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嘉珺谈智慧监察体系——
涵盖技术、功能、配套法律机制三类组成
法治日报
2025年05月14日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朱嘉珺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智慧监察体系的构建:以监察全覆盖为理论锚点》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产业成熟落地,我国正式步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新的生产力决定新的生产关系,这就意味着社会各行业各阶层将迎来全方位的革新,这也给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带来更多新的挑战,也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新质生产力源自技术的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与产业的深度转型升级,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为支撑,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其中,人工智能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将在多维度构建起超大规模产业群与市场应用场景,在改变生产结构的同时推动社会结构的深层次变革。新质生产力在推动社会智能化转型时,监察范围将呈现数字化、智能化特征。相应地,监察手段、监察模式、监察流程也必须向智能化方向转变才能实现真正的监察全覆盖。
监察全覆盖的中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对公权力的不同类型、运行过程和腐败样态的全覆盖。实践中,由于监察对象的动态化识别困难、公权力腐败类型多变、监察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畅等问题,监察全覆盖难以实现。以整合、调配监察人员为核心的监察资源的传统方式,无法满足反腐败工作的需求,必须跳出传统的思维桎梏,寻求新的解决方案。智慧监察体系基于数字科技提供算力、算法和数据,能极大填补人力资源的漏缺,满足监察全覆盖的要求。
智慧监察的本质就是依托数字技术,对国家监察的主体设置、模式构建、制度运行等深度融合,以数字化、智能化为表征的的一种技术治理。其核心在于构建一个高度集成的“数智”监察系统,并辅以配套的“数治”规范体系与风险防范机制。结合智慧监察的范畴,智慧监察体系涵盖技术、功能、配套法律机制三类组成。其中,技术组成是智慧监察体系建构的基础;配套法律机制组成是保障智慧监察功能实现的外围结构;功能组成作为智慧监察体系的核心,以“数智”监察系统为具体表现形式,以实现监察全覆盖为运行总目标,涵盖智慧监察主体、智慧监察范围、智慧监察程序和智慧监察问责四部分。智慧监察体系的运行还要遵守以人力监管修正技术失灵、以算法规制防范算法妨碍、以公正原则制约效率盲从、以保密矩阵抵御安全风险、以制度供给弥补数字鸿沟等基本规则,如此才能保障体系运转的平稳、安全、有序。
(赵珊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