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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解“内卷式”竞争需转变政府职能

法治日报      2025年05月30日     
  □ 周昌发

  一段时间以来,“内卷式”竞争备受关注。从个别平台的补贴混战到资本的野蛮扩张,从少量制造业的低端锁死到服务业的过度竞争,“内卷”已从社会学术语演变为经济发展的“病理学诊断”。“内卷式”竞争现象已渗透至教育、就业、医疗等多重领域,形成了系统性的社会焦虑与资源错配。这一现象的本质并非单纯的社会自发秩序失范,更有政府职能定位与市场机制运行之间存在的结构性张力。传统政府职能模式在应对“内卷化”挑战时面临诸多困境,譬如公共服务供给存在“木桶短板效应”、社会调控手段呈现“刚性过剩柔性不足”等,消解“内卷式”竞争需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在于构建“良法善治”的公平竞争新秩序,这就需要突破传统的行政范式,遵循法治框架下的三重“转向”:其一,从“管制型治理”转向“服务型供给”。政府职能转变应坚守“市场化原则”,持续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推行“极简审批”,通过提升行政效能有效缓解资源争夺焦虑。其二,从“竞争性规制”转向“协同性监管”。民法典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延伸至各经济领域,法律制度设计应引入“竞争友好型”的评估标准,建立重大决策竞争影响评价机制,政府应守护好、维护好公平有序的市场,协同企业、行业协会、平台等多元主体破解“内卷”困局。其三,从“追求效率优先”转向“公平价值衡平”。政府应引导社会以“共同富裕”建设为目标,完善各领域实质公平分配机制和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社会竞争的负外部性,建立“合作—共治”的新型关系。
  遵循上述三重“转向”,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过程中,还要处理好三对辩证关系:
  一是处理好“放权”与“接权”的衔接。“放权”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路径,旨在实现市场主体活力释放、社会自治能力提升与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的价值平衡,但政府“放权”的同时,也暴露出市场主体能力失衡、行业自律不足、竞争非对称性、新型行政壁垒等法治隐忧,导致权力下放与市场主体承接能力的错配,需构建协同治理机制,推行市场主体能力认证制度,将市场主体的自我规制能力纳入法治评估框架,唯有实现政府“权力下放”与市场“能力培育”的双向调适,才能突破“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不良循环。
  二是平衡好“竞争”与“垄断”的法益。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放权”改革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带来竞争秩序与垄断风险的法益冲突。反垄断法确立的“禁止行政垄断”原则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市场准入平等”规定,共同构成了“放权”改革的法治边界。但“放权”实践中的“政策洼地”等现象,折射出政府干预与市场自治的平衡困境,需建立竞争影响评估制度,在政策出台前进行垄断风险预判;强化市场主体的合规赋能,建立政府主导的合规指导体系。最终,通过“精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联动,实现维护竞争秩序与防控垄断风险的动态均衡。
  三是协调好“发展”与“安全”的价值。在政府职能转变进程中,“放权”改革始终面临发展效率与安全控制的价值冲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立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与国家安全法构建的风险防控体系,在实践中却可能异化为发展激励与安全责任的配置错位,市场主体的逐利倾向与公共利益的保障需求产生冲突。需建立风险评估的法治框架,在放权决策中嵌入安全风险评估程序;创新权责配置模式,对安全风险突出领域建立“弹性放权”制度,通过“精准化、差异化”治理打破“内卷—管制”的恶性循环,最终实现发展动能释放与安全风险管控的良性互动。
  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在于重构权力运行逻辑,传统“压力型体制”下,地方政府为追求考核指标陷入恶性竞争,可建立差异化考核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满意度权重。同时,改革财政激励机制,切断“土地财政”驱动的竞争链条,强调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建立竞争政策的实效评估机制和改革的“安全阀”机制,秉持“最小侵害”原则,在竞争政策调整中设置过渡期条款,尤其是对教育、医疗等敏感领域改革进行压力测试,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
  展望未来,消解“内卷式”竞争需要构建“竞争—合作”的法治新秩序。在民法典确立的平等原则基础上,完善社会法、经济法领域的实质公平规则,最终实现从“以行政手段规制竞争”向“以法治环境塑造竞争”的深刻转变。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经验表明,政府职能转变已产生制度红利,各地施行的“最多跑一次”等系列改革已使企业开办时间大幅缩短,竞争性审批急剧减少,企业获得感持续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在各地的落实也极大地清理排除长期存在的歧视性政策。这些实践表明,政府职能的法治化转型能够有效破解制度性“内卷”。
  (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