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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昌谈云取证的制度调适——

应构建体系化技术规制与程序制约方案

法治日报      2025年04月30日     

  

  中国政法大学张正昌在《财经法学》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云取证的学理反思与制度调适》的文章中指出:
  云计算是一种可提供无处不在、快捷方便、按需使用的网络连接以访问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如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和服务)共享池的模式。这一资源共享池可被快速调配和释放,且只需最少化管理或服务提供商交互。伴随犯罪形势与犯罪结构网络化,云计算环境成为世界范围内违法犯罪活动多发空间。
  一般认为,云取证是数字取证的一项重要分支,是指对云计算环境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取证。与大数据侦查不同,云端是承载数据的环境,云取证还存在小数据情况,故两者并不等同。云取证针对客户端、网络端和服务器端,需要运用不同技术,搭建起系统性的取证架构,特别是进行网络端实时取证时,传统的扣押封存措施难以适用。主流观点指出云取证包含技术、组织和法律三个层面的内容。因此,云取证不仅是一项技术问题,也是一项法律问题。
  与传统网络环境相比,云计算环境具有鲜明差异,对取证活动提出更高要求。云计算环境具有分布式、虚拟化、实时性、多租户、弹性伸缩等典型特征。较之常规电子数据,居于其中的云数据表现出分割离散性、动态变化性、第三方控制性等新特点,要求云取证符合更严苛的实时化、更复杂的自动化、更强效的协同化要求。既有取证措施规范仍建立在传统环境取证经验之上,秉持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主、提取电子数据为辅、打印拍照为例外的取证原则,折射出实践运行仍以物证而非数据为本位的规制进路和思考惯性,并试图通过增补先行冻结措施单兵突进解决云取证问题,加之原有远程勘验与在线提取数据在规范逻辑上的失洽以及对数字取证与事件响应、蜜罐取证等新式取证手段或方式规制不足,导致实践困境难以化解。既有取证管辖规范偏向纯粹的数据存储地模式,其程序繁琐性难以适应云取证过程中数据实时变动所要求的高时效性。
  云取证的实际运行状况表明,既有取证规范与相应制度难以完全适应其实际需求,应当予以适当调整。为此可根据云取证现实要求,以数据为本位,确立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与提取电子数据并重,打印拍照为例外的取证原则,构建体系化技术规制与程序制约方案,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基点完善取证管辖机制,增强云取证灵活性。
  (赵珊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