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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版 下一版 2025年11月05日

习近平会见俄罗斯总理米舒斯京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记者孙奕 11月4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俄罗斯总理米舒斯京。
  习近平指出,今年以来,中俄关系锚定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目标,在风高浪急的外部环境中笃定前行。维护好、巩固好、发展好中俄关系,是双方的战略抉择。我同普京总统在莫斯科和北京两次会晤,就中俄关系中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深入交流,作出新的谋划和部署。双方要保持密切协调,落实好我同普京总统达成的重要共识,着眼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把中俄合作的蛋糕做好,也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习近平强调,双方要稳步扩大相互投资,开展好能源、互联互通、农业、航空航天等传统领域合作;挖掘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等新业态合作潜力,打造新的合作增长点;密切人文交流,让两国社会各界更多人士参与到中俄友好合作的事业中来。前不久,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十五五”规划建议,对中国未来5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中国将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定不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方愿同俄方一道,推动中国“十五五”规划同俄罗斯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更好对接,不断造福两国人民。
  米舒斯京转达普京总统对习近平主席的亲切问候和良好祝愿。米舒斯京表示,祝贺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成功举行,相信中国一定会顺利实现“十五五”规划建议确定的目标,取得更大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两国元首今年两次会晤,对俄中关系发展作出战略规划,巩固了俄中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俄方愿同中方一道,落实两国元首达成的重要共识,深化经贸、科技、能源、农业、数字经济等领域合作,密切人文交流,加强多边协调配合,推动两国合作取得更多成果。
  王毅参加会见。
习近平就牙买加遭受飓风灾害
向牙买加总督艾伦致慰问电 李强向牙买加总理霍尔尼斯致慰问电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11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就牙买加遭受飓风灾害向牙买加总督艾伦致慰问电。
  习近平表示,惊悉牙买加遭受强烈飓风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向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和灾区民众致以诚挚慰问。牙买加是中国的战略伙伴,两国人民情谊深厚。中方愿向牙方提供帮助,支持牙买加人民早日战胜灾害、重建家园。
  同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向牙买加总理霍尔尼斯致慰问电。
筑牢法治社会根基 谱写全民普法新篇   □ 本报评论员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让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坚持走全民普法之路,在14亿多人口中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成就了人类法治史上的一大创举,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从“一五”普法到“八五”普法,这场规模宏大的全民普法实践已走过四十载。法治宣传教育如春风化雨,浸润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土壤,培育着公民的法治精神,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通知明确指出,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年11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此,国家以五年为周期,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民普法正式走进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3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执法与普法深度融合,让执法过程成为生动的普法课堂,有效破解“法条硬、理解难”的问题。此后,“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推行,普法工作逐步由“软任务”转变为“硬约束”。
  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是全民普法的重中之重。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将现行宪法通过、公布、施行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自此,每年国家宪法日前后,全国各地都会掀起宪法宣传的热潮,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融入血脉。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把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正式确立下来。如今,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已成常态。这一制度设计以庄严仪式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为全社会树立了尊崇宪法、信仰法治的鲜明导向。
  ……
  四十载春风化雨,四十载春华秋实。经过四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创新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蓬勃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民法治素养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
  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单一部门主导,到形成普法“一盘棋”、奏响“大合唱”;从“送法下乡”的质朴实践,到“互联网+法治宣传”的数字化跃迁……四十年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始终与时代同频共振、与人民同心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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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全民普法四十年,也是“八五”普法规划的收官之年,更是“十四五”圆满收官、“十五五”即将开启的关键阶段。在这个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节点,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这部全民普法工作的基础性法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社会基础的迫切要求,是总结全民普法四十年实践经验、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现实需要,对于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从一纸规划到一部法律,从一场法治“启蒙运动”到一项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全民普法见证着一个古老民族走向现代治理的光辉历程。法治宣传教育法必将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法治宣传教育法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构建起了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的“四梁八柱”。
  七章六十五条,从立法目的到基本原则,从工作机制到重点群体,从保障监督到法律责任,每一条款都凝结着实践智慧,每一章节都体现着时代关切,对普法工作进行系统全面规定的同时,重点突出、亮点纷呈。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写入法律——法治宣传教育法在指导思想中明确规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并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规定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内容,有助于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进一步巩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在全社会广泛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全面实施宪法、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性工程。
  通读法治宣传教育法,“宪法”二字极具分量。“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宪法”一词在法律条文中反复出现,体现党和国家对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高度重视,必将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法治宣传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在立法中再次得到确认。法治宣传教育法强调,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同时,把“关键少数”和“未来多数”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分别设专章予以规定,真正做到了统筹局部与整体、兼顾当下与长远。
  全民普法离不开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带动。“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依法履职的法治观念,并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与此同时,通过规定宪法宣誓制度、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机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提升。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全民普法必须坚持“从娃娃抓起”,培育崇法尚德的时代新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一章强调,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加强协同配合,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对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高效开展,关键在于明确各方权责,构建职责清晰、保障有力、评价科学的长效工作机制。
  法治宣传教育法规定,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都有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义务,并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文化无形,却能产生更为深远和持久的影响。法治文化是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法治宣传教育法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法治文化人才培养……以立法的方式推动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深远而持久的力量。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说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那么执行就是确保这些规矩得以落实的过程。
  要真正实现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目标,必须以“钉钉子精神”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把宣传普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实践成果,深入宣传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成就,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引导全体公民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才能发挥法律制度最大效能。要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规定内容,推动普法工作落细落实。要结合“十五五”时期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科学谋划“九五”普法规划,更好配合法治宣传教育法落地实施。要以法律实施为契机,深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通过制度保障与实践引导相结合,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全民法治行为习惯。
  ——强化指导督促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法宣传力度,统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强化保障和监督,推动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普法既是为了人民,也要依靠人民、服务人民;普法工作既要“走心”,也要“走新”。要通过丰富学习方式、创新宣传载体,对立法目的、重要意义、核心内容等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积极性,切实提升全社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支持度和参与度。
  四十载砥砺奋进,法治薪火相传;九万里风鹏正举,普法新篇待书。站在“十五五”即将开局的历史新起点,我们肩负着承前启后、筑基拓新的时代使命。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推动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中央宣讲团在中宣部宣讲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报告会11月4日在中宣部举行。中央宣讲团成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李书磊作宣讲报告。
  报告会上,李书磊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建议》,阐明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阐释了“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解读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战略任务、重大举措和根本保证,对把全会精神学习宣传贯彻不断引向深入提出要求。他指出,《建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未来五年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是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又一次总动员、总部署,是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的纲领性文件。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宣传思想文化战线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真抓实干、善作善成,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中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切实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持续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走深走实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董凡超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闭幕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党组会、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大检察官研讨班,对最高检机关和检察系统传达学习全会精神进行初步部署。11月4日,最高检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政法委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进一步学深悟透做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等工作;审议第六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审方案,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要切实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紧密结合起来,聚焦全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牢牢把握“两个维护”这个最高政治原则,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坚持检察工作鲜明的人民性,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检察职能职责,依法全面履职,勇于担当,服务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各级检察机关党组织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学细悟笃行,做好宣传宣讲,持续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走深走实,形成浓厚氛围,确保取得实效。
  会议指出,培养选拔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是检察机关推进人才强检建设的重要工作,是以高层次检察人才培养引领高水平检察队伍建设、推动高质效履职办案的重要举措。要坚持评有依据、审有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察参评对象的政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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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素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坚持全国范围一把尺子、一个标准,考虑各地检察履职重点和业务特点,定好原则、严把标准、规范实施,真正让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办案突出的专家型人才脱颖而出。把检察业务专家评出来只是第一步,让他们切实发挥作用才是目的。要充分发挥检察业务专家在履职办案、检察管理、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头雁效应,更好带动广大检察人员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升法律监督整体质效。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靠前发力破交通事故纠纷处理难题 □ 本报记者   蔡长春
□ 本报见习记者 屈昱慧

  随着交通事业的蓬勃发展与人民生活品质的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及道路里程均迅速增长,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持续增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随之频发。
  面对这一形势,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主动靠前,建强联动调解机制,破解交通事故纠纷处理难题,既保障了道路畅通有序,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级联调
  【案情经过】2021年4月15日,湖北省天门市黄潭镇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危湖村村民曹某开车撞伤了马家直河村村民谢某两岁半的女儿,导致其腿部严重受伤。事故责任认定后,法院依法判决曹某需向谢某支付赔偿款。然而,判决生效后,曹某未按照判决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受害方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兑现,双方矛盾逐渐激化。谢某多次找曹某沟通无果后,于2024年10月向黄潭镇综治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有效途径解决赔偿纠纷。
  【主要做法】接到谢某求助后,黄潭镇综治中心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解专班,启动“镇、村+政法单位”三级联调机制,分步骤化解当事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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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治中心一边通知两村书记分别与谢某和曹某进行沟通,了解事故的详细经过及矛盾焦点;一边主动联系法院、司法所等政法单位,召开协调会,明确各方职责:综治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法院和司法所负责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撑。
  基于前期掌握的情况,调解专班采取“先情后理、情理结合”的调解策略:调解专班找到曹某亲属,通过他们引导曹某换位思考,理解受害方的实际困境,通过多方努力,曹某提出了降低赔偿金的想法。在征求谢某的意见后,专班人员迅速组织矛盾双方就赔偿金额、方式、支付期限等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1月5日,双方在综治中心签订了调解协议。
  【工作心得】时任黄潭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杨梓根:这起纠纷的顺利化解得益于黄潭镇综治中心创新的“镇、村+政法单位”三级联调机制,这一机制打破了部门壁垒,整合了镇、村基层组织的群众工作优势与政法单位的法律专业优势,形成“信息共享、责任共担、协同发力”的化解合力,为复杂纠纷的快速解决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融入普法教育,让当事人明确法律底线和自身权利义务,从源头上减少抵触情绪,推动纠纷从“强制履行”向“主动履行”转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事心双解
  【案情经过】2024年1月,张某和妻子来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纪家街道综治中心寻求帮助。2023年9月,张某与妻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邹某驾驶的四轮农用车相撞,致张某及妻子腿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及妻子住院花费12.5万元,要求邹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邹某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且车辆无商业保险,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一直无法解决。
  【主要做法】接到张某等人的求助后,纪家街道综治中心常驻调解员第一时间调查事故情况,走访知情村民,与交警部门沟通获取详细认定资料。以“背对背”方式和事故双方进行深入交谈后,了解到张某因受伤和家庭经济困境坚持索要全额赔偿,邹某经济困难且有30多万元外债,最多能拿出5万元进行赔偿。
  了解双方情况后,调解员召集双方“面对面”调解,为双方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对自身法律责任有了清晰认识后,情绪逐渐平稳,调解员趁机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向双方说明对方存在的困难。当再次安排双方面对面交流时,双方均放下对立情绪,理性思考解决方案。最终,邹某愿意赔偿6万元,张某同意分3年偿还以缓解邹某压力。
  【工作心得】纪家街道综治中心负责人李春明:我们调解矛盾纠纷一直遵循“事心双解”导向,以法为据,循法而行,将法、理、情贯通融合。遇到矛盾纠纷,我们一方面根据群众诉求确定矛盾化解方案,全面调查矛盾来龙去脉,找出问题关键,了解双方立场和困难,秉持公正公平原则,依法依规调处。另一方面注重多方协作,充分整合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等资源,同时与各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对群众诉求事项快速反应,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
双轨融合
  【案情经过】2024年10月,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胡某驾驶货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某相撞,造成赵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第一时间将赵某送医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然而,双方就后续赔偿金额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5年3月,赵某向肃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肃北县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将案件分流至肃北县综治中心进行调解处理。
  【主要做法】面对这起历时近半年的赔偿纠纷,肃北县综治中心充分发挥“中枢调度”功能,立即启动“中心吹哨、部门报到”联动机制。综治中心“吹哨”后,迅速组建由综治中心常驻调解员主导、交警部门固定证据、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理支持、法院法官进行业务指导的专业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召开联席会议,系统梳理出包括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时长认定等5项争议核心。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沟通+联合听证”双轨模式,先后开展3轮情绪疏导与释法说理,并组织多方参与的联合听证,就争议事项逐一进行专业辩论和事实澄清。借助交警事故认定、律师法律释义和法官诉讼指引,团队对调解优势与诉讼风险作出客观对比,有效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协商。
  在调解团队的专业引导和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胡某分期支付赵某赔偿款共计9万元。为确保协议效力,综治中心同步启动司法确认程序,由法院审查后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调解员后续进行定期回访,确认协议履行到位,实现纠纷实质性闭环化解。
  【工作心得】肃北县综治中心主任于铁忠:我县深化“诉调对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通过“联席研判+专业介入+司法确认+回访落实”的闭环工作模式,不仅高效化解了赔偿争议,更增强了群众对非诉解纷渠道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切实做到了“化解一件、引导一片”。
“三路并进”推动中心深入心中 韶关全力打造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样板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于秀水

  “这纯粹是欺负我们外地人,我要起诉他们!”今年8月,湖南籍男子刘某怒气冲冲地来到广东省乐昌市综治中心,反映其在某村承建的祠堂通过验收后却被要求延迟一个月收款。
  乐昌市综治中心负责人了解情况后马上意识到,新祠堂入伙满一个月才能付款应属该村特殊习俗,并非拖欠款项的借口。该负责人立即组织入驻中心的法院、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当天便促成当事双方冰释前嫌,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这是韶关市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成效的一个生动缩影。今年以来,韶关市以“规范化筑基、机制创新赋能、示范引领提质”为路径,高标准建强10个县级综治中心。今年上半年,全市累计化解矛盾纠纷9640宗,调解成功率达99.49%,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真正让综治中心成为群众信得过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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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集成筑牢矛盾终结站
  “原以为还要跑房管等职能部门,没想到只进综治中心就能解决。”7月4日,在南雄市综治中心调解室签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陈先生感叹道。
  原来,陈先生在某楼盘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购房协议,开发商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交房,但逾期一年仍未交房。陈先生多次交涉无果,于今年7月1日来到南雄市综治中心反映诉求。该中心副主任肖清龙了解情况后,通过部门联动机制,组织入驻中心的法院、司法局、住建局等部门协同处置。经联合调解,开发商愿意提供5年期物业费补偿陈先生,并确定了新的交房日期;陈先生接受了调解方案,双方握手言和。
  “我市充分整合资源,通过部门联动、资源集成,将综治中心打造成矛盾纠纷‘终结站’、一站式化解‘桥头堡’。”韶关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近年来,韶关市将综治中心建设作为县区“一把手工程”全力推进。如今,全市县级综治中心平均面积达到近1300平方米,群众接待大厅宽敞而舒适,各进驻部门的服务窗口排列有序。市委政法委因地制宜,出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以“五化”标准(功能定位清晰化、场所设置标准化、运行机制流程化、研判预警常态化、督办问责制度化)重塑运行框架;各部门选派骨干成立专班,以“团队型”入驻取代松散组合;“一中心一档案”管理模式同时应运而生,该模式如同一台精密运行的仪表盘,实时监测工作效能。
  “群众无论反映何种诉求,在这里都能获得‘一站式’受理和多部门联动响应。”韶关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硬件与机制的双重升级,让全市综治中心真正成为群众“只进一扇门,化解万千愁”的核心枢纽。
创新机制实现解纷快准稳
  近日,面对敞亮而干净的楼前公共平台,新丰县的陈女士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之前,陈女士因平台被邻居占用而感到不满,两年来,她先后十余次与开发商、物业及邻居协商,但问题一直没能解决。
  前不久,陈女士尝试将问题反映到新丰县综治中心。根据《首席接访员工作制度》,入驻综治中心的首席接访员立即通过“中心派单”“专家会诊”等机制,组织各职能部门与有关专业人士开展联合调处工作。经过专业、高效的调解,当事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当天,公共空间的障碍物就被清理。
  “拖了两年的纠纷,没想到在综治中心一天就解决了。”陈女士感慨道。
  这起涉及物权关系、邻里关系、管理职能的复杂纠纷得以快速高效化解,得益于韶关市在综治中心实战化运行中提炼总结的四大创新机制。
  一是“首席接访”让诉求有着落,如,翁源县设立的“政法委员接待日”已累计接待群众568人次,化解矛盾512件。二是“专家引流”破解专业难题,各地邀请品牌调解员、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组成“智囊团”,乳源瑶族自治县还创建“瑶客共生调解团”,用瑶汉双语调解,成功率达98%。三是“群众点单”促进精准服务,如,南雄市驻村干部“上门巡诊”收集诉求,再由综治中心精准“派单”,今年以来共接收群众点单96件,化解纠纷83宗。四是“三色预警”化风险于未然,如,乐昌、乳源等地建立风险事项“红黄绿”分级预警,点对点发送风险提示函,确保突出风险“日清日结”。
  “我市还构建了‘受理—分流—办理—跟踪—反馈’全链条工作机制,配套8项制度,确保纠纷‘有人管、管到位’。”韶关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关机制推动该市整体化解率稳定在98%以上,今年上半年,全市通过“粤平安”网络系统录入纠纷7990宗,化解率高达99.45%。
标杆赋能打造善治新样板
  一大早,胡师傅就来到乐昌市综治中心,将一面定制的锦旗送到中心负责人手中,以感谢综治中心帮他追讨工程款。
  胡师傅是一名包工头,他承包的施工项目被拖欠了工程款,反复追讨均无果,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发放。令他难忘的是,综治中心了解情况后,主动派人联系他。那段时间,工作人员一边帮他整理合同、找律师,一边跑法院、住建部门协调,连周末都在加班。最终,法院判决施工方支付了900余万元。
  乐昌市综治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该中心建立了“一把抓、再分家”的矛盾化解闭环管理流程,实现统一登记受理、全流程跟踪督办,同时打破部门壁垒,随时统筹多部门协同作战。
  据悉,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共性基础上,韶关市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打造个性化治理样板。
  在南雄,综治中心选址市中心,因周边政府部门集聚,便于协同联动,从而形成强大的“功能集成”效应。该中心打造的一窗受理平台,推动信访总量下降45.31%。
  乐昌综治中心针对场所限制,在小而精、数据赋能方面发挥优势。场所建设方面,坚持“精简成本严控预算、精汇民意优化设计、精细施工全程把关”三精原则;数字赋能方面,每日归集7类平安指标,通过数智化分析生成风险预警,推动治安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
  乳源瑶族自治县经过积极探索,构建了“指挥链、数据链、协作链”三链融合体系。“指挥链”统筹20个部门力量常驻轮驻随驻,明确职责清单;“数据链”生成县域风险“热力图”,精准防控;“协作链”向下延伸,打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末梢……
  这些创新举措,发挥了示范引领的“标杆”作用,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新样板”。
  “高标准建强综治中心,是我市深化‘1+6+N’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关键一环,我市将持续探索创新,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激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引擎’,真正让中心深入群众心中。”韶关市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说。
党建引领强监督 “书记项目”解民忧 郑州检察创新“支持起诉+”司法为民机制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周庆华 蒋瑞东

  “真没想到,在检察院支持下,我们很快就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10月20日,面对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的回访,某劳务公司工人李某说。
  李某等14名工人被拖欠工资的解决,得益于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检察院应用民事支持起诉数字监督模型所发挥的作用。检察长杨铁刚介绍说:“我们打通区总工会、人社局、法律援助中心等多部门数据壁垒,对115条维权信息与46条法律援助记录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李某等14名工人被拖欠18.8万元工资的问题线索。随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协助其申请支持起诉,并提供法律咨询、证据核实等全方位帮助。”
  14名工人被拖欠工资的解决,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道伟落实郑州市委党建工作部署、牵头组织实施“书记项目”的一个缩影。
  郑州“书记项目”是郑州市为推动基层党建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而实施的项目化管理机制,通过聚焦具体问题或关键环节,以项目化方式推进治理任务,解决基层难点痛点。在“书记项目”实施中,郑州市检察院党组创新打造“支持起诉+”司法为民机制,通过构建多部门协同、数据共享、基层联动的长效机制,着力破解民生问题案源发现难、程序衔接不畅、权益保障不到位、群众知晓度不高等难题。
支持起诉精准落地
  “谢谢检察官,我已收到7000元加工费。”家住新密市杨里沟村的王大姐说,不久前她和常某达成代为加工纸盒协议并支付保证金5000元,在交付5万余个加工纸盒后,常某却未支付7000余元加工费。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在杨里沟村回访扶贫对象时,了解到王大姐的情况。随后,检察机关根据王大姐的申请,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最终帮助她拿到全部款项。
  “民事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做优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长期以来,案件来源单一、线索发现机制不健全,制约支持起诉工作深入开展。”张道伟说,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市检察院与总工会、人社局、妇联、残联等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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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班统筹、部门联动、层级落实”机制,每月召开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专班会,构建“专业办案+立体宣传+制度保障”三位一体模式,持续提升支持起诉工作质效。
实现司法全程护民
  “在这起生命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朱某夫妇育有两女,均无独立生活能力,双方父母年事已高,长期在农村务农,经济困难,员工郭某的子女和重伤的董某的法定代理人均为务工人员,董某仍在抢救且欠付高额医疗费,多个家庭生活陷入困境。”5月29日,在郑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工作小组案件分析研判会上,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张耀斌汇报说。
  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迅速梳理案件难点与程序堵点,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建议集中审理以均衡保障各方权益,并协助推进立案、财产保全、诉讼费缓缴等程序。法院随即开启“绿色通道”,采取快速立案、同意缓缴诉讼费、采取保全措施、启动先予执行程序支付医疗费等措施。
  在类似支持起诉案件中,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往往更为复杂,涉及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监护人指定、赔偿款监管等多重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全程介入并提供持续保障。航空港区检察院依托与区妇联建立的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出台《未成年人资金账户监管管理办法》,实现从支持起诉到执行监督的全流程保障。
  截至目前,郑州市检察机关已高质效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42件,法院采纳122件,采纳率为85.9%,较去年同比增长18.3%,平均办结周期缩短30%,为群众挽回损失166.95万元。
党建引领深度融合
  “阿姨,如果您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检察机关。”10月19日,郑州市检察院网格员郭博浩在社区向居民讲解支持起诉知识。作为党员干警,他“入网格”“进小巷”,面对面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郑州市检察院组织党员干警向所在社区报到,与社区党组织开展联建活动,进一步推动支持起诉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他们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高校”“进乡村”活动,扩大支持起诉社会知晓度。
  近日,在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会议室里,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公益宣传片《后盾》正在放映。片中,检察机关帮助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固定证据、梳理法律关系等情节,让在场的市中级法院、总工会、司法局、人社局、妇联等单位代表深受触动。“这部影片展现的正是我们工作的意义所在。民事支持起诉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各单位要以支部联建为纽带,持续深化协作机制,共同推动‘书记项目’走深走实走入民心。”郑州市市直机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副部长王豪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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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家犯罪集团案
一审宣判   详细报道见三版
做优法治供给护航企业出海 上海杨浦高标准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 本报记者     余东明
□ 《法制与新闻》记者 黄浩栋

  不久前,2025年杨浦区高质量商务发展暨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发布“十大重点涉外项目”,其中不乏西门子、赛百味等全球知名品牌。与此同时,一大批成长于杨浦的企业掀起了一轮又一轮出海热潮。这“一进一出”背后,正是当地近年来持续推进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的强大助力。
  “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我们要充分发挥好法治在开放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杨浦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陆志斌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杨浦区坚持高标准谋划、高站位推动、高水平保障,以“杨浦区涉外法律服务护企远航计划”为重要抓手,从深化法律服务供给、抓实政策落地、打造优秀人才3个层面,对标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培育具有杨浦辨识度的涉外法治建设新样本。
服务出海
  今年3月,“杨浦现代物流律企协同体”正式成立,在物流企业与律所之间建立起常态化对接平台。“随着上海深入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杨浦区要进一步扩大国际物流发达、涉外知产能力强的区域优势,在推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中贡献‘杨浦力量’,而高标准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和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效能是坚强保证。”杨浦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符蝶告诉记者。
  杨浦区首先从顶层设计出发,建立与区商务委、区投促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协作的涉外法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判涉外法律风险与需求,协同化解涉外商事纠纷,初步形成了信息互通、资源整合、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同时积极配合区人大梳理调研区内重点数字经济、供应链、现代物流相关企业情况,计划形成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出海实务与风险防范导则。
  在此基础上,杨浦区立足实际,在涉外法治领域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创新务实之举。比如今年上半年区内有两家律所分别在英国伦敦、加拿大多伦多设立分支机构,并在上海完成规范备案;推出“法‘沪’百川·‘杨’帆起航”涉外法治宣传专栏,聚焦企业“出海”面临的海外投资、跨境电商等共性法律难题,进行实操性指引;推动与WIPO仲调上海中心的诉调对接工作,不断完善涉外案件委托调解工作机制……
  此外,杨浦区还不断加强涉外法治政策的制定与创新,为律所、公证、商事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和“引进来”营造绿色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政策落地
  据悉,《杨浦区涉外法律服务护航企业“走出去”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已经发布,并纳入2025年度杨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支持机构发展、引育高端人才、深化服务供给三方面,为打造具有杨浦特色的涉外法律服务高地提供政策支撑。
  记者注意到,《若干措施》通过系统性政策设计,破解了涉外法律服务资源分散、企业应对出海风险能力不足等痛点,围绕主要问题、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条目式、项目化方式在拓展服务网络、引育高端人才、聚焦产业需求3个层面明确了8项重点任务。
  在拓展服务网络方面,对品牌综合型和品牌专精型律所给予资助、奖励,落实海外设点补贴政策,鼓励其与当地优质律所开展合作联营,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海外品牌知名度。
  在引育高端人才方面,强化涉外人才培育、激励以及使用,专门制定高端、紧缺人才的引育政策,给入选国家级或市级涉外律师人才库的律师提供评优和资助便利,进而打造涉外法治“杨浦智库”。
  在聚焦产业需求方面,探索“产业链+法律服务”融合模式,加强律所与产业链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为涉外企业提供政策解读、风险评估等服务,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杨浦涉外法治建设尽管起步早、视野广、举措实,但依然需要持续创新,要以更多新政策、新举措、新样本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杨浦区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荣宽告诉记者。
人才护航
  不久前,一批由中国运往比利时的胶合板在德国港口遭水淹,收货人投保的3家意大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继而向货物投保人大连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起索赔。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政军接受诉讼委托后,认真研究意大利相关法律以及意方律师的法律意见,通过诉外调解帮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就注册在杨浦,该所凭借海事海商领域特色,成为杨浦涉外法律服务的一张名片,这也是杨浦全方位培育高精专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一个缩影。
  据悉,杨浦区正努力探索对内培育、对外融合的“两步走”人才战略,一方面努力与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高校合作,举办杨浦区涉外法治人才专题培训班,积极推进本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杨浦律师涉外法治理论知识储备和专业化能力;另一方面鼓励区内律所开设海外分支机构,同时引进国外律所共同参与重大项目,增进人才培育的融合效能,着力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复合型涉外律师人才。
  经过多年努力,杨浦区建立了一支具备全球视野、熟悉国际规则、富有涉外法治经验的人才队伍。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办理海事海商业务的律师56人、专注于涉外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31人、聚焦跨境投资并购领域的律师41人。
  与此同时,杨浦区涉外法治建设成果呈泉涌之势:上海航博律师事务所实现“5小时跨国财产保全”,创下我国涉外保全响应速度新纪录;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多起西门子、博世等涉外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多个地方法院年度十大案例、典型案例……
  “展望未来,杨浦将继续以‘世界会客厅’的胸怀拥抱全球化浪潮,以‘压舱石’的责任感为企业扬帆保驾护航,充分发挥涉外法治建设的先发优势和区位优势,以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符蝶说。
张祥平:干一行专一行的拓荒者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马利民

  他是一名退役不褪色的军人,一名扎根基层二十五载的共产党员,更是一位用脚步丈量民情、以智慧创新治理的平安守护者。
  从军营到地方,从普通干部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张祥平始终以“钉钉子”的精神扎根平安建设一线,把部队锻造的坚毅品格化作服务人民的赤诚担当。他带领团队打造出全国知名的“郫都治理模式”,以敬业和奉献诠释着一名共产党员的时代使命。
  1990年,张祥平怀揣报国理想走进军营。十年的军旅生涯,锤炼出他雷厉风行、精益求精的作风。转业至地方工作后,面对陌生的基层工作,他白天走访记录民情,晚上研读政策法规,亲手总结出一套基层高效治理方法,被同事们称为“活字典”。
  在街道工作期间,为化解征地拆迁矛盾,他连续数月驻村协调,推动多起积案妥善解决。2016年主持区综治办工作后,面对网格治理资源分散的困境,他大胆提出“多网合一、一格多员、一员多职”的创新理念,带领团队走遍全区147个村(社区)。为借鉴先进经验,他曾一天内往返重庆、深圳多地,凌晨出发、深夜返回,车上还在讨论技术方案,最终绘制出郫都区治理新蓝图,在全国率先实现全域专职网格化工作。同事回忆:“张书记办公室的灯总是亮到深夜。他常说,‘部队教会我,打仗要知己知彼,治理更要摸清底数、找准痛点’。”
  面对智能化、数字化大势,张祥平始终保持“归零心态”,主动学习AI、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推动全国首个“郫都智能网格”和“AI网格”落地。2021年,在推进智能网格实战化运行中,这项无先例可循的工作,成了他孜孜不倦探索的方向。团队成员感慨:“张书记年纪不小,学习劲头却比年轻人还足。为了弄清一个系统逻辑,他能拉着专家连问三四个小时。”
  正是这股“钻劲”与“韧劲”,让他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门外汉”成长为行家里手。他主导的“数字化智能网格建设”入选全国“2023年法治获得感典型案例”,郫都区率先实现综治、网格等多中心融合运行,完成从“人工化”到“信息化”再到“智能化”的跨越。
  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张祥平既当指挥员,又做战斗员。从中心选址、改造到部门入驻再到机制构建、信息化落地,他放弃所有节假日休息时间,全程参与、亲力亲为,忍着胃病的折磨,每日加班至深夜,短短3个月,他熬白了双鬓。他编写综治中心规范化运行手册,建立40余项工作制度,协调解决各类难题,也深入基层担任“调解员”,用最接地气的方式倾听诉求、化解纠纷。同事们说:“张书记的办公室在机关,但他的工作阵地永远在群众家门口。”他还创新推出“AI调解员”,实现“一案一码”溯源追踪,“AI调解员”上线当天,一位大娘到区综治中心调解赡养纠纷,当“AI调解员”给出解决方案时,大娘摸着屏幕说:“这中心,连机器都懂人心!”
  2024年,某小区临街足浴店噪声引发反复投诉。张祥平接待群众后,连续一周实地走访,设身处地寻找问题根源。随后启动“综治中心呼叫、部门报到”联动机制,协调生态环境、商务、消防、街道、社区、物业等单位,依据政策法规和法律条款,站在双方立场开展联合调解。通过多部门协同发力,困扰居民七年之久的噪声问题得以解决。
  在群众心中,他是“能办实事的张书记”。面对复杂纠纷,他组织专题研判,亲自参与调解;牵头开展全区“盗抢骗”整治,获省、市公安机关通报表扬。张祥平说:“有些事不能光靠法律条文,当事人心里有怨气,倾听、沟通,也许就能把怨气化解。我们要做的,就是把诉讼的前线再向前推一步,让矛盾化解在诉前。”郫都区综治中心运行以来,信访量与法院先调案件持续下降,张祥平牵头成功化解矛盾纠纷15362件,收到群众锦旗近百面,群众满意率保持在98%以上。
  无论是全国首创的全域专职网格化与信息平台融合治理,还是全省率先实施的预付式监管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郫都区都取得了扎实成效。然而,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他们也面临资金短缺、技术瓶颈、部门协同等多重挑战。
  张祥平常说:“创新就是要在没有路的地方蹚出一条路。”正是这种敢闯敢试的精神,让“郫都治理模式”从蓝图走向现实:全国首创综治中心智能信息平台,整合13个部门资源,实现矛盾“一窗受理、闭环处理”,获中央多部委认可;打造“智慧治理”新范式,研发“郫都数智网格”系统,归集数据超500万条,依托智能AI预警技术,预警风险10万余次,相关案例获评“全国法治获得感典型案例”;培育“枫桥经验”新样本,创新“五老调解”“商家共治”等机制,“郫都网格治理模式”入选全国《加强与创新社会治理典范案例汇编》,郫都区获评“全国社会治理创新典范区”。
  荣誉背后,是张祥平“把论文写在田间地头”的坚守。为研究网格化治理,他亲自培训网格员;为优化智能平台,他与技术团队同吃同住,突破多项瓶颈。当各地考察团称赞“郫都经验”时,他说:“这些成绩是基层同志一步步走出来的,我只是个汇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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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政法护航金融业发展与安全新举措   本报大连11月4日电 记者张国强 韩宇 今天,辽宁省大连市召开全市政法护航金融业发展与安全工作会议,发布《大连市政法护航金融业发展与安全十四条举措》(以下简称《十四条举措》),加强政法机关与在大连金融单位工作对接,推动金融环境持续优化。
  会议要求,全市政法机关要压实责任,围绕《十四条举措》精准发力,聚焦重点领域构建金融法治屏障,协同共治提升护航质效。要严守公平正义底线,提升应对复杂金融案件和纠纷的水平。要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协同联动,促进金融风险源头防控处置。要强化纪法联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一体化推进金融风险化解和金融腐败惩治工作。
  会议强调,要凝聚政法机关护航金融安全合力,主动担当、靠前服务,为金融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要落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结合改革化险任务,积极配合政法机关和监管部门,主动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助力完善“行业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筑牢金融安全网。
法治与非遗互生共融   □ 本报记者 李光明
  
  10月30日,在2025年度长三角地区司法厅(局)长座谈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实地调研安徽省黄山市新安江法治文化带,“零距离”参观长三角区域非遗法治文化作品展。
  “这个长三角区域非遗法治文化作品展很有创意,展现了长三角地区法治文化建设成果,推动了法治与非遗互生共融,进一步创新了普法方式,增强普法实效。”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在参观长三角区域非遗法治文化作品展时,这种创新让人眼前一亮。
  据悉,这次展览共展出长三角地区精心制作的非遗法治文化作品48类120余件(组),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作品12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作品28类,涵盖剪纸、铁画、烙画、瓷画、彩陶、雕刻、面塑、砖雕等传统古法技艺作品。
  “常州留青竹刻是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拥有独特的技艺和清雅的格调。艺人在仅0.1毫米厚的竹青上精雕细琢,通过全留、多留、少留等技法,将‘十一个坚持’刻入竹青,使人们在欣赏艺术之美的同时,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感受法治精神的滋养。”黄山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汪航说。
  在一组面塑作品前,与会人员争相驻足拍照。
  这组面塑作品由亳州市司法局选送,生动展现了法治主题下的群像场景。画面中,不同形象的人物围绕着写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卷轴,姿态各异却聚焦法治,寓意法治建设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需要众人齐心协力。
  “这不仅彰显了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更传递出大家携手推进法治进程、构建法治社会的坚定信念。”与会人员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为办好这次长三角地区非遗法治文化作品展览,沪苏浙皖各地深入挖掘本地优秀传统非遗技艺,把法治元素融入非遗作品,让一件件精美的非遗作品焕发新机。
  “我们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通过法治与非遗融合,既展现传统技艺之美,又呼应法治之光照亮万家灯火的寓意,让法治文化与非遗艺术完美交织,成为‘非遗+普法’的艺术诠释。”安徽省司法厅法治调研处处长殷本明说。
筑牢法治社会根基 谱写全民普法新篇   □ 本报评论员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让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坚持走全民普法之路,在14亿多人口中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成就了人类法治史上的一大创举,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从“一五”普法到“八五”普法,这场规模宏大的全民普法实践已走过四十载。法治宣传教育如春风化雨,浸润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土壤,培育着公民的法治精神,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通知明确指出,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年11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此,国家以五年为周期,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民普法正式走进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3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过执法与普法深度融合,让执法过程成为生动的普法课堂,有效破解“法条硬、理解难”的问题。此后,“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推行,普法工作逐步由“软任务”转变为“硬约束”。
  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是全民普法的重中之重。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将现行宪法通过、公布、施行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自此,每年国家宪法日前后,全国各地都会掀起宪法宣传的热潮,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融入血脉。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把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正式确立下来。如今,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已成常态。这一制度设计以庄严仪式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为全社会树立了尊崇宪法、信仰法治的鲜明导向。
  ……
  四十载春风化雨,四十载春华秋实。经过四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创新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蓬勃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民法治素养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
  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单一部门主导,到形成普法“一盘棋”、奏响“大合唱”;从“送法下乡”的质朴实践,到“互联网+法治宣传”的数字化跃迁……四十年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始终与时代同频共振、与人民同心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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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全民普法四十年,也是“八五”普法规划的收官之年,更是“十四五”圆满收官、“十五五”即将开启的关键阶段。在这个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节点,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这部全民普法工作的基础性法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社会基础的迫切要求,是总结全民普法四十年实践经验、加强和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现实需要,对于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从一纸规划到一部法律,从一场法治“启蒙运动”到一项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全民普法见证着一个古老民族走向现代治理的光辉历程。法治宣传教育法必将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法治宣传教育法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构建起了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的“四梁八柱”。
  七章六十五条,从立法目的到基本原则,从工作机制到重点群体,从保障监督到法律责任,每一条款都凝结着实践智慧,每一章节都体现着时代关切,对普法工作进行系统全面规定的同时,重点突出、亮点纷呈。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写入法律——法治宣传教育法在指导思想中明确规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并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规定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内容,有助于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进一步巩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在全社会广泛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全面实施宪法、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性工程。
  通读法治宣传教育法,“宪法”二字极具分量。“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宪法”一词在法律条文中反复出现,体现党和国家对于宪法宣传教育的高度重视,必将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法治宣传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在立法中再次得到确认。法治宣传教育法强调,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同时,把“关键少数”和“未来多数”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分别设专章予以规定,真正做到了统筹局部与整体、兼顾当下与长远。
  全民普法离不开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带动。“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依法履职的法治观念,并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与此同时,通过规定宪法宣誓制度、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机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提升。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全民普法必须坚持“从娃娃抓起”,培育崇法尚德的时代新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一章强调,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加强协同配合,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对青少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高效开展,关键在于明确各方权责,构建职责清晰、保障有力、评价科学的长效工作机制。
  法治宣传教育法规定,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都有结合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义务,并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文化无形,却能产生更为深远和持久的影响。法治文化是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法治宣传教育法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法治文化人才培养……以立法的方式推动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深远而持久的力量。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说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那么执行就是确保这些规矩得以落实的过程。
  要真正实现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目标,必须以“钉钉子精神”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把宣传普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实践成果,深入宣传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成就,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引导全体公民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才能发挥法律制度最大效能。要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规定内容,推动普法工作落细落实。要结合“十五五”时期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科学谋划“九五”普法规划,更好配合法治宣传教育法落地实施。要以法律实施为契机,深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通过制度保障与实践引导相结合,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全民法治行为习惯。
  ——强化指导督促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法宣传力度,统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强化保障和监督,推动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普法既是为了人民,也要依靠人民、服务人民;普法工作既要“走心”,也要“走新”。要通过丰富学习方式、创新宣传载体,对立法目的、重要意义、核心内容等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积极性,切实提升全社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支持度和参与度。
  四十载砥砺奋进,法治薪火相传;九万里风鹏正举,普法新篇待书。站在“十五五”即将开局的历史新起点,我们肩负着承前启后、筑基拓新的时代使命。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推动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 持续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走深走实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董凡超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闭幕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党组会、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大检察官研讨班,对最高检机关和检察系统传达学习全会精神进行初步部署。11月4日,最高检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政法委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进一步学深悟透做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等工作;审议第六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评审方案,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要切实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紧密结合起来,聚焦全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牢牢把握“两个维护”这个最高政治原则,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坚持检察工作鲜明的人民性,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检察职能职责,依法全面履职,勇于担当,服务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各级检察机关党组织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学细悟笃行,做好宣传宣讲,持续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走深走实,形成浓厚氛围,确保取得实效。
  会议指出,培养选拔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是检察机关推进人才强检建设的重要工作,是以高层次检察人才培养引领高水平检察队伍建设、推动高质效履职办案的重要举措。要坚持评有依据、审有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察参评对象的政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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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素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坚持全国范围一把尺子、一个标准,考虑各地检察履职重点和业务特点,定好原则、严把标准、规范实施,真正让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办案突出的专家型人才脱颖而出。把检察业务专家评出来只是第一步,让他们切实发挥作用才是目的。要充分发挥检察业务专家在履职办案、检察管理、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头雁效应,更好带动广大检察人员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升法律监督整体质效。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云南法院完善司法服务机制护航“美丽经济” 法治为“云花”产业注入生长力量 □ 本报记者   常煜
□ 本报通讯员 杨帆
  
  云南省丽江市玉龙雪山下的智能温室里,玫瑰在精准调控的光照中舒展花瓣;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花田里,冷链车正装载10万枝鲜切花奔赴哈萨克斯坦;昆明市斗南花市交易大厅内,电子屏每秒钟都在刷新全球订单数据……云南鲜切花以206亿枝的年产量勾勒出“美丽经济”的蓬勃图景,这份芬芳背后,司法力量正以专业与温度默默守护。
  金秋十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司法护航云品”系列策划——“司法护航云花盛放”全媒体采访活动。《法治日报》记者走进丽江、楚雄、玉溪、昆明等花卉主产区,探寻法治如何为“云花”产业注入生长力量。
懂“花语”
精准对接产业司法需求

  “我们守护的不只是一朵花、一个企业,更是一个可以预期的未来。”楚雄州姚安县人民法院光禄中心人民法庭庭长李莉道出云南法院服务特色产业的核心逻辑。
  在姚安云秀花卉有限公司育苗车间里,负责人谢芸正查看新品种的生长情况。
  “法院在我们公司挂牌设立了联系法官公示牌和服务工作站,每家花卉企业都有专属法官联络员。”她指着墙上的公示牌介绍说,姚安县法院创新成立“护花法治小组”,19名员额法官与61家花卉经营主体建立“一对一”结对联系机制,每季度定期进驻花田,成为企业的“专职护棚员”。
  针对花卉企业法律意识薄弱、维权困难等共性问题,姚安县法院开展“订单式”普法,用“种苗侵权案”解读知识产权保护,用“物流延误纠纷”讲解违约责任,两年间提出风险防控建议13条。
  “法院已从‘事后裁判者’变为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主动服务者’。”谢芸的感慨,是当地花企负责人的共同心声。
  在海拔2400米的丽江现代花卉产业园,司法服务同样精准对接产业痛点。
  “以前总觉得知识产权是大企业的事,直到法官上门我们才明白,品种权就是企业的‘命根子’。”园区规划负责人张丽辉说。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在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点”,法官杨艳柳带领团队梳理出育种、种植、销售全链条法律风险,量身定制《“花开四季 法伴同行”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针对高原花卉育种周期长、侵权取证难的问题,法院提前帮助企业制定维权预案,通过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等措施筑牢保护屏障。如今,园区不仅拥有独家代理的彩色马蹄莲品种,更自主培育出多个高原玫瑰新品种,每年研发投入占营收的8%。
  在玉溪市通海县的田间地头,司法服务则精准触达花农。当地法院将法律服务点直接设在大棚附近,针对花农最关心的土地流转、用工结算等问题,制作图文并茂的普法手册,还通过彝族、哈尼族“双语普法”确保政策入脑入心。
勤“呵护”
多元解纷守护产业生机

  “如果走完整诉讼程序,公司可能错过整季花期。”楚雄花当家园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高显彬至今记得去年那场股东纠纷的化解过程。因股东决议分歧,企业经营陷入停滞,正当他以为要面临漫长诉讼时,姚安法院调解员主动介入。
  法官与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既解读公司法相关条款,又结合花卉企业季节性强的特点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和解。
  “通过调解,我们高效、低成本地解决了矛盾,避免了公司经营停滞风险。”高显彬说,对花期不等人的花企而言,高效解纷就是守护生产力。
  这种“前端化解、快速响应”的解纷模式,已在云南花卉主产区全面铺开。姚安法院在光禄、官屯等花卉集中乡镇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建立“诉前委派—多元调解—司法确认”梯次化解机制,近3年受理的9件涉花企纠纷中,6件通过调解高效解决。
  丽江法院则将解纷机制延伸至线上,推出融入“和和美美”文化理念的“和合丽法”小程序。这款微信小程序整合法律咨询、远程调解等七大功能,构建起“一站式、指尖化”纠纷解决服务体系。“园区离法院远,通过小程序远程咨询、化解矛盾,当事人再也不用来回跑了。”张丽辉说,这一模式有效破解跨区域协调难的痛点。
  昆明斗南花市“花花世界”调解室里,类似的故事每天都在发生。2023年6月成立以来,这里已成功调解案件1391件,提供免费咨询500余次。
  “花卉产业经不起拖延,纠纷解决得越快,损失就越小。”云南高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全省法院建立涉花卉纠纷“快立快审快结”通道,对种苗侵权、物流延误等案件优先审理,平均审理周期较普通民事案件缩短30%。昆明、楚雄法院还吸纳社会力量培育专业调解员队伍,让纠纷化解更接地气。
育“土壤”
法治生态赋能产业升级

  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每天有300万枝鲜花通过拍卖流向全球。作为“亚洲花都”的核心,这里的繁荣背后,离不开司法规则的守护。
  在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的“司法服务站”,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年均处理各类纠纷百余起,为交易秩序保驾护航。
  知识产权保护是“云花”升级的关键支撑。随着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云南法院借助“植物指纹基因图谱”等技术手段,破解了品种侵权认定难题。在某种苗公司诉农户侵权案中,法官通过基因鉴定确认侵权事实,既维护了企业研发权益,又引导农户规范引种,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司法对产业的保障,更体现在灵活务实的执行举措中。姚安法院创新“梅葛调解+保全”模式,对涉花企案件采取“活封”措施,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又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法治不仅守护花企,更温暖花农。通海县河西镇的花农通过“法润花田”小程序就能咨询用工问题,当地法院联合农业部门制作的《花农常见法律问题手册》,用通俗语言讲解土地流转、劳务纠纷等法律知识。在姚安,法官把庭审现场搬到大棚边,用实际案例讲解安全生产、合同规范等知识,推动企业从“被动维权”向“主动防险”转变。
  “云南法院将持续完善司法服务机制,让每一朵‘云花’都能在法治阳光下绚烂绽放,让‘美丽经济’结出更多‘幸福果实’。”云南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疆检察借助公益诉讼办案推进可持续发展 惩治违法更重修复守护绿色生态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王  晨

  巍巍天山,延绵东西;森林幽谷,恍如仙境;大漠孤烟,长河落日;草原牧歌,辽阔悠扬……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检察官开展“回头看”时,看着眼前丰茂的原野,满心自豪。
  时间拉回到几年前,当地某企业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阿克苏检察分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涉案企业按照修复方案,逐步修复草原的“伤疤”。
  “南疆荒漠沙石土壤较多,常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培育成长起来的草原、森林等绿色生态环境,极大地改善了区域气候和人居环境。”阿克苏检察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人宋晓玲深知,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对维持生态平衡、调节气候、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新疆检察机关建立“违法违纪追责、犯罪行为打击、公益损害修复”公益诉讼办案模式,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项活动,保护沙漠、绿洲、动植物生物多样性等自然资源,推进新疆生态文明建设。
  “我们始终坚持‘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在办理破坏草原资源案件时,不仅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更将生态能否修复作为重要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人表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检察机关针对境内多人非法开垦草原问题,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新源县8万余亩、昭苏县1.32万亩、巩留县7800余亩草原得到修复,4人被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额敏县、塔城市、裕民县、托里县等县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检察机关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签订《关于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达成跨区域跨兵地跨部门检察协作共识,确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生态修复、业务交流、联合巡查等协作机制。
  阿勒泰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发现部分企业非法占用天然草地3571亩,督促相关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对14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支持起诉,追回草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40余万元。
  今年4月,富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发现某乡镇两家企业的临时用地手续已到期,却未依法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导致占用的草场出现植被破坏、土地裸露等问题,破坏了草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影响了区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该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精准锁定生态受损范围和责任主体,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明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企业限期完成草场恢复治理。在多方协同推动下,企业组织人员平整土地、恢复植被,受损草场的生态功能逐步恢复。今年8月,经富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辖区两处受损草场完成恢复治理。
  新疆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系统保护观念,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持续保持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
  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等9家行政机关会签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相关意见,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乌鲁木齐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建立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发展草原资源工作合力。
  阿克苏地区、吐鲁番市、克拉玛依市等地检察机关与林草部门召开座谈会、会签配合意见,积极构建草原保护工作大格局,以法治之力护航生态环境。
  为积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公益诉讼举报中心,出台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新疆各级检察机关持续通过邀请代表委员观摩、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感,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草原保护工作中来。
哈尔滨双城法院助推从业禁止规定落地   本报讯记者张冲通讯员周晓斌 记者近日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双城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筑牢民生安全司法防线。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助推从业禁止规定落地。
  据介绍,年初至今,双城区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5件,判处罪犯16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含“瘦肉精”、死因不明牛肉等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10件10人,判处罚金44.7万元,并禁止相关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审结妨害药品管理、生产销售假药等案件5件6人,判处罚金1000余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70余万元。
河南长葛法院“院校联动”护校安园   本报讯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赵慕松朱要辉 近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启动“院校联动”机制,在许昌技术经济学校模拟法庭审理一起涉及在校学生的非法经营罪案,师生代表“零距离”观摩庭审,接受法治教育。庭审后,法官与师生代表围绕如何防范电信诈骗和预防校园欺凌互动交流。
  据介绍,近年来,长葛市法院不断创新“院校联动”机制,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走出去”和“请进来”双轨运行,依托学校设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模拟法庭,选派员额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通过组织开展巡回审判、新学期法治第一课、模拟庭审、法院开放日等活动,构建多元化、常态化法治教育格局,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六盘水盘州检察创新青年干警培养体系   本报讯 记者王家梁 通讯员聂祥娇陈兵 近年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构建“政治铸魂、业务赋能、实践砺能、机制护航”四位一体培养体系,着力锻造高素质检察铁军。
  据了解,该院搭建“导师帮带、实战练兵、学习交流”三大平台,助力青年干警快速成长。实施“青蓝结对”工程,由检察官作为导师“一对一”精准指导;建立实战练兵机制,通过业务竞赛、案例研讨提升实务能力;依托理论调研人才库促进经验共享,并选派干警参加上级培训拓宽专业视野。
  此外,该院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激励保障、职业发展三大机制,通过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个性化培养措施,规划职业发展方向,加强与组织部门沟通畅通发展渠道,促进青年干警全面发展。
湖南桑植“法官姐姐”湘超赛场快板普法 □ 本报记者   阮占江 帅  标
□ 本报通讯员 龙昕秀

  “打竹板,响连天,法官姐姐走上前。湘超赛场战鼓擂,普法清风润心田……”
  11月2日晚,在湘超联赛张家界主场对阵衡阳的赛前环节,桑植县人民法院女法官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表演。她们的原创快板《法官姐姐说普法》,不仅吸引现场球迷的目光,更将法治教育融入体育赛事的火热氛围。
  本次活动精准呼应了新法落地。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正式施行,强调“全民法治教育”和“因人施教、分类施策”的原则。次日,桑植县“法官姐姐”便将普法“课堂”搬到湘超赛场,实现法治宣传“闪电破门”。快板内容紧扣新法精神,如“生活处处不离法,法律关系你我他”,体现了全民覆盖理念;针对学生群体强调反校园欺凌,为家长解读家庭责任,向老年人警示诈骗风险,“菜单式普法”契合新法要求。
  表演中,“法官姐姐”以体育术语类比法治概念,网络安全被喻为“精准长传”,禁毒知识好比“坚固防守”,反诈骗则像“犀利反击”,提升趣味性的同时,强化了规则意识。
  记者了解到,此次活动由桑植县“法官姐姐护蕾团”主导,该团队扎根贺龙元帅故里,以红色精神为薪火,持续创新普法形式,从普法课堂、模拟法庭到法治屋场会,再到此次湘超赛场的快板首秀,不断拓展法治教育边界,达到法治教育“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张天峰被提起公诉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董凡超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天峰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天峰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天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天峰利用担任陕西省榆林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司司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白家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张昊11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白家犯罪集团案。对白所成、白应苍、杨立强、胡小姜、陈广益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对李福寿、李志德两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郭建政、潘宪等5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对李龙华、罗文鼎等9名被告人判处20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
  经审理查明,以白所成、白应能(另案处理)、白应苍等家族核心成员为首要分子,以李福寿等家族成员、亲信下属及李龙华等武装头目为重要成员的白家犯罪集团,利用白家家族在缅甸果敢地区的影响力,依托家族武装力量,通过自行修建、合作开发等方式设立百胜宾馆、腾龙一号楼、苍胜科技园等41个园区,招揽、吸引杨立强、潘宪、鄢杰峰等多名“金主”入驻并提供武装庇护,伙同“金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敲诈勒索,组织、强迫卖淫、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涉赌、诈等资金290余亿元,造成6名中国公民死亡、1名中国公民自杀、多名中国公民受伤。此外,白应苍还结伙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1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所成、白应苍等人组织、领导、参加犯罪集团实施犯罪,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2项罪名。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家属和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图片新闻   ▲ 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村居法官、法治辅导员走进上杭县紫金中学,以“防欺凌+反诈骗”为主题开展法治宣传讲座。图为法院干警为同学们讲授反诈骗、防欺凌法律知识。
本报记者 王莹    
本报通讯员 黄蔚艳 李晓莲 摄    
图片新闻   ▲ 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检普法团队走进宜兴市张泽中小学,为该校五年级学生带来一堂“网事知多少”主题法治讲座。活动中,检察官结合多起真实案例剖析网络背后的违法犯罪风险,帮助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图为检察官通过问答方式增强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武艳 摄  
党建引领强监督 “书记项目”解民忧 郑州检察创新“支持起诉+”司法为民机制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周庆华 蒋瑞东

  “真没想到,在检察院支持下,我们很快就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10月20日,面对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的回访,某劳务公司工人李某说。
  李某等14名工人被拖欠工资的解决,得益于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检察院应用民事支持起诉数字监督模型所发挥的作用。检察长杨铁刚介绍说:“我们打通区总工会、人社局、法律援助中心等多部门数据壁垒,对115条维权信息与46条法律援助记录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李某等14名工人被拖欠18.8万元工资的问题线索。随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协助其申请支持起诉,并提供法律咨询、证据核实等全方位帮助。”
  14名工人被拖欠工资的解决,是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道伟落实郑州市委党建工作部署、牵头组织实施“书记项目”的一个缩影。
  郑州“书记项目”是郑州市为推动基层党建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而实施的项目化管理机制,通过聚焦具体问题或关键环节,以项目化方式推进治理任务,解决基层难点痛点。在“书记项目”实施中,郑州市检察院党组创新打造“支持起诉+”司法为民机制,通过构建多部门协同、数据共享、基层联动的长效机制,着力破解民生问题案源发现难、程序衔接不畅、权益保障不到位、群众知晓度不高等难题。
支持起诉精准落地
  “谢谢检察官,我已收到7000元加工费。”家住新密市杨里沟村的王大姐说,不久前她和常某达成代为加工纸盒协议并支付保证金5000元,在交付5万余个加工纸盒后,常某却未支付7000余元加工费。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在杨里沟村回访扶贫对象时,了解到王大姐的情况。随后,检察机关根据王大姐的申请,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最终帮助她拿到全部款项。
  “民事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做优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长期以来,案件来源单一、线索发现机制不健全,制约支持起诉工作深入开展。”张道伟说,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市检察院与总工会、人社局、妇联、残联等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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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班统筹、部门联动、层级落实”机制,每月召开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专班会,构建“专业办案+立体宣传+制度保障”三位一体模式,持续提升支持起诉工作质效。
实现司法全程护民
  “在这起生命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朱某夫妇育有两女,均无独立生活能力,双方父母年事已高,长期在农村务农,经济困难,员工郭某的子女和重伤的董某的法定代理人均为务工人员,董某仍在抢救且欠付高额医疗费,多个家庭生活陷入困境。”5月29日,在郑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工作小组案件分析研判会上,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张耀斌汇报说。
  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迅速梳理案件难点与程序堵点,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建议集中审理以均衡保障各方权益,并协助推进立案、财产保全、诉讼费缓缴等程序。法院随即开启“绿色通道”,采取快速立案、同意缓缴诉讼费、采取保全措施、启动先予执行程序支付医疗费等措施。
  在类似支持起诉案件中,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往往更为复杂,涉及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监护人指定、赔偿款监管等多重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全程介入并提供持续保障。航空港区检察院依托与区妇联建立的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出台《未成年人资金账户监管管理办法》,实现从支持起诉到执行监督的全流程保障。
  截至目前,郑州市检察机关已高质效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42件,法院采纳122件,采纳率为85.9%,较去年同比增长18.3%,平均办结周期缩短30%,为群众挽回损失166.95万元。
党建引领深度融合
  “阿姨,如果您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检察机关。”10月19日,郑州市检察院网格员郭博浩在社区向居民讲解支持起诉知识。作为党员干警,他“入网格”“进小巷”,面对面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郑州市检察院组织党员干警向所在社区报到,与社区党组织开展联建活动,进一步推动支持起诉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他们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高校”“进乡村”活动,扩大支持起诉社会知晓度。
  近日,在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会议室里,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公益宣传片《后盾》正在放映。片中,检察机关帮助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固定证据、梳理法律关系等情节,让在场的市中级法院、总工会、司法局、人社局、妇联等单位代表深受触动。“这部影片展现的正是我们工作的意义所在。民事支持起诉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各单位要以支部联建为纽带,持续深化协作机制,共同推动‘书记项目’走深走实走入民心。”郑州市市直机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副部长王豪佩说。
“守夜人”深夜寻回走失老人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一大早,《法治日报》记者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见到了郑少玉。
  刚结束一夜的巡逻,郑少玉脸上却毫无倦意。
  “从派出所成立我就在这儿,专盯夜间巡逻。光是最近两年,我们夜巡队就找到了18名失联老人。能切切实实帮助到群众,我很有成就感。”他笑着对记者说。
  这样的“深夜救援”,在西城夜巡队的日常里并不少见。今年5月初的一个夜晚,37岁的陈霞(化名)匆忙跑到天宁寺派出所报案——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父亲,几小时前出门后再也没回来。值班的派出所副所长兼夜巡队队长张吾俊一边安抚陈霞的情绪,一边向正在街面巡逻的郑少玉通报了情况,同时迅速向陈霞核实信息:老人当天穿蓝色毛衣、黑色裤子,骑着一辆旧自行车离开小区。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张吾俊带领民警查看现场及周边视频录像,通过时间倒推,终于在离小区不远的一处视频影像中发现了老人。
  “看路线,老人应该是出了西城区,往海淀方向去了。”凭借多年巡逻经验,张吾俊和郑少玉兵分两路沿着视频显示的信息一路寻找,最终在莲石路上发现了老人的身影。
  他们又惊又喜地追上老人:“大爷,您怎么走这么远了,您这是要去哪啊?快到家了吗?”
  老人虽然患病,却还有一些意识:“我找不到家了,我一直骑一直骑,还是找不到家。”
  听着大爷的话,两人连忙上前搀扶老人上车,把自行车塞进后备箱。当派出所里焦急等待的家属见到老人时,激动地跑上前,紧紧握住民警的手连声道谢。
  “这样的场景我们见了很多次,但每次还是会跟着红眼眶。”郑少玉说,“这一刻就觉得,再累再辛苦也值了。”
  这样的守护,源于西城公安分局对辖区夜间安全的精准部署。
  “我们从2023年8月开始在全区27个派出所组建夜巡队,最大限度防范化解夜间各类潜在风险隐患,构建起一支由民警主要牵头,带领保安员的夜巡队伍。”西城公安分局反恐怖和特巡警支队副支队长张建向记者介绍。目前,西城区共建成803人规模的夜巡队,为红墙守夜,为群众护航。今年以来,有效防范清理夜间单元防盗门未关、自行车未上锁等各类安全隐患万余次,全力守护辖区夜间的平安祥和。
  天宁寺派出所辖区的防控压力尤其大——地处二环边、紧邻北京西站,还与海淀、丰台两区交界,人员流动密集,辖区治安环境相对复杂。2023年,派出所专门以张吾俊为队长,搭配两名专职民警,联动36名保安员组成夜巡队,于每晚10点至清晨6点开展巡逻,入夜后便穿梭在辖区的大街小巷。
  今年6月,张吾俊带领夜巡队破获一起盗窃手机案件,抓获嫌疑人后,连带破获多起相关案件。这起案件中,事主彭先生在路边休息时手机被盗走。派出所经过现场调查走访,最终确定了嫌疑人信息,但经过多方梳理,始终没能找到嫌疑人的轨迹线索。张吾俊将嫌疑人特征及可能活动范围纳入夜巡队重点布控内容。
  6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张吾俊带领夜巡队员在建工大厦附近开展巡逻时,发现一名人员形迹可疑。经过现场核查,确定此人与上述嫌疑人体貌特征高度吻合,并现场起获多件被盗物品。嫌疑人被送至执法办案中心后,经审查,其对多起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事后,将被盗手机一一归还事主,多名事主向派出所送来锦旗。
  “仅今年,夜巡队就收到群众送来的锦旗和感谢信56面(封)。”说到这里,张吾俊的脸上洋溢着骄傲和幸福,“这说明,群众真的认可夜巡队”。
  夜巡队员人熟地熟,熟到什么程度?郑少玉说,曾经有一名老人走失的警情,夜巡队员在某写字楼的消防地下通道找到了这名老人。至今,老人家属仍心怀感激。
  50平方公里,365个夜晚,西城区夜巡队员步履不停,与风霜雨雪为伴,将安全的触角延伸到老百姓家门口。
  他们是北京警方全面加强社会面巡查防控的缩影。无论是繁华商圈还是背街小巷,无论是公园广场还是医院车站,北京警方织起的立体安全网,让“平安灯”24小时闪烁,守护着万家灯火。
漫画/高岳  
践行“红墙意识” 筑牢平安基石   □ 高云飞
  
  北京市西城区作为党中央所在地、首都功能核心区,确保党中央绝对安全、重大国事活动万无一失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的责任重大。西城区始终坚定践行“红墙意识”,创新打造了“全口径全周期全贯通”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三全”工作体系,并加快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以此筑牢平安稳定基石,不断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西城、法治西城。
  以让群众解决纠纷“最多跑一地”为出发点,西城区从强化顶层设计入手,着力构建一体化的治理新格局。具体实践中,区委将综治中心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构建区、街、社区三级实体化运行网络,汇聚政法、信访等专业力量,形成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治理“主心骨”。以“1+4”制度体系为纲,创新工作流程,努力将“三全”理念转化为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作战机制,在区委领导下,有效整合起24个行业主管部门、15个街道与263个社区的力量,从而实现“多头管理”向“一网统管”转变的目标。
  向科技要战斗力,提升智慧化治理效能,是助推平安建设提档升级的关键一环。在西城,8万余名“西城大妈”是治理体系最敏锐的“神经末梢”,“数字红墙”信息科技系统则是全区的“智慧大脑”。依托这套系统,西城区实现了对矛盾纠纷一案一码、线上流转和智慧预警,实现了从“被动处置”到“主动预防”的跨越。西城还通过法院“全周期”枫桥式工作法与基层网格无缝对接,“赵海志愿服务队”法官们“接单即办”,以全覆盖、订单式法律服务回应各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体司法需求880余次,将大量矛盾化解在诉前。实践证明,科技与法治的融合可以让治理的触角伸得更深、更精准。
  平安,是政府与人民的“最大公约数”,多元共治的治理方式则是实现这个“最大公约数”的最优解。西城区综治中心在整合公检法司等专业力量作为“压舱石”的基础上,孵化出“赵红英调解室”“九哥说事儿”等一批充满温度的基层调解品牌,3500余名基层工作者用“乡情”“人情”有效化解难题,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政府的事”变成“大家的事”,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此外,西城区还同步将综治中心建设深度融入网格治理体系,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占比九成的纠纷发现在萌芽、化解在一线。通过明确区、街、社区三级中心不同的功能定位,形成“网格前哨感知、社区就地化解、街道统筹终结、区级攻坚疑难”的分级负责、闭环管理工作链条,以此实现平安防护网越织越密,平安建设“微细胞”全面激活。
  今年7月以来,三级综治中心接待群众17364人次,摸排受理矛盾纠纷1528件,化解率保持在85.79%,成为平安西城建设的重要支撑。下一步,西城区将聚焦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提升,突出信息化智能化治理,推动综治中心与“接诉即办”体系融合,探索更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区特色的建设路径,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
(作者系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北京西城:“三全”工作体系夯实平安稳定根基   □ 本报记者 黄洁

  当清晨的第一缕阳光照进天安门广场,身穿红马甲的“西城大妈”们就已忙碌在西城区的各个点位,参与社区治理、回应居民诉求,成为守护平安的温暖力量;当夜幕降临,27支夜巡队伍整装出发,穿梭于大街小巷,是黑暗中紧盯风险隐患的流动岗哨;在居民身边,汇聚了各类法律服务的综治中心逐渐成为大家寻求帮助、化解纠纷新的“主心骨”……在距离红墙最近的北京市西城区,“平安”一词正变得愈加具体而真切。
  近三年来,曾四捧“长安杯”的北京市西城区持续推进平安建设,从健全完善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三全”工作体系,到高水平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从不断擦亮“西城大妈”群防群治品牌到“数字红墙5.0”信息化系统全面覆盖,一张汇聚了各类法治专业力量、融合了信息科技与群众智慧的平安建设防护网,夯实了首都核心区绝对安全稳定的根基。
2023年以来
法律服务直达基层末梢

  自2023年西城区人民法院获评全国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典型以来,以“源头防讼、多元化讼、实质息讼”为核心的枫桥式工作法便在西城区不断深化。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赵海法官带领的“赵海志愿服务队”规模扩充,他们更加频繁地出现在社区干部和居民身边,成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专业支撑。
  今年7月,全市首家实习律师调解工作室在西城区成立,为该模式注入新活力。
  不久前,西城法院12368热线接到辖区德胜街道调委会求助。起因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与某服装公司产生经济纠纷,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今对货款金额争议很大,僵持了4年都无法解决。了解清楚情况后,赵海和德胜街道调委会将合同双方约到区综治中心,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后,赵海结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为他们梳理了争议焦点,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法官专业细致地讲解下,双方最终对合同价款达成一致。为了给后续的履行扫平障碍,法院还为双方开辟了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即时出具裁定书。
  拿到裁定书的一刻,当事人不禁赞叹:“真没想到,困扰我们4年的难题这么快就解决了!”
  在西城各个街道、社区,12368热线和“赵海志愿服务队”早已成为群众心中的“法律智囊”。《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西城法院以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抓手,收集群众需求,志愿服务团队接单即办、即时响应,每天穿梭在街巷胡同,耐心倾听诉求、解决难题。2023年至今,该院以“多元调解+速裁”方式累计结案92836件,67.16%的民商事案件化解在诉讼前端。
  时至今日,走街串巷的“赵海志愿服务队”不仅会聚了西城法院的审判业务骨干,退休法官、实习律师、调解员等也纷纷加入其中,全区15个街道设有“法官工作站”,120个普法驿站开进了全区的中小学、商会等地。优质法律服务送上门、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初,成为西城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图景。
2024年以来
“三全”工作体系日臻完善

  今年54岁的王志生是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西单北里社区的一名居民。自从10年前加入志愿者队伍,成为“西城大妈”中的一员,红马甲、小红帽成了他的“标配”,从早到晚忙活在社区是他的日常。
  一天深夜,熟睡中的王志生被手机安装的烟感报警惊醒——某胡同内有居民家中起火。他披上衣服以最快速度冲到报警居民家门外,可居民一家正在熟睡,家中没有任何起火冒烟的迹象。王志生松了一口气,应该是一次误报,但他还是坚持在门口观察了半小时,确认安全后才踏实回去。
  像全区8万余名“西城大妈”们一样,社区里的大事小情时刻牵动着王志生的神经。社区里的独居老人要想着去看望,邻里之间有矛盾得及早发现及时化解,卫生环境、治安秩序、消防安全……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放松。王志生说:“社区的平安其实就藏在这些细节里,我们志愿者就是这些细节的守卫者。”
  在西单北里社区,王志生这样的志愿者们会被编入其所在的社区网格。除社区干部担任网格长外,每个网格还吸纳了街道干部、执法队员、人大代表等各方力量,每周固定下格巡查,了解民情,未诉先办。类似这样的“网格化”管理模式早已成为西城区平安建设的基础架构。
  据了解,2024年,西城区开始加速推进“全口径全周期全贯通”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体系,强调多渠道感知、梳理矛盾纠纷相关信息,高标准落实事前预防预警、事中调解化解、事后跟踪反馈机制,进而依托清晰的权责界定打造“纵向贯通、横向联通、多线融通”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合力。
  对于这一体系,西长安街街道平安建设办公室四级调研员姚春江结合街道实践解释说,志愿者、网格员等都是矛盾纠纷发现的最前沿,他们发现的信息与“12345”热线等多渠道诉求将全量汇总到西城“数字红墙”信息系统。在对信息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网格、社区、街道分级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推动多数问题就地解决,复杂问题再由街道通过“吹哨报到”机制统筹调度专业力量协同处理。“广泛动员的志愿者与智慧巡防机制的结合,不仅筑牢了社区安全网,更营造了‘邻里守望、互助共建’的良好风尚。”
2025年以来
综治中心赋能多元共治

  鼓楼向西300多米的鼓西41号,东承中轴线、南依中南海,是改造升级后的什刹海街道综治中心。虽然投入使用仅一年有余,却已然成为应对辖区风险隐患、化解复杂矛盾纠纷的“中枢”,启动至今,街道矛盾类诉求已降低15%。
  对什刹海街道司法所所长宋建翰来说,综治中心在资源整合能力上优势突出。“街道综治中心建成后,共有15家部门常驻或随驻,公益律师、人民调解员、法官、检察官、民警等力量全部涵盖其中。除专业律师每天在中心坐班外,还安排每周一法官、周三公证员、周四检察官固定接待,居民诉求真正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宋建翰说。
  什刹海地区平房较多,邻里纠纷占了矛盾纠纷的大部分。不久前,同住一胡同的李女士和张先生因加装阳光棚产生矛盾。社区几次调解无果,双方被约至综治中心,律师和调解员联合开展工作。张先生最后答应拆除阳光棚、降低摄像头高度,赔偿李女士损失。随即,综治中心驻场公证员对此进行公证,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连线西城区法院,对接后续司法确认,问题被圆满解决。
  宋建翰告诉记者,多元解纷力量在综治中心这一平台上凝聚成合力,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注入了新动能。今年1月至8月底,街道综治中心已接到居民到访和电话咨询1021人次,调解案件330余起,调解成功率达86.3%。
  西城区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西城区高标准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搭建区、街、社区三级组织架构,深度融合公检法司等专业部门力量,优化配置群防群治力量,成功构建起“分级调解+多元共融+居民自治”的三维共治体系。今年7月以来,全区三级综治中心通过整合资源力量助力街道、社区人民调解成功率明显提升,综治中心已经成为推动全区安全稳定形势持续向好的有力支撑。
一些博主解读黄历实为带货铺路 专家建议 平台应对涉“黄历运势”内容加大审查力度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今日宜求职,穿蓝色上衣能提升成功率……”“今日不宜出行,换上我发你的五行壁纸,破霉运”“加入粉丝群,可进一步获取专属运势分析”……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多个社交平台上,一类自称“电子黄历”的博主迅速走红。他们以解读传统黄历为名,发布“宜忌事项”、生肖星座运势、穿搭颜色建议等内容,吸引大量网友关注。
  记者注意到,不少此类博主的粉丝数过万,有的甚至突破几十万。他们每天发布的视频,点赞量和评论量都能达到几千甚至上万。在相关视频下,评论区充斥着“我是××星座,欢迎大家贴贴(博主推荐今天要和该星座多相处)”“博主太准了,昨天说不宜出行,今天我就摔跤了”等留言。有网友坦言,自己已习惯每天查看“电子黄历”,甚至因“穿错颜色”而心慌,将日常不顺归咎于未遵循博主建议。
  然而,这类内容频频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其传播了民俗文化,满足了部分人的心理需求;有人指出一些视频内容的准确性存疑;更多网友则质疑,这不过是“借传统之名,行圈钱之实”。
  有精通民俗文化的人士公开“打假”,指出一些博主对黄历的传统内涵、专业民俗用语缺乏基本认知,常出现概念混淆、解读错误等情况。例如,不理解传统日历文化逻辑,仅从字面组词解读,如将“危日”的“危”简单理解为危险,实际其意为“危而后安”,有好的象征;将“执日”的“执”理解为执行,实际其本义是抓、捉,在《日书》中意为适宜畋猎、捕鱼等。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不少“电子黄历”博主的目的在于卖货。
  一位自称“钦天监××”的博主,每天在解读黄历内容后,会特意提一句“大家把我发你的5X(五行)壁纸换成×色”。但要获取壁纸,需要先进入其粉丝群,之后群内会弹出链接“获取壁纸添加企微”,暗示添加私人联系方式;记者添加后发现,虽然该账号为通过认证的“企业号”,但该“企业”实为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某文化传媒公司。
  在沟通过程中,对方询问记者出生日期之后,便开始进一步询问记者有什么具体诉求与期待。记者回答后,他提出可以定制“5X”壁纸,但需要“随喜”28.8元到188.8元区间的任意转账数额。记者付款后,不到5分钟,对方便发来对应五行属性的5张不同颜色但图案相同的壁纸,称是“为您定制的”。然而,记者切换账号添加该博主的企业微信,提供了不同的出生日期后,得到的壁纸也完全一样。
  此外,多位博主在视频中频繁推荐“改运”商品,如“山鬼花钱挂件”“三合六合手串”等,并引导用户进入其电商橱窗购买。部分博主还会在直播中展示“好运周边”,如木葫芦、小宝剑等,暗示观众“破霉运”需购买同款。
  多名受访专家指出,黄历作为历法与民俗知识的一部分,不应被利用成为误导性商业宣传工具。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认为,传统黄历是融合天文、历法、民俗的专业文化载体,需基于民俗知识解读。而大多数博主“缺乏基本认知、容易混淆概念”,本质是借解读黄历之名行圈钱之实,反而会误导公众对传统民俗的正确认知。若博主通过解读“黄历”暗示“改运”“消灾”(如称“购买手绘护身符能避免意外”),则属于“利用封建迷信诱导消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迷信活动”的认定。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子伟认为,以“黄历”“运势”等传统文化元素为噱头,通过售卖运势解读服务、周边产品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商业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民事责任方面,可能涉嫌欺诈。若博主宣传“黄历不仅能预测运势,还能包治百病”,或者“佩戴特定符咒能彻底改变命运”等,这些声称超自然能力的虚假承诺,往往构成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依据广告法规定,博主的虚假宣传行为可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还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若博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谎称自己拥有超自然能力可精准预测运势,诱骗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购买所谓的专属运势分析服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合理的黄历解读行为若能促进公众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了解,增强文化认同感,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不构成封建迷信。相反,若相关解读行为导致大量消费者盲目跟风,投入大量金钱和精力追求所谓‘好运’,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因听信博主宣传导致家庭矛盾、工作失误等,社会危害性较大,应被认定为封建迷信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马子伟说。
  在他看来,短视频平台作为相关视频的主要传播载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自身管理和监管力度,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具体而言,应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团队和审核标准,对涉及黄历、运势等内容的视频进行重点审查,平台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用户举报入口,简化举报流程,鼓励广大用户积极参与平台治理。对于用户举报的信息,应及时受理并展开调查,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社会监督机制,让不法行为无处遁形。
合力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   面对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新特征新挑战,相关部门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打出综合治理组合拳,合力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

  □ 秦 帅

  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100余件4400余人。同时检察办案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一些新特点新趋势,值得关注。
  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已成为一种“关键资产”。公民个人信息之所以出现泄露乱象,原因在于巨大的“市场需求”。从精准营销到网络诈骗,从金融欺诈到恶意追债,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人员视作可交易的“商品”,形成了收集、倒卖、使用的非法利益链条。更值得警惕的是,信息泄露所涉及的行业领域极其广泛,几乎覆盖了公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信息也不局限于身份信息,许多高度敏感的数据同样被不法人员盯上,如医疗健康、旅游出行信息,甚至是行踪轨迹等。这些遭泄露的信息,随即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非法引流推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已非零散个案,而是呈现出精准化、技术化、链条化与危害复合型的明显趋势。一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与使用愈发精准化。在黑灰产业链条中,个人信息不再是模糊的数据,而是被明码标价的“物料”。如诈骗人员利用这些信息刻画目标对象画像,量身定制骗局,很容易使对方掉入陷阱,极大提升了诈骗活动的精准性与欺骗性。
  二是利用网络爬虫、木马病毒、渗透工具等黑客技术窃取个人信息已成常态。如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赵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中,不法分子就是通过查询“社工库”、利用系统漏洞攻击网站等手段非法获取、发布被害人隐私信息。
  三是有关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日益呈现出隐蔽化、链条化特征。例如,企业“内鬼”利用管理漏洞非法获取、盗卖数据,接应人员借助“暗网”等隐蔽网络传递非法信息并采用虚拟币结算,逐渐形成了从信息窃取、交易到非法应用的完整地下产业链条,加大了追踪和打击难度。
  此外,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呈现出复合型特征,不少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开盒”的方式助推网暴升级。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无疑会遭受精神侵害和财产损失的双重威胁。
  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事关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事关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更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凸显了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重视。面对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新特征新挑战,有关部门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打出综合治理组合拳,合力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
  首先,要压实数据收集者的主体责任,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数据收集者是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第一道关卡,更是守护数据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应通过加大技术防护投入、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严防技术攻击型数据窃取和“内鬼”窃取数据,从源头上拧紧信息保护安全阀,将信息泄露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其次,要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安、网信、金融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既惩处犯罪链条末端行为人,又注重追查数据泄露源头,强化全链条治理,斩断黑灰产业链。
  再次,要提升公民素养,增强防范意识。许多信息泄露事件,始于个人点击可疑链接、下载恶意软件或在不明页面填报信息。因此,须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可疑软件、钓鱼网站的识别与防范能力。唯有让每个人都成为个人信息安全的“哨兵”,才能构筑起最广泛的个人信息保护社会防线。
  最后,要完善法律法规,堵塞制度漏洞。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数据应用场景层出不穷,部分互联网新业务游走在法律规范边缘,存在数据监管盲区。对此,需要立法方面及时跟进。值得关注的是,刚刚完成修改的网络安全法,增加了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衔接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管理数据方面的法律责任,这将有助于减少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中的泄露、传播风险。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未来仍要根据技术发展和实践需要,适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新兴技术应用划定行为红线。只有凝聚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民自觉、法律保障的多方合力,才能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可靠的安全保障。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刑侦教研室主任)
夯实公益司法保护的法治根基   □ 秦天宝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不久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10月28日起至11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分为6章,共53条,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管辖规则、调查职权、诉前程序及审判执行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公益司法保护,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法治化迈出关键一步。
  经过十年探索与实践,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萌芽到成熟,即将迎来专门立法的保障,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司法保护进入法治化推进的新阶段。从国际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因此,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具有开创性和独特性。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进程中的重要制度创新,自创设以来,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渐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据统计,2015年7月至2025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2.4万余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10.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2.2万余件。检察机关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优先目标,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6.8万余件,回复整改率达98.5%;向法院提起诉讼6.8万余件,提起诉讼的99.6%得到裁判支持。
  与此同时,随着实践的深入,检察公益诉讼也面临一系列结构性难题。目前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分散在二十多部单行法中,法律依据零散,体系性不足。实践中还存在职责界定与履职标准不统一、案件范围与程序规则有待系统明确、判决执行与公益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执行,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机关的配合意愿。由于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面临取证困难。这些问题亟须通过专门立法系统性解决。
  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不仅是对过去十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更是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法治升华,具有多方面深远意义。首先,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草案对案件范围、管辖规则、调查职权、诉前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体系。通过专门立法对办案领域进行系统性明确和完善,可以弥补当前办案法律依据分散的不足。草案列举了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领域,新增了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这两个在实践中较为成熟的领域,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为未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预留了空间。
  其次,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与公益保护效能。草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则,应当客观公正、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坚持保护优先、注重预防。通过立法确保检察机关不缺位也不越位,为开展公益诉讼划定了边界。合理配置检察机关办案职权,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破解公益诉讼“取证难”的实践困境,有助于提升办案质效。
  再次,有利于推动形成公益保护合力。立法将完善“府检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联合督办制度化。草案规范完善了诉前程序,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及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等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等审前程序安排,体现了对行政优先原则的尊重,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公益保护效率。
  最后,有利于夯实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立法将为我国公益司法保护制度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通过立法把改革探索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有利于为系统性解决公益保护领域问题提供法律制度支撑,为更及时、更充分、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夯实法治根基。
  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当前推动公益诉讼领域法治化的重要一步。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实施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期待未来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专门立法的保障下更加规范有序发展,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此外,立法进程本身也是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通过广泛吸收各方真知灼见,让立法与实践需求更好衔接,必将为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注入新的时代内涵。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武汉大学)主任)
点燃迈向航运强国的法治新引擎   □ 吴 煦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这部自1993年起施行的“航运基本法”完成了首次全面修改,新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立足于我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的历史新定位,积极回应时代发展之需,为航运贸易的高质量发展立规护航。
  海商法是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和涉外法律。三十多年来,这部法律在维护航运参与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障了我国海运事业的健康运行,支撑了国际贸易的顺畅往来,为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发展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航运领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挑战。昔日的前瞻设计,在应对今日的新实践、新业态时,难免会显现出一些“力不从心”。一方面,数字浪潮席卷全球,电子提单、电子运单等数字化单证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但现行法中却未对此明确规定,法律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航运业数字化转型的脚步。另一方面,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深入人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船舶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在此背景下,对海商法进行一场全面而深刻的修订,已不仅是法律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此次修订是立足当下、着眼未来的系统性工程,其积极意义与突出亮点主要体现在几个层面。首先,打破规则壁垒,有助于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新法最具突破性的修改之一,便是删除了原先第四章不适用于国内港口间运输的“除外条款”,实现了国际与国内沿海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规则的“并轨”。这意味着,无论是国内沿海还是国际航线,除个别条款因制度差异不予适用外,将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这一变革解决了长期困扰业界的“同货不同责”问题,极大便利了航运企业统筹运营,有利于形成规则统一、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市场体系,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法治举措。
  其次,拥抱数字时代,为航运业插上“数字翅膀”。新法增设“电子运输记录”专节,正式赋予电子提单等数字化单证与纸质单证同等的法律效力。它明确了电子单证的签发、使用与转换规则,为航运业的全面数字化转型扫清了法律障碍。未来,贸易各方凭借电子提单即可完成货物提取与物权转让,将大幅减少纸质单证流转所需时间与风险,显著提升供应链效率,使我国航运贸易更具国际竞争力。
  再次,彰显人文与生态关怀,绘就航运发展温暖底色。新法不仅关注效率,更强调公平与可持续。在权益保障上,其大幅提高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同时明确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或依照相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保障海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后盾。在生态保护上,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章,确立了“污染者付费”的基本原则,并建立起强制责任保险与赔偿基金制度,为海洋生态筑起了严密的法治防护网。
  最后,新法还展现出更加自信的对外开放姿态。它一方面积极对接国际最新公约与惯例,确保我国规则与全球通行做法相通兼容,如将航次租船合同归位于租船合同章;另一方面,完善了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在我国港口装货或卸货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我国法律,这增强了我国法院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与我国法律的话语权,是推动涉外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
  总而言之,新修订的海商法顺应时代潮流、回应实践需求、凝聚各方智慧,通过系统解决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痛点与堵点,不仅为我国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迈进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引擎,也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全球航运治理的坚定决心。我们有理由期待,这部焕然一新的法律将在中国向海图强的宏伟征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图说世象   据媒体近日报道,当前外卖平台上一些看似烟火气十足的店铺“实拍图”,其实是外卖商家利用AI技术生成的虚假图片。这些商家的线下门店通常并无堂食位置,环境也同“实拍图”所展示的相差甚远。
  
  点评:线上图片和线下门店“两副面孔”,这种造假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更埋下食品安全隐患,必须严肃整治、加强监管。
  文/易木  
以公正裁判引领种业创新   □ 朱一飞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近对两起涉及蝴蝶兰品种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均构成侵权,维持原判,受到广泛关注。
  在两起案件中,最高法知产法庭通过构建“名称核心要素相同+主要性状高度相似+检测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据+缺少反驳证据”的“同一性认定”框架,认定被诉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涉案蝴蝶兰繁殖材料,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此种综合认定框架有效解决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同一性认定”的难题,化解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检测难、比对难、判定难”的司法困境,为类似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司法判断提供了可参考的路径。
  更重要的是,这两起案件的裁判思路明确传达了司法机关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激励种业创新的鲜明导向:一方面,构建同一性认定框架,打破司法裁判对单一检测的依赖。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高度依赖鉴定意见或检测报告。一旦报告存疑,司法裁判便容易陷入僵局。最高法知产法庭在此次判决中,创造性地将“名称要素”“主要性状”“检测报告”和“抗辩证据”予以综合考量,认为在案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具有高度可能性。此种认定框架跳出了“检测报告存疑则无法定案”的传统思维,能防止“仅凭名称即认定侵权”的主观臆断,并避免侵权行为逃脱法律追责,切实保障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纾解品种权人“维权难”问题。长期以来,证明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困扰着品种权人。对此,最高法知产法庭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基因分子检测、技术调查、专家辅助、专家咨询等手段,解决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积极适用举证妨碍、举证责任转移及事实推定规则,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减轻品种权人证明负担。最高法知产法庭明确指出,在案证据若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的事实可能性较大,而被诉侵权人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或者所提供反驳证据不足以削弱前述证明力的,即可认定侵权成立。此种裁判思路科学运用民事诉讼中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依法减轻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举证压力,解除了育种主体“不敢创新、不愿维权”的核心顾虑,提升了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实际效能。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种业自主创新是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我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根本保障。当前,以基因编辑、全基因组选择、合成生物学等为代表的种业科技迅猛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种业竞争已从单纯的市场份额争夺,演变为一场由生物技术、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深度融合所驱动的科技较量,其核心是掌握面向未来的育种技术及其知识产权。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必须加快构建系统完善、运行高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为促进种业创新发展、建设种业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这两起案例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实践树立了标杆,通过个案裁判激活种业创新的底层动力,向育种行业释放了创新者受保护、侵权者必追责的强烈信号,有助于促进更多企业、更多资源投入到“卡脖子”品种、特色品种的研发中。从长远看,未来应进一步加强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同办案的工作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形成保护合力;综合运用仲裁、调解、专家咨询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高效便捷化解涉及种业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降低维权成本;持续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在有关法院增设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专门合议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植物新品种的自觉意识和能力水平。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强国建设。我们应准确把握当下种业发展的规律特点,不断完善种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强化司法保护,增强执法监管效能和震慑力,为种业创新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支撑。
(作者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相如谏法   □ 钟 燃

  据《资治通鉴》等记载,大唐开元元年(713年)三月,玄宗皇帝即位未久,正欲励精图治。在万象更新之时,一份来自晋陵县尉杨相如的谏疏摆上了御案。这份《时政疏》中提出精辟论断:“法贵简而能禁,罚贵轻而必行。”即法律贵在简当而能够禁止恶行,刑罚贵在轻缓而能够必定执行。唐玄宗览奏后,大加赞赏,认为其切中要害。
  这一谏言,正是“贞观之治”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从而推动开元与贞观的法制精神联系起来。据《贞观政要》等记载,贞观年间,君臣围绕法制有许多深入探讨。一次,唐太宗对旧律规定“盗边粮一斗者死,私藏兵器者绞”提出质疑,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若盗粮一斗即处死,私藏兵器便绞刑,量刑过重,恐失民心。最后决定将“盗边粮一斗死”改为“杖一百”,“私藏兵器绞”改为“流三千里”。还有一次,大臣们拟将旧律中的绞刑,减为砍断右脚。太宗仍觉得严酷,说:肉刑已经废除很久了,想办法用别的刑罚来替代。后改为加役流,即流放三千里,并在流放地服三年的苦役。太宗曾反复告诫臣下:“用法务在宽简”“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法贵简当,使人易知”。这些做法和思想进一步促使唐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更为可贵的是,唐太宗和大臣出于对隋代“宪章遐弃”亡国教训的深刻反思,坚持无论是皇亲国戚、朝中重臣,还是普通百姓,只要触犯法律,都必须依法惩处。贞观初年,曾立下赫赫战功的广州都督党仁弘因贪污受贿被揭发。太宗十分器重他,一度犹豫是否惩处,但最终还是依法将其削职为民、流放钦州。唐律编纂完美体现了“简当”,而贞观司法生动诠释了“必行”。贞观年间持续释放违法必究的信号,让官吏们意识到无论是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使民众不抱有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最终成就了囹圄常空、几致刑措、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盛世景象。
  对于“法贵简而能禁,罚贵轻而必行”的主张,后世多有赞誉。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给予极高评价,认为:“斯言也,不倚于老氏,抑不流于申、韩,洵知治道之言乎!”意思是说:这一论断既不偏向道家的无为而治,也不属于法家的严刑峻法,确实是深谙治国之道的真知灼见啊!简而能禁,与道家所说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不同,它剔除了法律中繁琐苛细的部分,抓住了惩治“大罪”这个关键,以达到“止奸慝”的积极治理目的。这是一种建设性的简而适当,既吸收了道家的清静简易,又超越了道家的放任虚无。轻而必行,是指刑罚宽平、适度,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罪与罚如影随形,使两者之间建立起必然的、确定的联系,也就是轻而不纵、严而不滥。这既汲取了法家的“信赏必罚”精神,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与法家的“以刑去刑”、严苛暴虐划清了界限,使法律在力度和温度之间找到了平衡。晚清法学大家、中国近代法律改革先驱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对这一主张,联系中国历代之兴衰,作了系统阐发。他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在于简洁易行,而非繁细严苛;刑罚的威慑力在于一视同仁、违者必罚,而非严酷程度。
  “法贵简而能禁,罚贵轻而必行”,堪称中华法制文明的智慧结晶和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良训箴言。然而,提出这一远见卓识的杨相如,当时仅是主管基层治安的县尉。或许这种贴近民间疾苦的实务视角和在基层摸爬滚打的实践历练,让他真切体察到繁法苛刑对民生的困扰,使他清醒认识到:是法律的简便易行而不是繁琐滋彰,更能给老百姓带来安居乐业;是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严厉性,更能阻止犯罪。
商业体检不能唯利是图   据媒体近日报道,伴随居民健康意识提升,我国健康体检需求持续增长,商业体检机构也随之发展壮大。然而,诱导消费、过度检查、漏诊误诊等乱象层出不穷,行业秩序亟待规范。

  商业体检的异化,根源在于“逐利思维”对“责任思维”的侵蚀。体检作为健康筛查的第一道关口,尤其需要严谨负责。但当前市场上出现的这种“敷衍了事”的服务,不仅无法为健康保驾护航,反而可能因误判延误病情,给消费者带来不可逆的伤害。体检从来不是一门只谈利益的生意,而是关乎万千家庭幸福的民生事业。体检机构必须提升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沉下心做好服务;监管部门须强化“穿透式监管”,对相关机构开展常态化检查,让违规者付出代价。同时,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倒逼行业规范发展。 (徐建辉)  
深山工地深夜被盗 循线追踪擒住“黑手” 广西环江警方破获系列盗窃光伏设施案
□ 本报记者   吴良艺
□ 本报通讯员 林长龙

  “太感谢你们了!这下我们能够安心地施工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某光伏企业陈经理紧紧握着环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罗铁彪的手,迫不及待地将一面写着“雷霆出击追失物 警企同心筑防线”的锦旗送到民警手里。
  事情还要从今年夏天说起。在环江县深山的腹地,一排排光伏板在阳光照射下熠熠生辉,这本是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工程,却接连遭遇“黑手”——电缆、钢材深夜被盗,项目施工一度陷入停滞。
  接到报案以后,环江县公安局驯乐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民警攻坚克难,奋力破案,并在野外无监控、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极强的困境中,从蛛丝马迹里揪出盗贼,成功破获系列盗窃光伏设施案。
专挑夜间动手
  “轰隆……”7月12日凌晨,环江县某光伏发电项目工地的值班员被一阵异响惊醒。当他打着手电筒赶到现场时,眼前的景象让他倒吸一口凉气:数千米光伏电缆被齐根剪断,裸露的铜线在深夜泛着光。
  “这已经是第三起了!”项目负责人陈经理感到十分震惊,深山郊野,光伏电缆竟这样被人盗走,面前的损失清单令人触目惊心。据统计,共有15000米的光伏电缆和近2000公斤的钢材被盗,造成各类经济损失数十万元。更让他心急如焚的是,盗窃导致施工进度滞后数月,县里的重点工程迟迟无法完工,成了当地政府和企业的一块“心病”。
  “这帮窃贼专挑夜间动手,现场及附近没监控,我们连他们的影子都看不见……”陈经理向民警介绍案件的简要情况。
  驯乐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所长覃志搞立即带领民警深入案发现场开展走访调查。通过现场走访、勘查分析后发现,这起案件破案难度较大,现场除了遗留的一些残渣断头之外,并无其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看着值班人员期盼的眼神,覃志搞意识到,想要侦破案件一分钟都不能等。
  于是,覃志搞立即将案情向环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报,一支由“刑侦+派出所”组成的侦办组迅速行动,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多种侦查手段同时上线。
  “企业的事就是我们的事,我们必须将这只‘黑手’揪出来!”在案情分析会上,覃志搞拍着胸膛,表态掷地有声。
确定侦查方向
  “走,我们去现场!”案情分析会结束后,第二天一大早,覃志搞便带领民警黄创宝再次进入光伏工地查找案件线索。由于该项目建在连绵的深山里,在方圆2公里内见不到一户人家,这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你看这断线切口,平整得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专业工具。”覃志搞蹲在泥地里,指着电缆断口分析,“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特别强,专挑没有监控的偏僻地方下手,每次作案后都把工具隐藏好。”更让民警头疼的是,山区多雨,每次案发后现场都会被雨水和泥土破坏,连个完整的脚印都没有留下。
  “从销赃渠道查起!”在汇集各方面的线索后,警方最终确定了案件的侦查方向。民警兵分三路,以驯乐辖区为中心,向周边乡镇辐射,把各个废品回收站都梳理了一遍。“老板,最近有没有人来卖铜线?”民警随即展开地毯式搜索,希望能够打破僵局。
  功夫不负有心人,民警从环江至邻近的金城江区,走访了数十家废品回收站后,案件出现了转机。一位店主反映:“曾有一个姓谢的男子,运送钢材和电缆线到他的门店来卖过……”民警迅速把侦破案件的重心聚焦在谢某身上,并围绕他的活动轨迹展开深入调查。
案件成功告破
  “谢某,男,35岁,曾在光伏项目干过杂工……”当民警把嫌疑人信息贴在案情板上时,黄创宝突然一拍大腿:“我见过他!”原来,谢某曾在工地做了两个月杂工,对哪个地方未安装监控、哪条小路能够绕开警方的视线了如指掌。
  于是,民警们围绕谢某的社交圈开展外围调查。种种迹象表明,谢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10月16日凌晨,覃志搞带领民警来到谢某家中实施抓捕。
  “不许动!”覃志搞大喝一声,和同事们扑了上去。谢某知道自己的罪行已经败露,便没有做无谓的抵抗,束手就擒。
  “我就是手头紧……”谢某一开始还想抵赖,可当民警拿出他最近的销赃转账记录和废品回收站老板的证词时,他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了。
  “我知道工地哪里没有监控,就专挑那些地方下手……”谢某交代,他把偷来的电缆和钢材分批次运到废品回收站变卖,牟取利益。民警顺着线索,在废品回收站找到了大量还没来得及处理的被盗物资,此次系列盗窃光伏设施案成功告破。   
  破案不是终点。“企业的发展路延伸到哪,我们的平安守护就跟进到哪。”覃志搞说。据了解,如今,驯乐派出所建立了“企业警务联络点”,民警定期到光伏项目和周边企业走访,建立健全警企联防联控机制,在深山里织起了一张“平安防护网”。
漫画/高岳  
8635条删除数据被精准锁定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胡庆标 赵瑞

  购买方与企业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利用系统漏洞远程篡改数据,随后销毁账册、删除电脑里的关键数据……面对新型犯罪作案手段,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一头“扎”进矿山自动化称重系统的后台,逐行比对、交叉验证,精准锁定已被删除的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的电子记录8635条,涉案金额2360余万元。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维持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王某等人分别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至七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许昌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刘艳霞介绍说,某建材公司位于许昌市禹州市浅井乡,主要经营石料开采、加工和销售。2021年3月,该公司引进了一套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并指定公司员工张某为唯一的最高权限管理员。在测试中,张某发现,作废系统中完成实际交易的订单后,货款可返回购买方的预付金账户。张某将此事告知同事李某,并经李某介绍认识了与公司存在石料采购业务的禹州市某建材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三人精心策划了一场利用系统漏洞的“隐形”盗窃行动。
  自此,他们在王某的建材销售公司从某建材公司购买石料的订单实际交易完成后,利用张某的权限,远程登录某建材公司的无人值守称重系统,秘密作废并删除部分订单,使本应划扣的货款重新回到王某的建材销售公司预付金账户。禹州市某建材销售公司连某明知王某、张某等人通过删除订单等方式窃取某建材公司财物,仍接收张某删除订单明细、结算订单货款等。
  案发后,某建材公司陷入生产停滞、资金告急的困境。因涉案金额较高,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许昌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面对庞杂的后台数据,多次深入企业,与技术人员共同核对矿石重量、车辆信息等海量数据,逐条比对分析,耐心听取企业人员讲述系统异常细节,不遗漏任何蛛丝马迹,最终穿透数据迷雾,精准锁定证据。
  许昌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许昌中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宣判后,王某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擅自改编原作拍成短剧播放破五亿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张晓静

  近年来,微短剧凭借短小精悍、节奏明快等特点,展现出强大的市场活力。然而,微短剧市场人物设置和情节高度同质化、同题材泛滥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热门网络小说《桃花马上请长缨》(以下简称原作小说)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一审认定《将军!夫人她请旨和离了》(以下简称被诉短剧)擅自对原作进行改编并上线传播的行为,构成对原作小说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原作小说是作者“六月”于2023年底在北京鼎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甜公司)运营的瓜子小说网首发的长篇小说。2024年7月起,该作品在多个平台表现突出,登上多个阅读类App榜单榜首。鼎甜公司享有该小说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的独家授权。2024年8月21日,由鼎甜公司联合出品的同名改编短剧上线,截至2025年3月4日,播放量已突破5.7亿。
  2024年7月26日,鼎甜公司发现网络播出的被诉短剧各集之间情节发展逻辑关系与原作小说前46章内容情节递进顺序等安排基本一致,其出场的关键人物在原作小说中均能找到对应的角色。鼎甜公司认为,被诉短剧涉嫌侵犯了原作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就此进行投诉后,鼎甜公司还将该剧出品方广州三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多名被告共同起诉至宁波中院,并提出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据了解,由于原作小说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案件涉及影视改编中作品相似性判定这一核心法律问题,因此,该案自受理阶段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被诉短剧上映仅三天播放量已逾千万,用户充值实际到账150余万元。在鼎甜公司投诉后,广州三某公司对该剧进行全网下架。
  针对侵权指控,广州三某公司等辩称,原告主张的相似性仅停留在思想层面或公有领域的通用情节框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两部作品在具体表达层面(场景设置、人物描写、对话措辞、叙事节奏)存在差异,被诉短剧未复制原作小说的独创性表达,甚至未借鉴小说的个性化细节,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两部作品存在原告所述的相似元素,被诉短剧也仅属于对思想或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定,被诉短剧与原作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作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酌情确定广州三某公司等赔偿鼎甜公司经济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判断短剧是否侵犯网络小说的著作权,关键在于判断短剧是否接触了网络小说并提取再现了小说的独创性核心:如驱动故事核心情节的序列(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推动故事发展主线各个环节的选择、编排)及其具体的视听呈现方式(标志性的台词、独特细节、标志性场景等),而非进行逐句逐字地比对。若上述表达高度一致,即可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该案主审法官张小玲介绍。
  张小玲说,该案中,合议庭围绕被诉短剧是否接触过原作小说以及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被诉短剧承制单位开机摄制并完成拍摄的时间是2024年7月,晚于原作小说连载和全网知名的时间,据此,可以推定被诉短剧编剧或作者存在接触原作小说的机会和可能。此外,被诉短剧在主线剧情背景设计、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推进等关键性内核的选择确定上以及上述内核事项的具体表达与原作小说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可以认定被诉短剧的创作来源于原作小说,构成对原作小说著作权的侵犯。
网购水果遭遇电诈 民警劝阻及时止损   本报讯 记者李娜 通讯员宋佳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家住芝罘区的刘女士正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随后,反诈中心一边让辖区派出所联系刘女士,一边给刘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打去电话。最终,在民警的及时劝阻下,刘女士避免了经济损失。
  诈骗分子到底是用何种诈骗手段让刘女士深陷其中?原来,前不久,刘女士网购了一箱水果,结果寄来的是一张卡片,卡片上印有二维码,旁边写着“扫码提货”。刘女士在扫描卡片上的二维码之后下载了一款App,平台客服让刘女士填写收货地址,没过两天她就收到了之前购买的水果。
  此时,客服再次联系刘女士,告知她作为第一次下载App的新人,可以参与做广告任务,打开相关宣传页面观看并截图给客服,这样一单能赚三四元钱。
  刘女士按照要求赚了几百元之后,客服开始让她向指定账户转账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这个时候刘女士拒绝了转账。
  “客服见我不转账,就说因为我不履行合约违反规定让公司损失了很多钱,要举报我,还要把我纳入征信黑名单。”刘女士说,听到后果如此严重,她只能继续做任务,并按照对方要求转账1020元。结果客服却说刘女士操作失误,还需要通过线下交8万元现金进行修复,并给刘女士发来了一份“红头文件”,上面写着如果刘女士不交钱弥补损失,商家会马上起诉她,还会影响孩子今后报考公务员。
  受到威胁后,刘女士不敢告诉家人,只能去银行提取了8万元现金。此时,反诈中心的民警及时发现了这一线索,通过刘女士的丈夫联系到刘女士。
  “多亏民警及时提醒、耐心劝说,否则我的钱现在已经到骗子手上了……”刘女士意识到被骗后,连连向民警表达感谢。
花上千元购买“免排队套餐”后导游却“失联”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 本报通讯员 曹赟娴

  游客在第三方平台购买上海迪士尼乐园“VIP免排队套餐”,然而,钱付了,套餐内本应包含的“快速通行证”不仅多数项目无法使用,有的导游干脆玩起了“失联”。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以迪士尼“VIP免排队套餐”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某和吴某某因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十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姚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自行撤回。
  2024年7月至8月,姚某某组织人员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迪士尼免排队攻略”“快速入园秘籍”等引流信息,称可以为游客提供“VIP套餐”,享受迪士尼乐园免排队、快速通道等服务。
  不少游客首次前往迪士尼乐园,对园区的入园流程、官方预约规则、“快速通行证”等不熟悉,担心排队耗时、行程受限,往往想通过“专业导览”获得更便捷、更尊享的游玩体验。
  游客通过姚某某的帖子点击链接或留言咨询后,被引导至其他平台,由“旅游顾问”线上推销套餐,以“提前入园”“专属导览”“十余个项目快速通行”等为卖点,价格从每人799元至4880元不等,诱导游客签订协议并付款下单。
  实际上,姚某某等人并未与迪士尼乐园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游客付款后,由吴某某组织无证导游前往现场带团,“专属导览”实为临时拼团,部分导游中途“失联”,甚至仅通过社交软件进行“远程指挥”。
  不仅如此,承诺的“快速通行证”多数项目也不能使用,或仅少量项目购买了该服务,节省出来的费用由姚某某、吴某某等人与无证导游一起分成。遇到游客投诉及退款要求时,团队就以拖延、搪塞等方式推诿处理,拒绝退款。经查,黄女士等游客损失共计7.8万余元。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等人通过注册成立多家旅游公司,组织人员在多个平台售卖“迪士尼VIP套餐”,宣称可带游客快速游玩乐园内的项目,诱骗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并付费,但涉案公司并未与迪士尼建立合作关系,被告人姚某某等人收取钱款后,也并未购买或未足额购买快速通行证,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犯罪金额的认定,法院查明,被告人姚某某等人预谋不买或者少买“快速通行证”,进而占有该部分差价款,且在被害人投诉追索时搪塞应付、拒绝退还,足见其主观上对收取的“快速通行证”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应将该部分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被告人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分别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综上,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游客应通过官方渠道购买相关乐园额外服务,谨防“快速入园”“热门项目快通”等虚假宣传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虚构“精英黑客”人设进行网络虚假宣传   本报讯 记者阮占江 帅标 一个精心编织的“某大型科技公司前首席女技术黑客”人设,一系列渲染“直播八小时无人问津”的悲情故事,其背后竟是一家教育机构为兜售课程而设计的营销骗局。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成功查处这起利用虚构身份进行网络虚假宣传的案件,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注销相关违法账号,有力维护了清朗网络空间和企业合法权益。
  事件始于2025年2月,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接到线索,辖区某教育机构在多个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了一系列以“某大型科技公司前首席女黑客”为主角的推广视频。视频中,该“黑客”主播刻意营造技术精英怀才不遇的悲情氛围,声称“每天直播八小时却无人问津”,以此博取同情、吸引流量,进而推销其编程课程。
  然而,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这个看似励志的故事完全是精心策划的虚假宣传。办案民警通过调取涉案账号、视频内容、平台充值记录,并对公司员工背景进行核查,最终确认:该机构根本没有大型科技公司离职人员参与授课,视频中的女主角也并非所谓的“某大型科技公司离职女黑客”,所有宣传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长沙公安立即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与市场监管部门组建联合调查组。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技术侦查优势,迅速固定关键电子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则从广告监管专业角度,对涉案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精准认定。
  经查,为提升课程销量,该企业长期通过其运营的4个短视频账号发布虚假内容,其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相关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删除全部虚假视频。
  在依法处罚的同时,执法机关坚持刚柔并济、惩教结合。案件办理结束后,执法人员专门组织涉事企业负责人及核心员工进行普法教育,深入宣讲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并指导企业签署《网络诚信经营承诺书》。
  “我们为追求流量走了歪路,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今后一定依法合规经营。”企业负责人后悔道。据悉,目前企业已主动下架所有违规视频,并在相关平台公开发布致歉声明。
“神算”大师竟是亲姐夫冒充   本报讯 记者张美欣 当封建迷信结合现代通信工具,一起精心伪装的骗局悄然上演。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亲属冒充算命大师实施诈骗的案件,揭开了“神算”背后的真相。
  被害人李某某经其姐夫谭某介绍添加了“无为子道长刘天南”的社交账号好友。“刘天南”为李某某“算命”非常准确,既能算准其性格特点,又能说清其重要生活经历,百算百灵,取得了李某某的信任。
  之后,“刘天南”以“算命”“化解灾厄”为由,在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骗取李某某通过线上转账人民币3万余元。后李某某将“刘天南”推荐给其他朋友,他人察觉异常后告知李某某,于是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刘天南”系李某某的姐夫谭某,其利用亲属身份了解李某某自身情况及生活经历的便利条件,假借“刘天南”的身份,利用封建迷信,骗取李某某的财物。
  案发后,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举办研讨会 聚焦推进宪法关于国防建设事业规范的法治保障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荆 磊

  10月25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全面推进宪法关于国防和军事制度规范的实施”研讨会,在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举办。
  与会代表围绕“国防和军事制度建设与宪法保障”“全面落实宪法关于国防建设事业规范的法治保障”“新中国国防法治建设的历史成就及经验”,聚焦“推进国防和军事制度改革的宪法作用与意义”“宪法视野下跨军地行政诉讼制度研究”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丛文胜就“创设和推进国防公益诉讼的宪法思考”作主题发言。他认为,国防公益诉讼涉及国家、军队、政府,以及军人、公民等社会各相关方,涵盖政治、经济和公民基本权益等各领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显著的重要功能,是公益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防利益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司法保障。
  丛文胜建议,在全面实施宪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加强和深化宪法中关于国防和军事有关规范内容的研究,尤其是可以适时补充宪法相关内容,创新规定国防制度以及国防公益诉讼有关内容,如结合国家司法制度创新,找准国防公益诉讼的突破点和创新点,强化军事司法与普通司法的衔接配合;注重完善相关军事行政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强化合宪性审查,加强对国防和军事领域行政行为的合宪性监督。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博士李敏认为,军事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国家整体法治秩序协调统一。加强军事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是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重要举措。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为设定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规范提供了权威性理由。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权,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协助完成军事立法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职能。
  新疆政法学院讲师罗伟以《数智时代兵团体制下国防动员特色创新发展研究》为题,围绕国防动员理论现代化主题,分析了数智技术在兵员征集、物资储备、动员指挥等关键环节的应用潜力,并提出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实现特色创新发展的实践路径与改进措施,以提升优化兵团国防动员能力、效率和质量,更好地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教授冯江峰结合军地互涉案件管辖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国防公益诉讼在推进军地法治进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当确立以宪法为基础的国防公益诉讼立法体系。
  军事科学院战争研究院研究员洛岩对全面推进宪法规范在国防和军事领域实施发表意见,认为应当遵循宪法规范强化依法治军的进一步落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应当包括国防法法律部门,要发挥有关国防的宪法规范对国防立法的指导作用。”苏州大学教授上官丕亮在评议时说,“首次提交审议的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新增实践中较为成熟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两个领域,证明国防公益诉讼具有巨大的潜力。”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在总结中指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处理好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
  莫纪宏强调,宪法是建设现代化的人民军队的基石,要坚决贯彻依法治军,加强军队管理的法治化,将军事治理纳入宪法和法律轨道;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加强对宪法中国防和军事规范的研究,推动有关宪法规范进一步细化,将军事活动纳入宪法法律规范之内。
  会议还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宪法保障、退役军人权利的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图片新闻   近日,武警安徽总队某部举行“军营开放日”活动,驻地300余名小学生探秘军营,零距离感受军营生活,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
  图为小学生在武警战士指导下体验装备。
 本报通讯员 徐伟 摄  
扎根深山哨所 守护金江无恙 记武警昭通支队守卫溪洛渡水电站十周年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 本报通讯员 李林波 赵明军

  武警云南总队昭通支队官兵驻守在金沙江两岸,十年来,他们不论严寒酷暑,始终守卫溪洛渡、扎根溪洛渡、建功溪洛渡。
  2015年10月,伴随着国家“西电东送”骨干电源工程,世界第四、中国第三大水电站——溪洛渡水电站主体工程完工。武警云南总队抽组官兵组建武警昭通支队两个守卫中队,官兵们收拾行囊从不同地方赶赴溪洛渡。从此,群山环抱、高山绝壁间出现一抹橄榄绿。
忠诚卫士护万家
  “是那山谷的风,吹动了我们的红旗;是那狂暴的雨,洗刷了我们的帐篷……”这是溪洛渡水电站工程展厅里的《勘探队员之歌》。
  岁月更替,武警官兵接过勘探队员的红旗,满腔忠诚卫山河,从不言苦喊累。
  在哨楼的一侧墙面,战士们用笔尖绘出霞光万丈的山峦和绵延远方的输电线。他们深知,自己守护的不仅是大坝,更是能源命脉和万家灯火。
  2020年1月,长江十年禁渔启动,江鲜价格随之飙升,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试图混入库区偷捕鱼类。一天深夜,一辆皮卡车缓缓驶向库区入口。“工作人员应该早下班了,现在有人来是干嘛呢?”哨兵钱耀斌高度警觉。
  检查中,钱耀斌发现异常:车上人员提供的证件油墨与平时检查的证件颜色不一致,而且上面的手写字迹没有凹凸感。他立即判断,这是一张伪造的工作证。随后果断处置。
  事后,钱耀斌说:“我是广东人,溪洛渡的电就是送到我家乡,能为溪洛渡水电站的安全作出贡献,这是我最值得自豪的。”
  “1950年3月29日,四十三师一二九团二营六连在燕子岩渡口强渡金沙江。在炮火的掩护下,渡江仰攻,切断了川南敌人与西昌残匪的联系,有力配合了西昌战役。”这是武警昭通支队政治指导员李金浩组织官兵,在坝区燕子岩战斗遗址开展现地教育。
  金沙江对面,战士将毛泽东诗作《长征》刻在备勤室墙面上。他们在这里体会“金沙水拍云崖暖”的革命情怀,厚植“我为祖国站岗、守护金江无恙”的家国情怀。
金沙江畔砺精兵
  2019年初春的一个下午,哨兵王程良敏锐听到远处永久大桥方向的异常呼喊与急促警笛声。
  民警紧急通报:一名涉毒嫌疑人向地下厂房方向逃窜,请求支援!应急小组闻令即动,迅疾协同民警展开封控、搜索、抓捕。面对潜在危险,官兵们临危不惧、配合默契,最终成功将嫌疑人抓获。
  类似的考验不止一次。2015年,负责水富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安保任务;2016年,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毒嫌疑人……每一次战斗,都彰显了部队全时待战、随时能战的过硬本领。
  能打仗、打胜仗的能力,源于日复一日的千锤百炼。走进执勤四中队营区,两个重达三百余斤、饱经沧桑的巨型轮胎,无声地诉说着官兵们十年磨一剑的艰辛与汗水。中队军事训练成绩能在支队名列前茅,这两个“老伙计”功不可没。
  十年间,智能操场、智慧靶场等现代化设施投入使用,但最让大家刻骨铭心的,还是执勤四中队营区外,那片被称作“魔鬼训练场”的天然练兵地。严格的训练,锻造出一个个响当当的训练尖子。
  “兆周梯”:营区旁一道七八十米长、坡度六七十度的陡峭阶梯,李兆周最爱在此练兵。“永国路”:从营门直通左岸大坝入口的5公里长坡,其中4公里为持续上坡,奎永国带领大家在这条“登天路”上反复冲刺。
  在执勤三中队,也有许多以骨干名字命名的训练场。“锦明杠”:不管日常操课还是临开饭前几分钟,张锦明都要组织大伙儿拉一拉器械。“新寿圈”:营区跑道一圈300米,一到体能训练时间,农新寿便在此组织冲圈,一组、两组、三组,每组最少两圈起步。“王子专场”:从玩转400米障碍中体验人生,这里是“器械小王子”董显成的最爱,也是每名官兵淬炼血性的地方。
危难时刻显真情
  溪洛渡两侧山上,“建好一座电站,带动一方经济”“改善一片环境,造福一批移民”的大字格外醒目。军民鱼水情深,官兵们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闻令而动、向险而行,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2019年一天午休时分,执勤四中队的后山隐约传来“救命”的呼喊,警士韦航和战友们瞬间惊醒。
  “情况属实,有人坠崖了!”大家抓起攀登包、望远镜、救援绳,如离弦之箭冲向半山腰处的险峻栈道。荆棘密布、山势陡峭,官兵们兵分两路闻声寻找,最终将一名被困初中女生救下。
  “听到呼救,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快!快!快!”韦航回忆道。
  2022年7月1日,在大坝组织的党日活动结束后,执勤四中队官兵在返营途中目睹惊心一幕:一辆轿车猛烈撞击电线杆后翻至路旁沟中,车体严重变形,浓烟滚滚、汽油泄漏,且异响不断。车内5人命悬一线。
  “党员骨干跟我上!”面对随时可能爆炸的车辆,带车干部一声令下,党员带头冲锋。破窗、救人、止血、固定,在弥漫着汽油味的刺鼻浓烟里,官兵们与时间赛跑,在碎玻璃中救出奄奄一息的婴儿,剪断勒住幼童胸骨的安全带,死死压住老人鲜血喷涌的伤口……当最后一名伤员被抬上救护车时,昏迷中的幼童仍紧紧攥住救援战士染血的迷彩袖口。“这身军装,就是守护人民生命最后防线的血色战旗。”一名战士在日记中写到。
  十年并非终点,而是新的历史节点。当长江中下游城市群的霓虹点亮夜空,溪洛渡的深山哨所里,永远有忠诚的钢枪在默默守护。夜色中,哨兵持枪挺立,与万家灯火交相辉映。
我国明年将实施四次飞行任务 梦舟载人飞船将完成首飞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记者从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获悉,2026年我国将组织实施天舟十号、神舟二十二号、神舟二十三号、梦舟一号4次飞行任务。这是梦舟一号载人飞船首飞。自11月1日起,工程办公室启动年度飞行任务标识征集活动。
  按照要求,任务标识设计充分体现中国元素、载人航天特色和任务特点,具有鲜明的科技与艺术寓意,同时,适当考虑与以往任务标识的系统性、协调性和连续性,便于识别、记忆和推广。
  2026年,我国将在文昌航天发射场发射天舟十号货运飞船,飞船发射后对接于核心舱后向端口。天舟十号货运飞船飞行任务主要用于上行航天员驻留物资、舱外服等物品,保障平台安全运行的维修备件和推进剂、应用任务各类载荷和样品;下行销毁在轨废弃物。
  神舟二十二号载人飞行任务和神舟二十三号载人飞行任务发射地点为酒泉卫星发射中心,飞行乘组由3名航天员组成。其中,神舟二十二号载人飞船发射后对接于核心舱径向端口,神舟二十三号载人飞船发射后对接于核心舱前向端口。
  神舟二十二号飞行乘组1名航天员开展1年以上长期驻留试验;实施航天员出舱活动和货物气闸舱出舱任务;继续开展空间科学实验和技术试验;开展空间站平台管理工作、航天员保障相关工作以及科普教育等重要活动。
  2026年,我国将首次采用长征十号甲运载火箭发射梦舟一号载人飞船,开展无人飞行试验,完成梦舟载人飞船首飞。梦舟一号载人飞船在文昌航天发射场发射后,对接于核心舱径向端口。
  梦舟载人飞船是在神舟载人飞船基础上全面升级研制的新一代载人飞船,采用模块化设计,由返回舱和服务舱组成,用于空间站天地往返运输。未来,将成为支撑空间站应用与发展、载人月球探测等任务的核心载人飞行器。
  本次飞行试验主要验证梦舟载人飞船全系统工作状态,上行环境评价设备及用品、技术验证产品和驻留物资、应用领域试验模块与研究装置等。
  今年6月17日,我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成功组织实施梦舟载人飞船零高度逃逸飞行试验,标志着我国载人月球探测工程研制工作取得新的重要突破。这是继1998年开展神舟载人飞船零高度逃逸飞行试验后,时隔27年,我国再度组织实施此项试验。
  长征十号系列运载火箭是我国面向载人月球探测任务研制的新一代载人运载火箭,包括长征十号和长征十号甲两种构型。长征十号甲为两级火箭,直径5米,最大高度67米,一子级可回收并重复使用,将在空间站应用与发展工程中承担梦舟载人飞船和天舟货运飞船发射任务。
  今年8月15日,我国在文昌航天发射场成功组织实施长征十号系列运载火箭系留点火试验。此次试验成功,为载人月球探测任务奠定了重要技术基础。9月12日,成功完成第二次系留点火试验。后续,长征十号系列运载火箭将全面应用于载人航天工程任务中,与梦舟载人飞船一起,实现我国载人天地往返运输系统的更新换代发展。
  目前,我国载人月球探测工程研制工作进展顺利。今年6月中旬以来,相关试验工作多线并举、密集实施,梦舟载人飞船、揽月着陆器、长征十号系列运载火箭等接连取得可喜进展,文昌航天发射场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正在扎实稳步推进。后续,长征十号系列运载火箭将陆续开展飞行试验验证工作。
雷锋战友送孙子去当兵 87岁老战士实现三代从军梦   本报讯 记者廉颖婷 通讯员王刚 田国庆 “希望大家到部队后好好干,像雷锋那样甘当革命的‘螺丝钉’,在学习、训练、生活中当尖子,当标兵。”近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人武部举行的2025年欢送秋季新兵入伍活动中,雷锋生前战友、87岁退役老兵徐元彬受邀为准新兵们讲述雷锋故事,他教导全体新战士要“学习雷锋精神,青春奉献军营”。新兵的身影里,还有徐元彬的孙子徐瑛蔚。
  在徐元彬看来,部队是雷锋精神的发源地,当兵最能锻炼人。为此,他不仅经常动员身边年轻人参军入伍,还先后把儿子和孙子送到部队接力报国。
  徐元彬1959年入伍,成为原沈阳军区工程兵第十团战士。“我比雷锋早一年入伍,由于同在一个部队,又都是班长,听过他作忆苦思甜报告,所以每次见面都打招呼唠几句。”徐元彬说,“因为雷锋爱帮助人、热情阳光,走到哪里都很受欢迎,大家都自觉向他学习。雷锋牺牲时,战友们都非常难过,纷纷要求去参加他的追悼会,为他送行。”
  “1963年3月5日,媒体刊登毛泽东‘向雷锋同志学习’题词后,团里利用一个月时间连续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大家一边学习雷锋同志的共产主义精神,一边回忆与他共同训练和学习生活的点点滴滴。”徐元彬回忆。
  “雷锋精神早已不知不觉浸入每一名官兵骨髓,我们每个人都是传承雷锋精神的种子。”徐元彬说。退役后,他被分配到方正林业局汽车运输队当司机。除了利用在部队学习的专业技能帮助新同志提高驾驶技术外,他还经常帮邻居打扫院子、挑水等。只要有人需要帮助,他都会主动伸把手。
  徐元彬的儿子徐国忠1990年3月入伍,曾在原沈阳军区后勤某部服役三年,和徐元彬算是不同年代的“老战友”,也是徐元彬弘扬雷锋精神的传人。
  “放心吧爷爷,我们决不会辜负您的嘱咐,到了部队一定处处以雷锋同志为榜样,为强军兴军事业多作贡献。”活动现场,徐瑛蔚对爷爷徐元彬说。
  当徐元彬身着老式军装手捧雷锋画像,和徐瑛蔚合影时,吸引了全场人的目光。听说老人是雷锋的战友,大家投来崇敬的目光。很多家长还纷纷拉着即将入伍的孩子与徐元彬合影,叮嘱他们到部队后也要传承雷锋精神,争当新时代的“活雷锋”。
扬州积极推动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 法治笔墨绘就大运河文化新图景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许瑶蕾

  流淌千年的大运河,肇始于春秋邗沟,定型于明清时期,不仅曾是航运、灌溉领域的“黄金水道”,更是文化传承与生态延续的“活态史诗”。
  自“八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江苏省扬州市依托大运河起点城市与联合申遗牵头城市的独特优势,全力打造大运河(扬州段)法治文化长廊体验线,将法治元素有机融入运河文化、园林艺术与非遗传承,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同时,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温度,体验全新法治生活。
传承运河法治文化
  扬州自古因运河而兴,在航运管理、水利治理和商事往来中积淀的规范传统,构成了丰富的法治文化遗产。为激活这些“沉睡的历史”,扬州出台《关于推进大运河(扬州段)法治文化长廊建设实施意见》,系统梳理大运河法治文化资源,建成三湾大运河(江苏段)法治文化展示园,并从法治景观阵地建设、文化产品研创、惠民项目推广、沿线乡村善治建设等方面切入,组织法律、水利、建筑等领域专家团队开展实地调研,形成涵盖文物古迹、司法文书、乡规民约等内容的20万字研究成果。
  围绕“讲好运河法治故事,传承运河法治文化”主题,扬州市司法局部署开展大运河法治故事征集活动,编印《流淌的法治文化》故事集,邀请专家学者、名嘴乡贤用通俗语言讲述历史名人、家风家训、村规民约中的法治内涵,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深度融合。当地还收集整理盐商商业惯例等大运河相关规范文本,生动展现扬州运河法治文化的传承脉络与进步。
  在表达形式上,扬州将漆器、剪纸、乱针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法治主题相结合,创作出一批特色法治文化作品,其中短视频《雕版与法》入选司法部“法治非遗剧场”优秀作品。扬州创新研发十余类近百种运河法治文化特色产品和纪念品,《运河法治谣》《一河通南北千载连古今》等法治歌曲传唱街巷,《传承》《微光向阳》等法治微电影,融合宪法元素与扬州剪纸的“法治书签”入选司法部全国推广案例。
  为让法治文化“活”起来,扬州在修复、保护运河法治文化历史遗存基础上,广泛开展法治文化广场演出、微电影巡映、书画展等活动千余场次。据统计,全市组织干部群众线下参观各类法治教育展馆超3000批次、惠及17.8万人次,线上“云参观”累计播放量53万次,真正让运河法治文化走进群众日常生活。
打造运河法治地标
  串点成线、连线成片。结合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试点,扬州建成和提升以运河文化为背景、以法治文化为主题的阵地40余个。其中,大运河(江苏段)法治文化展示园、江都区邵伯法治文化传承馆、扬州家风展示馆等入选全省“大运河法治文化品牌项目”。
  扬州各地也结合地域特色,推动法治元素融入公共空间。高邮开通“大运河法治号”公交专车,让乘客在出行中了解运河法治故事;广陵推出“法治古城城市漫步”,吸引年轻人沉浸式体验法治古城魅力;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打造“法润好地方·护航新发展”运河法治游轮,让游客在游览运河风光时接受法治熏陶……一条集“游、学、知、治”为一体的运河法治文化体验线基本形成。
  利用双东历史街区、邵伯古堤、瓜洲古渡等大运河沿线历史遗存,扬州统筹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将法治元素融入广陵古城、高邮邮路、宝应荷香等地域文化场景,让市民和游客在游览中自然接受法治熏陶。运河三湾公园内的法治文化长廊,设置法律知识普及、“以案释法”警示、法治文化感受、法治地标打卡等功能区域,实现美景与法治有机融合。
  作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大运河(江苏段)法治文化展示园通过“千载印记”“千里足迹”“千秋愿景”三个篇章,系统展示大运河制度演变、乡规民约与法治实践,将展陈内容与园林景观深度融合,让法治宣传更有温度、更接地气。
推进沿线依法治理
  作为南水北调东线源头,扬州在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立法领域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2009年在大运河申遗联盟城市中率先公布实施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2012年成为大运河全线35个城市中首个出台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的城市,2017年在江苏省内率先出台大运河遗产保护市级地方规章,2023年《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大运河保护地方立法体系初步建立。
  司法保护也同步跟进。2023年11月,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在三湾公园揭牌成立,为大运河生态环境与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专业司法保障。如今,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一体守护模式,已成为扬州大运河法治文化的亮丽名片。
  “楼道堆物影响消防,咱们按议事规则投票解决。”毗邻运河三湾公园的雅居乐兰亭公馆小区,通过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无缝衔接打造“兰亭议事厅”,成为社区党群议事会、“援法议事”等机制畅通群众说事议事的场所。社区开设“非遗传韵、运河有法”课堂,将运河法治文化融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站点等建设。
  扬州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为抓手,制定法治文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任务,组织82个市级机关和6个县(市、区)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等全民普法活动2700余场次,发挥乡贤资源、乡规民约、道德讲堂等作用,构建协商自治、矛盾调解、法治文化“三位一体”服务平台,推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全面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5年全国消防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在京举行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记者刘欣 11月4日上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在京举行2025年全国消防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出席并讲话,强调要倡导全民参与消防工作,推动全社会提高认识、规范行为、落实责任,有效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十四五”收好官、“十五五”起好步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王祥喜强调,要通过专题学习研讨、集中宣讲、辅导报告等形式,引导各方面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谋划“十五五”时期消防安全重点工作,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实际成效。要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安全用火用电”主题,针对施工动火作业、居民生活用火、电气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等安全问题,用好火灾案例的鲜活教材,教育广大群众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自觉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充分运用各类载体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加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场所开放力度,常态化开展一线人员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用好“明查暗访+媒体曝光”工作机制,及时曝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畅通单位职工内部报告和社会监督渠道。要抓住全国消防宣传月的有利契机,以强有力宣传声势推动消防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到基层末梢。深刻汲取近年来养老机构、小餐馆、学校等火灾教训,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力推动电动自行车、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建筑保温材料、消防“生命通道”等专项整治。因地制宜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等模式,统筹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宣传提示,持续强化重点人员消防教育培训。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把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硬措施落实到位,全力防控公共领域突出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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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4市启动规范性文件管理区域协同   本报讯 记者邓君 通讯员邓璐近日,广东省珠海市司法局、中山市司法局、江门市司法局与阳江市司法局联合签署《推进珠中江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区域协同合作备忘录》,标志着4地在全省率先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区域合作探索,为珠江口西岸都市圈规则协同注入法治动能,助力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4地明确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区域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合作事宜;组建专门联络小组并指定专职联络员,负责重大事项通报与日常对接;同时搭建跨区域政策征求意见机制,对复杂或重大跨区域政策,通过专题会议开展精准沟通,确保协作高效顺畅。
  规则协同是此次合作的核心抓手。4地将推动规范性文件在范围界定、审查事项、审查标准等方面实现统一,逐步构建区域一致的合法性审查规则体系。围绕区域发展重点,鼓励协同出台共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保护生态环境、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等领域规范性文件,并探索政策“同步起草、同步审查、同步发布、同步备案”模式,实现区域政策联动发力。
  为提升管理水平,4地还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一方面联动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重点破除不平等对待企业等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地方性规定,营造开放有序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通过联合发布审查案例、开展联合审查、共享专家资源等方式,促进互学互鉴,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水平和文件质量,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乌海市司法局着力打造“全链条”多元解纷模式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司法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打造“全链条”多元解纷模式,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该局依托“1+6+N”工作机制,即市综治中心、6个社区评理说事点及律师、网格员、“银龄”调解员等N种资源,通过资源整合、机制创新,探索建立“一站式受理、全链条解决”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通过“常驻+轮驻+随驻”方式入驻市综治中心,为群众提供“纠纷调处—司法确认—诉调对接—诉讼审判”的“全链条”服务,推进“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平台高效运行;整合律师、退休党员等多方力量,组建“乡邻讲法团”,在各村(社区)、农家院落开设法治讲堂,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难题。
  乌海市司法局打造“前端+中端+末端”全过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确保纠纷“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该局加强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及时发现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托以“普法早市”“普法大排档”等特色品牌为成员的“普法品牌联盟”,定期开展普法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同时,打造“金玉梁言”“6070和事佬”等群众信得过、叫得响的调解品牌,推行“简单矛盾现场调、一般矛盾分级调、复杂矛盾联动调、群策群力共同调”的“四维调解模式”,下好矛盾纠纷化解“一盘棋”;落实矛盾纠纷跟踪问效工作机制,针对调解协议履行难等堵点、难点、痛点问题,构建“跟踪回访—评估反馈—联动督导”工作闭环,实现矛盾纠纷从“程序性办结”向“实质性化解”的转变。
  此外,乌海市司法局聚焦物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全面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打造“馨桥”等一批各具特色的调解品牌,全面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以“调解枫景线”“司法所的日常vlog”为抓手,建立“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协同机制,推动新入职律师下沉一线,参与普法宣传、风险预警、纠纷化解等工作,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力,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实效。
白雪梅  
深圳福海街道禁毒宣传进车站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平安法治办(禁毒办)在福海西站开展以“平安旅途、无毒同行”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活动。禁毒社工在候车区设立宣传台,向旅客发放禁毒宣传手册、展示仿真毒品模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新型毒品的种类、特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使“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同时,倡导旅客关注“广东禁毒”“深圳禁毒”微信公众号,加强禁毒知识学习,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操越 邓炜峰  
山西阳高检察擦亮“阳光”未检品牌   近年来,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检察院依托“阳光”未检工作室,持续擦亮“阳光”未检工作品牌。工作室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同时,组建“阳光”未检宣讲团,打造“线上+线下”普法宣传矩阵,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未成年人法治观念。2022年,“阳光”未检工作室获评“山西省巾帼文明岗”,办理的秦某、陆某非法拘禁案入选“2024年度山西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路畅  
“三路并进”推动中心深入心中 韶关全力打造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样板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于秀水

  “这纯粹是欺负我们外地人,我要起诉他们!”今年8月,湖南籍男子刘某怒气冲冲地来到广东省乐昌市综治中心,反映其在某村承建的祠堂通过验收后却被要求延迟一个月收款。
  乐昌市综治中心负责人了解情况后马上意识到,新祠堂入伙满一个月才能付款应属该村特殊习俗,并非拖欠款项的借口。该负责人立即组织入驻中心的法院、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当天便促成当事双方冰释前嫌,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这是韶关市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成效的一个生动缩影。今年以来,韶关市以“规范化筑基、机制创新赋能、示范引领提质”为路径,高标准建强10个县级综治中心。今年上半年,全市累计化解矛盾纠纷9640宗,调解成功率达99.49%,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真正让综治中心成为群众信得过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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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集成筑牢矛盾终结站
  “原以为还要跑房管等职能部门,没想到只进综治中心就能解决。”7月4日,在南雄市综治中心调解室签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陈先生感叹道。
  原来,陈先生在某楼盘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购房协议,开发商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交房,但逾期一年仍未交房。陈先生多次交涉无果,于今年7月1日来到南雄市综治中心反映诉求。该中心副主任肖清龙了解情况后,通过部门联动机制,组织入驻中心的法院、司法局、住建局等部门协同处置。经联合调解,开发商愿意提供5年期物业费补偿陈先生,并确定了新的交房日期;陈先生接受了调解方案,双方握手言和。
  “我市充分整合资源,通过部门联动、资源集成,将综治中心打造成矛盾纠纷‘终结站’、一站式化解‘桥头堡’。”韶关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近年来,韶关市将综治中心建设作为县区“一把手工程”全力推进。如今,全市县级综治中心平均面积达到近1300平方米,群众接待大厅宽敞而舒适,各进驻部门的服务窗口排列有序。市委政法委因地制宜,出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以“五化”标准(功能定位清晰化、场所设置标准化、运行机制流程化、研判预警常态化、督办问责制度化)重塑运行框架;各部门选派骨干成立专班,以“团队型”入驻取代松散组合;“一中心一档案”管理模式同时应运而生,该模式如同一台精密运行的仪表盘,实时监测工作效能。
  “群众无论反映何种诉求,在这里都能获得‘一站式’受理和多部门联动响应。”韶关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硬件与机制的双重升级,让全市综治中心真正成为群众“只进一扇门,化解万千愁”的核心枢纽。
创新机制实现解纷快准稳
  近日,面对敞亮而干净的楼前公共平台,新丰县的陈女士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之前,陈女士因平台被邻居占用而感到不满,两年来,她先后十余次与开发商、物业及邻居协商,但问题一直没能解决。
  前不久,陈女士尝试将问题反映到新丰县综治中心。根据《首席接访员工作制度》,入驻综治中心的首席接访员立即通过“中心派单”“专家会诊”等机制,组织各职能部门与有关专业人士开展联合调处工作。经过专业、高效的调解,当事双方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当天,公共空间的障碍物就被清理。
  “拖了两年的纠纷,没想到在综治中心一天就解决了。”陈女士感慨道。
  这起涉及物权关系、邻里关系、管理职能的复杂纠纷得以快速高效化解,得益于韶关市在综治中心实战化运行中提炼总结的四大创新机制。
  一是“首席接访”让诉求有着落,如,翁源县设立的“政法委员接待日”已累计接待群众568人次,化解矛盾512件。二是“专家引流”破解专业难题,各地邀请品牌调解员、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组成“智囊团”,乳源瑶族自治县还创建“瑶客共生调解团”,用瑶汉双语调解,成功率达98%。三是“群众点单”促进精准服务,如,南雄市驻村干部“上门巡诊”收集诉求,再由综治中心精准“派单”,今年以来共接收群众点单96件,化解纠纷83宗。四是“三色预警”化风险于未然,如,乐昌、乳源等地建立风险事项“红黄绿”分级预警,点对点发送风险提示函,确保突出风险“日清日结”。
  “我市还构建了‘受理—分流—办理—跟踪—反馈’全链条工作机制,配套8项制度,确保纠纷‘有人管、管到位’。”韶关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关机制推动该市整体化解率稳定在98%以上,今年上半年,全市通过“粤平安”网络系统录入纠纷7990宗,化解率高达99.45%。
标杆赋能打造善治新样板
  一大早,胡师傅就来到乐昌市综治中心,将一面定制的锦旗送到中心负责人手中,以感谢综治中心帮他追讨工程款。
  胡师傅是一名包工头,他承包的施工项目被拖欠了工程款,反复追讨均无果,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发放。令他难忘的是,综治中心了解情况后,主动派人联系他。那段时间,工作人员一边帮他整理合同、找律师,一边跑法院、住建部门协调,连周末都在加班。最终,法院判决施工方支付了900余万元。
  乐昌市综治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该中心建立了“一把抓、再分家”的矛盾化解闭环管理流程,实现统一登记受理、全流程跟踪督办,同时打破部门壁垒,随时统筹多部门协同作战。
  据悉,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共性基础上,韶关市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打造个性化治理样板。
  在南雄,综治中心选址市中心,因周边政府部门集聚,便于协同联动,从而形成强大的“功能集成”效应。该中心打造的一窗受理平台,推动信访总量下降45.31%。
  乐昌综治中心针对场所限制,在小而精、数据赋能方面发挥优势。场所建设方面,坚持“精简成本严控预算、精汇民意优化设计、精细施工全程把关”三精原则;数字赋能方面,每日归集7类平安指标,通过数智化分析生成风险预警,推动治安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
  乳源瑶族自治县经过积极探索,构建了“指挥链、数据链、协作链”三链融合体系。“指挥链”统筹20个部门力量常驻轮驻随驻,明确职责清单;“数据链”生成县域风险“热力图”,精准防控;“协作链”向下延伸,打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末梢……
  这些创新举措,发挥了示范引领的“标杆”作用,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新样板”。
  “高标准建强综治中心,是我市深化‘1+6+N’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关键一环,我市将持续探索创新,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激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引擎’,真正让中心深入群众心中。”韶关市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说。
靠前发力破交通事故纠纷处理难题 □ 本报记者   蔡长春
□ 本报见习记者 屈昱慧

  随着交通事业的蓬勃发展与人民生活品质的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及道路里程均迅速增长,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持续增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随之频发。
  面对这一形势,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主动靠前,建强联动调解机制,破解交通事故纠纷处理难题,既保障了道路畅通有序,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级联调
  【案情经过】2021年4月15日,湖北省天门市黄潭镇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危湖村村民曹某开车撞伤了马家直河村村民谢某两岁半的女儿,导致其腿部严重受伤。事故责任认定后,法院依法判决曹某需向谢某支付赔偿款。然而,判决生效后,曹某未按照判决要求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受害方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兑现,双方矛盾逐渐激化。谢某多次找曹某沟通无果后,于2024年10月向黄潭镇综治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有效途径解决赔偿纠纷。
  【主要做法】接到谢某求助后,黄潭镇综治中心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解专班,启动“镇、村+政法单位”三级联调机制,分步骤化解当事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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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治中心一边通知两村书记分别与谢某和曹某进行沟通,了解事故的详细经过及矛盾焦点;一边主动联系法院、司法所等政法单位,召开协调会,明确各方职责:综治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法院和司法所负责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撑。
  基于前期掌握的情况,调解专班采取“先情后理、情理结合”的调解策略:调解专班找到曹某亲属,通过他们引导曹某换位思考,理解受害方的实际困境,通过多方努力,曹某提出了降低赔偿金的想法。在征求谢某的意见后,专班人员迅速组织矛盾双方就赔偿金额、方式、支付期限等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1月5日,双方在综治中心签订了调解协议。
  【工作心得】时任黄潭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杨梓根:这起纠纷的顺利化解得益于黄潭镇综治中心创新的“镇、村+政法单位”三级联调机制,这一机制打破了部门壁垒,整合了镇、村基层组织的群众工作优势与政法单位的法律专业优势,形成“信息共享、责任共担、协同发力”的化解合力,为复杂纠纷的快速解决提供了制度保障。我们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融入普法教育,让当事人明确法律底线和自身权利义务,从源头上减少抵触情绪,推动纠纷从“强制履行”向“主动履行”转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事心双解
  【案情经过】2024年1月,张某和妻子来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纪家街道综治中心寻求帮助。2023年9月,张某与妻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邹某驾驶的四轮农用车相撞,致张某及妻子腿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及妻子住院花费12.5万元,要求邹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邹某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且车辆无商业保险,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一直无法解决。
  【主要做法】接到张某等人的求助后,纪家街道综治中心常驻调解员第一时间调查事故情况,走访知情村民,与交警部门沟通获取详细认定资料。以“背对背”方式和事故双方进行深入交谈后,了解到张某因受伤和家庭经济困境坚持索要全额赔偿,邹某经济困难且有30多万元外债,最多能拿出5万元进行赔偿。
  了解双方情况后,调解员召集双方“面对面”调解,为双方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对自身法律责任有了清晰认识后,情绪逐渐平稳,调解员趁机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向双方说明对方存在的困难。当再次安排双方面对面交流时,双方均放下对立情绪,理性思考解决方案。最终,邹某愿意赔偿6万元,张某同意分3年偿还以缓解邹某压力。
  【工作心得】纪家街道综治中心负责人李春明:我们调解矛盾纠纷一直遵循“事心双解”导向,以法为据,循法而行,将法、理、情贯通融合。遇到矛盾纠纷,我们一方面根据群众诉求确定矛盾化解方案,全面调查矛盾来龙去脉,找出问题关键,了解双方立场和困难,秉持公正公平原则,依法依规调处。另一方面注重多方协作,充分整合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等资源,同时与各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对群众诉求事项快速反应,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
双轨融合
  【案情经过】2024年10月,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胡某驾驶货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某相撞,造成赵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第一时间将赵某送医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然而,双方就后续赔偿金额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5年3月,赵某向肃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肃北县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将案件分流至肃北县综治中心进行调解处理。
  【主要做法】面对这起历时近半年的赔偿纠纷,肃北县综治中心充分发挥“中枢调度”功能,立即启动“中心吹哨、部门报到”联动机制。综治中心“吹哨”后,迅速组建由综治中心常驻调解员主导、交警部门固定证据、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理支持、法院法官进行业务指导的专业调解团队。
  调解团队召开联席会议,系统梳理出包括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时长认定等5项争议核心。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沟通+联合听证”双轨模式,先后开展3轮情绪疏导与释法说理,并组织多方参与的联合听证,就争议事项逐一进行专业辩论和事实澄清。借助交警事故认定、律师法律释义和法官诉讼指引,团队对调解优势与诉讼风险作出客观对比,有效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协商。
  在调解团队的专业引导和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胡某分期支付赵某赔偿款共计9万元。为确保协议效力,综治中心同步启动司法确认程序,由法院审查后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调解员后续进行定期回访,确认协议履行到位,实现纠纷实质性闭环化解。
  【工作心得】肃北县综治中心主任于铁忠:我县深化“诉调对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通过“联席研判+专业介入+司法确认+回访落实”的闭环工作模式,不仅高效化解了赔偿争议,更增强了群众对非诉解纷渠道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切实做到了“化解一件、引导一片”。
安徽肥东店埠镇普法进社区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 通讯员崔梦晖 近日,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武装部与镇司法所携手走进排头社区,开展主题为“法治进社区,生活更安心”的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围绕兵役法、民法典等法律知识,结合真实案例进行解读。针对适龄青年入伍政策、邻里纠纷解决等常见问题,店埠镇武装部工作人员以国防教育为重点,强调依法服兵役的重要意义,司法所工作人员则通过生活化场景,普及财产继承、防电诈等知识。
宁东供电联合研发电缆沟渠巡检机器人获殊荣   近日,国网宁东供电公司与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联合发布的《电缆沟渠巡检机器人的研制》QC(质量控制)成果从600余项成果中脱颖而出,在全国第四十七次质量管理小组代表会议暨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经验交流大会上,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二等奖。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电缆沟渠环境复杂,传统的人工巡检不仅效率低,还存在巡检盲区多、隐患识别不及时等问题。宁东供电公司成立专项小组,采用蛇形仿生结构设计,搭载高清夜视摄像头与红外热成像模块,融合AI智能识别算法,研发出一款适配电缆沟渠巡检的蛇形机器人,较人工巡检效率提高两倍以上,还可实时回传巡检数据,实现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万晔 徐辰  
以生态环境法典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 吕忠梅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是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举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于进一步凝聚起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磅礴力量,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深刻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深刻回答“十五五”时期如何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重大问题,对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行了总动员、总部署,为今后五年我国发展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历史主动,必将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也为正处于关键时期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与活力。
  “美丽中国建设”新目标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提供遵循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和“十五五”规划谋划之年,也是“两山”理念提出20周年和《巴黎协定》达成10周年,在这个重要的历史交汇点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十五五”规划建议》将“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作为“十五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并围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进行了系统部署,明确提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要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相较于“十四五”规划建议“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表述,《“十五五”规划建议》在客观分析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新要求,从持续提高新能源供给比重、着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统筹就地消纳和外送、推进煤电改造升级和散煤替代、大力发展新型储能、提高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等环节,对“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进行了系统部署。与此同时,还在“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的“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的基础上,更为明确地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这些新要求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重心从“有没有”向“好不好”“新不新”转型升级。不仅强调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展现出更明确的战略聚焦和更紧迫的行动导向;而且更加注重将生态环境保护转化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核心竞争力,强调在绿色转型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是引领未来的关键所在。这些新目标、新部署、新要求,作为接续奋斗、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取得决定性成果时期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性、根本性指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直接关系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要将这些新目标、新部署作为根本遵循。
  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者,应准确把握“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新目标的深刻内涵,积极投身于这一伟大的立法过程,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典如何成为承载“美丽中国”国家目标的载体、驱动“全面绿色转型”“提升治理效能”法治引擎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为编纂一部立足中国国情、弘扬中华文化、面向世界未来、引领全球治理的生态环境法典贡献智慧和力量。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促进实现“美丽中国建设”新目标
  我们应该看到,“美丽中国”不仅是生态环境优美的诗意描绘,更是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文明新形态。“全面绿色转型”则意味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在这个意义上,生态环境法典不能仅仅是现行立法的简单升级版,而必须通过对现行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将绿色基因植入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骨髓,促进和保障文明变革。
  一、以法典化立法方式明确“美丽中国”国家目标
  生态环境法典应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立法原则,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产生冲突时提供明确的价值判断,为“美丽中国”划定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生态环境法典应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确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法律规则,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空间管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提供法理基础。生态环境法典应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福祉观,将“保障公众健康”和为人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作为立法目的,通过完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制度,确保生态福祉的公平分配,让“美丽中国”的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以法典化立法方式驱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全面绿色转型”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生态环境法典必须设计出一套能够撬动整个系统转向绿色轨道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不仅约束生态环境领域本身,更为未来经济、产业、国土空间规划等各领域的立法和决策提供根本遵循,确保“绿色”成为发展的普遍形态。生态环境法典必须打破要素分割、部门壁垒,建立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的转变路径,为“降碳”与“减污”的协同提供法律路径;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法治通道,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为“扩绿”与“增长”的协同划定法治边界与激励空间。
  三、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夯实“提升治理效能”的法律基础
  国家治理效能源于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生态环境法典应以其固有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固化改革成果,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上升为法律,赋予其更强的规范性和持久力。法典应积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对各级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的环境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清晰界定,设立协同治理的法律程序和机制,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与协同治理;通过清晰、稳定、严格的规则,激发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内生动力,使其从转型的被动承受者,变为积极的参与者与受益者;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执法的法律程序,同时通过规定倡导性条款,引导绿色消费、鼓励低碳出行、反对铺张浪费,将生态文明理念转化为公民的日常行为准则,使绿色生活方式成为社会新风尚。
  生态环境法典肩负着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绘就的建设“美丽中国”宏伟蓝图,明确的“全面绿色转型”实践路径转化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律规范的历史使命,不仅是现有规则总结意义上的法律技术集大成,更是国家意志、执政理念和人民期盼的法治结晶。它必须以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宣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发展哲学,即经济社会发展增长必须在生态环境的承载力范围之内实现,人民福祉和子孙万代的幸福必须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紧密相连。通过编纂一部体现时代特征、彰显中国特色、引领全球治理的生态环境法典,才能够将全会精神真正转化为可操作、可检验、可持续的法治实践,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最坚实的法治根基,为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独特的中国方案。
  期待这部全球生态环境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典早日面世,为“美丽中国建设”奠定最坚实的法治基石。
妥善应对《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新挑战   □ 王肃之

  10月25日至26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署仪式在越南河内举行,中国、俄罗斯、巴西、南非、埃及、英国、澳大利亚等71个国家和欧盟签署公约。《公约》系首个全球性打击网络犯罪的公约,也是首个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的信息网络领域全球性公约,我国在推动《公约》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公约》生效在即,应充分注意到《公约》的一些条款具有复杂性、敏感性、争议性,需要审慎研究、妥善回应。
《公约》具有重要的国际治理地位
  第一,《公约》关系引领新时代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发展。《公约》不仅是联合国层面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的专门公约,也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背景下,首个由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引领推动形成的、在网络领域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全球性公约。《公约》以网络犯罪刑事司法这一中性议题取得广泛共识,充分践行“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理念。解释好、推广好、适用好《公约》是进一步提升我国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领域引领地位的关键之举。
  第二,《公约》关系国际网络越轨行为的规范体系。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战、网络攻击等国际网络越轨行为强度不断转型升级。相比现实空间,网络空间对抗相关规则的制定更为复杂,《公约》是以相对中立的立场规定了访问、干扰计算机系统及其数据等相关犯罪行为,确保相关规则妥善适用,有利于构建相对中立、平衡的国际网络越轨行为制裁规范体系。
  第三,《公约》关系跨国网络犯罪的打击治理成效。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规模网络攻击犯罪为代表的跨国有组织网络犯罪不断蔓延,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刑事司法的差异实施犯罪,对各国国家安全、各国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公约》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实体法、程序法规则,更对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作出不少突破性规定,对于提升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质效十分重要。
《公约》对我国提出的新挑战
  第一,话语体系挑战。一是如何理解核心术语。《公约》制定过程中使用网络犯罪还是信息通信犯罪一直是争议的问题,在正式条文中也分别使用“网络犯罪”和“信息通信技术”等概念,如何弥合概念的割裂值得关注。二是如何妥善平衡“保护主权”与“尊重人权”。在整个《公约》谈判过程中,关于“网络主权”与“数字人权”的争论贯穿始终。最终,《公约》分别规定了第5条“保护主权”与第6条“尊重人权”。
  第二,法律规则冲突挑战。一是刑事定罪条款与我国立法有一定的区别。《公约》刑事定罪章节总体参照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虽然在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争取下,网络诈骗与盗窃条款等被写入,但是关于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等条款依然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存在冲突。二是大量争议条款最终未被纳入《公约》。为了确保《公约》顺利通过,对于各方争议较大的条文予以删除,留待两年后启动专门《附加议定书》谈判时再行解决,包括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与极端主义有关的犯罪、非法提供网络服务犯罪、利用网络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条款。
  第三,国际合作机制挑战。一是跨境取证条款的博弈并未终结。在《公约》谈判过程中,美欧等西方国家根据其司法实践试图写入绕开其他国家主管机关的直接跨境取证条款,这一主张因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被否决,最终《公约》确立了基于主权立场开展国际合作的原则,但是关于个人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数据的“提交令”条款同样存在扩大解释为跨境提交数据规则的空间,有关问题仍然需要审慎对待。二是开放性国际合作机制尚需探索实践。考虑到与美欧等西方国家网络犯罪立法差异的现实,我国推动写入了不以“双重犯罪”原则作为开展司法协助前提的规则,并且作为《公约》国际合作的创新条款,但是如何解释和适用仍有待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如何有效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主权。
应对《公约》新挑战的对策建议
  第一,正确引领《公约》解释与实施方向。一是推动“网络犯罪”与“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系统实施的某些犯罪”概念的融合。可一方面承认网络犯罪概念的基础性,另一方面将网络犯罪理解为针对信息通信技术系统实施的犯罪(计算机犯罪)、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系统实施的犯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的传统犯罪)两种,从而达到扩展犯罪治理范畴的效果。二是妥善协调主权话语与人权话语。充分利用未来制定《公约》“实施立法指南”、形成有关决议等契机,对于敏感、争议条款进行稳妥解释,强调通过主权行使统筹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尽可能消解分歧,推动形成共识。
  第二,引导《附加议定书》契合打击治理实践。一是规定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的犯罪。我国应立足网络犯罪的发展,推动设立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网络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犯罪条款,将组织、策划、领导、资助、发动或实施相关网络犯罪的行为纳入打击范畴。二是规定危害网络产权、网络资源的犯罪。如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除了打击网络危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行为,还应考虑到未来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考虑为保护域名、网址等互联网资源新设单独条款。三是将我国的创新性罪名纳入规定。如打击非法提供网络服务犯罪是我国立足网络犯罪产业化、链条化所探索形成的刑事立法经验,应推动纳入《附加议定书》,实现我国立法规定的国际化。
  第三,统筹国际与国内应对策略。一是做好《公约》保留与国内修法的衔接。对于与我国刑法规定和实践相区别的条款,优先探索可否通过法律保留等国际法方式予以协调,同时做好国内立法成本的评估预判,确保以最小法律成本契合《公约》立法转化要求。二是构建网络犯罪合作国内规范体系。由于《公约》国际合作条款的创新性、突破性较强,应立足刑事诉讼法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现有规定,进一步实践和完善我国关于跨境取证的主管机关“前置许可模式”,完善涉司法跨境数据流动相关规则以有效应对《公约》“提交令”等条款带来的数据跨境流动风险。三是加强国内配套体制机制建设。针对《公约》规定的全天候联络、追赃返还等机制,及时推动设立相关机构,适时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打造一支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双优”的网络犯罪司法执法专业队伍。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召开   本报讯 记者吴晓锋 见习记者柳源远 11月1日,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在重庆召开。本次会议以“新时代中国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全国400余位立法学研究者与立法实务工作者参会。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立法学研究会会长许安标出席年会开幕式并作主旨报告。他强调,立法学研究会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全面体现到立法理论研究成果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探寻、揭示立法规律,善于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发展完善的生动实践中发掘立法理论研究的内容和课题。要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立法理论研究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坚持围绕立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坚持构建中国特色立法理论体系,培养锻造立法人才,以高质量研究成果服务高质量立法工作。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欧顺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重庆市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何国锋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欧顺清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提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能级、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进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等与重庆密切相关的重大部署和战略举措,为重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安排,围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民生领域大力开展创制性立法,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立法质量指引,积极探索开展数智立法,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提高立法质量。与会专家学者要多为立法工作建言献策,希望西南政法大学继续发挥法学学科和科研优势,为推动立法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林维指出,西南政法大学自1950年成立以来,一直将法学学科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作为事业发展基础,并在立法理论研究、立法人才培养和立法咨政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近两年来,学校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立法需求,依托立法研究院等平台,先后获批多个国家级立法联系点,彰显了学校在立法研究领域的综合实力,标志着学校服务立法的咨政能力走在了全国前列,为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何国锋指出,与会专家学者要深耕立法学研究,密切和实务部门的交流,加强立法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希望西南政法大学产出更多有价值、有分量的立法学研究成果。
  开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周尚君主持。
中国法治现代化
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25年智库论坛举行   本报讯 记者丁国锋 11月1日,中国法治现代化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25年智库论坛在江苏南京举行。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华桂宏出席并致辞,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作主旨演讲。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获评第五届方德法治研究奖特等奖。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林祥国,江苏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会长公丕祥,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章润,江苏省政府参事夏锦文,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范沁芳等出席论坛。
  周继业在致辞中表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筑牢全面依法治国根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深化改革、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核心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次论坛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主题,精准回应了当前法治体系建设的现实需要。要坚定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正确方向,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要求;要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开展和加强地方立法、政府治理现代化、司法监督体系、地方法治建设、涉外法治研究;要紧贴国家法治需求推进法学研究机制革新,完善需求导向研究机制、强化自主知识体系创新机制、构建协同联动研究机制。
  华桂宏在致辞中表示,加强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对于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成立十年来,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法治江苏建设实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卓有成效、成果颇丰,每年产出100多项理论研究和决策咨询成果。要以本次论坛为契机,充分研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增强智库咨政服务效能。
  张文显在主旨演讲中指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兼具原创性与标识性的核心概念,值得学界持续深耕,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贡献中国方案。原创性理论须回应时代之问、揭示法治规律、奠定学科基石,形成新的范式;标识性概念是理论体系的“思想芯片”,期待与会学者以此为总抓手,产出更多具有穿透力、解释力、感召力的学术成果。
  夏道虎在主旨发言中表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的重要方针政策,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为民营企业和广大民营企业家吃下了一颗法治定心丸,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完善,为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系统性法治保障。
  江必新、胡云腾、李林,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天津大学卓越教授张恒山,《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文艺,《法学》主编、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胡玉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陈柏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讲席教授齐延平等分别作大会主题发言。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力主持开幕式。
新增“首创”纪事记录2024年度法治中国进程“第一步”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中英文)》(2024)发布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 本报见习记者 柳源远

  10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中英文)》(2024)(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连续17年向国内外发布。
  《报告》通篇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系统反映了2024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报告》内容包括:前言;习近平总书记2024年1月对政法工作作出的指示《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致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信》;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立法、监督工作;关于依法行政;关于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工作;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关于人权法治保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关于法治文化;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结束语;“数”说中国法治建设2024;2024“首创”纪事;附录。全文共16部分,约6万字。
  《报告》凸显了以下方面:
  第一,为彰显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突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实施和监督、立法、监督工作方面的工作力度,将“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和监督、立法、监督工作”专题名称调整为“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立法、监督工作”。
  第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人权法治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持续充实和完善《报告》内容,提升《报告》质量,新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供稿单位,丰富“关于人权法治保障”专题;新增生态环境部为供稿单位,丰富“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专题;新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供稿单位,丰富“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专题;进一步丰富“关于涉外法治工作”专题。
  第三,为更加直观突出反映2024年度中国法治建设实况,新增“2024‘首创’纪事”,记录2024年度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第一步。
  《报告》指出,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安排部署,明确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召开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中国政治制度优越性进一步体现,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共识深入人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为适应中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提供制度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牢牢锚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核心目标,绘制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路线图”。中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25.7%,创21世纪以来最低,公安机关坚定不移守护人民幸福安宁。严厉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标志性重大战果,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稳步提升。司法部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立法需求,全年审查完成64件重点立法项目,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司法部加快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逐步彰显,经行政复议后,有90.3%的案件未再进入诉讼或信访程序。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1037.99万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共同护航新经济业态发展。政法各单位服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正式施行首部专门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共同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织牢生态环境“保护网”,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积极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中国推进施行单方面过境免签政策,将过境免签外国人在境内停留时间延长为240小时并不断增加出入境口岸。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将法治优势转化为对外开放的制度竞争力。
  《报告》指出,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一系列新的历史性成就,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彰显了新时代新征程法治领域担当作为,不断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篇章。
  《报告》指出,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一年。这一年也是“十五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5周年。“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贯通执纪执法实践 提升惩治腐败的法治合力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序言   □ 高铭暄 (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2024年12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察法作为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其内容涵盖方方面面,既涉及实体法问题,又涉及程序法问题;既涉及监察法规定,又涉及刑事司法规定,同时涉及监察机关同检察机关的衔接问题;既涉及领导机制、工作原则等,又包括监察措施、处置和司法衔接;既创设专门制度,又指引协同治理。监察法第三条确定了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权。同时,监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监察证据具备了进入刑事诉讼的证据资格。随着职务犯罪案件的查明主体和程序的变化,监察机关经调查形成的监察证据和材料也将移送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经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合法性、客观性、全面性等审查。
  为建立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保障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办案工作衔接顺畅,针对职务犯罪的特殊证据标准,掌握如何收集职务犯罪的证据尤为重要,特别是如何理解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调取证据的相关规定意义重大。基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追诉流程,可见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标准应同时符合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基于此,《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一书提出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为:一要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二要按照法定证据种类收集证据;三要围绕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要件收集证据,以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法律对现实的把握是间接的,必须通过证据制度这一中间环节。如果社会生活事实不能通过证据制度的过滤,就不会成为法律上的事实,也就不具有法律意义。可见,证据是司法的眼睛、是司法的灵魂之窗。因此,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要点,重视证据在办理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首先,抽象的原理和概括的立法,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和运用,这一转化过程需要确立合理的思路和标准。其次,针对具体犯罪也需要确立相对统一的证据标准。在个案层面,确立相对统一的证据标准,对于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证据是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是职务犯罪追诉中重要的基石,制约着案件追诉和审理的质量。什么样的监察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作为职务犯罪案件追诉流程中的重要一环,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关系又是什么?在此问题上,该书采纳“程序二元、证据一体”之观点,即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在程序上是二元的,但在证据上是一体的,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在遵循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的取证规范、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与其保持一致。该书由具有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深度参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指引》等文件制定的专家精心撰写,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法律指南。
  在内容上,该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为主线,深入剖析证据收集、审查标准。内容上,该书深度梳理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立法脉络,全面阐释立法、修订原理。该书提纲挈领地阐述了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立法、修订的规范沿革、来龙去脉和实践发展。在此基础上探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案件办理、审理中的关系与职责,深入剖析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调取、审查、排除标准。
  第二,该书聚焦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重点条文,选取关键内容、特别要求进行专门阐释,解读条文的要点、重点,深入浅出,融会贯通。譬如,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在监察法立法与修订中同样进行了规定,该书在编写中针对不同法律对该原则的规定分别进行阐释,既有对规定本身详细的阐述,又有深入的对比,延伸至规定背后的法律原则、法治精神。
  第三,贯通执纪执法实践,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该书立足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融会贯通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规范内容和制度之间的衔接进行体系性的整体把握。以职务犯罪案件的认定和衔接程序为指引,论述案件证据收集、审查标准,有效指导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司法衔接程序,提高办案实效。同时结合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进行重点剖析、提炼、讲解,做到以案释法。
  此外,作为解读书籍,作者注重在一些空白、争议之处通过“可以”“一般”的表述来提供参考意见,以保证兼顾指导性和严谨性。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从监察机关调查为起点,涉及证据收集与审查、案件审理、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整个流程,高质效办好案件需要遵循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的要求。该书作为融合了监察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刑法各具体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指南类专著,系统、全面梳理办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这对提升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效,提升收集、审查证据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助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改革开放后的北京大学法学院(上)   1977年,随着正常的招生制度在全国得以恢复,北京大学法律系因筹备充分,随即开始招生。当年计划招生60人(实际招生81人),学制4年,开学时间为1978年2月。在当年学校的专业简介上标明培养目标: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阶级斗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掌握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政法工作路线、方针和政策,能从事政法理论宣传、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法律系教学计划中的培养目标为:“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法律系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能从事法学研究和政法实际工作的专门人才。”可见,北京大学法律系在恢复招生以后,在相当程度上延续了1959年以来确定的培养目标,把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从教学计划来看,1977级与1976级设置的课程大致相当,课程总数为22门。除形势教育、中共党史、政治经济学、哲学、经典著作选读、逻辑(选修)、汉语、体育、外语(第三学年选修)和学年论文等政治理论课和文化课外,专业课增加了资产阶级法学批判(38学时)和政法业务专题(38学时)。另外,要求学生第三学年去人民法院、第四学年去公安部门参加实践。为提高科研能力,要求第三学年写学年论文、第四学年写毕业论文。
  从后来学校对1977级文科学生的调查报告来看,老师对1977级学生反映较好,总体评价是:“1977级学生学习基础比较好,程度较齐,理解力较强,有潜力。学生入校后,学习积极性高……各系学生学习都很刻苦认真。不少学生,每天早上五点多起床,晚上十一至十二点睡觉。平常学生们一般不看电视。早饭、午休,甚至走路时都随身装着半导体收音机,戴上耳塞,听广播学外语。其中一些学生已经开始自学第二门外国语,个别学生同时自学三种外国语。各系1977级学生学习风气都较浓厚。”从第一学期考试、考查成绩来看,1977级学生“优、良占绝大多数,没有学习太困难的”。法律系也不例外,第一学期考试科目两门,共83人参加考试。其中国家与法的理论成绩为优的共23人,成绩为良的60人。中共党史的成绩为优的共64人,成绩为良的38人,成绩为中的仅4人。考查课外语全部及格。
  至此,北大法律系揭开了新篇章。
  1978年,法律系硕士点虽然还没有通过国务院批准,但已经作为试点开始招生,共招收17名硕士生。同时,北大法律系开始招收第二届本科生。197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计划招生数仍为60人(实际招生65人)。教学计划上与1977级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必修课增加了民事诉讼法(38学时)、刑事诉讼法(36学时)、国际私法(76学时)三门重要的专业课程。这说明,程序法重新受到了重视,但此时的教学和科研基础还较为薄弱。另外,中国政治法律史、外国政治法律史两门课分解为中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85学时)、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76学时)、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72学时)、西方政治思想史(76学时)4门课程,能够加大法律史的学时量,与北大法律系一贯重视“史论”的传统是分不开的,这也说明当时的北大法律系在史论方面的科研和教学已经具有较为厚实的基础。同时,资产阶级法学批判、汉语改为选修课。另外,选修课中增加了环境保护法,这在全国的法学教育课程设置中都是较早的。
  1979年法律系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当年预计招生数为140人(实际招生180人)。从这一年开始,法律系设立国际法专业,教学计划分法律专业和国际法专业两类分别制订。法律专业的教学计划中,专业课程的学时数进一步调整,如中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从85学时增加到93学时,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从76学时增加到90学时,西方政治思想史从76学时增加到80学时,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从72学时增加到76学时,刑事诉讼法从36学时增加到80学时,民事诉讼法从38学时增加到46学时。新开的专业必修课是经济法(102学时),必修课总数达到25门。新开的专业选修课有资产阶级民商法、资产阶级刑法、劳动法等,选修课总数6门。1979级国际法专业除时事政治、中共党史、哲学、政治经济学、体育等与法律专业相同外,外国语的学时为82学时。
  从1980年起,法律系的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到抓好科研和教学管理方面。到1982年,北大法律系本科生、硕士生的教学计划已相对稳定,为此后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硕士点和博士点获得批准,也为科研和师资力量的储备、学科建设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科研方面,法律系开始为三级以上老教授配备助手,并着手组织以老教授为学术领导人的学科体系,吸取其特长以充实、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而法律系教师以中年教师为主,中年教师已成为教学、科研的骨干力量,法律系正努力为中年教师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希望他们能承担起振兴法律系的重任。对青年教师,则首先安排教学工作,使他们在教学实践中取得经验。总之,要“保证教师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此时的北大法律系,老、中、青学者的搭配较为合理,可以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科研成果开始涌现,科研和教学都已走在全国法学界前列。北大法律系甩掉了笼罩多年的阴影,艰难地走出困境,已是轻装前进、朝气蓬勃、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对她来说,又一个黄金时期已经到来。
  (文章节选自李贵连、孙家红、李启成、俞江的《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涉外法治“法律战”态势下中国企业出海权益保障机制   □ 刘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深入推进,既是我国发展的新机遇,也给我国企业出海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国际关系中依然存在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部分西方国家以反腐败、自由贸易等名义发动“法律战”,对我国出海企业滥施“长臂管辖”“资产冻结”“金融制裁”等。应当加快推进中国自主涉外利益安全保障法律体系,才能有效应对涉外法治“法律战”风险,为我国企业出海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法律战”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的新挑战
  伴随“法律战”的愈演愈烈,中国企业出海面临诸多新挑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我国企业出海权益重点规则与关键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之挑战。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持续纵深发展,但是国际经济秩序环境不容乐观,部分西方国家打着法治旗号滥施长臂管辖,在涉及本国利益时不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与之相较,保障我国企业出海权益的重点规则与关键制度存在短板,保护我国涉外利益的域外长臂管辖制度缺失,金融监管、市场公平法治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国内,远远不能满足涉外需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域外管辖规则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是部分西方国家“双标化”下我国企业域外资产安全风险之挑战。部分西方国家所倡导的企业合规等理论,是以损害他国经济利益为目标、最大化维护其本国利益的“双标化”理论。
  三是国家利益分布本土与域外并重转型中企业廉洁合规风险之挑战。我国国家利益分布正加速从集中在本土向本土和海外并重的方向转变,“出海”企业规模和对外投资体量越来越大,但我国企业整体上“走出去”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在国际商业竞争中易因不符合国际合规标准要求而丧失商业机会,更会因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法国萨宾第二法案等法律的廉洁合规要求而遭受严厉处罚,导致企业利益、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我国企业出海利益保障的重点规则与关键制度支撑
  在涉外法治“法律战”博弈中,必须以本国涉外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理念,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以法斗法”“以法制法”,丰富外交斗争的法律“工具箱”,充分维护我国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利益。
  首先,要丰富涉外法治的法律“工具箱”,使中国企业在对外法治博弈中赢得先机。为此,及时制定反跨境腐败法、海外利益保护法、跨境数据流动法等关键性法律规范。以我国企业涉外利益为连接点,推进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国内法域外适用规则构建。有效衔接国家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反洗钱法,规制破坏国家安全、数据安全、资金安全等行为,构建国内法规范与国际合作规范的衔接体系。
  其次,要构建我国涉外司法保护制度体系,以法治手段有效维护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安全。针对我国企业涉外资产,应构建适用于我国主体的司法豁免抗辩体系,明确国家行为、公权力行使等情形下的豁免适用标准,防止外国执法司法机关滥权干涉。与此同时,要将不予承认与不予执行外国判决机制规范化,以此强化司法主权保护。
  最后,要构建阻断域外长臂管辖制度体系,防止部分西方国家假借“反腐败”“合规”之名恣意干涉。一方面,国内司法管辖的涉外延伸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两类特殊程序制度即缺席审判和境外追诉制度,防止我国企业涉外利益被域外以司法管辖之名侵害、攫取;另一方面,应对部分西方国家霸权式长臂管辖,创新我国基于全球法治思维的域外管辖制度,依据《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完善针对外国不当长臂管辖专门性的阻断措施。
  我国企业出海利益保障的国际合作与对外反制机制
  为了提升我国对外法治的博弈能力,必须立足全球治理立场,构建包容统一的国家合作与对外反制机制。
  首先,要从碎片化治理走向体系化治理,深化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合作战略。为有效提升国际合作回应力,要以国家核心利益为标准,建立以利益评估与风险审查为核心的博弈模型,既捍卫核心利益又避免全面对抗。一方面,深化反洗钱国际合作,建立跨境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与报告机制,维护我国企业涉外资产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优化执法合作与刑事司法协助,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有条件引渡”模式与非引渡遣返的制度完善、“规劝自首”的法定化以及规定境内外调查程序等。
  其次,要从国家治理走向全球治理,推动构建涉案企业国家间资产返还与分享规则体系。我国企业在域外涉案,必然涉及我国资产在域外流失等问题,如何在捍卫国家核心利益基础上,推动返还规则的制度化、程序化与正义化,是我国在全球治理中亟须破解的关键议题。为此,一要推进涉案企业资产性质与归属的确定制度,防止我国央企与私企的合法资产在域外滞留、转移或者被第三国截留;二要建立直接资产返还制度,即对明确属于我国企业合法资产的,应当明确资金接收、分配和使用的透明流程,确保及时返还;三要建立间接资产返还制度,对于因腐败等原因导致直接返还受阻时,应探索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教育医疗等项目资助方式,实现对原权利方间接利益补偿与社会正义回应,增强制度弹性与公平性。
  最后,要建立有效对外反制“工具箱”体系,有效提升我国企业应对域外不当干预的法治应对能力。在“法律战”国际博弈中,只有构建我国主导的对外反制“工具箱”体系,才能化被动为主动,提升我国对外法治工作的话语权。为此,一要在反外国制裁法的基础上,将反制长臂管辖制度纳入立法,制定专门立法应对长臂管辖的专门性风险;二要制定反制性司法豁免与阻却规则,构建适用于我国主体(包括企业)的司法豁免抗辩体系,防止外国法院滥权干涉;三要设立反制清单制度,明确可被认定为非法对外执法行为的类型,并配套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典型案例发布等机制,提升制度预警与应对能力;四要建立不予承认与不予执行外国判决的规范路径,强化司法主权保护机制。
  我国企业出海利益全流程风险预防的廉洁合规体系
  廉洁合规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必答题,也是以法治手段维护我国企业海外利益的重要保障。
  首先,严守国内廉洁合规标准。严格按照国内法、行业规范等要求,对我国出海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和“法治复检”,杜绝“象征性合规”,推动建立合规文化,通过制度引导与监督机制创新以实现合规治理内生化。区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围绕境外企业风险防控体系、有效性评价体系、国际监管规则衔接、监督体系建设等,建立高标准又有区分的廉洁合规体系。
  其次,对接国际廉洁合规标准。参考借鉴世界银行集团诚信合规指南,经合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商业机构反腐败道德及合规手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40条建议,国际标准化组织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001)关于廉洁合规、反洗钱合规的规定,构建我国企业境外合规制度。
  最后,践行东道国廉洁合规标准。我国企业出海,要按照商务部《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等规范要求,充分践行东道国的廉洁合规要求。我国出海企业要依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设立专属的廉洁合规管理机构,构建和强化内控体系以识别高风险领域,重点防控非法支付引发的洗钱风险、非法收取国际佣金引发的海外腐败风险等,确保国际化经营的合规性。
  总之,通过构建我国企业出海利益保障的重点规则与关键制度支撑,我国企业出海利益保障的国际合作与对外反制机制以及我国企业出海利益全流程风险预防的廉洁合规体系,努力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的“加强海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之目的。
民法典视域下名称权许可使用的核心要素   □ 杨立新 李怡雯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明确保护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保护的核心是企业名称中的商号这一名称要素。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名称许可使用的核心也是企业名称中的商号这一名称要素。企业名称中的商号这一核心要素就是名称要素。企业依照名称许可使用合同使用了对方企业的商号要素,却以未使用其名称的全称而拒绝支付许可使用费,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是公开权
  企业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称不仅是其人格独立的标识,借以区别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人格差异,而且还彰显企业的社会形象,承载着企业的品牌价值。随着企业经营的发展壮大,企业名称也逐渐积累巨大的经济价值,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企业的名称及其价值,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据此,企业享有名称权,除了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之外,还享有名称转让权和名称许可使用权。这不仅是对企业的社会地位、知名度的肯定和提升,而且也是企业实现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
  在企业名称权的这些权利内容中,特别重要的是名称许可使用权。这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公开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即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将自己的名称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以及根据名称的性质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之外,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需要,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充分发挥名称的经济效益,为自己也为社会创造财富。
  对于如何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民法典没有作专门规定,但在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则,还在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了“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的内容。这些规定是人格权人行使公开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人格利益的基本方法,就是订立人格利益许可使用合同,通过该合同,约定人格利益的使用期限、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行使名称权的公开权,参照适用这些规则进行。
名称权重点保护的核心是企业名称中的商号要素
  名称作为独特的人格标识,其基本功能是彰显自己的存在,并且区别于其他类似团体。不过,名称有全称和商号(名称)的区别,名称权保护或者名称许可使用的核心,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即名称要素,也就是商号。
  企业名称的全称,是由“行政区域+商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要素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即商号,再加上其他要素,构成企业名称的全称,能够反映不同经营者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异,成为企业的文字标识,以区别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彰显自己的独立人格。
  名称权保护的重点,也是名称许可使用的重点,并不是企业名称的全称,而是企业全称中最具有独特标识价值的核心要素,即商号这一名称要素。
  这是因为,在企业名称的全部内容中,“行政区域”要素表明的是企业的所属地域,特别是企业的注册地,是企业的属地标识;“行业”要素表明的是企业从事的业务范围,是企业的行业标识;“经营特点”要素表明的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经营的经营标识,例如贸易、制造还是加工等;“组织形式”要素是企业组成方式的标识,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等。名称中的这四个要素都不是名称的核心要素,因为即使企业名称的这四个要素都齐备,如果没有商号这一名称要素,就无法区别于其他所有企业。正因如此,企业名称的核心就是自己的商号这一名称要素,这是名称权保护的核心,也是名称许可使用的核心。如果一个企业的名称不具有这个核心要素,也就没有许可他人使用的价值,更谈不上侵害名称权的问题。
  使用了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不得否认名称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
  正是由于名称权所保护的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的商号这一名称要素,因此,名称许可使用合同转让的名称使用权,实质就是许可被许可人使用其受让的商号这一名称要素,而不是使用许可人名称的全称。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既然名称权保护企业名称的核心是企业的商号这一名称要素,那么许可他人使用的名称,就是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号。在这里,企业的行政区域、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要素都是不必转让、不能转让的,只有商号这一名称要素能许可他人使用。所以,名称许可使用就是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名称权人名称中的名称要素,而不是名称之外的其他要素,更不是名称的全称。
  可以进行比较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的名称权转让与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名称许可使用)是不同的。名称权转让,是将企业的名称及其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原名称权人丧失对该名称的名称权,不得再予以使用,因此称之为绝对转让,保持这一名称权人的唯一性。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即名称许可使用行为并不转让名称权,只是许可他人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许可人的名称,特指企业名称全称中的核心要素即商号,而许可人仍然是名称权人,继续使用自己的名称,因此形成名称(商号)相同,而行政区域、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甚至多个企业同时存在,开展经营活动。
  可见,名称许可使用行为所许可使用的客体,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即商号这一名称要素,只要使用了许可人出让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就是使用了许可企业的名称,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负担义务。同样,未经名称权人的同意,在自己的名称中使用了名称权人名称中的商号,就构成侵害名称权,而不是必须使用名称权人名称的全称才构成侵权。按照约定使用了名称权人许可其使用的商号这一名称要素,又认为自己没有使用名称权人的名称而否认名称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其侵害名称权,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名称权人可以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名称权。
  (作者分别系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
混同用工的用工共同体构造及其裁判逻辑   □ 王天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随着数字化新兴劳动形态的发展,混同用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因此,有必要建立“关联关系—行为构造—法律关系—责任构成”的四阶式混同用工分析框架,笔者主要围绕“责任构成”展开研究。
单一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责任
  单一用人单位责任是将用工共同体整体应承担责任限缩至特定用工主体,承担保障义务。对于如何确定用工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区分了两种情形,其内在逻辑是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的企业”。
  一是书面劳动合同是关系最密切的直接证据。书面劳动合同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是其用人单位吸收了其他主体用工事实,将混同用工的后果纳入劳动合同履行之下,由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保障义务。
  二是用工管理行为是关系最密切的实质证据。《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采取了“行为+要素”的证据指引模式,通过“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证明特定用工主体实施的用工管理行为已达到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应由该主体作为用工共同体的代表承担用人单位保障义务。
关联用工主体的共同责任
  为加强对劳动者救济,《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确认了劳动者可以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关联用工主体承担共同责任。其中,连带责任是在混同用工中维护劳动者权益效果最好的责任形式,但其法律依据应根据混同用工中的用工主体关联关系类型予以分类。
  一是公司人格混同的关联关系。此类混同用工争议案件的分析可采取纯粹的公司法分析框架,多个关联公司同时存在“人员、业务、财务”三要素混同,法院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适用法律明确清晰。
  二是非公司人格混同的关联关系。该情形应构成公司人格混同之外的兜底方式,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和劳动法之外,将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作为承担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是共同责任下的责任划分要点。用人单位与其他用工主体连带承担的劳动保障义务可因事前与劳动者的约定转变为按份责任。此时要注意两点:第一是防止用工主体借劳动者认识错误规避连带责任;第二是按份责任不应适用于公司人格混同下的混同用工。
(原文刊载于《法律适用》2025年第10期)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机制   □ 朱广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以消费者先付清价款、经营者之后分期或分次兑付商品或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在合同订立阶段、履约方式及预付卡使用上存在传统消费形态下不会遭遇的特别风险。为集聚更多资金,经营者会采取高压销售策略或实施欺诈销售伎俩,使消费者在遭受心理压力或欠缺必要信息的情况下轻率或冲动地订立合同。先付款、后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履约方式,消除了合同义务履行的均衡性,使消费者丧失各种履约抗辩权。当经营者以“突然闭店”“卷款逃跑”等方式毁约时,消费者不但会因事后救济陷入维权困境,而且会因经营者丧失支付能力而得不到救济。消费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及格式条款的单方设定也会使消费者承受事先不可预测的受损害风险。
  为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并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以预付式消费者合同为基础,确立了撤回权、法定解除权、惩罚性赔偿、格式条款无效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该司法解释未能对预付式消费提出的消费者特别保护问题作出系统规定。为顺应大力提振消费的政策需求,深入探究如何系统构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保护的特别机制,具有重大实践价值。
  以系统观念看,预付式消费提出的消费者特别保护问题,需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完善法律规则体系。第一,统一的履约担保制度。在预付式消费中,先付款后消费的消费者实际上授予经营者一种长期信用。为这种授信提供充分、统一的履约资金担保,至关重要。为保护经营自由,应尽可能建立多元化的履约担保方式,供经营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采用。第二,预付卡统一管制制度。凭卡或刷卡消费(购买)是预付式消费的重要特征。预付卡统一管制涉及预付卡的使用期限或截止时间、预付卡的使用费用、预付款余额的兑现、预付卡的信息披露四方面内容。第三,服务消费情形下消费者的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与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对经营者的长期授信具有明显的契合性,有必要在预付式服务消费中赋予消费者一种类似于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第四,经营者的前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在达成预付式交易之时,经营者应把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条件、撤回期限、权利行使方式、权利行使后果、经营者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消费者。
  总之,有必要通过修补现行有关预付式消费的规则,制定一部对消费者具有系统保护功能的预付式消费管理法。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5年第6期)  
公告专栏 2025年11月5日 (2025)渝0106执异308号
于健波:本院在对重庆麟泽商贸有限公司与于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刘韦宏向本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23)渝0106执1214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06执异308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如下:变更刘韦宏为本院(2023)渝0106执121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5)渝0106执异334号
田宇:本院在对重庆两江博瑞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田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重庆市昊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22)渝0106执702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渝0106执异334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如下:变更重庆市昊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渝0106执702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王浩:本院受理徐亚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天毅:本院受理肖峥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程晓风:本院受理句容经济开发区钱氏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陈孝明:本院受理杨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郭健:本院受理王旭峰诉马嘉成、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26日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赵和平:本院受理郑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徐庭华:本院受理施修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9179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月6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刘正义、宋静:本院受理句容市华阳街道吕航家禽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8756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罗先军:本院受理朱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朱泰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青阳九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1723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资料1份。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陈元童:本院受理李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忠庙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山西环益智慧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711号,申请人山西辅商众创空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环益智慧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海南弘申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李泽东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5〕第811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利军: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0649号,申请人杨学民与被申请人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常利军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书、开庭通知、(2025)并仲决字第0649-3号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次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郜建晨:本委受理[2025]大仲字第1160号申请人周建与你方之间投资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7日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方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仲裁员声明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9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大连仲裁委员会第三仲裁庭(大连市西岗区英华街55号)。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大连仲裁委员会
澳发软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秦奇与被申请人澳发软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因克扣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5]452号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12月16日下午16:00时(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二楼西侧,联系电话:0902-223592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乌鲁木齐万盛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靳艳丽、胡巧云:本院受理新疆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张发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5)新0102执251号 何金:本院执行的刘晶晶与何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可儒申请法院依法解除对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老满城街666号旭辉燕来府1#、2#高层住宅楼1号楼801室房产的查封措施,中止对(2024)新0102执保322号案件及(2024)新0102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新0102执25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闵楠:本院受理原告杜晓敏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聂军:本院受理何德娟与聂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2民初115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5年12月4日10时至2025年12月5日10时止第一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漯河市源汇区井冈山路金建新城小区9#楼的房产。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2,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5年11月17日10时至2025年11月18日10时止第二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漯河市郾城区松江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华东森林湖小区7#楼1501号。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2,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5)粤0606民催38号 申请人关志文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21股普通记名股票(号码:00093207;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关志文;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5)粤0606民催39号 申请人卢惠聘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21股普通记名股票(号码:00093209;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卢惠聘;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5)粤0606民催40号 申请人关景辉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439股普通记名股票(号码:00093208;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关景辉;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5)粤0606民催41号 申请人卢迪深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1054股普通记名股票(号码:00127783;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卢迪深;发行日期:2005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股票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韩林:本院受理孙姚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王扣根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广东宏勤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RBJX51):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张人社察询字〔2025〕第G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于收到本询问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列第1-6项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材料须加盖公章):1.单位公章;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5.在张地2021-B16号地块货量区园建工程中你单位所有工人的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表、工人工资支付凭证;6.在张地2021-B16号地块货量区园建工程中你单位与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协议、工程款收款凭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不按本调查询问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联系电话:0512-55390619,地址: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210室。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仲裁公告
怀仁市弘盛泰洁净能源有限公司: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河北晋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已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石裁字[2024]第1156号《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前述裁决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7号楼3楼,邮编:050011,电话:0311-66161936)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裴三玲: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2025)邯仲案字第0198号物业服务纠纷仲裁案,仲裁庭已作出裁决,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198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5层,邮编:151400,电话:0310-3113605)
邯郸仲裁委员会
邯郸市艺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学美与你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案,现已由本会主任根据《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独任仲裁员薛晓磊成立仲裁庭。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533号案的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邯郸仲裁委员会
南通酷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4)芜仲字第997号安徽建工检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站与南通酷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如你方不按期选定仲裁员,将由苏大连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本案将于2025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
芜湖仲裁委员会
沈雪民: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常熟市虞山镇瑞庭装饰装璜材料经营部与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仲裁字第187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谢健、周美兰、南通海富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谢晓霞:本会受理的苏州众联行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的合同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仲裁字第1391号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岽创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深圳市凡恩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服务合同争议案[(2025)苏仲裁字第1102号],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及仲裁员选定书等,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四川坤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1574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5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3月4日10时在自贸中心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源聚鑫(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张立然与你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1306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自贸中心领取组庭通知书。2026年3月5日10时在自贸中心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巡摩者机车销售(天津)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天津赐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0636号。仲裁庭已于2025年10月10日依法作出决定。现向你方送达[2025]津仲决字第0636号决定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自贸仲裁中心领取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王宝彬:本会受理周辉与你方的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1667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1月22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亳州匠新独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蔡鹏与你方的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1765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5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1月28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陕西百合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天津万益康新零售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1885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5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1月29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庄国栋、孙立、张友超:本会受理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1674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6年1月23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王斌: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2025年10月29日由本会指定孙玉红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25年12月13日15时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各一份,逾期视为送达。
淮南仲裁委员会
昌江恒泰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符芳禄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昌劳人仲案字〔2025〕第96号),现已作出裁决。因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至本委处签收裁决书,经邮寄送达后,因你公司注册地址无人签收,亦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裁决书,故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芒果西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联系电话:0898-26698355)领取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昌江黎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深顺发餐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舒媚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秀劳人仲案字〔2025〕第309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调解建议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2月23日9时在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秀英大道55-1号逸秀雅苑一楼铺面101-7、8、9号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电话:6865866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家孔(公民身份号码:460032******086153):本委受理的你与东方板桥红度室内娱乐活动酒吧的劳动争议案,因你未按时出庭参加庭审,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东劳人仲决字〔2025〕第70号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决定书(地址:东方市八所镇北九龙路17号,人社系统办公大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到东方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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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声明
王培遗失护照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护照号:EA4413621;往来港澳通行证号:C65402407;声明作废。
程婧于2025年11月3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证号:63010519911207****,自登报之日起本人不承担被人冒用引发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张佳凝(性别:女,母亲:张志强)出生于2017年6月20日,编号为Q411914932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现声明作废。
陈婧沂(性别:女,母亲:吴姗妹,父亲:陈黎辉)出生于2020年8月21日,编号为U350019633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马凤林不慎遗失伊犁云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云山水锦园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的购房定金收据,收据号:3263843,金额:5000元,现声明作废。
王楚帆,因保管不善遗失四川省司法厅2025年7月2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书号:15101201711326901,流水号:15101201711326901,现声明作废。
本人付颢不慎遗失身份证,号码:420984199611296636。签发日期:2022年8月8日,特此声明作废。
高宇寒、李文英遗失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E2020160549,声明作废。
贵州松铭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ALUR5Y1J)遗失公章,编码:5203020030530,声明作废。
贵州省盘州市双凤四里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222MA6DM3WH00)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5202025051367,声明作废。
海南手拉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E9P91P2Y)不慎遗失法人章(法人:李鹏),声明作废。
山西捷盛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4MAELLLRU0T)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公章、发票章、财务章、法人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政和两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35072510007184,声明作废。
昭通叁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QGU537P,不慎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张云奎)各一枚,特此声明作废。
龙岩市新罗区欢怡服装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C04NG80X)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漳州市龙海区程溪镇四友电机维修店(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60410020097,声明作废。
抚顺市顺城区伟晟物资经销处遗失公章(编号210411000017104)、财务章(编号210411000017105)、法人章(法人:张瑞涛,编号210411000017107),声明作废。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祐溪街道曾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20627MF5699759B)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5206271096333)、公章(编码5206271096332),声明作废。
新疆仰望未来酒店有限公司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兵团支行营业室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8858000994701,账号:30715301040026435,声明作废。
岳普湖县铁热木镇银花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3128MA78Q419XR)遗失公章:6531280006104、财务章:6531280006105,现声明作废。
广西藤县太平镇小清华幼儿园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行: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账号:412712010126204892,核准号:J6222001663901,声明作废。
遵义市红花岗区光大五金阀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2MA6FP6Y6XD)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石加旭),声明作废。
濮阳盛跃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D7015528)遗失财务专用章(编码4109280097262)、合同专用章(编码4109280097263),声明作废。
新民市永翔汽车修理中心遗失公章210181001038592、叶永翔法人章210181001038591,声明作废。
将乐县水南镇水南溪南村卫生所,登记号:850428341033,不慎遗失光敏公章一枚,编码:3504283000415,声明作废。
兹有贺萍生诊所,诊所备案凭证遗失,备案编号:PDY00004162210317D2192,特此声明作废。
阿图什市哈拉峻乡克孜勒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653001MF8173672G)遗失财务专用章,编号:6530010011627,声明作废。
襄阳市铭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MADJ8UUH34)于2024年10月1日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编号:42062530036632)、法人(李钢)印章、财务专用章(编号:42062530036633)、发票专用章(编号:42062530036634)、合同专用章(编号:42062530036636)各一枚,声明作废。
蒙自市鸿翔木木建筑材料销售部遗失在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预留的法人(周跃林)印章,账号:5325220101822410000968,声明作废。
镇赉县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章(姓名:林晓花印2208216234520)遗失,声明作废。
冷水江市智杰消防器材经营部不慎遗失行政章一枚,编号:43138110002782,特此声明作废。
闽侯县壹月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2110078941,现声明作废。
务川县佬乡水产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5203264109322、合同章5203264109323、发票章5203264109324、法人章5203264109325、财务章5203264109326,声明作废。
内蒙古易道全案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星耀达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MABTD0WLXW)不慎遗失原公章,声明作废。
作废声明:北京尚善万合庆丰包子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Q79J1N)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