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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1283民初4489号
马乾:本院受理原告丁跃、张红云、张文绮与被告马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燕头派出所对面原河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5)苏1283民初4416号
周龙:本院受理原告刘凯与被告周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江苏省泰兴市兴燕路55号燕头派出所对面原河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罗永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善福与被告罗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5)青282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索安加: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绵绵与被告索安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5)青282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王沙力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贡保与被告王沙力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5)青282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尼玛:原告宏斌与被告尼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青282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甘肃邦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广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栋、张志璐、张慈恩、王倩倩诉你单位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兰城劳人仲裁字〔2022〕648号、〔2022〕665号、〔2022〕666号、〔2022〕667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彭雨萍、刘娟友:本院受理原告夏士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25)苏0925民175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4)川0726民初2522号 王刚、赵鑫焱:本院受理的原告北川西羌凤凰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田春、余增祥、王刚、梁丽、张凯、赵鑫焱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0726民初252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10695号 王作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城裕普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作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7月2日9点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382民初1565号 义乌市森淼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远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帅康、你买委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浙038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程敏:本院受理保康县马桥兴达凿岩机械门市部与你及湖北长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受理保康县马桥兴达凿岩机械门市部与你及湖北长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湖北长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余祥龙:本院受理保康县马桥兴达凿岩机械门市部与你公司及张涛、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祥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张浩:本院受理潘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9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股东会召集公告
股东连云港金公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元):
公司定于今年6月15日在连云港市农源肥料有限公司(城西镇黄墩苗圃场)召开全体股东会,审议李滨辞去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审议窦入步辞去监事的申请;选举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事宜,请准时参加。逾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农源肥料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领取提存通知书
闫殿凯、腾桂珠、柳星宇、柳绍健:高岩根据已生效的《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辽07刑初21号]的判决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辽刑核72225169号]的裁定,于2025年4月17日,将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殿凯、腾桂珠、柳星宇、柳绍健物质损失人民币28574元提存于我处。请接到此通知后,持本通知书、闫殿凯、腾桂珠、柳星宇、柳绍健身份证到我处领取赔偿款。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我处地址:辽宁省锦州市解放路一段5-15号
辽宁省锦州市辽锦公证处
联系人:王军、张涵越
联系电话:0416-7119613
辽宁省锦州市辽锦公证处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