。小陈多次进行调解,商户也购买了止吠器,但问题并未彻底解决。一天傍晚,情绪激动的居民持棍棒聚集到商铺前,要求商户立刻将狗送走,否则就要“自行处理”。商户家人见状,情绪失控欲冲进店内取菜刀,冲突一触即发。
  千钧一发之际,正在附近巡查的小陈飞奔上前,用身体隔开双方,同时用对讲机紧急呼叫综治巡逻队请求支援。“大家冷静,棍棒和菜刀解决不了问题,只会把有理变成犯罪……”他高声喊道。待支援力量控制住现场后,小陈没有简单地“和稀泥”,而是采取“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对商户的善意和居民的合理诉求分别予以肯定,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最终,商户同意将狗送到远郊的亲戚家饲养,这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小陈之所以能够成为合格的群众矛盾“解铃人”,背后是一套严格的能力养成与认证体系。在郫都区,专职网格员要成为一名被认可的调解员,需要先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调解业务培训和考核,再由村(社区)调委会推荐,经街道审核,最终被认定并录入“调解员人才库”,并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备案。郫都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等部门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详细讲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等条款的适用方法、心理学沟通技巧,并对特定行业纠纷调解案例进行复盘解析,进一步提高专职网格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依托“微网实格”模式,专职网格员不仅是信息员、巡查员,更成长为群众身边的“专业调解员”。近年来,郫都区专职网格员年均化解矛盾纠纷一万余件,其中80%以上的纠纷在网格和社区得到解决,基本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社区、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吹哨报到”聚力解难题
  近日,郫都区某村专职网格员小丽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一个冻库前停着的冷藏货车车牌被污泥故意遮挡,几名工人正匆忙卸载用简陋编织袋包装的货物,神情紧张。她想起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培训时强调的要点:无标识、包装差、操作鬼祟是走私冻品的重要特征。小丽保持高度警觉,一边以开展巡查工作、询问相关事项为由进行周旋,一边将现场照片、定位及初步判断情况上报“微网实格”信息平台。
  这声“哨响”,瞬间激活了条块协同的应急链条。该村网格长收到信息后,3分钟内带队赶到,先行控制住货物出入口,稳住当事人。几乎与此同时,街道“微网实格”指挥中心根据事件标签,将“哨单”精准派发给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随后,多部门执法力量抵达现场。经查,上千个编织袋内共装有30余吨无任何检疫证明和标识的走私毛肚,部分样品检测出致病菌超标,案值达300万余元。这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的货物被当场查封,严防流入市场。
  从网格员发现异常到多部门完成现场控制,用时不到30分钟。这是郫都区“网格吹哨、部门报到”机制高效运转的生动实践。首先,“哨”吹得快。专职网格员身处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发现问题能够第一时间“吹哨”提示风险。其次,“哨”吹得动。网格员上报的风险隐患,通过智能平台直通各层级综治中心,由综治中心根据职责清单“派单”,承办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签收、处置并反馈。更为重要的是,这套流程与区纪委监委的督办平台打通,针对超期未签收、未办结或推诿扯皮的事件,平台会自动“亮牌”预警,区纪委监委随即介入督办问责,使“报到”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履行的职责。
  “网格吹哨、部门报到”机制以网格员为“吹哨人”、部门为“办事人”,通过赋予乡镇(街道)“吹哨”的主动权,要求职能部门“应哨报到”。基于此,各职能部门必须更熟悉基层情况,更精准地配置执法力量,更主动地向前一步解决问题。部分职能部门将基层力量直接下沉网格,与专职网格员加强联动协作,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该机制既能有效降低人际沟通成本,又能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提高问题解决效率。它犹如一套精密的“传动系统”,将网格员在基层末梢感知到的压力,无损耗地传递到职能部门的“行动齿轮”,从而有效解决了“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难题,实现从“解决一件事”向“治理一类事”转变。数据显示,依托“网格吹哨、部门报到”机制,郫都区各部门对基层“哨声”的平均响应时间缩短一半,事件签收率、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郫都区的“微网实格”模式将网格员作为最关键、最核心的要素,通过完善机制、精准培训等举措,着力锻造高素质的基层网格员队伍;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智能预警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坚持情、理、法相结合,不断提升网格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持续优化“网格吹哨、部门报到”机制,让“吹哨”更精准、“报到”更迅速,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张桓瑞 谷才霞  
公告专栏 2026年2月4日
  新疆好玩耍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和静长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和硕县福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晓安、曹永生、新疆金洛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翠兰、张翠仙、王林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高绪、张红侠与被告王荔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陕0523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2026)辽0922民初458号
温平: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后新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6)辽0922民初256号
李长春:本院受理原告张振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后新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江苏天壬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华文洁诉你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苏0281民初18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南昌觅园置业有限公司、南昌县宣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无锡润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281民初1684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红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天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进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281民初160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6)渝0106执异16号
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以(2022)渝0106执10031号案立案执行重庆百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网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22)渝0106执1003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6)渝0106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如下:变更重庆网润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渝0106执1003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邱一诺:本院受理钱士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2026年3月24日)9时在本院双忠庙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河南大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局于2025年9月30日受理了赵新永(身份证号:41112119760715****)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5】0032361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新永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你单位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润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25年11月21日受理了郜春星(身份证号:41292219770703****)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25】0032782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郜春星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你单位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被申请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5)温仲字第860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温仲裁字第86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12层,联系电话:0577-88336162)。
温州仲裁委员会
认定工伤决定书
鄂0500工伤认定〔2026〕00103号
  申请人:潘兵,职工姓名:潘兵,性别:男,年龄:53岁,身份证号码:51230119721218****,用人单位:四川巨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木工,事故时间:2025年9月2日,事故地点:中央储备粮宜昌直属库有限公司扩建增容项目一期,诊断时间:2025年9月2日,受伤部位:手指。伤情描述:1.指骨骨折;2.手指损伤。受伤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25年10月24日,申请人潘兵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2025年9月2日在单位承建的中央储备粮宜昌直属库有限公司扩建增容项目一期工地操作断钢机时,不慎被钢筋挤压手部受伤。事发后,潘兵被送往白洋镇卫生院治疗,被诊断为:1.指骨骨折;2.手指损伤。2025年10月30日,我局依法受理了潘兵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5年12月13日公告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相关的举证材料。潘兵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属于工伤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柏麟电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永顺环保工业(太仓)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0585民初12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翟驿帆: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陕西光音千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咸仲立字(2025)第7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组庭、开庭通知等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送达期满后3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并定于2026年3月13日14时30分在本会15楼第一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出庭。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办案秘书联系电话:029-33369753。
咸阳仲裁委员会
孙旺(身份证号码:32082519740328****)、朱发兵(身份证号码:32082519761217****)、张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80712****):本委受理申请人东广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合作协议合同纠纷一案,现本委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选指定仲裁员通知书及仲裁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将于2026年3月25日组成仲裁庭,请你们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至本委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2026年4月11日9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你们如不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安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北辰区金艺绘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杨爽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0790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2025]津仲裁字第0790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145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郑州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蔡潮宇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1817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书。现向你方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817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苏州瑞之幼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张蕾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452号],由独任仲裁员杨敏敏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3月12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1号楼)C厅开庭审理。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西藏绘神实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西藏西杭机电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25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刘中伟: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拉萨艾丽萨娱乐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33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浙江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湖州太湖阳光假日二期业主委员会与你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12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方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陈婧: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湖州洛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9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朱晓璐、张明鹤: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湖州德鸿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9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们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罗佳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浙江领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11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王永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冯校辉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1月28日作出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晋仲字第3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晋中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晋中仲裁委员会
海南铁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秦小建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3﹞第718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悦享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王广静、王佳馨、王业成、吴佩嫔、曾德明、颜德春、李江、李运玲、吴志、黄小东、陈锋、董雪颖、罗萍红、吴小权、苏文进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464-468、470-474、476-480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世纪星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代如玉、王咏蓉、乔菊花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24、125、126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亿惠优选零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洪其仲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783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于2026年2月3日刊登的高元立的公告中,被申请人“海南上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改为“海口凯继家电维修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我处已于2026年1月20日撤销(2025)苏徐铜山证字第122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我处于2025年10月28日、29日、30日在《法治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领取提存款的“提存公告”也自始无效。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公证处
2026年2月4日
公告专栏   遗失声明
本人钟誉,毕业于吉林动画学院游戏分院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毕业证书遗失,证号:136071201605002230,声明作废。
所有权人:买买提·艾孜孜遗失坐落于巴楚县团结路12号、18号的房屋产权证,编号:巴楚房权证城镇私字第00015226号、巴楚房权证城镇私字第00015312号,声明作废。
内蒙古黑豹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不慎将开户许可证遗失,开户银行:杭锦大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林荫南路支行,账号:8630003581000155,核准号:J2056000361901,声明作废。
安康明远腾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MAB32GK44Q)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109220035958,声明作废。
新疆莲心装修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6531210007503,声明作废。
建瓯市老年福利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783513244123B)不慎遗失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声明作废。
九匠建设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5226018858389)、法人(莫方建)章(编码:5226018830004)、公章(编码:5226018858388)各一枚,声明作废。
盘县公安局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Z7022000079303,开户银行: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果信用社,账号:2854060001201100062009,声明作废。
兹有字样“中共盘州市亦资街道中心校总支部委员会”公章不慎遗失,编码:5202025095708,声明作废。
昌江石碌升升数码科技服务中心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33MADW9E9D0L)不慎遗失公章、法人章(法人:何和青),声明作废。
漳州鼎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68110003492,声明作废。
胡睿遗失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证号:441530111000014,声明作废。
孙晓莎(身份证号:35058219940401****)于2026年2月1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自登报之日起本人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贵州黔信(花溪)律师事务所的李芳律师,因个人原因不慎将贵州省司法厅2024年9月14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5201202411778509,执业证书流水号:12040806,声明作废。
重庆小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杨千伦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牌号:贵ED72266,运输证号:522301034432,声明作废。
莎车县中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加油站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531250066618,声明作废。
宁陵县奔亿电子店因保管不善遗失于2022年11月17日在宁陵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开户许可证,账号:201000321732825,开户许可证号:J5065001064801,特此声明。
海南恒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HAQBP4X)不慎遗失公章、法人章(法人:温建军),声明作废。
兰波湾(喀什)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D4MRHQ9K)遗失法人章(法人:周波,编码:6531010128577),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镇宁自治县中诺教育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423MJR980932D)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权利,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六枝特区贰中诺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203MJR9110058)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权利,特此公告。
更正公告: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25年12月26日在《法治日报》2-3版中缝刊登的对张书臣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案号:20251011668)中的车货总重51.6吨,更正为51.5吨;超限定标准2.6吨更正为2.5吨,特此更正。
场地腾退公告
景林(61012419851001****):杨凌鑫诚田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田园山庄与你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杨凌鑫诚田园山庄洗浴中心承包经营合同》已于2023年10月21日到期,后经多方联系未果。现公告通知你,请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联系我单位并腾退场地内自有物品,逾期我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杨凌鑫诚田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田园山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