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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礼物
分手之后能否索回

法治日报      2023年09月10日     
  □ 本报记者 翟小功

  恋爱时频繁购买礼物以及转账,分手后又因为花费问题诉至法院,这些财物的归属究竟该如何认定?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恋爱双方分手后因返还财物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
  法院查明,小钟与小陈于2022年8月通过网络认识,同年10月份双方交往建立恋爱关系,小钟通过微信4次向小陈转账9900元让其自行购买苹果手机,并绑定微信亲属卡让小陈消费2375.97元。
  相恋两个月后,两人分手。小钟认为,分手后小陈应当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钱款,故诉至法院。小陈辩称,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互有花销,小钟主动自愿花销钱款应当为赠与行为,双方之间并无婚约,因此无需返还钱款。
  一审法院认为,在恋爱期间,男女为增进感情相互给付一定财物的行为极为常见,情侣之间向对方以特定额度给付金钱,此类开销的根本目的在于向对方表达爱慕之意及维系、发展当下情感,具有极为鲜明的感情色彩和特定性质。虽然小钟、小陈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不长,但从聊天记录可证实购买手机是小钟恋爱期间以增进感情送礼物为由的自愿赠与,小陈使用亲属卡或小钟购买物品的消费数额、时间并没有明显超出日常人情交往范畴,故小钟请求被告返还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还驳回原告小钟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22年11月15日小钟和小陈正在闹矛盾,小钟为挽回爱情,自愿向小陈转账9900元。该行为属于以恋爱为目的的普通赠与,小陈已经收到该转让款。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的规定,小钟的赠与行为完成并生效,不可撤销。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相互赠送的小物件是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此类小额财产赠与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但对于大额支出,如有证据证明系附条件的赠与,如结婚为前提等,若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出资一方可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