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明谈纠正生育津贴给付中的不当限制——
是优化生育政策中效果较为明显的选择
法治日报
2025年05月14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海明在《法学》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生育津贴给付中的不当限制及其纠正》的文章中指出:
“生育津贴”顾名思义是因生育而给付之津贴,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项依据职工产假期限而支付的特定生育津贴。从其具体依据来看,有两类法律法规:一类是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这类法律法规的核心是生育保险基金,围绕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展开,目前来看,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而在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生育津贴仍然是生育待遇之一种;另一类是妇女产假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这类法律法规的核心是明确妇女的具体权利,围绕产假的确定和生育津贴的确定而展开。
在制度落实和司法实践中,生育津贴给付中存在三个层面的限制:其一,制度本身设置了参保要求和性别限制。职工请求生育津贴必须以参保缴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女职工生育津贴常会落空;另外,立法限定的给付对象为女职工,男职工参保缴费并不意味着其配偶因此而享有生育津贴。其二,各地在细化生育津贴给付时增加了缴费期限要求,使基金支出更为保守。其三,实践中,社会保险基金不直接向女职工给付生育津贴,而是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支付给女职工。可见,没有用人单位的申请与配合,女职工很难实际享有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在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可能会如数支付给女职工,也可能会用来抵扣工资。目前的这种支付方法为用人单位实际抵扣提供了便利,而女职工可能感受不到生育津贴的存在。
这种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对生育津贴请求权的限制可称为系统性限制生育津贴请求权。这种系统性限制并非完全没有理性,其形成和有效执行有着多重的背景与基础,但在优化生育政策的背景下,这些限制明显存在不当之处,构成了系统性的不当限制。除了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限制的初步检讨外,系统性限制生育津贴请求权至少还违反了以下法律原则:其一,违反生育福利法治原则,损害家庭的生育福利权益;其二,违反公平就业原则,对不稳定就业者构成了间接歧视;其三,违反有利劳动者的解释原则,在引发劳动纠纷时容易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纠正不当限制、保障女性的生育津贴请求权,是优化生育政策中措施较为简单、效果较为明显、内容较为基础的选择,所以,系统检讨生育津贴给付中的不当限制不仅可行而且必要,更应为当务之急。
(赵珊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