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格登斯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旭与被告无锡格登斯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205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桂林富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源富、桂林源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平县云迈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2025)浙0382民初297号 陈益竹、林文斌、上海煜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乐清米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益竹、林文斌、上海煜劾实业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5)浙0382民初461号 王斌生: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卫东与被告王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杨合波:本院受理(2025)川0726民初220号原告赵文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3月4日10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陈家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薄康战、丁维芹:本院受理原告金湖县双赢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薄康战、丁维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831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被告薄康战、丁维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金湖县双赢农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530元及利息(以4453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914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34元,由被告薄康战、丁维芹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结案提示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陈军霞、贾彬: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霞、贾彬借款合同纠纷(2024)皖0422民初7949号一案,现已审结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程玉昆:本院受理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程玉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及判后释明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517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浙0382破104号之二 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乐清华德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乐清华德力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至2025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2025年3月4日止。各债权人需书面向乐清华德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158号三楼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德允、周海珊;联系电话:13958901882、13626507053】,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破104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乐清华德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18日前,向乐清华德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158号三楼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德允、周海珊;联系电话:13958901882、13626507053】。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2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吕冬: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合肥蜀景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188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会法务区19楼知识产权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组庭时间、开庭时间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仲裁公告
葫芦岛市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葫芦岛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瑞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葫仲[2023]5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葫仲裁第55号裁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员会(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1号)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葫芦岛仲裁委员会
巴州垚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垚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什塔拉加气站:本院受理吕根群、新疆祺昇诚明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青2821民初454号
张君: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县玉琴蔬菜水果店与被告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传财、王传宝:本院受理申请人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申请追加王传财、王传宝为本院(2022)冀0107执353号、(2024)冀0107执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听证传票及相应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4)苏1283民初7811号
姚桂成:本院受理原告赵永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3民初7811号民事裁定书、上诉案件网上立案须知。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4)粤19破102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受理东莞市妙达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东莞市妙达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资不抵债,也不具备重组或和解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裁定宣告东莞市妙达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粤19破103号之一 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受理东莞市固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固帮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确认,固帮公司金额债权数额为4268109.79元,其中社保债权总额为661.53元,普通债权总额为4267448.26元。另,针对固帮公司的职工债权情况,管理人已调查并对6181.08元的职工债权详情予以公示。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2024)粤19破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固帮公司数额4268109.79元的无异议债权及公示的6181.08元职工债权。现固帮公司已停止经营,管理人前往现场,发现固帮公司现已不在工商登记地址及原址经营。管理人称目前暂未发现固帮公司有财产可供接管。固帮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及破产费用,且固帮公司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固帮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固帮公司已停止经营,其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亦不具备重整或和解的可能,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2024)粤19破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东莞市固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死亡公告
贺小康,性别男,年龄38岁,身份证号362430198610260011.于2025年1月17日由昌平南邵派出所送往昌平中医医院救治,当日下午14时30分因抢救无效身亡。请家属于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与我站联系,逾期无人认领,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联系电话:6073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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