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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版 2025年05月1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决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条例》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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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
  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六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第三十七条 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九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第五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携手构建更高水平中阿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主席贺信为蓬勃发展的中国同阿拉伯国家关系注入新动能   □ 新华社记者

  5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阿拉伯国家联盟首脑理事会会议轮值主席伊拉克总统拉希德致贺信,祝贺第三十四届阿拉伯国家联盟首脑理事会会议在巴格达召开。
  阿拉伯国家人士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习近平主席贺信体现了中国对同阿拉伯国家关系的高度重视,表达了对阿拉伯国家正义事业的坚定支持,为进一步深化中阿关系提供重要指引。阿拉伯国家愿同中方携手前行,共同构建更高水平中阿命运共同体,相信明年举办的第二届中阿峰会将成为双方关系史上又一座重要里程碑。
“携手同行,共谋发展,共享未来”
  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指出,近年来,中国同阿拉伯国家关系蓬勃发展,树立了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的典范。许多阿拉伯国家人士对此有切身体会,感触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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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盟秘书长盖特在记者会上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表示,阿拉伯国家同中国关系一向亲近友好。2022年,首届中阿峰会在沙特阿拉伯成功召开;去年,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在北京成功举办;明年,第二届中阿峰会将在中国举办。双方高水平关系体现在各领域广泛合作中。
  “习近平主席贺信反映出中方致力于将同阿拉伯国家的关系推至更高水平。”埃及前驻华大使马格迪·阿米尔说,“双方关系正取得引人注目的发展,任何观察者都能强烈感受到这一点。”
  他说,中埃合作打造的埃及新行政首都中央商务区、中埃·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埃及斋月十日城轻轨铁路等项目令人自豪。“过去十年,中国对埃及投资大幅增长,埃中合作项目显著增加。”阿米尔说,“中国对埃投资使两国人民共同受益:既提升埃及本土产能、促进出口,也为中企、埃企和两国民众创造多赢局面。我们期待这一趋势持续加速。”
  “习近平主席贺信向中东企业界释放出明确信号:中国愿与阿拉伯世界携手同行,共谋发展,共享未来。这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在一线从事阿中贸易的企业家的信心。”科威特一家进出口企业董事长穆巴拉克·杜萨里说,“某些大国以政治施压、经济胁迫对待发展中国家,而中国始终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别国发展道路。我们深刻感受到,中国是可以信赖的朋友。”
  阿尔及利亚《独立青年报》新闻主任卡迈勒·曼萨里说,中国是阿尔及利亚最重要的经济伙伴之一,双方合作不仅限于经济层面,还延伸至政治领域。两国在国际事务中坚持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的原则,倡导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阿中合作是全球南南合作的典范。两国在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座坚固的友谊之桥,并不断拓展深化。”
  “中国一直是阿拉伯国家正义事业的可靠伙伴”
  本届阿盟峰会强调,巴勒斯坦事业是阿拉伯世界和阿盟的首要议题。习近平主席贺信高度评价阿盟成立80年来为促进中东地区和平、稳定、繁荣发挥的重要作用,指出中国将坚定站在阿拉伯国家正义事业一边,引发阿拉伯国家人士强烈共鸣。
  “中国一直是阿拉伯国家正义事业的可靠伙伴。‘中国将始终做阿拉伯国家值得信赖的朋友和伙伴’展现了阿中关系的深度,体现了中方的道义承诺。”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法塔赫)中央委员、阿拉伯关系和中国事务部部长阿巴斯·扎基说,中国对巴勒斯坦事业的支持不仅反映在政治和道义上,而且体现在实际行动中。中方2024年推动巴勒斯坦14个派别共同签署《北京宣言》,促进巴勒斯坦内部团结,这是支持巴勒斯坦事业的切实行动。
  “习近平主席连续多年向阿盟峰会致贺电,充分体现了中方对阿拉伯国家在战略高度上的重视,也表明了中方对阿拉伯国家人民追求团结、稳定、发展的坚定支持。”黎巴嫩阿拉伯-中国对话与交流协会主席瓦里夫·库迈哈说,习近平主席“坚定站在阿拉伯国家正义事业一边”这句话令他特别感动。库迈哈表示,中方始终在联合国等多边场合推动落实“两国方案”,为支持巴勒斯坦事业作出切实努力。中方立场回应了阿拉伯国家人民的情感和愿望,彰显一个大国对其全球南方伙伴的道义担当。
  约旦历史学家奥马尔·阿尔穆提说,中国在阿拉伯国家问题特别是巴勒斯坦问题上的公正立场广受认同,中国始终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合法权利。
  “中国在中东地区问题上始终坚持公平正义,没有私心,这与某些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突尼斯伊本·路世德战略研究机构负责人卡迈勒·本·尤尼斯说,“中方一直支持阿拉伯国家正义事业,支持巴勒斯坦事业,成功促成沙特阿拉伯和伊朗和解,其公正立场得到地区广大国家的认同和欢迎。”
“做命运与共的真正朋友”
  习近平主席贺信表示,2026年,第二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将在中国举办,相信这将成为中阿关系史上又一座重要里程碑,并指出中国愿同阿拉伯国家一道努力,深化政治互信,促进互利合作,增进人文交流,在各自现代化道路上携手前行,构建更高水平中阿命运共同体。
  “我相信,第二届中阿峰会将为深化双方在经济、投资等各领域伙伴关系提供良好契机,进一步促进阿中共同发展。”伊拉克年代电视台记者穆罕默德·法里德在阿盟峰会新闻中心说,“在中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阿拉伯国家也迎来发展机遇,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交流合作、可再生能源发展等领域共享中国发展动能。”
  伊拉克巴格达大学政治学教授伊卜提萨姆·穆罕默德·阿拉梅里说,在当前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阿拉伯国家和中国应在政治上相互支持,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反对外部干涉和强权政治;同时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推动互联互通、产能协作与绿色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在人文交流方面,推动文明互鉴与民心相通,增进理解与友谊。“阿拉伯国家和中国要做命运与共的真正朋友,以实际行动践行阿中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中并肩前行。”
  突尼斯迦太基大学孔子学院突方院长希沙姆·马苏迪深切赞同习近平主席贺信强调的“增进人文交流”。他说,习近平主席指出,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近年来,突尼斯与中国之间的人文交流越来越多,他所在的孔子学院近期连续举办文学对话、主题讲座等活动,邀请中国学者交流互动,他本人从中受益匪浅。“期待更多人文交流加深彼此了解,进一步促进双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友好合作。”
  “习近平主席贺信充分体现了中国同阿拉伯国家的友好关系。”卡塔尔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海尔·迪亚巴特说,阿拉伯国家和中国同属全球南方,中国不仅是大多数阿拉伯国家的主要经济伙伴,而且与阿拉伯国家在诸多地区和国际问题上有着一致立场。双方都反对霸权主义,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多极化国际秩序,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新华社开罗5月18日电 
发挥民营经济重要作用
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三论深入宣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   □ 本报评论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对科技创新给予特别关注,专设一章支持、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进行科技创新,具有深远意义。
  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尤其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民营企业在前沿技术突破、重大技术攻关方面表现出色,涌现一批世界级企业和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企业,有力推动了我国科技自主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成就离不开党和国家的正确方针政策和鼓励支持。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对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同时,从科研项目扶持到人才政策倾斜,党和国家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这些都为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强、生产效率高、对市场需求反应快,往往能够积极拥抱新技术、敢于试错。这些都是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勇立潮头、奋力争先的优势所在。当前,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服务供给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民营企业自身创新发展能力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制度环境,对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当前,中美在高科技领域竞争日趋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充分发挥好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独特优势,不断激发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活力,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作用,对于我们最终赢得这场竞争的胜利意义重大。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立“科技创新”专章,正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重要论述精神、不断拓展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发展空间的制度考量。
  要全面准确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决破除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只有保障各种所有制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才能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从而增强民营企业创新效力。为此,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降低民营企业创新门槛和成本,更好释放其创新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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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原始创新的保护。只有依法平等长久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才能从根本上激励民营企业进行创新,助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为此,要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各类优质知识产权服务,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吃下“定心丸”,提升其创新持久定力。
  同时,要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完善民营企业创新人才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机制,鼓励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促进各类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充分发挥人才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深入发展,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前景广阔、大有可为。让我们深入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实体经济为根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主体活力,确保民营企业保持破冰前行的锐气和久久为功的定力,向“新”而行、向“高”攀登,努力为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作出更大贡献。
新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出台 把城市安全韧性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本报讯 记者张维 新修订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近日印发施行。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从今年开始,自然资源部要求把规划实施的年度“体检报告”,逐步与综合供地计划编制和自然资源领域的示范创建、改革试点单位的确定等挂钩,加强城市国土空间绩效考核。
  旧版的《规程》由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6月印发,在全国确立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制度。至今,该项制度已施行将近4年。据介绍,这次修订主要有3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精神需要;二是动态完善规划的需要;三是国土空间治理“数智化”转型的需要。
  具体来说,新修订的《规程》牢牢抓住“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要求,重点围绕提高城市的宜居性、韧性和智慧水平,调整完善了评估指标和评估重点;加强了“人口集聚”“空间集约”“城乡融合”“对外联通”等方面的评估内容,设置了“都市圈1小时人口覆盖率”等具体指标,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
  新修订的《规程》把城市安全韧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近年来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中举一反三,增设“蓄滞洪区和城镇开发边界重叠面积”指标,引导城镇科学布局,减少灾害损失;增设“城区范围及周边20公里农用地面积”指标,引导在城市近郊加强“米袋子”“菜篮子”等基地建设,提高疫情等极端条件下粮食自给能力;增设“水源地数量”指标,推动城市实现多水源保障,提升对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对能力。还专门增加了老旧燃气管网改造进度及管道安全距离控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空间保障、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设施空间保障等方面的监测评估内容,着力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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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规程》加强了对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引导。比如,强化了对空间矛盾冲突的及时识别,指导各城市定期监测各类自然资源空间布局、“三区三线”实施、规划传导衔接等方面的矛盾冲突情形,针对性地完善规划及管理政策,既牢牢守住底线,也保证规划的合理优化空间,统筹好保护与发展。又如,专门增加“空间资产”“存量盘活”等方面的评估内容,精准识别存量空间盘活利用潜力区域,推动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办用房。
  新修订的《规程》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比如,把“15分钟社区生活圈”评估提级为各城市的必选动作,分项对中小学、养老设施、文体设施、卫生服务设施、菜市场(生鲜超市)和足球场地等步行5分钟或15分钟覆盖情况,对通勤时间、人均公园绿地、自然文化遗产数量等开展定期体检评估,引导城市及时补齐短板,促进各类设施供给充分、布局优化,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环境。
图片新闻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龟兹小巷迎来旅游旺季,库车市司法局和库车市萨克萨克街道依据小巷游客多、商户多的实际,积极探索快接、快调、快结“三快”调解模式,让“小巷调解室”成为化解涉旅纠纷的“前沿”。图为5月16日,“小巷调解室”调解员走访库车市龟兹小巷商户,收集街区群众意见建议。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摄  
“法在身边 助残护残”线上法律知识主题宣讲活动举行   本报讯 记者赵婕 5月16日,一场以“弘扬自强与助残精神,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为主题的残疾人法律知识宣讲活动以线上形式举行。本次活动是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指导、西南政法大学承办的推进落实“法在身边 助残护残”法律服务品牌建设的具体举措。全国多地67家特殊学校及340家普通中小学校师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近10万人参与活动。活动围绕民法典法律知识普及与未成年人尤其是残障青少年权益保护两大核心内容展开了宣讲,全程提供同步手语翻译和无障碍技术。
  近年来,司法部以“一群体一品牌”建设为抓手,围绕重点群体特点分类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法在身边 助残护残”是聚焦残疾人法律服务需求开展的专项行动,对于提高残疾人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帮助残疾人提升依法维权能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助力残疾人共享美好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金融监管总局规范行政检查工作 一年内对同一机构进场检查不超过两次   本报讯 记者李立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金融机构负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总局系统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控制行政检查“频度”。金融监管总局及各派出机构将进一步严格行政检查的立项和审批程序,加强检查统筹,一年内对同一机构进场检查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信访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开展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突出行政检查“精度”。坚持风险导向,在行政检查工作中落实差异化监管,综合考虑监管评级等多方面因素,科学确定检查对象,开展分级分类检查。
  把握行政检查“力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运用监管约谈、警示告诫、情况通报、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综合施策。鼓励对有关问题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实现以查促改、以查促治。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
上线近一年访问量达24.95万次   本报北京5月18日讯 记者张昊 5月18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以下简称案事例库)自2024年6月1日上线已近一年,共入库案事例174件,访问来自122个国家,累计访问量达24.95万次,检索量达15.91万次。
  据了解,案事例库收录了最高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9家单位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优秀案事例。案事例库上线后,2024年9月,参与共同建设的9家单位再次会商,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案事例工作提出意见建议。2025年4月,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案事例库在“最高人民法院”项下增加“特色案事例”栏目,收录全国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特色审判,如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治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工作的典型案事例,全面展现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中可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示范引领作用,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案事例库受到世界各国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反响积极热烈。各界认为,案事例库的建成,有助于统一涉未成年人案件裁判规则和尺度,规范和推广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有效破解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在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等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案事例库已成为面向社会以案释法、面向世界展示中国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京沪杭三家检察院开启互联网公益诉讼协作   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共同签署《关于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协同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的合作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立了13项具体协作制度,三地检察机关成立常态对接小组,以线索移送、证据材料互认、重大案件跨区域协商、异地调证等方式,以期打破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地域壁垒,形成协同治理合力。
  据介绍,近年来,三地检察院立足城市定位和特色检察履职优势,积极开展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探索,办理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以精准的监督打造服务营商环境新模式,推动网络空间深层治理。
  根据此次会签的《意见》,三地检方建立13项具体协作制度,包括成立常态对接小组、建立条线联络、线索移送、重大案件跨区域协商、异地调证、专家智力支持、数字检察融合等内容。三地检方将加强资源共享,建立线索移送、证据材料互认、数据信息互通的标准化流程。同时,推动难题共商,通过定期联席会议、联合研判会商,破解跨区域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问题。此外,还将推进品牌共塑,聚焦互联网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培育,联合打造京沪杭网络治理检察联盟特色品牌。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规定,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对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决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条例》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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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
  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六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第三十七条 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九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第五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携手构建更高水平中阿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主席贺信为蓬勃发展的中国同阿拉伯国家关系注入新动能   □ 新华社记者

  5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阿拉伯国家联盟首脑理事会会议轮值主席伊拉克总统拉希德致贺信,祝贺第三十四届阿拉伯国家联盟首脑理事会会议在巴格达召开。
  阿拉伯国家人士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习近平主席贺信体现了中国对同阿拉伯国家关系的高度重视,表达了对阿拉伯国家正义事业的坚定支持,为进一步深化中阿关系提供重要指引。阿拉伯国家愿同中方携手前行,共同构建更高水平中阿命运共同体,相信明年举办的第二届中阿峰会将成为双方关系史上又一座重要里程碑。
“携手同行,共谋发展,共享未来”
  习近平主席在贺信中指出,近年来,中国同阿拉伯国家关系蓬勃发展,树立了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的典范。许多阿拉伯国家人士对此有切身体会,感触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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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盟秘书长盖特在记者会上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表示,阿拉伯国家同中国关系一向亲近友好。2022年,首届中阿峰会在沙特阿拉伯成功召开;去年,中阿合作论坛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在北京成功举办;明年,第二届中阿峰会将在中国举办。双方高水平关系体现在各领域广泛合作中。
  “习近平主席贺信反映出中方致力于将同阿拉伯国家的关系推至更高水平。”埃及前驻华大使马格迪·阿米尔说,“双方关系正取得引人注目的发展,任何观察者都能强烈感受到这一点。”
  他说,中埃合作打造的埃及新行政首都中央商务区、中埃·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埃及斋月十日城轻轨铁路等项目令人自豪。“过去十年,中国对埃及投资大幅增长,埃中合作项目显著增加。”阿米尔说,“中国对埃投资使两国人民共同受益:既提升埃及本土产能、促进出口,也为中企、埃企和两国民众创造多赢局面。我们期待这一趋势持续加速。”
  “习近平主席贺信向中东企业界释放出明确信号:中国愿与阿拉伯世界携手同行,共谋发展,共享未来。这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在一线从事阿中贸易的企业家的信心。”科威特一家进出口企业董事长穆巴拉克·杜萨里说,“某些大国以政治施压、经济胁迫对待发展中国家,而中国始终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别国发展道路。我们深刻感受到,中国是可以信赖的朋友。”
  阿尔及利亚《独立青年报》新闻主任卡迈勒·曼萨里说,中国是阿尔及利亚最重要的经济伙伴之一,双方合作不仅限于经济层面,还延伸至政治领域。两国在国际事务中坚持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的原则,倡导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阿中合作是全球南南合作的典范。两国在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座坚固的友谊之桥,并不断拓展深化。”
  “中国一直是阿拉伯国家正义事业的可靠伙伴”
  本届阿盟峰会强调,巴勒斯坦事业是阿拉伯世界和阿盟的首要议题。习近平主席贺信高度评价阿盟成立80年来为促进中东地区和平、稳定、繁荣发挥的重要作用,指出中国将坚定站在阿拉伯国家正义事业一边,引发阿拉伯国家人士强烈共鸣。
  “中国一直是阿拉伯国家正义事业的可靠伙伴。‘中国将始终做阿拉伯国家值得信赖的朋友和伙伴’展现了阿中关系的深度,体现了中方的道义承诺。”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法塔赫)中央委员、阿拉伯关系和中国事务部部长阿巴斯·扎基说,中国对巴勒斯坦事业的支持不仅反映在政治和道义上,而且体现在实际行动中。中方2024年推动巴勒斯坦14个派别共同签署《北京宣言》,促进巴勒斯坦内部团结,这是支持巴勒斯坦事业的切实行动。
  “习近平主席连续多年向阿盟峰会致贺电,充分体现了中方对阿拉伯国家在战略高度上的重视,也表明了中方对阿拉伯国家人民追求团结、稳定、发展的坚定支持。”黎巴嫩阿拉伯-中国对话与交流协会主席瓦里夫·库迈哈说,习近平主席“坚定站在阿拉伯国家正义事业一边”这句话令他特别感动。库迈哈表示,中方始终在联合国等多边场合推动落实“两国方案”,为支持巴勒斯坦事业作出切实努力。中方立场回应了阿拉伯国家人民的情感和愿望,彰显一个大国对其全球南方伙伴的道义担当。
  约旦历史学家奥马尔·阿尔穆提说,中国在阿拉伯国家问题特别是巴勒斯坦问题上的公正立场广受认同,中国始终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合法权利。
  “中国在中东地区问题上始终坚持公平正义,没有私心,这与某些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突尼斯伊本·路世德战略研究机构负责人卡迈勒·本·尤尼斯说,“中方一直支持阿拉伯国家正义事业,支持巴勒斯坦事业,成功促成沙特阿拉伯和伊朗和解,其公正立场得到地区广大国家的认同和欢迎。”
“做命运与共的真正朋友”
  习近平主席贺信表示,2026年,第二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将在中国举办,相信这将成为中阿关系史上又一座重要里程碑,并指出中国愿同阿拉伯国家一道努力,深化政治互信,促进互利合作,增进人文交流,在各自现代化道路上携手前行,构建更高水平中阿命运共同体。
  “我相信,第二届中阿峰会将为深化双方在经济、投资等各领域伙伴关系提供良好契机,进一步促进阿中共同发展。”伊拉克年代电视台记者穆罕默德·法里德在阿盟峰会新闻中心说,“在中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阿拉伯国家也迎来发展机遇,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交流合作、可再生能源发展等领域共享中国发展动能。”
  伊拉克巴格达大学政治学教授伊卜提萨姆·穆罕默德·阿拉梅里说,在当前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阿拉伯国家和中国应在政治上相互支持,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反对外部干涉和强权政治;同时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推动互联互通、产能协作与绿色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在人文交流方面,推动文明互鉴与民心相通,增进理解与友谊。“阿拉伯国家和中国要做命运与共的真正朋友,以实际行动践行阿中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中并肩前行。”
  突尼斯迦太基大学孔子学院突方院长希沙姆·马苏迪深切赞同习近平主席贺信强调的“增进人文交流”。他说,习近平主席指出,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近年来,突尼斯与中国之间的人文交流越来越多,他所在的孔子学院近期连续举办文学对话、主题讲座等活动,邀请中国学者交流互动,他本人从中受益匪浅。“期待更多人文交流加深彼此了解,进一步促进双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友好合作。”
  “习近平主席贺信充分体现了中国同阿拉伯国家的友好关系。”卡塔尔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海尔·迪亚巴特说,阿拉伯国家和中国同属全球南方,中国不仅是大多数阿拉伯国家的主要经济伙伴,而且与阿拉伯国家在诸多地区和国际问题上有着一致立场。双方都反对霸权主义,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多极化国际秩序,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新华社开罗5月18日电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
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召开   本报武汉5月18日电 记者刘青 刘志月 5月16日至18日,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在湖北武汉召开,会议主题为“数字时代下民事诉讼法治改革深化与发展”。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出席会议并讲话。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侯振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法学院院长陈柏峰出席会议。
  景汉朝指出,要把握数字时代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创新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网络强国”“人工智能”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引领数字时代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要实现数字时代法学理论创新的“弯道超车”和率先突破,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要为数字时代司法实践改革创新和深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创建根植于中国本土资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实践法学知识体系,为世界数字法治发展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会议对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进行增补。会议期间举办了年会优秀论文颁奖仪式,还展示了研究会“十大重点项目”阶段性成果,并对“民诉新视界”网络对话栏目进行展播。
  在分议题平行研讨环节,来自全国各地理论界、实务界的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年会主题进行深入交流。
上海举办首届数字法治理论与实务对话   本报讯 记者张海燕 实习生张晓颖近日,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首届数字法治理论与实务对话暨《数字法治》创刊两周年座谈会在沪举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出席。
  数字时代的司法应对及法学期刊的使命成为此次座谈会的探讨焦点。贾宇指出,要深刻认识数字法治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深入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与研究,积极推动数字法治刊物蓬勃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数字法治规则、数字法治评估和认证体系的构建,输出中国数字法治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服务等成果,增强我国在全球数字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从理论层面来看,目前数字法治研究方向主要关注数字化实践引发的疑难法律问题,如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侵权责任等问题,发展潜力巨大。但从未来发展看,数字时代发展迅速且充满不确定性,法学期刊应给予其成果更多关注,评价时注重选题方法和观点创新。”人民法院出版社党委副书记、总编辑,《数字法治》主编余茂玉说。
  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上海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开发应用场景让数据“说话”,大幅提升审判质效。“过去是法官在海量数据中‘捞针’,现在是数据主动‘说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管理处处长陆诚介绍,上海法院实现对司法数据的深度挖掘与智能应用,构建了涵盖诉讼办案、诉讼监督、诉讼便民等多个板块的大量应用场景。以数助办案板块为例,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让法官实现线上办案,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并在网上流转,2024年上海全市法院电子卷宗单轨制归档多达97万余件。
“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普法活动(第四场)举行   本报讯 记者张昊 见习记者屈昱慧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主办的“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普法活动暨《重返庭审现场》故事分享会(第四场)在法信书店举行。
  活动现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未成年人普法活动开展及《重返庭审现场》《我是法官》系列图书策划等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上线一周年有关情况。此外,围绕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话题,街道社区代表、新闻媒体记者与法官们进行了互动交流。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孩子的人生”“这个案件首次认定,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侵权信息,网络平台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法官阿姨,救救我们,让我们在仅剩不多的童年时光里还能感受到欢乐。’我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探望权纠纷到涉网络未成年人案件,从学生欺凌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到家庭暴力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从普法宣传品牌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践创新基地,从法官职业初心到少年审判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本场分享会精彩纷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秦硕、北京互联网法院颜君、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徐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姜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张希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苏雅楠、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李黎等法官结合所办的少审案件,讲述了自己的所喜、所忧、所思、所盼,其专业精神和真挚情怀感染了现场所有人。
龟兹石窟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基地揭牌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曹春华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尔石窟研究所、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库车市人民法院、拜城县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阿克苏地区文物与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框架协议,并为龟兹石窟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基地揭牌。
  新疆克孜尔石窟位于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是丝绸之路上重要的佛教艺术遗址,现有石窟349个,壁画约4000平方米,对于研究古龟兹文化有着特殊价值。然而,历经岁月的侵蚀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新疆克孜尔石窟的文物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指导下,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主动作为,与新疆克孜尔石窟研究所对接,成立龟兹石窟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基地。
  据介绍,司法保护基地成立后,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将与新疆克孜尔石窟研究所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同时,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文物保护观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为新疆克孜尔石窟文物保护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大连中院成立驻大连国际仲裁院联络室   本报讯 记者张国强 韩宇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驻仲裁联络室在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正式挂牌成立。大连中院执行局派驻专门人员入驻大连国际仲裁院,负责协调、衔接仲裁生效文书的执行工作相关事宜,将全面打通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保障仲裁生效文书的顺利执行。
  在此前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双方围绕“构建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达成多项共识,其中包含派专人入驻,保障仲裁案件执行程序的无缝衔接,以司法力量为仲裁“最后一公里”保驾护航。作为司法支持仲裁的关键抓手,联络室的成立是司法支持仲裁改革的首创之举与突破性尝试,其将依托法院执行强制力,保障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与终局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大连中院执行局驻仲裁联络室创新设立“一站式”执行对接机制,通过集中处理仲裁案件执行需求、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显著降低沟通成本,推动裁决快速落地。同时,联络室将整合法院与仲裁机构资源,实现执行环节的无缝协作,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透明的司法服务,进一步提升仲裁公信力。这一机制不仅强化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撑作用,也为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全院资源协同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 北京知产法院擦亮“法护创新”品牌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护创新”工作行动2025年首场巡回审判走进“中国·平谷农业中关村”,在属地法院平谷区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畜禽种业地理标志商标案,以司法之力护航中国“农业芯片”,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今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赴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就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种业领域专家进行调研座谈,并为新“入职”的两名种业技术调查官颁发聘书,以此推进种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为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种业创新的战略部署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
  这些,仅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开展“法护创新”工作的一个缩影。建立“院领导领衔、优秀法官对接、各庭室支撑、全院资源协同”的运行保障机制;先后在中关村科学城等重点园区建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在部分在京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法官工作站,靶向服务国家重大科技战略项目和首都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配套设立“普法驿站”,开展立体式司法服务……“法护创新”的品牌越擦越亮,“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在这里落地生花。
从“坐堂问案”到“上门问需”
  “看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走进农科院,作为一名研究人员,我充满期待。”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召开的调研座谈会上,新被聘为法院技术调查官的农科院玉米研究所研究员王凤格说,她将加强技术调查官与法官的常态化交流,以促进法律思维与技术思维的有机统一,推动新型分子检测技术与司法场景的深度融合,并在加快制定更加适配种业知识产权司法需求的系列鉴定标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从“坐堂问案”到“上门问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护创新”步伐越走越密。在顺义中德产业园,针对初创及中小企业集中的特点,聚焦企业普遍面临的商标被恶意抢注、数据权益保护及技术秘密保护等难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巡回审判团队迅速形成《中德产业园初创及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分析报告》《维权指引和典型案例》及《技术秘密交易安全的专项调研报告》,为企业提供便利的“法律工具包”。中德产业园相关负责人说,随着法律服务不断深入,园区企业对我国营商环境与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更深的了解和发展信心。
  通过精准研判科创企业研发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延伸司法保护“触角”,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促进社会治理。两年多来,法院聚焦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施过程中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形成《从司法视角看种业发展和安全的问题短板》专报,提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前瞻性应对建议,将调研成果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科创企业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的新成效。
从“审结一案”到“治理一域”
  4月24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护创新”工作行动2025年首场巡回审判的审判席上,作为审判长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与合议庭成员王东、朱蕾耐心倾听各方诉辩主张,及时总结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阐述意见。
  庭审后,在平谷区人民法院院长齐晓丹的主持下,与会代表围绕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就地开展座谈交流。一位企业代表说:“就像芯片设计需要专利保护一样,种质资源保护更需要知识产权护航,本次巡回审判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保护、管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帮助企业进一步认识到对知识产权布局的重要性。”
  巡回审判,已日益成为创新型企业读懂法治的一扇窗口。为进一步满足园区需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将巡回审判作为“移动法治课堂”,精心选取对企业具有普法示范意义、与产业紧密相关的典型案件,先后10余次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
  与此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巡回审判打造成为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另一扇窗口。2024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当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巡回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经合议庭抽丝剥茧、耐心细致地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有效实现案结事了。
  知产保护需要各方协同发力。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践行府院联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构建起上下贯通、纵横双向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同衔接机制,共同提高执法司法能力;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平谷区人民政府联合签署协议,共同搭建工作常态化联络机制,推进高质效业务交流合作。
从“标准讲解”到“应需供策”
  “以往的普法多是标准化流程,现如今,园区企业需要什么,我们就提供什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护创新”团队法官说,他们已针对企业在研发、经营和维权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开展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等“订单式”普法20余次,阐明知识产权保护的裁判规则和司法导向,提供风险防范化解对策,帮助企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守护创新成果,服务惠及千余家科创企业。
  2024年,1.65万羽由我国企业自主培育的蛋鸡,来到8000多公里外的“新家园”坦桑尼亚。这背后,离不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护创新”普法驿站法官团队的不懈努力。此前,法官收到平谷农业中关村园区来信,称急需了解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普法驿站的法官们将此作为专项课题,从部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到商标国际申请流程,从巴黎公约途径与PCT国际申请优劣比较,再到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经过大量的资料查阅和收集、案例借鉴和分析、行业出口情况调研和走访,一份《“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应对手册》最终形成。
  “提出这个法治需求的时候,以为法官只是按照经验给我们解答。没想到法官这么上心,竟生成一份企业‘出海’的‘法治大礼包’。”当这份详尽厚实的应对手册交到企业手中时,企业代表的惊讶和兴奋溢于言表。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怀柔科学城、中关村科学城等“法护创新”普法驿站,“订单式”普法成为创新主体喜闻乐见的新课堂。
  下一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护创新”工作将进一步围绕服务保障首都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新质生产力发展,开展更为精准的巡回审判、普法宣传及调研工作,同时探索构建“数智巡回”新模式,实现数字化升级赋能,为创新主体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
关注·普法   图① 连日来,江西省横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民警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现场答疑等方式,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图为民警在果园内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薛南 摄  

  图②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在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开展“与民同心、为您守护”主题宣传活动。图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向群众讲解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本报记者 郭君怡 摄  

  图③ 近日,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深入农村集镇,对公路沿线村民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图为活动现场。
本报通讯员 李政平 摄  
“七步流程法”持续提升基层立法“烟火气” 甘肃渭源县法院打造高质量基层立法联系点 □ 本报记者  赵志锋
□ 本报通讯员 侯建清

  基层立法联系点一头连着立法机关,一头连着基层群众,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缩影。2022年6月,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人民法院被定西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为立法联系点。
  渭源县法院院长李军保近日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该院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紧扣立法联系点的基层属性、立法属性、联通属性,深入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法院实践”,把司法审判工作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有机结合,不断释放“基层法院+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叠加效应,全力打造独具法院特色的高质量基层立法联系点。
  据了解,渭源县法院以争创“全市基层立法联系点示范点”为目标,制定出台限时办理制度、意见征集制度、联络员管理制度等6项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效能,提升工作实效。在实践中总结形成承接任务、学习解读、制定方案、征集意见、汇总研判、审定报送、总结归档“七步流程法”,使该立法联系点上报的立法意见建议采用率大幅提升,近3年来共针对26部法律草案提出立法建议86条,被采纳12条。
  权中洲是渭源县法院特邀调解员,也是该院立法联系点信息采集员。他表示:“以前觉得立法是专业人士做的事情,距离我们比较遥远。参与《甘肃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意见征询后,我发现,其实立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权中洲是渭源县法院基层立法联系点确定的125名信息采集员之一。渭源县法院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组织引领作用,在8个内设部门和5个人民法庭确定13个基层立法信息采集点和125名信息采集员,信息员涵盖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等。定期组织信息采集员深入机关、社区、学校、企业、联系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不断扩大民意收集覆盖面。
  据了解,在对《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草案)》进行草案征集意见建议时,渭源县法院民庭法官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真实问题,总结为6条立法意见建议上报。
  渭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朱殿铖指出,渭源县法院立法联系点紧密扎根基层,深入挖掘民意,提出具有渭源特色的“七步流程法”,持续提升了基层立法工作的“烟火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李军保表示,渭源县法院将进一步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完善司法审判与立法联系点双向互促工作机制,将司法审判与基层立法联系点职能深度融合,让民意“直通车”驶上基层法治建设的“快车道”,持续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贡献渭源法院力量。
全面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   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干部队伍,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关键举措,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近年来,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深化构建干部工作“六大体系”,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大担当,奋力推进首都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实现新发展。
  一、深化构建政治建设体系,着力筑牢政治忠诚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是领导班子建设的灵魂。领导干部要忠诚干净担当,忠诚始终是第一位的。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必须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持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能力和领导水平。
  北京市司法局党委牢牢把握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属性,抓实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和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以打造“京司”党建品牌为载体,不断铸牢广大党员干部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灵魂。通过完善政治素质考察工作机制,探索开展“政治家访”等举措,考准考实干部政治素质。同时,加大对业务处室抓行业党建的监督考核力度,不断提升干部政治能力。
  二、深化构建干部选任体系,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推进首都司法行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必须持续完善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
  我们坚持把“讲政治、人品好、能干事、善成事、作风强”作为选用干部的必要条件,确保干部德才配位;加强处级干部岗位匹配度分析,统筹做好处级干部交流转任,持续优化班子结构;科学规划职务与职级职数使用,改进职级公务员管理使用。持续加强干部梯队建设,坚持老中青结合、新老交替有序,统筹开展干部选拔和日常调整,畅通干部交流渠道。切实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对履职状态不佳的处职干部开展专项考核,加大对不适岗现职干部的调整力度,真正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三、深化构建知事识人体系,精准识别使用干部
  加强知事识人体系构建是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做好新时代干部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对及时发现、深入识别、选准干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紧紧围绕重担当、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建立完善考核画像、储备入池、动态调整的知事识人体系,狠抓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综合分析研判,动态掌握干部表现和工作实绩,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专题调研,及时为处级干部精准画像,定期对处级领导班子开展全面分析研判。二是深化优秀干部发现储备,建立干部队伍专题调研机制,注重抓好调研成果转化,形成多层次优秀干部“蓄水池”,并将其与职级晋升、典型推树、送学培养、挂职锻炼、交流轮岗充分挂钩。三是在更大范围选贤任能,推动特别优秀的干部走进来、走出去。四是完善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动态调整机制,建设适应事业发展需要、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年轻干部队伍。
  四、深化构建人才发展体系,夯实事业发展基石
  人才是第一资源,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加快建设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首都司法行政系统人才建设要自觉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与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目标任务对标对表、与司法行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标对表,加强统筹谋划,优化人才培养路径,努力建设适应新时代首都发展需求、具备竞争优势的人才发展体系。
  紧贴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综合实施“人才+政策”“人才+培育”“人才+服务”等举措,建立司法行政系统法治专业人才库。加强人才工作资源整合,健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建立清单式管理、项目化推进的成员单位履责体系。以持续开展领军型、专家型、骨干型人才评选为抓手,打造司法行政系统人才队伍“雁阵格局”;培育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北京品牌”,做强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拓宽专业技术干部职业发展空间。
  五、深化构建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干部综合素养
  干事创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我们坚持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把干部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放到重大任务重大斗争最前沿,让干部在干中学、在学中干,推动干部在火热的实践中砥砺品格、锤炼作风、增长才干。
  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统筹规划力度,深化京津冀协同教育培训,加强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通识培训。深化干部实践锻炼,积极选送干部到中央机关、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津冀司法行政机关等挂职锻炼,到窗口单位或司法所跟班锻炼,深入开展援派挂职工作。加大复合型干部培养力度,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吃劲岗位和艰苦地区扎实历练,通过多维度的培养锻炼,切实增强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六、深化构建严管厚爱体系,提升干事创业精气神
  今年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强调,要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激励广大干部锐意进取、奋勇争先。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完善管思想、管作风、管纪律的严管厚爱体系,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持续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大力提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有效做好澄清正名,让敢担当的干部消除顾虑。持续加大对履行“一岗双责”的考核力度,充分发挥考核、考察、巡察、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工作时间之外的监督,了解干部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和网络言行,对存在不良倾向和问题的干部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改进。通过综合施策,织密严管厚爱体系,推动形成干事创业浓厚氛围。
厚植法治沃土激发民营经济强劲动能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黑龙江省绥化市两级法院胸怀“国之大者”,聚焦主责主业,以个案的公正高效审理传递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鲜明导向,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秉持公正司法,厚植民营经济发展沃土
  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人民法院为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既是法治责任、审判责任,也是政治责任。
  绥化市两级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做到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依法追究责任。绥化中院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制定26条惠企利民举措,持续释放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坚持把严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以及民营企业、企业家人格权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侵害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案件16件,涉案金额1.07亿元。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二、守护公平竞争,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活力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必须抓好民营企业这一关键主体,培育法治沃土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原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生产力。绥化中院建立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细化“恶意”“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有效震慑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源头侵权。连续8年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加强对绥化知名品牌等“老字号”、高新技术成果等“新字号”及寒地黑土、绿色有机等“龙字号”产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设立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制发《海伦大豆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施意见》,及时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协同相关部门修改黑龙江省大豆协会章程,遏制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
  三、坚持法治赋能,解决民营经济后顾之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企业破产机制作出部署。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拯救功能,有效盘活企业资源,保护民营经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绥化市两级法院以破产审判“小切口”助推营商环境“大优化”,准确把握“破”和“立”、“质”和“量”、“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对可以挽救的困境企业,积极引导重整,帮助“危机”企业寻找“新机”;对无法挽救和不具重整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及时出清,充分释放市场资源。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各类型破产案件1310件,推动618家“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着力构建“府院联动、部门协同”破产处置格局,努力实现法院破产审判职能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有效衔接、效能叠加。在市委、市政府支持下,绥化中院联合25家单位成立破产事务工作专班,联合制发《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一系列制度性文件,协力破解破产处置中的企业注销、税收管理、逃避隐匿财产、不动产容缺登记、企业信用修复等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工作,充分发挥网络拍卖流程公开、成本低廉、参与主体广泛的优势,坚持网络拍卖优先原则,积极推进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聚焦良性互动,完善民营经济服务保障
  亲清法企关系是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质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也是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绥化市两级法院始终一心一意为民营企业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把先进法院司法服务创新方面的成功经验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与上海、重庆、广州、南京、厦门等地法院交流,建立常态化学习交流机制,互通最新司法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并结合实际对所学经验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健全涉民营企业被执行人失信分类分级惩戒、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消除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等方面的障碍,鼓励企业自我承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搭建常态化法企沟通桥梁,组织领导干部开展联系企业“敲门行动”,与138家企业建立包联机制,着眼企业发展难点堵点,通过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反馈机制,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切实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真正让民营企业有获得感、成就感、幸福感。
  以法治环境之“善”促营商环境之“优”是当前人民法院重要工作之一。将于5月20日起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确认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以国家意志为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迭代升级,以公平正义护航民营企业行稳致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增力,让民营企业在法治蓝天下安心创业、放心投资、专心发展。
让传统法治智慧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作为“道南理窟,宋慈故里”的检察机关,近年来我们立足福建省南平市“争当生态文明建设典范”的目标,深入挖掘宋慈司法精神这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按照最高检党组提出的“发挥技术辅助办案作用,促进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提升办案质效”的部署要求,以检察技术的全面提升推进生态环境案件的高质效办理,探索出一条传统法治智慧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的实践路径。
  一、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检察技术能力水平全面提升
  宋慈是法医学鼻祖,其“重证据实”“格物致知”的理念穿越时空,与新时代检察工作高度契合。宋慈在《洗冤集录》中提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这种对证据的极致追求,与现代司法的证据裁判原则是相通的。
  南平市检察机关立足本土文化资源,通过“慈馨·检悟”等文化品牌建设,将传统法治智慧转化为现代检察工作的精神内核,以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检察技术工作高质量发展。我们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和数字检察人才库,单设检察技术信息部,实现法医、文件检验、司法会计、电子证据四大技术门类全覆盖。在全省率先成立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配备公益诉讼舆情系统、快速检测勘验箱、无人机等设备,强化水质、空气等环境指标监测,通过技术手段精准锁定污染源。同时,与市人大建立生态保护监督贯通机制,联合武夷山国家公园智慧管理中心组建包括林业、水利等专技人员在内的“专家型”志愿者队伍。申报的《刑事指控体系视阈下宋慈“重证据实”观的传承与发展研究》获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立项,从理论层面深化了对宋慈司法精神的现代转化。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市检察技术工作得到全面提升。
  二、坚持“重证据实”证据观,推动生态环境案件高质效办理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开创的法医检验技术,本质上是通过技术手段还原事实真相。南平市检察机关以业务需求为导向,持续发挥检察技术在线索发现、取证分析中的优势作用,构建“技术+证据+模型”的办案新模式,使宋慈“无证不立”的严谨态度在现代科技手段中得到生动体现。
  一是将电子数据取证、数据分析比对等技术全面融入证据收集固定、审查鉴别等环节。如在办理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恢复手机数据,综合筛查信息流、资金流,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锁定犯罪链条。此外,我们出台《加强快速检测支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协作办法》,开展水质、空气检测80余次,从50余条线索中立案46件,实现技术赋能线索发现。
  二是通过构建多维度法律监督模型体系、强化数据要素整合及业务场景应用,提升法律监督精准度。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数据共享模型,2024年通过分析环保执法记录与群众举报数据,发现涉工业废水偷排线索7件,立案后推动关停污染企业3家,促成生态损害赔偿金缴纳逾500万元。依托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整合卫星遥感、行政执法记录、群众举报等多维度数据,动态筛查生态保护、耕地占用等领域线索,2024年通过数据碰撞分析发现违规占用耕地线索469条,督促整改903亩。
  三是以科技赋能碳汇量化,提升碳汇司法应用效能。我们在刑事案件中引入碳汇认购机制,引导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购买碳汇修复生态损害,既破解了传统生态损害赔偿执行难题,又探索了司法助力“双碳”战略新路径。以“品质南检讲堂”为依托,邀请专家作“双碳”战略专题辅导讲座,引导全体检察干警学习掌握“双碳”产业相关知识。联合国家碳计量中心(福建)建立碳汇监测体系,精准测算碳汇损失量,为案件办理提供科学数据支持。截至目前,共引导涉林案件当事人购买碳汇6000余吨,达到了很好的生态修复效果。
  三、坚持检察技术综合运用,助推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
  宋慈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前置化解风险,这与基层治理强调的“止纠纷于未发”理念相呼应。南平市检察机关打造“科技取证+系统治理”模式,使个案办理成为撬动行业治理的支点,推动生态治理从“末端处理”向“源头防控”转型。
  坚持开展预防性公益保护,与南平市“生态体检”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环境损害风险防范。如在闽江源头流域专项治理中,针对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等问题,通过“运用实时监测数据开展线索摸排+无人机调查取证+快检技术检测”,推动相关部门清理河道40.7公里、整治污染养殖场70余个、关停非法采砂场36个。又如针对部分企业违规开采地下水问题,运用“地下水资源保护监督模型”,并将水利部门取水许可数据与企业实际用水量进行比对,2024年共发现超许可量开采线索23条,制发检察建议后实现全部整改,并推动建立区域地下水位动态监测机制。
  坚持以点带面助推系统治理,在收到环保志愿者提供的松材线虫病疫情线索后,通过卫星图斑分析、无人机精准定位,发现全市多地存在松材线虫疫木,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防治,并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7件,有效遏制病害蔓延趋势。
  为提升“全民共治”生态保护意识、凝聚生态保护合力,建成全国首个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法治教育基地,将检察技术应用场景通过可观可感的方式展示出来,打造全国生态法治教育标杆。与学校合作开展青少年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将检察技术应用案例转化为教学素材,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传播网络。
  当前,生态检察工作仍面临证据专业性强、修复成本高、治理碎片化等挑战。南平市检察机关将始终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通过传统法治智慧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积极构建“专业化+智能化”的现代生态司法模式,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要求,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大局贡献检察力量。
努力实现行政审判的“政通人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不断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牢固树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理念,努力实现行政审判的“政通人和”,以做实“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一、树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理念
  行政争议涉及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诉求等多个方面,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衍生其他争议,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为了从根本上防止小纠纷演变为大问题,避免片面的程序性结案留下纠纷复燃的隐患,最终实现“政通人和、取信于民”。树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理念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法院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当把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机统一起来,一体提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水平。要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行政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不断强化“穿透式审判”思维,综合运用判决、调解、协调和解等实质解决争议手段,持续完善府院良性互动机制,寻求群众满意、政府支持、依法有据的最佳解决方案,多方共促实现行政争议化解“最优解”。
  二、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审判工作应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强化“抓前端、治未病”,追求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调解和解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积极作用,用好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推动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实体化运行。依托大渡口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联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组织、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共同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坚持防患于未然。在化解行政纠纷时,通盘考虑案件相关矛盾纠纷,力争一揽子化解。如2024年办理姚某某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时,面对医患矛盾、行政处罚、侵权赔偿等多种矛盾交织的复杂案情,我们及时组建由卫健委、司法局、行政法官、民事法官、代理律师参加的联合调解团队,找准争议焦点,充分发挥团队成员特长,最终促成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并主动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领导的率先垂范作用,推动行政争议调解和解工作,提升行政机关“关键少数”的依法行政水平。我们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实施办法,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牵头化解行政争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既要“出庭”也要“出声”,坚决避免出庭应诉走过场。2023年以来,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31件,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
  三、妥善化解政企纠纷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关键在于依法行政。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积极稳妥处置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的行政争议,认真分析行政措施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在企业首次违法、轻微违法的情况下,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争议调解的精神,加大涉企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力度。如2024年某企业因轻微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罚款并处以信用惩戒,该企业认为处罚会导致其陷入困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与行政机关积极沟通达成共识,认定企业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首违不罚”原则,行政机关遂撤销处罚,该企业得以恢复经营。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是影响市场经济的“看得见的手”,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就是支持和鼓励公平竞争,这直接关系到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通过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执法部门打击唯利是图、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如2024年支持重庆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企业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认定通过电话不实推介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行政机关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指引。
  四、用典型案例助推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具有提示法律风险、明确执法规则、表明司法态度的功能,能够面向行政机关和大众发挥评价、指引、教育等作用。
  注重典型案例的培育。我们成立“研究室+业务庭”联合培育小组,及时提炼案件所涉矛盾与国家政策、热点执法问题的关联性,将“上接天线、下接地气”的行政纠纷案件标注为典型案例。联合培育小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调研、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通过撰写案例分析、加大宣传力度、参加评选活动等方式将相关案件培育成典型案例。
  注重典型案例的利用。我们通过积极申报,争取被更高、更多的平台认可推广,放大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已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典型案例,将其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参考,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推广实质化解纠纷经验。同时,将典型案例通过信息专报、府院联席会议等方式向政府相关部门推介,促进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社会治理转变,有效推动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行政审判工作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我们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努力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步伐不停歇 为世界经济增长提供“引擎力”   □ 本报记者 吴琼
  
  第13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近日在广州圆满落下帷幕。本届广交会上来自219个国家和地区的28.8万名境外采购商参会,现场意向出口成交254.4亿美元,同比增长3%,刷新多项指标历史纪录。
  广交会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窗口,它凸显出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广交”天下客的诚意,体现出中国在扩大高水平开放中与各方共享广阔发展的机遇。在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的当下,中国始终致力于高水平对外开放,致力于合作共赢,致力于为世界经济增长提供“引擎力”。
积极打造世界共享大市场
  近年来,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步伐从未停歇,从积极搭建广交会、进博会、服贸会、消博会、链博会等“展矩阵”,到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再到给予所有已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中国始终以开放姿态为各国企业提供广阔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致力于把中国超大规模市场打造成为世界共享大市场。
  国际社会注意到,2024年,中国进口总额为18.4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3%,进口规模创历史新高,连续16年稳居全球第二大进口市场。而积极扩大进口,正是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
  “在当前全球保护主义抬头、贸易壁垒加剧的背景下,中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令人振奋!”巴基斯坦财政部长穆罕默德·奥朗则布说。
  “中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全球企业参与产业链分工,最终形成‘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开放格局。”德勤中国董事会主席蒋颖称赞说。
  第695任伦敦金融城市长梅睿孟认为,中国坚定走开放、创新、可持续发展之路,向全球传递了中国信心,展现了中国新发展将为国际社会提供新的合作机遇。
持续拓展开放的广度深度
  中国近年来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外资,持续拓展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截至目前,外商累计在华投资设立企业124万家,投资额超过20万亿人民币。今年一季度,中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2603家,同比增长4.3%。
  此外,中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从最早的190项缩减到现在的全国版29项和自贸试验区版27项,制造业领域已实现“清零”,《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等政策的出台,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
  泰国正大管理学院中国—东盟研究中心主任汤之敏说,这些举措向国际社会传递了积极信号——中国在复杂多变的世界政治经济形势下依然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以高质量发展同世界分享机遇。
  比利时中国经贸委员会主席贝尔纳·德威特每年都要访问中国,每次都有新发现。他表示,中国市场非常具有吸引力。中方通过金融、税收等领域的优惠政策为外国企业提供机会,并采取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多赢之举,外国企业在华开展业务并从中获益,“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给其他国家带来积极影响。
  英中贸易协会主席古沛勤爵士认为,中国政府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稳外贸稳外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机会,也为英中两国开拓了新的合作空间。他指出,中国政府展现了卓越的战略远见,特别表现在推动消费、刺激创新和进一步开放市场等方面。这些举措不仅促进了中国经济发展,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了新机遇。英中双方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
拓展经贸合作互利共赢空间
  中方不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展中外经贸合作互利共赢空间。近年来,中方以更大力度推进自主开放,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改革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此外,中方将加快拓展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推动商签形式多样的多双边经贸协定,与各国建立更加紧密、互惠的经贸关系,让贸易伙伴更好分享中国发展红利。
  以中美经贸合作为例,2023年,美国在华新设投资企业1920家,实际投资金额33.6亿美元,较上年增长52.0%。2024年,中美双边货物贸易额达6882.8亿美元,是1979年建交时的275倍,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8倍多。目前,美国是中国第一大货物出口目的地国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国,2024年中国对美国出口、自美国进口分别占当年中国出口和进口总额的14.7%和6.3%;2024年美国对华货物出口额1435.5亿美元,较2001年的191.8亿美元增长648.4%,远远高于同期美国对全球183.1%的出口增幅。
  奥朗则布对中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合作给予高度肯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丽贝卡·格林斯潘认为,中国以开放的精神让全球企业相互连接、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构建更加繁荣、互联的全球经济。
  俄罗斯外交部发言人扎哈罗娃近日表示,俄方高度评价中国持续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她认为,中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中国国际威望增长和深化对外开放,“这些都证明中国政府采取的政策富有成效”。
  “中国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深信,一个更加繁荣的中国将为全球经济注入稳定性,一个更加开放的中国将惠及世界。”贝尔纳·德威特说。
  国际舆论普遍认为,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二大商品消费市场,面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中方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坚定不移走好自己的路,以自身的稳定发展为全球经济注入了更多确定性。
中国代表呼吁结束加沙人道惨剧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傅聪近日在安理会加沙人道局势紧急公开会上呼吁国际社会汇聚一切努力,采取紧急行动,以结束加沙人道惨剧。
  傅聪说,以色列持续轰炸袭击加沙地带,每天都在造成新的无辜平民伤亡。在长达2个多月的封锁下,加沙生存物资已消耗殆尽,饥饿和疾病迅速蔓延。根据“粮食安全阶段综合分类”报告,加沙民众正在经历严重的粮食短缺,近50万人处于灾难性饥饿状态。
  傅聪表示,中方将继续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平息加沙战火、缓解人道灾难、落实“两国方案”、最终实现巴勒斯坦问题全面公正持久解决作出不懈努力。
  傅聪说,恢复人道援助是当务之急。以色列必须履行占领方的国际人道法义务,立即解除封锁,全面恢复物资准入。加沙已成为人道工作者最危险的地方,已有400多名人道工作者在本轮冲突中遇难。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的尊严、安全和便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人道援助不能被武器化,公正、独立和中立原则必须始终坚持。
  傅聪表示,实现持久停火是优先事项。军事手段无法解决问题,延长战事只会制造更多的杀戮和死亡,不会为解救被扣押人员创造有利条件。中方敦促以色列立即停止对加沙的军事进攻。希望美国作为对当事方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秉持公正、负责任态度,为推动加沙停火作出更多积极努力。
  傅聪强调,落实“两国方案”是唯一出路。国际社会应共同拒绝任何侵蚀“两国方案”基础的单边行动,加大努力为推进“两国方案”政治进程提供支持和保障。根据联大决议授权,落实“两国方案”高级别会议将于6月举行,希望会议为凝聚国际社会广泛共识、采取务实行动落实“两国方案”注入新的动力。
(据新华社)  
智能革命不应导致智能鸿沟   


□ 本报记者 赵阳
  
  近日,中国和赞比亚在联合国总部共同举办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之友小组主题活动。俄罗斯、法国、巴西、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埃塞俄比亚等70多个国家及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等国际组织派员参会,共同探讨人工智能公平普惠发展。
  当前,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迅猛发展,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带来巨大发展机遇和广阔前景。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尚未从中受益,根据国际电信联盟的统计数据,2024年全世界仍有26亿人无法接入互联网,约占全球人口的三分之一。全球面临智能鸿沟和数字鸿沟叠加扩大的风险。广大发展中国家纷纷期待抓住历史性机遇,共享智能红利。
  中国积极回应发展中国家的呼声和诉求,同赞比亚共同发起成立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之友小组,旨在推动国际社会共同把握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大势,建立广泛伙伴关系,采取务实有效行动,切实推进联大决议和全球数字契约后续落实,助力各国共享智能红利,不让任何一个国家掉队。自去年12月举办“之友小组”首次会议以来,“之友小组”不断成长壮大,成为活跃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合作、弥合数字鸿沟注入新动力。本月,中国还在北京举办第二期人工智能能力建设研讨班,广邀“之友小组”成员参与,讨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大计,取得积极成效。上个月,中方与赞比亚常驻团向联合国会员国和国际组织等发放“之友小组”调查问卷,了解各方对“之友小组”的期待与诉求,得到广泛反馈。中方将结合反馈情况,定期举办“之友小组”活动,开展政策交流、知识分享和务实合作。
  人工智能的成果共享,不仅要打破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地理界限,使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或地区都能从人工智能的发展中受益,更重要的是,要使其尽可能地惠及每一个人。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是人工智能能力建设的积极倡导者、推动者和先行者。
  2023年10月,中方提出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明确指出,增强发展中国家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确保各国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开展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合作与援助,不断弥合智能鸿沟和治理能力差距。2024年7月,中国推动第七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协商一致通过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决议,积极动员并凝聚形成国际政治共识。在去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九次峰会上,中方再次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和合作,确保人工智能向善、造福全人类,避免其成为“富国和富人的游戏”。
  2024年9月,中方提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普惠计划》,就开展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搭建国际合作框架,明确基础设施、产业赋能、人才培养、数据建设、安全治理等重点合作方向。中国—金砖国家人工智能发展与合作中心和中国—东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中心等机构先后成立;中方同越南、老挝等国家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合作,中国企业同埃及政府合作启动“数字埃及建设者”计划,助力阿联酋建设智慧城市,帮助沙特企业提升运营效率。中国正广泛开展人工智能国际合作,帮助全球南方国家加强技术能力建设,为弥合全球智能鸿沟作出中国贡献。
  人工智能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是富国和富人的游戏。数字红利不能成为数字霸权,智能革命不应导致智能鸿沟。各国应共同打造开放、公平、非歧视的人工智能发展环境,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为广大中小企业和普通民众提供低门槛的服务,增强人工智能技术的可及性。正如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所说,中方将继续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同各方加强交流合作,致力于向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共享智能红利,推动人工智能更好服务全球发展。
“选战”白热化 韩将严惩危害大选违法行为   □ 本报驻韩国记者 王刚
  
  韩国第21届总统选举拉票活动于5月12日正式启幕,共7名候选人将在22天的法定拉票期间走访全韩各地。为了赢得选民支持,主要候选人的竞选主张中,都将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作为首要课题。
  与此同时,一些“不和谐音”开始出现,如有的竞选人之间相互展开言论攻击,甚至还发生针对特定候选人的袭击预警。
竞选主张公布各有侧重
  在本届韩国总统大选中,共同民主党候选人李在明、国民力量党候选人金文洙、改革新党候选人李俊锡形成“一强一中一弱”的三方对决格局。李在明的支持率领先于金文洙和李俊锡。下一步,金文洙和李俊锡是否会合推单一候选人,成为最大变数。
  12日即拉票活动首日,上述三位热门候选人在全国各地与选民握手拉票。
  李在明和金文洙均发布了十大竞选纲领,都将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但两人提出的政策方向截然不同,李在明强调构筑“公平环境”,金文洙则力推“自由发展”。
  李在明认为,政府打造的“公平公正的经济结构”将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他承诺,将通过实施韩版电子信息证据开示制度,严防控股股东的谋私行为,杜绝利用内部信息抛售股份套利、操纵股价等行为,防范大企业违规行为,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构筑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金文洙则提出,应实施“经济自由发展模式”,最大限度地提升企业自主性,保障企业创新发展。金文洙承诺,将制定《自由经济创新基本法》,废除各种规制,为企业营商活动提供支持,并培育未来产业。他还承诺,将打造各种基础设施,向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并发放补贴,促进企业投资。
  韩国四家民调机构5月15日联合发布的新一届总统候选人支持率调查结果显示,李在明以49%的支持率领跑。
  另据报道,第21届韩国总统选举拉票活动将于6月2日截止。缺席投票将于5月29日至30日举行,正式投票将于6月3日举行。
再次陷入相互攻击怪圈
  据《韩民族日报》5月13日的报道,金文洙12日上午才开始竞选,当日下午就开始展开针对李在明的言论攻势。在国民力量党的中央选举对策会议上,金文洙还猛烈抨击共同民主党是“压迫本国国民的伪进步势力”。晚间在大邱西门市场的演说中,金文洙火力全开地批评称:“共同民主党垄断国会、发起数十次弹劾、操控媒体、干预司法。”
  韩国《中央日报》15日的报道也持有类似观点,指出韩国总统选举再次陷入相互攻击怪圈,各党各有小算盘。
  据报道,李在明在13日蔚山的游说活动中称金文洙是“在内乱问题上和稀泥、墙头草一样两边晃”。14日,李在明在庆尚南道昌原针对国民力量党等人士表示,“一定要查明内乱势力,将他们送上法庭”。李俊锡则针对金文洙的年龄发出质疑:“都74岁了,还能(给国家)带来什么发展?”
  韩国外国语大学政治外交学系教授李在默批评指出,即使第21届总统选举是因前总统尹锡悦被罢免而匆忙开启的总统选战,也不能让其一味充斥着候选人间的互相攻击,而忽视对国家未来愿景的描述、缺乏候选人执政能力的展现。
  韩国看守政府则一再强调,将依法严惩涉大选违法行为,确保选举公正。
  韩国法务部长官朴性载和行政安全部代理长官高绮童12日发表谈话称,政府将力保此次选举公正透明,并依法严惩危害大选的违法行为。谈话还强调,将重点打击通过社交媒体等散布虚假信息、涉选暴力等行为,并彻查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此外,韩国政府还将加大对公务员的监督力度,确保公务员不干预选举。
韩国警方防范袭击事件
  5月12日,总统选战中还出现令韩国媒体争相报道的一幕:李在明的首场总统竞选演说以身穿防弹衣开场。
  据报道,竞选首日,李在明身穿防弹衣登上首尔光化门清溪广场的演讲台。此前,韩国网络上已经有传言说,有人准备针对李在明发动袭击,因此李在明的做法也算未雨绸缪。
  事实上,重要选举之前发生袭击事件在韩国并不罕见:上届总统大选前,时任共同民主党党首宋永吉在首尔新村拉票时,被1名70多岁的反对者拿东西砸中脑袋;2006年地方选举时,时任大国家党(国民力量党前身)党首朴槿惠也被1名50多岁的男子拿刀在脸上划下长达11厘米的伤口。
  目前,距离第21届韩国总统选举正式投票日还有不到三周的时间,韩国警方已将狙击枪探测装备投入大选候选人的警卫现场。韩国警察厅5月14日对外透露,为应对针对特定总统候选人的袭击事件,警方不得已采取上述措施。
  据悉,韩国警方不仅强化了对总统候选人的安全防卫,在造势现场部署了特工队,同时还利用爆炸物探测犬进行安全检测。为以防万一,警方还在现场部署了爆炸物处理小组。在候选人演说现场附近的建筑物和屋顶、主要移动路线,警方也集中部署了大量警力。除此之外,警方还动用了电波探测器和干扰设备,以应对可能的无人机恐怖袭击。
  另据韩国《朝鲜日报》等媒体报道,截至目前,韩国警方已针对7起涉及“恐袭、暗杀特定总统候选人的举报”展开调查。
  鉴于李在明去年初参加公开活动时曾被袭击,共同民主党目前已成立“恐袭应对小组”,多名军警出身的现任国会议员参与其中。共同民主党甚至考虑,在李在明进行公开竞选时放置防弹玻璃墙。
中国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进入新阶段   □ 高尔琪
  
  大国与周边国家的相处之道,折射大国的世界观、秩序观和价值观,体现其对地区稳定、地区制度建设与全球治理体系构建的担当。中国亲仁善邻,在元首外交引领下,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制度化构建,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率先在周边国家中实践与推进,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周边地区的制度探索和战略落实,对中国和亚洲的和平发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对当代国际关系的调整与未来走向具有显著现实指导意义。
  加快周边命运共同体制度化凸显现实需求
  全球治理体系深刻演变,制度化已成为提升国际合作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必然趋势。
  一方面,中国积极倡导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新理念,周边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地区层面的具体体现,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地缘政治博弈日趋激烈、全球政治与安全格局愈发错综复杂、不确定性前所未有地凸显、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变革的背景下,中国将周边命运共同体构建作为优先方向,在元首外交引领下,积极同周边国家加强合作、携手应对风险挑战、谋求共同发展,成为动荡不安的国际局势中可贵的和平力量、稳定力量与进步力量,和平、和睦、和谐成为亚洲国家为人类社会贡献的重大文明成果。
  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现代国际法价值理念的丰富,也是深入参与和改革全球治理体系的方向与路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要从亚洲做起”,周边命运共同体亟须通过制度化建设,将理念转化为规则、机制和切实可行的合作平台。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制度化建设,对推动形成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为地区发展注入制度保障和持续动力至关重要。中国正逐渐从国际法规则的接受者变为建制者与塑造者,将理念制度化为规则,推动制度体系构建,为周边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落实建制。
引领周边命运共同体理念制度化进程
  元首外交引领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理念制度化进程,有助于优化周边战略环境、增强战略互信、扩大中国与周边国家共同利益汇合点,构建稳固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2025年,在元首外交引领下,中国在周边外交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特别是在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制度化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主要体现为与多个周边国家发布联合声明,达成多项合作共识:中国与越南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持续深化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快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双方明确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中越友好事业,坚定不移地支持对方走好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发展新质生产力、越南发展新型生产力为契机,构建更加广泛深入的全方位合作格局等;中国与马来西亚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关于构建高水平战略性中马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保持高层密切交往,加强战略沟通,增进政治互信,为双边关系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战略指引;中国与柬埔寨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关于构建新时代全天候中柬命运共同体、落实三大全球倡议的联合声明》,明确表达了关于落实周边命运共同体理念、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与全球文明倡议的深入共识……
  此外,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涵盖互联互通、人工智能、海关检验检疫、农产品贸易、文化和体育、民生、人力资源开发、媒体、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产供链合作、发展援助、卫生、新闻等多个重要领域的合作文件,并在联合声明中签署同意有效落实国事访问期间签署的合作文件条款,表明命运共同体理念已从政治共识逐步走向制度化安排与务实落地,为推动区域治理合作提供有力支撑。利益共同体强调合作共赢,责任共同体体现共同担当,命运共同体则是价值认同。制度化路径使三者由理念走向现实,巩固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战略合作格局,提升区域治理效能,有助于更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打下坚实基础。
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长效发展
  当前,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正由理念倡导阶段进入制度化、常态化合作的新阶段,从战略引领的“大写意”转向制度安排与政策落地的“工笔画”,元首外交已发挥出关键的引领作用,并为周边命运共同体长效发展持续注入动能。一是元首外交持续推动国际制度构建的价值引领。早在2013年召开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中国国家领导人就指出,我国周边外交的战略目标,就是“服从和服务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发展同周边国家的关系,努力使周边同我国政治关系更加友好、经济纽带更加牢固、安全合作更加深化、人文联系更加紧密”。在2023年《新时代中国的周边外交政策展望》中,中国外交部指出,围绕亚洲的前途,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和走向,一种是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另一种是重拾冷战思维,鼓动分裂、制造对抗。亚洲选择合作而非对抗、选择共生而非零和,这将深刻影响地区各国、亚洲乃至世界的前途命运。在国事访问中,中国国家领导人强调了相关价值立场,进一步推动区域合作与共生发展的进程。二是元首外交引领周边命运共同体长效合作机制建设。例如,2025年中马联合声明重申《东盟宪章》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立的原则、共同价值观与规范,表达了双方维护东盟中心地位、支持东盟主导的合作机制发展、支持东盟构建开放包容区域架构、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促进地区发展繁荣的高度共识。元首外交有力推动了政府间交流合作机制建设,推动形成命运与共、共谋发展的合作氛围,为深化区域合作与实现共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元首外交引领周边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制度化构建,有助于理顺各方关系、整合区域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是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走深走实的坚实保障。“周边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中国元首外交引领下,正逐步转换为具有制度落地与政策协同特征的国际实践。元首外交通过高层互动与共识推动,使“周边命运共同体”不断从价值理念走向制度规则,从政治宣示走向国际法层面的表达,这一进程彰显中国在推动亚洲和平发展与繁荣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其中蕴含的亚洲智慧为当前国际关系变革和全球治理体系重构提供了有益镜鉴。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全面深化务实合作 共创经济繁荣稳定 “2025中国—南亚国家减贫与发展合作论坛”在斯里兰卡举行   □ 本报驻斯里兰卡记者 韩博
  
  当地时间5月15日,“2025中国—南亚国家减贫与发展合作论坛”在斯里兰卡首都科伦坡举行。来自中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国的政府官员、外交使节、专家学者、媒体和国际组织代表80余人出席论坛。与会嘉宾围绕“深化区域合作,助力南亚发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研讨交流。
汇聚多方智慧 共谋区域减贫良策
  本次论坛由中国外文局、中国驻斯里兰卡使馆指导,中国外文局中东欧与中南亚传播中心(人民画报社)、当代中国与世界研究院、斯里兰卡中国社会文化合作协会主办,中国港湾科伦坡港口城项目公司、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锡兰华音》杂志协办。
  中国外文局局长杜占元、斯里兰卡文化事务部副部长伽马格达拉·迪萨纳亚克、中国驻斯里兰卡大使戚振宏、巴基斯坦驻斯里兰卡高级专员法希姆·乌尔·阿齐兹、孟加拉国副高级专员穆罕默德·詹纳图·哈比卜等出席论坛。
  杜占元指出,消除贫困是全球性难题,也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中国与南亚国家开展减贫与发展合作势在必行,而且任重道远。他强调,要积极践行亲诚惠容理念,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全面深化务实合作,共创经济繁荣稳定;推动创新技术应用,赋能减贫事业发展。中国外文局将以本次论坛为契机,推进双边和多边共享减贫经验,共同探索符合地区特色的减贫与发展方案,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
  伽马格达拉·迪萨纳亚克认为,尽管斯里兰卡在医疗、教育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取得显著进展,但贫困依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挑战,尤其在农村地区和城市贫困群体中表现尤为突出。他认为,本次论坛为知识交流、合作对接和经验借鉴提供了宝贵平台。
  戚振宏在论坛上介绍说,中国在推动自身减贫进程的同时,始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中国设立“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和“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并在“东亚减贫合作倡议”“中非减贫惠民合作计划”框架下扎实推进合作项目。中国还不断通过多、双边渠道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能力建设,助推全球减贫进程。
聚焦务实合作 共促农业民生发展
  论坛期间,与会嘉宾参观了“中国—南亚减贫与发展主题书展”,斯里兰卡中国社会文化合作协会获赠涵盖中国减贫经验、乡村振兴等主题的图书。
  斯里兰卡中国社会文化合作协会会长英德拉南达·阿贝塞克拉在论坛上强调了中国的扶贫经验对南亚国家,特别是斯里兰卡这样的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要性。他表示,中国的扶贫成就不仅是中国自身的成功,更是全球发展的宝贵财富。中国的现代化发展秉持“人民至上”的理念,不仅为中国,也为全球发展贡献力量,尤其是在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方面的经验,对南亚国家克服类似挑战具有深远意义。
  联合国粮农组织专家卡皮拉·穆纳辛赫在论坛上介绍了中国通过南南合作向斯里兰卡提供技术援助的案例,尤其是在香蕉、菠萝和芒果等特色农产品产业链提升方面的成功实践。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的专家帮助斯里兰卡农民取得了菠萝增产3倍、芒果增产25%至30%的可喜成果,菠萝和芒果的品质也上了一个台阶。穆纳辛赫指出,这一合作不仅为农户实现增收,还有助于促进当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斯里兰卡“一带一路”智库代表香农·汉尼巴尔指出,斯中合作基础深厚,近年来更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发展倡议框架下持续深化合作。2023年,中国资助联合国粮农组织在斯里兰卡实施水果价值链提升项目,帮助当地水果更好进入国际市场;同时,中国还支持当地海参养殖、农村道路建设以及马哈维利引水灌溉工程,切实改善民生福祉。这些务实成果充分彰显斯中合作在促进区域减贫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
  法希姆·乌尔·阿齐兹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到,中国在农业领域与巴基斯坦开展广泛合作,尤其聚焦提升生产力与农民收入,体现了“南南合作”和“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互利共赢理念。
借鉴中国经验 共筑南亚发展之路
  论坛现场发布了由当代中国与世界研究院编写的中英双语图书《“中国式现代化”问与答》,系统回应国际关切,展示中国发展道路的独特逻辑。
  斯里兰卡中国协会主席吉尼斯·德席尔瓦在论坛上指出,中国通过大规模的人口搬迁、扶贫政策、乡村振兴以及旅游业的发展,成功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增长。到2020年,中国已实现绝对贫困的彻底消除,提前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消除极端贫困目标。这一历史性成就得益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和社会体制,展现了明确的愿景和强有力的实施措施。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员、南亚研究中心主任刘宗义指出,南亚和印度洋地区作为全球人口最密集、发展需求最迫切的区域之一,依然面临严峻的贫困挑战。中国作为全球减贫事业的重要引领者,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等平台,与该地区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绿色发展等关键领域展开了富有成效的合作。
  斯里兰卡凯拉尼亚大学教授乌达亚·莫汉·德瓦达斯等与会嘉宾一致认为,中国—南亚国家减贫与发展合作论坛是区域合作的标志性平台,为南亚国家减贫与发展提供了切实路径,同时推动构建更紧密的中国—南亚命运共同体。
墨西哥政府状告谷歌公然无视国际法 反对将“墨西哥湾”更名为“美国湾” 要求修正数字地图中错误标记   □ 王一同
  
  当地时间5月9日,墨西哥总统辛鲍姆宣布,该国已正式起诉科技巨头谷歌公司,缘由是谷歌在美国用户的谷歌地图服务中将“墨西哥湾”更名为“美国湾”。消息一经披露,拉美多国人士批评谷歌的做法,指出“墨西哥湾”这一名称自16世纪开始使用,美方更名举动凸显美国霸权主义行径和一贯傲慢的态度,将加剧与地区国家的矛盾。
  分析人士指出,这一事件看似聚焦地图名称的改变,实则背后牵扯国际法、地缘政治、科技巨头责任等多层面的复杂问题。
墨西哥政府提诉讼
  辛鲍姆9日说,就谷歌在给美国用户的数字地图中把整个“墨西哥湾”标记为“美国湾”,墨西哥政府已经提起诉讼。
  当天,辛鲍姆在例行记者会上说,墨西哥政府已经提交诉讼申请,要求谷歌严格执行美国政府批准的命名,即美方有权把美国大陆架海域命名为“美国湾”,但主权属于墨西哥、古巴的海域要以“墨西哥湾”命名,美方无权更名。
  在宣布起诉谷歌的同时,辛鲍姆还对媒体强调,“墨西哥湾”这一名称早已获得联合国承认。“美国政府无权为整片海域命名。根据国际规则,‘墨西哥湾’是一个多国共享的水域,其名称具有国际法律效力。”
  辛鲍姆没有提及墨西哥政府于何时何地提起诉讼,但她反复强调,诉讼文件已经提交,墨方要求谷歌修正数字地图中的错误标记。
  另据了解,此前,美国总统特朗普于1月20日签署一项名为《恢复纪念美国伟大的命名》的行政令,将“墨西哥湾”更名为“美国湾”。特朗普在行政令中声称,原名“墨西哥湾”的区域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国的重要资产,并且始终是美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国内政部部长应及时更新美国地名信息系统,移除所有关于“墨西哥湾”的表述。所有联邦政府的地图和文件也需要“反映出本次更名”。特朗普随后又签署公告,将2月9日定为“美国湾日”。
  在墨西哥政府宣布起诉谷歌的前一天,即5月8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11票赞成、206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一项法案,要求将“墨西哥湾”更名为“美国湾”。根据法案内容,所有联邦机构需要在官方地图和文件中采用新名称。
谷歌陷入法律漩涡
  作为全球领先的科技巨头,谷歌旗下的谷歌地图是美国使用最广泛的数字导航应用。长期以来,谷歌地图在国际地缘政治争端中通常采取较为中立的态度。但此次,在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后,谷歌选择了遵循美国政府的指令。
  据美国媒体报道,谷歌目前对数字地图中“墨西哥湾”的标记采取区别对待做法:对在美国使用谷歌地图的用户显示“美国湾”,对在墨西哥的用户显示“墨西哥湾”,对其他地区用户则显示两个名称。
  上述行为不仅引发墨西哥政府的强烈不满,也使得谷歌自身陷入一场国际法律与政治漩涡之中。墨西哥外交部曾致信谷歌,要求谷歌不得把主权属于墨西哥的海域标记为“美国湾”,认为谷歌应立即停止“具有政治倾向的命名方式”,尊重墨西哥的主权。
  墨外交部还指出,谷歌擅自把标记范围扩大到整个“墨西哥湾”海域,包括墨西哥大陆架范围,这种做法公然无视国际法和美墨双边条约。
  然而,谷歌公司并未立即作出积极回应,这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墨西哥政府将谷歌告上法庭。
  据悉,谷歌在声明中辩称,名称调整是基于“用户位置和语言偏好”的算法优化,旨在“提供更个性化的服务”。例如,美国用户看到“美国湾”可能是为了匹配当地常用称呼,而墨西哥用户仍会看到“墨西哥湾”。然而,这一解释遭到墨西哥政府的驳斥,认为算法不应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且谷歌未向用户明确说明地名修改的规则。
  有业界人士认为,谷歌卷入这场国际法律纠纷,为全球互联网企业敲响了警钟。在数字内容生产和传播过程中,科技公司必须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科技公司虽然在技术上具有优势,但不能沦为地缘政治的工具。此次事件表明,科技公司在面对各国政府的指令时,需要谨慎权衡,不能盲目服从,否则可能会陷入国际法律和政治的困境,损害自身的商业信誉和全球市场份额。未来,其他科技公司在处理类似涉及主权和地缘政治的敏感问题时,必然会更加谨慎,避免重蹈谷歌的覆辙。
美墨关系蒙上阴影
  显而易见,“墨西哥湾”的更名争议,反映了美国近年来在国际事务中的单边主义倾向。这一地名更改并未经过国际社会的广泛讨论,而是由美国单方面推动,显示出其试图通过地名争议强化自身在相关区域的地缘优势。
  众所周知,“墨西哥湾”是全球重要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产地,特朗普政府曾大力支持美国的能源开发和出口。因此,还有分析认为,改名可能被特朗普政府用来突出美国对“墨西哥湾”资源的实际控制权。
  拉美多国媒体评论认为,墨西哥政府此次起诉谷歌,不仅是对美国单边主义行为的有力回击,更是对国际规则和自身主权尊严的坚决捍卫,彰显了墨西哥在维护国家权益方面的坚定决心。
  不过,也有声音认为,墨西哥政府提起此次诉讼,与墨西哥国内的民族主义情绪不无关系。辛鲍姆政府试图通过此举巩固民众支持,同时向美国传递“反霸权”信号。此外,墨西哥经济高度依赖“墨西哥湾”的石油、渔业和旅游业,名称争议可能影响其国际形象与投资环境。
  目前来看,此次事件无疑给美墨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美国的单方面更名行为以及谷歌的配合,被墨西哥视为对其主权的公然侵犯。这一事件可能会导致美墨在外交、贸易、边境事务等多个领域的关系进一步紧张。
  过去一些年来,美墨之间存在移民、贸易协定等诸多争议问题,此次“墨西哥湾”更名事件可能会成为一个新的导火索,使得两国之间的矛盾加剧。墨西哥通过法律诉讼的强硬态度,也表明其不会轻易妥协。未来美墨关系如何发展,是否会引发更多的外交争端,值得国际社会密切关注。
保加利亚加入欧元区 公投议案遭议长驳回   保加利亚国民议会议长纳塔利娅·基塞洛娃5月13日驳回了保总统拉德夫就该国加入欧元区举行公投的议案。保加利亚国民议会13日发布消息说,由于这一议案与保宪法相关条款及其他法律条款不符,被议长驳回。今年4月,保加利亚财政部长佩特科娃表示,该国已满足加入欧元区的所有标准。本月9日,拉德夫说,他已向国民议会提议,就该国是否于2026年加入欧元区举行公投。保加利亚于2007年加入欧盟。十多年来,加入欧元区一直是保政府的优先目标。
英修法剥夺寻求庇护 性犯罪者的居留权利   英国近日宣布将修改法律,剥夺曾被判性犯罪的寻求庇护者在英国居留的权利。据悉,《边境安全、庇护和移民法案》的修正案将引入相关内容,该法案目前正在英国议会审议。目前尚不清楚这一法律修改会影响多少案件。BBC(英国广播公司)报道称,此次修法后,此法规将扩大至任何被判性犯罪的寻求庇护者,无论刑期长短。英国内政大臣伊薇特·库珀表示:“这能保证严肃处理那些令人发指的罪行。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性犯罪者不应从英国的难民保护体系中获益。寻求庇护者也不应在漫长的法律诉讼期间一直住在由纳税人掏钱的酒店里,这就是我们修改法律的原因,目的是帮助清理积压的案件,并为纳税人节省数十亿英镑。”
美国大规模减税法案 在众院迈出关键一步   美国总统特朗普力推的大规模减税法案近日在众议院迈出关键一步。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已表决通过法案草案,拟为企业、家庭和小型企业提供总额达数万亿美元的税收减免。彭博社报道,法案将在完成程序性审查后提交众议院全体表决。尽管共和党掌控议程,但围绕州与地方税(SALT)扣除额度的争议仍可能影响表决进度。目前,议员正就这个问题及相关支出削减条款进行闭门协商,众议院预计很快将投票表决。据悉,民主党普遍反对该法案,批评其过度偏向富人和大企业,加剧财政赤字。共和党计划在不依赖民主党支持下完成立法,并争取在7月4日之前由特朗普签署生效。
  (本报记者 吴琼 整理)  
国家防总针对闽桂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本报北京5月18日讯 记者刘欣 据气象部门预测,5月18日至19日,云南东部、贵州南部及江南南部和中东部、华南大部等地有大到暴雨,广西中东部、广东西部、福建东北部、浙江东南部等地部分地区有大暴雨。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于5月18日16时针对福建、广西两省(区)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并派出工作组赴广西一线协助指导。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滚动调度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等相关省份,要求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发展变化,加强联合会商研判,强化气象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督促落实直达基层责任人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严格执行转移避险“四个一律”要求,提前果断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国家铁路局发布两批铁路行业技术标准   本报讯 记者刘欣 国家铁路局近日发布两批铁路行业装备技术标准,包括《司机室设备 警惕装置技术条件》等5项标准,以及TB/T1726-2019《铁路站场无线通信系统技术条件》等6项标准修改单。
  此次发布的《司机室设备 警惕装置技术条件》等5项标准为机车车辆专业的装备技术标准,5项标准中新制定标准4项、修订标准1项,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5项标准主要对机车车辆司机室警惕装置提出了技术要求,对机车车辆铝合金铸件无损检测提出了试验方法。标准的制修订为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用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次发布的《铁路站场无线通信系统技术条件》等6项标准修改单对技术内容进行修改,包括铁路站场无线通信系统、铁路通信业务分类、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试验方法、铁路无线电监测、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装置、铁路电力变配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装置涉及卫星导航系统的相关要求,自2025年5月8日起实施。
截至2024年底我国备案博物馆达7046家   本报北京5月18日讯 记者朱宁宁 2025年国际博物馆日中国主会场活动开幕式今天在北京大运河博物馆举行。今年的博物馆日主题是“快速变化社会中的博物馆未来”。开幕式上,国家文物局发布2024年我国博物馆事业发展最新数据。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备案博物馆达7046家,较上一年增加213家,实现每20万人拥有一家博物馆,免费开放率91.46%;2024年举办陈列展览4万余个、教育活动51万余场,接待观众14.9亿人次。
  开幕式上还公布了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结果、2024年度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和2025年度全国最具创新力博物馆名单,发布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报告(2024)、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博物馆发展报告。值得一提的是,流失海外79年的子弹库帛书二、三卷今日凌晨安全抵达北京,这是经过接续努力,促成我国流失文物返还的最新成果。
  从2009年起,国家文物局与省级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国际博物馆日中国主会场活动,至今已连续成功举办17届。今年的中国主会场活动由国家文物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除开幕式外,本次活动配套举办主题论坛、青年论坛、策展人论坛。全国各地按照国家文物局统一部署,围绕国际博物馆日主题,开展数千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搭建博物馆与公众互动的桥梁。
九江公安创新构建“专业+机制+大数据”生态警务运行模式 “三个聚焦”书写新时代“生态警事” □ 本报记者  周孝清
□ 本报通讯员 万泉君
  
  气势磅礴的庐山,青绿水墨淋漓,辉映交融;烟波浩渺的鄱阳湖,白鹤振翅掠过粼粼波光;一望无际的长江,忽有江豚破浪而出,跃影如弓……江西省九江市,以“一山独耸、二水合流”的山水格局,承载着56.44%的森林覆盖率、3400余种植物种群和全球95%的白鹤越冬种群,辖区风景秀美、水天一色。
  近年来,九江市公安局以“守护一江清水、一脉青山、一域民生”为己任,创新构建“专业+机制+大数据”生态警务运行模式,以聚焦长江大保护、聚焦森林大防护、聚焦环境大治理“三个聚焦”举措为引领,剑指非法捕捞、盗采砂石、毁林狩猎等生态犯罪,以科技赋能、机制革新、全民共治的“组合拳”,在绵延的庐山群峰、奔腾的长江岸线和广袤的鄱阳湖湿地间,书写着新时代“生态警事”的硬核答卷。
科技赋能长江大保护
  “江面有可疑船只。”2月26日10时许,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接到无人机巡查预警,“一江三省四警”长江联合执法队(由九江市公安局与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四地公安机关共同打造的长江联合执勤模式)会同水利、海事等部门出动执法队员十余人,分乘两艘高速巡逻艇出击,对柴桑区城子镇长江重点水域一艘涉嫌非法采砂的船只进行围捕,当场逼停非法采砂船,查获非法江砂3000余吨。
  这场雷霆之势的精准打击,正是九江深化长江跨区警务合作、升级打造水域治安“三张图”的生动缩影。近年来,九江公安将接处警系统、案事件系统的警务数据和水利、海事等涉水部门的案件数据成功接入风险隐患图、可用资源图、动态感知图“三张图”,采集录入水上治安员、网格员、志愿组织等可用资源信息2000余条,溺水事故多发区、防汛重点部位等风险隐患信息3000余条,800余台警用装备全量上图,实现“水域视频监控一览江湖、治安要素一网过滤”。
  如今,“一江三省四警”联合执法队24小时屯兵水面,在长江152公里岸线布建1206个智能监控,并融合海事AIS定位系统,形成“水陆空天”立体防控网。今年以来,全市涉渔类警情同比下降38%,涉砂类警情同比下降45.45%。
铁腕守护青山绿林
  清晨的庐山云雾缭绕,庐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刘希操控着无人机掠过林海上空,画面实时传回指挥中心。突然,系统发出警报,一处密林中疑似有人非法架设捕猎装置。民警迅速联合林业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精准定位并拆除陷阱,成功阻止一起盗猎行为。
  这场“空天地”一体化巡查,是九江公安构建森林资源保护新格局的常规动作。去年以来,九江市公安局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模式为引领,打破部门壁垒,推动森林保护从“单一执法”向“多元共治”转型。
  同时,九江市公安局深化“林长+警长”协作机制,联合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成立跨区域执法专班,全面推行“森治合一”改革,将森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等职责纳入派出所基础工作,依托“智慧森防”平台,整合无人机巡航、地面传感器等科技手段,构建“预警—巡查—处置—复盘”全流程防控体系,实现重点林区火情监测覆盖率100%,森林火灾刑事案件连续三年100%侦破。
  在源头治理上,九江市公安局创新“公安提示函”制度,针对林区企业、农户违规用火、非法存放疫木等问题,联合行政部门发放风险预警函件26份,督促整改隐患88处,并发动“九江志警”等群众力量参与普法宣传和生态巡查。
  2024年以来,全市累计开展“以案释法”进林区活动32场,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群众主动提供涉林犯罪线索同比提升至5%。
警民共筑生态家园
  “多亏你们调解,现在鸟吃鱼、政府补,咱再也不和候鸟‘抢饭吃’了。”4月26日,共青城市虾农老李握着民警的手感慨道。
  随着鄱阳湖越冬候鸟种群扩大,人鸟争食矛盾频发。九江市公安局联合农业部门创新“生态补偿+政策补贴”机制,按损失比例向受损农户发放专项补贴,全年化解纠纷32起,既守住了候鸟栖息地,又稳住了百姓“鱼篓子”。
  永修县吴城镇,用科技为候鸟架起“防护网”;共青城市构建“无人值守方舱+长航时无人机”智能监测体系,运用AI算法可实时识别非法放牧、盗猎等行为,坐标直传执法终端;永修县则创新“保护站、公安、医院”三方联勤机制,成立候鸟救助中心,为伤病候鸟进行救治放归……九江各地公安机关多措并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无人机噪声会导致候鸟迁徙路线偏离。”吴城镇水上派出所所长汪奇介绍说,当地增设15块禁飞警示牌,与摄影协会签订承诺书,建立200余份无人机使用台账,从源头规范拍摄行为。
  “生态好了,游客多了,咱饭碗更稳了。”吴城镇村民徐大伯一句质朴的话,道出九江警民共治大美山水带来的深刻变化。
新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出台 把城市安全韧性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本报讯 记者张维 新修订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近日印发施行。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从今年开始,自然资源部要求把规划实施的年度“体检报告”,逐步与综合供地计划编制和自然资源领域的示范创建、改革试点单位的确定等挂钩,加强城市国土空间绩效考核。
  旧版的《规程》由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6月印发,在全国确立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制度。至今,该项制度已施行将近4年。据介绍,这次修订主要有3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精神需要;二是动态完善规划的需要;三是国土空间治理“数智化”转型的需要。
  具体来说,新修订的《规程》牢牢抓住“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的要求,重点围绕提高城市的宜居性、韧性和智慧水平,调整完善了评估指标和评估重点;加强了“人口集聚”“空间集约”“城乡融合”“对外联通”等方面的评估内容,设置了“都市圈1小时人口覆盖率”等具体指标,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
  新修订的《规程》把城市安全韧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从近年来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中举一反三,增设“蓄滞洪区和城镇开发边界重叠面积”指标,引导城镇科学布局,减少灾害损失;增设“城区范围及周边20公里农用地面积”指标,引导在城市近郊加强“米袋子”“菜篮子”等基地建设,提高疫情等极端条件下粮食自给能力;增设“水源地数量”指标,推动城市实现多水源保障,提升对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对能力。还专门增加了老旧燃气管网改造进度及管道安全距离控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空间保障、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设施空间保障等方面的监测评估内容,着力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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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规程》加强了对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引导。比如,强化了对空间矛盾冲突的及时识别,指导各城市定期监测各类自然资源空间布局、“三区三线”实施、规划传导衔接等方面的矛盾冲突情形,针对性地完善规划及管理政策,既牢牢守住底线,也保证规划的合理优化空间,统筹好保护与发展。又如,专门增加“空间资产”“存量盘活”等方面的评估内容,精准识别存量空间盘活利用潜力区域,推动盘活存量用地和商办用房。
  新修订的《规程》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比如,把“15分钟社区生活圈”评估提级为各城市的必选动作,分项对中小学、养老设施、文体设施、卫生服务设施、菜市场(生鲜超市)和足球场地等步行5分钟或15分钟覆盖情况,对通勤时间、人均公园绿地、自然文化遗产数量等开展定期体检评估,引导城市及时补齐短板,促进各类设施供给充分、布局优化,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环境。
发挥民营经济重要作用
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三论深入宣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   □ 本报评论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对科技创新给予特别关注,专设一章支持、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进行科技创新,具有深远意义。
  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尤其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民营企业在前沿技术突破、重大技术攻关方面表现出色,涌现一批世界级企业和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企业,有力推动了我国科技自主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成就离不开党和国家的正确方针政策和鼓励支持。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对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同时,从科研项目扶持到人才政策倾斜,党和国家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这些都为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强、生产效率高、对市场需求反应快,往往能够积极拥抱新技术、敢于试错。这些都是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勇立潮头、奋力争先的优势所在。当前,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服务供给等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民营企业自身创新发展能力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制度环境,对于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当前,中美在高科技领域竞争日趋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充分发挥好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独特优势,不断激发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活力,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作用,对于我们最终赢得这场竞争的胜利意义重大。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立“科技创新”专章,正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重要论述精神、不断拓展民营经济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发展空间的制度考量。
  要全面准确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决破除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只有保障各种所有制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才能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从而增强民营企业创新效力。为此,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降低民营企业创新门槛和成本,更好释放其创新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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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原始创新的保护。只有依法平等长久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才能从根本上激励民营企业进行创新,助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为此,要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各类优质知识产权服务,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吃下“定心丸”,提升其创新持久定力。
  同时,要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完善民营企业创新人才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机制,鼓励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促进各类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充分发挥人才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深入发展,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前景广阔、大有可为。让我们深入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把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实体经济为根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主体活力,确保民营企业保持破冰前行的锐气和久久为功的定力,向“新”而行、向“高”攀登,努力为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作出更大贡献。
河南内黄检察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   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团携手守护希望的田野”检察开放日活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内黄县委员会代表及20名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志愿者参加活动。代表们走访12309检察服务中心、数字检察办公室,了解案件办理流程与智慧检务建设;座谈会上,院领导通报该院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等重点领域的履职成效,志愿者围绕公益诉讼、法治宣传等与代表进行沟通交流。接下来,内黄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健全常态化联络机制,凝聚多方力量,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梁冰玉 李一璐  
伊春中院开展司法服务质效提升工程   近年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精准服务、高效保障”理念,积极创新司法服务模式,持续开展司法服务质效提升工程。伊春中院依托司法档案智慧管理模式,联合市档案馆建立数据化查阅授权管理机制,实现档案资源“分级分类、精准利用”;搭建异地档案数据备份体系,建立集约高效的档案管理格局,助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将保密要求纳入办文、办会、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增强干警保密意识,建立“制度严、责任明、全员参与”的保密格局,全力筑牢保密防线。
陈锐  
图片新闻   ▲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开展“板凳说法·‘典’亮生活”民法典宣传进社区活动。图为司法局工作人员向城南镇东方红社区居民宣传民法典知识。
本报通讯员  
田凯平 摄  

图片新闻   ▲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总工会、舟山市司法局和舟山市普法办联合举办“典亮生活·护航发展”民法典巡回宣讲活动。图为舟山市总工会干部现场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
本报通讯员 邵嘉慧  
邢守秒 摄  
湖北“订单式”普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本报讯 记者何正鑫 实习生王湘宇 5月16日,由湖北省司法厅、武汉市委依法治市办联合主办的2025年度“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暨“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法律服务直通车”在武汉启动。记者在现场获悉,湖北各地将针对企业特点开展“订单式”普法,助力企业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湖北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期间,各地将以“民法典进企业”为重点,坚持需求导向,开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普法宣传活动。对大型企业,重点宣讲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助力合规体系建设;对中小微企业,聚焦融资担保、劳动用工等高频问题,提供“菜单式”普法服务;对科创企业,结合数据安全、技术成果转化等新需求,定制个性化法律培训。
  此前,湖北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民法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部署开展好全省“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各部门累计举办民法典宣传活动120余场,服务企业近2000家,参与群众3万余人次,营造了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新疆发布普法IP形象“石榴籽”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法典宣传月”启动仪式暨“法润天山·‘典’亮企业”民法典主题宣传活动在乌鲁木齐市举行。启动仪式上,新疆普法IP形象“石榴籽”正式发布。其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融合法治文化与新疆地域特色精心设计,在诠释“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民族团结内涵的同时,赋予法治宣传拟人化表达,成为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生动载体。
  此次活动由自治区司法厅、乌鲁木齐市司法局携手多部门联合举办,旨在普及企业经营风险防控法律知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感知社情民意 凝聚治理合力 兰州安宁公安优化升级警务站“工会驿站”功能 □ 本报记者  赵志锋
□ 本报通讯员 王植玉

  空调解暑气、茶吧机供水、微波炉热饭,环卫工人、外卖小哥、司机师傅、保安大叔轻松惬意,与执勤民辅警围坐在桌前,有说有笑……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吾悦广场警务站内的“工会驿站”再度优化升级,为广大群众和劳动者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和更加完善的保障。
  “最近这天气,在外头路边吃饭可真要汗流浃背了!”正午时分,快递员李师傅走进警务站内的“工会驿站”,打开微波炉加热饭菜。
  在他身边,外卖骑手小刘摘下头盔,抹了一把额头的汗水,大口喝着刚从冰箱里取出的矿泉水,一边把手机连上充电插座一边说:“有空调、有水喝、有电充,休息一会儿继续跑单!”
  “咱们24小时在岗,‘工会驿站’也是全天开放,清晨留给环卫工人热早饭,午间高峰让外卖员优先充电休整,晚上为代驾司机提供歇脚的地方。”吾悦广场警务站民警侯文捷笑着说,这个30平方米的“工会驿站”,已然成为热闹商圈里的“能量补给站”。
  “工会驿站”里,每天都有“微调解”。商户和顾客吹着空调,爽快地解决了购物纠纷;商场物业工作人员端上茶,就把商户的摊位争执说和了;司机老周与民警共同劝解,让抢单争执的同行握手言和。
  吾悦广场警务站站长赵俊杰介绍说,快递小哥走街串巷、环卫工人徒步踏查、保安师傅随时反映,来“工会驿站”的群众都是社情民意的“感知前端”和风险隐患的“流动感知器”。
  不久前,出租车司机朱师傅在“工会驿站”休息时向民警反映:前一天深夜在通达街附近看到有可疑身影在沿途停放的机动车旁徘徊。当晚,民警就在相关区域临时增加勤务,果然发现3名可疑人员。经盘查发现,3人是实施机动车“拉门砸窗”盗窃的惯犯。
  这样的“平安合伙人”故事不断涌现:环卫工老张早起工作,发现张贴电信诈骗“小广告”的可疑人员,及时报告警务站民辅警现场抓获;美食街保安老周带着走失的孩子与民警玩耍等待,焦急的父母很快就在灯火通明的“工会驿站”与孩子相拥。
  “在‘工会驿站’,辖区群众和劳动者们歇的是脚、暖的是心。”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局长杨民春介绍说,“我们将把街面警务站打造成城市综合治理的‘神经末梢’,拓展‘工会驿站’的更多功能,让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这里交流经验、互帮互助、共享共治。”
假冒政府机构账号卖假货 假冒官媒账号敲诈勒索 标注“官方”的“假官号”为何屡禁不绝?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短视频平台上,“××文旅推荐”“邮政官方直播间”等账号层出不穷,简介标注“官方”、头像使用机构LOGO,主页却充斥带货链接与问题商品。
  近年来,仿冒官媒及政府机构账号的“李鬼”乱象愈演愈烈——从虚构“文旅局长”人设吸睛引流,到假借邮政名义销售贴牌商品,仿冒者利用公众对权威信息的信任攫取流量,甚至衍生售假、欺诈等灰色产业链。尽管2024年网信部门处置仿冒网站平台超500个,平台封禁违规账号数千个,但“假官号”仍屡禁不止。
  为何仿冒行为屡禁不绝?如何破解“李鬼”背后的信任危机与监管困局?《法治日报》记者对此展开采访。
冒牌官媒泛滥
  今年年初,在云南工作的王先生刷短视频时刷到“××文旅推荐”账号,一度以为这是家乡文旅局的官方平台——账号简介自称“官方”,头像使用文旅局LOGO,内容多为当地景点和文化习俗。然而,点进主页后他却发现端倪:视频中频繁插入带货链接,推销的商品发货地址不在本地,账号也缺乏官方认证的“蓝V”标识。他向平台举报后,该账号很快被封禁。
  像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2024年,河南文旅因“宠粉”营销爆红后,短视频平台上涌现出大量昵称含“河南文旅”“河南旅行推荐官”的私人账号,部分在简介中标注“官方小号”,实则夹带旅游卡、特产等带货链接。更早之前,自称“宁夏文旅局长”“四川文旅局长”的账号通过劈砖、舞剑等夸张表演吸睛,实际运营者与官方毫无关联。
  近期,在第三方消费者投诉平台和社交平台上,有大量消费者投诉一些打着“邮政官方”名号的直播间。这些直播间以“地名+邮政”命名,头像使用邮政LOGO,宣称售卖“邮政合作商品”。然而,不少消费者称收到的却是货不对板的减肥咖啡、美白粥品甚至贴牌酒水。
  记者检索邮政官网发现,其并没有售卖上述产品,真正的邮政官方账号既未开直播,也未开通带货橱窗。
  与此同时,冒充媒体的账号也屡见不鲜,导致财产损失、媒体公信力下降等情况的案例不少:2024年,蔡某全等人伪造央视证件,以“央视资深编导”名义诈骗企业6.82万元;彭某纲等运营的“湘江听潮”账号冒用政府名义发布企业负面视频,借此勒索12万余元。
  相关部门和平台持续打击和治理:2024年,中央网信办处置违法违规网站平台518个;抖音、微信等平台也封禁数千个违规账号。
触犯法律红线
  自媒体名称和官媒近似甚至一样,或是在主页简介中自称“官方”,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违规?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四新指出,此类行为已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八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不得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部分自媒体利用人们对官方账号发布信息的信任,恶意假冒、仿冒官方账号名称和头像进行信息传播,以获得公众信任和关注,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官方账号的权益,对官方账号及其传播信息的权威性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官方机构的公信力和形象,混淆视听、误导公众,导致信息传播的混乱和误导,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王四新说。
  此类乱象为何屡禁不止?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高新分析,根源在于三重矛盾:部分自媒体从业者缺乏正确的经营观念,通过模仿官方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以博取眼球和吸引流量,将假冒、仿冒官方账号视为快速赚钱的捷径,违法违规经营;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履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缺位,自媒体平台的注册机制不健全,账号注册审核机制不完善,执行制度不严格;部分地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不及时、不到位,对本地区仿冒官方账号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查处不力。
  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中心研究员曾持看来,这种乱象的持续出现与违法成本低有关。根据相关规定,在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对仿冒账号的处罚措施一般是关停账号或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之下,仿冒账号的盈利远不止于此。
  “此外,仿冒账号的欺诈行为与发生在新闻领域的新现象相关: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民新闻’——公民(非专业新闻传播者)通过大众媒体、个人通讯工具,向社会发布自己在特殊时空中得到或掌握的新近发生的特殊的、重要的信息,正日渐活跃。可能有些人会认为,发表自己日常的生活见闻是很正当的一件事,把这一行为叫‘新闻报道’也未尝不可,所以他们会创建这些仿冒账号。这说明,互联网时代的新闻开始逐渐脱离机构,新闻的规范性被弱化。仿冒账号是这一大潮流之下的极端体现。”曾持说。
建立封禁机制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破局之道在于平台、执法与公众共筑防伪防线。
  高新建议,自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端正守法依规经营观念,不得在账号名称和头像方面仿冒官方账号名称和头像,未取得相关资质,不得从事相关信息传播活动。
  平台应当落实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账号信息审核,建立动态核验巡查制度,适时核验生产运营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发现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别是擅自使用或者关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者社会知名人士名义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发现相关注册信息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或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公众账号,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信息更新、停止广告发布、关闭注销账号、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网信部门要强化自媒体监督管理执法,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依法依规从事相关信息服务活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曾持补充道,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和申诉渠道,完善用户举报机制,设置“仿冒官号”专项投诉入口,公布投诉举报和申诉方式,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违规账号的传播影响和非法所得的数额进行惩罚。追究仿冒行为的违法主体,建立“仿冒账号数据库”,将多次、批量生产仿冒账号的个人和公司纳入其中,推动建立跨平台封禁机制。相关部门和主流媒体可以开展“账号仿冒科普活动”,提高公众辨别官方账号和官方信息的能力。
案子办了,当事人对结果不理解怎么办 福建南安强化释法说理让当事人从内心接受办案结果   □ 本报记者 宋学鹏 王莹
  
  一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法理解,怎么办?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法院作出最后裁判,当事人发出“凭什么这么判”的疑问,又该怎么办?
  司法实践活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的当事人难以全面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和裁判依据,对司法机关办案不理解、不满意,从而导致矛盾并未得到真正解决,甚至引发后续的申诉、信访等问题。
  为了及时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增强司法透明度,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与南安市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办案释法说理工作,分别推出释法说理工作机制和“判后答疑+释法析理”模式,将司法过程和办案结果背后的法律原理讲清楚、讲透彻,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当事人从内心真正接受办案结果。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今年2月,南安市公安局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至南安市检察院,当事人李某和黄某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李某动手导致黄某轻伤二级。
  作为此案的承办检察官,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陈灿辉在办案中发现,这起轻伤害案件是由工作伙伴间的偶发矛盾引起的,且李某认罪态度积极,与黄某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诸多交集,以后也免不了打交道,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于是,他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刑事和解的口头说理工作。
  起初,黄某对刑事和解十分抗拒,认为检察机关的本意是想对李某免予一切刑事处罚。陈灿辉结合法律依据和实际效果释法说理,最终促成李某道歉、黄某谅解。
  鉴于李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并取得谅解,南安市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书面释明后双方无异议,案件妥善办结。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案件虽然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办理,但一些当事人仍会通过上诉、申诉或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意愿,这就说明我们只会办案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中的释法说理能力。”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黄海波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今年3月,南安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释法说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释法说理工作的原则、责任主体和适用范围,针对不捕不诉、信访处置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提出文书制作、口头说理及说理内容等具体要求,系统构建释法说理工作的全流程标准。
  “制作法律文书时,检察机关要向当事人详细说明案件事实及证据采信情况,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等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件事实说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陈灿辉介绍说,此外针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检察机关也要逐一回应,在明确表述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社会影响,说明决定的社会效果。
  除了书面说理外,《规定》也对口头说理提出要求,明确口头说理应注重语言表达的通俗性和逻辑性,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法律术语,确保说理对象能够理解。说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说理对象的意见,对其提出的质疑或异议进行针对性回应,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
  为了保障释法说理机制的长效运行,南安市检察院将该制度纳入质量评查、考评奖惩、培训指导等工作中,通过定期评选优秀说理文书、释法说理能力培训、记录与归档等方式持续完善法律文书说理标准体系,向当事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
  “逐案释法说理的制度安排,可以让老百姓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形成合理预期。因此,释法说理不仅是为了说给当事人听,更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体现。”南安市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的值班律师苏秀云评价道。
直观感受司法公正
  南安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因为对诉讼程序缺乏了解,导致在审判过程中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对某些程序环节产生误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举证;对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审查是否采纳。
  “比如在离婚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由于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解不够全面,可能会错过举证期限而未能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当未采纳而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预期时,当事人就容易将责任归咎于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小金说,法院因此推出“判后答疑+释法析理”模式,将审判背后的法律原理、证据采信情况等进行详细阐释,让群众能够更加直观地感受到司法公正。
  在一起货款纠纷中,王某向陈某购买黄金麻石材未签合同,后以褪色为由拒付48万元剩余货款。一审法院以王某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检验、未提出异议且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为由,对王某关于质量问题的主张不予采信,并判决王某偿还剩余货款。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南安法院水头法庭受理了这起重审案件,发现王某对于法院不予采信其关于质量问题的主张有很大意见,并强烈要求对案涉石材进行质量鉴定。
  因此案涉及石材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水头法庭及时与石材协会政协委员履职解纷室联系,向有丰富专业经验的政协委员黄国端“取经”。
  “石材的品类定义比较复杂,鉴定难度大、耗时长且费用高,关于石材质量的纠纷,大部分是由当事人对石材特性的认知不一致和石材存在色差的天然特性导致的,双方往往花费大量成本进行鉴定,却不能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结合石材质量纠纷的特点,黄国端向双方当事人说清了其中道理。
  经过专业分析,双方当事人均打消了鉴定的念头。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从有利于双方合作的角度出发,释明法理:“石材是非标准产品,你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都存在过失,合作期间又未能加强沟通,及时查验货物,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均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一番释法说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货款部分减价后分期付款的合意,并顺利签订了调解协议。
引导合理表达诉求
 “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南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陈渲介绍,除了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答疑外,法院还从各业务庭室选拔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判后答疑团队,针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
  从答前申请到答后跟踪,南安法院全程保障,让释法析理工作进展更加顺利,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答疑结束后,南安法院通过对接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志愿者队伍,对案件库中的家庭开展走访评估、联合调解、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利用首次判决的“黄金时段”开展答疑跟踪,预防矛盾进一步扩大,提升服判息诉率。
  “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仅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还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王小金说。
  为此,南安法院快速融入辖区基层治理格局,通过巡回审判、邻里法庭、法官工作室、巡回宣讲等方式,做实释法说理、法律咨询、典型案例“八进”等各项工作,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2024年2月,南安法院探索完善“巡回审判+判后答疑”模式,依托综治中心群众基础优势,在综治中心设立巡回法庭。
  针对当事人就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疑问,法官当庭释法,引导当事人及旁听群众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让巡回庭审“变身”为法治课堂,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法治效果。
  南安市检察院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的同时,持续优化案件质量评查、听庭评议、检律协作、涉法涉诉信访联合接访等“一揽子”制度,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质效和服务群众能力,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到实处,取得积极成效。
漫画/高岳  
“事前释法+判后答疑”提升司法公信力   □ 刘超
  
  释法说理是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现代司法理论强调“阳光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公开裁判结果,还需阐明裁判理由。释法说理是司法公开的深化,能够消除有些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对司法机关“暗箱操作”的疑虑,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仅依赖于国家强制力,更取决于社会公众是否认可。通过释法说理,司法机关能够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误解和抵触情绪,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释法说理要求法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论证法律适用逻辑,有助于形成可参考的裁判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南安市法检两院的释法说理机制是司法透明的有益实践,不仅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更是向社会传递司法价值导向,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法律认知,促进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专门规定,明确释法说理的范围、标准和责任,聚焦不捕不诉、信访案件等易引发争议的领域,强化说理要求,从文书制作到口头解释,形成系统化说理标准,做到全流程覆盖,有助于减少因法律理解偏差引发的信访、申诉问题,提升检察决定的接受度,同时通过规范化说理提升检察官的法律论证能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南安市人民法院组建专门答疑团队,确保判后答疑的专业性和连续性,制定详细答疑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和操作标准,采用“巡回审判+邻里法庭+法官工作室”等方式,延伸司法服务触角,通过回访、调研等方式评估答疑效果,确保问题真正解决,体现了团队化运作、流程规范化、方式多元化,不仅帮助当事人理解裁判,还通过普法活动扩大司法影响力,使法律解释从个案走向社会,增强司法透明度和社会认同感。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的“释法说理”与法院的“判后答疑”形成互补:检察院聚焦决定前的说理,从源头降低争议风险;法院侧重裁判后的解释,通过答疑减少执行阻力。南安市法检两院共同构建了“事前释法+判后答疑”的完整链条,使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可预期,从而整体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司法机关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说理深度不足,部分文书说理格式化,未能针对争议焦点充分论证;基层司法资源紧张,法官、检察官办案压力大,难以保证精细化说理;公众参与度有限,部分群众仍对法律术语理解困难,说理方式需更“接地气”;数字化应用不足,智能答疑、在线释法等功能尚未充分开发。
  未来,司法机关仍需在说理质量、资源保障和公众参与方面进一步优化,如强化说理培训,定期开展法律文书写作与沟通技巧培训,提升司法人员说理能力;优化资源配置,通过繁简分流、辅助人员分担事务性工作,减轻一线办案压力;创新普法形式,运用短视频、漫画等通俗化方式解读法律,增强传播效果,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作者系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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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声明
伊飞遗失警官证,证号:060376,声明作废。
杨阳遗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证号:武字第1201193号,声明作废。
张子轩于2025年5月14日遗失身份证,证号:32048220041219****,声明作废。
黄双武(性别:男,母亲:黄泥泥,父亲:何世平)出生于2019年06月28日,编号T430444841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罗先仪本人于2025年3月20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证号510111195803153543.本人已申领新证,特此声明。
张天兴,2025年5月8日因保管不善遗失甘肃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书号:16210198310866470,现声明作废。
熊江月,性别:女,父亲:熊高辉,母亲:杨英,2019年1月9日出生于乐至县人民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T510122279)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包维宁,2025年5月10日因保管不善遗失甘肃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书号:16210198910710570,现声明作废。
艾克拜·玉素甫(身份证号:653126200010111652)遗失气瓶使用登记证,证书编号:QP新Q-2613049,声明作废。
姚祥兵、郭蓉夫妇不慎遗失小孩子姚汐雅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L430307699,特此声明作废。
杭州蓝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遗失《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一份,发证日期2006年8月25日由浙江商务厅颁发,证书编号为2006-001054,批准编号浙外经贸经函(2006)180号,现声明作废!
澜沧攀峰文体店(个体工商户)不慎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澜沧东朗支行发放的单位记账卡(卡号24086101040001201)。自登报之日起,任何与该卡相关的经济往来行为均由冒用者承担。特此声明!
奈曼旗高远体育培训有限公司遗失公章15052510018550、财务章15052510018551、发票章15052510018552、法人章高振远15052510018553,声明作废。
濮阳县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KNDQC6Y)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4109280073162,声明作废。
海南鸿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CTWTTN1R)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声明作废。
六盘水市水城区石龙街道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7020001642904,账号606020100100001101,声明作废。
湘潭市雨湖区艺佳花鼓戏艺术团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55300078586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莲城支行,账号18180101040010520,声明作废。
福建省安溪鑫龙胜茶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2TRXR7U)不慎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乌兰浩特市城中城一期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不慎遗失公章,编码:1522010029774,声明作废。
福州市闽粤山海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印章编号:35010210164171,现声明作废。
慧游国际旅行社(辽宁省)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210211001111967),财务章(210211001111967),那君瑞法人章(210211001111971),声明作废。
贵州省黄平县浪洞镇永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遗失公章(编码5226222102340)、财务专用章(编码5226222102341)、法人章(李定军印,编码5226222102342),声明作废。
上海莫仕连接器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工商注册号210200400052372,2003年6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石阡县芊亿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623MAAJPPW862)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5206231052096,声明作废。
安顺市平坝区舞蹈家协会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71170008584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坝县支行,账号2404037009200083337,声明作废。
威宁县陈思琪百货店遗失公章(字样:威宁县陈思琪百货店,编码:5205261082379),声明作废。
开远市洪盛苗圃遗失开远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7432000919901,账号:8732214000000004230,登报作废。
阿拉尔市宸旭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科克库勒支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账号:30776001040002883,基本存款账户编号:J9031001138901,声明作废。
桃源县漆河镇麦香缘悉味蛋糕烘焙店遗失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30日核发的食品安全许可证正副本,编号JY24307250307578,声明作废。
福州汇丰鑫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83133007F)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210049360,声明作废。
贵州榕江灿姑粮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AJRM659C)遗失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证号:ZF5226320057,声明作废。
浙江省机械工程学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0005018679215)不慎遗失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内乡县城关镇黉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1325MF2455345Q)不慎遗失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现声明作废。
内乡县城关镇北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1325MF2902619K)不慎遗失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现声明作废。
内乡县城关镇南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1325MF2905537F)不慎遗失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现声明作废。
内乡县马山口镇关帝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1325MF3356410N),不慎遗失开户许可证,现声明作废。
内乡县灌涨镇杨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1325MF2834740K)不慎遗失开户许可证,现声明作废。
内乡县湍东镇老牛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1325MF246951X0)不慎遗失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现声明作废。
内乡县岞岖镇上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1325MF2777301X)不慎遗失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内乡县岞𪨰镇陈家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1325MF2777168E)不慎遗失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内乡县板场乡雁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1325MF2433269K)不慎遗失开户许可证,现声明作废。
内乡县夏馆镇师家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1325MF3406369X)遗失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现声明作废。
内乡县赤眉镇鱼贯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1325MF2897100H)不慎遗失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内乡县赤眉镇黄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11325MF290637XK)不慎遗失开户许可证,现声明作废。
北京老诚一锅四道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TAN34T)遗失财务专用章,声明作废。
北京观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80532444A)遗失财务专用章,声明作废。
北京南高鸡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1391427F)遗失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12106426-12106450,发票代码:1100154130;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7756528-27756575,发票代码:1100171320,声明作废。
作废声明:北京品味尚餐饮服务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5MACGDBMH3M)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云里雾里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8MACTQXPB63)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御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BYGYGXX3)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致歉公告
  我方在电商平台以“剪映会员svip永久电脑版会员专业版会员剪影电脑vip送教程模板”为商品标题,销售针对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剪映专业版的破解教程、破解插件,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逃避了平台针对破解软件的监测和治理。现(2024)川01知民初858号案判决认定我方上述行为侵害剪映软件著作权,我方现刊登声明以清除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影响。我方及本人以此为戒,承诺不再实施对原告构成类似侵权的行为。
声明人:锦江区新妹网络工作室、李杰
2025年5月16日
债权转让公告
  南昌南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H1LKX9)基于2024年11月25日与江西省南昌糖烟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已对浙江祥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E4Q4G2U)享有的债权(本金149250000.00元、利息59028081.67元和罚息65003202.30元)及对上海祥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从权利全部转让给江西省南昌糖烟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4184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债务人及担保人按相关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向受让方履行清偿义务;
转让方:南昌南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江西省南昌糖烟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