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要闻

02版:法治

03版:政法

04版:法治经纬

05版:评论

06版:案件

07版:军事广角

08版:综合

09版:法学院

10版:法学院

11版:法学院

12版:综合

13版:公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蕴含的核心法理思想

法治日报      2025年05月07日     

  □ 陈佳举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求,践行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处理婚姻家庭领域纠纷疑难问题的新需求和新期待,科学总结了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范提供了公正、统一、有效的司法审判标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蕴含了深刻而丰富的法理思想,深入研究和分析其法理,有助于明晰该司法解释背后的理论基础、正确适用相关规定,并为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提供指引。为此,笔者从司法原则、司法底线和司法基石三个维度深入剖析其蕴含的法理思想,发挥该司法解释在推动新时代婚姻家庭司法建设、完善婚姻家庭司法裁判规则和培育新时代家庭文明中的特殊作用。
  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新时代婚姻家庭司法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构成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司法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基本原则,就是要求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贯穿于该司法解释始终,推动新时代婚姻家庭司法建设。第一,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立法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婚姻家庭领域纠纷面临三大严峻挑战:其一,重婚、同居关系、高额直播打赏等新型行为模式对一夫一妻制、夫妻忠实义务等传统伦理造成强烈冲击。其二,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等财产纠纷涉案金额巨大对传统同居共财理念提出挑战。其三,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老年人无人赡养等特殊群体保护问题凸显。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呈现的家事矛盾复杂化、财产形态多样化、权益诉求多元化新态势,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体系化司法解释供给和柔性司法机制创新,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重点就重婚效力补正、假离婚身份效力认定、离婚财产协议撤销、同居析产处理、夫妻间房产赠与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作出准确规定,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诉求,保障人民合法利益。第二,完善人身利益和财产纠纷裁判规则,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纠纷不仅涉及家庭内部还影响外部第三人,如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能会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传统“一刀切”的裁判规则难以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又如夫妻股权处分与市场交易安全的矛盾凸显,但仅有少部分案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造成市场交易秩序不稳定。对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增加了法律适用时的考量因素,由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实质公平。如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债权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考虑婚姻家庭纠纷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性,综合“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进行裁判。针对夫妻一方对外转让股权的处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确立了优先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反映了对市场交易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视。
  坚持公平正义的司法生命线,完善婚姻家庭司法裁判规则
  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生命线,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坚守。每个家庭都有独特的情况,难以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和规范。为落实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从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家庭伦理的柔性考量、财产分割的利益平衡三个维度,构建婚姻家庭纠纷裁判“三位一体”的公平正义体系。首先,确立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筑牢公平正义的制度根基。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本土性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社会风貌和价值观。面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婚、假离婚等不良社会现象,必须重申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坚守公平正义的司法底线。针对重婚效力能够被补正的误解,《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重婚行为自始无效,以法律的强制性维护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针对假离婚身份效力争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明确了离婚登记的公信力,规定身份关系解除不可逆转,没有假离婚只有真离婚。其次,加强家庭伦理的柔性考量,注入公平正义的人文温度。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婚姻家庭编,要求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应当充满温暖的人文关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有效遏制了背离伦理的财产处分行为。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最后,促进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的利益平衡,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实质追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司法裁判的重点难点,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直接感受。《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重申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立场,并引入动态系统论,平衡双方财产利益。如针对夫妻间房屋赠与的处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区分未登记与已登记两种情形,前者排除任意撤销权,因基于婚姻的赠与一定程度上具有道德性质,不得随意撤销;后者设置“给予目的”“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等裁判因素,由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判决房屋归属并为另一方提供补偿。又如针对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处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推定相应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予一方,并由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出资来源和比例以及婚姻关系中的具体情形来判决房屋归属和对另一方的补偿。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培育新时代家庭文明
  家风也称门风或家庭的风气或风范,是家庭建设所形成的立身之本、处事之道、生活作风、伦理观念、道德风尚等的总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思想,为培育新时代文明家庭提供指引,并成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司法基石。一是保护婚姻关系,完善家庭建设司法保障体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维度作出规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在身份关系方面,该司法解释重申了一夫一妻制和婚姻关系受保护原则,保护婚姻关系身份效力。在财产关系方面,该司法解释就夫妻间不动产赠与、高额直播打赏、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处分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家庭物质基础。二是保护特殊群体,构建家风培育司法指引体系。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是婚姻家庭中的特殊群体,对此类特殊群体的保护,是婚姻家庭人文关怀价值理念的重要体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发挥了司法特有的保护和救济功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构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抚养权优先+民事赔偿”的三位一体保护机制。在妇女权益的司法保障方面,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细化了家事劳务补偿标准,使妇女家庭贡献得到司法认可。与此同时,通过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引入动态系统论,如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八条等,由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全面考量妇女在家庭中的贡献,保护其合法利益。在老年人权益维护方面,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放弃继承权不得违反法定抚养义务,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