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4月1日出版的第7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至2026年2月期间有关重要论述的节录。
文章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有不断以良好政绩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造福人民,才能践行好党的宗旨,也才能完成好党的历史使命。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
文章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实现党的使命任务出发,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看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有没有偏离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没有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有没有游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没有脱离国情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境界,心无旁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文章指出,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干事业、创政绩,为的是造福人民,不是为了个人升迁得失。谋划推进工作,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要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不在追求政绩上搞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那一套,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文章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个要求一级一级落实下去,没有正确政绩观是做不到的。要处理好稳和进、立和破、虚和实、标和本、近和远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自觉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发挥好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形成正确工作导向。要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评针对性和科学性,防止出现“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
文章指出,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将陆续换届,通过学习教育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十分重要,很有必要。要把学习教育作为今年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确保取得实效。第一,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要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提高党性觉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第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整改突出问题。要紧扣贯彻“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一体推进学查改,把问题查清、找准,精准务实抓整改。第三,认认真真、扎扎实实立好制度规矩。要从这次学习教育查改的问题中发现制度漏洞、短板、弱项,切实把制度规矩补齐立好,把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为了谁干、应当怎样干搞得清清楚楚,并且配套完善问责办法,让制度硬起来,充分发挥引导激励、规范约束作用。
新疆守正创新以“法治甘泉”滋养边疆沃土
□ 本报记者 杜洋 潘从武
五载普法,春风化雨。“八五”普法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动普法与依法治理深度融合,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全民普法大格局,守正创新,精准施策,协同发力,以“法治甘泉”滋养边疆沃土。
【典型案例】法治文化阵地是普法宣传的“实体课堂”。“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期间,克拉玛依市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三级阵地体系,让群众在休闲娱乐中感受法治氛围,实现“出门有法、抬头见法”。
为让法治文化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克拉玛依市深挖地域特色,打造法治文化品牌,通过文艺创作、新媒体传播、开展特色活动等方式,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听得懂、用得上、传得开”的文化产品。克拉玛依市司法局于2022年打造的“青年影像计划·法治文化创投中心”成为法治文化精品的“孵化器”。
据了解,创投中心以影像赋能讲好新疆法治故事,走出依法治疆与文化润疆融合新路径,形成“爱好者发现—路演竞赛—创投支持”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导师制、创作营等载体,年均培育400名影像爱好者及20名创作营成员。
近年来,创投中心聚焦边疆治理、民族团结等主题,将法治实践转化为可视化作品,举办两届创投大赛,产出150余部法治题材作品,获省级以上荣誉52项。该项目于2023年获评“新疆政法系统十大精品案例”、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重点项目”。
“八五”普法以来,克拉玛依市统筹司法行政资源,打造“报、台、网、端、微、屏”全媒体传播体系,打破时空限制,构建“云端法治生态圈”。“克拉玛依市中院”视频号、“克拉玛依检察”微信公众号等,通过直播、微视频等形式推送法治内容;创新运用AI数字人“社工小克”,采用“智能语音交互+法律知识图谱+普法视频点播”系统,及时解答法律咨询,为群众提供24小时普法服务。
这是新疆顺应数字化潮流,实现普法从“传统阵地”到“全域矩阵”传播跃迁的一个缩影。
自治区司法厅研发的AI普法智能体“疆小法”,实现“7×24小时”在线智能法律咨询,随时随地为群众解惑;与新疆广播电视台联办的《法在身边》《说法》等120余期电视、广播节目,收听收看量超百万次……“八五”普法以来,新疆已初步构建起“电台有声、荧屏有像、报刊有文、网络有形”的融媒体普法传播体系,提升了普法工作的效能和影响力。
【成绩单】新疆坚持以“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核心,以重点对象普法为抓手,以法治文化建设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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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普法与依法治理深度融合、公民法治素养稳步提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精准滴灌,激活重点对象“法治细胞”。
——全力抓牢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体系,梳理1500个知识点。
——严格落实任前考法、集中学法考试制度,组织开展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任前考法719人次,598名自治区本级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线下集中学法考试。
——定期开展“与法同行万人宣讲”,2.1万名各级“一把手”带头讲法。
——严格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实现全区5032所学校法治副校长、辅导员配备全覆盖,建成自治区级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阵地4个。
——累计组织550万余名学生开展“学宪法讲宪法”“宪法晨读”等主题活动。
——依托1.2万个驻村工作队在村(社区)常态化开展“法润天山·国旗下普法”活动60万余场次,受益群众770万余人次。
——自治区妇联组建4460支“石榴花”宣讲队,覆盖妇女儿童超24万人次。
品牌引领,打造普法宣传“新高地”。
——开设“法治讲堂·逢九必讲”法治培训平台,累计举办培训69期,覆盖607万人次,实现区地县乡村五级同频共振。
——“法治新疆”微信公众号粉丝破百万,年阅读量超730万次。
——制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微电影《希望之地》,入选国家广电总局优秀网络视听作品,获千万人次浏览量。
——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禁毒”新媒体平台、塔城地区乌苏市公安局“馕警官”等账号内容传播总量达35亿次。
文化赋能,绘就法治新疆“新图景”。
——将法治文化建设纳入“文化润疆”工程,建成县(市)“五个一”、乡镇“四个一”、村(社区)“三个一”等各类法治文化阵地1.2万余个。
——征集法治文化作品1098件,评选出90件优秀作品,建立自治区法治文化优秀作品精品库。
——译制发放双语民法典挂图、海报数十万册,解决基层民族语言普法资料短缺问题。
——确定新疆警史馆、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纪念馆等6家场馆为首批自治区红色法治文化教育阵地,展播《初心照亮天平》等优秀法治故事,组织“沉浸式参观、情景式讲解”等活动。
普治融合,夯实社会治理“压舱石”。
——深入实施“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全区共培养“法律明白人”79321名,通过建立培训师资库、开展全区示范培训、开通“法律明白人”网校等方式,累计培训60万余人次。
——自治区“法律明白人”参与调解矛盾纠纷超90万件,收集社情民意5.1万条。
——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乡村振兴考核,新增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8个、自治区级71个,通过复核保留全国示范93个、自治区级122个。
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部署会议在京举行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31日在京召开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部署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石泰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出席会议并讲话。
石泰峰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改进优化考察审查,严格把好县乡人大代表政治关、素质关、廉洁关、结构关;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着眼“十五五”时期事业发展需要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增强班子整体功能;大力营造纪律严明、风清气正换届环境。
李鸿忠表示,要从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完整准确全面领悟和贯彻总书记关于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重要论述,提高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站位、思想站位、行动站位。牢牢把握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最高政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选举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足人大职能职责,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依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确保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出席。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和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负责人,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等参加。
张军勉励最高法第十八批法律实习生、第三批书记员实习生
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践行者 做实做好“守心”的工作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张昊 3月3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第十八批法律实习生和第三批书记员实习生报到工作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接见法律实习生和书记员实习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孙镇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军勉励同学们珍惜宝贵实习机会,切实增强政治意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深刻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强大真理力量,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践行者;持续树牢实践意识,把法学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以实践所学深化对课堂所讲的理解;不断强化为民意识,牢记初心使命,以坚定的人民立场、深厚的为民情怀做实做好“守心”的工作;永远葆有修身意识,把遵规守纪内化于心,做到心中有底线、做事不逾矩,扣好职业生涯的“第一粒扣子”,为成长成才打下坚实基础。
孙镇平在工作会上指出,人民法院肩负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任务,始终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希望各位实习生胸怀“国之大者”,站稳人民立场,追求工作极致,严守纪律规矩,在实践中检验、完善理论所学,成长为更加坚定、充实、自信的新时代法治人才。各部门、实习生导师要全方位加强指导帮带,规范化精细化做好相关工作。
工作会上,实习生代表、接收部门负责同志代表分别发言。各接收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第十八批法律实习生和第三批书记员实习生参加会议。
张军会见澳门特区检察院检察长唐晓峰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记者张昊 3月31日下午,国家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京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长唐晓峰一行。
张军对唐晓峰一行表示欢迎。他说,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十分关心澳门发展。过去一年,在行政长官岑浩辉的带领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顺利举行第八届立法会选举、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各项事业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特区检察院依法履行基本法授予的职权,坚决扛起维护国家安全的神圣使命,为澳门的繁荣稳定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张军表示,当前,内地法院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大会关于最高法工作报告的决议,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数字法院建设,锻造新时代法院铁军,以高质量司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法将锚定“十五五”规划纲要目标任务做实司法服务保障,携手特区检察院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提升澳门依法治理效能,支持澳门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希望特区检察院一如既往坚定维护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依法严格履职,捍卫公平正义,促进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唐晓峰感谢张军的会见。他表示,澳门特区检察院将坚决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特区法治和社会稳定。特区检察院将继续与内地司法机关共同开展打击跨境犯罪、深化司法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助力澳门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国家二级大法官、最高法副院长茅仲华,最高法、最高检、澳门中联办、澳门特区检察院有关人员参加会见。
图片新闻
3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民警走进汇诚小学,开展以“法治护航 阳光成长”为主题的校园安全宣传。图为民警向孩子们宣讲防范校园欺凌相关知识。
本报通讯员 郝鑫城 摄
以示范带发展 以创建促提升
许昌为高质量发展筑起法治保障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从外地游客收到“免罚单”时的意外与温暖,到经营者手机里及时的“许证闹钟”提醒短信,再到市民“刷脸”办事的从容,每一个细节都诉说着法治政府建设带来的真切改变。如今,在河南省许昌市,法治的图景并非停留在文件与口号里,而是生动地铺展于街头巷尾、政务窗口与办事群众的笑脸上。
近年来,许昌市着力发挥“以示范带发展、以创建促提升”作用,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市高质量发展筑起坚实的法治保障。
高位谋划推动
“法治政府建设非一日之功,需系统谋划、整体推进。”许昌市委、市政府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许昌市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2021年以来,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8次,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事项29次,召开示范创建工作动员会、推进会4次。
抓住“关键少数”,才能更好引领“绝大多数”。许昌市出台《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开展“谈创建、话法治、谋发展——一把手访谈”活动,推动各县(市、区)、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开承诺,压实主体责任,形成以上率下的“头雁效应”。
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许昌市将法治政府建设深度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在全省率先出台文件,将法治建设与单位评优、平安建设等硬指标挂钩,纳入党委巡察和年度综合考核体系,让法治成为推动工作的“硬约束”和“强引擎”;积极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出台《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许昌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19部务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健全常态化“府院联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案件量、败诉率持续下降,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聚焦发展所需
“您好,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您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马上到期,为了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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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及时办理延续手续。”近日,许昌市某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李某手机上收到一条提醒短信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指导下,顺利完成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
这些给企业带来的便利源自许昌市创新推出的“许证闹钟”智能提醒系统。该系统汇总了全市行政许可类证照到期提醒工作事项,自动识别证照到期状态,精准发出通知,让6.5万余家市场主体感受到了法治的贴心,并在全省范围推广。
“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最终要体现在经济发展的活力与社会运行的和谐上。全市将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主攻方向,‘赢商莲城·许君以昌’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行动。”许昌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说。
许昌市召开高规格的“强招商 抓项目 优环境”动员大会和“增信心 再出发 勇争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释放出强烈的亲商、重商信号。
许昌市广泛推广“胖东来式服务”,并结合三国文化等资源,探索打造“商超+文旅”等新业态。允许餐饮门店外规范摆摊经营,对外地车辆实行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机关停车场周末免费向游客开放,持续擦亮营商环境的“金字招牌”,助力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连续23个月位居全省第一。“刷脸办事”使全市2080个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2030项实现“不见面审批”。
同时,许昌市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有效解决企业对于优惠政策“找不到、读不懂、不会办、往返跑”等痛点难点,提升企业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积极探索“1+2+3+N”“免申即享”工作模式,“1”是搭建一个许昌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平台,“2”是梳理编制惠企政策和办事服务指南两个清单,“3”是开发建设“惠企政策库”、“企业画像库”和“政策匹配模型中心”三大基础模块,“N”是分批次上线N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做到“应上尽上”“能上尽上”。目前,全市共梳理上线986项惠企政策和1321项政策服务,惠及企业2万余家,兑现惠企资金超16亿元。
自2021年以来,许昌市持续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文件810余件;创新建立“有诉即办”机制,企业诉求动态办结率保持在90%以上;出台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案,为市场主体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执法为民增效
2月1日,来自郑州的游客任某因不熟悉路况,在禁停区域短暂停留。交警上前了解情况后,告知其行为违法,但鉴于情节轻微,依法不予处罚,并指引了停车场位置。
“许昌的执法,让人心里暖乎乎的。”任某的感慨,源于许昌在城市交通管理领域推广的服务型行政执法。
“执法水平直接关系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全市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为抓手,出台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实现市县乡三级监督全覆盖,使执法行为得到全面规范。”许昌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市本级制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事项91项,累计减免罚金超千万元。
许昌市积极构建起立体化的监督网络。人大政协监督扎实有效,建议提案办理“双百”(答复率、满意率100%)已成常态;司法监督有力,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按期办复率100%;社会监督渠道畅通,12345热线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群众反映的执法问题线索得到快速流转处理;政务公开全面深化,政策解读“看得懂、用得上”,让权力运行透明清晰。
在社会治理方面,许昌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2021年以来,市本级行政复议调解结案率保持在30%以上,经复议后90%以上案件实现“案结事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发挥明显。而遍布城乡的260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9428名人民调解员,则是群众身边的“和事佬”,年调处矛盾纠纷超3万起,成功率逾98%。
许昌市利用新媒体矩阵,推出《以案释法》系列短视频,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将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在广袤乡村,1.3万余名“法律明白人”活跃在田间地头,成为普法宣传、纠纷调解的骨干力量。当群众需要法律帮助时,“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就在身边,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深度融合,年均提供各类法律服务超5万次,法治正逐步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效能 高质效办理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陕西检察落实“一法一条例”为母亲河筑牢法治堤坝
详细报道见四版
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更好呵护创新
□ 林楠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召开会议,总结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对2026年接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作出系统部署,释放出持续净化行业生态、护航创新发展的鲜明信号。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是连接创新主体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桥梁纽带,其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快速发展,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助力市场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受利益驱动,部分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罔顾规则、不时跑偏,非正常申请、无资质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乱象屡有发生,既侵害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市场秩序,也阻碍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行为,事关营商环境优化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针对行业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重拳出击、协同治理。特别是去年11月以来,三部门开展了包括专利、商标在内的整个代理行业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集中整治不规范执业行为,取得积极成效。三部门此次联合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接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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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巩固既有成果、推动行业从“治理乱象”向“提升质量”跨越的内在要求,也是精准服务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行动坚持严字当头、系统治理,严查重处违法代理行为,不仅在代理审批、日常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一律从严,而且以代理行业整治规范为牵引,强化政策端、申请端、代理端、审查端的协同联动,全链条规范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交易、使用行为。这一系列举措,旨在彻底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代理环境,引导全行业坚守服务创新初心,切实成为支撑各类创新活动的可靠专业力量。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是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的重要保障。期待以“整治规范年”行动为新起点,持续拧紧监管发条,不断强化行业自律,推动知产代理行业整体迈向规范化、专业化,更好呵护创新,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更有力的服务支撑。
夏志松:把群众小事当作心头大事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3月26日7时40分,长江口的风还带着些许凉意,夏志松已经来到位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杨园派出所的办公室,梳理辖区夜间警情、110接报记录……半小时后,他带着整理好的重点事项,主持早会部署当天工作。
这样的清晨,是他的工作日常。2025年11月,曾在浦东公安分局陆家嘴治安派出所工作近15年的夏志松,告别了那片他守护无数日夜的金融热土,赴任杨园派出所所长。
从2.46平方公里聚集着77幢商务楼宇、日均客流超10万的核心地带,到以居民区为主体、坐拥大型集装箱集散地的远郊,尽管辖区面貌反差巨大,但夏志松没有半分迟疑。岗位在变,工作地点在变,不变的是他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初心。
2007年12月,夏志松脱下军装走入警营,成为了一名基层民警。2011年初,他来到陆家嘴治安派出所。在陆家嘴值守的15年,夏志松是公认的“守夜人”,更是游客与市民心中的“平安守护者”。作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他把“服务就是治理”的理念,融入陆家嘴的每一次大客流保障、每一次乱象整治中。
早些年,陆家嘴的“黑导游”“黑摄影”“黑车”是游客反映强烈的烦心事。作为陆家嘴治安派出所副所长,夏志松从110警情入手,梳理基层执法困境,推动成立陆家嘴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实现公安、城管、交通等多部门联署办公,对违法现象开展综合执法。
“关键时刻,党员就要敢担当、善破题。联合执法开始后,我们确立了‘前台共管、后台分流’的工作模式,公安带领特保队员在一线共同巡逻,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开展管理,流转给相应的执法部门及时处置。”夏志松清晰记得,当时他带着民警实地排摸,在东方明珠、水族馆等重点部位设置27个固定岗位,其余力量实行机动巡逻,联合执法刚开展一个月,110警情数量就大幅下降。
整治乱象既要“堵”,也要“疏”。看到不少游客因找不到专业拍照点,屡屡被“黑摄影”坑骗,夏志松向街道建议,挑选具备摄影基础的志愿者,在金茂大厦网红打卡点设立官方免费拍照“摄影岗”。同时,值守民警与志愿者还会在拍摄间隙引导人流,避免出现拥堵,这项举措成为上海公安服务群众的一张亮丽名片。
“身为一名党员,要把群众小事当作心头大事。深入一线,才能掌握最真实的情况。”这是夏志松的工作准则。到任杨园派出所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开启深度走访模式。连续一个月,他带着社区民警,走遍了辖区主要居民区、商业场所和集装箱集散地,摸清了居民区的人口结构、重点企业的安防需求以及集装箱集散地的物流动线和治安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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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园派出所辖区内有7万名居民,针对老年人多、外来人口多等特点,夏志松组织社区民警积极走村串户,倾听群众诉求,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对集装箱集散地流动人口多、安防隐患大的问题,他推动建立“警企联防”机制,在集散地设立警务站,实行24小时巡逻防控。
前不久,辖区内一名居民在网上遭遇投资诈骗,社区民警上门反复劝阻,该居民仍坚称对方是“知名基金经理,不会骗人”。得知这一情况后,夏志松因在陆家嘴值守期间与该证券公司打过交道,便联系到基金经理,将她带至受骗居民家中现身说法,经过多次劝说,总算让该居民幡然醒悟。
“无论是繁华地标,还是平凡社区,守护群众的平安与幸福,都是公安民警应尽职责。”夏志松说。
中法公证业务交流会在沪举行
本报讯 记者赵婕 张海燕 3月30日,中法公证业务交流会在上海举行。中国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法国司法部民事与掌玺事务司司长瓦莱丽·德尔诺、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舒庆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本次交流会由中国公证协会、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办,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承办。中法双方介绍了两国公证制度及最新发展,就公证在金融领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作了主题发言,并围绕“公证价值:预防性法律制度与法治建设”“科技赋能公证:数字未来与法律安全”两个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会议期间,中国公证协会与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签署了合作协议。
国际公证联盟荣誉主席德科尔、中国公证协会会长周院生、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席萨伏瑞,以及中法两国公证行业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约200人参加会议。
云南启动“利剑护蕾·强基”专项行动
六个维度发力筑牢源头防线
本报讯 记者常煜 近日,云南省“利剑护蕾·强基”专项行动部署会在昆明召开。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大鹏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李俊杰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过去两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云南深入推进“利剑护蕾”“利剑护蕾·清源”专项行动,遏制住了涉未成年人犯罪“大幅上升”的态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会议强调,“利剑护蕾·强基”专项行动,从教育、发现、干预、矫治、惩处、责任六个维度明确了18条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准发力,推动关口前移,筑牢源头防线;抓实分级矫治,有效阻断违法犯罪;突出重点整治,净化成长环境;坚持宽严相济,彰显法治权威,以抓铁有痕的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为全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加清朗的社会环境。
北京发布2025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白皮书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徐伟伦 今天,北京市司法局对外发布2025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去年,北京市将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融入发展全局谋划推进,在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接续实施疏解整治促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持续发力,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依法纠错并注重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通过发送行政复议意见书等方式延伸复议监督效能,持续加强以案促改促治;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4096人次,领导干部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白皮书显示,2025年北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69095件,与全市法院收到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数量相比,复议、诉讼收案比达5.1:1,行政复议首选率进一步提升。从行政事项分析,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行政不作为等类型。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机制,对小额罚款、政府信息公开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坚持简案快办,全年共以简易程序办理案件16837件,使全部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限较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缩短50%,有效降低了群众获取救济的时间成本。经过行政复议,93%的案件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或信访渠道处理。全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399件,占全部直接纠错案件的15.7%。
全市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坚决纠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不当行政行为,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法治获得感。在践行复议为民方面,各行政复议机关在教育、医疗、住房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领域持续发力,积极搭建多元纠纷解决平台,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信访部门、司法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协调联动,形成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强大合力,全年共以案前调解方式办结6600件,以案中调解、和解等方式办结4482件。
在行政应诉方面,2025年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共发生一审行政应诉案件13670件,同比增长24.4%。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应诉案件12531件,判决行政机关一审败诉案件1496件,败诉率为11.9%,同比下降5.4%。
专业化管理全链条防护
抚州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助迷途少年向阳新生
□ 本报记者 黄辉
一条色彩鲜艳的“巨龙”在表演者的默契配合下,时而盘旋腾飞、时而蜿蜒游走,腾、跃、翻、滚等动作一气呵成;两只憨态可掬的“狮子”摇头摆尾、眨眼甩须,每个动作仿佛都注入了力量与灵性……
这是3月25日下午,《法治日报》记者走进江西省抚州市第九中学看到的一幕场景。校园操场上,百余名学生整齐列队、精神抖擞,在警官和教官的带领下表演《龙狮齐舞》。若不是事先知晓,记者很难把这些表演“巨龙”“狮子”的学生,与“有着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联系在一起。
“近年来,随着社会快速变革,家庭监护不力等诸多因素交织叠加,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增多、违法犯罪问题日趋突出。”抚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徐冬兰介绍说,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抚州市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积极构建“协同化运行、多元化矫治、专业化管理、全链条防护”教育体系。2021年9月,一所引领迷途少年“归航”的专门学校——抚州市第九中学应运而生。
据了解,该校以“德文法技并重、家校警社协同”为办学原则,以“改正、提高、成人、成才”为办学目标,通过打造由专任教师、驻校警官、军事教官、心理辅导员构成的“四师型”工作团队,探索构建“文化补偿、法治底线、心理健康、行为养成、技能启蒙”融合课程体系,推动教育、管理、训导、心理疏导等力量同向发力,真正实现“转变一个孩子、挽救一个家庭、安宁一片社区”。“自办学以来,已有355名迷途少年顺利结业并重新启航。”抚州市第九中学负责人李凡说。
15岁的小杰因拉车门盗窃,被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刚入校时,小杰眼神中满是迷茫与叛逆,甚至故意用笔和皮带划伤手腕消极抵抗。
先建立信任,后实施引导。学校矫治团队通过每日个性化交流,从生活关怀逐步深入到价值观重建,帮助小杰认识自身行为的后果与危害。同时,采用正向激励措施,对其每一个微小进步给予即时肯定。
经过两个月的系统矫治,小杰很快成为班级标兵。矫治期满离校后,小杰在一家美容美发店做学徒,当领到人生的第一份工资时,他开心地与老师发视频连线分享喜悦。
在抚州市第九中学,常年活跃着一支由19名公安民辅警组成的驻校警务专教队。“学校从起床、洗漱、就餐、出操、拉歌、内务、上课、熄灯等各环节入手,严格作息时间,培育纪律观念,由民辅警全天候守护,一点一滴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习惯。”驻校警务专教队负责人、抚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二级警长邱鹏说。
16岁的小强性格暴躁,因打架斗殴被送入学校后,对封闭式管理和严格的作息制度甚为排斥,企图破窗逃跑。驻校警务专教队民警采取“一对一”结对帮扶,通过生活关心和心理疏导,帮他慢慢想通“为什么总会冲动做傻事”,教他学会遇事冷静找原因,用有效的方式去解决。
阳光有“警”色,用爱护“花蕾”。在民警的细心帮教下,小强逐渐摆正心态、奋发向上,并当选为学校首届护校队队长。离校后,小强被一家快递物流企业录用,每天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真正实现从“问题少年”向“阳光少年”的人生蜕变。
色彩斑斓的刺绣、栩栩如生的折纸、工笔精妙的绘画……在学校教室和过道长廊,处处摆放着学生们的作品。记者在采访中获悉,针对学生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且缺乏文化学习热情的特点,驻校警务专教队与学校老师依托抚州才子之乡的地域特色,将非遗传承、技能培训和行为矫正进行巧妙融合,精心打造“工艺美术”“舞龙舞狮”“威风锣鼓”等具有民俗文化特色的兴趣班。同时,联合本地企业共建美容美发、服饰、烹饪等职业培训班,为学生的未来发展注入无限可能。
“专门教育目标能否实现,重点看矫治对象是否正常回归学校、回归家庭、回归社会。”邱鹏说,为解决“在校转化好、离校易反复”的问题,全市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管辖社区等部门对结业学生建立“离校不脱管、帮扶不断线”全程跟踪机制,“扶上马、再送一程”,做好专门教育“后半篇文章”。
今年3月,离校近一年的小松与同伴结伙驾车驶向高速公路。警方通过信息研判,发现其同伴为盗窃前科人员,于是立即拨通小松的电话将其召回。原来,小松在同伴的唆使引诱下欲“重操旧业”。“幸好警官及时提醒,否则又将迷失自我。”小松感激地说。在警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他找到了一份餐饮店的工作。
截至今年3月中旬,该校已累计教育矫治学生528人(含在校生),成功转化率达97%,离校生稳定就学就业率近八成。2025年,抚州市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数在上年同比下降19.2%的基础上,同比再降8.2%。
“崇德、崇文、崇礼、崇法”,采访结束离开学校时,记者看到,校门口张贴的八字校训与金色的阳光相互映衬,折射出一幅催人奋进的希望画卷。
(注:文中小强、小杰、小松均为化名)
筑牢反诈防线
图① 3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竖新派出所民警来到辖区农场开展安全走访,并对企业员工进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图为民警向农场员工讲解反诈案例。
本报通讯员 沈群 摄
图② 近日,浙江省岱山县公安局岱东派出所民警走进辖区广华医院颐养院,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图为民警向老人讲解反诈知识。
本报通讯员 张志龙 姚旭阳 摄
图③ 春茶采摘旺季,湖南省保靖县公安局葫芦派出所民警深入茶园,开展反诈宣传。图为民警与茶农面对面交流,揭露虚拟种茶返利、虚假茶叶收购等诈骗套路。
本报记者 帅标
本报通讯员 彭昌剑 摄
新疆守正创新以“法治甘泉”滋养边疆沃土
□ 本报记者 杜洋 潘从武
五载普法,春风化雨。“八五”普法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动普法与依法治理深度融合,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全民普法大格局,守正创新,精准施策,协同发力,以“法治甘泉”滋养边疆沃土。
【典型案例】法治文化阵地是普法宣传的“实体课堂”。“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期间,克拉玛依市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三级阵地体系,让群众在休闲娱乐中感受法治氛围,实现“出门有法、抬头见法”。
为让法治文化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克拉玛依市深挖地域特色,打造法治文化品牌,通过文艺创作、新媒体传播、开展特色活动等方式,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听得懂、用得上、传得开”的文化产品。克拉玛依市司法局于2022年打造的“青年影像计划·法治文化创投中心”成为法治文化精品的“孵化器”。
据了解,创投中心以影像赋能讲好新疆法治故事,走出依法治疆与文化润疆融合新路径,形成“爱好者发现—路演竞赛—创投支持”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导师制、创作营等载体,年均培育400名影像爱好者及20名创作营成员。
近年来,创投中心聚焦边疆治理、民族团结等主题,将法治实践转化为可视化作品,举办两届创投大赛,产出150余部法治题材作品,获省级以上荣誉52项。该项目于2023年获评“新疆政法系统十大精品案例”、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重点项目”。
“八五”普法以来,克拉玛依市统筹司法行政资源,打造“报、台、网、端、微、屏”全媒体传播体系,打破时空限制,构建“云端法治生态圈”。“克拉玛依市中院”视频号、“克拉玛依检察”微信公众号等,通过直播、微视频等形式推送法治内容;创新运用AI数字人“社工小克”,采用“智能语音交互+法律知识图谱+普法视频点播”系统,及时解答法律咨询,为群众提供24小时普法服务。
这是新疆顺应数字化潮流,实现普法从“传统阵地”到“全域矩阵”传播跃迁的一个缩影。
自治区司法厅研发的AI普法智能体“疆小法”,实现“7×24小时”在线智能法律咨询,随时随地为群众解惑;与新疆广播电视台联办的《法在身边》《说法》等120余期电视、广播节目,收听收看量超百万次……“八五”普法以来,新疆已初步构建起“电台有声、荧屏有像、报刊有文、网络有形”的融媒体普法传播体系,提升了普法工作的效能和影响力。
【成绩单】新疆坚持以“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核心,以重点对象普法为抓手,以法治文化建设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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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普法与依法治理深度融合、公民法治素养稳步提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精准滴灌,激活重点对象“法治细胞”。
——全力抓牢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示范引领作用,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体系,梳理1500个知识点。
——严格落实任前考法、集中学法考试制度,组织开展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任前考法719人次,598名自治区本级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线下集中学法考试。
——定期开展“与法同行万人宣讲”,2.1万名各级“一把手”带头讲法。
——严格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实现全区5032所学校法治副校长、辅导员配备全覆盖,建成自治区级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阵地4个。
——累计组织550万余名学生开展“学宪法讲宪法”“宪法晨读”等主题活动。
——依托1.2万个驻村工作队在村(社区)常态化开展“法润天山·国旗下普法”活动60万余场次,受益群众770万余人次。
——自治区妇联组建4460支“石榴花”宣讲队,覆盖妇女儿童超24万人次。
品牌引领,打造普法宣传“新高地”。
——开设“法治讲堂·逢九必讲”法治培训平台,累计举办培训69期,覆盖607万人次,实现区地县乡村五级同频共振。
——“法治新疆”微信公众号粉丝破百万,年阅读量超730万次。
——制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微电影《希望之地》,入选国家广电总局优秀网络视听作品,获千万人次浏览量。
——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禁毒”新媒体平台、塔城地区乌苏市公安局“馕警官”等账号内容传播总量达35亿次。
文化赋能,绘就法治新疆“新图景”。
——将法治文化建设纳入“文化润疆”工程,建成县(市)“五个一”、乡镇“四个一”、村(社区)“三个一”等各类法治文化阵地1.2万余个。
——征集法治文化作品1098件,评选出90件优秀作品,建立自治区法治文化优秀作品精品库。
——译制发放双语民法典挂图、海报数十万册,解决基层民族语言普法资料短缺问题。
——确定新疆警史馆、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纪念馆等6家场馆为首批自治区红色法治文化教育阵地,展播《初心照亮天平》等优秀法治故事,组织“沉浸式参观、情景式讲解”等活动。
普治融合,夯实社会治理“压舱石”。
——深入实施“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全区共培养“法律明白人”79321名,通过建立培训师资库、开展全区示范培训、开通“法律明白人”网校等方式,累计培训60万余人次。
——自治区“法律明白人”参与调解矛盾纠纷超90万件,收集社情民意5.1万条。
——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乡村振兴考核,新增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8个、自治区级71个,通过复核保留全国示范93个、自治区级122个。
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更好呵护创新
□ 林楠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召开会议,总结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对2026年接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作出系统部署,释放出持续净化行业生态、护航创新发展的鲜明信号。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是连接创新主体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桥梁纽带,其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快速发展,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助力市场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受利益驱动,部分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罔顾规则、不时跑偏,非正常申请、无资质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乱象屡有发生,既侵害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市场秩序,也阻碍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行为,事关营商环境优化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针对行业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重拳出击、协同治理。特别是去年11月以来,三部门开展了包括专利、商标在内的整个代理行业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集中整治不规范执业行为,取得积极成效。三部门此次联合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接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整治规范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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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巩固既有成果、推动行业从“治理乱象”向“提升质量”跨越的内在要求,也是精准服务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行动坚持严字当头、系统治理,严查重处违法代理行为,不仅在代理审批、日常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一律从严,而且以代理行业整治规范为牵引,强化政策端、申请端、代理端、审查端的协同联动,全链条规范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交易、使用行为。这一系列举措,旨在彻底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代理环境,引导全行业坚守服务创新初心,切实成为支撑各类创新活动的可靠专业力量。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是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的重要保障。期待以“整治规范年”行动为新起点,持续拧紧监管发条,不断强化行业自律,推动知产代理行业整体迈向规范化、专业化,更好呵护创新,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更有力的服务支撑。
夏志松:把群众小事当作心头大事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3月26日7时40分,长江口的风还带着些许凉意,夏志松已经来到位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杨园派出所的办公室,梳理辖区夜间警情、110接报记录……半小时后,他带着整理好的重点事项,主持早会部署当天工作。
这样的清晨,是他的工作日常。2025年11月,曾在浦东公安分局陆家嘴治安派出所工作近15年的夏志松,告别了那片他守护无数日夜的金融热土,赴任杨园派出所所长。
从2.46平方公里聚集着77幢商务楼宇、日均客流超10万的核心地带,到以居民区为主体、坐拥大型集装箱集散地的远郊,尽管辖区面貌反差巨大,但夏志松没有半分迟疑。岗位在变,工作地点在变,不变的是他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初心。
2007年12月,夏志松脱下军装走入警营,成为了一名基层民警。2011年初,他来到陆家嘴治安派出所。在陆家嘴值守的15年,夏志松是公认的“守夜人”,更是游客与市民心中的“平安守护者”。作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他把“服务就是治理”的理念,融入陆家嘴的每一次大客流保障、每一次乱象整治中。
早些年,陆家嘴的“黑导游”“黑摄影”“黑车”是游客反映强烈的烦心事。作为陆家嘴治安派出所副所长,夏志松从110警情入手,梳理基层执法困境,推动成立陆家嘴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实现公安、城管、交通等多部门联署办公,对违法现象开展综合执法。
“关键时刻,党员就要敢担当、善破题。联合执法开始后,我们确立了‘前台共管、后台分流’的工作模式,公安带领特保队员在一线共同巡逻,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开展管理,流转给相应的执法部门及时处置。”夏志松清晰记得,当时他带着民警实地排摸,在东方明珠、水族馆等重点部位设置27个固定岗位,其余力量实行机动巡逻,联合执法刚开展一个月,110警情数量就大幅下降。
整治乱象既要“堵”,也要“疏”。看到不少游客因找不到专业拍照点,屡屡被“黑摄影”坑骗,夏志松向街道建议,挑选具备摄影基础的志愿者,在金茂大厦网红打卡点设立官方免费拍照“摄影岗”。同时,值守民警与志愿者还会在拍摄间隙引导人流,避免出现拥堵,这项举措成为上海公安服务群众的一张亮丽名片。
“身为一名党员,要把群众小事当作心头大事。深入一线,才能掌握最真实的情况。”这是夏志松的工作准则。到任杨园派出所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开启深度走访模式。连续一个月,他带着社区民警,走遍了辖区主要居民区、商业场所和集装箱集散地,摸清了居民区的人口结构、重点企业的安防需求以及集装箱集散地的物流动线和治安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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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园派出所辖区内有7万名居民,针对老年人多、外来人口多等特点,夏志松组织社区民警积极走村串户,倾听群众诉求,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对集装箱集散地流动人口多、安防隐患大的问题,他推动建立“警企联防”机制,在集散地设立警务站,实行24小时巡逻防控。
前不久,辖区内一名居民在网上遭遇投资诈骗,社区民警上门反复劝阻,该居民仍坚称对方是“知名基金经理,不会骗人”。得知这一情况后,夏志松因在陆家嘴值守期间与该证券公司打过交道,便联系到基金经理,将她带至受骗居民家中现身说法,经过多次劝说,总算让该居民幡然醒悟。
“无论是繁华地标,还是平凡社区,守护群众的平安与幸福,都是公安民警应尽职责。”夏志松说。
以示范带发展 以创建促提升
许昌为高质量发展筑起法治保障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从外地游客收到“免罚单”时的意外与温暖,到经营者手机里及时的“许证闹钟”提醒短信,再到市民“刷脸”办事的从容,每一个细节都诉说着法治政府建设带来的真切改变。如今,在河南省许昌市,法治的图景并非停留在文件与口号里,而是生动地铺展于街头巷尾、政务窗口与办事群众的笑脸上。
近年来,许昌市着力发挥“以示范带发展、以创建促提升”作用,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市高质量发展筑起坚实的法治保障。
高位谋划推动
“法治政府建设非一日之功,需系统谋划、整体推进。”许昌市委、市政府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许昌市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2021年以来,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8次,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事项29次,召开示范创建工作动员会、推进会4次。
抓住“关键少数”,才能更好引领“绝大多数”。许昌市出台《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开展“谈创建、话法治、谋发展——一把手访谈”活动,推动各县(市、区)、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开承诺,压实主体责任,形成以上率下的“头雁效应”。
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许昌市将法治政府建设深度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在全省率先出台文件,将法治建设与单位评优、平安建设等硬指标挂钩,纳入党委巡察和年度综合考核体系,让法治成为推动工作的“硬约束”和“强引擎”;积极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出台《许昌市钧瓷文化保护和发展条例》《许昌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19部务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健全常态化“府院联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案件量、败诉率持续下降,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聚焦发展所需
“您好,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您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马上到期,为了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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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及时办理延续手续。”近日,许昌市某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李某手机上收到一条提醒短信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指导下,顺利完成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
这些给企业带来的便利源自许昌市创新推出的“许证闹钟”智能提醒系统。该系统汇总了全市行政许可类证照到期提醒工作事项,自动识别证照到期状态,精准发出通知,让6.5万余家市场主体感受到了法治的贴心,并在全省范围推广。
“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最终要体现在经济发展的活力与社会运行的和谐上。全市将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主攻方向,‘赢商莲城·许君以昌’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行动。”许昌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说。
许昌市召开高规格的“强招商 抓项目 优环境”动员大会和“增信心 再出发 勇争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释放出强烈的亲商、重商信号。
许昌市广泛推广“胖东来式服务”,并结合三国文化等资源,探索打造“商超+文旅”等新业态。允许餐饮门店外规范摆摊经营,对外地车辆实行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机关停车场周末免费向游客开放,持续擦亮营商环境的“金字招牌”,助力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连续23个月位居全省第一。“刷脸办事”使全市2080个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2030项实现“不见面审批”。
同时,许昌市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有效解决企业对于优惠政策“找不到、读不懂、不会办、往返跑”等痛点难点,提升企业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积极探索“1+2+3+N”“免申即享”工作模式,“1”是搭建一个许昌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平台,“2”是梳理编制惠企政策和办事服务指南两个清单,“3”是开发建设“惠企政策库”、“企业画像库”和“政策匹配模型中心”三大基础模块,“N”是分批次上线N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做到“应上尽上”“能上尽上”。目前,全市共梳理上线986项惠企政策和1321项政策服务,惠及企业2万余家,兑现惠企资金超16亿元。
自2021年以来,许昌市持续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文件810余件;创新建立“有诉即办”机制,企业诉求动态办结率保持在90%以上;出台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案,为市场主体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执法为民增效
2月1日,来自郑州的游客任某因不熟悉路况,在禁停区域短暂停留。交警上前了解情况后,告知其行为违法,但鉴于情节轻微,依法不予处罚,并指引了停车场位置。
“许昌的执法,让人心里暖乎乎的。”任某的感慨,源于许昌在城市交通管理领域推广的服务型行政执法。
“执法水平直接关系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全市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为抓手,出台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实现市县乡三级监督全覆盖,使执法行为得到全面规范。”许昌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市本级制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事项91项,累计减免罚金超千万元。
许昌市积极构建起立体化的监督网络。人大政协监督扎实有效,建议提案办理“双百”(答复率、满意率100%)已成常态;司法监督有力,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按期办复率100%;社会监督渠道畅通,12345热线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群众反映的执法问题线索得到快速流转处理;政务公开全面深化,政策解读“看得懂、用得上”,让权力运行透明清晰。
在社会治理方面,许昌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2021年以来,市本级行政复议调解结案率保持在30%以上,经复议后90%以上案件实现“案结事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发挥明显。而遍布城乡的260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9428名人民调解员,则是群众身边的“和事佬”,年调处矛盾纠纷超3万起,成功率逾98%。
许昌市利用新媒体矩阵,推出《以案释法》系列短视频,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将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在广袤乡村,1.3万余名“法律明白人”活跃在田间地头,成为普法宣传、纠纷调解的骨干力量。当群众需要法律帮助时,“15分钟公共法律服务圈”就在身边,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深度融合,年均提供各类法律服务超5万次,法治正逐步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最高法发布第二批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张昊 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件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从坚持平等保护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坚持公正司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坚持民生为本彰显司法温度与政治担当、坚持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展示人民法院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大庆某民营企业诉某国有企业承揽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准确界定承揽合同关系,明晰权责边界,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吉林某国有企业热电公司破产重整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功能,为东北地区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减负增效,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效能与制度优势。
在赤峰某大型钢铁制造业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程度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促推市场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运用“活封活扣”“分段冻结”等柔性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有效保障了8500个就业岗位与3万余人的生计稳定。
在沈阳某大学撤回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系列案中,人民法院精准锚定案件症结,向再审申请人释明争议事项的法律解决路径,促成再审申请人主动撤回系列案件的再审申请。该案既依法保障再审申请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又充分兼顾案外人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发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在某米业公司诉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认定魏某某多次针对某米业公司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诉讼构成恶意诉讼,清晰界定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的边界,平衡保护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为区域公共品牌构筑司法“防护墙”。在胥某诉孙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冰雪运动法律规范,公平划分法律责任,明确滑雪运动参与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边界,以精准司法服务助力东北冰雪产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全文见法治网
2026年全球反欺诈峰会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
公安部及港澳警务部门代表参会
本报讯 记者张晨 2026年全球反欺诈峰会近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公安部及香港、澳门警务部门代表和我常驻维也纳代表团派员组团参会。
公安部代表在峰会“扭转局势——从承诺到行动”议题发言,介绍近年来中国积极开展国际执法合作、打击电诈犯罪取得的显著成效,重申愿与各方携手,严厉打击跨国电诈犯罪的坚定立场,并就当前电诈犯罪的严重危害、国际执法合作的成功案例、电诈犯罪证据收集和电子物证提取、建立国际执法合作平台等方面与参会代表进行深入交流。峰会期间,公安部还主办了“共建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主题边会和“中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成功实践”主题展览,积极宣介我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成效,分享交流经验做法,呼吁各方积极参与共同建立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构建合作共赢、务实高效的打击跨国犯罪新格局。
全球反欺诈峰会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与国际刑警组织联合主办,是全球打击欺诈犯罪领域最有影响力的会议之一,来自124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1300余名代表参会。峰会期间共召开10场大会活动、15场特别活动,各方分别举办了70余场涉及全球打击欺诈犯罪领域热点问题的边会及展览。峰会拟于近期发布《打击欺诈行动呼吁》和《全球公私合作反欺诈框架》两份成果文件。
各地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春季交通安全集中教育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张晨 3月30日是第31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体育青少节目中心联合制作“知危险 会避险”2026年春季全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主题课,课程及系列知识点视频资源将上传国家智慧教育平台供各地使用。
全国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当地教育部门,提前组织辖区中小学校、学生及家长通过学校集中收看、家庭自主收看等方式参与。主题课采取分龄设计:“儿童篇”采用“闯关游戏”形式,将交通安全知识融入5个出行场景(出入小区、街道步行、公路骑乘、搭乘汽车、平安校园),寓教于乐。“少年篇”则以“智慧的路、智能的车、文明的人”为主线,结合未来交通科技畅想,引导学生建立科技与文明并重的安全观,还引入了“车路云协同系统”等智能交通技术科普,让学生了解科技如何助力交通越来越安全,同时也提示同学们要坚守文明守法的安全底线。课程既有课堂互动,又有场景还原,内容覆盖学生日常出行的全链条,每个场景均提炼出易被忽视的风险点,如停车场盲区、“鬼探头”等,针对性进行了风险提示和避险科普。课程还特别强调家长的监护责任,引用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监护人法律责任,设置“小手拉大手”环节,鼓励学生将学到的知识教给家长,推动家庭共同遵守交通规则,家校社协同,形成教育合力。
据悉,从3月31日起,2026年交通安全春季云课堂全国联动直播,每天4场、连续6天,将给孩子们送上24堂丰富的交通安全课。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业务骨干也将联合当地媒体人结合本地道路交通特点和典型出行场景进行授课,形成“一地一课、全国共享”的共育格局。
桩桩暖心事串起浓浓为民情
湖北汉江检察机关以高质效履职守护群众美好生活
□ 本报记者 刘 欢
□ 本报通讯员 邓蕙婷 张姝玥
在一起涉农民工工资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中,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穿透式”监督,锲而不舍推动执行,最终帮助214名农民工拿回期盼已久的血汗钱;
将畜肉食品质量安全作为“小切口”,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市7家生猪屠宰点进行整治,推动消除消毒检疫不规范、屠宰环境不达标等风险隐患……
这一桩桩、一件件检察为民的暖心事,是湖北省汉江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生动展示。
《法治日报》记者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了解到,近年来,汉江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民生领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侵害人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益的突出问题,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聚焦急难愁盼
做实司法救助
“是你们主动伸出的司法援手、饱含温度的贴心帮扶,让陷入困境的我们度过了最艰难的时光,这份雪中送炭的恩情,我们全家将永生铭记!”今年2月,仙桃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的检察官收到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随信一道送来的,还有一面写着“公正司法护民生,暖心救助显真情”的锦旗。
感谢信和锦旗是彭师傅一家送来的。
2023年末,56岁的彭师傅被邻居捅伤致残,治疗耗费百万余元。然而行凶者家贫,无力履行赔偿义务,致使彭师傅一家生活陷入困境。走投无路的彭师傅拨打了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接到彭师傅的求助后,我们调查发现情况属实,立即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做好从快审查、申报工作。”仙桃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主任刘彩说。
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联动下,仙桃市检察院成功为彭师傅申请到8万余元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了其医疗与生活压力。
而这仅仅是起点。
为帮助彭师傅家庭彻底走出困境,仙桃市检察院联动多部门构建长效帮扶体系:对接市妇联,将彭师傅妻子纳入重点帮扶对象;联动市残联,为彭师傅协调康复医疗设备支持与专项资金帮扶……
去年12月,这起司法救助案入选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十大典型案例。
“我们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广泛链接民政、教育等部门资源,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从而实现‘一次救助’向‘长期帮扶’转变。”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控告申诉检察部主任张言波说。
据悉,汉江检察机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2025年,汉江检察机关对因案致困的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超过百万元,人均发放司法救助金数额居湖北检察机关前列。
聚焦特殊群体
做优长效保护
绿枝新芽环绕下,“检察蓝”与“少年红”手牵手。天门市检察院“路雨未检工作室”的Logo,让人眼前一亮。
天门是“茶圣”陆羽故里。“‘路雨’取陆羽的谐音,又分别取自‘成长之路’‘春风化雨’,寓意着‘春风化雨润心田’。”工作室负责人金晓杰说。
这个成立于2024年6月的未检工作室,一路春风化雨,现已成为江汉平原地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一张亮丽名片。
小宇(化名)自小父母离异,父亲常年在外打工对其疏于管教,沾染上不良习气的他2024年因盗窃被移送天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路雨未检工作室”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牵头与多部门联动,对小宇开展帮扶教育,对其附条件不起诉。去年夏天,小宇成功考上大学,人生重新启航。
2025年,天门市检察院以“路雨未检工作室”品牌为阵地,扎实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试点,全市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均同比下降。
近年来,汉江检察机关深耕特殊群体权益保护领域,以检察履职做实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权益长效保护。
针对招聘市场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仙桃市检察院依法开展监督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平等就业,守护“她”权益。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工会”协作机制,通过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支持起诉等方式,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2025年帮助劳动者追回欠薪50余万元,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督追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0余万元。
聚焦重点领域
做细监督整改
散装食品区域均加装透明防尘防护装置,糖果、糕点等食品得到妥善防护;每类散装食品容器上,统一张贴标注清晰的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一目了然。
这是前不久,潜江市检察院检察官开展“回头看”行动时看到的场景。
散装食品因价格实惠、选购灵活,深受消费者青睐,但标签缺失、防护不到位、过期变质、溯源困难等问题屡有发生。
聚焦这一民生痛点,潜江市检察院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辖区内销售的散装食品开展全面隐患排查,推动问题立行立改,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年来,汉江检察机关围绕重点领域权益保护,依法充分履职,护航民生民利。
聚焦电梯、有限空间作业等领域,2025年仙桃市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整改隐患114处,推动公益受损问题有效整改,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紧盯新能源设施、非法加油站点安全隐患问题,2025年天门市检察院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1件,督促关闭非法加油站5家,消除安全隐患25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汉江检察机关将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克强说。
图片新闻
3月31日,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走进游人如织的千亩桃园,向游客讲解电信网络诈骗、旅游消费纠纷等热点法律问题,提高群众反诈防诈意识。图为检察官为游客现场答疑。 本报记者 周宵鹏 本报通讯员 任寒霜 摄
大连海事法院珲春巡回审判点揭牌
本报讯 记者刘中全 3月30日,延边东北亚区域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迁移启用暨大连海事法院珲春巡回审判点揭牌仪式在吉林省珲春市跨境电商产业园举行。这标志着辽宁、吉林两省司法协作迈上新台阶,延边涉外司法服务体系实现新突破,进一步筑牢了服务国家向北开放战略的法治屏障。
珲春是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随着图们江区域合作深化和“借港出海”战略持续推进,当地海事海商及国际商事司法需求日益增长。此前,由于缺乏专业海事审判机构,群众与企业维权面临成本高、周期长等难题。两大平台同步落地,有效填补了区域涉外海事司法服务的空白。
据了解,珲春巡回审判点是辽吉两省司法协作的重要成果。审判点将紧密围绕图们江流域开发和海洋经济发展需求,组建专业审判团队,高效审理涉海、涉外纠纷。下一步,法院将持续深化联动协作机制,努力将巡回审判点打造成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的重要支点。
破解17亿元执行困局 盘活沉睡旅游资源
广东龙门法院以高效司法优化营商环境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陈育敏 欧俊君
“项目自重新开业以来,运营良好,感谢法院不懈的努力,让度假村起死回生。”近日,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南昆山某生态度假村负责人在回应法官案后回访时感激地说。
这处停业近两年的优质旅游资源得以涅槃重生,是龙门县人民法院以强制管理破解17亿元债务执行困局的法治实践,也是以高效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的生动注脚。
该生态度假村2024年因经营不善停业,其债务纠纷引发的61宗执行案件由广东省内10家法院分散管辖,涉及金额达17亿元。但因土地权属混杂,资产评估存在争议无法处置,执行陷入困局。
为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权益,兼顾优质旅游资源保护,龙门法院确立“盘活优先、收益偿债”的思路,探索“强制管理”新路径,组建由院领导牵头的项目执行专班,通过协调省内3家首封法院,将相关资产处置权统一移送龙门法院,实现跨区域、多债权人关联案件的集约化办理。
“我们执行专班多次深入项目现场,全方位逐项核查度假村各宗土地的权属状态以及数十套房产的配套设施现状、维护需求等,精准掌握资产实际状况、潜在价值及管理难点等,为后续裁定提供坚实事实依据。”龙门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吉亮说。
2025年10月,龙门法院组织召开大型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推进处置工作。根据债权人广东瑞某集团的申请,综合执行专班的调查结论及当事人的听证意见,法院依法裁定将涉案不动产及附属设施按现状移交瑞某集团管理,管理期限为5年。
针对资产处置涉及规划、自然资源等多领域问题,龙门法院主动向县委进行专题汇报,争取府院联动,推动南昆山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度假村强制管理运营资金使用监督方案,明确由管委会对运营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强化属地行政保障。
瑞某集团接手后,立即对度假村开展全面修复与升级改造,并于今年元旦假期开业迎客。
据了解,2025年,龙门法院持续聚焦高质量发展,多措并举提升司法服务质效,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在精准服务特色产业方面,该院先后在生态旅游区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在竹木行业协会设立巡回审判点,全年共审结涉竹木制品纠纷、旅游纠纷案件83件。在金融审判方面,通过实行金融案件专审与要素式审判机制,高效审结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1434件。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集中清理并执行完毕拖欠企业账款案件347件,执行到位金额5580.37万元。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68家被执行企业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留出空间。
“接下来,我院将继续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这个重要任务,持续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以扎实举措助企纾困解难、激发创新发展活力,让法治成为滋养市场主体健康成长的阳光雨露。”肖吉亮表示。
法治信仰与人文情怀同频共振
淮安检察文化厚植人才培养沃土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张 珍
近年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将红色信仰与地域文化深度融合,以全国优秀检察文化品牌“至淮则安”为引领,通过打造特色品牌阵地、开展多元文化活动等载体,让干警在文化浸润中锚定职业航向、凝聚价值共识,让法治信仰与人文情怀在检察实践中同频共振。通过引导干警树立“做受人尊敬的检察官”职业追求和构建起“文化铸魂、典型引路、全员成长”的人才培养格局,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垒石夯基。
文化铸魂润心田
每次举行“耕淮法研社”讨论,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的南北分界线沙龙就非常热闹。在检察院领导带头主持下,来自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业务专家、知名法学院校学者等和检察干警们围坐一堂,从疑难案件的定性分析到社会热点的司法应对,从法学前沿的理论探讨到出庭公诉的能力提升,思想的火花在这里碰撞,法治的信仰在这里升华。
“耕淮法研社”门口,等比例复刻了周恩来总理故居“驸马巷”牌楼场景,雕花窗棂与青砖黛瓦相映成趣,室内连排的复古书架上陈列了国学经典、法学专著等读物,清江浦楼等老淮安城地标元素随处可见。这不仅是一个兼具文化底蕴与法治内涵的物理空间,更是淮安检察人浸润初心、研习法理的精神高地。
为让更多干警共享“头脑风暴”,淮安检察机关借助智慧检务系统搭建“云端课堂”,通过直播方式将研讨现场同步至县区检察院,实现两级检察院干警同堂研学、共促提升。自“耕淮法研社”成立以来,已组织主题研讨200余期,成为人才成长的“练兵场”,多名长期参与研讨的“常驻”干警先后走上所在院领导岗位或部门负责人岗位,将研讨成果转化为履职实效。
实战砺能助成长
人才的成长,离不开实战的淬炼。淮安检察机关坚持“以战育才、以练促能”,将人才培养纳入“一把手工程”,通过搭建多元成长载体,让干警在重大案件办理、重点任务攻坚中经风雨、长才干。
由检察长亲自带教的“青年优才班”,通过定期出题目、讲心得、邀专家,聚焦出庭公诉、矛盾化解、案件评查、调研写作“四种能力”开展专项培训。实施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优秀青年公诉人培养“双优”工程,助力青年干警快速练就过硬本领,通过“淮检砺能”春训、检察官教导团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形成全方位培养矩阵。
庭审观摩复盘是实战练兵的重要抓手。淮安市检察院定期组织干警观摩重大刑事案件庭审录像,以“沉浸式”复盘点评倒逼能力提升,在细节中提炼庭审亮点,在剖析中找准差距不足。庭审观摩后,干警们围绕公诉人举证、法庭辩论等展开热烈讨论,“需提前预判辩护人观点做好充分预案”等一条条务实建议成为全员提升出庭能力的宝贵经验。
扎实的实战培养结出丰硕成果。2025年,淮安市检察机关1个案例获评全国“优秀公诉庭”,2份文书获评全国优秀起诉书,3个案例获评全省“优秀公诉庭”,9份文书获评全省十佳或优秀法律文书,办案质效全省领先,得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充分肯定。
典型领航树标杆
淮安检察机关将担当实干作为人才培育的鲜明导向,深挖善育兼具传播力与共情力的先进典型,依托“组织发现+群众推选”的“淮检之星”选树机制,让典型模范从办案一线淬炼而来、从群众口碑涌现而出,化作激励全员成长的“鲜活教材”。
淮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思雪的成长之路,是典型培养机制的生动实践。2013年,26岁的李思雪以第一名的成绩获得全省“十佳侦查监督办案能手”称号,因业务能力过硬,成为全省最年轻的首批入额检察官。其间,院党组持续为其“压担子”,通过多岗位历练、主办重大疑难案件、承担重点研究课题等方式,让她在实战中快速成长。李思雪也先后获得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标兵”、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荣誉称号。
为发挥示范效应,淮安市检察院专门举办李思雪先进事迹报告会,成立“李思雪工作室”,并通过带领年轻干警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深化“法话西游”文化品牌、培优“春风未检”团队等举措,在全市检察机关广泛宣传和强化先进模范引领。由李思雪牵头的抗诉工作成效位居全省前列,带领的团队获评江苏省青年文明号,典型标杆的感召力、引领力获得持续传递。
临近退休的检察官陈智海,40年如一日坚守办案一线,面对职务职级晋升“天花板”,仍主动承办省管干部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疑难案件,为国家追赃挽损累计超1.6亿元,被市检察院选树为“淮检之星”,被省检察院、省人社厅联合表彰为全省杰出检察官。“他办理的高位截瘫残疾人走私不起诉案,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了嫌疑人为生活所迫的生存境遇,彰显了法治担当,体现了对困难群体的关爱。该案也获评全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故事。”淮安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徐介绍,这种平凡岗位的不懈坚守,为青年干警树立起勤恳敬业、勇于担当的价值导向。
典型引领让“群雁齐飞”的效应充分彰显。近年来,淮安全市检察机关累计涌现省级以上先进典型、业务标兵、能手199人次,两级院及所属部门(团队)158次获评省级以上荣誉,73名干警入选全国、全省检察人才库,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人才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核心引擎与源头活水。”淮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绪平表示,淮安检察机关将持续推动“文化润检”与“人才兴检”深度融合,以文化铸魂固本,以实战砺能提效,以典型领航聚力,构建全链条、立体化的人才培养体系,为淮安检察工作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屏障。
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效能 高质效办理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陕西检察落实“一法一条例”为母亲河筑牢法治堤坝
□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 本报通讯员 王瑾
大河浩荡,九曲连环。
黄河,从青藏高原奔涌而下,劈开层峦叠嶂,汇聚百川千流,在晋陕大峡谷与三秦大地结下深厚渊源。黄河干流在陕境内全长719公里,流域面积13.3万平方公里,黄河流经区域是陕西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区域。
自2023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新修订的《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也于同日施行,黄河及其最大支流的流域生态保护自此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三年来,陕西检察机关着眼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紧密结合陕西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坚决贯彻“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要求,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效能,高质效办理一批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循法而治
陕北黄土高原上,无定河蜿蜒流淌。作为黄河一级支流,无定河因“河道多变、流量不定、深浅不定”而得名,沿线生态环境脆弱,治理难度大。
2025年6月,陕西省陕北高原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无定河流域榆阳段、绥德段、横山段存在固体废物违规堆积侵占河道等问题,该院立即对此立案调查。
采访时,陕北高原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负责人陈波坦言:“无定河流经榆林市6个县区,其流域生态治理存在监管主体不明、手段不充分等问题,这是污染问题长期难以根治的症结所在。黄河保护法从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污染防治等方面作了详尽规定,让我们办案的底气更足。”
为破解治理难题,陕北高原地区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履职,厘清各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类型、归属和监管责任,督促行政机关清运各类垃圾1.13万吨,播撒植物种子125余斤,恢复湿地面积1.86万平方米,推动构建起“技防+人防”长效防护体系。
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2024年7月,陕北高原地区检察院发现某煤层气公司在黄河一级支流窟野河非法取水,影响下游水资源利用及河道安全。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积极整改,上级单位也对该案进行督办,最终依法对该煤层气公司予以行政处罚30万元,追缴水资源税94万元。
三年来,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聚焦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修复、荒漠化防治等重点任务,依法办理了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典型案件,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建西安水资源保护基地、铜川朱鹮种群和栖息地司法保护基地等,推动系统治理。
打破壁垒
春日的渭河眉县段,河畔新绿舒展,空中飞鸟翔集。“河水清了,鸟也回来了,看着心里踏实。”今年3月20日,《法治日报》记者跟随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查看渭河水污染公益诉讼案整改情况时,当地村民由衷地发出赞叹。
变化始于一条线索。2025年2月,关中平原地区检察院通过陕西省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网络平台发现,地处两县交界处的一家污水处理厂向渭河非法排污。依托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形成的“集中管辖+属地协作”机制,办案团队依法启动调查。
“当时我们赶到现场时,发现污水正从排污口流出,在河水交汇处泛起白沫,检测显示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关中平原地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朱晨曦介绍,他们还相继发现县城北侧湿地的芦苇连片焦黑、湿地被非法开垦、高秆林木过度围河等问题。
“河流治理需系统施策,必须打破区域和部门壁垒。”关中平原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艳容介绍,该院充分发挥跨区划履职优势,针对发现的问题向不同属地乡镇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经过多方努力,23亩烧荒土地得到全面清理,上万棵高秆作物被移除,涉案污水处理厂被处以130万元罚款,当地另一家污水厂也同步完成了提标改造,渭河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和保护。
打击非法采砂,也是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黄河保护法、渭河保护条例都明确禁止非法采砂活动。针对渭河流域非法采砂、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相衔接的办案机制。黄河保护法实施三年来,依法审查起诉刑事案件77件,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6件,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损失774万元,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修复费用1600万元。
以“诉”促改
黄河保护,不止于干流“主动脉”,也系于沿岸的每一条“毛细血管”。
清水河是西安市八水之一浐河的支流。2023年秋天,有志愿者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陕西铁检分院)反映:“清水河沿岸堆了好几处生活垃圾,还有建筑垃圾,有的堆放点离村民家仅几米。”
经检测,清水河水质已影响到当地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查明案件事实后,陕西铁检分院和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达成共识,决定以“诉”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整改。
2024年12月,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与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共同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环保专家、志愿者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公开听证会,评估整改成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辖区有关部门迅速清理沿岸垃圾,重修乡村道路25米,引入100万元社会资金建设氧化塘和人工湿地生态清洁小流域工程,清水河得到净化和保护。
位于咸阳和铜川两市交界处的西川河畔,关中平原地区检察院与陕北高原地区检察院一体融合履职,督促某煤矿企业投资5000万元建成污水排放管道工程,从源头上阻断污染,流域周边的居民从中受益。
“以‘小河清’保障‘大河净’,是我们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落实‘一法一条例’的可喜成效。”陕西铁检分院副检察长王文宾介绍说,该院发挥跨区划院集中管辖与区划院地域管辖一体履职优势,通过办理赵氏河湿地破坏、蚰蜒河黑臭水体污染等小流域治理案件,激活黄河治理“末梢神经”,推动黄河保护法落地落实。
全面保护
黄河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建立了流域协同机制。陕西省检察院党组成员、陕西铁检分院分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克祯介绍,三年多来,陕西省检察院充分发挥跨区划检察机关“杠杆”撬动作用,推动形成上下一体、左右协同、内外联动的生态环境检察保护新格局。
记者了解到,为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陕西省检察院以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建设为抓手,指导陕西铁检分院与全省10个市级检察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办案128件,形成三级检察机关协作联动合力,跨区划检察改革效应不断显现。
不止于上下一体的纵向联动机制,横向协作网络同样越织越密。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加强与沿黄地区检察机关的跨区域协作,推进“构建跨区划检察多元协作机制”改革创新项目,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28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综合治理模式,保护黄河的“朋友圈”越来越大。
同时,推广使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完善“1+N”社会支持体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助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2022年以来,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聚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共摸排线索253条,立案209件,发出检察建议145份,提起公益诉讼20件。其中5起案件入选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9起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黄河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法治,久久为功。”陕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旭光表示,将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严标准,深入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和渭河保护条例,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建设,巩固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成果,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漫画/高岳
图① 2026年3月19日,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在西安市某区渭河某段现场调查。
姜自祥 摄
图② 2025年8月29日,陕西省陕北高原地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对铁路桥下抛撒轨枕现场勘查。
陈波 摄
图③ 2025年2月,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在排污口取证。
陈兰兰 摄
记者手记
黄河保护法施行三年来,记者多次深入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采访,最深切的感受是:黄河保护法不是束之高阁的法条,而是实实在在“长”在泥土里、“流”在河水中的法治力量。
过去,流域治理常困于“九龙治水”,一条河流经多个县区,污染责任难厘清、监管主体难统一。陕西检察机关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为突破口,让案件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把“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治理难题,变成了“上下一体、左右协同”的办案常态。无定河固体废物污染案、渭河跨界排污案、清水河垃圾污染案、西川河排污案,正是对这项改革效能的生动注脚。
更深层的变化,在于理念的跃迁。从“就案办案”到“系统治理”、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防控”,陕西检察机关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的长效机制,共促区域性治理工程落地。清水河小流域综合治理、西川河煤矿排污管道建设等案例,生动反映了检察履职从“治标”向“治本”的延伸。
最令人感佩的,是那份久久为功的定力。三年来,陕西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所取得的改革成效、办案成效背后,是办案人员一次次跋山涉水的现场勘查,是一场场跨部门、跨区域的多方协商,是“益心为公”志愿者及社会各界汇聚起的守护合力。
大河奔流,法治护航。从“一法一条例”的落地生根,到跨区划改革的效能释放,再到全流域治理格局的逐步形成,陕西检察机关用实践回答了一个时代命题:法治,正是守护母亲河最坚实的力量。
以法治保障科技创新引导AI向善生长
2026年中关村论坛年会科技与法治平行论坛举行
□ 本报记者 丁一 张雪泓
3月28日,由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清华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2026年中关村论坛年会科技与法治平行论坛在中关村展示中心成功举办。
本次论坛紧扣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与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任务,聚焦前沿科技治理体系完善、科技法律服务升级、全球科技法治协同等核心议题,旨在为更好地服务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深化全球科技治理协同贡献北京智慧与力量。
制度设计支撑创新
人工智能正为技术和产业赋能。在中关村论坛年会上,《法治日报》记者看到了茶艺机器人、机器人演奏、多机协同机器人餐吧等科技成果。以机器人演奏为例,机器人能演奏多种乐器,覆盖中外吹奏等演绎形式。并且,其拥有深度学习的音乐情感模型,可深度演绎乐曲情感,通过高速网络实现毫秒级实时交互,展现人工智能集群在艺术领域的协同水平。
科技发展迫切呼唤法治保障,以制度设计支撑科技创新,科技发展方能行稳致远。
科技奖励可以激励创新、引导方向、凝聚人才、汇聚资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翟天瑞介绍,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科技奖励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科技奖励工作。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配套政策进行修改,形成了层级清晰、权责分明的奖励框架。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切实维护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强化引导作用,坚持国家战略导向,紧扣‘四个面向’要求,重点奖励从国家急迫需求和长远需求出发,在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战略安全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同时,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则更加灵活,与政府奖励形成优势互补、相互搭配的格局。”翟天瑞说。
北京市通过完善科技奖励立法,构建起与国家制度相协同、具有首都特色的激励体系。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及新修订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通过增设人物奖、提升奖励标准、优化评审机制等举措,强化对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激励。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北京仲裁委员会回应数字经济纠纷特性需求,以规则精准护航创新,构建数字经济解纷体系。
“随着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纵深推进,数据权属、算法合规等新型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迫切需要精细化、专业化的规则体系保驾护航。”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郭卫介绍,北京仲裁委员会率先出台《数字经济仲裁规则》,针对数字经济纠纷证据形态数字化等特点,创新设计远程提交材料等程序规则,规范人工智能应用,明确技术辅助定位,从制度层面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目前,该规则已与新版《国内仲裁规则》和《国际仲裁规则》同步实施。
典型案例推动善治
法律往往滞后于技术。在规则不够明晰之时,以案例的方式确立规则,可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护航科技创新发展。
“坚持以首案办理回应规则之问,以个案探索推动规则之治。”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向红看来,以法治护航科技创新发展,要注重以首案办理树立法治规则。比如,在办理北京市首例非法删除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数据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明确训练数据的功能性特征,推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系统纳入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筑牢数据安全的司法保障。
“在办案的基础上,我们及时提炼司法规则,发布了《北京市检察机关护航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案要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刑事合规风险提示》等系列文件,为产业创新提供清晰的法治导航。”田向红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雪峰告诉记者,在“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法院明确人工智能模型的结构和参数可以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首次对人工智能模型结构与参数进行了保护。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应当聚焦前沿法治问题,直面司法实践困境。当前人工智能在生成内容、算法、模型、商业应用等方面涌现出的新问题,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亟待我们深入思考和共同探索。比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满足独创性要求、人类智力投入的判定标准等,需要在更多案件中积累裁判经验。此外,著作权人、开发者、经营者、社会公众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如何兼顾激励创新与规范发展,也是司法裁判的难题。”任雪峰介绍道。
记者注意到,论坛举行了科技法治典型案例集发布仪式。本次发布的案例集为科技法治典型综合性案例集,系统涵盖审判、检察、法律服务、行政执法等法治全链条各领域,全面覆盖科技与法治交融的关键场景,内容聚焦科技领域法律适用难点,涉及AI技术运用合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等热点议题,集中呈现首都科技法治实践创新成果,为全国科技法治体系完善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明晰规则划定边界
科技和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两大标志。科技为社会进步提供动力,法治则为科技应用划定规则边界,引导科技健康有序发展。在科技立法过程中,如何引导AI向善生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昕介绍,未来的数据治理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数据处理行为提供基本规则,促进多元主体在合作中共建共享,而非简单限定权益归属;另一方面,明确数据处理所引发的风险与损害的责任承担机制,为市场主体开展交易和创新提供清晰的底线规则。
“当前以AI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特别是2022年以来的大语言模型技术,皆在加速发展,自2025年下半年以来,基于大语言模型的智能体也获得快速应用,正在成为大语言模型应用落地与价值实现的主要载体。”清华大学科技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陈天昊分析。
考虑到上述科技发展及应用落地的共同加速趋势,他认为,当前的科技立法,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从为AI提供规则,转向为基于AI的应用提供规则。立法的对象应当是以AI为基础支撑而构建的具体应用,如豆包手机这样的智能终端应用以及作为App的千问智能体,而非大语言模型本身。第二,从以立法为主确定规则,转向在立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指引下,由具体的监管部门动态敏捷地出台规章、指南等弹性规则,快速回应现实需求,并随着科技及产业的变化进行适应性调整。第三,从以行政及司法共同执行法律规范为主的执法模式,转向更多借助开源社区、技术社群的前端分布式规范执法模式。鼓励开源社区、技术社群探索发展各种安全护栏、可解释机制、价值对齐策略,在新兴技术之特定风险涌现的萌芽期,便能够通过激发社群的力量自发涌现出技术应对的策略。
规范支持起诉彰显司法为民
让支持起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既是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实现个案实质公平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 谭秋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两高”首次联合制定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程序规范。《指导意见》立足解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迈出了构建支持起诉制度的重要一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支持起诉原则的法律依据。之所以确立这一原则,核心目的是为权利受侵害却无力、不敢或不善维权的主体提供法治支撑。
一般认为,支持起诉原则借鉴了前苏联的立法成果,同时深深植根于我国本土的法治实践。早在1946年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中,“协助自诉”就被列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之一。1982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支持起诉原则。为破解特殊群体“有理却不敢打、不会打或者打不起官司”的现实困境,我国坚持“支持而不替代”的基本立场,力求在补强诉权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找到平衡。
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沿袭了支持起诉原则的规定。在缺乏具体制度规范的情况下,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等社会团体依据该原则,积极开展相关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支持起诉范围拓展至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领域,并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2021年《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将支持起诉纳入检察监督业务范围。2022年《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明确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原则、条件、范围与程序。多年来的实践探索,为此次“两高”联合出台统一规范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期盼愈发强烈。构建支持起诉制度,进一步明确支持起诉的范围和程序,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让支持起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既是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实现个案实质公平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担任支持起诉的主体具有天然优势。《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责的制度化确认与规范化指引,有助于规范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行为和程序,提升支持起诉工作质效,真正实现立法目的。
《指导意见》体现了权利保障与程序规范并重的理念,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引价值。其明确要求在民事支持起诉活动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这一规定强调了检察机关的“支持”作用,而非替代当事人行使诉权。《指导意见》列举了7种可以申请支持起诉的情形,为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必要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申请法律援助等,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应引导支持其达成和解。此外,《指导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决定不支持起诉的,也应告知当事人。这些要求将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可感的司法服务,为特殊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行动指南。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检法两家的职能衔接机制: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决定的,应当将相关意见告知同级法院;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送交或者将不制作调解书案件的调解结果书面告知支持起诉的检察院;此外,法院、检察院可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这些规定明确了检法两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职能关系,有利于确保支持起诉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总之,以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更好推动支持起诉原则发挥作用,既是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构建完善的支持起诉制度意义重大。期待司法机关以《指导意见》的实施为新起点,在实践中不断健全支持起诉制度体系,以制度之力更好守护公平正义、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编者按
作为连续三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新兴产业,低空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崛起,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这片“新蓝海”在释放巨大经济潜能的同时,也对法治保障能力提出了全新要求。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低空经济“飞起来、管得住”?一个覆盖广泛、市场规范的低空保险体系将如何护航低空经济行稳致远?本期评论版刊发一组专家稿件,与读者一同交流探讨,敬请关注。
法治赋能低空经济发展
□ 袁发强
近年来,我国低空经济蓬勃发展,无人机物流、空中游览、城市空中交通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成为推动产业升级与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在此背景下,2025年年底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及时回应低空经济发展需要,在“发展促进”一章中首次就低空飞行管理作出原则性、结构性规范,必将对我国低空交通运输和研发制造产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当前,我国低空飞行器研发技术和制造产业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但出于民航安全考量,长期以来低空空域开放程度较低、限制较多,造成低空飞行器在国内的实际运用率不高。这不仅阻碍了低空经济产业链的发展,也使人民群众难以享受到新质生产力发展带来的便利与生活消费的乐趣。近年来,部分地区通过地方立法和鼓励政策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笔者认为,发展低空经济的关键在于能够“飞起来、管得住”。
“飞起来”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前提,这要求政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放低空空域、放宽营运企业准入条件、简化运营航行审批流程。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这既表明了支持低空经济发展的态度,也要求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各地在统筹安全的前提下,相继划定明确的低空飞行空域。例如,上海市于去年12月陆续发布《上海市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范围》《上海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划定了上海市内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飞行的空域,并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操控人员培训、飞行活动申报管理等作出规定。
“管得住”是低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这要求政府主管部门注重科学管理与协同管理。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提出“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和应用相关监管服务平台”。低空飞行活动具有主体多元、场景多样、动态性强等特点,以航拍为例,涉及摄影爱好者、商业企业、艺术团体等不同主体,在拍摄中还可能涉及被拍摄对象的个人隐私、重点单位安全保卫等问题,需要标出限制飞行区域。再如,城市低空物流运输虽然能便利群众生活,但对飞行器的可靠性和安全管理提出了极高要求。传统的条块管理模式难以统筹解决低空飞行引发的各类安全问题,而民用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能够便捷高效办理飞行管控审批手续,有效弥补安全管理漏洞,助力落实各方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还要求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这既是落实安全保障要求的需要,也为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提供了指引。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适航标准,科技企业在研制大中型无人机时往往处于“先研制、后审定”的被动状态,需要根据审定情况修改设计。新法施行后,民航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适航审定全程参与、指导研发,科技企业也能依据明确标准开展产品设计。这有利于加速技术转化,节约从设计定型到产品量产的成本,使型号和样机更快获得市场认可,助力企业获取资金支持进而做大做强。
此外,新法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在推动本地低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方面,中、短距离的低空运输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地面具体情况规划航线;另一方面,低空产业可带动本地经济发展。新法专门提及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的权限。通过省级政府统筹市县区域情况出台政策措施,既能发挥地方政府了解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调整规划的作用,又能推动统筹协调地方运输市场和产业布局,形成中央和地方联动的管理结构,激发地方发展活力。
考虑到低空经济与低空交通管理的特点,未来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应更加系统化、多层次化,不再仅以民航主管机关为管理主体、以航空公司和机场为被管理对象,而是要全方位规范民用航空活动,形成以全国性民用航空立法为核心、地方立法及政策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系统性的制度保障和坚实的法治支撑。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漫画/高岳
为低空产业系好“安全带”
□ 王天凡
近年来,低空经济发展呈“起跑即冲刺”之势。一边,海南、辽宁、江苏等地正立足禀赋加快构建产业生态;另一边,深圳无人机跨海送货、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空中转运医疗样本已成常态。可以看到,低空经济的应用场景正在从炫技表演迈向“实际应用”。
当无人机穿行城市,“空中的士”走进生活,一个现实问题也随之浮现: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今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系统性部署低空保险发展路径,旨在为这一新兴产业系好“安全带”。
据预测,2030年我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有望突破2万亿元。在无人机物流、空中游览等新业态层出不穷的同时,无人机“黑飞”等问题不时发生,安全风险也在累积。低空空域管理关乎产业发展,也关乎国家安全与公众安全。在此背景下,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散机制,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低空保险从行业自发走向制度规范,其明确提出到2027年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初步建立,到2030年低空保险政策框架基本形成。《意见》的核心亮点是要求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分散涉及不特定公众的飞行风险,确保受害人及时获赔。事实上,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已对投保责任保险作出规定。此次《意见》进一步将强制投保纳入飞行活动审批等管理环节的审查前置条件,强调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研究制定责任认定、处置程序等配套制度。这意味着,低空“交强险”落地已成定局。
当前,低空保险发展面临一系列现实困境:从需求端看,由于飞行环境复杂、风险难以评定,加之保险费率较高,不少低空企业对投保望而却步;从供给侧看,保险公司受运行数据少、保费规模小等因素制约,多数产品还处于测试阶段。而风险无法有效识别,正是保险产品难以合理定价、持续运营的核心症结。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开出了系统性“药方”。首先,夯实数据底座,让风险“可衡量”。《意见》提出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探索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实现承保理赔、飞行运行、企业信用等基础信息以及地理气象等风险信息的共享,这有助于为保险公司合理定价奠定基础。其次,统一规则标准,让市场“有章可循”。针对各家公司保险条款缺乏统一规范的现状,《意见》要求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示范条款及服务指引,明确基本责任范围和最低保障限额,这有助于为强制责任险制度的实施扫清障碍。最后,强化专业能力,让服务“跟得上”。《意见》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低空新型风险研究,支持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分散风险,这有助于保险服务更好发挥事前防控、事中干预的功能。
站在政策落地的关键节点,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其一,坚持数据先行,为可保风险的确定提供必要基础。应依托《意见》提出的信息平台,在先行区开展数据接入试点,适度向保险机构开放飞行运行、事故记录等数据,为科学判断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提供依据。其二,明确责任条款规则。制定示范条款须严格遵循保险法相关规定,结合低空活动特殊性,清晰界定“意外事故”的法律定位,细化除外责任适用情形,使责任范围与最低保障限额设置既符合强制投保的公共政策目标,又恪守损失补偿原则,减少理赔时的权责模糊问题。其三,实行差别费率,以市场化机制引导合规行为。可借鉴机动车交强险浮动费率机制,将投保主体的安全合规记录与费率挂钩,对记录良好者给予优惠,对“黑飞”、事故多发者提高费率甚至拒保,以经济杠杆促使运营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其四,低空保险应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避免加重产业负担。
随着《意见》各项举措的落地,一个保障有力、市场规范的低空保险体系将逐步成型。只有当每一架升空的飞行器都有保险护航,低空经济才能实现从“飞起来”到“用起来”的跨越,真正行稳致远。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利用AI克隆声音须严守法律边界
□ 程 啸
近日,多名配音演员公开发声,反对擅自采集其声音素材用于AI训练、音色合成及商业变现的行为,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问题由此进入公众视线。事实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克隆他人声音的侵权行为及引发的纠纷并非新鲜事。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审结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该院判决认定,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即使用原告声音、开发案涉AI文本转语音产品,构成侵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在前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的录音技术只是将已有的声音固定到一定的物质载体上以备重现。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今利用声音数据和深度学习模型,便可以对声音特征进行建模与学习,从而进行声音克隆、语音转换等AI声音处理活动。其中,声音克隆属于深度合成技术的一种,其通过对特定自然人的语音数据进行深度学习,训练出相应的人工智能模型,进而生成与该特定自然人声音高度相似的语音内容。这项技术的核心,在于对人的声音特征进行建模与再现。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或无法定事由,克隆生成与其声音高度相似的声音,就会侵害其声音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自然人的声音可以通过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加以保护;在某些情形下,还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可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由于每个自然人在音色特征、发音习惯、语速节奏、声音质感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声音作为个人的生理标识,与肖像一样,可以用于识别特定的自然人。例如,一些著名艺术家、演员的声音就为社会大众所熟悉。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将声音权规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为防止他人随意复制、模仿、伪造特定自然人的声音,损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民法典中关于禁止他人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规定,关于肖像合理使用的规定,以及关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都可参照用于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
同时,还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自然人的声音加以保护。自然人的声音属于个人信息。通过技术手段从声音中提取的、能够反映特定个体声音特征的声学特征模式(声纹),属于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有权限制或拒绝他人处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因此,任何人要利用自然人的声音来训练人工智能语音产品或者克隆其声音,都必须取得该自然人的单独同意或具备法定事由。否则,声音被他人非法处理的自然人,有权以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实践中,自然人是通过肖像权还是个人信息权益来保护声音权益,区别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如果原告以侵害肖像权为由起诉非法进行声音克隆的行为人,就必须判断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声音能否识别出原告本人。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会抗辩称,案涉声音经AI处理,不具有可识别性,社会公众难以仅凭声音识别出原告声音。而对于克隆后的声音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应当以社会一般人听到该声音后能否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为标准。社会一般人的具体范围,需结合声音主体的社会知名度等因素来确定。如果原告以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为由起诉,那么在认定被告所处理的声音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时,可采取技术判断标准。换句话说,即便社会一般人通过听觉无法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但只要通过声纹比对等技术手段能确定是原告的声音,就应当认定该声音为原告的个人信息,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是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告参照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起诉,适用的是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在克隆或使用声音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如果以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考虑到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之间技术能力等方面的不对等,适用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非由个人证明处理者有过错。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主任)
守护休假权益要打好组合拳
□ 陈红卫
春和景明,暖意渐浓,眼下已是四月天,部分地区备受期盼的春假也如约而至。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广中小学春秋假,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并将其纳入“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引发社会广泛共鸣。这一制度安排从2013年《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起步,历经十余载的持续推进,如今被顶层设计着重强调,加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即将迎来修订,种种行动,无一不展现出国家以法治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以制度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的坚定决心。
休息休假,绝非可多可少的“福利”,而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此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有明文规定。这份权利,一端连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一端系着消费潜力的释放与经济循环的畅通。推行职工带薪错峰休假,既是缓解集中出行拥堵、实现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有力举措,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而推广中小学春秋假,不仅有助于落实“双减”政策、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也能有效撬动家庭消费、推动文旅产业提质增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制度的权威在于落地。尽管顶层设计日益完善,但现实中,带薪休假的落实仍面临诸多“梗阻”。部分企业以绩效考核、职务晋升为筹码,变相阻挠职工休假,将法定权益异化为“纸面权利”;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边界模糊,休假权益保障的“最后一公里”出现失守;一些劳动者因维权成本高、担心影响职业发展,面对权益受损情况往往“敢怒不敢言”。
要让休假政策从“纸面”落到“地面”,让劳动者真正敢休、能休,必须依靠法治的刚性约束与制度的系统激励,打出一套有力组合拳。
一要织密法治监督网,让制度“长牙带电”。人社部门应牵头联合工会、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将休假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拒不落实带薪休假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责。同时,强化诚信评价结果运用,让违法失德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倒逼市场主体敬畏法律、尊重员工合法权利。此外,要畅通工会维权渠道,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推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劳动者休假权“看得见、查得到、落得实”。
二要善用政策杠杆,为企业减负松绑。中小企业落实休假难,核心症结在于人力成本的现实压力。应探索构建税费减免、稳岗补贴、财政奖补相结合的激励体系,对依法落实休假制度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合理分担其用工成本。同时,鼓励企业探索“休假储蓄”“分段休假”“弹性错峰”等模式,兼顾企业生产经营与职工休假需求,推动企业从“要我落实”向“我要落实”转变。
三要破解配套难题,让好政策释放好效应。推广春秋假,不能简单“一放了之”,必须同步构建完善的假期托管服务体系。在确保教学时长的前提下,鼓励学校、社区、社会机构协同发力,提供多元化、普惠性的托管服务,重点解决双职工家庭的后顾之忧。要推动春秋假与职工带薪错峰休假精准衔接,结合各地气候条件、生产安排科学设定假期时段,让假期既有闲暇时光,更有民生温度与经济价值。
暖阳拂面,万物葱茏。以法治之力守护每一位劳动者的休假权利,让劳动者敢于休假、安心休假、体面休假,不仅能涵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最终实现经济增长与民生改善的双向奔赴。
(作者系本报记者)
别让烟火扰了“清明”
□ 常鸿儒
春风送暖,清明将至。这一时节,人们追思先人、缅怀英烈,寄托绵绵哀思,传承文明家风。近期,多地发布清明节文明安全祭扫倡议书,向公众发出文明绿色祭扫号召,并通过开展巡查,着力营造安全、有序、绿色的祭扫环境。
祭扫的初心是感念逝者、传承亲情,然而,焚烧纸钱、燃放鞭炮、野外焚香等祭扫方式,不仅污染环境、滋生火灾隐患、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年来,因祭扫引发火灾的案例不时见诸报端。2025年4月,福建省莆田市一居民上山扫墓时,燃放的鞭炮引燃枯草导致火势蔓延,经600余人15小时扑救,火情才得以控制,最终该居民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余万元。
案例的教训十分沉痛,但为何仍有部分群众未给予足够警惕?这是由于长久以来,部分群众固守“烧纸钱、放鞭炮才是尽孝”的传统观念,殊不知,厚养薄葬才是真孝,文明缅怀才是真情。且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野外违规用火、扰乱公共秩序、污染公共环境等行为均作出了明确规制,违者轻则面临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重则将承担刑事责任。相比于烟火缭绕的祭扫,鲜花祭奠、网络祭扫、植树缅怀、集体共祭等方式,既环保安全,又能寄托深情、传承精神,应当大力弘扬普及。
推进文明祭扫,需要多方协同、同向发力,筑牢法治与文明的双重防线。基层组织、社区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讲清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安全隐患,让群众明白“违规祭扫不是小事,触犯法律必被追责”,引导群众自觉转变观念。墓园管理方要设置醒目标语和禁燃禁放公告,并加强巡查,及时劝阻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行为,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群众合规祭扫。执法部门要坚守岗位、严格监管,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祭扫行为依法查处,以刚性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全方位筑牢清明祭扫安全防线,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安全风险,守护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祭而丰,不如养之厚。缅怀逝者,贵在心意,不在形式;传承习俗,重在文明,不越法律。烟火缭绕并非缅怀的标配,平安清朗才是节日的底色。唯有摒弃不当行为、敬畏法律,用文明之举寄托哀思,才能让清明祭扫既守得住传统温情,又护得住公共安宁,让清明真正成为清和明净、依规守礼的节日。
(作者系本报记者)
以案促改回应热点 规范金融主体行为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货运驾驶员在路边停车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想赎回基金被业务员劝阻,损失扩大该由谁负责?信用卡境外被盗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联合选编十件金融消费领域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通过以案促改,回应热点问题,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案例进行解读,期待通过以案释法,为读者解疑释惑。
司机停车后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认定属“意外事故”判赔付
2024年11月25日,石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某路口后,将车停放在路边。次日上午7时许,有群众报警称,发现一辆货车里有人,但敲门却毫无回应。辖区派出所接警后将车里的石某送往医院,随后,医院宣布石某死亡,并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其中载明石某的死亡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8时31分,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该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金额5万元。事发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
某保险公司认为,石某死亡时车辆处于停放状态,未使用车辆,且石某的死因不属于交通事故,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条款,车上人员因疾病造成的自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拒绝理赔。石某的法定继承人石小某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5万元。
石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某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理赔,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合肥中院认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释义部分明确,“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据此,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理解应当涵盖动态运行与静态停置等不同状态,而非仅限于行驶过程。石某驾驶车辆停靠路边,此后一直位于驾驶室内,直至被报警送医,过程连贯,石某始终处于对车辆的实际控制与使用状态之中,应认定事故发生于正常使用车辆的过程中。
同时,石某的死亡具有突发性、非本人意愿的特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特征,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石某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或属于因疾病等免责情形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5年12月,合肥中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石小某等人保险金5万元。
客户购买基金遭遇持续亏损
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应赔偿
2021年2月22日,孟某在某银行业务员吕某的推荐下,花费20万元购买了该银行代销的基金,承诺三个月持有期。孟某的客户回执显示:客户风险类型为激进型,基金风险等级为中。
2021年5月24日,孟某向吕某发送信息称基金已亏损2500元,吕某未予回复。后因该基金持续亏损,孟某又多次联系吕某要求赎回,但吕某建议孟某继续持有,并承诺不会亏损。直至2022年10月28日,因亏损严重,孟某自行赎回了该基金。2024年5月9日,孟某诉至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请求银行及吕某赔偿亏损金额7.8万余元。
肥东法院审理认为,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履行适当性义务,适用范围包括除存款外的所有具有本金损失可能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该案中,某银行对孟某的风险类型评定未尽适当性义务,孟某在基金亏本几千元时即表明要赎回,后续又多次表示要赎回,足可以见银行风险评估存在过错。
此外,作为金融从业者,吕某对基金的亏损常识应比孟某丰富,在孟某多次要求赎回基金、不能承担损失的前提下,吕某仍多次以基金不会亏损为由安抚孟某,劝说孟某继续持有,导致孟某产生“即使亏本也有吕某兜底”的错误认识而一直持有基金,致使孟某损失7.8万余元,吕某的销售行为明显违反适当性义务。2021年5月24日前亏损的2500元系发生在合理持有期限内,应由孟某自行负担。2024年8月24日,肥东法院判决,某银行向孟某赔偿损失7.5万余元。
某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主张适当性义务仅针对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提供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服务。案涉基金属于中风险金融产品,不属于适用适当性义务的范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所谓的“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特指将来发生亏损可能性较高,主要以本金损失为判断基准,适用范围实际包括除存款外的所有具有本金损失可能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非以金融机构内部标准对金融产品划定的风险等级来决定适用范围。本案中,孟某损失已经超过三分之一,因而讼争基金应当属于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故不予采纳某银行提出的上诉理由。2024年12月,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保管不善信用卡副卡被盗刷
发卡行未保障交易安全亦担责
2021年9月,合肥市民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的全球通信用卡(维萨卡)及副卡,后王某将该副卡交给女儿刘某,供其留学期间使用。该副卡在境外使用时无需输入密码,只需输入持卡人姓名。
2023年5月22日,该副卡被盗,于当日23点53分被分两次盗刷合计9400英镑。次日,王某通过某银行的官方客服电话申请挂失和止付,并根据客服人员要求,签署了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争议垫款业务须知等材料,但两笔消费并未止付成功。后某银行催促王某还款。2024年7月10日,王某诉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无需向某银行偿还上述被盗刷金额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交易过程涉及发卡行、与发卡行存在合作关系的相应卡组织、收单行以及商户多方主体,这些主体都应尽到各自的义务来促成交易安全进行。王某女儿对案涉信用卡副卡保管不善是盗刷行为发生的起因,但某银行作为发卡行及专业金融机构,亦应尽其所能,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标准,并加强信用卡交易的事前审核和安全保障,以充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某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保障交易安全义务。
根据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2024年11月,高新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案涉信用卡盗刷金额4700英镑,某银行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6月,经合肥中院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某银行偿还案涉银行卡盗刷金额的60%即5640英镑。
漫画/高岳
企业排污致鱼大量死亡被判赔十三万余元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 本报通讯员 梁 军
刘佳美
个体养殖户养殖的黄鱼大量死亡,矛头指向上游一家企业,然而公司拒不认账。这起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案,经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两级法院审理后,该公司最终被判决赔偿养殖户经济损失13.7万余元。
2023年4月,个体养殖户陈某承租的14亩堰塘突发险情,其养殖的黄鱼大量死亡。事发后,陈某第一时间向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报案。
执法人员迅速到场,对涉事企业门口下水道及鱼塘水体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两处水质样本均超出“水质最低检出限”指标,已无法保障鱼虾正常生长繁殖。
调查显示,位于陈某鱼塘上游的湖北某汽车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其焊装、冲压车间处在正常生产状态,却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此外,厂区也并未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公司负责人承认,降雨时雨水冲刷厂区路面,会将少量未完全收集的生产废水带入污水管网,最终汇入下游。
针对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经打捞称重,死鱼共有11021.26斤。因协商无果,陈某将某公司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7361.42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环境纠纷中,行为人需就自身无责、减责情形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某公司位于陈某鱼塘上游,陈某发现鱼死亡后及时报案,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测数据及现场调查情况,足以证实该公司排污行为与鱼的死亡存在关联。
参照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布的黄鱼市场批发价25元/公斤,结合死鱼重量,法院核定水产品损失价值为137765.75元。
2025年11月,枣阳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陈某137765.75元。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智驾发生事故司机索要数据遭拒
法院认定相关诉请不符合必要性要件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智能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有权要求车企提供完整的书面事故报告及全部原始数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智能驾驶数据访问权案件,法院最终未支持车主的该项诉求。
2025年,钱某某从上海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购买车辆,在开启智能辅助驾驶系统时与路边隔离栏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钱某某获取了行车记录仪视频,该视频展示了事发时各项行车数据及事件流程。为进一步明确事故原因,钱某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提供事故完整书面报告及所有相关原始数据,遭拒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并非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定主体,双方亦无出具事故报告的约定,故钱某某无权要求其提供书面报告。对于车辆行驶中的速度、地理位置等原始数据,钱某某是数据来源者,某科技公司是数据处理者,判断诉请是否应予支持,不仅需要考察钱某某的主张是否有法可依、合法合理,还应充分权衡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与车企所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平衡。
法院审查后认为,钱某某要求提供数据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但鉴于随车的行车记录仪等证据已足以帮助其判断事故原因,其诉请不符合必要性要件,故不予支持。目前,相关判决已经生效。
嘉定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确立了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在保障消费者相关数据权益的同时,兼顾车企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服务的积极性与合法权益,较好地平衡了消费者和车企的利益冲突,为智能驾驶行业有序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物业公司违法加价收取电费
两级法院依法支持市监部门处罚决定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加价收取电费被处罚的行政争议案。某物业公司系海口市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该小区业主的电费不由电网企业直接收取,而由某物业公司代收,即“转供电”(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物业等经营者转供)。
2022年1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到某物业公司就“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某物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标准收取电费的情况。2022年4月20日,海口市监局秀英分局决定对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
经海口市监局秀英分局核查,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多收取商业用电总额为263.77万元。
2024年5月14日,海口市监局秀英分局依法对某物业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期限届满未予退还的违法所得196.29万元,罚款39.5万元。
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24年7月18日,秀英区政府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某物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电是发、输、供、用同一瞬间完成的特殊商品,根据价格法和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但现实生活中,一些物业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业主加价收取电费,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物业公司,应引以为戒,切勿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流浪狗致人受伤,投喂者被判担责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张 秀 沈建萍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两名投喂者分别赔偿伤者损失共6.5万余元。
2025年初,乌苏市居民范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经一处生态农庄门口时,被突然窜出的两只狗一路追逐。惊慌之下,范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腿部受伤。
事后,范某得知,两只狗虽是流浪狗,但经常得到附近居民寇某和巴某的投喂。于是,范某将寇某、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损失13万余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事实饲养关系”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寇某、巴某长期为两只流浪狗提供稳定的食物来源。
对此,法院认为,寇某、巴某虽未直接将狗圈养在家中,但其长期、定点投喂的行为,客观上为流浪狗提供了稳定的生存条件,使流浪狗产生依赖并形成固定活动范围,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或者管理关系,寇某、巴某依法负有对流浪狗进行管束、采取安全措施(如拴养、圈养)以避免其危害他人的法定义务。但两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范某受伤与寇某、巴某管理不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范某途经事发路段时是正常骑行,并无挑逗、挑衅流浪狗或其他过错行为。作为流浪狗事实上的饲养人,寇某、巴某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官表示,爱心投喂流浪动物虽为善举,但不能把责任抛诸脑后。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流浪动物,应当联系当地动物救助机构处理,切勿盲目投喂。
用AI设计生成作品能否获得法律保护
扬州中院:生成内容不能体现独创性贡献不构成作品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武雪宝 张瑾瑶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迅猛发展,有相当一部分工作被人们交由AI来完成,一些需要创作产出的工作也被交由AI“全权负责”,但AI生成的作品受法律保护吗?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AI创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上诉人万某全部诉讼请求,明确了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边界。
AI设计的玩偶被“侵权”
万某是一名“90后”艺术设计师,常年负责自家玩偶加工厂的新品造型设计,在技术的更新迭代下,AI软件成为万某日常设计玩偶造型的“秘密武器”。
2024年恰逢蛇年,万某以蛇年为主题,依托AI软件设计完成一款卡通蛇造型玩偶的平面图片,随后进行打样制作,并为该设计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凭借可爱的造型与细腻的质感,该毛绒玩具推向市场后,获得了不少消费者的青睐。
一段时间后,万某意外发现江苏扬州某公司、浙江杭州某公司等三家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与自己设计高度相似的蛇形玩偶。万某认为,该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仪征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万余元。
设计图不具有独创性
仪征法院一审审理期间查明,万某主张权利的蛇形玩偶设计图,系其通过AI软件生成,万某在创作过程中输入了“卡通蛇”“毛绒质感”“3D”等常见修饰性关键词,经多次点击刷新按钮后获得最终图片。
庭审中,万某诉称,其在获得AI生成图片后,又通过PS软件对图片细节进行了调整优化,并经过近两个月的实物打样及反复迭代,才最终制成立体玩偶。其表示,自己在整个玩偶造型的产生过程中投入了大量智力劳动。但其始终未能提供原始手稿的真实形成时间证据,且无法再现AI生成图片的完整流程,亦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对AI生成的原始图片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实质性修改。
被告之一的杭州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某社交平台曾另有账号在先发表过造型、配色高度相似的卡通蛇图片,万某在与该账号交流过程中曾承认其图片系AI生成,且与在先发表作品存在相似,并称自己的本意不是“洗图”。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独创性,即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万某利用AI软件生成图片时,输入的关键词属于抽象思想范畴,单纯点击刷新、选择图片行为不能认定为独创性智力投入,对于其主张的PS修改、实物打样调整,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综合现有证据,万某设计的蛇形玩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据此,判决驳回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权利边界需严格界定
万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其在AI创作中的多轮提示词调整、后期精修及平面转立体过程构成智力投入,其设计的蛇形玩偶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万某提交了AI软件操作视频、盗版玩偶销售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作品的独创性及市场认可度。
二审中,扬州中院指出,人工智能技术虽降低了创作门槛,但其生成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仍需以作品能否体现出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为前提。本案中,万某输入的提示词数量少,且较为常见,无法对软件输出内容形成强限定,多次刷新图片系软件自动生成过程,图片的生成主要依赖于AI软件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作为软件使用者的万某无法控制生成结果,也无法再现创作流程,由此获得的生成内容不能体现其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贡献,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关于立体玩偶的独创性,在将平面图片转化为立体玩偶时,若未超出原平面作品的基本表达,仅进行材质、尺寸等简单调整,属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构成新作品。万某主张的实物打样迭代,并未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其作品的市场销量也不能作为认定独创性的标准。据此,扬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案
如今,人工智能(AI)技术以突破性力量释放了生产力,更以普惠性特质推动了文化创作的蓬勃发展,大幅降低了创作门槛,让“人人皆可成为文化产品输出者”成为现实。从文案撰写、视觉设计到音乐创作,AI工具已深度融入各类文化生产场景,让普通创作者无需具备专业技能也能快速产出作品,极大丰富了文化产品的数量与形式。
但AI技术发展的核心目标,是让科技进步的红利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而非让技术成为垄断文化生产、挤压创作空间的工具,这就要求人们在拥抱技术便利的同时,明确AI创作的权利边界,防范著作权纠纷。
创作者借助AI进行创作时,需明确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独创性”。
一是AI创作过程需留存完整原始记录,包括提示词的具体设计、参数调整、后期修改的流程、截图等,以此证明自身的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智力投入,避免因无法再现创作过程、缺乏证据支撑而难以主张权利。二是要区分“AI辅助创作”与“AI自动生成”,若仅简单输入关键词、通过刷新选择图片,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个性化设计,难以认定具有独创性。三是平面作品转立体作品时,需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才能构成新的受保护作品,单纯的复制、简单改良不足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本案中,万某的“创作”更接近于AI的自动生成物,如将此类简单劳动认定为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将会影响公众对人工智能素材的再次接触与使用,故应当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边界。若有证据证明使用者融入独立思想、进行创造性修改等智力投入,并使成果体现其独特表达时,相关生成内容才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本案的审理既守住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底线,也契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希望借本案引导创作者规范使用AI工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者按
随着4月5日清明节的到来,为缅怀先烈、弘扬英烈精神,军地联合通过宣讲英烈故事、到烈士陵园瞻仰祭扫等多种形式开展清明祭英烈活动。在崇尚英雄、祭奠先烈的浓厚氛围中,官兵们接受红色精神洗礼,赓续英烈精神,铸牢忠诚军魂。
用生命守卫海疆安宁
追记广西海警局执法员谯禾林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清明节前夕,广西防城港某海域汽笛长鸣,这是广西海警局执法员们用自己的方式,纪念逝去的战友。
舰艇编队缓缓驶入这片英雄用生命守护的海域,甲板上,执法员们脱帽列队肃立,胸前的白花在海风中轻轻晃动。垂首默哀后,他们将洁白的花瓣撒向海面。
2025年12月9日,广西防城港海警局防城工作站执法员谯禾林在执行海上缉私任务时不幸牺牲,年仅25岁。
与谯禾林并肩战斗的执法员卓佳兴朝着花瓣漂去的方向庄重敬礼。“他仿佛化作浪花,守护着这片海。”卓佳兴对记者说。
面对复杂的海上治安形势、狡猾的犯罪团伙,谯禾林始终坚守一线、冲锋在前,与不法分子斗智斗勇。他的身影,经常出现在狂风巨浪的执勤海域里;他的脚步,踏遍辖区的海岸线。
“有了任务冲锋在前,为了任务义无反顾”
走进防城工作站,在谯禾林生前住过的宿舍里记者看到,他的床铺依旧整齐干净。每天晚上休息时,防城工作站执法员张益豪会把谯禾林的被子铺开,早上再重新叠好。
“是我开着船把谯禾林的遗体带回来的。他好像从未离开过我们,始终陪在我们身边。”张益豪告诉记者。
在防城工作站政治教导员莫程凌印象里,谯禾林特别爱笑,笑起来眼睛眯成一条缝。“教导员,让我去吧!”莫程凌没想到,这是谯禾林在对讲机里跟他说的最后一句话。
2025年12月9日清晨,防城港珍珠湾交东执勤点浓雾弥漫。刚结束13个小时夜间巡逻的谯禾林本应补休,但在睡前,他还是习惯性地检查一遍执法艇。就在这时,警情传来:辖区内出现疑似走私快艇。他瞬间打起精神,与联合执勤的护边员庞志庆驾驶执法艇冲出码头。
事发海域暗礁密布,视线极差。谯禾林凭着对海情的熟悉,沉着指挥驾驶。伴随着引擎的轰鸣声,一艘满载货物的快艇逐渐显现。“我是中国海警!立即停船!”听到喊话,走私分子调转方向猛然加速,掀起巨浪。
追缉展开。两艇距离不断缩短,最近不足20米。走私快艇持续变向造浪,穷尽危险驾驶方式试图甩开执法艇。
突然,走私快艇恶意减速急转,与执法艇发生剧烈碰撞,巨大的惯性将谯禾林和庞志庆甩入海中。谯禾林当即失去意识,冰冷湍急的海水冲散了两人。
谯禾林落水的消息传回工作站后,所有人冲向码头,登上所能找到的每一艘船。海警、海事、当地渔民……630余人迅速集结,展开拉网式搜寻。庞志庆被成功救起。3天后,搜救人员找到谯禾林的遗体。
2023年7月,谯禾林从海警学院毕业,被分配到防城港海警局防城工作站任职,这里是边境海岸缉私的前沿阵地。可到了才发现,工作站没有他熟悉的千吨级舰艇,也没有他苦学两年的机电专业,只有小吨位的摩托艇,要求人人都是多面手——驾驶、船艺、跳帮、抓捕,什么都要会。
站里老执法员在浪木上面如履平地,谯禾林上去不到3秒就摔了下来。“海上执法,站都站不稳,怎么追得上走私艇?”这句话像根刺,扎进他心里。
那天之后,谯禾林把自己牢牢“钉”在浪木上。枯燥的基础动作重复千遍万遍,从对抗到适应再到预判,和浪木较劲的日子让他明白:要守护这片海,先要与风浪融为一体。
2024年元旦前夕,防城工作站录制新年愿望,谯禾林站在镜头前,意气风发地说:“我的愿望是继续留在这片海域,守卫祖国,守卫这片海疆。”这段视频至今仍珍藏在执法员廖伟强的手机里。
“怎样守护这片海?”廖伟强问谯禾林,他说:“有了任务冲锋在前,为了任务义无反顾。”
“选择守护这片海,就要拿出真本事”
谯禾林考上海警学院后,临行前,舅公送给他一本崭新的党章。记者在防城工作站的图书室里,看到了这本陪伴谯禾林走过院校求学,跟随他来到祖国南疆的党章,内页已经被他翻阅得卷起毛边。
一次谈心中,莫程凌问谯禾林,为什么这么拼?他说:“冲在最前面的都是党员,我也想戴着党徽出任务。”谯禾林牺牲后,被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2024年初的一个深夜,辖区海域风平浪静。执法艇在暗礁密布的区域布控时,突然雷达上一个可疑目标引起谯禾林警觉。抵近发现,一艘非法改装的走私艇正在驳货。
“抓骨干!”指挥员一声令下,谯禾林纵身跃上走私艇,死死扣住企图逃窜的驾驶员。就在这时,岸上十余名手持木棍的壮汉嘶吼着冲了过来,将他团团围住。
谯禾林一手牢牢控制住嫌疑人,一手高举警棍,厉声怒喝:“我是中国海警!正在执行公务!”嫌疑人趁乱挣扎,用膝盖狠狠顶向谯禾林的小腹。他强忍剧痛,手却将对方胳膊拧得更紧。
人群瞬间骚动起来,两名壮汉企图趁乱上前抢人。谯禾林抢先一步挡在前面,准备殊死一搏。千钧一发之际,支援力量及时赶到。
参与此次行动的廖伟强回忆,押送嫌疑人登艇时,谯禾林的手臂因长时间用力在发抖,但依然死死抓着对方。“那道瘦削的身影深深烙印在所有人的脑海,一提到英勇无畏,大家都会联想到这个画面。”廖伟强说。
老执法员韦乐告诉谯禾林,走私分子跑得快,除了船马力大,关键是他们对这片海太熟了——哪条水道能钻,哪片浅滩能过,哪个蚝桩区藏着缝,他们都一清二楚。
谯禾林誓要摸透这片海。每一次巡航、蹲守,他都默默观察记录下这片海的细节:低潮时哪片滩涂还藏着水道,哪股暗流会让船偏航,哪处蚝排留有缝隙。
第一次出航,韦乐告诉谯禾林:“夜间视线受限,要学会听。沉闷厚重的是渔船,尖锐刺耳的是改装快艇;顺流时声音流畅,逆流时有节奏的打浪声。”他在无数个驻守趸船的深夜里,一遍遍辨听海面上的每一种声响。日积月累,他练就了听声辨船的绝技。
“选择守护这片海,就要拿出真本事。”这是谯禾林常说的一句话。两年多时间里,他参与海上巡逻170余次,打击违法犯罪56次,查获涉案物资案值逾千万元。
“我想一直守着这片海,守着这里的乡亲”
谯禾林在大山里长大,21岁才第一次见到海。他曾对防城工作站副站长刘聪说:“大海太美了,我怎么都看不够。我想一直守着这片海,守着这里的乡亲。”
2025年夏天,台风过境,80名游客被困双墩岛。天边电闪雷鸣,海面浪涌如山,加上岛屿周边礁石太多,执法艇无法靠泊。
“准备救生绳和救生衣,我们涉水过去!”指挥员刚下达指令,一个身影率先跳入海中,是谯禾林。他踩着长满蛤蜊的礁石,深一脚浅一脚地往前走。锋利的贝壳划破小腿,鲜血混着海水往下流。
“老人孩子妇女先走!”他扯着嗓子喊,“不要慌,排好队!”突然,一阵稚嫩的哭声传来。一个小男孩无助地望着海面,哭声嘶哑。“小朋友,妈妈呢?”谯禾林二话不说蹲下身,“来,哥哥背你过去。”男孩扑上去,死死搂住他的脖子。强风卷着暴雨迎面袭来,他步伐沉稳,双手紧紧托住男孩。
“风浪里,他用坚实的臂膀,将80名被困游客全部安全转移。”刘聪回忆道。
身处缉私前沿,想套近乎的人不少。有人递烟,谯禾林挡回去,“不会抽,有事按程序办”;有人打听案情,他回一句“这不符合规定”。两年多,他的“不通人情”守住了廉洁底线,也守住了执法者的凛然正气。
谯禾林明白,有些人是不怀好意的拉拢腐蚀,但也有些人是缺乏法律常识的无心之举。于是,他在日常执勤中见缝插针地开展普法宣传,用渔民听得懂的家常话,把法律知识讲到乡亲们心里。
防城工作站法制员王苏鹏时常想起和谯禾林一起工作生活的点滴,他说:“真正的功勋不在胸前的勋章,而在每一次迎着风浪出发的勇气里;不在立功受奖的瞬间,而在平凡岗位上日复一日的坚守中。”
这十年英雄从未离开
缅怀“人民英雄”申亮亮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张永进 王麒淞
“亮亮,离开快十年了,我想你啊!”临近清明节,陆军第78集团军某旅“人民英雄”申亮亮纪念厅内,曾经一起执行维和任务的一级上士胡涛边擦拭申亮亮半身铜像,边轻声呼唤。
2016年,申亮亮在马里执行维和任务中遭遇汽车炸弹袭击。危急时刻,他第一时间发出预警,果断阻击恐怖分子,在爆炸瞬间将战友推开,牺牲时年仅29岁。
2019年,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授予申亮亮“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
该旅驻地烈士陵园,每年有数万人次来到这里,缅怀为维护世界和平牺牲的“人民英雄”。讲解员张硕对前来参观的学生们说:“申亮亮是部队的英雄,也是我们心中的英雄。”
在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记者见到申亮亮的父亲申天国、母亲杨秋花。
“这些年,大家一直记挂着我们,经常有部队的孩子来家里看望我们。”申天国握住记者的手说。申亮亮生前住过的房间里,整齐摆放着他获得的证章、证书,以及“人民英雄”国家荣誉勋章。
在温县烈士陵园,申亮亮烈士碑文上篆刻的“联合国维和英雄”几个字鲜艳夺目。“申亮亮班”第3任班长汤宏华边为碑文描红边说:“班长,来看你了。咱们班的兄弟们都很争气,已经有25名战士先后立功受奖。”
在申亮亮的母校温县第二实验中学,汤宏华用情讲述申亮亮事迹。同学们眼含热泪,在笔记本上认真记下学长的故事。“英雄回眸应笑慰,擎旗自有后来人。申亮亮的英雄事迹,就是孩子们成长最好的思政教材。”第二实验中学教师薛娜说。
在温县申亮亮事迹展览馆内,摆放着申亮亮执行维和任务申请书、入党申请书影印件和历史照片。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说:“这些年,我们先后有20名青年追随英雄足迹,报名参军。”
在申亮亮生前所在连,官兵们庄严宣誓:“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在温县烈士陵园,申天国在儿子墓碑前摆放好鲜花:“亮亮,放心吧,咱家里都好,我和你妈妈也很好。”
图片新闻
近日,武警安徽总队合肥支队联合合肥市肥东县长临河学校到茶壶山烈士陵园,开展“清明祭英烈 薪火永相传”主题祭扫活动。图为官兵和学生们一起小心翼翼地擦拭烈士墓碑。 本报通讯员 徐伟 摄
武警百色支队开展清明祭扫活动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石仁杰 韦明旺 近日,武警广西总队百色支队官兵来到烈士陵园,开展清明祭扫英烈活动,以军人的崇高礼仪缅怀革命先烈。
全体官兵整齐肃立,低头默哀,追忆先辈们浴血奋战、保家卫国的峥嵘岁月。默哀毕,官兵们面向革命烈士纪念碑庄严宣誓。
宣誓结束后,官兵们细心擦拭每一块烈士墓碑,清理周边杂物杂草。随后,大家依次缓步上前献花,寄托对革命先烈的无限哀思与崇高敬意。
官兵们纷纷表示,将把缅怀之情转化为练兵备战、履职尽责的强大动力,牢记强军使命,坚守戍边职责,以过硬作风守护边境平安。
武警北京总队执勤第五支队
传承思德精神 践行强军使命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尹 博
席文龙
3月31日上午,陕西省延安市“四八”烈士陵园内庄严肃穆,武警北京总队执勤第五支队官兵代表整齐列队,与千里之外北京营区的张思德中队官兵通过视频连线,同步举行清明祭奠仪式。英雄精神在两地官兵心中同频共振。
军地联建开新局
此次祭奠活动创新采用异地同步、军地联动模式,首次将红色资源联建共育机制融入祭奠全程,让红色传承从单向宣讲变为双向互动、从分散开展变为体系推进。
活动现场,执勤第五支队与“四八”烈士陵园管理处共同签署《红色资源联建共育协议书》,围绕史料共享、教育联动、人才共育、阵地共建四大方向细化合作内容,构建起“线上+线下”“驻地+异地”“部队+地方”三位一体红色教育体系。
“过去学习张思德多是课堂听讲、书本阅读,如今有了实景课堂、鲜活教材,教育更有温度、更有力量。”执勤第五支队营区视频连线现场,张思德中队指导员的话道出官兵心声。近年来,该支队持续深挖红色资源富矿,将张思德牺牲地、枣园革命旧址、“四八”烈士陵园等纳入常态化现地教学路线,定期组织“重走思德路”“我在岗位学思德”等教育实践活动,让英雄故事走出史料、走进官兵心里。
陵园资深讲解员从事红色宣讲二十余年,见证一代代官兵传承英雄精神的足迹:“张思德是永不熄灭的精神火炬。只有军地同心、代代守护,这束火炬才能照亮强军征程。”
视频连线中,两地官兵相互传递寄语:“我们虽隔千里,却同举一面旗帜;岗位虽有不同,却共担一份使命。”简洁有力的誓言,传递出新时代革命军人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坚定信仰。
时空对话铸忠魂
祭奠仪式上,官兵们向革命先烈默哀致敬、敬献鲜花,用最庄重的礼仪缅怀英雄、告慰先烈。
张思德墓前,“张思德班”班长卫华强擦拭墓碑。“老班长牺牲时年仅29岁,他把最美好的青春献给人民,用生命践行初心使命。我们今天的幸福安宁,是无数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必须永远铭记、世代传承。”卫华强眼中满是崇敬与坚定。
全体官兵齐声诵读毛泽东同志《为人民服务》经典篇章。“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不少战士眼眶湿润。
“每一次诵读,都是一次初心回望;每一次祭奠,都是一次精神出征。”支队政工部副主任石会涛感慨道,张思德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却在烧炭、站岗、执勤等平凡岗位上坚守初心、舍己为人,把平凡做到极致,把忠诚刻进骨髓,这就是革命军人最纯粹的信仰、最坚定的担当。
官兵们来到“张思德常青树”旁挥锹培土,提桶浇水。这棵由历届官兵亲手栽种浇灌的青松,如今枝繁叶茂、挺拔苍劲。“我们要像这棵常青树一样,扎根红色沃土,汲取精神力量,始终向上生长、向战而行。”支队副教导员曾政说。
强军征程建新功
祭奠仪式结束后,官兵们前往延安市安塞区高桥镇洛平川——张思德牺牲地。
“1944年9月5日,张思德在抢修炭窑时突发塌方,危急时刻他毫不犹豫将战友推出窑外,自己却被深埋废墟,生命永远定格在29岁……”讲解员饱含深情的讲述,以及现场陈列的老照片、炭窑复原场景、老旧工具等实物,让官兵们仿佛回到那个艰苦卓绝的年代,真切感受先烈的无私无畏与忠诚担当。
枣园操场旧址,这里是毛泽东同志发表《为人民服务》著名演讲的地方,也是张思德生前工作生活的场所。官兵们在这里围坐一圈,以“传承思德精神、践行强军使命”为主题展开热烈讨论。
“为人民服务不是空洞口号,而是融入战备训练、执勤安保、服务群众的具体行动。”“作为张思德精神传人,就要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一句句肺腑之言,传递着新时代官兵传承英雄精神、矢志奋斗强军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该支队始终以张思德精神铸魂育人,倾力打造特色红色教育品牌:常态设立“张思德班”,组建“张思德为民服务队”,每年评选表彰“张思德式好官兵”;建成张思德纪念广场,成为中央党校省部级班、中青班及军地各级党性锤炼的重要阵地;开设“张思德讲堂”,邀请专家学者、革命前辈、英雄后代来队授课。
这些年,在重大安保、抢险救援、扶贫帮困等急难险重任务中,支队官兵始终以张思德为榜样,冲锋在前、勇挑重担,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与模范集体,实现从学习英模到争当传人的生动转化。
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发布新规
规范殡葬领域明码标价
本报讯 记者万静 为落实《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加强殡葬领域价格监管,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民政部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各类经营者明码标价提供分类指引。
《规定》将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以及其他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全部纳入殡葬领域经营者范围,覆盖“逝、殡、葬、祭”各环节,不留监管盲区。
《规定》立足监管执法实践,进一步细化明码标价要求。既有一般性规定,也有特别规定,有针对性地破除丧属和经营者之间信息差。其中,一般性规定是全部殡葬领域经营者需要共同遵守的,特别规定是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葬中介等不同类型经营者和骨灰盒、寿衣、墓位(格位)安葬、祭奠场地租赁等特定商品和服务分别适用的。
《规定》进一步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源头防范乱收费、“天价”收费。比如要求经营者全面、完整、清晰、规范标示殡葬用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主动公示服务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推广使用殡葬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开展收费网络集中公示,建立内部价格监督制度,不得利用标价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等。
《海洋倾倒在线监控技术规范》发布
加强海洋倾倒活动非现场监管
本报讯 记者刘欣 记者近日从生态环境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加强海洋倾倒活动非现场监管,明确海洋倾倒在线监控技术要求,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海洋倾倒在线监控技术规范》(HJ 1466-2026)(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计划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海洋倾倒是指在海洋倾倒区内,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等。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废弃物海洋倾倒的环境管理工作,近年来不断推动智慧监管。通过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可以实现对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装、运、卸”的全过程实时动态监控,可视化监管海洋倾倒活动。该《技术规范》重点规定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监控设备应具备的功能、性能等要求,能够实时记录倾倒作业船舶的运行轨迹、倾倒时刻、视频图像等关键数据。二是规范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及质量保证要求,确保监控设备连续稳定运行。三是规定监控设备与全国海洋倾废监督管理系统的联网传输要求,实现监控数据规范传输。
教育部部署开展“守护生命第一课”公益项目工作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赵晨熙 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为推进急救教育进校园,提升师生急救素养和水平,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守护生命第一课”公益项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支持各地深入开展急救知识普及、急救设施配备、救护技能培训等工作,切实守护青少年生命健康。
《通知》强调,做好“守护生命第一课”公益项目,要通过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培育师生尊重生命、乐于助人的公益精神;要统筹教育、医疗、公益组织、企业等多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通知》指出,项目实施周期为三年,分三期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任务是:为急救设备薄弱地区中小学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在各区县设立急救教育工作室并配备模拟训练器材;为每个工作室培训专业师资;分学段组织学生开展急救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研制适配不同学段的课程资源,建设专家急救志愿者库与校园“急救圈”,通过激励机制鼓励师生参与急救。
民政部公布8起假冒行业协会等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蒲晓磊 民政部今天公布8起假冒行业协会等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这8家非法社会组织为: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协会、中国低空经济联盟、中国联合国采购促进会国际商务工作委员会、中华志愿者协会永康乡村振兴惠民服务站、中国顶级烹饪大师匠传委员会、山东省老酒收藏协会、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无人机协会、河北省女书法家协会。
民政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近年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聚焦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勇于创新探索,在反映行业诉求、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建言献策、参与国际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一些未经登记、打着行业协会等旗号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损害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侵蚀社会组织公信力。2025年以来,民政部指导各级民政部门零容忍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处置了一批非法社会组织,有效防范化解了潜在的风险隐患。
民政部相关工作人员提醒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在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参与其活动时,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核实其身份;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的,请及时向属地民政部门举报。
“平安是福” 人人共享
首个平安福建宣传月活动圆满落幕
□ 本报记者 宋学鹏 王莹
三月的福建,春风和煦、生机盎然,街头巷尾处处洋溢着“平安是福”的浓厚氛围。
3月21日,福州市温泉公园人流如织,“平安福地守护万家灯火,法治高地助力高质量发展”平安福建宣传月省级主场活动在此举行。现场没有严肃的会议,取而代之的是趣味有奖问答,还有30多家单位和“蒲公英”普法志愿者联袂开启的法治宣传“集市”。
“原以为平安建设离我们很远,今天才明白,人人都是参与者、建设者和守护者。”退休教师陈建国带着孙子穿梭在“集市”中,在反诈展台前聆听案例,在禁毒展区辨认新型毒品模型。
2025年9月1日,《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施行,明确将每年的3月定为平安福建宣传月。“十五五”开局之年,福建迎来了首个平安福建宣传月,全省各地各部门创新形式、贴近群众,把平安建设宣传送到千家万户,让平安理念真正走进百姓心里。
3月13日,宁德市万达广场上,一出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由政法干警自编自导自演的小品《公堂擒赖记》正在上演,台下观众随着演出发出阵阵欢笑,枯燥的法律条文也在这欢声笑语中被记住。
3月23日晚,夜幕降临,莆田市涵江区萝苜田福船广场光影流转,《幸福涵江》的舞蹈、悠扬的歌声、稚嫩的童声,将平安理念润物无声地送入群众心田。
在泉州市,“普法少女小渔”主题文创产品广受年轻人喜爱,内含维权指引、法律小贴士的“文旅消费法治伴手礼”,也收到了诸多外地游客的点赞好评。
而在热闹的龙岩市连城县、上杭县民俗活动现场,当地借助群众喜闻乐见的表演形式,以更具地方特色和感染力的方言拆解法治道理,实现“民俗搭台、平安唱戏”。
“这些活动打破了传统的单向信息灌输模式,将平安宣传转化为富有吸引力的双向奔赴,通过有温度、有人情味的优质内容供给,使平安宣传更潮、更靓、更出圈。”福建省平安建设促进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宣传月的意义,不只在于短期内掀起宣传热潮,更在于推动平安理念持续浸润日常、深入人心。
在漳州市,“有矛盾就找综治中心”“遇上纠纷打96111”成为了社会共识;在三明市,连续三届获得长安杯的成绩让青年政法干警为之振奋,铆足干劲为平安添砖加瓦;在南平市,越来越多的“吃茶话事”点布设到了群众身边,大家围桌而坐,“把茶泡开、把话说开”……各地极具特色的平安建设实践,正让平安福地、法治高地的根基愈发坚实,也让平安建设的成果更加可感可及。
潍坊潍城加强公益普法品牌建设
“法治号角”吹响社区校园云端
□ 本报记者 李 娜
□ 本报通讯员 刘明升
“水旁立规矩,公正判是非(打一字)——法”“手握法槌断官司(打一法治岗位)——法官”……今年3月3日晚,正值元宵佳节,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颐园社区张灯结彩,喜庆热闹。一串串五颜六色的灯笼下,悬挂着一条条精心编制的法治灯谜,吸引众多社区居民驻足思考、热烈讨论。潍坊市潍城区司法局“法治号角”宣讲团志愿者一边引导大家猜谜,一边用生动活泼的语言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点。
近年来,潍坊市潍城区司法局深耕“法治号角”普法品牌建设,以“法治号角”公益普法宣讲团为载体创新普法形式,推动普法工作从“单向灌输”到“双向互动”、从“枯燥宣讲”到“趣味体验”的转型,让法治理念在春风化雨中浸润人心。
创新形式
让法治精神融入群众生活
“马载法章驰大道,春携福韵进农家”“法治护航千家顺,德治润心万事兴”……今年春节前夕,潍城区司法局组织开展“法治迎新春春联送万家”主题活动,邀请本地书画家、普法志愿者,挥毫泼墨,将新春祝福与法治理念融入一副副春联、一个个“福”字,为群众送上别样的“法治年货”。
送春联的同时,司法局工作人员同步开展普法服务,向群众发放法律援助指南等宣传资料,用接地气的“乡音土话”解读法律条文,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把“高冷法条”转化为“生活常识”。
将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民俗文化深度融合,让普法宣传既有“深度”又有“温度”。“我们就是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法治精神走进千家万户,融入群众日常生活。”潍城区司法局“法治号角”宣讲团负责人郑伟说。
搭建桥梁
把法治服务送到家门口
“‘法治号角’普法品牌,既是法治宣传的载体,也是司法行政机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潍城区司法局局长陈振华告诉记者,该品牌组建了由司法行政干部、执业律师、普法志愿者组成的专业宣讲队伍,通过打造“先锋、社区、校园、云端”四大“号角”产品矩阵,实现线上线下普法和实时法治服务。
“先锋号角”方面,聚焦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将法治培训作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夯实普法主体责任的基础工程。全面推行会前学法、年度述法、旁听庭审等制度,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建强普法骨干队伍,针对各级机关普法骨干以及“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分层分类开展专项培训,重点讲解普法责任制的落实要求、普法工作方法技巧,真正实现“先培训普法者,再让普法者去普法”,打造了“懂法律、会宣讲、能服务”的基层普法生力军。2025年以来,累计举办领导干部法治讲座12场、法治培训班6期,培训普法骨干、“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1000余人次。
“社区号角”方面,宣讲队伍下沉社区一线,常态化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发放普法读本,用接地气的语言解读专业法条,把法治服务送到家门口、送到群众心坎上。
“校园号角”方面,紧扣青少年法治启蒙教育关键期,针对小学、中学不同学段认知特点,量身定制阶梯式普法课程。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校园欺凌防治、网络安全防护等热点问题,以情景模拟、典型案例剖析、法治小游戏、普法情景剧等形式开展宣讲,让孩子们在互动中懂法、在体验中守法,系好人生法治“第一粒扣子”。
“云端号角”方面,搭建“法治潍城”新媒体公益普法矩阵,推出普法短视频、直播答疑、线上普法课堂等内容500余条,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学法律、问律师”,实现线上线下普法阵地双向发力、全域覆盖。2025年,累计收获线上浏览量超80万人次,开展线上直播答疑活动26场,实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200余人次。
精准滴灌
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提升服务企业质效,是“法治号角”普法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潍城区司法局聚焦企业发展痛点难点,创新成立潍城区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涉外贸易风险预警中心联动形成“三位一体”工作格局。整合全区律师、公证、调解、鉴定等法律服务力量,配强法律服务队伍,将“服务企业专员”“企业公证顾问”“法律+金融”三列“服务企业直通车”全面并轨,常态化开展“法治体检”,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打通法律风险防范等企业发展堵点。2025年,共发放企业法治体检表600余份,为企业规避化解法律风险545项,举办“法务赋能”企业家法治大讲堂活动10余次,解答政策方面法律咨询430余条,以法治力量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同时,潍城区司法局进一步延伸服务触角,让“法治号角”吹进田间地头、生产车间。针对花卉种植、工艺品加工等当地特色产业,组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开展“量身定制”式法律宣讲。宣讲团成员紧扣土地流转、花卉销售、劳动用工、产品质量等产业发展中的高频法律需求,以“案例+法条”的形式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现场指导经营主体规范合同签订、强化证据留存、防范用工与质量风险。通过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真正实现法律服务直通产业链条、直达各类经营主体。
如今,“法治号角”普法品牌的服务触角已延伸至潍城辖区9个街道、252个社区(村居)。2025年以来,累计开展各类公益普法活动120余场,覆盖群众超3万人次。发放普法读本及宣传资料1.5万余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1800余人次,打通了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基层的“最后一公里”。
“我们将持续发挥‘法治号角’品牌优势,不断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普法内容、拓宽普法阵地,让‘法治号角’声声入心,让法治精神走进千家万户,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潍城、平安潍城注入持久动力。”陈振华说。
关注·普法
图① 近日,2026最美油菜花海汉中旅游文化节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启幕。活动期间,汉台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走进油菜花田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图为法院干警向游客发放普法宣传资料。
本报记者 孙立昊洋 本报通讯员 王佳瑶 摄
图② 连日来,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分局云台派出所组织警力强化景区巡逻,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提醒游客文明观赏。图为民警向游客普及保护古树名木的法律法规。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郑永波 摄
图③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护航文旅”法治宣传活动,助力乡村振兴与文旅融合。图为3月30日,该院桥北人民法庭干警向游客发放民法典等普法宣传册。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韦德涛 摄
图④ 近日,新疆克州边境管理支队膘尔托考依边境派出所警务站民警深入辖区进行普法宣讲,向群众普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边境法律法规知识。图为民警向群众宣讲反诈知识。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张杰 摄
候鸟欢歌 藏蓝相伴
伊春创新生态警务护航候鸟北归
□ 本报记者 张冲
□ 本报通讯员 刘毅
春风渡寒地,万物复苏时。被誉为“中国白头鹤之乡”的黑龙江省伊春市丰林县新青国家湿地公园,又迎来了北归的候鸟群。作为东北亚候鸟迁徙的重要“生命驿站”,这里的沼泽湿地间,白头鹤翩跹、东方白鹳振翅,而伊春公安的藏蓝身影,始终穿梭在林海湿地,以生态警务之盾,守护着候鸟迁徙的平安航线。
“每年到了候鸟迁徙的时节,我们会重点加强湿地公园及其周边区域的巡逻频次和力度,力争从源头上清除各类涉野生动物安全隐患。”伊春市公安局五营森林分局新青派出所副所长郭振兴说。随着首只北归白头鹤抵达湿地,伊春公安全面开展春季候鸟保护各项工作,民警与护林员结伴穿梭在密林湿地,拨开枯枝清理捕猎网具,沿着候鸟栖息浅滩排查安全隐患,观鸟台望远镜紧盯鸟类活动,巡逻车监控屏幕实时传回林区动态。
织密候鸟守护防线需要凝聚各方合力,依托“林长+警长”协同治理机制,伊春市公安局联合林草局、林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组建专业护鸟队伍,设立生态警务站强化日常巡护,并与野生动物救助站建立联合救助机制,科学设置应急救助前端点位,让“警林联动+多方协作”的模式凝聚起强劲护鸟合力。从共商护飞行动方案,到联合开展清网清套,再到协同救助受伤候鸟,各部门攥指成拳、密切配合,全方位为候鸟迁徙筑牢坚实“防护墙”。
“无人机拉升至150米高度,注意湿地与林区交界区域!”新青派出所民警田浩良的指令声,在巡逻过程中时常响起。伊春公安以科技赋能生态警务,构建“空中巡查、地面巡逻、视频监测”的立体联防体系,警用无人机俯瞰林海,精准识别非法猎捕行为,梳理研判候鸟迁徙路线,提前排查沿途各类风险隐患,远程监控设备全天候驻守候鸟重点栖息地,让科技成为护鸟的“千里眼”“顺风耳”,在候鸟迁徙与春季森林防火的关键期,织就一张无形的“生态安全网”。
“鸟儿往咱这飞,就是咱的福分,可得好好守着!”……如今的伊春,越来越多像李大爷这样的群众,从曾经的旁观者变成了护鸟志愿者。为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伊春公安打造“线上+线下”普法阵地,线上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保护法规与典型案例,线下民警深入村屯、商超、林场所,面对面讲解护鸟知识,发放宣传手册。
候鸟欢歌,藏蓝相伴。“守护候鸟迁徙,是我们践行生态保护的庄严承诺。”伊春公安用实际行动,让每一只迁徙的候鸟都能在林都伊春的天地间安然停歇。下一步,伊春公安将持续深化生态警务创新,以更严密的防护网络、更智慧的治理手段,护航候鸟平安北归,为筑牢龙江生态屏障、绘就林都生态新篇贡献公安力量。
吴忠供电开展廉洁警示教育活动
近日,国网吴忠供电公司组织新提拔干部、基层供电所所长等关键岗位人员,前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开展廉洁警示教育活动。在监狱干警引导下,全体人员依次参观服刑人员生活监区、学习监区与警示教育展厅,并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大家纷纷表示,将以反面教材为镜鉴,深刻汲取教训,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下一步,吴忠供电公司将紧盯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节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洁警示教育活动,全力筑牢员工廉洁思想防线,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杨静
运城供电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春季气温回升、大风天气增多,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连日来,国网运城供电公司组织党员服务队和青年突击队,深入辖区输配电线路沿线村庄、田间地头及进山卡口,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队员们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入户宣讲等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森林防火知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引导群众杜绝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自觉保护林区的电力设施。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2000余份,营造了“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李卓庭
以良法善治护航高质量竞争新生态
□ 江必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是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石。当前,部分行业与领域出现的“内卷式”竞争,表现为低质仿冒跟风、平台强制压价、地方保护与政策“内卷”、知识产权侵权频发、商业秩序失范等乱象,本质是竞争机制扭曲、价值导向错位、治理规则缺位的集中体现,既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侵害消费者长远利益,也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新质生产力培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着力整治一些领域的“内卷式”竞争。从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到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彰显了以良法善治破解“内卷”、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坚定导向。
立足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全局,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法治思维贯穿治理全过程,以法治方式破解治理难题,推动市场从“拼价格、拼内耗”的低水平“内卷”,转向“拼创新、拼质量、拼价值”的高水平良性竞争。
“内卷式”竞争的成因:规则失范、监管失衡、权利失护
从法治视角审视,“内卷式”竞争蔓延并非市场自发选择,而是制度供给不足、权力运行失范、权利保障薄弱、执法司法协同不够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一,规则体系存在短板。部分领域竞争规则模糊、标准缺失,新型不正当竞争、平台算法操纵、变相强制定价等行为难以精准界定,法律适用存在滞后性。其二,公平竞争审查落实不到位。地方政策中选择性补贴、差异化准入、隐性壁垒等问题尚未根治,行政性因素扭曲市场信号,诱发区域与行业“内卷”。其三,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不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导致企业不愿投入原创研发,转而模仿抄袭,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其四,监管执法存在碎片化。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不足,对平台经济、产业链上下游等行为穿透式监管不够,惩戒威慑不足。其五,市场主体法治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将短期逐利置于规则之上,行业自律与合规体系缺位,加剧无序竞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根本路径。只有坚持职权法定、规则公平、权责统一、程序正当、救济有效,才能从根源上破除恶性“内卷”,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秩序。
法治思维引领:整治“内卷式”竞争的价值遵循与根本原则
以法治思维整治“内卷式”竞争,核心是把竞争治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应坚守五大原则,确保治理方向不偏、力度不减、效果长效。
一是坚持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原则。把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在产业、投资、消费、区域等政策中的优先地位,以公平竞争审查规制不当行政干预,破除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保障各类经营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是坚持权利保护与秩序规制并重原则。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自主定价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激励创新创造;又依法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掠夺性定价、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平台强制压价等行为,守住市场秩序底线。
三是坚持系统治理与协同共治原则。统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贯通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惩戒全链条,压实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多元主体责任,形成法治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治理格局。
四是坚持激励创新与包容审慎原则。区分正当竞争与恶性“内卷”、商业模式创新与不正当竞争、正常价格竞争与低于成本倾销,不搞“一刀切”,以法治保障创新试错,引导企业走差异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之路。
五是坚持权责法定与精准问责原则。明晰监管权力边界,规范自由裁量权,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监管不作为乱作为、企业恶性竞争等行为依法追责,实现问责有据、有度、有效。
法治方式推进: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制度构建与实践路径
以法治方式整治“内卷式”竞争,要聚焦建规则、强监管、严司法、护权利、促合规,构建全链条、立体化、长效化法治治理体系。
一、完善法律规则体系,筑牢公平竞争制度根基
加快补齐制度短板,推动竞争治理有法可依、界限清晰、标准明确。一是完善竞争法律体系。配合落实新修订的相关法律,强化商业秘密、专利、商标、著作权全链条保护。二是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成本,让创新者受益、侵权者付出代价。三是细化平台治理规则。出台平台规则监督管理、直播电商、网络交易等配套办法,规范算法推荐、定价机制、流量分配、“二选一”等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四是统一标准与合规指引。制定重点行业竞争合规、价格行为、质量安全等专项指南,为企业提供清晰合规边界,减少制度的不确定性。
二、严格公平竞争审查,从源头遏制行政性“内卷”
把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规范政府行为、破除市场壁垒的关键抓手。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对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审尽审,对存量政策定期清理评估,坚决废止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严格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选择性补贴、差异化奖补、地方保护、市场准入歧视等行为,规范招商引资与产业扶持政策,推动政策从“定向优惠”转向“普惠公平”。建立重大政策竞争影响评估机制,强化审查刚性约束与监督问责,从源头消除行政性“内卷”诱因。
三、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形成强力监管震慑
聚焦重点领域与突出问题,提升监管精准性、穿透性、权威性。一是聚焦重点行业攻坚。围绕“内卷”高发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低价倾销、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窃取商业秘密、全链条造假等行为。二是强化平台经济穿透式监管。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智慧监管手段,实时监测平台定价、交易、评价、流量分配等行为,及时预警与处置强制压价、操纵数据、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三是健全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执法。打破区域壁垒与部门分割,建立线索移送、证据互认、联合执法、结果共享机制,实现对跨区域垄断、产业链“内卷”、集团化不正当竞争的全链条打击。四是坚持过罚相当与宽严相济。对初犯、偶犯、主动整改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顶格处罚,公开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
四、发挥司法终局裁判作用,守护公平竞争最后防线
要以公正裁判定分止争、划清红线、树立导向。一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完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明晰“内卷式”竞争行为司法认定规则,避免类案不同判。二是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恶意抢注、攀附商誉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典型裁判引导企业尊重创新、敬畏规则。三是依法监督行政行为。审理好行政垄断、公平竞争审查行政争议案件,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四是畅通权利救济渠道。降低维权成本,优化证据规则,支持集体诉讼、公益诉讼,为中小企业与创新主体提供便捷高效司法保障。
五、推动合规建设与行业自律,构建长效治理生态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的基础在于全民守法。一是引导企业强化合规管理。推动企业建立竞争合规、知识产权合规、价格合规、数据合规体系,强化法务与内控,自觉远离恶性“内卷”。二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竞争规范、质量标准,开展合规培训与信用评价,引导企业理性竞争、协同发展。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平台治理规则,弘扬诚信守法、创新创优的商业文化,让公平竞争成为市场主体自觉行动。四是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信用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
以法治之治破“内卷”之困筑发展之基:法治赋能竞争治理的时代使命
整治“内卷式”竞争,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实践。法治思维是破局的思想引领,法治方式是治本的制度保障。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法治贯穿竞争治理各方面全过程,以良法界定边界、以严规维护秩序、以强保护激励创新、以优服务促进发展,推动市场竞争从低水平内耗转向高水平跃升,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新时代背景下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 万坤利 (北京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的时代背景下,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作为衔接法治育人实践与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纽带,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德法兼修协同育人的有效载体,也是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践行法治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对夯实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基础、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然而,当前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仍面临服务定位模糊、运行机制不畅、实务支撑不足、保障激励欠缺等问题,亟须从体系建构与实践创新双重维度实现突破与升华。
新时代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价值意蕴
夯实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基础、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时代要求。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是国家法律援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志愿服务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重要载体。高校依托法学专业优势与人才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既能为国家法律援助体系建设注入青春动能,也有助于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与志愿服务深度融合、协同推进,为法治中国建设夯实基层根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德法兼修协同育人的关键举措。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既要强化理论知识传授,更要突出实践历练与价值引领。法学专业学生通过参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文书代拟等志愿服务,能够在真实场景中体悟法治精神、锤炼专业品格,在服务基层的实践中厚植家国情怀与责任担当,努力成长为德法兼修的新时代法治人才。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践行法治为民宗旨的应有之义。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普惠、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高校依托法学专业优势开展常态化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能够有效拓展法律服务覆盖面,弥补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覆盖不均衡等问题,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可及性与普惠性。
新时代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现实困境
服务定位模糊,育人导向存在偏差。部分高校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视作浅层公益活动,未上升为重要的育人载体,存在重宣传轻过程、重形式轻实效等问题。加之志愿服务与专业培养、课程教学、实践育人等环节衔接不够紧密,难以形成协同育人格局,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在人才培养中的独特价值未能充分彰显。
运行机制松散,组织化与规范化程度不高。当前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多依托学生社团自发组织,组织形式较为松散,缺乏常态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学生队伍流动性强,指导教师兼职居多,持续指导不足。案件受理、咨询流程、风险防控等环节缺乏统一标准,服务质量与育人实效受到制约。
实务支撑不足,专业水平提升受限。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学生虽然具备理论知识,但普遍缺乏处理复杂案件的实战经验。高校与实务机构联动不够紧密,实务导师参与不足,案例教学与实战训练欠缺,致使校社协同育人合力不足。服务内容多停留在普法宣传、简单咨询等浅层环节,深度法律服务供给有限,实践育人质效有待提升。
保障激励欠缺,可持续发展动能不足。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普遍面临经费保障不足、场地设施有限、后勤保障薄弱等问题,交通、保险、培训等必要投入难以持续。在评价激励方面,志愿服务参与情况与学生学分认定、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等结合不够紧密,对学生的吸引力和激励作用有限。对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认定、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支持力度不足,教师参与指导的积极性不高。多方联动、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制约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向专业化、品牌化、长效化方向持续推进。
新时代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体系建构
构建分层递进的三维育人体系。高校应立足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系统融入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设立专项实践学分,推动志愿服务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基于此,应建立分层递进的育人目标:在价值塑造层面,引领学生在服务基层中坚定法治信仰、厚植为民情怀;在能力培养层面,聚焦案件分析、文书撰写、纠纷调解等实务能力锤炼;在知识运用层面,引导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并结合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实现知识、能力、价值一体化提升。
构建规范高效的运行管理体系。依托法学院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形成法学院牵头、学工与团委等部门协同联动的稳定工作机制,配备实务经验丰富的专职教师。建立健全涵盖案件受理、利益冲突审查、风险评估、过程督导、结案归档、质量评估的全流程标准化制度规范。推行校内专业教师与校外实务专家“双导师制”,通过梯队培养、案例研讨、经验传承等方式提升学生专业素养与服务能力,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持续运行。
构建学用融合的专业支撑体系。在校内深度融合层面,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律师实务等实践教学环节深度衔接,打造理论教学、技能实训、社会服务一体化育人链条。在校外深度协同层面,深化与司法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律所、社区等单位合作,共建高质量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稳定的案源输送、人员互聘、资源共享机制,将社会优质法治资源转化为高校育人资源。
构建系统完备的保障激励体系。强化基础保障,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场地、设备及基础运营,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培训、补助、保险等支持。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将学生服务表现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就业推荐体系。将教师指导工作合理计入教学工作量,并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中予以实质性认可。拓展外部支撑,积极争取将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纳入地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链接公益基金会、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等社会资源,构建高校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
新时代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实践创新
推进服务模式创新,坚持精准化、品牌化发展。面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推行“订单式”“点单式”精准服务。运用需求调研与数据分析动态优化服务供给,打造特色鲜明、社会认可的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品牌。
推进育人机制创新,提升法治育人实效。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打造成“行走的课程思政”与“鲜活的专业课堂”,深入挖掘志愿服务中蕴含的法治精神、公平正义、责任担当等育人元素。通过建立反思性实践日志、组织案例教学研讨、撰写服务成长报告等方式,强化学生的价值体认与专业反思,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价值引领的有机统一。
推进技术应用创新,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开发运用法律咨询App、智能问答机器人、普法宣传短视频、在线调解平台等拓展服务范围。借助大数据分析区域法律需求热点,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开展类案推送与辅助咨询等工作,在实践中提升学生的数字法治素养,更好适应智慧法治建设要求。
推进社会参与创新,拓宽法治化实践场域。鼓励学生深度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公共政策宣传普及等活动,在实践中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逻辑。引导志愿服务对接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以专业法律服务贡献青年法治力量。
[本文系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研究专项教学研究青年项目“服务性劳动教育融入大中小学思政课教学一体化研究”(25JDSZK130)阶段性研究成果]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复制权侵权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 李建忠 (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训练数据使用引发的复制权侵权认定困境日益凸显。当前,实践中仍采用传统著作权法的“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忽视了AI技术通过向量化处理实现数据碎片化存储的本质特征。笔者旨在分析现行法律制度与生成式AI技术特征的结构性矛盾,从立法创新、监管协同与责任分层三个维度,构建适应技术发展的法治调适路径,为平衡著作权保护与AI产业创新提供理论支撑。
生成式AI数据训练中复制权侵权认定困境分析
一、技术特征与法律定性的争议
生成式AI在数据训练时引发的复制权侵权认定困境,本质上是其技术特点与现有法律体系之间出现的结构性错位。从技术角度看,AI训练通过算法把文本向量进行数学上的表征处理,最终形成碎片化、不连续的分布式存储方式。这种方式与著作权法上完整表达形式固定的复制概念存在差异,著作权法对复制权的定义是以机械化复制的时代为基础,难以适应深度学习的技术现状,导致实践中“功能等同论”和“技术例外论”存在分歧。处理训练数据的目的是对模型的参数进行优化,是技术实现的必要环节,与以传播为目的的内容复制存在根本区别。但是,法律的滞后性让司法认定直接套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未考虑AI系统是通过海量数据学习抽象的特征,而不是复制具体表达内容这个运行逻辑。
二、现行法律制度适应困境
生成式AI在数据训练时引发的复制权侵权认定困境,暴露出现行法律制度和技术发展之间存在深层的脱节,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权的界定以传统复制行为作为基准,无法覆盖AI训练中数据碎片化存储、向量化处理等新型技术特点。实践中机械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未考虑AI系统是通过海量数据学习抽象特征而不是复制具体表达内容的运行逻辑,导致裁判尺度不一、证据规则体系也面临挑战。AI训练的“黑箱”特点让权利人很难获得完整的证据链,而且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未适配技术特性,导致维权成本较高。
法治调适的系统性建构路径
一、立法层面的创新突破
立法层面的创新突破是破解生成式AI数据训练复制权侵权认定困境的关键。需构建“技术性复制”与“传播性复制”的二元立法框架:前者明确训练数据必要处理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后者规范内容传播环节的侵权责任。应借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管思路,在著作权法中增设“算法透明度”条款,要求AI企业披露训练数据来源及处理方式。同时,建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按训练数据规模由AI企业缴纳专项基金,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分配收益;需明确“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对非营利性研究、文化遗产保护等场景给予特别豁免。这些创新突破需与司法实践、行业自律形成合力,最终实现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的动态平衡。
二、监管机制的协同配套
生成式AI数据训练的法治调适需构建监管协同机制。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的备案制与算法备案制度,为监管协同提供了制度基础。需建立“技术—法律—行业”三维监管框架:技术层面推行区块链存证系统,实现训练数据全流程可追溯;法律层面完善“通知—删除”规则,要求平台建立侵权内容过滤机制;行业层面推动成立AI数据合规联盟,制定数据使用白名单。针对监管主体碎片化问题,可构建多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模式,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在责任分配上,应区分基础模型提供商与垂直应用开发商的责任边界,对开源模型实施差异化监管。通过监管沙盒机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技术创新,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治理的转变。
三、责任认定的分层机制
现行侵权责任认定机制在应对生成式AI数据训练时面临主体模糊困境,亟须构建分层责任体系。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应以“控制力+获益程度”标准划分责任。AI模型开发者作为核心控制方,承担数据来源合法性审查义务,对训练数据侵权负首要责任;数据提供者若明知侵权仍参与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平台运营者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可基于技术中立性获得责任豁免。
在责任认定程序上,应建立“技术溯源+过错推定”机制。通过区块链存证固定训练数据调用路径,对无法自证清白的开发者推定过错。同时,引入“避风港规则”的升级版,要求开发者建立数据过滤系统,对明显侵权内容自动拦截。这种分层机制既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精神,又能适应AI产业快速迭代的特性,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判断标准。
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法治调适体系,能够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促进AI产业创新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注册商标混淆性使用中的挑战与法治进路
□ 陈雅楠
在商业活动中,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历来受到法律保护。但近年来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出现了新的问题:市场上存在部分注册商标以数字、前缀或其他标识与特定商品名称直接组合的方式贴附于商品上,这种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的紧密贴合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进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注册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结合给消费者造成的混淆现象,可概括为“注册商标的混淆性使用”。当注册商标以一种混淆性的方式贴附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并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误解,从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如何界定注册商标持有人、消费者以及实际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注册商标混淆性使用中的侵权困境
具有辨识性的商标能够为持有人带来经济收益,但同时,经济活动的自发性和行为主体的趋利性也注定了,如果对商标的使用不加管理而采取放任态度,不仅无法发挥商标的功能,反而会扰乱市场秩序的平稳运行。我国商标法以绝对权模式赋予商标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能够排他性地对抗其他相对人,但当注册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结合后进入消费市场,持有人又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了某种连结。
这一连结通常发生在注册商标持有人与实际经营者身份异化的情形下。在该情形中,持有人作为间接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连结,不会直接出现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过程中,两个身份不再指向同一主体。例如,在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出口行为中,这种情形更为常见。因此,注册商标的使用必然会带来持有人身份与实际经营者身份间的背离。
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理论上既可能由注册商标持有人承担,也可能由实际经营者承担,但二者背后的理论证成并不相同。第一种路径将注意义务分配给实际经营者,超出了其能力范围,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不具有合理性。第二种路径由注册商标持有人承担责任,更具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许可他人使用的还应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此可见,注册商标持有人比实际经营者更易于了解商标的使用范畴及方式,而将此义务强加给实际经营者,一方面缺少履行义务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不利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认定注册商标持有人为此类侵权行为的义务主体,消费者为权利主体,实际经营者以相对第三人身份负有一定义务,更为恰当。在规范层面,仍缺少能够应对商标持有人从绝对权利人向义务人转化的法律规范。
注册商标混淆性使用行为规制的法治化因应
注册商标混淆性使用给消费者造成的权益损害并非商标法制度设计的初衷。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规范,商标法不仅应在规范市场竞争及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人方面作出贡献,还应当坚守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价值追求。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以下方面探求方法。
一、构建完备的注册商标使用法律制度
当前问题的根源在于商标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欠缺:一方面缺少对混淆性使用的直接规制;另一方面存在与其他法领域规范逻辑的断裂。首先,应在规范层面明确权利义务主体及责任承担主体,揭示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外持有人、消费者与经营者三者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注册商标持有人仍为义务主体并对消费者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应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当前商标法律制度体系缺少对注册商标持有人不当使用商标给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造成侵害的法律规制途径,应当畅通此类侵权案件下消费者的集体诉讼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同时明确赔偿机制,提高注册商标持有人混淆性使用的违法违规成本。
二、加强注册商标的审查力度
一是在申请阶段收紧审查。我国商标法既规定了不得使用的商标,又规定了不得注册的商标,其中“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使用,“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注册。一方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一兜底性条款具有较为宽泛的解释和裁量空间;另一方面,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规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更不符合注册商标的标准。应对上述条款作适度扩张性解释,将商标注册与注册后的具体使用有效连结。二是构建“回溯性审查”机制,要求注册商标持有人定期备案,对商标在具体商品或服务中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报,将审查延伸至注册后的使用过程,弥补公权力监管缺位。
三、完善配套信用机制
应将注册商标持有人混淆性使用商标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规制范围,依托现有商标注册查询系统建立信息披露机制,通过技术赋能将注册商标与贴附商品或服务相互关联,构建商标使用失信惩戒机制,辅之以奖励机制,为消费者权益提供全面化和体系化保障。
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相较于有限的公权力监督,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与市场商品有更密切的接触。应提供公众可获得的监督反馈渠道,使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后能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避免和减少更多消费者的权益损失;同时辅以奖励机制,提高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但需注意甄别是否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举报还是非正当目的的恶意索赔,确保社会监督发挥正向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体系性重构与专业化建设: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的司法使命
□ 田心则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作为我国首部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从单行法时代迈入法典时代。对于生态环境司法(以下简称环境司法)而言,这一跃迁的根本意义不仅在于规范数量的增减,更在于规范结构的质变。环境司法应当以专业化建设为核心支点,着力将纸面上的立法意志落实为行动中的生态环境法治秩序、将法典的体系化效能转化为个案裁判中的公平正义,以真正担当起法典时代赋予环境司法的历史使命。
体系性重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规范根基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运用“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技术,对既往繁复庞杂又彼此割裂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集群予以整合重构,将其集成升华为价值统一、逻辑自洽、功能协同的有机整体,为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系统性提升,也为生态环境领域的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奠定了坚实的规范根基。
一是规范形态的体系性整合。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通过对价值理念、基本原则等基本规定以及监督管理、通用性法律制度和保障措施的系统构建,形成了统领其余各编的基础性制度规范;污染防治编的通则分编,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损害评估、排污许可、约谈等共有制度予以提炼统合,大气、水、海洋、土壤等各要素分编在通则分编指引下开展污染防治规范的精细化设计;生态保护编以“生态系统—自然资源—物种—地理单元—修复”为逻辑主线,将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各专项保护规范贯通为整体保护框架;绿色低碳发展编以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为规范目标,将循环经济、能源转型、气候变化等跨领域、跨介质的综合性议题予以体系化构造,形成覆盖宏观政策引航、中观产业引领、微观行为引导的全过程治理方案。在总则编统领下,三个分编围绕不同环境要素和制度类型展开,与总则编共同构成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层次化规范体系。这标志着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形态从无序分散走向有机整合,深刻改变了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逻辑。
二是诉讼制度的体系性定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两大支柱。生态环境法典将两种制度并列纳入总则编,明确“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使二者在法典中获得了统一的体系性定位,也为后续通过配套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等各类主体在两种制度中的原告/起诉资格、诉权范围和衔接顺位构建了规范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从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整体高度,精准把握两种制度的规范定位、功能分工与适用逻辑,确保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两大救济机制协调运行。
三是法律责任的体系性协调。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通过提炼、归并与续造,完成了对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责任规范的体系性重塑:法律责任通则章确立了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共同规则,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制裁确立了统一协调的价值尺度与归责逻辑;法律责任分则章针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各领域特点,将法律责任通则章的共性规则具体化为差异化的责任构成要件、追责程序与履行方式,并以转致条款、责任聚合与衔接规则处理跨领域复合型责任问题。通过“通则—分则”的体系架构,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形式有机衔接、功能协同的规范体系,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核心和主导、民事责任为基础和补充、刑事责任为保障和后盾,集预防性、恢复性与惩罚性为一体的责任格局,显著增强了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刚性与治理效能,为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全链条、多层次、立体化的规范支撑。
专业化建设:法典实施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标志着生态环境治理范式从要素分立向系统整合、从末端管控向全程规制、从单向管理向多元共治的深刻转型,在为环境司法提供前所未有的规范资源的同时,也对其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为此,人民法院必须深入践行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一条关于“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立法要求,持续推进环境审判理念、审判机构、裁判规则、审判队伍四位一体的专业化建设,构建契合法典精神、适应生态规律的专业化环境司法,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推进环境司法审判理念专业化。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化为环境司法实践的最高原则与根本遵循。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哲学根基,确立生态优先的环境司法价值导向;以“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根本宗旨,明确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的环境司法使命;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发展理念,构建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衡平的裁量准则;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法治保障,筑牢环境司法的刚性底线、形成强大的司法威慑;以“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为系统观,指引环境司法超越要素分割,实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二是推进环境司法审判机构专业化。专业化的环境司法审判机构建设并非简单增设法庭,而是要以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为科学依据,重构司法管辖逻辑。横向层面要打破传统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分野,建立“三审合一”的专门化审判组织,以应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复合性(法律关系与责任形态交叉重叠)以及累积性(损害后果由多个损害行为长期叠加相互作用导致)、滞后性(损害后果与损害行为存在时间差)、扩散性(损害后果与影响范围不特定)等特点,避免因审判职能分割导致的保护标准碎片化和责任适用断裂化;纵向层面要参照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案件的管辖机制,破解同一流域上下游、同一山脉左右坡因分属不同法院管辖导致的裁判尺度标准不一、保护力度参差不齐的实践难题,实现环境司法管辖与生态系统空间格局的结构性匹配,避免形成对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的人为割裂。
三是推进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专业化。裁判规则的专业化并非对既有裁判规则的简单修补,而是以生态规律与损害机理的内在逻辑为科学前提,重构证据规则、责任认定与修复执行等核心制度。在证据规则层面,提升鉴定意见与专家意见对案件事实专门性问题的查明作用,建立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转移相结合的特殊规则,破解环境案件原告因致害机理复杂、因果链条隐蔽等原因导致的举证困境;在责任认定层面,突破传统损害赔偿的个体填补主义逻辑,构建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为核心的立体化责任计量体系,实现从个体补偿到生态修复的价值转向;在修复执行层面,优先原地原样修复的同时,创新完善劳务代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或者治理措施的执行规则,确保裁判结果转化为可量化、可核查、可追溯的生态治理成效。
四是推进环境司法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队伍的专业化要超越传统的单一培养模式,构建具备“法律+生态+技术+国际视野”四维知识结构的法官能力体系。在知识融合维度,通过系统化开展环境科学、生态学和专业技术的培训与养成,强化司法人员对生态环境损害特点的科学判断与认知能力,着力破解法律事实认定与专门性事实查明之间的专业壁垒;在机制创新维度,构建“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等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将外部专业智慧制度化嵌入审判流程,实现司法裁判与技术支撑的协同增效;在理念内化维度,通过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思践悟与裁判方法论的转化,推动形成以“党的领导、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司法价值观,实现从个案裁判者向生态法治守护者的角色升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正是这一重要论述的立法实践。制度基石既立,司法使命在肩。法典的体系化为环境司法提供了规范根基与价值坐标,司法的专业化则是法典生命力的实践载体与效能保障。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体系化与专业化的双轮驱动,推动静态法典规范体系与动态环境司法实践在生态治理场域中的深度耦合,为将法典文本中的“绿水青山”兑现为司法守护下的“美丽中国”而不懈奋斗。
以更高水平法治保障“人工智能+”行动全面实施
□ 夏伟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人工智能已成为国家战略竞争的核心驱动力,推进人工智能更高质量创新发展需要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让人工智能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强调“完善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应当加快完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构建保障“人工智能+”行动全面实施的科学法治体系。
从增量立法到增质立法:人工智能“1+N”立法体系构建
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试验立法,即在法治如何因应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立场尚未明朗之际,通过“先试先行”立法检验人工智能领域的原理、规范与制度以观其成效。此时立法多以宣示性、政策性为主,呈现弱规则倾向。第二阶段是专项立法,即在试验立法基础上,将经过实践检验的、适应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通过专项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从增量立法到增质立法的科学转型。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正处于从增量立法到增质立法转型的关键时期,试验立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政策规范共同构筑我国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与伦理准则体系,形成跨部门法支撑与跨领域协同的规范基础。然而,“先试先行”毕竟属于人工智能立法不成熟时期的试验之举,存在立法碎片化、同质化等问题,难以适应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时代需求。行之有效发挥法治在人工智能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关键要在党和国家人工智能战略指引下,将“先试先行”立法的有益成果进行科学转化,推动人工智能立法从分散性立法向系统性立法转型,制定“规范集中、体系统一”的高质量人工智能基本法,构建人工智能“1+N”立法体系。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的“1”是其核心规范,即人工智能基本法。基于当前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呈现分散性特点,制定人工智能基本法宜采取“三步走”策略。第一步是清理,将人工智能领域重复性、政策性、宣示性立法规范予以清理,以保障法在形式上简明易从。第二步是整合,建构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运行的规范体系,以保障法在实质上确当可行。第三步是创制,保障人工智能基本法具备因时应势而变的开放性,创建适应人工智能领域预防性监管、多元责任配置等特殊法律制度。
制定人工智能基本法,需要统筹协调人工智能立法体系“1”和“N”的逻辑关系。人工智能立法体系的“N”即分散性立法有两类:一是人工智能基本法的关联规范,如网络安全法;二是人工智能基本法的下位规范,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基本法在制定时,应当处理好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关联规范的衔接关系,其规范设定与制度设计要与已有规范相协调。人工智能基本法在制定后,应当统筹好与下位规范的位阶关系,其作为核心规范对下位法规范具有统领作用,下位法规范的理解适用必须以人工智能基本法为依据,不得与之相冲突。
从规则之治到良法之治:人工智能法治的核心价值提炼
人工智能法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工具之治、规则之治与良法之治。时至今日,伴随人工智能立法规范的相继颁布实施,人工智能法体系已然成型,规则之治的任务基本完成。人工智能法治应当从“中级形态”的规则之治迈向“高级形态”的良法之治,其关键在于将核心价值契入人工智能法治体系,实现从形体完备到实质良善的跃迁。
人工智能法治价值具有多元性,公正、自由、安全等皆为必要。其中,公正价值要求人工智能禁止歧视,不得开发存在性别、地域等歧视性的人工智能;自由要求人工智能必须可解释,不得滥用“算法黑箱”阻碍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安全要求人工智能必须风险可控,遵守法律规范关于人工智能风险分级的规定。而究其根源,人工智能法治的终极任务在于处理好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守护“人之为人”是人工智能良法之治的根本任务,一言以蔽之,必须将以人为本确立为核心价值。
以人为本不能仅停留在价值理念层面,更为重要的是将其转化为人工智能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即智能向善。以人为本和智能向善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以人为本必须坚持智能向善,相应的,只有智能向善才能实现以人为本。以智能向善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必须从“体”和“用”两个层面同步落实。“体”是指人工智能本体开发,“用”是人工智能使用规则。在“体”的层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要求人工智能本体开发设计应当坚持向善,遵循法律规范与伦理准则,并与人类价值对齐,凡是侵害人类生存、人性尊严、人类权利的,都应当被禁止。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开发者如何善意设计人工智能本体,都可能由于他人对人工智能的恶意滥用而损害“人之为人”的根本利益。因此,为了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如何引导人工智能善意使用是一个同等重要的问题,这需要同步构建人工智能善意使用制度。
从静态规制到动态监管:人工智能适应性治理的制度响应
人工智能时代是科技加速的时代,以科技加速为支撑的人工智能具有高度的技术复杂性与风险不确定性。从机器学习到深度学习再到大模型,新一代人工智能的技术复杂性陡增,算法黑箱、数据偏见、知识幻觉等层出不穷,由此导致人工智能风险的不确定性。前人工智能时代治理社会问题所采取的静态规制模式韧性不足,在面对复杂多变的人工智能风险时表现出脆弱性,监管部门无力识别风险来源、风险类型及风险程度,更无力组织有效的预防策略。因此,人工智能治理模式应从预防性治理走向适应性治理,坚持治理主体的公私合作、治理路径的自下而上、治理策略的动态可塑。
首先,人工智能治理的制度韧性主要来源于公私深度合作,需要共同发挥公共部门刚性执法与私人部门柔性立规的功能合力。公共部门刚性监管虽然强劲有力,但却难以穿透人工智能平台优势权力、算法技术黑箱与海量数据决策形成的技术屏障的阻隔,导致滥用人工智能实施的违法犯罪难识别、难定性、难规制。事实上,只有懂人工智能,才能建立具有制度韧性的适应性治理模式。网络平台等私人部门深度参与人工智能运行过程,最懂人工智能如何使用、存在何种风险,享受人工智能技术红利并承载重要公共利益,因而也最适宜承担阻断滥用人工智能风险的义务。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深度合作监管,构建“双中心”的治理体系,将显著提升治理的适应性。
其次,适应性治理倡导自下而上的治理路径,通过“第一线信息”充分激发人工智能监管的活力。人工智能技术高速迭代,等待位居后端的监管部门经过决策形成制度之后,人工智能技术往往已经过多次迭代,此种自上而下的治理路径欠缺敏捷性,制度实效性极大削弱。人工智能风险广泛分散于系统运行全周期,涉及多个层级,处在最底层的利益相关者往往最先掌握“第一线信息”,其应对风险的策略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最后,人工智能风险处在动态变化之中,适应人工智能技术高速迭代的治理策略应当具有可塑性,将可能发生风险的事项提前立法并确立制度,以达到“一个策略治理一片”的效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实质穿透式定罪的适用路径及其边界研究”(25CFX1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股权代持关系认定视角下“化零为整”证据思维研究
□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缺乏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时的裁判难题
近年来,随着司法解释的精细化、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推出、指导性案例的充实以及法答网的“头脑风暴”,公司争讼的裁判标准更加统一。然而,裁判思维的碎片化现象仍然存在,亟待消除分歧、凝聚共识。笔者以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缺失时隐名股东的精准识别为例,阐明“化零为整”证据链思维的重要性。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相互分离的股权代持现象有其独特的经济功能与存在价值,在我国长期存在。无论代持双方如何设计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众透过登记信息识别到的股东身份仅系名义股东,而非隐名股东。无独有偶。有些代持双方基于彼此之间的高度互信或者隐私保护的审慎考虑,不签署书面股权代持协议。即使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也会存在协议遗失、失窃或者损毁的可能性。
部分名义股东,因为自己的姓名被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且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反客为主侵占他人代持的股权。相比之下,未显名于公司登记机关且缺乏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既缺乏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公信证据,也缺乏约束名义股东的书面股权代持协议。因此,股权代持关系中潜伏着名义股东见利忘义的道德风险与法律风险。
一旦代持双方对簿公堂,名义股东似乎能在诉讼博弈中处于证据优势,隐名股东则处于劣势。由于公司法、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解释与适用上存在碎片化现象,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裁判思维的分歧在于,“化零为整”与“化整为零”的证据思维之争。
“化零为整”与“化整为零”的证据思维之争
在缺乏书面股权代持协议引发的股权代持争讼中,究竟采取“化零为整”的证据链思维,还是采取“化整为零”的孤证化思维,直接关系裁判方案的选择、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若采取“化整为零”的孤证化思维,法官只能将原告所举的一系列证据切割为碎片化的孤证,然后逐一评价每份孤证是否足以支撑原告诉请。实际上,所有证据皆可逐一肢解、各个击破。即使每个证据都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原告举证再多,也难以确保每个证据都能满足法官期待的举证责任标准。例如,即使原告举证自己向名义股东提供了股权出资款,被告会辩称该行为是借款,而非投资。即使原告举证自己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被告会辩称原告为职业经理人,无需具备股东资格。即使公司的全体创始股东(原被告除外)出具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为真实股东,被告也会辩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会颠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因此,倘若法官对被告的孤证化诉讼策略缺乏明察秋毫的洞察力,很容易误入歧途。
个别裁判文书聚焦原告众多证据中关联性与证明力最薄弱的某项证据,将其放在证据规则的显微镜下,详细剖析该证据的脆弱性,然后以该证据存在质量缺陷、缺乏证明力为由驳回诉请,而关联性与证明力更强的其余证据以及全体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容易被忽略。因此,在股权代持协议缺失的情况下,若法官笃信“化整为零”的理念,隐名股东必然面临危局。这种证据思维的本意是化繁为简,提高裁判效率,但常常事与愿违,难以让隐名股东服判息诉。
相比之下,多数法官选择“化零为整”的证据链思维,严格遵循理性人认同的法律逻辑、商事习惯与生活常识,将原告所举证据组成证据链,全面审核证据的证明力。倘若每个证据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原告举证越多,越有助于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在股权代持协议缺失的场合,只要原告所举证证据的证明力超过50%,被告所举证证据的证明力不及50%,法官就可以认定原告证据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与证明力优势。易言之,原被告都在基于自己的利益诉求最大化的目标运用证据积木,围绕股权归属的同一客观事实展开立体拼图竞赛。谁的证据链较为完整,谁就占据优势。
在缺乏书面股权代持协议的股权代持之争中,法官不得苛求隐名股东提供书面股权代持协议,只能深度挖掘证据链的富矿。“化零为整”的证据链思维符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对隐名股东是雪中送炭,对名义股东则是秋风扫落叶。要确保该思维落地生根,法官应鼓励各方当事人积极举证。倘若两造证据业已固定成型,法官应运用逻辑思维,将双方的所有证据进行系统梳理,从中选择更符合逻辑常识与公序良俗,证明力更强、证据瑕疵程度更低的证据链作为裁判依据。
运用证据链思维时的开放包容、理性睿智的裁判心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规则概括为三类:一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二是基于法定的自证清白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三是基于举证责任与信息占有成正比的自然法理念,法官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股权代持纠纷中,法官应严格遵守上述证据规则,既要不偏不倚,也要预防滥用自由裁量权。
仅以隐名股东出资的举证责任与证据审核为例予以说明。倘若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其向被告账户转账作为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被告可能称该资金是借款,也可能称是两人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要求被告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的证据。若被告拒绝或怠于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法院就可以在综合审查、判断双方所有证据的基础上依法确认股权代持关系。此种裁判思维值得肯定。
实践中,有些判决将出资证据切割为孤证,切除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再断言孤证难支,最终重蹈“化整为零”的覆辙。例如,有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能证明存在资金流转关系,但仅凭其汇入被告账户的资金在数额和时间上与被告向公司的投资相吻合的事实,难以认定与被告就资金用途形成共同意思表示,不能根据资金流转的事实推定原告委托被告并以被告名义向公司投资。此种裁判思维值得商榷。首先,这豁免了被告举证证明不是股权代持关系的举证责任,违反大额民间借贷的商业惯例,有违隐名股东创设公司的商业逻辑。其次,出资证明并非孤证。法官应结合其他证据(如股权代持协议起草人的证言、原告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创始股东有关公司设立背景的证人证言等),将原告实际投资的证据放在整体证据大格局、大框架和大链条中再次评估全部证据相互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全部证据(而非单独证据)的证明力。法官不宜指责出资孤证的局限性,更不宜忽视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
法官在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全面客观核实证据时要具有包容理性的心态,展现信仰法律的法治素养、恪守最佳裁判伦理的职业品德、不断创新的专业智慧与受人尊重的职业情怀,既不能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实陈述照单全收、完全豁免其举证责任,也不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吹毛求疵、锱铢必较。
综上所述,为践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官在认定隐名股东时应当告别“化整为零”的孤证化思维,自觉拥抱“化零为整”的证据链思维。倘若原告通过书证、证人证言等一系列源泉证据证明自己系案涉股权的唯一投资者与权利人及其被告之间的股权代持合意,则法院应尊重源泉证据的效力,秉公裁决,善尽其责。
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新路径探寻
□ 柳启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提升刑罚执行质效”。《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强调,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减刑、假释制度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实现刑罚目的具有重要作用。2021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进一步严格规范。
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把握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困境
一要克服减假标准“模糊化”问题。长期以来,如何精准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是否有再犯罪危险”,是困扰司法系统与法学界的重要难题。减刑、假释实质条件的模糊性使得实践中标准不一、裁量空间过大,一方面,不利于遏制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的违法违规风险,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容易导致某些办案人员在司法责任制压力下趋于保守,“该减不减、该假不假”,影响刑罚执行效果。为此,亟须将抽象的改造标准转化为可量化、可操作的客观指标,变经验判断为指数评价。
二要破除庭审程序“走过场”积弊。《意见》要求,有效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的作用。过去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中,庭审虚化、程序空转的现象时有发生,证人出庭率低,控辩双方及执行机关“一团和气”,由于缺乏有效的对抗机制和深入的法庭调查,容易导致庭审过程流于形式,实质化审理要求难以落地。对此,亟须重构庭审模式,强化法庭调查与辩论功能,确保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三要激活社区矫正“社会化”功能。根据行刑社会化理论,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再社会化。过去审判实践往往重监禁惩罚、轻社会复归,忽视社区矫正连接“高墙内外”的独特作用。事实上,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检验场”,通过真实环境精准评估罪犯的悔改诚意;是维护稳定的“安全阀”,通过有效监督缓释刑罚变更带来的社会风险;是促进罪犯回归的“助推器”,通过多元帮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对此,面对新形势下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期待,亟须构建刑罚执行一体化体系,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夯实平安建设的根基。
以理念为先导,牢固树立刑罚执行现代化司法理念
一是树牢实质化审理理念。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核心是庭审质证化,庭审质证化的关键是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按照《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等基本要求,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既要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注重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
二是树牢修复性司法理念。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治理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在推动减刑、假释工作中,要强化“执法办案贵在修复社会关系”理念,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治罪和治理相融合。一方面,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罪犯在减刑、假释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另一方面,要推动构建刑罚执行一体化体系,助力实现惩治与教育、管理与矫正、回归与帮扶等环节相互贯通、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三是树牢数字化赋能理念。现代科技是推进法院工作现代化的利器。针对减刑、假释工作中标准不统一、监管不透明等问题,以数字化手段推动减刑、假释工作全流程贯通、全数据融通、全智慧赋能,强化“算力是基础要素”“数据安全是底线”等观念,抓住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加快推进减刑、假释智能化建设,以创新技术更好赋能减刑、假释工作提质增效。要加强对数字赋能减刑、假释工作的前沿理论研究,构建“理论+制度”特色话语体系。
以改革为牵引,加快深化减刑假释全域数智协同模式
一是筑牢“证据基石”,从“主观判断”到“量化评估”,实现审查标准由“粗”向“精”的转变。构建量化模型,让审查标准“严起来”。系统梳理减刑、假释工作规则,打通罪犯服刑全周期数据,首创罪犯改造“悔改表现认定指数”和“再犯危险评估指数”两项智能量化模型。其中“悔改表现认定指数”从罪犯改造表现和狱前表现两大维度动态赋分,“再犯危险评估指数”围绕“刑罚性、矫治性、修复性、个体性”四类因素量化赋分,有效破解减刑、假释“唯分数论”“机械量化”等困境。固化制度成果,让办案流程“顺起来”。坚持技术、体制、机制“三轮驱动”,全面规范案件提请、证据审核、程序回转、庭审裁判等全链条办案流程,以制度建设倒逼流程规范。凝聚理论共识,让改革根基“强起来”。通过理论研讨、专家论证、院校合作等形式,厚植理论沃土。
二是激活“庭审引擎”,从“书面审查”到“庭审中心”,实现审理模式由“形”到“实”的转变。打通庭前壁垒。依托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推动“两项指数”智能评价模式统一嵌入监狱执法、检察监督、法院裁判等数字化多跨场景应用,确保提请标准统一化、审理流程智能化、结果认定互信化。突出庭审重点。依托“两项指数”,科学配置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坚持推进“简案速办、类案快办、疑案精办”。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效明晰案件争点,综合评价查明事实。落实穿透式监管。坚持一体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重要节点信息拆解至最小颗粒,实现办理流程、决策依据一屏呈现,监管审查全景式穿透。对涉及群体性、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等“四类案件”由系统自动标记预警,有效实现裁判者负责、管理者监督。
三是构建“治理共同体”,从“九龙治水”到“多方协同”,实现治理效果由“分”向“合”的转变。引入专业力量“科学评估”。与高校、科研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合作,推进“两项指数”模型持续迭代升级。探索社会化评估机制,由犯罪学、法学等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库,对特殊个案开展第三方专业评估,并视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化普法帮教“融合并进”。依托“两项指数”智能评价模型,科学分析罪犯改造中的亮点、缺点和风险点,针对性开展案例、法制、帮扶“三进”监区活动。实现社矫人员“闭环管理”。着力突破与社区矫正等机构的数据壁垒,探索社矫人员、在押罪犯改造表现的双向畅通,建立健全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追踪机制,推动刑罚执行与罪犯安置帮扶衔接,不断校准引导罪犯回归社会所应把握的尺度与力度。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九)
1.如何准确处理涉虚拟货币交易、“挖矿”相关纠纷?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加密货币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较为明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高某宇与深圳市某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最高人民法院第36批指导性案例199号)的裁判要点明确: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与此相关,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活动,即通常所称的“挖矿”,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中关于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的问题,答疑意见明确应当以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之日)为时间节点区别对待,该时点之后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该时点之前的相关合同,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王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明确提出:当事人以从事“挖矿”活动为目的从事“矿机”交易,违反国家有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政策要求,有悖公序良俗,违反绿色原则,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1册)》
2.如何准确定性刑法意义上的银行卡“掐卡”行为?
银行卡“掐卡”行为是指行为人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后,通过直接转账、取现、挂失取现或者更改密码等方式将流入银行卡内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实践中对于银行卡“掐卡”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争议颇大。
对于该类行为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财产占有关系、取财手段等,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类行为既可能构成盗窃罪,也可能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侵占罪,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具体而言:(1)如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之前,资金流入后即实施“掐卡”行为的,则其主要是依靠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转入资金,之后的“掐卡”则是诈骗手段的延续,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2)如果是以真实意图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后又实施“掐卡”行为的,则应考察财产占有关系是否发生转移,即谁具有事实上对财产的支配控制权。如果行为人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后,将卡密码及配套凭证交予用卡人,用卡人更改密码后使用该卡的,行为人已失去对卡内资金及资金流向的控制支配,卡内财产事实上由用卡人占有,因行为人并未事实上占有卡内资金,则不存在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此时行为人采用挂失补卡等手段“掐卡”取财的,系行为人将用卡人对卡内资金的占有转为自己占有,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在行为人未告知用卡人密码,资金一直在行为人掌控之中,或行为人与用卡人共享密码进而共同掌控银行卡资金的情况下,如用卡人借用银行卡走账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并未完全改变银行卡内资金占有关系,可以认定存在代为保管的合法占有关系,此时行为人采取转账或取现等“掐卡”行为的,则区分用卡人是行为人所在单位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再结合资金的性质,对行为人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侵占罪论处。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刑事审判实务(上册)》
华彬集团激活产业新动能赋能高质量发展
华彬集团创立于1984年。40余年来,华彬集团在国内市场建立“重资产、深扎根”的发展模式,从一瓶饮料裂变出一个健康产业生态圈,从单一产品延伸至多元品牌矩阵,持续激活产业新动能,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赋能添力。
守正创新铸品牌
20世纪90年代,国内还没有功能饮料这一品类的概念。华彬集团引入红牛饮料落地中国市场,创立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面对市场准入、商标注册、配方审定等方面难题,中国红牛成立专业团队,组织专家进行大量研究和论证,并结合中国消费者的口味和习惯,将牛磺酸、B族维生素、咖啡因等营养性添加剂的含量调整至功效和安全兼顾的合理值。后经多方谈判,由中方股东获得产品生产许可批文,购得商标所有权,从而解决了市场准入、商标注册两大难题。1997年,中国红牛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此后,华彬集团和中国红牛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具有品牌特色的营销活动,全面加强消费者培育。随着市场需求增长,产能成为发展的关键。华彬集团敏锐地预见到功能饮料在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在全国多地选址建厂,以最快速度完成全国化布局,为中国红牛扩大生产规模、日后领跑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2005年,华彬集团在湖北省咸宁市建立湖北华彬食品工业园,成立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打造了一个年产量12亿罐、供给中国红牛的生产基地。从项目开工到第一罐红牛饮料下线,咸宁基地从考察到建成投产仅用时15个月。
无论市场如何变化,品质始终是赢得客户信赖的关键。在荣获“国家级5G工厂”和“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咸宁基地,每一罐产品都经历严苛考验。基地建立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实验室,从罐体“内涂零缺陷”专项检测,到生产线AI视觉智能质检,全流程严苛把控铸就了深入人心的品牌口碑,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产业协同促发展
中国红牛注重与产业链上下游伙伴的合作与共赢,共同推动行业发展,深刻诠释了产业协同的力量。
“从最初产值8000万元发展至今,公司近5年平均年产值37.21亿元,年度纳税额约6.5亿元。”据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在中国红牛的带动下,“一瓶水”产业成为当地重要产业之一。通过将优质水源转化为高附加值的工业产品,拉动包括包装、物流、仓储在内的关联产业集群,为地方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作为中国红牛的核心战略合作伙伴,金属包装龙头企业奥瑞金包装集团将制罐工厂建在供应中国红牛的生产园区内,形成独特的“厂中厂”模式,实现罐体生产线与饮料灌装线的“无缝对接”。合作之初,中国红牛对罐体耐腐蚀性提出苛刻要求,倒逼奥瑞金包装集团率先引进并改良粉末补涂工艺,将国内金属包装的食品安全标准提高至国际化水平。而对罐体印刷质感的高要求,推动奥瑞金包装集团率先应用六色印刷技术,成就了金罐红牛这一经典的视觉符号。
如今,产业协同效应已从两家企业延伸至一个产业生态圈。在咸宁市,饮料制造业已吸引20余家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形成了从研发、印刷、制罐、制盖、包装到物流的完整产业链,园区年度纳税额突破10亿元。
产业生态的繁荣,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在政府与企业的“双向奔赴”中,咸宁市充分整合当地资源力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将中国红牛培育成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头雁”。据统计,截至2025年底,中国红牛累计产量突破680亿罐,纳税额达500亿元。华彬集团和中国红牛在全国建立了6家生产基地,覆盖400万余个终端网点的销售渠道,相关产业链年营收上千亿元,直接或间接创造了上百万个就业岗位。
培育新质生产力
如果说品质是基石、协同是格局,创新则是驱动华彬集团持续前行的不竭动力。面对日新月异的市场需求,华彬集团组建华彬快消品集团,通过收购国际品牌、开创自主品牌,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2017年,华彬快消品集团推出自主研发的战马能量型维生素饮料,创新性地引入D-核糖,在设计理念、技术创新等方面均取得突破。针对年轻群体的健康消费趋势,2025年,战马推出多款含气零糖能量新产品,展现了敏锐的市场洞察力。
创新精神同样体现在生产与管理的数字化转型上。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生产基地,AGV无人智能叉车穿梭自如,“五码合一”全链条追溯体系将生产、销售、物流环节有机贯通,实现精准的数字化管理。这不仅是效率的飞跃,更是制造业向“智造”转型的生动缩影,真正让一线员工从“动手”的操作者成长为“动脑”的系统管理者。
华彬快消品集团坚持因地制宜,在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通过引入国际高端水品牌芙丝(VOSS)并建立生产基地,将当地的优质水源与国际品牌影响力相结合,驱动“水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咸宁市,华彬力美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聚焦当地桂花资源,建成省内最大的桂花深加工生产基地,利用国际领先技术生产桂花精油、桂花细胞液等高附加值产品,不仅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更为区域农业产业化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路径。2025年,该公司共收购鲜桂花近200吨,实现营业收入7000万余元,纳税额达500万余元。
从中国功能性饮料开创者,到大健康产业领军企业,未来,华彬集团将继续以绿色发展为底色,锚定大健康产业转型升级,坚持“诚信为锚、创新为帆、服务为桨”,积极构建消费者信赖的新生态,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更大作为。
文图均由华彬集团提供
公告专栏
2026年4月1日
张家港市知遇知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EPJ5HQ3R):你单位未履行我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要求,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张人社察处告字〔2026〕第Z008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杨舍镇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208室、202室、212室。联系人:黄莹、钱辉、徐磊。电话:55390699、58138615、58138763。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茂周:本会受理的江苏美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2134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亚克翔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刘方圆与你方合同争议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866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深圳我主良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我主良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周骁宇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0817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陈秋云、顾镇炜:本会受理的罗荣与你方合同争议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078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第一分公司:本会受理的湖北省无不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792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圣泽欣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第一分公司:本会受理的湖北省无不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79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启玖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李红玲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2026)苏仲裁字第0250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经纬欧克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黄家伟与你方合同争议一案[(2026)苏仲裁字第0225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天源聚鑫(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张立然与你方的建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1306号,本会已依法作出决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决字第1306号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自贸仲裁中心领取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市汇普益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天津安援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1600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2026年6月10日10时在自贸中心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陈咏梅、郑伟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2025]津仲字第2537号),本会已依法作出裁决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2537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黄华昌: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江村与你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拉仲裁字第42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5月15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插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桑旦增: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拉萨卓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32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海南雅布伦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黄排敏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澄劳人仲案字〔2025〕第540号),因无法送达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5月7日15时在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九狮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王梅琳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60号),并定于2026年4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区袁年飞餐饮店: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董道理、黄志安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1405、1406号),并定于2026年5月6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文昌冯坡椰羊养殖场:本委受理甘石元、朱飞与你方劳动争议案(文劳人仲案字〔2025〕第425、426号),并定于2026年5月19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方,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19号文汇集中办公区1楼118室,电话:0898-63382257)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候秀梅:本院受理邹文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2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上海雪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蔡珍妮:本院受理镇江力天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1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胡俊:本院受理王洪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2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陈小喜:本院受理覃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1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金波:本院受理蔡佳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0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春、刘凤祥、朱翠兰:本院受理瑰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苏0281民初4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保全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答辩状、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焦圣含、南京居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杜树昌、秦庆如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0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李帮松:本院受理张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25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树茗(海南)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邢欣瑶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5月21日15:30在第一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吉阳区吉吉六六音乐餐吧酒吧:本委受理符顺、谢越威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5〕第1685-1686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慕明阳: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佰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5)烟仲字第630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徐耀文: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佰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会(2025)烟仲字第59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大连中鸿基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通知书》(大房金中稽通字【2026】05003号)。请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为上述职工补缴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3275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我中心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据等有异议,可向我中心提出陈述、申辩。如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我中心将依据上述事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理。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新0102执异64号 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况冬梅:本院在执行北京锦润汇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丽能影像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锦润汇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况冬梅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新0102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67号 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波、钟仁挚、宁新疆、潘晓林、叶鹏、文刚:本院执行的李建华与新疆宸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建华申请追加文波、钟仁挚、宁新疆、潘晓林、叶鹏、文刚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新0102执异6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66号 张必华、曾强之:本院执行的乌鲁木齐汇祥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群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必华、张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汇祥永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李恒、曾强之、陈登辉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新0102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65号 新疆禹泰一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余明朗、新疆禹泰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立顺、刘庆珠、蒋边:本院在执行摆云与新疆禹泰一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摆云申请追加新疆禹泰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立顺、刘庆珠、蒋边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新0102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28号 崔宁:本院在执行马辰与新疆超能卓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马辰申请追加唐振生、崔宁、赖超、热亚提江·图地麦提、米尔阿迪力江·库尔班江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新01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69号 云南玫端洛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吉麒麟、周雪梅:本院执行的牛星懿与云南玫端洛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华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牛星懿申请追加第三人吉麒麟、周雪梅、徐彬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寻人启事
寻胡自勉先生,男,1930年出生。1957年胡自勉先生在四川省凉山州宁南县合作社工作期间,与家人失去联系,此后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因年代久远,先生的具体外貌细节记忆有限,据亲属回忆,其年轻时体型中等、面容方正,说话带有当地口音。数十年来,家人从未放弃寻找,希望胡自勉先生速与家人联系。若您曾认识胡自勉先生,或知晓其失联后的相关线索,请务必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刘智辉,电话:13820039588。
寻亲家属敬上。
通 知
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召集人拟召开第三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等议题,会议公告见链接(https://www.hz-notary.com/guoli/afficheDetail?affiche.id=55e6cff4b7fd4ca9bac47a50c1492793),联系电话:18069430765。
授权代表:范杭琦
2026年4月1日
郑重声明
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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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徐硕(身份证号:23082219971025****)于2026年3月30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自公告见报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李家祁遗失律师证,证号:14301202010167031,声明作废。
张柏林不慎遗失消防工程师执业印章,编码:13324000410,声明作废。
山西捷虹律师事务所严虹因保管不善将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4月23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1401198911776244,声明作废。
定安定城腾启道路运输户(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25MA5T2BL669)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三明市将乐县悦意宾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K13BFR7A)遗失光敏材质公章一枚,编码:35042810012125,声明作废。
城步苗族自治县六顺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坊支行支票24份,票号:4020432507357727-4020432507357750,声明作废。2026年4月1日
沈阳市和平区慕僖美容美容院(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210102001199552、财务专用章210102001199553、张晓琼法人章210102001199554,声明作废。
高州市南塘镇蓝田村龙屋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981MF3566645N)不慎遗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声明作废。
高州市南塘镇蓝田村潘坑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981MF35666884)不慎遗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声明作废。
建瓯市小桥镇茶叶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783699044620A)不慎遗失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声明作废。
袁玉桔(身份证号:50023219960513****)于2026年3月30日不慎遗失身份证,特此声明。
刘舒贤(身份证号:52212319910823****)遗失身份证,自公告见报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吐鲁洪·沙依提(身份证号:653126196203100336)不慎遗失2006年7月24日叶城县供销社开具的金额为1万元的收据,收据编号为012779,声明作废。
吐尔洪·麦麦提孜(身份证号:653126196812300317)不慎遗失2006年7月24日叶城县供销社开具的金额为1万元的收据,收据编号为012780,声明作废。
马木提·麦合木提(身份证号:65312619640807221X)不慎遗失2006年7月24日叶城县供销社开具的金额为1万元的收据,收据编号为012772,声明作废。
北票市巴图营乡大夫营村卫生室遗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号:211381024133,声明作废。
化州市新安镇沙田村沙田经济合作社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工会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210200341151333Y)遗失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工会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政磊,声明作废。
郁南县都城镇强劲电器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22MA553AT093,法定代表人:唐锦权)遗失业务专用章一枚,编码:4453220032144,声明作废。
宜章橙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MA4T5E9L55)不慎遗失公章,编码:4310220720846,声明作废。
沈阳市和平区鑫允山堂茶叶产业专业合作中心(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210102001154977、财务章210102001154978、常宇春法人章210102001154979,声明作废。
内蒙古蒙商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MA0QA1AM1P)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福州雨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1110070221,声明作废。
作废声明:喀什怡梦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592836361J)公章(编码:6531010004067)、财务章(编码:6531010004068)、法人章(法人:兰怡梦)共计三枚,声明作废。
清算和债权申报公告
安徽省田乐纺织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田乐纺织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乐公司”)的出资人决定解散公司,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现就田乐公司清算及债权登记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事项
1.申报期限:请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提交有关债权资料并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2.申报方式:可选择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现场申报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佛子岭路辰龙欢乐颂13层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邮寄申报请寄至上述地址,并在信封上注明“名称+田乐公司债权申报”字样。
3.申报材料:
(1)债权登记表。
(2)债权登记申请书。说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发生时间和原因;债权本金金额、债权性质和种类;利息、孳息、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
(3)债权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身份证需经验证、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需经验证并附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需经验证并附复印件。
(5)债权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银行转账凭据、判决书等。
二、特别说明
1.债权人应当如实填写债权登记表、申请书,并全面提供债权证据材料清单。
2.债权登记作为公司清算目的之用途,不作为对债权的确认或否认,亦不作为债权时效中断的事由。
3.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向清算组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总
联系电话:13819098787
联系人:窦律师
联系电话:13905644840
特此公告。
安徽省田乐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