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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版 2026年05月27日

青岛深耕中央法务区建设护航发展行稳致远 司法“硬保障”催生开放“热效应” □ 本报记者   曹天健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张知晓
  
  春日的胶州湾,海天一色,百舸争流,处处涌动着发展的蓬勃生机。
  青岛中央法务区办事大厅内,一家外贸企业负责人向AI数智人“青法先生”咨询货物出口合规要点;青岛国际商事法庭法槌起落,涉外商事纠纷案件高效审理;在西海岸新区,街道驻点律师依法化解企业货款纠纷……一幕幕鲜活场景,勾勒出山东省青岛市以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剪影,彰显这座城市坚实厚重的法治底气。
  近年来,青岛市锚定“走在前、挑大梁”使命担当,紧扣国家重大战略与对外开放大局,立足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定位,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障作用,坚持以平安筑基、以法治赋能、以创新提效,先后获评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在2025年法治山东建设评估中位列全省第一,多项经验入选“全国市县法治建设典型案例”“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协同实践案例”“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实践十佳案例”,法治已成为青岛核心竞争力与鲜明城市名片。
打造全域法律服务新高地
  “以往签订涉外合同,要专门请北京或上海的律师把关,如今在青岛,即可对接通晓国际规则的法律服务团队,省了不少事。”近日,一家净水装备出口企业法务负责人感慨道。
  青岛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营中央法务区,着力打造立足山东、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专业化法律服务新高地,把“法律超市”开在企业家门口,为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法律服务。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青岛中央法务区构建涉外、上合、金融、自贸法务区及数字法务平台“四区一平台”格局,集聚审判、仲裁、调解、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汇聚青岛国际商事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等专业机构,吸纳百余家国内外律师事务所、仲裁、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加快形成高端法律服务集群,实现企业涉法事项“一站式”办结。
  青岛一系列“全国首创”制度成果,为法务区规范化、长效化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市委政法委牵头制定《中央法务区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建立涵盖机构准入、服务流程、人才评价等6大类42项指标的标准体系,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对中央法务区建设标准体系进行系统化规范化构建,推动法务区建设从“经验驱动”迈向“标准引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青岛中央法务区建设的决定》,以法治框架为法务区长远发展夯实法治根基。
  顺应数字法治发展趋势,青岛打通审判、司法行政、商务、海关等48个部门、2000余项数据资源,搭建全域数字法务平台,上线法律服务AI数智人系统,在市级机关办公楼、涉外法务区等地布设“青法小屋”智能服务终端,全天候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生成、风险研判、合规审查等服务,已累计开展智能法律问答2万余次,生成法律文书3400余份,综合服务效率提升60%以上。
  自2024年2月揭牌运行以来,青岛中央法务区已受理涉外法律咨询5800余件,办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237件,区域性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地位逐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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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惠企全链条服务体系
  在青岛,一支由1.2万余名专业人士组成的“青法先生”服务团备受企业喜爱。该服务团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程德智担任团长,统筹政法单位、法学院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等专业力量,吸纳涉外律师、法学专家、仲裁员广泛参与,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阎某作为铲雪运输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发现潍坊某公司线上销售、许诺销售相关产品涉嫌侵权,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作为“青法先生”服务团成员,青岛中院干警着力以调解实质性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于2025年4月委托潍坊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调解工作,邀请资深技术专家组成“技术支撑+专业调解员”团队,梳理争议焦点、比对技术特征,并进行释法明理,仅用13天就促成双方和解,以高效调解定分止争,保护科技创新。
  据悉,“青法先生”服务团围绕企业发展诉求,推出涵盖投资准入、公司治理、跨境并购、劳动合规等40项“点餐式”法律服务。通过专家“会诊”、入驻市民中心、设立“青法先生”工作站、布设嵌入AI数智人的“青法小屋”服务终端等方式,聚焦重点产业集群,为11个产业链配备专属法治服务工作组,精准对接产业专班,实打实解决企业法律难题。2025年以来,“青法先生”服务团已为3000余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5000余次,开展“企业面对面”等活动50余场次,参与处置涉企重大疑难敏感案件30余件,帮助企业止损挽损超14亿元。
构筑涉外法治护航强屏障
  “本以为维权周期长达一两年,没想到一周便妥善化解。”青岛某远洋渔业公司负责人切身感受到涉外纠纷调处的高效。该企业海产品因海运集装箱温控异常受损,损失逾百万元。案件诉至青岛海事法院后,承办法官快速厘清事实、靠前调解,一周内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企业顺利拿到赔偿款。
  纠纷高效化解的背后,是青岛全流程涉外法治服务体系的有力支撑——
  风险预警端,落地全国首个海事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建成覆盖98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与案例数据库;搭建上合“法智谷”涉外法律服务大数据平台,累计提供法律咨询、法企对接等服务1.5万余次;编发12类涉外经营与投资合规指导文件,为企业“出海”筑牢风险防线。
  纠纷化解端,打造“一站式”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动人民调解、商事仲裁、司法诉讼程序无缝衔接。选聘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组建国际商事调解员队伍,成功调解涉外纠纷385件,调解成功率达82%,平均办理周期缩短至28天。青岛仲裁委员会入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首批培育名单,涉外案件受理数量居山东省首位,获评“全国十佳仲裁机构”,4个案例入选“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服务保障端,在阿联酋、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设立青岛中央法务区境外服务站,依托中国—阿拉伯国家涉外法律服务中心等合作机制,为企业提供法律指引和专项咨询。通过预警提示与合规辅导,帮助企业规避重大贸易投资风险。
  人才支撑端,30名青岛律师入选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占全省入选人数的51.7%;20名团体会员、263名个人会员入选“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数量居山东省首位。
  司法“硬保障”催生开放“热效应”。2025年,排名全球前十的希腊菲尼克斯船级社亚洲总部落户青岛自贸片区,青岛全球航运中心城市排名从第15位升至第13位。
  从中央法务区聚势而起到“青法先生”服务团服务升级,从地方立法破题创新到涉外法治体系系统构建,青岛以法治为帆、以创新为桨,在高质量发展航道上行稳致远。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青岛将持续深化法治保障,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水准和制度型开放能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与开放深度融合,让更多企业在青岛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努力建设更高水平、更宽领域的现代法治服务新高地,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岛新篇章贡献法治力量。”程德智说。
勋章闪耀,铭刻中塞“铁杆友谊”   □ 新华社记者 曹嘉玥 胡梦雪

  5月25日晚,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为塞尔维亚总统武契奇举行“友谊勋章”颁授仪式。
  新华社记者的镜头,定格下历史性瞬间——
  中塞两国国旗整齐排列,习近平主席郑重为武契奇总统佩挂勋章后,两国元首亲切握手。
  “友谊勋章”是中国国家对外最高荣誉勋章,获得者都是与中国人民志同道合、风雨同舟的老朋友、好朋友。
  “这枚勋章不仅是对武契奇总统为中塞友好所作贡献的高度肯定,也寄托着两国人民对新时代中塞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殷切期望。”习近平主席的话饱含深情。
  勋章闪耀,彰显中塞友谊底色,诠释两国“铁杆”情谊。
  这友谊,在患难风雨中淬炼升华——
  2024年习近平主席访塞之际,在当地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回顾两国人民“雪中送炭的兄弟情谊”。
  汶川地震发生后,塞政府紧急调集帐篷驰援灾区;塞尔维亚遭受严重洪涝灾害,中方送去物资援助……真正的伙伴总能在危难之际守望相助。
  抗击新冠疫情的关键时刻,当中国援塞抗疫医疗专家和物资抵达,武契奇总统赴机场亲迎,为五星红旗献上深情一吻。“感谢习近平主席!感谢中国共产党!感谢中国人民!”
  这次获颁勋章,武契奇总统再次眼含热泪:“这体现了我们两国关系的坚韧,也体现了我们两国之间巨大的互相尊重和共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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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友谊,在合作共赢中深耕厚植——
  一座百年钢厂,见证两国友谊之树茁壮成长、结出累累硕果。
  斯梅戴雷沃钢厂,“塞尔维亚的骄傲”,曾一度濒临破产。焦头烂额之际,是中国河钢集团伸出援手,现在钢厂已成为塞尔维亚三大出口企业之一。
  2024年访塞,习近平主席带去一份礼物,天坛和圣萨瓦教堂造型的钢制工艺品。钢材,就来自这家钢厂。习主席风趣地说:“是‘钢杆’朋友了,比‘铁杆’还要深。”
  匈塞铁路驰骋数百公里,树立地区互联互通新标杆;河钢斯梅戴雷沃钢厂焕发勃勃生机,“一座钢厂幸福一座城”的佳话流传四方……这些年,两国在基础设施建设、产能等领域合作成果丰硕,合作的深度广度不断拓展。
  习近平主席在致辞中表示,中塞两国政治互信坚如磐石,务实合作成果瞩目,世代友好深入人心,共同打造了一个又一个友好合作的经典项目。
  武契奇总统感慨,从桥梁到现代化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中国的支持为我们的经济带来了新生命”。
  中塞友谊从不局限于口头承诺,而是在相互支持、共谋发展、合作共赢、彼此成就中,实实在在造福两国人民,“树立了国与国交往的典范,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样板”。
  这友谊,在大道同行中历久弥新——
  近年来,习近平主席同武契奇总统12次会面,一道引领中塞关系保持高水平发展。
  朋友以义合。塞尔维亚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的首个全面战略伙伴,新形势下又成为首个和中国共同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欧洲国家。
  北京2022年冬奥会开幕式、去年的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活动、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这些年,武契奇总统多次来华出席重大活动,两国元首通过会晤、通话、信函等方式保持密切交往,引领中塞关系不断书写新篇章,在全球变局中彰显担当。
  访华前夕,武契奇总统在社交媒体发文说:“中国凭借坚定一致的立场、富有智慧的政策和广泛的国际声望,为推动世界实现和平、稳定与合作作出了积极努力,这正是当今国际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的。”
  这份友谊不仅立足双边、惠及两国,更心怀大义、胸怀天下。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中塞人民坚定追求独立自主,坚定捍卫民族尊严,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必将在各自发展振兴征途上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25日会谈后,两国元首共同见证签署20多项合作文件,双方发表两国关于持续推进构建新时代中塞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和关于共同推动落实四大全球倡议的联合声明。
  沉甸甸的勋章,镌刻下同行风雨,凝结着深情厚谊。
  祝中国和塞尔维亚繁荣富强、人民幸福,祝中塞友谊世代相传!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内蒙古律师行业深入推进文化建设 用高效服务赢得群众口碑 □ 本报记者   刘玉璟 郭君怡
□ 本报通讯员 宋学良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律师行业立足边疆地区实际,持续深化律师行业文化建设,以坚定文化自信筑牢执业根基,全力打造“北疆律师”文化品牌,走出一条文化建设与业务发展深度融合、互促共进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自治区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瑞和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25年以来,全区律师行业在厅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党建引领走深走实,服务大局精准有力,行业管理严实并举,协同发展成效凸显,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党建引领凝心聚力
  文化建设,方向为要,思想为魂。自治区律师行业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文化建设首要原则,确保律师文化建设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各律所党组织将文化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形成“党建引领文化、文化凝聚人心、人心推动发展”的良好格局,通过“党员示范岗”“红色教育基地研学”“党建与业务融合观摩会”等活动,将党性教育与行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
  自治区律师行业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通过专题培训、集中研讨、线上学习等形式,将重大理论纳入律师继续教育核心课程,每年组织专题培训不少于5次,实现律所和执业律师学习教育全覆盖。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长李英勇告诉记者,自治区律师行业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行业培训全过程,举办中小律所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班、党性教育培训班等活动,组织党员律师参加政治培训联学分课堂,引导广大律师自觉将个人职业追求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边疆治理实践中,让红色引擎为行业文化建设注入新动力。
  自治区律师行业还创新推出“律师讲堂+实践研讨”模式,围绕“文化建设提升执业公信力”“边疆律师践行文化使命”等主题开展研讨,形成一批有深度的学习成果。
  内蒙古晟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越在学习心得中写道:“作为新时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既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唯有筑牢思想根基,方能坚守法律底线、传递正能量。”
多元实践服务为民
  内蒙古律师行业以实践为载体,将文化建设融入日常管理、业务开展、队伍建设全过程,通过多样化平台让行业文化可感可触。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自治区重点产业、新兴法律业务,自治区律师行业定期开展“内蒙古律师大讲堂”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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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知名专家和行业领军人才开展专题讲座,并以此为核心构建起多层次、全覆盖的专业培训体系。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打造了各具特色的学习平台和品牌活动,文化建设硕果累累。
  为厚植律师行业文化底蕴,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开展“律读派”读书会活动,律师们共读经典书籍,并结合执业经历各抒己见、交流感悟,在思想交锋中深化对法律价值、职业使命的理解,让经典文学与法律精神同频共振。
  律师行业文化建设的成效好不好,最终由人民来评判。自治区律师行业始终坚持“服务为民”理念,将公益法律服务作为文化建设重要实践载体,引导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自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开展以来,广大新入职律师走进草原、戈壁、村居,协助调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成为基层群众的“法律贴心人”。现如今,该举措已从试点走向全域覆盖,成为内蒙古律师行业践行公益文化、服务基层治理的重要品牌。
一体推进规范执业
  文化建设与业务发展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自治区律师行业一体推进文化建设与行业发展深度融合,让文化“软实力”转化为行业发展“硬支撑”,实现行业形象、服务质量、发展效能全面提升。
  “这次法治体检帮我们查出了风险隐患,还教会我们规范整改,真正解决了实际困难,是企业最需要的助企服务。”日前,内蒙古丰盈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专家服务团队深入乌海市海勃湾区32家重点企业,开展“穿透式”法治体检,并结合不同企业特点,一企一策定制整改方案,引导企业从“治已病”向“防未病”跨越,受检企业负责人纷纷为律所的专业高效点赞。
  专业精湛的服务能力是“北疆律师”文化品牌的核心支撑。自治区律师行业以文化建设引领业务创新,围绕能源、化工、农牧业等重点产业,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推出“产业链+法律服务”模式,提供全流程服务。
  自治区律师行业还将诚信文化建设作为规范执业行为的重要抓手,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引导,推动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行业风尚。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协会联合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清单》,将文化建设要求融入律所内部管理制度。自治区司法厅不断建立健全律师诚信评价体系,将执业行为、公益服务、客户评价等要素纳入诚信档案,作为评优评先、执业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失信行为“零容忍”。各律所建立健全执业公示、利益冲突审查、服务质量监督等制度,将诚信要求细化到每一个执业环节。
  在诚信文化引领下,全区律师行业执业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恶意竞争、违规执业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文化如水,润物无声;信念如炬,指引征程。从红色教育基地的铿锵誓言,到戈壁草原上的普法足迹;从读书会上思想与经典的隔空对话,到法治体检中一企一策的精准守护……全区律师将文化自信转化为执业底气,用高效服务赢得群众口碑,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最高法发布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从严惩处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本报北京5月26日讯 记者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包括“张某甲诉张小某抚养费纠纷案”“王某虐待、拒不执行裁定案”“文某某故意杀人、虐待案”等。
  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课堂”,更是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防线”。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家庭监护缺位、防线失守,有的监护人逃避法定抚养义务,有的监护人错误、偏执地将虐待未成年人当作“为孩子好”,有的在婚姻关系变动后纵容甚至参与侵害,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逾越法律与道德底线。本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推动家庭保护关口前移,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
  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压实法定监护责任,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对离婚后非必要处分个人财产影响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履行,又以收入降低为由主张减免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求,筑牢未成年人抚养保障底线。对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明知再婚配偶对子女实施家暴却放任不管的,法院依法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对监护人放任同居人员虐待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定罪判刑,杜绝“不作为”式伤害。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责任,任何逃避责任的失职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与惩处,以此从源头防范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行为。
  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从严惩处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人民法院对虐待、残害未成年人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惩戒,对以管教为名施暴,且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仍然变本加厉实施虐待的,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对长期实施虐待、残害,手段残忍,致未成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直至判处死刑,以绝不姑息纵容的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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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以“为了孩子好,不打不成器”“家事免责”等为借口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
  此外,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还凝聚多方合力,促推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需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干预,需要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在相关案件处置中,人民法院依托校园法治工作室,联动政府职能部门,综合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资格、刑事追责、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判后回访等举措,构建“发现—干预—追责—救助—保护”全链条保护渠道,推动形成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确保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惩处,未成年人得以妥善安置,提升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质效。
防范“猎奇”营销污染童真   □ 林楠特
  
  “六一”国际儿童节将至,儿童消费品迎来选购高峰。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发布六项消费提示,提醒家长关注儿童食品包装,警惕“猎奇”营销误导。
  近年来,儿童零食市场的“猎奇”营销手段层出不穷,有的已远超趣味范畴:“艳遇丹”“脑残片”“母猪饲料”等恶俗名称被随意套用在糖果零食上;部分产品模仿药瓶包装,标注“一天一粒、坚持服用”字样。近期校园周边甚至出现外形与香烟高度相似的棒棒糖等“恶搞”食品。此类产品会给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传递不良暗示,弱化其对烟草等有害事物的认知防线。
  儿童食品的包装与命名可以追求创新创意,但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与公序良俗。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玩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广告法强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广告,不得含有劝诱消费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防范“猎奇”营销误导、守住童真,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责任,做好孩子消费安全教育,摒弃对“猎奇”包装的盲目追捧,发现违规产品及时举报。商家应强化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守住营销的法律和伦理底线。电商平台要严格核验商家资质,从源头阻断违规商品线上流通渠道。监管部门需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儿童食品承载着童年的纯粹美好,不该被“猎奇”营销污染。只有商家守底线、平台把好关、监管亮利剑、家长善引导,多方合力织密未成年人消费安全防护网,才能让“猎奇”营销无处遁形,护航少年儿童在清朗、健康的环境下茁壮成长。
最高检挂牌督办山西沁源煤矿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   本报讯 记者董凡超 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5日决定对山西沁源煤矿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案挂牌督办。
  5月22日,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瓦斯爆炸,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
  最高检要求山西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协同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查明事故原因、案件事实,对于事故主要责任人员,依法从严惩处。
  检察机关将保持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造成群死群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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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开到田间地头   □ 本报记者 刘中全
  
  初夏的一场雨后,吉林省德惠市的农田青苗破土,生机盎然。
  这片滋养一方乡民的土地上,两户同姓宗亲因坟地纠纷诉至法院。
  5月26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艳、法官孙永德深入纠纷现场,通过田间调解、巡回庭审相结合方式,以理说事、以法为尺,全力化解这起棘手的乡村坟地纠纷。
  上午9时许,《法治日报》记者随同办案法官抵达事发农田。
  雨后的田野泥土湿润,玉米苗长势喜人,本该平和的田间,却充斥着浓烈的对立气息。当事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
  “违约的是你们,我的底线是迁走坟墓。”原告大林态度坚决。
  “当初签了书面协议,现在连祭祀上坟的空地都不留,分明是你们不讲规矩。”被告大娟随即反驳,直言对方背信弃义。
  据了解,本案当事双方系同姓宗亲,按照辈分,大林需称呼大娟为姑奶。本该和睦相处的亲戚,却彻底闹僵并诉至法院。矛盾源头可追溯至13年前,彼时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允许大娟将其父坟墓葬于大林承包地内,该地块原本就安葬着大娟多位先祖,作为补偿,大娟将自家“两根垄”的耕地交由大林耕种。10余年来,双方虽偶有摩擦,但履约无碍。
  今年春耕期间,矛盾彻底爆发。大林耕作时未预留祭祀空地,无法满足大娟一家上坟祭奠先祖的需求。为此,大娟私自耕种了此前补偿给大林的耕地。大林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将坟墓迁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坟地纠纷在乡村极为敏感,不仅涉及土地权属与经济利益,更承载着乡民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与祭祀风俗,调解难度远超普通民事案件。现场勘查过程中,法官们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从亲情维系、乡土风俗、诉讼成本等多方面耐心劝导。无奈双方积怨已久,态度强硬不肯让步,田间诉前调解最终宣告失败。为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处置纠纷,孙永德决定启用巡回法庭,进村开庭审理案件。
  上午10时,在村委会院内,简易巡回法庭布置完毕。墙面国徽高悬,熠熠生辉,审判席、当事人席位划分清晰,法警现场维持秩序。院落虽简陋,却处处彰显司法威严,不少周边村民闻讯前来旁听,现场秩序井然。10时10分,清脆的法槌声响起,本案正式开庭。
  庭审全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孙永德依次完成身份核验、权利告知、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等流程,完整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厘清双方权责关系。整场庭审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让旁听村民直观感受司法公正,明晰法律边界。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综合评议,决定暂不当庭宣判。
  为从根源化解矛盾,庭审结束后,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工作,继续对双方开展温情劝解。孙永德以通俗易懂的乡土话语安抚大林爱人,暖心的劝解让大林爱人情绪松动。同时,孙永德也劝告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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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依靠法院判决难免影响双方亲戚关系,并非最优解决方式,直白的分析也让大娟开始冷静思考。
  “此类纠纷绝不能简单一判了之。”孙永德向记者解释,迁移安葬10余年的祖坟,不仅牵扯经济成本,更关乎当事人的精神寄托与宗族情怀,生硬判决只会激化矛盾。
  “处理乡村纠纷核心要义就是统筹情理法三大要素。”孙永德说,所谓“情”,即尊重乡土人情与传统祭祀风俗,唤醒当事人血缘亲情,消解彼此隔阂;所谓“理”,即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权衡迁坟的经济代价与精神损耗,平衡短期利益与长远关系;所谓“法”,即坚守法律底线,以法条为审判准绳,查清事实、明晰权责,让处置结果合法合规。
  下一步,德惠市法院办案团队将持续跟进此案,持续开展庭后专项调解,柔性化解矛盾。依托巡回法庭下沉基层的优势,以法理温润乡土,用情理化解民间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司法力量守护乡村和谐与传统民俗。
(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  
  本报德惠(吉林)5月26日电  
阳泉探索实施“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 □ 本报记者     马  超
□ 本报见习记者 王泽宇
□ 本报通讯员   刘  琨
  
  近年来,山西省阳泉市委、市委政法委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在城区、平定等5个县区,全面创新实施“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系统整合家庭、学校、社会、法治、网络、矫治六大维度资源力量,推行未成年人“131”安全守护模式(即一个责任链条、三端防护网络、一套运行体系),全方位护航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自2025年7月实施以来,全市未成年人自残、自杀、学生欺凌等案(事)件实现‘零发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下降18.6%、审查起诉案件数下降8.57%、人数下降18.92%,取得明显成效,这也为我们下一步工作增添了更大信心。”近日,阳泉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师旭明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构建“一个责任链条”
  阳泉市委、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市委书记鞠振先后多次专题听取汇报,组织专门研究,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师旭明主动靠前、专门谋划、精心组织,协调建立全市“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工作机制并担任组长,全力协调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在“市统、县抓、部门负责、乡镇落实”的格局下,工作机制下设家庭、学校、社会、法治、网络、矫治6个专项小组,公安、检察、教育、妇联、团委、网信等部门分别任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全市两县三区也相应组建了工作专班和专项小组,构建起党委、政府领导,政法委统筹,6部门牵头,21家职能单位参与,市县乡三级联动推进的工作格局。
  阳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马青告诉记者,为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地生根,市委政法委配套出台《阳泉市深化拓展“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三十条举措》,从教育、预防、监管、打击、建设、治理六个方面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配套制定了《阳泉市探索实施“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具体举措,确保工作有章可循。
  为提升工作效能,阳泉市依托市、县两级综治中心搭建未成年人安全守护指挥调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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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会商研判、线索移交、联合处置闭环机制。推行“部门联动+区域协作”模式,各专项小组常态化开展业务指导,督促县、乡两级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排查、联合执法、联合救助。
织密“三端防护网络”
  在阳泉市第十八中学九年级就读的小丽(化名),因父母离异,家庭监管缺失、亲子关系紧张,长期缺勤,性格自卑内向,且曾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先后数次被公安机关传唤问询,一度处于辍学边缘,是学校“六维全景关注”重点帮扶对象。
  为帮助小丽走出困境,阳泉市第十八中学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与特殊学生帮扶工作要求,联合3位法治副校长以及区团委、区妇联等部门工作人员,构建“学校+家庭+司法+社会”四方协同帮扶体系,实施“一人一策、全程跟踪、多维发力”的精准帮扶。目前,小丽重拾信心,正稳步冲刺中考。
  在“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实施过程中,阳泉市着力织密“三端防护网络”,即聚焦源头防范,拧紧前端预防“安全阀”;聚焦过程监管,筑牢中端防护“防火墙”;聚焦问题解决,夯实末端治理“稳定器”。
  在聚焦源头防范方面,强化家庭监护“第一防线”,依托社区家长学校等站点对家长开展指导服务,重点讲解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疏导、亲子沟通技巧等内容,同时对8364名怠于履责的监护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打造校园教育“第一屏障”,深化“护校安园”行动,全市231所中小学全部建立学生欺凌防范处置机制,开展校园安全隐患巡检,强化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构建网络空间“第一滤网”,完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守护“3个24小时”工作机制,即发现涉未成年人敏感舆情24小时内推送、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24小时内移送、发现网络不良信息网站24小时内查处关闭。
  在聚焦过程监管方面,推行定期排查、专项排查、日常排查、重点排查“四查联动”,全面摸清全市六类重点未成年人底数,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六维”牵头部门选取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业务骨干,组建专家库,综合分析重点未成年人家庭环境、成长轨迹、教育状况等,提出帮扶意见。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配合部门,按照“一人一团队”模式,制定个性化干预方案,开展一对一教育帮扶,提升守护的精准性。
  在聚焦问题解决方面,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建立特事特办机制,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依法快查快办、从严惩处。施行“预防+挽救”立体矫治模式,针对重点未成年人分别采取预防、干预、矫治、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5种措施,逐级递进、分类实施。以学校、社区为阵地,开展普法宣传、道德教育、心理辅导活动,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对已经出现不良行为的,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6种教育措施进行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司法行政、教育、妇联、团委、村(社区)组成的帮扶矫治小组,开展教育矫治。对极个别屡教不改、屡抓屡犯的未成年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送入专门学校开展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
健全“一套运行体系”
  为提升工作质效,阳泉市建立以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为核心,“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工作机制、平安建设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协调机制为支撑的“一委两机制”制度架构,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能力。定期对涉未成年人安全案(事)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进行研判复盘,查找短板漏洞,研究整改措施,提升工作效能。
  马青介绍说,阳泉市抽调公安、检察、民政、教育等部门82名业务骨干组成市级专家库,开展守护服务,对139名重点未成年人开展学业指导、救助保障、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等服务。同时,提供专业培训,对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心理健康辅导、应急处置等专题培训。
  针对责任落实不力问题,阳泉市建立健全“自我评估+专业评估、日常督办+考核评价”的跟踪问效问责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展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准确合理的自我评估,调整工作方向、解决制约瓶颈。建立群众评估机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举措。将“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全市党建工作考评体系以及年度平安建设工作督导范畴,通过真评实督,持续压实各级各单位责任,倒逼工作落实。
  师旭明介绍说,下一步,阳泉市将全面贯彻中央、省委政法委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工作机制,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扎实做好摸底排查、跟踪帮扶、教育引导、矫治教育等各项工作,书写新时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的阳泉答卷。
“典”亮振兴路 法治护万家 辽宁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亮点纷呈润民心 □ 本报记者     韩  宇
□ 本报见习记者 于天航
  
  “请听题,体育赛事节目片段、吉祥物,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受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对还是错?”
  “对。”
  近日,全国首个区域性城市足球联赛“东北超”正式开赛,沈阳赛区场馆外,一场由辽宁省司法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体育局、沈阳市司法局等单位举办的“法治同心,东北超行”趣味普法活动正在火热开展。《法治日报》记者看到,“普法幸运大转盘”前排起了长队,群众踊跃参与答题与游戏。赛场内的大屏幕播放着普法短视频,“东北超”吉祥物小老虎和辽宁普法IP“獬豸”卡通形象共同喊出“尊法守法、足够精彩”“法治同心、东北超行”的口号。
  既接地气又具有法治宣传教育效果的“东北超”赛场普法,是辽宁省今年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的“九大行动”之一。
  今年5月以来,辽宁省以“2659法治行·典亮振兴新突破”(聚焦“两个关键”、覆盖“六大领域”、突出“五个重点”、开展“九大行动”)为主题,全面启动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紧扣群众急难愁盼,聚焦市场主体法治需求,创新宣传举措、丰富活动形式,让普法宣传有趣又有用。
聚焦民生关切
  “没想到来看球,既能拍照打卡,还能学到法律知识,真是一举多得。”一位带着家人打卡观赛的球迷感慨道。
  除了“法治同心,东北超行”普法展位,沈阳市律师协会在“东北超”沈阳赛区场馆周边设置了文明观赛打卡点。志愿者们主动为群众拍摄打卡照片,结合民法典讲解法律知识,发放普法纪念品。
  如果没能赶到现场也不用遗憾。活动期间,辽宁省司法厅联合省律师协会等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推出“看‘东北超’热潮 观赛法律知识竞赛”有奖竞答活动,题目结合民法典条文,围绕球员从业权益、赛事合同履约等体育领域法律问题设置,为“东北超”增添法治元素。
  赛场普法氛围热烈浓厚,各类普法宣传活动也在辽宁城乡持续开展。
  “我们围绕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需求,聚焦婚姻家庭、劳动用工、物业服务、消费维权等民生热点,用心用情回应群众法治诉求,保障群众合法民事权益。”辽宁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为让普法更接地气、更入人心,辽宁各地编排民法典主题小品、小戏、快板、相声等地方特色文艺作品,深入社区开展法治文艺演出,让群众在欢声笑语中学习法律知识;充分发挥法治公园、广场等普法阵地功能,组织法治诗歌朗诵、法治游园等活动,让群众在休闲娱乐中感悟法治精神。
  营口市举办民法典普法夜市,将法治宣传融入夜间便民服务,把法律知识送到群众家门口。
  锦州市则推出“山水景区+非遗展演+联动普法”模式,将国家级非遗满族剪纸技艺与民法典法治元素创意结合,让法治理念入脑入心。
  同时,辽宁省整合各类法治志愿服务力量,设立集中宣传日,开展“情暖辽宁·志愿服务”主题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志愿者深入乡村、社区、集市,开展普法宣传、现场咨询,发放普法产品。
  围绕未成年人、老年人、新业态劳动者等群体,辽宁开展定制化普法服务,切实守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司法所联动多家单位,为奔波在城市街头的外卖骑手们送上一场接地气、有温度、实用性拉满的民法典宣讲活动,让法治温情直达“城市奔跑者”身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沈阳市第二中学师生走进法庭,开展模拟法庭等司法体验活动,让青少年沉浸式感受司法公正,树立法治信仰。
优化营商环境
  “专利遭同行恶意抄袭该怎样维权?”“如何避免商业秘密被内部泄露?”近日,阜新市“典护新质 益企普法”暨深耕民法典宣传、锻造企业“法律明白人”队伍民法典宣传月启动仪式现场,气氛热烈。面对企业疑问,普法工作人员结合典型案例逐一解答,把法律知识讲透彻、说明白。
  为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辽宁省多点发力,举办民营企业家法治素养研修班暨法治素养提升周、民法典专题讲座、“法护创新、智惠辽宁”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为企业发展送上“法治大礼包”。
  “我们在普法活动中聚焦科技创新、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内容,以法治护航科技创新,为辽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辽宁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辽宁省紧盯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等关键环节,强化法治引领,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全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铁岭调兵山市打造“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一条街”,向商户重点讲解经营维权、消费纠纷处置等法律条款,引导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规范有序发展。
  此外,辽宁省还以“基层行”等活动为抓手,组织法律服务专业队伍进园区、进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合规培训、疑难解答。
  前不久,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将“普法阵地”搬到了当地热电联产EPC工程的施工现场,检察官与人社局工作人员,项目开发商、施工单位管理团队围坐一起,聚焦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侵权责任等条款,共同探讨如何从源头防范风险、规范用工行为,让法治护航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守护和谐稳定
  近日,大连市普兰店区司法局安波司法所通过普法,成功化解一起邻里纠纷。
  原来,张某欲在自家院内搭建简易房,邻居李某以其屋顶过高为由阻止,双方争执不下。安波司法所工作人员介入后,实地勘测确权,同时向双方阐明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相关规定,通过情理疏导,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圆满化解纠纷。
  围绕乡村全面振兴,辽宁省推动民法典宣传深度融入邻里纠纷调处、矛盾化解、网格服务等基层工作,以法治赋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升治理法治化水平。
  普法中,辽宁省充分发挥“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联系机制作用,组织“美丽乡村、法治同行”“法润到心田、律师在行动”等民法典宣传活动;围绕“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主题,开展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系列宣传活动;开展“民法典进社区”“宅基地政策大宣讲”等活动。
  为了守牢安全稳定,辽宁省围绕坚守发展和安全底线,强化生态环保、金融稳健、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加强法治宣传,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走进辖区银行,开展“学好民法典 守好金融钱”金融领域精准普法行动,引导群众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鞍山市千山区司法局深入东鞍山街道对桩石村乾隆栈道景区,将法治宣传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用法治力量为文旅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驾护航。
  如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理念已深深扎根辽沈大地,法治力量正源源不断转化为推动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强大动力,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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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组织多场民法典宣传活动   本报讯 记者徐伟伦 近日,2026年北京市丰台区民法典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正式启动。宣传月期间,丰台区将策划开展120场特色活动。
  据介绍,今年丰台区民法典宣传月将紧扣“助力高质量发展”主题,聚焦丽泽金融商务区、中关村丰台园等重点功能区,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行动,通过“法治体检”和“一站式”咨询服务,破解企业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痛点。同时,丰台区将依托“普法茶亭先丰站”等普法阵地,开展常态化公益法律服务,让群众随时能找到法律帮手;覆盖青少年法治教育、全媒体矩阵宣传、新业态群体保障等多个领域,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普法宣传格局。
江西举办第二期全省“政法大讲堂”   本报讯 记者黄辉 近日,江西省委政法委举办第二期全省“政法大讲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的四位代表围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典型案例讲解,以实务讲评促进共同学习,提升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水平。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永奇主持并讲话。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袁勤华作案例讲解,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信平、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顺生出席。
  陈永奇指出,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担重担难。要践行群众路线,结合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补齐短板弱项,提升群众工作的能力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政法工作、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推进事心双解,改进方式方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要强化基层基础,深入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有效发挥好综治中心吸附、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和网格的“前哨”作用,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活动结束后,省委政法委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开展学习研讨。大家表示,要始终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安徽发布年度十大法治为民实事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 通讯员彭继友 5月25日,安徽省司法厅召开2026年度“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新闻发布会暨新闻媒体座谈会。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省委依法治省办副主任罗建华出席发布会并讲话。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宋书岭通报2025年度项目实施成效并发布2026年度十大省级法治为民实事项目。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丁志刚通报2025年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据了解,自2019年以来,安徽省在全国率先组织开展“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着力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7年来,省市县三级累计立项实施3600余个“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法治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法治为民办实事”活动已经成为法治安徽建设的一张亮丽名片。本次发布的2026年度十大省级法治为民实事项目,聚焦营商环境、民生服务、安全保障,用法治力量守护百姓美好生活。
  罗建华说,座谈会上部分媒体围绕共宣法治思想、共筑法治根基、共讲法治故事畅所欲言,对全面依法治省和司法行政主责主业、媒体融合协作、舆情应对处置等关键领域,提出的建议务实管用、针对性强,进一步坚定了司法行政系统做好全面依法治省和司法行政工作、持续深化与媒体协作的信心和决心。要主动回应群众法治期盼,稳妥防范化解各类舆情风险,持续为平安安徽、法治安徽建设凝聚共识、汇聚力量,营造向上向好的浓厚舆论氛围。要注重基层创新实践、挖掘先进典型,提高讲故事、传声音的能力水平。要多用通俗语言、鲜活形式开展报道,增强感染力、穿透力、实效性,充分彰显新时代法治安徽建设的丰硕成果与鲜明特色。
勋章闪耀,铭刻中塞“铁杆友谊”   □ 新华社记者 曹嘉玥 胡梦雪

  5月25日晚,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为塞尔维亚总统武契奇举行“友谊勋章”颁授仪式。
  新华社记者的镜头,定格下历史性瞬间——
  中塞两国国旗整齐排列,习近平主席郑重为武契奇总统佩挂勋章后,两国元首亲切握手。
  “友谊勋章”是中国国家对外最高荣誉勋章,获得者都是与中国人民志同道合、风雨同舟的老朋友、好朋友。
  “这枚勋章不仅是对武契奇总统为中塞友好所作贡献的高度肯定,也寄托着两国人民对新时代中塞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殷切期望。”习近平主席的话饱含深情。
  勋章闪耀,彰显中塞友谊底色,诠释两国“铁杆”情谊。
  这友谊,在患难风雨中淬炼升华——
  2024年习近平主席访塞之际,在当地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回顾两国人民“雪中送炭的兄弟情谊”。
  汶川地震发生后,塞政府紧急调集帐篷驰援灾区;塞尔维亚遭受严重洪涝灾害,中方送去物资援助……真正的伙伴总能在危难之际守望相助。
  抗击新冠疫情的关键时刻,当中国援塞抗疫医疗专家和物资抵达,武契奇总统赴机场亲迎,为五星红旗献上深情一吻。“感谢习近平主席!感谢中国共产党!感谢中国人民!”
  这次获颁勋章,武契奇总统再次眼含热泪:“这体现了我们两国关系的坚韧,也体现了我们两国之间巨大的互相尊重和共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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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友谊,在合作共赢中深耕厚植——
  一座百年钢厂,见证两国友谊之树茁壮成长、结出累累硕果。
  斯梅戴雷沃钢厂,“塞尔维亚的骄傲”,曾一度濒临破产。焦头烂额之际,是中国河钢集团伸出援手,现在钢厂已成为塞尔维亚三大出口企业之一。
  2024年访塞,习近平主席带去一份礼物,天坛和圣萨瓦教堂造型的钢制工艺品。钢材,就来自这家钢厂。习主席风趣地说:“是‘钢杆’朋友了,比‘铁杆’还要深。”
  匈塞铁路驰骋数百公里,树立地区互联互通新标杆;河钢斯梅戴雷沃钢厂焕发勃勃生机,“一座钢厂幸福一座城”的佳话流传四方……这些年,两国在基础设施建设、产能等领域合作成果丰硕,合作的深度广度不断拓展。
  习近平主席在致辞中表示,中塞两国政治互信坚如磐石,务实合作成果瞩目,世代友好深入人心,共同打造了一个又一个友好合作的经典项目。
  武契奇总统感慨,从桥梁到现代化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中国的支持为我们的经济带来了新生命”。
  中塞友谊从不局限于口头承诺,而是在相互支持、共谋发展、合作共赢、彼此成就中,实实在在造福两国人民,“树立了国与国交往的典范,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样板”。
  这友谊,在大道同行中历久弥新——
  近年来,习近平主席同武契奇总统12次会面,一道引领中塞关系保持高水平发展。
  朋友以义合。塞尔维亚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的首个全面战略伙伴,新形势下又成为首个和中国共同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欧洲国家。
  北京2022年冬奥会开幕式、去年的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活动、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这些年,武契奇总统多次来华出席重大活动,两国元首通过会晤、通话、信函等方式保持密切交往,引领中塞关系不断书写新篇章,在全球变局中彰显担当。
  访华前夕,武契奇总统在社交媒体发文说:“中国凭借坚定一致的立场、富有智慧的政策和广泛的国际声望,为推动世界实现和平、稳定与合作作出了积极努力,这正是当今国际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的。”
  这份友谊不仅立足双边、惠及两国,更心怀大义、胸怀天下。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中塞人民坚定追求独立自主,坚定捍卫民族尊严,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必将在各自发展振兴征途上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25日会谈后,两国元首共同见证签署20多项合作文件,双方发表两国关于持续推进构建新时代中塞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和关于共同推动落实四大全球倡议的联合声明。
  沉甸甸的勋章,镌刻下同行风雨,凝结着深情厚谊。
  祝中国和塞尔维亚繁荣富强、人民幸福,祝中塞友谊世代相传!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巡回法庭开到田间地头   □ 本报记者 刘中全
  
  初夏的一场雨后,吉林省德惠市的农田青苗破土,生机盎然。
  这片滋养一方乡民的土地上,两户同姓宗亲因坟地纠纷诉至法院。
  5月26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艳、法官孙永德深入纠纷现场,通过田间调解、巡回庭审相结合方式,以理说事、以法为尺,全力化解这起棘手的乡村坟地纠纷。
  上午9时许,《法治日报》记者随同办案法官抵达事发农田。
  雨后的田野泥土湿润,玉米苗长势喜人,本该平和的田间,却充斥着浓烈的对立气息。当事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
  “违约的是你们,我的底线是迁走坟墓。”原告大林态度坚决。
  “当初签了书面协议,现在连祭祀上坟的空地都不留,分明是你们不讲规矩。”被告大娟随即反驳,直言对方背信弃义。
  据了解,本案当事双方系同姓宗亲,按照辈分,大林需称呼大娟为姑奶。本该和睦相处的亲戚,却彻底闹僵并诉至法院。矛盾源头可追溯至13年前,彼时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允许大娟将其父坟墓葬于大林承包地内,该地块原本就安葬着大娟多位先祖,作为补偿,大娟将自家“两根垄”的耕地交由大林耕种。10余年来,双方虽偶有摩擦,但履约无碍。
  今年春耕期间,矛盾彻底爆发。大林耕作时未预留祭祀空地,无法满足大娟一家上坟祭奠先祖的需求。为此,大娟私自耕种了此前补偿给大林的耕地。大林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将坟墓迁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坟地纠纷在乡村极为敏感,不仅涉及土地权属与经济利益,更承载着乡民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与祭祀风俗,调解难度远超普通民事案件。现场勘查过程中,法官们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从亲情维系、乡土风俗、诉讼成本等多方面耐心劝导。无奈双方积怨已久,态度强硬不肯让步,田间诉前调解最终宣告失败。为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处置纠纷,孙永德决定启用巡回法庭,进村开庭审理案件。
  上午10时,在村委会院内,简易巡回法庭布置完毕。墙面国徽高悬,熠熠生辉,审判席、当事人席位划分清晰,法警现场维持秩序。院落虽简陋,却处处彰显司法威严,不少周边村民闻讯前来旁听,现场秩序井然。10时10分,清脆的法槌声响起,本案正式开庭。
  庭审全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孙永德依次完成身份核验、权利告知、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等流程,完整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厘清双方权责关系。整场庭审公开透明、程序规范,让旁听村民直观感受司法公正,明晰法律边界。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综合评议,决定暂不当庭宣判。
  为从根源化解矛盾,庭审结束后,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工作,继续对双方开展温情劝解。孙永德以通俗易懂的乡土话语安抚大林爱人,暖心的劝解让大林爱人情绪松动。同时,孙永德也劝告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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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依靠法院判决难免影响双方亲戚关系,并非最优解决方式,直白的分析也让大娟开始冷静思考。
  “此类纠纷绝不能简单一判了之。”孙永德向记者解释,迁移安葬10余年的祖坟,不仅牵扯经济成本,更关乎当事人的精神寄托与宗族情怀,生硬判决只会激化矛盾。
  “处理乡村纠纷核心要义就是统筹情理法三大要素。”孙永德说,所谓“情”,即尊重乡土人情与传统祭祀风俗,唤醒当事人血缘亲情,消解彼此隔阂;所谓“理”,即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权衡迁坟的经济代价与精神损耗,平衡短期利益与长远关系;所谓“法”,即坚守法律底线,以法条为审判准绳,查清事实、明晰权责,让处置结果合法合规。
  下一步,德惠市法院办案团队将持续跟进此案,持续开展庭后专项调解,柔性化解矛盾。依托巡回法庭下沉基层的优势,以法理温润乡土,用情理化解民间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司法力量守护乡村和谐与传统民俗。
(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  
  本报德惠(吉林)5月26日电  
内蒙古律师行业深入推进文化建设 用高效服务赢得群众口碑 □ 本报记者   刘玉璟 郭君怡
□ 本报通讯员 宋学良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律师行业立足边疆地区实际,持续深化律师行业文化建设,以坚定文化自信筑牢执业根基,全力打造“北疆律师”文化品牌,走出一条文化建设与业务发展深度融合、互促共进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自治区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瑞和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25年以来,全区律师行业在厅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党建引领走深走实,服务大局精准有力,行业管理严实并举,协同发展成效凸显,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党建引领凝心聚力
  文化建设,方向为要,思想为魂。自治区律师行业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文化建设首要原则,确保律师文化建设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各律所党组织将文化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形成“党建引领文化、文化凝聚人心、人心推动发展”的良好格局,通过“党员示范岗”“红色教育基地研学”“党建与业务融合观摩会”等活动,将党性教育与行业文化建设有机结合。
  自治区律师行业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通过专题培训、集中研讨、线上学习等形式,将重大理论纳入律师继续教育核心课程,每年组织专题培训不少于5次,实现律所和执业律师学习教育全覆盖。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长李英勇告诉记者,自治区律师行业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行业培训全过程,举办中小律所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班、党性教育培训班等活动,组织党员律师参加政治培训联学分课堂,引导广大律师自觉将个人职业追求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和边疆治理实践中,让红色引擎为行业文化建设注入新动力。
  自治区律师行业还创新推出“律师讲堂+实践研讨”模式,围绕“文化建设提升执业公信力”“边疆律师践行文化使命”等主题开展研讨,形成一批有深度的学习成果。
  内蒙古晟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越在学习心得中写道:“作为新时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既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唯有筑牢思想根基,方能坚守法律底线、传递正能量。”
多元实践服务为民
  内蒙古律师行业以实践为载体,将文化建设融入日常管理、业务开展、队伍建设全过程,通过多样化平台让行业文化可感可触。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自治区重点产业、新兴法律业务,自治区律师行业定期开展“内蒙古律师大讲堂”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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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知名专家和行业领军人才开展专题讲座,并以此为核心构建起多层次、全覆盖的专业培训体系。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打造了各具特色的学习平台和品牌活动,文化建设硕果累累。
  为厚植律师行业文化底蕴,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开展“律读派”读书会活动,律师们共读经典书籍,并结合执业经历各抒己见、交流感悟,在思想交锋中深化对法律价值、职业使命的理解,让经典文学与法律精神同频共振。
  律师行业文化建设的成效好不好,最终由人民来评判。自治区律师行业始终坚持“服务为民”理念,将公益法律服务作为文化建设重要实践载体,引导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自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开展以来,广大新入职律师走进草原、戈壁、村居,协助调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成为基层群众的“法律贴心人”。现如今,该举措已从试点走向全域覆盖,成为内蒙古律师行业践行公益文化、服务基层治理的重要品牌。
一体推进规范执业
  文化建设与业务发展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自治区律师行业一体推进文化建设与行业发展深度融合,让文化“软实力”转化为行业发展“硬支撑”,实现行业形象、服务质量、发展效能全面提升。
  “这次法治体检帮我们查出了风险隐患,还教会我们规范整改,真正解决了实际困难,是企业最需要的助企服务。”日前,内蒙古丰盈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专家服务团队深入乌海市海勃湾区32家重点企业,开展“穿透式”法治体检,并结合不同企业特点,一企一策定制整改方案,引导企业从“治已病”向“防未病”跨越,受检企业负责人纷纷为律所的专业高效点赞。
  专业精湛的服务能力是“北疆律师”文化品牌的核心支撑。自治区律师行业以文化建设引领业务创新,围绕能源、化工、农牧业等重点产业,组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推出“产业链+法律服务”模式,提供全流程服务。
  自治区律师行业还将诚信文化建设作为规范执业行为的重要抓手,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引导,推动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行业风尚。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协会联合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清单》,将文化建设要求融入律所内部管理制度。自治区司法厅不断建立健全律师诚信评价体系,将执业行为、公益服务、客户评价等要素纳入诚信档案,作为评优评先、执业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失信行为“零容忍”。各律所建立健全执业公示、利益冲突审查、服务质量监督等制度,将诚信要求细化到每一个执业环节。
  在诚信文化引领下,全区律师行业执业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恶意竞争、违规执业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文化如水,润物无声;信念如炬,指引征程。从红色教育基地的铿锵誓言,到戈壁草原上的普法足迹;从读书会上思想与经典的隔空对话,到法治体检中一企一策的精准守护……全区律师将文化自信转化为执业底气,用高效服务赢得群众口碑,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以法之名护青春无恙 柳州检察机关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本报记者   吴良艺
□ 本报通讯员 何伟理 张昀昊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守护好每一个孩子,就是守护好社会的明天。
  “近年来,柳州市检察机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探索完善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深度融合,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携手各方力量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虹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
数字赋能织密“防护网”
  15岁的小冯(化名),曾是一个被数据“遗忘”的孩子。
  小冯在柳州市各城区均有违法被行政处罚记录,但每次发生在不同城区,数据渠道不畅。
  改变,始于柳北区人民检察院罪错未成年人精准分级干预矫治数字模型的介入。该院这一模型通过数据碰撞、筛查,成功打破信息壁垒,将小冯列为教育矫治对象,随后联合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启动干预矫治。目前小冯的严重不良行为已得到有效矫治。
  “早发现、早干预,是预防犯罪的关键。”柳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赵祎告诉记者。正是基于这一理念,柳州市检察院聚焦未成年人犯罪诱因、临界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帮教、重点场所监管、监护缺失、校园安全六大核心场景,指导柳北区检察院搭建一体化未成年人法律监督模型,推动监督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转变。
  在初显成效后,柳北区检察院对模型持续优化升级。2025年,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大数据平台,柳北区检察院升级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数字模型,自动筛查盗窃、斗殴、吸毒等严重不良行为线索。该模型在全市推广后,发现线索500余条,让风险预警跑在犯罪前面。
  数字模型如何精准“画像”?柳北区检察院通过线上量化评估,以矫治期望、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情况、违法行为记录、家庭要素、兴趣爱好及社交背景等五要素作为主要参考指标,将罪错未成年人分为四级进行精准矫治。
  “每一个分值背后,都是一个需要被‘看见’的孩子。”柳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邱湘蓉介绍,根据模型评估,40分以下送入专门学校,41分至60分为一级干预,61分至80分为二级,81分至100分为三级,“分级越精准,帮教越有力”。
  记者了解到,这一模型目前已在全国24个省(区、市)推广应用,累计筛查干预矫治对象393名,应用成案516院次。
精准帮教点亮“归航灯”
  年仅16岁的小光(化名),曾因一时贪念,偷了朋友的手机。结合小光良好的认错态度,柳北区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将他送入社区进行教育矫治。小光痛定思痛,最终成功考上大学,毕业后入职柳州一家知名公司从事设计工作。
  小光的转变并非偶然。近年来,柳州市检察机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发展,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帮助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脱离困境、融入社会。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罪错行为等级划分,柳州市检察院指导柳北区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出台分级干预方案,将罪错未成年人纳入网格管理。每个网格组建由检察官、村镇干部等组成的帮教小组,为未成年人量身定制矫治方案。
  与此同时,柳州市检察机关携手市卫健委、市心理卫生协会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心理援助专家库,联合各方专业力量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多渠道多元化社会服务,形成“线上预警+线下干预”的闭环。
  柳州各区县检察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出一批各具特色的精准帮教做法。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听证,联合团县委、县青少年服务中心、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多方协同开展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心理矫治、亲职教育等工作,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净化“朋友圈”、回归正轨。
  柳江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因家庭教育监护不当诱发不良行为的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情况专项评估,精准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以“社会帮教+家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涉罪未成年人与家人重修亲密关系。
创新普法筑牢“防火墙”
  近日,正在备战班级“法治知识闯关问答”比赛的学生小韦(化名),迷上了“法治云课堂”。“网课太贴心了,可以随时随地学习查阅。”小韦高兴地告诉检察官。
  “法治云课堂”由柳州市检察院与市教育局、市妇联联合推出,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围绕不同主题,分龄分段设计内容,学生可通过校内平台或手机端随时点播,真正实现“法治课不下课”,让数十万名学生受益。
  检察机关不仅要“治已病”,更要“治未病”。近年来,柳州市检察机关持续做实法治教育,创新普法形式,推动法治的种子从源头扎根、在校园发芽、向社会蔓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除了线上课堂,线下阵地同样扎实。柳州市检察机关协同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建成以未检品牌命名的“星光”“蓝风筝”“橘光”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10个,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课62场次,播撒法治种子,受益者上万人。
  实践中,柳州市检察机关还推动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将法治教育资源重点向民族地区、偏远乡村学校倾斜。近年来,法治副校长共开展普法巡讲474场次,覆盖62.2万余人。
  柳北区检察院持续推动“校园检察官助手”制度,通过“今日我说法”微视频比赛、“小小法治讲解员”解说比赛等活动,让学生从被动的接受者变成主动的传播者。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创新组建全市首支“校外法治辅导员”队伍,联合多部门选拔34名优秀同志深入学校开展法治宣传,同时针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开展“检护未来 法伴成长”活动,让法治关怀延伸至最需要保护的群体。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法治教育+家庭教育”双轨并行的“双重普法”模式。一方面,检察官针对未成年人常见法律问题,向家长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筑牢家庭保护防线;另一方面,实现“校内普法+校外延伸”双重覆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民法典进乡村活动”,将法治教育延伸至校外。
  “我们多付出一分,孩子就多一分重回正轨的希望;我们多守护一程,社会就多一分和谐安宁的底气。”吴虹表示,下一步,柳州市检察机关将持续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更实举措、更暖温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孩子的青春。
铁路公安开展爱路宣传筑牢安全屏障   本报讯 记者张晨 记者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获悉,连日来,各地铁路公安机关精准化、差异化开展“5·26我爱路”铁路安全主题宣传,进一步筑牢铁路安全屏障,保障铁路运输畅通和旅客出行安全。
  据介绍,各地铁路公安机关在分析评估管内铁路安全隐患基础上,确定重点车站、重点线路、重点人群,分别制作展板彩页、动画视频,组织开展铁路安全文创作品设计、书画征集、沉浸式体验等活动,注重携手共建,增强宣传效果。
  北京铁路公安处组织进站区、进社区、进校园,开展宣传39场次,发放各类资料1.5万余份。深圳、济南、奎屯等铁路公安处在重点乡镇街道摆摊设点,现场说案讲法。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东站派出所联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等7家单位,在社区布置铁路安全主题宣传展区,向600余名市民群众解读铁路安全常识。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东风等车站派出所深入学校、集市、企业,发放印有铁路安全提示语的折扇、手提袋500余个。成都铁路公安处从源头防范低空涉铁安全风险,深入6家无人机培训学校,对900余名无人机操作手开展宣传。拉萨铁路公安处联合当地政法委、护路办等单位,开展铁路沿线农用无人机安全飞行专题讲座17场次,惠及群众1800余人次。
图片新闻
“福铁益行”畅通途 福州铁检院精准履职守护钢铁动脉   □ 本报记者 宋学鹏 王莹

  从曾经的“路网末梢”一跃成为“市市通高铁”的省份,福建实现了4700多公里“铁龙”的穿山跨海。在这张纵横交错的铁路网背后,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福州铁检院)精准履职,聚焦铁路安全发展、人民放心出行、共建平安福建三大核心任务,打造“福铁益行”工作品牌,以法治力量守护钢铁动脉。
靠前服务 一线解题
  “多亏检察官及时发现问题,我们的动车终于都装上了‘眼睛’。”这双铁路工作人员口中的“眼睛”,是指动车组车厢内的监控设备。
  此前,福州铁检院在梳理近3年列车盗窃案件时发现,部分案件因车厢内监控存在盲区,导致影响案件取证、侦破。该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深入一线调研,找出症结所在,并向铁路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推164组动车组完成监控改造、加装。
  正在建设中的漳汕高铁、温福高铁是国家“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沿海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四五”规划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标志性项目。福州铁检院在全国铁路检察机关中率先成立高铁建设检察服务专班,开展检察综合履职,深入施工现场提供法律服务,举办安全生产专题法治宣讲,针对高铁沿线安全隐患制发《法律服务提示函》,把法治保障送到建设一线。
  “我们始终把为民办实事、服务发展大局、护路保平安作为履职出发点和落脚点,既为一域争光,更为全局添彩。”福州铁检院分党组书记、检察长黄文塔表示。
源头护安 诉前破题
  上跨铁路的危桥、问题限高架、矿山渣土堵塞涵洞等外部环境隐患,是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老大难”。
  面对这些难题,福州铁检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秉持“诉前实现维护公共利益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力求在审前程序解决问题,实现从“事后灭火”向“事前防火”的转变。
  杭深铁路是东南沿海重要的快速铁路干线,通行客运列车密集。多年来,福建某地部分村民在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私挖8口水井用于农业生产,抽水量严重超标,威胁行车安全。
  收到线索后,福州铁检院迅速立案,联合铁路工务段、地方应急、水利部门及乡镇政府共同现场勘验,在查明事实后向相关部门发出工作提示函和磋商函,促成水井顺利迁移,既彻底消除了隐患,又解决了村民灌溉及畜牧用水需求,实现线路安全与民生保障双赢。
  据统计,2023年以来,福州铁检院综合采取磋商座谈、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年均推动整治安全隐患10余处,推动地方政府投入整治资金3550余万元,督促拆除违建面积1500余平方米,保障铁路安全运行外部环境。
路地聚力 联动答题
  铁路安全涉及路地多个主体,单靠一家之力难以实现系统治理。近年来,福州铁检院持续完善内外联动机制,升级与铁路单位及地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模式,探索建立多方参与、共治共享的铁路司法保护新格局。
  2025年初,一位省人大代表向福州铁检院反映:鹰厦铁路漳平段因沿线未有效监管,时常有行人侵入铁路拍照打卡,火车经行不得不频繁鸣笛,周边2万余户居民长期受噪声困扰。
  福州铁检院随即联合属地检察机关实地踏勘,查明根源,督促地方政府落实防护网建设、设置禁鸣标识等护路联防职责,逐步消除行人横穿铁路隐患,火车鸣笛频次也大幅下降,有效改善了居民生活环境。
  福州铁检院还推动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推动双方建立信息互通、案件会商、联合调处机制,2024年以来已推送安全隐患线索30余条,20余处重点隐患得到联合整治。
  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跨部门联动同样有力。福州铁检院联合铁路公安机关、客运段建立未成年人异常出行主动报告制度,构建“客运部门主动报告、公安机关快速响应、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的安全保障联动体系,并与铁路公安机关建立“未成年人与非亲友乘车出行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及时通报未成年人异常出行情况,让平安守护一路随行。
最高法发布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从严惩处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本报北京5月26日讯 记者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包括“张某甲诉张小某抚养费纠纷案”“王某虐待、拒不执行裁定案”“文某某故意杀人、虐待案”等。
  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课堂”,更是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防线”。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家庭监护缺位、防线失守,有的监护人逃避法定抚养义务,有的监护人错误、偏执地将虐待未成年人当作“为孩子好”,有的在婚姻关系变动后纵容甚至参与侵害,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逾越法律与道德底线。本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推动家庭保护关口前移,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
  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压实法定监护责任,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对离婚后非必要处分个人财产影响对未成年子女法定抚养义务履行,又以收入降低为由主张减免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求,筑牢未成年人抚养保障底线。对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明知再婚配偶对子女实施家暴却放任不管的,法院依法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对监护人放任同居人员虐待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定罪判刑,杜绝“不作为”式伤害。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责任,任何逃避责任的失职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与惩处,以此从源头防范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行为。
  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从严惩处虐待残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人民法院对虐待、残害未成年人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惩戒,对以管教为名施暴,且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仍然变本加厉实施虐待的,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对长期实施虐待、残害,手段残忍,致未成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直至判处死刑,以绝不姑息纵容的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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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以“为了孩子好,不打不成器”“家事免责”等为借口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
  此外,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还凝聚多方合力,促推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有效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来自家庭内部的侵害,需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干预,需要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在相关案件处置中,人民法院依托校园法治工作室,联动政府职能部门,综合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资格、刑事追责、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判后回访等举措,构建“发现—干预—追责—救助—保护”全链条保护渠道,推动形成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确保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惩处,未成年人得以妥善安置,提升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质效。
青岛深耕中央法务区建设护航发展行稳致远 司法“硬保障”催生开放“热效应” □ 本报记者   曹天健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张知晓
  
  春日的胶州湾,海天一色,百舸争流,处处涌动着发展的蓬勃生机。
  青岛中央法务区办事大厅内,一家外贸企业负责人向AI数智人“青法先生”咨询货物出口合规要点;青岛国际商事法庭法槌起落,涉外商事纠纷案件高效审理;在西海岸新区,街道驻点律师依法化解企业货款纠纷……一幕幕鲜活场景,勾勒出山东省青岛市以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剪影,彰显这座城市坚实厚重的法治底气。
  近年来,青岛市锚定“走在前、挑大梁”使命担当,紧扣国家重大战略与对外开放大局,立足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定位,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障作用,坚持以平安筑基、以法治赋能、以创新提效,先后获评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在2025年法治山东建设评估中位列全省第一,多项经验入选“全国市县法治建设典型案例”“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协同实践案例”“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实践十佳案例”,法治已成为青岛核心竞争力与鲜明城市名片。
打造全域法律服务新高地
  “以往签订涉外合同,要专门请北京或上海的律师把关,如今在青岛,即可对接通晓国际规则的法律服务团队,省了不少事。”近日,一家净水装备出口企业法务负责人感慨道。
  青岛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营中央法务区,着力打造立足山东、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专业化法律服务新高地,把“法律超市”开在企业家门口,为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法律服务。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青岛中央法务区构建涉外、上合、金融、自贸法务区及数字法务平台“四区一平台”格局,集聚审判、仲裁、调解、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汇聚青岛国际商事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等专业机构,吸纳百余家国内外律师事务所、仲裁、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入驻,加快形成高端法律服务集群,实现企业涉法事项“一站式”办结。
  青岛一系列“全国首创”制度成果,为法务区规范化、长效化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市委政法委牵头制定《中央法务区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建立涵盖机构准入、服务流程、人才评价等6大类42项指标的标准体系,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对中央法务区建设标准体系进行系统化规范化构建,推动法务区建设从“经验驱动”迈向“标准引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青岛中央法务区建设的决定》,以法治框架为法务区长远发展夯实法治根基。
  顺应数字法治发展趋势,青岛打通审判、司法行政、商务、海关等48个部门、2000余项数据资源,搭建全域数字法务平台,上线法律服务AI数智人系统,在市级机关办公楼、涉外法务区等地布设“青法小屋”智能服务终端,全天候提供法律咨询、文书生成、风险研判、合规审查等服务,已累计开展智能法律问答2万余次,生成法律文书3400余份,综合服务效率提升60%以上。
  自2024年2月揭牌运行以来,青岛中央法务区已受理涉外法律咨询5800余件,办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237件,区域性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地位逐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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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惠企全链条服务体系
  在青岛,一支由1.2万余名专业人士组成的“青法先生”服务团备受企业喜爱。该服务团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程德智担任团长,统筹政法单位、法学院校、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等专业力量,吸纳涉外律师、法学专家、仲裁员广泛参与,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阎某作为铲雪运输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发现潍坊某公司线上销售、许诺销售相关产品涉嫌侵权,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作为“青法先生”服务团成员,青岛中院干警着力以调解实质性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于2025年4月委托潍坊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调解工作,邀请资深技术专家组成“技术支撑+专业调解员”团队,梳理争议焦点、比对技术特征,并进行释法明理,仅用13天就促成双方和解,以高效调解定分止争,保护科技创新。
  据悉,“青法先生”服务团围绕企业发展诉求,推出涵盖投资准入、公司治理、跨境并购、劳动合规等40项“点餐式”法律服务。通过专家“会诊”、入驻市民中心、设立“青法先生”工作站、布设嵌入AI数智人的“青法小屋”服务终端等方式,聚焦重点产业集群,为11个产业链配备专属法治服务工作组,精准对接产业专班,实打实解决企业法律难题。2025年以来,“青法先生”服务团已为3000余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5000余次,开展“企业面对面”等活动50余场次,参与处置涉企重大疑难敏感案件30余件,帮助企业止损挽损超14亿元。
构筑涉外法治护航强屏障
  “本以为维权周期长达一两年,没想到一周便妥善化解。”青岛某远洋渔业公司负责人切身感受到涉外纠纷调处的高效。该企业海产品因海运集装箱温控异常受损,损失逾百万元。案件诉至青岛海事法院后,承办法官快速厘清事实、靠前调解,一周内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企业顺利拿到赔偿款。
  纠纷高效化解的背后,是青岛全流程涉外法治服务体系的有力支撑——
  风险预警端,落地全国首个海事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建成覆盖98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与案例数据库;搭建上合“法智谷”涉外法律服务大数据平台,累计提供法律咨询、法企对接等服务1.5万余次;编发12类涉外经营与投资合规指导文件,为企业“出海”筑牢风险防线。
  纠纷化解端,打造“一站式”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动人民调解、商事仲裁、司法诉讼程序无缝衔接。选聘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组建国际商事调解员队伍,成功调解涉外纠纷385件,调解成功率达82%,平均办理周期缩短至28天。青岛仲裁委员会入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首批培育名单,涉外案件受理数量居山东省首位,获评“全国十佳仲裁机构”,4个案例入选“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服务保障端,在阿联酋、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设立青岛中央法务区境外服务站,依托中国—阿拉伯国家涉外法律服务中心等合作机制,为企业提供法律指引和专项咨询。通过预警提示与合规辅导,帮助企业规避重大贸易投资风险。
  人才支撑端,30名青岛律师入选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占全省入选人数的51.7%;20名团体会员、263名个人会员入选“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数量居山东省首位。
  司法“硬保障”催生开放“热效应”。2025年,排名全球前十的希腊菲尼克斯船级社亚洲总部落户青岛自贸片区,青岛全球航运中心城市排名从第15位升至第13位。
  从中央法务区聚势而起到“青法先生”服务团服务升级,从地方立法破题创新到涉外法治体系系统构建,青岛以法治为帆、以创新为桨,在高质量发展航道上行稳致远。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青岛将持续深化法治保障,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国际化水准和制度型开放能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与开放深度融合,让更多企业在青岛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努力建设更高水平、更宽领域的现代法治服务新高地,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岛新篇章贡献法治力量。”程德智说。
阳泉探索实施“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 □ 本报记者     马  超
□ 本报见习记者 王泽宇
□ 本报通讯员   刘  琨
  
  近年来,山西省阳泉市委、市委政法委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在城区、平定等5个县区,全面创新实施“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系统整合家庭、学校、社会、法治、网络、矫治六大维度资源力量,推行未成年人“131”安全守护模式(即一个责任链条、三端防护网络、一套运行体系),全方位护航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自2025年7月实施以来,全市未成年人自残、自杀、学生欺凌等案(事)件实现‘零发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下降18.6%、审查起诉案件数下降8.57%、人数下降18.92%,取得明显成效,这也为我们下一步工作增添了更大信心。”近日,阳泉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师旭明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构建“一个责任链条”
  阳泉市委、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市委书记鞠振先后多次专题听取汇报,组织专门研究,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师旭明主动靠前、专门谋划、精心组织,协调建立全市“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工作机制并担任组长,全力协调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在“市统、县抓、部门负责、乡镇落实”的格局下,工作机制下设家庭、学校、社会、法治、网络、矫治6个专项小组,公安、检察、教育、妇联、团委、网信等部门分别任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全市两县三区也相应组建了工作专班和专项小组,构建起党委、政府领导,政法委统筹,6部门牵头,21家职能单位参与,市县乡三级联动推进的工作格局。
  阳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马青告诉记者,为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地生根,市委政法委配套出台《阳泉市深化拓展“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三十条举措》,从教育、预防、监管、打击、建设、治理六个方面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配套制定了《阳泉市探索实施“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具体举措,确保工作有章可循。
  为提升工作效能,阳泉市依托市、县两级综治中心搭建未成年人安全守护指挥调度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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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信息通报、会商研判、线索移交、联合处置闭环机制。推行“部门联动+区域协作”模式,各专项小组常态化开展业务指导,督促县、乡两级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排查、联合执法、联合救助。
织密“三端防护网络”
  在阳泉市第十八中学九年级就读的小丽(化名),因父母离异,家庭监管缺失、亲子关系紧张,长期缺勤,性格自卑内向,且曾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先后数次被公安机关传唤问询,一度处于辍学边缘,是学校“六维全景关注”重点帮扶对象。
  为帮助小丽走出困境,阳泉市第十八中学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与特殊学生帮扶工作要求,联合3位法治副校长以及区团委、区妇联等部门工作人员,构建“学校+家庭+司法+社会”四方协同帮扶体系,实施“一人一策、全程跟踪、多维发力”的精准帮扶。目前,小丽重拾信心,正稳步冲刺中考。
  在“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实施过程中,阳泉市着力织密“三端防护网络”,即聚焦源头防范,拧紧前端预防“安全阀”;聚焦过程监管,筑牢中端防护“防火墙”;聚焦问题解决,夯实末端治理“稳定器”。
  在聚焦源头防范方面,强化家庭监护“第一防线”,依托社区家长学校等站点对家长开展指导服务,重点讲解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疏导、亲子沟通技巧等内容,同时对8364名怠于履责的监护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打造校园教育“第一屏障”,深化“护校安园”行动,全市231所中小学全部建立学生欺凌防范处置机制,开展校园安全隐患巡检,强化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构建网络空间“第一滤网”,完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守护“3个24小时”工作机制,即发现涉未成年人敏感舆情24小时内推送、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24小时内移送、发现网络不良信息网站24小时内查处关闭。
  在聚焦过程监管方面,推行定期排查、专项排查、日常排查、重点排查“四查联动”,全面摸清全市六类重点未成年人底数,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六维”牵头部门选取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业务骨干,组建专家库,综合分析重点未成年人家庭环境、成长轨迹、教育状况等,提出帮扶意见。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配合部门,按照“一人一团队”模式,制定个性化干预方案,开展一对一教育帮扶,提升守护的精准性。
  在聚焦问题解决方面,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建立特事特办机制,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依法快查快办、从严惩处。施行“预防+挽救”立体矫治模式,针对重点未成年人分别采取预防、干预、矫治、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5种措施,逐级递进、分类实施。以学校、社区为阵地,开展普法宣传、道德教育、心理辅导活动,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对已经出现不良行为的,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6种教育措施进行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司法行政、教育、妇联、团委、村(社区)组成的帮扶矫治小组,开展教育矫治。对极个别屡教不改、屡抓屡犯的未成年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送入专门学校开展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
健全“一套运行体系”
  为提升工作质效,阳泉市建立以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为核心,“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工作机制、平安建设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协调机制为支撑的“一委两机制”制度架构,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能力。定期对涉未成年人安全案(事)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进行研判复盘,查找短板漏洞,研究整改措施,提升工作效能。
  马青介绍说,阳泉市抽调公安、检察、民政、教育等部门82名业务骨干组成市级专家库,开展守护服务,对139名重点未成年人开展学业指导、救助保障、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等服务。同时,提供专业培训,对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心理健康辅导、应急处置等专题培训。
  针对责任落实不力问题,阳泉市建立健全“自我评估+专业评估、日常督办+考核评价”的跟踪问效问责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展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准确合理的自我评估,调整工作方向、解决制约瓶颈。建立群众评估机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举措。将“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全市党建工作考评体系以及年度平安建设工作督导范畴,通过真评实督,持续压实各级各单位责任,倒逼工作落实。
  师旭明介绍说,下一步,阳泉市将全面贯彻中央、省委政法委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六维全景安全守护工程”工作机制,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扎实做好摸底排查、跟踪帮扶、教育引导、矫治教育等各项工作,书写新时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的阳泉答卷。
北京朝阳北花园小区停车问题从“乱”到“治” 社区牵头下的停车秩序治理记   □ 本报记者 陈磊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花园小区,共有22栋居民楼,居住了8000多户居民,人口超过2万人。曾几何时,小区停车问题让不少居民都大呼“头疼”,不仅停车难,通行也不太顺畅,停车治理呼声强烈。2023年12月以来,当地街乡经过前期深入调研,启动小区停车秩序治理工作,以“剥洋葱”方式针对相应症结提出解决方案,终于使小区停车秩序焕然一新。
  5月12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北花园小区,探访小区停车秩序由“乱”到“治”的历程。
乱停车甚至占用消防通道
  北花园小区位于朝阳区高碑店地区北花园中路,紧邻京通快速路南侧。小区规划建筑共22栋居民楼。2012年开始,业主逐渐入住。
  今年30多岁的王女士,在2012年底入住北花园小区。她向记者回忆,刚入住时还没有太多居民,施划的停车位相对充足,她无论什么时间开车回到小区,总有空位可以停车。
  在她的印象中,随着越来越多的居民入住,小区车辆逐渐多了起来。到了2019年,每天晚上六七点以后开车回小区已经找不到空车位了。
  “车停在小区开不出去,开出去回小区又没有地儿停。”今年60多岁的小区居民苗女士提起当年的停车问题,连声说“太乱了”。不仅施划的停车位停满了车辆,小区内的道路一旁也停满了,有的路段甚至停了两排车辆,“犄角旮旯的缝儿里,车都恨不能挤进去”。
  乱停车还阻塞消防通道。北花园小区物业公司北花园项目部经理安阳告诉记者,他们在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时经常需要疏通消防通道。2023年秋天,他们在入冬前进行常规消防检查时,发现一辆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紧贴着一家幼儿园的外墙。车辆当天必须挪走,但又联系不上车主。为此,他们调来一辆挪车设备,但车辆距离墙壁太近,挪车设备无法伸进去卡住车辆轮胎。折腾半天,最后由一位身形比较瘦的工作人员挤过去,用千斤顶把车辆支起来,再将挪车设备伸进去,车才挪了出来。
  “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安阳说。
  “北花园小区交付使用后,一直未收取停车费,但随着入住率逐年提升及外来车辆临时停放,小区成了免费停车场,停车位供需矛盾逐渐凸显。自2019年开始,小区停车秩序混乱不堪,居民怨声载道,停车治理呼声强烈。”高碑店地区办事处城乡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物业公司未进行有效管理
  当时,解决小区停车问题主要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
  据高碑店地区办事处城乡办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工作推进过程中缺乏和居民的沟通,导致居民不信任并抵制停车管理,停车方案始终未得到居民的认可。
  北花园小区分为北花园社区和花园闸社区。北花园社区党委书记杨建波、花园闸社区党委书记刘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北花园小区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区秩序稳定的首要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杨建波、刘强各自带领社区工作人员深入走访群众,了解问题症结,广泛收集群众意见。
  两位书记回忆说:“我们经过了解发现,小区停车治理问题,单单依靠社区层面还不能彻底解决。”北花园小区人多车多,超出了小区承载能力,小区实际车辆数量远远超过规划停车位数量,从物理条件上没办法解决停车问题。
  除此之外,物业公司没有对小区车辆停放进行有效管理,“僵尸车”、非机动车等占用停车资源,部分居民缺乏规范停车意识等,导致车辆乱停乱放情况严重。
  杨建波还发现一个问题,物业公司既不收取停车费,也没有对小区停放车辆进行登记管理,难以分清停放车辆是小区业主的还是外来车辆。
  刘强补充道,小区附近有一个地铁站,不少在中心城区上班的车主把车辆停放在这里,然后转乘地铁去上班,同样占用了小区停车资源。
  问题被上报到高碑店地区办事处。
  街乡吹哨、部门报到。高碑店地区办事处组织各方力量现场办公,研究如何解决北花园小区停车资源无法满足居民需要、停车管理规范等问题。
“像剥洋葱一样解决问题”
  “像剥洋葱一样解决问题。”两位书记介绍,在高碑店地区办事处的推动下,北花园小区开始围绕停车治理目标一层层剥离问题。
  高碑店地区办事处制定《高碑店乡关于北花园区域综合整治提升实施方案》,重点推进小区周围市政道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先期投入大量资金,科学设置硬质隔离,规范停车秩序,完善交通设施,增加信号灯、探头及标识牌,翻新破损路面,规划停车空间,提升停车承载量,推动通惠河南街、北花园街等道路交通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市政道路要求进行移交,施划停车位,引入停车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路侧停车秩序显著提升。
  高碑店地区办事处城乡办工作人员介绍,施划停车位后,既通过经济杠杆手段保障停车秩序,又可以治理违法停车,“该处罚的进行处罚,该拖走的依法拖走”。
  此时,小区内的停车治理还没有开始,一些外部车主将车辆开进小区停放,停车治理压力转移到小区内部。
  2023年10月,地区办事处牵头组织启动北花园小区内部停车秩序提升工作。
  杨建波介绍说,这一步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区分小区内外车辆,把非本小区的车辆清理出去。
  2023年12月,物业公司发布《致北花园小区业主的一封信》,告知居民将核实并登记小区业主车辆信息,为本小区业主办理临时车证。同时,更换小区道闸系统,将小区业主车辆信息输入系统进行识别放行,使机动车停车系统“可视、可停、可管、可调、可控”。
  据安阳介绍,经过登记,仅小区业主就有机动车3000多辆,而当时的停车位总数只有1400多个,停车位缺口巨大。
  接着,对于非机动车乱停放占用停车位问题,地区办事处在原有非机动车车棚基础上,结合小区停车实际需求,新建部分车棚供居民使用。同时由各职能部门牵头,对小区居民非机动车停放行为进行文明劝导,极大地改善了小区的非机动车停放秩序。与交通管理部门衔接,清理小区内的“僵尸车”,将无主车辆统一拖离小区,提示车主规范停放。
  “清理非本小区业主车辆、清理‘僵尸车’、清理非机动车占用车位等措施,腾退出大量停车资源,为后续小区停车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两位书记说。
启动收费并协调增加车位
  最后的关键一步是规范小区停车管理。
  高碑店地区办事处经过对周边小区停车服务价格的调研分析,通过与物业公司、停车管理公司进行多次协商,在入户调查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停车服务方案并第一时间进行公示。
  停车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小区对所有停车进行收费,同时保障停车资源向业主倾斜。
  为了确保小区收费工作顺利进行,采取了阶段推进的方式。2024年1月1日开始非业主临停收费。2024年5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停车收费工作试运行,初期对未缴费的业主进行提示并进行登记。
  2024年5月,物业公司发放《北花园小区全面收取停车费》的温馨提示。自2024年5月16日起,正式启动停车服务方案,让居民逐渐适应收费停车服务。同时,为居民提供了6个月的免费停车服务。
  停车位依然不够。
  为了增加停车资源,针对小区内公共区域是否施划停车位并纳入停车服务问题,物业公司北花园项目部在高碑店地区办事处、两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下,依据民法典、《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相关事项,由社区、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征求业主意见。征求期结束后,调查意见通过,随后为小区公共区域施划260个停车位,较大缓解了小区停车压力。
  王女士发现,经过治理,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任何时间回到小区都有空车位可以停放,再也不用着急了。
  “如今,停车秩序特别好,都给捋顺了,回小区不用再转圈找停车位了。”苗女士感慨道。
漫画/高岳  
“云端带法”线上覆盖 “梨园说法”线下入心 河南宁陵法院打造“梨乡·云法”品牌构建基层普法新格局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谈恋爱时发的‘520’‘1314’红包,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没领结婚证遭遇家暴,女方怎么维权?”
  “婚前男方买的房子,离婚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
  5月20日,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直播带法”小组成员、城郊人民法庭庭长武洋走进梨农的直播间,专门解答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困惑。
  梨农张伟说:“咱直播带货,卖的是酥梨;法官‘直播带法’,宣传的是法律。一听就懂,一学就会!”
  位于豫东平原腹地、黄河故道之畔的宁陵县,酥梨栽培历史悠久,素有“中国酥梨之乡”的美誉。随着宁陵县电商和物流产业的发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金顶谢花酥梨热销全国各地,年总产量达6.5亿公斤、总产值超20亿元。
  宁陵县法院立足地域特色,创新打造“梨乡·云法”普法品牌,以“云端带法”抢占网络新阵地,以“梨园说法”深耕田间泥土气,以“巡回审判”送法到家门口,构建起“线上全域覆盖、线下精准触达”的基层普法新格局。
“直播带法”找准关注点
  过去困扰武洋“案多人少”的问题,如今不见了,婚姻、赡养、继承等传统民事案件数近3年逐年下降。
  这一成绩与“直播带法”密不可分。宁陵县法院从人民法庭选取优秀干警组建“直播带法”小组,邀请律师、社区工作者、基层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参与直播。在直播时间安排上,保证每周一期,预告开播时间、宣讲主题,选取午后、晚间在线观众较多时段直播,每期时长2个小时,保证直播质量。
  武洋介绍:“我们抓住网络热点,找准群众关注点,解析社会与网络热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吸引更多群众走进直播间。我们不讲枯燥法条,而是围绕保健品诈骗、电信诈骗、婚姻财产纠纷等真实案例娓娓道来,讲的都是群众身边事,解的也都是百姓心里的‘疙瘩’。同时,大力宣传‘和为贵’‘无讼’等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及诉前调解‘多快好省’的优势,推动培树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直播带法”小组在直播中设置“专题宣讲”和“实时问答”两个板块。在“专题宣讲”板块,通过事先征求院内各审判部门、人民调解员、村(社区)负责人等意见建议,提前了解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劳务报酬等重点、高频法律问题,在直播开场后进行专题宣讲。在“实时问答”板块,由“带法主播”针对评论区留言问题进行回应,结合实际案例深入讲解。对于因时间限制无法回复的留言问题,以发布普法视频的形式进行补充,全面回应群众法律咨询。
  “感谢法官的讲解,我们不再闹离婚了。”今年春节期间,“直播带法”小组围绕婚姻家庭、婚约彩礼等主题进行直播后,一位执意要离婚的原告被深深打动,随后向法庭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针对邻里、婚姻、合同等常见纠纷,“直播带法”小组“靶向治疗”,对疑难纠纷一对一“把脉问诊”。某小区158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中1起纠纷在直播间调解后,促成其余纠纷以非诉讼方式快速化解。一名当事人感慨道:“刷个视频就找到了解决办法,真方便!”
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
  “以前觉得签合同麻烦,听了法官说法才了解到,这是在给自己上保险!”梨农张伟说,每到酥梨丰收时节,法官到梨园里普法,增强了梨农们的法律意识。
  前两年,一名梨农因未签订合同,几万公斤梨卖出后迟迟要不回货款,最终靠打官司才挽回损失。事后,梨农后悔不迭:“当时要是签了合同,就可以按照合同办事,不用费心维权了。”
  “咱卖梨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哪怕是个简单的条子,也要写清楚买方是谁、单价多少、啥时候付款……”法官们经常把这个案例讲给梨农们听。
  法院干警到梨园普法,没有讲桌,没有PPT,几张小板凳一摆,普法课堂就开讲了。合同、土地承包、相邻权……凡是梨农可能遇到的烦心事,法院都提前梳理出典型案例。法官用方言讲,群众用土话问,一来一往间,法律条文变成了大伙儿听得明白的“大白话”。
  “现在开庭!”国徽高悬,法槌落下,5月9日,在村里的一棵大梨树下,一场特殊的庭审开庭。现场,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齐聚。
  这是一起赡养权纠纷案。老人年过八旬,几个孩子因对老人心存误解,在老人的赡养问题上互相推诿,谁也不愿照顾。老人到法院起诉后,法官把法庭搬到村里,邀请左邻右舍旁听。
  “父母养你小,你养父母老,这是人之常情。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民法典里写得清清楚楚。”庭审中,法官没有简单训斥,而是一边讲情理,一边讲法理。在法官释法说理下,几个子女当庭达成协议,让老人老有所养。
  在审理一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时,宁陵县法院决定到案发地进行巡回审判,为周边种植户敲响法律警钟。
  宁陵县法院院长马昊说:“审理一起案件、化解一类矛盾、教育一片群众。我们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农家院落,让群众亲眼见证庭审过程,法律就不再是书本上冷冰冰的条文,而是走入群众心中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联合普法更有针对性
  “联合普法凝聚合力,使法治宣传从单打独斗到协同作战。”马昊介绍,宁陵县法院与教育、民政、农业、司法行政等联手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使普法更有针对性。
  “两名学生因小事动手,结果一个受伤住院,一个背上案底。同学之间,拳头解决不了问题,法律才能保护你。”在青少年普法教育方面,宁陵县法院联合教育部门走进校园,法官先从一个发生在邻校的真实案例讲起,台下几百名学生听得聚精会神。
  在解决涉企纠纷方面,县里一家企业因合同条款规定模糊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另一家肥业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引发劳动仲裁,生产经营均受到严重影响。宁陵县法院联合当地工商联、人社部门主动上门,不是简单判案,而是拿着合同逐条帮企业找漏洞、补短板。
  企业负责人感慨道:“以前觉得法律是事后救火,现在才懂得,提前预防能避免很大麻烦。我也知道了风险点,决定与对方通过调解解决问题。”
  宁陵县法院联合民政部门,开展赡养相关法律知识的普法宣传;携手乡镇,针对土地流转领域法规政策普及宣传……村干部们说:“以前调解矛盾靠面子、靠人情,现在靠法律、靠道理,群众更信服了。”
  马昊表示,基层普法要“活”起来,必须找准地域文化的根、搭上数字时代的车、走进群众生活的门。“‘梨乡·云法’品牌以文化为魂、以创新为翼、以实效为本,将‘梨’的谐音寓意、‘园’的熟人社会属性与‘云’的技术优势深度融合,形成‘线上+线下’‘普法+治理’‘文化+法治’的立体格局,有力推动了基层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
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停车治理难题   □ 王兵
  
  北花园小区停车问题的复杂性源于多种因素。小区属于回迁房小区,人口密度大,车辆保有量高。在车位规划方面,地下人防车位和前期规划车位有限,车户配比不足,无法满足居民需求,牵涉小区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问题。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小区前期未收取停车费,小区大门敞开,导致周边车辆涌入,且有不少“僵尸车”占用小区空间,使得原本紧张的车位资源更加局促,严重影响了业主对车位的正常使用权益,导致小区环境秩序混乱。
  小区停车治理涉及对规划建设车位、人防车位、利用道路绿地施划车位、市政车位等多种法律性质车位的处理,并且需要统筹协调不同群体的需求,达成共识形成业主共同决定,治理难度很大。
  北花园小区在治理过程中的法治举措及依据包括:其一,合理利用小区空间,增加停车位。在小区内部分道路场地合理施划车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施划前,对小区的车辆保有量、整体规划和道路通行情况进行了评估,确保施划车位既符合小区需求,又不影响消防通道、行人通行等安全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通过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进行表决,这体现了对业主共同管理权利的尊重。通过合法的表决程序,使得施划车位得到了业主的广泛支持,具有法律效力。
  其二,民主协商表决停车方案,规范小区停车行为。地区办事处协调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居民共同参与制定停车方案,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决策和依法治理的原则。在制定停车方案时,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以社区居委会为平台,在多次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确保方案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方案对车位分配、使用规则、收费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优先保障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对于临时停车也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和停放时长限制,这些规定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既保障了业主权益,又规范了停车秩序。
  其三,清理“僵尸车”,优先保障业主对车位的使用。清理“僵尸车”是解决该小区停车问题的重要环节。在清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和物业公司首先进行了公告通知、电话短信告知,要求车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车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逾期未处理的车辆,执法部门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了集中清理,恢复了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功能,为停车方案的实施以及后续小区环境秩序的提升做好了准备。
  其四,增强居民法治意识,共同参与社区治理。持续强化对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是停车治理的重要保障。地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安排律师团队多次多角度多形式向居民宣传民法典和物业管理、停车管理的相关法规,让居民深入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及物业公司的职责。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通过小区公告栏、微信群等渠道,发布了大量关于停车规定等“温馨提示”,增强居民的法治观念,引导居民在遇到问题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在整个停车治理过程中,居民广泛参与,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小区管理中的应用,从参与制定停车方案到遵守各项停车规定,居民逐渐认识到依法依规行事对于维护自身和小区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其五,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物业公司按照业主共同决定的停车方案,持续做好车位管理、车辆引导等日常工作,定期对停车设施进行检查与维护;社区居委会发挥监督作用,确保物业公司履行职责,同时收集业主意见,对停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和协商解决。地区办事处、城管执法等政府单位,加强对小区停车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在遇到重大问题或纠纷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协调处理。
  北花园小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治理停车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明确停车管理规则、权益划分,化解停车纠纷,从最初的停车混乱、提升小区环境无从下手,转变为如今的停车有序、环境整洁舒适。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法治在社区治理中的关键作用。通过依法制定规则、民主协商、共同决策等举措,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还增强了居民的法治意识,提升了社区的整体治理水平。这种法治意识的提升,不仅体现在停车问题上,还会延伸到小区生活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区法治氛围,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北花园小区的停车治理案例为其他类似小区提供了可借鉴的法治治理经验,对于推动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作者系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的重要保障。多起民企与政府纠纷案件得到公正裁判,具有鲜明的示范引领价值,能够有效提振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 张 荆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同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多部门在这一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意义重大,彰显了国家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立场与务实举措。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多起涉及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纠纷。相关案件均已审结,不仅在个案中依法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推了诚信政府建设,也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笔者长期关注民营企业法治保障问题,在接触的涉民营经济纠纷案件中,政企纠纷占有一定比例。梳理相关案件可以看到,此类纠纷妥善化解主要面临三方面的挑战:政企双方市场地位、话语权存在客观差异;部分地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践行不够充分;混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引发履约争议。此次多起民企与政府纠纷案件得到公正裁判,具有鲜明的示范引领价值,能够有效提振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确需调整时应依法补偿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此前,该项原则零散规定于多部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0条特别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写入法律,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调整、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多处适用该条款作出裁判。在某建设公司诉某区政府行政协议案中,企业与政府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其中设置的利益分配条款依法被认定无效,但合作协议的其他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作项目因政策原因终止后,政府未对企业投入损失作出补偿,法院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18条、第70条规定精神,深入考量企业基于对政府诚信和协议履行产生的信赖利益,酌定政府应依法合理补偿企业信赖利益损失,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推政府守信践诺,积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某房地产企业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中,当地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意企业就征地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经济损失,由政府予以政策补偿,企业依约完成群众补偿工作后,政府允诺的补偿未能全部兑现。企业起诉后,一审、二审诉求未获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首次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0条,判决政府支付企业800余万元补偿款。此案的判决既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守护了政务诚信,让广大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边界混淆,是政企合作纠纷多发的重要诱因。这两类合同在订立目的、主体地位、权责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行政合同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以服务公共管理为目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民事合同则属于平等市场主体间的合作约定,遵循意思自治、等价交换原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合作行为是否存在买卖关系、收益分红关系等平等合作属性。现实中,个别行政部门误将民事合同等同于行政合同,随意享受行政优益权,单方终止合作,规避违约责任,既挫伤民营企业投资积极性,也损害政府公信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司法层面,应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规定,落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清晰界定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法律边界,确保每一起涉企案件都能得到公正裁判。在行政层面,应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唯此,才能构建起权责清晰、良性互动的政企合作关系,更好夯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作者系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财经专委会副会长)
全国统一大市场容不得“霸王条款”   □ 赵志疆

  “凡在嘉兴水果市场海广兴精品水果交易中心入驻的经营户,以及经营户关联人员(如配偶、子女、父母等)、经营户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经营主体,一律不得在滁州水果市场以任何形式从事、参与等各类活动。”近日,一则名为《关于严禁在滁州水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引发公众强烈质疑。目前,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约谈并督促整改。
  公开资料显示,嘉兴水果市场是长三角地区规模最大的专业果品批发市场,去年交易额突破600亿元,旗下的海广兴精品水果交易中心则为华东最大热带水果集散地。通知中所提到的滁州水果市场位于安徽,是刚开业的皖东地区规模较大的水果批发市场。从通知中的内容不难发现,滁州水果市场的开张令嘉兴海广兴市场“如临大敌”,而其中的限制措施,不仅损害商户合法权益,也是在挑战公平竞争秩序与法律权威。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自己或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交易相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扰乱公平竞争秩序。近年来,有关部门针对多家互联网平台实施“二选一”的行为进行了依法惩处,释放出严厉打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的强烈信号。在此背景下,嘉兴海广兴市场仍然作出此类行为,是对法律规则的公然违背。
  更令人关注的是,嘉兴海广兴市场甚至试图将管辖范围扩大至商户亲属。需要指出的是,商户的亲属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经营自由受法律保护,他们与海广兴市场并无任何契约关系。限制跨区域经营、株连亲属、随意罚没商户资金,不仅侵犯商户自主经营权与财产权,更会阻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一个区域性水果市场竟把市场当作“私人领地”,把商户视为“附属品”,其做法令人震惊。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已经连续五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要以更大力度打通卡点堵点,破除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潜能。嘉兴海广兴市场的“二选一”做法,恰恰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必须坚决清除的“堵点”与“壁垒”。任何市场主体,无论规模多大、实力多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经营,行业地位不能异化为垄断工具,企业规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目前,嘉兴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约谈并督促整改,涉事市场也撤回通知并致歉。监管部门的及时出手值得肯定,但此次事件的警示意义不容忽视。监管部门应依法全面核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纠正的全面纠正,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与此同时,各类市场主体应引以为戒,回归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商业本质,把心思用在提升服务、创新发展上,而不是滥用优势、排除竞争。
  一个健康的市场生态,应当允许商户自主选择经营场所、允许新主体公平进入、允许不同区域协同发展。唯有让公平竞争成为市场主旋律,让法治精神贯穿经营全过程,才能让商户安心经营、让要素顺畅流动、让行业健康发展,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织密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笼子   □ 李袁婕

  近些年来,我国博物馆事业蓬勃发展,是世界上博物馆数量增长最快的国家。截至2025年年底,全国备案博物馆达7188家,已基本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的现代博物馆体系。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实践中也有个别博物馆法治意识淡薄、制度缺失、管理混乱,导致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博物馆公信力受损。因此,坚持文物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在藏品管理方面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细化制度设计,扎紧织密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笼子,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明确博物馆藏品征集中合理注意义务的内涵。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52条第3款借鉴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征集、购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为此,博物馆必须健全文物征集程序,明确合理注意义务的内涵包括:藏品征集应经集体讨论;藏品征集应实行利益相关方回避;加强专业力量把关,鉴定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且数量为单数,鉴定需“背对背”独立完成,并实行一票否决制;藏品征集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设置公示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存征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存档备查。通过全链条、闭环式的程序管控,能够从源头规避藏品征集环节的法律风险,守住馆藏文物入藏的第一道关口。
  细化博物馆之间文物借用协议的具体内容。为确保馆藏文物安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56条第3款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为此,博物馆签订的文物借用协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要明确点交后文物运输和借展期间的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应严格遵循立法精神,不得以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协议的方式变相延长借用时间。通过清晰完备的协议约定,能够厘清权责边界、规范馆际文物借用秩序,切实筑牢安全防线。
  完善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退出的办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社会服务要求、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第61条规定,对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馆藏的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此前,国家文物局曾出台《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为此,根据文物保护法的上述规定,亟须完善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退出的归属问题,即应当明确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适用相同的退出程序,但对于非国有博物馆退出的馆藏文物,可以鼓励优先提供给教学及科研单位保管使用,继续发挥其传承文明的作用。
  增加有关捐赠藏品入藏、退出以及必须签订捐赠协议的规定。博物馆接受捐赠藏品急需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接受藏品应当符合本馆入藏标准,对不符合入藏标准的应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同意入藏捐赠藏品的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其中特别需要明确两点:一是捐赠藏品的著作权尚在保护期内的,应与捐赠人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二是明确约定捐赠藏品如需退出馆藏,应事先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方可作出退出处理决定。如此,既可以保障捐赠人的权利,也能够促进社会力量更加积极地参与文物保护。
  尽快出台与博物馆藏品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87条、第93条、第94条,分别对博物馆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加大了对这些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必要尽快细化行政裁量权基准,保障文物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得以严格实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总之,加快推进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不仅是推动文物保护法各项新规定落地实施的应然之举,更是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的当务之急。
  (作者系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详定编敕   □ 钟 燃

  据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三月,宋神宗下诏要在京城设立一个叫“市易务”的机构。诏书说:京城的大户人家常欺负外地商人,压低收购价,让商人赔本;小商小贩也被盘剥得活不下去。为此,朝廷决定拿出内藏库的钱帛,选派官员,在京城设立市易务。这是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措施之一。
  这道诏令的缘起,是一位名叫魏继宗的平民给朝廷写了一封建议书。他建议朝廷设一个“常平市易司”来调节物价:价低时稍微加价收购,让商人不赔;价高时稍微减价卖出,让百姓不受损害。如此一来,控制市场的权力就不会落到富户手里。魏继宗的建议与朝廷后来推行的市易法精神完全一致。一个百姓的一纸建言,被国家采纳,最终催生了市易法。
  宋朝是中国古代立法极为频繁的朝代之一,密集的立法活动催生了一个中国法制史上独一无二的机构——详定编敕所。所谓“详定”,就是仔细审定、逐条删定;所谓“编”,就是汇编整理;所谓“敕”,就是皇帝的诏令(在宋朝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详定编敕所就是专门负责审定和编纂皇帝敕令的常设机构。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公元1013年)。最初它只是一个附属于大理寺的编敕所,由翰林学士、判大理寺事等官员会同办理。到宋仁宗天圣年间,才有了独立的详定编敕所,隶属中书门下。后来机构名称屡有变化,但核心工作始终是把历年所发的敕令统一整理,删掉互相矛盾的地方,分类编成书,经皇帝批准后刻板印刷,颁行全国。
  宋神宗熙宁年间,朝廷批准了一项政策:不管是官员还是普通百姓,只要发现现行法律有不合理或没规定到的地方,都可以向当地州县政府递交书面建议,由州县政府汇总上报到中书省。凡是建议被采纳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奖赏,甚至破格录用。前述提到的一介平民魏继宗,正是因为上书建言有功而被录用,入朝担任监市易务,亲历市易法的推行,后来跻身朝堂。
  立法启动时,朝廷会在各州县张贴告示,进入意见征集期。老百姓在规定时间内密封好建议,交给衙门;州县收集后,用“急脚递”(当时最快的快递)送到京城的详定编敕所。宋哲宗时,朝廷采纳了详定编敕所的一项提议:各级官员和百姓,如果发现现行法律有不完善、不方便的地方,或者有什么该管还没有管到的事,都可以随时提出来。也就是说,立法不是一次性完成,而是一个长期回环修订的过程。从广泛搜集意见,到征集草案,再到法律落地后持续回收修改——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得不说是宋朝人在法制史上的独特创举。它体现了宋代立法的开放性——创设官员和百姓参与立法的通道。南宋学者叶适曾评价宋朝法律之细密:“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而法固已备之矣。”意思是说:穷尽一代人的智慧和思虑,一个人偶然想到一个好点子,自己觉得很新奇,却发现法律里早就有了。叶适本意是感叹宋朝法网太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句话恰恰印证了宋朝立法的开放和精细。
  一个王朝敢于让平民百姓的意见汇入立法过程,这是何等的自信与胸襟。法律之所以有生命力,不在于条文的多寡和繁简,而在于它是否源于公众的意志、归于公正的执行。
将法治建设深度融入乡村振兴   □ 李瑞刚

  乡村振兴,法治为基。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农牧交织,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面临产业升级、生态保护、权益保障等多重挑战,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将法治建设深度融入乡村振兴全局,为全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牧民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支撑。
  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法治护航。当前,内蒙古农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种业振兴、质量安全、品牌建设等工作迫切需要法治划定边界、保护创新。以种业为例,《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创新实施品种认定与登记制度,为种子“上户口”,激发科研活力,推动全区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8%以上。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必须依靠法治引领。无论是土地“三权分置”,还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重大举措,我们坚持改革于法有据,用法治划定底线,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严守生态红线,如指导呼伦贝尔、赤峰等地出台有关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地方性法规。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必须依靠法治后盾。面对土地征收补偿、务工欠薪等问题,着力推动行政执法高效、行政复议公正、司法保护可及,让农牧民切实感受到法治的温暖。
  “十四五”时期以来,内蒙古农牧领域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我们聚焦农牧领域关键环节,推动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形成特色“法治工具箱”。其中,种子、肉业、奶业等领域的相关条例,有力推动全区特色农牧业持续领跑全国。政务服务持续优化,优化办理流程行政审批事项62项,推广电子证照、联动12345热线,群众诉求办结率和满意率均保持在100%。法治氛围日益浓厚,联合司法部门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发放蒙汉双语资料,针对基层典型事件以案释法,学法用法示范户队伍不断壮大。
  展望未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将实施“1354”工作思路,持续推动法治建设走深走实。锚定一个战略目标:锚定建设“农牧法治示范区”,实施涵盖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全链条的“农牧法治十条措施”。夯实三大核心支点:夯实立法制规引领点,加快推进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等关键性立法,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夯实执法监督制约点,持续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执法从管理向服务转变;夯实营商环境服务点,发布合规经营指引,探索“首违不罚”“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运用柔性执法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抓好五项重点工作:强化法治支撑,压实第一责任人职责,联合多部门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专项行动;做实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优化政务服务,探索“秒批秒办”,举办“审批开放日”“处长走流程”活动;推进普法教育,实施《农牧法治宣传教育六项举措》;深化智慧法治,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法治领域的应用。筑牢四重保障:建立专家智库,加强组织人才保障;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农牧法治全链条数据互联互通,加强科技信息保障;建立健全跨部门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加强协同联动保障;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加强考核激励保障。
  法治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将以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让法治阳光普照农村牧区,守护农牧民的幸福生活。这既是农牧法治工作者的光荣使命,更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牧业强区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护航乡村振兴,内蒙古自治区正在路上,步履铿锵。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法规处处长)  
图说世象   据媒体近日报道,云南昆明一家补胎修车店经营者为增加客源、牟取私利,多次在夜间将“三角钉”撒在某主干道路上,企图让过往车辆的车胎被扎后到其店进行修理。目前,相关人员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点评:暗撒路钉生歹意,罔顾安全牟私利,法网恢恢岂能避,害人终会害自己。
  文/孜然  
应标尽标守好短视频真实底线   □ 朱 巍
  
  前不久,中央网信办全面部署推进规范短视频内容标注工作,明确网站平台必须设置的标签种类和标签位置,并将内容标注作为短视频作品发布的必经环节,旨在引导各网站平台和广大用户自觉遵守标注规范,共同打造健康、有序、可信的短视频环境。
  短视频作为当下传播最广、用户最多的内容形态之一,已深度融入大众日常生活,成为网民获取信息、休闲娱乐的重要渠道。然而,利用AI生成内容以假乱真误导公众、个人观点和转载视频内容真实性难以查证、虚构演绎伪装成真实事件博取流量、隐性营销暗藏“种草”陷阱等问题,不仅扰乱正常传播秩序,更侵蚀社会信任基石。规范短视频内容标注,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炮制传播虚假信息,是网络信息安全治理的重中之重,因此,泛人工智能领域的标注尤为重要。标注的依据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涉人工智能内容的标注问题,平台除了赋予用户标注渠道之外,还应依法审核内容是否存在“隐式标识”情况,在用户未标注时进行“补位”标注。
  对于一些评论类、援引类的短视频来说,信源是否权威,是判断信息真实性的基础。按照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要求,发布者应对国内外时政类信息来源、旧闻旧事发生的时间地点、自行拍摄的时间地点等信息进行标记。此次专项工作将“内容为个人观点”也纳入标注范围,同样是为了明确观点性信息的源头所在。同时,“内容为个人观点”的选项也有助于将自媒体博主的个人身份与所在机构、单位相分离,避免出现以个人观点代替机构观点的情况。
  实践中最具有迷惑性的短视频作品,莫过于带有剧本的摆拍。现实中,个别博主为了博取流量,用虚假摆拍伪造真实场景,既影响传播秩序,也透支社会信任。此次专项工作明确要求将此类作品标注为“含有虚构演绎内容”,这对净化网络环境将起到很大作用。
  在商业营销领域,按照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发布营销信息的应标记为广告。但实践中,一些博主并没有将具有营销性质的“种草”、探店、推广短视频进行标记,导致公众无法判断短视频展现的内容到底是发布者的真实感受,还是营销行为。而此前一些发布者即使想要标注,也碍于发布平台未提供相应渠道,或者自己所做的标注无法向公众展示。此次专项工作将“含有营销信息”作为必选标签,也是落实广告法,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有益举措。
  从网络传播特点看,内容一经发布便可能被各方转载,此时转载者是否应为转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直是具有争议的问题。在传统传播法体系里,转载行为是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之一,但在自媒体流量时代,一些转载者往往比原发者更具影响力,这就意味着转载者应尽到与自身影响力相匹配的审核责任。根据《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规定,平台应该要求自媒体对其转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转载者如果要减轻侵权责任,前提就是要明确标注“内容为转载”,并指明信息源所在。
  以上几类标注范围,其依据源自不同法律法规要求。对于发布者和平台而言,均属于法定义务,应依法做到应标尽标。必须指出,对相关内容进行标注作为法定义务,并非违法违规的抗辩事由。实践中,一些用户误以为只要对短视频进行标注,一旦出现违法违规就可以免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依法标注是法定义务,发布者在对内容进行标注的同时,也应为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真实是内容的生命,诚信是传播的基石。本次专项工作标志着我国短视频治理全面进入标注时代。期待下一步工作能够进一步细化标注名目,增加可选择的标注类别,强化平台审核力度,让应标尽标落到实处,切实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依法护权暖民心 司法护航促消费 □ 本报记者   刘中全
□ 本报通讯员 孙骏峰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意愿。提振消费,其中的重要之举便是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只有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安心,才能敢消费、愿消费、真正激发消费潜力。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多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案例,通过以案释法,阐明消费者与商家在各类消费场景中的权责关系,提升各方法治意识。
食品标签标注不明
商家承担十倍赔偿

  胸腺肽是一类具有生理活性的多肽物质,以此为主要有效成分制成的药物具有提升免疫力、调节免疫紊乱、辅助抗感染等作用。
  李某在某电视购物节目中看到一款胸腺肽压片糖果广告,随后通过微信付款7540元购买该产品。收货后,李某发现,该产品在包装盒上以大号字体突出标示了“胸腺肽”字样,但未标示成分含量。
  李某认为,包装盒上标示的“胸腺肽”是药品名称,在商品中添加“胸腺肽”属于食品中添加药物,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便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支付购货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获得一审法院支持,被告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市中院审理认为,案涉产品全称为“胸腺肽压片糖果”,应遵守压片糖果的行业标准。该商品外包装盒正面仅标注“胸腺肽”,并无“压片糖果”字样,属于未正确标明产品名称、未客观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情况,而包装盒正面展示面正中位置以特大号字突出标示“胸腺肽”字样,其下方标示英文字母“THYMOSIN”(译为“胸腺肽”),背面则以较小字体展示全称;标签说明中应标示“胸腺肽”在成品中的含量而未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的规定。
  而该产品正面未标写“糖果”,仅写“胸腺肽”,与药品标签相似度极高,足以使购买者将产品的性质及适应证相关联,与免疫调节类药品产生直接联想,加之广告宣传中对免疫功能的强调,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产生误解,进而作出选购决策。
  综上,案涉商品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强制性要求,且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属性及安全性产生误解,属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吉林中院最终对李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2012年4月20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为现行有效标准;2027年3月1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将正式实施,替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法官提醒,生产者及经营者在生产和销售食品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包装上客观、真实反映产品的名称、相关成分的名称及含量,禁止以放大字号等“擦边球”的方式混淆社会公众对于商品真实属性的判断,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仔细核对标签信息,如果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要及时依法维权。
隐瞒车辆事故情况
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佟某以5.6万元的价格从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车辆转让协议》中注明“该车无水淹、无事故(右前有伤)”。购车后,佟某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发现,该车曾有多次事故维修记录,且维修部件较多,金额较高。佟某认为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隐瞒车辆真实车况,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并主张3倍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但未支持3倍赔偿的请求。佟某不服,提起上诉。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查明,案涉车辆在2018年曾发生一起严重事故,确认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部件达68处,保险公司核损金额达6.68万元。
  四平中院审理认为,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车辆事故、维修等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其明知或应知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并达到推定全损程度,却未如实告知,仅在合同中标注“右前有伤”,属于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佟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终,四平中院判决撤销《车辆转让协议》;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向佟某返还购车款5.6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6.8万元;佟某返还车辆。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在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中,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不仅包括主动虚构事实,亦包括对其明知或应知的、可能影响交易决定的商品重大瑕疵信息故意不予告知的消极隐瞒行为。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相较于消费者,二手车经营者负有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关键历史信息负有主动核实并如实告知的责任。
无证医美引发纠纷
负责人担赔偿责任

  白山市某梅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为尹某个人独资企业,并未取得医疗美容资质。2022年7月,陈某前往该公司接受激光文身清洗服务,为此支付费用9000元。但接受服务后,陈某此前文身的部位出现了感染和瘢痕。2023年2月,因无证经营,该公司被行政处罚,之后注销,尹某承诺对公司债务担责。2024年,陈某将尹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美容费、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及鉴定费。
  一审法院作出了支持3倍赔偿的判决,尹某不服,上诉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山中院审理认为,激光清洗文身,是采用激光方式去除文身,依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属于医疗美容项目中的微创治疗项目,经营场所和人员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相关证书。
  案涉公司未取得前述资质,不具备提供文身清洗服务的法定条件,仍向陈某提供文身清洗服务,且服务人员未如实告知陈某其公司不具备法定服务资质的事实,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假提供服务的行为,导致陈某基于错误认识接受服务并遭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该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案涉公司虽已注销,但尹某作为个人独资股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案涉赔偿责任应由尹某个人承担。
  最终,白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医疗美容服务兼具医疗属性与消费属性,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范畴。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服务时,应主动核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并妥善留存服务合同、付款凭证、诊疗记录等证据。
漫画/高岳  
老人公交车上猝死 公交公司是否担责 法院认定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死亡与客运行为无因果关系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八旬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名老人在乘坐公交车时未来得及购票,就因身体原因猝死,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终未获支持。《法治日报》记者就此案专访了承办法官,还原案件的来龙去脉。
意外猝死引争议
  2024年12月16日,清晨7时32分,在上海市松江佘山汽车站,李老伯缓缓登上了一辆公交车。上车后,他找到座位坐下。
  起初,一切如常。两分钟后,李老伯开始擦汗,同时出现喘息异常的情况。随后,他闭上眼睛,靠在椅背上,像是在休息。车辆缓缓启动,李老伯仍旧闭着眼,表情平静,看不出有什么不对劲。
  然而,7时35分,售票员走到李老伯身旁查看,轻拍他的肩膀却没有得到回应,售票员与周围的乘客顿时感到不妙。随后,售票员伸手探向李老伯颈部的脉搏,发现他已处于异常状态。前排的乘客很快掏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售票员接过电话与急救中心沟通。
  7时43分,公交车稳稳地停在了与急救中心约定的地点,急救人员迅速冲上车,售票员则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进行抢救,可遗憾的是,老人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
  对于李老伯的离世,他的妻子和两个女儿都悲痛欲绝。在她们看来,公交车上没有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设备,也没有常备急救药品,这让李老伯错过了宝贵的抢救时机。她们认为,事发后,公交公司迟迟不提供车内的监控录像,缺乏对家属的人道主义关怀。
  随后,李老伯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另外支付2.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交公司则认为,李老伯上车后没来得及买票,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尚未成立。而且,李老伯去世原因是身体突发疾病,与公司的运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售票员和司机也已在能力范围内尽力救助,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也不该作出赔偿。
判后双方未上诉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案涉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无违约行为。
  对于第一点,法院认为,虽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在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自其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之时起,双方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已依法成立。
  “城市公共交通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通常先上车、后购票(或刷卡)。本案中的李老伯正常上车乘坐,未能购票是因突发疾病陷入昏迷这一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所致,承运人不得以乘客未完成实际付费为由,就拒绝承担合同项下的法定义务。”法官说。
  法官表示,对于第二点,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经医院诊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的异常状态至与急救人员交接,时间间隔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松江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救助义务有法定
  近日,这起案件在被媒体公布后,引发了广泛讨论。
  本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承运人对患病旅客负有法定救助义务,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但是,法律并未要求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员达到医护人员的专业抢救水平,而是要求其在能力范围内做到积极主动、不推诿、不延误。”法官说。
  法官解释,本案中,面对李老伯出现的异常情况,公交公司司乘人员没有消极等待或对李老伯置之不理,而是迅速主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多次尝试唤醒、及时探查生命体征、与急救人员沟通、主动调整行车路线、协助搬运病患等。这一系列行动连贯、及时,尽管最终未能挽回李老伯的生命,但已充分体现了承运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的负责任态度,应当予以肯定。
  反之,如果司乘人员对明显异常的乘客置之不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误呼叫救援,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并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乘客,特别是身体状况特殊的旅客,出行时需对自身健康安全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每一位社会成员首先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同时,法官也提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在现有条件下,应进一步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应急救助常识培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升服务设施的保障水平,共同营造安全、友善、负责的公共交通环境。
信息无法变更致二手新能源车使用受限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许瑶蕾

  购买二手新能源汽车后,却因车辆专属App主用车人信息无法变更,导致车主不仅无法享受更换电池、道路救援等核心服务,还面临隐私泄露、车辆管理失控等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车主是否能要求退车赔偿?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经营者返还全部购车款并赔偿购车款利息损失1.1万元。
  2023年9月,小孙(化名)以24.9万元的价格从某车行购买一辆二手新能源汽车。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车行经营者在微信上向小孙承诺“有问题包退”。车辆交付后,小孙发现,因车辆此前存在纠纷,车辆专属App的主用车人信息无法变更,导致自己无法享受生产商提供的更换电池、救援、软件升级等服务。
  多次与车行协商退车退款无果后,小孙将车行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车行辩称,车辆可以正常行驶,双方对车辆的质量问题并无异议,App功能受限仅属于使用体验问题,不构成车辆缺陷,不符合“有问题包退”的退车条件。
  小孙则认为,新能源汽车高度依赖智能App管理,不变更主用车人,不仅无法正常使用车辆配套服务,还存在首任车主仍可远程控制车辆的情况,自身隐私与用车安全均无法得到保障。
  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不仅体现在行驶功能,更包含车辆配套App提供的相应服务,车行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曾承诺“有问题包退”,现该车辆App无法变更主用车人,致使小孙无法享受更换电池、维修、救援等服务,应认定为车辆在使用功能上存在缺陷。
  而车行作为二手车经营者,未对车辆全部功能和权益进行必要审查,未核实车辆因存在纠纷导致专属App无法过户,亦未向小孙说明该风险,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车行返还购车款24.9万元并赔偿购车款利息损失1.1万元。车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相较于传统燃油车,新能源汽车所包含的车辆功能,不仅包括行驶功能,也包括厂商提供的换电、救援、智能管理等增值服务。车辆专属App的使用权限,直接关系到车辆功能的完整性、使用安全性与交易价值。
  法官解释,就本案而言,小孙所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该品牌具有更换电池等核心增值服务,相关增值服务和智能功能高度依赖其专属车辆App。若专属App无法变更主用车人,将对新车主的使用体验、车辆管理及交易价值产生显著影响,如换电与充电服务受阻、远程控制失效、车辆数据泄露等,甚至可能产生车辆控制权争议。
  因此,案涉车辆专属App主用车人的变更,关系到买受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预期效果和最终合同目的的实现,该项义务并非车辆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而是主要合同义务。案涉车辆App账户不能变更主用车人,严重削弱车辆功能完整性与市场价值,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买受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新能源车时,除了要关注车辆行驶里程、车况等传统指标外,务必向商家核实专属App账号过户、智能系统权限等权益的完整性,并将相关承诺写入书面合同。二手车经营者则应尽到专业审查义务,全面核查车辆全部功能与权益状况,并如实告知消费者,避免因未尽义务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利用无人机非法狩猎 两男子获刑7个月并赔偿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肖紫依 杨悦

  深夜,一架无人机掠过重庆茶山竹海国家森林公园上空,突然,无人机发射出箭矢,正中一只正在觅食的小麂(一种偶蹄目鹿科哺乳动物,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随后,猎犬便顺着血腥味扑了过来……
  近日,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对这起全市首例利用无人机非法狩猎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2025年3月至9月,陈某、蒋某在重庆永川、江津两地昼伏夜出、流窜作案,陈某操作无人机搜索捕猎,蒋某则放出猎犬追咬被射伤的猎物,两人共捕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小麂3只、果子狸2只、蒙古兔7只。同年9月24日,陈某、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该案移送永川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到案后,二人仅承认在2025年9月连续3晚作案的事实。然而,办案检察官李玉华留意到案卷中的一个细节:早在2025年2月,陈某便购买了作案工具。由此,李玉华意识到,此前他们可能已经多次作案。
  于是,李玉华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并同步对扣押在案的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展开深度梳理分析,隐藏的犯罪事实因此浮出水面。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二人不得不低头。“我们晓得那些地方不许打猎,但一直有侥幸心理,打来的野味要么吃了,要么卖钱了。”陈某说。
  “陈某与蒋某在带有热成像功能的民用无人机上非法加装了箭矢与钢球,利用手柄上的开关操纵投掷。”李玉华介绍。经林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论证,检察机关认定,这是一种集高杀伤力、高生态破坏性、高公共安全风险于一身的新型狩猎工具,其危害性不亚于传统的禁用狩猎工具。
  李玉华解释,具体来说,在杀伤力方面,金属箭头可贯穿动物胸腹腔,创口深度远超传统猎具;在生态破坏性方面,无人机和热成像技术突破了悬崖、密林等天然保护屏障,狩猎成功率高,会对区域内生物多样性造成毁灭性打击;在公共安全方面,夜间出行的村民或护林员也存在被误判为“猎物”的可能。
  “不仅如此,二人在短短数月时间里5次作案,猎获‘三有’保护动物10余只,经专家评估,二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损害价值量化金额达3.7万余元。”李玉华介绍道。
  随后,根据集中管辖的规定,永川区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认为,该案涉及新型捕猎方式,生态危害性大,应当追究生态损害民事责任。
  2026年1月,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两被告承担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7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经过两级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陈某、蒋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可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目前,赔偿金和公开致歉已全部履行完毕。
深圳海关缉私局破获一起特大走私黄金出境案 查证黄金及其制品130千克案值达7800万元 □ 本报记者   唐荣
□ 本报通讯员 吴隽

  国际金价持续高位运行,境内外黄金价差带来的利润空间,诱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走私黄金出境,严重扰乱黄金交易秩序,为国家金融安全带来潜在威胁。2026年4月,广东省深圳海关缉私局通报侦破一起空港旅检渠道特大走私黄金出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查证涉案黄金及其制品130千克,案值达7800万元,彻底摧毁一条集国内采购、中转揽货、旅检夹藏、境外销售于一体的全链条走私犯罪网络。
  2025年3月,深圳宝安机场海关在出境航班行李查验过程中,发现楼某、李某等3名旅客未依法进行申报,且三人随身及托运行李内藏匿黄金手镯、戒指等饰品近400件,总重2.8千克,远超个人合理自用范畴。面对海关的问询,三人供述前后矛盾,疑点颇多,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来看,高度疑似有组织走私行为,海关随即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移交案件线索。
  缉私民警对涉案黄金数量、藏匿方式及人员行为特征展开研判,判定该案并非个案,背后可能存在专业化、链条化走私团伙,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深度情报研判、线索摸排工作。
  经过数月侦查,2025年8月,专案组锁定了一个盘踞在广州的黄金走私团伙,并查清其组织架构和运作模式。
  经查,以黄某、方某为首的货主团伙,长期在深圳多家珠宝企业采购黄金及黄金制品,购得后通过快递转运至彭某团伙设在广州的货代物流站点归集中转,再组织多名“水客”以行李夹藏方式,将黄金及黄金制品通过深圳空港旅检渠道走私出境,最终由黄某在境外经营的授权金店销售牟利。
  据机场缉私分局侦查一大队民警介绍,国内黄金原料价格优势明显,且黄金首饰工艺精湛、款式新颖,在境外市场销路广、利润丰厚,这也成为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主犯黄某有走私前科,对海关监管规则较为熟悉,反侦查意识极强,其虽拥有国内黄金首饰品牌境外授权经营资质,却无合法出口资质,最终选择以“自买自卖”跨境走私模式非法牟利。
  2025年10月11日,深圳海关缉私局统筹调配65名警力,组建8个行动组,在深广两地同步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11名核心犯罪嫌疑人,实现团伙人员、涉案货物、犯罪链路全链条查控。
  目前,该案已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海关法等相关规定,走私黄金出境属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视情节轻重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无论是团伙组织者、货源采购人员,还是受利诱参与带货的人员,均属共同犯罪,将被依法追责。
  海关部门提示,黄金属于国家战略储备资源,为限制出境物品。根据相关规定,旅客可携带或佩戴重量在50克(含50克)以下的黄金饰品出境;超出50克的,需主动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并出示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除此之外,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运输、邮寄黄金及其制品出境。
海口军事法院会同海南省高院和三沙市法院 把优质法治服务送到海岛前沿 编者按
  今年5月是我国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宣传月活动期间,军地联合围绕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等宣传内容,广泛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通过法治授课、法治主题文艺演出、面对面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宣传产品发放等方式,开展接地气、有温度、实用性强的法治宣传教育,为部队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扎实推进法治军营建设走深走实,全面提升官兵依法履职、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综合能力。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张 希

  近日,2026年“民法典宣传月”暨军地法官联合送法进军营活动,在海南省三沙市永兴岛某军营启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沙市两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海口军事法院的军地法官携手,开展“上一堂法治教育课、组织一次法律咨询、解决一批涉法问题、赠送一批法宣产品、开展一次座谈交流”的“五个一”送法活动,覆盖辖区部队。
  把优质法治服务送到海岛前沿,用心守护驻守在一线的守岛官兵,是军地法官的共同心愿。
  永兴岛地处边陲,是祖国南疆的重要门户,部队官兵的法治需求具有鲜明特点。针对特殊的地理条件,军地法院构建了“线上+线下”双线并行的普法格局,携手打造法律服务直通车。
  线下,针对部队官兵反映的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十大高频热点问题,军地法院组织骨干精心备课宣讲,并同步开展“法助打赢、法解兵忧”专项维权活动,助力官兵协调解决一批维权纠纷。
  线上,依托新媒体矩阵,全方位推介“五个100”法官说法法律宣传产品,精准推送维权典型案例与普法漫画知识读本,拓展宣传辐射范围,为驻岛官兵随时随地开展学法活动提供保障,实现普法全覆盖。
  在宣传形式上,此次送法活动将系统宣讲与互动交流深度融合,在统一授课基础上,军地法官围绕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等主题设置五个面对面互动课堂,帮助官兵通过一人一事明确行为权责边界。
  “法官,我母亲上个月骑电动车时,路边停放的轿车突然打开车门,导致我母亲被撞伤,该怎么办?”咨询台前,刚完成海警执法任务的小李攥着一沓材料向法官寻求帮助。
  负责咨询的法官接过材料,一边安抚小李的情绪,一边耐心讲解:“驾驶人停车后未尽到提醒义务的,乘车人疏于观察即打开车门,导致他人损害,机动车一方负有赔偿责任,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另外,对于发生在外省的纠纷,也可通过军事法院启动跨区域涉军维权机制进行维权。”在军地法官指引下,小李理清了维权思路。
  此次“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军地法院坚持“短期攻坚+长效固本”双管齐下,为驻琼部队构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通过不断优化军地法院常态化联动机制,围绕纠纷多元化解、司法互助协作、普法联建共建等领域凝聚共识,探索建立涉海、涉军纠纷预警与快速处置通道,在部队官兵与军地法院之间搭建起一座高效沟通的桥梁,推动送法成效从“短期活动”向“长效保障”转化。
  活动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沙市两级人民法院和海口军事法院通过现地座谈,形成《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查及管辖暂行办法》,拟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施行。
  立足军人职业特点与自贸港封关实际情况,军地法官坚持专业与通俗紧密结合,围绕官兵关心的问题进行讲解。
  讲解时,军地法官严格遵循法律条文与司法裁判标准,对涉军纠纷、海域权责等专业领域进行精准解读。同时,将复杂法条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家常话,结合本土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大家在日常巡逻、出海作业时,如果发现非法采挖珊瑚、捕捞保护鱼类的行为,不仅要及时制止,更要学会如何固定证据……”针对生态环境法典,军地法官结合近年来南海发生的非法采挖珊瑚、捕捞保护鱼类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纪,详细解读海洋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阐明非法破坏海洋资源行为的法律后果与追责路径,引导部队官兵在野外驻训、舰艇航行任务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每一名官兵都成为守护碧海蓝天的“法治哨兵”。
内蒙古军地多家单位联合 开展“法治·文艺”进军营活动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余梦涵 蒲天骄

  在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期间,解放军呼和浩特军事法院联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内蒙古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等多家单位,共同走进驻地军营,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暨“法治·文艺”进军营活动。
  活动紧扣官兵及家属法律需求,通过法律授课、法治主题文艺演出、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宣传产品发放、军属反诈宣传等方式,让法治宣传变得可听、可看、可感、可触,官兵们在寓教于乐中汲取民法典知识。
  法律授课环节,军地法官紧贴部队实际,围绕民事法律问题、常见纠纷化解、生态环境法典、涉军维权工作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政策等内容,以案释法、以法析理。他们用鲜活案例和通俗语言,引导官兵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能力。
  法治主题文艺演出是此次活动的亮点。内蒙古艺术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师生围绕军民团结、强军使命和法律热点,创排了歌曲、舞蹈等形式多样的文化节目,将法治元素巧妙融入艺术表达,让官兵在轻松的氛围中领悟法治精神。
  呼和浩特军事法院法官表示:“文艺演出是动态的、感性的,法治授课是静态的、理性的,我们着力在一动一静结合、理性感性交互中激发官兵学法热情,提升法治宣传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法律咨询环节,军地法官为军人军属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逐一解答涉法难题,现场化解多起困扰官兵的矛盾纠纷,并给出专业法律指导和解决方案。官兵们表示,这样的服务既有法度又有温度,真正让法律保障贴得近、靠得住。一问一答间,法律不再是枯燥的条文,而是身边可信赖的力量。
  课后,军地法官集中发放法律服务工作手册、“民法典”普法扑克牌等各类法治宣传产品1000余份。这些产品设计新颖、内容实用,方便官兵随时学习、随时查阅。针对军属中的老年群体,法官还专门开展反诈宣传,引导军属提高警惕、守好“钱袋子”,全力守护官兵的“后方家园”。
  此次活动是呼和浩特军事法院深化军地协作、创新普法形式的生动实践。法治宣传与文艺表演有机融合,既有思想高度,又有情感温度,既丰富了军营文化生活,又筑牢了官兵法治信仰。
福建军地联合 护航新质战斗力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黄毅 方漫 陈强强 近日,解放军福州军事法院、福州军事检察院会同福建省司法厅、福州市委宣传部、福州市司法局等单位,广泛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
  今年“民法典宣传月”期间,福州市聚焦打造“机器人向导、渲染式探索、全场景互动、全域化传播”的法治科普探索旅程,将“‘蒲公英’普法机器人志愿者”作为核心IP串联普法队伍、盲盒学法、民法典超能体验营、蒲公英集市四大板块,构建科技赋能、全民参与的普法新范式。
  在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的“民法典超能体验营”,包括法治准入舱(总则编)、安居产权舱(物权编)、诚信契约舱(合同编)、尊严守护舱(人格权编)、幸福家庭舱(婚姻家庭编)、传承法治舱(继承编)、正义护航舱(侵权责任编)七大主题舱。其中,人格权舱围绕军人肖像名誉、军属个人信息、英烈荣誉保护等热点内容,专门设置“双拥法治闯关”,在学法用法中厚植尊崇军人、关爱军属的社会风尚,并通过“单位牵头+场景赋能+全民参与”的方式,让市民在互动环节中,直观感受如何更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福州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在集中普法市集活动中,重点围绕民法典主题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为福州市民发放民法典扑克牌、宣传折页及文创产品。福州军事法院还会同福建省司法厅围绕“民法典护航新质战斗力”主题,协同驻地法院资深法官或法律援助律师先后奔赴厦门、漳州等地,深入驻闽部队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从各部队开展解决疑难涉法问题服务活动中,选取与部队和官兵民事权益维护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解读民法典核心要义、宣讲相关法条,把法律温暖送到基层一线,把法治理念植入官兵心中,助力科技赋能、信息赋能、网络赋能、法治赋能融为一体。
福州军地检察机关 搭建普法阵地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姚婷婷 杨永贵 “什么是民法典?当我们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用民法典来维护合法权益?”近日,在解放军某部大礼堂,军地检察官的提问引发在座官兵热烈讨论。这是解放军福州军事检察院联合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授课中,军地检察官结合典型案例,重点讲解名誉权与荣誉权保护、婚姻家庭与军婚保护、军人个人财产保护等法律常识。通过互动交流等方式,帮助官兵深化对民法典的理解。授课人员还介绍了常见刑事犯罪案件,引导官兵筑牢思想防线、坚守法律底线。在法律咨询环节,官兵们围绕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等问题咨询,军地检察官“一对一”耐心解答,提供专业维权建议,帮助官兵解决涉法难题。
  活动最后,军地检察官向官兵赠送《民法典讲义》《军人常用法律知识解答》等法律书籍,以及《民事检察与司法救助宣传手册》等法治宣传产品,助力军营搭建常态化普法阵地。
  去年,福州军事检察院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签订《关于加强解放军福州军事检察院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军地检察全面协作实施意见》,此次联合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是双方落实实施意见,推动军地检察协作走深走实的具体举措。
西藏军地深入
驻地部队普法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郭修成 连日来,解放军拉萨军事法院联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拉萨市司法局组成民法典宣讲服务队,深入驻地部队开展民法典进军营活动。
  在专题讲座环节,军地法官围绕官兵们关注的热点话题,重点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军人名誉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民间借贷、个人信息及财产保护等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条款。讲座后,普法团队与官兵代表开展座谈交流。官兵代表就法治共建、创新普法形式、指派值班律师等问题畅所欲言,普法人员现场记录并分类梳理需求,为后续开展精准普法提供依据。
  现场答疑环节,针对官兵们提出的具体涉法问题,军地法官和司法局法律工作人员逐一“把脉问诊”,给出专业建议。
  “这次普法活动,拉萨军事法院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为我们提供了精准法治服务。大家纷纷表示,这次活动解答了心中的疑惑,今后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某部保卫科贾伟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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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军事法院携手河南省司法厅 把法律知识送到战位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王翌丞 汪依景

  近日,解放军郑州军事法院联合河南省司法厅走进武警河南总队郑州支队,举行“民法典宣传月”暨“民法典进军营”活动启动仪式,把法律知识送到战位,把法律服务送到官兵心坎上。
  “困扰多年的涉法纠纷,终于在普法现场找到了解决途径。”在民法典进军营活动现场,战士张奥强感慨地说。因为家里一起邻里纠纷无法解决,他一直焦虑不安,没想到一堂课、一次法律咨询,帮他理清头绪,找到解决方向和法律依据。
  “民法典颁布实施六年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与军事法院携手并进,常态开展‘民法典进军营’‘送法助征兵’等系列活动,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一线延伸。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军地协作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用心用情用法解决官兵涉法难题。”河南省司法厅领导在启动仪式上说。
  “人格权受到侵犯如何维权?”“彩礼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郑州军事法院负责人紧贴部队官兵需求,围绕“学好用好民法典 正确维护合法权益”进行专题宣讲,通过典型案例将晦涩的法律条文逐一拆解,让法律知识入耳又入心。
  课堂上,大家积极互动。面对官兵的踊跃提问,法官现身说法,在轻松对答中讲透法律要点。
  课后,指导员周海龙说:“案例都是身边事,道理一听就明白。原来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美好生活的温暖力量。”
  “有一名战友好心借给朋友5000元,没打借条也没留转账备注,结果朋友赖账。他告到法院,却因为证据不足吃了亏。请大家记住,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若无印证,再有理的官司也寸步难行。”军事法官依托民法典宣传展板,聚焦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军婚保护等官兵关注的热点问题,逐一剖析讲解。
  郑州军事法院以年龄为轴线,精选生动鲜活的案例,配上图文并茂的画面,制作了20张民法典主题宣传展板。展板串起不同人生阶段的常见法律问题,全景呈现了民法典对每个人一生的守护。
  法律咨询环节,律师现场“坐诊开方”,为官兵们提供法律咨询。咨询现场,一名战士神情焦急地向律师求助:“我父亲是个包工头,带着村里人干了大半年的活,大老板一直拖着几十万元工程款不给,现在家里人急得团团转。”律师围绕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一一剖析,并告诉这名战士先固定对账单等核心证据,再走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程序,也可以向军事法院申请涉军维权。这名战士听完如释重负,连连表示:“终于知道该往哪儿使劲了。”
  郑州军事法院将结合“法为打赢、法解兵忧”专项法律服务活动,联合河南省司法厅组建“普法轻骑兵”,围绕部队和官兵关心关注的涉法涉诉问题,采取“菜单式”普法、“点餐式”解惑、“上门式”援助,深入基层部队一线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进军营活动。
科创激活文脉 开放联通世界 第二十二届文博会综述   □ 新华社记者 周科 白瑜

  五月鹏城,文脉浩荡奔涌;湾区潮起,气象融通四海。5月25日,为期5天的第二十二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圆满落幕。
  作为“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和APEC会议在深圳举办之年的一届重要展会,本届文博会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区位优势,紧扣文化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展会规模、交易实效、科技融合、国际能级再攀新高。22载深耕迭代,这场“中国文化产业第一展”以科创赋能传承,以开放拓宽格局,生动书写新时代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答卷。
数智赋能
文化新质生产力加速涌现

  以科创为笔,为千年文脉注入时代活力。今年文博会凸显文化科技融合特质,三大AI主题展区集中亮相,华为、腾讯、阿里等200余家AI头部企业带来近百项前沿应用,科技重塑文化生产、传播、消费全链条。
  文创中国展区,千问AI眼镜实时解读《千里江山图》等文物史料,观众佩戴设备即可沉浸式读懂文博典故;三星堆VR考古体验,以数字孪生技术复原考古现场,让静态文物实现时空穿梭。宝安展区非遗醒狮数字人、中科慧灵机器人乐队现场展演,潮汕英歌舞仿生机器人复刻传统民俗招式,传统非遗告别单一线下表演模式。
  升级后的“文小博”AI会展助手,实现全球采购商智能匹配、多语种洽谈对接,数智化贯穿展会全流程,专业客商对接效率显著提升。亿航、高巨创新等企业首次引入低空文旅场景,开辟文化消费新赛道。
  依托深圳科创沃土,文化新业态跑出加速度。2025年,深圳规上文化企业营收突破15140亿元,数字创意等新业态营收增幅超22%。
  “从AI生成文创、XR沉浸式演艺,到虚拟人展演、低空文旅体验,硬核科技打破传统文化边界,让古老文脉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刘蕾说。
交易迸发
“中国文化产业第一展”硬实力彰显

  本届文博会锚定“交易力即生命力”,交出一份亮眼答卷。超过13万名专业采购商前来参会,实现一站式“买全球、卖全球”。主会场举办260余场供采对接活动,较上届增加80余场。主会场、分会场总参与人次突破280万人次。
  交易服务全面升级。创新推出22项促交易便利措施,打造8条专业观展路线,设立4个交易洽谈区和专属金融服务区。深圳报业集团联合深圳市税务局升级离境退税专区,首次引入退税自助设备,境外旅客可实现“2分钟退税、1秒钟领钱”。
  现场爆款频出,成交火爆。众擎T800人形机器人、影石创新全景相机等科技新品备受追捧;非遗缂丝、宋锦文创、广西手工刺绣虎头包等特色好物热销全场;泡泡玛特联名潮玩深受青睐。文博会“超级卖场”效应凸显,展品变爆品、流量转增量成效显著。
  招商大会成果丰硕。广东展团举办69场活动,组织51个采购商团、1500余名采购商对接,签约金额超100亿元。深圳市“AI+文旅”资源对接会签约18个重点项目,一批数字文旅、电竞、AIGC项目落地深圳。文博会举办22年来,深圳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已从163亿元跃升至3200亿元。
  “数据有力证明,文博会不仅是展示窗口,更是产业引擎。”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方石玉说,从零散参展到集群亮相,从单品展示到生态呈现,各地展团立足本土文脉,整合非遗工坊、文创设计、文旅运营全链条资源,让区域文化资源抱团发力。
开放聚力
举办地彰显专业服务担当

  展会能级跃升,产业集聚效应凸显。本届文博会主会场16万平方米展区开设8大展馆,6312家海内外机构参展,展出文化精品超12万件。第17次实现全国31个省区市及港澳台地区全部参展,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部参与。深圳设立51个分会场,举办超400场特色活动。
  国际朋友圈不断拓展。65个国家和地区、310家海外机构参展,超3.5万名海外专业观众到会采购。借力APEC中国年契机,本届文博会首创APEC经济体展区,成为亚太文化交流合作重要窗口。新设跨境电商展区,搭建文化产品一站式出海通道。
  文创精品荟萃,首发首秀亮点纷呈。文创中国主展区集聚46家头部企业、近2000件精品,呈现舞剧《咏春》、国漫《大圣崛起》等文艺精品。博物馆文创展区汇聚故宫、国博等30余家顶级单位,展出800余件文创精品。数百个新项目、新产品“首展”“首发”“首秀”,引领产业创新潮流。
  展会期间,深圳设置便民服务点120个,配备多语种志愿者800余名。地铁增开列车近200列次,开通公交专线15条。现场首次引入智慧会展管理系统,实现证件办理、入场核验、餐饮预订、商务洽谈一站式线上服务。
  盛会落幕,步履不停。“立足新起点,深圳文博会将持续坚守文化根魂、深耕开放合作、聚力科创赋能,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建设文化强国注入源源不断的产业动能。”深圳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玲说。
新华社深圳5月26日电  
国务院发布《实施意见》 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   本报北京5月26日讯 记者万静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实施意见》是国家层面首次围绕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出台的专门文件,具有一定标志性的意义,《实施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重点任务:
  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实施意见》提出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要做好存量学位资源挖潜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学位,提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初中比例,推动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等举措。
  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实施意见》提出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按照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举措。
  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等举措。
  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提出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等举措。
  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依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支持农民工参与技能人才评价等举措。
  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意见》提出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实施意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中的区域差异,坚持科学有序、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积极探索,不搞“一刀切”。
各地扎实推进“就业公共服务进校园”活动 促进高校毕业生尽早就业   本报北京5月26日讯 记者朱宁宁 记者今天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4月1日至7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集中开展“就业公共服务进校园百日行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抢抓时间窗口,落实政策宣讲、招聘服务、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困难帮扶、创业服务“六进校园”要求,推动就业服务资源进校园,促进高校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
  北京开展专场招聘精准对接,实施定制化就业服务,共建就业服务站;天津推动高品质就业公共服务直达校园,强化分类对接,精准靶向送岗,升级服务模式,提升求职能力,深化结对共建,密切协同联动;安徽多措并举进校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线下+线上”联动式推送岗位,“培训+指导”协同化赋能成长,“现场+站点”一站式提供服务;山东联动协作护航高校毕业生就业,校地共建服务站点,结对帮扶靶向纾困,百县对百校精准对接;重庆突出区域特色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县域组团结对高校开展就业服务,依托产业集中送岗进校,打造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平台。
从“派人入驻”到“全员扎根” 黑龙江铁力法学会深度融入综治中心解纷争 □ 本报记者   崔东凯 张冲
□ 本报通讯员 国占山
  
  “边界划清了,心里的‘墙’也拆了。”一场因宅基地边界引发的激烈冲突,在当地综治中心与法学会专家的联动攻坚下,画上了圆满句号。这是黑龙江省铁力市法学会与综治中心同频共振激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动能的一个缩影。
  今年2月,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期,铁力市王杨乡某村村民李某、王某情绪激动地先后到乡综治中心寻求帮助,强烈要求调解处理双方的土地纠纷,直言“边界不划清,今年这地谁也种不成”。铁力市综治中心接案后,立即启动“一事一专班”快速响应机制,从法学会矛盾纠纷调解专家库中,精准筛选出王杨乡司法所所长常英杰,并由其牵头组建由市自然资源局、王杨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组成的专项工作组。
  工作组没有急着让双方坐下谈,而是先挨家挨户拉家常,摸清两家20多年的恩怨脉络,倾听各自委屈。待对立情绪逐步缓解,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携带专业测绘仪器,在双方全程监督下现场逐点复测、精准勘界,测量数据当场宣读、现场签字确认。
  “数据在这儿,边界就在这儿,谁也赖不掉。”铁皮尺拉直的一刻,双方的火气终于降了下来。常英杰拉着双方的手说:“远亲不如近邻,你们做邻居多年,为这点地伤和气值不值得?”一场可能升级为恶性冲突的邻里纠纷,就这样通过“专业勘界、依法释理、以情化怨”圆满化解。
  在铁力市委政法委统筹指导下,法学会与综治中心实现了阵地、机制、品牌的深度融合。51名会员入驻470个基层网格,66名法学专家入驻3个基层服务站点和综治中心,市法学会整体入驻市综治中心,法学会秘书长兼任综治大厅统筹协调工作,全体人员充实到导服台等一线岗位——从“派人入驻”到“全员扎根”,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
  今年3月,桃山镇一名21岁智力残疾青年行为异常,多次破坏邻居门窗,其母亲监护能力严重不足。镇综治中心劝说无果后上报。市综治中心组建“法学专家+公安+卫健+乡镇”专班,专班成员逐条解读康复救助、医保报销政策,明确告知“治疗期间家属可定期探视”,打消母亲的顾虑;专班成员3次上门倾听母亲艰辛,引导其将治疗目标从“治愈”调整为“控制症状、适应社会”。最终,市综治中心主动对接伊春市综治中心,协调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当日办理入院。
  铁力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王春莉说,市法学会深度融入综治中心平台,创新“法律咨询—援助审查—专家承办”全链条服务机制,促成21家行政调解委员会、8家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落户综治中心,形成“专家领衔+调解矩阵”的工作格局。2025年6月以来,铁力市综治中心联动法学会累计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713件,化解率达99.05%。
关注·交通安全 
司法服务延伸到茶山茶园 江西浮梁法院为茶产业发展筑牢坚实屏障 □ 本报记者   周孝清
□ 本报通讯员 龙浩然
  
  眼下,赣北茶乡绿意正浓。“中国茶业百强县”——江西省浮梁县境内20.65万亩茶园连绵叠翠、生机盎然。
  浮梁县有60余家茶企、198家茶叶专业合作社。为护航千年茶产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浮梁县人民法院精准对接“三茶”(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融合发展需求,出台10项司法服务措施,创新打造江西首家“茶叶共享法庭”,将司法服务延伸到茶山茶园、田间地头,以法治力量为茶产业发展筑牢坚实屏障。
  “以前有纠纷要跑几十里路到县城,现在在家门口的茶园就能解决问题,既省心又贴心。”浮梁县一位老茶农提起“茶叶共享法庭”,不由连连称赞。不久前,他和收购商因鲜叶品质认定发生争执,调解员把双方请到茶室,泡上一壶茶,双方一边喝、一边调解,不到一个小时,收购商当场同意补点差价,老茶农则满意地走出茶室。
  为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浮梁法院在县茶产业发展中心设立“茶叶共享法庭”,配备1名网格法官、1名庭务主任和6名调解员,推行“茶企点单+庭务主任派单+网格法官接单”模式。调解员们最拿手的,就是结合浮梁千年茶文化创出的“以茶稳情绪、以茶述事由、以茶讲道理、以茶找突破、以茶求和解”“五步法”模式。今年以来,该模式已成功化解涉茶纠纷86件,为茶农茶企解答法律咨询185件,不少“剑拔弩张”的矛盾,就在袅袅茶香中悄然化解。
  “这一纸司法建议,帮我们把住了茶叶质量的生命线。”浮梁县茶产业发展中心负责人感慨。不久前,浮梁法院在排查中发现部分茶园存在农药使用不规范问题,便立即向茶产业发展中心发出精准司法建议,从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到完善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条条可落地。建议落地后,县茶产业发展中心联合多部门印发法律手册、开办专题法治培训班,还在“茶叶共享法庭”设立专属咨询窗口。
  “现在茶的质量有了保障,客户就更信任我们了。”一位茶企负责人高兴地说。
  最让当地茶企感到“解渴”的是浮梁法院联合电商拍卖平台推出的“法拍好茶知时节”直播专场。该院采用“分拆处置+升价拍”模式,打破了传统“价高者得”的限制——同一批茶叶可多人竞拍、灵活选购,大幅拓宽竞买渠道、提升成交溢价。一家中小茶企因积压大量优质红茶导致资金链紧张,通过该模式成功回笼资金超百万元。
  “茶产业要走得远、做得强,离不开法治保驾护航。”浮梁县人民法院院长胡凡生说,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把司法服务送到茶农茶企最需要的地方,让“千年茶”真正成为群众的“致富叶”。
齐齐哈尔梅里斯区多部门联动护企促发展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联合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区人社局、区工商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国家税务总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税务局,共同签署《涉企执行“双向三色联评”与“五方协同护企”机制战略合作协议》。该机制对涉企执行案件开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向经济影响评估,按照绿、黄、红3个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处置。同时,统筹整合执前督促、执行调解、信用修复、柔性保全、带押过户等举措,构建“信息共享、风险共判、联动处置”闭环工作链条,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赵月  
西安莲湖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近年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模式,着力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该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建立行政惩戒与民事救济衔接机制,将知识产权维权周期从平均57.25天压缩至27天,为当事人节省时间成本与诉讼成本;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支持起诉+联动调解”机制,开辟知识产权民事支持起诉“绿色通道”,依托“法律认定+行业惯例+传承保护”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化解跨区域非遗著作权纠纷;联合区商务局建立“数据共享+定制服务”机制,定期为老字号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指导企业完善“线上监测+线下维权”体系,助力传统品牌提质升级。
付马林  
贵州普安检察行刑反向衔接整治串通投标乱象   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助力整治招投标领域违法乱象。此前,贵州某医疗器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借用3家公司资质实施围标串标行为,涉案金额近600万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结合行为人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据涉案情节轻重,对牵头实施围标串标行为的企业从严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名录,对情节较轻的3家参与投标企业酌情处以罚款。目前,相关行政处罚款项已全部足额缴纳。
刘蓉霞  
吴忠供电科技赋能高效安装断路器   近日,国网吴忠供电公司在泉眼330千伏变电站33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中,创新运用HGIS(混合气体绝缘开关设备)平移顶推就位技术,高效完成15台断路器安装任务。作业区域毗邻带电母线,施工空间受限,传统吊装方式不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还易造成大范围停电。专项技术攻关小组多次勘测论证,改用地面铺设钢轨、液压顶推平移的施工方案,严格控制作业安全距离,保障设备精准安装到位,实现“零停电、零事故、零隐患”。目前,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设备投运后将进一步完善区域电网布局、提升电力输送与保障能力。
张康 苏川  
莆田移动“三前置”强化年轻干部监督管理   本报讯记者王莹 通讯员蔡映芹 今年以来,中国移动福建公司莆田分公司坚持教育在前、预防在先,创新推行“三前置”机制,加强年轻干部监督管理。
  任前教育方面,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对岗位调整及新提任干部开展任前谈话,推送典型案例并解读党纪规定。事前预警方面,编制《履职提醒手册》,重申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外出报备、因私出国(境)等制度,强化刚性约束。节前警戒方面,紧盯法定节假日编发纪律提醒和口袋书,依托“监督一点通”等平台严查公车私用、公款吃喝等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早提醒、早纠正。
驻马店供电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活动   近日,国网驻马店供电公司采用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在辖区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活动。工作人员深入各村居,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设置图文展板、现场互动问答等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线下植树建房、高空抛物等行为的危害,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同时,依托村居、企业、施工项目微信群等平台,常态化推送电力设施保护知识与外力破坏典型案例,提醒群众在施工作业时与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史翰儒  
河南唐河公证处便民服务“零距离”   今年以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公证处聚焦特殊群体帮扶、异地群众办事等民生需求,推出多项便民举措,努力将公证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一是开辟劳模公证“绿色通道”,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模提供减证、减免费用、上门办证等专属优待服务。二是延伸服务触角,组织公证人员下乡上门办证,规范完成身份核实、材料审核、文书签署等全流程公证业务,有效解决老年人、残疾人“出行难、办事难”问题。三是精准对接异地办事群众需求,持续优化异地办证服务,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让群众“就近办、少跑路”。
石磊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重点把握的十个关键问题   □ 江必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一重大论断,为新时代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指明了根本方向、确立了根本遵循。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关键支柱、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石,其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原创性、体系化水平,直接关系法治道路的理论自觉、法治制度的学理支撑、法治话语的国际主动权。
  立足新发展阶段、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当前法学界肩负的重大政治任务、学术使命与时代课题,需要重点把握和破解十个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问题。
  一、正确处理借鉴外来与立足本土的辩证关系,彻底摆脱西方中心主义法治话语桎梏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研究把西方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治理论、制度范式、价值标准当作“普世模板”,简单套用域外理论解释中国法治实践,造成理论阐释与制度现实错位、学理逻辑与治理实践脱节。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中国实际为研究起点、以中国问题为研究中心、以中国实践为检验标准,既要秉持开放包容姿态,合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做到择善而从、融会贯通;又要坚决摒弃路径依赖与话语依附,破除西方中心主义叙事垄断,构建独立自洽、立场坚定、逻辑自主的法学研究坐标体系,实现从“移植借鉴”向“自主建构”的根本性转变。
  二、深度扎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筑牢法学知识体系的实践本源
  实践是理论的源泉,创新是实践的升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而一切创新都源于鲜活实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形态,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共同富裕法治保障、基层社会依法治理、数字治理法治化、基层矛盾实质性化解等全新实践场景,是西方传统法治理论未曾覆盖、难以诠释的全新法治图景。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实践第一、问题导向,把全面依法治国生动实践作为法理创新的源头活水,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规治党的全链条实践中提炼规律、升维理论、建构体系,让中国法学真正扎根中国大地、回应中国需求、解决中国问题。
  三、系统阐释根本法治制度法理,夯实中国法治的核心学理底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架构,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最本质的特征、最鲜明的优势,也是中国法学区别于西方法学体系的根本标识。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深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研究,系统厘清三者统一的内在逻辑、价值结构、运行机制、实践路径,原创性构建属于中国法治的基础理论,筑牢法学知识体系的制度根基与法理基石。
  四、重塑本土原创概念范畴体系,打造具有辨识度的中国法治话语
  概念范畴是学科体系的细胞,是知识自主的逻辑起点。一门学科没有自主原创的核心范畴,就没有独立的知识体系与话语体系。当前,我国法学研究的基础概念、分析工具、评价框架大多源于西方移植,本土原创性、标识性、体系化的法学范畴稀缺,导致我国法治领域学理表达与话语传播受限。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加快提炼、定型、推广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德法共治、协同治理、实质公正、纠纷实质性化解、良法善治等一系列原创性基础范畴,迭代更新传统舶来概念体系,搭建层级清晰、逻辑严密、内涵丰富、自洽完备的中国法学范畴体系,从源头上实现法学知识的自主自立。
  五、深化法学交叉融合研究,构建整体性、系统性、现代化法学范式
  新时代的法治问题,从来不是单一部门法问题,而是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交织叠加的系统性复杂问题。数字法治、智能治理、生态法治、安全法治、涉外法治、社会治理现代化等重大领域议题,均具有跨界性、整体性、复合型特征。传统条块分割、学科壁垒森严、部门法各自为战的碎片化研究范式,难以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系统性法治需求。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树立系统思维、整体观念,彻底打破学科围墙与部门壁垒,推动法学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计算机科学、国家安全学等学科深度交叉融合,推动研究范式从分科注释、单点对策转向整体建构、体系创新,形成适配现代复杂治理、彰显中国治理逻辑的新型法学知识形态。
  六、推动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厚植中国法学的文明底蕴
  中华法系绵延数千年,积淀了独具东方智慧的法律思想,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宝贵财富,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独一无二的文明根脉。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研究存在传统法治资源活化利用不足、古今法理融通不够、文明优势转化不强的问题。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深入梳理中华法治文明发展脉络,萃取传统法治精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实现传统法理智慧与现代法治精神、当代治理需求的深度融通,让中国法学既有时代高度,更有文明厚度、历史深度。
  七、聚焦重大法治现实难题攻关,提升法学理论的治理赋能能力
  理论创新的最终价值,在于指导实践、破解难题、服务治理。当前,全面依法治国进入系统推进、纵深突破的关键阶段,法治政府提质增效、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算法规制与数字人权保障、基层治理法治化、反腐败法治体系完善、民生权益精准保障、社会矛盾源头治理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迫切需要原创性、本土化的法学理论提供方案供给、学理支撑。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摒弃脱离现实、空洞思辨、盲目跟风的研究倾向,坚持以重大法治问题为主攻方向,以真问题牵引真研究、以深研究催生新理论,实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同频共振,切实增强中国法学服务治国理政、护航现代化建设的硬核能力。
  八、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同建构,增强中国国际法治话语权
  当前,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国际规则博弈、制度竞争、法治话语争夺日趋激烈。我国涉外法学研究长期依附域外理论、跟随西方话语,存在理论基础薄弱、话语被动、阐释不足的突出问题。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立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动跳出西方国际法学理论框架,围绕全球治理法治化、国际争端解决体系变革、反对单边制裁与霸凌规制、跨境权益保障、国际规则重塑等重大议题,原创性构建中国自主的涉外法治、国际法治理论体系,系统阐释中国立场、中国方案,推动中国法治经验上升为国际法治文明成果,持续提升我国全球治理法治话语权与规则塑造力。
  九、革新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健全自主知识生产内生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学术评价存在重域外成果、轻本土创新,重注释移植、轻原创建构,重形式指标、轻实践贡献,导致扎根中国、服务本土、原创创新的研究得不到应有认可,严重抑制法学自主知识生产活力。
  落实党中央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部署,必须构建以原创性、学理性、实践性、贡献度为核心的法学学术评价新标准,建立适配中国法学自主发展的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容错机制,涵养扎根中国、守正创新、求真务实、风清气正的优良学术生态,为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十、建强新时代法学学术共同体,夯实自主知识体系人才根基
  当前,我国法学研究队伍规模庞大,但仍存在研究碎片化、议题跟风化、理论浅表化、谱系分散化等问题,而且高层次领军人才储备不足,稳定传承、接续创新的中国法学学术谱系尚未完全成型。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全面加强新时代法学人才自主培养,着力培育一批政治立场坚定、法治视野宏阔、学术素养深厚、立足中国实践的法学理论骨干力量,形成代代接续、持续迭代的学术传承格局,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行稳致远提供人才支撑。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战略性工程,是新时代法学界久久为功、持续深耕的核心任务。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守中国立场、弘扬中国精神,牢牢把握主体性原创性核心要求,聚焦十个关键问题持续攻关、守正创新,构建逻辑完备、内涵丰富、特色鲜明、融通中外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学理支撑和强大智力保障。
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的体系构建   □ 冯玉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政绩考核是引领领导干部施政行为的“指挥棒”和“风向标”。将法治建设成效科学、系统地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既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制度创新,也是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以高质量法治保障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和方法遵循。
  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的重大意义
  第一,法治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政治建设的关键内容,其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具有鲜明统摄性、引领性。法治融贯渗透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之中,是保障和支撑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基础。在政治建设中,明确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治国成为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支柱;在经济建设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社会领域,法治起到了维护秩序、保障权利、制约权力、促进公平正义的作用;在生态领域,法治在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等方面至关重要。
  第二,法治建设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具有高度战略性、支撑性。全面依法治国体现法治建设的核心地位,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框架,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稳定预期和长远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度约束权力、规范执政行为。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对法治为改革提供规范、为发展提供秩序、为治理提供保障的绩效情况核查评价,兼具实然评价和应然指引作用。
  第三,法治建设成效是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是新时代党中央重要政策方针,具有高度针对性和连续性。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是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化为可量化、可比较、可考核的具体治理行动,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压实法治建设责任的关键抓手,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实施依据。
  第四,面对当前政绩考核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须构建一套科学完备、导向清晰的综合性法治政绩考核体系。实践中,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面临诸多深层次挑战,其应有的“指挥棒”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构建一套科学完备、系统集成、导向清晰、运行有效的法治政绩考核体系,已成为将法治蓝图转化为施工图、实景图的紧迫任务。
  构建“评人”和“验事”相统一的法治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构建法治政绩考核体系,首要任务在于深刻理解其“综合性”内核。这种综合性区别于对单一工作或单项能力的考核,强调系统集成与逻辑闭环,要求对考核对象双重覆盖:既评价“人”,也考核“事”,实现个体法治素养与整体法治成效的有机统一。
  第一,“评人”:聚焦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与依法履职能力。领导干部是法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对其个人的考核是综合性考核的基石。首先,重点考察领导干部能否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分析研判问题,是否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其次,考察领导干部是否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党内法规;是否建立并落实个人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否在履职中自觉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作出决策的根本依据。最后,考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是否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验事”:聚焦地区或部门的整体法治建设成效。这是衡量领导干部法治履职实效的维度,也是“评人”的延伸和验证。内容应全面覆盖法治建设的关键领域和环节,包括依法决策水平、依法行政状况、法治宣传与文化建设实效、矛盾化解与治理能力、司法保障与监督效能。
  通过将“人”之素养与“事”之成效紧密挂钩、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相互印证,考核体系才能真正引导领导干部将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最终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
构建多维度全链条智能量化评价机制
  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的综合性评价体系,既需要系统全面的多层级指标体系,又要以科学精细的综合性评价机制作为支撑。
  第一,考核标准要形式与实质相统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所谓形式与实质相统一,是指政绩考核既要关注法律制度“有没有”,更要深究“好不好”“实不实”的问题。了解普法成效,不仅要考核开展普法活动的次数,更要评估企业经营者、青少年等特定群体的法律知识知晓率、法治观念变化度。
  定性标准用于评价难以直接量化的法治价值、程序正当性和社会效果。考察法治思维,可通过案例分析、行为事件访谈,判断领导干部在处置突发事件、推进改革中是否优先考虑法律依据和程序正义。
  定量标准用于测量可观测、可统计的行为与结果。按照目标任务分解构建核心量化指标是基础。“依法决策”,可分解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率、审查意见采纳率、决策后评估开展率等量化数据;“依法行政”,可分解为行政执法案件评查优秀率、行政复议纠错率、行政诉讼败诉率、政务公开申请按时答复率等量化数据;“矛盾化解”,可分解为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信访事项依法受理率、万人成讼率同比变化等量化数据;“司法保障”,可分解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记录通报情况(次数)、司法建议采纳率;“公众感受”,可引入第三方开展的“人民满意度”调查得分或营商环境评价中法治指标得分。
  第二,考核方式依靠多源信息采集和多维评价印证,构建内部考核与外部评价相结合、过程跟踪与结果评估相衔接的立体化考核网络。
  法治建设的考核主体不应仅是上级法治机构,还应增加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专业评价,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专业评估。同时,畅通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法学专家)的评价渠道。
  多源数据验证,是指建立考核数据交叉验证机制。除了被考核单位报送数据,在人工智能辅助下采集法院的诉讼数据、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数据、信访部门的信访数据、统计部门的社情民意调查数据、互联网舆情数据等,比对分析,识别真伪。
  多种方法并用,包括案卷评查法,通过随机抽选行政决策档案、执法案卷、司法文书进行专业评查。实地暗访法,不打招呼、直奔基层,查看政务服务窗口、执法现场、调解中心的实际运行状况。履职跟踪法,利用政务大数据、执法记录仪数据等,对领导干部的特定履职行为进行过程回溯和分析。“互联网+考核”法,建设智能化考核平台,自动抓取、分析相关公开数据,实现动态监测。
  第三,政绩考核的运行机制要建立干部管理“学、考、评、述、督、责”全链条责任闭环。一是以“学”和“考”夯实基础:健全领导干部常态化法治培训与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以考促学,将考试成绩作为任职的参考依据。二是以“评”和“述”精准画像:将综合性法治评价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以“督”和“责”倒逼落实:将法治考核与法治督察深度融合,对考核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察、挂牌督办。
  构建并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的科学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它不仅是指标和技术的更新,更是对执政理念、发展观和权力运行逻辑的重塑。其最终目标,是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可持续的政绩、法治是赢得民心的根本,从而自觉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
  只有将法治建设从“软任务”变为“硬约束”,让法治成效成为衡量政绩的“核心指标”,才能引导广大领导干部创造出经得起法律推敲、历史检验和人民评判的实绩,才能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最坚实的根基。
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探索和实践   □ 初北平 (上海海事大学教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回应中国实践、提炼本土规则、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体现了自主探索的鲜明特色。这标志着我国海商法从“法律移植”为主,转向以“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为特征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在航运新质生产力的数字新规则、自主涉外法治知识体系的新构建、船港货三主体的一体化利益平衡新架构三大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
航运新质生产力的数字新规则
  面对航运单证电子化趋势,新法增设“电子运输记录”专节,在体例上借鉴了《鹿特丹规则》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但在内容上并未对其他运输公约进行大幅借鉴,而是立足本土实践推进制度创新。特别是对于当下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以及未来其他数智化技术的应用预留了空间,明确了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转让和排他性控制、记录形式的转换方式、可靠方法或者交易系统的认定标准等事项,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4月17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了《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采用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及时对标国际标准,加强对电子单证信息的互认共享;提出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要求;规定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应当实现的功能,明确评价电子单证系统可靠性的因素;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向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申请系统可靠性认证。上述内容充分表明,海商法修订中促进和规范电子运输记录和电子单证推广应用,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数字化水平,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标与《规定》相契合,也证明了本次修订对电子运输记录的技术标准采用授权性规定立法方法的必要性。
自主涉外法治知识体系的新构建
  新法通过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在坚定维护司法主权的同时,兼顾国际航运的现实需求,展现了“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制度自信。
  为增加我国航运和贸易当事人对于自身法律责任的预期,降低提单背面条款中法律适用条款的争议风险,本次修法明确规定: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该规定不仅可以增加中国法的适用机会,也有助于提升提单条款选择中国城市为海事仲裁优选地的可能性。
  针对我国作为船舶建造大国的法律保障需求,新法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建造中的船舶保险等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我国海上保险法体系与国际上相关立法例的差异,本次修订专门针对建造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进行了定义。同时,为避免对建造中的船舶进行定义可能产生的不周延,新法采取了对建造中的船舶资产所涵盖的范围进行说明的方式,满足了建造中的船舶保险业务中明确保险标的的需求,有助于畅通我国建造中的船舶登记、融资及保险等航运高端服务路径。
  更为重要的是,新法在附则中增设了特别反制条款,这为应对个别国家或者地区的歧视性、限制性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反制工具。除此之外,新法特别规定了国家支持开展国际海运事务合作,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的意愿。尽管该条款属于倡导性条文,但彰显了我国在海运领域坚决捍卫本国合法权益的同时,更注重航运领域与国际社会密切合作的立场。
船港货三主体的一体化利益平衡新架构
  本次修法中的一个重大成果,在于厘清了单位责任限制制度在国际公约中的功能地位,明确了公约中“确定”且“简洁”的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预判合同责任、促成商务合作,而不是单纯的承运人利益保护的偏袒举措。在修法中关于货方委托的港口经营人法律问题有二:一是港口经营人针对委托人的货损索赔是否有权享受单位责任限制;二是港口经营人在货物提取程序中的货物交付规则。问题一可以在海商法之外,通过港口服务合同的合同自由,或者港口法中具有私法性质的条文来解决;问题二同样可以采用不依赖海商法的解决方案,可以考虑在港口法或者未来制定的航运法中通过明确港口的社会公益功能予以解决。因为《鹿特丹规则》已规定装卸、搬移和积载等承运人所承担的义务可以转移给托运人,该规则虽未生效,但其规定说明运输合同下承运人义务的转移或者混同不背离当前的国际航运发展趋势。因此,我国海商法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及我国港口的功能定位进行立法创新。港口法中规定的港口经营人社会公共责任,涵盖环境、安全、社会秩序以及合规责任等,未来港口法的修改应该在合规责任中明确履行运输合同下根据提单及类似货运单证或者国际惯例放货的义务。此种义务是一种各国港口在商务主体功能之外作为重要基础设施应该承担的社会公益责任,也是为何港口法设定港口经营人经营准入门槛的原因之一。因此,货方委托的港口经营人在提供货物作业服务时,理应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和货物留置权,但同时应该承担承运人依据提单或者类似凭证放货的公共责任,由此形成船货港三主体一体化利益平衡的新格局。
  总之,此次修订立足于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和第一大船东国的国情,系统性地将三十余年的航运与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则,开启了构建中国海商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新征程。
中国古代律学:在精雕细刻中传承中华法系精神   □ 何勤华 顾非易

  中华法系精神内核的重要载体是一代代律学家精雕细琢而成的律学作品。从秦汉律学发端,经魏晋南北朝积淀,到隋唐臻于极致,律学作品以严谨的立法技术、完备的理论体系、精深的法律注释,构建中华法系的学术根基。
魏晋南北朝:律学的奠基与独立发展
  律学滥觞于秦汉,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迎来跨越式发展,进入全面昌盛的阶段,为中华法系的诞生筑牢了学术根基。这一时期最核心的变革,是儒家精神以制度化形态深度融入律学研究,相较于汉代仅停留在思想层面的影响,此时儒家伦理已全面渗透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全流程,“十恶”“八议”等体现宗法等级与儒家纲常的制度逐步成型入律,直接为唐代《唐律》“一准乎礼”的核心特征奠定了制度基础。
  法律教育与研究的专业化,是律学走向独立的关键标志。曹魏太和三年,魏明帝采纳卫觊的建议,在廷尉之下设置律博士,专职负责向地方官吏与狱吏教授国家法律,这是中国古代官方专职法律教育的开端。后赵在太学中设立律学祭酒,后秦更是在长安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所独立的法律教育机构——律学,自此,律博士参与立法、执法、教学的传统被正式确立,律学研究不再是经学的附属活动。与此同时,律学的官方权威地位大幅提升,魏明帝下诏规定各级司法官吏在审判中“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将郑玄以经注律的私人注释直接提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司法依据,从制度上确认了儒家思想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在学术研究层面,魏晋南北朝律学实现了全方位突破。法典体系逐步走向科学规整,秦汉时期《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等法律规范杂乱叠加、条目烦琐的局面被彻底改变,魏律首次按事项排列组合整合为十八篇,晋律扩充至二十篇,北齐律最终精简为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结构层级愈发清晰,篇目编排愈发合理,为隋唐律十二篇五百条的经典架构铺平了道路。刑法原则体系初步构建,罪刑法定、灵活用刑、家族伦理、参考判例、“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的审慎审判等原则相继提出,填补了秦汉律学的理论空白。晋代律学家张斐的《律注表》更是对故、失、谩、诈、不敬、斗、戏、贼、过失、不道等二十个核心法律名词作出精密诠释,开启了古代系统法律注释的先河。此外,审判心理学开始萌芽,归纳、演绎等逻辑思维方法被运用到律学研究中,律学最终从经学的羁绊中解脱,成为独立的专门学问,研究对象聚焦国家成文法,研究主体也以经学家为主。
隋唐时期:律学的成熟与体系化鼎盛
  隋唐时期是中华法系的正式诞生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繁荣,立法完善与法律教育的全面铺开,推动律学研究步入体系化、成熟化的鼎盛阶段。这一时期的律学作品呈现出官方与私家并行繁荣的局面,除了集大成的《唐律疏议》外,私家律学著述层出不穷,李文博《治道集》、邯郸绰《五经析疑》、崔知悌《法例》、王行先《律令手鉴》、李保殷《刑律总要》等数十部作品相继问世,涵盖法律解释、实务指南、体系梳理等多个维度,形成了流派丰富、成果丰硕的律学研究格局。
  律学的思想内核进一步完善,以儒学为核心,融合法家、道家、阴阳五行家、墨家等诸家思想,构建兼容并蓄的古代正统法学世界观。在法律注释中,《唐律疏议》等作品大量引用《尚书》《礼记》《论语》《周礼》《孝经》等儒家经典,仅《尚书》便引用13次、《礼记》21次、《周礼》10次,将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深度融合,让法律适用既有制度刚性,又有伦理温度。在法律体系理论上,隋唐确立了“律、令、格、式”四位一体的完备体系,《唐六典》《新唐书·刑法志》明确界定: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四者分工明确、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国家治理的法律框架,这一体系被宋、元、明、清历代沿用,成为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范式。
  法典结构与刑罚体系的立法成就达到巅峰。《唐律》以《名例律》为总则,明确五刑罪名与法律体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阐释“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确立总则引领分则的科学结构;后续依次排布《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十一篇分则,逻辑严密、层级清晰,全方位覆盖皇室护卫、官吏管理、户籍婚姻、物资仓储、军事行动、刑事犯罪、诉讼审判等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各个领域,实现了科条简明与内在逻辑的完美统一。刑罚体系也在这一时期最终定型,隋《开皇律》废除各类前代酷刑,确立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唐代在此基础上微调,形成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的完整体系,轻重有序、等级分明。《唐律疏议》对五刑的立法原理、适用规则、刑具标准作出系统阐释,标志着古代刑法学的成熟。同时,隋唐律学对“十恶”加重、皇亲官僚减免、德主刑辅、老幼废疾减免、罪刑相当、罪刑法定、诬告反坐等核心刑法原则以及故意与过失、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累犯加重、自首减免等重要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阐述,构建完整的古代刑法理论框架。
  《唐律疏议》:律学精雕细琢的巅峰之作
  唐代《唐律疏议》的问世,将中华律学的精雕细琢推向极致,成为中国古代律学发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华法系的标志性作品。该书由长孙无忌、褚遂良、于志宁等朝臣集体编撰,于唐高宗永徽四年颁行,以《北齐律》、隋《开皇律》及唐初《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为基础,集前代律学之大成,结构合理、体系完备、注释详尽,其立法技术与法律注释水平,足以与同时期东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相媲美,代表了中古东方世界(农耕)立法的最高水准。
  从文本构成来看,《唐律疏议》中律文仅占全书的20%,剩余80%的“疏议”是律学精华的集中体现。“疏议”博采前代法律解释成果,对律文逐条逐句阐释文义、解析内涵、叙述法理,补充律文不周不备之处,还通过设置问答的形式解释司法疑义,构建系统化、科学化的法律解释体系,让简约的律文变得清晰易懂、适用有据。在注释方法上,《唐律疏议》创新运用律意解释、辨析解释、创新解释、限制解释、扩张解释、举例解释等多种方式:律意解释直击立法宗旨,如解释“谋反”时,立足君权神授、忠孝伦理,引《公羊传》《左传》经典,阐明将其列为“十恶”之首、严惩不贷的核心目的;辨析解释厘清易混淆概念,如区分故杀与用兵刃斗杀,明确二者虽刑罚相同但“会赦,犹除名”的适用差异,弥补律文简约带来的适用漏洞;创新解释则在律文之外创设新规则,明确反逆缘坐、身份改正等司法标准,强调“一律不可两科”,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公正。
  此外,《唐律疏议》对笞、杖、徒、死、谋反、谋大逆、共犯、自首、化外人、部曲等一百九十余个法律专用名词进行了系统分类界定,涵盖特定场所、特定物品、特定身份、各类行为、法律制度、行政职权、量刑标准七大类别,每一个名词的解释都精准贴合立法本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术语依据,彻底解决了此前法律适用模糊、随意的问题。这种精细化的注释方式,让《唐律疏议》不仅是一部治国法典,更是一部权威的法律教科书,其注释体系、立法技术、理论成果被宋、元、明、清历代传承沿用,成为后世律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范本,也让中华法系的律学成就走向成熟与极致。
  中华法系的律学作品凝聚了中国古代律学家的智慧结晶,历经魏晋的奠基独立、隋唐的成熟鼎盛,最终以《唐律疏议》臻于精雕细刻的巅峰,以礼法融合的核心内核、科学严谨的法典体系、精深完备的法律注释,构筑中华法系的学术根基与制度骨架,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魅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复杂社会治理中的刑法智慧与方法 《立体刑法学》(修订版)前言节选   □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从2003年最初提出立体刑法学,迄今已有二十多年。立体刑法学之所以能受到关注,除了在学术命题的表达上符合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先生所说的“内涵丰富、表述简明”的特点,还和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如下观点相契合:“一张广阔的大网联结着所有真理,这些真理越是狭隘,越受局限,就越是易于变化,越不确定,越是混乱;而当它扩展到一个较为广阔的领域并上升到较高的着眼点时,真理就越简明、越伟大、越确定。”
  贝卡里亚此言,道出了科学理论生成与演进的一个重要法则:一种思想的影响力与辐射力,根本上取决于其概括、整合本领域核心命题的容量以及将这种概括与整合进行理论抽象与体系化建构的高度。立体刑法学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顾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上接宪法与国际公约,下对治安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和措施;对内强化刑法的子系统协调和解释,对外重视环境的刺激并作出妥当反应。它以刑法为中心,以实现刑法的体系正义和最佳效益为目标,秉持系统思维和关系思维,在着力打造一个精良的刑法子系统的基础上,强调刑法作为一个功能系统参与社会治理,必须嵌入社会这个大系统,从而使刑法学成为一门立体的而不是平面的、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科学。
  立体刑法学要求刑法学者既要像外科医生一样精准地操持教义学手术刀,又要像社会观察家一样时刻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通过“自省”与“耦合”,让刑法学转型为一门能够处理现代社会复杂危机、捍卫人类文明和正义的智慧之学。以预防性刑法为例,当今时代,刑法越来越多地被要求介入风险管理,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这种时间维度的前移,催生了抽象危险犯的扩张和安全刑法的兴起。我们当然可以从刑法谦抑性角度进行“自省”,对刑罚权的过度前置保持警惕并划定宪法边界,却难以全然逆转这一结构性趋势,其原因就在于外界环境要求刑法与其进行“耦合”,也可以说,这是刑法系统试图通过内部复杂性的提升匹配外部环境复杂性的必然反应。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系统内部复杂性的提升不仅表现在刑法介入的提前,还表现在刑事归责模式的创新等方面。例如,近年来,众多刑法学者都在提倡功能主义刑法观下的功能责任论,这其实也是对传统的刑事归责模式的一种反思,即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再到功能责任论。
  立体刑法学能满足“一般性”和“可验证性”这两条知识的科学标准。所谓“一般性”,就是它提供的方法论框架能涵盖实现刑法正义的广阔领域,如近年来学界讨论甚多的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等问题,乃至更细化的行刑正向衔接和反向衔接,均能在立体刑法学的坐标系中找到其归属;而关于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关系、国法与天理人情的关系等,又都能在立体刑法学的关系思维中找到相应的位置。所谓“可验证性”,就是通过对立法、司法的观察,发现立体刑法学的这一分析框架契合中国法治实践的需要。从立法看,我国刑事立法的形态日趋立体化。例如,反恐怖主义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监察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嵌入了大量与犯罪认定、法律后果密切相关的实体性或程序性规范,刑法规范已深度融入国家治理的法律矩阵。
  在立体刑法学的视野下,当前刑法学研究领域涌现出许多新课题。例如,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要求刑法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必须超越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狭义范畴,而放眼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与深海安全等更广阔的维度。当然,刑法在捍卫这些安全价值时,必须恪守其“最后手段”的属性,与其他法律分工协作。
  又如,监察法实施以来,暴露出与刑法在职务犯罪主体及相关犯罪对象、罪名体系、刑罚设置和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等诸多方面的不一致,亟须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修改实现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以职务犯罪主体为例,监察法基于“监察全覆盖”的考虑,其规定的职务违法犯罪主体范围要大于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主体范围。依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的对象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一主体范围要大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前认定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只能依据刑法的规定。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可以考虑结合监察法的规定,将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公职人员”。
  此外,在行刑衔接领域,过去重点关注的是正向衔接,即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问题,现在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对于轻微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地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背景下,又出现了反向衔接的问题,即如何对被不起诉人落实好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值得注意的是,反向衔接中亦有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即使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之内的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考虑不起诉的具体原因、前期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结合一事不二罚的精神,作出妥当处理。
  立体刑法学是一种理念,理念对于科学而言,犹如罗盘之于航海;立体刑法学是一种方法,方法对于科学而言,是创新的源泉;受这种理念和方法的影响,立体刑法学自然在研究路径、研究视野和研究内容上突破传统刑法学研究的一些范式。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正深刻重塑着犯罪形态、行为样态与归责原理,量子力学颠覆了经典力学的绝对确定性和线性因果律,可以预见,未来的科学研究将更具跨学科性、整体性和关联性,这不仅契合立体刑法学的内在气质,也为其深化与拓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在知识的海洋里,我们每个人都是渺小的,但我们每个人又都是独一无二的,只要大家珍惜自己的想象力和主体性,就可以在刑法学研究的已知和未知中去发现和拥有属于自己的立体世界。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的三大基础理论支撑   □ 张云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代侦查技战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我国语境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犯罪人的矫治和预防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中有着重要而独特的意义。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率先从学理层面予以科学系统的阐释和论证,方能为立法与执法工作提供较为清晰的方向指引。
犯罪附随后果理论
  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是指在刑事法律法规之外,针对犯过罪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所创设的一种限制性处罚后果,其通常表现为对犯罪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亲属等适用的,对特定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其主要包括规范性附随后果和非规范性附随后果两部分:一方面,犯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承受的来源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规范性评价;另一方面,犯罪人也受到社会道德等非规范性评价对自由与权利的减损及义务的增添的法律状态。申言之,犯罪附随后果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犯罪人及其亲属权利的方式进一步实现对犯罪的社会预防效果。对重罪设置刑罚附随后果,主要是实施“门槛控制”,即阻止潜在的犯罪人员进入特定的领域和区域,在预防再犯、维护特定职业利益等方面具有积极价值。
  犯罪学基本原理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犯罪也在不断演进变化。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犯罪成因更为纷繁复杂,犯罪表现和类型也更为多元化,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犯罪结构呈现出“微罪—轻罪—重罪—极重罪”的阶梯化特征。不可否认的是,通过强化犯罪附随后果,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再犯的可能性,但并非对所有犯罪均适用。具体来说,由于轻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小、复归社会愿望强烈以及社会容忍度较高等因素综合作用,轻微犯罪人可能会倍加珍惜所给予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更为有效地降低再犯的可能性,达到预防犯罪的主要目的。强化犯罪附随后果是主要传统刑罚理论中惯有模式所体现的“猛药去疴”罪刑观念下的“严惩”逻辑;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背景下所凸显的“宽容大度”理念下的“激励”逻辑。
  因而,若不对犯罪结构作出阶梯化的科学区分,而一味期望对包括轻微犯罪在内的所有犯罪均强化犯罪附随后果降低再犯可能性,无疑会树立越来越多的社会对立面,进而持续增加社会治理的成本与不稳定指数,同时也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不利于社会发展的长远稳定。
恢复性司法理论
  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其对“恢复性司法程序”作出定义:“恢复性司法程序,是指在调解人帮助下,被害人、犯罪人和任何其他受犯罪影响的个人或者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观点认为,所谓的公正仅仅是刑事司法系统的基础性目标,在达到公正之后,更为重要的是修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刑事司法系统并非一定是敌对的输赢关系,而是有更深层次的怜悯、同情等情感因素的双赢关系,这才是更为有益于社会的关系。若要追寻这一双赢关系的哲学根基,就不得不落在宽恕上,只有在宽恕的哲学理念下,才能构建刑事司法系统的更高目标:为社会、为被害人、为犯罪人补偿、修复和重建社会关系。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构与实践从本质上契合了上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主旨要义和相关基本要求,其既有助于进一步促使犯罪人更好复归社会,解决其所面临的实实在在的困难;也有助于进一步预防再犯,达到稳定社会秩序和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价值目标,能够同时兼顾犯罪人、被害人、国家、社会等各方关切和利益,从而形成一种较为典型的“共赢”刑事司法格局。
  在我国新时代轻罪治理的时代背景下,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较好地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原则精神和主要内涵,有助于推动现代文明司法建设。具体而言,对于犯罪人而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其更好地复归社会,尤其是保障其就业和劳动权,从而开启新的人生旅程,避免再次犯罪;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促进、安定社会秩序、降低犯罪治理成本等;对于被害人而言,对于有效化解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破损的社会关系修复也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申言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犯罪人、国家、社会以及被害人之间架起了一座可交流的“心灵桥梁”,充分展现了国家现代司法文明的良好形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在我国刑事司法发展实践中不断孕育生成发展的,是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生活与相对稳定的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调节器,因而具有鲜明的中国智慧和本土特色。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其着重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是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社会以及犯罪情况的变化,依法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二者不是割裂的,一味地从宽或者一味地从严,均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宽”与“严”并非简单并存的关系,而是应当保持得当的比例、紧密衔接和相互协调,方能体现轻重有序、区别对待,有效发挥刑事政策的公正价值与正向激励效果。
  以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有限封存”,而非“无限封存”,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非对所有的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其要求未成年人所犯罪行须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较轻罪行,并非所有的罪行均可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例如,抢劫、杀人、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就依法对其不予实施犯罪记录封存,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内涵要义。同时,这也符合《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有助于实现未成年人特殊利益保护与社会公众一般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协调,促进犯罪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在此实践的基础上,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和对象从涉罪未成年人扩展到涉罪成年人,在准确界定轻罪与微罪的具体界分及各自范畴的前提下,应当进一步把握好具体轻微犯罪的总体从宽或者总体从严情况,据此构建科学的分层分类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系,注意平衡好惩治预防功能与教育挽救功能的关系、保护犯罪人权益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不能“一味从宽”或者“一律封存”,忽视社会公众诉求和社会安全价值的需求,造成社会情绪的对立;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封尽封”“全面封存”,而不能“存而不封”或者“机械封存”,以切实保障轻微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为其复归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权益争议解决路径研究   □ 毛译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数据之争”引发的维权纠纷频发,集中表现为用户数据访问权与车企数据控制权之间的冲突。车企作为数据处理者,用户作为数据来源者,双方立场与角色上的本质差异,导致各自权益内容向不同维度的扩张需求。当前法律与政策未能提供明确指引,引发实践诸多争议。
  用户与车企数据权益冲突的实践样态
  用户产生的数据由车企收集处理,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产品或数据资产。车企为数据收集存储付出劳动和成本,因技术投入先占取得数据控制权。用户以查明事故真相或主张产品责任对数据访问,车企基于数据安全保障和传统财产权取得理论,主张对数据的独占控制并拒绝披露,同时通过技术壁垒和格式条款获取对数据的垄断控制,消费者常因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因素处于弱势地位。现有数据立法采取的是身份数据保护思路,对于用户数据访问请求,若涉及个人信息尚可适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解决。但汽车数据还包含大量非个人数据,法律未明确赋予用户访问权。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原始数据不是证明产品无缺陷的唯一或必要方式,车企无法定义务提供原始数据。
  汽车数据的分类识别与主体权益配置
  一、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分类识别
  信息是数据的内容,数据是信息的载体。按照数据承载信息内容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可识别性作为个人信息判断的核心要件。汽车数据直接识别的是车辆本身,对于自然人的识别是通过技术关联实现间接识别。若将可识别性无限扩张至任何技术手段下的识别可能,势必导致个人信息边界泛化,形成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制度壁垒。可识别性应强调在正常社会场景,以合理成本即可实现的识别能力,兼顾个人信息权益保障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需求。
  二、用户作为数据来源者的权益内容界定
  对于数据权益内容的界定,既要承认车企享有对数据加工处理所形成的数据财产权益以推动技术创新,也要防止数据垄断对个体权益和公共安全带来的风险损害。法律在赋予数据处理者数据要素财产权的同时,也要关注数据的流通复用,确保数据来源者能够自由地访问和使用与其参与数字经济活动相关的信息。此外,数据来源者对其促成产生的数据享有合理使用权,可以很好地推动实现数据共享,同时确保数据的互操作性。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中,汽车数据是售后、辅助设备使用和其他驾驶服务的关键资源投入,为促进数据价值释放,推动产业竞争以及提升消费者福利,构建公平合理的数据流通秩序,应当赋予作为数据来源者的用户合理访问和使用数据的权利。但是,经数据处理者加工生成的数据资源或产品,由于其承载数据处理者的劳动付出和投入,数据来源者所享有的数据权益并不必然及于经过数据处理者加工使用生成的数据产品。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数据来源者享有的在先权利主要为数据承载的人格权益,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均应依法予以保护,不得通过约定排除。非个人数据的权益配置可以通过约定实现,但需审查约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车企作为数据处理者的权益边界界定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制度上不宜认可汽车制造商的独占控制。车企数据权益行使面临三个维度的约束:第一,来源合法性约束,数据收集必须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法基础;第二,使用必要性约束,数据的利用范围不得突破“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小限度”;第三,安全保障约束,需履行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汽车数据权益冲突的司法裁判路径
  比例原则作为私法领域调处利益冲突的核心准则,在数据行权冲突场景中,可从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利益均衡性三个层面展开审查。鉴于个案裁判须统筹兼顾法律规范、政策取向与行业场景,比例原则可进一步细化为三阶递进的审查框架。
  一是目的正当性审查。审查数据来源者行权目的正当性与数据处理者权利阻却的正当性。就数据来源者而言,用户就车辆数据提出访问请求时,若行权目的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调取行车记录仪数据以查明交通事故责任、依据车辆传感器数据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等,此类诉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确立的知情权、访问权等法定权利直接相关,应认定其具备目的正当性。反之,若用户行权目的在于将获取的数据转卖牟利或从事非法传播等不正当活动,权利主张超出合理边界,数据处理者有权援引民法典的规定,对行权请求予以限制。可以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保护、数据安全保障等法定事由为审查基准,开展对数据处理者的权利阻却正当性审查。车企主张“阻却正当的”,需就阻却理由与拒绝访问行为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作出合理说明。此外,目的正当性的综合判断,应当立足具体情境,围绕数据类型、敏感程度、技术可行性等要素综合判断。
  二是手段必要性审查。必要性审查的核心在于平衡用户的数据权益行使与车企的义务承担,重点考察用户要求数据披露的行为是否与其目的相符,且现有数据获取渠道是否能够满足其所欲实现的目的。数据处理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实现目的的必要方式,即应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与此同时,数据处理者在对用户行权加以限制时,同样需确保手段适当,如车企在未实施脱敏处理等技术防御手段的情形下,直接以“数据安全”为由完全拒绝用户访问基础行车数据,则有悖于必要性要求。随着技术演进,司法裁判应保持适度弹性,对数据行权行为的判断尺度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利益均衡性审查。数据兼具主权属性、人身属性、公共属性和价值属性四维结构,位阶依次递减。私权领域的数据权益纠纷,主要涉及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以及不同财产利益之间的位阶衡量。人格权益旨在维护个人尊严与身份认同,财产权益则指向数据商业利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二者之间应遵循人格权益优先立场。数据匿名化处理后不再涉及个人信息,数据权益实际与个人利益剥离,此时可适当向车企商业利益倾斜。在财产权益纠纷中,须对各方利益综合权衡,避免给相对方造成过度损害;车企可综合运用数据脱敏、访问权限限制等技术手段,在“最大程度”保障用户数据权益的同时,将对自身利益的影响降至合理范围。
  此外,对于行权冲突的规范适用,用户要求访问个人数据的请求,应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数据处理者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处理个人数据,不得侵害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1款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障数据来源者的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以及可携带权等。如果符合“不需要告知的情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以及第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用户则无权要求访问数据。对于非个人数据的保护,可参照适用个人数据保护处理规则,发挥政策对法律适用的牵引性作用,将比例原则与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判断相结合,保持法律体系适用的一致性。
  司法需秉持法律适用的系统思维,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探索构建符合法律适用逻辑和技术发展逻辑的裁判规则,为类案解决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权益配置方案,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处理行为提供可预期的规则指引,也为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变革预留必要空间。
纪检监察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法治路径   □ 唐清利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成都理工大学教授)

  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从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党的自我革命”,这“两个答案”不仅为党跳出历史周期率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破解当前纪检监察监督体系贯通协调中存在的监督力量分散、衔接机制不畅、治理合力不足等现实难题指明了方向。立足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实践,以“两个答案”蕴含的治权逻辑为指引,完善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法治路径,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
  现实困境:纪检监察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法治堵点
  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本质,是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各类监督主体的权责清晰、流程衔接、信息共享和成果共用。但从实践来看,当前监督体系运行仍存在明显短板和机制断点,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规范有待细化。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搭建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基本框架,但在操作层面仍存在模糊地带。例如,党纪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在证据标准衔接、移送程序等方面尚未完全统一;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换、涉案财物处置等环节的配合机制仍需完善;对执纪执法人员权责边界和追责程序的规定不够明晰,容易出现“责任真空”或“重复追责”的问题。
  第二,纪检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法治保障不够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之间尚未普遍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机制。实践中,信息壁垒依然存在,线索移送不够及时、规范,监督成果难以有效转化和共用。例如,审计机关移送的违纪违法线索,后续核查处置情况缺乏制度化反馈;群众通过信访、网络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多部门流转后办理效率不高,监督效能打折扣。
  第三,基层监督贯通的实践机制不够完善。基层是监督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当前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力量相对薄弱,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有待加强;另一方面,基层各类监督力量协同不足,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等之间尚未形成有效贯通机制,存在“监督盲区”。同时,基层“小微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度不高,权责清单尚不清晰,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够畅通便捷,导致基层“微腐败”和作风问题仍有发生。
  第四,监督成果转化运用的制度链条不够完整。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制度、促进治理。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重查处、轻治理”的倾向,监督“后半篇文章”做得不实。对监督发现的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缺乏系统梳理和源头治理;查处的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不够深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未能充分发挥;对制度漏洞,未能及时推动建章立制,同类问题屡查屡犯。
  理论逻辑:“两个答案”为监督体系贯通协调提供根本遵循
  “两个答案”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二者辩证统一、相互促进。人民监督是自我革命的重要基础,自我革命是更好接受人民监督的内在保障。以“两个答案”引领监督体系贯通协调,必须把人民监督与自我革命有机结合,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权力监督与制约的闭环。
  首先,人民至上是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价值根基。“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作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真正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织密群众监督之网,使监督体系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
  其次,自我革命是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内生动力。党的自我革命的本质,是党对自身权力的自觉约束和主动净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在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自身建设,能够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引领和带动各类监督主体协同发力。同时,自我革命要求敢于直面问题、刀刃向内,不断解决监督体系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监督体系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最后,依法治权是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制度保障。“两个答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权,将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监督体系贯通协调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通过完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运行程序和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坚持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确保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履职、规范用权,防止监督权力滥用,保障监督体系健康运行。
  完善路径: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法治体系
  以“两个答案”引领纪检监察监督体系贯通协调,关键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法治堵点,完善制度机制,着力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法治体系。
  第一,细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规定。推动修订完善监察法实施条例及配套制度,研究制定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衔接配合的工作规定,统一证据标准和移送规程。完善涉案财物全程监管制度,明确查封、扣押、冻结、保管、移送、处置等环节的程序和责任。健全执纪执法责任追究闭环机制,清晰界定纪检监察干部和司法执法人员的权责边界,确保执纪执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行使。
  第二,健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法治框架。加快推进监督体系贯通协调专门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类监督的职能定位、协同方式和程序。建设统一的监督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线索互联、数据互通、成果共享。健全跨部门联席会议、联合监督检查和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推动形成“一盘棋”监督格局,让监督合力在法治保障下充分释放。
  第三,构建基层监督贯通的制度体系。充实基层纪检监察力量,深化“县统筹抓乡促村”工作机制,推动监督下沉落地。完善基层“小微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推广“码上监督”等数字化手段,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健全“室组地”联动机制,整合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监督资源,消除基层“监督盲区”,让群众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第四,强化监督成果转化运用的法治保障。建立问题分析研判和治理建议反馈机制,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纳入法治化轨道,明确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程序要求。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推动“不想腐”的制度自觉。将监督成果运用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完善制度—成效评估”的完整闭环,真正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纪检监察监督体系的贯通协调是一场深刻的权力运行机制变革,“两个答案”蕴含的治权逻辑,为该变革提供了根本指引。在新的赶考路上,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我革命、坚持依法治权,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完善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制度机制,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法治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法治保障。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六)     1.当事人能否预先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能否预先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担保责任,本质上等同于当事人能否以约定的方式排除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及第六百八十二条分别在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中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担保的从属性,当事人不再能通过约定排除担保的从属性,只有法律的例外规定可以排除,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担保的从属性。民法典之所以作此种规定,是基于优先保护担保人利益的价值考量,认定此种约定优先不利于保护担保人利益。此外,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预先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条款本质上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该条仅将争议解决条款纳入不被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影响效力的范围内,并未将结算和清理条款纳入其中。换言之,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故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无效,仅是该约定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2册)》
  2.意外伤害险中被保险人死因不明时保险责任如何认定?
  在意外伤害险中,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而死亡,判断其死亡原因是意外伤害险理赔的首要步骤。若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故,通常由法医、公安机关等权威机构判断其死亡原因,并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但有时法医仅凭外观和现场观察并不能确认死亡的真正原因,或者公安机关只能初步排除他杀,不能确定为何死亡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即死因不明。死因不明时,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如何界定,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不仅牵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还牵涉结果意义上的不利后果承担、比例分摊规则的适用、猝死免责条款的适用等具体争议。
  一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举证内容作出规定,阐明“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2款规定了保险人对投保人一方举证的告知义务,综合来看,是为了指示投保人一方对于初步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举证范围和举证程度。在投保人一方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保险人一方。
  二是关于未尸检导致死因不明的不利后果承担。尸检并非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的投保人初步证明责任的范围,投保人一方初步证明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提出足以动摇投保人一方举证证明力的证据,方可进一步确定是否必须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在必须通过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时,对于无法尸检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存在过错或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利益为前提,酌情区分比例。尸检条款通过要求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经过尸检的程序来限制或者免除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证明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三是关于猝死免责条款的适用和认定。保险条款中的“猝死”通常是指病理性突然死亡,属疾病范畴,而非意外死亡。若投保人一方不能证明有意外事故的发生,仅以被保险人突发死亡认为属于意外伤害险赔付范围,不应当被支持。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仅记载“猝死”,无进一步检查支持,不能直接作为免责依据。若投保人已初步证明存在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主张适用猝死免责条款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四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适用规则。该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即在损失发生的原因存在争议时,可按承保风险所占事故原因的比例和程度,确定由保险人承担比例责任。但其适用前提是经充分举证和审查,对于确实无法判断原因的情形适用该条合理酌定,不能滥用该条款取代正常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6册)》
陕西留坝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抓实风险隐患源头治理、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持续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安全根基,让群众获得感更足、幸福感更强、安全感更实。该县连续7年获评“陕西省平安县”,先后被授予“平安铜鼎”“平安银鼎”“平安金鼎”等荣誉称号。
  “民间借贷需规范订立凭证,利息约定不能超出法律限定标准”“邻里相处以和为贵,发生纠纷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今年5月,留坝县人民法院在紫柏小剧场开展“民法典宣传月”系列活动,通过文艺会演、知识竞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法律知识融入文化活动,推动法治理念潜移默化、深入人心。
  每逢农闲时节,政法干警、法律顾问与群众在院坝广场围坐交流,聚焦民间借贷、土地权属、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反诈防骗等重点领域,结合本土案例、生活常识普及法律知识,现场答疑解惑,调处简易矛盾,用“院坝说法”打通法治宣传“最后一公里”。全县76个村(社区)落实“一村一警一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年均开展法治宣讲活动400余场,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8000余人次、调处矛盾纠纷500余件,营造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留坝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精细划分一级、二级网格,配齐1163名专兼职网格员,依托“一格多用、一网多能”模式,建立“网格排查+村级调解+镇街处置+县级统筹”的矛盾纠纷闭环调处体系,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针对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矛盾多发领域及商场超市、景区景点等重点场所,建立“常态化排查、清单化管理、联动化处置”工作机制,稳妥高效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同时,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做好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工作,实现风险隐患“预判预警、及时处置”。今年以来,全县累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216件,化解成功率达99%以上,基本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镇街、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留坝县持续推进县、镇两级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落实县级领导坐班接访、部门主要领导“坐诊接诉”制度,通过县委领导调度、巡回调解、提级调解等多种方式,实现群众诉求“一站式受理、全流程办理”。2025年以来,县综治中心累计接待受理群众信访诉求370余件,办结率达98%以上;依托“党群同心圆·实事惠万家”活动收集群众意见建议178条,办结民生实事1092件。
  民宿小院里欢声笑语不断,景区停车场车辆有序停放,巡逻民警与志愿者常态化巡逻值守……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淳朴友善的乡风民风,带动张良庙、紫柏山、情人谷、星空小镇等文旅景点热度攀升,生态观光、乡村旅居、度假康养、体育赛事等业态蓬勃发展,平安建设成为留坝县文旅产业发展的亮眼名片,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有效转化。目前,全县共有精品民宿200余家、农家乐230余家,超七成群众从事文旅相关产业,年接待游客突破5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年均增幅达30%,形成了“平安促文旅、文旅促增收、增收促和谐”的良性发展格局。    刘建梅 崔豪
江苏海安“检察+综治”做实民事支持起诉   “心事了了,我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近日,在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驻市综治中心调解室,八旬老人张奶奶握着检察官的手,连连道谢。
  老人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仅依靠少量补助维持生活。两个女儿长期存在隔阂,互相推脱赡养义务,村干部多次介入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张奶奶向市综治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依托“检察+综治”协同联动机制,将诉求分流至海安市检察院驻市综治中心12309检察服务窗口。检察干警核查案情后,移送民事检察部门立案,并联合市综治中心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阐明法律规定,告知赡养父母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可无故推诿。调解员同步开展亲情劝导,唤醒姐妹两人的家庭责任意识。最终,两人当场签订赡养协议,约定按月给付赡养费用,共同承担老人日常照料义务与医疗费用。
  近年来,海安市检察院聚焦老年人、农民工、新就业群体急难愁盼问题,联合市综治中心建立“分流转办、分类处置、诉前调处、闭环反馈”的民事支持起诉全链条工作模式,切实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2025年以来,共依托该模式办结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5件。
  该院坚持矛盾前端化解理念,以诉前调解为抓手,统筹检察办案力量与各级调解资源,推动纠纷多元化解。针对维权能力不足的群众,开辟“绿色通道”,做实民事支持起诉,破解群众维权难题。同时,依托“海检·云睛”大数据系统,打造民事支持起诉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智能分析与精准研判,实现案件线索从被动受理向主动排查转变,推动各类民事纠纷就地化解、止于诉前。
曹硙 封景  


公告专栏 2026年5月27日   王明义、张红平、王战士:本院受理江阴市华士华泰经济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28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王明义、张红平、王战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华士华泰经济服务有限公司款项95761元及该款自202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张苏:本院受理方浩与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蜀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孙善良: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3日9时在本院双忠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丁云好:本院受理原告凌宏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22民初277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7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紫橙国际进出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蓬莱强兴聚氨酯机业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李成斌组成仲裁庭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9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顺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9号黄海置地广场三楼烟台仲裁委员会。
烟台仲裁委员会
杭州大江东中南辰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赵明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案字〔2024〕第2907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大楼6楼),逾期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的起诉、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51条的规定进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顺玮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景碧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7月31日9时在第一仲裁庭(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与子成说(海南)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金昌林、陶芬芬、祝巍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7月17日9:00在第五仲裁庭(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大楼4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西省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0597号,申请人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韩平之间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答辩书及相关文件、10日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敖倩: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安徽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马仲案裁字第0207号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刘思驿: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安徽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你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马仲案裁字第0208号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路宏、赵凯、马敬、张志军: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0157号,申请人吉县福满苹果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路宏、赵凯、马敬、张志军之间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仲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北京慕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0517号,申请人煜坤国际餐饮(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慕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15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吕华柏:本会受理[2025]丹仲字第255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丹仲字第255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丹东仲裁委员会
新疆乐在途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巴图尔·卡地尔、买买提·尕依提与被申请人新疆乐在途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6〕189号、〔2026〕204号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6年7月10日上午10:00时、2026年7月10日下午16:30时(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二楼,联系电话:0902-23160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哈密市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马秀花、章进文、马忠祥、严伟礼、刘晓霞、陈武、阚丽萍、李东、姚天文与被申请人哈密市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6〕205号、206号、207号、208号、209号、210号、211号、212号、213号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6年7月29日下午16:30、7月29日下午18:30、7月30日上午10:00、7月30日上午12:00、7月30日下午16:30、7月30日下午18:30、7月31日上午10:00、7月31日上午12:00、7月31日下午16:30(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二楼,联系电话:0902-23160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陈建云(身份证号:36220119920805****)、陈新根(身份证号:36030219781204****)、林茂(身份证号:36220119750828****)、宜春建同楷福纺织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宜仲字第59号仲裁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第1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依法组成的独任仲裁庭在本委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8号三楼,电话:0795-3199085)。
宜春仲裁委员会
欧黑华(身份证号:36052119820301****):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彭焕年与你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宜仲字第51号仲裁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届满后第1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依法组成的独任仲裁庭在本委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8号三楼,电话:0795-3199085)。
宜春仲裁委员会
张家口向日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申请人郭震宇诉你单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公告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5日9时,开庭地点为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公告期满后第5日若遇节假日,则开庭时间往后顺延至第1个工作日)。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王策(210283********0559):你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催告书》(大房金开稽催字〔2026〕090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我中心于2025年10月20日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房金开稽罚决字〔2025〕08017号),你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中心催告你自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房金开稽罚决字〔2025〕08017号)。对上述催告内容,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姜维(210622********3774):你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催告书》(大房金开稽催字〔2026〕090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我中心于2025年10月20日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房金开稽罚决字〔2025〕08016号),你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中心催告你自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房金开稽罚决字〔2025〕08016号)。对上述催告内容,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筵安(大连)帐篷制作有限公司:你单位整体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催告书》(大房金开稽催字〔2026〕0300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我中心于2025年7月11日向你单位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房金开稽决字〔2025〕03002号),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中心催告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房金开稽决字〔2025〕03002号)。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王超:我委受理申请人刘连珍、范贻光诉你养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已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仲(2025)民裁字第33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张家口仲裁委员会
丹东金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盛男、丹东鸣赫商贸有限公司、冷富礼、刘长国、兴德海(辽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沈阳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环置业(香港)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29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5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金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盛男、冷富礼、丹东润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沈阳东环置业有限公司、辽宁丰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30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5日10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江富商贸有限公司、狄国富、刘盛男、马涛: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31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5日13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市茂祥苗木销售有限公司、丹东翔瑞商贸有限公司、罗福亮、刘盛男: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32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5日14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达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传卫、丹东润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盛男: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33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5日15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市光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丹东祥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广雨、刘盛男: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34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6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堃晟昱商贸有限公司、丹东煜瑞商贸有限公司、宋龙胜、刘盛男: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35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6日10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堃晟昱商贸有限公司、兴德海(辽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刘盛男: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36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6日13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大昊贸易有限公司、丹东丰赫商贸有限公司、宋俊成、刘盛男: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37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6日14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大昊贸易有限公司、沈阳置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宋俊成、刘盛男:本会受理的[2026]丹仲字第138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6日15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卜轩商贸有限公司、沈阳荣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汇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强、刘盛男: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39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7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晟润迁能(盖州市)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沈阳浅草绿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赵岩、张宏伟、刘金龙、刘盛男、王乐佳:本会受理的[2026]丹仲字第140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7日10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鑫岩商贸有限公司、王乐佳、刘盛男、沈阳置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41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7日13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鑫岩商贸有限公司、丹东岩龙商贸有限公司、刘盛男: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42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7日14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鑫诺商贸有限公司、刘盛男、惠雪、马涛: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43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7日15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跃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刘盛男、沈阳市简驰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业讯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金龙、赵岩、王乐佳、张宏伟、卞可心: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44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8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铭品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简驰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长国、赵岩、刘盛男、杨树东: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45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8日10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铭煜商贸有限公司、赵洪刚、丹东恒通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刘盛男: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46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8日13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准邦商贸有限公司、宋俊成、刘长国、刘盛男: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47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8日14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庆创实业有限公司、丹东昌奕商贸有限公司、李金洲、刘盛男: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48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8日15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丹东庆创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夏博商贸有限公司、李金洲、刘盛男:本会受理[2026]丹仲字第149号申请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答辩期届满之日起第8日16时30分在本会开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仲裁。
丹东仲裁委员会
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已按照法定顺序及相关分配方案全部分配完毕,无剩余财产可供追加分配。管理人将依法报请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特此公告。
安徽省朝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常州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现你单位工伤职工成亮亮向本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材料,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中心于2026年2月28日作出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本中心。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或不支付的,本中心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常熟瑞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浙江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嘉仲字第435号决定书、补充证据、关于简易程序改普通程序及选定仲裁员的通知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7月17日14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仲裁委员会
沈海、吴静珍:申请人嘉善星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举证、答辩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7月20日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仲裁委员会
太仓龙丽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徐州九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你方及苏州良浦天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986号],由仲裁员陆志强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7月6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成林冲、南通梓宇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苏州涵木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2152号],由仲裁员陈军杰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7月6日13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汪宇、田甜:本会受理陈雪兵与你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1742号],由仲裁员汤振贤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市山水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梁伟伟与你方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6)苏仲裁字第0033号],由仲裁员吕秋华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7月8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C厅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中国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徽玖生建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发生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淮仲裁字〔2025〕287号裁决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湖州派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浙江同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298号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将定于2026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会425庭审室开庭审理本案。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海南开禾国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符亚宁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6﹞第283号),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通知书,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童程童美编程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谢佳佳、陈欣茹、陈昌、束皓、吴润泽、黄耀霞、陈瑶、王菠、吴冬妮、莫镕豪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425、426、433、434、435、436、437、438、444、515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槟霸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曾庆柳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定劳人仲案字〔2026〕第12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岳崧西横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电话:0898-63832981),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6月30日15时在海南省定安县岳崧西横路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定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告
行为人:黄杰
身份证号码:41152819850921****
联系电话:1311898****
住所:河南省息县临河乡****
  的尔沙等4人向我局投诉在2024年儋州供电局供电服务中心低压集抄改造项目施工工地从事电工工作,被行为人拖欠工资共计贰万肆仟玖佰伍拾伍元整(¥24955.00)。我局多次联系行为人,要求其限期前来配合调查及提供相关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其均未履行。
  现要求行为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儋人社监令字〔2026〕A3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内容如下:行为人在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限行为人于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与的尔沙等4名劳动者核对工资数额,并将核对后的工资数额报我局。如逾期未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即视为已送达,此《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行为人于限期内未到我局领取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处理。
  地址:儋州市中兴大道西侧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接待室
  联系人:王世扬 电话:0898-23320779
    王振伟 电话:0898-23311212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7日
通 知   黄社灶:
  根据连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1882执恢53号执行裁定书,梁国洪名下英德市英城利民路与迎春巷交汇处正林大厦133套房产已依法裁定抵债给我行,房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我行时已转移,现我行拟办理过户登记。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动产以物抵债过户税费依法各自承担。鉴于梁国洪已死亡,你作为其妻子、法定继承人及本案被执行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协助办理过户,并承担转让方对应税费。请于2026年5月28日前到英德市税务局申报并足额缴纳你方应承担的税费。若逾期未缴,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你方自行承担,我行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7日
致歉声明   因我司使用“远大”作为企业字号,给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现我司郑重声明:我司与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对于因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我司深表歉意,并承诺今后不再实施任何类似侵权行为。
  特此声明。
浙江远大阀业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7日
公告专栏   10/11中缝
  杨凌娜、程正君:本院受理和硕恒达石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106号
新疆好思维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卜力米提·图热丁、吾山·哈里克:本院执行申请人努仁尼沙·艾拜与被执行人新疆好思维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努仁尼沙·艾拜对阿卜力米提·图热丁、吾山·哈里克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异议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6)新0102执异105号
新疆金土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橙兵、王毅:本院执行申请人开萨尔·麦麦提与被执行人新疆金土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开萨尔·麦麦提对新疆金土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橙兵、刘建国、王毅、秦爱民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异议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华夏恒佳(青岛)租赁有限公司:赵国琳诉被告李兆辉、李光建、孙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华夏恒佳(青岛)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6)皖1502民初19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拟解除聘用合同的告知书
齐芳舒老师:
  经学校调查核实,您自2026年3月1日至今,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且未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材料的情况下,持续未到岗工作,至今未履行教育教学及岗位职责。
  期间,学校及工商管理学院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寄等方式多次与您本人及紧急联系人进行联系,并通过公证送达等方式敦促您返岗说明情况,但截至目前,学校仍未收到您的返岗说明、请假申请、医疗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辽工程发〔2025〕61号)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现学校拟依据上述规定解除与您签订的聘用合同。
  如您对上述事实认定或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校返岗说明情况。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返岗工作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您的聘用合同,解除决定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因学校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与您取得有效联系,现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部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人事处
  联系电话:0418-5110369
  特此告知。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26年5月27日
遗失声明
周章炎遗失荆州市卫生局颁发的执业医师证,编码:110421000003512,声明作废。
林涵彦(性别:女,母亲:魏恋秋,父亲:林开泉)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O350387683,出生日期:2014年7月18日,声明作废。
林承彦(性别:男,母亲:魏恋秋,父亲:林开泉)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T350470901,出生日期:2019年11月13日,声明作废。
钟金霞(身份证号:35048119870116****)于2026年5月25日遗失身份证,自遗失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喀什铭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8T8RL02)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法人:柳莫愁),声明作废。
东方八所张兴交家禽零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7MABMNR2252)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宁夏民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2MA75WGF67N)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漳平市新华社会称重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81MA30QPGH38)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福建鑫开源投资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35018210035995)、财务专用章(编码:35018210035996),声明作废。
新疆盛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2MAED49BE5E)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编码:6531220022887,声明作废。
印江自治县辉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XN6C97)遗失公章,编码:5206251016505,声明作废。
德化县云博铁件加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8RJ2K10L)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法人章(法人:郑文岳),声明作废。
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因编号为26端字第2601号的律师事务所介绍信遗失,声明作废。
曹璐(身份证号:61272519941114****)遗失身份证,自公告见报之日起不承担因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张靖辉(身份证号:230302197510295018)遗失身份证,签发日期:2020年1月22日,声明作废。
顾丽丽(身份证号:13292719781001****)于2026年5月1日不慎遗失身份证,特此声明。
李晨熙(性别:女,母亲:陈怡婧,父亲:李阳洲)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N350173133,出生日期:2013年9月5日,声明作废。
柯闻萱(性别:女,母亲:胡婷,父亲:柯建新)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O350355894,出生日期:2014年5月17日,声明作废。
艾力帕旦·阿布都克力木不慎遗失伊犁云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云山水棠悦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的购房款所有收据,收据号:3107683,金额:415812.6元,声明作废。
福建省福小泉饮用水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8210007775,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韶关市港航行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200MJL101028H)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注销,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权利,特此公告。
注销公告:天津东方(宁河)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20000MD0291642G)申请注销,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所办理清算事宜,特此公告。
债权债务公告:柳州市鱼峰区窑埠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203MJN273544N)经理事会决议注销,请债权债务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联系处理相关事宜。联系人:陈永彤,电话:13627826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