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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永锦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盐城永锦纺织有限公司非诉申请执行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苏0925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响人社察罚字〔2024〕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合计20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盐城永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董红全:本院受理原告宋萌萌与被告董红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7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6437号 吴宇鑫、俞凯:本院对原告汤国灿诉被告吴宇鑫、俞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浙0108民初6437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7172号 樊锦: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河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樊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5年6月17日10点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5)浙0382民初5634号 浙江威尔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京杭电气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5)浙0382民初3779号 水发众兴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水发京顺(青岛)能源有限公司、众兴(浙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马钱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城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胡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晏云飞:本院受理黄慧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川132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辽宁昆泰药业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的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提交选定仲裁庭组庭方式、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若你未在公告期限内答辩及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仲裁员,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答辩期满后第16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整在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31号10层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务请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裁决。特此公告!
本溪仲裁委员会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5年3月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3843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告李栩丞罚金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64,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王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398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8,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张星媛: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3992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16,5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