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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版 2026年04月2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8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着眼全局、前瞻布局,各地区各部门靠前发力、综合施策,我国经济起步有力,主要指标好于预期,彰显强大韧性和活力。同时,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经济持续稳中向好的基础还需进一步巩固。要增强信心,以更大力度和更实举措抓好经济工作。
  会议指出,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产业链自主可控,精准有效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持续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做优增量、盘活存量,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进一步做强国内大循环,做优国内国际双循环,努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会议强调,要用好用足宏观政策。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增强货币政策前瞻性灵活性针对性,保持流动性充裕。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做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会议指出,要深入挖掘内需潜力。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推动消费升级。深入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加强水网、新型电网、算力网、新一代通信网、城市地下管网、物流网等规划建设。推动条件成熟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工。
  会议强调,要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发展智能经济新形态,完善人工智能治理。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系统应对外部冲击挑战,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水平,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各种不确定性。
  会议指出,要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努力稳定房地产市场,扎实推进城市更新。有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稳定和增强资本市场信心。
  会议强调,要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导向,加强教育、医疗、托育等民生建设。抓好农业生产,稳定生猪等农产品价格。完善常态化帮扶机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做好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要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把学习教育的成效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效。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
英文版中印尼推介会在雅加达举行   新华社雅加达4月28日电 记者李斯博曹凯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英文版中印尼推介会28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举行。
  与会嘉宾认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全面系统反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新发展成果,是国际社会认识和理解当代中国的权威著作。当前,中国已开启“十五五”规划新征程,印尼也在朝着“黄金印尼2045”愿景稳步迈进,两国携手推进战略对接、深化发展合作,不仅能为两国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福祉,更将为壮大全球南方力量、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注入强劲动力。
  印度尼西亚人民协商会议主席阿赫玛德·穆扎尼在致辞中表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为印尼外交界、学术界及政策制定者提供宝贵借鉴,本次新书推介活动为中国和印尼两国深化思想交流提供了重要平台。他希望,更多印尼政府官员、学者和青年群体能够阅读这部重要著作,加深对中国发展道路和治理理念的理解,拓展对世界和人类未来发展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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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尼西亚人口流动部部长穆罕默德·伊夫提塔赫·苏莱曼表示,访问中国期间,我见证了中国通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消除贫困。中国在减贫治理、乡村建设、区域协同发展等领域的重大理念和创新实践,为印尼有序推进人口迁移安置、加快东部地区开发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系统性方案。
  印度尼西亚全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维罗妮卡·萨拉斯瓦蒂表示,当今世界正经历深刻变革与动荡调整,各国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需要通过开放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印尼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持续深化友好协作、共享发展机遇,正是顺应时代大势的正确选择。
  活动中,中方向印尼嘉宾赠送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英文版图书。与会专家学者聚焦“十五五”发展机遇、共同现代化、减贫经验等议题开展了交流对话。印尼村干部赴华研修班代表们分享了在中国学习交流的收获,以及回国后把相关经验用于本国村庄治理的实践情况。
  本次活动由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度尼西亚人口流动部、中国外文局和中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共同主办。中印尼两国嘉宾以及出版、智库、媒体等各界代表约200人出席活动。
国家移民管理局打造普法新范式 法治声音穿越国门 抵达万千网民心中   □ 本报记者 张晨
  
  “八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全国移民管理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国门口岸和边境辖区,因地制宜完善普法工作机制、创新普法方式、丰富普法手段,将普法工作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
  【典型案例】“春节出境游,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行不行?”“遇到自称‘移民局’的诈骗电话怎么办?”“240小时过境免签能去哪些城市?”在B站、抖音、快手等平台,身着警服的“边检小花”钱莹敏用略带闽南口音的普通话一一解答普法。这样的视频,每周都会准时更新上线。
  2022年5月,针对网络上“停办护照、绿卡剪角”等谣言,“边检小花”团队联合新华社紧急制作辟谣短视频《停办护照绿卡剪角,假的!》。以“眼见为实”的方式击碎不实信息,单条视频全网播放量超500万次,有效安抚了公众焦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被网友称为“及时雨式普法”。
  这只是“边检小花”普法实践的缩影。团队成立6年来,紧扣移民管理法律法规、出入境政策、反间谍反诈骗等重点领域,策划创作普法类作品400余件,形成了“情景演绎+政策解读+互动问答”的独特风格。
  反诈普法“接地气”。
  针对境外高薪务工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等高发案件,团队推出《骗子:猜,为什么我穿小花的衣服?》《网友:喂110吗?有警察骗我!》等反诈短剧。剧中,民警化身“受骗者”还原被骗过程,再以“警察现身”拆解话术逻辑,让网友直呼“套路太深,幸亏看了小花”。
  宪法宣传“有创意”。
  联合《法治日报》推出“谁给你的底气”宪法宣传系列视频,以“现代梁祝”短剧诠释公民基本权利,让宪法条文从文本走向生活。2024年国家宪法日发布的《大胆!这个男人居然动手打边检小花》以幽默反转演绎“暴力抗法”后果,播放量超110万次,被国家移民管理局列为宪法宣传周示范作品。
  国家安全“润无声”。
  围绕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制作《你与间谍的距离可能就在一个擦肩》等微纪录片,用真实案例敲响警钟。配合国家安全教育日,联合共青团中央推出五四青年节特别视频《“燃起来了”!网友:那位“马赛克”最好永远也别让我见到你!》,致敬隐蔽战线英雄,全网点击量破千万,让“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理念深植青年群体。
  服务两岸“显温情”。
  作为驻守对台前沿的移民管理警察,“边检小花”团队常态化录制闽南语版出入境政策解读视频,制作《马年说百家姓》等寻根主题短片,用乡音传递法治温度。2025年,配合国务院台办发布的两岸便利措施,制作解读视频并被官方平台转发,相关视频在台胞群体中广泛传播,助力打造“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法治软环境。
  从“橄榄绿”到“边检蓝”,从执勤验证台到手机小屏幕,“边检小花”团队以创新实践诠释了新时代“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担当,让法治的声音穿越国门,抵达万千网民心中。
  【成绩单】国家移民管理局坚持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与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深度融合,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精准协同,与移民管理法治建设紧密衔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传播法律知识,积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移民管理法治力量。
  高位谋划推进,全面开启移民管理普法工作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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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制定《国家移民管理机构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普法“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普法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为任务目标的如期实现提供了坚实组织保障。
  突出重点对象,切实提升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将宪法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将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等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和干部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出台移民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与移民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入警、晋升、专业和发展训练的必训必考科目。
  ——立足国门口岸和边境辖区宣传阵地,通过布设展板、悬挂条幅、播放宣传视频和海报、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答疑、法律知识问答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15000余次。
  ——充分发挥毗邻港澳国门口岸的地缘优势,面向澳门4000余名中小学生开展“法润青苗”普法宣传项目。
  强化法宣品牌创建,大力推进移民管理法治文化建设。
  ——依托移民管理新媒体矩阵平台,打造“国门说法”、“法润雪域边关”、“国门法治文化长廊”、“蒲公英”志愿者大队、“向日葵”守护未成年人、“执法普法服务大篷车”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广受辖区群众好评的移民管理普法账号、栏目特色品牌。
  ——依托《中国移民管理报》和《中国出入境观察》杂志,通过专栏、特写、通讯、言论、访谈等多种形式推出《把总书记激励鞭策化为前行动力》《在更高起点推进移民管理法治建设》等89个专题,3925篇报道。
  ——培育“小边说事儿”“边检姐姐”“边检小琳”等移民管理民警自媒体账号、《你好SIR》电子杂志等,普法宣传自媒体粉丝总数突破500万,普法作品累计点击量突破4亿次。
  注重普治并举,全面提升口岸边境依法治理能力水平。
  ——边境口岸管控效能更加突显。2024年,全国边境有5个县市、20个边境乡镇获评首批平安边境县市、乡镇。
  ——积极发挥国家移民管理机构12367服务平台“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优势,推动政策法律咨询和法治宣传教育并重并行。“八五”普法以来,全国移民管理机构为全球范围内中国公民及时提供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超过4.8亿人次。
陈文清在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培训班开班式上表示 全面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
确保人民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   本报讯 记者蔡长春 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培训班在浙江绍兴举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27日出席开班式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把综治中心打造为吸附矛盾纠纷、推动依法实质化解的重要基础平台,确保人民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
  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亲自部署的综治中心建设,科学回答了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时代课题,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夯实了基础。2026年,要在深化上下功夫。实现县、乡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发挥兜底协调作用,落实统筹协调、督办落实职责;进一步明确权责定位,确保综治中心负责程序推进、入驻部门负责实体解决;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掌握受理总数、办理进程、处理结果,按照法治化“路线图”推进,实现闭环管理;进一步延伸基层一线,加快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向村(社区)延伸综治工作触角;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干部管理、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强化科技赋能,推行一案一码,推进数据贯通。通过发挥整体合力,真正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好、保障好。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作辅导报告,副秘书长孙晓芳主持开班式。浙江、湖北、四川省委政法委分别作交流发言。
张军在最高法咨询委第四十次会议上强调 以高质量咨询调研助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张昊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通过咨询调研等方式有力助推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实现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与各位老领导、老同志齐聚国家法官学院,共商高质量开展2026年咨询调研工作,共议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去年,最高法咨询委组成8个调研组开展调研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咨询委老领导还带队开展司法巡查和专项审务督察,促进解决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今年,结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法党组工作重点,咨询委将围绕司法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完善路径、司法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科技赋能司法审判、完善法官管理制度、调解前置的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协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等8个方面开展咨询调研。
  “日常工作中了解到,新兴领域民营企业对司法服务保障需求更高”“我们将聚焦司法公正评价主体、标准、方式、结果运用等方面展开调研”“我们将实地了解各地法院落实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情况”“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工作深度融合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希望通过调研推动完善科学的法官管理,缓解‘案多人少’压力”“我们要传承好、发扬好‘东方经验’,进一步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我们选择经验丰富和问题突出的地方调研,推动法院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我们将实地了解审判管理指标运行成效,推动不断优化具体管理举措”……刘晓云、李占国、白泉民、夏道虎、龚稼立、胡道才、沙闻麟、王树江代表各调研组汇报了调研的初步考虑。
  “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近一年,商事调解条例即将正式实施,要结合这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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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关心关切,把平等保护落到实处”“感受公平正义、评价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调研‘实现和评价’要认真听取民意、民声”“知识产权审判既要保护创新,也要促进规范,这两方面都要注意”“围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开展调研,要把如何确保安全、符合司法伦理作为重要内容”“这个领域的问题绝大多数源于政策落实不到位,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围绕调解工作开展调研,既要立足我国传统文化,更要把‘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的重要指示领悟深、理解透”“围绕这方面工作,已经或即将推出一系列部署要求,相关部门要全面收集整理资料,提供给调研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对完善差异化考核作出部署,调研中要注意落实这项要求”……张军与各调研组细致探讨,提出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咨询委落实院党组部署,充分发挥了‘参谋部’‘智囊团’作用,向各位老领导表示衷心感谢!”结合大家的发言,张军对更好更实发挥咨询委职能作用提出要求。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握智囊参谋定位,发挥政治优势、专业优势、经验优势和“跳出法院看法院”的优势,听真话、察实情、找办法、聚共识,履行好咨询调研职责。要准确把握咨询调研重点,深刻理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抓实调研成果转化、落实。要强化组织保障和自身建设,用心用情做好支持保障,与时俱进完善工作机制,持之以恒严肃纪律作风,以高质量咨询调研服务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会议并宣读最高法咨询委组成人员调整的通知。最高法咨询委主任李少平总结咨询委2025年工作情况并就2026年调研工作提出要求。最高法咨询委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2026年离任委员出席会议。最高法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与调研课题的有关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或“长收短付”卷款失联或巧立
名目收费恶意制造违约 专家呼吁 全流程监管斩断
“二房东”非法利益链   详细报道见四版
国家网信办发布《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报告(2025年)》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刘欣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天发布《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报告(2025年)》(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全面盘点2025年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丰硕成果,系统总结经验,持续凝聚共识。这是国家网信办连续第二年发布网络法治综合性年度报告,为持续深化网络强国建设法治保障提供权威支撑。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与“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的关键之年,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成效显著。《报告》立足这一背景,全面展现过去一年网络法治领域的实践探索与突破进展,清晰勾勒出中国特色网络法治体系的发展脉络,为新时代网络空间治理提供坚实理论总结和实践指引。《报告》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板块。正文共有六个部分,开篇系统概述2025年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取得的积极进展,主体部分全面总结网络立法、网络执法、网络司法、网络法治宣传教育和涉外网络法治建设方面的实践成效。附录以大事记形式收录2025年度网络法治建设各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清晰呈现年度工作关键节点与重要成果。
  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表示,建立网络法治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是深入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举措。《报告》的发布,不仅为网络法治建设搭建起交流互鉴的重要平台,为学术研究提供权威、系统的素材依据,更向国际社会全面展示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理念、实践与成就,推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交流互鉴,助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信部门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立足网络空间发展新形势、新挑战,不断深化网络法治建设,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护航。
相关报道见二版
最高法发布适用海商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张昊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统一海事司法裁判尺度,妥善解决新旧海商法衔接适用中的难点问题,保障新修订海商法顺利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规定》自5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海商法同步施行。
  据介绍,《规定》旨在依法维护航运市场秩序、服务海洋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了新旧海商法衔接适用的一般规则,并聚焦海事审判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五类特殊情形,即合同履行跨越新旧法情形、船舶抵押权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电子运输记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律适用的新旧衔接作出特别规定,为海事审判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据悉,下一步,最高法将持续深化司法调研,紧密围绕新修订海商法的贯彻施行,精准把握实践需求、及时梳理问题症结、系统总结裁判经验,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充实入库参考案例、依托法答网平台答问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海事审判监督与业务指导,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以高水平海事司法护航海洋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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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非法网络招徕亮剑   □ 林楠特
  
  近年来,“文旅热”持续升温,旅游日益成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提升的重要来源。但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线上谎称“高端服务”“纯玩无购物”“政府补贴”,线下实际体验却“货不对板”……这些乱象屡屡给游客添堵。据媒体报道,文化和旅游部近期将与中央网信办联合开展非法网络招徕专项整治,重点围绕线上引流、私域获客、线下成团等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
  当前,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旅游消费场景已深度迁移至线上。短视频、社交平台等成为游客寻找“诗和远方”的重要渠道,这也让一些不法经营者嗅到“商机”。他们借助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推销旅游产品,靠各种噱头招揽游客,实则通过虚假宣传、层层转包、强迫购物等手段牟利。此类行为不仅违反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侵害游客合法权益,还挤压合规经营者生存空间,损害行业公信力,严重影响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
  网络本应是连接游客与旅游资源的桥梁,绝不能沦为不法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工具”。旅游市场的口碑,归根结底靠的是优质的产品和诚信的服务。随着“五一”假期临近,群众出游需求将集中释放,线上旅游咨询、预订量势必大幅攀升,各类涉旅问题或随之出现。在此背景下,开展非法网络招徕专项整治极具现实意义。这既是有关部门回应群众急难愁盼,也是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专项整治向非法网络招徕亮剑,聚焦各环节突出问题,打出多维度治理“组合拳”:从全面清理无资质、假冒资质招徕主体,集中整治网络招徕虚假宣传,到严厉打击非法转团拼团行为,坚决封堵“不合理低价游”牟利渠道,这一系列针对性举措,将形成全链条治理闭环,让非法网络招徕难以得逞,有效遏制相关乱象,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旅游市场的规范有序,是文旅产业行稳致远的基础,更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期待有关部门持续协同发力,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将非法网络招徕等违法违规行为彻底逐出市场,营造安全优质的市场环境,让网络真正成为赋能文旅产业发展的“利器”,助力每位游客都能享受更加放心、舒心、安心的美好旅程。
国务院关于202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提请审议 “十四五”规划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均顺利完成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受国务院委托,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4月27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报告202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黄润秋说。
  报告指出,2025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安全形势保持稳定,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达91.37%,连续5年超过90%。经过努力,“十四五”规划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均顺利完成。
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有力推进
  报告显示,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有力推进。
  蓝天保卫战取得新进展。“十四五”时期累计完成9.4亿吨粗钢、4.7亿吨水泥熟料、3.6亿吨焦化产能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清洁运输比例达83%;全国新能源重卡年销量同比增长173%;进一步做好秸秆焚烧分区管控和综合利用;印发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国家履约方案;明确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分工。
  碧水保卫战取得新突破。累计排查49.1万个入河排污口、6.6万个入海排污口。推动长江经济带和沿黄河省(区)工业园区累计解决4000余个水污染相关问题。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55%,较2020年翻一番。全国城市黑臭水体和农村较大面积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出台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入海河流总氮治理与管控。
  净土保卫战取得新成效。累计实施124个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重大工程项目。确定第一批长江沿线1公里化工腾退地块清单。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深入推进399个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专项整治。京津冀超采区浅层和深层地下水位较2020年分别回升3.76米、7.65米。“十四五”时期新增完成11万余个行政村环境整治。
  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实现新提升。印发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全面加强“无废城市”建设。实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推动治理各类固体废物3460万吨。开展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成长江经济带1800余座、黄河流域近400座尾矿库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发布第三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严厉打击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
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不断强化
  报告指出,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管不断强化。开展“绿盾2025”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印发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定规程(试行)。完成长江经济带等9个重点区域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扎实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工程。深入开展严防外来物种入侵三年专项行动。
  同时,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建立国家生态安全、核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运行和在建核电机组核安全监管。聚焦重点河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织密“一河(园、路、库)一策一图”环境应急网络。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117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完成搬迁改造。
生态环境立法督察执法加强
  报告指出,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不断强化。生态环境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推动出台国家公园法、修改环境保护税法;公布施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深入开展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推进“平安原野”“昆仑”等专项行动、专项工作。
  数字显示,2025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4.31万件,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2.9万件,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7万余件。
  报告还指出,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持续提升。加快推进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数智化转型;全面实施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落地;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贝伦大会达成于我有利重要成果。
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报告同时指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美丽中国建设仍需加力推进。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仍面临多重挑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难度加大,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压力依然较大。此外,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亟待提升。一些地方生态环境差异化管控不够精准;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环境违法行为多发;基层生态环境队伍力量依然薄弱。
  “下一步,我们将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抓手,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奋力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黄润秋说。
  据黄润秋透露,2026年将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包括:统筹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切实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着力增强绿色发展动能,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系统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全面展现网络法治领域实践探索与突破进展 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就《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报告(2025年)》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刘欣
  
  4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开发布《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报告(2025年)》(以下简称《报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就《报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报告》的发布背景。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网络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2025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报告(2024年)》,是首部由国家部门层面发布的网络法治综合性年度报告,也是中国网络法治发展年度报告的开篇之作,对于充分展现网络法治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效,奋力谱写网络法治建设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与“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的关键之年,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成效显著。《报告》作为年度报告续篇,旨在全面展现过去一年网络法治领域的实践探索与突破进展,深入总结网络法治工作经验,更好凝聚网络法治理念共识,着力打造全面展示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发展最新实践成果的权威品牌。
  二、问:请介绍一下《报告》的主要内容。
  答:《报告》分为正文和附录。正文共有六个部分,系统梳理总结2025年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理念、成就、经验。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体回顾“十四五”时期和2025年我国网络法治建设成就。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网络法治建设成效更加显著,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成为共识,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法治宣传教育和涉外网络法治建设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二是具体呈现网络法治建设各方面实践成效。2025年,网络立法纵深推进,着力强化网络立法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基础制度;网络执法效能跃升,健全网络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整治人工智能技术滥用、个人信息泄露、数据安全风险等问题;网络司法全面强化,持续健全网络空间司法规则,推动网络信息技术深度赋能司法工作;网络法治宣传教育走深走实,持续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网上宣传,开展网络法治建设成就集中宣传;涉外网络法治持续深化,加快制定完善网络领域涉外法律法规,深入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搭建网络法治交流国际平台。三是全面记录年度网络法治重点事件。以大事记的形式系统梳理了2025年度我国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涉外法治等领域的重要工作,客观呈现了过去一年网络法治建设的重点举措与进展成效,为全面把握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提供详实参考。
  三、问:如何看待我国网络立法取得的成效?
  答:2025年,我国全面加强网络立法统筹协调,持续完善网络法律制度体系,网络立法“立柱架梁”工作基本完成。截至2025年12月,我国已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80余部,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坚实制度保障。一是完善网络领域基础制度,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充实网络安全工作指导原则,明确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规定,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扩大域外适用情形,进一步夯实网络强国建设法治根基。二是丰富新技术新应用发展治理规范,完善人工智能应用、电子单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等管理制度,助力信息化驱动引领。三是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规则,完善信息内容治理规则,细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求,加强自媒体规范管理,护航网络生态向上向善。四是健全数据治理制度体系,优化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政务数据共享制度,健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障数据安全与发展。五是优化网络市场运行管理制度,规制平台竞争行为,规范网络市场运行与平台经济价格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行稳致远。六是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运行安全保护制度,明确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网络安全标识等具体要求,切实筑牢网络安全法治屏障。
  四、问:如何看待我国网络执法取得的成效?
  答:2025年,我国围绕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持续开展系列专项行动,强化常态化网络执法监督,统筹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一是打击网上突出乱象,强化网络空间治理。深入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加强网站平台乱象治理,规范网上新闻传播秩序,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着力提升治理效能,切实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二是整治新技术新应用滥用,推动新技术新应用健康有序发展。综合运用专项行动、行政执法、服务备案等多种手段,对算法、人工智能的潜在风险进行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多措并举提升人工智能治理成效,守护社会秩序与公众权益。三是深化网络数据安全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部署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聚焦App、软件开发工具包、智能终端等重点领域,持续深化数据安全执法,通过约谈、专项检查等举措筑牢安全防线,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与数据。四是综合治理“内卷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整治涉企网络侵权信息、“内卷式”竞争等网络市场乱象,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秩序治理,着重加强直播电商、文化旅游等领域监管,保护知识产权,推进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五是加大网络安全执法力度,维护网络安全。扎实推进网络安全治理,依法查处网页篡改、数据泄露等违法违规案件,加大网络安全相关执法力度,重点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强化互联网基础资源安全管理,遏制网络违法犯罪高发态势,筑牢网络安全防线。六是强化网络执法综合保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和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健全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切实提升网络执法规范化水平,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五、问:如何看待我国网络普法取得的成效?
  答:2025年,我国围绕“普网络法”“用网络普法”,着力以网络普法强化思想引领、服务高质量发展、护航高水平安全、践行为民宗旨、筑牢法治信仰,深入推进网络普法内容拓展和形式创新,全民网络法治素养持续提升。一是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展现网络法治建设生动实践。系统呈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最新成果,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法,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明确写入法律。深入推动干部群众学习领会理论内涵,各地各部门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年度学习计划,思想理论学习走深走实。二是强化优质内容供给,深化网络法治宣传品牌建设。“全国网络普法行”品牌圆满收官,3年来累计开展活动4000余场次,网上点击量超200亿次,有力宣介中国网络法治建设成就。“尊宪崇法”网络法治宣传、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等品牌活动持续深化,优质内容供给有力。三是聚焦网络法治实践主题宣传,凸显网络普法基础性作用。各地各部门聚焦网络法治促进发展、保障安全、维护权益等实践主题,积极推进主题化、分众化、精准化网络普法,大力推进依法管网治网用网,为网络强国建设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四是推进全过程网络普法,促进法治宣传与管网治网深度融合。各地各部门充分发挥法治宣传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结合重要网络法律法规出台、网络司法案件裁判、网络乱象专项治理等工作开展全链条普法,推动网络普法与管网治网实践深度融合。五是创新载体拓宽路径,提升网络法治宣传承载力影响力。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创新网络普法形式,融合地方文化打造精品普法内容,增强互动性和感染力,提升群众参与感与获得感,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
  六、问:如何看待我国网络法治研究取得的成效?
  答:2025年,我国网络法治研究紧跟数字时代大势,紧扣实践需求,在理论创新、前沿探索、体系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学理支撑。一是研究格局更加系统。聚焦人工智能、数据治理、新型权利认定等前沿议题,深度融合技术应用与法律实践。知名期刊刊发百余篇精品成果,高校、科研机构与智库联合开展专题研讨,形成多方协同、互学互鉴的良好研究生态。二是基础理论持续深化。系统开展域外网络法治比较、网络空间基础法律体系及数字法学范畴体系研究,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网络法治理论根基,明确学科发展方向。三是技术治理研究精准发力。针对人工智能发展,深入研究训练数据使用、伦理约束、权益保护及就业影响等关键命题,为技术向善提供理论方案。四是数据治理研究走深走实。聚焦敏感信息保护、数据产权登记、安全协同治理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基础性制度问题,为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与安全保障体系提供了扎实的理论依据。
  七、问:如何看待我国涉外网络法治取得的成效?
  答:2025年,我国加快制定完善网络领域涉外法律法规,深入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积极搭建网络法治交流国际平台,持续深化涉外网络法治建设。一是完善涉外网络法律制度,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我国围绕网络安全域外管辖、航运数字化、跨境数据治理及反制裁能力建设等,加快完善涉外网络法律制度,持续提升立法针对性与适用性。全力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网络空间国际治理进程,不断深化区域间数字领域务实合作。二是深化多双边对话合作,推进网络法治务实协作。我国积极开展多双边对话,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网络安全、数据治理、新技术治理等领域加强合作。积极参与多层级、多形式的区域性执法司法合作,主动分享中国方案与实践经验,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稳定。三是搭建国际合作平台,促进网络空间治理交流合作。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依托世界互联网大会、中非互联网发展合作论坛等高端平台,举办网络法治论坛,全面展示中国依法治网成果,持续凝聚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共识,不断深化国际社会互信合作。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提请审议 扎实推进整改持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4月27日下午,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报告指出,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整改问责工作,组织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整改任务。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整改,取得积极工作成效。
  报告具体从五个方面介绍了2024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持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方面,加快推动国有资本“三个集中”,即落实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的要求。
  着力提升监管效能和经营质量方面,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扎实开展全国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工作,研提针对性政策建议。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工作方案,强化考核激励约束,引导中央企业持续推动经济效益稳定增长。同时,加强对地方国有企业的指导监督。此外,出台关于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转型的政策文件,依法依规厘清政府和企业权责,分类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质转型。截至2025年12月末,与2023年初相比,融资平台数量和存量金融债务规模均下降超过70%。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方面,推动重点领域技术突破;健全创新发展激励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建设高水平创新生态。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提高现代企业治理水平,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集中修订公司章程,进一步完善各治理主体权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推进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民主管理走深走实。
  优化丰富国有资产报告内容方面,财政部推动将参阅资料上升为综合报告的子报告,形成由综合报告、专项报告和其他三类国有资产子报告构成的“1+1+3”报告体例,提高报告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同时,完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数据和内容,拟增加部分附表,分行业、分层级、分领域、分类别反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经营管理情况,持续充实报告内容。
  报告指出,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单位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做好国有资产法立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工作。并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针对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查出问题,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大整改落实力度,多措并举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监管,取得明显成效。
  由于国有资产涉及面广、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有些整改措施仍需要进一步深化。报告也明确了下一步工作考虑。
  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要落实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部署,持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要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规体系,进一步深化国有金融企业改革等。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要充分运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推进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深入推进绩效考核结果运用等。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方面,要推动完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持续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核算。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二审稿4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单位提出,应当进一步调动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中的积极性,保护其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充分调动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中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制度,增加国家完善高标准农田立项机制,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将高标准农田管护情况同步纳入全国高标准农田数据库。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增加相应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适应当前管理实践要求,应当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面的相关责任约束。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草案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结合实践,增加列举有关违法情形,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此,草案二审稿将该条第二项表述修改为,“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弄虚作假”。
张军在最高法咨询委第四十次会议上强调 以高质量咨询调研助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张昊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通过咨询调研等方式有力助推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实现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与各位老领导、老同志齐聚国家法官学院,共商高质量开展2026年咨询调研工作,共议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去年,最高法咨询委组成8个调研组开展调研并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咨询委老领导还带队开展司法巡查和专项审务督察,促进解决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今年,结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法党组工作重点,咨询委将围绕司法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完善路径、司法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科技赋能司法审判、完善法官管理制度、调解前置的法律保障、人民法院协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等8个方面开展咨询调研。
  “日常工作中了解到,新兴领域民营企业对司法服务保障需求更高”“我们将聚焦司法公正评价主体、标准、方式、结果运用等方面展开调研”“我们将实地了解各地法院落实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情况”“人工智能与司法审判工作深度融合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希望通过调研推动完善科学的法官管理,缓解‘案多人少’压力”“我们要传承好、发扬好‘东方经验’,进一步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我们选择经验丰富和问题突出的地方调研,推动法院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我们将实地了解审判管理指标运行成效,推动不断优化具体管理举措”……刘晓云、李占国、白泉民、夏道虎、龚稼立、胡道才、沙闻麟、王树江代表各调研组汇报了调研的初步考虑。
  “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近一年,商事调解条例即将正式实施,要结合这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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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关心关切,把平等保护落到实处”“感受公平正义、评价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调研‘实现和评价’要认真听取民意、民声”“知识产权审判既要保护创新,也要促进规范,这两方面都要注意”“围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开展调研,要把如何确保安全、符合司法伦理作为重要内容”“这个领域的问题绝大多数源于政策落实不到位,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围绕调解工作开展调研,既要立足我国传统文化,更要把‘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的重要指示领悟深、理解透”“围绕这方面工作,已经或即将推出一系列部署要求,相关部门要全面收集整理资料,提供给调研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对完善差异化考核作出部署,调研中要注意落实这项要求”……张军与各调研组细致探讨,提出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咨询委落实院党组部署,充分发挥了‘参谋部’‘智囊团’作用,向各位老领导表示衷心感谢!”结合大家的发言,张军对更好更实发挥咨询委职能作用提出要求。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握智囊参谋定位,发挥政治优势、专业优势、经验优势和“跳出法院看法院”的优势,听真话、察实情、找办法、聚共识,履行好咨询调研职责。要准确把握咨询调研重点,深刻理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抓实调研成果转化、落实。要强化组织保障和自身建设,用心用情做好支持保障,与时俱进完善工作机制,持之以恒严肃纪律作风,以高质量咨询调研服务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会议并宣读最高法咨询委组成人员调整的通知。最高法咨询委主任李少平总结咨询委2025年工作情况并就2026年调研工作提出要求。最高法咨询委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2026年离任委员出席会议。最高法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与调研课题的有关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国家移民管理局打造普法新范式 法治声音穿越国门 抵达万千网民心中   □ 本报记者 张晨
  
  “八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全国移民管理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国门口岸和边境辖区,因地制宜完善普法工作机制、创新普法方式、丰富普法手段,将普法工作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
  【典型案例】“春节出境游,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行不行?”“遇到自称‘移民局’的诈骗电话怎么办?”“240小时过境免签能去哪些城市?”在B站、抖音、快手等平台,身着警服的“边检小花”钱莹敏用略带闽南口音的普通话一一解答普法。这样的视频,每周都会准时更新上线。
  2022年5月,针对网络上“停办护照、绿卡剪角”等谣言,“边检小花”团队联合新华社紧急制作辟谣短视频《停办护照绿卡剪角,假的!》。以“眼见为实”的方式击碎不实信息,单条视频全网播放量超500万次,有效安抚了公众焦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被网友称为“及时雨式普法”。
  这只是“边检小花”普法实践的缩影。团队成立6年来,紧扣移民管理法律法规、出入境政策、反间谍反诈骗等重点领域,策划创作普法类作品400余件,形成了“情景演绎+政策解读+互动问答”的独特风格。
  反诈普法“接地气”。
  针对境外高薪务工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等高发案件,团队推出《骗子:猜,为什么我穿小花的衣服?》《网友:喂110吗?有警察骗我!》等反诈短剧。剧中,民警化身“受骗者”还原被骗过程,再以“警察现身”拆解话术逻辑,让网友直呼“套路太深,幸亏看了小花”。
  宪法宣传“有创意”。
  联合《法治日报》推出“谁给你的底气”宪法宣传系列视频,以“现代梁祝”短剧诠释公民基本权利,让宪法条文从文本走向生活。2024年国家宪法日发布的《大胆!这个男人居然动手打边检小花》以幽默反转演绎“暴力抗法”后果,播放量超110万次,被国家移民管理局列为宪法宣传周示范作品。
  国家安全“润无声”。
  围绕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制作《你与间谍的距离可能就在一个擦肩》等微纪录片,用真实案例敲响警钟。配合国家安全教育日,联合共青团中央推出五四青年节特别视频《“燃起来了”!网友:那位“马赛克”最好永远也别让我见到你!》,致敬隐蔽战线英雄,全网点击量破千万,让“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理念深植青年群体。
  服务两岸“显温情”。
  作为驻守对台前沿的移民管理警察,“边检小花”团队常态化录制闽南语版出入境政策解读视频,制作《马年说百家姓》等寻根主题短片,用乡音传递法治温度。2025年,配合国务院台办发布的两岸便利措施,制作解读视频并被官方平台转发,相关视频在台胞群体中广泛传播,助力打造“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法治软环境。
  从“橄榄绿”到“边检蓝”,从执勤验证台到手机小屏幕,“边检小花”团队以创新实践诠释了新时代“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担当,让法治的声音穿越国门,抵达万千网民心中。
  【成绩单】国家移民管理局坚持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与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深度融合,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精准协同,与移民管理法治建设紧密衔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传播法律知识,积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移民管理法治力量。
  高位谋划推进,全面开启移民管理普法工作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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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制定《国家移民管理机构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普法“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普法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为任务目标的如期实现提供了坚实组织保障。
  突出重点对象,切实提升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将宪法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将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履职等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和干部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出台移民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与移民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入警、晋升、专业和发展训练的必训必考科目。
  ——立足国门口岸和边境辖区宣传阵地,通过布设展板、悬挂条幅、播放宣传视频和海报、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答疑、法律知识问答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15000余次。
  ——充分发挥毗邻港澳国门口岸的地缘优势,面向澳门4000余名中小学生开展“法润青苗”普法宣传项目。
  强化法宣品牌创建,大力推进移民管理法治文化建设。
  ——依托移民管理新媒体矩阵平台,打造“国门说法”、“法润雪域边关”、“国门法治文化长廊”、“蒲公英”志愿者大队、“向日葵”守护未成年人、“执法普法服务大篷车”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广受辖区群众好评的移民管理普法账号、栏目特色品牌。
  ——依托《中国移民管理报》和《中国出入境观察》杂志,通过专栏、特写、通讯、言论、访谈等多种形式推出《把总书记激励鞭策化为前行动力》《在更高起点推进移民管理法治建设》等89个专题,3925篇报道。
  ——培育“小边说事儿”“边检姐姐”“边检小琳”等移民管理民警自媒体账号、《你好SIR》电子杂志等,普法宣传自媒体粉丝总数突破500万,普法作品累计点击量突破4亿次。
  注重普治并举,全面提升口岸边境依法治理能力水平。
  ——边境口岸管控效能更加突显。2024年,全国边境有5个县市、20个边境乡镇获评首批平安边境县市、乡镇。
  ——积极发挥国家移民管理机构12367服务平台“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优势,推动政策法律咨询和法治宣传教育并重并行。“八五”普法以来,全国移民管理机构为全球范围内中国公民及时提供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超过4.8亿人次。
对海商法新增条款溯及适用作出差异化规范 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就适用海商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张昊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围绕《规定》出台的相关情况,最高法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提问。
  对于《规定》制定的背景,沈红雨说,新修订的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抵押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诉讼时效制度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并新增电子运输记录等制度,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复杂多样。为确保海商法的准确实施,明确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制定了《规定》。
  沈红雨说,《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海事司法实践需要,对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以及司法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对于海商法的完全新增条款,《规定》既注重发挥完全新增条款的制度规范功能,明确完全新增条款可以溯及适用,同时又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防止溯及适用背离当事人预期,明显减损当事人权利或增加当事人义务。
兼顾统一性和灵活性
  记者:《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安排?
  沈红雨:“法不溯及既往”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规定》起草的核心遵循。结合海事审判实践,《规定》从三个层面作出具体安排:一是明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规则,规定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海商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规定。二是规定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的,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严格限定溯及例外,仅在符合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极个别情形下,才对少数条款赋予有限的溯及力,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稳定性。
  记者:对于海商法新增条款的溯及适用,《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沈红雨:《规定》区分新增条款的不同类型,作出差异化规范,兼顾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一方面,对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海商法有明确规定的完全新增条款,《规定》于第2条明确可以溯及适用,以填补立法空白、发挥新增制度的规范功能,同时明确除外情形,即适用新增条款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不得溯及适用。另一方面,对于新增细化规定,即在旧法已有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做的细化具体规定,《规定》于第3条规定对于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海商法有具体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海商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记者:针对海商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但履行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的,《规定》如何确定法律适用规则?
  沈红雨:海商法包含大量合同制度条款,且此次修订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合同等核心合同条款作出重大修改,跨法合同的法律适用是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规定》参考成熟司法解释经验,坚持法不溯及既往,按照引起争议的履行行为的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的法律,于第4条明确因海商法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因海商法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海商法有关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原则上仍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维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
  记者:《规定》对船舶抵押权转让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考虑是什么?
  沈红雨:此次海商法修订对船舶抵押权转让规则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将原“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进一步拓展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与民法典相关制度保持统一,充分彰显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规定》第5条对上述实质性修改条款作出有利溯及安排,明确在海商法施行前,若当事人已另行约定船舶抵押权不与其担保的债权一并转让的,可统一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合理设置溯及适用规则,保障本次制度修改的立法初衷与规范价值充分落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
  记者:电子运输记录是此次海商法修订新增制度,《规定》对电子运输记录相关问题的适用规则如何规定的?
  沈红雨:《规定》对电子运输记录规定了溯及适用,是此次司法解释的一个突出亮点。以电子提单为代表的电子运输记录,在航运实践中已经出现多年,但尚无相关法律规定。此次修订的海商法,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和《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在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新增了第5节电子运输记录,填补了现行立法空白。溯及适用有利于实现海商法“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的立法目的。该完全新增规定与我国现行单证制度并无冲突,溯及适用也不会违背当事人合理预期、破坏现行法律秩序,故《规定》于第6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海商法还新增了第12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但在海商法施行前,我国已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船舶油污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加入的油污公约和燃油公约等法律规范,因此,该新增章节并不属于原有法律没有规定即完全新增的情形,应适用《规定》第1条的规定,故《规定》未单独作出规定。
维护时效制度稳定性
  记者:海商法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制度的修改更有利于债权人寻求司法救济,《规定》对此未作溯及适用处理。请问出于哪些考虑?
  沈红雨:海商法此次修订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规则作出了较大修改,比如将时效中止后“继续计算”修改为“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将中断事由范围扩展为与民法典一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但考虑到诉讼时效制度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若一律适用新规则,可能违背了另一方当事人合理预期,对其利益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规定》严格贯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明确海商法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有关时效期间的中止,适用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时效期间的中断,适用中断事由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平衡各方权益、维护时效制度的稳定性。
  记者:对于海商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如何确定法律适用?
  沈红雨:这是既判力规则的核心体现,也是我院制定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一贯立场。《规定》明确,海商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无论当事人申请再审,还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均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不适用修订后的海商法。主要考虑是,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其稳定性应当得到维护,若对已终审案件适用新法,会破坏裁判权威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当事人权利预期的保护。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国家移民管理局要求加强出入境流量情况监测 “五一”假期预计日均225万人次出入境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张晨 记者今天从国家移民管理局获悉,今年“五一”假期全国口岸将迎来出入境客流高峰,预计日均出入境人员将达225万人次,单日最高通关量将突破240万人次。
  据统计,大型国际机场口岸出入境客流将增长明显,上海浦东、广州白云、北京首都、成都天府、深圳宝安等口岸预计日均出入境人员分别为10.2万、5.5万、4.9万、2万、2万人次。毗邻港澳陆路口岸旅客流量将持续高位运行,其中,深圳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莲塘口岸预计日均出入境人员将分别达到23万、21万、18万、12万、10万人次,珠海拱北、港珠澳大桥、青茂、横琴口岸日均出入境人员预计将分别达到39.6万、12.9万、12.1万、11.6万人次。
  近日,国家移民局专门部署,要求全国边检机关加强出入境流量和口岸运行情况监测、及时发布本口岸出入境客流情况,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参考;加强勤务组织,开足查验通道,确保中国公民出入境通关排队不超过30分钟;密切与口岸联检单位和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稳妥做好高峰期客流疏导和交通配套综合保障,共同确保口岸通关安全高效顺畅。
公安部交管局发出“五一”假期道路交通安全提示 春假连休出行集中客货混行风险叠加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张晨 2026年“五一”假期临近,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预测,道路交通呈现“总量再创新高、首日即迎峰值、潮汐特征明显”的特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加大。公安部交管局结合近年来“五一”假期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对今年“五一”假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了分析研判,并发出交通安全提示。
  据研判,今年“五一”假期全国道路交通安全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风险:一是旅游集中出行安全风险。“五一”假期气候舒适、景色宜人,历来是旅游出行旺季,加之部分地区中小学实行春假与“五一”假期连休等因素影响,进一步推动旅游出行需求的释放。二是干线公路客货车混行风险。假期干线公路货车流量虽较平日有所下降,但仍在高位运行。三是农村地区务农务工出行风险。假期正值春耕春管等农事活动关键期,农村地区集体务农务工出行频繁,三轮车、拖拉机、轻型货车违法载人,面包车、摩托车违法超员易发多发,群死群伤事故风险较大。四是重点违法肇事风险。假期长途驾车出行多,易出现超速行驶、强超强会、疲劳驾驶等违法肇事。五是南方地区降雨带来不利影响。据中央气象台预报,5月1日至3日,西南地区东部、江汉、江南、华南等地先后有大到暴雨,局地有短时强降雨和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雨天路滑易引发车辆侧翻、追尾和多车相撞事故。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示,假期自驾出行,请提前关注天气预报、交通路况信息,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路线。驾车时应全程全员系好安全带,杜绝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分心驾驶。使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时,全程不能“脱手”“脱眼”,确保车辆随时可控。
铁路公安动态调整警力服务“文体”赛事客流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张晨 近日,各地足球、马拉松等文体活动持续升温,赛事前后部分铁路客流攀升。记者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获悉,各地铁路公安机关动态调整警力、强化巡逻检查,服务“文体”赛事,助力经济发展。
  据了解,各地铁路公安机关加强与铁路及文旅单位联系,准确掌握各大文体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及球迷专列开行等情况,动态调整警力,加大对列车停靠站台、地下通道等重要区域的巡查力度。协调车站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区候车,督促严格落实安检查危制度。密切与地方公安、交通等单位联系,加强协同配合,严密做好球迷进出站、上下车及车辆接驳等工作。济南、厦门、大连等铁路公安处抽调警力,增援球迷专列。4月22日,沈阳铁路公安处组织40名民警联合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55名警力,确保了1100余名球迷到达沈阳观赛。4月25日,南京铁路公安处南通站派出所在站台、出站口增派7名警力,确保了900余名球迷安全出站。徐州铁路公安处徐州东站派出所会同车站实行“一车厢一民警一职工”,4月以来共引导2趟专列1600余名球迷安全乘车。
  各地铁路警方还设立服务台、服务岗,组建青年服务队、铁警球迷服务团,开展交通指引、紧急救助等服务,广泛宣传防诈防骗常识,温馨提醒理性文明观赛,及时劝阻喧哗吵闹、调解矛盾纠纷。
重庆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一年受理案件四百余件   本报重庆4月28日电 记者战海峰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25年4月29日,重庆国际商事法庭在重庆一中院揭牌成立以来,锚定“打造全国标杆法庭”工作目标,持续提升涉外商事审判质效,各项工作初见成效。
  一年来,重庆国际商事法庭累计受理各类案件441件,审结346件,涉案标的额约65亿元。其中,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67件,审结36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341件,审结284件;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案件23件,办结18件。
  据介绍,重庆国际商事法庭做实专业化审判,妥善审理涉国际货物/服务贸易、跨境投资、国际运输等18类案件,辐射全球26个国家及地区;建立健全诉讼便利化、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涉外案件流程管理“四项机制”,制度建设抓手可视可感;拓展协同化治理,与重庆自贸区法院协同推动重庆国际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高效化解纠纷354件,审理了全市首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及全市首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案件,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案件平均处理耗时仅3天。
图片新闻   近日,正值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河口村桃花季,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干警走进河口村,开展以“法治桃花·朵朵向阳”为主题的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图为丹东法院干警向赏花群众普及法律知识。 本报记者 韩宇 本报通讯员 孟蕾 摄  
写好行政审判“后半篇文章” 广东博罗法院以“两函三书”助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淑瑜
  
  “通过跟行政机关重新协商来达成和解,当然最好不过。”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某园林公司负责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一起行政诉讼时表示。该争议妥善化解,得益于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前发出的调解建议函。
  作为惠州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博罗法院坚持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核心目标,以“两函三书”(调解建议函、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提示函及判后履行告知书、司法建议书、行政审判白皮书)为举措,推动工作重心从“案件是否审结”向“争议是否解决”转变。2025年底,惠州市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为该院更大力度用好“两函三书”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制度支持。
  今年1月,博罗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原告某园林公司诉被告某街道办未按约履行行政协议一案时,发现原告与辖区多个街道办存在类似诉讼,认为妥善化解本案具有示范意义。庭审后、宣判前,该院向双方发出《调解建议函》,建议某街道办与原告沟通协商,制定更具可行性的调解方案。收函后,某街道办主动与原告就合同最终的结算价款、部分款项有无达到支付条件等核心争议重新协商,最终达成和解。今年3月,原告申请撤诉。
  “对于个别即便依法裁判仍可能难以定分止争的案件,我院会在宣判前发送《调解建议函》,再次为双方搭建沟通平台,力争在一个案件中把争议化解。”博罗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廖秉廉说。
  该院还以“提前预警、主动纠正、督促整改”为思路,向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被诉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提示函》。今年1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社会事务管理局、某电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该院通过致函交警大队请求协助调查,结合在案证据,发现某社会事务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主要证据不充分问题。该院遂向该局发出《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提示函》,建议其依法自行纠正。收函后,该局重新作出认定并撤销原决定书,原告随后申请撤诉。
  “针对性发出《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提示函》,提醒被诉行政机关自我纠正,不仅能降低维权成本,还能助力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廖秉廉表示。
  廖秉廉介绍说,如果说判前“两函”是希望在判决之外找到更优解,那么判后“三书”则是博罗法院落实“监督与支持”,将司法监督转化为规范执法的内驱力。
  今年4月,一宗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件的原告何某告诉法官:“收到判决和《判后履行告知书》后,人社局很快就撤销了原决定,我也得到了新的认定结果。”据悉,自2025年6月起,博罗法院针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涉民生案件,随判决一并发送《判后履行告知书》,释明拒不履行风险,促推行政机关更快完成纠正。
  为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博罗法院积极写好行政审判“后半篇文章”,发送司法建议是其中一环。近年来,该院向行政机关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55份,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个案审理走向系统治理。同时,自2021年起,该院每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包括集中管辖五周年司法审查报告、年度行政诉讼情况报告、强制拆除类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等,供行政机关对照优化,规范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洪礼和受贿、滥用职权、洗钱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张昊 4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洪礼和受贿、滥用职权、洗钱案,对被告人洪礼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五十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4年,被告人洪礼和利用担任江西省新余市市长、市委书记,江西省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江西老年大学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股权收购、项目承接、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20万余元。2010年至2013年,洪礼和担任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帮助他人获取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20年至2023年,洪礼和通过办理大额存单、购买房产等方式掩饰、隐瞒受贿所得。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礼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洪礼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洗钱犯罪事实,洗钱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犯罪赃款赃物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经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洪礼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洪礼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蒋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张昊 4月2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蒋某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时年14岁)与被害人方某某(殁年15岁)系同学。2025年7月6日晚至7日凌晨,蒋某某采用暴力手段企图对方某某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用双手掐住方某某颈部致其死亡。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蒋某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蒋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害人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宣判。
田永明被执行死刑   本报讯 记者张昊 4月2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田永明执行死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前,田永明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2026年2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以故意杀人罪宣判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田永明死刑。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
英文版中印尼推介会在雅加达举行   新华社雅加达4月28日电 记者李斯博曹凯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英文版中印尼推介会28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举行。
  与会嘉宾认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全面系统反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新发展成果,是国际社会认识和理解当代中国的权威著作。当前,中国已开启“十五五”规划新征程,印尼也在朝着“黄金印尼2045”愿景稳步迈进,两国携手推进战略对接、深化发展合作,不仅能为两国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福祉,更将为壮大全球南方力量、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注入强劲动力。
  印度尼西亚人民协商会议主席阿赫玛德·穆扎尼在致辞中表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为印尼外交界、学术界及政策制定者提供宝贵借鉴,本次新书推介活动为中国和印尼两国深化思想交流提供了重要平台。他希望,更多印尼政府官员、学者和青年群体能够阅读这部重要著作,加深对中国发展道路和治理理念的理解,拓展对世界和人类未来发展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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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尼西亚人口流动部部长穆罕默德·伊夫提塔赫·苏莱曼表示,访问中国期间,我见证了中国通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消除贫困。中国在减贫治理、乡村建设、区域协同发展等领域的重大理念和创新实践,为印尼有序推进人口迁移安置、加快东部地区开发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系统性方案。
  印度尼西亚全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维罗妮卡·萨拉斯瓦蒂表示,当今世界正经历深刻变革与动荡调整,各国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需要通过开放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印尼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持续深化友好协作、共享发展机遇,正是顺应时代大势的正确选择。
  活动中,中方向印尼嘉宾赠送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英文版图书。与会专家学者聚焦“十五五”发展机遇、共同现代化、减贫经验等议题开展了交流对话。印尼村干部赴华研修班代表们分享了在中国学习交流的收获,以及回国后把相关经验用于本国村庄治理的实践情况。
  本次活动由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度尼西亚人口流动部、中国外文局和中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共同主办。中印尼两国嘉宾以及出版、智库、媒体等各界代表约200人出席活动。
或“长收短付”卷款失联或巧立名目收费恶意制造违约 专家呼吁 全流程监管斩断“二房东”非法利益链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我按时向公司交了房租,有合同和转账记录,但没想到公司却没把钱给房东,结果是我被迫搬离。”在四川省成都市工作的白羽(化名)向《法治日报》记者抱怨道。
  白羽口中的“公司”,是一家包租企业,也就是租房市场里的“二房东”。
  白羽的遭遇,在住房租赁市场并不鲜见。《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住房租赁市场上,“二房东”模式主要分为个人“二房东”与公司“二房东”,其中,一些公司“二房东”依托网络平台、线下“小广告”引流,通过“高价收房、低价出租”的方式吸引房东与租客,再用截留租金、拒退押金等手段非法获利,让租客与房东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
截留租金两边欺骗
  2025年7月,白羽从某大学毕业后,在某社交平台上浏览租房信息时中意一间合租卧室,月租820元,每月另收150元维修管理费。她实地看房后感觉比较满意,当即决定与对方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按季度支付租金,同时交纳820元押金。
  签订合同时,白羽才知晓,对方是公司“二房东”,后续房租交纳及其他事宜均与该公司对接。她添加“二房东”的房管人员联系方式,每季度按时向公司指定账户打款。
  半年里都相安无事。2025年12月底,白羽如约向公司“二房东”交纳下一季度的租金。可没过几天,房东(该房屋所有人)突然上门,说自己未收到公司“二房东”转交的租金,公司已严重违约,要求收回房屋并限白羽及其室友尽快搬离。
  白羽立刻联系“二房东”房管人员。对方回应称:“那套房不挣钱,我们不做了,可以给你们调换房屋或者退租。”白羽、室友与房东商议后,决定重新向房东交纳房租并继续居住,同时向“二房东”提出退租退款要求。
  可是几个月时间过去了,“二房东”承诺的退款却迟迟未到账,“二房东”房管人员从答应“7个工作日”解决拖到“15个工作日”,最后竟失联了。白羽上网查询发现,与该“二房东”发生纠纷的租客与房东并不在少数。
  今年3月12日,白羽与另外十几名受害者一同前往“二房东”办公场所沟通,当地住建部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等到场协调,“二房东”同意分批退款、为有意愿的租客换房。今年4月初,白羽收到“二房东”退还的共计3700余元租金和押金。这场纠纷消耗了她大量精力。
  记者采访发现,像白羽这样被“二房东”欺骗导致权益受损的租客不在少数。成都市民周紫(化名)在今年3月下旬通过成都一家住房租赁公司租赁房屋,但入住时发现所租赁房屋的门锁被更换。她后续发现,这家公司此前已被成都市住建部门通报不具备住房租赁业务资格,预交的租金、押金等共计3810元至今未追回。目前,周紫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查阅公开信息了解到,这家公司已被列入成都市住房租赁行业违法违规企业警示名单,其存在未按规定通过资金监管账户收付租金、多次延迟支付房东租金、恶意克扣租客押金及租金等问题。
高价收房低价出租
  记者根据公开信息了解到,近年来,“二房东”爆雷事件频频发生。
  近日,北京警方联合住建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打掉多个不法团伙,督促相关平台清理下架违规租房信息1.7万余条。
  北京警方通报的案件显示,王某注册成立某房屋租赁公司后,自2024年9月起,以公司名义在多个小区内招揽租赁房源,充当“二房东”对外转租。房屋出租后,该公司巧立名目,要求承租人交纳取暖费、物业费、空调安装费等租房合同中未涉及的费用,并在承租人有意续交房租期间故意拒接电话,制造承租人违约假象,以便收取高额违约金非法获利。目前,包括王某在内的相关人员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了解,这类公司“二房东”利用线上线下平台发布“高价收房”“低价房源”等信息,获取房源、吸引租客,通过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或在签订合同后采取截留租金、拒退押金、合同欺诈、“提灯定损”等方式非法牟利,导致房东、租客利益受损。对此,北京警方深化“公安+行政”协作机制,联合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集中予以整治。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指出,这类不法“二房东”的特征是赚取租金差价,其行为对房东、租客以及整个租赁市场造成多重危害。对于房东而言,不法“二房东”通常采用“长收短付”的方式,截留租客租金后卷款失联。对于租客来说,不仅会被巧立名目收取各类不合理费用,还可能被恶意制造违约、强行退租,押金被无理克扣等。对于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而言,虚假房源、恶意定价、违规收费等行为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与交易秩序,破坏行业信用环境,损害广大群众的住房消费权益。
  赵庆祥介绍说,不法“二房东”的相关行为,已经违反了住房租赁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住房租赁条例》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从业人员实名从业、禁止发布虚假房源、租金资金监管等规定,还包括《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屋出租标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禁止违法改造出租等条款。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认为,不法“二房东”的相关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刑法等。例如,个人“二房东”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房源骗取租金,数额较大,涉嫌诈骗罪。如果以断水断电、上门骚扰、威胁恐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收费,则涉嫌寻衅滋事罪。
实施转租资金监管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住房租赁市场中,一些“二房东”大量囤积房源的行为与“黑中介”密切相关。
  2025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开始施行,从出租与承租、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对出租房屋的合同备案、押金、安全问题、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范。
  地方层面,《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将个人“二房东”纳入监管,规定转租住房超过一定数量须申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同时,针对易引发纠纷和“爆雷”风险的押金和租金,实施“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制度。
  相关平台也在采取行动。今年3月26日,房产服务平台贝壳测试上线“‘二房东’防诈系统”,旨在从源头识别典型风险,为租房交易加“一把锁”——当同一房东或租客在平台出租或承租多套房屋时,系统将自动触发预警并强制进入人工审核流程。系统在房源录入和签约两个关键节点布控:同一房东挂牌房源超过设定数量将触发验真,经多层审核;同一租客的在租合同数量触及阈值时,合同须提交审批通过后方可推进。
  在赵庆祥看来,治理不法“二房东”需要从制度落实、平台监管、执法惩戒三方面协同发力,筑牢行业规范发展的防线。首先要全面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等法规,将主体备案、人员实名、房源核验、网签备案、租金资金监管等全流程制度落细落实,从源头杜绝无资质经营;其次要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所有房源发布平台必须严格审核发布主体资格,建立规模化转租预警机制,坚决封堵无资质主体的发布渠道,全面净化线上房源信息环境;最后要强化多部门综合执法力度,针对“长收短付”、合同欺诈、截留租金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严厉打击,该处罚的坚决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房东与租客的合法权益。
  刘远举建议,房源发布平台可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面对跨区域、团伙化的诈骗行为,亟须联动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打击机制。
  “对于普通租客而言,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源,或要求一次性支付长期租金的‘二房东’,务必多方核实房源权属,优先选择信誉度高、资质齐全的平台、中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落入不法‘二房东’设置的交易陷阱。”刘远举说。
漫画/高岳  
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有效遏制各类侵权行为 宁夏法院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司法保护   □ 本报记者 申东

  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故意”侵权和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何破解知识产权法官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存在的知识“盲区”难题;如何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促使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与核心技术保护……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2025年度全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近年来,宁夏自治区各级法院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新兴行业、专精特新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的司法保护,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有效遏制各类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凸显。
  宁夏高院副院长周晓涛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4-2025年,宁夏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159件,审结1929件。各类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占比超七成,仍是司法保护“主阵地”。涉及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专利侵权等类型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震慑恶意侵权、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近年来,如何准确认定“故意”和“情节严重”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问题。
  在新闻发布会上,宁夏高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2024年1月,某白酒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万某某等4人,要求进行民事赔偿,并在该案中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某等4人销售假冒和侵权白酒获得非法利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危害消费者食品安全及生命健康,遂判决万某某等4人向某白酒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款8万元,并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以补偿性赔偿8万元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万某某等4人向某白酒公司共计赔偿24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
  银川市中院在本案中采用2倍的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宁夏法院有效遏制恶意侵权、严重侵权的决心和态度。
  宁夏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武靖非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近两年来,全区法院在8起案件中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达90.99万元,对“知假售假”、“恶意攀附”、重复侵权等顽疾形成强大震慑。宁夏高院通过调研和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在强化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精准确定赔偿基数、合理确定赔偿倍数,注重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达成和解协议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以及“实施盗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作为认定“故意”的考量因素;将“收到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对权利人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等情形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参考。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遏制恶意侵权,提升司法保护力度并形成示范效应,鼓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发布了新的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对‘故意’和‘情节严重’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践证明,宁夏法院近年来的探索总结,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高度一致。”武靖非表示。
建立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
  “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有效提升了侵权认定的专业性。”银川市中院法官王文浩谈起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时说,一项项专利说明触及了他的知识盲区,得益于技术调查官的介入,通过对生产厂区的现场勘查、技术数据的比对,顺利实现案结事了,双方均息诉服判。
  银川市中院是全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纠纷及垄断纠纷民事、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受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多、难度大。随着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先导产业兴起,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呈现出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拥有专业法学背景的知识产权法官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存在知识“盲区”,亟待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
  2023年年底,银川市中院出台《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程序指引》,并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共建共享技术调查官库,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时引入技术调查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倒逼企业完善保密制度
  近日,在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审理过程中,银川市中院打破“重泄密结果、轻管控过程”的传统思维,倒逼企业完善保密制度——从技术权限管控到离职交接审计,助力企业形成管理闭环,也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司法机关将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商业秘密侵权,既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又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动能。
  宁夏某生物科技公司长期深耕味精、鸡精等生物制造领域,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一套涵盖生产工艺参数、设备管理、生产数据分析等的技术体系,并通过《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及内部权限管控对核心技术实施保护。
  付某于2021年11月入职该公司担任味精生产部副经理,负责生产工艺管理。入职时,付某签署了《保密协议》,承诺离职时返还所有涉密载体。然而,2022年8月付某离职后,公司发现其未交还三份纸质版的发酵运行记录,并在其个人硬盘中查获大量生产工艺参数、设备照片、内部会议视频等资料。公司认为,付某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脱离管控,存在泄露风险,遂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
  庭审中,付某辩称味精行业技术已公开,其获取的资料均属职务行为,且未向第三方披露。双方围绕“涉诉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是否充分”等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银川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付某通过蓝牙、邮箱将资料转存至个人设备,导致信息脱离企业控制,违反《保密协议》中“离职时返还载体”的约定。尽管未发现其实际披露商业秘密信息,但私存行为本身已形成泄露风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结合案件细节——付某虽擅自存储核心数据但未发现向第三方泄露、涉密硬盘已被及时查封保全,以及其获取信息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付某赔偿宁夏某生物科技公司5万元。
  “技术是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核心资产,守护商业秘密就是守护中国制造的竞争力。”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审结,不仅为宁夏某生物科技公司挽回权益,更以司法之力划清合规边界——员工须恪守职业操守,企业需筑牢技术“护城河”。
  两年来,宁夏法院依法审理涉商业秘密案件36件,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法院强化对企业研发数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全链条保护,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深圳拟设立预付式消费“七日冷静期”制度 专家:将为消费者主张退费提供明确依据   □ 本报记者 文丽娟
  
  充值办卡后想退款却被百般推诿、刚交完培训费机构便人去楼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种种问题,让不少消费者直言“花钱买罪受”。如今,广东省深圳市拟以地方规定的方式,为冲动付费的消费者留出一扇“后悔门”。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拟设立预付式消费“七日冷静期”——消费者自支付预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未在经营者处兑付商品或者服务,且未在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因支付预付款后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价款。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深圳拟设立“七日冷静期”是减少冲动消费的有益尝试,但若要根治预付式消费领域种种问题,还需向资金监管等“深水区”挺进。
  “‘七日冷静期’,确实能够解决一部分问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在特定的消费场景下,消费者很容易受到业务人员推销的影响,一时冲动办理大额充值。冷静期的设置,相当于给了消费者一周的“缓冲时间”,让冲动的消费决策有机会被重新审视。
  陈音江同时指出,“七日冷静期”的适用有明确边界,即如果消费者已经开卡使用,就不再适用这一条款。
  河南勤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小美也认为,在深圳市范围内,这种制度设计将为消费者主张退费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未来消费者除可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外,还可要求商家在法定期限内退费。
  但袁小美同时提醒消费者保持理性:“法律规范不是万能的。能否要求退款和能否退款,是两个概念。能否退款,取决于商家的赔付能力。”
  受访专家认为,“七日冷静期”可以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但较难根治商家后期“跑路”风险,因此,还需配套资金监管、资质备案等长效机制协同发力,筑牢预付式消费全链条安全防线。
  “对于那些经营不善、关门‘跑路’、携款卷款‘跑路’的情况,‘七日冷静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效果。”陈音江直言,要真正解决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要管住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无论通过保险、担保还是资金存管,总之要确保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银行存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元化资金保障措施,拟建立统一的监测监管系统与公共信息查询平台,通过设置预付款限额限期等手段,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警”的升级。
  近年来,国家层面一直持续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的顶层设计。2020年,商务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职责,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职能分别负责违法查处、打击犯罪等工作。针对校外培训等高风险领域,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各地也在不断探索。《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规定,要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和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则要求建立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完善预付卡信用治理模式,加强完善预付卡社会共治模式。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进行全国层面的立法,有关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部分地方性法规之中。已经出台的预付式消费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由于行业或区域限制以及层级不高等综合因素,在实践中发挥的规范治理作用仍然不够明显,不少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仍然持观望态度,导致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企业发卡备案、资金存管等工作仍然没有落到实处。”陈音江说。
  陈音江建议,有关部门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针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专门立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职责,建立预付资金安全保障机制,要求发卡主体通过银行资金存管、商业保险及第三方担保等方式确保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
  在配套监管层面,袁小美建议,消费者协会应发挥消费维权前沿阵地作用,定期前往市场监管部门等进行线索摸排,并借鉴信用评估机构的模式,对辖区内开展预付式消费商家的经营动态进行红黄绿等级分级评估,对于出现经营异常的风险商家,以“告消费者书”的公示方式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陈音江则呼吁构建协同共治格局: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金融监管部门探索建设预付式消费资金存管信息平台等。
  袁小美建议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前多做一步“功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商家的工商信息,并要求商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站”进行查询,综合判断商家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状况后再作决定。
更好为新就业群体撑起权益保护伞 编者按
  数字时代的技术变革重塑着就业形态,也给劳动权益保障带来挑战。一方面,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催生新就业形态,必须高度重视相关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另一方面,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数字分身”在劳动关系界定、个人数据使用和权益归属等方面引发争议,考验着法治建设的前瞻性与适配性。如何回应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诉求、规范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下的用工行为、平衡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本期评论版特刊发一组专家稿件,深入剖析相关热点难点问题,与读者一同交流探讨,敬请关注。

  □ 吴文芳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这也是首个专门关于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中央文件。《意见》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部分,明确提出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强化合法权益保障、加强互联网平台算法治理、完善监督管理,为加强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
  当前,数字技术正深度重构生产组织方式,以平台经济为载体的新就业形态已成为我国就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官方统计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突破2亿人,其中依托平台经济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有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新就业群体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加强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既是适应我国就业结构转型、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也是尊重劳动者基本权利、激活新业态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
  经过多年探索推进,我国在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已取得积极成效。制度层面,有关部门就劳动报酬、劳动规则公示、纠纷化解等出台专项指引,安徽、厦门等地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文件,将政策要求转化为法定权利,推动破解实践中存在的权益保障难题。社会保障层面,截至目前,17个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份累计参保超过2700万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持续扩大。服务监管层面,覆盖广泛的工会驿站、货车司机之家等服务体系有效纾解劳动者现实困难;相关专项行动有力查处企业违法用工等行为,3000余家一站式调解组织畅通维权渠道,有力保障了新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看到,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劳动关系界定难是现阶段最突出的痛点。平台用工链条复杂、涉及主体多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难以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再加上平台算法透明度不足,导致劳动者在加班补偿、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方面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容易出现责任推诿现象,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与难度。与此同时,社保覆盖不够均衡、跨区域接续机制不畅等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劳动者因缴费压力未参保,保障覆盖面有待提升。此外,现行劳动法律体系对灵活用工模式适配性不足,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不完善,难以形成保障合力。
  针对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此次《意见》同样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措施: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等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根据用工事实等依法合理确定权利义务;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等根据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合理确定新就业群体劳动报酬,保障新就业群体休息权益;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规范算法,提高透明度,保障新就业群体对算法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这些举措紧扣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核心需求,将政策善意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规范。
  此外,考虑到新就业群体构成复杂、诉求多元、流动性强等特点,《意见》还明确提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和谐友好从业环境、及时回应关切,进一步加大对新就业群体的关爱力度。这些部署贴合新就业群体的实际需求,彰显了对新就业群体的关心关怀,有助于切实增强新就业群体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结合《意见》的最新部署,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正在向构建系统化、刚性化的法律制度迈进,这无疑将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根基。
  从地方立法的积极探索到中央层面的系统谋划,再到专门立法的加快推进,我国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已完成从理念倡导到落地实施的跨越,正稳步迈向法治化、系统化的新阶段。可以预见,随着相关政策的落地和专门立法的出台,必将为新就业群体撑起坚实的权益保护伞,让每一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安心工作、舒心生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员工数字分身应用须守牢法律边界   □ 王天玉

  人工智能技术对员工工作模式的复刻与模拟,正在将劳动关系带入一个全新的法律模糊地带。近期有关“员工数字分身”的新闻引发关注:某企业将离职员工训练为AI数字人继续处理工作,开源社区更出现将同事乃至导师“蒸馏”为AI Skill的浪潮。这些技术创新的尝试,在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人格权边界与用工责任归属等核心议题上引发了激烈讨论。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兼具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劳动者通过让渡劳动力使用权获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则通过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实现生产经营目标。这种权利让渡始终存在明确的边界:劳动者出让的是特定时间和范围内的劳动给付行为,而非人格利益本身。劳动者在工作中展现的专业能力、沟通风格、决策模式乃至思维方式,固然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但这些要素本质上属于个人长期积累的人格化特征,与职务行为产出有着本质区别。当用人单位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员工的工作数据进行深度学习和模式提取,进而生成可无限复制、永久存续的数字分身时,实质上是将劳动者的人格特质异化为技术资产,模糊了职务成果与个人权益之间的法律边界。
  从人格权保护的视角审视,劳动者的个人特征具有不可让渡性。传统劳动法体系中,用人单位对工作成果的权利主张主要依托于劳动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但这种权利仅限于特定的工作产出,而不延及产出过程中体现的个人风格。人工智能复刻技术所捕捉的不仅是“如何做”的方法论,还有“谁来做”的人格标识。这种复刻行为将劳动者的个性化特征从职务行为产出中剥离并单独占有,构成了对人格权的持续性侵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岗位规范履行职责,但无权占有劳动者的人格特质本身。当技术将这种特质转化为可脱离劳动者身体独立存在的数字资产时,传统的权利边界便受到了根本性的冲击。
  从财产权的角度分析,劳动者在工作中积累的专业能力、经验技巧固然具有经济价值,但这种价值的归属尚存在争议。如果将这些人格化特征视为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其所有权应当归属劳动者本人;如果将其视为职务相关的附随成果,用人单位则可能主张一定权益。但无论如何,这种权益都不应该是无偿的、永久的、可无限转让的。在当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通过格式条款或概括授权的方式,让劳动者在入职或离职时同意用人单位使用其数据。然而,这种授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怀疑。劳动法上的同意必须是基于充分告知的、真实的、可撤销的意思表示,而非依附于劳动关系的不平等合意。更何况,劳动者往往难以预见未来技术发展的程度,当初同意数据使用,并不意味着同意将自己的人格特质永久转化为企业的技术资产。
  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数据使用问题更为复杂。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明确的时间界限,一旦解除或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然而,人工智能系统的特殊性在于其能够超越时间边界,在劳动关系终结后仍持续运转并产出效益。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收集员工数据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继续使用该系统,不仅违背了劳动关系的时间性特征,更侵犯了劳动者对个人数据和人格特征的自主控制权,即便存在事前授权,也因违反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而构成对劳动权益的侵害。
  面对这一技术趋势,现行法律体系需要及时跟进。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为员工数据收集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但其主要针对的是隐私侵害风险,难以全面覆盖劳动关系中人格特质数据化的特殊问题。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的是创造成果的归属,而非人格特征的利用。劳动法本身也未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数字分身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种规范空白导致了大量的法律灰色地带。
  系统规范这一领域需要建立多维度的制度框架。首先,应确立人格特征使用的“知情—同意—获益”机制,要求用人单位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训练员工数据前获得明确授权,禁止通过格式条款进行概括授权,同时建立劳动者合理分享数据收益机制。其次,应明确劳动关系的时间性约束,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基于员工数据训练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期限限制,超出期限需重新协商并支付对价。这两项对策均要求在制度层面探索人工智能替代人力的数据对价规则,用人单位使用基于特定员工数据训练的人工智能系统替代该岗位,应赋予员工对此项数据的收益权,从而在劳动关系之外建立基于数据使用的新型法律关系。最后,应强化违法收集、使用员工数据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两个层面形成震慑。
  技术进步不可逆转,但其发展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人工智能技术对员工工作模式的复刻,若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将使劳动者陷入“一次劳动、终身被用”的困境,瓦解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平衡。保障劳动者作为人的尊严与权益,必须通过前瞻性的制度设计来实现,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基本伦理不被算法逻辑所取代。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漫画/高岳  
打通堵点共赴数智时代阅读之约   □ 张文彦
  
  刚刚过去的一周,是我国首个“全民阅读活动周”。全国各地围绕“共促全民阅读,共建书香社会”的主题,举办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阅读推广活动,有效激发了全民阅读的热情。这也表明,《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作为一部文化领域的重要法规,《条例》历经12年正式颁布,其出台代表着人民利益、国家意志和时代需要,凝结了新闻出版界、图书馆界、立法界等众多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融汇了各部门、多行业和各地的宝贵意见,也凝聚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整理海量材料、推动立法进程的不懈努力,是多方智慧的结晶。
  当前,人类阅读面临技术和社会变革带来的巨大挑战。《条例》的出台,犹如中华民族在数智时代发出的阅读宣言,彰显了国家引领国民应对挑战、守护精神家园的坚定决心。在促进全民阅读的过程中,我们要把握好《条例》明确的重点工作,从以下三方面打通阻塞环节,更好建立法规与实践的连接。
  一是进一步加强书香校园建设。立法工作启动伊始,教育部门就给予积极回应,多年来制定了有关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青少年阅读素养框架等多个重要文件。然而,学校的阅读教育仍面临一些现实困难,如阅读课程难保障,教师阅读教学能力有待提升,大、中、小、幼各学段阅读教育缺乏连贯性,校园图书更新不足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观念上的障碍,也有衔接环节的不畅及实践经验的缺乏。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以《条例》相关条款为依据,由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一步细化措施、创新思路,并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在实践中积累方法,以改善青少年阅读环境,筑牢社会阅读风尚形成的根基。
  二是提升阅读推广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和社会需求的推动下,阅读推广朝着专业化分工的方向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社会力量的涌入导致该领域从业者良莠不齐,存在过度商业化的现象;受经济环境影响,近几年用于阅读推广工作的经费有所变化,公益基金也在缩减;因缺乏行业标准和政策规范,专业阅读推广力量的活动范围较为有限。这些问题不利于阅读推广志愿工作的开展,而我国中西部地区尤其需要社会公益力量作为家庭、学校、社会阅读推广的催化剂。《条例》将“全民阅读推广”设为专章,有助于推动该领域的规范化发展。同时,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建立阅读推广相关标准,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三是推动数字服务回归阅读本质。传统阅读是一种需要在时间中展开的线性、逻辑化的认知方式,可以锻炼人的专注力。而数字阅读常常要求读者在广阔的赛博空间中不断转换注意力、在各类平台之间反复“横跳”,建立一种扁平化的阅读内容协调组合机制。这两种阅读方式存在着巨大差异。《条例》提出将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并强调提升数字阅读的质量,其关键就在于让算法真正理解阅读、服务于推广阅读。如果算法只一味服务于资本和商业利益,忽视传统阅读所蕴含的人类求知逻辑和基本要素,就只能生产出以流量为导向的泡沫信息,最终使人越来越依赖屏幕。因此,必须以法治的力量影响数字阅读服务提供者,以阅读精神重塑算法,推动设计出更多能够降低阅读身心障碍、激发阅读兴趣、形成阅读习惯、提高阅读能力的技术,让数千年的阅读文明因数智而普照大众。
  总体而言,《条例》是一部关乎知识传承与创新、个体精神与心灵的法规,其贯彻落实不仅体现在行政与行业层面,更体现在智识与卓见层面。而这,有赖多领域优秀学者、数字技术工程师的不懈探索与努力。
  (作者系青岛大学全民阅读研究中心主任)  
为商事调解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 蒋惠岭
  
  自5月1日起,《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填补了国家层面专门立法的空白,为商事调解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法治新引擎”。
  中国是调解大国。与常见的社区邻里、家事、劳动等领域纠纷的调解不同,商事调解具有主体平等、专业性强、效率优先、维护商业关系等鲜明特点。从1987年我国第一家商事调解机构设立至今,商事调解已走过四十个年头。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纠纷形态也愈发复杂,商事调解的属性定位、管理体制、组织形式等一系列问题成为立法焦点。如今,这部承载着纠纷解决、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多重使命的法规,凭借其与商事审判、商事仲裁同源异流的身份,迈着与商事交易、经济活动同频共振的步伐,即将开启商事调解规范化发展的新篇章。
  《条例》共三十三条,建立了若干项具体制度。这些制度相互衔接、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商事调解的完整制度体系。其中,调解组织制度明确了设立主体、成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使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有章可循;调解员制度规范了从业人员的资质、能力要求、职责义务等,为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商事调解员队伍提供了坚实支撑。此外,调解工作程序、外部衔接模式、国际发展视野、监督管理制度等也各有侧重,分别解决了实践操作、机制衔接、国际接轨、行业监管等关键问题,共同为商事调解事业健康发展筑牢了制度根基。
  相较于这些刚性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条例》字里行间体现出的精神、原则等柔性内容,需要根据理论与实际、历史与现实、大局与个体等具体情况来理解,方能更好地指导具体制度落地。其中,有五项原则尤为关键,指引着商事调解发展的正确方向。
  一是坚持法律服务属性。尽管我们可以将商事调解看作商事活动的一个环节,但由于调解结果可获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保障,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以法律服务属性来构建管理保障机制,更符合商事调解的内在规律。二是坚持专业化服务。专业化是商事调解的立身之本。虽然在某些场景下可以采用大众化、情理型的调解方式,但商事调解本质上是以专业性为最高追求,其对专业的要求远高于其他类型调解,可以说专业化直接决定着这项事业的生存和发展。三是坚持市场化运行。商事调解不同于公共法律服务,用市场机制配置服务资源既能提升服务质效,也能更好满足商事主体的多样化需求。不过,市场化并不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要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合理定价、有序竞争,这也与国际趋势相吻合。四是坚持自律性管理。在市场化运行过程中,商事调解虽受到市场影响,但从专业服务的特性来看,包括调解员的资质能力、调解服务的同侪评价等,更宜将自律性管理作为商事调解的基础管理模式,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管理。五是坚持国际化发展。当前,我国已签署多个调解相关的国际公约,商事调解服务市场也已成为国际化市场,《条例》提出国际化发展要求,是提升我国商事调解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我国商事调解起步晚、规模小,理论支撑较弱,理念亟待更新,且处于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的双重环境中。全面贯彻《条例》,推动商事调解向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乃至产业化方向发展,还要把握好几个重点。一是尊重商事规律,体现商事活动特点。与普通民间纠纷调解不同,商事调解更注重帮助当事人促进交易、达成商业目的、维护商业关系。二是不可将调解思维与裁判思维混同。由于两者在调整对象、目的、程序正义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混淆适用会偏离商事调解的本质定位。三是客观看待商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关系,不宜过分强调三者的共性。商事调解的优势不在于给出一个结论,而在于通过双方合意化解纠纷,突出一个“和”字。虽然法律为调解协议设置了执行出口,但通常情况下不会当然形成后续的强制执行。四是树立“行政管理就是服务保障”的理念,充分尊重商事调解规律,发挥专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行业良性发展,避免施以过多行政干预。
  总的来说,《条例》的施行,为我国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新机遇,也为商事调解机制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的深入实施,必将推动商事调解行业焕发新活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寻求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最优解”   □ 段 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生动展现了中国法院运用调解这一“东方智慧”,巧妙化解涉外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的积极实践,其意义远超具体纠纷的圆满解决,更诠释了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的实践逻辑与价值追求。
  国际商事海事纠纷往往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不同法域,当事人对公正与效率的期待极高。若一味依赖对抗式诉讼,不仅周期长、成本高,还可能切断双方的商业联系,导致“赢了官司却输掉市场”。此次发布的案例表明,中国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正日益娴熟地运用“东方智慧”寻求“最优解”,充分发挥调解的自治性、灵活性、包容性等优势,寻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从而实现从“案结事了”到“合作共赢”的升华。具体而言,这批典型案例主要彰显了三个层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们是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与吸引力不断提升的鲜活注脚。在意大利籍马某父女与卢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意大利籍当事人主动选择由中国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最终高效化解股权纠纷;在丹麦某公司与福建某企业申请承认与执行国际行业协会仲裁裁决案中,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愿意在中国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这些选择背后,是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治环境、解纷专业性与公正性的信任投票。法院通过精准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律、严格遵循国际公约,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与国际视野,让中国法院成为跨国商业活动中出现纠纷时进行定分止争的可靠选项。这种信任的建立,绝非一日之功,它源于中国法院长期以来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低成本、有温度的纠纷解决方案的不懈努力。
  其次,案例展示了中国法院在化解复杂涉外纠纷中提供的“中国方案”。这批案例中,法院灵活运用“一揽子”调解、“线上+线下”协同调解、“促、评、鉴”并行调解等创新模式,成功化解各类纠纷。如在涉及中韩企业的复杂交叉持股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巡回审判、多方协调,“一揽子”化解了近十年的跨国合作纠纷,真正实现了“一案结、多案消”。这种从根源上化解矛盾、追求实质正义的实践,体现了对国际商事纠纷复杂性的深刻洞察。而在涉及外籍船舶扣押的海事纠纷中,厦门、青岛两地海事法院依托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与港口、边检等多部门联动,24小时内完成扣押、调解、解扣全过程,最大限度避免了巨轮滞港损失,赢得外籍船员由衷赞叹。这些实践表明,中国法院正在积极构建一套适应涉外纠纷特点的解纷体系,其核心是以当事人为中心,以实质化解矛盾为目标,让正义以更便捷、更经济、更少对抗的方式实现。
  最后,这些案例是“和合”文化在当代涉外法治实践中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华文明历来崇尚“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在涉外商事海事调解中,这种文化基因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法院不仅是裁判者,更是沟通的桥梁和共识的促成者,引导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对话,从计较当下得失转向着眼长远合作。在丹麦公司与福建企业的仲裁裁决承认执行案中,法院没有止步于程序性审查,而是主动调解,促使外方企业降低索赔金额,中方企业当即履行,最终外方企业撤诉,中方企业也从国际行业协会失信名单移除,合作关系得以修复。这种“化干戈为玉帛”的解纷思路,追求的不仅是法律上的胜负,更是商业关系的修复与延续、中外市场主体的互信共赢,有助于中国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当前,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贸易保护主义暗流涌动,越是在不确定性增加的时候,公正、高效、可预期的纠纷解决机制就越显珍贵。此次发布的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犹如向国际社会递出了一张闪亮的司法名片。它向世界表明,中国不仅有庞大的市场、完善的基础设施,更有日益优化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能力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稳定可靠的纠纷解决保障。随着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这套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东方经验”也将为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贡献更多中国力量。
  (作者系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珠海市香山调解研究院副理事长)
聚焦前沿技术新兴领域 明晰知产纠纷权利边界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AI(人工智能)提示词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三方测评“黑榜”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企业核心技术被“内鬼”窃取,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今年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相关典型案例,记者从中选取3起涉及前沿技术和新兴领域的案件进行解读,以期通过以案释法,为读者厘清各类新型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利边界。
AI提示词罗列缺乏独创性
法院认定抽象创作非作品

  2022年8月,某文化公司登录某人工智能平台,先后输入6组英文提示词,生成对应图片。提示词内容涉及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对应中文是: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古代手绘手稿、纸莎草、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华丽的镶金木制相框、镜面对称。
  不久,该公司发现,被告盛某、朱某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和合著的艺术图鉴中使用了涉案图片。某文化公司认为,两被告擅自使用其提示词生成近似画作并在网络平台及出版物中使用,侵害了其对提示词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相关链接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形式上看,涉案提示词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看,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于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同时,相关核心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未体现出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法院据此驳回某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核心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平台中的提示词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时,应从两方面考量:一是提示词是否具有独创性,二是提示词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若提示词仅为简单拼凑或机械堆砌,文字组合与遣词造句体现的仅是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未体现作者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亦无法充分表达完整思想与信息,则不宜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提示词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的“门槛”,其核心价值在于引导技术产出更多元的内容,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发展的初衷相契合。法治应鼓励独特表达,同时保障思想自由运用,护航AI创作活力。
测评文章散布误导信息
判定属商业诋毁应担责

  原告上海麦某特公司、纽某强公司系一款婴儿润肤乳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2021年3月,被告邢某、笨某(广州)公司(以下简称笨某公司)运营的测评公众号发布文章,称两原告的产品检出化妆品禁用的组分重金属铬,且pH值大大低于国家标准,并以醒目字体在文章中突出显示。两原告联系公众号客服获取相关检测报告后发现,被告实际仅检测6款产品,与标题“57款”差距巨大,该报告对涉及两原告的产品名称、型号等记载亦存在瑕疵,且报告声明“不可用作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用途”。
  同年4月,该公众号又发布评测文章,回顾引用涉案测评,并对排名较高的A品牌产品发起团购。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业诋毁,诉请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万余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邢某、笨某公司同时经营测评公众号和关联店铺,从事同类产品销售,与两原告存在竞争关系。涉案文章标题及关于铬元素、pH值的描述构成误导性信息。文章发布后即对其合作品牌展开团购,具有通过散布竞争对手劣势获取市场份额的主观意图。相关公众评论已出现降低对两原告产品评价的表现,导致两原告产品声誉和企业信誉受损,构成商业诋毁。
  普陀法院一审判决,邢某、笨某公司停止商业诋毁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并在涉案公众号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种草笔记”“第三方测评”成为许多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然而,部分博主、商家通过代写代发、虚构体验、商测一体等手段伪造测评内容,甚至将“科普分享”作为营销手段,误导消费者。对此,消费者在面对“红黑榜”等信息时,应聚焦自身需求,多方核实产品信息,重点关注测评项目的合理性与数据来源的权威性,提升辨别能力,避免落入“测评套路”。而对于一些兼具“信息提供者”与“商品销售者”双重身份的测评机构来说,在测评依据、表述方式、结论作出等方面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应回归“客观、中立、科学”的本质与初心,沿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以高薪为饵窃取技术信息
多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被告人张某原系海某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设立尊某公司,随后又拉拢原同事周某等4人加入,共同商议研发与海某公司同类型芯片。
  为缩短研发周期、迅速实现量产、加快吸引融资,张某指示下属继续招募海某公司员工。其中,高某等7人明知海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仍于离职前后获取其技术信息,或勾结海某公司其他员工获取技术信息,以用于尊某公司的芯片研发。赵某某、屠某某在海某公司任职期间也为尊某公司提供技术信息。此外,在得知海某公司准备起诉后,张某便让周某等人删除服务器数据、销毁硬盘,并安排员工签署“承诺函”,以掩盖尊某公司芯片研发技术信息来源的非法性。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等人作为外部人员,以高薪诱使内部员工通过浏览、下载、截屏等方式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属于结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海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经评估,涉案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达3.17亿余元。周某等三人作为尊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管理、指挥犯罪活动,且因芯片组成部分不可分割,三人不仅参与、管理各自负责的部分,还与其他领域专业人员就设计问题相互配合、协调,应作为主犯对全部罪责承担责任。
  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涉秘点对应金额、入职尊某公司与否以及入职时间、职务职权、工资收入、所获股份情况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张某等14人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罚金3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广大企业应对以下两方面引起高度重视:在员工管理方面,要注意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保密培训,让员工充分知晓保密制度及规定,还要重点监测敏感信息的异常操作行为,员工离职前后除对涉密载体进行必要交接外,还要定期做好风险预判;在保密措施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涉密载体、硬件设备、网络环境的安全防范,对数据的产生、流转、保存以及销毁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及时阻断异常操作及风险行为。
漫画/高岳  
低价“转手”网课被判构成侵权   □ 本报记者   刘欢
□ 本报通讯员 谢鑫 张国庆

  当前,一些人在购买网课后,会通过转售或有偿分享等方式降低购买成本,但此类“转手”行为实际上暗藏侵权风险。
  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网课转售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2024年11月6日,云南某网络科技公司与著作权人蓝某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获得“某某插画系统课从0基础到原创插画师”系列课程在全球范围内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的专有使用授权,许可期限至2025年2月6日。合同同时明确约定,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被许可方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2025年5月,该公司在运营监测中发现,某二手交易平台上一个名为“某某吃饭饭”的用户(即梁某),正以0.98元的标价公开销售包含相关课程的资源包。该公司随即指派人员下单购买。
  交易完成后,卖家“某某吃饭饭”通过平台发送了网盘链接及提取码。经比对,网盘链接内存储的课程视频文件,与前述系列课程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平台交易记录显示,该商品在不到半个月内,以0.98元单价成功交易4次,总销售额为3.92元。
  网络公司认为,梁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课程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遂将梁某诉至大冶法院,请求判令梁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网络公司诉称,依据相关合同,其在授权期内已合法取得涉案课程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财产权利,且合同明确约定授权期满不影响其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故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梁某未经许可,在公开网络平台以出售网盘链接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课程,使得任何购买者均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特征,已构成侵权。
  梁某则对网络公司的诉讼权利基础提出质疑。她指出,网络公司所依据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明确载明,其获得授权的期限截止于2025年2月6日。自己销售涉案课程链接的行为发生在2025年5月,网络公司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授权许可已经过期,其是否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值得商榷。
  梁某辩称,自己是刚毕业的普通大学生,法律知识有限,涉案课程是此前在网络平台从他人处购得,初衷是学习使用,后因不再需要而随手以极低价转让“回血”,并不知晓自己的行为涉及侵权。她反复强调,自己非侵权视频的录制者或首次上传者,仅是被动的传播者。同时,自己售卖的课程包内容庞杂,与网络公司主张的单一系统课程并非完全一致。
  法院认为,网络公司提供的著作权许可合同、著作权人出具的权属说明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在授权期内获得了涉案课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合同中关于“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维权”的约定合法有效。
  法官指出,本案中,梁某在网络平台公开销售涉案课程网盘链接的行为,本质上是将作品置于网络空间供公众获取。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不以行为人是“源头”还是“二手”传播者而改变,也不以营利目的或获利多少为构成要件,梁某提出的非侵权源头等抗辩理由,均不能否定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的基本事实。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梁某赔偿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网络公司超出部分的赔偿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集中招录核心员工开展同业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四百九十五万元   □ 本报记者   邓  君
□ 本报通讯员 林新宇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侵害“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德某科技公司等七被告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原告赛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企业,其自主研发的“虚拟数字人”技术已成功应用于学科讲堂、政务宣传、新闻播报等多元场景,实现了规模化商业落地。为保护核心技术,原告针对涉案源代码、数据库表文件等关键信息建立了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数据库私有化部署、分级权限管控、加密通信传输在内的全流程保密体系。
  被告付某等5人原系原告“虚拟数字人”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研发人员,在职期间能够直接接触并掌握涉案技术秘密。另一被告德某科技公司曾就“虚拟数字人”项目与原告进行采购磋商,但最终未达成合作。2024年9月,付某等5人集体从原告处离职,随后迅速入职德某科技公司。同年11月,原告发现德某科技公司上线了一款与其“虚拟数字人”互动平台高度相似的网站,德某科技公司全资子公司德某智能公司亦以“AI交互数字人”等名义对外推广同类产品。经技术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源代码、数据库表信息与原告技术秘密的相似度超过90%。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七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技术载体,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5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涉案“虚拟数字人”相关源代码及数据库表文件,系其自主研发形成的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与商业价值,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依法构成技术秘密。付某等5人违反保密义务,通过内网穿透、电子侵入等非法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用于开发侵权软件,主观恶意明显。德某科技公司在与原告开展采购磋商未果后,短期内集中招录多名负有保密义务的前核心员工,明知或应知涉案信息存在侵权风险,仍未履行合理注意与防范义务,放任并利用侵权成果开展同类竞争业务。德某智能公司作为德某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明知项目存在侵权隐患,仍以自身名义对外推广,与其他被告形成分工明确、意思联络清晰的共同侵权链条。
  综上,七被告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原告技术秘密,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核心技术高度重合,直接抢占市场机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以原告预期利益损失165万元为基数,综合考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三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销毁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2万余元。

法官说案

  该案是一起人工智能领域保护核心技术、规制恶意侵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
  技术人才的流动既能为行业发展注入活力,但也带来了技术泄露的现实风险。企业对技术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技术秘密保护已成为许多人工智能研发企业守护核心竞争力的首选策略。该案正是因技术人员跳槽引发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被告通过集中招录原告核心员工并开展同业竞争的方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技术秘密,主观恶意明显,侵权链条清晰,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法院综合考量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以原告预期利益损失为基数,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既让侵权人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也为创新主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企业在招录核心技术人员、开展同类竞争业务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与审查义务,避免触碰侵权红线;对于技术秘密权利人而言,应建立健全全流程保密管理体系,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分级权限管控、加密传输等方式,筑牢技术秘密保护的“防火墙”。
外卖骑手获职业伤害保障后依意外险理赔遭拒 法院: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应赔付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随着新业态经济飞速发展,涌现出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劳动权益保障、各类维权纠纷备受社会关注。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意外保险理赔受阻的案件。
  麦某系某配送公司外卖骑手。2023年4月15日,投保人某配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被保险人为麦某。
  该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单约定的保障内容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金额6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4月15日7时起至2023年4月16日2时止,保费为2.5元。
  该保险单特别约定: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
  2023年4月15日15时,麦某骑电动自行车撞到石墩并因此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左腕挫伤并左尺桡骨闭合性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2023年4月17日,麦某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职业伤害确认申请。经海口市人社局核实,确认麦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职业伤害确认范围,确认为职业伤害。后麦某收到职业伤害医疗费1359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59.12元。麦某依据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单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伤残赔偿金未果,于是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单上有关“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属于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主张其在投保人投保时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从其提交的截图来看,无法判断相关邮件的发送人、收件人的真实身份,且邮件本身的内容并未体现某保险公司所称的说明内容,无法证明某保险公司已就案涉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
  由此,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未就案涉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该约定对麦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故某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向麦某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争议焦点为该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同时查明,麦某购买相关保险产品与其可否开展配送业务深度捆绑,因此,麦某应当对相关条款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否则对其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条款未与麦某进行协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提示说明义务,故该特别约定条款对麦某不产生效力。最终,海口中院二审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系国家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试行的一种保障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相同属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相关职业伤害,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也有权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若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免责条款(如新业态从业人员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不能获赔商业意外伤害保险金),就应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下班“抄近路”骑电动车上快速路被撞伤 法院:不属于工伤认定所要求的“合理路线”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马志勇 刘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职工为“抄近路”将电动自行车驶入非机动车禁行路段,发生事故该如何认定?
  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纠纷案件。
  2025年3月某日凌晨,为尽快回家,刚下夜班的重庆某公司职工夏某将电动自行车驶入重庆中心城区内环快速路,想“抄近路”返程。行驶途中,夏某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夏某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浅表擦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2025年5月,夏某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出具决定书认定夏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夏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进入内环快速路。而且,在夏某驶入的内环快速路入口处,有清晰、醒目的交通标志,禁止行人、非机动车等驶入。夏某明知电动自行车属于禁行车辆,仍违规驶入快速路通行,违背基本交通安全常识。其为追求通行便利所选择的返程路线,不具备法律层面的合理性,不属于工伤认定所要求的“合理路线”。故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判决之后,夏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时间上属于上下班途中;二是空间上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要求;三是事故责任上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注意的是,日常通勤中人们认为的路程最短、耗时最少和通行便捷,并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合理路线。法律所认可的合理路线,通常是合法路线,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快速路显然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合理路线。
  法官提醒,城市快速路参照高速公路标准实施通行管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严禁驶入。骑行电动自行车违法驶入快速路,本身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极大,显然不属于职工通勤的合理路线。若将此类违法通行导致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将会形成不良司法导向,变相纵容群众为贪图便利漠视交通法规,不利于引导公民树立守法出行意识。上下班通勤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选择合理路线出行。
创新之火驱动打赢引擎 武警河南总队机动支队某中队二级上士刘昌金的研发之路   □ 本报记者   陈丽平
□ 本报通讯员 王俊峰 张泽阳

  近日,记者走进武警河南总队机动支队“创新工作室”,目光瞬间被置物架上琳琅满目的无人机吸引。二级上士刘昌金与战友刘洋正伏在焊接操作台前,专注地组装无人机电子调速器。一旁,3D打印机喷头飞速运转,一个新型无人机外壳已初具雏形——这是刘昌金研发之路的寻常一幕。
  “能在岗位上找到热爱的事业并为之倾注心血,是莫大的幸运。”作为工作室骨干、2次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刘昌金坦言,正是这份源于内心的热爱,支撑他在这条创新之路上坚定前行。
一个爱“捣鼓”的兵
  夜深人静,中队学习室仍亮着灯。刘昌金伏案而坐,手中捏着剥线钳,正在为一台新购电池重新接线。线头在他指尖缠绕、拧紧、封严,随后被塞进充电宝外壳。从固定到调试,一个3万毫安的大容量充电宝组装完成。
  在中队,刘昌金有“五小工”之称——灯管坏了找他,门锁坏了找他。他从不推辞,工具箱一拎,蹲下就能捣鼓半天。
  2017年初,刘昌金买来一台GPD游戏机。可没玩多久,机身便烫得无法握持。他上网精挑细选散热片、导热材料、电池等配件,从拆机、打孔到安装组件、测试温控、加装电池,不仅解决了发热难题,续航也大幅提升。战友们笑称:“你这手艺,不去搞科研可惜了。”
  一次,刘昌金在演训新闻中看到无人机侦察画面——小小的身影悬停高空,地面景物清晰呈现在屏幕上。那一刻,一个念头悄然萌生:要是我们自己也能造出这样的“眼睛”,打仗岂不是多了双千里眼?
  从那以后,刘昌金把所有业余时间投入研发。没有基础,就啃说明书,从无人机构造、飞行原理到飞控算法;没有装备,就省下津贴,网购机架、电机、电调,甚至专挑二手损坏无人机买来拆解维修。别人周末休息,他在储藏室焊电路、调参数。熄灯后,还在琢磨白天试飞中的技术难题。
  起初,质疑声不绝于耳,但刘昌金不为所动。
  2020年,刘昌金联系一家小型加工厂,上传自己绘制的图纸,满怀期待地等待首机机架出炉。可收到的机架孔位严重偏移,机臂根本无法安装。他翻遍建模教程,买来专业套件,用卡尺反复测量,重新校准机臂固定孔、脚架安装位、电池布局等关键参数,一遍遍修改图纸。最终,一台六轴多旋翼无人机组装成功。
  那年深秋,时任中队长江栋巡查库房,目光停在那架静静充电的无人机上。得知是刘昌金亲手组装,江栋拍下照片。
  当天下午,刘昌金接到通知:带无人机到支队机关楼前演示。他小心翼翼将设备运抵现场,遥控启动,六旋翼平稳升空,悬停、转向、低空掠飞,动作流畅。试飞结束,支队长郑奎说:“科技创新,我们必须大力支持。”
  消息传开,支队党委高度重视,连夜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研讨刘昌金的创新实践。最终决定:投入10万元专项资金,购置3D打印机、多功能工具机、静电工作台、切割机、电焊机等全套设备,并于2020年10月成立“创新工作室”。
每件小事做到极致
  牌子挂起来了,资金到位了,可站在堆满设备的工作室里,刘昌金却感到一丝空落。“创新工作室”名字响亮,到底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他一时心中茫然。直到一次意外,让他顿悟:创新不是凭空造物,而是把每一件小事做到极致。
  一次,支队唯一一辆现场侦察车在训练中突发故障,倒伏天线无法升起。为节省返厂维修时间与运输成本,刘昌金主动请缨,网购配件、拆装调试,最终成功修复升降功能。那一刻,他豁然开朗:干就要干出个样子。
  不久后,武警部队下发“磨刀”专项研究项目申报通知。在支队指导下,刘昌金带领团队申报“无人机在维稳行动中的运用”课题。他将多年组装无人机的经验、试飞积累的数据、工作室现有条件进行系统梳理,为课题立项提供了翔实支撑。
  然而,申报未获通过。“方向没跑偏就行。咱们把要干什么理清楚就是收获。”江栋安慰刘昌金。
  刘昌金把这次失败当作一次体检。他自费购买《无人机原理与应用》《飞行控制系统设计》《无人机遥感测绘技术及应用》等专业书籍,系统学习;主动赴军队院校、兄弟单位、地方科技企业参观见学,补齐短板。
  2021年,“初代火力打击无人机”在刘昌金手中诞生。中队上下为之振奋,纷纷竖起大拇指。
  2022年,俄乌战场上无人机作战的画面不断冲击着刘昌金——微型无人机如壁虎般贴上装甲车侧翼,数秒后轰然爆炸,目标瞬间瘫痪。“要是我们也能做到,就能在复杂环境中撕开防线。”刘昌金起身走向墙角的改装箱——几台退役穿越机静静躺在那里,轻巧、高速,正是他构想中的作战平台。
  白天,刘昌金带着改装机在模拟街区反复试飞,记录每一次吸附失败、信号中断、误触发;夜晚,他对照说明书,在笔记本上绘制电路图,研究如何实现铁磁性金属表面的稳定附着。他和战友探索四阶段战法,引入“双通道组合控制”模式,确保指令零误触。
  在一次实战化演练中,一架吸附式穿越机如离弦之箭,精准贴附“犯罪分子”车辆顶部。“目标锁定,执行打击!”刘昌金按下按钮。“轰!”一声巨响,车辆瞬间被摧毁。空中察、贴附打、精准毁,刘昌金实现了从构想到实战的跨越。
  搭建自组网可视化侦察指挥平台、突破矢量打击无人机上下俯仰30度……一次次攻坚克难,让刘昌金明白:真正的战场,永远在下一次突破的起点。
助推战斗力跃升
  2022年7月,演训场上硝烟弥漫。模拟毒区毒气泄漏,随时可能爆炸。无人机如鹰隼般穿越染毒区,精准悬停于任务核心区中央,仅用3分钟便完成毒剂类型与浓度的精准判定。这架侦毒无人机,正是出自刘昌金之手。
  时间倒回两个月前。在“卫士”演习中,某中队接到命令进入染毒区采样。然而浓烟弥漫、视野受限,难以深入核心区域。能不能让无人机替人进去?
  刘昌金接下任务。他设计轻量化机身,将侦毒设备集成于无人机平台。为减少气流干扰,他反复调整侦毒管位置,最终确定最佳安装距离,通过定位模块,实现无人机精准飞抵毒气最浓角落。
  “我们要建一道生命防线,不再让战友冒死冲进去。”演训场上,刘昌金长舒一口气。
  “打仗需要啥,咱就研究啥。”刘昌金说,2025年,他带队赴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参加“智卫杯无人系统挑战赛”。在野外搜剿课目中,山体遮挡、强电磁干扰导致信号严重衰减。
  训练中,刘昌金操控无人机以20米高度潜入任务区,越过山头后信号骤降,飞机断联。
  “信号中断!”耳机中传来通报。刘昌金冲上山头,尝试重连却无果。无人机如断线风筝,摇摇晃晃坠入沙漠深处,任务被迫中止。复盘会上,他盯着那帧最后的花屏画面说:“搞‘空中接力’,用中继无人机当‘信号中转站’,把图像一棒棒传回来。”
  刘昌金带着电脑和3D打印机,在漫天黄沙中连夜攻关,将中继模块挂载于无人机,实时增强信号传输,统一更新设备参数。信号终于恢复稳定。这一创意迅速被兄弟单位采纳,纷纷前来请教。
  近年来,刘昌金聚焦打赢、向战而研,持续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先后研发出空中侦察、空中打击、空中保障、地面作战四大类20余项无人化装备,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成为助推战斗力跃升的“新引擎”。
内蒙古军地联动开展主题送法活动 以法治为部队官兵办实事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陈  琛 蒲天骄

  连日来,解放军呼和浩特军事法院紧扣“统筹发展和安全 护航‘十五五’新征程”主题,联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聚焦驻区部队官兵法治需求,深入开展专题送法进军营活动,通过专题宣讲、案例解读、互动答疑、资料发放等形式,为官兵送上精准法治服务,助力部队筑牢国家安全法治屏障。
  活动现场,军地普法小分队围绕军事安全、保密安全、网络安全、涉军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结合边境地区安全形势与官兵日常履职、生活实际,开展“点单式”授课。公安厅专家、军事法院法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不同角度解读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剖析电信网络诈骗、境外渗透、失密泄密等常见安全风险隐患,明确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法律后果与防范要点。
  互动环节中,官兵们围绕家庭涉法纠纷、军人军属权益保障、边境安全防护等问题现场咨询,普法团队逐一细致解答。此外,现场还发放国家安全主题宣传手册、涉军维权联系卡、反诈警示手册等普法资料,将法治服务送到官兵身边。
  今年初以来,呼和浩特军事法院筹划开展“以法治为部队官兵办实事”活动,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精准落地,做到精准对接强军需求、直通官兵心坎。
  该院以“一张函”统筹全局,精准对接部队需求。向驻区所有部队发送涉法需求征集函,对部队和官兵的涉法难题全面摸排,逐一登记梳理、精准分析研判,为全年涉军普法、维权保障、司法服务提供依据,实现工作筹划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以“两聚焦”统揽内容,聚力抓实核心工作。立足涉法需求摸排结果,聚焦维护部队安全稳定,将贪污贿赂、酒驾醉驾等作为教育重点;聚焦加强涉军权益保障,把部队军用土地、军事设施和官兵婚姻家庭、宅地房产等列为法宣要点;以“三张表”精准施策,持续提升服务质效。将全年法治服务任务细化量化,通过制定法治授课计划表、涉法问题处置表、法宣产品发放表,明确工作时限、责任分工,以台账化管理、项目化推进、阶段化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六部门部署推动 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提质增效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聚焦五个方面重点工作,推动2026年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工作提质增效。
  其中,五个方面重点工作包括:精准掌握就业底数。依托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以养老保险缴纳状态为参考依据,建立未就业人员帮扶清单,做到人员底数清、就业状态明、岗位需求准、用工信息实。
  集中开展就业攻坚。重点面向大龄未就业且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宣介、职业指导、岗位匹配,按需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并落实补贴。
  扎实推进稳岗拓岗。依托用人单位台账,结合民营企业服务月、金秋招聘月等活动,走访用工企业,摸清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宣传退役军人优秀职业素养,引导企业稳岗扩岗。
  强化专项招录招聘。常态化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消防救援队伍等定向招录服务;推动优秀退役军人依法依规进入村(社区)“两委”;组织国企专项招聘,加大适配岗位供给。
  升级多样化就业服务。以“戎耀新程 就业护航”为主题,常态化开展“小而精”“专而实”招聘活动;深化政校企合作,加强低空经济、智能制造等新兴领域培训,完善“岗位先行、教培跟进”模式。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退役军人招聘服务活动,并按规定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给予支持,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天问三号任务计划
后年前后实施发射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蔡金曼 王豪 记者从4月24日举行的第十一个“中国航天日”主场活动启动仪式上获悉,国家航天局正式发布天问三号任务合作项目遴选结果。
  自2025年4月国家航天局发布合作机遇公告后,共收到28份合作意向,按照“科学价值高、对任务支撑大、工程可实现性强、技术成熟度高”的遴选原则,最终遴选出5个合作项目。
  其中,轨道器将搭载3台合作载荷,分别为:国际空间研究委员会探索工作组牵头研制的火星PEX光谱仪,用于开展火星生命痕迹探寻及表面矿物成分探测;澳门科技大学牵头研制的火星分子离子成分分析仪,用于开展火星大气逃逸过程探测;香港中文大学牵头研制的激光外差光谱仪,用于开展火星大气水同位素廓线分布及火星风场探测。
  服务器将搭载香港大学牵头研制的火星地物高光谱成像仪,用于开展生命痕迹、含水矿物及资源普查等探测。
  着陆器将搭载意大利国家核物理研究院-弗拉斯卡蒂国家实验室牵头研制的激光角反射器阵列,用于在火星表面布设精确基准点。
  据悉,中国行星探测工程天问三号任务计划于2028年前后实施发射,2031年前后携带火星样品返回地球。中国国家航天局秉持“平等互利、和平利用、包容发展”的理念,与合作伙伴协同推进天问三号任务项目合作。
嫦娥五号月球样品研究再传捷报 中国科学家发现两种月球新矿物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蔡金曼 李仪 4月24日,在第十一个“中国航天日”主场活动启动仪式上,国家航天局对外发布嫦娥五号月球样品最新研究成果。中国科学家在嫦娥五号月球样品中发现两种月球新矿物,均获国际矿物学协会新矿物命名及分类委员会批准,分别命名为镁嫦娥石与铈嫦娥石。这是继2022年嫦娥石之后,中国科学家发现的第二和第三种月球新矿物,也是全世界在返回月壤中发现的第七和第八种月球新矿物。
  镁嫦娥石由中核集团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首席科学家李子颖牵头的月壤团队发现,晶体呈半自形至他形,主要产出于嫦娥五号钻取月球样品中的玄武岩碎屑内部,粒径约2微米至30微米。
  铈嫦娥石由中国地质科学院侯增谦院士团队牵头发现,同时发现于嫦娥五号月球样品以及一块坠落于我国境内的月球陨石中,晶体主要呈半自形粒状或自形柱状形式,产出于钙长石、铁辉石、氟磷灰石以及钛铁矿边部,粒径约3微米至15微米。
  镁嫦娥石、铈嫦娥石均属于稀土磷酸盐矿物,隐匿于月壤微尘之中,粒径仅数微米,晶体结构精妙独特,在地球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对应矿物。它们与此前发现的嫦娥石同属于陨磷钙钠石族,该类矿物是月球、火星及小行星样品中常见的磷酸盐矿物,但在不同类地天体中表现出成分的多样性和分布的不均一性。此次发现,为深化月球物质组成、地质演化、探索月球起源等研究提供重要科学依据,是我国深空探测与基础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又一重要成果,对于增进人类对月球和宇宙认知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航天标准体系》发布 发挥标准化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性作用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王豪 张未为推进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发挥标准化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统筹推进商业航天标准化建设,4月24日,国家航天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商业航天标准体系(1.0版)》(以下简称《体系》)。
  《体系》遵循“全链条、全领域、模块化、可重构”思路,聚焦“箭星场用治”总体布局、全产业链创新、发展模式变革和健康生态打造,构建商业航天标准体系,下设行业治理、研发制造、发射和测运控、空间应用服务、基础共性、设施设备等6个一级分支,32个二级分支,规划标准项目千余项。《体系》涵盖国际、国内相关适用标准。《体系》的发布将为我国商业航天标准化建设、实现高质量安全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后续,国家航天局将持续优化商业航天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加速商业航天标准有效供给,开发商业航天标准服务平台,加紧建设商业航天标准服务“一张网”,助力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和航天强国建设。
武警北京总队机动第二支队 让新装备“活”起来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李建光 王红龙 连日来,武警北京总队机动第二支队围绕新列装侦察、侦听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故障排除、协同作战等关键环节,采取“理论授课+模拟演练+实装操作+对抗检验”四位一体模式,让官兵们实现从会用到善用、从能用到好用的跨越提升。
  近年来,随着部队陆续列装一批信息化、智能化新装备,部分官兵面对价格昂贵、技术复杂的新型装备,有的怕操作失误损坏装备,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保守心态;有的习惯传统装备操作模式,对信息化、智能化新装备望而却步;还有的仅停留在会开关机、懂基本操作的浅层水平,难以发挥装备体系效能。
  针对这些问题,该支队党委统一共识:不破除思想壁垒,再先进的装备也只是摆设,必须把思想破冰作为新装备形成战斗力的第一关口。支队保障部门召开“新装备怎么用、战斗力怎么升”专题讨论会,深入剖析官兵在装备使用中存在的思想误区、心理障碍和能力短板,并制定《关于常态化抓好“学装、知装、管装、用装”工作措施》,推动新装备从列装入库向体系亮剑跨越,让新质战斗力在练兵场真正“活”起来、强起来,把新装备的性能优势转化为战场上的胜战优势。
2026年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大会在京举行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记者蒲晓磊 2026年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全国五一劳动奖表彰大会4月2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大会表彰了全国五一劳动奖3024个。其中,379个集体和1462名个人分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1183个集体获全国工人先锋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号召,全国广大职工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受表彰的先进典型为榜样,立足岗位、创新创造、奋发进取、拼搏奉献,奋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群众的需求在哪,人民公安就在哪” 湖北4名警营先锋诠释从警匠心与为民初心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刘欢
□ 本报通讯员 廖琰璨
  
  今天,湖北省公安厅举行“奋进‘十五五’ 匠心守初心”警营先锋记者见面会。黄冈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警务技术四级主任、主任法医师王子强等4名奋战在基层一线的优秀民警代表,用鲜活故事讲述参与平安湖北建设的铿锵足迹。在他们的讲述中,“群众”一词被提及18次。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湖北公安机关聚焦“人”这一提升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的核心要素,一体推进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素质强警,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在为民造福、真抓实干中检验忠诚、体现担当。
  “没有拨不开的迷雾,没有实现不了的正义”
  “探索者”,是王子强的微信名,也是他35年从警生涯的真实写照。王子强常年奋战在侦查破案一线,解剖尸体1500多具,为5000余起疑难案件提供侦办路径,“为生者权,替死者言”。
  “穿上警服那刻起,我就下定决心要用科技还原事实真相、用证据捍卫法律尊严。”王子强说。
  连续15年黄冈现行命案全破;命案积案攻坚行动4年来,攻克命案积案56起,找回被拐妇女儿童95人、失踪人员527人……
  “只要我们多一分执着、多一分细致、多一分创新,探索不止,步履不停,就没有拨不开的迷雾,没有实现不了的正义。”王子强说。
  2002年到2003年,黄冈、黄石、咸宁等地11名儿童被拐失踪,被称为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受限于当时技术条件,该案悬置20余年,成了压在黄冈警方心头的巨石。
  2019年接手该案后,王子强带领团队,历时五年、四次技术革新,先后迭代运用跨年龄、近亲属对比等数据侦查技术,辗转广东、湖南、四川、云南等地,最终找回11名被拐儿童。
  今年4月,鄂东南系列拐卖儿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严惩拐卖犯罪的典型案例。
  “最珍贵的是追赃挽损后群众眼里重燃的希望”
  用科技赋能、用数据打仗,湖北公安机关近年来护航支点建设聚力提升新质战斗力,啃下一块又一块“硬骨头”。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公安局都亭派出所所长杨蓥对此深有体会。
  2020年10月,利川市连续发生多起“杀猪盘”诈骗案,涉案金额超千万元。
  面对上亿条数据,时任利川市公安局“情指行”一体化合成作战中心主任的杨蓥感觉自己像大海捞针。
  杨蓥把自己“钉”在办公室,白天晚上连轴转,最终从海量线索里抽丝剥茧,成功锁定所有犯罪嫌疑人,将团伙一网打尽。
  “后来,我们的队伍一天天壮大,团队数据建模成果达到30余项,并被省委政法委评为优秀案例。”在杨蓥看来,最珍贵的是追赃挽损后群众眼里重燃的希望。
  今年3月,杨蓥从情报指挥中心调任都亭派出所所长。都亭派出所辖区是利川市核心区,每年夏天全国各地30万避暑“候鸟”涌入这里。
  在杨蓥带领下,都亭派出所深入推行“两队一室”改革,将警力整合为“社区警务”“案件办理”“综合指挥”三个功能模块,把综合指挥室打造成派出所“大脑”。
  通过数据化手段,都亭派出所今年以来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200余人,辖区发案率下降33个百分点。
  “第一时间赶到群众身边,就是最朴实的守护”
  平均每天接听2600多个电话,处置800余起警情,群众的回访满意率达99.8%。
  黄石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教导员曹灿现场晒出该中心傲人成绩单。
  “每一通求助、每一条线索、每一起警情,我们都用心倾听、细致研判、精准调度,用默默付出扛起平安值守重担。”曹灿说。
  今年3月,黄石市大冶市金山店镇一女士报警,称其公公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外出后一直没有回家。
  接警后,黄石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迅速调度派出所警力沿途调取周边监控,同时组织视频研判、技术支撑等岗位同步开展工作,成功锁定老人大致区域。中心紧急调度警用无人机和警犬参与搜救,最终从崖边救下老人并及时送医救治。
  这样动人的故事,在黄石不时上演。
  “群众的需求在哪,人民公安就在哪。”曹灿说,接好每一通报警电话,第一时间赶到群众身边,就是最朴实的守护。
  “让企业‘走出去’更快更稳更安心”
  “窗口虽小,但连着的是民心,守着的是国门。”这是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中国公民出国(境)受理大队教导员彭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2025年4月,武汉长飞光纤公司打来求助电话,公司20余名技术骨干急需奔赴海外项目一线,按常规流程,员工分批往返窗口办理出境手续至少需要一周时间。
  了解企业难处后,彭鹏马上带领团队上门服务,一天内为员工们全部办结证件。
  作为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武汉近年来加快打造国际交往中心,本土企业“出海”需求持续增加。
  彭鹏创新构建“1+4先锋服务矩阵”,组建巾帼先锋队,与长飞光纤、东风集团等16家重点出海企业建立常态化服务联系,将出入境服务从窗口延伸至企业一线。
  “我们反复学习、琢磨,定下一个目标——让企业‘走出去’更快更稳更安心。”去年以来,彭鹏和同事累计上门服务企业753人次,办理证件1067份,开展海外安全宣讲8场、覆盖近千人。
  上门办证过程中,彭鹏发现企业员工对签证办理、海外风险防范等问题的咨询量较大。
  今年初,彭鹏带领团队归集信息,逐一核实政策,历时两个月编写完成《出国(境)全周期服务小白书》。该书电子版已发放至多家出海企业,彭鹏正根据反馈优化第二版内容,计划上线智慧政务服务平台。
  “看到越来越多的湖北企业带着技术、产品、服务走向世界,在全球市场镌刻‘湖北印记’,我感到自豪和振奋。”彭鹏说,她和同事将继续以务实作风、精准服务,当好企业出海的“服务员”“护航员”。
  本报武汉4月28日电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部署“五一”假期前后安全防范重点工作 压实隐患整改责任 提升执法检查质效   本报讯 记者蒋起东 近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召开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调度会议。会议指出,“五一”假期前后历来是事故易发高发期。今年多地中小学春假与“五一”假期相连,假期时间更长,需高度关注集中出行出游、人员密集场所和森林草原火灾、汛期灾害等突出风险。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全力抓好各项责任措施落实,确保人民群众平安过节。
  会议强调,要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紧密结合起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压实隐患整改责任,提升执法检查质效。要狠抓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大型综合体、餐饮住宿、旅游景区、文博娱乐、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古镇、古村落、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加大重点路段巡查频次,深入排查景区高风险项目安全隐患,严密落实防范措施。要紧盯高危行业重大风险。强化矿山瓦斯、顶板、水害、火灾等防治措施落实,狠抓“三违”治理;严格落实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加强特殊作业管理;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推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在一线末端落实落地,强化桥梁、隧道、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防货车农用车违法载人引发事故。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6年)》发布 新增脑机科学与技术等38种本科新专业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赵晨熙 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近日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6年)》(以下简称“2026年本科专业目录”),共新增38种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本次获批申办高校可纳入2026年高考招生。
  为加强学科专业目录协同联动,推动本科专业目录与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有机衔接、上下贯通,更好适应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和复合型人才培养需求,2026年本科专业目录在“交叉学科”门类中首批列入未来机器人、交叉工程等11种目录内已有专业和具身智能、脑机科学与技术等4种本次列入目录的新专业。目前,本科专业目录共涵盖13个门类、92个专业类、883种专业。
  据统计,“十四五”期间,全国高校新增本科专业布点1.02万个、撤销或停招1.22万个。专业调整幅度持续增大,累计调整比例超30%,今年全国高校专业调整比例首次突破10%。本科专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高校服务国家战略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文旅部将持续深化旅游市场强迫购物集中整治 重点整治虚假宣传以购养游等问题   本报讯 记者朱宁宁 记者4月27日从文化和旅游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5年以来,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强迫购物集中整治。2026年,文化和旅游部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深化集中整治工作。
  突出“铁腕治理”,从严从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露头就打、重拳出击,围绕旅行社、旅游购物店、导游、在线旅游平台四类主体,重点整治虚假宣传、以购养游、层层转包、不规范签订旅游合同等问题,深入纠治无证经营、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法分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骗取旅游团费等问题,加大联合办案和集中办案力度,对严重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及时曝光集中整治典型案例和失信主体,强化社会监督。多部门密切协同,坚决纠治旅游市场乱象。
  突出“群众有感”,及时处理好旅游投诉。近期,文旅部陆续对旅游市场强迫购物投诉较为集中的省份进行了约谈,要求属地紧盯举报投诉较多的在线旅游企业、旅行社及购物场所,排查梳理强迫购物、擅自变更行程等易发多发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
  突出“服务提升”,持续优化景区管理。要求旅游景区属地部门加强景区内外购物场所管理,督促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守法经营。实施强迫购物治理成效与旅游景区等级评定挂钩。对涉旅投诉较为集中的景区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对市场秩序混乱、整治不力的,该惩戒的惩戒,该摘牌的摘牌。
关注·普法   “五一”假期临近,为增强辖区中小学生的铁路安全意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近日,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库尔勒公安处库车站派出所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各中小学,向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铁路安全主题宣讲活动。图为学生们向民警展示自己创作的铁路安全主题手抄报。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陈云龙 摄
从“被动受罚”到“主动学法” 福建消防以制度固化执法普法融合成效   □ 本报记者   宋学鹏 王  莹
□ 本报通讯员 曾  珍 陈雅真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消防救援局监督员曾妮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到辖区一高层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服务,发现该大厦避难层摆放桌椅,占用避难面积,存在妨碍疏散的行为。
  “这是管理单位首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按照厦门市消防领域‘学法免罚减罚’事项清单,属于‘首违不罚’的范畴。”曾妮没有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而是向场所负责人送达了一份《消防安全领域“学法免罚减罚”告知书》。相关责任人在其引导下,当场搬离了所有桌椅,并主动在“闽政通”App上的“智慧消防”平台“学法免罚减罚”模块进行线上学习并通过考核。
  “以前对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学习掌握不够,被罚也不知道具体错在哪、怎么改。现在通过线上学习,不仅能免予处罚,也掌握了企业消防管理要求,以后自查也有据可依。”该场所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这种“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式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也给了企业整改提升的空间,让人心服口服。
  违法行为人从“被动受罚”到“主动学法”,折射出福建消防执法理念的转变——在持续探索中推动执法与普法走向深度融合。
  作为福建省消防执法“学法免罚减罚”首批试点地区,2025年5月,厦门市消防救援局率先将改革推向实操层面。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基础上,厦门市消防救援局发布消防领域“学法免罚减罚”事项清单,明确10项“轻微免罚”事项、12项“首违不罚”事项、2项“无主观过错不罚”事项以及“从轻处罚”事项。
  针对不同执法主体,厦门市消防救援局分别制作区消防救援局和乡镇(街道)适用的学法免罚案卷模板,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指引和参考标准。
  自“学法免罚减罚”措施推行至今,厦门市已有172家单位从中受益,500多人完成“学法免罚减罚”模块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考核,相关经验做法获评厦门市法治社会建设创新案例暨第三届依法治理典型案例。“这项措施是消防部门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探索。”厦门市消防救援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王佾庭说。
  如今,在“闽政通”App“智慧消防”平台的“学法免罚减罚”模块,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可自行通过针对性参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实操规范演示等课程学习,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以及自防自救能力,取得成绩单并依法免罚减罚。
  今年2月3日,福建省消防救援局联合省司法厅修订出台《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以制度形式固化“学法免罚减罚”措施,明确在“智慧消防”平台中符合《规定》的学习记录,可作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
  “‘学法免罚减罚’并非对失范行为沉默和纵容,而是宽严相济,用更灵活的方式彰显法治力量。”福建省消防救援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河文介绍,这种方式既有效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又深度强化消防安全普法实效,实现“执法+普法”双重效能。
“十四五”期间我国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21.89万件   本报讯 记者万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对外披露,“十四五”时期,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21.89万件。
  五年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持续开展了“铁拳”“清朗”“昆仑”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全国版权部门共查处实体市场侵权盗版案件1.28万件,海关共查扣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28.2万批次4亿件,连续五年举办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涵盖了30大类200多个品种,货值达27.9亿元。
  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侵权假冒伪劣犯罪案件17万起;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8万件9.2万人;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277万件。
吐鲁番供电开展电力普法宣传活动   近日,国网吐鲁番供电公司组建普法宣传专班,在辖区开展电力普法宣传活动。专班工作人员分片走访在建项目施工现场,详细讲解安全作业规范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引导施工单位规范作业,有效防范电力设施外力破坏风险;深入居民小区,结合典型案例普及安全用电知识,使“安全用电、科学用电、节约用电”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以电力普法宣传活动为抓手,开展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整改电力设施安全隐患120余处,实现主电网外力破坏事故“零发生”。
刘栋 汪泽超  
濮阳供电优服务稳保供护航菌菇产业发展   4月是平菇、双孢菇、鸡腿菇、白灵菇等食用菌生长的黄金时期。走进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福堪镇卞辛庄村的食用菌种植基地,一座座菌菇大棚鳞次栉比,湿润的空气中弥漫着菇类特有的清香。大棚内,菌包整齐码放,菌菇鲜嫩饱满,种植户穿梭其间采摘分拣,处处呈现一派繁忙的丰收景象。
  福堪镇地处冀鲁豫三省交界处,是典型的农业大镇。近年来,该镇立足当地资源与市场需求,将菌菇种植作为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助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探索建立“园区+承包户+农户”发展模式,走出一条村级集体经济提质、群众稳步增收的共赢之路。
  福堪镇引入现代化菌菇种植技术,为种植基地配备智能温控、电动卷帘等电气化设备,精准调控大棚内的温度、湿度等关键指标,实现菌菇种植全程标准化、自动化。目前,全镇共建成菌菇大棚15座,占地面积约12亩,年种植量近112万袋,带动周边留守老人、剩余劳动力就近务工,人均日收入约100元。菌菇淡季日采量约3750公斤,旺季达7500公斤,优质菌菇直供周边城市商超和餐饮企业,每年为村集体稳定增收7万元。
  菌菇生长对环境要求严苛,温控、加湿、通风等环节高度依赖电气化设备稳定运行,可靠电力已成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以往传统种植模式多依靠人工经验调控,产量、质量波动幅度较大。如今,从菌种培育、菌床养护到出菇管理,全流程依托电气化设备精准调控,现代化种植的各个环节均离不开稳定的电力保障。
  为精准匹配特色产业用电需求,今年以来,国网濮阳供电公司对福堪镇农业电网实施升级改造,累计架设10千伏及以下线路16.1公里,不断优化电网结构,提升区域供电可靠性。针对菌菇烘干、集中灌溉等时段用电负荷攀升的问题,福堪供电所提前研判负荷走势,优化供电方案,为种植基地建立“一户一档”专属台账,常态化走访对接用电需求;在生产旺季安排人员驻点值守,提供24小时用电咨询与故障抢修服务,做到“用电需求快速响应、隐患问题高效处置”。
  国网濮阳供电公司结合春季农业生产特点,细化春耕保电措施,制定专项保电预案,组织客户经理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种植户通过“网上国网”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用电业务,并向其发放供电服务“连心卡”,将优质供电服务从营业窗口延伸至田间地头。针对大棚高温高湿易引发设备老化、线路隐患等问题,福堪供电所落实常态化巡检机制,对配电台区、供电线路、大棚用电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现场指导种植户规范布线。同时,开设安全用电小课堂,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高温高湿环境用电注意事项,使“安全用电、科学用电、节约用电”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供电所工作人员全程跟进,在菌菇各个关键生长阶段上门指导,为我们稳产提质提供了有力保障。”种植户孙建国看着长势喜人的菌菇,满脸喜悦地说。
  国网濮阳供电公司依托网格化管理模式,在福堪镇设立电力便民服务点,实现涉电问题“小事不出村、大事快响应”;开辟农业办电“绿色通道”,对涉农用电业务实行“一站式”办理,将办电时限压缩50%以上;针对种植大户,推行“一对一”专属对接机制,定期开展上门走访活动,全面排查用电安全隐患;针对新增种植户,在大棚建设阶段协助其制定供电方案,全链条跟进报装、接电等关键环节,为种植户安装专用变压器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公司纪检部门建立专项监督机制,围绕春耕保电、办电服务、惠农电价政策落实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定期抽查服务记录、回访种植户,确保各项助农措施落地见效;坚持靠前服务理念,组织焦裕禄共产党员服务队对蔬菜种植区开展全覆盖走访,帮助马村扶贫产业基地种植户调试智能灌溉设备,“手把手”指导其使用手机App远程启停水泵;针对外出务工家庭留守老人,联合村委会成立春耕春种互助组,提供上门接电、故障排除等服务,逐棚摸排用电需求,详细记录种植规模、负荷特性、设备配置等信息,提供“一棚一策”定制化服务,全力保障特色农业稳定可靠用电。
周涵涵 卢莎莎  
图片新闻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教育局联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国网南陵县供电公司,走进籍山镇中心小学开展安全知识宣讲活动。图为同学们踊跃举手回答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在寓教于乐的氛围中学习安全用电知识。 肖本祥 摄  
“政绩观与法治建设纵横谈”之三 考量政绩观的四重维度   □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政绩观是党员干部从政、谋事、创业的“总开关”,直接决定干事方向、施政方式与发展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
  政绩观是否端正,不能只看口号与数据,而要以法治为底线、以规律为遵循、以秩序为保障、以实干为支撑,从依法施政、科学施政、有序施政、积极施政四个维度系统考量。四重维度层层递进、有机统一,构成衡量政绩的完整标尺:依法施政是底线基础、科学施政是质量关键、有序施政是路径保障、积极施政是动力源泉。唯有四者协同发力,才能把为民造福落到实处,以正确政绩观推动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
  依法施政:政绩观的底线维度,恪守法定职权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标准”。依法施政是正确政绩观的首要前提与刚性底线,核心是恪守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一切政绩建立在法治轨道之上。依法施政考察的是干部是否树立法定政绩观,把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监督贯穿履职全过程。一是坚守权力边界,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与法律法规行权,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防止突破法律红线追求短期显绩。二是履行法定责任,把维护法治统一、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法治建设作为必尽之责,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评价,不以牺牲法治代价换增长。三是规范权力运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必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从源头防范违法行政、违规决策。法定政绩观是底线政绩、基础政绩。脱离法治的“政绩”,即便短期亮眼,也必然损害公平正义、侵蚀执政根基。只有把法治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把依法履职作为政绩的第一评判标准,才能保证政绩方向不偏、根基不摇,实现发展与法治同步推进。
  科学施政:政绩观的质量维度,追求成本收益适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科学施政是正确政绩观的核心要求,聚焦质量与效益,考察干部在合法前提下,能否统筹成本与收益、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实现稳中求进、递进式发展。科学施政的本质是按规律办事、讲务实绩效,反对脱离实际的贪大求洋、寅吃卯粮,杜绝重投入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重显绩轻潜绩。一是精准算好“三本账”:算好政治账,确保发展方向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一致;算好经济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入产出效率,避免无效投入、重复建设;算好民生账,把资金与精力投向群众急难愁盼,让政绩惠及人民。二是坚持稳中求进,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不搞“一刀切”“运动式”推进,以渐进式、可持续的方式积累实绩,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三是注重长短结合,既要抓好当下见效的民生实事,更要做实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一张蓝图绘到底,杜绝“新官不理旧账”、换赛道另起炉灶。科学施政追求的是务实管用、可持续的政绩。唯有立足市情民情、遵循客观规律、平衡成本收益,才能避免资源浪费与发展失衡,以高质量施政创造高质量政绩,让发展成果更可持续、更具含金量。
  有序施政:政绩观的路径维度,遵循程序聚焦重点
  有序施政是正确政绩观的实践路径,重点考察干部是否按制度法律程序办事,能否统筹全局、精准发力、蹄疾步稳推进工作。
  有序施政包含两层核心要求:一是程序正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工作规程,议事有规则、决策有流程、执行有规范,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杜绝拍脑袋决策、暗箱操作;二是重点突出,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在纷繁事务中抓主要矛盾、抓关键环节,集中力量办大事、解难题,避免平均用力、忙而无序。
  面对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要分清先后次序:先保民生底线、守安全红线,再推产业升级、城市建设;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再谋划长远布局,防止主次颠倒、本末倒置。有序施政体现的是治理能力与工作章法。不讲程序易失范,不分重点易低效。只有以制度程序规范行为、以战略思维统筹全局、以问题导向聚焦重点,才能避免忙乱无序、劳而无功,以高效有序施政保障政绩成色,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
  积极施政:政绩观的动力维度,主动担当为民办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业绩都是干出来的,真干才能真出业绩、出真业绩”。积极施政是正确政绩观的动力保障,考察干部是否摒弃庸懒散拖,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把为民造福落到实处。积极施政的核心是为民实干、担当尽责,反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一是强化宗旨意识,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主动深入基层察民情、听民声、解民忧,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主动解决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难题。二是破除躺平心态,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风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责任敢于主动扛责,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不推诿、不敷衍、不拖延。三是提升履职效能,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群众、防范化解风险本领,以创造性落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实效,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赢得群众认可。积极施政彰显的是党性修养与责任担当。唯有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状态,把主动为民办事作为政绩的根本落点,才能杜绝“佛系”心态,以担当作为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实绩,把政绩写在群众心坎上。
  四重维度协同发力,筑牢正确政绩观实践根基
  依法、科学、有序、积极四重维度,构成正确政绩观的完整逻辑体系:依法施政守住底线,确保政绩合法合规;科学施政提升质量,确保政绩务实高效;有序施政规范路径,确保政绩蹄疾步稳;积极施政激发动力,确保政绩落地见效。四者缺一不可、辩证统一,共同回答“如何树政绩”的实践课题。
  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以党性立身做事,把为民造福作为根本价值取向。一要强化理论武装,持续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深刻把握四重维度的内涵要求,以理论清醒保证政治坚定。二要健全评价体系,把法治成效、成本效益、程序规范、担当作为纳入考核,突出群众满意度,引导干部重实干、求实效。三要弘扬务实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多做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实事,以“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创造经得起检验的实绩。
  总之,牢牢把握依法、科学、有序、积极四重维度,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坚守法治底线、遵循客观规律、坚持有序推进、强化担当实干,才能始终做到为民用权、为民干事、为民造福。新时代新征程,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实干担当促发展、以务实成效惠民生,不断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崭新业绩,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制度型开放视域下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进路 海南自贸港首届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发展研讨会综述   □ 王洋 王虹玉

  日前,海南自贸港首届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发展研讨会在海口举行。本次研讨会由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主办。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施行后,国内首个聚焦营商环境与法治宣传教育交叉领域的专业智库平台,该研究院由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与海南省开放型经济研究会牵头,联合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医科大学等高校相关学院共同发起设立。本次研讨会汇聚高校、司法部门、媒体、智库等多方主体,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传播体系、人才培养、校地协同、国际交流等核心议题形成系统性学术共识与实践进路。
  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的战略定位与理论逻辑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最终取决于制度规则在社会认知层面的转化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指出,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启动后,境内关外政策交汇、国际规则叠合,法治宣传教育已成为制度型开放不可或缺的社会认知基础。他提出,自贸港法治宣传教育应包含三个有机层次:一是全民基础普法,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成为社会共识;二是精准规则教育,面向专业群体开展场景化合规培训;三是国际法治传播,运用多语种载体宣介自贸港法治创新成果。他强调,研究院作为立法精神与地方实践之间的连接枢纽,是推动“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的关键知识桥梁。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王周户强调,法治宣传教育需统筹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协同建设,坚持双重定位:对内夯实本地法治环境,推动法治精神从规范遵守升华为内心信仰;对外传播自贸港法治优势以吸引资源集聚。传播方式上应采用故事化表达,挖掘规则背后的法治精神与诚信内核,将法治宣传与家风家教建设相结合,重塑社会诚信体系。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强力指出,该研究院由多所院校联合发起,是举全国法治传媒力量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创新创举。未来工作应把握四个方向:精准研究,系统把握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独特性;规划引领,制定短中长期发展战略;实践落地,依托大学生法治宣讲团开展社会调研;技术赋能,运用AI与数字化手段开发微短剧、新媒体产品,提升传播效能。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院长陈琦指出,营商环境的优化需要法治刚性约束、政府柔性服务、市场诚信自觉与社会广泛参与的系统耦合,而法治宣传教育在其中扮演着制度落地的“翻译器”、矛盾预防的“防火墙”与国际形象的“展示窗”三重角色。
  法治传播体系的方法论重构与营商环境评估机制创新
  法治传播的话语规范性与叙事科学性,构成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的理论基石。华东政法大学韬奋新闻传播学院院长范玉吉从体系化视角出发,提出法治传播需构建四大体系:话语体系,规范法言法语使用,强化传播者程序法认知;叙事体系,以正义框架替代冲突框架,构建“制度阐释+治理实践”双重叙事;传播体系,摒弃标语化空间传播,借鉴传统“教化”模式,规范自媒体与网络短剧;人才体系,整合多所高校资源,完善教材、课程与实践实训机制,强化复合型法治传播人才供给。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党委书记韩伯君认为,法治宣传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将法治理念与诚信精神内化于公民心中。应构建以研究院为中枢,专家领衔、骨干支撑、校地联动的多元协同宣传架构,形成立足海南、辐射全国、面向国际的传播格局,顺应全媒体与人工智能发展趋势。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融媒体学院)院长蔡斐提出,自贸港营商环境指数可作为该研究院的核心抓手与学术品牌。指标体系应兼顾过程性与结果性、静态现状与动态改善,聚焦政府环境、法治环境、要素环境、创新环境,形成直观反映营商状况的“热力图”。
  跨学科协同育人、全媒体传播矩阵与国际法治话语能力建设
  传播体系的制度设计是否有效,最终需置于跨学科人才培养的可持续性与国际话语能力建设的开放性中加以检验。海南医科大学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常彩红提出,该研究院落地继续教育学院是推动法治服务康养产业的有利契机,应秉承“法律治未病”理念,构建普法与康养双向互动机制,深化医疗纠纷调解与卫生法治研究。
  海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学院院长卿志军强调,法治宣传,一方面,应开展法律知识普及,特别是面向中小学的法治素养教育;另一方面,应强化自贸港法治形象建构,纠正影视文艺作品中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情节。
  与会专家形成高度共识,认为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以自贸港特色为根基、法治体系为核心、传播创新为路径、人才队伍为支撑、校地协同为保障、国际对接为方向。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研究院作为国内首个该领域专业智库,应以“规则的翻译者、需求的感知者、人才的播种者”为使命,通过理论建构系统化、传播重构精准化、协同进路机制化,为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贡献法治方案。
劳动争议裁审机制运行现状与优化构想   □ 吴博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事关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对于劳动争议,我国构建了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机构涵盖各类协商与调解组织、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是劳动争议的裁决和审理机构,其作出的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以及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与终局效力,由二者共同构成的劳动争议裁审机制,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核心。裁审机制的运行是否协调,能否兼顾效率与公平,直接关系争议的处理能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助推经济与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裁审机制运行面临的现实挑战
  目前的劳动争议裁审机制初步形成于1987年7月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几十年来,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这套裁审机制面临诸多挑战,亟待优化和完善。
  第一,案件量居高不下。虽然我国已经构建了多元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但是进入仲裁、诉讼阶段的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逐年递增状态。不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近年来都面临案多人少的问题,导致案件无法做到精细化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质量。
  第二,裁审周期较长。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尤其是经过一裁两审才最终审结的案件。通过随机调取100件历经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现,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到二审审结平均审理时间约为532天。虽然大部分案件涉及金额相对较小,但是基于生活需要,劳动者对于案涉钱款的给付需求十分迫切,如果案件得不到及时办理,就难以满足劳动者的诉求。
  第三,服判息诉效果欠佳、滥诉现象多发。以某市为例,2020年至2024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分别为27.64%、41.76%、40.93%、38.82%、37.47%,高于普通民事案件上诉率。并且,部分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恶意起诉、反复起诉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少数当事人出于泄愤,故意将单个案件拆分成多个案件。
  第四,裁判尺度有待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不统一,既损害了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是滋生“案生案”现象的温床。这是因为,裁判尺度不统一会让当事人对于推翻仲裁或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抱有更大希望,试图通过穷尽裁审手段乃至反复信访改变案件结果。
裁审机制困境的深层根源
  劳动争议裁审机制运行面临上述挑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我国就业基数庞大,庞大的就业基数必然伴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且部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规范,损害劳动者权益时有发生,加之近年来公民法治意识大幅提升,因此,通过仲裁和诉讼维护权益的劳动者持续增加。此外,随着线上立案、线上庭审、电子送达等被广泛运用,劳动者仲裁、起诉十分便捷。上述因素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量居高不下。
  其二,案件受理费过低叠加一裁两审程序适用范围过大。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一律不收费,诉讼案件受理费每件5元至10元。这看似有利于劳动者维权彰显公平,但是叠加一裁两审制度,则成为服判息诉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也是诱发滥诉等不诚信行为的重要因素。在很多简单案件中,当事人为了拖延支付款项,会将一裁两审的程序走完。在部分涉案金额较高的案件中,当事人会穷尽一裁两审以拖延诉讼,达到降低付现成本、瓦解对方意志等目的。少数当事人巧立名目要求对方赔偿高额损失,从而达到胁迫、恐吓、创造谈判条件等目的。少数劳动者频繁更换工作单位,在每个单位工作短时间即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劳动碰瓷”。个别劳动者针对同一个事情变换请求反复仲裁;甚至将一个事项拆分成多个,令用人单位疲于应诉。此外,案件受理费“一刀切”且过低导致“调解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失去其应有的成本调节的导向功能,降低了调解的可能性。
  其三,司法裁判尺度尚需进一步统一。一是相对于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类型纠纷,劳动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并且很多规定未与时俱进进行修订,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二是为了审理案件需要,各地仲裁委、法院统一当地裁判尺度,形成大量的地方裁判规则。但是,就同一问题各地的裁判尺度并不一致。三是劳动关系是有组织生产背景下形成的具有管理内容以及信赖性强、负有照顾义务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的处理不仅涉及法律规范和大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在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劳动者保护、劳动纪律乃至劳动伦理等诸多问题之间进行衡平。因此,与普通民事案件在处理原则、处理理念、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别,不同裁判者对于上述法律之外的因素存在认识差异,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
优化劳动争议裁审机制的构想
  劳动争议裁审机制运行面临诸多挑战的根源是案件量大。优化劳动争议裁审机制,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调整案件受理费标准,发挥案件受理费对滥诉等行为的抑制功能。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应当与时俱进调整案件受理费标准,在保障劳动者维权能力的同时,发挥案件受理费对于滥诉等不诚信行为的抑制功能。笔者建议,一是根据涉案金额建立分档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制度。对于不涉及给付金额以及给付金额10万元以下的,仍然按照现行标准按件交纳诉讼费;对于给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二是根据案件数量建立分档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制度。同一当事人起诉劳动争议案件1次至3次的,按照前述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累计起诉劳动争议案件超过3次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第二,赋予当事人选择裁审模式的权利。现行裁审模式设立的初衷是兼顾效率与公平。一方面,仲裁前置是考虑到劳动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能够专业、高效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不仅有助于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也有助于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同时还能适当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另一方面,一裁两审是通过多个环节的审理保证案件办理的实质公平。但是,面对案多人少的现状,裁审人员长期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确有必要进行优化。笔者认为,应当赋予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对裁审模式的选择权。在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由先申请仲裁的一方在只裁不审、一裁一审、一裁两审三种模式中选择一种对自己较为有利的裁审模式。建立由当事人选择裁审模式的制度,需要同步加强对仲裁裁决的监督。稳妥起见,可以在部分劳动争议处理经验丰富的地区先行试点,再根据试点情况决定是否推广到全国。
  第三,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的同时,强化劳动争议审判庭建设,探索设立劳动法院。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首先,应当有效推动劳动立法工作,及时修订与时代脱节的法律规定,系统清理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提高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其次,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在处理原则、处理理念、法律适用等多方面都存在差别,审判人员需要经历较长时间调整审理案件的理念、熟悉审理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强化劳动争议审判庭建设十分必要。应适当稳定劳动争议审判队伍,保障劳动争议审判理念和裁判思路的一致性。最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效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设立劳动法院。劳动法院可以充分保证审判专业化和审判队伍的稳定性,最大范围破除因地理因素带来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做到裁判尺度统一。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 范永虎 眭逸薇

  司法实践中存在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行为的裁判案例。学界也有观点主张,对于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信息的行为,虽然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本身不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但由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已明文规定,故发布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纳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尽管如此,以本罪定性处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行为仍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一是曲解本罪构成要件,侵蚀罪刑法定原则。上述定罪思路的论证逻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属于本罪客观行为,而管制刀具属于“管制物品”,故发布其销售信息应构成本罪。但问题是,将“管制刀具”解释为“管制物品”存在对现行规范理解上的偏差。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因发布销售管制物品信息与发布其他违法犯罪信息规定于同项,故应对“管制物品”作限缩解释,使发布其销售信息行为本身具有刑事违法性,否则将导致条文本身逻辑冲突。其二,从条文结构看,管制物品与毒品、枪支、淫秽物品并列,而销售后者的行为无一例外均属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行为类型。因此,对管制物品的解释应使其销售行为与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具有相当的可罚危险性。然而,销售管制刀具并非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类型,发布其销售信息行为亦不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以此定罪不仅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易架空构成要件,不利于人权保障。
  二是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易导致处罚不公。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其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实现罚当其罪。从顺序或者位阶角度分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管制刀具行为的帮助行为(即为他人销售管制刀具发布信息)或者预备行为(即为自己销售管制刀具发布信息),其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明显小于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管制刀具行为。然而,在我国刑法中,销售管制刀具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当中,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刑法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如果将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行为纳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制范围,其不妥之处就会显现出来:预备行为、帮助行为受刑罚处罚,实行行为不受刑罚处罚;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较轻的行为反而构成犯罪。因此,将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行为以本罪定性处罚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现行规范体系下,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行为难以施以刑事制裁,只能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然而,实践中通过信息网络购买管制刀具后实施其他暴力犯罪的事件频繁发生,严重侵犯了互联网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存在予以刑事打击的必要。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有必要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应对现有的《解释》第七条进行修订。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1款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共有三种行为类型,如前文所述,由于《解释》第七条将“违法行为”限定于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导致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行为难以被解释为“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境,可对《解释》第七条进行修订,将“违法犯罪”的范围由“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扩展至“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如此一来,便可以满足司法实践对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致使他人死亡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经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实施的等具有较高社会危害性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现实需要,堵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调整范围的遗漏。可能有观点会认为,对“违法犯罪”的范围作上述调整可能会导致构成要件涵摄范围过宽,不当扩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制范围,将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管制刀具信息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围。但应注意到,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须另外满足“情节严重的”这一法定要件,其对本罪的规制范围构成了实质性限制,足以避免上述担忧。回顾《解释》制定前的理论探讨,将“违法犯罪”理解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观点不在少数。当前的修正建议正是对此合理共识的呼应与承接,其理论自洽性与现实可行性由此可见一斑。刑事立法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当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实现立法与司法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分别系华东政法大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法典化视野下的生态法治”之六 五体融贯: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化构造的“虚”与“实”   □ 刘洪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生态法研究室主任)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总摄、纂修与升华,旨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由分散走向统一、由繁复走向有序,并以法典化方式引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进入体系协同的新阶段。其价值不仅在于整合既有单行法,更在于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要求,重塑生态、环境、资源诸规范之间的内在关系,使生态环境治理从单纯问题回应转向整体秩序建构。
  纲举目张:生态环境法典体系构造之内在逻辑
  生态环境法典以总则编提纲挈领,确立生态环境治理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和根本制度;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分别以治污、护生、促绿为旨,回应污染控制、生态系统保育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时代任务;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则明定违法惩戒及配套实施机制,为法典运行提供保障。由此形成“总—分”体例与“五体融贯”结构,初步呈现环境要素、治理环节与责任体系相互贯通的格局。
  然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等规范虽已被纳入同一法典,外在整合并不当然意味着内在统一。若仅从编纂技术看五编结构,生态环境法典可能被理解为若干单行法的汇编。其真正旨趣在于通过统一的价值目标和规范逻辑,实现生态、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系统集成与深层融通,避免各守其域、各循其理的碎片化倾向。
  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化构造从两条主线展开。其一是技术理性主线。该路径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取向,从现行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循环经济和能源等法律中提炼共通规则,形成总则之纲,并围绕社会、生态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构设行政规制、权利衡平以及政府主导下市场调节的制度体系,呈现公法与私法交融、硬法与软法嵌合的特征,使生态环境治理规则更加清晰有序。其二是生态文明建设主线。该路径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终极关怀,重构法典所调整的关系结构,将人类活动置于自然秩序与共同体责任之中,形成行为控制型规范与边界导引型规范相互支撑的格局。两条主线交织并行,使生态环境法典形成以自然秩序为边界、以行为控制为根基、以激励引导为机杼的规范构造。
  “虚”以激发:生态法规范之自然秩序导引
  所谓“虚”,并非空无,而是制度所预留、所引导、所涵养的生机与秩序。《道德经》言:“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生态法规范进路中的“虚”,正在于将人及其活动安顿于自然秩序之内,使制度之设不只规制人事,也顺应天地之理。它并不处处以禁制为先,而是为人类活动划定不可逾越的边界,回答自然资源可利用至何种程度、经济发展应止于何处的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保护地体系、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皆体现了预防性导引的思路。它们在生态功能关键、环境高度敏感的区域预先设定底线,将“最大限度减少干预”融入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之中。一方面,这些制度为人类活动保留合理选择空间;另一方面,使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由外在约束逐渐转化为内在认同。由此,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再单以欲求为尺度,而必须服膺生态安全与生态系统稳定的秩序。
  生态法规范的深层法理,还在于以激励机制引发生态保护的“自觉”,并涵养绿色发展的“自发”。若法律之治仅依赖控制与惩戒,固可禁一时之害,却未必能激发社会主体持续转型的内在动力。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既使承担生态保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相应回报,也使保护行为具有稳定的制度预期。碳排放配额分配和交易机制,并未强制企业采取某一固定技术路线,而是在总量约束之下,引导企业因势利导,自主选择低碳转型路径。绿色金融、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制度安排,通过政策激励、税收优惠和市场机制,提升生态友好行为的相对收益与竞争优势。
  因此,生态法规范之“虚”,并非空泛的政策宣示,也不是单纯柔性的道德劝诫,而是以制度化激励优化资源配置,使绿色发展成为社会主体可感、可行、可欲的理性选择。其深意在于:不以强制尽废逐利之性,而以制度之巧善导其流,使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相互衔接,最终使人的趋利活动转而与护生、保绿、顺天之道相契合。
  “实”以制行:环境法规范之人类活动规制
  所谓“实”,乃有形之规、可循之度。环境法规范理路中的“实”,不仅指强制性规则,也指为人类活动设置明确分界、判定合法与违法的准绳。其要义在于以明文定边界、以法度示方向,使人有所遵循,行有所止。生态环境法典规定排污单位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履行污染排放监测、处置等义务;建设单位应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主体应依照法定程序启动应急处置机制。此类规范既明确行为义务及违法后果,也使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被纳入清晰、可预期、可问责的法秩序之中。
  生态环境法典中环境法规范对人类活动的规制,根植于传统环境法的强行性规范。环境法兴起于工业文明高度扩张之时,其规范底色深受主客二分和“经济人”假设影响,认为人在资源利用与生产活动中具有趋利避害的倾向。若缺乏法度约束,个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往往将环境损害外部化,导致公共资源过度耗损和生态系统退化。故环境法规制之“实”,正在于借助法律强制力,明确权利义务、过错责任和违法成本,将自然资源利用及污染排放等活动纳入可控制、可评价、可追责的制度框架。
  在风险社会中,生态环境风险具有复杂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生态环境法典构建全过程污染防控、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要素针对性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制度体系,其意义不止于管束,更在于用确定的规则划清合法与违法、适度利用与过度开发、正常经营与损害公共环境利益之间的界线。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和强化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法典促使行为主体在成本收益计算中纳入环境代价,从而压缩损害外部化的空间。逐利之性虽未消除,但其流向可导、边界可守、后果可责,环境治理也由抽象倡导落入具体可行的制度运行。正因如此,“实”并不排斥发展,而是为发展立规矩、定分寸,使经济活动在可承受的生态环境边界内展开。
  和合共生:生态法治新秩序的融贯性表达
  生态法规范之“虚”,旨在通过秩序塑成与激励发用,涵养人的自觉,使人类活动安顿于更加稳定有序的自然秩序之中。环境法规范之“实”,则以行为规制为主要路径,防微杜渐,遏止逐利行为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害。若徒重生态理念而缺乏制度支撑,法典便失去可施可行的骨架;若独恃行为规制而缺乏价值导引,法典也容易停留于既有法律体系内部的拘束与修补。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化构造的意义,正是在统一框架下,使生态法与环境法两种规范逻辑相互衔接、相辅相成。
  生态环境法典所调整的关系,既包括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围绕生态环境利益形成的权责关系,也包括人类与自然之间休戚相关、相依而存的共生关系。前者可以通过权利义务配置、行为规则设定和法律责任归属加以调适;后者则难以完全化约为传统部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有赖于制度导引与精神涵养,激发社会行为的自觉与自发。因此,生态环境法典既要有生态法规范的秩序导引型制度,以立其本、正其向;也要有环境法规范的行为规制型规则,以明其界、制其行。唯其“虚”“实”相资、刚柔并济,方能形成生态环境法典的完备体例。
  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化构造的精神,正在于“贵和尚中、善解能容、厚德载物、和而不同”。总则编确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立法宗旨,为各编奠定兼摄生态、环境与资源,贯通人际、天际与天人际的法秩序基础。其于人群之间,设置污染防治、排污许可、“三同时”、责任承担等行为控制制度;其于人与自然之间,确立生态安全底线,强调尊重自然规律、维系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并辅以外来物种防范、耕地红线、封禁保护、生态旅游、绿色转型、循环利用和绿色消费激励等制度,使限制与导引并行、约束与涵养相济。
  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价值不只体现在章节编排的完整,更体现在不同规范功能之间的互补、转化与贯通。只有在此意义上,生态环境法典方能超越单行法汇编的层次,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统摄力和生成力的基础性法治文本。《中庸》曰:“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生态环境法典的“五体融贯”,并非单纯的条文整合,而是以行为规制、自然秩序边界与激励导引三者相济的制度构造,推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并进,使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并行不悖。由此,生态环境法治由分散之治迈向系统融贯、协同有序的新境,也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更为坚实、更具中国法治气象的规范表达。
预防法治视域下综治中心的制度优势与显著效能   □ 徐汉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从“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高度,明确提出“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这对于全面准确贯彻党中央推进制度集成式改革,着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生态文明,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意义重大而深远。
  综治中心是在新时代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以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保障和服务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综治中心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重大风险预防化解在市域、将大量纠纷解决在诉讼前的重要载体,已成为成功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道路的标志性成果。
综治中心的历史演进
  综治中心是中国共产党人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百年征程的一个缩影。其历经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亿万人民对革命根据地基层政权组织、调解、司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开创性建设实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建立政法体制、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城镇居委会等,总结推广“枫桥经验”;新时期党领导人民对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完善政法体制,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改革开放提供安定和谐局面;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创新社会治理、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将其纳入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将综治中心建设和新时代“枫桥经验”上升为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了由“地方经验”向“治国理政方略”“国家法律”的渐进跃升,使之成为中国特色“预防性制度体系”的重要标识,彰显大国治理的“东方智慧”,不但诠释和绽放“中国之治”的魅力,更成为人类治理文明的崭新形态。
综治中心的理论基础
  综治中心建设与发展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为其提供了根本的理论指导和方法论基础。步入新时代,在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宏伟目标中,围绕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形成了体系完备、结构严密、内涵丰富、具有成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面向的科学理论。
综治中心的实践基础
  综治中心的实践基础源于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党领导人民创造的历史性成就。七十多年来,党领导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城市群快速崛起,人类减贫史,兴边富民、稳边固边等重大历史性成就,这些成就的创造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也为综治中心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具体来说:经济快速发展为社会治理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社会长期稳定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城市群崛起为综治中心的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实践场域;人类减贫史展现了党领导人民攻坚克难的强大组织动员能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为大国边疆治理提供了成功范例。这些历史性成就充分证明,坚持党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运用法治方式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路径,为综治中心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提供了实践支撑。
综治中心的显著优势
  综治中心作为预防法治理念的生动实践载体,展现出显著优势,集中体现为党的领导政治优势、法治化运行优势、预防性治理优势。
  党的领导政治优势是综治中心建设的最高原则和最大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略的“根”与“魂”。在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中,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党委政法委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的职能作用,推动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这一制度安排有效破解了基层治理中“各管一段、场所分散、信息壁垒”等难题,将党的领导政治优势转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强大效能。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综治中心发挥功能作用的根本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本质特征。
  法治化运行优势是综治中心建设的内在要求。法治社会绝非消除所有矛盾纠纷,而是矛盾纠纷发生后能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依法处置。综治中心是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和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有效平台载体,通过规范化建设把各类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化解,让人民群众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在权利义务统一中判断对错,以法律关系的确定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运行程序来看,综治中心建立了统一受理、分类流转、依法办理、闭环管理的工作流程,对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受理、转办、办理、督办、反馈,确保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依法推进。从解纷手段来看,综治中心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等衔接机制,推动各类解纷方式顺畅衔接、协调联动。从司法保障来看,综治中心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现场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效破除群众“调解无用”的顾虑,实现了非诉解纷方式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实践表明,综治中心的法治化运行有效提升了矛盾纠纷化解的规范化水平,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预防性治理优势是综治中心建设的核心价值。“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弥足珍贵的经验和价值追求。基层既是产生矛盾纠纷的“源头”,也是化解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绝大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县、乡级以下。综治中心通过以县级为重点的规范化建设,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努力把县级综治中心建设成为吸附各类矛盾风险的主阵地,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预防来看,综治中心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网格巡查+行业排查+群众参与”三位一体动态监测机制,通过“横向覆盖社区商圈、纵向穿透居民单元”的监测网络,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警,确保风险隐患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从前端化解来看,综治中心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对群众上门反映的矛盾纠纷优先安排调解组织和入驻部门先行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分类施策、效力保障推动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在市域”“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的目标。
证券虚假陈述中预测性信息识别的理论展开 编者按
  预测性信息作为连接公司现状与未来前景的“软信息”,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日益成为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参考。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引入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试图在鼓励自愿披露与规制信息欺诈之间寻求平衡。然而,实践中预测性信息的识别标准尚不统一,尤其是其与历史性信息、会计估计行为的边界仍存在模糊地带,给司法裁判带来挑战。本期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王雪川和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三级高级法官李方,围绕“证券虚假陈述中预测性信息的识别与认定”进行“对话”,以期为统一裁判尺度、完善信息披露规制提供参考。本栏目由《法治日报》理论部与《法律适用》编辑部共同推出,敬请关注。
  □ 汤欣 王雪川

  在现代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被誉为证券法的基础与核心,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消除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以此保障投资者的理性决策。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信息披露的范畴已不再局限于对过往经营业绩的静态描述,而是愈发倚重对公司未来前景的动态展望。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1款正式确认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信息的自愿披露空间,意在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信息。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通过在第六条中创设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使“某一陈述是否属于预测性信息”不再只是概念辨析,而直接决定责任构成、举证路径与抗辩结构,试图在鼓励披露与规制欺诈之间建立平衡。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强制性披露为主、自愿性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制度架构。
  预测性信息,在美国法上又称为“前景性信息”,是对发行人未来情况进行展望、预测的信息,包括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以及未来经营计划和目标的披露。然而,实践中,如何科学识别预测性信息、如何划定其类型边界仍面临理论供给不足与规范衔接断层的困境,通过对预测性信息识别的类型化理论进行展开,以建立一套契合中国资本市场现实的预测性信息识别逻辑与规制体系。
预测性信息识别的规范意义
  准确识别预测性信息并将其与历史性、事实性陈述予以区分,是证券法治走向精准化与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其意义不仅体现在微观的个案裁判中,更具有宏观的市场治理功能。预测性信息识别的规范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清晰划定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分界。在证券信息披露的二元结构中,重大性是划分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底线基准。通常而言,具有重大性的信息属于强制披露的对象,主要涵盖对投资者决策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客观事实。预测性信息则属于自愿披露的范畴,其关联性要求相对较低,本质上是对强制性披露信息的补充与深化。通过识别预测性信息,可以明确哪些信息应当遵循严格的“真实、准确、完整”标准,而哪些信息应因其不确定性而获得法律的容错空间。这种识别有助于建立以重大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立法逻辑,界定自愿披露的合法性边界,从而避免监管权力的过度扩张或缺失。
  其二,预测性信息的识别是“安全港”规则适用的逻辑前提。预测性信息披露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法律要求预测必须绝对准确,任何与实际结果的差异都可能导致巨额的民事赔偿,那么理性的管理层必然会选择“噤声”,以规避诉讼风险。识别预测性信息的特质,并为其设定合理的“安全港”豁免条件,本质上是给诚实、勤勉的发行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安全港”规则的首要步骤是判断诉争信息是否属于预测性信息。有研究表明,预测性信息披露水平较高的公司,其内部治理更规范,且这种主动的信号传递能够有效吸引市场资金,提升融资效率。通过类型化识别,让诚实披露者免于因客观风险导致的预测偏差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助于构建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信息披露体系。
  其三,矫正实践中的“后见之明”偏见。在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投资者往往倾向于根据最终“预测未实现”的负面结果反推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时存在误导意图。然而,预测性信息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准确性在披露时尚无法被合理验证,信息的不确定性无法在披露时被完全消除。通过科学识别预测性信息的识别要素(如编制基础、假设前提等),法官能够将审查重点从“结果的不准确”转向“过程的合理性”,从而防范因对预测性信息适用过度严苛的事实陈述标准而导致的司法误判。这种从结果导向向程序导向的转型,是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成熟的标志。
预测性信息识别的理论分类
  预测性信息涵盖了从具体的财务数据预测到抽象的战略愿景描绘。对其进行类型化分类,是确立差异化规制标准的基础。根据信息的内容属性、确定性程度以及监管要求的差异,预测性信息可分为以下几种典型类型:
  第一类是财务预测性信息。此类信息直接关涉公司的估值与投资者的盈亏预期,是市场敏感度最高的一类预测信息,主要包含盈利预测和业绩预告。盈利预测系指上市公司在一定的合理假设基础上,以内部预算为依据,对公司未来期间的利润、营收、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进行的预估。盈利预测通常包含预测基准、基本假设、预测表及说明四部分,由于其直接影响估值模型,通常受到监管的高度关注。业绩预告系指公司在会计(半)年度结束后、正式报告公布前,预先披露的业绩大致情况,旨在缓解预亏或业绩突变等情形对市场的冲击。尽管此类信息涉及的期间已部分经过,但由于其准确性需经审计程序核定,因此,在性质上仍属于财务预测性信息。
  第二类是战略规划信息。此类信息通常不以具体数字呈现,而是体现为管理层对公司未来路径的主观描绘,包含发展规划与战略目标以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发展规划与战略目标涉及公司对行业趋势的判断、新产品的研发计划、市场扩张战略等。这类信息具有极强的计划性与主观性,其实现依赖外部宏观政策与市场环境的配合。在定期报告中,管理层对已知趋势、事件及不确定性因素进行的讨论与分析也属于战略规划信息。监管机构通常要求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强制披露某些确定性较高的前瞻性因素。
预测性信息识别的判断要素
  在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第六条的框架下,识别预测性信息是否构成虚假陈述,需要从预先警示、编制基础以及动态更新三个维度进行精细考量。
  第一,预先警示的针对性、显著性和有意义性。预先警示是预测性信息获得“安全港”保护的适用前提。有效的预先警示必须针对特定的预测内容,详细列举出可能干扰预测实现的具体商业风险或环境变动。预先警示还应当被置于披露文件的显著位置,确保一般理性投资者在浏览信息时能够轻易捕捉风险信号,从而调整其对预测信息的信赖程度。法官应审查警示语言是否足以使理性人意识到,该预测并非是对未来业绩的保证。如果警示已达到“有意义”的程度,则预测内容的瑕疵在法律上便失去了重大性。
  第二,编制基础的合理性。预测必须建立在披露时点可获得的客观事实之上,如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报、已签署的订单或官方发布的产业政策。如果基础事实存在造假,则不能适用“安全港”规则。此外,编制基础要求所选用的基本假设、会计政策及预测模型应符合商业常识与行业惯例。评估合理性时必须坚持“时点一致性原则”,即根据披露那一刻的环境去判断假设是否审慎。不能因后期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黑天鹅”事件导致预测失败,就反推当初的编制基础不合理。
  第三,针对重大差异更新的义务。预测性信息的“有效期”随着环境变化而波动。当预测所依据的重大假设或事实基础发生实质性变动时,发行人必须履行更新义务。实质性变动即预测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该差异需要足以改变理性投资者的投资逻辑。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晰差异的量化比例,但实务中可参照监管部门的标准。例如,盈利预测实现数未达80%或者最终实现的财务指标差异幅度超过20%时,通常被视为存在重大差异。因情势发展而过时并产生误导的信息应及时更新。在我国持续披露的制度环境下,发行人应负有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发布修正公告的义务。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中预测性信息的识别与规制,正处于从粗放式监管向类型化、精细化治理转型的关键节点。预测性信息作为连接公司现在与未来的桥梁,其识别过程不应仅局限于对“结果准确性”的验证,而应深入到对“过程合理性”与“主观诚信度”的审视。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应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磨合与理论研究的持续展开,真正成为激活我国证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三)     1.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如何协调处理?
  涉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监督案件,有时需要协调好民事申请再审审查与刑事申诉、刑事判决执行等的关系,以保障民事审判监督案件的妥善处理。
  刑事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定罪及追缴与退赔,足以推翻民事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法律关系性质与效力、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的,需要对民事生效裁判依法裁定再审。但因为刑事生效裁判对民事生效裁判再审改判的,需要刑事生效裁判不会被再审改判,否则可能引起反复再审,破坏社会秩序稳定,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在对民事生效裁判启动再审时,就需要确信刑事判决不会轻易动摇。如果刑事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对刑事判决提出申诉,或人民法院在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刑事判决存有疑点的,应该协调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避免刑事、民事案件处理的反复。
  就民事申请再审进行审查,认为刑事生效裁判不足以推翻民事生效裁判的,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经审查,认为刑事生效裁判足以推翻民事生效裁判的,审查法院应了解刑事案件有无申诉以及申诉的具体情况。如果刑事案件没有申诉,或刑事申诉内容与民事申请再审内容无关,可以直接裁定民事申请再审,一般无须等待刑事申诉处理情况。刑事申诉内容涉及民事再审事由审查内容的,可以裁定中止审查,等待刑事申诉最终处理结果:若刑事申诉被驳回,则对民事案件裁定再审;若刑事案件再审改判,则依据刑事再审判决确定民事案件是否还需要再审。
  对民事申请再审进行审查,认为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存在冲突,但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刑事判决相关处理可能不当的,若刑事终审法院即为民事审查法院,可以自行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最终决定对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裁定再审。若刑事终审法院为民事审查法院之下级法院,民事审查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等规定指令刑事终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复查。下级法院复查结果应该层报上级民事审查法院。民事审查法院根据下级法院或本院对刑事案件的复查结果依法确定民事案件是否裁定再审。刑事终审法院为民事审查法院之上级法院,民事审查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层报刑事终审法院,由刑事终审法院决定是否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民事审查法院再根据复查与否或复查结论依法决定是否对民事案件裁定再审。刑事终审法院与民事审查法院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民事审查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层报其与刑事终审法院之共同上级法院,由该上级法院决定是否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民事审查法院再根据复查与否或复查结论依法决定是否对民事案件裁定再审。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审判监督实务(下册)》
  2.如何准确把握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于胎儿的遗产继承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对于此类情形,应当直接适用这两条规定。至于“遗产分割时”,应理解为既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包括遗赠在内的遗产分割。法定继承,视胎儿为继承权人,其继承权受保护,应予保留其“特留份”。遗嘱继承和遗赠均属于单方行为,无须胎儿的意思表示。遗嘱和遗赠协议上亦无须胎儿签名。遗嘱、遗赠合法有效,且内容明确该胎儿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利的,该胎儿即取得相应权利。遗产分割时,也将其继承份额作为“特留份”,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至于接受赠与,考虑到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胎儿接受赠与可以由其父母即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这一法律行为。但参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这里的接受赠与原则上应当以纯获利益为限,即不得设定负担。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胎儿出生前已接受赠与或者取得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如果其娩出时为死体的,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的规定,这时就会涉及有关财产的返还问题。由于娩出为死体的胎儿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而,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也自始不享有。例如,胎儿在接受赠与后,如果娩出时为死体的,则该赠与无效,应当将该财产返还赠与人。在涉及胎儿遗嘱继承、接受赠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胎儿娩出为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主张胎儿利益保护一方的起诉。在作出支持胎儿利益保护判决但尚未执行时,可通过终止执行避免返还问题。在已执行后,胎儿娩出为死体,向胎儿给付利益的一方起诉要求胎儿父母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符合执行回转条件的,可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向给付方返还。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1册)》
证券虚假陈述中预测性信息的司法识别   □ 李方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三级高级法官)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第六条确立的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已完成了立法落地并经受司法实践检验。实践中,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由于预测性信息尚未明确定义,应厘清“面向未来的预测”与“反映当下的事实”的法律评价差异,认定预测性信息应符合“未来指向性、可推测性、不可验证性、主观性”四要素。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系统研究预测性信息的司法识别逻辑、当前司法识别困境、提炼清晰的识别要素,以期为司法审判中预测性信息的法律适用提供明确指引。
预测性信息识别的内涵与逻辑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则中,均未对预测性信息进行明确、统一的界定,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主要依赖学理阐释与司法实践的归纳。从概念的外延来看,预测性信息仅属于前景性信息的一种,前景性信息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财务情况、非财务情况进行展望、预测的信息,属于信息披露中的“软信息”。进一步从信息披露的类型和实质属性上看,强制披露的前景性信息和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在实质上都是预测性信息,区别只是可预测性的程度不同。
  预测性信息与历史性信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具有自身独有的信息特征。预测性信息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其是一种预测性陈述,如预测、预计以及对未来期望的陈述;第二,陈述者缺乏现有数据能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第三,是一种主观评价和估计;第四,具有一定形容性的陈述。
  对预测性信息的识别,不仅是事实认定问题,更是涉及信息披露制度价值、“安全港”规则适用、投资者与发行人利益平衡的法律适用问题。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第六条确立的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对于合理、审慎、附有风险提示的前瞻性陈述免于承担虚假陈述责任。但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前提需要进行准确识别是否属于预测性信息。因此,进行司法识别的核心价值在于把预测性信息从海量的信息中筛选出来,划定免责规则的适用范围,避免将合理预判错误纳入虚假陈述追责范畴。
实践中预测性信息的识别困境
  实践中,预测性信息尚未形成统一、体系化的司法识别标准,裁判规则仍处于持续完善和细化阶段,实务识别多呈现偏粗放化判断、形式化审查、侧重事后结果评判的阶段性特征,在边界界定、类型区分等方面仍面临实践难点。另外,监管层面对于预测性信息的认定与法院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监管规则与司法裁判的认定分歧,进一步加剧预测性信息识别在实践中的难度。
  第一,预测性信息与历史性信息混合披露已成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典型样态。实践中,上市公司通常将历史经营状况、现有情况、未来业绩预判一并进行表述,从而形成事实叠加预测的混合披露。由于两类信息在事实基础、判断逻辑与审查标准上存在本质区别,二者高度混同的信息结构极易形成司法认定上的模糊地带,导致法院在个案中难以对预测性信息作出精准界分与有效识别。
  第二,部分前瞻性表述隐蔽化,缺少直观的识别标识。实践中,上市公司为了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再使用“预计”“预测”等显性标识词语,转而使用“持续向好”“有望改善”“稳步增长”等模糊乐观的表述。这种表述不仅使投资者难以直观识别信息性质,更无法有效评估公司未来的风险,也给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区分事实陈述和未来预测带来极大的识别障碍。
  第三,风险提示形式化,导致识别难度进一步加大。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发布预测性信息时,通常在文中附有统一格式的风险提示,但是该风险提示内容较为笼统,且并非针对本次预测事项。部分法院对于该风险提示条款予以认可从而认定上市公司可以免责,这也进一步强化了实质识别的必要性。
  上述识别困境不仅直接影响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的构成判定,还可能引发同类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的尺度分歧,进而对金融审判的裁判精准性与统一性形成现实制约。在此基础上,预测性信息自身的不确定性与前瞻性特征,又进一步叠加了重大性标准判断、投资者信赖关系认定以及因果关系证明等层面的司法难题。
预测性信息司法识别的核心要素
  对于预测性信息的判定,可以从未来指向性、表述推测性、现时不可验证性、形成主观性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第一,未来指向性。该特征要求预测性信息的内容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即该信息是否针对未来事项,如财务数据、经营计划、经济表现等。如果是已经完成的交易或者已经签订的合同,则属于事实性信息。
  第二,表述推测性。这一要素要求发布的信息使用了预测、预计、期望等具有推测性前瞻性的表述,而非对历史事实的客观描述。换言之,预测性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在陈述时不可能得到如已发生事实那般精准的验证,因此,该要素强调了预测性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推测性的本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隐性乐观倾向性的表述,需要结合上下文语境综合判断,而非孤立截取单句文义。
  第三,现时不可验证性。根据该特点,在信息发布时具有不可验证性,即表明现阶段缺乏数据或事实可直接证实其准确性。预测性信息发布时,由于指向未来,因此,在发布时很难验证真伪,但需要注意的是,存在未来可能被证伪的风险。
  第四,形成主观性。预测性信息本质上是陈述者基于假设的主观评价与估计,而非客观事实的呈现,即该信息的形成多依赖于判断、假设和估计。
完善优化预测性信息司法识别的路径
  在当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数量保持高位的背景下,完善预测性信息司法识别规则体系,探索科学合理的司法识别路径,一方面,能够有效弥合监管认定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分歧,破解当前识别困境;另一方面,在合理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权益、鼓励前瞻性信息适度披露的同时,又严守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底线,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
  首先,坚持先识别后定责,坚守事前识别时点原则。信息识别解决的是信息本身是什么性质,这一问题与该信息是否违法违规是完全不同的。对此,应当确立性质识别优先、归责评价后置的审查模式。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首先独立完成案涉陈述是否属于预测性信息的司法识别。识别过程应该立足于信息披露发布时点,依据发行人当时可获知的信息、行业客观环境、合理判断基础对陈述属性进行界定,防止以事后业绩实现、经营变化等事后结果,反向倒推、反向识别案涉信息究竟是事实陈述还是预测性信息。
  其次,确立对混合信息识别的标准化司法规则。对实践中混合信息认定难度大的问题,通过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可拆分识别的基本原则,对于混合披露内容进行拆解后分别认定。以此解决整体定性模糊的难题,赋予司法识别工作更强的可操作性与规范指引,避免因局部事实瑕疵而全盘否定预测性信息的法律属性。
  最后,强化风险提示的实质性司法审查力度。实践中,司法机关要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导向。通过裁判向市场明确,模板化、概括性的风险提示不产生“安全港”规则的免责效力,从而倒逼上市公司在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履行具体化、针对性的风险提示义务。通过实质审查机制,实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防止风险提示制度沦为虚假陈述的“避风港”。
  预测性信息司法识别是注册制下证券审判的重要基础性问题,其核心在于理顺法理逻辑、严格划分定性识别与责任边界。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根据预测性信息四要素,严格区分历史事实信息与预测性信息的法律边界,既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合理界定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认知,维护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平衡保护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理性、法治化的资本市场环境。
对接国际通行规则 服务湾区高质量发展 《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充分汇聚社会共识的地方性法规,既是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细化落地,也是广州立足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城市定位、面向全球打造的“法治名片”。
  从草案自主起草到人大全票通过,从顶层制度设计到具体规则衔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以严谨立法精神精研细琢,广州市司法局主动履职、全程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为广州加快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筑牢坚实法治保障。
秉承工匠精神 推进民主立法
  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广州的重要使命,也是提升国际竞争力、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秉持“专心专注、精准精细”的工匠精神,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各环节,以科学制度设计打造高质量法规文本。
  2025年初,《条例》被列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正式立法项目,立法工作专班同步组建,全面启动调研论证,高效推进涉外法治领域立法工作。立法过程坚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草案起草阶段,专班连续召开多次座谈会议,广泛听取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诉求覆盖全面、建议精准务实”。
  在南沙基层立法联系点,专班专门听取港澳律师、跨境商会等实务界代表心声,聚焦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吸纳多项具有实操性的修改意见。为夯实立法理论支撑,专班赴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展专题研讨,邀请法学、仲裁领域专家对草案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深度论证。同时,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确保立法精神与仲裁法修订方向高度契合。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指导,赴上海、海南等地借鉴试点先进经验,为制度设计提供实践参考。在二审、三审阶段,立法机关依托征求意见座谈会、线上平台、立法意见征集系统等多种渠道,广泛汇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2000余条,对优化仲裁保全程序、明确临时仲裁责任主体等重点内容逐条研究论证,充分吸纳合理建议,确保法规条文经得起法理推敲与实践检验。
  “《条例》立足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定位,积极探索仲裁制度改革新路径,为广州高水平对外开放赋能添力。”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深化协同立法 强化专业支撑
  一部务实管用的仲裁立法,既需要立法机关科学统筹、顶层设计,也离不开司法行政部门的专业支撑与落地保障。广州市司法局坚持系统思维、实务导向,全程深度参与立法工作,促进制度设计与基层实践深度融合。
  自2025年3月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广州市司法局与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组织业务骨干全程参与草案研讨、座谈论证,围绕仲裁机构管理、程序规范、司法衔接等关键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从源头避免法规条款与实务工作脱节。
  针对临时仲裁制度落地、仲裁秘书职业化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广州市司法局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对标国际一流仲裁中心通行规则,系统梳理法律法规;结合广州仲裁改革实践,形成一系列兼具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为科学规范制定《条例》提供坚实的专业支撑。
聚力制度创新 彰显示范价值
  《条例》突出开放创新、强化规则衔接,是粤港澳大湾区接轨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标志性立法成果,五大制度亮点充分彰显其示范价值。
  加强机构建设,筑牢仲裁发展根基。明确广州市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依法享有人事、财务、薪酬等方面管理自主权,支持其聘任境外专业仲裁人才,建立符合国际竞争需求的薪酬体系,保障仲裁机构依章程独立规范运行;要求仲裁机构设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健全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机制,坚持放权与监管并重,严守公正廉洁执业底线;支持仲裁机构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人才引进、国际交流与技术创新,持续夯实仲裁机构长远发展基础。
  强化湾区联动,创新跨境仲裁机制。立足粤港澳大湾区独特的区位优势,确立“港资港仲裁、澳资澳仲裁”制度,明确湾区内地九市港资、澳资企业在穗开展仲裁活动,既可约定广州为仲裁地,也可选择香港、澳门作为仲裁地,有效化解跨境企业对法域差异、程序衔接的顾虑,推动湾区争议解决规则深度衔接;明确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承担湾区仲裁联盟秘书处职责,推动湾区仲裁机构共享仲裁员、仲裁秘书名册,联合制定统一示范规则,促进仲裁服务互通互认。
  对标国际规则,完善仲裁制度体系。紧扣新修订仲裁法关于临时仲裁的制度设计,从适用范围、仲裁庭组成、程序规范、服务保障4个方面细化实施规则,支持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构建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临时仲裁服务体系,提供仲裁秘书派驻、程序统筹管理、法律文书送达等全链条专业保障;在规则适用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境内仲裁机构规则或香港、澳门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仲裁规则,以高度开放的制度设计,增强广州作为国际商事仲裁地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深化司法协同,优化湾区营商环境。创新设立仲裁调查令制度,仲裁庭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时,可由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切实增强仲裁取证能力;优化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办理流程,建立紧急仲裁员制度,实现仲裁庭组建前紧急保全工作无缝衔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与仲裁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优化港澳仲裁裁决执行流程,畅通立案“绿色通道”,推动仲裁与司法高效协同。
  聚焦南沙先行,打造国际仲裁高地。立足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定位,出台一系列专项支持政策:对境外仲裁机构在南沙湾先行启动区设立分支机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仲裁专业人才,免征个人所得税中超过港澳税负的差额部分;支持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保障仲裁报酬及相关跨境款项便捷购付汇;为境外仲裁参与人员提供口岸签证、停留延期等入境便利。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全面提升南沙集聚国际仲裁机构、高端法治人才的综合优势,为广州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夯实平台支撑。
  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到司法行政部门全程深度参与立法工作,再到五大制度集成创新落地见效……作为一部贴合实务、务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制度创新破解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堵点,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对接国际商事仲裁通行规则,为广州建设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注入强劲动力。汪度千  
广西机场公安推动党建与业务“双融双促”   “请吹气,谢谢配合”“前方施工,请注意绕行”……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航站楼前,执勤民警和辅警在车流中坚守岗位,荧光绿的执勤身影搭配鲜明的机场交巡警标识,勾勒出一道亮眼的平安风景线。
  2025年以来,自治区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坚持党建引领,以“空港交通先锋岗”党建品牌提升工程为抓手,推动党建工作与交管业务深度融合、同频发力,走出一条具有空港特色的“党建+业务”融合发展之路,为空港平安畅通注入强劲动力。
  交通管理支队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持续强化民警和辅警理论武装。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真正把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依托“周例会精学+党支部研学+个人自学”的立体化学习体系,每周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定期开展交流研讨活动,推动理论学习走深走实,切实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护航空港交通平安畅通的履职实效。
  交通管理支队坚持党建与勤务“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将党支部建在勤务链条上,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开展“创人民满意公安”活动,主动回应群众出行需求、用心纾困解难,累计处置车辆抛锚、物品遗失、紧急送医等民生实事86件,以暖心服务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在疏堵保畅、施工保障、应急处突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党员民警和辅警冲锋在前、勇挑重担,党员突击队坚守关键岗位、奋战高峰时段,以实干担当彰显先锋本色。2025年以来,该支队共培育先进典型5人,其中1人荣立个人三等功、4人获个人嘉奖,党员民警占86.7%,成为守护空港平安的中坚力量。
  交通管理支队坚持以实战练兵锤炼过硬本领、以规范执法树立良好形象,抓好抓实素质强警各项工作。制定涵盖体能训练、交管实务、应急处置、科技应用、规范执法等内容的全维度练兵方案,加快推动民警和辅警向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转型。2025年以来,累计开展各类培训演练活动18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执勤执法中坚持情、理、法相结合,优化交管窗口语言沟通技巧,提升窗口精细化服务水平,用心为群众做好服务,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廉政家访、家属助廉等活动,全力筑牢廉洁从警思想防线,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警营生态。
  针对吴圩国际机场多方参与治理、联动协作不够紧密等问题,交通管理支队积极搭建党建联建平台,靶向破解交通治理堵点、难点问题。2025年以来,该支队党支部主动与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8家单位党组织结对共建,进一步健全空港交通党建联建长效机制,实现“力量整合、信息互通、勤务联动”,有效打通交通管理与运输执法衔接壁垒。依托该机制,累计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26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全面净化航站楼周边道路交通环境。针对T3航站楼建设施工项目较多的实际,交通管理支队联合建设单位及职能部门,加强现场统筹,优化施工审批流程,强化全过程安全管控,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平稳有序推进。
  随着“零酒驾”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空港交通先锋岗”品牌不断提档升级,党建与业务双向融合、互促共进,各项工作质效稳步提升。如今,“有事找党员、难事看先锋”成为群众共识,一面面锦旗、一封封感谢信,生动见证警民同心的深厚情谊。下一步,交通管理支队将紧扣“四强”(政治功能强、支部班子强、党员队伍强、作用发挥强)党支部建设目标,坚持“政治引领、业务提升、融合创新、品牌赋能”,纵深推进道路交通治理现代化,全力筑牢空港交通安全防线。
唐萍霞 汤佳  
四川蒲江法院打造审判事务中心2.0版   今年以来,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总结前期运行经验,打造审判事务中心2.0版,探索推行“工单驱动、闭环管理”模式,实现审判辅助事务“全程留痕、全程可视”。该院在审判事务中心设立审判事务、执行事务、综合事务三大板块,同步延伸多项配套服务。审判事务组推行“递进式”送达机制、上诉案件“每周清零”机制,电子送达成功率达96%,上诉移送周期平均缩短10天;执行事务组集约办理执前督促、网络查控等事务,网络司法拍卖评估周期同比平均缩短7天;综合事务组实行卷宗流水作业,高效完成卷宗编目、扫描归档、文书质检等各项工作。     隆志林
毕节七星关检察数字赋能护“未”成长   近年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数字赋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该院整合多部门数据资源,打造全场景数字监督体系,聚焦无证办学、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问题精准发力。同时,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案件线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送达督促监护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与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长效监管机制。2024年以来,累计应用法律监督模型40余个,筛查案件线索1.2万余条,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突出问题10余个。
彭金君 陈龙  
黑龙江克山深化司法税务协作联动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克山县税务局,举行《司法案件税费数据交换工作机制》签约仪式。该机制聚焦财产处置、破产清算等重点领域,精准划定关键环节的数据交换范围、责任分工与协作流程,推动涉法数据共享由临时沟通向常态衔接、规范运行转变,实现“数据多跑路、流程更顺畅、办事更高效”。下一步,双方将依托“法院+税务”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构建“信息共享、程序衔接、监管协同、协作高效”的司法税务协作体系。
屈彤彤  
江门中山共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江门市工商联(总商会)、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中山市工商联(总商会),签署《跨区域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建立“司法+商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该机制聚焦民营企业跨区域维权难、周期长等问题,坚持“司法主导、多方联动、问题导向、资源共享”,设立跨区域保护工作站,建立跨区域案件联席会议制度,为重点产业涉知识产权案件开辟审理“绿色通道”;探索推行“法院主导+商会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推动调解、审判、执行全流程无缝衔接,稳妥高效化解各类涉企纠纷。    丁洁 林愈
隆德供电升级充电设施护航绿色出行   近年来,国网隆德县供电公司聚焦群众日益增长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持续推进充电设施升级改造,为绿色出行筑牢电力保障防线。针对部分充电站点线路载流不足、用电高峰电压波动等问题,该公司组建专项工作专班,对充电网络开展全覆盖排查与安全巡检,制定差异化改造方案。此次改造累计更换大截面低阻电缆200余米,升级充电桩老旧负荷开关10台,新装标准化电能计量箱10面,有效解决线路承载力不足等问题。改造完成后,各充电站点供电稳定性大幅提升。
咸国平  
忻州供电提升山火防控智能化水平   山西省忻州市山地广布、地形复杂,输电线路点多面广,叠加春季风干物燥、大风频发及野外违规用火等多重因素,电网线路山火防控压力较大,安全防控形势严峻。近日,国网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利用搭载红外热成像设备的无人机,对辖区重点输电线路开展全方位、精细化巡检,精准排查线路周边各类火灾隐患,织牢织密山火“防控网”。该公司整合卫星遥感、无人机巡线、地面值守等资源,构建“天网预警、空中巡防、地面布防”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全面提升山火防控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切实筑牢电网安全防线。  马亚运 彭建有
公告专栏 2026年4月29日
  (2026)粤0606民催9号 申请人曹杰因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安支行支票壹张(号码:1030443062041205;票面金额:26340元;付款人:易金生;收款人:曹杰;出票日期:2026年4月30日;付款日期:2026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李林: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咸仲裁字[2023]第37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咸阳仲裁委员会
神木市锦源祥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淮安市翔和翎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选指定仲裁员通知书及仲裁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将于2026年6月23日组成仲裁庭,请你单位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至本委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2026年7月12日9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你单位如不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安仲裁委员会
费钧、张宇倩、李红伟:本会受理的刘云思与你方、廖家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2021号],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王宏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6月5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被申请人廖家炜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则依法裁决。
苏州仲裁委员会
重庆淦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重庆淦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西藏如意典当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拉仲裁字第7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6月4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迥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新疆展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364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6月3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李俊豪: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明传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共同选定仲裁员。2026年4月24日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陈思良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9时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各一份,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海南安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周仕富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文劳人仲案字〔2026〕第54号),并定于2026年6月11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19号文汇集中办公区1楼118室,电话:0898-63382257)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蓝茵水产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周建兵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文劳人仲案字〔2026〕第34号),并定于2026年6月23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19号文汇集中办公区1楼118室,电话:0898-63382257)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门市华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本委受理刘胜泉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文劳人仲案字〔2026〕第65号),并定于2026年6月17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19号文汇集中办公区1楼118室,电话:0898-63382257)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卫辉市锦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任首敬与你公司及第三人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文劳人仲案字〔2025〕第419号),并定于2026年6月22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19号文汇集中办公区1楼118室,电话:0898-63382257)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博(海南)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吴贝贝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文劳人仲案字〔2026〕第67号),并定于2026年6月17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19号文汇集中办公区1楼118室,电话:0898-63382257)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全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杜积诚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文劳人仲案字〔2025〕第187号),现已作出裁决(文劳人仲裁字〔2026〕第8号)。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19号文汇集中办公区1楼118室,电话:0898-63382257)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刘洪成: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洪成与被申请人海口小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文劳人仲案字〔2025〕第400号),并定于2026年6月1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处,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19号文汇集中办公区1楼118室,电话:0898-63382257)领取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星灿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文昌星灿医院分公司:本委受理符雪萍、江燕颜、蔡文琴、陈惠娟、谭文辉、云秋宝、符方诗、陈娜、陈冰、杜海娜、陈凤仙、云惟干、黎文静、陈冰冰、蔡春晓、陈文庄、翁彩芬及张燕梅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文劳人仲案字〔2025〕第209-213,297-306,341-342,358号),现已作出裁决(文劳人仲裁字〔2025〕第148-152,165-174号,文劳人仲裁字〔2026〕第27-29号)。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19号文汇集中办公区1楼118室,电话:0898-63382257)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巨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胡正会诉你公司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彝劳人仲案字〔2026〕第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7月16日解除,由你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共计81218.50元给申请人胡正会。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非终局裁决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彝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巨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熊凤祥诉你公司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彝劳人仲案字〔2026〕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月20日解除,由你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共计105499.00元给申请人熊凤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非终局裁决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彝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家港市杨舍镇徐越便利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2MAEUMP5J56):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张人社察询字〔2026〕第C015号)。限你单位于本询问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列材料(复印件材料须加盖公章):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3.全体职工花名册和劳动合同签订材料;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凭证;5.全体职工2026年2月至2026年3月考勤资料;6.全体职工2026年2月至2026年3月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凭证;7.劳动用工方面规章制度;8.单位公章。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不按本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202室,电话:0512-58138732。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崔豪杰:本院受理杨得坡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杜占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虹与被告杜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青282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5)冀0121执1186号 李昭昭:本院立案执行的河北榴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时履行(2024)冀0121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对你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L87G1丰田牌轿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到本院选择评估鉴定机构,本院采取摇号形式确定评估鉴定机构。限你于本公告届满之日起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选择评估鉴定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作价评估,评估报告出结果后,你可在五日内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于本公告发布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视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本院将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财产清偿债务。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5)新0102执恢901号 魏华: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新0102执恢901号执行裁定书、(2025)新0102执恢9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5)新0102执恢901号执行通知书、(2025)新0102执恢901号报告财产令及宏昌房估字(2025)第10255号、宏昌房估字(2026)第10032号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魏华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若拍卖成交,本院将依法过户、交付给买受人,亦不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辽0902民初871号 吕桂芝:原告万祖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催收公告
中科润通经贸(成都)有限公司、安后英:
  2023年11月9日,你我三方签订《合同终止及担保协议》,我司多次催收,你方未履行债务。现公告要求你方返还预付款人民币400万元,并按LPR四倍向我司支付利息。
日照大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遗失声明
  本人李宗胜不慎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机构: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执业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2101199910513620,执业证流水号:No.11097438,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李宗胜
公告专栏   10/11中缝
  遗失声明
徐非不慎遗失道路运输证,车牌号:闽H99606,证号:35072220254,声明作废。
谭莺芬、周新遗失坐落于屈原管理区营田镇荷花村的不动产证,土地面积:161.44㎡,建筑面积:310.27㎡,证号:第0001257号,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2日,声明作废。
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杨晗律师因个人保管不善将贵州省司法厅2022年4月22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5201201821029935,执业证书流水号:11553128,声明作废。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李爱斌律师不慎将律师执业证遗失,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911121710,声明作废。
新疆东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MA77GAK83T)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6523270009345,声明作废。
湘潭恒坤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不慎遗失财务章(编码:43030410056718),声明作废。
绥阳县金龙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E124N5N)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施秉县华瑞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322117324E)遗失财务章,声明作废。
临武县人民医院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310250005343,声明作废。
长汀县宣成商会不慎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汀支行,账号:1410020109900221294,核准号:J4052001172701,声明作废。
新疆中恒黄金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6531010154921)、财务专用章(编码:6531010154922)、法人章(姓名:陆碎波,编码:6531010154923),声明作废。
高州市南塘镇彭村经济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98108105718XY)遗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副本,声明作废。
郧阳区雄远租赁营业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321MADKHHPU28)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沈阳市和平区雯悦商贸店(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210102001227332、徐小伟法人章210102001227333、财务章210102001227335,声明作废。
沈阳市铁西区盛坪商贸店(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210106001346634、徐小伟法人章210106001346635、财务章210106001346637,声明作废。
沈阳市沈河区博鹏商贸店(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210103001223423、徐小伟法人章210103001223424、财务章210103001223426,声明作废。
沈阳市和平区柏薄科技店(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210102001231339、杨柏枫法人章210102001231340、财务章210102001231342,声明作废。
沈阳市沈河区悦围科技中心(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210103001224789、王雪法人章210103001224790、财务章210103001224792,声明作废。
沈阳市铁西区玟昌工程技术中心(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210106001351985、李相镇法人章210106001351986、财务章210106001351988,声明作废。
沈阳市沈河区盖景工程技术中心(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210103001226915、李相镇法人章210103001226916、财务章210103001226918,声明作废。
北京杰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Y3RB33)遗失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夏淼(父:夏阳周,母:陈雪芳)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2013年12月23日,出生证编号:O510134529,声明作废。
郭守珍(身份证号:63212619850912****)于2026年4月27日不慎遗失身份证,特此声明。
郑宜斌(性别:男,母亲:郑桂荫,父亲:郑银盛)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G350187468,出生日期:2006年7月14日,声明作废。
王小姣不慎遗失导游资格证,证号:DZG2018GZ10184,声明作废。
何泽昱陈(父:何昌勇,母:陈会茶)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日期:2014年4月6日,出生证编号:O510460804,声明作废。
定兴县肖村乡九汲村卫生室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行: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肖村信用社,账号:222140122000003647,核准号:J1356000723802,声明作废。
龙海市颜厝镇水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68110002132,声明作废。
喀什市佰润日用百货店遗失公章(编码:6531010184128),声明作废。
广西港邦物流有限公司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车牌号:桂ND2299(黄色),证号:桂交运管钦字450702910929号,声明作废。
沈阳市于洪区李振豪建材商店遗失公章,编码:210114000082648,声明作废。
清流县友家数码商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3MADAHT28XJ)遗失光敏材质公章一枚,编码:35042310004132,声明作废。
将乐县旺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BQB2CH15)不慎遗失光敏材质公章一枚,编码:35042810005273,声明作废。
兴城市红崖子汤屯农资超市(个体工商户)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字样“兴城市宁香农资店(个体工商户)”,编码:211481001041831,声明作废。
兴城市乐鸣宠物销售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字样“兴城市盛达宠物销售店”,编码:211481001026959,声明作废。
广东华晟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7436915433)不慎遗失财务章,编码:4408810001408,声明作废。
移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BUUBFT0L)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作废声明:北京园烨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683111A)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宜章县东风乡峰江电站(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4766582C)作废公章,编码:43102210005558,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宜章东风后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74319378X5)作废公章,编码:43102210005559,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绿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E2B7Q92R)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