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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害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商标专用权的消除影响声明

法治日报      2024年05月29日     
  广州市港派制衣有限公司及广州桦润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向公众声明:
  原告波罗/劳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罗/劳伦公司)、拉夫劳伦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夫劳伦亚太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尔夫劳伦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港派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派公司)、广州桦润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民初1194号及(2016)京73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被告港派公司及桦润公司在服装、箱包等商品上使用“POLO SIMON”、“POLO SIMON及骑马图形”、单独突出使用“POLO”、“骑马图形居中,‘POLO’及‘SIMON’列于两侧的组合标识”、“POLO SIMON及骑马图形与‘保罗·西蒙’的组合标识”等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波罗/劳伦公司、拉夫劳伦亚太公司、拉尔夫劳伦公司“POL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带来了不良影响,现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被告因上述侵权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已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特此声明!
声明人1:广州市港派制衣有限公司
声明人2:广州桦润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