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莫桑比克总统查波会谈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邵艺博 曹嘉玥 4月21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国事访问的莫桑比克总统查波举行会谈。两国元首一致同意将双边关系提升至新时代中莫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指出,中国和莫桑比克传统友谊穿越历史、跨越山海。建交以来,中莫两国相互信任、守望相助,成为中非友好和南南合作的典范。新形势下,不断深化中莫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共同期待,也顺应全球南方加强团结协作、携手应对挑战的时代大势。中方愿同莫方以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和2026年“中非人文交流年”为契机,携手共逐现代化之梦。
习近平强调,友好和互信是中莫关系的突出特征和政治优势。双方要弘扬优良传统,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继续坚定相互支持,密切政府、政党、立法机构、地方等各领域各层级交往,加强治党治国经验交流。中莫两国经济互补性强,合作前景广阔。今年是中国“十五五”开局之年,中方愿同莫方加强发展战略对接,创新合作模式,探索基础设施、能源矿产综合开发合作新路,积极培育农业、新能源、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合作增长点,推动两国务实合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面对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双方要继续在联合国等机构内加强协调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共同捍卫国际公平正义。
习近平指出,中非开启外交关系70年来,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双方始终风雨同舟、并肩前行,以中国和非洲为代表的全球南方始终是动荡变革世界里的正义力量。中东战事影响外溢波及非洲国家,中方愿同非方携手应对,共促和平、共谋发展。一是坚守原则促和平。一道呼吁停火止战,通过平等对话解决分歧,推动国际社会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二是保持定力谋发展。中国在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进程中,始终把非洲放在特殊优先位置。中方将于今年5月1日起对53个非洲建交国全面实施零关税举措,通过升级“绿色通道”等进一步扩大非洲输华产品准入。三是合作共赢树典范。中方愿响应非洲国家呼声,挖掘合作潜能,加强互利合作,助力非洲国家发展,共建新时代全天候中非命运共同体。
查波表示,很高兴成为今年首位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的非洲国家领导人,这体现了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兄弟情谊,对莫桑比克人民意义重大。祝贺中国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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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球南方国家树立了榜样。中国是莫桑比克的真朋友,始终给予莫方无私支持帮助,莫桑比克高度重视对华关系,无条件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中国实现国家统一。莫方愿同中方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基础上增进团结友好,密切经贸、农业、能源等领域合作,共同开启共建新时代莫中命运共同体新篇章。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的落实和中国对非建交国零关税政策将为非洲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助力,感谢中方对非洲国家的支持。习近平主席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四大全球倡议和“一带一路”倡议,为促进世界和平稳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莫方愿同中方共同落实,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会谈后,两国元首共同见证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落实全球安全倡议、经济贸易、人文交流、医疗卫生和新闻传媒等领域20余项合作文件。
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莫桑比克共和国关于构建新时代中莫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
会谈前,习近平和夫人彭丽媛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为查波和夫人盖塔举行欢迎仪式。
查波抵达时,礼兵列队致敬。两国元首登上检阅台,军乐团奏中莫两国国歌,天安门广场鸣放礼炮21响。查波在习近平陪同下检阅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并观看分列式。
当晚,习近平和彭丽媛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为查波夫妇举行欢迎宴会。
王毅参加上述活动。
习近平会见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总书记、
国家主席特使沙伦赛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邵艺博 4月21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作为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通伦特使专程来访的老挝人革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务副总理沙伦赛。
习近平指出,中老两党互派特使通报各自重大政治议程,彰显了双方深厚传统友谊和高水平政治互信。今年是中老建交65周年暨“中老友好年”。不久前,我同通伦总书记互致信函,围绕深化中老命运共同体建设达成重要共识。相信在以通伦总书记为首的老挝人革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老挝党、国家、人民一定能够攻坚克难,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走稳走好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建党百年奋斗目标。
习近平强调,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老双方要继续秉持“十六字”方针和“四好”精神,站在事关社会主义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密切协调和配合,深化战略对接,拓展务实合作,携手应对共同挑战,抓好构建中老命运共同体新的五年行动计划落实,推动中老命运共同体建设朝着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目标稳步迈进。
沙伦赛转达通伦致习近平总书记的亲笔信,通报了老挝人革党十二大有关情况,表示中国长期保持安全稳定的国内政治社会环境,创造持续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奇迹,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和影响力不断提升。老方坚定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全球倡议,愿同中方深化全面务实合作,推动老中命运共同体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果。
王毅参加会见。
第五届中新社会治理高层论坛在杭州举行
陈文清出席并致辞
本报杭州4月21日讯 记者杜洋 第五届中新社会治理高层论坛20日在浙江杭州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新加坡社会政策统筹部长兼保健卫生部长王乙康出席并致辞。
陈文清指出,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下,源起浙江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提供了路径方法。中国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坚持党的领导,坚守人民立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以法律关系的确定维护社会的稳定。
陈文清表示,中新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在两国领导人战略引领下,中新关系提升为全方位高质量的前瞻性伙伴关系。希望双方通过本次论坛,聚焦“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这一主题,充分交流、平等互鉴,携手为社会治理贡献东方智慧。
王乙康表示,现代社会治理需要礼法合治,善于以法之道、以礼之道等调解社区纠纷。新中关系源远流长,社会治理愿景相同、理念相近,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汲取借鉴各自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经验做法,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论坛期间,陈文清会见了王乙康和新方出席论坛的部分代表。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新加坡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长马善高作主旨演讲,浙江省委书记王浩致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浙江省委有关负责同志出席。
司法部发布2026年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刘欣 记者今天从司法部获悉,为深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效果,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在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上的治理效能,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司法部遴选并发布了第十二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一直以来,司法部始终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合法权益、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上的职能作用。2025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1.5万件,纠错7.2万件,调解和解20.5万件,经复议后有九成以上的行政争议未再进入诉讼或信访程序,以法治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本批案例聚焦新就业群体权益保护、新业态监管、社保政策落实等群众关切的热点民生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复议为民”,精准运用纠错、调解等方式,校正行政执法行为,化解行政争议,全力维护和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厘清法定标准,有效推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主要群体的新业态劳动者已经成为城市运行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依法保护其正当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科学把握法律法规的理念和精神,精准指导执法实践,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特性进行研判,进一步厘清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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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了法律支撑。比如,案例一“缪某不服江苏省某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将外卖送餐员“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完整工作流程认定为其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的确定边界,将返程等待接单期间发生伤害亦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畴,有效破解了外卖送餐员等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认定难题。
明确执法规则,刚柔并济规范新业态行业监管。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大力扶持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必要的执法监管,兼顾严格执法的制度刚性和包容审慎的执法温度。行政复议机关紧扣新业态监管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深入开展法律适用分析论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助力提升新业态执法监管的精准度。比如,案例二“罗某某不服甘肃省某区城乡发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围绕民事互助行为与经营性客运行为的区别,进一步明确顺风车与网约车之间的不同性质,解决了共享出行新业态监管“一刀切”的执法问题,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案例三“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明确网约车跨区域经营监管依据的适用标准,推动行政机关对法律适用偏差进行纠正,提升了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推动法律落地,助力民生保障依法普惠。民生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民生福祉要求做实定分止争,用公平正义回应民生关切。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便民为民优势作用,推动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实质化解相关争议,为群众解决了急难愁盼事,切实增强了群众法治获得感。比如,案例四“李某不服四川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秉持“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的工作原则,推动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因工伤导致死亡职工家属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例五“罗某不服云南省某市医疗保障局未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联动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明晰案涉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有效解决群众生育保险报销的实际困难。案例六“杨某某不服山东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将经法院审理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情形纳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范围,为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提供了先行支付,实现了该项民生政策的兜底保障功能。
执法有温度 服务有质感
资阳法治政府建设护航成渝中部崛起新实践
□ 本报记者 马利民
漫步资阳街头,文明有序的城市风貌与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交相辉映,法治的光芒照亮城市发展每个角落。近年来,四川省资阳市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市的核心任务,通过制度创新、执法变革、服务优化、社会共治四轮驱动,推动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度融合,打造出独具特色的“资阳样板”,为成渝地区中部崛起示范区建设注入强劲法治动能,让群众在法治建设中收获满满幸福感。
制度筑基:从“管理思维”到“服务模式”的深度转型
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是根基。资阳市率先从制度层面破题,聚焦生态保护、历史文化等重点领域,创新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精准回应社会关切,先后制定颁布11部地方性法规和6部政府规章,其中《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成为全省唯一纳入省级立法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开创了单一饮用水水源地立法保护的先河。
老鹰水库是资阳中心城区40万群众的“大水缸”“生命库”,作为主城区唯一的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然而曾几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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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垂钓现象在此愈演愈烈,垂钓者与巡逻队“打游击”、破坏防护围栏、遗留垃圾污染环境,甚至出现辱骂殴打巡逻人员等情况,水源保护面临严峻挑战。为守护好群众的饮水安全,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21年5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实施以来,资阳市政府以水质持续改善为目标,统筹推进系统谋划、问题整治、联动保护、日常监管和宣传引导等工作,水源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现在水库周边环境越来越好了,喝上干净放心的水,我们心里踏实多了!”雁江区祥符镇10社村民何德华谈及变化满脸欣慰,主动参与水源保护已成为当地群众的自觉行动。
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资阳市同样筑牢制度防线。修订《资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资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建立起涵盖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实施后评估等全环节的制度体系。尤为亮眼的是,资阳创新制定五类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标准,让决策过程既科学规范又公开透明,真正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防范决策风险,保障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执法变革:刚柔并济彰显法治力度与温度
如果说制度建设是法治政府的“骨架”,那么规范公正的执法就是流动的“血脉”。资阳市在行政执法领域持续革新,既坚守法律底线彰显执法力度,又创新方式方法传递法治温度,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资阳某楼盘开发企业违规销售案的查办,成为全国行政执法的典范。该企业违法行为隐蔽,且消极配合调查,加之拥有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证据链闭环成为案件查办的关键。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迎难而上,通过大量走访摸排、查阅合同、调取档案等方式固定书面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的闭合证据链条,最终顺利完成案件查办并作出处罚决定。该案作为全国住建系统唯一案例,成功入选司法部《全国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为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资阳样板”。
这起典型案例的成功办理,是资阳执法革新的生动缩影。近年来,资阳市在行政执法领域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挂牌设立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健全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综合查一次”联合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在市场监管领域创新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这些举措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充分考虑企业和群众实际情况,让大家真切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惠民提质:智慧政务让民生服务更有质感
“以前办营业执照要跑窗口、填表格,来回折腾好几天,现在有工作人员上门指导,2个小时就能领证,太方便了!”资阳市洞子口张凉粉餐饮有限公司经理袁国林对政务服务赞不绝口。正是看中资阳优质的营商环境,公司决定从成都拓展到资阳,而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更坚定了他的投资信心。
这背后,是资阳市聚焦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民生三大核心领域,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体系升级的不懈努力。资阳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一网通办”“跨域通办”“三不出”等集成服务改革,加速构建高效、便捷、规范的政务服务新生态。数据显示,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稳定在97.75%以上,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办事效率和群众体验显著提升。
为精准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题,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走进园区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现场集中为商家办理证照。在服务现场,工作人员全程指导餐饮类商家线上审核资料、提交申请,帮助完成线上申领全流程,实现快速领证,以实际行动优化营商环境。
此外,资阳市大力推进智慧政务建设,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面纳入市民服务中心,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持续优化“城市大脑”应用场景,推动“智”理平台一体化建设;以“5+8+N”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综合体建设为牵引,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让群众办事省心、舒心、更安心。
共治共享:多元协同奏响社会治理和谐乐章
“噪声问题解决了,商贩摊位也要规范摆放!”“社区活动室得好好利用起来,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在雁江区资溪街道铜车马社区的“盖碗茶”活动现场,干部与居民围坐一堂,茶香氤氲中畅所欲言。干部认真记录每一条意见建议,能现场解答的立即回应,复杂问题纳入台账限时办理。这种将办公室搬到街头巷尾的“资溪盖碗茶”工作法,已成为资阳倾听民意、化解矛盾的品牌平台。
在资阳,这样的多元解纷场景无处不在。成安渝高速公路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圆满解决,创下化解全省最大一笔不良贷款的纪录;创新“判例+司法建议书+政府纪要”模式,成功破解涉诉楼盘办证难题;构建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调解成功率高达99.07%……这些成绩的取得,源于资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当前,资阳市正加快构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的现代化城乡基层治理体系。21个全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如璀璨明珠,遍布资阳大地,基层治理效能持续提升。通过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引导群众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让社会更和谐、群众更安宁。
下一步,资阳市将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实践,进一步擦亮“资阳样板”,以更实举措、更优服务、更强保障,为加快建设成都都市圈现代化产业新城和成渝地区中部崛起示范区贡献法治力量,用法治护航改革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资阳新篇章。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 本报评论员
4月20日,第五届中新社会治理高层论坛在浙江杭州举行,本次论坛以“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为主题。中新社会治理高层论坛是中国与新加坡两国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交流合作渠道,已成为两国互学互鉴、共促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平台。这是中国第二次担任论坛东道主。
社会安定有序,是任何国家发展的基石,是人民幸福的保障,也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美好愿景。中国和新加坡是友好邻邦,地缘相近、人缘相亲,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相近相通的国家治理理念。两国都重视公众需求,注重经济建设,坚持厉行法治,强调社会参与,注重运用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面对城市化进程加速、科技快速发展、移民流入人口多元的社会背景,新加坡秉持礼法合治理念,以有效应对现代社会治理挑战。就中国实践而言,我们始终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社会治理智慧的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提供了路径方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
上世纪60年代,浙江诸暨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枫桥经验”。21世纪初,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高度重视,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举措,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孕育发展提供了“源头活水”。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发展,形成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并不断展现出蓬勃生机与旺盛活力,成为我们党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政策策略,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了实践遵循,是我们党坚持运用“两个结合”的成功典范。中国社会大局长期保持稳定,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最安全国家之一,谱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
近年来,我们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平安中国建设的一面旗帜,把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推动应用场景遍及城市乡村、覆盖线上线下,极大提升了就地解决群众诉求和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实践证明,新时代“枫桥经验”是综治中心运行中必须牢牢坚持的基本经验;综治中心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法治轨道上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重要平台。作为中国“良政善治”的鲜活样本,新时代“枫桥经验”正日益彰显出跨越时空的时代价值和世界意义。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不稳定难预料因素增多。今年是中国“十五五”开局之年,中国已绘就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对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作出系统谋划部署。新征程上,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综治中心的平台作用,在国家更加安全、社会更加有序、治理更加有效、人民更加满意上持续用力,把平安中国建设推向更高水平,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发挥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发挥党统揽全局、协同各方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政治优势转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强大效能。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好综治中心,确保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实现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要强化法治思维,按照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监督的法治化“路线图”,把各种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化解,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让人民群众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在权利义务统一中判断对错,以法律关系的确定维护社会的稳定。要立足就地解决,加快在乡镇(街道)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推动综治工作向村(社区)延伸,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群防群治力量作用,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矛盾纠纷不仅“化得了”,更“化得好”“化得稳”,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国之兴衰系于制,民之安乐皆由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我们相信,立足中新两国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共识,持续深化交流互鉴,必将为丰富社会治理实践、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注入新的活力,携手为社会治理贡献更多东方智慧。
法治浙江建设20年座谈会在杭州召开
本报杭州4月21日电 记者王春 今年是法治浙江建设20年。今天上午,法治浙江建设20年座谈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委书记王浩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八八战略”,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浙江法治浙江,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决定性进展、率先呈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动图景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更好以“浙江之窗”展示“中国之治”。
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刘捷主持座谈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中央和国家部委有关领导及专家学者代表出席或发言。
王浩强调,站在20年新起点上,我们要在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传播上示范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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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浙江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的独特优势,持续深化循迹溯源,形成更多有深度、有影响力的特色研究成果。要在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上示范引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有利于加快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的规则制度,深入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让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更强、活力更足。要在推进高质量地方立法上示范引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省域法规规章制度体系。要在建设现代法治政府上示范引领,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深化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加快建设高水平现代法治政府。要在践行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上示范引领,纵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不断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要在建设明德守法的法治社会上示范引领,着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风险与未知
阵地争当探索者
海军某大队追赶超越试新机
详细报道见七版
江西司法行政打造“法治+阅读”特色品牌
法治之光点亮全民阅读新图景
□ 本报记者 黄辉 周孝清
从沉浸式阅读到农家书屋,从红色论坛到“行走的课堂”,一场以法治为底色的全民阅读浪潮正在赣江两岸涌动……
书香润法魂,奋进新征程。近年来,江西司法行政系统将法治精神与书香文化深度融合,创新打造“法治+阅读”特色品牌,以阅读为名、赴法治之约,为全民阅读注入新动能。
“沉浸式”阅读赓续血脉
泛黄的史料、珍贵的文物、鲜活的影像,全景式再现苏区法制建设的峥嵘岁月……今年3月30日,瑞金市司法局组织瑞金市幸福小学学生走进红井革命旧址群,以沉浸式阅读和互动式教学,让同学们在溯流追源中深刻理解红色法治基因的传承脉络。
当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普法志愿者还组织学生开展法治知识“大闯关”活动,“守法小先锋”“阳光法治队”“正义小少年”3支队伍同台竞技、踊跃作答。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校园欺凌的规定是什么?”……一个个涉及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竞答题目成为检验学习成果的“试金石”,让同学们在乐学善思中提升法治素养,在实践体验中增强守法自觉。这是江西司法行政运用沉浸式阅读开展“红色教育+普法宣传”的一个缩影。
江西是中国革命的摇篮,境内红色资源星罗棋布。这片热土上,共有革命旧址近3000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350处,革命博物馆、纪念馆30家,可移动革命文物4.3万余件(套),11个设区市87个县(市、区)列入全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
近年来,江西司法行政围绕“建设红色基因传承先行区”目标,以全民阅读为引擎,不断丰富活动载体,常态化开展经典诵读、读书分享、法治讲座等系列活动,讲好红色法治故事、赓续红色法治血脉,让法律知识以更生动、更接地气的方式走进千家万户,让红色法治文化在赣鄱大地亮起来、立起来、活起来。
农家书屋变“普法课堂”
书香飘沃野,法治润心田。
首个“全民阅读活动周”前夕,一场别开生面的《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宣讲活动在宜丰县桥西乡农家书屋举行。
桥西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普法志愿者紧扣《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核心要义,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村民详细解读优化阅读环境、推广优质内容、保障阅读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指导等关键条款。同时,结合乡村文化安全建设工作要求,向村民普及非法出版物、盗版书籍的辨别方法与现实危害,引导大家自觉抵制“文化垃圾”。
“一看纸张、二辨印刷、三查版权页”,普法志愿者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和互动问答,引导村民掌握非法出版物的实用辨别技巧,进一步增强村民的正版意识和健康阅读理念,营造“人人抵制有害信息、家家护助幼苗成长”的良好氛围。
全民阅读浸润乡村沃土,农家书屋变身“普法课堂”。和桥西乡农家书屋一样,在普法志愿者的推动下,江西各地农家书屋正逐步从单一的借阅空间转变为集普法宣传、阅读推广、文化建设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推动全民阅读高质量发展营造清朗健康的文化环境。
“红色论坛”激活新动能
在赣州市司法局机关大楼,有一间宽敞明亮的“法治阅览室”。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走进阅览室,一行醒目的治学名言映入眼帘。靠墙的书架上,整齐摆放着《中国法制史》《红色中华(全编)》等系列书籍。
2023年,赣州市司法局以建设学习型机关为契机,建成“法治阅览室”,购入图书2000余册,将阅览室打造成集阅读、会议、工会活动于一体的多功能活动场所。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实施以来,赣州市司法局依托阅览室创新打造“红色法治论坛”,每月安排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分享阅读心得体会,进一步激发全体干部职工的阅读热情。
中央苏区法制教育的历史实践及当代启示、红色司法制度与实践创新、党内法规与纪律建设的红色渊源……一次次主题鲜明的交流分享陆续登上论坛,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学习氛围,使干部“平时爱学、提笔能写、上台能讲、遇事能干”的综合素养得到有效提升。这也是江西司法行政打造学习型机关、锻造高素质司法行政铁军的一组小小镜头。
以书为媒,以读为伴;全民阅读,法治同行。近年来,江西司法行政系统创新“法治+阅读”模式,精心打造了一批主题鲜明、内涵厚重、贴合司法行政实践的特色阅读品牌。同时,每年组织开展“井冈行”“苏区行”等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吸引500余万名学生参与,在“行走的课堂”中汲取奋进力量;推出以“传承红色法治基因、建设更高水平法治江西”为主题的百万网民学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参赛人数达125.8万人次。
法治护航,共沐书香。一幅阅读根脉扎得更深更实、墨韵传情、书香四溢的全民阅读新图景正在赣鄱大地徐徐展开。
辽宁全省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要求
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
本报讯 记者张国强 韩宇 近日,辽宁全省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暨警示教育大会在沈阳召开。会议总结工作、分析形势、剖析问题,就做好2026年全省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纵深推进政法领域反腐败斗争进行安排部署。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艺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25年,全省政法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推进反腐败斗争,讲政治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强监督的合力进一步凝聚,懂规矩的自觉进一步提升,严惩治的震慑进一步强化,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成效。要肯定成绩、保持定力,始终做到“异常清醒、异常坚决”,充分认识腐败问题的顽固性和复杂性、斗争形势的艰巨性和严峻性,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执着正风肃纪反腐,坚定不移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会议强调,要紧盯重点、纵深发力,始终做到“一刻不停、半步不退”,以更强决心、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落实党管政法各项制度要求,铸就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养成听党号令的政治自觉,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深入推进作风转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持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引领广大政法干警切实转作风、树新风。要坚决惩治腐败问题,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以案说法、以案明纪,坚决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斗争到底。要全面规范权力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严防“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等问题。
法治浙江二十年主题宣传活动在杭州启动
本报杭州4月21日电 记者王春 通讯员李婳 法润之江,廿载华章。法治浙江二十年主题宣传活动今天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弥陀寺法治文化公园启动。
法治日报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张国庆,浙江省委政法委二级巡视员顾钧在启动仪式上致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省委宣传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档案馆及浙江省监狱及戒毒系统,杭州市、西湖区等政法系统相关领导及专家学者共百余人参加活动,并参观《法治日报》法治浙江主题报纸展、中国古代法律文物文献典藏展和浙江法治文创展。
由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在此举办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物文献展,展示了神兽獬豸、明清司法档案、古代契约文书等珍贵文物文献,生动展现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深厚底蕴。法治文创展区集中展示了全省政法系统的优秀文创作品,印有法治标语的帆布袋、融入法律元素的书签、以经典司法案例为原型的漫画集……这些兼具实用性与趣味性的文创产品,将法治文化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呈现,让法治精神真正融入日常生活。
浙江省法学会浙籍法学家研究会举办的法治沙龙环节,围绕“馆长有约”“法治忆事”“四长述法”三大主题展开。浙江省档案馆馆长王利月、浙江省司法厅原厅长胡虎林、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等分享法治故事及经验体会。沙龙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弘道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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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民阅读大会聚焦以经典涵养家风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4月20日,由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中宣部文明培育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江西省妇联联合举办的“家有书香诵经典”第五届全民阅读大会·家庭亲子阅读论坛在江西南昌举行,来自各地宣传部门和妇联系统的相关负责同志、家庭阅读推广人以及江西省家庭代表等约500人齐聚一堂,在经典诵读中涵育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
论坛现场,书香家庭生动演绎经典篇章,展现勤俭惜物、精忠报国的优良家风;红军后代深情讲述长征故事,擦亮红色信仰,汲取奋进力量;乡村阅读志愿者分享他们的阅读陪伴与创新实践;专家学者互动解读阅读助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和方式方法,深刻阐释经典诵读在涵养优良家风、厚植家国情怀中的独特作用。
据悉,全国妇联连续10年开展“书香飘万家”亲子阅读活动,组织示范活动百万场,带动4亿多人次共沐书香,今年创新打造“家有书香诵经典”品牌,让诵读之声传遍大街小巷,让文化之美浸润千家万户。
论坛现场启动了“家有书香诵经典”活动。该活动围绕家庭阅读主题,全年常态化推出“联联伴你诵经典”AI精品、开展“诵读在我家”百场示范等活动。
第五届全民阅读大会职工阅读论坛举办
本报讯 记者蒲晓磊记者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第五届全民阅读大会职工阅读论坛4月21日在江西南昌举办。作为第五届全民阅读大会系列论坛之一,本届职工阅读论坛以“品读经典砺匠心、感恩奋进再出发”为主题,吸引劳动模范、大国工匠、工会干部、一线职工等500余人齐聚一堂,共筑职工精神家园,助力书香社会建设。
论坛精心设置主题阅读发布、思享会、朗读者、祖国颂等环节,聘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朱迅担任“全国职工阅读推广大使”,同步发布了“中国工人大思政课”云平台2.0、2026年“送文化·惠职工”活动、2026职工阅读专属IP“阅满满”等主题内容,持续构建彰显工会特色、契合时代特征的职工阅读新生态。
本届职工阅读论坛由全国总工会组织,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江西省总工会、中国工人出版社执行,得到了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和南昌市总工会的大力支持。
据了解,职工阅读论坛自创办以来,已成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的特色品牌和职工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为促进职工阅读,全国总工会2008年启动职工书屋建设,目前已建成全国工会职工书屋1.7万家,带动各地工会建设职工书屋超过19万家,建成便利型阅读站点1.9万个、劳模书架2.3万个,覆盖职工1亿人。全国工会电子职工书屋上线电子书5万余册、有声书5万小时、数字期刊500余种,普惠服务职工5000万人次。
广西司法行政将法治文化融入民族节庆脉搏
设立普法读书角激发群众阅读热情
□ 本报记者 马艳
4月20日,恰逢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月三假期,在“广西三月三·八桂嘉年华”之“乐潮玩·趣普法”沉浸式普法体验空间里,一场特别的“与法童行”读书会正在火热举行。
“强行索要零花钱,切记不是‘借’是‘抢’。”活动现场,花式普法标语、《与法童行——给孩子的法律故事书》吸引大量家长和儿童驻足。
《与法童行——给孩子的法律故事书》由自治区司法厅主编、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以儿童视角锚定普法切入点,将抽象法律条文转化为具象叙事,搭配动漫插图与校园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情景模拟”等多元形式,实现法律知识的“可视化、场景化、实践化”传递。
《法治日报》记者翻阅了《与法童行——给孩子的法律故事书》,这套书故事生动有趣,用青少年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讲解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律知识和拓展阅读。
“今年,《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施行、首个‘全民阅读活动周’启动,以此为契机,我们在广西三月三的活动现场设立了‘乐潮玩·趣普法’的读书角,给市民提供一个免费阅读的空间,让市民通过阅读感受到法治文化的魅力。”自治区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副处长梁斯介绍说。
市民粟女士告诉记者,读书角是快节奏生活里让自己慢下来的特别空间。平时自己就很喜欢看书,也会带着孩子一起看书,看书让家长和孩子获取知识,陶冶情操。
据了解,按照《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要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多部门在全区开展2026年全民阅读系列活动,围绕全民阅读推广、全民阅读服务、全民阅读保障,进一步丰富内容供给,创新活动形式,打造阅读品牌,优化阅读场景。
4月15日至5月24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立足资源禀赋、发挥优势特长,以三月三为契机,开展“广西三月三·法治伴你行”全区民族法治宣传活动。
梧州市司法局、万秀区司法局、肇庆市封开县司法局在潘塘法治文化公园联合开展“西江潮涌粤桂情 法治梧州三月三”活动。现场融合捏面人、法治叶脉书签等非遗技艺普法项目,邀请律师领学相关法律书籍,推动法治精神与民族团结理念深入人心。
广西司法行政系统通过“法治+阅读”融合,送法治图书、普法手册进乡村、社区、校园、企业等,将法治文化融入民族节庆的脉搏,真正做到惠民、乐民、利民。
习近平同莫桑比克总统查波会谈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邵艺博 曹嘉玥 4月21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国事访问的莫桑比克总统查波举行会谈。两国元首一致同意将双边关系提升至新时代中莫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指出,中国和莫桑比克传统友谊穿越历史、跨越山海。建交以来,中莫两国相互信任、守望相助,成为中非友好和南南合作的典范。新形势下,不断深化中莫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共同期待,也顺应全球南方加强团结协作、携手应对挑战的时代大势。中方愿同莫方以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和2026年“中非人文交流年”为契机,携手共逐现代化之梦。
习近平强调,友好和互信是中莫关系的突出特征和政治优势。双方要弘扬优良传统,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继续坚定相互支持,密切政府、政党、立法机构、地方等各领域各层级交往,加强治党治国经验交流。中莫两国经济互补性强,合作前景广阔。今年是中国“十五五”开局之年,中方愿同莫方加强发展战略对接,创新合作模式,探索基础设施、能源矿产综合开发合作新路,积极培育农业、新能源、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合作增长点,推动两国务实合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面对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双方要继续在联合国等机构内加强协调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共同捍卫国际公平正义。
习近平指出,中非开启外交关系70年来,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双方始终风雨同舟、并肩前行,以中国和非洲为代表的全球南方始终是动荡变革世界里的正义力量。中东战事影响外溢波及非洲国家,中方愿同非方携手应对,共促和平、共谋发展。一是坚守原则促和平。一道呼吁停火止战,通过平等对话解决分歧,推动国际社会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二是保持定力谋发展。中国在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进程中,始终把非洲放在特殊优先位置。中方将于今年5月1日起对53个非洲建交国全面实施零关税举措,通过升级“绿色通道”等进一步扩大非洲输华产品准入。三是合作共赢树典范。中方愿响应非洲国家呼声,挖掘合作潜能,加强互利合作,助力非洲国家发展,共建新时代全天候中非命运共同体。
查波表示,很高兴成为今年首位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的非洲国家领导人,这体现了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兄弟情谊,对莫桑比克人民意义重大。祝贺中国在习近平主席领导下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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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球南方国家树立了榜样。中国是莫桑比克的真朋友,始终给予莫方无私支持帮助,莫桑比克高度重视对华关系,无条件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中国实现国家统一。莫方愿同中方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基础上增进团结友好,密切经贸、农业、能源等领域合作,共同开启共建新时代莫中命运共同体新篇章。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的落实和中国对非建交国零关税政策将为非洲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助力,感谢中方对非洲国家的支持。习近平主席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四大全球倡议和“一带一路”倡议,为促进世界和平稳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莫方愿同中方共同落实,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会谈后,两国元首共同见证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落实全球安全倡议、经济贸易、人文交流、医疗卫生和新闻传媒等领域20余项合作文件。
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莫桑比克共和国关于构建新时代中莫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
会谈前,习近平和夫人彭丽媛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为查波和夫人盖塔举行欢迎仪式。
查波抵达时,礼兵列队致敬。两国元首登上检阅台,军乐团奏中莫两国国歌,天安门广场鸣放礼炮21响。查波在习近平陪同下检阅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并观看分列式。
当晚,习近平和彭丽媛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为查波夫妇举行欢迎宴会。
王毅参加上述活动。
司法部发布2026年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刘欣 记者今天从司法部获悉,为深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效果,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在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上的治理效能,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司法部遴选并发布了第十二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一直以来,司法部始终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合法权益、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上的职能作用。2025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1.5万件,纠错7.2万件,调解和解20.5万件,经复议后有九成以上的行政争议未再进入诉讼或信访程序,以法治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本批案例聚焦新就业群体权益保护、新业态监管、社保政策落实等群众关切的热点民生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复议为民”,精准运用纠错、调解等方式,校正行政执法行为,化解行政争议,全力维护和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厘清法定标准,有效推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主要群体的新业态劳动者已经成为城市运行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依法保护其正当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科学把握法律法规的理念和精神,精准指导执法实践,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特性进行研判,进一步厘清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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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了法律支撑。比如,案例一“缪某不服江苏省某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将外卖送餐员“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完整工作流程认定为其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的确定边界,将返程等待接单期间发生伤害亦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畴,有效破解了外卖送餐员等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认定难题。
明确执法规则,刚柔并济规范新业态行业监管。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大力扶持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必要的执法监管,兼顾严格执法的制度刚性和包容审慎的执法温度。行政复议机关紧扣新业态监管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深入开展法律适用分析论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助力提升新业态执法监管的精准度。比如,案例二“罗某某不服甘肃省某区城乡发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围绕民事互助行为与经营性客运行为的区别,进一步明确顺风车与网约车之间的不同性质,解决了共享出行新业态监管“一刀切”的执法问题,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案例三“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明确网约车跨区域经营监管依据的适用标准,推动行政机关对法律适用偏差进行纠正,提升了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推动法律落地,助力民生保障依法普惠。民生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民生福祉要求做实定分止争,用公平正义回应民生关切。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便民为民优势作用,推动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实质化解相关争议,为群众解决了急难愁盼事,切实增强了群众法治获得感。比如,案例四“李某不服四川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秉持“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的工作原则,推动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因工伤导致死亡职工家属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例五“罗某不服云南省某市医疗保障局未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联动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明晰案涉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有效解决群众生育保险报销的实际困难。案例六“杨某某不服山东省某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将经法院审理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情形纳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范围,为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提供了先行支付,实现了该项民生政策的兜底保障功能。
法治浙江建设20年座谈会在杭州召开
本报杭州4月21日电 记者王春 今年是法治浙江建设20年。今天上午,法治浙江建设20年座谈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委书记王浩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八八战略”,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浙江法治浙江,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决定性进展、率先呈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动图景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更好以“浙江之窗”展示“中国之治”。
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刘捷主持座谈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中央和国家部委有关领导及专家学者代表出席或发言。
王浩强调,站在20年新起点上,我们要在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传播上示范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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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浙江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的独特优势,持续深化循迹溯源,形成更多有深度、有影响力的特色研究成果。要在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上示范引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有利于加快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的规则制度,深入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让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更强、活力更足。要在推进高质量地方立法上示范引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省域法规规章制度体系。要在建设现代法治政府上示范引领,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深化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加快建设高水平现代法治政府。要在践行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上示范引领,纵深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不断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要在建设明德守法的法治社会上示范引领,着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
明确二手商品改造翻新商标侵权行为认定
本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张昊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以下简称《摘要》),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5个法律适用问题。
本次发布的《摘要》涉及专利案件审判、商标案件审判、著作权案件审判、竞争案件审判、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刑事案件审判等领域。
在专利案件审判法律适用方面,最高法明确了专利侵权诉讼中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帮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产品”中的“专门”指客观上只能用于实施专利,不具备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中的“他人”包括终端消费者。
在商标案件审判法律适用方面,最高法明确了二手商品改造翻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被诉侵权人虽对二手商品的形状、配色和整体外观进行了实质性改变,但未经许可仍保留使用原商品上的商标标志,破坏了权利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使相关公众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被诉侵权人的权利用尽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在著作权案件审判法律适用方面,最高法明确了侵害美术作品复制权、展览权的认定情形——模型制作者在立体化过程中对作品表达无独创性的贡献的,属于将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制作成立体模型构成对作品复制权的侵害,公开展览的,构成对作品展览权的侵害。
此外,最高法还在刑事案件审判法律适用方面,明确了“内外勾结型”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涉著作权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等。
最高检发布中英双语版《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
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341件
本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董凡超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以下简称白皮书),并在最高检英文网站上首次推出英语版本。白皮书披露,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341件25160人,起诉9135件19102人,不起诉5105人。此外,全国检察机关还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检察案件1251件;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检察案件1795件;受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线索741件,立案612件。
白皮书还从“围绕中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协同发力,着力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巩固提升,深入推进检察综合履职”等三个方面着重介绍了检察机关持续提升检察监督质效,有力维护司法公正取得的显著成效。其中,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相关内容格外引人瞩目。检察机关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强对企业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同时综合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持续加强对涉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案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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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4年新收知产民事案件下降13.04%
本报成都4月21日电 记者杨傲多 川渝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联合新闻发布会今天召开,会上通报了2025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5年,四川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及再审案件共20365件,审结案件数与受理案件数相比(结收比)为98.63%,同比增长7.96%;审结一审案件19316件,其中民事案件19043件,行政案件11件,刑事案件262件;审结二审案件1041件、申请再审及再审案件8件。
据介绍,2025年四川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稳中有降,源头治理成效显著。四川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连续四年稳步下降,2021年至2025年,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23347件降至20301件,降幅13.04%,反映出案件源头治理成效显著,“府院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持续增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二○二五年年度案例
本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黄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10件2025年度案例和9件年度提名案例,以鲜活司法实践回应产业关切,明晰裁判规则,守护民生福祉。据介绍,这批案例从该院2025年生效的近2.9万件案件中优中选优产生,呈现出“突出精品导向、突出规则引领、突出产业规范、突出民生保障”四大亮点,充分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2025年起该院建立了年度案例发布制度,每年4月公开发布上一年度典型案例,今年已经是第二年。此次案例筛选经专业法官会议逐案论证、审判委员会逐案审议确定,案例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垄断四大核心领域,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数据要素、平台经济、种业保护、反垄断等关键赛道,同时注重填补规则空白,细化裁判标准,在医药健康、文化创意、农产品保护、平台治理等领域加大了保护力度,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有温度、更贴民心、更利长远。
此次发布的案例将知识产权审判融入社会治理大背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知识产权审判全过程,通过抄袭现有技术恶意申请专利行政案等案件,依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商标、滥用权利等行为,完善协同治理、平台责任与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同时,在护航科技自立自强、服务高质量发展方面,该院通过水泥协会组织垄断系列案等,明晰行业竞争边界,填补人工智能与数据保护规则空白,激发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力。
建立协同履职机制 打造数智赋能平台
郑州铁路检察深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邵玉红 谢永强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为黄河生态保护提供了更高层级的法治遵循。我们要持续深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探索实践,把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保护大格局构建好。”3月13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举行生态环境法典集中学习研讨时,郑州铁检分院检察长冯跃卫如是说。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检察机关对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截至目前,已探索建立“1+N”协同保护机制,进一步深化与黄河沿岸地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各级水利河务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与各相关部门会签协作意见30份,打破行政区划与部门壁垒,黄河生态保护协作共同体逐渐壮大。
以内外协作凝聚共治合力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专门设置了生态环境行刑衔接条款,为行刑衔接机制实践提供了统一的依据。”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王建新曾参与推动与延津县司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等五家单位建立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机制,对生态环境法典的这一条款深有感触。
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检察机关在坚持刑事打击的同时,注重推动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多方协作机制。
近日,郑州铁检分院与孟津区政府、豫西河务局签署文件,决定共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作站。这是郑州铁路检察机关推动建立的第四个黄河流域协作保护实地站点。
据介绍,自2023年8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延津县人民检察院等6家单位,设立省内首个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区划检警协作站以来,郑州铁检分院不断加大探索力度,先后推动建立三门峡协作站、马渡协作站,助推生态修复检察履职实现“全覆盖”。
“没想到在家门口就能看庭审,亲眼目睹比任何说教都更具冲击力。”2025年6月,洛阳市孟津区黄河岸边,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被告某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百余名群众现场观摩,一名旁听的群众感慨不已。这场公开庭审,正是协作机制从纸面走进现实的生动写照。
从一隅到全省,攥指成拳的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效果日渐显现:一个个协作站点从蓝图走向现实,一场场增殖放流与法治课堂在此交汇……“行政执法+刑事追责+生态赔偿+公益修复”的无缝衔接,正在黄河两岸结出越来越多的丰硕成果。
以融合履职推进综合治理
“当时鬼迷心窍,只是想着采矿挣点钱,没想到会破坏生态环境……”近日,谈及当年非法采矿的经历,渑池县的王某后悔不已。
“不法分子往往为攫取巨额利益,破坏黄河流域环境资源。”郑州铁检分院副检察长王海霞介绍说,郑州铁路检察机关在办理黄河环资刑事案件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始终,坚持“修复前置”,将修复意愿作为量刑关键,做到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挽回国家损失并重。
在王某非法采矿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深入贯彻生态修复理念,通过与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当地村民、镇政府多方积极沟通协商,促使其复垦耕地50.7亩。
“不能一诉了之,要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让黄河生态保护实现‘闭环’”,这是郑州铁检分院办案检察官常挂在嘴边的话。在轻罪治理方面,郑州铁检分院探索形成“不起诉+公益服务”“不起诉+普法宣传”机制,嵌入“检村联动”和“集中公开听证”新模式,鼓励犯罪嫌疑人通过履行社会公益服务、赔付生态修复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履行黄河生态修复责任。
“机制的建立,最终要落到办案的成效上。”冯跃卫介绍说,郑州铁检分院逐步构建起“预防—治理—修复”的全链条保护体系,截至目前,郑州铁路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黄河保护各类案件3559件,其中17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以融合履职推进黄河流域综合治理“闭环”的成效显而易见。
以数智赋能提升治理效能
3月10日,郑州铁检分院办案检察官再次来到洛宁县某风电场建设项目现场,通过无人机传回的画面显示,曾经的水土流失区域已是草木初萌。
2024年12月11日,郑州铁检分院接到河南省检察院指派的一条关于洛宁县某风电场项目水土流失的线索。该项目位于洛宁县国家级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长期存在乱弃乱倒、顺坡溜渣、损毁植被、地表大面积裸露等问题。
而这条线索,是黄河水利委员会通过最高检、水利部黄河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移送的。该协同平台由最高检、水利部牵头,河南省检察院、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铁检分院负责日常运营。
办案团队依托协同平台提供的卫星遥感影像,迅速锁定案涉区域坐标,开展初步调查。鉴于水土流失治理专业性强,整改修复标准难以把握,办案团队通过协同平台邀请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土保持领域专家多次赴现场实地勘察。
2025年8月18日,郑州铁检分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随后,建设单位积极整改,清理废渣2.2万立方米,恢复风电场地植被1.5万平方米,完成生态修复面积870余亩,水土流失现象基本得到治理。
4月20日,在协同平台指挥中心的巨型电子屏上,一条条信息线索实时跳动、不断汇聚。目前,郑州铁检分院通过该平台共受理各级河务、水利部门移送线索68件,立案45件,办理省内黄河流域公益诉讼案件44件。
“科技之力正为高质量办理涉黄河流域案架起一座‘云端天梯’,让黄河生态保护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调度所纪检员郅慧在郑州铁检分院调研黄河流域公益诉讼工作时说。
辽宁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
本报讯 记者韩宇 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0日举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介绍宣传周活动安排,发布典型案例。
据介绍,今年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法护创新、智惠辽宁——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全省新质生产力发展”。宣传周期间,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5年辽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全面介绍过去一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成效。辽宁高院将深入省内多地,与中级、基层法院联合开展特色宣传活动。在沈阳,举办“法护创新——以案释法庭审观摩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高校师生旁听沈阳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在大连,组织法官走访互感器产业集聚区,开展“一次回访”“一次座谈”“一次讲座”活动,帮助企业纾困解惑,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在铁岭,联合省版权局,开展“走进基层一线,护航产业发展”2026年版权普法宣传活动,现场解答民间文艺从业者法律疑问。
此外,全省各地法院还将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创新特点和司法实践,因地制宜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为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重庆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震慑侵权行为
本报重庆4月21日电 记者战海峰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5年,重庆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438件,审结14323件,同比分别下降9.95%、8.29%。审判运行平稳有序,质效指标全面达标,案件结构持续优化,司法保护力度显著增强。
据介绍,2025年,重庆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821件,审结13725件,同比分别下降8.6%、6.5%;新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83件,审结82件,同比分别下降17%、18%;新收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9件,审结98件,分别同比上升40.98%、38.03%。
重庆法院在13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量与去年持平,但判赔金额达到3447.1万元,较去年增加116.8%。单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判赔金额2895.62万元,最高判赔倍数达到4倍,惩罚性力度显著加大,有效制止震慑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得到充分救济。
记者了解到,重庆高院在“现代化新重庆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大会”上作交流发言,重庆知识产权法庭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并作为全国知识产权法庭代表在全国法院活动上作交流发言。
湖北法院去年新收知产案件17894件
本报武汉4月21日电 记者刘欢 何正鑫 记者今天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省法院2025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894件,同比上升24.7%。
湖北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建新介绍说,新收案件覆盖人工智能、数据、平台责任、医药等全技术领域,涉外案件、数据权益、技术秘密、平台不正当竞争、数字文创、科技成果转化等新类型案件2456件,比上年增加27.6%,腾讯、拜耳制药等国内外头部企业纷纷选择在湖北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湖北法院坚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2025年新增葛洲坝人民法院、调整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目前全省布局23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形成层级贯通、协同高效、覆盖全域的审判网络。湖北还在高新技术园区、创新产业园优先配置专业审判力量,2025年全省新增知产保护站93家,总数达到1027家。
“湖北法院将持续深耕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建设,对标更高标准,以精准高效司法护航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升级。”刘建新说。
青海改革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本报西宁4月21日电 记者徐鹏 今天上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去年青海法院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青海高院副院长宋忠义介绍说,全省法院优化繁简分流,构建“快审+精审”模式,简案快办、繁案精审,2025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39件,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53天。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联合省市监局开展调解员培训,全年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成功化解案件126件,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强化技术支撑,聘任12名专业技术调查官,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题,为技术类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支持。
从案件审理情况看,2025年青海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30件,审结823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8.83%,案件质量与审判效率同步提升。从审理层级来看,2025年全省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888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36件,再审及申请再审案件6件,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纠纷在一审法院得到实质性化解。
水上排筏有了“身份证”
广大游客安心畅游翠江
□ 本报记者 帅 标
□ 本报通讯员 周亚莉 李林军
“现在排筏都有了‘身份证’,航道标志也清清楚楚,坐船游览心里踏实多了。”近日,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翠江景区,面对前来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的检察官,游客张先生竖起大拇指。
翠江景区是苏仙区核心文旅地标,水上排筏游为景区热门项目。但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安全隐患随之显现:部分排筏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运营,航道标志缺失,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一度成为游客和景区管理者的“心头患”。
2025年3月,苏仙区人大代表李乙华在走访中收集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后,通过区人大与检察院建立的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将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苏仙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联合交通、文旅广体等部门实地核查,并组织公开听证、磋商会议,逐项明确整改责任与时限。
同年5月,苏仙区检察院依法向区交通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立即行动,推动运营企业37艘排筏全部通过检验、完成登记,真正拥有了合法合规的“身份证”,并同步完成航线安全评估,规范设置旅游航道标志。
为巩固办案成效,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开展“回头看”,现场核查、逐项验收,确保整改不打折扣、不留死角。在此基础上,苏仙区检察院深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理念,推动区交通局、文旅广体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累计排查整改安全隐患70余处,开展安全应急培训3场、培训人员300余人次,从源头上拧紧旅游“安全阀”。
如今,一张张排筏“身份证”,守护着一波波游客安心畅游,也成为郴州以法治护航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鲜活名片。
临时用工关系定性模糊 缺乏专门争议处理规则 专家建议
国家层面出台零工市场用工规范指引
□ 本报记者 赵丽
今年3月底,当城市还笼罩在凌晨的薄雾里,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的路边,已经聚集了两三百人。他们揣着工具,目光紧盯着每一个路过的行人,只要有人疑似招工,便一拥而上围拢过去推销自己。这是传统日结零工们延续多年的找活日常——在马路边蹲守,等一份生计。
而在千里之外的广东省广州市,今年30岁的广州市民杨奕(化名)在家里,指尖在手机屏幕上快速滑动,就能提前锁定次日的零工岗位。
一旧一新,两种不同的打零工场景,勾勒出当下零工群体的生存百态。近年来,零工作为灵活就业的重要形态,成为无数劳动者的生计兜底与职业过渡选择。
受访专家建议,现阶段可借鉴新就业形态顶层设计经验,由国家层面出台零工市场用工规范指引与典型案例,明确用工协议订立、工时标准等核心规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工市场规范发展。
零工市场不可或缺
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今年36岁的张建从河北省保定市来到这里,每天清晨都会守在商业街十字路口的自发劳务市场,盼着能被招工方挑中。
在重庆市,今年36岁的金小林在当地的零工驿站自助服务区完成登记,系统很快为他匹配了保安岗位。一同搭伙找活的杨永彬,也被分配到超市做杀鱼工。他们不但收入稳定,用工方还为他们购买了商业保险。
线上零工平台的兴起,则让打零工变得更加灵活便捷。
杨奕因被前公司拖欠工资后辞职,房贷等开销压力让她焦头烂额。她偶然发现的零工平台,成了她的“救命稻草”。她专挑大品牌、闪电结的订单,每份零工都会签订平台派遣协议与门店用工协议。如今的杨奕日均收入94元,最高时月入超过7000元。靠着打零工,她的存款渐渐多了起来。
零工市场已然成为吸纳灵活就业群体的重要领域,为失业者、过渡期求职者筑牢生计底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数据,截至2025年12月,全国各地因地制宜加强8900多家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拓宽“线上+线下”用工信息发布渠道,形成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零工市场及相关模式。
“零工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广阔,已成为我国劳动关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张丽云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张丽云介绍说,湖南、重庆等地在规范零工市场方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治理路径,主要体现为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主体定位,将零工市场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二是统一服务标识,规范公共服务标识的使用主体、使用规范与视觉标准,推动零工服务品牌化、规范化管理;三是推进线上线下融合,依托线上平台实现零工信息公开化、精准化推送,打破时空限制,实现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供需匹配等。
制度保障尚存不足
但繁华的新就业图景的背后,零工市场的供需矛盾、服务短板依旧突出。
虽然零工驿站匹配到了岗位,但金小林也有烦恼。他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自己以前在工地摸爬滚打十余年,瓦工、电焊工、油漆工样样都能干,可零工驿站匹配的大多是基础服务业岗位,给他匹配的保安岗专业不对口,“12小时夜班的收入,远不如工地小工”。
部分老年打零工者则被挡在了规范化市场之外。今年59岁的陕西人刘秀英一直靠打零工作为收入来源,曾经在陕西的煤矿、湖北的工地和江苏的茶园之间辗转,这些打零工机会,全靠乡里乡亲介绍。
2019年,刘秀英为了照顾孙子,到重庆定居生活。离开长期依赖的熟人网络,她选择到当地零工市场求职。但她咨询后发现,市场里提供的工作岗位“大多要求45岁以下,少部分要求50岁以下”。年龄成为限制她打零工的一道现实门槛。
范围认为,零工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灵活性、零散性,因此,零工市场在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方面仍然存在供需矛盾、服务短板等问题。
张丽云认为,在零工市场上,制度保障依然不足,例如短时用工中发生人身伤亡等纠纷时,争议多按劳务关系或民事纠纷处理,缺乏专门争议处理规则;临时用工关系定性模糊,从业人员在社保、法律救济等方面权益保障不足等。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清晰的零工定义,导致相关制度建设与实践探索经验难以适应零工市场的发展。”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雄分析,当前对零工的认知,主要从工作时长与用工关系两个维度界定。
李雄指出,从本质来看,零工属于非标准化用工形态,是相对标准化用工而言的,具有用工时间灵活、劳动关系临时性、薪酬结算即时性等特征,既包含传统线下小时工、季节工等形式,也涵盖技术驱动下部分线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
“零工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能等同,二者仅存在概念交叉。部分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灵活从事零工,具备典型的短时性、临时性特征,与常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明显区别,这也是零工概念界定中面临的现实难题。”李雄表示,为将零工市场的潜在价值转化为实际成效,应在发展理念与目标上实现转型,由单纯规范管理转向健康发展、多方共赢,推动零工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
规范零工市场发展
从“马路蹲活”到“线上求职”、从“焦虑待业”到“弹性增收”,零工市场的变迁,见证着就业形态的迭代升级,也对其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如何进一步规范零工市场,受访专家给出了建议。
“推动零工市场规范化发展,不能仅以约束为目标,而应顺应新就业形态转型规律。”李雄认为,应以法律刚性约束为基础,平衡规范与激励、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激励覆盖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平台多方主体;劳动基准设定应参照新就业形态规制经验,落实分类分层保护、循序渐进原则,针对不同用工场景与群体差异化施策,杜绝“一刀切”。
在李雄看来,相关立法难以一蹴而就,现阶段可借鉴新就业形态顶层设计经验,由国家层面出台零工市场用工规范指引,明确用工协议订立、算法管理、工时标准等核心规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工市场规范发展。
“零工信息发布渠道须建立前置审查机制,确保信息真实合规。”张丽云建议,同时应配套法律服务支撑,降低供需双方沟通成本,提升信息匹配效能。若通过平台交易产生纠纷,需明确平台责任,衔接劳动监察等公共服务,协助争议处理。唯有构建全流程、闭环式监管服务体系,完善从信息审核到纠纷化解的全链条保障,才能切实增强零工市场公信力,推动零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范围分析认为,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零工市场的规范化是重点,也是难点。可以从几个方面发力:强化公共零工数字平台的建设,限制营利性第三方零工机构介入,强化监管,促进供需对接;强化对用工主体的监督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将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为打零工者提供指引;做好相应的配套公共服务,包括对打零工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等。
“可借鉴电商平台的资金监管与履约保障机制,建立零工平台保证金制度、数据留存制度、争议调处机制,明确平台在证据固定、协助维权、纠纷处置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实现资金安全与交易可追溯。”在张丽云看来,线上零工作为未来主流模式,必须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强化制度约束与规范化治理。
漫画/李晓军
记者手记
结束关于零工市场的采访,记者久久不能平静,几位采访对象的面孔,总是不经意浮现在眼前。
张建是常年在北京通州马驹桥镇自发劳务市场蹲活的中年人。他忘不了每一个清晨等待上工的日子,因此,每觅得一份零工,他便格外珍惜。
还有一位来自湖北襄阳的妇女。她曾辗转于东南沿海的工厂,岁月不饶人,年岁渐长后,工厂的活儿再也干不动,只得回到老家。儿子尚未成家,没有收入的她整日坐立难安。偶然听说社区有个“零工驿站”后,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登记了信息。没过几天,“零工驿站”便打来电话,为她介绍了一份临时保洁的工作。凭借勤快的表现,用工单位对她很满意,将她转为长期用工。就这样,她在自己家门口,稳稳地扎下了根。
让记者尤为关注的是零工市场的快速崛起——从街头巷尾的“马路蹲活”到指尖轻点的“一键接单”,从过去被视为无奈之选,到如今灵活多元的就业新赛道。这不仅改变了千万劳动者的增收方式,更成为稳就业、扩就业的重要“蓄水池”。
但硬币的另一面同样不容忽视。尽管零工市场已实现跨越式发展,各地也探索出一系列规范路径,但受其自身特性所限,市场规范化、集聚化、规模化水平仍有待提升。在权益保障、概念界定、服务供给等方面,堵点难点依然不少。
记者在采访中深切感受到,打零工者的需求远比想象中复杂:技能匹配、年龄包容、流程简化、数字信任……每一条都是零工市场亟待补齐的短板。
如何将公共就业服务的触角延伸得更深更广?如何创新服务模式,以零工“小市场”激活就业“大民生”?如何让公共就业服务更精准、更有温度?这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零工市场,不仅是就业体系的有益补充,更是无数普通劳动者安身立命的依托。唯有真正贴近零工群体的真实诉求,才能让灵活就业更有温度,让每一位靠双手谋生的人,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安稳归途。
检察和解实质性化解金融借款纠纷
重庆检察院第五分院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肖紫依 周灵
“感谢检察官,守住了我们一家人的安身之所,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近日,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的组织见证下,重庆市民老陈、小陈父女与某银行正式签署和解协议。至此,这起横跨多年、涉及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检察机关的持续推动下得以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事情还要从2020年6月说起。为了让女儿有一个安稳的居所,老陈拿出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以小陈的名义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并按时将月供转入女儿账户。
天有不测风云。此后,小陈不幸罹患抑郁症,理性管理财务的能力受到影响,多次冲动消费,其父亲转给她用于还月供的钱,被她拿来偿还债务及消费,导致房贷连续多期逾期。
直到银行提起诉讼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涉案房屋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老陈才得知此事。截至2023年6月,小陈尚欠某银行64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
2025年5月,父女二人向重庆市临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案件受理后,该院承办检察官罗乐全面梳理事实、细致核查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但看着卷宗里小陈的残疾证明,罗乐心中满是牵挂:“小陈患病无任何收入来源,这套房子是她唯一的住所,一旦被拍卖,她的生活将失去保障。”秉承司法为民初心,罗乐决定将工作重心转向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罗乐与同事多次前往当地残联,逐一核实小陈的精神残疾等级、病情状况等关键信息。同时,多次上门与涉事银行沟通对接,主动联合残联等专业力量,向银行方详细阐释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政策导向与司法理念,既讲清金融债权依法受保护的基本原则,也深入分析对特殊家庭强制执行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
另一边,罗乐耐心与老陈沟通,细致解读民事检察和解的政策与相关法律规定,努力搭建双方沟通的桥梁,推动矛盾化解。
然而,和解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老陈对某银行扣款不足不向其告知、短期违约便提起诉讼的做法不满,不同意某银行提出的“支付逾期本息,承担诉讼、执行费用后继续按月还款”的方案,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2025年9月,临江地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老陈不服该决定,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请复查。
收到复查申请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成渝金融检察部检察官薛启飞全面梳理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并非当事人恶意违约,而是特殊群体认知能力不足、金融机构自动扣款规则刚性运行、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叠加所致的纠纷。
“生效裁判并无不当,但特殊家庭的生存难题必须妥善解决。”薛启飞说。
找准案件的核心矛盾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迅速启动上下联动办案机制,统筹协调残联、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为检察和解工作搭建沟通平台、凝聚化解合力。
一方面,检察官多次与老陈促膝长谈,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其正视生效裁判约束力,明确违约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倾听其诉求与顾虑,最终打消老陈的抵触情绪,促使其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清偿逾期本息,以诚信履约争取某银行理解。另一方面,检察官多次与银行方座谈协商,详细介绍小陈的病情、家庭实际困难,引导银行践行金融企业社会责任。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联合法院执行局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让双方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到平衡点,逐步凝聚和解共识。
经过多方不懈努力,某银行同意减免部分原本应由小陈承担的诉讼费等,在小陈清偿逾期本息后,恢复执行原按揭贷款还款,不再要求一次性清偿全部剩余贷款。
2026年3月2日,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小陈当场撤回复查申请。两日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这场横跨多年、兼顾金融债权保护和特殊群体生存权益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这起案件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民事检察职能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在依法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保障金融秩序稳定的同时,用心用情守护特殊群体的合法利益。”重庆市人大代表、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周艺梅说道。
企业涉商事纠纷数量多担忧诉讼周期长
杭州滨江法院以“滨纷调”商事调解化解矛盾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杜佳衡
做生意怕什么?既怕合同签了、货发了但货款回不来,又怕为了讨债撕破脸导致客户丢了。
这是浙江省杭州高新区(滨江)许多企业法务负责人的共同困扰。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主体多、总部经济发达,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加。2025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25300件,其中商事案件占民商事一审案件的50%。案多人少的压力、企业对快速解纷的迫切需求,将法院推向了一个必须破题的关口。
让企业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中间隔着什么?滨江区法院的探索是:一场以“滨纷调”为名的商事调解实践。
国务院公布的商事调解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下,这条“市场化、专业化、协同化”的解纷新路径,正悄然改变这片创新热土的纠纷解决生态。
事情要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的一笔欠款说起。
2022年,大华公司与某制造公司签订多份购销合同。货物发出后,对方却没有及时付款,总计拖欠货款220余万元。如果选择起诉,即便胜诉了,诉讼周期也长,诉讼费用还高。更关键的是,两家公司以后还做不做生意?
大华公司的纠结不是个案。滨江区法院在分析收案态势时发现,辖区内存在一批高频诉讼主体,企业反复成为原、被告,在诉讼上耗费大量精力。与此同时,法院内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2025年,滨江区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24467件,同比上升112.89%,法官人均结案661件,高于全省均值263件。
“传统的解纷方式,已经跑不赢纠纷数量增长的速度了。”滨江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陈波坦言。
怎么办?滨江区法院将目光投向了“市场”。
2023年底,一场“商事调解+企业”试点悄然启动。滨江区法院锁定大华公司等3家具有代表性的高频涉诉企业,引导公司通过“浙江解纷码”平台等方式,将纠纷委托给由专业律师组成的商事调解组织。
“我们一开始也有顾虑,调解能化解矛盾吗?调解协议的效力有法律保障吗?”大华公司法务负责人章成文回忆道。
很快,实践给出了答案。以那笔220余万元的欠款为例,纠纷被委托给杭州律谐调解中心。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受理后,指派专职律师作为调解员接手。调解员没有急着“说和”,而是先做功课,通过梳理协议内容、交货凭证、付款记录,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接着,调解员设计了一套“阶梯式”清偿方案:被告分3期支付欠款,原告放弃违约金诉求;如果任何一期付款逾期,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索高额违约金。
“阶梯式”清偿方案获得两家公司认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滨江区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在约定期限内,220余万元欠款全部清偿完毕。
“调解比打官司好。”大华公司特地致信感谢滨江区法院推进商事调解高效解纷,为企业纾困解难。
商事调解的优势凸显:专业律师作为调解员能够精准把握双方核心诉求,设计出“共赢”方案,调解费用低,实现了以更高效率、更少成本、更有利于关系修复的方式化解争议。
在商事调解中,法院的角色是什么?答案显而易见,不是“甩手掌柜”,而是“坚强后盾”——滨江区法院强化法官指导调解,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夯实执行基础,并通过执前督促等方式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从而构建“调解—确认—督促—执行”的全链条解纷闭环,让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加高效、更有温度。
数据显示,2025年,在杭州高新区(滨江),通过“滨纷调”商事调解模式化解商事纠纷197件,企业回收货款3763万余元;2026年1月至3月,通过“滨纷调”商事调解模式化解纠纷59件,回收货款1664万余元。
更重要的是,企业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从“要我调”变为“我要调”。过去,企业遇到纠纷第一反应是“找律师、写诉状”。现在,大华公司等企业已经将商事调解写入了合同条款,主动在纠纷发生后“先调后诉”。
与此同时,滨江区法院也将“商事调解+企业”的模式推广到辖区园区和相关行业。
在滨江区华业科技园和互联网产业园,法院在“暖企小站”设立“共享法庭”,商事调解力量直接入驻。企业遇到纠纷,“足不出园”就能委托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申请司法确认。园区负责人感慨地说:“以前企业有矛盾,先吵架、再起诉,现在第一反应是‘走,调解去’。”
针对物业纠纷频发的问题,滨江区设立了“清·和滨江”物业调解中心,引入专业律师团队,实质性化解物业矛盾。2025年,“清·和滨江”化解全区房地产、物业服务等矛盾纠纷4843件,全区物业服务类信访量同比下降48.35%,法院受理的涉物业类案件量占总收案量比例由0.71%下降至0.46%。“行业纠纷行业解”,正在从愿景走向现实。
滨江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不仅是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变,更是平安建设理念的跃升。商事调解这条新路径,解的是企业的燃眉之急,破的是法院的效能之困,筑的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实根基。商事调解条例施行在即,滨江区法院将持续深耕“滨纷调”商事调解品牌,助力迭代解纷模式、延伸服务触角,以基层司法之力破解治理难题、护航企业发展、守护社会和谐。
今年5月1日起,商事调解条例将施行。面对新机遇,滨江区的新蓝图是:以综治中心为主阵地,进一步做实“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纠纷过滤体系,让更多矛盾在诉前化解、在源头消弭;将“商事调解+企业”模式扩展到更多高频诉讼主体,同时在“商事调解+园区”“商事调解+平台”“商事调解+行业”上持续深耕;迭代升级AI调解系统,让调解不仅有“人情味”,更有“智慧脑”;建立健全商事调解组织的准入、退出及考评机制,确保商事调解“活得好”更“走得正”。
保护“自然公产”更好建设美丽中国
保护地球并非将其封存不动,或将其与人类利益、社会发展对立起来,而是维持其良好状态,发挥其多样价值,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 巩 固
今年4月22日是第57个世界地球日,我国宣传活动的主题是“珍爱自然资源 守护美丽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高票通过的背景下,这一主题的法治意义愈发凸显。在“地球日”的聚光灯下审视这部世界首个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对现行30多部相关法律的“串珠成链”,更是一场深刻改变自然的法律地位并对其给予充分保护的法治变革。
在传统法秩序中,只有具有直接经济价值、可被人独占支配和排他利用的自然物,才能作为物权客体,获得财产“待遇”,受到珍视、管护。否则,只能作为无主荒野,任由利用、破坏,成为“公地悲剧”意义上收益归个人所有、成本却由社会共担的“公地”。这正是现代环境危机的制度根源,也是世界地球日诞生的重要背景。生态环境法典彻底扭转了这一逻辑,把“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自然物都纳入保护范畴,确立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法律原则,通过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保护补偿等财产性制度,体现出深刻的“自然公产观”: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生态环境,并非可任意对待的无主之物,而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产、人民群众的共有财富。公民对其可以合理利用,但不能随意破坏,造成损害须修复赔偿,产生效益应公正补偿。这种对自然的公产化预设,使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的管护范围更广、力度更大,成为其诸多重大创新的认识基础和法理依据。
如果生态环境属于“公共财产”,那么应由谁来管、怎么管?与一般私产由所有者支配并负责的单一安排不同,公产治理的生命力在于共治共管:唯有将国家严格管护与公众深度参与相结合,形成双轮驱动的保护格局,才能保证公产利用符合公共利益,避免公产私用。由此,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将国家定位为“自然公产”的守护人,确立其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明确其可综合运用规划、调查评估、监测预警、用途管制、税费征收、宣传教育、补偿赔偿、封禁养护等手段,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治理、修复、改善,确保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功能不减损。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设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对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作出系统规定,支持公众通过发表意见、违法举报、公益诉讼等方式,深度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对国家管护的有效补充。
这种自然公产观还蕴含着对保护与利用、私用与公用、经济与生态、有偿使用与惠益共享的辩证认识:其并不排斥利用自然,而是追求合理利用。在世界地球日强调这一点尤为重要。保护地球并非将其封存不动,或将其与人类利益、社会发展对立起来,而是维持其良好状态,发挥其多样价值,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正因为此,生态环境法典强调要“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并把“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促进社会共享自然保护地生态价值”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目标。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构建一种新型的以自然的公产化为预设的人与自然关系。它要求我们像经营信托财产一样管理生态环境,不能杀鸡取卵,但可收取“红利”,并通过公共服务由全体人民共享。就此而言,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就是一份针对“自然公产”的“信托契约”。
世界地球日自设立以来已走过56个年头。今年的地球日,因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变得意义非凡。法典对“自然公产观”的确立和保障,是一场伟大的法律革命。它向世界宣示: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源、葱郁的森林、宜人的气候,不是大自然的免费馈赠,也不是可随意攫取的无主物品,而是受到严密法治保障的“公有财产”。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通过法典条文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珍爱自然资源”才不会停留于空泛的道德呼吁,“守护美丽中国”才能获得坚实的法治保障。期待这部把自然公产化的绿色法典能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钢牙利齿”,助力呵护好全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让这份“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的共有财富永续常在。
(作者系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明确执法标准严守安全环保红线
□ 冯海宁
日前,司法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出台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执法标准的意见》,直面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据悉,在实践中,一些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入企执法监管中,对“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要求不一致,给相关企业带来困扰。
在企业生产中,无论是环保红线还是安全红线,都不可触碰。前者关系到公众健康、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后者关系到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然而,当部分企业想要兼顾这两条红线时却无所适从:开窗生产影响环保,关窗生产影响安全,甚至出现“上午刚被要求关窗,下午就被要求开窗”的尴尬局面。
这主要是因为不同部门对“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的要求存在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问题。有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求企业必须关窗生产防止废气扩散,有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则要求企业必须开窗通风以防危险物质积聚。不难看出,相关执法部门都是从各自职责角度出发开展工作,却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要求。
当企业不知该开窗还是该关窗,或者一会开窗一会关窗,其实都是在影响生产效率、增加企业成本,也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建设。如果基层执法人员只盯着“工厂开窗还是关窗生产”这件事,无疑浪费了有限的执法资源。在此背景下,三部门联合发文破解“工厂开关窗”执法标准不一难题,很有现实意义。
该文件一方面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无法封闭或密闭的,可以采取清洁原料、废气局部收集处理等措施,不是“一律关窗”;另一方面,从安全生产角度要求,当排放的危险物质超出安全阈值时,需要采取风机联锁等通风措施,而不是“一直开窗”。其要求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实际研判,为企业生产经营留足空间,兼顾了环保和安全。
这对基层执法部门而言,提供了现场研判企业生产是否合规的权威标准,可以防止某些执法人员对企业乱提要求,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对企业来说,将摆脱过去无所适从的状态,搞清楚“该怎么做”。如此一来,企业生产涉及的环保与安全两条红线都可以守住,有利于实现多赢局面。此外,这一举措还带来多重启示。
其一,跳出开窗与关窗的二元抉择,破解企业难题。企业反映的是开关窗的两难问题,但该文件并没有就开窗、关窗直接给出答案,而是提出了第三种思路——采取清洁原料等措施解决环保问题,采取技术型通风措施应对安全隐患。这就是告诉基层执法部门,破解企业难题不能“头痛医头”,而要寻求科学措施。
其二,严守两条红线,杜绝“一刀切”执法。环保、安全两条红线不能突破,并不意味着非要“一刀切”机械执法。也就是说,既要守好两条红线,也不能让企业陷入两难境地。这需要基层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研判,采取能兼顾多种因素的灵活判断思维,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留出合理空间。
其三,以“小切口”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开窗还是关窗只是企业面对的诸多问题之一,但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企业信心。面对部分地方执法不一给企业带来的困扰,此次文件精准瞄准“小切口”,着力解决企业的现实问题,无疑给企业安心生产、扩大投资注入了“强心剂”。
用法治统筹自动驾驶发展和安全
□ 封蔚然
近段时间以来,自动驾驶车辆发生故障的新闻屡屡引发社会关注。从法治视角看,平衡自动驾驶产业发展与安全,必须依靠更清晰完备的法治框架。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将“统筹发展和安全”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提出推进智能驾驶技术创新与新兴领域立法。当下,自动驾驶技术正在从辅助驾驶向高级别自动驾驶迈进,L3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和规模化应用逐步推进,成为汽车产业升级的重要方向。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与管理难题。如何统筹技术创新发展与道路通行安全,更好推进自动驾驶领域法治建设,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自动驾驶融合了人工智能、电子通信等多领域技术,是全球汽车产业智能化转型的核心驱动力,同时也深刻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面对这一产业变革趋势,近年来,美国、德国、日本等传统汽车强国纷纷推进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为自动驾驶技术与产业规范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在推进自动驾驶领域法治建设方面也有所作为。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工作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等政策文件,明确自动驾驶试点规范、生产准入等核心要求。北京、深圳等多地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自动驾驶车辆测试、上路通行、责任划分等事项进行规范。
尽管我国自动驾驶法治化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在推进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准入许可制度不健全。目前,L3级自动驾驶车辆产品准入与道路通行仍处于试点阶段。虽然有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初步法治支撑,相关部门也在推进标准制定、对符合条件的L3级车型予以生产准入许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尚未修订,难以满足L3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车辆的规模化应用需求,成为产业发展瓶颈。
二是交通事故责任界定不清。现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人类驾驶员为主体,高级别自动驾驶无人类操控的特性,打破了既有责任认定规则,传统归责机制难以适配新型致害纠纷的解决。生产者、运营者、使用者等各方权责划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受害人权益保障与纠纷化解存在制度障碍。
三是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自动驾驶车辆遇到系统故障、感知失效等突发状况时,应急响应标准与现场处置流程缺乏统一规范。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应急救援操作准则等尚未上升至立法层面,无法适应规模化应用需求。
四是数据治理规则亟待完善。自动驾驶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会采集并产生大量数据,涉及运营企业、车主等多方主体。实践中,相关数据的调取、处理和利用尚不顺畅,且这些数据直接关系到个人隐私,一旦泄露或被滥用,可能危及交通安全、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面对汽车产业智能化转型趋势,必须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统筹好自动驾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运行安全。
首先,健全准入许可制度。要总结准入试点经验,推进国家层面立法,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等规则,尽快推动国家及行业标准落地。回应新型安全风险防范、产业发展等需求,做好试点与规模化应用的制度衔接,为L3及以上级别车辆合法上路扫清障碍。
其次,明确事故责任判定规则。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自动驾驶事故责任主体与追责机制,结合车辆控制权转移特点统筹责任划分与归责原则,完善交强险及救助基金制度,依法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畅通受害人救济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再次,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加快制定自动驾驶车辆故障应急响应国家标准与现场处置流程规则,以立法明确相关主体的协同权责,细化故障车辆拖移、交通疏导等操作规范,为后续规模化应用提供法治保障。
最后,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治理机制。要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制度建设,规范自动驾驶数据处理和利用。明确数据权属与使用规则,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实现数据利用、隐私保护与公共安全的平衡,提升公众对自动驾驶技术的信心。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学院交通安全教研室副主任)
图说世象
据媒体近日报道,一男子在昆明游玩时租用了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不料骑行10分钟左右车辆突然断电无法使用,一气之下将电动自行车扔进了滇池。警方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工作,很快锁定了嫌疑男子。最终,该男子因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依法行政拘留。
点评:泄愤一时爽,苦果还得自己尝。遇到突发状况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文/易木
“谁受伤谁有理”观念于法无据
□ 陈红卫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暴雨蓝色预警期间,一名乘客在地铁站被直梯口的防汛挡水板绊倒受伤,索赔27万余元,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除此之外,房山法院近期还审结了两起类似的公共场所人身伤害索赔案:一起是行人边走边聊天、分心未观察前方,不慎撞到玻璃幕墙受伤,索赔4万余元被驳回;另一起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骑车时看手机、未佩戴头盔,撞上路边排水沟盖板受伤,索赔300余万元,法院判决其自担70%责任。三起案件中,两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依法驳回,另外一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相关管理方仅承担30%的次要责任。这一系列案件的裁判结果,清晰划定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界限,以公正司法判决破除“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认知,彰显了权责对等、过错担责的法治精神。
生活中,“受伤即追责”的误区长期存在。不少人下意识把公共场所当成绝对安全的“保险箱”,觉得只要在公共区域发生意外,管理方就该全权负责,一旦自身受伤,便不分缘由向管理方追责索赔。这种思维看似合理,实则是对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误读,违背了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从法律层面看,公共场所管理方的责任并非无限,而是有着明确的边界;从社会层面看,此类认知既不符合公序良俗,更于法无据,也让不少公共场所管理方陷入无端的责任纠纷中,甚至影响公共服务的正常开展。
纵观三起案件,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源都在当事人自身。地铁挡水板绊倒案中,乘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暴雨预警的特殊天气出行,本应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却因自身疏忽未留意明显的警示标识,导致摔倒受伤。玻璃幕墙碰撞案中,行人边走边聊天,注意力分散,未观察前方环境,最终撞上玻璃幕墙,自身存在明显过错。骑车看手机案中,驾驶人一边骑车一边看手机,且未佩戴头盔,违反安全驾驶规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涉事公共场所管理方,早已依规设置安全提醒、落实规范运营管理要求,尽到了法律层面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从司法裁判逻辑来看,管理方无任何过错,其管理行为与损害结果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方的责任边界: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可预见、可防范”为清晰边界。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过错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违法”四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法律的初衷是保障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既不会为个人的疏忽大意买单,更坚决反对滥用诉权、肆意转嫁自身责任的行为。
法治社会,权责对等是最基本的准则。每个成年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身处公共场合,既要遵守公共规则,也要多加重视自身安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管理方应尽的责任,绝不是无限兜底的责任。唯有摒弃“谁弱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的片面思维,明晰公共空间的权责边界,主动规范自身行为,才能营造安全有序、公平正义的公共环境,让法治理念真正融入日常生活。
(作者系本报记者)
亦许再醮
□ 钟 燃
据南宋胡仔《苕溪渔隐丛话》等记载,绍兴二年(1132年),临安,年近五十的李清照,在病中作出一个惊世骇俗的决定——再嫁。彼时,靖康之变已过五年,山河破碎,故夫赵明诚病逝三年,许多金石书画在流离中散尽,唯余一身病骨、一腔愁绪。张汝舟踏着甜言蜜语而来,像是乱世里最后一根浮木,她未加分辨地去抓。然而百日未满,浮木变成枷锁。张汝舟觊觎的不过是赵明诚遗留的古玩器物,发现所剩无几后,便露出拳脚相加的狰狞面目。
李清照没有沉默。她做了一件在礼法纲常下近乎“自毁”的事——告发张汝舟伪造履历骗取功名。按《宋刑统》,妻告夫,即便属实,亦须徒刑两年。她明知这一告,自己也要身陷囹圄,却毅然投状。张汝舟被除名编管柳州,李清照依律入狱,幸得翰林学士綦崇礼营救,九日后获释。李清照在《投内翰綦公崇礼启》中坦然道尽婚后险境,直言两人才学相去甚远,怎忍以晚年之身匹配庸才?她没有遮掩,更没有悔愧。她何以能“曲线脱身”?这背后,是宋代法律为女性留下的一道缝隙。
《宋刑统·户婚律》写得明白:“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又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宋真宗时更下诏,丈夫转移财产逃亡致妻子无法自给者,妻子可单方离异。《名公书判清明集》里,因丈夫无力赡养或遭夫家亲属侵害而判离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李清照的情况不同——若直接诉离,则缺乏上述法定理由。于是她借用另一条规则:丈夫服刑外地,妻子可以提出离婚。她告发张汝舟,从而让自己获得解脱。这种迂回中的精明,是宋代女性在法律框架内迸发的能动性。她甚至得以保全赵明诚留下的文物,因为宋代法律承认妻子的嫁妆及婚后共同财产权益,不因改嫁而自动丧失。
“醮”本意为婚礼上酌酒祭神的仪式,“再醮”即再嫁。“亦许再醮”四字,道出了宋代法制对女性婚姻自由的一定程度认可和保护。这份自由,至少包含三个维度:再嫁权——寡妇改嫁不受强制约束;离婚权——妻子可主动提起诉讼;财产权——婚姻变动不轻易剥夺妻财。当然,这远远不是男女平等,不过是父权与夫权重压下透出的一缕微光。但正是这缕光,让李清照在乱世晚年,还有挣扎的余地。
这段公案,明清文人曾费尽心思“辩诬”,试图证明李清照从未再嫁。然而在宋代,再嫁本身没有那么不堪,社会舆论还算宽容。宋太祖赵匡胤曾主动下诏,将新寡的妹妹燕国长公主改嫁大将高怀德,史官记之,语气平常。范仲淹幼年随母改嫁,发达后订立《义庄规矩》,其中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再嫁女亦得优待。理学家程颐的侄媳王氏守寡后归宗改嫁,程颐未置一词。皇家、士大夫、理学家尚且如此,民间更不以再嫁为耻。
“物是人非事事休,欲语泪先流。”李清照的后半生,写尽了一个女性在乱世中的漂泊和艰辛。然而,即便在暮年,即便身陷病榻与囹圄,她仍能借法律的微光挣脱不幸的婚姻,保全前夫的遗业。这看似李清照个人不幸中的万幸,实则是宋代法治文明的体现。
让“心机商标”无立足之地
□ 汪昌莲
近来,“心机商标”现象引发公众关注。据媒体报道,一名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青藏湖盐,本以为产地是青藏地区,包装袋上却显示生产地址是四川自贡,而点击进入产品销售页面,“青藏湖”三个字后面紧跟着“TM”标志。不仅如此,去年曾掀起讨论的“多半”袋面、“三分钟奇迹”护发素等商品仍在售卖,“古法”花生油、“手打”挂面、“俄罗斯红”肠等又引起新争议,商标中的“文字游戏”可谓屡禁不绝。
当消费者兴冲冲地买回“手打挂面”,却发现是流水线产品;满心期待的“120W”充电器,实际功率却仅有零头……这样的经历,着实让人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这些被网友戏称为“心机商标”的现象,本质上是商家利用规则漏洞,通过模糊、歧义的标识误导消费。尽管部分涉事企业最终道歉或调整包装,但此类乱象的屡禁不止警示我们:治理工作不能止步于让个别商家的投机取巧落空,而是要深挖根源,构建起长效机制。
“心机商标”之所以大行其道,根本上是受“低成本、高收益”的利益驱动。商家通过玩弄文字游戏,以极低的成本博取消费者的信任,即便东窗事发,所面临的处罚也往往远低于其不当得利。这种失衡的成本收益结构,无异于在鼓励商家“玩心机”,将本该用于提升产品质量的精力放到了钻研营销上。长此以往,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更会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侵蚀社会的诚信根基。
根治这一顽疾,关键在于提高违法成本,让“心机者”付出沉重代价。一方面,要强化惩罚性赔偿,将罚款金额与企业的违法所得直接挂钩,对屡教不改者施以重罚,彻底打破其“违法划算”的幻想。另一方面,应建立跨部门黑名单制度,将此类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使其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等方面处处受限,从根本上遏制商家的投机冲动。
同时,监管必须关口前移,从源头进行精准拦截。在商标注册审查环节,应引入更智能的技术手段,如AI语义分析系统,识别出那些刻意拆分词汇、容易引发公众误认的“擦边球”申请并坚决驳回。产品上市后,监管部门应加强动态监测,变被动受理投诉为主动出击,实现对误导性商标使用行为早发现、早查处,持续形成有效震慑。
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诚信的基石。整治“心机商标”,不能满足于让个别商家“枉费心机”,而是要通过更加严密的制度和更加严格的执法,构筑起一道让所有市场主体不敢、不能、也不想“耍心机”的坚固防线。唯有如此,才能让“心机商标”无立足之地,倒逼企业回归诚信经营的本源,将心思用在打磨产品、服务消费者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司法守护美丽家园
□ 本报记者 李 娜
□ 本报通讯员 胡科刚 王伟
自然资源是生存之基、发展之要、民生之本、生态之依。保护自然资源,筑牢生态安全屏障,需要坚实的法治支撑,离不开司法的有力守护。
山东省日照市是一座拥有碧海青山的沿海城市,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模式,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修复和社会效果统一,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
今年4月22日是第57个世界地球日,《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日照法院审理的几起典型环境资源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法治意识,共同守护美丽家园的绿水青山、碧海蓝天。
禁渔期用禁用渔具
获利较少也要担责
2024年5月初,苏某与宋某经谋划,商定在禁渔期出海非法捕捞。由宋某提供渔网、雇佣4名船员,苏某雇佣3名船员,各驾驶一艘养殖船组成拖网作业组合,捕捞所得渔获出售后,收益二人平分。
为逃避国家监管,宋某拆卸了船只的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定位设备,并将渔网藏匿于船舱内,于5月7日由船员驾驶养殖船从日照岚山中心渔港出海。苏某则在同日带领船员驾驶养殖船从岚山区绣针河码头出海,两艘船会合后,于当日19时左右在渔区展开拖网捕捞作业。
捕捞作业进行约2小时后,二人发现远处有灯光,慌乱之下,苏某指挥船员将渔网绳扔进海中后驾船逃离。过后,二人返回捕捞海域找寻渔网,于5月8日1时左右将渔网收回船上,此次共非法捕捞渔获约300斤。当日5时左右,二人将渔获运至岚山区绣针河码头江苏省连云港市一侧,由宋某在岸上接应,苏某组织车辆将渔获运走出售,共计获利1100元。
经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鉴定,苏某、宋某非法捕捞所使用的小网目拖网,属于国家禁用渔具。2024年5月10日,苏某和宋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对不法行为均如实供述,苏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100元。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非法捕捞的渔获虽价值较低,但为逃避监管拆卸船舶定位设备,主观恶性明显,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综合考量二人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苏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判处宋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100元及作案工具渔网,上缴国库。
法官表示,国家明确规定,在海洋水域禁渔期内,禁止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无论捕捞渔获重量、价值多少,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判决再次警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红线不容触碰,任何妄图逃避监管、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非法捕捞破坏生态
增殖放流替代修复
2022年5月1日,正值伏季休渔期,于某组织、雇佣多人驾驶两艘渔船出海非法捕捞。5月5日凌晨,两艘渔船在海上进行捕捞作业时,被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扣鲅鱼6.18吨。经认定,涉案鲅鱼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
此外,经专业机构鉴定,此次非法捕捞行为严重破坏海域生物链与渔业资源,造成海洋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不低于120万元,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有立功表现,还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与渔业资源,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最终,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节,秉持“谁破坏、谁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约定由被告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在渔业、检察部门全程监督下,在近海海域开展大规模增殖放流,放流苗种总价值不少于120万元,以此弥补对海洋生态造成的伤害。
承办法官介绍,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为北纬35度以北的黄渤海海域伏季休渔期,在此期间禁止除单一钓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本案中,被告于某等人在休渔期组织多艘渔船进行非法捕捞,严重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增殖放流,指采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群落结构的资源养护措施。法官表示,相较于单纯经济赔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模式,让违法者从“被动受罚”变为“主动补责”,有利于弥补渔业资源损耗,恢复海域生态活力,实现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三重效果统一。
前护林员蓄意烧山
被判刑民责任共担
刘某系日照市五莲县松柏镇某村村民,曾任该村护林员。在一次竞选本村护林员、民主监督委员会主任落选后,刘某认为自己落选系本村另一名村民从中破坏,遂心生怨恨,蓄意报复。
一天晚上,刘某酒后从家中携带打火机、铁锨步行至五莲县九仙山风景区,在另一名村民所负责的林区内,用打火机将地面上的落叶点燃后离开,火势蔓延,最终引发森林火灾。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为0.4934公顷,火灾损失区域烧死木的蓄积量为9.0598立方米,造成直接损失2.8万元、间接损失6.28万元,共计9.08万元。此外,火灾区域原生态也因此遭到破坏。经相关部门评估,本次火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7.8万余元。
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刘某的放火行为破坏了该区域的生态环境,影响了原有的生态平衡,生态服务功能出现损失,需要修复,其放火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刘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令刘某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6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1万余元、专家评估费用5000元,共计8.3万余元。
法官表示,被告人刘某曾任护林员,明知森林资源的重要性,本应成为森林资源的守护者,却因竞选失利而迁怒他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且火灾地点距离村庄较近,存在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内故意放火,不仅造成林木损毁、财产损失,更破坏了区域生态系统平衡,导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法院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其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修复及专家评估费用,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
漫画/高岳
骑车看手机不慎绊倒摔伤成为植物人
法院认定骑行者存在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应担主责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周世琪
骑电动自行车时翻看手机,因此撞到路边翘起的排水沟盖板,摔伤成为植物人,损害后果由谁来承担?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判决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自担70%的责任。
当事人孟某在未佩戴头盔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因低头操作手机,导致电动自行车撞上路边翘起的排水沟盖板,孟某也因此摔倒受伤。此后,孟某被转移至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孟某因事故造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颅内出血,导致四肢瘫痪,完全丧失语言功能和自主行动能力,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级,日常生活与医疗护理完全依赖他人。
在与负责案涉路段养护的某路政公司协商无果后,孟某家属将某路政公司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孟某家属认为,翘起的水沟盖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路政公司作为案涉路段负责日常养护作业的有关单位,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
路政公司则认为,翘起的水沟盖板位于路边,并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自身不存在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载明,违法驾驶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此,孟某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且有操作手机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这也导致本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歪斜行驶至路边排水沟处。而排水沟处本应平放的盖板倾斜翘起,与路面形成坡度,孟某的电动自行车与该坡相撞后,车和人一并向前翻倒,致使孟某头部直接落地,引发脑出血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孟某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具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孟某不顾安全驾驶规则,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故其自身应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路政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实际日常养护单位,对该路段负有管理养护职责,但该公司未能妥善履行职责,没有及时排除路边水沟盖板翘起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对本次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事发时的具体路况、环境因素、事故成因、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多重因素,判决孟某就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路政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经法院核实,孟某实际支出医疗费52万余元,依据相关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为180余万元,产生护理费用32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万余元,结合营养费、误工费等,最终认定孟某的合理损失为334万余元,据此,路政公司按照30%的赔付比例向孟某支付100余万元。
“风险防范意识是交通参与者在路上的‘隐形安全带’。本案中,骑行过程中未佩戴头盔且分散注意力去操作手机,是导致孟某严重受伤的主要原因。”法官表示,在参与公共交通时,各民事主体应对自身安全负起首要责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绝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法官提醒,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骑行时应确保注意力高度集中,严禁接打电话、查看手机,避免分心驾驶;骑行时需佩戴头盔,不违规载人载物;在行经路口、坑洼路段及设施破损路段时,要减速慢行,及时观察路况,规避风险。作为道路养护单位,应以本案为鉴,全面履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及时修缮等法定职责,妥善排除路面石板、井盖或水沟盖板翘起、松动、破损等风险隐患,要持续提升风险识别与排除能力,推动管理职责前移,切实保障公共道路设施的安全可靠,不断完善公共道路安全管理体系。
“实表9万公里”的二手车实为20万公里
法院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
□ 本报记者 黄辉
□ 本报通讯员 侯特
花45万元购买一辆号称行驶里程数9万公里的高档二手车,本以为捡了大便宜,可开回家才发现,这辆车实际里程数近20万公里。当车主找到车行理论时,对方却淡定地指指合同附件上的小字:“里程数不担保。”
凭借合同里的这句“免责条款”,消费者就得吃下这个“哑巴亏”吗?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
李某一直想购买一辆高档二手车。在某二手车行,他看中了一辆成色较新、价格为45万元的轿车。面对李某的犹豫,车行销售人员当场保证,该车是难得的“精品车”,仪表盘显示行驶里程数为9万公里,是实打实的“实表”(指车辆仪表盘显示的行驶里程数与车辆实际行驶的里程数一致),甚至提供了一份第三方检测报告来增加可信度。
基于对车行的信任,李某购买了这辆车。然而,在一次常规保养过程中,李某意外发现,该车的实际保养记录显示,早在一年前,这辆车的行驶里程就已经接近20万公里,购车时仪表盘上的行驶里程显然经过人为调校。
感觉自己上当受骗的李某立即前往车行讨要说法。这时,对方的态度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车行负责人指着合同上的一行小字称:“合同里写得很清楚,我们对里程数不作担保,况且你已经把车开走了,我们对此不负责任。”
无奈之下,李某将某二手车行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购车合同中关于“里程数不担保”的条款是否有效,以及车行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行驶里程是决定车辆价值、安全性及使用寿命的核心指标,也是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的重要依据。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其专业知识、检测能力远强于普通消费者,因此负有对车辆真实里程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针对车行提出的“合同已约定不担保里程”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相关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系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对车辆重要信息的核查与告知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车行不仅未就免责条款向李某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反而在交易前通过口头承诺和提供第三方报告的方式,刻意强调“实表9万公里”,主观上具有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最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车行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决车行退还李某购车款45万元,并支付三倍车款赔偿金135万元。
法官表示,现实中,部分不良车商利用信息不对称,以篡改里程、隐瞒事故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又在合同中设置“里程不担保”“概不负责”等条款企图规避责任。所谓“里程不担保”之类的条款,并不能成为经营者逃脱法律责任的“护身符”。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应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商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要尽可能调取车辆的4S店维保记录和保险出险记录。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特别注意,尤其是涉及免除对方责任的“小字”部分,应要求商家进行明确说明。一旦落入圈套,法律是消费者最坚实的后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如果发现遭受欺诈,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让不诚信的经营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结婚获赠千万房产份额 离婚后要求分割被驳回
上海长宁法院: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徐莉第三次在法庭上见到李琳(化名)时,她拿出一本房产证,上面赫然写着她的名字和99%产权份额。此次起诉,她要求分割房产。
这是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李琳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刚分居3个月,因刘亮(化名)不同意离婚,也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一年后,李琳再次起诉,态度坚决,刘亮见婚姻已无法挽回,最终同意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两次离婚诉讼中,李琳只字未提财产分割。
谁料,婚姻关系刚解除,李琳就提起了第三次起诉……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长宁法院,采访该案审判长王飞及主审法官徐莉,还原这起财产纠纷案的来龙去脉。
始于“顺风车”的闪婚
故事的开端始于一次偶遇。
2018年3月,36岁的李琳与23岁的刘亮因搭乘“顺风车”相识。李琳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刘亮在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
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他们登记结婚,从初次相遇到领证,不过10个月,其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婚后初期,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刘亮父母是普通职工,收入不高,多年前老宅拆迁分得的两套房屋是家庭的主要财产。其中小的一套对外出租,补贴家用;大的一套当时价值近千万元,一直登记在刘亮和父母三人名下,全家也居住于此。
婚后,李琳提出,为了让自己的孩子就读更好的学校,需要将户口迁入刘亮家,最好能在房产中占有份额。刘亮对李琳的女儿十分疼爱,便劝说父母先把房产过户给自己。刘亮的父母一开始不同意,刘亮便以“将来继承可能要交遗产税”为由,劝服了他们。
2019年7月13日,刘亮的父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份额赠与刘亮。四天后,刘亮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琳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较大一套房子99%的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
庭审中,刘亮坦言,当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问及产权比例,他未及深思,为了“表忠心”,一时冲动作出了决定。
这段始于偶遇的婚姻并未持续太久。2019年年底,两人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仅6个月后便以分居收场。而离婚后不到半年,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将刘亮诉至法院,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刺破“登记表象”的探源
徐莉回忆,第三次诉讼时,李琳的态度异常强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尚有情感牵绊的当事人。更让人生疑的是,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提财产,第二次起诉仍不提,离婚后才单独起诉,似乎是在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回过头来再追索财产。
“一般来讲,夫妻离婚时会基于曾经的感情基础,在财产分割上多有协商空间,但李琳全程只谈财产、不谈感情。”徐莉说。
摆在法官面前的现实难题是:房产证上确实标明李琳占99%份额。她能拿走这近千万的房产吗?
王飞指出,要刺破物权登记的表象,回归法律本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属于“除外”情形。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表明,房产登记本身不是确定房屋产权的唯一或不可改变的依据,它是一种权利证明或表征。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飞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王飞解释,立法本意是夫妻财产归属安排,需为双方充分协商、慎重考虑后的真实合意,而非一时冲动或未经深思的行为。本案中,刘亮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李琳,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由此,不能将房产登记的比例当然认定为是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
针对李琳提出的“99%产权份额已经完成赠与”这一抗辩,王飞指出,夫妻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抛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直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则。
回归婚姻本质的裁决
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直接作为分割依据,那么李琳究竟应获得多少份额?合议庭从多个核心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
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刘亮当年仅11岁,对房屋无任何贡献,李琳更是毫无贡献,若其拿走99%的份额,就意味着刘亮的父母,即这套房产的原产权人和最大贡献者,很可能丧失栖身之所。
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6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共同子女。短短数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房产,利益失衡明显。
从公平合理性来看,李琳年长刘亮13岁,从事房地产领域工作,社会经验丰富。在办理产权变更时,她明知房屋来源,却未与刘亮父母做任何沟通,也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而刘亮的赠与虽有冲动成分,但也是出于对李琳及其女儿的善意。因善意行为导致离婚时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从双方过错看,并无证据证明是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张。
同时,刘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赔偿李琳的信赖利益损失,李琳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11.9万余元税费,双方共同生活6个月,这些因素在裁决时均应予以考虑。
综上,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在婚姻解体时亦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王飞表示,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在风险与未知阵地争当探索者
海军某大队追赶超越试新机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近日,记者走进海军某大队,看到一幅海军舰载航空兵“除了胜利一无所求、为了胜利一无所惜”的强军画卷。
当清晨的第一缕曙光为机场铺上一层金色,飞行员们干练地穿戴好装具,依次从灰色的跑道上起飞升空。他们是一群在风险与未知前沿阵地上勇于牺牲、乐于奉献的探索者——探索新领域,开拓新航线,担负新使命。
长空试剑,每一次飞行都是开拓。从西北戈壁到东北腹地、从西南高原到远海大洋,从深挖平台优势到体系联合制胜,该大队挑战极限淬精兵、瞄准节点谋打赢、追赶超越试新机,用一道道飞行航迹,托举大国重器从蓝图跃上蓝天。
更加自信地捍卫海空
2025年,歼-35、歼-15T、空警-600三型舰载机实现在福建舰首次电磁弹射起飞和阻拦着舰,飞行员李云飞是驾驶歼-35在福建舰甲板进行电磁弹射起飞的“第一人”。
“舰载机弹射升空时,不仅用尾焰照亮了海面,也昭示着人民海军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必胜信心。”李云飞感慨万千地说,“‘海空卫士’王伟烈士生前曾画了一幅油画,取名《夙愿》,画中是他想象自己从国产航母起飞的画面。如果他还在世,一定会为之欣慰。”
作为骨干,李云飞驾驶包括歼-35在内的多型舰载机。他常跟身边的年轻同志分享飞行心得:“飞行快乐,快乐飞行。生逢盛世,恰逢其时。能飞上最先进的飞机,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幸运。”
在大队营区,记者看到文化墙上起伏的波浪线和不同年份的图片,勾勒出人民海军舰载航空装备的试飞航迹。
2015年12月,该大队紧随强军步伐应运而生。“10年间,大队官兵辗转九省十市,年飞行架次、飞行时间实现几何级数增长,逐步构建起跨越半个中国的飞行版图。”凝望文化墙上那些奋斗的缩影,飞行员刘森森说。
大队成立初期,面对舰载机飞行领域无教材、无规范、无经验等困难,大队党委达成共识: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都要为装备质量着想,为部队使用着想,为战斗力着想。
该大队坚持研试训一体推进,边研边试、边试边改,在遵循科学规律的基础上,敢飞边界、敢闯雷区,全面考核验证装备的作战使用性能,先后编写各类规范手册10余种。
一次训练中,飞行员何云帆驾机从某型舰甲板上起飞后,飞机突然快速下沉。50秒内,他同时操控多个电门,驾驶飞机飞上海天,为新机列装和训练手册编写积累了宝贵经验。
注视着文化墙上的一张照片,有着多种机型飞行经历的飞行员王军告诉记者,2016年首次承试,他们仅用十个月就完成某型机演示验证机的陆上飞行。随后,他们圆满完成后续性能鉴定、舰机适配等多项重大任务。
2019年12月,随着山东舰入列,人民海军进入双航母时代,舰载航空装备发展迎来加速期。歼-15系列、歼-35、空警-600舰载预警机等10余种机型的试验任务接续展开。王军和战友们一边进行航母资质认证,一边攻关重难点课题,昼夜交替、岸舰轮转、多地试训成为部队常态。
“只有走进海军博物馆,人们才会知道,为了完成舰载机在航母上的起降,科研人员与海军官兵付出了多少牺牲。”飞行员杨泽远回忆说,“在海军博物馆里,飞行员张超用过的弹射座椅、飞行员曹先建受伤后打的6颗钢钉,时刻警醒我们要奋发图强,用好手中装备,练好必胜本领,不辱职责使命。”
从三代机、四代机到五代机,如今,该大队已经打通从试验到列装、从试验场到海战场的发展链路,实现航母核心技术领域新的重大突破,为新型装备加快形成战斗力提供有力保证。
当好会飞行的飞机设计师
“对中好,高度好!”跑道一侧,着舰指挥官手持话筒发出引导口令,空中的飞行员不断调整飞行姿态,驾驶某型战机精准降落在陆基模拟着舰区。
结束后,趁着尚在飞行状态中,李云飞迅速回到讲评室,与负责该型飞机研发的某科研院所专家进行讨论。专家们认真聆听他的飞行反馈,详细记录有待改进的内容。这是该大队与科研院所建立协作机制,加速新装备研发的一个场景。
“要当好会飞行的飞机设计师。”李云飞笑着对记者说。随后,他快步走进高空装具室,迅速脱掉装具。记者看到,他的头发已被汗水浸湿。
作为该大队首批试飞员,李云飞的成长经历与人民海军试飞事业同频共振。那年,他主动报名参加试飞员选拔,经过层层考核,从一线作战部队转入试飞部队。如今,他已从一名试飞小白成长为大队领导,圆满完成多个机型试飞任务。
采访中,当记者问道:“为什么想当试飞员?”李云飞和战友们的回答如出一辙:“飞最好的飞机,学最新的知识。”
在李云飞的带领下,记者走进大队“试飞员之家”和空勤公寓。“这里不仅能让人静心,更能学到新知识。”几位正在阅读的年轻飞行员说,“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型武器装备飞速发展,唯有不断给自己充电赋能,才能增加打赢未来战争的胜算。”
记者了解到,这支飞行队伍有着舰载机飞行员和一线作战部队战斗员的双重经历,部队需要什么样的舰载航空装备,打仗需要什么样的武器性能,他们最懂。
近年来,该大队遵循“需求牵引—预先研究—试验论证”的路径,依托科研院所的装备和技术优势,与科研院所建立协作机制,形成集智攻关、资源共享、成果共用的强大合力。
一次某型直升机性能验证飞行,武器系统出现延迟反馈现象,导致飞行员无法快速选择相应武器类型,影响战机攻击效能。飞行结束后,飞行员及时将问题反馈给院所专家,并与其成立攻关小组。针对该型机武器系统特点,大家迅速落实“问题归零”制度,采取优化屏显要素、升级系统架构、完善人机功效等措施,有效解决制约装备性能的堵点。
处变不惊源自勤学苦练
一次试飞过程中,李云飞驾驶的某型战斗机由150余米骤降至60余米,科研人员建议终止试飞。李云飞慎重考虑后,认为该故障是首次出现,很可能受当日气象影响,如果终止试飞,后续再寻求相同的气象条件去验证此类问题,概率几乎为零。权衡利弊后,他提出再进行一次验证试飞。
科研人员经缜密分析,发出允许指令。2分钟后,故障果然复现。着陆后,科研人员迅速通过技术分析找到故障原因,为后续改进该机型飞控系统提供了可靠支撑。
“处变不惊,源自平时勤学苦练。”李云飞说。走进他的宿舍,各类舰载航空装备及武器书籍整齐有序地摆放在书柜中。正是凭借日常勤学苦练,让他在一次次特情面前处变不惊,圆满完成试验任务。他常说,试飞时多担一分风险,部队就多一分安全,打仗就多一分胜算。
采访时,每当记者问起“当时害怕吗?”飞行员们几乎一致回答:“当时连害怕的时间都没有,想的只有如何正确处置紧急情况。”
一次某型战斗机强度试飞,需要验证最大过载。工程师提出试飞时最大误差值控制在0.1G以内,且不得超过最大过载限制的苛刻要求。这个要求,对飞行员是极大的挑战。
“边界试验,就是打仗的极限试验。”飞行员唐强快速登上战机,呼啸升空。他一边检查飞机的各项参数变化,一边计算油量消耗,调整动作进入高度、速度。
到达预定高度后,唐强迅速推杆,战机转入俯冲增速。在速度、高度同步达到试飞要求时,他又果断拉杆,加满油门,战机顷刻间昂首上升。随着过载迅速加大,视力开始模糊,唐强咬紧牙关,手上的控制丝毫没受到影响。在达到最大过载力的关键时刻,几乎在“黑视”瞬间,终于取得理想的试飞数据。
大队飞行员们深知:“只有在飞行时充分将装备存在的问题隐患暴露出来,才能在列装前解决问题,从而为部队输入可靠的装备。”
(文中飞行人员均为化名)
中国航天日主场活动将在成都举办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4月17日,记者从国家航天局召开的2026年中国航天日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第十一个中国航天日将于4月24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举办,主题为“七秩问天路 携手探九霄”。
据介绍,今年中国航天日主场活动包括启动仪式、航天科普系列展览、航天文化艺术论坛等,同期将举办中国航天大会、航天科普进校园、技术交流等活动。
本次活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航天局、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大学承办。应邀请,巴西担任主宾国。
4月24日上午,启动仪式在成都世纪城国际展览中心举办。会上将发布主题宣传片、主题曲,公布2026年“中国航天公益形象大使”,颁发2025年度中国航天基金会钱学森最高成就奖、杰出贡献奖、创新团队奖等奖项,发布深空探测、商业航天以及嫦娥五号月球样品研究最新成果等一系列重大信息。
4月24日至5月5日,在成都世纪城国际展览中心还将举办航天科普展览,通过模型、实物等展示空间技术、空间科学、空间应用,商业航天以及四川省航天产业成就。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航天日期间全国30余个省(市)、自治区将举办航天开放日、科普讲堂、知识竞赛、交流与研讨等活动。相关航天展馆、航天设施将集中向社会公众开放,一批航天院士专家将走进校园,为大中小学生进行航天科普宣讲。
国内首部探月题材院线电影《登月》,以及航天题材优秀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等将在中国航天日期间陆续播出;《星辰足迹——月背之约》航天大空间VR科普科幻剧这一新技术赋能创新作品,将在中国科技馆首展。
放飞青春 逐梦苍穹
□ 张禹涵
今年4月24日,将迎来第十一个“中国航天日”,今年航天日的主题是“七秩问天路 携手探九霄”,既寓意中国航天事业自1956年创建以来走过的70年奋斗历程,也表明中国航天愿与世界各国和社会各界在航天领域合作共赢。
今年还是五四运动107周年。青年是航天事业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九天揽月,强国有我,面对时代召唤与人民重托,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有志青年积极投身中国航天事业,踔厉奋发担使命,成就理想铸辉煌。
自强不息
不断突破创新勇攀高峰
从东方红一号、长征、神舟、天宫、北斗、嫦娥,到天和、天问、羲和、梦舟、揽月,中国航天人自强不息、自主创新,不断勇攀航天科技高峰。
一组数据显示,我国第一颗人造卫星与世界的差距约为13年,第一艘宇宙飞船与世界的差距约为42年,我国建造空间站与世界的差距约为50年。从远远地遥望对方背影,到一点点地拉近距离,中国航天完成了从追赶者到领跑者的华丽转身。背靠伟大祖国的发展强大、举国体制的核心优势,依靠中国航天人的家国情怀和勠力同心,我们打破国外的技术封锁,不断突破创新、勇攀高峰,向世界展现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薪火相传
“两弹一星”精神历久弥新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在内有困难、外有压力的一穷二白艰苦环境下,老一辈科学家在自主完成原子弹和氢弹爆炸、导弹飞行和人造卫星发射的过程中,形成了“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协同、勇于登攀”的“两弹一星”精神。数十年来,在“两弹一星”精神的激励和鼓舞下,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矢志报国接力奋斗,一个又一个重大航天项目实现跨越式发展。
继“两弹一星”精神后,载人航天精神、探月精神、新时代北斗精神不断涌现,荟萃为我们守正创新的精神源泉。在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传承好、发扬好“两弹一星”精神是我们攻坚克难、发展制胜的核心密码。
青春逐梦
中国航天事业后继有人
从卫星上天到太空遨游、探月之旅,不同时代的航天青年挑大梁、担重任。目前,大批中青年骨干成为中国航天事业的中坚力量,不仅涵盖总设计师、总指挥、航天员,还包括更多默默奉献的无名英雄。
伟大时代造就伟大事业,伟大事业呼唤创新人才。航天事业的蓬勃发展,为广大青年搭建了广阔的奋斗舞台,创造了难得的成长机遇。人才是国家竞争和科技竞争的核心指标,广大青年科学家、工程师、技术工人为中国航天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蓬勃动力。
天宫课堂
播撒下立志航天的种子
“天宫课堂”始于2013年6月,迄今已举办4讲,由航天员在空间站通过天地互动展示微重力环境下的细胞学实验、人体运动、液体表面张力等现象。有关授课内容日益丰富,创意构思更加新颖,不仅激发了广大青少年热爱科学、探索宇宙的兴趣爱好,还提升了他们对强大祖国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在潜移默化的科学互动中,立志航天事业的种子在广大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结果,他们长大后有的报考了大学航天专业,有的成为英雄航天队伍的一员。
太空授课,既是对未知科学的向上探索,也是对中国航天精神的正向传承,打下航天事业代代相传、鼎新图强的坚实基础。
美美与共
开放共赢展现博大胸怀
太空是人类共同的疆域,本应成为各国合作共赢的舞台。然而长期以来,美西方以所谓安全理由一直对我“小院高墙”、封锁打压。但中国人从来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欧盟拒绝我加入“伽利略”导航计划后,中国自主研发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美国拒绝我参加国际空间站项目后,中国建成了天宫空间站,并成为在轨运行的、能够长期载人的2个空间站之一。
经过几代航天人不懈的艰苦创业,中国的航天发展不断书写励志故事。面对偏见、封锁、打压,中国国际航天合作始终坚持和平利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积极开展国际交流,致力推动外空领域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开放共赢,共享机遇,展现了中国的博大胸怀。欧洲宇航员为赴中国太空舱训练苦练中文,希望未来能到中国空间站工作。中国与巴基斯坦签署选拔训练航天员合作协议,中国空间站将迎来首位外籍航天员。
未来可期
航天强国建设方兴未艾
“十五五”规划纲要首次将建设航天强国写入国家重点任务,预示中国航天事业将迎来更大的机遇和发展。中国航天将从大国重器变为拉动经济发展、促进工业进步、增进人类福祉的重要引擎。
近年来,一大批航天科研成果走进生活、走向世界。航天技术助力北京冬奥会、残奥会为世界奉献精彩和经典,北斗应用推动新疆棉田成功向智慧农业转型,观看火箭发射成为海南文旅的一张亮丽名片,风云气象卫星向133个国家和地区提供防灾减灾预警服务。为创造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中国的航天探索和航天科技成果将瞄准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青海军地检察院携手
筑牢青年学子国家安全意识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江正武 近日,一场别开生面的国家安全教育主题讲座在青海民族大学弘毅楼报告厅举行。解放军西宁军事检察院联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走进校园,为师生们开展国家安全法治宣讲。
讲座以“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共筑青春防护屏障”为主题,军地检察官结合当前国内外安全形势与典型案例,深入浅出解读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大学生群体特点,军地检察官剖析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和认识误区,提醒青年学子提高警惕,自觉抵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遇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和事及时拨打12339国家安全举报电话。
青海民族大学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活动是深化“检校合作”、推进法治校园建设的重要举措,有效提升了大学生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解与认同,强化了青年学子国家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
武警北京总队执勤第六支队
强化官兵法纪意识与使命担当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陈春越 今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期间,武警北京总队执勤第六支队聚焦部队主责主业,开展系列专题教育活动。
该支队采取集中授课、班排讨论等方式,组织官兵深入学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军队保密条例》等法律法规,系统解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以及新时代国家安全面临的形势任务,引导官兵深刻认识维护国家安全是军人的核心职责,不断强化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军人当先的使命意识。
为强化教育实效,该支队通过学习涉军失泄密典型案例、危害军事安全案例,以及警示教育片展播、隐患排查、复盘研讨等形式,深度剖析各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严重后果与惨痛教训,让官兵在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此次系列专题教育活动夯实了官兵国家安全思想根基,强化了官兵法纪意识与使命担当。大家纷纷表示,将严守纪律、保守军事秘密,时刻绷紧国家安全之弦,坚决当好国家安全的忠诚守护者。
广西百色军地联合
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活动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潘飞帆 唐明洋 连日来,武警广西总队百色支队联合解放军南宁军事检察院、百色市国安局开展国家安全专题教育活动,通过专题授课、互动座谈、普法实践等方式,为官兵们送上一堂国家安全必修课。
活动中,南宁军事检察院检察官和国安干警围绕政治、军事、网络安全等重点内容,结合典型案例解读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刑法等法律,揭示部队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在互动座谈环节,针对官兵提出的问题,军事检察官逐一解答并给出实操指引。活动现场,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海报展示等形式,对官兵们进行普法宣传。
“此次国家安全专题教育活动紧扣涉军安全问题和官兵现实需求,既传递了权威的法律知识,又分享了实用的防范技能,筑牢官兵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防线。”该支队少校农志才说,作为“依法治理深化年”活动的开篇,部队将持续深化国家安全教育,建立军地常态化联防联控机制,通过开展专题学习、隐患排查、防范演练等系列活动,推动国家安全意识融入日常、落到实处。
鄂州公安110织密城市平安网
声线连万家 青春护平安
□ 本报记者 刘欢
□ 本报通讯员 王厅
只闻其声,不见其人;有警必接,有危必救。
在湖北省鄂州市,有这样一支队伍,他们身处方寸接警台,耳听八方求助声,手调千警护民安。
他们就是鄂州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大队。
30年来,这支以青年为主要构成的队伍,全年24小时不间断坚守,日均接警430起,早已成为鄂州家喻户晓的公安符号和群众心中的“守护神”。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鄂州市公安局,聆听这支队伍守护平安、服务群众的故事。
“快剑”之姿铸实战硬功
“坐上工位,有时一起警情还未处置完毕,下一通电话便接踵而至,虽然不知道是什么类型警情,但我们知道那是群众的求助和期盼,全程都处于高度紧绷的状态。”
现年24岁的黄韵,是鄂州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大队接警员。她坦言,110接警工作没有缓冲期,他们以“快剑”自喻:唯有以最快速度收集信息、精准研判警情、高效下达指令,才能牢牢守住群众的生命线。
4月17日早上,鄂州城区江碧路一辆私家车内载有临产孕妇,需紧急送往市中心医院临空院区,可正值交通高峰时段,家属焦急万分。
接警员快速锁定求助车辆位置及行驶路线,同步指令交通管理支队指挥中心和执勤铁骑队员为孕妇车辆开辟出一条畅通的“生命通道”。原本需30分钟的路程被缩短至12分钟,孕妇被平安送至医院。
30年来,鄂州公安接警员在日复一日的接警、调度、处警中,练就“耳听八方、眼观六路、脑速飞转、口齿清晰”的过硬本领,在千锤百炼之下,实现突发警情平均响应时间不超30秒,警力调度指令传达准确率达100%。
针对非警务警情,接警员们精准向综治中心分流,或引导群众至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确保分流精准。
2025年以来,鄂州公安非警务警情分流率达91.68%,矛盾纠纷类警情化解率达99.56%。
针对刑事类警情,青年接警员凭借敏锐洞察和快速反应,成为一线民警的“千里眼”“顺风耳”。
据统计,鄂州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大队年均梳理有效警情线索超800条,精准调度警力布控超500次,近3个月来已配合抓捕各类违法犯罪人员超百名,助力全市盗窃现案破案率同比上升39%。
“暖桥”之芯连民心所向
110,从来都不只是一串数字,更是一座连接警民的“连心桥”。
鄂州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大队秉持“把报警群众当家人,把报警问题当家事”理念,用温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警察同志,有位顾客的救命心脏病药拿错了,这可怎么办啊?”4月15日晚上,某药店营业员声音颤抖着打来电话求助。
“别着急,我们马上处理!”接警员李越连忙柔声安慰道。
通过营业员叙述,李越得知药店在打包药品过程中,一位大爷拿错了他人的药袋,而大爷的救命心脏病药还在药店,营业员急得团团转。
李越一边安抚一边通过有限的线索查找大爷的身份信息和住址。仅15分钟,辖区民警联系上拿错药的大爷,并帮助大爷拿回药品。
苦口婆心半个多小时,劝回欲寻短见的老人;6次拨通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亲属电话,晓之以理,促使嫌疑人自首……
在鄂州110接警中心,这样的暖心故事还有很多。
“刚入职时很不适应,慢慢才懂得,每一条警情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24小时在线,是责任是使命。”李越的话语,道出了全体青年接警员的初心。
“虽然已实现报警电话与‘智能地图’关联,但我们还是习惯研究地图,当遇到说不清地理位置的报警人,通过引导报警人描述周边环境、地标建筑,更快、更准确地定位,努力使自己成为‘活地图’、处警民警的‘导航员’。”鄂州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大队大队长张慧说。
2025年以来,鄂州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大队共受理咨询求助类电话8万余通,做到100%跟踪回访,救助群众4万余人,找回走失老幼3000余人。
一次次暖心处置,化作鲜红的锦旗挂满了荣誉墙。
30年来,鄂州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大队先后获评全国公安机关110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湖北省巾帼文明岗、湖北省十佳110报警服务台、全省公安机关群众满意的单位等荣誉称号。
“育苗”之责守未来希望
“朵朵(化名),看阿姨给你带什么好东西了?”
4月12日,张慧带着精心准备的学习用品礼包来到朵朵家,这已是她第三次上门走访。
在前期走访时,张慧了解到朵朵父母离异、跟随年迈爷爷生活、性格内向且学习用品短缺的情况后,便主动与朵朵建立长期帮扶关系,为其建立专属成长档案,明确每季度上门走访的帮扶计划,用点滴温情为孩子撑起成长蓝天。
近年来,鄂州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大队以“育苗”为己任,深耕警校共建阵地,民辅警化身安全宣讲员,走进中小学、幼儿园,围绕防溺水、防电信诈骗等核心内容,制作漫画PPT、警示视频,以现场模拟、情景演绎的形式普及安全知识。
依托警营开放日,鄂州市公安局每年邀请不少于5所学校的师生走进情报指挥中心,了解接处警工作全过程,通过现场寓教于乐、学教结合的互动形式,将“正确认识110、正确使用110”的理念深植学生心中。
据统计,鄂州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2025年开展校园安全活动超30场,覆盖学生超万名。
图片新闻
五位科技领域代表与记者见面交流
弘扬科学家精神 聚力科技自立自强
本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朱宁宁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行“新征程上的奋斗者”系列中外记者见面会,5位科技领域代表结合长期科研实践,讲述攻关历程,阐释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并寄语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
见面会上,5位科技工作者讲述了各自的奋斗故事。清华大学车辆与运载学院副教授徐梁飞长期深耕一线教学和科研工作,聚焦氢能燃料电池领域技术攻关,以问题导向、学科交叉、格物致知、创新创业为指引,推动科研成果落地转化;内蒙古呼伦贝尔草原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站长辛晓平从事呼伦贝尔草原生态系统观测30年,以守护草原生态、服务牧区发展为己任,在探索自然奥秘中践行科技为民使命;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副主任周园春专注科学数据领域,构建了全球首个达到亿级规模的单细胞转录组的人工智能就绪数据集,赋能领域科技创新;中国中车集团首席科学家梁建英带领团队创造了一系列的中国速度,实现从“复兴号”到高速磁浮的自主创新,牢牢掌握核心技术,助力交通强国建设;嫦娥六号任务副总设计师王琼投身航天事业20载,怀揣民族梦想勇闯月球探测“无人区”,以创新探索拓展人类认知边界。
支撑科研工作者勇毅前行、持续攻关的,是家国情怀、使命担当与赤子热爱。面向未来,青年科技工作者是创新生力军。周园春鼓励大家做“架桥人”不做“孤勇者”,把共享融入习惯,甘于寂寞、久久为功;王琼希望青年把个人理想与国家需求深度融合,既要仰望星空也要脚踏实地,保持开放、跨界交流;徐梁飞寄语青年要“敢”字当头,敢于立大志、担重任,不随大流、不陷入“优秀的平庸”,敢于走别人没走过的路,以耐心坐“冷板凳”,做时间的朋友。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一季度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
工业经济总体呈现向新向好稳中有进态势
本报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李立娟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26年一季度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今年以来,工业经济总体呈现向新向好、稳中有进态势,切实发挥了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压舱石”作用。
综合来看,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工业经济较快增长。从行业看,重点行业带动作用明显,41个工业大类中有34个行业增加值实现同比增长,电子、电气机械器材、化工、石化、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行业对工业增长贡献率达51.4%。从地区看,重点地区“挑大梁”作用突出,10个工业大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约7.2%。
二是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9%,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近50%。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2.5%,增速较去年加快3.1个百分点。人工智能等技术变革推动消费电子等行业新技术、新产品加速落地,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高附加值的机器人减速器、存储芯片等产品产量实现超过40%的高速增长。
三是向好动能不断累积。前两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15.2%,增速较去年加快14.6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生产、效益均高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制造业投资企稳回升,一季度同比增长4.1%,增速较去年加快3.5个百分点。新兴领域投资增势良好,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等行业投资实现两位数增长。3月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同比上涨0.5%,结束连续41个月下跌态势;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比上月上升1.4个百分点,进入景气区间。
教育部开展2026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
落实学前教育法聚焦数字时代儿童保护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教育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就开展2026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进行部署,第十五个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将于5月20日至6月20日举行,主题为“共同守护数字时代的童年”。
今年宣传月的宣传重点为,深入落实学前教育法,聚焦数字时代儿童保护,呼吁全社会充分理解和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深刻认识其过早过多接触数字产品的潜在风险,高度重视幼儿真实生活与游戏的重要价值,创设亲近自然、亲身体验、有温度的成长环境,促进幼儿主动探究学习,防止以数字产品代替亲情陪伴、师幼互动、同伴交往等,让幼儿在数字时代度过健康而有意义的童年。
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前教育宣传月工作与落实学前教育法、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工作相结合,认真部署安排好各项活动,严防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宣传月名义搭车开展商业性宣传、推销产品。
应急管理部召开会议部署当前安全防范重点工作
严密防范确保安全形势稳定
本报讯 记者蒋起东 近日,应急管理部召开党委会议、部务会议,听取近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汇报,审议《2026年汛期重点流域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力量准备预案》等,部署当前安全防范重点工作。
会议强调,要深入分析研判“五一”假期前后安全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严密防范,确保安全形势稳定。要针对一季度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隐患,“一省一单”督促整改,落实跟踪督办机制,对典型问题集中曝光。要强化高层建筑、餐饮酒店、商业聚集区、多业态混合经营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推动强化体育赛事现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外保温材料、油烟管道安全等专项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安全培训和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检维修、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密会商研判,及时向重点地区预警提醒,督促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准备。扎实开展重点部位度汛隐患排查,抓好强对流天气防范,及时提醒公众避险。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和雷击火、边境火监测预警,出现火情打早打小打了。
会议强调,要扎实做好汛期重点流域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力量预置工作,指导队伍抓紧开展水域救援、工程抢险、地震地质灾害救援等练兵备战,深化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协同联动,确保力量调动快速、处置有力,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
执法有温度 服务有质感
资阳法治政府建设护航成渝中部崛起新实践
□ 本报记者 马利民
漫步资阳街头,文明有序的城市风貌与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交相辉映,法治的光芒照亮城市发展每个角落。近年来,四川省资阳市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市的核心任务,通过制度创新、执法变革、服务优化、社会共治四轮驱动,推动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度融合,打造出独具特色的“资阳样板”,为成渝地区中部崛起示范区建设注入强劲法治动能,让群众在法治建设中收获满满幸福感。
制度筑基:从“管理思维”到“服务模式”的深度转型
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是根基。资阳市率先从制度层面破题,聚焦生态保护、历史文化等重点领域,创新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精准回应社会关切,先后制定颁布11部地方性法规和6部政府规章,其中《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成为全省唯一纳入省级立法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开创了单一饮用水水源地立法保护的先河。
老鹰水库是资阳中心城区40万群众的“大水缸”“生命库”,作为主城区唯一的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然而曾几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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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垂钓现象在此愈演愈烈,垂钓者与巡逻队“打游击”、破坏防护围栏、遗留垃圾污染环境,甚至出现辱骂殴打巡逻人员等情况,水源保护面临严峻挑战。为守护好群众的饮水安全,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21年5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实施以来,资阳市政府以水质持续改善为目标,统筹推进系统谋划、问题整治、联动保护、日常监管和宣传引导等工作,水源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现在水库周边环境越来越好了,喝上干净放心的水,我们心里踏实多了!”雁江区祥符镇10社村民何德华谈及变化满脸欣慰,主动参与水源保护已成为当地群众的自觉行动。
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资阳市同样筑牢制度防线。修订《资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资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建立起涵盖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实施后评估等全环节的制度体系。尤为亮眼的是,资阳创新制定五类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标准,让决策过程既科学规范又公开透明,真正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防范决策风险,保障行政行为合法合规。
执法变革:刚柔并济彰显法治力度与温度
如果说制度建设是法治政府的“骨架”,那么规范公正的执法就是流动的“血脉”。资阳市在行政执法领域持续革新,既坚守法律底线彰显执法力度,又创新方式方法传递法治温度,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资阳某楼盘开发企业违规销售案的查办,成为全国行政执法的典范。该企业违法行为隐蔽,且消极配合调查,加之拥有专业法律服务团队,证据链闭环成为案件查办的关键。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迎难而上,通过大量走访摸排、查阅合同、调取档案等方式固定书面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的闭合证据链条,最终顺利完成案件查办并作出处罚决定。该案作为全国住建系统唯一案例,成功入选司法部《全国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为全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资阳样板”。
这起典型案例的成功办理,是资阳执法革新的生动缩影。近年来,资阳市在行政执法领域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挂牌设立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健全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综合查一次”联合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在市场监管领域创新实施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这些举措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充分考虑企业和群众实际情况,让大家真切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惠民提质:智慧政务让民生服务更有质感
“以前办营业执照要跑窗口、填表格,来回折腾好几天,现在有工作人员上门指导,2个小时就能领证,太方便了!”资阳市洞子口张凉粉餐饮有限公司经理袁国林对政务服务赞不绝口。正是看中资阳优质的营商环境,公司决定从成都拓展到资阳,而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更坚定了他的投资信心。
这背后,是资阳市聚焦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民生三大核心领域,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体系升级的不懈努力。资阳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一网通办”“跨域通办”“三不出”等集成服务改革,加速构建高效、便捷、规范的政务服务新生态。数据显示,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稳定在97.75%以上,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办事效率和群众体验显著提升。
为精准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题,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走进园区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现场集中为商家办理证照。在服务现场,工作人员全程指导餐饮类商家线上审核资料、提交申请,帮助完成线上申领全流程,实现快速领证,以实际行动优化营商环境。
此外,资阳市大力推进智慧政务建设,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面纳入市民服务中心,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持续优化“城市大脑”应用场景,推动“智”理平台一体化建设;以“5+8+N”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综合体建设为牵引,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让群众办事省心、舒心、更安心。
共治共享:多元协同奏响社会治理和谐乐章
“噪声问题解决了,商贩摊位也要规范摆放!”“社区活动室得好好利用起来,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在雁江区资溪街道铜车马社区的“盖碗茶”活动现场,干部与居民围坐一堂,茶香氤氲中畅所欲言。干部认真记录每一条意见建议,能现场解答的立即回应,复杂问题纳入台账限时办理。这种将办公室搬到街头巷尾的“资溪盖碗茶”工作法,已成为资阳倾听民意、化解矛盾的品牌平台。
在资阳,这样的多元解纷场景无处不在。成安渝高速公路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圆满解决,创下化解全省最大一笔不良贷款的纪录;创新“判例+司法建议书+政府纪要”模式,成功破解涉诉楼盘办证难题;构建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调解成功率高达99.07%……这些成绩的取得,源于资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当前,资阳市正加快构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的现代化城乡基层治理体系。21个全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如璀璨明珠,遍布资阳大地,基层治理效能持续提升。通过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引导群众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让社会更和谐、群众更安宁。
下一步,资阳市将持续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实践,进一步擦亮“资阳样板”,以更实举措、更优服务、更强保障,为加快建设成都都市圈现代化产业新城和成渝地区中部崛起示范区贡献法治力量,用法治护航改革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资阳新篇章。
大竹“香椿法庭”赋能乡村产业振兴
本报讯 记者马利民 通讯员蒋星月 蒋小平 四川省大竹县是“中国香椿第一县”,其香椿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25年以来,大竹县人民法院石河法庭立足产业核心区石河镇发展实际,高标准建设“香椿法庭”,以法治力量精准服务特色产业,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石河法庭紧扣香椿种植、采摘、收购、加工、销售全产业链,组建“法官+行业领头人”团队,为重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及种植大户提供“一对一”法律风险排查服务,编制《香椿产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南》,从源头筑牢产业法治防线。
针对香椿上市时间集中、交易活跃的特点,法庭在交易市场设立巡回审判点与法治服务驿站,构建“法庭+巡回点+驿站”三级服务网络,开辟涉香椿纠纷绿色通道。截至目前,该庭共受理涉香椿产业案件48件,调撤41件,调撤率85.4%,平均结案时间22天,司法服务质效与产业适配度持续提升。
尚志法院精准司法服务护航春耕
本报讯 记者张冲 通讯员张源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处置,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立足农业大市、产粮基地核心定位,以精准化、专业化、高效化司法服务护航春耕生产。今年以来,尚志法院先行调解成功案件479件,促推26件涉农纠纷在诉前自动履行、自行和解。据了解,尚志法院精准聚焦土地流转、农资购销、农业劳务、涉农合同等高频涉农矛盾,专项组建“法官+农业技术专家+乡贤+村干部”涉农纠纷专业调解团队,将法律专业指引、农业行业标准、乡土人情事理、乡村公序良俗深度融合,构建起本土化纠纷化解模式。
沈阳造化监狱开展初级救护员培训
本报讯 记者韩宇 近日,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组织民警开展初级救护员专项培训。本次培训邀请沈阳市苏家屯区红十字会专业救护师资,采用“理论教学+实操演练”相结合的模式,系统讲授心肺复苏(CPR)、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规范使用、创伤止血包扎、气道异物梗阻急救等救护技能。授课讲师对各项操作流程进行分步拆解,逐一明确操作要点与注意事项,帮助民警全面掌握规范、科学的施救方法,切实夯实理论基础。实操环节中,参训民警在讲师指导下逐一上手练习。针对操作中出现的动作不规范、节奏不准确等问题,讲师耐心纠正,并围绕民警提出的疑问现场答疑。大家全程投入、反复练习,认真揣摩动作细节,力求每一个环节标准到位,实操熟练度和准确性得到显著提升。
黑龙江讷河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5年以来,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聚焦企业司法需求,坚持多维发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建立涉企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清理长期未结涉企案件31件,切实减轻企业诉累。二是在6家银行及保险机构设立“法院+金融”调解服务站,推行“法官驻站指导+金融专员协同”模式,靠前化解金融纠纷、防范金融风险。三是在某食品企业重整案中,探索“预重整识别+出售式重整”模式,精准评估重整价值,引入投资人盘活优质产能,仅41天获批重整计划,助力企业脱困重生。
许冬梅
周口供电保障春耕用电安全可靠
近日,国网周口供电公司焦裕禄共产党员服务队深入田间地头,以优质高效的电力服务,保障春耕用电安全可靠。服务队队员对农用机井、灌溉线路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整治线路老化、接线不规范等问题,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一处”;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互动问答等方式,向农户普及安全用电知识与设备维护要点,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开辟春耕用电“绿色通道”,优化办电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并组建24小时应急抢修队伍,确保电力供应“零故障、零中断”。
顾兴宇 张鹏举
以法治革除不良政绩观的制度逻辑与实践路径
□ 江必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政绩观是领导干部履职用权、干事创业的“总开关”,直接决定发展方向、治理效能与民心向背。不良政绩观重“显绩”轻“潜绩”、重速度轻质量、重短期轻长远、重局部轻全局,不仅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侵蚀法治建设根基,更加严重贻误事业长远发展。必须把政绩观重塑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思维校准价值取向、以法治方式纠正行为偏差、以法治机制压实责任链条,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符合新时代要求、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正确政绩观,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与法治保障。
不良政绩观的法治危害
不良政绩观表现为人治思维凌驾法治原则、功利追求替代制度理性、短期冲动消解长期价值,其危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对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构成系统性冲击。
一是破坏法治统一与权威。部分地区和干部以“发展优先”“大局需要”为借口,突破法律底线搞“政策变通”“选择性执行”;为追求GDP增速、项目落地,无视生态环保、土地管理、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等法律刚性约束,违规审批、违法征拆、破坏营商环境,导致法律权威被弱化、制度刚性被软化,损害国家法治统一与尊严。
二是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初心。法治的根本价值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不良政绩观把“政绩”等同于数字指标、“形象工程”,忽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漠视群众合法权益。例如,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救济,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领域漠视程序正义,引发矛盾纠纷,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侵蚀法治的人民根基。
三是扭曲权力运行与责任逻辑。权力必须受法律约束、受监督制约。不良政绩观下,权力运行偏离法治轨道,决策不讲程序、执行不讲规范、监督流于形式。例如,重大事项不依法论证、不集体决策、不公开透明;重权力轻责任、重审批轻监管,履职尽责缺位错位;违约毁约、失信于民,破坏政务诚信与法治政府公信力。
四是阻碍高质量发展与长治久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不良政绩观追求短期速效、粗放增长,忽视制度建设、风险防控与可持续发展。有些地方为短期政绩透支资源、破坏生态,留下长期治理难题;忽视法治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歧视民营企业、侵害企业产权;重维稳轻法治,以非法方式化解矛盾,导致问题积累、风险外溢,违背高质量发展与长期治理的内在要求。
法治矫正政绩观的核心逻辑
以法治革除不良政绩观之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法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普遍性,能够为政绩观重塑提供明确标尺、刚性边界、责任链条与长效保障,实现从“思想引导”到“制度约束”、从“软要求”到“硬约束”的根本转变。
一、以法治确立政绩评价的根本标尺
正确政绩观的核心是“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一价值取向必须转化为法律规范与制度标准。法治明确权力边界、职责清单、行为准则,把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是否维护人民权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实现公平正义、是否推动长远发展作为衡量政绩的核心尺度,从根本上扭转“唯GDP、唯速度、唯形象”的错误导向。法律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依法履职、依法办事就是践行正确政绩观,违法用权、违规决策就是政绩观扭曲,必须以法治标准统一评价、规范导向。
二、以法治划定权力运行的刚性边界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不良政绩观的根源在于权力不受约束、任性用权。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通过宪法法律、党内法规、行政程序等制度体系,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决策、执行、监督全链条纳入法治轨道。重大行政决策、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民生保障等事项,必须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杜绝权力越位、缺位、错位,从源头上遏制急功近利、蛮干乱为的政绩冲动。
三、以法治压实履职尽责的终身责任
不良政绩观得以蔓延,重要原因是责任虚化、追究弱化。法治构建权责统一、过错追责、终身问责的制度体系,把政绩与责任紧密挂钩,把行为与后果直接关联。对决策严重失误、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违法行政、侵害群众权益、破坏生态环境的,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劳民伤财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实行终身追责,不因岗位调整、职务变动、换届离任而豁免,以刚性责任倒逼正确政绩观落地生根。
四、以法治强化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独特优势,能够防止政绩冲动的短期性、波动性。以法治稳定政策预期、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推动领导干部多做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实事,少做急功近利、劳民伤财、破坏法治的虚功,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以法治革除不良政绩观的实践路径
以法治革除不良政绩观,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思想引领与制度约束并重、立法完善与严格执法协同、决策规范与监督问责同步、能力提升与文化培育结合,构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法治治理体系。
一、强化思想铸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政绩观重塑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必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摒弃人治思维、特权思想、功利心态。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核心内容,引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让依法办事成为政绩追求的行为自觉。
二、完善制度供给:以良法善治确立政绩导向的刚性规范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必须加快完善政绩评价、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政务诚信等领域制度规范,把正确政绩观转化为可操作、可执行、可监督的法律制度。
三、严格规范执法:以依法行政守住政绩行为的法治底线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创造政绩的主要主体,依法行政是矫正政绩观的关键环节。必须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严格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执法,以法律刚性守住发展底线、民生底线、安全底线,杜绝为短期政绩突破法律红线。
四、健全监督问责:以刚性执纪执法斩断不良政绩冲动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没有问责的制度必然流于形式。必须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同的监督体系,以严密监督管住权力、纠治偏差。首先,强化法治督察与述法考评。其次,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法治原则、搞不良政绩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追责,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形成强大震慑。再次,强化司法监督与权利救济,发挥行政审判监督作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树立法治导向、矫正政绩偏差。最后,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不良政绩观在阳光下无处藏身。
五、提升能力素养:以法治能力支撑正确政绩实践
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直接决定法治实施效果与政绩成色。必须把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推动干部自觉以法治方式干事创业。提升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保障思维、权责统一思维,牢记权力就是责任、履职必须担当、用权必受监督。
六、培育法治文化:以法治生态涵养正确政绩土壤
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正确政绩观提供文化支撑。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突出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引领,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风尚,让不良政绩观失去生存土壤,让正确政绩观成为普遍追求与行动自觉。
新时代新征程,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严峻复杂的风险挑战,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法治贯穿政绩评价、权力运行、履职尽责、监督问责全过程,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树立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境界,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法治政绩、民生政绩、长远政绩。
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的内涵、现状及其完善
□ 霍政欣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威胁上升,国际秩序遇到严峻挑战。面对日趋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我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快构建和完善反制法治体系,取得历史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在部署反制工作时,对相关表述进行了微调,“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被调整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从“反干涉”到“反干预”,措辞调整的背后体现了我国反制法治体系建设在内涵和重点任务等方面发生哪些变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如何进行制度构建和完善才能全面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对于反制工作的最新部署?这些问题亟须进行体系化研究和学理化阐释。
核心概念辨析
一、干涉与干预
在国际法上,“干涉”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组织通过强迫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以强迫或者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干预”没有形成准确的定义,从国际实践来看,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组织对另一国家事务介入的行为,既有可能通过强迫的方式,也有可能通过非强迫的方式。因此,干涉与干预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并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首先,干涉的构成条件比干预更加严格。要构成干涉,相关行为必须是强力的或者是胁迫的,在实际上剥夺了被干涉的国家对有关事项的控制权。其次,干涉在国际法上有明确的定性,干预的国际法定性则较为模糊。不干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干预是否违反国际法要视具体情况加以判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干预也存在违反国际法的可能性:一是干预违反了具体的国际条约义务;二是干预的行为构成一国非法行使域外管辖权。
二、制裁
从国际法层面的实施主体划分,制裁可以分为“多边制裁”和“单边制裁”。在当代国际法机制下,得到国际条约机制明确授权的多边制裁具有合法性。单边制裁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不过,无论单边制裁采取了何种具体措施,如违反了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均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
三、“长臂管辖”
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将某些国家漠视他国法律和国际法规则,在缺少合理联系的情况下,对位于域外的人、物及行为进行管辖并实施制裁的行为形象地称为“长臂管辖”。
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的发展脉络
一、国家关于反制工作表述的梳理
反制作为涉外法治工作任务第一次被明确提出,是在2021年3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该报告强调,“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此处的“长臂管辖”加上了引号,旨在更加清晰地向外界表明,我国反制的“长臂管辖”是指外国以不合理及不合法的方式无节制地扩张域外管辖权的行为。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两个维度对涉外法治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其中,“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被置于“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工作部署中。
2026年3月,“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海外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由此,反制的表述从“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正式调整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
伴随这一过程,我国反制法治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构建到完善的历史性发展进程。
二、反制法治体系的建设现状
从立法层面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新法或修法,不断健全我国涉外法律体系中的反制制度。2023年6月颁布的对外关系法,对我国依法采取必要反制和限制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还有10多部涉外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反制条款。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专门性反制法律。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外国制裁法。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国务院于2025年3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商务部则分别于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颁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不过,对于外国不当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干预措施,上述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缺少针对性反制和阻断措施。因此,国务院于2026年4月公布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聚焦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进一步丰富了反制法律“工具箱”,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反制工作最新部署的重要举措。
由此,一个以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和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为基石、《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为支柱以及分散在各涉外法律法规中的反制措施条款为侧翼的反制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
从执法层面看,我国已形成由外交部和商务部主导的反制执法格局;从司法层面看,我国法院已经陆续审理了一些涉及反制法律法规的案件。尽管反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面对当前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和日益复杂的涉外法律斗争,我国现行反制法治体系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体系短板,须按照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系统工程中加快完善。
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反制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系统完备的反制法律法规体系,关键在于制定好立法规划。我国立法机关应分轻重缓急,对未来反制立法作出科学谋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立法机关应通过立改废释并举,不断完善、优化涉外法律法规的反制措施条款,提高反制“工具箱”质效。
对涉及海外利益保护、海关管理、进出口管制、跨境数据流动、反跨境腐败等重点领域的涉外法律法规,须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考虑设置专门的反制章节或者条款,做好配套衔接。鉴于涉外事务复杂多变、需因事施策,涉外法律中的反制条款宜作原则性规定,赋予主管部门相应裁量空间,以增强制度弹性与适用灵活性。
二、构建国家利益诉讼检察制度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有责任、有义务在反制法治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可在检察公益诉讼积累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国家利益诉讼检察制度。在此制度下,人民检察院可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涉外监督管理职责;还可以国家利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诉讼,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三、提高反制执法司法水平
在执法方面,我国反制法治体系下的各项制裁措施尚欠缺体系贯通的执法协调机制,提高执法反制效能因而构成未来完善反制机制的重中之重。同时,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推进“以案释法”,通过执法实践提高反制法律法规的透明性、稳定性,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鉴于反制案件往往会产生国际影响,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尺度统一、宽严有度的司法裁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行使司法解释权,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和司法政策指导工作,一方面明确确定反制法律在实践中的实际效力,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及个人的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通过指导各级法院妥当行使司法权限,合理厘定反制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尺度,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实现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司法支撑。
推进法治公安建设 构建中国警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暨二〇二六年学术年会综述
□ 本报记者 陈红卫
□ 本报见习记者 柳源远
4月17日至19日,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大会暨2026年学术年会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承办。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洪祥,公安部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选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党委书记、校长王轶为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
本次会议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公安建设、中国警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警察行政法基本理论、公共安全治理创新、青年法治人才培养等议题,进行高站位、深层次、前瞻性的思想交锋与智慧碰撞。公安部相关业务局负责同志和来自全国的警察法学专家、政法实务部门骨干、高校及科研机构学者等二百余人齐聚一堂,深入开展交流研讨。
坚持政治引领,以理论自觉服务公安工作现代化全局
王洪祥在致辞中指出,警察法学研究会作为支撑法治公安建设、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的国家级高端智库,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新时代公安工作中心任务,团结带领广大警察法学法律工作者,为法治公安建设和警察法学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在警察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中始终做到“两个维护”。要紧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大局,强化法治公安建设研究,加强前沿法治保障研究,推动成果高效转化,助力统筹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立足新时代法治公安建设实践需求,加快构建中国警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警察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提升我国警察法学理论研究的国际影响力。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提升研究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回应实践之问,系统化推进更高水平法治公安建设
更高水平法治公安建设需回应数字化转型与执法规范化新要求。如何通过制度完善、技术赋能与监督体系优化实现治理效能的系统性跃升,成为本届年会嘉宾研讨的核心关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系统阐述了警察行政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系,包括法律保留、公共目的、利益均衡、平等、比例等原则,并强调了责任原则的重要性。他指出,构建合法规范的警察行政权运行机制,必须贯彻落实这些基本原则,持续推进执法裁量权的规范化与机制化建设,实现严格执法与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分析了数字技术应用在赋能执法的同时,可能对现有权利格局和行政法原理带来的挑战。他认为,数字法治公安建设需从运行基础与实际运用两方面推进,特别要关注算法可控性、组织扁平化、技术正当程序等前沿命题,确保技术进步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之上。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法学院院长刘红岩从人才培养的视角切入,指出当前公安法治人才培养面临公安业务与法学教育体系相互隔离的结构性矛盾,亟须打破学科壁垒,构建以公安法治运行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公安法治学”学科。
厚植理论根基,加快构建中国警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构建中国警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回应时代之问、解决实战之需的学术使命。与会专家就此展开深入研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华从警察法学思维培养的视角切入,指出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面临课程设置碎片化等问题,亟须构建全国统一的警察法学核心课程体系,推动以宪法思维为统领、以保障人权和规范警察权为内核的法治教育贯穿预备警官培养全过程。
山东警察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毕可志指出,在国家战略与法治实践双重驱动下,中国警察法学需破解理论自主性不足与实践解释力薄弱难题,其根本出路在于构建扎根中国法治土壤的自主知识体系。他从核心要素、基本原则与研究范式转换三个维度,系统阐释了体系构建的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
广西警察学院教授张军指出,深化警察法学研究与创新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聚焦三大方向实现突破。以理论自主性建设为基础,加快构建中国警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以实践导向为关键,推动研究直面人工智能、数字警务等前沿问题;以方法融合为路径,突破单一学科局限,综合运用法律、社会、政治等多维评估手段提升研究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中国法学会警察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相关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本次会议主题鲜明、研讨深入、成果丰硕,在推进法治公安建设、构建中国警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上凝聚了高度共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警察法学研究会将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强理论自觉、更实研究作风,聚焦公安工作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命题,不断推出具有理论深度、实践效度与时代高度的研究成果,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贡献警察法学的智慧与力量。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协同机制与治理效能
□ 汪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通过。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从“有法可依”迈向“有典可循”的历史性跨越。生态环境法典按照多元主体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关系等的不同,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生态环境治理协同机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实现了治理资源的有效整合,对提高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公权力机关协同职能和工作机制,共同提升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生态环境治理具有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性特征,单一机关履职难以覆盖全链条治理需求。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面临多头监管、协同不足的困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配合机制,导致监管出现盲区、执法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频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迫切需要从法治层面构建系统化、协同化的治理机制。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正是对这一时代需求的积极回应,它不仅整合了分散的环境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通过构建统一协调的治理体系、强化多元主体协同、完善法律制度和信息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分散化、碎片化向系统化、法治化、协同化转变。
第一,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将党的领导、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与法律规范有机衔接。与此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等制度予以保障,使党的政策主张直接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第二,在总则编设专章专节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五统一”和自然资源部门“两统一”的基本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和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责的职责。
生态环境法典还确立了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要求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生态环境法典构建的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为生态环境行政建立统一的环境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强化跨区域联防联控和推动生态环境监管从“碎片化治理”向“系统化治理”的转型奠定了法律基础。
建立公众参与协同机制、明确企业主责义务,提升多主体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构建统一协调的治理体系、强化多元主体协同、完善法律制度和信息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分散化、碎片化向系统化、法治化、协同化转变。
第一,增强生态环境治理的民主性、透明度和社会基础,通过公众参与协同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生态环境法典开宗明义在立法目的条文明确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将“公众参与”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赋予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环境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救济权。此举能够防止决策偏向特定利益集团,确保生态环境行政公开透明,弥补监管不足,提升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和可接受度。
公众作为生态环境权益的直接享受者和受影响者,可以通过日常监督发现潜在生态环境风险,填补政府监管的信息不对称和盲区,形成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的互补,增强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和纠正能力。此举能够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的多元治理格局。通过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监督举报和诉讼等方式,公众不仅能够监督政府和企业,还能推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积极履行垃圾分类、低碳消费等环保义务,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明确企业治理生态环境的法律义务。生态环境法典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这些规定既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法定义务,也包括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依照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环境管理与应急处置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环境责任制和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从被动守法向主动治理转变,提升企业环境治理的自觉性和专业化水平。
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补偿、市场化交易等方式,激励地方和企业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促进利益协调,提升治理动力。此外,还要求推动企业环境自治和开展全过程自我管理(如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支持企业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进行污染治理,推动环境治理专业化、产业化,发挥行业协会的环境治理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与企业自治、第三方治理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格局。
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独立编章,以倡导性鼓励性规范推动企业绿色转型,促进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协同增效,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这一创新显著提升了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效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完善责任追究体系,强化法律责任和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强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追责,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和司法保护,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保障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一,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之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衔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将四类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协同追责机制职责化、制度化;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了不同主体在受理举报、监督检查或者在查处案件等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案件属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
多主体协同机制不仅关注违法行为的事后追究,更强调生态环境风险的主动预防和治理。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建立环评失职责任追究和行政层级监督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事后救济向主动治理转变。
第二,建立生态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确立了“磋商前置、诉讼后置、检察监督”的程序结构,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建立行政司法衔接机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构建了生态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生态环境案件的衔接办理机制。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构建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衔接的综合责任体系,而且在案件移送标准、厘清环境违法与环境犯罪的界限、建立执法司法协同机制、完善法律责任追究监督机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以及规范证据转化和程序衔接等方面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构建了科学规范的生态环境案件衔接办理机制,促进了执法与司法的有机结合,提升了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效能和法治保障水平。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系统构建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的提升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未来,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和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将在美丽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中华法系智慧叠加的律典体系
□ 何勤华 张顺
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上,中华法系以其延续千年而不绝、体例严整而自成体系的律典传统,构成了一种独特而成熟的法律文明形态。从战国《法经》发端,经秦汉发展、魏晋转化、北朝重构、隋唐集成、宋明清续力,形成一种以礼法交融、伦理秩序嵌入与道德规范制度化相结合的法律传统。中华本土律典体系之本质并非一朝一代之孤立创造或单一法典的堆叠,而是在历代制度经验、不同民族法制智慧持续叠加的过程中实现的一种跨文化与跨民族法律传统不断整合与重构的历史结晶。
以《法经》为滥觞:罪名体系的确立
中华成文法典之源,始于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编《法经》。《晋书·刑法志》载:“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法经》的六篇体例:《盗》《贼》《网》《捕》《杂》《具》确立了以罪名分类为纲的编纂方式。其逻辑结构清晰:先规范侵犯财产与人身之重罪,再设追捕与程序规则,继以杂犯与总则性规定收束全局。这一体例意义重大。其一,它将原本分散于各国的刑名规范加以系统化;其二,它通过“具法”确立加减原则,奠定了类似今日刑法总则的框架。此种“分则—总则”的雏形,成为后世律典编纂的基本模式。《法经》虽已失传,但其精神经商鞅传入秦国。
秦汉律令:从法家治术到礼法融合的转向
秦律是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所订。商鞅曾任职于魏国,秦统一六国后,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将篇目中的“法”统一改为“律”,形成《盗律》《贼律》《网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再根据秦朝的实际情况对律文内容作出适当的因革损益。秦律在形式上承袭《法经》,但内容上强化了法家重刑主义与国家控制逻辑。
秦亡汉兴,汉高祖以“约法三章”宣示废除苛法,随后萧何“捃摭秦法”,作《九章律》。汉律并未推翻秦制,而是在其基础上加以调适。《九章律》在原有六篇基础上增加《兴律》《户律》《厩律》,使法典由单纯刑事规范扩展至经济、行政领域,初步形成综合性律典。此时,律典开始兼具刑事与行政管理功能,法律结构更为立体,更为关键的是思想转型。汉武帝以后,“春秋决狱”确立,经义成为断案依据,儒家伦理逐步渗入律典运行之中。法律不再仅是刑名之术,而成为礼义秩序的制度化表达。自此,“礼法结合”成为中华法制发展的核心路径。
汉朝的律典体系十分庞杂,除《九章律》外,还有叔孙通制定了《傍章》十八篇,其为汉朝与礼仪相关的法律制度;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此规范为宫廷守卫相关事项的法律;赵禹制定《朝律》六篇,为规范朝会礼仪与制度的专门规定。《九章律》与《傍章》《越宫律》《朝律》一起,合称为汉律六十篇。
魏晋转化:律典体例的重构与少数民族的制度创新
《晋律》又称《泰始律》,是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制定而成,作为首部简约而不失秩序的成文法典,可被称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晋律》共二十篇,620条,不仅结构清晰、条文数量上也大幅压缩;刑罚结构由汉律的碎片化、分散化向五刑系统过渡;将律与令严格区分,使法律主体更为明晰。《晋律》的法理基础是儒家礼法原则的法律化,张斐、杜预两大律家对《晋律》的注释学成果表明,《晋律》章句不仅是制度性规范,更是以礼为核心的法律理由表达方式,并为后世律典注释体例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发展提供了模板。晋后的刘宋、萧齐,一直承用张斐的20卷“律解”和杜预的21卷“律本”,即“张杜律”。前后施用237年,六朝诸律中,行世之久,皆未超过《晋律》。
北魏入主中原后,在民族融合背景下广采汉制。《北魏律》二十篇,基本承袭《晋律》体例,但在实践中强化明法严刑。其法制既保存鲜卑传统,又吸收中原礼法。尤为重要者,是《北齐律》的十二篇体例创新,将繁复篇目整合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十二篇,篇章简约而结构分明。此种十二篇体例,较此前汉晋二十篇律典更为简约与逻辑明确,成为律典结构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直接影响隋唐律典编纂格局。同时,“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对罪名分类结构的重新整合;对八议制度、等级义务原则的深化,是少数民族政权对中华法制结构的重要贡献。
隋唐集成:律令格式体系的成熟、法律原理与注释学的顶峰
隋文帝制定《开皇律》,广采北齐与北周之制,确立十二篇体例与五刑制度。唐初以《开皇律》为蓝本,删繁去重,形成《永徽律》,并通过《唐律疏议》加以系统注释。唐律泛指唐朝时期颁布的律典,比较著名的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但今日所见之唐律,是以《唐律疏议》的形式流传下来的,《唐律疏议》是官方的注释书。此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十二篇502条。隋唐律典的成熟,标志着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整体制度体系的形成。
《唐律》中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宗法人伦原则、等级特权原则、恤刑原则、同害刑原则以及教育刑与威吓刑并存原则。《唐律》中体系清晰的罪名分类、对制度性事项(户、职等)与程序性事项(捕亡、断狱)的区分、对“律—令—格—式”法律渊源的严格层级排序,既是继续隋律的创新,也是对魏晋至北朝法典精华的继承。《唐律》影响甚广,日本自奈良时代至平安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上与精神上,皆根据《唐律》制定。高丽王建一代之律,盖模仿《唐律》而稍加删削者也。越南黎朝建国(1428年)于朝鲜李朝(1392年)之后,但黎朝所编纂之法典虽曾折中于唐、宋、元、明诸律,而要以《唐律》为唯一之楷模焉。
宋明清续力:中国古代法典化成果的集大成
唐以后,虽然中国古代法和法学的巅峰已过,但宋、明、清三代在法典化事业上继续努力,使中国古代的律典体系更加完善。在宋代,在法典的体例上,除了律、令、格、式之外,又增加了“刑统”“编敕和编例”“条法事类”等,从而在表达宋代社会经济发达、民众生活丰富方面更趋完美。至明代,其立法在吸收《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又根据唐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法典体系进行了重大变革,即《大明律》按照国家政权结构划分法典的体例,推出了吏、户、礼、兵、刑、工之六大部分的新体系。虽然,该体系(尤其是“大诰”和“问刑条例”)比《唐律》要严苛,但在法典体系上有所创新。至清代,《大清律例》将“律”和“例”彻底融为一体,“律”管基本,“例”管变化,在使法典形式适应社会发展方面达到了一个更加完善的境界。
中华本土律典体系的上述演化历程表明,法制文明的成熟,并非一时创设,而是历史经验的累积与理性反思的成果。今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然以现代宪法原则与法治理念为基础,但中华法系所体现的制度理性、文化整合与规范意识,仍具有重要的历史启示意义。中华法系之所以独树一帜,不在于其古老,而在于其持续演化的能力。在漫长历史中,不同民族、不同思想传统不断叠加、调整、修正,终成唐律之巍峨高峰。这种“智慧叠加”的律典体系,正是中华法律文明绵延不绝的深层动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著作权法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性质探究
□ 鲁帅 (湖北民族大学讲师)
著作权制度的构建,始终以自然人的智力创作行为为逻辑起点。当前,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快速发展,生成内容覆盖文字、美术、视听等多个领域,应用场景持续扩张,现有著作权规则的适用出现诸多模糊地带,同类纠纷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日渐凸显。梳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定位的核心争议,厘清法律适用的难点,既能够为平衡多方主体利益关系提供理论参考,也能为著作权制度与时俱进、适配技术发展提供可行路径。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法律性质的争议解析
一、AI生成成果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作品认定,始终围绕智力成果的独创性表达展开。从独创性的主观要件角度来看,现有规则要求作品需体现自然人的创作意图与个性选择,AI生成内容的核心产出环节由算法自动运行完成,全程没有自然人直接的思想表达注入,难以契合主观层面的判定标准。从独创性的客观要件角度来看,AI生成内容往往是对训练素材的整合重组,部分成果的外在表现与现有作品的重合度较高,尚未达到独立创作的客观判定要求。
二、AI能否成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
著作权法层面的作者资格认定,始终以独立的意志表达能力与责任承担能力作为核心前提。从现有民事主体规则的设定来看,只有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AI本质是算法程序的集合体,不具备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无法承担著作权相关法律责任。对比不同国家的立法尝试,部分地区曾提出将AI拟制为法律主体的构想,最终都因权利行使路径不清晰、侵权责任无法落地等原因被搁置,没有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正式规则。
三、AI生成成果的权利归属认定难题
AI生成成果的权利归属判定,需要对应不同参与主体的实际贡献来划定边界。AI开发者主要负责算法模型的设计与训练工作,其贡献集中在工具层面的搭建,未直接参与具体内容的生成过程,难以直接套用职务作品的归属规则将权利完全划定给开发者。AI使用者主要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提出内容生成需求,不同提示词的独创性差异较大,没有明确规则能够统一判定使用者对最终生成成果的贡献占比。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著作权保护的路径优化
一、明确AI生成成果的作品认定标准
针对当前AI生成成果作品认定标准模糊导致同类案件裁判差异较大的现实,规则制定部门可将实质性人类干预作为核心判定依据,其范畴覆盖生成前需求设计、生成中参数调整和生成后内容筛选修改三类行为,每类行为需主体作出个性化选择而非简单指令输入或无差别调整。
对接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的独创性判断逻辑,从主观维度考察介入生成过程的自然人是否具有明确的创作意图,所有的选择调整行为都要服务于预设的内容呈现效果,避免将无目的的随机操作纳入有效贡献的范畴。从客观维度考察最终生成成果与AI训练库内既有素材的差异度,要求成果具备可被外界识别的独特表达特征,而非对现有素材的简单拼接或同质化复刻。相关规则的设定要保留适度的弹性空间,适配不同类型AI生成场景的特性,整体规则的表述要尽可能清晰直白,降低实践中的判定难度。
二、构建AI生成成果的权利归属规则
结合AI生成链条多主体参与、贡献难分的现状,规则制定部门可构建分层化权利归属体系划分权益。对低自主度、高度依赖人类指令的AI工具,将实施实质性干预的主体作为权利归属核心,因其需求设计与过程调整决定成果形成,可直接赋予其对应成果的完整著作权权益。针对自主程度中等、生成过程同时涉及开发者预设逻辑与使用者个性化调整的AI工具,优先按照各方事前约定的内容划定权利归属,没有事前约定的,可根据各方对成果形成的贡献占比划分相应的权利份额,明确不同主体可行使的权利范围以及对应的义务要求。针对自主程度较高、生成过程仅存在极少量人类干预的AI工具,把对应生成成果的相关权益划入公共领域,供公众免费非商业使用,这既能避免权利垄断挤压创作者空间,也能激发AI应用活力。
三、完善AI生成成果的权利行使机制
基于当前AI生成成果流转利用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侵权纠纷频发的现实,相关规则制定部门可设计全流程的权利行使规则开展对应的秩序规范。开展AI生成成果的权利登记管理工作,应当要求申请权利登记的主体提交其实施实质性干预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行核查后发放对应的权利凭证,明确权利覆盖的成果范围与有效期限。规范AI生成成果的许可使用流程,明确不同使用场景下的许可获取路径以及许可费用的分配规则,将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对应权利主体以及训练数据的合法权利人,平衡产业链条各方的利益诉求。细化侵权责任认定规则,明确举证责任,权利主张方需证明权利合法性及侵权内容重合度,被诉方可举证来源合法免责,保障市场有序流转与技术健康发展。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著作权规则调整,是技术发展给传统著作权体系带来的必然命题。相关规则的优化既不能脱离现有著作权制度的基本逻辑,也要兼顾技术应用的特殊属性。以实质性人类干预为核心的判定标准、分层化的权利归属规则以及全流程的权利行使机制,既能够保障自然人的创作权益,也能避免权利垄断阻碍技术普及。
长三角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保障协同路径研究
□ 丁鹏 (宁波财经学院RCEP成员国研究中心教授)
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核心承载区,具备雄厚的经济基底、完备的产业体系与优质的营商环境,是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落地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部署的关键区域载体。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合作共赢,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拓展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恪守公平正义,以高质量司法助力高水平开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此背景下,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深度衔接、精准适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协同体系,既是落实国家开放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长三角地区从经济协同迈向制度协同、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实践路径。
当前,长三角三省一市在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保障协同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对标国家战略要求和国际一流开放高地标准,仍存在法治保障能级与开放定位不匹配、专业服务网络支撑能力不足、人才供需结构失衡、区域协同机制不健全等短板,系统研究其协同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长三角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保障协同发展的制约因素
涉外专业服务体系不完善,制度型开放支撑能力偏弱。本土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在全球服务网络布局、跨境复杂法律问题处理、国际经贸规则参与等方面仍显薄弱,难以承接跨境并购、国际投资、数字贸易等领域的高端法律服务需求。生产性服务业协同不足,法律、税务、审计、跨境合规、知识产权代理等高端服务业之间缺乏有效的业务联动,未能形成全链条的跨境专业服务体系,难以全方位满足外资企业深耕中国市场和中国企业出海的全流程风险防控需求。与国家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加强对外投资风险防控的部署要求不相适配。与打造“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目标存在差距,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核心作用未能有效凸显。
涉外法治人才供需结构不均衡,协同培育机制尚需完善。长三角涉外法治人才主要集中在核心城市,区域人才差距较为明显;人才结构以传统涉外民商事法律人才为主,缺乏具备国际视野、精通多国法律、熟悉跨境实务的复合型、实战型人才,特别是在数字贸易、绿色贸易、数据跨境流动、跨境投资保护、国际海事法、反制裁、反“长臂管辖”等新兴领域人才缺口显著,难以适配制度型开放的发展需求。
区域协同机制不健全,行政壁垒尚未完全破除。目前尚未形成权威高效的涉外法治保障协同统筹机构,三省一市在涉外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协同机制仍处于初级阶段,多以松散型的沟通协调为主,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导致协同工作推进效率不高。政策衔接与信息共享不畅,各地涉外法治政策存在差异化,在市场准入、执法标准、司法管辖、法律服务等方面存在规则壁垒;跨区域执法司法协作效率偏低,出现同案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各地规则创新试点存在重复化、碎片化问题,未能形成全域协同的规则创新格局。
长三角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保障协同发展的基本遵循
紧扣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以高质量司法助力高水平开放的核心部署,立足长三角“全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高质量发展样板区、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战略定位,把握四项基本原则,确保协同发展与国家战略同频共振、与区域实践深度契合:一是坚持战略引领与实践落地统一,锚定协同发展方向;二是坚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衔接,凝聚协同发展合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与创新引领并重,激活协同发展动力;四是坚持全域协同与重点突破结合,提升协同发展效能。
长三角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保障协同发展的路径探索
一、强化规则协同,构建与制度型开放相适配的区域法治保障体系
推动立法协同,精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建立涉外立法常态化沟通与联动修订机制,联合制定区域法治指引,借鉴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协同立法经验,对标CPTPP、DEPA等国际高标准协定,完善区域涉外法治配套制度,推动由要素型开放向以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为核心的制度型开放转型。
推进执法协同,打造统一规范的涉外执法环境。建立跨区域涉外联合执法机制,重点围绕涉外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执法、跨境环保执法、数字贸易监管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完善长三角涉外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打通三省一市执法数据壁垒,实现执法数据、案件线索、执法结果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
深化司法协同,建设高水平涉外司法协作示范区。完善涉外案件管辖、送达、取证、执行等关键环节的跨区域协作流程。推广长三角示范区法院跨域专业法官会议、典型案例联合发布等举措,推动涉外民商事案件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
二、深化服务协同,打造适配双向投资合作的全链条涉外法律服务生态
整合仲裁资源,打造国际一流商事仲裁品牌。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核心,联动区域仲裁机构,采用国际化治理模式,修订优化适配国际高标准的仲裁规则,发展智慧仲裁体系。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的合作交流,依托开放平台设立服务专窗,打造仲裁上海品牌,提升长三角仲裁的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
完善服务网络,构建全球联动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推动长三角三省一市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结对共建,建立资源共享、业务联动的合作机制。鼓励本土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合资、联营等方式与国际机构合作,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其他国家、地区布局海外服务网点。
优化营商环境,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基础。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全面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推动外资境内再投资。积极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B-READY)项目评估新议题,在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环境可持续贸易等领域优化法治保障。
三、推进人才协同,培育适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整合高校、企业、司法机关等人才资源,制定统一评价标准。深化校企协同培养,提升人才专业素养与国际视野。构建高校、企业、司法机关、律所等服务机构联合培养体系,开设数字贸易法治、跨境投资保护等贴合实践需求的课程。推动高校科研资源与地方产业需求深度对接,实现人才孵化在高校、实践在企业、服务在区域。定期开展跨区域人才培训、学术交流和实务研讨;与国际知名院校、仲裁机构开展联合培养,提升人才的国际素养和规则参与能力。完善激励机制,推动人才跨区域自由流动。
四、加强科技协同,以数字赋能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保障提质增效
构建一体化数字平台,实现涉外法治服务互联互通。整合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等数据资源,提供智能咨询、风险预警等服务,持续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法律深度融合,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要素互联互通。
推进智慧司法与智慧仲裁,降低跨境纠纷解决成本。推动长三角地区法院、仲裁机构共建涉外数字诉讼与线上仲裁平台,统一在线立案、证据上传、远程庭审、电子送达等规则,实现跨区域“一网通办”。简化跨境文书跨境传输、认证等流程。加强区域智慧平台数据共享与规则衔接,完善涉外电子证据认定、在线调解等机制,降低企业跨境纠纷解决成本。
强化新兴领域科技法治协同,防范跨境法律风险。围绕数字贸易、数据跨境流动、人工智能、绿色贸易等新兴领域,开展联合法治研究,完善新兴领域涉外法治规则体系,明确新兴领域法律适用标准。建立跨境科技领域法律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侵权、跨境合规等风险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推动科技监管与法治监管的深度融合。
通过规则、服务、人才、科技四大维度协同发力,构建具有长三角特色的法治保障协同体系。这一实践既为区域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也为全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建设提供可复制经验,推动我国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参与全球合作与竞争。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与机制完善
□ 杨林霈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侵蚀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诚信。当前,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持续增强,从传统民间借贷领域向知识产权、破产清算等多元化领域扩展,检察监督触角也随之向虚假仲裁、虚假公证、套取公共基金等新型违法场景延伸,形成覆盖民事调解、执行程序的立体化监督格局。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遭遇的难题愈发复杂且具有系统性,并向结构性方向发展,严重制约了检察监督的有效发挥。
第一,线索发现与调查机制不足。虚假诉讼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案件的线索难以从被害人处获得,超70%的线索依靠当事人申诉或案外人举报,检察机关自主发现的不足30%。
第二,检察监督权力受限。实践中,监督实效的发挥往往与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密切相关,调查核实权保障机制的缺失又制约着监督权的实现。
第三,刑民程序衔接不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将虚假诉讼行为定义为“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而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导致对于非恶意串通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出现民事认定合法、刑事认定违法的情况。此时,对同一行为的刑事监督和民事监督陷入尴尬的局面。此外,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证明标准上存在不同,而实践中又常因证据不足导致监督无效。实务中的标准混同易导致民事案件中涉嫌虚假诉讼的再审监督程序启动困难,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证据衔接不畅。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权力边界
诚然,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律框架内恪守谦抑性原则,就虚假诉讼而言,很大程度上是对涉诉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权力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在明晰检察监督权内容的同时,探清权力的行使边界,使检察监督既具备锋利的“牙齿”,又不逾越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框架,更好地实现虚假诉讼高质效治理。
一、与公安机关侦查权关系的辩证思考
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既存在职能衔接的必要性,又隐含权力冲突的风险,需要辩证思考二者之间的关系。
当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时,检察机关不能直接使用调查证据,需要移交公安机关重启侦查、重新收集、重复取证,存在证人翻供或证据灭失的风险。若虚假诉讼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不参与诉讼工作,难以精准判断虚假诉讼性质,更难以启动相应的侦查活动。此时,检察机关启动调查核实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民事检察监督仅限于程序启动,即要求对案件重新审理或审查,对于实体问题不直接处理,这是民事检察权行使的一个基本边界特征。若公权力过度干预,则可能扭曲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侦查权与检察监督权应相互区别。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监督权不应具备强制效果,只能围绕“捏造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民事诉讼中也仅能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权力边界的合理性思考
尽管检察机关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法律也并未赋予检察监督权等同于侦查权强制性效力,据此,需要从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为检察监督权划定一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现实需要的权力边界。
虚假诉讼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倘若检察监督权不具备强制性效力与手段,则难以在证据方面获得充分的突破,而不具备充分的证据又无法展开后续刑事程序启动。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救济,但是侵害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却难以存在明确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对此,需要明确检察机关能否拓宽调查核实的内容范围。学界对此存在两种思维进路以解决检察监督范围不足的问题:一种是通过修法实现检察监督权力范围的扩张;另一种是通过将侵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同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前者自立法角度拓展检察监督权力范围的观点,认定了该权力不涉及对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调查核实。此外,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性质认定,属于法院的权力;并且侵害的主张也应当由权益归属人提起,当事人有行为能力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当事人权益救济,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实现。
虚假诉讼中对“捏造的事实”认定是由法院主导,检察机关弥补周延、衔接民事审查与刑事侦查。若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达到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从而能够在保障私权自主性的同时,围绕虚假诉讼犯罪充分地展开刑事侦查工作。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机制完善
结合现实困境与权力边界,亟须构建多维、系统性的数字检察监督网络,通过完善刑民衔接程序夯实监督基础,优化线索移送机制保障检察监督权的实现,破解线索发现难和调查核实难两大困境,进而建立全链条的责任体系,打造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闭环机制。
一、完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衔接机制
虚假诉讼中刑民交叉案件程序衔接的现实困境之核心在于界定标准不一,我国刑法对虚假诉讼不要求“双方串通”,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则对虚假诉讼的要求限缩于此。如此一来,检察监督陷入刑事可能构罪,民事却因缺乏串通证据而难以启动再审。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效率,应围绕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能够同步推进民事监督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
传统的“先刑后民”程序并不适用于虚假诉讼案件,需要建立刑民案件并行机制,刑民检察监督同步介入,可设立刑民联合办案组,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平台。检察机关通过独立行使调查核实权先行处理民事违法事实,不受刑事案件进度制约,避免债务人利用程序空转转移财产等情况出现。
二、构建内外协同虚假诉讼治理体系
在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治理过程中,公检法三方绝非单打独斗、各自为战,在面对涉案线索时应当既守住权力边界,又充分运用证据搜集能力,提高案件的治理效率。此时,关键在于打破部门壁垒,在线索移送层面构建多层次的、涵盖内外部和跨区域的协同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强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在民事、刑事、控申检察部门之间打通线索移送通道。在外部,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时,同法院建立检法联席会议机制以及沟通协调机制,针对虚假诉讼案件的高发领域,制定统一的证据审查规则。同公安机关严格规范证据的调查核实过程,确保证据真实有效;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初查力度,梳理高成案率线索后再移送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快速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利用对诉讼证据的敏锐性和公安机关、法院之间的衔接作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为刑事检察部门提供案件证据的同时,为民事检察部门提供监督线索。针对虚假诉讼人跨地域作案频率较高的,应当积累成熟经验,构建异地检察协同机制。同时,对接律协、基层综治组织,畅通举报渠道,完善虚假诉讼协同治理机制。
三、以数字赋能全面提升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实效
数字检察建设为突破传统监督瓶颈提供了新路径。大数据监控系统通过提取裁判文书关键要素,如借贷金额以及交易流水等数据,建立监督模型,实现对类案的自动预警功能。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传统的公检法甚至金融机构打通合作壁垒。检察机关将法院办案系统、公安机关反诈平台以及金融机构资金监测系统串联,打破传统的“信息孤岛”,建立虚假诉讼线索联合研判机制,快速识别虚增债务行为,进而提高检察监督能力。新时代,数字检察赋能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不仅提升线索发现效率,更实现了从“个案纠错”到“类案治理”的范式转变。
证据固定难是虚假诉讼传统监督的一大难点,如电子证据灭失、书面证据篡改。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全程留痕和分布式存储特性,为破解这一难点提供了新路径。由此,当区块链的“不可篡改”叠加检察官的“监督智慧”,通过全域存证链破除数据孤岛,依托动态模型实现源头预警,最终构建“技术固证+法律确权”的监督新范式。
未来的机制完善,需要以立法明确监督权力边界,以司法规则规制数字技术伦理边际,以当事人异议听证制度打破检察裁量的封闭性,使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既能实现对虚假诉讼的精准打击与源头治理,又不逾越权力制衡的宪法框架,进而迈向协同共治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新范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二)
1.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罚金和退赔时是否适用迟延履行利息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但关于迟延履行利息问题是否参照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规定》第十条第4款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如果执行中适用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则相当于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刑事判决一般不要求支付利息损失,退赔时不包含利息损失,因此,也不存在执行中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
第二,罚金和退赔都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追收,一般是能追缴多少退多少。被执行人主要是协助配合,一般不涉及其主动履行。在刑事判决中一般也不会设定缴纳和退赔期限,迟延履行的责任和期限也不易确定。
第三,对于经济生活条件较差的,甚至生存能力不足的被执行人,本金执行到位率都很低,如果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有可能雪上加霜,不利于其及时改造回归社会,也会进一步增加执行困难,容易激化矛盾。
第四,对于确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关于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审查条件的规定,更能够激励其积极履行罚金、退赔义务。因此,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并无必要。
综上所述,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罚金和退赔过程中,不宜参照适用民事执行中关于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有关规定。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执行案件办理实务》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不同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应如何选择?
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审理具体问题所依据的准据法不必然是我国法律,还可能是外国法。确定争议问题所对应的准据法是审理该问题的前提,选择争议问题所对应的法律适用规范则是选择准据法的基础。法律适用规范,又称冲突规范,是指依据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指明某个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项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常被形象地描述为准据法选择的指引。法律适用规范通常分为范围和系属两部分。例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其中,“不动产物权”是范围,“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是系属。法律适用规范中的“范围”明确了该条规范适用于何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在具体案件中,选择争议问题所对应的法律适用规范,必须先对争议问题进行识别。
识别又称为定性、分类,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对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并将其归入特定法律范畴的过程。有学者将识别的过程形象地描述为将符合条件的物品放入特定的篮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以我国法律作为识别依据。
定性并非涉外民商事审判特有的概念,国内民商事审判中,同样需要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定性,才能进一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案件争议问题的性质,与识别有类似之处。因此,实践中存在直接依据案由选择法律适用规范从而确定准据法的做法。例如,对于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直接依据案由对案件中的全部问题笼统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合同的法律适用规范。
涉外案件涉及不同法域,且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规则可能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事实在法院地国的法律中没有对应的法律概念或者法律规则时,对法律关系的定性往往涉及法律关系涉外性的认定、分割方法的适用等问题,比国内案件更加复杂。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不能简单依据案由选择法律适用规范。
首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确定标准的同时,也以请求权、形成权、标的物、侵权方式等作为部分案由的确定标准,后者难以准确反映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例如,根据标的物要素将案由确定为借记卡纠纷,未体现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无法仅凭案由找寻对应的法律适用规范。
其次,识别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全部涉外民事关系逐一定性,而确定案由则应当符合民事案件案由的相关规定,在案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案由通常体现的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与选择法律适用规范的要求不符。例如,在涉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借款合同外,可能还存在夫妻财产关系、委托代理等其他法律关系,需要对不同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如何定性作逐一审查。对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理应适用我国法律,无须选择法律适用规范和准据法。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则需要先识别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找寻对应的法律适用规范,再根据法律适用规范指引选择准据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作出明确规定,即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能既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合同范畴问题,也涉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等物权范畴的问题。又如,涉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还是第四十一条确定准据法?对于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合同争议,应当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选择准据法;对于租赁合同所涉及的房屋物权争议,应当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选择准据法。
最后,法院对案由的首次认定是在立案阶段。此时尚未进行实体审查,且存在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发生变化等情形。法院通常需要在后续审理阶段对案件作更全面细致的审查后,才能根据诉辩意见和查明事实确定争议焦点所对应的法律关系性质,从而找寻法律适用规范。
综上,虽然涉外民事案件的案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助于找寻对应的法律适用规范和准据法,但要避免仅依据案由就选择某个法律适用规范笼统适用于案件所涉全部法律关系的情况。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和国际司法协助》
广州仲裁委打造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平台
从涉外游戏本地化争议的高效化解,到生物医药实验纠纷的专家裁断;从运用“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平台(ODR)+仲裁确认”模式开展驰名商标跨国维权,到依托“行政调解+仲裁确认”衔接机制处理外观设计专利重复侵权……
作为华南地区首家知识产权专业仲裁院,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于2011年成立。成立以来,广仲坚持“以专业为基、以规则为魂、以协同为网、以数字为引擎”,充分发挥500余名专家的智力支撑与专业保障作用,着力构建“高效联动、辐射广泛”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打造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平台,努力为每一起纠纷提供优质高效的解决方案。
凝聚专家力量 攻坚技术壁垒
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前沿科技领域争议,专业技术壁垒高、事实查明难度大。广仲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复杂技术类纠纷精准化解提供有力保障。
2024年,广仲审理一起非临床药理实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某生物科技公司委托另一科技公司开展相关实验,合同标的额24.8万元。实验过程中,因人员更替、采血方式微调、数据计算口径等方面存在认知差异,委托方以“数据造假、未依约履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则主张相关操作均基于科研需要,且原始数据真实完整,双方争执不下。
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仅技术查明周期长、成本高,还易导致实验方法、过程数据等商业秘密外泄。申请人最终选择仲裁方式化解争议。
鉴于生物医药实验具有探索性与不确定性,裁判不宜简单以结果归责,广仲选派兼具法律与生物医药专业背景的专家担任首席仲裁员,精准把握案件技术要点与法律边界。仲裁庭明确裁判标准,一是数据造假须同时具备主观欺骗故意、数据篡改行为、结论不可复现3个要件;二是如果数据修约、取样调整等技术性偏差的原始记录完整、实验过程可核查、结果可修正,应认定为合理调整范畴。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实验结束后及时提交原始数据,双方沟通顺畅,申请人此前未对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更换人员未提前告知、微调采血方式、出现操作失误后及时重做,均基于实验客观需要,未影响核心数据与实验结果,不构成根本违约及数据造假,但未将人员变更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构成轻微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仲裁庭立足合同目的与行业交易惯例,合理认定被申请人已完成相应工作价值,裁决其退还部分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双方均服裁息诉。
该案直击生物医药研发外包领域“重结果、轻过程”的行业痛点,明确3项裁判规则:数据真实完整是履约核心;实验过程调整应兼顾客观需求、相对方知情权及补救效果;已实际完成的科研劳动应获得合理对价。本案实行不公开审理,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行业价值的有机统一。
这支专业高效的专家队伍,源自广仲长期坚持的专业化布局。目前,广仲已设立由境内外30余名专家学者组成的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建成500余人的知识产权专业仲裁员队伍及高学历、高素质的专属仲裁秘书团队。仲裁员涵盖资深法官、知名学者、资深律师及重点产业技术专家,专业领域覆盖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低空经济等前沿科技领域,为解决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全维度智力支持。
据统计,2025年,广仲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00余件,标的额5.3亿元,单案最高标的额1.2亿余元;近5年案件量年均增幅超过30%,总标的额增长4.3倍,案件受理数量与标的额均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案件类型拓展至20余种,覆盖跨境电商、医疗器械、生物科技、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影视合作等新兴领域。自2021年起,广仲每年均有案例入选“广州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10月,广仲知识产权仲裁发展经验入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成为该批次中仲裁领域唯一入选案例。
强化协同联动 推动多元解纷
某大型化妆品企业拥有日化产品瓶身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热销后,多款高度近似的侵权产品在线上和线下大量流通,权利人向广州市白云区知识产权局投诉维权。
在行政机关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认可侵权事实,承诺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权库存,如违约则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争议由广仲仲裁解决。权利人支付和解款2.8万元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协议,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并通过持股90%的关联公司“换壳”实施侵权。
权利人多次交涉无果,加之行政重复投诉周期较长、诉讼维权成本较高,陷入维权困境。此时,调解协议中预先约定的仲裁条款发挥关键作用,权利人随即向广仲申请仲裁。
面对知识产权纠纷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单一解纷方式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为此,广仲探索建立“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四位一体多元解纷体系,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从“单一路径”向“综合施治”转变。
在机制运行方面,广仲打造“全科医院式”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体系。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后,系统先行精准“分诊”,根据纠纷性质、复杂程度、标的额大小等,灵活匹配仲裁、调解、中立评估等方式,并将仲裁作为兜底保障,坚持分案施策,实现“精准化解、降低成本”的目标。
上述案件经智能“分诊”机制快速精准定性:虽涉及专利侵权,但实质为调解协议履行争议,且具备行政调解基础,适宜采用仲裁确认方式快速处理。广仲随即组建由知识产权与合同纠纷领域专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依法确立3项裁判规则,一是“既往不咎”仅豁免前期侵权责任,协议签订后继续违规销售仍属违约;二是生产者、总经销商对销售渠道负有管理义务,不得以第三方管控为由免责;三是约定违约金合法有效,权利人无需另行举证实际损失。最终,仲裁庭据此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申请人全部维权合理开支。
该案通过智能“分诊”机制畅通仲裁快速通道,依托“行政调解+仲裁确认”衔接机制破解行政调解缺乏强制执行力的难题,既帮助权利人快速制止侵权、抢占市场,又严厉惩戒了恶意违约与“换壳”规避行为,树立了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导向。
广仲的柔性解纷实践,深刻诠释了“更优解决方案”的内涵。
某科技公司长期为品牌方代工智能设备,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合作终止后,该公司以品牌方挪用其技术方案、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广仲申请仲裁,索赔数百万元。
仲裁庭查明,申请人主张的技术秘密已因自行申请专利对外公开,双方仅签订概括性保密协议,申请人未采取实质性保密措施,庭审中无法明确秘密点,且被申请人主张涉案技术为公有领域技术信息。
广仲选派知识产权及技术鉴定领域的专家组庭审理。庭前阶段,仲裁庭未直接开庭,而是向当事人释明商业秘密三大法定构成要件,逐一指出申请人举证缺陷,明确告知败诉风险。同时,兼顾双方既往合作基础,提议在保密前提下开展调解,避免合作关系彻底破裂。最终,申请人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并感谢仲裁庭厘清法律边界、明晰行为规则。
该案体现了广仲解纷的核心价值,即从单纯的案件裁决者转变为规则指引者、风险提示者、关系修复者。其追求的“更优解”,并非简单的胜负判断,而是以专业、柔性、保密机制严守知识产权保护底线,同时兼顾法理、事理与情理,为市场主体保留合作空间与发展可能。
坚持数字赋能 助力跨境维权
国外某企业J公司是食品类“D”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1994年注册,2005年被我国认定为驰名商标,旗下产品占据国内市场份额的12%。2005年成立的中国D化妆品公司,擅自将“D”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J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2022年10月向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维权。
此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件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传统的行政查处、司法诉讼程序刚性较强、救济滞后,且双方事前未签订仲裁协议,商标侵权纠纷直接进入仲裁存在制度障碍。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托与广仲的协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平台(ODR)处理。
该平台是广仲打造的跨境知识产权纠纷“高速通道”,集谈判、调解、仲裁等功能于一体,可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无缝衔接。当事人认可平台的专业性与中立性,自愿签订仲裁协议,将行政投诉成功转化为仲裁案件,破解了非合同类知识产权纠纷无仲裁合意的制度壁垒。
案件在线流转后,专业调解员先行厘清争议焦点,明确J公司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法享有跨类保护基础,但食品与化妆品分属不同品类,需精准判断混淆的可能性。调解员坚持“利益平衡、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适用驰名商标保护规则,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尊重J公司商标专用权,停止单独及突出使用“D”字样,可使用企业全称或附加区别性标识。广仲根据调解协议,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调解书。
本案实行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证据高效交换、程序简便快捷,大幅缩短处理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高度认可,向广仲赠送锦旗表示感谢。作为广州市首例行政投诉转涉外商标仲裁案件,该案获评“广州涉外法治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广仲创新建立“行政投诉—ODR调解—仲裁确认”全链条解纷模式,充分彰显涉外知识产权仲裁专业、保密、高效的优势,凸显数字化平台跨地域、便捷化特色,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广仲范式”。
在国际化服务方面,广仲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能力持续增强。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受理的涉外及涉港澳台商事知识产权案件年均增幅超过20%,当事人覆盖全球20余个国家和地区。广仲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区位优势,充分发挥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平台优势,在南沙自贸区设立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自贸区分院,聚焦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痛点,持续优化涉外服务流程,着力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不断提升跨境服务的竞争力与影响力。
在数字化建设方面,广仲自主研发的ODR平台配套制定知识产权ODR程序指引,精准契合知识产权行政调处与仲裁调解机制对接需求,有效破解程序转换壁垒。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在线立案率达85%,ODR平台结案平均周期较传统模式缩短50%,数字化赋能让纠纷化解更高效、更普惠、更智能。
立信铸就广仲,创新赢得未来。下一步,广仲将按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知识产权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文/图 汪度千
贵州茅台酒以包装演进赋能品牌成长
今年是贵州茅台酒(乳玻瓶)诞生60周年。回望茅台酒的发展历程,乳玻瓶的诞生并非一蹴而就。在其问世之前,茅台酒的盛装方式、包装形态镌刻着不同历史阶段的时代烙印,承载着民族酒业的探索与坚守。
从简陋粗朴到精致经典、从本土适配到国际通行……茅台酒包装的演进历程,不仅是一瓶一器的外观蝶变,更是一部扎根中国本土文化、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放眼全球广阔市场的品牌成长史,见证了我国白酒产业的崛起与辉煌。
从零起步 锚定品牌根基
茅台酒的发展始终与国家经济建设、对外开放的时代进程紧密相连,包装与品牌建设同步实现“从0到1”的突破性进展。
1951年至1953年,贵州省仁怀市历史悠久的成义、荣和、恒兴3家烧房完成整合重组,正式组建地方国营茅台酒厂,标志着茅台酒告别传统的手工作坊生产模式,迈入工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全新阶段。建厂初期,茅台酒尚未建立完整的品牌视觉体系与统一的产品标准,行业内认可度较高、使用范围较广的仅有恒兴烧房早年于香港设计、上海印制的“赖茅”商标。该商标在整合前后曾印制20万至30万套,成为茅台酒建厂初期重要的市场标识。
1952年,首届全国评酒会在北京举行,茅台酒凭借独特的酱香风味、醇厚的口感品质脱颖而出,成功跻身全国“八大名酒”之列。这一荣誉不仅大幅提升了其在国内酒业的行业地位,更为后续品牌建设与市场拓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市场影响力的提升,统一的品牌标识成为茅台酒发展的迫切需求。1954年5月1日,茅台酒专属商标正式完成注册,金轮牌商标应运而生。商标以红色五星居中,搭配环绕的金色麦穗与齿轮元素,五星象征国家荣耀、麦穗代表农业根基、齿轮寓意工业发展,整体设计兼具时代特色与民族内涵,成为茅台酒历史上首个官方、统一的视觉符号,并沿用多年。
与此同时,酒标用字也开启了规范化的修正历程。早期,茅台酒标中曾出现“贵州茅苔酒”的字样,其中“苔”字经考证属于历史书写讹误。为消除市场认知偏差、统一品牌标准,1954年4月,茅台酒厂向相关部门提交商标用字更正申请。经层层审核批复后,自1955年起,酒标字样正式统一规范为“贵州茅台酒”,成为茅台酒品牌标识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开端。
在品牌标识逐步确立、产品标准不断完善的同时,国内包装工业的落后现状成为制约茅台酒发展的重要瓶颈。当时茅台酒使用的酒瓶均为当地手工作坊烧制的土陶瓶,多为两节或三节拼接而成,瓶身接缝痕迹明显、造型粗糙笨拙,瓶口由工匠手工捏制而成,大小、粗细、形状无统一标准,规格难以把控。完成灌装后的茅台酒,外部仅用普通棉纸简单包裹,只起到基础的防碎、保护酒标的作用,既无法隔绝空气、避光锁香,也缺乏品牌展示效果,更难以适配长途运输需求。
相较于外观简陋,渗漏问题是土陶瓶、竹节瓶包装最大的短板。为解决这一难题,1957年,茅台酒厂在仁怀市龙井镇大鹿村中华嘴建成专属的酒瓶生产车间,邀请江西省景德镇市两位八级制瓶技师驻厂指导生产,从原料配比、烧制工艺、瓶型设计等方面进行全面优化。在包装升级的进程中,茅台酒开启了漫长而艰辛的追赶之路,为后续乳玻瓶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飞天启航 适配全球市场
1958年,伴随着对外交流的不断深入,我国与全球各国的贸易往来愈发频繁,海外市场的巨大潜力为茅台酒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为适配海外市场的审美习惯与消费需求,飞天商标正式诞生,成为茅台酒扬帆出海、开拓全球市场的核心符号。该商标由香港五丰行专业设计并注册,核心元素取材于敦煌莫高窟的飞天壁画,以飘逸灵动的飞天仙女形象为主体,祥云环绕、彩带飞扬,寄托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美好愿景。
在这一阶段,茅台酒包装实行内外销双轨制,内销采用低成本简易包装,外销采用高标准规范包装。为满足海外市场需求,保障产品长途运输安全,茅台酒出口产品率先采用成本较高的白瓷瓶,并系挂红色飘带,外观形制与现在的茅台酒逐步趋近,标志着茅台酒包装迈入初步规范化阶段。
此前,茅台酒封口工艺较为传统,瓶口用油纸包裹木塞封堵,外层使用湿润的猪膀胱皮绑扎密封,待膀胱皮干燥收缩后实现密闭。所用软木塞预处理工序极为繁复:木塞经浸泡、煮沸、慢煮4个小时后,入清水浸泡15日,每日换水,直至水质无染色后方可晾干备用。包装时,酒瓶注酒封口后,用热水及碱水清洗猪膀胱皮,趁湿包裹瓶口并用青麻丝扎紧,待其自然收缩后贴标装箱。
自1959年起,内销茅台酒仍沿用猪膀胱皮封口工艺,外销茅台酒改用软木塞外裹玻璃纸、外加胶套,再贴标包裹白棉纸,密封性与规整度显著提升。20世纪60年代,茅台酒瓶口用红色胶帽封固,瓶身粘贴商标及中文说明,外包白棉纸,包装封护多采用顺时针缠绕方式,成品置入带隔断的木箱或纸箱内储运。1966年,原贵州省清镇市玻璃厂成功研制乳白色玻璃瓶,攻克传统陶瓶渗漏、外观粗糙及避光性差等难题,逐步取代土陶瓷瓶。同时,瓶盖由软木塞升级为塑料盖,并采用塑料封膜封装,密封性与防伪性能得到进一步提升。
乳玻瓶的全面普及,标志着茅台酒包装实现从手工粗制向工业标准、从本土适配向国际通行、从简陋实用向经典美观的全方位转型。
守正创新 彰显文化底蕴
茅台酒的包装演进,折射出我国包装产业在探索中不断成长的时代轨迹。
自1975年起,北京、青岛、天津等地纸箱厂陆续引进国外成套的瓦楞纸板、纸箱生产设备,我国开始自行制造瓦楞纸板生产线,一举破解了此前瓦楞纸箱产业落后、依赖手工操作、无标准化生产线的困境。
1976年是茅台酒包装迭代升级的关键节点。当时,消费者反馈茅台酒包装水准相对滞后,难以彰显产品品质。为此,茅台酒遵从全球通行的酒类贸易规则,取消木箱包装及稻草谷壳填充,改用纸箱与瓦楞纸填充,将装箱量统一为12瓶。此举既顺应审美升级趋势,又解决了木材紧缺问题,兼顾美观、轻便与安全,实现包装全面国际化。同年,茅台外销酒改用彩盒包瓶,内外销酒均用纸箱代替木箱。1977年,茅台酒联合厂家采用覆膜技术,解决印刷磨损问题,开创国内白酒木箱改纸箱的先河,包装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1985年,针对国外消费者提出的塑料瓶盖材质不安全、难以开启等问题,茅台酒将外销酒改用铝制防盗扭断盖,1987年实现内外销瓶盖统一,推动国内包装行业日趋规范化与标准化,彰显了品牌的国际化布局。针对铝盖存在的易造假、开启不便等局限,1996年,茅台酒引入“天地盖”防伪瓶盖,以“单向阀”结构杜绝回灌造假,标志着包装从“容器”转变为承载信任的“接口”,是茅台酒从传统酿酒作坊向现代化管理企业转型的重要标志。
从此,茅台酒的包装不再局限于基础物理保护,而是开始承载更多的品牌与文化价值。1997年,推出专属提袋,沿用覆膜技术,赋予包装社交礼品属性,实现包装行业的新突破。2009年,采用光变油墨、激光反应等高科技防伪技术的“红胶帽”诞生,消费者可自主验证真伪,实现防伪技术的普及。2024年,启动“东方传统色彩计划”,选定具有传统文化内涵的缃叶、绛纱、齐紫等东方传统色彩作为年度主题色,赋予包装更鲜明的个性。2025年,茅台酒提袋表面出现一个小小的、艺术化处理的“MT”符号暗纹,表达了“三生万物”的东方哲学和茅台酒的五大核心工艺流程,既是整体审美风格的转换,也彰显了深厚的品牌底蕴与文化自信。
历经数十年迭代演进,茅台酒包装从对标国际标准、夯实品质根基,到主动传承文化、彰显东方气韵,每一步升级都与我国包装行业的技术革新同频共振、同向而行。这不仅是茅台酒品牌自身的成长印记,更是我国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注脚与时代缩影。
文图均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图①② 图为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飞天)。
图③ 图为20世纪60年代,贵州茅台酒厂包装车间的女工们正在手工进行茅台酒包装作业。
公告专栏
云南品昭商贸有限公司、施雪琴、吴昌国:本院受理申请人腾冲达鹏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施雪琴、吴昌国为本院(2025)云0581执760、761号二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案[案号分别为(2026)云0581执异15、1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施雪琴、吴昌国为本院(2025)云0581执760、76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案涉的债务在未实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豫1602民初15813号原告方冬梅诉被告乔丽娜、第三人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不得执行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西侧、七一路北侧云鼎鑫城5号楼301号房屋;二、解除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2执1841号执行裁定书对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西侧、七一路北侧云鼎鑫城5号楼301号房屋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4801元,由被告乔丽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太昊路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振超(220821********2013)、天津河西区津门金宝元饭馆餐厅:本院受理(2026)津0103民调375号原告天津市长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河西区津门金宝元饭馆餐厅、李振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杨勇杰:本院受理原告单佩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22民初22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烟台大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克拴、张祝行、郑利: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李尚政与你方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5)烟仲字第60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新疆合创众娱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司马左刈与被申请人新疆合创众娱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6]151号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6年6月3日上午10:00(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二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902-23160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于振水(个体工商户):本委受理申请人邱豪哲与被申请人于振水(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502MAE9FM4K1E,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6]5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盖州市恒祥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佳源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晟鑫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辽东湾渔业有限公司、刘盛男、王乐佳、卞可心、张宏伟: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丹仲字第276号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丹东仲裁委员会
海南紫锐安保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龙山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6月9日9:00在仲裁庭(海南省琼海市爱华东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303室,联系电话:0898-6293056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琼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符志宽:本委受理你诉海南大美星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5〕第133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坤哥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丁川川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5〕第344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50-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陕西峰普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赵凤文诉你公司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5〕第1333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亚玲峰餐饮店:本委受理杜思琦等10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5〕第1756-176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撤销、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5〕第177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启良旅行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宋雯雯等5人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5〕第1677-168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五份裁决书的起诉、撤销、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艳君、董庆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诗光与被执行人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董庆财名下位于凌海市南山小区二期18号楼3单元501室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你若未主动联系法院,视为放弃执行程序中的知情权,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后续环节本院不再另行公告。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
告知人:姚逸 李云豪
被告知人:刘通,性别:男,出生日期:1996年9月19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321322199609194812。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6月8日3时许,刘通在苏州市高新区金灯街途虎养车店门口盗窃蓝色奔迈牌电动车一辆,并以拉车门的方式从苏UF691L车内盗窃现金110元、黑色耐克运动鞋一双,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苏州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奔迈牌电动车于2024年6月8日的市场回收价为人民币600元整。又查明:2017年1月17日刘通因盗窃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之规定,拟对你行政拘留十二日折抵不再执行。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公告专栏
陈青勇:本院受理于晨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2024)苏0402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徐健(身份证号码:32130219751026****):本委受理申请人郭璇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本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选指定仲裁员通知书及仲裁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将于2026年6月10日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至本委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2026年6月27日9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你如不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安仲裁委员会
上海建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江苏鑫铭峰建设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164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证据及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等案件材料。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仲裁员选定期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博罗县龙溪凯志达展览器材厂:本会受理的钝土国际展览(苏州)有限公司与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96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昆山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市科岩岩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208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圣欧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景王娟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952号],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陆伟光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5月25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第四仲裁庭开庭仲裁。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人补充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则依法裁决。
苏州仲裁委员会
品宅(新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王敏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960号],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陆伟光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第四仲裁庭开庭仲裁。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人补充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则依法裁决。
苏州仲裁委员会
邹明坤:本会受理的沈晟与你及周晶晶民间借贷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0953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莫健霖: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朝生与你买卖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1693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电圈(苏州)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晚玲与你方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1394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无锡市容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南京乐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2106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孙家麟:本会受理的钱国英与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780号],由仲裁员赵毅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A厅开庭仲裁。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刘燕、钱雍骅、钱康华:本会受理的冷延斌、王金荣与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344号],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吴克明:本会受理的江苏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争议一案[(2022)苏仲裁字第1323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冯广飞(身份证号码:42112519950510****):本会受理申请人黄冈弘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案〔2025〕黄仲案字第092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黄仲裁字第037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黄冈仲裁委员会
王耀凯(身份证号码:42112119891103****):本会受理申请人曾浩与你方合同纠纷案〔2025〕黄仲案字第108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黄仲裁字第038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黄冈仲裁委员会
德清武康街道贵宾装修服务部: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周鹏伟与你方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20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方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聂祝红: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浙江领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的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180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程伟: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淮仲裁字〔2025〕381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李冬美: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洪英、陈镇与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淮仲裁字〔2025〕295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昆明金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四川楠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374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5月28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海南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殷承旭诉海南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你方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万劳人仲裁字〔2026〕第22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海南省万宁市纵一路人社办公大楼七楼,电话:0898-62236511),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喜发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李军林诉上海喜发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你方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万劳人仲决字〔2025〕第248号决定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海南省万宁市纵一路人社办公大楼七楼,电话:0898-62236511),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本委已受理陈刚、符基招、吴奇剑诉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万宁市公安局劳动争议一案(万劳人仲案字〔2026〕第107号),你方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文书(海南省万宁市纵一路人社办公大楼七楼,电话:0898-62236511),逾期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6月3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处理。
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誉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亨元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澄劳人仲裁字〔2026〕第14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澄迈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沃亚传媒有限公司、琼州星耀(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黄晓云与你方劳动争议一案(海美劳人仲案字〔2026〕第177号)定于2026年5月27日15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至你方,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电话:0898-65336290)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材料,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专栏
遗失声明
陈洁,女,执业证号:11408201411901933,因本人律师执业证遗失且已过期,声明作废。
王敏,女,执业证号:11408201611246223,因本人律师执业证遗失且已过期,声明作废。
冯淑芳,女,执业证号:11408198511247576,因本人律师执业证遗失且已过期,声明作废。
胡国丽,女,执业证号:11408201011902099,因本人律师执业证遗失且已过期,声明作废。
杨雪健,男,执业证号:11408201711444774,因本人律师执业证遗失且已过期,声明作废。
陈勇超,执业机构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遗失律师证(执业级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02202310677681,声明作废。
张永珊于2026年4月20日因保管不善遗失贵州省司法厅2024年7月25日颁发的律师证,律师执业证书号:15203202411795154,声明作废。
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李志律师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5202202010183909,执业证书流水号:11246739,声明作废。
高州市泗水镇彰坑村垌心经济合作社何江遗失高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制的《高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及股权证》,证号:N1440981MF5185299U-0045,声明作废。
岳普湖县奇乐娃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8MA78T59W8N)遗失法人章(吾斯曼·阿曼,编码:6531280012645),声明作废。
特克斯县大运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27MA78CXHW28)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6540000040405,声明作废。
河南恒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A7JP1F)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声明作废。
福建玉诺智能织造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编码:3504263004650)、法人章(法人:钟璞君,编码:3504263004752)各一枚,声明作废。
福建省德化苏叶堂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EQB6PQ4U)不慎遗失公章,编码:35052610051082,声明作废。
安阳市北关区由源销售商行(个体工商户)于2026年4月15日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4105230077233、财务章、法人章,声明作废。
五常市拉林满族镇韩乡村经济合作社遗失黑龙江五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林支行开户许可证,账号:210360122000024135,核准号:J2610053361403,声明作废。
印江自治县河东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遗失公章(编码:5206251028721)、财务专用章(编码:5206251028722)、法人章(何东,编码:5206251028723),声明作废。
高州市沙田镇沙田村上水口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981MF6735424F)不慎遗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声明作废。
高州市沙田镇沙田村上大德黄泥垌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981MF4304823X)遗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声明作废。
高州市沙田镇沙田村下大德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981MF67353954)不慎遗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声明作废。
高州市沙田镇沙田村塘湖下塘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981MF73574021)不慎遗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声明作废。
克州益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0MA77RDJ77Q)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刘正国(身份证号:6403211975****1535)遗失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股权证,股权账号:9400101041211,股权证编号:01066498,声明作废。
上海国唐律师事务所刘淼淼因保管不善将上海市司法局2023年8月11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3101202211483511,声明作废。
溆浦县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56760001750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城中分理处,账号:48001507272052501824,声明作废。
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菲立莎综合商店遗失公章(编码:210213000251575)、财务章(编码:210213000251576)、法人章(编码:210213000251577),声明作废。
沈阳市沈河区新艾商贸店(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210103001224633、李冬梅法人章210103001224634、合同章210103001224635、财务章210103001224636,声明作废。
巴州金色里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652801050108956)、财务章、法人(刘文辉)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镇宁自治县体育总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20423MJY0928668)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权利,特此公告。
清算公告:浦城县芭蕉芋产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722MJC5180111)经会员大会决议注销并清算,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地址:浦城县管厝乡庆元村七宝社一号,联系人:曾新泉,联系电话:18054916585,特此公告。
六安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金竹生物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六安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浙江永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于2026年3月26日依法进行公告(缺席)开庭审理,庭审后申请人浙江永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补充证据及相关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六仲裁字第210号仲裁(质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2026年5月22日)即视为送达,质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届满,本会将于2026年6月12日下午15时在本会仲裁庭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届时你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缺席审理并裁决。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终局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可在公告期内自行来本会签收仲裁法律文书。特此公告。
六安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
催收公告
致: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李涛
张均以贵公司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装饰施工合同,张均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已独立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发包人已于2023年5月向贵公司全额支付了工程款项。依据贵公司与张均的约定,贵公司在代收工程款后,扣除张均个人在贵公司的相应费用后应将剩余款项及时、足额支付给张均,现该款项已逾3年未支付,因无法联系到贵公司,特此公告催收。请贵公司见到公告后立即联系张均协商解决付款事宜,以促进双方商事和谐。
公告人:张均
2026年4月22日
致歉信
本人黄多光,因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使用渔网等捕鸟工具,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我愿意赔偿因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并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诚恳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我承诺今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吸取教训,保证绝不再犯类似错误。同时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危害野生动物,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好生态环境。特此道歉!
致歉人:黄多光
2026年4月22日
关于要求召集山东世茂鲁坤置业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会的函
山东世茂鲁坤置业有限公司各位董事(翟林林、夏琳、周星良、魏铵培、范振振)、监事(肖国起、姜婷):为进一步简化公司运营机制,提升公司决策效率和全员执行力,我司要求召集山东世茂鲁坤置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因未能通过邮寄方式全部成功送达,现我司通过公告方式再次致函董事会及监事,请务必于2026年5月30日前召集公司临时股东会。如董事会及监事逾期仍不召集,我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召集股东会。特此函告。
上海恒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2日
领取提存款公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26年4月10日将其账户内目前无法退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存至本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公证书编号为(2026)厦证内字第6036号】,提存款领取人及相应金额详见厦门市公证处网站上发布的公告或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的公告,请原缴交在厦门市建设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后移交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至今未申请解除监管及退还的单位持有关凭证到本公证处领取提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联系人:汪公证员
电 话:0592-5368633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裙楼二楼厦门市公证处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债权转让公告
冯喜南(身份证号:422121********2053)、冯波(身份证号:421121********2130):本人王小芳(身份证号:420101********004X)与徐伟军(身份证号:420122********401X)于2026年3月2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我对你的全部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了徐伟军。请你从即日起,向债权受让人徐伟军履行偿债义务。
通知人:王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