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开幕
习近平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等在主席台就座
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赵乐际主持大会
审查“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 听取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说明等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出席大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气氛庄重热烈,主席台帷幕正中的国徽在鲜艳的红旗映衬下熠熠生辉。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赵乐际主持大会。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刘奇在主席台执行主席席就座。
习近平、李强、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和大会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应出席代表2878人。5日上午的会议,出席2765人,缺席113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上午9时,赵乐际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会场全体起立,高唱国歌。
根据会议议程,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共分四个部分:一、2025年工作回顾;二、“十五五”时期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三、2026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四、2026年政府工作任务。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2025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国内外形势深刻复杂的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奋力拼搏,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十四五”圆满收官,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着力稳定经济运行;二是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三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四是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五是切实抓好民生保障,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六是加快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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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持续加强政府建设,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过去5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20项主要指标、17方面重大战略任务、102项重大工程项目胜利完成。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交大会审查。贯彻落实党中央《建议》明确的主要目标,《纲要(草案)》细化提出20项主要指标;分领域阐述了“十五五”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突出体现四个方面:一是突出推动高质量发展,二是突出做强国内大循环,三是突出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四是突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推动“十五五”目标任务落实落地,统筹考虑战略性、牵引性和连续性,《纲要(草案)》提出6方面109项重大工程。
李强在报告中提出,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经济增长4.5%-5%,在实际工作中努力争取更好结果;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涨幅2%左右;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粮食产量1.4万亿斤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3.8%左右。
李强在报告中提出,党中央对今年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着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更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动全面绿色转型;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和安全能力建设。
报告中,李强还就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香港、澳门发展和两岸关系,以及我国外交政策等作了阐述。
根据会议议程,大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国务院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国务院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分别作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指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对我国现行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根据说明,草案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成功经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草案采用“序言+7章”的体例,共64条。
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认真总结长期以来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予以明确,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具体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成功经验,以宪法为依据,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确立为法律制度规范,着力提高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更好发挥国家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草案分为6章,共38条。
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王毅、尹力、石泰峰、刘国中、李干杰、李书磊、何立峰、张国清、陈文清、陈吉宁、陈敏尔、袁家军、黄坤明、刘金国、王小洪、张升民、吴政隆、谌贻琴、张军、应勇、胡春华、沈跃跃、王勇、周强、帕巴拉·格列朗杰、何厚铧、梁振英、巴特尔、苏辉、邵鸿、高云龙、穆虹、咸辉、王东峰、姜信治、蒋作君、何报翔、王光谦、秦博勇、朱永新、杨震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岑浩辉列席会议并在主席台就座。
出席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列席大会。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解放军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各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列席或旁听了大会。
外国驻华使节旁听了大会。
奋进“十五五” 勇于挑大梁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为开局之年各项工作指引方向
□ 新华社记者
习近平总书记5日下午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和各地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表示新征程上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经济大省勇挑大梁,各省份发挥优势,坚定信心、勇毅前行,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去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圆满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经济大省要挑大梁。今年再次来到江苏代表团,总书记进一步提出,江苏等经济大省处在改革开放前沿,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江苏发展把脉定向,饱含着对江苏的关心关怀和殷切希望,激励我们奋勇争先,以实干担当书写崭新答卷。”现场发言的淮安市委书记史志军代表告诉记者,将立足“十五五”夯实基础、全面发力要求,以奋进之姿勇挑大梁之责,为全省、全国发展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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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发展新质生产力时强调要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为我们高校做好‘十五五’创新大文章指明方向。”现场聆听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晓宏代表倍感振奋。
“我们将牢记人才是第一资源,面向科技前沿和产业急需加强人才引育,深耕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勇当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排头兵。”张晓宏说。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力争在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抢占科技制高点上实现新突破。
“作为一名深海领域科研人员,我将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挺进深海科技核心技术攻关‘无人区’,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力量。”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〇二研究所研究员胡震委员说。
经济增韧性,发展添底气。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练好内功、做强自身。就我们来说,重要的是全面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江表示,将通过不断破除壁垒、消除堵点卡点,以要素融通带动内需畅通,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更大作为。
进入2026年,中欧班列(西安)仅用61天就开行突破1000列,实现首季运输“开门红”——陕西省贸促会会长贾正兰委员带来了一线最新消息。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我国外贸规模再创新高、市场更加多元,彰显出强劲的发展韧性。”贾正兰表示,贸促会身处对外开放前沿,我们将持续发挥好联通政企、融通内外、畅通供需作用,为中外工商界搭建务实、便捷、高效的合作桥梁。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城镇累计新增就业4.2万人、“长者食堂”实现村村全覆盖、获评国家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刚刚过去的“十四五”,江苏盐城市大丰区交出厚实的民生“成绩单”。
大丰区区长戴勇代表说,将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和民生工作新特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积极主动解答如何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如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如何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等课题,将一份份“民生清单”变为“幸福账单”。
“发展壮大特色产业,我们村里的‘土特产’走向大市场,小小化橘红成了乡亲们的致富果。”作为一名回乡创业的“90后”,广东茂名化州市培林橘红种植专业合作社社长廖志略代表,带领村民们鼓起了腰包。他说,进入“十五五”,合作社将积极探索农文旅融合,以乡村产业新发展托起村民致富梦。
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河北省衡水市副市长崔海霞代表更加深刻认识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意义。
“作为分管文教卫体医保等方面工作的副市长,我深刻认识到这些领域工作虽然大都‘润物细无声’,但却关乎城乡长远发展和百姓切身利益。”崔海霞说,将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契机,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群众最期盼、最关注的民生实事上,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习近平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经济大省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日下午在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完成“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需要应对更加复杂的环境、解决更多深层次矛盾。江苏等经济大省处在改革开放前沿,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
江苏代表团审议热烈,气氛活跃。史志军、张晓宏、石磊、杨恒俊、高德荣、张雨霏等6位代表分别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和美乡村、破解种业难题、发扬体育精神等发言。
在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作了发言,表示赞成政府工作报告,并联系江苏实际就抓好“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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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竞争力至关重要,江苏这方面基础较好,要努力走在前列。要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力争在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抢占科技制高点上实现新突破,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上探索新途径,在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上开创新局面,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破除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上取得新成果。
习近平强调,经济大省发展底盘稳、抵御外部冲击能力强,才能支撑全国经济大盘稳定。江苏要在增强经济韧性上持续用力。要练好内功、做强自身,全面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广泛开拓全球市场,更好联通国际循环。要以底线思维防范各种风险。
习近平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江苏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和民生工作新特点,积极主动解答如何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如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如何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等课题,探索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习近平强调,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要认真组织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落实“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凝聚推进事业发展的磅礴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参加。
李强赵乐际王沪宁丁薛祥李希韩正
分别参加所在代表团审议
详细报道见二版
陈文清参加黑龙江代表团审议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记者蔡长春 3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参加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说,完全赞成政府工作报告。过去一年,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带领我们续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打击突出违法犯罪,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刑事案件、命案和信访总量均创本世纪最低,群众安全感连续6年在98%以上,平安中国,举世公认。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法治中国,蓝图绘就。实践证明,“两个确立”是党在新时代取得的最重大政治成果。政法战线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坚实保障。
李强赵乐际王沪宁丁薛祥李希韩正
分别参加所在代表团审议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5日下午来到他所在的云南代表团,同代表们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杨长楷、农加贵、李志娟等代表先后发言,李强不时与大家交流讨论。
在听取代表发言后,李强说,过去一年和整个“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历程很不平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凝心聚力、顶压前行,顺利完成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十四五”圆满收官,我国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云南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富民惠民工作成效显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步伐加快,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
李强强调,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多,国内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必须以更加积极的作为、更加务实的行动,有力应对各种风险挑战。随着全球经贸格局和国内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云南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扎实做好经济社会领域各项工作,以实干求实效,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展现云南发展新作为。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聚焦重点、挖掘潜能,推进旅游产品创新、服务创优,促进文旅体商深度融合。科学布局“绿电+智算”,深化拓展“人工智能+”,推进服务业数智化,在人工智能应用服务、数据产业等方面培育新的增长点。要全面提升大通道和桥头堡功能,深化面向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开放合作,充分发挥云南自贸试验区等各类平台作用,积极承接东部产业梯度转移,一体推进“口岸+通道+市场”发展,推动通道经济向枢纽经济、产业经济升级。要坚持常态化精准帮扶和激发内生动力并举,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壮大高原特色农业、民族特色手工业等富民产业,完善就业创业支持政策,促进群众持续较快增收,不断巩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繁荣稳定的良好局面。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5日下午参加他所在的四川代表团审议。罗先刚、曾道群、柳江等代表先后发言。赵乐际认真听取发言,并同代表们深入交流。赵乐际说,李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客观全面总结成绩,科学合理安排目标任务,是一个主题鲜明、实干进取、团结鼓劲的好报告。
赵乐际指出,过去一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砥砺前行,顺利完成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历经5年不懈奋斗,“十四五”圆满收官,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这些成就来之不易,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必胜信心,保持战略定力,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扎实深入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一步一个脚印把宏伟愿景变成美好现实。
赵乐际充分肯定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成绩,希望四川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实施好“十五五”规划,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把握国家战略腹地建设重大机遇,构建富有四川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构筑向西开放战略高地和参与国际竞争新基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协调并进,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有实打实、可感可及的获得感;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引领形成良好发展环境。
赵乐际希望四川省各级人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四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5日下午来到他所在的贵州代表团,同代表们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李利、欧阳黔森、洪湖鹏等代表积极发言。王沪宁认真听取发言,并同代表们深入交流。
王沪宁说,李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体现党中央关于“十五五”时期工作的总体部署。完全赞成这个报告。
王沪宁表示,过去一年和“十四五”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奋力拼搏,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十四五”圆满收官,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我们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王沪宁希望贵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要把贵州“十五五”时期发展放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更好体现国家整体规划的精神和要求,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守牢实体经济这个根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深化改革开放中走出高质量发展新路。要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乡村全面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引导党员、干部强化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理念,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5日下午来到他所在的辽宁代表团,同代表们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吕志成、孙东明、佟亮等代表先后发言。
在听取代表发言后,丁薛祥说,李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安排部署,是一篇高举旗帜、求真务实、催人奋进的好报告,我完全赞成。
丁薛祥表示,过去一年,面对国内外形势深刻复杂的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上下沉着应对、勇毅前行,从最坏处打算,向最好处努力,我国经济总量迈上新台阶,向新向优发展势头更加强劲,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十四五”圆满收官,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取得这些成绩极为不易,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我们要从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丁薛祥指出,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目标导向,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坚持做长期正确的事,追求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增长,加快解决短板问题,消除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推动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新旧动能平稳接续转换。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活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多办民生实事,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丁薛祥充分肯定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绩,希望辽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坚持政策支持和改革创新并举,积极对接和用好国家战略与政策,因地制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取得新成绩,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作出积极贡献。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5日下午来到他所在的福建代表团,同代表们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秦源、胡盛、王永澄等代表先后发言,李希认真倾听,并与代表们交流讨论,会场气氛活跃热烈。
在听取代表发言后,李希说,完全赞同李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过去一年,面对国内外形势深刻复杂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奋力拼搏,顺利完成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我国经济顶压前行、向新向优发展,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历经5年的艰苦奋斗,“十四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胜利完成,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成就来之不易,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要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把“十五五”发展蓝图变成美好现实。
李希指出,“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希望福建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关于福建发展的功能定位和战略部署,扭住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目标不放松,积极服务全国发展大局、对台工作大局,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奋勇争先。
李希强调,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纪检监察机关要更加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要坚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政治纪律、换届纪律,强化政治监督,坚决清除心怀二志、言行不一的“两面人”,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等战略部署落到实处。要坚定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从严从实纠治“四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坚定走好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国家副主席韩正5日下午来到他所在的山东代表团,同代表们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会场气氛活跃,于金明、卓长立、关志洁等代表先后发言,韩正认真倾听,不时与大家交流讨论。
在听取代表发言后,韩正说,李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是一份高举旗帜、求真务实的好报告,我完全赞成这个报告。
韩正表示,2025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奋力拼搏,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十四五”圆满收官,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成绩来之不易,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
韩正强调,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奋力实现全年目标任务,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要坚持苦练内功,坚定不移办好自己的事,积极应对外部挑战。要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增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要切实增进民生福祉,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让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要坚持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主线,谋划和做好对外工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韩正充分肯定山东各方面工作取得的新成绩,希望山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山东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锚定“走在前、挑大梁”,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全力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
法治让民营经济发展底气更足
□ 杨佳艺
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全国两会期间各方持续关注的热点。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可以看到,法治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已形成相当规模、占有重要分量。据统计,截至2025年5月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突破5800万户;2025年,民营企业进出口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提升至57.3%。从传统制造业到外贸领域,从消费服务行业到科技创新赛道,民营经济的身影无处不在,尤其是近年来,一众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大显身手,展现出强劲活力与巨大潜力。
在民营经济破浪前行、向上攀爬的过程中,法治保障也在持续加码:推动涉民营经济多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其中,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以来,国家有关部门深入推进配套制度建设,推出了150多项配套制度,多地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督促修改、废止1400多件。一系列法治措施的落地落实,给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让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底气和动力更加充足。
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也是一以贯之、不会改变的。期待代表委员继续聚焦民营企业关切,在会上积极建言献策,推动拿出更多实实在在的政策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奋进“十五五” 勇于挑大梁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为开局之年各项工作指引方向
□ 新华社记者
习近平总书记5日下午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和各地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表示新征程上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经济大省勇挑大梁,各省份发挥优势,坚定信心、勇毅前行,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去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圆满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经济大省要挑大梁。今年再次来到江苏代表团,总书记进一步提出,江苏等经济大省处在改革开放前沿,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江苏发展把脉定向,饱含着对江苏的关心关怀和殷切希望,激励我们奋勇争先,以实干担当书写崭新答卷。”现场发言的淮安市委书记史志军代表告诉记者,将立足“十五五”夯实基础、全面发力要求,以奋进之姿勇挑大梁之责,为全省、全国发展大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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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发展新质生产力时强调要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为我们高校做好‘十五五’创新大文章指明方向。”现场聆听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苏州大学党委书记张晓宏代表倍感振奋。
“我们将牢记人才是第一资源,面向科技前沿和产业急需加强人才引育,深耕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勇当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排头兵。”张晓宏说。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力争在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抢占科技制高点上实现新突破。
“作为一名深海领域科研人员,我将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挺进深海科技核心技术攻关‘无人区’,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力量。”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〇二研究所研究员胡震委员说。
经济增韧性,发展添底气。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练好内功、做强自身。就我们来说,重要的是全面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江表示,将通过不断破除壁垒、消除堵点卡点,以要素融通带动内需畅通,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更大作为。
进入2026年,中欧班列(西安)仅用61天就开行突破1000列,实现首季运输“开门红”——陕西省贸促会会长贾正兰委员带来了一线最新消息。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我国外贸规模再创新高、市场更加多元,彰显出强劲的发展韧性。”贾正兰表示,贸促会身处对外开放前沿,我们将持续发挥好联通政企、融通内外、畅通供需作用,为中外工商界搭建务实、便捷、高效的合作桥梁。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城镇累计新增就业4.2万人、“长者食堂”实现村村全覆盖、获评国家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刚刚过去的“十四五”,江苏盐城市大丰区交出厚实的民生“成绩单”。
大丰区区长戴勇代表说,将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和民生工作新特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积极主动解答如何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如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如何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等课题,将一份份“民生清单”变为“幸福账单”。
“发展壮大特色产业,我们村里的‘土特产’走向大市场,小小化橘红成了乡亲们的致富果。”作为一名回乡创业的“90后”,广东茂名化州市培林橘红种植专业合作社社长廖志略代表,带领村民们鼓起了腰包。他说,进入“十五五”,合作社将积极探索农文旅融合,以乡村产业新发展托起村民致富梦。
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河北省衡水市副市长崔海霞代表更加深刻认识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意义。
“作为分管文教卫体医保等方面工作的副市长,我深刻认识到这些领域工作虽然大都‘润物细无声’,但却关乎城乡长远发展和百姓切身利益。”崔海霞说,将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契机,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群众最期盼、最关注的民生实事上,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图片新闻
3月5日,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举行小组会议。图为社会科学界别的律师委员在会前讨论交流。
本报记者
范瑞恒 摄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开幕
习近平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等在主席台就座
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赵乐际主持大会
审查“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 听取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说明等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人大代表肩负人民重托出席大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气氛庄重热烈,主席台帷幕正中的国徽在鲜艳的红旗映衬下熠熠生辉。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赵乐际主持大会。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刘奇在主席台执行主席席就座。
习近平、李强、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和大会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应出席代表2878人。5日上午的会议,出席2765人,缺席113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上午9时,赵乐际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会场全体起立,高唱国歌。
根据会议议程,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共分四个部分:一、2025年工作回顾;二、“十五五”时期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三、2026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四、2026年政府工作任务。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2025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国内外形势深刻复杂的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奋力拼搏,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十四五”圆满收官,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着力稳定经济运行;二是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三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四是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五是切实抓好民生保障,积极发展社会事业;六是加快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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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持续加强政府建设,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过去5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20项主要指标、17方面重大战略任务、102项重大工程项目胜利完成。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交大会审查。贯彻落实党中央《建议》明确的主要目标,《纲要(草案)》细化提出20项主要指标;分领域阐述了“十五五”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突出体现四个方面:一是突出推动高质量发展,二是突出做强国内大循环,三是突出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四是突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推动“十五五”目标任务落实落地,统筹考虑战略性、牵引性和连续性,《纲要(草案)》提出6方面109项重大工程。
李强在报告中提出,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经济增长4.5%-5%,在实际工作中努力争取更好结果;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涨幅2%左右;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粮食产量1.4万亿斤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3.8%左右。
李强在报告中提出,党中央对今年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着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更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动全面绿色转型;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和安全能力建设。
报告中,李强还就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香港、澳门发展和两岸关系,以及我国外交政策等作了阐述。
根据会议议程,大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国务院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国务院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分别作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指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对我国现行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根据说明,草案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成功经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草案采用“序言+7章”的体例,共64条。
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说明指出,认真总结长期以来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予以明确,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具体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成功经验,以宪法为依据,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确立为法律制度规范,着力提高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更好发挥国家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草案分为6章,共38条。
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王毅、尹力、石泰峰、刘国中、李干杰、李书磊、何立峰、张国清、陈文清、陈吉宁、陈敏尔、袁家军、黄坤明、刘金国、王小洪、张升民、吴政隆、谌贻琴、张军、应勇、胡春华、沈跃跃、王勇、周强、帕巴拉·格列朗杰、何厚铧、梁振英、巴特尔、苏辉、邵鸿、高云龙、穆虹、咸辉、王东峰、姜信治、蒋作君、何报翔、王光谦、秦博勇、朱永新、杨震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岑浩辉列席会议并在主席台就座。
出席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列席大会。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解放军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各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列席或旁听了大会。
外国驻华使节旁听了大会。
习近平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经济大省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日下午在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完成“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需要应对更加复杂的环境、解决更多深层次矛盾。江苏等经济大省处在改革开放前沿,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
江苏代表团审议热烈,气氛活跃。史志军、张晓宏、石磊、杨恒俊、高德荣、张雨霏等6位代表分别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和美乡村、破解种业难题、发扬体育精神等发言。
在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作了发言,表示赞成政府工作报告,并联系江苏实际就抓好“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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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经济竞争力至关重要,江苏这方面基础较好,要努力走在前列。要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力争在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抢占科技制高点上实现新突破,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上探索新途径,在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上开创新局面,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破除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上取得新成果。
习近平强调,经济大省发展底盘稳、抵御外部冲击能力强,才能支撑全国经济大盘稳定。江苏要在增强经济韧性上持续用力。要练好内功、做强自身,全面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广泛开拓全球市场,更好联通国际循环。要以底线思维防范各种风险。
习近平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江苏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和民生工作新特点,积极主动解答如何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如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如何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等课题,探索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习近平强调,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要认真组织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落实“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凝聚推进事业发展的磅礴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参加。
瑞雪迎春启新程 砥砺奋进正当时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侧记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瑞雪兆丰年,盛会启新篇。
3月5日上午,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来到北京人民大会堂,由东门拾级而上。
来京参加会议的前几天,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集团董事长耿福能还奔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特木里镇乌科村调研,他深入农户家中、走进田间地头,与村民面对面交流,倾听民生诉求、收集一手资料,只为让所提建议更接地气、更贴实际。
过去一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唐山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唐山市截瘫疗养院院长杨震生聚焦养老服务等民生热点领域,穿梭在社区、医院、养老机构等场所,与截瘫伤员、养老护理员、老年人等促膝长谈,把群众诉求写入今年的建议中。
代表们陆续步入会场,人民的期待与国家的未来在这里交汇。
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气氛庄重热烈,主席台帷幕正中的国徽与会场穹顶上的五角星灯交相辉映。
上午9时,大会开幕,雄壮的《义勇军进行曲》响彻人民大会堂。根据会议议程,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
“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惠及1400万儿童”“粮食产量达到1.43万亿斤”“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600万辆”……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一组组数字,透射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韧性和蓬勃活力。
“困难不容忽视,信心必须坚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讲席教授马一德从政府工作报告中读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他深刻感受到,这份信心源于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坚实基础与独特制度优势,更源于“十四五”规划20项主要指标、102项重大工程圆满收官所夯实的雄厚家底。这一切,在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下尤显珍贵,彰显了战略布局与内生动力协同作用的强大韧性。
“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从政府工作报告中读出了深厚的人民性。她很欣慰看到,自己长期关注的“一老一小”、妇女权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报告都作出了具体部署、拿出了务实举措,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政策的温度。
奋进正当其时,代表们更加坚定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决心。
根据会议议程,大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国务院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国务院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分别作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说明。
各项议程顺利完成,开幕会结束。走出人民大会堂,代表们心潮澎湃。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周迪在读完政府工作报告后信心满怀。针对调研时发现的AI治理难题,周迪提出探索“软法先行、硬法托底”的阶梯式治理等建议,推动构建人工智能敏捷治理模式。
“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促进中西医结合。”政府工作报告对于中医药发展的支持,让全国人大代表、浙江中医药大学原党委书记黄文秀倍感振奋。长期关注中医药事业的他,在今年继续提出“加强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中医药高校独特优势助力乡村振兴”等相关建议。
万物勃发的春天,汇聚奋进的力量。重任在肩的代表们砥砺前行,以奋斗昂扬的姿态确保“十五五”良好开局,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懈奋斗。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张军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表示
以高质量司法审判服务“十五五”良好开局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记者张昊 “完全赞成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3月5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表示。
张军表示,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砥砺前行,“闯险滩涉激流”,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十四五”圆满收官,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风景这边独好”,再次彰显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彰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强大真理力量,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进一步坚定了亿万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同心同德、开拓创新,奋发有为谋进取、凝心聚力干事业的信心和决心。
张军表示,政府工作报告通篇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紧扣“十五五”开局之年目标任务,围绕发展之需,回应民生所盼,充分体现一步一个脚印战略定力。“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紧密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紧扣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一张蓝图绘到底,对“十五五”时期各项工作作出全面、科学、系统的谋划安排,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进一步坚定了制度自信。
张军指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级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认真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做实定分止争,持续深化改革,不断提质增效,以高质量司法审判工作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应勇在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表示
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记者董凡超 3月5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安徽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作为安徽团全国人大代表,在参加审议时表示,政府工作报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形势深刻透彻,确定政策科学精准,部署工作务实进取,谋划当前发展又锚定长远目标,立足国内实际又把握国际大势,坚持稳中求进又强调提质增效,体现“收官之年”和“开局之年”的有序衔接,是一个高举旗帜、求真务实、凝心聚力、振奋人心的好报告,完全赞成。
应勇说,2025年,面对多年少有的外部冲击挑战和国内两难多难问题交织叠加的复杂严峻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勇毅前行、攻坚克难,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推动我国经济顶压前行、向新向优发展,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历程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极大激励了全国上下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信心决心。事实再次充分证明,“两个确立”“两个维护”始终是党和国家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是我们的信心之源、胜利之本。
应勇表示,2025年,政府工作始终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履职尽责,充分彰显了在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有力推动经济稳中向好、持续向好、长期向好的履职成效;始终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经济“稳”的基础、“进”的态势、“新”的潜能、“韧”的特性不断巩固发展,充分彰显了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稳步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定力;始终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注重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做实各项便民利民惠民实事,充分彰显了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的履职追求;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力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充分彰显了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坚定决心。
应勇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首要任务履职尽责,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直击首场“部长通道”:实现“放得活”和“管得好”有机统一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记者蒲晓磊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张玉卓走上通道,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
张玉卓介绍说,近年来,国资国企发展状况整体较好。“十四五”时期,中央企业资产总额连续跃上了70万亿元、80万亿元、90万亿元三个大台阶。取得这样的进步,很重要的是在于深化改革。“十五五”时期,进一步深化改革,目标是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
张玉卓表示,要在提升监管有效性上取得突破。主要是实现“放得活”和“管得好”的有机统一。在“放得活”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不再把中央企业用一把尺子衡量,而是分行业、分企业考核,建立“一企一策”考核机制。在“管得好”方面,开发了一套智能化穿透式监管系统,既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也不干预企业的自主权,但同时能够实时监测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能够监测企业的资金流转,确保可以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
李乐成说,2026年,将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和制造业“双向奔赴”,着力在做优产品供给、做深行业应用、统筹发展和安全三个方面做好工作。“我想特别强调,就是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当中,一定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工智能为人所用、为人服务、为人所控。我们要坚持人工智能国际合作、开放共享,团结世界各国的朋友们一起共同探讨,形成取得更广泛共识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规则,让人工智能更好造福人类,成为全球共同的‘公共产品’。”
阴和俊说,“十五五”时期,是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的关键时期,将重点抓好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世界一流创新生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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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会结束后,步出会场的全国人大代表边走边交流。 陈亦蒙 摄
讲述奋斗故事 彰显使命担当
直击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场“代表通道”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场“代表通道”集中采访活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6位来自工业、农业、科技、教育、体育、国防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走上“代表通道”,讲述奋斗故事,彰显使命担当。
如今已是大国工匠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一汽研发总院首席技能大师杨永修坦言,自己曾经是一个技术“小白”,图纸看得慢,设备玩不转。但他不服气、爱琢磨,坚信“手艺没有捷径”的道理,就是要把手练出“记性”,让零件在手里听话。“当你不只是为了完成任务,而是真心想把技术难题研究透,你就有用不完的劲儿。”
杨永修说,要想成功,就要永远把自己当做“学生”。他清晰地感受到,技术天天在变,老方法肯定解决不了新问题。无论什么时候,都要不断地去学习,不断地去研究新技术、新方法。在他看来,“工匠”二字不是光环,而是责任,要时时想着自己手里干出来的精密零件,代表着中国汽车工业的水平。“如今,我们自己能把最精密的发动机、最智能的控制系统都牢牢地攥在自己手里,看到咱们的红旗车,与国家共进,与时代同行,感到特别光荣。”
“区块链技术是一类前沿的信息技术,在人工智能的算法、算力、数据三要素中,区块链的作用是确保数据的真实、可信、可回溯,可以说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区块链是最关键的数字基础设施之一。”在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微芯区块链与边缘计算研究院院长董进向大家科普区块链知识。
“经过不懈努力,我和团队研发出全球首个软硬一体的区块链底层操作系统。”董进欣喜地说,团队研发的全球首款96核区块链专用加速芯片,让我国可信数字基础设施拥有了“中国芯”。目前,自主的区块链系统,已经应用到16个中央部委和27个中央企业。随着应用的拓展,国家级的区块链网络已经形成。
30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里下河地区农科所研究员高德荣一直与小麦育种打交道。他说自己这些年忙来忙去,其实只做一件事——为我们国家培育高产、抗病的小麦品种。
2012年,高德荣曾目睹一位老农站在因赤霉病绝收的麦田边流泪。那一幕,像一根刺深深地扎进他的心里。
“农民的眼泪,就是我们科研工作者攻坚克难的动力。”高德荣和团队历经无数组合、反复试验,成功培育成抗赤霉病品种,让农民可以少打药、多打粮,收成更稳当。还育成了耐迟播品种,实现了迟播稳产高产;培育出优质弱筋小麦,扭转了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
“高标准农田建设能不能更快一些”“惠农补贴能否更精准”……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高德荣的履职答卷也写在田野上,这些在田埂上收集到的声音,被他像记录实验数据一样认真记下,转化为一件件代表建议。“接下来,我将继续深耕麦田,让土地多产粮,让农民多收入,我们一起把饭碗端得更稳、更牢。”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莲城镇落松地小学教师农加贵所在的地方,曾被称为麻风村。1986年,他作为代课教师来到这个村子,“第一眼看见那些残疾的老人,我很想跑。但看到孩子们一双双渴求知识的眼神,我怎么也迈不开‘逃跑’的步伐,就留了下来,一直干到今天”。
40多年来,农加贵克服了重重困难,帮助126个孩子走出大山,顺利地走上了工作岗位。如今,落松地小学在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下,从原来漏风漏雨的破房子,变成了今天宽敞明亮的教学楼,曾经闭塞的小山村已摆脱了疾病和贫困,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农加贵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将继续为乡村教育发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今后,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村民们需要,就会一直坚持下去,“一心一意守初心,一师一校一辈子”。
作为一名皮划艇运动员,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运动员徐诗晓曾蝉联两届奥运会冠军。经历了退役再复出,徐诗晓凭借身上的倔劲和拼劲,实现了自己的梦想——不仅参加了奥运会比赛,还站上了最高领奖台,让五星红旗迎风飘扬。
“从2019年世锦赛开始,我和我的搭档配艇女子双人划艇500米项目以来,只要我们参赛,我们就是第一,我想这是我们的速度,更是中国的速度。这些年,国家快速发展,给了我们施展才华的舞台。巴黎奥运会上,我国运动员创造了境外参赛最好的成绩,这是祖国的强大给我们的底气。”徐诗晓动情地说。
履职以来,徐诗晓结合自己多年的训练经验积极履职,提出盘活城市闲置空间、带动全民健身热潮的建议。她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运动中来,在运动中收获健康与快乐。
“飞行是我的日常,也是使命所在。”全国人大代表、空军航空兵某旅飞行员王文毅说。
作为一名歼-16飞行员,王文毅最真切的感受是:基层部队战备训练抓得越紧,打仗能力就练得越强。回忆起上次参加远海长航时任务的场景,王文毅仍历历在目。从紧张激烈的空战到“穿针引线”的精细操作,再立刻拉回空战状态,飞抵阵位、接续对抗……一天的任务中,他和战友在不同的状态中反复切换。
“当任务结束、夜幕降临、战机返航,看着远处那万家灯火,我感到每一家的幸福团圆都有我们的守护。虽然战备任务很重、训练强度很大,但能够守护家国安宁、人民幸福,心中的使命感、自豪感便油然而生。”王文毅说。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新时代学雷锋志愿服务蓬勃发展 专家建议
将雷锋精神纳入志愿服务立法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见习记者 张嘉幸
春风送暖,志愿同行。
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社区,今年11岁的小周每月都会参加敬老志愿服务。她搀扶老人散步、帮忙整理家务、陪老人聊天,还细心记下老人们的生活习惯与小小心愿。
“一开始跟着一些机构参加活动,后来慢慢发现,一句关心、一次陪伴,就能让老人开心很久。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我也懂得了责任与担当。”小周说。
在基层社区,这样的青少年志愿者还有不少,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延续着雷锋精神。
今年3月5日,是第63个学雷锋纪念日,也是第27个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受访专家认为,推动雷锋精神与志愿服务深度融合,坚持法治引领、依法规范,才能让学雷锋成为可持续的社会风尚。
积极践行雷锋精神
“姐姐,开心,陪我。”
今年27岁、在北京工作的王婷是一名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以来,对这句话记忆最为深刻。
那是她第一次参加孤独症儿童福利院志愿活动,准备离开时,一个小女孩拉住她含糊不清地吐出这几个字。也正是这几个字,让王婷深刻地感受到了志愿服务的意义,那就是“真的能帮到别人”。
如今,王婷已经投身志愿服务活动多年,关爱孤独症儿童、为困境儿童提供课业辅导……
她至今仍记得,2020年3月,许多志愿者因故身处各地,无法聚在一起组织大规模学雷锋活动。他们制定了线上直播打卡的方法——随手做志愿活动打卡,不受时空限制,只要力所能及做一件事帮助身边的人,就可以参加打卡。最终,那次活动的成果转换成种植200多棵树,由分散各地的志愿者完成种植。
王婷只是我国志愿者群体中的一员。
在山东省青岛市地铁的站台上,身穿蓝色马甲的E动力志愿者正帮助盲校学子有序进站,耐心讲解换乘路线;在天津市宁河区的社区里,“秋萍大姐”带领志愿者上门为独居老人理发、包饺子,用多年坚守温暖一座城;在北京市三里屯的国际志愿小屋,中外志愿者携手为异国游客答疑解惑,让爱心跨越语言沟通不畅……这些鲜活的场景,正是学雷锋志愿服务蓬勃发展的生动缩影。
受访专家认为,如今的志愿活动,其实就是新时代雷锋精神的一种体现。
“学雷锋是群众自发的道德实践,志愿服务是社会广泛的爱心奉献,二者均有深厚的道德文化根基。”广东省团校(广东青年政治学院)教授谭建光表示。
在此次采访中,也有部分受访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机构提到,在一些志愿服务的基层实践中,存在责任不清、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
上海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新时代文明实践与志愿服务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祖平认为,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精准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厘清问题症结,填补法律空白,补足制度短板,推动志愿服务法治化。
推动志愿服务法治化
受访专家表示,推动志愿服务法治化,应尽快出台志愿服务法,让每一份善意都有法治护航、每一次奉献都有制度保障,这也是新时代志愿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谭建光认为,学雷锋活动是广大群众自发自主参与的活动,与志愿服务法治化的有机结合,能够在保持爱心热情的基础上不断有序发展。
谭建光解释说,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的法治化,要关注保障和促进两个方面。学雷锋志愿服务法治化,需以法治保障激励志愿服务,以法治规范促进志愿服务健康发展。通过法治化建设,一方面依法保障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权益,依法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多样化活动的权益;另一方面规范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行为,“做好事”也要有法可依。
“要将学雷锋志愿服务从道德层面的自觉践行,上升为法律保障与制度规范。”谭建光说。
在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张强看来,当前,我国志愿服务已从道德倡导逐步转化为支撑社会发展的制度化安排,法治保障成为关键推动力。志愿服务被纳入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之中,不仅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更强化了志愿者权益的刚性保障,筑牢了制度底线。
谭建光表示,新时代推进雷锋精神与志愿服务深度融合,应坚持法律与道德协同发力、制度与文化并重并举。法律与道德协同的关键是“内在自觉遵循、外在规范约束”;制度与文化并重的关键在于“文化引导自觉,制度促进自律”。学雷锋志愿服务要实现规模化、长效化发展,必须走规范化之路,以法律规范引导志愿者与志愿组织依法有序参与。
张祖平同样认为,为了更好地弘扬雷锋精神,促进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在法律、道德、文化等方面系统推进雷锋精神与志愿服务的融合发展。
张祖平解释说:“在法治层面,将雷锋精神纳入志愿服务法,以立法固化价值引领;在道德层面,深化学雷锋主题活动,将其融入学校、社会与社区教育,嵌入志愿服务组织章程与项目理念;在文化层面,把雷锋精神纳入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体系,强化培训普及与文艺宣传,厚植志愿文化根基。”
完善志愿服务配套制度
针对在“十五五”时期如何以法治建设赋能学雷锋志愿服务专业化、常态化、体系化发展,实现雷锋精神制度化落地,谭建光建议,除了立法保障之外,还要从示范激励、专业赋能等方面着手。
他认为,在示范激励层面,法治彰显与道德引领离不开榜样的示范。当前的全国志愿服务“四个100”典型选树活动,以及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大赛等全国性志愿服务奖励多为参照性激励。应在立法中明确设立更高级别的国家级志愿服务奖项,强化全国示范效应,提升国际影响力。在专业赋能层面,要健全学雷锋志愿服务专业化发展指引,通过细化举措推动志愿服务规范提质。同时强化专业培训与督导,推动各项法规政策落地见效。
“在‘十五五’时期,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是契合发展形势的部署。”张祖平表示,面对实践中的新问题,还要明确未登记志愿服务队伍的法律地位、民法典非法人组织的适用认定、监管主体与监管路径等核心问题。
张强建议,新时代推动志愿服务高质量发展,需坚持法治筑基、科技赋能、激励引领等协同发力。应以法治化为根本,加快志愿服务配套制度完善,厘清权责边界、健全风险分担与权益保障机制,破解强制志愿、责任不清、运行失范等实践难题。
在张强看来,还应以人工智能双向赋能,弥合数字鸿沟。人工智能带来技术差异、资源分配、应用能力等新挑战,叠加老龄化社会加剧数字鸿沟问题。志愿服务可成为对冲数字鸿沟、保障困难群体数字权益的重要载体;同时以AI技术优化志愿服务供需匹配、提升服务效能、强化过程监管与权益保障,实现科技服务志愿、志愿反哺社会的双向赋能。
“以多元精神激励强化内生动力。在法治保障基础上,构建多层次、可持续的精神激励体系,创新激励方式与实现路径,激发志愿者参与热情,推动志愿服务从制度约束向价值自觉转变。”张强说。
漫画/高岳
记者手记
从事新闻工作以来,我一直与志愿服务有着不解之缘。从青涩年华身穿红马甲躬身实践,到如今牵着孩子的手走过社区街巷,陪伴孩子积极参与志愿服务。
犹记得,我初做志愿者时,走进社区帮扶困难老人,走进校园开展文明宣讲,虽然一腔热忱,却常常陷入手足无措的境地。那时的志愿服务,更像是一场“凭着心意出发”的奔赴——我曾见过,热心的志愿者因不清楚服务边界,好心办了错事;也曾听过,不少志愿组织在行进中举步维艰。那时便默默期盼,这份纯粹的善意,能有更坚实的支撑。
岁月流转,这份期盼渐渐照进现实。我带着孩子参与志愿服务,曾经的“摸着石头过河”,变成如今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曾经零散的志愿活动,凝聚成覆盖敬老、助学、环保等多个领域的服务体系。孩子也会认真记录下服务对象的心愿,会主动询问“这样做是否符合规范”,这份严谨与敬畏,正是志愿服务规范化发展最生动的缩影。
我深知,这种变化的背后,是时代的进步,是社会的共识,更是法治力量的默默护航——从地方层面的探索实践,到国家层面的立法推进,从权益保障的不断完善,到激励机制的逐步健全,学雷锋志愿服务正从“道德倡导”向“制度规范”稳步跨越,从“情感驱动”向“法治赋能”深度转变。
我始终坚信,法治是温暖的守护,守护着志愿者的赤诚,守护着志愿组织的初心,更守护着雷锋精神的薪火相传。未来,当志愿服务法出台,当配套制度不断完善,当法治理念深入每一位志愿者心中,学雷锋志愿服务必将迎来更高质量的发展——它会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会自觉,一种文明底色,融入每个人的日常,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从“定分不易”到“止争有方”
浙江诸暨法院探索纠纷解决新路径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陈宁
“定分不易”,止争尤难。如何让公平正义既有捍卫规则的刚性尺度,更有浸润人心的司法温度?
近日,在“枫桥经验”发源地的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法官们正在定分止争案例分享会上畅谈办案心得,进行法理与情理的深度对话。在思想碰撞中,一条从“结案了事”走向“事了心解”的司法进阶之路愈发清晰。
从社区调解室到医院病案室,从珠宝城商铺到乡村祠堂,从破碎的亲情到涉困的企业,诸暨法院的探索为“定分止争”标注了“枫桥经验”发源地法院的生动注脚。
理念之变
从结案了事到实质化解
如要破解“定分不易”,则应有一份穿透表象、直抵人心的执着。
诸暨市法院大唐法庭庭长傅刘强面前摆着一本薄薄的卷宗——张某与李某重组家庭后育有一子,但张某的前妻王某仍与张某的父母同住,共同抚养她与张某的孩子。两个女人的积怨,在一次口角后爆发,当场大打出手。
这起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若依常规,开庭、质证、判决,一个上午足矣。
“但判决之后呢?”一纸判决能厘清权责,却解不开双方心中的疙瘩,潜藏的矛盾仍有可能再次爆发。他随即查阅关联案件、谈心摸清情况,了解到王某与张某生育的孩子因父母离婚本就情绪不佳,若矛盾再次激化,将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于是,傅刘强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切入点,从为人母的不易共情,两次调解,三番恳谈,双方的“心结”开始松动。最终双方不仅当场履行赔偿,更承诺互不纠缠。
在诸暨市某医院病案室里,法院审管办法官宋倩宇正向记者回忆起一年前(2025年1月26日)那个寒夜里的“定分”经历。
一名保洁员在岗位上猝然离世,可医院记录显示与其死亡证明时间不对,相差一天。正是这看似微小的出入,让保险公司产生“骗保”疑虑,理赔程序陷入僵局。
为查明“一日之差”的真相,她驱车赶往医院病案室。窗外细雪纷飞,她与医生一页页翻查记录,最终在护士交接班本上找到了答案:家属为让老人有尊严地离世而提前接回,医院补相关手续时填错了时间。当晚,当修正证明送到保险公司,当事人女儿打来电话哽咽感谢道:“这个年,终于能过了。”
方法之新
从坐堂问案到融入治理
若要化解“止争之难”,则应将司法角色从被动的裁判者向治理参与者转变。
华东国际珠宝城内,一商户愁眉不展、房东语气急切,面对这起因市场波动引发的租赁纠纷,诸暨市法院店口法庭庭长周佳艳没有急于开庭,而是先当起了“市场分析师”,调取近3年租金数据、走访20余家商户,摸清了行业规律:每年3至5月是珠宝行业传统淡季,当年商铺空置率同比上升15%。
在调解时,周佳艳用翔实的数据向争执双方揭示市场规律与长期利害,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但周佳艳的工作并未止步于此。在多次调研后,她推动当地珍珠行业协会出台了标准化合同,增设“市场波动联动条款”。一年后的统计显示,珠宝城同类纠纷同比下降了62%。
同样的措施,在破产审判领域也创造了“奇迹”。民二庭教导员沈如波面对一家账上仅剩44.5元、看似“无产可破”的企业,逐笔核对企业1526条银行流水,最终发现50万元注册资本被违规转走。
可此时股东失联、证据链断裂,调查工作如何推进?沈如波创新责任倒逼机制,复原抽逃出资证据链,追回资金,实现职工债权、普通债权100%清偿。
在诸暨市暨南街道金兴社区,共享法庭成为治理的关键支点。民一庭教导员蒋仙斐在调解一起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纠纷时,双方因最后5万元僵持不下。此时蒋仙斐发现社区缺少老年活动室,而建设单位恰好有闲置店面,随即依托共享法庭,协调建设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代表开展多轮协商。最终,各方达成一致:建设单位在支付筹备经费的同时,将闲置店面无偿提供给社区作为老年活动室使用。这一方案既化解了纠纷,又回应了民生诉求,一举解决了困扰社区3年的治理难题。
路径之立
从单打独斗到多元协同
实现真正的“止争”,更需要聚力成势、协同共治。
诸暨市法院牌头法庭法官应雨光至今记得那个充满火药味的下午,当地马氏祠堂里,数十位族人情绪激愤。一位族人说:“我们捐款修祠堂是做善事,怎么反倒成了被告?”原来,马氏族人马某在宗祠重建施工时不慎跌落重伤,面对巨额医疗费,马某无力承担,便将63名捐款族人与村委会一并告上法庭。
“如果简单判决捐款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会伤害宗族情分,更会挫伤全社会的公益善心。”应雨光说。考虑到案件特殊性,他将情况通报镇党委,一场由相关负责人坐镇协调,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共同参与的联合调解随即展开。
调解现场,应雨光释明责任边界,多元调解力量则用乡情乡理耐心疏导。最终,各方达成协议,村委会支付26万元补偿款,其他村民自愿捐款救助,既维护了伤者的权益,也守住了宗族情分和公益善心。
这种协同联动,在化解群体性纠纷时更显威力。2024年底,当310名农民工为被拖欠的700余万元工资焦灼无措时,诸暨市法院立案庭依托市社会治理中心,迅速启动分流协作机制,联合“天平调解工作室”、属地人民调委会协同攻坚,法院同步指导,快速完成调解、司法确认与强制执行。
最终,5天内便将700余万元工资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境界之升
从解纷终局到修复关系
司法的更高境界,在于疗愈无形的裂痕。
诸暨市法院枫桥法庭执行干警沈鼎丁第七次走进陈家老宅时,陈三哥依然低着头。兄妹4人因老宅拆迁款分配问题对簿公堂,法院的判决早已厘清权责,但陈三哥心中的疙瘩始终未解,兄妹关系跌至冰点,昔日亲密无间的亲人,变得形同陌路。
这一次,沈鼎丁没有再提及判决书上的法条与权责,而是特意请来村党支部书记一同前往,两人从亲情入手耐心疏导:“老三,记得你10岁发高烧,是你二姐背你走的五里路……”一张泛黄的全家福,一段旧时的手足记忆。陈三哥摩挲着照片,良久才抬起头:“明天……我去办手续。”最终,这起案件的170万余元拆迁款全部分配到位,兄妹4人也终于重归和睦。
司法的善意,不仅在于“如我在诉”的共情体察,更在于以“活水养鱼”信任托举。
7年前,某化纤公司因对外担保背上近亿元债务,所有资产被查封。执行局在调查时发现,这家企业主营产品市场需求稳定,若能维持正常经营,每年可创造上千万元利润,完全具备“造血”能力。
“不能一封了之。”经过审慎评估,执行局局长傅铁军提出采用“活封活扣”方案,让企业在法院监管下继续经营。与此同时,诸暨市法院积极延伸职能,对接相关部门为企业引入产业扶持基金,助力技术升级、产品迭代。
如今,这家企业早已还清亿元债务,车间里机器轰鸣依旧,400多名员工仍在安心工作。企业负责人杨某感慨:“是法院的信任和理解,给了我们第二次生命。”
从“小事不出村”到“案结事了人和”,在诸暨这片诞生了“枫桥经验”的土地上,一场关于司法为民的探索仍在继续。当定分止争的智慧融入每一项司法实践,法律便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成为可触摸的暖意、可信赖的依靠、可托付的希望。
湖北公安机关精准护航企业复工复产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通讯员 廖琰璨 廖琬均
2月27日凌晨3时许,湖北省鄂州花湖国际机场。一架架全货机在机坪上密集起降,来自全球的生鲜冷链、电商快件在这里快速中转。
作为亚洲首个专业货运枢纽,鄂州花湖国际机场企业的安全顺畅运转,直接关系区域经济发展大局。
在机场某航油公司门口,鄂州市公安局花湖国际机场分局北区警务室民警胡烜玮正蹲在地上。
夜漆黑,手电筒的光束扫过一个个防爆器材。“压力表指针在绿区,合格。这个月的检查记录呢?”胡烜玮边检查边询问值班人员,呼出的白气在寒风中散开。
“安全没有旁观者,新年开工安全第一位,咱们都得上点心。”胡烜玮说。
一言一行背后,是湖北公安机关护航企业复工复产的日常举措,也是让无数企业感受到“公安温度”的日常瞬间。
新年伊始,荆楚大地各大企业铆足干劲忙生产。湖北公安机关民辅警主动担当、靠前服务,迅速从春节安保的“主力军”变身为护航发展的“勤务员”,以织密巡逻防控网、升级安保硬举措、化解涉企矛盾等举措,为复工复产筑牢安全屏障,让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
把服务做在前面,企业复工复产就能更快一步。在宜昌,这句话成为实实在在的行动。
“有了民警前置指导,我们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存放仓库的建设就能一步到位,省去了后期整改的麻烦。”2月25日,湖北弗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汪辉对上门服务的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白洋工业园派出所民警逄瑞连连称赞。
正值建设攻坚期,为避免企业因标准不清、流程不熟导致工期延误,分局将服务窗口前移至工地,组建专班深入企业,重点对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的建设标准进行细致讲解。
在黄石,一场别开生面的“反诈午餐”同日上演。
2月25日中午,湖北艾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食堂里饭菜飘香,员工们正排队用餐。队伍旁,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铁山派出所社区民警戴黎明扯开嗓门开讲了。
“大家边吃边听我唠叨两句啊!年前咱们辖区有个员工差点被骗,他想起咱们入企宣传讲过类似案例,才没上当……”戴黎明正说着,员工们就端着餐盘围拢过来,听得津津有味。
有人笑着接话:“戴警官,你这是把反诈课堂搬进食堂了啊!”
面对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可能遇到的困难,湖北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把脉问诊、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全程护航。
湖北公安机关靠前服务,持续组织警力深入企业,依托“一企一警”“项目警长”“护企小秘书”等机制,通过上门式、问诊式服务发现安全隐患,并指导复工企业细化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完善安保管理制度,筑牢安全防线。
针对节后办证、招工用人高峰,各级公安政务服务窗口普遍推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错峰服务,以政务服务“加速度”,助力复工复产“提效率”。
在武汉光谷,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政务服务大队的民警正为企业“走出去”铺路搭桥。
2月25日,春节后上班第二天,政务服务大队出入境窗口刚打开,一份沉甸甸的“开工礼”就送到了柜台上。辖区企业联影智元公司的高管专程赶来,手里捧着一面锦旗不断致谢。
不久前,联影智元公司的香港智慧医疗项目进入关键期,核心研发团队需要频繁往返两地。可问题来了——赴港签注停留期短,团队出入境频次高,签注不够用。
消息传到分局政务服务大队,民警联合区政数局直接把服务送上门,对着企业的难题一项项“拆解”,推出“短期应急+中期便利+长期保障”个性化服务,把“卡点”变成了“通途”。
从厂房车间到员工食堂,从货运枢纽到科创楼宇,一个个奔波在企业门口的藏蓝身影,一次次精准及时的贴心服务,正化作汩汩暖流,为荆楚大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平安动能”。
法治政府建设护航美好生活
□ 林楠特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13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30部。自觉依法接受监督”“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些内容,不仅展现了过去一年法治建设的丰硕成果,更彰显了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坚定决心。
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主要实施者,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职责,每一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连。行政决策是否科学、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服务供给是否高效,直接影响着群众对法治的真实感受。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如何,最终要落到群众可感、企业可知、社会可见的实处。
群众和企业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与一件件具体的政务服务事项紧密关联。政务服务的持续优化是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直观体现。近年来,各级政府聚焦群众和企业反映的办事环节多、耗时较长等问题,主动改革创新,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202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对健全常态化推进机制作出部署。如今,越来越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高效一次办”,婚姻登记实现“全国通办”……这些变化背后,正是政府以法治思维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让法治建设成果真正惠及百姓生活。
如果说政务服务彰显了法治政府的温度,那么营商环境则映照出法治政府的成色,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过去一年,实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系统整治招标投标、招商引资领域突出问题……一系列举措为公平竞争保驾护航。特别是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紧盯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和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开展集中纠治,2025年全国涉企行政检查总量下降33%,发现问题比例平均提高18.5个百分点。执法更精准、更规范,既减轻了企业负担,也提升了监管效能,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更加公平透明的环境中安心经营、放手发展。
法治政府不仅意味着权力规范运行,也意味着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渠道,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过去一年,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司法部近期发布的《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2025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1.5万件;行政复议案件实质性化解率连续两年超过九成;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加大监督纠错力度,通过变更、撤销等方式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7.2万件,纠错率为11.5%。这些数据充分表明,行政复议既有效维护了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也倒逼行政机关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法治政府建设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权力运行规范、治理方式创新等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从优化政务服务到规范涉企执法,从完善监督机制到畅通救济渠道,我们看到群众办事更加便捷高效,企业预期更加稳定可及,权力运行更加透明规范,权利救济渠道更加畅通有效——这些变化生动诠释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成效,也让全社会有了更多获得感。
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期待。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期待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自觉按规律办事,在法治轨道上以“刀刃向内”的勇气继续深化改革,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治政府建设铿锵前行硕果累累
代表委员热议政府工作报告
□ 本报记者 刘欣
3月5日上午9时,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
这份大约有1.9万字的政府工作报告,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特别突出开好局、强创新、惠民生、可操作,各方面反响热烈,代表委员们对政府工作报告频频点赞。
“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措施”“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政府工作报告法治元素鲜明、亮点突出,给代表委员留下深刻印象,为新一年的政府工作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总结2025年政府自身建设时提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部署2026年工作时又强调‘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聚焦涉企执法、‘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同时涵盖提升行政效能及社会治理等工作维度。法治政府建设对‘十五五’规划的落地实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马怀德说。
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
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成效持续显现。
“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后我感觉信心满怀,热血澎湃。奋进‘十五五’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法治建设,以良法善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取得更大成就。”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迟日大说。
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13件,制定修订行政法规30部。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成绩中,立法方面的成绩依旧引人瞩目。
迟日大对于这一立法成绩感受很深,“高质量立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过去一年,紧紧围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不断提速,并更加注重立法质量与社会效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理念,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聚焦重点领域制定修订583项国家标准。持续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人工智能+”行动,行业应用加快落地,新型智能终端不断涌现。数据要素潜力加快释放,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10.5%以上。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说:“过去一年,法治政府建设铿锵前行,硕果累累。尤其是在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方面,与时俱进,重点突出。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构建并完善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障新质生产关系善治。”
在回顾2025年工作时,政府工作报告还提出,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开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加强城乡基层治理;做好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下降8.7%;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预防、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平安中国建设取得新进展。
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
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法治元素惠民利企暖人心。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与发展支持,让民营企业家倍感振奋、满怀信心。全国人大代表、依文集团董事长夏华提到,“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保障民企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更提出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下更大力气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精准破解民企发展的实际难题,为民营经济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去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全面推开。迟日大在调研中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越来越强,公平正义深入人心。他认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等举措,有助于让法治实实在在成为企业发展“定心丸”。
夏华说:“作为民营企业家,我们将紧抓政策红利,坚守主业深耕创新,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同时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实干担当践行企业责任,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民营经济的强劲动能。”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工作报告还注重提升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提出制定推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完善老年用品产品、养老金融、旅居养老等支持政策;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和生育休假制度;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程萍认为,从政府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市场法治更精准,直击民营经济发展与公平竞争痛点,以制度保障平等准入、规范执法,让经营主体更有底气;民生法治更温暖,把公平正义融入群众身边事,守护人民安全感。
要加快形成长效机制
法治政府建设一直是政府工作报告关注的话题。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履职尽责;提高审计监督质效;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着力提升行政效能等。
程萍认为,“政府工作报告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明确强化依法行政、依宪依法履职,自觉接受各方监督、深化政务公开,为政府治理划定清晰法治底线”。
“实践中,各地在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加快形成长效机制。”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在强化政府建设方面提出的内容较为全面,在具体实践中,必须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落实举措,持续推动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地见效,以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成效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福祉。
“作为一名律师代表,我将坚守初心、履职尽责,以专业履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程萍说,她将当好权益守护者,为民营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当好法治传播者,结合政府工作报告要点开展普法,推动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当好建言献策者,以代表身份聚焦执法监督、政务公开、数字法治等提建议。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付子堂:每一份建议都要说专业话提实在策
付子堂,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人权学院教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知行合一致良知,德法兼修事上练。”2023年6月21日上午,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2023届学生毕业典礼上,时任校长的付子堂在毕业致辞中只讲了这一句话,被网友评为“最短毕业致辞”。
因当天遭遇大雨,为了让学生们少淋雨,付子堂在致辞时把精心准备的讲稿内容浓缩成了一句话。但他不忘提醒同学们关注稍后学校官微推送的全文。这样的举动,温暖了在场的师生,被网友认为是践行了知行合一,做到了以人为本,体现了大学之大。
两个多月后,付子堂正式卸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职务。三年来,作为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这位深耕法理学数十载的法学家以专业视角聚焦法治建设核心议题,围绕区域协同立法、新兴领域法治护航、社会民生法治保障等方向提出多份建议,诸多建议被相关部门采纳落地,成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鲜活实践。
3月3日晚,在重庆代表团驻地,《法治日报》记者见到了刚刚结束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付子堂,桌上摊开的调研笔记上,红笔批注的字迹密密麻麻,既有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调研数据,也有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思考,还有与基层司法工作者的座谈记录。
“每一份建议都要扎根实践,说专业话、提实在策,这是作为法学研究者,更是作为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付子堂说。
深耕立法实践
近年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区域整体竞争力明显提升,在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和全国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2023年,付子堂提出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推进以“区域市场一体化”为核心的区域协同立法试验。在他看来,进一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协同改革发展,有必要从体制机制完善角度,为发展注入新鲜活力。
为摸清实情,付子堂先后走进川渝两地的立法机关、基层政府、企业,与立法工作者、基层干部、企业代表座谈,直击“立法标准不统一、执法尺度不一致、利益平衡难实现”等痛点。
付子堂说,协同立法应紧密围绕“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的目标,逐步以协同立法方式,确立事关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要素。
2024年1月,重庆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条例规定根据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法规。
“此条款对促进川渝两地协同立法意义重大。”付子堂对记者表示。很快,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付子堂提出关于完善区域协同立法运行与保障机制的建议,呼吁进一步完善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改革和发展离不开立法的保障。付子堂表示,区域协同立法可以明确区域共同发展的目标,弥补目前法律供给的不足,平衡地方法治发展之间的差异,妥善解决特定区域在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关键领域中所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
目前,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东北三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多个区域就协同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在立法法等法律中,协同立法已经从地方探索创新层面提升到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但在付子堂看来,我国区域协同立法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面临一些瓶颈和挑战,表现在工作机制仍需健全、协调机构有待明确等多个方面。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川渝两地加强协同立法,已取得一系列成果。付子堂介绍说,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着眼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部署落地生根,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积极推进川渝协同立法。
聚焦新兴领域
面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数字经济等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法治挑战,付子堂结合调研,以前瞻性视野建言献策,推动法治与新质生产力同频共振。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特别要加强新兴领域的前瞻性专门立法,促进和规范新技术的研发应用。”付子堂告诉记者。
为了解当前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情况、技术瓶颈、法律障碍和政策需求,付子堂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的重庆市永川区开展实地调研,体验了无人驾驶出租车,并与经济信息、公安、司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相关企业开展了座谈交流。
付子堂调研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现有法律中的一些规定,与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需求并不相符,有必要加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立法。
于是,在2025年全国两会上,付子堂联合多位代表提交关于尽快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法的建议,建议国家层面统筹专项立法,统一分散式地方规范,厘清责任认定、保险制度等核心问题,为自动驾驶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2025年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宣布两款车型正式获得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准入许可,将在北京、重庆两城市的指定道路上开启试点。
“面对如此大规模发展的产业,现有法律供给不足,难以充分契合行业发展需求。对此,需要完善辅助驾驶的法律配套体系,为智能驾驶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付子堂说。
付子堂调研发现,在法律属性层面,辅助驾驶与手动驾驶、自动驾驶有着本质区别,三者不可等同视之。然而,现有法律尚未明确辅助驾驶“人机共驾”的法律属性,导致涉及辅助驾驶的事故责任规则适用困难。
“实践中,用户、车企与系统供应商间的责任往往因技术认定的复杂性及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而难以界分,明确辅助驾驶的法律属性是正确适用责任规则的必然要求。”付子堂告诉记者。
由此,2026年两会期间,付子堂提出应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辅助驾驶汽车。
坚守初心使命
近年来,付子堂坚持深入基层调研,走进企业、社区、司法一线,把群众呼声与实践难题转化为议案建议;他积极参与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座谈研讨,认真履行代表监督职责,推动法治举措落地见效。
付子堂调研发现,新就业形态正在成为人民充分就业的重要渠道,与个体创业呈现出相互交融、边界模糊的特征。在此场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取得收入的性质没有明确结论。
“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不同,税法列举的纳税行为存在部分竞合,若认定出现偏差,将直接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税收公正。”付子堂告诉记者。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在2025年全国两会上,付子堂提出了“关于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收入性质 助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2023年,付子堂在调研时常与一线办案法官、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座谈交流,他发现,巡回法庭信访化解任务繁重,年轻法官缺乏复杂信访案件处理经验,而各地退休的中高级法院院领导、资深高级法官拥有丰富司法经验,却未得到充分盘活。
“法官退休后,其基于多年审判工作所积累的司法经验、形成的司法观点和法律业务知识并没有退出大脑。其丰富的审判工作阅历和经验依然能够为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力量。”付子堂认为。
于是,在2024年全国两会上,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在退休的中高级法院院领导和资深法官中选聘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申诉信访案件化解专员的建议,专司巡回法庭申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
最高法高度重视付子堂的建议,于2024年4月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退休法官发挥作用的通知》,推动全国15名退休资深法官受聘为最高法特邀调解员派驻巡回法庭,返聘8名退休同志参与信访接待,切实缓解了巡回法庭信访化解压力。
多年来,付子堂在立足讲台培育法治人才的同时,又扎根履职一线传递民声、建言献策,用专业与坚守诠释“人民代表为人民”的初心,以法治力量护航高质量发展、守护民生福祉,展现了新时代法学家与人大代表的责任担当。
图片新闻
图①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图② 3月5日,列席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在认真听会。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摄
图③ 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前,全国人大代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宪忠在接受媒体采访。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摘要)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3月5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说明摘要如下:
一、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发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宝贵经验。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整体实现“升级换代”,取得重大成就,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保障,也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基础。三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保护生态环境、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值更高,希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进入新时代新征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们党不懈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升华和实践结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这一重要思想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重大原则、目标任务、路径方法作出全面谋划,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任务依然艰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通过法典编纂的方式予以系统体现,有利于进一步彰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以良法保障善治。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切实的法治保障,具有涉及面广、体量大、内容多的特点,既涉及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和基本监督管理制度,又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内容。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编纂出一部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高质量法典。这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三)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是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统筹考虑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制约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共性、综合性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的通用性制度规范,集成优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规范,统领协调生态保护法律制度规范,并对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责任制度。这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意义重大,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四)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替代的。”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已经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着力为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法治保障,让美丽中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践行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内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不仅对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也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产生深远影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我国将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为做好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四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就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安排、体例结构、重要内容等进行汇报。202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请示,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对我国现行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魂和纲,全面体现这一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法典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须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和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实事求是、稳中求进,紧紧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充分认识和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新要求,系统考虑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国际影响等实际需要,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全面梳理总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生态环境法典,充分体现生态环境领域的最新实践成果,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对于还看不准、需要继续探索实践的,可以作出原则性规定,保持法律制度规范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适应性。四是坚持树立历史眼光和世界眼光。汲取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蕴含的智慧和理念,借鉴人类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使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和法典编纂规律,统筹立、改、废,妥善处理好生态环境法典内部、外部制度规范的协调统一,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立法共识。
三、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赵乐际委员长多次主持召开常委会党组会议,对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和生态环境法典各草案稿进行研究。成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李鸿忠副委员长任组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统筹协调法典编纂中的重要问题。2023年11月3日,李鸿忠副委员长主持召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会议,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2023年11月7日,召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会议,宣布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编纂起草工作。工作专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任专班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任专班副组长,集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机构、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骨干,并吸收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参加。同时,为更好凝聚广大专家学者的智慧,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成立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为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智库智力支持。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后,工作专班在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扎实开展法典编纂工作。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重要讲话精神,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研究和把握生态环境领域问题,并贯彻落实到法典研究和编纂工作中。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研究资料,密切关注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发展情况,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特点,积极与生态环境法学界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针对法典的篇章结构、重点难点问题、具体制度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研讨、总体设计和方案比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生态环境法典各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后,发往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学术研究机构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等共132家单位征求意见,并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工作专班根据各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对法典各编草案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就一些重点问题与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密切沟通,广泛凝聚共识。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安排,2025年4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草案整体审议。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分拆审议,即对草案第一编“总则”、第三编“生态保护”、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5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继续进行分拆审议,即对草案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5年12月,报经党中央原则同意后,将之前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包括整体审议和分拆审议,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同时通过代表工作平台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多地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并就重点难点问题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征求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体现和反映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体例结构合理、条款内容丰富,务实可行,为机构及其职责的调整留有必要的空间,较好地处理了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2026年1月30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会议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四、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理论研究现状和工作实践情况,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编纂工作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具体考虑是:第一类情况,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第二类情况,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这些方面的现行法律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公园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这些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因此,法典相关规定内容需要统筹协调,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第三类情况,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原则上将适用于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三编“生态保护”、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的通用性制度规范,如生态环境领域规划、标准、监测、影响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提炼归纳在第一编“总则”中规定。同时,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编纂进第一编“总则”,并吸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近年来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新制度内容。此外,第一编“总则”积极总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将各方面认识较为一致、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体现法典的实践性。
第一编共9章、147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基本规定。第一编第一章“基本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规定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目标要求(草案第一条)。二是规定了生态环境定义、法典适用范围、党的领导、基本国策等内容(草案第二条至第五条)。三是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草案第六条)。四是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表彰奖励、国际合作等内容(草案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此外,对全国生态日作了专门规定(草案第十五条),不再保留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的规定。
2.关于监督管理。第一编第二章“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有:一是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包括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责任清单制度、河湖长制与林长制、协调联动机制、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保护协调机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等(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第一节)。二是监督管理制度,主要规定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一般性规范,包括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大监督、生态环境司法、各有关机关执法配合、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三水统筹与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体系、区域流域保护、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行政强制、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制度等(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
3.关于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一编第三章“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主要对规划体系、规划编制的程序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等作了规定。
4.关于标准和监测。第一编第四章“标准和监测”,主要对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生态环境基准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等作了规定。
5.关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编第五章“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一般规定、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节,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内容纳入,并充分考虑实践发展,作出以下重要修改完善:一是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草案第八十二条)。二是要求从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技术单位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历;对技术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并加强监督管理(草案第九十九条)。三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的具体情形(草案第一百零五条)。四是增加规定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当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草案第一百零八条)。
6.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编第六章“生态保护补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机制,包括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作了规定。
7.关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第一编第七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应对责任体系、监测预警、通报和应急联动等作了规定。
8.关于保障措施。第一编第八章“保障措施”,主要规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等保障措施。
9.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一编第九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主要对政府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保障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监督等作了规定。
(二)污染防治编
第二编“污染防治”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一是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一般规定,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的污染防治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二是在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第二编共9个分编、36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二编第一分编规定了通则,分为“一般规定”、“排污许可管理”2章,主要内容有:一是总结提炼污染防治共性制度,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草案第一百五十条),强调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草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禁止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草案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口设置使用要求等(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等)。二是增加规定污染防治总体要求(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条),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并对分类管理等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制度作出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章)。同时,增加对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系统治理的要求等(草案第一百七十二条等)。
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二分编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4章。草案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防治大气污染应当调整交通运输结构(草案第一百八十九条)。二是鼓励、支持采用超低排放等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草案第二百一十二条)。三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增加制定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识制度等(草案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四是强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检验造假的监管,明确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监督检查要求(草案第二编第四章第三节)。五是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六是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问题,增加规划、选址等要求(草案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
3.关于水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三分编规定了水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4章。草案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增加严格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共用入河排污口监测等要求(草案第二百七十五条至第二百七十八条)。二是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增加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等规定(草案第二百八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条)。三是明确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草案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九条)。四是进一步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增加监测、监控、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等要求(草案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等)。五是增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一章,规定国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流域一体化保护(草案第二编第十章)。
4.关于海洋污染防治。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了海洋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和“船舶海洋污染防治”5章,以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为基础编纂形成。
5.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五分编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土壤污染预防”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3章。草案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草案第三百九十六条)。二是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时限前完成(草案第四百五十四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具体管理要求(草案第四百五十六条)。
6.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编第六分编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标准(草案第四百七十二条)。二是明确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报送有关信息(草案第四百七十六条)。三是将“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修改为“国家实行固体废物零进口”(草案第四百七十八条)。四是针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联单管理等制度(草案第五百一十八条等)。
7.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七分编规定了噪声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问题(草案第五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一条)。
8.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编第八分编规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取得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的条件(草案第六百一十一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草案第六百一十三条)。三是完善核设施环评制度(草案第六百一十六条)。四是增加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等)。五是增加规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等制度(草案第六百三十条等)。六是与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等做好衔接,完善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草案第六百三十五条等)。
9.关于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九分编分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3章。该分编根据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编纂形成,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对于还需要继续探索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一是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等(草案第二编第三十四章)。二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产品电磁辐射限值、电磁辐射设施分类管理等(草案第二编第三十五章)。三是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产品光限值、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等(草案第二编第三十六章)。
(三)生态保护编
第三编“生态保护”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双赢的要求,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强调充分保护;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明确统筹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这样的体例设计,既体现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又尊重了不同生态要素的各自特点,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下转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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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共7章、26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三编第一章“一般规定”,规定生态保护编一般性、原则性的内容,是生态保护编的“总纲”。其中,突出生态系统保护,明确国家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耕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推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草案第六百七十七条);突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明确国家统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草案第六百七十八条);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共享惠益,防范外来物种侵害(草案第六百八十二条至第六百八十五条);强调开展生态修复应当尊重自然规律,遵循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草案第六百九十一条);针对绿化树种草种选择不当损害人体健康问题,明确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草案第六百九十二条);强调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支持开展生态保护各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草案第六百九十六条)。
2.关于生态系统保护。第三编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主要是整合规定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中有关生态保护的内容,同时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态系统的专门规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共分为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六节。一是按照择其要旨要则的原则,将现行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纳入法典并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至第四节)。二是专设江河湖泊一节,明确国家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保障、水域岸线分区管理、水生生物保护等,巩固提升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功能(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五节)。三是专设荒漠一节,在坚持防沙治沙的同时,明确加强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发挥荒漠生态系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调控水文、保育土壤、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六节)。
3.关于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三编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强调“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做好保护的同时加强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分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其他自然资源五节。在土地资源方面,明确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草案第七百五十九条);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四条),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六条),加强黑土地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七条)。在矿产资源方面,明确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草案第七百七十一条)。在水资源方面,要求统筹兼顾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草案第七百七十八条);强调国家厉行节水,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草案第七百八十八条)。在渔业资源方面,明确渔业生产应当坚持养殖为主、适度捕捞,实现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草案第七百九十四条)。此外,还对林木、草原、野生动物和海洋资源等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作了规定(草案第三编第三章第五节)。
4.关于物种保护。第三编第四章“物种保护”,主要整合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分为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三节,规定了野生动植物的分类分级保护、外来入侵物种分类分级管理(草案第八百一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第八百四十六条);加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保护、收容救护、放生管理和致害应对(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第八百二十八条);采取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和野外回归等措施,加强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草案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四条至第八百三十六条);明确国家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草案第八百四十四条)。
5.关于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三编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将自然保护地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保护立法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规定,分为“自然保护地”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二节。其中,自然保护地目前尚无专门立法,根据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中央文件,规定了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设立调整、分区管控、园地共建、社会共享、生态修复(草案第八百五十九条至第八百六十五条),以及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季节性差别管控(草案第八百六十八条)等内容。同时,第二节既对重要流域、区域生态保护的共性制度作出规定(草案第八百七十条至第八百七十五条),又对长江、黄河、其他大江大河大湖等重要流域(草案第八百七十六条至第八百八十一条)和青藏高原、海南岛、秦岭、“三北”工程建设区等重要区域(草案第八百八十二条至第八百八十七条)的专门要求作出规定。
6.关于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三编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整合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分为水土保持、防沙治沙二节。其中,在水土保持方面,要求加强监测、采取防治措施,严格管控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并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草案第八百九十三条至第八百九十九条)。在防沙治沙方面,要求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严格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活动管理,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制度等(草案第九百一十条至第九百一十五条、第九百一十八条)。
7.关于生态修复。第三编第七章“生态修复”,主要是从中央文件和现行立法中总结提炼有关生态修复的一般性规则规范,包括生态修复的规划编制、监测监督、项目验收、后期管护、成效评估等(草案第九百二十三条至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七条),同时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江河湖泊及入海河口、矿区的生态修复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九百三十一条至第九百三十六条)。
(四)绿色低碳发展编
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涉及环境资源经济的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现实需要,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
第四编共4章、11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有关制度。一是明确本编的适用范围(草案第九百三十八条)。二是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重要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导向(草案第九百三十九条至第九百四十二条)。三是明确涉及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产业发展、交通运输、建造建筑、农业农村等的绿色低碳发展有关要求(草案第九百四十三条至第九百四十七条)。四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对绿色低碳产品标准实施等作出规定(草案第九百四十八条)。五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企业、公民等不同主体,分别规定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草案第九百四十九条)。六是明确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投资、财政、金融支持措施,以及科技支撑保障、加强国际合作等有关要求(草案第九百五十条至第九百五十二条)。
2.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法律制度。本章系统整合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制度,与第二编“污染防治”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协调。同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有关规定。在有关现行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有关要求,将生产者责任延伸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制度措施(草案第九百五十六条、第九百五十九条)。二是优化清洁生产制度,完善审核结果应用、强制性审核、绿色设计、绿色包装等有关规定(草案第九百六十六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三是充实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增加新型废弃物、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以及再生金属加工利用、再生材料推广应用等有关规定(草案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六条、第九百九十条)。四是建立健全绿色消费制度,增加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政府绿色采购、二手商品流通交易等有关规定,明确公民和企业的相关义务(草案第九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一条)。
3.关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制度。草案在现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适应实际需要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变化,明确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完善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六条)。二是健全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第一千零一十条)。三是强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要求,完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等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4.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明确相关的监督管理体制、决策协调机制(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七条)。二是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制度和有关要求(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一条)。三是明确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原则、组织实施有关行动方案等作出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四是规定减缓气候变化有关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四十条)。五是规定适应气候变化有关措施(草案第四编第四章第三节)。六是明确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要求(草案第四编第四章第四节)。
(五)法律责任和附则编
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
第五编共3章、191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法律责任通则。第五编第一章“法律责任通则”,主要对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作出总体性规定。一是第一节“一般规定”。包括归责原则、追责期限、法条竞合、新旧法适用、责任折抵、免责事由和按日计罚等具体适用规则。二是第二节“责任主体”。包括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机构、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等违法主体,以及相应的民事、处分和刑事责任等。三是第三节“责任追究”。包括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协商调解机制、禁止令保全措施、举证责任、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案件移送、执法监督等。
2.关于法律责任分则。第五编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第一节至第三节,主要将不同污染防治领域和生态保护领域中同样的管理制度所对应的行政处罚责任集中规定,避免重复、不一致。一是第一节“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包括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设施设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监测设施设备,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等的法律责任。二是第二节“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有关技术单位和人员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益关系,未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违反“三同时”管理规定等的法律责任。三是第三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未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以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控制总量排放污染物,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设置排污口,未按规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未将污染防治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造价,以及违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等的法律责任。
第五编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第四节至第十一节,分别规定了违反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以及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的各自特有的行政处罚责任。为了保障法典的体系化、严密性和责任的严格可行,这部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编纂:一是对同类违法行为设置相同或者大体平衡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责任条款,对于法典前四编中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均有处罚条款相对应或者作出安排,做到令行禁止。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在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基础上,根据新情况提高部分行政罚款数额,或者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同时,对一些违法行为区分不同违法情形或者不同类型违法主体,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做到过罚相当。
第五编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第十二节、第十三节,考虑到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其他相关法律继续适用,多数法律责任在其他法律中已有规定,对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具体规定和指引规定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一是承接海洋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法律责任规定。这两部法律在法典通过后将废止,对其中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责任,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比如,对于占用、损害自然岸线行为,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规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二是针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突出问题,回应实践需求,填补法律责任空白。比如,对未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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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未遵守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或者年度排放报告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三是作出衔接性、指引性规定。明确违反本法有关生态保护、绿色低碳义务,本法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第五编第二章第十四节“其他违法行为”,主要规定除第二章第一节至第十三节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发生生态环境事故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打击报复举报人等的法律责任。
3.关于附则。第五编第三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二是规定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三是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军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四是规定法典施行日期和同步废止的10部法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摘要)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3月5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说明。说明摘要如下:
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不断拓展深化,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对于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同心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迫切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着眼“两个大局”,深刻总结国内外民族工作经验教训,深刻洞察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趋势,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推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三)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中华民族大团结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和基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大政方针和重点任务,从制度上、法律上支持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扎实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凝聚磅礴力量。
(四)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民族问题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尊严,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教育引导各民族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做好民族工作,事关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就是要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明确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坚定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用法律武器有效防范和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工作过程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成功经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刻领会“两个结合”的重大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十二个必须”要求,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二是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三是坚持正确把握“四对关系”。坚持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落实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工作原则,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把各民族凝聚起来,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四是坚持依宪立法。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把宪法中有关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规定作为立法的根本依据,将符合新时代新要求的措施机制写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做好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侧重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工作,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于2023年11月正式启动立法工作。赵乐际委员长两次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立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成立由李鸿忠副委员长任组长,彭清华、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三位副委员长任副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系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策文件中涉及民族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内容,准确把握立法政治方向。二是全面提炼有关地方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委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重大课题开展研究,形成相关研究报告和立法资料。三是赴相关地方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深入了解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和立法需求。四是充分吸收立法调研成果,及时与党中央最新精神对标对表,组织力量对草案作反复修改。立法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修改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五是将征求意见稿送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区、市)224家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就一些重点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广泛凝聚共识。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2025年8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请示。
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宣示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以及相关主体的职责要求,规定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方面具体举措,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6年1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采用了“序言+7章”的体例,共有6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序言。草案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重点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意义;宣示和明确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具体任务和努力方向,对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
(二)关于总体要求和重要原则。草案第一章“总则”全面贯彻、具体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一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草案第一条、第二条)。二是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草案第三条、第四条)。三是规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等重要原则(草案第五条至第七条)。四是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作出规定(草案第八条至第十条)。
(三)关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草案第二章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树立正确“五观”(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对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明确规定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分别对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公务用语用字、公共场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十五条)。四是对学校教育、理论研究、宣传教育等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机制和载体作出具体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草案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五是对凝聚港澳台侨等力量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促进交往交流交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草案第三章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定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草案第二十二条)。二是根据党中央最新精神和民族工作实践发展,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规定便利措施、保障举措,有序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三是对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推动共同繁荣发展。草案第四章主要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作出相关规定。一是规定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帮扶协作机制等。同时,明确在制定和实施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时都应当落实“赋予三个意义”的总体要求(草案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二是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草案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
(六)关于保障与监督。草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机制、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写入法律。一是明确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草案第四十一条)。二是明确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军队等相关主体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方面的职责要求(草案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三是规定干部人才和财政保障措施(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四是规定社会治理机制、风险防范处置、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监督和检察监督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监督机制(草案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五是规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将每年9月第四周确立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六章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针对相关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明确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对法律域外适用效力作出规定(草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
(八)附则。主要规定法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十四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摘要)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3月5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说明摘要如下:
一、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发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宝贵经验。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整体实现“升级换代”,取得重大成就,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保障,也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基础。三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保护生态环境、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值更高,希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进入新时代新征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们党不懈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升华和实践结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这一重要思想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重大原则、目标任务、路径方法作出全面谋划,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任务依然艰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通过法典编纂的方式予以系统体现,有利于进一步彰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以良法保障善治。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切实的法治保障,具有涉及面广、体量大、内容多的特点,既涉及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和基本监督管理制度,又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内容。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编纂出一部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高质量法典。这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三)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是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统筹考虑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制约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共性、综合性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的通用性制度规范,集成优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规范,统领协调生态保护法律制度规范,并对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责任制度。这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意义重大,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四)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替代的。”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已经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着力为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法治保障,让美丽中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践行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内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不仅对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也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产生深远影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我国将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为做好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四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就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安排、体例结构、重要内容等进行汇报。202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请示,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对我国现行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魂和纲,全面体现这一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法典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须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和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实事求是、稳中求进,紧紧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充分认识和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新要求,系统考虑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国际影响等实际需要,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全面梳理总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生态环境法典,充分体现生态环境领域的最新实践成果,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对于还看不准、需要继续探索实践的,可以作出原则性规定,保持法律制度规范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适应性。四是坚持树立历史眼光和世界眼光。汲取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蕴含的智慧和理念,借鉴人类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使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和法典编纂规律,统筹立、改、废,妥善处理好生态环境法典内部、外部制度规范的协调统一,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立法共识。
三、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赵乐际委员长多次主持召开常委会党组会议,对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和生态环境法典各草案稿进行研究。成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李鸿忠副委员长任组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统筹协调法典编纂中的重要问题。2023年11月3日,李鸿忠副委员长主持召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会议,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2023年11月7日,召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会议,宣布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编纂起草工作。工作专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任专班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任专班副组长,集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机构、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骨干,并吸收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参加。同时,为更好凝聚广大专家学者的智慧,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成立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为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智库智力支持。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后,工作专班在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扎实开展法典编纂工作。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重要讲话精神,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研究和把握生态环境领域问题,并贯彻落实到法典研究和编纂工作中。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研究资料,密切关注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发展情况,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特点,积极与生态环境法学界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针对法典的篇章结构、重点难点问题、具体制度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研讨、总体设计和方案比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生态环境法典各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后,发往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学术研究机构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等共132家单位征求意见,并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工作专班根据各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对法典各编草案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就一些重点问题与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密切沟通,广泛凝聚共识。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安排,2025年4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草案整体审议。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分拆审议,即对草案第一编“总则”、第三编“生态保护”、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5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继续进行分拆审议,即对草案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5年12月,报经党中央原则同意后,将之前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包括整体审议和分拆审议,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同时通过代表工作平台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多地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并就重点难点问题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征求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体现和反映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体例结构合理、条款内容丰富,务实可行,为机构及其职责的调整留有必要的空间,较好地处理了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2026年1月30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会议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四、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理论研究现状和工作实践情况,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编纂工作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具体考虑是:第一类情况,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第二类情况,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这些方面的现行法律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公园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这些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因此,法典相关规定内容需要统筹协调,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第三类情况,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原则上将适用于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三编“生态保护”、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的通用性制度规范,如生态环境领域规划、标准、监测、影响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提炼归纳在第一编“总则”中规定。同时,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编纂进第一编“总则”,并吸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近年来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新制度内容。此外,第一编“总则”积极总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将各方面认识较为一致、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体现法典的实践性。
第一编共9章、147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基本规定。第一编第一章“基本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规定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目标要求(草案第一条)。二是规定了生态环境定义、法典适用范围、党的领导、基本国策等内容(草案第二条至第五条)。三是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草案第六条)。四是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表彰奖励、国际合作等内容(草案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此外,对全国生态日作了专门规定(草案第十五条),不再保留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的规定。
2.关于监督管理。第一编第二章“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有:一是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包括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责任清单制度、河湖长制与林长制、协调联动机制、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保护协调机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等(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第一节)。二是监督管理制度,主要规定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一般性规范,包括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大监督、生态环境司法、各有关机关执法配合、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三水统筹与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体系、区域流域保护、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行政强制、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制度等(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
3.关于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一编第三章“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主要对规划体系、规划编制的程序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等作了规定。
4.关于标准和监测。第一编第四章“标准和监测”,主要对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生态环境基准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等作了规定。
5.关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编第五章“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一般规定、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节,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内容纳入,并充分考虑实践发展,作出以下重要修改完善:一是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草案第八十二条)。二是要求从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技术单位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历;对技术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并加强监督管理(草案第九十九条)。三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的具体情形(草案第一百零五条)。四是增加规定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当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草案第一百零八条)。
6.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编第六章“生态保护补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机制,包括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作了规定。
7.关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第一编第七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应对责任体系、监测预警、通报和应急联动等作了规定。
8.关于保障措施。第一编第八章“保障措施”,主要规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等保障措施。
9.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一编第九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主要对政府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保障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监督等作了规定。
(二)污染防治编
第二编“污染防治”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一是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一般规定,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的污染防治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二是在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第二编共9个分编、36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二编第一分编规定了通则,分为“一般规定”、“排污许可管理”2章,主要内容有:一是总结提炼污染防治共性制度,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草案第一百五十条),强调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草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禁止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草案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口设置使用要求等(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等)。二是增加规定污染防治总体要求(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条),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并对分类管理等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制度作出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章)。同时,增加对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系统治理的要求等(草案第一百七十二条等)。
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二分编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4章。草案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防治大气污染应当调整交通运输结构(草案第一百八十九条)。二是鼓励、支持采用超低排放等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草案第二百一十二条)。三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增加制定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识制度等(草案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四是强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检验造假的监管,明确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监督检查要求(草案第二编第四章第三节)。五是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六是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问题,增加规划、选址等要求(草案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
3.关于水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三分编规定了水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4章。草案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增加严格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共用入河排污口监测等要求(草案第二百七十五条至第二百七十八条)。二是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增加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等规定(草案第二百八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条)。三是明确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草案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九条)。四是进一步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增加监测、监控、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等要求(草案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等)。五是增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一章,规定国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流域一体化保护(草案第二编第十章)。
4.关于海洋污染防治。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了海洋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和“船舶海洋污染防治”5章,以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为基础编纂形成。
5.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五分编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土壤污染预防”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3章。草案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草案第三百九十六条)。二是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时限前完成(草案第四百五十四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具体管理要求(草案第四百五十六条)。
6.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编第六分编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标准(草案第四百七十二条)。二是明确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报送有关信息(草案第四百七十六条)。三是将“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修改为“国家实行固体废物零进口”(草案第四百七十八条)。四是针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联单管理等制度(草案第五百一十八条等)。
7.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七分编规定了噪声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问题(草案第五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一条)。
8.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编第八分编规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取得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的条件(草案第六百一十一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草案第六百一十三条)。三是完善核设施环评制度(草案第六百一十六条)。四是增加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等)。五是增加规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等制度(草案第六百三十条等)。六是与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等做好衔接,完善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草案第六百三十五条等)。
9.关于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九分编分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3章。该分编根据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编纂形成,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对于还需要继续探索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一是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等(草案第二编第三十四章)。二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产品电磁辐射限值、电磁辐射设施分类管理等(草案第二编第三十五章)。三是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产品光限值、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等(草案第二编第三十六章)。
(三)生态保护编
第三编“生态保护”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双赢的要求,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强调充分保护;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明确统筹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这样的体例设计,既体现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又尊重了不同生态要素的各自特点,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六版
第三编共7章、26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三编第一章“一般规定”,规定生态保护编一般性、原则性的内容,是生态保护编的“总纲”。其中,突出生态系统保护,明确国家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耕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推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草案第六百七十七条);突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明确国家统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草案第六百七十八条);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共享惠益,防范外来物种侵害(草案第六百八十二条至第六百八十五条);强调开展生态修复应当尊重自然规律,遵循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草案第六百九十一条);针对绿化树种草种选择不当损害人体健康问题,明确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草案第六百九十二条);强调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支持开展生态保护各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草案第六百九十六条)。
2.关于生态系统保护。第三编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主要是整合规定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中有关生态保护的内容,同时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态系统的专门规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共分为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六节。一是按照择其要旨要则的原则,将现行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纳入法典并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至第四节)。二是专设江河湖泊一节,明确国家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保障、水域岸线分区管理、水生生物保护等,巩固提升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功能(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五节)。三是专设荒漠一节,在坚持防沙治沙的同时,明确加强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发挥荒漠生态系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调控水文、保育土壤、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六节)。
3.关于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三编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强调“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做好保护的同时加强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分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其他自然资源五节。在土地资源方面,明确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草案第七百五十九条);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四条),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六条),加强黑土地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七条)。在矿产资源方面,明确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草案第七百七十一条)。在水资源方面,要求统筹兼顾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草案第七百七十八条);强调国家厉行节水,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草案第七百八十八条)。在渔业资源方面,明确渔业生产应当坚持养殖为主、适度捕捞,实现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草案第七百九十四条)。此外,还对林木、草原、野生动物和海洋资源等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作了规定(草案第三编第三章第五节)。
4.关于物种保护。第三编第四章“物种保护”,主要整合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分为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三节,规定了野生动植物的分类分级保护、外来入侵物种分类分级管理(草案第八百一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第八百四十六条);加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保护、收容救护、放生管理和致害应对(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第八百二十八条);采取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和野外回归等措施,加强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草案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四条至第八百三十六条);明确国家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草案第八百四十四条)。
5.关于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三编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将自然保护地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保护立法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规定,分为“自然保护地”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二节。其中,自然保护地目前尚无专门立法,根据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中央文件,规定了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设立调整、分区管控、园地共建、社会共享、生态修复(草案第八百五十九条至第八百六十五条),以及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季节性差别管控(草案第八百六十八条)等内容。同时,第二节既对重要流域、区域生态保护的共性制度作出规定(草案第八百七十条至第八百七十五条),又对长江、黄河、其他大江大河大湖等重要流域(草案第八百七十六条至第八百八十一条)和青藏高原、海南岛、秦岭、“三北”工程建设区等重要区域(草案第八百八十二条至第八百八十七条)的专门要求作出规定。
6.关于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三编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整合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分为水土保持、防沙治沙二节。其中,在水土保持方面,要求加强监测、采取防治措施,严格管控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并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草案第八百九十三条至第八百九十九条)。在防沙治沙方面,要求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严格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活动管理,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制度等(草案第九百一十条至第九百一十五条、第九百一十八条)。
7.关于生态修复。第三编第七章“生态修复”,主要是从中央文件和现行立法中总结提炼有关生态修复的一般性规则规范,包括生态修复的规划编制、监测监督、项目验收、后期管护、成效评估等(草案第九百二十三条至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七条),同时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江河湖泊及入海河口、矿区的生态修复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九百三十一条至第九百三十六条)。
(四)绿色低碳发展编
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涉及环境资源经济的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现实需要,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
第四编共4章、11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有关制度。一是明确本编的适用范围(草案第九百三十八条)。二是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重要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导向(草案第九百三十九条至第九百四十二条)。三是明确涉及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产业发展、交通运输、建造建筑、农业农村等的绿色低碳发展有关要求(草案第九百四十三条至第九百四十七条)。四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对绿色低碳产品标准实施等作出规定(草案第九百四十八条)。五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企业、公民等不同主体,分别规定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草案第九百四十九条)。六是明确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投资、财政、金融支持措施,以及科技支撑保障、加强国际合作等有关要求(草案第九百五十条至第九百五十二条)。
2.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法律制度。本章系统整合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制度,与第二编“污染防治”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协调。同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有关规定。在有关现行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有关要求,将生产者责任延伸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制度措施(草案第九百五十六条、第九百五十九条)。二是优化清洁生产制度,完善审核结果应用、强制性审核、绿色设计、绿色包装等有关规定(草案第九百六十六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三是充实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增加新型废弃物、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以及再生金属加工利用、再生材料推广应用等有关规定(草案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六条、第九百九十条)。四是建立健全绿色消费制度,增加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政府绿色采购、二手商品流通交易等有关规定,明确公民和企业的相关义务(草案第九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一条)。
3.关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制度。草案在现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适应实际需要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变化,明确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完善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六条)。二是健全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第一千零一十条)。三是强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要求,完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等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4.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明确相关的监督管理体制、决策协调机制(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七条)。二是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制度和有关要求(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一条)。三是明确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原则、组织实施有关行动方案等作出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四是规定减缓气候变化有关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四十条)。五是规定适应气候变化有关措施(草案第四编第四章第三节)。六是明确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要求(草案第四编第四章第四节)。
(五)法律责任和附则编
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
第五编共3章、191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法律责任通则。第五编第一章“法律责任通则”,主要对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作出总体性规定。一是第一节“一般规定”。包括归责原则、追责期限、法条竞合、新旧法适用、责任折抵、免责事由和按日计罚等具体适用规则。二是第二节“责任主体”。包括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机构、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等违法主体,以及相应的民事、处分和刑事责任等。三是第三节“责任追究”。包括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协商调解机制、禁止令保全措施、举证责任、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案件移送、执法监督等。
2.关于法律责任分则。第五编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第一节至第三节,主要将不同污染防治领域和生态保护领域中同样的管理制度所对应的行政处罚责任集中规定,避免重复、不一致。一是第一节“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包括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设施设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监测设施设备,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等的法律责任。二是第二节“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有关技术单位和人员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益关系,未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违反“三同时”管理规定等的法律责任。三是第三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未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以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控制总量排放污染物,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设置排污口,未按规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未将污染防治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造价,以及违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等的法律责任。
第五编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第四节至第十一节,分别规定了违反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以及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的各自特有的行政处罚责任。为了保障法典的体系化、严密性和责任的严格可行,这部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编纂:一是对同类违法行为设置相同或者大体平衡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责任条款,对于法典前四编中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均有处罚条款相对应或者作出安排,做到令行禁止。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在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基础上,根据新情况提高部分行政罚款数额,或者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同时,对一些违法行为区分不同违法情形或者不同类型违法主体,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做到过罚相当。
第五编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第十二节、第十三节,考虑到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其他相关法律继续适用,多数法律责任在其他法律中已有规定,对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具体规定和指引规定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一是承接海洋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法律责任规定。这两部法律在法典通过后将废止,对其中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责任,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比如,对于占用、损害自然岸线行为,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规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二是针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突出问题,回应实践需求,填补法律责任空白。比如,对未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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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未遵守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或者年度排放报告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三是作出衔接性、指引性规定。明确违反本法有关生态保护、绿色低碳义务,本法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第五编第二章第十四节“其他违法行为”,主要规定除第二章第一节至第十三节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发生生态环境事故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打击报复举报人等的法律责任。
3.关于附则。第五编第三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二是规定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三是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军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四是规定法典施行日期和同步废止的10部法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说明(摘要)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3月5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说明。说明摘要如下:
一、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监督。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规范国家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基本法律。党中央对加快出台国家发展规划法、强化规划编制实施的法治保障提出明确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长期以来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予以明确,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具体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一)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个重要政治优势,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利于前瞻性把握战略问题,有利于保持事业连续性。从1953年开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已经连续制定实施了14个五年规划(计划),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综合国力提升,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彰显了独特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治理优势。从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至今,每一次都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制定、实施并完成的,已经形成了成熟定型的做法。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对于加强党中央对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我们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发展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规划工作中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发扬民主、开门问策、集思广益;加强调研、论证和协商,广泛凝聚各方面共识和智慧;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的信心和支持就是我们国家奋进的力量,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规划工作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有利于在规划工作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丰富和拓展民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更好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需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密切相关。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现行宪法,都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方面的重要规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审查和批准计划(规划)调整方案、监督计划(规划)实施的职权,国务院行使编制、执行计划(规划)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相关职权。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有利于在规划工作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提高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法治化水平,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四)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内在要求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要把宏伟蓝图变为现实,必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全国一盘棋,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咬定青山不放松;完善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机制和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为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有利于新形势下提升国家规划体系整体效能,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工作过程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成功经验,以宪法为依据,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确立为法律制度规范,着力提高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更好发挥国家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正确政治方向,通过国家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坚持规划法定原则,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通过国家发展规划法保证宪法相关规定的全面有效实施,同时与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监督法等法律做好制度衔接。三是坚持实践导向,从实际出发,把多年来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努力解决规划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是坚持统筹协调,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同时为其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强规划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发展规划法立法工作。202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有关问题和工作的请示,为国家发展规划法立法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国务院有关部门扎实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了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2025年3月,国务院将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5年4月和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第十七次会议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遵循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遵循体现宪法有关规定、原则和精神,将多年来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发展规划相关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会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是依照宪法规定对草案结构作了适当调整,充实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国家发展规划方面的相关职责和工作,完善了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体系及相互关系等规定。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之后,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6年1月30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
三、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分为6章,即总则、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附则,共3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草案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是规定国家发展规划的概念及本法适用范围,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草案第二条)。二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并对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要求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三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规定国家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在国家规划体系中具有统领功能(草案第四条)。
(二)关于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
草案第二章“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主要规定了国家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工作要求和相关程序。一是总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成熟做法,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建议和决策部署,由国务院组织编制;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草案第七条)。二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环境分析、指导方针、主要目标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规划实施的保障等主要内容(草案第八条)。三是明确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应当统筹考虑的因素,并对开展前期研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创新编制手段等作出规定(草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四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议的程序要求(草案第十五条)。
(三)关于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实践经验,草案第三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主要规定了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调整方案等程序。一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草案第十六条)。二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以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作了规定(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三是明确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具体程序(草案第十九条)。四是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调整方案,并对国家发展规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公布程序作了规定(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为了保证国家发展规划顺利实施,草案第四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主要规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他各级各类规划、各类政策措施等对国家发展规划的有效支撑和协同保障制度。一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由国务院组织实施,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拟订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各地区、各部门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草案第二十二条)。二是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他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衔接协调,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制定政策、配置资源等服务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措施(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三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制度(草案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国家发展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多年来的实践做法,草案第五章“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主要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等。一是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监督具体工作(草案第二十九条)。二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制度,规定相关程序要求(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三是明确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草案第三十三条)。四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草案第三十四条)。
(六)关于附则
草案第六章“附则”主要对地方发展规划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国家支持香港、澳门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作了原则规定。一是明确省级发展规划报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和备案的相关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发展规划应当与上级发展规划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发展规划的编制等程序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三十六条)。二是明确国家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草案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3月5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值更高,希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表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体系化、法典化的方式确认下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草案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
总则编共9章、147条,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原则上将适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通用性制度规范,提炼归纳在总则编中规定。同时,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编纂进总则编,并吸收近年来立法修法所规定的新制度。具体包括“基本规定”“监督管理”“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准和监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9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王毅指出,草案充分考虑五编内容的系统性和相互关联性,加强各编在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相互统一和衔接。同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法典同相关资源、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法律的相互衔接。比如,草案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编纂进第一编“总则”,并吸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近年来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新制度内容。
总结提炼污染防治共性制度
污染防治编共9个分编、36章、526条,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一是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规定,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即第一分编。二是在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即第二、三、四、五分编;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即第六、七、八分编;最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即第九分编。
参与了立法工作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指出,草案最大的特点在于“系统”二字,这一点在污染防治编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污染防治编中特别设置的“通则分编”,就像从各个单行法中“提取公因式”,将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约谈等共性制度提炼出来,避免以往大气、水、土壤法等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复或矛盾,让法律执行起来更顺畅、更有力。
推动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生态保护编共7章、264条,突出系统保护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将现行有关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流域、区域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中,包括“一般规定”“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生态修复”7章。
全国人大代表、华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连增指出,生态保护编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着力解决传统环境保护法律无法解决的整体性、系统性的生态破坏和生态退化等问题。在体例设计上,既体现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又尊重了不同生态要素的各自特点,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
绿色低碳发展编共4章、114条,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进行梳理、整合,进一步结合现实需要,聚焦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包括“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4章。
“将绿色低碳发展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独立成编,是将视野从过去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系统保护扩展到整个人类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思考生态环境治理策略和路径,以变革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从根本上确立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模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指出,一方面,体现了绿色发展转型和实现“双碳”目标是中国实现强国复兴伟业的刚需;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中国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哲学理念。
构建更加统一完备法律责任体系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3章、191条,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集团董事长耿福能指出,草案坚决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要求,织密法律责任制度,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在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方面作了若干规定,形成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制度体系。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提升国家发展规划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3月5日,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2025年4月和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5年12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规范国家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基本法律。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予以明确,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具体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从1953年开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已经连续制定实施了14个五年规划(计划),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综合国力提升。
“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党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政治优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周佑勇指出,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对于将长期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提升国家发展规划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国家连续稳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张勇指出,国家发展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与安排,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特有的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发展规划由最初的指令性计划到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预期性与约束性相结合,由聚焦国民经济到处理社会各方面关系,在各历史阶段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及时将这一治国理政的规律性认识和重要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草案规定了国家发展规划的概念及国家发展规划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正确政治方向,通过国家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遵循的重要原则。草案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对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要求等作了规定。
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规划工作中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在规划工作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铁民指出,通过编制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不仅是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重要实践,长期以来,党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不断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应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予以体现。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草案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明确规定,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草案总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成熟做法,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建议和决策部署,由国务院组织编制;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核心是确立国家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为规划提供法治保障,使其编制实施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强化战略导向作用,确保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不偏不倚。”全国人大代表,牡丹瓷创始人、唐代白瓷烧制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李学武指出,草案优化规划体系,理顺规划关系,明确功能定位,避免交叉重复,为规划工作筑牢根基。此外,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凝聚起推动规划落实的强大合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意义非凡。
本报北京3月5日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摘要)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3月5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说明摘要如下:
一、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发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宝贵经验。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整体实现“升级换代”,取得重大成就,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保障,也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基础。三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保护生态环境、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值更高,希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进入新时代新征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们党不懈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升华和实践结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这一重要思想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重大原则、目标任务、路径方法作出全面谋划,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任务依然艰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通过法典编纂的方式予以系统体现,有利于进一步彰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以良法保障善治。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切实的法治保障,具有涉及面广、体量大、内容多的特点,既涉及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和基本监督管理制度,又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内容。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编纂出一部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高质量法典。这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三)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是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统筹考虑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制约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共性、综合性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的通用性制度规范,集成优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规范,统领协调生态保护法律制度规范,并对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责任制度。这对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意义重大,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四)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替代的。”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已经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着力为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法治保障,让美丽中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践行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内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不仅对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也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产生深远影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我国将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为做好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四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就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安排、体例结构、重要内容等进行汇报。202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请示,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对我国现行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魂和纲,全面体现这一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法典在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须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和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实事求是、稳中求进,紧紧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充分认识和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新要求,系统考虑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国际影响等实际需要,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全面梳理总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生态环境法典,充分体现生态环境领域的最新实践成果,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对于还看不准、需要继续探索实践的,可以作出原则性规定,保持法律制度规范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适应性。四是坚持树立历史眼光和世界眼光。汲取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蕴含的智慧和理念,借鉴人类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使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和法典编纂规律,统筹立、改、废,妥善处理好生态环境法典内部、外部制度规范的协调统一,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立法共识。
三、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赵乐际委员长多次主持召开常委会党组会议,对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和生态环境法典各草案稿进行研究。成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李鸿忠副委员长任组长,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统筹协调法典编纂中的重要问题。2023年11月3日,李鸿忠副委员长主持召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会议,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2023年11月7日,召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会议,宣布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编纂起草工作。工作专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任专班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任专班副组长,集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机构、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骨干,并吸收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参加。同时,为更好凝聚广大专家学者的智慧,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成立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为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智库智力支持。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后,工作专班在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扎实开展法典编纂工作。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重要讲话精神,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研究和把握生态环境领域问题,并贯彻落实到法典研究和编纂工作中。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研究资料,密切关注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发展情况,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特点,积极与生态环境法学界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针对法典的篇章结构、重点难点问题、具体制度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研讨、总体设计和方案比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生态环境法典各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后,发往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学术研究机构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等共132家单位征求意见,并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工作专班根据各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对法典各编草案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就一些重点问题与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密切沟通,广泛凝聚共识。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按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安排,2025年4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草案整体审议。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分拆审议,即对草案第一编“总则”、第三编“生态保护”、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5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继续进行分拆审议,即对草案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5年12月,报经党中央原则同意后,将之前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包括整体审议和分拆审议,均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同时通过代表工作平台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多地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并就重点难点问题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征求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体现和反映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体例结构合理、条款内容丰富,务实可行,为机构及其职责的调整留有必要的空间,较好地处理了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2026年1月30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会议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四、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理论研究现状和工作实践情况,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编纂工作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具体考虑是:第一类情况,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第二类情况,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这些方面的现行法律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岛保护法、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公园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这些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因此,法典相关规定内容需要统筹协调,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第三类情况,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原则上将适用于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三编“生态保护”、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的通用性制度规范,如生态环境领域规划、标准、监测、影响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提炼归纳在第一编“总则”中规定。同时,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编纂进第一编“总则”,并吸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近年来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新制度内容。此外,第一编“总则”积极总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将各方面认识较为一致、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体现法典的实践性。
第一编共9章、147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基本规定。第一编第一章“基本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规定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目标要求(草案第一条)。二是规定了生态环境定义、法典适用范围、党的领导、基本国策等内容(草案第二条至第五条)。三是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草案第六条)。四是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表彰奖励、国际合作等内容(草案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此外,对全国生态日作了专门规定(草案第十五条),不再保留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的规定。
2.关于监督管理。第一编第二章“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有:一是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包括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责任清单制度、河湖长制与林长制、协调联动机制、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保护协调机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等(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第一节)。二是监督管理制度,主要规定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一般性规范,包括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大监督、生态环境司法、各有关机关执法配合、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三水统筹与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体系、区域流域保护、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行政强制、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制度等(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
3.关于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一编第三章“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主要对规划体系、规划编制的程序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等作了规定。
4.关于标准和监测。第一编第四章“标准和监测”,主要对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生态环境基准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等作了规定。
5.关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编第五章“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一般规定、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节,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内容纳入,并充分考虑实践发展,作出以下重要修改完善:一是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草案第八十二条)。二是要求从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技术单位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历;对技术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并加强监督管理(草案第九十九条)。三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的具体情形(草案第一百零五条)。四是增加规定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当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草案第一百零八条)。
6.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第一编第六章“生态保护补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机制,包括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作了规定。
7.关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第一编第七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应对责任体系、监测预警、通报和应急联动等作了规定。
8.关于保障措施。第一编第八章“保障措施”,主要规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等保障措施。
9.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一编第九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主要对政府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保障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监督等作了规定。
(二)污染防治编
第二编“污染防治”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一是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一般规定,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的污染防治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二是在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第二编共9个分编、36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二编第一分编规定了通则,分为“一般规定”、“排污许可管理”2章,主要内容有:一是总结提炼污染防治共性制度,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草案第一百五十条),强调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草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禁止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草案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口设置使用要求等(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等)。二是增加规定污染防治总体要求(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条),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并对分类管理等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制度作出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章)。同时,增加对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系统治理的要求等(草案第一百七十二条等)。
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二分编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4章。草案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防治大气污染应当调整交通运输结构(草案第一百八十九条)。二是鼓励、支持采用超低排放等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草案第二百一十二条)。三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增加制定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识制度等(草案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四是强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大气污染防治,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检验造假的监管,明确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监督检查要求(草案第二编第四章第三节)。五是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六是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问题,增加规划、选址等要求(草案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
3.关于水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三分编规定了水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4章。草案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增加严格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共用入河排污口监测等要求(草案第二百七十五条至第二百七十八条)。二是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增加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等规定(草案第二百八十四条至第二百九十条)。三是明确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草案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九条)。四是进一步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增加监测、监控、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等要求(草案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等)。五是增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一章,规定国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流域一体化保护(草案第二编第十章)。
4.关于海洋污染防治。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了海洋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和“船舶海洋污染防治”5章,以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为基础编纂形成。
5.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五分编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土壤污染预防”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3章。草案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草案第三百九十六条)。二是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时限前完成(草案第四百五十四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具体管理要求(草案第四百五十六条)。
6.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编第六分编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标准(草案第四百七十二条)。二是明确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报送有关信息(草案第四百七十六条)。三是将“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修改为“国家实行固体废物零进口”(草案第四百七十八条)。四是针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联单管理等制度(草案第五百一十八条等)。
7.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七分编规定了噪声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问题(草案第五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一条)。
8.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编第八分编规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分为“一般规定”、“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5章。草案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取得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的条件(草案第六百一十一条)。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草案第六百一十三条)。三是完善核设施环评制度(草案第六百一十六条)。四是增加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等)。五是增加规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管理名录等制度(草案第六百三十条等)。六是与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等做好衔接,完善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草案第六百三十五条等)。
9.关于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二编第九分编分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3章。该分编根据新的情况和实际需要编纂形成,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对于还需要继续探索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一是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等(草案第二编第三十四章)。二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产品电磁辐射限值、电磁辐射设施分类管理等(草案第二编第三十五章)。三是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产品光限值、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等(草案第二编第三十六章)。
(三)生态保护编
第三编“生态保护”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双赢的要求,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生态系统,强调充分保护;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明确统筹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这样的体例设计,既体现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又尊重了不同生态要素的各自特点,有助于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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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共7章、26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三编第一章“一般规定”,规定生态保护编一般性、原则性的内容,是生态保护编的“总纲”。其中,突出生态系统保护,明确国家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耕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推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草案第六百七十七条);突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明确国家统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草案第六百七十八条);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种质资源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共享惠益,防范外来物种侵害(草案第六百八十二条至第六百八十五条);强调开展生态修复应当尊重自然规律,遵循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草案第六百九十一条);针对绿化树种草种选择不当损害人体健康问题,明确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草案第六百九十二条);强调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支持开展生态保护各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草案第六百九十六条)。
2.关于生态系统保护。第三编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主要是整合规定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中有关生态保护的内容,同时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态系统的专门规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共分为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六节。一是按照择其要旨要则的原则,将现行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纳入法典并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至第四节)。二是专设江河湖泊一节,明确国家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用水保障、水域岸线分区管理、水生生物保护等,巩固提升江河湖泊生态系统的功能(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五节)。三是专设荒漠一节,在坚持防沙治沙的同时,明确加强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发挥荒漠生态系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调控水文、保育土壤、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草案第三编第二章第六节)。
3.关于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三编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强调“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做好保护的同时加强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分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其他自然资源五节。在土地资源方面,明确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草案第七百五十九条);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四条),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六条),加强黑土地保护(草案第七百六十七条)。在矿产资源方面,明确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草案第七百七十一条)。在水资源方面,要求统筹兼顾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草案第七百七十八条);强调国家厉行节水,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草案第七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和有关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草案第七百八十八条)。在渔业资源方面,明确渔业生产应当坚持养殖为主、适度捕捞,实现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草案第七百九十四条)。此外,还对林木、草原、野生动物和海洋资源等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作了规定(草案第三编第三章第五节)。
4.关于物种保护。第三编第四章“物种保护”,主要整合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分为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三节,规定了野生动植物的分类分级保护、外来入侵物种分类分级管理(草案第八百一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第八百四十六条);加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保护、收容救护、放生管理和致害应对(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第八百二十八条);采取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和野外回归等措施,加强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草案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四条至第八百三十六条);明确国家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系,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草案第八百四十四条)。
5.关于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第三编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将自然保护地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保护立法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规定,分为“自然保护地”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二节。其中,自然保护地目前尚无专门立法,根据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中央文件,规定了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设立调整、分区管控、园地共建、社会共享、生态修复(草案第八百五十九条至第八百六十五条),以及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季节性差别管控(草案第八百六十八条)等内容。同时,第二节既对重要流域、区域生态保护的共性制度作出规定(草案第八百七十条至第八百七十五条),又对长江、黄河、其他大江大河大湖等重要流域(草案第八百七十六条至第八百八十一条)和青藏高原、海南岛、秦岭、“三北”工程建设区等重要区域(草案第八百八十二条至第八百八十七条)的专门要求作出规定。
6.关于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第三编第六章“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整合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分为水土保持、防沙治沙二节。其中,在水土保持方面,要求加强监测、采取防治措施,严格管控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并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草案第八百九十三条至第八百九十九条)。在防沙治沙方面,要求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严格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活动管理,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制度等(草案第九百一十条至第九百一十五条、第九百一十八条)。
7.关于生态修复。第三编第七章“生态修复”,主要是从中央文件和现行立法中总结提炼有关生态修复的一般性规则规范,包括生态修复的规划编制、监测监督、项目验收、后期管护、成效评估等(草案第九百二十三条至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七条),同时对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江河湖泊及入海河口、矿区的生态修复作出具体规定(草案第九百三十一条至第九百三十六条)。
(四)绿色低碳发展编
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涉及环境资源经济的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现实需要,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
第四编共4章、11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有关制度。一是明确本编的适用范围(草案第九百三十八条)。二是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重要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导向(草案第九百三十九条至第九百四十二条)。三是明确涉及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产业发展、交通运输、建造建筑、农业农村等的绿色低碳发展有关要求(草案第九百四十三条至第九百四十七条)。四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对绿色低碳产品标准实施等作出规定(草案第九百四十八条)。五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企业、公民等不同主体,分别规定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草案第九百四十九条)。六是明确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投资、财政、金融支持措施,以及科技支撑保障、加强国际合作等有关要求(草案第九百五十条至第九百五十二条)。
2.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法律制度。本章系统整合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制度,与第二编“污染防治”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协调。同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有关规定。在有关现行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有关要求,将生产者责任延伸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制度措施(草案第九百五十六条、第九百五十九条)。二是优化清洁生产制度,完善审核结果应用、强制性审核、绿色设计、绿色包装等有关规定(草案第九百六十六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三是充实废弃物循环利用制度,增加新型废弃物、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以及再生金属加工利用、再生材料推广应用等有关规定(草案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六条、第九百九十条)。四是建立健全绿色消费制度,增加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政府绿色采购、二手商品流通交易等有关规定,明确公民和企业的相关义务(草案第九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一条)。
3.关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制度。草案在现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一是适应实际需要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变化,明确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完善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六条)。二是健全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等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第一千零一十条)。三是强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要求,完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等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4.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明确相关的监督管理体制、决策协调机制(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七条)。二是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性制度和有关要求(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一条)。三是明确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原则、组织实施有关行动方案等作出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四是规定减缓气候变化有关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至第一千零四十条)。五是规定适应气候变化有关措施(草案第四编第四章第三节)。六是明确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要求(草案第四编第四章第四节)。
(五)法律责任和附则编
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
第五编共3章、191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法律责任通则。第五编第一章“法律责任通则”,主要对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作出总体性规定。一是第一节“一般规定”。包括归责原则、追责期限、法条竞合、新旧法适用、责任折抵、免责事由和按日计罚等具体适用规则。二是第二节“责任主体”。包括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机构、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等违法主体,以及相应的民事、处分和刑事责任等。三是第三节“责任追究”。包括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协商调解机制、禁止令保全措施、举证责任、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案件移送、执法监督等。
2.关于法律责任分则。第五编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第一节至第三节,主要将不同污染防治领域和生态保护领域中同样的管理制度所对应的行政处罚责任集中规定,避免重复、不一致。一是第一节“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包括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设施设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监测设施设备,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等的法律责任。二是第二节“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有关技术单位和人员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益关系,未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违反“三同时”管理规定等的法律责任。三是第三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未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以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填报排污信息,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控制总量排放污染物,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设置排污口,未按规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未将污染防治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造价,以及违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境内等的法律责任。
第五编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第四节至第十一节,分别规定了违反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以及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的各自特有的行政处罚责任。为了保障法典的体系化、严密性和责任的严格可行,这部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编纂:一是对同类违法行为设置相同或者大体平衡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责任条款,对于法典前四编中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均有处罚条款相对应或者作出安排,做到令行禁止。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在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基础上,根据新情况提高部分行政罚款数额,或者增加行政处罚种类。同时,对一些违法行为区分不同违法情形或者不同类型违法主体,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做到过罚相当。
第五编第二章“法律责任分则”第十二节、第十三节,考虑到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其他相关法律继续适用,多数法律责任在其他法律中已有规定,对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具体规定和指引规定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一是承接海洋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法律责任规定。这两部法律在法典通过后将废止,对其中涉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责任,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比如,对于占用、损害自然岸线行为,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规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二是针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突出问题,回应实践需求,填补法律责任空白。比如,对未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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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未遵守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规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或者年度排放报告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三是作出衔接性、指引性规定。明确违反本法有关生态保护、绿色低碳义务,本法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第五编第二章第十四节“其他违法行为”,主要规定除第二章第一节至第十三节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发生生态环境事故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打击报复举报人等的法律责任。
3.关于附则。第五编第三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二是规定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三是授权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有关军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四是规定法典施行日期和同步废止的10部法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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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新0102执7437号 解建超、胡寿全: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0102执743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新疆华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新华远(估)字2025第01090号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解建超、胡寿全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若拍卖成交,本院将依法过户、交付给买受人,亦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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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新0102执恢1061号 李冰: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0102执恢106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新疆盛世联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盛世联丰——法鉴评字【2026】第02014号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李冰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若拍卖成交,本院将依法过户、交付给买受人,亦不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冀0121执373号 刘宪、贾南: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喜生与你们(刘宪、贾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121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刘宪、贾南)应给付申请人760000元及利息48000元。现因你们长期不在家中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如下文书:(1)执行通知书。(2)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3)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4)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限你们(刘宪、贾南)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限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5)皖0103执恢1145号 芜湖博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泰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晓华、叶国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联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博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泰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林晓华、叶国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博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开发区港湾路北侧土地使用权[芜开国用(2006)第67号]、4#厂房(2006008469号)及地上附属物,芜湖市泰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开发区汽经一路土地使用权[芜开国用(2004)第7号]、汽经二路厂房(2006063558号、2006063559号)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芜湖市开发区港湾路北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122.68万元,芜湖市开发区汽经一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284.84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执恢114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皖天源[2026]房估字第S0002号、第S0003号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5)皖0304执1496号 覃建、陆欢飞:申请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25)皖0304执1898号 文婷、吉安迅领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龙诚义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庞秀存: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保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109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四川垚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甘国山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为渝高新社事劳人仲案字〔2026〕第170号。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相关材料及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3楼,联系电话:68183726。现定于2026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3楼)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公告
四川垚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钟邦平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为渝高新社事劳人仲案字〔2026〕第171号。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相关材料及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3楼,联系电话:68183726。现定于2026年5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3楼)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黄文广(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3民初22239号民事判决,应向冯拾(1927年8月15日出生)、麦月和(1929年3月22日出生)支付继承房屋补偿款954,379.75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伍万肆仟叁佰柒拾玖元柒角伍分)。因二人下落不明,黄文广于2026年2月12日将款项提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请冯拾、麦月和或其合法继承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持身份证明、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继承权证明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的确权文件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领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上述提存款从提存之日起5年内无人认领将被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公 告
受领人黎宇怀:张静于2026年1月26日将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元及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225.75元(合计人民币30225.75元)提存我处,请及时到我处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公证员:刘琳
联系电话:010-65179721、65175867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2026年3月6日
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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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秦刚(身份证号:51382319861208****)遗失残疾军人证,证号:川军M039229,声明作废。
高旭(身份证号:152701198711290362)于2025年1月20日不慎遗失身份证,本人已申领新证,此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易春香(已故)坐落于屈原管理区营田镇虎形山社区边山组国土证遗失,占地面积63㎡,编号:第9801028号,时间:1998年5月,声明作废。
杨意如(性别:女,母亲:戴丽秀,父亲:杨燕周)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G350389280,出生日期:2007年3月26日,声明作废。
上海天凌律师事务所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东兰巴畴度假酒店(个体工商户)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512240015821,声明作废。
沈阳爱康诊所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编码:210111001026913,声明作废。
石泉三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MAB2Y2FA7J)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109220031510,声明作废。
瓦房店市东阳清香拉面馆遗失公章210281000057602、财务专用章210281000057603、王善熹法人章210281001051559,声明作废。
凯里瑞启建筑劳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EQLX0Q3N)遗失法人章(杨阳,编码:5226012013647)、公章(编码:5226012013646),声明作废。
沈阳市沈北新区赢程佳盛百货商行遗失公章(编码:210113001106841)一枚,声明作废。
莎车县阿瓦提镇古勒巴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653125MF82676449)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531250036917),声明作废。
沈阳市大东区蜜城建材商贸商行遗失公章(编码:210104001063558)一枚,声明作废。
榕江县明毫废旧回收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5226322003539)、财务专用章(编码:5226322003540)、法人章(法人:李明毫,编码:5226322003541),声明作废。
仁怀市长岗镇茅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遗失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岗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7042001698401,账号:820000000003814577,声明作废。
赤水市四平山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遗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L7043000042901,账号:52050162643600000331,声明作废。
濮阳县文留镇前赵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0928MF1466245R)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109020293325,声明作废。
邵洋(身份证号:41152120010716****)遗失第二代身份证,特此声明。
刘子博不慎遗失警官证,证件号码:101302,所属单位: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声明作废。
陈宏誉(性别:男,母亲:陈素月,父亲:洪立)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K350437955,出生日期:2011年3月11日,声明作废。
陈朝海和马兴竹之女陈紫阳出生于2017年4月13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号:Q350485666,声明作废。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张昕阳遗失工作证,证号:沪闵法证字第B0308号,发证日期:2024年12月,声明作废。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接官坪社区卫生室(登记号:PDY13003352032617D6001)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河南省骋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6WX0711)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声明作废。
遵义市猫哥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BR8TXJXW)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永兴县友邦吊顶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23MA4Q3T3E7G)原公章遗失作废,现启用新备案公章(编码:43102310020396),特此声明。
北京智盛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ED04BD1E)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作废声明:逸测思测评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110105MCL271080T)作废工会委员会章、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章、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工会主席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注销公告: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乐德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5202MJM678136M)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权利,特此公告。
道歉声明
本人刘连娣,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人,原系伯恩光学(深圳)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6年2月1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本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触犯法律,给伯恩光学(深圳)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亦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对此,本人深感悔恨,特通过登报方式公开向伯恩光学(深圳)有限公司及社会各界诚恳道歉,并承诺全数退赔侵占款项,接受法律惩处。
望广大在职人员引以为戒,遵纪守法,珍惜职业生涯。
关于限期接受调查的公告
陕西鼎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X3E651B):北碚区住房城乡建委接到投诉举报,你公司在天地源·水墨江山项目一期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第二次)中将《天地源·水墨江山项目一期二标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全部转包给浙联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北碚区住房城乡建委已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你公司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调查,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与你公司联系均未果,现依法公告送达《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北碚建限[2025]第009号),请于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前往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69号;电话:68318006)领取《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并接受调查。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淮北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柴政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仲裁风险告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及仲裁员选定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本委将指定刘伟东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于2026年4月30日15时在淮北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北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