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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版 2026年05月20日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用好乡镇(街道)
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具体措施》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用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具体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具体措施》明确,要全力落实基本履职事项清单,乡镇(街道)要将基本履职事项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履行好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等主要职能,特别是抓好保民生、保安全、保底线履职事项的落实。要协同落实配合履职事项清单,上级部门要明确承担职责的具体机构,履行好清单列明的工作任务,对乡镇(街道)配合履行的职责,在业务培训、政策指导、人员力量、资金投入、装备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要衔接落实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上级部门要明确承接收回事项的机构,调整优化力量配备,和乡镇(街道)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空白。要按照履职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运行机制,调整优化“12345”等政务服务平台诉求派单目录,推动清单数字化管理和履职事项网上运行。县级党委和政府研究涉及乡镇(街道)的规划计划、政策文件、重大工作等,应以履职事项清单作为重要依据。除党中央、国务院及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外,上级部门不得将未列入清单的职责事项擅自向乡镇(街道)下放或者采取授权、委托等形式变相下放。
  《具体措施》明确,要将履职事项清单作为考核乡镇(街道)的基本依据,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依据基本履职事项清单调整优化对乡镇(街道)综合考核内容,科学评价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依据配合履职事项清单考核县直部门牵头履职事项和乡镇(街道)配合履职事项,考核县直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情况、承担的职责落实情况、为乡镇(街道)配合履职提供保障情况等,考核乡镇(街道)配合职责落实情况、与县直部门协作配合情况等。不得以上级部门收回事项考核乡镇(街道)。
  《具体措施》明确,要结合履职事项清单开展追责工作。要依照基本履职事项清单、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分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基本履职事项需要追责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乡镇(街道)及其工作机构、乡镇(街道)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配合履职事项存在失职失责需要追责时,上级部门承担主责,乡镇(街道)在配合职责范围内对自身过错部分承担责任。对乡镇(街道)已正确履行配合职责,因上级部门未妥当处置导致责任事故、事件的,不追究乡镇(街道)责任。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存在失职失责需要追责时,不追究乡镇(街道)责任。
  《具体措施》明确,要落实履职事项经费支持政策,对接履职事项清单做好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等项目安排。要建立健全履职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具体措施》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坚持和完善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制度的组织领导,县乡两级党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党委书记要带头用好清单。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要以上率下,推动用好履职事项清单有关具体措施落地见效,制定政策过程中对确需乡镇(街道)落实的工作应明确具体任务,不得直接要求乡镇(街道)列入清单,坚决杜绝“条条干预”。各地要将履职事项清单执行情况作为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巡视巡察等重要内容。畅通机构编制部门“12310”举报电话,对典型问题予以公开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
推动中俄关系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中俄各界期待元首会晤为双边关系发展注入新动力   □ 新华社记者

  应国家主席习近平邀请,俄罗斯总统普京5月19日晚抵达北京,开始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孟夏时节,中俄两国元首将再次在北京面对面会晤,就双边关系、各领域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引领新时代中俄关系进一步向前发展。
  中俄各界人士纷纷表示,期待此次备受瞩目的元首会晤对两国关系发展和各领域合作作出新的战略擘画,推动中俄关系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更好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更好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国际公平正义。
  当前,中俄关系处于历史最好时期。回望近年中俄关系发展历程,习近平主席和普京总统的共同引领始终是中俄关系高水平发展的最大优势和根本保障。
  “中俄关系发展最典型的特征是元首战略引领。”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研究员李永全说,此次中俄元首北京会晤是两位领导人密切交往的延续,恰逢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建立30周年、《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25周年及“中俄教育年”启动之年,具有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
  “在俄罗斯,普京总统访华被视为一次战略性事件。”俄罗斯远东联邦大学东方学院中国问题专家安德烈·杰里亚宾表示,两国领导人直接和密切的沟通是俄中关系一大特色,也是双边关系成熟发展的重要标志,有助于切实增强两国政治互信和战略协作。
  2013年以来,习近平主席同普京总统交往频密,会面超过40次。习近平主席11次出访俄罗斯。普京总统14次来华,进行国事访问或出席活动。
  本次启程访华前,普京总统专门发表视频讲话,表示“定期互访和举行俄中元首会晤,是我们全方位发展两国关系、挖掘其真正无限潜力的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欧亚研究所所长李自国认为,在两国元首战略引领下,中俄坚持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原则发展双边关系,“探索出稳定、互利、可预期的新型大国关系,为当今世界大国间如何相处提供了可参照的新范式”。
  “我认为,每一个俄罗斯人,只要他是爱国者、只要他对国家的未来抱有期待,就应该支持俄中友好合作,因为俄中友好合作是两国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中国“友谊勋章”获得者、俄中友好协会第一副主席加林娜·库利科娃表示,相信两位领导人的北京会晤将成为两国关系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
  务实合作是中俄关系稳定发展的内生动力,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俄各领域合作不断走深走实,取得丰硕成果。
  双边贸易额连续三年突破2000亿美元,重点领域合作走深走实,地方合作活力持续迸发,互联互通、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绿色经济、跨境电商等各新兴领域全面开花……一项项扎实亮眼的合作成果,见证双边合作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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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轩辕集团地处黑龙江,深耕对俄合作近四十载,集团董事长薛兴发说,得益于中俄关系持续向前发展,中国东北振兴、俄罗斯远东开发都迎来了黄金机遇。“集团希望推动双方在智能装备制造、矿产开发等方面深度合作,为深化中俄务实合作贡献力量。”
  俄罗斯滨海边疆区首府符拉迪沃斯托克为俄远东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对华贸易占滨海边疆区外贸额约70%。“对华合作是滨海边疆区对外经济活动的关键驱动力。”俄罗斯滨海边疆区国际和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西多连科说,中方在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和超前发展区制度框架内的投资,占滨海边疆区所有实际外国投资的45%,为当地创造了近3000个就业岗位。
  中国同俄罗斯地方间合作呈现“南北联动、东西互济”的良好态势,除东北、内蒙古等传统对俄合作省区外,广东、江西、山东等省份对俄合作也热情高涨,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地方合作格局。
  位于江西的赣州国际陆港作为全国革命老区中唯一的对外开放口岸,近年来持续释放开放活力。这几天,赣州中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德仁正带领20家企业在哈尔滨参加第十届中俄博览会。“习近平主席同普京总统分别向第十届中俄博览会致贺信,让我们备受鼓舞。”对于即将举行的两国元首会晤,曾德仁满怀期待,“愿两国关系越来越密切,为中俄经贸合作创造更广阔的舞台。”
  中俄两国人民丰富多彩、相知相亲的人文交流,不断夯实世代友好的社会民意基础。多年来,“国家年”“旅游年”“媒体交流年”“地方合作交流年”“科技创新年”“体育交流年”等系列主题年活动让中俄友谊历久弥新。在两国元首共同关心下,“中俄文化年”于2025年圆满收官,“中俄教育年”在2026年接棒开启。
  “‘俄中教育年’是推动两国教育合作的高效平台。”莫斯科国立语言大学校长伊琳娜·克拉耶娃说,当前俄中教育合作处在上升期,这与两国领导人引领下的高水平政治、经济合作同频共振。“两国元首此次会晤,必将引领‘俄中教育年’不断取得新成果,培育更多新一代俄中两国的友好使者。”
  日前,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双方教育理事会面向两国18-35岁青年开展了“中俄青年友好与文化交流调查问卷”活动。调查报告显示,逾八成中俄青年认为中俄关系友好。
  作为中俄教育领域合作的受益者,曾在莫斯科学习舞蹈艺术的中国青年芭蕾舞教师张博之密切关注着即将举行的中俄元首会晤和“中俄教育年”启动。“在俄留学期间,我深度参与中俄教学交流活动,真切感受到舞蹈、音乐、电影、文学等领域的交流,为两国学生、学者和教育工作者搭建了互学互鉴的平台。”张博之说。
  随着中俄互免签证政策实施,两国人民的相知相亲在更加密切的人员往来中不断深化。
  5月19日是“中国旅游日”。当天,来自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的游客阿列克谢耶娃再次来到隔江相望的中国黑河。谈到即将举行的两国元首会晤,阿列克谢耶娃难掩期待与喜悦:“这说明俄中友谊在不断加深,两国关系越来越紧密。俄中是好邻居、好朋友,两国人民的心会走得越来越近。”
  中国和俄罗斯都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是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完善全球治理的建设性力量。当前,国际形势变乱交织,在习近平主席和普京总统共同引领下,中俄两大力量在国际舞台相互协调、相互呼应,在时代变局中彰显大国担当。
  “俄中关系为全世界树立了在国际事务中采取负责任态度的大国典范。”俄罗斯塔斯社副社长马拉特·阿布尔哈金说,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俄中在大多数全球问题上有着相同和相近的立场。双方在联合国、金砖国家等多边框架内的协调配合,为欧亚大陆乃至整个世界的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次两国元首会晤,将向世界展示俄中伙伴关系的丰富内涵和对于维护多边主义的重要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所长孙壮志表示,即将举行的中俄两国元首会晤标志着双边合作保持稳定坚韧,正在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迈进。中俄双方在元首外交引领下,将加强在多边框架和国际事务中的互动,共同发出维护真正多边主义的声音,携手推动全球治理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教授、汉学家阿列克谢·罗季奥诺夫说,俄中都是多极世界的支持者,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两国元首引领下,俄中在上海合作组织、共建‘一带一路’等框架下积极合作,肩并肩建立了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紧密关系,这无疑会为两国及世界共同繁荣提供助力。”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细化立法法有关规定,总结行政法规制定实践经验,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共8章4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总体要求。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调整范围单一、有关方面没有较大争议的行政法规,应当快速响应,加快相关立法工作。
  二是加强立法统筹。要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报送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的立项申请;国务院法治部门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起草部门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前置评估机制,国务院法治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提高审查质效。
  四是适应改革需要。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要及时评估论证,并根据情况修改或者恢复施行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经报国务院同意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
2026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在南宁举行 李书磊出席并发表主旨演讲   新华社南宁5月19日电 2026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19日在南宁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李书磊出席并发表主旨演讲。
  与会嘉宾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网络强国建设迈出新步伐。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网络文明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推动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以网络文明建设新成效助力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与会嘉宾表示,“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加强网络文明建设作出全面部署,要不断丰富网络优质内容供给,壮大网上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要一体推进网上网下文明建设,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向网络延伸,形成网络文明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于民。
  本次大会以“文明网络空间 昂扬奋进力量”为主题,由中央网信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网络社会组织和互联网企业负责人,专家学者、网络名人代表等参会。
中国—中亚公安内务部长会晤机制第二次会议举行 王小洪出席并作主旨发言   本报讯 记者张晨 5月18日,中国—中亚公安内务部长会晤机制第二次会议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举行,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出席并作主旨发言。
  王小洪表示,中国—中亚公安内务部长会晤机制首次会议成功举办以来,各方在机制框架下加强战略对话,推动务实合作,取得丰硕成果,为维护地区安全稳定注入新动力。中方愿同各方在习近平主席与中亚五国元首战略指引下,积极践行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治理倡议,大力弘扬“中国—中亚精神”,持续健全中国—中亚公安内务部长会晤机制,持续深化反恐、打击电诈等跨国犯罪、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安保和移民管理等领域务实合作,推动地区执法安全合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助力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建设。
  会议签署纪要,召开部长联合新闻发布会通报会议成果。
  会前,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集体会见各国代表团团长。
  在哈期间,王小洪还分别会见了哈萨克斯坦内务部部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与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内务部部长会见交流。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锻造新时代检察铁军 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   本报北京5月19日讯 记者董凡超 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举措;传达学习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审议检察机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正反面典型案例。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精神,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政治能力是检察队伍第一位的能力。要持续深化政治机关建设,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时时处处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二个坚持”对照审视检察工作,以实际行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队伍政治能力、专业能力的综合体现。要做到讲政治与讲法治的有机统一,以讲政治引领讲法治,以讲法治落实讲政治,不断增强检察履职办案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更加坚决有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会议指出,检察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提升专业素质能力须臾不可放松。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生为大、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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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持续提升检察队伍政治能力、服务现代化建设能力、维护安全稳定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会议强调,要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检,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紧密结合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与时俱进提升检察管理能力水平,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一体推进管好人、管好案、管好权。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抓好新提任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和退休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会议要求,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学好用好正反面典型案例,紧扣“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深入对照检视,深化学习教育,一体推进学查改,切实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性引领性、反面典型的警示性教育性,做到以案促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检察实绩。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中央宣传部等部门部署开展二〇二六年
“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21家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6年“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通知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唱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主旋律,紧密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精心组织开展“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着力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着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基固本,着力用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史明理增信,着力用新时代伟大成就和伟大变革鼓舞人心,着力用中国式现代化的光明前景激扬斗志,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通知提出,要持续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众化普及精准化传播,聚焦入脑入心、聚力走深走实,更加注重联系干部群众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更有针对性地回应不同群体的学习需求和理论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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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的重要契机,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伟大长征精神,组织干部群众参加重走长征路、敬献花篮、祭扫烈士墓、重温入党入团入队誓词等群众性活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学雷锋 做好事”等活动,开展名家导读、亲子阅读等阅读推广活动,突出抓好青少年主题教育实践。聚焦“十五五”规划强化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围绕实施“九五”普法规划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扎实开展网上宣传教育活动。精心组织有益身心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多为基层送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农民群众结合地方特色自办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通知要求,要坚持正确方向,紧扣主题、丰富内涵,使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真正成为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载体。加强工作指导,注重实际效果,立足群众生产生活实际设计活动,真正让群众唱主角。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增加基层负担。
最高检发布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本报讯 记者董凡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刘某某、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6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一货多卖”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坚定立场和工作成效。
  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在“刘某某、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上海检察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时补充起诉遗漏罪行,同步推进查处关联行受贿犯罪;同时坚持标本兼治,助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筑牢企业内部腐败“防火墙”。在“陈某、孙某等7人合同诈骗挪用公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浙江检察机关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同步推进全流程追赃挽损,依法平等保护涵盖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受害企业合法权益。
  持续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是这批典型案例的鲜明特点。既有依法提起抗诉,纠正错误裁判,回应企业信访诉求的审判监督案件,也有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接续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立案监督案件。在“杨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抗诉案”中,北京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起审判监督抗诉,并在案件再审过程中依法调取使用境外证据,落实“一案多查”、深挖职务犯罪线索,通过充分履职推动抗诉案件顺利改判,有效发挥了检察监督效能。
红色基因铸法魂 法治为民践初心 遵义以高水平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 □ 本报记者     王家梁
□ 本报见习记者 胡特旗
□ 本报通讯员   罗太朋
  
  贵州遵义,红色基因早已融入城市血脉。
  近年来,遵义市深入推动红色文化与法治文化深度融合,以一系列扎实举措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走深走实,探索出一条具有遵义特色的法治建设之路,以高水平法治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夯实制度根基
让红色资源保护有法可依

  红色资源是遵义最宝贵的精神财富,遵义全市已排查登记红色遗址358处、474个点,其中,97处、141个点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让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与运用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遵义市构建多部门协同发力的保护格局,启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行动以来,推动70处红色文化遗址完成修缮保护与规范管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刀靶水红色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127名零散红军烈士遗骸迁葬烈士陵园,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更推动红色资源保护纳入《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出台《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从明确保护对象、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措施、设定禁止行为四方面,系统解答红色资源保护核心问题,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以法治为保障,遵义市红色文旅融合发展成效显著。“十四五”以来,全市累计接待红色旅游游客5.56亿人次,实现旅游总花费6231.84亿元,年均分别增长5.2%、9.2%,红色基因在法治护航下持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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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诚信政府
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

  遵义是红军长征途中唯一发行过纸币的城市,短短12天流通的“红军票”做到有发有收,未让百姓蒙受损失,这份取信于民的光荣传统,成为遵义打造诚信政府的精神源泉。近年来,遵义市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力量,以规范权力运行、履约践诺为切入点,将诚信政府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抓手。
  “十四五”以来,遵义市坚持制度思维,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筑牢法治基础。制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确立“非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不得提交讨论”的刚性要求;出台《遵义市加强重大行政决策闭环管理工作规定》,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制定《遵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部门法制机构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的“两审”机制。同时,开展6次全领域政策文件专项清理,修订废止市级文件345件,破除公平竞争制度障碍;开展行政败诉案件履行义务清零攻坚行动,制定生效法律文书跟踪问效管理规定,强化政府履约的刚性约束。
  法治赋能让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遵义市经营主体总量已突破80万户,较“十四五”初期增长29.33%,营商环境综合评价从全省倒数跃升至全省第二位。
坚持以法护“绿”
法治护航特色产业兴旺

  优良生态环境是贵州最大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遵义市以法护绿、以绿兴市,将法治保障融入特色产业发展,构筑起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支撑体系。
  立足资源禀赋,遵义市重点打造赤水河白酒、乌江绿茶两大绿色产业带,以立法和制度建设夯实产业发展根基。市政府推动出台《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仁怀市、湄潭县制定白酒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等系列规范性文件,构建起完善的绿色产业制度体系。在执法层面,遵义加强与四川泸州、贵州毕节的跨区域执法协作,强化生态环境、工业能源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推动白酒企业整合,严厉打击乱排乱放行为,深入实施赤水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同时,在赤水河流域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依法退出并拆除100余座小水电站的拦河大坝,建成长江上游首个跨省生态修复司法协作基地,为全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建设筑牢生态屏障。
  以法护绿的实践结出硕果,“十四五”期间,遵义市白酒年产值突破1400亿元,茶叶种植面积升至全国地级市第二位;赤水河成为全国践行“两山”理念的典范,湄潭县“法护干净黔茶”经验被编入全国《市县法治建设案例选编》。
构建五大体系
让法治成果惠及全民

  遵义市始终牢记长征初心使命,将法治政府建设的落脚点放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着力打造五大体系,推动法治为民落地见效,实现为人民法治、法治为人民的双向奔赴。
  打造各美其美的融合发展体系,形成红色法治文化示范带和和美乡村示范带,推动法治文化与红色文化、基层治理、乡村振兴同频共振,形成赤水河“百里法治生态画廊”。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市县乡“三级书记”主抓政务服务改革机制,做优“遵满意”服务品牌,在全省率先实现政务服务“全域通办”、乡镇“就近办理”。打造触手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并实现城区全覆盖,“十四五”期间已服务群众20余万人次。打造精准高效的全民普法体系,围绕重点群体、区域、法规、时段开展普法宣传,创新普法履职评议,构建青少年普法三维体系。打造全息感知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形成市、县、乡、村、网格、联户“六级联动”排查机制,塑造诉调、警调、检调等“六调并行”化解格局,矛盾纠纷调解量和成功率稳居全省前列。
  “红色是遵义的鲜明底色,法治是遵义的不懈追求。我们将持续巩固法治政府建设成果,切实以高水平法治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遵义市司法局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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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负责人就《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刘欣

  2026年5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于2001年制定、2017年修改,在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作出重要部署,修改后的立法法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细化落实,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实践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待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此,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在完善行政法规制定工作总体要求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了行政法规制定工作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完善工作原则,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法治政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三是总结急用先行立法经验,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调整范围单一、有关方面没有较大争议的行政法规,应当快速响应,优化工作方式,加快相关立法工作。
  问:《条例》在进一步加强立法统筹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加强立法统筹,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完善申请立项要求,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报送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的立项申请。二是强化立法计划统筹,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三是强化立法计划落实,要求起草部门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前置评估机制;国务院法治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问:《条例》在健全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制度机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此次修订《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健全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制度机制:一是完善起草要求,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求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二是加强评估论证,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并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注重为基层减负;起草部门报送送审稿时,应当说明风险评估及防范应对措施。三是加强政府立法审查,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提高审查质效;认为送审稿中涉及合宪性问题的,应当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
  问:《条例》在适应改革需要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此次修订《条例》注重立法适应改革需要:一是明确工作要求,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二是健全行政法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制度,明确因改革发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要及时评估论证,并根据情况修改或者恢复施行有关规定。三是完善清理工作程序,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
  本报北京5月19日讯  
图① 安徽省舒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近日   图① 安徽省舒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近日走进辖区企业,开展“青春有我 反诈同行”主题宣传。图为民警向企业员工讲解常见诈骗套路并答疑解惑。
本报通讯员 苏惠 摄

  图② 近日,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民警走进泉源镇马陵之战遗址公园,开展反诈宣传。图为民警向游客介绍旅游景点常见骗局。
本报通讯员 李结义 曹坤 摄

  图③ 为切实守护老年群体“养老钱”,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会同连云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走进社区开展“守护养老钱,经侦在行动”主题宣传活动。图为民警通过互动问答方式宣讲防范经济诈骗知识。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周宗江 匡梅 摄
江西“红土暖阳”残疾人法律服务宣讲团成立 为残疾人权益保障筑牢法治屏障   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戴高翔 江西省“律师公益集结号”之“红土暖阳”残疾人法律服务宣讲团成立仪式暨首场宣讲活动近日在南昌举行。本次活动由江西省司法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指导,江西省律师协会主办,旨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以专业法律服务为残疾人权益保障筑牢法治屏障。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江西省委会副主委刘菊娇,江西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靖,江西省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曹伴好,江西省律师行业党组副书记、会长廖泽方等出席,并为“江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江西省‘红土暖阳’残疾人法律服务宣讲团”揭牌。
  成立仪式后,宣讲团律师围绕残疾人日常生活关心的权益保障等问题,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贴近生活的案例,对民法典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进行深度解读,帮助残疾人提升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此次活动还开展了特殊群体心理辅导培训,围绕残疾人心理特点与沟通技巧进行专题授课,助力法律服务更有温度、更接地气。全国自强模范吴启琳、王乐秋先后作事迹宣讲,展现残疾人自强不息、奉献社会的精神风貌。
新疆兵团出台方案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全面推广线上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为推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服务法治兵团建设大局,兵团司法局近日印发《兵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到2028年,实现“案件质效更加显著、监督效能更加有力、服务保障更加凸显、主渠道作用更加彰显”的发展目标。
  《方案》科学谋划兵团行政复议工作,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健全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效能、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保障能力等五方面有针对性制定16项具体举措,通过分阶段推行,强化行政复议资源的有效供给,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质量和效能。
  《方案》强调,在兵团全面推广线上申请行政复议方式,全面实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规范申请接收、登记、流转、补正全流程,减少职工群众往返,提升受理效率。健全“简案快办、繁案精办、要案慎办”办理机制,规范听证、听取意见等程序,推进兵团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规范专家咨询程序。将调解贯穿受理、审理、决定全流程,加强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衔接联动,共同构建系统完备、运行顺畅的多元化解争议机制。定期开展行政复议案件评查活动,全面提升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与案件审理规范化水平。加强个案监督,深化类案治理,贯通协同监督,强化源头预防,要常态化开展风险提示、法治专题培训、定期通报高发领域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督促行政机关补齐执法短板、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发生。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锻造新时代检察铁军 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   本报北京5月19日讯 记者董凡超 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举措;传达学习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审议检察机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正反面典型案例。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精神,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政治能力是检察队伍第一位的能力。要持续深化政治机关建设,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时时处处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二个坚持”对照审视检察工作,以实际行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队伍政治能力、专业能力的综合体现。要做到讲政治与讲法治的有机统一,以讲政治引领讲法治,以讲法治落实讲政治,不断增强检察履职办案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更加坚决有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会议指出,检察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提升专业素质能力须臾不可放松。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生为大、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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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持续提升检察队伍政治能力、服务现代化建设能力、维护安全稳定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会议强调,要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检,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紧密结合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与时俱进提升检察管理能力水平,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一体推进管好人、管好案、管好权。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抓好新提任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和退休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会议要求,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学好用好正反面典型案例,紧扣“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深入对照检视,深化学习教育,一体推进学查改,切实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性引领性、反面典型的警示性教育性,做到以案促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检察实绩。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红色基因铸法魂 法治为民践初心 遵义以高水平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 □ 本报记者     王家梁
□ 本报见习记者 胡特旗
□ 本报通讯员   罗太朋
  
  贵州遵义,红色基因早已融入城市血脉。
  近年来,遵义市深入推动红色文化与法治文化深度融合,以一系列扎实举措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走深走实,探索出一条具有遵义特色的法治建设之路,以高水平法治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夯实制度根基
让红色资源保护有法可依

  红色资源是遵义最宝贵的精神财富,遵义全市已排查登记红色遗址358处、474个点,其中,97处、141个点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让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与运用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遵义市构建多部门协同发力的保护格局,启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专项行动以来,推动70处红色文化遗址完成修缮保护与规范管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刀靶水红色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127名零散红军烈士遗骸迁葬烈士陵园,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更推动红色资源保护纳入《遵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出台《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从明确保护对象、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措施、设定禁止行为四方面,系统解答红色资源保护核心问题,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以法治为保障,遵义市红色文旅融合发展成效显著。“十四五”以来,全市累计接待红色旅游游客5.56亿人次,实现旅游总花费6231.84亿元,年均分别增长5.2%、9.2%,红色基因在法治护航下持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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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诚信政府
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

  遵义是红军长征途中唯一发行过纸币的城市,短短12天流通的“红军票”做到有发有收,未让百姓蒙受损失,这份取信于民的光荣传统,成为遵义打造诚信政府的精神源泉。近年来,遵义市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力量,以规范权力运行、履约践诺为切入点,将诚信政府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抓手。
  “十四五”以来,遵义市坚持制度思维,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筑牢法治基础。制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确立“非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不得提交讨论”的刚性要求;出台《遵义市加强重大行政决策闭环管理工作规定》,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制定《遵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部门法制机构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的“两审”机制。同时,开展6次全领域政策文件专项清理,修订废止市级文件345件,破除公平竞争制度障碍;开展行政败诉案件履行义务清零攻坚行动,制定生效法律文书跟踪问效管理规定,强化政府履约的刚性约束。
  法治赋能让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遵义市经营主体总量已突破80万户,较“十四五”初期增长29.33%,营商环境综合评价从全省倒数跃升至全省第二位。
坚持以法护“绿”
法治护航特色产业兴旺

  优良生态环境是贵州最大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遵义市以法护绿、以绿兴市,将法治保障融入特色产业发展,构筑起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支撑体系。
  立足资源禀赋,遵义市重点打造赤水河白酒、乌江绿茶两大绿色产业带,以立法和制度建设夯实产业发展根基。市政府推动出台《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仁怀市、湄潭县制定白酒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等系列规范性文件,构建起完善的绿色产业制度体系。在执法层面,遵义加强与四川泸州、贵州毕节的跨区域执法协作,强化生态环境、工业能源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推动白酒企业整合,严厉打击乱排乱放行为,深入实施赤水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同时,在赤水河流域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依法退出并拆除100余座小水电站的拦河大坝,建成长江上游首个跨省生态修复司法协作基地,为全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建设筑牢生态屏障。
  以法护绿的实践结出硕果,“十四五”期间,遵义市白酒年产值突破1400亿元,茶叶种植面积升至全国地级市第二位;赤水河成为全国践行“两山”理念的典范,湄潭县“法护干净黔茶”经验被编入全国《市县法治建设案例选编》。
构建五大体系
让法治成果惠及全民

  遵义市始终牢记长征初心使命,将法治政府建设的落脚点放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着力打造五大体系,推动法治为民落地见效,实现为人民法治、法治为人民的双向奔赴。
  打造各美其美的融合发展体系,形成红色法治文化示范带和和美乡村示范带,推动法治文化与红色文化、基层治理、乡村振兴同频共振,形成赤水河“百里法治生态画廊”。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市县乡“三级书记”主抓政务服务改革机制,做优“遵满意”服务品牌,在全省率先实现政务服务“全域通办”、乡镇“就近办理”。打造触手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并实现城区全覆盖,“十四五”期间已服务群众20余万人次。打造精准高效的全民普法体系,围绕重点群体、区域、法规、时段开展普法宣传,创新普法履职评议,构建青少年普法三维体系。打造全息感知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形成市、县、乡、村、网格、联户“六级联动”排查机制,塑造诉调、警调、检调等“六调并行”化解格局,矛盾纠纷调解量和成功率稳居全省前列。
  “红色是遵义的鲜明底色,法治是遵义的不懈追求。我们将持续巩固法治政府建设成果,切实以高水平法治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遵义市司法局负责人表示。
推动中俄关系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中俄各界期待元首会晤为双边关系发展注入新动力   □ 新华社记者

  应国家主席习近平邀请,俄罗斯总统普京5月19日晚抵达北京,开始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孟夏时节,中俄两国元首将再次在北京面对面会晤,就双边关系、各领域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引领新时代中俄关系进一步向前发展。
  中俄各界人士纷纷表示,期待此次备受瞩目的元首会晤对两国关系发展和各领域合作作出新的战略擘画,推动中俄关系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更好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更好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国际公平正义。
  当前,中俄关系处于历史最好时期。回望近年中俄关系发展历程,习近平主席和普京总统的共同引领始终是中俄关系高水平发展的最大优势和根本保障。
  “中俄关系发展最典型的特征是元首战略引领。”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研究员李永全说,此次中俄元首北京会晤是两位领导人密切交往的延续,恰逢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建立30周年、《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25周年及“中俄教育年”启动之年,具有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
  “在俄罗斯,普京总统访华被视为一次战略性事件。”俄罗斯远东联邦大学东方学院中国问题专家安德烈·杰里亚宾表示,两国领导人直接和密切的沟通是俄中关系一大特色,也是双边关系成熟发展的重要标志,有助于切实增强两国政治互信和战略协作。
  2013年以来,习近平主席同普京总统交往频密,会面超过40次。习近平主席11次出访俄罗斯。普京总统14次来华,进行国事访问或出席活动。
  本次启程访华前,普京总统专门发表视频讲话,表示“定期互访和举行俄中元首会晤,是我们全方位发展两国关系、挖掘其真正无限潜力的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欧亚研究所所长李自国认为,在两国元首战略引领下,中俄坚持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原则发展双边关系,“探索出稳定、互利、可预期的新型大国关系,为当今世界大国间如何相处提供了可参照的新范式”。
  “我认为,每一个俄罗斯人,只要他是爱国者、只要他对国家的未来抱有期待,就应该支持俄中友好合作,因为俄中友好合作是两国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中国“友谊勋章”获得者、俄中友好协会第一副主席加林娜·库利科娃表示,相信两位领导人的北京会晤将成为两国关系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
  务实合作是中俄关系稳定发展的内生动力,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俄各领域合作不断走深走实,取得丰硕成果。
  双边贸易额连续三年突破2000亿美元,重点领域合作走深走实,地方合作活力持续迸发,互联互通、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绿色经济、跨境电商等各新兴领域全面开花……一项项扎实亮眼的合作成果,见证双边合作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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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轩辕集团地处黑龙江,深耕对俄合作近四十载,集团董事长薛兴发说,得益于中俄关系持续向前发展,中国东北振兴、俄罗斯远东开发都迎来了黄金机遇。“集团希望推动双方在智能装备制造、矿产开发等方面深度合作,为深化中俄务实合作贡献力量。”
  俄罗斯滨海边疆区首府符拉迪沃斯托克为俄远东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对华贸易占滨海边疆区外贸额约70%。“对华合作是滨海边疆区对外经济活动的关键驱动力。”俄罗斯滨海边疆区国际和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西多连科说,中方在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和超前发展区制度框架内的投资,占滨海边疆区所有实际外国投资的45%,为当地创造了近3000个就业岗位。
  中国同俄罗斯地方间合作呈现“南北联动、东西互济”的良好态势,除东北、内蒙古等传统对俄合作省区外,广东、江西、山东等省份对俄合作也热情高涨,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地方合作格局。
  位于江西的赣州国际陆港作为全国革命老区中唯一的对外开放口岸,近年来持续释放开放活力。这几天,赣州中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德仁正带领20家企业在哈尔滨参加第十届中俄博览会。“习近平主席同普京总统分别向第十届中俄博览会致贺信,让我们备受鼓舞。”对于即将举行的两国元首会晤,曾德仁满怀期待,“愿两国关系越来越密切,为中俄经贸合作创造更广阔的舞台。”
  中俄两国人民丰富多彩、相知相亲的人文交流,不断夯实世代友好的社会民意基础。多年来,“国家年”“旅游年”“媒体交流年”“地方合作交流年”“科技创新年”“体育交流年”等系列主题年活动让中俄友谊历久弥新。在两国元首共同关心下,“中俄文化年”于2025年圆满收官,“中俄教育年”在2026年接棒开启。
  “‘俄中教育年’是推动两国教育合作的高效平台。”莫斯科国立语言大学校长伊琳娜·克拉耶娃说,当前俄中教育合作处在上升期,这与两国领导人引领下的高水平政治、经济合作同频共振。“两国元首此次会晤,必将引领‘俄中教育年’不断取得新成果,培育更多新一代俄中两国的友好使者。”
  日前,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双方教育理事会面向两国18-35岁青年开展了“中俄青年友好与文化交流调查问卷”活动。调查报告显示,逾八成中俄青年认为中俄关系友好。
  作为中俄教育领域合作的受益者,曾在莫斯科学习舞蹈艺术的中国青年芭蕾舞教师张博之密切关注着即将举行的中俄元首会晤和“中俄教育年”启动。“在俄留学期间,我深度参与中俄教学交流活动,真切感受到舞蹈、音乐、电影、文学等领域的交流,为两国学生、学者和教育工作者搭建了互学互鉴的平台。”张博之说。
  随着中俄互免签证政策实施,两国人民的相知相亲在更加密切的人员往来中不断深化。
  5月19日是“中国旅游日”。当天,来自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的游客阿列克谢耶娃再次来到隔江相望的中国黑河。谈到即将举行的两国元首会晤,阿列克谢耶娃难掩期待与喜悦:“这说明俄中友谊在不断加深,两国关系越来越紧密。俄中是好邻居、好朋友,两国人民的心会走得越来越近。”
  中国和俄罗斯都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是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完善全球治理的建设性力量。当前,国际形势变乱交织,在习近平主席和普京总统共同引领下,中俄两大力量在国际舞台相互协调、相互呼应,在时代变局中彰显大国担当。
  “俄中关系为全世界树立了在国际事务中采取负责任态度的大国典范。”俄罗斯塔斯社副社长马拉特·阿布尔哈金说,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俄中在大多数全球问题上有着相同和相近的立场。双方在联合国、金砖国家等多边框架内的协调配合,为欧亚大陆乃至整个世界的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次两国元首会晤,将向世界展示俄中伙伴关系的丰富内涵和对于维护多边主义的重要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所长孙壮志表示,即将举行的中俄两国元首会晤标志着双边合作保持稳定坚韧,正在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迈进。中俄双方在元首外交引领下,将加强在多边框架和国际事务中的互动,共同发出维护真正多边主义的声音,携手推动全球治理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教授、汉学家阿列克谢·罗季奥诺夫说,俄中都是多极世界的支持者,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两国元首引领下,俄中在上海合作组织、共建‘一带一路’等框架下积极合作,肩并肩建立了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紧密关系,这无疑会为两国及世界共同繁荣提供助力。”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中央宣传部等部门部署开展二〇二六年
“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21家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6年“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通知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唱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主旋律,紧密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精心组织开展“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着力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着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基固本,着力用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史明理增信,着力用新时代伟大成就和伟大变革鼓舞人心,着力用中国式现代化的光明前景激扬斗志,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通知提出,要持续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众化普及精准化传播,聚焦入脑入心、聚力走深走实,更加注重联系干部群众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更有针对性地回应不同群体的学习需求和理论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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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的重要契机,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伟大长征精神,组织干部群众参加重走长征路、敬献花篮、祭扫烈士墓、重温入党入团入队誓词等群众性活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学雷锋 做好事”等活动,开展名家导读、亲子阅读等阅读推广活动,突出抓好青少年主题教育实践。聚焦“十五五”规划强化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围绕实施“九五”普法规划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扎实开展网上宣传教育活动。精心组织有益身心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多为基层送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农民群众结合地方特色自办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通知要求,要坚持正确方向,紧扣主题、丰富内涵,使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真正成为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载体。加强工作指导,注重实际效果,立足群众生产生活实际设计活动,真正让群众唱主角。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增加基层负担。
新疆各地广泛深入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 “烟火气”里增添了“法治味”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见习记者 李  波

  “我很想知道,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期是怎么规定的?”有村民抢先发问。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我租住的房子还没到期,房东把房子卖了,我和房东的租房合同还有效吗?”
  “有效。”……
  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阿拉哈格法庭开展“民法典宣传进巴扎”活动,在巴扎上摆起“普法摊位”,赶集的群众争相提问,法官认真解答,现场气氛热烈。
  阿拉哈格法庭庭长阿依加马力·牙森说:“巴扎是群众生活的重要场所,在这里普法,能最直接地把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连日来,新疆各地广泛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广大政法干警走进市场、学校、社区、商超、企业、景区等地,以贴近生产生活、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烟火气”里增添了“法治味”,“典”亮群众美好生活,法治宣传更有温度、更接地气。
送法进学校
  “欺凌绝非同学间的‘小打小闹’,除直接的肢体暴力外,起侮辱性绰号、恶意社交孤立、网络造谣诽谤等均属欺凌行为。”近日,和田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委依法治县办、县法院等单位,一同走进罕艾日克镇中学,开展民法典暨未成年人保护法普法宣传活动,为在校师生送上一堂生动鲜活、干货满满的法治教育课,共同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在面对面普法中,针对“遭遇欺凌怎么办”问题,普法志愿者们传授了实用的自护锦囊:“避危险、稳心神、存证据、记样貌、找师长。”鼓励同学们遇到侵害优先自保并及时求助;同时呼吁大家不当冷漠旁观者,发现欺凌现象主动报告,用微小善意驱散阴霾,勇敢做守护正义的“法律小卫士”。
  5月13日,托里县公安局组织民辅警来到辖区中小学校宣传民法典知识。民辅警化身“法治辅导员”,通过情景模拟、有奖问答等寓教于乐的方式,为师生带来一堂生动有趣的民法典课。
  针对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校园欺凌、高空抛物等热点问题,民辅警以案释法,讲解不同年龄阶段的法律权利义务。学校老师表示,这样的普法课既有趣又有用,帮助孩子们从小树立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
送法进乡村
  “法治春风遍城乡,花儿一曲唱普法哩,情理法融暖心房,民法典手中捧……”
  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集市烟火升腾、人流如织,昌吉州“新疆花儿”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苏应亮嗓开唱,婉转嘹亮的花儿曲调散发着乡土气息,穿透市井喧嚣,瞬间抓住过往行人的目光。
  通俗易懂的普法唱词搭配独具地域特色的花儿唱腔,一改传统普法生硬说教模式,把民法典知识、守法意识、民族团结精神等融入唱词,让法治理念入耳入脑。
  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农牧区,民法典普法现场没有讲台,只有一壶冒着热气的奶茶。
  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民围坐成圈,喝着奶茶拉着家常,法律问题就顺着话头冒了出来:“邻居占了我家半米田埂,打官司能赢吗?”“儿子离婚,之前给的10万元彩礼能要回来吗?”面对这些家长里短的疑问,工作人员不用晦涩的“法言法语”,而是拿调解过的真实案例当参照,用群众听得懂的“苞谷馕式”大白话,把土地承包、婚姻财产、农民工讨薪等法律规定掰碎了、讲透了。
  “邻居家13岁的孩子用他妈妈的手机给主播打赏了1万多元,这钱能追回来吗?”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司法局碱泉司法所联合月光社区,在社区小广场开展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现场组织社区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向辖区群众宣传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服务精准送到辖区群众身边。现场参加活动的居民群众围在法律咨询台前,你一言我一语踊跃提问。
  “太感谢民警了,不仅帮我挽回了损失,还没伤邻里和气!”5月17日,布尔津县也格孜托别乡村民马某握着民警的手连声道谢。当天,因村民托某家牛群损毁马某刚播种的农作物,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情绪激动。最终民警依据民法典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这起涉农纠纷的高效化解,正是布尔津县公安局在“民法典宣传月”期间,以“以案释法”推动法治宣传落地见效的生动缩影。
送法进企业
  “这份合同期限没填全、工资标准写得模糊,后期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近日,伊宁市司法局联合市工商联、喀尔墩司法所、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等,紧扣“‘典’亮营商环境 法护丝路发展”活动主题,走进喀尔墩乡微小企业园,开展法治体检服务活动,精准助力小微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律师们翻台账、看合同、问情况、讲法条,小到劳动合同填写、工资发放,大到用工风险防范,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
  活动采取“集中讲座+入企座谈+一线普法”的形式,精准对接小微企业法治需求。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倩以“微小企业的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为主题,为园区45家企业负责人开展专题授课。
  5月8日,沙湾市司法局联合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走进辖区物业企业,开展以“进万家·民法典相伴护平安”为主题的法治宣讲活动,将专业法律知识、便民法律援助、精准法律咨询直通企业一线。活动邀请沙湾市律所律师重点解读民法典、劳动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劳动合同规范、权责边界划分、侵权责任认定等高频实用内容,精准梳理法律风险、明晰维权路径。
  参加此次活动的企业职工段文君说:“通过参加这次普法宣传活动,学到了与本职岗位相关的不少法律知识,我们要依法依规做好物业服务,共建美好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责任如何界定?”“遭遇电信网络诈骗,第一时间应该怎么做?”“在边境管理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5月14日,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老爷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四队民警深入口岸重点企业——哈密市品新经贸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法律问题问答形式,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进企业活动。
  从街头到巷尾,从校园到景区,从商超到企业,“民法典宣传月”期间,新疆政法系统广大干警立足本地各行业实际,精准对接群众法律需求,不断优化普法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一本本翻开的民法典,一次次耐心的解答,一场场生动的讲解,让法治信仰在各族群众心中深深扎根。
广东吴川深化“检察+综治”工作机制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程青青
  
  近日,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居民丁某来到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写有“严惩犯罪护幼苗,爱心救助显担当”的锦旗送到检察人员手中,感谢该院为其快速办结司法救助案,同时高效推动其女儿受侵害案件的办理。
  两周前,丁某前往吴川市综治中心反映,其女儿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身心受到严重创伤,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综治中心登记受理后,立即“吹哨”分流。吴川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处置。
  这是一起由刑事案件引发的家庭连锁困境。丁某的女儿遭受犯罪侵害后,出现严重情绪低落、急性应激反应等状况,亟须心理干预和医治。然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至今未支付任何赔偿费用。更令人揪心的是,丁某家中无稳定经济来源,还要赡养两名患病老人、抚养多名低龄未成年人,突如其来的横祸让这个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了解情况后,吴川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云媛带队前往综治中心,主动开展约访,直面群众急难愁盼。
  “孩子现在不敢出门,夜里老做噩梦……”在综治中心接待室,丁某哽咽着诉说家庭的遭遇与内心的焦虑。吴云媛耐心倾听、详细记录,梳理出丁某的两大核心诉求:一是希望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依法严惩凶手;二是希望获得救助,缓解其家庭困境。吴云媛当场承诺:“您放心,案件我们会依法督促快办、严办,绝不姑息犯罪。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我们有司法救助政策,今天我们就是专门来解决救助问题的。”
  约访结束后,吴云媛带队前往丁某家中开展入户走访,实地了解其家庭生活状况和实际困难。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困境儿童司法救助专项行动”,检察人员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丁某家里现场办公,一边耐心安抚家属情绪,一边细心指导丁某准备司法救助申请材料。
  为加快救助进程,吴川市检察院开启“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短短数日后,2.5万元司法救助金便发放至丁某手中,及时解了其女儿后续治疗和家庭燃眉之急。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该刑事案件高效办理。
  这起案件的高效处置,是吴川市检察院深化“中心吹哨、部门报到”联动机制的生动缩影。
  近年来,吴川市检察机关深度融入综治中心,依托“检察+综治”模式,对中心“派单”迅速响应,通过领导包案、上门听证、司法救助、法律监督等形式,努力将矛盾风险化解在前端,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同时,打破部门壁垒、畅通维权渠道,构建“一扇门进出、一揽子调处”的法治快车道,切实减轻群众诉累,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书写司法为民答卷。
河南襄城法院全力守护粮食安全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陈素娟
  
  麦田里,泛黄的麦穗在阳光下微微摆动。
  近日,在河南省襄城县库庄镇,襄城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亚带领王洛人民法庭庭长岳豪远等办案人员在田地里走访时,看到即将丰收的一幕,干警们颇有感触地说:“办理涉农案件须到现场查明真实情况,做到案结事了,守护好粮食安全底线。这也是‘助农兴襄、枫调企顺’涉农保护品牌的核心要义。”
  干警们的感受源自2025年办理的一起涉及264余亩土地的案件。10年前,某林业公司租赁库庄镇某村委会264余亩土地。2025年2月,该村委会将某林业公司诉至襄城法院。王洛法庭在办案中发现,此案关系到耕地保护与产业调整,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
  “襄城县是粮食生产大县,我们既要依法保护好耕地,又要保障企业有序退出。”岳豪远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后,经组织调解,某村委会负责人说出自己的担心:“如果土地不能及时复耕,今年秋季就种不上小麦了。”
  经过多轮调解,岳豪远促成双方达成一份兼顾刚性约束与柔性履行的调解协议。其中,调解协议明确,增设8万元土地复耕保证金条款,某林业公司须将土地恢复至正常耕地状态,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复耕并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这一‘约定刚性、履行有据’的条款设计,为264余亩土地重回沃野上了法治保险。”岳豪远说,土地腾退了,还要能种得下去、长得出庄稼。
  王洛法庭除负责辖区传统的民事案件外,还授权办理全县的涉耕地及农业企业的民事案件。近年来,襄城县农业特色企业发展势头迅猛,襄城县法院结合办案情况将一份量身定制的《护农助企十八条》送到企业,从品牌的商标保护策略,到电商销售的广告合规提示,从污水废渣处理的环保规范,到用工合同管理制度的完善,条条直击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经营痛点,将专业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企业看得懂、用得上的实用工具。
  “以前签农产品收购合同,凭的是多年交情,心里总没底。现在手里拿着这份提示,哪一条没写清楚,我都不敢签字。”一家农业企业采购负责人说。
  “‘护农兴襄’护的是农业、农村、农民的切身利益,‘枫调企顺’调的是乡村产业的顺畅发展、基层治理的和谐有序。我将一手抓耕地保护、守好粮食安全的‘命根子’,一手抓产业护航、护好特色农业的‘钱袋子’,把司法服务的触角延伸到田埂上、车间里、农户家,以更务实的举措化解涉农纠纷,以更精准的司法服务回应产业需求。”张亚说。
海南自贸港普法志愿服务队开展民法典进乡村活动   本报讯 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近日,在海南省“‘典’润营商 法护自贸”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暨儋州市2026年“民法典宣传月”启动仪式上,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帆”普法志愿服务队正式成立,省司法厅副厅长郭扭只为普法志愿者代表授旗。当天“法帆”普法志愿服务队奔赴儋州市木棠镇,开展“法护自贸 志愿同行”民法典进乡村普法宣传活动,将法治服务送到基层群众身边。
  据介绍,组建海南自贸港“法帆”普法志愿服务队,是海南省深入贯彻落实2026年海南省普法质效提升年活动的具体实践,也是加强基层普法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普法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普法工作精准化、常态化、长效化具有重要意义。“法帆”寓意以法治为帆、以规则为舵,旨在凝聚全社会普法志愿力量,厚植全民法治素养,为海南自贸港建设筑牢法治根基。
  该项目以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为主线,紧盯基层普法薄弱环节,通过搭建专业化志愿服务平台、强化队伍规范管理、开展系列主题普法活动,推动普法志愿服务提质增效,加快构建与自贸港建设相适配、与基层治理相融合的法治宣传教育新格局。
  今年,省司法厅将围绕自贸港法治建设、基层治理、群众权益保障,统筹开展七大普法志愿服务专项行动,计划举办各类普法志愿活动11场,实现校园、社区、村镇、港口、企业、交通枢纽等场景全覆盖。依托民法典宣传月、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常态化开展民法典专题普法;紧扣自贸港法治重点,深入六大核心阵地开展反走私专项普法,宣讲海南自贸港法、海南自贸港反走私条例等法律法规;扎实推进禁毒、未成年人护苗、打击私彩赌博三大专项普法行动,筑牢重点领域、重点群体法治防线。同时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聚焦民生热点开展法治宣讲,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以高质量普法助力基层法治建设。
哈尔滨南岗法院数智赋能人民陪审工作   本报讯 记者张冲 通讯员公丕潜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坚持数智赋能激活陪审新效能,将数字技术融入人民陪审工作全流程,推动人民陪审员从“被动参审”向“智慧履职”转变,取得显著成效。
  据了解,在抽选环节,系统根据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空闲时间,自动随机抽取并推送邀请,同时建立轮候递补机制,确保随机抽取率达100%,实现参审机会公平均衡。时间安排上,陪审员可提前在系统内标记个人可参审或忙碌时段,系统优先匹配空闲时间,使参审响应率提升40%,临时请假减少六成以上,庭期实现高效统筹。进入庭前准备阶段,陪审员可通过手机端随时查阅电子卷宗及法律条文,并支持重点高亮标记,有效提升参审实质化水平。案件办结后,法官与陪审员开展双向互评,数据全程留痕,构建起平等透明、良性互动的履职闭环。
张家口崇礼检察温情办案体现司法温度   本报讯 记者李雯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非法侵占他人羊只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据了解,崔某利用看管之便,将他人圈养的20只山羊混同自己的一只山羊出售,获利9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此案。案件移送崇礼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并未简单“一诉了之”,而是积极开展法治教育,促使崔某深刻悔过。崔某家属也积极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崇礼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崔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综合考虑其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既彰显了法律威严,又体现了司法温度。
关注·民法典宣传月   图① 5月18日,安徽省含山县司法局联合环峰第三小学,在县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开展“法典浸润校园 法治扎根童心”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图为司法行政干警通过互动问答形式向学生讲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知识。
本报通讯员 欧宗涛 甘娟 摄    

  图② 为深入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连日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组织法官走进辖区乡镇,围绕婚姻家庭、土地承包、民间借贷、赡养继承等为群众答疑解惑,推动民法典走进群众生活。图为5月19日,法官在岑阳镇朝堂村向村民普及民法典知识。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薛南 摄    

  图③ 2026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近日举办“法润新区 ‘典’亮生活”集中宣传活动。图为群众在活动现场参与民法典大闯关游戏。
本报记者 刘欢    
本报通讯员 王慧 摄    
小区楼道杂物堆积顽疾何解 专家:疏堵结合打通楼道治理长效链条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楼道杂物密集堆放,一旦突发火灾,疏散通道被堵,居民的安全都无法保障。”辽宁沈阳某社区居民李先生近日向《法治日报》记者无奈道。
  在李先生展示的图片及视频中,记者看到,其所居住的单元楼道内,木板、纸箱、老旧家具肆意堆积,完整台阶被杂物遮蔽,通行空间严重受限。
  李先生曾多次向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反映问题,并身体力行呼吁邻居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自觉清理楼道杂物。物业工作人员上门劝导、张贴整改通知,也组织过集中清理整治,但成效往往维持不到半个月,杂物便又卷土重来。
  李先生提到的问题,是全国诸多小区普遍面临的治理难题。单元楼里,本应保持畅通的通行空间、承担应急避险功能的消防生命通道,长期被旧家具、纸箱、闲置杂物侵占堵塞。尽管居委会、物业公司反复开展专项整治、张贴整改通知、上门劝导宣传,这些杂物依旧是“清了又堆、屡禁不绝”,成为小区治理的一个顽疾。
挤占空间暗藏隐患
  “摊上爱囤积捡拾废品的邻居,这楼道压根儿干净不起来。”天津某老旧小区居民张先生感慨道。
  他的邻居是一对老年夫妇,老两口常年在外捡拾纸箱、塑料瓶、旧衣物等各类废品,随手便堆放在自家门口的楼道公共区域。日积月累之下,各类杂物越堆越多,足足挤占了近半层楼道的空间。
  周边住户碍于邻里情面,不好意思当面直言劝阻。可楼道内不仅杂物遍地、通行受阻,还滋生了难闻的异味,更埋下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万般无奈之下,张先生等人只得向社区和物业公司投诉,希望能协调解决这一难题。但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工作人员也只能以劝导劝说、协助清理的方式进行处理,能实现短期整治,但治标难治本,过后很快又会故态复萌,楼道堆物问题始终难以根治。
  河北一小区住户向记者反映,其所住楼层有高龄老人长期在消防通道囤积捡拾废品,物业公司以老人身体特殊为由不愿强势介入,周边住户终日担忧消防安全,却缺乏有效求助处置渠道。
  受访专家指出,楼道是居民日常出行必经之路,是小区公共空间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中人员疏散逃生的生命通道。依据民法典、消防法等相关规定,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区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现实中,楼道治理容易陷入“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循环,难以实现源头根治。
多重困境叠加导致
  楼道杂物为何难清理?
  采访中,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广童分析认为,占用楼道共有空间属于明确的民事侵权行为,但现实中违法成本较低、约束力度不足。邻里之间顾及人际关系,极少就楼道占用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救济渠道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楼道堆物具有点位分散、发生频繁的特点,基层执法力量有限,行政处罚难以实现全域覆盖。违法无代价的情况,让一些居民长期形成的堆放习惯很难主动纠正。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孝贤表示,楼道杂物难清理是多重现实困境叠加导致的,部分居民安全意识与公共责任观念错位,是问题产生的主观核心原因。部分居民将楼道门前公共区域视作私人空间,片面主张自主使用权,忽视公共利益与消防安全底线。同时,从众心理与侥幸心理普遍存在,临时堆放、跟风堆放、忽视火灾风险等错误认知根深蒂固,部分居民面对劝导多为被动应付,缺乏自觉维护公共空间的责任意识。
  姜孝贤通过调研发现,老旧小区受建设时期经济条件、设计标准限制,未充分考虑居民家庭储物需求,普遍缺少专属储藏室、公共储物间、集中堆放点等配套设施。随着居民居住年限增加,家庭闲置家具、换季用品、生活杂物不断累积,小户型住房室内储物空间缺口凸显,在无合规存放渠道的情况下,只能占用楼道等公共空间以缓解储物压力。
  高广童进一步分析,执法衔接不畅、治理体系悬空,也是顽疾难以破解的关键。消防部门具备强制清除与行政处罚职权,但基层消防力量有限,难以应对海量零散的堆放点位;城管部门介入处置需地方立法授权,无法随意越权执法。物业公司上报问题后,缺乏执法响应、处置流程、结果反馈的制度化机制,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无后续督办权限,最终形成前端日常管不住、后端执法够不着的治理僵局,专项整治仅能实现短期效果,无法形成长效管控。
杜绝简单粗暴管理
  瞄准楼道堆物顽疾,多地摒弃简单化清理模式,坚持疏堵结合、柔性治理、源头施策,曾经拥堵杂乱的楼道,正逐步实现从脏乱堵塞到整洁畅通的整体蜕变。
  上海市杨浦区定海路街道创新推行“以物换物 清理楼道”公益行动,居民可用楼道闲置杂物、废旧物品兑换生活用品、清洁工具及便民礼品。通过正向激励调动居民自主清理意愿,规避强制整治引发的邻里矛盾,仅一个月时间,辖区数十个老旧小区实现楼道杂物全面清零,通行环境与消防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
  北京一些老旧小区通过“微更新”改造,在小区空地增设公共储物间、临时堆放点,引入再生资源预约上门回收服务,从源头缓解居民储物难、处置难问题,让居民不再需要占用楼道堆放物品。
  家住北京某小区的刘女士对这样的“微更新”改造有着切身体会:接到小区限期清理楼道杂物、逾期将统一清运的通知后,她连忙收拾起积攒数月的纸箱、塑料瓶等废品,特意联系废品回收人员上门售卖,最后这批杂物卖出8元。“刚好最近天热,我给自己买了一根冰棍吃。同楼栋几家常在楼道里堆放杂物的邻居,也都主动清理了自家堆放的旧家具、闲置杂物,不再随意挤占楼道公共空间。”刘女士说,家门口的环境立竿见影地变干净了。
  北京一位社区工作者告诉记者,楼道堆物看似是“民生小事”,实则触及居民生活习惯、公共空间观念、权责划分、执法落地、民生保障等深层问题,若不能从根源上破解难题、建立长效机制,整治成果很快就会反弹,“清爽楼道”只能是昙花一现。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破解楼道堆物顽疾,应坚守安全底线、兼顾民生需求,坚持法理约束与人情关怀相融、前端治理与后端执法衔接,构建政府引导、社区主导、物业负责、居民参与、执法托底的多元共治格局。
  姜孝贤建议,应厘清物业、社区、消防、城管四方权责边界,打通“报告—响应—处置—反馈”全工作链条。建立物业直报、消防限时响应、多方双向反馈的常态化协作机制,破解物业无力管控、社区劝导受限、执法介入不畅的现实堵点。坚持堵守底线、疏导为本,依托老旧小区“微更新”,在闲置空地规划标准化公共储物空间、合规临时堆放点并配齐消防设施;规范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布局与上门服务机制,从源头疏导居民储物与杂物处置需求。
  针对老年群体、困难家庭等人群,高广童提出,社区联合物业可提供免费搬运、物品临时保管、上门回收等便民服务,以温情服务替代刚性执法,兼顾消防安全底线与特殊群体生活诉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上海“以物换物”模式,正是柔性疏导的成功实践,以低成本激励唤醒居民自治自觉,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长效治理需融合自治公约、柔性劝导、制度约束三种方式,分类施策、梯次推进,杜绝简单粗暴管理。同时依托智能巡查、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实时发现问题苗头;由街道牵头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与动态督办机制,对重点楼栋挂牌管控、常态清零。
  高广童强调,要激活民事救济渠道,鼓励业主委员会对严重侵权行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形成“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双重约束,让公共空间保护更有力度。
漫画/李晓军  

记者手记
  楼道堆物,看似家门口的一桩琐事,实则牵动着整栋楼的出行便利与居家安宁,更是一把丈量基层治理能否走进民心、落到实处的标尺。
  采访中,记者感受到:很多时候,楼道被悄然“侵占”为私家储物空间,并非居民有意不讲规矩,而是大家长久以来的生活习惯使然——公共空间意识的欠缺、老旧小区储物空间不足的现实困难,种种因素交织叠加,让这一问题成为扎根日常的顽疾。靠一次集中清理,治标不治本;仅一纸禁令,也难以让居民心服口服。
  真正有效的治理,需要多一分换位思考,做到疏堵结合、情理相融:一面守住消防安全与法律法规的底线,绝不纵容占用生命通道的行为;另一面用心回应居民的实际储物需求,补齐小区配套设施。同时,理顺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消防、城管各方职责,激发居民主动参与自治的热情,才能从“清一遍”走向“长久清”。
  小小楼道,连结万家平安。把“小事”办实,让“隐患”清零,以治理的精度提升民生的温度,才能真正守住生命通道,让老旧小区既有“面子”的整洁,更有“里子”的安全。
湖南澧县检察院深挖办案数字应用新场景新路径 三大应用场景让监督更精准办案更高效 □ 本报记者   阮占江 帅标
□ 本报通讯员 王睿娴

  近年来,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基层办案实际,践行“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工作理念,深耕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视频智能巡查系统、简案文书大师辅助办案系统三大应用场景,推动法律监督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跨越式升级,为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数字动能。
“数据模型”转化监督实效
  澧县检察院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为核心,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遴选与应用机制,靶向破解精准筛选、线索转化等难题,让数字模型真正成为法律监督的“精准利器”。
  该院围绕办案实际需求,开展模型筛选,优先选用与传统监督工作步骤重合度高的模型,对模型库中易获取数据的监督模型全面试用,剔除数据样本少、线索成案率低的无效模型,同时参考模型调用频次和同级院成功经验,遴选出经高频验证、具备实战能力的优质模型。去年,该院共应用成熟数字检察模型12个,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六大领域,针对立案监督、违法参审、失信执行、地下水保护等突出问题精准发力,累计筛选线索1500余条,以切实的办案成效检验模型应用价值,实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
  针对移送线索,该院坚持循线深挖,在审查研判基础上拓展调取关联数据,推动线索从“数量积累”向“成案转化”升级,最终成案14件,制发检察建议6份。“我们在应用金钱给付义务判决相关类案监督模型时,在移送5条线索的基础上,通过拓展关联数据又获取5条有效线索,让监督的覆盖面和精准度都大幅提升。”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干警徐李介绍说。
“智能巡查”升级监所监督
  为破解传统监所监督人工巡检耗时费力、盲区较多、预警滞后的难点,澧县检察院部署视频智能巡查系统,攻克跨部门对接壁垒、精细化优化系统实操应用,推动监所监督从“人工巡检粗放管控”向“智能预警+精准闭环处置”全方位数字化转型,以AI赋能筑牢刑事执行监督防线。
  2025年12月15日,系统上线第23天,自动预警一名在押人员疑似违规会见。办案干警通过视频回放锁定相关人员,实地核查档案后确认,此次会见未按看守所条例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属于看守所监管失职。该院快速固定证据、逐级汇报后,于同年12月22日依法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澧县看守所按期书面回复,将组织全体干警专项学习,严格规范会见审批流程,抓实整改长效管理。截至目前,该系统累计采集各类违规数据78条,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监所监督精准性和时效性显著提升。
  该院驻所检察室主任皮军波说:“以前监所监督主要依靠人工轮岗现场巡检,不仅耗时耗力、工作效率低下,还极易出现监督盲区、监管滞后等问题,隐蔽性违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处置。现在智能巡查系统实现24小时不间断动态监控、AI自动智能预警、违规问题全程留痕溯源,无需人工反复值守巡检,就能精准捕捉监管漏洞,监所监督履职效能得到质的提升。”
“文书大师”解放办案人力
  办案过程中,简单刑事案件文书草拟、卷宗整理、要素摘抄等机械性、重复性工作占比高、耗时久,挤占干警核心案件审查和法律监督履职精力,是基层检察提质增效亟待破解的一道难题。为此,澧县检察院针对性部署简案文书大师辅助办案系统,结合本地办案流程、干警书写习惯开展全流程本土化精细调试,让系统深度贴合一线办案实操需求,切实为基层干警减负松绑,有效解放办案人力、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在简案文书大师辅助办案系统推进部署过程中,该院直面系统与现有2.0检察办案系统相互独立、数据不互通、文书制式不统一、干警书写习惯差异化、手写办案内容智能识别难度大等一系列实操难题,精准靶向施策、逐项破解堵点。通过更新专属接口对接方案,实现案件数据一键互通、办案文书一键回传归档;广泛征集一线办案干警意见,统一本地检察文书标准表达规范、格式模板;针对手写内容识别短板,增设智能弹窗提示、人工校对复核机制,成功构建起“系统辅助办理—干警人工精准校验—运行动态优化提升”的新型高效办案模式。
  优化后的系统重点聚焦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四类基层高发常见罪名,针对公安移送各类简易案件电子卷宗,可实现卷宗智能结构化整理、案件核心要素自动提取、关联法条精准匹配、检察文书快速草拟全流程一体化智能处理,彻底改变以往人工手动办公的烦琐模式。以往干警办理一起普通危险驾驶案,手动整理卷宗、草拟文书需耗费大半天时间;如今干警一键导入电子卷宗,系统2小时内即可生成贴合本地办案习惯的全套文书初稿,仅需简单校验微调即可定稿。去年该院通过该系统办案94件,平均缩短30%办案时长,让干警专注投入案件审查、法律监督等核心工作。
  该院刑事检察部门青年干警黄雯猗深有感触:“作为一线办案人员,我们日常的文书书写习惯、基层办案实操流程都在系统优化中被充分考量适配,现在依托文书大师快速处理各类常见简易案件,大幅减少重复性机械工作,办案更省心、履职更聚焦。”
  “我们立足基层检察工作履职特点,深耕三大数字检察核心应用场景,既实现了传统法律监督模式的全方位数字化升级,又切实解放一线办案人力、大幅提升检察监督办案质效,让数字技术真正成为基层法律监督的硬核支撑。”该院检察长杨仲表示,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深化数字技术与检察主业深度融合,持续优化数字检察模型迭代升级、办案系统精准适配,不断深挖基层检察办案数字应用新场景、新路径,以数字化赋能检察监督更精准、办案更高效,推动全县数字检察建设迈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
个人调解员促成历时8年涉外商事纠纷和解
为《商事调解条例》施行后上海浦东首案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5月6日上午,一起历时8年的涉外纠纷在上海市浦东国际法律服务园达成和解。《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纠纷由个人调解员主持调解,是我国涉外商事领域个人调解制度从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实践的首次探索。
  个人调解(独立调解)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中通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往国内涉外商事领域并没有这条路径,只有调解组织可以开展商事调解活动。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商事调解条例》,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有关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的相关制度。
  《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在浦东国际法律服务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丁伟作为个人调解员,主持调解了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货物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记者了解到,该案当事人一方是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另一方为广东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2018年,外资企业根据双方确认的《提货确认单》向广东公司销售自某国进口的塑料制品。截至2025年3月,广东公司累计拖欠货款数十万元。
  2025年3月,广东公司向外资企业出具《付款计划函》,承诺分期还清欠款。后经陆续偿还,仍有部分款项未付。外资企业于2026年4月向广东公司发出《催款函》,催告未果,双方纠纷进一步升级。
  鉴于有长期合作基础,双方都不愿对簿公堂,代理律师向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求助时,获悉浦东正在试点开展涉外商事纠纷的个人调解。
  经推荐,双方协商选定由丁伟担任本争议的个人调解员,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个人调解的辅助机构,提供调解秘书等相关配套法律服务。
  经过前期调查工作,5月6日上午9:30,调解正式开始。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梳理案情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丁伟促成双方就剩余货款的支付方案达成和解,一揽子厘清8年来累计债款,并制定分4期清偿方案,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和个人调解员签署后即时生效。
  “当事人前期已有还款计划,但一方面因资金链紧张陷入现金流困境,另一方面对国际贸易中的一些专业问题产生疑问,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我们找到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丁伟教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他不仅理清了还款金额,还解答了当事人的疑惑,非常专业高效。”广东公司代理人储小青说。
  “在自贸区内,个人可以担任独任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这为我们更好地服务外资客户打开了一扇窗。”外资企业代理人何丽娟对个人调解制度充满期待。
  丁伟介绍,2024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对商事调解员个人参与商事调解活动作出原则性规定。如今,《商事调解条例》允许有关地方试点相关制度。因此,浦东试点涉外商事争议个人调解工作可谓于法有据。浦东肩负着“加强商事争端等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战略使命,据此先行先试,具有极为显著的开创性意义。
  据悉,商事调解已成为全球法律服务新的重要领域,与仲裁、诉讼相比,具有灵活高效、专业保密、友好经济等特点。许多国家出台商事调解相关制度,以此提升自身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本次涉外商事纠纷个人调解首案在浦东落地,是浦东在《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后,主动对标积极探索个人调解制度在中国实践的可行性,通过具体案例彰显立法成效。”浦东新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爱武说。
  据悉,“深化推进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构建个人调解制度”已被写入2026年浦东深改委一号文件。为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浦东新区司法局目前正配合区人大制定《浦东新区涉外商事争议个人调解若干规定》,未来将进一步细化落实好《商事调解条例》的相关规定。
严打招投标乱象守护市场公平   招投标通过规范的流程、透明的竞争,让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角逐,实现优中选优,既能降低交易成本、提升项目质量,也能激发市场活力

  □ 马 亮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招标投标领域系统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涉及校园餐领域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建筑领域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保洁领域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生态环境领域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机制,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招投标通过规范的流程、透明的竞争,让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角逐,实现优中选优,既能降低交易成本、提升项目质量,也能激发市场活力。然而,当前招投标领域一些项目出现违法违规乱象,严重影响营商环境优化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聚焦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与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6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也被纳入整治范围。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出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权钱交易、不公平竞争等问题,也充分体现出打击整治的必要性和成效性。通过重点打击此类行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更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公开招标的要义在于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平投标,通过科学评标实现优胜劣汰。这既能够让相关部门物超所值地采购商品和服务,也能够引导企业公平竞争,靠实力和信誉取胜。为规范招投标领域秩序,我国先后出台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和法律责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就会滋生各类乱象,让招投标失去原有价值。
  在此次披露的典型案例中,就有涉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围标串标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一家企业为7家单位办理用于投标的虚假认证证书并收取代办费用,让本不符合资质的企业蒙混过关。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让优质企业错失市场机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还可能影响中标项目的执行质量与安全性。
  再如,典型案例中有一家企业向招标项目负责人进行商业贿赂,从而在投标过程中获得不当竞争优势并中标。这种沆瀣一气的官商勾结导致政府招投标失去了本应有的公平竞争价值,而沦为一些人公器私用的牟利工具。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商业贿赂的成本必然会转嫁到中标项目上,往往导致项目质量不过关,甚至可能因为“豆腐渣工程”而酿成大祸。
  与此同时,负责投标企业资格资质审查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第三方中介机构,有的也存在违规操作,使问题企业蒙混过关,并扰乱招投标秩序。如在此次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厦门某环境监测服务公司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测报告,其中部分内容就用于某中标项目的履约。此案的查处,有力保障了招标项目的执行质量,避免了问题项目带病验收。如何推动这些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与投标企业同流合污,同样是至关重要的课题。
  破解招投标领域的深层次问题,还需要强化刚性约束,加大惩处力度,让市场主体不敢越雷池一步。如果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不高、惩处力度不足,那么就会助长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使其对招投标制度有恃无恐。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特别需要建立一套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形成信用为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文化。唯有让重信践诺的企业脱颖而出,将背信弃义的企业淘汰出局,才能持续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胜劣汰。
   (作者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规范互助养老赋能老龄事业   □ 吴玉锋

  前不久,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全国层面就如何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作出系统性、总体性部署,进一步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其中,《意见》明确提出促进互助服务规范化发展。
  互助养老以邻里守望、自愿互助、非营利为核心,扎根城乡社区、贴近群众,具有低成本、广覆盖的独特优势,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机构养老方式的有力补充。在人口老龄化持续加深的背景下,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既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体系、提升亿万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国各地探索的“农村幸福院”“时间银行”等互助养老模式,盘活了城乡社区闲置资源,激活了低龄老年人力资源,有效解决了农村留守老人、城市空巢老人的急难愁盼问题。但实践中,一些城乡社区互助养老仍面临无序发展的困境:服务主体权责不清、服务内容不明确、服务标准缺失,服务监管机制薄弱、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制约了互助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也让规范互助服务发展迫在眉睫。
  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核心要义。养老服务事关老年人的生命健康与人格尊严,规范发展是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现实中,老年人多处于弱势地位,风险防范能力较弱,人身安全、财产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意见》强调组织和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这正是从法治层面为老年人撑起“保护伞”,让老年人在互助服务中更有安全感。
  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是实现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从自发的邻里守望走向有序的制度运行,规范化是关键所在。传统的互助服务因标准模糊、权责不明、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使得质量难以保障、各方参与动力不足。对此,《意见》鼓励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各方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纠纷处理方式等,旨在构建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责可追的运行体系,推动互助性养老运行机制从“靠情怀”转向“靠制度”,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事有规矩则成。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尤其需要将《意见》要求转化为治理效能,以法治为保障、以标准为支撑、以责任为纽带,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法治引领。法治是规范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参与互助服务的各方主体增强法治意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权利义务等核心条款,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同时,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服务过程中的矛盾争议,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是健全标准体系。标准化是规范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加快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互助性养老服务标准规范,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安全管理等要求,让服务有标尺、质量有依据。特别是要围绕助餐、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内容,细化操作规范,让互助服务更贴合老年人实际需求。
  三是构建协同监管格局。协同监管是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将互助服务规范化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发改、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设施建设、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形成监管合力。同时,积极引导村(居)委会、社会组织、志愿者、老年人及其家属共同参与监督,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体系,推动互助性养老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银发浪潮之下,养老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既是时代命题,也是民生期盼。相信随着《意见》各项举措的落地,互助养老将从养老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转变为重要组成部分,以邻里之暖、制度之坚,托举起更多老年人的幸福晚年。
  (作者系西北大学社会保障研究院院长、教授)
法律援助助力残疾人依法维权   □ 栗玉晨

  刚刚过去的5月17日是第36个全国助残日,主题是“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当天,司法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10起残疾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这批案例覆盖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人,涉及婚姻家庭、社会保险、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常见矛盾纠纷,彰显了法律援助扶弱助残、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价值。
  残疾人权益保障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核心是消除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以法律、制度和行动为支撑,确保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尊严和发展机会。今年恰逢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20周年,在这一重要时间节点推出包括发布残疾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内的系列活动,既是对公约精神的践行与呼应,也是集中展现我国尊重、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稳步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残疾人既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需要给予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群体。我国早在1990年就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旨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目前虽然历史性地解决了残疾人绝对贫困问题,但残疾人权益保障仍面临一些挑战。更值得关注的是,现实中一些残疾人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不敢、不能、不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此次有关方面发布残疾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正是为了鼓励残疾人正视自身权益,积极通过法律援助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有力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力度。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堵点”,就是法治服务的“靶点”。让残疾人能和普通公民一样平等接受教育、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需要引导社会公众共同营造尊重残疾人的社会环境。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一起为听力残疾人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颇具代表性。该案中,女性劳动者潘某属于听力残疾人,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等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时期,遭遇用人单位在产假时长、社保费用缴纳、生育津贴发放、离职保护等多方面的权益侵害,折射出女性残疾劳动者在职场中权益容易受损的现实困境。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不仅及时受理申请、提供援助,还在起诉后协调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反复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公司支付潘某社保款项、津贴、工资差额及补偿3.8万元,圆满解决了纠纷。从这起案例中,我们看到相关部门不仅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更通过无障碍沟通、证据梳理、多方协调等举措,让残疾人在法律程序中感受到尊重与温暖,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并融入社会生活。
  不断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可及性、精准性、有效性,是助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采取务实举措提升残疾人法律服务水平,持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让残疾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例如,如何在程序便民、证据收集、实体公正等方面探索更多好经验?如何在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中既坚守制度刚性又饱含人文关怀,真正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如何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残联的沟通协作,及时全面掌握残疾人群体在法律服务方面的特殊需求……这些都需要更多生动实践和积极探索。
  保障残疾人权益,任重道远,行则将至。让我们携手共进,以制度体系保障平等权益,以点滴善举汇聚温暖力量,让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成为社会风尚,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位残疾人的前行之路。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筑牢平安中国根基   □ 马树娟

  前不久,我们循着“枫桥经验”的发展足迹,走访了浙江诸暨枫桥镇综治中心、枫源村、枫桥经验陈列馆,以及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余杭区综治中心、杭州市城市大脑运营指挥中心。从乡村阡陌到城市街巷,一路走访察看、思考感悟,一个认识愈发清晰:诞生于六十余年前的“枫桥经验”,从未在岁月流转中褪色,反而在坚持中焕发生机,在发展中发扬光大,展现出历久弥新的时代价值和更为旺盛的生机活力。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既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协调利益关系和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浙江诸暨枫桥镇的“枫桥经验”,在基层一线的长期实践中得到充分检验。其中,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之一的枫源村,更是用实际成效诠释了其实践力量——这里已连续20年实现“群众零上访、干部零违纪、百姓零刑事”。
  这份亮眼成绩,并非意味着村庄没有任何矛盾纠纷。事实上,只要有社会存在,就会有矛盾产生,关键在于当矛盾纠纷产生后,能否高效、公正、妥善地予以化解。当地始终坚守“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初心,建成村级综治工作站,健全矛盾纠纷早排查早介入早化解机制,强化普法教育、治安巡逻、隐患排查、信息上报、矛盾调处和跟踪走访,将治理服务触角延伸到邻里巷陌、田间地头,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枫源村乃至整个枫桥镇以自治消化矛盾、以法治定分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的生动实践以及由此形成的善治“枫”景,无疑为基层治理树立了典范。
  时代在发展,治理场景在迭代,“枫桥经验”的生命力在于植根人民、与时俱进。如果说枫桥镇、枫源村、小古城村的基层实践,彰显了乡村治理中依靠群众、源头化解矛盾的底色,那么余杭区综治中心“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将各类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轨道予以化解的实践,以及杭州市城市大脑的数字化创新实践,则展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适配城市治理场景、拥抱数字时代的鲜明特质。当地依托数字技术赋能,打破部门数据壁垒,打通治理服务链条,推动社情民意线上汇集、矛盾纠纷线上分流、治理资源线上统筹,有效推动社会治理从“人工跑腿”向“数据跑路”转变、从“被动应对处置”向“主动前瞻防控”跨越,全面提升了城市治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走进枫桥经验陈列馆,一件件实物展品、一幅幅图文展板有机串联起“枫桥经验”一路走来的发展历程。经过60余年的实践求索与岁月沉淀,“枫桥经验”早已从“一地之计”上升为“一国之策”,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和“中国之治”的一张金名片。从乡村治理到城市治理,从传统模式到数字赋能,我们可以清晰看到,“枫桥经验”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变的是治理手段、治理载体、治理场景,不变的是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基层善治的初心使命、守护平安的责任担当。
  近年来,我们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平安中国建设的一面旗帜,把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推动应用场景遍及城市乡村、覆盖线上线下。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2848个县级行政区实现综治中心全覆盖,全年共受理矛盾纠纷1073万件,极大提升了就地解决群众诉求和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有力确保了人民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这也充分证明了综治中心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化解基层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平安中国建设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基层治理成效直接关系到平安中国建设的成色与质量。新征程上,更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民族特色、制度优势和时代价值,充分发挥综治中心的平台作用,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矛盾化解更高效、基层基础更牢固、群众生活更安宁,筑牢平安中国根基,为在新征程上续写两大奇迹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图说世象   图说世象
  据媒体近日报道,北京一车主在路上行驶时因并线受到一辆外埠救护车影响,遂连续别车发泄情绪。同时,救护车驾驶人也对其故意别挡,所幸救护车并未搭载患者,也未执行紧急任务,双方车辆未发生碰撞。警方经查明后,对小客车驾驶人和救护车驾驶人处以罚款、驾驶证扣分等行政处罚。

  点评:一时意气险酿祸,互不相让皆有错,行车驾驶少争驳,守规礼让方稳妥。
  文/孜然  
莫让“好人主义”误了事业   □ 方 平

  当前,各地正在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学习教育,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在开展学习教育的进程中,有一种习焉不察的作风值得我们特别注意,那就是好人主义。
  好人主义,顾名思义,表现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谁也不招、谁也不惹的处世态度。这种作风没有公心、只有私心,没有正气、只有俗气,好的是自己,坏的是风气、是事业。
  好人主义的本质,是私心遮蔽了公心,人情凌驾于原则之上。信奉此道者,表面上温和客气,实则内心有着自己的小算盘。他们并非没有发现问题的眼光,而是不愿指出问题;并非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而是生怕得罪人。在这些人的心里,“你好我好”换来的是人缘和一时的好处,而坚持原则则意味着风险和代价。说到底,这种处世哲学,是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
  更值得留意的是,好人主义的危害并不局限于反腐倡廉领域,在日常工作中,它也会像温水煮青蛙一样,悄然侵蚀干事创业的根基。面对不合规的请托,不敢说“不”,程序往往沦为摆设;讲人情、搞平衡,评价便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更为典型的是,面对本该自己拍板的事项,总是习惯性地“再请示一下”,把矛盾和责任轻轻推给上级,自己则落得一个“从不自作主张”的名声。表面看是“讲规矩”,实则是让上级替自己承担风险、让集体为自己背书,把“不担当”包装成“不越权”。
  当“不出事”成了最大追求,“过得去”成了最高标准,谁还愿意啃硬骨头、接烫手山芋?好人主义留下的,往往是一道道久拖不决的难题、一处处日积月累的隐患、一个个无人愿接的困局。从法治视角审视,好人主义更是对权责法定原则的背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原则之一,把分内职责层层往上推,造成决策空转、效率低下,也是一种有权不尽责的行为。
  要当好人,但不要搞好人主义。破除好人主义,关键要回归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上。每一名干部都应当从内心深处想清楚:真正的口碑,来自群众真心的认同;真正的政绩,写在解决问题的答卷上。评价的导向,终究要看一个人是否敢于直言、勇于担责、依法办事,而不是遇事习惯“传球”、不愿“接球”。要让这一标准真正成为硬约束,就必须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当坚持原则的人有了更足的底气,当依法履职的人少了后顾之忧,好人主义者能周旋的空间自然也就越来越窄了,这正是防范好人主义耽误事业发展的关键措施。
  好人主义,其实并不好。去“好人”之伪,方能立政绩之实。唯有让好人主义逐步失去生存的土壤,正确政绩观才能真正扎根心间。
坚持正确政绩观推进公正司法   □ 黄 硕

  政绩观是党员干部对如何履行职责、追求何种政绩的根本认识与态度,能否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方向与成色。不同机关、不同岗位由于承担的职责使命不同,政绩观自然不能千篇一律、简单套用。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政绩观必然具有鲜明的司法属性与独特的职业伦理要求。深刻认识符合司法机关职能定位的正确政绩观的特殊内涵、科学评价标准与实践路径,对于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等鲜明特征,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坚持为民造福,坚持依法办案,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统一起来,始终站在人民立场想问题、作决策、办案件,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问题解决没解决、矛盾化解没化解作为检验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而为树立和践行符合司法机关职能定位的正确政绩观奠定坚实基础。
  为更好树立和践行符合司法机关职能定位的正确政绩观,笔者认为,应着重坚持以下评价标准。一是办案质量。司法办案不是简单的数字堆砌,要坚决破除唯数量论的粗放思维,在办案中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办案程序规范、法律适用准确、裁判结果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检验、人民评判和历史考验。二是群众口碑。衡量干部业绩好不好,关键要看老百姓的口碑好不好,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只有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赢得真正的口碑。三是长远效果。政绩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要通过公正裁判确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促进良法善治,推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基层治理持续优化。
  司法机关如何践行好正确政绩观,笔者认为,首先要锤炼党性,确保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司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党性坚强与否直接决定政绩观正确与否。要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以理论上的清醒保证政治上的坚定,以政治上的坚定引领司法上的公正。
  其次要尊重司法规律,以高质效办案作为基本载体。业绩都是干出来的,真干才能真出业绩、出真业绩。要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率、实体与程序、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坚持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要完善制度机制,以科学考核推动并形成正确工作导向。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评价体系,淡化不合理的数量指标,强化案件质量、办案效果、群众满意度等实质评价标准,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的工作机制。同时,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激励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以过硬作风创造过硬业绩。
  司法机关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政绩观直接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关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与期待。新时代新征程,司法机关唯有以案件质量立身、以群众口碑立信、以长远之效立业,才能真正树立和践行符合司法机关职能定位的正确政绩观,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三级调研员)  
厘清婚恋财产纷争 守护百姓家事权益 □ 本报记者   张冲
□ 本报通讯员 程铭 齐乐

  恋爱与婚姻本应幸福甜蜜,但如果关系破裂,便容易产生经济纠纷,这类纠纷不仅关乎个体切身利益,也牵动着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梳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几起案件,期待通过以案释法,阐明婚恋财产纷争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居时财产混同使用
不能以彩礼之名追讨

  男子石某与女子苏某曾是一对亲密恋人。两人分手后,石某却一纸诉状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8万元转账,声称这是彩礼钱。
  原来,两人恋爱及同居期间,石某向苏某累计转账126笔,共计11.6万余元,其中,2021年10月、2022年4月先后转账5万元、3万元,石某要求苏某返还的,就是这两笔款项。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随即围绕转账款项性质、举证责任分配及案件事实展开审理。
  法官认为,本案中,石某向苏某转账的事实明确,但苏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同居期间存在大量财产混同使用的情况。同时,石某主张其转账款项为彩礼,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曾订婚,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案涉款项系彩礼性质,且其主张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石某全部诉讼请求,石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佳木斯中院提起上诉。佳木斯中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的经济付出,不能被草率冠以彩礼之名,在分手后进行“秋后算账”。法律既不鼓励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不支持滥用彩礼名义,在分手后索回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不仅应树立理性的财产观念,也应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妥善保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凭证,明确款项性质及用途,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涉及彩礼给付,应遵循当地习俗,明确给付目的,留存书面约定、证人证言等证据,确保自身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如若提起诉讼,应全面、充分提供证据,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早年以夫妻名义同居
未登记仍具法律效力

  1991年,女子李某甲与男子李某乙举办了婚宴,此后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但两人相伴三十余载,却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4年12月,李某乙去世,李某甲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发现,丈夫李某乙已于2024年11月与另一名女子陈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我跟他过了半辈子,到头来妻子另有其人?”李某甲气愤又委屈,随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乙与陈某的婚姻无效。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重点围绕事实婚姻认定、重婚行为效力及诉讼主体资格展开审理,判决确认陈某与李某乙的婚姻无效。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佳木斯中院提起上诉。佳木斯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李某甲与李某乙于1991年举办婚宴,且此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与合法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重婚行为严重违背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违反公序良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即便一方死亡,仍可依法确认婚姻无效。
  法官提醒,公民应当树立正确的婚育观,严格遵守婚姻家庭法律规定,自觉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双方如决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明确婚姻关系,避免后续权益受损;已建立婚姻关系的,不得再与他人登记结婚,否则构成重婚,其婚姻关系无效。利害关系人在发现重婚行为时,可依法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即便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仍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后签订补偿协议
同样可要求对方履行

  男子邹某与女子王某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5月4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因女儿身患疾病需要照顾,故二人协议女儿由王某直接抚养。离婚后,双方就孩子生活费、经济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约定:自2018年起,邹某每月向王某支付生活费2000元;2019年6月17日起,邹某于半个月内给付王某照顾生病女儿费用1万元,另行补偿王某5万元,分2年付清。
  双方约定后,邹某始终未给付生活费和相关补偿款。王某曾多次找到邹某,要求其履行上述协议,但邹某始终拒绝履行,无奈之下王某将邹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涉争议款项不属于离婚时双方未处理、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理条件,因此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佳木斯中院受理后,重点围绕案涉协议及证明的效力、举证责任分配及邹某是否应履行相关义务展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签订的补偿协议虽然不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但性质上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因此依法成立并生效。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订协议及出具证明的法律后果,签订后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邹某向王某支付生活费及补偿款9.2万元。
  法官表示,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补偿协议、承诺书等,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无故违约。
  法官提醒,公民在离婚后,若就生活费、经济补偿、子女照料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款项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逾期责任等关键内容,双方签字确认后均应妥善保管协议原件及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产生纠纷。签订协议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确保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若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欺诈,应及时固定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漫画/高岳  
以贷款为饵获取个人信息注册网店转卖牟利 团伙十名成员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陈怡心 孟娜
  
  本想办理贷款,没想到在“银行贷款专员”的指引下,注册了营业执照、开设了网店,可贷款却迟迟未到账。直到接到警方电话,才得知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名下网店早已被转卖……
  此前,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犯罪团伙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开设网店可以申请经营贷款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提供身份证照片、手机号、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而完成营业执照办理、网店注册和店铺激活,再将店铺及注册人的个人信息层层转卖牟利。
轻信承诺陷入骗局
  2025年5月初,待业的陈女士正为筹措资金发愁。在某平台上,她看到一条“注册营业执照即可办理贷款”的视频,便在评论区留言。
  很快,有人与陈女士联系,并将她拉入一个微信群中。
  “先注册营业执照,在一个国外购物网站上开设网上店铺,‘做’一些订单数据,15天左右就能申请经营贷,额度能批到95%。”群里一个名为某银行“贷款部小张”的人说得头头是道。想到能顺利办理贷款,加上有“银行工作人员”的保证,陈女士便放下了心理戒备。
  随后,陈女士按照要求先后提交了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由所谓的“银行工作人员”代理完成了营业执照注册。几天后,营业执照快递到手。紧接着,对方又让她把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本人页、营业执照照片发到群里。
  不久,陈女士就收到一条带有购物网站验证码的短信。对方随即发来链接,让她登录账号、进行人脸验证,并催促她把验证码发过去。操作完成后,对方称“接下来等审核就行”。
  可是,陈女士等来的不是贷款审核结果,而是一次又一次“还在排队”“系统审核中”的敷衍。后来,对方直接将她删除拉黑。直到接到警方电话,她才恍然大悟,原来,办理贷款只是骗局中的诱饵。
倒卖链条浮出水面
  无独有偶,家住海盐的李先生也收到了类似的办贷邀请,对方称“只要办个营业执照、开个网店,就能办理贷款”。半信半疑的李先生便到当地派出所咨询,一条“骗取信息—注册执照—开店激活—转手倒卖”的黑色产业链由此逐渐浮出水面。
  链条的源头,是河南省卫辉市的欧某、熊某。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得知一些从事跨境电商的人有购买网店的需求,于是动起歪念头。
  起初,他们从亲友处获取信息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店铺,再将网店出售,随后便发展至花钱购买个人信息。但很快,他们发现,这些做法满足不了“市场需求”。
  为此,两人专程前往外地“学习”,一个以“帮助办贷款”为幌子骗取个人信息的模式随之成形。
  “想办理贷款、但征信不符合要求的人很多,这些人大多存在多头借贷和多个信用卡账户,在短期内征信查询次数多,正规渠道很难办理申请贷款。”熊某到案后供述,他们正是瞄准了被害人急需借贷的心理需求。
  2024年10月,欧某、熊某在卫辉市租下一间店面,招募“业务员”从事引流、套话等工作。其中一组“业务员”负责寻找有贷款需求的人,另一组则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协助办理经营贷”为名,诱导被害人一步步交出身份证照片、住址、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为增加可信度,这些“业务员”统一使用“贷款部小张”“银行贷款小王”等昵称,营造出具有正规金融机构工作经验的假象。
  一旦有被害人“上钩”,相关个人信息便被转交至代办机构用于注册营业执照,再流转至下游的戴某处用于注册、激活店铺。戴某将已激活的店铺账号、密码及注册人的个人信息打包出售给下游买家后,再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与欧某、熊某进行结算。
  实际上,一名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注册多家网店。检察机关查明,一名被害人名下最多存在10家不同国际站点的网店,其中一些网店因不规范经营已被相关购物网站限制。
  截至案发,该团伙共骗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00余套,至少290个店铺被成功激活并出售,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
分层处理精准追责
  2025年10月1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针对欧某辩解的“前几个月使用的个人信息都是员工亲戚朋友自愿提供的”,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发现欧某、熊某、戴某建立了业务群、注册群、交接群等数十个微信群,分别用于注册营业执照、激活网络店铺、结算钱款,其中出售的店铺及个人信息均是“业务员”以办贷为名骗取得来。
  针对熊某所说的“总共卖了七八万元,另外剩余的钱对方好长时间没有结账了”,检察机关以资金流水作为突破口,围绕团伙中负责结算的欧某及其妻子名下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关联账户逐笔梳理交易流水,发现自2024年10月起,其与戴某之间已存在大量交易记录。经统计,欧某在与戴某合作期间共计收到对方转账59万余元,戴某转卖得款80余万元。“这类案件中,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实际上最难篡改。”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菊萍介绍。
  最终,面对客观证据,欧某、熊某只得承认:“之前没讲实话。”
  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海盐县检察院督促犯罪嫌疑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11万余元,并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人员进行分层分类处理。
  对欧某、熊某、戴某等组织、策划人员,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对参与时间较短、作用相对较小的部分“业务员”,则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及退缴违法所得情况,依法分别作出可适用缓刑、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2026年3月13日,海盐县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欧某、熊某、戴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年4月9日,该案在海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欧某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熊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戴某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年4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吴菊萍表示,“被开网店”并非小事,其中潜藏不少法律风险。一旦这些冒名网店涉及售假、欺诈、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提供个人信息的“店主”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凡以‘注册店铺即能放款’为名索要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群众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注册市场主体,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并报警。”吴菊萍说。
涉外作品并非“免费素材” 擅用须担责 □ 本报记者   唐荣
□ 本报通讯员 刘畅

  不少新媒体运营者存在“使用境外文艺作品无人追责”的侥幸心理,随意转载使用境外图文素材,殊不知此类行为同样可能引发纠纷。
  近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依据相关规定,判决涉案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某国摄影师M先生深耕摄影创作多年,足迹遍布数十个国家,累计创作500余幅聚焦各地女性生活风貌的摄影作品。该系列作品在境外社交媒体公开发布后,获得广泛关注,具备较高艺术价值与传播影响力。2022年,M先生将该系列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上海某传媒公司,同时授权该公司以自身名义维权、承接侵权赔偿。
  2023年,该传媒公司发现,深圳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商业微信公众号推文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56张。涉案推文以内容引流、提升平台影响力、获取间接商业利益为目的,运营方未对素材版权权属尽到审慎审核义务,涉嫌侵害合法著作权,遂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中国与某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公约成员国国民创作的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结合原告提交的境外社交平台发表记录、公开出版图集等权属证据,在无相反抗辩证据的前提下,法院依法确认M先生为其中49张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合法授权,具备维权诉讼主体资格。其余7张作品因权属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商业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未经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用于公众号推文传播,未尽合理版权审核义务,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侵权使用场景、传播范围、被告主观过错、经营属性及原告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5000元。
  法官表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全球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国际公约,依据公约“国民待遇原则”,所有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无论是否公开发表,均可在各成员国境内享受同等著作权保护。实践中,部分新媒体运营主体误以为境外作品维权难度大、追责概率低,随意转载使用境外图文、音视频素材,存在严重合规漏洞。
  法官提示,境内外知识产权受法律一体平等保护,侥幸心理不可取。各类内容平台、新媒体运营主体需牢固树立版权合规意识,建立完善内容权属审核机制,对来源不明、授权不清的素材坚决不予使用。商业主体则需履行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应在事前核实素材权属、依法取得授权,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法定责任,更是新媒体行业规范发展、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石。
沙漠越野翻车申请理赔遭拒起诉保险公司 法院: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法驳回诉请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苏森·阿斯哈尔

  如今,不少车主选择在节假日自驾出游,驱车奔赴一些山野之地,尽享旅途惬意,可如果游玩过程中遭遇翻车,是否能得到保险“兜底”?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因沙漠越野翻车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11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按家庭自用性质,为某品牌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2025年1月,李某驾驶该车辆在某景区附近的一片沙漠中行驶时,发生了车辆自翻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事后,李某向某保险公司主张6万余元的车辆维修损失,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将车辆行驶至非正常道路的沙漠内,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驾驶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综合考量车辆用途、使用范围、行驶环境等多重因素。
  本案中,涉案现场为自然沙丘戈壁地貌,无任何人工修筑的通行道路,地表为松软易陷的沙层与陡峭沙坡,事故现场周边无任何道路标识或景区安全提示,无任何通行必要性,李某亦未对其驾车驶入该沙漠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家庭自用性质投保,而家庭自用车辆的常规使用场景为普通道路,沙漠腹地中的路况较为复杂,且无安全保障,车辆陷沙、侧翻等风险大幅提升,故李某在沙漠中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树木遮挡业主家中光线 法院判决依规修剪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正午时分本来阳光最好,但上海市民胡女士的家中仍显得昏暗,窗外的光线被一棵形如巨伞的樟树挡得严严实实。这棵树虽然种植生长在隔壁小区,但距离胡女士家仅5米左右。
  几年来,在胡女士的多次反映下,隔壁小区对这棵树进行过一次修剪,但次年便因小区住户反对而作罢,胡女士便以日照权益受损为由,将隔壁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希望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对樟树进行规范修剪,恢复房屋的日照与采光。”胡女士表示。被告业委会称,涉案树木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曾作简单修剪,但原告认为效果不佳,要求加大修剪幅度,引发本小区部分业主反对,物业遂无法继续修剪,被告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待投票通过修剪方案后再行实施。
  涉案树木是否对胡女士的相邻权构成妨碍?经调查,法官发现,隔壁小区内部的大部分樟树均得到修剪,唯独靠近相邻小区一侧的樟树多年未规范修剪,其中就包含涉案樟树。该树呈现“上大下小”的形态,形如巨伞,高度已超过相邻小区的六层楼顶,将胡女士等低层住户的光线遮蔽严实,采光受阻的程度已超过相邻关系的合理容忍限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业委会主张“原告请求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的辩解,于法无据。
  从举证责任看,被告称拟通过业主大会确定修剪方案,但至今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也未说明具体可行的修剪方案。
  从程序看,依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原告主张的“常规修剪”无需征求三分之二业主意见,也无需经业主表决过半数同意,绿化养护单位可直接实施,不须经业主大会投票。
  从法益平衡看,绿化权益不应优先于业主采光、日照等基本居住权益。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兼顾相邻方利益,遵循民法典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以保护绿化为由长期牺牲他人基本采光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对涉案树木进行规范修剪,消除对原告房屋日照、采光的不利影响。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业主而言,如遇类似问题,应首先向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出书面修剪请求,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诉讼维权。
深化法治军营建设的重点举措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课题组   习主席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将法治视为治理革命,这既是对法治高瞻远瞩的战略考量,也是对法治建设任务艰巨复杂的清醒认知。对部队而言,建设法治军营同样是一场革命,要求我们从思维理念、治理模式、行为方式等全方位进行变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历史性工程。我们感到,建设法治军营,应遵循法治建设自身规律,从以下几个环节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法治军营建设推进。
  (一)深化教育培塑法治信仰。官兵法治信仰的生成,是法治军营建设的重点难点。法治信仰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的过程,有赖于官兵在学习法律知识、参与法治实践、增进法治认同、形成法治文化等过程中逐渐沉淀而成。一是深化法治教育建构法治认知。培塑法治信仰,对官兵而言是一场认知革命,需要实现从碎片化的知识普及到体系化的认知塑造。例如,对于法律必须是明确、普遍、稳定可循的,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尊重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权力必受制约监督,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这些法治内在规定性要素,有的受个体偏好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只撷取其中的某一部分,出现“盲人摸象”般的误解。这要求法治教育告别零敲碎打,从法律知识深入到法治精神,系统建构官兵的法治认知。实践中很多部队建设法治文化墙,开设法治公众号,推送法治小贴士,这些做法很好,还可在此基础上长远规划、全面设计,引导官兵充分认识法治是国家战略、是强军之道、是生活方式,从而形成深层次的理性启蒙。二是注重领导示范增进法治认同。我们国家有“以吏为师”的传统,领导干部能不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家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在行动上效法。有的领导讲,上十次法治课不如出一次庭,这产生了强大的示范教育效果。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述法制度、印发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既是压实领导干部建设法治的责任,也是为了发挥“头雁效应”影响一方、带动一域,增进民众的法治认同和信心。这些启发我们,应把领导干部作为“尊学守用”活动的重点对象,打造成尊崇法治、厉行法治的表率,就像有的试点单位说的,当好“行走的法治教材”,以其一言一行影响带动官兵。三是力行法治实践沉淀文化心理。牢固的法治信仰最终体现为一种稳定的文化心理,这需要在亲身实践中不断沉淀。建设法治军营应充分调动官兵积极性,开辟广阔的实践平台让官兵亲身参与,在出谋划策中激发兴趣,在依法办事中涵养习惯,在与危害法治的现象做斗争中增强信心,在每一次处事公正中体验法治精神,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鲜活实践,推进“知信行”相统一,实现官兵从功利化遵纪守法到自主性内在要求的心理转变,从而让法治信仰扎根内心。
  (二)强化执行彰显法治刚性。习主席曾引用明朝张居正的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并解释道:“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规制度执行是法治大厦的“承重墙”,也是建设法治军营必须紧抓不放的重点。一是推进标准化规范执法。从法理上看,党委首长、机关干部、普通官兵都负有落实法规制度的责任,我们不能将执法等于执罚,而要全面梳理各个主体的执法项目,建设普遍的执法体系,同时结合法规要求细化执法标准,建立自由裁量基准,大力纠治随意解释、弹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大家知道,警察执法情况复杂,前些年不太规范,为此公安机关内部出台执法细则,从主体、行为、装备、场所、程序,以及接处警、盘问检查、案件办理、涉案财物处置等作出详细规范,2024年已经修订到第四版。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二是推进常态化问题纠治。从部队倾向性问题看,官兵违法违纪,普遍都有法规制度踩虚踏空、执行打折扣方面的原因,一些单位虽然下了很大力气集中整治,但有时收效甚微,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种执法是“运动式”的,虽然立竿见影却难以持久。建设法治军营,应当紧盯问题积弊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严格依法惩治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特别是出了问题集中整治后,必须纳入常态化执法轨道,确保任何时候法规制度都有人执行、有人监督。三是推进程序化公正执法。执法不公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推进公正执法要求程序公开、责任监督。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实践中这“三项制度”在保障公正文明执法上起到很好作用。部队环境相对封闭,也可以借鉴有关做法,加强法规制度执行的程序机制建设,以程序正当确保结果公正。
  (三)加强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法治的精髓在规范权力,法治军营建设也要扭住权力这个“牛鼻子”,从关键少数、重点领域、主要环节等入手,进一步畅通权力运行监督链路。一是抓住“关键少数”强化用权监督。目前我们的监督制度很多,但从实践看,对主要领导监督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依法治权必须突出“关键少数”,探索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安全渠道,夯实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责任,建立官兵监督领导干部特别是直接领导的“绿色通道”,从制度机制上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2021年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里面很多举措值得借鉴。二是瞄准重点领域深化用权监督。针对重点领域、敏感地带、关键岗位的权力运行,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制约监督机制,在权力运行前、中、后设置有效措施,及时规避权力失范风险、阻却权力谋私惯性、矫正权力扭曲滥用。对问题暴露集中的领域,还可以定期开展权力运行风险评估和自查自纠,以严密精准问责形成管权治权的常态效应。三是盯住主要环节精准用权监督。在完善权力运行全链路监督的基础上,按照“打蛇打七寸”的方法,理出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变异的关键环节,有重点地设置公开公示、专责监督介入、第三方评估、技术手段干预等举措,大幅降低用权链路上的风险,有效阻却权力异化。
  (四)深化治理解决实践难题。习主席要求,用好法治这个基本方式,更好推进军事治理各项工作。建设法治军营最直观的效果,就是以法治手段解决实践难题,破解制约部队建设发展的堵点、官兵反映强烈的痛点。一是正本清源强制度。一套好的规章制度是部队高质量发展的“水源”,依法治理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比如有的单位首先从“土规定”“土政策”纠治入手,全面清理本单位的制度文件,对违反法治精神的进行废止或修订。除了及时清理,还应当着眼强军需要,以先进理念、法治思维、科学方法加强制度建设,出台实在管用、系统集成的制度文件,用“良法”将部队导入良性发展轨道。既要防止法治虚无主义或法治教条主义,认为只要出于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就可以突破法治、另搞一套;又要防止出现执法死板僵化、消极被动的教条式法治观,提高执法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增强结合自身实际、合乎立法意图的灵活用法能力。二是依法纾困解难题。建设法治军营要敢啃会啃“硬骨头”,瞄准那些成因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容易引发事故案件的苗头隐患、矛盾冲突激烈的烫手山芋,分门别类拿出法治化解决方案,多方发力集中攻关突破,综合采用教育疏导、行政协调、法律服务、司法介入等手段,为部队建设发展卸下包袱,在破解难题中彰显法治效能、立起法治威信。三是典型治理提质效。针对“五多四过”“内耗空转”“安全事故”等典型性问题,采取集中突破式的典型治理方案,注重从源头上、内因上深挖根源,通过典型性问题的标本兼治辐射带动整个治理效能提升。比如,有的部队结合实际探索纠治“五多”的小快灵措施,虽然都不大,但却发挥了很好的治理效能。
  (五)立足实际探索数智赋能。当前,数智技术正深刻重塑现代治理格局,法治AI蓬勃发展。从长远看,数智赋能为法治军营建设注入强大活力和契机,有助于全面提升法治军营建设的系统性、规范性与科学性。现阶段,可以立足实际,尝试通过数智技术实现“流程再造”与“规则嵌入”,提高法治军营建设质效。例如现在DeepSeek很火,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探索部署使用,从而为党委依法决策构建“智慧决策大脑”,为机关依法指导开发“法治AI参谋”,为部队依法行动提供法律保障智能辅助,为官兵依法履职提供智能化指引。
  (执笔:傅达林 唐觅)  
磨砺全时待战的胜战锋刃 记火箭军某旅发射一营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岳小林 莫珀滔

  近日,西北腹地,伴随着指挥员哨声响起,火箭军某旅发射一营官兵身影在风中奔跃。他们将在赛道式训练中连续挑战综合体能、战场救护、作战标图等10余项内容。
  “在这里,像打仗一样训练已经成为常态。”该营刘营长告诉记者,战时情况是复杂的组合拳,比起单个科目训练,这种连续作业的赛道式训练更加贴近打仗。
  5次参加阅兵、3次担负新装备首装重任、成功发射5枚战略导弹……组建56年来,这柄从高原诞生的胜战锋刃从不懈怠,一年更比一年锋利。
最可爱的人更是最可靠的人
  那年冬天,刚走下高原的一营官兵顶着茫茫大雪,开展弥补空白的某试验。
  当时,新型导弹十分宝贵,出于万无一失的考虑,即使是参加试验的一营官兵也不让轻易操作。于是,一营官兵有时间就抱着笔记本请教厂家;不管地冻天寒,他们总是走着精神昂扬的队列。
  这种贯穿日常点滴的可靠得到专家认可。试验弹发射那天,专家将打弹机会交给一营官兵。
  伴随着一声“点火”,跨时代的新型导弹乘云问天,官兵们喜极而泣。从此,战略导弹部队有了可以“跑起来”的胜战重拳,武器装备完成跨越转型,承载艰苦创业的高原老阵地也进入历史,但二十余载值守高原孕育的忠诚品质却永远留在一营官兵心里。
  二十年后,待战在全封闭的地下,下士蒋宇超第一次感受到缺氧是什么滋味。但比缺氧更难熬的,是缺少与外界接触,他仿佛置身信息孤岛,甚至不知道地面上是否依旧绿意盎然。夜深人静时,蒋宇超偶尔会想:值班的日子,无聊又难熬。
  那天,当值班延长的消息传来时,蒋宇超的心情跌到谷底。但谢教导员说:“值班任务事关重大,但我们不鼓励真的有情况还强撑值守,任何人想要退出都可以写申请。”
  回到有些狭窄的洞库宿舍里,蒋宇超看见周围的战士三三两两掏出信纸写了起来。“你咋在写请战书?”“你怎么也在写?”“总要有人留下来,我是党员,我都要写退出申请谁还愿意值班?”“你家里不是有情况吗,咋不回去?”……
  蒋宇超这才发现,大家写的不是退出申请,而是一封封请战书。他想起自己和一名老兵的对话:“陈爷爷,我们和您那个时候没法比,没有战火考验,对党忠诚很难得到检验。”“不管啥时候,完成党交给的艰巨任务就是忠诚!”老兵的话再次响起。
  超长值班期间,一营官兵克服种种困难无一人退出,并且在条件有限的洞库内展开各种训练。
为了胜战一无所惜
  一营荣誉室内张贴着一张“百虎榜”,记录着每一个奋进在练兵备战最前沿的官兵风采。
  那年,全旅群众性练兵比武如火如荼。一级上士马湘强刚完成单杠比赛,体力已经濒临极限,闻听装卸轮胎课目号手缺位,他毫不犹豫顶了上去。当完成比赛钻出卡车底盘那一刻,因为连续奋战再加上腰伤复发,他累得站都站不起来,只能让战友把他抬回宿舍。
  登上“百虎榜”的马湘强直感惭愧:“我没拿到第一,怎么好意思上榜?”
  “你为了一营的荣誉不顾伤病劳累,这是‘为了胜战一无所惜’,你都累倒了还在想着拿第一,这是‘除了胜利一无所求’,这不就是上榜的理由?”谢教导员说。
  前年盛夏,一营奔赴南国密林参加实战化考核演练,顶着蓝军全程高强度袭扰,“血战”至最后一天。可就在演练即将结束时,突然接到上级命令,友军战车受损无法继续执行任务,要求一营40分钟内奔赴20公里外的发射阵地,与友军完成兵力重组。
  凌晨2点,暴雨倾盆、雷鸣电闪,路况较好的大路上可能还有蓝军伏击。为了保证友军按时点火发射,营长决定关闭车灯改走小路,程连长和驾驶员马凯强带着战车一头扎进夜幕中。
  陌生地域、时间紧迫、天气恶劣,发射任务似乎已成死局,可在一营官兵的极限操作下,战车提前2分钟抵达阵地。车刚停稳,程连长跃身而下,迅速与友军指挥员研判战场形势。另一边,马凯强立即扛起设备加入战斗序列。两支单位协同配合,最终准时完成战斗发射。
  极限条件下的最后一战,表现出超越考核组预期的战斗力,帮助旅队在同型号作战单元比武中夺魁。
  兵行险招的底气源自追求极致的磨砺。平日里,刘营长带领官兵反复苦练夜暗条件下驾驶技术,“开战”前又争分夺秒带着驾驶员把每一条可用道路跑了至少3遍,这才有了这场极限条件下的绝地反击。
  近年来,一营不断提高营队战备水平。营党委重新规划“三室一库”,出动时间缩短20%;针对“如何在未来战场极限减员条件下快速实现兵力重组”集智攻关,大幅提升兵力重组效率;改进辅助设备,使得战车占领阵地、精准停车一步到位。
  在一营,每名官兵想的都是怎么打胜仗。走进宿舍,上床时衣物按穿戴顺序叠放;睡上铺的鞋尖朝里,下铺的朝外,个人物资全部按照快速出动的打仗标准摆放。
法纪严风气正才能出战斗力
  每一个在一营工作生活过的人,都说一营的作风纪律是又“铁”又“硬”。
  从一营走出来的“火箭军优秀政治教员标兵”、一级军士长周新义提到这几个细节——集合列队,营主官先站排头;吃饭就餐,营主官最后打饭;各项训练,营主官带头上阵。
  营主官的以身作则,换来的是沙场上的令行禁止。一次实战化演练中,他们顶着高强度“打击”突进至发射阵地。连长已经“阵亡”,由陈指导员接替指挥。为保护阵地启封后铺设的关键线路,他下令严禁任何车辆通过警戒路口。深夜,一辆军车请求通行,被陈指导员斩钉截铁拒绝:“天王老子来了也不行!”
  事后发现,车内是前来观摩的旅首长和工作组。然而,旅领导非但未加指责,反而高度赞扬:“一营坚决依法行动,这才是打仗应有的样子!”
  这源于营队常年深耕法治教育,将法治理念和依法行动内化为官兵的思维方式与行动自觉。去年,新修订的共同条令颁布后,一营坚持日日学条令、周周考规矩。
  那年,一营赴西北大漠跨区驻训,八月的沙漠腹地正是最热的时候,温度计频频爆表。
  每天中午最热最困的时候,一营始终保持装具整齐地执行警戒任务;辐射侦测科目,一营官兵穿戴全套防护顶着烈日鏖战。营部指控班班长刘国红为确保通信畅通,每天都在大漠中徒步巡线10余公里,从不叫苦叫累。他说:“战争不挑天气,假如现在真的在打仗,谁敢擅自降低标准、违反规定?”
  法纪严明带来的是战斗力的提升。近年来,全军政治整训工作如一营党委徙木立信、主动作为,他们推行“白纸问兵心”活动,鼓励官兵匿名提出对营队的批评建议,不讲情面、不绕弯子,哪怕是一句困惑,营党委也认真倾听。
  针对官兵意见,刘营长在营军人大会上率先承认自己日常语气严厉的问题,承诺今后一定改正,欢迎官兵监督;针对熄灯后手机管理一刀切问题,营党委认真倾听,探索试行申请使用制度,确保在安全保密的条件下满足合理诉求。
  去年年终,一营在年度表彰奖励工作开展前,邀请各连官兵代表集思广益,创新推出“成绩晒一晒”活动。评选工作开始后,公示栏前人头攒动。阳光下的成绩,既让每一分努力都被看见,也让组织公信力大幅提升。
福州军事法院 探索构建以法助廉新路径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黄毅 方漫 4月上旬,解放军福州军事法院应某部邀请,围绕“防范政绩观错位引发廉政风险 善用身边事警醒深化政治整训”这一主题开展警示教育,该部党委正副书记和班子成员,以及所属部(分)队全体军官和文职人员参加授课。
  授课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和军委办公厅《关于在军队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重要部署,教育官兵忠诚于党的信仰、党的组织、党的事业,加强干部队伍革命性锻造,防范政绩观错位引发“盲目瞎干”的乱作为、“事事甩锅”的不作为、“机械执行”的不敢为、“方法老旧”的不善为等问题,防范政绩观扭曲引发权力脱缰越界,漠视法纪、无视规矩、不知敬畏,甚至滋生谋私贪腐的不法念头。
  福州军事法院与驻闽部队常态构建廉政建设工作机制,聚焦重大工程建设、物资招标采购、军士选晋考核等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廉政风险突出领域,广泛组织“典型案例大家谈”“法纪知识大闯关”等群众性讨论辨析活动,引导官兵学纪明法、践诺倡廉,并着眼“全方位”排查织密防护网,聚焦“全流程”管控拧紧安全阀,贯穿“全周期”治理加固防腐堤,强化“全闭环”监管下好一盘棋,齐抓共管筑牢廉政防线,不断纯正部队风气,走出一条主动预防、系统治理、长效管控的以法助廉新路径。
第22届亚洲地区海岸警备机构
高官会工作级会议在泉州开幕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5月19日上午,由中国海警局主办的第22届亚洲地区海岸警备机构高官会工作级会议在“海上丝绸之路”起点福建省泉州市开幕,18个国家(地区)的海上执法机构以及2个国际组织共50余名外方代表参会。
  本次会议为期4天,与会各方将围绕预防和打击海上非法活动、海上搜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信息共享、联合演习及能力建设等重点议题进行深度磋商。会议还将就海洋碳汇执法、海上通道安全、海上反恐等议题开展探讨交流,旨在深化成员机构互信与务实协作,携手应对海上非传统安全领域挑战,为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注入新动力。
武警烟台支队 把普法课堂搬进训练场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张智超 于鑫连日来,武警山东总队烟台支队从机关政工干部、基层法律骨干中优选人员组成普法宣讲小组,面向全体官兵开展“法治宣传基层行”活动,把普法课堂搬进训练场、送到班排一线。
  此次普法活动从官兵实际需求出发,摒弃以往照本宣科、泛泛而谈的宣教模式,瞄准青年官兵普遍关心的网络安全、民间借贷、婚恋家庭、权益维护等话题,量身设置宣讲内容。宣讲小组成员结合身边鲜活案例和常见风险隐患,解读法律法规、讲清纪律底线,把抽象法条转化为官兵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的行为规范。
  活动现场,官兵们针对涉法问题进行咨询,宣讲小组成员逐一答疑解惑,讲解维权渠道、办事流程和注意事项。各单位同步依托营区宣传栏、电子屏等线上线下阵地,布设法治宣传专栏,发放普法学习资料。
  “这种普法形式很接地气,讲的都是身边事,帮助我们补齐法律知识短板,也让我们的言行有了更明确的边界,我感觉收获很大。”上等兵辜佳林说。
  近年来,该支队坚持把法治素养培育嵌入日常教育管理、战备训练,常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下基层活动,引导官兵时刻绷紧法纪之弦。
合肥市元疃镇 开展国防教育进校园活动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鹿亚俊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元疃镇组织辖区退役军人化身国防导师,开展国防教育进校园活动。
  在元疃中心学校,退役军人志愿者身着迷彩服,结合自身军旅经历,为学生们讲解国防知识、讲述战斗英雄感人事迹;通过宣传展板普及国家安全知识,摆放飞机、坦克等武器模型直观展示国防装备,让学生们近距离感受国防力量。志愿者还为学生演示低姿匍匐、穿越障碍等模拟战术训练。
  元疃镇将结合军营开放日等活动,持续创新国防教育形式,推动国防教育进校园常态化、制度化,培育有理想、有担当的新时代少年。
破解线索难找案子难办困境 宁夏一体化办案补齐行政检察短板 □ 本报记者   申  东
□ 本报通讯员 单曦玺

  2024年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单设行政检察部。5个人,2名检察官,便是这支新团队的全部力量。
  “四大检察”中,行政检察是短板、弱项,线索难找、案子难办,这是检察人的共识,更是摆在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陈宁辉面前的难题。
  如何靠这支队伍“逆风翻盘”。两年时间,陈宁辉带着部门成员走遍全区,深耕细作,用实绩交出了他们的答案。不久前,该团队获评“全国检察机关2025年度优秀办案团队”,这份肯定,更加坚定了他们做实行政检察的决心。
一体化办案机制
  部门人少,案子也少。拓展案件线索,成为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要啃下的第一块“硬骨头”。
  “行政案件线索少,复杂、难办,更多时候是因办案力量不足,不知道怎么办,线索便因此‘沉寂’。”陈宁辉点出问题关键。
  面对困难,自治区检察院果断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破题。2024年,陈宁辉带领团队一个市一个市的走访,与市、县院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坐在一起,逐案梳理、研判线索,并针对可成案的线索一对一指导基层办案,通过上下联动,形成办案合力,助力基层检察院从不会办到能办好,从被动接案到主动找案。
  2024年,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李某诈骗案时,一条线索引起检察官的注意:2020年5月,李某在与某镇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获取法院判决支持,并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获得征地补偿款20.6万元。线索被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陈宁辉第一时间介入,指导红寺堡区检察院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研讨后形成统一监督意见。同时,指导基层院精准转化、巩固刑事案件部分已查明的李某提供伪造《搬迁农户管理卡》《耕地及宅基地转租协议》《庄园及土地转租合同》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监督筑牢证据根基。
  2024年8月5日,红寺堡区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李某提供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足以推翻原行政判决为由,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2025年3月,该案经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某镇政府申请执行回转,法院裁定李某限期返还20.6万元及孳息。
  在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的指导下,两年来,全区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270件,在全区案件占比由1.3%增长至8.43%,监督规模稳步上升。2025年,全区行政检察部门针对行政生效裁判,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量同比分别上升83%、75%,监督率、改判率均居全国前列。
实质性化解纠纷
  7年前,一场交通事故,让田某夫妇痛失儿子小田,也让他们陷入长达7年的工伤认定纠纷。
  小田生前在某公司从事汽车售后服务工作,2018年5月1日,他驾驶公司配置的货车外出提供维修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小田死亡、搭乘人受伤、车辆受损。
  案发后,田某夫妇与某公司对于小田完成公司指派维修任务后,在是否收到其他维修任务存疑的情况下,前往下一个地点途中发生车祸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发生争议。
  为给儿子讨一个公道,田某夫妇踏上漫长的维权之路。2019年11月,经两人申请,固原市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历经多轮诉讼。2023年4月,法院重审后,二审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田某夫妇不服申请再审,也于2023年12月被驳回。
  多年维权,一次次失望。抱着最后一丝希望,2024年2月,田某夫妇走进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固原市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向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汇报有关情况,该部门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到现场去,还原事实真相。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回到事故发生地,开展现场勘验。他们发现,距离事故发生地不远处有一个岔路口,一侧通往小田父母家,另一侧通往其当天准备前往的第二个维修任务点。结合事故发生时,小田曾多次接打公司工作电话的记录,综合研判,明确他当时处于工作状态,前往下一个地点确系履行工作职责,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4年10月,检察院提出抗诉。为彻底化解纠纷,自治区检察院与法院沟通协调,并协同人社部门等单位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从工伤认定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立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耐心调解。2025年3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月履行完毕。
  2025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聚焦交通安全、婚姻登记、社保、住建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领域,积极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同时,紧盯企业反映强烈的“过罚不当”“违规异地执法”等痛点难点,精准发力为企业纾困解难,共办理涉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42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27.1万元。
多岗位培养人才
  行政检察监督的质效,归根结底取决于队伍的专业能力,这是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始终坚持的理念,也是团队成长的核心密码。
  2025年9月,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挂职一年的刘晓晔回到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在办理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关键事实无迹可寻,案件审查陷入僵局。
  “房子拆了,但痕迹不会消失,卫星遥感影像或许能进一步还原真相。”曾有多年检察技术工作背景的检察官助理李蓉道出她的想法。办案组迅速向检察技术部门申请协助,成功调取5年前的卫星遥感影像,清晰还原了涉案房屋拆迁前的原貌。刘晓晔又带着李蓉辗转自然资源局等多个部门,调取原始审批档案和测绘图纸,逐页核对建筑信息,反复核查审批文件,最终补全关键证据链,成功破解这起看似“无解”的案件。
  如今,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有人员9名,其中检察官4名。每一名成员都历经多岗位锻炼,兼具多元技能与经验,为应对行政检察涉及的多领域、多类型案件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同时,通过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举办全区行政检察业务竞赛、组建全区行政检察人才库等方式,以赛促学、以学促干,全面提升基层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结合宁夏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涉企行政检察监督要点及法律规范依据》等规范性文件,梳理类案证据审查要点、法律适用标准,下发《行刑反向衔接相关问题解答》,及时化解办案疑惑;编发行刑反向衔接优秀案例2批12件、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5件,通过典型引入规范办案尺度;建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全流程跟踪督办机制;开展全区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项评查,强化案件备案审查,推动监督质效持续提升。
两部门持续会商部署重点地区防汛救灾工作   本报北京5月19日讯 记者蒋起东 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今天继续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和湖北、湖南、广西、重庆、贵州等省(区、市),会商研判本轮强降雨发展趋势,部署重点地区防汛救灾工作。
  会商指出,本轮强降雨过程是今年入汛以来我国最强降雨过程,当前主雨区进一步东移南压,湖北、湖南、广西、贵州、江西、山东、安徽等省(区)仍有强降雨。一些地区土壤含水量饱和、江河湖库底水偏高,山洪地质灾害、中小河流洪水、城市内涝等风险进一步加大。
  会商强调,要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突出涉水路段和漫水桥安全度汛管理,深化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市易淹易涝点、中小水库、河道堤防等重点部位隐患排查,加强强降雨和强对流天气可能引发的矿山淹井、危化品泄漏、在建工程基坑坍塌等次生事故防范工作。要强化人员转移避险,加强雨情汛情监测预警,落实直达基层责任人的临灾预警“叫应”和反馈闭环工作机制,突出抓好山洪沟口、狭窄行洪沟道等高风险区域和养老院、施工工地、工棚、民宿等重点部位人员转移,针对老弱病残孕等重点群体实施“一对一”帮扶措施,坚决做到应转早转、应转尽转。要强化预置布防,在重要区域、重点部位、重大风险隐患点等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和应急通信装备,确保灾害来临时能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国家防总将继续维持针对湖北、湖南、广西、贵州的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国家防总办公室19日增派工作组赴贵州协助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国家防总办公室、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前期派出的3个工作组继续在湘鄂桂三省份重点地区开展工作。
广西司法行政系统迅速响应保障监所安全稳定   本报柳州(广西)5月19日电 记者吴良艺 通讯员黎毅浩 5月18日00时21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发生5.2级地震,震源深度8公里,随后发生多次余震,18日晚再次发生5.2级地震,柳州片区6个监所单位均有震感,其中柳州监狱驻地距震中仅9公里,震感十分强烈。
  地震发生后,广西司法厅根据上级部门工作指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统筹指导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及柳州片区监狱戒毒单位迅速开展抗震避险、应急处置、隐患排查和秩序维护各项工作,全力以赴守住监管安全、场所安全、队伍安全底线。目前,柳州市辖区6个监所单位整体安全平稳,监管改造秩序保持正常有序。
  驻柳州片区监狱戒毒单位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统筹应急调度、部署防控工作。柳州片区监所全体警察进入监管区加强现场管控。联动驻监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调配与储备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坚实后勤保障。
  地震发生后,驻柳州片区6个监所单位有序组织场所人员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全面清点核查人员,确保“不漏一人、不留死角”。各单位统一拉响警报,有序组织生活区、办公区全体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并对监舍、围墙、电网、水电设施等关键部位逐项勘验排查,检查设施损坏及安全漏洞情况,全力维护监管安全稳定。
  目前,驻柳州片区6个监所单位正持续强化余震防范,密切关注属地地震部门预警信息,加大现场巡查管控力度,做好应急备勤,全力应对后续可能发生的余震。同时,对相关人员开展针对性心理疏导,讲解地震避险自救常识,稳定思想情绪。
抢险救灾进行时
湖北公安全力应对特大暴雨救助被困群众 筑起冲不垮的“平安堤坝” □ 本报记者   刘  欢
□ 本报通讯员 廖琬均 司世伟

  “别怕!把手给我……”
  5月18日上午,湖北省荆州市纪南镇江店村,短时强降雨导致部分地势低洼区域积水严重。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纪南派出所所长胡诗源顶风冒雨带队赶赴现场,一趟又一趟划着皮划艇涉水前行,将41名被困群众转移至安全区域。
  17日起,湖北省西部和江汉平原遭遇强降雨天气,恩施、宜昌、荆州、荆门等地出现特大暴雨,省气象局启动重大气象灾害(暴雨、强对流)三级应急响应。
  湖北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启动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将警力推向路面,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清理路面障碍、处置群众求助,全力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起冲不垮的“平安堤坝”。
  为做好汛期应急防范及抢险救援工作,湖北省公安厅坚持高位推动,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传发工作方案、加强应急演练,部署全省公安机关落实落细各项防汛救灾措施,全力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在积水路段、拥堵节点、隐患点位等重点区域,湖北各地公安机关民辅警下沉一线,全天候巡逻值守,全覆盖排查隐患,联动园林、电信、路政、水务等相关部门形成处置合力,第一时间响应群众求助,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损失。
  17日夜间至18日凌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公安局毛坝派出所全员上路,在临水路段巡逻,清理倒伏树木、滑坡碎石、路面淤泥。
  暴雨突袭导致湖北省内多处低洼路段严重积水,路面湿滑、通行受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幅增加。
  湖北公安交管部门提前发布暴雨预警和路况提示,引导市民合理规划出行路线,联动多部门持续加强受灾地区路网态势监测,紧盯易受强降雨影响的区域、路段,全方位开展宣传预警提示,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大雨倾盆,险情频发。
  湖北各地公安机关还积极会同应急、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全力开展抢险救援,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奔赴受灾一线,争分夺秒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安置等工作。
  18日1时许,荆门市沙洋县纪山镇暴雨倾盆,老旧居民区部分巷道出现积水。沙洋县公安局纪山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一位高龄独居老人被困屋内,情况十分危急。民警迅速携带救生装备赶往现场,及时撬开门板,合力将老人救出,转移至安全地带。
  18日4时许,恩施州鹤峰县公安局中营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辖区内一村庄积水暴涨,共计9户村民、16名群众被困家中,其中还有一名96岁的高龄老人。接警后,鹤峰县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组建救援小组,火速奔赴现场。
  事发区域地处山区,道路泥泞湿滑,多处路段因积水通行受阻。民辅警克服重重困难,历经一个多小时的艰难跋涉,终于抵达受灾现场。顾不上休息,救援小组立即分工协作,排查被困人员具体位置,安抚群众紧张情绪,分批有序转移群众。经过3个半小时连续奋战,被困的16名群众全部被安全转移。
  18日6时许,在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351国道茅庄村路段受强降雨影响发生塌方,滚落的土石瞬间阻断通行,一辆途经此处的小车被困在断道之间。接警后,湾潭派出所民警税攀带领值班辅警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联合公路段工作人员迅速搭建起救援防线,及时将被困人员和车辆救出。
恩施沙道沟镇突降暴雨 武警官兵全力救助受灾群众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田  健 王军
  
  5月17日至18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沙道沟镇突降暴雨。292.6毫米暴雨一夜之间将沙道沟镇白水河村变成孤岛。造成3人遇难,4人失联。电力、通信中断。
  18日,洪水退去后的第一个清晨,沙道沟镇白水河村,空气里弥漫着泥沙和腐木的气味,路上,碎石、断枝和淤泥堆积成一座座小山。
  危难时刻,有一群人在路还没通的时候,就已经在路上了——他们是武警湖北总队恩施支队66名官兵,在支队中校警官陈鹏飞带领下,乘车向目的地疾驰。
  车开到药铺村时无法前行。临河的路基被洪水掏空,路面像一块悬在半空的薄饼,随时可能整块塌进河道。
  “下车,徒步前进。”陈鹏飞一声令下,大家迅速跳下车。每人背负着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生活物资,沿着山体一侧仅存的硬地一步一步往前挪。雨水顺着帽檐往下淌,灌进领口,浸透全身。泥浆没过靴口,每一步都像从沼泽里拔腿。
  1个多小时车程,官兵们走了3个半小时。抵达白水河村时,天色已暗。他们没来得及吃一口干粮,就分成两队——警戒队负责封锁塌方路段和危险水域,搜救队挨家挨户敲门。
  “有人吗?还有人吗?”手电筒的光在漆黑的村庄里来回扫射。搜救队在一栋倾斜的木屋里找到两位老人,他们蜷缩在角落里。官兵蹲下来握住老人的手说:“爷爷,这里不安全,我们背您出去。”
  经过一夜奋战,他们转移了数十名群众。之后,官兵们借用村里一处闲置的旧厂房,水泥地上铺一层薄薄的褥子就是床。山区夜晚气温骤降,十几名战士挤在一起,冷得睡不着,就围着一堆柴火烤火取暖。
  支队安排了通宵哨兵,每隔一段时间,哨兵就沿着河道和山体巡查。滑坡、泥石流、二次洪水,任何一个征兆都不放过。
  5月19日8时,雨终于停了。就在这时,搜救队接到一个消息:村里有一位80多岁的老人,刚做完手术还在恢复期。洪水来时,她被困在家中,胃部突发剧痛,无法下床。
  官兵们赶到时,老人虚弱地靠在床头,脸色苍白。她的儿子焦急地站在一旁,手足无措。
  “担架!快!”随行的支队卫生员迅速评估老人身体状况,几名战士展开折叠担架,小心翼翼地将老人平移上去。“老人家,别怕,我们送您出去。”大家把被子垫在老人身下,用安全带轻轻束住老人身体,防止颠簸。
  从老人的住处到安全转运点近十公里。洪水冲刷过的山路千疮百孔,有的路段只剩下一脚宽的崖边,下面是浑浊咆哮的河水;有的路段被淤泥覆盖,踩下去就没到小腿;还有几处塌方,大块岩石横在路中间,只能从缝隙中钻过去。
  4名战士抬着担架,遇到陡坡,前面的人把担架举过头顶,后面的人弯腰半蹲,一步一步往上送。泥水灌进靴子,滑得站不稳。有人膝盖磕在石头上,有人肩膀被担架杆磨破了皮。
  没有人放下担架。他们知道,在湿滑的山路上,一旦放下再抬起来会更难。老人的病经不起颠簸,每多一分钟在路上,就多一分风险。
  近十公里,3个多小时。当转运点医护人员接过担架时,老人的儿子下跪表示感谢,战士们赶紧将他扶住。
  其中一名战士后来对战友说:“我奶奶也是这个年纪。如果被困的是我奶奶,我也希望有人能这样抬着她。”
  事后有人问:那条路那么危险,你们不怕吗?一起抬担架的战士雷乃华想了一会儿说:“当时没想怕不怕。就想快点走,别让老人出事。”
黑龙江讷河全面提升法律援助质效   近年来,黑龙江省讷河市法律援助中心聚焦群众法律需求,持续优化服务举措,全面提升法律援助质效。一是依托“中心+工作站+工作室”三级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法律服务圈”,实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服务全覆盖。二是为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赡养、工伤赔偿等案件,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三是推行“就近办、一次办”模式,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近3年来,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0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200余人次。 张磊  
陕西岐山检察建立三维育人机制   近年来,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人民检察院聚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探索建立“动态台账+精准培育+择优任用”的三维育人工作机制。该院为全体干警建立成长档案,常态化归集政治理论学习、业务技能培训等信息,建立标准化电子档案数据库;启动业务素能提升“凤鸣工程”三年计划(2026—2028年),通过结对帮带、岗位练兵等方式,推动人才培养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将成长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持“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多名作风过硬、业绩突出的优秀干警走上中层管理岗位。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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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正确政绩观:AI赋能家事纠纷化解的价值引领与路径创新   □ 景汉朝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我国有14亿人口,约5亿个家庭,家事问题处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前沿,能否让人民群众在解决家事矛盾纠纷中实现和谐和睦,是衡量社会治理水平、司法活动质量的重要“度量衡”,更是深入领会家事矛盾纠纷化解中把握正确政绩观的最佳观测样本。如何发挥AI的作用,是我们面临的一大新课题。
  家事矛盾纠纷化解中正确政绩观的基本内涵
  家事矛盾纠纷化解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AI赋能家事解纷,是深化拓展“人工智能+”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切实抓手,生动诠释了该领域正确政绩观的深刻内涵。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家事矛盾纠纷化解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与家庭安宁幸福,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紧密相关。正确政绩观要求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根本立场,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应当聚焦家事矛盾纠纷的核心诉求,借助AI更加精准、深刻回应人民群众的内心要求与真切期待,在定分止争的基础上,让家事解纷在修复家庭关系、促进和谐和睦、维护社会稳定上发挥更大作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落到实处。
  二是坚持以家事和谐和睦为价值追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就是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把家事和谐和睦作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实践中,要聚焦群众在家事矛盾纠纷中的实际需求,将家事和谐和睦作为结案数、上诉率等传统指标的上位价值,积极开发更有温度、更善于感情沟通的AI解纷大模型,让技术有温情、司法有关怀。
  三是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家事矛盾纠纷最贴近日常生活,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温度与成效,群众感受最直接、评价最真切,群众是否满意是评判政绩优劣的关键。一方面,由AI提供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解纷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普惠性的现代科技便利,促进和谐和睦;另一方面,借助AI技术精准收集人民群众对纠纷化解过程、结果的评价意见建议,及时整改突出问题,把群众的诉求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动力,确保政绩观不走样、不变形。
  四是坚持以社会安宁安定为核心指标。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层次化解家事纠纷,防范家事矛盾外溢为社会风险,筑牢基层稳定防线,这是判断政绩成色足不足的关键。实践中,应当积极探索运用AI对家事矛盾纠纷进行趋势研判、规律总结、风险预警,推动从“末端处置”向“源头预防”延伸,搭建“多元化解、纠纷共治”的综合平台,以家庭和谐和睦筑牢社会稳定根基。
  家事矛盾纠纷的新特征提出新要求新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指出,“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随着社会结构深刻变革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家事矛盾纠纷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对传统家事解纷模式提出全方位、深层次的挑战,也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新的实践场域。
  一是家事矛盾纠纷的范围不断扩大。随着经济、社会、文化、观念等发生变化,家事问题不断向新领域延伸,如家庭教育、网络消费债务、新型财产分割等,而且家事矛盾纠纷往往与一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网络纠纷相互交织。这种复杂态势对化解家事矛盾纠纷提出了更新观念、创新思路、丰富包括利用最新科技解纷方式方法、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等要求。
  二是爱情亲情感情观念有弱化趋势。家事矛盾纠纷案件不仅与一般刑事、行政案件不同,而且与普通民商事纠纷也有明显区别。家事矛盾纠纷案件以爱情、亲情、感情、伦理等为突出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爱情、亲情、感情意识逐渐淡化。这要求我们更好地弘扬优秀传统家庭文化,在爱情、亲情、感情、伦理上持续用力。认识、对待、处理这类纠纷,必须坚守和强化和谐和睦的价值追求。
  三是对法理情的需求深度交织。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既要以法为据,又要将保护范围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至人格利益、情感利益等,注重人文关怀,将理讲清、将情理顺。充分发挥家事矛盾纠纷化解对家庭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四是矛盾化解方式亟待智能化转型。随着生活方式、数字司法理念不断深化,AI正在融入社会生活包括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尤其是在促进和谐和睦、提高解纷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优势日益明显,我们应当积极推动AI与传统手段相结合,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AI进行深度训练,进一步实现“1+1>2”的解纷效能。
AI赋能家事矛盾纠纷化解的路径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强人工智能同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合,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创新AI赋能家事矛盾纠纷化解路径,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践行正确政绩观的生动实践。AI参与家事矛盾纠纷化解,具有明显优势:首先,不受外界干扰,立场中立、客观、理性,公信力高,易于被当事人及公众接受;其次,可以比较真切地模仿人的情感,与之互动交流,“共情”“共鸣”;最后,其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等优势,是人类无法比拟的。实践中,AI介入家事矛盾纠纷化解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是诉前直接调解。诉前是家事矛盾纠纷化解的黄金窗口期,通过AI分析家事争议事实、梳理关键证据、解读法律条文,可以在最短时间、最小范围内厘清是非曲直,为当事人解心结、消隔阂。AI还可以根据当事人性格特点进行针对性引导,用中立温和的语气讲清法理情,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推动双方理性沟通,最大限度将家事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二是胜败诉预测。AI能够依托海量家事诉讼案例数据、法律条文及裁判规则,对具体个案中的争议焦点、证据效力、双方诉求等进行分析判断,测算出诉讼胜败概率、判决结果倾向及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等,以直观的数据呈现给当事人,增强其理性认知,防止情绪化决策,避免一家人因矛盾对簿公堂,维护家庭关系。
  三是诉中辅助。诉讼是调动解纷资源最多的手段,程序复杂,各环节费时费力,当事人往往赌着一口气勉强应诉。利用AI大数据优势,可以客观预测诉讼各阶段后续走向,帮助当事人认清案件“前景”、继续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减少诉讼焦虑与盲目心态,引导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适时提前终止诉讼,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拖延和资源消耗。
  四是诉后情感修复。家事矛盾纠纷化解的目标,不是分输赢、判对错,更不能损情面、伤感情,而是要真正化解矛盾、修复情感、促进家庭和谐和睦,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心顺,AI在诉后情感修复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诉讼结束后,当事人可以与AI互动,进行情绪疏导,还可以通过AI分析当事人沟通频率、矛盾诉求类型、过往调解记录等数据,精准定位当事人之间的核心隔阂与矛盾症结,并根据各自的性格特点定制专属的沟通技巧与和解方案,策划避开过往争执敏感点,精准引导当事人自主化解隔阂、重建信任关系。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在家事矛盾纠纷化解中引入AI技术,既不能一哄而上、粗放操作,也不能“唯技术论”,试图以AI完全取代自然人,而是要坚持人机协同、规范运作、共治和谐、共享和睦。首先,把握好准入标准。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司法、技术、法学院所、法律服务等部门研究制定AI调解平台准入标准、条件等,建立白名单、案例库更新制度等。其次,把握好安全底线。家事矛盾纠纷涉及家庭情感伦理、个人隐私信息、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等问题,要特别注意数据脱敏、算法去偏见、尊重当事人情感等,严守安全底线。最后,把握好适用范围。AI技术介入家事调解,应限于普通家事纠纷,对于涉及民转刑等犯罪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以及当事人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精神障碍等情形,应按法定职能、权限、程序,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家事和谐和睦连着社会稳定大局。积极推动运用AI赋能家事矛盾纠纷化解,既是顺应数字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为民造福理念的生动体现。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正确政绩观,准确把握法理情相统一,在社会治理家事矛盾纠纷化解中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以基础性立法增强人工智能治理可预期性 《全球数字契约》背景下的中国制度回应   □ 马忠法 徐劭煊

  2024年9月,联合国未来峰会通过《全球数字契约》,将“加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造福人类”列为五大核心目标之一,标志着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进入多边协同共治的新阶段。该契约将数字技术的治理问题正式纳入联合国全球合作议题框架,倡导采取平衡、包容和基于风险的方法治理人工智能,推动建立联合国人工智能独立国际科学小组和全球治理对话机制。这一趋势促使各参与国在数字空间内建立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与数据处理秩序,也意味着人工智能治理的国内规范与国际规则相互影响已成为必然。
  面对这一国际趋势,中国人工智能治理虽已初步形成多层次规范体系,但在基础性立法供给、规则协同性、国际衔接度等方面仍有待完善。笔者以《全球数字契约》为分析背景,论证通过基础性立法,特别是加快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基础性法律,增强人工智能治理可预期性的法理逻辑,并提出中国制度回应的具体路径。
从专项规制迈向基础立法的规范升级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在研发、部署与服务环节的跨国界属性,其模型训练和应用接入通常涉及不同法域的管辖。国内法律规则如果缺乏清晰的文本表达和稳定的制度逻辑,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与合作时将面临显著的合规判断困难;同时,我国监管机关在参与双边或多边国际交流时,也需要以正式的国内法律作为磋商的基础文本。因此,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规划应当兼顾国内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和参与国际规则协调的沟通需求,以明确、层级较高的法律形式说明我国的技术治理目标、监管原则以及具体的实施方式,进而解决体系碎片化、前瞻性与灵活性不足、核心规则界定模糊与责任划分不清以及与国际规则衔接度不充分等问题。
  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已开展先期探索并形成若干专项规范。针对算法推荐、深度合成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等具体应用场景,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这类部门规章层级的规范体现出敏捷的制度响应能力,有效规制了已经显现的技术风险。伴随人工智能作为通用目的技术深度嵌入各类传统行业,分散的规章逐渐显露出规则层级偏低、制度衔接不畅的局限性。规范适用层面的不确定状态,导致市场主体难以据此形成稳定的长期经营预期。
  制定人工智能基础性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依托国家立法程序确立该领域的总体治理原则与基本监管结构。基础性法律能够为先期发布的分散规则提供统一的上位法依据,在消除不同位阶规范适用冲突的基础上,推动行业合规体系由初期的零散探索走向成体系的法治化建构。
匹配技术演进特征的立法技术选择
  在推进基础性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应采取“宏观结构与微观规范相分离”的立法技术。究其原因,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周期极短,模型的参数规模、算法架构和应用形态始终处于持续演进状态。倘若将所有的技术测试细节与参数标准直接写入同一部法律文本,势必导致法律规定在颁布后迅速脱离技术实际。因此,基础性法律的文本应当剥离技术细节,专司规定具有长期稳定性的事项。具体而言,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原则、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以及监管机关的法定职权,应当由该基础性法律直接予以确认。
  与之相对,对于更新频率较高的技术指标、安全测试要求和备案程序等微观细节,则宜采用授权立法的模式,交由下位法、配套部门规章或国家标准作出及时调整。在此基础上,针对风险程度较高的特定应用场景,法律可进一步授权统筹管理部门编制“高风险应用目录”,并建立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为确保该机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目录的编制与调整程序应当内置意见征求环节以保障行业主体的知情权,且监管部门在调整目录时必须详尽说明基于风险变化的调整理由。
  因此,这种“法律设定框架、目录动态管理、标准提供支撑”的层级制度设计,既有效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又从根本上克服了成文法面对技术快速变化时固有的滞后缺陷。
权利保障机制与公共管理的法律约束
  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设计必须妥善处理个人权利保护与产业技术创新的交互关系。《全球数字契约》中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数字治理理念,在人工智能领域具体转化为对自动化决策过程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严格规范。
  我国的立法方案可以设定高影响人工智能应用的说明义务。当人工智能系统作出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时,系统提供者应当向个人说明该决定的基本逻辑,并设置由人工介入的复核与申诉渠道,防止个人权利被算法系统完全剥夺。在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环节,算法模型的训练数据收集与使用必须坚持必要限度和目的相关原则,限制超范围的数据抓取行为。对于公共管理领域引入人工智能技术的活动,法律应当设定更为严格的程序约束条件。行政机关使用自动化技术辅助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确保技术应用不改变行政法上的职权法定原则和正当程序要求。公权力机关不得将核心的裁量权完全交由人工智能系统行使,确保技术应用活动处于行政监督与司法审查的覆盖范围之内。这些制度安排能够将抽象的科技向善理念转化为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权利保护规范。
协同监管体制与合规成本的制度控制
  监管结构的科学性直接决定了立法的实施效果。人工智能的治理客体涉及算法安全、数据保护、网络运行和行业伦理等多个维度,现行监管权限分布在网信、工信、公安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多个机构。基础性法律应当在国家层面明确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该机制的主要功能是整合监管资源,避免不同部门针对同一技术事项设置重复的材料报送义务和多头检查。对于人工智能企业而言,合规义务的清单越清晰、主管机关的判定越明确,其在技术研发和商业转化上的资金与人力投入越容易进行长期规划。对于参与执法的行政机关而言,各自的法定职责界限越清晰,执法的尺度越容易保持一致。在具体的监管工具选择上,合规评估报告和开发运行记录保存应当作为基础性的重点制度予以确立。这两种制度安排能够帮助监管机关在事中和事后阶段客观了解系统运行状况,同时通过程序设定义务,促使企业在模型设计和训练的早期阶段主动将法律约束条件纳入产品架构。
跨境规制与国家安全的法治化统筹
  在国际秩序层面,完善的基础性法律具有重要的规则表达与立场展示功能。当前,全球主要法域对人工智能的规制模式存在差异。我国在立法时,应当以本国的数字产业发展阶段和现有的互联网治理经验为事实根据,将技术发展中形成的关于算法备案、安全评估机制和数字权利救济的制度经验上升为法律文本,可以降低国际社会对我国监管政策的误解风险,为我国科技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提供国内法层面的支持。
  强调规则的国际可沟通性完全不意味着降低国家安全管理标准。在涉及敏感数据跨境流转和大型模型跨境提供服务等环节中,国家安全评估程序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立法完善的关键在于提升安全审查程序的法定性与审查要素的透明度,使审查对象能够根据明确的指标开展自我评估,并使最终的审查结果具备可解释的理由。对于风险等级较低的一般性技术活动,立法可以通过设定备案登记和推广标准合同范本等方式,实质性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与运行成本。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特定技术活动,则依法适用更为严格的准入要求。通过这种基于客观风险分级的差异化治理模式,能够提升规则执行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总体而言,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任务,在于将前期分散的部门治理经验转化为统一、清晰的法律规范体系。面对《全球数字契约》推动下逐步形成的数字空间国际讨论环境,我国应当加快基础性法律的制定进程,增强国家治理体系在国际规则层面的制度表达能力。以法律框定基本原则、以配套规范维持技术调整弹性,这种立法布局能够在防范技术不可控风险、保障技术产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切实提升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数字治理体系的法治能力。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法治表达   □ 张璇颢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讲师)

  法治中国建设植根于中华文明的深厚土壤,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当下,如何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并使其与当代法治实践相融通,成为一项兼具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既有研究多集中于传统法律制度的梳理,而在将其核心智慧系统性融入现代法治各环节方面仍有待深入探索,笔者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及学术研究等维度,系统探讨德法共治、明德慎罚、法理情融合等传统智慧在当代的具体实践路径,以期为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益参考。
  立法维度:萃取传统智慧,构建良法体系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立法智慧,为当代良法体系构建提供深厚滋养。在立法过程中,应深度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共治核心思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道德理念融入法律条文。例如,传统礼法合治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法律规制相辅相成,当代立法可借鉴这一思路,在制定民事、商事法律时将诚信、友善等道德准则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明确违背道德底线行为的法律责任,让法律成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坚实后盾。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以民为本理念,聚焦民生需求制定符合社会实际和人民意愿的法律。古代立法注重体察民情,可借鉴《唐律疏议》对困难群体的保护条款,汲取经验,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公平等领域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法律,确保法律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让法治建设扎根于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此外,参照古代因时制宜原则,根据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法律,使法律始终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
  执法维度:秉持明德慎罚,实现柔性治理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明德慎罚思想,为新时代优化执法方式提供重要指引。执法过程应摒弃机械执法、过度执法,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刚柔并济、宽严有度。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优先采取教育劝导、警示告诫、责令整改等柔性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纠错、自觉改正,避免简单粗暴处罚激化社会矛盾。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构建“教育—警示—处罚”阶梯式执法流程,依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对应措施,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体现人文关怀。
  传承古代执法中的平等理念,严格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以确保执法过程公平公正。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与执法水平,使其能准确适用法律并公平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借助现代科技打造智慧执法平台,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与可回溯管理,强化执法行为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推动阳光执法成为常态。
司法维度:融合法理情,追求案结事了
  传统法律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司法理念对当代实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司法裁判不能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应充分考虑案件背后情理因素,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家事纠纷、邻里矛盾等案件中注重调解作用,借鉴传统调解智慧,通过细致工作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司法人员可结合传统家庭伦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资源形成衔接配合的纠纷化解机制。传承慎刑恤罚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等特殊群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彰显人道主义精神。加强司法公开提升透明度,让群众更好地了解司法过程、监督司法行为,增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普法维度:活化传统资源,培育法治信仰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大量法治教育资源,活化传统资源对培育全民层面的法治信仰具有重要作用。开展普法工作的过程中,要创新普法形式,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传播手段相结合,让法治宣传内容更加贴近群众以及日常生活。比如,创作以传统法律故事为核心题材的动画、短视频以及戏曲等各类文艺作品,用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方式向群众传递法治理念,让群众在欣赏文艺作品时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
  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理念融入学校的法治教育课程中,引入徙木立信、缇萦救父等经典法治故事,帮助青少年知晓中国古代的法治智慧,提升其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另外,扎实推进基层“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运用乡土语言、民间事理,生动阐释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理念,让法治信仰深深扎根在群众的心中。
学术维度:深化研究阐释,构建话语体系
  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话语体系,是推动当代法治表达的重要学术支撑。法学界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系统研究,运用现代法学理论以及方法,挖掘其当代价值,揭示其与现代法治的内在关联。通过举办学术论坛、专题研讨、出版学术著作等方式,加强学术交流以及合作,凝聚学术共识,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加强传统法学与现代法学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为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以及传承注入新鲜活力。优化高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传统法律文化相关课程,系统学习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法律文化,提升传统法律文化的认知水平。除此之外,要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把研究成果融入法治建设实践中,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焕发全新活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理念要求和标准   □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历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重大修正,已然形成了适应不同时代发展需求的诉讼制度体系。然而,进入新时代,随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战略目标的提出,社会治理结构发生深刻变革,“轻罪时代”的刑事犯罪新态势与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证据形态剧变,共同对现行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这一历史节点,启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刑事诉讼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历史性机遇。
  修法的核心理念:守正创新,迈向司法现代化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首要任务,是确立“司法现代化”统领性理念。司法现代化并非对西方制度的简单移植,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中国国情,融合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与人类司法文明成果,推进司法领域中国式现代化。这一理念具体包含四个层面的内涵。
  一、根本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与以人民为中心的统一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是司法现代化的“定盘星”。此次修法,必须将党的领导贯穿于诉讼制度设计的全过程。同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在刑事诉讼中,以人民为中心具体体现为以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为中心。此次修法的核心逻辑在于强化权力监督与保障人权并重。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律程序,规范侦查、起诉、审判权力的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全面升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权利保障体系,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落实到每一个诉讼环节,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价值取向: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辩证统一
  长期以来,实务界存在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认为只要结果正确,程序瑕疵无关紧要。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认知。
  程序正义是司法现代化的核心价值。程序正义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更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此次修法必须将程序正义置于优先地位。具体而言,在修法理念上,要确立“程序裁判优先”“证据裁判原则”的刚性地位。通过程序的严密性,倒逼实体的精准性,实现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
  三、时代特征:适配“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新格局
  数据表明,我国刑事司法案件结构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当前,我国社会长期稳定,80%以上的案件为轻微刑事案件,80%以上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这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轻罪时代”。
  这一特征深刻改变了刑事诉讼的运行逻辑。此次修法,应构建“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现代化诉讼体系。对于轻罪案件,应侧重于效率与修复;对于重罪案件,则应侧重于精准与威慑。修法应确立“类型化治理”理念,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设计差异化的诉讼程序,保障司法资源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倾斜,实现国家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四、立法策略:坚持体系化与法典化,摒弃“小修小补”
  现行法律条文在部分领域存在滞后性,且不同章节之间、与监察法等相关法律之间存在衔接不畅、逻辑断裂的问题。此次修法必须站在国家法治体系的高度,进行顶层设计与体系重构。所谓体系化,不仅要修改具体条款,更要调整体例结构,完善法律概念的周延性,确保整个法律体系逻辑严密、内部协调统一。推动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进程,追求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让法律条文既有高度的理论概括力,又有极强的实践操作性。
  修法的基本要求:问题导向,构建科学完备的制度支柱
  基于上述理念,此次修法必须贯彻三大基本要求,即体系化重构、精准化回应、实践化适配,重点构建三大制度支柱。
  一、体系化重构: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架构
  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也是此次修法必须落实的体例性要求。
  首先,在立法层面,明确将“以审判为中心”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对现行诉讼结构进行改革。建议将现行的立案、侦查、起诉三个阶段整合为“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形成并列、对峙又制约的二元结构。这意味着侦查、起诉必须服务于审判,侦查取证必须指向庭审证明,起诉指控必须接受庭审检验。
  二、精准化回应:破解司法实践的痛点与难点
  此次修法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回应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痛点议题。
  第一,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进一步细化其适用范围、程序衔接及权利保障机制。明确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标准,建立控辩协商的平等机制,防止“强迫认罪”或“交易式追诉”。同时,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确保其在签署具结书过程中的实质性参与权,实现法律帮助的全覆盖。
  第二,规范强制措施与涉案财物处置。强制措施的适用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自由,应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严格限制逮捕条件,细化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减少审前羁押。此外,针对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建议设立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专章。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共管中心和保管中心,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界限和期限,切实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
  三、实践化适配:回应数字时代与社会治理新需求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驱动力。此次修法必须主动拥抱数字法治。
  一是构建电子数据规则体系。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催生了海量电子数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及取证保全问题,是当前证据制度的难点。应专章或专节规定电子数据的取证、保全、移送及质证规则,明确电子数据的“鉴真”标准,构建适应数字检察、数字司法的新型证据制度。
  二是完善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随着全球化的深入,跨境犯罪、涉外案件日益增多。应完善缺席审判程序,确保境外腐败分子及犯罪嫌疑人能够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规范涉外刑事诉讼的送达、管辖与司法协助程序,提升我国刑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
  修法的具体标准:科学立法,衡量高质量立法的标尺
  此次修法应确立四个硬性标准,即科学性、民主性、文明性、实效性。这四个标准互为支撑,构成了高质量立法的评判体系。
  一、科学性标准:遵循规律,逻辑严密
  立法不是随意创作,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刑事诉讼规律包括司法权运行规律、犯罪发生规律、证据采信规律等。此次修法必须坚持立法的科学性。
  一方面,法律条文的设计要符合逻辑。概念界定要精准,法律后果要明确,程序步骤要环环相扣,避免使用模糊性、原则性过强的表述;另一方面,要尊重司法规律。在设计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时,必须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同时,要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确保程序规则的设定能够准确引导实体权利的实现。
  二、民主性标准:广纳民意,凝聚共识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此次修法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修法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汇集各方智慧,使修法成果真正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获得最广泛的社会认同与支持。
  三、文明性标准:保障人权,彰显进步
  文明性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衡量修法文明程度的核心指标,在于人权保障的广度与深度。
  此次修法必须坚守人权保障底线。要进一步扩大辩护权的范围,强化辩护权的保障力度,落实无罪推定原则。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要体现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展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尊严。
  四、实效性标准:可行管用,解决问题
  立法的最终目的在于实施。如果制定的法律束之高阁、无法执行,那就是一纸空文。因此,实效性是检验修法成败的终极标准。
  法律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条文设计必须兼顾国情与实务,确保在实践中能够落地生根。要避免“重宣告、轻救济”的形式主义,在赋予权利的同时,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救济机制。在修改具体条款时,要进行实证调研,评估其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只有能够真正解决实践问题、有效规范权力运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才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良法。
  综上所述,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一场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变革。不仅是完善一部法律,更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一步。通过此次修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能够迈上新台阶,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程序法治保障,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中国法理学为何自主、何以自主 《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浮现》后记   □ 支振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伟大的文明必定自立自强、伟大的学术传统必定自尊自信。肇始于清末修律变法,中国法理学自诞生以来就内蕴着强国富民的诉求,充盈着新知再造的灵动。虽然也有过“西学东渐”求取异域火种的过程,但始终闪耀着中华民族的文明之光。然而历经百年演进,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仍在构建之中,并已开启了深刻的自我审视与反思。身处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性交汇的时代关口,厘清中国法理学为何自主、何以自主,探索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之路,已然成为我们必须担负的理论使命。
中国法理学为何自主?
  中国法理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瓣心香”。法理学是清末以来国家自强求富努力的重要部分。近代以降,先进中国人为探寻救国图强之路,主动引介西方法治思想与制度理论,开启了中国法理学的现代化历程。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大规模译介西方法学著作、引鉴现代法治理念,罪刑法定、程序正义、人权保障、司法独立等现代法治理念落地生根。中国法理学以理论勇气引领思想解放,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推动司法专业化、职业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理论力量。
  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法治实践蓬勃发展、日新月异,相较火热的实践场域,当下中国法理学研究面临转型。许多法理学研究,问题从西方著作中捡拾,研究沦为西方法学理论的复述与注释。这种脱离实践的研究模式,造就了法理学研究的“盆景化”困境,看似精致却缺乏现实生命力,难以对中国法治实践形成有效理论回应,无法成长为理论的参天大树。与此同时,法治实践部门从业者凭借一线办案与治理经验,实现了知识重构。法理学逐渐丧失对法治实践的解释力和引领力,成为法治实践中的“隐身者”、国际法学交流中的“失语者”。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中国法理学的重要命题。法理学知识体系承载了一国法治发展的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和内在规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成果中最具根基性的部分。不同于具有普适性的自然科学,法理学根植于特定国家的政治体制、历史传统、社会结构与文化肌理,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范式。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形成独具特色的法治发展道路,特别是随着数字文明蓬勃兴起,涌现出大量前沿性、原创性法治议题。只有构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才能立足中国政治实际、历史文化传统与数字法治创新实践,提炼中国法理命题、阐释中国法治逻辑、回应时代法治课题,筑牢中国法治的理论根基,彰显中华文明的法治智慧。
中国法理学何以自主?
  法理是内蕴于法治实践之中的共性规律,是法治运行的底层逻辑。提炼法理是法理学研究最重要的活动,对提炼出的法理的系统性表达构成了法理学的主要内容,并形成独具特色的知识体系。人文社会科学必须根植于社会实践,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法理学的理论创新同样不能脱离实践根基。西方理论诞生于其自身工业社会发展历程与历史文化语境,虽蕴含现代法治共性规律,却无法完全适配中国的政治架构、治理模式与社会民情。中国拥有独特的法治实践历程、深厚的传统法律智慧和领先全球的数字法治场景,海量鲜活的治理实践、司法案例与制度创新,为提炼本土法理规律、建构原创理论范式提供了丰厚土壤,这是中国法理学实现自主最坚实的实践依托。
  中国法理学是中国人生活方式的升华,是民族精神的重要凝结。法理学从来不是脱离文明传统的抽象思辨,而是一个民族价值理念、生活秩序与精神特质的法理表达。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文明中独树一帜,明德慎罚、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传统法律思想积淀千年,蕴含着丰富的治理智慧与法治理念,是中国法理学生生不息的文明根脉。同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法治架构,塑造了中国法治区别于西方的独特形态。中国法理学的自主建构,本质上是对中华民族生活方式、价值追求与文明精神的理论凝练,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深度融合的理论结晶。
  自主的中国法理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功能。法理学并不是空洞的,而是要传承法理文脉,守护和延续特定文明共同体在法律思想、制度与实践中所凝结的智慧与传统,并在此基础上,系统阐明政道法理、总结实践智慧、回应具体问题、助力文明互鉴、培育法学人才。自主知识体系绝非封闭孤立的理论自闭,而是兼具传承性、实践性、开放性与使命性的学术体系。
  构建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路径
  坚守中国法理学的魂脉与文化根脉。构建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牢牢把握两大根基: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魂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引领法理研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根本方向;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根脉,摒弃漠视传统、割裂历史的研究误区,深度挖掘中华法系法律思想、制度理念与治理智慧,实现传统法理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摒弃对西方理论的路径依赖与简单比附,破除意识形态上的双重标准,立足中国政治法治实际,确立文明主体性与学术自主性,让中国法理学扎根中华文明沃土、坚守理论初心。
  坚定植根中国法治实践。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脱离中国实践的法理研究只能沦为空洞思辨,唯有扎根实践才能获得源头活水。法理学研究要跳出书本教条与西学范式,走出象牙塔,立足中国政治发展实际,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内核;深耕中国历史文化实际,贯通传统与现代的法理关联;抢抓数字时代法治创新实际,依托我国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发展领先优势,聚焦网络空间治理、数据产权保护、平台监管等新型法治议题,从鲜活的中国法治实践中发现问题、提炼规律、创新理论,终结“一头在外”的研究模式,破解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困局。
  汲取全人类法治文明宝贵财富。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绝非闭目塞听、盲目排外,更不是封闭僵化、故步自封。百余年来,西法东渐带来的法治思想、制度成果与学术范式,为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滋养。人类法治文明蕴含的共性价值、治理规律值得认真借鉴。我们要秉持开放包容的学术心态,无问西东、博采众长,广泛吸收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与理论成果,但坚持借鉴而不盲从、引鉴而不照搬,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在融合百家之长中实现理论创新,既守住自身文化根脉,又吸纳人类文明精华,打造兼具本土特色与世界视野的中国法理学。
  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不是主观乡愿,也非知识游戏,更非狭隘排外,而是要打破中国法理学“盆景化”发展僵局,告别亦步亦趋的西学依附状况,它承载着明确的理论使命。它既要接续中华法系千年法理文脉,挖掘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又要立足中国治国理政与法治建设实际,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逻辑;既要直面数字社会、人工智能带来的新型法治挑战,给出中国方案、凝练中国法理;又要以开放姿态参与全球法治文明对话,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同时培养法学学术梯队,实现法理研究薪火相传。当下中国正经历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已然应天顺时、茁壮萌生,必将为哲学社会科学自主发展、为中华民族法治文明复兴筑牢坚实理论根基。
立足中国实践,推动涉外法治与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二〇二六年学术年会综述   □ 本报记者 刘青

  5月16日至17日,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湘潭大学承办的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6年学术年会在湖南省湘潭市举行。
  本次会议以“涉外法治与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为主题,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致信精神,系统学习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锚定涉外法治研究根本遵循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大局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必须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确保研究工作沿着党和国家战略部署稳步推进。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指出,要深刻认识“涉外法治与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的时代意义,准确把握“涉外法治与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的核心议题,完善涉外民事管辖规则与司法协助体系,推动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完善涉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涉外民事诉讼,加强公证制度在涉外法治实践中的职能拓展,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他强调,涉外法治与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研究者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立足中国实践沃土,产出真正解决中国问题的科研成果;勇于开拓创新,推动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走在时代前列。
  湘潭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廖永安表示,本次年会围绕涉外法治等重要议题展开讨论,为推动法学学科内涵式发展搭建良好平台,学校将以本次会议为契机,深化涉外法治领域研究,共同为完善涉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助力诉讼法学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智慧与力量。
聚焦实践需求 夯实民事诉讼现代化制度根基
  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应对数字时代、开放格局下纠纷新形态的必然要求。立足涉外民商事审判与纠纷化解实践,才能构建系统完备、务实管用的现代化民事诉讼制度体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坚指出,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不仅是国内司法的内部需求,更是国家核心竞争力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要以深化民事诉讼领域改革作为做强民商事审判的重要切入点,持续深化繁简分流改革,探索建立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谈固表示,本次会议紧扣时代脉搏、契合实践需求,精准回应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部署,深度聚焦了数字时代、开放格局下民事诉讼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化理论研究、破解实践难题搭建了高端交流平台、提供了有力智力支撑。
  湖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可议表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不仅需要制度规则的系统完善,更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深度支撑。要坚持政治引领,在服务国家战略中把握研究方向;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回应实践需求中推动制度创新;要坚持系统观念,在协同融合中提升治理效能。
思想交流碰撞 凝聚涉外法治建设智慧合力
  涉外法治建设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协同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的系统工程。汇聚高校、科研机构、司法机关、企业等多方力量,围绕前沿议题碰撞思想、凝聚共识,能有效打通理论与实践壁垒,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汇聚强大智力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一级高级法官刘慧卓以《涉外商事海事司法实践进程及相关问题探析》为题进行主题发言,介绍了我国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主权、服务对外开放、助力海洋强国建设等方面的成效,指出我国已是海事审判体系最完善、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同时探讨了管辖认定、法律适用、域外法查明三大审判难点及优化方向,建议细化统一相关规则,提升跨境争议解决质效与国际公信力。
  国际关系学院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许可围绕涉外法治与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展开论述,提出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应从纠纷解决转向纠纷治理。他建议升级诉讼程序、凝聚理论共识,引入缺省逻辑阐释民事裁判推理模式,并强调要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推进民事诉讼现代化,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在分议题平行研讨环节,与会嘉宾围绕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人工智能应用、公证制度的涉外法治职能衔接、商事调解体系构建、仲裁法修订背景下的仲裁转型、涉外民事管辖与司法协助五个议题展开了专题讨论。
编者按   202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对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了两种对立方案:方案一为支持受让人参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方案二则否定受让人享有此权利。这一安排表明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仍存争议。为厘清这一问题,推动法理逻辑与社会效果的衔接统一,本期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楼建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全奕颖,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随债权转让”进行“对话”。本栏目由《法治日报》理论部与《法律适用》编辑部共同推出,敬请关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转让性辨析与裁判逻辑   □ 楼建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权)可否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以下简称工程款债权)转让,虽然现有司法案例和学术文献中支持转让的观点占据多数,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对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给出了两种不同方案,说明对此问题仍存争议。笔者拟分三个部分,论证在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应当取得优先权,并就纠纷的裁判提出完善建议。
  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可以依法转让
  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工程款债权的可让与性并无争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1款规定,除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债权;第2款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流通性为担保融资、托收、贴现、保理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交易模式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这对包括建筑企业在内的许多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从公开案例看,各级法院审理工程款债权转让案件时,主要聚焦两个方面:一是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送达债务人(发包人)。对于债权转让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且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院通常认定转让有效。二是工程款债权是否已经确定。大多数法院认为只要债权已经成立,数额上尚待确定不影响工程款债权的转让。概言之,司法实践中基本认同工程款债权转让的效力。
  优先权是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可以随主债权转让而转移
  学理上对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优先权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但无论将其认定为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还是法定优先权,各方对其功能定位的认识是一致的:优先权存在的目的是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其在成立、处分、消灭三个方面均从属于工程款债权。换言之,优先权不能脱离工程款债权而单独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主张债权受让人不因取得债权而优先受偿的观点,多主张优先权以保障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对承包人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为主要目的,工程款债权一旦转让,制度目的便不复存在,新的债权人不宜再享有优先权。这种观点实质上把优先权认定为专属于承包人的权利。
  从检索到的案例看,大多数法院认为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可以行使优先权。否定债权受让人的优先权的判决大多认为,优先权专属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即该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判决中法院并未一概否定优先权的可转让性,只是在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是标的建设工程的实际投资人或实际施工人时,判决受让人因其特殊身份而不能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取得优先权。
  不能否认优先权在保护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建筑工人的权益,但不能因此否认工程款债权受让人的优先权。具体而言:第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除人工费(含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外,还包括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这意味着建设工程价款作为一个整体,并不限于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故建筑工人劳动报酬请求权的“人身依附性”不能决定工程款债权及其从权利的人身依附性。第二,即使将保护建筑工人利益作为制度的唯一目的,只要承包人通过转让工程款债权获得相应对价,建筑工人就没有处于比债权转让前更不利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允许债权受让人取得优先权,受让人往往会更愿意支付较高的对价,从而增强承包人支付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能力。第三,不允许优先权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不仅可能限制承包人主债权的流转,还可能导致优先权被“架空”甚至消灭——承包人因已转让主债权而丧失优先受偿的基础,受让人又不能行使优先权。事实上,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都明文规定船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具有优先权的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第四,如果把保护建筑工人利益作为优先权的唯一目的,随着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及权益保护相关制度的完善(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优先权的正当性基础可能会不复存在。这一点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就被提出。
  更重要的是,从立法意旨看,以优先权保护建筑工人利益为由认定其只能由承包人行使,恐怕不能成立。首先,从立法机关或参与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编写的释义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优先权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参与立法工作的有关人员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在论及优先权的立法理由、谈及拖欠工程款的危害后,强调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保障工程款债权实现的意义。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在强调优先权的目的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的同时,明确此项保护“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为媒介”。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前提下约定放弃或者限制优先权的行使,举重以明轻,在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前提下,优先权也可以转让。
相关纠纷的裁判逻辑及改进建议
  经过长期探索,各级法院已经形成一套审理优先权让与纠纷的裁判逻辑:先分析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再分析优先权是否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然后确定工程款债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债权金额;最后分析优先权的行使是否符合相关行使要件。
  从实践效果看,这一裁判逻辑较好地解决了纠纷,兼顾了效率和公平——根据前一步骤的结论决定后一步骤是否展开——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这一裁判逻辑仍有优化的空间:一是在实体问题的审查上,许多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仍花费较大笔墨论证优先权的可转让性,以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优先权专属于承包人,不能随工程款债权转让的主张;二是在程序上,大部分案件并未为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参与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提供可能。
  从定分止争的角度出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回应当事人的主张。为避免当事人徒劳提出优先权的专属性主张,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当适时明确优先权的可转让性。在此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所列方案中,正确答案应该是持肯定说的方案一。
  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尤其是劳动报酬请求权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制度,但承包人的优先权作为一种媒介,其意义也不容忽视。在通过工程款债权转让让与优先权的场景下,如果承包人无偿或者以不合理价格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包括建筑工人在内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如果承包人与其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将工程款债权拆分并进行代物清偿等手段,不当损害包括劳动报酬请求权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第三人提出异议时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代物清偿协议无效。从减轻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若优先权让与纠纷中存在损害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的情形,法院应允许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的逻辑思考与审查要点   □ 全奕颖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但对于该权利能否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及实践中形成肯定说、有限转让说与否定说三种观点,长期以来未有定论。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出两种不同方案。依照民事权利从随主的基本规则及法定担保物权的法理逻辑,结合促进建筑市场良性运转的现实需求,应当允许其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并通过穿透式司法审查,防范权利滥用,实现制度价值平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主流学理观点将其归类为法定优先权。该权利从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依法不得单独转让。主要争议在于,其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从权利转让例外,即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而不得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肯定说及有限转让说从其法定优先权属性及法律未明确禁止转让方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有限转让说认为,只应允许实际施工人等实际提供“人工、材料、机械”等生产要素完成施工并带来建设工程增值的主体受让该权利。否定说则通过强调保护建筑工人劳动债权的立法初衷,认为其具有人身依附性,允许一并转让会导致制度目的落空,实为认可其具有人身专属性。
  现行法律未对债权转让语境下的人身专属性标准作出细化界定,但可参照相近规范法理进行体系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通过“列举+兜底”方式,提供了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排除债权人代位权适用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裁判指导,所列举权利普遍与人身依附、生存保障、公序良俗关联。债权转让与权利代位皆为流转方式,价值逻辑具有共通性,可进行参照判断。通过三个方面分析可以得出,该权利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其一,权利客体并无人身依附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物理对象是“建设工程”、标的为工程变价款,指向财产利益。工程施工投入仅是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产生的基础,该权利的依附对象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而非承包人,不具备人身依附要件。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其能否实现仍依赖于对“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需举证的工程质量合格等为客观事实,并不依附于承包人专属身份。在认定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情况下,更应保持逻辑上的连贯性。
  其二,立法公益价值可通过一并转让进一步落地。如否定说所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初衷是保障建筑工人获得劳动债权。这与建筑工人生存权益的社会公益挂钩,但该权利对建筑工人生存权益的保障具有间接性,允许一并转让可提高流通价值、提升债权清偿效率,更有利于实现对建筑工人生存权益的保障。
  其三,法定权利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基于特殊身份、专属技能产生的人身性权利并不相同。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在无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认可其随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具有现实必要性
  观点分歧的本质,实为立法公益价值与市场交易价值的取舍平衡。建设工程一般涉及多方主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其制度价值在当下已从保护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及建筑工人劳动债权,延伸至平衡多方主体利益、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等多元维度,允许一并转让具备充分现实基础。
  有限转让说与否定说主要有三个方面顾虑:一是承包人转让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后,其经济利益已经实现,无需保留具有保障建筑工人属性的权利;二是一并转让易导致该权利脱离实际用工责任主体,弱化对建筑工人劳动债权的支付义务,诱发系统性欠薪问题;三是让普通债权获取优先顺位,在无公示制度情况下,增加交易成本,滋生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损害抵押权人的合理信赖,危害交易安全。不可否认,前述风险客观存在,但限制或禁止一并转让并非合理化解路径,反而会造成权利虚置、制度弱化等问题。
  对建筑市场整体而言,一并转让可有效盘活资产。资金周转压力是建筑行业的突出问题,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法一并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经济价值缩减,承包人可能面临被迫接受低价转出或陷入债权僵局情况,易引发层层债务拖欠问题。同时,承包人发现资金支付风险后可能消极施工,加剧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建筑市场的良性运转。
  对建筑工人而言,一并转让可促使建筑工人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该权利随债权转让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流动性与实现保障增强,下游建筑工人的劳动债权所对应的偿付“资本”更为充裕,有助于形成层级兑付的良性循环。
  对承包人而言,一并转让有利于维护交易关系、加速资金回笼。承包人一并转让可及时脱离与发包人的债权债务争议,避免与发包人的激烈冲突,缓解自身资金流转压力,减少诉讼消耗。
  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法律限度内的一并转让不会产生实质权益损害。缺乏公示导致的信息成本及风险自该权利产生时即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流转次数和主体数量并不影响其所对应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数额,在其法定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情况下,依法转让并未在可实现抵押权数额上受到实质影响。
  对发包人而言,一并转让并未增加其负担。至于有限转让说的折中方案,在否定人身专属性的情况下,仍坚持直接施工投入的因果链,并基于该因果链锁定特定主体,缺乏法律依据与理论支撑。相较于刻意限制受让主体,统一适用从随主规则、配套完善司法审查机制,更符合法律适用统一性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的审查要点
  认可一并转让,并不代表放任权利无序流转。为防范权利滥用、规避监管、虚假诉讼等风险问题,实践中应秉持穿透式思维,围绕债权基础、意思表示、行权期限、法定程序四大维度展开实质审查,划定权利转让的合法边界。
  第一,审查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真实合法性。主债权有效是从权利转让的基础前提。允许一并转让后,受让人的债权享有优先清偿顺位,需警惕发包人与承包人、第三人借用该规则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权,损害银行等抵押权人利益。审查中,应严格甄别虚假诉讼风险,注意核实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结算数额是否清晰、债权金额是否确定、债权关系是否真实等。
  第二,审查“转让”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可能通过“转让”的方式,变相规避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的监管,亦可能存在承包人通过子公司、孙公司连环转让债权的空转行为,规避资质限制等问题。审查时,应以合同效力为审查基础,结合交易背景、转让对价、主体关联关系、履约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当事人真实意图。
  第三,审查转让的时间是否超出行权期限边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行使期限为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届满权利即永久消灭。转让仅发生主体变更,不改变起算时点与存续周期。实践中就“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理解存在争议,应结合具体案件予以认定,严格区分工程竣工结算日期与价款应付日期,规制当事人通过延后结算、补充协议倒签等方式变相延长行权期限的行为。
  第四,审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是否合法。受让方取得优先受偿权后,应当完全承继原承包人的行权义务与程序要求。实践中,法定的程序内容存在争议。对此,不宜过于苛刻,重点在于审查是否及时履行催告义务、是否在催告后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若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期限届满,发包人以此提出抗辩的,受让方的优先权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五)     1.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家事判决的时效是否可以延长?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执行时效只有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并不存在延长情形。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的沟通中,律政司提出:如果在香港法院判决作出后第3年,才发生有关当事人违反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此时当事人可否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执行的问题。如香港法院作出的抚养权命令,规定孩子与母亲同住;命令作出后第3年,父亲带孩子回到内地的,如何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如果香港法院判决明确判定义务人有不作为的义务,且义务人在第3年违反了该义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处理。
  如果香港判决仅规定孩子与母亲同住,父亲3年后将孩子带到内地,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判决主文没有类似“父亲不得将孩子带走”等表述,即父亲并没有判决确定的不作为义务。父亲在判决生效后将孩子交给母亲,让其与母亲同住,即视为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义务,3年后又将孩子带回内地的,属于判决生效后发生的新的侵权行为,需要另诉解决。二是判决主文有“父亲不得将孩子带走”等表述,即父亲负有不作为义务,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时效期间从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还曾提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香港法院判决规定需要支付的赡养费逾期未缴,当事人一般需要在12个月内向法庭申请执行缴付欠款。但法律赋予香港法院酌情权,容许当事人在12个月期限后逾期向香港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当事人获得许可后,两年的申请期间,应从应付而未付款之日起计算,还是从香港法院作出许可,容许逾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如香港法院批准妻子追讨逾期未支付超过两年的赡养费,内地法院原则上是否同意执行?
  对此,可以认为:一是延期许可不会影响多数案件执行时效的稳定性。香港法院许可命令作出的条件较为严格:一方面,不发出许可的案例占大多数;另一方面,对于允许延长时效的标准掌握比较严格,多为客观情况确实无法申请执行或当事人虽未申请执行但未放弃追讨权利等。二是延期许可有利于保护困难群体的利益。对于当事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追讨,且经香港法院许可的,按照香港法院作出许可之日,计算申请执行时效,有利于保护特殊情形下困难群体的权益。
  因此,对已获得香港法院延长时效许可命令的案件,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的时效从批予许可作出之日起计算。至于是否能够认可与执行,要综合案件其他条件是否符合安排规定的各项条件予以判定。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涉港澳民商事审判实务和区际司法协助》
  2.怎样处理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违约金等的清偿顺序?
  实践中,因当事人明确约定了逾期履行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期间,许多生效法律文书结论中直接写明“违约金计算至履行时止”,这样就产生了逾期履行违约金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选择执行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充分认识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性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一项保障债权实现的执行措施。从执行机关角度看,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与手段,旨在通过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从申请执行人角度看,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因债权不能及时实现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同时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迟延履行获得不当利益。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最主要的特征是其具有的惩罚性,因此,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的总体原则应当是,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虽然其具有对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期间受到损失的弥补功能,但却是为了避免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而产生的效果,因而即使当事人对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约定了违约金进行弥补,也不能因此排除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收取迟延履行利息的权利。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判明了违约金,则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而受偿。违约金之所以优先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偿,在于其是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补偿其损失而存在的,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则主要是为了惩罚和制裁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告诫他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同时防止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因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清偿顺序而言,违约金优先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而受偿。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执行案件办理实务》
公告专栏   公告专栏
  2026年5月20日
  巴州硕润矿业有限公司、李能玉:本院受理刘波诉你们作为第三人与新疆皓满弘矿业有限公司、刘安栋、和硕金硕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熟市沪盛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48775883、出票日期2026年1月14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诺克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横河凯玲五金配件厂、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慈溪市横河凯玲五金配件厂等,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天津顺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天津市蓝宇科工贸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2091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2091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郭睿棋:本会受理成都云端志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津仲字第0582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8月3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唐金华:本会受理成都云端志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津仲字第0584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8月3日10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蒋加富:本会受理成都云端志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6]津仲字第0585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8月3日14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无锡美景荣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张家港保税区泰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仲裁字第1694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恒泰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吴勤、李亚松:本会受理王春燕与你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047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恒泰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宝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汤依诺:本会受理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与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1321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恒泰理想创新大厦A座801)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詹志军:本会受理广州市金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665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邱志芳:本会受理广州市金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666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马利娜:本会受理广州市金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66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张玉琳:本会受理广州市金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706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唐国磊:本会受理广州市金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70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朱彬:本会受理广州市金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仲裁字第170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原力空间设计装饰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沈勇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219号]。本案由华建工程咨询(苏州)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中被申请人所涉工程的价款进行评估鉴定,并定于2026年6月30日10时去鉴定现场(昆山市花桥镇常发香城湾房区17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领取相关文书(通知等),逾期视为送达。如有证据材料请于公告送达后7日内提交。
苏州仲裁委员会
吴尚: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一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庭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张文军: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一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庭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浙江九州未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杭州沃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30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方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湖州市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吴碧波与你方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17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期间,你方也可以到本会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重庆业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熊小虎诉重庆业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宏升军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你方为本案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万劳人仲裁字〔2025〕第114号决定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海南省万宁市纵一路人社办公大楼七楼,电话:0898-62236511),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万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蓉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黄可原与你公司及太通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儋劳人仲案字〔2026〕第64号),并定于2026年7月10日15时开庭审理。因相关仲裁文书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02室,电话:0898-23313090)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南省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保障监察公告
内蒙古博汇辰光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拖欠郝刚等14人工资461127.00元一案,因目前该公司注册地址无人值守且无法联系到法人赵惠平。现依法向内蒙古博汇辰光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鄂人社监先告字[2026]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要求你公司10日内支付工资。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光霞:本院受理腾冲金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合作款人民币248020元及资金占用费;2.依法解除原、被告2025年3月1日签订的《跨境农业合作开发投资协议》;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休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猴桥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孙伟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云058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伟货款19406元及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9406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张超负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唐晓东:本院受理滕远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28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唐晓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滕远军返还款项72000元。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胡婷、巫俊勇:本院受理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烟台锦舍名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2026)烟仲字第128号申请人张迎雪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付磊组成仲裁庭于2026年7月8日9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河北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黄远东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周劳人仲案字[2026]第76号);诉淄博众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周劳人仲案字[2026]第74号),已审理终结。因申请人个人原因要求撤回周劳人仲案字[2026]第76号仲裁申请及周劳人仲案字[2026]第74号中你单位作为被申请人二的仲裁申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周劳人仲案字[2026]第76号仲裁决定书、周劳人仲案字[2026]第74号仲裁决定书。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仲裁决定书(地址:淄博市周村区凤鸣北路16号,电话:0533-6166975),逾期则视为送达。
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飞睿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易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7月20日9:00在第四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皖晟腾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吴日桃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7月27日9:00在第二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伟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羊月秋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7月20日9:00在第二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郜建晨:本委审理的[2025]大仲字第1160号,申请人周建与你方之间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补充证据,本案定于2026年6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本委第三仲裁庭第二次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英华街55号)
大连仲裁委员会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大连洪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名贵山庄天河路96号楼1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中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一)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第80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7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未取得前不得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债权转让暨变更执行申请人公告
王彬:根据北京荣泰坊化工有限公司与李延平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2242号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9652号民事判决,王彬欠本公司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已归还5万元)。现该债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且不限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已转让给李延平享有。
  请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向李延平履行上述债务清偿义务。
  特此公告。
联合公告人:北京荣泰坊化工有限公司
李延平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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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声明
林子轩(性别:男,母亲:彭晓维,父亲:林聪山)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O350355869,出生日期:2014年5月15日,声明作废。
梁桑田(身份证号:44042119940410****)于2026年5月17日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2024.04.18-2044.04.18,现声明作废,自遗失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福海县沐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9005MA78CENT4B)遗失公章,编码:6543000002237,声明作废。
福建政和群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MA33CEAQ58)遗失铜质公章(编码:3507250007825,尺寸:40mm)、法人章(法人:郑凤弟),声明作废。
安溪县唐鹰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2K8J65J)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通许县第一初级中学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2MB0W45398H)遗失公章,编码:4102220010696,声明作废。
上海老万实业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赤水市杨贵彬机械租赁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1MAETUN4K4P)遗失公章(编码:5203813141535)、法人章(杨贵彬,编码:5203813141536),声明作废。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百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遗失公章6501030205283、财务章6501030205285、法人章(方环,6501030205429),声明作废。
兹有“中铁五局集团(雄安)工程有限公司汝城县一中项目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印章遗失,印章编码:43100310047058,声明作废。
黄叙丰遗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31004021101031,声明作废。
郑居荣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证号:24050452027,声明作废。
许乾隆(性别:男,母亲:张香仔,父亲:许士杰)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I350528078,出生日期:2008年12月26日,声明作废。
曹建兵遗失(2019)湘1024民初1924号案件受理费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号码:3231103095,声明作废。
贵州量子巨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C3DKRY7X)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贵州省仁怀市钓台钻石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7KEG091H)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伊宁县车欢城汽车维修铺遗失公章,编码:6540215006247,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韶关市吴川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200MJL1010522)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权利,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博白县博白镇广育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923MJN8248875)经理事会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朱群鹃,电话:15777550144。
债权债务公告:柳州市柳东新区雒容镇气排球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203MJN2743870)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债权债务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联系处理相关事宜。联系人:莫秀梅,电话:1397806766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伊莱克斯有限公司(Aktiebolaget Electrolux)与广州市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明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文八音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民终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明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被诉侵权标志的涉案音响、麦克风等商品;
  二、广州市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伊莱克斯”的企业名称;
  三、广州市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明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文八音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因侵害商标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广州市伊莱克斯电器有限公司消除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0日
催款通知书
胡丹:截至2026年5月19日,你欠本人陈银桂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287000元,本息共计887000元。本人曾多次向你催款,你未能兑现承诺,为此,特向你致函如下:在收到此催款通知书后10日内,请你务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本人将依法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特此通知。
通知人:陈银桂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