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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运行困境与路径

法治日报      2025年05月14日     

  □ 胡相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2010年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案例指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公平正义、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价值。本文考察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现状,剖析运行困境并提出完善路径。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迄今共发布256例指导性案例,其中,知识产权类涵盖11个批次,共计39例,占全部指导性案例的15.23%。指导性案例呈现以下特点:第一,来源地不均,最高法居首。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27例,江苏3例,山东、天津各2例,上海、重庆、浙江、贵州、甘肃各1例。第二,民事为主,刑事唯一。刑事1例,民事35例,行政3例。第三,发布批次、时间和数量随机分布。2013年1例,2014年2例,2015年6例,2016年1例,2017年11例,2018年1例,2019年3例,2021年6例,2023年8例。
  (二)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
  目前,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为数据库共检索到93例应用案例。应用情况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援引率及频次较低。发布的39例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仅有21例被援引,占比为54%,被援引的指导性案例中,82号有29例应用案例(批量案件有21例),46号有15例应用案例(批量案件有6例),47号有6例应用案例,其余指导性案例均有1至5例应用案例。第二,以当事人为主导的援引机制。从援引主体分布来看,在93例应用案例中,当事人作为援引主体的占比达65.6%(61例),显著高于法官主动援引的34.4%(32例)。第三,司法援引回应比例较低。当事人援引指导性案例的61个案例中,获得法官明确回应不及四成(24例39.3%)。第四,隐性援引占比四成。在93例应用案例中,采用明示援引方式的裁判文书占比60.2%(56例),显著高于隐性援引的39.8%(37例)。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困境
  (一)指导性案例供给不足
  一方面,从数量上看,案例数量少影响其广度。2010年至今,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达435万件,而同期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仅39例。另外,指导性案例主要集中在实体法方面,涉及的规范点有限,程序法方面较少,难以满足知识产权审判需要。另一方面,从质量上看,部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缺乏指导性,未能体现案例指导制度的创新价值,亟待提升案例的实质指导效能。
  (二)指导性案例效力不明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为“应当参照”。学界对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地位及“应当参照”的效力存在分歧。关于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法源地位,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主要有“法律拘束力”“事实拘束力”两种观点。指导性案例效力不明,严重影响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
  (三)指导性案例应用技能不高
  我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塑造了以“三段论”演绎推理为特征的司法裁判范式。指导性案例应用机制呈现出与传统裁判思维的显著分野,其核心在于类比推理方法的运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存在运用类比推理判断类似案件以及作出类似审判的司法技能短板,实践中法官类似案件判断难和类似审判说理难,影响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削弱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实现。
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路径
  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问题为导向、以实效为目标,开创指导性案例工作新局面。
  (一)完善案例供给机制,提高案例数量质量
  第一,推进案例社会推荐模式。目前指导性案例主要依靠法院系统逐级推荐编选的单一方式,要落实社会推荐模式,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指导性案例,建立审查推荐结果反馈制度,及时向推荐者反馈采纳结果,以确保指导性案例的广泛选择。第二,优化案例审查程序。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审查的所有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征求相关国家机关、专家等的意见,以确保指导性案例的深入研究、审慎公布。第三,建立指导性案例动态调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定期评估,认为指导性案例不再具有指导作用的,应当予以清理废止,做到吐故纳新。第四,强化信息化技术支撑。在新科技革命背景下,应当充分依靠信息化手段,抓取、分析、编选指导性案例,提升指导性案例数量和质量。
  (二)确立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强化效力保障机制
  第一,确立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增强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实际拘束力。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其效力等级归入准拘束力,即后案法官不参照同类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的,有义务说明不参照的理由。第二,强化效力保障机制。规定对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没有参照的案件,二审或者再审可以改判或者撤销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法官须回应当事人等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但未明确不回应的责任,严重影响其效力的发挥,应当建立惩戒性措施。
  (三)统一类似案件判断方法,提升法官案例应用技能
  案例指导制度旨在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其关键在于:如何判断类似案件和如何作出类似审判。关于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和方法,理论中存在多种观点,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实践中,我国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存在运用类比推理判断类似案件以及作出类似审判的司法技能短板。因此,应当统一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和方法,强化法官类比推理方法的专业训练,提升运用类比推理判断类似案件以及作出类似审判的司法技能,实现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