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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远朝:本院受理原告昭平县嘉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3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911号 广西贵港腾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尊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出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由审判员马俊豪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2596号 王莉: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贾凤霞:本院受理原告李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离婚撤诉,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青2221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925号 廖慧玲(住湖南省隆回县横板桥镇柳山村25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501165268):本院受理原告张梅与被告廖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廖慧玲支付原告张梅借款1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日期:2023年5月25日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3号审判庭。由审判员李恒帆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苏1323民初2068号 庄咸超:本院受理原告庄德亮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323民初2068号民事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苏1323民初206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549号 赵思香: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思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兴兰:本院受理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903民初6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兴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87498.72、手续费14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之日起按《四川天府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违约金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王兴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给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2元、公告费372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王兴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840号 唐伟:本院受理原告江玲与被告唐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江虹燕由原告直接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江虹燕年满十八周岁,医疗费、教育费等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5984号 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刊登在2-3版的原告为浙江世明光学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4月3日上午0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应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上午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9号审判庭”,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白城市恒睿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达:本院受理原告方立敏诉被告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恒睿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泰兴市臻汐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虞景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新岳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泰兴市胜福迅铸件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罗青松:本院受理周良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岚、周锦慷:本院受理田金龙与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蒋家敏、赵泰:本院受理田金龙与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梁健、王健欧:本院受理田金龙与橡树翡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催告书公告送达
京顺卫医催[2023]J4-01号
姜悬(610430198604095021):你尚未履行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7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京顺卫医罚[2022]30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20200元、加处罚款2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顺义支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法规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和路4号,联系电话:010-69439309。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催告书公告送达
京顺卫医催[2023]J1-0307号
王宇婷(210604199407271426):你尚未履行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4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京顺卫医罚[2022]38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1980元、加处罚款5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顺义支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法规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和路4号,联系电话:010-69439309。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葛丽丽(女、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身份证号34122419**0316****):你在苍南郁金堂妇科门诊部非医师行医,违反了《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拟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玖仟元、罚款贰万壹仟元。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卫医罚告〔2023〕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我委认定的违法事实与证据、处罚依据及拟作处罚等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联系人:徐礼源、何新运;联系电话:0577-56611069)。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