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益良谈预付式消费反悔权——
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法治日报
2025年04月09日
吉林大学法学院曲益良在《西部法学评论》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预付式消费反悔权适用之省思》的文章中指出:
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不断改造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效率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主流价值之一。消费作为最重要的生活职能之一,其理念和方式也经历着趋于效率化的变革。作为一种新兴消费模式的预付式消费即是这种变革的产物,既满足了经营者加快资本周转的需求,又满足了消费者降低消费成本的需要,使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两端更具效率。然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结构性不平等导致两者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又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失灵。在市场失灵的状态下,预付式消费效率优先的价值观引发了诸如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一系列违背公平的问题。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概要式描述和原则性规定,这就形成了预付式消费是否以及如何适用反悔权的困惑与盲区。
预付式消费使消费者面临更大的消费风险,这种消费风险不仅来源于消费者自身的冲动消费,而更多体现为经营者对其经营风险的转嫁。因此,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赋予消费者以反悔权符合权利的应有之意。从权利的性质来看,反悔权是对契约原则以及合同稳定性的挑战,反悔权的滥用将严重损害权利承受方对合同的期待利益,但是,反悔权对以消费者和经营者为主体的预付式消费仍有适用之必要。
将反悔权制度扩大适用于预付式消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消费者冲动消费等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反悔权的无因性无限放大了其权利属性,相对的也无限增加了权利承受方的义务,反悔权的存在使经营者陷入不稳定的经营状态,难以对长期经营进行合理预期和规划。另外,反悔权的行使本质上属于违约行为,是对契约精神提出的挑战,即使是为了实现实质公平而赋予这种违约行为以合法地位,也不能忽视反悔权行使的边界。所以,立法者为限制反悔权的滥用,在反悔权制度的构建中通常都设置了权利行使的期限,即“冷静期”。
由于预付式消费具有时间延续性的特点,并体现为动态进行的消费过程,有必要对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过程进行细化。将预付式消费分为成立过程与消费内容两个部分,其标准在于,前者不存在经营者义务的实际履行,而后者存在。在这两个阶段中行使反悔权对经营者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在成立过程阶段行使反悔权,经营者返还消费者预付的资金,合同即被解除,此时行使反悔权几乎不会产生任何变动成本,既起到了冲动消费时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又没有对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而在消费内容阶段,经营者已经开始实际履约,此时无偿反悔的思路显然不能适用。因此,有必要适当引入有偿反悔的概念,以期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兼顾经营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