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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版 2026年03月11日

司法为民初心不改 公平正义直达人心 代表委员热议最高法工作报告   □ 本报记者 张昊
  
  3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会后,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分享了他们听取报告后的感受。
  “我们的代表是‘全科’代表。这些天,围绕大会议程,大家在讨论中提出许多真知灼见。现在,请围绕报告内容发言。”
  3月10日9时,记者来到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广西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两高工作报告现场。会议主持人开场后,代表们展开讨论,气氛热烈。
“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报告多领域全方位、多角度介绍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举措和成效。
  “司法为民初心不改。”这是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漯河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宁雅秋听到报告后的感受。
  过去一年,宁雅秋关注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缅北电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针对预付式消费、校园食品安全等群众关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工作。
  “人民法院用公正判决筑牢社会安全防线,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宁雅秋说。
  “报告既有雷霆万钧的司法力度,又有春风化雨的民生温度。”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济南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张巧良说,人民法院履职担当,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直达人心。
  “我关注到,报告指出,人民法院促进人工智能规范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准确把握科技创新‘容错’空间。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坚决依法规制,促进科技向善。”
  在广西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两高工作报告现场,一位代表的发言将大家的注意力带到人工智能等创新领域。司法审判工作如何更好促进科技向善?这个话题引发讨论。
  “人工智能领域创新发展需要司法护航,希望人民法院深入探索。”“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快速发展,司法审判人才培养要跟上实践需求。”代表们表达自己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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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来自一线的劳动者。”小组讨论后,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来宾东糖凤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韦丽娜对记者说,她十分关注报告中的服务高质量充分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报酬追索、工伤赔偿等纠纷案件中开辟绿色通道,让劳动者无“后顾之忧”。希望人民法院继续加大这方面工作力度,同时,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讲述法理情理道理”
  报告提及判决物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督促无果后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拉架一般过失致人受伤不担责;乘车强行落座、挤压并辱骂他人构成人格权侵害,保护善举、惩戒恶行。
  “报告引用生活中的‘小案’,讲述其中蕴含的法理、情理、道理。”“报告中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贴近民生。”审议时,广西代表团的代表们点赞报告回应群众生活身边事。
  “我看到3700多名退休法官为化解矛盾纠纷贡献‘银发力量’,希望人民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持续发力。”“建议继续加强‘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更多解纷力量向引导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发力。在劳动争议、物业纠纷、金融消费等领域,建议加强司法建议制发、典型案例发布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代表们围绕人民法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展开讨论。
  “我在履职过程中注意到,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我们身边有了马背法庭、假日法庭、毡房法庭等便民司法服务,庭审开到了田间地头,打通了法治乡镇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托里镇伊吉林莫墩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吴文秀在接受采访时说。
“跨国解纷首选中国”
  今年,最高法第一次将涉外审判情况列为单独章节,介绍工作成效。“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外案件15.9万件,较“十三五”增长66%,其中知识产权、海事案件分别为4.9万件、1.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15.9%、84.6%。
  “人民法院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涉外审判质效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受到国际认可。我们期待,外商投资,近悦远来;跨国解纷,首选中国。”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说。
  过去一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走进海事法院,走近涉外审判工作,助力涉外纠纷解决加速度。
  “在航运业界,上海海事法院一向以公正性和专业性而出名,多年积累的良好口碑是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吸引力不断提升的原因之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远洋海运集团高级船长倪迪谈及报告提到上海法院有关内容时说。
  “2025年,我受邀参加了最高法召开的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座谈会,旁听了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的庭审活动。”采访中,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刘宏对这些工作记忆犹新。
  “锻造复合型高素质专业化海事审判队伍,离不开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合作,优势互补。”刘宏说,1月22日,辽宁师范大学与大连海事法院签署合作协议,围绕共建涉海法律研究平台、打造“沉浸式”法治课堂、深化人才共育、提高海事司法能力等方面开展合作,为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和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注入新动能。
  在广西代表团的审议报告现场,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及,近年来,在农业领域,我国的农药、种子、化肥和农产品不断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多位代表希望,人民法院在跨境多式联运、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快司法政策供给,并对西部省份人民法院涉外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更多帮助和支持。
全面强化法律监督 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代表委员热议最高检工作报告   □ 本报记者 张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3月9日向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代表委员中引发热烈讨论。代表们认为,报告通篇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现了检察机关过去一年在强化检察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的扎实成效,以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坚定决心。
守护群众安全
  “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是世界上最安全国家之一”,报告中的这一判断引发广泛共鸣。
  “作为最高检的特约监督员,上年度我参与了反家暴典型案例座谈会、保护律师权益专项检查等,深刻感受到检察机关各项举措的成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在审议中指出,检察机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打击敌对势力渗透分裂活动。同时,检察机关深化打击严重暴力、黑恶势力、涉毒等犯罪,推进“打伞破网”,并持续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注意到报告中的数据,2025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6.4万人,提起公诉140.4万人,同比分别下降11.7%和13.9%。“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数量同比均有显著下降。”他评价道,“这一连串的数字,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正是‘中国之治’的最生动注脚。”
  “我们国家现在绝对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作为香港来的代表,对此感到骄傲。”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陈晓峰听完报告后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我看到内地的检察官跟香港开展了方方面面的合作,通过法治建设,让市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公义。”他认为,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努力,是这份安全感的重要基石。
传递检察温度
  “坚持民生为大”是报告传递的鲜明导向。全国人大代表、伊犁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孔菲菲说:“这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多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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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听到检察官说‘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正是司法为民、检察温情的写照。”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齐明亮说:“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在服务经济发展、规范趋利性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上持续发力,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重点维护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合法权益,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司法温度在基层实践中尤为生动。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托里镇伊吉林莫墩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吴文秀分享了一起由精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狩猎案。检察机关没有“一诉了之”,而是将听证会搬到案发地,邀请人大代表、村民等参与评议,最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吴文秀认为,这种“刑事+公益”协同履职、“进村听证+现场普法”的模式,精准把握了“刑”与“不刑”的界限,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是“以法治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
强化法律监督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也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齐明亮在小组讨论中建议,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加强对司法全过程的精准监督,重点强化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更好发挥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方燕特别关注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工作。她指出,最高检通过发布批复、工作规定,构建现场、异地、线上的律师阅卷保障机制等一系列务实举措,持续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检律关系。
  围绕如何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代表委员们积极建言。方燕建议,检察机关应继续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权益保护,并加强对人工智能、数据经济等新兴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指导。齐明亮则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角度提出,希望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特别是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宁夏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李保平建议,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还应将力量向基层下沉,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社会治理问题,及时提出专业检察建议,推动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
  代表委员们的热议与建言,凝聚了共识,汇聚了智慧,将推动检察机关在“十五五”开局之年进一步协同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宋平同志遗体在京火化   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等到八宝山革命公墓送别。胡锦涛送花圈表示哀悼
  宋平同志病重期间和逝世后,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胡锦涛等同志,前往医院看望或通过各种形式对宋平同志逝世表示沉痛哀悼并向其亲属表示深切慰问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原国务委员宋平同志的遗体,10日在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火化。
  宋平同志因病于2026年3月4日15时36分在北京逝世,享年109岁。
  宋平同志病重期间和逝世后,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胡锦涛等同志,前往医院看望或通过各种形式对宋平同志逝世表示沉痛哀悼并向其亲属表示深切慰问。
  10日上午,八宝山革命公墓礼堂庄严肃穆,哀乐低回。正厅上方悬挂着黑底白字的横幅“沉痛悼念宋平同志”,横幅下方是宋平同志的遗像。宋平同志的遗体安卧在鲜花翠柏丛中,身上覆盖着鲜红的中国共产党党旗。
  上午9时30分许,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等,在哀乐声中缓步来到宋平同志的遗体前肃立默哀,向宋平同志的遗体三鞠躬,并与宋平同志亲属一一握手,表示慰问。胡锦涛送花圈,对宋平同志逝世表示哀悼。
  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同志前往送别或以各种方式表示哀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宋平同志生前友好和家乡代表也前往送别。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一次会议举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二次会议 赵乐际主持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一次会议1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这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
  会议听取了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大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奇作的大会秘书处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代拟稿。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山作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审议了两个审查结果报告。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宏才作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审议了审查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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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听取了刘奇作的大会秘书处关于“十五五”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代拟稿、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代拟稿、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代拟稿的汇报,审议了三个决议草案代拟稿。
  会议同意将上述草案修改稿、草案、报告等提请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审议。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出席会议。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1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修改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修改稿、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修改稿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十五五”规划纲要、计划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和预算的决议草案等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赵乐际主持会议。
  会议应到167人,出席162人,缺席5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3月8日,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各项草案进行了审议,分别提出了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主席团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三个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决定将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3月5日下午和6日下午,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代表们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普遍赞同报告提出的“十五五”时期主要目标、重大任务和今年政府工作的安排。审议中,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修改。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和报告修改情况,建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并代拟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山向会议作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提出的“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目标和要求,主要政策取向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总体可行。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钟山向会议作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5年计划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国务院提出的2026年计划安排,符合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符合“十五五”规划纲要目标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总体可行。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宏才向会议作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5年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国务院提出的2026年预算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符合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与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主要收支政策基本协调匹配,对存在的困难和挑战作了认真分析,对做好工作作出相应安排,符合预算法规定,总体可行。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6年中央预算草案,同时批准2026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三个审查结果报告。
  3月6日全天,各代表团认真审查了“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国务院根据代表们的审查意见,对纲要草案进行了修改。3月7日全天,各代表团认真审查了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国务院根据代表们的审查意见,分别对两个报告进行了修改。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代表们的审查意见、纲要草案和报告修改情况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建议批准“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中央预算草案,并代拟了关于“十五五”规划纲要、计划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和预算的三个决议草案。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刘奇出席会议。
张军在河南、广东、北京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和听取审议意见时表示 认真研究吸纳落实审议意见推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张昊 “完全赞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月9日至10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来到河南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来到广东代表团、北京代表团,听取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张军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篇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讲政治、顾大局、贴民心的好报告。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坚持民生为大、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强化检察监督、促进公平正义,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支持人民法院持续做实严格公正司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将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化法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携手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代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帮助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重点,一定认真研究吸纳落实。”张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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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积极贡献。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得益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支持。各级法院要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服务统筹发展和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健全高水平民生司法保障,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持续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向管理要质量、效率、效果。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激励担当作为,锻造堪当重任的新时代法院铁军,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全国政协十四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 王沪宁主持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10日下午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有关文件草案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草案)、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政治决议(草案),决定将上述报告和决议(草案)提交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闭幕会审议。
  会前,王沪宁主持召开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主席会议,听取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情况的综合汇报,审议提交全国政协十四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草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石泰峰,全国政协副主席胡春华、沈跃跃、王勇、周强、帕巴拉·格列朗杰、何厚铧、梁振英、巴特尔、苏辉、邵鸿、高云龙、陈武、穆虹、咸辉、王东峰、姜信治、蒋作君、何报翔、王光谦、朱永新、杨震出席会议。
应勇在甘肃代表团听取对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时表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董凡超 3月10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来到甘肃代表团面对面听取对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对检察工作的建议。
  会上,胡昌升、任振鹤、沈涧、张柯兵、陈灿、尹建敏、赵振香等7位甘肃团全国人大代表分别发言,对过去一年检察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结合个人履职经历,提出许多高质量、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应勇边听边记,与大家交流,现场讨论深入、气氛热烈。
  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应勇表示,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主题,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以强化检察监督为主线,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坚持为大局服务,在把握大局中找准检察定位,在融入大局中履行检察职能,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检察工作,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为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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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加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权益保障,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真正解决影响老百姓司法获得感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坚持为法治担当,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着力监督纠正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勇于自我监督,加强检察科学管理,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应勇表示,人民检察为人民,这是由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检察机关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守为民初心、厚植为民情怀,更加积极主动听取人民意见、回应人民关切、维护人民权益,确保检察权始终为人民行使、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法治信仰深深植根人民心中。
应勇在安徽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表示 共同答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答卷”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董凡超 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安徽代表团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坚持政治引领、紧扣中心任务、传递司法力量,充分彰显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高度自觉,充分诠释恪守公平正义的履职追求,充分体现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责任担当,是一份政治站位高、法治精神强、为民情怀深的好报告,完全赞成。
  应勇说,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坚决捍卫国家安全,依法严惩严重犯罪、腐败犯罪,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以公正司法助推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有力加强涉外司法工作,服务中心大局有力有效。切实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积极营造友好婚育环境、安心养老环境、放心消费环境、和谐医疗环境、崇法尚德社会环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司法为民用心用情。持续推动审判工作更加公正高效,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树立司法规则、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联动机制,持续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坚持统筹抓管理强队伍,加强审判管理,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强化审判权制约监督,推进落实法官惩戒制度,全面建强基层基础,锻造过硬队伍从严从实。
  “法检两院都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司法机关,都要共同答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答卷’。最高检将认真落实各位代表对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对检察工作的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应勇表示,2026年,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夯实法治根基 筑牢基层防线 代表委员共话平安中国建设新图景   □ 本报记者 张晨
  
  平安,是民生之基、发展之要。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预防、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平安中国建设取得新进展”的表述引发共鸣,代表委员们围绕如何进一步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石,从法治保障等角度建言,共话平安中国新图景。
治安持续向好
  当被问及对过去一年政法工作的印象时,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迟日大说,自己曾担任法官,现从事律师职业。他认为,“过去一年,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中均取得诸多突破。比如在解决‘执行难’这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上,经过持之以恒的努力,目前已看到一些好的进展。此外,在知识产权、涉外、海事等特色审判领域,也取得了新的成效”。
  对于检察工作,迟日大特别关注“四大检察”方面的履职,尤其是公益诉讼检察的发展。“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成效显著。”他举例说,在打击制售假劣减肥药、保护粮食安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发挥了积极作用。
  谈及公安机关,迟日大认为其工作与百姓生活联系紧密。“我国社会治安持续向好,安全感持续攀升。公安机关在过去一年推出了许多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比如办理身份证、护照等事项的‘一网通办’‘一窗受理’,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了便利。”他表示,政法工作齐头并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作为持续关注的话题,迟日大今年仍聚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他说,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需要中国的话语权、智慧与方案,这一切的根本在于人才。他积极评价教育部、司法部推行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的举措,同时建议国家加大投入,设立专项保障资金,鼓励高校突破传统法学教育局限。“要着眼当下国际形势,培养既精通理论,更熟悉实务与规则的复合型、国际化法治人才。”他提议,应让培养对象在学习阶段就有更多机会到实务部门实习实训,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研究与制定。
  “奋进‘十五五’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法治建设,以良法善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取得更大成就。”迟日大说。
建强综治中心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级高级警长杨蓉来自基层一线,她对政府工作报告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部署感受尤为深刻。
  杨蓉告诉记者,山西持续推进综治中心建设,中心“枢纽”作用显著增强,全省县级综治中心已完成规范化建设,实现矛盾“一站式”化解,各级综治中心年均化解矛盾及风险隐患近20万件,化解率保持在98%以上。“‘有矛盾就到综治中心’已成群众共识。”杨蓉说。
  一个规范高效的综治中心,能有效统筹部门及社会资源。“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是夯实平安根基的关键。”杨蓉说,“只有通过构建‘统一平台、数据驱动、线上流转、闭环管理’的运行体系,倒逼跨部门真正联动、责任真正落实,才能切实将县级综治中心打造成实体化、实战化、高效能的现代治理枢纽,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守护家庭平安
  平安中国,最终要落脚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建议开展反家暴法执法检查,总结十年实践经验,适时修法,以更强法治守护家庭平安。
  方燕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10年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反家暴意识显著增强。随着社会发展,家暴形式出现新变化,执法司法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挑战。例如,法律中对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行为的认定和处置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和联动机制仍需加强;对受害人的综合救助,包括心理康复、临时庇护、就业支持等,需要更多社会资源的整合与投入。
  “通过执法检查,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估法律实施效果,系统梳理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精准发现存在的短板与不足。这不仅能推动现有法律条款得到有效执行,更能为下一步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扎实的实践依据和民意基础。”方燕建议,执法检查应重点关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与实际效果,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是否畅通有效,对受害人的救助措施是否到位,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深度与广度。
  “总结10年实践经验,适时修法,目的是让法律更‘锋利’,让保护更‘周全’。”方燕介绍说,加大对施暴者的惩戒力度,拓宽对受害人的救助渠道,从而更加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筑牢家庭平安防线,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家庭的角落,这无疑是平安中国建设中最温暖、最坚实的一环。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收到议案226件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蒲晓磊 记者今天从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获悉,到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3月8日12时,大会秘书处共收到226件议案。此外,大会秘书处目前已收到代表建议7000余件。
  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郭振华介绍,本次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中,代表团提出的28件,代表联名提出的198件。这些议案绝大多数为法律案,有关立法方面的223件,有关监督方面的3件。
  郭振华说,今年的代表议案质量稳步提升,主要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积极推进保障“十五五”规划贯彻实施的立法。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代表聚焦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提出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议案,相关议案占议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高度关注新兴领域立法,提出制定人工智能法、数字经济促进法、低空经济促进法、国家实验室法以及数据权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提出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议案,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
  二是紧扣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重点任务。代表提出的222件法律案,共涉及147个立法项目。
  三是继续推进民生保障领域立法。代表提出相关法律案66件,涉及23个代表团。其中,7件议案提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5件议案提出修改社会保险法,5件议案提出制定养老服务法,3件议案提出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
  据了解,代表建议关注较为集中的主要有:一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着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优化创新消费场景,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二是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赋能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三是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加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四是持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深化个税改革。五是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乡村特色产业提质增效,深化智慧农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六是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全面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推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础。七是更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智慧养老”,完善生育支持和育幼服务。加强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积极发展群众体育。八是加快推动全面绿色转型,筑牢“绿水青山”安全屏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环境治理效能。九是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和安全能力建设,加强网络谣言乱象治理,完善食品、药品全链条监管,织密电信诈骗犯罪防范网络,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适时宣告生态环境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3月9日下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将标志着生态环境立法具备了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实质条件,有必要将其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以确保法典生命力,发挥其体系效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吕忠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适当方式、适时宣告生态环境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
形成独立法律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成,实质上已形成了不同于行政法、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法律体系。”吕忠梅说。
  吕忠梅介绍说,在已经宣告基本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生态环境立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现行相关立法分属于行政法、经济法两大部门。
  吕忠梅说,我国自1979年颁布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至今,虽然已制定了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综合性立法,覆盖污染防治、资源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生态系统与特殊地理空间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体系,但不同法律部门的立法在调整对象、价值目标、监管机制、制度体系上既有交叉重叠,也有矛盾冲突,影响法律实施的整体效能。“改变这一现状,运用法典化方式实现生态环境立法的体系性、整体性、协同性,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内在动力和重要目标。”
  吕忠梅指出,草案实现了“从行政规制到多元共治”“从要素管控到生态治理”“从单一保护到发展协同”的现代化法治转型,呈现出四个鲜明特征——体现生态环境立法独特的思维,建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话语体系,确立生态环境法的独特保护对象和调整方法,彰显国内国际双重引领功能。
法典实施迫切要求
  “明确生态环境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是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迫切需求。”吕忠梅说。
  吕忠梅指出,生态环境法典审议通过后,其实施需要经过对现行相关立法的清理完善、执法司法机制配套、法律适用解释、法典宣传普及等诸多环节。如果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对同一法典中不同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再回到其原有的法律部门价值立场与适用方式的“旧轨”,生态环境法的统一性将无从谈起,法典编纂所追求的体系化效益也将大打折扣。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成后,一个重大任务是对现行的分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保留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吕忠梅指出,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法律法规清理都应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判断标准进行,但在操作层面看,若仍将这项任务肢解归属于不同法律部门,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清理很难真正落实,法典自身的体系逻辑和总则的统领作用将被削弱。
  吕忠梅说,生态环境法典立足于生态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关联性,建构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调统一”的制度体系与跨领域、跨区域的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如果分属不同法律部门去理解和执行,部门利益和技术壁垒、标准割裂、职责冲突可能依然存在,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筹协调”。
  “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是法学教育中设立独立学科方向、培养复合型生态环境法治人才的前提。如果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依然不确立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将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法典已经建构的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话语体系转化为知识体系,不利于形成生态环境法学学科体系,影响培养相应的专业化人才。”吕忠梅说。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向世界系统展示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成就、贡献中国治理智慧的重要载体。吕忠梅指出,如果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不确立其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将影响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方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的传播力、影响力,不利于彰显中国对21世纪人类法治文明的重大贡献。
  “把生态环境法从其他部门法中独立出来,确认其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是关乎法律实施效能和国家战略实现的深刻需要和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迫切需求。”吕忠梅说。
激活法典系统效能
  “宣告生态环境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性成果。”吕忠梅说。
  吕忠梅介绍说,在已经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生态环境法无一席之地,分别归于行政法部门和经济法部门范畴,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形成的体系划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并增加“美丽”的国家目标,完善国务院管理生态文明建设职能,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对国家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统筹立改废释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作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政治决策和立法决策,就是以法典编纂方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
  在吕忠梅看来,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完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领域型立法”的重要成果,它不仅产生了一部法律文本,更催生了一个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综合调整方法、独立规范体系与重大战略价值的新兴法律领域。“因此,将其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加以宣告,是巩固法典化成果、激活法典系统效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逻辑与关键举措。”
应勇在甘肃代表团听取对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时表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董凡超 3月10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来到甘肃代表团面对面听取对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对检察工作的建议。
  会上,胡昌升、任振鹤、沈涧、张柯兵、陈灿、尹建敏、赵振香等7位甘肃团全国人大代表分别发言,对过去一年检察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结合个人履职经历,提出许多高质量、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应勇边听边记,与大家交流,现场讨论深入、气氛热烈。
  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应勇表示,过去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主题,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以强化检察监督为主线,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坚持为大局服务,在把握大局中找准检察定位,在融入大局中履行检察职能,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检察工作,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为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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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加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权益保障,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真正解决影响老百姓司法获得感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坚持为法治担当,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着力监督纠正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勇于自我监督,加强检察科学管理,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应勇表示,人民检察为人民,这是由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检察机关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守为民初心、厚植为民情怀,更加积极主动听取人民意见、回应人民关切、维护人民权益,确保检察权始终为人民行使、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法治信仰深深植根人民心中。
图片新闻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图为全国人大代表在会前进行交流。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摄  
司法为民初心不改 公平正义直达人心 代表委员热议最高法工作报告   □ 本报记者 张昊
  
  3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会后,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分享了他们听取报告后的感受。
  “我们的代表是‘全科’代表。这些天,围绕大会议程,大家在讨论中提出许多真知灼见。现在,请围绕报告内容发言。”
  3月10日9时,记者来到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广西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两高工作报告现场。会议主持人开场后,代表们展开讨论,气氛热烈。
“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报告多领域全方位、多角度介绍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举措和成效。
  “司法为民初心不改。”这是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漯河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宁雅秋听到报告后的感受。
  过去一年,宁雅秋关注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缅北电诈、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针对预付式消费、校园食品安全等群众关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工作。
  “人民法院用公正判决筑牢社会安全防线,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宁雅秋说。
  “报告既有雷霆万钧的司法力度,又有春风化雨的民生温度。”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济南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张巧良说,人民法院履职担当,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直达人心。
  “我关注到,报告指出,人民法院促进人工智能规范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准确把握科技创新‘容错’空间。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坚决依法规制,促进科技向善。”
  在广西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两高工作报告现场,一位代表的发言将大家的注意力带到人工智能等创新领域。司法审判工作如何更好促进科技向善?这个话题引发讨论。
  “人工智能领域创新发展需要司法护航,希望人民法院深入探索。”“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快速发展,司法审判人才培养要跟上实践需求。”代表们表达自己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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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来自一线的劳动者。”小组讨论后,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来宾东糖凤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韦丽娜对记者说,她十分关注报告中的服务高质量充分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报酬追索、工伤赔偿等纠纷案件中开辟绿色通道,让劳动者无“后顾之忧”。希望人民法院继续加大这方面工作力度,同时,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讲述法理情理道理”
  报告提及判决物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督促无果后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拉架一般过失致人受伤不担责;乘车强行落座、挤压并辱骂他人构成人格权侵害,保护善举、惩戒恶行。
  “报告引用生活中的‘小案’,讲述其中蕴含的法理、情理、道理。”“报告中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贴近民生。”审议时,广西代表团的代表们点赞报告回应群众生活身边事。
  “我看到3700多名退休法官为化解矛盾纠纷贡献‘银发力量’,希望人民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持续发力。”“建议继续加强‘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更多解纷力量向引导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发力。在劳动争议、物业纠纷、金融消费等领域,建议加强司法建议制发、典型案例发布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代表们围绕人民法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展开讨论。
  “我在履职过程中注意到,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我们身边有了马背法庭、假日法庭、毡房法庭等便民司法服务,庭审开到了田间地头,打通了法治乡镇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托里镇伊吉林莫墩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吴文秀在接受采访时说。
“跨国解纷首选中国”
  今年,最高法第一次将涉外审判情况列为单独章节,介绍工作成效。“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外案件15.9万件,较“十三五”增长66%,其中知识产权、海事案件分别为4.9万件、1.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15.9%、84.6%。
  “人民法院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涉外审判质效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受到国际认可。我们期待,外商投资,近悦远来;跨国解纷,首选中国。”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说。
  过去一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走进海事法院,走近涉外审判工作,助力涉外纠纷解决加速度。
  “在航运业界,上海海事法院一向以公正性和专业性而出名,多年积累的良好口碑是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吸引力不断提升的原因之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远洋海运集团高级船长倪迪谈及报告提到上海法院有关内容时说。
  “2025年,我受邀参加了最高法召开的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座谈会,旁听了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的庭审活动。”采访中,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刘宏对这些工作记忆犹新。
  “锻造复合型高素质专业化海事审判队伍,离不开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合作,优势互补。”刘宏说,1月22日,辽宁师范大学与大连海事法院签署合作协议,围绕共建涉海法律研究平台、打造“沉浸式”法治课堂、深化人才共育、提高海事司法能力等方面开展合作,为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和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注入新动能。
  在广西代表团的审议报告现场,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及,近年来,在农业领域,我国的农药、种子、化肥和农产品不断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多位代表希望,人民法院在跨境多式联运、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快司法政策供给,并对西部省份人民法院涉外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更多帮助和支持。
全面强化法律监督 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代表委员热议最高检工作报告   □ 本报记者 张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3月9日向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代表委员中引发热烈讨论。代表们认为,报告通篇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现了检察机关过去一年在强化检察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的扎实成效,以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坚定决心。
守护群众安全
  “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向好,是世界上最安全国家之一”,报告中的这一判断引发广泛共鸣。
  “作为最高检的特约监督员,上年度我参与了反家暴典型案例座谈会、保护律师权益专项检查等,深刻感受到检察机关各项举措的成效。”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在审议中指出,检察机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打击敌对势力渗透分裂活动。同时,检察机关深化打击严重暴力、黑恶势力、涉毒等犯罪,推进“打伞破网”,并持续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注意到报告中的数据,2025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6.4万人,提起公诉140.4万人,同比分别下降11.7%和13.9%。“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数量同比均有显著下降。”他评价道,“这一连串的数字,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正是‘中国之治’的最生动注脚。”
  “我们国家现在绝对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作为香港来的代表,对此感到骄傲。”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陈晓峰听完报告后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我看到内地的检察官跟香港开展了方方面面的合作,通过法治建设,让市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公义。”他认为,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努力,是这份安全感的重要基石。
传递检察温度
  “坚持民生为大”是报告传递的鲜明导向。全国人大代表、伊犁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孔菲菲说:“这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多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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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听到检察官说‘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正是司法为民、检察温情的写照。”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齐明亮说:“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在服务经济发展、规范趋利性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上持续发力,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重点维护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合法权益,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司法温度在基层实践中尤为生动。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托里镇伊吉林莫墩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吴文秀分享了一起由精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狩猎案。检察机关没有“一诉了之”,而是将听证会搬到案发地,邀请人大代表、村民等参与评议,最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吴文秀认为,这种“刑事+公益”协同履职、“进村听证+现场普法”的模式,精准把握了“刑”与“不刑”的界限,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是“以法治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
强化法律监督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也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齐明亮在小组讨论中建议,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加强对司法全过程的精准监督,重点强化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更好发挥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方燕特别关注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工作。她指出,最高检通过发布批复、工作规定,构建现场、异地、线上的律师阅卷保障机制等一系列务实举措,持续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检律关系。
  围绕如何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代表委员们积极建言。方燕建议,检察机关应继续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权益保护,并加强对人工智能、数据经济等新兴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指导。齐明亮则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角度提出,希望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特别是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宁夏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李保平建议,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还应将力量向基层下沉,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和社会治理问题,及时提出专业检察建议,推动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
  代表委员们的热议与建言,凝聚了共识,汇聚了智慧,将推动检察机关在“十五五”开局之年进一步协同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茅仲华代表   □ 本报记者 张昊
  
  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事关“十五五”规划顺利实施,事关人民美好生活,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报告在依法有力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多处提及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2025年,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如何落实“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工作理念,取得哪些成效?围绕“十五五”时期的任务目标,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从哪些方面发力?围绕这些话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茅仲华。
  记者:报告提及2025年,人民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和判处的被告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2%、4.5%,上升幅度明显低于前两年。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2.5万件3.8万人,件数同比下降62%,协同治理成效明显。这些成效背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茅仲华: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注重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注重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治宣传,强化源头防控,依法惩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电诈上下游关联犯罪,斩断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输血供粮”和提供“技术助攻”的黑灰产业链条,构筑全链条防控治理体系。
  近年来,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不法分子转而寻求替代滥用物质,导致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增长、占比持续上升。2025年,人民法院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惩治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新型毒品源头性犯罪,加强对青少年新型毒品犯罪的预防,同时严格区分非法贩卖麻精药品与合理购药用药,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加强麻精药品监管、物流寄递规范等,取得良好效果。
  此外,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等持续推进醉驾治理,办理醉驾刑事案件意见出台后,判刑人数由2023年32万降至2025年23.1万,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及致死、致伤数量均有下降。
  记者:依法惩治新型犯罪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要保障。人民法院在打击利用信息化、网络化和人工智能等手段实施的犯罪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茅仲华: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AI等新技术实施的犯罪,手段、方法更加智能、隐蔽,此类犯罪有组织性、跨地域性、跨境性突出。目前,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犯罪仍多发高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犯罪快速增长,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经济犯罪线上线下交织,手段更加隐蔽,规模更加庞大,社会危害升级。此外,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直播淫秽表演、网上“开盒”等新类型犯罪对人民法院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依法惩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犯罪方面,如对为实施诽谤通过网络“开盒”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的吴某某、陈某某等依法定罪处罚,促进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
  在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实施的新型犯罪中,如利用AI换脸技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往往隐蔽性更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高科技”专业团伙犯罪等,在从严打击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将进一步深度揭露犯罪手段、本质和危害,教育警示社会面。
  在今年年初,最高法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即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面对“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人民法院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继续加强对涉网络、人工智能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应对。
  记者: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围绕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目标,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如何在加强“预防”“治理”方面发力?
  茅仲华:“十五五”时期,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更加凸显,公正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地位更加重要,人民法院将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加大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等的力度”“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将“预防”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促推社会治理。完善网络空间治理司法政策,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
  人民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通过公正司法确立规则、引领风尚,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融合建设、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图片新闻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浙江省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吴微微代表(中)和浙江白马湖实验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洁代表(左)、安吉县余村村党支部书记汪玉成代表(右)在会前就审议内容进行交流。 本报记者 李唯祎 摄  
始终锚定方向奋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 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代表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开局关乎全局。”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法院将紧扣“十五五”规划重点任务,继续按照“政治建设引领、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工作主线,聚焦“破难题、树品牌、作表率”三方面要求,精准发力,务求实效,奋力开创上海法院工作新局面。
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3年前,上海高院党组确定了“政治建设引领、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全市法院工作主线,推动上海法院审判工作现代化从谋篇布局向落地生根纵深推进。
  “政治建设是根本保证,决定着审判工作的方向和效果,回答的是‘政治方向’问题。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贾宇说,2026年,上海法院将持续深化全面从严管党治院,以严实作风加强管理、提升素能,打造具有鲜明辨识度的法院人才队伍品牌。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为了更好维护司法权威、加强对法官的关心关爱,上海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法官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今年,上海法院还将进一步完善联动处置机制,在全社会推动形成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肩负着率先实现现代化、引领区域发展的重要职责使命。”贾宇说,上海法院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融入时代发展大势,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城市核心功能,为上海“为国担当、勇为尖兵”贡献法院力量。
  据介绍,2026年,上海法院将继续围绕“五个中心”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的精准性、前瞻性和实效性,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同时,上海法院将继续着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努力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助力上海打造全球最安全城市。
提升司法工作质效
  世界银行《2025年中国企业调查概况报告》显示,上海“法院的独立公正性”和“对法院的认可度”两项测评点分别得分为100分和99.98分,达全球最优水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贾宇说,当前,上海作为汇聚7万余家外资企业的全球国际贸易口岸,跨境货物贸易、国际投融资等活动密集,涉外商事纠纷也随之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新态势,这既是开放发展的“成长题”,更是司法服务的“必答题”。
  今年初,上海法院出台了2026年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动计划,围绕解决商业纠纷和办理破产两项重点指标持续发力,助力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
  “上海是‘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的首提地。2026年,上海将继续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司法工作的重点,不断创新诉讼服务举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领域的关切,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贾宇说。
  他举例说,上海法院将把“如我在诉”意识贯穿始终,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进一步推动“案沪通”诉讼服务示范品牌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扎实开展“执行规范提升”三年行动,持续深化执行攻坚,大力推进交叉执行,让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强化数字改革赋能
  当前,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已从“高精尖”转变为驱动城市转型、重构司法生态的重要力量。上海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先行者,自2023年以来便运用数字化思维和现代科技,系统全面推进数字法院建设。
  贾宇向记者列出了一组数据:截至目前,上海法院依托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建立了覆盖立案、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等领域的智能辅助场景模型1100多个,45项场景在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线运行。特别是过去一年,上海法院重点推进各类应用场景建设,场景规模效应持续提升,为类案专业化审判提供数字支撑,推动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变。
  “数字改革是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引擎。2026年,我们将着眼于引领性示范创新,继续大力建设数字法院,打造彰显上海特色、引领全国的数字化改革品牌。”贾宇说。上海法院还将持续深化数字赋能决策参考,深入挖掘党委政府关注、代表委员热议、人民群众期盼等领域问题,主动报送数助治理专题报告,推动相关领域问题解决,进一步优化政策、深化治理。
  贾宇表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征程上,我们将始终锚定方向、笃行不怠、守正创新,以更高水平的司法担当,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贡献新力量、展现新作为。”
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使命 访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广锁代表   □ 本报记者 崔东凯 张冲

  “过去一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和省委坚强领导下,全面履职、勇于担当,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职责使命。”近日,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党广锁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定分更重止争
  “2025年,全省法院践行预防性法治理念,坚持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着力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形成合力。”党广锁介绍说,黑龙江省125个基层法院选派503人全覆盖入驻同级综治中心,完善入驻形式、任务职责、流程衔接、配套保障等工作机制,协同解纷4300件。宁安市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将人民法院案例库“落户”综治中心。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在全国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法治化推进会上介绍工作经验。
  为落实最高法“总对总”等机制建设,黑龙江省法院对接1.7万个基层治理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利用“龙法和”云法庭线上解纷服务,指导调解同比增长79.4%。截至目前,381个人民法庭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四所一庭一中心”联动机制,指导完善村规民约,促进法治、德治和自治相融合,3个人民法庭获评全国首批“枫桥式人民法庭”。2025年诉调对接、指导调解同比增长12.5%。
  黑龙江高院着力引导法官坚持走好群众路线,运用法治智慧实质化解矛盾纠纷。2025年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引、释法答疑100余万人次,以调解、和解方式化解民事纠纷量同比增长41.8%。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2.1%,迈入全国法院第一方阵。同时健全完善省级层面“府院联动”机制,做到市地级全覆盖,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重大风险隐患和历史遗留问题。
规范审判权运行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广锁告诉记者,为全面提升审判权运行规范化水平,黑龙江高院立足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以构建数智化监管体系为核心抓手,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通过全流程动态监管与多维度评价体系双轮驱动,形成以科技强化监督、以评价促进规范的审判权运行监督新机制,推动审判权运行监督能力实现质的跃升。
  在监督层面,积极应用“一张网”统建的风险防控模块,从立案、庭审等多场景、多维度就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情形进行提示预警,同时,依托“一张网”平台功能,自建六大类监督预警深度应用模块,针对“一张网”风险防控模块监督覆盖范围之外的风险情形,结合本省审判管理实际进行提示预警,形成“预警—处置—反馈”闭环管理机制。
  在评价层面,坚持将“评案”“考人”和“治院”相结合,以数字画像实现对案件、法官、法院的具象化评价。案件画像以全流程数据穿透分析为依托,通过智能评估与动态预警机制,为“管住案”提供科学支撑。法官画像运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多维能力雷达图,从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履职成效、廉洁自律等维度建立量化评价模型,为“管住人”打造动态监测闭环。法院画像依托可视化看板实时监测全省法院运行态势,构建人员配置、审判质效、重点任务推进、干警绩效等多维分析体系,为“治好院”绘制科学管理新图景。
发挥制度优势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一年,黑龙江法院深入贯彻最高法相关部署,着力健全机制、优化管理、拓展职能,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党广锁说,全省现有人民陪审员1.3万名,2025年参审各类案件1.6万件。针对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涉外商事等专业领域案件,积极探索“专业案件、专家解纷”模式。建立覆盖多领域的人民陪审员专业人才库,2025年选任1803名特定领域专业人才,参审案件3943件,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培育和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助力行业治理,有效提升复杂案件审理质效。
  黑龙江省法院系统推行“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双向优选”机制。2025年,有499名人民调解员选任人民陪审员、356名人民陪审员受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前端解纷2380余起,有效推动矛盾源头化解。健全参审机制,建立从庭前阅卷、庭审发问到合议表决的全流程闭环机制,加强法官对陪审员的履职指引,推动实现从“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向“既陪又审、实质参审”转变,努力让法官公正司法与群众公正评价间无“温差”、无“色差”,做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过去一年,为不断优化完善培训、考核、奖惩、宣传等管理机制,黑龙江高院举办全省万名人民陪审员、千名人民法官联合培训,大力支持人民陪审员带着参审案例进基层开展法治宣传,实现“陪审一案、教育一片”社会效果。努力讲好人民陪审员履职故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分别在全国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全国人民陪审员示范班上交流经验,4家基层法院、12名人民陪审员受到最高法、司法部联合表彰。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一次会议举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二次会议 赵乐际主持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一次会议1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这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
  会议听取了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大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奇作的大会秘书处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代拟稿。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山作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审议了两个审查结果报告。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宏才作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审议了审查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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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听取了刘奇作的大会秘书处关于“十五五”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代拟稿、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代拟稿、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代拟稿的汇报,审议了三个决议草案代拟稿。
  会议同意将上述草案修改稿、草案、报告等提请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审议。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出席会议。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1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修改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修改稿、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修改稿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十五五”规划纲要、计划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和预算的决议草案等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赵乐际主持会议。
  会议应到167人,出席162人,缺席5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3月8日,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各项草案进行了审议,分别提出了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主席团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这三个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决定将三个法律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3月5日下午和6日下午,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代表们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普遍赞同报告提出的“十五五”时期主要目标、重大任务和今年政府工作的安排。审议中,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修改。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和报告修改情况,建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并代拟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山向会议作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提出的“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目标和要求,主要政策取向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总体可行。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钟山向会议作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5年计划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国务院提出的2026年计划安排,符合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符合“十五五”规划纲要目标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总体可行。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宏才向会议作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5年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国务院提出的2026年预算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符合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与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主要收支政策基本协调匹配,对存在的困难和挑战作了认真分析,对做好工作作出相应安排,符合预算法规定,总体可行。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6年中央预算草案,同时批准2026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三个审查结果报告。
  3月6日全天,各代表团认真审查了“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国务院根据代表们的审查意见,对纲要草案进行了修改。3月7日全天,各代表团认真审查了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国务院根据代表们的审查意见,分别对两个报告进行了修改。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代表们的审查意见、纲要草案和报告修改情况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建议批准“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中央预算草案,并代拟了关于“十五五”规划纲要、计划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和预算的三个决议草案。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刘奇出席会议。
张军在河南、广东、北京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和听取审议意见时表示 认真研究吸纳落实审议意见推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张昊 “完全赞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3月9日至10日,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来到河南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来到广东代表团、北京代表团,听取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张军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篇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讲政治、顾大局、贴民心的好报告。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坚持民生为大、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强化检察监督、促进公平正义,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切实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监督、支持人民法院持续做实严格公正司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将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化法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携手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代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帮助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重点,一定认真研究吸纳落实。”张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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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积极贡献。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得益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支持。各级法院要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服务统筹发展和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健全高水平民生司法保障,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持续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向管理要质量、效率、效果。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激励担当作为,锻造堪当重任的新时代法院铁军,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关于保障微短剧行业演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自律公约》发布 行业用工行为规范化迈出“重要一步”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2月24日,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保障微短剧行业演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向所有微短剧演职人员、用工单位、剧组、制作机构、摄制基地、播出平台发出自律倡议,明确了“约定留痕确权责、按时足额付薪酬、防范风险保安全、少儿用工严规范、协同服务护权益”五点要求。首批共有38家单位签署《自律公约》。
  此前,微短剧凭借时长短、剧情节奏快、制作周期短、传播效率高等特点,成为网络视听领域的热门赛道,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入行人数不断增加。
  在行业高歌猛进的火热场面背后,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用工不规范、权益保障缺失等现象时有发生,演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此背景下,《自律公约》的发布具有哪些意义?又能起到哪些作用?记者就此展开采访。
回应行业多类问题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计,2025年上线播出的微短剧达3.3万部,市场规模突破千亿元,国内用户规模近7亿。
  行业的火爆让从业者的数量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2025微短剧行业生态洞察报告》显示,微短剧行业主要生产环节已带动133.3万个就业岗位,已形成覆盖编剧、导演、运营等环节的全链条岗位矩阵。“供需两旺”之下,微短剧已从新兴内容形态成长为不可忽视的文化产业力量。
  但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背后,一定范围内也存在不规范用工行为。
  参与过多部微短剧拍摄的群演李先生此前告诉记者,自己进组大多通过中介介绍,对方通常只告知拍摄地点、大致时长和日薪数额,至于具体工作内容、加班薪酬计算方式、拍摄意外的责任划分等关键信息,均没有明确说明。
  他曾参与拍摄一部都市题材的微短剧,原本约定的拍摄时长为每天8小时,但进组后被要求连续拍摄14小时。他提出要求给付加班费的诉求,被剧组以“口头约定不含加班费”为由拒绝,争执一番之后,由于拿不出证据,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稿酬拖欠也是微短剧行业的问题之一。某微短剧编剧沈女士向记者透露,自己曾为一家新成立的制作机构撰写微短剧剧本,约定剧本交付后7个工作日内全款支付稿酬,但对方收到剧本后却以“平台未结算回款”“制作超支”等理由一再拖延,历时半年才得以结清。
  安全保障措施的缺失,则让微短剧演职人员的人身安全面临一定程度的风险。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由于微短剧制作周期短、成本控制严格,部分剧组为了赶进度、省开支,在高危拍摄环节疏于防范,忽视了演职人员的安全。一些格斗、高空特技、爆炸等高危拍摄场景中,专业防护设备缺失、专业监督人员缺位等情况时有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自律公约》对上述问题均作出明确回应。
  针对用工权责模糊、薪酬支付拖延等不规范问题,《自律公约》提出,用工前双方应协商并以纸质或线上图文视频等形式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薪酬标准、支付周期及方式、违约责任及赔偿等权责内容;用工方应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演职人员劳动报酬。针对微短剧中格斗、爆炸、潜水和高空特技(吊威亚)等高危拍摄任务中人员安全保障问题,《自律公约》提出,需安排专业人员全程盯场监督;还要求保障演职人员休息时间。
可以作为惯例参考
  《自律公约》发布之初,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采访中表示,《自律公约》旨在更好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用工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行业生态。
  那么,《自律公约》的效力几何?
  采访时,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甄景善指出,《自律公约》由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发布,属于行业自律规范,效用发挥依赖签署主体自律和行业内部监督,不超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作为证据,证明行业公认标准或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天津兰鼎(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证昊补充道,《自律公约》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本身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演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仍需分别遵循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他同时表示,《自律公约》虽不能直接作为维权和裁判依据,但可以作为行业惯例参考,辅助司法机关审理案件。
  受访专家表示,《自律公约》可以作为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准则,其中强调的内容,可以为演职人员维权提供实质助力。
  在甄景善看来,《自律公约》的实质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举证难度,《自律公约》引导行业主体以可核查、可追溯的形式固定协商过程和结果,有助于解决演职人员维权证据不足的难点;二是明确权利义务边界,通过界定工作内容、薪酬计算等关键信息,有助于避免事后纠纷无据可依;三是《自律公约》倡导的人工费用分账管理、薪酬保证金等制度,为演职人员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提供便利,有助于切实解决相关问题。
建立健全监管模式
  在受访专家看来,《自律公约》的发布是行业用工行为向规范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后续,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总结吸收《自律公约》内容的基础上,加快出台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章制度。”采访中,甄景善表示,对于签署《自律公约》的单位,应以身作则,通过要求书面承诺、审核报备文件等形式,督促微短剧制作链条参与主体遵守《自律公约》。
  甄景善建议,行业协会可细化配套举措,制定《微短剧演职人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将《自律公约》核心条款设为必备条款,引导全行业规范使用。
  对于微短剧行业长效治理的法治保障完善方向,孙证昊从立法、监管层面提出建议。
  在他看来,立法层面,可依法明确灵活用工人员的最低保障标准,要求为劳务关系演职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监管层面,相关部门可以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设立投诉通道,通过合同备案、履约监督等监管措施,从源头防范行业发生相关问题。
  甄景善则建议,建立更加健全的监管模式,形成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监管,可采取常态化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完善内容分级审核备案制度,并建立内容监管审核与劳动监察执法的联动机制;司法机关还可以在微短剧产业聚集地建立如“法院+工会+行业协会”等诉调对接机制,为演职人员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一站式”维权通道。
漫画/李晓军  


记者手记

  从日更一集的悬疑推理剧,到几十集连播的都市清新剧,作为网络文艺的“轻骑兵”,微短剧在短时间内快速占领屏幕。但在手机屏幕之外,一些微短剧的演职人员却可能处在权益保障的“灰色地带”。
  2月24日,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微短剧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保障微短剧行业演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38家机构首批签署。在很多人看来,这不过是又一份行业文件。但在采访后,我认为,这份《自律公约》来得太及时。
  微短剧的快,是优势,但有时也暗藏隐患。开机快、制作快、回本快、行业发展快,从业者一拥而入,随之而来的是行业“疾驰”后的“尾气”:超时拍摄、欠薪、无安全保障等问题。
  正是这些现实的问题,让这份《自律公约》有了沉甸甸的现实意义。
  “约定留痕确权责、按时足额付薪酬、防范风险保安全、少儿用工严规范、协同服务护权益”五大倡议,对准的均是行业顽疾。书面约定、明确时长、足额发薪、高危场景专人监督、未成年人监护人陪同……每一条,都戳中了过去不规范的环节。
  在我看来,《自律公约》正是行业发展转折的一个重要信号:微短剧不再是谁都能“捞一把”的野蛮地带,而是逐渐走向规范化。虽然它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却有着极强的导向价值。它把散落在民法典、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的要求,转化为微短剧行业可落地、可对照、可监督的具体标准。
  微短剧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演职人员权益的有效保障,诚如专家所说,此次《自律公约》的发布正是行业向规范化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微短剧行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长效发展的“坚实一步”。
以府院联动为纽带 聚焦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清远清新法院多举措探寻特色行政审判新路径 □ 本报记者   邓  君
□ 本报通讯员 赵彩红 李昊
  
  层峦叠翠,碧水潺潺。在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阳光透过密林照在“森林法官工作室”的牌子上,熠熠生辉。
  近日,在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下,清新区人民法院、英德市人民法院与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联合发布司法保护令,并揭牌成立“森林法官工作室”。这标志着清远市生态领域司法行政协同共治机制全面落地,也是清新法院深化府院联动的又一生动实践。
  近年来,清新法院立足全市基层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职能,以府院联动为纽带,聚焦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在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搭建法治“连心桥”,在规范市场秩序、守护生态家园、优化营商环境中彰显司法力度与民生温度,走出一条具有清远特色、基层特点的行政审判新路径。
不断强化源头治理
  “府院联调既讲透了法律,又考虑到了企业的客观实际,我们接受调处结果。”2025年3月,清新法院与清新区司法局联合调处了一起涉及占用林地的行政处罚复议案件,涉案企业负责人对结果表示满意。
  此前,该涉案企业因卫星图斑显示占用林地被处罚,该企业主张系水位自然变动导致,并无主观故意。承办法官与调解员实地勘查、现场会商,推动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酌情调减罚款2万元,企业则承诺完善手续、全面复绿,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这是清新法院高效解纷的实例之一。作为全市基层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法院,该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构建“巡回审判+跨区域联调”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设立跨区域联调办公室、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站,推动解纷资源全域覆盖、高效联动。
  据了解,2025年以来,清新法院累计开展跨区域巡回审判7场、现场勘验15次、跨区联合调解50余次,成功化解山林权属、工伤待遇、自然资源监管等重点领域行政争议90件,实现新收行政案件连续3年下降、调撤率持续上升,减少了行政纷争,减轻了企业群众诉累。
  为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2025年8月,清远中院与市司法局在府院联动联席会议上部署全面推行“判前建议函”机制,针对行政行为瑕疵提前发出法律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规范执法。在推行该机制过程中,清新法院创建了“司法建议书+判前协调建议书+年度培训会、季度联席会、月度座谈会”的“两书三会”模式,推动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精准衔接,让行政争议从“末端裁判”向“源头预防”转变,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提质增效。
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处罚不是执法目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更好促进企业规范经营、长远发展。”2025年11月,清新法院与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举办执法培训会,行政审判庭庭长陈桂清、副庭长谭进才围绕文旅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政审判与综合执法衔接等主题进行授课,全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参训。
  近年来,清新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服务发展大局。2025年1月至11月,该院开展行政执法培训7场、覆盖900余人次。针对文旅、林业、市场监管等领域执法难点堵点,该院打造“菜单式”精准执法培训机制,法官结合典型案例,厘清新兴业态监管、法律适用衔接等实务难题,推动执法理念更新、执法标准统一、执法行为规范。
  针对文旅产业发展需求,清新法院创新“四快二就一优”审理机制,即快调、快立、快审、快执,就地立案、就地开庭,优先调解,实现涉文旅纠纷就地化解、快速处置。古龙峡景区法官工作室挂牌运行后,法院联合文旅部门、景区管理方建立三方联动机制,打通游客维权“快车道”,为文旅市场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此外,在涉企行政审判中,清新法院坚守监管与发展并重、维权与规范并行理念,既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2025年11月,在一起工伤赔偿行政案件中,法官通过释法明理促成分期赔偿协议,同步引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当前,在古龙峡、河中温泉等旅游风景区,“景区法官工作室”便民服务触手可及;在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湾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法官工作室”标牌引人注目。清新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通过与保护区、景区管理机构签署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文件,在工作室集成法律咨询、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纠纷调处等功能,为涉生态、涉旅游纠纷提供一站式、零距离、全链条司法服务,将司法服务嵌入生态保护、文旅发展的实践中。
  在涉生态、涉文旅行政审判工作中,清新法院坚持以裁判树立规则、以司法引领价值。2025年5月,在一起无证经营旅游业务行政处罚案中,该院依法维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5万元的处罚决定,对旅游市场“打法律擦边球”的不法行为说“不”。2024年,在阳某等5人擅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被罚案中,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行政处罚,明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是不可触碰的生态红线。
  从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到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从生态司法保护到提升治理效能,清新法院以府院联动为纽带,将行政审判职能延伸至“最后一公里”。
  “我院将始终坚守‘如我在诉’情怀,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通过府院联动共谱‘协奏曲’,不断提升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能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法治清远、绿美清远建设,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强劲、持久的司法动能。”清新法院院长黄有星表示。
开栏语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
  基层是政法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是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最前沿”,也是破解治理难题的“第一考场”。基层政法工作者扎根街头巷尾、深入田间地头,面对的是“家长里短”“柴米油盐”,每一件“小事”,都是关乎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大事”,每一次“解题”,都是践行初心使命、守护一方平安的实践。
  为探寻基层政法工作中堵点、难点、痛点的有效解决方法,《法治经纬》版即日起推出“解题·基层经验”专栏,不定期刊发系列报道,聚焦基层生动实践,结合政法工作实际,讲述基层“解题”故事,以鲜活事例还原工作场景,用真实成效彰显责任担当,为更多基层政法工作者提供可借鉴、可参考的实践经验。敬请关注。
交通事故隐患识别滞后、事件处置被动如何解 沈阳交管新系统以“未堵先防未发先治”破题   □ 本报记者 韩宇

  交通拥堵、事件处置滞后、警力投入重复,既是市民出行的“堵点”,也是城市交通治理的“难点”。
  近期,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正式推出集“感知、分析、研判、处置”全流程功能的交通态势智能感知系统,已在全市重点区域投入应用。《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走进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实地感受该系统为市民出行和城市交通治理带来的新变化。
科技赋能精准治理
  数据显示,沈阳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350万辆,尽管城市精细化治理力度持续加大,但道路平均车速的提升幅度仍显著趋缓。
  “过去,如果突发道路通行异常现象,往往只能通过巡查被动发现,再进行事后调警处置,最后辅以人工信号调优,不仅效率低、覆盖窄,还会占用大量警力资源,导致交通隐患识别滞后、事件处置被动。”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指挥调度大队信号管理中队副中队长王大鹏向记者介绍说。
  为破解这一难题,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锚定“节约集约、自主创新”方向,民警主导研发出基于深度学习的AI模型框架,搭建融合跨模态交通警情分析+小模型视频检测的分层融合算法平台——交通态势智能感知系统,将交管实践多年积累的治理经验“投喂”给AI模型算法,转化成可计算、可复用的算法规则,经过进一步信息整合后,最终形成紧贴交管实践应用的交通治理方案。
  在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科技研发中心的大屏幕上,该系统的交通管理资源一张图、数据整合接入、交通态势展示、重点拥堵排名、警情研判调度等功能区的实时数据不断变化着,为交通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以警情研判调度功能区为例,该分区通过整合各区域警力分布情况及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热力区域排名数据,为各级指挥中心实施重点交通违法治理措施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有效抑制引发事故与拥堵的潜在交通风险。
节约集约盘活资源
  “我们秉持‘节约集约、物尽其用’‘少花钱、办成事’的理念,不盲目新增前端设备,仅合理激活既有资源,通过自研核心算法,深挖数据潜力,实现交通治理从‘经验判断’到‘数据驱动’,从‘事后补救’到‘事前预防’的跃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秦旭伟对记者说。
  在破解交通数据集中度不高、全市覆盖面较低等难题中,沈阳公安交管部门创新引入“算力赋能、‘数’尽其用”的数据理念,全面整合既有设备数据,结合警务手持终端、警车车载终端及水位检测器等设备,构建起了“全域覆盖、全时感知”的交通态势感知网。
  同时,沈阳公安交管部门还对城区6282个路口、13511条道路、109个重点区域的交通元素开展实时数据分析,深度挖掘流量潮汐规律、路网瓶颈节点、事故高发频点、恶劣天气影响等核心特征,为宏观交通规划、微观信号调控、交通态势预判、事件处置复盘提供高精度、高时效的数据基底,彻底扭转了“数据碎片化、治理盲动化”的被动局面。
  和平区三好街毗邻医院、学校及电子商业街区,日常车流量极大,容易出现车辆排队拥堵情况。
  3月4日8时,正值早高峰。记者在三好街看到,这里利用潮汐车道形成4条车流,使由南向北的车辆得以有序通行。
  “我们在三好街易拥堵路段设置了潮汐车道,动态增加拥堵方向的通行能力。”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和平大队五中队副中队长张帅向记者介绍,目前,三好街易拥堵路段的所有数据均已接入交通态势智能感知系统,将依托AI算法,根据实时流量自动调整潮汐车道的启用与切换。
智能预判守护畅通
  3月1日晚高峰,在沈河区惠工广场转盘处,一辆客车突发故障停驶,极易引发连锁拥堵。交通态势智能感知系统自动识别到该情况并发出指令,警力根据指令,将故障车辆推移至安全区域,并联系清援力量,短时间内恢复了该路口正常通行秩序。
  这是交通态势智能感知系统的交通预测AI模块发挥作用的一个缩影。记者了解到,系统首创交通预测AI模块,将路况、过车、气象等多维数据进行融合,可提前30分钟推演路网运行状态,关键路段拥堵预测准确率达89.6%。
  同时,该系统辅以高低点监控联动、区域布控联动、虚实融合可视化联动等创新机制,指挥中心能精准预判拥堵、快速调度资源,从源头遏制拥堵蔓延,真正实现交通治理“未堵先防、未发先治”,让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理念落地生根。
  据介绍,该系统自今年1月试运行以来成效显著,日均可智能感知交通事件1100余件、预警违法行为300余起、指导信号调优300余处。第三方数据显示,今年1月,沈阳交通延误指数同比下降4.2%,黄河大街、市府大路等老城区通行效率均得到大幅提升。
  “该系统建设的核心导向,始终聚焦于民生服务与交通治理提质,不仅能够优化出行体验、防范交通风险,还能对各类警情进行自动聚类分析、对交通违法行为实现精准识别发现。”秦旭伟介绍说,下一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持续优化系统功能、拓展服务场景,始终坚守节约集约、自主创新理念,以更精准的服务、更高效的治理,全力守护全市人民平安顺畅出行。
以良法善治助推法治社会建设   □ 常鸿儒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围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等与法治社会建设有关的话题积极建言献策,引发广泛关注。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既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我国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此外,民法典、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实施,也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过去一年,全民守法与全民普法工作亮点纷呈:法治宣传教育法出台实施,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八五”普法规划圆满收官,全国已有420万“法律明白人”深入田间地头、村社巷道,为群众开展精准普法;各地积极打造法治公园、广场、长廊等法治文化阵地,让群众在“家门口”感受法治氛围、学习法律知识……全民守法与全民普法同频共振、同向而行,让法治信仰在基层落地生根,让法治精神融入社会肌理。
  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
  过去一年,我国社会领域立法提质增速: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社会救助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相继提请审议,民生兜底保障立法加快推进……
  一系列立法举措回应时代之需、顺应民心所向,充分彰显了良法善治的力度与温度。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尤其需要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社区治理,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
  从中,我们可以读出国家坚定不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决心,也能清晰看到接下来一段时期法治社会建设的“路线图”。
  与此同时,代表委员们围绕相关内容建言献策,为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推进注入了强大动能,让法治社会建设更接地气、更具实效。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之所向。
  法治社会建设非一日之功,更非一人之力,而是需要久久为功、全民同行。
  我们期待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让法治精神融入社会治理各环节、贯穿民生服务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引航正向 共护“少年的你”破浪前行 代表热议政法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防治工作   □ 本报记者 刘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守护“少年的你”健康成长,近年来,政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凝聚各方力量,全方位、全体系、全流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工作。
  一组数据见证努力成果——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下降2.2%和9.8%,为近五年首次“双下降”。
  近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结合自身所见所闻,向《法治日报》记者讲述了他们眼中政法机关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的举措与成效,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推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是家事,也是国事。”在深耕教育行业26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北关小学教师李慧看来,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一环。
  与李慧一样关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还有临汾市两级法院的法官。据了解,临汾市两级法院广泛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依法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023年以来,累计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1581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734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9份。
  “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等,能够有效督促家长‘依法带娃’,从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积极作用。”李慧同时建议,在探望权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纠纷中,也可参照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家庭之外,学校是政法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另一主要阵地。
  2025年是云南公安开展“护校安园”行动的第12个年头。除常态化开展“百名局长、千名所长、万名民警”护学专项行动外,云南公安还推动构建了以公安民辅警为主导,学校保卫干部、保安员、教职员工共同参与的群防群治体系,最大限度为孩子们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政法机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断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一片法治晴空。”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第十七中学初中部教师覃宝华评价道。
精准普法增强法治意识
  3月2日,开学第一天,担任“法治班主任”的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志警们走进江洲镇中小学,为孩子们送上了一堂生动实用的安全教育课。
  近年来,九江市公安局创新校园普法工作、深入探索平安校园建设,牵头打造“法治班主任”项目,构建“公安牵头、教育协同、家长主演、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合力守护祖国的未来健康成长。
  “‘法治班主任’项目打破了传统的警校普法模式,将法治教育嵌入班级日常,让法治种子在未成年人心中扎根结果。”作为九江志警队伍的一员,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九江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公交25路女子车队驾驶员张海荣对这一做法竖起了大拇指。
  “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治素养,不仅可以帮助未成年人识别潜在风险,还可以引导他们树立法治信仰。”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煤集团七台河矿业公司龙湖煤矿支柱厂副厂长杨会军经常参加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他认为,各地政法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普法工作,对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江苏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联合省政法各单位,大力推进选优配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在全省中小学基本实现法治副校长全覆盖的基础上,推动省市县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任职,同步组织开展“开学法治第一课”活动,完善法治副校长人才库,研究制定加强法治副校长聘用管理指导意见和履职清单。
  2025年以来,浙江省司法厅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文化熏陶相结合,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系列活动,创新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普法模式,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普法长效机制。
  在教学过程中,覃宝华观察到未成年人在安全文明上网方面仍需得到更多正向引导。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暴力等现象,她建议在普法活动中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占比,扫清未成年人保护“隐秘的角落”。
加强干预帮教全链守护
  近年来,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检察机关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结合未成年人行为罪错程度、个体差异、诉讼阶段等,会同相关部门做实做细分级干预矫治工作。
  2023年11月8日,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豫’见未来·买世蕊小荷工作站”在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揭牌成立。依托这一工作站,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新乡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买世蕊持续关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见证了新乡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罪错未成年人帮教等方面的工作成果。
  其中,新乡市检察院推动建立的“罪错、事实辍学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监督云平台”给买世蕊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该平台依托系统化设计与数字化支撑,实现了风险科学评估、措施精准匹配、多方协同联动与全程动态监督,以科学干预体系适应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要求,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有效助力。”买世蕊说。
  除前期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干预外,多地政法机关还探索建立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观护帮教的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从农村到城市,从家庭到校园,在各地政法机关的努力下,一条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保护链正在形成。“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防治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社会工程。”杨会军说,期待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凝聚社会合力,强化风险预警,深化精准干预,织密织牢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护网,为青春引航正向,护“少年的你”破浪前行。
吕红兵:为创新发展铺就法治快车道   吕红兵,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王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深耕法律服务三十余载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对这句话有着深刻的感受,也在用实际行动践行这一理念。
  履职期间,吕红兵在民营经济护航、金融法治创新、新质生产力赋能等赛道上步履不停,他交的履职作业也被“点名表扬”——近年来,吕红兵连续两年获评全国政协好提案,获得2021年度全国政协委员优秀履职奖等荣誉。
  “要善于用鲜活案例解读法治要义,用接地气的语言传递专业观点。要用法治的‘温度’,助力提高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速度’。”话语间,吕红兵满是对法治事业的赤诚热爱。
关心民营企业
  今年全国政协会议上,会议室里的讨论声、笔记本上的沙沙笔声、与媒体分享建言的通话声,交织成吕红兵的日常。
  “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是吕红兵反复提及的一句话。
  作为常年扎根经济法律服务一线的专家,吕红兵把民营企业的急难愁盼放在心头,用脚步丈量市场,用建言完善制度,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守护者。
  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吕红兵接触民营企业较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堵点深有感触。“我的本职工作具有‘先天优势’,可谓是‘春江水暖鸭先知’。”吕红兵说。
  一边调查研究,一边总结分析。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反映的诉求、行业发展的痛点,都成为吕红兵履职建言的鲜活素材。
  连续多年,吕红兵围绕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建言献策。他深知,护航民营经济,既要“暖民心”,更要“立规矩”。
  在有关民营经济立法的建言过程中,吕红兵做了系统的法律梳理与理论思考,从政策上与法律上来解读、历史上与现实上来剖析、针对性上与完整性上来构造,提出一系列认识、观点与对策。
  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当日,吕红兵到企业开讲普法课,用通俗的语言拆解法律条文,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核心条款,转化为企业听得懂、用得上的实操指南。面对企业家的接连提问,他逐条对应法律依据,给出清晰解决方案。为了帮助企业家深入了解民营经济促进法,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吕红兵的履职足迹遍布商会、园区、企业一线。
  吕红兵的奔走努力,助力一项项法治举措落地生根,激活了市场一池春水。
深耕金融法治
  “对任何问题的研究,对任何主题的提案,都要‘咬定青山不放松’,把一个课题做实、做深、做细、做久。”吕红兵时常自勉。
  历时9年,推动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已成为吕红兵履职路上的一段佳话。
  2010年,吕红兵的第一件提案是从规范金融案件审判这一技术性角度入手的。2015年,他的第二件提案提升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一国家战略的高度予以考虑。2018年,在提案中建议设立金融法院时,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规则话语权、有助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高度。
  “我们推动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提案故事,其实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一个缩影。”吕红兵说,发挥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进、规范和保障作用,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政协委员应该日思夜想、殚精竭虑并身体力行的事业。
  履职期间,吕红兵坚持从最熟悉的领域里、于最日常的场景中发现问题,然后提出对策。
  “律师日常经办的是‘个案’,其中不乏‘大案’‘要案’,在此基础上,可以形成‘教案’,传道授业解惑;还可形成‘文案’,著书立说宣传;而作为政协委员,可通过‘提案’,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吕红兵说,这是法律工作者参与完善立法的有益路径,也是政协委员推进法治建设的应有责任。
  从业以来,作为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的资深专家,吕红兵从未离开证券市场法律服务第一线,始终注重把专业优势转化为服务国家战略的强大动能,聚焦金融审判、资本市场、风险防控,为经济安全稳定保驾护航。
  作为全国律协监事长,吕红兵立足行业管理职责,推动律师队伍深耕金融法律服务,培育专业金融律师人才,引导律师事务所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在他的推动下,律师行业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坚持调查研究
  吕红兵坚信,只有基于专业、深入实践、认真思考,才能提出好建议、好提案。
  “在调查研究和思考建议中,要把自己的专业放进去,把法律的思维放进去,把制度的完善放进去,注重持续性、保持坚韧性,踏石留印谋完善、抓铁有痕求发展。既仰望国家大政方针的星空,也脚踏自己专业工作的实地。”吕红兵说。
  面对新兴领域的法治挑战,吕红兵始终保持敏锐与热忱。履职期间,他紧跟时代步伐,聚焦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以立法建言、合规指引、法律服务为抓手,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铺就法治快车道,让创新动能更足、发展势头更稳。
  无人机配送、空中巡检、应急救援……面对低空经济已走进千家万户的现状,吕红兵建议加快专门立法,采用促进型立法模式,明确空域管理、安全监管、产业扶持等规则,做到“管得住、放得开”,让新兴产业在法治轨道上腾飞。
  在他看来,良法善治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底气,只有规则先行,才能让创新活力充分涌流。
  就在赴北京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前一天,吕红兵还到上海一家高科技公司调研。座谈交流中,吕红兵了解到低空经济发展最迫切的是应用场景,同时对企业而言,还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如何吸引更多耐心资本投资。
  “服务新质生产力,既要鼓励创新,也要坚守合规底线。”吕红兵调研时的发现和思考,写进了有关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提案中。
两会瞬间   图① 3月9日,来自律师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合影。
陈亦蒙 摄  

  图② 3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议案组工作人员对收到的代表议案、建议进行分类分析。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摄  
李刚代表建议遏制非法挖人窃密乱象 健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管辖机制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针对近年来“抢人大战”愈演愈烈、因技术人才流出导致的技术秘密泄露事件多发趋势,全国人大代表、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刚建议,完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规定,切实护航企业创新与公平竞争。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为追求短期技术突破与市场优势,频繁以高额薪酬、股权激励等手段,跨省系统性利诱、挖角核心技术人员,并伴随非法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此类行为不仅直接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更严重破坏区域创新生态和产业安全,助长‘投机取巧、坐享其成’的恶性竞争风气,从根本上动摇企业持续投入研发的信心与动力,必须依法予以遏制和纠治。”李刚呼吁。
  司法实践中,跨省实施的商业秘密犯罪,因其行为隐蔽、主体众多等特点,容易造成管辖争议。受害企业所在地往往不被认定为“主要犯罪地”,导致大量受害企业维权周期漫长、成本高昂,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打击。
  李刚建议,有证据证明外省企业或其负责人采取资金、股权、期权、“安家费”等财产性利益,利诱、贿赂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诱使其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双方有共谋行为的,均应依据刑法规定,认定“挖人单位”和“跳槽员工”共同实施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等共同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实施地司法机关有权管辖,并对在非法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后继续实施的披露和非法使用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地区。”李刚建议,明确以利诱、贿赂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共同犯罪地司法机关的管辖权。
  在李刚看来,确立此原则,能够确保司法程序及时启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区域创新生态。
  “健全商业秘密刑事司法管辖机制,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李刚认为,通过明晰管辖权限、破除地方保护,能够有效遏制非法挖人窃密乱象,增强企业创新安全感,激发市场活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强化法治保障 筑牢创新根基 代表委员热议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助力科技创新   □ 本报记者 万静
  
  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基石。当前,随着全球创新步伐加快与国际竞争格局演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新课题,亟待从多维度协同推进,构建更为严密的防护网络。科技创新要走得稳、走得远,离不开法治护航。如何用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创新打造安全健康发展环境?知识产权如何服务高质量科技创新?如何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些问题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新兴领域成为关注重点
  过去5年,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取得新突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0%,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6件,攻克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制造业增加值规模连续16年保持全球第一,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这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外发布的令人振奋的信息。报告提出,2026年我国将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实施产业创新工程,鼓励央企国企带头开放应用场景,打造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兴支柱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世界级科技创新策源地。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春光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毕春光介绍,在AI大数据、智改数转、高端制造等新兴领域和重点行业,企业维权面临立案门槛高、侵权取证难、赔偿金额低、维权周期长等多重困境,侵权成本远低于维权成本,不仅导致企业创新投入难以收回,更严重挫伤了企业和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制约了创新成果转化落地。
  毕春光建议,应针对智改数转、大数据、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等新业态,细化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保护范围和认定标准,填补新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空白,让企业维权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代表、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江平建议改进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电商平台尤其是直播电商,凭借其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供应链响应迅捷的特点,使得服装设计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严峻的挑战。原创设计或品牌极易在短时间内被抄袭,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大规模向线上转移。原创企业面临着侵权链接分散、取证成本高等现实困难,无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所有侵权问题。”张江平建议,相关部门要协同制定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强制性规则。
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率
  光伏产业是我国出口“新三样”核心名片,是落实“双碳”目标、保障能源安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载体。
  全国人大代表、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纪凡建议,应该紧扣《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光伏产业专利池建设,支持并推动行业创新主体整合优质核心专利资源,组建专业化光伏产业专利池,推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规则,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率,强化产业协同创新能力,为光伏产业“高水平走出去”夯实知识产权支撑。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维权保障,破解产业维权痛点。构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专项维权支撑体系,组建为创新主体提供行政维权的专业机构。
  药品研发的投入动辄数十亿元,周期长达十年,若无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将是无源之水。然而,保护与竞争之间的平衡却是一门精细的艺术。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陈保华认为,当前药品专利领域存在四大痛点,亟待通过专利法修订予以解决。比如,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缺少对原料药及仿制药的“出口豁免”规定,这削弱了中国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专利“常青化”行为规制不足;以及用于平衡仿制药与原研药争端的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在权利人与仿制药申请人的义务配置上有待优化等。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马宗保建议,应优化专利登记制度设计,清晰划分研究型与应用型专利边界,差异化设计专利证书与公告内容,增设创新类型标识,建立分类审查动态机制。当前,我国实行三类专利统一登记保护模式,虽在特定时期适配了国内创新环境,但随着创新生态的多元化发展,已难以适配科技发展和产业迭代的要求,影响了专利资源配置效率和创新价值转化。因此,应构建差异化配套体系,实施分类扶持政策,优化审查资源配置,扩充应用型专利审查力量,畅通高价值专利优先审查通道。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中,科学技术部部长阴和俊表示,“十五五”时期,科技部将强化高质量科技供给、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企业是创新链和产业链的结合点,要加快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把更多的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主导产学研融通创新,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更多攻关任务。进一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调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全国人大代表,小鹏汽车董事长、CEO何小鹏表示,中国科技民营企业“出海”正迎来全新机遇,呼吁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助力更多中国企业从本土走向世界,期待国家给予企业“出海”更多指引,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更好保护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与合法权益,为中国企业全球化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全国政协委员,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林孝发表示,以AI智能体赋能产业升级、以国补激活消费潜力、以知识产权保护筑牢创新根基,才能让智能卫浴家居产业成为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新标杆”,成为提升民生福祉的“暖心工程”。
  林孝发建议加大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完善民事、行政、刑事协同机制,严惩恶意侵权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完善商标立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筑牢法治保障。加大网络平台侵权查处,运用大数据、AI技术搭建假冒伪劣产品追溯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此外,林孝发还建议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赋能中小企业。搭建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布局、风险预警、维权指导等“一站式”服务。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推动创新资源共享、风险共防,提升行业整体创新能力。
蔡强代表关注深化海南自贸港财税改革 构建与高水平自贸港相适应财税制度体系   □ 本报记者 翟小功
  
  自由贸易港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以“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和“五自由便利一安全有序流动”为主要特征的自贸港政策制度体系逐步落地,政策红利持续释放。
  “财税政策作为海南自贸港政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初步成型并不断完善。”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厅主任蔡强表示。
  在蔡强看来,该体系具备四个鲜明特点,一是稳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及相关部委文件制定,长期稳定、可预期。二是特殊性。以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为核心的“零关税”政策,就是我国针对自贸港进行的特殊安排。三是系统性。涵盖推动产业升级、人才引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等重点领域,协同支撑自贸港建设。四是渐进性。坚持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动态优化。
  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海南自贸港财税政策如何激发市场活力、助力产业升级?
  蔡强介绍,“零关税”畅通贸易。封关时,“零关税”商品增至约6600个,“零关税”水平达到74%,高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起步水平。叠加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高效便利的海关监管措施,正推动海南成为连接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枢纽。“低税率”撬动增长。海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15%”政策已延续至2027年底,稳定预期、降本增效,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免税政策促进消费。海南离岛免税持续优化升级,近期又落地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对吸引消费回流、扩大境内消费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后的首个完整年度,我们将持续推动自贸港财税改革。”蔡强表示,在方向上,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节奏上,分步骤、分阶段构建与高水平自贸港相适应的财税制度体系;在举措上,以海南发展急需的各项产业为导向,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推动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并稳步推进销售税改革等“简税制”研究工作。
  “为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有力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向2035年目标迈进,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下一步深化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择机公布。”蔡强说。
图片新闻   图①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图为两位公安代表步入会场。 本报记者 范瑞恒 摄
  
  图② 3月9日,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举行小组会议。图为两位政协委员在会议间隙分享履职感受。 本报记者 范瑞恒 摄  
吾拉木江·热依木代表建议完善民生领域价格监管体系 扩大“价格监测与竞争执法系统”覆盖范围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物价是重要的民生,直接关系家家户户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市长吾拉木江·热依木在调研时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市场业态日益复杂,基层在开展民生领域价格监管时,面临诸多新情况、新挑战。
  一方面,现行价格法颁布于1998年,立法背景主要基于传统实体经济模式,面对近年来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的不断涌现,法律条款已难以覆盖复杂的市场现实。另一方面,基层价格监管长期依赖投诉举报、现场巡查等常规方式,难以有效应对手段不断翻新、技术含量日益增高的新型价格违法行为。尽管国家层面已推动建设“价格监测与竞争执法系统”,但目前系统监测覆盖范围还不全,殡葬、医疗、平台服务收费等重要领域尚未纳入,制约了监管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对此,吾拉木江·热依木有针对性地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一是加快修订价格法,拓展法律适用范围,明确新型价格行为规则,明确“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平台强制性定价等行为的违法属性,将网络平台佣金、行政中介收费、协会商会收费等纳入法律监管框架,制定相应处罚条款,使基层监管执法有法可依。
  二是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裁量阶次与基准罚款额度,将价格违法行为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不同阶次,为每一阶次设定清晰的基准罚款额度或计算方式,为基层价格监管提供清晰明确的操作标准。
  三是扩大“价格监测与竞争执法系统”覆盖范围,将殡葬、水电气暖、平台服务收费等民众关注的领域全部纳入系统监管,自动识别价格异常波动等风险点,实现事前预警,提高价格执法数字化水平。
鲁曼代表建议修订电子商务法 增强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能力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作为一名返乡创业的“新农人”,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建湖县高作镇陈甲村党总支书记鲁曼一直坚持将互联网思维引入村庄治理,带领村民发展电商直播,把昔日的“乡村旮旯”打造成了江苏省首批电子商务示范村。
  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发展,鲁曼也注意到了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恶意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维权困难及直播电商乱象频发等诸多问题。
  鲁曼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平台利用“全网比价”“算法推荐”等手段,变相强制商家进行恶性低价竞争,破坏健康市场生态。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商家会通过注销主体等方式逃避责任,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此外,直播电商领域中出现的“人货场”分离、利用“憋单”等话术套路推高经营成本与市场门槛等新问题也值得关注。
  “种种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鲁曼认为,现行电子商务法在应对快速发展的新业态时还存在一定的规制盲区与短板,她呼吁对电子商务法进行针对性修订,增强法律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规制能力,补齐制度短板,有效规制新业态乱象,为电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曹鹏委员建议推动央国企采购供应链数智化升级 带动企业在合规基础上降本增效   □ 本报记者 刘欣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在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方面,要求拓展智能制造,新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京东集团技术委员会主席曹鹏提出自己的思考,他建议从推动采购供应链数智化升级入手,推动工业品商品标准化和价格指数建设,助力央国企采购数智化升级。
  伴随着实体经济的发展,提高产业链协作效率和供应链一体化协同水平,围绕供应链更高效地开展降本工作,已成为整个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而采购作为供应链的“第一环节”,是央国企推进数智化转型的最优切入点和重要突破口,是打通全链条协同的“先手棋”。
  在曹鹏看来,采购时没有价格参照系,有可能带来企业的合规风险及采购成本不合理等挑战。同时,因为缺乏价格标杆,一些招标采购中可能出现“唯价格论”的情况,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内卷会导致买A发B、虚假履约等问题,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都可能阻碍央国企工业品等品类的采购数智化升级进程。
  “希望相关部门推动工业品商品标准化和价格指数建设,从而有力驱动央国企和政府的采购数智化升级,带动企业在合规的基础上降本增效,助力实体产业的技术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曹鹏说。
  曹鹏建议,建立央国企采购数字化转型专项评估体系与奖励机制,一方面继续推动数字化采购品类从办公用品等通用品向工业品、服务商品拓展,另一方面从单纯考核商城有没有,到考核数字化采购渗透率、运营水平、合规能力。
  “打造工业品领域统一的话语体系可以筑牢采购数字化基础,畅通寻源比价链路,提升采购全流程协同效率。”曹鹏认为,“建立并开放工业品价格指数,可以为央国企采购提供价格依据,在提供合规保障的同时,能有效推动供应链数智化升级进程。”
以法治为核心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 访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吴东来代表 □ 本报记者     王家梁
□ 本报见习记者 胡特旗
  
  政府工作报告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等作出明确部署。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吴东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系统阐述了贵州以法治为核心,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与举措。
  吴东来指出,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核心竞争力。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紧扣“法治化、规范化、智能化”主线,把法治要求贯穿工作全过程。具体而言,一是筑牢制度根基,动态优化执法“三个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构建执法全程监督闭环,确保执法行为源头规范。二是推行“有温度的执法”,全面实施“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事后回访”模式,扩大柔性执法覆盖面,并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三是强化智慧赋能,加快建设“智慧市监”,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推行非现场监管,在重点领域建立风险预警模型,推动监管模式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警转变。
  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吴东来强调了“破立并举”的贵州路径:“破”的关键在于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贵州将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常态化纳入各级行政机关教育计划和党校培训课程,更大力度加强审查员队伍建设、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全覆盖,并将审查质量作为政府考核重点内容。2026年将部署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加强抽查评估和问题曝光,强化行政性垄断执法,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立”的重点在于建立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商机制,加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策与竞争政策协同,推动产业政策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将大力培育经营主体,依托大市场拓宽“贵品出山”通道,围绕特色产业构建“标准+认证+知识产权”支撑体系,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和优质优价产品参与全国竞争,实现开放环境下的借力发展。
  在规范涉企执法上,在2025年实现检查计划、频次、户次“三下降”的基础上,2026年将进一步推行“宽严相济、精准高效”的监管。一方面,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高信用企业“无事不扰”,并扩大“首违不罚”清单,为新业态设置“观察期”;另一方面,对食品、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保持“零容忍”,并升级“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对于经营主体培育,吴东来介绍了近期出台的《贵州省市场监管领域服务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工作方案》。该方案以法治化为保障,推出了21项具体举措。例如,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对“个转企”提供“一件事”集成服务,确保转型过程中各项权益依法平稳过渡。同时,将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压缩线上办理时限,让法治成为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定心丸”。
  在回应关于平台经济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具体领域问题时,吴东来表示,将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并引导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实现共赢。针对电子秤、保健食品等民生“关键小事”,贵州将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健全消费维权网络等“组合拳”,用法治力量守护消费公平。
  吴东来表示,法治发挥着“压舱石”的根本性保障作用,为监管立规、为市场护公、为企业赋能、为安全筑基。新的一年,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化法治市场监管建设,让法治精神贯穿始终,以高质量市场监管全力护航贵州高质量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实践。
孙建国代表呼吁构建法治化治理体系 综合治理网络谣言乱象   □ 本报记者 唐荣
  
  “网络谣言已成为危害社会稳定、侵蚀网络生态的突出问题,亟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链条治理。”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三级高级警长孙建国在广东代表团驻地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就加强网络谣言乱象综合治理提出相关建议。
  孙建国指出,当前网络谣言传播呈现多元化、产业化、智能化特征,以社交平台为核心扩散阵地,个别自媒体与网络水军形成“内容生产—账号分发—流量变现”黑色产业链,封闭社交群组成为精准投放渠道。AI技术的发展更让谣言生成更高效、伪装更专业,部分AI产品未落实标识要求,进一步模糊真假边界。
  孙建国表示,部分谣言歪曲事实、扰乱网络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也易引发社会恐慌、激化矛盾,导致基层治理成本大幅增加。
  结合基层实践,孙建国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构建法治化治理体系,完善配套法规,压实网络运营者法定义务,健全行政、民事、刑事梯度追责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借鉴“清朗”专项行动模式,严惩造谣传谣行为。
  二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运用AI、大数据等技术对存疑及AI生成信息进行醒目标识,建立全流程溯源机制,完善内容审核与算法推荐,畅通举报渠道,实现谣言快核快处、快速封控。
  三是强化技术反制能力,加大鉴伪技术研发投入,建立全国统一谣言数据库与鉴伪平台,推广全链条溯源标记技术,实现谣言“可查、可溯、可追责”。
  四是深化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建立网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形成“一地发现、全域响应”的闭环治理格局。
代表委员献策青少年“心”守护 用法治手段构建心理健康防护网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青少年心理健康关乎祖国未来、民族希望,是党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要民生议题,更是需要法治建设重点覆盖的领域。以法治力量筑牢青少年心理健康防护屏障,明确各方主体法定责任,成为新时代守护青少年“心”成长的必然要求。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为青少年心理健康工作法治推进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工作从“政策引导”向“法治规范”转型。有关“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的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为2025年重点督办建议;2025年10月,教育部出台《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十条措施》,为相关立法奠定基础。
  今年全国两会上,守护青少年“心”健康、完善心理健康法治保障,成为多位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他们结合调研实践,围绕前端预防、家校社协同、特殊群体保障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法治力量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规范前端预防
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

  多位代表委员认为,保护青少年心理健康应践行“治未病”理念,以法治手段固化预防机制,推动工作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让预防工作有法可依。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潘碧灵调研发现,筛查预警机制不健全、缺乏法治约束是突出短板。他建议,加快完善顶层设计与法治保障,将心理健康纳入青少年健康服务重点,建立全国统一、学段衔接的筛查规范,推进学生心理电子档案建设,以法治刚性实现早发现、早干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发湖南动力机械研究所专职总师单晓明指出,当前中小学生常规体检以生理指标为主,心理体检未形成制度化机制。她建议,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将心理体检纳入中小学生常规健康管理体系,明确每年筛查1次、实现全覆盖,修订《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将其纳入“基本项目”,明确各部门、学校法定职责,确保落地见效。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苏华建议,以法治手段落实“五育并举”,将心理指标纳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通过约束减轻学业负担,从源头减少心理压力。同时,明确教育、卫健等部门协同责任,建立全国统一筛查体系与数字平台,研发规范筛查工具,搭建联网心理档案平台,明确“绿、黄、橙、红”四级预警机制法定流程,确保预警处置及时落地。
厘清协同责任
加强“家校社”联动守护

  “要以法治手段明确学校、家庭、社会的协同责任,让每个孩子都拥有阳光心态。”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曲靖市第二小学校长李青霖分享实践经验,其所在学校设立了班级心理委员、打造心理咨询室,生动践行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定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眉山市青神中学副校长王晓梅调研发现,多数学校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开展心理筛查,但师资不足、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依然存在,核心是责任缺乏刚性约束。她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专职心理教师配备标准,加大对小学等薄弱学段倾斜,强制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必修课,明确课时和教学内容,确保落到实处。
  多位代表委员认为,家庭是孩子心理健康第一责任人,家校社联动至关重要。王晓梅指出,不少家长“重成绩、轻心理”,与家庭监护责任缺乏有关。她建议,明确家长监护法定责任,学校通过家长学校、线上课堂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法律法规,帮助家长树立正确认知。
  潘碧灵建议,要通过制度保障,强化家校医社协同共治,规范学校心理教育服务责任,推动心理辅导室常态化开放;推动多部门联动,明确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准入和执业规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营造支持青少年心理健康的良好氛围。
守护特殊群体
强化留守儿童心理健康保障

  留守儿童因缺少亲情陪伴,更易出现心理问题,其权益保障需法治兜底。
  王晓梅调研发现,留守儿童物质条件改善,但“情感陪伴缺失”仍是核心痛点,监护缺位、帮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待破解。她建议推广“心灵驿站”“亲情视频室”等模式,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引入专业社工提供情感陪伴和心理疏导。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纪元教育集团总校长陈伟志聚焦留守儿童群体,建议完善相关保障体系:将留守儿童纳入常态化心理筛查,明确筛查频率、标准和责任主体;建立监护履职评估机制,对监护不力的要依法及时介入;明确省、市、县三级心理教师下沉乡村责任,完善“发现—干预—救治—反馈—跟踪”全链条机制;立法规范AI心理产品研发使用,开发农村儿童专用测评工具,及时干预心理问题。
  陈伟志表示,守护青少年心理健康,根本在于推动专门立法,厘清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主体法定责任,形成权责明晰的法治格局,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一些地方已率先开展立法探索。2025年7月1日起,《湖南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条例》施行,将心理健康工作从“软指标”升级为“硬约束”。该条例坚持开门立法,吸纳留守学生诉求,明确“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界定各方法定责任,强调协同工作机制。针对留守儿童,条例明确其监护人每周至少联系一次、每年适当陪伴,以刚性条款保障其亲情陪伴权和心理健康权。
  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在地方探索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国性青少年心理健康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细化各环节流程,以法治力量为青少年心理健康保驾护航,让每一名青少年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代表委员热议依法加强微短剧内容监管 严管微短剧 护好下一代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战海峰

  近年来,网络微短剧发展迅猛。它以轻量化、碎片化、强剧情的形式,降低了文化内容的接受门槛,让用户在短时间内获得信息、情绪价值与娱乐体验。据统计,2025年国内有3.3万部微短剧上线播出,国内用户近7亿人,微短剧的市场规模破千亿元。
  2022年以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继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 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等,进一步巩固了微短剧持续向好的发展态势。
  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不少微短剧作品制作相对粗糙、内容质量参差不齐,这类微短剧传播范围广,很容易给心智还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带来不好的引导。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方面,就微短剧监管治理以及发挥微短剧的正面引导作用等建言献策。
微短剧监管须加强
  “微短剧在带动影视行业增长与就业、开辟对外传播新路径等方面已产生积极效果,但因缺乏有效监管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不容忽视。”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直言。
  在吕红兵看来,部分微短剧出现未成年人在创作拍摄中的成人化、工具化、娱乐化弊端。
  微短剧制作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现象屡见不鲜。一些机构打着“童星孵化”“IP打造”“短剧选角”的旗号,诱导家长交纳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各种费用。畸形流量逻辑下催生出内容低俗、价值观扭曲的微短剧,内容高度集中于“霸总”“逆袭”“复仇”“穿越”“虐恋”等强刺激类型。
  “同时,微短剧低俗内容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埋下巨大隐患。”吕红兵表示,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有些微短剧的“爽剧逻辑”与平台的“算法推荐”对这一人群将产生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导致其认知模式的暴力化与肤浅化、思维能力退化和注意力涣散。
  吕红兵表示,上述情况将影响青少年价值观的养成。有的微短剧宣扬的唯金钱论、唯权力论,削弱了社会主流的公平正义观念,造成青少年群体价值观撕裂。
普法宣传事半功倍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阎晶明看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在于积极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参与和融入数字世界。视频平台应持续优化未成年人模式内容池,不断丰富优质内容供给、精准适配未成年人成长需求。
  全国人大代表、作家、编剧赵冬苓认为,微短剧要长远发展,正能量是必由之路,不能只追求流量噱头。她建议加快完善微短剧行业生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一审查标准,同时鼓励短剧创作者深耕优质内容,为观众提供优质精神食粮,为文化创新注入活力。
  “短视频本身不存在好与坏、对与错,它本质上是一种工具,兼具影视与短视频的双重基因和传播效果,内容相对丰富、节奏较快,也是当下文学与科技深度融合的一种新型文艺形式。”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陈友坤表示。
  陈友坤认为,如果能把微短剧这种很多年轻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好,就能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比如在法治宣传领域,就能实现很好的传播效果。
  在陈友坤看来,把那些群众不易理解而又需要学习的专业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的案例形式,通过短视频、微短剧等新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陈友坤进一步提出发挥微短剧正向引导作用的路径:比如宣传部门可以牵头联动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涉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部门,对他们办理的一些鲜活的真实案例进行微短剧创作,通过这种通俗形式做好对青少年的引导,全方位发挥这一新型文艺形式的普法与育人作用,助力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针对目前存在的低俗微短剧给未成年人权益及身心健康带来的不良影响,应从源头管理、审查机制、传播责任、重点人群保护和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综合治理。”吕红兵告诉记者。
  吕红兵认为,首先要加强全程监管,统一审查标准,对微短剧制作和播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段内容都不应放松。应综合执法,统筹监管,严格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推动微短剧这一新兴网络文艺形态繁荣健康发展。
  陈友坤认为,要构建完善的审查监督制度,针对那些违背法律规定、损害青少年心理健康、扭曲青少年价值观的违法违规微短剧,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罚相关制作人员和发布平台。
  “要压实平台的开办主体责任,依法要求其对微短剧传播负有筛选和把关职责,对劣质和低俗内容传播负有直接责任。”吕红兵认为,部分平台以“技术中立”“用户偏好”为由,将内容风险转嫁给算法系统,实质上削弱了平台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使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在吕红兵看来,应将未成年人作为微短剧市场的特殊消费主体,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应形成合力,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防沉迷机制,强化内容分级,加强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完善风险提示制度,健全统一举报平台和快速处置机制。
  陈友坤认为,要从源头做好引导,针对微短剧创作人员和视频制作者开展正向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宣传导向,本着对社会、对青少年、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原则,多宣传弘扬社会正能量与主旋律。
张强代表:“脚下沾土,才能解决百姓急难愁盼”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在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电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兴市供电分公司六级职员张强的笔记本上,记录着他去年以来的履职报告,足迹遍及北京、江苏、广东等地。“一本笔记很快就记满了,一年要用三四本。”张强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张强非常关注绿色发展、民生保障等领域,3年多来,他撰写相关建议30余件。在走街串巷的日常工作中,张强注意到,一些老旧小区老年居民多,但电路老化、适老化设施缺乏,为此,他提交了《关于改造老旧小区打造颐养住区的建议》。不仅如此,他和泰兴市供电公司金泰阳党员服务队一起,为泰兴市祥福社区4户老人家里改造了线路。之后,又发起“光明守护”公益项目,为独居老人提供免费电路检修,在泰州市民政局支持下,推动全市社区适老化电路改造项目落地。“有困难,找张强”,他成了老百姓身边的贴心人。
  生育支持政策也是张强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去年他提交的关于优化生育支持政策的建议已有部分得到落实。“要真正让年轻人敢生、愿生、养得好,还需在托育服务、教育减负、出行成本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张强说。
  除了做好本职工作,这些年,张强扎根田间地头、走进村居巷陌,亲眼见证了法院把司法服务做到群众心坎上,也亲身参与到一场场化矛盾、解民忧、树新风的实践中。
  一年农忙时节,村民王某把刚打下的麦草铺在村道上晾晒。这本是多年的老习惯,没想到却出了事——村民马某骑电动车经过时,车轮在麦草上一打滑,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构成十级伤残。在旁听审理此案并与法官沟通后,张强得知农忙时在村道上晾晒粮食的情况很普遍,而现在村民几乎家家都有电动车,一天可能数次从有粮的村道上驶过,类似的事故先前已发生过多次,今后也很容易再次发生。于是他和法官商量,应该在村规民约中增加相关条款。
  当地法庭和村里一起协调,把村委会院子、文化广场、闲置厂区等空旷场地利用起来,在农忙时节临时开放给村民晒粮。在帮大伙儿解决了“没处晒”的难处后,法庭推动将“严禁在村道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相关条款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全票通过。与此同时,法庭联合综治、交通等部门进村开展安全宣讲,给村民算“安全账”“法律账”——占道晒粮省了一时的事,出了事可就是一辈子的事。活动在群众中引起热烈反响,占村道晒粮的情况不再发生。
  2023年,泰兴市人民法院以他的名字成立了“张强调解工作室”,法院以此为纽带,将调解触角延伸至全市所有乡镇、298个行政村,设立人大代表矛盾纠纷化解联络站,把“调解室”搬到村民家门口。群众有纠纷不用远跑,在家门口就能说理、有人管、有人调,公平正义变得触手可及。截至目前,该工作室已成功化解纠纷3516件,张强个人参与调解128件。
  张强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城市商圈、景区、交通枢纽停车收费偏高、停车资源紧张,制约了居民出行、影响了线下消费。他也注意到,泰州市今年春节期间实施公共停车免费惠民政策,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他建议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意见,鼓励各地推行节假日停车免费、差异化收费、车位共享等便民举措,以小切口撬动大消费,以优质公共服务增进民生福祉、激发市场活力。
  张强始终坚持先调研、再发声,先参与、再建议,在这样的理念下,他今年还提交了关于建立全国城镇老旧房屋安全体检智能化平台、强化动态监测与协同治理以及推行节假日公共停车免费政策、系统推进乡村通信线路规范整治、强化县域急救体系建设等多件建议。
  作为一名基层全国人大代表,张强始终相信,履职不仅是在会场上按下表决键,更多的是要脚下沾土,才能解决好百姓的急难愁盼;建议不在于文字有多美,而在于能让百姓心里有多暖。
  “未来,我将继续扎根家乡、贴近群众,以代表之责守护百姓安宁,以点滴行动汇聚治理合力,让法治阳光照亮家乡每一寸土地,让更多群众在看得见的公平正义中,感受稳稳的幸福。”张强说。
图片新闻   图① 3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山东省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审议“两高”工作报告。图为代表在会后和“两高”工作人员交流。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摄  

  图② 3月9日,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举行小组会议。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牛同栩委员(左一)、上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张毅委员(左二)会后和“两高”工作人员就“两高”工作报告沟通交流。
本报记者 范瑞恒 摄  
王启尧代表建议制定综合性人工智能法律 夯实AI法治根基 平衡创新与安全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当下,人工智能已成为重塑全球竞争格局的颠覆性技术。“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首次被写入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同时部署深化拓展“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
  在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启尧看来,我国应加快制定一部综合性人工智能法律。
  “人工智能属于通用目的技术,其全生命周期风险不局限于任何一个环节。传统法律模式难以适配人工智能动态化、内生性的风险特性,既可能形成法律盲区,也易因过度规范抑制技术协同效应。”王启尧说,目前,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经验储备丰富,已建立涉及人工智能发展的治理体系,并配套制定了相关标准。在算法推荐、深度合成及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人工智能辅助医疗等方面,相关部门开展了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立法工作。
  王启尧提出,为赢得国际竞争与规则制定话语权,制定一部综合性人工智能法律是我国当前战略急需。因此,开展覆盖全要素、具备体系化、贯穿全局式、处于高位阶的综合性立法,才能更好地立足产业生态的全局高度,确保全链条、体系化的制度设计,从而实现促进创新与保障安全双重目标的平衡。
  王启尧指出,开展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综合立法,并非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人工智能法典”,而是构建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和框架性的综合性法律。此外,应设立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形成“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地方协同实施”的监管体制。
周燕芳代表建言完善意定监护配套制度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 本报记者 万静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目前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落地实施中面临社会认知不足、配套制度不完善、执行主体较单一、部门协同不顺畅等堵点难点,亟须总结先行地区经验,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动意定监护制度落地见效。”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战略研究中心(ESG办公室)主任周燕芳就进一步推动意定监护制度落地提出上述建议。
  意定监护是成年人在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为自己确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的一种制度,其突破了法定亲属顺位限制,积极回应了我国老龄化社会现实需求。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上海、北京等地区开展先行先试也取得了初步成效。
  “意定监护制度是顺应深度老龄化与家庭结构变迁的必然要求。”周燕芳说。当前,我国老龄化进程加速,伴随少子化、空巢化趋势加剧,传统家庭养老与法定监护功能持续弱化,失独、孤寡、丁克及照护能力不足的特殊老年群体,在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日常照护等方面面临现实困境。意定监护可以为缺乏有效监护的老年人提供合法、灵活、个性化的制度保障,是破解“老无所依”痛点的关键路径。
  同时,意定监护可以缓解基层社会治理压力,助力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周燕芳表示,家庭监护缺位时,大量特殊困难群体的监护责任最终落到基层民政部门和居(村)委会。全面推行意定监护,有利于激活亲属、邻里、专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防范无监护状态引发的社会风险与道德危机,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多元参与供给格局,有效分担政府公共监护的兜底压力,构建家庭、社会、国家相衔接的多层次养老服务网络。
  周燕芳建议,推动各地加快出台关于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的配套制度。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发布操作指引等方式,明确协议公证备案、财产提存、紧急医疗授权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范。
  周燕芳建议,进一步整合多方资源、凝聚协同合力。一方面,加快激活基层组织效能,将意定监护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可借鉴上海市普陀区《普陀区居(村)委参与意定监护事务软法指引》的实践经验,以规范性文件明确居(村)委会在意定监护排查摸底、普法宣传、协议见证、纠纷调解及临时兜底监护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和操作流程,推动基层力量有序参与。另一方面,加快培育和规范专业社会监护机构,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出台社会监护组织行业标准,明确准入资质、人员培训、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通过构建“基层组织+公证机构+社会机构”多元协同格局,形成合力,切实打通意定监护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李鸿彬代表呼吁狠抓相关法律法规落实 助力“一老一小”跨越“数字鸿沟”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扫码支付、线上挂号、手机办事等已成为生活常态,但在“一老一小”这两个群体中仍存在线上挂号难、不会使用打车软件、无法完全防备网络不良信息等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外国语学校副校长李鸿彬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必须正视“一老一小”的数字困境,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构建全龄友好数字社会。
  针对老年群体数字困境,李鸿彬建议推行“科技适老”与“人文助老”双轮驱动。政策上,在金融、医疗等高频生活场景,保留线下办理渠道和人工服务窗口。产品上,推行智能产品与服务适老化改造,设“长辈模式”切换入口。社会上,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等建设“社区数字学习中心”,引入志愿者开展“数字助老”帮扶。
  与老年群体形成对照,少年儿童面临的是另一重风险。未成年人自控力与辨别力较弱,极易过度沉迷网络。网络空间的不良信息,有可能扭曲其价值观,诱发心理问题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李鸿彬认为,必须让“青少年模式”名副其实。
  他建议,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网络平台上线真正有效的“青少年模式”——在内容过滤、时长管控、消费权限、社交功能等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而非形同虚设。对违规推送不良信息或诱导沉迷的平台,要依法从严处罚。
聚焦目标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信平代表 □ 本报记者  黄 辉
□ 本报通讯员 胡佳佳

  “过去一年,江西法院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围绕全省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打造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高地、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实施产业升级战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实施科教强省战略、实施省会引领战略、实施治理强基战略),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傅信平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助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西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傅信平说,过去一年,江西法院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忠实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推动平安江西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江西法院扎实开展“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2025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0934件55303人(含减刑、假释案件)。依法严惩重大恶性犯罪,审结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526件3164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审结涉黑恶犯罪案件50件254人。
  同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行为,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6475件12179人,追赃挽损3508万元,守护好群众“钱袋子”;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73件169人,守护好公民隐私权;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30件182人,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全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之力,筑发展之基。傅信平介绍说,过去一年,江西法院始终致力于当好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推动司法改革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全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江西法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明确27项举措,保障产业链群融合发展。聚焦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开展破产案件质效提升专项行动,审结破产案件681件,化解债务681.7亿元。聚焦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崔某利用AI“一键生成”图片并进行版权登记,向图片使用人主张侵权赔偿,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分析图片生成过程,认定不具备独创性,促进规范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同时,江西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服务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2025年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742件,同比增长4.66%。打击新型非法狩猎犯罪,程某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被依法判处刑罚。服务赣鄱文化繁荣发展,出台11条司法举措,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审结相关案件17件。
司法守护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生活品质有更高要求、对公平正义有更高期待。傅信平说,过去一年,江西法院始终牢记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在做实“如我在诉”上下实功求实效,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司法公正能实现、可感受、可评价,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
  江西法院持续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准确适用民法典,2025年审结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民生案件60811件。助力高质量充分就业,依法明确关联公司用工责任,规制以签订合作协议掩盖劳动关系等行为,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5214件。加大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审判执行力度,帮助16307名劳动者追回3.94亿元“辛苦钱”。
  同时,江西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审结案件1012件。以专业化审判促推构建大保护格局,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621份。坚持惩教并举,依法判处未成年罪犯2377人,持续做好回访帮教,景德镇、宜春法院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机制,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重启人生。
  此外,江西法院合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18篇人民法庭建设案例入选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先行调解成功14.52万件,23.93%的民事案件实质化解在登记立案后、开庭审理前。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江西法院及时兑现群众胜诉权益,2025年执结案件28.02万件,同比增长9.15%;执行到位676.64亿元。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支持下,扎实推动“终本清仓”工作,实质化解疑难复杂终本案件14086件。开展“赣鄱利剑·交叉执行”专项行动,推动3225件“钉子案”“骨头案”取得实质性进展。
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朱玉代表 □ 本报记者   阮占江
□ 本报通讯员 刘  沁 杨勤煊

  2025年,湖南民营经济规模持续攀升,民间投资占比位居全国前列;全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场会在长沙召开,湖南为全国民营经济、民间投资发展提供了鲜活样本。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湖南法院胸怀‘国之大者’‘省之大计’,将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服务中心大局重点工作之一,持续深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年’活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稳致远。”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玉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着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湖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持续深化“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专项行动,做实依法平等保护。
  2025年,湖南法院审结涉企案件49.8万件。4个案例入选全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协同实践案例。严厉打击背信损企、监守自盗行为,审结职务侵占等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79件;推动公司内部治理法治化,审结股权转让、股东出资等公司纠纷7035件;促进市场主体、要素资源、规则秩序平等统一,审结涉经营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强制等案件423件。
  以公正裁判树规则、明导向,依法认定某大型企业与某小微企业签订的“背靠背条款”无效,有力规制“以大欺小”;纠正某地市监局超期扣押行为,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有效促推行政行为、企业经营“双规范”。
  湖南法院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纠治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等问题。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帮助企业回笼资金7.8亿元。同时,积极适用“活封活扣”等善意文明司法举措,联合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部门建立“预惩戒”“信用修复”机制,引导企业识别风险、依法经营,为9057家民营企业及时修复信用,推动形成既“管得好”又“放得活”的经济秩序,更好释放市场活力。
  促进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以市场化导向、法治化护航、国际化赋能,湖南连续4年在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排名居全国省级前十、中西部第一。
  朱玉介绍说,2025年,湖南法院依法审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355件,严惩“量身定做”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审结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案件379件,助力整治“内卷式”竞争。审理某教育科技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傍名牌”、虚构人设虚假宣传案,规范平台等新业态健康发展;审理某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保障民生供给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湖南法院贯彻“可重整不清算”理念,帮助50家企业重获“新生”,化解债务1283.1亿元,盘活资产292.7亿元,协同建立破产重整融资对接系统,助力缓解企业“融资难”,更好促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湖南航天康达塑胶等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探索“内部转型驱动”自救式重整路径,企业在重整期间扭亏为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办理湖南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揽子化解停工烂尾等矛盾,有效盘活存量资产。
  保护创新服务开放发展
  2025年,一批“湘字号”品牌越擦越亮,出湘出海。
  朱玉介绍,聚焦创新发展,湖南法院出台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15条举措,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严保护”专项行动,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万件,依法保护“三一”“中联重科”“辣妹子”等知名品牌,助力品牌强省。统筹促规范与促发展,让“真创新”受到“严保护”,审理涉半导体领域专利侵权案判赔金额300万元,提高违法成本,强化创新保障;认定某公司开发利用AI软件生成传播热门影视剧片段构成侵权,依法惩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违法行为;深化知识产权非正常批量诉讼治理,对某法律机构买断“诉权”倒手翻炒、批量起诉牟利予以规制。
  聚焦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湖南法院不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联合共建非洲法查明中心,支持建设贸仲中非庭审中心,建优建强国际陆港法庭,积极服务湖南自贸区、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深化“法院+贸促”诉调联动模式,7天高效优质化解一起标的额3.45亿元的金融纠纷,有效降低企业解纷成本;巧用“要素式文本+行业调解”双轮驱动,促成外国企业和小微企业达成和解、轻装前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五步法”改革入选自贸试验区第六批“最佳实践案例”。
法治赋能民营经济发展
  2026年,湖南“新春第一会”聚焦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在全省部署“企业服务年”行动。
  湖南高院对标对表、履职尽责、全力推进,研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指导意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湖南法院要深刻领悟护航发展新要求,强化平等保护、实质解纷等司法理念引领,统筹推进“刑、民、行”三大审判、“立、审、执”三大环节、“一、二、再”三大程序、“高、中、基”三级法院等“四个三”工作提质增效,以推深做实护安全、促发展、优生态、惠民生、促治理“五项重点工作”为抓手,为湖南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朱玉表示,下一步,湖南法院将着力构建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绿色转型的发展环境、和谐共赢的劳动环境、多元高效的解纷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强化检察履职保障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代表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要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围绕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持续以检察党建新生态,塑造法律监督新业态、检察履职新形态、检察业务新质态,推动检察‘履职效能’与‘制度赋能’相统一。”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雅频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检察机关落实北京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以新时代首都发展的法治需求牵引和带动检察履职,更加自觉“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为确保北京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贡献检察力量。
以首都发展需求牵引检察履职
  2025年,北京检察机关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和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相结合,围绕北京城市功能定位,把强化检察监督的同质性要求与聚焦各区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履职的差异化要求统一起来,以构建差异化加强检察服务保障体系,增强检察履职的适配性与实效性,在服务“国之大者”首都实践中履职尽责。
  北京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全国政治中心建设,突出依法维护首都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求,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犯罪;服务保障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突出打造思想引领高地和先进文化之都需求,依托检察履职弘扬法治文化;服务保障国际交往中心建设,加强涉外检察体系和能力建设,首次承办金融街论坛年会平行论坛并与国际检察同行共话金融风险防控与协同治理;服务保障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突出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需求,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要树牢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重要保障的理念,找准和把握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在融入和服务现代化建设中彰显首都特色。”朱雅频说。
以做实检察为民护佑民生福祉
  2025年,北京检察机关立足本职依法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严惩严重暴力、“两抢一盗”、诈骗等犯罪,相关案件同比下降7.8%;办理追赃挽损案件4339件,追赃挽损金额同比上升29.1%。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监督,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推动保障安全生产,聚焦养老机构食品和用房安全隐患、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备、规范无障碍设施、网络涉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传播等问题依法履职,切实保护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北京检察机关依法维护群众社会保障权益,通过办理医保、社保领域犯罪案件追回受损保障基金2500余万元。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以虚构劳动关系为213人骗领失业保险金诈骗案,追缴280余万元。
  “要牢记‘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把深化护佑民生实践与完善首都检察版‘接诉即办’机制统一起来,注重以法治方式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法律关系的确定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让检察为民可感可及可信。”朱雅频说。
以强化法律监督展现法治担当
  采访中,朱雅频用三组数据向记者介绍了2025年北京检察业务发展情况:一是依职权主动监督办案比重上升至53%,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占“四大检察”业务的比重上升至38.7%;二是“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办理案件11240件,融合履职率达9.1%;三是数智检察对监督线索发现、监督案件办理的贡献率持续保持在60%左右。
  他介绍,第一组数据反映出法律监督新业态持续深化,检察行权的监督属性和监督的主动性进一步强化,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态势趋好。北京检察机关首创实践以案件化办理的方式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首批研发8个内部监督场景数智模型,以勇于自我监督增强敢于监督的底气。
  第二组数据显示检察履职新形态持续演化,体现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体系化履职,增强检察履职的贯通性联动性协同性成效。一方面是内向牵引“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另一方面是外向带动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履职协同履职,同时落实好“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要求。2025年北京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54件,17项法律监督规则转化为社会治理具体制度规范或纳入区域治理平台规则。
  第三组数据反映出检察业务新质态持续优化,体现了以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检察能力建设,推动检察业务质量、效率、动力变革情况。表现为部分监督业务场景已实现案件一键解析、场景体系联动、内容智能审查、文书自动生成。与此同时,法律监督质量持续提升,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类诉讼活动提出监督意见采纳率为99.9%,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综合采纳率为90.7%。
  “保持强化检察监督的战略定力,抓好对推进检察高质量发展具有牵引、驱动、支撑作用的重点工作,在守正创新、以质图强中推动检察履职效能与制度赋能相统一。”朱雅频说。
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贡献检察力量 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继明代表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机关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惩治影响人民安宁的犯罪,深度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中扛实检察责任,取得了良好成效。
  “2026年,新疆全区检察机关将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继明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展现担当
  “2025年,我们始终聚焦自治区中心工作,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新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自觉在服务大局中履职担当、积极作为。”高继明说,新疆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结合检察职能形成18条举措,以法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深入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依法护航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积极维护金融秩序安全,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紧扣‘平安’二字坚决维护大局稳定,以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高继明表示,2026年,新疆全区检察机关将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首位,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持续依法惩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积极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以法治之力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法惩治走私等严重经济犯罪,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加强涉外检察工作。
在突出主责强化监督上精准发力
  高继明说:“过去一年,我们着眼依法治疆,积极探索具有新疆特点的检察工作实现路径,推动了‘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推动新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紧紧抓住主责主业、本职本源精准发力。”高继明表示,新疆检察机关将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以高质效监督办案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公共利益,在全面依法治疆中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加强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基本职能建设,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固本强基。刑事检察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上下功夫,提升案件审查报告的“含金量”。民事、行政检察持续补短板、强专业,提升精准监督能力。紧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依法监督纠正,促进司法裁判公正、稳定、有权威。强化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的监督。坚持依法稳慎,加强和规范检察侦查。
  高继明表示,新疆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持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性、规范性,持续用好新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模式,开展好各类专项活动。系统推进高质效办案体系建设,先行健全完善符合新疆实际的评价标准、操作规范和科学管理机制,更好抓实高质效办案。
在锻造过硬检察铁军上实现跃升
  高继明介绍,202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部署“能力作风提升年”活动,持续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更好担负起党和人民、宪法法律赋予的使命职责。
  高继明表示,2026年,新疆检察机关将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以机关带系统,以上率下、上下联动,教育引导全区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司法规律,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检察实绩。
  “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从检察队伍最基本的工作抓起、从最突出的问题改起。”高继明表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把2026年作为全区检察机关“职业素养强化年”,以强化“检察职业素养”为抓手,一体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职业能力、职业纪律建设,不断激发检察人员履职担当的内驱力、事业心、责任感和自律性,努力锻造一支“既政治素质过硬、又能力本领高强”的新时代新疆检察铁军。通过组织业务竞赛、文书评查、案例评选、出庭评议等活动,强化职业素养淬火练兵。
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   □ 莫纪宏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立足新时代宪法实践: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根基与导向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是指导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份重要文献中,“法”字多次出现,从“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到“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从“完善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法规”到“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法治元素贯穿全文、覆盖全局。这些“法”字,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重视,清晰勾勒出“十五五”时期法治建设的整体布局与重点任务,彰显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坚定决心。
  这一高频表述的背后,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明确目标,是将法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的战略部署,更蕴含着以宪法为核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深层逻辑。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必须扎根中国宪法实践,坚守宪法根本地位,才能真正走出一条中国自主的法学发展之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是新时代法学界的重大使命,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法学学科体系建设面临新的时代要求。一方面,要坚决摆脱对西方法学理论的路径依赖,打破西方中心主义话语束缚,立足中国实践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增强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与原创性;另一方面,要坚决避免“就法治论法治”的形而上学误区,跳出纯文本、纯理论研究窠臼,立足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从实践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使法学学科建设与国家发展同频、与人民需求同步。
  结合“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的要求,加快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必须牢牢把握新时代宪法实践这一核心根基,坚守宪法人民性本质,强化宪法知识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充分发挥宪法在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中的核心统领作用,将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牢牢建立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上。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深刻指出:“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巩固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这一重要论述,立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全局,深刻阐明了宪法理论研究与“三大体系”建设的内在关系,为加强宪法学研究、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是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唯一源泉和根本依托。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践是连接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的桥梁。我国宪法实践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展开,覆盖国家治理各领域各环节,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实践路径与经验成果。从201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地位,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实践;从民法典制定实施彰显宪法精神,到重大风险挑战中宪法原则与应急条款的有效运用;从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民意表达,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法治统一,新时代宪法实践不断丰富发展,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提供了鲜活素材与深厚理论养分。
  坚守宪法核心: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关键路径
  加快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首要任务是以宪法学知识体系为核心,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这是发挥宪法根本法作用、完成宪法治国安邦使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避免法学研究碎片化的关键举措。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以宪法学为统领构建法学知识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法治统一、理论科学、体系完备。
  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坚守宪法的人民性本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扎根社会生活、回应群众需求的宪法实践,为宪法学注入了鲜活生命力,使宪法从文本规范转化为可感知、可运用的权利保障书。强化宪法知识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关键在于立足实践研究真问题、解决真问题,聚焦“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国家安全、科技法治、生态环境、涉外法治等领域的新型宪法问题开展研究,让理论成果真正服务国家治理和人民需求。
  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要抓好四个重点:
  一是强化宪法学核心引领,推动学科深度融合。将宪法学与党内法规学、监察法学、立法学等有机结合,突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在教材编写、课程设置中强化宪法学核心地位,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二是优化学科布局结构,提升体系化科学化水平。立足我国法治实践经验,更新传统学科内涵,加快数字法治、数据法学、生态环境法学等新兴学科发展,推进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发挥宪法学引领统摄作用,防止学科壁垒化、碎片化。
  三是加强涉外法治研究,提升国际法治话语权。以宪法主权原则为引领,构建中国特色涉外法学知识体系,聚焦涉外法治重点难点问题,推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走向世界,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四是树牢合宪性意识,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将宪法精神贯穿法学研究、教育和实践全过程,强化合宪性审查理论研究,加强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等重大问题研究,以高质量理论成果服务宪法全面实施,维护宪法最高权威。
  践行使命担当:推动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是新时代赋予法学界的重大历史使命,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必然要求,更是服务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基础性工程。当前,“十五五”规划建议为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指明方向、提供机遇,法学界必须主动担当、积极作为。
  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法治自信、宪法自信,立足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坚决防止脱离实际、“就法治论法治”;要始终坚守宪法人民性,把以人民为中心贯穿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全过程,不断提升法学知识的有效性、有用性,让法治理论真正服务人民、服务国家、服务民族复兴;要充分发挥宪法在法治体系中的核心作用,以宪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引领带动法学整体体系创新发展。
  要把加强宪法学研究摆在突出位置,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构建系统完备、特色鲜明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巩固宪法理论在法治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以宪法学高质量发展引领法学体系整体跃升。
  要以学术平台为纽带,深化理论研究、推动实践创新,把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牢牢建立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上,让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完善。以学科建设为牵引,培养更多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法治人才,产出更多高质量学术成果,让法治之光照亮“十五五”发展新征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法学支撑和法治保障。
金融高水平开放的法治保障   □ 许多奇 (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作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的战略部署,强调“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拓展国际循环”的目标。这标志着在“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高水平对外开放被赋予驱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全新战略引擎地位。金融开放作为对外开放的核心组成部分,其质量与安全已成为关乎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变量。伴随我国跨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增长、金融交易结构加速复杂化,法治作为金融开放的基础性制度力量,其规范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作用愈加凸显。金融开放法治保障不仅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工具,更是提升我国金融国际竞争力、塑造国际金融话语权的关键支撑。因此,我国金融业迈向更高水平开放,必须依赖更加成熟、稳定且具备前瞻性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此保障金融市场在开放环境下的稳健运行与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高水平开放的法治需求
  金融高水平开放并非简单的市场准入扩大,而是以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为核心的制度型开放。这必然对法治环境提出更高、更精细的要求。
  首先,金融高水平开放需要构建更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律体系,为全球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基础设施”。当前,我国跨境金融交易面临国际资本流动速度加快、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全球市场高度联动的三重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完善覆盖跨境金融活动全链条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端,为提升跨境交易的合法性预期,需重点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跨境支付结算体系变革以及跨境金融数据传输等关键领域的法律制度供给。在监管端,为保障交易的可持续性与稳定性,必须建立能够支撑跨境监管协作、信息共享与执法互助的长效机制,使我国监管部门具备参与全球金融风险协同处置的必要法律工具。
  其次,金融高水平开放亟须强化风险防控的法治化根基,坚守安全底线。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与全球体系的关联度日益加深,境外金融风险的输入渠道更加多元,且呈现突发性、传染性强的新特征。特别是信息技术深度渗透跨境金融,使得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金融风险交织叠加。因此,必须通过法治手段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构建能够有效识别、预警、隔离和处置外部风险冲击的法律防线,积极主动地防范化解外部金融市场的负面溢出效应。
  最后,高水平的开放是“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向奔赴。法治不仅要保护境内市场与投资者,也要为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走出去”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这要求我国涉外金融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应对境外的市场准入、合规运营、争端解决等挑战,维护我国海外金融资产的合法权益。
金融高水平开放的法治困境
  尽管法治需求迫切,但我国在支撑金融高水平开放方面仍面临一些深层次的法治困境。
  其一,金融立法的系统化与协调性不足,难以适应综合化、跨市场的金融新格局。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立法层级不一、基础制度分散、部门规章繁杂等问题。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法律相对独立,在面对复杂的跨境金融产品和混业经营模式时,容易出现监管重叠或真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制定金融法”列为关键改革措施,正是出于弥补金融立法系统性不足的深远考量。这一立法任务已纳入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凸显了其紧迫性。
  其二,应对开放环境下新型风险的法治手段尚不完善。金融开放带来了风险形态的复杂化,而现有法律在风险处置上存在短板。例如,在处置跨境金融机构破产、打击跨境市场操纵、追索涉及虚拟货币的违法资产等方面,由于国际司法协作机制不畅,面临跨境取证难、法律适用冲突、判决执行难等困境。同时,数字经济催生的技术风险具有跨界性,现有监管框架难以精准覆盖,导致跨境监管的难度和成本显著上升。
  其三,我国在国际金融治理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与制度性影响力仍有待提升。随着我国金融开放深化,我国市场主体在国际交易中仍不时遭遇规则不公等挑战。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关键国际金融组织中的话语权,与我国的经济金融体量尚不匹配,导致我国在参与制定全球金融监管标准、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数字货币治理等规则时,难以充分表达自身诉求与关切。
金融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方向
  为摆脱上述困境,护航金融高水平开放行稳致远,必须坚持法治先行,从以下四个方向着力构建现代化的金融法治体系。
  第一,加快推进金融基本法的立法进程,构筑开放型金融法治的“四梁八柱”。当务之急是稳步推进金融法的制定工作,将其定位为金融监管的基本法,整合、统领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填补制度空白。在这部基础性法律中,必须系统融入涉外金融法治内容。其核心条款应聚焦两大维度:一是确立金融法律法规的域外适用规则,为我国监管机构防范域外风险传入、打击针对我国市场的境外金融违法行为提供法律武器;二是明确跨境监管协作的法律基础,授权我国监管机构与境外同行签订合作备忘录、开展信息共享与联合调查,将国际协作机制在国内法层面落到实处。
  第二,构建服务高水平开放的精细化涉外金融法治体系。一是完善人民币国际化法律支持体系。为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计价资产的境外发行与交易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设计精巧的负面清单和例外条款,平衡开放与风险防控。二是针对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实行前瞻性立法。例如,应尽快为数字人民币的跨境流通、支付结算及相关的数据治理确立法律规则,并积极通过“数字货币桥”等国际合作项目探索跨境标准。三是优化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保障。赋予开放前沿地区更大的法律变通空间与监管容错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率先进行制度压力测试,为全国层面的法律修订积累经验。
  第三,强化金融安全底线的全链条法治保障。必须通过立法完善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预警、处置与问责机制,包括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与恢复处置计划;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法律保护与安全管理;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同时,法律应特别关注数字金融带来的新型风险,对跨境数据流动、算法治理、加密资产等涉及金融安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范,将金融科技创新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第四,全面提升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的法治能力。我国应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制定者”积极转变。一方面,需加强涉外金融法治的专业化研究,提升我国金融法律规则的国际兼容性与影响力;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更主动、更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在绿色金融、科技金融、跨境支付等新兴领域,积极提出“中国方案”。通过增强在国际组织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包容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为我国金融高水平开放创造有利的外部制度环境。
  总之,金融高水平开放与法治保障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必须协同并进。在“十五五”时期,唯有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构建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金融法治体系,才能将开放带来的机遇最大化,将伴随的风险最小化,最终在风云变幻的全球金融格局中夯实大国金融的根基,赢得未来发展的战略主动。
数智赋能大学法学教育的时代展望   □ 刘书超 (重庆交通大学讲师)

  当今世界正经历一场由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构成的数智技术引领的深刻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推进教育数字化”置于国家战略高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明确提出,“以教育数字化开辟发展新赛道、塑造发展新优势”“促进人工智能助力教育变革”。这标志着教育的全面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关键路径。在此背景下,作为法治人才培养摇篮的大学法学教育,其转型需求尤为迫切。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对法治人才的知识结构、实践能力与技术素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复合型要求;另一方面,法律实践本身已深度融入数智环境,从智慧法院、数字检察到智能合同、在线纠纷解决,法律职业的运作模式正在被技术重塑。因此,大学法学教育不能再固守传统的“书本—课堂”模式,必须主动拥抱数智技术,将其内化为教育创新的核心驱动力。数智赋能法学教育,并非简单叠加教学工具,而是一场旨在重塑教育生态、重构培养范式、全面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系统性工程。
  数智赋能大学法学教育的核心功能图谱
  数智技术是一个技术集群,其对法学教育的赋能是全方位的,可聚焦以下几个核心功能维度。
  一是构建沉浸式虚拟仿真教学场景。借助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及多智能体模拟技术,可搭建高度逼真且可复用的法律实践环境,模拟跨境并购谈判、上市公司内部调查听证、国际仲裁庭审等复杂实务场景,学生能化身律师、法官、仲裁员等角色开展全流程交互式训练,系统通过记录分析学生表现,诊断论辩逻辑严密性、证据链条完整性等能力短板,实现从参与练习到精准提升的转变。
  二是驱动个性化与自适应学习路径。基于学习分析和自适应引擎,系统持续追踪学生学习行为数据——包括课程视频观看轨迹、电子文献阅读标记、在线测试答题路径、虚拟仿真训练决策序列等,分析数据刻画知识图谱掌握情况、思维偏好与能力短板,生成个性化学习资源包、推送定制化案例任务与阶段性强化训练,实现从标准化灌输到规模化因材施教的转变,让教师聚焦高阶思维引导与情感价值培育。
  三是打造协同化知识生产与创新平台。数智环境下法学教育应从知识“消费端”转向“生产端”,依托协同文档、云端知识库和学术社交工具,构建师生共创、校际联动、实务部门参与的知识生产共同体,不同院校围绕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数据产权界定等前沿问题开展协同研究,成果实时汇聚呈现,锻炼学生信息素养、协作能力与创新思维。
  四是实现教学过程与成果的精准化评价。传统法学课程评价多依赖期末论文或考试,存在滞后性与片面性。数智技术能够全程采集学习数据,自动分析法律文书论证深度、引证规范度,评估模拟谈判策略合规性与有效性,并通过自然语言处理评估批判性思维水平,这种多维度形成性评价体系能够全面反映学生素养成长,为教学改进提供精准依据。
数智赋能对大学法学教育范式的深层重塑
  技术的深入应用,必将引发教育范式的根本性转变。数智赋能正在推动大学法学教育实现三个关键范式转变。
  其一,从“知识传授范式”转向“能力生成范式”。在知识极易获取的数智时代,教育的核心价值不再是信息的单向传递,而在于如何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复杂现实问题的能力。数智化教学环境(如虚拟仿真、项目式学习平台)的核心设计逻辑,就是创设真实的“问题情境”或“任务挑战”,引导学生在探究、协作、试错中自主构建知识,并在实践中将知识转化为法律检索、法律推理、法律谈判、法律写作等可迁移的核心能力。教师角色也转变为学习旅程的“导师”和“教练”。
  其二,从“封闭课堂范式”转向“开放生态范式”。数智技术打破了校园的物理围墙。通过慕课、虚拟教研室、远程联合实训等方式,使优质法学教育资源得以跨校、跨地域甚至跨国界共享。学生可以便捷地选修顶尖名校的名师课程,参与国际组织的在线实习项目,与全球同龄人就热点法律议题展开辩论。法学教育由此成为一个连接学界、业界、政界乃至国际社会的开放生态系统,学生得以在更广阔的场域中学习和成长。
  其三,从“经验教学范式”转向“循证教学范式”。以往的教学改进多依赖教师的个人经验和感悟。而在数智环境下,教与学的全过程均可数据化。通过对海量教学行为数据与学习成效数据的关联分析,可以科学地回答一系列过去凭经验难以确证的问题:何种案例教学顺序更利于学生理解法律原则、虚拟仿真训练的时长与频次达到何种阈值最能提升实务能力、不同性格特质的学生分别适应何种反馈方式?基于数据的“循证教学研究”将使法学教育的设计与优化更加科学、精细、有效。
  数智浪潮奔涌,时代蓝图铺展。对大学法学教育而言,这是一次如何主动引领变革的机遇。数智赋能的终极目标是培养这样一代法律人:他们不仅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根基、严谨的逻辑思辨能力,更具备敏锐的数字素养、卓越的科技应用能力和深厚的人文伦理关怀,能够从容应对未来社会的复杂挑战,成为数字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脊梁。这条路任重道远,唯有拥抱技术、深思慎行、勇于创新,方能将时代的展望转变为触手可及的现实。
全链条惩治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研究   □ 宋海涛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有组织犯罪的全面“触网”、日益网络化已是普遍现象;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客观上为网络有组织犯罪的全球蔓延和跨国转向提供了便利。由此,网络有组织犯罪经由跨国转向,形成了新的有组织犯罪形态——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其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成为亟待加强研究和有效应对的重大问题。跨国跨境转向背景之下的网络有组织犯罪,不仅承袭了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的特性,还通过跨国跨境转移获得新的抗拒传统规制的能力。基于此,对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规制不能沿袭传统有组织犯罪的规制模式,而应当在坚持社会综合治理政策和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调适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对策,确立全链条惩治的基本策略。
  第一,坚持严厉惩治的基本立场。应对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刑法责无旁贷。对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应当坚持“以打开路”,有力遏制该类犯罪蔓延的态势。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严重侵害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故对该类犯罪应当坚持总体从严。实际上,近年来对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立足未来,对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既要在刑罚本身的惩处力度方面继续发力,也要在惩治范围的广度上加以考虑,最大限度彰显严厉惩治的基本立场。具体而言,惩治措施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配置更重、更为严厉的刑罚,即提高各种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的法定刑,制定更为严格的刑罚裁量制度;二是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将与有组织犯罪的衍生、发展关联性极高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
  第二,惩治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产业链。跨境网络有组织犯罪的链条不断延长,衍生出前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后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及系列黑灰产业链。贯彻落实全链条惩治的刑事对策,要求将黑灰产业链所涉犯罪与核心犯罪本身一体纳入刑事规制范围。然而,随着犯罪黑灰产业链条不断延伸至境外,客观上也使得全链条打击的难度不断加大。对此,应当从关注重点环节迈向全链条惩治,将打击范围拓展至境内外,对所涉黑灰产业链予以坚决打击。在惩治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应当加大对上下游、境内外系列黑灰产业链条的挖掘与打击力度,最大限度挤压相关犯罪集团的生存空间。
  第三,斩断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资金链”。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主要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对这类犯罪的刑事规制,既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又要从经济上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防止所涉有组织犯罪“死灰复燃”。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刑事程序的功能,在坚持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把追赃挽损贯穿全流程、各环节,依法全力彻查、甄别、追缴犯罪资金,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倒逼犯罪分子履行财产判项,并及时发还被骗群众,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力度,最大限度剥夺再犯能力,努力铲除电诈犯罪赖以滋生蔓延的经济土壤,防止相关犯罪集团“再度重来”。为此,对于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进行观念革新,对涉案财物处置建立相对具体的程序,切实提升“对物之诉”的法治化水平,确保实现刑事诉讼追赃挽损和妥当处置涉案财物的目的。
  第四,充分考虑刑事手段与标本兼治并进。惩罚犯罪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遏制和预防犯罪才是真正的目的所在。由此,刑罚只是最后手段,标本兼治方为上策。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特别是该法第二章“预防和治理”,以专章形式对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和长效机制的建立作了专门规定。在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仍处于高发、频发态势的背景下,运用刑法进行有效规制,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应对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不仅要靠刑事惩治开路,更要靠健全相应的前置行政法律法规建立长效机制。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经过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打击措施后,该类犯罪增长迅猛的势头已初步得到有效遏制,但后续还需要根据治理情况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整体看来,要在充分认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自身特征的基础上,通过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以及防范手段扩充,渐次消除电信网络诈骗的生存土壤。特别是要聚焦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治理漏洞和短板,坚持刑事打击和社会治理双管齐下,从治罪迈向治理,通过司法惩戒和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技术介入等多层次的手段进行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防范相关违法犯罪“衍生蔓延”,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知本”何以抵达“无讼”   □ 贺海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大学》是孔圣之经、曾贤之传。大学之道的方法通常被置于一个理想方案之中,经由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递进关系,就可实现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的目标。然而,在《论语》《大学》等儒家经典文本中,诉讼始终在场,暗示一个充满矛盾和纠纷的现实世界,演绎始于听讼、终于平天下的“无讼”实践逻辑。
“知本”与解纷之道
  《论语》记载:“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何晏《论语集解》引孔安国曰:“片犹偏也。听讼必须两辞以定是非,偏信一言以折狱者,唯子路可。”《大学》引入“无讼”概念,使其与“知本”概念相关联。“知本”在《大学》中出现了两次:一是对“知本”的定义:“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二是对“知本”的运用:“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两个“此谓知本”的内涵不同,功能相近,构建了独特的解纷认识论,一是本体论认知,强调社会关系的根源性。二是方法论指引,确立伦理关系优先的裁判原则。
  注疏者对“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的解释不尽相同。《礼记正义》记载:“情,犹实也。无实者多虚诞之辞。圣人之听讼,与人同耳。必使民无实者不敢尽其辞,大畏其心志,使诚其意不敢讼。”朱熹解释道:“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观于此言,可以知本末之先后矣。”(《大学章句集注》)“讼不待听而自无”意味着听讼尚未开始,当事人自助式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单辞(“片言折狱”)、两辞(“须两辞以定是非”)和无辞(“讼不待听而自无”)可以形成不同的无讼方案,其机理迥然不同。单辞论有偏听之嫌,两辞论或导出程序正义的雏形,无辞说则否定了听讼的价值。不过,令诉者不敢辞、不敢讼是一个违反矛盾律的假言判断(既肯定听讼又否定听讼),“吾犹人也”虽不贵于听讼,却不能不听讼。清代姚际恒看到了朱熹对《大学》无讼解释的疑点:“使无讼而云不得尽辞、云大畏民志,则是强制作用,恐非以德化民、自然输诚悦服景象,未免蛇足。若孔子果有此二句,《论语》不应删之。”(《姚际恒著作集》)外在强制和内在诚服都能达到不敢辞不敢讼,其原理迥然不同。清代刘礼松解释道:“听讼而使民惕然内讼以至于无讼,此守土者之责也。”(《判语录存》)惕然内讼是一种德服,是服从者反躬自省、心悦诚服的产物。不妨看看几个以德化讼的著名案例。
  案例1:《史记·周本纪》记载:“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乃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虞、芮之人未见西伯,皆惭,相谓曰:‘吾所争,周人所耻,何往为,只取辱耳。’遂还,俱让而去。”案例2:《说苑·政理》记载:鲁有父子讼者,康子曰:“杀之。”孔子曰:“未可杀也。夫民不知子父讼之不善者久矣,是则上过也。上有道,是人亡矣。”康子曰:“夫治民以孝为本,今杀一人以戮不孝,不亦可乎?”孔子曰:“不孝而诛之,是虐杀不辜也……(于是)讼者闻之,乃请无讼。”案例3:《传习录》记载:“乡人有父子讼狱,请诉于先生。侍者欲阻之,先生听之。言不终辞,其父子相抱恸哭而去。”在道德感化之下,两造幡然醒悟,主动和解,或“惭”(案例1)、“请无讼”(案例2)或“相抱恸哭”(案例3)。上述三个典型案例形成耻感文化的空间规训、道德比较产生的自我审查以及责任归属的逆向认定,导向以讼止讼的儒家“无讼”理念,与以刑去刑的法家无狱观、道家民不争的无欲观拉开了距离。无狱观因畏惧制裁不得不服从,以刑去刑无不是畏服的产物。道家无讼观是无欲观,无欲则无求,无求则无争,脱离了“无讼”的社会环境。对以上案例进行法理评析,可以抽离出无讼关系的本质,阐释平天下的“无讼”之道。
“无讼”与原本的社会关系
  “情”在古汉语中有多种含义,其具体意义取决于语境。《礼记·礼运》记载:“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盐铁论·刑德》记载:“法者缘人情而制。”人情既是圣王之治的目标和方向,也是圣王之治的出发点和依据。
  孔子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父子之情”既指父子关系,也指父慈子孝的伦理关系。“无讼”在《大学》出现的地方接着如下文字:“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君仁臣敬、父慈子孝、国人互信等确立了原本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含义,将仁、敬、孝、慈、信等范畴置于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朱熹用正本清源阐释“无讼”:“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在案例3中,王阳明事后总结办案之道,用瞽瞍恢复“复得此心原慈的本体”一语还原了儒家父慈子孝的这一原本的社会关系,是对孔子“必原父子之情”的进一步阐释。经由听讼至无讼的路线图试图恢复被破坏和扭曲的原本的社会关系。“原本”是人的关系的原本(关系自体),而非物的原本(物自体),进一步来说,关系自体是真实的原本关系(本真),而非仿效的原本关系(法象)。还原的是正名的过程,也是走向和逼近真实的关系自体的过程。正如胡适指出的那样,正名的宗旨是“使君真是君,臣真是臣,父真是父,子真是子”。借助于原本的社会关系之名,以情理法为复合依据的多元解纷机制获得了中国古代正义之实。以上所言情本论以原本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与个体主义本体论大异其趣。
“无讼”与平天下的理想社会
  《大学》记载:“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听讼为末,无讼为本,正本清源才能达到无讼,实现大学之道。王阳明解释说:“又即亲民中听讼一事,要其极,亦皆本于明德,则信乎以修身为本矣。”(《传习录》)这段文字将明德、亲民与听讼结合在一起,提供了知行合一的无讼视角。中国传统社会的理想是平天下,其标志之一如同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所言:“太平之世无讼,大同之世刑措。”一言以蔽之,平的本义可以解释为和,无讼就是至善,至善即平天下。
  《大学》记载:“德者本也。”儒家的修身之本和修身功夫相互支援、互为表里,实现了事物本质与实现方法的高度统一。虽然《易·序卦》言“饮食必有讼”,揭示了争议和诉讼的必然性,但对于儒家而言,个体无耻、家庭不和、邻里不睦、国家战争等可以归于修身不成的产物。孔子时代的“子父讼之不善者久矣”,呈现“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的礼崩乐坏局面。孔子运用原父子之情的司法技术恢复无讼关系,维护儒家无讼观的基本立场。贾谊通过对孔子无讼观的研习,阐释了礼治防患于未然的预防纠纷功能。司马迁在《史记》中引用孔子无讼观,是对孔子德治观的发扬。礼治论和德治论以修身为出发点。以修身为出发点的无讼观是一种预防争诉、避免诉讼发生的教育方法,追求的是“有耻且格”和谐无争的善治局面。
  “无讼”是儒家追求和谐社会秩序的标识性概念,是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线索。面对争议和纠纷而达至“无讼”体现关系本真的可贵性,揭示恢复原本的社会关系的道德实践,立足文明维度,彰显包容与理解的价值。弘扬中国古代法律无讼观,对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深刻实践意义。
法理榫卯立其本 实践经纬致其用 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七版的方法论启示   □ 陈禹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一书不仅是刑法知识的宝库,更是无数刑法学子与实务工作者心中的一座高峰——无论推崇抑或质疑,都难以绕过。某种意义上,张明楷教授以其强大的理论论证与解释能力,重塑了许多研习者的思维模式,也让“与其批判立法,不如反思自己的解释能力”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一代法律人的精神底色。
  《刑法学》这部经典教科书的价值,远不止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其堪称典范的论证技艺。论证,是法律人的基本功,更是需要终身磨砺的艺术。法律的论证能力,恰如传统木工中的榫卯技艺——通过理论之“榫”与事实之“卯”的精确嵌合,让整个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的稳固与自洽。面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张明楷教授如一位匠人,在繁复的法律纹理与纷杂的案件细节间,寻找“榫卯”之间那个严丝合缝的连接点,贯穿始终的,是他对每一个观点的极致推敲与有力证成。
  榫卯之妙,在于毫厘不差的匹配性。法律论证亦然:它要求将抽象的法律理念、原则与规定,如同榫头般精准地削斫成适合个案事实的形状。学生时代初读《刑法学》,往往会惊叹于张明楷教授理论建构的逻辑自洽与思辨深度。“实质的法义务根据(不作为犯)”“规范责任论”“主观的超过要素”……一个个晦涩的刑法难题被精巧拆解,聚焦刑法理论的争议核心,展现着思维缜密、酣畅淋漓的论证思路。印象深刻的,是那句标志性的“或许有人认为……”以及紧随其后的有力回应。这种预判、直面对方观点的提前回应,不仅体现其学术自信,更是其论证技艺高超的直接证明,它展现了如何将潜在的反驳融入自身的逻辑链条,使结论在攻防转换中愈发坚固。
  张明楷教授的论证艺术,远不止于此。他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刑法理论的批判性移植与本土化改造,让理论与实践的榫卯更加精准契合。例如,当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风靡之际,他并未盲从,而是深入剖析中德刑法体系在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概念上的差异,指出全盘移植可能导致因果关系判断逻辑的反复与体系龃龉,提出“因果关系+结果归属”的二分框架,既吸收了规范评价的精髓,又避免了水土不服。
  榫卯之固,在于隐而有力的结构性。法律论证同样如此:表面上,它或许呈现为简洁的判决理由或逻辑推演,但其深处却交织着法理与社会价值的多重支撑。有力的学术论证,方能催生理论的反思、沉淀与纵深发展;充分的实务论证,才能真正破解司法实践中“不会说理、不愿说理、不敢说理”的困境。这本教科书便是这门艺术的集大成展示,其旺盛的学术生命力,恰恰印证了一个朴素真理:只要思考,就会有疑问;唯有论证,方能解惑。该书的诸多观点是为了解决中国刑事司法的现实痛点。
  例如,成年人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运输毒品,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下因难以认定共同犯罪而面临追责困境。张明楷教授通过对共同犯罪本质的深刻剖析(如“违法连带责任的个别化”),为这类棘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论证思路和解决方案。再如,在处理自杀关联犯罪时,他提出的“缓和的结果归属”,充分体现了论证中对文化差异与本土观念的尊重,既吸纳了西方“自我答责”的合理内核,又充分考虑了我国“情节严重”的立法体例与民众的伦理情感。这种“问题导向”论证的优势与魅力在于,它让理论不再是悬浮于空中的玄思,而是扎根于大地、服务于实践的智慧结晶。其实,绝大多数案件中,无论适用何种理论,结论都不会有差别,检验理论妥当性的试金石恰恰是这些疑难案件,而他的论证,正是在一次次回应这些“试金石”的挑战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与适应性,不断夯实刑法理论根基。
  榫卯之变,在于灵活应变的创造性。传统的榫卯有百种形制,匠人可根据材料特性与连接需求,匠心独运地变通创新。法律论证亦具备这种柔韧的智慧。或许在不少人看来,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观点常与通说迥异,显得“特立独行”。然而,细察其论证脉络便可发现,这绝非刻意标新立异,而是以解决实务难题为导向,不拘泥于既有框架,深思熟虑后的理性抉择。例如,他质疑盗窃罪传统的“秘密性”要件,主张承认“公开盗窃”,是在审慎界定我国盗窃罪、抢夺罪范围基础上进行的强有力论证,也是为了解决实践中诸多“主观秘密”“客观秘密”导致的处罚漏洞与不合理处理结果。他将虚开发票罪中“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界定为“界限要素”而非真正构成要件要素,是为了通过妥当解释,让不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仍有机会纳入虚开发票罪的规制范围,避免处罚的不均衡。这种对概念的解构与再造能力,充分展示其论证穿透纸背的洞察力。
  在这个快餐文化盛行的时代,也许有人会“怵头”于这样一套厚重深邃、体系庞大的理论,更希望得到“短平快”“拿来就用”的直接性结论。然而,身处一个飞速变迁、人工智能已开始涉足法律文书撰写的时代,追寻问题的正确答案固然重要,但走在思考的正确路径上,可能比答案本身更为关键。这本常被实务工作者置于案头的教科书,其价值不仅在于为个案提供理论支撑,更在于它锤炼了我们运用刑法理论拆解争议焦点、进行规范论证的专业思维,培养了我们在复杂案件中抽丝剥茧、充分说理的职业素养。
  榫卯之合,在于浑然一体的和谐性。卓越的榫卯结构,在牢固之外更追求视觉上的流畅与优雅,体现着“道器合一”的哲学。法律论证的最高境界,亦在于符合时代需要的情理法统一。纵观《刑法学》的版本迭代,恰似张明楷教授学术脉络与厚度的生动注脚。其重要观点的演进总能引发关注,甚至招致对其理论体系稳定性的质疑。但在笔者看来,这恰恰是学术生命力的彰显。学术的进步本就在于不断探索未知、回应新的变化。那种为了维护所谓的“稳定”而对新问题视若无睹的态度,才是真正的学术固执。更何况社会生活日新月异,刑法保护法益的内涵外延亦随之演变,这就要求我们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保持开放与审慎,这正是严谨负责的论证态度的体现。
  不过,尽管具体结论或有调整,但其根本立场与方法论——“客观主义的结果无价值论”、以法益侵害为核心的实质解释、罪刑法定与人权保障的平衡追求始终如一,坚如磐石。这种“万变不离其宗”的背后,是其论证体系的强大包容性与适应性。这种不断将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的品格,在疑难案件讨论中不断完善理论体系,实现良性互动与双向提升的思路,正是其论证范式的精华。
  信息时代已至,人工智能或许能检索千万判例、模仿推理形式,却无法理解逻辑自洽的深层价值,更难以真正把握情法理的有机统一。所以,放弃论证之日,便是人类沦为算法附庸之时。你可以不赞同张明楷教授的某个结论,但无法否认,其层层递进、鞭辟入里的论证过程,能让我们洞察正反观点的依据与合理性,进而激发新的思索乃至有力的反驳。当机械套用法条被等同于“严格司法”的当下,这种珍视论证、尊重逻辑的学术品质,愈发显得弥足珍贵。
  刑法学的生命力,深植于对正义的不懈追问与对现实的理性回应,于榫卯相契的体系建构中不断自我革新。而这种革新的动力,正源于对论证能力的极致追求与不懈锤炼。正如他在序言中所写:“如何实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理性认同、良性互动,值得澄思渺虑,需要砥砺前行。”所以,该书的价值不在于它给出了多少标准答案,而在于它示范了一种如何思考、如何论证、如何在法理与实践的张力中找到平衡的智慧。
遵循多元刑事诉讼价值理念
系统完善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 黄永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

  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情势下犯罪形态的变化,刑事理念、刑事政策相应转变调整,构建更加科学公正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已经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需要秉持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多元价值面向、多元角度系统思考。
  第一,要立足现实制度基础。我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已经形成包括法律制度、政策支撑和操作规范的多层次制度体系。法律制度层面包括刑法中关于涉案财物范围的实体性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性规定以及反有组织犯罪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专门性法律中的一些特别规定。政策支撑层面,一种是顶层设计性的,如《决定》中“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的要求、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要求等;另一种是补强性、补充性的,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操作和技术层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强化涉案财物管理的操作性、技术性规定和实践探索。
  第二,要契合当前刑事诉讼的“双重心”格局。随着经济活动的丰富和发展,犯罪形态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实际生活中暴力、人身侵犯类犯罪的比重降低,因逐利心态刺激而实施的财产犯罪、逐利犯罪不断增长,涉案数额大幅提高,涉案财物处置在刑事政策考量中的比重不断加大。一方面,要重视涉案财物处置的威慑和惩治功能;另一方面,人们的财产权利和程序公正意识增强。人们更加珍视个人财富,更具有财产权保护意识,要求涉案财物强制措施需遵循公正的法律程序。被害人和社会也越来越重视经济赔偿的损害补偿和心理抚慰作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格局从传统的定罪处刑的“单重心”格局演变为定罪处刑和涉案财物处置的“双重心”格局。更重要的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质是处置被告人和被害人、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特别需要重视的是,应当将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目标,是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并行不悖的独立价值取向。
  第三,要衔接科技和社会发展。随着科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财物”性质的社会认知和价值观念发生了重要变迁。一是从关注“物品”属性转向关注“财产”属性,不仅强调财物的“证据”属性和外在物理形态,更认识到其兼具“证据”和“财产”的双重属性。二是从有体物拓展到无体物,电子数据、虚拟宠物、电子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成为证据收集、运用和涉案财物处置的重要领域。三是从“财物”到“权利”的转变,将人们的视线更多转到物品背后的财产权。“涉案”含义也在不断拓展。原来主要是指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对作为证据、违禁品、犯罪工具或者违法所得的实体处理,现在则更关注财物处置的合法程序。比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控制和法院对财物的最终处置权等,并适度将合法财物纳入涉案财物处置的范畴。对不同财物的处置措施需要不断差异化,如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处置需遵循证据收集、保管、审查、使用的规则;对涉案财物“违法性”的认定需符合实体“违法性”条件和程序“必要性”条件等公正性要求。
  第四,要关注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性。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出发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对于涉及财物的刑民交叉案件,选择刑事或民事程序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理结果。比如,按照民法的“善意取得”,被害人可能无法取回原物,造成实际损失也无法弥补;按照刑法中违法所得追缴退赔的规定,被害人可以取回原物。这种差异的实质是如何协调法条冲突时优先保护被害人利益还是第三人利益的问题。刑事程序会消解民事责任规则的适用空间。比如,认罪认罚赔偿会一定程度背离赔偿应以违法所得为限或者与民事损害程度相当的民事公平原则。处理好刑民交叉问题,需要从法律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建立程序平衡机制,在保障实体处置“合法”的同时,平衡好保障被害人财产权与保障被告人财产权的关系。一是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刑民并行”“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原则。二是赋予被害人一定的选择权,允许被害人选择在刑事程序中通过退赔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三是强化对认罪认罚“谅解”的实质审查,防止“协商”成为当事人谋取经济利益的博弈工具或者被告人“花钱买刑”的灰色地带,从而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四是构建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民事之诉,允许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要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衔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犯罪越来越表现出跨国跨境的特征,需要不同法域之间加强协作。一是因实物证据及财物所在国拒绝提供协助、因网络技术壁垒和网络主权限制无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等导致的无法取证或者证据“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面临的挑战,需要建立解决国内刑事诉讼跨境取证有效性问题的新规则。二是外国可能以证据规则差异或者我国诉讼制度不符合司法公正准则等为借口,拒绝向我国提供取证协助或者拒绝采用我国刑事诉讼获得的证据,导致我国提出的涉案财物国际追缴没收与分享请求无法获得外国司法协助,需要建立解决证据合法性问题的新规则。三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刑事司法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确立了一系列涉案财物处置规则,可统称为“最有效处置原则”。当前,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已经借鉴这些公约规定,对特定犯罪的财物处置作了一些特殊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考虑与国际公约的衔接,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更通则性的规定。
  第六,要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当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正逐渐实现从行政化向诉讼化和权力控制转向、从实体性规则向程序性规则转向,但仍存在程序控制不充分的问题。比如,侦查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缺乏外部审查监督机制;涉案财物是作为“证据”随案移送的,检察院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请求提出,不具有独立的“诉”的特征;法院不单独对涉案财物处置进行审理和判决,需确立司法最终处置原则;没有独立的证明标准,适用定罪审的标准可能失之过严,需要考虑适度降低证明标准等。对物的强制措施缺乏独立的程序必要性条件,需要参照对人的强制措施,明确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目的是避免涉案财物的毁损、灭失、转移,明确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度限度是处置数额与被害人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的属性、数额相当;允许当事人在适当情形下占有和使用涉案财物等,以平衡剥夺、限制财产权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关系。
  总之,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完善,需要从科技和社会发展、诉讼格局转变、法律秩序统一性、诉讼的国际化、正当程序等多元角度系统思考,特别是要重塑涉案财物处置的价值理念,有效兼顾程序公正、保障人权,有效惩治犯罪和保障被害人财产权三种价值诉求。只有这样,才能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真正构建公平公正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制度。
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前沿问题探究   □ 吴金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近年来,我国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呈现高速攀升态势。实践中,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行使呈现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突破传统的法定管辖连接点,新型管辖连接因素不断出现;二是当事人通过管辖协议方式,约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明显增加。面对不断更新迭代的司法需求,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就管辖部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如何准确理解与落实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司法管辖的精神与意旨、如何以依法行使涉外司法管辖权为载体,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积极参与全球规则治理,有效树立大国司法形象,需要结合审判实践持续探索研究。
  关于“适当联系”管辖规则的理解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1款规定,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可以根据6类地域管辖连接点来确定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即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以及代表机构住所地。因上述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中均得以完整保留,实践中通常将上述6类地域管辖连接点称为传统管辖连接点。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持续扩大与全球国际经贸关系的纵深推进,传统的管辖规则已经难以适应跨境交易往来的现实需要。如我国企业、公民在出海投资或进行跨境贸易时利益受损,所涉诉讼可能难以归入上述6类地域管辖的覆盖范围,若严格按照上述规则确定管辖,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向我国法院寻求救济。在涉及关键领域、重要产业的纠纷中,还可能因缺少管辖权依据导致不能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现象。有鉴于此,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七十六条第2款中增设“适当联系”管辖规则,规定除符合前述6类地域管辖规则之外,如“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说,“适当联系”管辖规则的确立,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与6类传统管辖连接点相比,“适当联系”是一个较为原则、相对抽象的表述。具体何为“适当”,须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裁量论证。因此,如何精准判断涉外纠纷与我国之间的联系是否达到“适当”这一标准,是适用这一规则的核心所在。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适当联系”的提法具有其独创性,既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所采用的“实际联系”,亦不同于一些国家所采用的“最低限度联系”“合理联系”“必要联系”等表述。从体系理解角度看,“适当联系”规则使得司法管辖权的确立不再局限于法条明文列举的几种具体的连接点,而是允许法院基于案件整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对涉外纠纷与我国是否存在必要且适度的关联作出综合判断,在防止管辖权不当扩张与满足实践需求之间取得平衡。从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判断“适当联系”可以结合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纠纷类型(如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可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等因素)、合同履行情况(可考虑合同磋商地、相关权利登记地、重要法律事实发生地等)、关联诉讼管辖地等。在综合考量相关连接因素的基础上,还应考虑这些联系的整体“重量”,看其必要性、适当性与前述6类传统管辖连接点的紧密程度能否在总体上“大体相当”,以确保涉外司法管辖的谦抑性与谨慎性。
  对于“特定依据+兜底条款”管辖规则体系的准确应用
  随着跨境交易模式的不断更新,纠纷中的管辖连接因素也持续呈现新的形态,对于管辖连接点的具体认定提出了挑战。例如,由于数字贸易的发展以及在线交易模式的普及,“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都可能变得难以分辨或无法查明。在此情况下,许多当事人倾向于直接援引“适当联系”规则主张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以回避论证是否存在传统管辖连接点的问题。那么,传统管辖连接点与“适当联系”之间的界限为何?
  从法律规范的体系理解与适用顺序来看,应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1款和第2款作为整体进行理解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则为一般地域管辖规则,而6类传统管辖连接点与“适当联系”规则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如前所述,“适当联系”规则是一种谦抑性的保护性管辖,强调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适度性;6类传统管辖连接点与“适当联系”规则相配合,形成“特定依据+兜底条款”的管辖规则组合模式。因此,在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应当在穷尽该条第1款明确列举的6类传统管辖连接点,均无法认定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再适用该条第2款所规定的“适当联系”规则。换言之,适用“适当联系”规则存在一个前提,即该涉外纠纷中的管辖因素不符合前述6类传统管辖连接点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对第二百七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将会超出“适当联系”的应有界限,可能导致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体系的混乱。已有研究显示,一些司法裁判的说理中也出现了对于“适当联系”规则适用的扩大化倾向。这属于对“特定依据+兜底条款”管辖规则体系的理解偏误,应予校正。与此相似,实践中还存在未论证是否符合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即径行适用“适当联系”规则,或在当事人应诉前提下仍适用“适当联系”规则的情形,均属于对现行涉外法定管辖规则的错误适用,应当予以避免。
  关于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和具体管辖法院的确定
  取消涉外纠纷与管辖法院之间需具有“实际联系”的限制性要求,是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另一亮点。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中,对于涉外管辖协议的要求仅限于“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即只要求当事人之间就选择我国法院管辖达成书面形式的明确合意。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协议管辖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在2012年修正时,民事诉讼法曾删除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将涉外协议管辖与非涉外协议管辖统一规定于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根据该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必须与纠纷存在实际联系,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随着涉外民商事交易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上述限制性规定与我国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的需要以及弱化实际联系的国际趋势已不相匹配。因此,取消“实际联系”要求的立法变革,体现了充分尊重涉外纠纷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司法立场与顺应国际趋势的大国态度,从制度设计上清晰体现了鼓励境外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法律导向。
  实践中,对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或者所作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是协议管辖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在非涉外的协议管辖领域,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或约定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管辖协议将被认定为存在效力瑕疵乃至无效。如果涉外管辖协议出现此类情形,其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立法沿革及意旨可以看出,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或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均不应对管辖协议的法律效力构成影响。尤其是协议一方或双方为外籍当事人时,当事人通常并不熟悉我国法律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及相应司法实践,如要求当事人将协议选择的法院明确至特定法院,不利于充分保障其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自主意愿。因此,只要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达成了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合意,我国法院即据此享有司法管辖权。
  在管辖协议的效力得到确认,但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具体管辖法院又应当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国际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从司法管辖权的产生依据来看,一国法院既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行使法定管辖权,也可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基础行使协议管辖权。外国当事人选择在非本国法院进行诉讼,能够体现当事人对于该国司法能力与法治环境的充分信任。因此,在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的条件下,应当最大程度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给予当事人通过补充协商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机会。另外,具体由哪一个法院管辖的问题,本质上是一国之内的司法管辖权的具体分配问题,可以而且应当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予以审查处理。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七)     1.如何认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类型化合同纠纷的统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12月16日修订版)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10个第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合同纠纷以及电、水、气、热力工程合同纠纷,均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对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引起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是建设工程未开工,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是否实际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是建设工程结算后,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未形成结算凭证的,一方当事人起诉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形成结算凭证的,因履行结算凭证等产生的纠纷,当事人起诉主张支付欠款的,可以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但是,当事人仍然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四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另外,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合同关系产生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立案工作实务》
  2.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能否追加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原则。只有符合法定变更、追加当事人情形的,人民法院才进行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变更、追加当事人情形的,如当事人以被执行人公司和其股东法人人格混同为由申请追加等,因为情况相对复杂,不能通过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解决,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依据是2014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都要承担责任,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据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追加原股东即转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执行案件办理实务》
首都司法行政系统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以高质量法治供给护航高质量发展   2025年,北京市持续压实各级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责任,首次将其纳入市委巡视监督范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35万件,被群众表扬1157次;首次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第四位,涉外律师人才库突破2000人……每一组数据的跃升,都是首都司法行政系统坚持司法为民、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坚实足迹。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2月上旬,北京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会议提出,首都司法行政系统将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法治督察工作,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制度供给,努力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全力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同时,将全面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并以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为牵引,主动对接国际标准,持续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在服务国家战略、守护民生福祉的征程上勇毅前行。
提升为民服务质效
  服务总量逾152万人次、电话服务总时长超过14万小时、群众满意度达99.7%……这是2025年北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交出的“成绩单”。
  一年来,北京市统筹推进“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深度融合,强化科技赋能与资源统筹,全年累计服务群众279.4万人次,着力打造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北京样本”。
  为切实增强学生及家长的法治意识,寒假期间,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开展以“法援护苗”为主题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西城区椿树街道林白水故居,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一场由真实校园欺凌案件改编的“模拟法庭”庭审正式开始。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同学们完整演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庭宣判等庭审全流程,将法律条文转化为看得见、听得懂、记得住的生动课程。
  2025年,北京市广泛开展“法援护苗”、重点群体专项维权等活动,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质效。同时,深耕行政复议工作,依托“事前指导帮扶+事中专案快审+事后风险防控”的全周期复议保障机制,将大量行政争议吸附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2025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6.9万余件,其中93%的案件经复议后未再提起诉讼。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5年,北京市司法局立足大局,以高质量的制度供给和法治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首都现代化建设注入强劲动能。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新期待的重要举措。从为千年文脉筑牢法治根基的《北京中轴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到科学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13部法规规章草案的法律审查、14部政府规章的打包修改废止,每一项工作都彰显了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的精度与力度。
  2025年,北京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并延伸至法律行业和新业态领域。161件来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议,让民意直达立法机关,让立法工作更接地气。此外,北京市司法局牵头完成26项年度改革任务,全市行政检查量较2024年下降近50%,非现场检查量占比超过70%,“免罚慎罚”事项达1000余项,55万家企业被纳入“无事不扰”清单,企业法治获得感不断提升。
  在涉外法治领域,北京涉外法治“朋友圈”持续扩大,全球影响力显著跃升。在第28届北京·香港经济合作研讨洽谈会上,中英双语版的《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面向全球发布。与此同时,北京国际仲裁院香港中心正式投入运营,推动京港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自2025年5月启用以来,吸引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争议解决机构及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全链条、一站式”的争议解决服务矩阵初具规模。朝阳CBD法律服务集聚示范区、丰台法务区、海淀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等特色法律服务生态区加速形成,共同托举起北京法商融合的崭新形象。在人才培育方面,目前,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已达2000人,北京仲裁委境外仲裁员占比超过30%,首轮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于2025年完成,为北京深度参与全球法律服务合作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高效解纷惠民利民
  “杨老板欠我的钱,说好年前一定还,结果一直拖欠。AI推荐我来这里,说这里办事快,有法律效力,还不用花钱。”春节后开工第一天,市民王女士来到朝阳区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向现场调解员李欣倾诉自己的遭遇。
  了解事情原委后,李欣迅速联系杨老板,调处欠款归还事宜。经过耐心沟通,杨老板答应尽快来中心面对面解决。这笔欠款虽然数目不大,却如同一根刺,扎在王女士心头。如今,这根刺终于有了拔除的希望。而这,正是首都司法行政系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一个缩影。
  民生暖色和法治底色,折射高质量发展成色。2025年,首都司法行政系统持续深化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机制、完善审理程序、提高办案质效。全系统积极践行为民宗旨,全面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努力让法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群众。
  下一步,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将牢牢站稳人民立场,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更高标准做好政府立法、依法行政、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涉外法治等各项工作,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北京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京司宣
甘肃推进“清源断流”行动筑牢禁毒安全屏障   2025年以来,甘肃省深入推进“清源断流”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实现现有吸毒人员、新发现吸毒人员、未成年吸毒人员、涉毒风险隐患“四个下降”,禁毒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甘肃省坚持党政主导、高位推动,将禁毒工作摆在平安建设、主动创安、主动创稳的突出位置,从政治高度压实责任、狠抓落实。2025年,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就禁毒工作作出批示部署,省政府常务会议两次专题研究推进,省禁毒委通过召开推进会议、专项会议,精准研判毒情形势,靶向破解禁毒工作中遇到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各市(州)严格落实“四级书记抓禁毒”工作机制,完成机构编制优化调整,市(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全部保留,重点县(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力量持续加强,其余县(区)均明确专门责任部门,将禁毒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着力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禁毒工作格局。
  以打开路、重拳出击,多部门合成作战成效凸显。公安、检察、法院、海关、金融等部门强化协同联动,紧盯传统毒品反弹风险和新型毒品蔓延趋势,聚焦毒品犯罪新动向、新手法,开展精准打击、深度攻坚。2025年,全省共破获毒品及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刑事案件190余件,同比上升17.5%;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500余人,缴获各类毒品40余公斤,查获“笑气”1800余升、“Rush”8吨。其中,兰州市、平凉市公安机关分别侦破一起部级毒品目标案件,斩断多条跨省贩毒通道,对毒品违法犯罪形成强大震慑。
  坚持“打、防、管、治”一体推进,织密织牢风险“防控网”。甘肃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全环节、闭环式、可追溯”监管,2025年共依法审批、办理、核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2.8万余件,确保1800余万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规范流通。同时,全面推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信息化管理,实现麻精药品申请、审批、采购、使用全流程闭环管理,严防麻精药品流弊滥用。
  下一步,甘肃省将深入实施“清源断流”行动,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全面加强制毒风险源头管控,进一步健全禁毒治理长效机制,全力筑牢禁毒安全屏障。
王映翔  
周口供电入企走访问需求优服务除隐患   连日来,国网周口供电公司组织电力服务队,在辖区开展入企走访活动。服务队队员深入园区和车间,通过“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全面摸排企业生产负荷与用电需求,建立“一企一策”服务台账。同时,对变压器、开关柜、配电线路等关键设备开展红外测温与安全“体检”,协助企业排查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用电安全稳定。为提升企业办电服务效率,该公司坚持“优先受理、快速勘查、限时办结”,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机制,不断优化业扩报装流程,保障企业快速接电投产;依托电力大数据实时监测企业用电负荷,科学调配电力资源,确保生产高峰期供电可靠。截至目前,周口供电公司已完成300余条线路、852台配电设备特巡,为近200家企业提供定制化用电服务,消除用电安全隐患80余处。
胡晨晖 韩东伟  
公告专栏 2026年3月11日 (2025)新0102执2061号 阿不都外力·司马义: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阿拉努尔·阿布都拉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0102执2061号执行裁定书、(2025)新0102执20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5)新0102执2061号执行通知书、(2025)新0102执2061号报告财产令及新驰天中房估字(2025)第183号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阿不都外力·司马义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若拍卖成交,本院将依法过户、交付给买受人,亦不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宫玉明:原告徐秀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90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51327965、出票日期2025年10月15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依比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德拉吉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德拉吉服饰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高奇、溧阳金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联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11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管海强:本院受理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民初11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天津恒海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秋玮玮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519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5月27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王宝彬:本会受理的周辉与你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1667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1667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恒海乐聘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张腾月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津仲字第0045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6月16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源聚鑫(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刘东军与你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6]津仲字第0144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5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6月23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王成琪:本会受理的钟小凤与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390号],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薛春艳为首席仲裁员,陈尚龙、严轶之为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4月24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B厅开庭。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则依法裁决。
苏州仲裁委员会
南京鼎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天合恒建材经营部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206号],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陈晔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4月17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则依法裁决。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禧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高张林与你方服务合同争议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662号],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仲裁员选定书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李春苗:本会受理的那文侠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598号],由独任仲裁员孙建荣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4月21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A厅开庭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紫橙国际进出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昆山欧菱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660号],由仲裁员李涛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4月22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周曼:本会受理的蚌埠市蚌山区舍得利设备租赁服务部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839号],由仲裁员王建华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4月20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伽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吴江区松陵镇平宏建材经营部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043号],由仲裁员王建华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4月20日14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港中旅(张家港)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荣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争议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391号],由仲裁员刘长伟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4月21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安徽金蕊保维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贾岁明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403号],由仲裁员俞超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4月21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张家港平乔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严帮军:本会受理的张家港市杨舍镇荣智达建筑设备经营部与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0417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恒泰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张家港平乔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严帮军:本会受理的张家港市荣力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0416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恒泰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李俊豪: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明传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选定表、仲裁员名单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湖州山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黄建华与你方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312号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将于2026年4月20日14时在425庭审室开庭审理本案。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邓义涛: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湖州百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287号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将定于2026年4月17日9时在本会425庭审室开庭审理。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帅舟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澄劳人仲裁字〔2025〕第213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澄迈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雅周建设造价咨询(海口)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邢泽云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秀劳人仲案字〔2026〕第7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调解建议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5月7日15时在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秀英大道55-1号逸秀雅苑一楼铺面101-7、8、9号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电话:68613579。)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陈玄氏:本院受理原告王斌与被告陈玄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孟德强(120104********2114):本院受理(2026)津0103民调857号原告华德顺利(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德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王明义、张红平、王战士:本院受理江阴市华士华泰经济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姜保国、刘加荣: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0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闻明军、文华凤: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0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魏云浩、沈雅梦: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0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张建东、张和芬、第三人张少烽:本院受理杨碧先诉你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281民初18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6)桂0703民特2号 利嘉伟: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利琼欢申请宣告利嘉伟失踪一案。申请人利琼欢称,其弟弟利嘉伟(男,2002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替甫村委那得村六队52号,居民身份号码45070320020903****)于2020年外出到国外(缅甸北部),至今未归,家属称近几年一直联系不上利嘉伟,截至2026年2月6日,该人员仍然处于失联状态,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利嘉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未申报的,利嘉伟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利嘉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利嘉伟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贵州宝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何亚林诉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5年12月30日9时开庭审理,已审理终结。因被申请人拒不配合,仲裁委依法适用公告送达。现依法向贵公司公告送达《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仁劳(人)仲案字(2025)534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前述仲裁文书(地址:兴仁市综治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窗口),逾期即视为送达。
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渝0106执异51号 重庆枫杨树商贸有限公司、胡丽、胡绍梅:本院以(2025)渝0106执14090号案立案执行开江王德万副食店与重庆枫杨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开江王德万副食店向本院申请,请求追加胡丽、胡绍梅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渝0106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如下:一、追加胡丽为本院(2025)渝0106执1409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5)渝0106民初64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重庆枫杨树商贸有限公司应予清偿的债务,由在其未出资的50万元的范围内,向开江王德万副食店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胡绍梅为本院(2025)渝0106执1409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5)渝0106民初64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重庆枫杨树商贸有限公司应予清偿的债务,由其向开江王德万副食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刘礼锋: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梁迎春申请执行宜春蓝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迎春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依法追加周绍东、周萍、谢少寅、刘礼锋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其各自未缴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宜春蓝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的劳务费407816.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因你们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张虎:本院受理荣加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双忠庙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王亮:本院受理荣加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双忠庙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张欢:本院受理荣加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双忠庙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池州市振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蔡海春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6月8日15时30分在第三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刘啸:本委受理申请人浙江鑫通达特钢制造有限公司与你(被申请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6)温仲字第8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5日、10日内。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5月8日9时30分在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于开庭3日前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国际大厦12层;联系电话:0577-88961215)。
温州仲裁委员会
赵洪芳:你未履行《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津(南开社保)责退字【2025】第2号的行政处理决定。现依法向你催告,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津南开社保退催字【2025】第006号。自公告次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开分中心
刘依林: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创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公告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于2026年4月16日9时,开庭地点为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关于召开青海铭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青海铭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青海铭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巢装饰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现依法定程序,已将《青海铭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处置方案》(以下简称“《财产处置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为确保方案顺利通过,推动破产程序,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经请示人民法院同意,决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与地点
  会议时间:2026年3月31日(星期二)上午9:30
  会议地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203号)
  二、会议议程
  本次会议唯一议程是审议并表决《青海铭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处置方案》(该方案已随本通知一并送达)。
  三、参会人员与注意事项
  参会人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工作人员、职工代表等。参会要求: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如有代理)等材料,以便现场核对。
  四、特别提示:不出席会议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决议通过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重视本次会议。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如您出席会议:请在会议现场对《财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如拒绝表决,将视为放弃了对该方案的表决权。如您因故无法出席会议: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即最晚于2026年3月30日中午12:00前),以书面形式(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或邮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您对《财产处置方案》的个人意见及不同意的具体理由。如您既不出席会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即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管理人将依法提请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财产处置方案》。届时,您将被视为放弃了对该方案的表决权,并须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及文件送达
  为确保本次通知及方案能够有效送达,管理人已通过您申报债权时确认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微信、邮寄地址)向您发送本通知及《财产处置方案》。请各位债权人注意查收。电子/书面邮寄送达:请各位债权人注意查收微信、电子邮件、EMS快递等形式送达的文件,并予以回复确认。如您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特此通知!
  管理人接收材料方式:电话/微信:15597436016,邮箱:jin.zhang@sgla.com,联系人:张进律师,联系电话:15597436016,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矿云金贸A座5楼。
青海铭巢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
拆迁项目寻人启事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关东里114号位于长辛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原登记房屋产权人武庆水。目前该房屋仍有权益人尚未与项目指挥部取得联系。为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现特发布本寻人启事:
  请与武庆水及该房屋相关的权益人,自本启事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前往长辛店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长辛店南口公交站)
  联系电话:010-83387003
  联系人:文庆祥、邱鑫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若逾期未与我方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由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及权益损失,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我方将依法推进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办理公证提存、依法实施房屋拆除工作等。请相关人员务必重视,及时与我方联系,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1日
查找家属启事   1、孙傲霜(女,身份证号:231005197109064022,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通江路江滨1区5栋1单元201室)2023年1月27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西杜兰村东苇路甲一巷2号暂住地死亡。
  2、孟凡武(男,身份证号:110105196808318119,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220号院6号楼)于2023年7月4日15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东前街2条6号暂住地死亡。
  3、付乃玲(女,身份证号:231022196210225443,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乌苏里路707号)于2025年1月4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东尹家府村新世纪葡萄园死亡。
  4、杜永安(男,身份证号:110101195810023512,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连丰西巷2号)于2026年2月11日,因自己摔伤后经北京市顺义区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请家属或知情者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治安管理支队联系。联系人:蔡警官,联系电话:010-81493030。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治安管理支队
2026年3月11日
公告专栏   10/11中缝
  遗失声明
余馨(性别:女,母亲:杨春燕,父亲:余安)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M350153254,出生日期:2012年11月1日,声明作废。
杨华(身份证号:36210219720110****)身份证遗失,自公告见报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于磊因保管不善遗失陕西省司法厅2023年5月30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810051500,流水号:11974819,声明作废。
刘南隽遗失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证,学号:202121010125,声明作废。
朱欣语遗失重庆外语外事学校学生证,学号:202413005969,声明作废。
周梓玥(父:周玉峰,母:王爱琼)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T441881776,声明作废。
许璟翊(性别:男,母亲:董艳华,父亲:许龙文)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Z350003290,出生日期:2025年7月31日,声明作废。
葛卜实(身份证号:22040320070406****)于2026年3月8日不慎遗失身份证,本人已申领新证,原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陈银兴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牌号:贵ED20066,运输证号:522301028039,声明作废。
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宋竹笋律师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1410198710814420,执业证书流水号:11663024,声明作废。
儋州光村陈勋灏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DFKC5C6K,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濮阳县子岸镇杨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0928MF1425689T)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4109280083847)、公章(编码:4109280083846),声明作废。
瓦房店市阎店乡李历鑫种植农场(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编码:210281001071095)、财务专用章(编码:210281001071571)、法人章(刘延平,编码:210281001071572),声明作废。
福建布佳尼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34HB463E)不慎遗失公章,编码:35098110003688,声明作废。
宜章县人民法院一六人民法庭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810220909098,声明作废。
山西安智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DLQ6CH3P)不慎遗失公章(编码:1411023139789)、财务专用章(编码:1411023139790)、发票专用章(编码:1411023139791)各一枚,声明作废。
高州市大井镇大井村山边岭经济合作社遗失股权证,编号:N1440981MF35387329-0125,声明作废。
湖南泰晶科技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编码:43112410000264,声明作废。
福建金汇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210040704,声明作废。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遗失北京银行燕京支行预留印鉴公章、财务专用章(京)、负责人章(王辉)各一枚,声明作废。
三门峡鑫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MA9L0QED98)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112810029641,声明作废。
和政县三合镇人民政府不慎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2925013959712D,声明作废。
赵梓昀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W650013046,声明作废。
潘亚鑫(性别:男,母亲:陈秀升,父亲:潘荣仔)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L350397402,出生日期:2011年11月25日,声明作废。
张悦悦遗失与白山市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抚松镇水仙西苑小区3号楼门市010105号房屋预定协议书及全套票据,声明作废。
灵宝市龙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63JH497)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112820018537,声明作废。
韶关市文艺批评家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200MJL100527K)不慎遗失公章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声明作废。
北海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56687973N,声明作废。
沈阳市于洪区慕凡玻璃门窗经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4MABWE8K870)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声明作废。
辽宁伟茂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210724001013734,声明作废。
兹有由新疆纵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叶城县特色产业一期道路建设基础设施配套施工(第二合同段)项目质保金收据遗失,金额:92429.00元,声明作废。
兹有由新疆旭世路桥有限公司承建的叶城县2023年车辆购置税补助部分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项目第八合同段项目履约保证金收据丢失,票据号码:0001796650,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郴州市北湖区小龄童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1002698556819N)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特此公告。联系人:刘春凤,13873551266。
注销公告:韶关市文艺批评家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200MJL100527K)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权利,特此公告。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将于2026年3月18日上午10:00在本公司拍卖厅公开拍卖惠州市陈江街道同福街35号房产,起拍价297.76万元,保证金30万元。有意竞买者,请于3月17日前联系看样,并持有效证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咨询电话:0752-2390930。
惠州市恒联拍卖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1日
声 明
  我司于2026年1月27日拟与郴州市天辅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及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冲抵协议》,我司已将合同加盖公章(单方盖章)并递交给对方,但对方并未同意,也未退还该合同。我司严正声明:该合同自始未生效,即日起作废。此后若该合同被他人利用产生任何纠纷,均与我司无关,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郴州宏佳贸易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1日
公 告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头湾22号,目前该区域涉及搬迁腾退,请刘四福之女刘占民及其合法继承人或相关权益人30日内与刘文琪联系,联系电话:13011840225。
刘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