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欧洲理事会主席科斯塔、欧盟委员会主席
冯德莱恩就中欧建交50周年互致贺电
李强同科斯塔、冯德莱恩互致贺电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5月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欧洲理事会主席科斯塔、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互致贺电,热烈庆祝中国和欧盟建交50周年。
习近平指出,中国和欧盟是全面战略伙伴,也是推动多极化的两大力量、支持全球化的两大市场、倡导多样性的两大文明。建交50年来,双方各层级、各领域交往密切,对话合作成果丰硕,人文交流有声有色,多边协调卓有成效。中欧关系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双边关系之一,为增进中欧人民福祉、促进世界和平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习近平强调,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人类社会再次来到关键十字路口。一个健康稳定的中欧关系,不仅成就彼此,而且照亮世界。我高度重视中欧关系发展,愿同科斯塔主席和冯德莱恩主席一道努力,以建交50周年为契机,总结中欧关系发展经验,深化战略沟通,增进理解互信,巩固伙伴定位,扩大相互开放,妥处摩擦分歧,开辟中欧关系更加美好的未来。中欧双方要坚持多边主义,捍卫公平正义,反对单边霸凌,携手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推动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为世界和平、稳定、发展、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欧盟领导人表示,过去50年,中国实现历史上最快的持续经济增长。欧盟和中国建立起广泛联系,成为彼此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为双方人民福祉和经济发展繁荣作出贡献。在当前全球不确定性和地缘政治变化的背景下,欧盟愿同中国深化伙伴关系,加强交往合作,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携手应对共同挑战,促进世界和平、安全、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同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同科斯塔、冯德莱恩互致贺电。李强表示,中方愿同欧方一道,坚持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定位,进一步提升中欧关系的稳定性、建设性、互惠性、全球性,为世界注入更多稳定性和正能量。
欧盟领导人表示,过去50年欧中关系不断深化拓展。欧盟愿同中国一道,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维护多边主义和稳定的国际秩序。
习近平致电祝贺默茨当选德国联邦总理
李强向默茨致贺电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5月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致电弗里德里希·默茨,祝贺他当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
习近平指出,中德是全方位战略伙伴。建交53年来,两国坚持互尊互信、平等相待的相处之道,始终走互利互惠、共赢发展的合作之路,成长为携手并进、彼此成就的好伙伴,以高水平合作推动双边关系持续健康发展。当今世界变乱交织,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逆流涌动,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仍是人间正道和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作为世界第二、第三大经济体和具有全球影响的大国,中德两国理当顺应历史大势,坚守公平正义,深化交流互鉴,加强团结合作,携手抵御疾风骤雨,增进两国人民福祉,共同推动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我高度重视中德关系发展,愿同总理先生一道努力,秉持建交初心,巩固政治互信,深化交流合作,开创中德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新局面,引领中欧合作正确方向,共同促进世界和平稳定和发展繁荣。
同日,国务院总理李强致电祝贺默茨当选德国总理,表示中德是全方位战略伙伴,双方各领域务实合作成果斐然、前景广阔。平等互惠、合作共赢是两国共同作出的历史选择,也是中德关系最鲜明的特色,值得双方精心呵护和传承弘扬。我期待同你建立并保持良好工作联系,深化交流、共促发展,增进理解、凝聚共识,不断充实中德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内涵,引领中德、中欧合作正确方向。
赵乐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森林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推动森林法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本报北京5月6日讯 记者蒲晓磊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6日在京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森林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林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人大职能职责,推动森林法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赵乐际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取得显著成就,林业高质量发展保持良好态势。习近平总书记连续13年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对保护森林资源、开展植树造林、发挥森林功能作用、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等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林业工作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实施森林法,依法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森林资源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赵乐际强调,森林法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法律。要准确把握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紧扣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查找影响法律实施和制约林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依法推动解决。通过执法检查,推动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强化林地、林农权益保护,依法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促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严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侵害林农权益的违法行为。
赵乐际强调,要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全面掌握真实情况,提出务实管用的建议。把执法检查同立法修法紧密结合起来,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合理利用相关法律制度,与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有序衔接。把执法检查过程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森林法宣传普及。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展现良好作风和形象。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主持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雪克来提·扎克尔出席。国务院有关部门汇报了贯彻实施森林法的有关情况。
建强“一扇门”化解“万千愁”
广东不断提升综治中心知晓度认可度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让“有矛盾纠纷到综治中心”成为社会共识,让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近日,广东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暨进一步深化“1+6+N”工作体系建设现场会在惠州召开。会议指出,全省122个县(市、区)综治中心全部挂牌成立,1612个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已实现全覆盖建设、实体化运作、规范化运行。接下来,将着力推进以县级为重点的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社会对综治中心工作的知晓度和群众认可度。
近年来,广东省创新开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广东实践,持续深化“1+6+N”(“1”是指处于核心枢纽位置的综治中心;“6”是指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政法力量及综合网格与“粤平安”等信息化平台;“N”是指其他综治力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大力推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在县、镇两级综治中心全覆盖的基础上,部分地区还建有村(社区)级综治中心,努力将矛盾纠纷终结在群众家门口。
多中心合一 一中心多用
今年3月,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某企业一名员工突发疾病去世,死者家属与该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来到所在街道的综治中心求助。因事涉多个部门,街道综治中心组织入驻的相关部门与调解力量联合调解。多次调解无果,街道将事件上报至区综治中心。区综治中心立即组建专案团队,前往街道综治中心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多部门联合调处,当事人只需进‘一扇门’,让我们充分感受到便利和公平。”签完调解协议书后,涉事企业负责人感叹道。
惠州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惠州市高标准打造各级综治中心,建强“一扇门”,在全省率先实现市、县、镇、村四级综治中心100%实体化运作。综治中心有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常驻,其他部门轮驻或随驻,同时引入法律咨询、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心理服务等社会力量,不断拓宽解纷渠道,实现“多中心合一、一中心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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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综治中心高效统领,以往群众“多地跑、多地问、多地等”情况在广东已基本不复存在,如今群众反映诉求只需进“一扇门”,事件所涉其他部门均由综治中心协调联系。
广东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23年以来,广东把加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作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举措,持续深化“1+6+N”工作体系建设。各地把这项工作纳入市委全会统筹安排,制定实施方案,压实主体责任,有力推动工作落实。
“通过建立健全‘吹哨报到’工作机制,全省各地大力强化县、镇两级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作用,推动上级职能部门资源和力量下沉,做到一‘吹’就到,一‘应’就办、一‘办’就成。”该负责人表示。
构建新的多元解纷大格局
“我们这里有人要自杀,请帮忙劝解。”去年7月,韶关市乳源县桂头镇综治中心接到求助,称有村民因家庭纠纷欲轻生,村干部反复劝解无果。综治中心立即启动“专家引流”工作机制,调配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抵达现场。经专业心理疏导与劝解,当事人最终打消轻生念头。接着,专家趁热打铁,通过耐心调解,促成其家庭矛盾化解。
“专家引流”是韶关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创新机制,主要用于解决“疑难杂症”。专家们流动进驻各镇街综治中心,通过“坐堂接诊”“上门巡诊”“线上速诊”等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把脉问诊”,并开出化解良方。
与“专家引流”机制异曲同工的,还有中山市三乡镇综治中心建立的“解忧驿站”。该驿站导入优质资源,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心理服务等社会力量入驻,对一些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矛盾纠纷,驿站依托村(社区),为群众提供预约调解、下沉调解等服务,将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全省各地立足政法职能,各显身手,创新推进‘1+6+N’工作体系建设,通过政法力量协同、部门力量嵌入、社会力量参与‘三维发力’,构建起新的多元解纷大格局。”广东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政法力量协同方面,各级综治中心发挥统筹作用,推动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机关以多种方式常驻,提升现场解决与快速协同能力。部门力量嵌入方面,各地以县级为重点,落实“中心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推动人社、住建、卫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部门进驻县级综治中心,加强苗头性问题感知能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各地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优势和行业协会、“两代表一委员”独特作用,形成群防共治良好氛围。
广东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渠道众多、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如今,把政法部门等力量集中前移至综治中心,并充分调度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资源下沉“拧成一股绳”,更好地实现问题发现在早、化解在小。
将“数治”服务延至群众身边
在东莞市大岭山镇综治中心大门口立柱上,贴着一张二维码,上面写有“网上‘枫桥’一码直达”字样。途经此处的周阿姨用手机扫了扫二维码,屏幕上立即弹出一张简易又清晰的表格。
“只要填上姓名、联系方式和要反映的内容等信息就可以了,非常方便。”周阿姨说,她想反映楼下大排档深夜噪声扰民问题,之前因为琐事被耽搁,这次路过综治中心才想起来反映一下。
大岭山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中心以数字赋能,通过广泛推送和张贴“一码直达”,将“数治”服务延伸到群众身边。同时依托非警务矛盾纠纷处置平台,形成“群众反映—平台接单—指挥处置—监测评估—流转反馈”快速调解模式。
广东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大力推进“粤平安”云平台应用,通过科技赋能、风险预警、服务延伸“三位一体”,实现矛盾风险“看得见、判得准、管得住”,平安上“云”、社会治理入“格”、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进“窗”的现代化指挥体系加速形成。
“目前‘粤平安’云平台同时接入12345热线、110非警务警情等多渠道流转的矛盾纠纷数据,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借助智能化分派系统,能快速将矛盾纠纷精准推送至责任部门,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得到响应。”该负责人说。
明确“怎么办”促进“办成事”
湖北着力于更好地发挥综治中心作用
□ 本报记者 胡新桥 刘志月
“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在有了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规范化建设是否到位、作用发挥是否充分,体现的是各地各部门的重视程度、工作力度、责任担当。”
“结合我省实际,到今年6月底,县级综治中心要牌子挂起来、平台搭起来、部门驻进来、机制建起来,实现有牌子、有场所、有力量、有机制、有效果的目标。”
“下一步,各地各部门要重点在好不好、强不强、规不规范上下功夫,一抓到底、久久为功,确保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近日,湖北在孝感市云梦县召开全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会。
这次现场会规模不大,重在解决问题。湖北各市州党委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省直政法各单位及信访、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参会,落实要求、总结成绩、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湖北省综治中心建设已基本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进入规范化建设的新阶段,“如何更好地规范、更好地发挥作用”成为新的工作重点。
关键要能真正解决问题
党委政法委如何适应矛盾风险跨界性、关联性、穿透性增强的特点,创新完善综治中心工作机制?
与会代表对会上提出的“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不在于富丽堂皇,关键要能真正解决问题”印象深刻。
为实现“只进一门”,湖北强力推进“多中心合一”,努力让“办事到政务服务中心、解决纠纷到综治中心”成为干部群众共识。
“我市综治中心一体整合信访接待、矛盾调处、诉讼服务、检察服务、劳动维权、公共法律服务等12个分散运行的中心,推出调解、仲裁、信访、诉讼、公证、心理服务等10种‘组合式套餐服务’,真正让群众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宜昌市枝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申露说。
湖北推广红黄蓝矛盾风险三色预警体系,创新完善巡查走访、吹哨报到、多元化解、诉调对接、诉求服务、协调督办等综合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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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打造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风险“研—交—办—督—结—评”处置闭环。
湖北正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综治中心信息化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一案一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推动数据在全省职能部门之间横向联通、省市县乡纵向贯通,形成矛盾纠纷线上流转闭环。
“我们在综治中心接入警情、民情、舆情、访情数据,建立风险识别数据库,精准筛查风险隐患。”武汉市江岸区委副书记李辉说。
截至3月底,湖北省综治网格化管理平台已流转处置矛盾纠纷47.3万余件。
入驻单位都要依法履职
省市县乡四级综治中心实现全覆盖基础上,湖北按照“多中心合一、一中心多用”原则,推动各类资源力量在综治中心汇聚。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入驻综治中心工作推进会,已于2024年4月实现入驻县级综治中心全覆盖。
湖北省司法厅推动司法所与综治中心合署办公,选派2120名工作人员入驻853个综治中心,县级基本实现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综治中心“多中心合一”。
目前,湖北县级综治中心基本实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及信访部门常驻,人社、住建、卫健、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及工会、妇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入驻率均已超过50%。
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推动行业性调解组织、特色调解室入驻综治中心。
入驻了,更要答好“干什么”,解决好“只坐班、不破题”问题。此次现场会明确提出,无论是哪种方式入驻,都要依法履职,按法治化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湖北基层综治中心检察工作室综合运用联合接访、检调对接、检察听证、释法说理等手段推动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就地化解。
湖北司法行政系统整合公证、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依托综治中心打造“法治便民服务超市”。
去年5月,湖北省妇联、省委政法委等9部门联合发文,共同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法治化。
“为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我市综治中心成立联合党委,对32名派驻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评,加大对干部表彰奖励和提拔使用优先的权重。”荆州市石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段毅说。
党委领导加强督办落实
走进云梦县综治中心接待大厅,一块包含有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的公示牌引人注目——
第一主任: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云梦县委书记高文峰。第二主任:云梦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尹亮。总值班长:云梦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何建军。值班主任:云梦县综治中心主任陈弘。
目前,孝感已建立“党委书记兼任综治中心第一主任,政法委书记兼任第二主任,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兼任值班主任”责任体系,形成党政主导、政法主责、部门参与工作格局。
“市委明确地方党委书记兼任综治中心第一主任,旨在压实‘一把手’责任,解决‘责任压不实、推进不够有力’问题,既让综治中心搭好台,更让入驻部门唱好戏,推动群众矛盾诉求在综治中心‘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孝感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罗剑锋说。
此次现场会明确提出,综治中心作为工作平台,要在党委领导下,在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加强督办落实。
湖北明确赋予县级综治中心“督办落实”职能,对受理事项明确“谁来办”“怎么办”,督办理程序、化解结果,解决“只接单、不办事”问题。
“我们定期督办,及时向当事人反馈进度、释法明理,依法依规救助帮扶,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鄂州市鄂城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洪松说,鄂城区综治中心注重跟踪早落实,变矛盾“被动应对”为“主动治理”。
咸宁市咸安区委副书记镇铁桥介绍说,咸安区建立结案评价机制,每月抽取30名当事人回访,对“基本满意”及以下的督促责任部门加强跟踪管理,监督履行到位。
“我们将进一步推进综治中心督办落实规范化,督办理程序、督办理结果、督抚慰救助,确保每一个矛盾纠纷都严格按照‘路线图’依法办理,确保办理高效、群众满意。”湖北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说。
丁薛祥在学习《习近平经济文选》第一卷专题研讨班上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
加强党中央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学习《习近平经济文选》第一卷专题研讨班6日上午开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并作开班报告。
丁薛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经济思想,成功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党的科学理论与伟大实践同频共进,引领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充分彰显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大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世界意义。
丁薛祥表示,要深刻把握习近平经济思想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坚持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强化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丁薛祥强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经济航船乘风破浪、行稳致远的根本保证。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新时代的光辉历程中不断深化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认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重视从讲政治的高度做经济工作,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石泰峰主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校长(院长)陈希出席。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企业、高校相关负责同志等参加。
学习《习近平经济文选》第一卷专题研讨班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目的是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更加自觉用习近平经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让企业和群众可感可及
□ 本报记者 张维
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工作方案,司法部正积极推进全国各地各部门扎实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着力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违规设立收费项目,违规提高收费标准;随意进行大额顶格处罚,罚没收入异常增长;执法扰企、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重复检查,对同一主体检查明显超过合理频次;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涉案财产;超越法定管辖范围,对非本辖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活动;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罚没款、执法数量考核指标;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
上述可能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是企业最为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要求切实有效解决的。《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司法部了解到,由司法部统筹组织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启动1个月以来,当前各地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线索均涉及这些内容。
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司法部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方面正集中发力。3月27日,司法部召开座谈会,要求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着力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采取更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措施开展集中整治,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相衔接,让企业和群众可感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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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检查的重要性,此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4月18日对外发布。针对前期执行中各地区、各部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明确了什么是“综合查一次”,如何确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是否需要推行“扫码入企”,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行为是否也要“扫码入企”等。这是对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贯彻落实中的进一步指导。
《意见》聚焦企业反映的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痛点问题,切实把这些突出问题的有效解决作为起草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其中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
这并非此前规范涉企执法的全部。在涉企执法检查之外,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接触多、影响大的涉企行政罚款等,也已有铺垫。例如,2024年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发布,对于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治理。
同样在2024年,司法部在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起草制定中,强化了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对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出规定。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这些规定为涉企执法、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治原则和法律遵循,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
此外,围绕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国务院还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如扎实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等。
综观包括此次专项行动在内的诸多举措,个中信号,再明显不过。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企业可以轻装上阵、放心干事、大胆发展,让企业家有稳稳的安全感,为当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一效果,有望随着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显现,让我们拭目以待。
图片新闻
精准帮教212名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记云南省云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莎莎
□ 本报记者 石 飞
□ 本报通讯员 马丽霞
她从检15年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748件1191人,无一错案,参与法治宣讲110余场次,12余万名师生受益,精准帮教矫治212名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82名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多元化社会救助帮扶。她长期扎根边疆基层检察一线,始终牢记自己是人民检察官,不仅用法律尺度丈量,更用法律温度守护澜沧江畔的青少年健康成长。
她就是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莎莎。因为工作成绩突出,先后被云南省表彰为“云南省三八红旗手”“云南省优秀共产党员”“云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被全国妇联表彰为“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个人一等功,创办的品牌项目被评为“全国检察品牌活动二十强”,创新工作方法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精品案(事)例”,设计的课件被评为“云南省检察机关法治教育精品课件”。
践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杨莎莎,女,回族,198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2010年10月考进云县人民检察院。刚开始在侦查监督科,后调整到办公室。
“既要干好综合业务,又要向检察官看齐。”不服输是杨莎莎的风格,入职不到一年,她就拿到法律职业资格A证。
因为工作需要,从2018年开始,她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先后办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
2018年底,11岁的女孩小玉长期被继父性侵案被移送至云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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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介入案件时,我的心揪成一团,小玉晚上不敢关灯、不敢睡觉,既不愿接电话,也不愿接受公安人员询问,真担心孩子有轻生的念头。”杨莎莎暗下决心,一定要严惩犯罪分子,还小玉一个公道。
于是,她带领办案团队深入调查,反复研判案情,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夯实证据链。小玉的继父“零口供”,律师也作无罪辩护,尽管案件一波三折,最终还是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依法将侵害女童的罪魁祸首送上法庭接受审判,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小玉案是我办理未检案件的一个转折,也让我爱上未检工作。”杨莎莎说,刚到未检时接到案子,会习惯性地想“这个嫌疑人我能不能起诉”,干了一段时间之后,再拿到案子就变成“这个孩子能不能帮教”。
记者了解到,杨莎莎在工作上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积极践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的涉罪未成年人,做到依法从宽,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完善
为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杨莎莎积极探索未检“教育感化挽救”新渠道,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完善,引入劳动就业企业力量,建成“云县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开启涉罪未成年人“帮、学、矫、察”全方位观护帮教新模式,通过非羁押的人性化方式,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让涉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入驻基地的10多个孩子通过监督考察期内“文化+技能+公益劳动”实训,既摒弃了不良行为,又拥有了一技之长,还通过劳务输出在省外找到收入稳定的满意工作。
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杨莎莎继续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协调当地党委政法委、公安局、妇联等部门,在云县妇幼保健院建立“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保护中心”,从侦查取证到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医疗救助,再到提供法律服务,实现跨部门、多专业衔接,通过“一站式”办案关爱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2018年以来,杨莎莎带领办案团队分级干预、精准帮教212名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82名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多元化社会救助,依托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了“未检心理健康全程服务链”。
提升法治宣传教育有效性
依托“沧江明珠未检”品牌,杨莎莎创办了未检专刊、电台,依托新媒体平台,每周五定期推送“未检姐姐”敲黑板、自护小攻略等专题专栏,向社会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
杨莎莎连续5年举办“携手同心 法治护童”夏令营活动,打造“3+X”自选式菜单,为孩子们提供丰富的“法治大餐”。她自创“未检普法五部曲”,设立家长课堂、亲子沙龙,带领“沧江明珠法治宣讲团”以案释法,将青少年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以专题巡讲、情景模拟、学法小游戏等形式送进校园,利用校园广播,依托“主题团日”“主题少先队日”等载体,让孩子们以喜闻乐见的形式接受法治熏陶,真正实现法治进校园全覆盖。
同时,她研发了县、市两级法治进校园课件库,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教育引导孩子们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少年,取得较好效果,相关做法经验多次代表临沧市检察机关在全省交流。
墨香洗涤心灵 画笔绘就新生
桂林监狱打造“召唤画室”赋能教育改造
□ 本报记者 马艳 吴良艺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召唤画室”看到,罪犯潘某手持画笔,在调色板上调弄着色彩,时不时用画笔蘸取颜料,熟练地在画布上涂抹。随着画笔的挥动,一幅色彩斑斓的山水画逐渐成型。
“召唤画室”里,像潘某一样的“画家”还有许多。他们的脸上没有焦虑与迷茫,而是写满沉浸在创作中的满足与认真。
“刚进监狱时,我对自己的前途很迷茫,整个人是焦虑、浮躁的。”潘某坦言,在桂林监狱警察的鼓励下,他来到“召唤画室”学习绘画。“刚来画室时十分忐忑,我初中都没毕业,以前也没接触过绘画,能画成吗?”
起初,复杂的色彩搭配、难以掌握的绘画技巧、绘画所需具备的耐心与细心,一度让潘某抓狂。
“绘画本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每次失败其实都是在为成功积累经验。人生也是如此,犯错了只要及时改正、坚持向前,肯定能行。”在潘某心生放弃的时候,桂林监狱管教民警不停地鼓励,让潘某最终坚持下来。
从最基础的线条勾勒,到色彩的调和运用……入监6年多来,潘某一点点摸索、一点点进步,如今只需1天,就能完成一幅六尺大小的山水画临摹与上色。
“学习绘画让我的心静了下来,也让我对未来充满希望。”潘某告诉记者,他要好好改造,争取出去之后开个画室,靠绘画技能养活自己和家人,开启新的人生。
记者了解到,桂林监狱“召唤画室”创办于1997年。成立画室的初衷是希望通过书法、绘画,陶冶罪犯情操,磨练他们的心性,促进安心改造。
绘画是一种良好的情绪发泄方式,可以帮助罪犯放松心情、减轻压力、助力改造。桂林监狱依托桂林山水特色,辅以梅、兰、竹、菊等题材,安排教师对罪犯进行教学,让罪犯在绘画练习中接受文化熏陶,增强遵规守纪的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这是我首次参赛的获奖证书和收藏证书。”在“召唤画室”内,罪犯罗某向记者展示他获得的荣誉。
罗某进入“召唤画室”学习绘画已有10年。2023年,罗某在报纸上看到书画竞赛的消息,萌生了参加竞赛的想法。报名参赛后,罗某更加努力地练习自己的绘画技术。最终,他的作品《观沧海》斩获金奖。
“刑满释放后,他们利用在监狱所学的绘画技能,能够有稳定收入,部分刑满释放人员还创建了自己的画室。”桂林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黄开阳告诉记者,绘画作为一项职业技能培训,降低了重新犯罪率,为社会稳定贡献了力量。
桂林监狱通过不断探索以绘画为媒介助力罪犯改造的有效路径,从最初单纯临摹起步,经过不断地实践与优化,逐步发展到鼓励罪犯发挥创造力,进行独立的绘画创作。
在桂林监狱的积极推动下,罪犯的创作热情进一步被点燃,他们以桂林山水为灵感源泉,在折页、扇子、冰箱贴等载体上精心创作,将桂林山水的灵秀神韵浓缩于方寸之间。
这些文创产品不仅为罪犯提供了实现自我价值的新途径,也为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注入新活力。“通过参与文创产品创作,让罪犯更加深刻地体会到自身价值,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信心,也为他们刑满释放后顺利融入社会奠定了更坚实基础。”桂林监狱九监区监区长韦雄杰说。
作为全国监狱系统较早将书画艺术系统融入教育改造的实践基地之一,“召唤画室”持续运行近28年,逐步建立起“基础训练—主题创作—成果转化”的培养体系,形成书画教学与心理矫治、职业技能、文化教育深度融合的特色改造模式,让水墨丹青不仅成为涤荡心灵的清泉,更化作重塑人生的桥梁。截至今年3月,已有1200多名罪犯在“召唤画室”习得书画技艺。
浙江省委政法委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真查实改切实做到标本兼治
本报讯 记者王春 2025年度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暨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司法协调小组会议近日召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第二十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及相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审议有关文件,推动全省政法系统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浙江、法治浙江,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成国指出,政法机关作为党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要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锻造新时代浙江政法铁军。
王成国强调,要深化学习,原原本本学、循迹溯源学、示范带动学,切实增强思想自觉;要真查实改,系统性查摆、清单式整改、常态化落实,切实做到标本兼治;要身体力行,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强化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敢抓敢管,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坚持下去。
江西省检察院不断将学习教育引向深入
以优良作风着力提升办案质效
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郑燕飞记者近日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江西省检察院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开展以来,聚焦主题,一体推进学查改,不断将学习教育引向深入。
江西省检察院运用政治督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调查研究等途径,认真落实“四下基层”等制度,坚持开门教育,省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从严查摆,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征集干部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注重加强统筹,将当前正在做的一系列整改工作结合起来,加强成果转化运用,推进立查立改、即知即改,以优良作风着力提升办案质效。
江西省检察院建立民事检察案件办理“限时清结”长效机制,对积案开展专项清理,民事检察办案周期同比缩短31.4%。制定全省检察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清单33项,进一步落实“每案必检”要求。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坚决监督纠正长期“挂案”等突出问题。制定一体抓实未成年人检察“三个管理”高质效办好未成年人案件的17条工作措施,严格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守护文化瑰宝”主题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及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学习教育读书班强调
把更多时间精力放到抓落实上
本报讯 记者韩宇 近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举办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第1期读书班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实际行动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读书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示范带动,全面贯彻落实学习教育的各项工作要求。一是带头强化理论武装,坚决做到学有质量。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全面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真正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作表率。二是带头开展问题查摆,坚决做到查有力度。要聚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问题和隐形变异的作风问题,以“巡堤检修”的态度和“过筛子”的方式,逐条逐项深刻查摆。三是带头推进整治整改,坚决做到改有实效。要坚持学查改一体推进,制定集中整治台账,明确整改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坚决有力抓实整治整改。四是带头转作风树新风,坚决做到凝心聚力促发展。要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深入推进为基层减负工作,让党员干部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到抓落实上。发扬严实作风,将开展学习教育与推进局党委年度十大重点任务、打造“雷锋式”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等重要工作结合起来,以作风建设新成效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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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召开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会
本报昌江(海南)5月6日电 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海南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今天在昌江黎族自治县召开。海南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晋柏出席并讲话。
会议指出,综治中心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平台,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重要载体。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会精神,抓好海南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会议强调,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紧扣时序进度,扎实推进场所设置、部门入驻、运行机制、督办落实、信息化建设“五个规范化”,确保人民群众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要压紧压实责任,加大宣传力度,让“有矛盾纠纷到综治中心、到综治中心能解决矛盾纠纷”成为社会共识。
海南省政府副省长、公安厅厅长蔡朝晖、省高院院长戴军、省检察院检察长张毅出席会议并参加相关活动。
安徽举办首期党外律师培训班
本报讯 记者李光明 近日,为期三天的安徽省首期党外律师培训班在省委党校举行。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罗建华出席开班式并作动员讲话,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省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张国安主持开班式并在结业式上作总结讲话。
培训班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队伍特别是党外律师队伍建设,强化政治引领,增进思想认同,凝聚发展共识,锤炼服务本领。会议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司法厅等五家部门联合举办。围绕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中共党史教育和推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题进行专家授课,省委统战部相关领导作统一战线理论辅导,省委改革办、省律师协会等负责同志聚焦安徽省重点改革任务、做实做细司法部党组“五点希望”、涉外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发挥等主题进行辅导。培训班还安排了警示教育、交流研讨等环节。
罗建华说,党外律师作为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一支高素质重要力量。要提高政治站位,在勤学善思笃行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开展党外律师培训的重大而深远意义。要坚持政治统领,在深入学习中把准正确航向,着力强化理论武装、党建引领和教育引导。要立足专业专长,在高效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彰显担当作为,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要注重协同推进,在广泛凝聚发展共识中厚植家国情怀,示范带动更多党外律师积极投身行业建设和社会服务。
建强“一扇门”化解“万千愁”
广东不断提升综治中心知晓度认可度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让“有矛盾纠纷到综治中心”成为社会共识,让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近日,广东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暨进一步深化“1+6+N”工作体系建设现场会在惠州召开。会议指出,全省122个县(市、区)综治中心全部挂牌成立,1612个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已实现全覆盖建设、实体化运作、规范化运行。接下来,将着力推进以县级为重点的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社会对综治中心工作的知晓度和群众认可度。
近年来,广东省创新开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广东实践,持续深化“1+6+N”(“1”是指处于核心枢纽位置的综治中心;“6”是指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政法力量及综合网格与“粤平安”等信息化平台;“N”是指其他综治力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大力推动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在县、镇两级综治中心全覆盖的基础上,部分地区还建有村(社区)级综治中心,努力将矛盾纠纷终结在群众家门口。
多中心合一 一中心多用
今年3月,惠州市大亚湾开发区某企业一名员工突发疾病去世,死者家属与该企业、劳务派遣公司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来到所在街道的综治中心求助。因事涉多个部门,街道综治中心组织入驻的相关部门与调解力量联合调解。多次调解无果,街道将事件上报至区综治中心。区综治中心立即组建专案团队,前往街道综治中心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多部门联合调处,当事人只需进‘一扇门’,让我们充分感受到便利和公平。”签完调解协议书后,涉事企业负责人感叹道。
惠州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惠州市高标准打造各级综治中心,建强“一扇门”,在全省率先实现市、县、镇、村四级综治中心100%实体化运作。综治中心有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常驻,其他部门轮驻或随驻,同时引入法律咨询、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心理服务等社会力量,不断拓宽解纷渠道,实现“多中心合一、一中心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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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综治中心高效统领,以往群众“多地跑、多地问、多地等”情况在广东已基本不复存在,如今群众反映诉求只需进“一扇门”,事件所涉其他部门均由综治中心协调联系。
广东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23年以来,广东把加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作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举措,持续深化“1+6+N”工作体系建设。各地把这项工作纳入市委全会统筹安排,制定实施方案,压实主体责任,有力推动工作落实。
“通过建立健全‘吹哨报到’工作机制,全省各地大力强化县、镇两级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作用,推动上级职能部门资源和力量下沉,做到一‘吹’就到,一‘应’就办、一‘办’就成。”该负责人表示。
构建新的多元解纷大格局
“我们这里有人要自杀,请帮忙劝解。”去年7月,韶关市乳源县桂头镇综治中心接到求助,称有村民因家庭纠纷欲轻生,村干部反复劝解无果。综治中心立即启动“专家引流”工作机制,调配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抵达现场。经专业心理疏导与劝解,当事人最终打消轻生念头。接着,专家趁热打铁,通过耐心调解,促成其家庭矛盾化解。
“专家引流”是韶关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创新机制,主要用于解决“疑难杂症”。专家们流动进驻各镇街综治中心,通过“坐堂接诊”“上门巡诊”“线上速诊”等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把脉问诊”,并开出化解良方。
与“专家引流”机制异曲同工的,还有中山市三乡镇综治中心建立的“解忧驿站”。该驿站导入优质资源,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心理服务等社会力量入驻,对一些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矛盾纠纷,驿站依托村(社区),为群众提供预约调解、下沉调解等服务,将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全省各地立足政法职能,各显身手,创新推进‘1+6+N’工作体系建设,通过政法力量协同、部门力量嵌入、社会力量参与‘三维发力’,构建起新的多元解纷大格局。”广东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政法力量协同方面,各级综治中心发挥统筹作用,推动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机关以多种方式常驻,提升现场解决与快速协同能力。部门力量嵌入方面,各地以县级为重点,落实“中心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推动人社、住建、卫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部门进驻县级综治中心,加强苗头性问题感知能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各地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优势和行业协会、“两代表一委员”独特作用,形成群防共治良好氛围。
广东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渠道众多、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如今,把政法部门等力量集中前移至综治中心,并充分调度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资源下沉“拧成一股绳”,更好地实现问题发现在早、化解在小。
将“数治”服务延至群众身边
在东莞市大岭山镇综治中心大门口立柱上,贴着一张二维码,上面写有“网上‘枫桥’一码直达”字样。途经此处的周阿姨用手机扫了扫二维码,屏幕上立即弹出一张简易又清晰的表格。
“只要填上姓名、联系方式和要反映的内容等信息就可以了,非常方便。”周阿姨说,她想反映楼下大排档深夜噪声扰民问题,之前因为琐事被耽搁,这次路过综治中心才想起来反映一下。
大岭山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中心以数字赋能,通过广泛推送和张贴“一码直达”,将“数治”服务延伸到群众身边。同时依托非警务矛盾纠纷处置平台,形成“群众反映—平台接单—指挥处置—监测评估—流转反馈”快速调解模式。
广东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大力推进“粤平安”云平台应用,通过科技赋能、风险预警、服务延伸“三位一体”,实现矛盾风险“看得见、判得准、管得住”,平安上“云”、社会治理入“格”、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进“窗”的现代化指挥体系加速形成。
“目前‘粤平安’云平台同时接入12345热线、110非警务警情等多渠道流转的矛盾纠纷数据,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借助智能化分派系统,能快速将矛盾纠纷精准推送至责任部门,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得到响应。”该负责人说。
明确“怎么办”促进“办成事”
湖北着力于更好地发挥综治中心作用
□ 本报记者 胡新桥 刘志月
“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在有了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规范化建设是否到位、作用发挥是否充分,体现的是各地各部门的重视程度、工作力度、责任担当。”
“结合我省实际,到今年6月底,县级综治中心要牌子挂起来、平台搭起来、部门驻进来、机制建起来,实现有牌子、有场所、有力量、有机制、有效果的目标。”
“下一步,各地各部门要重点在好不好、强不强、规不规范上下功夫,一抓到底、久久为功,确保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近日,湖北在孝感市云梦县召开全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会。
这次现场会规模不大,重在解决问题。湖北各市州党委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省直政法各单位及信访、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参会,落实要求、总结成绩、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湖北省综治中心建设已基本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进入规范化建设的新阶段,“如何更好地规范、更好地发挥作用”成为新的工作重点。
关键要能真正解决问题
党委政法委如何适应矛盾风险跨界性、关联性、穿透性增强的特点,创新完善综治中心工作机制?
与会代表对会上提出的“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不在于富丽堂皇,关键要能真正解决问题”印象深刻。
为实现“只进一门”,湖北强力推进“多中心合一”,努力让“办事到政务服务中心、解决纠纷到综治中心”成为干部群众共识。
“我市综治中心一体整合信访接待、矛盾调处、诉讼服务、检察服务、劳动维权、公共法律服务等12个分散运行的中心,推出调解、仲裁、信访、诉讼、公证、心理服务等10种‘组合式套餐服务’,真正让群众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宜昌市枝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申露说。
湖北推广红黄蓝矛盾风险三色预警体系,创新完善巡查走访、吹哨报到、多元化解、诉调对接、诉求服务、协调督办等综合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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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打造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风险“研—交—办—督—结—评”处置闭环。
湖北正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综治中心信息化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一案一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推动数据在全省职能部门之间横向联通、省市县乡纵向贯通,形成矛盾纠纷线上流转闭环。
“我们在综治中心接入警情、民情、舆情、访情数据,建立风险识别数据库,精准筛查风险隐患。”武汉市江岸区委副书记李辉说。
截至3月底,湖北省综治网格化管理平台已流转处置矛盾纠纷47.3万余件。
入驻单位都要依法履职
省市县乡四级综治中心实现全覆盖基础上,湖北按照“多中心合一、一中心多用”原则,推动各类资源力量在综治中心汇聚。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入驻综治中心工作推进会,已于2024年4月实现入驻县级综治中心全覆盖。
湖北省司法厅推动司法所与综治中心合署办公,选派2120名工作人员入驻853个综治中心,县级基本实现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综治中心“多中心合一”。
目前,湖北县级综治中心基本实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及信访部门常驻,人社、住建、卫健、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及工会、妇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入驻率均已超过50%。
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推动行业性调解组织、特色调解室入驻综治中心。
入驻了,更要答好“干什么”,解决好“只坐班、不破题”问题。此次现场会明确提出,无论是哪种方式入驻,都要依法履职,按法治化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湖北基层综治中心检察工作室综合运用联合接访、检调对接、检察听证、释法说理等手段推动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就地化解。
湖北司法行政系统整合公证、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依托综治中心打造“法治便民服务超市”。
去年5月,湖北省妇联、省委政法委等9部门联合发文,共同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法治化。
“为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我市综治中心成立联合党委,对32名派驻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评,加大对干部表彰奖励和提拔使用优先的权重。”荆州市石首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段毅说。
党委领导加强督办落实
走进云梦县综治中心接待大厅,一块包含有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的公示牌引人注目——
第一主任: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云梦县委书记高文峰。第二主任:云梦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尹亮。总值班长:云梦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何建军。值班主任:云梦县综治中心主任陈弘。
目前,孝感已建立“党委书记兼任综治中心第一主任,政法委书记兼任第二主任,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兼任值班主任”责任体系,形成党政主导、政法主责、部门参与工作格局。
“市委明确地方党委书记兼任综治中心第一主任,旨在压实‘一把手’责任,解决‘责任压不实、推进不够有力’问题,既让综治中心搭好台,更让入驻部门唱好戏,推动群众矛盾诉求在综治中心‘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孝感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罗剑锋说。
此次现场会明确提出,综治中心作为工作平台,要在党委领导下,在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加强督办落实。
湖北明确赋予县级综治中心“督办落实”职能,对受理事项明确“谁来办”“怎么办”,督办理程序、化解结果,解决“只接单、不办事”问题。
“我们定期督办,及时向当事人反馈进度、释法明理,依法依规救助帮扶,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鄂州市鄂城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洪松说,鄂城区综治中心注重跟踪早落实,变矛盾“被动应对”为“主动治理”。
咸宁市咸安区委副书记镇铁桥介绍说,咸安区建立结案评价机制,每月抽取30名当事人回访,对“基本满意”及以下的督促责任部门加强跟踪管理,监督履行到位。
“我们将进一步推进综治中心督办落实规范化,督办理程序、督办理结果、督抚慰救助,确保每一个矛盾纠纷都严格按照‘路线图’依法办理,确保办理高效、群众满意。”湖北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说。
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让企业和群众可感可及
□ 本报记者 张维
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工作方案,司法部正积极推进全国各地各部门扎实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着力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违规设立收费项目,违规提高收费标准;随意进行大额顶格处罚,罚没收入异常增长;执法扰企、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重复检查,对同一主体检查明显超过合理频次;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涉案财产;超越法定管辖范围,对非本辖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活动;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罚没款、执法数量考核指标;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
上述可能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是企业最为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要求切实有效解决的。《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司法部了解到,由司法部统筹组织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启动1个月以来,当前各地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线索均涉及这些内容。
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司法部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方面正集中发力。3月27日,司法部召开座谈会,要求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着力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采取更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措施开展集中整治,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相衔接,让企业和群众可感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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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检查的重要性,此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4月18日对外发布。针对前期执行中各地区、各部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明确了什么是“综合查一次”,如何确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是否需要推行“扫码入企”,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行为是否也要“扫码入企”等。这是对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贯彻落实中的进一步指导。
《意见》聚焦企业反映的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痛点问题,切实把这些突出问题的有效解决作为起草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其中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
这并非此前规范涉企执法的全部。在涉企执法检查之外,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接触多、影响大的涉企行政罚款等,也已有铺垫。例如,2024年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发布,对于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治理。
同样在2024年,司法部在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起草制定中,强化了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对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出规定。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这些规定为涉企执法、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治原则和法律遵循,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
此外,围绕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国务院还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如扎实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等。
综观包括此次专项行动在内的诸多举措,个中信号,再明显不过。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企业可以轻装上阵、放心干事、大胆发展,让企业家有稳稳的安全感,为当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一效果,有望随着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显现,让我们拭目以待。
两高发布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严惩“掏洞深挖”“蚂蚁搬家”式盗挖滥挖黑土行为
□ 本报记者 张昊
黑土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饭碗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在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解释》对实践中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的行为,明确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并对严重污染黑土地行为,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等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切实加强黑土地资源保护,依法从严惩处盗挖、滥挖黑土等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降低入罪和升档量刑的标准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说,《解释》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决心和鲜明司法导向。
吴兆祥举例说,《解释》在以往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了入罪和升档量刑的标准。
针对实践中对“掏洞深挖”式和“蚂蚁搬家”式盗挖、滥挖黑土行为如何定罪量刑问题,《解释》参照黑土地保护法以黑土的体积(立方米数)作为行政处罚标准的做法,明确可以将采挖黑土的体积(立方米)数量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一种入罪标准,切实严密刑事法网。
《解释》规定了破坏黑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及入罪标准。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采用整体认定模式,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入罪门槛。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三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六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以加大对粮食安全的保护力度。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说,《解释》第一条在以往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五亩”“十亩”入刑标准基础上,第三条在以往污染环境罪“十亩”“二十亩”和“五十亩”升档量刑标准基础上,均按一般标准的60%设定了针对黑土地的入罪及升档量刑标准,体现了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从严惩处的鲜明司法态度。
李相波说,目前,个别地区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已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利益链条,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盗采等犯罪行为,下游犯罪分子实施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犯罪行为。李相波说,《解释》在严厉打击上游犯罪行为的同时,对下游行为规定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打击。上下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进一步实现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最高法还发布了3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从严惩盗挖、滥挖黑土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以合法形式掩盖盗挖泥炭土的行为,严惩污染黑土地的行为3个方面展示了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守护“黑土”粮仓。
探索综合履职助力生态修复
自2022年黑土地保护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全面落实黑土地保护法,努力为黑土地等农用地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说,2022年以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19件360人,起诉2459件2925人。其中一些案件就是非法占用黑土地的案件。此外,一些涉及黑土地案件以非法采矿罪、盗窃罪等处理。
罗庆东介绍了检察机关办理涉黑土地等农用地案件的主要做法。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法定职能,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高质效办好涉黑土地等农用地相关犯罪案件;注重打好“四大检察”“组合拳”,积极探索通过综合履职等方式助力生态修复,破解公益损害“轻刑化”与损害修复“高成本”之间的矛盾;此外,还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堵塞漏洞、建章立制。
《解释》发布后,检察机关将如何开展后续工作?罗庆东说,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涉黑土地相关犯罪,同时,做到精准打击。进一步健全完善黑土地资源等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建设,充分运用提前介入、会商研判、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打击预防破坏黑土地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
集群打击摧毁犯罪利益链条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公安机关以“长牙齿”的硬措施全力守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
“2023年以来,公安机关破获涉黑土犯罪案件150余起。”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许成磊介绍说,公安机关组织区域会战,强化集中攻坚,连续组织开展“昆仑”专项行动、守护耕地安全“金风”行动,将打击黑土犯罪作为重中之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针对涉黑土地犯罪发案地域集中、时段集中的特点,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指导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建立警务协作机制,在冬春之际组织开展打击破坏黑土资源犯罪区域会战,紧盯“采、运、销”关键环节,深入实施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
公安机关还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推动综合治理。许成磊说,公安机关会同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细化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等举措,着力从机制上解决线索发现难、检验认定难、涉案物品处置难等突出问题。公安机关将案侦工作发现的监管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推动优化对建设项目剥离黑土等监管机制,切实解决以清淤之名行盗采之实等问题。
许成磊说,《解释》发布后,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黑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纵深推进打击破坏黑土资源犯罪区域会战,更加注重打早打小;对跨区域、网络化重大犯罪案件,创新集群打击模式,坚决摧毁犯罪利益链条,更加注重打深打透。此外,公安机关还将把打击破坏黑土资源犯罪纳入生态警务机制建设的重点任务,建立“空天地”一体化监测预警体系和数据研判平台,不断提升侦查打击的专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
《解释》于5月6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5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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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评涉外检察专家和检察专业骨干
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首届涉外检察领域检察专家、检察专业骨干评审工作,经过层层选拔,5人获评涉外检察专家,23人获评涉外检察专业骨干。据悉,北京市检察机关持续深化落实人才强检战略,依托涉外法治人才实训研修基地,创新“实战+实训”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潜力较强的检察人员开展岗位练兵,不断锤炼提升涉外检察专业素能。
北京市检察院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评审严格设置参评条件,“至少具备3年以上涉外检察工作经验”为参评检察官的基本要求,“熟悉国际法律法规”“掌握跨境司法协作的程序和方法”“具备外事活动经验”“具有多种语言沟通协作能力”等均为评审优先参考条件。此外,评审在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经历、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调研成果等检察专业人才通用标准之外,经过深入研究和实践论证,针对涉外检察工作特点设置了专门评价标准。
据悉,此次获评的涉外检察专家和检察专业骨干中,有的连续多年从事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多次参与重大国际会议服务保障工作;有的熟练掌握英语和法语,办理过500余件涉外案件;有的具备近5年外事工作经历,涉外案件办理及外事工作经验丰富。他们的检察业务能力、涉外法治素养和多语种专业技能突出,在涉外检察规范化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理论探索等方面积极贡献着专业力量。
聚焦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主题
最高检发布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本报讯 记者董凡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等5件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着力引领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坚持“三个善于”,不断加强调查核实,正确适用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一体推进有力监督和有效监督。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权益保障、山林权属确权、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职业病工伤认定、村民宅基地申请等民生问题密切相关。其中,既有最高检、省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也有市级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既有法院直接改变原裁判结果的,也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充分体现了行政检察监督纠正错误生效裁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履职成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深入推进“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市级以上检察院要发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的“主力军”作用,加大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力度,以深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带动强化行政审判、执行活动监督。要把指导性案例的学用与健全落实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机制、优化完善全国行政检察监督法律文书库等结合起来,不断促进提升行政检察监督的深度和精准度。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引领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质效,一体推进有力监督和有效监督,以全面审查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就本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特点、指导意义以及下一步着力方向等回应记者关切。
问: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在准确认定事实上下功夫。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以事实为根据”是基础,要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中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以法律事实最大限度还原客观真实。在“甲村村民小组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中,争议各方提交的山林权属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各自主张,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人民政府对争议林地各个历史时期制作形成的权属资料,查明争议林地的利用、经营、管理情况变化等,依法监督纠正原审判决,推动政府重新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有效解决各方争议。二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依法精准监督,在正确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全面准确理解“以法律为准绳”,推动执法司法标准统一,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甲公司诉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中,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监理主体怠于履职等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工程质量缺陷以及监理怠于履职未构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法院以此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纠正,确保安全生产法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在“钱某诉上海市某区某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监督案”中,村委会受理、上报宅基地申请,在性质上属于履行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村委会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责引起的行政争议,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诉权。三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在“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中,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为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设定行政奖励,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其相关权利内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明示的方式自愿放弃相关合法权益的,才能认定其放弃权利,行政主体不得单方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奖励义务,法院判决未予纠正的,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纠正,保障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享有的合法权益。
问:检察机关如何以全面审查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
答:行政诉讼监督是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双重监督,既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又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履职要求,在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全面审查的原则,进行“一案三查”。一要审查行政生效裁判是否错误。审查判断生效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或者认定事实是否违反逻辑推理或者经验法则;审查判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违背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审查诉讼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可能影响法院公正审判。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纠正;对生效裁判正确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二要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检察机关能够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监督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于不宜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纠正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予以纠正。三要审查相对人的实体权益诉求是否正当,规范推进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检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牢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常态化开展。
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在提升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质效方面又有哪些考量与着力点?
答: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依法监督,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诉讼监督的重中之重。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结合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检察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最高检党组强化行政检察履职的部署要求,紧扣新时代新征程行政检察监督新理念、新要求,努力提升监督质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一是深入推进为期两年的“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通过“攻坚行动”增强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和广大行政检察人员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意识,引领市级以上检察院发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主力军”作用,加大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力度,破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力问题,以深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带动行政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聚焦行政审判、行政执法领域深层次问题,不断提升监督质效。二是一体抓实行政检察案件管理、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最高检党组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决策部署,健全落实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机制,对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行刑反向衔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重点内容进行评查,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组织、每一名检察官、每一个案件与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中。对已办结案件质量进行自查、核查,做到“每案必检”,同时强化案件流程管理,督促提升办案质效。三是抓好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运用。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价值在于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抓好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培训工作,深刻领会案例中蕴含的法治理念和办案方法,真正把指导性案例学起来用起来。要把指导性案例的学用与全国行政检察监督法律文书库的优化完善和使用结合起来,促进提升监督深度和精准度,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盘锦兴隆台法院提升执行质效
本报讯 记者韩宇 通讯员史尧 陈晓野 今年以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党组积极探索创新,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面对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数量和复杂多变的执行环境,兴隆台法院强化队伍建设,化解案多人少矛盾。优化组建4个执行法官实施团队,最大限度保障执行核心工作。优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将执行案件划分为简易案件和复杂案件,由快执保全团队专门负责办理简易执行案件,实现案件快慢有序分道。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在异议审查阶段重视实质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予以立案。强化“总对总”“点对点”系统运用,实现查询、冻结、实施强制措施集约化处理。
精准帮教212名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记云南省云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莎莎
□ 本报记者 石 飞
□ 本报通讯员 马丽霞
她从检15年来,先后办理各类案件748件1191人,无一错案,参与法治宣讲110余场次,12余万名师生受益,精准帮教矫治212名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82名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多元化社会救助帮扶。她长期扎根边疆基层检察一线,始终牢记自己是人民检察官,不仅用法律尺度丈量,更用法律温度守护澜沧江畔的青少年健康成长。
她就是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莎莎。因为工作成绩突出,先后被云南省表彰为“云南省三八红旗手”“云南省优秀共产党员”“云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被全国妇联表彰为“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个人一等功,创办的品牌项目被评为“全国检察品牌活动二十强”,创新工作方法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精品案(事)例”,设计的课件被评为“云南省检察机关法治教育精品课件”。
践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杨莎莎,女,回族,1985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2010年10月考进云县人民检察院。刚开始在侦查监督科,后调整到办公室。
“既要干好综合业务,又要向检察官看齐。”不服输是杨莎莎的风格,入职不到一年,她就拿到法律职业资格A证。
因为工作需要,从2018年开始,她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先后办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
2018年底,11岁的女孩小玉长期被继父性侵案被移送至云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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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介入案件时,我的心揪成一团,小玉晚上不敢关灯、不敢睡觉,既不愿接电话,也不愿接受公安人员询问,真担心孩子有轻生的念头。”杨莎莎暗下决心,一定要严惩犯罪分子,还小玉一个公道。
于是,她带领办案团队深入调查,反复研判案情,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夯实证据链。小玉的继父“零口供”,律师也作无罪辩护,尽管案件一波三折,最终还是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依法将侵害女童的罪魁祸首送上法庭接受审判,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小玉案是我办理未检案件的一个转折,也让我爱上未检工作。”杨莎莎说,刚到未检时接到案子,会习惯性地想“这个嫌疑人我能不能起诉”,干了一段时间之后,再拿到案子就变成“这个孩子能不能帮教”。
记者了解到,杨莎莎在工作上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理念,积极践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的涉罪未成年人,做到依法从宽,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完善
为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杨莎莎积极探索未检“教育感化挽救”新渠道,推动社会支持体系完善,引入劳动就业企业力量,建成“云县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开启涉罪未成年人“帮、学、矫、察”全方位观护帮教新模式,通过非羁押的人性化方式,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让涉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入驻基地的10多个孩子通过监督考察期内“文化+技能+公益劳动”实训,既摒弃了不良行为,又拥有了一技之长,还通过劳务输出在省外找到收入稳定的满意工作。
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杨莎莎继续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协调当地党委政法委、公安局、妇联等部门,在云县妇幼保健院建立“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保护中心”,从侦查取证到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医疗救助,再到提供法律服务,实现跨部门、多专业衔接,通过“一站式”办案关爱和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2018年以来,杨莎莎带领办案团队分级干预、精准帮教212名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82名被害未成年人提供多元化社会救助,依托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构建了“未检心理健康全程服务链”。
提升法治宣传教育有效性
依托“沧江明珠未检”品牌,杨莎莎创办了未检专刊、电台,依托新媒体平台,每周五定期推送“未检姐姐”敲黑板、自护小攻略等专题专栏,向社会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
杨莎莎连续5年举办“携手同心 法治护童”夏令营活动,打造“3+X”自选式菜单,为孩子们提供丰富的“法治大餐”。她自创“未检普法五部曲”,设立家长课堂、亲子沙龙,带领“沧江明珠法治宣讲团”以案释法,将青少年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以专题巡讲、情景模拟、学法小游戏等形式送进校园,利用校园广播,依托“主题团日”“主题少先队日”等载体,让孩子们以喜闻乐见的形式接受法治熏陶,真正实现法治进校园全覆盖。
同时,她研发了县、市两级法治进校园课件库,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教育引导孩子们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少年,取得较好效果,相关做法经验多次代表临沧市检察机关在全省交流。
智能驾驶“狂奔”需筑牢法律围栏
□ 郑翔
汽车智能化技术的迅速发展正在悄然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从辅助驾驶到语音控制、从自动泊车到车联网,智能汽车通过搭载高精度传感器、先进控制装置和智能决策系统,为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舒适驾驶体验。
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智能汽车上路行驶,一系列技术风险和交通隐患逐渐浮出水面,如智驾技术故障频发、安全保障措施不足、汽车管理权侵蚀等。近期发生的多起事故凸显了当前汽车智能化技术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这不仅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使用,还对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构成威胁。
关于汽车智能化发展,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主要有:汽车智能化技术商业化应用范畴到底进入何种阶段?人机交互系统是否足够顺畅安全?对智能化汽车和传统汽车在同一个交通时空共同运行的复杂问题,交通管理监管措施是否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交通管理制度是否已经有了科学有效的对应措施?
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当前国内量产智能车仅达到L2级辅助驾驶,驾驶人仍是责任主体。但是,部分车企的过度宣传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车辆已具备自动驾驶能力。这种认知偏差,使得消费者在驾驶智能化汽车过程中,采取“脱手脱眼”驾驶等危险行为。甚至为了规避智能化汽车设置的监控系统,使用所谓“智驾神器”通过配重环或绑带等方式,让双手长期离开方向盘而不引发汽车警示。因此,广告宣传中的“智驾”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动驾驶,仍然属于辅助驾驶,辅助驾驶主要侧重于为驾驶员提供操作上的辅助,不能完全替代驾驶员。而自动驾驶则是最终目标,是车辆能够完全自主地完成驾驶任务,取代人类驾驶员。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始终对车辆运行安全负主体责任,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时“脱手脱眼”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可依法处以罚款并记分;若因此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汽车逐步进入智能化的阶段,人机交互系统需要经历更多的考验。既考验智能技术的可靠性,面对复杂路况必须提高自主决策能力;也考验消费者正确的消费意识和良好的驾驶习惯。当前汽车智能化技术在传感器精度、算法决策等方面还存在技术短板,例如在异形路口、大曲率弯道、密集车流等场景中,智能系统的感知和计算能力可能存在一定缺陷。在恶劣天气条件,如雨雪、雾霾、强光等不利环境下的工作稳定性亟待加强。在人机交互系统中,对车辆的管理权限边界还缺乏清晰的功能权限设置界面,对汽车各项功能的触发条件和限制范围存在模糊区域。消费者对接管时机、接管范围、接管程度、接管程序极容易产生误解。
因此,技术普及程度和消费者教育程度必须匹配,产品生产者、设计者要以更多的安全冗余为消费者鲁莽行为兜底,监管者要强化市场宣传监管、避免舆论导向走偏导致消费者误判。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领域,不允许智能化汽车生产采取“快速迭代、先上线再完善”的思维。监管者应及时制定技术标准和测试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为促进汽车智能化技术发展,保障智能汽车商业化应用,政府各部门已经做了非常多的战略规划和制度调整。我国已在战略层面构建了自动驾驶产业发展蓝图,《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中国标准智能汽车法规标准体系,并展望2035至2050年全面建成智能汽车体系。在行业标准中,已经有汽车智能化技术的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为技术发展和责任认定提供依据。但当前智能汽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需要加快立法步骤,在国家层面统一立法,明确智能汽车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应急处置和事故救济全流程管理规则和智能汽车相关参与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汽车智能化技术的商业化应用涉及工信、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各部门正在协同监管方式,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在智能化汽车的不同阶段,分别设定相应准入与测试管理措施、交通运营监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事故责任认定等管理措施。当然目前各部门间的协调还不够充分,有效政策标准还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制约了监管效能的有效发挥。监管部门积极筹建智能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实时监测智能汽车的运行状态、软件系统更新情况以及网络安全状况等信息。计划通过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智驾汽车监管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持续迭代的过程。
前不久,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为智驾汽车监管完善按下“加速键”。智能驾驶“狂奔”需筑牢法律围栏,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智驾汽车行业将告别野蛮生长,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新阶段。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公众对智驾技术的信任,也将推动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在全球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引领未来出行变革。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综合交通发展研究院教授)
智能驾驶为何频现“误判门”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前不久,上海车主张先生驾驶某新能源汽车途经积水路段时,车载系统突然警示“行人横穿马路”并紧急刹停,但实际路面空无一人。车企事后承认,这是视觉算法受雨水干扰引发的误判。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近段时间以来,智能驾驶频现“误判门”:在广东深圳,某品牌轿车因视觉融合算法缺陷,未能识别高架静态护栏导致碰撞爆燃;浙江车主乐女士在高速路段行驶时车辆突然转至绿化带;重庆车主刘先生更是经历两次惊魂时刻——行驶中,系统先无故退出智能驾驶系统,后又无预警急刹致后车险些追尾。
“出于对某品牌汽车智驾系统的信任,我选择在半夜行驶高速路段时全程使用智能驾驶。凌晨3点左右,我驾驶车辆以每小时120千米的速度行驶时,右前方出现一辆红色货车,我以为智驾会和往常一样正常超车,没想到在距离货车几十米时系统突然退出辅助驾驶,并提示‘请立刻手打方向盘’,我瞬间清醒,立马脚踩刹车稳住方向盘以保持在原有车道行驶。”刘先生回忆起这次经历仍然心有余悸,“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我反应迟钝两秒,就可能以每小时120千米的速度撞向那辆货车。”
这次意外发生一个月后,刘先生又遇到了类似情况。他在高速上使用智驾功能,当车辆刚刚超过右侧大货车时,系统突然急刹,车从120码的速度迅速降至60码,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差点撞上他驾驶的车辆。幸亏后方司机反应快,瞬间踩住刹车与刘先生拉开了距离。“现在我都不敢启用智驾功能了。”刘先生说。
“这些事故暴露了智能驾驶技术从实验室到真实路况的‘水土不服’。”某车企算法工程师向记者透露,当前主流智驾方案依赖“摄像头+毫米波雷达”的纯视觉技术,虽成本相对较低廉,但面对复杂环境,如恶劣天气(暴雨、浓雾、沙尘等)、特殊光照条件(逆光、强光直射)以及类似事故中的低反射障碍物时,摄像头采集的图像容易出现模糊、失真或无法准确识别目标的情况。毫米波雷达虽能探测距离和速度,但对物体的形状和细节识别能力有限,二者结合的纯视觉方案在极端场景下难以提供稳定、可靠的感知能力。一些车企常以理想路况展示功能,而现实路况复杂多变。
这名工程师说,更令人担忧的是,当系统检测到障碍物后,留给驾驶员的接管时间仅短短几秒甚至1秒,即便接管,人类从认知到操作的延迟也可能超过系统预设的“安全窗口”。这种近乎“甩锅式”的设计,将复杂路况下的决策权仓促地推给用户,却没有为其提供足够的安全冗余空间,极大地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技术短板之外,数据安全成为另一隐患。
“由于新能源汽车运行依赖大量数据收集,像车内摄像头、传感器等会采集车主及周围环境数据。智驾若要精准导航和应对路况,也需收集这些信息。部分车企存在过度或超出用户授权收集信息的行为,加之技术漏洞或管理疏忽,易导致用户数据泄露。这些泄露的数据可能被企业、第三方机构用于商业分析、广告推送等,严重侵犯了用户隐私。比如,不法分子获取车主行车轨迹,可能知晓其生活规律、常去地点,带来安全隐患。”上述工程师说。
针对这些问题,行业正寻求突围: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组织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5),将动力电池的安全标准提升至“主动防御”层级。多家车企加速布局激光雷达与多传感器融合方案。
受访专家强调,技术迭代不能替代责任划分,智驾是辅助工具而非司机,车企不能将安全责任“甩锅”给用户。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建议,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环节的安全规范,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由于智能驾驶汽车能够获取用户的行踪等敏感个人信息,所以车企必须对智能驾驶系统收集的用户数据进行加密存储,防止数据泄露。
“为了避免车辆被恶意攻击或智能驾驶功能出现故障带来风险,车企还应当加强对数据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管,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保护智能驾驶系统免受恶意攻击。同时,定期对数据安全进行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孟强说,由于当前的智能驾驶层级仍然较低,所以车企应当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智能驾驶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突破复杂场景下的技术瓶颈,如提升纯视觉智驾在恶劣环境下的探测能力,降低激光雷达成本以实现普及,尽快提升自动驾驶的级别。
对于消费者,上述工程师给出实用建议:在夜间、施工区等复杂场景,需手动接管车辆;车内常备物理破窗工具以应对电子锁失效;购车时重点考察车企数据加密方案。“方向盘永远握在自己手中。”该工程师警示,技术可以试错,但生命没有容错率。
车外声控汽车存安全隐患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同学,打开车门!”2025年云南泼水节,一句车外呼喊竟让新能源汽车门户洞开,车内瞬间沦为“水帘洞”。尽管车企紧急澄清系车内乘客“误操作”,但这场风波也引起了社会对于智能语音系统安全性的大讨论——从车窗被路人声控开启,到指令误触发后备箱弹开,声控技术正将便捷与风险同时推向大众。
智能语音控制系统作为新能源汽车智能化的重要标志,为驾驶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体验,能让驾驶者通过简单的语音指令,轻松完成导航设置、音乐播放、车窗控制等多种操作,双手得以解放,驾驶过程也更加轻松惬意,但智能语音控制系统出现故障的事件却频频发生。
浙江宁波车主李女士在某社交平台发布视频说,她在车内午休时,竟被路过的同事通过语音指令打开车窗;北京车主张先生行驶中发出语音指令,系统误将“天窗”识别为“后备箱”,导致箱盖突然弹开险酿事故。
记者实测多部车辆发现,当车窗未完全闭合时,车外人员向窗户内说话呼叫智能语音系统执行命令,可以控制车辆打开车窗或后备箱。还有用户反映,部分车型即便修改唤醒词,仍可通过出厂默认名称操控系统。
某新势力车企工程师透露,声控安全存在三重漏洞:环境噪声致指令误判、声纹识别形同虚设、车内外权限边界模糊。“为追求交互流畅感,系统设计时降低了身份验证强度,这相当于给车舱安全锁打了折扣。”
以某品牌汽车语音识别系统为例,用户频繁投诉其语音系统因噪声干扰或方言口音导致误识别,甚至触发错误指令。客服建议用户“优化语音环境”和“规范发音”,但实际解决方案收效甚微。
记者体验多种车型后发现,部分新能源汽车为了追求便捷,在车外语音控制权限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一些车辆可以在车外通过简单的语音指令打开车窗、后备箱等,且缺乏有效的身份验证机制。
安全隐患不止于物理操控。重庆车主陈先生发现,车载语音系统会记录包含住址、行程等敏感信息的对话片段;某汽车论坛曝出黑客通过声控系统漏洞,远程窃取车主语音数据的案例。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指出,若因智能驾驶语音识别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而出现语音数据被他人非法获取或滥用的情况,或他人能够通过智能驾驶语音识别系统监听车内对话,在后果较为严重时,实施非法获取或滥用他人语音数据的行为人可能触犯刑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同时,若车企未能有效保护车主个人信息,也涉嫌违反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此外,车企未能尽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智能驾驶的销售合同通常未明确系统升级的频率、范围及安全测试义务,未建立与产品升级相匹配的售后服务,不具有升级安全影响评估、测试验证、实施过程保障、信息记录等能力,以确保车辆进行在线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并向车辆用户告知在线升级的目的、内容、所需时长、注意事项、升级结果等信息。”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松松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可以要求车企提供智能驾驶专项保险,覆盖算法缺陷、数据泄露等新型风险,明确车企在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时的响应流程、赔偿范围及第三方鉴定程序。
孟强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有关智能汽车及其语音识别系统安全性的法律法规,或者在一些地方起草制定的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中增设有关语音识别系统的调整规范,专门针对智能驾驶语音识别系统中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车企应当在发展智能驾驶语音识别技术的同时,致力于提高语音识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采用更加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出现数据泄露、操作失误等情况,行业也应当及时跟进,尽快制定智能驾驶语音识别系统的行业规范或技术标准。”孟强说,消费者在享受新能源汽车语音控制系统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应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仔细阅读说明书、及时修改唤醒词、定期清理信息缓存。如果发现语音控制系统存在异常或安全隐患,及时联系车企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宣传智驾“解放双手”可信吗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开智驾可睡觉工作”“全场景零接管”……一些车企宣传标语正在酿成真实的安全苦果:安徽德上高速车辆智驾追尾致电池爆燃、广东云浮车主开启“自动巡航”酣睡超速被罚。
前不久,在某高速公路上,一辆配备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的车辆正以较高速度行驶。车主轻信了车辆宣传中的“高速自动驾驶”能力,在驾驶过程中放松警惕,双手脱离方向盘,甚至低头玩手机。当车辆前方突然出现一辆因故障临时停靠在快车道的货车时,智能驾驶辅助系统未能及时作出准确判断和有效制动,最终两车发生剧烈碰撞,造成车内人员重伤。事后调查发现,涉事车辆的智能驾驶功能为L2级辅助驾驶,根本无法应对如此复杂的突发状况,而车主却因受车企过度宣传的误导,高估了系统能力。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当前市场上销售车辆的智能驾驶功能普遍处于L2级(组合驾驶辅助),其本质是辅助人类驾驶,而非替代。然而,一些车企为抢占市场,将L2级包装为“L2.9级”“全场景智驾”“城市领航”等模糊概念,暗示其接近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的能力。
记者注意到,某车企在宣传其一款热门车型时,频繁使用“准自动驾驶”的说法,宣称车辆在高速公路等多种场景下都能实现长时间的自动行驶,却对系统的局限性轻描淡写。在其发布的宣传视频中,车辆在路况良好的高速路段流畅行驶,驾驶员双手脱离方向盘,神情轻松,似乎完全由车辆自主操控。但实际情况是,该车型的智能驾驶辅助系统本质上仍属于L2级别,在面对复杂路况,如道路施工、恶劣天气、突发交通状况时,系统的应对能力有限,驾驶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观察路况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还有车企在推出“代客泊车”功能时,宣称车辆能自主寻找车位并完成泊车。
浙江杭州的李先生购买并实际使用该车型后发现,该功能仅能在特定的、环境较为理想的停车场内实现部分简单操作,对于一些车位狭窄、周边车辆停放杂乱的情况则无能为力。
记者采访多名新能源车主发现,许多车主未完全理解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区别,而一些车企在销售环节常将“解放双手”等宣传标语设置在醒目区域或反复强调,安全警示则置于冗长的用户协议中,或通过“一键同意”规避告知义务。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判系统能力。
发生事故后车企、用户互踢“皮球”的现象也频频出现。
前段时间,浙江杭州一起高架剐蹭事故就暴露了责任认定困境。车主李先生开启辅助驾驶后车辆突然偏离车道,交警判定其全责但建议追责车企。4S店却以“路面标线不清”“驾驶员未及时制动”为由拒绝担责。
“车企官方宣传时称‘车辆居中保持、实时纠偏’,而在此次事故中系统全程无预警、无干预,暴露出严重技术缺陷,属于夸大宣传。”李先生愤愤不平道。
法律层面同样存在真空地带。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松松指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车辆驾驶人员始终保持对车辆的控制权,但驾驶人员未实际控制车辆、因车辆故障导致的事故仍存争议。有的车企在宣传中模糊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概念,导致消费者对智能驾驶系统缺乏精准判断。智能驾驶技术发展到现在正迈向L3级自动驾驶,为有条件自动驾驶,意味着当L3级自动驾驶系统开启时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或陷入两难,当系统提示接管但驾驶人员未响应并及时接管时,责任应由驾驶人员承担,但如因系统故障导致交通事故,车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仍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L3以上的自动驾驶责任划分,目前只有深圳、北京等地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但其他地区乃至全国层面仍缺乏统一的标准。”胡松松说。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规,直击行业痛点:禁用“自动驾驶”“高阶智驾”等术语,强制使用“L2级辅助驾驶”等标准化表述;要求车企通过人脸识别、座椅传感器等技术确保驾驶员注意力,禁止宣传“脱手脱眼”概念;未经充分验证的软件更新不得推送,紧急升级需按召回流程审批。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建议,国家应当加快制定智能驾驶汽车方面的各种技术标准,提高智能驾驶汽车软硬件和算法的质量、提高相应要求。立法机关应当积极研究智能驾驶汽车对传统法律的冲击,加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明确智能驾驶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划分。
“车企不得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不得将高配车辆的表现宣传为全系车辆的普遍表现,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也要多了解智能驾驶系统的局限性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不盲目迷信被夸大宣传的智能驾驶技术,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避免因盲目过度依赖智能驾驶系统而在驾驶过程中掉以轻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孟强说。
漫画/高岳
系统治理护航AI技术向善而行
整治AI技术滥用,并不是反对AI技术应用,而是在规范中寻求技术发展的空间,做到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
□ 王石川
为规范AI服务和应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中央网信办近日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开展,重点整治13类突出问题。
当前,AI技术已走入我们的生活,其在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盯上并滥用,由此带来的“花样”违法犯罪问题层出不穷。例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煤矿文工团团长靳东直言:“一些喜欢我影视剧的观众,被AI换脸视频骗得很惨,这个性质非常恶劣,希望能建立更好的规则。”再如,2024年,一男子使用AI去衣技术伪造近7000张裸照,最终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些案例表明,AI技术滥用带来的风险已危害到了社会秩序和公众权益。由此可见,开展“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来得正是时候。整治AI技术滥用,避免滥用AI冲击道德伦理和法治底线,既是大众的强烈呼声,也是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此次专项行动着眼于技术源头治理,落脚于内容生态整治,精准锁定六大突出问题与七类社会公害,体现了我国在AI治理方面的系统思维,比如行动既剑指利用AI制作发布谣言、不实信息、色情低俗内容,也整治利用AI假冒他人实施侵权违法行为,以及利用AI从事网络水军活动等,可以说是全面治理。
在奔着问题去的同时,此次专项行动还提出加强AI生成合成技术和内容标识管理,推动网站平台提升检测鉴伪能力,集中清理相关违法不良信息,处置处罚违规账号、MCN机构和网站平台。这一系列安排传递出明确信号:相关部门并不是简单止步于消除AI技术滥用的种种乱象,而是致力于推动构建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让AI服务和应用更规范。
此前某短视频平台发布报告称,2024年借助科普传播、反诈宣传,以及一系列安全治理措施,累计拦截不实信息超500万条,处理低质AI内容超93万条,处罚同质化发文超781万篇。对此,有专家指出,这些数据揭示了AI时代谣言治理的残酷现实:当技术普惠与人性弱点结合时,我们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认知战争。
基于此,整治AI技术滥用不能仅停留在处理多少低质AI内容,打掉多少滥用AI技术而走向犯罪深渊的不法分子,还应深度思考如何推动网站平台提升检测鉴伪能力,如何健全AI生成合成内容审核机制,如何引导各方正确认识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等。
当然,整治AI技术滥用,并不是反对AI技术应用,而是在规范中寻求技术发展的空间,做到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因此,此次专项行动绝非技术管制,而是构建“技术向善”生态的系统工程。一方面,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和拦截AI滥用行为,推动“以技术反制技术”的治理创新;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伦理责任、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公众的监督权利,以形成多方共治的制度闭环。这种疏堵结合的治理逻辑,既为AI技术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也为其健康发展保留了创新空间。
整治AI技术滥用,既需要久久为功,也需要多方协力,构建一个由平台、有关部门与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必须承认,AI治理目前还面临着法律法规滞后与技术快速创新之间的矛盾。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在完善立法等方面多下功夫。
当前,《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付诸实施,《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也将于9月1日起施行。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整治AI技术滥用的法治基础更加坚实。但正如业内人士所称,治理AI违法犯罪需不断健全法治体系,以实现“AI技术发展到哪里,法律法规就延伸到哪里”,通过增强立法的前瞻性、精准性和落地性,更好地消除AI技术滥用带来的危害。
数字时代的文明高度,取决于技术向善的能力与社会治理的精度。技术向善不仅需要法律政策约束,也需要行业自律与社会共识的形成。此次“清朗”行动启示我们,必须凝聚社会共识,只有将法治刚性、技术韧性与人性温度融为一体,形成治理合力,实现“智治”与“善治”的统一,才能让AI技术更好服务人类社会,给人类带来更多福祉。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徐继敏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近年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对促进社会诚信、减少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特别强调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正向引导机制,其核心在于让守信者受益,形成“诚信有价”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履职履责、遵守法律和秉持诚信。为此,《意见》特别强调“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并明确了三类守信激励措施:在公共服务中为守信主体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这些多维度、多层次的激励措施不仅能够提升守信者的获得感,还能向社会传递“守信有益”的价值导向,有效激发全社会的守信积极性,推动形成良性循环的信用生态。当然,守信激励应是全方位的,未来可以考虑进一步拓展激励形式,如给予守信者公开表扬、精神奖励等,从而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诚信的良好风尚。
相较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更具威慑力,旨在通过让失信者付出代价,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对此,《意见》明确,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多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这些均是直接惩戒。将失信者纳入黑名单并公示失信信息,由社会主体自主选择减少与其交往或交易,则属于间接惩戒。《意见》提出,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等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正是间接惩戒的体现。无论是直接惩戒还是间接惩戒,均会增加失信成本,有助于公众从主观上降低失信的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惩戒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泛化运用的现象。部分部门和机构未严格遵循法律法规,随意扩大失信惩戒范围、加重惩戒力度。例如,个别城市将出租车司机拒载、议价、宰客等营运违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并与其购房、买车、贷款、子女入学及积分落户等不相关事项挂钩,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泛化运用失信惩戒的行为不仅违背法治精神,削弱失信惩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易引发公众抵触情绪,阻碍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为杜绝此类现象,《意见》强调要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这就为失信惩戒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有助于遏制失信惩戒的滥用,确保信用制度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失信需惩戒,但也要给社会主体修复信用的途径。信用修复是失信主体纠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应义务后,经过法定程序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的行为。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因信用可修复,失信者会及时停止、纠正失信行为,降低失信行为带来的危害。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此,《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对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将其移出失信名单,并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新融入社会经济活动,也彰显了社会治理的包容与温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只有严格落实《意见》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让守信者得到应有的褒奖,让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同时为失信者提供合理的修复途径,才能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构建起诚信有序的社会环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信用基础。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万世之本
□ 钟 燃
西汉初年,有一少年才俊横空出世,他有着与其年龄不符的政治敏锐和智慧。毛泽东曾两次赋诗赞咏他,称他“少年倜傥廊庙才”,也多次在谈话中号召学习他写的《治安策》,并称《治安策》是西汉一代最好的政论,值得一看。他就是“洛阳少年”贾谊,西汉著名的政论家、文学家。贾谊生活在信奉黄老之学、被后世称为盛世的汉文帝时期,但他透过繁华,洞察到潜伏的诸侯坐大、匈奴侵边等危机,并以强烈的忧患意识,奋笔写出《治安策》《过秦论》等旷世雄文,系统提出“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的高论长策,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贾谊长治久安思想的特点在于系统性治理,而其政治主张的哲学基础是民本思想。贾谊在《新书·大政》中提出:“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夫民者,万世之本也,不可欺。”他将民众置于政治的根本地位,认为国家的安危、君主的荣辱、官吏的贵贱都取决于民众,统治者永远要把民众看作政权的根本。他认为,“故自古至于今,与民为仇者,有迟有速,而民必胜之。”就是说,如果与民众为敌,失败只是时间问题。即便如秦般强大,终将土崩瓦解。在《过秦论》中,贾谊发出了“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这一振聋发聩之音,揭示了民心向背对政权存亡的决定性作用,表明了以民为本是政权长治久安的第一法则。
贾谊的“夫民者,万世之本也”论断,是对先秦民本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尚书·五子之歌》载:“民惟邦本,本固邦宁”,首次明确提出“民本”概念。西周认为,天命随民心而转移,奠定了“敬天保民”的政治传统。春秋战国时期,道家老子认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孔子主张“仁政”,强调“节用而爱人”;孟子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提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并主张通过礼法制度进行约束。贾谊的贡献,一是将这些民本思想系统化,为当时占主导地位的黄老之学注入更多儒家的仁政思想。二是不停留在道德说教层面,也不停留在仅对强秦速亡的沉痛反思上,而是以民本思想为武器,在秦汉转型之际着力进行王朝的意识形态和制度构建,提出礼法结合、众建诸侯、重农积贮等许多建设性主张。这些主张虽不为文帝所大用,却成为后来武帝的政策依据。
伴随历史车轮艰难向前,民本思想不断有新的表达。唐太宗提出“天地之大,黎元为本”,相对于“庶民”“黔首”,“黎元”这个称谓凸显了唐朝统治者对民众的尊重和重视,含有将民众视为国家根本和元气的意韵。宋代士大夫精神中也明显含有民本取向,张载的“横渠四句”堪称儒家“民胞物与”精神的巅峰概括。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突破“君舟民水”框架,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民本新论,显示出民本思想开始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转变。从这些不同表达中,都能隐约看到贾谊“夫民者,万世之本也”思想的影子。
兴亡谁人定,盛衰岂无凭?在中国古代历史的长河中,大凡真正的盛世,皆以民为本。民本思想犹如一股源源不绝的清泉,滋养着治国理政的实践,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基因。当然,今天看来,传统民本思想有其历史局限性:统治者虽强调“重民”,但本质上仍是“牧民”,没有也不可能确立“民”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能否以民为本,主要靠统治者自觉,缺乏法治的刚性约束。正因如此,贾生之言虽“其论甚美,通达国体”,后世称赞者众,然能躬行者寡。
恶意退货暴露契约精神缺失
近日,某网店店主称,某高校60多名学生网购衣服用于参加运动会,随后集体以“质量问题”为名退货退款,且退还的部分衣服已被污损。目前,该校就此事道歉,并承诺回收服装、承担相关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这起集体恶意退货事件,看似是一场普通的消费纠纷,实则已超出正常维权范畴,暴露出部分群体对契约精神的漠视。对于高校而言,学生的行为不仅损害商家权益,更给学校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即便及时介入补救,也难以完全消除社会质疑。从教育层面看,这反映出学校在诚信教育和规则意识培养上的缺位。诚信不仅是个人立身之本,更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石。学校需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日常教学与管理中,让学生深刻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同时要强化法治教育,明确行为边界,避免因无知或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真正做到知敬畏、守底线,从根源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孜然)
政府服务升级获游客点赞
编者按
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多地旅游市场热度高涨,这中间既有政府服务升级给游客带来的温暖体验,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期评论版编发一组稿件,探讨如何更好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让游客乘兴而来、满意而归。
□ 马 谓
在刚刚落幕的“五一”假期里,江苏、重庆等地政府推出便民举措,开放党政机关资源服务游客。例如,江苏苏州356家单位提供3.5万个免费停车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开放政府食堂……这些举措切实解决了游客出行、就餐、停车等实际难题,成为假期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多地政府向游客共享公共资源,其意义绝不仅限于一时的便利。首先,相关举措展现了“以游客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传递出地方政府对游客的关怀,让游客感受到城市的温暖与友好。其次,能够有效缓解假期人们集中出行的压力,避免因停车难、就餐难等问题引发拥堵和不满,提升城市整体运行效率。最后,此举也能增强游客对地方的认同感。游客的良好体验通过口口相传,会吸引更多人前来旅游,为地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不过,部分地方在开放公共资源时,可能存在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导致部分游客无法及时了解相关服务信息,无法充分享受这些便利。为此,各地政府可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停车位数量、食堂餐食种类、开放时间等信息,方便游客提前规划行程,合理安排时间。同时,可以考虑将这种节假日的临时性便民举措转化为长效机制,构建长期、稳定的旅游服务保障体系。
总的来说,政府开放公共资源服务游客的做法值得肯定与推广。期待各地政府持续优化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游客营造更加温暖便利的旅游环境,助力地方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合力破解“买讲解保进馆”骗局
□ 梁 璐
“五一”假期期间,多地博物馆发布声明称,有不少观众因在第三方平台购买所谓“讲解加门票服务”导致无法入馆,提醒游客警惕各类非官方网络平台宣传的“买讲解保进馆”“讲解带门票”等虚假信息,馆方已委托法律顾问予以取证。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买讲解保进馆”骗局的出现,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了博物馆的公益属性和游客的需求。一方面,多数博物馆实行实名预约免费参观制度,一些热门博物馆门票节假日等时段常常供不应求;另一方面,一些游客希望通过专业的讲解更好地了解文物,却不知如何获取相关服务。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些情况,以“买讲解保进馆”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游客购买其服务,从而实施骗局。这不仅影响了游客的参观体验,更破坏了博物馆的公益性质,损害了博物馆的形象和声誉,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对此,馆方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渠道广泛告知游客正确的预约方式和讲解服务获取途径。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严厉打击传播虚假信息的不法分子,维护博物馆的正常秩序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对游客而言,则要提高警惕和辨别能力,不轻易相信非官方渠道的信息,务必通过官方渠道预约门票和讲解服务。此外,网络平台也要压实主体责任,对违规商家及时采取封号、限流等措施。唯有各方合力营造安全、有序、诚信的参观环境,才能让博物馆的公益属性得以充分彰显,并让游客真正享受到博物馆带来的文化盛宴。
莫让景区拥堵影响游客体验
□ 汪昌莲
近日,多名网友通过社交平台反映,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出现拥堵问题,游客在天梯排队3小时却拍摄不到两分钟,晚上排队七八个小时才下山,上千名游客深夜滞留山上大喊退票。随后,当地有关部门发布通报向受影响的游客致歉,并表示将深刻吸取教训,切实提升旅游管理和接待服务水平。
旅游本是愉悦身心的活动,却因服务链条上的堵点,变成一场糟心体验。旅游业的本质是体验经济,游客满意度才是核心竞争力,如何让游客从“到此一游”升级为“满意而归”,已成为关乎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命题。
要想打通旅游服务中的堵点,就必须树立“游客至上”理念。景区作为管理主体,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对游客流量的监测与管理,合理安排运营计划,严格执行限流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疏导和救援。有关部门要督促景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和服务标准,严肃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同时,建立健全旅游应急管理机制,在景区拥堵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协调各方开展救援和疏导工作,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期待各方能够真正树立“游客至上”理念,让壮丽山河与优质服务相得益彰。毕竟,旅游服务的最高境界,是让服务本身也成为一道风景。
用法治厘清校园管理责任
□ 杨 航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涵盖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界定、校园暴力监管责任追究、教师惩戒权实施等情形。这些案例清晰划定了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边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和家庭教育管理责任的落实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学校是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学校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近年来,不时有涉校园管理的案(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虽然大部分都得到妥善处理,但“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错误认知却在部分家长心中悄然扎根,这不仅影响了家校之间的良性沟通,也为纠纷的解决带来诸多困难。在此背景下,通过司法明确责任界限,为校园管理提供清晰指引显得尤为必要。
以此次发布的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例,六年级学生赵小某在学校下楼梯时摔倒受伤,家长要求学校赔偿8万元。但法院查明,学校已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楼梯间安全标识完备,事发后处置及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遂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矫正了家长的认知偏差,明确责任认定需考量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让学校为所有意外“买单”。这既能避免学校因过度担责而对学生采取“圈养式管理”,也有助于培养未成年人的风险认知能力。
再以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为例,张小某、蒋小某、王小某均为某中学八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蒋小某与王小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升级为肢体冲突。张小某劝架时被蒋小某击伤,要求蒋小某及其父母、学校赔偿损失21万余元。法院查明,教师未及时发现持续发生的殴打行为,存在明显监管失职,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这一案例直指目前一些学校在课间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警示学校对于可预见的校园暴力风险,必须建立全方位的防控体系,避免课间成为“安全真空地带”。
这两起案件看似结论不同,实则都遵循民法典的精神,即有过错才担责。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学生天性活泼好动,对风险也往往缺乏防范意识,因此容易导致受伤,但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认定学校必须担责,而应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是否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事发后处置是否妥当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相关判例既为依法依规办学的教育工作者吃下“定心丸”,也给疏于履职者敲响警钟。
在教育教学中,老师有依法行使教育惩戒的权力,这对于纠正学生错误,培养规则与责任意识、维护教学秩序至关重要。然而,常有部分家长对教师的惩戒行为存在误解,导致教师在处理学生问题时顾虑重重。在此次发布的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中,李小某因在校扎、咬同学被老师要求在班会上道歉,之后由于态度不诚恳被再次要求郑重道歉。其监护人认为此举对孩子造成了心理伤害,索赔两万余元。法院认定,老师的行为属于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未滥用权力,遂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有助于教师摆脱因依法依规惩戒教育学生引发纠纷的顾虑,正常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有助于引导学生树立规则与责任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教育环境。
司法裁判具有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这批典型案例为校园管理树立了清晰标尺。在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上,学校与家长理应是共同体而非矛盾体。对于出现的纠纷,家长需理性看待校园风险和教育教学活动,避免“责任泛化”;学校应时刻树牢安全责任意识,尤其要对校园暴力织密防护网,在法治框架内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只有明晰各方权责,家校齐心协力、共育共管,学校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助力孩子们在成长道路上稳步前行。
众包骑手猝死被告知投保人非本人
北京金融法院“穿透式”审判判决保险应赔偿
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不仅事关劳动者个人的生存与尊严,而且事关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案件版今天编发一组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以展示司法机关用法治力量守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外卖骑手猝死后,其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时被告知,投保人系平台合作商并非骑手本人,因此拒绝赔偿。北京金融法院近日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深入产品实质剖析交易架构,认定实际投保人为众包骑手田某,猝死保险金条款为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向平台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免责提示告知对骑手田某并不发生效力,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0万元。
据了解,骑手田某每日接单前必须在平台系统点击购买众包骑手意外险(俗称“一日险”),保费由系统自动在田某报酬中扣收。田某在出租屋内猝死后,田某的法定继承人周某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60万元时遭拒。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单显示的投保人不是田某,且其并非死于猝死保险金条款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根据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达成的合作协议,保险公司已就猝死保险金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众包骑手意外险的投保方式系通过平台系统电子投保,具有一定强制性,骑手每天在平台App点击接单前,必须在App上点击购买案涉保险,系统自动从骑手跑单报酬中扣收保费。相应投保系骑手自行操作发起,保费出自骑手,保险受益人系骑手及其法定受益人。众包骑手意外险旨在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其保障的是骑手人身权益而非平台、平台合作商等其他主体权益。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群体、保障对象、投保流程等内容应当明知,骑手及法定受益人主张穿透认定实际投保人系骑手本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众包骑手是通过面向公众开放的外卖平台App注册、自行决定其是否接单配送的骑手,具有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地点自由化的特征。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知悉该类被保险人的工作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保险公司以猝死保险金特别约定条款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实质系对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客观上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系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若基于降低自身赔付风险的考虑,应当明确解释何为众包骑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保险公司如要排除配送途中以外的时间和空间,应在保险条款中作特别提示并加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在投保环节,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应是实际投保人,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人进行提示说明的后果应及于投保人。但在新业态保险中,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单记载的投保人是平台合作商,而实际操作投保、交纳保费以及保险受益人为骑手。在无证据显示骑手能够从保险经纪人、平台合作商处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人进行了提示说明而认定保险公司向实际投保人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对此案作出如上判决。
“传统的保险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而在新就业形态模式下,因用工存在多次分包,交易链条进一步拉长,交易主体增多,保险产品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加大了对商业嵌套模式下真实保险合同关系的甄别难度。”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在此案中充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剖析保险交易架构中的多层商业嵌套,穿透认定众包骑手意外险的实际投保人为骑手,妥善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的保险权益,维护了金融交易的实质公平。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宋毅介绍,在该院审理的新业态保险纠纷中,平台企业利用交易结构嵌套转嫁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突出,保险机构在新业态保险产品设计、展业等环节暴露多项短板。北京金融法院践行“穿透式”审判理念和平等保护理念,对主体、资金和交易链条及结构全面审查,认定真实合同关系和法律责任,明确穿透边界,做到穿透有度、穿透适度,以此认定真实合同关系和法律责任,有效兼顾新业态经济创新发展与劳动者权利保障。
企业拒录女性求职者被判赔3200元
本报讯 记者余东明 张海燕 通讯员徐静文 企业在招聘要求中没有限制求职者性别,等到求职者发来简历,企业方打开简历3分钟,却以“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为由婉拒女性求职者。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案件,法院判处公司赔偿求职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理维权费用200元。
李丽(化名)是一名“海归”,在求职时,她发现上海某公司发布的“法务专员/助理”职位与自身条件十分匹配,且公司对求职者的性别未作要求,于是投递了简历。
然而,网络招聘平台的系统显示,公司在浏览简历3分钟后就回复称:“您好,您的简历收到,不好意思,您的简历暂未通过筛选,祝您找到更好的工作。”她主动询问原因,对方表示“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进一步询问时,却再无回应。
李丽认为,该公司以性别作为筛选条件,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于是诉至浦东法院。
公司辩称,该岗位最终录用的是女性,不存在歧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联系李丽,并发送沟通函,表示“‘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的说法,是为了善意规避你落选的真实原因,以免引起你的不适”。同时,公司表示愿意补偿李丽2000元,与李丽达成和解。对此,李丽没有同意。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筛选求职者时,不应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遂对公司的解释不予采信。浦东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李丽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理维权费用2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享有自主用工权的同时,应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机会。女性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黄鼎锋说,本案中,公司在公示的任职条件之外,设置性别门槛,对女性求职者区别对待,已构成对李丽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黄鼎锋指出,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恪守法律规定,从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到面试、录用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公开透明、有章可循,确保公平公正。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引导就业者跨出迈向社会的第一步。
“企业依法合规招聘,能够降低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就业环境朝着更加公平、和谐的方向发展。”黄鼎锋说。
在上海市人大代表、民建黄浦区委妇委会主任忻继青看来,本案裁判结果不仅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彰显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揭示出招聘市场中“表面公平、实则有差”的灰色地带,对破除女性就业的无形障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男高管性骚扰女下属被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讯 记者周孝清 通讯员王国勇 黄一帆 出差期间深夜敲房门、发送露骨图片……男高管陈某性骚扰女下属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其对此不服,相继提起了劳动仲裁和诉讼。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陈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24年1月,某公司女员工朱某向公司实名举报部门经理陈某对其长期实施性骚扰,包括出差期间深夜敲房门、发送露骨图片、以职权施压逼迫单独相处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和隐私,给她造成极大心理压力。
该公司在接到朱某的投诉后,经确认陈某存在性骚扰行为,遂依据企业《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依法征求工会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陈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驳回了他的申请。他随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的性骚扰行为证据确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合规,遂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吉安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综合考量了诸多关键证据:朱某的报警记录及警方对相关事件的询问笔录,这些记录还原了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手情况,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关键线索。陈某在公司调查阶段的自认录音,直接表明其承认曾对朱某做出不当行为,极大地夯实了案件的证据基础。此外,陈某发送的露骨图片以及深夜敲门等一系列反常行为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陈某存在性骚扰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员工遭遇性骚扰,隐忍等于纵容,要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录音、监控等证据,立即向企业相关部门或警方举报,勇敢地站出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益。
“实际施工人”追讨劳务费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 记者王春 通讯员黄欢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油漆工刘某追讨劳务报酬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2月,刘某受杨某雇佣,到某建筑工地从事油漆工作,双方约定按330元/工计算劳务费。2024年3月,刘某等来一张确认欠款的工资核实表。杨某、尹某、徐某在表上签名,确认拖欠包括刘某在内的多名工人工资15.7万余元,其中就包括刘某的13555元劳务报酬。
刘某多次催讨,但杨某、尹某、徐某始终未支付这笔款项。刘某遂将三人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当事人各执一词。杨某承认刘某尚有工钱1万多元未付,却将责任归咎于上家未退还质保金。尹某强调自己只是将工程介绍给杨某,刘某是杨某的工人,劳务报酬由杨某发放,自己未参与其中,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徐某称自己是案涉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曾与杨某签订合同,约定所有工程欠款由杨某承担,且自己已付清所有款项。
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刘某为杨某提供了油漆劳务,并且双方约定了劳务报酬的计算标准。刘某主张欠付劳务报酬13555元,杨某对此没有异议,且有案涉工资核定表佐证,故能认定刘某与杨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明确。而尹某、徐某在本案中并非涉案工程发包方,刘某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主张权利。
尹某虽然参与了工程的转包,但他与刘某并未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尽管尹某在工程中承担了一些责任,如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但并不能使他成为支付刘某劳务报酬的责任人。刘某要求尹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徐某与刘某同样未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故刘某要求徐某共同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杨某的上家未向其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并不影响其向刘某支付劳务报酬。杨某与刘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是独立的,其不能因为与第三方的纠纷而拒绝履行其对刘某的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判令杨某向刘某支付劳务报酬13555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为,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务活动绝非简单的付出劳力换取报酬的过程,其背后蕴含着诸多法律风险与权益考量。在劳务关系建立之初,签订书面合同是筑牢权益防线的基石。书面合同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相较于口头约定,具备更强的证据效力与稳定性。
“保存证据同样是劳动者维权的核心环节。在数字化时代,证据的形式愈发多样,工资核定表、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均可能成为维权的关键利器。工资核定表是对劳动者工作成果与应得报酬的阶段性确认,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而聊天记录则可能反映出双方对于工作安排、报酬支付等关键事项的沟通协商过程,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补充并完善整个证据链条。”承办法官说。
哺乳期妈妈拒绝提前复工被公司辞退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许瑶蕾
“孩子生完了,工作也没了。”王女士的遭遇,道出了许多职场妈妈的无奈。她在剖宫产休假期间遭公司单方缩短假期,并被以拒绝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产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辞退尚在产假期的王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2023年9月2日,王女士通过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子,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提交了产假申请,产假时间自2023年9月3日至2024年3月1日(共158天+15天剖宫产假)。公司起初予以批准,后在2024年1月18日突然通知王女士,称其产假结束,并要求她立即复工。
王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拒绝提前复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王女士产假的时间、起止日期认定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宿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2018年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此基础上延长了30天生育奖励假。2022年,江苏省进一步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即为173天。本案中,王女士以剖宫产方式分娩,属于难产,其产假应为173天。
关于产假起止时间,法院认为,王女士分娩之前因保胎需要请病假,书面请假手续载明时间在分娩前,双方还曾就病假期停发工资达成一致意见,故其分娩前休假应为病假,并非休产假。同时,王女士从未作出提前15天休产假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其提前15天休产假。王女士于2023年9月2日晚上9时分娩,自此计算173天产假,并扣除7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产假时间自2023年9月3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
法院认为,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正在经历人生最特别的阶段,理应得到特殊的关照和关爱,国家也通过制定法律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以王女士拒绝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在产假期间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据此,宿迁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法律、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本案二审审判长、宿迁市中院民四庭庭长孙权指出,应当进一步细化产假相关规定,明确各类特殊情况下的产假天数,减少争议空间;企业应当转变观念,将保障员工权益视为社会责任,而非负担;社会各界应当营造尊重生育、关爱女性的良好氛围,让职场女性不再为生育而感到焦虑。
用AI账号招人直播被认定“不完全劳动关系”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江 楠
企业提供AI数字人账号招聘人员进行直播,与被招募者构成劳动关系吗?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AI数字人直播纠纷案,法院认定,提供AI账号的某网络公司对被招募人陈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构成“不完全劳动关系”,依法驳回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某网络公司招募人员合作开展AI数字人直播经营,陈某报名参加,双方签订了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免费提供期限为一年的数字人账号,由陈某用该数字人形象自行选择平台进行直播,每日直播时长不低于4小时,直播内容不限,每周需提交直播数据并按总营业额6%向公司分成,若未成功开播,应于7日内更换账号或直播平台。陈某无AI直播经验,多次向公司反馈操作困难,并请求现场指导,而公司则让陈某自行按教程操作,未向其提供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及技术支持。陈某最终未能成功开播,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
法院认为,网络公司通过设定每日4小时直播时长、强制提交后台数据、单方制定营业额6%分成条款等规则,对陈某的工作时间、成果交付及收益分配形成了实质性控制,同时要求陈某严格遵循操作流程,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过程的干预。而陈某则保有选择直播平台与内容的自主权,且公司设定的直播时长未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履约条件亦具备灵活空间。
法院因此认定,公司对陈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劳动管理,但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公司基于对陈某实施劳动管理的事实,应履行保障陈某的职业培训等义务,但公司在陈某多次反馈操作困难并请求指导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必要培训措施,放任陈某陷入履约困难。此外,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欠缺退出机制,损害了陈某的自主择业权。该公司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主审法官梁敏庭后表示,“不完全劳动关系”是指不完全符合规定要件,但其用工性质更接近于劳动关系而非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用工法律关系。本案中,法院穿透合作协议形式外壳,紧扣用工事实本质,认定公司对直播人员形成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劳动管理。同时,直播人员在直播内容选择上的有限自主性及履约时间灵活性,又恰恰凸显了新业态用工“管理与弹性并存”的特质。法院针对“不完全劳动关系”划定法律边界,明确直播公司须承担与支配强度相匹配的劳动权益保障责任,既防范企业以合作之名规避用工责任,亦避免过度扩张劳动关系抑制业态创新。
“军中小宪法”破茧之路
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某团队修订共同条令纪实
编者按
新共同条令施行至今已有一个月时间。2月14日,习主席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统称共同条令),自4月1日起施行。
共同条令被称为“军中小宪法”,自1958年起至今已先后编修9次,均由军事科学院承担,由此,共同条令也成为名副其实的“军科品牌”。新共同条令是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军队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近日,记者走进军事科学院某团队,详细了解条令编修的幕后故事。
□ 本报通讯员 张明哲
□ 本报记者 廉颖婷
“寒来暑往几时休,光阴如水流……”2月21日傍晚,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某团队会议室里一片欢腾,团队负责人但洪敏湿了眼眶。半小时前,以该团队成员为骨干、历时6年之久修订的共同条令经习主席签署,发布全军施行,大家难掩激动,感慨万千。
6年,2000多个日日夜夜,辗转160余支不同类型、不同层级部队调研,形成30余份专题报告,组织5个波次集中会审,3轮全军范围意见征集,当面征询23名少将以上领导专家、73名旅团主官意见,线上线下收集各方建议4000余条……数字背后,是使命和责任。
灯火长明处 字句重千钧
“我们修的不仅是条令,还可能是一个人的人生!”这是2021年3月的一个深夜,纪律条令修订课题组加班讨论时有感而发,写在条令花脸稿上的一句话,也是课题组秉持对强军事业高度负责、对官兵高度负责态度的见证。
谈及条文取舍,纪律条令修订课题组副组长傅梅梅分享了这样一个故事。修订工作进入第一次集中会审时,“军士留用察看特殊措施的存废”引发重大分歧。赞成保留者,认为好用管用,取消了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军士”缺乏有力管理措施;赞成取消者,认为条文对军士生活影响太大,会让违纪军士产生对抗心理,不利于“治病救人”;折中者认为,可以继续保留,如通过减少扣罚工资数额来中和处罚影响。
讨论僵持不下,课题组成员面面相觑。“那就做专题论证报告。”但洪敏在讨论会上拍板,“法规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用责任焐热的良心,对这种事关军士切身利益的条文,我们更要带着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标准来取舍”。为此,课题组深入20余家基层单位调研,听取官兵心声,用数据衡量优劣。最终认定,军士留用察看本质上属于经济处罚,这一措施虽短期有效果,但长远看不利于密切官兵关系,同样的违纪情形只适用于军士也有失公允,且执行中易出现理解偏差、使用随意化、扩大化等问题。经综合各方意见,这一措施最终被取消。
据课题组统计,6年来,围绕军队内外关系、手机使用管理、奖惩制度体系、仪式和阅兵规范等重难点问题,类似的专题报告他们做了30余份。很多关乎官兵切身利益的条文从各级治军带兵实践中来,又回到官兵中去,最终固化为制度规定。
“官兵关注的焦点热点,恰恰是我们修订的重点难点,再难也要把它搞好,因为这里有官兵的期盼。”内务条令修订课题组副组长杨春贤告诉记者,“这次修订的一大变化,就是积极回应官兵合理诉求,对诸如留营住宿、请假外出、休假休息等制度进行调整优化,让官兵有更多时间处理家庭和个人事务,进一步提升获得感、幸福感。”
2023年9月,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领导组织课题组、军委机关、部队一线带兵骨干和相关专家,对条令进行“辩论式”修改,逐条逐句过。会议进展速度远滞后预期,有时一个改点可以辩论一下午,火药味十足。纪律条令修订课题组成员纪海涛深有感触地说:“每一次争论都是对条令生命力的压力测试,每一处修改都是不同观点基因的融合再造,正是这种精益求精,为条令提供了永葆生命力的密码。”
条令正式发布的那天,大家长舒一口气。回想6年接力不禁感慨:“灯火长明处,字句重千钧,修订条令既是修身也是修心,但只要想到能为强军事业、为基层官兵作贡献,再苦再累再难也值了。”
向实战聚焦 向打仗聚力
“战,贯穿了条令修订全过程,也是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指导。”但洪敏告诉记者,“新共同条令以‘战时’表述的条文多达49处,与2018年试行版相比,聚焦备战打仗、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使命需要,成为条令修订核心指引。”
条令修订过程中,团队始终把做有使命、有价值、有组织的科研贯穿其中。记者看到,新共同条令着眼强化各级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思想,充实完善多项具体措施,如内务条令新增各级各类人员备战打仗职责,纪律条令细化战时功勋荣誉表彰项目、条件和权限,并对战时实施处分的权限和流程作出明确规范,队列条令也增加了新型枪械操持规范。纪律条令修订课题组副组长赵琳表示,全部条文都要向战斗力标准看齐,将为战向战融入军队建设和工作全链路。
今年3月,新共同条令一经发布,“若有战、召必回”的宣传语便迅速成为网络热议话题。很多外媒纷纷解读“这是中国军队首次在公开制定的退役誓词中明确提及的口号”,并一度登上国防部例行记者会。这正是共同条令修订始终坚持向实战聚焦、向打仗聚力的具体体现。
纪律条令修订课题组成员李志东告诉记者:“条令修订与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几乎同步,修订期也是法规出台的密集期。共同条令作为军队建设基本法规,必须站到最高层。因而,每出台一部新的法规,课题组都要从头到尾对标,确保严谨、适度、精准。”
“法规修订遵循‘三读三校’,即读逻辑是否自洽、读表述是否歧义、读价值是否偏移,校法律术语、校标点符号、校原引条文。而新共同条令审定足有‘三十读三十校’,课题组、机关、部队一线带兵骨干一个波次一个波次过,确保每一条每一款甚至每个字每个标点都准确无误。”团队成员陈零说。
团队成员黄顺祥运用军事法典化、军事治理等最新理论成果,探索条令修订模式;团队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王赫奕通过强军网、“训管信箱”等信息化平台征集官兵意见,为条令修订提供重要参考。
复盘总结时,团队成员普遍感到,虽然时代变了,但新共同条令对接为战向战的靶标却不断在强化。
9部编修史 守望与接力
67年接力9部编修史,成为新老军科人传承的佳话。
2020年9月28日,对王赫奕来说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他以文职人员身份,光荣加入军事法制研究院大家庭。这一天,他还有另一个重要身份,就是某团队最年轻的新兵。
从入职到新条令签发的5年时光,他从最初只是把编修条令当作一项任务,到接触条令、学习条令、依靠条令全方面了解和熟悉部队,再到以主人翁角色参与重要条文修订、爱上条令,用他自己的话说:“条令是我入职后的第一个作品,成为条令人是我从地方人员到军队文职人员蜕变的开始。”
2015年3月,牵头2018年试行版共同条令修订的冯定汉,如今已成为军事法治研究领域名家。这次条令修订,他继续担任内务条令修订课题组组长。他对记者说,共同条令编修事业的传承,从来不只是文本的交接,而是一代代条令人对法治信仰的薪火相传。在泛黄的资料库里,在深夜的灯光下,在新老条令人跨越时空的对话中,共同条令修订事业以最质朴的方式源远流长。
团队成员辛建宾告诉记者,在条令修订的日子里,每每遇到难题游移不定时,总会想到条令修订的前辈们。不管他们年龄再大、工作再忙,只要一听是条令的事,总能毫无保留地出谋划策、贡献智慧。
2024年8月,又一名军队文职人员杨崇祺走进该团队。他告诉记者:“我一定把条令编修工作内化为心中使命,助力这项事业的航船行稳致远。”
“个人不能决定历史,但是可以努力成为历史长河中一朵小小的浪花。”队列条令修订课题组组长赵晓冬感慨地说。这支平均年龄43岁、博士研究生学历占92%的团队,正在用不一样的精神撑起新时代条令人的使命。
承条令传承之火 铸使命担当之魂
□ 但洪敏
我军共同条令是一部与时俱进的基本法规,具有厚重的历史承载。可以说,一部共同条令发展史,就是一部军队管理发展史。建军以来,我军内务条令共颁发15次,纪律条令颁发19次,队列条令颁发11次,是我军修订颁发次数最多的法规之一。
军事科学院自建院以来,已连续9次承担共同条令编修任务。这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更是一段充满荣光与传承的历史。今年2月14日,习主席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共同条令,标志着军队法治化水平迈上新台阶,再次彰显了新时代条令人的使命与担当。
以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忠诚奉献为内核的条令人精神,是几代科研工作者在长期实践中凝结成的宝贵财富,是军科精神的重要体现。
传承条令人精神,要保持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回顾过往的修订工作,前辈们对每一处表述、每一项规定都字斟句酌、多方求证。从军人着装的具体标准到日常作息的严格安排,从早起号音的精确时长到队列动作的规范要求,无不体现着对细节的极致追求。因为他们知道,一个标点的错误,可能导致理解偏差;一项条款的疏漏,可能导致管理失误。从前辈手中接过严谨求实的接力棒,必须以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新的编修任务,确保条令的准确性与权威性。
传承条令人精神,要保持勇于创新的进取姿态。过去,前辈们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军事战略调整、武器装备更新、部队任务变化等因素,大胆创新条令内容,使条令始终贴合军队建设发展需求。如今,我们身处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深度融合且智能化加速发展的时代,新作战理念、新训练模式不断涌现,作战样式向多域融合、无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条令编修工作中,必须以条令人精神为指引,勇于创新,敢于突破。一方面,要立足当下,围绕新制度新规定如何更好落地落实开展科研创新,为部队提供科学可行的操作规程;另一方面,要着眼长远,针对网络安全、新域新质作战力量管理等新课题,前瞻探索相关制度规定,让条令在创新中永葆生机活力。
传承条令人精神,要保持忠诚奉献的崇高情怀。条令编修工作周期长、任务重、压力大,没有对军队建设事业的无限忠诚,没有默默耕耘的牺牲奉献,是难以完成好的。前辈们始终发扬“三更灯火五更鸡、甘把忠骨埋红山”的精神,夜以继日地工作。新时代,我们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把忠诚奉献融入到条令编修每一次调研、每一场讨论、每一处改动中,以无私无畏无我的使命担当,为条令编修事业挥洒汗水,为强军兴军伟业添砖加瓦。
新时代新征程,我们站在前辈肩上,必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不负时代重托、不负前辈期许,传承条令人的求实作风,弘扬条令人的奉献精神,续写条令人的辉煌篇章。
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 军事法制研究院共同条令修订课
题组
目前,全军“学条令、守规矩、正秩序”活动已经全面展开。官兵们认真学习贯彻新共同条令,切实把条令规范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行动自觉,加快实现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准确把握战略考量
2018年,中央军委颁发试行的共同条令有效满足了备战急用、改革急需和官兵急盼。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中央军委决定对共同条令予以修订。
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政治需要。近年来,习主席对新时代建军治军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习近平强军思想在回答时代课题过程中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共同条令作为全军一体遵循的基础性法规,必须更加牢固确立习近平强军思想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指导地位。
聚焦备战打仗、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使命需要。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现代战争形态加速演变新趋势,面对日益严峻复杂安全新形势,面对我军使命任务拓展新要求,共同条令需要因应部队练兵备战、建设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凸显备战打仗主责主业,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助推部队战斗力生成提高。
适应改革重塑、融合贯通政策制度改革成果的形势需要。近年来,我军党的建设制度、军事力量运用政策制度、军事力量建设政策制度、军事管理政策制度陆续出台落地,对内务建设、纪律维护、队列生活等提出更高要求。共同条令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融合贯通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成果,对有关制度规定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落实改革要求、释放改革红利。
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推进管理理念方式创新的时代需要。随着信息网络快速发展、外部社会环境深刻变化、官兵成分结构复杂多样,部队建设管理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从法规制度层面拿出实在管用的措施办法。同时,各级在治军带兵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新经验,有必要固化为制度规定,更好发挥普遍指导作用。
深刻理解要点要义
新共同条令充分吸纳近年来党的军事指导理论创新成果、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成果、正风肃纪制度性成果和部队管理实践成果,创新完善了军队内务建设、纪律维护、队列生活各项制度。
强化政治引领的根本导向。始终坚持举旗铸魂,牢牢把握听党指挥的政治方向,推动习近平强军思想在军队建设管理中全面贯彻落实。充实完善内务建设的指导原则,对军队新时代使命任务的具体内涵作出完整表述,将“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和培养新时代“四有”革命军人、锻造“四铁”过硬部队等写入条令,有力保障强军部署落地生根。
彰显能打胜仗的根本指向。着眼强化各级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意识,充实完善具体措施。在军人职责上突出战责,使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更加鲜明体现备战打仗要求;在日常管理上强调战事,对内务设置、节日战备、查铺查哨、安全保密等内容增加战时管理要求,明确“战时管理与平时演习演练一体筹划部署、一体组织实施、一体检查评估”等内容;在压减“五多”上降低战耗,对登记统计、行政会议、签写责任状等作出限制规范。
完善日常管理的标准规范。着眼全面落实厉行法治要求,对日常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以系统规范,使部队管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严之有据。加强部队涉外管理,增设“海外任务部队(分队)管理”“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两节;强化动散状态下部队管理,细化野外驻训部队营地设置、到其他单位营区执行任务等要求;严格智能电子设备使用管理,明确使用时机和场合的禁止性要求,规范网络行为管控和保护官兵隐私等内容。
释放暖心惠兵的改革红利。在严格落实备战打仗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官兵关切诉求,维护官兵合法权益,以激发部队凝聚力战斗力。重塑官兵关系“双六条”,推动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维护官兵休息休假权益,对留营住宿、人员外出、请假销假等作出调整优化,适度放宽条件、扩大范围,让官兵有更多的时间处理家庭和个人事务;响应不同类型单位差异化管理要求,优化士兵外出、查铺查哨、早操、会操等制度规范,赋予基层更多的工作安排自主性。
塑造新时代军队良好风貌。着眼充分展示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良好形象,充实完善宣誓、仪容着装等规范。简化军人宣誓程序要求,新增退役和服预备役宣誓,进一步激发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充实军人仪容着装要求,增加蛙式作训服、作业服、长袖体能训练服穿着规范,删除夏常服帽、迷彩作训鞋、作业服皮鞋、布鞋等穿着规范,调整优化常服、迷彩作训服等穿着时机场合和配套要求;充实着军服戴手套敬礼、行进时敬礼等礼节规范,完善升挂国旗规定,适度扩大升挂国旗范围。
建立统放结合的管理模式。坚持层级管理、分类管理原则,对全军需要遵循的共性要求作出统一规范,把具有鲜明军兵种特色的授权给军兵种,把需要基层差异化落实的授权给团级以上单位,把需要一线指挥员临机处置的授权给指挥员,把属于个人自主权益的还权给官兵,力求实现全军通用性和部队特殊性统分结合、统筹兼顾,增强条令适用性操作性。
衔接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贯彻落实党、国家和军队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总体设计,对接《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区分战时、平时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进一步优化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纪念章的项目设置、内容条件、审批权限、组织实施和附加待遇等。
完善军纪处分制度。着眼充实完善处分项目、条件、权限等有关规定,构建轻重搭配、衔接协调、以教为先、过罚相当的处分制度体系。按照十大纪律设条分项,充实细化处分条件,进一步编密扎紧制度“笼子”;贯通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将降低待遇级别明确为处分项目,以降衔(职)替代降职、撤职处分项目;新增不予处分具体规范,体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明确规范容错免责情形。
调整完善检举控告和申诉制度。着眼有效维护官兵合法权益,对接军队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在原条令控告申诉相关规定基础上,延长检举控告申诉的时限,明确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以及依法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等内容。
增设司号员操号动作规范。为适应新的司号制度需要,进一步传承红色基因,强化号令意识,提振军心士气,对持号、挟号、吹号、挂号等司号员的操号动作要领作出系统规范,在基本法规中将司号相关规范予以固化。
拓展仪式规范。新增舰艇入列、退役,开学、毕业典礼,建军节庆祝等5种仪式规范,仪式种类由17种调整为22种;适应仪仗司礼任务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迎外仪仗仪式有关队列动作规范。
扎实推动落地落实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必须严格按照新共同条令要求规范官兵行为、正规部队秩序,推动各项制度规定精准落地落实。
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把学习新共同条令与聚焦“铸牢政治忠诚、打好攻坚之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化政治整训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掀起学习贯彻新共同条令热潮,利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基层理论学习等时机组织专题学习,引导官兵深刻理解和把握新条令的核心内容、主要改点、深层考量,增强学习实效。
全面抓好改点落实。这次条令修订涉及改点多、内容新,既有军人宣誓、军人职责、内部关系等基本规范,也有功勋荣誉表彰、军纪处分、仪式等重要制度,还有回家住宿、请假休假、外出着装等暖心惠兵措施。各单位要一言一行抓行为规范,一点一滴抓习惯养成,及时发现和纠正学习条令不深不实、执行条令跑偏走样等问题,不断提升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养成的能力。
丰富拓展宣贯形式。依托强军网、微信公众号平台,用好宣传橱窗、横幅标语等多种宣传途径,加强条令知识的舆论宣传,广泛掀起学习热潮。采取专题教育、专家辅导、集中培训、检查考核等形式,大力营造“学条令、守规矩、正秩序”活动的浓厚氛围。通过集中宣传贯彻,不断增强条令灌注的时代感、覆盖面和渗透力,使官兵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熏陶,巩固和发展落实效果。
着力发挥示范作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带头学条令、用条令、守条令,形成领导按条令管理部队、机关按条令指导工作、官兵按条令规范言行、部队按条令依法行动的良好局面。
(执笔人:但洪敏 张明哲)
火洲安澜绘盛景 警色护航悦旅途
吐鲁番公安“假日警务”优化景区旅游环境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艾力亚尔·艾尼
5月的新疆吐鲁番,火焰山赤红如火,葡萄沟果香四溢,库木塔格沙漠沙浪绵延。独特的自然风光与浓郁的西域风情,成为游客向往的旅游胜地。在这片热土上,吐鲁番公安机关实施“假日警务”,化身安全卫士,从大街到小巷,从景区到沙漠,全方位织密治安网络,以坚实有力的守护,让游客安心畅游,尽情领略“火洲”魅力。
“景区枫桥”优化旅游环境
“您放心游玩,手机丢不了,我会及时送到您手中……”5月3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三堡派出所火焰山景区警务室民警巡逻时,商铺老板将一部游客遗失的手机交到了他的手中。
考虑到游客发现手机丢失会很着急,民警找来充电宝给手机充电,并将手机带在身边保管。果然,手机开机不久,民警便接到来自南京的游客王先生打来的电话。经过核实确认,民警驱车到达30多公里外的约定地点,将手机交到了王先生手中。
这暖心一幕,是高昌公安在“五一”小长假期间全力护航旅游发展的生动缩影。
连日来,高昌区公安局大力推动“景区枫桥”模式,警务室联合景区工作人员、商铺老板,组建多职能联勤队,搭建信息共享群,实现多方协同作战。
景区内突发纠纷、安全隐患等情况,在第一时间被发现、被处置,真正做到了“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持续优化了景区旅游环境,游客安全感、满意度节节攀升,一幅警民携手、共促旅游发展的美好画卷正在吐鲁番市徐徐展开。
“荧光绿”绘就流动平安线
今年“五一”小长假期间,托克逊县县城街道上车水马龙,熙熙攘攘的人群与川流不息的车辆交织成一幅热闹非凡的图景。在这人潮与车流中,一抹抹“荧光绿”格外醒目,他们是托克逊县骑警,每天穿梭在大街小巷,成为县城里一道流动的安全屏障。
“跟着骑警走,不仅不会迷路,还能避开拥堵路段,节省了很多时间!”5月2日,来自乌鲁木齐的游客王女士兴奋地分享着“五一”假期的旅行体验。
除了保障交通秩序和处理突发情况,骑警们还化身“旅游活地图”。他们对县城的每一条街道都了如指掌,遇到游客询问,会结合实时交通状况,告知游客最佳出行方式与游览顺序。有时,为了让游客更直观地找到目的地,他们还会骑着摩托车为游客指引方向,一路护送。
“我们在县城主要路段、商业街、美食区等易拥堵区域,设置了多个固定执勤点与流动巡逻小组,采取定点指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从早到晚不间断疏导,确保道路车辆有序通行,减少游客出行时间损耗,保障出行顺畅。”托克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张爽说。
“三位一体”筑牢安全屏障
鄯善县库木塔格沙漠以其雄浑壮阔的沙海风光、独特的大漠风情,吸引着全国各地乃至海外游客纷至沓来。然而,广袤无垠且地形复杂的沙漠环境,暗藏流沙、方向迷失等潜在风险,给游客的安全出行带来极大挑战。
为守护游客生命财产安全,鄯善县公安局积极探索,紧密围绕库木塔格沙漠旅游安全,创新建立“无人机+地面警力+警犬”协同作战模式,打造出一套科学高效的沙漠救援机制。
在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期间,这套救援机制经受住了实战考验。5月4日,鄯善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操控无人机在景区周边开展巡逻时,发现一辆黑色越野车深陷在松软的沙地里。
“不要着急!救援力量马上就到!请在原地耐心等待,注意做好防晒。”民警一边利用无人机搭载的喊话设备安抚被困游客情绪,一边将情况上报指挥中心。
5分钟后,执勤警力携带救援工具赶到现场,用铁锹挖开车轮周围沙子,再放置脱困板,指挥驾驶员发动车辆,成功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
据统计,“五一”假期期间,鄯善县公安局已通过该机制实现高空预警喊话20余次,及时劝阻游客进入危险区域,解救沙地被困车辆6辆,帮助游客找回遗失物品38件。这些数字的背后,是一个个紧张救援的瞬间,更是鄯善公安对游客安全的执着守护。
点滴守护汇聚成流,“平安之笔”勾勒旅途美好。面对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吐鲁番公安将持续深化“旅游警务”“假日警务”,依托科技赋能与实战经验,不断优化安全保障体系,以更坚定的决心与担当,让八方游客安心沉醉于“火洲”的万千风情,尽情领略丝路古韵与大漠风光的独特魅力。
图片新闻
图① 今年以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巡特警强化空地协作,利用无人机助力基层警务,为现代警务赋能“添”翼。图为近日,巡特警在湘湖景区开展空地协作巡逻。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李跃 摄
图② 近年来,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丛台西派出所不断创新基层警务模式,高质量打造未成年人关爱站,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图为民警在关爱站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
本报记者 李雯
本报通讯员 刘璇 摄
图③ 针对“五一”假期景区人流密集等特点,江西省分宜县公安局深耕“旅游警务”,积极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隐患排查及服务游客等工作,将警务触角延伸到游客身边,全力守护游客平安游、欢畅玩。图为民警在分宜电厂螺蛳小镇景区为外地游客提供服务。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黄小军 摄
守护百姓平安 助力经济发展
□ 本报记者 张国强 韩宇
2024年,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委政法委亮点工作在第六届全省政法系统“榜样力量”先进事迹报告会上被精彩讲述;2023年,喀左县委政法委被中央政法委授予“新时代政法楷模集体”殊荣;2021年,喀左县继2017年荣获平安中国建设最高奖“长安杯”后,蝉联此殊荣……
这些荣誉折射出喀左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满满。近年来,喀左县委政法委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带领全县政法干警在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上不懈努力。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喀左县委政法委,探访其推动全县政法机关保平安、促发展、强科技的精彩故事。
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如今在喀左县,全县各村民组1842名网格员、218名警务助理活跃在1842个基础网格内,充分发挥网格员基础信息管理、社情民意收集、矛盾隐患排查、政策法规宣传等“八大员”职能作用,创新建立网格员“四必访、四必到”工作机制(即困难家庭必访、危急病人必访、空巢老人及留守儿童必访、信访户必访;群众有不满情绪必到、有突发事件必到、有矛盾纠纷必到、有喜事丧事必到),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全县网格员累计开展宣传活动6355次,调处矛盾纠纷1246件,为民办事1072件,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此外,喀左县委政法委还建立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办理的案件,评估认为矛盾容易激化的,可能引发更大不稳定因素的,及时报送县委政法委,由县委政法委交办各乡镇(街道)、各网格员,跟踪化解矛盾,确保实现案结事了。
前不久,喀左县水泉镇某村两家村民因私自占用农户墙外集体土地引发相邻关系纠纷,镇村两级调解多次未果。喀左县委政法委得知后,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团队到乡镇召开重点矛盾纠纷现场解答会,通过专家团队成员的现场解答,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实践中,喀左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全县各政法单位,建立喀左县政法机关涉企重大复杂案件会商机制,确保政法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保障企业合法利益。
喀左县委政法委、各政法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一对一包扶县域内“四上企业”,深入包联企业进行走访沟通,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反映的问题。
同时,喀左县委政法委在两个园区设立法律综合服务站,建立服务企业微信群,组织律师协会有关人员,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问题。
此外,喀左县委政法委还以执法监督工作为抓手,梳理排查涉民营企业和经营类的涉法涉诉案件,每年评查涉企案件达百起。组织开展涉企案件立案难、执行难、超审限专项整治,对全县涉企执行案件逐一排查,对执行工作全流程、各节点进行监督,确保执行规范。
强化智能科技支撑
工作中,喀左县委政法委充分发挥喀左大数据中心作用,全面整合智慧城市数据业务应用中心、县域治理智慧化网格管理平台、“党群一张网”平台和综治视频融合平台,畅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沟通反馈机制,实现县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排查信息一网呈现、动态管理。
与此同时,喀左县委政法委牵头,建立“喀左县域治理App”信息平台,对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网格长、网格员等进行日常管理。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功能模块上,针对多渠道来源上报的事件进行派遣和处理,形成三级联动高效指挥体系。
去年9月,平台接收到中三家镇村民任某在井边失足身亡,因要求补偿问题与该村产生纠纷的信息。当时家属情绪激动,表示如果得不到要求的赔偿金额将持续上访。平台迅速响应,召集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多元力量,组建联合调解团队,量身定制解决方案,仅用3个小时就提出了公平合理、行之有效的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五一”假期全国刑事警情同比下降17.9%
本报北京5月6日讯 记者张晨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五一”假期期间,全国公安机关从严从实从细狠抓各项安保维稳措施落实,确保了全国社会大局稳定和治安秩序良好。截至5月5日17时,刑事、治安警情同比分别下降17.9%、4.9%,2000余场大型活动安全顺利,全国道路交通平稳有序。
节日期间,各地公安机关日均投入巡逻警力50万余人次、群防群治力量230万余人次,全面强化繁华街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巡逻防控。同时,加大对易发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力度,加强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整改隐患1700余处,最大限度消除隐患、防范风险。针对大型活动密集举办情况,公安机关加强审批监管,督促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对重点活动派出现场督导组,推动落实入场安检、人流疏导等措施,确保了2000余场大型活动安全顺利。针对旅游景区客流集中情况,公安机关密切与文旅等部门联动配合,加强人流监测预警,优化易聚集拥堵、跌落踩踏风险点位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了4500余个重点景区的良好秩序。北京公安机关全面强化社会面防控、应急处突等措施,切实保障观旗活动安全有序和首都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
针对假期群众出行集中等情况,全国公安交管部门累计投入警力73.7万人次,启动交警执法站和临时执勤点6100余个,现场查处“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13.4万起,确保全国道路交通平稳有序。移民管理部门强化出入境流量监测预警,加强口岸边境服务管理,全力守护口岸边境安全稳定。铁路、民航公安机关加强列车、航班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力服务保障铁路、民航旅客平安出行。
“五一”假期全国边检保障1089.6万人次出入境
本报北京5月6日讯 记者张晨 国家移民管理局6日发布数据,今年“五一”假期全国边检机关共保障1089.6万人次中外人员出入境,日均217.9万人次,较去年“五一”假期增长28.7%,单日出入境通关最高峰出现在5月3日,达229.7万人次。
其中,内地居民出入境577.8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增长21.2%;港澳台居民出入境400.3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增长37.1%;外国人出入境111.5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增长43.1%;入境外国人中,适用免签政策入境38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增长72.7%。共计查验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45.6万架(艘、列、辆)次,较去年同期增长18.1%。
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统一部署,全国边检机关严格落实“两公布一提示”要求,科学预测、及时发布本口岸出入境客流情况,提示广大出入境人员合理安排行程;科学组织勤务,开足查验通道,严格执行中国公民通关排队不超过30分钟措施;密切部门协作联动,稳妥做好高峰期客流疏导和交通配套综合保障,最大程度保障旅客顺畅通关。“五一”假期期间,全国口岸出入境安全高效、平稳有序。
“五一”假期铁路公安守护旅客安全出行
本报北京5月6日讯 记者张晨 记者今天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获悉,“五一”假期期间,面对攀升客流,全国铁路公安机关科学部署警力,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巡逻检查,整治突出问题,维护良好治安环境,助力“流动中国”充满活力。
各地铁路公安机关加强与铁路、气象等单位的联系,根据天气、客流等情况,强化风险评估、细化处置预案、动态调整警力,督导车站落实车票实名制查验、严格安检查危。实行“视频监控巡查、固定岗位值守、流动巡逻防范”立体防控模式,加大对进站、检票、出站等重点区域的巡查,严厉打击“盗抢骗”违法活动,集中整治醉酒滋事、阻挡车门等治安问题,让旅客出行更加平安通畅。北京铁路公安处加强八达岭长城站等热门景区车站警力,加强“路地”结合部巡逻;深圳、银川、麻城等铁路公安处各派出所督导车站增加安检人员、通道,保证安检质量;青岛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针对加开的“临客”,挑选20名骨干乘警加班“套跑”,缓解警力紧张。石家庄铁路公安处联合地方交警、交通等单位,在重点车站及周边清理违停车辆1000余辆,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70余起。
各地铁路警方还完善服务举措,学习急救常识,充实应急小药箱,组织青年服务队、党员先锋队,积极为旅客提供寻人找物等便民服务,全力排忧解难。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2025年整治涉企乱收费专项行动
将适时组织重点检查重点抽查确保实效
本报讯 记者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整治涉企乱收费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严查重处重点领域涉企乱收费行为。
《通知》指出,要认真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等领域,持续加大涉企收费监管执法力度。通过开展涉企收费监测预警、查办公布违规收费案件、清理规范政策措施、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全面推进涉企收费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
《通知》强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聚焦本地区涉企收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执法检查,切实做好案件处理和问题整改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将通过“三书一函”等方式强化案件指导,适时组织重点检查重点抽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今年3月底,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常态化开展整治涉企乱收费专项行动。具体包括:围绕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部署市场监管系统开展集中整治;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问题线索归集转办机制,总局将推进涉企收费监测点建设,充分发挥“前哨站”作用,对违法违规收费问题早发现、早治理,常态化收集涉企收费问题线索,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完善问题线索归集、共享、转办机制;推进涉企收费监管制度建设,总局将加快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违法违规收费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人工智能实施违反社会公德不授专利权
本报讯 记者张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积极回应创新主体对专利审查授权确权工作的合理诉求,持续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聚焦新领域新业态发展,针对创新主体对专利审查授权确权工作的合理诉求,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近日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改坚持国家需求和用户满意导向,聚焦完善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标准,针对审查实践中亟待解决且意见较为成熟一致的内容开展。
在实质审查部分,为回应创新主体对于加强有关植物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使专利权保护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形成合理有效的衔接,本次修改删除对“植物”的定义,增加对“植物品种”的定义。该“植物品种”的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植物品种的要求一致,使无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育种材料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指南》明确了关于人工智能等的相关内容。例如,明确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相关申请的审查对象,增加了“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的表述。新增有关审查规定,对于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推荐决策等内容,如果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则该申请根据有关规定不授予专利权,并新增违反法律规定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审查示例。增加“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的示例,旨在说明如果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实施存在有违伦理道德观念的,则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增加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撰写要求。由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可能存在“黑匣子”问题,说明书需要披露足够的信息来达到充分公开的目的。
人民法院诉辩状范本“换脸”
□ 本报记者 蒋安杰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了一份重要通知,针对民间借贷、离婚、买卖、金融借款、物业服务、银行信用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劳动争议、融资租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保证保险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制定表格化、要素式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助力人民群众诉讼更加便利,精准回应当事人打官司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
这也就意味着2016年以来一直沿用的诉辩状(起诉状、答辩状)文书样式正式“换脸”,扩容升级。
时至今日,一年有余,示范文本在推广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让示范文本更加好用、易用、管用?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示范文本推广应用观摩交流现场会在湖南长沙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钱晓晨,最高法相关部门、律师界学界均有代表参会。
刘贵祥介绍,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宗旨就是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部署要求,总结第一批示范文本推广应用成效,交流经验,分析短板,进一步做深做实示范文本充分应用工作,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这是诉辩状样式“换脸”后的首场观摩交流会。“两状”是否必须要素化?是否有必要全面推广使用?都是会议代表讨论的热点甚至争点。
一位来自律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坦言,因为近些年很少参与诉讼案件,与会前并未关注新版“两状”,为了参会,他与律所里的年轻律师进行深入交流后,认为这是司法理念的一次创新,再向前一步,未来或许会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值得期待。
当然,对诉状是否全部要素格式化,他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他看来,“目前的模板通过表格选项回答问题,并不能全部满足当事人的情感输出,需要不断完善”。
缘起:最高法为何要强调诉讼文书样式的换代更新?
其实,早在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即于1946年公布施行的《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规定“诉讼状纸与诉讼用纸同,由各法院各庭处依式印制(附式样),发给当事人应用”,亦对提交符合式样要求的诉状作出明确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自1992年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并不断更新完善。目前沿用的基本是2016年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2016年版样式)。
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对于诉讼便利以及司法质效也提出了更高需求。
起诉状、答辩状文书规范化问题最初是某省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5月中基层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的,该院在推进诉辩文书规范化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探索,为人民法院示范文本更新迭代提供了地方实践视角。
最高法经过调研显示,当事人及律师普遍反映2016年版样式较为简单,对当事人起诉、答辩指引性不足;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已不仅仅是“家长里短”的民间纠纷,甚至离婚案件涉股权分配、共同债务、孩子抚养等问题也变得异常复杂,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等新类型纠纷,都对如何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写明法律关系、全面准确表达诉求的要求更高。
据了解,目前,我国民事三级案由就有473个,各类案由的诉讼请求和依据有所不同,2016年版样式内容较为原则,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纠纷解决需求。
“要素式诉状示范文本的改革,最核心的理念是争议焦点的前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麻锦亮表示,示范文本让原本在庭审阶段诉辩对抗过程中呈现出的矛盾焦点,前移到了立案阶段,这对法官的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应将要素式思维贯穿立案、调解、庭审等诉讼各环节全过程。
“以要素式‘清单’精准锁定核心矛盾,不仅能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还可以让当事人通过要素对比合理预判裁判结果。”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克山表示。
“适用不够规范,也会影响诉讼顺利进行。”钱晓晨介绍,一些当事人不按照示范文本起草或者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极为简单,导致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过程中,难以准确、及时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确定争议焦点,存在退回补充补正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的情况,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降低了审判质效。
据统计,2024年自然人起诉的案件有1140万件,无律师代理的约78%,企业起诉的有763万件,无律师代理的约64%。对于自然人而言,起草起诉状无疑是个“技术活”,有一个“示范文本”来辅助,将真正帮到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的老百姓,大大降低诉讼的专业门槛。
“推进统一化、标准化的起诉状、答辩状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璨评价。
探索:诉辩状范本要素格式化的效应
4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里,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士引人瞩目,细聊方知是一位从业近8年的律师。
记者问,“换脸”后的诉状示范文本好用吗?回答“很好用”,她来法院是代为提交离婚诉状的,在等候过程中,她打开了民间借贷纠纷示范文本,表示有些问题她都不是很了解,文本设计基本都是法官审判智慧的结晶,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麻锦亮参与了第一批诉状示范文本的起草。他介绍,比如在“诉讼请求和依据”部分,把类型化案件常见的诉讼请求进行逐一列明,避免审判程序“打补丁”,也避免、减少一案结后再起新案。
比如,对于利息的诉请中,专门列明一项“是否请求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就是针对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仅诉请了截至起诉之日的利息,而没有明确要求其后的利息,有的法院就只判到起诉之日,当事人可能再另诉后面的利息。“作出此种指引,就会避免这种再生新诉。”麻锦亮表示。
如何帮到那些没有请律师的当事人?法官在雨花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里观摩时发现,醒目位置摆放着宣传资料、纸质示范文本、使用实例及下载二维码。当事人仅需在一台“示范文本辅助生成一体机”上点击“智能生成要素式起诉状”,按照提示逐项勾选、填写,一份诉求清晰、要素全面的“表格”起诉状即可交付打印。
“当事人如果觉得填表有困难,我们也可以指导填写。”一位雨花区法院的诉讼服务人员表示。
钱晓晨介绍,这项工作今年开始已经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铺开,法院安排专门诉讼服务人员辅导填写,同时广泛邀请法律援助律师、法学专业志愿者等社会第三方,对填写诉状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指导帮助。
在起诉状的新旧版本过渡阶段,如果律师已经携带了传统起诉状怎么办?记者了解到,在不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里,当事人只需将起诉状放入智能辅助设备,即可从传统起诉状中自动抓取案件信息填入要素式起诉状,实现传统起诉状和新版起诉状的“一键转换”。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15日,全国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率达61%,信用卡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用率均在50%以上。与此对应,今年第一季度全国法院信用卡案件审理周期同比下降31.7%,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审理周期同比下降2.3%。
示范文本的应用,不仅帮助当事人、律师更加便捷、准确表达诉求,也有效促推案件办理质效提升,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5月6日,最高法发布第一批示范文本五个应用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应用示范文本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促推提升立案质效、提高先行调解、审理、诉中调解等各环节解纷质效以及促推类案源头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杨某与胡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婚后到新疆乌鲁木齐务工并定居,杨某在工地上务工,妻子胡某在超市当收银员。双方因聚少离多、杨某收入不稳定等问题经常争吵,两人已分居两年多,前期经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多次调和,双方依旧无法共同生活。杨某遂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杨某来到水磨沟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导诉员通过问诉求、查材料,了解到杨某仅携带了结婚证和身份证,遂将其引导至“要素式文书模板专区”,向示范文本引导员介绍了杨某的情况。
引导员拿出一份离婚纠纷民事起诉状示范文本,耐心地向杨某解释:“离婚纠纷不仅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还关联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不考虑这些问题,可能引发后续诉讼。”
杨某在引导员悉心释明后,表明希望在本案中将离婚涉及的问题一次性解决。随后,引导员指导杨某填写、勾选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并提示其补充工资流水、债务凭证等对应证据。在引导员协助下,杨某仅用10分钟就完成起诉状的填写。案件材料提交至立案窗口,法官通过提取起诉状中的要素内容,半小时内完成立案,并根据案件性质转入“速调快审”通道。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立即将案件移送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
次日,双方来到法院调解,争议焦点主要为子女抚养费和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交的要素信息和证据材料,结合多个问题悉心引导,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针对杨某主张的债务,调解员则向双方释明该债务缺乏具体凭证,且形成于婚前,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立案到结案,该案仅耗时24小时,一场离婚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完善:第二批诉辩状示范文本将于近期下发
尽管第一批示范文本设计时对于所涉及的问题经过仔细考量,反复权衡,但从目前适用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
有人认为,虽然要素式起诉状采取了表格形式,但专业术语过多,部分法律概念(如“瑕疵责任”)超出非专业人士认知范围,容易引起当事人误填或遗漏关键信息,反而会为后期案件审理带来麻烦,加重了基层法院的释明责任。
也有人反映,执行标准不统一。有的法院强制要求仅提交要素式文本,有的则要求同时提交要素式和传统诉状,与最高法“允许同步提交传统诉状”的一般要求冲突,在统一诉状初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权,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
一位律师反映的问题解决起来相对更复杂些。在他看来,有些案件比如物业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通过要素式选项确实比较方便。但对于多重劳动关系争议、合同效力争议等复杂案件,固定栏目难以容纳细节,用他自己的话说,在“其他”栏目中冗长的补充基本是“被迫的”。
全国政协委员袁爱平表示,即便对于很简单的案件,有时候当事人可能更在乎情感的输出,法官认为与本案无关的也许恰恰正是当事人最想倾诉的,因而陈述理由建议可以适当扩展,而不是简单的选项式填写。
让记者比较意外的是,基层法官也有吐槽。可能大家习惯于传统的纸质诉状,选择式会让问题断裂不够完整。一位法官表示“一大堆表格,有的根本看不懂,开庭审理时也无法复制粘贴,不是特别好用”“未推行要素式表格前,导诉台就经常被围得水泄不通,现在需要有专业人员指导填写,更忙乱”。
记者了解到,从各地法院示范文本的推广情况来看,“两状”示范文本在推广使用中的确存在示范文本地区应用不平衡、使用案由不平衡,答辩状应用率明显偏低,部分示范文本格式内容还需优化等情况。
据悉,种种原因,去年3月通知下发后,新版诉状文本在很多地方法院“束之高阁”,到年底应用率并不是很理想。2024年年底,最高法明确提出,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进应用,并针对应用中的问题提出一系列改进、完善措施,比如加强实例指引、开展业务培训、统一执行标准、强化智能辅助等,“两状”推广工作迅速驶入“快车道”。
今年1月13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首席大法官张军就此项工作强调:“要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这项工作做实做细,有利于梳理证据、提炼观点,既有助于当事人弄清案件处理的关键所在,便利当事人之间和解、调解、诉讼;也有助于双方代理律师针对对方明确清晰的主张提出证据、开展辩论,减少从诉求、理据的杂陈中提炼观点的冗繁;更能让委托调解、诉讼环节对案件要素信息、争议焦点等一目了然,有助于提升办案质效;更能以此准确识别滥诉、恶意诉讼。”同时,也对第二批诉状推出、针对性修改完善相关规范表述作了考虑。
2025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收案4601.8万件,法官人均办案354件,案多人少已经成为法院不能承受之重。
“抓前端、治未病”,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提供给调解员、法官的诉辩状能按照固定格式要求,突出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等,依托数字法院建设,通过科技赋能快速进行要素提取和比对,那么调解员、法官能够很快掌握案情、厘清争议焦点,这显然要比调解员、法官从一堆杂乱无章、毫无规律可循的诉状中,费劲地去找这些要素,效率高出很多。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做好示范文本的在线填写和要素识别回填等智能辅助功能建设。届时,人民法院将通过多种渠道提供辅导服务,让人民群众在应用示范文本中有更多获得感。
记者采访时获知,第二批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将于近期下发,示范文本案件类型数量将从目前的11类增至67类,涵盖刑事(自诉)、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行政、环境资源、国家赔偿、执行等9个领域常见多发纠纷类型。
“为依法依政策促进引领纠纷化解,此次示范文本修改专门新增了‘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意愿’栏目。”最高法办公厅副主任董超表示,新修改的示范文本将通过栏目指引及说明,提示当事人了解委托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以及是否考虑委托调解,便于法院充分了解当事人调解意愿,适时开展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充分吸收律师、当事人对第一批示范文本的意见建议,在第二批文本中作出修改完善,比如,增加了填写实例以及专业术语的填写说明,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项下增加“概述”空白栏等,让当事人可充分阐述诉求、充分表达感受,也便于法官援引……
“人民法院不止于推广示范文本,更重视示范文本在先行调解等环节的应用”,钱晓晨表示。目前,最高法要求地方法院坚持示范文本推广应用与参与综治中心建设、加强先行调解一体落实,统筹做好综治中心问询、示范文本引导、先行调解告知工作,促推更多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张大维认为,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应兼顾律师的适应能力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进一步加强法官和律师交流互动,通过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方式,帮助律师逐步加深对示范文本应用的认识和理解,提高示范文本的使用率和认可度。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江帆建议,人民法院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技术升级、标准统一和反馈机制优化,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改革目标。
“弘扬五四精神·汇聚榜样力量”
甘法大思政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举行
本报讯 记者赵志锋 近日,“弘扬五四精神·汇聚榜样力量”2025年甘肃政法大学思政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举行。本次活动分为青春思政课和故事分享会两个篇章,贯穿“榜样力量”和“青春回响”两条主线,围绕“青春奋斗”的主旋律,聚焦“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的奋进目标和前行方向,全校团员青年以“青春的名义”共上一堂“育思维、塑能力、筑底蕴”的“大思政课”。
甘肃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焦盛荣表示,甘肃政法大学正处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政法大学的关键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全校各级团学组织围绕学校发展大局,强化思想引领、组织建设和成长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他对全校青年师生提出三点希望:一要以“信仰如磐”坚定理想信念,把稳人生方向盘;二要以“勤学善思”锤炼过硬本领,上好成长必修课;三要以“实干担当”擦亮青春底色,夯实发展基本功。
此次思政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为甘法大师生带来了一场青春的盛宴。广大甘法大青年将不负韶华,砥砺奋进,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争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书写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人民的崭新青春篇章。
第一届“西政刑辩论坛”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 记者战海峰 日前,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主办的第一届“西政刑辩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本次论坛主旨研讨以“侦查程序中辩护的基本问题与完善构思”为主题,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金贵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周尚君表示,刑事辩护是司法公正的晴雨表、公民权利的守护盾,如何让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焕发更强生命力,是本次论坛的核心关切。西政愿与各界同仁一道,以本次论坛为起点,搭建常态化交流平台,开展跨学科、跨领域合作,共同破解刑辩难题,书写新时代刑事法治的“答案之书”。
本次论坛研讨内容丰富,观点纷呈,是一次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高水平的学术研讨会,期待此次论坛的研讨成果能够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相关制度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第十届中国律师教育联盟年会(2025年)举行
本报讯 记者余东明 日前,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高级律师学院主办的第十届中国律师教育联盟年会(2025年)暨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及涉外法律服务提升研讨会在复旦大学举行。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高级律师学院院长杜宇表示,中国律师教育联盟在推动法治人才培养方面成果显著,复旦大学作为发起成员,聚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并与多所国际知名法学院共建双学位项目。面对当前国际形势,他提出三个核心命题:一是构建扎根中国、融通世界的知识体系;二是破解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瓶颈;三是提升中国法律服务的国际话语权。他强调,复旦法学教育始终与民族复兴同频共振,期待与各方深化合作,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输送高端涉外法治人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
2025年定点帮扶与对口支援专题工作会议
本报讯 记者刘志月 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2025年定点帮扶与对口支援专题工作会议,总结盘点2024年定点帮扶与对口支援工作,研究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侯振发表示,过去一年,学校上下高度重视定点帮扶与对口支援工作,围绕各项帮扶任务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与实践,呈现出师生共同参与、有力有序推进的良好局面。他强调,要确保高质量完成2025年定点帮扶与对口支援工作任务,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以实际行动答好定点帮扶与对口支援工作政治答卷。二要抓好统筹衔接,强化内外协同,把学校教育、智力优势转化为帮扶动能,精准对接合作单位等帮扶资源,切实提升帮扶质效。三要注重工作创新,不断总结凝练工作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推动帮扶与干部培养锻炼、育人并轨前行,实现校地、校校帮扶合作双向赋能、互融共促。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宪法
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下)
□ 《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编写组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战略与策略、守正与创新、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自立自强与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大关系。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规定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调整各种重大关系的根本法规范,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根本法依据。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宪法轨道上稳步推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才能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必然会遇到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艰难险阻甚至惊涛骇浪。守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和源、根和魂,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的正确方向,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政治根基不动摇的理念,保持头脑清醒,决不能在宪法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历史经验的总结、现实成果的确认、未来发展的指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法保证。新征程上,要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保障。
四、我国宪法开拓了社会主义宪法发展新道路
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需要制定宪法来巩固胜利成果,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巩固已经建立的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新型国家政权。这种新型宪法植根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维护无产阶级统治、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为现实目标,借鉴和吸收人类历史上各种政治文明的有益成分和合理要素,顺应人类历史发展规律,推动了社会进步,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
曾几何时,世界社会主义出现严重曲折。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其原因虽然复杂,但通过修改宪法放弃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无疑是关键因素。历史教训说明,损害共产党领导这个宪法根基,必然使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丧失主心骨,从而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走向失败。苏联解体后,有人宣称“历史已经终结”于资本主义制度,还有人妄称社会主义中国也将随着“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倒下。但我们始终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道路,坚持宪法至上、坚定宪法自信,顶住了冲击、经受住了考验,科学社会主义在曲折中奋起。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彰显了科学社会主义的鲜活生命力,确证了中国之治的巨大成功。人们正在见证“历史终结论”的终结,“中国崩溃论”的崩溃,“社会主义失败论”的失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中国宪法的有力保障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中国宪法愈来愈彰显出显著制度优势和强大治理效能,成为当今社会主义宪法逆势崛起的样板。新时代,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和推动宪法理论、宪法制度、宪法实践创新发展,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实践中,不断完善宪法制度、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丰富宪法实践,赋予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制度和实践新的时代内涵,走出了一条社会主义宪法发展新道路。
五、我国宪法在世界宪法制度史上创造了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
回顾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大国夺取全国政权、建立全新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我们党面临的崭新课题。怎样治理中国这样具有超长历史纵深、超大国土面积、超大人口规模乃至越来越超大规模经济体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没有任何宪法制度模式可以照搬照抄。我们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深刻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宪法治理经验,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逐步形成并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宪法制度。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尤其是宪法制度的竞争。中国发展呈现出“风景这边独好”的局面,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宪法充分发挥了作为“根本法”“总章程”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强大功能和独特作用。实践是最好的试金石。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等奇迹,充分彰显了我国宪法制度的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已经成功开辟、坚持、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强大力量,更好发挥总章程的作用。
中国宪法制度的成功实践,打破了西方“宪政”神话,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宪法框架下推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经验,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提供了全新的宪法类型选择,为探索创造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毋庸置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重要突破,代表了世界宪法制度发展新趋势,创造了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无论是其中的中国特色还是符合法治一般规律的探索,都为人类追求更好的社会制度提供了弥足珍贵的中国宪法经验,在世界宪法制度史和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
(文章节选自《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宪法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上)》详见于《法治日报》2025年4月30日10版)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百年记忆
《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修订版)序言节选
□ 李贵连
《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一书初版于2004年,当时正值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100周年院庆。如今二十年倏忽飞逝,本书的修订重梓,再次成为院庆献礼之作。客观上看,本书在过去二十年间固然积累了一些读者,获得了一些专业人士的好评,但很多人未必知晓本书的撰述初衷。故而借此机会,作为当年项目的主持者,我觉得有必要将个中来龙去脉补充交代,并略申“百年法学”一题的应有之义。
首先,研究撰写北京大学法律学术和法学教育的历史,是多年前早就确定的学术计划。记得2003年七八月份朱苏力教授找到我,希望由我来写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院史。考虑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即将迎来百年院庆,我就答应了。随后,调来俞江博士和李启成博士——当时俞江在华中科技大学,启成则在厦门大学,同时希望在读博士生王瑞峰参加项目,但他因故推辞了,转而邀请还在历史系的硕士研究生孙家红加入。就这样,队伍基本齐备,紧锣密鼓,持续工作了几个月,在北京大学图书馆、档案馆和北京市档案馆查阅复制了大量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分工写作院史:启成负责撰写前四章,家红撰写五、六两章,俞江完成最后三章,大致于当年年底完成书稿,交给院方。紧接着,我去香港树仁学院讲学,便没再管此事。因此必须承认,这个项目从立项到完成不过数月时间,由于当时各种条件限制,又不得不如此,难免留下遗憾。
其次,回到本书的书名,副标题(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似乎无可厚非,但将“百年法学”作为主标题是否合适,却是一个问题。记得当初交稿给院方时,我预拟的书名是“中国百年法学教育的一个缩影”,后来出版时被改成“百年法学”。对此,我是存在不同意见的。所谓“百年法学”,必须见人、见物、见评价。也就是说,我们至少要知道这一百年间有哪些法学人物、出版了哪些代表性法学著作,并且必须在相当系统深入地研读过史料的基础上进行详尽的学术梳理。只有这样,才是名副其实的“百年法学”。要想做到这一点,其实是很难的,不仅要花费大量时间搜罗各种原始文献,更要突破很多专业屏障,对于各部门法学的内在脉络有清晰了解,才能作出恰如其分的学术评价,讲清中国的“百年法学”。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样本选取的问题。自晚清以降,在中国法学百余年发展进程中,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延续性、各学科所取得的学术成就以及对中国法学和法治建设的广泛深远影响来看,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历史无疑最具代表性,无能出其右者。单就这一点,我们的样本选取应该是没问题的。但即便如此,从目前本书所呈现的情况来看,作为“院史”,恐怕有些勉强。至于百余年间中国出了哪些重要法学人物、出版了哪些代表性著作、如何进行学术评价,这些问题在书中大多没有触及,只是把北京大学百年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摸清楚了,距离我最初所设想的,想要解答百余年的中国法学是如何走过来的这一问题,还很遥远。这是我必须要阐明的。可是,这并不是我们主观造成的,主要是因为项目时间太短,经费严重不足,人力也十分有限,在当时的条件下也只能做到这个样子。不仅如此,由于当年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庆在即,出版流程人为加快,在图书排版和文字编辑方面也出现不少讹误,改之莫及。
二十年过去了,有些情况发生很大变化,有些情况则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令人欣慰的是,当年参与项目的三位年轻人,有守有为,各自在所擅长的领域不断进行着学术探索和思考。面对这次书稿修订,意图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达致理想,或另起炉灶、推翻重写,显然没有可能。有鉴于此,我们只是在原稿基础上进行简单修正,争取做到“修旧如旧”,重点解决当年由于出版仓促留下的排版、图注等方面的问题。但整体上,毋庸讳言,作为“百年法学”,本书在某些方面是说不过去的,更非我理想中的样子。要想全面梳理百余年中国法学的发展演进历史,客观认识当下中国法学的真实水平和历史阶段性,寻绎未来中国法治和法学的康庄大道,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间是非功过,也只能任由后人评说。
立木为信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时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史记·商君列传》
解析:重诚信守法制
公元前356年,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改革图强,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建立县制和实行连坐之法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被委任为左庶长的他,在变法之初困难重重。除了既得利益者的反对,变法之难还在于国家缺失公信力,难以取信于民。因此,商鞅立木取信,彰显法治公信力。同时,针对太子触犯新法一事,商鞅坚持依法处罚太子,彰显法治公正。虽时隔千年,但中华法系中重诚信、行法制的思想仍具有借鉴意义。
1.“诚信”一词的历史溯源
“诚信”一词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礼记·祭统》中便有“身致其诚信”的记载。此外,诚信二字在儒学经典名著中也被多次提及,《论语》中就有38处谈到“信”字,比如《论语·颜渊》中孔子所说“民无信不立”。关于“诚”“信”两字的内涵,也存在不同观点。我国古代词典《说文解字》中这样解释“诚”“信”:“诚,信也;信,诚也。”
“诚信”一词在我国历史久远,在本案例中,商鞅立木取信,深知变法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新法令才得以顺利实施。作为现代法律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与我国法律传统存在继受关系。《大清民律草案》第1章第2条就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诚实及信用方法”,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第一次在民法中被明文规定。
2.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特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从规范的视角看,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并非任意选择,必须准确把握该原则的特征进行精准适用。总的来说,诚实信用原则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补充性。通常诚实信用的内容是已经为法律、合同所规定的具体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最基本的诚实信用行为是遵守法律规定,遵守合同约定。只有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合同约定不详时,当事人方能主张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此时补充性的功能也最为明显。
二是强制性。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法典规范,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着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实践,也是法官适法过程中的衡平利器。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不管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都作为一种约束性条款实现了对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其二,诚实信用原则也对法官进行了适当性约束。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在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时,也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进行适用,受其拘束。
三是衡平性。所谓衡平性就是指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能单纯地追求程序上的正义,而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准确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实现实质上的正义。在利益衡平过程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原则性的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具体化适用。
3.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情形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漏洞,还具有修正现行法律的功能。由于法官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必要明确具体的司法适用情形。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或是合同约定不详时,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漏洞填补。对立法者来说,不具有预知一切事项的能力,诸多立法事项也只是针对当前的重点突出问题,因此无法做到全方位、详尽的立法整合。
二是当法律规则之间存有冲突,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时,可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对于规则的冲突,通常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若仍然无法得出结果时,法官可借助诚实信用原则,研判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作出裁判。
三是在适用具体规则上实现不了实质正义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适用空间。若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具体规范时,会出现明显不公正的判决,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实现实质正义时,法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适法。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
童德华谈在法定犯时代提倡社会相当性理论——
有利于实现对法定犯的合理限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童德华在《法学》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社会相当性理论对法定犯的合理限制》的文章中指出:
法定犯亦可称为行政犯,概指违反行政法规,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认为,法定犯的性质较为特殊,具有行政和刑事的二重违法性。法定犯导致刑法出现了过度犯罪化的风险已然成为一种不争的现象并引起众多学者的警觉。
当前在定义法定犯的时候,存在立足于行政法规范,或者利益衡量,又或者道德理论三种不同视角的理论。在法定犯时代提倡社会相当性理论,有利于克服从行政规范或法益视角解释法定犯的不足,有利于实现对法定犯的合理限制,从而有效控制犯罪过度化危机。传统观点将法定犯与社会道德分割,其理据并不充分。法定犯与自然犯同样存在反道德性,区别在于不能从二者的反道德性本身进行把握,可从反道德性的感知和塑造过程中进行理解。自然犯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出自下而上的经验性脉络,理由是,自然犯是普通国民在长期的生活中,对特定行为的严重恶性形成了共识,从而要求立法者将其定义为犯罪的行为类型。法定犯则显示出自上而下的建构性线路。
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实现法定犯道德评价的重要方式,它通过合理判断行为的实质违法性限制法定犯。但社会相当性地位不限于此,它既可以作为刑法立法原理,也可以作为刑法解释原理,还可以作为法益的限制理论。
刑法中的容许理论无法替代社会相当性的机能。社会相当性具有抽象性。法益侵害性是社会相当性判断的基础,所以在无法益侵害性或者法益侵害性较轻微的时候,无需判断社会相当性。就社会相当性明确性任务而言,可以从主体、经验、规范和历史四个视角加以限制。为了减少抽象性问题带来的挑战,可以根据社会相当性的核心思想和理论初衷,从程序角度为判断提供必要的程式和规则。在立法时确定社会相当性衍化规则,据此强化法定犯中行为社会相当性的衰败机理;在司法中确定附属规则,将社会相当性评价限定于存在法益侵害的场合。
刘双阳谈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数据罪——
应从手段不法和对象不法两个维度进行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刘双阳在《法学论坛》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刑法规制的路径与边界》的文章中指出:
数据要素作为最具时代特征的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数据的增长、海量集聚和流通利用蕴藏了巨大的价值,对提高生产效率的乘数作用不断凸显,能够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并转化为巨额经济利益。觊觎数据要素承载的经济价值,不乏经营者利用网络爬虫、黑市交易、盗窃、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商业数据公平竞争秩序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法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法应对成为当前数据犯罪治理研究的新课题,刑法作为保障法介入规范商业数据获取、流通、使用行为的合适路径与限度亟待明晰,以在保护平台企业数据权益与推进数据要素共享利用之间取得平衡,从而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经营者之间利用电子侵入方式实施的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根据商业数据内容的法律性质适用不同的罪名,不仅呈现碎片化的样态,而且存在法益保护缺失或错位、保护对象不周延等局限性。刑法上应进行规范整合并与前置法衔接,从分散规制转向专门规制,增设侵犯商业数据罪,回应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所衍生的商业数据刑法保护需求,规范商业数据的流通利用,完善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体系。侵犯商业数据罪的保护法益为复合法益,法益内容构造为双层形态:阻挡层法益是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背后层法益是经营者的竞争性数据财产权益。
司法实践中认定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数据罪的核心在于判断经营者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主要是从手段不法和对象不法两个维度分别进行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判断,形式入罪主要使用文义解释,实质出罪主要使用目的解释。在手段不法层面,破坏技术措施、违背合约授权、实质性替代是实施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商业数据行为的三种具体方式,应从形式解释的角度理解侵犯商业数据罪的构成要件行为,限定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入罪范围;在对象不法层面,商业数据的开放共享程度决定了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商业数据行为的侵权内容和法益侵害实质,应从实质解释的角度将公众可以自由获取、无偿利用的公开性商业数据排除出侵犯商业数据罪的保护对象范围,从而合理确定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刑法规制的边界。
(赵珊珊 整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蕴含的核心法理思想
□ 陈佳举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求,践行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处理婚姻家庭领域纠纷疑难问题的新需求和新期待,科学总结了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范提供了公正、统一、有效的司法审判标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蕴含了深刻而丰富的法理思想,深入研究和分析其法理,有助于明晰该司法解释背后的理论基础、正确适用相关规定,并为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提供指引。为此,笔者从司法原则、司法底线和司法基石三个维度深入剖析其蕴含的法理思想,发挥该司法解释在推动新时代婚姻家庭司法建设、完善婚姻家庭司法裁判规则和培育新时代家庭文明中的特殊作用。
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新时代婚姻家庭司法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构成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司法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基本原则,就是要求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贯穿于该司法解释始终,推动新时代婚姻家庭司法建设。第一,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立法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婚姻家庭领域纠纷面临三大严峻挑战:其一,重婚、同居关系、高额直播打赏等新型行为模式对一夫一妻制、夫妻忠实义务等传统伦理造成强烈冲击。其二,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等财产纠纷涉案金额巨大对传统同居共财理念提出挑战。其三,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老年人无人赡养等特殊群体保护问题凸显。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呈现的家事矛盾复杂化、财产形态多样化、权益诉求多元化新态势,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体系化司法解释供给和柔性司法机制创新,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重点就重婚效力补正、假离婚身份效力认定、离婚财产协议撤销、同居析产处理、夫妻间房产赠与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作出准确规定,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诉求,保障人民合法利益。第二,完善人身利益和财产纠纷裁判规则,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纠纷不仅涉及家庭内部还影响外部第三人,如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能会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传统“一刀切”的裁判规则难以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又如夫妻股权处分与市场交易安全的矛盾凸显,但仅有少部分案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造成市场交易秩序不稳定。对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增加了法律适用时的考量因素,由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实质公平。如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债权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考虑婚姻家庭纠纷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性,综合“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进行裁判。针对夫妻一方对外转让股权的处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确立了优先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反映了对市场交易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视。
坚持公平正义的司法生命线,完善婚姻家庭司法裁判规则
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生命线,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坚守。每个家庭都有独特的情况,难以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和规范。为落实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从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家庭伦理的柔性考量、财产分割的利益平衡三个维度,构建婚姻家庭纠纷裁判“三位一体”的公平正义体系。首先,确立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筑牢公平正义的制度根基。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本土性特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社会风貌和价值观。面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婚、假离婚等不良社会现象,必须重申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坚守公平正义的司法底线。针对重婚效力能够被补正的误解,《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重婚行为自始无效,以法律的强制性维护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针对假离婚身份效力争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明确了离婚登记的公信力,规定身份关系解除不可逆转,没有假离婚只有真离婚。其次,加强家庭伦理的柔性考量,注入公平正义的人文温度。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婚姻家庭编,要求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应当充满温暖的人文关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有效遏制了背离伦理的财产处分行为。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最后,促进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的利益平衡,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实质追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司法裁判的重点难点,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直接感受。《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重申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立场,并引入动态系统论,平衡双方财产利益。如针对夫妻间房屋赠与的处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区分未登记与已登记两种情形,前者排除任意撤销权,因基于婚姻的赠与一定程度上具有道德性质,不得随意撤销;后者设置“给予目的”“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等裁判因素,由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判决房屋归属并为另一方提供补偿。又如针对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处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推定相应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予一方,并由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出资来源和比例以及婚姻关系中的具体情形来判决房屋归属和对另一方的补偿。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培育新时代家庭文明
家风也称门风或家庭的风气或风范,是家庭建设所形成的立身之本、处事之道、生活作风、伦理观念、道德风尚等的总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思想,为培育新时代文明家庭提供指引,并成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司法基石。一是保护婚姻关系,完善家庭建设司法保障体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维度作出规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在身份关系方面,该司法解释重申了一夫一妻制和婚姻关系受保护原则,保护婚姻关系身份效力。在财产关系方面,该司法解释就夫妻间不动产赠与、高额直播打赏、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处分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家庭物质基础。二是保护特殊群体,构建家风培育司法指引体系。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是婚姻家庭中的特殊群体,对此类特殊群体的保护,是婚姻家庭人文关怀价值理念的重要体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发挥了司法特有的保护和救济功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构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抚养权优先+民事赔偿”的三位一体保护机制。在妇女权益的司法保障方面,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细化了家事劳务补偿标准,使妇女家庭贡献得到司法认可。与此同时,通过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引入动态系统论,如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八条等,由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全面考量妇女在家庭中的贡献,保护其合法利益。在老年人权益维护方面,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放弃继承权不得违反法定抚养义务,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及其重构
□ 丁道勤
已公开个人信息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供给侧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也成为互联网业界进行新技术新业态创新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但在实践中,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引发了一些突出法律问题,相关争议和涉诉案件越来越多。首先,已公开个人信息不当处理容易引发隐私保护问题,甚至引发网络暴力;其次,已公开个人信息不当处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再次,已公开个人信息不当处理带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问题;最后,已公开个人信息不当处理抑或带来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风险。我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予以明确规定,确立了一套旨在平衡个人隐私权与信息自由流通的法律制度。但是,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有何判定标准,如何推动包含已公开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要素的流通利用,进而促进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边界何在,如何构建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值得深入思考。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界定
从国内外相关立法实践来看,已公开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主动自愿公开的信息以及通过合法途径已经向公众披露的个人信息。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主动在社交媒体、个人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上分享的个人信息;二是政府公开信息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在政府记录、公告或报告中依法公开的个人数据;三是合法新闻报道中的个人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合法报道并广泛传播的个人信息;四是商业公开信息中的个人信息,企业在合法经营活动中公开的与消费者相关的信息;五是其他方面的个人信息。后四种都属于其他合法公开的方式。
依据个人信息的公开途径,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划分为两大类:自行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和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自行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主动将其信息发布至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平台,如社交网络等,从而自愿地将其置于公众视野之内。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则是指那些未经个人主动发布,但由于其他原因而被公开的信息。这可能包括由于第三方行为、系统漏洞、数据泄露或法律要求下的政府公开等情形。
其他合法公开主要包括政府公开、社会公开及商业公开。政府公开是广义上公共管理职责部门的公开,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积分落户等申请公示信息、企业惩戒信息、司法裁判文书信息等。社会公开主要涉及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等活动,这些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旨在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和社会透明度的提升。而商业公开涉及的范畴主要包括搜索引擎服务、数据产品开发、数据共享机制以及数据爬取技术。
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及其问题
(一)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合法性基础+限制条件
按照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据,主要涵盖三个层面的标准,即是否为已公开个人信息范围、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及是否存在其他限制条件。首先,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合理范围处理主要是看是否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即判断再公开或相关处理行为是否侵害了其重大利益。严重的个人权益影响表现为个人信息主体可能会遭受重大的、不可消除的、可能无法克服的影响。如遭受无法承担的债务、失去工作能力、导致长期的心理或生理疾病、导致死亡等。其次,个人未明确拒绝处理。因为,已公开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个人在社会中的形象和身份标识,个人对于自己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依然保有处理的决定权,包括有权利去限制或拒绝他人对这些信息的进一步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个人可以明确拒绝的权利,以保障信息“自决原则”得以贯彻。
(二)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利用规则仍然有待细化
首先,个人自行公开的范围和公开主体的判定仍存在一定难度。如何判定某一个人的信息属于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仍存在一定的难度。其次,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是否需要符合“初始目的原则”。在已公开个人信息后续二次利用的过程中,是否必须严格遵守“初始目的原则”以及如何判定“初始目的”,有待细化。再次,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是否遵循一般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原则。国内外根据其产业发展阶段的不同,其法律治理模式不尽相同。欧盟严格保护个人数据、尊重个人权利,要求不得在个人不知情或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公开可用个人数据。美国则将公开可用个人数据作为个人数据保护的一种例外情形,无需取得个人同意即可处理。我国《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版)规定,在处理个人信息主体自愿公开的信息及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等“公开的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处理者无需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从次,大模型场景下如何维护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和公共利益平衡。在大模型场景下,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原则也遭受重大的冲击,大模型人工智能开发者很难确定公共可用数据主体的详细或准确身份信息,更难一一通知到该公共可用数据主体。在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时,要求获取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竞争并抑制技术创新。最后,未成年人公开信息的二次利用的风险防范。社交网络上的一些公开个人信息,特别是包含海量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和防范二次利用的风险,值得关注。
我国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重构
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信息主体需要从源头开始做好个人信息管理,谨慎公开披露。目前个人信息的风险更多地发生在泄露、买卖等黑灰产上,对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并没有出现特别重大的风险,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充分保护的基础上,保持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利用应是常态,阻碍特定信息的流通和利用应是例外,特别是对于已公开的信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为了促进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流通利用,有必要在我国未来人工智能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立法过程中,在做好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衔接基础上,设置专门章节,或出台专门的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利用配套法规。具体从以下方面进一步优化和重构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一,建议引入文本和数据挖掘的豁免制度与业务改进的例外规则。对于已公开个人信息用于人工智能的研发/学习阶段的机器学习,建议著作权法相关配套立法借鉴具有版权的作品数据的文本和数据挖掘的豁免制度,不视为侵权行为。未来人工智能相关立法明确规定已公开个人信息用于AI系统研发过程中的业务改进例外条款。第二,遵循“上下文”善意目的限制。即处理公开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第三,符合合理隐私期待。即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个体的合理预期原则,尤其是在处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第四,采取人格权益和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其是“合理范围”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在新技术新业务场景下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一步细化的具体体现。第五,坚持不产生实质性替代效果和FRAND授权原则。在先企业需要依据FRAND原则授权在后企业通过API接口利用已公开数据。第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平衡。部分已公开个人信息已成为社会公共资源,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个人可能需要对一定程度的个人信息公开或使用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以维护个人自决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5年第2期)
金耀谈我国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可携权——
应探索构建3.0模式下的数据资源可携权
宁波大学法学院金耀在《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可携权的迭代转进》的文章中指出:
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作为关键资源,已成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的核心要素,并跻身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海量数据资源汇聚关联,能够为人们透析客观世界、分析对象的规律甚至预测未来。当前人工智能系统已经由以模型为中心的人工智能向以数据为中心的人工智能转变。数据的投入量与质量已经成为决定人工智能迭代更新速度的关键因素。传统的数据交易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模型开发者对数据资源的规模化利用需求。当前模型训练所需的数据依旧十分短缺,其重要原因在于,少数大型企业控制了大部分数据资源,难以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无法满足个人与社会利益的需求。在供需两旺而难以有效对接的情况下,传统的“以保护促进流通”的数据治理范式已不合时宜。数据可携权作为打破数据垄断、促进数据流通利用的工具,有潜力成为数据流通的新路径。
我国数据可携权制度在权利适用范围、数据移转模式、权利实现路径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缺憾,难以适应数据需求量激增的人工智能时代。域外数据可携权也面临相似的困境,但在法律范式上逐步从2.0模式转向3.0模式,其制度价值、适用范围、转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迭代升级。总体来看,数据可携权3.0模式本质上契合了当前数据治理范式的转进趋势,即向高效、多元、公平的数据资源流通利用方式转变。
数据可携权的迭代升级不能脱离本土资源,我国数据可携权在完善个人信息领域的可携权基础上,有必要探索构建3.0模式下的数据资源可携权,特别是在数据资源层面形成更为有序、安全、便捷的移转规则,为健全数据要素市场提供法律支撑。数据资源可携权旨在为数据价值作出贡献的企业实现分配正义,防止中小企业陷入锁定效应,即通过限制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来确保市场效率。根据不同场景下数据特性与移转需求差异,我国宜采取“分行业”“分部门”的方式构建数据资源可携权。
阳建勋谈将包容审慎监管适用于智能化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有助于实现三个价值目标之间的动态平衡
厦门大学法学院阳建勋在《财经法学》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智能化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法治应对——基于包容审慎监管的视角》的文章中指出:
智能化金融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质生产力在金融领域应用而产生的创新性金融模式,是数字经济在金融领域的体现。基于智能化金融的创新性特质,应对其进行包容性监管,以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领域的新质生产力发展。智能化金融市场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同时带来新的系统性风险。其在金融市场主体、金融产品与金融交易行为等方面分别面临“太大而不能倒”风险、“过于关联而不能倒”风险以及“太快而无法挽救”风险等挑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必须对其实施审慎监管。
包容审慎监管绝非“包容性监管”与“审慎监管”两个概念的简单组合,也不是二者之间的折中,而是我国政府为应对数字经济挑战、处理市场与政府关系的监管理念创新,其意为在数字经济领域实现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进行之间的动态平衡。从法价值视角看,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适用于智能化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有助于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及金融公平之间的动态平衡。我国学者将实现这三个价值目标之平衡的原理称为金融法“三足定理”。在包容审慎监管中,包容性监管与审慎监管既对立又统一。其对立统一性体现在三个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特别是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冲突与协调中。监管部门依据监管决策时的具体情况对价值目标进行动态调整。
基于智能化金融的数据驱动型与技术驱动型商业模式的特征,秉承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针对上述系统性风险挑战,从金融监管、反垄断监管及人工智能监管三大规制场域,提出具体法治对策,以防止在智能化金融市场出现过度监管或监管不足。具言之,应对大型科技公司数据垄断风险进行包容审慎监管,将其“太大而不能倒”风险纳入宏观审慎监管;引入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加强对智能化金融的功能监管,以分别应对基于技术关联性与业务关联性而产生的“过于关联而不能倒”风险;对自动化金融交易进行包容审慎监管,以监管科技构建智能化动态监管机制,应对自动化金融交易所致的“太快而无法挽救”风险。
(赵珊珊 整理)
张家口税务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税动力”
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聚焦辖区农牧业发展需求,精准宣传税收优惠政策,推出个性化税费服务举措,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强劲“税动力”。
在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河北泥河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泥河湾公司)的小杂粮加工车间里,价值200余万元的新型智能色选机与全自动杂粮包装生产线高效运作,加快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智能色选机利用高速摄像头与精密算法,精准剔除杂粮杂质;全自动杂粮包装生产线迅速完成称重、封装等工序,生产效率大幅提升。
这些改变得益于精准落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阳原县税务局精心制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手册,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宣传。同时,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匹配政策适用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征纳互动平台,将政策精准推送给泥河湾公司,让“真金白银”第一时间落入企业“口袋”。
丰源生态产业园区位于张家口市沽源县丰源店乡太平沟村,是集高原草莓育苗、草莓深加工等于一体的草莓现代化园区。园区引进种植“太空2008”等多个获得国家专利的草莓品种,吸纳带动当地农户就业,助力村级经济多元化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专业性强,我们在理解政策和处理涉税问题等方面有一定难度。税务工作人员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相关规定,‘手把手’教我们操作涉税流程,耐心解答各种疑问,为他们的优质服务点赞。”园区农户小刘说道。
作为张家口市康保县农业龙头企业,康保县弘爱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支持下,将税收红利转化为发展动能,走出一条“政策惠企、产业兴农、共同富裕”的特色发展之路。
“坝上长尾鸡养殖需要大量资金和土地支持,创业初期压力巨大。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辅导,帮助我们精准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我们对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该公司负责人说道。
接下来,张家口市税务局将锚定以税惠农、以税助农、以税兴农目标,落实落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红利从“纸上”落到“账上”,为擘画乡村全面振兴新图景贡献税务力量。 王霖 徐文瑾
天水麦积法院“一揽子”解纷护航民企发展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创新调解方式,妥善化解四起建设工程领域“三角债”难题,避免多家民营企业陷入连环诉讼困境,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3年8月,某建设公司与四家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协议书》,约定由供应商提供水泥、沥青等建筑材料。供货完成后,该公司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无力支付130余万元材料款,四家供应商遂将其诉至麦积区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敏锐地察觉到,如果直接判决建设公司败诉,不仅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工人讨薪等连锁反应,还可能因该公司无力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无法保障四家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为实现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的目标,法官主动联系建设方,阐明利害关系,制定“分期支付+债务转移”的调解方案。经过多次“背靠背”“面对面”调解,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建设方分两期直接向四家供应商支付130余万元材料款,并从其拖欠建设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消。案件的成功化解,不仅避免了材料方、建设方、施工方陷入“连环诉”的恶性循环,还为企业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 蒋丽波
公告专栏
2025年5月7日
(2025)豫0402民初1200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福尔伊德家居馆、刘逸群:本院受理原告刘艳丽诉平顶山市新华区福尔伊德家居馆、刘逸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315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罗永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虎小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5)苏1283民初4606号 刘峰:本院受理原告仇正洋与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 号燕头派出所对面原河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孔维良、天津天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季从明诉你们、姚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3民初10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庭(燕头派出所对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郑美丽:本院受理何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胡腾辉,男,汉族,36岁,居住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阳光街湖滨委13组。2024年4月至6月间,胡腾辉在和硕县金硕矿业非法经营销售柴油。因无法与胡腾辉本人取得联系,现新疆巴州和硕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公示向你送达(硕)应急罚〔2025〕4号《罚款催缴通知书》。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和硕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本报所刊本院发布的原告智誊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谷海领纠纷的(2025)苏0925民1799号一案的公告,内容有误。该公告的案由为原告智誊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谷海领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9111号 黄骅市昌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阳光铭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骅市昌源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6月18日10点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7070号 杭州诺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刘树林诉被告杭州诺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浙0108民初707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11907号 施碗芹、来关文、来叶仙:本院受理原告施真才诉被告施高明、施碗芹、占坎权、来关文、施明珠、施芬琴第三人来叶仙、施意、华丽丽、施辰好、施辰超、杭州市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中心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6月24日9点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宋鑫平:本院受理原告杨丽辉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川132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杨丽辉与被告宋鑫平之子宋赫彦变更为原告杨丽辉抚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22号 申请人常州市固彩色母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2025663、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温岭森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1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21号 申请人温岭市大溪诚询塑料经营部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 31202381、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泰立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19号 申请人大众阀门集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 31196072、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大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8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17号 申请人隆尧县冀能橡塑加工厂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2005311、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市路桥鑫霆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16号 申请人广宗县亿景自行车配件厂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1985361、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宁波市新豪来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15号 申请人安平县尚沃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分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 51998830、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市快印得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5)浙1081民催20号 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永中天泰金属制品厂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 31179391、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工友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定于2025年6月7日10时至2025年6月8日10时止第一次公开拍卖下列财产: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金地.兰乔圣菲15#楼903号。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咨询电话:0395-3561225,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姜智:原告许前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94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高建美:原告郦建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402民初15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嘉兴瑞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浙江玮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402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修玉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鑫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物业服务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031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陈水兵:本会受理卢达宝与你方的中介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0626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5年8月1日14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天津易联云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天津银海环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方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0464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仲裁答辩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2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本案将于2025年7月25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届时未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天津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繁云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高连华与你方的合同纠纷案([2025]津仲字第0648号)后,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现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答辩文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7日内提交答辩书并证据材料;3日内选定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2025年7月16日领取组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2025年7月22日14时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出庭的,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天津仲裁委员会
张伟、李浩溥:本会受理的王冬梅与你方的合同纠纷案([2024]津仲字第0800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送达[2024]津仲裁字第0800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苏州市科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瑞鞍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科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1484号],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林均虎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6月9日13时30分在C厅开庭,现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则依法裁决。
苏州仲裁委员会
苏州司果百货经营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倪海荣与你合同争议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2182号]、金小妹与你合同争议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2183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及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江苏大为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市电维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争议一案[(2024)苏仲裁字第199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及仲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7日内。
苏州仲裁委员会
赵国樑、苏州佳邑绿色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苏州胥口市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你公司)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倪竣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24)苏仲裁字第2266号],现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组庭通知、开庭通知,本案由佘滨仲裁员、周俊仲裁员、李进才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并定于2025年6月20日13时30分在本会B厅(苏州市凤凰街334号1号楼)开庭。限你(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刘志强:本会受理的沈月华与你及胡章凯民间借贷合同仲裁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仲裁字第099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海南苏茵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许留挺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澄劳人仲案字〔2025〕第2号),并定于2025年6月17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澄迈恒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黄芝龙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澄劳人仲案字〔2024〕第425号),并定于2025年6月18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博维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蒋小金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澄劳人仲案字〔2023〕第379号),并定于2025年6月6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唐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徐国强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澄劳人仲案字〔2024〕第312号),并定于2025年6月16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苏政城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张龙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澄劳人仲案字〔2024〕第254号),并定于2025年6月18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办公室,电话0898-67632637)领取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应诉及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澄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久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邦辉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文劳人仲案字〔2025〕第26号),并定于2025年6月10日9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19号文汇集中办公区1楼118室,电话:0898-63382257)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道歉声明
我司北京蓝皮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侵犯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侵权,案号(2024)京0106民初2848号,现声明如下:
1.公司商号已由北京有书共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蓝皮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对因侵权行为给北京万维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的商誉损害深表歉意,并承诺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特此公告。
声明人:北京蓝皮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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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专栏
付立明:本院受理(2025)苏1183民初4137号官同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4)桂0703民初2336号 邓泉恩:本院受理刘子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703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和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启利科技有限公司、李世成:本院受理江阴骏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16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宜红旭:本院受理柏爱兵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唐广军: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戴金成:本院受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刘思莉:本院受理刘白林、张远祥、常秋云、陈金凤、史兆凤、袁仁明、张方英、鄢登兰、彭先媖、陈小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苏泽之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蔺磊:本院受理镇江新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发明:本院受理句容市金原农化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潘明贵:本院受理张仁虎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发明:本院受理邹成羡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蔡志珍:本院受理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曹德峰:本院受理刘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2025)辽0115民初20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变更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刘二堡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刘超(140203********001X)、天津庆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2735号原告张𫰛与被告刘超、天津庆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张斌(120103********1416)、天津市海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2344号原告吴宏义与被告天津市海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厦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公告专栏
李玉森(120105********4530)、天津市海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津0103民调2343号原告吴焕玉与被告天津市海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森、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广厦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4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26号(琥珀商业广场旁)]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腾冲市翠时代珠宝铺:本院受理蘇博宸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监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36296.3元、律师费15800元,合计152096.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史盛祥:本院受理(2025)苏1183民初675号句容市华阳吉豪酒业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受理(2025)苏1183民初1267号俞世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山东浙盛置业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黄维波与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4)烟仲字第24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曾熳婷: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安徽仙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武志荣:本会受理(202)并仲裁字第2268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志荣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并仲裁字第226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山西小象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2231号,申请人任剑宏与被申请人山西小象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并仲裁字第2231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大连鼎新置业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1日,本机关于向你送达了辽(02)(04)综执处决字[2024]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可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大连市甘井子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王玉兰:你于2024年9月20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玉池西园12号1单元6层1号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二)规定,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一),《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指导标准》房产方面第三十五项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地址:泡崖街道办事处205室,电话:39010737)。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434号
被鉴定人:黄幼林,身份证号:42092219860226****
用人单位:湖北恒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指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444号
被鉴定人:王家学,身份证号:51222619661114****
用人单位:宜昌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5.9.2.23款的规定,按晋级原则,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符合T04.7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遗失声明
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的管仲明律师,因个人原因将江苏省司法厅2023年3月21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3209201410864795。现申明作废。
申明人:管仲明
公 告
龙新华:你以上海市司法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收悉。由于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不明确,本机关于4月17日向你身份证地址邮寄发出《告知函》,但由于无法联系到你本人,导致邮件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领取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专栏
遗失声明
曹艳于2025年04月29日不慎遗失身份证件,证号:31010419610729****,现声明作废!
栾玲于2025年4月23日不慎遗失第二代身份证,号码:210504198307301085,本人已申领新证,此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张旭于2025年05月01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证号:411122199707208115,本人已申领新证,此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张丽于2025年5月6日不慎遗失身份证件,证号:51132119920103****,现声明作废。
何超不慎遗失贵州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购买滨河万博广场二期6号楼1单元21楼层1号房首付款收据一份,票号:4898096,金额:294727元,声明作废!
李阳,于2025年5月4日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211204199004110010)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苏梦雪(性别:女,母亲:杨丽清,父亲:苏为财)出生于2018年11月22日,编号R350694136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王书行遗失遵义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东都.江山苑商品房认筹金收据,编号000228;金额:3万元整,声明作废。
宋艳朋遗失驾驶证编号4110XX86遗失作废冒用行为与本人无关。
张艺谱于2025年5月2日不慎遗失身份证件,证号:14230119980805****,现声明作废。
宋艳朋遗失身份证号411081*******8352自遗失之日起作废冒用行为与本人无关。
高秀芹身份证遗失,证号:23052119651030****,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李利鹏身份证遗失,证号:45213119921205****,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管劭杰于2025年04月30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41030519990521****,特此声明。
闫亮亮,2025年4月30日因保管不善遗失北京市司法局2023年10月9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书号:11101202310685529,现声明作废。
何炳松,身份证号码:4405031972****081X,不慎遗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警官证,警号:093562,声明作废。
余垚杰,于2025年05月01日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350600199506183515)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张礼杰身份证自5月1日遗失,证号:62042220010719****,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本人谢璟遗失身份证,证号:35021119891015****,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本人杨如恒遗失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开具的乐迈地板品牌质保金收据一张,收据号:SK18080101127905,金额:20000元,特此声明作废。
于苏甫·牙森的车牌号为新QFN538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遗失,登记证编号:QP新Q-2648580声明作废。
阿卜杜拉·扎伊提的车牌号为新Q8048J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遗失,登记证编号:QP新Q-2578456,声明作废。
北京厚瑞律师事务所杨海清因保管不善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1101202310715459,流水号:11812499,遗失时间2025年4月20日,声明作废。2025年5月6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颖律师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4301202410770590),声明作废。
西和县卢河镇卢河村村民刘志明,因其保管不慎,将证号为“西集建(1990)字第26347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丢失,声明作废。
喀什经济开发区叶城产业园不慎将,叶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结东路信用社,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J8947000736801,许可证编号:8810-01248842,银行账号:868010112010113716982,现声明作废。
江西三经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60000MD0346439P)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各一枚,声明作废。
四川正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MA690PKG2T)不慎遗失公章、何清华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特此声明作废。
海涛(南平)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8U3JCX3N)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78310006882,声明作废。
赤水市贵川木业一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1MA6FRA0KXA)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5203813104321,声明作废。
福建迅达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3666875866M)不慎遗失公章,编码:3507230000173,声明作废。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俊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11MA4RJAAQ66)遗失合同专用章,编码43081110000247,声明作废。
独山县陆氏肉猪养殖场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贵州独山苹果山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云南红恩药业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遗失在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原信用社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7544000167604,账号5700003201369012,声明作废。
鲁甸县龙头山圣源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621MJT360665H)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遗失作废。
铜仁市鸿亿数字化禽蛋配送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MA6J57FU2Y;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中瑞华信(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397748403L)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副本(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声明作废。
辽宁省职天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DWKD6F5K)丢失王涛法人章一枚,备案编号:210103001174852,声明作废。
娄底市浩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娄底市室内燃气管道安装检验合格单一本,编号:2406142-2406150,以及遗失娄底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检验合格单一本,编号:2419051-2419080,声明作废。
新疆福车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6531240005162,声明作废。
河南财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CD0XU44Q)不慎遗失公章、法人章(许君),声明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王灿货运部不慎遗失闽B62865货车道路运输证壹份,证号为350302201880,现声明作废。
新疆梦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章(编码6530220008292)、财务章(编码6530220008291)、公章(编码6530220008290)共三枚章遗失,现声明作废。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音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91652300MA785Y453G,声明作废。
河南润天众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337262751T)不慎遗失合同章,现声明作废。
张家界鲵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遗失公章43080210051648、财务专用章43080210051649、合同专用章43080210051650、法人章(张月岭,43080210051651),声明作废。
海南念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8EBB4M)公章、财务章破损,声明作废。
东兰县中能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512240015151号公章,4512240015153号发票专用章,蒋玲印4512240015155号法人章,4512240015154号合同专用章,4512240015152号财务专用章,因遗失,现声明作废。
新疆西域风情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MADK4F0A3M)不慎遗失公章,编码:6531250062877,现声明作废。
襄阳市襄州区宇航幼儿园托育早教中心遗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607MJH680093Q,声明作废。
新疆新生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6531010128452)、财务章(编码6531010128453)、合同章(编码6531010128454)、法人章(法人:康希,6531010128455)声明作废。
黔东南烟草分公司烟叶生产经营部工会委员会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中兴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7130000293401,账号:606001040000834;及公章、财务专用章、沈光华印章、李光珍印章各一枚,特此声明作废。
开原市莲花镇丰赢农产品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遗失公章211282001016134,财务专用章211282001016135,扈艳的法人章211282001016136,声明作废。
大连牛之道食品有限公司公章编码:210282001029574,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贵州恒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BTTDUJ30)遗失公章一枚,章号:5206021070275;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章号:5206021070276,声明作废。
习水县荣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5EUE4F)不慎遗失法人章(冯文杰),声明作废。
天津森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DC728D2J)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天津市商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5T2Q5F,声明作废。
北京时顺裕民路集贸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3030309X)不慎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声明作废。
北京犇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7D2TUP7K)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歌韵天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73186703J)作废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特此声明。
作废声明:北京桂优嘉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8517252W)作废公章一枚,特此声明。
注销公告:无锡佑亿林半导体有限公司股东会于2025年4月30日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地址:新吴区梅村香梅人家31-1703,联系人:朴成道,电话:13771090209无锡佑亿林半导体有限公司清算组2025年4月30日
法定代表人辞职公告
本人蒋俊锋(身份证号:34122119850102****),自即日起辞去新疆平头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9MA78449314)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职务,不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请公司于30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特此公告。
辞职人:蒋俊锋
联系电话:15819393771
日期:2025年05月07日
公告
徐秀娟:本会受理申请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与你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枣仲裁字第1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本会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武夷山路1379号市司法局二楼,电话0632-3335557)
枣庄仲裁委员会
债权转让公告
蔡英文、谢琳月:根据黄树新与刘锦钊于2024年11月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原申请执行人黄树新已将其依据云浮市云安区法院(2025)粤5303执恢87号执行案所享有对你的债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284688元、诉讼费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共计:1782961元等依法转让给刘锦钊。本次债权转让已依法通知你,现特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你应向刘锦钊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全部义务。如你对本次债权转让有任何异议,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刘锦钊或原申请执行人黄树新联系:13903014427。特此公告。
原申请执行人:黄树新
受让人:刘锦钊
2025年5月7日
分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宁波骉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敖平花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分劳人仲字〔2024〕第6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分劳人仲字〔2024〕第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裁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自2024年5月26日起终止;二、裁令被申请人在此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87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1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42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5356元,医疗费854.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为2080元,以上金额合计83185.8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提存公告
深圳深朗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李框合、刘翔、何兴和、吴映如的继承人、刘木隆、陈雁、陈建阳、蔡鹤群、彭美意、肖飞、王晓薇、徐大鹏、王宁、张水平: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办事处已将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苑新村3栋501、9栋304、28栋503、7栋603、10栋703、16栋303、20栋103,南山区南光路东区南苑新村东区03栋701、01栋402、01栋702、04-05栋C602,南山区南光路以西南苑新村30栋102,南山区南光路南光市场南座704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提存至本公证处(其中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苑新村3栋501、9栋304、28栋503、7栋603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提存之日为2025年3月25日,其余房屋征收补偿款提存之日为2025年4月25日)。
请您尽快持有效身份证件、收款账户信息、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到本公证处办理提存款领取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联系电话:0755-22672826联系人:王公证员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