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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眅夺妻

法治日报      2025年04月30日     
  十二月,郑游眅将归晋,未出竟,遭逆妻者,夺之,以馆于邑。丁巳,其夫攻子明,杀之,以其妻行。子展废良,而立大叔,曰:“国卿,君之贰也,民之主也,不可以苟。请舍子明之类。”求亡妻者,使复其所。使游氏勿怨,曰:“无昭恶也。”
——《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解析:官员犯罪惩戒之法
  游眅抢夺人妻案记载于《左传》,讲述了郑国的执政大臣处罚卿大夫游眅犯罪的故事。游眅是春秋时郑国郑穆公的后代,承袭父亲职位,当上了郑国的卿大夫。当时郑国位于晋、楚两个大国之间,经常需要开展外交活动。郑国派游眅前往晋国做使节,途中游眅却因抢夺人妻被杀,可谓罪有应得、有辱使命。郑国执政大臣废除了游眅儿子游良按惯例继承其父职位的权利,而改立游吉继承游眅的职位。游吉擅长外交辞令,多次代表郑国出使晋、楚等国,后在郑国继任执政之位。由此可见,我国早在春秋时期已注重官员的品行,对官员犯罪进行惩罚,对官员选任加以考察,体现出中国古代士大夫阶层严谨的法制与道德传统。经过几千年的沉淀和发展,传统的为吏之道仍值得我们借鉴,在打造新时期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建设过程中予以倡导。
  1.治吏以严:官员犯罪惩戒之法律规范
  对于官员犯罪惩戒的规定,自古有之,以涉及职务犯罪的为主。《左传》引《夏书》记载了“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的“墨”指“贪以败官”,即贪得无厌败坏风纪。这是中国最早的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则记录了秦朝有“不直、失刑、纵囚、不胜任、不廉、吏见之不举”等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至《唐律疏议》,更有官员职务犯罪的系统规范,其中《职制》《厩库》篇规定了普通渎职犯罪,《捕亡》和《断狱》篇对司法渎职犯罪作出特别规定,《杂律》篇中编入了其他渎职罪,如市场管理的渎职行为等。《宋刑统》对公罪和私罪作了明确区分并规定“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此处的私罪指盗窃、强奸等犯罪。公罪是履职中的过错,公罪在没有徇私枉法的情况下,惩处力度较低,可适用官当、赎刑等,如有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情况,则与私罪同以决罚论。清朝的官员革职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不力、疏误、侵贪、乖谬、疏防、违抗、欺蒙、营私、败检、纵容、衰庸、迟玩、滥刑残酷、循庇、贻误、扰民等十六大类。纵观中国古代的官员惩戒规定,虽有官当、赎刑等与现代司法理念不一致之处,但其规定内容之全面、考量之细致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
  2.治吏以德:官员品性修养之自律文化
  中国古代向来重视官员的道德修养,古籍中也有大量记载。尧舜禹时代在王位禅让时将“德”作为考量标准。《尚书·皋陶谟》中记载了皋陶提出官吏应“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后世称之为“皋陶九德”,对官员品行、能力、处事等方面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西周吸取夏商两朝官吏失德而亡国的教训,提出“六德”以及“六行”。《周礼》还对官僚群体提出了“为官六廉”的要求,以廉为本,为民勤政,具备“善、能、敬、正、法、辩”六种品质。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中国古代涌现了一批道德高尚的官员。如宋朝的苏洵与其子苏轼、苏辙三人就是传统中国“君子—士大夫”型模范人格的典型代表,父子三人为官均践行孝悌忠信、正气仁民、尽责奉公、廉洁崇俭的道德准则。这些优秀品质历代传承,成为文人士大夫的气节、操守和节义,形成了他们的是非观、荣辱观,也成为百姓的道德表率。
  3.治吏以规:官员选拔监督之制度设计
  《礼记》记载“夏后氏官百,天子有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汉朝时,确定了察举制和征辟制的选官制度,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考核后任命。而从隋唐时期开始推行的科举制度大大改变了官员选任的机制,通过考试形式选拔人才,寒士亦可入选成为官员,促进了社会阶层的流动,也形成了文化水平、素质更高的文官队伍,对后世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为官期间,官员还要接受政绩考核。从官员的考核机制来看,历代均有不同,如西周的“六计课群吏”、秦朝的“上计”和“法官法吏制度”、唐朝的“四善”和“二十七最”、宋朝的“考课法”和“磨勘法”等。除考核制度外,历代还设有监察机关对官员品行进行监督。西周时期设立“司士”进行监察。秦朝设立御史大夫、监御史,分别位于中央和地方,行使监察、弹劾百官之职。汉朝时则设立御史台。唐朝的御史台分为台院、殿院、察院,尚书左右丞具有弹劾御史台官员的功能。宋朝允许“言官风闻奏事”,广泛推行弹劾制度。各朝各代通过不同的官员选拔、考核和监察的方式,对官员的品行、才能和实绩进行遴选和监督。
  (文章节选自崔亚东主编的《法治文明溯源:中华法系经典案例解析》,商务印书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