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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法治日报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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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善旭:本院受理王建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苏1283民初5109号 吴新桥:本院受理原告常奔与被告吴新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燕头派出所对面原河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龙阳全:本院受理李红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川132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四川协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宋国洲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川132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7611号 航天际华(北京)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航天际华(北京)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浙0108民初761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步雨博:本会受理商仲裁字(2024)第126号案申请人商丘市未来货架有限公司与你就采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商仲裁字(2024)第126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你单位)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商丘市珠江东路99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委办公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商丘仲裁委员会
张琳:本院受理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9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王丽华、王春雷:本院受理侯继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902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张言海:执行异议申请人盛丽娟现申请对本院(2024)皖0304执恢550号执行一案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蚌埠市航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你们借贷纠纷一案【(2005)禹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变更主体为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蚌埠市通合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禹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变更主体为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24)浙0603破133号之一 2025年5月19日,绍兴市明松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份,管理人称,截至报告日,绍兴市明松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确认债权总额为712870.84元,已发生的破产费用为2250元,另预计发生破产费用2000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宣告绍兴市明松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经管理人对绍兴市明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绍兴市明松纺织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亦未发现该公司名下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故现绍兴市明松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裁定宣告绍兴市明松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绍兴市明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3破85号之一 2025年5月10日,绍兴柯桥华纺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份,管理人称,截至报告日,绍兴柯桥华纺化纤有限公司名下除农行钱清支行存款余额1123.96元和瑞丰银行余额0.04美元外,名下无其他资产;绍兴柯桥华纺化纤有限公司账面应收款余额为5269708.11元,管理人向债权人寄送《账面应收事项的通报和对债权人是否愿意垫付应收款诉讼清收费用的询征函》就相关事项进行征询,未有债权人回函。确认债权总额为4089001.50元,已发生的破产费用为2640元,另预计发生破产费用2000元,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宣告绍兴柯桥华纺化纤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经管理人对绍兴柯桥华纺化纤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绍兴柯桥华纺化纤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亦未发现该公司名下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故现绍兴柯桥华纺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裁定宣告绍兴柯桥华纺化纤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绍兴柯桥华纺化纤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高敏:本会受理张家口鹏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0591号),因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现再次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变更请求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2025年8月28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领取提存款公告
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
  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已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6月1日将未领取破产清算款的51位债权人的应付款项提存至我处,截至目前,仍有34位债权人经通知后未领取或无法联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尚未领取破产清算款的债权人及时到我处领取。
  联系电话:0533-6191748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公证处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