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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耀谈我国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可携权——

应探索构建3.0模式下的数据资源可携权

法治日报      2025年05月07日     

  

  宁波大学法学院金耀在《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可携权的迭代转进》的文章中指出:
  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作为关键资源,已成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的核心要素,并跻身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海量数据资源汇聚关联,能够为人们透析客观世界、分析对象的规律甚至预测未来。当前人工智能系统已经由以模型为中心的人工智能向以数据为中心的人工智能转变。数据的投入量与质量已经成为决定人工智能迭代更新速度的关键因素。传统的数据交易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模型开发者对数据资源的规模化利用需求。当前模型训练所需的数据依旧十分短缺,其重要原因在于,少数大型企业控制了大部分数据资源,难以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无法满足个人与社会利益的需求。在供需两旺而难以有效对接的情况下,传统的“以保护促进流通”的数据治理范式已不合时宜。数据可携权作为打破数据垄断、促进数据流通利用的工具,有潜力成为数据流通的新路径。
  我国数据可携权制度在权利适用范围、数据移转模式、权利实现路径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缺憾,难以适应数据需求量激增的人工智能时代。域外数据可携权也面临相似的困境,但在法律范式上逐步从2.0模式转向3.0模式,其制度价值、适用范围、转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迭代升级。总体来看,数据可携权3.0模式本质上契合了当前数据治理范式的转进趋势,即向高效、多元、公平的数据资源流通利用方式转变。
  数据可携权的迭代升级不能脱离本土资源,我国数据可携权在完善个人信息领域的可携权基础上,有必要探索构建3.0模式下的数据资源可携权,特别是在数据资源层面形成更为有序、安全、便捷的移转规则,为健全数据要素市场提供法律支撑。数据资源可携权旨在为数据价值作出贡献的企业实现分配正义,防止中小企业陷入锁定效应,即通过限制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来确保市场效率。根据不同场景下数据特性与移转需求差异,我国宜采取“分行业”“分部门”的方式构建数据资源可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