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明确分工 保障“生命通道”安全畅通
法治日报
2023年08月06日
□ 本报记者 王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是消防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一项重要内容,并被写入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更好地实现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八章73条,在推进消防“放管服”改革方面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但应当办理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可以优化备案手续。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全面顺应消防体制改革、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充分总结福建成功经验做法,在优化消防领域营商环境、强化电动车消防管控措施、强化民宿消防安全建设、强化古建筑消防保障措施等方面都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升级了消防安全“防火墙”。
理顺消防管理体制
为了满足新形势下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条例》在修订时衔接消防改革精神和消防法规定,理顺了消防管理体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针对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推进社会共治。《条例》规定,消防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条例》在消防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地方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消防、住建、公安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以及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了细化规定。
《条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而原由消防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则交由住建部门实施。此外,公安派出所可以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应指导帮助村(居)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消除身边隐形“火种”
近年来,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已经危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安全。《法治日报》记者从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了解到,在电动车火灾致人伤亡的案例中,绝大多数都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等场所,超过一半的电动车火灾发生在夜间充电的过程中,而这个时间段往往是人们熟睡的时候。
针对电动车火灾这一防控重点难点,《条例》从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行为、合理设置充电设施、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要求,单位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车,禁止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此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乡镇(街道)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物业也应当做好巡查工作。
为了保障“生命通道”畅通,《条例》明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法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不得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明确了公安交管、乡镇(街道)、城管和消防部门对不同阻塞“生命通道”违法行为的查处分工,解决了执法边界不明的问题。
筑牢消防安全屏障
随着越来越多的都市人选择到周边的农家乐、民宿放松“打卡”,乡村旅游也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与此同时,农家乐、民宿建筑多由自建房屋改造而成,建筑耐火等级低、安全疏散条件差、火灾风险性较大等现实因素也增加了农村消防安全风险点。为此,《条例》要求加强农家乐、民宿集中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
针对农村消防基础薄弱,防范和抗御火灾能力不强等问题,《条例》因地制宜,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又吸纳了《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细化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措施,提升农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兼顾助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
此外,针对农村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因客观条件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条例》要求,应由相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制定与保护相匹配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同时,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建筑结构、文物性质等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条例》还明确,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以及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地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鼓励和支持所在地村(居)建立志愿消防队。单独建立专职消防队确有困难的,鼓励乡镇(街道)按照就近原则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精准管控特殊场所
6月22日,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部署开展了为期10天的消防安全夜查专项行动,重点抽查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沿街商铺、露天夜市等火灾风险较高的夜间经营场所。截至6月24日24时,全省消防部门共检查单位1723家、发现隐患3508处、督促整改隐患1814处、行政处罚119起。
为了加强对火灾风险较高的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条例》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且在使用、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并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特定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设置警报装置,并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发出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
《条例》要求,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灭火药剂,保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使用,使用条件、工艺、场所都应当符合要求。
针对如何加强老弱病残幼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保障,《条例》在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中明确,应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进行消防安全登记,加强消防安全帮扶。此外,《条例》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体现了人文关怀。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