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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禁诉令制度
丰富中国反制工具箱

法治日报      2025年05月26日     
  □ 潘诗良
  
  禁诉令的价值导向正逐渐从最初的维护公平正义转变为如今的争夺案件管辖权。禁诉令最早源于英国衡平法院签发令状禁止英国普通法院审理相关诉讼,以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但后续在涉外领域中,禁诉令已经成为各国法院确保自身受理案件并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受理同一案件的重要司法措施。面对域外平行诉讼挑战,当前中国法院正积极主动运用现有法律制度发挥禁诉令的功能,以维护中国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利益。中国法院的积极应对值得肯定,但同样不应忽略构建与完善中国禁诉令制度的重要性,实现制度化专门化禁止域外诉讼与反制域外禁诉令措施的目的。
涉外领域中禁诉令的兴起
  涉外领域中禁诉令的兴起,一方面在于禁诉令被用以作为国家间利益竞争的博弈工具。近些年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不同国家法院之间的禁诉令与反禁诉令冲突进入白热化阶段。各国不断加强对本国信息通信领域专利优势的保护,打击外国信息通信领域专利优势。在信息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方面,各国法院还争夺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诉讼管辖权。通过在本国诉讼中确立有利于本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全球许可费率,一国试图培育和强化本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近年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诉讼纠纷案件大量出现签发禁诉令的情形。
  另一方面,域外法院签发禁诉令时未充分考量国际礼让,也导致涉外领域中禁诉令案件数量陡增。法院签发禁诉令时必须考量国际礼让,以尊重外国法院,避免过度干涉外国法院审理诉讼。但域外法院,特别是英美法院在签发禁诉令时主要呈现自由主义特征,可能仅因存在国内外重复诉讼而禁止外国法院审理相同诉讼。该自由主义特征使得国际礼让的限制禁诉令功能虚化,无法发挥尊重外国法院司法主权的协调功能。
  因此,可以预见,随着经贸往来加深,涉外领域中禁诉令的数量并不会减少。各国法院之间的禁诉令冲突,虽然一定程度上归因为当事人挑选法院、重复起诉等原因,但本质上体现各国利益的博弈竞争。这种博弈涉及司法主权、科技产业与相关企业专利权等多重利益。近些年,中国法院在涉外案件中积极主动运用禁诉令或反禁诉令,展现维护司法主权、运用司法措施维护中国科技产业竞争优势的决心。
中国法院积极运用禁诉令的实践
  虽然中国法律体系缺乏禁诉令制度,但中国法院积极运用行为保全或海事强制令发挥禁诉令的作用。
  相对于禁诉令制度而言,行为保全或海事强制令制度缺乏国际礼让的考量。武汉海事法院早在2008年就运用海事强制令,责令南远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解除针对萍乡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此外,《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中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沃巴海运公司海外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同样涉及利用海事强制令发挥禁诉令功能。
  而近年来中国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利用行为保全发挥禁诉令功能时,已经逐渐关注到国际礼让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的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裁定中专门增加“国际礼让”作为考量因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华为案裁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份禁诉令裁定,均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问题。除了三星公司诉爱立信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之外,其他3份禁诉令裁定均禁止外国公司提起域外专利侵权诉讼以试图强迫小米公司、中兴公司和华为公司支付远高于正常报价的专利授权许可费。
  在最新的禁诉令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签发反禁诉令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12月22日的华为公司诉网件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签发反禁诉令避免华为公司Wi-Fi6标准必要专利遭受侵害。在该案中,网件公司以拖延等方式试图向华为公司支付不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并向美国法院申请裁定该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且禁止华为公司申请执行禁令。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签发反禁诉令裁定,禁止网件公司试图利用美国诉讼以逃避专利侵权责任。
  在上述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中国法院积极签发禁诉令或反禁诉令禁止域外诉讼,有效地维护中国高新科技企业的合法利益。禁诉令制度可有效保护中国高新科技企业的合法利益,避免中国企业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谈判中陷入弱势的不公平地位。禁诉令除了可维护中国企业合法利益,还可有效维护中国司法主权利益,避免外国法院通过签发禁诉令随意干涉或禁止中国法院诉讼程序。
中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
  目前,中国正面临构建禁诉令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现在中国法院主要运用行为保全和海事强制令作为禁诉令的替代措施,始终缺乏禁诉令制度。中国应该进一步加快构建禁诉令制度以丰富中国的反制工具箱。中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始终应以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保障企业合法利益为基本原则。域外禁诉令本身就构成侵犯中国法院的司法主权,该不利影响必须通过中国禁诉令予以反制。同时,中国禁诉令的构建还应维护中国企业合法利益,避免其参与国际竞争时因中国禁诉令制度缺失而被迫陷入困境。
  第二,构建中国禁诉令制度必须赋予法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判断是否禁止当事人提起的域外诉讼时,须综合全案情形。法官应充分考量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对比,还须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善意与否等实质要件。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官的禁诉令裁量权应该在中国禁诉令制度的允许范围内合理运用。
  第三,中国禁诉令制度须确定国际礼让的内容。域外禁诉令裁定架空国际礼让的实践,缺乏可借鉴之处,增加了中国法院界定国际礼让内容的难度。从维护司法主权与当事人合法权利角度出发,国际礼让应作以下界定,即中国法院签发禁诉令时应综合对比地域、时间和事项等三维度,即由具有更密切联系(地域维度)且诉讼进度更深入推进(时间维度)的法院禁止外国法院审理重复诉讼(事项维度),才符合国际礼让。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