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锦荣:阮建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张鸿:孙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张鸿:颜云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吉士林:原告田子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4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钱华兵:原告张为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顾学标:原告陈克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姜文梅:原告夏正俊诉被告姜文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苗勇锋:原告徐汉奎诉被告苗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董安亮:原告荀芳玲诉被告董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25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范成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范成龙追偿权纠纷(2023)苏0925民初623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0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速裁(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楚庆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送达(2023)皖1502民初8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汤洋:本院受理原告汤雯萱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502民初7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张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王红: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王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胡朝章: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南桂铝材经营部与被告胡朝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0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潘绍海: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南桂铝材经营部与被告潘绍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0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朱毅: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南桂铝材经营部与被告朱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0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吴富: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南桂铝材经营部与被告吴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0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邬宗云:本院已受理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邬宗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22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黄丹妮:原告侯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5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单勇:本院受理上诉人魏根深与被上诉人李晓飞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11民终19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家亮:本院受理(2023)黔06民终1908号上诉人潘育先与被上诉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源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原审被告贵州铜仁岳扬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胡家亮、沈志宽,原审第三人许名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珊珊:本院受理曾大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623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石雪成、高俊芳、涡阳县厚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胜利诉被告石雪成、高俊芳,第三人涡阳县厚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621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92号 申请人天长市东弘电子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0364622、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森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相荣强:本院受理原告邱平与被告相荣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伟好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831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江苏伟好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费7000元;2.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苏伟好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损失72800元。3.案件受理费1796元,保全费8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14元,由被告李强负担。被告李强应当自本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交纳应交的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宜城市刘猴镇人民政府
行政决定书
刘违【2023】10号
杨重兵,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8日,现年57岁,家住刘猴村五组,身份号码:420623196612082530。发案地址:刘猴村五组。
蔡兴莲: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7日,现年56岁,家住刘猴村五组,身份号码:420623196703072522。发案地址:刘猴村五组。
2022年6月1日我机关宅改办接群众举报,杨重兵、蔡兴莲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翻建厢房。接报后,经我机关组织镇农经站,村建中心相关部门及村里负责人到现场核实:杨重兵、蔡兴莲于2022年2月16日向刘猴村委会申请在该村五组自家老宅基地上原址翻建厢房,但该申请未经刘猴镇人民政府审批。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杨重兵、蔡兴莲就擅自将旧厢房拆除后进行新建。经宜城市自然资源勘测中心测量,新建厢房长14.23米,比原厢房增加7.12米,东边宽4.26米,比原厢房增加0.44米,西边宽4.01米,比原厢房增加0.41米,新建面积:53.03平方米。新建厢房面积比原厢房面积21.27平方米超31.76平方米。2023年4月27日我机关对你们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进行立案查处,并制作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拍摄违建房屋现场照片、宜城市自然资源局勘测中心制作的测量图等。
我机关认为:杨重兵、蔡兴莲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违反了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的规定,属违法建设。我机关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责令限期改正,处于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杨重兵、蔡兴莲作出限十日内自行拆除在刘猴镇刘猴村五组违法建设的厢房的行政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我机关将对违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宜城市刘猴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