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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版 下一版 2026年03月04日

《习近平经济思想学习问答》出版发行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不断引向深入,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写了《习近平经济思想学习问答》(以下简称《问答》)一书,已由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联合出版,即日起在全国发行。
  《问答》紧跟新时代经济建设实践发展步伐,聚焦理论热点难点,回应社会关注关切,以问答体的形式,全面系统、深入浅出展现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体系、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更加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创新理论,更加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问答》共分14个板块、50个问题,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辅助读物。
五年规划里的大国“治慧” 习近平主席引领中国高质量发展的世界启迪   □ 新华社记者

  草木蔓发,春山可望。蓬勃春意中,中国壮美的发展新画卷徐徐展开。“十五五”开局起步,神州大地涌动着团结奋进的澎湃活力,升腾起中国式现代化的万千气象。
  新起点再出发,中国的奋进征程牵动全球目光;谋发展惠世界,中国五年规划提供的机遇与启迪备受瞩目。在五年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中,世界看到在习近平主席领航掌舵下,新时代中国开放合作的坚定决心和高质量发展的光明前景。
目光长远
“让高质量发展道路越走越宽”

  桥吊林立、箱流如织,上海洋山深水港四期自动化码头一片忙碌。2月初,来华访问的乌拉圭总统奥尔西在此参访,自动化码头巨轮靠泊、有序运转的繁忙景象,给奥尔西留下深刻印象。
  这座全球规模最大、自动化程度最高的集装箱码头,于“十三五”期间开港试生产,“十四五”以来吞吐能力实现阶梯式增长,“十五五”开局之年继续保持高效运转。活力四射的码头,成为中国五年规划落地见效的生动注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历经“十三五”规划、“十四五”规划,先后布局165项、102项重大工程;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十四五”以来,中国经济总量连续跨越110万亿元、120万亿元、130万亿元、140万亿元,构建起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
  “中国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取得伟大成就,令人钦佩。”奥尔西说,他由衷感佩习近平主席总能“把目光放得更为长远”,拥有“立足未来”的远见卓识。
  “中国的发展奇迹,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离不开习近平主席这位‘掌舵人’。”古巴国际政策研究中心中国问题专家爱德华多·雷加拉多说,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亲自领导五年规划编制工作,以战略视野制定中国发展框架,让高质量发展道路越走越宽”。
  国际媒体评价,中国的五年规划是一条“着眼长远”的道路,不图一时之易,契合历史大势,彰显习近平主席对长期发展任务的战略定力和耐心。
  在河北正定举办十年发展规划论证会,在厦门领导编制中国地方政府最早的一份纵跨15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在福州主持制定福州3年、8年、20年发展规划,在浙江擘画实施“八八战略”……习近平主席“谋在长远”的气魄格局,在地方从政实践中便一以贯之。对此,泰国国会上议院议员托奇差亚努·曾他努甲农感触深刻。
  在曾他努甲农看来,习近平主席“拥有立足当下更面向未来的长远眼光,注重中长期规划的战略引导作用,不仅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顶层设计,也为各项规划接续实施注入持久动力”。
  行稳致远的发展之路,离不开从长计议,更需要思想理念的指引。
  匈牙利工人党主席蒂尔默·久洛认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国经济展现出强大的韧性,靠的就是一系列清晰的思想理念和论断作为支撑。他说,习近平主席提出新发展理念、新质生产力概念,作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决策等,这些思想理念引领中国在“十三五”“十四五”时期成功应对多重挑战,也为“十五五”时期的发展勾勒了清晰远景。
  “在习近平主席引领下,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肯尼亚非洲政策研究所中非中心执行主任丹尼斯·穆内内说,“‘十五五’开局起步,相信中国将顺利开启发展新征程,不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续写经济社会发展新篇章。”
宽广胸襟
“以自身发展带动各国共同繁荣”

  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2026年开年以来,韩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国领导人相继访华。机遇,是多国领导人在华期间提到的高频词。
  多国人士认为,中国“十五五”期间的发展既立足本国所需,也将推动经济全球化向普惠包容的方向前进,既彰显中国领导人高瞻远瞩的战略引领,更展现高远宏阔的全球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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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伦敦经济与商业政策署前署长约翰·罗斯(中文名:罗思义)高度关注“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有关新质生产力的内容,认为中国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长足进步给世界带来积极影响。
  “更加重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愿意同世界各国加强交流合作”……这名英国学者在采访中多次引用习近平主席近期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在他看来,“习近平主席的精辟阐述对中国科技创新起到战略引领作用”。
  新能源汽车领跑全球,人工智能加速应用,机器人产业规模落地……今天中国的科技创新,正从全球赛道上的“跟跑”迈向“并跑”“领跑”。展望未来五年,海外人士纷纷表示,中国以新质生产力重塑自身发展格局的同时,也为全球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各国都将从中国的创新发展浪潮中受益。
  世界好,中国才会好;中国好,世界会更好。中国的开放合作理念在五年规划的接续实施中不断深化:从“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有利于合作共赢、同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到“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再到“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埃及埃中商会秘书长迪亚·赫尔米对此感触颇深。他谈起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世界各国乘坐在一条命运与共的大船上”,并表示,“中国以真诚的意愿、务实的举措、共赢的追求,彰显负责任大国的领导力与担当,必将让包括埃及在内的世界各国受益。”
  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学者伊格纳西奥·马丁内斯在研读多份五年规划建议后提出,中国的高质量发展依托于长期战略规划,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绿色发展为底色,同时坚持开放合作的多边主义。这种治理智慧既能夯实国内发展根基,也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宝贵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在马丁内斯等海外人士看来,中国五年规划中所彰显的执政理念,不仅快速而显著地提升了自身的发展水平,更有力促进了商品、资本与技术的全球流动,各国应从中国领导人的执政策略和方法中得到启迪。
  “对斯里兰卡等发展中国家而言,中国的长期规划和政策连续,为如何在复杂外部环境中保持战略定力、推进结构转型提供了重要启示。”斯里兰卡外交部长维吉塔·赫拉特说,“这充分证明系统性规划对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意义。”
  “一个规划清晰、目标明确且持续开放的中国,是中国之幸,更是世界之福。”匈牙利工人党主席蒂尔默说,“中国保持稳定和发展,为世界和平发展注入了信心和希望。我相信,中国将继续以自身发展带动各国共同繁荣。”
治理之道
“民族复兴与人类进步同向共进”

  “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重要政治优势。”习近平主席这一重要论述,在海外人士采访和国际媒体报道中被反复引述和解读。
  在巴西《论坛》杂志专栏作家娅拉·维达尔看来,中国五年规划体现的国家治理哲学蕴含深刻历史思维,超越西方政治的短期功利逻辑。
  “我们对时间的理解,是以百年、千年为计。”维达尔在文章中引用了习近平主席的这段论述,感叹“中国领导人立足文明发展的视角来擘画国家发展规划,将民族复兴与人类进步视为同向共进的历史进程”。
  看到一个个五年规划从蓝图变为现实,海外人士从中感受到中国领导人谋定而后动的战略眼光、科学务实的治国方略和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
  英国48家集团名誉主席斯蒂芬·佩里深耕英中经贸合作50余年,先后访华200余次。他认为,中国的五年规划立足本国国情与全球形势,在深入调研基础之上科学制定,始终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
  “政策不提前谋划,便难以有效推进;规划科学精准,执行才会更加顺畅。”埃塞俄比亚政策研究所高级顾问巴鲁·德米西在研读中国五年规划文件后深受触动,“科学谋划与长远布局对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值得非洲国家借鉴。”
  近年来多次来华采访的《萨尔瓦多日报》总编辑路易斯·莱内斯说,在中国,规划便要落实、承诺必将兑现。“在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因地制宜发挥所长,凝聚起推动国家发展的强大合力。”
  “中国的五年规划绝不僵化教条,能有效应对内部和外部变化。”法国巴黎法中友好协会副主席利亚齐德·本哈米说,“这是一种在长远规划与灵活实践中实现平衡的治理智慧。”
  在谈及中国“十五五”发展前景时,索马里总统马哈茂德特别强调“中国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洪都拉斯前副外长赫拉尔多·托雷斯表示,中国通过五年规划将国家的经济潜力真正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
  “中国在制定五年规划过程中倾听人民呼声、吸纳学界见解、关注企业需求,”西班牙知华讲堂基金会执行主席玛尔塔·蒙托洛说,这种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规划模式,归根结底是为了增进最广大人民的福祉。
  透过中国的五年规划实践,海外人士还深切领略中国的大国气度与中国领导人的天下情怀。
  “中国对自身的大国地位有着清醒认识,这种认识并非源于权力,而是责任。”尼日利亚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查尔斯·奥努纳伊朱说,中国在一份份五年规划中提出推进绿色发展、维护多边贸易、促进互联互通、完善全球治理,“言必行、行必果,深刻诠释负责任大国的内涵”。
  “在当今世界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持续上升的背景下,我们能否为子孙后代构建一个更加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世界?”蒙托洛感慨,“从中国的五年规划中,从习近平主席治国理政的思想中,我读出了矢志不渝的追求,看到了兼济天下的胸怀。”
  以长远为谋,以人民为本,以天下为怀。中国的五年规划接续绘就中国式现代化的美好图景,书写着中国与世界命运与共的时代篇章。奋进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的中国,必将同世界各国一道,携手开创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美好明天。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全国政协推动委员履职“服务为民”活动持续深化 创设以来累计开展活动1.5万多项   本报北京3月3日讯 记者赵晨熙 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今天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大会新闻发言人刘结一表示,2025年,全国政协全面贯彻中共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围绕“十五五”规划编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等议政建言,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坚持人民政协为人民”是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的根本价值取向。刘结一指出,2025年,全国政协推动委员履职“服务为民”活动持续深化,开展活动6000余项。广大政协委员立足实际、发挥优势,深入基层群众、界别群众,积极宣传解读党和政府政策措施、凝聚界别群众共识、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刘结一介绍,委员履职“服务为民”活动是十四届全国政协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政协为人民”理念的一项创新举措,自2023年创设以来累计开展活动1.5万多项。
  2025年,全国政协健全制度机制,细化实施方案,加强服务保障。委员们依托“科普万里行”、卫生“三下乡”、“送文化下基层”等活动,走进农田牧区、厂矿车间,开展农技培训、荒漠化防治科普,帮助外贸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等;深入乡村社区、高原边寨,培训基层医务人员、举办慢病防治讲座、开展儿童先心病筛查;积极参加“政协委员情暖百家”“灾后重建志愿服务活动”,走访残障人士、受灾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刘结一指出,政协委员履职“服务为民”与增进人民群众福祉同频共振。2025年,全国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中,仅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生育、教育、养老等领域的就有3000多篇,助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有效解决。
  刘结一表示,履职“服务为民”永远在路上,广大政协委员将继续深入群众,倾听民声、反映民意、排忧解难、凝聚共识,把这项活动做得更好、更实、更深入。
公安部办结2025年全国两会743件建议提案   本报北京3月3日讯 记者张晨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承办的2025年全国两会743件建议提案全部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办结,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公安部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据介绍,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2025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召开会议作出部署安排,把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改进公安工作的重要途径,总结以往经验做法,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切实做到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坚持“办前沟通、办中协商、办后反馈”,紧紧抓住提高办理质量这个“牛鼻子”,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综合分析,强化跟踪督办,严格审核把关,持续健全建议提案办理闭环机制,努力把每一件建议提案办好、办实、办到位。各承办单位精心组织推动,严格落实要求,压实办理责任,主动介绍工作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扎实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公安部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将其转化为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工作效能的良策实招,以实际工作成果回应代表委员关切。针对代表委员提出完善公安异地办案协作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公安部将其与公安机关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深入查纠整治执法突出问题,针对性健全机制措施,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密切警企联系的建议,公安部推出“便民利企十项工作指引”,先后在北京、天津、浙江、福建等地组织召开“护企优商”警企恳谈会,面对面听取民营企业代表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办理,积极回应企业诉求。针对代表委员提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公安部通过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沟通协调,研究提出意见举措,共同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等建议,公安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推出7项政策举措,20万车主通过“交管12123”App办理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为6000万车主核发电子行驶证、3.5万名外国人核发临时驾驶许可,切实服务群众安全便利出行。
山东法院持续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 本报记者   李  娜
□ 本报通讯员 卢永恒 朱丽君
  
  近年来,山东法院持续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以常态化联动贯通部门协作,以全域覆盖拓展联动维度,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2025年,山东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妥善审结破产案件560件,通过破产处置化解债务总额4300.9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985.2亿元,释放土地资源6.4万亩,安置企业职工2.7万人,有效化解债务风险、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夯实联动机制“四梁八柱”
  府院联动中,如何以常态化机制为纽带,最大限度推动资源整合、力量聚合、效能融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近年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省级层面着手统筹谋划,推动府院联动从“临时协作”转向“常态长效”,从“单点突破”迈向“系统集成”。
  2023年11月27日,山东省府院联动第一次协调会议召开,共同研究联动工作思路,全面开启省级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设之路。会议召开后,16个地市迅速跟进,相继召开府院联动工作会议,形成了纵向贯通省、市、县各层级,横向覆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府院联动格局。2024年6月,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明确基层联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运行流程,为全省深入开展府院联动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模式参考。
  机制落地,关键在“实”。2024年起,山东高院联合省司法厅连续两年制定《省级层面府院联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实现联动工作可量化、可执行、可评估。根据《2025年度省级层面府院联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与省市场监管局、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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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等联合会签《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同机制的框架合作协议》,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全链条保护,推动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迈入“行政执法、刑事制裁、民事救济”三位一体的协同共治新阶段。
  据了解,2025年,山东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带封过户”经验交流推进会,与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等会签《关于开展不动产“带封过户”工作的指导意见》,全省法院办理“带封过户”案件62件,处置房产68套,变现金额1.17亿元,有效盘活了被查封资产。
积极拓展联动“覆盖面”
  2025年4月18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联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等单位举行海草床生态修复项目启动仪式,见证36.5万株海草苗“海底安家”。这一幕,不仅是对受损海洋生态的及时“疗伤”,更是山东法院将府院联动延伸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实践。
  2024年7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等人在黄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158吨,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2025年2月,市南区检察院向市南区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及时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南区法院充分激活府院联动机制,主动联合专业部门召开专项联席会议,共同研判生态受损情况,确定“公益诉讼调解+专业修复+动态监督”的修复方案,引导被告人以海草苗的培育育种对受损海洋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有机统一。
  近年来,山东法院积极拓展府院联动应用场景,将联动机制全面融入多元解纷、知识产权保护、诚信社会建设等多个领域,让联动效能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释放。同时,在优化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建设过程中,全省法院在全省164家市、县两级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基础上,推动和解中心与综治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度融合,构建“法院+行政机关+社会力量”的多元解纷体系,山东近3年行政案件调撤率达25.1%。
让群众感受到联动成效
  罗庄区地处临沂市南部城区,辖区内有2000余家工业企业、275家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71.2%。近年来,由于城镇化转型和工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传统工矿企业面临资金周转、设备更新、劳资关系等矛盾,传统诉讼方式难以满足商事纠纷增长需要。
  为推动纠纷预防化解端口前移,2025年2月,罗庄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政府建成“临沂商事调解联盟”,广泛引入金融、司法行政、街道办事处、商会等20余家调解主体,形成“一个联盟搭台、多个部门唱戏、‘一站式’化解纠纷”的整体合力。目前,联盟已覆盖金融、保险、物流运输、汽车消费等9大行业。“联盟运行以来,罗庄辖区商事纠纷收案量同比下降19.2%,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降幅达59%,当事人综合解纷成本下降60%以上。”罗庄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马骏介绍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鲍山法庭依托府院联动优势,通过与辖区鲍山街道办事处、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互联互动,共同推进“无讼社区”建设,在辖区69个村居、社区设立法官驿站,庭长带头、每名员额法官包挂4至5个社区,建立网格调解、社区调解、街道调解三级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据了解,全省各级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结合当地特点因地制宜创新,不断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破解住建领域矛盾纠纷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难题,参与推进“老窑匠”城乡建设调解中心建设,化解住建纠纷1500余件,为当事人节约成本6000余万元。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打造“法润乡村”司法服务品牌,与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小院茶话会”“果园座谈会”等活动40余次,为村民指导制定合同样本46份,实现涉农经济纠纷源头预警与协同化解。
  “下一步,山东法院将继续深化府院联动,进一步完善机制建设、拓展联动领域、强化基层落地,努力让联动效能覆盖更广泛、服务更精准、成效更显著,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贡献力量。”山东高院院长霍敏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王浩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浙江工作会上要求 一体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   本报讯 记者王春 近日,浙江省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浙江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省委书记、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组长王浩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立足法治浙江建设20年、“十五五”开局之年的新起点,一体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深入践行“八八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强保障。省长、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副组长刘捷主持会议。
  王浩强调,浙江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和率先实践地,必须以排头兵的自觉、以“走前列、作示范”的定位标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浙江。要把牢正确方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始终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平安建设全过程各方面。要保持战略定力,在持续擦亮平安浙江建设“金名片”中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富一方百姓的政治责任。
  王浩指出,要牢牢扭住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这一核心任务,坚持目标不变,不断丰富打法,把平安建设工作做得更实、品牌擦得更亮。工作中更加注重防控重点风险、更加注重防早防小、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更加注重系统治理,把主动预防作为平安建设关键之举,从理念、方法、手段等入手,大力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平安建设领域深度应用,持续提升风险防控专业能力,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要紧扣重点、狠抓落实。聚焦护航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积极服务保障“千团万企拓市场争订单”行动,加强便民服务,着力优环境、增动能。聚焦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纵深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信访工作法治化,着力强基础、补短板。聚焦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扎实开展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及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深化“食药环”综合治理,着力抓整治、抓规范。聚焦依法管网治网,落实好“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工作法,持续深化网络生态治理,着力守阵地、促清朗。
二维码
奋笔“三个管理”,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风物长宜放眼量。
  听,号角长鸣,云帆正满——在“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党带领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奋力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新局面。
  看,东方既白,前路昭昭——波澜壮阔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让人民站在国家舞台的中央,演绎出历史性成就与历史性变革的壮丽史诗,把民族复兴的大剧推向高潮。
  锋藏卷帙,墨润山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奋笔不辍,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部署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看山是山
  法条详尽、证据确凿、事实明确……法律世界如精密仪器,监督者的目光校准于规则本身,推动它严丝合缝地运转。此刻,山是一座清晰的坐标

  穿越历史纵深的宣言,激荡起历久弥新的回响——
  1922年,苏维埃俄国百废待兴。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写下:“法律监督的实质在于,使每一部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同样的、不折不扣的执行。”在这位无产阶级革命家眼中,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同年,中共二大在上海召开,大会宣言将“制定关于工人和农民以及妇女的法律”“改良工人待遇”“统一税制”等内容载入其中。我们党法制建设的早期蓝图就此起笔。
  将革命进行到底,中国人民从此站了起来。
  以良法推动善治,中华民族迈向伟大复兴。
  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核心使命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进入新时代新征程,伴随法律监督工作稳步发展、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现代科技加速创新,检察管理的内涵、外延、方式都发生深刻变化。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难在‘每一个’。”2025年3月31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来到国家检察官学院授课时提纲挈领地指出,优化检察管理,是坚持公正司法、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是遵循司法规律、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司法效能、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2025年10月31日,应勇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透彻阐明,要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细化“三个管理”具体举措,抓实各类主体管理职责,完善办案质效分析研判、办案流程实时监控、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等机制,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管理对高质效履职的正向推动作用。
  “坚决杜绝‘数字攀比’‘数据美容’‘数据注水’等政绩观错位问题,严格遵循司法规律,持续抓实‘三个管理’,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到更加注重质量上来。”2025年12月26日,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山西调研时作出明确要求。
  ……
  过去一年,应勇在多场会议、活动中强调,每一个高质效案件,既是办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有办案,就有管理;越是高质效办案,就越要重视和加强检察管理。
  “‘三个管理’被提至更突出位置,倒逼检察机关将管理触角以及办案实体、程序、效果要求延伸至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推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顾雪飞说。
  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勇看来,检察“大管理”格局立足于全院全员的全覆盖管理,是贯穿于案件办理始终的全流程管理,也是涵盖检察工作方方面面的全方位管理。各办案部门必须提高站位,主动融入检察“大管理”格局,找准自身定位,打破部门壁垒,促进跨职能协作。
  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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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用一组指标、一个标准、一套数据评价履职优劣,既不科学全面,也不合理,容易导致政绩观错位和‘数据冲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永金表示,优化业务管理,首先要破除“一把尺子量天下”的机械思维。
  “以江苏为例,苏北、苏中、苏南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反映在司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表现不一,案件类型、特点各有不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铁实也持相同观点。他说,“三个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优化管理手段与措施,改变单一评价方式,让管理更有弹性、更加多元、更具实效。
  工作不再“盯着数据看”,办案不再“围着数据转”。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最高检党组在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基础上,取消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考核机制持续“瘦身”,挤水分、去虚功;办案效能扎实“健身”,提质效、强监督,推动了法律适用统一与司法公信力整体提升。
看山不是山
  案件背后,是人性的博弈,价值的碰撞,法理的交融。在辩证法的烈烈风中,监督不止于个案,法律不是静止的文本,而是一场动态的、充满张力的实践

  长期以来,醉驾治理备受关注。
  2023年12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用‘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模式确定从宽、从严的标准,更让人信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城区寄递事业部职工郭红岗说。
  “过去两年全国醉驾案件发案量和涉酒驾亡人事故量‘双下降’,应该与《意见》推动的源头预防密不可分。”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一汽首席技能大师、研发总院试制部高级技师杨永修看来,醉驾治理成效不仅体现在数据变化上,更在于群众安全感的提升。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副局长贾晓亮认为:“《意见》通过统一标准、系统衔接和源头预防,不仅重塑了醉驾治理范式,更为其他领域提供了‘轻重有别、疏堵结合’的治理智慧。”
  数据显示,《意见》实施以来,在公安机关持续保持严查高压态势、查处力度不减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犯罪数量连续两年大幅下降,酒驾醉驾导致的亡人事故连续两年下降,法院判处实刑比例上升。
  “两降一升”,彰显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治理效能,统一规范的执法司法标准折射出顶层设计更深沉的考量。
  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分析指出,《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案管部门通过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发现2025年1月至9月全国在此标准以上适用缓刑的醉驾案件有2600人。这就是侧重宏观的,通过数据统计分析进行业务管理。
  “根据这些分析,业务部门部署开展专项检查,这就从业务管理转向案件管理;逐案评查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就是缓刑?法院判决为什么没有提出抗诉?这就从案件管理转向质量管理。检务督察部门对于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司法责任,就是以司法责任落实促进案件质量提升。”童建明表示,这个过程体现了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管理”之间的贯通,体现了案管部门、业务部门、检务督察部门三个部门之间的贯通。这个例子也是“三个管理”从业务数据中来,到具体业务中去,通过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开展质量检查评查等,指导具体办案实践,推动面上业务工作的有益探索。
  过去一年,各地检察机关在最高检党组带领下,纷纷结合抓实“三个管理”,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科学管理体系,发挥业务宏观分析研判服务领导决策的功能作用。
  “分析是宏观管理手段,要善于从整体上看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要纠结于细枝末节,避免‘漫天麻雀想抓尽’。”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介绍,辽宁省检察院每季度开展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会商,打破部门视角和信息壁垒,实现从宏观到微观、态势到原因、数据到案件的贯通。
  加强检察办案宏观质效分析,亦是检察管理向“既见树木,也见森林”转型升级的关键突破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正根的分析鞭辟入里:业务宏观分析研判具有敏感性、前瞻性、动态性等特点,需要以系统思维去分析,以“干一年、想三年、看十年”的视野去审视,既要站在广西看广西,又要跳出广西看广西,既要立足检察看检察,又要跳出检察看检察,更好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党委中心工作大局服务。
  各地检察机关紧盯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通过深度分析和精准指导,努力推动法律监督工作纠偏、提升和发展。
  站在承前启后的时间渡口眺望,围绕“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构建的高质效办案的科学管理体系,并非远方的潮声,而是20万名检察干警此刻共同跋涉的河流。
看山还是山
  透视纷繁现象,监督不止于纠错,更是对法治运行规律的遵循。程序与实体并重,最终落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朴素而厚重的基石

  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方式开展听庭评议;庭审后,评议组化身“质检员”和“教练员”,围绕公诉人出庭规范、文书质量、出庭质量与效果等方面进行集中评议……2025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开展以来,这样的情景相继出现在全国各地的庭审现场。
  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听庭评议既是检验刑事检察人员综合素质的“试金石”,也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
  最高检2025年2月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之后一年间,最高检在深入调研、听取意见基础上进行完善,正式推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健全案件质量讲评制度,推动办案质量持续提升。
  既对评查出的优秀案件充分展示宣介,也对瑕疵案件、不合格案件进行通报,让广大办案人员可对照、受触动、有镜鉴——在最高检带动下,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前移风险防控关口、强化过程动态监控完善反馈调书机制,构建起全流程、立体化的监督网络,使有限的管理资源产生几何级数的倍增效应。
  管理学中的帕累托原则提出,大约80% 的成效或产出源自20%的原因或投入。
  广东是办案大省,检察机关长期以占全国二十分之一的人力资源办理全国十分之一的案件,而且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多。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键的答案是: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案件容易出现问题就重点管好什么案件。加强重点案件管理既是帕累托原则在检察管理领域的具体运用,也是检察管理抓准主要矛盾的具体体现。以分类精细管理,科学配置资源,产生更优的管理效能。
  “滥竽充数”的凑数案件和低质效案件,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只要对数据背后的个案“一一听之”,则“处士逃”,凑数注水和低质效的问题将无所遁形。
  “安徽检察机关就诉判不一、长期未结案件开展检视分析,推动办案质效不断提升,2025年上半年诉判不一案件占比降至3.83%,同比减少1.54个百分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宋文娟介绍,在省院带动下,安徽各地检察机关也同步开展解剖式研讨、开放式交流和“红脸出汗”式评析,“讲”“评”结合,以“评”促“改”。
  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而质量管理不是“秋后算账”,必须注重抓前端、抓过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雅频介绍说,北京市检察机关针对办案标准不一、规范缺失、具体制度不够完备等问题,出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指引(试行)》等73件工作指引,努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操作规范体系,把检察履职行权的“经验法则”转化为加强检察管理的“善治规则”。
  润物无声,风化于成。
  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咬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持续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检察管理对高质效履职的正向推动作用逐步显现。
  事实证明,最高检党组围绕检察管理作出的一系列调整优化措施,符合中央要求、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检察实际,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山外有山
  置于宏大叙事之中,法律监督不仅是制约,更是协同。聆听层峦间的对话,从司法实践望向国家治理,在衔接与制衡中,实现系统效能的优化

  2025年,是山东省淄博市世纪花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邵涛履职人民监督员的第10个年头。
  他所在的社区,老年人和残疾人占比较高。随着老旧小区改造推进,社区加装了17部电梯。然而2025年1月,1名老人被困电梯20多分钟却呼叫无援,让这件“便民事”反成“心头患”。
  凭借参与检察监督的经验,邵涛意识到,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或许能破解这一困境,他迅速将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2025年4月,检察机关经审慎评估依法立案,一场守护群众“上下楼”安全的公益诉讼行动随之启动:检察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商讨具体整改方案。通过多方协同推进,17部电梯的使用单位依法变更为物业公司,费用分担比例则由社区与居民协商确定。
  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推动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全周期管理规范的建立,更探索形成了“人民监督全程参与、以案促治系统施策”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检察实践经验。
  把法律交给人民,让人民信仰法治。
  检察机关持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让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契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
  过去一年,最高检党组紧扣检察管理这个牵一发动全身的枢纽性问题,统筹内部挖潜与外部借力,系统性地补短板、强弱项、固根基,充分释放既定的职责、机构、队伍更大效能。
  “益心为公”志愿力量蓬勃生长——12万余名志愿者指尖轻触,通过“12309”小程序的安全通道,有序融入公益诉讼的江河。这座“数字桥梁”,让每颗公益之心都能听到回响。
  协同高效的刑事检察工作新格局铺展开来——最高检及各省级检察院均成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不断完善刑事检察工作统筹、指导机制,加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建设。
  两块新牌匾的悬挂,宣告了队伍专业化建设迈入新阶段——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与刑事执行检察厅分别加挂“知识产权检察厅”“检察侦查厅”,通过机构设置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检察侦查工作力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让“严监督”传导“强震慑”。
  推进案件质量管理,离不开办案人才培养。
  过去一年,最高检通过举办基层检察院建设、重大犯罪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等专题研修班,强化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监督既是“对权力的控制”,也是“对权利的保护”。各地检察机关通过优化检察管理,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检察办案情况、干部履职成效,使监督指导有统一尺度、干部评价有明确标准、个人努力有正确方向。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制度,全面记载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办案数量、效率、质量和其他业务工作等履职情况,作为检察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以及上级检察院遴选检察官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推进法律监督线索库建设,研发法律监督线索管理一体化平台,明确案管部门以统一受理登记为主、备案登记为辅的方式,归口管理线索,强化线索分块收集、分流处置、分析研判,压实业务部门自我管理责任,实现线索管理与办理衔接融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四大检察”案件办理流程系统整合为一套涵盖13大类57张可视化图表的流程图——以业务类型为“枝干”,以案件流程为“分枝”,以节点时限为“叶片”,构建出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的管理思维导图。使用者可以挂图办案、一目了然。
  每个冬天的句号,都是春暖花开。
  三月的山城,嫩绿初绽枝头,涌动着活力与希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梅玫走上茄子溪中学的讲台——作为法治副校长,她从真实案例出发,引导着学生们树立法治意识、明晰行为边界。
  这项工作,她已坚持了22年。
  22载光阴,始于“莎姐”青少年维权岗,迭代升级为覆盖全市的渝检护“未”团队。2025年8月,梅玫、龚珊、唐焕然、吴波、李非白、孙文静、王莉等7名团队代表被中宣部授予“时代楷模”称号。这份殊荣是时光沉淀的见证:486名迷途少年在他们的陪伴下回归正轨,“检察+专门学校”精准帮教机制、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平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创新,从源头上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德法相伴,以心护苗,他们以最温柔坚定的方式,继续书写着温暖山城、照亮未来的时代答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顾廷海表示,未来将持续擦亮渝检护“未”工作品牌,并以此激励全市检察干警积极融入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准确把握“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的实践要求,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山亦是万物
  法治精神内化为所有法律行动者的自觉,公平正义成为可感知的秩序与温度。此时,万物在山的形貌里重逢

  纵观古今,盛世之基,莫不以良法善治为凭。
  春秋战国时期,僻处雍州的秦国厉行变法,徙木立信,最终一统天下。汉高祖入关中,与民“约法三章”奠定开国根基,至汉武帝时,《汉律》60篇成典,沿袭两汉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重,《贞观律》施行为“贞观之治”注入制度之力。传统治理智慧跨过千年时光洪流,仍能激荡起现代司法文明的浪花。
  前进的道路,越过一岭又一峰,踏平坎坷成大道。
  从“五四宪法”到2018年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
  知其理方能得其法,得其法方能善其治。
  业务管理、案件管理与质量管理的系统集成,本质是通过管理科学化推动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最高检党组的带领下,各级检察机关持续增强“三个管理”的系统性、协同性,既“操其要于上”,加强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也“分其详于下”,注重抓前端、抓过程,紧盯重点环节,以高水平管理推动做实高质效办案。
  这一创新实践既立足当下解决基层“案多人少”“重办理、轻管理”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构建了检察权运行的新模式——
  1月13日,最高检召开2026年首次检察委员会(扩大)会议,专题分析研判会商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办案质效。这也是最高检连续第3年开年首次检委会会议专题分析研判会商办案质效。
  办案质效分析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无罪判决、撤回起诉为近年来最低,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和审判、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意见采纳率均保持高位,公益诉讼检察法定领域办案更加精准规范,推动犯罪治理成效显著,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均同比下降,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刑事“挂案”专项清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等专项工作成果显著……
  这一创新实践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具体案件质量的提升,更重塑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最高检持续加大本级案件办理力度,持续有效清理长期未结案件,2025年办结案件平均时长111天,同比减少44.5天,平均办案时长为近3年最短,并以“抓本级、带条线”,推动全国检察机关超过一年的长期未结案件从2024年底的95907件减少至2025年底的2976件,同比下降97%。“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更趋合理,各项检察业务稳中有进、向优向好。
  随着管理融合程度的持续深化,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将得到更加充分地释放,让更多的人在困顿时想起“还有法律”,在抉择时牢记“遵守规则”,在奔跑时确信“有法治护航”。
  实践永无止境,理论创新亦无穷期。
  这一创新实践展现了“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时代担当,亦彰显了“道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历史主动——
  “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全体检察人员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应勇在今年1月19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深刻指出,要持续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支撑、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的实践指引、更加有效的监督管理、更加精准的奖惩机制,推动法律监督全面提质增效。
  一茬接着一茬干,一棒接着一棒跑。我们更加坚信:在最高检党组带领下,各级检察机关必将锚定党中央擘画的宏伟发展蓝图,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大者思远,能者任钜,勇者无疆。
图片新闻
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 为支点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 杨军

  时隔5年,党中央再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接续推进法治、厉行法治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湖北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一个统抓、五大职能”,以更高定位、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统抓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湖北。
  一、坚持政治引领,在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定法治自信
  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完整、理论厚重、博大精深,是全国人民坚定法治自信、坚守法治信仰、坚持法治兴国的共同思想基础,必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推动更高水平良法善治的时代进程中展现实践伟力。
  一是始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定盘星”“主心骨”。要健全完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省的制度机制,自觉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要求,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全面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是扎实抓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发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促学作用,学好《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等权威读物,用好“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等法治宣讲平台,办好“法治湖北论坛”“荆楚普法云课堂”,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
  三是健全完善法治湖北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科学编制实施《法治湖北建设规划(2026-2030年)》,系统谋划推进法治建设重大事项、重点改革、重要任务。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指导各地创新述法形式,完善民主评议、结果运用等制度机制,提升述法实效。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提升法治督察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服务支点建设,在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中彰显法治担当
  法治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制度保障,改革、发展、稳定为法治提供实践动力。必须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协同关系,奋力打造中部地区法治高地,更好服务保障支点建设。
  一是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相协同。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加强人工智能、光电子信息、无人驾驶、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供给,积极探索“小切口”“小快灵”等立法模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同时,要善于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破除制度障碍、引领改革深化,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良法提升改革质效,保障改革行稳致远。
  二是更加注重法治与发展相协同。发展是硬道理,法治是硬保障。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加快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规范涉企执法,着力解决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的问题,推动以执法“作风之变”促“发展之变”。深化拓展“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专项法律服务,深入开展“律师进企业 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高标准推动武汉区域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支持省内律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大涉外律师培养力度,服务保障湖北加快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三是更加注重法治与稳定相协同。安全是发展的前提,稳定是强盛的基础。要以法治之力保障安全行稳致远,统筹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系统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五项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巩固深化“化解矛盾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成果,综合运用公证、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方式,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三、践行法治为民,在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厚植法治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期盼,也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牢牢把握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是持续做实全民守法普法。深入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科学谋划和实施湖北省“九五”普法规划,制定实施《湖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加快形成精准普法新模式,着力提升全民法治素养,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软法之治”的作用。加强红安、洪湖等地红色法治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深化云梦秦简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阐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是持续深化公共法律服务。深入实施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提升行动,优化升级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等服务资源,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努力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宽领域、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深入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投诉举报工作机制,促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执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的便捷、高效和公正。
  三是持续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当严则严,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厘清执法权责边界,压实规范执法责任,对滥用职权、任性执法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使行政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强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作者系湖北省委依法治省办副主任,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山东法院持续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 本报记者   李  娜
□ 本报通讯员 卢永恒 朱丽君
  
  近年来,山东法院持续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以常态化联动贯通部门协作,以全域覆盖拓展联动维度,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2025年,山东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妥善审结破产案件560件,通过破产处置化解债务总额4300.9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985.2亿元,释放土地资源6.4万亩,安置企业职工2.7万人,有效化解债务风险、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夯实联动机制“四梁八柱”
  府院联动中,如何以常态化机制为纽带,最大限度推动资源整合、力量聚合、效能融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近年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省级层面着手统筹谋划,推动府院联动从“临时协作”转向“常态长效”,从“单点突破”迈向“系统集成”。
  2023年11月27日,山东省府院联动第一次协调会议召开,共同研究联动工作思路,全面开启省级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设之路。会议召开后,16个地市迅速跟进,相继召开府院联动工作会议,形成了纵向贯通省、市、县各层级,横向覆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府院联动格局。2024年6月,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县级以上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明确基层联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运行流程,为全省深入开展府院联动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模式参考。
  机制落地,关键在“实”。2024年起,山东高院联合省司法厅连续两年制定《省级层面府院联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实现联动工作可量化、可执行、可评估。根据《2025年度省级层面府院联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与省市场监管局、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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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等联合会签《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同机制的框架合作协议》,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全链条保护,推动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迈入“行政执法、刑事制裁、民事救济”三位一体的协同共治新阶段。
  据了解,2025年,山东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带封过户”经验交流推进会,与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等会签《关于开展不动产“带封过户”工作的指导意见》,全省法院办理“带封过户”案件62件,处置房产68套,变现金额1.17亿元,有效盘活了被查封资产。
积极拓展联动“覆盖面”
  2025年4月18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联合市南区人民检察院、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等单位举行海草床生态修复项目启动仪式,见证36.5万株海草苗“海底安家”。这一幕,不仅是对受损海洋生态的及时“疗伤”,更是山东法院将府院联动延伸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实践。
  2024年7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等人在黄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158吨,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2025年2月,市南区检察院向市南区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及时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南区法院充分激活府院联动机制,主动联合专业部门召开专项联席会议,共同研判生态受损情况,确定“公益诉讼调解+专业修复+动态监督”的修复方案,引导被告人以海草苗的培育育种对受损海洋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有机统一。
  近年来,山东法院积极拓展府院联动应用场景,将联动机制全面融入多元解纷、知识产权保护、诚信社会建设等多个领域,让联动效能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释放。同时,在优化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建设过程中,全省法院在全省164家市、县两级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基础上,推动和解中心与综治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度融合,构建“法院+行政机关+社会力量”的多元解纷体系,山东近3年行政案件调撤率达25.1%。
让群众感受到联动成效
  罗庄区地处临沂市南部城区,辖区内有2000余家工业企业、275家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71.2%。近年来,由于城镇化转型和工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传统工矿企业面临资金周转、设备更新、劳资关系等矛盾,传统诉讼方式难以满足商事纠纷增长需要。
  为推动纠纷预防化解端口前移,2025年2月,罗庄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政府建成“临沂商事调解联盟”,广泛引入金融、司法行政、街道办事处、商会等20余家调解主体,形成“一个联盟搭台、多个部门唱戏、‘一站式’化解纠纷”的整体合力。目前,联盟已覆盖金融、保险、物流运输、汽车消费等9大行业。“联盟运行以来,罗庄辖区商事纠纷收案量同比下降19.2%,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降幅达59%,当事人综合解纷成本下降60%以上。”罗庄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马骏介绍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鲍山法庭依托府院联动优势,通过与辖区鲍山街道办事处、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互联互动,共同推进“无讼社区”建设,在辖区69个村居、社区设立法官驿站,庭长带头、每名员额法官包挂4至5个社区,建立网格调解、社区调解、街道调解三级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据了解,全省各级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结合当地特点因地制宜创新,不断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破解住建领域矛盾纠纷专业性强、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难题,参与推进“老窑匠”城乡建设调解中心建设,化解住建纠纷1500余件,为当事人节约成本6000余万元。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打造“法润乡村”司法服务品牌,与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小院茶话会”“果园座谈会”等活动40余次,为村民指导制定合同样本46份,实现涉农经济纠纷源头预警与协同化解。
  “下一步,山东法院将继续深化府院联动,进一步完善机制建设、拓展联动领域、强化基层落地,努力让联动效能覆盖更广泛、服务更精准、成效更显著,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贡献力量。”山东高院院长霍敏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奋笔“三个管理”,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风物长宜放眼量。
  听,号角长鸣,云帆正满——在“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党带领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奋力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新局面。
  看,东方既白,前路昭昭——波澜壮阔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让人民站在国家舞台的中央,演绎出历史性成就与历史性变革的壮丽史诗,把民族复兴的大剧推向高潮。
  锋藏卷帙,墨润山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奋笔不辍,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部署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看山是山
  法条详尽、证据确凿、事实明确……法律世界如精密仪器,监督者的目光校准于规则本身,推动它严丝合缝地运转。此刻,山是一座清晰的坐标

  穿越历史纵深的宣言,激荡起历久弥新的回响——
  1922年,苏维埃俄国百废待兴。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写下:“法律监督的实质在于,使每一部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同样的、不折不扣的执行。”在这位无产阶级革命家眼中,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同年,中共二大在上海召开,大会宣言将“制定关于工人和农民以及妇女的法律”“改良工人待遇”“统一税制”等内容载入其中。我们党法制建设的早期蓝图就此起笔。
  将革命进行到底,中国人民从此站了起来。
  以良法推动善治,中华民族迈向伟大复兴。
  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核心使命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进入新时代新征程,伴随法律监督工作稳步发展、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现代科技加速创新,检察管理的内涵、外延、方式都发生深刻变化。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难在‘每一个’。”2025年3月31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来到国家检察官学院授课时提纲挈领地指出,优化检察管理,是坚持公正司法、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然要求,是遵循司法规律、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司法效能、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2025年10月31日,应勇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透彻阐明,要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细化“三个管理”具体举措,抓实各类主体管理职责,完善办案质效分析研判、办案流程实时监控、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等机制,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管理对高质效履职的正向推动作用。
  “坚决杜绝‘数字攀比’‘数据美容’‘数据注水’等政绩观错位问题,严格遵循司法规律,持续抓实‘三个管理’,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到更加注重质量上来。”2025年12月26日,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山西调研时作出明确要求。
  ……
  过去一年,应勇在多场会议、活动中强调,每一个高质效案件,既是办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有办案,就有管理;越是高质效办案,就越要重视和加强检察管理。
  “‘三个管理’被提至更突出位置,倒逼检察机关将管理触角以及办案实体、程序、效果要求延伸至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推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顾雪飞说。
  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勇看来,检察“大管理”格局立足于全院全员的全覆盖管理,是贯穿于案件办理始终的全流程管理,也是涵盖检察工作方方面面的全方位管理。各办案部门必须提高站位,主动融入检察“大管理”格局,找准自身定位,打破部门壁垒,促进跨职能协作。
  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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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用一组指标、一个标准、一套数据评价履职优劣,既不科学全面,也不合理,容易导致政绩观错位和‘数据冲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永金表示,优化业务管理,首先要破除“一把尺子量天下”的机械思维。
  “以江苏为例,苏北、苏中、苏南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反映在司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表现不一,案件类型、特点各有不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铁实也持相同观点。他说,“三个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优化管理手段与措施,改变单一评价方式,让管理更有弹性、更加多元、更具实效。
  工作不再“盯着数据看”,办案不再“围着数据转”。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最高检党组在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基础上,取消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考核机制持续“瘦身”,挤水分、去虚功;办案效能扎实“健身”,提质效、强监督,推动了法律适用统一与司法公信力整体提升。
看山不是山
  案件背后,是人性的博弈,价值的碰撞,法理的交融。在辩证法的烈烈风中,监督不止于个案,法律不是静止的文本,而是一场动态的、充满张力的实践

  长期以来,醉驾治理备受关注。
  2023年12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用‘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模式确定从宽、从严的标准,更让人信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城区寄递事业部职工郭红岗说。
  “过去两年全国醉驾案件发案量和涉酒驾亡人事故量‘双下降’,应该与《意见》推动的源头预防密不可分。”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一汽首席技能大师、研发总院试制部高级技师杨永修看来,醉驾治理成效不仅体现在数据变化上,更在于群众安全感的提升。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副局长贾晓亮认为:“《意见》通过统一标准、系统衔接和源头预防,不仅重塑了醉驾治理范式,更为其他领域提供了‘轻重有别、疏堵结合’的治理智慧。”
  数据显示,《意见》实施以来,在公安机关持续保持严查高压态势、查处力度不减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犯罪数量连续两年大幅下降,酒驾醉驾导致的亡人事故连续两年下降,法院判处实刑比例上升。
  “两降一升”,彰显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治理效能,统一规范的执法司法标准折射出顶层设计更深沉的考量。
  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分析指出,《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案管部门通过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发现2025年1月至9月全国在此标准以上适用缓刑的醉驾案件有2600人。这就是侧重宏观的,通过数据统计分析进行业务管理。
  “根据这些分析,业务部门部署开展专项检查,这就从业务管理转向案件管理;逐案评查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就是缓刑?法院判决为什么没有提出抗诉?这就从案件管理转向质量管理。检务督察部门对于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司法责任,就是以司法责任落实促进案件质量提升。”童建明表示,这个过程体现了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管理”之间的贯通,体现了案管部门、业务部门、检务督察部门三个部门之间的贯通。这个例子也是“三个管理”从业务数据中来,到具体业务中去,通过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开展质量检查评查等,指导具体办案实践,推动面上业务工作的有益探索。
  过去一年,各地检察机关在最高检党组带领下,纷纷结合抓实“三个管理”,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科学管理体系,发挥业务宏观分析研判服务领导决策的功能作用。
  “分析是宏观管理手段,要善于从整体上看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要纠结于细枝末节,避免‘漫天麻雀想抓尽’。”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高鑫介绍,辽宁省检察院每季度开展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会商,打破部门视角和信息壁垒,实现从宏观到微观、态势到原因、数据到案件的贯通。
  加强检察办案宏观质效分析,亦是检察管理向“既见树木,也见森林”转型升级的关键突破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正根的分析鞭辟入里:业务宏观分析研判具有敏感性、前瞻性、动态性等特点,需要以系统思维去分析,以“干一年、想三年、看十年”的视野去审视,既要站在广西看广西,又要跳出广西看广西,既要立足检察看检察,又要跳出检察看检察,更好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党委中心工作大局服务。
  各地检察机关紧盯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通过深度分析和精准指导,努力推动法律监督工作纠偏、提升和发展。
  站在承前启后的时间渡口眺望,围绕“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构建的高质效办案的科学管理体系,并非远方的潮声,而是20万名检察干警此刻共同跋涉的河流。
看山还是山
  透视纷繁现象,监督不止于纠错,更是对法治运行规律的遵循。程序与实体并重,最终落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朴素而厚重的基石

  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方式开展听庭评议;庭审后,评议组化身“质检员”和“教练员”,围绕公诉人出庭规范、文书质量、出庭质量与效果等方面进行集中评议……2025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开展以来,这样的情景相继出现在全国各地的庭审现场。
  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听庭评议既是检验刑事检察人员综合素质的“试金石”,也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
  最高检2025年2月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之后一年间,最高检在深入调研、听取意见基础上进行完善,正式推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健全案件质量讲评制度,推动办案质量持续提升。
  既对评查出的优秀案件充分展示宣介,也对瑕疵案件、不合格案件进行通报,让广大办案人员可对照、受触动、有镜鉴——在最高检带动下,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前移风险防控关口、强化过程动态监控完善反馈调书机制,构建起全流程、立体化的监督网络,使有限的管理资源产生几何级数的倍增效应。
  管理学中的帕累托原则提出,大约80% 的成效或产出源自20%的原因或投入。
  广东是办案大省,检察机关长期以占全国二十分之一的人力资源办理全国十分之一的案件,而且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多。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键的答案是: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案件容易出现问题就重点管好什么案件。加强重点案件管理既是帕累托原则在检察管理领域的具体运用,也是检察管理抓准主要矛盾的具体体现。以分类精细管理,科学配置资源,产生更优的管理效能。
  “滥竽充数”的凑数案件和低质效案件,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只要对数据背后的个案“一一听之”,则“处士逃”,凑数注水和低质效的问题将无所遁形。
  “安徽检察机关就诉判不一、长期未结案件开展检视分析,推动办案质效不断提升,2025年上半年诉判不一案件占比降至3.83%,同比减少1.54个百分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宋文娟介绍,在省院带动下,安徽各地检察机关也同步开展解剖式研讨、开放式交流和“红脸出汗”式评析,“讲”“评”结合,以“评”促“改”。
  案件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而质量管理不是“秋后算账”,必须注重抓前端、抓过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雅频介绍说,北京市检察机关针对办案标准不一、规范缺失、具体制度不够完备等问题,出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指引(试行)》等73件工作指引,努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操作规范体系,把检察履职行权的“经验法则”转化为加强检察管理的“善治规则”。
  润物无声,风化于成。
  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咬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持续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检察管理对高质效履职的正向推动作用逐步显现。
  事实证明,最高检党组围绕检察管理作出的一系列调整优化措施,符合中央要求、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检察实际,有利于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山外有山
  置于宏大叙事之中,法律监督不仅是制约,更是协同。聆听层峦间的对话,从司法实践望向国家治理,在衔接与制衡中,实现系统效能的优化

  2025年,是山东省淄博市世纪花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邵涛履职人民监督员的第10个年头。
  他所在的社区,老年人和残疾人占比较高。随着老旧小区改造推进,社区加装了17部电梯。然而2025年1月,1名老人被困电梯20多分钟却呼叫无援,让这件“便民事”反成“心头患”。
  凭借参与检察监督的经验,邵涛意识到,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或许能破解这一困境,他迅速将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2025年4月,检察机关经审慎评估依法立案,一场守护群众“上下楼”安全的公益诉讼行动随之启动:检察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商讨具体整改方案。通过多方协同推进,17部电梯的使用单位依法变更为物业公司,费用分担比例则由社区与居民协商确定。
  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推动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全周期管理规范的建立,更探索形成了“人民监督全程参与、以案促治系统施策”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检察实践经验。
  把法律交给人民,让人民信仰法治。
  检察机关持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让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契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认知,让公正司法与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
  过去一年,最高检党组紧扣检察管理这个牵一发动全身的枢纽性问题,统筹内部挖潜与外部借力,系统性地补短板、强弱项、固根基,充分释放既定的职责、机构、队伍更大效能。
  “益心为公”志愿力量蓬勃生长——12万余名志愿者指尖轻触,通过“12309”小程序的安全通道,有序融入公益诉讼的江河。这座“数字桥梁”,让每颗公益之心都能听到回响。
  协同高效的刑事检察工作新格局铺展开来——最高检及各省级检察院均成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不断完善刑事检察工作统筹、指导机制,加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建设。
  两块新牌匾的悬挂,宣告了队伍专业化建设迈入新阶段——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与刑事执行检察厅分别加挂“知识产权检察厅”“检察侦查厅”,通过机构设置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检察侦查工作力度,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让“严监督”传导“强震慑”。
  推进案件质量管理,离不开办案人才培养。
  过去一年,最高检通过举办基层检察院建设、重大犯罪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等专题研修班,强化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监督既是“对权力的控制”,也是“对权利的保护”。各地检察机关通过优化检察管理,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检察办案情况、干部履职成效,使监督指导有统一尺度、干部评价有明确标准、个人努力有正确方向。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制度,全面记载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办案数量、效率、质量和其他业务工作等履职情况,作为检察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以及上级检察院遴选检察官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推进法律监督线索库建设,研发法律监督线索管理一体化平台,明确案管部门以统一受理登记为主、备案登记为辅的方式,归口管理线索,强化线索分块收集、分流处置、分析研判,压实业务部门自我管理责任,实现线索管理与办理衔接融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四大检察”案件办理流程系统整合为一套涵盖13大类57张可视化图表的流程图——以业务类型为“枝干”,以案件流程为“分枝”,以节点时限为“叶片”,构建出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的管理思维导图。使用者可以挂图办案、一目了然。
  每个冬天的句号,都是春暖花开。
  三月的山城,嫩绿初绽枝头,涌动着活力与希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梅玫走上茄子溪中学的讲台——作为法治副校长,她从真实案例出发,引导着学生们树立法治意识、明晰行为边界。
  这项工作,她已坚持了22年。
  22载光阴,始于“莎姐”青少年维权岗,迭代升级为覆盖全市的渝检护“未”团队。2025年8月,梅玫、龚珊、唐焕然、吴波、李非白、孙文静、王莉等7名团队代表被中宣部授予“时代楷模”称号。这份殊荣是时光沉淀的见证:486名迷途少年在他们的陪伴下回归正轨,“检察+专门学校”精准帮教机制、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平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创新,从源头上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德法相伴,以心护苗,他们以最温柔坚定的方式,继续书写着温暖山城、照亮未来的时代答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顾廷海表示,未来将持续擦亮渝检护“未”工作品牌,并以此激励全市检察干警积极融入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准确把握“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的实践要求,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山亦是万物
  法治精神内化为所有法律行动者的自觉,公平正义成为可感知的秩序与温度。此时,万物在山的形貌里重逢

  纵观古今,盛世之基,莫不以良法善治为凭。
  春秋战国时期,僻处雍州的秦国厉行变法,徙木立信,最终一统天下。汉高祖入关中,与民“约法三章”奠定开国根基,至汉武帝时,《汉律》60篇成典,沿袭两汉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重,《贞观律》施行为“贞观之治”注入制度之力。传统治理智慧跨过千年时光洪流,仍能激荡起现代司法文明的浪花。
  前进的道路,越过一岭又一峰,踏平坎坷成大道。
  从“五四宪法”到2018年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
  知其理方能得其法,得其法方能善其治。
  业务管理、案件管理与质量管理的系统集成,本质是通过管理科学化推动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最高检党组的带领下,各级检察机关持续增强“三个管理”的系统性、协同性,既“操其要于上”,加强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也“分其详于下”,注重抓前端、抓过程,紧盯重点环节,以高水平管理推动做实高质效办案。
  这一创新实践既立足当下解决基层“案多人少”“重办理、轻管理”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构建了检察权运行的新模式——
  1月13日,最高检召开2026年首次检察委员会(扩大)会议,专题分析研判会商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办案质效。这也是最高检连续第3年开年首次检委会会议专题分析研判会商办案质效。
  办案质效分析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无罪判决、撤回起诉为近年来最低,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和审判、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意见采纳率均保持高位,公益诉讼检察法定领域办案更加精准规范,推动犯罪治理成效显著,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均同比下降,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刑事“挂案”专项清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等专项工作成果显著……
  这一创新实践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具体案件质量的提升,更重塑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最高检持续加大本级案件办理力度,持续有效清理长期未结案件,2025年办结案件平均时长111天,同比减少44.5天,平均办案时长为近3年最短,并以“抓本级、带条线”,推动全国检察机关超过一年的长期未结案件从2024年底的95907件减少至2025年底的2976件,同比下降97%。“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更趋合理,各项检察业务稳中有进、向优向好。
  随着管理融合程度的持续深化,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将得到更加充分地释放,让更多的人在困顿时想起“还有法律”,在抉择时牢记“遵守规则”,在奔跑时确信“有法治护航”。
  实践永无止境,理论创新亦无穷期。
  这一创新实践展现了“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时代担当,亦彰显了“道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历史主动——
  “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全体检察人员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应勇在今年1月19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深刻指出,要持续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支撑、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的实践指引、更加有效的监督管理、更加精准的奖惩机制,推动法律监督全面提质增效。
  一茬接着一茬干,一棒接着一棒跑。我们更加坚信:在最高检党组带领下,各级检察机关必将锚定党中央擘画的宏伟发展蓝图,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大者思远,能者任钜,勇者无疆。
司法护航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访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戴军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审结全国首例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及亲本技术秘密侵权案,16家法院24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25个集体、42名个人获省级以上表彰表扬……2025年,海南法院依法履职,服务大局彰显新作为,保障民生福祉取得新成效,司法公信权威实现新提升,队伍建设展现新面貌。
  “2026年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后的首年,人民法院肩负的责任更重、工作要求更高。”近日,列席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戴军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一年,全省法院将锚定“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战略目标,真抓实干、履职担当,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为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5年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扩大开放之年。一年来,全省法院锚定封关运作“一号工程”,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推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保障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我们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查纠整改审判执行突出问题。”戴军表示,去年涉企案件平均审理时长缩短至62天,审限内结案率、一审服判息诉率分别达94.46%、92.57%。
  此外,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去年执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37件,执行到位金额5.71亿元,到位率81.57%。运用执行和解、活封活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
  办理破产,是衡量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指标之一。2025年,海南法院推进执破衔接,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审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675件,推动44家“执行不能”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化解债务217.18亿元,盘活资产46.53亿元。
  2025年,海南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307件。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审结全国首例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及亲本技术秘密侵权案、海南首例“非法代繁”案等涉种案件。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手撕凤梨”种植合同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戴军表示,全省法院去年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1507件。实质化运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初步建成域外法查明案例和法律资源数据库,推动“一站式”涉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据了解,海南法院积极构建临时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审结海南首例涉外临时仲裁财产保全案。成功调解海南首例涉第五航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完善免税城巡回法庭和审判点工作机制,加大消博会司法服务力度,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
  “我们围绕再造一个‘海上海南’目标,持续深化海事审判‘三审合一’改革,去年审结涉海案件2828件。”戴军说,与海事、仲裁等部门共建航运争议多元解纷中心,推行邮轮旅游全时空司法服务机制,助推琼海潭门等“无讼渔港”建设。
守牢自贸港安全防线
  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是事关海南自贸港建设成败得失的最关键变量。2025年,海南法院把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贯穿司法审判全过程各方面,守牢自贸港安全底线。
  “我们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去年审结刑事案件10273件,判处罪犯11920人,促推全国最安全地区创建。”戴军表示,同时,积极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依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合力做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2025年,海南法院加强对封关运作后贸易、投资、金融、数据等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做好司法应对。建立琼粤桂反走私审判联席会议机制,强化跨省司法协作。修订“套代购”走私刑事案件裁判指引,统一办案尺度,审结相关案件116件184人。
  戴军表示,全省法院去年完成乐东龙沐湾、海口广东大厦等项目破产重整,盘活“停缓建”楼盘6个,推动1689套房屋顺利办证,兜牢“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底线。强化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依法支持收回闲置土地237.25亩。
  据了解,海南法院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去年审结环境资源案件944件。强化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司法保护,省二中院办理的一起公益诉讼案入选人民法院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与广西等地高院签署《红树林司法保护防城港宣言》,共护“海洋绿肺”。
  为擦亮自贸港平安底色,海南法院深化“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对土地权属等“民转刑”多发领域常态化开展风险排查。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率先实现入驻全覆盖,推动构建“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分层递进解纷模式。
  此外,海南法院发挥人民法庭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就地就近化解矛盾纠纷1.75万件,三亚崖城法庭入选全国首批“枫桥式人民法庭”,文昌会文法庭物业纠纷多元防范化解经验入选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儋州白马井法庭打造全省首个“候鸟”调解员工作站。
  针对劳动争议、物业服务等涉众型纠纷,海南法院广泛推行“示范判决+类案调解”工作方法。陵水、琼海等21家法院针对医保基金违规使用等热点问题发出综合类司法建议50份,源头预防矛盾纠纷。
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
  人民群众是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2025年,海南法院全面践行“如我在诉”,用心用情解决民生急难愁盼,以严格公正司法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为此,全省法院坚持把定分止争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持续整治“一案结多案生”“程序空转”等问题,转变“重结案、轻解纷”倾向,“案—件比”同比下降0.11,相当于减少衍生案件3.3万余件。
  过去一年里,海南法院审结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3.4万余件,与省妇联共同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把定分止争做到群众心坎上。
  “我们注重把调解贯穿审判执行全过程,2025年民事调解、撤诉结案12.75万件,调撤率50.43%,同比上升20.74个百分点。”戴军说,琼中、万宁等16家法院24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少年儿童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未来和希望。省高院成立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全方位加强司法保护。儋州市人民法院设立全省首家专门学校“标准化法庭”,定安县人民法院联合中小学校设立“校园法庭”。
  戴军表示,海南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去年审结行政案件5368件。对违反法定程序、过罚失当等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9.97%。
  为兑现胜诉权益,海南法院去年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执结案件8.7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25.47亿元。开展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三年行动,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快速核查机制,清理一年以上执行积案1463件。
  据了解,全省法院持续优化诉讼服务,打造“一站式”、智能化诉讼服务体系,全省法院网上立案20.49万件,电子送达26.58万人次。加快诉讼服务中心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实诉讼费缓减免制度,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启航之年。海南高院将锚定自贸港封关运作后海南法院新的历史方位,以服务保障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为总抓手,围绕建设“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积极开展“创先争优”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海南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从个案办理到系统治理 民事检察助力高质量发展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 □ 本报记者     赵 颖
□ 本报见习记者 胡建霞
  
  如何让司法公正直达群众身边?怎样以检察力量破解民生痛点、护航发展大局?2025年,全国民事检察工作紧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核心主线,直面胜诉权益落地难、虚假诉讼扰公正、特殊群体维权难等群众关切,以精准监督破局、以温情履职护航、以深耕细作提质,交出了一份有力度、有温度、有实效的检察答卷。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接受《法治日报》记者专访,拆解2025年履职举措、亮出硬核“成绩单”、勾勒2026年发展蓝图,解码新时代民事检察责任担当。
90.5%监督意见被采纳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新时代民事检察履职的行动指南。”专访伊始,蓝向东便开门见山,阐释了全年工作的核心要求。
  围绕这一核心,2025年民事检察工作深入落实最高检党组部署,聚焦监督主责主业部署五大重点工作,构建全方位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具体而言,包括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将抗诉作为重点工作,优化提抗程序、发挥制度效能;聚焦虚假诉讼,紧盯逃废债务等重点领域;深耕民事执行监督,紧盯违规终本、超标的超范围查封等突出问题;规范民事支持起诉,畅通特殊群体诉权行使渠道;加强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以类案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9833件,法院审结7201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及和解撤诉占90.5%,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意见采纳率保持高位。”蓝向东给出的这组数据,彰显监督刚性。
  他表示,为指引各地检察机关精准提升办案质效,2025年最高检发布第56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重点难点问题,阐释办案实践路径,引领各级检察机关精准把握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尺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全过程,让司法公正可感可触、直抵人心。
专项监督推动执行到位9.7亿元
  执行难是群众关注的民生痛点,更是民事检察工作的攻坚重点。
  “2025年,最高检部署开展涉民事终本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让群众的胜诉权益真正变成‘真金白银’。”蓝向东介绍,专项活动重点聚焦消极执行、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执行领域虚假诉讼三类违法情形,靶向发力、精准纠偏。
  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涉终本监督检察建议2.8万件,督促法院恢复执行330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9.7亿余元。
  蓝向东提及,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价值1.4亿余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2年后未及时拍卖,义乌市检察院审查发现问题后,协调相关部门明确竞拍条件并监督法院及时拍卖,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专项活动中,我们始终将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放在突出位置。”蓝向东介绍,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促成劳动者劳动报酬执行到位1700万余元,切实守护群众“血汗钱”;促成当事人和解900余件,推动执行到位金额3亿余元。
  针对虚假诉讼这一司法公正“绊脚石”,蓝向东表示,2025年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虚假诉讼案件5400余件,起诉相关犯罪630余人,有效净化司法环境、维护法治秩序。
  为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发现难、识别难等痛点,检察机关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健全办案程序、推动机制共建、激发科技赋能,河南、江苏等地研发虚假诉讼监督模型,实现线索精准识别、高效排查。
  此外,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为重要手段,支持诉讼能力弱的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联动法院、人社等部门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切实保障其诉权平等。
8.3万件检察建议促全流程监督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民事检察服务大局的重要任务,更是赋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民事检察部门将服务保障企业发展贯穿监督办案全流程,以检察履职护航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蓝向东介绍,涉企民事检察工作重点从三方面发力:“一是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涉企案件,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筑牢权益防线,对复杂、大额涉企案件,通过检察听证、专家论证破解难题;二是深化涉民事终本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加强检法两院执行信息共享,推动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三是深化虚假诉讼监督,严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为企业发展清障护航。”
  民事检察履职不止于办案纠错,更注重延伸效能,推动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跃升。
  “实现这一跃升,关键要做好三件事。”蓝向东介绍,要强化类案监督、用足调查核实权、规范检察建议制发,确保监督精准、建议可行。
  通过加大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把民事检察全流程监督做得更实。2025年1至11月,针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违法分别提出检察建议3.4万件、4.9万件,法院采纳率均保持高位。
  谈及后续工作,蓝向东表示,2026年,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终本执行监督,紧盯违法终本、消极执行等突出问题,完善检法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办好每一个民生案件,以更实检察履职维护司法公正与民生福祉,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检察动能。
图片新闻
大庆高新法院“三个一”创优营商环境   本报讯 记者张冲 通讯员付建国 盖世伟 近年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坚持创新思维,聚焦民营企业发展堵点难点,推出了“一案协同、一把尺子、一网搭建”的“三个一”举措,2025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68件,结案率98.52%。
  据了解,大庆高新区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通过与税务、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信息共享,2025年高效办结案件19件、注销“僵尸企业”18家,有效促进企业优胜劣汰。该院执行局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及时向社会公布失信名单,并与相关部门及单位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帮助58家企业、114名个人及时修复信用,重塑企业形象。
五年规划里的大国“治慧” 习近平主席引领中国高质量发展的世界启迪   □ 新华社记者

  草木蔓发,春山可望。蓬勃春意中,中国壮美的发展新画卷徐徐展开。“十五五”开局起步,神州大地涌动着团结奋进的澎湃活力,升腾起中国式现代化的万千气象。
  新起点再出发,中国的奋进征程牵动全球目光;谋发展惠世界,中国五年规划提供的机遇与启迪备受瞩目。在五年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中,世界看到在习近平主席领航掌舵下,新时代中国开放合作的坚定决心和高质量发展的光明前景。
目光长远
“让高质量发展道路越走越宽”

  桥吊林立、箱流如织,上海洋山深水港四期自动化码头一片忙碌。2月初,来华访问的乌拉圭总统奥尔西在此参访,自动化码头巨轮靠泊、有序运转的繁忙景象,给奥尔西留下深刻印象。
  这座全球规模最大、自动化程度最高的集装箱码头,于“十三五”期间开港试生产,“十四五”以来吞吐能力实现阶梯式增长,“十五五”开局之年继续保持高效运转。活力四射的码头,成为中国五年规划落地见效的生动注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历经“十三五”规划、“十四五”规划,先后布局165项、102项重大工程;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十四五”以来,中国经济总量连续跨越110万亿元、120万亿元、130万亿元、140万亿元,构建起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
  “中国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取得伟大成就,令人钦佩。”奥尔西说,他由衷感佩习近平主席总能“把目光放得更为长远”,拥有“立足未来”的远见卓识。
  “中国的发展奇迹,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离不开习近平主席这位‘掌舵人’。”古巴国际政策研究中心中国问题专家爱德华多·雷加拉多说,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亲自领导五年规划编制工作,以战略视野制定中国发展框架,让高质量发展道路越走越宽”。
  国际媒体评价,中国的五年规划是一条“着眼长远”的道路,不图一时之易,契合历史大势,彰显习近平主席对长期发展任务的战略定力和耐心。
  在河北正定举办十年发展规划论证会,在厦门领导编制中国地方政府最早的一份纵跨15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在福州主持制定福州3年、8年、20年发展规划,在浙江擘画实施“八八战略”……习近平主席“谋在长远”的气魄格局,在地方从政实践中便一以贯之。对此,泰国国会上议院议员托奇差亚努·曾他努甲农感触深刻。
  在曾他努甲农看来,习近平主席“拥有立足当下更面向未来的长远眼光,注重中长期规划的战略引导作用,不仅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顶层设计,也为各项规划接续实施注入持久动力”。
  行稳致远的发展之路,离不开从长计议,更需要思想理念的指引。
  匈牙利工人党主席蒂尔默·久洛认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国经济展现出强大的韧性,靠的就是一系列清晰的思想理念和论断作为支撑。他说,习近平主席提出新发展理念、新质生产力概念,作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决策等,这些思想理念引领中国在“十三五”“十四五”时期成功应对多重挑战,也为“十五五”时期的发展勾勒了清晰远景。
  “在习近平主席引领下,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肯尼亚非洲政策研究所中非中心执行主任丹尼斯·穆内内说,“‘十五五’开局起步,相信中国将顺利开启发展新征程,不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续写经济社会发展新篇章。”
宽广胸襟
“以自身发展带动各国共同繁荣”

  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2026年开年以来,韩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国领导人相继访华。机遇,是多国领导人在华期间提到的高频词。
  多国人士认为,中国“十五五”期间的发展既立足本国所需,也将推动经济全球化向普惠包容的方向前进,既彰显中国领导人高瞻远瞩的战略引领,更展现高远宏阔的全球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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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伦敦经济与商业政策署前署长约翰·罗斯(中文名:罗思义)高度关注“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有关新质生产力的内容,认为中国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长足进步给世界带来积极影响。
  “更加重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愿意同世界各国加强交流合作”……这名英国学者在采访中多次引用习近平主席近期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在他看来,“习近平主席的精辟阐述对中国科技创新起到战略引领作用”。
  新能源汽车领跑全球,人工智能加速应用,机器人产业规模落地……今天中国的科技创新,正从全球赛道上的“跟跑”迈向“并跑”“领跑”。展望未来五年,海外人士纷纷表示,中国以新质生产力重塑自身发展格局的同时,也为全球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各国都将从中国的创新发展浪潮中受益。
  世界好,中国才会好;中国好,世界会更好。中国的开放合作理念在五年规划的接续实施中不断深化:从“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有利于合作共赢、同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到“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再到“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埃及埃中商会秘书长迪亚·赫尔米对此感触颇深。他谈起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世界各国乘坐在一条命运与共的大船上”,并表示,“中国以真诚的意愿、务实的举措、共赢的追求,彰显负责任大国的领导力与担当,必将让包括埃及在内的世界各国受益。”
  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学者伊格纳西奥·马丁内斯在研读多份五年规划建议后提出,中国的高质量发展依托于长期战略规划,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绿色发展为底色,同时坚持开放合作的多边主义。这种治理智慧既能夯实国内发展根基,也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宝贵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在马丁内斯等海外人士看来,中国五年规划中所彰显的执政理念,不仅快速而显著地提升了自身的发展水平,更有力促进了商品、资本与技术的全球流动,各国应从中国领导人的执政策略和方法中得到启迪。
  “对斯里兰卡等发展中国家而言,中国的长期规划和政策连续,为如何在复杂外部环境中保持战略定力、推进结构转型提供了重要启示。”斯里兰卡外交部长维吉塔·赫拉特说,“这充分证明系统性规划对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意义。”
  “一个规划清晰、目标明确且持续开放的中国,是中国之幸,更是世界之福。”匈牙利工人党主席蒂尔默说,“中国保持稳定和发展,为世界和平发展注入了信心和希望。我相信,中国将继续以自身发展带动各国共同繁荣。”
治理之道
“民族复兴与人类进步同向共进”

  “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重要政治优势。”习近平主席这一重要论述,在海外人士采访和国际媒体报道中被反复引述和解读。
  在巴西《论坛》杂志专栏作家娅拉·维达尔看来,中国五年规划体现的国家治理哲学蕴含深刻历史思维,超越西方政治的短期功利逻辑。
  “我们对时间的理解,是以百年、千年为计。”维达尔在文章中引用了习近平主席的这段论述,感叹“中国领导人立足文明发展的视角来擘画国家发展规划,将民族复兴与人类进步视为同向共进的历史进程”。
  看到一个个五年规划从蓝图变为现实,海外人士从中感受到中国领导人谋定而后动的战略眼光、科学务实的治国方略和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
  英国48家集团名誉主席斯蒂芬·佩里深耕英中经贸合作50余年,先后访华200余次。他认为,中国的五年规划立足本国国情与全球形势,在深入调研基础之上科学制定,始终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
  “政策不提前谋划,便难以有效推进;规划科学精准,执行才会更加顺畅。”埃塞俄比亚政策研究所高级顾问巴鲁·德米西在研读中国五年规划文件后深受触动,“科学谋划与长远布局对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值得非洲国家借鉴。”
  近年来多次来华采访的《萨尔瓦多日报》总编辑路易斯·莱内斯说,在中国,规划便要落实、承诺必将兑现。“在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因地制宜发挥所长,凝聚起推动国家发展的强大合力。”
  “中国的五年规划绝不僵化教条,能有效应对内部和外部变化。”法国巴黎法中友好协会副主席利亚齐德·本哈米说,“这是一种在长远规划与灵活实践中实现平衡的治理智慧。”
  在谈及中国“十五五”发展前景时,索马里总统马哈茂德特别强调“中国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洪都拉斯前副外长赫拉尔多·托雷斯表示,中国通过五年规划将国家的经济潜力真正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
  “中国在制定五年规划过程中倾听人民呼声、吸纳学界见解、关注企业需求,”西班牙知华讲堂基金会执行主席玛尔塔·蒙托洛说,这种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规划模式,归根结底是为了增进最广大人民的福祉。
  透过中国的五年规划实践,海外人士还深切领略中国的大国气度与中国领导人的天下情怀。
  “中国对自身的大国地位有着清醒认识,这种认识并非源于权力,而是责任。”尼日利亚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查尔斯·奥努纳伊朱说,中国在一份份五年规划中提出推进绿色发展、维护多边贸易、促进互联互通、完善全球治理,“言必行、行必果,深刻诠释负责任大国的内涵”。
  “在当今世界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持续上升的背景下,我们能否为子孙后代构建一个更加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世界?”蒙托洛感慨,“从中国的五年规划中,从习近平主席治国理政的思想中,我读出了矢志不渝的追求,看到了兼济天下的胸怀。”
  以长远为谋,以人民为本,以天下为怀。中国的五年规划接续绘就中国式现代化的美好图景,书写着中国与世界命运与共的时代篇章。奋进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的中国,必将同世界各国一道,携手开创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美好明天。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让每一个生命都享有聆听世界的平等权利 专家:构建“法律规范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科技支撑”治理体系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见习记者 王宇翔
  
  声音,是连接世界的桥梁;听力,是感知美好的基石。
  2026年3月3日,是第二十七个全国爱耳日。今年爱耳日主题是“全民科学爱耳,共护听力健康”。
  在受访专家看来,从政策护航到法治兜底、从早期干预到全面康复,我国听力健康事业正沿着法治化、规范化、普惠化的轨道稳步前行,让每一个生命都能享有聆听世界、清晰发声的平等权利。
法治筑基
听力健康事业结出硕果

  “这是最好的新春礼物。”
  近日,在北京的一间康复教室里,今年5岁的陈诺(化名)跟着老师清晰地喊出了一声“妈妈”。清脆的发音,让一旁的母亲红了眼眶。两年前,陈诺被确诊为先天性听力障碍,因家庭经济困难,手术与康复费用曾是横在陈诺眼前的大山。
  正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改变了这个家庭的轨迹。依据法定救助范围与保障标准,陈诺免费接受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并纳入对应的基本康复服务清单。从开机时的懵懂,到能听会说、融入幼儿园,陈诺的成长轨迹,正是听力健康事业法治化、普惠化的生动缩影。
  在江苏一个偏远乡镇的听力康复服务点,今年28岁的听力师李娜已经开始为村民接受听力筛查和健康指导做起了准备。这样的基层康复服务点,则是法治护航听力健康事业下沉的具体体现。
  “以《‘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为核心,更加明确了听力残疾从预防、筛查、康复到融合发展的全链条目标与任务,推动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关于推进耳与听力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听觉口语师国家职业标准》等法律和专项文件的出台,各地也因地制宜配套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使国家要求本地化、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研究中心主任梁巍介绍说。
  在梁巍看来,政策协同效应凸显,形成了支持听障人士全生命周期发展的合力,确保了“十四五”时期有需求的持证听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5%以上,普遍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新生儿听力筛查实现更广覆盖和更高质量,职业噪声、药物致聋等致残因素防控加强,体现了从“治已病”向“防未病、控增量”的转变,早期发现与干预极大改善了听障儿童的言语、认知和社会发展潜力,听障儿童发展基础更牢;
  ——融合教育的推进保障了听障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无障碍环境建设(如信息无障碍、手语服务)的深化,以及就业支持的强化,有力促进了听障人士的社会融合与经济自立;
  ——康复机构网络不断完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听力辅具(助听器、人工耳蜗)适配补贴政策、集采政策有效落实,降低了听障人士获得高质量康复与辅助技术的门槛,康复服务与辅具帮助提升了其交流与自理能力,无障碍环境减少了参与社会的障碍,就业支持改善了经济状况,听障成年人生活品质进一步提升;
  ——权益保障网络织密,法律政策的完善与宣传普及,增强了听障群体的维权意识与能力,营造了更包容的社会氛围。
精准普法
守护全民听力健康权益

  法治护航的温暖,同样惠及老年听障群体。
  “以前总觉得听不见是老了的正常现象,直到社区医生上门筛查,才知道是听力障碍,还能免费配助听器,真是太贴心了!”73岁的赵先生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近两年总觉得听不清邻居说话、接电话也要凑到耳边,但却因为固有认知,一直没有做检查。
  他的改变,源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对老年人听力健康保障的明确要求——推动基层听力筛查常态化,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听力检测、听力健康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老年人给予助听器适配等康复救助。
  2024年秋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门开展免费听力筛查,赵先生被确诊为中度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工作人员协助他申请了免费助听器适配服务。如今,戴上助听器的赵先生,既能清晰听到收音机里的新闻,也能和老伙计们围坐在一起聊天说笑。
  受访专家提醒说,“人老耳背是正常现象”等传统认知长期制约我国听力障碍预防与康复工作的深入开展,这种观念忽视了听力健康的社会属性与法律属性。
  “听力健康权是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当前,应该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大力倡导全民参与,才能有效破除观念壁垒,切实保障不同人群在生命全周期的听力健康权益。”自幼失聪的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郑璇认为,但全民参与并非“一刀切”。
  郑璇认为,例如对于职场人群,应重点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噪声防护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设备、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不仅是企业责任,更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可以通过案例解读、普法讲座等形式,让劳动者知晓“拒绝佩戴防护设备导致听力损伤,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也有权拒绝在无防护措施的高噪声环境下作业”。
  “对于准父母和新手父母,需强化母婴保健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关于听力筛查的强制性规定宣传。新生儿听力筛查并非‘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而是法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郑璇说,还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使公众认识到“商场、广场舞等公共场所噪声超标可依法投诉;助听器等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可依法维权;学校未落实听力保护措施可被追究责任”。
未来发力
构建完善系统规范体系

  受访专家认为,“十四五”时期,我国在听力残疾预防和康复领域的法治建设以“顶层设计强化、地方落实细化、专项措施深化”为特征,构建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并推动了关键服务的普及与提升,显著惠及了听障群体。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
  在梁巍看来,未来一段时期,听力健康领域的法治建设重点,首当其冲的是直击当前除新生儿以外的儿童听力筛查工作“软性要求多、刚性约束少”的痛点。未来立法可进一步明确“筛查—诊断—干预”闭环管理的法律责任和时限要求,将筛查结果与儿童保健、学前教育的系统有效衔接,防止“筛而不治”。
  梁巍认为,在有关加强康复保障法律制度方面,地方立法可探索“康复救助与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机制”,对社区和家庭康复支持服务给予法律定位,让康复服务更可及、更可持续。
  “在完善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方面,要实现从反歧视到信息无障碍观念的转变,特别是‘通用设计’理念的引入,即要求公共产品、服务、环境在设计之初就考虑听力障碍者的需求,这比事后添加无障碍设施更为根本和经济。”梁巍表示。
  “将‘完善耳与听力健康服务体系’‘强化重点人群保障’等任务的系列蓝图转化为实效,关键在于构建一个‘法律规范、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科技支撑’的治理体系,实现从柔性倡导到刚性约束、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覆盖的转变。”他说,要构建、完善“法律—标准—规范”的多层次规范体系,在相关法律修订中,注重设立明确的授权条款,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提供依据;系统梳理并整合现有的、分散在不同领域的听力健康相关标准,形成统一、科学、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标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先行先试,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探索特色化解决方案,为国家层面积累经验。
  “可以在全国爱耳日等节点开展听力健康主题法治宣传;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将法律风险提示纳入健康宣教;学校应将听力保护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媒体应制作专题法治节目,曝光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社会组织可开展法律援助,帮助听障群体维权。”郑璇说,还要特别发挥听障群体自身的参与作用,通过“同伴教育”模式,让早期干预成功的听障人士成为法治宣传员,以亲身经历讲述早期筛查、及时干预的重要性,增强宣传的感染力与可信度。
漫画/高岳  
推动手语立法进程,筑牢听力健康法治根基   □ 郑璇

  2025年农历乙巳年除夕,我第一次完整地看完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春节联欢晚会(以下简称春晚)。这也是春晚第一次尝试无障碍转播,让每一位听障朋友都能听得懂、看得到。看着电视屏幕中手语演员用生动的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倾情演绎,我当时难掩兴奋。此前,我多次受邀为无障碍春晚支招,见证了这场举国同庆的盛宴无障碍蝶变。
  时隔一年,2026年无障碍春晚如约而至,在无障碍传播方面更是实现质的飞跃。
  尽管现代科技持续进步,但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听力辅助设备仍难以完全消除听力残疾人在现实生活场景中的沟通阻碍,手语、唇读等视觉沟通方式在其沟通中具有重要意义。手语是听力残疾人使用的特殊语言文字,尤其在听力残疾儿童无障碍获取信息过程中,手语作为视觉空间语言发挥着关键作用。
  手语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听力残疾人语言文字权益和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残疾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实现“平等、融合、共享”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全面发展,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不断优化,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我国在保障听障群体手语权利方面的积极作为取得显著成效,不仅为听障群体营造了更好的语言环境,提供了有力的社会支持,同时也为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和维护听障群体的手语权利提供了窗口。
  其中,2010年7月,中国残联、教育部、国家语委联合北京师范大学共同成立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这是我国首个专注于残疾人语言文字研究的国家级机构,也是主导研发国家通用手语方案的核心力量。2023年,该中心编写出版国内首部研究国家通用手语的专著《国家通用手语探微》。
  未来还可以强化学科交叉治理,构建听力健康学术支撑体系。听力健康涉及耳鼻咽喉科学、特殊教育、公共卫生、法学等多学科领域,需打破学科壁垒,建立协同治理机制。建议在国家级课题申报指南中设立“听力健康与社会治理”“感官障碍儿童心理健康”等交叉学科选题,支持更多高校开设听力学、听力语言康复学等专业,培养既懂医学又通手语、既会科研又善治理的复合型人才。
  从客观上说,当前听力健康领域还存在科研与应用脱节的问题,需要建立“研究—转化—服务”的全链条机制。一方面,应推动建立听力健康标准体系,制定噪声防护、用耳卫生、听力筛查等技术规范,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治理工具。另一方面,针对听障学生群体,加强教育学科与听力学科融合,研发适配的听力健康课程资源,使学科治理成果切实服务于特殊教育实践。为此,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科研机构与社会组织合作开展社区听力健康筛查、听障儿童早期干预等公益项目;创新宣传形式,运用短视频、虚拟现实等技术制作手口双语版的爱耳科普作品,通过地铁、公交等公共空间精准投放;构建“政府主导、机构支撑、社会参与、个人负责”的协同格局,使科学爱耳理念真正融入社会治理末梢,形成听力健康保障的可持续生态。
  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推动手语立法进程,筑牢听力健康法治根基。当前,我国手语使用缺乏专门法律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未明确提及手语的语言地位,导致听障群体通过手语获取信息的平等权利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建议考虑出台专门法规明确手语的地位,或在现行法律中设立专门条款,将手语表述为一门语言学意义上的独立语言,明确规定公共服务领域手语翻译配备标准,将手语服务纳入法治轨道。还可以在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的修订中增设听力健康专章,建立“爱耳日”法定宣传制度。通过立法确立学前教育阶段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听力健康筛查、干预的刚性要求,将科学爱耳理念从倡导性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
  (作者系我国首位语言学专业聋人博士、国家手语和盲文工作专家组成员)
“多查一遍,列车就多一分安全” 铁路民警守护格库铁路安全畅通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武陇慧

  清晨9时6分,C982次复兴号城际列车从库尔勒火车站站台驶出,向位于塔克拉玛干沙漠腹地的若羌站飞驰。
  今年1月26日,库尔勒至若羌城际动车组列车开通,沿沙漠边缘运行,形成“朝发夕返通勤圈”。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唯一由县城始发到站的城际列车,也是全国第一趟驶入塔克拉玛干沙漠的复兴号列车。
  今年,若羌站迎来了城际动车开行后的第一个春运。而铁路的安全运行,离不开一群默默坚守的守护者——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若羌站派出所的民警们。
提升沿线群众安全意识
  2020年,格库铁路(连接青海省格尔木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首府库尔勒市的铁路,库尔勒至若羌城是其中一段)开通伊始,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的民警们便从繁华都市来到偏远的若羌县。
  在若羌站派出所政治教导员薛龙的带领下,民警们从零开始,新建派出所前期的基础数据采集、与地方政府建立工作联系、铁路安全法治宣传等一系列工作有序展开……
  铁路开通的第一年,若羌站派出所辖区铁路线路发生羊群进入防护网问题多达50余起。
  为了增强铁路沿线群众安全意识,若羌站派出所民警逐一走访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得到支持后,与11家单位共同签订铁路沿线法治安全宣传协议,明确各单位应承担的宣传责任。接着,他们将制作的铁路安全法治宣传PPT、微动漫、铁路安全事故案例宣传单等普法宣传资料送到相关单位及辖区4个乡镇、17个行政村、1个兵团团场,对中小学师生、铁路沿线村民集中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沟通协调,若羌基础设施段成立专职巡逻守护队,若羌县委政法委组织各乡镇成立兼职护路队,再加上牧民自发组建的义务护路和护路民兵队,由若羌站派出所牵头,多家单位共同成立“楼兰铁骑”党建品牌护路队,守护辖区395公里铁路线路。
  派出所还联合铁路两侧乌都勒斯塘村、英苏牧业村、金胡杨村的牧业大户牧主,将牧主姓名、电话信息打印在塑料卡片上,为6000余头牲畜办理了“身份证”。
  铁路民警的付出结出了果实:自2023年12月以来,派出所辖区铁路线路未再发生牛羊钻入防护网侵占线路案(事)件。
  访牧户、进学校……在薛龙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牧民们自发当起了“义务护路队员”,助力守护铁路沿线安全。
保障铁路设施通行安全
  “又起沙尘了,咱们得赶紧上线路看看!”
  拍去裤腿上的浮土,拎起工作包,薛龙带着巡逻民警马建虎和见习民警董鑫,一头扎进茫茫沙漠中。
  当天,他们要驾车巡线,重点巡查塔特勒克若民高速特大桥周边的铁路安全防护网是否完好。车轮碾过戈壁荒滩,黄沙漫天飞舞,不断拍打在车窗上。
  到达巡线地段,薛龙和马建虎、董鑫身着反光背心,肩挎单警装备,沿着铁路大桥缓步前行。
  “小董,咱们先检查救援通道入口。”马建虎说。
  两人快步走向大桥中段的救援通道门,红色的铁质大门上,“应急救援专用”的标识格外醒目。马建虎握住门把手轻轻一拉,大门顺畅开启,没有卡顿现象。
  “门轴润滑良好,锁具能正常启闭。”他边说边用手电照射通道内部,“通道内没有杂物堆积,宽度保持在1.2米,符合救援人员和设备通行标准。”
  站在桥下的薛龙站直身体,抬头往桥面底部扫了一眼:“天冷更得仔细检查,铁路桥事关行车安全,咱们多查一遍,列车就多一分安全。”
  像这样的巡线工作,薛龙和战友们已经开展百余次。
  目视一列火车满载货物安全驶过桥面后,薛龙和同事们仔细查看桥面和桥墩连接处,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这才顶着狂风驱车赶往下一处巡查点——台特玛湖区段。
排除铁路设施安全隐患
  格库铁路有将近10公里的线路穿过台特玛湖湿地草场,周边有6户牧民,放养羊4000多只,牛800多头。
  “小董,先检测这段防护网的整体稳固性。”薛龙蹲下身,手掌紧紧按住防护网边框,双臂发力向外推。防护网轻微晃动后稳稳回弹,网丝与立柱连接处没有松动。
  两人沿着防护网缓步前行,目光在网片与地面衔接处来回扫视。与此前隐患路段不同,这里的防护网底部与盐渍土贴合紧密,间隙不足1厘米,盐壳与网片无缝衔接,杜绝了动物钻越的可能。
  薛龙介绍说,草场丰水期铁路涵洞下的水位升高,枯水期水位下降,涵洞两侧防护网底部的泥土被水流带走,造成铁路防护网底部间隙过大,牛羊容易进入铁路防护网内,影响铁路安全。
  2022年年初,若羌站派出所与若羌基础设施段沟通协商研究,采取防护网外再加装软网的方式解决这一隐患。同时,铁路部门在每年枯水期后填土补强。
  与此同时,在派出所的倡议下,在台特玛湖周边放牧的6户牧民自发组建义务巡逻防护队,每年4月至10月,帮助巡护周边铁路线路安全。
  措施有效,立竿见影,2022年以来,该区段再未发生牲畜侵线问题。
让代表建议“金点子”落地有声   代表建议在制度框架内实现有效转化,成为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重要渠道,也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层面的制度优势

  □ 马一德

  为讲好全过程人民民主故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最近面向社会公布一批通过高质量办理代表建议推动高质量发展、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农业农村、人工智能、生态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正司法等多个领域,充分展现了各承办单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代表建议办理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的生动实践。
  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其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重要形式,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凝聚着基层一线的智慧与力量。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持续完善制度机制: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建立重点督办建议制度,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修订代表法并明确代表建议交办和报告制度等,逐步形成较为完备的办理规范体系,为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9160件,交由211家单位办理,均已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高质量建议源于深入调研、源于对社情民意的持续跟踪。代表建议不是凭空而来,而是建立在扎实调研基础之上。从“田间地头”到“人民大会堂”,代表通过专题调研、基层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把实践中的问题带入国家议事程序。全国人大代表吴梅芳长期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帮教不足等问题,多次深入检察机关和乡村社区调研,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建议》,围绕如何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深入分析未成年人在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网络环境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提升监护水平,促进家庭教育”等三条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主办单位,在收到相关建议后,高度重视,会同相关协办部门在认真研究、深入调研基础上,对吴梅芳代表的建议作了认真答复。答复完毕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其他部门持续深入落实,推动建议从“答复型”办理到“落实型”办理转变。
  从制度设计到办理实践,这一案例表明,代表建议办理已形成调研提出、规范交办、沟通协商、推动落实、跟踪反馈的完整链条。代表建议在制度框架内实现有效转化,成为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重要渠道,也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层面的制度优势。
  代表建议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回应具体问题,更在于通过成果分析与系统研究,实现从“一条建议”到“一个领域”的拓展提升。针对代表集中反映、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议题,有关部门通过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将建议内容转化为政策举措和制度安排,进而推动相关领域整体工作提质升级。
  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件案例正是这一转化逻辑的典型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跨区域外部性特征,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利益关联紧密,单一地区难以独立实现最优治理。如何通过制度安排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协同保护格局,成为代表长期关注的重要议题。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周敬余代表提出了《关于推动建立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聚焦跨省流域生态保护中的利益协调难题,建议从国家层面建立补偿机制,调动上下游省份生态保护积极性。财政部作为主办机关,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办理工作,系统梳理政策沿革,多次开展调研座谈并模拟测算,设计出以水质变化为核心的补偿测算体系。与代表密切沟通共商政策思路,经国务院同意,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补偿机制作出细化安排,鼓励地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补偿方式,推动实现流域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意见》充分回应了周敬余代表提出的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要向重要支流延展的建议。
  这一实践表明,代表建议在政策生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议题引导作用。通过对建议内容的系统吸纳与深化研究,相关部门将分散意见整合为制度方案,推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更加完善、更加多元,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更具可持续性的制度支撑。
  透过这些典型案例,我们看到制度保障的坚实力量,也感受到民意转化的实践智慧。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即将拉开帷幕,代表们将带着基层民声、调研思考,奔赴这场凝聚共识、共商发展的盛会。相信在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下,代表依法履职将更好发挥桥梁作用,合力书写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生动的篇章。
  (作者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讲席教授)
一纸好契   □ 钟 燃

  据《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等史籍记载,北宋至和元年(公元1054年)冬,当朝宰相陈执中府邸内,一名叫迎儿的女使被陈执中的宠妾张氏鞭笞致死(一说为陈执中杖杀)。殿中侍御史赵抃挺身而出,上疏弹劾:“若女使本有过犯,自当送官断遣,岂宜肆匹夫之暴、失大臣之体、违朝廷之法、立私门之威?若女使果为阿张所杀,自当擒付所司以正典刑,岂宜不恤人言公为之庇?”赵抃所说的“送官断遣”,强调的是无论迎儿是否有罪,陈执中都应将其送交官府依法处置,而非私自处死。赵抃所说的“违朝廷之法”,指的是违反宋太祖以来的诏令。
  “奴婢”一词,自秦汉至隋唐,长期象征着一种人身依附和世袭的贱民身份。《唐律疏议》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他们等同于主人的牛马,毫无独立人格可言。虽然《宋刑统》基本沿用唐律,但在宋太祖建国时,针对五代时期藩镇诸侯专横跋扈,主人随意处死奴仆的情况,“首禁臣下不得专杀”。后来,宋真宗又下诏令,主人不得擅自给奴仆脸上刺字。宋仁宗在景祐元年(公元1034年)还下诏令,将商人、佃农、奴婢都定为编户齐民,这意味着他们至少在名义上被纳入国家统一的户籍管理体系,在法律上确立“齐民”身份,不再是主人的私属。此案具有典型意义,尽管未追究陈执中和张氏的刑事责任,但最终迫使宋仁宗不得已罢免了陈执中的宰相职务,表明奴婢的性命已非草芥,为奴婢“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作了实践和舆论准备。
  嘉祐七年(公元1062年),宋仁宗颁布《嘉祐编敕》,对奴婢制度进行划时代改革,在称谓上以“人力”“女使”取代“奴婢”,从法律上确认雇佣关系,强调其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契约性质,赋予“人力”“女使”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自身的权利,法律地位由所有权客体向民事权利主体转化。与此同时,佃户与地主形成租佃关系,手工业者实行雇值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大大松弛,拥有民事权利主体必备的自由意志,人身安全有法律上的保障。佃户按照契约规定,向地主缴纳地租,契约期满后有退佃起移的权利。工匠与工匠主也是雇佣关系,工匠的报酬即雇值依照契约规定,按生产的产品数量和质量来计算。特别是商人的法律地位明显提高,被视为“能为国致财者也”,不再列入“市籍”,取得科举入仕从政为官的权利。《嘉祐编敕》后,宋代继续朝着这一方向前行,通过一系列立法和司法判决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推动良贱制度瓦解。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中,多处体现奴婢亦人,当以雇工论。
  国外汉学家常把宋代经济的巨大进步,称为“宋代经济革命”。宋代立国之初,就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并一反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尽量减少对商业的各种限制,“一切驰放,任令通商”,推动了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必然要求奴婢摆脱“律比畜产”的非人地位,获得法律意义上“人”的资格。宋代法律对契约的规定及其所载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高峰,这在世界中世纪法制史上也是罕见的。尽管这一转变是有限的,法律上的特权和歧视根深蒂固,但这一纸契约承载了平等观念的微弱火种,努力冲破延续千年的良贱壁垒。陈寅恪先生曾讲,“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这从宋代奴婢法律地位的提升中可见一斑。
  “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最动人的变革往往藏在市井褶皱里。宋代的光辉不在金戈铁马,而在市井生机,而支撑市井生机的一个重要支点正是那一纸好契。
文明婚俗新风需要法治引领   □ 李 俊

  婚嫁,自古便是人伦之始、家庭之基。从“三书六礼”的庄重到“执子之手”的承诺,婚俗作为特定社会文化下形成的礼仪规范,不仅承载着对新人的祝福,更映照着一个时代的价值取向与社会风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与社会结构转型,传统婚俗的伦理内涵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异化。部分地区滋生的铺张浪费、人情攀比、低俗婚闹、借婚索财等乱象,不仅消解了婚姻的情感内核与家庭责任,更带来了突出的法治风险与社会治理难题。比如低俗婚闹屡屡突破法律底线,涉嫌侮辱、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借婚索财、高额彩礼,极易引发婚约财产纠纷;跨区域婚托婚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更是直接侵害群众财产安全,破坏婚姻登记管理秩序,违背了民法典确立的诚信与婚姻自由基本原则。
  健康的婚俗,是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为倡导良好婚俗新风,治理婚俗领域的突出问题,我国加快推进法治、德治、自治深度融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过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从价值导向、行为规范、权利保障等多个层面,为引导、规范、治理婚俗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配套司法解释,细化婚约财产纠纷裁判规则,明确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为全国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案件提供了统一司法标尺。农业农村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民政部出台《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先后设立了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在法治框架内规范改革路径。
  在地方层面,多地以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固化改革成果,为婚俗治理划定清晰红线。比如河北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行婚俗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大力推行节俭操办婚嫁事宜,探索制定约束性措施,创新开展婚庆服务,扎实开展破除婚俗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山东省出台《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明确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在基层法治实践层面,许多村居将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各地婚调组织入驻综治中心、派出所/警务室、诉讼服务中心、婚姻家庭辅导室以及村(社区),努力将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制度创新、群众自治、文化浸润下,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陋习得到有力遏制,并涌现出一批婚俗新风培育好典型好做法。如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通过举办相亲大会、集体婚礼、简约婚宴等活动,倡树文明新风。湖南省凤凰县探索“婚旅融合”模式,将传统礼仪与文旅发展结合,推出“天下凤凰·凤求凰”婚旅线路和“低彩礼+婚旅”品牌,每年吸引数百对新人参与,既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又带动地方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减负”与“产业增效”双赢。
  婚俗陋习的产生有着多方面原因,既有传统观念影响,也有法治意识不强等因素。不少群众将高额彩礼、低俗婚闹误解为“传统民俗”,忽视其存在的法律风险;部分地区基层法治供给不足、区域协同存在壁垒,对隐性涉婚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存在盲区。树立文明婚俗新风,应坚持法治引领、礼法相融、系统治理。笔者认为,未来需持续完善配套法治供给,推动地方立法细化规则;强化司法裁判价值引领,以典型案例弘扬优良家风;健全基层治理体系,推动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深化跨区域执法司法协同,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凝聚治理合力。尤其要引导青年一代树立正确婚恋观,以观念变革推动婚俗革新。
  婚俗是烟火人间里的文化印记,更是涵养家庭文明、引领社会风尚的鲜活载体。它从不是物质的堆砌、形式的铺张,而是对婚姻本真与长久相伴的郑重诠释。法治对婚俗的引领,绝不是冰冷的规则约束,而是为美好婚姻的温暖守护。以法治为纲、以文化为脉,刚柔并济、久久为功,定能让传统婚俗里的礼义温情、美好期许,在规则的框架里去芜存菁,用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新风滋养千家万户,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科学评估推动社会组织更规范发展   □ 喻建中

  由民政部公布的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这部时隔十余年全面修订的规章,以其系统性的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为科学规范的标尺。
  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评估是社会组织的“体检单”,更是引导其规范发展的“指挥棒”。自2011年3月1日《办法》实施以来,评估在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增强社会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通过评估等手段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参评资格条件门槛较高、参评率偏低、动态跟踪机制不健全等,影响了社会组织评估效能的发挥。新修订的《办法》对评估对象、程序及监督管理等作出系统性规定,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明晰的制度指引。
  首先,放宽社会组织参评条件,提升评估对象的广泛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具有服务社会组织、提升社会辨识度的属性,以服务促管理、以服务促发展特色鲜明。为提升评估工作服务效能,进一步发挥“以评促治”“以评促改”作用,让一些虽存在个别问题但有改进意愿的社会组织有参评机会,新修订的《办法》对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适当简化,引导更多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参评。
  其次,优化评估工作程序,提升评估程序的科学性。新修订的《办法》规范评估工作流程,并明确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的要求,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取消复核委员会,将社会组织评估复核纳入评估委员会职责范围,进一步减冗增效。
  再次,强化评估人员管理,提升评估工作的专业性。新修订的《办法》完善评估委员会组成要求、工作职责。对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组成员的能力水平、回避情形、培训和管理以及禁止性行为等提出要求。
  最后,新增跟踪评估和核查评估机制,提升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为有效解决“一评了之”问题,确保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成色不减、质量不降,新修订的《办法》从强化评估等级动态长效管理出发,建立跟踪评估和核查评估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在评估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发生可能影响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核查评估;根据跟踪评估、核查评估结果,相应调整评估等级。通过动态跟踪机制,督促社会组织保持守规意识和谨慎状态。同时,填补核查评估与行政监管机制缝隙,实现衔接互动,按程序对违法乱纪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出调整,保持评估工作和评估等级的严肃性。
  《办法》的修订,是一次深刻的理念革新与制度重塑。一是体现了引导式监管的理念。放宽社会组织参评条件,优化评估工作程序,旨在将评估作为社会组织全面体检和自我提升的契机,鼓励引导更多社会组织便捷参与评估,将更多社会组织纳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二是体现了高质量监管的理念。评估是对社会组织的精准解剖,提升评估工作的专业性,也是在提升评估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社会组织根据评估情况对症下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将有效推动社会组织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三是体现了全周期监管的理念。跟踪评估和核查评估机制,使评估等级不再是“一评定终身”的静态荣誉,而是与其实际表现紧密挂钩的动态信用凭证,促使社会组织将评估转化为组织持续规范运作的恒久动力,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净化行业生态。
  良法善治,贵在执行。推动新修订的《办法》有效实施,还需各级民政部门结合本地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加快制定配套细则,优化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让评估等级高的社会组织切实获得发展红利,亦可搭建评估申请、材料提交、结果公示、动态监管全流程线上化的全国统一社会组织评估信息平台,以提升评估效率和保障评估公开透明,同时还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普法宣传培训。我们相信,随着新修订的《办法》落地落细,以科学评估促规范建设,以规范建设促作用发挥,必将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与创造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系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特聘教授)  
市场竞争要靠诚信守法   □ 吴太轩

  为持续优化公平、可预期的网络营商环境,引导广大市场主体诚信、合规经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久前公布了八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案件剑指商业诋毁行为,受到广泛关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下简称商誉)可谓是经营者的立身之本与发展之基,更是经营者重要的无形资产。良好的商誉能促进更多资源向企业集中,让企业收获更多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然而,部分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借网络空间发布信息的便利性,肆意实施商业诋毁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导致相关经营者的商誉受到严重影响,降低了竞争优势,而且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必须依法严格规制。
  例如在典型案例五中,涉事公司就是利用网络信息的裂变传播能力,在网络平台发布某宠物店的负面信息,推广自家猫舍业务,却不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相关言论。这种以低成本高危害的“软暴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商誉。最终,有关方面责令涉事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万元。
  如果说不良商家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诋毁他人的行为,已让合规商家疲于应对,那么经营者利用电商平台的维权渠道实施商业诋毁的情形,则更令合规商家防不胜防。如在案例六中,当事人通过“委托第三方—伪造证据—虚假投诉”的链条化操作,在电商平台向同行业竞争者发起恶意投诉27条,涉及23家经营店铺。受相关恶意投诉影响,有店铺被平台实施了假货违约金、商品删除、账户冻结、店铺屏蔽、清退闭店等多项处罚,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这种将合法维权手段异化为排挤其他经营者、维持自身优势的不正当竞争工具的做法,背离了电商平台构建维权机制的初衷,不仅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干扰了电商平台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最终,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
  这两起案件是监管部门依法严惩商业诋毁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生动缩影,对不法者和潜在违法者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也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首先,广大经营者需时刻谨记,在市场竞争中,要尊重商业道德,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避免陷入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漩涡,经营者在发布评论、发起投诉维权时,不得使用主观、贬损性言辞,严禁恶意诋毁竞争者。此外,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所有陈述都合法合规、有据可查。如果自己成为商业诋毁的受害者,要注意及时固定证据,并积极维权。
  其次,平台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进一步压实自身主体责任。一方面,要把好入口关,对网络信息内容履行合理审核义务,防止明显虚假、恶意诋毁信息进入传播链条,并运用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热度异常、集中转评等风险信号进行动态监测,一旦发现谣言或抹黑苗头,及时限流、下架;另一方面,在收到投诉举报或监管提示后,迅速核验清理,并通过标注、澄清等方式及时纠偏。
  最后,面对商业诋毁跨平台传播、链条化运作的新特点,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与公安、网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动,实现对恶意造谣、组织化抹黑行为的精准打击,切实提升商业诋毁的治理效能。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平竞争是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更是数字经济行稳致远的重要支撑,无论是恶意造谣抹黑、虚假投诉举报,还是其他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都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唯有经营者守法自律、平台守土尽责、消费者积极监督、有关部门从严整治,多方协同、同向发力,才能有效净化市场竞争环境,让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处遁形,让守信者安心经营、大胆发展,让网络空间成为公平竞争、激励诚信、滋养创新的沃土,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凝聚正向力量。
  (作者系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速“压哨闯关”不可取   □ 陈红卫

  近年来,每逢假期收尾,一些高速收费站便会上演“压哨冲刺”,收费员高声催促、车主加速抢行,只为赶在免费截止前驶出高速。但这份情急之下的“人情善意”背后,潜藏着不容忽视的法治风险与安全隐患,需要引起警惕。
  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是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惠民政策,依据《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执行,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作为免费判定标准。政策初衷是为了便民利民、提升通行效率,但“一刀切”按出口时间计费的规则,在返程高峰极易诱发非理性驾驶行为。例如,为在免费时段驶离高速进而超速、加塞、挤占应急车道,这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更会破坏道路通行秩序。从现实看,加塞、抢行都是交通事故最常见、最直接的“导火索”。而应急车道被挤占则可能延误生命救援,其法治代价与安全成本,远非省下的通行费所能弥补。
  车主追求实惠、基层一线人性化疏导,均可以理解,但交通治理不能依赖临时指挥与个体自觉。在法治社会,行为边界由法律划定,权益保障靠规则支撑。抢行压哨,看似用足政策,实则突破安全与法律底线;现场催促,虽是暖心之举,却非长效之策。局部的借道通行、弹性疏导,只能缓解一时拥堵,无法从根本上消解规则与现实的冲突。与其靠现场指挥“赶点”,不如以法治思维完善规则,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守护平安。
  实现平安畅通与惠民落地的统一,关键在于以法治理念优化计费规则。当前ETC门架系统已实现行驶轨迹精准记录,具备按免费时段内实际行驶里程分段计费的技术条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调整规则,对免费时段内里程予以减免,超出部分依规计费,既能让惠民政策更精准、更公平,也能从制度上消除“抢秒”冲动,让司机不必冒险赶点,让收费站无需紧急疏导。这既是对法定惠民政策的有力执行,也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格恪守,更契合现代交通治理的法治化、精细化要求。
  人性化关怀值得肯定,法治化治理更应先行。收费员的临时催促是“小善”,规则完善、权责清晰、安全有序才是“大善”。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交通治理,让规则更科学、让执法更刚性、让出行更安心,方能让每一项惠民政策在法治轨道上落地见效,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平安归途。
  (作者系本报记者)  
看房时“一见倾心”收房时“头痛不已” 上海闵行法院:出租问题房屋构成违约应予赔偿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看房时“一见倾心”,入住后却发现不仅卫生间漏水无法使用,屋内还“霉菌丛生”,墙上甚至长出了蘑菇……在上海工作的李女士和丈夫满心欢喜租下一套房子,本以为能成为两人的“温馨小家”,没想到却是一套让他们头痛不已的“蘑菇屋”。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出租方赔偿租客各项损失5000余元。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出租人将存在严重卫生安全问题的房屋出租,已构成对合同核心“适租”义务的违反。
“温馨小家”竟然长蘑菇
  2023年6月,李女士和丈夫打算租房。通过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介绍,他们看中了位于闵行区的一套两居室。
  当时,房屋内还有租客居住,房间内摆放了大量家具。李女士因此没能看到房屋全貌,但她十分满意户型和装修风格,当天便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按照“押一付三”的标准支付了押金和首期租金。
  然而,当上一任租客的家具被搬走后,眼前的景象让前来收房的李女士夫妇傻了眼:卧室和阳台的墙面上,大片霉斑清晰可见,部分壁纸已经脱落,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霉味。更令人震惊的是,屋内的墙角处竟然还长着几簇蘑菇。此外,卫生间因需要重做防水层,在短期内无法使用。
  李女士多次联系物业公司,对方虽然答应处理,但维修进度缓慢。为减少污染,李女士自行购买了修复墙面的涂料。因卫生间需要维修,其中有两天房屋完全无法使用,为此她不得不自费入住酒店。
  李女士认为,维修期间的损失不该由自己承担,物业管理公司应减免维修期间的租金和服务费,并赔偿她垫付的涂料费、保洁费以及酒店住宿费,但物业公司只同意赔偿因维修卫生间产生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看过房”非免责事由
  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租客看过房,出租人是否还需要对隐藏的瑕疵负责?
  物业公司辩称,李女士在签约前已经实地看过房屋,认可了房屋的状况。墙面发霉属于一般性瑕疵,并不影响整体居住,公司也已经进行了维修,因此只认可卫生间维修的两天对李女士造成了影响,对于其他损失及李女士自行支付的费用不予认可。
  李女士则表示,看房时房间里堆满家具,墙面被遮挡严实,自己无法看到霉变情况,如果当时就知道墙角长蘑菇、卫生间漏水等情况,她绝对不会租下这套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居住环境是出租人的核心义务。其中不仅包括提供功能完备的设施,还要保证房屋不危及承租人的健康和安全。从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无论是墙面的霉变维修,还是卫生间的整体翻修,都对李女士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
  “从医学常识和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来看,房间内滋生霉菌、长出蘑菇,显然不符合基本的居住卫生标准。”主审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提供健康、安全居住环境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对于物业公司提出的“看房即免责”的抗辩,法院明确予以驳回。法院认为,李女士看房时,房屋内堆放的家具在客观上遮挡和掩盖了墙面霉变等严重问题。作为普通租客,李女士在短暂的看房过程中难以发现这类隐藏瑕疵,符合情理。如果仅仅因为租客看过房,就推定其自愿接受所有既存的,甚至是影响健康安全的重大瑕疵,从而免除出租人本应承担的根本性合同义务,于法不符。
  鉴于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李女士有权要求物业公司以维修或减少租金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房屋瑕疵的严重程度、维修影响的范围和时间,李女士主张的5000余元费用确有必要且符合市场价格,属于合理范围。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其各项费用共计5000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适租”义务不能“打折”
  “出租人的‘适租’义务是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核心。通俗地讲,‘适租’义务就是出租人必须保证房子能住人,而且是能安心住人。”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房屋墙面大面积霉变、壁纸脱落、卫生间漏水等情况,显然已经危及承租人健康和正常生活,违反了合同的核心义务。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房屋租赁的行业管理规范,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房屋,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等基本的居住条件。
  “上述霉变瑕疵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审法官解释,本案中,承租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而“蘑菇屋”的状况已实质性破坏了这一核心目的。因此,承租人在出租人完成有效维修、恢复房屋适住状态前,有权拒绝接受房屋或要求减免租金。
  “李女士提出的诉求仅仅是弥补自己的实际损失,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合理诉求。”主审法官同时表示,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的确为李女士造成了损失和不便。值得肯定的是,李女士的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较强,发现墙面霉变后,她便拍照联系物业管理公司,并保留了全部聊天记录,为后期诉讼维权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
  主审法官提醒,承租人签约前应对房屋进行仔细检查,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过程,若入住后发现存在严重影响居住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同时固定证据,以便后续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出租人则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卫生达标、相关功能完好,无渗漏霉变、水电厨卫设施安全可用等。交付前,应对房屋隐患主动进行排查维修;交付后对承租人的维修诉求应及时响应处理。须知,诚信履约是避免纠纷、建立口碑的基石。
漫画/高岳  
“免费认养宠物”但需分期购买商品 法院判决属捆绑销售解除合同 认养人按宠物实际价值支付 □ 本报记者   韩  宇
□ 本报通讯员 张嗣博
  
  在当前风行的养宠风潮下,“免费领养”“爱心认养”活动热度逐渐走高,但在一些领养宣传的温情背后,却可能潜藏着消费陷阱。
  近日,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免费”领养宠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协议名为领养,实为捆绑销售,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判决领养人按宠物实际价值支付价款。法院的认定,既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宠物消费市场划出法治红线。
  2025年3月,家住江苏的李某通过网络平台与某宠物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宠物认养保障计划协议”的文件,其中约定李某可从该公司免费领养一只宠物,但需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在该公司网上商城购买指定商品,每期付款289元,共分为24期,全部付清后才算完成“认养”。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首期款289元,该公司向其邮寄了宠物,但李某收到宠物后未再按约定支付任何款项。
  因李某长期拖欠款项,宠物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宠物认养保障计划协议”,要求李某退还所领养的宠物,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以弥补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李某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办案法官说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宠物认养保障计划协议”,但核心约定实际是李某需通过长期分期付款购买商家指定商品,以此换取宠物的饲养权,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捆绑销售模式,双方实际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涉案宠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此外,法院查明,该宠物的市场价格为3000元,而宠物公司主张的5000元违约金远超其实际损失,明显不合理。
  针对宠物公司提出的“退还宠物”诉求,从防止损失扩大、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法院同样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认定。
  办案法官表示,结合宠物交易的行业习惯,消费者更倾向于从小饲养,市场上流通的宠物也大多是动物幼崽,待本案执行完毕时,涉案宠物已成年,再次出售难度较大;此外,双方住所地相距数千公里,若强制李某退还宠物,将产生高额运输成本,且活体宠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死亡、疾疫等风险,会进一步扩大双方的损失。
  经综合考量,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某宠物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李某向该公司支付宠物价款3000元。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办案法官还表示,随着宠物经济持续升温,类似本案的“免费领养”陷阱屡见不鲜。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的爱心和“免费”“无偿”的吸引力,以“领养替代购买”等公益口号为噱头,通过签订格式化协议,捆绑销售宠物用品、强制分期付款等方式,变相抬高消费成本、转嫁经营风险,这类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经营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法官提醒爱宠人士,面对各类宠物领养的宣传,要保持审慎态度,避免被部分商家“免费”“无偿”的宣传语迷惑,陷入消费陷阱。
借款人离世遗留债务 配偶被起诉要求还款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潘  泽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离世后留下的债务,另一方是否应代替偿还,这成为债务人配偶与债权人之间的现实难题。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指引。
  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2024年初,张某以其经营的店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刘某借款共计17万余元。实际上,这笔借款为刘某刷取自己的多张信用卡套现而来。2024年8月2日,张某去世,此时,欠款尚未还清。
  刘某转而向张某的丈夫王某主张债权。刘某认为,张某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店铺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王某作为受益人理应还款。王某则称,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借款也未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协商不成,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确定了两个争议焦点。
  首先是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法官指出,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本案中,刘某套取信用卡的资金不属于自有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刘某与张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且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不当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关键还在于是否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法庭调查发现,张某确实将部分借款用于其经营的店铺,该店铺的经营目的是为家庭提供生活经济来源。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在借款期间,张某曾频繁向王某进行大额转账,总金额达20万元。更为关键的是,王某的账户也曾向刘某的账户进行过转账。对于这些转账的具体缘由,王某未能给出合理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借贷合同无效,张某所获款项属于应予返还的不当得利,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证据表明被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且王某账户亦参与过还款,足以认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现张某去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存配偶王某应对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某借款17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共同向债权人作出借款意思表示。二是事后追认,举债时仅有一方签名,但事后配偶通过书面、短信、电话录音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偿还债务,或者以实际还款等行为予以认可,这些均可视为对债务的追认。三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共同生产经营等,即使另一方未签字或事后未追认,通常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尤其是大额资金)时,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保留“共债共签”的证据。若只有一方举债,应注意收集保留能证明款项是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如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经营往来单据等。对夫妻一方而言,应关注配偶的举债行为,如发现配偶以个人名义举债且未将钱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注意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经营账户与家庭账户,避免混同。
  此外,针对本案,法官特别表示,要树立合法借贷意识。出借信用卡套现进行民间借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信用卡资金属于银行信贷资金,并非出借人自有资金,套取信用卡转贷他人,既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也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套现行为还可能引发信用卡逾期、征信受损,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住宅改为“网约房”引发邻里纠纷 两审法院判令业主停止经营性使用恢复住宅用途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潘静娴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的“网约房”因为便捷实惠、可适配多元化住宿需求而迅速发展,但一些纠纷也随之发生。2025年6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约房”引发的纠纷。
  原告周女士与被告张先生是同一栋楼上下楼邻居,二人是各自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双方房屋登记用途均为住宅。2023年房屋交付后,张先生把自己的房屋改为“网约房”,通过多个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进行宣传,同时明码标价接受预订。
  周女士和小区其他业主因张先生无证开设民宿、扰民等问题多次向公安机关、物业等投诉,但效果不佳。最终,周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对房屋的商业经营性活动,恢复其住宅用途。
  张先生辩称,该房屋以自住为主、出租为辅,交易形式符合普通房屋出租的特征,且“网约房”不同于经营性用房,称只有属于旅馆业客房的网约房才属于经营性用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作为“网约房”使用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否应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经查,张先生通过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并接受不特定人员预订、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且按日出租、结算费用;此外,他还在房屋内配备酒水饮料等有偿使用物品,提供清洁等住宿服务。
  法院认为,该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其经营模式虽然与一般旅馆业存在一定差异,但本质仍是为房客提供有偿的住宿服务,其行为实质上已改变了房屋的住宅用途,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综上,法院判决张先生停止对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住宅用途。一审宣判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0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
  本案是一起新经济业态蓬勃发展背景下因“网约房”经营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典型案件,核心在于对住宅作为“网约房”使用的行为模式界定。
  判断住宅作为“网约房”使用是否属于“住改商”,关键在于厘清房屋使用性质是否从“满足居住需求”转变为“提供经营性服务”。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通过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公众出租房屋等一系列行为,其经营属性与普通房屋租赁中“固定承租人、长期使用、仅提供房屋本身”的特征存在区别,实质上已构成经营性住宿服务,属于典型的“住改商”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住改商”行为往往会带来人员流动频繁、公共资源占用增加、噪声干扰等问题,直接影响相关业主的居住舒适度和生活安宁权。因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非可有可无的程序要求,而是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的法定前提。这一规定旨在平衡业主个人财产权益与相邻业主的居住权益,维护正常生活秩序。
  当前,“网约房”凭借其便捷性、灵活性,成为新业态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业态的创新发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和邻里权益边界。房屋所有人在利用房产获取利益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尊重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若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为“网约房”等经营性用房,相关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该案也提醒广大“网约房”经营者,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营,才能实现个人利益、邻里权益与行业发展的良性共赢。
男子通过婚恋App诈骗百万获刑十年十个月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刘宇航

  当前,婚恋App成为部分单身人士寻找伴侣的渠道之一。但有时,虚拟空间里除了温情还暗藏着陷阱。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婚恋App实施的“借款型”诈骗案,男子王某因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100余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其诈骗所得。
  2023年9月,王某在某知名婚恋App上注册账号,他使用虚假的职业照片作为头像,在个人简介中将自己包装成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称自己年入50万元,且有房有车。王某主动联系了同样在平台上寻找伴侣的被害人孟某。看到王某的账号信息后,孟某感到满意,双方很快互加好友。
  起初,王某每天对孟某嘘寒问暖,经常分享“工作日常”,同时表达自己对家庭生活的向往。因此,他迅速获取了孟某的信任,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
  随后,王某先后编造生病、找工作、接工程、打官司等事由,陆续从孟某处骗取100余万元。孟某曾多次催促王某还款,王某则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推脱。反复催款未果后,孟某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报案。
  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被告人王某的真实身份。经查,王某无固定职业,其所谓的“有房有车”等均为虚假信息。王某随后被抓获。到案后,王某对自己以恋爱为名骗取孟某1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供述,骗取钱款大部分被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信息、职业背景及借款事由,通过婚恋App与被害人孟某建立恋爱关系,利用对方信任多次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王某诈骗所得,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借款型”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通常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再以“借款”为名处分财物,最终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这类诈骗一般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多发生在恋爱、亲友等关系中,对被害人极具迷惑性。
  法官解释,“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辩护人辩称双方系民间借贷的意见,法院认为,王某在与孟某交往之初就故意虚构身份,其主观上具有欺骗性。后续王某编造的“家人生病、找工作、接工程”等借款理由均为其编造的谎言,所骗钱款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再以拉黑方式失联。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
  如何防范婚恋场景下的“借款型”诈骗?
  法官提醒,网上交友时应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轻易自我介绍,注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了解对方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警惕大额借款,涉及资金往来时,要保持冷静,仔细核实借款事由的真实性,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保护个人财产,不轻易透露自己的财产状况;如疑似遭遇诈骗,要及时取证维权,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账号信息等证据,并第一时间报案。
勇闯龙潭的“东海救护神” 记东部战区海军某大队机动救捞中队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群山环抱中,东部战区海军某大队机动救捞中队所在营区沿着曲折的海岸线蜿蜒展开。
  该中队是一支重要的援潜救生力量,主要担负援潜救生、舰艇救援、沉船打捞等任务。
  从探摸“跃进”号到“阿波丸”打捞,从打捞重要数据舱到重大会议安全保障,从援潜救生训练到突发灾难中的人道救援……一代代防救人用闯龙潭、战险恶、“下头水”、建奇功的无畏精神,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传承老大队长精神
  走进部队营区,一座雕塑映入眼帘,上面镌刻着“献身海军事业的模范干部张达伍”两排烫金大字。
  “张达伍是我们的老大队长。他是海军防险救生战线上的一名优秀指挥员,曾成功指挥1000多人次下潜作业。”中队教导员介绍,1982年5月16日,张达伍积劳成疾不幸去世。1984年3月,中央军委授予其“献身海军事业的模范干部”荣誉称号。
  1977年,在打捞沉船“阿波丸”号大会战中,张达伍担任海军潜水作业组长。作业海区水深流急,船体摇摆剧烈。张达伍指挥官兵连续奋战17个小时,终于把两吨多重的铁锚准确地抛到目标位置,为开辟作业场立下头功。之后,他与全船指战员迎风斗浪5个月。
  “作为防救传人,我们要继承老大队长的遗志,弘扬他的精神,要像他一样立身做人,永远忠于海军事业。”潜水员李道进说。
  张达伍“铁锚、青松、海绵”的精神深深影响着每一名官兵——“铁锚”象征忠诚向党、以身许国的信念追求,“青松”象征使命如山、奋斗不息的责任担当,“海绵”象征勤学善战、以苦为乐的精神状态。
  一次抢险救灾任务现场,从声呐反映的水下图像看,情况异常复杂,杂物众多,潜水员下水极易被杂物缠绕。但是,潜水员刘安学没有退缩,每天作业长达5个小时,是那次任务中下水时间最长、工作强度最大的潜水员。
  在高强度和连续作战的情况下,刘安学体力严重透支,加上水土不服导致严重腹泻。经过简单医治和休息,两天后他再次穿上潜水服,背起气瓶走上抢险第一线。
  “我们传承弘扬张达伍的崇高品质,就是要学习他生命不息、拼搏不止的牺牲精神和刻苦钻研的顽强毅力……”潜水新人许家堃入伍时,就听过老领导的事迹,敬仰之情溢于言表。
  去年,海军组织“深海勇士”潜水专业比武,许家堃在水下竞速接力综合科目中担任最后一棒“冲锋手”。面对实力相当的对手,他拼尽全力与队员密切配合,取得综合科目第一名的好成绩。
  这次比武,涵盖单人、综合共6项科目,来自不同方向的4支参赛队伍展开激烈角逐。大队参赛队员全力以赴,在水下焊接、水下切割、水下搬运重物3项单人科目中全线夺魁,并取得水下竞速接力综合科目的第一名。
敢“下头水”建头功
  “一艘战舰螺旋桨发生绞缠,你部快速前出救援。”初冬时节,机动救捞中队接到上级命令后,应急抢险分队携带装备器材,快速前出奔赴目标海域。
  抵达现场后,经应急抢险分队与现场人员研究讨论,初步掌握疑似水下渔网绞缠状况、舰艇参数资料以及当天水下作业条件等。随即,他们进行动员部署、任务分工,展开潜水作业。潜水员许国雄争着“下头水”,经过探摸清理,水下缠绕物被全部清除,战舰恢复航行。
  在潜水员这个群体中,“下头水”是一种至高无上的荣誉。潜水员“下头水”,就要面对未知的水下环境,无疑是在与死神过招。
  “中队常态化备便一支应急抢险分队,执行某区域搜寻救护、船只拖救、水下打捞等任务。”该中队中队长说,多年来,他们还担负对部队辖区及驻地附近的抢险救灾任务,被民众亲切地称为“东海救护神”。
  2007年5月,台州湾一艘运输船沉没,严重影响航道通行。潜水员曹守杰和战友临危受命,组成应急抢险分队,火速前往目标海域抢险清障。
  应急抢险分队抵达后,曹守杰第一个下水探摸情况。潜至海底,厚厚的淤泥掩过膝盖,海水夹杂着泥沙浑浊无比,能见度几乎为零。
  面对恶劣的水下环境,在高负荷高水压下,曹守杰心脏怦怦跳,他艰难挪动脚步,在海底淤泥中摸索前进。他说,感觉每前进100米,体能消耗不亚于陆地5公里。
  掌握水底沉船状态后,经过潜水技术保障组分析,曹守杰和战友们克服涌大流急的困难,连续奋战两天两夜,将7吨多重的炸药全部安放完毕,并一次性爆破成功。经后续探摸,水下沉船几乎被炸平,解除阻碍航道的威胁。
  出水后,看到大家赞许的目光和川流不息的航道,曹守杰明白了这身潜水服承载的使命,更明白了先锋队的含义。
  2015年6月,“东方之星”客轮在长江水道意外翻沉,造成400多人遇难。救援分队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潜水员张虎成当仁不让争得“下头水”的机会。
  水下环境错综复杂,张虎成完成任务准备出水时,突然发现信号绳被舱内杂物死死卡住。为了争取时间,他当机立断直接将信号绳割断,快速浮出水面。
  信号绳是潜水员的生命绳。“当时情况很危险,一旦发生绞缠,后果不堪设想,搞不好自己也交待在江底了……”谈及当时的决定,张虎成说。干潜水20多年,他早已将生死置之度外。
不断实现新突破
  面对新形势、新使命,中队依托陆上潜训馆、岸边滩涂、军港码头、不同深度海域等场地,区分潜水员等级,推进梯次训练模式。同时,优化作业平台搭建方式,创新潜水装具配置、供气保障方法,为潜水员走向深海提供有力支撑。
  近几年,随着中队使命任务不断拓展,具备大深度作业能力的潜水员人数逐年递增,为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小深度潜水和大深度潜水所处的环境不一样,对呼吸气体的需求也不同,后方保障至关重要。”潜水员陈东宝说。他从事潜水供气保障20多年,见证了供气、减压等设备系统的升级换代。
  “潜水员入水!”前不久,浙东某海域,一场潜水训练拉开帷幕。潜水员孙强在完成水下探摸、水下切割等科目后,依照指令返回潜水吊笼。上升过程中,陈东宝在氦氧潜水保障方舱内,详细记录孙强所处深度,并适时通报气体转换时间节点。
  “方舱具有运输便捷、使用方便等优点,可从码头快速吊装至拖船后甲板。”陈东宝介绍,氦氧潜水保障系统具备潜水指挥控制、潜水支援和作业辅助功能,可以为潜水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另一边,军医谢承伟在平板电脑中同步录入数据,按照系统反馈的最优减压方案,全程管控潜水员减压流程。
  “这是大队自主研发的潜水减压辅助系统,通过输入潜水员身体状态及作业环境等数据,可自行生成相应的减压方案。”谢承伟说。
  “潜水训练数据采集全面翔实,文档查询应急处置内容非常实用。”一位分管潜水专业的负责人说,“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及时对潜水员队伍、个体能力及训练内容改进优化,并进行针对性补差训练,潜水员水下作业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进一步锤炼。”
  放眼深海救援,某型机动型救生钟性能在遂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不断提升。
  “救生钟水密、绝缘情况良好,主副液压源准备开机运转……”一年初夏,南海某海域,救生钟分队采用分阶段逐步下潜的方法,在不同深度检测救生钟运转情况和各项设备运行参数,成功组织实施海军某新型机动救生钟极限深度载人深潜训练。
  中队救生钟分队自组建以来,围绕重难点问题展开集智攻关,搭载舰船成功完成负荷试验,在不同海域、不同深度、不同海况下,反复开展海上对接训练,逐步检验救生钟的实际使用效能。
  这些年,中队官兵扎根海疆、艰苦创业,顽强拼搏、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一项又一项重大任务。
为守护国门安全注入“老兵力量” 记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勤七大队副队长李健平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外事活动频繁、重要勤务密集、工作不分昼夜,这就是我们工作的特殊性。”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执勤七大队副队长李健平说。
  1998年,随着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实施,李健平从一名武警战士转改为移民管理警察。她带领17名退役老兵组建“老兵先锋执勤组”并担任组长,做好首都口岸专包机、要客、公务机、货机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筑牢口岸管控的“铜墙铁壁”。
  在李健平眼里,这份工作要始终站在服务大国外交的高度,全力做好保障任务。在实践中,她总结固化“一团组一方案”勤务保障机制,实时动态调配各执勤现场警力,不断完善查验模式,积极与接待单位对接联络,对重要团组实施预约通关,全面提升通关效率。
  2025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安保期间,李健平和团队有序保障近40个国家190多个代表团高效通关,以最优服务彰显国门温度。
  “我们总结提炼无感化人证对照法、‘铺瓷砖’盖章法等边检查验方法,在确保管控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提升了执法温度和执法形象,在系统内得到有效推广;推行使用多语种有声服务,从开口问候、敬礼致意等细节入手,为各国元首政要嘉宾递上入境中国的第一张‘国门名片’。”李健平说。
  在执勤组队员眼里,李健平总是勇当“头雁”,勇挑重担。遇有重大任务,她冲在一线带领队员攻坚克难、坚守岗位,圆满完成全国两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中国发展高层论坛等150余场重大活动安保任务,交出零漏管失控、零执勤差错、零有效投诉的安全答卷。
  作为业务骨干,李健平牵头组织编写《空港口岸重要勤务检查》教材和工作指引,有力推动业务建设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在执勤执法工作中,她主动靠前科学指挥,灵活调配执勤现场和机坪管控显性用警,科学划分3个常备组、3个机动组,有机串联4个执勤场地、全面覆盖近400个机位,构建场内管控体系;创新推出护照索引卡、边检通关提示卡、应急查验点等服务举措,有力维护口岸稳定和出入境管理秩序。
  为进一步提高口岸各类突发情形处置能力,李健平牵头制定应急预案15项,梳理9类27个常遇问题处置范例,常态化开展4类8种演习演练,确保快速稳妥处置各类突发情况;坚持组织开展“赋能课堂”小班特训,强化证件录入、专业知识、实操技能、警务实战等10余项能力培训,队伍综合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坚守在出入境边防检查一线,李健平在服务出入境旅客、便利航运企业等方面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她创新货机分级管理和视频监护相结合的检查模式,归纳总结的清舱检查“七步法”、视频监护“八重点”,有效提升了通关检查效率,确保各类货运物资入出境“零延时”,为各航空公司节省运营成本上千万元;积极落实240小时过境免签、单方面免签、互免签证等便利来华政策,为来华贸易投资人员提供通关便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边检动能”。
  李健平常年热心公益事业,带领执勤组队员开展无偿献血,筹集善款资助多名贫困学生,在全国暴雨受灾等突发灾难下率组捐款献爱心累计数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是国家移民管理局定向帮扶点,她组织队员购买三江县农副产品,开展“爱心毛衣 情暖三江”主题活动,为山区孩子捐款助学、捐赠图书文具。
  告别橄榄绿,身着藏青蓝,李健平一步一个脚印深耕岗位,用实际行动为守护国门安全持续注入“老兵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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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载人航天工程今年将推进两大任务 港澳地区航天员有望执行飞行任务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记者近日从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获悉,今年,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将在新起点上深化推进空间站应用与发展和载人月球探测两大任务。目前,中国空间站在轨运行稳定、效益发挥良好;载人月球探测工程登月阶段任务各项研制建设进展顺利,取得多项阶段性突破。
  进入空间站应用与发展阶段以来,工程全线密切协同,先后圆满完成6次载人飞行、4次货运补给、7次飞船返回任务,成功实施首次应急发射;6个航天员乘组、18人次在轨长期驻留,累计进行13次航天员出舱和多次应用载荷出舱,开展多次舱外维修任务,刷新航天员单次出舱活动时长的世界纪录;完成包括港澳载荷专家在内的第四批预备航天员选拔、低成本货物运输系统择优并启动研制等工作。
  目前,中国空间站已在轨部署和实施267项科学与应用项目,涉及空间生命科学与人体研究、微重力物理和空间新技术等领域,取得多项国际领先的应用与技术成果,部分成果已实现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显著推动我国空间科学与应用快速发展。
  今年,计划实施2次载人飞行任务、1次货运飞船补给任务。来自港澳地区的航天员有望最早于今年执行空间站飞行任务,神舟二十三号飞行乘组1名航天员将开展一年期驻留试验。
  瞄准2030年前实现中国人首次登陆月球的目标,载人月球探测工程登月阶段任务各项研制建设工作正在扎实稳步推进。截至目前,长征十号运载火箭、梦舟载人飞船、揽月月面着陆器等主要飞行产品研制进展顺利,已陆续完成梦舟载人飞船零高度逃逸、揽月着陆器着陆起飞、长征十号运载火箭系留点火、长征十号运载火箭系统低空演示验证与梦舟载人飞船系统最大动压逃逸飞行等大型试验。今年,将全力推进文昌航天发射场登月任务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以及测控通信、着陆场等地面支持系统各项目建设工作。
  工程自立项实施以来,始终秉持“和平利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促进载人航天领域国际合作交流。去年,中巴两国签署选拔训练航天员合作协议,目前选拔工作进展顺利。根据飞行任务规划安排,后续将有1名巴基斯坦航天员以载荷专家身份执行短期飞行任务,在中国空间站开展巴方科学实验等工作。此外,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将持续推进与联合国外空司合作项目实施。
以司法建议推动预售资金监管体系升级 梅州府院联动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则 □ 本报记者  邓 君
□ 本报通讯员 陈尤海 李俏薇
  
  “针对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局将逐条逐项对照自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切实以制度刚性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明确回应司法建议落实方向。
  这份满载民生期待的复函,标志着梅州以司法建议为纽带、推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体系升级的治理实践正式落地。
个案破题
  司法建议的精准靶向,源于一起揭露监管盲区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2年12月,刘某相中某楼盘后,向一家第三方公司充值百万元“会员费”,随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定金交付后协议生效,双方需在7日内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结清全款。然而,房地产公司迟迟未履行签约义务,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认购协议并返还全部款项。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抛出关键抗辩:“未收到定金,认购协议不生效。”这一主张让案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表面证据,而是沿着资金流向与企业关联关系抽丝剥茧,最终发现核心症结——房地产公司与收取“会员费”的第三方公司实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更值得警惕的是,该第三方公司发行的会员卡,除涵盖日常消费权益外,明确绑定案涉楼盘的购房优惠与优先选房权,这一特殊设定,恰好解释了刘某提前大额充值的合理性。
  进一步调查证实,房地产公司当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规避监管提前回笼资金,遂通过关联公司以“购房优惠”为诱饵,诱导购房者充值“会员费”,实则变相收取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认定该“会员费”具备购房款性质,判决解除认购协议,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刘某全部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尘埃落定,但背后暴露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漏洞,引发梅州中院的深度思考:个案的公正裁决只能救济个体权益,要从根源上防范同类纠纷,必须推动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完善。
靶向施策
  以该案件为切入点,梅州中院系统梳理近两年辖区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发现此类纠纷存在突出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通过拆分收款等方式规避预售资金监管;少数企业违规挪用监管资金,导致项目建设资金链断裂;个别项目因资金监管缺位陷入停工烂尾,进而引发群体性维权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监管未实现闭环、拨付审核机制不够严密、违规处罚力度不足、跨部门协同治理效能未充分释放。”针对这些深层次问题,梅州中院在充分走访住建、金融监管等部门,调研房地产行业现状后,向梅州市住建局发出专项司法建议,明确提出4项核心举措:构建预售资金全流程闭环监管体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升级资金拨付审核机制,细化拨付节点与核查标准;加大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健全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司法建议发出后,梅州市住建局迅速响应,将建议落实与行业专项整治深度融合。一方面,优化升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将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全部购房款项统一纳入监管范畴,实现监管账户信息实时调取、资金流向动态追踪、异常交易快速预警;另一方面,搭建预售资金监管公众查询平台,向购房人开放监管账户资金余额查询服务,以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同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制度,扩大核查范围、细化违规情形认定标准,对挪用监管资金、违规拨付等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形成有力震慑。
系统防控
  在行政监管持续发力的同时,梅州中院同步出台《梅州法院关于全流程实质化解房地产涉众纠纷的若干意见》,搭建府院联动风险双向预警平台,构建起“司法审判+行政监管+风险预警”的全链条治理模式。
  通过该平台,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发现的资金异动、项目停工、违规销售等风险隐患,将第一时间向住建、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等部门发出预警;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行业普遍性问题、重大风险线索,也将及时反馈法院,为司法裁判、规则指引提供实践参考。这种“双向奔赴”的协同机制,打破了司法与行政的监管壁垒,实现了从个案处置到源头治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的转变。
  “司法建议不是‘一送了之’,而是撬动社会治理的法治杠杆。”梅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府院联动,跟踪督导司法建议落地见效,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则,以法治力量护航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不断完善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和监测体系建设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本报北京3月3日讯 记者刘欣 今天是第13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记者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近年来,我国统筹推进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全面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不断完善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和监测体系建设,推动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目前,我国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原生境)质量明显向好,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种数保护率达80%以上,野生动植物种群整体呈现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
  我国持续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制度,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高质量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就地保护体系,首批设立的5个国家公园涵盖近30%的陆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
  我国广泛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合作,认真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不断加强与亚洲象、虎、雪豹等分布国合作,参加东亚—澳大利西亚鸟类迁飞区伙伴关系协定工作等。
  “十五五”时期,国家林草局将聚焦谋划实施重点领域野生动植物保护系列工程项目、组织开展重大保护活动和专项行动、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持续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普宣传等,高质量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
文化传承赋新能 多元共治筑平安 南宁市邕宁区民俗文化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度融合 □ 本报记者  吴良艺
□ 本报通讯员 刘 莉 黄云芝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历史悠久,文化古迹星罗棋布。作为中国八音文化之乡,壮族八音、花婆节、嘹啰山歌等民俗文化在此世代传承,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注入深厚文化滋养。
  这里活跃着多支特色治理队伍,他们穿梭于大街小巷,奔波于邻里之间,忙着普法宣传与安全巡查、协同研判与调解促和……
  近年来,邕宁区深挖本土文化富矿,将民俗文化中“平等沟通、和谐和美”的精神内核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度融合,培育特色品牌,凝聚多元力量,以文化传承赋新能,多元共治筑平安,让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这片热土焕发新活力。
引领善治新路径
  在邕宁区蒲庙镇,为纪念免费施粥济困者“花婆”,每年农历三月十二的开圩日逐渐演变为“花婆节”,距今已有三百多年历史,“花婆”积德行善的淳朴品质得以代代相传。
  邕宁区从“花婆”传统习俗中汲取“善治”文化精髓,指导城区综治中心培育新时代“花婆”队伍,联合社区调解委员会、人大代表、法律顾问、行业专家等组建“花婆评理团”,将传统“施粥行善”升级为新时代“劝善送福”,评理团以谈心事、建信任、讲情理、讲法理“四步工作法”,实现民间调解与司法服务优势互补。
  张老伯曾因退休待遇和养老问题常年奔波,尽管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答复,但他心结难解。“花婆评理团”代表张月珍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当即提出:“咱们得换个思路,多跑跑腿、多唠唠嗑、多送温暖,找准走进老人心里的法子。”
  为此,社区和评理团成员多次上门,“拉家常”倾听张老伯诉求,收集信息还原事实,耐心解释司法政策、疏导情绪。同时,积极整合司法、民政、人社等部门资源,为他解决生活困难。经过悉心帮扶,张老伯的心结彻底解开了。
  如今,他笑容洋溢、精神矍铄,拉着“花婆”队员说:“感谢你们一直惦记着我,现在的日子真是越过越舒心了!”这句质朴的感慨,道出了特色调解模式的温度与实效。
织密和谐连心网
  1月下旬,在邕宁区那楼镇那楼社区小何坡,镇平安法治办主任陈伟华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绘制荷花图案的“村规民约墙”:“这些内容,都是大家商量着定的,字句都往通俗里写、往贴心处说,就是想让老老少少都能看明白、记心里、守规矩,邻里之间少生矛盾、多添和睦。”
  记者看到,这面墙上的村规民约涵盖个人品德、邻里关系、民主自治等内容,以朗朗上口的表述浸润民心。
  邕宁区推动传统乡约文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深度融合,在环境卫生整治、移风易俗倡导、矛盾纠纷调处、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解锁独具特色的“治理密码”,让古老的治理方式焕发光彩。
  2025年6月,那楼社区小何坡一对堂兄弟因建房边界问题僵持不下,社区干部何宏毅闻讯后,第一时间组织有威望、懂情理的老党员、退休村干部组成调解小组上门调解。
  调解队既援引“护弱者,帮友邻;忍为高,和为贵”的村规民约,又讲起“兄弟同堂血脉连”的亲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疏导情绪,引导换位思考,促成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
  如今,邕宁区已在多个“和美风尚”文化底蕴深厚的村(社区)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各具特色的“民俗创意”调解法;找准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司法行政工作结合点,探索“民俗+法理四步走”解纷工作法;立足民族风俗特点,设置“劝善议事会”,进一步激活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神经末梢”。
激活普法新效能
  在邕宁区中和镇文化广场,每年的“二月二+普法”宣传活动十分热闹。镇平安法治办主任孙兴效介绍,传统文化和民族习俗里藏着法律智慧,可以让群众在二月二抢花炮时听普法,在闹民俗话家常中解心结。
  为让普法工作真正走进群众心里,邕宁区注重推动非遗传承与普法宣传精准嫁接,打造“嘹歌普法”“八音传法”等特色普法品牌。
  非遗传承人携手法律工作者共同打磨作品,将法律条文改编成朗朗上口的嘹歌歌词,把法治案例融入八音情景剧,让村民在沉浸式的文化体验中读懂法律。在非遗传承基地,传承人演示壮族织锦、瑶族银饰技艺时,同步讲解知识产权、劳动合同等法律要点,实现普法从“单向灌输”向“双向互动”转变,提升了群众参与度。
  针对多民族聚居的特点,邕宁区创新推出“民族文化+普法”定制服务。民族村寨依托村史馆、文化戏台等阵地开展“双语法治故事会”,用壮、瑶方言结合民俗案例解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等法律法规;在传统民俗节庆期间,将法治宣传融入三月三歌圩、壮族霜降节等活动,让普法融入群众生活场景;由非遗传承人、民族干部、法律志愿者组成“文化普法轻骑兵”,深入田间地头、农家院落,开展流动式普法宣传,重点为老年人、留守儿童解读养老诈骗防范、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知识。
  文化滋养法治,法治护航发展。如今,邕宁区民俗不仅是文化传承的载体,更成为法治传播的桥梁,群众法律知识知晓率和依法维权意识显著提升,矛盾纠纷发生率持续下降,有力促进了乡村振兴和民族团结进步。
关注·护航平安元宵节   图① 3月2日,宜昌东站迎来春运返程客流高峰。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宜昌东站派出所民警将汤圆送到候车室,与旅客共庆元宵佳节,并开展法治宣传。图为民警给候车的孩子喂食汤圆。
本报通讯员 贺瑞明 马筠 摄  

  图② 3月3日,江西省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组织民辅警走进社区,举办“庆元宵、猜灯谜、学交规”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图为元宵节当天辅警在豫宁街道九岭社区党建广场与群众一起猜灯谜、庆元宵。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熊遥 摄  

  图③ 3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垦区公安局组织由多警种组成的反诈宣传小分队在元宵节社火活动现场开展流动式反诈宣传,将平安守护融入浓浓年味。图为民警在现场宣讲反诈知识。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马吾力提汗·穆黑提 摄  
黄河:矛盾纠纷“硬核”攻坚人   □ 本报记者 刘欢
  
  “黄书记,我要给你一个大大的拥抱!”近日,见到湖北武汉长江新区工委政法委副书记、三级调研员黄河,喻女士快步迎上前,给了他一个热情的拥抱。
  “没有黄书记,我的房子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交付。”她说。2022年12月,喻女士买了万达文旅城的房子,原定于次年底收房。可到2023年初,房子停工了。
  喻女士开始四处奔走,却总失望而归。与她一道走上维权之路的,还有阳逻地区广大业主。
  “当时矛盾非常尖锐。有些业主看不到交房希望,还做出些过激行为。”当时的情景,黄河仍记忆犹新。
  “只要我们站稳人民立场,始终‘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没有什么问题解决不了。”黄河有信心,他自1985年参加工作以来深耕群众工作数十年,一直奋战在基层一线。
  2023年12月,武汉长江新区成立工作专班。黄河向长江新区党工委请缨,冲向了矛盾纠纷最前沿。
  他被任命为阳逻地区保交房工作专班分管负责人,亲自包保两个涉及业主数量最多、资金缺口最大、矛盾也最为集中的楼盘项目——万达御江和万达文旅城。
  黄河坐镇项目指挥部,认真接待每一位维权的业主,详细记录他们反映的问题,能当场解答的,依据政策耐心解释,不能当场解决的,承诺限期研究回复。
  “做群众工作,必须学会换位思考。假如你的房子交不了,你急不急?要让群众相信,我们是真心实意帮他们的。”在黄河看来,赢得群众信任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现如今,走在万达文旅城里,不少居民都热情地和黄河打招呼、拉家常,“都处成了朋友”。
  “黄书记就把指挥部当成自己的家,在项目上每个环节他都亲力亲为,没有任何推诿。当时他向群众保证,‘房子不交,专班不撤’。”专班组成员、武汉长江新区住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宋平对此钦佩不已。
  安抚好群众情绪的同时,黄河积极争取银行支持融资,协调法院依法解封开发商被冻结资产,推动开发企业破产重整,最终让一个个住宅项目“起死回生”。
  2025年9月,万达御江、万达文旅城项目最后一批住宅成功交付。2023年12月以来,两个项目累计交房5577套,争取建设资金超15亿元。
  居民们为工作专班送来10面锦旗,其中送给黄河的一面写着:“硬核攻坚保交付,心系百姓暖人心。”
  从事群众工作40余年,这样的“硬核”时刻,黄河还有很多。
  “每当发生类似事件,黄书记都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扛起最为棘手的家属对接与情绪疏导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武汉长江新区工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邓杰竞说。
  不仅自己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黄河还积极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培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队伍。
  近年来,武汉长江新区创新推行综治中心、群众来访接待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五中心合一”改革,通过机构整合、资源聚合、功能融合,打造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平台。
  “我们区综治中心实行‘一专多能’工作机制,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掌握信访接待、矛盾调解、法律服务等一项或多项业务技能,打造全科型服务队伍。”黄河说。
  截至目前,武汉长江新区已构建“区级统筹、街道处置、社区(村)排查”三级综治网络,形成“受理-分办-处置-反馈-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全区信访量大幅下降。
  做了一辈子群众工作,黄河依旧干劲十足。他说,将继续奋战在平安稳定工作一线,为武汉长江新区高质量发展与人民幸福生活保驾护航。
隆德供电巡检进校园护航开学季   近日,国网宁夏电力红色六盘山(隆德)共产党员服务队走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中学,对校园用电线路和设备开展全面“体检”,为春季开学安全用电保驾护航。服务队按照“全覆盖、无死角、重实效”原则,对配电室、变压器、高低压线路等关键用电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线路老化、接线松动、设备发热、保护装置失效等安全隐患。针对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立即进行处理;针对无法现场整改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及时向学校反馈并提出专业整改建议,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到位。
咸国平 李阳  
南阳供电服务保障生态旅游业发展   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区和渠首所在地。近期,渑淅高速通车后的首个旅游高峰与海鸥观赏期叠加,淅川县宋岗码头的跨省游客占比从15%提高至40%。国网南阳供电公司提前部署保电工作,完成宋岗码头周边2条10千伏线路特巡、3台变压器增容改造,为15家商户升级用电设施,并组建24小时应急保电队伍,驻守景区及高速接驳点。保电人员每日往返巡检水源监测站、民宿集群等重点区域,细致排查设备隐患,提供“一对一”定制服务,为当地生态旅游业发展提供可靠电力保障。 全帅  
法脉永承 师者长存 深切悼念人民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开拓者高铭暄先生   □ 本报记者 陈红卫

  2026年2月26日11时47分,“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先生在北京逝世,享年98岁。一位将近百年人生与新中国刑法同生共长、相伴相守的长者,一位把青春、心血与风骨全部熔铸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学者,就此告别了他挚爱一生的讲台与法典,留下一段跨越世纪的法治传奇、一座躬耕与立范的不朽丰碑。
  在自述《刑法之路》中,高铭暄曾这样概括自己的一生:“我这一生,与新中国刑法同呼吸、共命运。”从26岁走进刑法起草小组,到亲历38稿草案打磨;从1979年刑法诞生,到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从执笔第一部统编刑法教材,到成为新中国首位刑法学博导;从构建中国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到推动中国刑法走向世界舞台,高铭暄用七十余载光阴,把“学者”“师者”“立法参与者”三重身份做到极致,以一生坚守践行“教育乃我之事业,科学乃我之生命”,书写了一位法学大家、一位人民教育家最动人的人生答卷。
  立法躬行:二十五载守望一部法典,以亲历者之笔书写法治开篇
  1928年,高铭暄生于浙江玉环。少年读书,父亲以报国相嘱;青年求学,李浩培先生的刑法课点亮心灯。从浙江大学、北京大学到中国人民大学,三校积淀,让他早早立下以法报国的志向。
  1954年10月,26岁的高铭暄接到一纸通知,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组建的刑法起草小组。那一天,他未曾想到,自己会成为自始至终参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部立法过程的学者。二十五载岁月,草案历经38稿修改,人员几经更迭,环境时有变迁,唯有他始终坚守在立法一线,把最宝贵的青春,献给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孕育与诞生。在《刑法之路》里,他回忆当年立法的艰苦:资料匮乏、条件简陋,白天走访调研、座谈论证,夜晚伏案修改、逐字推敲。草案第33稿完成后,他返校仅用不到一个月,便写下近8万字学习纪要,把立法脉络、重点难点一一梳理。那些年他悉心保存的草案与意见汇编,后来不幸散佚,成为他一生难以释怀的遗憾。即便身处逆境,他依旧笃定:“刑法这碗饭,我肯定是要吃了。”
  立法之中,他不唯书、不唯上,只唯法理与国情。针对传统“诬告反坐”的表述,他主张摒弃对等报复思维,以罪责均衡为原则重新设计条文;对源自苏联的法律用语“抗议”,他建议改为更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抗诉”,最终被立法正式采纳。1979年7月1日,当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表决通过,高铭暄热泪盈眶。二十五载守望,终于化作共和国刑事法治的坚实基石。
  刑法施行之后,他并未止步。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他主持起草总则修改建议稿,推动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三大原则写入法典,为中国刑法现代化奠定灵魂支柱。
  在死刑问题上,高铭暄始终以亲历者的清醒与学者的良知,坚守“少杀、慎杀、严禁错杀”的立场。他在自述中多次谈到,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极刑,必须慎之又慎,只能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立法研讨与学术建言中,他长期呼吁严格死刑适用标准、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强化死刑复核程序,以法治力量守住生命权底线。在他看来,死刑的严格限制与规范适用,不仅是刑事制度的完善,更是国家法治文明、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标志。他以温和而坚定的学术力量,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向着更文明、更谦抑、更人道的方向稳步前行。
  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再到历次刑法修正案,从宏观制度设计到细微条文打磨,高铭暄始终以家国为念、以人民为本,不照搬西方、不脱离实际,让中国刑法真正扎根中国大地、服务中国人民。
  治学立说:以一生治学开宗立派,让中国刑法学自成体系
  新中国成立之初,刑法学研究几乎一片空白。高铭暄挺身而出,以一人之力扛起学科重建的重任,成为新中国刑法学体系当之无愧的开创者与奠基人。
  他治学一生,笔耕不辍。1981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是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学专著,一度手抄相传、洛阳纸贵,成为几代法律人理解中国刑法的入门经典。他主编的全国统编教材《刑法学》,更是滋养了数百万法学学子,搭建起中国刑法学的基本框架。
  84岁高龄时,他仍亲笔撰写85万字巨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以唯一全程参与者的视角,为共和国留下一部珍贵的刑法立法史。
  七十余载治学,他出版专著8部,主编参编著作100余部,发表论文300余篇,研究遍及刑法总论、各论、国际刑法、刑事政策等全部领域。他首倡“综述研究法”,强调先占有资料、再严谨立论、后服务实践,成为刑法学人才培养的经典路径。他推动中国刑法走向世界,牵头开创国际刑法研究,多次登上国际学术舞台,向世界讲述中国法治故事,荣获国际刑法学最高奖——切萨雷·贝卡里亚奖。
  他一生淡泊、低调谦和,即便享誉海内外,依旧以普通学者自处。他不逐名利、不慕浮华,心无旁骛守着书桌与法典,秉持“为国家哪何曾半日闲空”的信念,以毕生之力,为中国法学界树立了严谨、求实、守正、创新的学术标杆。
  杏坛育人:甘为人梯育桃李,以师者初心成就法治“大先生”
  1984年,高铭暄成为新中国刑法学第一位博士生导师,开启了中国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的新篇章。
  从教近七十年,他从未离开讲台。从本科生到博士生、从高级法官班到青年学者研修课,他的课堂始终温和而厚重。他先后培养60余位法学博士、一大批博士后,弟子遍布立法、执法、司法、教研各条战线,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
  在自述中,他最常对学生说:“要坚守法治信仰,把学问做在祖国大地上。”他为师,严慈相济、倾囊相授。课堂上严谨细致,生活中温和宽厚;做学问要求一丝不苟,做人则强调心怀家国、坚守底线。他从不压制观点、不排斥争鸣,却始终坚守学术品格与法治良知。他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把理想信念教育融入每一次授课、每一篇论文指导,让学生不仅懂法理,更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
  晚年的他,依旧坚持指导学生、参加研讨、关心青年成长。在学生眼中,先生从无“大家”架子,待人以诚、治学以严,用一生言传身教,诠释了何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成为新时代法学教育界当之无愧的“大先生”。
  殊荣至重:荣获国家荣誉称号奖章,法学界首位“人民教育家”
  2019年9月29日,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习近平总书记为91岁的高铭暄颁授“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奖章。
  他是我国法学界首位获此至高荣誉的学者。
  走上授勋台时,高铭暄精神矍铄、步履沉稳。接过勋章的那一刻,他动情地说:“这是党和国家给我的恩典,我感到无比幸福和光荣。这要归功于伟大的祖国、伟大的党,归功于我的学校、我的老师和我的学生。”他始终认为,这份荣誉不属于自己,而属于新中国法治事业、属于全体法学教育工作者。
  授勋之后,他依旧每日伏案、读书治学、关注立法、提携后辈,用最朴素的行动,诠释“人民教育家”的使命与担当。他常说,一个人要做成事,首先要心中有党、心怀祖国,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绝对忠诚。这句话,正是他一生最真实的写照。
  风范长存:法魂铸典照千秋,师道永昭启后人
  高铭暄先生的一生,是与新中国法治同行的一生,是为法学研究鞠躬尽瘁、为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一生。他以立法躬行,奠定刑事法治基石;以治学立说,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以杏坛耕耘,培育一代法治栋梁;以赤子之心,荣获国家至高荣誉。
  他的人生,没有惊天动地的传奇,却有水滴石穿的坚守;没有哗众取宠的言论,却有始终如一的信仰。他把一生交给刑法、把心血献给教育、把风骨留在人间。
  据悉,高铭暄先生直至生命最后阶段仍心系由他主持的《刑法学原理》修订工作,期盼该书早日付梓、惠及学界。
  斯人已逝,精神永存。
  高铭暄先生参与筑就的法治基石不会褪色,他开创的学术道路不会荒芜,他培育的法治人才必将接续奋斗,他留下的精神力量,将永远激励新时代法学工作者与法治实践者砥砺前行。
程序之治:纪检监察法治化的价值内核与逻辑基石 评《纪检监察程序论》   □ 肖金明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宏大叙事中,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无疑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支撑,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成果持续巩固,如何将纪检监察权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运行,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亟待解答的重大现实课题。在此背景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祝捷等所著的《纪检监察程序论》一书,立足纪检监察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回应时代发展的理论呼唤,不仅是对这一重大问题的精准学术回应,更是对纪检监察法治化进程中程序价值的深度开掘与系统理论建构,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引与理论参考。
  通览全书,令人印象最深刻的是作者对程序法治理念的深刻把握与创造性运用,打破了传统权力监督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认知窠臼。长期以来,在权力监督与反腐败工作领域,实体规范往往被置于核心位置,成为关注的焦点,而程序规则的独立价值未能得到充分重视与挖掘。该书旗帜鲜明地提出,程序并非仅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与路径,其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内在价值,它是权力运行的法定轨道,是彰显权力行使正当性的重要来源,更是实现监督效能与权利维护动态平衡的核心制度保障。这一认识论上的重要突破,不仅重构了纪检监察法治建设中实体与程序的关系认知,更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开辟了全新的研究视域,推动纪检监察学研究向更精细化、体系化方向发展。
  该书的核心理论贡献,首先体现于对纪检监察程序特质的精准把握与深刻阐释。纪检监察权作为一种兼具多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力,融合了政治性与法律性、监督性与制约性、效率性与公正性等多重面向,其运行逻辑既遵循法治的一般规律,又具有鲜明的纪检监察工作特色。作者以敏锐的学术洞察力认识到,这种权力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运行程序绝不能简单照搬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既有框架,而必须在恪守法治基本原则、遵循法治一般规律的同时,充分贴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逻辑,彰显纪检监察制度的中国特色。书中对程序设计中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反复强调,对程序刚性约束与必要灵活性之间辩证关系的精准处理,对纪检监察程序与其他法律程序衔接融合的系统思考,体现着作者对这一复杂命题的深入研究与审慎思考,展现出扎实的理论功底与鲜明的问题意识。
  在具体内容架构上,该书始终贯穿系统思维的理论品格,构建完整、立体的纪检监察程序理论体系。作者以严谨的学术态度,按照从基础到实践、从理论到应用的逻辑脉络,从程序的基本原理到历史演进、从规范依据到主体权责、从行为过程到责任追究,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系统勾勒出纪检监察程序的完整理论体系,让读者能够对纪检监察程序的全貌形成系统、全面的认知。特别值得称道的是,该书并未止步于纯理论探讨,而是始终立足实践、面向实践,对程序运行中的关键节点与实务难点问题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剖析与解答。诸如线索处置的规范流程、调查措施的适用边界、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程序要求、纪法衔接与法法贯通的程序设计等实践中亟待厘清的问题,书中均结合现行制度规范作出了精准解读,同时着眼于实践操作的现实需要提出了具体思路,使理论研究与实务需求形成了良性互动,让理论成果能够真正对接实践、指导实践,彰显出鲜明的实践关怀。
  程序正义的核心要义在于对权力的约束与对权利的保障。该书在这一维度上的思考尤为深刻。纪检监察权的行使既要确保监督效能的有效发挥,又要防止权力的不当行使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作者通过对被调查人程序性权利的系统梳理、对救济途径的细致探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审慎分析,展现了一种平衡思维的理论自觉。这种在权力运行与权利保障之间寻求适度平衡的努力,正是程序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
  该书的出版,不仅为纪检监察学研究提供了系统的理论支撑,更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贡献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具有开创性意义。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化的今天,程序之治的价值日益凸显。该书让读者深刻认识到:权力的规范运行,既需要实体规则的明确指引,更需要程序规则的精细约束;唯有程序之治与实体之治相得益彰,中国特色反腐败制度的法治化进程才能不断推进。
  可以预见,这部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关怀的著作,必将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与实务工作产生积极影响,也必将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政治意义、制度内涵和实践价值   □ 胡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一百多年来党领导人民争取民主、发展民主、实行民主的实践经验,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具有原创性、标志性意义的重大理念。民主与法治关系密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纳入“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立法是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政治活动,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工作。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总书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紧密融合、有机结合,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蕴含丰富的政治意义、制度内涵和实践价值。
  深刻领会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始于人大工作、立法工作,始于基层立法联系点。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首次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等重要场合深刻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科学内涵、核心要义、实践要求,清晰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民主观,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和特点优势,为新时代新征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原创性理念,并不是偶然的。这与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特殊地位有密切关系。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对于平衡、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至关重要。因此,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良法善治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对于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治国理政各领域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在我国这样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的国家,必须始终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关注和回应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立法工作全过程,使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深刻认识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内涵
  正反两方面经验证明,民主与法治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重要保障。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民主为法治提供正当性,注入丰富内涵、社会共识和民意基础,使法治始终为保障人权、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服务。因此,一方面要发挥民主独特优势,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实现全覆盖和全贯通,夯实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和认受度;另一方面要发挥法治独特优势,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完善的权力监督、完备的权利保障,不断增强民主制度的系统性、规范性、有效性,持续推进民主实践机制更健全、保障更有力、运行更顺畅,进一步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项重要功能和价值,就是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依法保障全体人民和社会成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充分激发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和亮点之一,就是持续完善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等,修订或者作出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等的决定。这些法律和决定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制度体现,直接关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关系国家各机关有序运行和协调运转,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意义。
  深刻把握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价值
  新时代新征程,立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全面依法治国,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社会高效能治理、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对立法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越是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人民最大限度地有序参与立法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有利于立法机关全面了解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代表的各种利益诉求,使立法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人民参与立法的全流程、各环节,能大大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切实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同时,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意味着人民也是依法治国成效的评价主体。立法的质量高低、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只能由人民来评判。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互动沟通越来越便捷高效,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日益提高,民主立法不断迈出新步伐。比如,2025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10周年。经过10年的努力,先后设立6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带动省、市两级人大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7800多个。2015年7月至202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就207件次法律草案等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58000多条,很多真知灼见被研究吸收采纳。截至2025年12月27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08件,有177件是在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之后制定修改的,其中163件征求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占比约92%。看似很小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最接地气、最受欢迎的“源头活水”,成为新时代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有活力的机制创新,成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抓手,成为讲好中国立法故事、民主故事、法治故事最有说服力的鲜活实践。
  从政治意义、制度内涵、实践价值这三个维度来看,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抓手,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高质量立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夯实法治根基。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司法保护路径   □ 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调研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回应了数字时代财产保护的社会关切,也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不断进步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包括网络游戏道具、虚拟货币、网络账号、网络店铺、NFT数字藏品等,网络虚拟的财产价值逐渐凸显,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呈增长趋势,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成为数字空间治理的重要议题。
  我国立法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范围、法律属性、权利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理论层面对网络虚拟财产本质属性认识不一,存在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益说等多种观点。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积极寻求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的最优解。在涉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认该虚拟物具备财产属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和请求,从不同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为统一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法答网“精选答问”等方式,积极探索确立类案裁判规则,截至2025年12月案例库收录相关案例29件,包括2件指导性案例和27件参考案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专门增加第一级案由“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在第二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增加第三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完善涉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案件案由规则,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网络空间治理。
  通过对虚拟财产运行机理和相关裁判观点的分析,调研组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相对稳定地存在于网络空间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具有财产性价值的新型数字财产,具备稀缺性、价值性、有限可支配性等特征。对于不同主体来说,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的权利属性特征:在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网络虚拟财产主要表现为债权特征,基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用户有权请求运营商提供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功能的服务,运营商有权根据服务协议对网络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控制和管理;在网络用户之间,网络虚拟财产主要表现为物权特征,权利人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妨害。整体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可理解为兼具一定物权与债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益,其受法律保护的核心并非传统物权的强支配性、排他性,而主要是在其遭受侵害时确保法律救济的可及性。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在流通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司法实务难点问题,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调研组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不断加强对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权益的研究和保护力度,对于不同类型纠纷探索明确差异化的审查路径与裁判规则,厘清权益边界。
  一是依法审理涉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于因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产生的纠纷,适用“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案由。对于此类合同纠纷,应当注意如下审查要点:第一,审查合同成立,用户接受用户协议即与运营商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此为违约救济的基础;第二,审查合同效力,如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合同因扰乱金融秩序,一般认定为无效,又如买卖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中好友个人信息,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第三,审查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运营商若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等情形的,依法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第四,审查合同履行,运营商未依约提供稳定运营环境,单方变更规则、随意冻结账户且未向用户履行合理通知义务的,构成违约并承担恢复服务、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是依法审理涉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网络用户起诉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起诉其他网络用户的情形。在网络用户起诉网络运营商的纠纷中,往往涉及侵权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竞合,网络用户选择追究网络运营商侵权责任的,可以适用侵权法规则进行保护。审理中,考虑到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相关证据往往由网络游戏运营商等服务提供者掌握,法院应注重引导当事人依法全面提交证据,及时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审理涉网络虚拟财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商起诉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网络账号、网络账号内虚拟物品交易服务的纠纷,可以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与规制。一方面,注重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行为的正当性基础进行审查,如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建立了虚拟物品来源核查机制、是否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测与干预、是否及时响应运营商的维权通知等;另一方面,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行为是否损害相关利益进行审查,包括是否损害消费者权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损害网络运营商的合法权益等。
  此外,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立法、执法、司法形成协同合力。为实现有效治理,需多维度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能配置与交易规范。立法层面逐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范围、权利属性等具体内容,执法层面强化行政监管,司法层面充分发挥裁判价值引领作用,在保障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同时,防范化解金融、社会风险,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良性互动,为数字中国建设筑牢法治保障。
(原文刊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6年第1期)  
加快新兴领域立法 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新兴领域立法的战略擘画
  科学推进和加强新兴领域立法是以高质量立法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兴领域立法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生态、核、太空、深海、极地、低空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这对新时代新征程上深入进行立法研究、立法预判和立法服务,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提高立法质量的使命任务,加快新兴领域立法步伐,提高新征程上的立法预见性、立法创新性、立法保障性,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新兴领域立法的时代要求
  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立法决策看,新兴领域立法既是重点领域立法的组成部分,又具有自身特点。它着眼于未来大势,体现前瞻性布局,为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第一,新兴领域立法要求科学预判,把握社会经济发展的未来脉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这一重大论断深刻洞察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为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征程上新的战略机遇,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举措提供了科学指引。以科技创新立法为例,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这就要求立法工作以全方位的视野,增强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促进构建高标准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信用的立法,从人才、投入、研究、生产、保护、管理等各方面,系统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加大法律供给,推动科技创新,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夯实法治根基。
  第二,新兴领域立法要求统筹协调,推进从单一管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变。要发挥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的积极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进区域、领域、流域协同立法,实现人大立法、政府立法和地方立法协调融贯,在关键环节增强法治供给能力。例如,低空经济作为规则密集型经济形态,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风险外溢性等特征,故在明确空域作为国家主权资源,其所有权属性明确且不可交易的前提下,构建以中央统一管理为基础的多层级协同机制,通过分类授权、渐进赋权的方式,建立许可控制、指标协调、服务供给的三层治理架构,逐步推动低空空域管理权的合理配置与规范运行,从而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实现立法约束与市场效率、国家主权与地方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三,新兴领域立法要求审慎包容,实现包容性激励和适应性规制。基于法律调整对象的多元性、跨域性、复杂性特点,在立法研究上要从传统的“体系—原则”方法论向“问题—解决”方法论转变。立法理念上要从以“权力—服从”为基础的保护路径转向以“注意义务—社会责任”为核心的规制视角,立法方式上要从静态的部门法调整方式转变为立足实践的动态领域性调整方式,更好发挥政府和市场对新质生产力的共同培育和驱动作用。例如,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要深入研究道德法律化、算法法律化等平台规范的可能及其边界,明确要求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承担持续性合规责任,同时构建高位阶综合立法与低位阶专门立法相结合的多层次动态保护体系。又如,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背景下,地方产业促进型立法既要服务区域发展,又要避免行政干预扭曲市场竞争。为此,在领域选择上应审慎聚焦,避免立法泛化;在措施设计上应统筹产业链上下游,增强政策协同性;在立法表述中应精准区分“鼓励”与“支持”类条款,并配套相应的监督与责任机制;注重立法时效性,为产业促进型法规设置合理的生命周期,以适应产业动态发展与政策迭代需要。
  第四,新兴领域立法要求安全避险,通过加强立法规划、立法论证、立法审查、立法评估等全流程工作,构筑立法“防火墙”。新兴领域立法同建设国家安全法治密切相关,是国家安全能力建设的关键引擎。伴随着公共卫生、生成式人工智能、太空、极地、深海等国家安全新疆域不断出现,国家安全立法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从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系统配套,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以智能网联汽车立法为例,针对实践中面临的责任认定机制不完善、保险制度适配不足、数据治理成本高、跨部门协同难度大等现实挑战,智能网联汽车立法亟须构建与技术特性相匹配的制度体系,在责任分配、保险创新、数据合规等方面实现更深层次的制度突破,以支撑产业可持续发展。
新兴领域立法的探索创新
  目前,我国新兴领域立法的先行先试和探索创新已经取得显著成就。除了前述典型的立法例,还可从以下领域的探索阐述。
  第一,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立法。依据党中央关于“双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文件,积极探索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双碳”工作,着力筑牢保障产业绿色发展的法治防线。适时制定关于低碳发展、绿电促进的立法,及时修改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循环经济促进等方面的法规。目前,有些地方已经颁布地方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包括总则、基本管理制度、绿色转型、降碳增汇、科技创新、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一方面促进传统产业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另一方面着力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低碳零碳负碳前沿技术研究开发,鼓励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的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统筹处理好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降碳与群众生活、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两个变革,在法规制度设计上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立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法治驱动力和先进制造研发的核心竞争力,通过立法深入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聚焦增强智能制造装备、软件等的自主供给能力,促进构建智能制造创新体系;聚焦智能化转型升级需要,深入推广应用智能制造新技术、新装备,提升企业、行业的智能制造应用水平;聚焦健全完善标准、设施、人才、安全等智能制造发展基础,推动构建完备可靠、先进适用、安全自主的支撑体系;聚焦对智能制造发展的引导和推动,明确财政金融支持、人才服务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激励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推动“中国智造”转变注入法治动能。
  第三,促进基因和细胞产业发展的立法。基因和细胞产业已成为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赛道。有必要科学厘定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等国家事权同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平衡处理创新动力、技术边界、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对细胞采集和储存、研发和临床试验、拓展性使用和拓展性临床试验、应用和生产、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促进和保障加以法律规制,为创新主体和市场经营主体发挥优势、抢抓机遇、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传统到现代:中国调解制度的赓续与创新   □ 何勤华 顾非易

  调解制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根植于中华“和”文化的深厚土壤,历经数千年发展历久弥新。新时代人民调解制度并非凭空而生,其内核与中华法系追求和谐、教化、息讼的理念一脉相承。
中国当代调解制度的发展脉络
  现代意义上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组织、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经说服劝导让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本质是借助中立第三方推动协作式解纷,由此形成我国独具特色的非诉纠纷解决体系,与西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有所不同,中国调解制度源于儒家思想主导的社会价值观,是中华法系将调解作为成文法前置条件的独特体现,核心追求并非单纯解决纠纷,而是人际关系的修复与社会秩序的和谐。
  2011年施行的人民调解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人民调解的定义、基本原则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组织属性,为调解工作筑牢法律保障。新中国成立后,调解制度历经了逐步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历程。在制度实践中,我国形成了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并行的体系,三者均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不违反法律为底线,共同构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历史演进
  在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始终围绕“和”文化与“无讼”理念展开,贯穿中华法系发展的全过程,形成从萌芽到制度化、体系化的完整脉络。
  调解制度的萌芽最早可追溯至尧舜禹时代,彼时以道德感化为核心,舜以躬体力行化解民间各类纠纷,是古代调解的原始形态。夏商时期,氏族长老、酋长成为主要调解者,处理氏族内部冲突;西周时期调解制度正式萌芽,设立专门的“调人”官职,《周礼》更明确了刑事诉讼不可私和、民事纠纷鼓励调解,成为古代调解制度的重要基础;春秋战国时期,调解被广泛应用于民事、行政案件乃至诸侯国间争端,形成多元调解形态,同时儒家思想开始成为调解制度的理论支撑,“仁”与“教”的核心理念,为古代调解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
  这里,“仁”以爱为基础、以孝悌为根本,强调人与人的亲善和谐,与调解“和息纷争”的追求高度契合,成为调解制度的价值底色;“教”是儒家实现仁道的重要手段,孔子主张将教化作为治理核心,这一理念直接塑造了古代调解的方法,即通过教谕唤醒当事人的道德自觉,以亲情、伦理化解矛盾。教化的核心方式包括统治者与调解者以身作则以及通过讲解礼义道德让当事人认识自身错误。从秦汉至明清,教化为上成为古代调解的核心原则,也是中华法系调解制度区别于其他法系的重要特征。
  古代调解制度在各朝代的发展中逐步走向制度化。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调解制度向基层延伸,秦朝乡级基层管理者、西汉乡啬夫、魏晋里正均承担民间调解职责,官员多以教化息讼,凸显了调解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隋唐时期,调解制度进一步发展,形成多样化调解方式,官员以4感化息讼为主要手段,退休官员与德高望重者成为民间调解的重要力量。唐代出现的保辜制度,更是刑事和解的早期探索,为加害人提供弥补过错的机会,推动当事人关系修复,这一时期确立了以和为贵,教化为先的中华法系纠纷解决核心价值。宋代以后,调解制度呈现制度化、规范化趋势,宋代将调解作为民事纠纷首选方式,分为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民间调解三种,调解结果需拟定“和议状”报官府备案。明代将调解定为民事案件诉前必经程序,颁布《教民榜文》、设立申明亭、推行乡约制度,构建完整的基层调解体系。清代的调解,有亲友调解、乡邻调解以及官府调解三种。官府调解,是州县官以父母官身份亲为调处,极易收效,原被两造每每因而和息,多数地方官对于将诉讼案件交付调处还是非常热衷的,对于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以和息的方式了结也是非常乐于接受的。
  在中华法系中,调解始终居于核心地位,根源在于古代社会天人合一的理念与无讼的追求。除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不可私和外,其余民事纠纷皆鼓励调解结案,国家通过非正式正义体系解决大部分民间细事,也使得古代律典呈现以刑为主的特征。
  调解制度之古典传统在新时代的赓续
  新中国成立后,始终继承并发扬中国古代以和为贵的精神,将调解制度融入现代司法体系与社会治理,不仅在传统民事领域延续调解传统,更将其拓展至劳动、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在民事领域,调解优先原则被明确写入立法,2002年我国确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诉前和开庭前调解纳入法定程序。在劳动领域,我国形成广义与狭义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狭义调解由企业及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主持,广义调解涵盖仲裁调解与法院调解,体现了调解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在行政领域,我国创新发展行政调解制度,分为法院主导的诉讼和解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达成的契约行为两种形式,能够解决某些司法难以受理的历史遗留问题。
  新时代调解制度对古典传统的传承,不仅体现在制度形式与程序设计上,更体现在核心价值与治理理念的延续上。与西方调解作为诉讼补充的定位不同,我国调解始终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这一思维源于数千年的“和”文化积淀。韦伯曾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是“实质非理性”的,而西方现代法律是“形式理性”的,但随着恢复性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中国古代调解制度蕴含的和谐理念、修复性思维,展现出超越时代的智慧,证明了中华法系并非停滞落后,而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当代适应性。
  法系会随时代发展而演变,但民族精神与民族文化始终永恒。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独特创造,其以和为贵、教化为先、注重修复的核心理念,在新时代融入现代司法与社会治理体系,成为基层矛盾化解、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方式。新时代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既是对中华古典调解传统的传承,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智慧与坚实的制度支撑。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编者按   近年来,商业承兑汇票的市场规模不断增长,票据已成为我国企业重要的金融信用工具之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票据,如需贴现,应通过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银行业机构办理。然而,票据行业仍存在非法票据虚假贴现、转贴现乱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放大金融风险,社会危害巨大。本期邀请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和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任慧围绕“票据虚假贴现、转贴现”话题进行“对话”。本栏目由《法治日报》理论部与《法律适用》编辑部共同推出,敬请关注。
票据虚假贴现、转贴现认定的界限把握   □ 吕来明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票据作为融资工具时,其具体法律形式主要是贴现和转贴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02条和第103条第2款规定了对虚假转贴现的“穿透”问题。如何认定贴现、转贴现为虚假,界限如何把握,需要进一步探讨。
票据纠纷中穿透式审判的适用边界
  穿透式审判思维在法律适用上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虚假通谋行为认定及效力的规定。虚假通谋行为在外观形式上是一个法律行为,而不是两个法律行为,只是由于存在共同虚假的意思表示,对于这个法律行为,不按照其形式而是按照被隐藏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认定其性质及效力。例如,一份合同形式上是买卖合同,但合同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借贷,应认定为借贷等。
  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当事人使用票据时,从外观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有两种:一种是票据关系,这种关系基于票据行为产生,其内容体现在票据上;另一种是基础关系或称原因关系,这种关系基于其他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确立。例如,当事人签发一张票据购买货物,票据关系通过票据记载特定内容加以表示,买卖关系通过合同加以表示,这里的票据行为与合同行为都是外部表现出来的法律行为,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一个行为隐藏另一个行为的问题。票据行为是一种在票据上记载相关事项并交付票据的行为,因而是一种形式上的行为。例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此种行为不体现当事人基础关系交易内容。票据行为的类型及效力,完全按照票据文义记载加以确定,实行绝对的文义性,不存在虚假通谋行为规则的适用空间。就基础关系而言,其性质和效力认定是以真实意思为原则,以外观主义为补充。例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是票据贴现合同还是质押合同?不能完全以外在形式来确定。因此,在票据纠纷中,虚假通谋意思表示的规则不宜适用票据行为,但可适用基础关系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在基础关系构成虚假行为的场合,可否进一步“穿透”,径行否定票据行为的效力?按照无因性的理论,原因关系的性质及效力与票款关系的效力各自独立,基于票据无因性规则和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因关系效力、履行等争议情形,仅可能在直接前后手之间产生抗辩效力,并且某种形式上的基础关系,因虚假意思表示被否认其效力而认定为实质上的另一种关系时,并不是票据使用流转中不存在基础关系,而是真实的基础关系并非形式上体现的基础关系,不一定属于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的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所以,票据行为完成后,即使名义上的基础关系因虚假意思表示被认定无效,一般情形下也不应再进一步“穿透”,直接否认票据行为的存在和效力。
  虚假贴现、转贴现的认定与票据是否背书转让和实际交付的关系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转贴现是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九民纪要》第102条规定:“转贴现是通过票据贴现持有票据的商业银行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由转贴现行在收取一定的利息后,将转贴现款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转让行为。”
  按照上述对贴现、转贴现定义的规定,虚假贴现、转贴现的认定应限于没有实施有效的票据背书转让的情形,即限于未进行背书转让的场合。若当事人已经对票据进行了背书转让,即使存在其他不规范的情形,也不应认定为虚假贴现或转贴现。理由是:实施了背书行为,意味着票据权利发生转让,转贴现协议得到实际履行。票据转贴现包括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背书转让票据这一票据行为;另一个是转贴现合同。转贴现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贴现合同的核心内容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和转让款的支付。只要转让了票据权利,支付了款项,票据贴现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履行完成。因为,票据权利发生转让的法定方式是背书这一票据行为,只要背书这一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发生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意味着转贴现申请人自愿履行了票据转贴现合同的义务,不存在虚假贴现的问题。
  虚假贴现、转贴现认定中票据贴现意思表示与贴现款用途意思表示的区分
  如前所述,基础关系性质的“穿透”,不应径行否认票据行为的效力。那么,是否存在贴现意思的认定应以何为标准?第一,贴现、转贴现本身就是融资关系,不应以当事人贴现是为了自己或帮助他人融资作为否认贴现本身意思表示的依据。按照《贷款通则》《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票据贴现的商业实质和目的本身就是为了贷款,贴现在银行业务处理中就是按照信贷业务处理的。这种贷款或融资的目的在法律形式上是通过票据贴现、转贴现而完成时,就基于这种法律形式产生了票据关系,“名为贴现实为借贷”的思维不能适用于票据贴现与转贴现场合,否则,所有的票据贴现、转贴现都会因目的是借贷而被“穿透”,否认其效力。
  第二,票据贴现意思表示的内容是一方背书转让票据获得款项、受让方(贴现人)取得票据并支付款项。只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进行背书转让票据以及支付相应款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自由的,并且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就说明贴现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存在的,不属于虚假贴现。至于当事人之间对于贴现资金用途的约定,不属于贴现本身的内容,贴现资金用途的贴现行为本身,是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二者不能混淆。当然,即使贴现行为存在,当贴现申请人无票据权利,贴现人明知而仍接受票据贴现时,按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从无权利人取得票据,从而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倒打款情形下是否存在转贴现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票据转贴现的资金流向规范顺序是票据转让和款项交割同步,每一次转贴现中受让方银行取得票据时应将贴现款支付给转让方。在倒打款的情形下,前次贴现的受让方不用自己原有的资金向前手支付贴现款,而是在将该票据再次贴现转让后,用后手支付给自己的贴现款向自己的前手支付。这样,前次贴现的转让方就存在票据转让后资金不能打回的风险。因此,金融监管中为了控制此类风险,在业务规范要求上禁止倒打款。实践中,有的判决基于存在倒打款行为,认定当事人之间为虚假贴现。《九民纪要》第103条第2款规定把“不符合正常转贴现交易顺序的倒打款”与“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未实际交付”等并列,作为认定相关金融机构之间不具有转贴现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那么,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仅有倒打款,而存在背书、票据实际交付的情形下,可否成为否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依据?
  禁止倒打款是从银行资金安全风险防控角度的要求,贴现款的支付是贴现合同的履行问题。从票据法的角度看,无论款项是否交付,都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只是在直接当事人之间,若贴现款未支付,前手享有抗辩的权利和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已,构成贴现的核心要素是实施了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此,只要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实际发生,转贴现就客观存在。从《九民纪要》第103条的全部内容看,第1款和第2款都是针对清单交易和封包交易而言的,而清单交易和封包交易往往并不进行票据交付和背书,也就是说,该项规定认定虚假转贴现考虑的是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核心要素是未进行背书转让的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当存在票据背书转让和实际交付时,不属于清单交易和封包交易。所以,不应理解为只要存在倒打款,就属于虚假贴现。当存在票据背书和实际交付的情形下,倒打款并不影响贴现真实性的认定。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六)     1.在办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提供审计资料,或者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审计资料是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重要依据,反映了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审计资料进行的审计调查是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者线索的重要执行调查措施。只有确保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才能得到准确的审计结果。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通过以下多种方式获取审计资料。
  第一,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审计的实际需要,要求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相关财务人员配合执行法院和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释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审计调查以及拒不配合提供审计资料的法律后果。如果被执行人能够认识错误,或迫于审计调查的威慑力,主动报告财产情况,或将隐匿、转移的财产交付执行,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抑或配合提供审计资料,可以有效避免后续审计调查的困难和阻力。
  第二,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第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搜查措施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资料的重要手段,是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体现。
  第三,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审计单位负有配合审计工作的义务,执行人员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对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责任和毁损审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证据及时进行收集和固定,如果发现有妨害审计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第四,被执行人解散但没有依法组织清算,又无法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清算责任诉讼。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执行案件办理实务》
  2.在盗骗现象互存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同属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二者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基本一致,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上。一般情况下,区分二者并不难,但对于行为人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实施的盗骗交织型案件,如何准确认定该行为的性质则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对于此类案件,区分的标准在于认定非法改变财物占有状态这一关键行为的手段是窃取还是骗取。从行为人方面来看,判断其交互采用欺骗与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客观标准是行为人取得他人财物控制权的决定性手段是秘密窃取还是欺骗取得;从被害人方面来看,判断其失去占有财物是被盗还是被骗的标准,是被害人是否存在错误认识、是否具有自愿处分财物的意识和行为。如行为人先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他人拿出财物,后又趁机采用调包的手段窃取该财物,虽然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欺骗与盗窃相结合的手段,但其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秘密窃取即私下调包行为,蒙蔽他人的行为并不直接获得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而只是为实现盗窃创造条件,被害人虽因被骗拿出财物,但并无将财物给付被告人的意愿,故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又如,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则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实践中还需注意如下问题:一是在三角诈骗中,因被害人与受骗人并非同一人,如果受骗者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而处分财产,就不能认定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处分行为,该受骗者可谓行为人非法取财行为的“工具”,即理论上的间接犯,行为人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二是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诈骗罪中包含使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要素,故只有具有处分能力的自然人,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机器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不具有处分能力的婴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也无所谓陷入认识错误和处分财产。故机器不可能被骗;以欺骗手段从无处分能力的婴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处取得财产的,因受骗者缺乏处分意识和能力,行为人亦不构成诈骗罪,行为人非法取财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刑事审判实务(上册)》
虚构票据转贴现的认定标准   □ 任慧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市场的稳定不仅关系国家经济安全,也直接影响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02条的规定,虚构票据转贴现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虚构转贴现事实,或者不存在真实的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而进行的资金拆借或其他行为。通过虚构票据转贴现套取的资金,往往用于炒作资产或者腾挪贷款,严重违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加剧资产泡沫风险。票据转贴现业务连接着多家银行,若其中一环出现违约,风险会迅速传导至整个银行间市场。因此,在票据纠纷审判实务中准确识别虚构票据转贴现,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因贴现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甲地某农商行被持票人追索,甲地某农商行与承兑人某财务公司协商付款。某财务公司部分付款后建议,由甲地某农商行持有某财务公司新开出的票据以缓解其资金困难,甲地某农商行同意但提出不再作为直贴行,须有一家银行作为其前手。某财务公司遂联系乙地某农信社(后合并组建为乙地某农商行)参与过桥业务。
  经过充分协商,某集团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出票面总金额为2.03亿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某财务公司。某财务公司对相关汇票贴现后,以转贴现方式背书转让给乙地某农信社,乙地某农信社再以转贴现方式背书转让给甲地某农商行,相关贴现、转贴现及资金结算均通过某票交所票据交易系统操作。后乙地某农信社(卖出方)与甲地某农商行(买入方)签订《转贴现合同》,合同约定:若承兑人无足额款项用于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承兑金额,由乙地某农信社在票据到期日先行支付上述款项并划付甲地某农商行指定账户。如乙地某农信社违反此约定,还需支付相应利息。
  案涉票据交易中部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甲地某农商行在票据交易系统中提示付款被拒付。甲地某农商行向乙地某农商行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其先行垫付票据款亦被拒,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地某农商行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等。本案争点之一即为案涉票据转贴现业务是否符合通谋虚伪行为特征,应否认定无效问题。
虚构票据转贴现的认定标准
  票据纠纷同时存在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双重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文义性等规则,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相互区分,实践中通常对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予以处理。因此,在识别虚构票据转贴现过程中,需要精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才能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保障票据功能的发挥。
  一、虚构票据转贴现不发生票据背书转让行为
  《九民纪要》第102条对于票据转贴现、未完成票据行为的转贴现合同以及虚构转贴现合同的定义及处理规则进行了一揽子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票据转贴现包括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背书转让票据这一票据行为,另一个是基础关系转贴现合同。转贴现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卖出方向买入方转让票据权利,买入方向卖出方支付转让款。只要转让了票据权利、支付了对价,转贴现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履行完毕。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定方式就是背书这一票据行为。只要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是基于卖出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就表明卖出方已实际履行了票据转贴现合同的义务,无论是从票据行为角度,还是从基础关系角度,均应认定票据转贴现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上述案例中,乙地某农商行与甲地某农商行之间的票据转贴现即为当事人真实意思,应认定合法有效。反之,若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行为,仅有买入方支付款项,直至纠纷发生时票据权利仍未转让或实际已无法转让,才需要进一步排除存在虚构票据转贴现的可能。
  二、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并非转贴现合同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签订票据转贴现合同,而未进行背书转让,则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票据法律关系,而仅存在票据转贴现合同关系。此时,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双方之间的转贴现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时,方才需要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确定当事人的本意及实际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根据《贷款通则》第九条的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转贴现是票据作为融资工具的重要形式。因此,当票据转贴现系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出现在基础关系中时,不应以其本质上为融资行为,就将双方之间的转贴现合同关系“穿透”为借款合同关系。与上述案例相类似,有的转贴现合同会约定“票据受让方不获付款的,可以向转让方请求垫付票据承兑款以及约定的违约金”等条款,该条款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合同相对方责任与收益不对等的情况。而否定双方之间成立真实的转贴现合同关系,意味着有关转贴现的合同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不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其次,如果当事人的本意并非成立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则应当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透过转贴现合同关系的表象,揭开当事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票据受让人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其无权依据票据关系行使票据追索权,而仅能依据基础关系的约定主张权利。对于虚构转贴现的处理规则,《九民纪要》第102条沿用了原民法总则有关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制度的规定,虚构票据转贴现被依法识别后,应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并根据真实法律关系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伪造和变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被伪造、变造者的责任仅限于伪造、变造前的文义范围。此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即票据有效但某一票据行为不合法的,受其不利影响的直接当事人依法不负票据责任,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因此,只要票据真实有效且转贴现合同系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所签订,某一环节的转贴现合同因卖出方伪造签章存在效力瑕疵,并不影响同一票据交易链条上其他转贴现合同的效力,不应以此否定其他票据前后手之间转贴现合同关系的真实性。
结语
  虚构票据转贴现往往伴随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及次生风险隐患。在审理票据纠纷过程中,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稳妥处置企业债务及次生债务风险。同时,金融审判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信息共享,加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公告专栏 2026年3月4日   句容光谷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句容零度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陈利章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4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董春庆:本院受理句容市下蜀镇汪彩霞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0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瑞程服饰有限公司、宋小英:本院受理江阴市锡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281民初19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钱晨:本院受理杨子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休假日顺延)8:3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李雪珍、李忠维:本院受理云南金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66415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64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休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猴桥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2026)渝0106执异39号 重庆市华裕特科技有限公司、汪高齐、施红、朱迪:本院以(2017)渝0106执6004号案立案执行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华裕特科技有限公司、朱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西平(黄石市生隆特钢有限公司的债权受让人)向本院申请,请求追加汪高齐、施红、朱迪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渝0106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如下:一、追加朱迪为本院(2017)渝0106执600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17)渝0106民终4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重庆市华裕特科技有限公司应予清偿的债务,由朱迪在其未出资的100万元的范围内,向陈西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汪高齐为本院(2017)渝0106执600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17)渝0106民终4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重庆市华裕特科技有限公司应予清偿的债务,由汪高齐向陈西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陈西平的其他追加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乐丹:本院受理无锡荣真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281民初2058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青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723民初3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正本)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4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汪泽雨: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圆梦啦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关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5)烟仲字第41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吴连玉: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梅雪岩与你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5)烟仲字第52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山东克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李壮志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李竟组成仲裁庭。定于2026年4月28日9时在本会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李秋:本委受理申请人徐普平与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建钦、被申请人陈上海、被申请人张世用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5)温仲字第1137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5日、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4月30日16:30在本委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于开庭3日前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7-88965659)。
温州仲裁委员会
陈剑宇:本委受理申请人徐普平与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陈上海、被申请人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5)温仲字第113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5日、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4月30日14:30在本委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于开庭3日前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7-88965659)。
温州仲裁委员会
陈剑宇:本委受理申请人徐普平与你(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锦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5)温仲字第1139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5日、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4月30日15:30在本委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于开庭3日前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77-88965659)。
温州仲裁委员会
成华区启辉航机械设备经营部:本委受理申请人温州市固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5)温仲字第558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温仲裁字第55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12楼;联系电话:0577-88965660)。
温州仲裁委员会
山西鑫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0138号,申请人赵智宇与被申请人山西鑫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15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方畛蓉: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18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柳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方畛蓉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118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山西旺盛鑫物流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2126号,申请人山西一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旺盛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次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秦洪海(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62539):本委受理你与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5〕第161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一楼),逾期视为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一菲(女,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304224):本委受理你与三亚吉阳美熊皮肤管理中心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5〕第157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一楼),逾期视为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新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丁永德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5月6日9:00在本委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二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州汇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何广英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及开庭通知书等。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4月21日9:00在仲裁庭(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303室,联系电话:0898-62930563)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康殿祥、金顺利、潘新华:我办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三人下达《哈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编号:2025001),你三人尚未履行。你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三人于2026年3月10日前到相应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共计5251333.2元。如你三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哈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申请人山东亚赛电机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52136437、出票日期2025年9月26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微众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意达清洁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绍兴意达清洁科技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亚赛电机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51327249、出票日期2025年10月13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浙江绮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拙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上海拙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受理申请人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票号为0010004121230867,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收款人为平湖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交通银行嘉兴禾兴支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作出(2025)浙04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受理申请人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票号为0010004125799011,金额为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3日,收款人为平湖市港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嘉兴禾兴支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作出(2025)浙0402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汪坤富:本院受理杨立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卢小艳:本院受理李国安与被告陈凯平、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9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朱煜、深圳中航腾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卫东诉朱云峰、你们、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7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向李欣忆送达(2025)苏0402民初8284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朱永彩、滨海巨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何中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9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红蜻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维、郭志平:本院受理叶明怀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402民初98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红蜻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维:本院受理叶明怀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402民初96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陈勇刚:本院受理韦青松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10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恒若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楚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陶应霞、裴承西:本院受理常州苏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91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陈擎宇:本院受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10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张凯: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仲裁庭已作出裁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621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逾期视为送达。
邯郸仲裁委员会
常瑞平: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聚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仲裁庭已作出裁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613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逾期视为送达。
邯郸仲裁委员会
河北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河北中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5】保裁字第084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副本及证人出庭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质证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质证期满后本案将于2026年4月22日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江苏恒辉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信义光能(邯郸)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芜仲字第1002号裁决书。请前往本委(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市民服务中心5楼511室)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芜湖仲裁委员会
南京卓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选指定仲裁员通知书及仲裁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将于2026年4月21日组成仲裁庭,请你单位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至本委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2026年5月10日9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你单位如不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安仲裁委员会
吴勤、李亚松:本会受理的王春燕与你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047号],由仲裁员周俊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4月14日9时30分在本会园区第三仲裁庭(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恒泰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朱丽娟:本会受理的太仓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仲裁字第1593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恒泰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天津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北京正源东升石材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1519号。仲裁庭已于2026年2月14日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519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郑州示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石鹏与你方的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1820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820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钱春燕:本会受理的边泽鑫与你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1195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195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亳州匠新独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蔡鹏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1765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765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重庆宝岳商贸有限公司、李道明、陈国吏:本会受理李军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211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5月20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神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天津丰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方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1135号,仲裁庭已依法报本会作出裁决。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135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缘来是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会受理丁娟与你方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津仲字第0182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5月18日14时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志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会受理金帅与你方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291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6月4日10时在自贸中心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捷鑫天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陈文广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0610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0610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自贸仲裁中心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天津泰达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津仲字第1411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411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自贸仲裁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赵徐: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授权委托书、组庭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安徽鑫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省佳乐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6年2月24日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陈思良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26年4月21日15时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各一份,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海南赫黎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陈芳姣、陈淋滢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548、574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海油海南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黄钻文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233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雅梵服饰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张晋亨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177号),并定于2026年3月26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涓华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宋倩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301号)。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城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王家杰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298号)。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瑞之丰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梁安龙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秀劳人仲案字[2026]第3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4月23日9时在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55-1号逸秀雅苑一楼101-7、8、9号铺面)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秀英贝壳科技店:本委受理的王榜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秀劳人仲案字[2026]第87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4月23日15时在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55-1号逸秀雅苑一楼101-7、8、9号铺面)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美兰余特色快餐店:本委已受理陈郑薇、黎有财与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海美劳人仲案字〔2026〕第60、61号)定于2026年4月7日9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至你方,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电话: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材料,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万峰药业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冯玉婷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海美劳人仲案字〔2026〕第63号)定于2026年4月7日15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至你司,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电话: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材料,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辽0882执212号
陈利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显英与被执行人陈利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1、工资款92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5元、执行费50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6)辽0902民初38号 韩丙阁:原告张博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6)辽0902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催促许昌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清理原租用地上建筑及附属物的告知函

致:许昌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我双方于2018年1月6日签订的《租地协议》约定,及2023年4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2023年8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贵方须在2023年6月10日前将土地归还我方。
  我方已多次催促贵方,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原租用地上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将土地归还我方,但贵方始终没有任何行动。我方又于2024年7月16日向贵方邮寄律师函,明确告知贵方已对我方资产造成严重侵权。
  现我方再次向贵方严正发函如下:
  贵方须于本函发出之日起15日内,全面拆除并清理搬离原租用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包括并不限于污水处理厂的建筑及设备、厂房、多层建筑、树木等。若逾期未完成清理,我方将依据合同约定及法院判决,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且不再另行通知。1.我方将拆除并清理搬离原租用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费用由贵方承担;2.自2023年6月10日起,由于贵方未拆除并清理搬离原租用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导致土地无法使用而给我方造成的损失,由贵方承担。
  请贵方高度重视此事,严格履行法院判决,避免因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函告!
河南兆丰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3月4日
公告专栏   10/11中缝
  遗失声明
苏麒权(身份证号:44098220010128****)遗失身份证,特此声明。
张应军(身份证号:43010419751002****)遗失身份证,自公告见报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乔怡沫(性别:女,父亲:乔明宾,母亲:卢青青)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2022年6月8日,出生证编号:V411090927,声明作废。
多杰昂加遗失水磨沟区公安分局工作证,证号:SM5050,声明作废。
兹有字样为“天堂镇陡溪村村民委员会”的木质公章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哈巴河县桦欣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543240100096,声明作废。
乌恰县尚格精品酒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4MADMLW547G,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531010148221,声明作废。
海南恩家文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K4JQ6X)不慎遗失公章、法人章(法人:王永明),声明作废。
恩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839871)不慎遗失公章、法人章(法人:王永明),声明作废。
尤溪县大路通广告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6MA2YG0K9XB)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阿拉尔市沉迷首秀娱乐中心不慎遗失合同章,编码:6621230011885,声明作废。
德化华星农产品加工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8U5UB67A,不慎遗失公章,编码:35052610023612,声明作废。
陵水椰林陵城杨春妹蔬菜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7NFK605A)遗失公章(编码:46902800080432)、法人章(法人:杨春妹,编码:46902800082017),声明作废。
铜都(湖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A7T69H)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漳州龙海彬宁宠物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60410029713,声明作废。
霞浦县盐田畲族乡钓岐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921ME10475140)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北京和合艺彩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30KA75F)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梁馨(父亲:梁启和,母亲:龚尚梅)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2012年4月21日,出生证编号:O140047757,声明作废。
邱大财(身份证号:44170219920628****)于2026年2月1日不慎遗失身份证,声明作废。
路少锋(身份证号:32092419840724****)遗失身份证,自公告见报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周钦华遗失永州职业技术学院(临床医学)专科毕业证书,证书编号:123011202306225431,特此声明。
喀什市天南饮服有限责任公司四禧缘特味火锅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遗失交通银行银川正源街支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1份,核准号:J8710020017401,声明作废。
喀什市天南饮服有限责任公司四禧缘特味火锅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6531011900252,声明作废。
漳平市九鹏茶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05373691G)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8810004802,声明作废。
宁化县六月婚礼策划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4MA33BYC71G)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海南支点搜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EXE41F96)不慎遗失公章、法人章(法人:陈志良),声明作废。
公 告
YUE LI (李月)
本公告通知如下事项:
  1.原告已于2024年11月6日向新西兰奥克兰高等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诉讼通知书》,案号为CIV-2024-404-2820。被告Yue Li (李月),曾居住于新西兰奥克兰。
  2.法院已裁定免除对被告进行直接个人送达,并裁定以替代方式送达(包括刊登本公告在内)视为已向被告送达。
  3.凡知悉Yue Li (李月)下落的人士,请将本公告内容转告其本人。
  4.原告为Landwork Civil Limited(清算中)。原告的送达地址为:Waterstone Insolvency事务所,16 Piermark Drive,Albany,Auckland 0632,New Zealand。原告清算人的法律代表为Brooke McLeish,电子邮箱为brooke@waterstone.co.nz,公司地址为Waterstone,16 Piermark Drive,Albany,Auckland,New Zealand。
YUE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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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On 6 November 2024,a Statement of Claim and Notice of Proceeding (Documents) were filed by the Plaintiff in the High Court of New Zealand at Auckland,reference CIV-2024-404-2820.The Defendant is Yue Li,formerly of Auckland,New Zealand.
  2.The Court has ordered that personal service on the Defendant be dispensed with,and service be deemed to have been effected on the Defendant by substituted means,including by the placement of this notice.
  3.Any person knowing the whereabouts of Yue Li is asked to bring this advertisement to their attention.
  4.The Plaintiff is Landwork Civil Limited (in Liquidation),whose address for service is at the offices of Waterstone Insolvency,16 Piermark Drive,Albany,Auckland,New Zealand 0632. Counsel for the liquidators of the Plaintiff is Brooke McLeish,w
hose email is brooke@waterstone.co.nz and address is Waterstone,16 Piermark Drive,Albany,Auckland,New Zealand.
债权转让通知书
青岛海洋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科控股有限公司:我司与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已生效,案号:(2024)鲁0215民初19319号,现我司与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2024)鲁0215民初19319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贵司欠付我司工程款中的77911349.17元及相应利息权益、相应的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应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权益一并转让给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权益:以77911349.17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优先受偿权:在77911349.17元范围内,对我司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权益:自判决生效第11日起,以77911349.17元为基数,按照法律规定计取)。现通知贵司直接将欠付我司工程款中的77911349.17元及上述相关利息直接支付给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贵司自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以上付款义务。特此通知!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