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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付元: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诉你委托合代理同纠纷一案,本会已受理,受案号为:〔2024〕昭仲裁1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申请人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昭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和7日内。联系电话0870-2249958。特此公告
昭通仲裁委员会
张世祥:本院受理原告梁启学与被告张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850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定于2025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孙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叶克虎: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6民初2190号原告北川安昌镇绍林五金日杂店与被告叶克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4)川0726民初2190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国亮:本院受理原告黄守勇诉被告陈国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867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定于2025年1月24日上午9:30在本院孙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王余昌: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余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4)皖0422民初965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2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四川弘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史云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曹江:本院受理原告郑义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7106号 颜怀洲:本院受理的原告尹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2破47号之一 2023年8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绍兴居善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第三人孟祥东与绍兴居善装饰有限公司全部债权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受让绍兴居善装饰有限公司全部债权后撤回债权申报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现第三人孟祥东实际已为债务人绍兴居善装饰有限公司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故管理人关于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终结绍兴居善装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宣告姚云侠死亡一案,经查:姚云侠,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一村115栋四单元10户,身份证号34030419650606064X。姚云侠于2014年11月4日患病走失至今未归,现发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望姚云侠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取得联系。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张振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漯河市百家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4)豫1102执28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许志平:本院受理原告海州区聚胜鱼行批发部与阜新市阜勤(集团)西山宾馆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辽09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刘鸿雁:本会依法受理了广东省佳鑫按揭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与你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24]佛仲字第217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4月8日10时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签收裁决书的时间为2025年6月26日,逾期视为送达(见本公告后可到本会签收上述材料,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北塔第16层)。
佛山仲裁委员会
关于对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违法广告牌设施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公告
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建筑控制区内广告牌设施的当事人:我支队于2024年11月14日发布催告公告,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泉州段建筑控制区内4座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违法广告牌设施(非公路标志,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劳光村、仁福村境内,桩号分别为沈海高速公路B道2275K+500M、A道2276K+200M、A道2276K+300M、A道2272K+900M)当事人未向我支队主张权利且未拆除违规设置广告牌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支队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我支队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履行我支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和《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二、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我支队将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对上述4座广告牌设施进行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我支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
公 告
2024年11月19日,申请人保利和乐(珠海)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因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先后向申请人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深圳市邦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公司”)在申请人公司的应收账款,故将应归还给邦德公司的借款本金640万元在我处办理提存公证,该提存款已于2024年11月19日提存至我处提存专户。
具体领取事宜请相关权利人详询本处。联系人:常田,联系电话:18971587949,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355号铭丰大厦2501-2505号。
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他人假冒我公司名义进行网络刷单的声明
致广大消费者:
近日,我公司发现有不法人员非法冠以我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刷单活动,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假冒我司名称欺诈他人的不法行为,我公司特作出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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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京华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启动法律程序追究假冒团伙的民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我公司将向国家司法机关控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声明!
北京华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