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就业群体织密权益保障网
法治日报
2026年07月13日
□ 王瑶琳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2026年7月1日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开。此次扩围新增多家平台主体,意味着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获得更加坚实的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劳动保障制度与传统劳动关系框架深度绑定。近年来,以外卖骑手、网约车驾驶员、同城货运从业者为代表的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话题广受社会关注。由于新就业群体人员具有流动频繁、跨平台接单、按接单量计酬等特点,一旦发生职业伤害,劳动者往往因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而无法享受传统工伤保险待遇。原有保障制度与新就业形态不适配,正日益成为制约该群体获得职业风险保障的堵点。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构筑职业伤害保障网,2021年年底,人社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7省市先行试点,覆盖多家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平台。2025年4月,人社部等九部门出台《通知》,明确以三年为周期,从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三个维度分步推进试点扩围落地工作。截至2026年6月底,试点累计参保人数达2990.2万人。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一项全新的改革探索,此次在全国全面推开,既体现了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科学改革思路,也是我国立足新就业形态特点,创新制度模式与运行机制,回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现实需求的生动实践。
具体而言,试点在全国全面推开,带来的不只是保障覆盖范围的扩容,更推动了劳动保障法治理念的深层革新。一直以来,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体系主要围绕劳动关系认定展开,而职业伤害保障创新推出平台全额缴费、统一经办、订单动态参保等机制,构建起按日参保、按单计费、月度缴费、总参总保这一适配平台用工模式的制度框架,将保障重心从劳动关系判定转向劳动者实际面临的职业风险。这意味着我国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正逐步跳出传统路径,以职业风险治理适配平台用工新形态,实现劳动保护理念从劳动关系规制向具体权益保障的重要转变。
当然,当前保障范围仍集中于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大重点行业。伴随网络主播、线上家政、技能众包等新业态持续壮大,各类新型职业风险随之出现。如何顺应就业形态迭代与保障范围动态扩容的趋势,切实维护更多新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有关方面需要持续破解的重要课题。对此,《通知》明确提出,2027年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由此可见,全国推开并非改革的终点,而是持续优化制度体系的新起点。
与此同时,职业伤害保障主要解决事故发生后的风险补偿问题,而职业风险的形成机制深嵌于平台算法规则之中。算法派单、配送时限、劳动定额、绩效考核等平台规则,直接关系到新就业群体的劳动强度和劳动安全水平。因此,有关方面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可考虑推动职业风险治理由事后补偿向源头预防延伸,实现职业伤害保障与平台算法治理、劳动安全卫生责任的相互衔接。
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全面扩围,是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关键一环。近年来,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部规范性文件,以多层次制度供给织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网。可以期待,一系列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重点回应职业伤害保障难题的政策探索,将持续夯实民生安全底线,为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同时将为未来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积累宝贵实践经验。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