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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凤阳县帝城中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请求,1、撤销本院(2023)皖0304执2052号执行公告。2、请求依法解除位于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帝城大厦1幢1709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凤阳县不动产权第0002219号)查封措施。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304执37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4年7月24日10时至2024年7月25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https://sf.taobao.com/0395/02)第一次公开拍卖邵亚娟名下的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嵩山东支路开来怡景3#楼(不动产权证号:20180002896)房产一套。有意竞买者请登录上述网址查看本院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的要求和说明。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24)豫0825民初2320号 周跃峰:本院受理原告郝向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825民初232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9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LPR加计30%从2023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孙兆法、淄博鹏飞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被告孙兆法、淄博鹏飞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郭东江:本院受理原告冯伟华与被告郭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李保敏、牛强、丁志豪、杜东洋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75,94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19)苏0509执660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树荣、周美华追偿权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038,569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858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李保敏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9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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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李保敏、牛强、杜东洋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5,152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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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858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刘福强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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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5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李保敏、王超俊、丁志豪、杜东洋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3261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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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56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郭清德、郭任平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6,69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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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李保敏、刘福强、丁志豪、杜东洋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7,92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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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永、吴孔江: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5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57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6,704.81元(其中郝永提存金额5704.81元、吴孔江提存金额1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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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5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56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6,69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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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0)苏0509执795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戴嘉祥、张扬、王娟、王玲、王婷婷、梁劲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55,235.55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李保敏、闫翠品、丁志豪、杜东洋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6,18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悦丽思(海口)酒店民宿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刘绍宏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秀劳人仲案字〔2024〕第17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8月13日9时在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4号信访中心7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琼山区金曜餐饮中心:本委受理余翼飞与你司劳动争议案(海琼劳人仲案字〔2024〕第38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琼山社保大楼三楼303,电话:6585255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受理【2024】第425号岳成利诉被申请人新疆国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宜化集团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2024】428-1魏子云、428-2文传钧、428-3杨舰、428-4贾其谚诉广州卡拉宝饮料有限公司、[2024]506杨斌诉四川海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因上述被申请人、第三人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现依法向上述单位公告送达上列案件的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8日10时30分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81号四楼)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按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