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超谈公安机关涉案虚拟货币的制度化处置——
应当遵循程序规则明确等原则
法治日报
2025年04月30日
西南政法大学陈如超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制度化处置》的文章中指出: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境交易性等特征,使其成为刑事犯罪的天然载体。当前,虚拟货币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运用存在两种发展趋势:一是从特定网络犯罪向其他犯罪蔓延;二是从犯罪分子销赃环节的洗钱工具,向前延伸到犯罪预谋、犯罪实施阶段的通用结算工具。无论是全球,还是我国涉虚拟货币的犯罪形势都相当严峻。随着刑事犯罪涉虚拟货币的普遍化与常态化,基于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等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扣押或者冻结涉案虚拟货币。但随之而来的棘手难题,则是对被扣押或被冻结的涉案虚拟货币的先行处置。涉案虚拟货币不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将会损害国家、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等各方财产权益,甚至还可能存在办案人员渎职、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风险。为了解决公安机关先行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实践合理性(变现需求)与制度合法性(国内禁止变现)之间的矛盾,刑事司法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化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通常涉及两类到三类参与者,包括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第三方公司。上述参与者从功能上又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委托主体;另一类是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主体。根据参与者的类型与功能,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存在四种模式:公安机关的直接处置模式、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处置模式、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公司的间接处置模式和犯罪嫌疑人委托第三方公司的间接处置模式。基于规避法律风险与克服技术障碍的双重考虑,公安机关整体上倾向鼓励或默认第四种处置模式。虽然形式上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与第三方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实质上仍主要由公安机关主导控制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过程。
相比传统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公安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先行处置产生的问题更多、风险更大。基于结构主义与制度主义视角,这些问题与风险分别存在于公安机关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启动、实施、监督等环节,并且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实质参与性与其他主体的过程监督性。公安机关涉案虚拟货币的先行处置需要制度化,制度化处置应当遵循程序规则明确、犯罪嫌疑人充分参与、其他主体有效监督等原则,并在启动、实施、监督各个环节进行结构化设计。
(赵珊珊 整理)