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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雄安的发展前景,我们充满信心” 习近平总书记赴雄安新区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座谈会纪实 □ 人民日报记者 杜尚泽 胡泽曦 
□ 新华社记者   张晓松 朱基钗
  
  3月23日,春意渐浓,习近平总书记再赴雄安。
  雄安的故事,始于新时代。从无到有,拔节生长,一座新城矗立于华北平原之上。在关键节点,总书记都会到实地看一看,调研、座谈,擘画、引领……
  上次来是在3年前,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座谈会的召开,适逢“雄安新区已进入大规模建设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并重阶段”之时,“工作重心已转向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疏解发展并举”。
  这次再到雄安,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座谈会,正值“雄安新区建设和发展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之际。
  历史长河奔涌向前,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图景徐徐铺展。“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建设雄安新区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各方面工作是扎实有效的。”
  向前追溯,雄安新区因何而建?
  落棋弈子,始于对“首都要怎么建设”的思考。京津冀曾长期面临区域内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北京“摊大饼”式发展一度接近承载力“天花板”。治理“大城市病”迫在眉睫,建设雄安新区成为匠心独运的战略部署。
  此行,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设立雄安新区的“初心”:“要牢牢把握雄安新区作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的首要功能定位”“必须牢记这个初心”。
  向后展望,雄安新区何以致远?
  “十五五”开局起步。不久前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十五五”规划纲要写下雄安的未来5年:“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现代化城市,完善管理体制。”
  “好规划和执行力,这两条要结合起来。”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这句话,也正是雄安新区走到今天的写照。这次考察,总书记进一步深刻阐释:“保持历史耐心,定位‘千年大计’,雄安是‘长青’的、是持续发展的,要在符合定位的前提下久久为功。”
  抵达雄安新区后,习近平总书记首先乘车沿途察看启动区建设进展。
  燕赵大街,塔吊林立,工程建设紧锣密鼓。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4所北京疏解高校雄安校区、中国矿产总部……从规划图到施工图,一砖一瓦正垒砌希望。
  再向前,景致焕新。企业总部、创新中心、互联网产业园等楼宇错落而立。视线所及,一座端庄大气的现代化新城雄姿舒展,“未来之城”的样貌已清晰可辨。
  “对雄安的发展前景,我们充满信心。”习近平总书记感慨地说。
  新的机遇·“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个动能”
  从一个新区的生长去看,“国字号”的落地带来的不只是“雄安质量”,更有产业发展聚势成链的强大动能。
  中国华能集团,首批疏解到雄安新区的央企总部之一。当天上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这里。
  接过两张照片,总书记细细端详。一张照片拍摄于3年前来雄安考察之际,当时华能总部所在地还是一片空地。而今,华能总部大楼气势开阔,天光云影在玻璃幕墙上流淌。今昔对比,昼夜不息的奋进尽含其间。
  企业负责人汇报时提到一个细节:疏解工作开始后,有300多名原本不在首批疏解名单中的员工,主动报名要求加入。
  习近平总书记赞许道:“国有企业,就是要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他从两个角度去分析:“你们搬到这里,是国家有部署,你们跟着走;同时,国家战略也给你们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和空间。”
  如何理解疏解的要义?不是一个“简单的‘移民’问题”,而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个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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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华能,“窥一斑,可知全豹”。
  运营监控与应急指挥中心的大屏幕上,各个站点的运行动态一览无余。习近平总书记驻足察看:小湾水电站运转繁忙,苍南海上风叶昼夜不停,伊敏煤矿内的无人驾驶重型采矿卡车穿梭有序。
  看到华能在传统能源领域的改造升级、在新能源领域的开拓创新,总书记说道:“现在看,你们的能源结构变化很大,水电、光伏、风电都发展起来了。”
  谈到更深层次的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能源问题是发展中的战略问题。我们率先开发风电、光伏,走的路现在看是有前瞻性的,同时,煤电是我们能源的家底,是要发挥托底作用的。一定要坚持走清洁、低碳发展的路子。”
  一层大厅,雄安新区入驻和在建疏解单位干部职工代表汇聚于此。央企职工、高校教师、医护人员……雄安的新市民,个个朝气蓬勃。
  “你们是第一批开拓者,服从党的需要,一声号令就行动起来,为雄安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了贡献。”总书记叮嘱有关方面,要关注疏解群体的切身需求,想办法解决实际问题。
  “要把握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把握住历史机遇,做民族复兴、改革创新的弄潮儿”。当初的期许言犹在耳,“机遇”成为这片热土最生动的讲述。
  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人工智能、数字科技、新材料、金融、能源……雄安正集中精力发展的产业集群,背后正是一个个入驻企业带来的产业“磁力场”。
  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建设的,是一个高水平发展的城市,是一个优质公共资源聚集的城市。做雄安人,是自豪的。”
  有组数据:2023年以来,央企在雄安新设机构增长近两倍、累计超400家。
  “中国星网、中国中化、中国华能总部,83家央企子公司有序迁移注册,这是将来雄安产业发展的基本底气。这么多的央企总部和分支机构在这里,有的就会像‘地瓜经济’一样不断延伸拓展。高校建设更是具备无限潜能,将推动这里产学研一体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思虑深远。
  新的身份·“与中国式现代化同步发展”
  “城,所以盛民也。”
  一座新城的生命力,在于对“人”的吸引力。习近平总书记曾用“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讲述这个道理,强调“公共服务水平高的地方更具吸引力”。
  北京四中雄安校区,北京市援建的“交钥匙”项目之一,带给雄安的不只是一块名校招牌,更是对“确保疏解单位和人员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的践诺。
  初一(2)班,孩子们正上语文课。习近平总书记走进教室,同师生亲切交谈。
  “你们都是随父母搬迁过来的吗?”“戴眼镜的有几个?”“体育锻炼的时间有保障吗?”总书记关心地问,孩子们雀跃地答,教室里暖意融融。
  大家争相向习爷爷讲述校园生活:“选修课我报了击剑课”“学校里可以自己办社团”“我假期去了河南游学”……他们自豪地称自己是“新雄安人”,也是“雄安新人”。
  习近平总书记注意到教室里展示的“学生成长的18件事”:读书、劳动、挑战、演讲……“写得很好!学习,不能只追求考试成绩。能力不只在书本上,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要培育健康、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卤肉饭、炝炒圆白菜、牛肉馅饼,走进食堂,总书记在“今日菜谱”前细细察看,叮嘱学校一定要确保学生饮食的安全和营养。
  “引入北京四中这样优质的教育资源,就是为了雄安建设,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离开学校时,看到围拢过来的孩子们,总书记笑着问:“你们和北京校区的校服是同款吧?”大家齐声答“是”。
  习近平总书记勉励他们:“惜福奋进、积极向上,与雄安新区一起成长,与中国式现代化同步发展。”
  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建设一座未来之城,“不是为了一个漂亮新城,而恰恰建新城是为了老百姓过上更好生活”。
  雄安有建设者、搬迁者、创业者,也有农民变市民的“原住民”。3年前到雄安,习近平总书记专程调研了一个回迁社区,就是牵挂着新城的安居和乐业。“构筑新时代宜业宜居的‘人民之城’”的嘱托,时时放在雄安建设者心上。
  从一块地到一张图,再到一座城,“人民之城”一笔笔绘就:
  着眼实现功能“真疏解”、项目“真落地”、人才“真留下”,教育、医疗、住房、薪酬、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各领域政策措施逐一细化实化。京雄同城化事项不断扩围,“雄才十六条”含金量十足……
  这座城,不仅有钢筋水泥,还有花开鸟鸣,有家园栖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新区治理要紧紧跟上,形成对新区功能的有效支撑。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引入京津优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资源,建设便利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
  新的气象·“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都是从无到有,都是生机蓬勃,华北的雄安新区建设历程,却不同于华南的深圳经济特区、华东的上海浦东新区。考察途中,习近平总书记在更宏阔的时空下思索:
  相较于深圳特区创业时的筚路蓝缕,“雄安从开始就是高标准的规划设计,而且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水电气路桥网建设好后再进驻”,这为企业和个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历时9年的发展,虽只争朝夕,却绝非匀速而行。
  2017年早春,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来到雄安,站在村庄开阔地上察看规划图。一个多月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的消息如一声春雷。
  那之后,雄安似乎安静了下来。
  头两年,“几乎没有动一砖一瓦”。总书记要求:“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后再开工建设,不要留历史遗憾。”
  2019年再赴雄安,正值雄安从顶层设计阶段转向实质性建设阶段。总书记强调,要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高质量高标准推动新区规划建设。
  “我们先建设基础设施,再推进地面其他建设,犹如‘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地下、地上、云上,雄安是三座城共同生长。”快,还是慢?随着时间的累积,稳扎稳打的那份定力更显可贵。
  2023年5月,雄安处在大规模建设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并重阶段,总书记第三次来到这里,殷殷叮嘱:“要久久为功,既不能心浮气躁,也不能等靠要,必须踏实努力、艰苦努力。”
  每一次来,都在时间刻度上标注出新气象。而今,在“十五五”开局的关键节点,总书记又一次来雄安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座谈会。
  9年耕耘,硕果累累:完成投资超过1万亿元,开发面积覆盖约215平方公里,5300余栋楼宇拔地而起,主要经济指标高速增长,常住人口增至141万,北城、中苑、南淀格局日益显现,骨干交通网络已基本完成……
  “中国经济三个主要引擎,这些年都有很大飞跃。过去的珠三角,现在的粤港澳;过去的沪苏浙,现在的长三角;还有我们所在的京津冀,都有了新的增长空间。”铺展开中国式现代化的壮阔图景,一个立足于“千年大计、国家大事”的雄安新区,不仅攸关京津冀的发展格局,也牵系中国的未来。
  春节前考察北京,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帮人家实际上也是帮自己,相得益彰。”
  疏解是一场“双向发力”,也是一场“双向盈利”。从疏解方看,要“舍得疏、疏得好”;从承接方看,要“接得住、接得好”。“雄安在京津冀中起一个黏合作用,各方面相关的产业补链强链串联起来,把京津冀整体效益、整体功能发挥出来。”
  拥有3000多年建城史和870多年建都史的北京,作为疏解方,既“给予”又“收获”。它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减量发展的超大城市,“经济发展不降反增”。
  “舍”与“得”,“减”与“增”,一域与全局……科学处理这一对对关系,推动资源要素在京津冀更大空间格局内优化配置,方能“瓣瓣不同,却瓣瓣同心”。
  水与城,城市发展的一道必答题。
  “当时选址在这,就是考虑要保护白洋淀”。白洋淀的干涸一度令人忧心。习近平总书记回忆当年在河北工作,“我的一个夙愿,去看看孙犁《白洋淀纪事》、《小兵张嘎》里的白洋淀。”不承想,淀水枯竭,留下了遗憾。“后来有水了,但水很脏,还时有时无。现在,白洋淀水质从新区设立前的劣Ⅴ类变成了Ⅲ类。”
  碧波荡漾、水韵相生,一座城的改变,也是土地面积有21.6万平方公里的京津冀深刻变迁的一个缩影。“掰着指头数一数,坚持结果导向”,雄安的这9年,总书记用“欣欣向荣”“生机勃勃”来形容。一个结论清晰可见:“党中央关于建设雄安新区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各方面工作是扎实有效的。”
  新的期许·“党中央对雄安新区寄予厚望”
  10年前,中南海的一次会议上,“雄安”孕育而生。
  2016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关于北京市行政副中心和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集中承载地有关情况的汇报》,确定了新区规划选址,同意定名为“雄安新区”。
  梳理脉络,一个印象愈加深刻:“党中央始终心系雄安的发展。”
  “建设新时代创新高地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样板”,站在历史的新方位,习近平总书记对雄安新区饱含期待。
  座谈会上,成绩与问题、发展与不足、机会与掣肘,看得辩证、思得长远、谋得深邃。
  一个定位:“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
  治国之要,在秉要执本。“首都的发展不能像开中药铺,什么产业门类都齐全。”总书记强调,“另一方面,承接也一定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将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有机衔接。”
  一条路径:“一体抓好高质量建设和高效能治理。”
  “十五五”规划纲要对雄安的新擘画,明确写入“完善管理体制”这一条。这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高标准就意味着高成本、高消耗吗?习近平总书记格外看重“雄安质量”:“新区建设要科学把握节奏和时序。”“正确处理高标准与集约节约的关系,高标准并不代表高成本,更不代表高消耗,要科学管控建设成本。”
  一个方法:“以改革创新为引领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建设雄安新区,推进协同发展,本身就是一场静水流深的改革。考察期间,总书记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鼓励“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着眼的正是破藩篱、塑格局、激活力。
  近一个时期,事关京津冀的消息接连发布:党中央决定打造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务院批复同意雄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雄安国际空港正式投用……革故鼎新,谋深虑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雄安抓住机遇,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符合新区实际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考察期间,习近平总书记也谈到了正在全党开展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强调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看“千年大计”的不凡起笔,两个词蕴含深意。
  一个词,大局。
  由点及面,雄安撬动的是京津冀,牵动的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图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穿始终”,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各有关方面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实际行动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
  一个词,实干。
  “现在我们抓新区建设,虽然是新的探索,但已经不同于我们搞深圳特区、浦东新区时的情况,那个时候是摸着石头过河,在游泳中学会游泳。”总书记的一席话十分深刻,“现在,我们在大的方向是清清楚楚的,要扎扎实实地去探索推进。扑下身子抓落实,一步一步坚定朝前走,一个阶段一个阶段扎实推进,向党和人民交出合格答卷。”
  太行之畔、渤海之滨,“未来之城”迎来又一个春天。
新华社河北雄安新区3月24日电  
弘扬体育综合价值 促进物质富裕精神富足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国两会期间关于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重要讲话系列述评之五   □ 新华社记者 林德韧 许仕豪

  体育润物无声,汇聚人心、团结民族。
  体育充满动能,拉动经济、助力发展。
  体育激情澎湃,提升士气、振奋精神。
  “十五五”的新征程上,体育正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扇窗口,展现中国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生动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平台。
  中国体育事业是全民性事业,依靠全民、惠及全民。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对实现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至关重要。
  全民共享:为全民健康提供广阔舞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与生俱来的包容性,让体育成为践行共同富裕的天然载体。不分民族、地域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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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普通人都有机会站上舞台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体育事业,折射出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
  “城超”“村超”热闹非凡,冰雪运动点燃冬日激情……新时代以来,全民健身在神州大地蔚然成风,展现出活力满满、热气腾腾的蓬勃生机。
  数据显示,全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38.52%,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比例升至84.9%;截至2025年底,全国共有体育场地500.37万个,“15分钟健身圈”基本实现。全民健身的深厚沃土,正夯实着全民健康、共同富裕的坚实根基。
  “我们要继续大力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事业,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向着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的目标不断迈进。”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字字千钧。
  体育的平台上,人们共享着发展的红利。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联合主办的“东北超”,近期赞助总额已突破6000万元。首批签约赞助商中,既有全国知名品牌,也有“孙丽丽烤猪蹄”这样的街边卤味小店;火遍全国的“苏超”,在吸引海内外名企赞助的同时,也保留了面向小微企业、最高赞助费不过5万元的暖心政策。
  云集大牌,不弃小店。一场群众体育赛事的“大小观”,藏着共同富裕的朴素道理。街头巷尾的小店,承载着最浓的烟火气,让它们成为赛事的“合伙人”,比赛便接了地气,暖了人心。
  推进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体育,正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纽带。
  贵州“村超”汇聚赛事举办地榕江的汉、苗、侗、水、瑶等17个世居民族,侗族大歌、苗族芦笙舞轮番上演,民族风情与体育激情交相辉映;内蒙古“蒙超”赛场,安代舞、好来宝精彩呈现,科尔沁文化在奔跑中绽放光彩;新疆“疆来”女篮,汇聚汉族、维吾尔族、回族等民族的姑娘,赛场上并肩拼搏,生活中相知相伴。
  民族团结之花,在运动中绚丽绽放。体育在促进各民族深入交往交流交融的同时,还带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力,打造出一个个共同富裕的发展样本。
  经济共兴:为经济发展提供体育动能
  联动不同地区、惠及广泛人群、融合多种业态,中国体育经济近年来发展迅猛。
  “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为体育强国建设指明方向、擘画蓝图。
  从大型赛事到城市联赛,体育成为区域协同的新途径,带动省域、区域经济整体发展。
  三省一区八城市联动的“东北超”,将白山黑水连成一片。“踢的是一场球,聚的是八城市人心,亮的是整个东北的形象。”沈阳市委副书记李鹏宇说。
  北京冬奥会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全运会为大湾区注入融合共进活力;继“苏超”后,“湘超”“赣超”“川超”百花齐放,形成全国性“城超”热潮。
  当赛事“流量”转化为区域发展“增量”,共同富裕的版图上,正画下越来越大的同心圆。
  从田间地头,到山川湖泊,体育成为乡村振兴的平台,促进广大农民共奔美好生活。
  贵州山区,“村超”“村BA”等赛事带动地方餐饮、住宿、文创、农产品销售等全链条消费升温;西北边陲,大山深处的新疆禾木村因资源优越的滑雪场吸引世界各地雪友前来“打卡”;在内蒙古草原,赛马带火了太仆寺旗的经济,特色农产品展销区热闹非凡,直接带动当地农牧民增收。
  从竞技赛场,到烟火街巷,体育成为产业融合的熔炉,汇聚行业力量,迸发巨大能量。
  国家体育总局在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开展赛事活动带动消费的监测试点。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7个试点省份监测的511场重点赛事活动,带动体育及相关消费超160亿元,场均带动超3000万元。
  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大幅跃升,总规模超过7万亿元,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展望未来,体育产业的发展潜力依然巨大,正在一步一步成为国民经济新支柱、共同富裕新引擎。
  精神共富:为民族复兴注入精神力量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
  促进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高度统一。当物质生活日渐丰盈,如何让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更加富足,成为新时代的新命题。体育,正给出自己的答案。
  春节假期,在黑龙江亚布力,广东游客杨嵩和妻子尽情享受着滑雪的酣畅。“每年冬季都要来东北滑雪,与雪同行,这不就是美好生活嘛!”杨嵩笑着说。
  带上足球、带上美食、带上乐器、带上服饰……每逢贵州“村超”比赛,男女老少齐聚绿茵场,在比赛和展演中尽情释放活力与热情。全民参与、老少同乐,真正实现了“在球场中找到快乐、在运动中发现美好”。
  “每个参与的村民,都认为‘村超’是自己干出来的。”晚寨村党支部书记吴帮云表示,“村超”不断扩大的知名度让榕江人充满自豪,自觉以高标准维护这项赛事品牌,精神生活也变得愈发富足。
  榕江县委书记徐勃介绍,在“村超”带动下,积极向上、志愿奉献的生活方式深入人心,当地乡风文明有了显著提升。“多一支球队就多一个充满凝聚力的村庄,多一支拉拉队就少几十桌麻将。”
  沈阳沈北新区的雪地“村超”同样很热闹。兴隆台街道大孤柳村第一书记姜奇认为,这项赛事的额外价值在于基层治理。“一块儿在场上踢过球的,都是兄弟。以后再商量村里的大事小情,大伙儿积极性更高,心也更齐了。”
  在更广阔的维度,体育承载着更为深远的精神意义。
  在新时代,“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祖国至上、团结协作、顽强拼搏、永不言败”的新时代女排精神,以及“胸怀大局、自信开放、迎难而上、追求卓越、共创未来”的北京冬奥精神等,构成更加立体、多维的中华体育精神谱系,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注入精神力量。
  在追求物质丰盈、精神富足的进程中,体育的脉搏始终与时代同频共振。
  “我们致力于共同富裕,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过上美好生活。摆脱贫困,是中华民族的千年梦想。共同富裕,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期盼。”习近平总书记说。
  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在新的时代,体育以其独特的多元功能和综合价值,肩负着新的使命。体育的“赛道”,正在成为一条奔向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系统谋划、深学细悟、入脑入心 各地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   □ 新华社记者

  春风浩荡,奋进当时。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上海、安徽、青海、甘肃等地紧扣“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全面系统谋划,坚持“学”字当头,以案促学、以案促改,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在学思践悟中筑牢思想根基,在实干担当中践行初心使命。
周密安排部署,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把开展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充分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上海市制定学习教育工作安排表,将中央和市委的任务要求逐项分解细化,形成全市学习教育的“施工图”“任务书”。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阵地作用,将学习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主体班次。目前,市委党校所有主体班次均已将学习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安徽省按照“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总体思路,发挥好党校培训主阵地作用,督促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将学习教育纳入主体班次,并组织中青班学员开展“五个专题”活动,“一竿子到底”抓好年轻干部学习教育,推动学习教育从“关键少数”向“绝大多数”延伸覆盖。
  甘肃省在近期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举办的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4个主体班次中纳入学习教育相关内容,对207名厅局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并组织开展了专题研讨交流。
  青海省把学习研讨作为首要任务贯穿始终,基层党组织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对学习教育作出安排,并组织集体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对学制1个月以内的班次安排专题课程并组织研讨,1个月以上的班次同步一体推进“学查改”,推动学习教育覆盖各级党员干部。
坚持“学”字当头,创新载体形式
  各地在深化学习研讨中筑牢思想根基,推动学习教育入脑入心,更好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上海市依托干部教育培训“四个一百”资源库、党员教育“四库”、“系列党课矩阵”等资源,在上海干部网络学院、上海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等上线“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课程,中共一大纪念馆则推出“为人民出政绩 以实干出政绩——中国共产党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专题展,为各级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有力支撑。
  安徽省持续推动各地创新载体,实现学习教育精准覆盖。例如,芜湖市各级党组织通过党委会、党员大会、主题党日等形式集中研学必读书目,在村级党群服务中心、小区楼栋设立集中发放点,在产业园区、楼宇商圈建立学习服务站,在快递驿站、外卖配送点、网约车站点设立“学习角”,为流动党员寄送“红色学习包裹”。
  甘肃省认真落实“第一议题”、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制度,制定学习教育读书班实施方案,深化班子成员领学、机关党委督学、党支部研学、党小组促学、党员干部自学“五学联动”机制,示范带领全省上下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青海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不断丰富教学载体、强化学习实效。其中,青海省西宁市创新利用“周五讲堂”长线培训模式,以“长周期、深浸润”为理念,100名来自全市各条战线的县处级、乡科级干部定期在周五集中到市委党校接受授课、开展研讨,推动政绩观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以案为鉴,推动警示教育入脑入心
  各地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深入剖析政绩观偏差的成因机理,找准症结、精准整改,引导党员干部举一反三、以案为鉴,切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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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推动资源整合上,上海市坚持联动共享、精准供给,推动警示教育直击人心。市级层面加强联动,适时推出警示教育基地、课程师资、学习资源等清单。同时,实施“缺席者说”,统筹用好警示教育专题片、警示教育基地等资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鲜活的案例、深刻的教训警醒人。
  在推动精准触达上,安徽省各地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例如,宣城市将学习教育内容纳入党校主体班次,综合运用警示教育、理论学习、案例分析、专题研讨等方式,并注重把课堂延伸至企业生产车间、基层一线,构建特色教学矩阵,让党性教育和党性锻炼贯穿培训全过程。
  在推动效果深化上,甘肃省既注重省级统筹,也强化基层落地。省级层面将编印正反面典型案例,切实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甘肃省金昌市结合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以案说德、说纪、说法、说责,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并充分利用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等阵地资源,组织党员干部常态化开展党性教育活动。
  在青海,西宁市委党校则将理论授课、专题研讨、学员论坛、案例剖析等教学形式有机融合,组织参训学员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广大干部深刻把握正确政绩观核心要义。
  西宁市第36期中青班学员、市留置中心主任李俊明说:“作风问题绝非小事,纪律红线不容触碰。作为党员干部、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立足工作岗位,坚定不移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全面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算法协商让劳动者权益落在实处   □ 林楠特

  为规范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开展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平台企业建立与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协商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
  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服务百姓民生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的工作处在算法的深度覆盖之下,权益保障面临诸多新课题。现实中,一些平台的劳动规则和算法决策往往由企业单方面制定、调整和执行,劳动者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常面临超时劳动、不合理扣款、权益救济难等困境。这不仅有悖法治精神,而且易引发纠纷,制约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算法作为平台经济的核心引擎,绝非单纯的技术工具,它直接牵动劳动者的收入、休息权与职业尊严。为推动算法透明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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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做了不少务实工作。此次印发的《指引》基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聚焦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明确了协商的核心内容,包括订单分配、收入与抽成、工作时长与休息、时间预估与路线规划、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在路线与时间规划中,强调“算法取中”原则、合理设置模型,并根据天气、路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时限,很贴合一线工作实际,让算法既有效率,又有温度。
  在关注协商核心内容的同时,《指引》对协商代表产生和协商程序作出规范性指导,着重强调协议的执行,明确了协商结果公示、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等要求。可以说,《指引》在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架起了制度化的沟通桥梁,让算法协商有章可循,推动劳动者从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权益的平等协商参与者,让劳动报酬、考核评价等核心权益更加清晰透明。
  劳动者与平台是数字经济发展中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公平的算法、良好的用工关系,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既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平台经济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期待各方在《指引》的规范下,开展好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把权益保障落到实处,推动构建和谐用工关系,让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有所得、干有所值、权有所护,共享发展红利。
张军在最高法党组会上强调 紧紧围绕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加强和改进工作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张昊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就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加强和改进工作。3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中央政法委有关工作部署,围绕落实全国两会精神特别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研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具体安排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会议,并对逐项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提出明确要求。
  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涉诉信访背后是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依法化解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会议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扎实开展专项行动作出具体安排。会议指出,要巩固深化近年来院庭长包案化解涉诉信访,特别是最高法院庭长包案和基层法院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涉诉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动作用。要深化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院本部、巡回法庭、巡回区法院化解涉诉信访协调机制,做实一巡多效,层层压实责任。要强化“抓前端、治未病”,通过办理涉诉信访总结、分析审判执行环节的问题,促推严格依法办案、定分更重止争、强化实质解纷,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生活需要。生态环境法典将于今年8月15日起施行,抓好法典的贯彻实施是审判机关的重要职责。会议在前期学习宣传法典的基础上,从清理、修改、完善司法解释、案例、问答,进一步提高环资案件审判质效,开展普法工作等方面细化17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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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明确具体要求、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会议强调,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环资审判专责部门的工作,更是各级法院、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不仅要严格落实法典具体条文,更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决定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深层次考量,把握法典的立法精神、价值导向,落实到贯彻实施及案件审理中。要分析法律体系中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对于本条线、本领域审判工作的影响,积极主动调整、适应。会议还对优化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构和职能设置等进行了初步研究。
  提升人民法庭的司法服务水平。人民法庭是司法为民最基层、最直接的组织,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成效。会议对近年来人民法庭在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予以充分肯定,围绕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优化人民法庭功能定位、总体布局”的重要部署,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进行了研究。会议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政治上看法庭的定位,从法治上发挥法庭的作用,通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断提高人民法庭化解纠纷实效。要深化数字赋能,努力让人民群众无论在哪个法庭,都能均等体验高水平诉讼服务。要落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部署要求,完善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差异化考核,更好发挥“指挥棒”作用。会议决定今年召开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进一步部署。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茅仲华、沈亮、李勇、王中明,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孙镇平,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晓力出席会议。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淑梅,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持续做实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董凡超 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举措;审议最高检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学习教育查摆问题清单,研究整改落实措施;研究部署深入开展“检护民生”、深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等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政绩观偏差问题找得准不准、实不实,关乎学习教育成效。查得准才能可整改、能整改、真整改。”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牢牢把握“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一体推进学查改,坚持问题导向,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认真对照政绩观偏差主要问题清单,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查找问题,深挖问题根源,抓实整改整治,确保查得准、真整改、见实效。问题清单就是“责任清单”。最高检领导班子问题清单整改,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同志和院领导要结合分管工作带头认领任务、主动担当作为,最高检机关各部门要深入查找本部门、本条线问题,以机关带系统,推动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会议指出,最高检自2024年2月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坚持为人民出政绩,工作成效得到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但对标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的更高要求,“检护民生”工作还需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要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民生为大、为民造福,紧盯就业、社保等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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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抓住危害食药安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找准找实检察履职切入点、着力点,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会议强调,要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要求,以深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为重点,聚焦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严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的违法情形,加大对不当终本、怠于恢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深化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同协作,加快推动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共享,着力提高自身监督能力,协同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
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董凡超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民事支持起诉活动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以协助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提供法律援助、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依法调取相关材料等帮助。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审查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范围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书》的制作,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案件线索的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法治架桥联通世界 协同共治守护权益 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成效显著   本报讯记者赵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的重大决策部署,民商事司法协助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2023年以来,司法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认真履行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职责,推动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发展根基持续夯实,合作体系日臻成熟。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一国司法机关协助另一国司法机关进行民商事诉讼活动的一种合作形式,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裁决等,不仅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手段,也是践行多边主义、维护国际法治的重要实践。我国民商事司法协助事业历经了近40年稳步发展。1987年与法国缔结首个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标志着这项工作正式起步。从初创起步到规范发展,从个案协作到机制化运行,逐步构建起覆盖双边条约与国际公约的多层次合作体系,为高水平对外开放、跨境经贸往来与全球法治合作提供坚实保障。
  制度支撑更加坚实,合作网络日趋完善。在国内立法层面,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仲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司法协助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与规范指引。在国际合作层面,我国已与41个国家缔结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与俄罗斯、越南、巴西、沙特等多国条约相继生效,截至目前共40项生效实施。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式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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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履行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义务,多边机制更加成熟。司法部作为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统筹协调、规范运行,确保国际条约精准落地。
  办案质效持续提升,服务发展精准有力。近年来司法协助案件量稳步增长,2024年达3774件,2025年突破4000件大关,达4209件,涉及合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精准对接跨境经贸与人员往来需求。协助工作贯通从送达文书到执行判决的民事诉讼全过程。合作对象遍及全球,与美国、俄罗斯、越南、法国等保持高频协作,周边国家合作量显著上升,司法互助与区域发展同频共振。
  服务理念深入人心,为民为企务实高效。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坚守“条约必须信守”,严格依法审查每一起请求,筑牢涉外司法第一道防线,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年均答复国际咨询上千件,主动为企业纾困解难,针对跨境数据出境、单边送达等难题,积极出具法律意见、协调内外渠道,帮助中资银行、央企等市场主体化解法律风险,维护海外合法权益,获企业与社会广泛赞誉。
  国际交流不断深化,全球影响力稳步提升。我国积极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机制,在亚太区域会议、履约评审等多边场合分享实践经验,贡献中国智慧。与俄罗斯、法国、德国、越南、乌兹别克斯坦等国中央机关常态化开展双边会谈、视频磋商,凝聚合作共识。推进司法协助信息化建设,优化案件办理流程,提升透明度与便捷度,相关实践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积极评价,彰显负责任大国履约形象。
  新时代新征程,我国将持续健全完善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体系,深化数字赋能,拓展国际合作,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与“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完善国际法治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更大力量。
图片新闻
山东积极探索实践禁吸戒毒法治宣传新路径 禁吸戒毒宣传有阵地接地气能创新 □ 本报记者   李  娜
□ 本报通讯员 孙华英

  “大妈,助眠药得去正规药店买,按医生说的药量吃,滥用伤身!”2月9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大集上,山东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荷之声”禁吸戒毒志愿服务队队员用方言叮嘱群众警惕助眠药、部分止疼药等管制药品的滥用风险,讲解接触笑气、丁烷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危害,让法治观念在集市的烟火气中扎根。
  2024年以来,山东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积极探索实践禁吸戒毒法治宣传新路径,构建全覆盖的宣传预防体系,切实提升全民识毒、拒毒、防毒能力。“我们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三个导向’,树牢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七种思维’,聚力打造山东戒毒专业权威品牌,努力服务和保障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里应外合”壮大宣传团队
  在山东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禁吸戒毒宣传队伍各具特色——
  山东省鲁中强制隔离戒毒所成立了由戒毒警察组成的专业禁吸戒毒宣传骑行志愿者队伍,志愿者身着统一宣传骑行服,在车辆上悬挂宣传旗帜,穿梭于大街小巷,为沿途群众分发宣传册页,流动宣讲禁毒知识,让禁毒声音传遍城市。
  济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明义御正”禁吸戒毒志愿服务队将儒家“仁义礼智信”思想融入禁毒宣传工作,把禁毒教育与传统文化、志愿服务深度结合,以文化人、以情动人,切实筑牢群众防毒思想防线。
  烟台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深化“所地共建、全域禁毒”工作格局,与芝罘区司法局等单位合作,在芝罘岛、夹河湿地公园打造“禁吸戒毒主题公园”“夹河公园禁吸戒毒法治宣传千米长廊”特色宣教阵地,为构建全民禁毒防线、打造“无毒烟台”提供了坚实的阵地支撑。
  山东省司法厅优化整合全省戒毒场所专业力量,吸纳社会专家学者、院校师生和戒治成功典型等,组建“至净齐鲁”禁吸戒毒志愿服务队,在各戒毒所设立11支志愿服务队,形成了上下联动、全域覆盖的宣传力量。
  挖掘内部力量,联合外部力量。山东省司法厅联合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团省委、妇联等9部门开展“守护青春 远离毒品”校园宣教活动,健全家、校、社“三位一体”预防教育机制,推动禁吸戒毒警示教育与学校教育深度融合,筑牢制度支撑。2024年以来,持续以专项形式将禁吸戒毒警示教育纳入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宣讲团累计走进全省16个地市的500余所院校,开展宣教服务567场次,覆盖师生94.7万人次。
  为有效延伸宣传触角,提高宣传质效,山东省司法厅举办禁吸戒毒法治宣传比武活动,培育优质品牌课程与专业宣讲人才。聘任专家学者、先进典型等担任山东戒毒公益大使、团队成员,充实宣教力量。创新“双向聘任”,聘任师生为“禁毒志愿者”“禁毒小卫士”,部分戒毒警察担任校园“法治副校长”“校外辅导员”,在双向互动中增强宣传效果。
“量身定制”实现精准宣教
  为提升宣教实效,山东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遵循“分类施教、靶向宣传、精准服务”原则,针对不同学龄段学生认知特点,分类制作15节普法精品课和6节AI科普视频,打造差异化课程体系。宣讲团立足认知水平、心理特征与成长需求,针对大、中、小三个学龄段,量身定制差异化禁吸戒毒课程,实现精准宣教、分层防护。
  小学段以认知启蒙、安全防护为核心,贴合儿童具象思维、好奇心强的特点,采用动画、绘本、仿真模型、情景游戏等形式,普及毒品基础认知与伪装毒品识别知识,教会孩子拒绝陌生人馈赠、主动向他人求助,建立“毒品=危险”的直观认知,筑牢安全底线。中学段聚焦危害警示、法治约束,适配青少年好奇心强、易受诱惑的特征,以案例剖析、视频警示、同伴讨论为主要形式,讲解毒品的生理危害、涉毒的法律责任与各类涉毒社交陷阱,破除学生的侥幸心理,强化自我保护与规则意识,适配青春期的成长防护需求。大学段立足责任担当、社会实践,针对成年群体的独立社交、职业发展需求,融合法治教育、药物滥用防控、反诈防毒与志愿实践内容,开展VR体验、模拟实训、主题宣讲等活动,提升大学生在复杂场景中的拒毒能力与社会责任感。三个学龄段的课程各有侧重、层层递进,通过因龄施教、量身培育,构建起全链条、精准化的禁吸戒毒教育体系。
  同时,针对群众多元化需求,山东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丰富宣传内容,秉持“禁毒+”融合理念开展主题宣传,在禁毒宣传中加入预防校园欺凌宣传、心理辅导等,并通过VR体验、互动游戏等使禁毒宣传更有生气、更接地气、更聚人气。2024年以来,共开展禁吸戒毒法治宣传“六进”活动961场、开展警示教育362场,覆盖受众超116万人次。
“花式载体”增强感染力度
  2025年1月20日,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师生走进济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了一场“非遗+禁毒”特色宣传教育活动。师生们来到非遗教室,参观了戒毒人员手工制作的剪纸、木雕、编织作品。“印象最深的是其中一幅禁毒主题剪纸,‘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8个大字格外醒目。戒毒人员还现场演示剪纸技艺,并结合自身戒治经历讲述毒品给个人生活、家庭带来的摧毁性影响,比单纯的说教更有冲击力。”一位参与活动的老师说出了感受。
  山东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创新禁吸戒毒法治宣传载体,将快书快板、情景剧等艺术形式搬上宣讲台,融入古琴、剪纸等非遗元素打造“非遗+”宣传载体。在各类禁毒宣传活动中,借助知识转盘、剧本杀打造沉浸式课堂,精心设置多项禁毒趣味体验项目,让禁毒宣传更具吸引力。知识转盘设置分级答题模块,让学生转动转盘参与问答,在趣味互动中学习禁吸戒毒知识;剧本杀项目以真实涉毒案例改编,让学生化身“小侦探”,在情景推理中识破伪装成零食、饮料、玩具的毒品陷阱,直观认识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的危害。同时,发挥新媒体优势,通过禁毒科普直播、AI普法视频等形式构建多维宣传矩阵。
  “至净齐鲁”志愿服务品牌建设,是山东禁吸戒毒法治宣传重要载体。“这一品牌由山东省司法厅于2022年10月创建,我们以此为抓手建强校园实体工作站,与党校共建校外现场教育基地,与青少年实践活动中心及多所院校建立禁吸戒毒警示教育基地,并在实践基地、活动中心设置场馆流动工作站开展常态化禁毒宣讲。”山东省司法厅戒毒矫治处处长刘新告诉记者,“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围绕防范青少年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进一步深化服务内容、拓展服务范围、健全长效机制、提升品牌价值,动员更广泛社会力量、公益组织参与毒品及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防治工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东、法治山东贡献志愿服务力量。”
弘扬体育综合价值 促进物质富裕精神富足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国两会期间关于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重要讲话系列述评之五   □ 新华社记者 林德韧 许仕豪

  体育润物无声,汇聚人心、团结民族。
  体育充满动能,拉动经济、助力发展。
  体育激情澎湃,提升士气、振奋精神。
  “十五五”的新征程上,体育正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扇窗口,展现中国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生动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平台。
  中国体育事业是全民性事业,依靠全民、惠及全民。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对实现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至关重要。
  全民共享:为全民健康提供广阔舞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与生俱来的包容性,让体育成为践行共同富裕的天然载体。不分民族、地域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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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普通人都有机会站上舞台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体育事业,折射出共同富裕的题中之义。
  “城超”“村超”热闹非凡,冰雪运动点燃冬日激情……新时代以来,全民健身在神州大地蔚然成风,展现出活力满满、热气腾腾的蓬勃生机。
  数据显示,全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38.52%,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比例升至84.9%;截至2025年底,全国共有体育场地500.37万个,“15分钟健身圈”基本实现。全民健身的深厚沃土,正夯实着全民健康、共同富裕的坚实根基。
  “我们要继续大力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事业,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向着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的目标不断迈进。”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字字千钧。
  体育的平台上,人们共享着发展的红利。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联合主办的“东北超”,近期赞助总额已突破6000万元。首批签约赞助商中,既有全国知名品牌,也有“孙丽丽烤猪蹄”这样的街边卤味小店;火遍全国的“苏超”,在吸引海内外名企赞助的同时,也保留了面向小微企业、最高赞助费不过5万元的暖心政策。
  云集大牌,不弃小店。一场群众体育赛事的“大小观”,藏着共同富裕的朴素道理。街头巷尾的小店,承载着最浓的烟火气,让它们成为赛事的“合伙人”,比赛便接了地气,暖了人心。
  推进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体育,正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纽带。
  贵州“村超”汇聚赛事举办地榕江的汉、苗、侗、水、瑶等17个世居民族,侗族大歌、苗族芦笙舞轮番上演,民族风情与体育激情交相辉映;内蒙古“蒙超”赛场,安代舞、好来宝精彩呈现,科尔沁文化在奔跑中绽放光彩;新疆“疆来”女篮,汇聚汉族、维吾尔族、回族等民族的姑娘,赛场上并肩拼搏,生活中相知相伴。
  民族团结之花,在运动中绚丽绽放。体育在促进各民族深入交往交流交融的同时,还带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力,打造出一个个共同富裕的发展样本。
  经济共兴:为经济发展提供体育动能
  联动不同地区、惠及广泛人群、融合多种业态,中国体育经济近年来发展迅猛。
  “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为体育强国建设指明方向、擘画蓝图。
  从大型赛事到城市联赛,体育成为区域协同的新途径,带动省域、区域经济整体发展。
  三省一区八城市联动的“东北超”,将白山黑水连成一片。“踢的是一场球,聚的是八城市人心,亮的是整个东北的形象。”沈阳市委副书记李鹏宇说。
  北京冬奥会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全运会为大湾区注入融合共进活力;继“苏超”后,“湘超”“赣超”“川超”百花齐放,形成全国性“城超”热潮。
  当赛事“流量”转化为区域发展“增量”,共同富裕的版图上,正画下越来越大的同心圆。
  从田间地头,到山川湖泊,体育成为乡村振兴的平台,促进广大农民共奔美好生活。
  贵州山区,“村超”“村BA”等赛事带动地方餐饮、住宿、文创、农产品销售等全链条消费升温;西北边陲,大山深处的新疆禾木村因资源优越的滑雪场吸引世界各地雪友前来“打卡”;在内蒙古草原,赛马带火了太仆寺旗的经济,特色农产品展销区热闹非凡,直接带动当地农牧民增收。
  从竞技赛场,到烟火街巷,体育成为产业融合的熔炉,汇聚行业力量,迸发巨大能量。
  国家体育总局在河北、江苏、浙江等地开展赛事活动带动消费的监测试点。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7个试点省份监测的511场重点赛事活动,带动体育及相关消费超160亿元,场均带动超3000万元。
  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大幅跃升,总规模超过7万亿元,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展望未来,体育产业的发展潜力依然巨大,正在一步一步成为国民经济新支柱、共同富裕新引擎。
  精神共富:为民族复兴注入精神力量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
  促进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高度统一。当物质生活日渐丰盈,如何让人民群众的精神世界更加富足,成为新时代的新命题。体育,正给出自己的答案。
  春节假期,在黑龙江亚布力,广东游客杨嵩和妻子尽情享受着滑雪的酣畅。“每年冬季都要来东北滑雪,与雪同行,这不就是美好生活嘛!”杨嵩笑着说。
  带上足球、带上美食、带上乐器、带上服饰……每逢贵州“村超”比赛,男女老少齐聚绿茵场,在比赛和展演中尽情释放活力与热情。全民参与、老少同乐,真正实现了“在球场中找到快乐、在运动中发现美好”。
  “每个参与的村民,都认为‘村超’是自己干出来的。”晚寨村党支部书记吴帮云表示,“村超”不断扩大的知名度让榕江人充满自豪,自觉以高标准维护这项赛事品牌,精神生活也变得愈发富足。
  榕江县委书记徐勃介绍,在“村超”带动下,积极向上、志愿奉献的生活方式深入人心,当地乡风文明有了显著提升。“多一支球队就多一个充满凝聚力的村庄,多一支拉拉队就少几十桌麻将。”
  沈阳沈北新区的雪地“村超”同样很热闹。兴隆台街道大孤柳村第一书记姜奇认为,这项赛事的额外价值在于基层治理。“一块儿在场上踢过球的,都是兄弟。以后再商量村里的大事小情,大伙儿积极性更高,心也更齐了。”
  在更广阔的维度,体育承载着更为深远的精神意义。
  在新时代,“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祖国至上、团结协作、顽强拼搏、永不言败”的新时代女排精神,以及“胸怀大局、自信开放、迎难而上、追求卓越、共创未来”的北京冬奥精神等,构成更加立体、多维的中华体育精神谱系,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注入精神力量。
  在追求物质丰盈、精神富足的进程中,体育的脉搏始终与时代同频共振。
  “我们致力于共同富裕,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过上美好生活。摆脱贫困,是中华民族的千年梦想。共同富裕,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期盼。”习近平总书记说。
  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在新的时代,体育以其独特的多元功能和综合价值,肩负着新的使命。体育的“赛道”,正在成为一条奔向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法治架桥联通世界 协同共治守护权益 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成效显著   本报讯记者赵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的重大决策部署,民商事司法协助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2023年以来,司法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认真履行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职责,推动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发展根基持续夯实,合作体系日臻成熟。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一国司法机关协助另一国司法机关进行民商事诉讼活动的一种合作形式,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裁决等,不仅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手段,也是践行多边主义、维护国际法治的重要实践。我国民商事司法协助事业历经了近40年稳步发展。1987年与法国缔结首个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标志着这项工作正式起步。从初创起步到规范发展,从个案协作到机制化运行,逐步构建起覆盖双边条约与国际公约的多层次合作体系,为高水平对外开放、跨境经贸往来与全球法治合作提供坚实保障。
  制度支撑更加坚实,合作网络日趋完善。在国内立法层面,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仲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司法协助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与规范指引。在国际合作层面,我国已与41个国家缔结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与俄罗斯、越南、巴西、沙特等多国条约相继生效,截至目前共40项生效实施。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式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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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履行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义务,多边机制更加成熟。司法部作为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统筹协调、规范运行,确保国际条约精准落地。
  办案质效持续提升,服务发展精准有力。近年来司法协助案件量稳步增长,2024年达3774件,2025年突破4000件大关,达4209件,涉及合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精准对接跨境经贸与人员往来需求。协助工作贯通从送达文书到执行判决的民事诉讼全过程。合作对象遍及全球,与美国、俄罗斯、越南、法国等保持高频协作,周边国家合作量显著上升,司法互助与区域发展同频共振。
  服务理念深入人心,为民为企务实高效。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坚守“条约必须信守”,严格依法审查每一起请求,筑牢涉外司法第一道防线,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年均答复国际咨询上千件,主动为企业纾困解难,针对跨境数据出境、单边送达等难题,积极出具法律意见、协调内外渠道,帮助中资银行、央企等市场主体化解法律风险,维护海外合法权益,获企业与社会广泛赞誉。
  国际交流不断深化,全球影响力稳步提升。我国积极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机制,在亚太区域会议、履约评审等多边场合分享实践经验,贡献中国智慧。与俄罗斯、法国、德国、越南、乌兹别克斯坦等国中央机关常态化开展双边会谈、视频磋商,凝聚合作共识。推进司法协助信息化建设,优化案件办理流程,提升透明度与便捷度,相关实践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积极评价,彰显负责任大国履约形象。
  新时代新征程,我国将持续健全完善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体系,深化数字赋能,拓展国际合作,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与“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完善国际法治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更大力量。
“对雄安的发展前景,我们充满信心” 习近平总书记赴雄安新区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座谈会纪实 □ 人民日报记者 杜尚泽 胡泽曦 
□ 新华社记者   张晓松 朱基钗
  
  3月23日,春意渐浓,习近平总书记再赴雄安。
  雄安的故事,始于新时代。从无到有,拔节生长,一座新城矗立于华北平原之上。在关键节点,总书记都会到实地看一看,调研、座谈,擘画、引领……
  上次来是在3年前,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座谈会的召开,适逢“雄安新区已进入大规模建设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并重阶段”之时,“工作重心已转向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疏解发展并举”。
  这次再到雄安,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座谈会,正值“雄安新区建设和发展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之际。
  历史长河奔涌向前,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图景徐徐铺展。“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建设雄安新区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各方面工作是扎实有效的。”
  向前追溯,雄安新区因何而建?
  落棋弈子,始于对“首都要怎么建设”的思考。京津冀曾长期面临区域内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北京“摊大饼”式发展一度接近承载力“天花板”。治理“大城市病”迫在眉睫,建设雄安新区成为匠心独运的战略部署。
  此行,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设立雄安新区的“初心”:“要牢牢把握雄安新区作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的首要功能定位”“必须牢记这个初心”。
  向后展望,雄安新区何以致远?
  “十五五”开局起步。不久前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十五五”规划纲要写下雄安的未来5年:“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现代化城市,完善管理体制。”
  “好规划和执行力,这两条要结合起来。”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这句话,也正是雄安新区走到今天的写照。这次考察,总书记进一步深刻阐释:“保持历史耐心,定位‘千年大计’,雄安是‘长青’的、是持续发展的,要在符合定位的前提下久久为功。”
  抵达雄安新区后,习近平总书记首先乘车沿途察看启动区建设进展。
  燕赵大街,塔吊林立,工程建设紧锣密鼓。北京协和医院国家医学中心(雄安院区)、4所北京疏解高校雄安校区、中国矿产总部……从规划图到施工图,一砖一瓦正垒砌希望。
  再向前,景致焕新。企业总部、创新中心、互联网产业园等楼宇错落而立。视线所及,一座端庄大气的现代化新城雄姿舒展,“未来之城”的样貌已清晰可辨。
  “对雄安的发展前景,我们充满信心。”习近平总书记感慨地说。
  新的机遇·“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个动能”
  从一个新区的生长去看,“国字号”的落地带来的不只是“雄安质量”,更有产业发展聚势成链的强大动能。
  中国华能集团,首批疏解到雄安新区的央企总部之一。当天上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这里。
  接过两张照片,总书记细细端详。一张照片拍摄于3年前来雄安考察之际,当时华能总部所在地还是一片空地。而今,华能总部大楼气势开阔,天光云影在玻璃幕墙上流淌。今昔对比,昼夜不息的奋进尽含其间。
  企业负责人汇报时提到一个细节:疏解工作开始后,有300多名原本不在首批疏解名单中的员工,主动报名要求加入。
  习近平总书记赞许道:“国有企业,就是要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他从两个角度去分析:“你们搬到这里,是国家有部署,你们跟着走;同时,国家战略也给你们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和空间。”
  如何理解疏解的要义?不是一个“简单的‘移民’问题”,而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个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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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华能,“窥一斑,可知全豹”。
  运营监控与应急指挥中心的大屏幕上,各个站点的运行动态一览无余。习近平总书记驻足察看:小湾水电站运转繁忙,苍南海上风叶昼夜不停,伊敏煤矿内的无人驾驶重型采矿卡车穿梭有序。
  看到华能在传统能源领域的改造升级、在新能源领域的开拓创新,总书记说道:“现在看,你们的能源结构变化很大,水电、光伏、风电都发展起来了。”
  谈到更深层次的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能源问题是发展中的战略问题。我们率先开发风电、光伏,走的路现在看是有前瞻性的,同时,煤电是我们能源的家底,是要发挥托底作用的。一定要坚持走清洁、低碳发展的路子。”
  一层大厅,雄安新区入驻和在建疏解单位干部职工代表汇聚于此。央企职工、高校教师、医护人员……雄安的新市民,个个朝气蓬勃。
  “你们是第一批开拓者,服从党的需要,一声号令就行动起来,为雄安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了贡献。”总书记叮嘱有关方面,要关注疏解群体的切身需求,想办法解决实际问题。
  “要把握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把握住历史机遇,做民族复兴、改革创新的弄潮儿”。当初的期许言犹在耳,“机遇”成为这片热土最生动的讲述。
  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人工智能、数字科技、新材料、金融、能源……雄安正集中精力发展的产业集群,背后正是一个个入驻企业带来的产业“磁力场”。
  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建设的,是一个高水平发展的城市,是一个优质公共资源聚集的城市。做雄安人,是自豪的。”
  有组数据:2023年以来,央企在雄安新设机构增长近两倍、累计超400家。
  “中国星网、中国中化、中国华能总部,83家央企子公司有序迁移注册,这是将来雄安产业发展的基本底气。这么多的央企总部和分支机构在这里,有的就会像‘地瓜经济’一样不断延伸拓展。高校建设更是具备无限潜能,将推动这里产学研一体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思虑深远。
  新的身份·“与中国式现代化同步发展”
  “城,所以盛民也。”
  一座新城的生命力,在于对“人”的吸引力。习近平总书记曾用“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讲述这个道理,强调“公共服务水平高的地方更具吸引力”。
  北京四中雄安校区,北京市援建的“交钥匙”项目之一,带给雄安的不只是一块名校招牌,更是对“确保疏解单位和人员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的践诺。
  初一(2)班,孩子们正上语文课。习近平总书记走进教室,同师生亲切交谈。
  “你们都是随父母搬迁过来的吗?”“戴眼镜的有几个?”“体育锻炼的时间有保障吗?”总书记关心地问,孩子们雀跃地答,教室里暖意融融。
  大家争相向习爷爷讲述校园生活:“选修课我报了击剑课”“学校里可以自己办社团”“我假期去了河南游学”……他们自豪地称自己是“新雄安人”,也是“雄安新人”。
  习近平总书记注意到教室里展示的“学生成长的18件事”:读书、劳动、挑战、演讲……“写得很好!学习,不能只追求考试成绩。能力不只在书本上,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要培育健康、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卤肉饭、炝炒圆白菜、牛肉馅饼,走进食堂,总书记在“今日菜谱”前细细察看,叮嘱学校一定要确保学生饮食的安全和营养。
  “引入北京四中这样优质的教育资源,就是为了雄安建设,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离开学校时,看到围拢过来的孩子们,总书记笑着问:“你们和北京校区的校服是同款吧?”大家齐声答“是”。
  习近平总书记勉励他们:“惜福奋进、积极向上,与雄安新区一起成长,与中国式现代化同步发展。”
  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建设一座未来之城,“不是为了一个漂亮新城,而恰恰建新城是为了老百姓过上更好生活”。
  雄安有建设者、搬迁者、创业者,也有农民变市民的“原住民”。3年前到雄安,习近平总书记专程调研了一个回迁社区,就是牵挂着新城的安居和乐业。“构筑新时代宜业宜居的‘人民之城’”的嘱托,时时放在雄安建设者心上。
  从一块地到一张图,再到一座城,“人民之城”一笔笔绘就:
  着眼实现功能“真疏解”、项目“真落地”、人才“真留下”,教育、医疗、住房、薪酬、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各领域政策措施逐一细化实化。京雄同城化事项不断扩围,“雄才十六条”含金量十足……
  这座城,不仅有钢筋水泥,还有花开鸟鸣,有家园栖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新区治理要紧紧跟上,形成对新区功能的有效支撑。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引入京津优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资源,建设便利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
  新的气象·“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都是从无到有,都是生机蓬勃,华北的雄安新区建设历程,却不同于华南的深圳经济特区、华东的上海浦东新区。考察途中,习近平总书记在更宏阔的时空下思索:
  相较于深圳特区创业时的筚路蓝缕,“雄安从开始就是高标准的规划设计,而且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水电气路桥网建设好后再进驻”,这为企业和个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历时9年的发展,虽只争朝夕,却绝非匀速而行。
  2017年早春,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来到雄安,站在村庄开阔地上察看规划图。一个多月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的消息如一声春雷。
  那之后,雄安似乎安静了下来。
  头两年,“几乎没有动一砖一瓦”。总书记要求:“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后再开工建设,不要留历史遗憾。”
  2019年再赴雄安,正值雄安从顶层设计阶段转向实质性建设阶段。总书记强调,要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高质量高标准推动新区规划建设。
  “我们先建设基础设施,再推进地面其他建设,犹如‘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地下、地上、云上,雄安是三座城共同生长。”快,还是慢?随着时间的累积,稳扎稳打的那份定力更显可贵。
  2023年5月,雄安处在大规模建设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并重阶段,总书记第三次来到这里,殷殷叮嘱:“要久久为功,既不能心浮气躁,也不能等靠要,必须踏实努力、艰苦努力。”
  每一次来,都在时间刻度上标注出新气象。而今,在“十五五”开局的关键节点,总书记又一次来雄安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和发展座谈会。
  9年耕耘,硕果累累:完成投资超过1万亿元,开发面积覆盖约215平方公里,5300余栋楼宇拔地而起,主要经济指标高速增长,常住人口增至141万,北城、中苑、南淀格局日益显现,骨干交通网络已基本完成……
  “中国经济三个主要引擎,这些年都有很大飞跃。过去的珠三角,现在的粤港澳;过去的沪苏浙,现在的长三角;还有我们所在的京津冀,都有了新的增长空间。”铺展开中国式现代化的壮阔图景,一个立足于“千年大计、国家大事”的雄安新区,不仅攸关京津冀的发展格局,也牵系中国的未来。
  春节前考察北京,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帮人家实际上也是帮自己,相得益彰。”
  疏解是一场“双向发力”,也是一场“双向盈利”。从疏解方看,要“舍得疏、疏得好”;从承接方看,要“接得住、接得好”。“雄安在京津冀中起一个黏合作用,各方面相关的产业补链强链串联起来,把京津冀整体效益、整体功能发挥出来。”
  拥有3000多年建城史和870多年建都史的北京,作为疏解方,既“给予”又“收获”。它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减量发展的超大城市,“经济发展不降反增”。
  “舍”与“得”,“减”与“增”,一域与全局……科学处理这一对对关系,推动资源要素在京津冀更大空间格局内优化配置,方能“瓣瓣不同,却瓣瓣同心”。
  水与城,城市发展的一道必答题。
  “当时选址在这,就是考虑要保护白洋淀”。白洋淀的干涸一度令人忧心。习近平总书记回忆当年在河北工作,“我的一个夙愿,去看看孙犁《白洋淀纪事》、《小兵张嘎》里的白洋淀。”不承想,淀水枯竭,留下了遗憾。“后来有水了,但水很脏,还时有时无。现在,白洋淀水质从新区设立前的劣Ⅴ类变成了Ⅲ类。”
  碧波荡漾、水韵相生,一座城的改变,也是土地面积有21.6万平方公里的京津冀深刻变迁的一个缩影。“掰着指头数一数,坚持结果导向”,雄安的这9年,总书记用“欣欣向荣”“生机勃勃”来形容。一个结论清晰可见:“党中央关于建设雄安新区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各方面工作是扎实有效的。”
  新的期许·“党中央对雄安新区寄予厚望”
  10年前,中南海的一次会议上,“雄安”孕育而生。
  2016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关于北京市行政副中心和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集中承载地有关情况的汇报》,确定了新区规划选址,同意定名为“雄安新区”。
  梳理脉络,一个印象愈加深刻:“党中央始终心系雄安的发展。”
  “建设新时代创新高地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样板”,站在历史的新方位,习近平总书记对雄安新区饱含期待。
  座谈会上,成绩与问题、发展与不足、机会与掣肘,看得辩证、思得长远、谋得深邃。
  一个定位:“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
  治国之要,在秉要执本。“首都的发展不能像开中药铺,什么产业门类都齐全。”总书记强调,“另一方面,承接也一定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将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有机衔接。”
  一条路径:“一体抓好高质量建设和高效能治理。”
  “十五五”规划纲要对雄安的新擘画,明确写入“完善管理体制”这一条。这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高标准就意味着高成本、高消耗吗?习近平总书记格外看重“雄安质量”:“新区建设要科学把握节奏和时序。”“正确处理高标准与集约节约的关系,高标准并不代表高成本,更不代表高消耗,要科学管控建设成本。”
  一个方法:“以改革创新为引领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建设雄安新区,推进协同发展,本身就是一场静水流深的改革。考察期间,总书记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鼓励“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着眼的正是破藩篱、塑格局、激活力。
  近一个时期,事关京津冀的消息接连发布:党中央决定打造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务院批复同意雄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雄安国际空港正式投用……革故鼎新,谋深虑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雄安抓住机遇,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符合新区实际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考察期间,习近平总书记也谈到了正在全党开展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强调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看“千年大计”的不凡起笔,两个词蕴含深意。
  一个词,大局。
  由点及面,雄安撬动的是京津冀,牵动的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图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穿始终”,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各有关方面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实际行动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
  一个词,实干。
  “现在我们抓新区建设,虽然是新的探索,但已经不同于我们搞深圳特区、浦东新区时的情况,那个时候是摸着石头过河,在游泳中学会游泳。”总书记的一席话十分深刻,“现在,我们在大的方向是清清楚楚的,要扎扎实实地去探索推进。扑下身子抓落实,一步一步坚定朝前走,一个阶段一个阶段扎实推进,向党和人民交出合格答卷。”
  太行之畔、渤海之滨,“未来之城”迎来又一个春天。
新华社河北雄安新区3月24日电  
以“较真”坚守法律底线 以“柔情”温暖民心 女法官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办案掠影   □ 本报记者 张昊
  
  她们,活跃在审判执行一线,肩负起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守护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
  她们,在平凡岗位上奋斗,展现出为民情怀、专业素养与坚韧品格。
  2021年联合国大会第75届会议通过决议,将每年的3月10日定为“女法官国际日”。自2022年首个“女法官国际日”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中国女法官协会和地方女法官协会相继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以“平凡岗位铸法魂 薪火相传绽芳华”为主题的第五个“女法官国际日”宣传活动。《法治日报》记者现场聆听来自全国多个不同地区法院、不同岗位的女法官讲述她们的故事。
  面对案件类型多样、社会矛盾复杂的挑战,从个案裁判的精耕细作,到规则引领的深入研究,她们,把法律规定与具体案情、天理人情、群众诉求相结合,以司法力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匠心与初心
  “头上可簪花,心中当有法,肩上敢担当”。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刺桐红”女子执行队(以下简称执行队)如是形容自己。
  这支女子执行队,成立于首个“女法官国际日”,坚毅、果敢是她们的本色。
  执行队的林巧红向记者介绍了今年春节前执行队受理的一起案件。某酒店拖欠186名工人工资,涉及金额334万元,事关数百个家庭的过年钱。
  “这是一场只能赢、不能输的民生‘保卫战’。”林巧红说,执行队尽锐出战,从立案到全额执结、工资一分不少发放到工人手中,仅用时8天。
  查人找物,是执行最难啃的“硬骨头”。执行队偏有一股不服输的韧劲儿,与相关部门进行百余次协调,织就了一张“海陆空”立体查控网:与全国14家法院建立执行协作,联合刑侦、交警、巡特警、铁路、机场公安、海警局等部门协同作战,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打破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幻想。
  “有些案件‘执行不能’但‘民生’不能等;有些当事人身处困境,人民法院的关怀无距离。”林巧红说,为此,她们选择向前一步,把触角延伸到判决书之外。探索“执行+慈善”丰泽模式,推动设立“大爱丰泽”司法救助基金,已募集善款226万余元。
  “我们要让救助更走心、更长远。”林巧红说。
  “我所在的县,是全国唯一的拉祜族自治县,地处中缅边境,景迈山千年古茶林便在此孕育,有着淳朴厚重的民风。”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陶智芳说。
  陶智芳是一名扎根边疆近15年的女法官,审理案件靠的是“匠心”。
  “2023年9月17日,‘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陶智芳说,此前,曾发生一起备受当地茶农关注的“祖宗古茶树”权属纠纷。
  原告持合同主张权益,被告称茶园是祖产,双方多次抢摘古茶树鲜叶,僵持不下诉至法庭。
  “以案释法、定分止争,让世居此地的群众明晰权属、守望相助,是法院必须扛起的政治责任与使命。”陶智芳说,她和同事一起深入茶山实地勘查,并联动村组干部、民族长者共商矛盾化解之道,兼顾法理与乡情,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执行到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此案的化解,维护了景迈山古茶林管理秩序,起到示范效应,减少潜在的讼争发生,也带动绿色经济引擎加速奔跑。
  此后,澜沧法院在景迈村、芒景村设立巡回审判点,挂牌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点,聚焦古茶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司法建议、专题调研等形式延伸服务至保护源头。同时,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司法力量守护“林茶共生、人地共荣”的生态家园。
  陶智芳说,她深知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群众的急难愁盼和对正义的朴素向往。而她的初心,就是用司法的温情与力量,守护这片山乡的安宁与公平,守护景迈山世界遗产、护航生态普洱建设。
“较真”与“柔情”
  “我们这群女法官,以刻入骨髓的‘较真’坚守法律底线,以藏于心间的‘柔情’温暖民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丁婕说。
  骨头案、棘手案、重大复杂案,常常被交到丁婕手上,同事们给她起了个外号——“疑难案件收纳户”。
  丁婕曾审理李某等人涉黑案件。该案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最大的难点在于,主使者长期隐身,幕后操控犯罪;关键在于如何抽丝剥茧卷宗材料、锁定组织者的罪证。为拨开迷雾,她反复研读百余本卷宗,分层梳理关系网络,对每个细节刨根问底,拼起完整严密的证据链,经过细致梳理,对应负组织领导责任的“黑老大”罚当其罪,为受害人伸张了正义。
  对事实的“较真”,捍卫公平正义;对孩子的“柔情”,唤醒人心温暖。
  丁婕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席上,17岁的小辉(化名)涉嫌聚众斗殴罪,他的眼神迷茫抗拒。
  但当天的庭审是圆桌审判,围坐而谈。丁婕一次次谈心疏导,一点点温暖靠近,小辉终于失声痛哭说:“法官妈妈,我错了。”
  小辉因未满18周岁、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执行。
  “判决不是终点,帮扶才是牵挂。”丁婕说,“法官妈妈”们定期回访,让小辉的眼神慢慢变亮了,话也多了。重返校园后,他寄来的信件里,称呼都是“法官妈妈”。
  “这样的故事,在‘法官妈妈’团队里还有很多。”丁婕说,兰州中院探索形成“六个以”少年审判模式,以庭前调查摸清全貌,以圆桌审判拉近距离,以心理疏导解开症结,以法庭教育唤醒良知,以帮教回访助力回归,以记录封存守护未来。
  “每一个‘以’字,都是对孩子的深情。”丁婕说,她们还将心理疏导贯穿办案全过程;构建刑民双轨并行权益保障体系;开设反毒品、反性侵、反欺凌专题课堂,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向前端预防转变。
榜样与传承
  尚秀云、宋鱼水、詹红荔、黄志丽、周春梅、魏晶晶、黄文娟……近年来,巾帼建功,一大批先进模范法官涌现。
  为了传承弘扬法院英模精神,活动邀请“时代楷模”、全国模范法官、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志丽,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模范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分享司法审判工作、生活中的思考、感悟。
  “每一个案件,都是社会变迁投射在不同个体上的缩影。在敲响法槌时,要认识到我们审的是案子,洞察的是人心;裁决的是纠纷,缝合的是社会秩序。既要保持法律的刚性,又要倾注女性特有的细腻与温度,去抚慰民心,这也是女法官的独特价值。”黄志丽说。
  “案件,是磨砺法官成长的良好途径。法官要紧跟社会进步,与时代同频;既要懂法理,也要通情理。要站在更高的角度,拥有更宽广的视野,厘清复杂问题。”宋鱼水说。
  活动中,最高法民二庭法官苏蓓分享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司法审判实践;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深圳涉外涉港澳台家事审判中心团队介绍跨境“云司法”架起连心桥的故事。向下扎根,她们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向上生长,她们迎难而上、引领法治进步。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近年来,中国女法官协会紧紧围绕服务审判中心工作,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做深做实“建言、宣传、桥梁、保障”职能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举办全国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女院长交流研讨活动,集中分享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经验做法。
  擦亮“巾帼普法乡村行”特色品牌普法项目,把法治理念根植在群众心中。
  ……
  一系列扎实的工作推动了女法官队伍素质建设,也提升了女法官的社会及国际影响力。女法官们以向下扎根、向上生长、向善而行的坚韧与执着,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书写下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司法巾帼新篇章。
关注·普法   图①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红扣子”普法团队抓住春日旅游热潮,踏进龙会乡七彩油菜花梯田,开启一场特别的普法“寻春之旅”。图为法院干警向游客讲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本报记者 杨傲多  
本报通讯员 洪柳 摄  

  图②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海勃湾区运动公园集中开展消费维权法治宣传活动,把贴心的维权服务、专业的法治指引送到群众身边。图为检察干警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本报记者 刘玉璟 郭君怡  
本报通讯员 蒿浩 摄  

  图③ 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聚焦本地红薯粉条、中草药等传统农特产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知识产权难题,主动征求司法保护的意见建议,开展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教育,助力农特产品高质量发展。图为3月23日,该院干警深入红薯粉条生产厂家开展法治宣传。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战胜 摄  
最高法举行第五个
“女法官国际日”宣传活动   本报讯 记者张昊 3月23日,第五个“女法官国际日”宣传活动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杨临萍,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冯玲出席活动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孙镇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中国女法官协会副会长王淑梅出席活动并点评讲话。
  杨临萍向全国法院女法官、女干警致以节日问候。她指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妇女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始终致力于推动女法官队伍全面发展,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女法官,撑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半边天”。广大女法官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强化理论武装,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要发挥履职优势,服务中心大局,做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奋力推进者和创新探索者;要锤炼过硬作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做清正廉洁固本浚源的模范坚守者和精神传承者,继续书写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司法巾帼新篇章。
  冯玲致辞表示,本次“女法官国际日”宣传活动以“平凡岗位铸法魂 薪火相传绽芳华”为主题,充分展现了新时代女法官忠诚履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巾帼风采。她号召广大女法官,当好妇女儿童权益守护者,以“如我在诉”的责任担当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妇女儿童案件;共筑妇女儿童权益防护网,推动司法审判与妇女儿童工作协同发力;搭建法治惠民连心桥,积极参与“巾帼普法基层行”等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审判过程,让司法温度直达基层、让法治春风浸润万家。
  活动中,来自全国各地法院的女法官代表和先进集体代表讲述了扎根基层、坚守审判执行一线的感人故事,展现了新时代女法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女法官宋鱼水、黄志丽结合多年审判实践,现场分享感悟。孙镇平、王淑梅点评讲话,鼓舞广大女法官司法精神薪火相传、司法事业接续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张霞、方燕出席活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国警察协会、全国律协有关部门负责人,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女法官代表参加活动。
新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韩朱玉格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25年,新疆全区法院坚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项制度落地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当出庭应诉率均达100%,有诉必应已成为“硬指标”“合格线”。
  新疆高院副院长张疆华介绍,2025年,新疆全区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诉讼案件4212件,开庭2895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案件2594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895件,“一把手”出庭应诉案件占全部出庭案件数的18.2%。
  据记者了解,新疆法院以实质化解纠纷为目标,充分发挥“关键少数”对实质解纷的关键作用,推动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得以实质化解。2025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后推动382件诉讼案件实质化解,占全部出庭案件的13.2%,同比上升3.26个百分点。制度建设更加关注出庭解纷实效,不断建立、完善出庭应诉与示范庭审、常态化联动的有机衔接体系。部分法院通过完善制度建设、报告典型案例形式推动出庭应诉效果从“个案纠错”到“类案预防”、从“被动应诉”到“主动规范”转变。
张军在最高法党组会上强调 紧紧围绕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加强和改进工作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张昊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就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加强和改进工作。3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中央政法委有关工作部署,围绕落实全国两会精神特别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研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具体安排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会议,并对逐项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提出明确要求。
  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涉诉信访背后是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依法化解涉诉信访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会议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扎实开展专项行动作出具体安排。会议指出,要巩固深化近年来院庭长包案化解涉诉信访,特别是最高法院庭长包案和基层法院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涉诉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动作用。要深化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院本部、巡回法庭、巡回区法院化解涉诉信访协调机制,做实一巡多效,层层压实责任。要强化“抓前端、治未病”,通过办理涉诉信访总结、分析审判执行环节的问题,促推严格依法办案、定分更重止争、强化实质解纷,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生活需要。生态环境法典将于今年8月15日起施行,抓好法典的贯彻实施是审判机关的重要职责。会议在前期学习宣传法典的基础上,从清理、修改、完善司法解释、案例、问答,进一步提高环资案件审判质效,开展普法工作等方面细化17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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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明确具体要求、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会议强调,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环资审判专责部门的工作,更是各级法院、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不仅要严格落实法典具体条文,更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决定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深层次考量,把握法典的立法精神、价值导向,落实到贯彻实施及案件审理中。要分析法律体系中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对于本条线、本领域审判工作的影响,积极主动调整、适应。会议还对优化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构和职能设置等进行了初步研究。
  提升人民法庭的司法服务水平。人民法庭是司法为民最基层、最直接的组织,充分体现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成效。会议对近年来人民法庭在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予以充分肯定,围绕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优化人民法庭功能定位、总体布局”的重要部署,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进行了研究。会议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政治上看法庭的定位,从法治上发挥法庭的作用,通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断提高人民法庭化解纠纷实效。要深化数字赋能,努力让人民群众无论在哪个法庭,都能均等体验高水平诉讼服务。要落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部署要求,完善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差异化考核,更好发挥“指挥棒”作用。会议决定今年召开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进一步部署。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茅仲华、沈亮、李勇、王中明,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孙镇平,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晓力出席会议。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淑梅,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持续做实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董凡超 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举措;审议最高检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学习教育查摆问题清单,研究整改落实措施;研究部署深入开展“检护民生”、深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等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政绩观偏差问题找得准不准、实不实,关乎学习教育成效。查得准才能可整改、能整改、真整改。”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牢牢把握“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一体推进学查改,坚持问题导向,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认真对照政绩观偏差主要问题清单,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查找问题,深挖问题根源,抓实整改整治,确保查得准、真整改、见实效。问题清单就是“责任清单”。最高检领导班子问题清单整改,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同志和院领导要结合分管工作带头认领任务、主动担当作为,最高检机关各部门要深入查找本部门、本条线问题,以机关带系统,推动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会议指出,最高检自2024年2月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坚持为人民出政绩,工作成效得到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但对标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的更高要求,“检护民生”工作还需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要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民生为大、为民造福,紧盯就业、社保等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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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抓住危害食药安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找准找实检察履职切入点、着力点,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会议强调,要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要求,以深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为重点,聚焦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严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的违法情形,加大对不当终本、怠于恢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深化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同协作,加快推动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共享,着力提高自身监督能力,协同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系统谋划、深学细悟、入脑入心 各地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   □ 新华社记者

  春风浩荡,奋进当时。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上海、安徽、青海、甘肃等地紧扣“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全面系统谋划,坚持“学”字当头,以案促学、以案促改,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在学思践悟中筑牢思想根基,在实干担当中践行初心使命。
周密安排部署,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把开展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充分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上海市制定学习教育工作安排表,将中央和市委的任务要求逐项分解细化,形成全市学习教育的“施工图”“任务书”。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阵地作用,将学习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主体班次。目前,市委党校所有主体班次均已将学习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安徽省按照“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总体思路,发挥好党校培训主阵地作用,督促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将学习教育纳入主体班次,并组织中青班学员开展“五个专题”活动,“一竿子到底”抓好年轻干部学习教育,推动学习教育从“关键少数”向“绝大多数”延伸覆盖。
  甘肃省在近期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举办的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4个主体班次中纳入学习教育相关内容,对207名厅局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并组织开展了专题研讨交流。
  青海省把学习研讨作为首要任务贯穿始终,基层党组织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对学习教育作出安排,并组织集体学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对学制1个月以内的班次安排专题课程并组织研讨,1个月以上的班次同步一体推进“学查改”,推动学习教育覆盖各级党员干部。
坚持“学”字当头,创新载体形式
  各地在深化学习研讨中筑牢思想根基,推动学习教育入脑入心,更好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上海市依托干部教育培训“四个一百”资源库、党员教育“四库”、“系列党课矩阵”等资源,在上海干部网络学院、上海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等上线“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课程,中共一大纪念馆则推出“为人民出政绩 以实干出政绩——中国共产党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专题展,为各级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有力支撑。
  安徽省持续推动各地创新载体,实现学习教育精准覆盖。例如,芜湖市各级党组织通过党委会、党员大会、主题党日等形式集中研学必读书目,在村级党群服务中心、小区楼栋设立集中发放点,在产业园区、楼宇商圈建立学习服务站,在快递驿站、外卖配送点、网约车站点设立“学习角”,为流动党员寄送“红色学习包裹”。
  甘肃省认真落实“第一议题”、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制度,制定学习教育读书班实施方案,深化班子成员领学、机关党委督学、党支部研学、党小组促学、党员干部自学“五学联动”机制,示范带领全省上下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青海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不断丰富教学载体、强化学习实效。其中,青海省西宁市创新利用“周五讲堂”长线培训模式,以“长周期、深浸润”为理念,100名来自全市各条战线的县处级、乡科级干部定期在周五集中到市委党校接受授课、开展研讨,推动政绩观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以案为鉴,推动警示教育入脑入心
  各地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深入剖析政绩观偏差的成因机理,找准症结、精准整改,引导党员干部举一反三、以案为鉴,切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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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推动资源整合上,上海市坚持联动共享、精准供给,推动警示教育直击人心。市级层面加强联动,适时推出警示教育基地、课程师资、学习资源等清单。同时,实施“缺席者说”,统筹用好警示教育专题片、警示教育基地等资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鲜活的案例、深刻的教训警醒人。
  在推动精准触达上,安徽省各地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例如,宣城市将学习教育内容纳入党校主体班次,综合运用警示教育、理论学习、案例分析、专题研讨等方式,并注重把课堂延伸至企业生产车间、基层一线,构建特色教学矩阵,让党性教育和党性锻炼贯穿培训全过程。
  在推动效果深化上,甘肃省既注重省级统筹,也强化基层落地。省级层面将编印正反面典型案例,切实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甘肃省金昌市结合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以案说德、说纪、说法、说责,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并充分利用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等阵地资源,组织党员干部常态化开展党性教育活动。
  在青海,西宁市委党校则将理论授课、专题研讨、学员论坛、案例剖析等教学形式有机融合,组织参训学员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广大干部深刻把握正确政绩观核心要义。
  西宁市第36期中青班学员、市留置中心主任李俊明说:“作风问题绝非小事,纪律红线不容触碰。作为党员干部、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立足工作岗位,坚定不移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全面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算法协商让劳动者权益落在实处   □ 林楠特

  为规范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开展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为平台企业建立与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协商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
  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服务百姓民生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的工作处在算法的深度覆盖之下,权益保障面临诸多新课题。现实中,一些平台的劳动规则和算法决策往往由企业单方面制定、调整和执行,劳动者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常面临超时劳动、不合理扣款、权益救济难等困境。这不仅有悖法治精神,而且易引发纠纷,制约平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算法作为平台经济的核心引擎,绝非单纯的技术工具,它直接牵动劳动者的收入、休息权与职业尊严。为推动算法透明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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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做了不少务实工作。此次印发的《指引》基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聚焦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明确了协商的核心内容,包括订单分配、收入与抽成、工作时长与休息、时间预估与路线规划、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在路线与时间规划中,强调“算法取中”原则、合理设置模型,并根据天气、路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时限,很贴合一线工作实际,让算法既有效率,又有温度。
  在关注协商核心内容的同时,《指引》对协商代表产生和协商程序作出规范性指导,着重强调协议的执行,明确了协商结果公示、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等要求。可以说,《指引》在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架起了制度化的沟通桥梁,让算法协商有章可循,推动劳动者从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权益的平等协商参与者,让劳动报酬、考核评价等核心权益更加清晰透明。
  劳动者与平台是数字经济发展中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公平的算法、良好的用工关系,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既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平台经济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期待各方在《指引》的规范下,开展好劳动规则和算法协商,把权益保障落到实处,推动构建和谐用工关系,让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有所得、干有所值、权有所护,共享发展红利。
黄金观影区安装按摩座椅引发观影者讨论 专家认为 影院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增值服务内容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买票时特意选了影厅正中间的观影位,到现场后才发现是按摩座椅,硬邦邦的按摩滚轮硌着腰,观影全程还时不时传来嗡嗡的震动声,好好的电影看得心烦意乱。”北京市民戴女士近日前往朝阳区一家影院观影,本想沉浸式观影,却被按摩座椅搅了兴致。让她更无奈的是,购票时平台上并未标注该座位为按摩座椅,想要更换座位,却发现仅视野较差的前排和两边角落位置没有按摩座椅,于是只能被迫将就。
  戴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如今有不少影院在影厅座椅上加装按摩设施。然而,这类按摩座椅大多与普通座椅混排,线上购票环节鲜有明确标注,消费者往往到现场才知晓座椅属性。观影过程中,按摩椅背的震动、嗡鸣,甚至自动开启的按摩功能,严重干扰观影体验,部分座椅因加装按摩仪还出现空间狭窄的问题。“本应是提升体验的增值服务,如今却成了观影过程中的‘闹心’服务。”有消费者对此吐槽。
观众评价不一
  在北京工作的媒体从业者夏女士身材偏瘦,她直言,对按摩座椅的体验感不佳:“按摩垫的硬滚轮硌着后背不舒服,有时哪怕不主动扫码,也会自动开始按摩,机器会发出‘嗡嗡’‘呲呲’的轻微噪声,附近其他人的按摩椅启动时,也会有这样的噪声,特别影响观影体验。”为了避开按摩座椅,夏女士曾特意选择影厅倒数第二排的座位,没想到该位置也安装了按摩设备。“购票页面没有注明,没想到这都躲不掉,只能硬着头皮坐。”夏女士对此很无奈。
  记者近日采访了多名观影者,其中不少人对影院的按摩座椅持反感态度,“硌得慌”“噪声大”“避无可避”成为高频吐槽点。
  北京家长刘先生的孩子读小学二年级,他向记者吐槽了带娃观影的烦恼。他表示,带孩子观看动画电影时,影厅内视野较好的座位大多是按摩座椅,孩子个子较矮,落座后按摩仪器的凸起部分正好卡在孩子头顶,“孩子说坐着特别不舒服,只能不断调整坐姿,根本没法安心观看电影,最后只能抱着孩子看,大人和孩子都累”。
  还有不少观影者反映,按摩座椅的坐垫厚度挤占了原本的座位空间,让落座后的舒适度大打折扣。“影厅内的座位通道本就不算宽,部分按摩座椅的坐垫凸出,容易碰到过往观众,尤其是散场时人多拥挤,很容易发生磕碰。”一名受访者如是说。
  也有部分观影者认为,按摩座椅为观影提供了更多服务选择。河北廊坊市民张女士认为,长时间观影容易腰酸背痛,按摩座椅扫码开启按摩功能后,可以让观众边看电影边放松,还有部分观影者表示,只要按摩座椅不强制开启、噪声控制得当,且能明确标注让消费者自主选择,就能够接受这种增值服务。
缺少提示信息
  为了解影院按摩座椅的实际设置情况,记者通过实地走访和电话咨询的方式了解到北京市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的10家电影院相关情况,发现其中有9家均在不同影厅加装了按摩设施,部分影院仅VIP躺椅式观影厅因座椅特性未安装。在所有设置了按摩座椅的影院中,仅有1家在线上购票平台清晰显示按摩座椅的具体分布区间,其余8家均未作任何提示,消费者在选座时难以区分普通座椅与按摩座椅,只能到影院现场查看,或提前电话联系影院工作人员询问才能得知。
  不仅如此,按摩座椅的分布位置更让消费者难以避开。记者发现,这些按摩座椅大多集中在影厅中间区域的黄金观影区,只要消费者想选择视野较好的座位就很难避开。
  记者以“不喜欢按摩座椅,想避开坐或拆卸按摩垫”为由,向多家影院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基本相似。朝阳区一家影院的工作人员表示:“您可以选择影厅最后几排或边角的位置,那些地方没有按摩座椅,核心观影区很多座椅为按摩椅。”当记者询问是否可以拆卸按摩垫时,该影院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拒绝:“按摩垫的线路都是和座椅连在一起的,不能私自拆卸,否则会影响设备正常使用。”
  记者在现场体验发现,加装了按摩仪的座椅与普通座椅相比,舒适度明显下降。按摩垫的滚轮凸起直接接触背部,即便不开启按摩功能,久坐也会有硌压感;部分座椅因按摩垫的加装,座位宽度和前后间距有所缩减,消费者落座后会感到拥挤。同时,部分按摩座椅会不定时自动开启1至2分钟的免费体验模式,观影途中突然的震动让人猝不及防,容易打乱观影节奏。
  在一次观影过程中,电影开始约10分钟后,记者身后的按摩座椅突然“发动”,按摩滚轮从头部到腰部,再从腰部到头部走了一个来回,最后停在记者头部正后方的位置。两个圆球形的硬物顶在脑后,记者不得不保持身体坐直观看。因电影时长较长,在放映尾声,按摩座椅再次启动,这次走了一个半来回,最后卡在了腰部的位置,让人无奈。
协同推动治理
  影院随意安装按摩座椅,未明确标注、与核心观影区座位强行“绑定”,这样的行为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朱晓娟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部分影院的上述行为可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影院将按摩座椅与普通座椅混排,尤其是线上购票是主要消费场景的背景下,消费者多数情况下无法区分,导致到现场只能被迫选择附带按摩服务的座椅,消费者对此可依法主张更换座位、退票、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
  “影院增设增值服务原则上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的观影体验与促进电影行业的发展,影院作为营利性组织,应尊重其经营自主权,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底线,影院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的义务,确保消费者的核心观影权益。”朱晓娟说。
  为何这种通过信息不对称实现“增值服务”的情况在很多影院上演?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彭錞向记者介绍,目前对影院按摩座椅的监管空白点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安装比例与布局真空,目前缺乏普通座椅和按摩座椅比例的强制要求,导致部分影院在黄金座位甚至全厅加装;二是告知义务的标准化缺失,对于选座界面的标注样式、字体大小、费用公示位置缺乏统一指引,给了影院随意操作的空间;三是卫生与维护监管盲区,加装设备后的座椅清洁消毒频率、设备老化引发的漏电或夹伤风险,目前均缺乏常态化的行业抽检制度。
  受访专家认为,规范影院按摩座椅的设置和运营,需要多部门的协同共治。
  在彭錞看来,现有法律法规等已能覆盖核心维权需求。虽无专项规范,但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知情权、选择权和格式条款的规定已经足够清晰,相关部门应侧重于监管与执法落实。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是否透明的专项抽查,打击购票环节中不标注、不告知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并针对按摩椅加装后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及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查。行业协会则应发挥引导与自律功能,推动行业形成共识,可发布行业自律公约或服务指引,建议影院在黄金观影区保留合理比例的普通座椅,并规范选座界面的标识样式,实现软法约束。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出台专项指导意见,在事前指引、事中约谈、事后处罚,及时维护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文旅部门与卫健委等也应该将按摩座椅规范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纳入影院星级评定与运营标准。不同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各自分工与责任边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简化维权流程。”朱晓娟补充道。
漫画/李晓军  
针对“驴友”任性野游被困救援,专家建议厘清有偿与无偿救援边界 依法约束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等自甘风险行为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见习记者 张嘉幸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公布关于对《平谷区山岳涉险救援及费用追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继北京市昌平区、门头沟区之后,平谷区也将开展山岳涉险救援及费用追偿工作。
  近年来,登山、徒步等户外运动持续升温,成为人们亲近自然、社交互动的新方式。然而,一些“驴友”为追求刺激,擅自闯入未开发的野山、景区探险。由于山中地形复杂、情况多变,“驴友”被困事件时有发生,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展开救援。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北京市代表团小组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炭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邢卫兵在发言时,分享了一段让他至今难忘的救援经历。去年10月,一名“驴友”无视“未开发区禁止攀爬”的警示牌进山,结果被困。村干部、消防救援人员紧急上山搜救,把人救下来时已是次日凌晨。还有一次,13名“驴友”下着大雪还去攀爬野山,抱着探险的心态进入门头沟未开放山区,同样被困。据邢卫兵介绍,每年村里类似事件不下10起。
  对此,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旅游研究与规划设计中心总工程师齐晓波表示,有些地方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如果有人执意去探险,遇到危险又占用大量社会资源,是对规则和自身生命的漠视。
  实施野外救援的成本很高。据了解,昌平区曾接连发生两起登山涉险事件,救援累计耗时近17小时,直接经济成本超15万元。一些任性“驴友”的冒险行为,不仅耗费了大量公共资源,救援人员还可能因此遇到危险。
  针对“驴友”任性野游被困事件时常发生的情况,邢卫兵建议,优化应急救援追偿机制,清晰界定有偿救援、无偿救援界限。因个人违反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应实行有偿救援。
  在齐晓波看来,厘清有偿救援与无偿救援的边界,是健全应急救援追偿机制的重要前提。无偿救援为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针对合法活动中突发意外提供的公益救援;有偿救援则适用于当事人明知故犯、违规闯入禁区等引发的应急处置,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鸿潮进一步建议,调度社会、经营性救援力量产生的合理成本,可由被救援人承担,以此形成倒逼机制,约束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等自甘风险行为。
  目前一些地方已对此进行相关探索。
  今年1月26日,一男子被曝在川西泸定黑海子徒步失联超30小时。1月27日晚,四川省甘孜州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发布消息称,经过3天2夜连续救援,失联人员被安全营救出来,相关执法部门作出给予该男子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并承担救援费用2.72万元。
  《办法》明确指出,因对被救援人员实施救援发生的院前救治费、装备使用费、救援人员因施救造成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相关部门依法保留追偿权利,并视情况要求被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让冒险者承担费用,效果如何?齐晓波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黄山景区自实施有偿救援后,违规穿越案例下降约40%。但他也表示,仍有“土豪驴友”认为“花钱买冒险”值得,由此可以看出,有偿救援不是“万能药”,需精准施策而非简单收费,对“任性者”处罚,对“意外者”包容。
  “有偿救援制度需配套必要的行政处罚,如对虚构险情、过度求援者收取惩罚性费用(正常费用的两倍至三倍)或纳入旅游信用黑名单。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冒险,最大限度减少公共救援需求,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齐晓波说,有偿救援的核心目的并非单一的经济补偿或警示,而是通过经济杠杆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与风险责任再分配的双重目标,其本质是尽可能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与游客生命权保障的平衡,进而让更多人意识到“最好的救援,是不需要救援”。
  据了解,通常而言,救援费用包括劳务费、交通费、耗材费、院前救治费、装备使用费等,该如何细化救援费用的种类明细和合理标准?
  对此,受访专家认为,救援费用分类庞杂、明细各异,各地合理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救援费用不必逐项列举,但需通过立法明确统一核算标准。
  齐晓波建议,一是需列举各种救援费用,明确兜底式规定;二是需明确统一合理计算标准,如救援车交通费、救援人员劳务费等,不能随意定价,避免引起“乱收费”的质疑。
  林鸿潮认为,凡实际发生的救援费用,均应按相关机制予以支付即可。费用可据实核算,若限定列举项目,将无法覆盖突发、未预见的合理支出,难以适应实际情况差异。
  此外,在受访专家看来,通过公益诉讼制度可达到惩戒与引导的双重目的。
  “从公益诉讼角度进行警示和教育需明确追责对象与责任类型。”林鸿潮解释道,如未来可以从保障公共安全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将相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对其进行警示和教育。
以司法之力盘活闲置资源唤醒“沉睡土地” 福建云霄法院探索“以诉促建促收促用”路径 □ 本报记者   王  莹
□ 本报通讯员 林娟娟 林菁

  曾经厂房老旧、安全隐患突出的公司,通过等价置换“入园”云翔产业园,建成现代化新厂房,预计年产值突破亿元;云霄经济开发区内,一片长期闲置的土地通过司法处置后,成功引进一家新材料企业,从签约到投产仅用半年……
  作为被纳入自然资源部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的县,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正面临一场发展博弈——一边是工业升级、项目落地对土地的迫切渴求,“寸土寸金”的现实让优质项目屡屡遭遇“用地瓶颈”;另一边是部分已出让土地长期“沉睡”,成为制约发展的“闲置包袱”。
  云霄县人民法院主动担当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形成“以诉促建、以诉促收、以诉促用”的工作路径,以司法之力盘活闲置资源、唤醒“沉睡土地”,为低效用地再开发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厘清法律适用边界
  近日,在云霄县列屿镇一片荒草丛生的土地上,崭新的厂房拔地而起,一个全钢子午线轮胎的现代化生产基地正在加速建设。
  据了解,该地块原属一家重工企业,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土地长期闲置,在法院依法查封后更是荒废多年,成为制约发展的“沉睡资源”。
  云霄法院主动对接县域发展需求,将司法职能与低效用地再开发深度融合,通过破产程序推动该地块以国企收购、政府收储等方式有序盘活,其中250亩成功挂牌出让,落地建设全钢子午线轮胎生产基地项目。
  “项目从签约到开工,只用了4个月!”某轮胎公司负责人感慨道。项目建成后,将成为漳州市规模最大的全钢子午线轮胎生产基地,预计年产值可达10亿元,带动就业600人。
  闲置土地得以快速盘活,背后离不开云霄法院对复杂法律问题的精准破题。
  “县里一些项目土地有的完全未开工,有的建了一半便停滞不前,亩均产值几乎为零。而棘手的是,这些土地出让时间跨度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云霄法院民二庭庭长郑秀恋道出了当地经济发展的痛点。
  为此,云霄法院从理清“旧账”入手,精准适用司法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云霄法院明确以2015年5月1日为时间节点,对不同时期签订的土地相关协议实行分类处置:此后签订的按行政案件审理,此前签订的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这一划分,让不同时期的土地案有了清晰的审理依据。”郑秀恋介绍。
  在案件筛选环节,云霄法院联合自然资源局建立双重筛查机制,结合企业续建能力、负债情况、行业前景等因素,从70多宗工业用地中筛选出33宗作为首批试点案件。“优先选择那些有盘活可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通过试点带动整体推进。”郑秀恋说。
  在此基础上,云霄法院建立“专项通道+统一规则”审理模式,设立低效用地专项合议庭,实行立案、送达、开庭、判决“四优先”,并统一裁判规则,避免“同案不同判”。
量身定制“唤醒方案”
  福建某电子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项目停滞多年,91.53亩土地处于荒置状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企业实际有续建意愿,但是缺乏资金和合作伙伴。
  对仍有续建意愿、具备盘活潜力的企业,云霄法院实行“柔性引导+精准帮扶”,全力为企业纾困解难、创造复工复产条件。
  承办法官主动牵线搭桥,促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作。在法院协调下,双方很快达成协议,实施厂房扩建与转型升级,新增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如今,这片曾经杂草丛生的土地上,崭新的厂房已经封顶,项目全面投产后预计年产值可达2亿元。
  筛选出来的案件,如何处置?云霄法院没有简单地“一刀切”,而是根据不同情况,为每块土地量身定制“唤醒方案”。
  对具备收储价值的土地,云霄法院探索“分期支付+风险保障”模式。针对收储资金量大的问题,云霄法院与县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专班联动,创新“分期支付+风险保障”模式,既减轻政府资金压力,又消除企业顾虑。同时,创新“活封”模式,对企业核心生产设备仅办理查封登记,不限制正常使用,避免企业因查封陷入停产。
  对“僵尸企业”用地,云霄法院则果断“以诉促用”推动重新流转。在审理涉某国际城项目案件时,云霄法院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失联,土地长期荒废,遂通过执行程序推动土地进入拍卖流程,并计划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土地重新利用。
注重发挥示范效应
  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规划、税务、金融等多个领域,单靠法院一家难以完成。
  为此,云霄法院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每月参与县土地扩容增效领导小组会议,与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会商解决规划冲突、税费清缴等跨部门问题,打通司法与行政衔接堵点。
  同时,云霄法院注重发挥示范效应,让司法处置的成果转化为主动履约的动力。
  “乡镇工业办通过宣传已起诉案件的处置结果,推动其他未起诉的违约企业主动上门协商开竣工事宜,‘起诉一批、带动一片’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云霄法院院长王恺丰说。
  近年来,云霄县共完成111宗低效用地盘活,推动4372.89亩土地重获开发使用。其中,启动司法处置33宗2385.78亩。数据显示,通过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县新增年产值超12亿元,带动就业岗位1500多个。
  “低效用地再开发,不仅是盘活一块土地,更是优化一次产业布局、激活一片发展空间。”王恺丰表示,下一步,云霄法院将持续完善府院联动、分类处置、全链条服务体系,让每一寸土地释放最大价值。
智能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 编者按
  近期,AI智能体OpenClaw引发广泛关注,其可以依据自然语言指令操控计算机完成相关操作,推动人工智能从“内容生成”迈向“自主执行任务”的新阶段。技术突破在带来应用热潮的同时,也伴生着诸多网络安全风险。如何以法治手段有效应对这些风险,护航智能经济健康发展?本期评论版编发一组专家稿件,与读者一同探讨,敬请关注。

  □ 孙军工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从对话交互迈向行动执行,其快速迭代深刻重塑着经济发展形态,也持续考验着现有治理体系的适配能力。在技术创新浪潮奔涌向前的当下,制度理性的稳定锚点作用愈发关键。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坚守安全底线,让技术进步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行,是智能经济时代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而“算法无界、法治有边,技术向善、治理先行”的理念,为应对这一课题提供了清晰方向。
  近期,一款以“龙虾”为图标的AI智能体Open Claw掀起技术应用热潮,其将大型语言模型与本地操作系统深度融合,实现了AI从“单纯对话”到“自主执行任务”的关键飞跃,成为智能技术融入实体经济、赋能产业升级的重要标志。资本、开发者及市场主体的热情参与,彰显了智能技术的创新活力与产业潜力,但也暴露了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潜在风险。技术创新步伐越快,制度规范的保障作用就越重要,唯有以制度划清边界、引领方向,才能将智能技术的创新活力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持久动力。
  纵观技术发展史,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经历从探索试验到产业普及的过程,市场创新热情往往领先于制度体系的完善。当前,智能经济已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人工智能立法也在稳步推进。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加快研究推进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立法。这一举措契合智能经济发展趋势,为解决技术发展与制度不同步的难题提供了清晰路径,也明确了我国智能经济法治建设的方向,让法治更好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
  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自动决策系统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算力与算法正逐渐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人机协同不再是技术设想,而是正在形成的社会运行方式。从更深层次看,智能经济不仅改变信息传播方式,也正在重塑社会决策结构与生产逻辑。这一变革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空间的同时,也对传统治理体系提出全新挑战。首先,数据作为智能经济的重要生产资料,其所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仍缺乏统一明确的制度安排。数据权属不清不仅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也容易引发市场争议。其次,人工智能系统形成的“算法黑箱”,使决策逻辑难以解释、技术行为难以追溯。一旦算法决策产生不利后果,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成为现行法律体系面临的重要课题。最后,智能技术迭代速度极快,新应用、新场景不断涌现,而传统立法与监管机制相对滞后,规则碎片化与监管盲区问题时有发生。
  面对这些挑战,法治建设必须实现从“被动回应”到“主动引导”的转变,构建适配智能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迫在眉睫。一方面,围绕数据确权推进基础性立法,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构建覆盖数据、算法、算力的一体化法律体系,夯实制度基础。另一方面,针对OpenClaw这类新型智能体应用场景,应制定专门监管规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确保技术发展守住安全底线。
  智能经济的有效治理,是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政府需要强化顶层设计,推动跨部门监管协同,打破数据壁垒,形成统一高效的治理机制。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合规管理与伦理审查机制,将合规要求、伦理准则融入技术研发与业务流程,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社会层面应发挥第三方机构与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专业评估、畅通监督渠道、强化舆论引导,形成多元共治、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
  从全球视角来看,各国正结合本国国情探索人工智能治理路径,中国则走出了一条兼顾发展与安全的独特之路——通过风险分级监管、场景化治理、制度与技术协同创新,逐步构建起适配智能时代的治理框架,以加快立法筑牢制度根基,为智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智能经济的发展既是技术升级与产业转型的深刻变革,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命题。面对智能经济发展的广阔前景,我们要以人工智能立法为契机,完善制度供给,强化法治保障,秉持包容审慎态度,尊重技术发展规律,并为创新发展预留试错空间,推动技术创新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让智能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让智能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发展与民生。而中国立足国情探索的发展与安全相平衡的治理模式,也正在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宝贵经验与智慧。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

  漫画/高岳
网络法治须与技术创新同频共振   □ 赵精武

  近段时间以来,OpenClaw应用下载与使用情况火爆,其强大的自主决策功能吸引了不少用户安装体验。阿里、腾讯等互联网企业相继跟进部署服务,在社交平台上甚至出现了上门收费代装OpenClaw的服务,一场“养虾”热潮迅速升温。
  与“豆包”“元宝”等公众熟知的人工智能产品不同,OpenClaw的突破在于电脑桌面端部署与开源生态:其接入基础模型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以系统权限调度本地与网络资源,并与移动端实时互联,从而打通了从指令到执行的闭环。在OpenClaw的帮助下,用户可通过自然语言指令让AI直接操作系统工具,实现文件整理、邮件发送、数据分析等全流程自动化,且可以在后台24小时运行,让智能体首次具备了真正意义上的“数字员工”属性。
  然而,高度自主决策功能的实现,依赖用户开放足够的数据访问权限,这也意味着用户本地存储的文件、数据、密钥均处于风险不确定状态。从媒体公开报道看,部分用户已遭遇OpenClaw错误删除电子邮件、重要文档等技术故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若用户未能正确卸载,残留文件仍会对用户的个人计算机产生安全威胁。这些风险的出现,也印证了技术创新背后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客观规律,人工智能技术也不例外。近期,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部门也陆续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公众重视安全风险,审慎安装。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明确提出,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健康发展。当前智能体应用尚处于创新探索阶段,其存在的网络安全风险也确实为治理实践提出诸多新问题:一方面,智能体的功能定位是“私人定制”的专属服务,需要获取足够多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训练,进而形成符合用户使用习惯的信息服务模式,但这也让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最小必要原则”面临被虚置的风险。由于智能体的作用是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便捷化服务,因此难以界定哪些信息属于实现其功能所“必要”的范畴。另一方面,以开源社区为依托的智能体应用技术更新周期极短,网络安全风险更为复杂。这既包括开源生态体系固有的技术漏洞、恶意代码植入等安全风险,也涉及高频率更新带来的质量不稳定、故障频发等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迭代,对现行网络安全法治体系提出了更高的延展性要求,即网络安全规范体系应当与人工智能技术保持同步规划、同步发展的状态。现行的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逐渐明确了核心治理逻辑和治理规则,因此当下的工作重点除了“立法”更要“释法”,即明确现有网络安全法律条款如何适用于智能体安全风险治理实践。
  第一,网络安全法治体系需要延展网络安全风险的分级分类框架,为不同风险等级的智能体行为设置差异化的保护措施。例如,对于资金流出、安全配置修改等风险极高的行为,可一律禁止智能体自主执行;对于邮件回复等行为,则需要由人来进行最终确认。同时,要对不同领域的风险容忍度进行分级,在此基础上出台智能体技术应用的负面清单,并根据技术发展、产业动态等因素适时调整。如对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高风险敏感领域,应明确禁止使用端侧智能体;对风险容忍度相对较高的领域,则可基于行业特征,明确不得使用智能体的具体场景。
  第二,网络安全法治体系需要扩展智能体网络安全漏洞的专项治理措施。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将提示词注入、视觉对抗攻击、数据“投毒”及其他针对多模态大模型感知、推理技术特征的攻击方式,纳入网络安全法所述的“恶意程序”和“安全缺陷、漏洞”范畴,从而将其纳入人工智能安全法律规制范围。
  第三,网络安全法治体系需要囊括智能体开源社区与开源平台的主体责任。开源社区应当塑造开发者“技术向善”的伦理规范,防范开源社区和开源平台成为网络攻击的重灾区或中转站,通过社群规范等方式,强化安全风险提示与说明。
  智能体应用的网络安全治理,既关系到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面对智能体等人工智能技术难以预料的创新周期和发展方向,网络安全法治体系需以更灵活、全面的方式,预防相伴而行的风险,同时也要为技术创新预留探索空间,最终实现技术创新与法治体系的一体化发展。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工业和信息化智慧法治工信部重点实验室执行主任)

相关链接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近日发布关于OpenClaw安全应用的风险提示。提示称,由于OpenClaw默认的安全配置极为脆弱,攻击者一旦发现突破口,便能轻易获取系统的完全控制权,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户在部署和应用OpenClaw时,强化网络控制,对运行环境进行严格隔离,限制OpenClaw权限过高问题;加强凭证管理,避免在环境变量中明文存储密钥;严格管理插件来源,仅从可信渠道安装经过签名验证的扩展程序;持续关注补丁和安全更新,及时进行版本更新和安装安全补丁。
道理最大   □ 钟 燃

  据北宋沈括《梦溪笔谈·续笔谈》记载,宋初曾有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片段:宋太祖赵匡胤某日问宰相赵普:“天下何物最大?”赵普思虑再三,答道:“道理最大。”太祖听后连连称善。这段对话之所以被后人反复提及,正在于它触及了人类文明区别于动物界的一个重要标志:武力、暴力、权力之上,尚有道理。
  赵普以“道理”二字作为衡量天下的终极尺度,而赵匡胤“屡称善”,这并非偶然。宋初的君臣经历了五代十国的混乱年代,对纯粹依靠武力维持统治的脆弱性有着切肤之痛。自安史之乱以降,藩镇割据、武人跋扈,“天子者,兵强马壮者为之”成为真实写照,仅北方53年间就换了5个朝代、8个姓氏、14位君主。赵匡胤本人正是这一逻辑的受益者与终结者。他深知,仅凭武力建立的政权,终将被更强的武力推翻。当赵普说出“道理最大”时,他实际上是对晚唐以来军阀政治的历史回应——从“以力服人”转向“以德服人”,是在为新生政权寻找一种比武力更持久、比权谋更可靠的正当性基础。即便是拳头硬,也要道理硬,必须遵循公理与法度,这样的政权才能长治久安;若拳头硬而道理软,不过是又一个转瞬即逝的强权而已。
  “道理最大”并非横空出世,而是有着深厚的思想渊源与清晰的演进轨迹,折射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一条隐秘而坚韧的线索。西周初年,周公以“天命靡常,惟德是辅”观念为周代商提供正当性论证,将政权正当性的基础从武力转向德性,从血统转向民心。至春秋战国,诸子百家对这一主题各有阐发,道家强调“道"是统摄一切、化育万物的根本;儒家倡导“仁政”“王道”,主张“道高于君”“以德服人”;法家虽重“法”,但韩非亦承认“道”为“万物之始”“是非之纪”。秦汉以降,“天命”观念与儒家伦理深度融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治正当性论述。唐代韩愈作《原道》,将“道统”从“政统”中剥离,为后世士大夫“以道抗势”提供了经典依据。北宋初期“道理最大”的提出,正是这一思想传统的延续与升华。而北宋中期后这一思想认识愈发深化,程颢、程颐兄弟提出“天理”概念,朱熹集大成而建构理学体系,“理”不仅是自然法则,更是道德法则和政治法则的总和,它“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独立于任何具体权位而存在。道理,这个看似空泛的概念,由此获得了某种近乎宪制性的地位——它高于权位,又约束权位;它无形无象,却无处不在。
  人类早期几大成熟文明,几乎不约而同地发展出某种超越武力征服、摒弃血酬定律、高于世俗权力的政治拟制。这种拟制的本质,是以抽象的原则、神意或法度来驯化暴力,为权力确立正当性原则——在古希腊是正义,在古印度是法,在希伯来传统中是上帝的约,而在中国就是道理。人类文明之所以区别于动物界,正在于我们超越了丛林法则。“有理走遍天下”,这不仅是一句民间俗语,更是文明社会的基石所在。有了一个“理”字,强者不能肆意妄为,弱者也有申辩的空间;有了一个“理”字,权力便有了边界,权利才有了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道理最大”的现代回响,便是法治原则的确立。
政务服务标准化助力行政效能提升   □ 王世杰

  为有效化解当前政务服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批准发布了《政务服务统一咨询服务工作规范》(GB/T 47180-2026)(以下简称《规范》),标志着我国政务咨询服务工作迈入标准化、规范化运行的新阶段。
  政府部门在提供政务服务时,应当以一个“声音”、一个标准及时回应公众需求,这既有利于提升行政效能,也是行政一体性原则的应有之义。现实中,政府部门众多,相关规则也林林总总,不同部门对于法律规范或政策的理解不一、不同文件“各说各话”等情况,时常会引发矛盾。即便是同一部门,不同办事窗口、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提供的解释或回答也偶有差异。至于政府回应公众咨询的质量和效果如何,也缺乏后续反馈机制。这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也削弱了政府信用。
  这些现象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例如城乡、区域间的政务服务发展不均衡,分层化和多样化的行政部门在解释法律规范时存在认知差异,上级机关未提供统一的解释和裁量基准等。在现代社会,信息技术和数字政府的发展虽然为提升行政效能提供了助力,但有些信息只有部分单位掌握,政务数据的不共享或共享不充分容易形成信息壁垒,使线下线上、不同地域间的政务服务出现较大差异甚至冲突。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政务服务不统一、不标准成为更加紧迫的现实问题。实际上,有关方面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2022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以及202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都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例如完善集约高效的线下政务服务体系,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推进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等。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于2024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则将推动高效办理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的抓手,通过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提升相关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为更好贯彻上述政策,改变我国政务咨询服务工作部门分散、标准不一的情况,《规范》确立了需求导向、答复同源、协同联动和智能精准四项原则。结合具体内容来看,首先,针对以往企业群众反映的“各说各话”问题,《规范》要求确保答复口径统一。统一答复口径关键在于实现答复主体、答复依据和答复内容的标准化。对此,除了传统上设置的综合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还要求建立线上线下统一的咨询服务知识库。这有助于保障公众无论是通过线下咨询、电话咨询、智能回复还是交互式问答,只要是针对同一事项都能得到一致的答复。
  其次,《规范》确立了统一的咨询服务渠道和流程,例如咨询服务如何响应启动,答复转办如何进行,如何评价归档等,都将有规范化的操作方式。这有助于确保每一件咨询都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分流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最后,强化人工智能技术支撑。《规范》鼓励应用大语言模型、知识图谱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语义分析、向量检索及知识活性监测系统,实现政策文件的结构化解析与精准推荐。这有助于对政务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监测,并及时更新知识库、拓宽咨询服务渠道,从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精准、更具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规则明确、行为可预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追求。《规范》致力于给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份清晰的办事指南,帮助他们办事更省心、少走冤枉路。而对于政府而言,《规范》强调标准化特别是强化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也可以有效减少政务服务资源紧张地区的人工压力,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由此可见,《规范》既是“施工图”,也是“承诺书”,接下来就需要各级政务服务部门不折不扣做好落地落实,把标准要求转化为服务实效,让每一次咨询都有回应、每一个诉求都有着落,切实让群众和企业共享数字化、标准化政务服务带来的便利与红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执法政绩当以群众认可度为标尺   □ 王 琳

  综合行政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一头连着政府治理效能,一头系着群众切身利益。对执法政绩的理解、树立和践行,直接关系法治权威的树立、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民生福祉的保障。实践中,一些错误的政绩观时有显现,比如将执法简单等同于“执罚”,片面追求案件数量、罚没款额等数字指标,以及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乃至“逐利执法”等。这些做法不仅会破坏营商环境,加重群众和市场主体负担,更会侵蚀法律权威与执法公信力,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离不开以法为纲、以民为本、以效为要。以法为纲,就是要坚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民为本,就是要坚定执法为民初心、厚植为民情怀履职尽责;以效为要,就是要坚持实绩导向、彰显执法核心要义。这既是规范执法权力、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当前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以法为纲,是政绩观的重要遵循。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首要前提是坚守法治底线,行政执法权源于法律授权,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赋予的职权本质上是为人民服务的责任,绝非可任性行使的工具。综合行政执法覆盖生态环保、城市管理等诸多民生领域,每一项法定职责背后,都承载着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蕴含着社会对公平秩序的需求。对于法律明确赋予的执法职责,必须履职尽责,不作为、慢作为、压案不办、拖延执行,既是对法律权威的漠视,也是对政绩观的严重扭曲。对于法律未授权的领域,绝不可越雷池半步,无权执法、越权执法、逐利执法,不仅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会消解政府公信力。真正的执法政绩,始于对法律边界的敬畏,成于对法定职责的担当。唯有明晰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厘清执法边界,严格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让每一次执法行为都于法有据、每一个执法决定都有法可依,才能让行政执法始终行驶在法治轨道,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筑牢法治根基,这也是实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前提保障。
  以民为本,是政绩观的民生温度。行政执法旨在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最终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民为本既是执法的出发点,也是检验政绩的根本标尺。现实中,个别执法主体存在的“为罚而查、以罚代管”等倾向,背离执法为民初心,与“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背道而驰。这种倾向,本质上是政绩观出现了偏差,是对执法价值的误读。真正的执法政绩,从来不是纸上的报表数字、案头的处罚台账,而是群众的满意度、认可度、获得感。对轻微违法行为推行柔性执法,让守法意识深入人心,是为民;对屡教不改、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守护群众安全,亦是为民;对执法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推动源头治理,让违法现象少发生,更是为民。
  以效为要,是政绩观的价值指向。摒弃唯数据论、追求实绩实效,本质上就是要统筹兼顾“三个效果”,让执法工作既符合法治要求,又契合政治导向,更贴合群众需求。综合行政执法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使命,这决定了执法政绩不能只看办案数量、罚没金额,而要以实效论英雄、以实绩定优劣。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平等对待每一位行政相对人,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杜绝执法乱象,彰显法律权威;也要立足政治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群众急难愁盼;更要注重社会影响,统筹执法尺度与温度,推动执法从“末端处罚”向“源头治理”、从“单兵作战”向“协同共治”转变。
  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践行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民生福祉的保障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唯有坚守以法为纲,厚植为民情怀,突出以效为要,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是对正确政绩观的践行,才能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系海南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聚焦民生“小案” 守护消费安全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王  力 张海陵

  预付卡消费退费遇阻、生鲜网购遭遇欺诈、衣物送至干洗店清洗后出现破损……生活中这些看似细小的消费纠纷,实则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3起由江苏省泰州市法院办理的涉消费纠纷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帮助读者厘清几类消费场景下的权责划分边界,明晰消费者合法维权的法律依据,剖析经营者应当恪守的诚信经营底线与法律责任。
预付消费后离世亲属退费遭拒
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2022年5月,李某在某公司办理了三年送三个月的健身卡,支付了3980元会费和50节课费用13500元,总计金额17480元。同时签订协议书,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2025年8月。岂料2023年5月,李某不幸去世,健身卡和私教课在此时均未完全使用。
  李某父母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某公司退还李某剩余未使用的会费及扣除已上一节私教课的私教费,合计金额15883元。但某公司仅同意退还9000元,并以内部系统记录不清为由拒绝提供完整消费数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父母遂诉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某公司要求李某父母提供李某的消费记录凭证,否则不同意按照其主张金额退款。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通常掌握消费记录、合同文本等关键证据,应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法院告知某公司,如其主张李某存在更多消费记录,其亦有责任举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随后在法院的主持和释法明理下,双方基于事实和法律原则,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同意退还李某父母12500元,并约定如未按期履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支付逾期利息和诉讼费用等。
  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即身故)无法继续使用服务时,经营者不能以“概不退还”等格式条款规避义务;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需举证证明已提供对应服务或不存在违约情形,否则应依法返还剩余费用。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办卡充值需谨慎理性,应充分了解商家的信誉、经营状况和备案信息,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退款、转让等细则,避免一次性充值过高金额。建议选择短期、小额预付方式,以降低潜在损失,同时也应保留好合同、发票、支付记录等证据,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消保委(消协)组织投诉。
  法官还建议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消费记录、预付款余额等经营资料,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对合理合法的查询核实需求提供配合,为消费者提供透明、良好的服务。毕竟,诚信经营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基石。
“鲜活海蟹”变“冷冻僵尸蟹”
商家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张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时,被一店铺热销的“鲜活海蟹”所吸引,看着页面上“当天捕捞、鲜活发货、死蟹包赔”等宣传语,张某心动不已,当即支付413元下单购买。
  次日,快递送达。张某打开包装后,扑面而来的是刺鼻的腥臭气味,箱内的海蟹被冷冻袋层层包裹,已死亡多时,所谓“鲜活海蟹”实为“冷冻僵尸蟹”。
  张某当即联系商家要求退款赔偿,商家却百般推诿,先以“运输途中死亡属正常现象”搪塞,后又以“签收即认可商品质量”为由拒绝退款。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以商家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将其诉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主张退款退货并索要三倍赔偿。
  查明事实后,法官向商家释明,其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消费欺诈,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商家主动退还张某全部货款413元,并额外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1239元。张某在商家履行完毕后申请撤诉,该起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经营者的虚假宣传与消费者基于广告承诺所形成的合理期待严重不符,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在此情况下有权依据该法主张“退一赔三”,即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额外支付三倍赔偿金。
  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面对商家的宣传语时应保持理性,避免冲动消费,应优先选择信誉好、评价高、有实体保障的商家下单。收货验货时,对于生鲜产品务必当场开箱查验,同时通过拍照、录视频固定证据;消费者若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应敢于主张自身权益,若与商家协商无果,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平交易。经营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应积极面对、依法解决。
贵重衣物送洗后损坏
干洗店被判折价赔偿

  陈某某于2024年1月购买了一件价值37000元的高档皮衣,同年3月,将这件皮衣送至褚某某经营的干洗店(以下简称某干洗店)进行清洗。接收衣物时,褚某某未向陈某某明确告知皮衣的具体洗涤方式,也未在收衣时进行检查并说明皮衣已有的瑕疵问题,还未向陈某某提示店内可提供保值清洗服务,而是在收衣后,自行对皮衣进行了清洗处理。清洗后,皮衣出现大面积毛脱落、色差严重等损坏情况。
  褚某某随后与陈某某进行协商,并请第三方机构尝试修复皮衣。但修复后仍无法恢复原状,陈某某因此拒绝接收,该皮衣仍由褚某某保管。因协商未果,陈某某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褚某某赔偿其皮衣损失3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褚某某作为经营者,在案涉皮衣送洗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就衣物可能存在的破损、瑕疵等情况向陈某某说明,也未将相关情况记载于服务单据上。褚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皮衣在送洗前已存在脱毛和色差等问题,且其自认因洗涤方式不当导致洗衣事故,并认可清洗后出现脱毛和色差情形,故应认定皮衣损坏系清洗不当造成。此外,案涉皮衣购买于2024年1月,送洗时间为2024年3月,前后间隔不到两个月,属较新物品。
  褚某某在诉讼中辩称,陈某某未表明送洗衣物为高档衣物,也未选择保值清洗服务,因此赔偿金额不应超过2000元。对此,法院认为,褚某某未在服务前向陈某某明确告知某干洗店提供保值清洗等特殊服务选项,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能以此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
  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参考江苏省洗染行业关于消费争议解决相关办法,判决褚某某赔偿陈某某25900元。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分析,陈某某将皮衣交由专门经营洗染业务的某干洗店清洗,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某干洗店作为专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接收的衣物尽到妥善保管、仔细检查和规范清洗的义务。
  案涉皮衣属于贵重物品,某干洗店在接收时本应与消费者当面核对衣物状态等信息,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但褚某某在接收衣物时并未履行指出衣物原有瑕疵、告知可进行保值清洗服务等义务。其事后补打小票且未让陈某某签字,未能完成必要的交接确认流程,也无法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案涉皮衣作为高档服装,其受损后的价值评估与一般生活用品不同,不能仅以清洗后是否具备物理使用功能来判定剩余价值。该皮衣经洗涤后出现大面积毛脱落、色差严重等情况,修复后无法恢复原状,已丧失其作为高档服装应有的美观、品质和价值。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送洗高档衣物时,务必仔细检查衣物状况并妥善留存送洗凭证;经营者应采取适配衣物的清洗与保管措施谨慎操作,同时明确责任范围,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损失或纠纷。
漫画/高岳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签署协议后未尽扶养之责保姆受遗赠权落空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何江龙
  
  一份承诺养老送终的《遗赠扶养协议》,能否成为获得遗产的依据?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纠纷案件,老人在世时与保姆签订协议,约定由保姆承担生养死葬义务,老人则将房产遗赠给保姆。然而,老人病逝后,这份协议因扶养人未能全面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被法院认定无效。
  2019年底,年迈的李某因患病需定期透析,雇佣石某作为保姆。2021年初,石某欲返回老家,李某随同前往,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石某承诺为其养老送终。同年6月,李某向石某出具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赠与扶养人石某,石某则承诺继续悉心照顾李某,承担李某生前的衣食住行及医疗等全部费用,保障其安度晚年,并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
  2021年12月,李某病逝,石某办理了丧葬事宜后,将李某的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依据协议继承房屋,李某的子女则主张协议无效,认为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北京二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进而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本案的关键在于石某是否全面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所约定的扶养义务。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调取李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后,法院发现,李某的医疗费用及多次就医、购买生活用品等均通过其本人的银行卡支付,这与协议约定的“石某承担全部费用”明显不符,证明石某在经济上未履行对李某的扶养义务。
  其次,石某亦未能充分证明其在日常生活中对李某尽到持续、妥善的照料义务,相关聊天记录及报警记录均能反映出其在照顾过程中存在不足。据此,法院认定石某未全面履行扶养义务,无权依据该协议取得房屋产权,判决涉案房屋由李某的三名子女法定继承。
  法官解释,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求,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内容清楚明确,不存在歧义,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双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同时还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及合理反悔等情形。
  法官表示,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双务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人及扶养义务人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扶养是遗赠的前提条件,如扶养人为尽快获得遗产而未能全面履行扶养义务,则会被认定未完成约定义务而不能获得遗产。如扶养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甚至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扶养义务人要发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自觉完全履行扶养老年人的责任,尊敬老人、关爱老人,弘扬孝亲敬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老年人安享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履行扶养义务时,扶养人应注意保存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证明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义务。
交通事故实际治疗费用超出先前判决费用 法院:治疗措施发生重大改变可就差额提起诉讼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
□ 本报通讯员 王巧利

  在一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若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产生,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支持的后续治疗费与当事人事后实际支出的费用就可能存在差额。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是否有权再行要求侵权人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3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出院后进行了司法鉴定。同年6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由张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王某住院治疗费及其他损失费用共计41957元,其中包括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
  2025年7月,王某在接受后续治疗时发现,实际产生的治疗费用比生效判决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多4959元,为此,王某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就差额进行赔偿,但遭到拒绝。同年9月,王某再次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按照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后续治疗费且一并主张的,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其治疗内容、治疗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对后续治疗费与后续实际发生的治疗费间的差额,一般不再调整,即要求侵权人承担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差额的权利原则上已经消灭。但若确因客观伤情发展导致后续治疗措施发生重大改变,进而造成实际产生的后期医疗费金额过分高于司法鉴定确定的后续治疗费金额时,就属于新的法律事实。在此情况下,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当事人可就差额部分主张权利,不构成重复诉讼。
  随后,法院对王某的实际治疗费用与生效判决确定的后续治疗费进行了核对,并认定存在差额。但考虑到王某的伤情发展及后续治疗措施的改变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部分损失差额2169元。
  法官表示,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对于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当事人应谨慎选择主张时机。如果选择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后续治疗费用并获得了法院支持,则应遵守该判决结果。但在后续治疗措施发生重大改变,且实际费用明显高于司法鉴定确定的费用时,当事人仍有权就差额部分提起诉讼。
  法官同时提醒,当事人在选择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伤情及后续治疗情况,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老人九百余万积蓄被儿子挪用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 本报记者   唐荣
□ 本报通讯员 陆平

  九旬老人将900余万元积蓄转交给儿子,却被儿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笔数额巨大的钱款性质上究竟是借款、赠与还是保管?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将款项性质认定为委托保管款,且该笔款项的使用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判决儿子向老人返还全部款项,儿媳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至2021年,91岁的吕女士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难以独立打理个人财产,陆续将900余万元积蓄转账至儿子吕某的银行账户,委托其代为保管。吕某与妻子乔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房产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装修房屋等夫妻共同生活用途。
  2022年7月,乔某乙因病去世,其生前立下遗嘱,指定自己名下50%房产产权份额、300余万元银行存款由姐姐乔某甲继承,其余财产归丈夫吕某所有。2024年,吕女士发现委托儿子保管的900余万元被挪作他用,认为该笔款项是自己出借给吕某的借款,遂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吕某、乔某甲诉至福田法院,要求吕某全额偿还款项,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乔某甲抗辩称该笔款项系吕女士对吕某的赠与,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无借据、借贷合意等相关证明,双方不构成借款关系;吕女士与吕某均否认款项为赠与,案涉款项系老人的大额养老积蓄,推定该笔款项为赠与有违公平原则,故案涉款项亦不属于赠与。结合吕女士年事已高的客观情况、母子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款项的实际流向,法院认定吕女士与吕某之间存在委托保管的合意,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因案涉款项实际被用于吕某与乔某乙的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吕某向吕女士返还900余万元;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将父亲送医后“一走了之” 父子均担责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饶俊华 万璟

  父亲生病住院,诊疗结束后儿子却拒不接回,甚至玩起了“消失”,老人滞留在了医院,面对老人儿子的一去不返,医院只得将老人及其儿子诉至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结一起案件,判决儿子吴某乙和父亲吴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医院偿还托管服务费用。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21年,年近八旬的吴某甲患病,被社区与其子吴某乙共同送至医院进行救治。但诊疗结束后,吴某乙并未接回父亲,为保障吴某甲的基本生活,医院只得与一家老年公寓签订服务合同,将其转至该处托管。4年时间过去,截至诉讼时,医院已垫付托管费共计13万余元。在多次追索无果后,2025年4月,医院将吴某甲父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垫付费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吴某乙及其父亲是否应承担医院垫付的托管费。审理过程中,吴某乙始终躲避送达、下落不明。法院随后查明,吴某乙具备劳动能力与稳定收入,属法定赡养义务人。因吴某甲陈述不清,法院通过护工及公寓照护人员对其生活需求与费用必要性进行了核实。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法院认为,吴某乙在父亲诊疗结束后拒不接回,已违反法定责任。医院为保障吴某甲基本生活所垫付的费用,本质上属于吴某乙应承担的赡养费用范畴,而吴某甲作为受益方,亦应共同承担相应支出。
  法院强调,医院出于人道主义垫付费用,并不能免除赡养义务人的法定责任。否则将破坏权利义务平衡,助长不良风气。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乙及其父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医院偿还托管服务费13万余元。
  宣判时,法官进一步释明,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或借故推脱。将老人滞留医院,不仅违背伦理,也可能涉嫌违法,情节恶劣的或将构成遗弃罪。
  法官指出,一方面,本案明确了赡养义务的具体范畴——不仅包括日常生活费,也涵盖必要的托管照料费用。另一方面,近年来医疗机构常面临“老人滞留”难题,医院的核心职能是诊疗,养老的责任主体应是家庭成员,本案通过裁判清晰界定医院职能,让医疗资源回归本职,遏制了“甩老”行为。
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索赔百万被驳回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姚  铭 桑鹏

  明知家人确诊重大疾病,却故意隐瞒情况投保百万定期寿险,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投保人隐瞒疾病投保属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驳回其索赔百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据承办法官介绍,2022年5月13日,崔某因身体不适住院,经诊断患有肺部恶性肿瘤。5月15日,崔某办理出院,准备转院治疗。出院当天,崔某妻子张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保额100万元。但在投保单的“告知事项”中,针对“是否患有恶性肿瘤”的询问,张某与崔某均勾选了“否”并签字确认。合同生效后,张某按约交纳三期保险费共计14040元。
  2024年10月5日,崔某在家中身故,其母李某作为保险合同变更后的身故受益人,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张某、李某等人将某保险公司诉至获嘉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投保人张某明知被保险人崔某已确诊重大疾病,且正处于办理转院治疗的关键阶段,仍在投保时对相关问题作出虚假陈述。这种行为并非因疏忽、过失导致的告知遗漏,而是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关键事实,已严重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义务,主观过错明显,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诉讼中,某保险公司表示,同意退还投保人保险费14040元,法院认为,此为保险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张某保险费14040元,驳回了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治军营的理论界定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课题组 编者按
  依法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党在新时代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法治军营是依法治军战略在基层部队的实践形态,是法治军队的基础和依托,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依法治军战略引领下,法治军营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即日起,本报特刊发一组法治军营建设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法治军营最早是部队借鉴“法治浙江”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提出的;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实践沃土中孕育出的鲜活创造;是承接国家法治布局、贯通依法治军落地,与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一脉相承的重要原创性概念。建设法治军营,需要回到法治本源上,从理论上对法治军营进行界定,画出清晰的“标准像”。
  法治军营是针对部队抓建法治统筹不力、内容偏失、措施零散、动力不足等实践问题而提出的一个统合性、结构化概念,具有极其丰富的科学内涵。从范畴上看,法治军营是部队建设发展全面实现法治化的军营。这里的法治化,即以法治为核心思维理念和基本运行方式,观念、制度、行为符合法治要求,部队全员额、发展全领域、工作全过程实现良法善治;这里的军营,物理域上宜理解为编制有党委、机关和部队的师旅团级单位,有一定的组织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层级机构就不在法治运行链路上。从价值上看,法治军营意味着法治对部队建设发展的价值功能全面实现。规范部队的法规制度明确、稳定且内在逻辑统一,充分发挥公正、平等、民主、秩序、效率、安全等价值,法治在提升战斗力、促进部队高质量发展中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作用。从特征上看,法治军营具有政治性、权威性、普遍性、系统性。官兵的法治信仰与政治忠诚高度统一,部队纯洁巩固有坚实法治保障;法治具有高度权威,充分体现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法治成为部队运转的普遍性原则,法治的思维方式渗透到部队建设发展各方面;法治有效保障部队整体治理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犹如“神经系统”控制部队有机体高效运行。
  综上,可将理想中的法治军营描述为信仰法治、强法胜战、正规有序、公平公正、法纪严明、充满活力的现代化军营,这几个关键词构成了法治军营的核心要素。
  (一)法治军营是尊崇法治、信仰法治的军营。
  法治信仰普遍确立,是法治军营的精神基石和深层结构。习主席强调: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首先要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使全军官兵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在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活动中,大家都有同感,好的法治教育一定是深入心灵的,如果停留在浅表,就容易出现学法而不尊法、懂法而不信法。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军营,首先是全体官兵真正从内心尊崇法治、信仰法治,这种信仰不是法律知识的简单增量,而是法治认知的深层质变,是官兵内心深处对法治的自觉认同和情感信赖,是法律在官兵心中具有至高权威、被信奉为最高治理准则。有了法治信仰的“根”,官兵的政治忠诚才能树得更牢,在法与权产生冲突时才能作出一致的行为选择,解决矛盾问题才会找法而不是找关系,“两个以外”遵章守纪才有了最牢靠的自觉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成为大家的一种“肌肉记忆”。
  (二)法治军营是用法保战、强法胜战的军营。  军营首先是个战斗队,以法治巩固提升战斗力,是法治军营的题中之义。习主席指出,推进依法治军“目的就是要提高我军能打仗、打胜仗能力”,要求“把依法治军着力点放在服务备战打仗上”,科学揭示出“胜战必用法”的制胜之道。从内在机理分析,法治对战斗力具有调节规范功能,遵循战斗力生成规律配置要素、打通梗阻、顺畅运行,依法从严治训施训,为提升战建备整体效能奠基修路铺轨;法治具有耦合聚能功能,现代战争是复杂庞大的系统对抗,要素高度联动,管理更加精细,协同愈加紧密,所以习主席强调“没有法规制度规范,必然打乱仗,甚至打不了仗”,这就需要通过法治实现联合作战体系贯通、攥指成拳、聚合增效;法治还具有务战作战功能,俄乌冲突、巴以冲突中法理较量非常激烈,法理“软杀伤”与武力“硬对抗”相互渗透影响,法律战发挥直接作战功能。因此,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军营,应当是法治深度嵌入备战打仗发挥作用的军营,既确保战斗力标准硬起来、落下去,又确保部队师出有名、师出以律。
  (三)法治军营是依法抓建、正规有序的军营。
  法律具有稳定性的内在要求,稳定产生秩序,秩序构成法治的基础性价值。人类选择法治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通过法律的稳定治理追求秩序安定,避免肆意、无序、忙乱。习主席反复强调,要坚持扭住厉行法治抓基层,按照条令条例规范基层建设,保持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作为现代化的治理方式,法治以其权威性、稳定性、系统性等优势,为部队战备训练、建设管理等全面工作提供科学轨道,满足部队高质量发展对于秩序的需求。因此,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军营,应当是治军理念和方式发生深刻变革,法治成为抓建基层的基本方式,条令条例和法规制度成为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传统命令式、经验式、运动式抓建惯性得到彻底改变,工作循于法、秩序统于法、忙乱止于法的正规化军营。
  (四)法治军营是公平公正、内部纯洁的军营。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习主席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求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军营必须追求公平正义,并以此纯洁巩固内部关系。这首先体现在公正用权上,每一项公权力都在法规制度框架内行使,领导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依法接受监督成为习惯;其次体现在制度环境上,处理关系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事务,制度公平无漏洞、执法公正无偏私、程序阳光无暗门,切实让官兵在每一项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再次体现在内部关系上,法规制度及其执行充分体现尊干爱兵、官兵一致,有效抵制战友关系庸俗化,“微腐败”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军营风气清清爽爽,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进一步巩固发展。
  (五)法治军营是法纪严明、令行禁止的军营。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法纪严明是古今中外治军通则,更是人民军队的鲜明底色。习主席鲜明提出坚持从严治军铁律,要求“严格法制执行,维护法治权威,加强纪律建设,以严明法治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强调“坚持严字当头,在从严管理、依法带兵上下功夫”。法治军营必须把握军队、军人、军事活动的特殊要求,将法纪严明、令行禁止作为重要表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全面从严。在这样的军营里,官兵法纪意识强烈,人人立起军法从严导向,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没有市场;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基本杜绝;问责实现法治化,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教育管理中的松、散、虚、软现象得到彻底纠治。
  (六)法治军营是尊重权利、充满活力的军营。  军事领域是最具创新活力、最需创新精神的领域。习主席指出:实现强军目标,基础在基层,活力也在基层。而活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法治环境,法律通过确认和保障权利稳定人们的预期,通过对官兵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的尊重从而激发创造。因此,新时代的法治军营,一定不是一潭死水、缺乏生机的军营,而是法治充分稳预期、激活力的现代化军营。在这样的军营里,有健全的正向激励机制,依法维护好、保障好、发展好官兵各项正当权益,官兵的诉求渠道畅通并得到及时回应;有科学的法治标准汰劣留良,躺平现象没有滋生土壤,官兵的个性有序发展并得到平台展示,官兵的创造自由泉涌并得到鼓励褒奖;有完善的制度机制激活新技术新思维,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引起治理变革,“技术+法治”深度融合触发效能革命,法治红利得到充分释放。
(执笔:傅达林 谭正义)    
图片新闻   3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举行2026年上半年新兵入伍欢送仪式。图为在渡江战役纪念馆解放广场,身着迷彩服、胸前佩戴大红花的新战士整齐列队,带着父老乡亲的嘱托,奔赴军营建功立业。
本报通讯员 黄星星 徐伟 摄
“只要警铃一响我必逆行而上” 记新疆天业集团应急救援中心大队长李瑞昌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危化救援是生死较量,专业必须刻进骨子里。”这是新疆天业集团应急救援中心大队长李瑞昌一直坚守的信念。退役后,在危化品消防岗位工作的14年里,他潜心钻研业务,面对险情临危不惧、沉着冷静,始终冲锋在火灾救援第一线。
  “只要警铃一响,我必逆行而上。”李瑞昌说。
  2017年5月16日,天业集团应急救援中心内警铃骤响:接到119指挥中心调度,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八一”路口处某修理厂发生火灾,现场有大量易燃物品,情况危急。
  接警后,李瑞昌迅速集结队伍,第一时间到达某修理厂。经过火情侦察,眼前的画面令李瑞昌心里一惊:修理厂东门30米处的废料堆放点起火,现场存放着大量废旧轮胎、气罐、油箱等易燃物品,周边库房和数十辆小轿车随时可能被大火吞噬,四周浓烟弥漫,几乎遮蔽了视线。
  李瑞昌马上部署攻坚组架设水枪对着火部位进行压制,对火势蔓延方向进行堵截,防止火势将周围库房和小轿车引燃。与此同时,他奔至火灾上风口。经过现场查看,他果断命令全体火场进攻人员撤退。
  就在大家刚撤退到安全地带时,爆炸发生了。一块需要两人才能抬起的废旧油箱碎片被炸飞至围墙外20米远,强烈的冲击波将李瑞昌掀翻在地。
  李瑞昌迅速调整策略,他一边疏散现场人员,一边安排攻坚一组在安全范围内利用高喷消防车控制火势,同时安排攻坚二组灭火编队在围墙外用车载炮控制火势。其间,废旧油箱和气瓶连续3次爆炸。最终,在李瑞昌和队友的殊死奋战下,火势逐渐被控制。1个多小时后,大火被彻底扑灭。
  2018年冬,石河子市平均气温达到零下25摄氏度。12月29日,李瑞昌和队友们前一天夜里才出完火警,灭火服尚未完全解冻,就接到石河子市应急救援支队调动命令:“147团省道有人员被困。”感冒发烧的李瑞昌接到险情后二话不说,带着队友就出发了。
  赶往现场途中,气温已达零下30摄氏度。李瑞昌不断接到报警人打来电话,他耐心安抚报警人情绪,教他们如何营救被困人员,如何自救、止血、做好保暖等前期处置方法,同时指挥救援车辆在频频侧滑的大雪路面前行,以最快速度赶赴事发地点。
  因为考虑周全,救援工作顺利展开。可就在车门破开,准备抬出被困人员时,李瑞昌发现被困人员一只脚卡在变形的底盘下。他迅速钻入车底用扩展钳扩张,并不断叮嘱队友们注意观察,尽可能保护好被困人员避免二次伤害。从部署营救方案到营救结束,短短10分钟,困在事故车辆中的人员被成功救出。
  “穿上这身制服,就要对得起人民的信任。”李瑞昌说,“只要群众有需要,我一定选择冲锋在前,用生命守护万家灯火。”14年来,他逆向而行,忠实履行一名消防战士的职责和使命。
  这些年,李瑞昌先后参与石河子市多起火灾救援、灾害事故的处置,累计参加应急救援700余次。在他的带领下,天业集团应急救援中心已成为应急救援的尖兵力量。
聚焦备战打仗 推进全链路阳光征兵 今年上半年新兵起运工作启动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贾二兵

  3月16日,记者从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获悉,2026年上半年新兵起运工作全面启动,各地举行欢送新兵出征仪式,预计3月底前所有新兵入营完毕。
  据了解,此次征兵紧紧围绕备战打仗核心需求,深化精准征兵、阳光征兵举措,持续提升兵员质量,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注入新鲜血液。
  为进一步凝聚强军胜仗需要优质兵员的共识共为,各级征兵办始终锚定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以提升兵员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征兵各项工作。通过专题会议、集中培训、日常提醒等形式,引导征兵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站位,聚焦备战打仗,扛起使命责任;抓住寒假大学生返乡关键节点,通过媒体宣传、上门动员、家长见面会等多种方式,向应征青年介绍国际形势、解读征兵政策,强化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有效激发广大青年参军热情。
  为实现精准征兵、优中选优,此次征兵全国推开试用辅助定兵系统,通过对应征青年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评估,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排名,结合个人志愿、部队需求、能力优长,由系统自动生成辅助定兵方案,之后按程序提交定兵会定兵,让合适人员奔赴最适合岗位。
  为探索推进全链路阳光征兵,各地及时公开入伍条件、定兵规则,实行单科体检结果现场告知、体检结论3日内网上反馈、综合素质量化评估全程公开、定兵过程及结果及时公示,做到全过程透明。各地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聘请廉洁征兵监督员,邀请家长代表参与相关环节,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征兵政策、流程、结果全程公开透明,定兵公平公正,让我们放心又安心。”一名新兵家长如是说。
  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击“兵托”诈骗工作,提醒应征青年及家长警惕诈骗陷阱;军地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征兵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违规违纪行为坚持零容忍、快查快处,严肃追责问责。
  此次征兵中,兵员质量持续提升,广大有志青年积极响应祖国号召携笔从戎,用实际行动践行报国初心,为国防和军队建设贡献青春力量。3月16日起,全国各地新兵将分别以航空、铁路、水路等运输方式,陆续奔赴火热军营,开启军旅生涯。
福建军地司法机关 联合做实法律服务保障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朱榕谦 方漫 近日,第九届驻闽部队法律服务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会议由解放军福州军事法院、解放军福州军事检察院联合举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东部战区陆军、福建省军区等20余家单位相关业务负责人参会。
  会议指出,福建省军地司法机关应合力为驻闽部队提供优质法治服务。针对部队急难愁盼问题建立常态跟踪机制,逐项分析研究、逐条推动销账,真正把部队的法治期待落到具体行动中、体现在实际效果上,共同推动法治军营建设取得新成效。
  福州军事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始终把做实法律服务保障作为徙木立信、重塑政法工作威信的关键举措,力求在研战事、解难题、创佳绩中发挥关键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切实当好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生力军和排头兵。
  福州军事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强调,军地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注重打造军地协作福建品牌,深化涉军案件办理、军事设施保护、法治宣传教育等领域统筹联动,着力解决影响部队战斗力建设的梗阻问题。
海口军事法院 为预定新兵开展法治宣讲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王萍 近日,解放军海口军事法院应邀赴海南省某区县预定新兵役前教育基地,开展“以法纪为帆、赴军旅新程”专题法治宣讲,帮助预定新兵扣好军旅人生第一粒法治扣子。
  授课聚焦兵役法规、军营纪律、法律责任、权益保障四方面内容,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浅出解读兵役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重点讲解拒服兵役、窃密泄密、自残自伤、酒后驾车、网络赌博等常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提醒预定新兵要严守纪律底线,树牢法治理念,自觉做到遵规守纪、令行禁止。为拉近司法为兵与预定新兵距离,现场还设置互动答疑环节,向预定新兵发放“五个一百”法律宣传产品。
  预定新兵表示:“军事法官的授课让我们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我们会牢记自贸港青年的担当,扎根军营建功立业,为军旗添彩。”
集约办案提升战斗力 精准评估做实规范化 眉山东坡公安构建现代化执法办案新生态 □ 本报记者  马利民
□ 本报通讯员 郑丽霞

  执法办案,不仅在于雷霆万钧的力度,也在于规范高效的精度,更在于人文关怀的温度。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正是将这三种价值追求融为一体的实践场。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该中心,实地探访这一现代化执法办案阵地。
从“多点多线”到“一站闭环”
  步入东坡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首先感受到的是一种井然有序的流程之美。从踏入中心的那一刻起,一条清晰的路径便展现在眼前:“入区登记—人身检查—信息采集—候问看护—询问讯问—财物存取”。这条路径并非简单的线条勾勒,而是经过精密计算和科学设计的“单向循环、全程闭合”工作流程。
  中心内,民警办案功能区、证人(受害人)办案区、嫌疑人办案区相对独立设置,却又紧密衔接,如同一个高效运转的精密仪器。民警功能区里,研判研讨室、业务查询终端以及贴心的饮食休息区一应俱全,为连续作战的民警提供了坚实的后方支撑;嫌疑人办案区内,各环节无缝对接,避免了流程折返带来的效率损耗和时间拖延;证人(受害人)办案区则充分体现人文关怀,隐私保护与权益救助功能被整合其中。单独询问室和法律援助窗口,已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温暖港湾,累计为114名受害人提供隐私保护,救助权益受损人员82人次。
  “过去,各办案单位‘各自为战’,办案民警需要在不同地点之间奔波,耗时费力。建设中心的初衷,就是要破解‘建而不用、空置空转’的难题,推行集约高效的办案模式。”东坡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毛鹏说,分局制定《案件入中心办理管理规定》,强制要求刑事案件一律进入中心办理,否则不予提供体检送押和案件审批服务,这一“强制入轨”机制立竿见影,刑事案件入中心办理率从最初的50%迅速提升至100%,真正实现“集中办理、集中监管、集中审核”。目前,单次案件办理平均耗时较以往缩短3个小时,办案流程效率提升30%,一场围绕“集约”的效能革命在这里结出硕果。
做实“加减乘法”激活战斗力
  集约只是第一步,如何让集约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战斗力,才是关键。
  “太便利、太快速了!”大石桥派出所民警姜坤对中心带来的变化感触颇深。一次,他带嫌疑人来到中心,从人身检查、信息采集到候问看护,一系列流程都有专职人员负责,他只需专注于后续的讯问工作,“以前仅是把嫌疑人送去体检,再送看守所,大半天就搭进去了。现在这些事务性工作都由中心包办,我们可以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外围调查、周边取证这些核心工作上。”姜坤的切身感受,正是中心通过做足“三法”举措,提升办案质效的生动缩影。
  所谓“三法”,即“加法”、“减法”和“乘法”。在做足“加法”方面,中心新增28名专职民辅警,增配押送车辆,设立“监督管理岗+体检送押岗”双岗体系,将体检、送押等耗时环节交由专人负责,累计为办案民警节省超2000小时工作时间。同时,由于法制大队整体迁入中心办公,实现“靠前指导、靠前监督”,已累计提供法律指导200余次,帮助纠正问题62条,案件退查率同比下降25%。
  在做实“减法”方面,中心提供全链条代办服务,办案民警仅需专注审查,单起案件工作量减少30%。中心引入东坡区妇幼保健院实体入驻,将羁押前体检时间从3小时压缩至0.5小时。同时,联合邮政设立代收点,寄送法律文书、返还财物,为民警减负增效。
  在做优“乘法”方面,中心汇聚大数据、法制、督察、刑侦、网安等警种资源协同作战,研判人员已提供支撑32次,协助串并案件21起,推动民警办案从“单兵作战”向“集团会战”转变。
智能监督促执法规范化提升
  在东坡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一套依托中心运行数据及警综平台数据的智慧大脑正在时刻高效地运转,它从质量、效率、安全三大维度,对全局执法活动进行动态监测与精准评估。它所设立的72项执法质态指标,如同一位严谨的“质检员”,覆盖从警情处置到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这正是中心拓展功能辐射、推动执法规范化的核心支撑。
  在这一体系下,案件管理率先实现突破,中心创新构建“2+N”案管监督模式,由专人每日巡查派出所接处警与受立案情况,形成“预警—整改—督办—问责”的严密闭环,运行以来,已累计筛查警情超过1.6万条,发现并整改问题500余起,从源头上显著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与此同时,中心的功能辐射也延伸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可实现人身检查、心理疏导、询问取证、检察介入等一系列流程“一站完成”,最大限度减少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此外,中心还积极联动法院、检察院,在内部联合设立刑事案件速裁法庭,打通案件快速办理的“最后一公里”,让司法效率得到实质性提速。
  东坡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不只有严肃的流程,更有时刻运转的智慧与无处不在的关怀。它让民警专注破案,让正义更快抵达,也让每一个身处其中的人,感受到法治的严谨与温度。
既是“平安哨”更是“暖心站” 贵州福泉公安打造新型街面警务站 □ 本报记者  王家梁
□ 本报见习记者 胡特旗
□ 本报通讯员  姚一帆
  
  入夜,贵州省福泉市碧桂广场,夜市摊点烟火升腾,商圈人流如织。广场中央,一盏闪烁的警灯与万家灯火交相辉映——那是福泉市公安局街面警务站的所在地。
  随着城市商业街区快速发展,群众对安全保障和便捷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近年来,福泉市公安局主动转变警务理念,在金山街道碧桂广场、乐都广场、马场坪笔山社区、牛场镇中心城等重点区域建成4个新型街面警务站,将警力直接摆到群众家门口,打造“看得见、找得到、靠得住”的平安前哨。
  屯警街面,反应更快一秒。警务站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守,配备圆盾、阻车器、急救箱等专业装备。依托“三班倒”勤务机制,确保突发警情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自运行以来,街面警情显著下降,2025年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提升至98.84%。
  便民服务,距离更近一步。身份证自助办理一体机进驻警务站,群众随到随办、即办即走。针对行动不便群体,民警主动提供上门办证、送证等服务。让警务站不仅是“平安哨”,更成为群众身边的“暖心站”。截至目前,警务站累计帮助找回走失儿童20名、遗失物品20件,为群众办理身份证30余张。
  警民共治,根基更深一层。警务站创新推出“十联铺”工作机制,将周边商户每10户编为一组,推选治安积极分子担任组长,组建义务巡防队伍。定期召开警民议事会、行业场所座谈会,形成“民警牵头、商户参与、群众支持”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自建成以来,福泉市街面警务站累计开展入户宣传4000余人次,盘查可疑人员11800余人次,巡逻防控2300余次,投入巡逻警力5700余人次。
  从“找上门”变为“在身边”,福泉市公安局以街面警务站为支点,撬动警务模式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转型,让平安触角直抵群众身边,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基底。
博鳌亚洲论坛举行2026年年会   本报博鳌(海南)3月24日电 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博鳌亚洲论坛2026年年会今天在海南博鳌东屿岛举行。记者从博鳌亚洲论坛2026年年会新闻发布会暨旗舰报告发布会上了解到,年会将持续至27日,以“塑造共同未来:新形势、新机遇、新合作”为主题,设置“把握世界大势,引领发展方向”“深化区域合作,激发强劲活力”“推动转型创新,释放发展潜力”“筑牢伙伴关系,实现包容发展”四大板块议题,将举办分论坛、圆桌会、对话会等系列活动50多场。
  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张军表示,博鳌亚洲论坛始终立足亚洲、胸怀世界,致力于推动亚洲经济一体化,促进地区国家同世界各国交流合作,增进理解信任、实现互利共赢。本届年会规格高、范围广、代表性强。据统计,共有来自60多个国家和地区约2000名代表参会。
  发布会上,《亚洲经济前景及一体化进程》和《可持续发展的亚洲与世界》两份旗舰报告正式发布。报告显示,尽管面临重重挑战,亚洲经济依然展示强劲韧性,呈现向好趋势和前景,为世界经济、全球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张军表示,亚洲经济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进程必然伴随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但只要各方坚定信心、团结合作、勇毅前行,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推动亚洲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打造支撑“亚洲世纪”的新发展格局。
  24日下午,“博鳌亚洲论坛成立25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举行。自2001年创立以来,博鳌亚洲论坛从初创时期的区域性对话机制,逐步成长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多边合作平台。作为东道地,海南亦由经济特区迈向中国特色自贸港。当前,海南正推动论坛资源与自贸港建设深度融合,在规则对接、产业链接、宣传推介上持续发力,将国际交往势能转化为开放发展动能,书写中国特色自贸港高水平开放新篇章。
第九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将于4月29日至30日在福州举办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万静 第九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将于4月29日至30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举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第九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有关情况。
  本届峰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主题是“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发展,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将举办50多场对话交流活动,并设有数字中国创新大赛和现场体验区,同步举办闽江数字夜话、院士专家行等特色活动100余场。
  据介绍,第九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将更加注重展示成果、发布技术、繁荣生态三个方面。本届峰会将充分展示数字中国建设标志性成果、里程碑式进展,发布《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5年)》和数字中国发展指数;国家数据局、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保局、中国气象局等12家部委将发布30多项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政策、报告、标准等。现场体验区新增“人工智能”板块,覆盖算力、算法、数据三要素以及行业应用等重要环节。“数字社会”特色专区重点呈现数字技术在民生领域的应用成果。
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刘欣 近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构建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运行管护重点任务,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经营服务水平。
  《通知》围绕五大重点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加强农村供水水量水质保障。要求强化水资源管理和水源保护,按要求配备并规范运行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加强水质检测监测。
  二是强化工程应急保供。科学布局应急备用水源,因地制宜做好抗灾保供。
  三是稳步推进农村供水价格改革。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时,严格按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在坚持公益属性、保障民生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供水成本、生产能力利用情况、农民承受能力、财政补助等因素。
  四是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要求未实现县域统管区域抓紧实现专业化管护,已实现县域统管区域逐步实现数智化管理。同时根据中央常态化帮扶政策要求,持续巩固农村供水保障成果,兜牢农村供水安全底线。
  五是落实支持政策。明确各级财政资金按规定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予以支持,并加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以募投建管一体化模式等参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核销消费券332.8万张 超105万失能老年人受益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蒲晓磊 民政部今天举行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推进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司长李邦华介绍说,今年1月1日起,民政部、财政部在全国启动实施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核销消费券332.8万张,核销金额23.5亿元,带动养老服务消费金额115亿元,超过105万失能老年人从项目中受益。
  李邦华介绍说,在申领资格上,补贴发放对象为经统一评估确定为中度、重度或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等相关政策的人群暂不纳入。
  在消费券使用上,本次补贴不发放现金,均为电子折扣券,用于抵扣养老服务相关费用。抵扣标准分两类,机构养老服务抵扣比例4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抵扣比例50%,两类服务每人每月最高均可抵扣800元。使用范围涵盖居家上门、机构养老、喘息服务、日托服务等,家中护工若归属养老服务机构或具备养老服务功能的家政企业,则可以抵扣;消费券使用以地级市为单位,跨市居住的老年人只需在平台更改居住地地址,即可重新领券。
  在申领渠道与后续管理上,消费券统一通过民政部的“民政通”App申领,老年人或代办人可在平台专题页面按指引操作,一个代办人目前最多可为12位老年人代办相关业务。针对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系统操作繁琐等问题,民政部正持续优化“民政通”的适老化水平,完善代办流程,提升申领便利性。
农业农村部部署2026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   本报讯 记者丁一 为充分发挥农业执法护航“三农”发展作用,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指导各地依法严厉打击坑农害农、危害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持续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
  《通知》指出,要加强隐患排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置。要求各地深入一线全方位排查违法行为线索,加强类案规律总结与趋势分析。合理划分检查区域、优化检查频次,实施分类检查,提升执法检查针对性和精准性。严格规范违法线索处置,提高问题发现率和违法惩处率。
  《通知》强调,要聚焦重点领域,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持续整治制假黑窝点、农资“忽悠团”走村串户、通过短视频平台或以“订单农业”为名销售假劣农资等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畜禽屠宰等领域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细化工作举措和打击重点,加强区域间、部门间执法协作配合,督促引导执法人员遵规守纪、担当作为,为执法行动有力开展提供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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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法院运用“加减乘除”工作法就地解纷   2025年4月,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人民法院联合古峰镇党委,制定《“翠屏之南党员法官工作室”实施方案》,选派6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党员法官,分别派驻到古峰镇的6个社区担任党委副书记,建立“一社区一党员法官”工作机制。工作室依托社区委员会,整合多方资源,灵活运用“加减乘除”工作法,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加”即由党员法官根据纠纷实际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参与调解,加强联动协作,凝聚解纷合力;“减”即由党员法官根据不同社区需要,定制法治课程,开展“订单式”普法,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努力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乘”即要求党员法官乘力攻坚,灵活运用巡回审判、上门调解、就地办案等方式化解纠纷;“除”即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依托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苗头性问题。截至目前,挂职党员法官共走进社区开展座谈讨论、征集意见等工作14次,深入学校、企业、机关单位等开展普法宣讲12场,覆盖群众2000余人次。 毛兰淏  
南京江宁司法局为农民工撑起法治“保护伞”   连日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以农民工帮扶专项行动为契机,从精准普法、纠纷化解、就业帮扶等多个维度发力,为农民工撑起法治“保护伞”。
  江宁区司法局结合农民工法律需求,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题普法讲座,通过“法条解读+案例分析”的方式,耐心解答农民工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加班报酬、欠薪维权、离职补偿等方面遇到的难题,引导其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局积极参加江宁区各街道举办的“线上+线下”招聘会,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答疑解惑等多种方式,介绍劳动维权渠道、申请流程与投诉方式,重点推介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针对欠薪纠纷、工伤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江宁区司法局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原则,主动对接劳保、信访等部门,建立“及时介入、优先调解、跟踪督办、快速处理”机制,做好释法明理、心理疏导等各项工作,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该局各司法所高度关注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农民工群体,常态化开展走访谈话、法治教育、政策宣讲等活动,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指引等服务,助其更好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下一步,江宁区司法局将聚焦农民工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王旭  
七台河茄子河法院持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   本报讯 记者张冲 通讯员田新宇 近年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宏伟法庭坚持以“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导向,持续深化“四化四解四到位”多元解纷机制,让司法服务触手可及、矛盾纠纷无感化解、基层治理落地生根。
  该院结合辖区涉农涉企纠纷多、乡土人情关系交织等特点,搭建“一村一室”联络点,依托村屯“人熟、地熟、事熟”的优势,联合村委会、本地调解员,以“聊家常、讲法理、叙乡情”的方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信得过的方式化解心结。构建“政协+法庭”“四所一庭”联动调解机制,建立“矛盾联调、隐患联防、问题联治”工作方法,齐抓共管、同向发力,务实高效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建立涉农涉企纠纷专项台账,做到“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闭环调解。
兰州新区检察院开展为民服务争当先锋活动   2025年以来,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为民服务、争当先锋”主题实践活动。该院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案件管理大厅的窗口部门设立“党员示范岗”,在各业务部门创建民生保障、公益先锋、法律监督、平安建设、服务保障、法治宣讲6个“党员责任区”,坚持“一案一责任、一事一跟踪”,确保群众诉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组织党员干警到结对社区开展“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环境整治齐参与、美丽家园共创建”等志愿服务活动,助力文明乡风建设;将季度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建立“双考核”评价机制,通过设立意见箱、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县丽娟  
南阳供电开展供电服务领域专项监督   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连日来,国网南阳供电公司在辖区开展供电服务领域专项监督行动。该公司下属国网邓州市供电公司纪委成立专项监督小组,走进邓州市鹏宇纺织有限公司、邓州市望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围绕业扩报装、电费收缴、故障抢修等关键环节,通过查阅台账、座谈交流等方式,重点核查供电服务人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截留挪用电费、推诿扯皮等问题。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全程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王亚刚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 以高质量民商事审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 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民商事审判工作作为国家司法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以严格公正司法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重要职责。站在“十五五”新的历史起点,人民法院必须一以贯之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坚守公正司法这一主线,优化审判质量,以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更高效能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夯实法治根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
  筑牢政治忠诚 永葆民商事审判工作正确方向
  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把握民商事审判正确政治方向。要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增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在民商事审判中得到正确、有效执行。
  要始终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更加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以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高度责任感,融合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分析判断法律适用问题,办理每一件民商事案件,做深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魂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根脉”,切实践行“两个结合”,立足实际,充满自信地解决中国民商事审判中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的民商事审判规则体系、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
  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固本培元,不断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约束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从源头防范“由风及腐”,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民商事审判队伍,赢得人民群众对民商事审判的信赖、信任,不断提高民商事审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
  聚焦主责主业 着力促进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民商事审判应将建设“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立足点,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一要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法审理涉及要素配置的各类纠纷案件,依法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充分发挥民法典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民法典的体系化构建,注意适用中的系统思维以及与商事单行法律的协同实施。把握好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辩证关系,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契约正义。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确保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加强市场主体涉诉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整合,促推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体系完善。
  二要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尽快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确保在处理公司类纠纷时,平衡好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投资者与债权人、职工与公司的利益关系,平衡好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治理结构性关系,助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处理物权纠纷时,准确把握物权法律制度确权、物尽其用、维护秩序的多重价值功能及公示公信原则,平衡好产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关系。尽快出台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规范性文件,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提供司法保障;加快修订破产管理人报酬司法解释,推动管理人报酬市场化、规范化、合理化;尽快出台执破衔接指导意见,释放执行和破产制度叠加效能,实现危困企业“治得早、救得活”,“僵尸企业”“移得出、破得快”,促推市场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切实防范以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处理好民刑程序关系、实体关系,既依法打击犯罪,又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财产保全制度,充分利用损害赔偿制度抑制滥诉行为引发的财产长期查封、冻结现象,切实避免影响市场要素的流动性和有效利用。
  三要服务金融强国建设。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理念,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合规融资模式,遏制高利放贷、金融套利等违法行为。强化金融协同治理理念,处理好民法一般规定与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关系,把握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金融监管政策在合同效力判断中的作用。重视司法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取向一致性评估,支持监管部门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制定出台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深入研究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司法应对举措,完善金融司法保障体系。研究出台新形势下不良资产转让中有关利息计算、债权转让通知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研究出台有关商业汇票无因性定位、商业汇票权利与基础债权的关系、票据再追索权的时效起点等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
  站稳人民立场 着力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做深做实“如我在诉”,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要强化实体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既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又要依法适用法定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依法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制度,既压实当事人举证义务,又在事实认定可能严重背离真相时,依职权调查取证、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转换规则,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依法运用释明权,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法律关系认识存在偏差时,及时引导当事人明确诉求、完善证据,避免因诉讼能力不足而权益受损。
  二要助力兜牢民生底线。在金融消费、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等纠纷中,既要充分考虑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对等实际情况,保护金融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劳动者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利益,把兜底线、保发展、促共赢统一起来。建立健全涉民生案件“三优先”机制,强化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事故等案件的审判执行,严防因久拖不结致贫致困、激化矛盾。
  三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理念,不仅要解决法律层面的争议,更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既解纷,又止争。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规范立案调解工作,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渠道,实质性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
  深化改革创新 着力推动民商事审判提质增效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制度机制,推动提质增效。一要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深化应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引导法官一次性实质性解决纠纷,做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院庭长阅核监督机制,既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又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充分发挥全国法院在“一张网”办案办公的优势,将各类监督管理规则嵌入民商事审判全流程,做实事后追责向事前、事中管控转变。强化审判质量监督,定期开展发改案件评析、裁判文书评查和庭审评查,建立典型差错案件通报制度,对裁判不规范、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及时予以纠偏。
  二要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借助“一张网”,实时监测关联纠纷、跨区域诉讼等情况,对涉及重大风险、群体性纠纷的案件,依法指定管辖或集中管辖,避免“无序诉讼”、多重查封。健全统一裁判尺度机制,发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下指导,及时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强化法律适用规则供给,针对新交易、新模式、新业态引发的相关纠纷,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审判指引、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三要注重强化科技赋能。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健康发展。通过证据指引与审查、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裁判辅助等智能化应用,推进统一裁判尺度,防止类案不同判。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挑战,必须坚持“辅助审判”定位,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法官作出、司法责任最终由法官承担,坚决守住法律、伦理和安全底线。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文化安全的法治路径   □ 孙江 黄耀东

  国家文化安全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维度之一,涉及意识形态安全、民族文化传承与数字时代文化主权维护。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战略框架下,文化安全不仅关系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更关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稳定与民族文化的传承。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多层次的文化法律制度体系,但面对新形势下的文化安全新风险、新挑战,法治保障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鉴于此,深入研究文化安全的法治保障问题,梳理现实难题并提出优化路径,对于防范文化安全风险、巩固意识形态阵地、推动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我国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现状
  一、立法体系初步形成,核心领域有法可依。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文化安全法治建设,逐步构建以宪法为核心,以专门法律为支撑,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文化法律制度体系。在核心领域,先后出台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网络安全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专门法律,涵盖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文化治理、意识形态引领等多个方面。同时,地方层面也结合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了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具体措施,形成上下衔接、协同发力的立法格局。
  二、执法力度持续加大,重点领域整治成效显著。在执法层面,我国逐步强化文化领域执法力度,聚焦境外违禁视听内容传播、盗版侵权、网络文化乱象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大对盗版影视、网络文学、音乐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盗版乱象,净化文化产业生态。同时,建立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宣传、网信、公安、文化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逐步净化文化市场环境,防范文化安全风险。
  三、司法保障不断强化,权益保护力度持续提升。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为文化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知识产权纠纷、文化侵权等案件中,法院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严厉打击各类文化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文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益诉讼: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强化文化安全的司法保护。同时,司法机关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提升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整体效能。
  四、全民守法意识逐步提升。我国逐步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平台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文化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同时,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文化安全科普等活动,提升全民文化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引导公众自觉抵制违禁内容、盗版资源,主动参与文化安全保护,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文化安全的良好氛围。
我国文化安全法治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推进法治保障文化安全方面取得较为显著成效,但也须清醒认识到:数字化与信息化的迅速演进以及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推动传播方式和手段的巨大变革,给维护文化安全带来更大挑战。
  一、立法体系仍有短板,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不足。现行立法呈现分散化等特征,缺乏综合性立法,导致文化安全边界模糊、责任主体不明确等。此外,地方立法存在“形式化”与“碎片化”问题,部分法规过度依赖政策文本,法律规范与政策界限模糊。同时,针对重点领域立法存在短板。
  二、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效能有待提升。一是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存在监管信息分散、资源无法共享、协调配合不畅等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存在监管盲区。二是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文化领域执法涉及法律、文化、技术等多个领域,对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但当前部分执法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适应复杂的执法需求。三是执法方式较为单一,多以专项整治为主,常态化执法力度不足,且对新型文化安全风险的识别、预警能力不足,难以实现全链条、全方位监管。
  三、司法保障存在薄弱环节,维权成本较高。一是文化领域侵权案件的举证难度较大,尤其是网络文化侵权、跨境文化侵权等案件,存在取证难、侵权责任认定复杂、赔偿标准低等问题,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二是裁判尺度需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类文化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存在差异,影响司法公信力。三是对新型文化安全相关案件的审理能力有待提高,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深度伪造等新型案件,司法机关应加强研究和经验积累,快速有效作出裁判。
  四、社会共治力度不足,全民守法氛围尚未形成。文化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仍需进一步完善。一是部分文化企业、网络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内容审核、风险防控投入不足。二是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不充分,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约束与引导,难以实现行业内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三是全民文化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仍有提升空间。
  完善我国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具体路径
  一、完善立法体系,增强立法的针对性与系统性。构建系统完备的文化安全法律体系是法治保障的基础。一是加快制定综合性的文化安全基本法,统筹规范文化安全各领域的相关问题,明确文化安全的定义、原则、责任主体与保障措施,实现不同领域法律的衔接协调,填补立法空白。二是聚焦重点领域与新型风险,完善专项立法。三是加强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协同,鼓励地方结合本地文化特色与实际需求,制定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构建上下联动的立法格局。
  二、健全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能与监管水平。强化执法实施是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关键。一是完善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矩阵式治理架构,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是创新执法方式,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文化安全风险数字监测系统,实现对文化内容的实时监测、预警与处置,提升执法的精准性与高效性。同时,强化常态化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此外,督促平台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设定合规义务清单,推动平台加强技术投入与内容审核。
  三、强化司法保障,降低维权成本与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保障水平是维护文化安全的重要支撑。一是完善文化领域侵权案件的举证规则,推动建立和完善举证责任倒置、证据保全等制度,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二是加强司法指导,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三是加强司法机关对新型文化安全案件的研究,培养专业的司法人才。四是将侵害国家文化主权、破坏文化遗产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强化司法对文化安全的干预与保护。同时,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形成司法与行政协同保障的格局。
  四、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全民守法意识。推动社会共治是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重要补充。一是强化平台主体责任,督促文化企业、网络平台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容审核与风险防控,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开展行业培训与交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三是通过多渠道加强文化安全的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文化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引导公众主动参与文化安全保护。四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公众举报、舆论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参与文化安全监督,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引导、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利用法治方式保障文化安全是新时代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我国文化安全法治保障体系,需要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立足我国文化安全实际,从立法、执法、司法、社会共治四个维度协同发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面对复杂的国际文化格局与国内文化发展形势,还需积极参与全球文化治理规则制定,提升我国文化安全法治保障的国际影响力,为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文章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介变迁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文化领导权研究”(项目号25XW085)中期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人工智能法治研究十大议题(二〇二六)》发布 □ 本报记者     陈红卫
□ 本报见习记者 柳源远

  日前,由中国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等单位联合主办的“探寻人工智能法治研究的真问题(第二季)”研讨会举办。本次会议会聚国内人工智能法治领域学界专家、实务骨干与产业专家,正式发布《人工智能法治研究十大议题(2026)》。
  一、智能体的行为边界、授权机制与竞争治理
  当前智能体技术快速落地应用,自主决策、交互执行能力持续升级,随之引发的行为边界模糊、授权机制缺失、市场竞争失序等问题日益凸显。本议题聚焦智能体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为中立技术工具,其行为边界的设定、用户授权与系统控制之间的责任配置以及在智能体跨平台、跨系统运行的背景下,现有竞争规则与监管框架如何应对新型市场秩序问题。
  二、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的法律风险及回应
  随着AI拟人化交互技术普及,虚拟陪伴、智能客服、拟人化营销等场景不断拓展,由此引发的人格权侵权、情感欺诈、虚假承诺等法律风险持续显现。本议题聚焦现行法律应当如何建立规制框架,以防范具有现实危害可能性的风险;如何明确产品设计义务、风险提示义务或更高层级的合规要求;如何调整围绕明确可预见损害和侵权行为建立的侵权责任制度,并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体系。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致损风险防范与责任承担
  当前,人工智能幻觉的主要法律问题,已经从生成内容本身是否为不良信息,转向错误信息被用户采信后所引发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由信息虚假、事实错误、内容失真引发的侵权、误导决策、经济损失等纠纷频发;算法辅助或代替决策行为致损也时有发生,现有责任认定规则难以适配。本议题关注如何防范上述损害风险,发生损害应如何归责等问题。
  四、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结构性冲突与制度调适
  人工智能技术研发高度依赖海量个人数据支撑,与现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存在数据利用需求与权益保护、数据流通与安全管控等结构性冲突。本议题聚焦AI场景下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工、流转流程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结构性矛盾,聚焦知情同意规则优化、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数据利用合规边界等核心内容,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与人工智能发展需求精准适配,实现数据价值释放与权益保护双向共赢。
  五、人机协同场景下知识产权等权属与利益分配规则
  人机协同创作、研发、生产等场景日益广泛,AI生成内容、协同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侵权认定等问题,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前沿难点。本议题聚焦人机协同场景下成果属性界定、权利归属划分、利益共享机制构建,致力于探索适配人机协同模式的新型规则体系,划定清晰权属、制定利益分配规则,在兼顾创作者、AI研发方、平台方等多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激发创新活力与产业发展。
  六、前沿人工智能安全保障与极端风险防控的法治进路
  随着人工智能系统在模型规模、自治水平与社会嵌入深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能引发的风险呈现由局部性、可控风险向系统性、极端性风险扩展的趋势。本议题立足AI安全治理全局,聚焦前沿技术安全标准、风险预警机制、极端风险追责等,探索法治化防控路径,补齐AI安全治理制度短板,筑牢人工智能发展的安全底线,防范化解重大技术与社会风险。
  七、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的法治调控
  当前,公共机构持有的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建设能力以及合规治理工具,正在成为支撑大模型训练、应用落地与风险防控的重要制度要素。本议题聚焦公共机构持有数据用于大模型训练的规则、机制以及人工智能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生态建设,推动产业政策从行政引导迈向法治调控,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八、人工智能企业出海的法律问题
  随着国际化布局加快,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出现依赖海外市场的现象,可能会产生人工智能主权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企业出海面临海外市场准入、数据跨境合规、地缘法律风险等问题,成为出海核心阻碍。本议题梳理全球主要市场AI监管规则差异,研究数据跨境合规路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海外合规风控体系构建,为AI企业合规出海、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法治指引,助力我国AI产业国际化发展。
  九、人工智能技术标准、伦理准则与法律规则的体系协调
  当前人工智能领域技术标准、伦理准则、法律规则三者存在衔接不畅、边界模糊、效力冲突等问题,难以形成协同治理合力。上述三类规则亟须厘清规则定位、建立衔接机制,推动技术标准落地法治化、伦理准则转化制度化;要构建“标准+伦理+法律”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实现刚性法律约束、柔性伦理引导、技术标准规范的有机统一,提升AI治理整体效能。
  十、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新型工具
  人工智能时代,传统法律治理手段已难以适配当前技术的迭代速度与复杂特性,研发数字化、智能化、专业化的法律治理新型工具成为必然趋势。本议题关注AI治理风险预警工具、纠纷调处工具、证据固定工具等研发与应用,提升AI治理的精准性、高效性与时效性,为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与工具保障。
  据悉,后续各主办单位将围绕十大议题开展系列深度研究、学术研讨与实务调研,持续推动人工智能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完善与实践落地,为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现代化、法治体系完善贡献坚实力量。
开栏语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首部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典,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实现从分散立法到体系集成、法典编纂的历史性跨越,是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工作,《法治日报》即日起开设“生态法论”专栏,邀请理论界、实务界专家围绕法典的立法价值、体系构造、制度创新、司法适用及协同实施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度解读。敬请关注。
以法典保护生态环境:中国生态环境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 孙佑海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专家委员会委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综合性日益凸显,分散的单行法体系逐渐显现诸多弊端: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衔接不畅,监管权责划分模糊,新兴领域法律空白凸显,难以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治理、协同治理、源头治理”的现实需求。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正是为摆脱上述立法困境、回应时代需求而启动的重大立法工程。生态环境法典并非简单的法律条文汇编,而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实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系统性重构与升级,其公布将推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成为中国生态环境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破解立法碎片化,构建系统科学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立法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是法治有效实施的前提。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通过“法典化”整合,构建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协调统一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这是其成为生态环境立法重要里程碑的根本体现。
  一、实现立法理念的系统性升级
  以往的单行法,多侧重某一特定领域的污染治理或资源保护,缺乏统一的立法理念引领。生态环境法典首次确立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将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系统保护贯穿法典全文,实现了“主动保护”“系统治理”的理念升华,为我国生态环境立法提供了统一的价值遵循,引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向系统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二、完成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合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类情况: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等10部相关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法典。法典公布后,这10部法律不再保留。第二类情况:将现行的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余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这些法律在法典公布后将继续保留。第三类情况: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在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的情况下,在法典中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一方面,总则编作为“公因式”的提取,明确了生态环境的定义、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监管体制等核心内容,为各分则编提供统一指引;另一方面,分则编按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布局,分别规范不同领域与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保护相关的行为,实现了“总则统领、分则细化、整体协同”的体系架构。这种整合并非简单的条文叠加,而是对法律规范的重构与优化,使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分散立法”走向“体系立法”,改变了以往多法并存、重复冲突的局面。
  三、填补新兴领域的立法空白
  生态环境法典立足前瞻性立法思维,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安全等新兴领域纳入法典规范,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减排等核心制度;针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能源废弃物的爆发式增长,法典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让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不仅要管“造”,还要管“收”、管“用”、管“废”,确保绿色产业从诞生之日起就走上规范、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填补了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立法空白。同时,法典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污染物治理、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型制度进行系统整合,实现了生态环境立法与时代发展的同频共振,为新兴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彰显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前瞻性与创新性。
  完善核心制度,构建权责清晰的生态治理机制
  制度是法治的核心,生态环境法治的效能发挥,关键在于构建科学合理、权责清晰、刚性有力的核心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在整合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对核心制度进行了系统性完善与创新,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刚性有力的生态治理机制,这是其成为立法重要里程碑的核心支撑。
  一、明确统一的监管体制,破解权责交叉难题
  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细化了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建立了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同时,法典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制度规范化,破解了以往权责交叉、责任悬空的监管困境,实现了生态环境监管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整合核心治理制度,形成科学治理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以“预防—管控—救济—修复”为逻辑主线,整合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修复、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核心制度,形成科学的治理体系。一方面,强化源头预防,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作为核心管控手段,明确排污许可的核心地位,规范环评、监测、执法、法律责任全流程,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管控;另一方面,完善救济与修复机制,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优化检察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与程序衔接,建立生态修复的长效机制,实现“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损害赔偿”有机统一。
  三、强化法律责任刚性,提升法治威慑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责任的刚性是法律实施的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对法律责任体系进行了统一与强化,按违法类型、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统一处罚基准,强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刚性手段,加大对数据造假、环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强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避免重复处罚或处罚漏洞,实现了“过罚相当、权责统一”。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大幅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典的威慑力,为生态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引领价值转型,彰显新时代生态保护的法治担当
  立法不仅是制度的构建,更是价值的引领。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仅完善了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与核心制度,更承载着新时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追求,引领全社会生态环保理念的转型,彰显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法治担当,这是其成为立法重要里程碑的精神内核。
  一、彰显“预防为主、生态优先”的价值导向,推动发展理念转型
  生态环境法典将预防为主、生态优先作为重要原则,贯穿法典的每一个章节、每一条条款,打破了以往“先发展、后治理”的传统理念,确立了“生态兴则文明兴”的发展逻辑。这种价值导向的转变,不仅体现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上,更将引导各级政府、企业、公民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共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价值引领。
  二、强化“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凝聚生态治理合力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众参与是生态治理的重要力量。生态环境法典专门细化了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明确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公众意见征求、举报奖励等具体制度,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这种制度设计,能够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凝聚政府、企业、公民的治理合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治理格局。
  三、对接国际环境法,展现中国生态治理的大国担当
  生态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合力协同治理。生态环境法典立足全球视野,积极吸纳国际环境法的重要经验,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等重大理念融入法典内容,明确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国际义务,推动国际环境义务向国内法转化。这种立法安排,不仅完善了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展现了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提升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国际影响力。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与实施,是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重大意义不仅体现在立法形式的创新与法律体系的完善,更体现在制度构建的突破与价值理念的引领。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施行,并非生态环境立法的终点,而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新起点。未来,随着法典的施行,还需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强化执法司法力度,确保法典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以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向更高水平,为强国建设和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刑法路径   □ 杨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制度体系,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加强涉企执法司法监督。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服务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促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后,针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体系日趋专业化,而这一过程需要不同部门法相互配合,刑法作为后置法,在整个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中通过自身的强制力提供了兜底性的保障。刑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应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为原则,基于实质法益损害合理界定涉民营企业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保护不力或过度保护,保证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与国有企业具有同等地位,从而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实质化平等保护。
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实践误区
  刑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应避免陷入同样保护、过度保护等误区,错误运用刑法保护措施不仅背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初衷,还易导致刑法无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实质法益,最终造成整体营商环境的破坏。
  第一,误将刑法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同样保护当作平等保护。平等保护不是同样保护,忽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现实差异,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样保护,是对平等保护的误解,“一刀切”式的名为“平等”实为“同样”保护的处理模式,既不合理也不现实,还可能导致对民营企业的不平等保护。
  第二,误将刑法对民营企业的过度保护视为平等保护。以保护民营企业为名,违反刑法规定给予涉罪民营企业家从宽处理甚至不作犯罪处理,不是刑法上的平等保护,而是突破刑法规定的过度保护。
  第三,误将增设新罪作为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手段。刑法对涉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罪名规定并不相同,这主要是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不同决定的。因此,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罪名差异符合实质平等保护原则。将涉民企犯罪增至与涉国企犯罪相同数量的做法,无法真正有效地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实质界定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范围
  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刑法不应介入没有保护必要的领域,而应结合实际情况展开精准治理,合理确定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范围。
  首先,刑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通过规制犯罪行为实现。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专门法的形式,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对民营经济生产经营风险的治理,而非仅依赖刑法,刑法并不是也不能作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常用措施。在适用强度较弱但负面作用较小的治理措施无法产生效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刑事措施,倘若以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市场主体之名,盲目扩大刑法保护范围,不但不能解决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问题,反而有损民营企业自身权益。
  其次,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依据在于犯罪行为的实质损害。刑法平等保护强调在造成相同损害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侵害对象的不同而予以不同保护。
  最后,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核心在于保护其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刑法意义上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归根结底是要保护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在刑法上涉及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犯罪主要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17个罪名。与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无关的领域,并不涉及刑法平等保护问题,应避免刑罚范围的无序扩张。
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实体依据
  刑法介入民营企业保护应当秉持消极立场,以实质法益损害作为入罪标准,从而明确刑事制裁的边界。
  一方面,要避免将民营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拔高定罪。不能动辄将民营企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认定为犯罪,应该结合实质法益损害判断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入罪,从而选择更为合理的消极立场确定刑事入罪标准。在民营企业违规经营行为的认定中,要充分理解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妥善处理其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着重考量行为的经营性与实质法益损害性两个因素,以是否存在实质法益损害作为判断行为是否入罪的核心标准。既要防止将不规范经营行为拔高定罪,也要防止将犯罪行为降格认定为不规范经营行为。以实质法益损害作为评判标准符合促进民营经济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诉求,也避免了刑事制裁范围不当扩张造成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要防止将民营企业经济纠纷行为认定为犯罪。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济纠纷通常在“形式上”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深入分析产生经济纠纷的实质原因,以是否存在实质法益损害作为判断刑法是否介入的基准。例如,对于民营企业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区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判断民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在经济纠纷中发生的欺骗行为,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容易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此时应根据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判断民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若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则可以肯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应认定为诈骗犯罪;若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不能肯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即便存在一定程度的欺骗,也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而应当作为经济纠纷处理。二是判断民营企业是否存在财产损失。从最终结果来看,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害,则尚未造成实质法益损害,不能认定诈骗犯罪。将“形式上”符合刑事诈骗犯罪,但实质上不具有处罚必要性且具有其他救济途径的行为认定为经济纠纷,是基于实质法益未受损而作出的实质出罪选择,对于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的理念。
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程序保障
  实现刑法意义上的实质化平等保护,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障。对民营企业的权益保障是实现实质平等的必由之路。
  第一,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应当避免趋利性执法司法。趋利性执法司法是指以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完成考核指标为目标,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正原则的执法司法行为,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宗旨相悖。实践中,由于执法司法“因地而异”和趋利性执法司法多发生在“异地”而非“本地”,如何规范适用异地管辖是避免趋利性执法司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此应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分为民营企业单位犯罪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犯罪两种情形。对于民营企业单位犯罪应当由民营企业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对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则应考虑以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犯罪地或居住地确定管辖权。
  第二,针对涉罪民营企业家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实质审查,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保护民营企业家就是保护民营企业。从刑事法的视角而言,保护民营企业家一方面要求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进行严格的程序与实体审查,准确界分民营企业家个人行为与属于民营企业的企业家经营行为,避免不当入罪导致冤错案;另一方面要求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避免因民营企业家涉罪使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顿。检察机关应当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审查判断起诉必要性,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便于其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此外,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涉案财物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数额和时限,保障民营企业家自身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为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体系构建提供了指南。
面向新质生产力的数据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探索   □ 杨咏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讲师)

  数据具有非排他性、可复制性等特殊属性,与传统生产要素差异显著。实践中,数据产权归属模糊、权责界定不清、侵权行为频发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制约数据要素价值释放,阻碍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立足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探索科学合理的数据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明晰产权归属、规范权利行使、强化侵权惩戒,既是破解数据要素流通使用困境的关键,也是护航新质生产力有序发展、抢占数字经济竞争制高点的重要保障。
  精准界定保护客体,夯实数据产权制度根基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具有非物质性、无限可复制性与多元主体关联性等特征,其权利结构复杂、利益交织紧密。若缺乏清晰明确的产权界定与客体划分,极易引发权属争议、数据滥用与无序竞争,严重制约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与价值转化,影响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因而,统一数据定义、科学划定数据保护范围,能够清晰区分数据承载的多重权益,明确法律层面需予以保障的具体数据权益范畴。一方面,应依据数据加工深度与价值属性,对保护客体实施分类界定。衍生数据经由算法加工、分析与整合形成,凝聚市场主体的智力成果、技术投入与商业运营经验,应当被明确为数据知识产权的核心保护客体,并赋予相应的排他性权利,以充分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鉴于原始数据多涉及个人信息、公共资源等多元主体权益,可依托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安全法等,构建兜底保障体系。另一方面,需细化客体认定标准,破解司法适用难题。一是明确区分经营性数据产品与公益性数据成果。经营性数据产品以商业价值为导向,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强化收益权与排他使用权;公益性数据成果则应限制独占权利,推动合理共享与复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可借鉴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的经验,构建规范化、标准化的衍生数据确权登记机制,细化登记材料、审查标准及权利存续期限等规则,并将登记结果作为司法裁判的关键依据,进而从源头减少产权纠纷,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强化司法裁判引领,激活数据产权保护效能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张,数据要素深度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与之相关的数据抓取、权属确认、侵权赔偿、垄断规制等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普遍具有法律关系复杂、技术关联性强、利益主体多元、审理难度大等特征,对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与裁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立足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框架,紧密结合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精准界定数据侵权边界,科学确定责任承担方式,以高质量司法裁判筑牢数据产权保护屏障。
  一是精准适用法律规范,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可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清晰指引:对未经许可大规模抓取他人核心经营性数据、造成实质性替代后果的行为,依法定性为不正当竞争。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涉密数据,则严格落实保密义务与追责机制,严厉打击盗用、泄露及非法转让等侵权行为。同时,坚守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防范权利滥用阻碍数据流通,遏制“数据垄断”“碰瓷式维权”乱象,为数据交易流转提供稳定预期。
  二是创新司法审理机制,提升保护效能。推动司法与数字化技术深度融合,集成信息共享、电子证据存证、裁判规则指引等功能,破解技术事实认定难题,提升司法效率与精准度。依托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优势,配备技术调查官打破技术壁垒,增强裁判专业性与公信力,进而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法治环境。
  推动制度协同衔接,构建全链条数据产权保护体系
  数据产权保护不仅是一个单独的制度设计,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数据相关制度仍存在部门分割、规则分散、衔接不畅等问题,容易导致确权难、监管难、维权难。要实现数据要素安全有序流通与价值最大化释放,必须破除部门壁垒与制度碎片化困境,推动数据产权制度与数据“三权分置”、市场监管、安全保障、交易流通等机制有机衔接、协同发力,形成覆盖全面、衔接顺畅、运行高效的全链条治理格局。
  在确权环节,可统筹知识产权管理、数据监管、数据交易平台等多方主体协同发力,明确统一的登记审查标准、办理流程与合规规范,搭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权利登记信息平台,为数据产权的确权、流转与高效利用提供坚实支撑。在权利行使环节,需建立合理使用、强制许可、公益豁免等限制机制,兼顾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同时,加强知识产权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数据产权的法治化探索,既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现代化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关键支撑。面向未来,唯有持续深化数据产权保护的法律创新与系统集成,在保护与利用、私权与公益、发展与安全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才能让数据要素充分涌流,真正赋能高质量发展,为新质生产力的蓬勃生长筑牢法治根基。
编者按   公司决议是形成公司意思、实现公司自治的主要形式,是公司自治的起点。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涉及公司内部自治、股东权利保护和外部债权人保护三重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公司法规则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体系中的某些问题存在争议,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本期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王常阳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李非易围绕“公司决议有效之诉”话题进行“对话”。本栏目由《法治日报》理论部与《法律适用》编辑部共同推出,敬请关注。
公司决议有效之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 肖建国 王常阳

  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体系中,应否在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诉讼之外,另行设立决议有效诉讼,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制定中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就是否规定决议有效之诉提出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方案。实践中,确立决议有效之诉的可行性需求较大、价值较高。从民事诉讼法原理角度,应基于诉的利益法理,支持肯定说。
  诉的利益是应否受理决议有效诉讼的判断标准
  梳理裁判文书,关于应否受理决议有效诉讼,大致有两类裁判:一类裁判的结论为否认决议有效诉讼,决议一经作出即推定有效,司法解释亦有意未规定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体系包括决议有效诉讼,因此,该类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应不予受理此类诉讼;另一类裁判的结论为肯定说,认为司法解释未明确禁止不允许受理,尽管决议作出后原则上推定有效,但若公司内部主体对决议效力存在争议而对抗决议、不予履行,或者因此无法变更工商登记,则决议效力的不确定状态将影响公司的存续和发展,此时原告有诉的利益,法院应予以受理。尽管裁判结果上两类裁判分别采取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但二者均将诉的利益作为应否受理决议有效诉讼的判断标准。
  诉的利益是指原告请求司法救济的利益,具有决定“让纠纷进入诉讼之前,就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还是“让纠纷进入诉讼,并作出实体判断”的筛选作用。一般认为,诉的利益实质在于解决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故而公司决议有效诉讼应否受理,核心判断因素为此类纠纷是否有请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
  控制权争夺场景下原告有提起决议有效诉讼的诉的利益
  原告提起决议有效诉讼的诉的利益,即决议有效诉讼的必要性与实效性,应结合决议有效诉讼的具体适用场景加以判断。
  从必要性角度,特定场景下允许原告有提起决议有效诉讼是决议得以执行的必要救济。诚如否定说所论,为降低公司治理成本、维护商事效率价值,经多数决形成的公司决议,自作出之日起推定其有效,公司内部主体无论是否投反对票均应受其拘束,不必通过司法裁判赋予其可执行性。但这仅发生于由公司自治与效率价值调整的一般场景,即公司自治机制能够顺畅运行,公司内部主体能够善意履行公司决议。实践中,公司并不总是运作良好的商事自治团体,当公司内部出现严重利益对抗,股东、董事等核心内部成员之间经常形成控制权争夺态势:占据控股优势的一方将通过多数决机制压制非控股一方,作出限制分红、剥夺高管资格、不等比减资等决议;非控股一方则会积极对抗决议,对抗手段包括基于对公司的实际掌控力拒不履行公司决议以及提起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诉讼等。极端情况下,有的公司甚至会出现两个股东会、两个董事会,分别作出不同决议的情况。这些场景中,公司人合性面对严峻冲击,已难再作为追求团体商事利益的自治组织有序运行,公司决议即使合法作出,仍面临非控股方的履行对抗和诉讼挑战,并不能成为公司组织变更和对外交易的依据,因而此时公司法理为一般商事场景设计的决议推定有效制度不再具有解释力,不予受理控股方提起的决议有效诉讼,不仅原告就合法决议得以享有的商事实体权利难以落实,还将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长期延续,使公司长期无法开展营业活动乃至最终陷入僵局。
  从实效性角度,有观点认为,增设决议有效诉讼可能引发此类诉讼数量激增,将大量本应由公司内部商事手段解决的纠纷引入司法场景,在大量增加商事审判压力的代价下,所取得的实质纠纷解决成果并不显著,实效性不足。即使在控制权争夺等场景下,非控股一方只要提出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诉讼即可将公司纠纷引入诉讼救济,无必要增设新的决议有效诉讼。对此,应当指出,在控制权争夺中,公司在多数决规则下的优势地位不等于商事实践中的优势地位,非控股股东基于历史因素、人员关系、技术实力、工商登记要求等因素,可能凭借法律之外的因素对决议执行形成有效掣肘,此时其已经在商事层面居于优势,没有必要提起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诉讼。因此,没有股东提起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诉讼,不代表公司内部就决议效力问题没有争议,法律上居于优势的一方在合法决议面临执行障碍时,应当享有将这种实质争议提交至法院解决的诉权,此种诉权以原告公司法上基于决议享有的实体权利为基础,不应因另一方不行使其关于决议的诉权被妨碍。从法院角度,不论哪一方股东提起决议效力确认诉讼,只要决议效力存在争议,都应允许当事人将可能影响公司存续的控制权争夺纠纷转化为法律上的争议。因为,尽管在公司自治机制运行顺畅时司法介入应保持克制,但当公司自治因内部对抗陷入运行迟滞乃至多数决决议不能执行时,应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公司法下的正当决议效力,从而矫正陷入对抗的公司治理秩序,避免纠纷演化升级乃至出现僵局。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实效性的发挥,以对当事人范围与既判力的妥当确定为基础,一旦决议有效之诉得以受理,法院应通知案件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以抗辩或反诉的方式表达意见,形成实质对抗,嗣后以决议效力为诉讼标的的诉讼就经过了实体审理,当事人不得再就决议效力提起无效、可撤销、不成立诉讼。
  关于公司决议有效诉讼是否系对合同有效诉讼的参照
  肯定说与否定说争议的焦点在于:肯定说提出,从民商法体系角度,公司决议有效诉讼的可诉性可参照合同有效诉讼。否定说提出,合同与公司决议的形成机制不同,合同需双方意思一致订立,且订立后一般不可单方撤销,故合同有效诉讼可以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的安定性,有其价值;而决议可以通过与之内容相反的新决议予以否定,若法院在决议有效诉讼中支持某项决议的效力,但随后公司作出新的相反决议,则法院付出的司法审理成本将成为无实际效益的损耗,缺少实效性。对此,需作进一步的回应。具言之,决议有效诉讼想要具备诉的利益,所涉决议内容应借司法权确认其可执行性,否则将导致公司内部治理或对外交易陷入迟滞的重要事项,并且该决议系经合法决议程序作出,原告或与之利益相同的股东应占据多数地位。因此,在决议有效诉讼胜诉后,另一方难以轻易作出与案涉决议相反的新决议。当然,原告及所代表多数股东利益亦可能因商事利益变动而在短期内有所变化,进而重新作出与案涉决议相反的新决议,但此时法院通过裁判强制实现案涉决议所发挥的决议自治秩序维护功能并未落空,只不过因为外部商事条件变化,此项裁判对自治秩序的有效时间范围较短,但这并不构成否定决议有效诉讼实效性的理由。
  笔者认为,公司决议有效诉讼的确立,不应以对合同有效诉讼的参照为依据。原因在于:民诉法原理上,合同有效诉讼与决议有效诉讼的相同之处,限于对一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实质争议时,权利人有权提起确认之诉寻求救济。但由于决议行为和合同行为的性质差别,决议有效诉讼和合同有效诉讼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合同诉讼中,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产生违约责任,另一方可提起违约之诉(给付之诉)寻求救济,一般无须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但是,公司决议有效诉讼中的决议内容,未必能够以给付之诉替代性救济;另一方面,相较于合同诉讼仅关系合同当事人,公司内部的决议效力问题,还与公司劳动管理及外部商业行为直接挂钩。存在争议时,不解决决议效力问题,公司的劳动关系处理、外部商业活动均可能面临挑战,从而间接影响职工、外部第三人利益。就此而言,决议有效诉讼并非对合同有效诉讼的简单参照,二者关系定位为“举轻以明重”更为恰当。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公司决议有效确认之诉的可诉性澄清与规则细化   □ 李非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是公司诉讼中的重要类型,此类纠纷的根源在于决议效力状态的瑕疵。公司法设置的决议状态瑕疵包括无效、可撤销、不成立。因此,实践中常见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不成立,或请求撤销决议。根据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决议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下设“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纠纷”三个子案由,对应前述三种决议效力瑕疵状态。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当事人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法院对此类诉请应否受理存在争议,亟须厘清。
  原则上否定公司决议效力积极确认之诉的理据
  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属于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是对一种当下法律效力状态的确认,并非寻求变更效力状态或者请求他人给付。确认之诉,系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其确认的对象限于法律关系而非一般事实,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作为一种积极的确认之诉,有其被纳入法院诉讼范围的基础。
  然而,确认之诉作为一种具有补充性、预防性的诉讼类型,其许可适用的范围应当进行必要限缩。诚如学者所言,“确认之诉实质上是司法对社会的干预,目的在于维系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但法律并非需要对社会关系的每一个方面都要进行规范,司法也不可能对社会关系全面介入,因此,需要考虑司法介入的必要性问题”。在此背景下,诉的利益的判断就成为防止确认之诉泛滥的重要抓手。
  诉的利益这一概念源自大陆法系,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进行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这一概念的提出有助于人们对诉讼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没有其必要性和实效性即认为没有诉的利益,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在当事人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的场景下,原告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呢?答案通常是否定的。从原告角度而言,诉的利益体现在通过诉讼获得判决以维护权益,前提是原告的权益处于危险或不安状态。而法律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具有可预期性,除非法律言明的消极事由出现,不应推定出现消极法律后果,徒增争议和社会治理成本。决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生效要件由民法典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公司法并未为决议另行设置特别生效要件。相反,公司法规定了“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瑕疵状态对应不同事由,并在程序法上被纳入了三个专门案由供法院处理。可见在法律的视野下,公司决议在被作出时即当然有效,无需司法程序的再确认。因此,对于提起效力积极确认之诉的原告来说,其权益并未处于危险或不安之中,难以认定其具有诉的利益。此时,应由对决议效力存在异议的当事人提起决议效力积极确认之诉,并就决议的瑕疵进行举证,这才是常态。
  当下之所以出现一些当事人提起决议效力积极确认之诉,是期望通过司法公信力对决议进行“加持”或“背书”,从而在商业谈判、行政手续办理、争议解决、融资增信等环节取得更加扎实的底层资料。一些手续办理机构确实存在“形式审查”的标准把握和“严格审查”的避险驱动,加剧了市场主体寻求“确认决议有效”判决书的倾向。但这实属叠床架屋,若对此不作限制而广泛允许,将使得司法机关成为相关手续办理的前置审查机构,既损耗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办事成本,不利于营商环境。
  通常情况下,原告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积极确认之诉的,缺乏诉的利益,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例外允许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积极确认之诉的逻辑
  不过前述结论并非绝对,实践中也不乏原告提起决议效力积极确认之诉,法院予以受理并判决的案例。例如,入库案例施某鸿诉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中,原告施某鸿作为股东,请求确认一份关涉法定代表人任命的决议有效,尽管终审法院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其诉请,但案件得以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同样是请求确认决议有效,为何通常情况下被认为不具有诉的利益而被排除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外,有时又可以被法院受理,需要分析当事人重获诉的利益的底层逻辑。
  前文关于原告不具有诉的利益的论证,依赖于一个基本逻辑:决议作出→决议有效→决议内容得以执行。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在法律默认决议当然有效时,原告权益并未处于危险或不安中。但有常态就会有异态,有原则自然有例外,如果在个案中出现异常因素,阻断了前述推理的逻辑链条,就可能导致原告重获诉的利益。
  这里的异常因素,是指尽管法律推定决议有效,但是出现某种难以克服的情况,当事人仍然无法完成“决议有效”的论证,进而无法实现决议内容的执行。当此种情形出现时,当事人不能通过其他路径修复“决议作出→决议有效”的逻辑链条,就只能允许当事人提起确认决议有效之诉实现其权益保护。质言之,如果当事人确实遇到某种难以克服的障碍,不通过司法路径对决议效力进行积极确认将使得其权益处于危险或不安状态时,可以例外地允许其提出公司决议效力的积极确认之诉。
可允许起诉的情形
  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情况下构成异常因素。从诉的利益的判断方法和异常因素的作用逻辑进行分析,至少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为状态修复型。尽管决议当然有效,但这是法律上的“应然”状态,如果决议在“实然”层面存在显而易见的瑕疵,而本应担负“效力挑战者”身份的相对方没有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意愿,使得决议效力长期处于“实然”与“应然”割裂的状态,即构成异常因素,可允许当事人诉请确认决议有效。此时的诉的利益不仅在于原告的利益,也关乎公共利益,法院可通过裁判修正和弥合法律期待与现实之间的裂隙。例如,在施某鸿诉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中,决议仅获50%表决权赞成,而正如该案裁判要旨指出,“对仅有两名股东,各持股50%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以上’应当理解为过半数”,故法院认定决议不成立并驳回了施某鸿请求确认决议有效的诉请。
  第二种为穷尽救济型。尽管决议默认有效,但现实中难免出现决议无法执行的情形。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提起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如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得起诉请求公司付款。但有时当事人穷尽所有救济手段仍无法落实决议,为克服实施障碍,不得已提起决议效力积极确认之诉。这种法律预期之外的障碍,可能构成“异常因素”并使当事人获得诉的利益。如当事人确已经穷尽救济方式,可允许当事人诉请确认决议有效。例如,某公司作出决议更换法定代表人,但登记机关以决议缺少原法定代表人兼小股东签名为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穷尽催促、投诉、行政诉讼等方式仍无法完成登记。这就构成“异常因素”,当事人权益处于不安状态,可允许当事人提起决议效力积极确认之诉。
  另需指出一种积极确认之诉得到实质司法处理的情形,也是颇具实践意义的权益救济方法。当事人可以根据决议的内容,提出“确认有效+给付或变更”的复合型诉讼请求。即跳过决议效力积极确认可诉性证成的思维桎梏,直接诉请执行或变更决议内容,而作为审查的重点,法院必然关注决议本身效力状态。此时当事人无需再单独提出确认决议有效的诉请,而是将决议效力问题直接包含在诉讼标的之中,从而实现确认决议有效的法律效果,纠纷也可以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八)     1.在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适用该公约?
  就此问题,需要区分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和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的关系。关于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一般规定中明确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我国对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同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调整的是法律适用规范,又称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并不调整国际条约。当事人依据该法第三条规定选择的准据法,只能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法,不包括国际条约。
  关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以什么样的内容订立合同(参见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件,也不妨碍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条约的相关内容并入合同中,使之成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当然,包含条约内容在内的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院根据国际私法规范确定的合同准据法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法院地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亦是合同自由原则所受限制的应有之义。此种情况下,并非法院善意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义务,而是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根据包含公约条文在内的合同条款,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和国际司法协助》
  2.如何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处理“假离婚”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应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在婚姻内部维度,应区分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分别予以分析。关于身份关系的解除,离婚本身的效力方面不适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则,争议不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部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部分的内容能否适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则,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应适用该规则,认定该部分内容无效,法院重新依法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不适用该规则,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两种观点各有利弊:第一种观点对当事人双方是公平的,体现了国家对该协议的否定态度,但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利益均未受到影响,当事人“假离婚”不会受到否定性评价,仍可以任意反悔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会引发大量以“假离婚”为由的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这可能存在变相鼓励“假离婚”,并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第二种观点可以传递一种价值导向,即每个人都应该为规避国家政策等原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是该种处理的结果是,另一方因此获益,而恰恰获益方一般是不守诚信的一方。考虑到“假离婚”大多由拆迁、房屋限购政策等引发,按照上述第一种观点,即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分割的原则,实际上给意图“假离婚”的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导致“假离婚”后承受的风险降低,不利于抑制当事人的行为冲动,对当事人前端行为引导规制不足,可能被诟病为“变相鼓励‘假离婚’”。如果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可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对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将导致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此,倾向第二种观点。但在个案中需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显著的利益失衡。如果确实存在利益显著失衡的,应当在个案中予以调整。
  实践中,如果双方“假离婚”后,一方不愿意复婚且坚持维持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另一方可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关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确实存在欺诈情况,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利益显著失衡的,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和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是相同的。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4册)》
公告专栏 2026年3月25日   申请人浙江顺腾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城支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票号为0010004131744696,申请人为浙江顺腾建设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元,出票日期为2024年2月26日,收款人为嘉兴市湘家荡区域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因汇票遗失,故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张家港市百仕优家居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2MAK3MCYG6N):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张人社察询字〔2026〕第E22号)。限你单位于本询问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到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列第1-7项材料(复印件材料须加盖公章):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3.你单位全体职工花名册;4.你单位全体职工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的考勤资料;5.你单位全体职工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的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凭证;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7.单位公章。不按本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机构: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512-58138658,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201室,邮编:215600。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定淘趣玩具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涞源县安广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涞源县安广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保裁字第70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保定市北二环大学科技园6A号楼5层东),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河北广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隋建营:本会受理的邯郸市路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还款协议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邯仲裁字第0393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室,邮编:056107,电话:0310-3113605)。
邯郸仲裁委员会
黄致远:本会受理的陈旭与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713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葛晓峰、宁波新达金驼铃新型能源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马政伟与莫利华、莫咏钢、江苏泰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苏州金驼铃物流有限公司及你方的借款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054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澳发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李振雨、张龙喜:本会受理的天津恒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289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5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6月23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北京学剧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吴振宇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465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6月23日10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崇友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天津中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558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5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6月25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湖北纳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中铁十八局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400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6月25日10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湖州派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浙江同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298号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组庭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方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俏妈咪产后恢复中心: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梁正良、徐孟琼、陈兰琼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261、262、263号),并定于2026年4月22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单位,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迪启未来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陈海洋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422号),并定于2026年4月20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莳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吴海珍、邢维雅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234、235号),并定于2026年4月21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区芒果臻美美容美发店: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胡丁谋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325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单位,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市东恒兆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张余娜、林海妹、吴育宙、潘家贤、廖国智、郑妚文、李滋仲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兴德印刷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伍平辉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海美劳人仲案字〔2026〕第4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至你司,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3楼,电话:0898-6533629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鑫汇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口兴德印刷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琼埼与海南鑫汇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春玲、梁昌子与海口兴德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分别定于2026年4月28日9时、15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至你方,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3楼,电话: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材料,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悦品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洪天扬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海美劳人仲案字〔2026〕第107号)定于2026年4月29日15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司,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晋江横街30号3楼,电话:0898-65336290)领取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德市瑛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陈彪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昌劳人仲案字〔2026〕第23号),原定于2026年4月14日15时开庭审理。因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至本委处签收相关仲裁文书,本委对你公司进行邮寄送达。经邮寄送达后,因你公司注册地址无人签收,亦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仲裁文书,故本委采取公告送达,无法按原期开庭,现将开庭时间安排如下:本案定于2026年4月30日8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芒果西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898-26698355)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昌江黎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堪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蒋茂郭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定劳人仲裁字〔2026〕第41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岳崧西横路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3楼,电话:0898-63832981),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定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定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万宁州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郑冲诉万宁州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万劳人仲案字〔2026〕第86号),你方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文书(海南省万宁市纵一路人社办公大楼七楼,电话:0898-62236511),逾期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5月11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处理。
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岳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世武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和劳人仲字2026第16号),王世武要求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你(单位)未按期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委按缺席裁决处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和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显荣:本院受理吴洪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显荣、汪海健:本院受理俞锡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皖龙服饰有限公司、任啊龙、任化强:本院受理姚朝芳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华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江苏大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阴市金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6)苏028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孙伟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406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9406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腾冲启迪永安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腾冲启迪冰雪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保山瑞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腾冲启迪永安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为本院(2026)云0581执10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腾冲启迪永安科技城开发有限公司为本院(2026)云0581执10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段才茂:本院受理申请人段亚仙诉被申请人段才茂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云0581民特10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段才茂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陈作辉:本院受理原告方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22民初8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杨跃伍、潘广利、杨跃勇、五河县安源钢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邳州恒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322民初113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茗硕科技有限公司、邱宏举:本院受理五河县兴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据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322民初7549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上诉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吴胜叶:本院受理王小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双忠庙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陶敏:本院受理童得宝诉你与邓衍光、张亮、赵建、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双忠庙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三亚铂爵文化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麦冬竹、马九凤诉你公司及第三人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5〕第1719-1720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二份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50-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疆合创众娱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叶兵、吴玉竹、贾亮亮、邱黎明与被申请人新疆合创众娱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5]480号、[2025]501号、[2025]502号、[2025]50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债权转让通知
致:廷洲再生资源(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人周勇军与田艳婔(身份证号码:120104197801152523)签署的TR20260126号《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本人周勇军对贵公司依据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7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15,931,979.48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玖拾叁万壹仟玖佰柒拾玖元肆角捌分)、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款项支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5年8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17,854元等】依法转让给田艳婔,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田艳婔履行付款义务。特此通知!
债权出让方:周勇军
2026年3月25日
债权转让通知
致:沅洲环保科技(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人周勇军与田艳婔(身份证号码:120104197801152523)签署的TR20260126号《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本人周勇军对贵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担保权利,所依据的是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7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15,931,979.48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玖拾叁万壹仟玖佰柒拾玖元肆角捌分)、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款项支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5年8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17,854元等】依法转让给田艳婔,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田艳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付款义务。特此通知!
债权出让方:周勇军
2026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饶河海关公告
饶关缉公告字〔2026〕1号
  我关于2026年3月17日作出决定:对通过CN095739050JP国际邮包邮寄进境的包括7件濒危动物制品在内的项链、摆件、手链、胸针、戒指、手表、吊坠、耳钉、发簪、女士上衣等188件商品予以收缴(饶关缉收字[2026]1号),该收缴清单已于2026年3月19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饶河海关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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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声明
陈西(性别:女,母亲:潘惠敏,父亲:陈培林)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O350387283,出生日期:2014年6月12日,声明作废。
蒙秋瑾(身份证号:45212419931225****)于2026年3月23日遗失身份证,自公告见报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温州海警局孙翘楚不慎遗失执法证,执法证号:2020LW7928119,声明作废。
广东力邦律师事务所谭运良律师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951260,执业证流水号:11475024,资格证号:A20024300000214,声明作废。
丹东市振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丹东鸭绿江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2260000688003,账号:06518701040000034,声明作废。
丹东市振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遗失预留财务印鉴两枚,声明作废。
丹东市振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退付预收“两费”专户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丹东鸭绿江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Z2260000108102,账号:06518701040011858,声明作废。
丹东市振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退付预收“两费”专户遗失预留财务印鉴两枚,声明作废。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丹东市振安分局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丹东鸭绿江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Z2260000021401,账号:06518701040000018,声明作废。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丹东市振安分局财政缴款专户(1)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丹东五龙背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Z2260000039401,账号:06511601040000041,声明作废。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丹东市振安分局财政缴款专户(1)遗失预留财务印鉴两枚,声明作废。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丹东市振安分局财政缴款专户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丹东振安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Z2260000016501,账号:06512101040000041,声明作废。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丹东市振安分局财政缴款专户遗失预留财务印鉴两枚,声明作废。
喀什怡梦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592836361J)遗失公章(编码:6531010113633)、财务章(编码:6531010113634)、法人章(法人:兰怡梦),声明作废。
衡东县吴集镇泉新村经济合作社遗失编号为N0:430424—1408184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声明作废。
临县白文镇小吴家湾村民委员会遗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1124ME28653404,声明作废。
临县白文镇吴家湾村民委员会遗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1124ME2865375N,声明作废。
临县白文镇曜头村民委员会遗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1124ME2865439L,声明作废。
福州金轮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00000618,声明作废。
新宾满族自治县沃谷铜锌矿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210422000009660,声明作废。
霞浦清泉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50921MCU1727321)原公章因磨损无法使用,声明作废。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遗失保险合同1份,合同编号:21100300002310303733,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芬芬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4MAC4HJNT0W)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40410017079,声明作废。
刘智沅(性别:男,父亲:刘宾,母亲:田甜)出生于2021年7月20日,编号为V410155234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云南乌蒙(鲁甸)律师事务所遗失云南省司法厅2025年3月7日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30000MD0367985L,执业证书流水号:60032012,声明作废。
永春县庆兴生态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5MACHG10G5N)不慎遗失铜质公章一枚,编码:35052510013298,声明作废。
罗定市鼎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MA58D0RG76,法定代表人:江鼎越)遗失公章(编码:4453810067184)、发票章(编码:4453810067183),声明作废。
浦城县奇昌家庭农场遗失圆形铜质公章,规格:4.2cm,印章编码:35072210004342,声明作废。
新疆迪信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6531010083026),声明作废。
高州市分界镇松木山村松二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981MF6524467Q)不慎遗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声明作废。
新民市金五台子镇志强秸秆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BNE4BC3Y)遗失公章(编码:210181001022400)、法人章(编码:210181001022401),声明作废。
东兰县切学乡遇梦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527280005507,声明作废。
德化县育民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311HM48P)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青河县一家人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325MA77FRA56F)不慎遗失公章、法人(单雪花)章,声明作废。
大连天哲系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遗失公章210213001052704、财务章210213001052705、合同章210213001052707、姜学强法人章210213001052708,声明作废。
伊犁润联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8MA776XDW35)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541280003876)、财务章(编码:6541280003877),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潮乐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52000537477734)经会员大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权利,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佳妮体育用品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002MAG07JMU1D,曾用名:许昌市魏都区佳妮体育用品店)不慎遗失公章,编码:4110000327562,声明作废。
更名公告:曾用名:李润平,现更名为:李润萍,身份证号:622326198909105247,特此声明。
催告函
致:港桥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李永军(身份证号:62010219690219****):贵公司2020年4月23日向我方借款15125万元,期限至2024年3月29日,李永军为连带保证人,现借款已到期未还。请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日内清偿本金及利息,逾期我方将依法起诉。
无锡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5日
遗失声明
  王渴涵,男,1997年出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身份证号码:23080419970420091X,出生证丢失。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